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文化部應加速藝文紓困申請案件之審核及撥款作業,俾達快速補助、及時紓困、減緩疫情衝擊之成效,並配合本次強化紓困目標,妥善定義「藝文艱困事業」及其適用條件,並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之修正作業,以利後續執行,陪伴藝文產業共度難關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7)

馬委員就本部應加速藝文紓困申請案件之審核及撥款作業,俾達快速補助、及時紓困、減緩疫情衝擊之成效,並配合本次強化紓困目標,妥善定義「藝文艱困事業」及其適用條件,並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之修正作業,以利後續執行,陪伴藝文產業共度難關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藝文紓困1.0共有7804件申請案,除少數申請案待補件外,多數申請案已於4月底完成審查。截至5月8日止,本部已審定事業及自然人申請案共7761件,審定補助金額達11億元,刻加速辦理撥款作業。

二、《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已於109年5月4日修正發布,新增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等紓困措施,並於同日開始受理「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及「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兩項補助方案申請。

三、本部已於5月5日公告修正「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利息補貼作業須知」。針對映演業、連鎖書店、展演活動及場館經營等大型藝文事業需求,開辦大型藝文事業納入經濟部之「跨部會八千萬元以上大型融資保證提撥」。大型藝文事業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將可申請最高5億元之振興資金貸款,本部並委由文策院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利息一年。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財政部提出紓困追加預算新臺幣(下同)4.98億元,建請補助辦法應多面向考量各經銷商營運狀況因素,並加快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執行細節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9)

馬委員就財政部提出紓困追加預算新臺幣(下同)4.98億元,建請補助辦法應多面向考量各經銷商營運狀況因素,並加快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執行細節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參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所訂基準,並考量運動彩券及公益彩券各經銷商營運受疫情衝擊程度之差異性,訂定「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辦法(下稱經銷商紓困辦法)」,業經行政院109年5月6日核定。

二、依經銷商紓困辦法,於109年3月1日持有有效公益彩券經銷證、且108年9月至109年5月間,有實際銷售或批購公益彩券紀錄之經銷商,109年3月至5月各月佣金收入,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15%以上者,按衰退程度予以補貼,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每月補貼5,000元至10,000元,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每月補貼1,500元至3,000元,符合補貼資格之經銷商即可申請。

三、為儘速發放補貼經銷商款項,本部將於近期發布施行經銷商紓困辦法,後續相關訊息除將於本部網頁公告,另亦將透過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彩券經銷商宣導周知。

(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委會新增對營運困難之業者提供相關員工薪資補貼、營運資金協助及農漁民生產資材與運銷補助,此措施立意良善,惟籲請農委會應適時佐以相關經營輔助措施並訂定查核機制,以確保受補貼業者之員工均領足八成薪資,使業者能在政府的輔助下順利渡過經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6)

馬委員就「農委會新增對營運困難之業者提供相關員工薪資補貼、營運資金協助及農漁民生產資材與運銷補助,此措施立意良善,惟籲請農委會應適時佐以相關經營輔助措施並訂定查核機制,以確保受補貼業者之員工均領足八成薪資,使業者能在政府的輔助下順利渡過經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協助發生營運困難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進駐業者,業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進駐業者營運資金補貼作業原則」,補貼進駐業者4至6月份之土地租金及管理費;該作業原則業訂定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由園區管理單位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依規定依實際土地租金及管理費繳交情形,以收入退還或自應繳金額中扣除之方式辦理;另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亦補貼該園區事業租金、管理費、水費及污水費。

二、本會因應花卉、種苗業受全球疫情影響消費銳減,產業鏈停滯,訂定「花卉種苗業艱困經營者員工薪資補貼作業程序」,針對經營艱困之花卉、種苗業者提供願保障長期穩定受僱員工仍有原薪資水準之申請人,補貼業者每一受僱員工(每人每月一萬元,計三個月)三萬元,並訂有查核機制,規定於撥付補助後,仍須提供受補助員工至少三個月份之投保員工名冊以供查核,以期同時照顧勞資雙方,支持產業渡過難關。

三、本會另為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漁民、漁民團體及農漁企業等度過經營困境,對營運困難業者提供營運資金紓困補貼,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僱用外來船員補貼:

1.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作業規範」,該等漁船所僱外來船員皆經勞動部或本會僱用許可,申請書件之正確性將透過漁業署資訊系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移工動態查詢系統進行查核。

2.針對申請時僱用外來船員未達三個月者,將於申請期限後,不定期透過漁業署管理資訊系統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移工動態查詢系統進行查核,一旦發現有僱用未達三個月即解僱情況,將追回所發補貼。

(二)漁會營運資金補貼:已訂定「區漁會營運資金補貼作業規範」,將依規定進行查核,第5點規定補貼之營運資金應列為推廣事業補助所入,所出之會計科目限為改進推廣業務所出。同規範第7點第2款,補貼款項之經費用途不符第5點規定,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三)漁業合作社及漁業公司營運補貼:已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合作社及漁業公司營運補貼作業規範」,將依規定進行查核,第6點規定補助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將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四)娛樂漁業紓困補貼:

1.已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作業規範」,將依規定進行查核,經營者取得紓困補貼款後,不得在補貼期間對所僱員工有減薪、解僱或解散等情事。

2.漁業署可透過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各受補貼之娛樂漁船船員僱用狀態,倘有船員僱用異動情形,即可進一步檢核,如確有解僱情事,將追繳紓困補貼款項。

(五)漁港設施租金(權利金)減免或補貼:漁港設施使用者,109年任1季之營業額或收入較前一年同期減少之漁業團體或事業,補貼使用管理費、權利金或租金,漁業署將依據相關漁業團體或業者所提書件進行查核。

(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7)

蔡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針對陸軍機步二六九旅自傷案件,案發後第一時間即通知檢調入營勘查、採證及查扣相關證物;陸軍第六軍團同步針對領導統御、內部管理、家庭、個人狀況進行初步瞭解,109年4月17日檢察官相驗,初步推定死亡方式為自殺,惟5月11日檢察官修正死亡方式為「不詳」,陸軍司令部持續配合偵辦,提供各項資料,並與家屬保持聯繫,對家屬所提疑義,亦提供檢察官參處;另因家屬對部隊管理、後勤作業等疑義提出陳情,為求慎重,經協調桃園地檢署同意,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4月28日由陸軍司令部成立專案小組實施調查,調查結果後續將提交地檢署參偵,並適時向家屬說明,避免臆測,以昭公信。

國軍為順暢溝通管道,除建立旅級以上申訴電話、各級主官民意信箱,另由總督察長室成立「國軍1985諮詢服務專線」,逐年精進服務範圍,提供官兵申訴及諮詢管道,對涉及部隊管理、幹部管教案件,均提升至軍團及各軍司令部(指揮部)相關業管單位管辦,要求各級主官(管)接獲申訴案件應即刻處理,同時做好申訴人身分保密,對申訴人恐受刁難、報復疑慮者,主動調整申訴人及相關佐證人員服務單位;並於申訴錄案日起一年內,由監察部門定期追蹤關懷申訴人是否遭受單位幹部、同僚刁難情事,落實案件全程處理與關懷,維護官兵與家屬合法權益。據近3年基層官兵問卷結果顯示,官兵對「1985諮詢服務專線」整體滿意度已提升至99%,本部並於108年及109上半年,分赴北、中、南、東及外離島等地區辦理「軍法紀巡迴宣教」,持續強化「國軍1985諮詢服務專線」宣導,教育幹部對依法行政之認知與觀念,以保障官兵合法權益。

國軍現行心理輔導體系,係由營以下基層領導幹部負責「初級發掘預防」工作,各級心輔官實施「二級專業輔導」,地區心衛中心及國軍醫院身心科負責「三級醫療處遇」,以建立網網相連之聯合輔導機制;統計近3年(106至108年)列管個案經逐級輔導轉介後,平均肇案率已有效降低,顯示三級防處機制能有效發揮。

然每個生命的消逝,都令人感到難過與不捨,為持續朝「零自傷」之目標努力,本部業於109年4月17日綜整近年自傷態樣,完成12項24類「國軍發掘危安徵侯暨狀況處置作法」,藉輔導晤談、網路資訊、家屬聯繫及軍旅手札等方式,廣伸觸角,掌握官兵心緒,並教育官兵發揮吹哨者精神,即時轉介輔導,消弭危安。

此外,為精進自傷防治,今年以「推廣社團活動,凝聚單位向心」、「鏈結民間輔導資源、精進心輔機制」、「調整量表施測工具,篩檢轉介防處」及「引進專家學者、研發預警系統」等作為,期完善心理輔導措施,促進全體官兵心理健康,防範自傷類案再生。

感謝蔡委員對國軍與國防事務之關心,對於委員之建言與指教,本部虛心接受立即檢討改正,並懇請委員持續給予國軍支持與鼓勵。

(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公益彩券之紓困補助應要求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紓困補貼金額之一半,對營業額衰退之經銷商採取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30)

蔡委員就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公益彩券之紓困補助應要求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負擔紓困補貼金額之一半,對營業額衰退之經銷商採取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公益彩券經銷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造成佣金收入減少致影響經濟生活,本部除編列特別預算補助經銷商,並已責請發行機構中信銀調整經銷商查核輔導方式、運用「備償獎金」辦理加碼促銷活動、於該公司官網設立疫情專區及提供酒精防疫用品等協助經銷商之應變措施。

二、面對全球疫情延燒,本部將責請中信銀持續關注疫情發展,並適時提出因應作為,共同協助經銷商渡過疫情難關。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工作,存有不合理的值勤工時及津貼,實應檢討修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6)

溫委員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工作,存有不合理的值勤工時及津貼,實應檢討修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下稱本會值勤規定)第5點規定,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五)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參照行政院78年1月4日臺七十八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釋略以,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其費用仍由各主管機關自行照原規定辦理。另參照勞動部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釋略以,勞工值日(夜)工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是以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且夜間值勤得以休息,有事始須處理。

二、又查本會值勤規定第13點規定,本會會本部及各所屬機構對值勤人員酌給值班費,第14點規定,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爰此,本會及所屬各服務、安養、訓練及林業機構對值勤人員均發給值班費,平日為新臺幣(以下同)480元,並補休4小時;假日為720元,並補休8小時。

三、本會為服務照顧年邁榮民,處理榮民緊急或突發事件,包括夜間榮民亡故通報相驗、生病緊急送醫、身體不適緊急訪視、單位災害防救及其他需立即處理之事件,均有賴夜間值勤人員即時處理,經統計今(109)年1至3月份通報處理夜間事故案件共計1,148件,因此安排夜間值勤人員留守待命,實有需要。

(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人的生存健康及生活品質,請行政院應訂定『種樹、護樹及修樹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4)

溫委員為「國人的生存健康及生活品質,請行政院應訂定『種樹、護樹及修樹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臺灣各區植樹造林之概況說明

臺灣森林資源豐厚,亦是生態系維持之基礎,貢獻國人多元惠益,因此本會林務局依據森林法賦予職權,肩負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態保育及森林產業發展等重要任務,並於中央脊梁區域由北往南串接建置「中央山脈保育軸」,更從軸內國有林事業區向兩側延伸至淺山到海岸之各類生態系,建立多元生態網路,以確保森林與各類生態系的服務價值。

因此,基於適地適木原則,並兼顧生態保育及經濟發展,茲就本會林務局於各類土地區位推動植樹造林計畫之內容及成果,要點敘述如下:

