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星期三)12時1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處理議程草案前先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期循例由本席與管委員碧玲繼續擔任本會召集委員。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9月1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09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時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9月18日(星期五)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本會期自9月18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1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第1次會議不舉行國是論壇及不處理臨時提案。10月6日(二)及13日(二)兩天合併為一次會議。
二、本院組成「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2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4人、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時代力量黨團推派1人組成,請各黨團於9月30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將委員名單送交議事處彙整。
三、9月18日(星期五)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有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名單請於9月17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四、9月22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代)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 鄭正鈐 張其祿 賴香伶(代) 高虹安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主席:本會期本會議程草案相關事宜,依照上開協商結論處理。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至3時41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邱泰源 莊瑞雄 周春米 羅美玲 洪申翰 范 雲 林楚茵
吳玉琴 管碧玲 沈發惠 陳椒華 高虹安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吳秘書秀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依議程草案編列通過。
議程討論事項、同意權之行使事項依民進黨黨團(邱委員泰源)提案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續4年之經費,請本院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辦理預算籌編案等5案。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10日及17日)
(7月10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二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09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黃榮村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陳慈陽等9位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案。
(7月10日下午)
(二)本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7月17日)
(三)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109年7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陳菊、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范巽綠、陳景峻、趙永清、葉宜津、蔡崇義、郭文東、蘇麗瓊、王麗珍、施錦芳、林文程、賴鼎銘、林國明、蕭自佑、賴振昌、張菊芳、林郁容、林盛豐、浦忠成、王美玉等27人為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並以陳菊為院長,兼任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中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等7人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咨請同意案」案。
委員提案:
1.民進黨黨團(邱委員泰源)提議: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擬請於7月10日(星期五)下午增列同意權行使事項:「本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案;其餘討論事項及同意權行使事項均照議程草案所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
二、審定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議程討論事項依民進黨黨團(邱委員泰源)提案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二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09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黃榮村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陳慈陽等9位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三、審定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均依民進黨黨團(邱委員泰源)提案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109年7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陳菊、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范巽綠、陳景峻、趙永清、葉宜津、蔡崇義、郭文東、蘇麗瓊、王麗珍、施錦芳、林文程、賴鼎銘、林國明、蕭自佑、賴振昌、張菊芳、林郁容、林盛豐、浦忠成、王美玉等27人為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並以陳菊為院長,兼任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中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等7人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咨請同意案。】
委員提案:
1.民進黨黨團(邱委員泰源)提議: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擬請均照議程草案所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
案號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續4年之經費,請本院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辦理預算籌編案。 |
-- |
交付協商 109.5.15. |
2.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農田水利事業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田水利法草案」,請審議案。 |
34 |
交付協商 109.5.6. |
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周春米等19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
113 |
交付協商 109.4.29. |
4. |
(一)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5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提供民眾選擇使用原版或新版護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09.4.28. |
5. |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09.4.28. |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擬請於7月10日(星期五)下午增列同意權行使事項:「本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案;其餘討論事項及同意權行使事項均照議程草案所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邱泰源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擬請均照議程草案所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邱泰源
主席:請問委員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議程草案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及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數位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國民法官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附錄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承諾開放清單』附件七」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交通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定期舉行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定期舉行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0年度施政計畫、「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審計部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7年度至108年度)」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定期舉行會議,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司法院函請審議「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撤回109年5月12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前送之「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前經本院審議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體中文版,請惠予補正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行政院函請本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朝野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照案通過。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部本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凍結200萬元等3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六十八、(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奇隼專案」預算凍結6,000萬元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六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6案,業經處理、審查完竣,6案決定(議)如一覽表,請查照案。
