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5時5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第五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之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

檢察官應於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後五日內開示之。如無法於五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刪除)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檢察官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即向辯護人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製作之陳述筆錄或其他紀錄書面。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機會,或付與卷宗之複本。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6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進行的相關表決已經差不多近半,這時候本席仍然不得不對於民進黨的硬幹表示遺憾。民進黨在1999年通過的行動綱領第二十八條,明確主張修定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當時獲得很多人的關注;2012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主張陪審制度;2015年蔡英文總統參選總統的時候,有十七名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包括總召柯建銘、幹事長鄭運鵬等人,都在司法團體提出的承諾書上簽字表態,若蔡英文當選、民進黨變國會多數,將義無反顧來推動陪審制,可見陪審制當時是民進黨所堅持的。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以司改會及台灣陪審團協會兩者為核心的陪審、參審兩制併行大聯盟併行版本,雖然獲得在野黨的支持,且陪審制度也還在民進黨的黨章裡面,這個時候應該是朝野各黨合作的契機。非常遺憾民進黨並不這麼思考,而是非常強硬地硬幹到底。國是會議的時候支持參審、陪審的比例是七比七,顯示國人對陪審有一定的期待,所以本席非常沉痛地呼籲民進黨黨團不要捨棄人民的期待,更不要背棄民進黨的黨綱,不要因為蔡英文總統而背棄了民進黨的價值。最後,我要再奉勸民進黨,不要翻臉如翻書,此舉真的不足取,失信於民於先,造成民怨於後,我們很快就會看到。何況開車轉彎太快容易翻車,請謹慎!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正在審議國民法官法,主要目的是要進行司法改革。為什麼要進行司法改革?因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法院的判決得不到民眾的公認,也產生很多恐龍法官。現在民進黨力推參審制,裡面有六名國民法官、三個專業法官。我跟各位報告,現在國內的法官總共才只有2,104人,到時候依照國民法官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必須從符合積極資格的1,230萬人中選出,這是目前司法院給我的資料。當然,消除消極資格以後的數字會更少。但各位想想,國民法官人數這麼多,而這些廣大的國民法官並沒有法律相關素養,不清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條內容,一旦適用實施起來,請問到底會減少恐龍法官,還是會大量增加恐龍法官?所以在座的民進黨委員請慎重,慎重,再慎重!畢竟司法改革係涉及2,300萬民眾的重大司法權益,不要草率!不要躁進!因為這六名國民法官沒有法律專業,一定成為專業法官的花瓶,甚至會替他們背書,從而產生更多、更大量的恐龍法官!只要判決不符合外界期待,就會產生更多的恐龍法官!希望民進黨不要躁進,支持國民黨版,讓參審、陪審共同實行一段時間,再決定哪個制度比較符合臺灣社會需要,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6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我快受不了了,所以我上台發言!算起來已經快超過24小時時間,我聽了諸多同仁就不同制度所做的批評。民眾黨及時代力量同仁是就法論法,對此,我深感欽佩!問題在於國民黨委員的論述,而其論述中有兩大謬誤,我必須於此提出反駁!首先,就陪審制而言,其實今天各政黨所提出的版本都沒有完全採用西方的陪審制!每一個版本都是修正過、改良過的,不是西方的陪審制,只不過反對黨以陪審制來自我命名。可是當我們被說成是參審制時,這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就被拿出來對立成絕對不相容,一個比較好,另一個就是惡,而這完全是錯誤的論述!在這論述當中,陪審制被簡化成九個法官全是國民法官,而參審制也被簡化成國民法官一定會被專業法官誤導的六加三!各位,這是什麼邏輯?當人民擔任國民法官時,這九人就像是全知全能的上帝,絕對不會有恐龍審判?當九人改為六人,留下來的六人突然就變成沒有主見,只會替專業法官背書的笨蛋?這是什麼邏輯?我請問各位,當九人為六加三,而審的是精神病患殺人案時,若國民法官中有社會系畢業的,有心理系畢業的,當他們說出意見,難道不會比法律系畢業的更能得到大家的信任?還是法律系畢業的會贏過社會系與心理系畢業的國民法官?所以你們的邏輯完全錯誤,也完全是無理取鬧!在這個論述裡,法官被論述成是邪惡的,只要有法官意見就絕對是錯的!受法官意見影響的就絕對是恐龍的,這樣臺灣不要有法律系了吧?

再說吳怡玎委員你所謂的密室協商,你完全搞錯制度!現有的制度就是有秘密跟公開的部分,公開的部分是審理,秘密的部分是評議;未來的制度該秘密的仍然是秘密,該公開的仍然是公開,沒有不一樣!你把未來的制度當作就是密室協商,完全搞錯制度。我不希望在這裡聽到完全不懂制度在這裡亂批評,詆毀一個更進步的制度的這種發言。

主席:接著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6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為什麼會規範第五十三條?是因為本法規定卷證不併送,在卷證不併送的狀況之下,自然檢察官起訴之後,辯護人已無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法院閱卷,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規定了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檢察官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時,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現在問題在哪裡?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本來只有針對被告,譬如你可以看到,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指的是與被告的被訴事實無關,所以是針對被告,但是在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中事實上是把辯護人跟被告都包含進去了。

如此造成一個狀況就是,國民法官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果通過的話,它事實上是比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增加更多的限制,也就是說增加對辯護人的限制。包括國內的律師界,事實上對於這種狀況是非常保留的,因為本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就是被告,所以你可以看到,不管是妨害另案之偵查,那也是針對被告;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什麼樣的被訴事實?是被告的被訴事實;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的秘密也是一樣。因此,我國辯護人的閱卷權基本上應該是一直在往前推進的,如果現在因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反而去增加了刑事訴訟法對於辯護人更多的限制,這當然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在大法官解釋之後,我國對於羈押中被告的辯護人的閱卷權,事實上早就已經落實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辯護人閱卷並不是向法院為之,因為法院本來就沒有卷證,所以由檢察官來做限制,但是你卻賦予了檢察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被告的限制的機會,所以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非常不妥的,因為檢察官跟辯護人在這樣的機制裡面,雙方應該是武器平等、對立的兩造,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甚至第四款的限制,應該是針對被告的限制,而不是一個對辯護人的限制。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和民眾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完全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及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15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3條

     時代力量民眾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張宏陸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陳超明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16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7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陳超明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18分0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曾銘宗  孔文吉  廖國棟  陳超明  李德維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宣讀第五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四條  辯護人於檢察官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檢察官:

一、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如否認犯罪,其答辯,及對起訴事實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二、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四、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五、對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意見。

前項各款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以準備程序書狀或當庭以言詞提出於法院。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被告亦得提出關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書狀或陳述。於此情形,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辯護人於檢察官依前條規定提出書狀或陳述後,應於準備程序期日前,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檢察官:

一、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如否認犯罪,其答辯,及對起訴事實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二、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四、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五、對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意見。

前項各款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以準備程序書狀或當庭以言詞提出於法院。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被告亦得提出關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書狀或陳述。於此情形,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檢察官依前條規定提出書狀或陳述後,應於準備程序期日前,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檢察官:

一、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如否認犯罪,其答辯,及對起訴事實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二、對檢察官起訴書或準備程序書狀主張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目錄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四、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五、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六、對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意見。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期間,因準備程序之必要,而有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補充或更正者,應另以準備程序書狀或當庭以言詞提出於法院。

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於前兩項之情形準用之。

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之證據,檢察官得檢閱並得抄錄、攝影或重製。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六條  辯護人於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開示證據或交付證據清冊後,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檢察官:

一、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如否認犯罪,其答辯,及對起訴事實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二、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四、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五、對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意見。

前項各款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以準備程序書狀或當庭以言詞提出於法院。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被告亦得提出關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書狀或陳述。於此情形,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主席:現在開始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6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五十四條,時代力量版本跟審查會通過條文的差別在第一項第五款,時代力量的版本有增加「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那為什麼時代力量主張要增加「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因為在刑事訴訟法上也有相應之規定,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僅承認5種法定之證據方法,在經過法定之調查程序之後,才能夠取得證據能力,也就是作為證據的資格。所以在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部分,因為文書也是5種法定證據方法之一,所以時代力量的條文跟審查會通過條文的差異就是在這個地方。

其次,關於民間司改會的民意調查,就是針對階段性參審跟陪審兩制併行所反映的民意,我們知道,即使是參審,也是試行6年,所以在野黨一再強調可以兩制併行,然後民間也支持這樣的聲音,因為在民意調查、問卷這個部分,非常贊成占40.3%,還算贊成占40.1%,不太贊成和一點也不贊成只占11.6%,所以最新的民意顯示,20歲以上的臺灣成年人中,有高達8成4是贊成參審跟陪審兩制併行,所以等試行一段時間,因為兩制其實都是在試行,所以希望執政黨也可以同意試行一段時間再做定奪,因為目前反對兩制併行的民意也是只有1成2左右,所以在這裡懇請各黨團、各位委員能夠支持兩制併行,以上,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6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來這裡不是想要跟大家互罵,我覺得很多事情講清楚,大家在投票按鈴的時候,對自己投的票負一點責任。什麼是陪審、什麼是參審?陪審的9個人就是上帝嗎?我想法官也不是上帝;參審的6個國民法官就一定會被3個職業法官帶著走嗎?這也不一定。我們為什麼要做司法改革?就是要讓整個審判的過程更公開、更透明,我們並沒有說6個國民法官一定會被3個職業法官帶著走,但是所有東西都要留下證據。我們現在的法庭所有都是公開的,為什麼這個參審不是?老實說,整部參審最大的問題就只有這裡,為什麼有這個密室的討論?如果沒有這個密室的討論,整個參審其實也很難說是不是比陪審還要好、還是差。