(一)國有林造林:

依不同林地分區特性與目的採取不同之造林策略,在國土保安區採長伐期作業法,造林樹種以當地原生樹種為主,多元混植以建造複層林相、強化林地防災效能為主要目標;在林木經營區建造以林木生產為主要目標之經濟林,並落實執行各項中、後期撫育措施,對已達伐期齡、鬱閉或生長停滯之人工林,進行合理性疏伐,除生產國產木材,提高木材自給率,同時藉由疏伐作業釋放生長空間,讓原生長停滯之留存木繼續生長為更大徑級之林木,提升留存木之形質生長及未來木材價值;另疏伐後隨即再造林,以達永續經營目標。

統計91至108年造林面積合計11,366公頃,主要樹種為:杉木、臺灣杉、臺灣肖楠、相思樹、臺灣赤楊、牛樟、茄苳、樟樹、青剛櫟、光蠟樹、黃槿、楓香、九芎、香楠、烏心石、水黃皮、無患子、木荷、大葉桃花心木、臺灣赤楠、山黃麻及臺灣櫸等,91年執行之造林地至今樹齡達18年。

(二)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

山坡地造林具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林木生產等多元效益,優先針對私有山坡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等需要實施造林之區位,輔導林農推動獎勵造林,86-93年推動之全民造林計畫完成面積計38,899公頃,至今已有部分獎勵造林面積屆滿20年,截至109年,存續之撫育獎勵造林面積合計10,520公頃,基於公法上給付之義務,將持續輔導至獎勵期限屆滿。

97年本會依森林法第48條授權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訂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據以推動獎勵輔導造林計畫,97-108年已完成6,606公頃,截至109年存續獎勵造林面積計4,979公頃,預計109年將推動新植造林450公頃。

主要植樹造林樹種為臺灣肖楠、臺灣杉、香杉、臺灣櫸、烏心石、光蠟樹、樟樹、牛樟、相思樹類、印度紫檀、大葉桃花心木、小葉桃花心木、欖仁、楝樹、杜英、黃連木、楓香、青楓、無患子、山櫻花、烏桕、臺灣欒樹、肉桂類、羅漢松及蘭嶼羅漢松等,最早86年執行之獎勵造林地至今樹齡達24年。

(三)平地造林:

配合農業政策推動平地地區之各項造林,包括「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前為「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契作短期經濟林、耕作困難地區造林,持續輔導平地造林計畫撫育造林地。另辦理公有地及離島植樹綠美化,輔導全國各地方之社區辦理植樹綠美化,提供苗木輔導各機關團體及私人造林。

統計91至108年完成造林綠化面積達31,718公頃。主要樹種為:欖仁、水黃皮、臺灣海桐、大葉山欖、黃槿、羅漢松、蘭嶼羅漢松、烏心石、光蠟樹、樟樹、臺灣相思樹、青剛櫟、小葉南洋杉、茄苳、印度紫檀、桃花心木、楝樹、杜英、黃連木、楓香、鐵刀木、無患子、山櫻花、烏桕、臺灣欒樹等,91年執行之平地造林地至今樹齡達18年。

(四)海岸造林:

海岸林為內陸之屏障,可穩定海岸線,並對沿海居民生活安全、環境改善及農漁業設施維護均有直接相關,本會林務局於海岸沿線林帶破損、缺口、稀疏之處,以人工造林方式加強復育,增加林帶的長度及寬度,維持海岸林相完整,已強化海岸保安功能,並有效減緩飛砂量,改善沿海居住品質。

統計91至108年完成造林綠化面積達1,674公頃。主要樹種為:欖仁、水黃皮、臺灣海桐、白水木、林投、大葉山欖、黃槿、繖楊、蘭嶼羅漢松、木麻黃、毛柿、毛苦參、苦林盤、象牙樹、海桐及蔓荊等,91年執行之造林地至今樹齡達18年。

(五)友善環境生態造林:

臺灣淺山丘陵、平原、縱谷、海岸等地區,為經濟開發熱區,又逢全球氣候變遷及氣候暖化,導致該區域里山物種,因生態及環境敏感區過度開發,日漸侷限在零碎分布的棲地,不利繁衍,爰自108年起,依生態造林原則,營造植栽生態廊道,透過點線面的整合、修補與擴大串連淺山至海岸間生態綠帶,增加野生動物棲息及移動範圍,提供食物來源及棲地隱蔽性,提升整體生物多樣性。

統計108年完成造林面積達147公頃。主要樹種為:臭娘子、白樹仔、苦檻藍、穗花棋盤腳、欖李、冬青菊、土沉香、黃土樹、烏皮九芎、克蘭樹、臺灣梭欏木、臺灣紅豆樹、恆春山枇杷、恆春厚殼桂、臺東火刺木、臺東石楠、臺東漆等。

二、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事務概況說明

國內於森林以外之樹木修剪、移植、疫病蟲害防治及養護等相關行政事務,在中央分屬不同部會主政管轄,如行道樹概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或高速公路局等)職掌,而公園等公共設施之樹木屬內政部(營建署)職掌;在地方則分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

鑒於近來非森林區域樹木遭不當修剪、移植、砍伐或生育地破壞等事件層出不窮,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104年7月1日修正發布,業增加植物園、公園樹木、行道樹、私人種植之單株樹木等平地樹木保護規範,與森林管理明確區隔。茲就本會依本法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規之辦理情形,要點說明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普查基準:

本會依本法第38條之2第3項授權,105年5月27日已訂定發布「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以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普查轄內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

目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刻辦理轄內受保護樹木之調查及相關資訊建檔作業中,預計於109年12月底完成普查作業後,即可依法辦理造冊及公告等法制事宜。

(二)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計畫審核辦法與施工規則:

按本法第38條之3規定,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第一項)。其開發利用者須移植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第二項)。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計畫內容、申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辦法,及樹冠面積計算方式、樹木修剪與移植、移植樹穴、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或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施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本會乃依據上開授權,於106年3月15日已完成「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計畫審核辦法」(草案)及「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施工規則」(草案)之法規審查程序,俟本法第38條之6第2項授權訂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考選、培訓及認證辦法」(草案)訂定後,一併循法制程序進行發布。

(三)樹木保護專業人員考選、培訓及分級認證制度:

按本法第38條之6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定之。

惟考量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係從事受保護樹木之養護、修剪、移植、病蟲害防治及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工作之技術人員,尚與現行技師、技術士等從業人員之執業範疇相重疊,致衍生園藝、景觀等相關同業公會與林業及園藝技師憂心其執業空間及生計將遭受衝擊。基此,本會林務局於104年至107年間舉辦多次座談並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職能基準建置,該局續於108年9月16日完成「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之預告事宜。

目前本會林務局刻依草案預告期間之各界意見,舉辦多次焦點座談,俾儘速完成草案內容之修訂,以續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三、結語

本案針對溫委員玉霞書面質詢意見,涉及森林區域之森林營造、撫育及收穫等均訂有相關規範在案;至於森林以外之受保護樹木,本會業依法建置受保護樹木修剪、移植及復育等相關施工規則及計畫審核事項在案,俟近期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與各界研商確認相關執行細節後,即可儘速進行後續審議及訂定發布等法制作業程序。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強化警察基層非致命性武器裝備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7)

林委員就強化警察基層非致命性武器裝備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108年7月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在火車車廂內處理民眾暴力攻擊事件時,因受限於車廂空間狹小及考慮使用槍械恐造成無辜乘客傷亡,而不敢大膽使用槍械,致員警因公殉職案件發生。本部為有效提升員警執勤安全,現有各項應勤裝備已不足以應對現今社會多元化治安環境變動,亟需提升執勤裝備性能;且各縣(市)政府財政短絀情形不一,無法補足員警所需應勤裝備。爰由本部於108年9月研提「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向行政院爭取核撥經費辦理一次性協助。案經召開多次會議、修改方案內容等,並多次與行政院積極協調溝通,終獲行政院認同於109年3月16日核定本方案。

二、基於本方案經費係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2條「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重大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辦理。本部警政署刻正研訂「補助地方政府汰換更新警察局員警應勤裝備執行作業要點」,俾提供各地方政府據予執行本方案,確保如期如質協力共同完成。惟為求採購程序周詳嚴謹,廣納各方意見,本部警政署刻正邀請學者專家及具有實務經驗之同仁共同確認新式鋼質警棍及拋射式電擊器之規格,俾利後續辦理相關採購作業,預計於本(109)年完成配發及訓練。

(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防疫期間為確保員警防疫裝備充足,建請提高各項防疫物資分配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3)

張委員就防疫期間為確保員警防疫裝備充足,建請提高各項防疫物資分配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經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自109年2月3日起,由本部警政署統籌調撥全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警政署暨署屬機關(構)、學校之口罩配送作業(每日5萬片)。

二、因應各警察機關第一線執勤同仁防疫工作需求,本部警政署利用航空、鐵路、船運及高鐵等方式遞送相關物資,並依各單位實際需求調整配發相關物資數量,以確保合理性及公平性。另本部警政署歷次配發物資均以最短時間(半日內)迅速配發至各相關單位,各項物資配發情形均每日陳報予本部彙整,各單位第一線配合防疫執行工作人員,所獲配之口罩數量及相關防疫物資尚屬充足。

三、本部警政署已通報各相關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防疫物資領用及控管作業,同時做好衛教宣導工作,以確保同仁身體健康。

四、另為避免員警執行防疫及各項勤(業)務工作導致過勞情形,已授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綜合考量後核定彈性編排勤務,以維護員警身心健康。

(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檢討是否要求消防火災警報設備應設計防止擅自關閉裝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0)

馬委員就檢討是否要求消防火災警報設備應設計防止擅自關閉裝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火災警報設備設置與通報機制,避免業者私自關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地區警報音響,本部於107年2月12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1303號令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增列壹、四、(一)、19.設有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停止開關型式者,應有該裝置未定位或關閉時強制啟動功能,且接受由火警發信機發出之火災信號應立即切換為鳴動狀態之相關規範,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二、鑑於國內近日發生消費娛樂場所火災造成人命傷亡之災例,為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本部賡續要求各地方消防機關針對已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場所,加強執行複查工作,對未依規定改善消防安全設備者依法要求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或裁罰,並持續追蹤複查至改善為止;而發現消防專技人員有不實檢修情形者,則依法處罰;另對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場所,亦依法裁罰管理權人並要求限期改善,以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推動與執行,強化消防專技人員管理及檢修品質,達到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之目的。

(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目前防疫旅館對中南部部署似乎不足,請交通部應確保防疫旅宿之品質與數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5)

馬委員就目前防疫旅館對中南部部署似乎不足,請交通部應確保防疫旅宿之品質與數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防疫旅宿係地方政府遵照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旅館之專業指導,依「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中心計畫重點綱要」,以防疫需求作為主體擬具旅館作為檢疫場所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並由地方政府衛政、民政及警政等相關單位據以執行其防疫旅館之設置及管理等相關作業,成為防疫旅館時,業者應具有防疫作為及關懷旅客之相關要件。

二、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防疫旅館媒合事宜,已就地方政府辦理防疫旅館管理相關經費酌予補助150萬元至300萬元,包含防疫作為觀摩學習、消毒環境作法、防疫物資及宣導、設備規劃與設置等事項;另為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參與防疫行列增加防疫能量,已針對防疫旅宿擬定「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獎助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每房每日補助1,000元,以增加旅宿業者加入防疫旅宿之意願。

