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星期三)9時至14時2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0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4時2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陳玉珍  羅美玲  葉毓蘭  沈發惠  黃世杰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吳琪銘  湯蕙禎  張其祿  林思銘  林文瑞  管碧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李德維  謝衣鳯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顯智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明文  呂玉玲  孔文吉  陳柏惟  陳椒華  李貴敏  林德福  吳斯懷  鄭麗文  楊瓊瓔  高嘉瑜  羅明才  賴香伶  廖婉汝  蘇治芬  劉世芳  莊競程  周春米  賴瑞隆  邱志偉  陳雪生  蔡易餘  何志偉  鄭運鵬  張育美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陳茂春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地政司司長

王成機

 

總務司司長

施明賜

 

人事處處長

林妙貞

 

政風處處長

于建國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統計處處長

饒志堅

 

秘書室主任

王銘正

 

資訊中心主任

黃國裕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許亞儒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鍾銘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劉培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游登良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楊模麟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曾偉宏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徐韶良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謝偉松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處長

陳貞蓉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陳興隆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役政署署長

龔昶仁

 

移民署署長

邱豐光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黎文明

 

建築研究所所長

王榮進

 

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

王啟通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劉正倫

 

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李舜民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副處長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Poicon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陳鴻斌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

鄭如閔

 

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

胡文中

 

礦務局科長

施信宏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主任秘書

吳華宗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王基洲

 

觀光局簡任技正

游麗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呂雅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陳品華

   專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7案。

(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凍結393萬6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政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土地測量」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政資訊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7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委員蘇治芬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綜合報告;委員賴惠員、沈發惠、葉毓蘭、羅美玲、張宏陸、黃世杰、陳雪生、陳玉珍、王美惠、湯蕙禎、張其祿、林思銘、林文瑞、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顯智、洪孟楷、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陳柏惟、鍾佳濱、高嘉瑜、陳椒華、廖婉汝、李德維、劉世芳、邱志偉、蔡易餘、管碧玲等30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琪銘、高金素梅、賴香伶、劉世芳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綜合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2案。

(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討論事項()「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其中凍結項目2、12二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外,其餘各案均與討論事項(二)「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以上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臨時提案

一、內政部統計處職司全國人口相關統計業務,但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人員之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之平均壽命之統計資料均付之闕如,事關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健康照護及執勤業務之規範,影響所及,涉及全國之治安及消防救災安全,內政部應積極督導建立有關警察消防人員健康監測統計分析、職業疾病、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平均壽命等資料,而統計處則責無旁貸。應請內政部統計處積極協助警政署及消防署辦理上項事宜,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中段「內政部……責無旁貸。」修改為:「內政部應積極督導建立有關警察消防人員健康監測統計分析、職業疾病及死亡人員平均壽命等資料,而統計處則責無旁貸。」外,餘照案通過。

二、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輪替服勤,長期日夜作息紊亂,致罹患疾病、發生意外等情形明顯比一般公務人員為高。總統於107年6月15日出席內政部警政署「107年警察節慶祝大會」指示:體恤警察工作辛苦,日夜顛倒,值勤時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全力照顧員警身心健康,投入更多資源支持員警身心醫療照顧,爰建議比照國軍醫療照護,請相關機關著手研議。

考量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因健康因素無法負荷繁重勤務而申請提前退休,為彰顯政府照顧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及因公死亡人員遺眷,爰比照現職人員給予醫療照顧,對其生活則能多一分保障。

從1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僅適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查內政部的移民署,是從警政署移撥出來,有很多都是警察官身分,勤務性質也與警察消防類似,如像專勤隊的同仁,一樣危勞,所以應該將移民署也要列入這個照護方案照護。

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第三段末句修改為:「所以應該將移民署相同性質勤(業)務人員也要列入這個照護方案照護。」外,餘照案通過。

三、依108年8月28日修正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特考警察人員行政警察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綜合行政、人事行政、法制。其他類科亦有類似的限制。另「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則六規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之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職組其他職系。顯然對警察特考及格人員轉任其他行政機關任職有層層不公平的限制,嚴重影響渠等職業選擇之權利。

內政部應協助警政署儘速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特考警察人員適用職系加列「綜合行政」及其他適當之職系,並取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之規定。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首句修改為:「建請內政部應協助警政署儘速爭取修正……。」外,餘照案通過。

四、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導致巡官派補遙遙無期,因為內政部的錯誤決策加上警政署的不作為行政怠惰,使得現在的警察大學警佐班各期班結業候缺巡官人數達2,450人,105年至107年僅分發474人。108年起不再分發。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因人事新陳代謝及升遷緩慢,整體警察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維持社會治安工作之執行。

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現在不能於服務一段時間後轉任其他一般公務人員,對於警政署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的簽文,內政部第一次批「緩議」,第二次直接退回簽文,第三次更拒絕警政署的溝通報告處理。

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巡官分發規則辦理分發。並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修改為:「建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並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五、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導致巡官派補遙遙無期,因為內政部的錯誤決策加上警政署的不作為行政怠惰,使得現在的警察大學警佐班各期班結業候缺巡官人數達2,450人,105年至107年僅分發474人。108年起不再分發。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因人事新陳代謝及升遷緩慢,整體警察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維持社會治安工作之執行。

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巡官分發規則辦理分發。並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修改為:「建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並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六、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另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

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核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受醫療照護之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其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是實際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成為植物人,例如原臺北縣板橋分局警員呂進全民國86年1月25日執勤時遭歹徒開車衝撞欲奪槍,呂進全身受重傷仍奮力爬起,準備拔槍反擊,但遭歹徒持槍朝他頭部開槍,子彈卡腦部手術搶救後成為植物人。

呂員後來送回嘉義縣竹崎鄉由家人照顧,日前因器官衰竭,在9月18日在家人和醫護人員照顧下離開人世。這23年來在榮民醫院護理之家,雖然醫療費用可以向警政署申請,但是家屬還必須自行負擔每月3萬元的看護費用以及5,100元的伙食費,26年來這筆費用高達數百萬元,家屬除了身心的疲憊,還要承受這筆的沉重負擔。因此要求內政部照顧警察人員因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危害傷殘應該有完整的照護,應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末段中:「26年」修改為「23年」及末句「因此要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改為:「因此要求內政部照顧警察人員因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危害傷殘應該有完整的照護,研議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

七、86年1月25日呂進全值勤遭歹徒刻意開車衝撞,呂員身受重傷仍奮力爬起,準備拔槍反擊,遭歹徒朝頭部開槍,子彈卡腦部,多次手術搶救仍成為植物人,後來送回竹崎鄉由家人照顧,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109年9月18日呂父緊握孩子手,目送他離開人世。

警察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執行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為因公殉職。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應符合上開規定,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第二段:「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改為「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相關個案,是否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是否修正相關法規。」外,餘照案通過。

八、依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附則六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助),依下列規定就本表支給對象加成支給:1、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一倍支給。2、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3、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所屬警察機關(單位)勤務繁重狀況區分三級,在規定最高成數範圍內,訂定基準分級支給。4、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支給勤務繁重加成。」,故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支給勤務繁重加成,適用對象則為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實際執行勤(業)務之編制內所屬員警。惟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因非屬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編制內所屬員警,而非勤務繁重加成之支給對象,致使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縱使是長期支援甚至實際從事第一線外勤勤務,亦無規範可支給相關加成,而造成同工不同酬之現象。

為使各直轄市政府得斟酌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之勤務繁重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支給加成,爰建請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增訂針對「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之加成支給規定。

提案人:黃世杰  葉毓蘭  陳玉珍  邱顯智  陳椒華

決議:照案通過。

九、有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後,有諸多民眾反應警政署鑑驗標準不明確,且民眾本身並無專業能力分辨所持有之模擬槍為民國94年查禁版本或109年查禁版本,爰請警政署加強公告94年與109年查禁之模擬槍實務鑑驗細部照片(含自動步槍、栓式步槍、衝鋒槍、手槍等)、品牌、型號,並公布鑑驗之程序、儀器、方法、科學根據等,鑑驗過程並應錄影存證。

另請警政署審酌民眾因無分辨槍枝能力,又於合法報備期內主動報繳,若經認定為94年查禁版本模擬槍(具打擊底火能力)且無殺傷力者,予以沒入處分並罰鍰前,給予限期改善機會,並應一律檢附鑑驗報告,詳述鑑驗結果照片、過程,俾利守法民眾若有疑義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連署人:陳玉珍  王美惠

