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3時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08分33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3條之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二  除前條第三項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10分21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3條之2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三。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三  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訴訟程序或判決違背法令之事項。

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科刑、宣告保安處分不當提起上訴。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三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12分1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3條之3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四。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四  原審判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一、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二、被告經赦免或死亡。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四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14分03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3條之4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五。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五  提起上訴,不合第八十三條之三規定之程式者,應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不得補提。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五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15分41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3條之5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六。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之六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六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17分29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3條之6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第九十條。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

第九十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  第二審法院,應以原審調查之證據及原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就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調查。但下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與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上訴理由有關係之事項。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法律之解釋適用。

四、原審辯論終結後,發現足以影響科刑、宣告保安處分之事項。

前項關於訴訟程序之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二審法院得命檢察官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3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再來聽一聽民間司改團體的說法,留下紀錄,留下他們的身影。

(播放影片)

林委員為洲:他最主要是在闡述無罪推定主義,也就是陪審制最重要的精神,剛剛吳秉叡委員有特別提到,我們國民的感情沒有辦法接受,如果陪審制判定被告無罪而不得上訴,會傷害到所謂的被害人。我想這就是剛剛他特別闡述的無罪推定主義,有罪經過上訴之後再確認一次,這不就是以往大家在堅持的保護人權的價值嗎?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3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民意與政策顧問有限公司在今年7月18日所提出來的民調報告,是針對臺灣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的民意反映,這裡面特別問各個族群、不同的族群,在臺灣法官辦案有人有信心、有人沒信心,一般說來,對於臺灣法官審判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有信心嗎?其中河洛人不太有信心是40.8%;一點也沒信心是20%。客家人不太有信心是43.8%;一點也沒信心是21.7%,加起來是65.5%。外省人不太有信心是46.9%;一點也沒有信心是13.7%,加起來是60.6%。原住民不太有信心的是61.2%;一點也沒有信心的是20.5%,兩個加起來之後,原住民對司法沒有信心的是81.7%,比一般族群高16%以上,甚至達到20%。

我們為什麼會這麼堅持納入原住民族的部分,我在前天也特別提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原住民族之合法權益。我們在此審查制定司法審判制度,無論採參審制、陪審制或參審、陪審併行制都應該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也就是我們應該要納入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刑事案件,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們今天就是在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就應該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納入涉及原住民族相關刑事案件。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3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應該是續審制及法律審,就是我們的版本跟司法院版本間之差異在於他們還是一個事實審,而我們的部分是法律審,以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28分2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0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29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0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請問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之一  於原審認為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毋庸調查,予以斟酌。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31分56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4條之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之二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檢察官及辯護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辯護人或審判長指定之辯護人,不得行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椒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33分35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4條之2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三。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之三  第二審法院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審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35分15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4條之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四條之四。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之四  審判期日,法院得於言詞辯論前,命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意旨,再行辯論。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36分5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4條之4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五。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之五  被告得於審判期日到庭。但法院認為被告到庭陳述於其權利之維護係屬重要者,得命其到庭。

法院應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獨立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亦同。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38分42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4條之5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四條之六。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之六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40分23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4條之6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第九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一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二  行陪審團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陪審團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一條  行公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公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3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提到民意調查有關原住民族對司法沒有信心高達81.7%,我現在特別舉一個例子:我們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習俗,而且我們都住在山上,所以常常會採取森林的產物,或者是因為天災、風災使森林產物漂流到國有林區以外,甚至在河流、河床、海岸、海邊,像這樣的情形,我們都會依過去的習慣,以我們原住民族的習俗,或者是經由部落會議決定而去採取。

但是因為森林法一直沒有修正,雖然我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而森林產物就是自然資源。法律(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得很清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可是我們在自己的傳統領域採取相關的森林產物,都會受到政府機關林務局,包括保安警察的提告。所以在建立這樣一個司法審判制度時,我們特別希望,也一再要求,因為我們所涉的刑責都不是十年以上,都是十年以下,甚至只有五年、三年、兩年,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如果不把我們原住民族涉及傳統文化習俗的這些案件列入,我們常常要去法院。

這樣的案件層出不窮。雖然在我努力之後做了一些解釋,但是在執行面仍然常常要跑法院,所有我特別期盼,既然我們今天是在制定司法審判制度,就應該要落實原基法第三十條,制定法律的時候就應該予以納入。以上,謝謝。

主席:接著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發言)洪委員不發言。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46分1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1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一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九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二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有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上訴事由之一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二審法院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踐行調查後,認原審判決科刑或宣告保安處分不當者,應將原審判決不當之部分撤銷。

第二審法院依前二項規定撤銷原判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二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

五、法院審酌公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3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凌晨3點50分,大家都辛苦了,雖然很辛苦,但是在這裡我還是要回應一下昨天周委員好不容易承認引用法條的錯誤,即便如此,我還是覺得不應該聲東擊西、模糊焦點。在昨天的發言裡面,我講得很清楚,當我提到第九條為什麼只有規定國民法官的時候,周委員的回應是,對於職業法官的規定在其他的法律已經有規定了,所以我們昨天也把相關的法院判決引出來,而且放在投影片上面讓大家看。