三、另經交通部觀光局洽詢各地方政府防疫旅館設置情形,自109年3月25日由2,710間房,至5月4日已增加為7,067間房、住房率平均都在3成以下,所餘空房數逾5千房,尚符合防疫需求之數量。又防疫旅館仍須符合防疫需求設置要件,並非所有旅宿業者均可加入,且成為防疫旅館後亦須排除一般旅客混居之特性,爰各地方政府目前先予整備(檢視環境及辦理業者防疫教學)轄內有意成為防疫旅館之業者,將視疫情變化之需求適時上線成為防疫旅館。

四、交通部已責成觀光局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依循衛政機關指引辦理防疫旅館相關事宜,藉中央及地方資源共同投入,以適時因應疫情變化。

(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高速公路1968 App加強版」人潮警示功能不準確,有資訊失真現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1)

馬委員就「高速公路1968 App加強版」人潮警示功能不準確,有資訊失真現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高速公路1968 App人潮資訊內容之正確性,行政院於109年4月30日邀集有關部會及中華電信公司,將各熱點承載容量,依都會區、郊區特別狀況再予以調整改善。

二、有關各熱點之人潮資訊,於五一勞動節連假(109年5月1日至5月3日)期間,經交通部觀光局於每日上午9時、12時、15時、17時針對22處觀光遊樂業熱點及12處國家風景區熱點燈號及人流狀況進行比對回報;內政部警政署亦協調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針對重要熱點監看人潮狀況,並於每日晚間19時30分及21時30分針對76處夜市周邊燈號及人流狀況進行比對回報,高速公路1968 App人潮資訊內容均能符合實況。

三、交通部將配合行政院會同有關單位持續觀察及滾動檢討,確保高速公路1968 App顯示之人潮資訊內容符合實況,供民眾作為防疫準備參考。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5)

許委員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蔓延全球,行政院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其中經濟部於本(109)年4月20日公告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產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復依產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定「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並自本年4月21日起公告受理申請。針對營收下降50%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業者提供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薪資補貼部分每位員工補貼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每月補貼上限2萬元,補貼3個月;營運資金補貼部分按員工人數提供補貼,每位員工1萬元,以穩定企業經營及員工就業。

二、另為確保申請前開補貼之企業確將受補貼資金轉交勞工,依產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規定,艱困事業於補貼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如有前項情事,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故獲補貼業者如有未將薪資補貼款項用於支付員工薪資之情事,經濟部可依法追回。又該部於研擬申請資格條件時業參酌各界意見,將營收下降認定方式調整為自本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本年內任1個月、民國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年或107年同期營業額減少達50%,以確保受衝擊之艱困事業皆有納入補助範圍。

三、又,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及穩定勞雇關係,勞動部推動相關計畫如下:

(一)於本年3月27日起實施「安心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包括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全時勞工,以及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實施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二)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對受疫情影響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工時時段,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勞發署各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提供每小時158元訓練津貼補助,每月補助時數最高120小時,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

四、此外,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部分工時勞工或非典型勞動者免於失業,勞動部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

補貼標準每小時按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高1萬2,64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至有關自營作業者紓困補貼方案,目的係為協助受疫情衝擊而影響收入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故該補貼係於「弱勢優先,排富,不重複領取」之原則下,規範補貼對象之資格。

(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擴大急難紓困方案資格從寬認定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4)

張委員就擴大急難紓困方案資格從寬認定疑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回應社會需要,本部前會商地方政府,以10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又為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行政院於109年5月6日同意「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急難紓困對象資格條件及核發金額如下:

(一)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者。

(二)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除以戶內人數(以下簡稱家戶平均月生活費),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3萬元,家戶平均月生活費達1.5倍以上未逾2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元。

二、為達「申請從簡」、「認定從寬」、「發放從速」之原則,除民眾可就近至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方式由3人小組實地訪查,改以書面審查,並簡化應備文件及相關作業:

(一)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避免民眾重複填寫資料。另未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及未領取政府其他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證明,也透過政府資訊系統介接與勾稽,民眾可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持身分證連同工作(或收入)受疫情影響證明(無法取得者,以切結方式處理)。對於提供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證明文件有困難者,提供無法取得證明之簡述案例參考資料及切結書(範例)。

(三)審核時程:原則以5天審查、7天核發,2週內入帳。

(四)從寬認定「無法工作」,對於雖有工作,但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仍有家庭生活受困情形,亦納入紓困。

三、本部已分別於109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做成紀錄函送地方政府據以辦理,並建立因應疫情辦理(擴大)急難紓困審查疑義案件處理機制與平台,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查作業。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疫情趨緩政府如何振興國內買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2)

馬委員就疫情趨緩政府如何振興國內買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現階段已透過發放紓困現金協助企業及勞工,穩定就業及家庭。疫情趨緩後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期望於第一時間協助產業紓困、度過難關,加速國內經濟之復甦。

二、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此方式有時效性且非全額補助,比起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的現金,短期內更能促進消費,刺激消費之乘數效果較發放現金為大;惟優惠回饋方案尚在規劃中,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朝方便好使用方向著手,並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自稱可獲較大乘數效果的消費補貼,已被各方批評多日,建請政府加發排富的全民現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5)

許委員就政府自稱可獲較大乘數效果的消費補貼,已被各方批評多日,建請政府加發排富的全民現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現階段已透過發放紓困現金協助企業及勞工,穩定就業及家庭。疫情趨緩後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期望於第一時間協助產業紓困、度過難關,加速國內經濟之復甦。

二、本部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來誘發消費,此方式有時效性且非全額補助,比起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的現金,短期內更能促進消費,刺激消費之乘數效果較發放現金為大;惟優惠回饋方案尚在規劃中,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將朝方便好使用方向著手,並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東部大專校院體系規劃培育客家語言文化師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3)

傅委員就東部大專校院體系規劃培育客家語言文化師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針對設立客家語文教育學系說明如下:

(一)依大學法規定,增設、調整系所為大學自主權責,學校得依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建設需要,並衡酌本身師資、圖書儀器設備、教室建築空間等資源條件,自行規劃,並依校內程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申請,除涉及醫事類、師資培育類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需經專業審查外,本部原則尊重,並將適時鼓勵東部大專校院規劃設立客家語言文化學院。

(二)復依「師資培育法」第6條第2項規定:「第3條第2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新增設師資培育學系,若屬新增學系,須先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進行專業審查,經本部核准設立;若屬既有之學系認定為師資培育學系,則由學校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部,先經專業審查通過,再提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二、另目前本部推行之師資培育相關措施:

(一)完備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本部業於109年2月21日與客家委員會會銜發布在案。

(二)持續精進客家語文專門課程,核發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依108年5月10日發布之中等教育階段客家語文專門課程、109年3月16日發布之國民小學加註客家語文專長專門課程基礎,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09學年度起實施,並持續精進課程,培育客語所需師資及核發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三)持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家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在職進修專長學分班:

為培育客語專職師資,並提供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機會,已依108年12月11日修正通過之「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及第14條規定,於109年3月9日協調師資培育大學開班(包括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共6所,均規劃中),預計於109學年度正式啟動客語師資培育,提供多元培育管道,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在職進修專長學分班等,以充裕及提升客語教學師資,落實客語教學成效。

(四)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建置客語教學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規劃辦理客語為教學語言之師培課程:本部預計於109學年度建置客語教學語言研究發展中心1至2所,研發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師培課程。

(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全國樂齡學習中心授課講師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6)

賴委員就全國樂齡學習中心授課講師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因應高齡社會來臨,鼓勵55歲以上的國民參與學習活動,責成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在地組織(含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農漁會與醫院等)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109年已在360個鄉鎮市區成立369所樂齡中心,提供在地長者適性的學習活動。

二、有關本部訂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未納入樂齡中心講師一事,說明如下:

(一)全國樂齡中心係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運用各鄉鎮市區現有組織、人力及空間成立,未設專任人員,亦不需自負盈虧,其機構屬性與社區大學依專法設置需自負盈虧之經營型態不同;且社區大學主要收入為學員所繳納之學雜費,依收入給付員工薪資?場租及行政管理等費用,因疫情衝擊致造成部分社區大學營運困難,始編特別預算追加經費予以紓困。

(二)依前述紓困振興辦法,社區大學講師因係社區大學之從業人員,爰參依各部會通例將受疫情影響嚴重之事業從業人員納入紓困對象,提供社區大學講師酬勞補助之申請,惟申請資格須「未具本職」或非屬退休軍公教人員,且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50%,方能申請,獲補助者每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至多3個月。

(三)本部為促進樂齡中心課程多元化,於「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辦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計畫」規定,「單一人員授課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15%,離島、偏鄉地區或特殊原因,導致講師聘任不易,單一人員支領鐘點費以不超過計畫總時數20%為原則。」,據此規定,以109年全國樂齡中心執行總時數預估20萬1,620小時計算,全國369所樂齡中心,平均執行時數為546小時,評估同1名講師於1所中心1年最高講課時數為82小時,如平均分配於12個月授課,每月時數計算約7小時(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800元)。

三、本次紓困振興辦法,考量衛福部所轄社區關懷據點及長青學苑,目前亦未針對因停課受影響之相關課程講師,提供紓困補助,基於紓困對象之緩急先後,未將樂齡中心及其講師納入紓困補助對象。

四、目前各相關部會針對紓困均提供相關方案,如針對受疫情影響工作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者勞動部提供「勞工生活補貼」,另針對自營作業者、無一定雇主或未加保之勞工,衛福部提供「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方案,可依需求及屬性擇優申請適合之紓困方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政府口罩捐贈及通報WHO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2)

溫委員就政府口罩捐贈及通報WHO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過去4年來,外交部秉持互惠互助的原則,積極推動「踏實外交」,除了全力鞏固邦交關係,並強化和理念相近國家的實質關係,在民主治理、公共衛生、婦女賦權、宗教自由、假訊息防制和氣候變遷等全球議題上,都有效的深化交流,讓臺灣為國際社會做出貢獻,提升我國正面形象。

二、本年初以來武漢肺炎全球疫情持續升高,由於我國口罩產能提升,在行有餘力時,推動國際人道防疫合作。新加坡為臺灣重要國際友人,亦係新南向政策的重要夥伴,爰上(4)月宣布第二波援贈口罩後,即與星國進行討論,亦獲星國政府正面回應。臺星關係長遠深厚,政府及民間往來均相當密切,雙方皆珍惜此情誼,未來會在既有基礎上,持續密切交流合作。

三、臺灣位在全球防疫第一線,善盡防疫責任、捐贈口罩及分享防疫經驗等義舉均獲得國際社會高度肯定,德國國會60名跨黨派議員上月連署致函WHO幹事長譚德塞(TedrosAdhanom Ghebreyesus),讚揚臺灣防疫模式,並強烈支持臺灣參與WHO。德國外交部次長Michael Roth於國會公開感謝臺灣捐贈德國100萬片口罩。此外,德國在臺協會及德國經濟辦事處亦公開感謝我國捐贈口罩,未來會持續合作深化關係。

四、關於指揮中心通報WHO乙節,我政府於上(2019)年12月31日獲知中國武漢市出現不明原因肺炎後,即以電郵方式通知WHO「國際衛生條例」(IHR)聯繫窗口,並提及「非典型肺炎」及「病患已隔離治療」,已足使公衛專業人員研判其中有「人傳人」之風險,惟當時我國尚未有病例,無法直接明言該疾病已「人傳人」。惜WHO未重視我國提供資訊,錯過防堵疫情爆發之時機。

