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星期二)12時1分至12時2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1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陳椒華 范 雲 周春米 林楚茵 邱泰源 莊瑞雄 曾銘宗 沈發惠 鄭麗文 林奕華 李德維 陳以信 洪申翰 吳玉琴 高虹安 管碧玲 羅美玲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吳秘書秀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主席宣告:本次院會議事日程草案內容,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援例,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決定事項
一、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15案)
(第1案至第4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李兆坤為提供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下水道法修正建議,期未來審查相關法案條文時,法制用詞能符合現行規範案。
2.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為遭有自稱「大麻」、「要投」,諧音聽似大麻藥頭等不明人士傳訊其改名19字相關資料,其隱喻、暗示有鼓勵犯罪、違反公序良俗;建請於姓名條例增設公序條款案。
3.鍾坤達等為陳請重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案。
4.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會檢送本會代表連署書一份,建請審慎考慮並暫停廢除鄉鎮市長選舉提議案。
(第5案及第6案,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
5.王郁揚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條條文案、菸酒稅法案。
6.潘培鑫為建請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調整免稅額、扣除額及親屬寬減額事續陳情案。
(第7案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7.張凱翔為109年6月28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6條、第18條違反憲法及法律規定,建議作成不予備查或限期修正之決議案。
(第8案送請交通委員會審查)
8.鄭瑞強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坐罰除業者外,建議應增列家庭成員案。
(第9案至第13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9.鄭瑞強為有關酒駕修法,建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增加刑法罪刑強度等案。
10.陳建宇為建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11.李韋達為建請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比照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縮短刑期規定案。
12.中華社會保險學會為建請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建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隨同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案。
13.余華英為有關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之刑罰,不合時宜之法律建請修法案。
(第14案及第15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4.王郁揚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害防制法案。
15.唐玉琴等為肇事外勞遭廢聘遣返致受害人無法求償,陳請修法增列外勞每月薪水提撥編列車禍賠償基金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28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張子涵為對民女死亡之鑑定與鑑定復議原卷中肇事現場之主因提出四點質疑案。
2.林進來為違法判決、司法不公事陳情案。
3.王清榮為有關土地買賣訴訟案,涉及司法黃牛行賄法院及司法體系貪瀆枉法裁判事陳情案。
4.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為就確保確認本黨黨權等事再陳情案。
5.項耀軍等為有關繼承問題續陳情案。
6.許春風為就109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案聲請依法辦理案。為就109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案聲請依法辦理案。
7.陳瑞益為提告基隆地檢署吃案等案。
8.曾森雄為法院違法裁判,違背職務、圖利及瀆職案。
9.黃有進為有關愛兒黃達誠冤死事再陳情案。
10.楊武凌為對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不依法事陳情案。
11.楊武凌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提出損害賠償案。
12.楊武凌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瀆職等事陳情案。
13.嚴秀娥為有關工信工程總裁利用裕豐公司買空賣空偽造文書、詐欺、炒作股票洗錢等弊案再陳情案。
14.謝明文等為財政部包庇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偽造文書搶奪民間土地,於109年6月4日散發不實公文,企圖湮滅罪證,陳請究辦案。
15.莊于靚為有關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侵訴39號案、103侵上訴232竟股、105台上2348號案陳情案。
16.陳定澧為花蓮林區管理處辦理工程招標違反法律規定,及花蓮縣政府環保局違反稽查程序等錯誤,致承包廠商遭法院以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決造成冤獄事陳情案。
17.許春風為就109年度台抗字第679號案聲請依法辦理案。
18.江文淵為行政院及法務部等包庇吃案事;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2號、933號案釋明等事陳情案。
19.王碧如為就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無效判決及錯誤之假執行、士林地院執行處莊股109年度司執字第26500號案陳情案。
20.郭廣洋為父親簽名遭人偽造,致被轉移房產事請協助案。
21.黃典隆為有關妨害本人田賦價值及薪資等事,提出國家賠償案。
22.許煌為要求撤銷內政部測重字第1020700316號函、臺東縣政府府地測字第1030182999號公告,提出訴願變更追加書案。
23.張嘉芳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破壞法律捍衛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陳請捍衛弱勢婦女權益及公理案。
24.曾雅琪為有關太極門遭強徵課稅、執行拍賣事,請促依法行政,撤銷處分案。
25.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為就聲請相關訴訟救助經裁定駁回陳情案。
26.余劉美美為有關侵占財產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和司法院包庇貪官污吏事陳情案。
27.余劉美美為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和秘書長涉及公文書不實登載、瀆職等陳情案。
28.洪傳譜等為有關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21號銀行法等案件,陳請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以保權益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257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李念慈為請釋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5條第2項所稱立法職權定義及職權範疇案。(函轉本院法制局)
2.陳人杰為請總統依憲法第40條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案。(函轉總統府)
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政府儘速逐步解除人員往來、交通運輸及商家營運等管制案。(函轉行政院)
4.李念慈等為再請行政院長究責教育科學文化處人員違背職務,將院臺教字第1080087928A號函、第1080088716A號函對聲明不保密,拒註銷密15年解密,包庇不法之瀆職之責案。(函轉行政院)
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所稱法規範疇;及第1項、第2項規定之指揮、監督範疇案。(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6.李念慈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拒示臺南市政府將本人8案移總處認定各案目錄清單,拒示何案非總處主管事務案。(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7.高雄市政府所轄機關工會總工會為有關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之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建請增訂已在單位任職滿30年調整330點案。(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文書目的,是否為確保正確性,符合國家法令?公文內容偏差、歪曲等,是否負憲法第24條違法責任案。(函轉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9.李念慈等為請釋示請願法第2條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權益維護,是否於職權機關確認其處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形式合法及實質合法後,屬不得請願疑義案。(函轉行政院法規會)
1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處務規程規範地政風紀,是否係為監督土地登記案;符合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程序合法、實質合法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1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繼承人知受侵害應自行決定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案。(函轉內政部)
1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範自治事項之政策規劃定義,與自治事項、委辦事項規定之行政執行責任定義案。(函轉內政部)
1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5項訂定之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所稱承市長之命定義案。(函轉內政部)
