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2)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回復如下:
此次疫情擴散,為綜合對於帛琉疫情資訊判斷、艦上官兵及學生對於疾病徵候的知能、幹部防疫警覺、船艦醫官對於疾病診斷的能力及單位即時防疫應處等各項因素所致;本部將持續通盤檢討。
海軍軍醫編制歷經各次編裝調整,業已依現行國防政策,完成制訂當前組織編裝,若檢討實需,可由海軍司令部通盤檢討,於每年4及7月份,檢討現有人員編制,於階額不調整下,向上建議。國軍各部隊疫情控制措施,亦遵中央政策指導辦理,預想部隊可能狀況,預擬相關因應作為;是以,本部國防政策因應此次國內疫情防治需要,而應該有所調整,本部亦將遵各級指導,適切檢討調整組織架構,加強與外部橫向構聯、縱向暢通疫情監測通報機制,以強化策進國軍整體防疫作為。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4)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回復如下:
本部針對敦睦艦群聚感染疫情,就疫病掌握回報、感染管控及處置作業程序上,已進行內部檢討;另於接獲首例確診個案時,隨即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會研商,並在最短時間內召回全體休假官兵及學生,集中於各檢疫收容中心,全面實施採檢,且積極配合中央執行各項疫情調查工作,雖受限於人員全數集中檢疫,相關資料蒐整需時較久,惟本部仍排除萬難,趕在時效內,儘速提供疾病管制署疫調所需全體參與任務之官兵、學生及曾上下艦人員名冊、活動行程、就診紀錄及接觸史等資料;官兵、學生亦全數配合疫情調查,提供所需相關資訊,以利及早防範疫情蔓延。迄至目前已確診36例,依中央疫情評估結果,衍生後續本土感染風險已有降低的趨勢,惟仍應持續觀察至5月上旬。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酷碰券要求必須先花錢消費才有補助,每月最高也僅一千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6)
許委員就酷碰券要求必須先花錢消費才有補助,每月最高也僅一千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措施,現階段因仍在疫情中,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為紓困,而相關部會目前已針對受疫情影響之企業以及基層勞工及經濟弱勢者,透過發放紓困現金方式,來穩定就業及家庭。
二、為激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惟方案尚在規劃中,但原則是要讓民眾好領、好用,又能刺激經濟,因此會採多元使用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後疫情時代,政府應掌握將疫情困境轉化為振興經濟的契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9)
許委員就因應後疫情時代,政府應掌握將疫情困境轉化為振興經濟的契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COVID-19疫情爆發且快速蔓延,各國因應疫情採取隔離、封鎖等措施,使正常經濟活動面臨停擺,各國需求動能急速下滑,不僅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動能,也實質改變全球經濟運作模式,包括消費型態的轉變、全球產業鏈的短鏈化等。
二、為減緩疫情所帶來的衝擊,政府除積極防疫,亦加速整合各部會能量,擴大紓困方案至1兆500億規模,全力穩定國內經濟與就業。政府也將積極化危機為轉機,加速引導台商回台投資,並加強關鍵技術自主與數位轉型,以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強化台灣整體經濟實力,具體做法如下:
(一)全力協助台商回台投資:主動引導企業回台投資高階智慧製造,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增加對台投資,建立臺灣完整高階產品供應鏈,強化產業群聚效益,打造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研發:政府將協助企業加強關鍵技術研發,降低對國外技術的仰賴程度,並爭取各國關鍵零組件廠商於台灣建立異地備援機制,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積極拓展多元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降低市場波動風險。
(三)加速數位轉型:政府將協助產業掌握數位科技帶來新的生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新商業模式(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臺),打造智慧零售服務生態,協助擴大開發數位化新通路。另推動製造、醫療、教育、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排程等面向問題,加速升級轉型。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產業供應鏈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0)
許委員就強化產業供應鏈體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摩擦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導致全球供應鏈改變,政府已積極協助臺商分散風險、調整生產布局,相關措施如下:
(一)持續推動海外工業區:
1.除積極協助業者將高階產品移轉回臺生產外,產能需求大、勞力密集型產品則移轉至新南向國家建置第二生產基地,如和碩公司至印尼巴淡島建立東南亞首座據點;鴻海公司至印度、越南擴大生產基地等。
2.已規劃引導臺商進入海外工業區之模式,並調查我國已有臺商赴新南向國家開發之工業園區可供臺商進駐。
(二)提供智慧解決方案:以我國數位經濟之技術能量,協助滿足東南亞各國智慧城市及智慧產業化等領域之發展需求,提供新南向國家智慧解決方案。
(三)產業鏈結平臺:配合「新南向政策」,經濟部以「民間主導、政府支持」之原則支持工總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並辦理「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促成與新南向國家產業合作,近期推動成果如下:
1.民國108年舉行6國「產業鏈結高峰論壇」6場次,帶動雙邊1,200家業者交流,促成40項產業合作協議、1項臺馬合資案、1項臺印尼船舶合作案、1項印度智慧教室示範驗證合作案。
2.本(109)年將持續推動舉辦產業鏈結論壇,選定合作產業及帶動雙邊企業高層出席,增進瞭解並促成合作關係。
(四)尋找與美日企業合作契機:目前該部已設立「台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及「台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未來將持續關注在中國之美日廠商動態,以及動態協助並共同推動與新南向國家產業之供應鏈整合。
二、另衛福部食藥署配合防疫需求,全面盤點防疫所需醫療器材及藥品許可證、製造輸入業者及其聯繫窗口,建立防疫醫療物資業者清單。此外,亦主動掌握防疫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需求狀況,同時掌握國內產製及國外輸入量並每日更新,以提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策參考。該署亦已建置醫療器材與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處理機制,如國內防疫醫療物資發生無法供應之情事,該署將依機制進行替代品評估及相關配套處理,確保病患治療不中斷。
三、又,衛福部食藥署為因應疫情、擴大物資儲備,業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醫療器材部分:
1.防疫所需醫療器材如醫用口罩、隔離衣、防護衣及額溫槍等,國內有自行產製能力,近期更迅速成立國家隊投入生產工作。該署協同衛福部疾管署、經濟部及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等單位,積極輔導相關醫療器材業者加速產品研發,協助廠商取得專案製造或許可證申請,以提升國內防疫物資量能。
2.放寬個人自用防疫醫療器材專案進口措施,即民眾進口防疫醫材供自用時,未超過限量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以確保醫療器材供應無虞。
(二)藥品部分:
1.有關奎寧製劑所需之原料藥,目前國際間產量比例較高之國家為中國、印度及歐美等國,於疫情爆發前,國產奎寧製劑廠生產所需之原料藥亦大多仰賴國外輸入;惟為因應國內疫情用藥需求,國產原料藥廠亦慷慨捐贈原料藥協助防疫工作。
2.由於東南亞國家多無生產前端原料藥之量能,恐無法滿足國內製劑廠之生產需求。該署未來將持續配合推動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加速臺灣生技產業轉型升級,協助國內研發生產藥品快速上市。
四、此外,考量臺灣醫療產業已符合國際水準,醫療器材廠與學名藥廠於疫情期間亦充分發揮平時累積之生產能量,有效協助政府防疫政策。未來衛福部食藥署將持續運用「專案諮詢輔導」及「查驗登記優先審查」等機制,鼓勵國產醫材與藥品業者研發及生產,並鼓勵國產製劑廠發展已過專利期之學名藥、提升自給率,藉此建立MIT醫療器材與藥品之優質形象,促使醫材與藥品製造產業根留臺灣。
(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若指定電子支付業者綁酷碰券,僅淪為行扶植少數行動支付業者之途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3)
馬委員就若指定電子支付業者綁酷碰券,僅淪為行扶植少數行動支付業者之途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激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惟方案尚在規劃中,但原則是要讓民眾好領、好用,又能刺激經濟,因此會採多元使用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建請政府重新檢討調整「酷碰券」執行細節及考量發放等同現金的消費券方式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4)
馬委員就建請政府重新檢討調整「酷碰券」執行細節及考量發放等同現金的消費券方式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措施,現階段因仍在疫情中,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為紓困,而相關部會目前已針對受疫情影響之企業以及基層勞工及經濟弱勢者,透過發放紓困現金方式,來穩定就業及家庭。
二、為激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惟方案尚在規劃中,但原則是要讓民眾好領、好用,又能刺激經濟,因此會採多元使用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三、關於發放現金消費券一節,依我國98年發放消費券之經驗,消費券的替代效果高達67%,顯見民眾不會因消費券就增加額外消費,經濟成長貢獻亦低於預估。因此規劃消費優惠回饋,期以折扣優惠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
(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直接改推現金消費券,酷碰券可以等收集資料檢討後再發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5)
馬委員就直接改推現金消費券,酷碰券可以等收集資料檢討後再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措施,現階段因仍在疫情中,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為紓困,而相關部會目前已針對受疫情影響之企業以及基層勞工及經濟弱勢者,透過發放紓困現金方式,來穩定就業及家庭。
二、為激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惟方案尚在規劃中,但原則是要讓民眾好領、好用,又能刺激經濟,因此會採多元使用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三、關於發放現金消費券一節,依我國98年發放消費券之經驗,消費券的替代效果高達67%,顯見民眾不會因消費券就增加額外消費,經濟成長貢獻亦低於預估。因此規劃消費優惠回饋,期以折扣優惠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
(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須儘速研提新冠疫情對經濟衝擊因應、產業發展與全球經貿布局策略願景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8)
馬委員就政府須儘速研提新冠疫情對經濟衝擊因應、產業發展與全球經貿布局策略願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今年3月以來,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急速蔓延,各國因應疫情採取隔離、封鎖城市等各項防疫措施,對全球經濟、貿易、金融及就業等產生巨大衝擊,導致各國際機構紛紛調降今年經濟成長預測。我國為外貿導向經濟體,全球需求急速下滑難免影響臺灣經濟,政府將密切掌握疫情發展局勢及對我國經濟與就業的影響。
二、為降低疫情對國內經濟衝擊,政府除全力防疫,亦加速整合各部會能量,擴大紓困方案至1兆500億規模,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疫情難關,希望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的目標。此外,政府將致力提高公共建設執行力道,同時加強執行管控與提升效率,以穩定經濟發展。
三、COVID-19疫情蔓延造成全球大封鎖,不但衝擊全球經貿動能,也促使全球供應鏈加快重組,以及生活與消費模式轉變。政府將積極化危機為轉機,加速引導台商回台投資,朝向多元生產布局,加強關鍵技術自主與數位轉型,以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強化台灣整體經濟實力,具體做法如下:
(一)全力協助台商回台投資,引導企業分散布局:主動引導企業回台投資高階智慧製造,同時協助企業至新南向國家布局,多元生產布局,亦有利於拓銷新南向市場,打造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研發:政府將協助企業加強關鍵技術研發,降低對國外技術的仰賴程度,並爭取各國關鍵零組件廠商於台灣建立異地備援機制,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積極拓展多元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降低市場波動風險。
(三)加速數位轉型:政府將協助產業掌握數位科技帶來新的生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新商業模式(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臺),打造智慧零售服務生態,協助擴大開發數位化新通路。另推動製造、醫療、教育、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排程等面向問題,加速升級轉型。
四、面對疫情挑戰,政府除已陸續提出紓困及振興措施,後續亦將持續密切追蹤疫情發展,適時滾動調整相關因應措施,全力將疫情對我國經濟及產業衝擊降至最低,並整備中長期發展的能量,以強化我國整體經貿實力。
(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立法之相關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5)
蔡委員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立法之相關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私募股權基金架構:私募股權基金包括創投(Venture Capital)、購併(Corporate Finance;Buy-Out)、實質資產(Real Assets)等類型,現行國內創投事業即屬於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的一種,已運作多年且有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範,故私募股權基金並非金管會特許業務。
二、有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及證券商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一)國際間私募股權基金通常採取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由出資者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資產管理公司則另設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負責私募股權基金之營運。
(二)考量在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之管理為資產管理公司業務之一,故金管會於106年8月3日開放國內投信事業得轉投資國內外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與出資者共同設立私募股權基金並負責營運,投信事業並得經申請核准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此外,金管會亦開放投信事業得就所受託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引介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協助私募股權基金找尋投資者,前述專業投資機構包括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政府基金及退休基金等。
(三)另考量證券商具輔導企業掛牌籌資及提供財務、顧問諮詢之業務能力及人力資源與客戶基礎,開放其得受託經營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業務,可拓展其業務、投資決策及管理經驗,且與證券承銷業務具有相乘效果,爰比照投信事業,開放證券商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及引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投資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