五、武漢肺炎全球肆虐,再次印證病毒無國界,全球防疫不容許任何缺口,只有當全球都成功控制病情時,臺灣才是真正的安全,人民才能真正過日常生活。政府在國內需求優先且行有餘力的前提下,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防堵疫情,落實「臺灣能幫忙,而且臺灣正在幫忙」的理念。

(二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政府自徵用醫療口罩後,應針對受影響口罩批發經銷業者提出實質補助紓困方案,並評估醫療口罩巿場恢復正常供需之可能情境及時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5)

高委員就政府自徵用醫療口罩後,應針對受影響口罩批發經銷業者提出實質補助紓困方案,並評估醫療口罩巿場恢復正常供需之可能情境及時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因醫療器材批發屬藥事法規定之特許行業,爰專營該行業之紓困方案,宜由衛生福利部評估辦理。

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以來,本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力投入口罩生產,後續將視我國及全球疫情緩解情形而逐步減少或停止國內口罩徵用數量,並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情況予以議決並公告週知,屆時口罩工廠將可陸續供應口罩批發商之購貨需求。

三、我國口罩工廠之產能供貨能力及生產技術水準,於本次疫情期間,已為國外諸多國家及國人所肯定,相信對我國批發商開拓新通路訂單,將有正面助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採取節約用水措施,並即時宣導民眾隨時、隨手做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8)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採取節約用水措施,並即時宣導民眾隨時、隨手做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永續水資源環境,本部推動節水重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每年辦理機關學校常態化節水活動:

「全國、全民、全面-三全節水」為政府持續推動之政策方向,推動機關學校帶頭節水,將節水措施常態化落實於日常生活中。經統計近年政府機關、學校所屬單位自來水用水量,108年度用水量與107年度比較減少127.5萬噸,節水率為1.03%;107年度用水量與106年度比較減少230.4萬噸,節水率為1.86%;106年度用水量與105年度比較減少38.3萬噸,節水率為0.30%,顯見政府機關學校常態節水,已維持一定成果。

(二)持續推動省水標章產品分級制度,落實民生節水措施:

1.本部依自來水法授權公布施行「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規範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之查核,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2.省水器材設計理念主要在於不影響民眾日常用水健康及清潔功能上,採用具有省水標章產品即可達到節約用水目的,因此本部除持續推動目前省水標章產品分級制度建置外,亦分年度推動屬一次性使用固定流量符合省水器材規範之產品,納入應具省水標章設備之一,使臺灣全面邁入節水型社會。

(三)鼓勵民間參與節水技術研發:

本部於106年12月29日訂定「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其中獎勵案件分為「取得專利」及「技術研發」兩類,透過新增省水標章產品項目及推動節水技術研發獎勵措施,一方面促進廠商開發更多省水標章產品,另一方面提供民眾選購更多優良的省水標章產品,更提升用水效率,達到水資源永續利用目標。

二、另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期間政府呼籲民眾勤洗手,本部為同步落實節約用水之政策目標,於109年4月2日函各機關學校廣宣提倡「洗手7步驟」及「落實肥皂勤洗手,節水關緊水龍頭」等防疫節水並行之正確觀念。

三、隨著旱季來臨,南部地區用水吃緊,本部已於109年4月8日函請臺南地區與高雄地區,為落實節水行動,期望各機關學校為節約用水之表率,協助所轄各鄉、鎮、市、區公所之宣傳服務跑馬燈箱及電視牆,配合刊登「防疫期間勤洗手,更要關緊水龍頭」、「節水抗旱全民一起來」等節約用水宣導文字或圖像,俾加強洽公民眾共同落實節水行動,以穩定枯水期供水。

四、未來本部將視水情狀況,加強辦理節水宣導活動。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鑑於國內疫情趨緩,政府應考慮放寬規定,讓經濟活動逐漸恢復正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3)

許委員就「有鑑於國內疫情趨緩,政府應考慮放寬規定,讓經濟活動逐漸恢復正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穩定控制中,為使民生及產業逐步恢復正常運作,並兼顧防疫與民眾的生活品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5月8日起推行「防疫新生活運動」,不分行業,個人及業者在依循「落實保持社交距離,做好個人衛生防護,落實實名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及環境的清消,以及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等防疫措施及安全規範,並確實執行之前提下,相關活動即不受室內100人、室外500人之人數限制。

二、另前因國內疫情尚未趨緩,為使社區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故指揮中心於4月9日宣布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和舞廳全面停業,同時也呼籲國人避免涉足人潮聚集、密閉空間,及易造成群聚感染的營業場所,以降低遭感染風險,疫情當下各地業者也共體時艱主動配合停業。惟現階段國內疫情趨緩,配合防疫新生活運動之推行,自5月8日起,上述酒店、舞廳等行業只要依循相關規範,包含落實個人的防護措施,業者或相關單位落實相關防疫及安全規範並善盡管理的責任,即能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適度開放業者復業。而地方政府應本權責確實執行業者復業相關評估與查核,落實監督工作,指揮中心亦尊重地方政府依其權責適度調整防疫規範。

三、此外,針對餐飲、觀光旅遊、藝文活動等民生消費活動,本部及交通部、文化部、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刻正研擬分階段開放原則,將陸續公布實施,並持續密切監視疫情趨勢及後續業者管理能力以及地方政府監督情形,滾動式調整開放程度,在經濟與防疫之間取得平衡。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農民退休儲金同步上調農民提繳比率,及主管機關提撥之金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9)

邱委員就農民退休儲金同步上調農民提繳比率,及主管機關提撥之金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提高農民老年經濟生活保障,政府在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基礎上,進一步建構農民退休金制度,讓有意願儲蓄退休儲金的農民,能與其他行業同樣享有適當生活水準保障,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

二、農民退休儲金參仿「勞工退休金」制度,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按月提繳至該個人專戶,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水準由「老農津貼」提升為「老農津貼」加上「農民退休儲金」。政府建構雙層式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將可使農民年老後享有適當的生活水準保障,並對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結構、間接促使老農安心退休離農及活絡農地利用等具重大助益。

三、以目前行政院提出草案內容試算,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水準可與勞工(自行作業者)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相當。提高農民提繳比率上限及政府提繳金額,固然可增加農民參加誘因,惟仍應考慮與其他行業人員退休保障水準之衡平性,及避免不同行業間比較而衍生爭議。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海洋環境保護、海洋人才培育及制定海洋保育專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1)

馬委員就海洋環境保護、海洋人才培育及制定海洋保育專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海岸清潔維護部分:

(一)民國106年7月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與環保公民團體共同成立「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平臺」,並擬具「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涵蓋「源頭減量」、「預防與移除」、「研究調查」及「擴大合作參與」等四大面向,計74項行動方案,包括教育及促進大眾參與、擴大民眾意識及社會關注等策略,推廣無塑生活及店家、校園教育、淨灘、巡演等各式活動,並推動海洋環境保護教育,喚起保護海洋意識。該署將持續推動一次性塑膠產品源頭減量及環境教育工作,引導業者改變產品設計、改用對環境友善產品,並改變民眾消費與生活習慣,以減少塑膠污染。

(二)為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行政院蘇院長於108年10月15日宣示推動「向海致敬」政策,並指示相關整合工作,包含全臺海岸漂流木清除機制檢討、廢棄漁網處理、垃圾清除與環境改善,以及建立後續管考等相關制度;另行政院已於本(109)年5月7日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該計畫包括「清理乾淨、友善海洋」、「源頭減量、根本做起」、「去化回收、循環利用」、「資訊透明、擴大參與」及「海洋教育、自我管理」等五大政策主軸,協調環保署等9個部會、15個機關,與地方政府合作執行,並由環保署統籌計畫控管。

二、有關海洋人才培育部分,海委會持續與教育體系及產業界合作,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強化人才培育靈活度:透過「海洋教育推動小組」等跨部會平臺,協助教育機構掌握海洋產業動態,並推動跨領域碩、博士學程,強化具備外語、海洋法律、新興產業知識等跨領域人才之養成,協助國立中山大學成立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碩士班與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碩士班,並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中興大學、中山大學合作辦理海洋國際專業人才訓練。

(二)扶植海洋產業,增加產業就業機會: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成立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以協助海洋事業取得資金,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提高產業競爭力及產值,以擴大就業市場。

(三)強化教育體系與產業界交流: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建立學用管道,對海洋事業進行輔導、獎勵或補助,培植專業人才,增進產學合作、創業育成,以整合跨領域及實務界最新專業知識、技能,使人才培育機構能扣合產業發展趨勢。

三、有關制定海洋保育專法部分:為具體落實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促進海洋保護區整合規劃與執行,海委會刻正研擬「海洋保育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審查。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0)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蔓延全球影響,各國為抑制病毒傳播,紛採取禁止群眾集會、暫停營業、封鎖城市等各項強制措施,導致正常經濟活動全面停擺、失業人口大幅增加及消費信心受嚴重衝擊等情況,主要國際機構多預期本(109)年全球經濟將面臨嚴重衰退;惟我國疫情控制情形遠優於各國,並未封城及停工停產,民眾生活及整體經濟活動受疫情影響有限。目前因疫情提升數位科技產品及應用需求,國內電子業表現仍佳,以及臺商回臺投資持續進行、政府亦積極提高公共建設執行率,本年第1季經濟成長率為1.54%,優於其他亞鄰國家表現,全年經濟可望維持正成長。

二、面對疫情對經濟帶來之嚴峻挑戰,政府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達1兆500億元,且為應疫情促使生活及消費模式轉變,並帶動全球供應鏈加快重組,政府將積極超前部署,掌握疫情後下一個經濟發展新常態,以提升我國經濟體質韌性及競爭力,具體作法如下:

(一)加速數位轉型:完善5G、物聯網、雲端運算等數位基礎建設,使數位經濟帶動之各項創新創業活動,包括平臺經濟、資料經濟及零接觸經濟等,成為驅動我國未來經濟成長之重要動能。另亦將協助企業導入數位科技、鼓勵大企業及數位新創合作,以及利用平臺型企業協助中小企業數位化等作法,加速企業數位轉型。

(二)掌握產業發展新商機:掌握本次疫情促使生活方式改變之契機發展大健康產業,如遠距醫療、防疫科技、健康樂活及智慧醫療等;並加速資料循環及串流,推展資料治理,尋求公私領域資料跨域合法使用,完善資料經濟生態系。

(三)加強關鍵技術自主研發:協助企業加強關鍵技術研發,降低對國外技術仰賴程度,並爭取各國關鍵零組件廠商於臺灣建立異地備援機制、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及積極拓展多元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並降低市場波動風險。

三、另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難關,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舊有貸款:

a.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b.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營運資金:

a.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為1.845%)計算,全額補貼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上開貸款之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上限5.5萬元。

b.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振興貸款:

a.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b.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c.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融資額度由2,000萬元提高至1.5億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融資額度由8,000萬元提高至5億元。

(4)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

a.資金來源:央行資金轉融通方案共2000億元,其中提撥1,000億元供相關銀行承作本項貸款。

b.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可申請50萬元貸款,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c.可逕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本貸款,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核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d.受疫情影響營業額下滑15%以上者得享有利息補貼最長1年,補貼利率最高0.845%。