1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之使用區,是否為住宅區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1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依憲法第7、15、23條,於都市計畫實施後,原有合法建築物得繼續原有之使用,不得變更為不合分區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同分區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範圍內使用等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1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55條審查繼承登記案,有無民法第1145條「隱匿遺囑」之認定?及逾6個月期限等相關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17.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釋示地政局地政科邱姓人員,是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有無簽具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案。(函轉內政部)
18.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提供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函轉內政部)
1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之委員名單,由地方政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之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在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不得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不得作為超出農業區容許行業、事業別外,增加對環境影響使用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1.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地政局未示主管土地登記於部分繼承人提自書遺囑申辦繼承登記,對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否依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2.李念慈等為再請提供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職務人員及專門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內政部)
2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研考單位掌理管制考核、為民服務;地方行政機關處理陳情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處理方式等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依內政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究營建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違失如何究責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5.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釋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6.06.28草案,刪除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稱疑義、執行困擾為何等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開業地以外地區執業,未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辦遷移登記,原登記機關應否註銷其開業證書?其執業地主管機關應否依第33條罰鍰、依36條懲戒案。(函轉內政部)
2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於高壓600V以上變電設備未設於經核准處所之裁罰程序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依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是否以不超出該分區所訂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5項,公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是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2、3、6點辦理案。(函轉內政部)
30.李念慈等為營建署公務員違背職務,不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7次會議,審議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之全案資料事再陳情案。(函轉內政部)
31.李念慈等為再舉發內政部王姓公務員違背職務,拒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1條,令蔡姓不動產估價師立即提出其查估本人房屋法定查估報告書、圖、照片供本人比對案。(函轉內政部)
3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及原第132條之立法目的,是否規範中央及地方機關按土地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執行,避免犯罪案。(函轉內政部)
3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保留農業地區,於無法農作地區,尚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對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案。(函轉內政部)
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組織,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所定研考單位之中央監督機關為何案。(函轉內政部)
3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政機關辦理民法第1189條遺囑申請繼承登記,是否對於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39條通知其到場辨識遺囑真偽及表示意見?按民法第五編繼承審查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3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應附文件;地政機關對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及審查遺囑之真偽、內容是否依行政程序法、按土地登記規則審查等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3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方機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委辦事項,違反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是否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懲處受其監督公務員案。(函轉內政部)
38.李念慈為請釋示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提遺囑申請登記,是否依第123條第1項或第120條第1項登記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39.李念慈為請釋示106.07.17函停止適用改進地政風紀要點,是否指對於各級地政人員違反法令,無須依組織法規監督?檢舉地政人員不法無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發給檢舉獎金案。(函轉內政部)
40.李念慈等為請釋示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備查事項,應否監督有無符合國家法令?有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法或不當案。(函轉內政部)
41.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監督人事處究訴願會人員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107.5.21、22函,認本人不符合司法院釋字742號解釋證據何在案。(函轉內政部)
42.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監督人事處究訴願會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107.06.06函指5訴願決定各案案由?亦拒示臺南市政府移該部案由公文影本?恣意侵害人權之憲法第24條規定責任案。(函轉內政部)
4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107.06.26令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違反憲法、牴觸都市計畫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效案。(函轉內政部)
4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規定繼承不動產於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之登記,自繼承開始起,不逾法定登記之時效、時限,是否依民法、土地法規定,逾6個月未登記處罰鍰案。(函轉內政部)
45.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釋示臺南市政府未依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對已存在合法工廠依本要點劃為零星工業區,應如何監督案。(函轉內政部)
46.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法規會釋示74.06.10函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辦理,有無違反憲法、民國89年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函轉內政部)
4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內政部)
4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核、訂定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是否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核定、訂定案。(函轉內政部)
