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3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星期一)12時48分至12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9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邱泰源 林為洲 曾銘宗 吳玉琴 周春米 管碧玲 林楚茵 沈發惠 陳椒華 莊瑞雄 李德維 蔣萬安 陳以信 羅美玲 洪申翰 鄭麗文 林奕華 范 雲 高虹安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吳秘書秀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均照議程草案編列通過;各黨團增列部分:(民進黨黨團)(一)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國民黨黨團)(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民眾黨黨團)(三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四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共計51案照列。
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備質詢】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2案)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李兆坤為建請儘早完成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法制化,並廢止立法委員暨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案。
(第2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2.賴文正為建請修法女性勞工產假(含流產假)延長天數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5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蔡誌哲為109年5月11日前對於不法犯罪提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因聲請法律追訴期已過等陳情案。
2.李慧曦為臺北地方檢察署榮股經手多件法官及書記官違法案件,請廢除行政簽結為刑事案件之審理等案。
3.王瑞生為就桃園市內定里內定20街185巷57號過戶買賣事陳情案。
4.李唯行為檢舉前礦務局局長,提出108年訴133理由補充書案。
5.林錩鈺為有關呂黃心梔之財產有取得公證權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19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檢陳本所與花蓮縣玉里鎮、新城鄉連署書,建議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案。(函轉內政部)
2.張泰驤為陸軍239營中尉憲兵官張泰昌遭槍擊枉死40年,陳請調查案。(函轉國防部)
3.曹成俤為軍方在馬祖海域演習及各項火炮射擊、管制漁船出港作業,造成漁民損失,請研商將漁會納入可申請國軍補助睦鄰經費對象案。(函轉國防部)
4.中華民國石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有關航港局針對來港的小型港輪,要求每兩個月派員登輪檢查,不合格者將停止靠岸三年事陳情案。(函轉交通部)
5.黃信華為請協助提報假釋早日回家案。(函轉法務部)
6.李慧曦為請求臺北地方檢察署以資訊化系統做刑事案件之分案等案。(函轉法務部)
7.李慧曦為請求調查台灣高檢署以無理由寄來之函文事案。(函轉法務部)
8.李慧曦為請求台灣高等法院政風室提供具體資料為證等事案。(函轉法務部)
9.李慧曦為請求調查北檢與新北檢將請願人對北區法官與書記官之刑事告訴案,與調查其與刑事被告間有無利益交換等案。(函轉法務部)
10.蔡進財為在監受刑人陳請恢復發(補)放老人年金事續陳情案。(函轉勞動部)
11.呂寬恕為中選會第15屆總統副總統、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牴觸行政程序法,請予撤銷案。(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
1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51等地號面積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苗栗縣政府)
1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708-4等地號面積12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苗栗縣政府)
1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斗六市三平里西平路百利大樓,全棟鴿子鳥,危害住戶衛生安全事陳情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1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水林鄉蘇秦段1840、1840-1地號面積0.4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莿桐鄉湖內段531地號面積1.1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1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南投縣竹山鎮江西林段籐湖小段320等地號面積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南投縣政府)
1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南投縣竹山鎮鯉魚段1000等地號面積3.3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南投縣政府)
19.彭仁君等為反對臺東縣政府於國家公園級的知本溼地建置太陽光電示範區計畫案。(函轉臺東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宣讀議程草案報告事項。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至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 告 事 項
一、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二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09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黃榮村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陳慈陽等9位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109年7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陳菊、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范巽綠、陳景峻、趙永清、葉宜津、蔡崇義、郭文東、蘇麗瓊、王麗珍、施錦芳、林文程、賴鼎銘、林國明、蕭自佑、賴振昌、張菊芳、林郁容、林盛豐、浦忠成、王美玉等27人為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並以陳菊為院長,兼任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中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等7人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咨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發言後再行處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同仁。臨時會討論的議案裡面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時代力量則有陪審制的提案,剛剛的談話會非常混亂,所以沒有機會表達,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在臨時會將時代力量陪審制的提案列入討論。我希望程序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同意,讓時代力量陪審制的提案能夠列入這次審查的議案。以上,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6月29日(星期一)下午)擬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僅列報告事項2案,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議案請同仁幫我們宣讀。謝謝。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席:報告事項等討論事項宣讀跟發言完畢後一併處理。
現在宣讀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續4年之經費,請本院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辦理預算籌編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農田水利事業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田水利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周春米等19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一)本院委員陳柏惟、王定宇、林俊憲、林宜瑾等15人,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又,護照為各國家間肯認其國民之旅行文件,國名為各國所決定事項,非屬他國或國際組織決定事項,自屬當然。雖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護照應登載正式國名,故我國護照封面及資料頁均登載我國正式的中文及英文國名;惟該等國名如何稱呼,應由我國決定,而非由國際民航組織決定。《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且《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是故依據該條例及施行細則,過去有我國國民以「台灣國護照貼紙」遮蓋護照封面之「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字樣,雖未影響護照原狀,仍產生主管機關提出之適法性疑慮。縱以「台灣國護照貼紙」,仍非為持護照之我國國民正名其國籍之方式。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乃援引我國憲法所定之國名;惟在尚未修正憲法前,若更動護照上之國名為「台灣TAIWAN」,而非以加註「TAIWAN」字樣,除符合國際現實,非當然產生違憲問題,亦非涉及立法或修法。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提供民眾選擇使用原版或新版護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護照為國人國際旅行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雖在2003年加註「TAIWAN」,以與中國有所區隔,但是我國護照仍時有遭誤認為中國。近來,因中國隱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武漢肺炎)在其國內之疫情,導致武漢肺炎肆虐全球,至今已造成數百萬人確診、數十萬人死亡,進而使得全球經濟大衰退,引發世界各國對中國大加撻伐,也頻傳亞裔人士因此遭受歧視。而我國人入境他國時,更常因護照封面文字「CHINA」造成他國無法清楚辨識,進而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為避免與中國混淆或被國際社會誤認來自中國而遭刁難,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不發言)邱委員不發言。
現在先處理報告事項。因為陳椒華委員的發言沒有提案,所以我們不處理。
請問各位,對邱泰源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次議程僅列報告事項。
臨時會的特定議案剛剛已經在談話會中確定,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再增列其他議案。我們做以上說明。
請問各位,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散會。
散會(12時56分)
(主席:今天下午還有一次程序委員會,下午的院會散會以後,我們預定在3時30分再召開一次程序委員會,處理臨時會第2次院會議程審定等相關事宜,請各位準時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