七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7年7月份執行進度報告,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7年9月份執行進度報告,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歲出部分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等21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等5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歲出決議(三十三)閒置公共設施管理有效掌握推動活化作業書面報告案等7件之書面報告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7年第1季執行成果統計表等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十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等5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新增通過決議(一)陸方開始啟用M503北上航路專案報告案等10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六)歲出增幅達40.22%專案報告」等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十八)凍結「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7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蒙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預算第2目『蒙事業務』凍結12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及「針對該會預算第3目『藏事業務』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等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歲出預算第二目「黨產處理業務」繼續凍結,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本院內政委員會相關決議,有關該會開票所禁止民眾攝影部分之三件行政函釋,經決議停止適用案」等1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建立常態化跨部會基礎網路協調機制』專案報告案」等1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六十七)專案報告案」等9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7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八十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7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等8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九十一、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送「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應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等64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三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部分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及「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案等1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等3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遴選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庭長遴任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廢止「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普賢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要求務必修正明定警銬使用時機於「警械使用條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0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1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3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1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2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5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1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臣遠等30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3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總務處函送委員吳琪銘等12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舉之陳牧民先生請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推舉蕭新煌先生遞補,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法制局函送「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籌組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件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件
行政院院長提出有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並備質詢。(9月18日)
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9月22日)
主席:請問各位,對議程草案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專案報告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有無異議?(有)有異議,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15案)
(第1案至第4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李兆坤為提供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下水道法修正建議,期未來審查相關法案條文時,法制用詞能符合現行規範案。
2.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為遭有自稱「大麻」、「要投」,諧音聽似大麻藥頭等不明人士傳訊其改名19字相關資料,其隱喻、暗示有鼓勵犯罪、違反公序良俗;建請於姓名條例增設公序條款案。
3.鍾坤達等為陳請重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案。
4.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檢送本會代表連署書一份,建請審慎考慮並暫停廢除鄉鎮市長選舉提議案。
(第5案及第6案擬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
5.王郁揚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條條文案、菸酒稅法案。
6.潘培鑫為建請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調整免稅額、扣除額及親屬寬減額事續陳情案。
(第7案擬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7.張凱翔為109年6月28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6條、第18條違反憲法及法律規定,建議作成不予備查或限期修正之決議案。
(第8案擬送請交通委員會審查)
8.鄭瑞強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坐罰除業者外,建議應增列家庭成員案。
(第9案至第13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9.鄭瑞強為有關酒駕修法,建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增加刑法罪刑強度等案。
10.陳建宇為建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11.李韋達為建請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比照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縮短刑期規定案。
12.中華社會保險學會為建請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建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隨同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案。
13.余華英為有關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之刑罰,不合時宜之法律建請修法案。
(第14案及第15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4.王郁揚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害防制法案。
15.唐玉琴等為肇事外勞遭廢聘遣返致受害人無法求償,陳請修法增列外勞每月薪水提撥編列車禍賠償基金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28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
1.張子涵為對民女死亡之鑑定與鑑定復議原卷中肇事現場之主因提出四點質疑案。
