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3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三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三、經審判長裁定解任。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審判長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陪審團審判確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參審人、備位參審人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公民參與審判確定。
三、經審判長裁定解任。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3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司法的裁決由法官自由心證作出裁判,當法官的判斷與社會大眾的期待有所落差,法官的自由心證遭到社會輿論的質疑,人民因此對司法有高度的不信任感,「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刻板印象到現在為止還是揮之不去。民間司法改革團體主張陪審的機制,讓人民參與審理被認為是縮短司法判決與社會期待落差的可行方案。
嘉義殺警案一審判決出爐,人民對判決內容的不滿、憤慨與失望,對於司法改革的迫切感更深刻,國人仍不了解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內容到底是什麼,重大的司法審判變革需要更多的溝通、討論,更需要讓國人清楚審判制度變革的具體內容,在沒有共識之下,民進黨到底在急什麼?你們到底在急什麼?
在民進黨行動綱領就明定「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民進黨跟人民承諾在執政之後會全力推動陪審制,結果呢?蔡英文在2016年選上總統,2020年又連任當選,國會民進黨再次過半,竟然自毀承諾,民進黨許多立委簽署願意推動陪審制度立法的承諾書,面對民間司改團體的質疑,民進黨毫不掩飾其雙標、髮夾彎,如此欺騙人民,令人對民進黨的惡質感到憤怒,以上。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3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看到民眾所期待的司法改革,在民進黨照單全收被改革對象司法院所提出來的版本之後,從司法改革變成了改革人民,職業法官有權無責,國民法官則是有責無權。今天早上已經跟大家說明司法院提出的版本裡面,國民法官要負擔多少責任、要承擔多少刑責?
接下來我們要提到的是,司法院院長在昨天大言不慚地提到,司法改革、國民參審其來有自,司法院從事推動司法改革的動作已經超過三十年,但是我們看到在這個改革人民的法案當中,居然除了給人民有責無權的規範之外,他還大言不慚地要求立法院要給他空白授權。他說他需要兩年準備配套措施,是什麼原因立法委員不能夠先知道這麼重大的司法改革議案的配套措施,來權衡我們今天要審議通過的國民參審法案有沒有合理性、有沒有必要修正?有什麼特殊原因在司法院推動了三十年之後,立法院只能被迫給他空白授權?只是單純因為今天其他三個在野黨加起來沒有辦法過半數,所以在整個國會的過程當中沒有辦法進行政黨真正的協商,而只能夠透過院會的表決嗎?我們在這裡表達嚴重的抗議。
另外,我要提到的是,昨天司法院提出的民調數字,有七成民眾認同一起討論、一起判決,而認同一起討論、一起判決表示有七成民眾認同今天我們在這裡表決的國民參審制度,是這樣子嗎?絕對不是這樣子!我只剩下4秒的發言時間,其實我還要再提到,為什麼議題的選擇要從重大刑案開始,我們期待後續。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3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很多人反對陪審是認為陪審團沒有判決書,人民無法接受,但是我們想要說的是,在現行職業法官的制度下,認定被告是否有罪是由法官來撰寫判決書,並且詳細說明是因為那些證據或理由作出這樣的判決,但是這麼長的篇幅、這麼詳盡的判決書,人民就對司法有信心了嗎?顯然是沒有的。所以我們才會需要司法改革,才會希望人民能夠進入審判程序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民間所做的民調問題,即臺灣傳統法院審判被告有罪無罪完全由法官決定,你認為需要改變嗎?有高達四成五民眾認為非常有必要;三成五民眾認為還算有必要,也就是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認為有罪無罪完全由法官判決是不對的。
我們回過頭來看參審制,我們認為在一審的時候有國民法官的引進,彷彿讓國民有了權力可以一起做有罪無罪的判定,但是必須要知道的是,一審之後是可以上訴的,二審之後,其實全數仍由職業法官處理,所以還是能夠推翻一審判決,並且二審部分仍由職業法官來做決定,這就跟現在的法治制度相同,與現在的審理制度相同,因此我們認為這樣的方式並不是最好的。
回過頭來說,再想補充的是,陪審制真的沒有判決書嗎?其實還是有的,只是陪審的判決書是由書面指示、評決書和量刑理由等組成,所以仍可看出這些組成的要件和判斷的理由。人民在意的恐怕不是只有判決書寫得夠不夠詳細、寫得夠不夠完整,而是我們在這樣的過程,在意上訴和再審的程序是不是能夠公開透明、是不是能夠讓人民可以瞭解。所以很多時候人民對於司法判決審判品質的不滿意、不信任,不只是取決那紙判決書怎麼寫,而是在於這樣的過程能夠真正被公開、被討論,讓人民對司法有信心,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3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談「陪審參審一併試行」,走到第三十八條的時候,大概只有時代力量委員同志們真的為陪審制做了非常多的說明,也讓各位更理解。我們的兩制併行走到今天,我認為機會是非常地渺茫,所以我會針對參審制的部分提出說明,也就教於執政黨委員或是司法院。
在相關條文中,有關國民法官的解任,其實協商時我們提出一些修正,執政黨委員並不是很反對,但是好像就是司法院覺得哪個地方要修改、幅度可能大一點、狀況可能多一點,他們就完全不動如山。比如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部分,大概就是加了兩個非常小的設計,但是聽起來司法院是完全不接受的。對於第三十七條,我不重複贅述,就是有關重啟審判的部分,但是針對第三十八條部分,其實第三十八條很簡單,我們僅增加第三點,即經審判長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等修正條文,我們在第三十五條也看到這些國民法官之所以會被裁定解任,是有一些特殊狀況,對於這些狀況,我想也不是那麼難以理解,比如其未依規定宣誓、沒有全程參與審判、或者在過程中不聽從指揮等等,其實這些在相關罰則中皆已明訂清楚。
我想昨天在爭執國民法官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相對來講,它是一個經過很嚴格選任之後,在參與相關程序中不可以有其他不服從的規定,否則他就有可能被處分。基於這樣嚴格規範,我覺得國人是不是真的充分了解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呢?是不是司法院已經準備好2年後,我們的國人已經知道他們在擔任國民法官時會受到相當程度的規範、制約,甚至不出席有可能會被裁定解任,之外還可能有相關罰金罰則等等嗎?我希望司法院要很清楚地對外說明。
最後,我很單純地回應司法院,在他們自己所做的相關民調中,也已經很清楚地揭示國人如果要擔任這樣的國民法官會遇到的最大困難是什麼?第一個,他們認為時間過長,感到疲勞。第二個,他們認為法律用語理解困難。第三個,他們認為掌握案情爭議是非常不容易的,這就是現在參審制要遇到的相關困難,希望大家面對參審制並不是那麼容易讓國人信任,同時國民感情可以得到提升。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15分3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38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奕華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16分5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38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2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18分1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38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9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19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38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節,請宣讀。