(5)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增加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供中大型企業融資運用、提升信用保證能量。

另為避免重複申請,已責成信保基金控管單一企業歸戶後之保證融資金額上限。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a.工業區:提供該部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公設用地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b.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及建物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以及餐飲業房租減半4個月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啟動振興抵用券,適用範圍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4類型各200元額度,總計共800元。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四、至許委員所提建議發放現金紓困部分,為善用有限資源救助受疫情影響較深之民眾,政府現行發放現金紓困對象將鎖定於弱勢及基層就業者,包括:薪資補貼4成(艱困企業)、自營業者(含遊覽車及計程車司機)、弱勢補助、擴大就業(初入職場青年及失業勞工就業方案)、減班休息補助及個人受訓補貼、有工作無加保者,以及報稅所得50萬元以下、未領取3萬元紓困之農漁民等,政府將以「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之原則落實執行,以確實達到紓困之目的及效果,確保社會安定及經濟快速復甦。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7)

許委員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強公建」四大原則,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以及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共7,000億元,以期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源穩健並兼顧財政紀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以2,100億元為上限,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且為即時協助民眾及企業,行政院依據特別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移緩濟急,業先行支付部分經費,針對計程車、遊覽車司機及自營業者等提供現金補助,亦推出艱困企業員工薪資補助、營運費用補助及水電費補貼方案等。

三、又,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難關,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109)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事業融資且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a.工業區:提供該部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公設用地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b.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及建物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以及餐飲業房租減半4個月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3)天然氣及瓦斯費調降:每月1日依計價公式調整並公布。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四、此外,勞動部為協助勞工因應疫情,業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一)訂定「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並提供勞工訓練津貼,協助勞工發展個人所需技能及穩定就業。另於本年3月27日起實施「安心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包括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全時勞工,以及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實施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二)放寬「安心即時上工」申請資格,部分工時勞工及非典型就業勞工於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紀錄者(離島或55個原住民地區者不限資格),皆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經由就業服務站推介至公部門計時工作機會增加收入,每月最高領取1萬2,640元。

(三)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弱勢勞工,於特別預算中編列300億元,並於本年4月20日發布「勞動部對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及公告補貼申請事項,符合本年3月31日前加入職業工會,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以下及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之勞工,可於本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向所屬職業工會提出申請。

(四)本年4月30日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勞工無論有無參加勞工保險,可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最高10萬元之紓困貸款,由政府補貼第1年利息,預計可補助50萬名勞工。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精神疾病犯罪者之收容監護及建置司法精神病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16)

許委員就精神疾病犯罪者之收容監護及建置司法精神病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有關精神疾病犯罪者監護處分之制度、期間是否有修正必要,法務部已於本(109)年5月5日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中多數意見對於延長監護處分期間表示支持,亦認為監護處分應有鑑定、評估等機制,且程序應周延由法院審查,以達法治國要求;法務部將儘速研擬相關修法草案,以期完備監護制度,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另內政部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已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殺人罪等14類出獄人口之查訪工作,由戶籍地警勤區及刑責區員警按月執行,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以確實掌握治安顧慮人口行蹤動向,以達預防再犯及維護治安目標。

二、針對司法精神病院之設置,衛福部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經評估是類監護處分執行,應依受處分人暴力風險程度採分流、分級處遇計畫,如經評估未具高暴力風險、非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可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收治;如具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則應收治於具司法強制力介入及戒護之司法精神病院,並依受處分人類別(如藥酒癮、性侵害加害人、人格違常、智能障礙等)採分區管理。又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涉及處所地點、安全管理措施及戒護人力配置等考量,並應考慮精神疾病犯罪者之人權審慎評估,目前由法務部與衛福部進行協商,未來俟具體作法獲致共識,經社區民眾溝通後,將可提升精神疾病犯罪者再犯預防成效及醫療照護品質。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7)

許委員就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發會查復如下:

一、國家發展基金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設立,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以達成促進產業升級及改善產業結構目標為設立宗旨。

二、經濟部依「產業創新條例」補貼策略產業之相關企業,倘因創新轉型而有募資需求,可申請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加速創新轉型。

三、產業創新轉型是現階段臺灣經濟政策之重點,因此,國家發展基金於民國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作為協助產業創新轉型之用,目的在宣示政府已準備充裕資金可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創新轉型。

四、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透過與民間投資人共同投資,有效誘發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進而擴大帶動產業創新加值及轉型之效益。近1年多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通過案件數,已較過去3年呈倍數成長,顯現本方案推動績效逐漸顯現,截至本(109)年4月底,國家發展基金核准投資總金額約48.52億元,帶動民間投資248.78億元。因企業創新轉型涉及經營發展策略調整,各家企業尚需進行審慎評估與規劃,相關併購條件攸關企業權益,更需費時洽談合作,未來國家發展基金將更主動積極與規劃創新轉型或相關併購計畫之企業洽談,以帶動國內投資動能。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2)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強公建」四大原則,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361億元及紓困振興經費1,739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以及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共7,000億元,以期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源穩健並兼顧財政紀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每年度」及「施行期間」舉借債務之額度,排除「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及「財政紀律法」所定「每年度」及「施行期間」占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之限制;惟中央政府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受公債法之規範。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計前瞻基礎建設、新式戰機採購及本次特別預算及追加案舉債,預估本(109)年底債務比率為30.5%,距上限40.6%尚餘10.1個百分點,可舉債額度約1.8兆元,尚可供因應緊急重大政務所需。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開源節流措施,並依相關規定審慎管控債務,俾確保財政穩健。

三、又,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事業減輕損失及帶動疫情後經濟復甦,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方案如下: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1%)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為1.845%)計算;另全額補貼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上開貸款之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上限5.5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三)振興貸款:

1.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融資額度由2,000萬元提高至1.5億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融資額度由8,000萬元提高至5億元。

(四)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

1.資金來源:央行資金轉融通方案共2000億元,其中提撥1,000億元供相關銀行承作本項貸款。

2.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可申請50萬元貸款,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3.可逕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本貸款,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核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五)俟疫情結束後,規劃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另為加大民眾消費力道,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帶動內需經濟。該部將廣納各界意見規劃相關方案,並以民眾好領、好用,且能刺激經濟為最大原則,俾使民眾及商家皆能受惠。

四、此外,為協助勞工因應疫情,勞動部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優先穩定勞雇關係:

1.實施「安心就業計畫」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以協助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穩定就業。

2.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工時時段,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勞發署各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協助勞工強化工作技能。

3.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以降低部分工時勞工或非典型勞動者薪資減損對生活造成之影響。

(二)提供「企業」補助,協助維持其營運:

1.增加補助安全設備改善之行業別,因應疫情調整本年度推動補助對象之優先順序,對可能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單位,包括中小企業、石化業、高風險製造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優先提供廠場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措施之補助。

2.擴大補助企業加強推動工作及生活平衡措施,提高「員工關懷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及「友善家庭措施」之補助額度;針對員工子女遇有配合防疫停班停課之臨時照顧需求時,補助企業設置「兒童臨時照顧空間」並增加補助臨時照顧所需之人力鐘點費,以鼓勵企業協助勞工照顧子女。此外,延長相關方案補助申請時間,以協助企業於疫情期間支持勞工身心調適、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3.對於無法按期繳納勞、就保費或新制勞工退休金者,勞保局提供緩繳6個月且期間免徵滯納金之協助措施。另於協助措施實施前,如已欠繳勞、就保費者,亦可辦理分期攤繳。

(三)協助「微型創業者」擴大貸款對象及提供還款緩衝期:為提供受疫情影響之失業者創業職涯選項,擴大創業鳳凰貸款適用對象至年滿20歲之失業者,於本年1月15日後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皆得申請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之創業貸款,並加強已貸款戶之還款優惠措施。貸款人如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暫緩繳付貸款本息1年、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並由該部補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

五、至有關公股銀行紓困貸款適用對象尚有未竟精確部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就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業訂定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財政部亦督請公股銀行本於企業社會責任並兼顧相關法規及授信風險控管原則下,積極配合政策辦理各項金融協助措施。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相關紓困振興辦法及作業要點中,業明定主管機關得協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經理銀行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且申貸事業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以確保相關貸款確係供紓困所用。

(三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南投縣內許多偏鄉地區(部落)因地處偏遠又道路狹窄大客車根本無法到達,應積極導入公車式小黃來取代營運公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3)

馬委員就南投縣內許多偏鄉地區(部落)因地處偏遠又道路狹窄大客車根本無法到達,應積極導入公車式小黃來取代營運公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彌補南投縣部分偏鄉地區之公共運輸缺口,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5年起推動「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計畫(又名幸福巴士計畫),已補助南投縣政府於仁愛鄉與信義鄉等地推動幸福巴士,提供基本民行;另108年亦因應部分公路客運路線停駛,已協助南投縣政府推動草屯鎮與中寮鄉幸福巴士,以確保民行服務不中斷,提供長者就醫及學童就學最後一哩之服務。

二、另考量部分偏鄉因運輸需求較少,且運輸特性亦較不固定,為導入多元、彈性之運輸服務模式,提升營運效能,並適時利用計程車運能,開創計程車新的市場,交通部公路總局近來亦於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臺東縣及屏東縣等5個縣市推動幸福小黃,以計程車替代傳統公車服務,目前共有68條路線營運中,提升偏鄉運輸之便利性與機動性。

三、為持續於偏鄉推廣幸福小黃,交通部已請各區區域運輸研究中心協助各地方政府輔導規劃,針對偏鄉公共運輸尚有不足之處,優先導入計程車替代傳統公車服務;另在南投縣部分已初步盤點於國姓鄉及鹿谷鄉等地區研議推動,後續交通部將提供縣府相關協助,於南投地區推動適合在地需求之公共運輸服務。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推行急難紓困政策,中央地方步調不一,造成基層公務員業務壓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1)

馬委員就推行急難紓困政策,中央地方步調不一,造成基層公務員業務壓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回應社會需要,本部於10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另於109年5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

二、為達「申請從簡」、「認定從寬」、「發放從速」之原則,本部已分別於109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並陸續完成(一)認定基準表、(二)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三)簡化核定行政程序、訂定切結書格式及內容、案例摘述表、(四)強化已開發多年之全國弱勢e關懷-急難紓困子系統功能(協助自動進行查調作業,如:查詢是否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保險、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查調108年財稅資料、自動推算相關請領資格。)、(五)針對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核疑義訂定審核原則補充說明及問答集,以供據以辦理、(六)本部建立疫情急難紓困審查案件處理機制等,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查作業。

三、另本部援例補助每件200元之行政事務費,並再補助每一機關4萬元之基本處理費,支用項目包括加班費、差旅費、誤餐費、交通油料費、通訊費、郵資、電腦及影印機耗材、印刷費、影印費、文具紙張、按件計酬金、臨時人員所需酬勞金(含勞健保勞退)等,以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公所辦理本項急難紓困專案。

四、有關疫情結束後,給予基層公務員一定獎勵一節,將錄案納入研議。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泛觀光產業紓困及觀光業減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0)

馬委員就泛觀光產業紓困及觀光業減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我觀光產業造成衝擊,交通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已推出相關紓困方案,協助業者度過難關。又有關伴手禮店、觀光商圈店家、觀光工廠及專營觀光客餐廳等泛觀光產業,經濟部已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產業園區租金減免、水電減免、加碼融資保證及振興抵用券等措施,協助產業度過營運困境。另依「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規定,凡有稅籍登記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營業額衰退達50%之艱困企業,補貼該企業正職員工3個月經常性薪資費用4成(每月上限2萬元)及以正職員工數乘以1萬元補貼一次性營運資金。截至本(109)年5月4日止,有關觀光工廠之申辦情形如下:

(一)觀光工廠計32家提出申請,其中11家已完成撥款,計補貼425位員工,發放薪資補貼1,447萬元及一次性營運資金425萬元。

(二)南投縣觀光工廠,計5家遞件申請,其中2家已完成撥款;另2家準備申請文件中,2家向文化部申請補助。

二、為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雇主與勞工,勞動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實施「安心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包括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全時勞工及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實施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二)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對受疫情影響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工時時段,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勞動部勞發署各分署自辦、委辦之訓練課程,提供每小時158元訓練津貼補助,每月補助時數最高120小時,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

(三)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部分工時勞工或非典型勞動者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補貼標準每小時按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高1萬2,64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只要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紀錄者(離島或55個原住民地區者不限資格),均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四)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以「弱勢優先,排富,不重複領取」為原則,補助對象為加入職業工會、投保薪資在2萬4,000元以下及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之勞工,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一次發給3個月,共計3萬元。

(五)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由銀行提供自有資金500億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每人貸款最高10萬元,貸款期限3年,貸款利率1.845%,補貼勞工第1年利息。

三、為協助稅負較重之旅館業者減輕成本,交通部觀光局已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必要營運負擔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依供其營業使用不動產之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為參考基準,補貼每家業者至少20萬元,並加計補貼超過20萬元部分之25%,最高不超過1,800萬元。截至本年5月4日止,已有1,117家業者提出申請,申請補貼金額達6.5億元。至所提建議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一節,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各地方政府對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現行已有相關機制減輕其負擔,考量各該稅賦之減免涉及修正「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影響層面甚廣,且普遍性降稅無法將資源集中運用於真正需要之個人及企業,亦影響地方財政及整體財政平衡,尚須審慎評估。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原民會推動部落景觀優化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9)

傅委員就原民會推動部落景觀優化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原民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09年3月12日發布「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並於109年4月20日公告「部落景觀優化計畫」,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受影響的部落旅遊經營單位,藉此「休養生息、固本強身」,提供部落拓銷據點週邊環境改善、文化意象公共設施修繕、傳統家屋修繕美化,設置或維護導覽路徑指示牌及遊憩景點環境改善,或部落景觀特色升級及優化等所需經費。

二、查原民會於109年3月18日起即由全國42位金融輔導員協助宣導紓困振興相關措施,並因應疫情趨緩,於109年4月28日起派員前往各地方宣導本會紓困振興相關措施,截至109年5月20日止辦理21場次說明會,共受理申請138案,未來倘有經費不足之情況,將視執行成效爭取追加特別預算支應。

三、原民會秉持前述理念、配合特別條例規定,及即時快速、確實執行部落產業整體配套措施,預計優化100個原住民族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提升旅遊服務等品質,創造部落景觀特色,增進部落能見度及競爭力,提升遊客至部落旅遊之意願。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有關於急難紓困補助對象資格繁瑣,造成民眾不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6)

傅立委就有關於急難紓困補助對象資格繁瑣,造成民眾不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申請從簡」、「認定從寬」、「發放從速」之原則,除民眾可就近至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方式由3人小組實地訪查,改以書面審查,並簡化應備文件及相關作業:

(一)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避免民眾重複填寫資料。另未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及未領取政府其他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證明,也透過政府資訊系統介接與勾稽,民眾可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持身分證連同工作(或收入)受疫情影響證明(無法取得者,以切結方式處理)。對於提供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證明文件有困難者,提供無法取得證明之簡述案例參考資料及切結書(範例)。

(三)審核時程:原則以5天審查、7天核發,2週內入帳。

(四)從寬認定「無法工作」,對於雖有工作,但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致家庭生活受困情形,亦納入紓困。

二、另為加速審核流程,本部已協調相關部會查調申請人是否參加各項保險、補助及財稅資料,透過弱勢E關懷資訊系統即可查詢申請人相關資訊,並可由系統進行計算及審核,以減輕基層公務員工作負擔。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針對弱勢無保提供紓困金,應檢討配套政策,必要時增聘人力協助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8)

邱委員就針對弱勢無保提供紓困金,應檢討配套政策,必要時增聘人力協助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回應社會需要,本部於10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另於109年5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

二、為加速作業程序,本部已分別於109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做成紀錄函送地方政府據以辦理,並建立(擴大)急難紓困審查疑義案件處理機制與平台,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查作業。

三、另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辦理急難紓困案件,發給每件200元之行政事務費(另加給基本處理費4萬元),支用項目包括加班費、差旅費、誤餐費、交通油料費、通訊費、郵資、電腦及影印機耗材、印刷費、影印費、文具紙張、按件計酬金、臨時人員所需酬勞金(含勞健保勞退)及其他(註明)與疫情相關之項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可視需要於上開行政事務費中增聘臨時人力,以紓緩人力不足問題。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9008916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4號)

湯委員就「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問題:

(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企業與勞工,勞動部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加碼補助事業單位訓練費用及勞工訓練津貼,鼓勵企業於疫情減班休息期間辦訓。事業單位若採自行辦訓,勞動部補助講師鐘點費及教材費等,最高350萬元;另勞工參訓每小時可領取158元訓練津貼,每月時數上限120小時,每月最高可以領取1萬8,960元。凡經勞資協議實施減班休息並通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勞工或事業單位,撥打0800-777888專線即有專人諮詢,並可至臺灣就業通網站或該部勞發署所屬各分署取得服務,受理期間為本(109)年2月21日至民國110年6月30日。

(二)自「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公告擴大補助以來,許多減班休息之企業紛紛來電洽詢申請,勞動部勞發署所屬分署並積極提供輔導諮詢,致力確保勞工之就業穩定,同時優化企業體質。勞動部已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公布相關之防疫建議,並請所屬及事業單位於課程辦訓時依公眾集會等指引,妥適安排訓練空間及必要防護措施。另研擬規劃「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線上遠距課程,期提供勞工多元訓練管道,有效強化專業職能。

(三)另為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勞工辦理貸款,勞動部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自有資金,自本年4月30日起由各承貸銀行陸續受理申請,勞工每人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勞動部並補貼第1年貸款利息,貸款期限3年。財政部並要求各公股銀行積極配合相關紓困措施,從寬從速從簡辦理,以利勞工渡過疫情難關。目前各公股或民營銀行均積極受理「勞工紓困貸款」之申貸,相關程序亦可至勞動部網站防疫紓困專區查詢,或撥打該部1955專線取得服務。

二、關於移工廠住分離問題: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包括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之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在保障移工住宿安全方面,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不合格,並限期停止使用者,勞動部依規定可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二)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工廠廠房如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將不得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工廠登記所使用之廠房或建築物,應取得建管單位核准之廠房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如廠房、辦公室、員工宿舍等,並按其用途由建管單位依權責管理。若工廠廠區內有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處理或儲存場所者,該場所條件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經濟部及內政部消防署已請各地方政府積極督促相關業者改善工廠管理,並將持續強化移工宿舍之消防安全。

(三)茲因廠住分離係涉及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土地使用、工廠管理及職場安全衛生等事項,爰各項法規與管理制度目前仍持續配套調和中。勞動部現階段針對移工居住安全均採高風險管理方式,雇主辦理移工入國通報時,即須聲明宿舍是否廠住分離、是否具危險因子(如爆炸物或易燃物等),以及是否已依規定辦理公安申報及消防檢修申報。倘屬高風險住宿地點,勞動部將適時啟動聯合檢查,如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則移請建管及消防單位查處。勞動部業邀集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及地方政府勞政、建管、消防及職安等單位,積極研商於移工查察資訊系統新增資料介接功能,期使各權責機關可即時掌握移工高風險住宿地點資訊,俾利維護移工住宿安全。

三、關於延長移工居留效期問題:

為防範COVID-19疫情蔓延,勞動部目前鼓勵雇主留用同一移工,或承接已在臺移工,以代替海外引進新移工,減少人員跨境流動。雇主於移工聘僱許可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即得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另移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若將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家庭看護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並須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該等工作期滿之移工獲勞動部展延其聘僱許可,得憑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居留,該署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延長其居留效期,保障繼續在臺工作與居留權益。至上述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需要,適時評估調整。

四、關於防疫物資運用問題:

(一)指揮中心統一掌握各項COVID-19防疫物資量能,並配合疫情監測,持續公開說明,即時應變,積極維護民眾健康。口罩係屬防疫期間重要物資,須依產量滾動調整口罩配發,自實名制上路以來,指揮中心即持續參採民眾反映意見,隨時精進購買方式。為解決部分上班族及學生無時間排隊購買口罩問題,本年3月12日已實施口罩實名制2.0,開放eMask網站或健保快易通APP預購,再至四大超商及全聯、美廉社取貨。截至本年4月29日止,統計全臺已有2,041萬人買過口罩,整體配售政策持續進化,口罩實名制3.0自4月30日起新增四大超商可續購下一輪口罩之功能,讓民眾在口罩領貨及預購更為便利。

(二)另基於全球COVID-19疫情發展嚴峻,臺美本年3月18日已發表「臺美防疫夥伴關係聯合聲明」,期攜手對抗疫情,共享疫苗研發及防疫交流,中研院並與歐盟官員視訊會議,將合作開發快篩試劑及疫苗。考量我國目前徵用口罩產量已逐步提升,政府爰於近日展開國際人道援助行動,由臺灣生產之口罩支援包含美國、日本、歐洲、新南向及友邦等疫情嚴重國家第一線醫療人員,展現「Taiwan Can Help」精神,致力對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攜手共渡難關。至有關額溫槍、呼吸器及COVID-19篩檢試劑等防疫物資部分,因現階段尚乏充分量能,仍規劃保留於國內防疫使用。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銀行辦理紓困貸款案件審核流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2)

邱委員就銀行辦理紓困貸款案件審核流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所詢民間反映申請紓困貸款,難以打通諮詢專線,或是銀行端說明不一,程序過於繁瑣,造成民眾卻步:

(一)各部會已提供多元之紓困貸款措施,經濟部並設有1988一站式服務專線,任何辦理紓困貸款相關問題均可撥打該專線詢問。

(二)從疫情爆發至今,銀行業除了執行各部會之企業紓困振興貸款措施外,對於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與個人,亦提出具體之協助措施,其中即包括對授信案件加速作業時間:

1.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之續約展延案件:原則於2週內核定。

2.授信額度500萬元以下之新貸案件:營運資金貸款於10個工作日、振興貸款於15個工作日核貸。

3.授信額度100萬元以下之新貸案件:以7個工作日內核貸為原則。

二、所詢應了解銀行辦理紓困貸款之審查流程及資金流向查核機制:

(一)相關部會所訂各類紓困貸款各設有其申請資格條件,此類紓困貸款,無論寬限期多久或分期償還,仍具有償還性,故銀行客戶仍會考量其信用能力,有紓困需求並符合資格條件者,才會提出紓困貸款之申請。

(二)如銀行主動關懷客戶是否有貸款需求,最終是否決定申貸,仍取決於客戶。銀行授信亦有其內部控制與獨立稽核把關,紓困貸款仍需符合貸款評估之原則。

(三)針對政策貸款資金流向追查事宜,係由各部會所定紓困辦法訂定控管之機構,以「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9條規範方式為例,係由經濟部偕同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另承貸金融機構對於各類放款應負有貸後管理之協助責任,對於未經同意變更貸款用途者,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治安維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5)