4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範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規定,於第74條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仍予發布,該發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函轉內政部)
5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條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依第10、13、15條規定主要計畫實施最長不得超過25年,應否監督案。(函轉內政部)
51.李念慈為請釋示地政司掌理全國土地登記管理,督導地政風紀;應否監督全國各級地政人員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職務法令者,依內政部組織法究改進地政風紀要點第2、8點主管人員連帶責任案。(函轉內政部)
52.李念慈等為請釋示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第2點審理都市計畫,是否為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對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之都市計畫案。(函轉內政部)
5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釋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宜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再依民法第819條辦理持分移轉登記,先終止法律依據為何案。(函轉內政部)
54.李念慈為請內政部長調查臺南地政事務對本人109.01.15申請繼承登記;請更正前案,予認定有無符合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案。(函轉內政部)
55.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長釋示依土地法第3、37、55、75條,地政機關對聲請土地登記案,於何種登記,無須審查其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案。(函轉內政部)
56.李念慈等為請內政部長示108.10.09台內地字第1080265619號函核定之國道1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安南區4-11-40M都市計畫道路案,核定之依據及證據案。(函轉內政部)
57.李念慈等為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得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是否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之行業或產品,認定妨礙民眾生活環境之輕、重案。(函轉內政部)
58.李念慈為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登記機關駁回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之應記載事項規定為之案。(函轉內政部)
59.陳俊賢等為請協助重新啟動民國65年9月4日前有租賃公有土地的農地放領案。(函轉內政部)
6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宜蘭縣頭城鎮釣魚臺土地主權屬於中華民國,陳請配合宜蘭縣政府登島設門牌案。(函轉內政部)
61.台灣區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同業公會為嚴正要求消防署公布本國全數通過申請乾粉滅火藥劑型式認可申請書之廠家;再公布108年度市售認可品抽樣計畫後市場機制抽驗結果案。(函轉內政部)
62.吳瑩為建請速制定非騎樓住戶停放機車等告示標語;並縮減中庭栽種植物及兒童遊樂場所之面積等案。(函轉內政部)
63.詹前慶等為苗栗縣卓蘭鎮中角段12筆土地,原係有應公地,於清代或日據時先民開墾後為私有地,有關其權益問題陳情案。(函轉內政部)
64.楊登旭為建議保留中崎有機農業專區,結合相鄰的滾水坪泥火山,設置滾水生態農業地質園區等案。(函轉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65.李念慈為再請外交部提供收文有關請願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外交部)
6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外交部)
67.張泰祺為張泰昌遭槍擊死亡事再陳請查明真相及更正死亡原因等案。(函轉國防部)
68.謝健三為服義務役長子八十六年間因公為國殞命,陳請年撫卹金提高及按每月發放案。(函轉國防部)
6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經濟部90.09.06公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認定,於各類製造業之低污染事業,是否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認定案。(函轉經濟部)
7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公司法第22條之1訂公司應每年將董事……;對資料未變動公司仍應每年申報,未申報予以處罰,憲法之依據為何?是否符合兩公約、行政程序法案。(函轉經濟部)
7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經濟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經濟部)
72.關有群為有關全省台糖眷舍改建配授權資格認證及執行事再陳情案。(函轉經濟部)
73.蘇建亮為請督促自來水公司迅速改善含毒致癌之自來水水質案。(函轉經濟部)
74.王郁揚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案。(函轉財政部)
7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5點,所稱應本合法之法範疇及確實辦結定義案。(函轉財政部)
7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財政部)
77.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提供收文本人101年起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函轉財政部)
7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釋字第367號解釋、行政程序法規定,「汽車」因豪雨損害致「出售交易損失」,非申報維修費用,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災害損失」或「財產損失交易」案。(函轉財政部)
79.李念慈再為財政部法制處胡姓公務員未依訴願法,就本人申請閱卷、調取臺北國稅局掌管文書依法調取案。(函轉財政部)
8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財產交易損失;依第14條第7類所稱之財產及權利定義案。(函轉財政部)
81.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人員就本人申請案,按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示收發文目錄及示各件總頁數,不提供閱覽頁數與可不提供複印之法律依據案。(函轉財政部)
82.張文蘭為本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民國108年2月1日分二次繳清民國106年復興南路房屋稅13,119元,請以紙本回覆至陳情人戶籍地址案。(函轉財政部)
83.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究責綜合規劃司未遵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就臺教高(三)字第1080021770號函予公文檢核,提供處辦本人108.02.11第218號存證信函舉發案結果案。(函轉教育部)
8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教育部)
85.李念慈為再函詢臺南市長黃偉哲取得哈佛大學碩士學位者,畢業當年,係具備美國州立大學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之何資格案。(函轉教育部)
86.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部長檢核高教司包庇舉發病歷造假案等;未監督成大醫院製作病人神經系統狀態紀錄表案。(函轉教育部)
87.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提供管制考核科100年3月16日臺秘管字第1000031652號書函起全案歸檔,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全案文書流程應登錄之收發文檔案目錄案。(函轉教育部)
88.陳永晏為被指導教授多次刁難,扣其碩士口考、畢業資格事陳情案。(函轉教育部)
89.李啟維議員服務處為高中歷史教科書開羅宣言內容不實,且有替北京宣傳之嫌案。(函轉教育部)
90.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有關教育部補助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每年超過1800萬元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計畫,卻限制只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之會員參加,是否圖利特定團體,有違公平正義案。(函轉教育部)
91.周進財為原在臺中港地區以阿不倒網方式捕魚維生,因臺中港建港導致漁場滅失而無法維生要求補償事陳情案。(函轉交通部)
92.李念慈為再請交通部提供收文有關請願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交通部)
93.吳美池為檢舉相關計程車業者及主管機關不法事件案。(函轉交通部)
94.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為政府紓困3.0政策,航空站地勤業勞工不應當被遺忘案。(函轉交通部)
95.黎光祥等為有關台九線月眉段路線,陳請能東移至外環道防汛道路或外環道高架道路取代案。(函轉交通部)
96.陳冠璋為函詢有關冤獄平反之申訴管道案。(函轉法務部)
9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國家法秩序是否依國家法令、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規定?違法者,負憲法第24條責任案。(函轉法務部)
9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所稱之上級機關,是否對原處分機關有監督權機關為上級機關案。(函轉法務部)
9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救濟;於當事人維護權益,就行政處分違反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依168條提行政違失舉發,是否行政上權益維護?為行政救濟之一種案。(函轉法務部)
10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第46條不得拒絕之禁止規定,應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予以懲戒、懲處案。(函轉法務部)
10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第1145條第4款隱匿遺囑,於保管、知有遺囑繼承人,自遺囑生效,違反第1156等條文,須逾1年、3年、5年始屬隱匿疑義案。(函轉法務部)
10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由共有人之一承受;此共有人間之移轉,依民法第819條、第828條,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等疑義案。(函轉法務部)