其次,當我們提到對於機密資料的範圍沒有定義、對於期間也沒有限制的時候,周委員又說,其他的部分是規定在本法第八十五條。昨天我們也讓大家看到了,第八十五條明明規定了兩件事情,第一,它規範的並不是只有國民法官,也規範了法官。第八十五條既然能夠規範法官及國民法官,為什麼在第九條保密的部分只能夠規範國民法官,一般的法官就不用規定?這個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是,周委員又提到第九條裡面所謂的其他,指的是第八十五條的部分,但是第八十五條講的不是這個部分,而是評議,所以「其他」到底在哪裡?我覺得這應該是非常、非常明確的,不需要用這樣的方式來模糊焦點。

本案的焦點到底是什麼呢?其實就是究竟它是司法改革,還是改革人民?我們已經提到了,在整個過程當中,司法院院長在前天的記者會提到為什麼會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案,他說是其來有自,因為人民對於這些重大刑犯的判決不滿意,認為是恐龍判決;剛才吳秉叡委員也提到,這個試行非常重要,所以選擇議案非常重要。既然選擇議案非常重要,為什麼不從一些對人民有礙的行政處分案件來做,而一定要從影響一個生命的刑事案件來做呢?所以重點是焦點被模糊掉了,我們的人民被拿來當成恐龍判決的藉口,我待會再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3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再來看影片,為他們留下紀錄。這是關於中間討論的部分。

(播放影片)

林委員為洲:這一段最主要就是在討論,司法院版本裡面最為人爭議的中間討論,竟然在評議之前容許職業法官可以把檢察官、控方帶到密室討論,此舉很容易就變成先入為主的觀念,而且是在密室裡面、不對外公開。國民法官面對三個職業法官,在知識上、在法律素養上都可能產生權威效應,再加上可以中間討論,而且可以決定要請檢方或是被告進來。這樣的情況更容易來支使、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斷,所以我們覺得這樣的制度非常不恰當。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3時58分2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2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二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一  原審判決無罪之案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00分1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陳 瑩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二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案件發交或移送該管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但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者,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前項前段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02分08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2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三。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03分44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3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四。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四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判決時,如於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05分26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4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五。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五  第二審判決正本,應記載提出上訴理由書或聲請許可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07分00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5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六。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六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與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於本法所定之第二審程序,不適用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08分35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6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七。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七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理由,不得為之:

一、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者。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者。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並得以科刑不當為上訴理由。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10分34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7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八。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八  原審判決雖無前條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事由,但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其所採之法律見解與第三審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判決歧異者,第三審法院認有涉及法令解釋之重要事項或確保裁判一致性之必要時,得依當事人之聲請,裁定許可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於許可上訴準用之。

裁定前之羈押,由原審法院為之,並算入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管委員碧玲聲明對今天晚上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玉珍:(在台下)是今天早上而不是今天晚上。

主席:對,應該是今天凌晨,陳玉珍委員說的對。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12分36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8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9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九  依第八十五條之七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明理由,並具體指摘原判決所牴觸之憲法或所違背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上訴書狀,未依前項規定為之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不得補提。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14分2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9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  依第八十五條之八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許可上訴者,應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書狀,具體敘述原審判決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如何原則上之重要性或原審所採之法律見解與第三審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判決有何歧異之處。

聲請書狀,未依前項規定為之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不得補提。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16分23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0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一  對於前條之聲請,原審法院認為聲請權已經喪失或逾期未提出理由書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除前項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聲請書狀或理由書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並通知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他造當事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18分15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二  當事人依第八十五條之八規定聲請許可上訴,第三審法院認其聲請為適當者,應自接受該案卷宗及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許可之裁定,並以第八十五條之十之聲請書狀或理由書視為已提起上訴之上訴理由書。

前項裁定,應記載許可之範圍,並即通知原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審法院認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20分14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2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三。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三  第八十五條之八之聲請,具有停止原審判決確定之效力。但其聲請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或第三審法院通知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原審判決於原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確定。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22分00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3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四。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四  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23分59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4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五。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五  提起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之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裁判或通知前,得提出追加理由書、答辯書或意見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25分53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5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六。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六  審判期日,毋庸傳喚被告到庭。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27分24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6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七。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七  第三審法院,就第八十五條之十九各款所列之情形,得依職權調查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28分59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7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八。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八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30分30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8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十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十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