2.林進來為違法判決、司法不公事陳情案。
3.王清榮為有關土地買賣訴訟案,涉及司法黃牛行賄法院及司法體系貪瀆枉法裁判事陳情案。
4.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為就確保確認本黨黨權等事再陳情案。
5.項耀軍等為有關繼承問題續陳情案。
6.許春風為就109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案聲請依法辦理案。為就109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案聲請依法辦理案。
7.陳瑞益為提告基隆地檢署吃案等案。
8.曾森雄為法院違法裁判,違背職務、圖利及瀆職案。
9.黃有進為有關愛兒黃達誠冤死事再陳情案。
10.楊武凌為對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不依法事陳情案。
11.楊武凌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提出損害賠償案。
12.楊武凌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瀆職等事陳情案。
13.嚴秀娥為有關工信工程總裁利用裕豐公司買空賣空偽造文書、詐欺、炒作股票洗錢等弊案再陳情案。
14.謝明文等為財政部包庇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偽造文書搶奪民間土地,於109年6月4日散發不實公文,企圖湮滅罪證,陳請究辦案。
15.莊于靚為有關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侵訴39號案、103侵上訴232竟股、105台上2348號案陳情案。
16.陳定澧為花蓮林區管理處辦理工程招標違反法律規定,及花蓮縣政府環保局違反稽查程序等錯誤,致承包廠商遭法院以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決造成冤獄事陳情案。
17.許春風為就109年度台抗字第679號案聲請依法辦理案。
18.江文淵為行政院及法務部等包庇吃案事;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2號、933號案釋明等事陳情案。
19.王碧如為就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無效判決及錯誤之假執行、士林地院執行處莊股109年度司執字第26500號案陳情案。
20.郭廣洋為父親簽名遭人偽造,致被轉移房產事請協助案。
21.黃典隆為有關妨害本人田賦價值及薪資等事,提出國家賠償案。
22.許煌為要求撤銷內政部測重字第1020700316號函、臺東縣政府府地測字第1030182999號公告,提出訴願變更追加書案。
23.張嘉芳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破壞法律捍衛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陳請捍衛弱勢婦女權益及公理案。
24.曾雅琪為有關太極門遭強徵課稅、執行拍賣事,請促依法行政,撤銷處分案。
25.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為就聲請相關訴訟救助經裁定駁回陳情案。
26.余劉美美為有關侵占財產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和司法院包庇貪官污吏事陳情案。
27.余劉美美為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和秘書長涉及公文書不實登載、瀆職等陳情案。
28.洪傳譜等為有關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21號銀行法等案件,陳請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以保權益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257案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李念慈為請釋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5條第2項所稱立法職權定義及職權範疇案。(擬函轉本院法制局)
2.陳人杰為請總統依憲法第40條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案。(擬函轉總統府)
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政府儘速逐步解除人員往來、交通運輸及商家營運等管制案。(擬函轉行政院)
4.李念慈等為再請行政院長究責教育科學文化處人員違背職務,將院臺教字第1080087928A號函、第1080088716A號函對聲明不保密,拒註銷密15年解密,包庇不法之瀆職之責案。(擬函轉行政院)
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所稱法規範疇;及第1項、第2項規定之指揮、監督範疇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6.李念慈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拒示臺南市政府將本人8案移總處認定各案目錄清單,拒示何案非總處主管事務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7.高雄市政府所轄機關工會總工會為有關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之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建請增訂已在單位任職滿30年調整330點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文書目的,是否為確保正確性,符合國家法令?公文內容偏差、歪曲等,是否負憲法第24條違法責任案。(擬函轉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9.李念慈等為請釋示請願法第2條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權益維護,是否於職權機關確認其處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形式合法及實質合法後,屬不得請願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法規會)
1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處務規程規範地政風紀,是否係為監督土地登記案;符合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程序合法、實質合法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繼承人知受侵害應自行決定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案。(擬函轉內政部)
1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範自治事項之政策規劃定義,與自治事項、委辦事項規定之行政執行責任定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5項訂定之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所稱承市長之命定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之使用區,是否為住宅區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依憲法第7、15、23條,於都市計畫實施後,原有合法建築物得繼續原有之使用,不得變更為不合分區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同分區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範圍內使用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55條審查繼承登記案,有無民法第1145條「隱匿遺囑」之認定?及逾6個月期限等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7.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釋示地政局地政科邱姓人員,是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有無簽具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案。(擬函轉內政部)
18.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提供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擬函轉內政部)
1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之委員名單,由地方政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之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在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不得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不得作為超出農業區容許行業、事業別外,增加對環境影響使用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1.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地政局未示主管土地登記於部分繼承人提自書遺囑申辦繼承登記,對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否依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2.李念慈等為再請提供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職務人員及專門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內政部)
2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研考單位掌理管制考核、為民服務;地方行政機關處理陳情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處理方式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依內政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究營建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違失如何究責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5.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釋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6.06.28草案,刪除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稱疑義、執行困擾為何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開業地以外地區執業,未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辦遷移登記,原登記機關應否註銷其開業證書?其執業地主管機關應否依第33條罰鍰、依36條懲戒案。(擬函轉內政部)
2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於高壓600V以上變電設備未設於經核准處所之裁罰程序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依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是否以不超出該分區所訂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5項,公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是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2、3、6點辦理案。(擬函轉內政部)