決議:本案修改為:「有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後,有諸多民眾反應警政署鑑驗標準不明確,且民眾本身並無專業能力分辨所持有之模擬槍為民國94年查禁版本或109年查禁版本,爰請警政署加強公告94年與109年查禁模擬槍作業程序宣導,並檢附相關槍枝影像做為製作處分書之附件資料。

另請警政署審酌民眾因無分辨槍枝能力,又於合法報備期內主動報繳,若經認定為94年查禁版本模擬槍(具打擊底火能力)且無殺傷力者,予以沒入處分並罰鍰,並應一律檢附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詳述鑑驗結果照片、過程,俾利守法民眾若有疑義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十、有鑑於部分專家學者指出,地熱能的開發除了因本身設備建設易破壞原先自然之環境,其後續正式運轉也會有熱液處理及毒氣逸散等等環境影響問題,若未有完善配套恐有長久性的環境污染的隱憂。又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在一般管制及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之。綜上,若未來地熱能開發及運轉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其管理處許可前,內政部及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將相關環境影響及配套措施明確告知周邊居住之民眾,並且將相關公聽會或說明會意見納入許可評估參考指標,以利後續推動相關能源產業發展。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自民國61年公布起,「國家公園法」第四條即明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設置,至今仍未有明確規定以訂定之,故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遴選及相關事項執行方式及訂定「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畫報告,以針對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會議進行明確之規定,使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成得以發揮其效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決議:本案修改為:「自民國61年公布起,『國家公園法』第四條即明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請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遴選及相關事項執行方式之檢討報告,以針對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會議進行明確之規定,使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成得以發揮其效益。」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宣讀本日議程。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分別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本日的法案,先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每位發言3分鐘。

第一位請廖委員婉汝進行提案說明。

廖委員婉汝: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社維法第八十三條,本席認為,鑑於性別平權的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於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罰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為彰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維護善良風俗原則,希望將猥褻同性者一併列入裁罰範疇。故在現行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當中,我們修正為:「以猥褻言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其中係將調戲「異性者」修正成「他人者」,如此較為完備。因為在兩性平權當中,一些猥褻行為不僅僅是對異性,其實有時候對同性也會造成困擾。基此,特提出以上之修法,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魯委員明哲進行提案說明。

魯委員明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之修正條文草案作以下說明:

首先,針對第八十七條的修正草案,有鑑於我國毒駕、酒駕的問題日趨嚴重,現行防治措施難收具體成效,實有修法嚴懲之必要。根據警政署的統計,民國103年到108年間,車輛駕駛人因吸毒後駕車遭取締案件超過1萬5,000件;而在酒駕肇事方面,僅去年一年,受傷死亡人數超過5,000人,顯見我國目前毒駕、酒駕的問題日趨嚴峻,亟待加強相關罰則。然現階段毒駕、酒駕致人於重傷死亡者,在行政罰鍰方面,依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機車罰鍰1萬5,000元到9萬元;汽車罰鍰3萬到12萬元,須吊扣駕照一至四年,甚至可能吊銷駕照。在刑責上,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項也有相關判刑的規定。但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懲處過輕,而刑法司法審判的程序又曠日廢時,容易導致駕駛人仍抱持僥倖的心理上路,而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仍居高不下。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希望透過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方式,達到嚇阻的成效,還給市民一條安心、安全、平安返家的路。

另外,針對第八十三條的部分,與剛剛廖婉汝委員所說的部分一致,所以,建議把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異性」改為「他人」,敬請各位委員參酌,並予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

葉委員毓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此次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係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增列第二項、移列第三項,這條就是我們俗稱的假消息、假訊息條款,自從戒嚴時代的違警罰法之後,就沒有修正,面臨新科技時代的問題,規範籠統,亟待檢討改進。本席所提出的版本,主要是參考司法實務裁判,將原有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要件嚴格化,修正為:「散播謠言足以影響有關社會經濟與民生醫療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並增列第二項:「前項第五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關於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的修正,本款係承襲自戒嚴時期的違警罰法,構成要件從未修改,近兩年,各警察機關移送率大增,但是,成案率非常的低,今年截至七月,移送了272件,法院裁處79件,成案率只有30%,本席的版本整理了裁判實務,將籠統的「影響公共之安寧」具體明確化為:「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增訂的第二項,係於新科技資訊氾濫爆炸的背景之下,一般人民對於各種來源的訊息,其求證能力跟責任本來就不能夠與領有執照的廣播電視媒體相提並論,本款的散播謠言,字面上也是造謠散佈、捏造事實的意思,因此,一般人民以社群媒體、通訊軟體等傳播、轉傳訊息,即使後來證實訊息為假,本款要求人民要確實查證才可轉傳,亦屬過苛,何況適用社維法需經警察機關調查、法院裁判的程序,浪費數十小時的司法資源,僅科處數千元的罰鍰,顯不相當。強調刻意捏造傳播謠言才是本款的本意,因此,本席修法草案增訂善意發表言論經相當查證者不罰的規範以及節省警力、司法資源,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民眾黨邱委員臣遠進行提案說明。

邱委員臣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民眾黨團此次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以下提案說明。

性別平等已經是普世價值,多年來臺灣社會在法令政策推動及多元對話之後,性別平權普遍受到重視,也因為婚姻平權的落實,很多人認為臺灣是亞洲的性別平等燈塔,可以讓各國在推動性別平權的時候作為借鏡,但許多法規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及性別的偏見。猥褻、調戲可能發生在任何性別之間,不分男女、異性或同性,所以這次民眾黨團的提案主要是以「他人」作為此一性別中立的用詞來取代異性,讓同志社群、甚至是性少數也可以被廣泛的納入。另外,本席認為教育與防治缺一不可,除了將裁罰對象改為他人之外,同時增列對再犯者加重處罰,並要接受性別平權的教育課程,跟所有平權的運動一樣,性別正義不是有終點線的運動,而是有與時俱進的目標,懇請在座各位立院同仁可以支持本黨團的提案,去除法制面的偏見以及限制,也讓臺灣朝向性別平等多元尊重的社會邁進,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所提出的是針對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裡面規定「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為了要落實積極培養專業人才及輔導客家文化的發展,把「得設立」修正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就是要給予強制明文的規定,並且希望客委會能夠尊重當初推動客家基本法的精神,趕快設立文化發展基金。

雖然109年客委會有向行政院提出基金申請計畫書,規劃以每年3億元、共10年──總共30億元的規模來運作,但是遭行政院刁難,申請計畫書沒有放入,最後由客委會主動撤案。一年即使有多增加部分的公共預算,但是性質不是經常性的,而且可能今年有,明年、後年不一定有,與穩定並且保障的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相比,孰能夠幫助客家文化的推動、保存及發展?孰輕孰重?我想這個是非常顯而易見的。

再者,本席看到今天客委會的說明居然前後有矛盾,內容提到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建立機制以及長遠規劃,現階段無設立的急迫需求。我們常常說一句話──如果不是現在,那是什麼時候?如果不是這樣的方式,那是什麼樣的模式?如果我們不利用現在這個機會,劍及履及地來設立、規劃或施作,永遠沒有開始的一天,也因此今天這樣的說明反而說明了「得設立」文化發展基金,應該改成「應設立」。然而在客委會的說明第三點又說,如果可以的話,是在現有的機制組織下,增加公務預算來推動客家事務。一方面認為沒有急迫的設立基金需求;一方面又希望本院多增加公務預算,這不就是在在證明了,其實有錢好辦事,只要能夠有穩定的財源,一定可以更加扶植發展培養客家文化事務嗎?因此,本席希望跟所有的立院同仁共同來推動,今天我們跟客委會、客家基本法站在一起,要求行政院重視,「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報告。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謝大院各委員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提案的建議,以下謹就內政部部分,依序就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相關的提案意見提出本部看法,敬請指教。