二、原審判決後刑罰已廢止、變更或免除。

三、原審判決後被告經赦免或死亡。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32分18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19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二十。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  第三審法院因前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及第四百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或第一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但第三審法院認依其調查所得資料及原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可據以為裁判者,得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34分1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20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一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審審判之規定。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35分54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85條之2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宣讀第九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三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判決確定後,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外,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六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陪審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三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參審人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4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國民法官法第九十三條,台灣民眾黨的版本是第八十五條。本節條文係判決確定後之再審事由,原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例如,原判決所憑的證物為偽造或變造、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等事由,然除依上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外,本條額外規定國民法官有第五章涉犯刑事上之罪,及國民法官就其參與審判之該案件犯收賄等職務上之罪,足以認為有害法院公平審判,與國民參與審判法是為了建立公平的法院、公平程序之宗旨有違,所以規定本條之再審事由,讓不符合公平審判之判決得以被推翻。國民參與審判做出的確定判決要讓人民能夠信服,這樣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才能夠走得長遠。我們期許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透過彼此的對話、互動,經由彼此辯證的方式,提出對證據的看法。更重要的是,國民參與審判會加強人民的法治意識,並培養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意識。司法改革的路還非常漫長,現在本法逐條表決已經接近尾聲,未來也希望朝野黨團共同攜手努力,讓臺灣的司法改革可以更努力、穩健的向前行。謝謝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4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在此接續我前一次的發言,什麼是這個法案的問題所在?除了它的議題選定錯誤之外,最大的問題就是要人民背書,讓人民有責無權,這一點可以從幾個法條裡面看得很清楚:第一、第四十六條提到審判長對於整個案件的進行下指導棋時,國民黨要求他的闡釋、釋疑應該要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書面紀錄,執政的民進黨還是拒絕,司法院當然也是拒絕。第二、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於調查證據的必要性,白紙黑字寫的是由法官合議決定,就是由職業法官來決定,在司法院原來的版本裡面講的是國民法官絕對不可以參加,但是執政黨就像柯總召提到的,他們在端午節的時候幾人小組在修訂國民法官法時,就把國民法官不可以參與的那段話拿掉了,實際上來講,雖然用語上面沒有了,但因為前一段限定了只有職業法官可以決定參與調查證據的必要性,所以國民法官是不可以參與的。但是大家都知道,決定事實必須依照證據來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怎麼認定事實?如果證據的決定在於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又能夠做什麼呢?第三、第八十六條其實剛才林思銘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在宣示判決的時候,該條文要求國民法官要到場,也就是要形成一個國民法官有參與的印象;還有第八十七條說在判決書上要記載這個案件是經過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從種種跡象來講,無一不顯示他要讓外界形成一個印象,就是這個案件是國民法官判的,並不是職業法官,將來恐龍判決不要怪法院!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4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為什麼原住民族對司法沒有信心的人高達81.7%?我再一次來作案例的說明。原住民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土地,這個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土地,退輔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的規定,為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的目的,撥給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用,但是退輔會並沒有把這個土地提供給退除役官兵就業使用,而是拿去委託經營,委託給非原住民使用,事實上也沒有使用,因為原住民一直在那邊使用,但是退輔會就可以依刑法竊佔罪來提告,檢察官就依刑法起訴,法官就依刑法判決有期徒刑。像這樣的一個制度,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特別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的權利,但是刑法並沒有修,形同具文。因此就這樣的司法審判制度改革之建立,從前天、昨天到今天,現在是22日凌晨4點45分,我們從道早安、午安、晚安,到現在又道早安,為什麼本席一再地要提出來,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的案件應該要納入?就是因為原住民族在司法審判訴訟制度裡面受到非常、非常不公平的待遇,也因此在整個民調,不是我做的民調、不是原住民做的民調,是親綠的人士所做的民調,我們原住民族高達81.7%對於法官的審判完全沒有信心。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47分4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江啟臣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49分0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50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鄭麗文委員聲明對早上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九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4時51分5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九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四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國民法官於未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預以不行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履行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六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國民法官於未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預以不行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履行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七條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陪審員於未為陪審員或備位陪審員時,預以不行使陪審員或備位陪審員之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陪審員或備位陪審員後履行者,以前項規定論處。

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四條  參審人、備位參審人為刑法第一百廿一條或第一百廿二條第一項之行為;候選參審人於未為參審人或備位參審人時,為刑法第一百廿三條之行為,依各該條文處罰。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4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蔡英文總統在第一任總統任期之中,最重要的政績是召開司法國是改革會議,在我們立法委員當中,王婉諭委員也是參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成員,聽說當時是透過通訊逐一確認,總共有11位委員贊成陪審與參審雙制併行、一起試行這樣的結論,到底是那個制度對我國比較好?是陪審比較好,還是參審比較好?說真的,我們心中都沒個準,因為沒有試過,我們哪裡知道哪一樣最適合臺灣呢?如果一定要有一個先試,對民眾來講,他們會認為是不是先試一下陪審?因為這個制度,不管是到國外留學,或是從電影上面,民眾們還是比較熟悉的,因為陪審制才有可能讓那些民眾深以為苦的恐龍法官有機會脫離,而成為一個公正執行程序、指揮訴訟程序的法官,當這些法官沒有必須寫判決的壓力時,他們就不必考慮到底這個判決要怎麼樣才寫得出來,現在臺灣的法官是只怕判決開花,所以整個過程一定要走向他們能夠作文比賽,其實這是非常嚴重,也是製造冤案最主要的原因,必須要法官能夠保持中立,經過這樣的受訓、訓練,我們的陪審制度才能夠真正澈底執行。參審只是繼續過去法官的習慣罷了,並沒有辦法改變這些法官。

對於司法院秘書長在這段期間所提出的抗議,許玉秀老師說過,有這個問題、有那個問題是因為你不想做,所以就不解決問題,否則從去年停止協商之後,早就可以把問題解決了,因為不做,所以提出來的這個法案,不是試行,而是鐵了心要參審,這樣就是假改革!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5時)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現在已經要五點鐘了。有一句話講得非常好,黎明前夕的黑暗總是最黑暗的,但是無論如何黎明總會到來。一樣的道理,我們花了整整兩個整天的時間、24小時不斷電持續地在討論,重點是什麼?重點是要凸顯讓全國人民看到,目前修正的這個國民審判法到底我們想要改變的主張是什麼。

現在討論到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開宗明義提到,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依法公正誠實執行審判職務。換言之,不管是司法院、不管是執政黨、不管是任何相關單位,其實對於我國民眾的法律素養都非常有信心,我們也應該對於臺灣民眾、對於臺灣民主有信心,尤其臺灣民眾從過去到現在,無論是民選首長,1994年開始直轄市市長選舉、1996年總統直選,在在顯示臺灣民眾的民主素養。還有,臺灣民眾教育程度非常高,臺灣民眾的文盲比例非常低,也因此我們要講,如果在這樣一個狀況跟這樣一個環境,到底我們推動國民審判法要的是參審制、陪審制還是目前沒有定案可以雙軌併行來做一個討論?執政黨一直告訴我們現在要推動的是所謂的參審制,而參審制最主要的疑慮就是沒有辦法消除職業法官來引導國民法官去做相關的判決,而我們最終為什麼要推動所謂的國民審判法?重點跟目的不就是為了要做司法改革嗎?而司法改革的源頭就是因為過去到現在有一些零星的個案讓民眾、讓臺灣人民對於職業法官的不信任,所以追根究柢,如果我們今天要推動的國民審判法並沒有辦法解決臺灣民眾對於職業法官的不信任的話,這樣子不就等於是白做工,不就等於是疊床架屋!