請大家看一下民進黨自己提出的版本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九條,我唸給大家聽,第六十六條後半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者,得請審判長釋疑;第六十九條也寫了有關證據開示,對於前項決定有疑惑者,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得請求審判長釋疑。我們知道司法院設計的這個釋疑是在小房間進行的,是沒有錄影、錄音、沒有紀錄的,如果民進黨的委員真的認真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或許我們在這裡稍微改一下,「得請審判長當庭釋疑」,所有東西公開,就跟現在的法庭一樣,所有東西當庭公開給大家看,到底在怕什麼?我真的不知道。

我想我在這裡只是想把事情解釋清楚,這個法條為什麼會這樣寫?這也是司改民間團體提醒我們的,我也不是學法律的,我怎麼看得懂?是外面專業的律師、專業的司改民間團體提醒我們的。這個部分如果在小房間進行,如果沒有紀錄,連書面的紀錄都沒有,到底是想要掩蓋什麼?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6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重新提示,根據昨天司改會所公布的民調,臺灣民眾對於法官辦案的水準,有六成四的人是沒有信心的。剛剛有民進黨黨團的委員提出疑問,為什麼九位參審民眾決定審判結果就是民眾自行決定,而有三位職業法官的參加,為什麼就不是六位參審民眾的自行決定呢?因為目前我們所討論的司法院草案是不讓具有法學背景的專業人士成為參審人,或者是備位參審人。所以,這些不具有法學背景的六名參審民眾,所接觸的資料都是由審判方、檢方以及辯方所準備整理過的資訊,再根據開庭前整理程序,職業法官所訂定的方針來進行審判。再者,這部法案的第八十三條規定,有罪的認定還需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決定,無疑就是讓職業法官握有少數的否決權。既然讓民眾參與司法審判,為什麼參審民眾三分之二的同意不能做為有罪的認定呢?如果司法院質疑參審民眾的法學素養,為什麼不讓具有法學背景的專業人士可以成為參審人?民進黨委員,你們難道還要繼續同意這一部假的參審國民法官法嗎?這一部國民法官法的草案只是在維護現有司法審判制度的假動作,是讓參與審判的所有參審人都變成按照職業法官劇本演出的傀儡而已。我希望今天我們所有在座的與會委員,我們還有很多時間,我們可以思考,讓我們今天的所有表決都成為歷史的見證,讓我們為了民眾所想要的司法改革目標前進,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34分1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35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4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36分5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38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4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五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五條  辯護人或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五條  (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四條  檢察官於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依前條規定提出書狀或陳述後,應向法院及辯護人表明對辯護人主張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前項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以準備程序書狀或當庭以言詞提出於法院。

前二項準備程序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審判長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於辯護人。

審判長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第一項、第二項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於其或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製作之陳述筆錄或其他紀錄書面。

前項開示之方法,準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6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查此法案,這次法案最重要的精神,所有人都知道,基本上是參照日本的參審制度。在這部分,本席特別要提供大家一個數據,讓大家再好好的思考。由於這套制度基本上是仿效日本,而非英美國家系統,大家看日本裁判的定罪率幾乎是99.9%,無罪率只有0.1%。

我們的民眾想要的是什麼?大家從過去看到許許多多不公平、不正義的司法判決被推翻,今天大家投票通過了這套仿效日本的制度,我們捫心自問,這是民眾想要的嗎?民眾想要的是能夠把恐龍法官、不當判決推翻掉。我們今天加入6名的國民法官,而不准他們有法律背景跟素養,在這部分,我們今天通過這套法律是不是跟民眾想要的反而是背道而馳?

請大家思考,我們立法院是要為人民通過對人民有效、有益的法案,而今天這套制度,許許多多的司改單位及民團都認為是冤案製造機,是民進黨黨團跟司法院合推的冤案製造機。所以,再次地呼籲大家,是不是在這制度裡做更多的深思熟慮,反映基層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望才是今天所有立委在這裡存在的意義跟價值。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6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依據遠見雜誌調查2019年臺灣社會信任度公布的調查結果:醫生91.6%的信任度;中小學老師82.1%的信任度;基層公務員78.1%的信任度;警察76.5%的信任度;法官卻只有39.6%的信任度。所以多數民眾對司法判決沒有信心,有超過六成三抱持不信任的態度,反映出民眾對司法改革的失望,對於法官的印象,短時間我相信是難以扭轉。各界都不否認司法的確要好好的改革,急就章反而容易弄巧成拙,像一例一休2次的修法爭議,殷鑑不遠。民進黨在野時主張陪審制,執政後卻髮夾彎,這樣的司改如何真的被民眾接受呢?參審制、陪審制的變革社會上仍有不同的意見和主張,攸關臺灣司法審判制度重大變革,必須審慎。但令外界不解的是,民進黨黨團急於在本會期臨時會通過參審制,目的何在?眾所周知,立法院臨時會是非常軌的議事會期,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卻安排在臨時會來處理,實在倉促立法,有倉促立法之嫌,難道不應該給予更多的時間跟空間來討論,公聽會爭取更多法學專家的支持嗎?如今蔡政府卻要急行軍的立法,一旦放入臨時會的討論議程,就一定要在會中完成立法,沒有得商量,淪為先射箭再畫靶的改革。

民進黨不相信人民,參、陪審制過程人民沒有法官輔佐,專業不足,寧願繼續相信現在的法官系統。蔡英文說,要謙卑、謙卑、再謙卑,但是如今在立法院民進黨的這種作為、行為,我所看到的就是跋扈、跋扈、再跋扈。以上,謝謝!

主席:接著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6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五十五條,有關聲請證據調查情形應該開示的項目,時代力量的版本跟審查會通過的條文基本上差異不大。在參審或者是陪審,陪審員的差異就是,參審是6位;陪審是9位;參審是有3位職業法官,差異是這樣。這樣的情況,當然跟現在一般的審議制是完全不同,就是有比較多的陪審法官,陪審法官、陪審員的人數愈多,對於證據力的瞭解或者是證據的熟悉,讓他們更能夠做出比較公允的判決,然後也可以減少所謂恐龍判決的發生。

當然前面我也提過,所謂對參審裡面職業法官去影響素人法官決定的這個部分,如果能夠在實施陪審就是兩案併陳,我想應該更能符合社會的期待。民間司改會在做問卷的問題裡面也有提出,是不是大家同意一定要在這一次的臨時會去通過目前執政黨多數所決定的這個參審制版本呢?超過1,000人的回答,其實是有五成六認為執政黨不應該急著在這一次的臨時會通過有爭議的國民法官參審制,有三成五是反對、不同意的,所以本席在此呼籲執政黨不要急著通過這次的參審制,以符合更多民意的期待,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許淑華委員聲明對今天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51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莊瑞雄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52分4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54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時55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五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前項裁定,法院得指定開示之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

關於第一項裁定,得抗告。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者,抗告中,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刪除)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條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6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有關於檢察官或辯護人認為他造違反第五十三條─證據開示的規定時,希望能夠有機會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這樣的裁定,法院得命指定開示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時力的陪審法草案裡面,事實上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我們的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已經規定辯護人得於案件提起公訴後,隨時檢視、抄錄、攝影或重製檢察官持有或保管之卷宗及證物,並得聲請交付偵查中詢問或訊問之錄音或錄影的內容。沒有開示制度的情況下,我們基本上認為,時力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相對來講是非常清楚而且簡單的。我要說明的是,司法院的國民參審條例或是國民法官法,它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制度。相對來講,陪審法源遠流長、有好幾百年,在美國甚至已經有三百年的歷史,在英國的時間可能又更久。而且陪審法過去二、三十年來,臺灣民間累積了草案,或是運作的模式、模擬法庭,可以看到它事實上是比較穩健的制度。我舉一個例子,司法院的版本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民法官、備位法官釐清疑惑及說明,使他於終局評議的時候能夠完整陳述意見。司法院參考了日本裁判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是從這個條文完全看不出來,當他請求釐清疑惑的時候,可以到評議室裡面。也就是說,本來他的第二條規定相當於日本裁判員法所謂的中間評議,就是中間討論這個部分,但是刪除了之後,從第四十五條,或是他規定了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就是說,他認為在審判期日訴訟進行中的時候,國民法官、備位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得請求審判長釋疑。第六十九條也是同樣的道理,第六十九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法官對前項之決定有疑惑的,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從這個規定裡完全看不出來如同司法院秘書長所說可以到評議制中去進行這樣的釋疑。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7時)主席、各位同仁。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從今年4月開始由司法委員會審查,經過5次委員會的審查,但是我們發現人民的接受度仍然不高,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搞不清楚它到底要做的是什麼、要達成什麼樣重要的任務。對原住民來講,我要唸一段原基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很可惜,正式實施這個條文之後,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跟現代法治的衝突仍然不斷發生,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判決,常常背離了社會正義和原民的情感。當然這些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的法律,非常遺憾,就是一直沒有正式被重視。所以本席在此要再次向執政黨表達抗議,倉促立法才會疏漏處處。當然我們還有機會來彌補,我們希望執政黨能夠關注有關原住民相關權益的事項,特別在非常弱勢的法律這個領域,做為執政黨應該要觸及每一個面向,也要負起責任。