首先是葉毓蘭委員等16人所提的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剛剛葉委員有說明,這是假訊息查處的條文。提案的意旨是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構成要件過於簡略,致使檢察機關近年移送法院審理裁罰的案件都決定不裁罰,造成執法上適用的困難,認為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構成要件,需要修法改善。本部的看法如下:第一,處罰不實訊息或謠言,涉及國家管制及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內容是很重要的事項。這幾年我們為了緩解相關的一些爭議,在疫情防治、食品安全、災害防救、軍事安全及農產品、糧食等,就假訊息的處理已經通過了九種特別的法律或刑事法律,事實上,這些已經足以處理相關假訊息的問題。第二,有關假訊息的處理,如果在立法政策上能夠限縮對象、時間、地點及場域,並配合事前的管理,例如有一些行政指導、檢查或監督,事中能夠及時下架、移除相關的假訊息等機制,相較於只有處理本條文的單純面向,制定專法應該是比較可行的。如果大家還有印象的話,行政院草擬而且大院曾經審議過的智慧通訊傳播法,如果能夠訂定的話,應該是一個比較合憲、正當而且更周延完整的處理方式。葉委員的確指教得非常好,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要件確實太抽象不明確。目前司法實務上其實在審查的過程當中,法院都盡量在調和人民言論自由與政府的重要利益,其實它的要件滿嚴格的,大概包括故意、虛假及危害三要素,在侵犯人權方面的疑慮應該沒有這麼大的問題。第三,事實上,本部配合行政院防治假訊息的危害行動方案,我們也曾經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意見,不過這些修法的意見到行政院以後,因為認為這還是對人民言論的管制及處罰,社會大眾可能會有警察國家或威權復辟這樣的強烈感受,所以要求本部再審慎研議。最後要跟大家報告的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就是動員戡亂時期的違警罰法,這部法律有很多條文內容都有它的時空背景,到現在來看已經不合時宜。內政部目前正在通盤檢討全案的修正條文。針對剛剛委員所提第六十三條的修正意見,我們會納入全案修正裡面,進行更深入的研議、探討並納入參考。

第二個部分就是廖委員婉汝等18人、魯委員明哲等19人及台灣民眾黨所提的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這個條文,提案委員的意旨認為,性騷擾對象並非僅限於異性,調戲異性的用語存有歧視的問題,擬修正為調戲他人。同時民眾黨黨團所提的第八十三條修正案認為,只有這樣做應該還是不夠周延,應該增列重複違反本款的加重處罰規定,並接受一定時數的性別平等教育。針對這部分,我們的看法如下:有關調戲他人的問題,性騷擾防治法已經有規範相關處罰的樣態,它的目的、適用對象及範圍大概都已經可以涵蓋本條文相關的狀況,所以有沒有必要在這邊重新立法,可以再斟酌一下。另外,有關加重處罰的部分,不管是多次違序或累次違序,以及加重處罰標準,在社維法都已經有相關規定,我覺得也不需要在這個地方重新訂定。至於性平教育課程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要回歸到各該專屬的法律訂定,其實這個提案還滿好的,不過可能要需要進行一些討論。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畢竟是普通、補充性質的行政罰,在上開性騷擾防治法等等沒有訂定的狀況之下,卻在這部分訂了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相關規定,其實有扞格之處,我認為不應該在這裡訂定,會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最後,社維法有關這個條文,我們之前通盤檢討的時候,初步已經決定把這個條文刪除,我們認為如果再訂的話,會與性騷擾防治法或刑法相關規定的強制猥褻罪有重複的疑慮。如果委員認為這時候需要修正的話,本部沒有太大意見,也敬表尊重。

第三個部分就是毒駕、酒駕的問題,魯明哲委員等16人及許淑華委員等18人所提的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認為,近年毒駕、酒駕導致車禍或肇事死亡事件有日趨嚴重的狀況,應該明定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關類似的管制藥品,或喝酒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期間並禁止接見通訊,加重懲罰,以收嚇阻成效。針對這個部分,其實委員的意見也是滿好的,不過我們經觀察得出的意見有一些跟委員意見不太相同的地方。第一,委員的提案就是希望如果當場抓到酒駕,就立即依社維法先關3天,剛好因為我們的社維法有拘留3日的這種規定,然後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來處罰。因為社維法的本質、定位是事後的實體處罰,並非事中或現場的程序處置。這些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實體處罰規定,其實三者都無法做為針對酒駕行為在當場就進行程序處理的措施。尤其是在實務上,其實依違警罰法移送了以後,從警察局移送到法院裁罰,平均的天數都需要有30天左右,在程序上也沒有即時性,無法或不能在酒駕就當場把他抓起來直接關3天。

第三,關於在拘留期間禁止接見通信的部分,其實接見通信是一種基本人權,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要加以限制,就必須要有妨害羈押的狀況,也必須經法院認定接見通信可能讓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才可以為之。社維法是一個處罰輕微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的行政法,要不要有這種高度限制人民權利的處罰規定,其實我們是有一點點疑慮。

最後,其實酒駕、毒駕的問題在現行法及相關制度裡面,已經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等規定,已經建構了一個完整而成熟的法律體系。如果要現場先關酒駕行為人3日,我們認為可以在3個法律裡面就行政即時強制之對人的一些管制作為,還有刑事程序現行犯逮捕、緊急逮捕及刑事程序之一般或預防性羈押等等,尋求一些法律的基礎,如果不足或不明確的時候,再研議修正上開相關法律來妥為因應。

最後還要跟大家報告,其實社維法的通盤檢討已經是勢在必行,我們過去已經刪除「易以拘留」的相關規定,而且經我們辦理電話跟民調並參考外國的立法例,我們已經政策決定刪除拘留罰的相關規定,所以本部建議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以上謹就各位委員、黨團所提修正草案的意見提出本部的看法,敬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客委會鍾副主任委員報告。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我想先徵詢主席的同意,我是不是可以用客家話來做報告?

主席:可以。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謝謝主席,本會也有準備現場的口譯。

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大院針對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分別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召開審查會議,本會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委員提案版本提出報告,期望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第一,委員洪孟楷等22人所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重點:

就是為落實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提出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將「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修正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賦予當前客家基本法對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強制明文。

第二,委員呂玉玲等18人所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重點:

就是政府應保存、維護和創新客家文化,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又因客家文化保存刻不容緩,亟需經費挹注,爰將「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修正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

本會對上開2案修正草案之意見有幾點,第一,本會為推動客庄地方創生投資、客庄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與利息補貼、客家文化內容產業經營與投資、客家文化國際交流、聯盟、產業輸出與發展及輔導客庄環境營造、聚落街區經營與投資等領域,兼具投資客庄地方創生事業及活絡客庄經濟發展之功能,前於108年3月19日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向行政院提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計畫書」,復經行政院與本會溝通,為促使政府預算更有效切合客家施政,以增加本會年度公務預算之作法,加速推動客家文化與產業之發展。

第二,我們在108年4月10日公布了財政紀律法,也有公布「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相關規範,所以請主席和委員等一下請主計總處向委員會做說明跟報告。

第三,客委會已經成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及「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2個單位來協助本會保存及推廣客家文化。本會也感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了讓本會順利推展業務,所以在明年擴編本會的組織,讓客委會的2個科增加了10個公務員的員額,相信有這些人員的加入、業務費的增加,對推動客家文化事務也會有幫助。

最後,綜觀「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業務、預算,其實都和現在推動的業務一樣,尚能達到「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立法目標,而且由於其規劃之業務和我們目前推展的業務內容大同小異,所以我們客委會的重點還是希望增加公務預算。因為客家話在社會上並不是主流的語言,所以應該營造有效的客語環境,展現原客族和諧,不只是客家族群的融合,也和原住民朋友建立和諧的關係。我們也希望能夠透過「社會發展計畫」,這個計畫包括客家文化的發展、客家創生、客家產業的發展,擬訂新的計畫,並達到國內外的交流,所以請委員繼續支持我們客委會的預算,因為這個「社會發展計畫」其實也包括我們所有軟體和硬體部分。

我們客家委員會要推動客家語言、客家文化、客家產業,要培養客家年輕人成為專業的人才,並回到客家地區服務,這樣才可以發展客家文化,包括客語的傳承。在座也有很多人是客家子弟,但是由於環境的關係而沒有辦法講客家話,大部分人即使聽得懂也不會講,所以我們要促進客家語言的傳承,因為如果沒有客家話,就沒有客家文化,沒有客家文化,就沒有客家人。

我今天要再次感謝在座的各位委員,尤其是有兩位委員非常擔心我們客委會的預算不夠用,所以特別提出修正草案,希望我們有更多的預算可以用。我要向各位報告,現在關於這個基金和財政紀律法有特別的規劃,這可能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來說明。