因此我們還是要提出呼籲,今天為什麼我們重複強調現在執政黨所推的參審制只是把人民當作有責無權,只是把民眾當成一個背書的工具,就如同剛剛所討論的第九十一條,要反映一般國人對於正當法律的感情並且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跟信賴,所以要貫徹其意志,但是重點在於,如果民眾到最後的審判都沒有辦法貫徹他的意志,而是讓職業法官去引導的話,這樣的作為還是沒有辦法做到!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5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直接進入第九十四條的部分,這個部分時代力量的版本是第八十七條,與司法院第九十四條的差異主要在於併科罰金金額上的差異。其實在這個部分我們想要提到的是,司法改革是希望能夠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我們希望透過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是能夠讓人民表達他們充足的意見,所以其實在這個部分我們並不主張用高額的罰款讓他們不敢發言。

有關罰則的部分,我們在黨團協商的時候也有經過討論,當時各黨的共識其實就如同我剛剛所說的,並不用以嚴刑峻罰的方式去給陪審員或國民法官有壓力,我們是希望並且歡迎人民能夠參與審判,而不是用來防範人民的。

另外,在犯罪沒收制度上路之後,也不用因為證明某筆金額屬於犯罪所得的舉證困難導致需要用高額罰金達到實質沒收的效果。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的第八十七條跟司法院的版本相比是希望能夠降低它的易科罰金的部分,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06分0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07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報告院會,民眾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請問本條照民眾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四條照民眾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五條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主席:第九十五條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第九十六條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九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七條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八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二、現任或曾任候選國民法官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任或曾任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二、現任或曾任候選陪審員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任或曾任參審人、備位參審人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二、現任或曾任候選參審人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5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本法案裡面的不對等關係,不管是國民法官還是職業法官的部分,其實我們已經一再地提醒司法院以及執政黨─民進黨,可是,我們看到在民進黨的修正動議裡面,不但沒有採納這個提醒,反而越改越嚴重。我們看到第八十五條的部分,該條文在規範對於終局評議應該要保守秘密的部分就提到了國民法官跟法官,「法官」兩個字當然就是指職業法官,可是我們看到本條(第九十七條)的部分,它規範要被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是在原來委員會的版本還是是民進黨提出來的這個內容,上面都只規範現任、還有曾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人,都不含職業法官,這就是我們講的不對等的情形,為什麼?如果真的像周委員所提到的,職業法官的部分本來法令就有處罰的規定,那為什麼你又需要在第八十五條中特別規定職業法官也必須要保密?可是到了第九十七條又變成不含職業法官,只有國民法官、備位法官,而且這裡面提到的還不是只有現任的,還包括曾任的職業法官也在內。當我們前面詢及對於機密的部分它的範圍到底是怎麼樣、保密的期間是怎麼樣,原來出委員會的版本在第八十五條的部分提到,對於評議的內容應該要守密的期間,它還提到在「該案裁判確定前」,所以,昨天發言的時候,我們還特別稱讚了一下,因為最起碼在評議的時間部分是有說明到什麼時候為止,可是,我們看到民進黨的修正動議居然把「該案裁判確定前」刪掉,簡單來講,是不是所有參與評議的人這一輩子都要保密,我們不知道,因為我們現在還沒看到第九十七條的表決,所以我們不知道後來出來的結果會是怎麼樣,但無論如何,我們看到在它的第九十七條,應該保密的人為什麼只限於國民法官,一般職業法官的部分則不受規範?另外,它裡面講到,除了評議之外,第二項的部分提到這個國民法官對於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如果他沒有理由洩漏,也要被科處刑責,則其範圍到底是什麼?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5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司法改革不應該是一小步,而應該是一大步。綜觀這一次整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我們現在把它改稱為「國民法官法」,這個法案本身的名稱就有很大的問題,其實民眾看了會質疑到底我是擔任所有民刑事的法官,還是只有參與刑事審判的法官,所以明明就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卻把它改成國民法官法,這一點就很奇怪。

另外我個人覺得整個改革其實誠如民進黨委員講的,只有一步,事實上從這一小步未來會擴大為一大步,但是我們司法改革講了二十幾年,現在卻才跨出這一小步,這一小步會成功嗎?這一小步會贏得人民的信任嗎?我可以跟大家報告絕對是失敗的,因為你們去年原來講說要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就能適用,司法院也這樣講,但是今年卻把它改成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罪刑才適用,我想我們沒有法律素養的國民去參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這對他們來講是何其大的負擔,當他們在跟三名職業法官共同做審判時,不管是審判的程序或事實的認定,或者未來量刑的判決,甚至判決書的製作都由職業法官來做,你認為這六名國民法官未來在評議的過程中、在事實的認定過程中,不會受到職業法官的影響嗎?我個人覺得一定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這走這一小步,實際上根本就沒有跨出司法改革的一個重大決心,所以本席衷心期盼我們所有的立法委員真的對這一次的改革要慎重,我看現在木已成舟,應該也是會三讀通過,但我們希望在未來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覺真的有窒礙難行的時候,希望我們立法院趕快找司法院好好地再重新翻修這個法案,我想這才是真正達到司法改革的目的,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18分1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7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19分4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7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21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7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7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九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22分3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7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九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八條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不得洩漏所知悉秘密之規定。

