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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過後,政府應警覺經濟復甦緩慢,以及逆全球化與供應鏈變化,對後疫情時的全球地緣政治造成的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5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08 ) 許委員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過後,政府應警覺經濟復甦緩慢,以及逆全球化與供應鏈變化,對後疫情時的全球地緣政治造成的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蔓延,不僅衝擊全球經濟亦使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可能斷鏈風險;加上美中貿易爭端、匯率與國際油價波動及地緣政治風險等,均為全球景氣增添變數。 二、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後全球供應鏈變革,從加速生產「全球化」,翻轉成「在地化」或「區域化」 ( 一 ) 受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擴散影響,各國政府紛採防疫管制措施,致全球消費、投資及貿易受阻,疫情影響各地人流、物流等經濟活動,並導致生產斷鏈,迫使跨國企業重新思考全球布局策略,從加速生產「全球化」,翻轉成「在地化」或「區域化」的全球價值鏈變革,縮短供應鏈。基於產品之運輸與安全,生產接近市場或提高重要產品自主率,重建在地生產的供應鏈,或同一產品之不同製程縮短由少數且可信賴國家生產,意即不以追求供應鏈效益最大,轉而注重供應鏈安全、韌性與信賴性。 ( 二 ) 在廠商追求韌性及信賴供應鏈中,臺灣是個不可或缺的角色,因為臺灣產業群聚部落完整,且以中小企業為主,具有相當彈性與韌性,相信可在未來跨國企業建構韌性及信賴供應鏈上,扮演最佳夥伴,政府亦將積極協助臺商多元布局,加強與國際合作,並推動數位貿易,以協助廠商拓銷。 三、因應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後全球供應鏈變化,本部協助業者分散布局 ( 一 ) 隨全球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蔓延,供應鏈「斷鏈」危機浮現。美中貿易爭端持續延燒,亦加速企業分散布局之速度。針對在中國大陸投資受美中貿易摩擦或本次疫情影響,而有分散布局需求的臺商,本部配合廠商需求提供各種不同的協助,促成投資順利落實。 ( 二 ) 在高階產品回臺生產方面,政府已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積極吸引臺商回臺投資,帶動產業高值化發展,以及吸引優勢海外臺商回流設立營運總部及研發中心。在中低階產品且勞力密集須移往海外生產方面,將成立海外投資單一服務窗口,結合外館、臺商協會及專業顧問等資源,提供當地官方人脈、經驗分享及各式專業諮詢服務,並持續與新南向各國洽簽或更新投資保障協定,為臺商爭取最大的投資權益保障。 ( 三 ) 為協助廠商多元布局全球市場,本部提供業者數位貿易電子商務的拓銷輔導,並於疫情緩和後協助擴大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協助業者拓展海外市場商機。 四、後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時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也很重要,政府準備工作向來積極從未鬆懈。除持續推動加入 CPTPP 外,我政府將加強利用現有雙邊對話機制強化與區域內貿易夥伴關係,爭取與美、日、歐、新南向國家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強化中小企業及觀光業紓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2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782 ) 郭委員就強化中小企業及觀光業紓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事業取得資金,經濟部推動資金紓困措施包括提供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營運資金(薪資及房租) 10 成保證及利息補貼、防疫千億保(含受影響中小及非中小事業)及寬延退票等措施。復為減輕受影響事業財務負擔,該部於本( 109 )年 5 月 22 日修正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振興貸款期限由最長 3 年提高至最長 5 年(含寬限期 1 年),且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事業實際需求予以展延。企業如有融資協處需求,亦可電洽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 )提供諮詢服務。 二、另為減輕觀光產業還款壓力,「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第 6 點業規定:「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申請觀光產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以 15 年為限,含寬限期 3 年;周轉金最長以 5 年為限,含寬限期 2 年。前項所定貸款期限,承貸金融機構得視觀光產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故觀光產業業者如申請周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係以 5 年為限(含寬限期 2 年),該要點並已明定業者如於貸款期限內還款確有困難,承貸金融機構可視該業者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更安全、穩定之網路通訊基礎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5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07 ) 許委員就建構更安全、穩定之網路通訊基礎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讓遠距工作與遠距教學成為未來社會日常生活之一部分,政府將持續加快先進網路建設,作為各種智慧應用之數位基盤,並建置完備校園資訊設備環境,整備跨領域數位學習基礎。相關重點如下: ( 一 ) 推動「數位國家 · 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2017-2025 年),其中「數位創新基礎環境行動計畫」將提升政府部門資訊與資安環境,並提供國民享有 10 倍速寬頻網路服務;民國 108 年高速寬頻( 1Gbps )服務涵蓋率已達 76% (超過原訂目標 70% ),預期本( 109 )年服務涵蓋率將達 90% 。針對下一階段前瞻基礎建設之數位建設規劃,將推動「先進網路建設」,其中「提升公部門網路服務速度與雲端運算效能」部分,特別對 TANet 、 GSN 與 TWAREN 三大網路,提升網路傳輸效率、跨網路高速互聯、網路安全及搭配內容遞送網路( CDN )之布建,藉由 CDN 高倍率資料存取暫存率,大幅提升網路傳輸效能,讓使用者享有更順暢與優質之網路服務經驗。 ( 二 ) 規劃推動「完備教育體系數位建設計畫」及「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計畫」(以上計畫名稱均暫定),提供全國學校師生同時進行線上同步與非同步教學安全上網環境,促進校園數位平權,滿足各級學校推動數位學習及提升學術研究之網路環境需求,以及建構跨校共學、遠距教學、適性教學及自主學習之資訊環境。另積極培育教師使用數位工具與資源實施教學之能力,優先推動偏遠地區學生行動載具設置等個人化學習配備使用,提升學生數位學習成效,並開發與精進數位教材,結合雲端服務導入人工智慧,支援適性學習平臺之內容服務,建立新興科技教育示範服務。 二、至所提通訊軟體 Zoom 之資安疑慮及評估發展自有視訊會議及線上教學軟體之可行性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政府機關導入資通訊系統,應以國內產品及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所列品項為優先,不應採用具資安疑慮之產品。鑑於國內、外持續揭露視訊會議軟體 ZOOM 之重大資安疑慮,行政院已於本( 109 )年 4 月 7 日通函各機關因業務需求召開遠端視訊會議,不應使用具資通安全疑慮之產品,例如 ZOOM 。未來將持續蒐整國內、外有關情資,以有效防制有資安疑慮產品對我國資安防護造成之風險及危害。 ( 二 ) 目前國內廠商(如訊連科技)及國際廠商(如 Microsoft 、 Cisco )均有開發視訊會議軟體,且經濟部已將符合資料保密、資訊安全之雲端視訊軟體置於共同供應契約供政府機關採購使用,各機關均可依需求快速取得具有一定服務水準及資安品質之視訊服務。另教育部已與各地方政府、大學及民間線上資源平臺合作,提供不同對象學生線上學習資源,透過公私協力,匯集各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廠商相關資源與工具(含同步視訊教學、非同步教學)等,公告於「教育雲」網站 - 線上教學便利包專區,供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師生選用。是以,考量業界現已有成熟且多元產品服務供使用者選擇,國發會將協同教育部宣導各政府機關及學校使用各式視訊軟體及教學軟體時,應注意資訊安全及隱私保護,並強化使用者及管理者資安意識,以確保資訊安全。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降低銀行承作紓困貸款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4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01 ) 許委員就降低銀行承作紓困貸款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疫情於全球急速蔓延,對全球經濟、貿易、金融及就業等均產生巨大衝擊。面對疫情帶來之挑戰,政府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國發會考量多數新創事業尚屬創業階段,向銀行貸款難度較高,故藉由國發基金辦理對受疫情影響新創事業投資專案,採認購「特別股」方式,期能以更有彈性及效率之方式提供新創事業 6 至 12 個月之營運資金。該專案目前開放申請時間為半年,並將視疫情發展情形適時延長,以協助新創事業度過此次疫情衝擊。 二、另經濟部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疫情,業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編列 300 億元保證專款,由中小信保基金辦理政府相關紓困貸款,目前支應之貸款項目及承保情形如下: ( 一 ) 計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即將開辦之「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資金紓困貸款」。上開貸款自開辦日起至本( 109 )年 5 月 20 日止,共計核保 55 萬 3,961 家,融資金額 1,747 億 6,720 萬元。 ( 二 ) 目前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信用保證業務之保證能量尚屬充足,該部將定期掌握相關承保情形,滾動檢討保證專款之增撥數額。如後續貸款逾期金額超逾保證專款,將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由相關部會特別預算賸餘款流用,或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撥其他機關經費或具統籌性經費支應。 三、又,央行自本年 4 月 1 日起提供 2 千億元專案融通資金,加強銀行對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辦理紓困,該專案包括 A 、 B 及 C 3 項方案,其中 A 方案及 C 方案分別由中小信保基金保證貸款額度 9 成以上及 10 成, B 方案亦有徵提擔保品(含信保保證),對承貸金融機構債權已具一定程度保障,有助控管授信風險。各方案貸款利率上限分別為 1% 、 1.5% 及 1% ,各銀行並已配合央行本年 3 月 20 日調降政策利率 1 碼降息,均有助減輕貸款戶利息負擔、降低違約情形。截至本年 5 月 21 日止,金融機構承作該專案貸款合計送保金額約 418 億元,平均保證成數 9.17 成。 四、此外,政府以國家資源提出各項紓困振興措施,協助產業正常還款、降低損失及促進復甦,即係維持銀行資產品質及支持銀行業發展。銀行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紓困辦法,提供企業申請舊有貸款本金展延給予利息補貼之紓困措施,仍須依一般授信原則辦理,僅有於舊貸屬原已移送中小信保基金保證 8 成(含)以上者,因已具相當擔保,始得以不徵提存單擔保為原則,對銀行信用風險之衝擊應屬有限,且金管會為督促銀行持續落實風險管理及提列適足備抵呆帳,業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 一 )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IFRS9 ),對於採取政府保證或協處方案之紓困放款等授信資產應評估預期信用損失( Expected Credit Loss, ECL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BCBS )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ASB )對此已相繼發布評估 ECL 處理原則,包括經政府保證、支持之紓困放款不必然發生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 ECL 之評估應考量過去、現在情況及對於未來經濟情勢之合理可佐證預測,並針對長期經濟預測給予適當之權數等原則。 ( 二 ) 銀行辦理央行專案融通作業之貸款資金來自央行,對貸款對象、範圍及條件等均有明確規範,屬擔保放款者,包括由中小信保基金提供 9 至 10 成之保證。復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及小規模營業人支應營運周轉需求,並維持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該會並以本年 4 月 30 日函規定,本國銀行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之貸款案件,屬「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之第 1 類正常授信資產者,至融通期限日止之備抵呆帳提列最低標準由 1% 調降至 0.5% ;該備抵呆帳提列原則係參採前開預期信用損失原則,調整銀行正常授信提列之備抵呆帳。 ( 三 ) 授信資產備抵呆帳之提列具有緩衝資本之效果,亦可減緩獲利波動,該會將持續督促本國銀行落實風險管理及確實評估信用風險,並依授信資產品質變化提列適足之備抵呆帳。 五、至有關建議調降銀行業及保險業等金融業營業稅稅率部分,由於銀行業及保險業等金融業營業性質特殊,加值額不易計算,故營業稅採總額方式課徵。自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起,為配合發展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期貨業等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由 5% 降為 2% 。嗣考量金融業存在高度系統性風險,為穩定金融市場秩序,自 91 年起,金融業營業稅款專款挹注於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使用。據統計,上開稅款挹注處理之問題金融機構,均為銀行業及保險業,故政府參考國際間提高金融業稅負以回饋政府付出之作法,以及回應各界提高金融業稅負之建議,自 103 年 7 月 1 日將該 2 業別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由 2% 恢復為 5% ,並將增加之營業稅稅收由國庫統收統支,原稅率 2% 部分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該 2 業別經營本業以外之其他金融業銷售額,現行規定仍維持按 2% 課徵。另銀行業及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結構是否調整,仍應俟稅款挹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屆滿前 1 年內,視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國際相關稅制規定及金融業營業稅是否順利自 114 年回歸國庫等因素,再行衡酌評估。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灣鋏蠓」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2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785 ) 馬委員就「臺灣鋏蠓」(以下簡稱小黑蚊)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小黑蚊屬本土性昆蟲,近 10 年因氣候環境變遷及國人生活旅遊習慣改變,成為國內主要騷擾性昆蟲,行政院自民國 102 年起已確立有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之分工並委託專家研究防治方式,相關防治技術成熟且資訊充分,環境衛生用藥亦相當齊全。為利各界瞭解小黑蚊防治資訊,行政院農委會並委託台灣昆蟲學會建置「小黑蚊資訊服務中心」( https : //bmisc.weebly.com/ )供公務機關及民眾參考應用。 二、依行政院農委會訂定之「小黑蚊防治推廣機關權責工作事項」,相關防治作業係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依小黑蚊孳生地環境氣候及人群活動情形與所轄機關訂定計畫後,與孳生地民眾共同防治,以長期降低小黑蚊之族群數量,如行政院環保署督導地方環保機關所轄環保設施場所、交通部督導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執行小黑蚊防治及教育宣導等工作。 三、另考量使用化學環境用藥防治小黑蚊,因藥效期短,不易滅絕根除,且有污染環境生態之虞,爰防治重點為減少其棲地與避免繁衍,現行各機關主要管理措施如下: ( 一 ) 落實棲地管理,清除或減少綠藻與藍綠藻生長。 ( 二 ) 注意自我防護,請民眾穿著長袖衣褲或使用小黑蚊防蚊液,降低被叮咬機率,阻斷血源供應。 ( 三 ) 必要時進行化學防治,降低族群密度。 ( 四 ) 落實教育宣導及社區參與,使民眾對小黑蚊有正確認知,鼓勵社區共同防治,加強宣導孳生源清除及個人防護。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5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16 ) 葉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軍中性騷擾事件重新檢討,並提供具體改善作為。 查復說明: 針對近期少數國軍官兵違反性別平權案件,本部全面檢討、深刻惕勵,並已朝「法規」、「教育」及「管理」等三個面向,策擬精進作為。 ( 一 ) 在法規面向:修訂「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等三項規範,嚴格律定官兵應遵守之性別平權準據。 ( 二 ) 在教育面向:依本部、各軍司令(指揮)部、軍團、聯兵旅、營連等各層級宣導週期,綿密並定期實施性別平等生活座談,使性平觀念扎根基層。 ( 三 ) 在管理面向:強化內部管理,落實一級督(輔)導一級作為,暢通申訴管道與處理流程,並貫徹肇案人「刑懲併行」原則,追究各級幹部督管失職之責。 補充說明: ( 一 ) 法規修訂(修頒性騷擾防治 3 項規定) 1 . 108 年度業已修訂「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及「國軍內部管理工作教範」等三項規定,並策頒「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人員調查培訓要點」, 108 年辦理培訓 2 梯次,結訓計 54 員,核予證書並納入人才資料庫運用。 2 . 109 年持恆辦理「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人員調查培訓班」計 8 班次,視疫情狀況,於年度內管制辦理完畢。 ( 二 ) 逐級落實性平教育 1 . 定期舉辦性別平等座談明確律定軍團每半年、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性別平等生活座談,統計 108 年邀請學者專家,舉辦性別平等生活座談暨專題演講共計 5,242 場次,參加人員計 15 萬 3,364 員,有效強化官兵性別平權意識。 2 . 109 年迄今統計性別平等生活座談暨專題演講共計 2,308 場次,參加人員計 7 萬 3,856 員,持恆落實性別平權宣教。 3 . 辦理性騷擾防治講習與宣教 (1) 108 年度區分上、下半年配合軍(風)紀巡迴宣教,辦理性騷擾防治講習計 13 場次,參加人數計 5,853 員;另於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12 日配合年終巡迴軍紀檢討會辦理「性騷擾防治」宣教計 11 場次,參加人員計 5,454 員。 (2) 109 年度為提升軍(法)紀宣教成效,配合總督察長室辦理「軍法紀種子教育訓練研習」,分於北、中、南、東及外離島實施計 15 場次。 ( 三 ) 強化內部管理與營務營規 1 . 108 年分由陸海空軍辦理全軍內部管理示範,並置重點於四清二點、五查三找、駐點輔(督)導、幹部管理職能、門禁管制、夜巡機制(含查舖)、性別平權及智慧型手機管理等日常實務工作,各單位依示範內容逐級向下完成擴訓,使官兵明瞭內部管理相關規範並落實執行。 2 . 109 年上半年由空軍司令部指導空軍防空部暨各旅級單位,針對單位任務特性分於北、中、南、東再實施內部管理示範,藉以深化內部管理機制,確保部隊安全。 3 . 藉一級督(輔)導一級作為,至各層級部隊計 92 個單位驗證執行成效良好。 ( 四 ) 暢通申訴管道與處理流程 1 . 宣導國防部、各軍司令(指揮)部性騷擾申訴專線、 1985 諮詢服務專線及各級主官(管)及監察業務部門均可受理案件,暢通反映管道。 2 . 肇生性騷擾事件 24 小時內由單位人事部門接管, 3 日內呈報所屬司令部,並副知本部總督察長室及人次室列管, 7 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復)會,並指派法制官、監察官及外聘委員進行調查, 2 個月內完成結案,完善處理流程。 3 . 肇案人當事人加重懲處,並依「刑懲併行」原則,涉法者一律移送法辦,完成行政調後辦理撤職(汰除)決不寬貸,另檢討各級主官(管)及業管督管之責,納入人評會檢討議處。 ( 五 ) 令頒「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與行為規範」補充作法業已於 109 年 5 月 15 日令頒「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與行為規範」補充作法至各基層部隊,宣導重點如次: 1 . 各單位依任務特性(地面、飛行、艦艇),考量男女生理性別差異,明確律定營區內(場域)管理方式與進出(潛艇、戰甲車)規劃,避免異性獨處;另嚴禁假藉任何理由深夜加班,恪遵性別分際。 2 . 貫徹營區內禁止飲酒規定,營外餐敘避免飲酒,並賦予最高階幹部督導責任,凡因飲酒而肇生脫序行為者加重懲處。 二、針對軍中霸凌事件重新檢討,並提供具體改善作為。 查復說明: ( 一 ) 軍隊因單位任務特性與民間不同,特重階級(職務)倫理、命令服從與貫徹,而國軍多年來一直要求「健全合理管教」目的就是要建立嚴明的軍紀,以維持軍隊的秩序,保障命令貫徹。 ( 二 ) 國軍嚴禁幹部「體罰、凌虐、謾罵部屬」已行之多年,並界定為「管理」及「管教」範圍,在國軍教範規定中,尚無「霸凌」一詞界定,惟相關行為界定如下: 1 . 違反合理管教(違反長官職責 - 上級對下級) 2 . 不服管教(違反部屬職責 - 下級對上級) 3 . 平階(含老兵欺負新兵)言語、肢體衝突(營內鬥毆)等。 ( 三 ) 各部隊如發生上情,均須按「實情實報、儘速處理、提高處理層級至聯兵旅級」原則迅速查處,並隔離保護當事人;對違反規定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檢討重懲,如其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即檢附相關證據,移送司法檢察機關偵辦。 ( 四 ) 針對部隊違反合理管教軍紀案件肇生,本部均秉虛心檢討與策勵精進的態度,持續推動以下要求工作: 1 . 廣訓軍紀宣教種能 本部為強化軍紀安全維護, 109 年納編政戰局、法律司及人次室,採「先訓師資、再教官兵」方式,赴各地區辦理「國軍 109 年度強化軍法紀教育種子教官訓練研習」計 24 場次,計畫培訓聯兵旅級(含比照)種子教官種能師資 1,136 員,惟自 3 月份起因受防疫工作影響,迄 4 月 22 日僅辦理 15 場次,培訓師資 640 員,後續將持續推動;續由各軍司令(指揮)部督管完訓師資種能,赴轄屬連級(含分遣單位)實施宣教,輻射擴展教育成效,建立官兵在部隊中之人際相處及部隊管理法紀觀念,杜絕違犯法紀案件肇生。 2 . 多元運用電視教學 為活化軍紀宣教方式,本部規劃針對軍紀教育重點,以每兩個月擇定主題,製作宣教影片,配合莒光日時機播放,擴大宣教效果。 109 年迄今已製播「健全管教作為、杜絕違法滋事」軍紀教育單元劇;本項工作將持續加強。 3 . 持續加強案例宣教: 年度迄今已策頒「國軍 109 年春節暨二二八連續假期」軍紀安全要求事項 12 則,令發各級宣教遵行;另每月就國軍軍紀現況研擬「軍紀狀況統計報告」,並廣就毒品、酒駕等案件,綜整案例、檢討分析成因及提請各級注意事項等,年度計令頒 4 則軍紀狀況分析報告,供各級據以宣導及防範。 4 . 加強新進人員輔導 本部不斷要求各級軍、士官幹部應有「帶兵帶心、視兵如親」的觀念,尤其對初任官、新進、本職學能待精進、經驗不豐富、環境適應不良或因過犯遭懲處之官兵,一定要多加耐心教育輔導,使其能儘早適應環境;若輔導成效不如預期,也應掌握營內外異常動態,並與家屬切取聯繫,共管共教。 5 . 重視申訴預防不意 持恆要求各級運用各集會時機,宣導國軍「 1985 諮詢服務專線」及「各級 0800 申訴專線」,對個人權益受損、遭不當處分、業務諮詢等事項,均有專員協助處理,如接獲急迫案件(包含遭不當管教(霸凌)、情緒失衡、自傷傾向、性騷擾及其他有危害生命情況),均立即通報所屬單位緊急適處,並要求各軍司令(指揮)部及相關聯參單位管制協處,防範官兵發生不意狀況。 三、針對軍中自殘行為重新檢討,並提供具體改善作為。 