最後,我要感謝各位委員的指教和對本會推動的客家文化事務給予很大的支持,我再次代表客委會的楊主委向各位委員致謝,謝謝你們,也拜託大家繼續支持客委會,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顧法官報告。

顧法官正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院內政委員會會議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將第83條第3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修改為「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使本條行為之對象不限於異性,事涉政策決定,尊重權責機關及立法院職權。

至於台灣民眾黨團所提草案第83條部分,本院意見略述如下:

一、第2項部分:原草案規定「前項行為處罰『完畢後』三個月內」,經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第26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及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意旨,建請增修為「前項行為處罰『執行完畢或依法免予執行後』三個月內」。另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則原草案規定「除加重處罰一倍罰鍰外」之意旨,究係欲將該條本罰(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之額度提高至一倍(1萬2,000元)後為裁處,而不受本法第30條限制(9,000元),或係欲依本法加重本罰二分之一為裁處後(例如裁處最高額9,000元),再加罰同額1倍之罰鍰(加罰9,000元),尚有不明,此部分有待釐清。又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名稱,建議將「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二、第3項部分: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建議將「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貳、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分別增訂第1項第4款「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第5款「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或超過規定標準,見許淑華等16名委員版本),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惟:

關於車輛駕駛人飲酒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有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行為: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詳附件1)已有相關行政罰完整規範(包括處以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等,其中駕駛營業大客車或致人重傷或死亡或5年內二犯或三犯以上者,均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二)且上開條例所定罰鍰(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原則上高於社維法第87條所定罰鍰數額(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三)另上開酒駕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行為,刑法第185條之3亦設有嚴厲之刑事處罰規定(詳附件2)。

承上,本條是否仍有規範之必要?建請斟酌。

二、草案增訂第2項:「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惟:

(一)按「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意旨參照)。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任意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631號、第756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被移送人如經法院裁處拘留,草案規定於拘留期間禁止其接見通信,涉及對於憲法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干預,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除有法律規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且符合比例原則,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二)前揭草案未說明酒駕等行為本身,有何拘留時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亦未規範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決定是否加以禁止,則一概於拘留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得否謂為合理、符合正當程序規範,而無違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值得商榷。

(三)關於刑事案件中之被告,雖受羈押,原則上仍有接見、通信之權利,僅在認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可能性之情形,法院始得裁定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參照)。

(四)關於監獄受刑人,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理由闡釋:「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外,不得限制之。」等旨,今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亦根據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予以修正1。是以,即便是監獄受刑人,亦僅限制其人身自由,除此之外,仍保障其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除為達到公益目的,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1 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五)綜上,草案規範拘留期間應一律禁止接見通信,是否符合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意旨,建請斟酌。

參、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考其立法意旨:「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是以,該條處罰者,乃散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草案將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修改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惟:

(一)草案說明欄二,援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秩字第15號等4篇簡易庭裁定,認實務見解係以散佈之謠言非涉及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之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為由,而裁定不罰,為修正之理由。然觀諸上開裁定內容,主要係指被移送人所發表內容,「並非涉影響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影響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事項,亦難認足以引起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之負面心裡,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係就該等個案事實,認定對於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影響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事項,均無相關,且上開裁定此部分論述,僅係裁定不罰理由之一,尚需輔以其他事證加以認定;因此,可否推論實務見解認本條文謠言散佈之結果,僅限於足以影響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復援為修正之理由,均難謂妥適,仍請斟酌。

(二)草案所稱「散佈謠言,足以影響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則散佈之謠言足以影響社會經濟、民生、醫療以外「其他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是否亦在處罰之列?涉及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建請釐清。

(三)如本條修正目的係將散佈謠言,限縮於足以影響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範圍,事涉政策決定,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職權。

三、草案第2項增訂「前項第五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惟:

(一)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係針對「刑法誹謗罪之規定是否違憲」所作之解釋,其揭示三個重點:1.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即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2.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是對行為人的保障,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阻卻違法事由),並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合理查證原則)。3.上述規定並沒有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據此,大法官所揭示上開原則,乃劃定對於「事實陳述」言論之處罰界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關於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應可援用上開原則予以判斷。

(二)草案所稱「善意發表言論」、「行為人已依其能力經相當之查證」之意涵為何?未見理由欄說明。又本項不罰之範圍,於上開二種情形須「同時」或「擇一」具備,始得(即可)阻卻違法?此涉及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

(三)實務上常見轉傳網路不實訊息,遭警察機關以違反本條項規定移送法院,然依說明欄引用「現今網際網路發達,各項資訊充斥其間,個人利用各類數位裝置所接受之訊息難以計數,實難苛求一般大眾對於各項資訊之真偽,均有獨立之判斷及查證能力。」等裁定意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苗秩字第37號、109苗秩字第3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秩字第5號簡易庭裁定意旨參照),參以對網路訊息真偽,似非人人都有查證能力,如行為人並無能力查證(如無上網能力、所散佈之內容涉及專業判斷等),或無法查證(如無從查證、難以查證等),此類情形之行為人查證義務若何?得否依草案「已依其能力經相當之查證」阻卻違法?如其等未經查證即轉傳散佈,影響公共安寧,是否應該依本條處罰?建請釐清。

肆、其餘部分,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職權。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費心修法,表達欽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匯出時間:109/10/05 11:02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57年02月05日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本條例109.06.10修正公布之布第30、55、90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發言登記時間為10時30分;臨時提案截止提出的時間為11時,於討論事項完畢後處理。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早,針對現在臺海關係緊張,請問邱次長認為資訊戰是不是戰爭的一環?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

賴委員惠員:當然是,這個非常清楚了。你認為現在在進行中的資訊戰是用什麼樣的方式?

邱次長昌嶽:資訊戰最多的方式大概都是透過一些假訊息、假消息的方式,或是資安、個人資料的洩漏,甚至在資通訊產品方面有一些相關的機制,透過這些訊息……

賴委員惠員:次長應該也知道假消息、假訊息其實已經非常泛濫、非常嚴重了,甚至在LINE的群組裡面,每天都有數百則假訊息流竄,因為假的新聞傳播速度一定比正常的新聞快了好幾倍,而且假新聞可能會產生誤導,聳動的標題常常會誤導視聽,尤其臺灣是全世界假新聞最嚴重、最泛濫的地方,為什麼?因為我們正面對中國試圖用資訊戰對臺灣進行統戰,臺灣又位於第一島鏈,在第一島鏈裡面,我們的位置相當重要,這也是為什麼臺灣是全世界資訊戰最激烈的地方,假訊息、假新聞也最多,因為臺灣跟中國都共同使用中文,甚至有很多中國的「五毛」利用內容農場散播了很多假訊息和假新聞,這都造成我們現階段很大的困境。

目前我們已經有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知道為什麼國民黨的委員要倡導一個「善意」,本席要請教副署長,我這個人長相善不善意?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善意。

賴委員惠員:我非常的善意,那我講的話就不會騙人嗎?

黃副署長嘉祿:不一定。

賴委員惠員:不見得吧!這個善意是中國的善意?還是北京的善意?還是中國共產黨的善意?我們必須要去釐清楚,為什麼這個會不罰?社會已經這麼混亂了,不罰還可以嗎?請問副署長對這個提案有什麼看法?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現在在處理所謂的假訊息大概是看有沒有惡意、造假或是有危害公共,我們才來處理,如果查出來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我們大概就不會移送。

賴委員惠員:可是所謂的惡意、造假,剛才司法院刑事廳顧法官提及,他個人沒有查證的行為能力的時候,罰與不罰,他們要做很大的酌量。如果我們在法源上沒有把它列得很清楚,其實是會傷害到很多老百姓,就以本席的選區臺南而言,我們的老化人口占了大多數,最近有一則訊息提及,如果你的眼睛有白內障的話可以用薑汁洗,洗了之後會有醫療上的效果,這個我們一聽就知道不可能嘛!但問題是很多長輩就認為這是有可能的,所以他就馬上轉傳了。飯可以隨便吃,話不能隨便說,可是他們完全沒有這樣的判讀能力,所以假新聞、假訊息的泛濫已經造成民眾健康、財產的損失了,我們還可以不罰嗎?