10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請願法第2條人民權益之維護定義;於憲法、兩公約規範各項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行為,是否為人民權益維護事項案。(函轉法務部)
10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對指陳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之內容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應由行政院確認是否符合「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或應由法務部確認?或由行政院交議案。(函轉法務部)
10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臨時人員,違反規定對外行使公權力,應否受國家賠償法、刑法規範案。(函轉法務部)
10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對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申請公務員迴避案不處理,是否違背職務,達第168條之行政違失案。(函轉法務部)
10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第157條至第159條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否確認下級機關之行政行為有無符合法規範案。(函轉法務部)
10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增加負擔;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政處分,依釋字156、742號解釋,應否依第96條載特定人,經依第100條送達,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案。(函轉法務部)
10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公務員,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認定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應機關首長認定?或人事單位認定案。(函轉法務部)
11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遺產繼承不動產,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依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通知已知繼承人,應即提示遺囑時效,是否依第140條自繼承人確定6個月內?請示其最長期間為何案。(函轉法務部)
11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依法律設置之評議、訴願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在職掌範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委員會決議,應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案。(函轉法務部)
11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63條、第164條所定一定地區土地重大公共設施特定利用……等;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釋字第156號解釋是否行政計畫案。(函轉法務部)
11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之人員,對外行使公權力等產生違誤,應否負公務人員責任案。(函轉法務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條所稱行政行為;及確保依法行政之定義案。(函轉法務部)
115.李慧曦為請求調查北檢欽忠1099035228號書函問題及109年3月2日(3日)請願書再回復等案。(函轉法務部)
116.李兆坤為建請政府早日完成管收所設置及管理通則制定,並廢止民國29年管收條例案。(函轉法務部)
117.郭永漢為有關假釋權益事尋求協助案。(函轉法務部)
118.王志成為不服法務部不得假釋決定事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19.連振逢為本人合於法定假釋相關規定,申請未准予假釋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20.朱旺星為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需用物品辦法有違法疑義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21.陳永順為有關監獄管理及受刑人人權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22.陳富智為受刑人於刑事案件具狀遞狀等須自費掛號郵資,建請讓受刑人、收容人等皆能免費行使訴訟權案。(函轉法務部)
123.常新汝為有關女子監獄管理等事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24.常新汝為台中女子監獄管理措施涉不當事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25.楊佳哲為陳請協助申請假釋案。(函轉法務部)
126.黃寬裕為屏東監獄未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規定保障受刑人權益事陳情案。(函轉法務部)
127.李念慈為衛生福利部長未監督醫事司長提供處辦本人舉發國立成大醫院結果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2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衛福部受理地方機關通報流程?社工司辦理本人舉發臺南市政府通報李姓人員案結果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2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醫師法」是否規範醫師之資格、執業……,為醫事人員管理之法律?由何機關執行疑義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0.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釋示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人員之職等、職稱、職系,及所簽具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疑義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福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2.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醫事司第1科至司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3.李念慈為再請衛福部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提供歷年經辦本人陳情案件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違背職務,不執行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法、醫師法,係由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報行政院究責?或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究責或依刑事訴訟法告發疑義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5.梁建國為民父於101/12/27~102/1/3入住台北榮民總醫院期間並無腎病症候群,台北榮總卻執行4次一般性血液透析治療,對榮總之回復內容推諉卸責事陳情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6.韋日興為衛福部適用法條及事實認定錯誤,致領取國民年金被排除在外事再陳情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7.沈翠蓮為報稅至醫院申請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巴士量表被拒事陳情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8.台灣精準醫療及分子檢測產業協會為衛福部預告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對操作人員資格之限制,將嚴重影響病患權益、生技產業發展等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139.林美雪為陳請將政府註記滯留在重症區武漢的大陸人士(在台有勞、健保,未領有台灣身分證)納入紓困對象案。(函轉勞動部)
140.吳繼興為有關家樂福部分工時員工薪資事陳情案。(函轉勞動部)
141.永權工程有限公司為請撤銷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1091043922號函,或確認前開函有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情事案。(函轉勞動部)
142.台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利促進會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租地造林契約之執行,對漢族人民侵權及違法行政事陳情案。(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4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4.李念慈為請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拒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提供其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費率資料予續保當事人,遵照保險法裁罰,按行政程序法送達舉發人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5.陳昕為銀行財團過度放款,再對債務人暴力施壓催債,並將債權轉至他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不合理的填加債權金額或利息,陳請有關機關查處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6.