最後我要再次提醒執政黨,你們愛開快車,開快車就容易肇事,今天我所講的這個疏漏就是其中一項,我們希望還來得及彌補,本席已經提議,希望明天在附帶決議的部分民進黨也能夠一起來連署。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此討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或國民法官法,我想這是攸關臺灣未來司法審判制度一個非常重要的變革。今天任何一個制度都有它的優點和缺點,不論最終要採取哪一種制度,我們的目的是要重拾民眾對臺灣司法的信心。而我們今天要落實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要處理這麼重大的審判制度的變革,那我們要來談在這個過程當中,民眾瞭不瞭解今天我們在此討論的幾項制度的內涵和意義,還是當我們三天挑燈夜戰之後,民眾對於司法仍然存在著「這是懂法律的人玩的遊戲」、「在臺灣還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看法。到底民眾知不知道今天執政者或司法院所推出的版本跟他們的權益有什麼相關?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接下來他們要做什麼樣的準備?今天不管是民間所做的民調,還是司法院做的民調,都顯示民眾對於參審、陪審不瞭解,那我們就要回過頭來問執政者:有沒有傾聽民眾的聲音?有沒有跟民眾討論?有沒有傾聽?有沒有真心地跟民眾對話?否則今天不會是這樣的結果。我們回想在委員會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司法院的版本只有審查兩天,時代力量的版本只審查一天,兩場公聽會也都是我們李貴敏召委召開的,結果現在就送到臨時會、3天要來解決,這樣處理如此重大的法案是對的嗎?我們的委員自己捫心自問,3天挑燈夜戰就要倉促地通過,各位委員回去問你選區的民眾,他們了解嗎?任何新制度的引進如果要獲得民眾的支持,就要擴大它的適用範圍,讓民眾能夠了解、參與,這是必要的手段。因此,對於制度的運作、參與的資格、適用的類型不應該過度窄化,也不應該任意否定討論的可能性。

所以我在這邊再一次地呼籲,不管是民進黨的委員、在野黨的委員,大家都應該靜下心來,臨時會就剩明天最後一天,我們3天就這樣子把它解決,然後隔天醒來,新的司法制度民眾能夠接受嗎?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完全相同,所以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張委員育美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07分5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7條

     時力 民眾 國民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09分1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7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議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之動議,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先處理民進黨黨團針對7月21日至22日之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三案審議完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7月21日至22日之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三案審議完畢。因為本案已經通過,其他議案就不再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10分54秒

表決議題:延長開會時間

     民進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五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八條  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前條第一項之開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命檢察官、辯護人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八條  (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八條  (刪除)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一條  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前條第一項關於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開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檢察官未履行前條第一項關於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之開示命令者,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命檢察官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發言之前,請容許我花一點時間回應前一段時間周春米委員關於什麼叫做保密義務期間的回復,剛才周委員在前面的時候提到第九條裡面不是只有限制國民法官,所以我現在用投影片直接給諸位看法條,第九條所提不可以洩漏評議秘密跟其他職務上面知悉之秘密的是誰?法條上面定的只有國民法官,裡面提到其他職務上秘密的時候,周委員做為一個法律人,他在前面的時候講說他已經定義得很清楚,定義在哪裡呢?定義在第八十五條。我給諸位看一下第八十五條,它上面的對象這個時候不是只有國民法官,還包括了法官,也就是我們講的職業法官。不管是國民法官也好,職業法官也好,都對於終局評議……,周召委講說第九條的其他就是第八十五條,所以其範圍很清楚。諸位看一下法條的內容,是嗎?終局評議是不是第九條裡面它的前項的評議秘密?後面的地方的其他又是什麼呢?所以我們可以聽到執政黨委員對於這個法案裡面所提到的,到底什麼是機密以及應該保密的期間是多少,他說做了非常明確地規定。

我們提出來的第一個質疑是,如果第八十五條的對象可以是國民法官跟法官,為什麼第九條的地方只有國民法官,職業法官不行?第二個,當我們提到說對於期間是怎麼樣的時候,第八十五條的部分只有提到終局評議的時間,沒有其他。還有剛才周委員也提到,他說職業法官的保密義務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各位!我幫你找了一個判決出來,102年法院的判決,我幫大家引了這個判決出來,上面是怎麼說呢?上面提到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法官應守秘密之內容為「各法官之意見」,並不是「評議結果」,是以,起訴書認法官將評議結果提前洩漏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罪,容有誤會。所以我們用法院的判決回應剛才周春米委員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並不能……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發言)曾委員不發言。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7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兩天內在這個地方,我曾經在江啟臣主席之後發言,剛才蔣萬安委員發言,所以我特別選擇在後面予以補充說明。蔣萬安委員說這個所有人都不了解,到底法案內容是怎麼樣,民眾都不了解,這個我承認,但是你不可以不了解。為什麼我這樣講呢?剛才我聽你發言,你把朝野協商兩天24小時完全忽略掉,因為你很少來朝野協商,所有論點都講得很清楚,我為什麼要選擇在你後面發言?因為你是國民黨裡面少數留美,擁有美國律師執照的人,所以對於什麼是陪審,你應該很清楚,陪審是一個權利而已,民眾可以自己選擇,但是我在這裡為什麼要叫你搞清楚狀況?因為你應該看國民黨版本長得怎麼樣,如果你對自己的版本長得怎麼樣都不了解,你要如何站在這個台上講話呢?

國民黨版本最離譜的就是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一就是類型化,所有和政治有關的衝突性案件全部用陪審,陪審制要一致決,否則是hung jury,只要一個人反對就要全部釋放,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安五法、反滲透法、賄選、貪污治罪條例等等高度爭議性的政治法案,你們第五條之一的版本只是寫要陪審,金融性法案亦復如此,還有政黨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如此都要,包括環保法令,譬如廢清法等等,還有金融法律。

所以國民黨委員,誰都可以不了解,可是蔣委員,我實在不忍心在這裡批判你,但是我還是要在這裡以叔字輩的身分告訴你,請你看看國民黨提案的內容,你都沒有看國民黨的提案內容,遑論時代力量、遑論民眾黨?都是如此!這是全世界最荒謬的混合制、拼裝車制,這個制度可以在臺灣落實嗎?你說民眾不了解,你自己是立委,本身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訴訟制度的改變,參審制從來就是國家一個重要的制度,希望你能夠了解,好不好?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7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很多人都提到,大家對參審制和陪審制其實還是不瞭解,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認為匆促地通過這樣的草案或方案並不是個最好的作法。我想再次提醒的是,有關剛剛提到9位陪審員或是6位國民法官的部分,並不是9位就能變成上帝,而6位就會變成無法思考的人。我想再次強調的是,在國民參審制中擔任國民法官的人,他們的意見是專業的,並不會思考不足。然而,當我們在面對法官過去塑造出的權威與專業的形象,國民法官敢不敢把自己的意見、真心話與判斷說出來?

以我自己的經驗來說,我曾經是個非常素的素人,當我第一次進到法庭裡,面對法官我連自己的意見都不敢表達,每一句話說出來都是戰戰兢兢的,很怕自己會說錯話。同樣地,當人民進入法庭裡擔任國民法官或是陪審員的時候,也很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在陪審法裡支持由9位陪審員共同合議,而不是由3位職業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我們就是希望能透過他們的專業和意見,讓這些事實在審理的過程中更清楚地討論和表達。

感謝方才管委員提到過去幾個與精神障礙者有關的重大案件,在這些國民法官裡面,或許會有精神科醫生,也可能會有社會學者,他們的意見也許會比法律人更為專業,這正是國民法官或是人民參與審判的意義,而這也是我們支持陪審制的部分,因為我們希望能夠呈現多樣的意見,讓大家都能獨立地思考和表達。

我們並不認為參審制就是司法的退步,可以想像的是,人民踏入法庭參與審理的階段與過程,就已經是一種進步了;然而,相較於參審法,我們認為陪審法的設計更能充分表達多元的意見。因此我想再次提醒各位的是,在司法改革上,人民參與司法的過程是在第四分組,而第四分組的目標就是希望能夠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所謂的「親近」就是希望能拉近人民與司法之間的距離。

站在曾為一位非常素之素人的角度上,我認為如果要讓大家願意走進法庭,參與審判的過程,充分表達他們的意見,也充分理解這些審理的過程,陪審員與陪審法的制度會是最好的制度,也是最能拉近人民與司法距離的方式,謝謝。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和民眾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23分3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8條

     時代力量民眾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24分5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8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7

贊成: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26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8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許淑華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徐志榮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五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九條  法院為前條之裁定前,應審酌其違反義務之態樣、原因及所造成之不利益等情事,審慎為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九條  (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九條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7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五十九條:「法院為前條之裁定前,應審酌其違反義務之態樣、原因及所造成之不利益等情事,審慎為之。」,在這幾條的條文裡面,我們可以看到陪審制、參審制其實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差別在於職業法官的數目,參審的部分是有三位,這個前面也已經提過。我們知道這一次所通過的條文是試行六年,只是試行,而且是屬於十年以上的重刑,每年大約只有500人次符合目前執政黨所提這個條文。所以,為了司法改革,只有提出所謂國民法官這樣的審議方式,事實上並不能夠符合多數國人的期待。