楊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治安維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統計,本(109)年1月23日至4月26日全般刑案發生數呈減少趨勢,其中暴力犯罪、竊盜、殺人及槍擊等較受矚目案件亦為減少,整體治安維持平穩狀況。為避免Covid-19疫情影響社會經濟活動,進而衍生治安問題,內政部已於本年3月執行全國性掃蕩專案及「全國同步掃黑專案行動」,加強查緝幫派犯罪組織及幫派分子,本年4月並執行「全國檢肅非法槍械專案行動」,大力掃蕩非法槍械及改造槍械處所,同時擬定相關打擊策略與目標,召開北、中、南區「防疫期(後)治安維護超前部署視訊會議」,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勢打擊趁疫作亂之犯罪活動,防範街頭暴力事件發生,針對造成防疫與治安破口之案件,均應立即嚴正法辦,以確保治安平穩、民眾安心。此外,有關近期發生隨機殺人案件等多起重大刑案,各警察機關均已積極偵辦及迅速偵破,為持續發揮「社會安全網」效能,採取下列策進作為:

(一)現場刑案處理:員警於接獲通報後快速抵達現場,控管危害,並立即封鎖現場、保全證物,避免相關跡證遭破壞;同時立即實施案件調查、勘察採證,全力偵辦以緝捕相關犯嫌。

(二)被害人傷亡處置及關懷慰問:現場協助傷者護送就醫、亡者封鎖遮蔽並通報相驗;另以同理心及尊重之態度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維護渠等人身安全及個人隱私。

(三)強化勤務作為:對於人潮聚集處(場)所、大眾運輸系統等可能發生重大人為危安案件之處所、路段,加強巡邏、守望等具體防護措施,提高巡邏密度及見警率,以遏止不法,安定社會民心。

(四)強化通報聯繫機制:建立衛生、社政、警政三方聯繫窗口,針對社區具暴力傾向之精神異常及人格違常者,加強醫療、訪查及治安工作;與衛生、社政單位保持溝通管道,如有需要,由警政單位協助護送就醫。

(五)落實高風險家庭幼童通報機制:執行治安顧慮人口之訪查時,如發現疑似被害情狀或高風險家庭,應落實相關通報機制,以保障高風險家庭成員安全。

(六)發現高危險精神病患,通報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就醫:值勤時發現高危險精神病患,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立即協助送醫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涉有自傷、傷人之虞之精神病患,應依「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協助護送就醫。

二、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年)」,係由衛福部結合內政部、教育部及勞動部等跨部會資源,共同強化第一線之社會安全服務網絡,各機關均有負責執行之工作項目,亦適時檢討及滾動修正相關措施。另衛福部已建立中央跨部會平臺會議、政策溝通平臺會議、共識營等溝通機制,加強跨單位橫向聯繫,以及與各地方政府之垂直溝通;同時結合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輔導團隊,協助地方政府在資源布建、公私協力等運作上進行輔導及提供諮詢。

三、至所提「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年)」之社工人力為約聘制及設置司法精神病院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儘速進用人力推動相關工作,以及考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員額編制規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年)」規劃3,021名社工人力,係採約聘方式進用,且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有關聘用員額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規定之限制。另為使社工人員能安心久任,讓社會安全網更加穩固,行政院已核定公部門社工人員薪資調整案,並自本年1月1日生效,調整後增訂「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將原計畫性補助之風險工作費調整為人事費,依風險等級分別每月支給700元、1,000元、3,000元;調高約聘一般性社工人員薪點折合率由每點124.7元調整為130元,約聘保護性社工人員薪點折合率維持每點133.6元,約聘社工人員調高薪資1,579元至3,000元,並維持保護性社工與一般性社工薪資每月3,670元至4,670元之差距

(二)針對司法精神病院之設置,衛福部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經評估是類監護處分執行,應依受處分人暴力風險程度採分流、分級處遇計畫,如經評估未具高暴力風險、非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可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收治;如具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則應收治於具司法強制力介入及戒護之司法精神病院,並依受處分人類別(如藥酒癮、性侵害加害人、人格違常、智能障礙等)採分區管理。又,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涉及處所地點、安全管理措施及戒護人力配置等考量,並應考慮精神疾病犯罪者之人權審慎評估,目前由法務部與衛福部進行協商,未來俟具體作法獲致共識,經社區民眾溝通後,將可提升精神疾病犯罪者再犯預防成效及醫療照護品質。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9)

楊委員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強公建」四大原則,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以及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共7,000億元,以期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源穩健並兼顧財政紀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以2,100億元為上限,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且為即時協助民眾及企業,行政院依據特別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移緩濟急,業先行支付部分經費,針對計程車、遊覽車司機及自營業者等提供現金補助,亦推出艱困企業員工薪資補助、營運費用補助及水電費補貼方案等。

三、又,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難關,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109)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事業融資且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配合央行轉融通資金提供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協助企業取得所需資金,貸款措施如下:

A.對象: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營利事業。

B.貸款內容:提供50萬元貸款額度,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小規模營業人如受疫情影響營業額下滑15%以上者,得享有利息補貼最長1年,補貼利率最高0.845%。本貸款係直接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分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及減收: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減收20% 6個月或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四、此外,勞動部為協助勞工因應疫情,業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一)訂定「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並提供勞工訓練津貼,協助勞工發展個人所需技能及穩定就業。另於本年3月27日起實施「安心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包括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全時勞工,以及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實施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二)放寬「安心即時上工」申請資格,部分工時勞工及非典型就業勞工於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紀錄者(離島或55個原住民地區者不限資格),皆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經由就業服務站推介至公部門計時工作機會增加收入,每月最高領取1萬2,640元。

(三)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弱勢勞工,於特別預算中編列300億元,並於本年4月20日發布「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及公告補貼申請事項,符合本年3月31日前加入職業工會,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以下及民國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之勞工,可於本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向所屬職業工會提出申請,預計將有120萬名勞工受益。

(四)本年4月30日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勞工無論有無參加勞工保險,可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最高10萬元之紓困貸款,由政府補貼第1年利息,預計可補助50萬名勞工。

(四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推動不在籍投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1)

溫委員就推動不在籍投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民國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3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選會,又依該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已賦予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之法源依據。依上開規定,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另以法律制定後始能採行。為廣泛蒐集各界對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制度及草案內容之意見,中選會業於本(109)年4月1日辦理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貴院黨團、中央機關、地方政府代表等,就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方式、適用對象及配套措施等議題徵詢各界意見,經參酌上開公聽會意見,已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於本年4月30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地方政府及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會商,復於本年5月12日就有關移轉投票作業流程及戶役政資訊系統如何配合調整,邀集內政部戶政司、地方政府及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會商,將依據會議結論納入草案修正,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

二、次查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上開條文業將全國性公民投票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性公職人員選舉脫勾處理,不再與上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之投票,且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作業較為單純,先行採行不在籍投票較不具爭議,復以中選會已啟動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作業,為確保政策成功實施,避免社會疑慮,內政部認為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推動後,再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之參考。

三、此外,針對選舉權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一節,內政部曾於107年5月25日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行性公聽會」,基於選務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惟涉及申請人如過度集中某些投票所,選務工作能否負擔、集中於少數投票所會否輕易達成賄選目的,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如合併舉行投票,立法委員選舉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等問題,均須併同考量,未來亦必須視公投不在籍投票實施成效,納入可行性評估。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積極查尋失蹤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3)

溫委員就積極查尋失蹤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統合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執行失蹤人口查尋相關事項,嚴密協尋網絡機制,內政部已訂定「強化失蹤人口查尋分工聯繫作業規定」,由內政部定期召開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以及各地方政府召開失蹤人口查尋督導會報。另內政部警政署已將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庫提供相關單位介接比對,並於該署網站、警政服務APP提供民眾協尋,以提升尋獲成效。

二、有關失蹤人口案件之處理,係由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由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收新增失蹤通報後,上網清查比對,並於7日內前往訪問關懷家屬,其後每3個月至少訪查1次;失蹤滿3年以上者,每年訪查1次,經訪查發現失蹤人未於戶籍地居住時,得視需要陳報分局通報發生地或現住地之警察機關協助查尋。據統計,截至本(109)年4月30日止,失蹤人口尚未尋獲數計1萬2,295件,其中民國108年尋獲率87.96%,已較107年尋獲率(86.86%)增加1.1%。

三、至有關建議實施人口普查,全面清查人口居住狀況一節,為加強失蹤人口查尋,提升工作成效,內政部已訂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另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統計法」規定,每10年辦理1次人口及住宅普查,其目的為蒐集常住人口特性及分布、家戶組成及住宅狀況等資料,經整理及統計分析後,供政府作為規劃相關政策之參據,其調查方式係由受訪戶提供經常居住人口資訊,尚無法查尋失蹤人口資料。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某知名企業依循「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於去年被發現近五年約有35.27億元的現金股利收入,透過公益信託模式,捐給自家集團所成立的基金會,形同資金從左手換到右手,但卻可依法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財政部乃於2019年底在回應立委質詢時,建議法務部應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設置一定比率的公益信託支出比,以監管公益信託。但法務部卻以實務上有困難為由,以致延宕近半年卻未見修正草案的提出,讓公益信託制度形同為企業逃稅甚至洗錢開啟一道方便之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6)

許委員就國內某知名企業依循「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於去年被發現近五年約有35.27億元的現金股利收入,透過公益信託模式,捐給自家集團所成立的基金會,形同資金從左手換到右手,但卻可依法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財政部乃於2019年底在回應立委質詢時,建議法務部應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設置一定比率的公益信託支出比,以監管公益信託。但法務部卻以實務上有困難為由,以致延宕近半年卻未見修正草案的提出,讓公益信託制度形同為企業逃稅甚至洗錢開啟一道方便之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為完善公益信託法制,法務部自107年4月起共召開15次公益信託相關議題研究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開會研議,並依會中討論情形,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已完成草案預告及法案與性別影響評估程序,於109年5月13日函請行政院審查,合先敘明。

二、公益信託之運作規範與稅捐事務,分別規範於信託法及相關稅法之中,係由法務部與財政部各自本於權責研議修正。

(一)依信託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第1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其行政監督,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公益信託經許可設立後,非即當然享有稅賦上之優惠,仍須符合相關稅法所定條件(例如所得稅法第4條之3、第6條之1、第89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第20條之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1款),方享有各該稅法提供之稅賦優惠。換言之,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與公益信託是否享有稅賦優惠,係分別依據信託法及相關稅法處理,兩者並無必然關聯。近年來外界質疑我國公益信託成為富人之避稅工具,其主要原因乃在於相較於公益社團與財團法人之免稅條件,公益信託享有租稅優惠之條件顯較寬鬆,蓋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授權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免納所得稅之條件,須每年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原則上不得低於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此外,若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而在相關稅法對於公益信託之稅賦減免條件,則未見有相關公益支出之限制。

(二)有關公益信託稅制問題,目前係由財政部進行研處,該部並已於108年8月完成「各國公益信託相關稅制之比較研究」。另財政部於法務部召開之研商會議及上屆立委提案修法會議中,均同意公益信託之稅制問題,與公益信託之運作規範分別處理。