李念慈為請究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未監督檔案管理局提供企劃組各職務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4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6、13點,陳情案件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係由上級機關首長處理或由上級機關交由所屬適當機關處理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4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規範之專責管制單位所稱機關組織法規,是否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之研考單位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4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全國各級機關就其管有檔案目錄,應否完整送交並公布於國家建置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供公眾查詢等疑義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檔案法第17條規範各機關對申請閱覽、複製檔案,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否由檔案管理單位提供閱覽、複製疑義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7點,中央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行政院所屬機關如有不執行管制考核,是否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3點(三)由檔案管理局為法規範認定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有關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第2點檔案管理相關業務人員,是否為各級中央、地方機關對檔案管理有監督權首長、檔案管理主管及屬員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2點(四)不符品質公文之認定與糾正、第156點獎懲、第159點按其所負責任,核予獎懲,有連帶責任者,應併核議,適用之懲處法規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國發會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5.蔡啟新為請調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東貝光電公司案過程有無違失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56.李祺璘為獸醫師法第24條規定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請釋明有關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何時法定期間提出給付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7.賴漢旺為請協助提前退休後加入農保務農之勞工,爭取可有老農津貼之提領或配套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會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協助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定義、第4款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之範疇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9.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所定主任委員職掌綜理會務定義及會務範疇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業用地於第8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應否受憲法第15、153條保障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農會法第4條規範農會任務以保障農民權益……為宗旨,對無法農作土地,農會應報地方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2.李念慈等為再舉發農委會范姓公務員違背職務,拒依法監督臺南市政府、臺南地區農會審查農保資格;拒依行政程序法調卷核舉發案有無符合法規範等及約聘人員再發曲解法令、包庇不法公文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3.李念慈為再舉發農委會范姓公務員違背職務包庇臺南地區農會誣本人不符農保資格,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農會法第4條,且拒示其稱雜草叢生法定勘查紀錄表、照片,平面圖之責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4.李念慈等為再請究農委會范姓公務員包庇臺南地區農會總幹事多起違反農會法、農業發展條例、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且拒農業生產示範不法之憲法第24條責任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5.李念慈等為再究責農委會范姓公務員不執行主管及監督事務;對臺南市政府包庇臺南地區農會違反農會法規定,不報行政院?亦拒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6.盧春吉為有關改善農保給付事陳情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67.李念慈為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收文本人歷次陳情文書之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6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69.賴慶益為建議修訂媒體業者增加使用台語比例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70.賴慶益為對電視臺頻道、新聞臺頻道及調頻廣播電臺頻道,提出台語發展建議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71.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將老舊車輛報廢獎勵金由現行新台幣1千元提高為新台幣萬元案。(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72.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19條法官於審判不受影響限度內,受職務監督,是否定期宣判、再開辯論為審判權行使等疑義案。(函轉司法院)
173.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將拓寬為40M道路,永安橋至東和橋間僅500公尺,為何兩橋間最低處不能為地平線,須設計凹形-0.2%之依據疑義案。(函轉司法院)
17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111條檢察署執行判決,依司法院釋字第185、530號解釋,於司法院統字第1655號解釋,無效判決不發生執行力毋庸執行,是否檢察官職務規範?或可執行疑義案。(函轉司法院)
17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法官自第一審繫屬日……,所稱繫屬日是否地方法院收案日案。(函轉司法院)
17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函轉司法院)
17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89條第4項檢察官自第一審繫屬日……,所稱繫屬日是否地檢署收案日案。(函轉司法院)
17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其所稱裁判書之相關疑義案。(函轉司法院)
17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司法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司法院)
18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範訴訟案件,於司法院統字第1633號解釋,違法判決既已聲明控訴應由控訴審撤銷改判,是否為法院職務規範案。(函轉司法院)
18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條審判案件,於司法院統字第1633號解釋,違法判決既已聲明控訴應由控訴審撤銷改判,是否為行政法院職務規範案。(函轉司法院)
18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函轉司法院)
183.李念慈為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第二節法院職員,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案。(函轉司法院)
184.李念慈為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三章法院職員,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案。(函轉司法院)
185.李念慈為請釋示提存法第25條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所稱之異議定義為何案。(函轉司法院)
186.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為有關國家賠償非單一案件,係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或抑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事,陳請釋明案。(函轉司法院)
187.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為有關稅務案件從101年起聲請退還自繳款案,涉及訴訟種類見解歧異審理事陳情案。(函轉司法院)
188.臺北市職業總工會為多起殺人事件,加害人都以精神障礙為免死金牌,有關司法改革已是刻不容緩案。(函轉司法院)
189.李慧曦為士林地院與台北地院拒絕提供聲請國賠案件閱卷事等陳情案。(函轉司法院)
190.李念慈為再請監察院提供收文本人歷年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監察院)
19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監察院)
192.李念慈等為請釋示監察法第6、14、15、19條所稱違法,是否指公務人員違反總統公布之法律案。(函轉監察院)
193.林錩鈺為請新任監察院長追溯前院長瀆職未行使監察院職權,彈劾公職人員違法事案。(函轉監察院)
194.李念慈等為請考試院提供經辦本人歷年陳情、請願案清單,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函轉考試院)
195.李念慈為請考試院提供經辦本人歷年陳情 之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項目案。(函轉考試院)
19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考試院各級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考試院)
19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考試院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執行管轄權案。(函轉考試院)
19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對陳情案件作成有無符合法規範事實認定,依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點,案件實質妥處之管制期限為何等疑義案。(函轉考試院)
199.李念慈等為再請考試院提供第2組組長至第1科各職務人員職務說明書,及組長(參事)職務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誓言內容案。(函轉考試院)
20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機關組織法規中,何職系之人員可擔任4303檔案管理職系之職務案。(函轉銓敘部)