查復說明: ( 一 ) 鏈結民間輔導資源、多元輔助管道 1 . 因應資訊網路時代官兵新興問題複雜多元,本部自 106 年 10 月起試行「鏈結民間輔導資源方案」, 107 年起全面推行,今年與 22 所民間諮商機構合作,持續提供更完善心理健康協處方案。 2 . 本部已要求各單位於 6 月底前,辦理自傷防治講習,邀請民間資源(張老師、生命線)及精神醫療等師資擔任講座,以鼓勵官兵求助,增進自傷防處知能。 3 . 國軍目前設有「 0800- 心輔專線」、「 1985 諮詢服務專線」、「各級 0800 申訴專線」及「自殺防治專線」等均由專人 24 小時輪值接聽,以適時提供官兵電話諮詢、個別諮商、團體輔導等服務。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柏惟就中國船舶侵入我海域盜採海砂及違法捕撈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43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3-778 ) 陳委員就中國船舶侵入我海域盜採海砂及違法捕撈行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船舶侵入我海域盜砂,原以金、馬禁限制水域為主,近年因中國宣布沿海限制採砂,民國 107 年起臺灣灘成為其盜砂熱區,海委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雖派艦驅離,並通報中國海警加以約束,惟抽砂船經驅離,去而復返,遊走海峽中線,伺機盜採海砂。針對金馬地區,海巡署主要藉由兩岸協同執法機制與中國執法單位同步於各自海域協同執法,執行並無窒礙;另因應臺灣灘海域情勢,海巡署已於 108 年扣留 2 艘抽(運)砂船,並由法院首度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專經法)第 18 條判刑確定,船員分判 5 個月至 6 個月有期徒刑,船舶沒收等待拍賣。此外,本( 109 )年海巡署已部署大型艦船於臺灣灘海域加強巡邏及驅離,並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空勤總隊透過電偵、定翼機與空偵機等偵蒐方式,協助監控該海域船舶動態。 二、另為加強取締查緝中國船舶盜採海砂及違法捕撈行為,陸委會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相關機關,如法務部、海巡署等機關,多次透過既有聯繫管道,要求中國查處違法,並積極與我方協同執法,以維護海洋資源永續發展。又,我軍方雖對一般船舶無執法權,惟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與海巡署協調密切,訂有「海上任務綜合支援協定書」,針對臺灣本、外(離)島周邊不明或可疑海上目標,透過艦艇、監偵雷情資訊系統等,以有、無線電通聯系統相互通告,並依上開協定書內容協助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等。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濟發展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4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05 ) 許委員就我國經濟發展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於全球急速蔓延影響,各國多採取隔離及封鎖城市等防疫措施,對全球經濟、貿易、金融及就業等產生巨大衝擊,導致各國際機構紛調降本( 109 )年經濟成長預測。 考量疫情過後之國際經貿環境恐更為嚴峻,政府將以積極及主動之態度超前部署,除持續落實前瞻基礎建設及擴大內需等計畫,亦將戮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提升產業附加價值,如持續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完善數位科技發展環境及落實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等,以帶動企業轉型升級,提高生產力及我國整體薪資水準。目前政府刻正於 5 + 2 產業創新之既有基礎上,積極執行 6 大戰略產業如下: ( 一 ) 資訊及數位產業:持續強化相關產業發展,打造臺灣成為資訊發展重要基地。 ( 二 ) 5G 數位轉型及資安產業:發展結合 5G 數位轉型及國家安全之資安產業。 ( 三 ) 生物及醫療科技產業:接軌全球之生物及醫療科技產業。 ( 四 ) 國防及戰略產業:推動涵蓋太空產業等軍民整合之國防及戰略產業。 ( 五 ) 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加速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綠能中心。 ( 六 ) 民生及戰備物資產業:建構確保關鍵物資供應之民生及戰備產業鏈。 二、另經濟部為提振內需消費及加速產業復甦,推動相關消費及產業振興措施如下: ( 一 ) 鼓勵消費:行政院已宣布「振興三倍券」將自本年 7 月 15 日正式上路,使用期限至本年 12 月 31 日,預計可創造 1,000 億元之經濟效益。 ( 二 ) 產業振興: 1 . 製造業: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於現有研發補助方案中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同時針對受衝擊企業之員工開設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專班,提供津貼鼓勵在職充電,以提升專業職能並穩定就業。另透過網路及國際廣宣曝光、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並補助企業及公協會參展及建置產品主題館、強化市場拓銷。 2 . 服務業:透過優化商圈、傳統市場及夜市環境設施,提升市集經營條件並增加民眾消費意願;針對服務業從業人員進行人才培訓;藉由辦理餐飲零售大型聯合行銷,提供商圈組織辦理行銷、商品開發及培能訓練等活動,並協助夜市及市場多元行銷,以及補助廠商參加國內展覽等。 三、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著眼未來 30 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可有效提升地方經濟基礎設施水準、帶動民間投資及促進在地產業需求。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民國 106 年至本年已投入特別預算 893.93 億元,推動策略及重要執行成果如下: ( 一 ) 水環境建設:面對氣候變遷挑戰,推動建設以符水資源、防洪及水環境等需求: 1 . 完成無自來水改善 2.92 萬戶;推動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提升石門水庫防淤防洪能力、延長壽齡。 2 . 營造臺南月津港等親水空間 130.15 公頃、改善基隆大武崙溪等排水路 34.57 公里。 ( 二 ) 綠能建設:透過能源轉型政策帶動產業發展創新,以成為亞洲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新據點。 1 . 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示範場域,截至本年 4 月底已有 250 名研究人員進駐。 2 . 中鋼公司投資 34.21 億元成立興達海基,並建置水下基礎廠房。 ( 三 ) 數位建設:規劃結合新興科技、地方政府施政及在地產業,打造城鄉數位應用環境,推動 306 家業者(含 73 家新創)與地方政府合作,打造 228 項智慧應用(智慧停車、無人機農噴)科技。 ( 四 ) 城鄉建設:以產業升級轉型為目標,形塑「產業治理」、「環境高值」及「永續管理」之產業園區。 1 . 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核定補助 30 案,釋出 68 公頃用地,預計引進廠商 138 家。 2 . 建置城鄉特色產業園區,推動 37 處園區及場域、協助 456 家業者轉型、 72 家企業進駐。 3 . 提升加工區用地效能,創造立體化高科技產業聚落,將增加產業空間 8 萬平方公尺、 118 億元產值。 ( 五 ) 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與微軟及 Google 等國際廠商合作,培育 2,636 個 AI 人才。 四、至有關所詢銀行業對具風險之新創活動支持度不足部分,金管會施行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 一 ) 自 94 年 7 月起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並自 108 年度(第 14 期方案)新增融資戶數成長作為績效獎勵之考核指標,以及新增「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別獎銀行」,鼓勵銀行協助更多中小企業暨小型及新創企業適時取得所需資金。截至本年 3 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已達 7 兆 36 億元,其中對小型及新創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 3 兆 5,094 億元,較 108 年 12 月底增加 863.71 億元。 ( 二 ) 為鼓勵及引導金融業投入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 7 大新創重點產業,以協助其取得營運資金, 105 年 9 月 30 日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控管下積極辦理授信。另經濟部中企處已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成數,由最高 8 成提高至最高 9 成,協助其向銀行取得融資。截至本年 3 月底止,本國銀行對 7 大新創重點產業授信總餘額已達 5 兆 2,184 億元,較 105 年 9 月增加 7,619 億元。 ( 三 ) 於 105 、 106 年間分別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投事業子公司及銀行轉投資之創投事業,投資於新創重點產業,對該被投資事業合計投資金額未超過 1.5 億元者,不受持股比率 15% 之限制,並放寬銀行對創投事業之持股比率上限可由 5% 提高至 100% ,以加強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旗下創投事業子公司對該等產業之投資意願及能量、協助國內經濟轉型,以及營造有利產業發展之投資環境。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過後如何拓展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3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795 ) 許委員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過後如何拓展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致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現狀之立場一貫,依「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並持續維護兩岸官方既有聯繫機制,以保障雙方人民權益福祉。目前兩岸關係發展正處於歷史之轉折點,雙方皆有責任謀求長遠相處之道,政府將持續敞開溝通協商大門,呼籲對岸應在「和平、對等、民主、對話」之基礎上,良性互動、化解分歧。 二、兩岸經貿關係密切,互為重要經貿夥伴,若不涉及政治目的及符合「對等尊嚴」,兩岸經貿相關交流及合作有助於雙方經濟及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符合雙方利益,政府將在既有基礎上持續維護兩岸經貿發展。另基於兩岸政策係我國整體經貿政策之重要一環,經濟部已在國家安全考量之前提下,將兩岸經貿交流納入我全球市場布局策略規劃。又,查本( 109 )年 1 至 4 月我對中國大陸(含香港)進出口金額均成長,我國出口中國大陸(含香港)金額 422 億美元,成長 8.5% ,自中國大陸(含香港)進口金額 191 億美元,成長 5.4% ,主要係中國大陸為維持經濟穩定加速產線復工,且遠端辦公、電商及 5G 通訊等需求提升。 三、近年中國大陸經商環境惡化,除面臨內部經濟結構性問題外,美中經貿衝突、疫情衝擊等造成其經濟成長持續下行,全球供應鏈「去中國化」進程加快,政府將持續關注疫情發展對我國經貿之可能影響,亦將協助業者全球布局以分散風險,包括協助臺商回臺投資、透過臺灣投資窗口協助有意願前往新南向地區之業者調整布局及生產模式等,以及持續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並積極推動「 5 + 2 」產業創新計畫,協助國內產業轉型,以智慧化來提升附加價值。 四、本年因疫情影響,無法協助廠商赴中國大陸進行實體推廣活動,故經濟部朝加強運用多元數位方式推廣我國產品,以及由外貿協會駐外據點協助廠商透過視訊與買主洽談,並俟疫情緩和後加強洽邀買主來臺與我商進行合作交流,相關作法如下: ( 一 ) 疫情期間,提供數位行銷諮詢輔導、建置線上防疫產品及宅經濟專區,並將實體活動改為線上辦理,如將於本年 6 月 11 日在臺北、臺中辦理「線上中國大陸商機日」,以視訊方式由貿協上海、北京等據點報告當地市場商情後結合辦理採洽會;於 6 月 15 日至 24 日配合中國大陸舉辦之「第 125 屆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春季廣交會)」進行線上展覽;另提供業者 2 萬元等值之數位貿易輔導服務、開辦數位貿易學苑,加強培訓產業所需數位行銷與電商人才。 ( 二 ) 疫情緩和後,除加強辦理海外實體拓銷、擴大洽邀買主來臺觀展採購及搭配國內外活動進行國際廣宣外,並將鎖定具拓銷潛力之「智能製造」、「綠色環保」、「大健康」與「親子」等四大產業,協助業者爭取中國大陸內需商機,如以實體搭配數位方式規劃辦理中國大陸內需消費市場拓銷團等活動。 五、兩岸經貿係臺灣對外經貿之一環,並非全部。未來政府將持續壯大臺灣經濟、鞏固主體性,透過發展多元對外經貿關係,積極爭取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並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避免依賴單一市場。 (七十)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香港居民來臺居留移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6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17 ) 葉委員就香港居民來臺居留移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港澳居民目前可來臺居留、定居之方式如下: ( 一 ) 按港澳居民來臺居留,係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許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居留申請包含依親、配偶、投資、學生、工作、具專業技術能力並取得港澳政府執業證書者等事由。 ( 二 ) 在臺居留之港澳居民倘符合港澳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如符合依親、投資、就學等事由,未包含工作事由),居留達一定期間者(如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 1 年,或連續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 270 日以上),得申請在臺定居,並須自核發定居證翌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戶籍登記(即取得我國人身分)。 ( 三 ) 另葉委員所稱「香港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來臺居留移民」一事應予釐清,香港居民係依港澳許可辦法來臺停留、居留或定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依「入出國移民法」等相關規定來臺停留、居留或定居,兩者身分別及依循法規不同。 二、「反送中」運動後,港人移居來臺人數確有增幅,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統計,民國 108 年 6 月至本( 109 )年 4 月獲許可居留之香港居民人數為 7,044 人,較 107 年 6 月至 108 年 4 月( 4,097 人)同期增加 72% ,惟其申請事由,以學生最多,因結婚依親來臺者次之;定居人數為 1,435 人,較 107 年( 1,100 人)同期增加 30% ,其申請事由,以結婚依親來臺最多,投資來臺者次之。近期香港情勢變遷,移民人數增加,且有關港澳許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之各款居留事由已施行近 20 年,為能與時俱進,達到兼顧國家安全及吸納港澳優秀人才之目標,陸委會將與國發會、經濟部、勞動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 三、另有關外籍移民恐衍生治安問題一節: ( 一 ) 近年來,政府積極研擬開放政策以吸引外籍人士,國際間交流頻繁,外籍人士在臺活動隨之增加,媒體迭有報導涉外治安案件情事,引發高度關注,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為掌握外籍人士在我國犯罪趨勢及強化查處涉外治安案件能力,持續針對案類、犯罪特性及手法進行瞭解,並密切掌握外籍人士犯罪動態情勢,以期即時採行防制措施,降低社會治安疑慮。 ( 二 ) 外國人犯罪分析 1 . 案類分析: 108 年外籍人士在臺涉犯刑案計 4,329 件,以公共危險 1,361 件最多,占全部案件 31.44% ;其次依序為毒品 608 件,占 14.04% ;詐欺 597 件,占 13.79% ;竊盜案 577 件,占 13.33% ,其餘案類計 1,186 件,占 27.4% 。 2 . 國籍分析: 108 年外籍人士在臺涉犯刑案計 4,253 人,以越南籍 2,020 人最多,占 47.5% ;其次依序為泰國籍 674 人,占 15.85% ;印尼籍 540 人,占 12.7% ;菲律賓籍 316 人,占 7.43% ,其餘外籍人士計 703 人,占 16.53% 。 3 . 外籍人士與本國籍人民犯罪情形比較: 108 年外籍人士涉犯刑案人數計 4,253 人、犯罪人口率為 413.55 (人 /10 萬人);本國籍人民涉犯刑案人數計 27 萬 7,664 人、犯罪人口率為 1,176.74 (人 /10 萬人);本國籍人民犯罪人口率為外籍人士 2.85 倍。 ( 三 ) 依據相關統計,外籍人士所犯案件近 3 成為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且其犯罪情形遠低於本國籍人民,警政署將持續掌握犯罪成因及模式,並密切關注其犯罪動態情勢,強化相關防制機制及應處作為。 ( 四 ) 另針對香港有治安顧慮人口移民來臺問題,移民署於港澳許可辦法第 9 條及第 22 條已訂定各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居留之規定,例如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等,均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居留,除移民署蒐報相關資訊外,陸委會、國安局等相關機關亦會協助提供資訊,以全力防範香港有治安顧慮人口移民來臺。 四、又,申請來臺居留移民日增,恐影響房價問題一節: ( 一 ) 內政部依「住宅法」及行政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執行各項住宅措施,在「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政策內涵項下,內政部加強住宅及不動產相關資訊建置及發布,引導住宅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並強化住宅租賃市場機制,以保障住宅交易市場供給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促進住宅交易市場品質及數量。在「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政策內涵項下,內政部針對國人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之居住協助,包括提供承租住宅租金補貼、改善住宅硬體環境、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優惠租金之社會住宅等方式,協助其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刻正積極實踐 8 年 20 萬戶社會住宅政策,同時提供租金補貼讓青年家庭減輕租屋負擔。 ( 二 ) 以臺北市興隆 1 區社會住宅案例調查,顯示社會住宅確有助結婚率與生育率提升。 目前全國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已達 3.8 萬戶,已完工社會住宅入住人數約 30% 為青年,未來並將積極穩健推動,以照顧更多年輕人。 ( 三 ) 另自 96 年起每年提供租金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青年為單身且年滿 40 歲,或未滿 40 歲但與直系親屬同戶,抑或已婚及育兒家庭,符合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者,皆為協助對象;本年租金補貼戶數將由現行的 6 萬戶調高至 12 萬戶,所得標準也將放寬,預計於本年 7 月至 8 月公告受理,以落實蔡總統照顧更多弱勢族群之政策主張。 ( 四 ) 基於「住宅法」及整體住宅政策,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執行社會住宅等措施,使全體國人居住於適宜且享有尊嚴之環境之同時,也能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產值,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讓幼童快樂成長、青年安心打拼、長者放心安養。 五、再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財政部已提供合宜租稅措施如下: ( 一 ) 為維護居住正義,抑制囤房炒作, 103 年修正「房屋稅條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由 1.2% 至 2% ,調高為 1.5% 至 3.6% ,擴大自住稅率 1.2% 與非自住上限稅率 3.6% 之差距,並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各地方政府中,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有實施差別稅率,其餘仍為單一稅率,如桃園市 2.4% 、新竹縣 1.6% ,其餘 17 個為 1.5% 。 ( 二 ) 又為解決房屋、土地分開課稅相關缺失,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我國自 105 年度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後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有助於改善貧富差距及實現居住正義。 ( 三 ) 鑑於不動產為資本財,攸關民生議題,為避免短期投機炒作,影響民眾購屋自住之權益,前開房地合一新制,乃對持有期間較短者課徵 45% 及 35% 較重稅率,藉以防杜短期投機炒作,並對長期自住者提供 400 萬元免稅及 10% 優惠稅率,有助改善貧富差距,符合各界對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之期待。 ( 四 ) 考量影響房價之因素複雜,因都會地區及非都會地區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差異,對房屋租賃及購屋需求,呈現不同之面貌,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所得稅制亦定有抑制短期投機炒作機制,以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 六、此外,有關媒體報導香港專業人才已逐漸流向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等地,考量香港為國際重要金融及貿易中心,專業人才眾多並具備國際經驗,我國與香港地理位置相近,語文、生活習慣及價值理念類似,可藉此契機吸納香港地區人才來臺發展,蓄積我國金融產業能量,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另港人來臺居留定居明顯增加,其對我國治安、房價及國安等層面之影響及相關因應作為,國發會將於研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子法或相關配套措施時,衡酌相關部會之分析結果,評估規範之必要性,期能降低渠等對我國經濟社會之負面影響,以達充沛國家發展所需人才、人力與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之目的,並兼顧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我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3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789 ) 高委員就我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因事業員工所產生之生活垃圾,性質上與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相同,非屬事業製造過程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爰於 106 年 1 月 18 日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將事業員工生活垃圾列為一般廢棄物,造成一般廢棄物總產生量增加, 108 年事業員工生活垃圾約 80.45 萬公噸。 二、國內 24 座垃圾焚化廠有 20 座廠齡超過 15 年,更有多達 9 座焚化廠營運已超過 20 年,因焚化廠廠齡較高設備老舊,運轉效能下降,加上進廠廢棄物熱值升高,致處理效能下降。