30.李念慈等為營建署公務員違背職務,不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7次會議,審議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之全案資料事再陳情案。(擬函轉內政部)
31.李念慈等為再舉發內政部王姓公務員違背職務,拒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1條,令蔡姓不動產估價師立即提出其查估本人房屋法定查估報告書、圖、照片供本人比對案。(擬函轉內政部)
3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及原第132條之立法目的,是否規範中央及地方機關按土地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執行,避免犯罪案。(擬函轉內政部)
3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保留農業地區,於無法農作地區,尚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對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案。(擬函轉內政部)
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組織,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所定研考單位之中央監督機關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3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政機關辦理民法第1189條遺囑申請繼承登記,是否對於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39條通知其到場辨識遺囑真偽及表示意見?按民法第五編繼承審查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應附文件;地政機關對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及審查遺囑之真偽、內容是否依行政程序法、按土地登記規則審查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機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委辦事項,違反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是否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懲處受其監督公務員案。(擬函轉內政部)
38.李念慈為請釋示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提遺囑申請登記,是否依第123條第1項或第120條第1項登記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9.李念慈為請釋示106.07.17函停止適用改進地政風紀要點,是否指對於各級地政人員違反法令,無須依組織法規監督?檢舉地政人員不法無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發給檢舉獎金案。(擬函轉內政部)
40.李念慈等為請釋示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備查事項,應否監督有無符合國家法令?有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法或不當案。(擬函轉內政部)
41.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監督人事處究訴願會人員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107.5.21、22函,認本人不符合司法院釋字742號解釋證據何在案。(擬函轉內政部)
42.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監督人事處究訴願會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107.06.06函指5訴願決定各案案由?亦拒示臺南市政府移該部案由公文影本?恣意侵害人權之憲法第24條規定責任案。(擬函轉內政部)
4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107.06.26令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違反憲法、牴觸都市計畫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效案。(擬函轉內政部)
4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規定繼承不動產於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之登記,自繼承開始起,不逾法定登記之時效、時限,是否依民法、土地法規定,逾6個月未登記處罰鍰案。(擬函轉內政部)
45.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釋示臺南市政府未依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對已存在合法工廠依本要點劃為零星工業區,應如何監督案。(擬函轉內政部)
46.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法規會釋示74.06.10函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辦理,有無違反憲法、民國89年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擬函轉內政部)
4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內政部)
4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核、訂定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是否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核定、訂定案。(擬函轉內政部)
4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範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規定,於第74條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仍予發布,該發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擬函轉內政部)
5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條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依第10、13、15條規定主要計畫實施最長不得超過25年,應否監督案。(擬函轉內政部)
51.李念慈為請釋示地政司掌理全國土地登記管理,督導地政風紀;應否監督全國各級地政人員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職務法令者,依內政部組織法究改進地政風紀要點第2、8點主管人員連帶責任案。(擬函轉內政部)
52.李念慈等為請釋示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第2點審理都市計畫,是否為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對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之都市計畫案。(擬函轉內政部)
5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釋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宜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再依民法第819條辦理持分移轉登記,先終止法律依據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54.李念慈為請內政部長調查臺南地政事務對本人109.01.15申請繼承登記;請更正前案,予認定有無符合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案。(擬函轉內政部)
55.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長釋示依土地法第3、37、55、75條,地政機關對聲請土地登記案,於何種登記,無須審查其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案。(擬函轉內政部)
56.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示108.10.09台內地字第1080265619號函核定之國道1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安南區4-11-40M都市計畫道路案,核定之依據及證據案。(擬函轉內政部)
57.李念慈等為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得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是否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之行業或產品,認定妨礙民眾生活環境之輕、重案。(擬函轉內政部)
58.李念慈為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登記機關駁回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之應記載事項規定為之案。(擬函轉內政部)
59.陳俊賢等為請協助重新啟動民國65年9月4日前有租賃公有土地的農地放領案。(擬函轉內政部)
6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宜蘭縣頭城鎮釣魚台土地主權屬於中華民國,陳請配合宜蘭縣政府登島設門牌案。(擬函轉內政部)
61.台灣區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同業公會為嚴正要求消防署公布本國全數通過申請乾粉滅火藥劑型式認可申請書之廠家;再公布108年度市售認可品抽樣計畫後市場機制抽驗結果案。(擬函轉內政部)
62.吳瑩為建請速制定非騎樓住戶停放機車等告示標語;並縮減中庭栽種植物及兒童遊樂場所之面積等案。(擬函轉內政部)
63.詹前慶等為苗栗縣卓蘭鎮中角段12筆土地,原係有應公地,於清代或日據時先民開墾後為私有地,有關其權益問題陳情案。(擬函轉內政部)
64.楊登旭為建議保留中崎有機農業專區,結合相鄰的滾水坪泥火山,設置滾水生態農業地質園區等案。(擬函轉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65.李念慈為再請外交部提供收文有關請願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外交部)
6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外交部)
67.張泰祺為張泰昌遭槍擊死亡事再陳請查明真相及更正死亡原因等案。(擬函轉國防部)
68.謝健三為服義務役長子八十六年間因公為國殞命,陳請年撫卹金提高及按每月發放案。(擬函轉國防部)
6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經濟部90.09.06公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認定,於各類製造業之低污染事業,是否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認定案。(擬函轉經濟部)
7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公司法第22條之1訂公司應每年將董事……;對資料未變動公司仍應每年申報,未申報予以處罰,憲法之依據為何?是否符合兩公約、行政程序法案。(擬函轉經濟部)