二、意圖影響審判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5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九十八條的問題,其實我在昨天就已經講過了,尤其是國民法官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在昨天也提到,該項為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的事情。而第九十八條就是對於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原來審查委員會保留的條文規定是,如果有違反這樣的情形都要被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其實這個情形是真的很沒有必要,因為有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應該受國民參與審判的規定,其實民眾都很關切,所以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但我個人認為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該要拿掉。如果有行賄或是意圖影響判決結果的話,我覺得可以用另外一個規定來規範,而不是只要想知道情節內容,然後有違反的情況就給予這麼嚴重的處罰。

我們來看一下,民進黨的修正版本看起來好像有一點點進步,但實際上面不然,為什麼?在第九十八條的修正版本中提到的「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是原來委員會審查出來時沒有的用語,這裡加上「除了有特別規定者之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我剛剛才誇獎他們有一點點進步,為什麼?因為我們都知道這裡規定的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條第一項都是和個資相關。簡單來講,個資法本來就已經有規定了,個資法本來就有規定的東西,又何必在這個法案裡面規定如果有這樣的情形要怎麼處罰,個資法裡面就有規定,民進黨再把它撈回來說還是把這個處罰規定列出來,然後再加上「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我揣測「除了特別規定者外」是個資的規定,但我不知道他的意思是不是這樣,畢竟這不是我擬的。

但我要講的是,在整個過程當中,原來的法律是怎麼規定就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去做,就不需要再把國民法官也好、備位國民法官也好,尤其鍾佳濱委員特別說這是義務,既然人家是來承擔一個義務的部分,又何必給他一個不對等的對待,我覺得這樣的規定都非常非常不好,都應該要避免,以上。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5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許宗力院長前天說我國是從1987年就開始討論國民參審法,民調顯示七成支持國民和法官合審合判,但是民間司改團體表示有83.4%支持陪審與參審一併試行,兩者的民調南轅北轍、各說各話。不論兩者的民調孰是孰非,至少意味著民間社會對於參審、陪審或兩制併行還沒有達成共識,也各有主張,民進黨以及司法院認為參審好,很多民進黨的委員同仁也一再表示參審是目前最好的制度,最符合我們的國情。民間司改團體也一直認為陪審制好,時力的委員也認為陪審制最好,民眾黨和我們國民黨則認為兩制試行看看好了。

民進黨過去和民間司改團體可說是站在一致的立場,現在卻完全站在相反的立場,而且司改團體也對於這次執政黨採用參審制大力地批評,認為他們為悖離過去的主張,也違背誠信。目前專家學者對於到底是要採參審、陪審或兩制併行的論述,我們沒有看到有什麼主流的共識,所以在現階段還沒有達成社會共識的情況下,為何不兩制併行,試行幾年之後再決定何者較符合我國之民情,再決定採行合宜的制度,以杜絕民間的疑慮。如果今天我們要對制度進行改革,不是如許宗力院長所講的,讓人民坐上法庭就好,而是要真心地改革,如果改革的誠意是如此不足,改革不了司法獲得人民進一步的信任,即提高人民對司法信任程度。我們真的希望要做真改革,而不是假改革。如同剛才所提的,如果又是那樣限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去做參審的話,我想這顯然是沒有辦法達成司法改革的目的。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31分5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8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相同,因此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玉珍聲明對今日凌晨到現在所有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7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33分4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8條

     民眾黨團國民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17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3

贊成: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九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35分5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8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5時36分)

繼續開會(5時4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第九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九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一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二條  候選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陪審員資格與意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陪審員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陪審員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5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前天我們開始進行投票之後,我對柯建銘總召充滿敬意,因為他幾乎每一個條文都可以上來左打國民黨,右踢時代力量,但是坐在中山南路外面的民間司改會先進們以及我非常尊敬的許玉秀前大法官,他們都認為柯建銘委員雖然不是法律人,但是他對許多法案都非常熟悉,對很多關鍵和魔鬼細節也不會上當,但是,這一次民進黨只提出這樣子的版本,這些原來是民進黨的親密戰友們,在質疑柯建銘總召到底是真傻還是裝傻,拿出司法院這樣子的草案,也沒有很充分地說明,然後就來騙我們這些像我一樣的菜鳥立法委員。

我們當然也聽到了,如果我們要放寬適用的案例,會再多花納稅人多少錢,我們每一個人只要是納稅人,都希望我們繳交的稅都花在刀口上。但是,司法改革何等重要,人民對司法改革的信心可以說是無價的,我們以不要浪費公帑,要節省公帑來作為護航參審法的一個標準的話,這是不尊重民意,只是在濫用權力而已。為了使司法能夠受到大眾的信任,花錢嘗試參審、陪審併行,花錢嘗試是非常值得,而且是必要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5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談論第九十九條,其內容是候選國民法官有以下三種情形者,要罰六萬元新臺幣。但是,同樣在審判庭裡面的另外3位職業法官,剛剛有人說假如有問題的話,在法官法裡面有相關的罰則,請大家看一看法官法第三十條,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先講第一點,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才送評鑑。大家看看第九十九條對於素人國民法官的要求是何等的嚴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調查表提出於法院,要罰六萬元;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選任期日到場,罰六萬元;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也要罰六萬元。