黃副署長嘉祿:如果我們有接收到民眾這方面的投訴、檢舉,我們就會啟動調查。

賴委員惠員:副署長,警政署站在資安的第一線,你們自己有電信警察、科技稽查隊的編制,甚至還有一個電子偵查大隊,而假訊息的偵查小組,你們甚至還編了111人,這麼多的人力,本席認為顯然還是不夠,因為假新聞、假訊息還是非常猖獗,請你們在1個月內提出一份書面報告給本席,好不好?

黃副署長嘉祿:可以。

賴委員惠員:本席再請教副署長一個問題,9月29日高雄市一個晚上發生3起街頭暴力,是發生在一個知名的茶莊跟一個酒店前面,事隔不到一個禮拜,你們做出一個懲罰,你們針對6名中低階警官做出一個懲罰。高雄治安顯然非常不佳,可是針對治安不佳,你們的處罰有沒有雙重標準?在7月份,高雄市警局局長因踩到紅線而下台,因為之前行政院長說,只要在酒店門口發生槍戰或是治安案件,局長就要下台,高雄市警局局長就因此下台,你們是不是有兩套標準?甚至有媒體嘲笑你們是在斷尾求生,犧牲基層員警來保高階警官,有沒有這樣的操作?

黃副署長嘉祿:關於警察局長的部分,這是內政部長的權限,我們警政署可能只有建議而已,也沒有辦法處理。

賴委員惠員:你現在講的話就和事實不符,現在你們警政署顯然是凌駕內政部之上,有很多事都是你們主導,不是這樣子嗎?我今天還很遺憾為什麼陳署長不在,現在情況變成你很無辜,站在這個地方,又沒有辦法很正向地回答我。是不是有雙重標準?你們這樣子,連帶把我們臺南市警察局局長也調走了,該調的沒有調,調了一些很無辜的人,這樣有道理嗎?兩套標準,警政署做事永遠是兩套標準。副署長,怎麼回應我?

黃副署長嘉祿:局長這部分,我個人可能沒有辦法回答,但是分局的隊長和所長的部分,警察局長有權調整,他覺得這部分有瑕疵,就可以內部調整,包括分局長,也可以執行內部調整。

賴委員惠員:副署長,你們是兩套標準,如果是你們可處罰的部分,你們就會說有前例可循,就把局長換掉,當你們不換的時候,你們就有好多理由,可以說是互調,不一定是要撤換,說來說去都是你們的道理,不是嗎?還是要請內政部邱次長來回答?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是,報告委員,補充說明兩件事情。

第一,直轄市警察局局長是重要的警察職務,我們所有的考量都是以穩定治安為最優先的考量,7月份發生很多重大治安事件,所以當時警政署才會報請內政部調整職務,至於最近發生的一些狀況後續要如何處理……

賴委員惠員:7月份發生的狀況就是非常嚴重,9月份發生的就是不嚴重嗎?

邱次長昌嶽:當然都是很嚴重。

賴委員惠員:如果內政部和警政署以7月份的標準來衡量,9月份高雄市警察局局長都應該要調動,臺中市的也要檢討。

邱次長昌嶽:每件治安事件的發生,背後都有一些比較細部的詳情和原因,不能等同視之。這部分我們內政部會協同警政署來做一個檢討。

賴委員惠員:內政部有能力嗎?

邱次長昌嶽:當然可以,部長在,怎麼會沒有能力呢?

第二,社會秩序維護法其實就是所有假訊息防衛的最後一道防線,基於刑事優先、刑罰優先的原則,如果涉及資訊類國家安全危害的問題,應該先用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論處。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要不要當作第一道查處機制,我覺得委員可以再斟酌一下。

賴委員惠員:我個人認為應該在第一道查詢時就要堅持,我認為警政署有兩套標準,針對這部分,次長,你怎麼回應我?

邱次長昌嶽:關於警察人事權,我們還是得非常尊重警政署和部長未來……

賴委員惠員:可是剛剛副署長說他尊重內政部,到底是他們尊重內政部,還是你們尊重警政署?

邱次長昌嶽:當然是彼此互相尊重。

賴委員惠員:顯然看不出來這個狀況。

邱次長昌嶽:會啦,這個是沒問題的,的確是如此。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很辛苦,警察本來就很辛苦,次長這段時間也為警消做了很多事情。次長應該非常了解警消都是非常危險的行業,我貼出一些最近新聞的剪報,昨天網路熱議就是前天有一部摩托車騎上高速公路還逆向行駛,造成9車連環撞,有兩個警察同仁為了救那位摩托車騎士而受傷。不僅如此,在今年8月,連續兩天都有幾個警察在送思覺失調症患者強制就醫時被砍傷。綜上所述,警消發生意外是很多的。不但如此,9月22日及28日分別在臺北和高雄發生事故,臺北信義分局在辦自強活動時,有一個年輕的偵查佐不幸墜海,他的父親也是退休警察。這段時間各地警局都在辦自強活動,有人告訴我,在自強活動時發生意外不算因公死亡,我覺得非常神奇的是,自強活動是自願參加的,但在信義分局的56人出席率超高,有51人參加,所以到底是不是自由參加?警察是講究紀律的團隊,我們大家都心知肚明。

警察執勤時經常發生意外,新竹縣以前就有一個很厲害的警友會會長,就是宣明智,他當時是理事長,現在已經卸任了,不過他當時就幫警察投保了意外險,如果有警察同仁意外身故,保險理賠會比其他縣市的警察多幾百萬元,如果是因公意外身故,可以多到四百多萬元。宣理事長當時告訴我,保險公司不想倒,不願意保,他就出面幫忙協調,因為他是當時的科技業大老,竹科的廠商自然支持警察,向保險公司表示,如果他們不願意讓警察投保,廠商就不跟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後來就願意來承保了。我要講的是,為什麼內政部或警政署不願意幫全國的警察投保類似的保險?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警察的確是高風險的行業和職務,警察同仁真的都非常非常辛苦,要給警察同仁安全的工作環境,除了之前的訓練以外,在待遇、福利和保險方面,的確會給他們多一些保障。照委員剛剛的說法,是一種智慧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我覺得這是一個滿好的思考方向,不過我還是要請警政署先評估,這個大方向其實是對的,但是需不需要處理政府財務負擔上的相關問題,還有人數有多少,這些都還需要去做進一步的評估,我們會儘量朝委員所指的這個方向來努力,看看有沒有可能性。

葉委員毓蘭:好。現在我要請教副署長,請問你知不知道現在全國各縣市警察局投保這種保險的大概有多少?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有兩萬四千多人。

葉委員毓蘭:我以前在警察大學也參加類似的保險,保費自付,有些地方是警委會代付,一年的保費是1,395元,我覺得還可以,如果政府一時之間沒有辦法編列預算來全額支付,我建議可以照6:4或其他比例來補貼,鼓勵同仁多多投保。

再請教副署長,如果是駕駛警車發生事故,可以申請什麼險的理賠?昨天有警察同仁到我的臉書留言,說警車意外險額度太低,有很多人都要自己多買,萬一駕駛警車時發生事故,還另有自付額的理賠。

黃副署長嘉祿:第一個是強制險,這是一定要的,還有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理賠比較低,比外面低很多,死亡理賠最多只有50萬元,一般受傷或車損理賠大概20萬元,這部分是比較低一點。

葉委員毓蘭:對。我剛才提到前理事長的一些策略,其實在國外當警察在談保險時是用集體談判,就是collective bargaining,和同仁自己或各自的單位去談是不同的,人數太少就不容易談,內政部和警政署此時就應該站出來,幫員警談出一個合理的結果,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警察開警車執行公務時還要自己去投保,我們的警察到底是私人保全還是執行公權力的人員?這件事情也是應該要處理的。其實警政署應該要統一編列預算,前天部長開口閉口說國家經費不夠,可是有些東西必須要處理,不是國家經費夠不夠的問題,包括購置安全帽、透氣雨衣,現在有的縣市一等就要等兩年,新到的同仁兩年後才有透氣雨衣可用,對於他們的執勤而言,這都是很嚴重的負擔。針對這部分,麻煩警政署一定要妥為規劃,如果有問題就告訴本席,本席現在固守在內政委員會,就是希望幫警消同仁爭取合理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我們剛剛也聽到賴委員講,所謂善意不善意不是看長相或國籍來判定,法官一定會告訴我們如何判定,其實有很多條文是留給法官來據以判決,法官判決時,真的不是看政黨或國籍來判的。我們今天會審查有關假訊息的條款,本席之所以提出來,也是替我們的基層同仁講話,我們警察非常辛苦,絕大多數都希望為臺灣拚治安、偵查重大刑案,然而在偵查假訊息案時,像臺南市議員說有假的三倍券,居然就被依社維法移送了,後來因為雲林確實有查到有假的三倍券,所以他就免罰。在打假方面,警察同仁給自己打多少分?打假一年只有一案,才罰3,000元,就像用大砲打小鳥。根據刑事局給我的資料,打假成案率都不高,而且罰款都很低。既然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都建議這個部分一定要修正,不要再把過去威權時代違警罰法的文字套用到現代的環境,本席希望內政委員會的所有先進委員們正視這一點,不要讓我們的警察成為政治的打手。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0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要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跟副署長討論一下,今年警方在大選期間送辦的假訊息案,依照社維法函送地方簡易庭偵結結果,送了216件,不起訴、不被罰的有175件,換句話說,不罰的比例有81%。副署長,你們大力查辦假訊息,卻有相當高的比例被認定不該查罰,這是事實吧?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玉珍:這對社會大眾來講,即便沒有處罰,但是警察找上門來查水表,做筆錄,就會讓一般民眾心生恐懼,產生寒蟬效應,對吧?會讓民眾對警察產生擾民或恐嚇的感覺,這是你們想要的結果嗎?