第五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主席:第五節節名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陪審員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或候選陪審員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參審人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或候選參審人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主席:現在開始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3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九條是有關陪審國民法官等相關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期間要請公假,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也就是即使是勞工,也要給予公假。針對前面提到的,在陪審制度之下,我們可以避免所謂恐龍判決,例如民眾都害怕這個法官或者是因為法官有裁量、有判決的權力,所以大家敢怒不敢言,其實我們常常可以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不當審理的方式,因此民眾認為司法是急需改革的。民間司改會也做了民調,其中有一題是臺灣傳統法院審判制度是不是有改革的必要?有高達八成以上認為需要改革。前面也提到現在民眾對參審制其實是不瞭解的,所以實施陪審其實是有它的必要。
一些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案件,我們可以選擇性地來採用陪審,尤其有一些環保的案件,或者是金融爭議的案件,因為很多法官甚至檢察官,他們對相關的專業其實是不瞭解的,所以他們在判決的時候常常會有誤判,就像有一個案例,連簽約都沒有,法官竟然還判受害人是輸的。所以這樣子的案例,如果實施陪審制的話,就可以由陪審員來審理,因為這是和民生相關的一個金融買賣,透過陪審讓陪審法官可以詳細瞭解,然後作出正確的判決,才可以杜絕恐龍判決。
最近這幾年,我個人接受到環保或者是金融訴訟的陳情非常多,很多是恐龍判決,或者是有專業判決錯誤的部分。所以在這裡懇請大家要支持陪審,甚至小的案件也適用,不要十年以上重罪才採用。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3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其實民眾黨版本最主要的部分也跟院會的差不多,就是說它是考量到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時間不是一、兩天就可以完成,而且從這個法官的選任到參與審理中間,包括討論、詢問、量刑這些,要是持續一到兩週,其實我們也會擔心他原來的工作機關對他會有不利的一些作為,使國民法官對此義務卻步。所以我們這個條文就是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他的工作機關除了應給予他公假之外,也不可以他曾任或者是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為由,就給予任何不利的處分,讓國民法官比較沒有後顧之憂來履行真正國民法官的職責。
從這樣的條文我們還是一樣要再次重申,今天要讓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也就是增加國民對於整個刑事審判的信心,其實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大家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變成國民法官,尤其現在我們的制度其實一定要是在所謂的重罪下,才有這樣的機會去組成(不管是以參審或者是陪審的概念),才有機會去涉足這些事情,所以這件事情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因此,對於他們的保障,我們一方面是覺得這個地方看得出來大家還算是有共識,但另外一方面也是在凸顯這件事情並不是一蹴可幾,還需要花費更多的耐心,因為其實要讓民眾去瞭解,甚至有信心去做成這件事,不然的話以我們現在如果是在參審制有職業法官權威效應的情況下,只是大家把它混在一堆。
我這邊也有司法院自己當時在模擬法庭之後做的民意調查資料,其實那些參與者也都會對自己的能力、信心,甚至對於法律的適用、法律專業用語非常非常的擔心,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國民對這一塊是陌生的,自己也認為可能在能力上會有一些欠缺。所以在這種狀況下,我們更應該在制度上讓它能夠有試行的機會,而且也稍微去降低一些門檻,而不是說都是十年以上。其實就是讓大家真的有多元性的參與機會,所以我們不是讓這個制度去阻卻大家,在制度上搞了半天,讓大家覺得根本玩不下去,對我們來講太困難,反而去害怕。
所以我們為什麼要推一個所謂的併行制,就是希望讓大家機會更多,而且也不是讓制度弄到最後,大家反而不能參與。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3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九條是規定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給予公假、不給薪的問題,但我們還是要回到相關的條文來做討論。
在民進黨力推的參審制當中,國民法官有六位,專業法官有三位,但是剛剛李貴敏委員提到,有關國民法官的部分有責無權、權利義務不平衡,而且對這些未來可能的國民法官既沒有進行相關的溝通,也沒有進行相關的教育,為什麼就這麼急著要上路?
比如說,第九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面包括「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及「現任或曾任候選國民法官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這兩項規定基本上都是洩密,比如說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後任期日而知悉的秘密。幾乎現在所有法律,若要保守機密也都有一定的期間,但是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變成都沒有期間的限制,變成要保密一輩子,可見它是有立法疏漏的地方。
所以國民黨黨團再次呼籲民進黨不要急,因為司法改革關係到中華民國兩千三百萬民眾的重大權益,真的不要倉促上路。雖然司法院有提到要給它兩年的期間,但這兩年要做什麼?我覺得要等它把這兩年籌備好之後再來進行相關法案的審查,如此才是合理,不能送進來後又再給兩年來籌備。假設司法改革草率進行,甚至倉促立法,未來執行後將會是司法災難。謝謝。
主席:接著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3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看的是第三十九條,其中提到「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參審人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但光是「執行職務期間」的範圍、定義都值得再討論,更何況請公假一事有沒有需要其他配套,是否也一併討論呢?此外,條文接著提到「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或候選參審人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請問什麼是「不利之處分」?若表面上沒有不利但實際上秋後算帳呢?如何舉證「不利」?對參審人的保證只有短短這幾個字,又能有什麼實質保障呢?這就是我們說的,不只第三十九條,其實每個條文都需要仔細的討論,同時聽取大眾的聲音,而社會大眾需要的是一個能夠有助於司法改革的法案,不是這樣急就章、匆匆忙忙地通過,甚至未來我們可能還要花很多時間來補破網,所以為什麼不好好地討論,一定要在臨時會來強渡關山?事實上我們覺得非常、非常的不解!