7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經濟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經濟部)
72.關有群為有關全省台糖眷舍改建配授權資格認證及執行事再陳情案。(擬函轉經濟部)
73.蘇建亮為請督促自來水公司迅速改善含毒致癌之自來水水質案。(擬函轉經濟部)
74.王郁揚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案。(擬函轉財政部)
7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5點,所稱應本合法之法範疇及確實辦結定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7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財政部)
77.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提供收文本人101年起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擬函轉財政部)
7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釋字第367號解釋、行政程序法規定,「汽車」因豪雨損害致「出售交易損失」,非申報維修費用,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災害損失」或「財產損失交易」案。(擬函轉財政部)
79.李念慈再為財政部法制處胡姓公務員未依訴願法,就本人申請閱卷、調取臺北國稅局掌管文書依法調取案。(擬函轉財政部)
8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財產交易損失;依第14條第7類所稱之財產及權利定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81.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人員就本人申請案,按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示收發文目錄及示各件總頁數,不提供閱覽頁數與可不提供複印之法律依據案。(擬函轉財政部)
82.張文蘭為本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民國108年2月1日分二次繳清民國106年復興南路房屋稅13,119元,請以紙本回覆至陳情人戶籍地址案。(擬函轉財政部)
83.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究責綜合規劃司未遵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就臺教高(三)字第1080021770號函予公文檢核,提供處辦本人108.02.11第218號存證信函舉發案結果案。(擬函轉教育部)
8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教育部)
85.李念慈為再函詢臺南市長黃偉哲取得哈佛大學碩士學位者,畢業當年,係具備美國州立大學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之何資格案。(擬函轉教育部)
86.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部長檢核高教司包庇舉發病歷造假案等;未監督成大醫院製作病人神經系統狀態紀錄表案。(擬函轉教育部)
87.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提供管制考核科100年3月16日臺秘管字第1000031652號書函起全案歸檔,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全案文書流程應登錄之收發文檔案目錄案。(擬函轉教育部)
88.陳永晏為被指導教授多次刁難,扣其碩士口考、畢業資格事陳情案。(擬函轉教育部)
89.李啟維議員服務處為高中歷史教科書開羅宣言內容不實,且有替北京宣傳之嫌案。(擬函轉教育部)
90.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有關教育部補助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每年超過1800萬元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計畫,卻限制只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之會員參加,是否圖利特定團體,有違公平正義案。(擬函轉教育部)
91.周進財為原在臺中港地區以阿不倒網方式捕魚維生,因臺中港建港導致漁場滅失而無法維生要求補償事陳情案。(擬函轉交通部)
92.李念慈為再請交通部提供收文有關請願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交通部)
93.吳美池為檢舉相關計程車業者及主管機關不法事件案。(擬函轉交通部)
94.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為政府紓困3.0政策,航空站地勤業勞工不應當被遺忘案。(擬函轉交通部)
95.黎光祥等為有關台九線月眉段路線,陳請能東移至外環道防汛道路或外環道高架道路取代案。(擬函轉交通部)
96.陳冠璋為函詢有關冤獄平反之申訴管道案。(擬函轉法務部)
9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國家法秩序是否依國家法令、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規定?違法者,負憲法第24條責任案。(擬函轉法務部)
9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所稱之上級機關,是否對原處分機關有監督權機關為上級機關案。(擬函轉法務部)
9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救濟;於當事人維護權益,就行政處分違反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依168條提行政違失舉發,是否行政上權益維護?為行政救濟之一種案。(擬函轉法務部)
10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第46條不得拒絕之禁止規定,應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予以懲戒、懲處案。(擬函轉法務部)
10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第1145條第4款隱匿遺囑,於保管、知有遺囑繼承人,自遺囑生效,違反第1156等條文,須逾1年、3年、5年始屬隱匿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由共有人之一承受;此共有人間之移轉,依民法第819條、第828條,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等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請願法第2條人民權益之維護定義;於憲法、兩公約規範各項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行為,是否為人民權益維護事項案。(擬函轉法務部)
10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對指陳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之內容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應由行政院確認是否符合「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或應由法務部確認?或由行政院交議案。(擬函轉法務部)
10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臨時人員,違反規定對外行使公權力,應否受國家賠償法、刑法規範案。(擬函轉法務部)
10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對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申請公務員迴避案不處理,是否違背職務,達第168條之行政違失案。(擬函轉法務部)
10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第157條至第159條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否確認下級機關之行政行為有無符合法規範案。(擬函轉法務部)
10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增加負擔;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政處分,依釋字156、742號解釋,應否依第96條載特定人,經依第100條送達,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案。(擬函轉法務部)
10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公務員,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認定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應機關首長認定?或人事單位認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11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遺產繼承不動產,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依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通知已知繼承人,應即提示遺囑時效,是否依第140條自繼承人確定6個月內?請示其最長期間為何案。(擬函轉法務部)
11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依法律設置之評議、訴願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在職掌範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委員會決議,應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11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63條、第164條所定一定地區土地重大公共設施特定利用……等;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釋字第156號解釋是否行政計畫案。(擬函轉法務部)
11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之人員,對外行使公權力等產生違誤,應否負公務人員責任案。(擬函轉法務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條所稱行政行為;及確保依法行政之定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15.李慧曦為請求調查北檢欽忠1099035228號書函問題及109年3月2日(3日)請願書再回復等案。(擬函轉法務部)
116.李兆坤為建請政府早日完成管收所設置及管理通則制定,並廢止民國29年管收條例案。(擬函轉法務部)
117.郭永漢為有關假釋權益事尋求協助案。(擬函轉法務部)
118.王志成為不服法務部不得假釋決定事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19.連振逢為本人合於法定假釋相關規定,申請未准予假釋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20.朱旺星為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需用物品辦法有違法疑義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21.陳永順為有關監獄管理及受刑人人權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22.陳富智為受刑人於刑事案件具狀遞狀等須自費掛號郵資,建請讓受刑人、收容人等皆能免費行使訴訟權案。(擬函轉法務部)
