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5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5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1)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各型主要武器裝備維修、保養所需零附件,係依存管資訊系統之歷年耗用紀錄及年度需求預判,於目標年度前完成備料需求檢討及籌補,影響主戰及救災裝備維保之零附件,均已優先納入籌補及獲得,可滿足戰、演訓需求。部份零附件欠撥主因為籌補期程冗長(歐美等國家交貨期平均2-3年)、消失性商源及軍種依年度所獲賦預算額度,排定優先緩急籌購,勉力維持各型主要裝備妥善。

二、本部於「國軍裝備保養修護作業規定」,要求維修保養所需工具及料件應循「補保系統」申請獲得,不得私購,以強化軍品管理作為。另各單位可運用大賣場等管道購獲供售品項,以縮短物料供補時效,嚴禁官兵自費採購,並要求軍團(防衛部)運用作戰會議、軍品整備會議、補保座談等各項會議時機,向轄屬三軍部隊長宣導「嚴禁自購軍品」及「大賣場小額採購規定」,並落實執行。

三、本部已建立「國軍用兵後勤管理系統」,供各級主官隨時掌握裝備妥善現況,並可透過週保養、主官裝備檢查、二級廠進廠及駐連輔導時機,掌握裝備妥善狀況;另本部每週藉「陸用主要武器裝備暨經理品督訪」時機,驗證各單位裝備實況,並協處執行窒礙,以維裝備妥善。

四、本部已成立專案小組,就「陸軍二級廠編制」、「地支部輔導二級廠補保作業」、「二級廠資訊化管理」及「主官裝備檢查整併」等面向檢討精進作為;並策頒「國軍各類軍品全面專案清點」指導計畫,管制各單位軍品清查作業執行。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3)

許委員就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轄下整合衛福部、科技部、經濟部及相關產學研單位建立之研發組,業全面掌控及統籌我國新冠病毒疫苗、檢測試劑等項目之研發,並調度各產官學研界之研發資源,提升防疫之研發量能,重點措施摘要如下:

(一)檢測試劑部分:

1.衛福部於疫情初期已成立專案團隊,全力輔助國內業者研發疫情所需檢驗試劑。截至本(109)年5月1日止,該部已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2第1項第2款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4條規定,核准1件國產專案製造新冠病毒檢驗試劑產品供我國防疫運用。

2.衛福部已建立綠色通道法規及研訂性能驗證參考文件,並積極輔導國內指標性研發案,本年2月至4月間已召開與研發團隊面對面之輔導會議數場,目前尚有10餘件輔導案積極進行中,另主動聯繫瞭解研發現況並提供諮詢服務亦達30餘件,期以科學、合理、防疫需求之原則輔導研發團隊,俾使有一定品質及效能之檢測試劑可儘早供防疫前線運用。

(二)疫苗及藥物部分:

1.我國研發現況與國際齊步,已有疫苗進入動物實驗階段,衛福部食藥署已有相關新藥查驗登記優化措施,包含加速核准機制、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及國產新藥加速審查試辦方案等,可供業界依循並提出查驗登記申請。

2.衛福部食藥署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以下簡稱CDE)組成之「專案諮詢輔導團隊」,已全力配合研發階段所需之專案諮詢輔導,提供製程開發、製造管制、非臨床試驗及臨床試驗之法規科學建議,以解決研發上之法規瓶頸及障礙。廠商亦可向該署提出滾動式送件及審查,於完成部分技術文件後先行送審,以利業者解決研發階段所面臨之困境。

3.CDE已於本年4月13日針對新冠病毒設立「CDE can Help:COVID-19專案法規科學輔導計畫」平臺,申請者可就「國內研發產品所執行之臨床試驗或查驗登記案」提出所需資料申請,經評估入選後,每案將組成專案團隊,以主動式之諮詢輔導協助縮短藥物研發時程,並以免費專案服務之方式提供對新冠病毒藥物研發各階段所需之法規科學建議。目前陸續收受學研機構及生技醫藥業者之申請,針對通過評估標準之申請案亦已啟動專案諮詢輔導。

二、另為提升高速公路1968 App人潮資訊內容之正確性,行政院業於本年4月30日邀集有關部會及中華電信公司,將各熱點承載容量依都會區或郊區特別狀況再予調整改善。五一勞動節連假(本年5月1日至5月3日)期間,經交通部觀光局每日針對22處觀光遊樂業熱點及12處國家風景區熱點燈號及人流狀況進行比對回報,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協調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每日針對76處夜市周邊燈號及人流狀況進行比對回報,目前高速公路1968 App人潮資訊內容均能符合實況。

三、至建議政府應隨疫情趨緩逐步開放航點部分,目前除兩岸客運航班因配合指揮中心指示限縮至5航點(北京、上海浦東、上海虹橋、成都及廈門)及其他國家(如義大利)發布禁止飛航規定外,其餘國家航點均未限制或禁止飛航;惟邊境管制及防疫措施亦致國際客運量大幅減少,故航空公司現採取滾動調整班表及取消航班等方式因應。交通部民航局為使其於疫情趨緩後順利恢復營運,已於保障其航權及時間帶上予以協助,後續俟指揮中心逐步放寬或解除相關管制時,航空公司即可依各航線市場之需求狀況,陸續恢復航班。

(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檢察官與被告充分溝通之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1)

賴委員就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檢察官與被告充分溝通之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刑事司法之目的,在於保障被告人權之同時,尊重犯罪被害人之程序主體權,方足以真正貫徹司法正義。大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規定於偵查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開庭時得利用適當遮蔽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保護其隱私;並使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專業之人或得被害人信賴之人得陪同被害人在場,照顧其情緒,使我國對於被害人權利之保障更向前邁進,殊值肯定。另為保障犯罪被害人之資訊獲知,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瞭解偵查審判進度,得以適時表示意見,法務部已委外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系統」,並已訂立「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使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時有相關規範,俾資遵循,未來持續研議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加落實被害人之保障。

對於檢察官於偵查中與被告之充分溝通一事,法務部於「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已有相關之規範,如第33點「訊問或詢問被告前,應先告知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後,始能進行犯罪事實之訊問或詢問」;第34點「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第35點「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作偽」等,惟具體個案,仍由檢察官視案件偵辦情形,於不妨礙偵查進行狀況下,予以審酌。

(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106年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檢察官辦理偵查及第一審蒞庭實施公訴案件應以偵訴合一(己案己蒞)為原則,且施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法律後,刑事訴訟程序將由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朝向更當事人進行的方向改革,加強檢察官立證、詰辯的法庭活動責任,始能發揮發現真實及伸張被害人權益的功能。爰就:法務部目前推動偵訴合一之進度如何?96年至108年推動之「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成效如何?檢討無法全面推動之障礙為何?實施偵訴合一具體有多少人力缺口?補足之期程及預算規劃?如何對檢察官實施在職研修教育提升檢察官在卷證不併送之刑事訴訟實施公訴論告能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9)

賴委員就106年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檢察官辦理偵查及第一審蒞庭實施公訴案件應以偵訴合一(己案己蒞)為原則,且施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法律後,刑事訴訟程序將由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朝向更當事人進行的方向改革,加強檢察官立證、詰辯的法庭活動責任,始能發揮發現真實及伸張被害人權益的功能。爰就:法務部目前推動偵訴合一之進度如何?96年至108年推動之「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成效如何?檢討無法全面推動之障礙為何?實施偵訴合一具體有多少人力缺口?補足之期程及預算規劃?如何對檢察官實施在職研修教育提升檢察官在卷證不併送之刑事訴訟實施公訴論告能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法務部目前推動偵訴合一之進度

配合刑事訴訟程序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務部於92年起推動檢察官全程蒞庭實施公訴,目前全國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均設置公訴組,且一、二審檢察機關均已實施公訴全程蒞庭,合先敘明。就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有關「特殊重大矚目案件均為團隊協同辦案,一審以偵訴合一為原則」部分,根據統計,106年至108年,全國地方檢察署就重大矚目案件以己案己蒞方式實行公訴者,分別為30件、49件、34件,總計共113件。

二、「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成效及檢討

有關「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係本部因應當時檢察官人力短缺,無法由起訴檢察官親自實施蒞庭之時空背景,而於86年函頒該方案。嗣因刑事訴訟法於92年間修法增加檢察官之法庭活動後,檢察官對所有起訴案件均需全程到庭實施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法務部並於「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通盤性規範檢察官實行公訴之準則,故上開方案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已無適用必要,而於108年9月25日停止適用,目前係由各地檢署自行訂定符合該地檢署實際業務狀況之「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作業要點」而據以辦理。

三、實施偵訴合一之人力缺口及因應

(一)105年時法務部曾以台北地檢署之案件數量,評估採取偵訴合一之可行性。依當時估算,平均每檢察官每月約有24個案件在法院審理,且同時須處理31件偵查案件,加上輪值內外勤,故對檢察官而言負擔甚重,幾無可能運作。我國偵查案件自105年至108年大量成長,每年平均約為47萬5千件,而在行政院公務人員總員額凍結之政策下,地檢署檢察官人數長年維持在約1100名,實施偵訴合一確有困難。

(二)法務部推動檢察官全程到庭時施公訴時,固曾挑選案件量較少的地檢署(包括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連江等),試採取偵訴合一,然因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全國地檢署現今已再無採用偵訴合一,而係全數設置公訴組採行偵訴分工制度。

(三)外界期待檢察官實施偵訴合一,目的係為提升案件起訴品質,並加強檢察官法庭活動功能,以發現真實並伸張被害人權益,立意良善,惟偵訴分工,可使檢察官之偵查、公訴各司其職,偵查檢察官毋須顧慮與法院庭期衝庭,不致影響偵查案件之進行,並可應付突發之重大案件。而公訴檢察官採專庭對應制,確保案件都有檢察官全程蒞庭,亦可以更為客觀之角度處理公訴案件,可見現行偵訴分工不失為務實,且確係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公訴都能順利遂行之作法。

四、如何提升檢察官實施公訴論告能力

對於公訴檢察官之在職進修,法務部每年與司法官學院共同辦理公訴檢察官進階班研習課程,以加強蒞庭檢察官掌握訴訟程序及證據法理之運用,俾符法庭活動所需,並精進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能力。課程內容包括認罪協商之實務操作及問題探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公訴策略規劃與實踐、選任陪審團模擬演練、審前程序準備、證人詰問、環保工安犯罪、婦幼及人口販運案件之公訴實務等,均有助於增進檢察官實施公訴之能力,並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做準備。近年為預為因應國民參與審判新制,更於108年、109年邀請美國聖塔克拉拉郡副檢察長及現職檢察官來臺授課,汲取該國陪審法庭之實務經驗。

(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花東鐵路馬加祿溪橋下易淹水與緊急救援道路淨空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7)

傅委員就花東鐵路馬加祿溪橋下易淹水與緊急救援道路淨空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鐵道局刻正辦理花東地區鐵路雙軌化計畫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本計畫長度約112.65公里,依據目前規劃內容,預計計畫核定後7年完工。

二、本案綜合規劃經交通部108年12月26日審查會議原則通過,請鐵道局參採與會單位意見修正報告,俟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環保署審議通過後,循程序函報行政院審議。另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刻依環保署109年4月23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初審會議結論補充調查並修正評估報告書,完成後將提送環評大會審查,以109年8月環保署通過為目標積極趕辦中。

未來花東鐵路雙軌化計畫工程將配合新建雙軌鐵路橋,同時調整路線與縱坡,預留足夠之橋下空間,約可達5公尺左右,以改善社區通行與堤防安全問題。

三、另前立法委員徐榛蔚(現花蓮縣長)於106年10月20日召開「馬加祿溪橋會勘暨座談會議」研商本議題,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於會中表示,為解決馬加祿溪橋相關問題,該局已規劃施作堤防及防汛道路,俟河川治理線劃設完成後,將報請經濟部公告發布實施。

(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03)

馬委員就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轄下整合衛福部、科技部、經濟部及相關產學研單位建立之研發組,業全面掌控及統籌我國新冠病毒疫苗、檢測試劑等項目之研發,並調度各產官學研界之研發資源,提升防疫之研發量能,重點措施摘要如下:

(一)檢測試劑部分:

1.衛福部於疫情初期已成立專案團隊,全力輔助國內業者研發疫情所需檢驗試劑。截至本(109)年5月1日止,該部已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2第1項第2款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4條規定,核准1件國產專案製造新冠病毒檢驗試劑產品供我國防疫運用。

2.衛福部已建立綠色通道法規及研訂性能驗證參考文件,並積極輔導國內指標性研發案,本年2月至4月間已召開與研發團隊面對面之輔導會議數場,目前尚有10餘件輔導案積極進行中,另主動聯繫瞭解研發現況並提供諮詢服務亦達30餘件,期以科學、合理、防疫需求之原則輔導研發團隊,俾使有一定品質及效能之檢測試劑可儘早供防疫前線運用。

(二)疫苗及藥物部分:

1.我國研發現況與國際齊步,已有疫苗進入動物實驗階段,衛福部食藥署已有相關新藥查驗登記優化措施,包含加速核准機制、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及國產新藥加速審查試辦方案等,可供業界依循並提出查驗登記申請。

2.衛福部食藥署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以下簡稱CDE)組成之「專案諮詢輔導團隊」,已全力配合研發階段所需之專案諮詢輔導,提供製程開發、製造管制、非臨床試驗及臨床試驗之法規科學建議,以解決研發上之法規瓶頸及障礙。廠商亦可向該署提出滾動式送件及審查,於完成部分技術文件後先行送審,以利業者解決研發階段所面臨之困境。

3.CDE已於本年4月13日針對新冠病毒設立「CDE can Help:COVID-19專案法規科學輔導計畫」平臺,申請者可就「國內研發產品所執行之臨床試驗或查驗登記案」提出所需資料申請,經評估入選後,每案將組成專案團隊,以主動式之諮詢輔導協助縮短藥物研發時程,並以免費專案服務之方式提供對新冠病毒藥物研發各階段所需之法規科學建議。目前陸續收受學研機構及生技醫藥業者之申請,針對通過評估標準之申請案亦已啟動專案諮詢輔導。

二、另為提升高速公路1968 App人潮資訊內容之正確性,行政院業於本年4月30日邀集有關部會及中華電信公司,將各熱點承載容量依都會區或郊區特別狀況再予調整改善。五一勞動節連假(本年5月1日至5月3日)期間,經交通部觀光局每日針對22處觀光遊樂業熱點及12處國家風景區熱點燈號及人流狀況進行比對回報,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協調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每日針對76處夜市周邊燈號及人流狀況進行比對回報,目前高速公路1968 App人潮資訊內容均能符合實況。