三、有關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10款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復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與客戶個別簽訂,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
(二)爰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屬為個別客戶量身訂作之證券投資管理服務,與私募股權基金係集合眾人資金,並用以投資企業股權且將介入企業營運之經營性質,在投資範圍、投資期程、投資策略及風險等方面皆有所不同。
四、綜上說明,私募股權基金並非金管會特許業務,投信事業及證券商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係透過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另經評估投信事業及證券商之業務經驗、模式及客戶資源等因素,開放其從事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依投資人個別投資目的及需求等量身規劃,與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業務模式尚屬有別。
(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有關「海運快遞包裹通關塞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4)
蔡委員就有關「海運快遞包裹通關塞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疫情嚴重地區原物料貨物或境外包裏,有何防疫及檢疫措施辦法,以兼顧海關人員健康安全並加速清關一節,按109年2月11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7次會議上與會醫學專家表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郵包及快遞貨物,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有病毒殘留疑慮;至海關人員保護措施部分,本部關務署除已要求關員執行職務時須配戴口罩,保持良好個人衛生習慣,落實用肥皂勤洗手,避免觸摸眼鼻口,並配合指揮中心之宣導,適時提供各種防疫物質(例如:口罩、額溫槍、防護衣等),做好及調整各項防疫措施,以大幅降低受感染之風險。
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航空業大幅縮減兩岸飛機航班,大量跨境電商貨物紛紛改裝貨櫃轉至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下稱快遞專區)通關,導致自109年3月起,海運快遞貨物量爆增,平均每週約有240只貨櫃通關,較去年同期成長4.5倍,遠超過專區業者原規劃容量,為縮短貨櫃等待通關時間,本部關務署基隆關除派員加班作業外,並協調臺北關調撥人力支援處理,截至109年4月27日止,已去化4月10日前滯留之所有貨櫃。另為應海運快遞貨物量成長之人力需求,本部關務署已積極辦理請增員額64人(基隆關46人、臺中關8人、高雄關10人)相關事宜。
(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6)
傅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利銀行協助小規模營業人儘速取得營運週轉金,央行於本(109)年4月1日開辦「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業務,配合金管會推動之簡易評分表,增訂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並於本年4月20日由銀行開始受理申辦,每戶最高申貸50萬元,利率不超過1%,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10成。小規模營業人無須檢具財務報表及401報表,銀行即可以簡便之方式於3日內快速核貸。另全國農業金庫係屬央行融通對象,且已加入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可承作上開紓困貸款。
二、另考量小規模營業人與基層金融機構關係密切,央行於本年4月20、21及23日分別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放寬基層金融機構辦理前開貸款專案之可行性,並自本年5月4日起,將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納入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之辦理機構。全國各信用合作社承辦本專案貸款,將由合庫銀行彙整各信用合作社之申辦案件後,向央行申請專案融通;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承辦本專案貸款,將由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向央行申請專案融通。
三、又,為使信用合作社熟悉核貸該專案貸款之作業程序,合庫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業於本年4月28日就辦理該專案貸款之相關程序及注意事項向各信用合作社進行宣導,以利小規模營業人儘速取得所需之營運週轉金。
(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經濟部研擬推出酷碰券振興方案時,能增列預算並訂定排富條款,並以發放現金來進行紓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1)
廖委員就本部研擬推出酷碰券振興方案時,能增列預算並訂定排富條款,並以發放現金來進行紓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措施,現階段因仍在疫情中,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為紓困,而相關部會目前已針對受疫情影響之企業以及基層勞工及經濟弱勢者,透過發放紓困現金方式,來穩定就業及家庭。
二、為激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惟方案尚在規劃中,但原則是要讓民眾好領、好用,又能刺激經濟,因此會採多元使用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指定電子支付業者綁酷碰券,有圖利特定行動支付業者之爭議,應納入信用卡等塑膠貨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4)
楊委員就指定電子支付業者綁酷碰券,有圖利特定行動支付業者之爭議,應納入信用卡等塑膠貨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激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惟方案尚在規劃中,但原則是要讓民眾好領、好用,又能刺激經濟,因此會採多元使用方式讓民眾自由選擇;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導致國際稻米市場價格波動幅度大,總統蔡英文日前視察國內公糧整備情形時,指示農業委員會在有餘裕之時,對友邦及國際糧食短缺的國家可適時提供援助,惟我國糧食自給率維持在30%至35%之間,換言之國人的熱量來源7成仰賴進口,基此,在全球傳出糧食短缺,國內是否已到吃剩階段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9)
馬委員就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導致國際稻米市場價格波動幅度大,總統蔡英文日前視察國內公糧整備情形時,指示本會在有餘裕之時,對友邦及國際糧食短缺的國家可適時提供援助,惟我國糧食自給率維持在30%至35%之間,換言之國人的熱量來源7成仰賴進口,基此,在全球傳出糧食短缺,國內是否已到吃剩階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內糧食供應無虞:
(一)稻米是一項很重要的經濟物資,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民收益,政府實施稻穀保價收購及安全儲備制度,並依「糧食管理法」規定,於適當場所儲備3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目前安全存量標準為30萬公噸,占年消費量25%,高於FAO建議17~18%。在民國96、97年發生全球性糧食危機,及本次武漢肺炎期間發生糧食供應不順,充分發揮穩定糧食供應、安定社會民心功能。
(二)有關稻米儲備部分,我國稻米庫存及產量充足,截至今(109)年3月底我國公糧稻米庫存約86萬公噸糙米,加上民間庫存約20萬公噸糙米,及今年第1期新期稻米已於4月下旬開始收穫,預估產量約90萬公噸糙米,9月下旬開始收穫之第2期作約50萬公噸糙米,以國內每月稻米消費量約10萬噸糙米計算,足供國人2年消費之需,進口小麥如有匱乏,得以稻米替代。
(三)鑑於我國稻米的庫存及產量充足,本會將審慎評估,在行有餘力之時,適時適量援助友邦及國際糧食短缺的國家。
二、國內飼料供應情形:
(一)我國每年飼料之總供給量約753.7萬公噸,目前尚在營運的飼料工廠有115廠、自製自用飼料戶1,128戶,根據業界的資料顯示,常態性的庫存共約2.5個月。
(二)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依各駐外單位查報資料顯示,美國、巴西、阿根廷、南非等主要出口國,黃豆、小麥、玉米等穀物之生產及供應無虞,預估國際大宗物資之期貨價格會持續走跌。惟為防患於未然,相關工業團體及業者已配合提前布局,預計目前至9月底前到貨的黃豆計有78.9萬公噸、小麥57.7萬公噸、玉米174.5萬公噸。至10~12月份需進口量,亦已在積極規劃辦理中。
(三)倘因疫情造成產地進口飼料用穀物供應受阻,除將透過我國駐地代表處積極協處外,已規劃畜牧產業的因應措施如下:
1.短期(3個月內):尋求飼料用穀物之替代出口國(緊急採購)、淘汰寡產動物、調整飼料配方、增加使用農業副產物(或釋出搗碎糙米),以延長國內庫存穀物的使用期程。
2.中長期(3至6個月):增加替代性雜糧作物(如甘藷、高粱等)的種植面積、改變飼料配方及調整飼養方式,並啟動養豬與白肉雞產銷調節措施。
3.長期(6個月以上):擴大替代性雜糧作物的種植、調整畜禽生產型態(以雜糧及農業副產物為飼料原料)、調降豬隻飼養量,增養白肉雞,以供應國人基礎蛋白質的最低需求。
三、有關為確保糧食供應無缺,應提早做好農地生產面積分配規劃,進行農產品生產比例沙盤推演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會農業生產目標,係以過去生產實績、環境背景為基礎,結合農業政策方向所訂定,109年度已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生產之影響納入考量後,規劃訂定生產面積與產量目標。其中生產可做為糧食之相關作物面積約53萬公頃,包括稻米26萬公頃,占生產規劃面積之49.1%;小麥及雜糧作物6.4萬公頃,占12%;特用作物1.4萬公頃,占2.6%;水果類12.9萬公頃,占24.3%;蔬菜類6.4萬公頃,占12%。
(二)為調整我國稻米供過於求之產業結構問題及提高國產雜糧供應,自107年起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中程(107至110年)計畫」,獎勵稻田轉作種植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或地方特色性質之作物,或每年得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即休耕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翻耕、蓄水)等措施。現為免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衍生糧食安全疑慮,倘經評估需即刻投入生產,將優先針對適宜雜糧生產地區,調整該等地區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作法,並輔導轉作國內需求雜糧,以充裕市場供給。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實名制預購肥料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7)
馬委員就實名制預購肥料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精準供應農民用肥,建立肥料合理調配機制,保障農民用肥權益,自4月15日起,推動實名制農民預購肥料補助措施。農民僅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提供耕地之地段、地號、面積(免附證明文件,不限地主)、種植作物種類等資訊,向鄉鎮農會、肥料行等經銷點預購複合肥料,由經銷點協助於購肥系統登打後,系統即會自動檢核可預購肥料數量,手續簡便。農民購買肥料補助款在200元(含)以下者得直接以現金給付。
二、為輔導農民依作物生長需求分次提領施用複合肥料,規劃自5月15日開始每包增加補助10元,即1包補助30元,6月15日再加碼至每包補助40元,得現金給付上限亦隨之調整為300元及400元,並視疫情調整執行期限。
三、本會已責成台肥公司工廠假日不休息24小時生產,並協調其他肥料廠商全線生產,公平調配並儘速供應,讓農民及時買到肥料。經查台肥公司肥料(截至5月1日)預購量30,332公噸,該公司4月16日至5月4日間配送總量達31,424公噸(配送比例103.6%),已滿足多數農民購肥需求。
四、本會業陸續以新聞稿、廣播、網站宣傳、圖卡等,宣傳肥料原料庫存充裕,持續進口未中斷,國內肥料生產無虞等,籲請農民不必恐慌搶購,肥料不會漲價,並視農民肥料預購情形,滾動式檢討文宣內容。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航空海運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2)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航空海運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港群本(109)年第1季貨櫃裝卸量367.7萬20呎標準貨櫃(TEU),較民國108年同期減少4.7萬TEU,下滑1.25%,惟評估自本年4月起,受歐美疫情爆發影響,預估第2季櫃量將有顯著下滑情形,臺灣港務公司將透過紓困及振興等措施全力協助航商降低衝擊,具體作為如下:
(一)紓困方面,除已提供國際郵輪業者場地租金補貼外,並爭取特別預算1.5億元及研訂「國際商港土地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草案),倘上半年臺灣港口吞吐量較108年同期衰退,將啟動租金補貼機制,給予國際商港承租土地業者最高20%之土地租金補貼,該機制並將視實際情形再延長至本年7月至12月。
(二)振興方面,臺灣港務公司本年度編列6.1億元行銷獎勵預算,將針對本年度獎勵方案之獎勵金門檻適度調降,並將隨疫情發展情形視需要提前研議對應之激勵措施,期達激勵業者反彈回升之效果。
二、另有關歐美主要港口塞港,主因係當地貨主未提領貨櫃,致使貨櫃囤積於碼頭或集散站。臺灣港群目前貨櫃提領正常,未有塞港或碼頭工人人力短缺等情形,臺灣港務公司將持續密切關注業者之營運,並滾動研擬相關協助。另海運快遞業務因空運貨運班機受疫情影響致班次減少及成本提升,近來貨量成長迅速,尤其臺北港滯留貨櫃截至本年4月10日,已達488個貨櫃待清關(包含臺北港國際物流公司219個及臺灣港務國際物流公司269個)。經交通部航港局偕同臺灣港務公司協調業者及財政部關務署,於本年4月14日起,由該署臺北關加派10名關員支援臺北港加速貨櫃去化,截至本年4月28日止,已將4月10日前滯留之貨櫃完全去化完畢。
三、又,為協助航空產業因應疫情,交通部推動相關紓困方案如下:
(一)編列127.58億元補貼及緩收航空相關業者之航空站相關費用、補貼防疫物資費用,以及專案提供500億元紓困貸款保證及利息補貼,以降低疫情對業者之衝擊。
(二)航空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被迫取消大量客機航班,致客機腹艙載貨運能大幅減少、航空貨運運能供不應求,故國際航空貨運運費上漲;惟航空公司國際航空貨運運費係航空公司或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參據市場需求、營運策略或淡旺季等因素所訂,政府尚不宜介入干涉價格。
(三)加速核准業者申請「客機不載客、僅下腹艙載貨」,目前已有19家業者提出申請,至本年5月底約執飛1,800架次;另亦接續開放業者可申請「客機客艙載貨」,目前已申請核准客艙載貨業者包括長榮航空52架次、俄羅斯籍烏拉爾航空2架次,以及澳門航空16架次,期透過該等措施增加貨運運能供給、紓緩貨運需求,並促使運費得依市場機制調降。
四、至所提國軍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橫向聯繫問題,國防部針對敦睦艦群聚發生感染疫情、衍生防疫破口已進行內部檢討;該部於疫情初期即與指揮中心密切聯繫、開會研商,並於最短時間內召回全體休假官兵及學生,集中於各檢疫收容中心全面實施採檢。並全力配合指揮中心完成疫情調查及防疫,俾利防範疫情蔓延。
(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900891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5號)
邱委員就社區診所茁壯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社區診所茁壯政策問題:
(一)自民國106年推動分級醫療以來,基層醫療之門診病人占率已有初步提升:去(108)年基層醫療(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就醫占率較106年增加1.29%(由74.26%上升至75.55%),本部將持續加強對民眾宣導就醫分流之正確觀念,並積極推動醫療體系垂直整合及提升醫療效率。
(二)為強化基層醫療院所醫事人員之專業知識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本部醫事司(以下簡稱醫事司)於106年起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基層醫師全人照護訓練,提升整合照護之概念與應用。
(三)為預防慢性疾病惡化導致民眾失能或失能程度加劇,結合家庭醫師制度提供健康指導與醫療服務,建立居家失能老人醫療照護網絡,爰由本部長照司推動「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計畫,鼓勵社區診所投入,以期有效執行健康管理並控制慢性病惡化,減少門診醫療及住院需求。
(四)另為加強辦理長照住宿型機構住民之醫療照護,減少外出就醫之不便與感染風險,醫事司刻正規劃推動強化住宿型機構之專責醫師制度,鼓勵社區醫療機構共同參與,提升住民之健康管理及診療服務可近性。
(五)為改善兒童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醫事司亦規劃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規劃優先由基層院所之兒科醫師擔任未滿3歲兒童之照護專責醫師,藉由個案管理方式,強化兒童初級醫療照護服務體系,以提升兒童之健康福祉。
二、關於社區診所協助國家防疫政策之角色為何問題:
(一)由於大部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個案臨床僅出現輕症或無症狀之情形,通常就近選擇社區診所就醫,顯示社區診所於發現疑似或確診個案之重要性。
為擴大醫療服務量能,落實適當病人安置,強化社區診所與社區採檢院所醫療合作服務,本部疾管署(以下簡稱疾管署)訂有「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針對疑似個案就醫採檢及轉診收治之分流就醫方式進行規劃。
(二)目前建置指定社區採檢院所計161家,重度收治醫院計52家,提供社區民眾有採檢需求時,優先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若個案前往非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則由基層院所開立轉診單,安排個案儘速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三、關於社區診所之診治標準流程,以及醫師該如何維護自身安全及權益,避免於診治確診病患後因隔離而停診,以維持民眾照顧不中斷及相關防疫設備如何齊全問題:
(一)為避免基層診所發生COVID-19院內感染群聚事件,疾管署訂有「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基層診所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感染管制建議包括病人分流看診、工作人員健康監測、執行常規醫療照護、個人防護裝備、手部衛生、儀器設備、環境清消及接觸者匡列等,以利基層診所提供相關醫療照護時依循辦理。
(二)診所應規劃病人分流,於入口設立發現發燒或有旅遊史個案之機制,或由第一線工作人員先口頭詢問相關主訴及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周遭人員最近是否出現類似症狀(Cluster)等資料;若發現疑似個案,應依循「醫療院所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處理,轉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以維護診所工作人員及看診病患之安全。
(三)鑒於醫護人員為防疫最前線,為防疫物資之第一優先使用對象,疾管署依據醫事管理系統全國執業登記西醫、中醫及牙醫之醫師人數,計算所需數量,撥發一般醫用口罩、N95口罩及隔離衣等個人防護裝備。
(四)若醫事人員因照護個案確診,致受隔離無法執行業務,本部已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有關醫療院所或醫事人員因防疫需要停診申請補償,其補償對象及方式說明如下:
1.補償對象:凡醫事機構因其醫事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者,均可申請補償。
2.補償方式:原則上以去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不含藥費及特材費,1點以1元支應)或檢具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給予補償。
四、關於社區診所協助防疫所面臨之風險,主管機關該如何提供協助保障問題:
(一)為避免基層診所發生疾病傳播,醫療照護人員任何時間照護任何病人,標準防護措施是最基本之防護措施,除標準防護措施外,並應視實際需要加上以傳染途徑為主之防護措施,以保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及病人之安全。
(二)為確保第一線社區診所保障醫護人員安全防護裝備,疾管署針對社區診所防疫物資徵用及分配方式,說明如下:
1.徵用之一般醫用口罩依執業登記之醫師人數,以每人每週70片(自本(109)年3月10日改80片)計算撥發,自本年2月11日至4月21日止,共撥發3,093萬8,400片。
2.N95口罩依執業登記之醫師人數以每人每週3片計算撥發,並額外撥發牙醫師及執登於診所且具兒科或耳鼻喉科專科證書之西醫師每人每週3片,自本年2月15日至4月21日止,共撥發111萬9,940片。
3.隔離衣依執業登記之醫師人數,以每次每人3件,共發2次,截至本年4月21日止,共撥發22萬1,865件。
五、關於社區診所協助第一線防疫之辛勞,主管機關該如何提供獎勵問題:
(一)診所對於評估後應檢驗SARS-CoV-2之個案,安排轉檢並向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完成通報資料者,每一案獎勵費用200元;另配合主管機關指派防疫任務,至機場、集中檢疫所或採檢站協助採檢等事宜,依本部訂定之「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或「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給予醫師每人每日1萬元,護理人員每人每班5,000元之獎勵。
(二)本部已積極向經濟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爭取水電紓困措施相關規定,認定醫療(事)機構水電費用減免之適用級距為30%,並自本年3月起生效,後續將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造冊後,逕送水電公司辦理水電費減免事宜,醫療醫事機構免提出申請。
(三)受COVID-19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本部亦訂有「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900891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6號)
羅委員就新住民取得身分證前(空窗期)遭遇長照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住民取得身分證前(空窗期)遭遇長照需求問題:
(一)因應國人快速老化,長照服務需求日增,爰衛福部持續布建長照資源,提供優質、平價、可近之長照服務。惟考量長照服務係屬國家社會福利政策之一環,尚需視國家財務狀況制定服務補助之優先順序,是以,長照十年計畫2.0優先就65歲以上失能者、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失能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獨居或衰弱長者等符合長照服務對象之國人,提供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服務。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設籍前新住民於居留滿6個月後即可參加健保,享有完善之醫療資源。至於長期居留我國而未設籍之新住民是否設籍,係屬個人選擇,當予尊重。
二、關於研議新住民(持居留證或身分證)可等同國人寄送口罩予海外親屬問題:
(一)依經濟部貿易局本(109)年4月7日公告略以,自本年4月9日起「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准予輸出。申請人資格限於以寄件人為出口人,寄件人及國外收件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者。
(二)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系統係依據戶籍資料所建置,至國人海外親屬,如係無戶籍國民或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內政部系統並無其戶籍資料,則若開放新住民寄送口罩予海外母國直系親屬,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系統將無法查驗其親等。
(三)新住民關心其海外親屬為人之常情,惟因事涉我國整體防疫及口罩政策,仍需審慎研議評估。
三、關於非本國籍兒少依據法令繁複且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問題:
(一)衛福部社家署自民國104年起多次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會議,協商非本國籍兒少「國籍認定、戶籍登記及歸化」、「居(停)留證取得」、「醫療權益」、「就學權益」及「社會福利服務」等議題。為加強宣導周知非本國籍兒少相關政策措施予第一線工作人員,以利確保是類兒少權益,業彙整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處理相關作業流程及公文函釋,於108年5月14日函送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參考運用在案,並於衛福部社家署官網公告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處理相關作業流程及公文函釋。
(二)目前全國122家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營運情形,說明如下:
1.機構數量:全國計有119家,其中安置對象以兒童為主有15家、少年為主19家、混合收容有60家及司法轉向安置有25家。
2.營運模式:公立9家、公設民營17家及私立93家(含財團法人附設機構91家,私人設立2家)。
3.安置數量:核定床位共4,878床,安置2,795名兒少,安置率57.3%。
4.各類專業人員:實際配置有(保)托育人員484人、生活輔導員583人、社工人員341人及心理輔導人員126人,共計1,534人。
5.截至108年12月底止,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非本國籍兒少計有21名,占整體安置人數0.8%,其中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無依兒少安置最多,計有8人,其次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由父母委託安置,計有6人,由於合法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法係因父母不適任或無力照顧所提供之替代性照顧措施,非托育式服務,爰無提供合法移工於上班時間,暫時安置其子女之情事。
(三)有關放寬非本國籍兒少之歸化,取得健保身分之可行性評估報告部分,說明如下:
1.內政部106年1月9日訂定「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針對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且行方不明者,經協尋生母行蹤(生母出境協尋3個月,生母仍在境內協尋6個月)未果,以及洽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該國籍或逾3個月無回應,即可認定為無國籍人,並函請地方政府進行收出養媒合,如由國人收養,國人養父母即可代其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2.嗣內政部以106年8月22日函放寬歸化規定,前揭經內政部認定為無國籍人之非本國籍兒少,如未被收養,由社會福利機關擔任其監護人者,得由社會福利機關代其申請歸化,並無須滿20歲未被國人收養始得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歸化之情形。各地方政府可依上揭流程,報請內政部進行兒少之身分認定及申請歸化,現行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3.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少循內政部訂定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協尋期間得暫依生母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後,即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健保身分,享有與國民同等之醫療資源。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農民缺肥及實名制購肥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90)
楊委員就農民缺肥及實名制購肥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精準供應農民用肥,建立肥料合理調配機制,保障農民用肥權益,自4月15日起,本會推動實名制農民預購肥料補助措施。農民僅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提供耕地之地段、地號、面積(免附證明文件,不限地主)、種植作物種類等資訊,向鄉鎮農會、肥料行等經銷點預購複合肥料,由經銷點協助於購肥系統登打後,系統即會自動檢核可預購肥料數量,且相關資料於第一次預購時建檔,日後農民到場即可再次預購,手續簡便。農民購買肥料補助款在200元(含)以下者得直接以現金給付。
二、為輔導農民依作物生長需求分次提領施用複合肥料,規劃自5月15日開始每包增加補助10元,即1包補助30元,6月15日再加碼至每包補助40元,得現金給付上限亦隨之調整為300元及400元,並視疫情調整執行期限。
三、本會已責成台肥公司工廠假日不休息24小時生產,並協調其他肥料廠商全線生產,公平調配並儘速供應,讓農民及時買到肥料。經查台肥公司肥料(截至5月1日)預購量30,332公噸,該公司4月16日至5月4日間配送總量達31,424公噸(配送比例103.6%),已滿足多數農民購肥需求。
四、本會業陸續以新聞稿、廣播、網站宣傳、圖卡等,宣傳肥料原料庫存充裕,持續進口未中斷,國內肥料生產無虞等,籲請農民不必恐慌搶購,肥料不會漲價,並視農民肥料預購情形,滾動式檢討文宣內容。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消防設備人員法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8)
楊委員就消防設備人員法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自88年起將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6度函送大院審議,囿於各方公會團體對於執業權益持不同立場,期間歷經本部、本部消防署及立法院黨團多次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前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因屆期不續審,第6次由行政院105年7月19日函知本部經大院同意全案退回。
二、本部105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執業範圍及方式協商會議與各公會團體之共識決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規範,有關執業爭議之條文則不納入規範,回歸消防法辦理」,嗣於109年3月3日再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各公會團體召開研商「消防法第7條修正草案」會議,各界仍完全支持前開共識。
三、本部業依前開共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於108年1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年2月14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俟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提報大院審議。
四、行政院108年2月14日審查通過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進行規範,並無執業爭議之條文,故為確保建築物之消防安全及建立消防專技人員之管理規範,將積極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立法。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900891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2號)
楊委員就離島地區應列為觀光紓困及振興優先重點對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離島地區應列為觀光紓困及振興優先重點對象問題:
(一)本部為有效紓解觀光產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衝擊,已責成本部觀光局提出觀光產業短期紓困及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短期紓困方案包括營運損失救濟、營運支持(如人才培訓)及減輕營運負擔3個面向,將緊急協助觀光產業渡過疫情所造成之經營危機;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振興國旅補助及國旅抵用券等)將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並帶動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二)本部觀光局將研擬於疫情緩和後積極辦理觀光產業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之國旅補助項目,且因民國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方案中澎湖地區團體旅遊優惠活動計補助逾2,300團,參團人數逾5萬人次為全國各地方首位,顯見成效良好並獲旅客好評。後續相關措施如經核定,離島地區補助方式本部觀光局將研議參考108年度擴大國旅秋冬遊方案,以有效鼓勵本(109)年度旅客於淡季前往澎湖等離島進行觀光活動。
(三)另振興方案原預計於本年9月實施,惟本部觀光局仍將視疫情狀況推動適當之方案,因此在疫情尚未趨緩之狀況下,仍以紓困為優先。
二、關於解決離島空運班距過長問題:
(一)受COVID-19疫情影響及各地方政府宣布延後或停辦各類大型活動(如澎湖國際海上花火節、金門馬拉松及臺東熱氣球嘉年華等),致空運需求明顯減少,嚴重衝擊航空公司營運。經統計本年4月17日至23日1週,國內線載客量與108年4月份每週平均值比較,減少約為67%,其中澎湖航線約為69%、金門航線約為79%、馬祖航線約為52%。
(二)基於公司永續營運及市場實際需求,航空公司暫無法比照108年同期規劃相同密集班次之運能,惟為維護離島鄉親權益,本部民航局於審核國內航線定期班表時,已要求航空公司注意市場狀況、航班間距及地方反應。以臺北─澎湖航線為例,考量鄉親搭機至臺灣本島就醫、洽公或商務等需求之航班,本部民航局已請華信及立榮航空重新檢視其班距,有關貴院楊委員反映華信航空中午12時10分至下一班立榮航空航班班距過長一事,已於本年5月班表改善,由2小時25分縮短至2小時,以提升便利性。
(三)本部民航局將持續督導航空公司關注訂位狀況妥為規劃國內線班表,除運能供給應符合需求外,航班間距亦應維持旅客便利性,並於疫情趨緩時適時恢復運能。
三、關於澎湖縣3座跨海大橋改建進度問題:
(一)澎湖縣3座跨海大橋改建工程,由澎湖縣政府本年初提出申請,其中中正橋及永安橋改建計畫本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已於本年4月13日辦理初審作業,因該府提出申請經費較高(20億元)且部分資料有誤並涉未來橋梁管養等問題須釐清,故請該府修正計畫,該府預計本年5月底前將修正計畫提報本部公路總局,後續由該局再召開審議作業。