123.常新汝為有關女子監獄管理等事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24.常新汝為台中女子監獄管理措施涉不當事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25.楊佳哲為陳請協助申請假釋案。(擬函轉法務部)
126.黃寬裕為屏東監獄未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規定保障受刑人權益事陳情案。(擬函轉法務部)
127.李念慈為衛生福利部長未監督醫事司長提供處辦本人舉發國立成大醫院結果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2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衛福部受理地方機關通報流程?社工司辦理本人舉發臺南市政府通報李姓人員案結果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2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醫師法」是否規範醫師之資格、執業……,為醫事人員管理之法律?由何機關執行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0.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釋示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人員之職等、職稱、職系,及所簽具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福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2.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醫事司第1科至司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3.李念慈為再請衛福部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提供歷年經辦本人陳情案件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違背職務,不執行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法、醫師法,係由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報行政院究責?或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究責或依刑事訴訟法告發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5.梁建國為民父於101/12/27~102/1/3入住台北榮民總醫院期間並無腎病症候群,台北榮總卻執行4次一般性血液透析治療,對榮總之回復內容推諉卸責事陳情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6.韋日興為衛福部適用法條及事實認定錯誤,致領取國民年金被排除在外事再陳情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7.沈翠蓮為報稅至醫院申請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巴士量表被拒事陳情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8.台灣精準醫療及分子檢測產業協會為衛福部預告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對操作人員資格之限制,將嚴重影響病患權益、生技產業發展等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39.林美雪為陳請將政府註記滯留在重症區武漢的大陸人士(在台有勞、健保,未領有台灣身分證)納入紓困對象案。(擬函轉勞動部)
140.吳繼興為有關家樂福部分工時員工薪資事陳情案。(擬函轉勞動部)
141.永權工程有限公司為請撤銷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1091043922號函,或確認前開函有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情事案。(擬函轉勞動部)
142.台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利促進會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租地造林契約之執行,對漢族人民侵權及違法行政事陳情案。(擬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4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4.李念慈為請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拒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提供其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費率資料予續保當事人,遵照保險法裁罰,按行政程序法送達舉發人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5.陳昕為銀行財團過度放款,再對債務人暴力施壓催債,並將債權轉至他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不合理的填加債權金額或利息,陳請有關機關查處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6.李念慈為請究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未監督檔案管理局提供企劃組各職務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4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6、13點,陳情案件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係由上級機關首長處理或由上級機關交由所屬適當機關處理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4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規範之專責管制單位所稱機關組織法規,是否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之研考單位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4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全國各級機關就其管有檔案目錄,應否完整送交並公布於國家建置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供公眾查詢等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檔案法第17條規範各機關對申請閱覽、複製檔案,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否由檔案管理單位提供閱覽、複製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7點,中央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行政院所屬機關如有不執行管制考核,是否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3點(三)由檔案管理局為法規範認定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有關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第2點檔案管理相關業務人員,是否為各級中央、地方機關對檔案管理有監督權首長、檔案管理主管及屬員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2點(四)不符品質公文之認定與糾正、第156點獎懲、第159點按其所負責任,核予獎懲,有連帶責任者,應併核議,適用之懲處法規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國發會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5.蔡啟新為請調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東貝光電公司案過程有無違失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6.李祺璘為獸醫師法第24條規定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請釋明有關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何時法定期間提出給付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7.賴漢旺為請協助提前退休後加入農保務農之勞工,爭取可有老農津貼之提領或配套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會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協助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定義、第4款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之範疇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所定主任委員職掌綜理會務定義及會務範疇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業用地於第8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應否受憲法第15、153條保障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會法第4條規範農會任務以保障農民權益……為宗旨,對無法農作土地,農會應報地方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2.李念慈等為再舉發農委會范姓公務員違背職務,拒依法監督臺南市政府、臺南地區農會審查農保資格;拒依行政程序法調卷核舉發案有無符合法規範等及約聘人員再發曲解法令、包庇不法公文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3.李念慈為再舉發農委會范姓公務員違背職務包庇臺南地區農會誣本人不符農保資格,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農會法第4條,且拒示其稱雜草叢生法定勘查紀錄表、照片,平面圖之責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4.李念慈等為再請究農委會范姓公務員包庇臺南地區農會總幹事多起違反農會法、農業發展條例、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且拒農業生產示範不法之憲法第24條責任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5.李念慈等為再究責農委會范姓公務員不執行主管及監督事務;對臺南市政府包庇臺南地區農會違反農會法規定,不報行政院?亦拒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6.盧春吉為有關改善農保給付事陳情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7.李念慈為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收文本人歷次陳情文書之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6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69.賴慶益為建議修訂媒體業者增加使用台語比例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70.賴慶益為對電視臺頻道、新聞臺頻道及調頻廣播電臺頻道,提出台語發展建議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71.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將老舊車輛報廢獎勵金由現行新台幣1千元提高為新台幣萬元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7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19條法官於審判不受影響限度內,受職務監督,是否定期宣判、再開辯論為審判權行使等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73.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將拓寬為40M道路,永安橋至東和橋間僅500公尺,為何兩橋間最低處不能為地平線,須設計凹形-0.2%之依據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7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111條檢察署執行判決,依司法院釋字第185、530號解釋,於司法院統字第1655號解釋,無效判決不發生執行力毋庸執行,是否檢察官職務規範?或可執行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7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法官自第一審繫屬日……,所稱繫屬日是否地方法院收案日案。(擬函轉司法院)