三、至建議政府應隨疫情趨緩逐步開放航點部分,目前除兩岸客運航班因配合指揮中心指示限縮至5航點(北京、上海浦東、上海虹橋、成都及廈門)及其他國家(如義大利)發布禁止飛航規定外,其餘國家航點均未限制或禁止飛航;惟邊境管制及防疫措施亦致國際客運量大幅減少,故航空公司現採取滾動調整班表及取消航班等方式因應。交通部民航局為使其於疫情趨緩後順利恢復營運,已於保障其航權及時間帶上予以協助,後續俟指揮中心逐步放寬或解除相關管制時,航空公司即可依各航線市場之需求狀況,陸續恢復航班。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超前部署振興工作並加強疫後與其他國家之經貿合作來吸引商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0)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超前部署振興工作並加強疫後與其他國家之經貿合作來吸引商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分別如下:

一、為提振內需消費,加速產業復甦,推動相關鼓勵消費及產業振興措施,說明如下:

(一)鼓勵消費:為避免大規模刺激消費之振興措施,影響防疫工作、造成防疫破口,因此本部規劃中之「消費折扣優惠(酷碰券)」及「振興抵用券」兩項方案,均將於疫情穩定後再行推動,其確切推動時間需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疫情發展情形來決定。在推動作法上,將持續傾聽及蒐集社會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二)產業振興:

1.在製造業方面,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在現有研發補助方案,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同時針對受衝擊企業之員工,開設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專班,提供津貼鼓勵在職充電,以提升專業職能並穩定就業;另並透過網路及國際廣宣曝光,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並補助企業和公協會參展及建置產品主題館,強化市場拓銷。

2.在服務業方面,透過優化商圈、傳統市場及夜市環境設施,提升市集經營條件,增加民眾消費意願;同時針對服務業從業人員進行人才培訓;並藉由辦理餐飲零售大型聯合行銷、提供商圈組織辦理行銷、商品開發、培能訓練等活動,夜市及市場多元行銷,以及補助廠商繼續參加國內展覽等,帶動商機。

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後,全球供應鏈重組,本部評估對我國與各國合作帶來機會,說明如下:

(一)受美中貿易衝擊及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全球貿易秩序產生根本變化,各國加速將供應鏈移出中國大陸並分散布局,重組供全球供應鏈關係,以取代現行向中國大陸傾斜之國際分工型態,對我與各國產業及投資布局合作帶來機會。

(二)臺灣企業已培養具彈性之競爭力,能以合理價格提供品質優良之零組件或代工設計,可配合國際大廠布局策略,強化與各國建立可信賴之供應鏈體系,確保我技術來源及供應鏈地位,並成為各國供應鏈可信賴之夥伴。

(三)為協助我國業者掌握此次機會,本部正積極推動以建立產業園區基地、提供智慧解決方案及透過平臺鏈結產業等方式,協助我業者與海外關鍵性產業對接。

三、另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本部在製造業紓困振興輔導措施已推動技術提升、研發固本、在職充電及市場拓銷等措施提前因應,除提升我國產業之防疫與國產化技術水準,並強化其生產與供應鏈數位化與智慧化能力,同時也加強業者數位行銷能量,協助業者於疫情緩和後,可順利掌握海外市場商機。

四、政府持續協助廠商拓銷海外市場:因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多數大型展覽及拓銷活動被迫延期或停辦,商務交流亦有停滯情形,影響我商接單及出口機會,本部已於疫情期間,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等措施,協助業者持續拓展海外市場;並已規劃於疫情緩和後,加強洽邀國際買主來臺及國際廣宣等工作,內容如下:

(一)自疫情期間起持續辦理:

1.協助廠商加強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辦理多元線上推廣,提供數位健檢諮詢服務、擴大辦理視訊採購洽談、台灣經貿網增設防疫與宅經濟專區、與國際知名電商平臺合作爭取上架優惠;陸續建置7個線上展覽館,辦理我國防疫、綠建材、生技等產品視訊發表會;提供運用數位行銷,帶動產品出口;設立數位學苑開設電商行銷相關課程,培訓電商人才。

2.線上小型機動團:依據廠商之拓銷需求(如市場、產品、買主類別等),透過本部及外貿協會駐外據點,協助蒐集外國潛在買主名單,安排廠商與買主以視訊方式洽談。

3.推動客製化行銷服務:由國際行銷諮詢中心安排廠商與顧問進行諮詢,協助評估或建議適銷市場後,透過外貿協會駐外據點篩選潛在買主,以視訊或洽排廠商赴海外與買主洽談。

4.補助輸出入銀行辦理輸出保險及出口貸款利息:提供業者徵信費最高全免、保險費最高減免80%之優惠,預計辦理出口保險1萬件,受惠廠商約600家;及提供補貼出口貸款利息最高減碼年利率0.3%,預計辦理出口貸款90件,受惠廠商約60家,共創造1,000億元之出口值。

(二)在疫情緩和後加強辦理:

1.加強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透過駐外據點洽邀國外買主來臺參加一對一採購洽談會及參觀國內逾50項專業展。

2.配合國內外推廣活動辦理國際媒體廣宣:邀請國際媒體來臺採訪國內大廠、加強國內外活動刊登實體廣告、社群媒體及網路等廣宣,並傳達我國管控疫情成效,以增進國外買主來臺採購信心。

3.於國內外之國際展覽建置主題館:補助公協會在國內外舉辦之國際展覽,於獨立區域搭配展覽及產品主題統一形象裝潢,徵集廠商產品集中聯合展出,以提升臺灣產業形象。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應加速制度調整以因應國際趨勢,全力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以及防疫產品與產業國際合作,也應盤點此領域之優劣勢,作為國際合作的基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2)

許委員就我國應加速制度調整以因應國際趨勢,全力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以及防疫產品與產業國際合作,也應盤點此領域之優劣勢,作為國際合作的基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對外貿易一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而區域經濟整合現為全球經濟發展重要趨勢,故將持續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列為我國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政府準備工作向來積極從未鬆懈。

(一)積極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

1.已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8項完成修法,另有4項(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行政部門將於立法院本會期重新提案。

2.我國過去已就CPTPP電子商務章節高標準規範,進行盤點與評估,目前我國體制已大致符合其標準,並亦注意美日數位貿易協定相關規範。

3.與CPTPP會員積極進行非正式溝通,並持續深化與各國經貿關係,以爭取對我國加入CPTPP之支持。

(二)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擴大與各國實質合作,以增進我國對外經貿關係,向國際社會傳遞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意願。例如我國與2019年APEC主辦方智利合作提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倡議。

(三)善用WTO場域,積極參與WTO改革、漁業補貼談判,推動電子商務、微中小企業等議題,並就各會員採行影響我國貿易利益之措施,適時提出關切,以維護我國之商業利益。

例如2019年1月我國已與美國等WTO會員於瑞士達沃斯發表聲明,展開電子商務談判,迄今已有84個成員參與。我國及美國均提案,建議會員不得限制或禁止跨境資訊傳輸,以維護數位時代的公平貿易,制定符合企業所需之電商規則。

(四)RCEP談判進展:RCEP於2019年11月4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第3屆領袖峰會發表聯合領袖聲明,宣布由15個國家完成談判(印度除外),預計2020年完成簽署。RCEP於2020年2月3至4日舉行之資深官員會議,成員持續就市場開放進行協商,儘管東協在會前邀請印度參加本次會議,惟印度仍缺席,其加入簽署RCEP機率不高。

(五)我國因應區域經濟整合之對策:

1.協助臺商布局:除引導臺商返臺投資朝智慧化、高值化發展已取得亮眼成果外(承諾返臺投資之金額超越7千億元),亦將協助有大量勞力需求之臺商布局新南向國家。

2.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除持續推動加入CPTPP外,政府將利用現有雙邊對話機制強化與區域內貿易夥伴關係,爭取與美、日、新南向國家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

3.深化全球商機拓展:擴大運用數位精準行銷及在地服務,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

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促使全球供應鏈重組,亦加速各國思考建立信賴供應鏈及提高公衛產品自給率,此次疫情使臺灣防疫實力與國際知名度提升,為我國帶來與各國合作之機會,有利於雙邊及區域產業合作。

(一)目前我國在口罩增產獲得成效後,於今年4月對歐洲、美國及新南向國家等捐贈上千萬片口罩及呼吸器等防疫物資予第一線醫療人員,並與澳洲進行防疫物資相互支援合作,另與美國、捷克等國合作簽署防疫聯合聲明,將在快篩檢驗試劑研發、疫苗研究生產、藥品研究生產及防疫醫療用品設備交流等領域共同研發合作。

(二)中研院已與歐盟衛生總署等召開視訊會議,共商力抗疫情之策略與防疫機制,除分享研究成果外,亦與歐盟夥伴討論如何將成果應用於歐盟境內,雙方更在快篩、疫苗等潛在合作領域進行深入討論。

(三)政府將協助串連我國與美國的研發資源及供應鏈,結合我國醫材產業的能量,吸引美國醫材大廠投資,增進產品與技術互補,創造我國進入美國醫材供應鏈的契機。

(四)目前許多國家疫情仍相當緊急,對醫療器材及零組件有很大需求,政府將持續協助國內醫材與零組件業者與國際大廠串聯,除有助國內業者參與國際供應鏈外,亦向全球表達「Taiwan can help, and Taiwan is helping」。

(五)我國與歐美國家已在高科技產業建立相互信任的穩定合作基礎,將持續利用臺美、臺日、臺法、新南向國家等既有產業合作平台推進,並拓展新的國際產業合作空間,強化與貿易夥伴在數位經濟、醫療衛生等領域合作,穩固臺灣產業在國際供應鏈的重要地位。此次臺灣抗疫之成效廣獲各國肯定及信賴,有利於與主要國家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及推動洽簽FTA之目標。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經濟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4)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經濟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分別如下:

政府已超前部署,推動相關鼓勵消費及產業振興措施,以提振內需消費,加速產業復甦:

一、鼓勵消費:為避免大規模刺激消費之振興措施,影響防疫工作、造成防疫破口,因此本部規劃中之「消費折扣優惠(酷碰券)」及「振興抵用券」兩項方案,均將於疫情穩定後再行推動,其確切推動時間需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疫情發展情形來決定。在推動作法上,將持續傾聽及蒐集社會各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二、產業振興:

(一)在製造業方面,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在現有研發補助方案,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同時針對受衝擊企業之員工,開設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專班,提供津貼鼓勵在職充電,以提升專業職能並穩定就業;另並透過網路及國際廣宣曝光,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並補助企業和公協會參展及建置產品主題館,強化市場拓銷。

(二)在服務業方面,透過優化商圈、傳統市場及夜市環境設施,提升市集經營條件,增加民眾消費意願;同時針對服務業從業人員進行人才培訓;並藉由辦理餐飲零售大型聯合行銷、提供商圈組織辦理行銷、商品開發、培能訓練等活動,夜市及市場多元行銷,以及補助廠商繼續參加國內展覽等,帶動商機。

三、關於與經貿密切往來國家共同超前部署部分,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捷克等國合作簽署防疫聯合聲明,將在快篩檢驗試劑研發、疫苗研究生產、藥品研究生產及防疫醫療用品設備交流等領域合作;此外我並與歐盟等召開視訊會議,共商力抗疫情之策略與防疫機制,更在快篩、疫苗等潛在合作領域進行深入討論。我歡迎與國際社會成員合作,共同為防止疫情擴散、疫苗藥品研發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作出貢獻。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社區進行小範圍普篩及視各國疫情狀況逐步開放國際商務客來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4)

許委員就社區進行小範圍普篩及視各國疫情狀況逐步開放國際商務客來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近期國際實證研究資料顯示,以分子生物核酸檢測(RT-PCR)診斷COVID-19,最早可於發病當日驗出,最適宜檢測時機為發病後一週內,此與發病後病毒量顯著升高有關。若針對無症狀者採檢,會有偽陰性之疑慮,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於本(109)年4月1日起放寬社區採檢條件,對於具有臨床症狀之病人,只要醫師認為有進行SARS-CoV-2檢驗必要,都可進行通報採檢。另因我國COVID-19的發生率及篩檢陽性率明顯低於其他國家,且目前無明顯社區傳播,又國內已超過1個月無新增本土病例,近期新增個案數趨緩,現階段我國之採檢策略仍依疫情變化並參酌專家建議逐步調整,以涵蓋具有感染風險之族群為主,故目前尚無對社區進行普篩的計畫。

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截至本年5月18日為止,全球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累計超過483萬人,死亡病例超過31萬人,受影響國家高達187國,其中中南美洲、東歐、中東及南亞等國疫情仍持續升溫,整體疫情仍處於大流行階段。國內目前確診病例計440人,死亡7人,且連續30日以上無新增本土確診病例,疫情已穩定控制中,社區感染風險低。然而,面對其他世界各國陸續解封,我國邊境管制措施是否放寬,將視全球疫情發展而定,目前持續採取嚴格邊境檢疫措施,以降低國內社區感染風險,並持續諮詢專家依科學實證及防疫需求,評估開放對象,以及完備防疫配套措施。

三、隨著國內疫情趨緩,為兼顧防疫並使民生及產業逐步恢復正常運作,指揮中心已開始推動「防疫新生活運動」,逐步放寬社區防疫管制相關措施,由各部會就業管場域、群體等研擬分階段放寬方案,如餐飲、藝文展演與戶外集會等,均可在符合四項防疫及安全條件(保持社交距離;落實個人衛生防護,如戴口罩、量測體溫、入口及場所內提供洗手用品或設備;建立實名制,並確實執行人流管制及環境清消;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下,由地方政府評估恢復營業或擴大開放,也讓相關業者的營運逐步復甦。同時鼓勵民眾力行「防疫新生活運動」,呼籲民眾在維持個人防疫措施(勤洗手、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及搭乘大眾運輸時佩戴口罩)下,安心從事休閒消費活動,提升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發展。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9)

許委員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疫情衝擊經濟及社會,衛福部已於「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另為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業辦理「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急難紓困對象包括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者;未加入軍、公、教、勞及農保等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除以戶內人數未逾2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至3萬元。目前該部已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家戶內弱勢人口(含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及就學者)加發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計3個月,並秉持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發從速之原則,以簡政便民之方式辦理,期落實及時協助弱勢民眾之目的。

二、另經濟部擬俟疫情緩和後,推動相關刺激消費措施如下:

(一)消費優惠回饋:規劃於疫情穩定後,提供民眾消費優惠回饋以刺激消費及加速國內經濟復甦;惟相關方案尚在規劃中,該部將多方蒐集及傾聽社會各界意見,並考量不同消費族群及民眾之使用需求及習慣,以方便、好使用為規劃原則,期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二)振興抵用券:考量避免替代性消費之因素,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旅宿業之方式,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適用於受疫情衝擊較大之內需型服務業,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各200元,於全國適用。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急難紓困方案配套作業不及,應以簡政便民為優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9)

許委員就急難紓困方案配套作業不及,應以簡政便民為優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利推動急難紓困方案,本部已分別於109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做成紀錄函送地方政府據以辦理,並建立急難紓困審查疑義案件處理機制與平台,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查作業。

二、為達「申請從簡」、「認定從寬」、「發放從速」之原則,除民眾可就近至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方式由3人小組實地訪查,改以書面審查,並簡化應備文件及相關作業:

(一)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避免民眾重複填寫資料。另未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及未領取政府其他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證明,也透過政府資訊系統介接與勾稽,民眾可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持身分證連同工作(或收入)受疫情影響證明(無法取得者,以切結方式處理)。對於提供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證明文件有困難者,提供無法取得證明之簡述案例參考資料及切結書(範例)。

(三)審核時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發放從速」原則,為能從速發放,針對證件齊全、無疑義之案件請受理單位優先審理;有疑義者則可透過內部開會決定,或洽本部協助處理。

(四)從寬認定「無法工作」,對於雖有工作,但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仍有家庭生活受困情形,亦納入紓困。

三、另為加速審核流程,由本部協調相關部會查調申請人各項保險、補助及財稅資料,透過弱勢E關懷資訊系統即可查詢申請人相關資訊,並可由系統進行計算及審核,以縮短案件審核時間。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65)

許委員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基於弱勢優先原則,衛福部前於本(109)年3月19日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行政院復於本年5月6日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以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為利推動相關方案並加速作業程序,該部已分別於本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審核作業研商會議,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原則,並陸續完成下列作業:

(一)完備認定基準表。

(二)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三)簡化核定行政程序、訂定切結書格式及內容、案例摘述表等。

(四)強化全國弱勢e關懷─急難紓困子系統功能(協助自動進行查調作業,如:查詢是否參加軍、公、教、勞及農保保險、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查調民國108年財稅資料及自動推算相關請領資格等)。

(五)針對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核疑義訂定審核原則補充說明及問答集。

(六)建立疫情急難紓困審查案件處理機制等。

二、另經濟部將於疫情趨緩後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現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促進民眾消費,此方式具時效性且非全額補助,較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之現金,更可於短期內促進消費,消費乘數效果並較發放現金為大;惟相關優惠回饋方案尚在規劃中。該部將廣納各界意見,以方便、好使用為規劃原則及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並期於第一時間協助產業紓困、加速國內經濟復甦。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7)

許委員就強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衝擊經濟及社會,衛福部前於(109)年3月19日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行政院復於本年5月6日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以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為利推動相關方案並加速作業程序,該部已分別於本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審核作業研商會議,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原則,並陸續完成下列作業:

(一)完備認定基準表。

(二)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三)簡化核定行政程序、訂定切結書格式及內容、案例摘述表等。

(四)強化全國弱勢e關懷─急難紓困子系統功能(可協助自動進行查調作業,如:查詢是否參加軍、公、教、勞及農保保險、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查調民國108年財稅資料及自動推算相關請領資格等)。

(五)針對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核疑義訂定審核原則補充說明及問答集。

(六)建立疫情急難紓困審查案件處理機制等。

二、另為協助勞工因應疫情,勞動部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失業勞工、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提供相關紓困措施。對於部分工時勞工或非典型勞動者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該部亦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無論有無參加勞工保險,可提出工作收入相關證明之勞工,皆可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該部補貼第1年貸款利息,並協調銀行以簡易評分方式,使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可快速獲得紓困貸款。

(二)訂定「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提供勞工訓練津貼,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正常工時參加職業訓練課程,並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及維持生計。另於本年3月27日起實施「安心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包括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全時勞工及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實施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三、至許委員所詢酷碰券或抵用券可產生多少乘數效果部分,依98年發放消費券之經驗,消費券之替代效果高達67%,顯見民眾未因持有消費券即增加額外消費,經濟成長貢獻亦低於預估。考量消費優惠回饋因有時效性且非全額補助,比起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之現金,更有於短期內促進消費增加之政策效果,經濟部將待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刺激民眾消費;惟相關優惠回饋方案尚在規劃中。該部將廣納各界意見,以方便、好使用為規劃原則,並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花蓮縣鳳林鎮西瓜受高溫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建請協助行銷及針對農民紓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4)

傅委員就花蓮縣鳳林鎮西瓜受高溫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建請協助行銷及針對農民紓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有關花蓮縣鳳林鎮西瓜受高溫影響裂果情形,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本(109)年5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勘查,其肇因有多項綜合因素,無法歸於單一原因,後續可洽詢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協助。另本會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西瓜產業衝擊,已研擬因應措施如下:

一、加工措施:於本年4月23日函請地方政府啟動獎勵加工措施,加工廠商收購西瓜200公噸以上者,補助加工處理費1元/公斤,超過1,000公噸者,就超過部分增加補助0.5元/公斤。

二、行銷措施:

(一)於本年4月21日函請國軍副食及監所團膳踴躍採購大西瓜,另於4月23日函請全國農會轉請各級農會,加強採購大西瓜,並納入農會年度考核加分。

(二)為鼓勵四大農民團體及產地縣市政府辦理大西瓜團購,於本年4月29日函請上述單位研提計畫,針對辦理團購數量達500箱以上者補助運費50元/箱。

(三)提供產地優質供貨單位,於本年5月7日函請百大企業、機關團體及國營企業等踴躍採購大西瓜。

(四)規劃自本年5月23日起與茶飲業者展開當季水果飲品系列行銷活動。

(五)與將近50家國內電商平臺業者共同合作,舉辦「臺灣農產嘉年華」網購活動,消費者購買指定具溯源國產農產品滿500元享有50元優惠,回饋金額無上限,鼓勵消費者踴躍上網選購,提升消費量。

(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客語能力認證增加「多梯次認證」,是否影響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5)

傅委員就客語能力認證增加「多梯次認證」,是否影響防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客家委員會為提供民眾更大的應試彈性,除維持9月份全國認證外,於今年度3月至8月、10月至12月,每月規劃於一個縣市辦理多梯次認證。原定109年3月、4月辦理之多梯次認證第1梯(桃園考區)及第2梯(屏東考區),均因應及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而公告停辦,亦逐一聯繫考生辦理退費事宜。

為讓民眾安心報考及應試,採取之防疫措施如下:

一、原試場規劃每間節置20-30位考生,因應疫情調整為每間節置10-20位考生,擴大考生座位間隔並設置隔板進行區隔,以維持防疫安全距離。

二、每節試前消毒應試用電腦設備(麥克風、滑鼠、鍵盤及桌面),並宣導考生配戴口罩應試。

三、試務中心備妥耳(額)溫槍、洗手液或肥皂及口罩,試務人員於當日報到即先測量體溫,工作時一律配戴口罩。

四、試場與考生休息室進出之動線增設體溫檢測站,考生經耳(額)溫槍測量體溫正常後,方得進入試場或考生休息室,並於進入試場前,以酒精噴液消毒雙手。體溫過高人員於隔離區之安置,由護理人員協助相關處置,並於「試區特殊事件紀錄表」記錄。

近日疫情發展趨緩,多梯次認證第3梯(臺東考區)已於5月16日順利辦理完竣,接續辦理之多梯次認證及全國認證亦將採取相當防疫措施,並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花蓮縣台九線上9個平地鄉鎮,唯獨「新城鄉」被排除客庄認定,建議重新調查認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8)

傅委員就花蓮縣台九線上9個平地鄉鎮,唯獨「新城鄉」被排除客庄認定,建議重新調查認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係依據《客家基本法》第4條規定「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按本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結果,花蓮縣新城鄉客家人口為20.7%,未達該鄉人口三分之一以上,故未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二、本會為提振客家語文發展、延續客家文化,施政面向非僅局限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故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相關單位,亦可申請本會相關計畫經費補助,共同推展客家語言文化發展。

三、本會規劃於110年進行「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藉以掌握全國客家人口最新資料,另為增進本會對非客家地區相關政策規劃之依據,亦鼓勵學界針對非客庄地區之客家聚落進行調查,蒐整當地客家人口數、移居史、產經活動等資料,提供本會政策規劃參考。

(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政府應就我國中小企業營運現金情況進行調查,以期有效解決企業融資難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3)

邱委員就「政府應就我國中小企業營運現金情況進行調查,以期有效解決企業融資難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中小企業財務概況,本部編印之《中小企業白皮書》均按年整理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以資產負債表觀察企業資金運用與資產配置情形,惟因資料取得期間之限制,相關資金運用情形之統計指標落後2年。中小企業短期營運狀況可從流動資產占總資產比率、現金持有比率等指標來觀察,2017年全國中小企業流動資產占總資產比率為49.9%,高於大企業43.3%,另現金持有比率為17.89%,亦高於大企業14.06%,顯示短期營運周轉資金對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與委員引述摩根大通研究所(JPMorgan Chase Institute)針對美國中小企業營運現金維持天數(Cash Buffer Days)之研究結果相當。

二、本部未來持續藉由每年發布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相關統計資料,以瞭解中小企業的資金運用情形,以及中小企業相關的重要統計資料,提供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學術研究參考,並適時提供相關融資、輔導協助措施,有效解決企業資金取得難題。

(十九)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建議提供即時字幕,及檢討身心障礙者購買口罩的可近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4)

高委員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建議提供即時字幕,及檢討身心障礙者購買口罩的可近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自109年1月27日起召開COVID-19(武漢肺炎)記者會,均已配置手語翻譯員,並請手語翻譯員站立於發言者右後方,方便各媒體呈現手譯畫面,且配有直播母子畫面,以利視障者觀看。疾管署復於109年4月起於直播結束後提供字幕功能,近期為精進字幕服務,規劃與民間團體合作研議即時字幕功能,預計5月底前上線,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二、另於疫情期間,為加強獨居且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關懷與照顧,本部社會家庭署(下稱社家署)督請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結合在地資源團體,主動電話關懷瞭解其居住狀況並即時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另因應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作業,考量前開民眾或有臨時性使用口罩需求,爰社家署已自109年2月6日起,請各地方政府立即就近關懷,依需求提供關懷口罩,透過發送口罩之時機加強對其生活之關心;又倘於防疫期間身心障礙者因個別特殊狀況難以購買口罩,將由縣市政府派員訪視評估其個別化需求,媒合相關資源與服務(如:連結社區志工隊、鄰里長協助身心障礙者購買口罩)。

(二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99)

馬委員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經濟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於本(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204.91億元;行政院復於本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將特別預算追加1,500億元,以達「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其中經濟部推動資金紓困相關措施如下:

(一)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二)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三)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1)工業區:提供該部工業局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建築物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2)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1)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2)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3)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4)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5)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3.天然氣及瓦斯費調降:自本年4月2日起實施,每月1日依計價公式調整並公布。

二、另衛福部已於「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簡化作業程序,且為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業辦理「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急難紓困對象包括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者;未加入軍、公、教、勞及農保等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除以戶內人數未逾2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至3萬元。目前該部已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家戶內弱勢人口(含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及就學者)加發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計加發3個月,並秉持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發從速之原則,以簡政便民之方式辦理。

三、又,為因應疫情快速變化及產業需求,農委會各項措施辦理情形如下:

(一)農漁民生活補貼:

1.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民職業災害被保險人、實際耕作農民,以及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等,其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50萬元,且未請領該會或其他機關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每人發給1萬元。

2.對於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約99萬人),且於農會信用部已開立帳戶之農民,將自本年5月12日起陸續將補助款匯入其帳戶。至未有信用部帳戶者、非屬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實際耕作者、漁會甲類會員漁民(共約41萬人),需持身分證向農(漁)會提出申請,將於2星期內完成核撥。

(二)提供農業紓困貸款:

1.提供18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支應農產業或事業所需資金,優惠貸款利率為0.29%至1.43%,並可申請最長2年至3年本金寬緩。對於擔保能力不足者,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經該會利息補貼者,第1年免收保證手續費。於本年1月15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如還款困難者,可申請延期還款,展延期間若經該會利息補貼者,給予1年免收保證手續費。

2.針對農糧業貸款、漁業貸款、畜牧業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等貸款戶,額外提供1年利息補貼,新、舊貸案件均適用;另考量營運困難之農產業或事業營運週轉所需資金較高,故放寬受利息補貼之週轉金新貸案件,於規定最高總貸款額度內,得專案申請提高週轉金貸款額度。

3.新貸案件審查時程縮短於15天內完成,舊貸案件縮短為7天內完成。截至本年5月6日止,已受理申請2,896件、金額119.1億元,核准2,431件、92.8億元。

(三)艱困經營者營運協助:

1.針對花卉、種苗業者或農民團體,倘願保障其長期穩定受僱員工薪資水準者,每位員工每月補貼1萬元,補貼3個月。另為便利申請作業,該會委請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自本年5月8日起辦理3場次申辦說明會,並設置專線電話及專案人員接受諮詢及受理申請。又針對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如花卉月交易金額較108年同期明顯下跌致營運人營運困難者,補貼本年4月至6月之管理費,該會已於本年4月29日撥付4月份之補貼經費895萬元至各批發市場,並陸續退款予國產花卉供應人。

2.針對營運困難之漁船主或經營者,依其僱用外來船員補貼每名5,700元,已核撥486艘,計5,979人、3,408萬元。娛樂漁船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依其漁船(筏)規格提供經營補貼每月2萬至3萬元,已核撥122艘,計870萬元。另針對在漁會投保勞保,其投保薪資2萬4千元以下、107年所得未達40萬8千元之漁會甲類會員漁民,補助每人每月1萬元,1次發3個月,已核定4萬2,625人,計12.8億元。

四、此外,為協助勞工因應疫情,勞動部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事業單位因受疫情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事業單位得依據該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之方式共度難關。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3,800元。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至事業單位如未通報減班休息,勞工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經查證業經勞雇雙方協議並符合基本工資等相關規範者,將直接列入通報名單,不影響勞工適用相關補助方案之權益。