所以我們要在此呼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攸關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且司法改革向來都為國人最引領期盼的政治改革,因此國民黨黨團還是堅持並反對在臨時會,僅利用幾天的時間,草率協商表決如此重要的司法改革法案,攸關重大司法革新法案,不該於臨時會草率處理。
另外,我們還要提一下,雖然柯總召說,不要再提民進黨黨綱,但事實上民進黨黨綱在記載陪審制一事上,是說這是為了對抗威權的國民黨,但是柯總召可能忘記了,當年民進黨黨綱修訂的時間是1999年5月,早就不是威權時代,當時立法委員也已經全面改選,所以柯總召還在用威權時代來模糊焦點,真的是很「母湯」。2012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次主張陪審制;2015年蔡英文參選總統,包括柯建銘總召也在司改團體提出的承諾書上簽字,將推動陪審制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竟然可以馬上推翻主張20年的黨綱,也推翻2012年、2015年相關的承諾,這難道就是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還是蔡英文所謂的誠信嗎?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36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39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奕華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九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37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39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12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十條,請宣讀條文。
第四十條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四十條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審理程序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所犯法條得同時記載罪名。法條記載錯誤,如無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影響起訴之效力。
檢察官得就其主張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或所犯法條,為預備或擇一記載,但以基礎事實共通且無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限。
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案件經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應將提起公訴之起訴書送達於被告。
辯護人得於案件提起公訴後,隨時得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檢察官持有或保管之卷宗及證物,並得聲請交付偵查中詢問或訊問之錄音或錄影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起訴效力不及於起訴書所載之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
撤回起訴後,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三條 行陪審團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案件經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應將提起公訴之起訴書送達於被告。
辯護人得於案件提起公訴後,隨時檢視、抄錄、攝影或重製檢察官持有或保管之卷宗及證物,並得聲請交付偵查中詢問或訊問之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並不得引用足使陪審員產生預斷之虞之書類或其他物件之內容。
第四項第三款所犯法條得同時記載罪名。法條記載錯誤,如無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影響起訴之效力。
檢察官得就其主張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或所犯法條,為預備或擇一記載,但以基礎事實共通且無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陪審團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起訴效力不及於起訴書所載之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
撤回起訴後,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檢察官故意隱匿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者,審判長審酌違反義務之原因、態樣、訴訟程序進行及對被告防禦權造成之不利益程度等情事,經被告同意,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前項情形,被告受羈押者,視為撤銷羈押。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檢察官於提供該隱匿之證據前,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三條 行公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
三、所犯法條。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公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3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三條討論傳統卷證併送的審理模式,如果現在使用新的國民法官審理程序,在司法制度改革上,我們希望檢察官的起訴書不要記載過多會產生預斷或有疑慮的內容,進而造成法官與國民法官間的資訊落差。其次,法官與國民法官應同時接觸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故民眾黨版第四十三條納入此一概念,並增列第四項,以避免因法條記載錯誤影響審理進行,而起訴書除記載所犯法條外,理應同時記載罪名以為確認之用。如此,在無害被告防禦權的行使之下,法條記載錯誤即不會影響起訴效力。
至於第七項,我們增加一些文字,亦即為使被告有充足時間蒐集有利證據進行防禦,明文規定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應將提起公訴之起訴書送達被告,這是第七項所增加的文字。
有關第八項,為使被告能於審判過程中充分防禦並獲取必要資料,故應准許辯護人於案件提起公訴後,得隨時檢視、抄錄、攝影或複製檢察官所持有或保管之卷宗和證物。
此外,我們也於第十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有關起訴部分增列相關文字。
以上係其他版本所沒有之規定,卻是案件提起公訴過程中會處理到的細部部分,故民眾黨黨團提出建議,也懇請大家採納,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3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從剛才火速通過的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可以知道,司法改革已經變成改革人民的夢魘了!就朝野協商通過的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來看,以第四十一條為例,當中提到,任何人都不可以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之人刺探應依法保密之事項。問題是,何謂應該保密之事項?沒有!第四十一條僅提到個資之方式、期間、範圍等由司法院訂定,但對其他機密事項並未訂定範圍,也未訂定期間。既然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刺探,但大家都知道媒體有時候會關切一些案件的案情,若事後詢問案件,試問是否會掉入第四十一條所定的範圍內?
至於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亦即任何人都不可以刺探應保密之事項,卻又未闡明何謂應保密事項,其結果就是照第九十八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試問,能讓這種情況發生嗎?由於全民對法官、判決的不信賴,才有司法改革的需求,司法院院長昨天也說,司法院花了三十多年時間推動司法改革,但今天,由於倉促立法,居然讓第四十一條─任何人都不可以刺探應保密事項,否則有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風險的條文通過了!曾幾何時,我們不僅成為警察國家,難道我們還要成為一個封鎖媒體與言論自由的國家嗎?這是我們在倉促立法的過程中,所期待、所想要的司法改革嗎?何以人民提出司法改革期許,然後會落得一個被改革的下場,我們是不是真的要這樣做?另外,昨天我們也曾經提出意見,就是希望如果真的一定迫於民進黨占有絕大多數立委席次,這個法案會通過,至少傾聽我們一個卑微的要求,把什麼是機密的資料,它的保密期間明確地訂出來。
主席:接著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3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大家都非常辛苦,從昨天一直到現在,許許多多的同仁們已經在議場,針對今天的這個國民法官法做出許許多多的陳述。關於這個部分,本席也要再次提出,人民真正在意的是這個國民法官法嗎?說實話並不是。
人們期待的是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能夠讓大家相信,但是非常地不幸,我們現在的制度卻讓民眾對於司法有高度的不信任感,這其中的原因之一當然就是法官擁有的權力太大。但是今天把司法改革寄望於一個單獨的國民法官法,彷彿只要以3位職業法官再加上6名國民法官就可以進行所謂的司法改革。我想民眾要的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一個司法體系,它能夠保障每一個人在未來的日子裡,他遭遇到了損傷而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下能夠被保障,能夠獲得一個公平的審判,不管是被害人甚至於加害人。
所以,就這個部分本席要再次提出,所有的同仁都應該去思考,我們是不是用一個簡單的國民法官法,就讓司法改革彷彿有了一個美麗的明天?關於這個部分,我想大家對於參審制跟陪審制的論戰非常地多,很多人都說現在國際上有52個國家都實施陪審制,而今天民進黨同仁力主的是司法院所提的,跟日本制度類似的參審制。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我們大家再來好好地思考,如何為民眾把關,如何改革司法。
主席:接著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三條應該是這一次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非常核心的一個條文,其中的內容主要就是,現在我國每年大約20萬件的刑事案件是採用卷證併送,也就是說起訴之後,因為這一章叫做起訴,起訴之後,它的卷證由檢察官這一方移送到法院,法院就開始接觸到卷證了,造成的結果就是職業法官在看到檢察官送來的卷證之後會產生預斷。也就是還沒看到被告,這個審判程序、準備程序都還沒進行的時候,他對這個案件可能已經有一個很基本的想法了,這樣當然會造成未審先判的狀況。