我們知道,一年有好幾萬件司法的訴訟,包括十年以下的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我也多次提到,在這些訴訟裡面,所謂的證據力的確認、調查及檢察官或者法官的專業度不足,以致於讓整個案件的調查上無法像今天我們在審議的參審或者是陪審制可以有比較完整、完備的證據力調查。所以,期待執政黨能夠早日聽見民間的聲音,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是三年以上刑責就可以採行陪審制,目前執政黨所提的參審制是十年以上,我想這樣的參審其實只是一個非常小的改革,以上。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7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查國民法官法,大家想要達到的目的跟目標是要讓人民有感,不管你是採參審制或是陪審制,人民需要有感,然而他們現在對臺灣的司法普遍不信任,所以不管任何民調大家都可以看到,不管是國民黨執政或是民進黨執政,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幾乎都有八成,而大家覺得最嚴重的問題,第一是貪污法官、第二是政治干預法官、第三是恐龍法官,我們今天通過國民法官法,剛才陳椒華委員也特別提到,只有十年以上的重罪才有六名國民法官可以參與,而民眾期盼的司法改革只有十年以上的重罪嗎?當然不是!所以在這個部分,司法院這麼堅持不讓國民法官真正充分地參與其他的案件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剛剛柯總召說,今天這個法案不管是採參審制還是陪審制,蔣萬安委員應該懂,我也相信他懂,但是民眾不需要懂,民眾只想要有一個包青天,民眾只希望有國民法官可以參與不要被誤導,假如只有十年以上的重罪國民法官才可以參與,那另外的問題呢?各位有考慮到嗎?假如我們的司法改革只是做半套,甚至只做十年以上重罪那一套,那其他的部分呢?究竟民眾期待的是什麼?大家捫心自問,不是十年以上的重罪才讓國民法官參與,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7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我們在臨時會最後的這三天裡面要來討論並且表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的部分。首先本席要說,剛剛當主席講到要處理民進黨黨團要延長開會的提案時,我們看到民進黨的委員們在臺下以非常高興、非常愉悅的方式來通過這個提案,我個人感到非常遺憾,明明是那麼重大的一個司法改革議題,卻是要用那麼沒有品質、不斷電式的方式來作這樣的處理,難道在過去到現在,我們不能用更有效率或是更有意義的方式來處理那麼重大的一個司法改革嗎?我真的呼籲,我們不要為了要交成績單而交成績單,為了要司法改革徒增這樣的虛名,而要在這三天的過程當中來通過。

剛剛執政黨的總召也講,他說他同意大多數的臺灣民眾是不瞭解到底所謂的國民參與審判法或者是所謂的參審制還是陪審制,既然都不了解的話,我們更要請教在場的委員是不是有針對這樣的法條及議題來去關心?我們看到,既使是剛剛有在野黨的委員在台上所做的發言,都有一些台下的執政黨委員在這邊做回應,如果真的可以的話,這一次我們國民黨黨團三十八位委員,每一位幾乎都針對不同的條文來表達意見,但是我們看到執政黨的委員並沒有每一位都上來針對這樣的條文說出自己的意見。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真的希望大家都要各自對各自的選民也好、臺灣民眾也好,以及想要看到司法改革的民眾也好,都要做一個交代,大家輪流上來這邊發言,用各自的時間告訴臺灣民眾為什麼要在三天之內馬上火速通過這樣有爭議的法案?

再者,無論是參審制或陪審制,重點就是我們還是希望回歸到常理、理性判斷。既使在過去,臺灣的司法有沒有好的法官?有沒有優秀的法官?絕對有!但是也就是因為既使大多數的法官是優秀法官,可是還是有極少數的法官在重要的判決上面違反常理或不符合民眾的期待,甚至讓臺灣民眾認為沒有辦法相信司法,也因此我們才要做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絕對不是為改而改,希望我們有更充裕的時間,理性溝通討論而不要倉促行事,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相同,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38分3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9條

     時代力量 民眾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5時39分5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59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六十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條  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五條  持有偵查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如有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故意隱匿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者,法院審酌違反義務之原因、態樣、訴訟程序進行及對被告防禦權造成之不利益程度等情事,經被告同意,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前項情形,被告受羈押者,視為撤銷羈押。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檢察官於提供該隱匿之證據前,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條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7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從昨天開始我們所討論的陪審制、參審制或是陪審、參審一併施行的制度,不論是哪一種制度都應該跟政黨藍、綠沒有關係,這是攸關人民的司法權益,我們希望做到毋枉毋縱、公平、公正、透明化,所以我們更應該要謹慎為之,不可以用多數暴力,無視民意,強制的表決通過。但是我們卻看到這次民進黨又將無視民意,不願意和司改團體溝通,即將用「輾壓式表決」讓這個案子通過。大家應該也知道一例一休倉促地強行通過,一年改了兩次,還不見得改得好,也殷鑑不遠。

從昨天開始,我看時代力量及台民黨的委員同事所講的雖不見得都對,但是至少也有合理、對的地方,至於國民黨就不用講了,反正國民黨講東,民進黨就是要往西,國民黨講得再有道理也沒有用,難道在野黨講的都沒有一點參考價值嗎?請民進黨的委員同事們真的為我們的百姓鄉親來想想,不要堅持你們自己的部分,應該在野黨的意見也有一些值得參考的地方。

在這裡我也很對不起的要跟柯總召講,其實剛才你講的,你故意排在我們的書記長萬安的後面發言,我覺得這樣的心態是值得商榷,好像就是要找人家的毛病,這不是長輩對晚輩指導的心態,如果是真正的這麼愛惜、愛護蔣萬安,你應該可以私下教他、跟他講一講,實在不應該在這邊講,這樣是有點在消遣他,甚至於我覺得這樣的心態是可議的,所以謝謝柯總召指導我們國民黨的書記長,但是我覺得方式不太對。謝謝大家。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7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柯總召對我有一些指教,我想正面的提點,我都接受,但是對於不實的指控,我無法接受。我其實非常尊敬柯總召,他是我在立法院的前輩,上一屆過去四年,我們共同審議過很多重要的法案,包括勞基法一例一休,而且還是二修,不到一年時間修了兩次,也應該是有史以來不到一年換了三位勞動部長。

回歸到今天我們審議的這麼重大的司法審判制度變革,其實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大家願不願意靜下心來好好的理性討論。今天四個政黨都有版本,大家可以就條文不同的地方好好討論,有法學專業、有不同領域專業的委員都可以提出看法,包括外面民間團體提出來的建議,大家願不願意平心靜氣好好的討論。還是就像過去四年,還有這一次第一個會期一樣,限期就要強行通過,而且是在臨時會裡面。如果大家都知道沒有共識,民間團體有很多意見,是不是應該再多花一些時間好好溝通?如果大家都承認民眾還不清楚今天司法院提出來的版本,對未來的影響以及會對權益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是不是應該再多花些時間跟人民溝通、跟民眾對話?

柯總召,我不會在這裡一再地提到你過去是怎麼支持陪審制,我也不會再特別提到2015年你在一個座談會上說,你是陪審制的提案者,你會極力推動陪審制,改革臺灣現行不合時宜的審判制度。我不會。但是也請柯總召對於在野黨的不同意見不要一再羞辱,也不要羞辱外面的民間團體,也不要羞辱跟你提出的版本不一樣的司法審判制度。柯總召,你常常說我是有未來性的人,但是我要告訴柯總召,更重要的是臺灣的未來,我更關心的是臺灣司法制度的未來,請大家真的要好好的理性討論,不要用羞辱的方式。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7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六十條的部分,之前我在黨團協商的時候就有提過,第六十條主要規定「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三條事實上是對被告及辯護人的限制。我剛才其實有提到,這是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對被告的限制拿來限制辯護人,所以導致我覺得現在第六十條的狀況真的有點匪夷所思,因為第六十條的狀況會變成如果律師對第五十三條所持有的卷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時,他要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這在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就有規定,如果律師因為業務知道這些卷宗或是有關於業務內容的秘密,違反這個規定自然有律師這個行業的懲戒規定去處理。我們現在要往前更進一步制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第六十條規定怎麼會變成律師持有之卷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時要判刑一年。更何況,什麼叫做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我必須要跟大家報告,事實上以司法院的版本,這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侵害生命法益之罪的被告,應該有很多都是無資力形式的狀況,所以到頭來這種案件就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來指派法扶律師,一件兩、三萬元,或者由法院的義務辯護人去處理。說實在的,如果你又要用這樣的規定,我真的很懷疑到底有誰願意為這些刑事被告來辯護。更何況當一個重大刑案發生,而且可能是矚目案件,可能是駭人聽聞,可能是人神共憤,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律師要接受法扶的指派去為刑事被告辯護的時候,他本身就要面對很大的社會壓力。

我在這邊請大家真的要去思考第六十條關於違反規定的部分,怎麼會制定一個刑事處罰,而且要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第六十一條更扯,等一下來說明第六十一條,怎麼會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對被告的限制拿來限制被害人的律師,也就是告訴代理人?對於這個部分,我也是非常匪夷所思。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7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其實在台灣民眾黨版本是第五十五條,在審查會通過的條文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此,本席非常贊同,但是台灣民眾黨的版本希望能夠把這個條文再彰顯、修得更好,所以我們新增了第三項。

第一個重點是檢察官在起訴被告時必然會進行調查,並擁有許多證據,能夠調動檢警的機關掌握國家公權力,但是終究在法庭上,其地位應與被告相同,檢察官應謹慎查明證據,並給予被告客觀的評價,該有罪就有罪,沒有罪就不應起訴。如果掌握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卻故意隱匿的這種作為是無法被原諒的行為。所以在台灣民眾黨的版本裡,法院若發現檢察官故意隱匿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對被告防禦權造成不利益之情事,應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正在受羈押,則撤銷該羈押,再者如果法院駁回起訴,應該裁定,並不具備實質確定力。因此檢察官仍有可能再行起訴,要求檢察官如不提供之前所隱匿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則不得再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是非常重要的修法,也請各位立院的同仁慎重考慮我們台灣民眾黨的修正動議。