(二)建置「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並配合行政院同步將資料介接至「1988紓困振興專區」,詳列各項紓困協助措施之申請流程、申請表單、諮詢窗口及相關問答等資訊,以利民眾即時上網查詢。

(三)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及「勞工紓困貸款」等,俾協助勞工及事業單位因應疫情。

五、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或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財政部已提供多項稅務協助措施如下:

(一)所得稅部分:

1.依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而依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及補償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2.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及團體等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3.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減少,如當年度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4.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提前1個月於本年6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獲得更多資金。

(二)營業稅部分:

1.營業人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稅捐稽徵機關主動依規定視其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應納營業稅額亦會降低,現行營業稅制已有自動調整機制,以合理減輕營業人負擔。

2.本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提供之紓困相關補助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依上開作業原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以利其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30萬元為限。

(三)使用牌照稅部分: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課徵使用牌照稅。

(四)房屋稅部分: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

(五)娛樂稅部分: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如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六)主動展延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

1.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事由影響,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該部業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稅稽法)第10條、本年3月5日公告及同年月9日令主動展延本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

2.以本年4月13日公告全面延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以本年3月19日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稽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2.以本年3月25日令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要件,以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理作業流程。

六、考量針對所有納稅義務人採行普遍性減稅措施,尚無法將資源集中運用於真正需要之產業或個人,政府現行發放現金紓困對象將鎖定於弱勢及基層就業者,如薪資補貼4成(艱困企業)、自營業者(含遊覽車及計程車司機)、弱勢補助、擴大就業(初入職場青年及失業勞工就業方案)、減班休息補助及個人受訓補貼、有工作無加保者,以及報稅所得50萬元以下、未領取3萬元紓困之農漁民等。目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依特別條例第9條之授權提供營運困難之產業或相關從業人員補貼措施(非租稅措施),財政部並已督請公股銀行本於企業社會責任並兼顧相關法規及授信風險控管原則下,積極配合政策辦理金融協助措施,並促請公股銀行應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及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主動關懷及協助有需要之企業;同時儘速完善各銀行紓困專區資訊,以滿足企業及個人紓困需求。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及產業經營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1)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及產業經營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急速蔓延,為抑制病毒傳播,各國陸續採取各項強制措施,正常經濟活動面臨停擺,因而嚴重削弱全球貿易、投資與消費動能,更衝擊全球供應鏈。

二、台灣為小型開放經濟體,深受國際景氣影響,第1季經濟成長率為1.54%,但表現仍優於其他亞鄰國家。目前我國已守住疫情,政府將「轉守為攻」,全力推動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擴大紓困方案至1兆500億規模,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疫情難關。另,此波疫情促使生活與消費模式轉變,且帶動全球供應鏈加快重組,值此轉變契機,政府將積極超前部署,掌握疫情後的下一個經濟發展新常態,提升我國經濟體質之韌性與競爭力,具體做法如下:

(一)全力協助台商回台投資:主動引導企業回台投資高階智慧製造,同時協助企業至新南向國家布局,多元生產布局,亦有利於拓銷新南向市場,打造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加強本身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同時積極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以降低市場需求波動的風險。

(三)加速數位轉型:此波疫情使更多民眾轉向線上消費、線上支付,使中小企業看到虛實結合之益處,政府將掌握數位科技帶來新的生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新商業模式(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台),協助企業在困境中找出生路。另推動製造、醫療、教育、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排程等面向問題,加速升級轉型。

(四)掌握產業發展新商機:此波疫情造成消費者對於健康、隱私安全(數據共享)等偏好的改變,政府應掌握此一趨勢,發展大健康產業,如遠距醫療、防疫科技、健康樂活、智慧醫療等;並加速資料循環與串流,推展資料治理,尋求公私領域資料跨域合法使用,完善資料經濟生態系。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注意經濟衰退警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7)

許委員就政府應注意經濟衰退警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受國際景氣影響甚深,疫情衝擊各國經濟及勞動市場,造成全球需求急速下滑難免影響臺灣經濟,由於臺灣疫情控制得宜,致今年第一季經濟成長率為1.54%,優於其他亞鄰國家表現。疫情演變充滿不確定性,政府也將密切掌握疫情發展局勢及對我國經濟與就業的影響,適時提出因應對策。

二、目前我國已守住疫情,針對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與個人,政府全力推動紓困措施,包括補貼受影響企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並降低貸款利率及提供融資保證、訂定水電費減免措施及提供稅務協助;針對勞工開辦紓困貸款、採取薪資補貼、失業救濟或立即上工措施,以穩定就業;另為保護弱勢,協助度過難關,加發生活補助及急難紓困金。

三、在未來的振興經濟階段,政府將陸續推出刺激國內消費、帶動旅遊、活絡商圈等措施,亦會積極推動擴大內需政策,如加速公共建設、台商回台投資方案、規劃第二階段的前瞻基礎建設等。

四、為面對全球經濟劇烈變動及供應鏈重組態勢,政府將秉持蔡總統5月20日就職演說「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的理念,在5+2產業創新的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讓我國成為全球經濟的關鍵力量。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紓困方案慢半拍、缺誘因恐滯銷酷碰券,建請務必掌握民心,一步到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6)

許委員就政府紓困方案慢半拍、缺誘因恐滯銷酷碰券,建請務必掌握民心,一步到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現階段已透過發放紓困現金協助企業及勞工,穩定就業及家庭。等到疫情緩和後,才會採取刺激消費的措施,協助產業重上軌道。

二、本部待疫情穩定後,將以優惠回饋方式來刺激消費,加速國內經濟復甦;惟方案尚在規劃中,本部刻正多方蒐集及傾聽社會各界意見,將考量不同消費族群及民眾使用需求與習慣,朝方便好使用方向規劃,並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盼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以發現金取代酷碰券及抵用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9)

許委員就建請以發現金取代酷碰券及抵用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現階段已透過發放紓困現金協助企業及勞工,穩定就業及家庭。等到疫情緩和後,才會採取刺激消費的措施,協助產業重上軌道。

二、關於發放現金一節,依我國98年發放消費券之經驗,消費券的替代效果高達67%,顯見民眾不會因消費券就增加額外消費,經濟成長貢獻亦低於預估。而消費優惠回饋因有時效且非全額補助,比起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的現金,更具有在短期內促進消費增加的政策效果。

三、消費優惠回饋規劃在疫情穩定後,提供民眾消費優惠回饋以刺激消費,加速國內經濟復甦;惟方案尚在規劃中未定案,本部刻正多方蒐集及傾聽社會各界意見,將考量不同消費族群及民眾使用需求與習慣,朝方便好使用方向規劃,並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盼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央行與相關政府單位應該密切注意數位人民幣的推動進程,及早就可能的衝擊做好準備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00)

許委員就央行與相關政府單位應該密切注意數位人民幣的推動進程,及早就可能的衝擊做好準備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大陸發展數位人民幣的特殊背景

(一)現金發行等成本高:大陸幅員廣闊、人口眾多且分布不均,造成現金的發行、運輸、回收等成本高。

(二)國內常有偽鈔及商家拒收現金等問題:由於人民幣現金的偽鈔問題,影響民眾使用意願,甚至出現商家拒收現金的情形。

(三)民間支付業者壟斷市場: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民間行動支付壟斷市場,不利於支付市場的公平競爭。

(四)現金需求持續下降:依據BIS統計,大陸流通在外通貨相對名目GDP之比率持續下降(2014年為10.4%,2018年降至8.9%),顯示民眾使用現金的需求持續減少。

(五)利於政府掌控資訊,打擊洗錢等不法行為:數位人民幣有助於政府監控支付市場,並能直接進行干預。特別是如果能完全取代現金,則過往與現金交易關聯的洗錢、逃漏稅等不法行為,將無所遁形。然而,在滿足民眾交易隱私的需求方面,則仍有疑慮。

二、數位人民幣進入試點階段,惟尚無推出的時間表

(一)近日大陸媒體(科創版日報)報導,人行將於本(2020)年5月在蘇州、深圳等地進行試點工作;對象主要是地方機關之員工在工農中建四大行開立薪資帳戶者,將每月薪資中交通補貼金額50%,以數位貨幣形式發放。

(二)近期網路雖不時傳出數位人民幣呼之欲出的消息,惟大陸媒體(每日經濟新聞)指出,因涉及複雜的管理與營運體系,目前還不具備在大陸推廣條件,此外,目前有關官方的正式聲明,係上(2019)年9月人行行長易綱所稱「目前無推出的時間表」。因考量試點後還須經一系列的功能評估、風險防範、特別是跨境支付有反洗錢、反資恐等監管要求,均非短期所能達成。

三、數位人民幣的目的是取代現金,是否因此加速使人民幣國際化並挑戰美元,尚待觀察

(一)數位人民幣主要用於零售支付:大陸目前對數位人民幣的規劃是取代現金,供大眾流通使用,係以零售支付為主,並將先提供境內使用。假如未來真的推廣至跨境支付,可能也是用於跨境零售支付交易。

(二)目前人民幣用於跨境貿易(大額)支付,挑戰美元的成效有限:因應跨境貿易(大額)支付結算的需求,大陸已於2015年10月啟用「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當時大陸亦稱要以CIPS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惟至今發展成效有限。依據SWIFT國際支付業務的統計,美元仍是最主要的國際貨幣,本年3月美元占全球支付金額的44.10%,人民幣的占比僅1.85%;另依據BIS統計,上年美元占全球外匯交易金額的88%,人民幣的占比僅4%。

(三)人民幣國際化的發展尚待觀察:貨幣國際化,基本上是源自於國際貿易、國際金融交易等需求。跨國交易使用的貨幣,係由交易雙方自行決定,整體而言,反映著國家的經貿實力及對該貨幣的信賴程度。大陸近年國力雖有所提升,但如上所述,人民幣至今仍非主要的國際貨幣,此外,大陸仍是高度資本管制,係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首要解決的問題。

四、央行將持續關注數位人民幣的發展

當前我國已建置完善的支付基礎設施,現金使用情形良好,提供民眾多元、便利的電子支付服務,並無大陸發行數位人民幣的特殊背景。惟面對數位經濟的未來發展趨勢及支付市場的可能變化,央行上年已成立「央行數位貨幣(CBDC)研究計畫專案小組」,進行相關研究與試驗,並將持續關注國際發展情形,包括大陸數位人民幣的推動進程。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欠缺完整資訊,個別勞工資格認定不易且手續繁瑣失之時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0)

許委員就「政府欠缺完整資訊,個別勞工資格認定不易且手續繁瑣失之時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因應疫情,針對減班休息勞工、部分工時及非典型就業勞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分別推動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及生活補貼等協助措施,並秉持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原則,讓勞工以最便捷方式申請紓困協助措施,使勞工能安穩、安心就業,共度此次疫情難關。

二、此外,為協助受疫情影響勞工,另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無論是有參加勞工保險,或是未參加勞工保險,可提出工作收入相關證明之勞工,皆可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本部補貼第一年貸款利息,並協調銀行以簡易評分方式,對多數勞工可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貸方式簡便,使受疫情影響勞工儘速獲得貸款以紓困。

三、本次疫情各部會亦針對不同對象、企業或勞工皆有規劃不同之紓困方案,未來本部會視疫情變化及產業情勢發展,適時檢討與調整各項措施。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職場勞工除了失業恐懼外,非安全莫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4)

楊委員就「職場勞工除了失業恐懼外,非安全莫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保障工作者職場安全衛生,不僅維護勞動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發展進步的指標,本部秉持「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願景,多年來經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各界的努力下,職業災害發生率已逐漸下降接近先進國家水準。為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建立職場安全健康文化,本部自106年度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簡稱330減災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年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下稱職災千人率)下降30%(即每年下降10%)之挑戰目標。

二、經查,108年度全產業職災千人率已降至2.496之歷史新低,達成年度目標(即2.559以下),降幅達22%,本部將持續透過加強監督檢查效能、提升輔導改善及自主管理機制、落實防災教育訓練、擴大全民工安宣導行銷量能、整合跨機關資源及健全法規制度等多元策略工具,督促及協助雇主落實自主管理,並提升勞工安全意識與知能,以保障工作者職場安全與健康。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刑法第87條第3項監護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但無延長規定,法制面有無疏漏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5)

楊委員就刑法第87條第3項監護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但無延長規定,法制面有無疏漏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法務部已積極研議刑法監護處分規定,並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14日陳報本院審查,現由本院審查中。

二、法務部上開草案內容係就監護處分之期間採延長制及法官保留原則,每次延長不得逾3年,無次數限制,並應每年鑑定評估,以兼顧社會安全及保障人權。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殺警無罪案,是否修法於無罪後先強制就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6)

楊委員就殺警無罪案,是否修法於無罪後先強制就醫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因此,法院於審理中若認被告有刑法第19條應付監護之情形,自可依前揭規定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非無法可資適用。

二、另有學者主張參考德國,建立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暫時安置處分),且大院立法委員亦已有相關提案,俟大院審議時可一併討論研議。另行政院已由羅政務委員秉成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等就相關業管法律所提修正案,將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審查,提報院會通過後送請貴院審議,併予敘明。

(三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僅得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自願加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2)

賴委員就「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僅得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自願加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並採團體保險之方式,故勞工應由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等單位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之員工,得準用同條例規定由雇主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二、為保障受僱勞工之勞保權益,查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於民國95年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將4人以下單位員工強制納保,惟經大院審查後未修法通過。因擴大勞工保險強制納保範圍屬重大勞動政策,外界仍有不同意見,前經本部多次邀集勞資雙方溝通,惟相關團體對後續產生影響仍有疑慮,包含:勞方團體擔心雇主成本提高恐轉嫁勞工負擔,影響勞工就業,及職業工會會員流失等問題;小型或微型企業雇主擔心因規模較小,人力有限,增加勞動成本將影響企業經營等,尚須通盤評估。

三、又現行勞保採綜合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鑑於職業災害保險費相對較低,且保險給付可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雇主辦理加保意願較高,外界亦迭有雇主可單獨為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建議。經溝通勞資雙方團體意見後,於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中,已規劃將受僱勞工全面納入職災保險保障範圍,以平等保障勞工之職場安全。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勞動部如何於法定職權內解決勞工婚假請休期限在全球疫情蔓延之間屆期而致權益受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40)

賴委員就「勞動部如何於法定職權內解決勞工婚假請休期限在全球疫情蔓延之間屆期而致權益受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以及本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又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二、基上,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至勞工婚假可從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3個月內分次請休,經徵得雇主同意可於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1年內休畢。另勞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規定之約定,從其約定。爰有關婚假請休期限延長事宜,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政府應檢視這次的研發預算編列,評估增加中醫治療法之研究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87)