(二)另跨海大橋改建計畫可行性規劃作業本部公路總局已於本年4月8日召開審議會議,結論原則支持,請澎湖縣政府修正計畫經費先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兩計畫均俟該府修正後,本部公路總局予以協助推動。
四、關於馬公市新建地下停車場規劃時程與興建進度問題:
(一)目前已核定澎湖縣政府馬公國小地下停車場及中興國小地下停車場2件工程,總工程經費合計為14億136.7萬元,中央補助經費合計為8億7,319.9萬元。(共計汽車911席格位、機車198席格位),內容如下:
1.馬公國小地下停車場:工程經費8億3,429萬元,中央補助經費合計為5億2,052.3萬元,共計汽車516席格位、機車107席格位;預定開竣工日期為本年12月至111年12月。
2.中興國小地下停車場:工程經費5億6,707.7萬元,中央補助經費合計為3億5,267.6萬元,共計汽車395席格位、機車91席格位;預定開竣工日期為本年12月至111年12月。
(二)本部公路總局持續於每月定期檢討會議邀請澎湖縣政府進行規劃時程報告,並積極監督管控地方政府如期完工。
五、關於臺澎輪更新問題:
(一)針對新臺澎輪之最適船型,本部航港局已於108年10月邀集主要航商、旅行業者、澎湖當地旅遊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舉行意見交流會,並拜會澎湖縣政府瞭解澎湖地方鄉親民意需求,未來新臺澎輪船舶規格將會符合現行高雄-馬公航線之運輸特性;另為配合國輪國造政策,新臺澎輪未來將由臺灣在地之造船廠承造,以扶植國內造船產業發展,新船將以勞務採購模式辦理,由航商自備國造船舶提供高雄-馬公航線航班服務。
(二)新臺澎輪營運及國造案計畫年期為22.8年(2.8年建造期及20年營運期),本部業於本年4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爭取110年度預算,並預計於本年9月辦理營運商招標,希冀於112年9月完成新船建造並下水營運。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36)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強公建」四大原則,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以及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合計共7,000億元,以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且為即時協助民眾及企業,行政院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移緩濟急,業先行支付部分經費,針對計程車、遊覽車司機及自營業者等提供現金補助,亦推出艱困企業員工薪資補助、營運費用補助及水電費補貼方案等。
二、另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困境,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配合央行轉融通資金方案,提供銀行2,000億元資金辦理中小企業資金紓困貸款;另增加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供中大型企業融資運用,預計協助企業取得超過2,000億元融資、提升信用保證能量及增加銀行承作家數,並增列利息補貼等12億元預算需求。
(2)受影響之中小型企業振興資金貸款融資額度由2,000萬元提高至1.5億元;受影響之非中小型企業則由8,000萬元提高至5億元。
(3)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a.工業區:提供該部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公設用地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為期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b.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及建物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為期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以及餐飲業房租減半4個月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3)天然氣及瓦斯費調降:每月1日依計價公式調整並公布。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又,勞動部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業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協調銀行提供500億元資金,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勞工每人最高可貸款10萬元、貸款期間3年,由政府補貼利息1年,共提供50萬個貸款名額。未來該部將視疫情發展及勞工紓困需求,持續評估是否延續辦理;政府並將以人民角度出發,秉持「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之原則,全面協助勞工及企業。
四、此外,為落實資訊公開透明並供各界監督,政府業依特別條例第18條規定,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置「1988紓困振興專區」,每週更新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政策;並已於特別條例施行滿3個月時,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貴院提出書面報告;俟滿6個月後,由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向貴院提出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及民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37)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及民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規定編製之特別預算,執行期間自本(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原編經費600億元,並再追加1,500億元擴大辦理疫情防治及紓困作業,整體特別預算合計2,1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361億元、紓困及振興經費1,739億元。
(二)為落實政府部門投資、採購及加速擴大內需,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
(三)另為強化紓困振興力道及緩和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規劃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合計7,000億元,以全面協助企業及勞工度過難關。
二、我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受國際景氣影響甚深,政府密切關注疫情對全球及國內經濟之影響,並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速公建」4大原則提出紓困方案,具體作法如下:
(一)減輕企業負擔:補貼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並降低貸款利率及提供融資保證;訂定水電費減免措施,以減輕相關產業成本壓力;提供稅務協助,針對營業人之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進行減稅,同時受理營業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二)照顧勞工與弱勢:對於減班休息勞工提供訓練費用及津貼補助、失業勞工採取失業救濟或立即上工措施、自營工作者提供薪資補貼、弱勢族群加發生活補助等,其他族群所需之協助則採取急難救助措施補足;另對於受疫情影響無法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且綜合所得稅亦可提前辦理退稅。
(三)提高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國發會業訂定「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並已請各部會積極推動辦理,期藉由強化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管控提高預算支用及達成率,以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四)協助新創事業:國發基金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對於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提供新創事業未來6個月至1年營運所需資金。
三、又,各部會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針對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訂定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財政部業督請公股銀行本於企業社會責任並兼顧相關法規及授信風險控管原則下,積極配合政策辦理金融協助措施。該部並已數次召開會議,促請公股銀行應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並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主動關懷及協助有需要之企業,以及透過從寬、從速、從簡之原則落實辦理紓困振興方案;同時儘速完善各銀行紓困專區資訊,俾有效協助受影響之個人或企業及時取得資金。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糧食供應情形及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8)
許委員就糧食供應情形及物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糧食供應情形,業經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盤點如下:
(一)稻米供應方面,本(109)年可再生產約140萬公噸,公糧及民間庫存尚有約106萬公噸,如以國內每月稻米消費量約10萬公噸糙米計算,足供國人2年消費所需,爰國內短期內無缺糧危機。
(二)蔬果供應方面,未來半年可生產供應量約127萬公噸、水果約142萬公噸;另提高根莖葉菜類倉儲量為1.9萬公噸,可維持國人對於蔬果消費需求。
(三)畜牧產品供應方面,未來半年國內可生產供應之豬肉41萬公噸、雞肉29萬公噸、液態乳21萬公噸、雞蛋2,052萬箱,加計庫存之15萬公噸豬肉、8萬公噸雞肉、0.5萬公噸液態乳及35萬箱雞蛋,可充分滿足國人消費所需。
(四)水產品供應方面,未來半年國內可供應37萬公噸(包括沿近海、養殖、遠洋及進口漁獲),加計庫存10萬公噸,超過國人需求量,供給無虞。
(五)進口大宗穀物除小麥主要係供食用外,玉米、黃豆為畜牧產業之飼料來源,由於進口比例高,已協調穀物、黃豆等協會及業者,配合提前布局採購,至本年9月底前可到貨之小麥計有57.7萬公噸、玉米174.5萬公噸、黃豆78.9萬公噸,並將預為規劃10月至12月之進口需求數。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政府將賡續落實下列措施,以確保糧食穩定供應及維持市場價格秩序:
(一)農委會將持續掌握市場行情及調配供應,使國人均能購買到充足且優質安全之農漁畜產品,並將繼續推動雜糧作物生產之大糧倉政策,以發展質優、多樣化與替代進口之國產雜糧,提升糧食安全及維持糧價穩定。
(二)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將聯合相關部會定期實施市場查價與監控機制,確實掌握民生物價變動情形,以適時協調相關業者穩定市場秩序及平穩價格,並嚴查不法囤積商品及聯合哄抬物價等行為。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經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0)
許委員就臺灣經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爭端及COVID-19疫情已使廠商重新思考投資布局,採取多重投資、就近供應市場等模式分散風險。因應美中供應鏈變化,經濟部鼓勵企業產線分流、全球布局以分散風險,將位於中國大陸之產線轉移至臺灣、東南亞等具生產基礎之國家。相關措施如下:
(一)以投資臺灣3大方案,鼓勵企業將高階、智慧製造、經營美國市場之生產引導回臺。
(二)協助將產能需求大、勞力密集型產品移至新南向國家,建置第二生產基地,例如協助我國電子代工業者到印尼、印度及越南建立生產基地。
(三)提供業者數位貿易電子商務之拓銷輔導,並於COVID-19疫情緩和後協助擴大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協助業者拓展海外市場商機。
二、臺灣在許多產業上與美國具有緊密供應鏈關係,且在生技醫療、物聯網、智慧汽車、智慧機械等新興產業領域上,具有與美國企業進行技術研發、創新合作之基礎。經濟部將持續推動臺美產業合作,聚焦於5+2產業創新,連結美國產、學、研之創新能量,運用我國產業快速商品化優勢,創造臺美產業雙贏;同時,善用官方及非官方(如美國商會等)管道積極與美方溝通,針對關鍵貿易議題加強對話,並持續透過產業合作等方式深化與美國經貿關係,以爭取臺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鞏固我供應鏈之全球地位。另將加強拓展歐盟市場,利用臺歐盟產業對話會議及臺歐產業聚落合作機制,加強與歐盟在資通訊、航太、智慧製造、智慧運輸等領域合作,協助業者拓展歐洲市場。此外,隨著美中技術分流,中國大陸將尋求新合作對象,尤其在高階、關鍵零組件及新興技術應用上,對臺灣依賴程度可能提升,在美中供應鏈分流及不違反美國技術含量出口門檻要求下,我國仍將持續爭取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
三、至所提臺灣產品出貨至中國大陸,必須註明「中國,臺灣」一節,我國與中國大陸對我國產製貨品之標示仍維持原措施,財政部關務署已於本(109)年4月23日發布新聞稿澄清,該署已透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海關合作工作小組聯絡窗口洽詢陸方表示,中國大陸海關並未發布新措施,且中國大陸海關各口岸均採一致性作法。目前中國大陸海關對我出口商尚無具體擋關案件,財政部、經濟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臺灣貨品在中國大陸海關通關情形,若有具體業者通關受阻個案,可提供具體關別、進口商、貨品名稱及擋關日期等資訊,相關機關均將全力協處,以維護我商權益。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1)
許委員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強公建」四大原則,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以及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共7,000億元,以期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困境,經濟部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本(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特別預算中編列204.91億元,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事業融資且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a.工業區:提供該部工業局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建築物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b.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3)天然氣及瓦斯費調降:自本年4月2日起實施,每月1日依計價公式調整並公布。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公有零售市場及列管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至所提建議發放現金紓困部分,目前政府紓困政策係以穩定就業及協助弱勢為主軸,期集中有限資源救助受疫情影響較深之民眾,尚非普發現金予一般民眾,以免造成資源排擠及不符公平、效率原則之情形。現行發放現金紓困對象將鎖定於弱勢及基層就業者,包括:薪資補貼4成(艱困企業)、自營業者(含遊覽車及計程車司機)、弱勢補助、擴大就業(初入職場青年及失業勞工就業方案)、減班休息補助及個人受訓補貼、有工作無加保者,以及報稅所得50萬元以下、未領取3萬元紓困之農漁民等,政府將以「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之原則落實執行,以即時協助民眾及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抗疫猶如世界大戰,政府務必要協助體質良好的海空運業者度過難關持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2)
許委員就全球抗疫猶如世界大戰,政府務必要協助體質良好的海空運業者度過難關持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許委員就全球抗疫猶如世界大戰,政府務必要協助體質良好的海空運業者度過難關持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海運部分: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部航港局已依「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第11條規定,研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航運業之融通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草案」,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對航運業者之融通貸款利息予以補貼,並按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補貼,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刻正加緊進行相關法制作業,俾協助航商業者度過疫情影響。
