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01分3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03分1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04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許淑華 徐志榮 陳以信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06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六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
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
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五、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條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於人別訊問及權利告知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
一、刑事審判之無罪推定及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等基本原則。
二、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前項說明,應詳實記載於筆錄。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審判長得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補充說明第一項所定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九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陪審員、備位陪審員說明下列事項:
一、審判之進行方式。
二、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
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五、審判期日預計進行之時間。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審判長得依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之請求,補充說明前項所定事項。
前二項之說明,應詳實記載於筆錄。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六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參審人、備位參審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公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二、參審人、備位參審人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
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五、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審判長認有向參審人、備位參審人補充說明前項所定事項之必要時,應行中間討論。
前項中間討論,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20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進入第六十六條的討論之前,本席想先提出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剛才我們黨團賴總召特別請我代為致意,感謝陳超明委員剛剛在第六十四條支持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我們在這裡表達感謝之意。第二件事情是其實我們今天一整天坐在這邊應該聽到不下十次,有許多在野黨委員引用我們的民調,關於這個民調,我想我們在野黨提出這樣的民調是希望執政黨不要漠視這些民意,不要造成民意的傲慢,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是聽了十次,這些執政黨的委員可能真的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民意,這也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剛剛有看到一些國民黨新來的委員朋友可能還在引用這個民調,重複且非常冗長。我們希望接下來新進來的委員朋友可以體諒一下,我們在這邊已經坐了一整天聽了十幾次的民調,你們可以回到逐一法條的討論,大家針對每個法條實質地討論細節,而不是再次重複,就是有點像剛才莊瑞雄委員講到的,我們還是在第一條打轉,本席在此先提出這兩點。
回到第六十六條的部分,其實整部國民法官法案審查到現在,民眾黨提出的版本是著重於強化無罪推定原則,這並不是原本的刑事審判制度不存在無罪推定原則,而是我們的用意是希望能夠強化鞏固目前司法實務的運作。尤其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的新制3天闖關到現在,我們更要幫人民把關來挑出任何可能的疏漏。雖然司法院版第六十六條也提到審判長應該要向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說明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但是民眾黨黨團認為,我們應該在法律條文中直接把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予以明文化。因為國民法官以及備位國民法官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法院有義務在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對所有的素人法官說清楚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什麼,法院應該讓素人法官了解犯罪事實只能依據證據來認定,而只有在所有合理懷疑超越一定程度之後,才能認定有罪。
我們要提醒司法院,人民參與審判的精神也是讓專業法官能夠與時俱進來改革我們的司法體系,在此希望司法體系跟執政黨可以好好思考第六十六條本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並且希望各位委員同仁可以採納本黨團的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高委員。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20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六十六條,本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主要是審判長在必要時,對於這些參審人及備位參審人,應行中間討論,而且很重要的是我們認為一定要錄音、錄影或者做成紀錄,這就是公開透明。如何保管這些資料,可以讓審判長決定,讓法院決定,我覺得這部分一定要納入,否則就會讓人家說,這次的國民法官還是密室會議,我也覺得這樣跟我們要推動司改的初衷有很大的違背。
第二點,我特別強調的是,其實你可以看到這次我們實在不需要這麼辛苦在這裡表決3天,又是不斷電表決,因為這次都在講司改,這其實是超越黨派的。針對司改,我們在野黨都願意改革的幅度大一點,我們不了解為什麼執政黨改革的幅度這麼小,限制的那些案子一年大概有五、六百件,我們希望改革幅度大一點,十年改成七年,肯定就達上千件。為什麼對自己國人這麼沒有信心?而且我敢說,執政黨的很多委員心裡面也知道這次改革幅度不夠。
就法官來講,有人會擔心這樣是不是剝奪法官的權力,結果法官就自己做了民調,贊成參審制占50%、贊成陪審制占45%,所以大概是50%比50%,勢均力敵。那為什麼不採用國民黨黨團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我們試看看嘛,兩個制度一起走,走了6年以後,再看要走哪一個,這是一個折衷的方式。如果能夠達成共識,就不需要這麼冗長的表決,而且這一次執政黨提出的版本統統是司法院的版本。司法院的版本為什麼改革這麼小?他幾次協商用什麼理由?第一個、錢花比較多,有嗎?錢大概多花3億元;第二個、空間不夠、沒地方坐。這是什麼理由啊!奇怪的是在野黨願意配合這個大趨勢、大步的向前司改,為什麼司法院不願意而執政黨要配合司法院?這才是悲哀的地方,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20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先來討論第六十六條,剛剛前面賴士葆委員已經大致提了一下,本席也會針對這一條來討論,但是在這之前,我把今天自由時報的標題給大家看,它提到:司法院民調7成挺國民法官法。我想請問大家,司法院做的這個民調有沒有可能?有。因為他沒有跟大家說,刑期是量刑十年以上才有國民法官;他沒有跟大家說,一年最多只有600個案子有國民法官。你說要司法改革的民調,保證全臺灣做下去有九成以上,所以這樣的標題有意義嗎?也許有意義,但是明天立法院通過這個國民法官法,真正獲得救濟的民眾有多少?
我們先來講第六十六條,國民黨要求,審判長在這個程序裡面所有應該解釋的事項,包括前項中間討論,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為什麼?請大家看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參審人、備位參審人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各位委員,審判長要跟大家說明,你有可能被懲罰,假如會被懲罰還不留下證據,日後真的要懲罰了,沒有錄音、錄影、沒有紀錄,請問誰說了算?我們要處罰一個人,不論是被害人也好,或者是告訴人也好,在這過程裡面,我們要給他人權,但是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們有可能因為這個法去處罰國民法官,而你不讓大家留紀錄。我想請教像話嗎?他的權益在哪裡?參與國民審判的國民法官,他的權益在哪裡?大家是不是應該幫他考慮一下,民進黨有這麼多的委員從法界出來,應該保護國民法官啦!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2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就第六十六條發言之前,我先修正一下剛剛我講的有關於職業法官評議的守密義務,是規範在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不是法官法第一百零六條,在這邊做修正,免得國民黨的李貴敏委員一直追著我跑。
其實我有兩個很大的爭點要來跟大家說明跟分享,第一個就是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其實這個就是大家之前質疑的中間討論,現在的爭點大家不會說如果國民法官有疑問的時候,到底要不要請職業法官來釋疑?我看國民黨的版本他們是同意的,應該是可以來釋疑,沒有所謂的一個權威效應,然後說不要釋疑,現在的重點是到底要不要錄音、錄影?剛剛李德維委員的發言,我覺得他搞錯了,第一項有關於國民法官的權限、義務、違背義務的處罰,這些都是在公開法庭裡面講的,在公開法庭裡面講的一定會錄音、錄影,請不要擔心。但是國民法官有疑問時,他要請職業法官來釋疑的時候,包括先生在護孕妻打死竊賊的時候,正當防衛這個叫什麼?證據上怎麼樣來調查?他們需要釋疑的時候,他們來請教職業法官,這時候因為怕會影響到到時候公開審判的一些證據上的調查,所以會到另外的評議室去討論。這個時候我們是要讓國民法官沒有任何的擔憂或者任何的顧慮,他可以盡情地來跟職業法官請教,或者請教職業法官就這個部分來給他釋疑。我們擔心國民法官不太願意開口,如果是在有錄音、錄影的情況之下,他不太願意再去表達他的意見,反而讓他在整個審判過程當中,帶著一些疑惑走到最後,我想這不是一個國民法官願意稱職來擔任國民法官所具備的狀況。所以這個部分沒有辦法錄音、錄影,但是沒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就是這些職業法官要來影響國民法官,沒有錄音、錄影不代表這就是密室協商,這就是羅織罪名,他只是在你審判程序的進行過程當中,這些國民法官有疑惑的時候,他來請教這些職業法官,就是這樣子而已。至於另外一個爭點,待會再跟大家說明,謝謝。
主席:繼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20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司法院版本第六十六條,是今天大家討論的爭議重點,時代力量認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陪審員有不瞭解的地方,需要補充說明的話。如果說到中間討論,到所謂的密室或者是到一個小房間,或者是說到一個地點,還是應該要做筆錄,應該要有紀錄,而錄音、錄影應該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們在黨團協商也有錄音、錄影,沒有什麼不可公開,尤其是這些非職業法官、這些陪審員、這些所謂的國民法官,在進行訴訟、審判前,應該要提供他們一些有關刑事審判基本原則的說明,譬如自由心證主義、證據裁判主義,或者是無罪推定原則等等的說明,或者我們也可以形容說就是需要一些基本的訓練。如果欠缺基本的訓練,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他們有一些不瞭解,或者是無法充分瞭解要怎麼去做審判的時候,被職業法官帶到一個小房間去做討論(或者是叫做秘密討論),我想,沒有錄音、錄影絕對會讓人家懷疑素人法官是比較會被影響的。
因為我們對參審制的質疑一直就是三位職業法官會去影響六位素人法官或陪審員,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法條裡面如果不規定要去做所謂的公開或者是錄音、錄影,尤其是在討論的時候沒有這樣做,我想這是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參審制法條裡面最讓人家詬病的地方。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28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6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怡玎 鄭正鈐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29分4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6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超明 鄭正鈐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張育美 賴士葆 廖婉汝 許淑華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31分1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6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3
贊成: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俊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32分4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6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第六十七條 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主席:第六十七條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九條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三條 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專由參審制法官合議決定之。
前項事項之評議,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在場。但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場並聽取其意見。
第一項之決定,於陪審制專由審判長為之,前項之規定,於陪審制不適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二條 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專由審判長為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陪審員及備位陪審員之意見。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對於前項事項有疑義者,得請求審判長說明之。
前項之說明,應詳實記載於筆錄。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九條 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
前項事項之評議,參審人、備位參審人不得在場。但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使參審人、備位參審人在場並聽取其意見。
參審人、備位參審人對於第一項事項有疑義者,審判長應行中間討論。
前項中間討論,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20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六十九條也是最後一個跟密室相關的條文,我把整個故事講給大家聽一次好了。它是這樣子的,本來叫做中間討論,最後變成釋疑。剛剛周春米委員也說了,如果國民法官對於某一個程序不瞭解,希望職業法官給他釋疑,我覺得這完全沒有問題。他們帶到旁邊去,因為可能在庭上國民法官會不好意思問,我可以理解。好,帶到旁邊的房間去,我們要問的是,要保存證據吧?在我們的國會,我們都是錄音、錄影的,所以我們提出用錄音、錄影來存證,但是司法院說不可以,因為如果錄音、錄影的話,這些國民法官可能會不好意思、不敢問。我覺得很奇怪,國民法官是6個,還有3個職業法官,這9個人一起關在一個房間裡面,你覺得他會因為有錄音、錄影就不敢問嗎?還是其實這9個人裡面有8個他都不認識的人,其中3個還是職業法官,你覺得會因為有錄音、錄影就不敢問嗎?
我們再退一步好了,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及民眾黨的版本主張,如果覺得錄音、錄影的壓力真的太大的話,就改成書面,就是國民法官要問什麼就儘量問,職業法官要回答什麼就儘量回答,然後作成書面紀錄,讓大家之後有個存證,但是你們連這一步都不願意讓!