有關第四十三條,我相信不管是時力的陪審法,或是審查會通過的條文,所規定的其實就是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和卷證不併送,主要就是希望解決所謂法官預斷的問題。不過,我們看昨天司法院的新聞稿,他們認為採取兩制併行,納入陪審制,將有以下根本的問題,一個就是違反平等原則。本席要問的是,所適用的案件依照現在司法院的規劃是500件以下,認罪的案件還可以裁定不要行國民法官制。500件以下,跟其他這19萬件是採用卷證併送,難道不會違反平等原則嗎?這當然是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於在這個範圍裡面有非常非常少的案件,大概差不多500件左右,是採用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叫做卷證不併送跟起訴狀一本,希望能夠避免法官的預斷,至於其他的19萬件還是維持原來的樣子。
所以我們認為,其實這個案件的範圍這麼狹窄,將來還是會出非常非常大的問題,一般的人民是沒有辦法走到法庭裡面去真正參與審判,而時力的陪審法一個非常重要點,就是避免坐在中間審判的法官除了產生預斷之外,也避免像司法院版本有所謂合審合判權威效應的狀況,所以由陪審團來做事實認定的決定,但是量刑的部分是由法官來處理。
根據美國實務上的經驗,有99%的人到最後都會找出最後的答案,類似這樣的民主審議,因為當事人和陪審員互不認識,更沒有利害關係,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比較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58分2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奕華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時59分4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2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01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四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02分2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四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
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於終局評議時,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
三、於終局評議,進行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釐清其疑惑之說明,並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行陪審團審判之案件,為確保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之理解及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生活之過重負擔,審判長、檢察官及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進行集中、充實之證據調查,並以易於理解之言詞進行辯論。
三、於終局評議及科刑評議,依本法之規定,進行足使陪審員、備位陪審員釐清其疑惑之說明,並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為使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
三、於中間討論、終局評議,進行足使參審人、備位參審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並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4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再次強調,國民黨與民進黨司法改革的邏輯本質性並不相同,第四十五條很明顯就是國民黨對於參審制最憂慮的問題之一。
第四十五條載明:「為使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
三、於中間討論、終局評議,進行足使參審人、備位參審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並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為什麼說這是我們最憂慮的問題之一?因為這不就是給專業法官介入誘導國民法官的機會嗎?美其名說擔心時間與精神負擔過重,實際是透過立法給專業法官介入誘導的尚方寶劍。試問,專業法官拿出此條文時,國民法官敢說不嗎?敢說不參考嗎?因此,本席再度重申,國民黨與民進黨在立法的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國民黨要的是國民法官主導審判,專業法官只做量刑裁判,有罪、無罪是由陪審員、陪審法官說的算。透過反覆辯論、反覆詰問,而非上級指導來審判,這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
人民參與審判不只是為了幫助司法機關背書,而是希望澈底解決恐龍法官的問題、澈底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但這條條文的通過顯示黑手仍有機會介入,甚至依法介入。因此,國民黨堅持將陪審制納入司法改革,讓兩個制度可以併行。而且最新的民調顯示,高達64%的民眾對現行法官辦案沒有信心,且有81%的民眾對現行法院審判制度認為有改變的必要,為何民進黨還執意要參審而非陪審?難道執政黨不知道參審對現行制度改變是微乎其微?而且第四十五條還給了專業法官直接介入的空間,國民黨憂慮國民法官很可能就因此被專業法官說服,成為替司法背書的工具。
民進黨從臨時會開始到快要結束,全都沒有見到民眾的需求,顯然臨時會的召開全是為了一黨之私,所以我們在這邊還是要再次呼籲,希望能夠審慎的對這個部分重新做考量。謝謝。
主席:接著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4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午安。司法院提出的國民法官參審法,它是採用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人民可以參與審判的案件都是重罪,案件的內容往往都十分的複雜。在日本,為了減輕參審民眾的負擔,他們就實行了集中審理的方式,儘量縮短參審的民眾參與法庭辯論的時間,為了要集中審理,公開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都是由法官、檢察官以及辯護律師進行,排除參審民眾的參與,並且讓法官有主導的地位,同時,他們為了可以迅速的進行審判,並設有庭前整理程序。表面上說是為了要讓參審的人民可以了解審判方、檢方跟辯方所整理的資料,但實際上卻是引導參審的民眾按照職業法官所訂定的方針進行審判。因此,在日本就有人認為,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假借國民參與的名義來維護司法官僚的審判制度,我們草案的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就是與日本類似的審理程序及準備程序。因此國民法官雖名為法官,但是在職權上卻與職業法官不同,所接觸的資料也是審判方、檢方以及辯方所整理過的資訊。這不就與今天我們人民所期待的,我們立法院所有同仁可以增加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程序,改革原本司法審判制度的目標相違背嗎?我們人民所期待的司法改革絕對不是這樣子,不是今天司法院所提出來的假參審法案,不是這樣子的假司法改革,我希望我們可以再審慎審酌今天的草案,提出一個讓人民可以滿意的司法改革。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4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就第四十五條說明之前,我想有三點意見跟大家分享。第一點我要恭喜,也要感謝剛剛我們通過了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在這次的國民法官法裡面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改革,也就是大家知道的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說,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只能提出他的起訴事實,不能再把卷跟證併送法院,而且不能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預斷的可能,所以是一個非常非常大的變革,春米在這邊感謝大家。第二點我們要說明,國民黨的朋友一直質疑國民法官有責無權,還有他的保密範圍在哪裡?如果沒有保密的話,刑責是一年以下。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所謂國民法官的保密範圍,在這次版本裡面的第九條非常清楚規範,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它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其實這一條在協商的時候,大家就充分討論過,所謂評議的秘密,我們可以看條文的第八十五條,還有所謂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我們也可以看到第九條立法裡面有明白列舉。另外他們也質疑,國民法官如果洩密的話,刑責是一年以下,但一般職業法官好像沒有這樣的責任,我要跟大家報告的是,在我們的法官法第一百零六條就有明白規範,而且如果法官洩漏了這樣的秘密,也就是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非國防以外之機密的罪,所以我想這些都是非常清楚、非常明白的。最後第三點要跟大家分享的,剛剛國民黨的委員說,這個空白授權兩年多很可怕,不曉得司法院這兩年多要做什麼事情,首先,空白授權不是在這邊拿來舉例的,空白授權是說我們在訂定法律的時候構成要件要明確,不能完全的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以防止危害人民的權利,這一條我們給司法院兩年半的時間其實已經是不夠了。曾經執政過的國民黨應該知道這兩年半要做什麼,第一,法庭要配置。第二,電腦要連線。第三,相關人員要來訓練。這些都實實在在必須要準備的,時間已經來不及了,我們必須加快腳步,請大家一起支持,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4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五條也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條文,從審查會通過的時候,事實上是有中間討論。這個中間討論,不管在實務界或是學界引起非常大的爭議,後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把它改為「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就是說沒有中間討論這個名詞。但是現在問題在哪裡?原本設計是認為如果國民法官對這個問題有疑惑的情況下,三位職業法官跟六位國民法官可以在被告、辯護人以及檢察官的面前,把國民法官帶到評議室,在評議室裡面進行所謂的中間討論。後來司法院認為這樣會容易產生誤解,所以不要用中間討論這個名詞。但是黨團協商的時候,我們又再度請教司法院秘書長,究竟要如何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結果司法院林秘書長的回覆,還是在公判庭上,三位職業法官跟六位國民法官包括備位國民法官,到評議室進行討論,所以事實上還是一樣,這個問題還是沒有解決。為什麼不管在法律學界或者實務界,這個問題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非常清楚就是在於權威效應。你們希望人民參與審判並且獨立行使職權,結果三個職業法官跟六位國民法官可以不限次數地隨時在評議室裡面進行中間討論,我們不知道司法院所設計的人民參與審判的作法能夠達到什麼樣的效果。在這一條的修正說明,我非常感謝他們能夠直接把它寫出來,他們非常誠實的說參考了日本裁判員法第五十一條訂定本條。我要說明的是除了臺灣之外,有誰參考這個制度?我已經講過非常多次,日本裁判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這樣,我們就一定要照這樣做嗎?臺灣已經走到亞洲是第一個同婚的國家,我們的刑事審判制度真的要去學習日本裁判員法第五十一條嗎?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19分4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林奕華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21分0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李貴敏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9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22分1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9