為輔導業者儘速申辦紓困貸款作業,並為確保業者實際受惠、度過難關,航港局已辦理「非中小型規模之航運業者紓困貸款需求調查」,至109年5月4日最新貸款需求(符合109年1-3月衰退者)為11家業者約201.95億元,目前已對符合紓困門檻之業者逐一說明申請項目及預計流程,並提供應備文件格式,積極協助業者預做準備事宜,以利要點核定後順利取得所需營運資金,另海運受疫情影響之後續效應將於第2季後陸續顯現,將滾動確認業者需求,以使業者確實實際受惠。
(二)臺灣港務公司因應港區海運貨運業者訴求,業依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於109年5月5日公布實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際商港土地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辦理內容如下:
1.適用對象:國際商港港區內依「商港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承租土地之業者(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國際郵輪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之承租業者不適用)。
2.補貼方式:依109年1-6月港口吞吐量較去年同期衰退幅度比例,補貼109年1-6月土地租金最高20%,該機制得視實際情形再延長至109年7-12月。
另經統計109年1-4月各國際商港營運量,散雜貨及貨櫃裝卸量較去(108)年同期各自減少12.1%、3.07%,影響程度尚未顯現;歐美等國因疫情所為封境封城措施,導致工廠停工及消費緊縮,連帶降低航運需求,港口營運量衰退程度可能於109年第二季方逐漸反映。爰此,依109年1-6月港口吞吐量衰退幅度為國際商港土地租金補貼基準,應能協助港區海運貨運業者度過疫情難關。
二、空運部分:
(一)交通部對於航空相關產業提出多項紓困措施,截至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補貼業者於航空站之相關費用:109年2~3月總計補貼新臺幣(下同)13.7億元。
2.補貼業者配合執行專機任務所生費用:截至109年4月底,已補貼2,800萬元。
3.補貼業者融資貸款利息:截至109年4月底,已核定業者申請共計26億元貸款額度之利息補貼,嗣後依其動用情形辦理補貼。
4.提供政府擔保紓困貸款:交通部於109年4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通過11家業者共498.2億元紓困貸款之審查,11家業者已陸續與承貸銀行完成簽約,並規劃自5月起動撥貸款額度,嗣後亦含依動用情形補貼其利息。
(二)因應疫情持續擴大,交通部持續瞭解業者需求並滾動檢討對於業者之紓困措施,以協助業者度過此一難關。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大舉援助各國口罩以及彈性加入聯合國相關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9)
邱委員就政府大舉援助各國口罩以及彈性加入聯合國相關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詢及本部協助臺灣醫師會參加世界醫師會(WMA)並獲後者公開支持我參與WHA之模式,未來我國有關的國際組織是否都可以比照辦理事:
(一)外交部為落實全民外交的理念,並順應現今國際議題多元呈現趨勢,多年來結合公私部門共同參與,在國際場域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及拓展對外關係。在推動策略上,主要係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具國際參與能量的NGO展開跨部門之合作,提升我NGO國際參與實力及厚植友好人脈,伺機透過我NGO促請所屬INGO為我國際參與要案聲援,強化推案國際輿論助力。
(二)在具體推動方式上,包括(1)透過鼓勵國內NGO積極赴海外參與INGO主辦之國際會議及交流活動、(2)鼓勵競選INGO 重要幹部、(3)爭取INGO來臺舉辦年度大會或國際會議,以及(4)邀請INGO負責人或決策層級人員訪臺,並視情請各相關外館妥助我NGO於海外推動各項國際參與事宜等,擴增我國NGO在INGO之國際參與度及影響力,進而作為我國際參與要案之助力。臺灣醫師會參與世界醫師會(WMA)並當選理事,更獲WMA公開支持我參與WHA案,即為本部與衛生福利部,以及醫衛NGO公私合力推動國際參與之成功範例。
(三)前述結合公私部門能量推動我國際參與,亦運用於其他要案,例如本部曾補助中華民國民俗藝術節協會參與「國際民俗藝術節協會(CIOFF)世界大會和會員大會」及中華民國電腦協會參與「國際作曲家廣播會議(IRC)」,CIOFF及IRC均為具UNESCO諮詢地位之非政府國際文化機構,於國際專業領域甚具影響力,我民團之參與有效提升我國際能見度。另亦協助社團法人台灣青年氣候聯盟赴西班牙馬德里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5屆締約國大會」(UNFCCC COP25),透過與理念相近之各國非政府組織舉辦周邊會議或工作坊,分享臺灣經驗與國際交流,在國際場域展現我國軟實力,厚植國際友我人脈,以為我爭取參與UNESCO及UNFCCC之助力。
二、有關應該優先贈送口罩給傳統友我而且有具體政策曾協助我國的國家乙節:
(一)自本(109)年4月起,政府在國人口罩需求優先,行有餘力的前提下,已陸續進行兩波口罩援外行動,第一波針對友邦、美國、歐盟及疫情較嚴重的歐洲國家援贈1,000萬片醫療口罩;第二波則針對北歐及中東歐地區的歐盟會員國、美國受創較嚴重的州、拉丁美洲暨加勒比海地區國家、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及日本等友好國家,援贈700萬片醫療口罩。
(二)捐贈上述各國的口罩數量,主要係通盤評估該國與我國的關係、其疫情嚴重程度、人口數量、所提口罩急需數量、我國口罩量能等諸多因素。
(三)德國在台協會處長王子陶日前出席本部活動,曾於應邀致詞時表示,德國衛生部長史潘(Jens Spahn)致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的信中,對臺灣援贈口罩及雙方充滿信任的合作關係表示感謝,並提到臺灣的防疫經驗有助德國克服疫情。另德國外交部次長羅斯(Michael Roth)在國會質詢中亦公開感謝臺灣的援助。
(四)本部已將我國對國際社會的援助及防疫合作資訊彙整列表,放置於本部官網專頁《因應武漢肺炎國際分享專區》(https://bit.ly/2yrqtkX),以彰顯「臺灣能幫忙,而且臺灣正在幫忙」(Taiwan can help, and Taiwan is helping)的理念。
三、就捐助國際防疫物資乙節:
(一)武漢肺炎疫情全球肆虐,再次印證病毒無國界,全球防疫不容許有任何缺口。臺灣位在全球防疫第一線,相關部署和經驗已經獲得國際社會的肯定,在確保國內需求優先,海外國人受到照顧,政府也行有餘力的同時,臺灣有能力也有意願善盡國際防疫的責任,在雙邊及多邊架構下,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防堵疫情,彰顯臺灣作為世界良善力量的角色。
(二)臺灣過去這段時間已經積極展開國際防疫合作及國際人道援助行動,例如臺美於3月18日發表「臺美防疫夥伴關係聯合聲明」,展現攜手對抗武漢肺炎疫情的決心,合作共享疫苗研發及防疫交流;中央研究院也與歐盟官員舉行視訊會議,共商合作開發快篩和疫苗;另國內大型醫療院所亦透過視訊會議,與友邦分享我防疫實務經驗。政府除將持續和友邦及全球理念相近國家加強合作外,只要是需要援助且有意願與我國建立防疫合作關係之國家,政府會通盤考量與研議,以具體行動為全球防疫貢獻心力。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氣候變遷對環境衝擊日益明顯與劇烈,政府採取的改變與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3)
許委員就全球氣候變遷對環境衝擊日益明顯與劇烈,政府採取的改變與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我國能源自給率低,溫室氣體排放主要在於化石能源使用,其衍生之燃料燃燒排放二氧化碳排放量約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之9成,其中工業部門分擔電力消費之碳排放量即約占一半,除持續推動能源轉型工作,在民眾消費面各部門亦需投入節電相關措施,以抑低電力需求成長,減緩低碳能源供給壓力並降低電力排放係數。
二、氣候變遷涉及跨領域與跨部門議題,複雜性高且需長期投入,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因此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以減量目標為核心,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所擬定各項方案、產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工作、民眾參與低碳家園推動減量措施,並輔以調適行動方案,架構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整體策略。
三、制定行動綱領與相關方案
溫管法施行至今,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已依法完成各項綱領方案,包括「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簡稱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簡稱推動方案)及「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簡稱行動方案)。行動綱領擘劃我國氣候變遷政策總方針,兼籌並顧推動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追求永續發展及綠色成長。推動方案確立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啟動國家整體及跨部門的因應行動,建構中央地方、公私夥伴及全民參與的運作機制,以落實國家溫室氣體減緩政策。
我國減碳目標由能源、製造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依前述推動方案訂定六大部門的行動方案,明確劃分中央各部會在溫室氣體減量及能力建構推動事項上的權責分工以及具體推動策略及措施,重點包括推動能源轉型(能源部門)、輔導產業轉型為綠色低碳企業(製造部門)、發展綠運輸及推廣低碳運具使用(運輸部門)、完成建築物外殼耗能資訊透明機制並施行,提升新建建築物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設計基準值(住商部門)、輔導畜牧場沼氣再利用(發電)(農業部門)、加強廢棄物掩埋場及事業廢水之甲烷回收(環境部門),本署整合跨部會量能共同推動減碳工作,以每5年滾動檢討強化來逐期達成減碳目標。
本署於推動方案核定後,即整合中央各部會量能,邀集各相關部會協助全國22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研訂因地制宜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簡稱執行方案),並已於108年8月底前全數核定通過,具體落實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因應氣候變遷。本署要求地方政府執行方案應強化跨局處整合協調工作,提升督導層級至縣市首長,並聚焦於住商與運輸部門相關之民生議題。
四、推動產業減量
(一)推動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為掌握溫室氣體排放量基線,本署已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目前已列管約290家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約可掌握我國工業及能源部門直接排放量之8
5.5%。
(二)推動自願減量抵換專案
為鼓勵事業進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後,得向本署申請取得排放額度,目前已有53件抵換專案通過,預計可減量4,691.8萬公噸CO2e。近期本署增訂微型規模抵換專案(年減量2萬公噸CO2e以下)降低申請門檻,擴大鼓勵事業參與自願減量。
(三)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抵換
為加強新設溫室氣體排放源增量管理,本署於109年3月27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強化溫室氣體減量作為。
五、建構低碳永續家園
本署為提升全民氣候變遷認知,鼓勵全民從生活中身體力行低碳行動,自104年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評等推動計畫」,透過評等制度,用民眾群聚效應改變社區居民生活型態,達成低碳訴求。迄今已有4,374個村里響應參與,計881個村里取得銅級與銀級之認證,其中統計銀級認證之村里,其人均節電量為全國平均約4倍;從銅級村里數穩定成長,銀級村里數歷年最高,顯示低碳意識及作為已融入民眾日常生活。
六、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調適整合機制
行政院於108年9月9日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該行動方案以持續精進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連結災害防救策略,扣接永續發展目標,以降低脆弱度並強化韌性為目標,並區分能力建構及災害、維生基礎設施等8大領域,由各部會分工合作,共提出調適125項行動計畫(其中71項為優先執行計畫),藉由部會協作落實國家氣候變遷調適工作,輔以滾動修正原則,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
七、在政府與全民努力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已見趨緩,依國際能源總署統計資料,以2005年為基期,觀察近12年來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約9成的能源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國年平均成長率約為0.5%,優於鄰近亞洲國家。此外,依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我國107年燃料燃燒CO2排放量約266.9百萬公噸,較106年降低0.95%,亦已呈現反轉下降趨勢,政府各部門將持續努力,滾動檢討各項措施。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疫情趨緩進入振興階段後,政府重點應放在協助產業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0)
許委員就疫情趨緩進入振興階段後,政府重點應放在協助產業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今(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共計204.91億元;此外,行政院於今年4月2日加開臨時院會通過第二階段紓困振興方案,紓困特別預算將追加1,500億元,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疫情趨緩後的振興階段,本部將透過拚升級、助轉型、顧人才、增買氣、拓商機等5個層面,全方位協助產業因應及發展,並蓄積未來成長動力。
(一)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1)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2)創新服務: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體驗優化為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紮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或導入新興科技,如AI、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或推動智慧製造、數位轉型。
(二)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者)、傳統市場及夜市等公共環境改善,如水溝路面等基礎設施安全,強化環境衛生等,以優化消費環境促商機。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1)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以1萬5千元為上限。
(2)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3)傳統市場及夜市導入數位電商,包括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導入數位支付等。
(三)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辦理相關課程。
(四)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針對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於全國適用。
(五)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1)提供等值2萬元之臺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2)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3)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為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為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補助金額最高達500萬元,單一型商圈提案,補助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美食節),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為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為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港澳境外生未能返台就讀,致學校學費損失,政府應考慮提供某種程度補貼及遠距學習提供周邊中等收入家庭學子境外教育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1)