17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7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89條第4項檢察官自第一審繫屬日……,所稱繫屬日是否地檢署收案日案。(擬函轉司法院)
17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其所稱裁判書之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7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司法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司法院)
18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範訴訟案件,於司法院統字第1633號解釋,違法判決既已聲明控訴應由控訴審撤銷改判,是否為法院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司法院)
18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條審判案件,於司法院統字第1633號解釋,違法判決既已聲明控訴應由控訴審撤銷改判,是否為行政法院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司法院)
18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83.李念慈為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二節法院職員,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案。(擬函轉司法院)
184.李念慈為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三章法院職員,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案。(擬函轉司法院)
185.李念慈為請釋示提存法第25條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所稱之異議定義為何案。(擬函轉司法院)
186.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為有關國家賠償非單一案件,係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或抑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事,陳請釋明案。(擬函轉司法院)
187.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為有關稅務案件從101年起聲請退還自繳款案,涉及訴訟種類見解歧異審理事陳情案。(擬函轉司法院)
188.臺北市職業總工會為多起殺人事件,加害人都以精神障礙為免死金牌,有關司法改革已是刻不容緩案。(擬函轉司法院)
189.李慧曦為士林地院與台北地院拒絕提供聲請國賠案件閱卷事等陳情案。(擬函轉司法院)
190.李念慈為再請監察院提供收文本人歷年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監察院)
19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監察院)
192.李念慈等為請釋示監察法第6、14、15、19條所稱違法,是否指公務人員違反總統公布之法律案。(擬函轉監察院)
193.林錩鈺為請新任監察院長追溯前院長瀆職未行使監察院職權,彈劾公職人員違法事案。(擬函轉監察院)
194.李念慈等為請考試院提供經辦本人歷年陳情、請願案清單,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擬函轉考試院)
195.李念慈為請考試院提供經辦本人歷年陳情之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擬函轉考試院)
19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考試院各級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考試院)
19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考試院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執行管轄權案。(擬函轉考試院)
19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對陳情案件作成有無符合法規範事實認定,依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點,案件實質妥處之管制期限為何等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199.李念慈等為再請考試院提供第2組組長至第1科各職務人員職務說明書,及組長(參事)職務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誓言內容案。(擬函轉考試院)
20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機關組織法規中,何職系之人員可擔任4303檔案管理職系之職務案。(擬函轉銓敘部)
20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認定個案事實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20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所稱長官,是否含機關首長案。(擬函轉銓敘部)
20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於處分之法令為何案。(擬函轉銓敘部)
20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職務說明書是否規範法定職務工作內容之人事管理規定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20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規範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公務人員職務行為違反憲法與政府法令,是否對國家忠誠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20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主管醫政職務,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3903衛生行政職系、7902衛生技術職系、6803衛生檢驗職系之何種職系案。(擬函轉銓敘部)
20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範誓言,於公務員違反國家法令: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應否由考試院依管轄權監督其機關首長依法處置案。(擬函轉銓敘部)
20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2條所稱之法官、司法行政人員及第86條所稱檢察官,是否受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17條保障案。(擬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09.夏映竹為陳請將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639地號等12筆土地之相鄰地(651地號)及違章建築納入都更範圍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210.李文為陽明山長年來農民焚燒生活垃圾及農業廢棄物等,製造霾害、空污,損害國人健康,多次反映遭敷衍、推諉,陳請處理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211.黃金貴為陳請不要徵收新北市泰山區貴和段102-1地號土地做為道路用地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21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邱調勳就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邱道陞祭祀公業產權問題及辦理法人登記程序內容不符事陳情案。(擬函轉桃園市政府)
21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79、1879-1地號面積1.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桃園市政府)
214.王正為有關本人109年3月29日駁行政院回復函之各單位函復情形,唯獨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官員又閉門造車,再請處理案。(擬函轉新竹市政府)
21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竹縣寶山鄉莒光段121地號等73筆面積19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新竹縣政府)
2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三義鄉伯公坑段276地號等多筆面積11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苗栗縣政府)