我在這裡提醒所有的民進黨委員,我知道這是你們的黨版,但是等一下投票的時候,按鈕的是你的手指頭。我不知道我解釋得到底清不清楚,還是大家覺得我在胡言亂語,如果有問題,可以馬上問我,我很樂意回答。我只想提醒大家,如果這條真的過了,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過了,第四十六條也過了,這是司法的倒退,一個原本全程公開的法庭,竟然有一部分是在法庭以外,沒有留下紀錄的,這是司法改革?這是新的威權的開始!我不知道我是不是講得太過分,或者是我自己想得太多,但是確實有這樣子的空間被操作。再說,這也不是我第一個提出的啊!剛剛所有在野的委員也這樣說了,民眾黨黨團的版本也是這樣子,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也是這樣子。
我再提醒大家,我不是法律出身,這是司改專業的律師提醒我們的,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2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其實都在講中間討論的程序。首先跟大家釐清一下,中間討論與終局評議不一樣。終局評議當然是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甚至論刑所進行的討論,但是講到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也就是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對於整個程序當中有任何程序或實體的疑慮,必須要有所釐清,也就是藉由職業法官召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評議室共同討論,就實體上的相關構成要件,以及現在審判程序進行到哪一個階段,而第六十九條就在討論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希望讓國民法官可以先就一些爭點與疑慮,能夠有所釐清及了解,再進行下去。第一個、剛剛各政黨其實都不反對應該要釐清疑慮。第二個、大家也認為職業法官要來釋疑。不管當時審查會的版本叫做中間討論,或是現在執政黨最新將「中間討論」這樣的名詞拿掉,改為「釋疑」。第三個、現在大家討論的關鍵點就在於,這個過程當中需不需要留下紀錄。在野黨有的主張全程錄音錄影;有的認為需要作成書面有所紀錄。我跟各位報告,終局評議至少都還會有個評議簿,即便不是逐字稿,但都還是簡要的記載,也就是至少留一個紀錄。
今天我們在野黨提出很重要的兩個點,第一個、技術上可不可以達成?當然可以!現在不管在偵查階段或法庭開庭當中,都已經全程錄音錄影,記錄上沒有問題。第二個、有沒有必要?為了杜絕後續的爭議、避免爭議,所以在這當中,我們當然希望留有紀錄,若未來發生爭議,比如剛剛談到的權威效應,不敢說一定會有,如果發生,事後調出相關的影帶,甚至書面的紀錄就可以將爭議釐清。這不就是必要性,需要作成相關的紀錄嗎?我想這一點完全合情合理。針對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我們真的希望不分朝野能夠支持留下紀錄。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20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六十九條是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的裁定,希望由法官來合議決定之,這個部分沒有問題。有問題的在於,這樣的證據能力、證據調查以及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事實上規定在剛剛有談過的第六十二條。就這部分的第二項規定,對於前項,也就是證據能力、證據調查的必要性有疑惑的話,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因為證據能力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剛剛提到的,如何能夠成為在公判庭上作為證據,這個範圍非常廣。國民法官、備位法官對前項之決定有疑惑的時候,得請求審判長釋疑,讓人覺得這樣的條文似乎要在公判庭上為之。但司法院林秘書長的回答又不是這樣,他的回答還是一樣,如果審判有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這樣的狀況時,就必須要停止,停止之後國民法官與這三位職業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會到所謂的評議室進行這樣的釋疑。
說實在的,我非常難以想像這樣的制度,假設有一個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官、國民法官及備位的國民法官當著檢辯雙方與被告的面就離開了,在過程之中,到底進行什麼樣的證據能力釋疑?因為這個證據能力的釋疑,可能牽涉到法醫的鑑定或錄影帶的勘驗,也可能是證人的證詞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又或是被告的自白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等等,包山包海。在這種情況之下,很難想像以這樣的條文可以做這樣的解釋,而被告的辯護人竟然可以同意這樣的做法,實在殊難想像!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如遇這種狀況則應行中間討論,惟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條均已刪除中間討論,因此,我實在非常懷疑據此條文仍可實行中間討論嗎?其次,立法理由提到係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問題是這裡並未規定出來。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20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審查會第六十九條,即民眾黨版本第六十三條,其與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裁定、法令釋疑有關。由於我們主張兩制併行,故參審制部分由法官合議決定,若是陪審制的話,則由審判長決定。不可諱言,對這部分的討論確實有爭議,剛才各黨派委員均已提出,特別是中間討論與釋疑這兩點。我認為本條正突顯出一點,當然我們的想法都是希望讓更多國民得以參與審判過程,相信大家也可以看出這些事情仍要做很多的試行,但卻不是我們現在所討論的。以陪審而言,審判長可以做完這些事,這或許是一個比較乾淨的制度;可是就參審來說,若有中間討論與釋疑的話又該怎麼做?凡此種種均非我們現在的討論即足以釐清!實務上若能實驗兩制併行,讓國人透過參與來看是否會出現扞格,看看審判過程中的釋疑紀錄能否公開?而藉由紀錄公開,是否即足以摒除法官的權威效應?果真如此,我認為可以試試。雖然我們的看法仍舊相同,也承認為了促進司法改革,其實參審制也是一個進步版本,但陪審制卻是一個更進步的版本。就我們國情而言,這兩個版本、這兩個制度其走向到底如何?我們認為兩制其實都存在有可能性,都應該先試行,也許歷經幾年時間,我們蒐集了情報,也看了執行狀況,之後再決定到底怎麼做。因此,並非A制度排斥B制度,而是藉此取得一個可行的機會讓兩制都走走看,如此始能得知其真正的效果與所可能碰到的問題。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50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9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怡玎 萬美玲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51分5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9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1
贊成:
吳怡玎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超明 鄭正鈐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萬美玲 張育美 賴士葆 廖婉汝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53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9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6
贊成: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王委員定宇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8時55分0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69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賴士葆 陳超明 廖婉汝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進行第七十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條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四條 審判長於第六十條程序完畢後,應由檢察官為開審陳述。檢察官開審陳述完畢,由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開審陳述完畢後,由檢察官提出下列證據,證明起訴之犯罪事實:
一、傳訊證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
二、書證。
三、物證。
檢察官為前項出證後,辯護人得提出下列證據,證明答辯之事實與相關證據:
一、傳訊證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
二、書證。
三、物證。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三條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陪審員、備位陪審員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條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公民參與審判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公民參與審判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20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提到如果第六十九條是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話,事實上,這個條文完全看不出來在這個情況之下所謂的釋疑,就是在前面有疑惑的情況之下,那釋疑的地方和釋疑的方式到底是怎麼樣的狀況?我們看第六十六條的狀況也是一樣,修正六十六條第一項的部分,在說明裡面有提到,在審判期日開始進行前,在場的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見聞,以充分明瞭審判長於審判前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之內容,併此說明。但是,從第六十六條的條文完全看不出來檢察官跟辯護人可以在場見聞,如果說它的設計是第六十六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他要跟審判長釋疑的時候,檢察官跟辯護人在場,那意思是不是第六十九條,或甚至是第四十五條以及第八十條,本來就有規定中間討論的部分,那麼也可以讓檢察官跟辯護人在場,其實這個問題還蠻關鍵的。但是從條文的規定,說實在是看不出來。
另外,第八十條也是一樣,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本來是中間討論的部分,也是把它改成釋疑。那在說明裡面有寫是援用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就這個部分,總的來講,不管是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六條或第八十條,本來有規定中間討論,雖然刪除了中間討論這個部分,但是在說明裡面有提到這事實上是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的做法。但是我們要講的就是,有這麼多條文都是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的做法,那我在之前就有提過日本的定罪率是99.9%,就是因為日本的定罪率是99.9%,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日本在11年前引進裁判員這個制度,但是在試用了11年之後,大家可以看到,他們的定罪率完全沒有減少,可見這樣的制度確實真的造成了法官的權威效應,導致他們的定罪率還是維持在原來的樣子,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2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老實說,我打從心裡面就很敬佩邱委員,他對每一個條文都這麼詳細的針對條文在論述,可惜的是民進黨委員到底可以聽進去多少。關於審判制度的變革,我們要求司法改革的初心到底是什麼?蔡英文總統前天(19日)在民進黨全代會呼籲要一起珍惜憲法時刻,但是蔡總統對我們的大法官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甚至還當面訓斥大法官,請問我們的司法還會有獨立性、公正性嗎?這就是我們蔡英文總統要珍惜的憲法時刻嗎?蔡總統不尊重大法官,大法官也不知道分際的界線,造成憲政秩序的混亂,讓司法獨立成為笑話,如果總統府、司法院不出來道歉的話,我相信這件事將名垂千古、遺臭萬年。這次臨時會要討論通過陪審制、參審制,這是攸關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請問社會是否已經有共識?如果有共識,為什麼還有司改團體每天都在罵、天天都在抗議呢?當國人都在懷疑司法的獨立性時,我們的當務之急難道不是要挽回國人對司法的信心嗎?我認為無論採陪審制也好、採參審制也好,陪審、參審併行也好,重點不就是希望司法改革,讓司法可以更貼近人民嗎?但是請各位看看,民進黨從上到下有尊重司法嗎?或者就是把司法當成工具而已,打著貼近民意的司法改革大旗,卻只是想掩蓋操弄司法的權鬥,請問這就是民進黨司法改革的初心嗎?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21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進行到第七十條了,如果民進黨認為國民法官的法學素養不夠而需要導引,那為何不開放錄影、錄音來存證,讓大家了解職業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真的做到法律的解釋或是有導引的情形?但民進黨卻堅決地反對、自圓其說,在民進黨的草案版本中,不准錄音、錄影,不准留下任何書面的紀錄,這就是最不透明的問題,這樣的密室審判,與人民的期待、司法透明的訴求完全背道而馳。
民進黨的參審制和陪審制的設計與精神是完全不同的,陪審制在審判的過程中,沒有法官的參與和導引,陪審員在討論的時候,法官不可以參與,法官對於陪審團的任何指示,在法庭上都必須公開透明,任何決定都有紀錄可循,不像民進黨的參審制,職業法官所有的指引、導引、指示全部在密室裡面發生,人民期待的是真正的司法改革,不要用國民的名義遂行違背人民權利的事情。司法最重要的就是透明,司法改革要透明化,必須讓國民真正的參與、決定,希望民進黨在修法的最後關頭能夠懸崖勒馬,不要背叛承諾。
近來民間司法實務工作者或是改革者,包括律師界以及民間團體紛紛表示意見,認為採用陪審制亦即是由人民組成的公正陪審團認定事實,可以有效地解決臺灣司法貪污、政治介入、恐龍法官、輿論審判等弊案,司法的民主化實為解決司法沉痾的良方。司法院目前寧採參審制,不採陪審制,簡直背叛民間司法實務工作者與改革者的意見,一意孤行、政治計算,國民黨絕不接受!
主席:謝謝張委員。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08分4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0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超明 廖婉汝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10分1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0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超明 廖婉汝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11分4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0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超明 廖婉汝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49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13分2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0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12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超明 廖婉汝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高虹安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現在休息。
休息(21時14分)
繼續開會(21時24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七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
審判長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六條 物證之調查,雙方當事人應聲請傳訊物證之製作人、持有人、保管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其他相關人,於法庭接受交互詰問。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物證,由聲請人在交叉詰問時提示予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六條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陪審團、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檢視。
審判長依職權調查之證物,應提示予陪審團、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檢視。
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公民參與審判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公民參與審判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21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再一次強調,我們現在在這邊共同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就是要對所有社會大眾負責,也因此我們希望用一個很負責任的態度來檢視每一條條文,其中第七十三條在說明裡面清楚明白提到,希望能夠由公正客觀的證據來超然行使,讓審判者可以去檢視相關的證據,最後做出明智的判決。但是我們就要回歸到,對於外界的民眾也好,或一般的輿論也好,現在所提出的不管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都有一個最主要的盲點,就是如果當參審制的時候,只有3個法官跟6名國民法官共同來討論,這樣會不會有過去民眾所詬病的,就是有一些法官確實因為法律研究太深,以致於他變成是法匠,而有所謂的恐龍法官。如果由這樣的法官去引導後續審判的話,會不會又把我們現在討論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變成我們想要做的司法改革美意變成惡意。
也因此我們一直強調或討論,剛剛有很多委員在那邊發言都是講說,為什麼在審判的過程當中,最後卻是沒有辦法以錄音、錄影來做一個完整的紀錄,而在討論案件的過程當中,會不會也因為臺灣過去的民情,或是說臺灣人過去可能會有所謂較為相信專業的部分,也因此到最後還是由這3名法官來主導整個討論的方向,以及審判最後的方向。那這樣子我們在推動所謂的國民審判法、所謂的司法改革,不就到最後還是沒有辦法收到這樣的一個良善立意嗎?
也因此我們還是再次強調,參審制也好,陪審制也好,現在世界各國都有使用,而我們國人比較關心或過去了解所謂的陪審制,現在全世界有52個國家在使用,我在上一段發言也都講過,《失控的陪審團》這一部電影裡面,即便它討論的是美國長久以來的陪審制度,但是都有可能因為有人的政治立場主張、意識形態的不同,而到最後影響了陪審團的討論方向,更何況是現在我們要強推所謂的參審制,也因此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有更多的討論以及社會的共識,不要一意孤行,不要強渡關山,這才是符合臺灣社會需要的標準,謝謝!