為解決國內焚化爐老舊及垃圾處理設施量能不足問題,本署自 106 年起執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焚化廠升級整備規劃評估及工程經費,透過焚化廠整備工程,提升焚化廠處理效率,以恢復原設計滿載能力為主要目標,並升級改善污染防制效果,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三、我國一般廢棄物,有一般垃圾、資源垃圾及廚餘,其中「資源垃圾」的回收處理透過地方政府公告執行機關回收外,也針對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不易清除處理或含有長期不易腐化成分等性質的物品或容器,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應回收廢棄物公告有 13 大類 33 項 67 種,本署向公告項目的製造業及輸入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藉此帶動社區民眾、回收處理業、清潔隊共同推動資源回收,即推動「全民參與回饋式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藉回饋方式鼓勵全民參與,並將資源回收物料高值化利用。經統計 108 年資源回收量 141.6 萬公噸,全國資源回收率 55.14% 。本署針對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將持續提升回收處理再利用技術與量能,並藉調整補貼費用,提高分選成效及優化處理流程,及推動資源化處理設施之建置。 四、為提升廚餘回收再利用成效,本署協助地方設置廚餘能資源化設施,以減少焚化廠處理負擔,有效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持續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各地方政府為減少廚餘處理設施之負荷並實踐「綠色飲食」之目標,經積極宣導民眾惜食減量,並將廚餘多餘水分瀝乾後再排出, 108 年廚餘回收量與 107 年相較,已降低約 16% ,平均每日回收量減少 265 公噸;各地方政府所回收之廚餘,除了部分已禁止廚餘養豬之縣市改為堆肥再利用之外,其餘縣市回收後廚餘再利用包括高溫蒸煮後做為養豬飼料、堆肥化及生質能源化再利用。 五、為推動循環經濟,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 107 年 1 月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107 至 109 年),其包含生產、消費、廢棄物管理及二次料市場等 4 大面向及 12 項策略,並擬定資源生產力、循環利用率、人均物質消費量、焚化及掩埋量減量率等 4 項績效指標,評估循環經濟推動成效。並於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設置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調整合共同推動,每半年邀集經濟部、科技部、農委會、交通部、內政部等 11 個相關部會檢討推動成效。透過提高物料利用效率,減少原生物料供應需求,達到「資源使用效益極大化」、「環境衝擊影響極小化」目標。在「資源使用效益極大化」方面,透過提高物料利用效率,減少原生物料供應需求,達到提升資源生產力之目標,可行策略包含推動易於循環的產品設計、延長產品壽命、提高生產流程的能資源效率或促進能源回收以減少化石燃料使用;同時在考量「環境衝擊影響極小化」之情況下,避免廢棄物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強化回收循環體系,並確保二次料及再利用產品品質以增加使用機會。 六、為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本署與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共同分析現有處理設施量能,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 一 ) 盤點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尚未使用的環保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約 52.3 公頃,請經濟部、科技部及地方政府加速釋出,以 BOT/BOO 方式招商,開放業者投資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增加處理量能。 ( 二 ) 推動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將廢塑膠、有機污泥、輪胎膠片等可燃性廢棄物,轉化為固體再生燃料( Solid Recovered Fuel, SRF ),並推動造紙業或紡織業等廠商,使用廠內製程的排渣、污泥等高熱值廢棄物作為廠內鍋爐的燃料,減少廢棄物產出及石化燃料的使用。 ( 三 ) 推動無機粒料適材適所使用,本署規劃分階段推動做法,短期以資源循環概念,成立推廣平臺,推動焚化底渣、爐碴類等無機再生粒料作為混凝土製品、道路工程、回填料等材料使用,達到適材適所分流應用;長期則推動水泥窯廢棄物處理中心及作為海事工程填築材料,以達資源循環最大化。 ( 四 ) 107 年至 108 年本署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 8 家處理機構設立,年許可處理量增加約 35 萬公噸,未來 3 年預計可再增加 10 家處理機構,年許可處理量可增加約 58.8 萬公噸。 七、本署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輔導地方政府規劃評估及設置在地多元化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量能,妥善處理轄內垃圾問題,並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建置因地制宜之廢棄物自主處理體系,包括焚化廠升級整備、垃圾分選前處理設施、垃圾倉儲廠及底渣再利用廠等。依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處理係屬地方政府之的權責,地方政府已著手規劃及設置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如桃園市推動促進民間參與方式興建生質能源中心、臺東縣規劃啟用垃圾焚化廠、花蓮縣推動水泥窯協同處理廢棄物 BOO 案、雲林縣推動精進型機械生物分選將垃圾轉製成燃料、臺南市設置底渣再利用廠等,以妥善處理轄內產生之廢棄物。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新冠肺炎衝擊百工百業,建請農委會與經濟部協調,能讓水產養殖用電予以減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3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792 ) 廖委員就新冠肺炎衝擊百工百業,建請農委會與經濟部協調,能讓水產養殖用電予以減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 109 年 4 月 21 日公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包含水產養殖電費之減免,受惠對象含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取得基本電費減免者,或其他由本會依前開作業須知認定造冊,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辦理電費減免。 二、本會漁業署 109 年 5 月 13 日已將認定水產養殖用電減免原則(減免期間為 109 年 3 月至 109 年 9 月止,採級距 2 減免電費 3 成),函請地方政府及產業團體週知並輔導漁民提出申請。 三、本會截至 109 年 5 月 25 日止,已造冊 1 千件(電號數)送台電辦理電費減免,將賡續協助養殖漁民向台電取得養殖用電減免。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094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798 ) 許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年度與各季執行進度檢討報告,以及已核定個案計畫之詳細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可行性分析、環境影響評估等資料,已公告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前瞻基礎建設專區,並適時更新網站內容。 二、各主管機關將依據相關預警機制,從多面向進行管控,且於年度開始即盤點及評估列管計畫之預算額度可執行性,預為研訂因應措施或加速執行方案,以提前發現問題並即時解決,本院亦請各主管機關確實檢視相關執行計畫,如有效益不彰者,將滾動檢討修正計畫。 三、因應後 Covid-19 亟需振興經濟,加速國家發展建設,並以前瞻視野,規劃契合疫情後振興經濟計畫項目及符合國家未來發展之公共建設項目。國發會將與本院展開後續計畫之滾動檢討。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 520 改組後女性內閣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3 ) 馬委員就 520 改組後女性內閣比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配合第 15 任總統就職,本院依慣例提出總辭及改組,改組時考量到各部會首長於政務推動及防疫表現上均有卓越表現,獲全國民眾高度肯定,因此多數閣員均予留任,以持續擴大執政成果;至於少部分閣員因個人生涯規劃等因素請辭,後續接任閣員之進用,亦係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原則,廣從各界延攬能力優秀之人才出任。 二、本次為內閣之小幅度調整,改組後女性內閣人數占全體內閣總數比例為 4.76% ;又閣員之性別比例向為本院重要關注議題,未來亦將持續強化女性參與政務推動。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有鑑於新冠肺炎國內疫情已趨緩,但無薪假人數卻持續飆高,後續恐無薪假、大量解僱勞工等情事不斷攀升,建請主管機關儘速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5 ) 馬委員就「有鑑於新冠肺炎國內疫情已趨緩,但無薪假人數卻持續飆高,後續恐無薪假、大量解僱勞工等情事不斷攀升,建請主管機關儘速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事業單位因受疫情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事業單位得依據本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方式共度難關,依前開注意事項,雇主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3,800 元。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至事業單位如未通報減班休息,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勞工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經查證業經勞雇雙方協議,將直接列入通報名單,不影響勞工適用相關補助方案之權益,本部亦將偕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關注實施情形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有關本部所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執行方式、成效及未來加強推動作法,謹說明如下: ( 一 ) 本部主動聯繫關懷所有減班休息事業單位,以達提供關懷輔導服務覆蓋率 100% 目標。 ( 二 ) 針對已聯繫關懷服務者的需求明確分流,充分掌握並提供需本部紓困服務資訊者,輔導並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取得資源。 ( 三 )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 2 項計畫之申請事業單位及勞工已持續成長,截至 109 年 5 月 28 日申請參與該 2 項計畫共計 1,029 家、 12,627 人(充電計畫申請家數 183 家、 3,115 人;安心計畫 846 家、 9,512 人);占 109 年 0525 期減班休息家數 1,285 家之 80.1% 。 ( 四 ) 未來本部將持續加強及深化宣傳,相關作法如下: 1 . 持續加強對通報者之計畫宣導,以使有申請本部相關資源需求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訊息覆蓋率達 100% 目標。除有專人主動聯繫關懷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輔導申請辦訓及進場專案辦訓外,亦透過以下方式協助周知: (1) 函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受理事業單位減班休息通報時併宣導本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 (2) 為確保勞工取得相關資訊,業已於協議範本內增列勞工填寫聯繫資訊,以利將紓困措施及服務傳達予勞工。 (3) 發放該 2 項計畫之訊息簡訊予勞工及事業單位周知。 2 . 本部將透過各宣傳管道加強宣導,鼓勵、輔導並促使有需求之事業單位及勞工運用該 2 項計畫。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勞工紓困貸款等紓困計畫執行不彰,建請主管機關儘速因應加快撥款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4 ) 馬委員就「勞工紓困貸款等紓困計畫執行不彰,建請主管機關儘速因應加快撥款作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勞工度過經濟困難,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協調承貸銀行提供自有資金,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本部補貼第一年貸款利息。本案自 4 月 30 日開辦以來,因為申請便捷,民眾申請踴躍,短時間湧進大量申請案件,銀行已加速審核進度,使勞工儘快獲得貸款。 二、另為快速因應疫情所帶來的衝擊,本部率先就後續可能發展提出整體紓困及就業計畫,有關「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之原因、目前成效及加強推動之作法,謹說明如下: ( 一 ) 預設疫情可能越趨嚴峻,故寬估紓困措施之預算:考量疫情可能造成事業單位須調整經營情形,而不得不採取與勞工協商,採取減班休息之措施,故以疫情最嚴峻之情況進行估算,爰「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預估可協助約 1500 家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受影響之勞工可能約 1.6 萬人,估算所需之預算為 5 億元。「安心就業計畫」預估可協助約 1.6 萬人薪資補貼,每人最高補助 6 個月,估算所需之預算為 10.56 億元。 ( 二 ) 目前績效持續成長已達減班休息廠商家數之 75.9% :本部針對減班休息紓困措施所推動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 2 項計畫,申請事業單位及勞工已持續成長,截至 109 年 5 月 28 日,申請參與 2 項計畫共計 1,029 家、 12,627 人(充電計畫申請家數 183 家、 3,115 人;安心計畫 846 家、 9,512 人),占 109 年 0525 期減班休息家數 1,285 家之 80.1% 。 ( 三 ) 持續加強及深化宣傳: 1 . 本部將持續加強對通報者之計畫宣導,以使有申請本部相關資源需求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訊息覆蓋率達 100% 目標。除有專人主動聯繫關懷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輔導申請辦訓及進場專案辦訓外,亦透過以下方式協助周知: (1) 函請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於受理事業單位減班休息通報時併宣導本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 (2) 為確保勞工取得相關資訊,業已於協議範本內增列勞工填寫聯繫資訊,以利將紓困措施及服務傳達予勞工。 (3) 發放該 2 項計畫之訊息簡訊予勞工及事業單位周知。 2 . 本部亦將透過各宣傳管道加強宣導,鼓勵、輔導並促使有需求之事業單位及勞工運用充發及安心計畫。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振興三倍券發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6 ) 馬委員就振興三倍券發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衝擊全球經濟,為加速振興內需市場,協助受 COVID-19 疫情影響之實體店家,政府推行「振興三倍券」(以下簡稱三倍券),民眾用 1,000 元即可消費 3,000 元,並自本(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實施。三倍券秉持「好領、好用、好刺激、最溫暖」之原則,提供紙本、行動支付、電子票證及信用卡等多元支付方式,民眾可自行選擇適合方式,於全國實體店家皆可使用。另針對符合弱勢資格者,政府將直接匯入 1,000 元至其個人帳戶供其購買三倍券。 二、另為全力振興經濟,政府陸續推出刺激國內消費、帶動旅遊、活絡商圈等措施,藉由政府帶頭,民間加碼,拚內需,活絡國內經濟動能;同時,持續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加速公共建設執行,以促進經濟穩定成長,並秉持本年 5 月 20 日蔡總統就職演說所提「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之理念,將在「 5+2 」產業創新基礎上,積極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使我國成為全球經濟之關鍵力量。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灣高鐵日前宣布 5 月 27 日至 6 月 9 日推出「大學生雙周快閃優惠」,高鐵公司應維持中立交通運輸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2 ) 馬委員就台灣高鐵日前宣布 5 月 27 日至 6 月 9 日推出「大學生雙周快閃優惠」,高鐵公司應維持中立交通運輸功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受 COVID-19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乘車意願降低,高鐵平日或假日運量均大幅衰退,高鐵 109 年 1~4 月旅運量已較去年同期減少 24% 以上。 二、鑒於 COVID-19 (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台灣高鐵公司為提升高鐵運量並響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倡「防疫新生活運動」,爰推出下列一系列階段性優惠,期能吸引旅客回流,刺激運量提升: ( 一 ) 5 月 20~26 日「高鐵假期快閃專案」。 ( 二 ) 5 月 27 日 ~6 月 9 日「大學生雙週快閃優惠」。 ( 三 ) 5 月 27 日 ~8 月 31 日「美好再一起 - 台灣高鐵旅運振興方案」,包括高鐵假期買一送千、飯店聯票 6 折起、交通聯票 65 折起、買定期票送 65 折優惠券、學生暑期優惠、會員優惠等多項優惠。 三、台灣高鐵公司推出之各類促銷優惠方案,係由該公司自行依據過往行銷經驗與銷售實績進行規劃,為單純之商業行銷方案,屬該公司經營權責。 四、經查台灣高鐵公司「大學生優惠」為全年度之常態優惠活動,於 5 月 27 日 ~6 月 9 日推出之「大學生雙週快閃優惠」則係加碼優惠,即提供符合大學生優惠購票資格者搭乘指定優惠車次及登錄 TGo 會員帳號後,單張票價滿 500 元,完成旅程後即可享有「 5 折標準車廂對號座電子優惠券」 1 張;至於其優惠活動日期則係接續 5 月 20~26 日推出首波活動「高鐵假期快閃專案」之後,並為期 2 週。 五、台灣高鐵公司於交通部核定上限票價內,依企業經營策略自行規劃擬訂之各類行銷優惠,可提供旅客多元之優惠票價選擇,期能透過優惠方案促銷,在疫情趨緩之際,協助旅客儘速恢復正常生活,並帶動國民旅遊之復甦。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六月開始各大學畢業生將進入勞動市場,季節性失業將逐漸出現,畢業季青年就業協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8 ) 楊委員就「六月開始各大學畢業生將進入勞動市場,季節性失業將逐漸出現,畢業季青年就業協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協助青年就業,從青年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整合提供青年就業所需資源;並自 108 年起,結合跨部會資源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人力需求到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與就業服務等 4 個面向,推動 48 項措施,依青年不同階段就業需求提供差異化之就業協助。其中針對初次尋職青年,運用全國 300 餘個就業服務據點、 5 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專人客製化就業協助;另為協助畢業後無縫接軌職場,除規劃每年增加產學合作培育人數 5% ,以縮短學用落差,並跨部會合作關懷大專校院即將畢業學生,預防青年失業。 二、因應疫情衝擊,為協助今年即將畢業青年就業,本部將推動「安穩青年就業相關措施」,透過以下 6 項措施「衝就業」、「練專長」、「興僱用」,陪伴 14 萬名青年一起踏出校園步入職場: ( 一 ) 衝就業 1 . 「多元就業博覽會」:為了便利青年快速求職,辦理「多元就業博覽會」,結合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等事業單位,提供 24 萬個職缺。 2 .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提供最高 3 萬元獎勵金之誘因,鼓勵青年把握逐步回溫之契機,儘快投入職場穩定就業。 3 . 「特定行業就業獎勵津貼」:將放寬資格,鼓勵應屆畢業青年投入「特定製造業」、「照顧服務業」及「營造業」等求才迫切之產業,成為即戰力,最高獎勵 10.8 萬元。 ( 二 ) 練專長:擴大「產業新尖兵計畫」訓練量能,補助青年投入國家發展重點產業免費參訓,訓練費用最高 10 萬元,讓青年成為國家重點產業明日之星,並首創「學習獎勵金」,每人最高補助 9.6 萬元,讓參訓青年生活上沒有後顧之憂。 ( 三 ) 興僱用 1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為鼓勵雇主先僱後訓、提供青年在職訓練技能之機會,加碼補助雇主每月 1.2 萬元訓練指導費,最高 10.8 萬元。 2 . 「僱用青年獎助計畫」:將視青年就業情勢,適時推動僱用青年獎助措施,最高補助 8 萬元,鼓勵雇主僱用應屆畢業青年。 (八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針對急難紓困簡化申請程序,造成地方政府飽受霸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2 ) 楊委員就針對急難紓困簡化申請程序,造成地方政府飽受霸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回應社會需要,本部於 109 年 3 月 19 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0769 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另於 109 年 5 月 6 日奉行政院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急難紓困對象資格條件如下: ( 一 ) 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者。 ( 二 ) 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 三 )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 四 ) 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 15 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除以戶內人數(以下簡稱家戶平均月生活費),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 二、核發金額 ( 一 ) 家戶平均月生活費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 1-3 萬元。(申請人如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 2 萬元,倘戶內有 6 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以及懷胎 6 個月至分娩後 2 個月,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婦女,每人加計 5,000 元,但最高以 3 萬元為限)。 ( 二 ) 家戶平均月生活費達 1.5 倍以上未逾 2 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 1 萬元。 三、為順利推動本專案,加速作業程序,本部已分別於 109 年 4 月 29 日及 5 月 13 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並陸續完成 ( 一 ) 認定基準表 ( 二 ) 整併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 三 ) 簡化核定行政程序、訂定切結書格式及內容、案例摘述表 ( 四 ) 強化已開發多年之全國弱勢 e 關懷 - 急難紓困子系統功能(協助自動進行查調作業,如:查詢是否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保險、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查調 108 年財稅資料、自動推算相關請領資格。) ( 五 ) 針對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核疑義訂定審核原則補充說明及問答集 ( 六 ) 本部建立疫情急難紓困審查案件處理機制等,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查作業。