就台灣民眾黨版本而言,我們一直秉持參審、陪審併行,其實主要還是希望交給臺灣社會一個選擇制度的機會。我們已經在這邊討論了將近2天,到底要適用哪個制度,或是民眾會選擇哪一個制度,我相信在場也沒有人可以說了算,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大家回歸到理性、務實的角度,讓臺灣累積參審及陪審的本土經驗,作為日後應該採行哪個制度的依據,如此才是我們民眾黨的初衷。

關於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不敢說每一條都是最好的,剛才柯總召也一直強調在野黨都是拼裝車,但是我們希望還是回歸到理性、務實的角度來探討,其中總有可以採納的條文,可以與審查會的條文來比較,我們台灣民眾黨有認真做功課,在國會的殿堂上大聲疾呼,我們也很認真的實質審查!其實昨天是一條一條的實質否決,現在經過上午的第三十九條,我們還是希望執政黨可以多多支持我們的法案,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7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既然我們在第五十三條主張將證據開示給辯護人及被告,所以在第六十條的時候,如果證據沒有做正當的使用,當然就要科以一定責任。至於今天國民黨好多朋友一直在談說,民主進步黨到底是不是開快車。我本來以為審到第六十條,我們就應該談第六十條,可是我看你們國民黨審的速度,現在還停留在第一條。我之所以認為國民黨朋友說民主進步黨開快車,其實沒有!各位國民黨的好朋友,你去把刑事訴訟法Google一下,它是民國17年7月28日制定。我記得本席八十幾年出來當律師的時候,當初引進陪審團英美法的交互詰問,我們是雀躍不已。但整個制度的改變,你說到底是陪審制好或者參審制好,其實都好,人民到底信不信任才是重點。德國現在是什麼制度?如果你的家人、你的好朋友或你是留學德國的,你回來都說參審制最好;你跑去留美回來,你會說陪審團最好;若你去東京讀東京帝大回來,你可能會認為國民審判員制度也不錯,那到底哪一個才對?海德堡大學是很好的學校吧?哈佛及東京帝大也是很好的學校,但三個人念出來所主張的制度都不一樣。

所以,我必須跟各位報告,國民黨從昨天到現在一直在批評民主進步黨,好像背棄民眾、背棄過去所主張的陪審團制度,但反觀你們呢?你們以前叫做觀審制,連聞都不能聞,只能看而已,你知道嗎?我倒認為各位委員應該要想清楚,一個案件到底是要由職業法官來判,還是把職業法官全部都排除,讓完全不懂法律的民眾來判?在場很多學法律的人,其實我們最可憐,你們看第十四條,就只有一種人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就是念法律的。他認為念法律的人很偏頗,但真的是如此嗎?這個制度到底要用職業法官還是國民法官,我相信今天所提出來的草案,現在審的已經有兩種制度,你去看國民法官法裡面合議庭的組成,國民人數是兩倍,和陪審團一樣;國民法官的選任,現在是逐案隨機選任,就跟陪審團一模一樣;至於剛審到的卷證要不要送、要不要採起訴狀一本主義,都和陪審團一模一樣。所以,你們說民進黨現在所採的叫做參審嗎?摸摸良心啦!本席認為與其大家互相批評,不如各自把法案看清楚,這個法案對民眾是不是有利,沒有超車啦!76年第一次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就是在中國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到現在三十幾年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已經講了三十幾年,哪有開快車!謝謝大家。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7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稍安勿躁,好不好?這是理性討論國會法案的時刻,我也很冷靜地在這裡提出我的看法,就教於所有的在野黨。剛才莊瑞雄委員講的沒有錯,參審制在臺灣已經討論33年,為什麼呢?大家要知道,民國76年8月15日解嚴、民國75年9月28日民進黨成立,大家要把這個時序先想清楚。76年3月1日時任司法院院長叫黃少谷,大家都知道,他是1901年(光緒27年)出生的,他以前是馮玉祥底下的軍閥,他在司法院首長會議談陪審制不適合臺灣,我們應該去考察國外的參審制,這是戒嚴時期,是蔣經國還在的時候,隔年77年,林洋港當司法院長,他在司法院第二次會議的時候說要成立參審制試行條例,後來我們知道解嚴了,隔一年蔣經國過世,所以在威權時期末期的時候,還是在討論參審制,因為陪審制不適合臺灣。

民進黨在民國75年9月28日成立,11月10日舉行第一次全國黨代表大會,我們的行動綱領明定內亂外患罪要用陪審,然後必須要有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民眾代表,為什麼規定內亂外患罪?因為當時是戒嚴時期。那時候蔣經國先生本來想制止,後來他知道時事已經到這裡,然後隔一年解嚴,所以黨禁就解除了,報禁在民國77年也解除了,那時候為什麼寫內亂外患?因為刑法第一百條規定內亂外患是唯一死刑,野百合運動就是為了這個事情,除了刑法第一百條唯一死刑以外,懲治叛亂條例和懲治匪諜條例都是唯一死刑,所以我們主張要用陪審,這是由來。因為這樣的由來,後來我們看到1990年野百合運動,1992年刑法第一百條廢除了,1993年2月1日我到立法院來,整個歷史演變是如此,所以為什麼我們過去會在那個時刻提出陪審制,就是因為要對抗刑法第一百條,對抗唯一死刑,到後來一直演變都是如此,只有在馬英九執政的時候提出觀審制……

主席:柯總召,下一集等一下再講啦!

柯委員建銘:多少聽一下,後來我和蘇永欽在臺大一場研討會上面辯論,他說陪審是違憲的,蘇永欽今年在立法院開公聽會的時候,他竟然說陪審違憲,參審趕快走,這個就是緣由,所以今天大家瞭解這個歷史背景,在威權統治時代……

主席:總召,時間到了,已經超過了!

柯委員建銘:所有的環境時空全部改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也處理了,所以今天我們要回歸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改變,就是這個由來,希望大家能夠瞭解清楚,不要外面講什麼就拿出來講,然後創造出一個全世界……

主席:好,謝謝總召。

柯委員建銘:所有在場的朋友……

主席:謝謝總召。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6時05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0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林奕華  李貴敏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奕華聲明對今天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6時06分2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0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六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6時07分4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0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30分鐘用餐。現在休息。

休息(18時8分)

繼續開會(18時38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六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一條  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起訴後,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但代理人所為之聲請,不得與告訴人或訴訟參與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法院就前項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六條  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起訴後,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但代理人所為之聲請,不得與告訴人或訴訟參與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法院就前項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一條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8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六十一條,就像我剛剛提到的,有一個主要的問題,如果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是律師,他可以去向檢察官檢閱這些卷宗跟證物,那問題在哪裡呢?問題在於第三項規定,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礙另案之偵查……」,事實上,這個第三項跟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一樣,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其實是在規範被告,就像我剛剛針對第五十三條也有提到,第五十三條這個規定基本上也是一樣,它其實是一個限制被告的規定,但是它卻在這個地方限制了辯護人,導致如果我們實行了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它會比我們刑事訴訟法制度對於辯護人閱卷的限制更加嚴格。我覺得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非常奇怪,因為告訴代理人是誰?告訴代理人事實上是被害人的律師,他是被害人的律師,在被害人的告訴代理人是一個律師的狀況下,他本來按照我們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閱卷,結果這個第三項反而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對被告閱卷的限制用來限制被害人的律師。我覺得這完全是一種風馬牛不相及的狀況,而且在律師做為告代的時候,這會造成對他職務範圍的限制,所以對第六十一條這個條文,我們認為這樣的限制事實上會有問題。

再者,剛剛的第六十條也是一樣,第六十條規定:「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可是本來就已經有律師法的限制了。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告訴代理人也是一樣,如果告訴代理人是律師,也是有受到律師法第三十六條的限制,律師從事他的業務,那後來發生了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或是有洩密等其他狀況,因為律師有一個職業團體,然後他在執業時如果違反規定就會受到懲戒,事實上可以依照律師法第三十六條用律師懲戒來加以處理,所以我並不清楚為什麼第六十條會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條甚至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關於被告對閱卷的限制用在被害人的律師身上,我認為這非常的不合理,以上。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8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是我們要面對歷史並且向歷史負責的時間,而我們就這次臨時會再三強調,如果在3天的臨時會24小時不斷電的表決、發言,只是為了火速倉促地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的話,我們真的認為這樣的討論跟這樣的時間是嚴重不足的。我想沒有人會反對司法改革,但是重點是我們不要為改而改,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如同剛剛執政黨的總召也有提到,如果是針對正向、理性的發言,我們在這個臺上充分的辯論、討論,我相信大家也都在看,但是我們真的要呼籲今天出席的執政黨委員,本席剛剛看了,在這三天裡面,有48位是有投票權的,但是輪流上臺的,如果說能夠讓每位委員都可以充分上臺發言的話,我想更會讓社會大眾清楚明白看見為什麼我們要在這三天裡面好好地討論這個法案的主要初衷。國民黨黨團在這三天裡面,我們每位委員都會輪流上臺發言,表達我們的立場、表達我們的主張,我們也希望執政黨的委員,我並沒有認為各位可能會變成橡皮圖章,但是請不要忽略跟放棄自己的權利,如果可以的話,我們都希望執政黨的委員可以上臺告訴社會大眾為什麼我們要在這邊冗長式的逐條表決,而你們的立場是什麼、你們的主張是什麼,我想也應該要讓外界看到。