21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南投縣南投市新小半山段158地號等54筆面積20公頃土地、竹山鎮溫水段399等地號面積0.3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218.李念慈等為再請雲林縣政府人事處提供地政處處長至科長間各職務與地價科科長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219.李念慈等為再請究責雲林縣政府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未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將核發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於106年換發開業證書案,刊政府公報公告之法律責任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220.李念慈等為再請雲林縣政府限期蔡姓不動產估價師提出查估本人房屋法定查估報告書、平面圖、立面圖供本人比對;及就本人舉發其違反業務上不當行為之處分書送達舉發人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221.李念慈等為再請雲林縣政府公務員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就本人舉發蔡姓不動產估價師遷移登記開業地外於臺南市執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處分書送達利害關係人予本人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22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虎尾鎮大包子段0012-0424地號面積0.9公頃土地、台西鄉光華段0144地號面積0.5公頃土地、台西鄉海口段205地號等面積0.15公頃土地、林內鄉寶隆段5地號等面積8公頃土地、斗六市咬狗段457-2地號等11筆面積9.5公頃土地、斗六市光明段133、134地號面積4公頃土地、斗六市光明段148、149地號面積0.6公頃土地、斗六市光明段199地號面積1.1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22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潭段19-1等地號面積0.6公頃土地、民雄鄉陳厝寮段17地號等面積8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嘉義縣政府)
22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臺南市安南區和成段432等地號面積0.4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25.張淑媛為有關遺傳性家族/低收入戶之電子眼金額補助、路燈設置等事陳情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26.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釋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將拓寬為40M道路,永安橋至東和橋間僅500公尺,為何兩橋間最低處不能為地平線,須設計凹形-0.2%之依據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2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將拓寬為40M道路,永安橋至東和橋間僅500公尺,為何兩橋間最低處不能為地平線,須設計凹形-0.2%之依據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28.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變9-2將拓寬為40M計畫道路之基礎設施,應否與同路段和館段之雨水、污水下水道設置供市地重劃銜接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29.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農業局拒將本人舉發臺南地區農會多起違法,未遵照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請願處理結果刊政府公報,有違憲法第24條違法之責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研考會主委、專門委員、管制考核科長、綜規研展科長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其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誓言內容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1.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依法究辦衛生局人員,拒補發經辦本人歷次陳情案有關公文及附件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2.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在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不得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不得作為超出農業區容許行業、事業別外,增加對環境影響使用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5.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示該府委託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道路拓寬地上物,應遵行業務法規及中央、地方政府查估法規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6.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局長至科長、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各職務說明書,及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之行政責任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究責臺南地區農會認定農保資格,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農會法第4條,且拒示現地勘查紀錄表、照片、平面圖標地號係何處雜草叢生供比對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8.李念慈為請臺南市長監督參議兼任永華聯合服務中心主任處理本人歷年陳情、請願案之收文檔案目錄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39.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監督農業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提供安南區於鹽水溪及嘉南大圳間長和路一段,何處有灌溉、養殖水源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0.李念慈為再請究辦臺南市政府研考會公文檢核法制處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示其稱因繼承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人之任一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事,是否符合中央法令等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1.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示「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訂定期日及全文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2.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土地法第3、37、55、75條地政機關對聲請土地登記案,於何種登記,無須審查其資料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3.李念慈等為請臺南市長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建築物,得繼續原有之使用;是否以不超出該分區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使用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4.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衛生局陳姓承辦人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歷年經辦本人舉發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5.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台南市中西區公所,拒依法交付本人申請與弟(李立彰)有關歷次陳情、各機關交辦─全部卷宗載收發文登錄之檔案目錄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6.李念慈等為臺南市長示109.03.03提存案;何時與本人釐清查估法規?何時通知本人指界?應有本人簽名之地籍調查表何在?計算面積之法定查估報告書、圖(標尺寸)何在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地政局公務員違反國家法令,未遵照內政部長函指示,處辦臺南地政事務所人員無法律依據逕將本人財產移轉他人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8.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衛生局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提供本人閱覽歷年陳情、請願、各機關交辦案─全部卷宗之責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49.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衛生局韓姓人員申請赴大陸旅遊觀光紀錄;及有無違反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50.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財政稅務局自105年3月3日起至今,拒受理本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案核稅等違背職務之責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51.楊武凌為陳請廢止撤銷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19535號函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252.何正誠為檢舉高雄市燕巢區地下工廠非法無照承租,有毒強酸強鹼廢水打入地下或排入河流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253.洪順昌為有關高市選一字第1093150340號函查覆訴願參選人疑義事,請於訴願真相未明前延展投票日案。(擬函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254.宜蘭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為向宜蘭縣政府環保局申請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因系爭行車執照效期認定原則問題,至今仍無法辦理完成事陳情案。(擬函轉宜蘭縣政府)
25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宜蘭縣五結鄉利工段186-99地號等面積2公頃土地、三星鄉阿里史段阿里史小段205地號等34筆面積1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宜蘭縣政府)
256.蕭建明等為頭城鎮中崙里中崙路95巷被封死,消防車、救護車無法進出事陳情案。(擬函轉宜蘭縣政府府)
257.蔡換民為有關廢除本人坐落花蓮市國風段1826地號道路預定地2項訴求疑義,對花蓮縣政府復函敷衍卸責無明確函復人民事再陳情案。(擬函轉花蓮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次人民請願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