高委員就「政府應檢視這次的研發預算編列,評估增加中醫治療法之研究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法」業於108年12月31日經總統公布實施,顯示政府積極支持中醫藥研究及鼓勵中醫藥相關產業發展。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科技部已編列經費,公告徵求計畫來協助建立國家整體的防疫研發能量。然以西醫研發模式下的相關徵審條件,具中醫藥特色優勢之計畫是無法通過審查,自然無法運用相關資源。

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透過本部中醫藥司的政策協助,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下稱中醫藥所)組織整合臨床治療及基礎研究的研究團隊,規劃「會診中醫、中西醫合治」計畫,讓患者同時獲得中醫及西醫共同照護,研究發現可縮短病人三採陰出院時間,並佐以基礎研究證實療效的機轉。中醫藥所同步進行抗病毒中藥研發、專利保護,並積極媒合中藥大廠授權,規劃量產、藥材品管、商標註冊及國際布局,甚至可連結本土藥材之農業發展。此外,本部並擬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中醫藥所進行抑制病毒之研究開發。希望除了可以嘉惠國人及活絡相關產業外,亦可協助國際,啟動中醫藥防疫外交。

三、這個成功的中醫藥整合研究模式有別於以往的西醫藥及植物成份藥研究模式,為能善用台灣的中醫藥資源及中西醫臨床合作優勢,本部樂見科技部比照2003年的SARS時的委辦模式,編列「特別預算」提撥專款供中醫藥研究,本部必將責成中醫藥司及中醫藥所共同協助規劃防治教育及研發計畫,以發揮最大、最及時的效益。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主要因素及其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88)

高委員虹安就「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主要因素及其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107學年我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為124.5萬人,學年間申辦休學人數計7.7萬人,休學率為6.2%,惟其中以博士班休學率21.9%最高,在職碩士班16.1%居次,而日間部學士班為4.0%;退學情形部分,107學年間退學人數計8.9萬人,退學率為7.2%,其中以進修部二專及日間部二專較高(分別為16.5%、15.5%),而日間部學士班5.7%最低。

二、另107學年底淨休學人數9.4萬人,其中於108學年重返校園者計2.7萬人或占28.3%,各學制重返校園比率以博士班37.4%最高,其次為日間部碩士班32.2%,日間部學士班31.2%居第3;淨退學人數為8.3萬人,重返校園比率為32.6%,各學制以日間部學士班46.0%最高,五專37.4%居次。

三、有關107學年大專校院統計資料顯示因工作需求、志趣不合、經濟困難、學業成績而休退學等情形,本部推動相關彈性修業措施、追蹤關懷輔導機制、弱勢學生協助機制等,以協助學生學習,降低學生休退學比率,簡述如下:

(一)因「工作需求」而休退學之因應措施為:輔導搭配107年大學進修學士班彈性修業,鼓勵「先就業、再就學」或「邊就業、邊就學」,並頒發副學士。

(二)因「志趣不合」而休退學之因應措施為:

1.透過高教深耕計畫引導,並鬆綁雙主修、輔系、轉系等限制。

2.學位授予法賦予院進系出、系進院出,打破系所分野,增加跨域學習彈性。

3.十二年國教新課綱及111大學考招新制,引導學生適才適性升學,減緩志趣不合。

(三)因「經濟困難」而休退學之因應措施為:

1.學生不同的狀況與需求,提供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就學貸款等協助。

2.自107年度起,每年增撥7億元推動高教深耕弱勢協助,以「學習取代工讀」。

(四)因「學業成績」而休退學之因應措施為:要求各校建立成績預警及輔導追蹤機制。

四、綜上,各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學習、延畢、休退學等均訂有追蹤輔導機制,且本部於高教深耕計畫亦將「學生學習評估指標及追蹤成效」、「學生參與跨領域學習情形」列為共同性績效指標一併追蹤各校輔導情形,提供學生適性發展彈性,亦推動弱勢助學、多元培力等相關計畫協助學生就學。

五、此外,本部已與經濟部、勞動部共同推動「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每年度針對重點產業領域,共同辦理跨部會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及蒐集各產業人才培育需求,並於會後進行人才需求媒合事宜。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行政院應協助大專校院護理系科積極輔導學生,提升護理師考照率以補足護理人力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4)

蔡委員就本院應協助大專校院護理系科積極輔導學生,提升護理師考照率以補足護理人力缺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護理領域為人力管制類科,為確保教學品質,本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審核專科以上學校系科增設調整與招生名額。108學年度大專校院辦理護理教育學校數總計有41校,核定招生名額數總計16,273名;博士班66名、碩士班528名、學士班(含二技)9,458名、專科班6,221名。

二、為增加護理人力培育數量,本部自105學年度起試辦「學士後護理系」計畫,提供學校額外擴充名額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一)為兼顧護理人才培育人數與品質,申請學校須符合下列申請條件:

1.應為設有護理系、所且最近一次護理系、所評鑑成績為通過或一等。

2.近2年應屆畢業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護理師考照率平均須達80%以上。

3.曾獲本部典範科技大學計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或曾獲本部6年以上獎勵大學校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者。

(二)符合前揭條件且目前核定試辦之學校為6校,分別為國立臺灣大學(自107學年度起辦理)、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庚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弘光科技大學、亞洲大學(自109學年度起辦理)等6校。

三、本部以師資質量及國考護理師考照率等項目檢核調控護理系科招生名額,以確保教學品質:

(一)定期檢核學校資源條件:為確保教學品質,本部每學年度依據「總量標準」規定,檢核學校各招生學制之註冊率、師資質量、校舍建築面積、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未通過者、招生缺失等情況,視違規情節輕重調控各校護理系科之招生名額。

(二)國考護理師考照率為調控招生名額之參據:為確保教學品質,本部業已與衛生福利部達成共識,將正式行文請考選部提供護理系科之國家考試通過率等相關資料。各校高考護理師考試之及格狀況,列入本部每學年度核配護理所系科總量招生名額之參考,以利教育部審慎核定招生名額。本部業已函請各大專校院護理所系科,應積極輔導學生通過高考護理師考試以取得執照,並協助學生就業,以利補充我國護理人力。

四、本部自107至111年度補助技專校院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提升學生實作力、創新力及就業力。其中本計畫共同績效指標之一為「學生專業實務技術能力提升成效」,係支持各校依其系科特質發展需求訂定產業所需專業核心能力之培育機制及檢核方式,如提升實務課程質量、精實校外實習、iPAS(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專業技術證照等。依此,設有護理系科之學校得訂定提升高考護理師通過率之目標,並據以執行相關課業輔導措施等。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規定不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81)

羅委員就「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規定不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開放移工引進,係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性原則引進移工,適度填補國內所缺勞動力。

二、現行「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雇主聘僱外籍營造工資格略以,民間工程計畫或方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總經費須達新臺幣(以下同)100億元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元以上;至政府重大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總金額達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需達1年6個月以上。

三、為解決營造業缺工問題,行政院業於109年4月15日召開「研議降低滯臺失聯移工人數之應處作為會議(會前會)」,針對現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百億計畫工程屢有疑義部分決議略以,請本部儘速修正相關法規,以釐清並解決實務認定問題。本部刻依上開決議辦理「民間計畫工程主管機關認定疑義」等相關法制修正作業,以解決民間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認定疑義。

四、另本部未來將持續視國內勞動市場情勢、重大公共建設推動情形及經濟發展需要,持續透過由勞資學政代表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檢討移工政策,以兼顧經濟發展及國人就業權益。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政府應針對天災劇變、瘟疫、國安等領域進行前瞻研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8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26)

許委員建議政府應針對天災劇變、瘟疫、國安等領域進行前瞻研究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臺灣近年來各類天然災害(包含颱洪、坡地、地震及乾旱缺水等)發生頻率與嚴重程度有增加趨勢,為精進防災科技整合應用,科技部已推動「災害防救科技創新服務方案(108-111年)」,內容包括防災公共資訊服務、推動防災產業鏈結、強化防災社會服務機制及精進防災科研技術等推動課題,透過相關機關每年投入科技預算進行災防科技研發及應用,有系統管理與聚焦防災研發重點,提高資源投入成效,以達民眾有感、政府有能及企業有利之整體效益目標。另行政院已訂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劃定我國關鍵基礎設施8大主領域及20項次領域,以全災害防護概念,實施關鍵基礎設施風險管理,導入風險管理與持續營運管理之方法,接軌先進國家經驗;同時成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每年針對各主管機關之年度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演練計畫、設施防護演習進行審核,提升各設施災時之持續運作能力。

二、為防範傳染性疾病危及國人健康及生命,衛福部積極辦理傳染病之預防、管制、偵測及檢驗等工作,推動「新興傳染病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計畫期程105至110年)、「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及「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等計畫,以提升防疫效能,同時參考國際趨勢,規劃防疫科技發展政策,以提供政策規劃之科學研究佐證。另為持續針對傳染病疫情進行長期因應整備,衛福部將依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之應處經驗,從邊境偵檢、平時整備、變時應變之角度提出更全面之防治政策,並每年滾動式修正提報年度計畫,以即時因應天然環境劇變、新興病原體浮現等外在威脅,保護國人健康。此外,自17年前SARS發生後,科技部即長期推動新興感染症相關基礎科學研究,提升與積累防、檢疫量能,補助建置實驗室及培育研究人員,建立對抗感染症病毒關鍵技術及防疫平臺,使臺灣得以快速應變,成為少數不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生活與社會運作之國家。未來科技部將規劃設置「防疫科學研究中心」,包括檢疫、治療、預防、公衛流病、社會影響、場域驗證及國際科技防疫合作等面向之防疫科技布局,期能快速集結學研防疫科技能量,透過跨領域合作,發展出嶄新防疫科技;同時針對疫情發生可能造成之社會經濟影響提前布局研議,提供政府防疫決策與經濟因應之參考。

三、為超前部署臺灣未來可能面臨之各項問題,科技部推動「臺灣2050前瞻轉型研究」計畫,整合未來學、社會學、經濟學、環境系統分析學、公共衛生及法學等跨領域研究團隊,建構可全盤性掌握臺灣社會、科技、經濟、環境與治理變化趨勢,並研擬長期轉型路徑之前瞻決策系統,該研究仿效歐盟前瞻研究方法,從臺灣系統風險及永續發展目標之視角,綜整性討論臺灣未來科技、環境、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另亦進行「融合式跨領域實驗專案計畫」,促成跨學科與跨領域間之相互融合協作,以整合不同學門知識、方法、工具、技術與專業,期能真正解決複雜之跨領域研究問題,尤其特別關注未來國家社會需求及發展之複雜問題,並促進科學之發現及創新,甚至產生新學門或領域、新研究框架、典範或新研究議題。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0)

許委員就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疫情衝擊經濟及社會,衛福部基於弱勢優先原則,已於「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及簡化作業程序。另為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業辦理「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急難紓困對象包括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者;未加入軍、公、教、勞及農保等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除以戶內人數(以下簡稱家戶月平均生活費)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1.5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至3萬元,家戶月平均生活費達1.5倍以上未逾2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元。

二、另為利推動相關方案並加速作業程序,衛福部已分別於本(109)年4月29日及5月1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審核作業研商會議,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原則,並陸續完成下列作業:

(一)完備認定基準表。

(二)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三)簡化核定行政程序、訂定切結書格式及內容、案例摘述表等。

(四)強化全國弱勢e關懷-急難紓困子系統功能(協助自動進行查調作業,如:查詢是否參加軍、公、教、勞及農保保險、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查調民國108年財稅資料及自動推算相關請領資格等)。

(五)針對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核疑義訂定審核原則補充說明及問答集。

(六)建立疫情急難紓困審查案件處理機制等,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審查作業。

三、又,經濟部將於疫情趨緩後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現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促進民眾消費,此方式具時效性且非全額補助,較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之現金,更可於短期內促進消費,消費乘數效果並較發放現金為大;惟相關優惠回饋方案尚在規劃中。該部將廣納各界意見,以方便、好使用為規劃原則及邀請店家加碼回饋,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並期於第一時間協助產業紓困、加速國內經濟復甦。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6)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截至本(109)年5月26日為止,全球確診病例累計超過552萬人,死亡病例超過34萬人,受影響國家高達187個國家/地區,其中中南美洲、東歐、中東及南亞等國疫情仍持續升溫,整體疫情仍處於大流行階段。國內目前確診病例計441人,死亡7人,且連續41日以上無新增本土確診病例,疫情已穩定控制中,社區感染風險低,若至6月7日(4個潛伏期滿)仍可維持本土零確診或無社區感染,將擴大鬆綁相關場域或活動人數限制之防疫規範。至邊境部分,將持續採取邊境風險嚴管措施,並諮詢專家依科學實證及防疫需求評估開放對象,後續將視全球疫情發展調整相關作為,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並同步完備防疫配套措施。

二、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已推動「防疫新生活運動」,逐步放寬社區防疫管制相關措施,由各部會就業管場域、群體研擬分階段放寬方案,如餐飲、藝文展演及戶外集會等,均可在符合4項防疫及安全條件(保持社交距離;落實個人衛生防護;建立實名制並確實執行人流管制及環境清潔消毒;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下,由地方政府評估恢復營業或擴大開放。指揮中心亦呼籲民眾在維持個人防疫措施下安心從事休閒消費活動,以提升生活品質並促進經濟發展。

三、又,受疫情對全球經濟、貿易、金融及就業等產生巨大衝擊,各國際機構紛調降本年經濟成長預測。面對疫情帶來之嚴峻挑戰,行政院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期達「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政府將化危機為轉機,把握此契機超前部署,並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完善5G、物聯網及雲端運算等數位基礎建設,俾使數位經濟帶動之各項創新創業活動,包括平臺經濟、資料經濟及零接觸經濟等,成為驅動我國未來經濟成長之重要動能。另協助企業導入數位科技、鼓勵大企業與數位新創合作,以及利用平臺型企業協助中小企業數位化等作法,加速企業數位轉型。

(二)協助企業加強關鍵技術研發,降低對國外技術仰賴程度並爭取各國關鍵零組件廠商於臺灣建立異地備援機制,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以免需求過度集中,並可降低市場波動風險。