許委員就陸港澳境外生未能返台就讀,致學校學費損失,政府應考慮提供某種程度補貼及遠距學習提供周邊中等收入家庭學子境外教育機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減輕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所造成之辦學衝擊,除有紓困特別預算1億元外,另移緩濟急籌措經費3億元,共計4億元,用以補助學校因境外生未能返台就讀所產生之教學訓輔經費需求(例如:啟動學生安心就學措施,提供彈性修業及彈性學雜費機制、因應疫情而實施遠距教學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培訓教師進行遠距教學及支援數位助理(TA)等經費)及防疫應變補助經費(校園設施及人員防疫所需購置如口罩、額(耳)溫槍、酒精、防護衣、熱像儀、檢疫帳棚、防疫需求之消毒、清潔、交通運送等委外採購或其他防疫所需物資業務及設備經費等)。此外,本部亦放寬相關補助計畫經費支用限制,同意學校得以校務基金、私校獎補助或高教深耕計畫經費等內部調整支應相關防疫及教學研究配套需求。
二、另針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或因居家隔離/檢疫無法返校之境外生及本國生,為保障其就學權益,本部業推動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部業於109年1月27日及2月5日以通報及通函方式請學校儘速啟動學生安心就學措施,提供開學選課、註冊繳費、修課方式、成績考核、請假休復學、輔導協助等事宜,提供彈性修業機制,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後辦理,以即時因應提供協助。目前各校安心就學措施已公告學校網頁。相關需求人員得向所屬學校洽詢,或於本部高等教育司網站資料下載區連結點閱,網址:https://reurl.cc/lVdErY。
(二)學校如採遠距教學,宜以同步線上教學,或採非同步教材及同步線上互動討論之混成式教學方式辦理,學生也可透過線上課程平臺選修合適的課程進行自主學習。
三、本部又於109年4月23日邀集大專校院協進會及學校代表針對學校及學生相關需求納入未來紓困政策之參考,說明如下:
(一)規劃對學校紓困措施:針對因疫情影響之委外經營減租或緩收、校外租借宿舍損失、校地委外經營收入等減少酌予協助。
(二)規劃對學生就學紓困措施:就因疫情經濟受影響學生家庭生計或打工機會減少,或產學合作之廠商無法履約、實習工讀機會減少之學生,研議提供就貸貸款、住宿租金補貼、生活助學金及擴大校內實習、工讀或服務學習、教學及研究助理等機會。
四、另本部為招收新南向國家優秀學子就讀,業推動「大學校院新南向計畫─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政策,並將結合我國安全防疫成果及遠距教學,進行招生宣傳,吸引更多周邊國家學子來臺就學,說明如下:
(一)整合我國優勢領域(如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農業、教育及人文等領域)與新南向國家共同進行國際交流、學術合作,鼓勵師生赴當地見實習、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培育具東南亞語言之專才,以加強我國學術界與新南向臺商的雙向交流;並促成包括人才媒合與技術移轉等具體合作項目,作為新南向臺商在當地國發展的有力後盾。
(二)針對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透過由淺而深辦理各項短期課程(如假日學校)、短期專題研習人才專班、長期研發菁英學位專班等,結合我國學術與產業優勢領域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學習。期帶領我國大專校院開拓與東協及南亞國家的實質教育交流,深化雙方互動及聯盟關係,達成創造互利共贏的人才培育合作及區域經濟發展的願景。
(三)各校得配合學生需求、課程規劃情形,以及提供良好授課學習品質等前提下,調整授課方式,採取遠距教學或其他混成式教學方式辦理。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保留更多經費與資源給失業者,協助勞工度過失業期間之生活及輔導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8)
許委員就「政府應保留更多經費與資源給失業者,協助勞工度過失業期間之生活及輔導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勞工就業,穩定勞雇關係及照顧勞工權益,本部規劃一系列加強穩定就業措施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優先穩定勞雇關係本部推出「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對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訓練費用及津貼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持續強化技能發展。另於109年3月27日推出「安心就業計畫」,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協助雇主與勞工渡過減班休息之困境。
(二)運用多元化就業服務方式與通路,協助尋職者就業本部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24小時0800-777888客服專線及約1萬多處超商門市觸控服務系統等服務通路,提供全國職缺資訊及媒合服務,並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失業勞工就業。
(三)針對「失業勞工」,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協助勞工就業本部提供「失業給付」,保障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運用「職業訓練」以提升勞工技能;辦理「僱用獎助」以提高雇主僱用意願等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另針對無法立即回到一般就業市場之弱勢失業勞工,由政府提供短期就業安置,培養就業自信心,並紓解生活經濟壓力。
二、此外,考量疫情衝擊,恐降低雇主僱用初入職場青年之意願,進而影響青年畢業季即將到來的求職需求,本部刻正規劃「安穩青年就業計畫(草案)」,鼓勵雇主僱用29歲以下有就業意願且初次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含10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以增加青年就業機會。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及振興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5)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及振興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持續蔓延影響,各國採行防疫管制措施,進而衝擊全球消費、投資及貿易,我國出口亦受影響。政府考量我國長期將中國大陸視為產品加工出口美、歐市場之基地,中間財出口依賴中國大陸市場,故面對疫情造成其多個城市封城及復工情況不明可能導致之供應鏈斷鏈風險,推動供應鏈重整作法如下:
(一)分散風險:短期以靈活調整海內外產能及供應商方式因應衝擊,長期面臨全球供應鏈重組情勢,我國廠商已朝「高階製造移回臺灣」、「中低階移至新南向國家」及「就近於歐美市場設置生產基地」等3大方向前進。政府並積極推動臺商回臺投資、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及擴大與歐美經貿產業合作,積極協助臺商多元投資布局。
(二)疫情期間相關醫療器材供給嚴重不足,各國加速思考提高公衛產品自給率,將為我國帶來與各國合作之機會。政府將推動防疫物資國際合作,並與各國進行抗疫交流,繼口罩國家隊成功經驗後,刻正評估建立呼吸器生產供應鏈並積極與國際大廠合作,期使我成為呼吸器之國際生產基地。
二、另針對疫情影響,經濟部業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就歐美需求減少致出口下降之情形,推動協助廠商出口拓銷等措施如下:
(一)紓困:透過「補貼、減免、貸款」3大紓困方式,協助企業於艱困時期取得足夠資金繼續營運,以避免員工失業、維持員工薪資所得及消費能力。
1.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薪資補貼協助企業支付全職員工本(109)年4月至6月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每月上限2萬元;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以每位員工1萬元計算,可提供企業支付租金、水電費或其他營運周轉所需。凡營業額衰退50%之企業,具備稅籍登記且符合資格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展產業等,均可提出申請。
2.水電費減免:依營業額減少程度(15%以上未達50%、50%以上)分別給予10%、30%水電費減免。有定期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財務報表者,由水、電公司主動減免;餘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冊送水、電公司辦理。
3.融資協助:包括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補貼、營運資金(薪資及房租)10成保證及利息補貼、振興貸款最高9成保證及利息補貼、防疫千億保等措施。另為擴大對業者之協助,除提高中小型及非中小型事業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外,並新增50萬元小額貸款,利率1%,信保基金保證成數10成,以協助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融資。
(二)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三)出口拓銷:
1.疫情期間持續辦理:
(1)加強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
A.多元線上推廣:於「台灣經貿網」增設防疫與宅經濟專區(收錄2萬多項產品)、與國際知名電商平臺合作爭取上架優惠(如eBay、Amazon及日本樂天等)、辦理虛擬實境(VR)線上展覽,並於本年4月底前建置完成「織襪眼鏡時尚虛擬展館」及「數位臺灣精品館」,以及視市場需求及產業別規劃自本年3月至6月辦理近20場產品視訊發表會。
B.數位行銷輔導及人才培訓:提供等值2萬元之數位貿易輔導服務,包括產品素材(專業拍照及翻譯等)、數位廣告及跨境電商平臺上架等,預計協助3,000家次廠商運用數位行銷帶動產品出口;設立數位貿易學苑,包括開設跨境電商、數位轉型、數位行銷及數位商務等課程,預計培訓5,000人次電商人才。
(2)線上小型機動團:依廠商拓銷需求,透過外貿協會駐外據點,協助蒐集3至5家潛在外國買主名單,安排廠商與買主以視訊方式洽談,截至本年4月底已有473案報名,並陸續安排線上洽談。
(3)提供輸出保險及出口貸款利息優惠:補助輸出入銀行提供廠商出口徵信費最高全免、保險費最高減免80%之優惠,預計辦理出口保險1萬件、受惠廠商約600家;補貼出口貸款利息0.3%,預計辦理出口貸款90件、受惠廠商約60家,創造1,000億元之出口值。
2.疫情緩和後加強辦理:
(1)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透過駐外據點洽邀國外買主來臺,參加一對一採購洽談會及參觀國內逾50項之專業展。
(2)於國內外之國際展覽建置主題館:預計補助公協會辦理35個國際展覽之場租、裝潢及廣宣費(每展約150萬元)。
(四)會展產業:
1.薪資:依正職(全時)員工經常性薪資4成計算,每人每月上限2萬元,補貼期間為本年4月至6月。
2.營運資金補貼:按公司員工數提供企業主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每位員工1萬元。
三、又,對外貿易向為我國經濟發展主要動力來源,區域經濟整合為全球經濟發展重要趨勢,政府除持續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外,亦將加強利用現有雙邊對話機制強化與區域內之貿易夥伴關係,並爭取與美、日及新南向國家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相關作為如下:
(一)推動加入CPTPP準備工作:
1.法規調整:已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8項業完成修法,另有4項(「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規劃重新提案。
2.對外遊說:政府持續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與CPTPP會員非正式溝通並深化經貿關係,期凸顯我對國際經貿體系及區域經貿之重要性,盼提出申請後加快談判進程。
3.對內溝通:持續向國內各界交流溝通,並加強透過數位平臺與大眾溝通,以凝聚共識。
(二)我國加入CPTPP之因應措施:
1.積極進行相關輔導並協助產業調適:透過協助產業創新轉型,建構有利產業發展之環境以改善企業體質及強化國際競爭力。
2.持續協助產業拓銷海內外市場: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辦理海內外行銷活動、建構出口能量、提供行銷諮詢及提升形象等協助。
四、此外,衛福部為維持國內防疫所需醫療物資供應,業於本年3月陸續將「醫用口罩、酒精、額溫槍」等產品列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公告之防疫物資,以避免市場出現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供應銷售之情形,該部食藥署並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一)防疫所需醫療器材如醫用口罩(含N95)、隔離衣、防護衣及額溫槍等,國內有自行產製能力,近期更迅速成立國家隊投入生產工作。該署協同經濟部、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及衛福部疾管署等單位,積極輔導相關業者加速產品研發及轉型、協助廠商取得專案製造或產品許可證核准,以提升國內防疫物資量能。
(二)放寬個人自用防疫醫療器材專案進口措施,民眾進口防疫醫材供自用時,未超過限量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以確保醫療器材供應無虞。
(三)請國產「藥用酒精」業者增加生產,優先供應醫療機構並持續觀察庫存狀況,以及配合財政部關務署對藥用酒精原料實施機動調降關稅相關作業,期協助業者適度降低進口成本。
(四)疫情期間,臺灣醫療器材廠與學名藥廠充分發揮平時蓄積之生產能量,有效協助政府防疫政策。未來該署將持續透過「專案諮詢輔導」鼓勵國產醫材及藥品業者研發及生產,並配合「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加速產品上市、保障國人健康。
五、至所提有關有效管理財政收支部分,近年中央政府財政改善,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比率,由民國101年底高峰36.3%逐年下降至108年底29.7%,具足夠財政韌性因應本次疫情衝擊。另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計前瞻基礎建設、新式戰機採購及本次特別預算與追加案舉債,預估本年底債務比率為30.5%,距上限40.6%尚餘10.1個百分點,可舉債額度約1.8兆元,可供因應緊急重大政務所需。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開源節流措施,並依規定審慎管控債務,俾於疫情中維持財政穩健。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針對新冠疫情實施水電費減免措施,建請台水及台電公司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對外界宣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2)
馬委員就「政府針對新冠疫情實施水電費減免措施,建請台水及台電公司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對外界宣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水及台電公司已與中央各部會建立統一通報平台,對於通報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名單,基本上分為兩種,相關說明如下:
(一)如屬有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每月由財政部比對營業額資料提供台水及台電公司,由台水及台電公司主動減免。
(二)如屬未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冊,以制式清單逕送台水及台電公司辦理減免,亦無須向台水及台電公司申請。
二、台水及台電公司為加強水電費減免措施的宣導,已建置查詢平台,俾利業者能更快取得資訊及查詢是否在水、電費減免適用的名單中,相關作法如下:
(一)台水及台電公司官網已成立紓困專區、公告作業須知,並提供懶人包及Q&A等資料以利民眾瞭解,且為加強措施宣導,台水及台電公司行動版網頁及FB粉絲專頁亦同步提供相關訊息。
(二)台水及台電公司辦理水、電費減免措施,估計最快可於本(5)月份當期或次期水、電費單下方列示用戶之紓困優惠水、電費減收金額,以表示用戶適用紓困方案且該期水、電費已給予優惠。
(三)另外,業者亦可於本(5)月下旬至台水及台電公司官網以水號、電號查詢是否為適用水、電費減免用戶級距。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衝擊,籲請行政院提出具體措施支持社福團體紓困,以因應社福團體遭疫情傷害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0)
馬委員就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衝擊,籲請行政院提出具體措施支持社福團體紓困,以因應社福團體遭疫情傷害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於本(109)年3月12日公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紓困對象包含長期照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截至5月7日止,尚無機構提出申請。
二、有鑑於疫情影響持續發展,本部復於4月20日發布修正前開辦法,除放寬住宿式機構紓困條件外,更將社會福利團體、基金會、日間及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增列為紓困對象,並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三、針對近5年曾接受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業務之社會福利團體、基金會,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辦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即可申請下列紓困措施:
(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
(二)補貼短期週轉金及薪資貸款利息。