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之執行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5 ) 楊委員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之執行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 ECFA 為兩岸雙方遵循平等互惠原則簽訂之協議,列入早收之項目可相互減免關稅或開放市場,實施以來對雙方均有利。 ECFA 包括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其中貨品早收計畫於民國 100 年 1 月實施, 102 年全部產品降為零關稅,中國大陸對我國 539 項降稅產品包括紡織、機械、石化、金屬、運輸工具、電機、農漁產品、染料、橡膠輪胎、玻璃纖維等;我國對中國大陸 267 項降稅產品包括化學品、紡織、運輸、機械及零組件等。 ECFA 對於終止協議訂有相關條款規範,我方迄今並未接獲陸方終止協議通知,且經檢視中國大陸國臺辦及相關人士發言,亦無終止協議之訊息,目前協議持續執行。 二、為創造我方企業之公平有利經營環境,經濟部將持續關注 ECFA 執行情形,協助業者利用 ECFA 優惠關稅,並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及加強傳統產業升級輔導,提高企業競爭力;同時,積極移轉生產基地,加強拓銷新南向、美歐等市場,並推動與新南向國家、美、日、歐盟等我重要貿易夥伴,洽簽雙邊經貿或投資保障協定。 三、區域經濟整合為當前全球經濟發展重要趨勢,政府持續推動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 RCEP )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相關工作,並積極進行相關輔導,協助產業調適及拓銷海內外市場。 RCEP 方面, RCEP 於 108 年 11 月 4 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第 3 屆領袖峰會,並發布聯合領袖聲明,宣布由 15 個國家完成談判(印度除外),預計本( 109 )年完成簽署。 CPTPP 方面,政府已提出 12 項修法草案,其中 8 項已完成修法,另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等 4 項將加速完成修(立)法;已透過亞太經濟合作( APEC )、世界貿易組織( WTO )等大型國際經貿場域,廣泛與 CPTPP 會員說明我國準備並爭取支持,且持續針對國內各界溝通交流,以凝聚共識。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如何在防疫與經濟間取得平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6 ) 楊委員就如何在防疫與經濟間取得平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目前積極推行「防疫新生活」,係為協助民眾將防疫措施內化成為生活習慣,亦請各行各業配合落實保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或設置隔板、搭配實名(聯)制等防疫措施,為未來放寬邊境管制將面臨之境外移入風險預做準備。故高鐵、台鐵及職棒等賽事亦將配合「防疫新生活」隨疫情緩解而逐步解封,以兼顧樂活防疫生活及國內防疫安全。 二、另關於開放國境一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疫情穩定控制中,然而國際疫情未歇,當前仍須以「邊境風險嚴管,國內鬆綁」為原則,首要任務為充足、振興國內市場,逐步恢復我國經濟活動。於確保防疫安全之前提下,指揮中心刻正研議針對依商務人士來源國家、商務性質及必要性、入境期間長短、入境後活動範圍及行蹤掌握等因素綜合評估訂定合宜與可行之入境管理機制。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針對民眾申請急難紓困疑慮未消,基層公務員需加班處理申請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4 ) 楊委員就針對民眾申請急難紓困疑慮未消,基層公務員需加班處理申請案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回應社會需要,本部於 109 年 3 月 19 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0769 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致之急難事由,另於 109 年 5 月 6 日奉行政院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 二、為加速作業程序,本部已分別於 109 年 4 月 29 日及 5 月 13 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審核作業相關事宜,討論審核認定相關疑義及審核原則,做成紀錄函送地方政府據以辦理,並建立(擴大)急難紓困審查疑義案件處理機制與平台,以協助地方政府審查作業。 三、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辦理急難紓困案件,發給每件 200 元之行政事務費(另加給基本處理費 4 萬元),支用項目包括加班費、差旅費、誤餐費、交通油料費、通訊費、郵資、電腦及影印機耗材、印刷費、影印費、文具紙張、按件計酬金、臨時人員所需酬勞金(含勞健保勞退)及其他(註明)與疫情相關之項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可視需要於上開行政事務費中增聘臨時人力,以紓緩人力不足問題。 四、另於本部官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補償措施專區」提供該項專案懶人包、 Q&A 及申請書暨個案認定表等相關資料。 1957 福利諮詢專線亦增開 50 席,專人回答民眾疑問。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勞工保險財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6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1 ) 楊委員瓊瓔就「勞工保險財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所致勞工保險財務問題,行政院前送請大院審議之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係參酌先進國家改革經驗,以多元之開源節流措施,並採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惟草案送大院後,各界仍有不同意見,致未能於上屆會期完成審議,無法依原規劃期程實施,故有重新檢視之必要。本部已就各界所提意見,邀集專家學者成立研商工作坊進行研議中,並將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方向,重新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並與社會溝通,以確保制度穩健。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六大核心戰略產業須從『人』、『法』、『流』著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5 ) 有關許委員就「六大核心戰略產業須從『人』、『法』、『流』著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蔡總統於 520 就職演說宣布將在 5+2 產業創新的既有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讓台灣成為未來全球經濟的關鍵力量。其中在委員關心的人(產業人才)、法(法規鬆綁)、流(區域經貿整合)方面,政府均已提出發展策略,說明如次: 一、在產業人才方面,政府將致力匯聚各方人才,爭取國際上最頂尖的技術、研發和管理人才。同時,培養更多的本土人才和菁英,讓台灣的產業能夠更加國際化,擁有全球競爭的視野和能力,提升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在法規鬆綁方面,政府將持續推動法規調適工作,秉持興利、簡政、便民的原則,排除企業投資障礙,並透過「新創法規調適平台」,協助新創事業釐清法規調適疑義及調適需求,降低業者法規遵循成本,讓台灣的經商法制環境朝更友善、更便利的方向邁進。 三、在區域經貿整合方面,政府將持續和美、日、歐洽簽貿易或投資保障協定,並推動新南向政策,引導產業布局全球,積極開拓其他有潛力的市場,鼓勵廠商前往布局,為產業的國際合作,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未來四年國家發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4 ) 許委員就未來四年國家發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刻依總統治國理念、院長施政方針,擘劃第 18 期中程「國家發展計畫( 110 至 113 年)」,內容包括前瞻全球大趨勢、中長期課題研析、總體經濟目標及國家發展策略。 二、衡酌美中貿易戰及 COVID-19 疫情對全球經貿及產業供應鏈帶來的衝擊,為掌握供應鏈重組契機、產業與資金回臺投資之趨勢,未來四年政府將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的政策理念,持續落實前瞻基礎建設、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及兆元投資等重大計畫,並在 5 + 2 產業創新的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訊及數位相關、資安、生物及醫療科技、國防及戰略、綠電及再生能源、民生及戰備),以國內需求帶動產業發展,強化關鍵技術,研發下世代核心科技,讓臺灣在全球產業鏈扮演關鍵角色。 三、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亦同步完善全齡照顧體系、穩定安心生活、強化區域均衡發展及開展互惠國際布局等,以達成總統交付之「度過疫情、振興經濟、照顧人民、深化改革、均衡建設」五大任務。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投縣草屯鎮、水里鄉及信義鄉巨峰葡萄已重新種植或改種,得否以其他方式證明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2 ) 許委員就南投縣草屯鎮、水里鄉及信義鄉巨峰葡萄已重新種植或改種,得否以其他方式證明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公所應對已屆採收期作物或需即時復耕作物等優先實施勘查,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影像存證,其於本會公告現金救助前,得比照辦理影像存證,另查本會 100 年 12 月 22 日農輔字第 1000180818 號函釋略以:切結書、民營業者自行開立之證明等文件均非屬客觀證據,應由公所現場覈實勘查認定以為明確,倘已無法於現場覈實認定,仍不應予救助,以維救助制度公平性,合先敘明。 二、查本次之災損屬遲發性,對急於復耕之勘查取證確有急迫性之農作物,農民宜先主動通報公所勘查取證,或自行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且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送基層公所備查者,得作為參考佐證資料,以確保農民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權益。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現行規定仍尚有未能充分落實其立法理由之「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財產」之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8 ) 賴委員就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現行規定仍尚有未能充分落實其立法理由之「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財產」之功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民國(以下同) 91 年增訂,立法理由略以: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或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若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而 96 年基於下列理由將該項規定刪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 1. 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 1009 條、第 1011 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 2. 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嗣 101 年又再次增訂,立法理由略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因夫妻身分關係而生,所彰顯者亦係「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故所考量者除夫妻對婚姻關係中經濟上之給予,更包含情感上之付出,且尚可因夫妻關係之協力程度予以調整或免除,顯見該等權利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有屬人性,故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要非一般得任意讓與他人之財產權。又現行民法第 244 條已對詐害債權訂有得撤銷之規範,債權人對於惡意脫產之夫妻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本即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法律設計實已可保障債權人,若於親屬編中,再使第三人可代位行使本質上出於「夫妻共同協力」而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但對該債權人之保護太過,更有疊床架屋之疑。是以,綜觀上述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立法歷程,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是否具「一身專屬性」,容有仁智之見。又查實務上具體個案事實態樣不一,若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繼承標的,則繼承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亦可能會違反被繼承人(配偶之一方)之意願?又是否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之立法意旨有所未符?均待審慎妥為研議。 二、綜上,賴委員質詢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定性乙節,本部將妥為研議,以求法制之周延妥適。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糾纏行為防制法」(又稱: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研訂進度及設定主觀要件是否合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9 ) 賴委員就「糾纏行為防制法」(又稱: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研訂進度及設定主觀要件是否合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先前行政院版本草案、各委員提案版本及大院第 9 屆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版本之草案,仍有與現行各法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重疊適用、跟蹤騷擾態樣定義廣雜、該行為難以即時認定並核發警告命令等窒礙難行之處,本部刻正聽取各界意見,盤整相關機關現有資源及網絡,持續研議本法草案之可行性,並將依 109 年 4 月 13 日行政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結論,於 6 個月內提送行政院審查法制作業,賡續函請行政院審議。 二、依實證及國內外研究顯示,性別暴力類型之跟蹤騷擾行為多涉情愛糾葛,其原因與追求(佔有)未遂高度相關,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允宜集中資源,聚焦防治是類實害風險高之行為,此亦為社會輿論實際訴求,本部刻正研議適當方案,俾兼顧高風險案類保護與行政資源合理分配。 (九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前瞻特別條例增列條文得減輕或免除地方自籌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6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4-818 ) 有關邱委員就前瞻特別條例增列條文得減輕或免除地方自籌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均係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仍需要地方政府自籌財源配合辦理,且依據地制法與財劃法規定,財務收支及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地方政府財政債務問題,仍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積極加強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及檢討各項支出必要性與效益性。 二、惟考量地方政府財務情況,爰中央政府於財劃法未修正通過前,為保障合併或改制為直轄市及各縣市獲配之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總額,不低於改制基準年之水準,近年來並額外增編平衡預算補助款,以紓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並有助於推動前瞻計畫各項建設。 三、另針對基隆市政府推動市區內基隆河自行車道計畫之屬性,相關計畫包括教育部體育署「前瞻基礎建設」 - 城鄉建設之「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或經濟部水利署「前瞻基礎建設」 - 水環境建設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等,可爭取經費補助辦理。惟受補助之各縣市政府包括基隆市政府等,仍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基準,籌應地方應負擔經費。前述分攤經費規定係該計畫全國通案性處理原則。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如何檢討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相關爭議,並完備國內新南向人才學術交流之相關配套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6 ) 高委員就如何檢討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相關爭議,並完備國內新南向人才學術交流之相關配套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 106 年 -109 年)計畫推動三大主軸為:提供優質教育產業、專業人才雙向培育( Market )、擴大雙邊人才交流( Pipeline )、擴展雙邊教育合作平臺( Platform ),結合我國學術與產業優勢領域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學習。期帶領我國大專校院開拓與東協及南亞國家的實質教育交流,達成創造互利共贏的人才培育合作願景。 二、有關建立相關招生規範與策略,加強監督並建立相關查核機制,說明如下: ( 一 ) 境外學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除獎助學金、學業、實習、轉學等教育事項外,亦涉簽證、入出境、居停留、傷病醫療保險、健保、急難救助、工讀、工作證、畢業後留臺工作等各相關部會法規與權責,需各機關共同協助大專校院善盡輔導境外學生之責,建立境外學生來臺就學友善環境。 ( 二 ) 本部已成立輔導大專校院招收境外學生專案小組,成員包括外交部、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及僑務委員會,定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對於保障境外學生之權益,已建置協調合作機制,持續積極就海外招生宣導、就學簽證申請、境外學生在臺就學及勞動權益等面向,從預防面及查處面研議精進措施,以杜不法。 ( 三 ) 在招生作業階段本部與外交部密切合作,在入學前確認學生來臺目的,於簽證核發時杜絕非以就學為目的之外國人士來臺。學生入學後本部與勞動部密切合作,如查有疑似外國學生之勞動權益受損情事,均移請勞動部優予協助函轉地方政府進行查察,勞動部及相關單位並提供查察情形供本部續處,以協助學生維護在臺權益。 ( 四 ) 為杜絕境外學生以就學事由來臺從事非法工讀之不法情事,並維護學生在臺學習權益,本部除持續督促學校落實招生審查作業,確定學生來臺真意外,並不定期召開上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共同商議友善措施,以協助學生在臺安心就學。 ( 五 ) 督導學校落實招生作業相關作為如下: 1 . 大學不得透過人力仲介或打工抵學費宣傳招生,學校應派員親赴當地宣傳及招生,直接與有意來臺學生或家長老師接觸及說明,如有違規委由仲介業者招生或不當宣傳者將嚴辦,如減招、停招、扣減補助款、公告學校名單、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等。 2 . 海外留學代辦業者於當地必須合法經營,且收費合理。倘發生個別案件且情節嚴重者,如不當收費、欺騙、不實宣傳等,由駐組蒐集名單並提供外交部作為拒發簽證之評估與裁量。 3 . 以當地國文字訂定規範,如各種班級入學程序、就學或實習之權利及義務,實習提供之待遇、涉及留學代辦應注意事項(如收費建議合理範園)、境外生在臺打工及爭議事項處理管道及簽證相關規定等,草擬切結書供學生事先閱讀及簽字,減少事後糾紛。 ( 六 ) 預警追蹤、教學品質查核及不法懲處相關作為如下: 1 . 本部透過各校所報校務資料,持續清查各校招生、註冊、在學人數異動及教學實施情形,如有異常,將列為警示學校予以分析追蹤。針對被警示或被檢舉之學校,本部透過教學品質查核,就學校招生作業、外生學習、實習、出缺勤管理、生活、輔導等事項進行查核及監督,以杜絕不當情事,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2 . 學校如有透過仲介招生、不當實習或非法打工之情事,將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就獎補助、招生名額、人員缺失予以適當處分。 三、有關改善與新南向國家語言及文化隔閡,從事雙邊產學合作及學術交流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 一 ) 為配合新南向國家對專業技術人才培育的需求,本部自 106 年起在大專校院開設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為充裕專班華語師資,補助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成立華語教師資源中心,針對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之華語教師進行密集培訓,並建立後續輔導機制,以增進華語教師專業知能,提升教學品質。 ( 二 ) 為強化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華語文能力,自 106 學年度辦理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以來,本部即督促學校應開設華語文課程,以強化專班學生華語文能力。 ( 三 ) 為促進我國大學校院與新南向國家學研機構之合作與交流,本部自 106 年起推動「大學校院新南向計畫─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推動面向包括: 1 . 整合我國優勢領域(如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農業、教育及人文等領域)與新南向國家共同進行國際交流、學術合作,鼓勵師生赴當地見實習、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培育具東南亞語言之專才,以加強我國學術界與新南向學研機構的雙向交流。 2 . 針對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透過由淺而深辦理各項短期課程(如假日學校)、短期專題研習人才專班、長期研發菁英學位專班等,結合我國學術與產業優勢領域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學習。期帶領我國大專校院開拓與東協及南亞國家的實質教育交流。 ( 四 ) 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避免因基本學科基礎能力不足而影響專業科目之學習,補助各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及輔導活動,為照顧僑生之生活與學習,協助僑生於入學後能及早適應校園生活,在臺安心向學,每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及活動經費,加強各校辦理僑生新生入學輔導講習、節日聯歡活動、文教參訪及關懷聯繫等各項工作及活動。 四、有關就我國前往新南向國家之留學生回國相關輔導政策,摘要如下: ( 一 ) 配合本部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自 106 年起新增「赴新南向公費留學考試」名額 10 名,可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以培育我國熟稔東協及南亞國家的高階專業人才。截至 109 年 5 月底, 29 位錄取生中, 7 位已出國留學,其中 5 位就讀泰國朱拉隆功大學、 1 位就讀新加坡國立大學、 1 位就讀印度安貝卡大學。 ( 二 ) 為提供有意赴新南向國家學生更多研究學門領域之選擇, 109 年計有包括「文史哲」、「政治(含區域研究)」、「藝術」、「文化資產」、「法律」、「社會科學」、「管理與經濟」、「建築、規劃與設計」、「農林漁牧」、「生命科學」及「醫藥衛生」等 11 學群共 28 個學門。 ( 三 ) 目前赴新南向國家公費生皆尚未完成學位,後續依契約書規定返國服務,本部將追蹤渠等在臺服務及就業情形,進一步評估赴新南向國家公費執行成效,以培育符合國家發展需求,兼具專業知能及國際視野之人才。 五、綜上, 108 年新南向國家學生在臺留學及研習人數計 5 萬 9,720 人,顯示我國招收新南向國家學生政策已具成果,未來招生策略將朝重質不衝量,及強化透過「政府對政府( G2G )」模式,與外國政府合作甄選畢業生來臺,結合華語文教學能量,推動精緻產學合作模式,深化技術培訓層次,提升臺灣與東協及南亞各國雙邊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合作。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警察除執掌勤務業務繁重外,各部會及地方需警察協助配合辦理業務之相關法令竟高達 186 項,令警察過勞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7 ) 葉委員就警察除執掌勤務業務繁重外,各部會及地方需警察協助配合辦理業務之相關法令竟高達 186 項,令警察過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減化警察協辦業務係本部警政署既定政策與目標,當前重點工作之一,惟目前仍有 184 種要求警察職務協助之事項,均為法律與法規命令所定,且為各部會甚或五院層級機關所主管,因該署僅能建議各相關主管機關啟動修法,至各機關是否認同或支持,期間變數非該署所能期待與掌控,為根本減化警察協辦業務,該署依下列作法持續辦理: 一、俟機建議主管機關修法,刪除警察職務協助之相關規定。 二、未來各主管機關訂定法令,有請求警察職務協助必要,將秉持立場強力建議回歸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避免入法。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酬金涉有打壓生技產業或違反個人資料之保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0 ) 廖委員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酬金涉有打壓生技產業或違反個人資料之保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資訊揭露,促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以及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等事項,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之規範,並於 109 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年報準則)相關條文,修正要點包括增訂上市上櫃公司符合最近 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或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如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等),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酬金之情形。 二、按上市上櫃公司踐行資訊揭露為資本市場之重要原則,金管會為促進公司高階經理人合理訂定酬金,除要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外,另經參酌如美國及澳洲等國家制度,並衡酌我國揭露情形,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以減緩我國全面推動個別揭露酬金資訊之衝擊,爰修正年報準則,增訂上市上櫃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酬金,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鑑於該規範係對所有上市上櫃公司均一體適用,尚未對個別產業採差別對待。惟考量此甫於今年實施,金管會後續將進一步瞭解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揭露情形及蒐集國際主要市場之規範,適時檢討修正。 三、至於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酬金,涉違反個資保密一節,經查年報準則屬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公司編製年報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6 款,符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為法律明文規定,以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規定,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尚無侵害個人隱私之問題。 四、另有關研提對受疫情影響企業予以扶助及補助措施一節,本院已擬具共通性及各產業紓困振興措施,並於 109 年 4 月 28 日發布新聞稿,以利外界瞭解。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放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1 ) 許委員就放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條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擴散全球影響,本( 109 )年 3 月以來,各國紛採取必要措施控制疫情,致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亦對臺灣經濟造成衝擊。面對疫情帶來之挑戰,政府不僅提出圍堵、減災等措施,更期透過紓困、振興等方案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截至本年 5 月 26 日止,政府已發放現金 695 億元、紓困 376 萬人;融資貸款核准 7,567 億元、約紓困 72 萬戶,有效協助勞工、企業及產業度過難關。上開紓困措施業有效穩定國內就業情勢,本年 4 月與民國 108 年年底相比,失業率僅增加 0.36% ,相較其他國家(地區),如南韓增加 0.8% 、香港增加 2.1% 及美國 11.2% ,我國就業情勢表現相對穩定。此外,我國本年第 1 季經濟成長率達 1.59% ,在世界各國中表現亦屬前段。 二、另經濟部為協助產業因應疫情,業放寬相關紓困方案門檻如下: ( 一 ) 於本年 4 月 20 日修正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已放寬受影響事業之認定條件。 ( 二 ) 辦理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方案,原已提供多種營收減少 5 成之計算方式,以及針對投保勞保部分放寬可採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方式認定,惟為讓更多艱困企業取得政府紓困補助,本年 5 月 21 日公告修正申請須知,簡化申請文件及放寬艱困事業認定標準,使營業額減少之認定,可以本年 1 月至 6 月期間任 1 個月較同年、 108 年或 107 年任 1 個月相比;亦可採自結營收報表及其他佐證文件,代替申報營業稅之 401 、 403 報表等。 ( 三 ) 將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辦理振興貸款額度提高為最高 1 億 5 千萬元,非中小型事業辦理振興貸款額度提高為最高 5 億元,並將貸款期限延長為最長 5 年,含寬限期最長 1 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仍得視受影響事業實際需求予以展延。企業如有融資協處需求,並可電洽該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 )諮詢。 三、又,為協助本年即將畢業之青年就業,勞動部推動安穩青年就業相關措施如下: ( 一 ) 衝就業: 1 . 多元就業博覽會:結合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等事業單位,提供 24 萬個職缺,以利青年快速求職。 2 .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提供最高 3 萬元獎勵金之誘因,鼓勵青年把握契機儘快投入職場就業。 3 . 特定行業就業獎勵津貼:放寬資格鼓勵應屆畢業青年投入特定製造業、照顧服務業及營造業等求才迫切之產業,最高獎勵 10.8 萬元。 ( 二 ) 練專長:擴大產業新尖兵計畫訓練量能,補助青年投入國家發展重點產業免費參訓,訓練費用最高 10 萬元,並首創學習獎勵金,每人最高補助 9.6 萬元。 ( 三 ) 興僱用: 1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為鼓勵雇主先僱後訓、提供青年在職訓練技能之機會,加碼補助雇主每月 1.2 萬元訓練指導費,最高 10.8 萬元。 2 . 僱用青年獎助計畫:視青年就業情勢適時推動僱用青年獎助措施,最高補助 8 萬元。 四、此外,考量國際疫情後續發展尚未明朗,主要國家雖逐步解封重啟經濟,惟消費、投資及生產活動短時間內尚未能回復至疫前水準,加以受美中貿易戰等影響,政府將密切留意國際情勢對我國經濟發展之影響;於後疫情階段,則將啟動振興方案,包括刺激消費及活絡商圈等措施,以促進民間消費及提振內需,以及加速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等,增進經濟成長動能,維持就業市場穩定。至面對全球經濟劇烈變動及供應鏈重組態勢,政府亦將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之理念,於 5+2 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我國成為全球經濟發展之關鍵力量。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失業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3 ) 許委員就高失業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本( 109 )年 4 月失業率雖增至 4.03% ,惟就業人口並未大幅下降,且失業率與民國 108 年 12 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開始前相比,僅增加 0.36 個百分點;相較其他國家(地區)同時期之失業率,如南韓增加 0.8 個百分點,香港增加 2.1 個百分點,美國增加 11.2 個百分點,顯見由於國內疫情控制優於各國,加以政府全力推動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我國就業情勢相對穩定。另為協助受 COVID-19 疫情影響之勞工,勞動部依「救失業」、「拚就業」、「挺勞工」三大策略,已規劃推動安穩僱用計畫及滾動修正減班休息勞工協助措施,以穩固就業市場,並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 一 ) 運用多元化就業服務方式與通路,協助尋職者就業:透過就業服務據點、臺灣就業通網站( www.taiwanjobs.gov.tw )、 24 小時 0800-777888 客服專線及超商門市觸控服務系統等服務通路,提供全國職缺資訊及媒合服務。 ( 二 ) 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協助失業勞工就業:針對失業勞工,已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積欠工資墊償等機制,可保障其於一定期間之生活所需;另將持續透過職業訓練、僱用獎助、缺工就業獎勵等措施,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 三 ) 推動專案措施,增加青年就業能力及機會:規劃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獎勵、重點產業職業訓練,以及補助企業訓練等措施,穩定青年就業情勢。 二、至許委員所提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及通貨緊縮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行政院前於貴院第 9 屆會期送請審議之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係參酌先進國家改革經驗,以多元開源節流措施,並採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惟因各界未獲共識,致未能完成審議。勞動部已針對各界所提意見,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研議,同時將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方向,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與社會廣泛溝通,以確保制度穩健。 ( 二 ) 近期臺灣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年增率持續為負,主因油價大跌,惟商品漲價項目仍明顯多於跌價項目,尚無通貨緊縮現象。伴隨疫情趨緩,預估下半年民間消費將回復成長,經濟成長率可望逐季走高,經濟不會出現惡性循環。政府將持續關注 COVID-19 疫情發展、主要經濟體貨幣政策走向及國內外經濟金融走勢,採行妥適措施,維持物價及金融穩定,並兼顧總體經濟發展。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美、日央行購買公債,融通鉅額紓困預算,有關「財政赤字貨幣化」解決財政赤字,刺激經濟成長的主張受到關注,各界宜全面探討此一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8 ) 許委員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美、日央行購買公債,融通鉅額紓困預算,有關「財政赤字貨幣化」解決財政赤字,刺激經濟成長的主張受到關注,各界宜全面探討此一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財政赤字貨幣化」對總體經濟帶來的風險,恐大於其可解決的財政赤字問題,實際應用上不可不慎。 ( 一 ) 「財政赤字貨幣化」提供財政政策空間,避免民眾對未來增稅預期而縮減消費,或可緩解「債務 - 通縮」循環。 ( 二 ) 但「財政赤字貨幣化」帶來諸多風險,尤其是損及央行獨立性與公信力、破壞財政紀律、增加資產價格泡沫化風險,更有可能發生惡性通膨,導致經濟動盪等問題。 二、主要經濟體對「財政赤字貨幣化」多有法令限制,台灣亦然,且依法仍有財政空間。 ( 一 )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 9-1 條與「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代理國庫契約」第 3 條,除特殊情況外,本行不得購買政府在初級市場發行之公債或直接將資金撥付財政部。 ( 二 ) 目前台灣各級政府債務占 GDP 比重低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限制門檻,仍具財政空間。政府可善用舉債空間,實施擴張性財政政策,緩解經濟負面衝擊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台灣宜採積極之財政政策與靈活適度的貨幣政策互為搭配,以支撐經濟成長,「財政赤字貨幣化」並非萬靈丹。 ( 一 ) 透過政府編列特別預算及移緩濟急之紓困振興方案(財政政策)與本行採降息、轉融通(貨幣政策)等搭配,可降低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促使公共支出增加,並帶動民間消費與投資的上升,支撐國內經濟持續成長。 ( 二 ) 雖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造成短期衝擊,但預期自下半年起經濟將逐季回升,無須以「財政赤字貨幣化」,刺激經濟成長。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建構更安全、穩定之網路通訊基礎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7 ) 楊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建構更安全、穩定之網路通訊基礎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此次 COVID-19 疫情讓遠距工作與遠距教學成為未來社會日常生活之一部分,政府將持續加快先進網路建設,作為各種智慧應用之數位基盤,並建置完備校園資訊設備環境,整備跨領域數位學習基礎。相關重點如下: ( 一 ) 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2017-2025 年),其中「數位創新基礎環境行動計畫」將提升政府部門資訊與資安環境,並提供國民享有 10 倍速寬頻網路服務;民國 108 年高速寬頻( 1Gbps )服務涵蓋率已達 76% (超過原訂目標 70% ),預期本( 109 )年服務涵蓋率將達 90% 。針對下一階段前瞻基礎建設之數位建設規劃,將推動「先進網路建設」,其中「提升公部門網路服務速度與雲端運算效能」部分,特別對 TANet 、 GSN 與 TWAREN 三大網路,提升網路傳輸效率、跨網路高速互聯、網路安全及搭配內容遞送網路( CDN )之布建,藉由 CDN 高倍率資料存取暫存率,大幅提升網路傳輸效能,讓使用者享有更順暢與優質之網路服務經驗。 ( 二 ) 規劃推動「完備教育體系數位建設計畫」及「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計畫」(以上計畫名稱均暫定),提供全國學校師生同時進行線上同步與非同步教學安全上網環境,促進校園數位平權,滿足各級學校推動數位學習及提升學術研究之網路環境需求,以及建構跨校共學、遠距教學、適性教學及自主學習之資訊環境。另積極培育教師使用數位工具與資源實施教學之能力,優先推動偏遠地區學生行動載具設置等個人化學習配備使用,提升學生數位學習成效,並開發與精進數位教材,結合雲端服務導入人工智慧,支援適性學習平臺之內容服務,建立新興科技教育示範服務。 二、另為建構安全、穩定及不間斷之網路通訊基礎建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中心)已建構多項資安平臺,包括「國際合作平臺」及「產學媒合平臺」,以協助擴散各特色中心前瞻資安技術;「雲端資安攻防演練平臺」( CDX, Cyber Defense Exercise )及「科學園區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SP-ISAC )」( Science Park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 ),以強化國內資安早期應變與預警效益。目前加入 SP-ISAC 總數為 1,330 家,加入比例為 100% ,其中科學事業廠商 935 家,服務事業廠商 195 家,有助於提升產業生產力及維持社會活力。 三、至楊委員所提通訊軟體 Zoom 之資安疑慮與網路威脅及攻擊事件有增加趨勢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政府機關導入資通訊系統,應以國內產品及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所列品項為優先,不應採用具資安疑慮之產品。鑑於國內、外持續揭露視訊會議軟體 ZOOM 之重大資安疑慮,行政院已於本( 109 )年 4 月 7 日通函各機關因業務需求召開遠端視訊會議,不應使用具資通安全疑慮之產品,例如 ZOOM 。目前國內廠商(如訊連科技)及國際廠商(如 Microsoft 、 Cisco )均有開發視訊會議軟體,且經濟部已將符合資料保密、資訊安全之雲端視訊軟體置於共同供應契約供政府機關採購使用,各機關均可依需求快速取得具有一定服務水準及資安品質之視訊服務。未來將持續蒐整國內、外有關情資,以有效防制有資安疑慮產品對我國資安防護造成之風險及危害。 ( 二 ) 因應惡意程式活動與社交工程網路釣魚威脅增加,目前由國網中心透過全球威脅情資與自動化惡意程式沙箱進行分析,並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完成介接,定期自動發布惡意域名與惡意程式活動相關 IP 位址,如殭屍網路中繼站等,以結合域名解析服務,有效防範使用者不慎連結惡意網站。另國網中心定期提送資安威脅分析報告,即時發布資安情資予 SP-ISAC 科學園區進駐廠商,提醒資訊系統與應用程式進行更新,並提供撰寫關鍵資料備份作業流程與建議措施,以因應惡意程式或勒索軟體等資安攻擊造成之營運衝擊與影響。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鬆綁國際商務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3 ) 楊委員就鬆綁國際商務交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疫情穩定控制中,惟國際疫情未歇,目前仍須以「邊境風險嚴管,國內鬆綁」為原則。指揮中心於確保防疫安全之前提下,刻正研議針對疫情和緩且係我國主要經貿往來之國家,有條件開放其商務人士入境之可行檢疫方案,規劃依來源國家、入境期間長短、入境後活動範圍及行蹤掌握等因素綜合評估後,訂定合宜之入境管理機制。 二、另經濟部為協助產業恢復經貿活動,業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 一 ) 盤點產業需求:針對外籍商務人士入境後須居家檢疫 14 天,可能成為經貿活動障礙,該部配合指揮中心瞭解並盤點公協會及業者相關需求,研議以監測及加強密切管理等方式取代居家檢疫之可行性,並透過與各國政府對談,促成雙方相互便捷機制,以利鬆綁雙向商貿往來。 ( 二 ) 規劃恢復辦理會展活動: 1 . 考量國內疫情趨緩,指揮中心業宣布自本( 109 )年 6 月 7 日起擴大鬆綁生活防疫規範,從事各項日常及休閒活動之人數將不再受限,可逐步恢復辦理會展活動。 2 . 舉辦國際展覽部分,將視各國疫情發展情形採漸進方式辦理,倘指揮中心專案開放外籍人士入境,可先洽邀低風險國家地區之買主來臺觀展採購;後續再視指揮中心政策洽邀其他國際買主來臺。 三、又,經濟部將持續協助廠商掌握疫情發展下之全球商機,相關作為如下: ( 一 ) 協助業者加強數位轉型:提供業者數位行銷諮詢輔導、建置線上防疫產品及宅經濟等專區,將實體活動改為線上辦理,包括辦理線上展覽、拓銷團、國際記者會及視訊採購洽談等,協助業者上架國際電商平臺。另該部亦提供業者 2 萬元等值之數位貿易輔導服務、開辦數位貿易學苑,加強培訓產業所需之數位行銷及電商人才。 ( 二 ) 加強國際行銷:於疫情緩和後進行相關拓銷工作,如加強邀請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以及補助公協會於國內外之國際展覽建置主題館、提升臺灣產業知名度。 四、此外,國內目前積極推行「防疫新生活」運動,目的係為協助民眾將防疫措施內化為生活習慣,亦請各行各業配合落實保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或設置隔板、搭配實名(聯)制等防疫措施,為未來放寬邊境管制將面臨之境外移入風險預做準備。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放寬紓困方案適用對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1 ) 馬委員就放寬紓困方案適用對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行政院跨部會協商會議,紓困主管機關之分工係由各產業相關主管機關評估紓困措施,如保險經紀人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有紓困需求者,且年營業額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可依央行辦理銀行承作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向銀行申請紓困貸款。 二、另勞動部為因應疫情對勞工及企業產生之衝擊,業推出各項紓困協助措施,包括「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措施」及「員工工作生活平衡措施」等。上開措施並未指定協助特定產業別之企業,凡有需求且符合規定者均可提出申請。後續該部將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滾動檢討各項輔導措施,以協助勞資雙方瞭解就業協助資源、穩定勞雇關係,並使勞工可續留職場、企業藉此調整體質,共度疫情難關。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政府針對紡織業的設備改善補助措施不應該只有限定名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8 ) 陳委員就政府針對紡織業的設備改善補助措施不應該只有限定名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目前對於紡織業設備的改善措施,本部工業局業已與各縣市政府合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對辦理設備改善的業者予以補助,紡織業者可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另外,本部工業局亦有辦理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申請項目包含「溫室氣體減量專案」、「公用設施或製程改善更新」、「低碳燃料替代」,以及「生質能源替代」等致力於減碳工作之設施改善,符合項目之業者皆可提出申請。 