(三)主動引導企業回臺投資高階智慧製造,同時協助企業至新南向國家多元生產布局,有利於拓銷新南向市場,打造更完整之供應鏈聚落。

四、此外,經濟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本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204.91億元;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配合央行轉融通資金提供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協助企業取得所需資金,貸款措施如下:

a.對象: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營利事業。

b.貸款內容:提供50萬元貸款額度,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小規模營業人如受疫情影響營業額下滑15%以上者,得享有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年,補貼利率最高0.845%。本貸款係直接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分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及減收: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減收20% 6個月或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五、至所提我國應保有口罩及原料藥等重要戰略產業部分,目前推動情形如下:

(一)口罩產業:臺灣醫用口罩可由國家增加徵用作為戰備庫存,以國產口罩取代原來進口口罩之需求,以及運用政府研發補助及輔導等措施投入利基型產品發展,生產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產品,提升競爭力。據經濟部貿易局統計,臺灣每年出口「一般口罩」之出口國家包括日、韓、菲(主要為通用防塵口罩)、歐陸國家(主要為立體口罩或客製化個性口罩)及中國大陸等,顯示臺灣口罩市場全球化程度高。目前亦規劃在國內需求優先滿足之前提下,於本年6月1日開放外銷,協助與我友好之國家推動防疫。未來政府亦將考量來料加工製造口罩模式,由口罩訂購國家提供原料,我國提供設備產能,以策略性出口訂單支持國內口罩製造能量,逐步發展臺灣成為全球防疫醫材生產重鎮。

(二)原料藥產業:我國原料藥廠生產之原料藥9成以上外銷歐美及日本等國,顯示國內原料藥之生產能力及藥物品質皆已達國際水準,並可配合國家需求研發生產原料藥供應國內所需。經濟部「強化我國藥廠研發生產量能」策略即係透過政府租稅優惠措施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升級、業者補助計畫鼓勵開發創新技術及產品,以及政府產業輔導專案計畫結合法人能量輔導業者進行技術升級等作法,期使國內藥廠具備堅強之研發及生產實力。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火災預防及消防安檢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3)

許委員就火災預防及消防安檢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民眾防火意識,強化火災應變能力,內政部積極推動防火安全宣導,以居家訪視、媒體傳播、民眾互動、消防資訊等多元方式,因應不同年齡層及城鄉區域屬性,應用防火科技發展資源與創新研發,透過辦理各種型態活動,將火災預防及應變能力普及社區、家庭及個人,以降低火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失。其中針對鐵窗部分,已透過多種管道,宣導民眾若裝設鐵窗,應預留逃生出口,俾利災害發生時得以逃生;同時宣導住宅裝潢建材應選用不燃或耐燃材料,切勿使用易燃材質及易導熱之鐵皮,以免造成火勢及濃煙迅速擴大蔓延。

二、針對本(109)年4月26日臺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火災關閉消防安全設備之人為疏失,內政部已於同年月27日函請臺北市政府將調查實證依「消防法」第35條規定移送法辦。

另本案已由該府啟動行政調查,並由該府之廉政透明委員會透過外部監督機制,以釐清相關行政責任。此外,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內政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全面清查轄內KTV及MTV等場所,要求確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就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並請各地方消防機關於辦理建築物增建、改建、用途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核准時,應於核准文件通知業主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及範例」規定,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交所屬防火管理業務承辦單位追蹤查核提報、營業與否及執行情形,以加強建築物施工中消防安全。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2)

許委員就協助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疫情蔓延對全球經濟、貿易、金融及就業等面向產生衝擊,各國際機構紛調降本(109)年經濟成長預測。面對疫情對經濟帶來之嚴峻挑戰,行政院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以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期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由於我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受國際景氣影響甚深,為持續協助企業及民眾降低後疫情時代之影響,政府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速產業創新轉型:疫情使更多民眾轉向線上消費及線上支付,政府將掌握數位科技衍生之商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及新商業模式(如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及外送平臺等)協助企業度過疫情困境,並將推動製造、醫療、教育及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及排程等面向之癥結、加速轉型升級。

(二)提高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目標:國發會業訂定「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並已請各部會積極推動辦理,期藉由強化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管控提升預算支用及達成率,以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三)協助新創事業:國發基金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對於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提供新創事業未來6個月至1年營運所需資金。截至本年5月6日止,業通過27件投資案,投資金額5.07億元。

三、又,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難關,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包括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10成保證及利息補貼、振興貸款最高9成保證及利息補貼、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10成保證及利息補貼、防疫千億保等措施。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a.工業區:提供該部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公設用地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b.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及建物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以及餐飲業房租減半4個月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3)天然氣及瓦斯費調降:每月1日依計價公式調整並公布。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於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四、此外,為及時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財政部已提供多項稅務協助措施如下:

(一)所得稅部分:

1.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而依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及補償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2.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及團體等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3.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減少,如當年度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4.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

(二)營業稅部分:

1.營業人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稅捐稽徵機關主動依規定視其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應納營業稅額亦會降低,現行營業稅制已有自動調整機制,以合理減輕營業人負擔。

2.本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提供之紓困相關補助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依上開作業原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以利其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30萬元為限。

(三)使用牌照稅部分: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課徵使用牌照稅。

(四)房屋稅部分: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

(五)娛樂稅部分: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如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六)主動展延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

1.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事由影響,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該部業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稅稽法)第10條、本年3月5日公告及同年月9日令主動展延本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

2.以本年4月13日公告全面延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以本年3月19日令及同年月25日令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明定納稅義務人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稽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五、至許委員所提政府可透過減稅等方式鼓勵不裁員之企業部分,考量採行普遍性減稅措施,尚無法將資源集中運用於真正需要之產業或個人,目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依特別條例第9條之授權提供營運困難之產業或相關從業人員補貼措施,並以「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之原則落實執行,以發揮對受影響之企業及個人及時協助之效果。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3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37)

邱委員就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道路交通安全觀念從小扎根,政府已將交通安全教育列為校訂課程,並由交通部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各學習階段之安全教育主題課程,預計民國110年9月實施;課程依各學制將交通安全相關內容融入社會學習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及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並將國小階段為安全通過路口,國中階段為自行車安全乘騎,高中階段為機車防禦駕駛等列為各學制學生應學習之交通安全核心能力。另交通部規劃辦理「109年度研訂各學習階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計畫」,預計於本(109)年12月底完成各學段學童應具備之交通安全能力與自行車騎乘教案及數位課程。

二、為培養學生良好交通安全觀念及知能,降低青少年交通意外事件發生,教育部除定期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培訓交通安全教育師資、建置教學資源網站平臺、結合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體驗活動外,並已與法務部、交通部等機關合作推動交通安全各項事務,重點如下:

(一)與法務部共同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透過競賽方式,宣導全國國中、高中職學生善用上開資料庫知識平臺,建立交通安全知法守法觀念,以及教師發揮創意教學。

(二)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執行成果觀摩研習等活動時,邀集教育第一線之師資,並結合監理所站或社會團體合作規劃之課程,將虛擬實境體驗課程、最新交通法規及安全駕駛知能納入,以供師資回到教育現場教授學生時妥善運用,養成學生遵守交通規則之良好習慣。

(三)與交通部合作,利用監理所站或簡易型兒童交通安全公園等教育空間,加強推動大型車內輪差與視野死角、安全過路口等體驗課程,透過虛擬實境系統中之各種道路環境與路況模擬,如機車VR虛擬駕駛模擬系統及大型車內輪差VR虛擬實境等,讓學生體驗真實交通環境之複雜性與潛藏危險,從中培養正確交通觀念,以降低學生交通意外事故之發生。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媒體報導,因合法清運場所有限,裝潢修繕後產生之廢棄物無處清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84)

江委員就媒體報導,因合法清運場所有限,裝潢修繕後產生之廢棄物無處清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營建廢棄物包括土石方、磚石、混凝土塊及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類、廢木材等,其中經分類後的磚石與混凝土塊屬剩餘土石方,可送至土資場填埋或做為重大工程填築材料。

二、有關媒體報導裝潢業者反映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無合法處理管道一事,說明如下:

1.經本署洽詢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瞭解,因近期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加強稽查營建廢棄物處理場及查緝非法傾倒廢棄物,且臺北市及新北市營建廢棄物處理業者有控管進場數量、優先收受大客戶(營建工程)或老客戶及調整價格情事,但非全面停收。

2.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因應做法摘述如下:

(1)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已邀集分類場業者座談,優先收受處理臺北市營建混合物及裝潢等工程廢棄物,經盤點臺北市13家分類場中,除4家目前停收整理場地外,尚有9家分類場正常營運,可收受處理該市營建混合物及裝潢廢棄物。另裝修業者如僅產出廢木材、塑膠類等可燃性裝潢廢棄物,亦可向環保局申請直接進入臺北市焚化廠處理。

(2)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已協調新北市3家處理廠及再利用場收受裝潢修繕廢棄物,若超出處理量能則轉介至外縣市合格廠家;也與營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協會溝通,將擬定管理計畫,近期邀集轄內業者說明。中長期則輔導砂石棧場業者合法化,及輔導增設兼收營建混合物土資場。

三、為利磚石與混擬土塊再利用,本署將輔導業者改善處理設備與技術,研擬「磚石填料處理技術指引與品質管理規範」,推動營建廢棄物處理場分選後之磚塊、混凝土塊作為重大工程填築材料。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水污染防治法罰則過於輕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86)

馬委員就水污染防治法罰則過於輕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者,如同時有無排放許可證文件或繞流排放等情節重大行為,同條第3項將處罰刑度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至1,500萬元。同條第4項針對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規定,犯第34條、第36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犯前述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另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

四、綜合上述說明,對放流水排放有超過管制標準情形時,如僅輕微超標而無其他嚴重違規情形,尚屬廢(污)水處理效能及其放流水排放濃度存在之變動性範圍內,故水污染防治法依各犯罪行為之違規輕重及污染程度,納入比例原則考量,分別予以規範不同情節之適宜處罰規定,後續亦將配合管理規劃及實務,持續檢討法規,適時納入修正。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坍塌事故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規劃執行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58)

許委員就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坍塌事故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規劃執行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工地本(109)年4月30日發生崩塌之工安意外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委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為第三方鑑定機構,初步判定事故主因為「結構計算疏失,導致樓版設計載重不足」。該府已於本年5月7日完成工地現場混凝土及鋼筋等材料取樣,俟正式鑑定完成後,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將參與後續檢討會議,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另針對上開工安意外事件,公路總局已請桃園市政府全面清查停車場案件各項作業環節之安全性,並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停車場案件之工程結構設計審查,工進時程應依工安相關規定及安全防護等事項辦理,同時針對樓版採「無樑設計」者進行結構檢核,如有結構安全疑慮,建議先行停工,以維施工品質及勞工安全。未來針對前瞻停車場之補助案件,亦將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設計審查作業及工安措施。

二、政府推動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均係配合當前重要國家發展政策,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所提出之關鍵需求,且具嚴謹計畫評估程序,並應符合維持財務穩健原則,以杜絕浪費及不必要之建設項目。為求都市之長遠合理發展,路外停車場之興建較路邊停車更能澈底改善市中心停車及交通問題,對於都市景觀之塑造亦較具正面意義,故興建路外停車場具備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效益。為強化各項計畫之執行效益,各主管機關將依相關預警機制,於年度開始即盤點及評估列管計畫之預算額度可執行性,預為研訂因應措施或加速執行方案,以提前發現問題並即時解決,如有效益不彰者,將滾動檢討修正計畫。

三、至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提紓困方案,為順利推動「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加速作業程序,衛福部已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並陸續完成相關表件及強化相關系統之功能,衛福部亦已建立疫情急難紓困審查案件處理機制,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審查作業。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資安防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04)

許委員就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資安防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資通安全處查復如下:

一、我國政經情勢特殊,面對全球複雜多變之資安威脅,行政院持續檢討及精進政府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安防護作為,並已推動第5期「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06年至109年),使我國資通安全機制及施政效能與時俱進,俾確保國家安全及全民福祉。

重點如下:

(一)完備資安基礎環境:「資通安全管理法」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制定公布,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核定各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俾其依所屬等級辦理相關資安應辦事項。另各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依法推動該領域之資安防護,協助訂定各領域可依循之資安管理共通基準與推動框架。

(二)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有網際防護及網際犯罪偵防二體系,整合相關資安防護資源及防範網路犯罪等工作,並建立八大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及國家層級之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電腦緊急事故處理小組(CERT)及資訊安全監控中心(SOC),串連國家政府、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三大層級之資安監控管理、事件通報應處及情資分享整合作業,並鏈結民間資源與國際合作。

(三)推升資安產業自主能量:研發關鍵基礎設施領域所需之資安關鍵技術,並推動關鍵基礎設施場域適度開放,協助進行資安技術之淬鍊,藉以推升我國資安產業自主能量,並促進資安產業生態系發展,進而降低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外產品之依賴,確保資通安全。

(四)孕育優質資安菁英人才:行政院已責成教育部、經濟部及科技部積極培育質量並重之資安專業人才,以滿足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資安產業等對資安人才之需求。

二、至所提總統府遭駭客入侵一節,事涉總統府權責,已另案轉請總統府秘書長參處。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推動升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6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0)

張委員就推動升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6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核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升級推動方案」,以推動政府機關優先升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6版(以下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N版均簡稱IPvN),並帶動民營產業發展動能;交通部於106年發布「IPv6資通認證設備與軟體採購規範建議書」,已將IPv6網路安全規範納入考量,並協助各機關擬訂合宜之網路建置規劃,購置功能齊全且通過標準驗證之設備;又,通傳會自107年已展開IPv6相關研究,研議我國導入IPv6面臨之困難及解決方案。

二、另目前常見之木馬程式、病毒、蠕蟲等威脅屬軟體程式,建構於網際網路應用層,與IP所處之網路層有所不同,相關資訊安全議題與採用IPv4或IPv6無直接關係。「資通安全管理法」已於108年施行,該法規範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資安防護應辦事項,行政院將持續關注相關資安威脅議題及攻擊趨勢,並提供資安防護建議,協助主責部會共同防禦。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民眾反映,部分販售酒精場所似未將酒精妥善存放,恐導致消防安全產生漏洞之虞,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加強宣導及研擬相關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1)

張委員就民眾反映,部分販售酒精場所似未將酒精妥善存放,恐導致消防安全產生漏洞之虞,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加強宣導及研擬相關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規定,酒精含量達60%以上者,係屬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酒精類,法定管制量為400公升。基此,業者如欲販賣達管制量以上之酒精,該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管理辦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相關規定,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至未達管制量者,該場所雖無管理辦法之適用,惟其消防安全設備仍應符合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二、為加強酒精儲存使用之安全宣導,本部消防署前於109年2月7日於臉書專頁刊登專文,宣導酒精儲存及使用應注意事項;另於109年3月31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於辦理防火宣導時,加強酒精使用之火災預防注意事項。