主席:洪委員申翰聲明對本日下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請廖委員婉汝發言。
廖委員婉汝:(2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國民法官法已經審查到第七十三條,在整個司法制度修法當中,從國民黨時代的觀審法到後來的參審法也好、陪審法也好,我想不管這次的審查如何,本席還是要再度提出對這一次執政黨倉促立法的不滿。
根據司改會的統計,有91.7%的國人根本不了解,甚至沒有聽過國民法官參審制,在國會當中,對於未來參審制也好,陪審制也好,在野黨也都提出與執政黨不同的看法,但這都顯示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到底該採取何種制度,至今社會仍然沒有共識,這麼重要的一個司法制度改變,這麼嚴重的意見分歧,難道不需要好好溝通並凝聚共識嗎?難道民進黨認為自己一黨獨大了,所以就不理會人民的聲音嗎?既然執政黨提的國民法官法是移植日本的裁判員制,本席就以日本的準備工作為例來作說明。日本對於司法制度的改革採取了長跑道高空飛行的策略,5年立法、5年的準備,甚至在5年的準備期間演練了240場以上的模擬選任程序等。反觀我們的審查會開幾次?我們只舉辦70場的試辦法庭,一場以6名國民法官計算,總共也才420人參與過,人數之少,根本不足以作為未來採取參審制的理由跟典範。更何況臨時會強行通過是不理智的,所以本席認為執政黨不能用這種敷衍的方式、不負責態度讓國民法官法通過,不能以多數、輾壓式的立法通過這樣的法案。
我想民間及司改會的意見非常多,如果強行通過,幾乎可以確定雙軌併行無望,更走向參審制的不歸路,本席要凸顯執政黨的傲慢與獨裁,民進黨總是說,希望司法改革的法案趕快通過,讓整個司法改革可以往前邁進一步。但,草率的改革到底是進步,還是退步呢?請民進黨的委員摸著良心深思一下,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2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兩天我坐在後面認真聽,如果我的家屬有人在當刑事審判的法官,我真的會掉眼淚!在野黨兩天來一貫的說法彷彿職業法官專門在幹壞事,就是一定要誤導、一定要扭曲,說這些刑事職業法官、專業法官一定會做出很多的壞事,好像你們想像中任何可能魔鬼的事情,他都會做!我要跟大家講,以我的經驗不是這樣,當然會有極少數的害群之馬,但是大部分的人、大部分的專業法官都是兢兢業業的。你會問我說,今天為什麼要從事司法改革,要國民參與審判?原因就是民主國家國民主權的原則。大家想想看,行政權的來源是總統的選舉,立法權的來源是我們立法委員的選舉,所以我們都是受國民的授權,而司法過去是靠專業、考試、受訓來判斷,但是在民主國家的時代,國民主權原則下,這已經不符合時代的潮流了。我們引進國民參與審判,是要服從民主國家最高的國民主權原則,因為這個因素,我們才要推動國民參與審判。但是大家知道,現在要通過的法案馬上就要實施在將來的當事人身上,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制度用試驗的方式是非常危險的。就很多在野黨的同仁來講,只是一年五、六百件,我跟大家報告,每一個當事人他這一輩子搞不好就只有這一件,所以這個試驗要非常慎重,而且要非常穩重,要在現有的制度上很穩重的推動,這樣才不會因為暴衝,使得將來得到不可承受的後果。
再來,有的黨說要兩個制度試行,請問誰來選擇?請問兩個制度試行的時候,這兩個制度裡的不公平要如何調和?我要跟大家講,或許你認為一年五、六百件不夠,但是是用六年的時間。臺灣其實準備得還不是很充分,雖然國民參與審判是應該的,但是我們的刑事訴訟到現在連起訴狀一本主義都還沒有進行,嚴格證據主義法院也都還不知道是怎麼樣的狀況。在這六年的時間,我們好好的努力,在穩健的基礎上實施,將來六年後需要擴大,我們當然可以適度的擴大。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21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個人在過去這二十幾年上過法院很多次,也經歷很多次環保案件的訴訟,我個人對於法官的評定,大概沒有辦法像吳委員講得那麼讓人放心,因為我個人在訴訟的過程,的確遇到一些讓我覺得不放心或不信任的審判。尤其最近有一些陳情人在一審、二審勝訴,但是在高等法院更一審、更二審卻不合理的翻盤。這樣子的恐龍判決顯然是因為專業的一些審判,造成令民眾無法信服的判決,因此,我希望執政黨能夠聽見,的確有這樣的情形。當然,這也是為什麼要進行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原因,而且也是人民的期盼。
第七十三條,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認為被告有罪與否之認定由陪審團為之;為了落實卷證不併送制度,明訂陪審員及備位陪審員不得於審判期日前接觸任何卷宗或證物,以確保不會有預先的想像。審查通過的第七十三條條文,其中有關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物應由聲請人提示於陪審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等等,這個部分時代力量跟審查會通過條文是一致的。另外,有關刑事訴訟法規定調查證據之方式由審判長來主導證物的認定,但是因為審判長為了兼顧中立,可能在相關證物的提示上會有一些瑕疵,這個部分時代力量認為應該做一些修正。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2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討論的第七十三條就是民眾黨黨團的第六十六條,基本上第六十六條談的就是相關的證據如何在進行詰問之後,讓國民法官在資料的審理程序當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整個事情的狀況,包括被告辯護、相關證物鑑定,我想非常可惜的就是司法院版本的設定基本上沒有交互詰問,通常還是以提示的方式做一個審定和辨認;民進黨黨團的修正案雖然寫得比較細緻一點,但是還是只有直接的詰問,並沒有交互詰問,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很希望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物證的調查,聲請傳訊物證的製作人、持有人、保管人及鑑定人等等,在法庭接受交互詰問,這大概是我們第六十六條修正案的內涵。
比較細緻的來看,就是這一次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或者是剛剛委員提到未來是不是有擴大的可能性,都還是要面對這個制度設計得再好還是會有漏洞及不足的情況,所以我認為這次司法院的版本如果通過,真的試行下去,該改的地方就要改,不足的地方就要面對,因此是不是可以將其他政黨提出的修正建議列入參考?特別是在第六十六條,也就是現在講的第七十三條,這裡寫的都是沿用既有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有關物證的認定或鑑識等等的提示,基本上大概都是用一些過去的慣例來作逐一的提示、逐一的確認證據,但是如果沒有經過交互詰問,一般我們認為某一個物證或某個物品是不是有證據力,一開始它的設定是中性的,並沒有一定的屬性,所以我們覺得以現有的機制是不是可以考慮採取新的作法?因為基本上以國民法官來講,他對於很多的法律見解或專業知識不足,如果透過交互詰問,他可以在現場用他的耳聽耳聞,在直接審理的原則下形成心證,可以就證人或物證達到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參與最後的審理和評議甚至科刑,在參審制裡面都能有重要的角色,這部分我相信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45分12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洪孟楷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鄭正鈐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46分4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48分1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9時49分5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吳斯懷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告以要旨代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七條 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外,雙方當事人應聲請傳訊偵查中筆錄之陳述人,包括被告、共同被告、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及關係人於法庭接受交互詰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偵查筆錄,由聲請人於法庭宣讀或告以要旨。
鑑定報告及其他文書之調查,雙方當事人應聲請傳訊鑑定報告及其他文書之製作人、持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其他相關人,於法庭接受交互詰問。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陪審團、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陪審團、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二項情形,經審判長徵詢雙方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認為適當者,得僅告以要旨。
第一項所稱筆錄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取得證據能力者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陪審團、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其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範圍以與聲請調查之待證事實有關者為限。
第一項規定所稱筆錄及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所定情形外,其調查不得於陳述者到庭作證前為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公民參與審判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公民參與審判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二項情形,經審判長徵詢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認為適當者,得僅告以要旨。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公民參與審判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21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四條主要是針對文書或者是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跟筆錄的調查方法,原則上當然就是用宣讀,但是時力版本在這個地方跟審查會版本的差異是在於說,我們的第四項是規定「第一項所稱筆錄以依刑事訴訟法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取得證據能力者為限。」,那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呢?就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申請調查筆錄或者是可為證據的文書,對不具備法律專業的陪審員及備位陪審員而言,他要求當庭聆聽聲請人宣讀經由其調查的筆錄,當然就是難以對其筆錄內容取捨作適切的判斷,所以當這個陪審員、備位陪審員面前詰問證人的時候,或是訊問被告為主的證據調查,比較能夠讓他可以理解證據的內容。
因此,在這個部分第一項所稱的筆錄,我們認為應該要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的規定,事實上是無法讓證人到庭陳述的情形為限,這樣的好處在於它可以落實直接審理原則,以保障被告詰問權的行使,也就是說它並不會變成是一個書面審理狀況,而是它能夠落實直接審理原則。
再來,在最後一項的時候,我們跟審查會版本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第一項規定所稱筆錄及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所定情形外,其調查不得於陳述者到庭作證前為之。」,也就是說為了使陪審員或是備位陪審員迅速理解調查證據內容,避免造成他過重的負擔,所以我們希望在這個狀況之下,還是應該要先傳喚證人到庭作證,也就是在這情況之下,應該是要以直接審理為原則,而且是要讓他可以迅速理解這個調查證據的內容,而不應該變成是一個書面審理的狀態,應該是以直接審理為原則。所以在這情況之下,應該是要先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如果有必要,假設真的有必要的情況之下,再調查筆錄或是說其他可為證據的文書,亦即筆錄跟可為證據之文書應該是這個證人到庭作證之後,假設真的有需要,再來進行這樣的文書提示,這樣才能夠符合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以上。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21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在這幾條條文,不管是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等等相關條文,其實重點在於基於公平的原則,希望在證據主導之下,讓我們的審判能夠在公正超然的立場去聽取,並且到最後作出一樣的判決。剛剛也有委員強調,其實以過去的職業法官來說,我相信能夠擔任職業法官,大多數都還是有為有守、還是能夠行使公正超然獨立,但是過去幾十年來,我們看到臺灣社會對於法官的判決其實是不夠信任的,民調也顯示臺灣的民眾對於法官的判斷是不信任的,另外也因為有極少數的職業法官所作出的個案判決被人家稱為是所謂的恐龍法官,所作出的判決對於臺灣民主社會,大家普遍來講都沒有辦法接受,也因此我們才會強調要做司法改革。如果真的要做司法改革,那麼就應該要根本解決為什麼臺灣民眾不信任這種職業法官的問題,以現有的參審制跟陪審制來說,參審制還是有三位法官會去主導最後判決的結果,因此會不會很有可能反而變成是所謂的黑箱作業?甚至當判決出來之後,社會大眾反而因為是參審制,不瞭解這個判決到底是怎麼得來而出,而沒有辦法有任何的究責。
所以國民黨團才會退一萬步言,我們認為現在既然沒有辦法確認到底是哪一個制度在司法改革下對於臺灣社會是比較有利的情況,併行也許是現在沒有辦法的辦法以及妥協的結果,這是退一萬步言。所以並非是我們一開始就主張併行,而是因為現在沒有辦法馬上做一個決定,如果要如此倉促決定,恐怕沒有解決一個問題,反而會衍生另外的問題。請執政黨或是現在的民進黨千萬不要倒因為果,千萬不要認為是我們一味的否定,而沒有提出我們自己的主張。
最後我想講的是,如果大家認為國民法官或是備位法官的法學素養因為沒有辦法信任,他沒有辦法做這個陪審的制度,法學素養還要加強,我想這是社會大眾要一起提升的部分。大家難道對於臺灣民主還不夠信任嗎?大家難道對於臺灣民主沒有信心嗎?也因此我們還是認為,如果要如此倉促地決定的話,恐怕還沒有嚐到司法改革的果實就已經先受其害了!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22時)主席、各位同仁。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針對國民參與審判的議題在受訪的時候表示,目前沒有納入陪審制並不表示未來就會排除,希望大家可以給予祝福,來完成臺灣司法史上第一次人民做法官的願望。我認為這句話足以顯示了權力的傲慢!
其實很多國人想要當法官的主要原因是認為現在有很多的司法審判並不是那麼的公正,希望藉由人民參與審判給予司法不同的國民角度,但是非常可惜的是,執政黨現在並不正視我們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而用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來搪塞、抹黑焦點。
根據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也是大家討論最多的,是在終局評議還有科刑評議的部分。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就犯行的認定是否有罪,以及刑度討論的過程不得錄影錄音,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會不會在這個審判中受到職業法官的左右與影響,其實這些都還是有很多疑慮的。我們只希望能再有機會讓朝野可以達成共識的過程當中,也就法案的內容能夠慢慢地來討論。在這些爭議還沒解決之前,我們認為倉促地上路實在是有很多可議之處。
如果我們引用羅秉成政委的說法,目前沒有納入陪審制並不表示未來就會排除,那為什麼我們不能夠用充分的時間來討論,讓臺灣的人民可以瞭解兩種審判制度的差異性,是否用併行或者是要如何來解決,應該要確定之後再來立法、修正,而不是現在急於上路,否則未來如果發現不可行,又要再開會討論、再來修正的話,我認為這只會徒增司法審判的不穩定性,因為無論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國民法官的責任承擔其實是決定他人的人生及未來,如果本次修法通過,我們會將這些責任也轉嫁到一般民眾身上,而目前確實只有10%不到的民眾瞭解目前的參審制。我們要問的是,對於這樣的修法,臺灣的民眾真的能夠瞭解且準備好了嗎?目前司法院所宣稱的有18場的法治研習會、10場說明會,包括公聽會、機關協商以及47場的模擬法庭,真的能夠讓我們臺灣的民眾瞭解現在民進黨想要推動的國民法官法嗎?所以在這裡,我們還是再一次的奉勸執政黨能夠懸崖勒馬,不要讓臺灣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再次受挫。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22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審查到第七十四條,但我看到很多反對黨、在野黨的朋友談的還是參審,還是在講兩制併行。其實我們在這邊必須要開宗明義地講,國民參與審判有兩種,一種叫做陪審,一種叫做參審,我們今天已經把陪審的精神納入,譬如國民法官人數,如果把陪審制的人數跟參審制來做比較的話,國民法官已經比職業法官多了一倍,三人跟六人,而且整個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本來就是隨機的,這個跟整個陪審團的制度完全一模一樣,而且最重要的是起訴狀一本主義,把陪審團的卷證不併送機制放到這個制度裡面來。什麼叫起訴狀一本主義?那是日本話,「一本」叫做一張,檢察官起訴以後不是送一本而是送一張,一張紙而已,就讓所有的法官、這些陪審員心裡頭不會預斷、不會預設立場。
國民黨的朋友一直在講,從昨天一直講到現在,說參審跟陪審兩案併行,你們的大字報裡面都這樣寫,兩個制度如果併行,兩個制度的好處到底會不會產生?不知道!但兩個制度的缺點全部都會發生。試想,我們剛剛審完的第六十六條,如果各位是審這個案子的法官,只要讓國民法官跟這些候補法官一宣誓以後,你要交代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跟他說,我審理的原則是什麼,什麼叫做自由心證主義、什麼叫做集中審理原則、證據調查又是如何等等,你就必須要先跟他談這些。可是今天我們審到現在,我們在論述的時候,似乎過度把職業法官妖魔化,這樣不對!我們今天談的是刑事審判制度,若審到最後,你把職業法官全部妖魔化,我請問各位在野黨的朋友,則民事訴訟制度要怎麼辦?那些都是職業法官啊!行政訴訟要怎麼辦?那些也全部都是職業法官,難道你要再組另外一批人,全數都是由民眾組成的國民法官來審或者讓一般民眾來審?這也不通嘛!但是,這個制度的重要本質在什麼地方?不是像以前的法官高高在上,這個制度至少確立了國民是法律的主人,至少你要先跟法律對話,以前是跟法官對話,現在是代表民眾的國民法官進場了,讓司法跟社會可以對話。所以,今天大家其實可以心平氣和、好好地逐條審下去,這才是我們立法院最大、最大的責任與義務。否則,我們這兩天把立法院的立法水平拉到史上最低,慎重、慎重啊!