請教大家,對於素人國民法官,這個法案這麼嚴格,但是我們的法官法對於現在民眾不滿意的恐龍法官、對於現在民眾不滿意的法官有什麼要求呢?所以,應該是對職業法官、有能力的、而且是終身的,我們要有更高的要求啊!而偏偏在這個國民法官法裡面寫得非常清楚,對於素人國民法官卻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國民黨黨團希望能夠刪除這個條文,也希望我們所有的立委同仁一起思考,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50分5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9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52分1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9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53分36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9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第九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5時55分0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99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6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葉毓蘭

主席:請宣讀第一百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二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三條  陪審員、備位陪審員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陪審員經遞補為陪審員,拒絕重行宣誓者,亦同。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5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間團體所主張的陪審制,早在60年前就已經被提倡,而提出的人就是現任監察院長張博雅的母親,也是前省議會議員的許世賢,張博雅院長說,他的母親許世賢博士在臺灣省議會第2屆以及臨時省議會第2屆,都提出了陪審團的制度。我們相信過去、現在、未來,除了現在民進黨支持的民進黨版本,或是支持司法院版本的委員,都會被切割,甚至被否認,因為這樣大開民主倒車的荒謬決定,只會被所有追求民主的人民團體,乃至於民進黨的支持者所唾棄。各位委員朋友,請不要當司法院的立法局,更不要昧著良心,成為我國法制史上最醜惡的共犯。

這次所有的在野黨都提出反對意見,但是民進黨透過多數暴力的方式直接闖過,請問全國人民大眾,我們還能不生氣嗎?久違的司法改革居然要被民眾不信賴的司法體系及背棄黨派價值的民進黨,以多數暴力直接含糊過關,我們能接受嗎?人民能不生氣嗎?如果民眾再對這樣的事情冷漠下去,恐怕司法改革不但是打假球,也只是一個空泛的名詞,公平正義在臺灣更會落入谷底深淵。這是為什麼國民黨仍然在議場奮鬥到底的原因,因為我們要捍衛司法正義,因為我們拒絕傲慢的民進黨的司法改革,打假球!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6時)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到第一百條,其實說實在話,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從這次我們討論國民法官法最主要的核心價值、理念及初衷來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修法過程?其實還是在於要進行司法改革。本席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上台發言的機會強調,過去在職業法官的時候,我相信大多數的職業法官都還是有為有守,能夠公正審判,但是就是因為少數的個案及少數的個人,讓臺灣民眾對於司法、法官失去了信心。因此,這樣的改革重點在於我們要制定一套制度,讓中華民國可以長治久安,未來得以永續發展,並且讓民眾找回對於法官判決的信心。

因此,今天真的不是藍綠之爭,也不是黨派之爭。本席並不樂見當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出來的時候,我們就一定要反對;當國民黨黨團的版本出來的時候,執政黨就一定要予以否決。重點在於我們制定這部法律,為的是讓民眾對司法更加信任,不管是參審制、陪審制,沒有一個人是上帝,沒有一個制度可以有效地對於臺灣的民眾或社會最合適。因此我才會強調,即使每一個人都有各自的學術理論主張,但是沒有施行過,總是不知道。所以國民黨已經退一萬步,主張採行雙軌併行的制度,為的是什麼?就是為了臺灣、為了中華民國後代子孫找一個長治久安的方式。

再者,剛剛執政黨的委員在發言的時候也講到,現在推行的參審制也不是完全就要直接推動,而是試行、小幅度的變化,並且有6年的試行時間,6年過後再評估其效益,之後再做擴大。如果執政黨的委員都可以上發言台講出這樣的話語的話,不就代表連執政黨的委員也都認為現在你們推出來的參審制不一定是最好的版本?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為什麼沒有辦法接受雙軌併行呢?

因此我們還是再一次呼籲及強調,今天不是藍綠的對決,不是黨派之分,我們可以有各自的立場,但是重點是國家只有一個,中華民國只有一個,我們要為中華民國負起責任。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04分1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0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05分3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0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07分0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0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品妤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淑芬及劉委員建國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一百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08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0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江啟臣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一百零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一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陪審員不於審判期日、終局評議或科刑評議時到場。

二、陪審員於終局評議或科刑評議時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陪審員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6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時間不早了,所以本席簡單說明本條與司法院版本的不同之處。