贊成:
蔣萬安 林奕華 李貴敏 吳怡玎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四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23分4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陳雪生 孔文吉 廖國棟 李德維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應國民法官之要求,隨時為必要之釐清或闡明。
審判長依前項所為釐清或闡明之內容,應記載於筆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陪審員、備位陪審員產生混淆、預斷或偏見之事項,並應陪審員之要求,隨時為必要之釐清或闡明。
審判長依前項所為釐清或闡明之內容,應記載於筆錄。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參審人、備位參審人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釐清或闡明,但應有書面記錄或公開錄音、錄影。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4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六條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釐清或闡明。從第四十六條跟第四十五條事實上可以看到一件事情,就是這一位法官是不是會透過這樣的闡明或釐清,而去影響所謂的國民法官。所以時代力量的版本在這個地方非常清楚,第一個,第四十五條的部分沒有所謂的中間討論,如果要問的話就當庭問,沒有所謂的到評議室,然後小房間沒有錄音、錄影,也不限次數這種中間討論的狀況。第二個狀況就是,如果審判長指揮訴訟,應該注意到這一個陪審員是不是有產生混淆、預斷或偏見事項的時候,我們的第二項規定,審判長依前項所為釐清和闡明之內容,應該記載於筆錄。司法院的版本或者審查會通過之後的民進黨黨團的版本,並沒有這個第二項。
我要說明的是,實務界或學界對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這個版本,它參考日本裁判員制第五十一條所謂的中間討論,事實上是非常非常的憂心,因為你可以看到,如果可以不限次數,完全不受監督,也沒有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影的這個狀況之下,然後審判長說,要到評議室裡面去進行討論,那就可以進行討論的話,你怎麼能夠期待這些國民法官不會受到職業法官的影響?這是非常非常困難的。
也沒有道理說,今天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世界有這麼多國,除了陪審制國家52國之外,其實也有非常非常多歐洲的國家,包括在中南美的國家,這些參審制的國家有沒有類似這樣的規定?從它公布了這一部國民法官法之外,真的你看不到一個國內的刑事訴訟法的學者出來主張說,司法院版本這樣的中間討論、這樣的所謂闡明跟釐清,然後到評議室裡面去做這樣的闡明跟釐清,是一件對的事情,完全看不出來。今天搞到司法院必須要去做民調,我們要問的是,在這個過程之中,這是一個刑事訴訟非常大的一個變革,有哪一位研究刑事訴訟法,不要說是陪審制、參審制的學者認為說,司法院版本真的是要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完全都沒有。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4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雖然我們是討論第四十六條,但是因為我第一次發言,我想就整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的草案做一個大體發言。我們清楚民進黨這一次已經決定採納參審制這樣的一個制度,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上路。
本席認為,立法院臨時會不應該草率地通過參審制,排除民進黨過去自己主張的陪審制,我們要真正落實司法改革,司法審判權應該是交給人民,而不是執政後認為人民的水準不夠,不願意推行陪審制。這次修法最大的爭議是,我們三個在野政黨都主張陪審制,但是民進黨是主張參審制,最後國民黨跟民眾黨退一步接受參審跟陪審制兩制併行,但是民進黨仍堅決參審制到底,所以我們的協商破裂。主要的爭議點是,司法改革後,我們的審判制度究竟是要採民團堅持的陪審制或者是司法院版本的參審制,這個爭執不休,蔡英文總統引發司法界的火車對撞,還公親變事主。
國內用817萬票選出蔡英文當總統,表示人民對司法改革抱持很大的期待,過去法官常接受賄絡、貪污,諸如恐龍法官做出離譜的判決,甚至擔任政治打手,用司法進行政治迫害,只有推動陪審制才能改革司法跟法制的弊端,真正讓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提升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反映民意,如果這個制度在立法院臨時會草率通過,沒有選擇在平日按會期慢慢來審,這樣急就章的立法真的能夠消弭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及反感嗎?所以,本席奉勸在座的民進黨立委同仁,臺灣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超過八成,現在是一個關鍵的時刻,要讓人民真正地參與司法審理實務運作,而不是只有被動參與法官所主導的審判過程,讓參審制跟陪審制併行,這樣一個制度設計應該可以在不全然破壞現行的司法審理制度下併行,挽回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讓更多民眾參與審判實務,可重振司法的威信,讓臺灣的法治、人權教育邁入一個新的境界。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4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對我來說,它不是司法的進步,而是司法的退步。司法院版本跟其他在野黨版本最大的差異在於,時代力量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說了,中間討論必須要有文字記錄。我們國民黨的版本是必須要有公開錄音、錄影或者是書面記錄。這到底跟現在的情況有什麼不一樣呢?我們都知道,現在法院所有的東西都是有錄影的,所有東西都是公開的,你可以想像,我們現在所謂的司法改革改到了另外一個制度,這個制度怎麼回事?有一部分進行審判的人,也就是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光明正大地帶到小房間,可是沒有人知道他們在這個小房間裡面講什麼,當然可以說是釋疑,可是我怎麼知道除了釋疑之外,還講了什麼其他的事?職業法官有沒有去誤導國民法官或者是引導國民法官?當你是被告的時候,這很重要,因為當你被判有罪的時候,你不知道這個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你沒有辦法上訴,是因為這個房間裡面的引導造成你被判有罪。
我在這裡尤其要對各位民主進步黨的同仁提醒,你們的黨名是民主進步,不是民主退步,這一條沒有規定要錄音、錄影,甚至連最基本的書面記錄都沒有的時候,它就是把我們在法院上的事情有一部分密室了、黑箱了!我要提醒各位,這一條如果是照民進黨的版本或者是司法院的版本通過了,這不是司法進步,這樣的司法改革是司法退步,我們是在開倒退的車!我希望在這裡的大家,等一下在按下那個鈴的時候,摸著自己的良心,自己想想,你覺得這個密室會發生什麼事情,不會有引導嗎?德國法官就說了,三個職業法官跟六個國民法官,就像是三隻大野狼跟六隻小白兔關在一個房間裡面,沒有錄音、錄影,沒有任何記錄,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德福、吳委員怡玎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36分2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6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孔委員文吉、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張委員宏陸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37分4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6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39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6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邱委員議瑩聲明對今天所有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四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40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6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四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三、案件爭點之整理。
四、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五、有關證據開示之事項。
六、有關證據能力及證據有無調查必要之事項。
七、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命為鑑定或為勘驗。
九、確認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十、與選任程序有關之事項。
十一、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院應依前項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審理計畫之格式及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準備程序,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適用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三、事實及證據之重要爭點整理。