主席:謝謝莊委員。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08分5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玉珍 吳斯懷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10分3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4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吳斯懷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12分0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七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13分3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4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七十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五條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八條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證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物證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八條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陪審團、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檢視或告以要旨。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陪審團、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檢視或告以要旨。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五條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公民參與審判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公民參與審判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22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同意剛才吳秉叡委員還有莊委員所說的,我相信大部分的法官都是清白的、公正的,但是為什麼我們會再做司法改革,就是因為確實有部分法官不讓人民相信,我唸一下整部法案的第一條:「為使公民與法官共同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司法公信力,彰顯民主原則,特制定本法。」,其實第一條無論是參審也好或陪審也好全都適用,這就是為什麼民進黨的黨綱裡面提出要陪審,因為它是讓人民參與,可是我們的重點是,我們既然要制定這部法律,我們不能說有一個房間不夠亮,就換了一個超亮的燈泡,可是卻在角落設置一個完全的死角,這樣做對嗎?民進黨的委員說我們不實行陪審,而實行參審,是因為參審比較穩健,我們不能一開始就跨一大步,我們要小步的跨。那為什麼只有刑法本刑十年以上的罪才列入參審?他們也說因為案子比較少,我們小步的跨。請問一般人覺得第一次要當法官了,而你所要參與審判是十年以上的刑法,十年以上的刑責是跟無期徒刑有關的、是跟死刑有關的,對一般民眾來說,是他可能一輩子身邊都碰不到的,你把這麼重要的案子交給他;這麼複雜的案子交給他,你卻跟我說這是一個穩健的方法,這是跨一小步的方法,我真的不懂這個邏輯。我們還有很多其他一般民間大家覺得司法不公平為大家關心的問題,像是酒駕、公務人員犯錯,這些不到十年的罪刑是大家比較關心的,為什麼我們不先從這些罪刑開始呢?卻是從十年以上罪刑開始,然後用這個理由來說這是比較穩健的方法,我想待會民進黨的委員可以來解釋一下,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2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法案審查到現在是第七十五條,民進黨堅持以參審制為唯一的司改方向,沒有一絲一毫的妥協、包容等民主精神,民進黨完全不聽取人民聲音的態度令人驚訝,但是讓人很錯亂的是,民進黨行動黨綱明明指出「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並以此向人民承諾在執政之後會全力推動陪審制,結果全面掌權後,對人民的承諾卻說變就變,陪審制是民進黨現行黨綱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臺灣民主先鋒蔣渭水先生大聲疾呼的主張。
我再說一次,柯總召說當時黨綱要記載陪審制是為了對抗威權的國民黨,可是我要再次提出,當時民進黨黨綱修訂的時間是1999年5月,早就不是在威權時代,當時立法委員也已經全面改選,所以不要再用這個來模糊焦點,尤其在2012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也再次主張陪審制,以及過去共有16位民進黨立委在選舉中簽署願意推動陪審團立法承諾書,但如今臺灣有82%的公民認為司法改革最需要的是陪審制,在野黨也願意一起來討論陪審制的時候,民進黨立委同仁卻不敢面對了,因此,我想問的是,到底民進黨立委同仁是缺乏道德勇氣,還是民進黨一開始就把司法改革推動陪審制當成只是獲取選票的工具,而不是真正的價值?民進黨雖然想用其參審制來欺騙國人,這就是所謂人民參與審判,但事實上從執政黨的草案不難看出他們對於國民法官設下重重阻礙、處處刁難。舉例來說,執政黨只准許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條件才適合國民參審,如此一來,國民參審大約只占0.66%,連1%都不到,這麼低的比例,跟社會整體制度改革的期待落差太大,甚至在審查會當中,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更毫不諱言表示希望國民參審的適用範圍越小越好,看來民進黨政府對於人民的能力是不是能夠參與司法審判,一點信心都沒有!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22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一直以來,在參審及陪審當中,其實都有非常多的爭議,我覺得做為一個新的小黨,我們很認真地聽取民進黨的建議,柯總召說我們應該要記得歷史的脈絡,所以他提到民國75年的時候,因為戒嚴所以支持陪審制,但是這個歷史脈絡的爬梳,卻沒有看到後面的紀錄。故容我在這邊為各位補充,2012年的時候,柯建銘說事實認定應該由陪審團決定,罪刑則交由陪審團與法官共同決定。2014年李俊俋委員說只有澈底地在體制上進行改變,以及真正落實改善司法人員的素質,陪審團制度才能避免下一個洪案的發生。2017年的時候,王定宇委員曾說他跟台灣陪審團協會及其他幾位律師們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改革中應該引入陪審團制度,把參與司法的權利還給人民,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同年8月李俊俋曾說民進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都主張陪審制,不理解這有什麼好需要討論和辯論的。另外,剛剛我也提到2017年蔡易餘委員也曾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幕,但是審判制度尚未定案,陪審團草案已完成並且發動連署,獲得17位委員的支持,反觀司法院擬推動參審制至今還沒有草案。同年年底蔡易餘委員也曾經說參審運作制度下會跟陪審制進行一樣的程序,但會比較耗時,最後還是會回到判決書,根本沒有將審理核心集中化,未來只會讓審判制度更為複雜。
所以我想提到的是,確實我們應該爬梳歷史的脈絡,但是至今我們還是沒有看見為什麼民進黨從陪審制度改變為支持參審制度,是不是能夠就此說明?陪審和參審之間並不是兩黨之間或各黨之間的爭執,而是我們必須要找出一個最適合臺灣司法改革的角度,柯總召也曾說司法改革不是各黨之間的爭執,我們必須要不分黨派理性討論,這也就是為什麼每一次的討論當中,我們一次又一次地針對每一條逐條討論、逐條發言,希望能夠有所變更。我們也看到有幾條法條的修正確實也參酌了在野黨的意見,既然如此,就表示還有商榷的可能,表示還有進步的空間,為什麼我們不好好逐一討論,一定要在臨時會期間挑燈夜戰、匆促進行?所以我們懇請大家能夠針對司法改革部分真正認真好好想一想哪些部分可以做得更好,讓這個法條能夠更完整,而不是這樣強行通過,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27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28分5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30分3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32分0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進行第七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九條 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當事人、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在待證事項範圍內,以書面請求審判長訊問之。
審判長就前項之書面請求得以其為不適當而限制或禁止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九條 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被告經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詰問或詢問完畢後,陪審員、備位陪審員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前項情形,審判長應先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後,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詢問之。
審判長認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六條 參審人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當事人、辯護人詰問或詢問完畢後,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之。
參審人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後,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之。
參審人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後,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詢問之。
審判長認參審人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22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個條文基本上是補充訊問的規定,問題是我們認為它應該受到限制,也就是說,審判長要先徵詢檢察官跟辯護人的意見,因為過去,也不是說過去,現在也是一樣,雖然我國刑事審判制度從2002年開始引進所謂的交互詰問制度,可是當兩造當事人,也就是檢察官跟辯護人在詰問證人或鑑定人、通譯等等之後,很多時候法官是進行補充訊問,結果這個補充訊問反而倒過來變成是釐清範圍,然後問個不停,變成是糾問主義的狀況,所以對於這部分我們是非常謹慎,然後審查會版本是認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也可以請求審判長或是自行訊問之,並未像我們的版本一樣去進行必要的限制,所以就這部分我們也是非常的保留。
第二個部分就是擴張到判斷罪責及科刑的必要事項,在我們的版本裡面是反對這樣的做法。也就是說,補充訊問不應該擴及到論斷罪責及科刑的必要範圍之內。再來,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者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後,得告知審判長,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詢問之。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也是非常的保留,因為整個來講,我們是希望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在做補充訊問時還是要聽取辯護人以及徵詢檢察官的意見,如果檢察人跟辯護人認為能夠進行的時候,審判長在徵詢檢察官跟辯護人的意見之下來進行是比較妥當的。
最後,審查會的版本也提到:審判長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就這部分我們認為的意見,如果是國民法官自行訊問時,本身如果沒有徵詢辯護人或檢察官,事實上我們是非常的保留,以上。
主席:謝謝邱委員。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22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再次強調也再次說明,現在已經討論到第七十六條,其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者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後,得告知審判長,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詢問之。審判長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換言之,在審判過程當中,審判長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仍有階級上的落差。也就是說,審判長還是可以制止國民法官或是備位國民法官的詢問。再者,由庭長來充當審判長,如果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也因此,以現在要推動的參審制來說,還是以職業法官來主導整個意識形態及審判方向。
剛剛很多委員同仁也都強調職業法官到底誰在污名化?很抱歉,從過去到現在,民進黨在二十年前就已經主張要陪審制,而二十年前的時空背景環境下,民進黨身為一個在野黨,不是最喜歡強調說法院是政府開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也因當時的時空背景環境,你們主張所謂的陪審制度,不就是認為職業法官可能會有政治意識型態立場或主張,所以你們希望推動陪審制,因此我們要反問一個問題,民眾也想知道一個問題,到底職業法官誰把它污名化?我再一次強調,從一開始我的發言到現在,我都說大部分的職業法官我認為絕對都是有為有守,也絕對可以獨立行使超然公正的判決,但是很可惜,因為現在臺灣社會作出的民調,對於法官是不信任,以及我們現在認為需要司法改革,所以才會有這樣子的一個討論。
進一步的不管是要參審制也好,陪審制也好,這都是一個時代的進步,但是現在我們處於一個交叉點,就在於到底是一定現在就要決定所謂的參審制,還是如同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候認為陪審制比較好,可是現在又要轉變成參審制,如果說在這一個議題上面我們沒有辦法釋疑的話,某種程度上還是會由職業法官引導審判方向,那最終結果會跟現在沒有兩樣,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繼續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22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一條當中所提到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就是我們國民黨黨團版本中的參審人,這個條文除了可以讓職業法官之外,參審人有疑問的時候可以自行提問,如果不方便自行提問的時候,可以讓審判長也就是職業法官代為提問,方便參審人釐清疑問,順利形成心證,同時也可以順暢審理,讓審判長可以限制或禁止參審人不適當的詢問或訊問,本席認為這一點的爭點不太大,所以我想提一下剛剛在審第六十條的時候,柯建銘總召特別提到從民國75年開始,民進黨提出了一個陪審制,這陪審制持續地走到1999年5月8日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提出修正的行動綱領中,有關自由人權的11個改革方向中,就有一個很具體提到要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從1999年到現在,經歷了民進黨的執政也下野,但是主張陪審制度一直都沒有改變,直到了2015年,很多委員簽下了這樣子的一個承諾書,民主的最後一哩路─陪審團立法,立法委員候選人連署書:我承諾順利當選第九屆立法委員願意推動陪審團立法。我這個版本的簽署人是柯建銘,日期是2015年11月5日。當時其實有很多我們現在在場的民進黨委員也簽了這個連署書,我不懂是柯總召變了,還是現在還在中山南路路邊抗議著的那些民間司改團體他們錯了,還是林永頌董事長錯了,還是這些司改團體他們太傻、太天真,跟民進黨一起共舞二、三十年,要來推動臺灣的陪審制度,現在民進黨取得完全執政,卻反黨綱,強行推參審制度,聽不到廣大的民意。
長期以來支持民進黨的這些民間司改團體,在院外已經二十幾天,但民進黨依然不為所動,是代表民進黨已經不重視當年黨綱中所強調的自由人權,還是現在完全執政之後,對於自由人權的標準就變了?所以本席在這邊也希望當時有簽署這個承諾書的民進黨好朋友可以重新思考參審、陪審併陳的制度。謝謝。
主席:謝謝鄭委員。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李委員昆澤聲明對今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46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6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智傑聲明對今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48分0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6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3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49分3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6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0時51分0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6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進行第七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 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條 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一條 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提出複本代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 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22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進行到第七十八條,都討論到這麼晚了,我想請問一下,除了民進黨,全臺灣都不了解,為何非在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立法院過去從來沒有在臨時會處理、通過一百多條條文的重要法案,民進黨非得在臨時會通過國民法官法,難道急著為誰解套什麼嗎?尤其在全民對司法信任度不足50%的時候,限期強行通過法案,到底這是為了什麼呢?其實國民黨版的參審、陪審兩制併行的主張才是真的改革,民進黨全面執政之後,竟然摧毀1999年所通過的行動綱領,承諾全面執政後推動陪審制,這根本是昨是今非,國民黨黨團鄭重呼籲民進黨政府,趕緊懸崖勒馬,趕緊停審所謂的國民法官法,並於正常會期好好的審查,充分聽取民間司改會的意見,找出社會可接受的共識,而不是粗暴的強行通過三讀,這不是司法改革,而是霸凌司法。
過去民進黨黨團的行動綱領及16位民進黨立委推動陪審制,結果今天面臨司法重大改革的時候,民進黨與司法院密室協商,推出了參審制,讓職業法官主導審判過程,這根本就是假改革!國民黨黨團提出的版本原本是改良式的參審,經過公民團體討論的情況之下,最後推出參審、陪審兩制併行的版本,這才能展現改革的誠意。
根據司法會委託台灣民意與政策顧問有限公司公布的民調,高達83.4%的受訪者支持陪審、參審兩案一併試行,82%左右支持陪審制,55.6%支持此次臨時會停止表決,立法院不應該忽視民意,而執意在臨時會表決國民法官法的草案。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22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各政黨的委員都有提到這一次我們審查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或國民法官法裡面的問題,當然,各個制度絕對都有它的優點,也有它的缺陷,我想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的。對於司法院提出來的參審制,我想民進黨委員當然提到很多它的優點,以及相較於現行的制度,它是往前跨了一步,不過我想談的是,接下來通過以後如果運作下去,我相信是穩健的,但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大家希望達到的目的,也就是讓人民再一次信任我們的司法制度?我畫了一個問號,因為沒有真的施行,沒有人敢保證接下來民眾對於臺灣司法的信心會提升。
譬如大家討論很多的問題是,在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度裡面,是不是應該要擴大適用?以第五條而言,我們已經通過司法院的版本,是用十年以上刑度的罪刑,而在野黨的版本都希望擴大改為七年以上之罪。我也特別跟司法院調了最精確的數字,根據104年到108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的統計,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有1,130件,而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只有494件。剛剛很多委員談到五、六百件,但是實際的情況是平均下來一年494件,也就是相差了1倍以上。而更令人不解的是,上一屆司法院提出的是本刑七年以上之罪,但是到這一屆竟然倒退,只適用十年以上之罪。
我聽到最多司法院給我的回覆,還有他們的立法說明理由,都說是因為基於成本的考量。我不禁要問,成本的考量會是決定我們到底要適用哪一個比較好的審判制度的標準或理由嗎?如果是基於成本的考量,我認為執政者應該不計成本、不計代價,都要達成重拾民眾對司法信心的目的,這才是真正應該要做的。所以我希望各黨的委員應該再重新思考,到底哪一個制度才是對未來臺灣司法審判最有利的?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22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是一位長期進行環保抗爭的社運人士,今年有機會進入立法院參與法案的審查及委員會的質詢。在剛剛結束的這個會期,像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修正的法條,在內政委員會也經過非常多次、非常嚴謹地廣納各政黨代表的意見。這兩天有多位委員提到,這一次參審制、陪審制的討論次數的確不是非常足夠。這兩天有些委員並沒有參與討論,所以聽到許多委員重複提到一些類似的內容會不耐煩。但是我們知道這兩個禮拜,有多位學者專家、關心人士在立法院前面還是繼續陳情、抗爭,其實有非常多與民進黨長期友好的人士還是希望執政黨能夠來推動陪審,所以我們也會盡各自的本位立場,努力完成該盡的任務,也希望能夠幫推動陪審的朋友發表他們的心聲。我們也不用太動怒或者是意氣,也希望立法院能夠盡責提出一個好的版本。司法院提出的第七十八條是關於證據的提出,時代力量的版本是審判長許可可以用副本代之,審查會的意見則是法院許可,只有這一點不一樣。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04分0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8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05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8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3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07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8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08分42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8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進行第七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一條 (參審制)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陪審制)
雙方當事人出證完畢後,被害人、告訴人或其等家屬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於前項陳述意見後,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在釐清其陳述意見之範圍內,以書面請求審判長詢問之。
審判長就前項之書面請求,得以其為不適當予以限制或禁止之。
前三項程序完畢後,雙方當事人就被告是否有罪之結辯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及辯護人。
已依前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二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審判長應命依下列次序就被告是否有罪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及辯護人。