三、鍋爐設備改善補助有前述兩類補助措施,目前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尚未截止,國內紡織業者可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設置條件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37 ) 賴委員就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設置條件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以下簡稱待轉區線)之劃設,內政部與交通部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1 條規定辦理。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頒布之「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 2 版(詳附件 1 ),針對路口有繪設相關示意圖,待轉區線不得超過緣石,以供道路規劃者參考。另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 108 年 12 月編製之「交通工程手冊」(詳附件 2 ),明定待轉區線之劃設規範如下: ( 一 ) 劃設原則 1 . 路口紅燈可以右轉時不可占用右轉專用車道。 2 . 路口有左轉專用時相時不可超過左轉專用車道。 3 . 以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為原則,以避免影響行車安全。 4 . 禁行機車車道在停止線前端不予配置。 ( 二 ) 本標線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端。 ( 三 ) 劃設本標線之路口,應設置「遵 20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 二、至賴委員所提待轉區線之設計、施工實務考量及有無實地記錄路口尖離峰車流量以作為設計基礎,以及提供公路總局訂定之施工說明書供參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現行待轉區線之設置,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工程手冊」辦理,並綜合考量各路口機車交通量及停等空間等條件,因地制宜設置,以維機慢車交通安全及行車秩序。 ( 二 ) 待轉區線為標線之一種,公路總局已訂定「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詳附件 3 ),明定道路標線工程之材料、工法及檢驗等相關規定,針對標線施工品質,公路總局均於辦理工程三級品管及年度養路考評時,進行施工、養護監督及考核,以維工程品質。 (一○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科技防疫措施涉及民眾個資保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7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9 ) 楊委員就科技防疫措施涉及民眾個資保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世界各國運用科技措施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業於「傳染病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授權下超前部署,運用科技協助防疫相關作業,相關資料蒐集措施亦於比例原則下,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及衡平原則等 3 大法則規劃施行,以落實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並將對民眾之衝擊降至最低。針對科技防疫作為所取得之個資,指揮中心目前亦依相關規定,規劃資料盤點及刪除等作業,以妥善維護民眾個資。 二、另指揮中心運用電子圍籬等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管理措施,係為維護全體國民之生命權,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 23 條規定,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對受隔離或檢疫者之自由權及隱私權予以限制,且未逾比例原則。其中電子圍籬係基於防疫必要,提醒民眾勿離開隔離檢疫範圍,其定位僅有基地臺訊號,並無透過 GPS 且未涉及個人資料、隱私,自無違反個資法問題。疫情期間所蒐集之民眾個資,並將於疫情結束後依個資法第 11 條規定主動予以刪除。 三、又,為兼顧個資保護及疫調需求,指揮中心公布之「實聯制措施指引」中,已明確告知民眾個資蒐集、處理及應用之範圍;相關資料僅得於配合疫調時使用,不可用於其他目的;以及機關於蒐集民眾個資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包含蒐集機關、目的、個人資料項目、利用期間、利用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資法可請求之權益及不同意提供時之影響等 7 項資訊。指揮中心將應疫情發展階段,評估新興科技輔助防疫工作之可能性,並持續檢討現有防疫措施,以公開透明之方式蒐集資料,並運用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對所蒐集之資料採取充分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宗旨,期達成防疫目標時亦完善對民眾個資之保護。 四、此外,內政部警政署進行「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作業」時,均依指揮中心規範事項辦理相關作業,至接收居家檢疫對象資料部分,亦依指揮中心本( 109 )年 5 月 22 日函示:「各機關與所屬機構因執行本次防疫任務所蒐集利用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過程中妥為保管,避免外洩;任務執行完畢後,並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確實刪除」辦理。 五、至楊委員所詢「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 PNR ),蒐集旅客訂位及行程相關資料等疑慮,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情形如下: ( 一 ) 該署職掌入境旅客之第三地轉機資訊,支援各醫療暨防疫單位急需之資訊內容,惟目前航前旅客相關系統( APIS/APP )無法掌握旅客第三地轉機地、第三地轉機之艙單座位及旅客旅遊行程資訊(如進出疫區國家),恐增加未知感染源致造成防疫破口;另為應國外疫情發展及未來逐步解封後,仍可精準、迅速掌握途經高風險疫區旅客之旅遊史,故規劃建置 PNR ,期透過介接航空業者訂位系統,於第一時間內蒐集旅客資料,以查詢旅客轉機地、訂票及染病(或疑似病例)旅客機艙位附近之旅客資訊等,俾提供更嚴密之防疫追蹤管理,阻絕疫情於境外。 ( 二 ) PNR 係基於提升邊境防疫資訊軟硬體之迫切需要,未來將分階段介接 90 家航空公司,逐年完成設備建置及資料介接,第一階段預計於民國 110 年 6 月完成,系統建置期間,將優先取得我國籍航空公司資料,並提前完成航空公司資料傳輸,以供國內防疫相關單位運用。 ( 三 ) 為維護旅客個人隱私,將於全球資訊網公告個人隱私保護及資訊安全保護相關資訊、取得 ISO 認證、導入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管理制度,以及加強個人隱私保護及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確保民眾個資無外洩之虞;目前亦已建立相關管理機制以維護資料保存安全性,並納入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確保流程符合相關規定。未來並將衡酌相關個資運用之必要性,訂定 PNR 個資適當保存年限。 (一○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大專院校退場後畢業生學籍相關業務承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1 ) 鄭委員就大專院校退場後畢業生學籍相關業務承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第 28 條及專科學校法第 38 條規定,學籍管理係屬學校權責,且屬永久保存資料。遇學校停辦時,本部為解決該等學校畢業生學籍業務承接相關問題,依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 13 點第 2 項規定:「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資料,應由停辦學校協調承接相關學籍資料之學校,並以接受停辦學校轉學學生最多之學校承接為原則」,以往本部多協請公立大學、鄰近學校或由接受停辦學校轉學生最多之學校代為管理為原則。 二、為使停辦學校學籍資料統一保存與管理,並提供學生申請相關證明文件,本部爰於 107 年起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建置「代管退場學校學生學籍資料庫資訊系統」( https : //ercs.moe.edu.tw/ ),以保障學生權益,期使畢業生不因學校停辦致損害其申請學籍相關文件權益。同時,停辦學校學籍資料之保存,亦得以持續。 (一○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空調裝設計畫( 110-114 年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2 ) 黃委員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空調裝設計畫( 110-114 年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旨揭計畫本部以 109 年 1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44918 號函報行政院爭取公共建設經費在案,經行政院 109 年 3 月 20 日審查竣事,並以院臺教字第 1090006187 號函請本部依各部會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本部復於 109 年 5 月 1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33127 號函將修正計畫再次陳報行政院。 二、另依前揭審查意見,上開計畫屬地方自治事項,應優先由地方政府以自有財源辦理,爰本部刻正研議將該計畫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2 期計畫爭取經費。 (一○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國內園藝種苗及樹木供給過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5 ) 陳委員就國內園藝種苗及樹木供給過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對花卉產業衝擊大,外銷型花卉受外銷市場航班減少、取消,或訂單減少影響,導致部分產品回銷國內;國內消費市場則因婚喪喜慶與民俗慶典等活動取消,進一步導致產銷失序,影響農民生計。本會業啟動相關紓困與振興措施如下: ( 一 ) 員工薪資補貼措施:針對花卉種苗產業營業額任一期低於去年同期 50% 之艱困經營業者,補貼其長期僱用員工之薪資每人每月 1 萬元,共 3 個月,計 3 萬元。 ( 二 ) 花卉批發市場供應人管理費補貼: 4 月至 6 月疫情影響期間, 6 花卉月平均價格較去年同期下跌 15% 者,補貼全臺花卉批發市場供應人管理費 2.5% 。 ( 三 ) 紓困貸款補貼:提供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農企業及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等各類花卉生產者,補助其新、舊貸款 1 年免息。 ( 四 ) 海外市場拓銷獎勵工作:獎勵花卉出口海空運費,空運依地區補助運費 30 元至 70 元、海運補助運費 8 元至 10 元;另獎勵外銷花卉之生產成本 20% 。 ( 五 ) 展示與推廣措施:針對一般消費族群之潛在消費市場開發,近期辦理花卉展示、零售通路上架、校園花卉教育、推廣宗教用花等措施,擴大花卉內銷需求基本面。 ( 六 ) 上開措施可至本會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查詢( https : //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 )。 二、園藝苗木或大型景觀樹木除供外銷外,內銷運用於景觀工程、都市綠美化、公路景觀與道路植栽、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等項目,為消化供應過剩問題,本會業於 109 年 5 月 8 日(農授糧字第 1090990400A 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案件宜增加該等苗木(樹木)使用量,以協助維持產銷穩定。 (一○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目前國內申請進口新車,在新車代驗方面存在相關爭議,因為速度試驗測試裝置的安全風險極高,近年來公路總局監理站已取消這項檢驗,因此建議刪除該項規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4 ) 陳委員就目前國內申請進口新車,在新車代驗方面存在相關爭議,因為速度試驗測試裝置的安全風險極高,近年來公路總局監理站已取消這項檢驗,因此建議刪除該項規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汽車製造業申請新出廠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業務,需具有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前燈試驗、底盤馬力或速度試驗器等設備。 二、依前開辦法規定,籌設新車領牌檢驗之代檢廠須具有速度試驗儀器,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汽車新領牌照檢驗並無須檢測速度錶規定。本案交通部刻正研議修正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有關代檢廠建置底盤馬力或速度試驗器相關規定。 (一○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主管機關應儘早全面開放兩岸空運航點客機載貨,協助業者爭取商機、提振航空及貨運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0 ) 許委員就政府主管機關應儘早全面開放兩岸空運航點客機載貨,協助業者爭取商機、提振航空及貨運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 109 年初爆發,基於防疫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於 109 年 2 月 7 日公布自 2 月 10 日起限縮兩岸客運定期航線,另陸方為執行防疫管理,亦公布自 3 月 25 日起至 6 月 24 日止虹橋機場國際(含兩岸)航班改至浦東機場起降,爰目前雙方業者可飛航由臺灣往返北京、上海浦東、成都及廈門之兩岸客運航線。至於兩岸貨運定期航線部分則予維持,業者營運班次約每週 65 班,由臺灣往返上海浦東、廣州、深圳、重慶等 10 個航點。 二、經交通部民航局洽業者瞭解,兩岸航空貨物需求主要包括防疫物資、原物料、零組件及跨境電商產品等,由於部分貨物具有時效性,且目前各國之國際客運航線因疫情趨緩已規劃逐步恢復,爰兩岸貨運需求亦將隨市場隨時調整。 三、有關兩岸客貨運業務是否開放其他航點事宜,交通部及民航局基於職責,均事先進行規劃,惟因本案涉及整體疫情發展及兩岸互動,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及民航局等機關均會視疫情變化滾動檢視與討論。 (一○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8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0 ) 賴委員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處理細則)於民國 104 年 8 月 14 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說明略以,處理細則並無對職權舉發、肇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等舉發方式之規定,致部分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之舉發方式,僅有當場舉發與逕行舉發 2 類,對於其他舉發方式(如交通事故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發現違規)之舉發,以程序不完備為由撤銷免罰,為使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對違反處罰條例行為稽查時,其舉發方式及法令依據能更趨周延,主管機關爰於處理細則明定各種舉發方式及法令依據,俾使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執行舉發時能明確遵循。另查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558 號判決略以,交通主管機關就交通違規之舉發,依處罰條例及處理細則之規定,除當場舉發及逕行舉發外,就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可本於職權舉發。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86 號判決),就本件關於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之違規,認員警於查證後僅得在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所定範圍內逕行舉發之法律見解,將使主管機關對於不能當場舉發或不符逕行舉發範圍之違規行為,無從舉發處罰,主管機關就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即無以執行,實有違處罰條例之規範目的,且未予辨明舉發之功能係對違法行為之告發,而非用以規範行政法上義務或作為行政罰之依據。 二、有關「肇事舉發」之舉發程序,處理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時,應針對與肇事相關之跡證、現象、設施等實施勘察且攝影(拍攝現場概況、地面痕跡及散落物、肇事人、車等)、繪製現場圖後,調查訪問相關當事人,並作成談話紀錄或調查筆錄(如當事人送醫救護或另有要事無法當場配合調查,須事後擇日辦理),經查訪現場周邊或肇事車輛等之監視錄影設備,再將影像燒錄成光碟併同相關資料整理成卷,移由專責審核人員審核。審核人員經審視現場圖、照片、各當事人談話紀錄及監視影像畫面等資料,綜合分析研判當事人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時,始予舉發。常見「肇事舉發」之交通違規態樣及舉發條文之法律授權依據如下: ( 一 ) 肇事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處罰條例第 61 條。 ( 二 ) 肇事未依規定處置或肇事逃逸:處罰條例第 62 條。 ( 三 ) 當事人酒駕肇事惟無法於現場檢測酒測值(如送醫急救,另以血液採樣其酒測值):處罰條例第 35 條。 ( 四 ) 車輛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未減速慢行: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五 ) 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第 15 款。 ( 六 ) 車輛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或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即行超車:處罰條例第 47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 ( 七 ) 車輛未達路口中心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八 ) 行人未依規定(未靠邊通行、於行人穿越道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等):處罰條例第 78 條。 (一○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計程車跨區登記政策應更具彈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7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3 ) 陳委員就計程車跨區登記政策應更具彈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輔導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轉型投入計程車客運業服務,並考量部分縣市計程車牌照數量不足以容納該等駕駛人轉入,本部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中增訂第 91-2 條第 3 項規定,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其計程車牌照得在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等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跨越行政區過戶。上開規定之目的,係為協助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轉型投入計程車客運業服務,而非讓現行計程車業者透過跨行政區過戶政策,增加計程車牌照數量,進而從事營利行為。 二、另為維護計程車營運市場秩序及保障雙方權益,本部已規範業者辦理跨行政區過戶時,需備具替補車輛之車籍資料、自備車輛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執業登記證號及替補出讓公司汰舊換新車輛之對應清冊等資料,始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檢討政府特別預算及充實財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7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6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20 ) 楊委員就檢討政府特別預算及充實財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稅收主要影響稅目為營業稅及所得稅,其中本( 109 )年度 3 月及 4 月之營業情形受疫情影響最劇,預估將於 5 月營業稅收反映衰退情形;惟未來隨疫情趨緩及各部會積極推動振興經濟方案,預估將可帶動國內消費及增加營業稅收,尚不至對本年度營業稅收造成影響。至本年 5 月及 6 月係辦理 108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疫情不影響該年度所得。 二、另疫情雖對部分產業本年上半年營運狀況造成衝擊,惟亦有部分產業受惠,且我國疫情控制得宜,整體經濟衝擊相對較輕,以及基於臺商持續回臺投資及轉單等效應,預估對所得稅影響程度有限,政府將持續關注疫情後續發展,審慎評估其對稅收造成之影響並適時因應。 三、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大幅提升地方政府交通、環境整備及教育社福等基礎設施水準,達成階段性成果,惟軌道等重大建設項目具有連續性,若未及時籌編下期經費,將造成工程延宕及社會成本,亟需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續編後續 4 年計畫 4,200 億元特別預算,以平衡區域城鄉發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各計畫主管機關將依據相關預警機制,從多面向進行管控,於年度開始即盤點及評估列管計畫之預算額度可執行性,預為研訂因應措施或加速執行方案,以提前發現問題並即時解決。 四、此外,為應後疫情需振興經濟,加速國家發展建設,政府以前瞻視野,規劃納入契合疫情後振興經濟計畫及符合國家未來發展之公共建設項目,後續將確實檢視相關執行情形,並對效率不彰者,持續滾動檢討修正。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建議評估「農業機械設備或園區以租代購」,以及農民「以地養老、老農津貼後領先存」之可行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7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9 ) 鍾委員就建議評估「農業機械設備或園區以租代購」,以及農民「以地養老、老農津貼後領先存」之可行性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評估「農業機械設備或園區以租代購」之可行性部分: ( 一 ) 有關政府設立農機租賃公司供農民租用一節:考量大型農機操作具技術性及危險性,非任何人皆可駕駛,如單純租賃車體恐缺乏承租誘因,另衡量國內稻作及雜糧產業代耕制度盛行,提供人機協同租賃之代耕服務將更符農民需求,爰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自民國 107 年起已整合各地區之機耕業者逾 1,900 位、相關農機逾 3,000 臺,提供服務項目包括水稻、雜糧、茶業及蔬果等多元作物,該會並建置有「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使農民得以手機直接查詢相關資訊,加速媒合所需之農機耕作服務。另小型農機價格低,農民目前習慣以購買方式取得,尚無租賃需求。 ( 二 ) 有關提供斃死禽畜冷凍櫃出租一節:為避免畜牧場內設冷凍設施,引發死廢畜禽可能非法流供食用之問題,尚不宜提供相關業者冷凍設施,惟對於一般生產過程產生之死廢畜禽,農委會將持續透過地方政府及產業團體,輔導畜牧場自行或委託掩埋、焚化、化製、堆肥或以生物處理機等方式妥善處理,以免衍生環境衛生及污染問題。 ( 三 ) 有關建議台糖公司建置農業循環園區交由養豬戶經營一節:台糖公司已規劃自有畜殖場(肉豬場)改建後與青農共同經營之合作模式,並業於東海豐農業循環園區辦理試行,待該園區試營運情形穩定後,該公司將配合其餘畜殖場之改建期程逐步推行。 二、評估農民「以地養老、老農津貼後領先存」之可行性部分: ( 一 ) 有關結合「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實施「以地養老」一節:現行農委會推動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主要係鼓勵老年農友將農地出租予大專業農擴大經營規模,並由農民自行決定參加與否,尚非福利津貼或年金性質;另鑑於農委會自 102 年推動活化農地政策以來,多數農田已復耕或出租耕作,現所餘農地大多為生產條件不佳或有污染問題,復耕效益偏低,故農民、農會承租或代管意願不高,且恐衍生農地未順利出租前之租金、農地維護、利用與管理等問題,以及對政府管理效能、墊高租金水準及影響自由市場等疑慮。 ( 二 ) 有關政府將 65 歲發給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勞農津貼),於參加農民退休儲金時先預存 20 年累積收益一節:老農津貼倘於 45 歲即得請領,除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不符外,農民自 45 歲起至 65 歲止此段期間是否均符合請領資格條件,亦屬未定,如資格不符預先發給,或預領期間不幸亡故,即生溢領或返還等問題,恐衍生更多爭議,作法上似不可行。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育兒津貼與準公托補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7 ) 陳委員就育兒津貼與準公托補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7 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化計畫),由衛福部及教育部等 10 個部會共同研提「 0-6 歲全面照顧」等 4 個構面,以「擴展平價教保」及「減輕家長負擔」為二大重點,採「擴大公共化」、「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三大策略,達到提升幼兒就學機會,奠定國家未來人力基礎,並規劃至 113 年,以 7 成就學幼兒有就讀平價幼兒園機會為目標。 二、考量送托保母及托嬰中心之父母,除養育子女基本開銷外,尚須支付額外托育費用,負擔較為沉重,爰政府提供多元照顧措施,以滿足家長托育需求。目前推動成果如下: ( 一 ) 托育公共化: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積極布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含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預計至 111 年設置 440 處,連同地方政府推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屆時可提供 1.2 萬個未滿 2 歲兒童公共托育名額。 ( 二 ) 托育準公共化:截至 108 年 12 月止,全國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共 216 家,準公共保母 2 萬 1,459 人,簽約率 88.93% ;簽約私立托嬰中心 735 家,簽約率 93.99% ;共可提供 7 萬 7,213 個收托名額。 108 年 12 月止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計 4 萬 715 人受益。 三、為符膺家長對於平價教保服務之期待,少子女化計畫再提高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增班量能,規劃 8 年內( 106 年至 113 年)合計增加 3 千班,增加約 8.6 萬個就學名額。另審酌公共化供應量無法短時間全數到位,家長對於平價教保服務之需求無法等待,爰首次建置準公共機制,由政府與符合「收費數額」、「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基礎評鑑」、「建築物公共安全」、「教保人力比」、「教保服務品質」等 6 項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合作,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 4,500 元,第 3 胎以上每月不超過 3,500 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費」,增加家長選擇平價教保之就學場域; 108 學年度申請加入者計 1,098 園,可提供逾 11 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四、此外,考量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仍未能滿足所有家長托育需求,爰對於家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之未滿 5 歲幼兒,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且符合資格者,每月提供育兒津貼 2,500 元,第 3 胎以上每月 3,500 元,以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五、為無縫銜接滿 2 歲至未滿 3 歲幼兒之托育及就學需求,本( 109 )年 1 月起,衛福部及教育部共同合作使托育補助延長至 3 歲以前;並透過資訊科技優化整體服務,主動介接 2 部資料,使家長毋須重新申請,亦減輕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幼兒園等相關單位之行政業務量。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臺灣目前缺乏颱風研究中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80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56 ) 陳委員就臺灣目前缺乏颱風研究中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長期致力於颱風觀測與預報技術之研發,不僅讓颱風路徑之 24 小時預測誤差由 2009 年的 110 公里縮小至 2019 年的 82 公里,已與美、日等先進國家之預報水準相當,同時亦提升颱風侵臺之定量降水預測能力。 二、有關科技部轄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以下簡稱颱洪中心)已於 2018 年底併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針對氣象局與颱洪中心於過去相關合作研究工作,如研發定量降雨系集預報技術與先進數值颱風模式、颱風飛機投落送觀測、建置剖風儀及降雨雷達等,其中部分已轉由氣象局氣象科技研究中心(設有颱風數值模式研發小組)、第四組(設有氣象雷達科),及氣象預報中心(設有颱風及劇烈天氣課)等單位執行颱風觀測及預報之技術研發與系統建置工作,以持續提升颱風測報能力,合先敘明。 三、為強化前揭颱風測報技術研發與執行工作,氣象局刻正進行主要計畫如下: ( 一 ) 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計畫( 109 至 112 年):將建置新一代高速運算電腦、改善高精細颱風模式( TWRF )之颱風路徑強度及降雨預報技術、發展新一代全球天氣預報系統( CWB FV3-GFS )及海氣耦合預報系統,另延長熱帶低壓路徑預報時效及逐時更新 0 至 6 小時即時預報產品之技術研發,並於颱風警報及熱帶低壓特報發布期間,提供逐 3 小時之更新定量降雨預報。 ( 二 ) 精進氣象雷達與災防預警計畫( 108 至 113 年):將進行墾丁、花蓮及五分山氣象雷達升級作業,分析雙偏極化雷達的颱風與劇烈天氣監測參數,強化預警決策輔助系統資料介接及顯示效能,持續發展應用雙偏極化雷達觀測高解析度資料同化技術及導入大數據資料探勘技術,精進對流胞偵測技術與發展對流胞發生機率預報,建置區域防災降雨雷達觀測資料網頁,提升颱風與劇烈天氣定量降水預報準確度,及建立符合臺灣地區颱風與劇烈天氣發布作業之整合性雷達預警輔助系統等工作。 ( 三 ) 強化臺灣海象暨氣象災防環境監測計畫( 104 至 112 年):進行七股雷達站遷移更新工作,預計於 110 年完成新站房建築及雷達儀安裝測試後啟用;持續執行雲嘉南及宜蘭低窪地區防災降雨雷達建置工作,預計於 112 年完成該等雷達站運轉作業。 四、另為延續颱風測報技術之作業研發能量,氣象局已提報審議之主要計畫如下: ( 一 ) 氣象雷達災防預警技術提升計畫 - 發展對流尺度系集預報( 110 至 113 年):規劃於 4 年內完成 1 公里解析度雷達資料同化系統,及對流尺度系集預報系統之發展與建置等工作,以提升午後雷陣雨、梅雨鋒面及颱風等天氣系統之短時對流性強降雨預報準確度,達成增進雷達災防預警能力之整體目標。 ( 二 ) 精緻預報及劇烈天氣預警技術提升計畫( 110 至 115 年):規劃「提升精緻預報作業量能」及「強化劇烈天氣預(警)報作業效能」 2 大目標,以提升精緻化預報服務與產品量能,及增進颱風預(警)報訊息發布效能,尤其在颱風風力預報方面,現階段數值模式對於颱風停班停課重要決策依據之風力資訊,或發布颱風強風災防告警服務等所需之客觀風力及颱風強度預報技術能力仍有不足,必須搭配歷史觀測與數值模式資料,進行大數據統計分析,持續發展更有效預報方法,以突破目前技術瓶頸。 ( 三 ) 智慧海象環境災防服務計畫( 110 年至 115 年):將推動智慧海象服務,擴增「臺灣海象災防環境資訊平臺」功能,建立海象災害潛勢國土資訊,發展颱風暴潮、長浪及波浪智慧預警服務,以提供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等防救災單位參考運用。 五、感謝陳委員對於提升我國颱風預報專業升級之關注,目前氣象局已有相關單位負責執行颱風測報技術研發與系統建置等工作,交通部將督促氣象局,積極執行各項計畫,並持續與國內外相關學研、作業機構合作,強化颱風監測技術,提升颱風預報準確率,以有效發揮災防預警效能。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全球巨變,如何維持並提升臺灣優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院臺專字第 109009179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1-15-849 ) 許委員就面對全球巨變,如何維持並提升臺灣優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 COVID-19 疫情帶給全球經濟前所未有的影響,不僅衝擊經濟前景,更加速全球供應鏈移轉,未來產業鏈分工朝向在地化、區域化調整;加上疫情顛覆人類習慣的生活及工作方式,將誘發更多數位科技或營運模式的推廣運用。面對此一契機,政府將積極推動產業轉型、分散市場風險,掌握數位與創新的新商機,提升後疫情時代的新競爭優勢,讓臺灣成為未來全球經濟的關鍵力量。 二、政府將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的理念,在 5+2 產業創新的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積極推動產業升級相關工作,協助臺灣產業再造奇蹟,未來重點因應策略如下: ( 一 ) 資訊及數位產業:我國在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已有厚實基礎,將配合人工智慧、 5G 、物聯網等前瞻科技,發展臺灣成為貢獻全球繁榮與安全的資訊及數位科技基地。 ( 二 ) 5G 數位轉型與資安產業:因應 5G 、 AI 與 IOT 技術帶動的需求所面臨嚴重的資訊戰及網路攻擊,將發展國內強大的資安產業做為後盾,以期打造能被世界信賴的資安系統及產業鏈。 ( 三 ) 生物與醫療科技產業:以我國生醫產業生態系獨特優勢作為基礎,發展整合資通與大數據的精準健康、再生醫學及防疫科技,建構臺灣為全球精準健康與科技防疫標竿國家。 ( 四 ) 國防與戰略產業:我國國防產業已有產業聚落及製造基礎,為因應未來穩定之國防需求,推動國防自主,開發關鍵技術,發展國防產業供應鏈,並進一步進軍太空產業。 ( 五 ) 綠電與再生能源產業:為因應氣候變遷並達成我國 2025 年能源轉型目標,政府致力提升綠電占比,健全綠色金融支援體系,建構綠電供應鏈,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綠能應用典範。 ( 六 ) 民生及戰備物資產業:面對 COVID-19 疫情等衝擊下,從口罩、醫療及民生用品、能源到糧食供應,將重要產業鏈留在國內,維持一定規模自主生產,建構足以確保關鍵物資供應的民生及戰備產業。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 10 屆第 1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6 日院臺施字第 1090093545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930 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 150006 號) 許委員就中文譯音推動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全國拼音趨於一致性之相關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 一 ) 依行政院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第 9 次政策列管會議決議,請交通部除將國道標示統一採用漢語拼音外,並持續協調地方政府完成將地方道路及交通標示統一採漢語拼音。 ( 二 ) 為加強吸引外籍人士來臺及留臺,國發會盤點目前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遭遇之問題與困境,研訂完成「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並經行政院於 105 年 10 月 19 日核定實施,其中「協調各地路標、號誌及地圖採用與國際一致之音譯方式」一節,係參考使用者之標的人口、外籍人才、外僑商會及國內長期關注外籍人才議題反映者之意見,建議採用國際標準與通用之拼音方式。 二、中文譯音政策涉及國內公共標示、雙語地圖製作、國際郵件遞送、英文網站資訊、國際媒體傳播、地名、路街名、道路標誌、觀光導覽譯音等眾多業務項目,影響甚鉅,政府各相關機關將與各界充分溝通,並從執行面、效益面及成本面審慎評估後再作政策決定。 三、有關許委員要求交通部暫緩實施以漢語拼音進行道路標示之修正一節,目前全臺僅少數地方尚未全面修改為漢語拼音,交通部將暫緩辦理;至臺鐵鳳山車站拼音標示部分,交通部已請臺鐵局考量地方情感等因素個案處理。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第 10 屆第 1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7 日院臺施字第 1090093541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930 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 150002 號) 葉委員就全面檢討勞動政策及產業缺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全面檢討勞動政策及產業缺工問題: ( 一 ) 有關勞動政策部分,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近年來政府持續推動健全合理工時制度、調升基本工資、促進就業培育人才、推動中高齡者勞動參與、完善職災保護制度、提升職場安全等措施,未來並將以「安穩的工作」、「安心的職場」及「安全的勞動」為目標,持續規劃各項促進就業及提升勞工福祉之政策,以打造勞工更美好之生活。 ( 二 ) 為因應產業缺工問題,行政院業於民國 106 年提出三大對策,由各部會持續推動落實,說明如下: 1 . 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成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平臺,專案媒合產業人力;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推動工作家庭兼顧政策,促進婦女勞動參與等。 2 . 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促進產業升級、輔導 3K 產業改善工作環境;發布就業市場薪資資訊,引導求才廠商提供市場行情以上之職缺;促進企業投資人力資本;推廣製造業優質工作形象等。 3 . 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鼓勵產學合作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擴大辦理產學合作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辦理多元職類及客製化之職業訓練;建置職能基準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認證;推動五專展翅計畫,鼓勵學生畢業後先就業等。 ( 三 ) 另為積極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政府自 108 年起透過五大措施吸引優質臺商,其中在充裕產業人力方面,作法包括優先促進本國勞工就業;運用雇主僱用獎助、勞工就業獎勵、跨域就業津貼,協助勞工就業及補實企業人力需求;依現有機制,協助企業內部調動或引進所需中國籍專業人才;啟動「外勞預核制」,讓廠商可以同時進行本勞及外勞聘僱作業,以快速補充廠商人力。 ( 四 ) 勞動部未來將持續視國內勞動市場情勢及經濟發展需要,透過政策小組檢討移工開放政策,以兼顧經濟發展與國人就業權益。 二、關於幫助警消紓困問題: ( 一 ) 有關恢復退休警消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部分: 1 . 查貴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略以, 106 學年度起,可支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退休公教人員,限支(兼)領月退休金在 2 萬 5 千元以下者、因公成殘者、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但退休軍職人員之支領資格,可再考量其服務特性,另為處理。嗣經行政院依上開決議,基於「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精神,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規定,另軍職人員則基於其服役特性,規定支給對象為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者。 2 . 復查銓敘部統計資料, 98 年至 107 年警察人員整體平均退休年齡約 52.28 歲,與公教人員並無顯著差異(公務人員為 55.76 歲、教育人員為 54.09 歲)。另上開人員之退休金因係按本(年功)俸俸額為計算基準,以基層警消人員(警正四階以下)最高俸額已於 107 年 6 月 6 日修正並提高 1 級(相當公務人員 630 俸點),其退休金計算基準較多數退休公務人員( 590 俸點)為高,爰上開人員以相同年資退休時,基層退休警消人員之每月退休金係高於多數非警察之退休公務人員。至所提警消人員具高風險之職務特性部分,行政院亦已就其各項給與及照護措施,訂有優於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 3 . 是以,依前開貴院通案決議之意旨,並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及公務人員整體衡平考量,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規定仍宜維持前開規定。 ( 二 ) 有關增加巡官職缺部分,因司法院釋字第 760 號解釋係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於有限之巡官等職務員額內擇優任用,而非要求符合巡官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均一律以該等職務任用。另警政署基於整體治安考量,並審酌機關任務特性及勤、業務需求等人數,刻正規劃調整地方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隊人力結構,研議增置巡官及偵查員。 ( 三 ) 有關警消人員退休撫卹應與一般公務人員脫勾,以保障警消人員權益部分,因涉及警消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相關事宜,主管機關為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業於本( 109 )年 6 月 11 日函轉請該部參考。 三、關於修正社會安全網問題: ( 一 ) 行政院於 107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經濟安全、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為主要架構,結合社會福利、心理衛生、學校輔導、就業服務與治安維護等服務體系,協同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第一線之社會安全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力量,並建有垂直 / 水平分層級協調機制,透過垂直、平行整合,暢通跨體系(含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等部會)服務障礙,以建築完整社會安全網。 ( 二 ) 截至目前為止,已布建 134 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各地方政府亦成立集中篩派案中心,統一派案提供服務;另成立 7 間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專精兒虐驗傷診療;同時完善資訊系統,進行大數據分析,找出風險因子,預防兒虐事件再發生;並進用 2,096 名社工(督導)員(進用率達 73.16% ),充實第一線專業人力。 ( 三 ) 衛福部將依總統就職演說內涵,規劃第 2 期計畫,以強化縱向與橫向協力機制,有效整合各項資源;增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升服務可近性,促進民眾心理衛生健康;訂定疑似精神病人初篩工具,增進疑似精神病人轉介效能;擴大心理衛生社工服務對象及內容,主動關懷暴力高風險個案;並持續增聘社工(督導)人力、精進社工專業制度等,補強社會安全網漏洞,以建構完整之社會安全網。 四、關於跨機關打擊詐騙問題: ( 一 ) 為有效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採取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1 . 召開跨部會平臺會議,研商打擊機制:利用跨部會平臺機制,彙整相關部會能量資源,建立事前預警、事中逮捕拘禁、事後遣返遣送等三階段處理程序,從國際開展合作、國內強化偵辦、兩岸持續溝通等面向分進合擊,以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之能量。自 105 年起至 108 年 10 月止,已成功遣返 821 名我國籍犯嫌回國就審。 2 . 完備相關法制、打擊詐欺犯罪:由於詐欺犯罪多為集團性、分工型之組織犯罪,造成之危害並不亞於暴力型犯罪,為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透過修訂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律,使詐欺集團犯罪除得依刑法詐欺罪加重條款,從 5 年以下之刑期,加重為有期徒刑 1 年以上 7 年以下,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最重亦可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並宣告強制工作 3 年。此外,詐欺集團成員之不法所得,亦可透過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以嚴懲此類不法行為。 3 . 臺高檢署建立平臺並積極查緝: (1) 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為有效阻斷跨境電信詐欺犯行並追贓,於 105 年 4 月 28 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負責督導各地檢署並統合檢、警、調之偵查能量,協調各公私機關協助追查罪贓,以求澈底打擊該類型犯罪。 (2) 運用大數據資料庫進行電信詐騙情資分析:詐欺集團犯罪案件,係由各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為預先掌握高再犯風險電信詐騙犯可疑動態,即時布建蒐證,並與外國警方交換情資,臺高檢署於 107 年建制「電信詐騙犯罪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高再犯風險之電信詐騙犯出境紀錄及所搭乘航班艙單等情資,適時與外國交換電信詐騙犯之動態資訊,以打擊跨境詐騙犯罪。 4 . 落實開戶審核,防杜人頭帳戶:目前詐欺案件仍以人頭金融帳戶犯案者為主,如能有效降低人頭帳戶,提升犯罪成本,亦能有效遏止詐欺犯罪。除持續要求各檢察機關加強查緝收購或詐騙人頭帳戶犯罪外,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認識客戶( Know your customer )、查核雙證件開戶審核作業,強化帳戶申辦審核機制,從源頭防杜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詐騙。 ( 二 ) 至防止第三支付成詐欺犯罪破口部分,經濟部將與法務部召開會議研商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相關事宜,以解決虛擬帳號遭詐欺集團利用之困境。 五、有關協助地方更新老舊消防設備問題:內政部消防署為協助地方政府保障第一線救災人員安全, 105 年至 108 年度規劃執行「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中程計畫」,總計補助經費 2 億 6,504 萬 7,309 元,初步符合地方政府消防救災需求,健全各地方政府消防搶救裝備器材。