201.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認定個案事實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函轉銓敘部)
20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所稱長官,是否含機關首長案。(函轉銓敘部)
20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於處分之法令為何案。(函轉銓敘部)
20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職務說明書是否規範法定職務工作內容之人事管理規定疑義案。(函轉銓敘部)
20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規範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公務人員職務行為違反憲法與政府法令,是否對國家忠誠疑義案。(函轉銓敘部)
20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主管醫政職務,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3903衛生行政職系、7902衛生技術職系、6803衛生檢驗職系之何種職系案。(函轉銓敘部)
207.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範誓言,於公務員違反國家法令: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應否由考試院依管轄權監督其機關首長依法處置案。(函轉銓敘部)
208.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法官法第2條所稱之法官、司法行政人員及第86條所稱檢察官,是否受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17條保障案。(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09.夏映竹為陳請將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639地號等12筆土地之相鄰地(651地號)及違章建築納入都更範圍案。(函轉臺北市政府)
210.李文為陽明山長年來農民焚燒生活垃圾及農業廢棄物等,製造霾害、空污,損害國人健康,多次反映遭敷衍、推諉,陳請處理案。(函轉臺北市政府)
211.黃金貴為陳請不要徵收新北市泰山區貴和段102-1地號土地做為道路用地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21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有關邱調勳君就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邱道陞祭祀公業產權問題及辦理法人登記程序內容不符事陳情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21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79、1879-1地號面積1.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214.王正為有關本人109年3月29日駁行政院回復函之各單位函復情形,唯獨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官員又閉門造車,再請處理案。(函轉新竹市政府)
21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竹縣寶山鄉莒光段121地號等73筆面積19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竹縣政府)
2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三義鄉伯公坑段276地號等多筆面積11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苗栗縣政府)
21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南投縣南投市新小半山段158地號等54筆面積20公頃土地、竹山鎮溫水段399等地號面積0.3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南投縣政府)
218.李念慈等為再請雲林縣政府人事處提供地政處處長至科長間各職務與地價科科長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219.李念慈等為再請究責雲林縣政府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未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將核發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於106年換發開業證書案,刊政府公報公告之法律責任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220.李念慈等為再請雲林縣政府限期蔡姓不動產估價師提出查估本人房屋法定查估報告書、平面圖、立面圖供本人比對;及就本人舉發其違反業務上不當行為之處分書送達舉發人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221.李念慈等為再請雲林縣政府公務員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就本人舉發蔡姓不動產估價師遷移登記開業地外於臺南市執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處分書送達利害關係人予本人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22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虎尾鎮大包子段0012-0424地號面積0.9公頃土地、台西鄉光華段0144地號面積0.5公頃土地、台西鄉海口段205地號等面積0.15公頃土地、林內鄉寶隆段5地號等面積8公頃土地、斗六市咬狗段457-2地號等11筆面積9.5公頃土地、斗六市光明段133、134地號面積4公頃土地、斗六市光明段148、149地號面積0.6公頃土地、斗六市光明段199地號面積1.1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22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潭段19-1等地號面積0.6公頃土地、民雄鄉陳厝寮段17地號等面積8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嘉義縣政府)
22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臺南市安南區和成段432等地號面積0.4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25.張淑媛為有關遺傳性家族/低收入戶之電子眼金額補助、路燈設置等事陳情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26.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釋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將拓寬為40M道路,永安橋至東和橋間僅500公尺,為何兩橋間最低處不能為地平線,須設計凹形-0.2%之依據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2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將拓寬為40M道路,永安橋至東和橋間僅500公尺,為何兩橋間最低處不能為地平線,須設計凹形-0.2%之依據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28.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安南區長和路一段變9-2將拓寬為40M計畫道路之基礎設施,應否與同路段和館段之雨水、污水下水道設置供市地重劃銜接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29.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農業局拒將本人舉發臺南地區農會多起違法,未遵照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請願處理結果刊政府公報,有違憲法第24條違法之責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研考會主委、專門委員、管制考核科長、綜規研展科長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其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誓言內容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1.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依法究辦衛生局人員,拒補發經辦本人歷次陳情案有關公文及附件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2.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在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不得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不得作為超出農業區容許行業、事業別外,增加對環境影響使用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5.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示該府委託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道路拓寬地上物,應遵行業務法規及中央、地方政府查估法規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6.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局長至科長、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各職務說明書,及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之行政責任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究責臺南地區農會認定農保資格,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農會法第4條,且拒示現地勘查紀錄表、照片、平面圖標地號係何處雜草叢生供比對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8.李念慈為請臺南市長監督參議兼任永華聯合服務中心主任處理本人歷年陳情、請願案之收文檔案目錄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39.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監督農業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提供安南區於鹽水溪及嘉南大圳間長和路一段,何處有灌溉、養殖水源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0.李念慈為再請究辦臺南市政府研考會公文檢核法制處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示其稱因繼承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人之任一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事,是否符合中央法令等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1.