已依前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23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七十九條部分,時代力量是陪審制,我們的法條內容是為避免陪審員及備位陪審員之評議基礎及心證,在進行被告是否有罪之評議認定前,遭到與科刑有關事項之不當影響,所以本法採取將是否有罪、事實認定與科刑種類及範圍做兩階段分離辯論之設計。在第一階段當事人僅針對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辯論,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23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柯總召今天特別在臉書發文,要國民黨委員或其他在野黨,強調要兩制併行或支持陪審制度的其他黨委員,去瞭解歷史的脈絡,大家要去爬梳,特別強調1986年他們那時候是支持陪審制,為的是要對抗國民黨的威權體制。不過剛剛我在辦公室也聽到,感謝王婉諭委員特別把柯總召故意忘掉的1986年之後的歷史脈絡重新爬梳一次。
各位,上個會期也就是上一屆,民進黨委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還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要支持陪審制,就在上個會期、上一屆,在座大部分的委員、民進黨委員都有連署要支持陪審制。你們都忘了,都不記得了,上一屆的事吔!上個會期的事吔!不是1986年,也不是1999年行動綱領的時候,你們都忘記了,是怕記得,還是不記得了嗎?所以我就一直在想,但我想不通,為什麼上一屆才大力的、震天價響的喊要支持陪審制,然後到這個會期、這一屆馬上就大轉彎,變成支持需要被改革的司法體制所提出來的參審制,為什麼你們會有這麼大的轉變?你們向我們要改革的僵化的司法體系全面投降,這麼快的屈服,全面投降,然後不惜打臉自己所講過的話和所追求過的價值。我認為不只是全面投降,你們根本就是想要跟既得利益的司法體系共同宰制臺灣的司法,共同分享宰制司法的果實啊!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17分3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9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素月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19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9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智傑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20分3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9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22分12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79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進行第八十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二條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
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三條 參與審判之陪審員不足額而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時,審判長應以裁定解任既存之陪審員,重新踐行陪審員選任程序後,更新審判程序。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 參與審判之參審人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並為中間討論。
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參審人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參審人與備位參審人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23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要再強調的是參審的範圍,一般人民想要參與審判可能是跟他們生活有相關的法案,我來唸幾個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針對公務人員枉法裁判的,這不包含在我們的參審裡面,因為參審必須是刑罰本刑十年以上。再來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我簡短的唸: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針對刑求民眾的公務人員,或檢察官濫行追訴的,這也不完全包含在裡面。再來是我們關心的酒駕,酒駕致死也才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也不包含在這次參審的範圍裡面喔!還有肇事逃逸者致人死傷,也才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包含在這次參審十年本刑的範圍裡面。老實說,我都不知道我們在這裡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就是我們包含的並不是真正人民關切的這些法案,而是刑罰本刑十年以上的重大刑案。我再說了,民進黨一直說要小小步的跨,這是穩健的方法,我再請問一下民進黨的前輩,到底是怎樣的穩健方法,讓人民沒有辦法參與審判一般熟悉的、在生活上會遇到的法案,而去參與的是重大的刑案?在座許多民進黨委員是法律的前輩,我希望可以幫我釋疑一下,我們公開錄音、錄影,不用怕,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23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條是有關於審理程序,關於國民法官如果因為解任、辭任而有變更者,為了遞補的國民法官能夠理解爭點,以及已經調查過的證據,實現接續審判程序,除了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沒有備位法官才需要更新審判程序外,為使新任國民法官接續審理,這個法條也參考了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也就是說,從第八十條這一條可以看到,日本在2009年實施的裁判員制,跟韓國於2008年實施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都有參考陪審制的精神,為何民進黨不能考慮呼應民間陪審制或陪審、參審兩制試行,找到適合臺灣的方式,要急於在臨時會當中強渡關山,24小時來審這樣的案子?我在想民進黨現在堅持參審制,其實是讓職業法官繼續主導審判的過程,這樣的改革會不會只是形式上的變革,在實際上並沒有太大的改變?站在法治民主的浪潮上其實沒有藍綠,也不應該淪為政爭的標的,本席希望大家是不是能夠拋棄成見,共同推動法治民主向前大步跨越?民進黨現在說了很多理由去推翻當初所支持的陪審制,何不乾脆朝野共同推動試行陪審制或者陪審、參審併行制,找出最適合臺灣的法治民主方程式?就在一牆之隔的院外還有很多民間司改團體,堅持陪審制或者試行陪審、參審兩制,由客觀中立的人民組成陪審團來做決定,這是他們的主張。為何民進黨要反對自己當初的主張?任何議論法律未能配套的說法,其實就是我們身為立法委員要完善、完備立法、修法的部分。以前民進黨主張陪審制的時候,有二十幾年的時間說參審制會有權威效應,那現在民進黨主張參審制又說不會有權威效應,這樣的說法前後矛盾,如何讓人民能夠信服?希望民進黨的委員同仁能夠重新思考參審、陪審兩制併行的可能性,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23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不論是所謂的中間討論或者評議,在黨團協商的過程中,針對這部分一直都有非常大的疑慮。到底中間討論該如何進行或者評議該如何進行?到底應該要錄影、錄音或者移到小房間當中沒有人可以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其實一直非常有爭執。經過討論之後,我們可以看到第二條的部分已經將中間討論移除,但是第八十條在司法院的版本卻仍然保留中間討論。這邊提到當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有更異者,應更新審判程序並做中間討論。我記得當時不只中間討論有所爭議,包括更新審判程序的定義是什麼,司法院的解釋也沒有辦法讓大家理解或是沒有辦法得到共識。
時代力量版本很清楚的定義出來,不應該有中間討論的存在,當陪審員不足而且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補足時,審判長應以裁定解任既存之陪審員,重新踐行陪審員選任程序後,更新審判程序。這樣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陪審員之間或是國民法官之間,對於案情的理解及證據的提示等等不在一致的條件之上,後面遞補的人員可能沒有辦法清楚地瞭解,透過中間討論也可能有解釋錯誤或是導致偏頗的情況。因此,為了維護審判的公平性及公正性,我們認為陪審員不足的時候,應該重新解任並重新審判之,這樣才是能夠讓司法公正及透明的最好選擇及作法,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李委員貴敏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為洲、李委員德維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34分0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0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35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0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37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0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38分4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0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吳怡玎 萬美玲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節,請宣讀節名。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節 終局評議及判決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節 終局評議、科刑評議及判決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節 終局評議及判決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五節節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節名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40分4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五節節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節名相同,所以一併處理,請問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節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節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節名通過。
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一款,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款 參審制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一款款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款名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43分2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五節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一款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五條 辯論終結後,應由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於法庭就終局評議之法律適用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公開向國民法官說明之。
前項說明,應提供書面,並記載於筆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 辯論終結後,應由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於法庭就終局評議之法律適用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公開向全體陪審員說明之。
前項說明,應提供書面,並記載於筆錄。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45分48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7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11時47分23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7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李德維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超明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徐志榮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一條 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三條 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之一 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一條 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23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八十一條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我們知道參審制處理至今,引起大家比較大的爭議就是所謂中間討論。本席還是要特別在此敬告執政黨,這個中間討論沒有製作筆錄,沒有錄音、錄影。尤其是在審判、訴訟進行中,中間討論絕對會是本參審制的一個大敗筆,所以在此特別提醒,希望能夠修正。以上,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23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的這一條─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一條,本席在此還是必須把蘋果日報拿出來,請大家看「司法改革的大突破立院二讀參審制確立」,這邊明確的寫出國民法官必須年滿23歲,以及必須是本刑10年以上的重案。本席剛剛接觸了許多臺北市的民眾,大家從媒體的傳播上知道有國民法官法,但是本席向所有的立院同仁報告,大家都不知道蘋果日報在首頁上寫到了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也沒有人知道須本刑10年以上的重案,所以這表示這一次制定國民法官法並沒有充分的讓民眾知道它的影響及未來的發展。大家在這裡不眠不休,非常的辛苦,但是重點是我們明天即使在民進黨強力的動員之下通過了,我們的民眾會對司法改革有信心嗎?恕本席直言,不會!因為當民眾知道了23歲以上才能擔任國民法官,本刑要在10年以上的重案才能有國民法官,這個時候他就不會相信這一次的司法改革了。所以本席再次呼籲大家仔細思考,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23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討論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是說終局評議,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換言之,這一條的精神就在於說明裡面提到的,要最能反映國民法官經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參與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後所得的心證,減少國民法官之負擔,以及受外界干擾的機會。連我們的版本都提到國民法官有可能會受到外界干擾及負擔,所以要儘可能的降低。但是現在執政黨所提出的參審制版本,國民法官可能不是受到外界的干擾,而是受到內部干擾的審判制度,3位法官以及6位國民法官這樣子的討論,並且剛剛我們非常多的委員都已經提到,在審判的過程當中,最後還要經過他們在沒有錄音、錄影的環境及情況下討論出一個審判的結果,這不就有可能會造成職業法官去引導風向,並作出一個國人期待司法改革後的判決,但還是沒有辦法達成此一結果。
本席今天一整天的發言,其實呼籲或討論的都在於,過去大多數的職業法官也許是有為有守的,也許是可以讓大家信賴的,但是就因為有極少數法官的法匠精神和思維讓民眾沒有辦法信任,也因此我們才要主張、我們才要共同討論所謂的司法改革。但是今天如果改革的過程以及改革的結果並沒有辦法消除這樣的一個缺點,反而更加深了國民法官有可能在參與審判的過程中被職業法官所影響,某種程度上這不就又是開倒車的一個修法嗎?也因此我們還是要再一次強調,第八十一條的精神就在在顯示了不要讓國民法官受到外界的干擾而影響判決,所以要以最快的速度來做審判,但是就這個判決,如果到最後這樣的干擾並不是來自於外界,而是來自於內部,甚至有可能被職業法官帶風向、被職業法官引導辦案的方向,這不就又讓我們覺得參審制沒有辦法解決現行的問題?
也因此我們還是要再一次強調,不要如此倉促,審慎思考才有助於解決司法改革的爭議。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2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時間已經將近午夜12點,我想大家都累了。經過這兩天這麼多的發言,我想大家可以發現,在野黨不斷地換人,但稿子都是一樣的。而我們的爭點,不管從哪一條開始討論,繞來繞去都回到大家認為陪審或參審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要用完全是素人的9位法官或陪審團來做最後的裁決,還是我們要容許有3位職業法官可以參加這個群體來做最後的評議?但是在我看來,包含時代力量這邊不斷地反覆回到所謂中間討論的爭議,所謂被法律所污染的人不能夠擔任國民法官之外,連兢兢業業進行專業審判的這些法官在審判中的角色也都一再被質疑,認為所謂的權威效應會引導最後判決的結果。但我必須要說,即使是在美國採取的陪審制,也經常都是被檢討,到底法官給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s)的過程中是不是能夠充分地保障、讓陪審員瞭解審判進行的過程以及他所需要適用的法條到底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即使在陪審團所盛行的美國,他們也都一再反覆地檢討這個問題,所以我們不應該去污名化職業法官,因為我們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並不是在想什麼恐龍法官的問題,而是如何提供給人民一個有品質且效率很高的公平、正義之裁判,因此裁判的品質還是需要由法律專業引導,並不是說今天全部交給素人去判,就一定會是公平,就一定會是正義,我們不是用這樣的民粹在做司改。所以我要呼籲,我們不是用權威效應跟黑箱的二分法去看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的互動,而是應該透過我們這一次國民法官法裡面很多條文的設計,將來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去檢討到底現在的這個版本,是不是能夠最適的引導出一個能夠融合專業法律人的意見,以及我們一般國民感情的裁判結論,我想這個才是大家最關心的,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請問照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一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0時1分)
繼續開會(0時19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八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二條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國民法官應依前項之說明,行使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 終局評議,由國民參與審判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備位國民法官經審判長許可者,得旁聽之。
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國民法官應依前項之說明,行使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二條 終局評議,由公民參與審判法庭法官與參審人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參審人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備位參審人經審判長許可者,得旁聽之。
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參審人、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參審人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參審人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參審人應依前項之說明,行使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評議時,應依序由參審人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參審人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旁聽之備位參審人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參審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0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已經進入第三天的審議了,我這邊很快的做說明。基本上民眾黨在終局評議這部分的條文與原本審查會幾乎是一致的,唯一在參審這部分跟民進黨版有些不同,最主要是我們提出的最後一項為「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其實我們認為針對國民法官,關於他自己的個資,還有在法院組織法的規範,關於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閱覽評議的意見,這些事情應該也要嚴守秘密跟個資保護,其實就是在做這個地方的修正,我們也是建議採取民眾黨的版本,因為終局評議關於國民法官自己本身相關個資的保護,我想這是一個定論才對,不論怎麼樣,他們參與這樣的公共服務,其實也應該要對他們有很好的個資保護,另外對於評議結果,不論怎麼樣,也應該有一個比較好的保護,因為就法院組織法本身都已經有這些規範,所以我們這邊只是把它再寫出來,讓它更清楚,也請大家給我們這個版本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0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審議國民法官、參審法,最重要是在討論要採用參審制還是陪審制,本席認為不管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這兩種選擇不應該是藍綠的對決,這是攸關我國司法改革的重大事項,我期望在場的各位民進黨、執政黨的委員不要用黨意凌駕民意,應該讓人民的聲音透過我們國會議員在這裡表達出來。什麼叫做民意?我們看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布的一個民調,結果顯示高達八成的民眾認為臺灣的司法改革應該採用陪審制。我不能理解為什麼在場的各位,尤其執政黨的委員們一直要堅持採用參審制,如果各位對於陪審制有高度質疑,至少也應該給陪審制一個試行的空間,試行5年以後,再來看看到底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比較適合我國的民情,這也不失為一種折衷的方案,所以我不理解各位到底在堅持什麼?我剛才聽到黃世杰委員說因為現在比較沒有所謂的恐龍法官,我覺得可能黃世杰委員是民進黨、執政黨的委員,所以他的認知跟我們社會大眾的認知比較不一樣。
有學者形容參審制就好像把三隻大野狼跟六隻小白兔關在一起,大野狼會吃掉所有的小白兔,德國制度一名法官就可以吃掉所有的小白兔,更何況現在司法院所提出國民法官法草案這個獨步全球的三名職業法官,這種制度是把人民當作花瓶,是一種半套的假改革。
臺灣的司法改革已經喊了超過三十年,我想在座的各位都知道,改到了今天還是司法院說了算。司法改革的成效不彰造成我國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不信任感,信任度非常的低,而今天大家還要遵守這些不被人民所信的司法院所提出的、法官所提出的改革方案,這樣人民會有信任感嗎?