今天下午有媒體詢問本席,為什麼我們主要的發言都是由幾位委員來發言,換言之,我們也請媒體朋友好好的檢視一下,今天國民黨黨團每一位委員都會有輪流發言的機會,但是反觀執政黨,在相關討論條文的時候,可能這三天有滿多委員都不曾站上這個發言臺,我想這一點也是我們認為為什麼要充分表達發言主張,才可以讓社會大眾看見我們的立場。

最後,我也不會在這個講臺上說過去民進黨的昨是今非,即便剛剛總召已經提到了,20年前民進黨把這個所謂的陪審制放入民進黨黨綱,那是有時空背景的不同,但是請不要忘記,2000年的時候其實已經政黨輪替了,2000年到2008年這中間8年時間,也沒有看過民進黨想要來修改相關的黨綱,難道認為2000年到2008年那個時候的司法還是跟國民黨過去威權時期一樣嗎?所以我們在此呼籲,請大家理性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繼續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8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立法院這個殿堂討論國民法官法第六十一條,關於這個條文,如同前面的同仁所講到的,基本上它限制了辯護人,限制了被害人律師的相關權益,其實這個部分律師法已經有相關的規定跟限制,所以針對這個部分,許許多多的同仁認為,國民法官法第六十一條是有相關的疑義。我們今天審查這部法是希望司法改革,但是我們卻在本法的條文裡面看到了它對國民法官有許許多多的懲戒、懲罰跟限制,同時也限制了被害人的律師,所以在這個部分,不禁讓我們懷疑,這部司法院版本的國民法官法到底是司法改革?還是司法院用來限制國民法官跟限制被害人?民眾要的不多,就是希望司法可以公正,司法可以還人民一個公道,所以今天我們大家立這個法,重點在於如何幫我們的民眾伸張他的公平跟正義。司法院自己也承認,十年以上的重罪一年頂多預計有600個案子,意思是什麼?明天以後大家可能會到處去跟人家說,民進黨完成了司法的改革,但是絕大多數的民眾並不知道真正六位國民法官一年大概可以參與600個案子,其他成千上萬的案子是沒有國民法官的參與,民眾懂嗎?民眾不懂!但是大家應該懂!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6時52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1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一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二條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但非有必要者,不得命提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法院於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但非有必要者,不得命提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五條  審判長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審判長於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但非有必要者,不得命提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

審判長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其判斷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審判長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證據未經審判長裁定認有證據能力或經裁定認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二條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法院於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但非有必要者,不得命提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18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臨時會不應該處理需要嚴謹討論的重要法案,臺灣司法制度最重大的變革不應該在臨時會處理,因為臨時會只應處理緊急重大的法案,比如紓困、防疫。今天急著出委員會,沒有仔細地審查、討論,形同沒收在野黨的聲音和審查的權力。

根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民調指出,聽過陪審制的民眾高達67.8%,但聽過參審制僅有6.6%。換句話說,民進黨政府及司法院要在民眾都不瞭解這個司法制度的情況下,就想要蠻橫、獨斷地通過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司法院自己的民調竟然還做出民眾支持參審的比例78.2%,支持陪審的只有19.2%,政府為了專斷獨行,遂行自己的意志,竟然做出如此與社會實際情況脫的民調。

國民法官法如果能在正常會期間處理,有委員會、公聽會,更可讓外界參與,但民進黨堅持在臨時會處理,甚至排除三個在野黨提出的陪審制,並且也反對兩制併行,只因為民進黨想通過參審制。司法改革其實不應該有政治考量,司法改革若有任何錯誤,危害的是臺灣人民。

民進黨違背承諾,背叛陪審制,請在座的民進黨委員到外面看看,在外面靜坐的民間團體,有位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先生,他是民進黨的仲裁委員,也曾經是陳水扁、呂秀蓮選舉無效官司的訴訟律師。還有一位是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先生,也是陳水扁貪污案的辯護律師,在許多重大案件上都與民進黨站在一起,不離不棄,沒想到今天民進黨卻背棄這些一起打拚的司法同志,執意推動參審制。民進黨並不信任國民的素質,而且參審制容易受到法院專業者的引導審理。所以我們建議要用民間社會的感情思維,而不受法院專業控制的陪審制。

主席:謝謝張委員。

郭委員國文、張委員宏陸及高委員嘉瑜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9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九條之前,我會一直講密室的故事。剛才有人說是開快車?還是開慢車?我覺得開快車或慢車都沒關係,最好是不要開倒車。我認為參審有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其實整個並沒有什麼關係,我覺得這是司法的進步。但是最大的問題就在中間的釋疑、中間的闡述、中間的討論或是中間的釐清,為什麼要在小房間進行?不管是小房間或是大房間,為什麼是在一個空間?其中的過程是沒有任何紀錄的。

我再講一下其中的故事好了,為什麼我會深深的懷疑?我們知道如果6位國民法官被3位職業法官指引,必須要有兩件事情成立。第一個條件是職業法官要做引導,據我知道我們在做司法改革,就是因為我們並非百分之百相信司法,才要進行改革,那今天這個法根本就不需要了,我們還要做什麼改革?就是因為人民不相信我們的法官,不相信司法是百分之百的清白。

第二個條件是這些國民法官會不會被引導?我們來看剛剛已經通過的第二十五條,參審員的選任是不公開的。再來,大家想想,剛剛已經提過是十年以上的刑,才會進到參審。十年以上本刑的案子,一年大概600多件;600多件案件一次要有6位國民法官,共3,600多人。我們將3,600多人除以1,500萬人,你知道是多少嗎?是0.02%,不到0.03%,這是多小的機會。可是,在第十六條我們竟然放進去了,如果這一位被選任的參審員在一年之內有被選過的話,他可以放棄,那時候我就覺得很好奇啦!這麼小的機會,為什麼你要開這個條文讓他可以放棄呢?所以我就跟司法院說,那這樣吧!你把這個劃掉,我們直接在第十四條加入不可以成為參審員的條件,其中一款就是一年之內如果已經擔任過參審員的話,不能再擔任參審員。我現在有一個陰謀論,你想想看,這些參審員這麼小的機率,0.03%不到的機率一年會被選任,居然會被重複選任,而且大家知道,一天除了車馬費之外,還有3,000元的薪水可以領,大家想想這個故事到底怎麼回事。謝謝!

主席:繼續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9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事實上非常非常重要,也非常關鍵,主要問題在於刑事審判的證據能力,「證據能力」這4個字應該是一個翻譯的用詞,就是它在公判庭上面作為證據的一個資格,到底它是不是能夠作為一個資格?就像剛剛我說過的,即使在臺灣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裡面,它就是有五種法定調查證據方法,加上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之後,它才能夠成為一個證據資格,作為有證據能力的一個證據。

我們時力的版本跟司法院的版本差距在哪裡?我們是認為,原則上這一些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的,除非法院把它裁定說有證據能力。也就是說,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我們把它裁定為有證據能力的時候,它就可以經過公判庭在法庭上面成為一個證據。

司法院版本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認為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的話,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我們是認為,證據未經審判長裁定認為有證據能力的話,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兩相對照,司法院的版本原則上是認為有證據能力,只是如果它被裁定為無證據能力的話,就不可以在公判庭上面主張或調查;我們的想法是,如果這一個證據應該能夠被認為有證據能力的時候,它才可以在公判庭上面調查。兩相對照,應該是我們這個版本會比較妥當,因為過去臺灣的審判制度,或者是我們實務上在證據能力的使用上面,事實上我們就是放得非常地寬鬆,導致比如說警察刑求,警察刑求被告一直抗辯,被告一直抗辯的情況之下,檢察官或法官在法院裡面或許有調查,但是有調查的情況之下,像鄭性澤案就是一個例子,它通過公判庭上面又成為一種證據能力的時候,對於這一個審判實務造成的打擊是非常大的。所以就這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以時力的版本,就是證據應該要經過審判長認定為有證據能力,才能夠在公判庭上面得以作為使用證據的資格;司法院的版本相較來講,它還是傾向於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只是是不能夠裁定排除的狀況。以上。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10分3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2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請問本條照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二條照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三條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八條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六條  審判長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三條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9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很多人反對陪審法,是認為審判無效未能夠在陪審員之間達到合議結論之後,就沒有辦法繼續這個審判的過程,而且會把被告給放出來,但其實並不會,我們的法案提到的是,當審判沒有辦法達到一致決定的時候,其實是只有陪審員解散回家,在這個時候其實是仍然可以處理的,而這個處理,端看在有限期間內檢察官如何來處理,他仍然可以在一定時效性裡面,以書面再重新提出聲請,重新要求踐行陪審員的選任,亦即陪審制除了讓人民能夠走進法庭之外,也可以讓檢察官對他的工作更認真地負責,希望能夠找到新的證據、新的方式來進行上訴。我們一直在討論陪審和參審之間的爭議時,我們可以看得到從陪審員或是國民法官的選任,以及中間的討論,或者是我們能夠清楚、透明地來作討論,包括後續上訴之後該如何處理,這些部分其實都可以看得出來陪審制是優於參審制的。

現在想要跟大家解釋的是上訴之後的處理,因為參審法在一審是納入國民法官,沒有錯!但是二審時仍然回歸到職業法官,但是陪審制在二審時,職業法官只有進行法律審,並沒有經過有罪或無罪的審議,我們想要提到這個差別,其實也是想再次提醒,民進黨一直說之前支持陪審制是因為在威權時代下必須要推動的,現在已經不是了!