李念慈等為再請臺南市長示「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訂定期日及全文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2.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土地法第3、37、55、75條地政機關對聲請土地登記案,於何種登記,無須審查其資料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3.李念慈等為請臺南市長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建築物,得繼續原有之使用;是否以不超出該分區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使用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4.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衛生局陳姓承辦人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歷年經辦本人舉發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5.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台南市中西區公所,拒依法交付本人申請與弟(李立彰)有關歷次陳情、各機關交辦─全部卷宗載收發文登錄之檔案目錄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6.李念慈等為臺南市長示109.03.03提存案;何時與本人釐清查估法規?何時通知本人指界?應有本人簽名之地籍調查表何在?計算面積之法定查估報告書、圖(標尺寸)何在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地政局公務員違反國家法令,未遵照內政部長函指示,處辦臺南地政事務所人員無法律依據逕將本人財產移轉他人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8.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衛生局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提供本人閱覽歷年陳情、請願、各機關交辦案─全部卷宗之責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49.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示衛生局韓姓人員申請赴大陸旅遊觀光紀錄;及有無違反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50.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長究責財政稅務局自105年3月3日起至今,拒受理本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案核稅等違背職務之責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251.楊武凌為陳請廢止撤銷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19535號函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252.何正誠為檢舉高雄市燕巢區地下工廠非法無照承租,有毒強酸強鹼廢水打入地下或排入河流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253.洪順昌為有關高市選一字第1093150340號函查覆訴願參選人疑義事,請於訴願真相未明前延展投票日案。(函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254.宜蘭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為向宜蘭縣政府環保局申請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因系爭行車執照效期認定原則問題,至今仍無法辦理完成事陳情案。(函轉宜蘭縣政府)
25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宜蘭縣五結鄉利工段186-99地號等面積2公頃土地、三星鄉阿里史段阿里史小段205地號等34筆面積1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宜蘭縣政府)
256.蕭建明等為頭城鎮中崙里中崙路95巷被封死,消防車、救護車無法進出事陳情案。(函轉宜蘭縣政府府)
257.蔡換民為有關廢除本人坐落花蓮市國風段1826地號道路預定地2項訴求疑義,對花蓮縣政府復函敷衍卸責無明確函復人民事再陳情案。(函轉花蓮縣政府)
主席:請問委員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確定。
在處理今天的議程草案之前,本席在此先向各位委員說明,依今天上午院會通過的黨團協商結論決定,我們定於9月25日(星期五)進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報告編製經過並備質詢;9月29日(星期二)進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報告編製經過並備質詢,所以原本之議程草案「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依上開黨團協商結論調整為前兩項報告並備質詢事項,這部分等一下會宣讀。
現在宣讀議程草案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如果有委員要登記發言的話,請到主席臺前來登記,在議事人員宣讀完畢以後,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發言後再行處理。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星期五)、9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4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四「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疫條件」第三點及第十三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之指定場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名稱修正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義大利(薩丁尼亞島除外)為非洲豬瘟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經濟部函送「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財政部函送「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09年5月27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09年8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26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財政部函送「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0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外支出」凍結17萬8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微電影製作」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宣導慰問」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遺產撥還及不動產處理」凍結12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支出」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支出」項下「會議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支出」項下「補助款支出」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支出」項下「旅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決議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9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收入」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9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營業成本」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9年度預算決議第2項「業務及管理費用」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醫療成本」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2項「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2項「其他業務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資訊系統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項「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3項「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法務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改善矯正機關以勞務承攬進用心理及社工人員之方式」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農業保險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臺灣省政府函送106年度第2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等7案,已逾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四、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議事處增列)
二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併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 詢 事 項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9月25日)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9月29日)
主席:報告事項已經宣讀完畢,現在請登記發言的委員發言,首先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同仁。建請本委員會依照剛才主席所宣告的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在9月25日邀請行政院長等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9月29日邀請行政院長等首長列席報告110年度施政計畫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過程並備質詢。其餘建請按照上述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通過,謝謝!