三、為強化酒精販賣場所之公共安全,本部消防署已於109年5月25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加強酒精販賣場所消防安全宣導,如係未達管制量者,建議其安全管理參照管理辦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辦理;至達管制量者,除應符合前述安全管理規定外,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管理辦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交通部補助觀光產業辦理轉型培訓,培訓課程不能以線上視訊進行造成風險及補助費用支領期程過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9)

邱委員就交通部補助觀光產業辦理轉型培訓,培訓課程不能以線上視訊進行造成風險及補助費用支領期程過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依「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辦理補助,已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集會活動之防疫要求,即時通知辦訓單位每班人數須控管在80人以下,取消合菜共食方式,並要求上課學員戴口罩,提醒勤洗手,所有衛生環境都要落實,一切因應疫情狀況隨時做調整,以防疫為優先,做好每人防疫之自我管理。另為配合防疫措施,觀光局允許辦訓單位以避免群聚之教學方式(如線上授課或視訊),惟該方式辦訓單位應能確保學員有確實上課,並提供相關證明供該局查核,以利核實發放轉型培訓費。

二、依據「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補助對象得於執行機關核定補助計畫後,檢送執行機關所需預先撥付經費之相關文件,申請預先撥付之計畫經費,其預先撥付比例,由執行機關依申請計畫審核定之。綜上,辦訓單位於交通部觀光局核定補助計畫後即得先申請預撥70%經費,該經費足以核發轉型培訓費,且向該局申請核銷時亦須檢附已核發予雇主或參訓人員之培訓費原始憑證,培訓費並非結訓結案後才可領取,已充分符合紓困旨意。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柏惟就政治檔案清查、徵集與開放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77)

陳委員就政治檔案清查、徵集與開放應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政治檔案持續清查與徵集部分:

(一)國發會檔案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自民國89年籌備處時期開始迄今,業6度辦理政治檔案徵集作業,經審選列入移轉之檔案均已完成移轉。截至本(109)年4月30日累計典藏政治檔案達約2,448公尺,其中有關林義雄、陳文成案之政治檔案,自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移轉共計20案。

(二)108年7月24日「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政府機關(構)依規定應於指定期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檔案局亦配合於同年月31日通函各機關「政治檔案條例施行後各機關(構)應即辦理事項」,規範包括政治檔案清查整理及開放應用作業程序等。查迄今總計2,724個機關已依本條例規定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其中163個機關清查管有政治檔案,並函報2萬1,840筆政治檔案,檔案局刻積極辦理審定事宜。

(三)為使政治檔案徵集更為周延及確保政治檔案之完整性,檔案局已於本年4月1日函頒「機關政治檔案全面清查作業指引」,請主管機關持續擴大辦理清查;並與促轉會合作,擇定包含國安局、國防部及所屬後備指揮部、軍事情報局、政治作戰局、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8個重點機關,將再進行實地查訪,落實政治檔案擴大清查作業。

二、有關政治檔案當事人及其配偶、繼承人之應用檔案權益部分:

(一)本條例對於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係依申請對象區分為檔案當事人、非檔案當事人及政府機關(構)3種類型,參照「檔案法」至遲30年開放年限,政治檔案先提供閱覽抄錄機制,以加速應用並促進資訊流通。

(二)另依本條例第8條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轉型正義及協助檔案當事人藉由檔案瞭解事件過程,爰明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就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不論檔案年限,除有依法核定為機密檔案、經移轉機關(構)表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或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採分離原則外,應就其他部分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兼顧資訊權與隱私權之衡平。又,檔案如經移轉機關表示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事涉移轉機關職掌與專業判定,依該條第2項意旨,檔案局將依移轉機關於說明表註記限制應用範圍、要件及使用方式辦理。

(三)此外,促轉會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為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故除機密檔案之調用仍應先經原移轉機關(構)同意外,其餘該會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例第8條第2項第2款或第3款之除外規定。

(四)綜上,本條例就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已明文區分申請對象及應用權限;至本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法律之適用問題,行政院業於本年4月14日邀集相關法律主管機關研商獲致處理原則,有關政治檔案之解密及開放應用,應優先適用本條例;已完成解密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如屬「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規定之情報資訊,為兼顧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不宜對外開放,可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至遲於50年後提供應用;提供應用時,應依本條例第11條規定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至足資辨識個人隱私之資料,採分離原則,經抽離及遮掩處理後部分提供,是有關政治檔案當事人及其配偶、繼承人之應用檔案權益問題,可循上開相關原則辦理。

三、另本案因涉及國安局權責,業已另函轉請該局參處。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美國與中國間對決升溫,使得「金融脫鉤」浮上檯面,台灣面對隨之而來之金融衝擊如何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4)

許委員就有關美國與中國間對決升溫,使得「金融脫鉤」浮上檯面,台灣面對隨之而來之金融衝擊如何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近期中美兩國對立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來中美兩國是否由貿易戰、科技戰升溫至金融戰,甚或發展至「金融脫鉤」之情境,除受兩國協商談判結果影響外,尚有諸多國際因素參雜,目前尚難明確評估未來走勢及影響。

二、有關金融脫鉤部分,除委員所質詢提及,因中國企業會計帳冊較不透明,美方主管機關提醒美國投資人或聯邦退休基金投資美國掛牌之中國股票具一定風險外,美國亦醞釀要求美國掛牌之中國企業倘無法符合監理要求應予下市(delisting),本會將密切關注美方未來是否擴大採取其他措施,以及中國可能之因應方式。

三、本會將持續關注中美對立對於全球及我國資本市場之影響,適時採行必要措施,除提醒我國企業及金融機構預為因應及注意資訊揭露外,並加強風險控管及思考全球供應鏈重新布局之可能。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灣寬頻通訊(TBC),正透過其在新加坡的上層公司─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變更股權。其股權變更依法要受NCC的審查,然而卻不見NCC出手處理。作為唯一在海外上市的臺灣有線電視集團,TBC債留臺灣,錢進新加坡,建請NCC應擔起責任並依法處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09)

許委員就「台灣寬頻通訊(TBC),正透過其在新加坡的上層公司-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變更股權。其股權變更依法要受NCC的審查,然而卻不見NCC出手處理。作為唯一在海外上市的臺灣有線電視集團,TBC債留臺灣,錢進新加坡,建請NCC應擔起責任並依法處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前已以附負擔要求TBC境外投資架構之新加坡商Dynami不得增加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負債,並於後續之境外投資架構變更案亦檢視其負債比例改善情形:本會前於106年2月22日第736次委員會議決議,就「新加坡商Dynami申請受讓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之信託基金管理人(MAMPL)100%股權」案,以附負擔許可並於第5項要求「本次交易之銀行貸款不得增加APTT所屬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負債」。另於近期之「荷蘭商TBC HOLDINGS B.V.及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申請變更境外投資架構」案,本會亦檢視其負債比例改善情形,該案於109年3月4日第899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申請人提出具體財務改善計畫。

二、本會於得知APTT擬進行現金增資案之資訊,已立即函請新加坡商Dynami向本會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文件: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簡稱有廣法)原則上係規管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其境外投資架構變更之辦理,多係由申請人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進行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並函詢本會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意見,若涉及有廣法第15條之規定,則要求申請人亦須向本會提出申請。而有關APTT擬進行現金增資案之資訊,本會於得知訊息後立即於109年5月20日函請新加坡商Dynami向本會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文件,以釐清與及時掌握案情。

三、有關APTT擬進行現金增資事宜,若有構成第736次委員會議決議之負擔條件,新加坡商Dynami應依附負擔履行之相關義務:查本會於106年2月22日第736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附負擔許可「新加坡商Dynami申請受讓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之信託基金管理人(MAMPL)100%股權」,相關之負擔內容摘述如下:(1)APTT受益人持有之受益憑證單位如有重大變動(變動幅度達5%以上),依新加坡法令須向當地證券交易主管機關通報時,應同時通報本會。(2)APTT依當地法令或信託契約,受益人欲變更信託基金管理人時,即視同新申請之外國人投資案,應依法向本會重新提出申請,並遵循我國其他法規及踐行相關法定程序。有關APTT擬進行現金增資事宜,本會刻正檢視新加坡商Dynami函覆本會之相關資料,釐清相關案情後,依有廣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大陸在臺錄製政治性節目之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83)

邱委員就中國大陸在臺錄製政治性節目之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播映,文化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7條規定,已訂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針對相關申請案進行審查及許可作業。依上開辦法第16條規定,大陸地區電視節目如有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之內容,不得進入我國,文化部於審查時,將依規定不予許可。

二、現行大陸地區媒體記者來臺駐點,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專業交流」第7款「駐點服務」之範圍,應備齊資料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由移民署轉請文化部就其採訪計畫書、行程表等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並由移民署核發入臺許可證,由文化部核發記者證。另依「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規定,經許可來臺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如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時,文化部得廢止其記者證,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出境許可證,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三、政府非常重視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社會公眾人物參加陸媒節目,發表對兩岸時政相關評論時,應注意社會觀感及相關法律規範,不宜散布不實資訊、扭曲事實、違背法令、自我矮化、混淆視聽,製造社會對立,損及國家整體利益。至邱委員所提日前媒體報導我民選公職人員參加錄製陸媒節目,發言自我矮化一節,我方媒體或相關人士,與陸媒在臺製作政治性內容節目,倘雙方在彼此有相互同意、合作之意思,且具有分工協力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均應報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倘未經許可為之,則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關於合作行為之規定,主管機關將依同條例第90條之2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國大陸節目倘未經許可在臺播出,亦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7條。陸委會已會同文化部瞭解個案情況,嚴格把關,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查處。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柏惟就「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假訊息有必要相關配套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5)

陳委員就「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假訊息有必要相關配套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際發展趨勢: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惟假訊息透過網路擴大散布,在世界各國,特別是言論自由國家,已成為相當大的社會問題,觀察國際發展趨勢,相關處理多採共治模式,鼓勵多方利害關係者多方合作、共同參與,進行溝通與協調。另依據歐盟執委會由高階專家工作小組(high-level group of experts ,HLEG)所作成的獨立報告認為,對抗不實訊息應採取強化事實查核機制、鼓勵優質新聞媒體、利用科技與技術掌握不實訊息傳播,以及強化媒體識讀等長短兼具、多管齊下的政策措施。

二、法國反資訊操縱法:

(一)立法背景:107年元旦法國總統馬克宏致詞主張改善法律制度以維護受假訊息衝擊下的民主生活,同年三月由總統所屬政黨提出法案後因爭議過大無法在上議院及下議院獲得一致意見,最後依循立法程序由屬下議院之國民議會單獨通過,並由法國總統於12月23日公布包含五節共20條之《反資訊操縱法》及《反資訊操縱法組織法》,修改法國原有的《選舉法典》和《通訊自由法》。

(二)重點內容:

1.新增網路平台資訊揭露義務:為保護公民在選舉期間資訊闡明與投票真實性的公共利益,網路平台必要時應忠實清楚且透明地公布該公司相關資訊並告知用戶其所使用之用戶個資及所獲得之報酬金額。

2.授予法官緊急禁制令:在國民議會選舉當月之首日前三個月至投票日期間,若具有變更投票本質之不實訊息,以有意識、人工或自動化與大量性的手段,在提供公眾線上通訊服務中散布,緊急審理法官得於檢察官、任意利害關係之候選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申請下終止訊息散布,緊急審理法官並須於受理48小時內裁決。

3.授予最高視聽委員會(Canseil Superieur de I'Audiovisuel,CSA)新管制權限: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自由、他人財產權、言論思想多元表達、未成年保護、公共秩序、國安、國家基本利益的立場,CSA得以拒絕允許數位平台業者在法國境內營運。若受外國控制或影響的平台在總統、國民議會議員、參議員、歐洲議會議員選舉期間和公投期間故意散播虛假資訊、意圖改變民眾投票行為,CSA 有權命令該平台暫停服務並通知相關人員,相關人員則須於 48 小時內提出解釋。在法國境內提供數位平台服務的經銷商或是衛星營運商必須確保暫停措施的執行。正式通知業者後,CSA 也有權單方面宣布中止受外國控制或影響的平台在法國提供的服務做為制裁。

三、我國行政院責成羅秉成政委跨部會處理假訊息:鑒於假訊息涉及議題廣泛,非屬單一領域,難以藉由制定專法或設立專責機構處理,須由相關領域及各部會共同建構完善規範及配套措施,爰行政院於107年責成羅秉成政委召集各部會,從「識假、破假、抑假、懲假」四面向著手,並公布「防制假訊息政策簡介」(https://www.ey.gov.tw/File/73E0CAED7052E8F)。以下就四面向相關內容分述之:

(一)識假:以提升公民識讀素養及養成獨立判斷能力為目標,此面向由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責,教育部以分齡、分眾、分管道之方式,透過學校教育、師資教育、終身教育研擬各項精進措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多元發展並深化公務人員進修課程;各部會則以法定權責對象給予補助或專業領域培訓,其中本會則以廣電事業為核心對象,以提升廣電從業人員專業素質,期製播優質節目及傳播正確訊息予閱聽眾為推動重點。

(二)破假:「破假」是從預防的角度,公私協力對假訊息進行查核及釐清,透過即時、有效的澄清機制,傳遞正確的訊息,避免假訊息繼續散布,此面向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責,一方面提高政府的澄清效能,另一方面,是推廣中立、獨立的第三方查核機制,如透過群眾協力運作之g0v零時政府或專家諮詢模式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及媒體自律。透過政府、專業第三方組織及媒體共同合作,建構假訊息防護網,提供民眾更全面、更完整的訊息,再由民眾自行判斷訊息的真假。

(三)抑假:

1.為避免選舉或公民投票期間,不實廣告或假訊息破壞公民投票或選舉公正性,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參考法國《反資訊操縱法》,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於108年5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新增緊急限制刊播令制度,對於侵害候選人權利或影響選舉的不實訊息,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向法院聲請命令,要求平臺移除內容、停止刊播或其他必要處置,法院必須於三日內做出裁定。草案並規定聲請人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且需以書狀釋明事由並檢具能即時調查之相關證據,以避免法院過重負擔。希望透過司法權獨立的判斷,保障言論自由,並降低假訊息對選舉公正性的傷害,惟相關法令並未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通過。