我記得以前在讀屈原的《離騷》的時候,他說為什麼昔日之芳草,今日之蕭艾,在座的各位都是國家的菁英,當初你們口口聲聲一直堅持要採用陪審制,但是在你們完全執政、民進黨完全執政以後,就是絕對的跳票!在此夜深人靜的時候,大家也可以靜下心來想想,你們現在堅持的是不是就是當出你們所堅持的。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0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討論的是終局評議,參審制的基本精神在於法官與國民是橫向結構的關係,但這卻有可能發生權威引導的效應。權威引導效應會發生在兩處,一處是在中間討論階段由職業法官帶著國民法官共同討論事證,如何確保國民法官敢於對抗權威的效應;另一處則是與本條相關的終局評議,由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或者無罪,甚至於量刑,缺乏法律專業的國民如何能不受到法官影響而獨立決定呢?
日本曾經進行裁判員制,也就是參審制的十週年的檢討,提到法官漸漸熟悉制度之後,會在評議的過程中出現老師指導學生的問題,久而久之會變成法官為了案件的順利而用他的地位及專業來引導國民法官進行事證的辨讀,國民法官並不是法律專業,會不自覺地倒向法官,進而導致人民聲音在合審的過程中慢慢地消失,這就失去人民參與的本意了。
依司法院的草案,終局評議採取的是秘密評議,國民法官更易受到牽制,繼而導致評議出現法官想要的結果,等於回到職業法官的審判,國民法官反而淪為背書的工具。如果是這樣,反而讓職業法官有更好的理由推托判決的結果,把責任全部推給國民法官,變成有權無責。所以我要呼籲民進黨從善如流,要引社會民眾的力量進入司法體系,共同輔助以平衡判決就應該貫徹到底,請行政院必須重新審慎的思考,好事不能只做到一半。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0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的這個深夜,終於來到了終局評議的這個法條。其實我覺得非常感慨,因為我在2011年剛回到臺灣的時候,有一天跟著指導律師到司法院,當時看到司法院蘇副院長在討論觀審制就覺得很奇怪,為何要弄一個觀審制,讓大家在這邊看,一個人再給他3,000元,看完之後卻什麼都不能決定,這到底算什麼樣的人民參與審判?
如今來到了2020年,我在今年2月剛上任的時候,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就到我的辦公室說明,司法院即將要送出所謂的國民法官法。當我看到條文的時候真的感到很錯愕,因為去年送來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當時就已飽受法學界的批評了,結果今年送來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範圍更窄,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唯一能夠說出個所以然的就是,這與日本的裁判員制相似,日本有一億多人,適用的案件看似只有1,000件,因此可以看到司法院版本第八十二條修正動議的理由就指出該法源自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
時代力量的評議其實沒有什麼特別的,就是陪審團有9個人的終局評議,這和世界上其他52國陪審團的評議其實大同小異,陪審團的評議是由陪審員自行決定的,而不由法官參與。所以我們反而要問的是,當司法院要選擇一個比較法來學習的時候,我國法治的土壤跟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就算沒有到風馬牛不相及,但很多體系卻都不一樣。在這個狀況之下,引用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以示我們就是要來學習它,說實在的,這完全沒有辦法說服人,唯一能夠說服大家的,或者是唯一能夠提出一個理由的,就是其適用範圍很窄,但適用範圍很窄的狀況就真的適合臺灣嗎?真的符合現在臺灣人民所期盼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嗎?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2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36分2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2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2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37分5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2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39分1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2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8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八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40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2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8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項本文之評議,因國民法官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五條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前項之評議,因國民法官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 經陪審團評決被告有罪者,審判長應即就科刑範圍事項有關之證據,賦予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意見之機會後,並命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就科刑範圍辯論之。
審判長於踐行前項所定程序後,應即舉行科刑評議,由審判長任主席,九名陪審員全程參與,於共同討論陳述意見後,除別有規定外,由陪審團以過半數陪審員之同意,提出科刑建議,記載於筆錄。
前項科刑建議,除有違背法令或顯然悖於刑法第五十七條標準之情事,審判長應受拘束。但保安處分之諭知,專由審判長為之。
第二項情形,陪審員全體之意見如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或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為死刑,而無法得全體同意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死刑之科處,非經審判長及陪審員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
科刑判決,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科刑評議後即行宣示。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 裁判之評議,以包含參審人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因參審人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參審人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參審人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三條是這部法律非常關鍵的一個條文,今天我們來到終局評議的程序,而第八十三條是關於如何認定有罪和無罪。在司法院的版本裡面,有罪認定是包含國民法官以及法官雙方意見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理由是現行刑事訴訟法有罪判決的心證要達到毫無合理的懷疑,而我們所提出的建議是認為有罪的認定應該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即可。這樣設計的目的是在於,第一、避免法官影響參審人的判斷;第二、更重要的是要兼顧被害人的權益,防止無罪的認定過於寬鬆。
舉例來講,我跟各位說明下面兩個例子,大家也知道依現在司法院的版本,職業法官有三位,國民法官有六位,如果今天職業法官多數的意見認為被告有罪,而國民法官有六位認為無罪,最終被告是被認定無罪;反過來,如果職業法官多數的意見是認為無罪,而國民法官多數的意見認為有罪,但是因為沒有包含職業法官在內,即便六個國民法官都認為有罪的情形,被告最終還是會被認定無罪,這個狀況就是所謂逆選擇的效應。我們以過去這段期間社會矚目的案件,譬如殺人案件來講,即便被告認為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可能心神喪失或精神障礙而被認定無罪,而對立性強、意見衝突高、社會高度矚目的這些刑事案件裡面,事實上,只要三個職業法官和六個國民法官意見衝突的話,被告被認定無罪的機率是相當高的,所以,在這邊我要再次呼籲,第八十三條如果照司法院的版本,事實上是非常容易有利於被告的情形,而將會造成今天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辯護人會採取非常偏鋒的辯護方式,就是製造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對立。
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0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三條主要是在講終局評議跟判決的部分,處理有罪認定及科刑的門檻問題。在這一條當中,還隱含了本席認為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死刑的有罪認定及科處的門檻問題。然而,死刑問題在目前整個臺灣社會還沒有達成很高度共識的情況之下,在現在司法民主改革的歷史時間點上,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更廣泛、更深入地去探討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在這次司法民主改革的時候,對這個問題能夠有部分的解決。
在第八十三條當中,本席也認為很容易會讓國民法官淪為一個背書的角色,因為在執政黨所提出的版本當中,主要是認為國民法官可以在評議時和法官站在對等的立場互相討論、陳述意見,進而和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的決定,但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意見如果有不一致的時候,可能因為威權的效應,導致國民法官的決定被職業法官影響,沒有辦法獨立判斷,最後淪為替職業法官的意志背書。在執政黨所提出的參審制度當中,是由三位職業法官跟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形式上國民法官擁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力,但是對於法律解釋及證據能力的判斷,卻是由三位法官專屬。在中間討論過程當中涉及個案事實的認定,甚至可以進行不公開的討論,國民法官很容易受到職業法官的影響。在合審合判的模式之下,法官和國民法官於休庭時並沒有分離,職業法官只要願意,實際上可以輕易地影響國民法官的意見,受到職業法官的影響,反而失去讓人民參與審判的意義。在評決的時候採取三分之二決,就算國民法官有人數的優勢,可是專業法官有專業的優勢,也很容易讓國民法官變成配角,甚至淪為只是背書的一個角色。到時候國民法官制度也是空有外表,根本稱不上是真正的司法民主化。
國民黨主張參審和陪審併行能夠充分彰顯國民主權的理念,也可以使法院在審理及評議的程序更加透明,最近游盈隆教授提出了一個民調,表示大部分的民眾是支持陪審和參審兩案併陳,希望執政黨的委員可以深入考慮,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三條最大的差異在於有罪無罪的認定,或者是死刑的認定,我們想要提醒的是,除了剛剛蔣萬安委員提到的這些案例之外,時代力量的版本當中,我們認為有罪無罪推定必須是全部陪審員都一致同意之下,才可以作有罪無罪的判定。但是司法院或民進黨版本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且都要有國民法官以及職業法官的意見存在,至於死刑的部分,時代力量一樣是認為必須要全數陪審員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夠宣判死刑,司法院版本並沒有在這裡特別作出例外的說明,民進黨黨團的修正版本裡面是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就可以了。
早上我曾經跟大家分享過,過去的模擬審判當中,曾經有過威權效應發生,原本六位素人法官也就是所謂的國民法官,原本是五票對一票的情況,但是在兩位職業法官提出評議之後,變成三比三平手。假設以這樣的案例、這樣的可能性,我們來看兩個案件,一個是江國慶的案件,他從原本的死刑被判定為無罪,如果仍然是三位職業法官以及六位國民法官的情況下,而國民法官有可能受到職業法官的評議影響,仍然有可能在三分之二的情況下,認定他是死刑、認定他是無罪的,這樣一條生命一樣無辜枉死了。同樣的,我們再看另外一個案件,也就是殺警案的李承翰事件,當時社會的輿論、社會的期待是希望他被判決有罪的,但是三位合議制的結果是判無罪的情況,如果職業法官的評議結果有可能對國民法官的意見造成影響,有可能還是會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認為他是無罪的,因為受到職業法官意見的影響。
所以我想請大家審慎思考,當我們面對一個刑案的發生,有罪無罪應該是事實的認定,而不是用多數決來作決定,因為目的在於發掘真相。同樣的,一個生命的生或死其實也不應該這麼輕易草率地被作決定,判決影響的結果不是只有一個人的生活,有可能是一整個家庭的生活,判決的影響不只是一個人的生活,有可能是一條人命,甚至是多條人命。面對這樣子的案件、這樣子的審判過程中,我們懇請在判斷有罪無罪以及是否為死刑案件的時候,真的應該要謹慎思考,不應該用多數來取決,應該是要發現真實、挖掘真相,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2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55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2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56分4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58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7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八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2時59分3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進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之一 經陪審團評決被告無罪者,應由審判長諭知無罪之判決。
經陪審團評決被告有罪者,應於科刑評議後,由審判長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01分2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78條之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進行第八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七條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於該案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對於陪審員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於該案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參審人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於該案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國民法官法,不外乎就是要對司法改革做出貢獻。剛剛在幾個小時以前,在討論第六十六條時,本席也特別提出來,現在司法院做的民意調查有高達7成的民眾支持國民法官法,但是這些民眾知道相關的內容嗎?這是我們大家必須嚴肅的來思考,所以在上一集裡面,我也特別提出來,這麼多民進黨的先進,大家過去這麼支持陪審制,甚至寫入神聖的黨綱裡面,今天改為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如何補救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課題。我想民進黨的同仁不需要覺得開心,而是這個法案有一百六十多條,明天在立法院通過了以後,各位回到選區,怎麼樣跟各位的支持者來交代?原來我們的司法改革是這樣,原來我們的司法改革加入了國民法官,但是只有重罪十年以上,但是一年最多只有六百個案子,所以我們再一次提醒所有民進黨的同仁,大家過去這麼支持陪審制,而今天因為司法院的草案做了大轉彎,請問各位,你如何回去面對你的選民?面對你過去的戰友?面對你的支持者?請大家仔細的考慮,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在審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的精神在於國民法官及法官的終局評議時評議的經過,該案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為的是什麼?為的是在說明裡面有提到,參與評議的國民法官跟法官有可能無法暢所欲言,影響到其判決做決定的真切性,進而影響個案判決的確定結果。換言之,在我們這個審議的條文裡面,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不希望國民法官及法官他們在做判決結果的時候受外界的干擾影響,但是一樣的道理,本席以及我們其他在野黨的委員,一而再、再而三地講,現行的制度層面下,參審制就是3個職業法官跟6個國民法官共同審判時,有可能會變成3個職業法官影響了6個國民法官的自由心證。如果過去我們認為因為職業法官的判決有可能在極少數的案例上面,判決出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的判決,而因此被冠上所謂恐龍法官名號的時候,請教今天執政黨要推出的參審制版本的判決結果,如果之後還是一樣由職業法官引導判決,那該當怎麼處理?這不難道也是一個因為司法改革之後而衍生的成果嗎?所以我們一直強調,改革不要只做半套,而這樣的一個顧慮不是不可能發生,但是目前我們沒有聽到執政黨的任何一個委員能夠針對這點來做釋疑。