(三)補助服務存續延續期間之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社會保險費等維持費,及因服務量增加之加班費。
四、4月20日起增列之紓困對象及措施,已陸續訂頒相關補貼(助)作業規定,並建置線上申辦資訊網,預計5月中旬開始受理申請。詳細資訊及諮詢窗口,已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官網紓困專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mp-205.html。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應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辦理防疫補償發放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4)
馬委員就應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辦理防疫補償發放事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於109年3月10日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據以發給防疫補償;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本部業已建置防疫補償申辦及審核系統,透過資訊系統比對檢核,以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民眾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日曆天)內,完成裁處作業,並將開立之裁處書副知指揮中心,以利防疫補償之審核。
三、另本部訂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審核作業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妥善收存申請人所送各項申請文件、資料,落實初審、複審作業,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相關申請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辦理情形,以落實執行。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逐步減緩投資部位,審慎調節投資步伐,俾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8)
馬委員就「逐步減緩投資部位,審慎調節投資步伐,俾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影響,全球金融市場震盪加劇,致勞動基金短期績效受到影響,而隨歐美部分重災區國家疫情逐漸趨緩,發布逐步解封方案,加上各國紛紛提出寬鬆貨幣與財政政策,已逐漸減緩疫情對經濟之衝擊,全球金融市場已緩步回穩,4月MSCI全球及台股加權指數月報酬率分別為10.71%及13.23%,疫情對勞動基金收益之負面影響應可望減緩。
二、勞動基金為長期退休基金,在考量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性的前提,選擇最有利的買賣時點,進行專業性投資;以投資角度而言,當國內外有非經濟事件,顯著影響民眾信心,導致股市嚴重挫跌時,通常是市場價格被低估,且在低利率環境中,台股殖利率達4%以上,具長期投資價值,因此,在股市下跌過程中,對於國內權益證券投資,將持續追蹤產業景氣展望佳、具競爭力、殖利率表現穩健之標的,伺機逢低擇優布局,建立長期投資部位。
三、勞動基金股票投資部位前已低於所訂目標配置比例,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全球股市重挫,惟在股票曝險相對較低下,已降低疫情對投資部位的影響。同時,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將持續強化多元布局,兼顧相對及絕對報酬委任,國外投資除傳統股債外,並精進策略指數投資及提高另類投資比例,以提高操作彈性;亦將持續密切關注疫情發展,掌握金融市場投資契機,動態調整投資部位,以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
四、綜上,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基金係以追求長期穩健收益為目標,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持續蔓延,再者美中貿易第二階段談判等諸多不確定性因素,恐持續牽動金融市場波動性。展望未來,該局仍將持續關注疫情擴散與控制程度,及其對全球經濟成長與金融市場之影響,賡續強化全球多元布局及投資策略,審慎建構穩健之資產配置,並加強風險控管措施,竭力降低市場波動影響,以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得否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2)
蔡委員就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得否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是以,營業人確有情形特殊者,得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現行營業稅制已提供申請機制。
二、本部對營業人符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提供紓困相關補助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者,其申請依上開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額,將於近日(5月13日)內發布授權本部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後退還之一致性審核作業原則及申請流程等,營業人可於發布後至本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項下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運用。
(四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銀行執行紓困貸款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8)
蔡委員就銀行執行紓困貸款情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所詢銀行各分行為達成KPI,對企業客戶如符合紓困貸款申請標準,可能發生不論營運是否受疫情影響,會主動詢問是否願意申請紓困貸款疑義:
(一)按目前相關部會所訂各類紓困貸款均設有申請資格條件,例如營收受疫情影響或具特定資格等。此類紓困貸款,無論寬限期多久或分期償還,因屬貸款,具有償還性,故銀行客戶仍會考量其信用能力,有紓困需求並符合資格條件者,才會提出紓困貸款之申請。
(二)如銀行主動關懷客戶是否有貸款需求,最終是否決定申貸,仍取決於客戶。另銀行授信亦有其內部控制與獨立稽核把關,紓困貸款仍需符合貸款評估之原則。
二、有關由神秘客前往銀行瞭解紓困措施執行情形一節:依行政院109年4月6日「企業紓困振興融資跨部會協調平台」第10次會議決議,有關神秘客之規劃與執行,係由經濟部及財政部協調辦理。爰相關部會派出神秘客瞭解結果,如有銀行作業上需改善之處,將提供金管會,請銀行改善。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上市櫃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情形及將興櫃公司納入要求投保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9)
蔡委員就上市櫃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情形及將興櫃公司納入要求投保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為使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有效發揮職能及衡平董監事權責,金管會已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於「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上市櫃公司均應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上市櫃公司之投保對象、保險公司、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等資訊,以市場力量監督其公司治理。
二、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統計,截至108年12月底上市櫃公司共計1,717家,除鈞泰股份有限公司刻正洽詢承保公司外,餘上市櫃公司均已投保董監事責任險(投保比率達99.94%),另投保金額未超過1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共計860家,佔上市櫃公司比例50.08%,金管會將要求興櫃公司於112年底前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以強化興櫃公司治理。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研議放寬勞工申請紓困貸款條件或另提補充方案,及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申請人數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2)
高委員就「研議放寬勞工申請紓困貸款條件或另提補充方案,及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申請人數偏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勞工度過經濟困難,開辦勞工紓困貸款,有參加勞保者,不限投保年資,或是未參加勞保但可提出其他工作收入資料,皆可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有關所提研議貸款條件放寬乙節,因本貸款係由銀行提供自有資金,銀行依相關規定仍須評估申請人還款能力及信用狀況。
二、「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自109年4月13日公告實施以來,民眾申請踴躍,惟外界反映投保資格門檻限制高,及離島與原鄉地區因地理環境及工作性質差異,許多有意參加民眾皆資格不符。經本部統計申請不符資格案件,多為未達投保年資或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2萬3,800元,為實際照顧有需求者,並協助其度過疫情難關,即研議放寬條件,自109年4月27日公告修正資格條件,並說明如下:
(一)放寬投保資格條件:申請參加本計畫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
(二)放寬工作地區: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者,不在此限。
(三)本計畫經放寬資格條件後,申請人數踴躍,截至109年5月6日累計受理申請人次已逾2萬6,000人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合及用人單位通知已逾6,000人次上工。
三、另為減少疫情對經濟及就業巿場之衝擊,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已陸續推出不同性質之紓困或補助措施,勞工可自行擇定適合之措施逕行申請,以符合其需求。現階段疫情仍持續對全球社經情勢造成衝擊,本部將持續掌握勞動市場需求動態,對於已推動辦理之計畫,賡續進行滾動檢討調整,俾使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符合實際需要,以發揮政策工具服務勞工之效益。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留意我國軍部隊生活情形,避免出現群聚感染影響軍隊戰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0)
邱委員就留意我國軍部隊生活情形,避免出現群聚感染影響軍隊戰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當前中共敵情威脅,臺海周遭活動之機、艦等所有動態,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均能有效精準掌握;研判可能發生之各項緊急狀況,均已納入想定計畫,並策訂相關應處機制及行動準據,能妥適預應臺海周遭發生之衝突狀況。國軍平時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秉「不挑釁、不怯敵」及「越接近本島,反應越積極」之原則,以無線電廣播示警,同時派遣適當之空中兵力,實施警戒、識別或驅離等手段,並交付地面防空飛彈及偵巡艦全程追蹤監視,聯合三軍整體防空作為,可確保我領空及國土安全。
二、另內政部役政署民國108年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役男入營時程申請」系統,役男可依自身需求,上網申請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役政單位將依序就「申請6月可畢業優先入營」、「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及「申請延緩入營」之順序安排入營。108年申請6月可畢業優先入營計有2萬2,680人,均已於同年10月以前入營服役;申請延緩入營役男計有1萬4,057人申請,依軍種別已陸續於本(109)年1月起安排入營,本項措施共3萬6,917人提出申請,可儘量符合役男緩急不同需求,以因應訓量有限之情形。本年役男入營時程申請,預定於本年5月18日起開放網路申請作業,並已於本年3月6日函請教育部、外交部、陸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廣為宣導「申請6月可畢業優先入營」、「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及「申請延緩入營」預判入營期程,後續將運用新聞稿及臉書等媒體傳達本項措施。
三、又,國防部秉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優先」政策,已於本年3月18日與內政部役政署協調,獲同意採「流路不變、訓量減半」方式,調整5月至7月份每梯次接訓人數,降低營區內感染風險。另下半年起陸軍步兵153旅、步兵206旅及金防部各增編1個營接訓,視疫情減緩後,按年度計畫流路增加接訓量,滿足役男入營需求;在疫情許可前提下,5月至7月受訓量影響之役男,可於年度內徵集完畢,若疫情延續,滯徵之役男,預判於110年上半年完成徵集。
四、此外,鑑於官兵執行戰備任務,首要應提升對疫病自我防護能力,目前每位官兵每日均可獲撥1片口罩,另要求人員於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前,應落實健康篩檢,若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狀,均不得進入;作業全程均須配戴口罩、落實手部衛生及分艙分流;作業後,立即沐浴盥洗、更換口罩,以稀釋漂白水實施環境消毒,以避免出現群聚感染影響軍隊戰力。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農漁會信用部之房屋貸款降息部分,給予1碼補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8)
郭委員就農漁會信用部之房屋貸款降息部分,給予1碼補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中央銀行109年3月19日降息1碼,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等金融機構配合市場利率同步調降利率1碼。另公股行庫自發性提供自用住宅貸款於1,000萬元以內,再降1碼,為期6個月之紓困措施。惟信用部因規模較小,獲利能力有限,並未比照辦理。
二、為鼓勵信用部積極承作農業紓困貸款,協助產業儘速復甦,本會業於4月30日訂定發布「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對於信用部辦理紓困貸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由本會補貼利息差額,並給予0.5%之行政費用補助。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針對109年度所有國家考試日期,建請協調考試院研議是否全面順延辦理,以便所有考生皆能從容應試,也避免群聚感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5)
溫委員針對109年度所有國家考試日期,建請協調考試院研議是否全面順延辦理,以便所有考生皆能從容應試,也避免群聚感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本案因屬考選部主管權責,已於109年5月12日以總處培字第1090033030號書函轉請該部研處。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駐WTO新任大使遲未任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7)
許淑華委員就「我駐WTO新任大使遲未任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任代表一職為政務職,係屬總統職權,人選尚在規劃中;目前由熟稔經貿事務之副常任代表綜理團務,並持續推辦WTO業務,運作尚屬無礙。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近年來在法規、研發、量產到公衛方面有長足的進步,惟研發資源尚未有效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5)
許委員就「國內近年來在法規、研發、量產到公衛方面有長足的進步,惟研發資源尚未有效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轄下所建立之研發組,即是針對我國新冠肺炎之快篩診斷試劑、藥物及疫苗之研發進行全面性掌控及統籌,調度各產官學研界之研發資源,提昇國內防疫之研發量能。針對研發中藥品及疫苗,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每週於研發組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及中央研究院,密切掌握各學研及產業界研發進度,後續亦可透過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諮詢輔導、滾動式審查(rolling review)、優先審查等機制,即時提供法規諮詢加速藥物及疫苗研發,必要時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將主動召開相關會議,了解個案情形給予協助。針對潛力藥品之臨床試驗及疫苗研發之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目前潛力治療藥品(如:Remdesivir及HCQ)尚未完成臨床試驗(如:隨機分派臨床試驗)直接證實潛力藥物用於新冠肺炎之療效,因此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加速臨床試驗申請案之審核,並全力輔導國內臨床試驗之執行;藥品臨床試驗案件若符合多國多中心類型申請資格,將以快審機制於15日內審閱完畢,藉此縮短新疫苗及治療藥品之上市時程。