黃副署長嘉祿:跟委員報告,我們受理案件都是被動的,大部分都是有人來投訴或檢舉,我們才會去處理。

陳委員玉珍:對,我理解,但是即便這樣,你們受理以後也該調查清楚,如果發現構成要件不足,就不該再移送,你們移送以後被打臉的比例相當高。

黃副署長嘉祿:對,我們會檢討,我們剛剛也報告過,如果不是造假、惡意或有危害,在這個大前提之下,我們查完之後,一般不會移送。

陳委員玉珍:不然的話,就會讓民眾覺得可能有政治力的介入,比如說,有臺南市議員說有假的振興三倍券流入市面,這樣的言論有違法嗎?後來法院打臉警政署。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會檢討。

陳委員玉珍:是你們法律素養不足、人權觀念不足,還是受政治力影響而辦案?因為這個案子是蘇貞昌院長公開說的,你們是按照上面的指示辦案嗎?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警察偵辦案件沒有偵查的終結權,所以這類案件我們會函給他們來處理。

陳委員玉珍:那麼為什麼會辦這個案子?是有人去檢舉嗎?我看是蘇院長公開說話,你們就依照上意去辦嗎?

黃副署長嘉祿:我請刑事局副局長來說明這個案子,好不好?

陳委員玉珍:好。

副局長,你們是不是屈服於政治力?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李副局長說明。

李副局長西河:主席、各位委員。不是。

陳委員玉珍:你們去查,後來法院也說不對。

李副局長西河:我們是針對有故意造假而造成危害的假訊息來查案。

陳委員玉珍:故意造假?可是法院最後也沒有罰,還說你們不對。

李副局長西河:法院的論述我們尊重。

陳委員玉珍:那你們當初啟動這個案子,是不是就是因為院長公開這樣說?

李副局長西河:不是,我們有成立打擊假訊息的專案小組。

陳委員玉珍:可是法院最後說他們的行為沒有違法,那你們當初怎麼會去查?你們要檢討,警察辦案應該要公正和客觀。

李副局長西河:是,我們的原則也是這樣。

陳委員玉珍:對,一定要維持這個原則,今天不是行政院長說怎樣就怎樣。

李副局長西河:不是,我們是本於法律的事實和構成的要件來辦理,因為7月20日……

陳委員玉珍:但最後法院本於法律的構成要件來打臉你們,以最後法院的這個結果論來說的話,這件事情就是不對的。好吧!反正你們就是因為院長說了一句話,沒關係!本席理解你們的苦楚,畢竟你們是下屬,沒關係!我們講下一件事。

有關金門警用無線電設備,今年6月蔡英文總統曾經公開宣示過,為了保障員警的執勤安全,所以政府將持續更新警用設備,副署長,你知道我們金門的警用無線電用了多久嗎?

黃副署長嘉祿:現在的設備普遍都比較老舊。

陳委員玉珍:那金門的用了多久你知道嗎?今天這裡有金門的委員,但是沒有人知道金門的事情嗎?你們都沒有準備嗎?

黃副署長嘉祿:民國86年。

陳委員玉珍:民國86年,但現在已經109年了,所以已經使用十幾年了。而且你們應該了解,因為金門地區靠大陸比較近,所以訊號常常被蓋臺、通訊不良。根據警政署擬定的「109-113年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金門是列在哪一年?

黃副署長嘉祿:金門也是列在這裡面。

陳委員玉珍:哪一年?

黃副署長嘉祿:這部分的細節我們是不是可以回頭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玉珍:沒有人知道嗎?

黃副署長嘉祿:因為今年我們是規劃……

陳委員玉珍:沒關係!那本席要求將我們金門列在前面可以嗎?沒問題吧?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會優先來辦理。

陳委員玉珍:請優先幫忙我們,因為我們的需求比較大,第一個、那個已經很老舊了;第二個、那邊常常會被蓋台,所以要維持我們金門地區的治安,這個是很重要的,請副署長在這邊跟本席承諾。

黃副署長嘉祿:是,我們回去會跟……

陳委員玉珍:沒有,請把我們金門列在優先汰換的地區,沒問題吧?

黃副署長嘉祿:可以。

陳委員玉珍:好,謝謝副署長。下一個我們來談警察執勤時的話術問題,我們先看一段影片,不能放?沒關係,我們看一下這個畫面,這個畫面是9月19日竹北地區多位警察包圍志工阿媽,要求盤查他的身分,結果這時警察說:「你可以拍我的臂章,但是不可以拍我的臉」,這個法律觀念對嗎?下一頁,警察還說:「誰錄我,我就盤查誰」,一般民眾被警察攔下來要盤查的時候,我們要讓全國民眾知道一個法律觀念,那就是他們有沒有權利可以錄影來自保?副署長,民眾有這個權利嗎?

黃副署長嘉祿:民眾有這個權利。

陳委員玉珍:有沒有?

黃副署長嘉祿:有。

陳委員玉珍:有嘛!可是警察說了:「誰錄我,我就盤查誰」,警察可以這樣恐嚇百姓嗎?本席今天講的不是個案,而是通案的法律概念。

黃副署長嘉祿:這個我們內部要好好的教育同仁,事實上,民眾是可以自己保護自己的。

陳委員玉珍:對嘛!本席再問清楚一點,因為我們要讓全國的百姓都了解他們的權利,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可以嘛!

黃副署長嘉祿:可以。

陳委員玉珍:員警可否主張肖像權或隱私權,說:「你不能錄我,不然我就要盤查你」?

黃副署長嘉祿:只要他不po到外面的話,這應該是OK的。

陳委員玉珍:你先看一下,這個法務部已經有說明過了,根據民國102年2月8日法務部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於公開場所,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所以你們在訓練員警的時候,應該要讓員警了解,民眾錄音、錄影的這個自保行為是合法的,警察也不能夠因為這樣就反過來恐嚇人民說:「誰錄我,我就盤查誰」。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也有過一個裁定:「公務員對人民執行公務時,自身即為基本權拘束對象,自不得對人民主張基本權。再者,縱公務員基於私人地位在公共場域中,所得受隱私權之保障,亦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這個你理解吧!這個已經有法律了,所以以後警員執勤的時候,當民眾有自保的行為時,不要再動輒恐嚇的說:「你錄我,我一定查你」。當然,我們肯定警察同仁在盤查的過程中也很辛苦,但是我們公民也有自保的權利,所以這部分請警政署回去後加強員警的執勤訓練,有沒有問題?