與前幾項相同,我們在本條也降低了罰款金額,同時刪除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這部分,主要原因在於司法改革是為了讓人民能親近司法,從而進入司法,並參與審判,還要能讓大家清楚、明白地說出、表達自己的意見。爰此,我們不能讓人家因壓力而不敢講話,也不能逼得人家不敢好好表達意見。我們希望他們能自在地陳述意見,願意表達意見。總之,時代力量版第九十四條與司法院版第一百零一條的差別,除了降低罰款金額外,也刪除了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6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早上6點11分,大家應該要起床了!天亮了!該醒醒了!但這不是睡醒,而是清醒地瞭解到這個法案即將三讀通過!而在三讀過後,我們的司法改革是否已真正落實?司法改革的目的是拉近司法與民眾的距離,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讓大家對司法更有信心。但法案即將三讀通過前的這場景讓我們感到遺憾,也想到四年前審查一例一休、一例一休再修時,都是在昏昏沉沉、在睡夢中立法,這種立法品質到底好不好?更重要的是,法案通過後的影響之大,恐怕不是各位現在於睡夢中、在昏昏沉沉中所能想像的!一例一休的教訓還不夠嗎?而今天的國民法官法也類似於此!我們暫且不論本法通過後是否無法落實的問題,但從這麼多的發言與討論中至少可以確認:其一,社會溝通不足!其二,立法過程也不夠嚴謹,以致連社會上長期關注、重視司法改革的團體都無法接受執政黨的版本!對於今天我們即將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本席有幾點最起碼的意見想再次提醒。第一,本法通過後,真正適用的個案到底有多少?我認為為數不多,一年大概幾百件!這是我們要的司法改革嗎?這些案子真的是國民認為應該參與審判的嗎?第二,國民法官參與的角色為何?是來背書的?抑或客觀地參與審判過程,讓審判能更公開、更透明,進而得到民眾信任?以目前的設計來看,我認為不是,大部分都是被拉來背書的!在這種情況下,本法通過後能真正拉近司法與民眾的距離嗎?以目前大家昏昏沉沉、在睡夢中立法的情況來看,我肯定本法通過後只是另一場一例一休的災難!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6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挑燈夜戰很辛苦,連電腦都當機了,我想人也是會當機的。我們從前天就開始上演表決大戰,並非國民黨要逐條去杯葛,就像洪孟楷委員所講,其實我們不是藍綠對決,也不是黨派之爭,而是朝野協商對這個法完全沒有共識,沒有共識的法案必然有很多的歧見,倉促上路就一定會產生很多的問題,希望執政黨三思而後行。

實際上,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差不多都一樣,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是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包括備位國民法官也是,不到場就罰六萬元。國民黨主張這個應該要刪除,國民法官無故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的話,可以取消他的資格,沒有必要予以罰鍰,他又沒有拿薪水,只有車馬費而已,所以我覺得這不符合比例。至於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也不應予以罰款,甚至備位國民法官也是一樣。我們應該要審慎考慮,實在沒有必要讓參審人徒增不合比例原則的壓力和負擔。換句話說,司法改革是必要的,但必要並非以倉促來成事,應該要符合民意,才是人民所需要的。

權利和義務必須要平等,國民法官沒有拿薪水,為什麼要罰那麼多錢?職業法官有拿薪水,為什麼沒有罰款?這不是很不公平嗎?請大家再多多思考。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18分4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1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20分0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1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21分3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1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一百零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22分5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1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一百零二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二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四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終局評議或科刑評議之順暢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6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審到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二條這個條文很明顯的也告訴大家,為什麼從過去到現在一直說參審制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當6名國民法官對到3名職業法官的時候,很有可能會被職業法官帶風向以及會被職業法官引導相關的判決方向。因為在這一條的說明裡面有寫:按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次按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按終局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換言之,已經是由職業法官擔任審判長,又或者是由職業法官裡面比較資深的來擔任。所以某種程度上,審判長的一個決定,比較起來就是讓職業法官高於國民法官一個位階的代表,也因此當這條裡面講到,說明裡面也已經說了,如果國民法官對上職業法官的時候,某種程度在心理上以及在討論方向上面,相對來講就會有位階之分。所以,我們一直強調參審制不是不能做,可是相對來說,沒有辦法根本解決過去到現在我們認為司法改革應該要改革的一個命題。所以我們才一直強調,這樣一個部分在在顯示沒有辦法對症下藥的話,這樣的司法改革其實是沒有辦法有效解決我國的問題。

再者,現在已經討論到快六點半了,最近有一部國片叫做《打噴嚏》,裡面有一句臺詞說得非常好:為了你,我會最勇敢。沒有錯,我們所有委員在這邊,大家共同為了自己的核心價值、理念主張捍衛、辯護,但我們要請教的是,執政黨,您的核心價值到底是什麼?過去喊了多少年的陪審制,本席剛剛的討論都有講到,連2017年8月4日的時候都還有在場的執政黨委員跟民間團體一起大聲呼籲要推動陪審制,還說有十七位委員公開連署了。結果搖身一變,這兩天可以每一次、每一次的表決都用按鈕主張否定過去的自己。我不禁懷疑,如果在兩、三年時間內都可以為了特定目的意義而改變自己的核心價值,那我們民眾還可以相信嗎?也因此,我們希望執政黨能夠三思。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6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往上一直到第九十五條,大概都是在討論國民法官哪些行為屬於不當,要如何規範,以及包括罰則。當然我們知道,一般認為比較嚴重的行為不當會有哪些呢?譬如說受賄、收錢,或是期約,另外就是像洩密這樣子的行為不當。不過,在這裡最能夠凸顯出陪審制的優越性,那就是職業法官行為不當同樣會影響判決,陪審團的國民法官行為不當當然也會影響判決,但是大家想像一下,我們對職業法官有辦法監督嗎?職業法官一個人可能就犯了洩密罪,我們無從監督,職業法官一人獨斷,他要是收賄也很難被察覺,但是在陪審制裡面,這些行為都很容易被監督。當然,一方面你也很難同時收買所有國民法官,也就是陪審團,整團你都要收買嗎?可能嗎?還是收買一個職業法官比較容易啊!一個職業法官洩密比較容易,還是所有陪審員都去洩密比較容易?這個很明顯!所以這個就是凸顯陪審團的優越性。何況我們在這個條文裡面也看到,即使參審制裡面職業法官已經跟國民法官一起評議,但是對於職業法官所做的規範,竟然跟對國民法官所做的規範不一致,不禁讓人想到這是不是就是大家一直在講的,法官有他的優越性,連司法院的版本裡面,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都有不同的對待,你們能期待這樣的制度帶來改革嗎?我沒有辦法期待。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6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礙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我們認為這條應該刪除,理由是國民法官一票,備位法官也是一票,沒有道理好像審判長高於國民法官、備位法官一等,然後去審查國民法官、備位法官到底有沒有符合秩序。我們舉個例子,比如第七十三條,我自己也覺得這個條文有點奇怪,它規定的是補充訊問部分,國民法官跟備位法官在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時,也可以補充訊問。尤其是備位法官,在評議的時候備位法官不能表示意見,也沒有票數,結果他可以問被告,甚至也可以問被害人和證人。如果第一百零二條這樣規定,那是不是他在問的過程中,審判長如果覺得有維持秩序的必要時,就可以制止他,甚至對他處以罰鍰。既然第七十三條已經這樣規定,第一百零二條又這樣規定,那這個制度要怎麼運作?所以我們認為第一百零二條的部分,實在沒有規定的道理。如果確實發生解任事由,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其實就已經規定。如果到這個程度,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聽從審判長之指揮,致妨害審判期日之訴訟進行或終局評議之順暢進行,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的時候,可以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解任。這個規定事實上他可以進行抗告,也就是有一個審查及救濟的管道,以這樣的方式處理應該已經足夠。如果有解任事由的時候,就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將他解任,也不需要用到第一百零二條,以罰鍰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