四、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五、有關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事項。
六、依被告聲請,命檢察官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七、命為鑑定或為勘驗。
八、確認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九、與選任程序有關之事項。
十、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院應依前項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審理計畫之格式及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行參審制之準備程序,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適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三、案件之爭點整理。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八、依被告聲請,命檢察官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九、得命為鑑定或為勘驗。
十、與選任程序有關之事項。
十一、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院應依前項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審理計畫之格式及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三、案件爭點之整理。
四、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五、有關證據開示之事項。
六、有關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事項。
七、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命為鑑定或為勘驗。
九、確認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十、與選任程序有關之事項。
十一、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院應依前項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審理計畫之格式及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行參審制之準備程序,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適用之。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4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這裡用非常快的速度進行國民法官法的審查,事實上民間對於司改的期待是非常高的,長期以來大家對於司法的信任感不到百分之六十幾,非常地低,所以寄望這一次新的立委可以用新的名義來修出一部好的法。但是可以看到,我們在這邊開會,被鐵籠、鐵幕關起來,就是一心一意要通過,統統都只聽到執政大方向的一些聲音,根本沒有聽到民間的聲音!所以我們希望就這些民間的聲音,真的!這些法的通過不是你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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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明才:這只是其中的一小段,也希望民間的聲音可以廣泛地讓大家了解,因為法院一槌定生死,不是說現在強行要通過,難道今天通過的法是最好的法嗎?大家不要忘記過去勞基法二修的苦果,在立法院開會的時候,我記得那時候民進黨也強烈主張說這是最好的勞基法,全世界最好的,如果不是最好的話他要負責,也沒負責啊!所以大家捫心自問,今天通過這個法是最好的版本嗎?是最好的嗎?有沒有廣泛聽取民間以及所有應該去傾聽的聲音?不是吧!我們在這裡聽到的就是民進黨黨版還有其他在野的幾個版本而已,並沒有廣泛地讓民間的聲音匯集在這裡。當然,大家說我們是新選出來的立委,但我們跟民間的期盼不要有嚴重的落差啊!草率地進行,到時候這個苦果又是全民共同承擔!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4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第三次發言,我先唸一段今天自由時報於自由評論網的一段話,上面提到:同樣被指「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言行不一,見諸司法審判改制。「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明載於民進黨1999年的「行動綱領」第二十八條;其黨團多年來也主張陪審制度。如今「國民法官法」捨陪審而偏參審,兩相對照,昨是今非,民間及司改團體譁然。今天自由時報的這一篇評論,可以說講出了很多我們在野黨的心聲。對於民進黨1999年的行動綱領第二十八條,至少我看了這個條文之後,我內心會感動,因為它對於司法審判制度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改革,或者是對於內亂、外患罪的保障,讓大家覺得臺灣不再有白色恐懼,我覺得我看到這篇行動綱領我會感動。但是今天突然變成我們在批評陪審制,然後主張參審制,把陪審制變成一無是處,我看不到像行動綱領當年那麼讓我感動的東西,我覺得為什麼我們今天要倉促地做這樣的決定,執政黨為什麼要昨是今非,連自由時報的評論都會這樣講。
第二點,我們再看一下有關參審跟陪審兩制併行的民意反應,從游盈隆的顧問公司的民意調查報告裡面,也有講到兩案併行的民意調查,大概有84%左右的人民是支持的。換句話說,民進黨當年有那麼讓人感動的東西,如果也可以把所謂的陪審制留下來,就算你們覺得時代變遷,參審制應該去推動,那就兩案併行一段時間之後,讓大家做一個比較周延的了解之後,才做將來審判制度的變革,我想是不是會更符合民意,也會讓大家覺得執政黨是值得繼續支持的一個政黨。以上意見,請大家指教,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4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七條規定了準備程序應該要去做的各款事項,如同我剛剛說過,這個刑事訴訟制度或是審判制度本身就有非常多的細密規定,所以事實上在這個條文裡面,他把整個刑事訴訟法上面的5種法定證據調查方法,包括被告、證人、文書、勘驗跟鑑定都放進去,那你必須要透過法定的證據調查方法跟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後,才能夠取得所謂的證據能力。在這個體系裡面,人類所謂的審判在過去是一個血跡斑斑的歷史,你可以看到過去可能很多的社會裡面都只有兩面關係,就是法官,不然就是法官跟被告,像從前的包青天就是一個縣長兼法官,然後有一個展昭當警察的角色,他負責的是當被告不聽話的時候,就把他抓下去毒打一頓,最後就是用被告自白的方式取得。
至於西方,還有不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國家,事實上在審判制度及比較法上來講,應該是進步非常多,因為在羅馬時代,西塞羅就是一個律師。英國更是從兩造律師的辯論裡面,衍生出了到17世紀、18世紀時當代的議會民主,也就是像現在的這個狀況,由各黨派在議會裡面交互辯論,有點像在法庭裡面交互辯論的狀況。從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後,引進了所謂的檢察官制度,也就是臺灣現在我們認為的刑事訴訟構造,就是從兩面關係到三面關係,可是你可以看到,臺灣在過去不管是採取所謂的卷證併送也好,就它整個構造來講,過去檢察官是不用蒞庭的,就算現在是蒞庭了,但是因為卷證併送,所以法官基本上已經掌握到相關的事證。為什麼我們會認為陪審團制是一個這麼重要的制度?原因在於它讓本來法院在法官權力得到分立,並且有一個相當的制衡作用。在事實層面的部分,由陪審團負責處理,我們相信這些陪審團跟這些被告或法官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他們一次性的辦完這些案件就已經離開了,相對職業法官來講,他們比較能夠扮演公正的角色。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淑芬聲明對今日下午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56分4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7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58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7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59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7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7
贊成: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01分0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7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張委員宏陸聲明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第四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審判長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5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剛剛前面幾條的討論中,有關「中間討論」,不論是在剛剛的討論還是在這幾次的黨團協商中,我們對中間討論其實都有非常多的疑慮。在不錄音、不錄影的情況下,中間討論做了什麼、職業法官是不是有所干預,我們其實都不清楚,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覺得參審法是不適任的。
司法院的版本移植了日本參審制的中間討論,這極有可能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到法官權威的影響。然而就算經過討論,我們可以看到第二條的修正版本已將中間討論拿掉,但在第四十五條或第八十條卻仍然保留了中間討論,一樣無法解釋中間討論的疑慮。