再者,本席今天特別帶了電腦上來,因為本席在這次的發言裡面沒有看稿,可是當2017年的時候,我們在場的執政黨委員還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要推動陪審制,我不禁懷疑,今夕是何夕?2017年8月14日聯合晚報標題寫著:催生陪審制,立委聯手陪審團協會。因為大家都是同事,我就不特別點名,但是我希望執政黨委員可以好好看清楚,這裡面提到,執政黨的委員表示陪審法草案五十一條會完成,他會發起連署,並且獲得17位委員的支持,反觀司法院擬推動參審制,至今還沒有草案,他另外提案推動陪審制的配套法案,修改刑事訴訟法,改起訴狀一本主義。2017年到現在不過3年,為什麼現在執政黨可以昨是今非成如此?我們希望執政黨好好的思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我們每個人一定都很奇怪,好像沒有什麼爭議的法條內容為什麼那麼多條都要保留?所以期待如果以後有相關法案的審議,能夠在委員會裡面、在協商裡面儘量有共識,這樣我們就不用像現在熬夜來討論這個好像並沒有多大爭議的法條內容。
第八十五條的部分,時代力量這邊是第七十九條,這一條的主要內容是保密的規定,除了名詞差異之外,實質內容是相同的。在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也有相同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影響審判的結果。另外,依據司法院的說明,在整個案件結束後,事實上是希望國民法官能夠將自己在審判中的所見所聞和大眾分享,進而促進人民瞭解司法,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12分5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李德維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14分2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15分42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八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17分1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5條
民進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六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不問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後,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六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參審人到庭。但參審人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一直有看到很多人批評陪審制,是因為認為陪審制沒有判決書,不需要把理由詳細列出來,但是在時代力量版本第八十條及司法院版本第八十六條,裡面都載明一樣的內容,就是判決經宣示後,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也就是說,其實在這個部分並沒有不同。由此就可以知道,人民或各位對於參審與陪審之間的理解並不完整,這也是我們反對在臨時會期間匆促地將民進黨黨團或司法院版本的參審制強行通過的原因。我們希望能夠推動司法改革、重拾人民對司法信心,就應該做好充分的溝通,至少我們要知道為什麼要支持參審或陪審,而不是抓到一個不實的部分就做出批評、評斷。
我在上一次的發言也提到,關於量刑的部分,我們應該要非常嚴謹,因為這畢竟真的不是一個買賣而已,也不只是一個單一事件而已,它可能影響了一個人、一個家庭的一生,也可能影響了一個人的生命。
所以不管是支持陪審或支持參審,即便是支持參審,我覺得在法條的優化及內容的部分都有更多充足討論的必要性及空間,我們應該推出來的是一個能夠對人民負責的法案,而不是倉卒地通過一個彷彿進行了司法改革,但是實際上的內容卻造成了更多的疑慮,更加破壞了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從第八十六條的立法,我們充分地可以看得出來這部參審法的立法真的是非常地倉卒、急就章。我為什麼這樣講?從第八十六條的條文,我跟大家做一下分析。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講到「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所謂「除有特別情形外」,我們看它的立法理由是:「所謂特別情形,例如評議至深夜,或遭遇地震、颱風、水患致不能按原定時程宣示判決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在終局評議終結的時候,因為特別情形,譬如遇到颱風、水患致不能按原定時程即時宣判。這個就很奇怪了,因為第八十一條規定,終局評議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既然能行辯論終結,怎麼可能會有特別情形造成沒有辦法即時宣判?所以這個條文本身就有問題。
我們再來看第三項:「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這個又很奇怪了,既然終局評議終結後應即時宣判,國民法官都在場參與終局評議,怎麼可能還要通知國民法官再到場呢?所以這是很奇怪的。但書規定得更奇怪,「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各位想想,國民是當法官,你有看過宣判的時候法官沒到場的嗎?法官可以不到場來宣判嗎?沒有這樣子的!我們只有看到被告不到場可以做宣判,但是既然叫做「國民法官」,他就一定要在宣判的時候在場,所以這個但書規定得也非常奇怪。
我想我們還是要提一下參審制對法官權威效應造成的影響。從評議的情形就可以看得出來,終局評議是法官帶著國民共同討論事證、共同決定有罪或無罪、甚至量刑,缺乏專業的國民怎麼可能獨立決定,而不受到法官的影響?日本在進行裁判員制10週年的時候做出一個檢討,其中提到法官如果漸漸熟悉新制之後,會在評議時出現類似老師指導學生的狀況,久而久之,法官為了讓案件順利,就會用他的專業引導國民法官進行事證的辨讀,所以裁判員、也就是國民法官欠缺法律的專業,會不自覺地倒向法官,導致人民的聲音在參審過程中慢慢消失,所以我們認為國民黨黨團提出的參審、陪審併行制,才是正確的抉擇。謝謝。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八十六條,國民黨的再修正動議與審查通過的條文意思相同,只是名詞上的不同,而第八十六條共有四項。第一項是為符合公民參與審判的立法宗旨,避免終局評議終結後,參審人或法官又更改其意見,甚至另行私下討論評議,以致產生審判的公正性和疑義,所以採公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在終局評審結束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因此訂定第一項。然而所謂的特別情形,例如剛剛看到的評議到深夜或是遭遇到地震、颱風、水患,以致不能按原定時程宣判,或不可抗力之因素。
第二項是為使宣示判決確定,確切表達法院的評議決定,以免產生無意義的紛擾,因此宣示判決,以朗讀主文並說明其意義為限。又有罪判決主文之內容,刑事訴訟第三百零九條固有明文,但公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在終局評議終結後,還沒有製作判決書之前,就應該宣示判決。時間上非常緊迫,所以對於科刑的判決,只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因為這才是當事人、辯護人最為重視的。
第三項是宣示判決乃公民參與審判法庭評議後對於判決主文的宣告,原則上參審人均應到庭。然而評議終結後參審人無法到庭時,為免因參審人未到庭而產生宣示判決之效力的爭議,因此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宣示判決應通知參審人到庭,但參審人未到庭,亦得為之。
第四項是判決宣示法官仍須有相當時間製作判決原本,因此在第四項明定判決經宣示者,法院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原本交付書記官。雖然第八十六條和審查會通過條文意思一樣,只是名詞不同,但本席還是要重申,今天通過國民法官法到底能得到多少民意的支持?倉促立法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嗎?此舉也不符合人民的期待!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29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6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六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七條 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宣示之判決,由審判長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陪審員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七條 公民參與審判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參審人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深夜時刻,在立法院外推動陪審制的朋友們仍在靜坐!他們已經在外靜坐一個月了,以前他們都與在座很多民進黨朋友一起推動陪審制。在此,我願意利用自己的一點發言時間,讓他們的意見、身影得以在立法院留下永久見證。
(播放影片)
林委員為洲:為人民選擇最好的司法制度,這是很多民進黨委員以前所堅持的理念與價值,不知道你們為什麼會如此大轉彎,屈服於司法院版本!我們留下紀錄吧!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白天,我到中山南路的立法院大門口去看那群為理想而靜坐的民間司法會先進們!他們除了靜坐外,也用民調告訴大家,到底有多少臺灣民眾支持陪審制?答案是81.9%,而支持參審與陪審兩制併行的有83.4%。可是民進黨卻在臨時會中強行表決通過支持率最低的參審制!過去一向非常支持民進黨的司改會,已經強力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不要在臨時會草率立法。本席也要向蔡總統呼籲,完全執政還是必須傾聽民意,司法院一意孤行,不理會陪審制與民間的反彈,堅持要通過參審制的法案,甚至無視過去親綠的個別團體、社團等勸阻。
今天民進黨要強行表決,這是連自己人都看不下去的不智決定,而在野黨全面反對,也在民眾不理解的情況下,還要蠻幹到幾時?到底有什麼目的呢?如果民進黨執政後都要用臨時會來處理重大法案,不透過立法應該要有的委員會、公聽會,只想靠表決,這是多數暴力、執政傲慢!當外界反對後反而變本加厲,完全不理會外界的聲音,如果一條都不改,到底要把民眾、民意放在哪裡?把民主放在哪裡?整部法案沒有共識,其餘爭議條文幾乎都保留了,今天還要用多數暴力來碾壓在野黨,國人不會相信這就是我們期待的司法改革。
陪審制是臺灣人的百年追求,從蔣渭水、許世賢等,過去都是支持陪審制,連民進黨的先進們在民國88年都已經把它列為黨綱,我們希望千萬不要「橫柴夯入灶」。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八十七條,主要是針對參審制是由法官製作判決書,然後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在時代力量的版本,相同的修正動議是陪審制是由審判長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陪審員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在過去一段時間,審查協商的過程裡,司法院一再表示陪審制沒有判決書,在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有製作判決書的部分。參審跟陪審是哪一個容易呢?其實參審執行的難度並不會比陪審低,主要原因是在挑選國民法官的行政程序差不多,而且都是針對重大案件。在美國大約只有1%的案件會採用陪審團,不會對社會造成額外太多的負擔。我們知道司法院一再表示是經費的問題,無法實施陪審或兩案併陳,在這裡我想經過這幾天的討論,其實這個理由是不足夠的,所以在此時代力量建議司法院能夠再重新去檢討,其實符合民間的期待還是應該儘速採行陪審。本席再次強調,數十個國家實行的陪審制度,難道臺灣行不通嗎?這是不可能的。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41分1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7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42分3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7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43分5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7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八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時45分2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7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八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八條 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 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二條 前條之判決書,除別有規定外,判決理由之記載得以評決結果及科刑建議代之。但審判長依第第七十八條與陪審團共同決定之死刑科處,應由審判長於判決書中記載科刑之理由。
審判長依第七十八條規定所自為之保安處分之諭知,應由審判長於判決書中記載理由。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八條 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看到這一條覺得非常的感慨,事實上,從對應司法院版本第八十八條的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到第八十二條都可以看得出來,時力的陪審法就是會有判決書,司法院長一再地表示陪審制沒有判決書,因為這樣所以不能夠實行陪審制。第二個理由就是陪審制沒有上訴,所以就沒辦法實行陪審制,可是下面的「第五節」不就是上訴嗎?而且我覺得從司法院的版本看得出來,就是在二審的時候又回復到由職業法官審判,其實大家都非常清楚這一點,就是在全國的高院,包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花蓮高分院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這5個高等法院並沒有任何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所以在一審的時候規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把範圍限縮到非常窄的情況之下,那就是會有一個這樣的效果,到了二審的時候就完全沒有任何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其實大家都非常清楚,像這種案件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罪,這是什麼意思?就是一定會上訴到第三審,像這種案件基本上會在一審判之後到二審,在二審之後到三審,然後在二審跟三審之間不斷來回更審,像邱和順案就更審了11次,在我經辦過的案件裡面也有更審過8次的案件。所以就這個部分到最後的結果就是跟地方法院實在已經完全沒有任何關係了。司法院的這些法官當然非常清楚,他要控制在一個他能夠控制的範圍之內,其實講白了,就是在一審的時候只讓非常少數的案件適用人民參審,等到了二審、三審之後,再讓職業法官自己來處理就好了。
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即便你說因為陪審制不能有判決書,所以不要採陪審制,可是事實上根本不是這樣,像西班牙、比利時包括時力的版本都有判決書,所以這不成為一個理由,上訴也是一樣的狀況。我們想來想去,只會有一個重點,就是在全世界找到最後發現有一個地方,如果說陪審制是在最左邊,而像我們這種獨步全球由職業法官審判案件是在最右邊的話,那就往右邊再靠過來一點點,但是離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非常非常遙遠的。就這部分,從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都可以看得出來,時力的陪審法有判決書,和司法院的版本有判決書沒有什麼不一樣。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接續邱顯智委員剛剛講的題目,民進黨的委員一再發言攻擊陪審制,說陪審制怎麼樣、怎麼樣,所以沒有辦法施行。我把它歸納起來,首先是當它沒有辦法達到一致hung jury的時候,不知道怎麼辦,這樣臺灣人民可以接受嗎?就釋放了。事實上,我昨天也有講過,這就是無罪推定主義最重要的精神,當沒有辦法完全一致確定被告有罪的時候,那不就證明他沒罪嗎?這不就是無罪推定主義的精神嗎?另外,即使我們擔心縱放人犯,其實很多陪審制的國家對於沒有辦法達到一致判決的時候,也有一些補救的措施。我想在座的很多法律專家都知道,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比如說,用絕對多數,或是法官再次評議,這是你們一再攻擊陪審制行不通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個理由是沒有判決書,剛剛邱顯智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有的國家是有判決書的,時代力量版本的陪審制也有判決書,但你們就弄一個稻草人來打,說人家就是沒有判決書,但明明就是有判決書。再來,常常說不能上訴,剛剛邱委員也講了,是可以上訴的,很多國家的陪審制也可以上訴啊!但你們就找一個很特別的不能上訴的例子來攻擊陪審制,說因為不能上訴,國民無法接受。奇怪了!你們當時在支持陪審制的時候是怎麼講的?