但是2017年的時候,包括許多民進黨的委員,總共有十八位,提出了陪審法的草案。我覺得這裡面有一句話說得很好,當時蔡易餘形容參審與陪審制的時候,他想到為什麼要進行陪審制?因為推動參審制是又想進步又不敢大膽的走出去。確實是這樣,這給我們很好的詮釋;我們可以知道參審制確實使現在的司法有一大進步,但是陪審制其實才是更進步的作法。這段時間以來,大家有很多的爭議,並不是代表在野黨為反對而反對,我們真正應該想的是,如何讓臺灣的司法更進步,以及如何為臺灣的人民、臺灣的社會好。每一次的黨團協商、每次的討論過程中,沒有一個黨團缺席,我們都一次、一次很認真的討論。即便民進黨希望能夠推動參審制,但也不代表兩案不能同時試行,因為現在是在試行的階段。在希望能夠進行參審制的過程中,其實有很多細緻的討論,我們希望能夠更嚴謹,包括剛剛提到的,如何選任、中間討論等等。我們真的很希望不要這麼草率、匆促的通過這樣的議案。我們能夠一次又一次認真的討論,我們希望能夠找到最好的方案,對臺灣的司法有所推進。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19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本席第一次針對國民法官法發言,所以我要先提出反對這一套法律的基本理由。首先我要提出三項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蔡英文總統為什麼出爾反爾?九年前蔡英文第一次選總統的時候,曾特別召開十年政綱記者會,有關司法改革的部分,他強調必須由總統親自出面才能夠讓司法改革順利上路。現在民進黨要強推參審制,請問蔡總統,你人在哪裡?他有親自出面,站上火線和人民溝通嗎?為什麼當年蔡總統信誓旦旦說要親自出面,現在卻是躲在後面,請各位立法委員站在前面幫他擋子彈?請問蔡總統,你到底躲到哪裡去了呢?這是第一個問題,蔡總統為什麼出爾反爾,沒有遵守承諾?蔡總統應該站出來為參審制辯護,為參審制負責,為國民法官法負責,為這一次司法改革的成敗負上他的政治責任。

第二個問題,民進黨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根據現在國民法官法第五條規定,必須是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的罪才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請問各位,真正能夠適用的罪到底有多少?你們大概算不出來,我算了一下,其實沒有多少罪,像第一百二十條的公務員委棄守地逃亡、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的劫機致人於死或重傷、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的危害飛航安全致人於死、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的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並致人於死、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三的以放射線傷害致人於死、第二百二十六條的妨礙性自主致被害人於死或重傷,或妨礙性自主故意傷害或致重傷者、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或重傷致死、第二百八十九條的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第三百二十八條的強盜致人於死、第三百三十二條因強盜殺人放火擄人勒贖或使人致重傷、第三百三十三條海盜致死或重傷、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致死或重傷,全部加起來只有十幾條。看完全部的內容之後,我發現如果不是殺人、放火、綁票、強盜、海盜、強姦殺人致死或重傷,這種真正十惡不赦的罪以外,只有一條─公務員委棄守地,所以真正用到國民法官的部分非常少,其他內容在後面的第二部分再來講。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9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還是再一次echo一下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其實重點在於,針對這樣的司法改革,為什麼大家都要對歷史負責、對臺灣人民負責,但是卻又在如此倉促而且完全不間斷的情況下把它通過。這個專法的審查到目前為止已經可以講是過了一半,但是重點不管是陪審也好,參審也好,現在的執政黨過去的主張不都是希望是陪審制嗎?遠的都不講,剛剛的執政黨總召也已經講了,說過去有二十年,過去有時空背景環境,過去可能是所謂的策略,那我請教,2015年還不算太遠吧?2015年的時候很多位的民進黨委員都簽署了要推動所謂的陪審制立法,這些難道不是昨是今非嗎?臺灣民眾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就是說如果因為當時的時空背景環境,推動陪審制只是民進黨口中的策略的話,那將來會不會有一天又因為時空環境、背景不同,又要再修法?我們希望的是立法精神、立法的主張跟立法的核心價值應該是不變的真理,也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也要一而再、再三的呼籲所有臺灣民眾看清楚到底什麼才是大家真正所需要的。

我們再次強調,司法改革可能是大部分臺灣民眾的一個共識,過去也有非常多優秀的法官,也有真的讓人無法接受的恐龍法官,這些本席都承認,但是就是因為如此,在大家不信任司法的情況下,我們希望能夠推動司法改革,可是推動司法改革過程,難道要急就章的這樣草率通過嗎?

再者,我剛剛也在休息時間聽到執政黨的委員提到,大家都應該有看過一部好萊塢電影,叫做《失控的陪審團》,在這一部電影裡面其實講得非常清楚,即使是陪審制,可能都會有國民法官因為有特定的立場、主張、意識型態,而去操作陪審團內的討論,最後做出判決。當然電影是電影,可是如果連陪審制都有可能因為特定的意識型態而操作最後的判決,那現在的參審制有3位法官在裡面,難道不會更容易主導國民法官的意見及方向嗎?這難道不是另外一種我們不希望面對的事實嗎?所以我們希望審慎思考修法過程,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24分0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三條照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

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

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

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證述內容而有必要者。

五、非因過失,未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人釋明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應駁回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

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

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

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證述內容而有必要者。

五、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未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且允許其聲請不致過度侵害對造之攻擊防禦。

六、如不許其聲請將嚴重影響真實之發現,且允許其聲請不致過度侵害對造之攻擊防禦。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人釋明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應駁回之。

法院依第一項但書准許聲請者,應速通知對造,並應使其有充分之準備時間,必要時,法院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另定準備程序期日,或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另定審判期日。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

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

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

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證述內容而有必要者。

五、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未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且允許其聲請不致過度侵害對造之攻擊防禦。

六、如不許其聲請將嚴重影響真實之發現,且允許其聲請不致過度侵害對造之攻擊防禦。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當事人釋明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應駁回之。

審判長依第一項但書准許聲請者,應速通知聲請人之對造,並應使其有充分之準備時間,必要時,審判長得另訂審判期日。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

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

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

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證述內容而有必要者。

五、非因過失,未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人釋明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應駁回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9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六十四條,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也就是法律上我們稱的認事用法,今天不管是用哪一種制度,核心目的就是要在事實基礎上檢視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準備程序是要讓當事人提出各項證據資料,讓審判員得以就證據資料還原事實。原則上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六款情形例外,才准許可以在程序終結後繼續調查新證據,就是希望可以在追求真實與法律程序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個人認為,是否要放寬輔佐人得以聲請調查證據,這件事情是可以討論的,因為要定一個人的罪刑,必須在正確的事實基礎之上,相信這也是此一條文之核心目的,所以重點為基礎事實是否確認已經調查完成,是否已經可以讓審判員可以就這些完整的事實獲得心證,所以從法的目的、實務運作狀況、整部法律是否因為放寬輔佐人而前後扞格等等,這些都必須要嚴謹討論,司法界也必須要提出更多的實證來研究,才能做一個決定,這也就是我個人要強調的,這部法律攸關全民,所以更應該要謹慎,而不是這樣用臨時會的方式草率、強制地通過,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9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還有所有在電視機前面收看我們國會頻道的好朋友,今天所有立法院各黨團的同仁在這裡審議我們的國民法官法,我想從昨天開始到現在,已經耗了非常非常久的時間,大家不外乎只是希望我們能夠讓我們的民眾對於司法的信心跟改革有希望,剛剛大家講了很多參審、陪審,我想很多民眾搞不懂。但是就如同本席跟其他許多同仁所提到的,剛剛陳以信委員也特別提到,量刑要在10年以上的案子真的非常非常少,民眾期待的是什麼?民眾期待的是我們透過這一次的立法,可以讓他們找到對司法的信心。這麼多民進黨的同仁在這裡,都是一時之選,大家可不可以集思廣益一下,除了10年以上有6名國民法官可以參與,那10年以下的人怎麼辦?大家可不可以集思廣益一下?我們不能只去想量刑在10年以上的人,我想民眾也不會希望大家這樣子。

大家都很厲害,我知道,從以前講到現在,昨是今非也沒有關係,但是大家在這裡就是為了要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嘛!這才是重點。今天大家在立法院挑燈夜戰,一定會到明天晚上啦!還有20小時甚至於30個小時以上,是不是大家如何來想辦法,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每年可能發生10年以上量刑的600個案子,那其他的案子怎麼辦?其他成千上萬的民眾怎麼辦?這才是民眾想要看到的,而不是我們大家在這邊為參審、陪審而爭執,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一定是講條文,我雖然反對司法院的版本,但是每一條我都有認真看,而且我在講的時候,我看到我們的雄哥都會很認真地聽,我非常地感動,覺得心有靈犀。在講這個條文之前,我要回應莊瑞雄委員,剛才他提到留學的問題,因為我剛好是留學德國海德堡,但是基本上我對參審制是非常保留,主要理由是德國參審制的法庭我也走進去旁聽非常多次。其實德國的參審制是輕罪也會適用,通常是中間一位法官,可能像莊瑞雄委員這麼帥,法律素養又非常好,口才也非常好,而他的旁邊會坐兩個穿牛仔褲的。他的參審員叫做Schöffen,Schöffen在專業法官的旁邊時,根據調查,以實際上的狀況來說,他還是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亦即所謂的權威效應,說實在的,這樣的狀況真的很難避免,所以基本上我還是傾向以陪審制這樣的狀況比較能夠去除所謂的權威效應。