主席: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刪除」相同,所以我們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34分5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2條

     時代力量國民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羅委員美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36分2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2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一百零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37分4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2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4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進行第一百零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三條  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抗告。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五條  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抗告。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五條  前三條罰鍰之處分,由審判長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抗告。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6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也是針對國民法官罰則的處罰規定,國民黨版本認為應該刪除。國民法官雖然是義務,也是一種權利,但是在這個條文裡竟然跟職業法官有不同待遇,這讓我們無法接受,所以我們把這個條文刪除。另外,我要再強調一次,國民法官的選任有一個嚴格標準,從原來最大的範圍,法院轄區裡認定可作為國民法官非常大的範圍,甚至可能達上萬人的範圍裡,進行初選,然後再複選,最後才選定,陪審制可能選定9人至12人作為陪審團。事實上這過程當中,如果你被選任為陪審員,不同程度地會受到人身上的限制,就是說,你不太能夠對外接觸或是接受外界的訊息,各國當然有不同的限制程度,但是基本上,就是要讓這些陪審員不受外面的影響。剛剛我也提到了,包括受什麼影響?受賄賂或是你的人際關係,然後你會洩密、會被期約或是被你的人脈系統所影響,譬如上司、老闆。陪審員會受到一些限制,所以這個才能確保陪審員能夠很公正的憑著自己的良心去對每一個案件做判斷;回頭我們再想,大部分的法官我們當然相信他的人格,但是我們的憲法就是要確保法官能夠獨立,而很少能夠被監督。常常我們碰到的恐龍法官,就是我剛剛講的,他會受到賄賂的影響、人際關係的影響、他的系統性影響,所以這個就是陪審團的優越所在,我們要司法改革就是要朝這個方向來改革,才是真的改革。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6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從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更可以看到,國民法官只是用來背書職業法官的決定,怎麼說呢?第一百零二條提到,國民法官在參審的過程當中,如有違反審判長的命令,然後妨害審判期日、中間討論,還有審判順暢的進行,他要被科處六萬元以下罰鍰;裡面沒有規定職業法官,為什麼呢?在實務上面來講,因為法官職等的關係,三位職業法官其中的二位一定是聽從審判長的,所以司法院在草擬這個法條的時候認為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是誰才可能有這樣的情形?他認為只有國民法官才會有這樣的情形。

這個也回應了一件事情,為什麼需要三名職業法官?如果三名職業法官因為他在司法院的職等關係,他都會聽從審判長的,那一位職業法官就可以了,需要釋疑,只要審判長就可以了,為什麼還需要三位?這一點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否則的話,如果真的每一位法官都是獨立辦案的情況之下,為什麼只有國民法官會影響案件程序的順暢,而職業法官不會呢?從這個上面來講,我們再一次地看到對於國民法官的歧視。

更有趣的一件事情,我們看到了第一百零三條,就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這一條,它怎麼說呢?它說對於罰鍰的處分,是由誰來決定?是由職業法官來決定喔!是由參與這個審判的職業法官三個人合議裁定之;再一次地顯示,三名職業法官當他進到這個案件的時候,他已經有既有的一個決定了,他只是把國民法官當成將來在判決的時候,為他自己判決背書的一個工具而已;這些規定在在顯示,在所謂國民法官法裡面,我們的國民法官只是用來當作民眾擔心有恐龍判決、有恐龍法官的一個背書工具,這是我們絕對不能夠容忍的。更何況國民法官每個月的薪水可能不見得有六萬塊錢這麼多,所以罰鍰是六萬塊錢這樣的數字,可能是他每個月月薪的倍數,這樣對國民法官絕對不公平。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46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47分4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49分0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一百零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6時50分2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章,請宣讀章名。

第六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主席:第六章章名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休息(6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