最後一點,常常說國民法官關在一個房間,多數庶民根本做不出結論,這有解決辦法嘛!像民眾黨的版本是有一位職業法官參與,但是不參與評議,在專業法條引用或是證據法則不清楚的時候,可以給予指引,但是不會發生權威效應,也不做最終評議,這也可以解決問題啊!為什麼一再說陪審制不能改革呢?不是人民要的呢?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知道審判制度的歷史最早是所謂的神判,神判是透過神的旨意進行決斷,把你放到水裡或是火裡面,看看會不會沉下去、會不會燒傷,來決定有沒有犯罪。因此,神判是不需要有理由的。而英格蘭的陪審制度歷史是從證據演進到裁決,最早的陪審制度只是證據方法之一種,到近代之後才加入裁決的要素。採取所謂參審制的國家中,例如法國的重罪參審評議結果並不需要附理由,所以如果判決不附理由違憲,恐怕不只是陪審,參審也會有這樣的疑問。司法院反對陪審制最初的理由就是司法院長說,他很難想像判決不附理由,可以在正當的法律程序上站得住腳。那本席請問這條的立法,司法院是不是應該站出來反對?顯然反對陪審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
本席再次提醒陪審團審判的判決之所以不附理由,是因被告有無犯罪其認定的權力專屬於陪審團,而陪審團在判決之前的評議過程中,承辦此案的法官依法不能進入評議室,所以法官對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無從得知所有陪審員的心證是如何形成。心證既非法官所形成,法官當然沒有辦法寫出判決理由,這應該是陪審團審判所必然呈現的情況。
本席利用這些文字來闡述第八十八條僅記載爭點判斷並未強制判決附理由,這條立法精神完全就是來自陪審制,為何民進黨執政之後就忘了你們曾經承諾要推動的陪審制呢?本席認為從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到國民法官法的條文有這麼多爭議,如果這麼短的時間民進黨就要用多數席次來表決,這並不是蔡總統所說的溝通,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就是假改革。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前面兩個國民黨的委員,就是林為洲和葉毓蘭委員所講的,他們講到陪審到底有沒有判決書及判決理由這件事,兩個講的完全相反,如果大家不是半夢半醒之間的話,我想大家都會覺得耳朵錯亂。
就我瞭解的陪審制,陪審團是決定有沒有罪,當決定有罪之後,如何適用法律來量刑那是法官的工作。因為由陪審員來決定有沒有罪,試想想看,就跟剛剛葉毓蘭委員所講的意思一樣,那誰來寫判決書呢?如果你所謂的判決書就只是勾有沒有罪,那是我們現在所認識的判決書嗎?你可以取另外一個名字,但那不叫現在的判決書,不是中華民國現在臺灣的國民認識的判決書。因為法官沒有參加評議、沒有參加有無罪的認定,所以他如何製作判決書?
在這個地方說沒有判決書,那上訴是怎麼一回事?被告如果被判無罪,檢察官是不能上訴的,但是被告被判有罪的時候,被告是可以上訴的。臺灣的國民感情可以接受兩個當事人,當原告敗訴不能上訴,被告敗訴可以上訴,然後沒有判決書。我想我們今天要試行國民參與審判,讓國民主權原則進到司法系統,是在現有的基礎上試著去做。我再次向邱顯智委員報告,今天所要做的不是最終局的結論,大家都知道要先試行6年,如果可行會擴大推廣,不是說永遠都是這樣。當開始要試的時候,當然步伐要很小心,如果過度擴大使得事情的結果為大家所不能接受、不能滿意時或是造成混亂時,就會造成另外一種評價。如果我們要遵守國民主權原則讓國民參與審判,讓這個制度可以開始走,我覺得第一階段先小幅度試行6年,時間到之後如果成績良好,我們再加強推廣、擴大範圍,那是可行的。
最後回到今天我要講的主題,所謂的判決書,我們認知的判決書跟現在所講的判決書是不一樣,你說可以上訴,是指被告被判有罪之後可以上訴,所以我覺得在這部分不要用相同的名詞,但不同的定義來混淆。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01分3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8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03分0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8條
民眾黨團國民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3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八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04分3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8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款。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款 陪審制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款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款名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06分15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款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之一 行陪審制之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組成陪審團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
國民法官應全程參與前項之評議,並以過半數之決定,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終局評議之討論。
備位國民法官經主席許可者,得旁聽之。
國民法官不得於評議開始前討論案情。
各國民法官於評議時均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主席應促使各國民法官參與討論。
評議程序中,經過半數國民法官認有必要者,得由主席請求審判長以言詞或書面就特定事項向全體國民法官為必要之說明,或向審判長請求調閱於審判期日中調查之證據、筆錄、錄音及錄影內容。
審判長依前項規定向全體國民法官說明時,應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到場。前項請求及審判長之說明與處置,應記載於筆錄。
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至第九項、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於陪審制準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五條 終局評議,由九名陪審員組成之陪審團行之。
前項程序,應由九名陪審員全程參與,並以過半數之決定,互選一人為陪審團主席。
陪審團不得於評議開始前討論案情。
評議之討論,由陪審團主席主持之。各陪審員於評議時均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陪審團主席應促使各陪審員參與討論。
備位陪審員得於終局評議時在場旁聽,但不得參與討論。
陪審員就評議所出現之程序上爭執,得請求審判長以裁定解決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評議程序中,經過半數陪審員認有必要者,得由陪審團主席請求審判長以言詞或書面就特定事項為必要之說明,或向審判長請求調閱於審判期日中調查之證據、筆錄及錄音帶。
審判長依前項規定向全體陪審員說明時,應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到場。前項請求及審判長之說明與處置,應記載於筆錄。
終局評議於當日不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翌日接續為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10分03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11分27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四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之二 行陪審制之案件,審判長應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犯罪是否成立及其他足以影響評決結果之重要爭點,作成書面交付國民法官並口頭告知。
審判長作成待決評決書前,應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列舉犯罪是否成立及其他足以影響評決結果之重要爭點問題,交由國民法官評決並填寫。
第一項口頭告知應記載於筆錄。
國民法官應就被告經起訴之各項罪名,以陪審團全體一致決,分別作出評決。
評決結果,應記載於評決書,並由全體國民法官簽名。國民法官拒絕簽名者,應由陪審團主席載明其旨。
評決結果,應由主席將前項評決書交付於審判長,於公開法庭宣示之。
評決結果宣示後,審判長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命全體國民法官各自表明其所為之評決決定,其結果與評決書記載不符者,審判長應裁定廢棄評決書,並視情形依職權為下列裁定:
一、命陪審團續行討論。
二、更正評決書之內容。
三、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
當事人未於評決結果宣示後即時提出前項聲請者,不得對評決書記載內容之正確性,聲明異議。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陪審制準用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六條 審判長應就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存在、被告有罪與否及其他足以影響評決結果之重要爭點,於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於評決書條列,並交付評決書與陪審團進行評決。
陪審團應就被告經起訴之各項罪名,以陪審團全體一致決,分別作出評決。
評決結果,應記載於審判長所交付之評決書,並由全體陪審員簽名。陪審員拒絕簽名者,應由陪審團主席載明其旨。
評決結果,應由陪審團主席將前項評決書交付於審判長,於公開法庭宣示之。但審判長發現評決書就犯罪構成要件及其他足以影響評決結果之重要爭點之認定,與被告有罪與否之評決結果顯有矛盾者,應裁定廢棄評決書,並以裁定命陪審團續行討論。
評決結果宣示後,審判長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命全體陪審員各自表明其所為之評決決定,其結果與評決書記載不符者,審判長應裁定廢棄評決書,並視情形依職權為下列裁定:
一、命陪審團續行討論。
二、更正評決書之內容。
三、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
當事人未於評決結果宣示後即時提出前項聲請者,不得對評決書記載內容之正確性,聲明異議。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沈委員發惠聲明對晚上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15分48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17分09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4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五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之三 法定刑有死刑之案件,審判長應於有罪判決宣示後,立即召集國民法官進行科刑審理程序,其辯論順序如下:
一、檢察官。
二、被告及辯護人。
於科刑辯論程序終結後,由國民法官進行科刑之評議,如評決結果一致決為死刑,應經審判長同意,始得為死刑之宣告。
非死刑之科刑,由審判長單獨召開科刑審理程序,依第一項之順序辯論後決定之。
科刑辯論前,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19分18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六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之四 為無罪之宣告時,審判長對國民法官書面指示及評決書即為無罪判決書。
為有罪之宣告時,有罪判決書包括前項之書面指示、評決書及量刑理由之筆錄。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21分05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6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條之五 陪審團無法在三天內作成評決者,應由陪審團主席報告審判長,由審判長裁定命陪審團續行討論或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
審判長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者,應於公開法庭為之,並即時裁定解任全體國民法官。
檢察官於前項宣告後三十日內,未以書面聲請重新踐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更新審判程序者,法官應釋放羈押中被告。
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時,在押被告之羈押期限,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重新起算。
檢察官未於一年內提出第三項之聲請者,視為撤回起訴。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七條 陪審團無法依前條規定作成評決者,應由陪審團主席報告審判長,由審判長裁定命陪審團續行討論或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
審判長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者,應於公開法庭為之,並即時裁定解任全體陪審員。
檢察官於前項宣告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聲請重新踐行陪審員選任程序,更新審判程序。
檢察官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聲請者,視為撤回起訴。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23分47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7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25分09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87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宣讀第八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九條 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一條 陪審制之國民法官對被告為一致決之無罪判決,檢察官不得上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審判長之審判程序有具體重大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國民法官有具體違法情形。
三、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訴時,前項第三款亦得為上訴理由。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九條 參審人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2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聽了民進黨的論述,其實就這整個過程我的觀察,為什麼跟民進黨的黨綱以及長期追尋的目標落差這麼大,再加上兩次總統大選跟就職演說不斷地強調司法的改革,這一屆又比上一屆的立法院更加保守、幅度減少很多,這是之所以大家錯愕的原因。這都是因為蔡英文聽信一個人,就是許宗力所代表的司法官僚體系最保守的意見。這個過程不禁讓我聯想到香港的雨傘運動,因為當年中共答應的真普選,沒有想到在2014年的831決定裡頭,跟香港民眾所期待的改革落差非常的大,所以831的決定其實是一個非常有限度的民主。當時香港的民眾非常憤怒,不能接受,認為被騙,改革跳票,但是當時香港議會的建制派勸大家要「袋住先」,改革步伐要穩健,一次不要太大,免得在過程當中大家受傷更深,結果建制派付出了非常慘痛的代價。今天我們從自由時報的社論,從陳水扁前總統的反應可以看得出來,蔡英文依個人的決定導致整個民進黨深受內傷、身受重傷,恐怕未來會付出更慘痛的代價,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前大法官許玉秀老師在司改國是會議之後曾經寫過一篇文章,他說其實一個理想的制度,一定有法官的獨任制,也會有參審制,也會有陪審制,這三種制度併行是可行的,除非民進黨認為許玉秀老師的意見不值得採納,不然顯然併行制度不會是問題。在公聽會期間,許玉秀老師直接表達他對民進黨強推參審制的不滿,首先在司改國是會議中,陪審制得票比參審制更高,雖然都沒有過半,但除非民進黨召開這個司改國是會議真如外面所說是玩假的,否則這個表決結果難道不需要被尊重嗎?這個會議難道不也是一種民意的呈現嗎?因此讓兩種制度都有機會在國會裡面表決,甚至有機會都被試行,就像蘇永欽前大法官所說的要給它試行6年,讓這兩種制度都有機會被試行,我認為才是符合那個表決結果,除非這個司改國是會議是不需要被尊重的。
另外一個失望的理由是做為立法院,如果要保持中立,在司法院只提參審制的情況之下,執政黨的立委似乎也不應該太早表態,如果你們一定要提,是不是也應該把兩種草案都提出來討論,這樣是不是比較妥當一些?但是我們卻只看到一個參審的草案。我們聽過許玉秀前大法官提出很多根據傳聞的證據,就是民間團體和司法院協調時,司法院答應要提出兩個版本,到最後卻只提出一個版本,為什麼?司法院好歹也是公家機關,也使用了很多國家資源,應該要有能力提出另外一個版本才對,就算他們不願意相信民間團體,民間司改會也很願意來提供的。有這麼多的疑問,我們不知道現在挑燈夜戰,這樣趕工到底所為何來?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2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八十九條審查會通過的條文,針對上訴的部分,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是「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符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所以本條規定涉及上訴權,我們也特別規定清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得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也有一樣的規定,這是基於慎行,也就是對於刑罰,特別是死刑這種最嚴厲的刑罰要慎重的思想。
針對參審、陪審,大家辛苦在這裡熬夜審查,當然我們知道這是6年的試行,但是我還是要重申,參審、陪審其實是可以雙軌併行的,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35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9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36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9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37分5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9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7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八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2時39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89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除有特別規定外,非以原審訴訟程序或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但宣告死刑之案件,亦得以科刑不當為上訴理由。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訟程序或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或陪審團審判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陪審員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不當受理訴訟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被告未獲實質有效辯護情節嚴重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原審無正當理由未予調查或駁回其聲請。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或陪審員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所載理由與評決結果矛盾者。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2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三條之一是時代力量黨團的上訴制,我也要順便回答剛剛吳秉叡委員的疑問。基本上,我們的上訴制所採用的是法律審的概念,也就是在判決違背法令的情況之下才可以上訴,其中包括法院或陪審團組織不合法,或是禁止審判公開,或違反所依法令規定等等,所以在此並沒有不能上訴的問題。我們在一審的時候會採用比較堅實的陪審制,也就是要投入勞力、時間、費用,也投注諸多心力,當一審在比較堅實的情況下,相應的二審或者是接下來的三審當然就要做出適當的限制。也就是說,原則上會採用法律審的方式進行。在這個情況之下,司法院的版本反而就很怪了,他們說因為有600件而多花了5億元,之後到二審時卻又跟原來的一樣還是事實審,但職業法官卻又可以再把它推翻,所以反而是司法院的版本才讓人感到非常奇怪。
第二個部分,在判決書方面,臺灣的判決理由是從德國來的,德國的判決理由其實非常簡單,他們認為所建構的犯罪事實必須要透過理由去論證,所謂的gutachtenstil就是在呈現事實之後還要把理由寫出來的概念,所以這是一個非常歐陸的東西。至於陪審制能不能寫判決書呢?當然可以!在歐陸許多國家,諸如西班牙、比利時等就是這樣做的。為什麼可以這樣做?其實答案非常簡單,陪審制並不是在評議室中就能馬上作出無罪、有罪的評議,而是去處理每一個重要的爭點。法官在過程中其實都在場,要負責指揮訴訟,會針對每一個特定而重要的爭點逐步處理下去,等到要評議的時候就會堆砌出一條有罪或是無罪的道路。陪審團到評議室要作出評議,可是在此之前,重要的爭點其實都已經被釐清了,所以我必須要講,司法院採用了非常不恰當的宣傳方式,至於我國在兼顧現實和理想之間是不是能實施陪審制呢?我認為這是非常具有可能性的,而且過去許多先進也這樣主張。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機器壞掉了!要休息了!)
主席:請議事人員看一下狀況。
報告院會,人和機器都休息10分鐘。
休息(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