在陪審制中,我們希望在尚未進入評議階段前,法官與陪審員之間都不能先有討論,只能有所提示,這是為了讓每位陪審員都能獨立判斷不受他人的影響。然而在司法院草案目前的版本中仍然可以看到保留了中間討論,中間討論會涉及到個案事實的認定,甚至是在密室當中進行,這樣的討論其實就有可能動搖到國民法官的意識。另外,回歸到第四十八條的部分,這一條主要係規範審判長在準備的程序當中應該要傳喚誰到庭的規定,原則上當然是應該要請當事人也就是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但我們很想要提醒及強調的是,被害人參與的部分也應該要被重視,雖然之前的司法院以及民進黨黨團的解釋當中都認為,適用參審、陪審的案件如果有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聲請時,應該也會準用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在準備程序當中,也應該會通知訴訟參與人,也就是所謂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參與。但是,我們要講的是,如果我們在法條當中明定這些,其實我們也應該要看見被害人的角色,所以,時代力量提出了一個附帶決議,希望在準備程序的時候、司法院在制定細則的時候,也應該要積極的主動來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的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明確訂出被害人與訴訟參與人在準備期程以及審判期日之前都應該受到通知,而且有到場表示意見的機會,並於程序公開與否審理計畫之制定與變更以及調查證據完畢之後,均應該讓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有機會表示意見,如此才可以完備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權利。所以,針對第四十八條,在訴訟參與準備期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補這個部分的不足。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07分3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8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請問,照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八條照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九條 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各款事項,得對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九條 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九條 審判長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得對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九條 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得對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5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四十九條的部分,其實它跟第四十七條是有相聯性的,剛才我們已經通過了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的部分,特別先跟各位說明,第四十七條在我們的兩制併行裡面多了第四項的部分,也就是涉及到如果是行參審制的話,其準備程序跟一般前面講到的準備程序是不一樣的,所以還是特別希望在行參審制的準備程序由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也就是希望還是能夠分開,跟之後審理的法官能夠有所分別,主要還是希望能夠減少參審制權威效應所帶來的後果,所以從準備程序開始到審理程序,一直到之後的言詞辯論或到最後的終局審判等,其實一路我們都應該非常在意國民法官在程序當中是不是有受到非常多的資訊,先行預判造成預斷,所以在準備程序開始一路都應該非常慎重針對制度性的設計做調整跟配套。剛才已經通過第四十八條,針對第四十九條,今天我們民眾黨黨團的部分跟兩院版或其他政黨的差別在於一個小細節,就是針對準備程序當中我們認為應該要給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訴訟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原因在整個設計上面,原來法條寫得比較像是「得對當事人作必要之訊問」,這個「得對當事人」就造成也許在法庭上面,如果法官他們認為沒有必要的話,是不是就不會進行這些程序?所以我們認為既然要啟動新的國民參審程序,所以在準備程序開始,我們希望能較為嚴謹,制度上的設計也較明確,所以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給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是訴訟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我們也認為不應該用上對下的訊問方式,所以我們在用語上也採取一般過去認為讓當事者可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那我想今天這樣的參審制度,它跟一般的刑事訴訟制度很像,可是又希望區別在整個審理過程裡面,國民法官能夠在參與的過程裡面瞭解一些事情,所以準備程序非常重要,包括爭點的整理,哪些是證據?哪些具有證據力?都是準備程序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希望這部分能夠支持民眾黨的版本。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5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這個草案是根據日本裁判員的制度,所以提證還要分三階段,日本有一件醫療糾紛案的提證分了三個階段,在提第二個證據時,他提了兩年還沒有辦法提出,司法院的草案如果根據日本的制度這樣來提出,不就變成幫忙藏證據的司法審理制度嗎?過去在日本已經有這樣的前例,但是司法院在草擬法案的時候,卻沒有改善反而沿用,這樣的草案是我們所期待的司法改革嗎?還有在2019年時,司法院跟法務部已經協商達成共識,讓參審、陪審兩案可以併行,條文也大部分都設計好了,但是為什麼現在司法院又提出兩案不可併行呢?如果併案不可行,那當初為什麼會協商讓兩案併行,這是今年的司法院在打臉去年的司法院嗎?請問司法院的反反覆覆是在保護什麼?是不是在保護人民所不滿的、所唾棄的司法官僚的審判制度呢?我們的司法改革談了那麼久,如果現在就讓這部草率的假參審法通過,不就讓過去大家的努力都付之一炬嗎?給民眾一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假象,就能表示民進黨盡到司法改革的責任嗎?民進黨現在為什麼這麼堅持司法院所提出來這一部假的參審法呢?讓參與審判的所有民眾,根據職業法官所訂定的方針來進行審判,這不就是幫人民淪為替職業法官背書的審判工具嗎?這樣子我們立法院不就離人民想要的司法改革越來越遠了嗎?我希望今天所有與會的同仁可以再好好的想一下,謝謝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5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全民都在看,看我們立法院所有的立法委員同仁怎樣來促進司法的改革。人民要的並不多,希望的是我們的司法能夠給我們的人民公正的審判,但如何有一個公正的審判?在這個部分裡面,我想民眾非常在意的是透明和公開,但是我們卻看到今天這一部法案裡面,以剛剛的第四十六條為例,完全不允許有筆錄,甚至於錄音、錄影,今天司法審判就是要還給人民一個透明、公開的系統。立法院要公開,所有討論協商的過程要公開,民眾要的司法改革、對於司法的信心也要透明公開才能夠建立。假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在這樣一個倉促的狀況之下,在臨時會草草把它通過的話,是不是對不起我們所有臺灣兩千三百萬的同胞?
我想人民的參與及國民法官的設立是非常好的制度,但是我們這一部法案裡面卻也大幅限制國民法官能夠參與審理的程度。假如國民法官都能夠參與今天九成以上的案子,我相信能夠逐步讓參與過的人也好,或他們的家屬也好,重拾對臺灣司法的信心,但是我們卻看到這一部法案裡面處處限制,不讓多數的案件加入國民法官,在這個部分裡面,本席還是再度表達遺憾和不滿,我們司法改革要玩真的,要真正建立民眾的信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5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九條是針對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謂訴訟準備程序的需要,在陪審制說到準備程序就不得不提一下心證污染的問題,陪審制是法官負責準備程序,不過,在事實認定的部分是由沒有參與準備程序的陪審團負責,我在前面有提過,在金融或環保方面的一些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如果專業部分,法官有所不足的話,實施陪審制就可以由陪審團在準備程序的部分,他們實際上去了解相關證據準備的認定、事實的認定,我想這樣由九位陪審員參與的證據認定一定可以補足單一沒有專業背景的承審法官的不足,所以在這裡還是要強調陪審制實施的重要,我們知道在英美國家不只實施陪審制,他們也有很完備的聽證制度。
而在司改會所做的民調,臺灣人對英美陪審制的基本態度方面,得到的結果有超過八成對於英美陪審制是表達同意的部分,然後在同意者裡面,民進黨支持者有九成是同意的,國民黨支持者有八成一是持同意的態度,民眾黨有八成六,時代力量有八成一,基進黨有七成八,中間選民有七成六的支持,由此可見,英美的陪審制是可以取代現行我們在審理的參審制度,是更合乎民眾的需要,所以從之前黨團協商到現在,坦白說,執政黨所堅持的參審制並沒有辦法讓我們信服,至少要雙軌併行。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24分1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9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25分3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9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四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26分5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9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剛剛我們漏了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依照朝野協商程序,還是要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28分2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49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條,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確保公正審判及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確保公正審判及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認以不公開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予公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陪審員及備位陪審員,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參審人及備位參審人,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主席:接下來進行發言。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5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倉促立法是司法災難,全臺灣人民都不瞭解民進黨為何要急如熱鍋上的螞蟻,非得在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推動參審制而非陪審制,民進黨非得在臨時會通過國民法官法,難道要急著從中影響司法嗎?尤其在全民對司法信任度不到五成之際,限期強行通過法案,到底是為什麼?