黃副署長嘉祿:可以。

陳委員玉珍:好,謝謝副署長。

黃副署長嘉祿: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警察是人民的保母,所以他們的工作也像保母一樣包山包海,警務人員的勤務非常的吃重,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勤務方式包含: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和備勤」,幾乎是24小時都在待命,所以警務人員的負擔一直都是很大的問題。2019年的時候你們也有做過通盤檢討人力補齊政策的書面評估報告,並將它送到立法院來,但是那個時候所講的警察員額有好幾個數字,第一個是編制的人力;第二個是預算所給予的人力,就是可以請多少人,以及現有的員額。但是在2019的報告裡你們自己也提到,地方警察機關編制員額的設置基準會依照人口、土地面積、車輛數量以及地方犯罪率等等的指標來做研議,這是編制所需要的,也就是經過你們客觀的評估後,你們會視這個地方需要多少的警力來做配置。那個時候你們也有說,預算員額和編制員額的差距在1萬名以上,但是根據我們現在所拿到的資料,目前員額還是相差一萬多名,就這部分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規劃和爭取的期程?請你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預算的問題,因為我們的人事費不夠,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在編制的預算內編足不足的人力,所以現在是給我們多少錢,我們就編多少的人力,再進補也是這樣。

黃委員世杰:這個本席了解,但是你們那個時候說民國107年的時候就已經送行政院了,會分2年請增預算員額,到目前為止,你們的努力成果怎麼樣?

黃副署長嘉祿:最近我們是有增加一些。

黃委員世杰:最近有增加一些?

黃副署長嘉祿:對,比如航空警察局有增加四千多人。

黃委員世杰:增加四千多人?

黃副署長嘉祿:對。

黃委員世杰:全部增加四千多人?

黃副署長嘉祿:有一些預算比較充沛的縣市,他們可以增加比較多,但有些縣市認為他們不需要這麼多,他們的預算也不太夠,所以他們就說不要增加。

黃委員世杰:本席了解這個不可能一次補齊,一定是要逐年爭取,但是你們有沒有相關的期程規劃可以提供給我們?為什麼我們會這麼的重視這個問題?因為編制是依照客觀的標準去計算出來的,本席也相信你們不會浮報,但如果我們一直有這麼大的警力差距的話,勤務的分配和繁重的程度就很難改善。人力不夠的話,警察就會一直這麼累,那就會出現非常多的警力效率問題,所以這部分你們要積極的來爭取,希望你們可以把相關的進度規劃和爭取的期程都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好不好?

黃副署長嘉祿:好,照辦,謝謝。

黃委員世杰:謝謝。接下來,事實上,在疫情期間,你們也配合做了很多的工作,這個我們剛才也有提到,相關的警力也做了很多的事情,特別是外籍這部分,外籍這部分都是由你們警察來配合做訪視的工作,而且很多違規的情形也是要由你們來幫忙,但相關獎金的發放,之前是不是有一些爭議?獎金發放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你說明一下?

黃副署長嘉祿:之前高雄市在獎金發放的標準上有一些認定的問題,不過目前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

黃委員世杰:已經修法了是不是?

黃副署長嘉祿:對,因為他們的規範不是那麼的完善,所以高雄市就召集相關的單位來研議。

黃委員世杰:只有高雄市有問題?

黃副署長嘉祿:其他的縣市目前沒有聽到。

黃委員世杰:因為我們桃園也是在國境的地方,未來這個問題我們可能要逐步的來面對,現在全球疫情還是很嚴重,但是未來很有可能會逐步的來開放,所以警力支援疫情這個部分,希望你們能預先做好規劃,不管是相關獎金的發放或是其他的部分,可能都要預先妥適的來做好安排,這部分請副署長帶回去議研好不好?

黃副署長嘉祿:是,應該的。

黃委員世杰:謝謝。接下來,剛才我們一直在針對勤務做討論,因應社會的變遷和新興科技的發展,現在的報案方式包羅萬象,很多都是透過臉書或是其他的,而我們拿到的資訊也都跟過去不一樣,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現在對於警察的訓練是不是也有包含新興科技和因應新的社會變遷?不管是在職訓練或是就職訓練,是不是可以請你說明一下?

黃副署長嘉祿:各縣市警察局針對這個部分都有成立科技偵察隊,希望可以強化科技偵察,對於一般的基層員警,我們平常也有安排相關的課程來讓他們了解,譬如:今天有民眾報案,對這種案件你要怎麼樣初步的來做處理?這部分的訓練我們平常的在職訓練也會安排。

黃委員世杰:但是科技警察隊是獨立於一般勤務之外的。

黃副署長嘉祿:它是在刑警大隊裡面。

黃委員世杰:它在刑警大隊裡面?

黃副署長嘉祿:是。

黃委員世杰:本席覺得,因為我們在接受一般民眾陳情、或是民眾報案時都經常聽到,你們的橫向聯繫並不是那麼的配合。當然,你們有專門的科技警察隊在處理網路犯罪這一塊,可是我們現在講的是一般的勤務支援,因為它也會涉及到這一些事情,如果要等公文往返,那可能沒有辦法因應這個時效,所以也請你們要研議與加強這部分的訓練和橫向的聯繫。

黃副署長嘉祿:是,這部分我們會請刑事警察局來安排相關的課程。

黃委員世杰:好,謝謝!也請你們將辦理的情形提供書面給我們。

黃副署長嘉祿:是。

黃委員世杰:既然講到新科技,最近我們時常在新聞上看到有好幾個縣市都在使用無人機,像新北市和臺南市都有成立警用的無人機隊,這部分本席可能要拜託次長回答一下,因為不是只有警察會使用無人機,救災和消防也會使用,像基隆市從2016年起就開始使用無人機來進行救災和偵查。昨天也有委員問部長這個問題,有關這個部分本席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因為它應用的面向很廣,除了內政部有警用無人機的研究之外,政府的資訊裡面也有提到無人機可以用於:預防犯罪、提升治安效率、減少交通意外事故、提升建築物安全等等。這裡面也包含犯罪的偵搜,所以相關的法令是否完備?以及用在消防救災時,我們平常的訓練是否足夠?還有課程是否有安排?這些問題看起來都是地方政府要先行進行,但是內政部對於這些使用無人機的單位,不管是警用單位或是其他的單位,內政部是否都有彙整與相關的規劃?請次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意見,無人機的運用在當代警察勤務的相關安排上,的確是有它的幫助,不過現在外面對於無人機的了解,其實目前無人機這項產品以中國大陸製居多,由於無人機對於訊息的偵測是可以提供相關的作為,所以我們對於無人機的管理,除了相關人員和勤務的對象都要接受訓練之外,我們對於中國製的產品也要特別的謹慎。有關中國資通訊的產品,最近內政部已完成盤點,目前都已經完全停止使用,如果要再更換的話,大概還需要800萬元的預算,這部分我們會分年以最快的速度來把它做一個完整的……

黃委員世杰:你講的是中央自己在用的?還是地方政府你們已經掌握的部分?

邱次長昌嶽:其實都包括,這些我們都盤點過了。

黃委員世杰:好,已經都全部盤點了?包含我們剛才提到的今年才剛成立的這些?

邱次長昌嶽:據我所了解,目前有使用中國通訊產品以刑事警察局所使用的品項為最高,不過這些東西都已經完全停止使用了。

黃委員世杰:哦!這樣子?

邱次長昌嶽:是。

黃委員世杰:但是本席的意思是,你剛才講的是資安的問題,因為他們都會回傳資訊,所以有後門的可能性,但是本席現在講的是另外一塊,因為目前有關無人機的使用規範只有民用航空法有規定,現在對於地方政府使用無人機,中央並沒有一套完整的規範,本席講的是行為的規範,譬如你在進行偵搜或是偵查犯罪的時候,當然這個跟科技偵察法有關,也會跟個資的保障和隱私權的保障有關,所以這些你們可能也需要做全面性的盤點。

邱次長昌嶽:是。

黃委員世杰:這是比較消極防弊的部分,那比較積極要來加強的部分,其實無人機有很多創意的用法,譬如:防疫的時候,我們可以使用無人機來吊掛物資給民眾,或是救災的時候我們可以怎麼樣來利用?如果未來要同時防疫且兼顧疏散時人員不能聚集,這時無人機是不是就可以發揮它的功能即時協助?其實這些都需要完整性的來做檢討,這個檢討橫跨你們內部各單位,而不是只有警察而已,可能還包含消防以及地理資訊的結合等等,所以本席想要請內政部規劃一下從訓練到編組,以及中央和地方要如何協調相關的規範和計畫,請你們審慎的來做評估,這個是不是也可以請你們在會後提交相關的書面規劃和方向給我們?