三、法務部研擬之「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包括公益信託財產之類型及其管理運用、信託事務及財務報表之資訊揭露、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益信託之年度支出比例、諮詢委員之設置及職權、信託關係人之利益迴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之強化等面向。俟行政院審議後,將轉請大院審議,以完備公益信託法制。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4)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經濟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本(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產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204.91億元;行政院復於本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以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目前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配合央行轉融通資金提供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協助企業取得所需資金,貸款措施如下:

A.對象: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營利事業。

B.貸款內容:提供50萬元貸款額度,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小規模營業人如受疫情影響營業額下滑15%以上者,得享有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年,補貼利率最高0.845%。本貸款係直接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分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及減收: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減收20% 6個月或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又,為鼓勵銀行配合政策進行紓困,政府已推動因應措施如下:

(一)訂定免責條款:經濟部於產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0條規定,對承貸金融機構各經辦人員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訂定免責條款。

(二)設計獎勵措施:

1.金管會已於本年4月9日訂定「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依據核准金額、核准件數、核准天數及電子化核准件數等評分標準進行績效考核,經評選為績效優等之銀行,除公開表揚及對有功人員敘獎外,並得自該會書面通知日起1年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依「銀行法」第74條申請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且符合限額及其他相關規定者,得自動核准。

(2)列為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之評分有利項目。

(3)申請設立國外及中國大陸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者,優先核准。

(4)依相關規定申請業務試辦者,將加速核准。

(5)申請新種業務將加速審查核准,並於辦理期間屆滿申請延長時,對無重大違失者,採自動核准。

(6)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送達該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2.財政部於本年5月5日函請各公股銀行,如依金管會前開方案訂定內部績效評核規範,應以正向獎勵代替負面扣分,激勵行員主動關懷及提供積極協助之服務;各項貸款應確實依據授信法規,落實授信5P及KYC(Know Your Customer)等規範覈實核貸,並做好貸後管理,以兼顧授信品質及有效運用紓困資源。

(三)分攤銀行風險:

1.對企業舊有貸款展延超過6個月及續約案件,銀行配合調降之利率為請領利息補貼利率加1碼(0.25%)以上,信保保證成數一律外加0.5成,以分攤銀行風險。

2.融資保證總額度上限由1.2億元提高至1.5億元,提高銀行增加企業貸款額度誘因。

(四)信保加速代償:為避免影響銀行行員績效致承貸意願低落,信保基金應優先辦理紓困貸款代償審理作業,並於3個月內完成代償。

四、至所提銀行為辦理紓困貸款訂定績效目標,恐將影響經營體質部分,依本年3月本國銀行資產品質統計結果指出,逾期放款比率為0.24%,與2月底相同,較108年同期減少0.01個百分點,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569.83%,雖較2月底減少20.41個百分點;惟整體備抵呆帳提列情形維持在較高水準,顯示我國銀行資產品質尚屬穩健。各部會目前提出之紓困方案如以貸款方式提供企業或個人必要之資金協助,亦多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8成至10成之信用保證,可降低銀行辦理此類貸款之授信風險,並維持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柏惟就「數位身分識別證─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31)

陳委員就「數位身分識別證─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於民國84年制定時(原名稱為「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歐洲理事會等國際組織所揭示之限制蒐集、資料正確、目的明確、限制利用、安全維護、公開、個人參與及責任原則等八大原則而制定;又於99年修正時,借鏡84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即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之前身)規定,其規範亦較多數國家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更為縝密。鑒於近年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及因應GDPR對各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帶來之影響,國發會向歐盟申請GDPR之適足性認定,雙方已分別於108年6月、10月及11月進行3次諮商會議,就我方個資保護整體架構進行討論與釐清並完成第1輪諮商。因疫情影響,雙方於本(109)年4月17日始進行第2輪諮商會議,目前已就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等歐方主要關切議題之修法方向進行討論。

二、為因應申請歐盟GDPR之適足性認定及國內產業需求,國發會已同時啟動個資法之修法工作,陸續召開公聽會及座談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針對「個人資料之跨境傳輸」、「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區分」、「產業利用」、「個資侵害通知」及「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區分」等個人資料保護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將以符合歐盟適足性認定標準、強化個人資料當事人保護,以及兼顧產業需求之方向進行修法。

三、另有關使用無線射頻辨識(RFID)能使政府或有心人士透過非標準規格遠距讀取晶片訊號,藉以掌握持有者行蹤之改善措施一節:

(一)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晶片內資料分區存放並以密碼保護,戶籍地區(僅記載市、縣(市)、村(里)、鄰)及公開區(存放同版面個資項目,再加上戶籍地址及役別資料),提供雙介面(插卡及感應)方式讀取,但為避免電子小偷竊取個人資料,須輸入讀取碼方可讀取公開區資料(讀取碼為證件號碼後6碼數字,並印製於卡片背面),利用感應方式讀取晶片資料時,其感應距離僅能在數釐米內,以防範遠距讀取晶片情形。

(二)為提升New eID讀取安全強度,加密區須設6位密碼,自然人憑證區須設8-12位密碼,且僅得以插卡方式讀取,不能感應讀取。

四、又,有關憑證狀態線上查詢功能日誌(OCSP log)驗證New eID有效性時所產生之衍生性資料之管理措施問題一節:

(一)憑證狀態線上查詢功能(OCSP)系統目前置於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之機房內,提供OCSP服務有關自然人憑證使用狀態之日誌紀錄,為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資安法)對稽核之要求,並沒有OCSP log其它衍生性應用。

(二)依資安法授權訂定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以下簡稱通報及應變辦法)辦理: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1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及對象,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通報內容包括:

1.發生機關。

2.發生或知悉時間。

3.狀況之描述。

4.等級之評估。

5.因應事件所採取之措施。

6.外部支援需求評估。

7.其他相關事項。

(三)當資安事件發生時儘速暫停必要之應用程式介面(API)串連服務,並且保存當時狀況下之資料庫與日誌紀錄,以及事發當時所有機器狀態。

(四)依通報及應變辦法,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72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36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完成資安事件修復後,依據備援還原機制進行服務還原,完成應用端資安事件事中緊急應變處理。

(五)根據事件鑑識處理判定應用端服務漏洞及攻擊成因,並召開調查會議,根據漏洞層級與災損狀況研擬系統設計流程或漏洞相關設計細節之修正可能(包含系統管理權限、防火牆規則、安全性漏洞修補等具體改善措施)。

(六)事件鑑識處理完成後,則就事件相關聯之脆弱點擬定補強方案,並於API或相關應用端服務相關修補作業完成後,委請協力廠商進行驗測確認。

五、至所提「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系統第三方獨立驗證與確認委外服務案」之特殊印刷、接觸式晶片通訊、非接觸式晶片通訊進行驗證所需之設備、驗證將產生之報告、通過驗證之基準一節:

(一)進行驗證所需設備:

1.特殊印刷:第1、2階防偽特徵使用簡易型工具進行檢測(如放大鏡、紫外線燈、紅外線檢測器),第3階防偽特徵使用實驗室等級之專業檢測工具。

2.晶片驗證:運用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與通訊實驗室」設備,如原碼檢測工具、弱點掃描工具、滲透測試工具、網路側錄工具、數據封包分析工具、密碼竊聽與破密工具等。

(二)驗證產出報告:

1.特殊印刷:出具各階防偽特徵檢測報告。

2.晶片驗證:出具晶片之實體安全、作業系統及應用程式等檢測報告,並驗證晶片廠商出具國際驗證機構之Common Criteria EAL證書。

(三)通過驗證基準:

1.特殊印刷:依據「PC晶片卡及印製設備乙式」購案要求,各階防偽特徵須符合第1階9種、第2階8種及第3階2種。

2.晶片:

(1)硬體架構設計參照Common Criteria EAL 5+安全等級驗證規範。

(2)Java Card作業系統參照Common Criteria EAL 5+安全等級驗證規範。

(3)應用程式將參照Common Criteria EAL 4+(含)安全等級驗證規範。

(四)第三方獨立驗證與確認委外服務案承商應依據前述安全規格,確實查驗安全等級認證文件及其有效性和正確性。

六、再者,內政部委由國巨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規劃案」,係作為換發作業、制定作業程序及系統建置工作之參考,刻依各界意見綜整修正規劃成果報告,將擇期擇要對外公開。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流程,該部規劃於發證初期擇部分縣市進行小規模試行,並舉辦賞金獵人競賽,開放民間測試,確保資安無虞後,再進行全面換發作業。

七、此外,有關New eID OCSP查詢紀錄所衍生資料管理議題,從資通安全管理之角度,保存稽核紀錄作為日後資安事件查處之證據,係為資安防護之一環且為必要之措施,至於此類稽核紀錄如涉個人資料得否轉交第三人進行目的外利用,在現行法制架構下,應屬個資法之適用並遵守該法相關規範。為穩健進行New eID之相關發卡作業,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亦就資安防護面所應注意事項提供建議並予以協助,資安法已規範各納管機關應遵循之資安防護相關作業,資訊係資安所保障之一環,個人資料更是重中之重,該處後續將依資安法協助內政部檢視資安防護之妥適性並落實法規要求。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活性碳口罩產線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0)

馬委員就活性碳口罩產線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活性碳口罩非徵用項目,為避免活性碳口罩供需失衡及價格哄抬,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現行係參照醫用口罩徵用原則,統一調控、統一售價,以因應產業及農民等各界之活性碳口罩需求,並規劃透過國內相關公協會分派方式,供給有需求之會員及廠商。該局在不影響既有醫用口罩產能情形下,已協調國內5家口罩製造廠協助生產活性碳口罩。

二、針對農民農作之需求,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業請工業局協助並請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植保會)擔任窗口,於本(109)年5月4日起分次配發共3萬3千片活性碳口罩,予各農藥商行供農民購買應急。

三、工業局復於本年5月8日邀集農委會召開「農民活性碳口罩需求相關事宜」會議,經協調後,目前可提供農民之活性碳口罩每週共5萬片(每週配送1次,供應5天,每日1萬片),已請農委會通知植保會彙整農民實際需求量後,由工業局媒合口罩廠商進行洽購配送,後續供應數量將視農民需求滾動式調整,並請農委會造冊列管,妥善管理口罩流向。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現行拋棄式打火機使用完後普遍當成一般垃圾丟棄,或混放於塑膠類回收物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80)

邱委員就現行拋棄式打火機使用完後普遍當成一般垃圾丟棄,或混放於塑膠類回收物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經查市面主要販售的一次性打火機材質為金屬(黃銅或不鏽鋼)及塑膠,內以液態烴類物(丁烷)作為燃料,具高溫易燃特性,遇到高溫及壓縮易產生化學反應。

二、使用後之一次性打火機,非屬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因內容物屬易燃之液化燃料,雖然產品包裝材回收再利用價值不高,但為確保清潔隊員垃圾清運作業安全及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廢打火機排出前,應先確認所裝填之易燃物質已排出乾淨;未用完應在通風的空曠場所排出內容物後,併同與其他資收物分開交付回收車,或直接親自交給清潔隊員,而能在收運過程中分開存放。

三、本署將製作打火機丟棄方式懶人包,透過LINE貼圖方式及本署FACEBOOK粉絲專業宣傳方式,向民眾宣導正確丟棄方式,預防打火機丟入壓縮式垃圾車造成火災意外事件,另將相關訊息同步於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https://hwms.epa.gov.tw/)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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