司法判決讓人民不信任,許多民眾認為司法天秤傾向壞人,法官的心證也傾向壞人,如全民食安意識抬頭,食安法立法的目的是維護國民的健康,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都不可以作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在食物中添加低價劣質品或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都是屬於犯罪行為,但仍出現法院食安離譜判決,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業者無罪定讞;也有民眾為了保護自己懷孕的妻子,不慎勒死闖入家中的竊賊,竟然被判有罪,法官認為勒死竊賊是防衛過當,再判賠64萬元,許多民眾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判決,認為法官是事後諸葛,在緊急狀態下,誰知道壞人會不會假裝,然後趁機反撲。國民黨團呼籲民進黨政府停審所謂國民法官法,在正常會期好好地審查,充分聽取民間司改會的意見,找出社會可以接受的共識,而不是粗暴用多數強行通過三讀,這不是司法改革,而是叫做霸凌司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委託進行民調,高達83.4%支持陪審、參審兩案一併試行;81.9%支持陪審;55.6%支持臨時會停止表決,因此嚴正要求立法院不應忽視民意,在臨時會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在民眾還不瞭解什麼是參審制、陪審制之際,有必要臨時會就強行通過嗎?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5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其實還是要再提醒大家密室跟黑箱這件事情,我們現在進行到第五十條,等一下在第六十六條以及第六十九條都會出現同樣的問題,大概還有一個小時多的時間,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司法院的版本硬是要把錄音、錄影、筆錄這件事情拿掉?審判應該是公開的,就像我們在國會殿堂,有攝影機進行錄音、錄影,即使是我們的協商也都有錄音、錄影。當你在法庭要判一個人的生死,難道不應該負責任嗎?如果沒有紀錄,怎麼負責任?為什麼現在的法庭是全部公開,為什麼所謂的司法改革卻讓部分的審查過程在小房間進行、在一個沒有紀錄的房間進行?司法院是說,法官需要跟這些國民法官解釋、闡明、釋疑,他可能對法律不清楚、對流程也不清楚。沒問題啊!如果是這樣子,為什麼怕被記錄呢?到底為什麼怕留下紀錄?
管委員碧玲:(在台下)在法庭全部公開錄音、錄影……
吳委員怡玎:你說的喔!全部公開錄音、錄影。你看一下法條,大家看一下第六十六條跟第六十九條,真的不要蒙蔽你的眼睛。司法院版本跟民進黨版本真的沒有錄音、錄影,連筆錄或書面紀錄都沒有。國民黨、時代力量以及民眾黨黨團,這是我們堅持的最後底線,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筆錄、書面紀錄都沒有,我告訴大家,這真的是司法退步。
我沒有不相信法官,我相信大部分的法官是清白、公正的,可是為什麼會有司改?就是因為我們的人民不相信司法、部分不相信司法,我們覺得司法必須更公開、更透明,可是我們怎麼可以通過一個竟然是走退路的法案,讓現在全程公開的審判變成部分在小房間進行,而且沒有任何紀錄,謝謝大家。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5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先前大家都提到,各國採用陪審制的部分非常多,就從鄰近的國家和我們做比較,我們和韓國有一個類似的地方,就是我們都有曾經長期受威權統治的經驗,因為在威權統治的過程中,司法可能淪為一種加害的工具,這也就是為什麼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一直都非常低。韓國司法信賴度的調查數據跟臺灣差不多,大概都在50%以下,甚至是30%以下,所以韓國到最後選擇了陪審制,最主要是因為在參審制裡面的職業法官和素人,如果一起進行評議,在外界看來,素人難免會被質疑或是被懷疑成為職業法官背書的工具。從這個角度來看,採用參審制就不容易達到原本希望人民能夠透過參與審判來增加司法信賴的目的。我覺得我們也有類似的經驗、類似的歷史背景和現實狀況,我們也希望能夠透過更公平的方式來達到審判公正的目的性。
剛剛有人提到,我們似乎將職業法官妖魔化,但我們可以看到,在過去參審以及觀審的模擬審判當中,確實也曾看到威權效應的發生。曾經有過一次,在第一次素人投票時有6位素人法官,5票贊成無罪、1票贊成有罪,但是有2位職業法官參與評議時提到:被告行兇過程的前因後果是動機的問題,我們不用考慮。結果這麼說之後,情況就改觀了,投票結果變成3比3平手,所以職業法官的意見確實很有可能影響素人的判斷。
回到第五十條來看,我們仍然希望能夠有公平審判的程序,所以希望能夠更清楚地來定義。時代力量版本的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到:為期確保公正審判及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認以不公開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予公開。同時我們也想提到的是,我們走了好久才走到今天,在今年初才通過了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法案,我們也希望在這邊被害人的地位不會看不見,雖然我們清楚地知道,不列在參審法的部分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被害人參與,所以在此提醒大家,當被害人申請訴訟參與的時候,不論是陪審或參審,我們都應該請法院特別注意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參與的規定,所以準備程序如果不以公開法庭進行的方式,審判長也應該要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同樣的,剛剛從第四十七條到第五十條相關的意見,我們都會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提出,也希望懇請得到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41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0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曾銘宗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43分0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0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3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44分2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0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7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45分42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0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陳雪生 曾銘宗 廖國棟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五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一條 檢察官、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相互聯絡以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
二、本案之爭點。
三、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
四、雙方對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辯護人應於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與被告事先確定事實關係及整理爭點。
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
第五十一條 檢察官、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相互聯絡以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
二、本案之爭點。
三、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
四、雙方對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辯護人應於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與被告事先確定事實關係,整理爭點。
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一條 檢察官、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應積極相互連絡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
二、偵查卷證之檢閱。
三、本案之爭點。
四、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
五、雙方對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辯護人應於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與被告事先確定事實關係,整理爭點。
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主席:現在開始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5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五十一條指出檢察官、辯護人在準備程序時,應積極相互聯絡並確認之事項,時代力量的版本增加了「偵查卷證之檢閱」。我們知道陪審制包括陪審員、檢察官、辯護人對於確認證據方面除了相關的陳述、答辯、案情之爭點,還有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方法都有充分的討論,所以陪審制就可以避免所謂恐龍判決、恐龍法官的可能。
在民間司改會的問卷裡面,有關臺灣民眾對參審制職業法官是不是會有支配性角色的評估,超過1,000人當中有大約三成九表示有疑慮,有疑慮就是擔心這些陪審員或國民法官會受到職業法官的左右,或者是有被支配的可能。因此,我們從問卷可以看到,雖然有四成九的人基本上不認為這些素人法官會受到職業法官心證的影響,但確實也有高達三成九的人是有疑慮的,此即暗示整體民意認為參審制一旦實施以後可能會有後遺症,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之前也提到,就是當前大部分人對參審制的陌生、不了解,而且對職業法官、對職業檢察官有所恐懼的情況之下實施參審制,也突顯素人法官、陪審員會受到職業法官的影響,其實這個可能性還頗高的,所以在這個部分,懇請大家要支持陪審制。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52分2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1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曾銘宗 廖國棟 陳超明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報告院會,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請問照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一條照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5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