二、我國疫苗之研發雖仍正處於研發階段,但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已全力配合研發階段所需之專案諮詢輔導,而CDE亦已開啟了「CDE can Help:
COVID-19專案法規科學輔導計畫」,由主動式的深入諮詢輔導,縮短藥物研發時程,降低研發成本並滿足公衛需求,經「公衛價值、藥物發展潛力、研發階段」之標準予以評估,且評估後納入專案諮詢輔導之案件將不予收費。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因疫情肆虐,在低油價下我國之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9)
許委員就全球因疫情肆虐,在低油價下我國之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報告,疫情影響致低油價時代,反而是永續能源發展的契機:
(一)依據IEA於今(2020)年4月發布的「2020全球能源評論(Global Energy Review 2020)」報告預估,今年全球能源需求將下降6%,而再生能源因具有優先併網與較低運營成本優勢,將成為2020年唯一成長的能源。
(二)報告中也建議,在未來隨疫情改善、經濟逐漸復甦下,很可能出現碳排放量的急劇反彈,因此各國政府應持續推動潔淨能源技術。
二、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並未受疫情影響,持續以展綠、增氣、減煤、非核為推動方向,期達成能源永續發展願景。
(一)展綠: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
(二)增氣:新增12GW燃氣機組及新擴建天然氣接收站;預計燃氣發電占比由2019年33.2%提高至2025年50%。
(三)減煤: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規劃由2019年46.1%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預計2025年可降為27%。
(四)非核: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如期除役,核四廠不啟封、不運轉。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FTA、臺日FTA、申請加入CPTPP和RCEP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4)
許委員就臺美FTA、臺日FTA、申請加入CPTPP和RCEP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美FTA:
(一)臺美洽簽雙邊貿易協定(FTA)有助雙邊貨物及人員自由流通,也可縮短雙邊供應鏈,增進臺美產業合作。本部與國內經貿部會密切協調合作,整合人力及資源,全力向美國行政部門、國會、產業界、學界等多方管道,積極爭取美方支持本案。上(108)年12月美國聯邦眾議院161位跨黨派議員聯名致函美國貿易代表賴海哲(Robert Lighthizer),促請儘速展開臺美FTA談判,展現美國會之高度支持。本(109)年3月26日川普總統簽署《臺北法》(TAIPEI Act),內文提及「美國貿易代表應就進一步強化臺美雙邊貿易及經濟關係之相關機會與國會進行協商」,肯定臺美加強經貿關係之必要性。
(二)面對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衝擊全球各國經濟,我國防疫成效及與美國共同抗疫廣受美國跨黨派政要及主流輿論肯定,例如美國務卿龐培歐(Mike Pompeo)曾推文感謝我慷慨捐贈口罩,白宮國安會及國務院亦公開肯定「臺灣模式」之防疫成果為全球社群帶來貢獻,美國會48位聯邦參、眾議員亦紛紛透過推文、新聞聲明或媒體採訪等方式公開向臺灣致謝等。
(三)當前臺美關係持續升溫,政府當掌握時機將此轉為推動臺美FTA之正面動能,持續透過多方管道,形塑美國國會、企業界、智庫及主流媒體之友我氛圍及支持聲量,促籲美國白宮、國務院、商務部、貿易代表署等各相關部會對臺美FTA案的共識,儘速與我展開FTA協商,深化臺美經貿關係。
二、臺日FTA:
(一)臺日經貿關係密切,雙方互為重要貿易夥伴。近年臺日雙方以「堆積木」方式持續累積洽簽經濟夥伴協定(EPA)之動能,業已簽署「投資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關務協定」等多項重要經貿協定。
(二)為進一步強化臺日雙邊經貿交流,雙方於上(108)年10月在東京召開「第44屆臺日經濟貿易會議」,會後簽署「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相互合作備忘錄」、「臺日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臺日環境保護交流與合作瞭解備忘錄」及「臺日間促進進出口有機食品合作備忘錄」等4項協議,有助推動臺日經貿合作關係並強化法理保障。
(三)此外,外交部配合政府推動「臺日合作新南向」政策,成功洽請日方於107年與我建立「臺日第三地市場合作委員會」,上年10月第三屆會議持續探討臺日在第三國市場及產業進行合作之可行性,就海洋環保及防災人才培育等議題進行交流。
(四)鑒於臺日雙方產業結構極具互補性,未來外交部將在互惠雙贏之理念下,持續就投資、高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環保、醫衛及長照等經貿領域,強化雙邊各項經貿議題之實質合作關係,以期早日推動洽簽臺日EPA或FTA。
三、CPTPP
(一)目前CPTPP各成員國均致力因應疫情,原訂於本(109)年8月左右在墨西哥召開之第3次執委會是否如期舉行,以及秘魯、智利、馬來西亞、汶萊等4成員國推動國內批准程序之進展,我政府正密切觀察。
(二)我國本次防疫工作獲得世界多國肯定,與CPTPP成員國的合作包括捐贈口罩、分享抗疫經驗及合作撤離在第三國的國人,為雙邊關係之提升奠下良好基礎外,也彰顯出我國對國際社會無私的貢獻,並證明臺灣加入CPTPP將有利於整體亞太區域的進一步發展。
(三)CPTPP等區域經貿組織在本次疫情後可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對外擴大的腳步也可能加速,對我爭取加入應有正面助益。另各國為避免過於依賴單一國家生產而發生斷鏈危機,供應鏈重整將是未來重要趨勢。我國將以臺灣加入有助於區域經貿互惠發展外,更有利產業調整建立穩健平衡供應鏈的角度,持續爭取各國政府的支持。另我亦將積極掌握CPTPP之最新發展及其他可能加入之新成員國家動向,以為我國推案參考。
四、RCEP:
(一)目前談判進展:「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計有16個成員國參與,上(108)年11月4日在泰國曼谷舉行RCEP第3屆領袖峰會,印度總理莫迪認為當前談判進度未反映RCEP基本精神與原則,無法解決印度之關切,且對協定之「市場准入」(market access)仍有疑慮,爰表印度不會加入此協定。前揭峰會發布之聯合聲明指出,15個RCEP參與國(不含印度)已完成文本與幾乎所有的市場准入談判,將進行法律文字檢視(legal scrubbing),至於印度仍有諸多待決議題,印度將視RCEP參與國所提解決方案做出最後決定。
(二)RCEP 15個參與國(不含印度)復於本(109)年4月20日、22日及24日透過視訊舉行主談人會議,繼於30日發表RCEP第29回合主談人會議聯合聲明,重申本年簽署協定之承諾,強調RCEP作為區域自由貿易區,可提供更穩定且可預測之經濟環境,並在區域經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際,協助貿易及投資復甦,爰同意強化合作,以確保區域經濟可自疫情危機迅速復原。另15個參與國基於上年11月RCEP領袖會議宣示,將續與印度協商待解決之問題,並歡迎印度重返協商。
(三)我方當前作法:面對新冠疫情未來趨緩後之全球產業佈局,我方當積極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契機,善用我方優勢產業,加強與各國合作及洽簽雙邊FTA或參與多邊區域經濟整合。RCEP在中國主導下,對我國推動加入係挑戰課題,考量加入CPTPP係我目前優先目標,復以我「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多為RCEP成員國,我方當前將持續落實「新南向政策」相關推案,並密注RCEP未來談判發展,以利提升及拓展與RCEP成員國之實質經貿關係,逐步累積推案動能。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91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7號)
黃委員就醫療院所配合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之補償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請領防疫補償,期間每人按日發給1,000元。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如符合上開居家隔離(檢疫)相關規定,無法外出上班或出勤,可依法請領防疫補償,並得依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請防疫隔離假。
二、另衛福部依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訂有「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據以對醫療院所第一線防疫人員發給津貼(專責醫師每人每日1萬元、專責護理人員每人每班1萬元、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1萬元、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1萬元)。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可穩定控制,有賴全國醫療機構、全體醫事及相關工作人員持續堅守崗位,爰衛福部於本(109)年5月8日再修正獎勵要點,擴大急診醫護人員為獎勵對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醫院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之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個案之專責醫事人員,適用津貼範圍:醫師每人每日1萬元(醫師每日可申請2人,如採日夜輪班,每班可申請1人),護理人員每人每班1萬元。
(二)急救責任醫院防疫獎勵:重度級且評鑑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者,每月120萬元;重度級且評鑑為區域及地區醫院者,每月90萬元;中度級,每月60萬元;一般級,每月30萬元。獎勵費用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之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並追溯自本年1月起算。
(三)收治確診個案獎勵:依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額外獎勵;每收治1名罹患明顯肺炎住院患者,給予每人每日3,000元,使用呼吸器患者則給予每人每日1萬元之獎勵費,且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
(四)設有生物安全第二等級負壓實驗室之醫療機構,且為COVID-19指定檢驗機構者,為供購置相關儀器設備,予以每家醫院最高500萬元獎勵。
三、又,針對醫療院所因執行COVID-19防疫工作或配合停診,致有紓困需求部分,衛福部已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據以進行相關獎勵、補償(貼)及紓困。目前除本年已協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總額預算7,526億元,不會因就醫人次降低而減少外,衛福部健保署自本年3月起已對各醫療院所按民國108年同期核定金額計算暫付款,俾有效減輕疫情衝擊。至醫療院所若有受書面通知停業,致業務中斷、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連續6個月(3個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15%(30%)以上,或其他經專案認定特殊狀況者,衛福部將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並補貼其短期週轉金貸款(最高500萬元)及員工薪資貸款(最高2,000萬元)之利息,最長1年。
四、此外,為保護全體國民健康,遏止COVID-19疫情蔓延,指揮中心本年4月1日已公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並於每場記者會統一說明當前疫情資訊及防疫政策,同時發布新聞稿。另為避免民眾受來源不明疫情資訊、網路流傳偏方及未經證實病毒訊息等誤導,指揮中心嚴謹製作防疫圖文及澄清稿,置於各類社群平臺(LINE及臉書等)供國人求證,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查處疫情假訊息,降低民眾恐慌。指揮中心致力提升全體國人防疫素養,將持續呼籲民眾於疫情期間對確診者多予支持關懷,以及對前線醫療人員之辛勞給予體諒及溫暖。教育部亦促請各級學校加強COVID-19防疫教育,積極提升校園防疫素養,相關作法如下:
(一)設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專區」網站,提供相關防疫規定、新聞稿、衛生教育資訊,彙集宣導資源及連結指揮中心網站,俾利學校查詢最新防疫資訊。
(二)與臺灣兒科醫學會合作製播衛教影片,以及製作宣導海報及圖卡等,並藉整合兒科醫師群,建構區域型防疫顧問網絡,供校園諮詢防疫及進行校園衛教。
(三)積極運用教育廣播電臺、前開專區網站、公益託播,或臉書、LINE、YouTube等社群平臺,並以所屬之社教機構館等資源,進行防疫教育宣導。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916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3號)
陳委員就大型車視野輔助系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交通部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本(109)年1月1日起將該等設備列為使用中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為鼓勵使用中大型車輛於法規施行前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12月底止,共計辦理3期補助計畫,對於使用中未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大型車輛,完成裝設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均予補助。經統計目前約有22萬餘輛使用中大型車輛完成裝設,安裝登記率約99.4%。
二、為落實中大型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已責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該等車輛辦理定期檢驗時瞭解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使用情形,現階段將持續加強宣導大型車輛駕駛人善用各式照後鏡以擴充間接視野之交通安全意識,並藉由車輛安全設備之輔助,消除大型車輛轉彎時之視野死角及內輪差,以提升行車安全。
三、現行各國車輛安全法規,並未強制要求大型車輛應配備盲點偵測系統等車輛主動警示系統,現行市售之行車安全輔助設備有多種設計樣式,有採用超音波雷達或毫米波雷達搭配警示燈及蜂鳴器、攝影鏡頭搭配監視螢幕、超音波雷達搭配攝影鏡頭等複合式系統設計,透過影像、聲光等方式,輔助駕駛人減少視野死角,各系統各有其特性,惟安全輔助設備係輔助性質,運輸業者或駕駛人基於其營運或駕駛需求及成本考量,可選擇適合其車輛(隊)之系統,或裝設優於法規規定之安全輔助設備,以更臻提升行車安全。
四、至有關陳委員所提,針對主動加裝預警功能之大型車車主,給予適度之獎勵,如牌照稅或汽車燃料費使用費減免一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牌照稅減免部分: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請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減輕大型車輛業者之營運成本,其使用牌照稅之稅額相對於小客車已從低訂定,已適度考量業者營運成本。
2.基於行車安全,大型及小型車輛均可購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部分新出廠車輛已將該系統或類似設備列為必要配備,民眾亦將之視為選購車輛之重要考量。按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眾多,包含車輛性能及駕駛人本身當時之狀況(例如疲勞、超速或酒駕等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規行為),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固能提醒駕駛人安全駕駛,然欲降低事故發生,仍在於駕駛人守法及安全駕駛;為降低事故,提供租稅優惠鼓勵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功能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相對於其他車輛,將形成差別待遇,尚有不宜。
3.營利事業購置主動預警功能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支出,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得列為當年度成本或費用,自其收入總額中減除,已適當減輕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負擔。
(二)另有關汽車燃料費使用費減免部分,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本質為道路使用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大型車輛不因有無裝設安全輔助設備,均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以確保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之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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