案由:針對程序委員會就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之審定,提請依照9月22日院會通過9月21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所作之決定,排定於9月25日(星期五)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9月29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0年度施政計畫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各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發惠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原來的報告事項案第五十四、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這些都是有關於這一次萊豬要進到臺灣來的相關行政法規之查照案,這次農委會跟衛福部直接修改行政命令,其實這是憲政史上的關鍵時刻。大家可以看一下2012年我們在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時候,事實上立法院作了一項附帶決議,其中有提到考量國人的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這是當時在立法院通過的配套,也就是在食安法修正時的一項附帶決議,所以在這樣的決議之下,今天如果行政部門要有所更動,當然必須經過立法院的相關程序。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由總統直接宣告萊豬開放的時程,行政團隊就依此進行相關配套、修改行政命令,而這個部分卻都利用休會的時間,把原來公告六十天縮短為七天,以加速進行,又把我們的開議時間往後延,似乎一定要我們接受這樣的行政命令,所以大家可以看到這過程的草率。
我就舉農委會8月28日提的修正為例,讓大家都以為國內也可以使用萊克多巴胺,後來是國民黨黨團開了記者會也發了文,提到這個部分茲事體大,雖然後續農委會有修改,但是這個部分就可以看出整個倉促、沒有完備以及沒有經過立法院好好討論。如果今天一定要排這個案,我們希望一定要把查照案變成實質審查,也就是能夠不分藍綠,對於行政院未經溝通、未經審議,就希望查照的所有行政法規修正,都能夠經過立法院的公聽會、委員會裡面的實質討論來做好把關。
尤其大家知道,CODEX本來就允許各國符合國情的標準制定,我們不應該自我限縮,其實國際間現在缺乏針對臺灣飲食習慣受瘦肉精影響的科學研究,臺灣自己也沒有相關的動物實驗,所以還是希望能夠站在捍衛國人健康情形下,嚴審相關配套,並補正相關行政單位沒有完備的程序,這是我們所要求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主席、各位同仁。其實今天我們在這邊的發言,最主要是要非常沉重、嚴正的呼籲。那麼延續剛剛林奕華委員所說的,過去這一個月,事實上,蔡英文政府的所作所為,就是想要迴避代表民意的國會實質監督審查的程序。今天我們當然理解蔡英文政府是因為來自於美方非常龐大的壓力,在這樣的壓力底下,作出了臺灣多數民眾長年以來所沒有辦法接受的讓步,即全豬、全牛的進口。我覺得今天國會應該擔負起把關的責任,今天也是我們國會議員要擔負起捍衛民意、捍衛食安的責任。未來不管是審查或怎樣的分流,向老百姓來保證吃不到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幾乎都是不可能的事情,唯有在國會把關,在明年1月1日之前實質審查,才有辦法真正向國人的食品安全作出交代。
基此,第一、就行政部門所送來的相關行政命令,我們必須改成實質審查,在委員會裡通過民意、專業及各方產業的考驗,希望行政單位不要害怕、不要迴避。第二,我們可以透過國會議員的職權,就是通過修法,直接明定萊克多巴胺零檢出,這是釜底抽薪的根本解決之道,也可以卸下蔡英文總統身上龐大的重擔,或者是剛剛林奕華委員所說的所有苦衷。畢竟臺灣的主流民意、當下的民意是希望不要讓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與內臟進到臺灣的市場,所以就這一點在這邊呼籲,如果進入了禮拜五的程序,起碼我們應該要拿出我們的堅持、拿出憲法,作為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應該要有的態度與職責,好好地進行實質的審查跟把關。
另外,在修法的過程當中,也讓所有食品安全法規來表示、反映我們的民意,而這也是WTO及CODEX的規定所允許的,這也應該是一個代表民主的國家,一個有國會、有民意的美國能夠理解跟接受的唯一方法,希望不分朝野,大家共同發揮國會應該有的民主監督功能,為全國人民把關。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也是延續剛剛林奕華委員所提到的,這些與國民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不應該列為查照案,包含五十四、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本席在這邊建議是不是可以把原來的查照案改交為審查?
針對這個部分,我也要特別補充,其實在104年6月8日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全體委員已經通過了相關附帶決議,而當時這個附帶決議的提案人是民進黨的蕭美琴委員、陳唐山委員、蔡煌瑯委員跟尤美女委員,其中有三項非常重要。第一個,就是有關涉及國家經濟利益的重要事項,在條約或協定前,應該邀集可能的利害關係人、相關專家學者舉辦公聽會,而且在公聽會之前,主辦機關須經行政院核可,再會同辦理機關,在不影響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第二個,當時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通過,涉及國家經濟利益的重要事項等相關條約或協定,協商後要向立法院報告,並且分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第一、對國內經濟的整體影響;第二、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影響;第三、對國人就業的影響;第四、對國內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等。當時立法院通過的相關決議,基本上就是對於臺灣跟相關國家的重要產業,假如達成一些協議,必須讓這些資訊公開透明,而且須經立法院通過,所以本席還是再次提出,我們是不是能夠把相關的查照案改為審查?謝謝!
主席:謝謝幾位委員的發言,我們在這裡就處理一下程序的問題,但依程序不應該在程序委員會處理,現在請程序委員會吳秘書秀玲說明。
吳秘書秀玲:主席、各位委員。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行政命令的列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程序委員會有關報告或者討論事項,如果有提案就要用書面送提案。針對剛剛國民黨的幾位委員所主張的事項,第一,他們並沒有送提案來,所以我的手中沒有案,然後他們又講完就走。第二,依據剛剛程序委員會議事人員所作說明,幾位國民黨委員所主張的─要把這幾個案改為審查這件事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規定,程序委員會不能處理,必須在院會處理,所以是我們今天通過了這個報告事項送到院會的時候,他們有意見要在院會處理,不是在程序委員會處理,他們大概也都知道啦!但就是利用今天這個場合,他們要來表達一下,我們就予以尊重,依法我們是沒辦法處理的,這個不涉內容,而是在程序上就是場域不對。
現在處理沈發惠委員的提案,對於剛剛沈發惠委員的提案,有關於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所以報告事項、質詢事項、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以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報告並備質詢,我們都通過。
請問各位委員,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