2.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於106年11月20日經行政院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基於立委屆期不連續原則,本會刻正考量外界意見及國際趨勢進行草案修正研議,以期有效因應網路爭議內容;至於廣電媒體部分則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監理廣電媒體落實事實查證。

(四)懲假:為期依循構成要件明確化、責任合理化原則,行政院院會於107年12月13日、108年4月8日及5月16日通過多波修法,修正既有或增訂散播不實訊息之刑事責任條文,以補足現行法制闕漏,對散播不實訊息行為者課以法律責任。

四、本會監理重點為廣電媒體是否落實事實查證程序:本會作為廣電媒體監理機關,為落實廣電媒體事實查證,相關作為包括:

(一)完備法制:105年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已增訂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應落實事實查證原則,另為調和管制落差,並於107年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廣播電視法中增訂相關修正條文函送行政院,並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惟109年因屆期不連續,將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送回,本會刻正併同廣電三法通盤修法研議中。

(二)舉辦座談會交流:本會為督促電視新聞業者落實事實查證,達到媒體問責,透過三律共管提升新聞品質,於106年5月25日、107年6月12日、107年10月12日、108年2月18日、108年10月2日,共召開5場座談會或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公民團體、電視產業公學會及電視新聞業者進行意見交流,瞭解電視新聞業者之自律規範與執行方式。

(三)協助廣電媒體建立事實查證原則自律規範機制:本會於107年11月9日檢送英國、日本及美國等國外業者自律作法予公(學)會,作為自律規範參酌;於107年12月5日檢送「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予電視業者,俾利其重新檢視自律規範內容;於108年1月22日函請相關公學會及各製播新聞之頻道依本會「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檢視修正內部自律規範,業經衛星公會及電視學會參照,分別修訂納入自律綱要;於108年6月19日函請相關公學會及各製播新聞之頻道確實依據本會訂定之「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所示「宣示、查證、提報、呈現、更正」五項類目製播新聞。

五、政府各部會將全力聯防,秉持公私協力原則與整體社會共同防制假訊息危害:在數位科技急遽發展的大媒體潮下,任何個人都可能是假訊息的受害者,但也同時可能為傳播者,因此假訊息是個人、政府、到整體社會均須面對的重大議題,為遏止假訊息危害國家及人民,行政院在羅秉成政委指導下已由「識假」、「破假」、「抑假」及「懲假」四大面向,提升公民識讀素養、推廣事實查核與即時澄清、強化媒體平臺協力及追究散播假訊息者違法責任等,建構完整假訊息防護網,有效防免危害擴散。鑑於未來假訊息仍將有組織、有系統地發動攻擊,且攻勢預期將更趨頻密及細膩,政府相關部會將依上述四大面向全力聯防,秉持「快速反映、及時應處」原則,公私協力持續推動各項精進作為,以全力反制假訊息攻勢,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建議將中崎有機農業專區規劃納入高雄橋頭科學園區作為其公園、綠地之一部分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93)

許委員建議將中崎有機農業專區規劃納入高雄橋頭科學園區作為其公園、綠地之一部分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崎有機農業專區面積31.65公頃,屬於高雄新市鎮都市計畫範圍內,原都市計畫係劃設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將開發作為都市發展用地使用,土地所有權人為台糖公司。上開農業專區係於民國98年由當時高雄縣政府(現高雄市政府)向台糖公司承租土地成立,提供農民進駐經營,目前仍持續營運中,租期至112年。

二、為配合高雄地區產業引進政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行政院107年7月3日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第12次會議獲致決議,高雄新市鎮開發為科學園區有其必要,並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土地取得作業,俟土地取得後,再將產業專用區交科技部及南科管理局開發為橋頭園區。高雄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都市計畫變更已於108年10月29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橋頭園區籌設計畫亦於同年12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目前刻正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本案因涉地方整體開發、農地資源永續利用,以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與「有機農業促進法」之法規競合,為使科學園區及有機農業均能獲致適宜之發展,內政部、行政院農委會及科技部等相關機關刻正積極協調可行作法。另針對中崎有機農業專區,行政院農委會將就農業生產、經濟等層面評估對農民效益最佳之方案,並妥善安排照顧農民,以保障耕作權益。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滾動檢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02)

許委員就滾動檢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及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於全球快速蔓延影響,各國紛採取隔離及封鎖等措施,導致正常經濟活動停擺,各國需求動能急速下滑,除影響全球經濟成長,亦對國內經濟造成衝擊。為減緩疫情對經濟及勞工生計之影響,政府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以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期達「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事業因應疫情,經濟部推動相關振興紓困方案如下:

(一)振興貸款:

1.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融資額度自2,000萬元提高至1.5億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融資額度自8,000萬元提高至5億元。

(二)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

1.資金來源:央行資金轉融通方案2,000億元,其中提撥1,000億元供相關銀行承作本項貸款。

2.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可申請50萬元貸款,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3.小規模營業人可逕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本貸款,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分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三)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為因應中大型企業資金需求,增加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供中大型企業融資運用;另為避免重複申請,已責成信保基金控管單一企業歸戶後之保證融資金額上限。

(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成立免付費1988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線諮詢服務;另企業如有資金協處需求,該部亦提供免付費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諮詢服務。

三、又,勞動部為因應疫情產生之就業衝擊,業針對減班休息勞工、部分工時及非典型就業勞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等推出各項紓困協助措施,包括: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及提供還款緩衝及生活補貼等,以協助勞工能安穩、安心就業。另為協助即將畢業之職場新鮮人,勞動部規劃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獎勵,重點產業職業訓練,以及補助企業訓練等措施,穩定青年就業情勢。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振興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03)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振興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蔓延全球影響,各國為抑制病毒傳播,紛採取各項強制措施,導致經濟活動面臨停擺,嚴重削弱全球貿易、投資及消費動能,更衝擊全球供應鏈;惟我國疫情控制情形遠優於各國,並未封城及停工停產,民眾生活及整體經濟活動受疫情影響有限,本(109)第1季經濟成長率為1.54%,表現優於其他亞鄰國家。

二、另面臨全球供應鏈加速重整之態勢,政府將全力貫徹「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之政策理念,於5+2產業創新之既有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強化資訊及數位產業發展、發展結合5G時代/數位轉型及國家安全之資安產業、生物及醫療科技產業、軍民整合之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確保關鍵物資供應之民生及戰備產業等,推動臺灣成為未來全球經濟發展之關鍵力量。

三、又,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將特別預算追加1,500億元,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以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期達「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其中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擴大融資及信保額度: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振興資金貸款融資額度自 2,000萬元提高至 1.5 億元、非屬中小型事業融資額度則自 8,000 萬元提高到至5 億元,且由政府當保人提供「防疫千億保」1,000 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 2,000 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保證;另配合央行中小企業資金轉融通方案,提供2,000 億元資金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紓困。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a.工業區:提供該部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公設用地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b.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及建物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6個月(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15%者管理費緩繳1年,以及餐飲業房租減半4個月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電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3)天然氣及瓦斯費調降:每月1日依計價公式調整並公布。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為鼓勵民眾走出戶外消費,該部俟疫情穩定後,規劃以優惠回饋方式刺激民眾消費,以帶動內需經濟;惟相關方案尚在規劃中,將以民眾好領、好用且能刺激經濟為原則,故將採取多元使用方式供民眾自由選擇,以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四、此外,為振興疫情後之國內經濟,政府將以「開放為原則、管制為例外」,陸續推出刺激國內消費、帶動旅遊、活絡商圈等措施;亦將加速推動擴大內需政策,包括加速公共建設、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以及第二階段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都市更新等,以全力維持經濟穩定成長。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承租人之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3)

蔡委員就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承租人之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現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整體經濟的影響,為顧及旨揭社會住宅承租人(含家庭成員)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因疫情因素,導致家庭收入減少而影響生活,故本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採行下列紓困措施,以協助承租人渡過短期難關。

(一)感染者或確認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當月起 3 個月租金,以約定租金減收20%計收。

(二)協議減少工時工資者(即無薪假者),當月租金以約定租金減收20%計收。但優惠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

(三)為顧及林口社宅店鋪穩定營運,本部住都中心已就店鋪承租人提供109年3月到5月分租減收50%紓困措施,期能降低店鋪營運成本。

(四)前述優惠租金得視疫情狀況作必要調整。

二、本部住都中心所管理之林口社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措施係全國最早提出之優惠方案,亦帶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房東共同投入紓困。案經檢視前述紓困內容,適用對象包含承租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流程簡化,相關文件亦從寬認定,可協助舒緩林口社宅承租人生活壓力。

三、又因疫情影響而失業之承租人仍建議洽勞動部、衛服部等中央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申請紓困補助。另承租人如有其他因素致繳交租金困難者,可逕洽各區服務中心協助個案處理。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流感疫苗預防接種相關作業流程簡化及增加線上電子簽名推動E化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2)

蔡委員就流感疫苗預防接種相關作業流程簡化及增加線上電子簽名推動E化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接種作業之健康評估流程略以,接種前應發給接種者接種須知並量測體溫,再由醫師確實進行個案健康狀況及疫苗使用禁忌等之評估,並請接種者於接種名冊簽名,始予以接種。

二、另考量基層人力有限,為整合疫苗接種登錄及簡化回報作業,本部疾病管制署106年10月起已在既有之醫療院所配合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上傳流程中,透過流感疫苗合約院所上傳健保卡資料取得流感疫苗接種紀錄,並持續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督促轄區合約院所執行健保卡登錄及上傳作業;此外,開發新版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流感疫苗子功能模組,以及於107年開發完成NIIS離線接種軟體並於同年度開始使用,新增蒐集接種紀錄資料管道,簡化基層防疫人員作業程序。

三、惟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規劃社區接種站作法不盡相同,尚需考量各地醫療資源及相關設備取得之可近性,保留各執行單位因地制宜調整之彈性,不宜規定全國一致作法。經查已有地方政府衛生局規劃設計產製電子化接種名冊,並於電子簽章法適用範圍內進行電子簽名,簡化及提升接種作業效能。未來本部將秉持簡政便民原則,評估研擬運用資訊科技之輔助,縮短行政作業程序。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我國期貨商電子交易平臺於4月21日無法輸入美國西德州輕原油期貨WTI負值之缺失及主管機關究有無確實發揮監理效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11)

蔡委員就我國期貨商電子交易平臺於4月21日無法輸入美國西德州輕原油期貨WTI負值之缺失及主管機關究有無確實發揮監理效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處理期貨交易人求償之方案:

(一)金管會已就本案設立專案管理,持續就陳情人名單、糾紛原因、與案關期貨商紛爭處理情形及處理進度等進行控管,以利掌握案件最新狀況。

(二)另交易人交易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小型輕原油期貨如認為有權益受損發生民事爭議,可以透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申請調處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利爭議處理。金管會已函請投保中心及評議中心積極辦理調處及評議事宜,及函請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期貨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積極配合調處及評議,金管會已將處理進度納入上開專案控管表,控管其處理進度。另請投保中心於處理前開申訴案件必要時召集期貨公會及期貨商研商類似態樣爭議案件之處理機制等,俾利爭議雙方儘速達成協議。

二、調查進度:向金管會陳情案件,目前均已轉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查處,金管會俟期交所函報查核結果,若發現確有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將依規定裁罰。

三、期貨商辦理國外期貨商品交易之改善計劃:金管會就近期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原油期貨等商品得以負值交易,已於109年5月20日函請期貨公會研議期貨商電腦系統增加負值交易之可行性。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政治與貿易持續較勁,臺灣除了積極洽簽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及參與經濟整合外,務必要擴大跨國企業來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909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06)

許委員就美中政治與貿易持續較勁,臺灣除了積極洽簽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及參與經濟整合外,務必要擴大跨國企業來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對外貿易一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而區域經濟整合現為全球經濟發展重要趨勢,故持續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為我國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政府準備工作向來積極且從未鬆懈。

(一)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

1.法規調整:已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8項完成修法,另有4項(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行政部門將重新提案。

2.對外遊說:政府持續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與CPTPP會員非正式溝通,並深化經貿關係,突顯臺灣對國際經貿體系及區域經貿重要性,盼提出申請後能加快談判,爭取我國加入CPTPP之支持。

3.對內溝通:持續對國內各界溝通交流,並加強透過數位平臺與大眾溝通,以凝聚共識。

4.積極進行相關輔導並協助產業調適:協助產業創新轉型,建構有利產業發展之環境以改善企業體質,強化國際競爭力,同時協助國內產業調整及轉型。

5.持續協助產業拓銷海外市場: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海內外行銷活動、建構出口能量、提供行銷諮詢、海外據點服務及提升形象等協助。

(二)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及經濟合作協議(ECA):

1.針對與他國洽簽FTA,過去3年我國已與馬紹爾群島、史瓦帝尼、巴拉圭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協助企業布局大洋洲、非洲及中南美洲。另外,與越南、菲律賓及印度完成更新雙邊投資協定,進一步強化臺商在新南向國家的投資保障。

2.我國對外簽署FTA的貿易覆蓋率雖僅約9.7%,但我國已加入WTO資訊科技協定(ITA 1)及ITA擴大(ITA 2),使得出口主力如資通訊、電子產品等多享有零關稅待遇,確保我出口競爭力。

3.我國出口表現今年(1至4月成長2.4%)相較於FTA覆蓋率遠高於我國的韓國(1至4月衰退7.6%)、新加坡(1至3月衰退3.5%)、日本(1至3月衰退4.5%)等區域國家而言,仍屬相當穩健。

二、受中美貿易衝擊及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全球貿易秩序產生根本變化,對我國產業與各國投資布局合作帶來機會。

(一)臺灣因具完整產業聚落,加上資安及智財權保護優勢、嚴謹衛生防疫措施,成為外商調整全球布局的投資優選地。

(二)促進投資拼經濟是當前政府重要且具急迫性之任務,總統在520就職典禮上提出「6大核心戰略產業」,包含半導體、資通訊及醫療科技等,都是未來本部推動產業發展之重心,將秉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的招商思維,在既有的5+2產業基礎上,盤點投資商機及產業鏈缺口,強化吸引歐美日廠商來臺投資之誘因。

(三)為推動跨國企業來臺投資,本部結合各駐外單位積極洽訪轄區具來臺投資潛力重要外商,並洽邀外商高層主管訪臺進行投資考察及與國內廠商洽談投資合作;俟疫情更趨穩定,將規劃赴美、歐、日等先進國家招商,由部次長率團與外商企業高層直接洽談及協助外商加速來臺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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