剛才提到第六十四條的問題在於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我們可以看到一個臺灣非常典型的狀況,為什麼我們要推行法律白話文運動,因為這個條文是「非因過失,未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者。」,但是什麼叫做非因過失?非因過失到底是故意,還是無過失?所以這個狀況就會讓人產生非常嚴重的混淆,當然這有待努力。所以我們的版本寫的是它應該用不可歸責之事由,用不可歸責的事由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清楚。其次,將來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狀況之下,新證據的調查會不會讓對造的攻擊防禦是非常重要的,其實我們也有明文規定,那麼它的規定是「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事實上這個概念也是非常不確定性的,所以應該是要把它定清楚會比較好一點。以上。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38分5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40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4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超明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42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吳怡玎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68人,贊成者49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43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4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五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五條  (刪除)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八條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陪審員經遞補為陪審員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五條  參審人、備位參審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參審人經遞補為參審人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9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審查會通過條文第六十五條與時代力量的再修正動議提案第五十八條,有關陪審員或國民法官的宣誓或者是備位國民法官的宣誓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我們知道,在審查開發案包括環評、水保計畫、甚至包括土地利用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者是現在國土計畫的審查,其審查委員都具有專業的背景,所以,在我們今天審查的參審制裡面,所謂國民法官的宣誓或者是未來就職之後,他們參與審判的專業度是不是足夠?執政黨就用國民法官這樣子的稱呼來讓他們執行參審制的審議,我想不只是宣誓,不只是誓詞,相關的程序或者是辦法都需要司法院各相關主管機關好好地去訂定。

另外,我們知道為了確保陪審員公正、誠實參與審判,所以,這個陪審員在執行職務前宣誓之義務,或者是相關備位陪審員的宣誓也應該都要很嚴謹地來訂定,然後這些辦法就是由司法院去訂定,因此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超前部署。針對未來以國民法官稱呼的這些參審人員能夠真正完成他們的任務,做好參審的準備,而不會像之前提到的,司法院認為在這麼大的十年以上重案可能會有一些可怕的圖片,讓即使是23歲的參審法官也會感到害怕。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繼續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9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在第六十四條的部分,本席原本有登記,但好像發生了一點程序上的錯誤,以致沒有發言。雖然剛剛已經通過了執政黨的版本,但我還是想針對民眾黨的版本在這邊做一點說明,主要是因為其實第六十五條之後的條文就是進入審判的程序,包括剛剛講的宣誓、備位法官如何參與到程序的部分,所以,第六十四條以前其實是在準備程序。剛剛講到為什麼我們民眾黨的準備程序是擺在第五十九條,而執政黨是第六十四條,我們第五十九條這裡增加了一項,這一項涉及到的是,一般在準備程序結束之後,這個新的證據應該是不能夠再提出來的。但是基於在參考刑事訴訟法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相關的法條之後,我們有幾個例外的條款,讓準備程序即使終結還是可以提出來,為什麼要做這些比較縝密的規劃?一則是因為其實整個國民參與審判,一般國民法官的法律知識及專業度跟專業的職業法官相差非常大,所以準備程序的完備能讓他們在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就比較能馬上進入實質審理專業度的接軌,所以整個準備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第五十九條增加第四項,但很可惜這部分剛剛並沒有被採納。

另外,我想很清楚的就是整個訴訟裡面最重要的攻防防禦權,有一些新的事證也許在準備程序當中沒有辦法提出來,但是之後已經有相關的事證出現,因此有保障防禦權的部分,所以也必須要有例外的條款。再者,整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到目前為止我們知道大概一年就只有六百多個案件,而且是比較重的罪責,這樣的案件在審理過程當中確實很可能需要的還是讓國民法官們願意進入,即使在最後用抽籤方式抽到他之後,他是不是有辦法在新的審判制度裡面參與進去?我已經講過其實國人最擔心的就是他們很難有自信的,就是是否可以掌握案情?他們是不是充分瞭解法律的專業用語?以及他們是不是可以適切地作出判斷?這都是國民法官,特別是參審制合審合判裡面國民法官心理上最後的負擔,所以我們認為在整個準備程序裡面能夠更完備,一直到整個審理階段之後,從一開始的宣誓到之後,他們在參與過程裡面是否有適宜的規劃,這些都會規範在第六十五條之後的條文,請各位能更慎思整個參審制度裡面的要求。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9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站在這邊心中感到非常惶恐,也非常的茫然,我惶恐的是司法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代表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但是我一直想不通民進黨為什麼要在臨時會急於通過這個法案?而令我感到茫然的是到底是參審制好,還是陪審制好?又為什麼民進黨要從以前的陪審制改為參審制,他的用意、他的目的何在?各位同仁可能覺得我講這句話非常的莫名其妙,但這是我心中確實的感受,因為我打過16年的官司,更五審我還被禁見6個月。我嚐盡了人生的冷暖,我歷盡滄桑,人生被剝了一層皮,所以我覺得司法改革要比什麼都還要重要,因為它代表了公平正義,讓大家對國家有一種信任與信心。

我本來在官司打贏了之後要提一個法案,就是要當檢察官跟法官之前一定要禁見3個月,讓他嚐嚐被關在裡面失去自由以及名聲、名譽的可貴。我想提出來但是我很後悔,我不夠擔當,我當時應該勇敢提出來,可能司法改革就會比較好,30年的參政經驗讓我感覺到國民黨是知法、守法,不敢犯法;而民進黨是知法、玩法又不犯法,實在厲害!國民黨一定要學習。

今天我們審查國民法官法,執政黨提出10年以上罪刑才能予以參審,我跟各位委員同仁報告,大概10年以上罪證就很明顯,另外一種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如果這麼重要的法案,你們不敢用陪審法,試問目的何在?其實魔鬼藏在細節裡,尤其執政黨的委員同仁有很多是律師出身的,你們要有良心,要有道德,不要一味地服從黨意在罵國民黨一樣,我現在看你們就是一樣,拿出你們改革臺灣民主的良心和道德。在這裡我又懷疑民進黨在2015年到2018年一直堅持陪審,莊瑞雄是學法律的資深委員,剛剛他說德國制、美國制、日本制,哪一個制最好?你們選擇的就是陪審制最好,為什麼到了真正要改革時,你們又退縮到參審制度?你們選舉的時候都在講呼籲臺灣人民,我們的自由、法治、民主、人權是東南亞的模範,但現在你們退縮了,不敢把權力交給人民,讓人民共同參與,你們的目的何在?你們不敢這樣做,就是新威權時代的開始。

再來,談到參審制,六個國民法官再加三個政府法官,民進黨用國民法官大家沒有意見,但是這裡面大家僵持不下,三個法官屬於政府的,三個法官的派任你們不去討論,你們覺得你們對,從陪審到參審,所以到此為止,所有司法改革,你們只有改革司法的名義,但是真正實質的改革在哪……

主席:陳委員時間到了。

陳委員超明:你們從來都沒有好好思考,最後,拜託你們發揮良知和道德,不要倉促改革,司法改革非常非常重要,你們要尊重,以前你們所提倡的司法一定要公平、要正義,其實這條法令裡面很多行政程序及備案都沒有,是要怎樣改革?600多個案件……

主席:陳委員時間到了。

陳委員超明:現在這個法案要通過了,你們要對歷史負責,多謝你們的鼓掌,表示你們很認同,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這兩天所有在野黨的委員針對我們的條文也都提出非常廣泛的討論,特別針對逐條也都提出了很多立意非常良善的建議。但是非常可惜的是,執政黨還是決定一意孤行要急著通過。我想為什麼民間社團也更高度懷疑這次法案的政治目的,到底是誰在主導這次法案的進行?也不顧場內外的反對聲浪,要強行通過法案、破壞政治的誠信跟人民的期待,所以在這裡,我們要請問執政黨的是,我們如此倉促的立法,臺灣的社會真的準備好了嗎?我們的國民對於國民法官有充分的認識嗎?

我相信大家都看到許玉秀大法官在媒體的投書表示,陪審團在2015年的民調顯示,支持陪審制的有23%的民眾,在2019年1月30日TVBS所做的民調,也都是高達70%百的民眾支持陪審制,當然包括近期有游盈隆教授所發布的民調,也就是說國人對於整個英美陪審制的認識高於德日的參審制。既然執政黨要選擇用這種參審制的制度,必須要更加充分的讓國人來了解,執政黨卻用詆毀和攻擊來污名化民間團體之後,自己再發布一個民調說目前國內有八成的民眾支持執政黨的版本,用兩面手法來欺騙社會大眾,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民間團體對於這次法案的進行有強烈的質疑。這部法案已經影響我們臺灣的民主發展,我相信整個社會的反彈聲浪將會造成很大的衝擊。執政黨過去為了達成政治利益已經付出了太多的社會成本,社會的溝通成了專制的過場,所以這次國民法官法將是人民可以重新認識司法以及信任司法的機會,為什麼我們不能夠再舉辦更多的聽證會和社會溝通,讓民眾可以充分地了解到底採行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對於臺灣未來的司法才是正向的發展,人民如何進入司法又不被制度所惑,這才是我們整個司法改革的重要價值核心。現在要強行推動的結果,其實是無助於整個改革的進程,只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對立,所以在這裡我們的期盼執政黨可以更加三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