而為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環境事故應變能力,本年至 112 年並推動執行「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中程計畫,預計補助經費 3 億 5,626 萬元擴充相關搶救裝備器材,以保障消防人員福利與安全。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 10 屆第 1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7 日院臺施字第 109009354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930 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 150005 號) 王委員就振興三倍券發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振興三倍券發放問題: ( 一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衝擊全球經濟,政府為振興內需市場,推行「振興三倍券」(以下簡稱三倍券),將於本( 109 )年 7 月 15 日實施,秉持著「好領、好用、好刺激、最溫暖」 4 項原則,民眾用 1,000 元即可消費 3,000 元,配合暑假期間之消費人潮,盼能在短期內達到刺激消費、振興經濟、復甦買氣之目標。 ( 二 ) 三倍券採「 3+1 」領取方式,包含行動支付、電子票證、信用卡及紙本,方便不同消費習慣之民眾使用,擴大民眾及店家之參與,領取方式說明如下: 1 . 紙本領取方式:紙本券係「拿 1,000 換 3,000 」之概念,自 7 月 1 日至 7 日止,開放網路預訂,預訂方式與實名制口罩相同,在三倍券網站讀取健保卡預定,若無讀卡機可使用手機「健保快易通」 app ,亦可使用健保卡至 4 大超商(統一、全家、 ok 、萊爾富)插卡預訂, 4 大超商可使用各自事務機直接預訂及繳費,而全聯、美廉社、屈臣氏、康是美則是網站預訂、繳費領取。未預訂者,自 7 月 15 日起可拿 1,000 元至全國郵局領取紙本三倍券,民眾同時可利用線上地圖查詢各郵局存量。 2 . 數位領取方式:數位三倍券之概念是「刷 3,000 領 2,000 」,自 7 月 1 日起可在三倍券網站綁定平常使用之信用卡、簽帳金融卡、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等,民眾選定銀行後登錄個人資料、綁定支付工具、選取領取回饋方式等,刷滿 3,000 元就可回饋,亦可從合作之 3 家銀行(國泰世華、台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 )提領 2,000 元,亦可將回饋金捐贈做愛心。此外,三倍券官網亦同步列出各家數位工具業者之加碼優惠,供民眾參考比較。 二、關於嘉義市鐵路高架化地方自籌款問題: ( 一 ) 行政院核定「臺中鐵路高架化計畫」之中央、地方經費分攤方式,係在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交通部訂定「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之前,且係基於地方政府同意由「地下方案」改為「高架方案」之考量;惟後續修正計畫新增經費仍由交通部臺鐵局及臺中市政府(縣市合併)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共同分擔。 ( 二 ) 至「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則係於「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訂定後核定之計畫,依該要點計算中央、地方分攤經費應為中央 176.29 億元、地方 99.57 億元。經行政院專案協商,重新調整經費分擔方式,將全部用地費及車輛基地工程費自嘉義市政府負擔經費中予以免除(由 99.57 億元調降為 38.33 億元),已大幅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此外,亦就本計畫自償性經費部分,參考市場波動情形,將嘉義車站開發、租稅增額財源及增額容積等納入地方獲益,除可減輕財政負擔,並創造嘉義市鐵路沿線都市縫合再發展機會。 ( 三 ) 目前交通部已全面檢討地方政府配合款之負擔機制,將經費分擔方式做更合理調整,持續朝減輕地方政府財務負擔之方向努力。 三、關於香港問題: ( 一 ) 有關人道協助部分:政府支持香港居民爭取民主與自由,在處理臺港交流及香港居民來臺相關事務時,均依法妥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有關人道協助部分,依據政府「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所成立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已於 7 月 1 日起正式開始運作,透過政府與民間之協力,實質給予港人更多之溫暖與支持。 ( 二 ) 有關強化國家安全部分: 1 .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擁有自主國防及外交,絕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中國企圖以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消滅我國家主權,臺灣 2,300 萬人民不會接受。 2 . 在外交部積極爭取國際參與下,國際社會支持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WHO )聲浪逐年遞增;與此同時,我們亦努力深化與理念相近國家關係、擴大合作範圍,例如在美臺關係方面,美國政府已 6 次對我軍售;國會通過多項友臺法案;美國務卿龐培歐以正式聲明恭賀蔡總統就職,此係 41 年來首次;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恭賀蔡總統就職時更表示,美國支持臺灣已是「跨黨派共識」。 3 . 面對中國對臺灣之軍事威脅,國軍高度關注區域情勢,持續加強戰備與訓練,確保我防衛戰力足以捍衛和平、嚇阻侵略。國軍始終秉持「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之信念,將持續強化可恃國防,落實整體防衛構想,積極發展不對稱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國防部將積極深化與美國及友盟安全交流合作,以共同因應中國之軍事脅迫與挑戰。 四、關於就國家定位啟動修憲問題,蔡總統已多次對外表示,政府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我們立場一貫而明確且從未改變,努力維持兩岸和平穩定之現狀,亦全力捍衛國家主權。有關涉及兩岸互動及未來關係之發展,屬高度複雜且敏感之政治性議題,宜通盤審酌當前整體情勢,廣納各界意見,尋求共識。 五、關於臺灣正名運動問題: ( 一 ) 有關華航正名部分,華航為上市民營公司,其更名或變更企業識別,須循公司治理機制辦理。本案尚涉及國家航權、機場時間帶之維持,航路飛越許可,以及合約文件重新簽署等問題,複雜度及困難度較高。交通部已請華航研提方案,短期採以彩繪機加強臺灣識別方式進行;中長期則請華航秉持開放態度進行討論研究,俟國際環境及時機成熟後,適時與重要國家及國際組織積極溝通,取得支持認同,以進行相關更名規劃。 ( 二 ) 有關中華職棒部分,經查中華職棒非屬我國於世界棒壘球總會( WBSC )之單一國際窗口,其於 WBSC 之身分為準會員( associate member ),故名稱可自行訂定,又中華職棒係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之社團法人團體,有其民間團體自主性及運作模式,有關組織名稱變動等重大事項,須經各球團於相關會議討論。對此,政府理解臺灣職棒發展之歷史背景,亦會尊重中華職棒之組織規範。 ( 三 ) 有關護照部分,依據我國憲法,「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 )為我國正式國名,依「國際民航組織」( ICAO )規範護照應登載正式國名,因此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中、英文正式國名。為避免國人遭誤認為中國人士,在貴院朝野共識決議下,外交部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已於護照封面另加註「 TAIWAN 」,以利與中國護照作一明確區別。目前包含美國及歐盟等共有 170 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國人免簽或簽證便利待遇,近年來我國人持用上述護照在海外旅行遭誤認為中國之案例已大幅減少。 ( 四 ) 有關身分證部分,國民身分證為我國國民之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憲法,「中華民國」為我國正式國名,國民身分證歷經 6 次換發,證卡名稱均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又目前尚無接獲我國國民身分證致外國人士誤認為中國之疑慮事件,尚無落入「中國臺灣」刻板印象之虞。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品妤就第 10 屆第 1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7 日院臺施字第 1090093542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930 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 150003 號) 賴委員就民生汐止線及基隆輕軌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民生汐止線及基隆輕軌進度問題: ( 一 ) 有關基隆輕軌綜合規劃方面: 1 . 為改善臺北基隆間公共運輸系統、提升東部鐵路運輸能量,以及配合基隆河谷廊帶開發,帶動基隆河谷廊帶產業發展及促進觀光發展,交通部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啟動「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基隆輕軌)可行性研究,檢討臺鐵第三軌運用狀況,以適當之調整與改善提升運輸服務效能及檢討擴充路線容量方案,「增強東幹線運輸能力」及「強化基隆通勤化軌道服務」等 2 大主軸方向研究,採基隆火車站至南港展覽館站為研究範圍,並建議臺北端止於南港展覽館,轉乘文湖線及板南線銜接臺北都會區捷運路網,效益明顯,並可滿足計畫目標。 2 . 惟基隆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基於基隆郵輪母港及東區門戶計畫發展,建議基隆端延伸至基隆旅運複合商業大樓及臺北端延伸至南港車站,經交通部與地方多次協商後,始取得共識,並於 108 年 4 月 10 日經行政院核定。 3 . 為加速辦理後續綜合規劃,交通部鐵道局積極辦理綜合規劃招標前置作業,並將原規劃期程 18 個月縮短至 10 個月,已於 108 年 8 月底啟動綜合規劃及環評,並於本( 109 )年 6 月底提出期末報告初稿,刻依規劃進程積極加速辦理中,將於規劃完成及環評通過後,報院審查。 ( 二 ) 有關基隆輕軌規劃方案方面: 1 . 案經評估無論方案一(優化第三軌)或方案二(四軌化方案)均屬可行且可滿足計畫目標,其中四軌化方案為獨立系統且班距為每 5 分鐘往返基隆至南港展覽館,經與地方政府多次協商,咸認方案二(四軌化方案)為最佳方案,並業經行政院核定朝方案二(四軌化方案)進行綜合規劃。 2 . 配合行政院推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目前交通部鐵道局刻依部頒「輕軌系統採購作業指引」辦理基隆輕軌計畫綜規作業,其中車站部分依「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設計配置,同時與周邊其他公私運具有效連接,以方便旅客轉乘,並因地制宜配合都市景觀特性設計候車站,於本年 5 月中旬召開溝通平臺會議,就計畫沿線車站位置及出入口配置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協商凝聚共識中。 ( 三 ) 有關民生汐止線後續與基隆輕軌接駁、轉乘方面: 1 . 基隆輕軌全線約 19 公里,沿線擬設南港展覽館、樟樹灣、汐科、汐止、五堵、北五堵、六堵、七堵、八堵、三坑、基隆及延伸至基隆旅運智慧大樓,共計 12 站(含延伸站),其中樟樹灣站及汐科站與民生汐止線及臺鐵交會轉乘,已於本年 5 月中旬召開溝通平臺會議,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協商凝聚共識中。 2 . 未來計畫完成後,基隆輕軌提供汐止地區民眾前往臺北市東區之服務,可連接臺北捷運板南線、文湖線,前往臺北市中心;而民生汐止線提供汐止區公所、汐科、社后等沿線民眾前往臺北東北側之東湖、內湖、松山等地之服務。兩路線將可分散東西向軌道各路線之尖峰時段轉乘旅次,形成汐止地區聯外軌道路網,進一步發揮軌道整體運輸效益。 二、關於台 62 線公路及替代方案問題: ( 一 ) 對於現有瓶頸路段,交通部公路總局刻正進行短期交通工程改善,相關進度如下: 1 . 台 62 線安樂端及台 2 線(基金二路)路口改善:本年 1 月已辦理完成台 62 線與基金二路路口 100M 中央分隔島打除,鋪面改善及車道配置,充分使用既有寬度,合理分配停等空間,使車流更順暢前往台 62 線或基隆市區。 2 . 基金二路及三路重新刨鋪:本年 3 月已辦理完成基金二路及三路重新刨鋪並調整道路配置為雙向 4 車道,基金二路及三路由台 62 線往萬里方向之車道重新合理分配,使車流更順暢前往台 62 線或基隆市區。 3 . 基金三路於武訓街口設置左轉車道:為減少基金三路左轉武訓街車輛停等對於直行車輛之影響,後續將打除約 60M 中央分隔島以增設左轉專用車道。 4 . 台 2 線湖海路口設置左轉車道:目前受限於道路寬度空間不足,大型車迴轉通行不易,研議停止線適度後退,因尚須與相關單位協調(號誌遷移等),預計本年 12 月底完成。 ( 二 ) 至賴委員提出「是否有構思其他替代方案,是否有可能不從安樂區台 62 線與台 2 線路口之道路進出,另覓一條直接延伸至萬里之道路」一節,交通部公路總局另有研議相關路廊,經評估自基金一路 350 號附近(台 2 線 56K+550 ),與台 2 線平行向北延伸,終點至基金公路與湖海路口前(台 2 線 54K+000 ),全長 2.4 公里之方案較為適當,惟此路線已非原計畫台 62 線延伸範圍,屬於地方道路性質,後續如要推動,建議可由基隆市政府循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補助。 三、關於瑞芳金水地區污染整治及活化利用問題: ( 一 ) 有關瑞芳金水地區污染整治方面: 1 . 控制場址時期之作為:原臺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 99 年公告「原台金公司及其所屬三條廢煙道地區(部分)」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其後台電公司及台糖公司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書,並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備;嗣台電公司及台糖公司依污染控制計畫書內容執行圍籬風險阻絕( 1,674 公尺)、廢煙道封閉( 8 處)與聚 脲 噴塗( 1,000 平方公尺)防污逸散、煙道碴清理( 116.64 噸)及植生覆被( 400 平方公尺)等污染控制工作,投入逾 8,000 萬元;雖污染控制計畫已執行完成,惟該二公司仍持續每季進行監測。 2 . 公告整治場址及未來規劃: (1) 行政院環保署於 107 年 8 月 15 日公告前揭場址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目前台電公司及台糖公司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作業,預計 110 年 2 月提送「調查評估計畫成果報告」至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俟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審查通過後,始可於後續提送「整治計畫」併提報「土地利用計畫」。 (2) 台電公司已於本年 3 月 19 日辦理「十三層土污區活化規劃案(主要在濂洞廠區低污染區)」之招標作業,考量民眾接觸污染土壤之風險,以低度再利用方式評估活化方案,例如:步道系統、觀景臺、公廁規劃、既有建築物改善再利用建議及臨時建築物或設施等。 ( 二 ) 有關瑞芳金水地區活化利用方面: 1 . 水(湳洞)金(瓜石)九(份)為國際旅客最喜歡景點之一,交通部觀光局持續協助新北市政府辦理淡水楓樹湖地區步道環境改善串聯及瑞芳金水地區觀景臺環境改善、瑞芳及猴硐地區觀光設施整修、瑞雙地區山海秘境漫遊景點價值創新、重現北臺灣淡蘭百年山徑及觀光發展、九份遊客中心及老街周邊公廁改善、淡蘭山徑廊帶環境營造等計畫, 105 年至本年計補助上開觀光遊憩設施整備 5,899.5 萬元。 另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協助周邊觀光遊憩設施整備,共同研商活化利用。 2 . 文化部於 108 年 11 月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從地景到願景─新北金銅礦礦業遺產傳承活化計畫」,本年度總經費為 5,780 萬元,其中文化部補助 3,468 萬元( 60% ),分別辦理「累積礦山學計畫」、「礦業地景空間整備及營運計畫」、「文化路徑體驗及藝術觀光活絡計畫」及「國際礦業遺址結盟計畫」等工作項目。其中「金瓜石礦業景觀活化暨輕便軌道復駛評估案」(總經費 280 萬元),已針對「非污染整治場址區域的金瓜石六號宿舍舊址前輕便軌道端,到勸濟堂停車場本山六坑斜坡索道機房端」之運礦軌道礦車復駛進行可行性評估。 3 . 瑞芳金水地區具歷史建築與文化景觀等觀光潛能,惟整體區域發展需考量文化、觀光、交通等各項專業整合規劃,未來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台電公司與台糖公司亦將配合辦理,以推動本區土地再利用活化。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 10 屆第 1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8 日院臺施字第 1090093543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930 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 150004 號) 劉委員就以高鐵左營站為核心之整體都市及產業發展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發展高鐵左營站鄰近範圍之新材料循環經濟園區、橋頭科學園區及楠梓加工出口區等產業聚落部分,行政院民國 108 年陸續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及「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籌設計畫」,致力整合規劃各重點發展產業建設項目,強化配套措施,期藉獎勵民間投資及擴大政府公共投資,加速串聯高鐵左營站周邊產業聚落發展,提升南部經濟成長動能,說明如下: ( 一 ) 在中油高雄煉油廠區轉型為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方面,依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以循環經濟產業化為推動主軸之一,協助關鍵產業(如金屬及石化等材料產業)研發創新材料技術,於中油高雄煉油廠設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預計進駐材料國際學院、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中心,以及中油綠能科技研究所。藉由專區設置,經濟部將建構國家級創新材料產學研合作平臺,並成立聯合實驗室,共同投入循環技術及材料創新研發,可有效促進國內產業升級。 ( 二 ) 在橋頭科學園區籌設方面,其位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範圍內,內政部刻正積極辦理相關前置開發作業,園區未來擬以智慧機械、航太、半導體、智慧生醫及創新產業等為重點引進產業,形塑產業群聚效應,並確保我國半導體產業全球領先地位。興建及營運期間將增加當地工作機會及帶動周邊發展,預估可創造年產值約 1,000 至 1,800 億元,並提供 7,500 至 1 萬 1,000 個就業機會。後續科技部將配合整體都市發展規劃,提升園區招商誘因,推動營造園區生活圈與都市機能接壤,以吸引廠商及人才進駐,加速帶動南臺灣之產業發展。 ( 三 ) 在楠梓加工出口區聚落發展方面,該園區目前已為我國半導體封測產業重鎮,截至 108 年底止,廠商數 84 家,營業額 2,028.6 億元,出口額 3,130.2 億元,進口額 1,769.7 億元,員工數達 4 萬 4,059 人。園區內現有多家世界級半導體大廠進駐,包含日月光、恩智浦、華泰、界霖、穎威等,並串聯臺南及高雄科學園區,已成功發展為南部重要高科技產業廊帶。 二、有關規劃辦理高鐵左營站轉運專用區部分,茲因車站周邊雖有新光三越及環球購物中心等商場進駐,惟整體招商誘因仍未足備,經 107 年 10 月 31 日及 108 年 6 月 3 日 2 次公告均無人投標而流標,爰須俟周邊商業發展具一定規模再行評估重新招商。為期活化土地及創造收益,暫規劃以短期標租方式,提供設置大客車及小客車之停車場,並將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觀光局持續研商合作興建簡易轉運站,以及評估採空鐵模式發展「高鐵左營站─蓮池潭線空鐵系統路網」,俾提升整體觀光運輸功能等各類可行性。 三、有關推動高鐵延伸屏東之規劃作業部分,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刻正配套研議中南迴鐵路雙軌化及提升為快鐵之可行性研究,期串聯左營─屏東之高鐵與屏東─臺東之快鐵,將高雄─臺東旅行時間縮短至 90 分鐘內,以促成兩地發展一日生活圈,提升國土機動性。路線以高鐵左營站為起點,經高雄市仁武、鳥松、大樹等區,跨越高屏溪於屏東市台糖六塊厝農場設站,全長約 17.5 公里,經費初估約 618.52 億元。交通部已於 108 年 11 月 7 日將「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報院審查中。 四、有關發展高鐵左營站特定區成為南方門戶及樞紐部分,有鑑於案內整體都市發展仍涉高雄市政府對擬定該區都市計畫書(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之通盤檢討,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由擬定機關依據國土計畫之指導,配合相關建設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就土地使用計畫及發展情況提出必要之調整變更。至高鐵南延後對左營站之定位方面,鐵道局將配合行政院及地方政府之整體規劃修正,並將持續運用左營站之區位優勢,積極帶動在地成長動能。 (一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第 10 屆第 1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8 日院臺施字第 1090093540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930 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 150001 號) 吳委員就支持民間團體於國際間爭取申辦同志運動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及公民投票結果,業於民國 108 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辦理結婚登記。上開同婚專法使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確立臺灣作為亞洲地區人權、自由、民主之領導要角,並具體實踐聯合國「性別平權」及「消除不平等」之永續發展目標( SDGs )。鑑於申辦跨國同志運動會有助各國對臺灣重視人權及性別平等之認識,亦利拓展我國性別平等理念之國際交流空間,政府樂見各項國際體育競賽及性別平權交流活動於臺灣舉辦。 二、有關「社團法人台灣同志運動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同志協會)成功爭取 2021 年「亞洲同志運動會」主辦權,並刻正申辦 2026 年「世界同志運動會」主辦權一案,經吳委員持續協調推動,本( 109 )年 6 月 15 日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已召開任務型協助小組會議,透過跨部會平臺邀集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提供相關建議,並請同志協會依規定補正報告申(籌)辦上述兩項賽會程序及經費補助需求。另基於 2021 年「亞洲同志運動會」將於 110 年 10 月舉辦,其規模較一般單項國際賽龐大,業請同志協會與共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依相關辦賽經驗,儘速就後續賽會及競賽規程等周延籌備。 三、又,外交部積極配合教育部體育署各項規劃,致力推動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拓展我國體育外交空間,以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本年外交部已補助同志協會赴柬埔寨金邊辦理「亞洲同志運動會」相關交接事宜,並將補助同志協會本年 10 月赴英國倫敦「世界同志聯盟」( FGG )總部就爭取 2026 年「世界同志運動會」主辦權進行提案報告。此外,觀光局持續藉由各項國際活動或體育賽事等良機,加強推展臺灣觀光,內容涵蓋登山、穆斯林、生態、醫美、家庭 / 親子旅遊及自行車等主題,同志族群亦屬市場開發之一環,觀光局將秉持「點亮臺灣,與世界做朋友」宗旨,賡續建立多元族群友善空間,開發全球不同客源市場,凸顯臺灣特色及主體性,向國際積極行銷臺灣。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委員陳柏惟、賴香伶、林為洲、蔡易餘、邱臣遠、蔣萬安、羅致政、王婉諭、王美惠、范雲、陳以信、鍾佳濱委員等 12 人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院授主預社字第 109010158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2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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