邱次長昌嶽:沒問題,委員所垂詢的面向包括教育訓練和人力的運用問題,這部分我們會提出一個完整的報告,謝謝。

黃委員世杰: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好在邱次長剛剛有先不打自招,說你們的社維法要總體檢與大修,本席這幾天拚命的在追查這件事情,這個早就應該要總體檢和大修,修法曠日廢時,你們的幹部在2013年讀博士班的時候,他的博士論文就是寫這個,結果他的報告送回來之後,你們卻將它束之高閣長達8年之久,直到那位組長都退休了,到現在都還是沒有大修。歷年來我們每一次修社維法,都是見樹不見林,一條、一條的修,每一次都修一點點,可是我們來看看,如果今天我們又重蹈覆轍的只修一點點的話會出現什麼問題?

這部法律總體的問題非常多,我們這樣一條、一條的修,最後會造成有些法條邏輯不通、有些法條疊床架屋,或是整部法律見樹不見林,現在這部法律充斥著這樣的問題,如同今天葉毓蘭委員所提的第六十三條修正案,這個條文需不需要修正?你看一下,現行社維法從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這5個條文都有給執法單位大量的免罰跟減罰的裁量權。第十二條:如果是出於自我或他人的自我防衛可以不罰;第十三條:緊急避難可以不罰;第十四條:不可抗力的行為可以不罰。我們來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葉毓蘭委員今天對造謠影響社會治安特別敏感,修了第六十三條,但這一條需不需要修?我說不需要修。為什麼?因為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早就提供造謠可以被罰的裁量條款了,在哪裡呢?你看看!「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加上「違法之手段」,兩個加起來,不就是葉委員所說的「如果依行為人的能力經過查證」,不就是這兩款嗎?手段是指什麼?有沒有查證是不是手段?是不是?依行為人的智識程度來判斷是不是行為人的能力,而行為人的能力要經過查證,不就是第三款跟第六款嗎?

再來看看,如果是「基於善意之行為」,那不就是第一款嗎?還可以適用第五款的「行為人之品性」也可以是第十款的「行為後之態度」。第一款加上第五款、加上第十款,比葉委員講的都有過之而不及,何必修?多此一舉,對不對?你看!社維法就是這樣。

再來看看第六十九條又是什麼?第六十九條是「情節可憫恕」,我告訴你喔!如果今天是酒駕,情節可憫恕是怎樣?如果昨天我家裡發生的不幸,今天去看醫生又發現我得了絕症,於是我喝酒而酒駕,這有沒有達到「情節可憫恕」?沒有?我發現我得了絕症,我很哀傷,而昨天我的家人又出事了,說不定死亡了,兩個原因加起來,因為我很哀傷的結果,我喝了酒,於是就酒駕,有沒有達到「情節可憫恕」?你看很多人點頭,所以如果法官的裁量說有的時候,可以減罰、可以免罰。這個社維法有這麼大量的減法裁量權,我們先不說它合理不合理,今天葉委員要修的根本就多此一舉,根本就是沒有看完整部法律,又見樹不見林,又要一條、一條修就出了這個笑話。

再看看整個社維法的問題有多少,這一頁簡報是要讓你們看統計,你看因為謠言、因為造謠被處罰的件數,這8年來根本連列入都沒有,連200件都不到!你再接下來看看,第一個,這部法律歧視瘖啞人士,第九條第三款把瘖啞人士當作精神耗弱者來處理,瘖啞人士處罰完畢以後要交監護人監護,如果監護人不能監護,還要送療養所監護或治療。你看這是什麼?這是民國32年違警罰法的條款,百分之百照抄,還留著!

接著看第十條,第十條是一個監護人跟法定代理人連坐處罰的法律,第十條規定如果是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而導致於違法行為的時候,其中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也要處罰、也要連坐,這是對苦難家庭加重處罰,是你們在懲罰苦難家庭的一部法律,這也是民國32年違警罰法的條款到現在。

再來看看它的處罰有沒有不合邏輯的地方?我們一起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教唆犯跟幫助犯誰比較嚴重?教唆犯跟幫助犯在法理上誰比較嚴重?幫助犯比較嚴重,對不對?我們今天有司法部門在場,你們也有警察部門在這裡,這部法律不合邏輯的地方在哪裡?教唆犯要跟行為犯裁處同樣的處罰、要連坐,這跟我們刑法的法理原則是不一樣的,可是幫助犯卻可以減輕處罰,這合邏輯嗎?不合邏輯!我認為不合邏輯!你們很多處罰的條款也是處罰危險犯,而不是處罰後果犯,處罰危險犯就是有什麼、什麼之虞,我們就可以處罰,你看看!沒有正當理由攜帶可以破門的工具,他也沒做什麼事,只因為他攜帶。其次是,他給人家丟石頭,沒丟中,還是一樣算違法。再來是他蒙面偽裝去嚇人,你扮鬼嚇人,也是違法社維法。另外,狂風暴雨或黑夜航行,你自己該為自己負責,黑夜航行有危險,警察還得去制止,不聽制止還要罰。

我們再看看有多少這種條款,這種條款非常多,所以我們整個社維法的違法樣態是全世界最多,違法樣態總共高達有91種,其中大約有50種違法樣態,在8年來或者十幾年來從來沒有裁決紀錄,97年有49種沒有裁決紀錄,98年有53種,99年有49種,101年都還有50種,到最近都還是維持同樣,有半數以上沒有裁罰,都是多出來,聊備一格,沒有必要,或者是跟其他的法令疊床架屋的條文,這部法律要總體檢,病得很重啊!

你來看看今天有多少條文,你看看這個統計好了,我們按各條條文來統計,這也是長達9年來的統計,這是另外一個年度,一直到108年為止的年度最新資料,往前追溯,有很多的條款,這只不過是其中的1頁,這9年來,有非常多的條款都是沒有裁罰紀錄的。所以你們多久才送進來?我跟你們比賽,委員們也要進行總體檢的修法草案的草擬,你們什麼時候送進來?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是,社維法的總體檢,其實我們已經開始啟動很久了,我們大概在106年……

管委員碧玲:對啊!歷年來每一次要修的時候,你們都錯失機會,你們都沒有用總體檢。你看歷年來的資料,我們從第1頁就可以看到歷年來總共有多少次的修法?每次不是修一條、不是修兩條,然後你們就讓它這樣像今天這樣修一條、兩條,錯失那麼多次的機會,沒有把法案總體檢送進來。

邱次長昌嶽:對,這樣會支離破碎,沒有找到真正該處理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是啊!你看看,2010年修一次,之後依序是2011年、2016年、2016年、2019年,2016年還修了兩次,然後到2019年再修個兩條來,今天又送了幾條進來要修,每一你們都錯失了大修的機會。

邱次長昌嶽:我們已經成立專案小組召開過會議,其實社維法通盤檢討的內容,大概初步的輪廓都出來了。

管委員碧玲:你答應什麼時候會送進來?

邱次長昌嶽:有關時間表的部分,我是覺得這個法律……

管委員碧玲:草案什麼時候報行政院?至少從你內政部出去,你可以保證嘛!內政部什麼時候要送出去?

邱次長昌嶽:我們盡量來取得社會共識,好不好?

管委員碧玲:你沒有魄力!今天部長沒有來,所以你不敢答應、不敢承諾?三個月?這時間夠多了吧?三個月送出去行政院院會。你們還搖頭,三個月不夠?那麼要多久?

邱次長昌嶽:我們回去會跟……

管委員碧玲:這很離譜!這不太好接受!

邱次長昌嶽:我們會儘快……

管委員碧玲:本席希望三個月送出,好不好?回去朝這樣的方向努力,好不好?你看看總體檢的方向,我們都替你整理出來了。

邱次長昌嶽:我們來努力看看。

管委員碧玲:看一下這四個方向,至少朝這四個方向,你們的總體檢說不定可以更精確。有那麼多條,要不就是跟其他的法令要競合,要不就是根本是不明確的條款要刪除、不合時宜的條款要刪除,這些東西趕快送進來,就我的目標、我的理想,如果今天我是你,我覺得三個月是夠的,你們全部都覺得不夠,我也覺得很奇怪。你又說你們已經研議多年,這太奇怪啦!研議多年,然後問題這麼多,問題誠屬嚴重,導致今天委員全部來修一條的時候就鬧笑話,現在根本就已經大加赦免了、已經高度裁量,讓它連不罰都可以了,還要來提、還要去製造出一個話題,又要去弄什麼造謠、什麼我們打壓,真是莫名其妙!所以三個月不行嗎?

邱次長昌嶽:跟委員報告,我們三個月內來努力看看。

管委員碧玲:好啦!努力看看,好不好?

邱次長昌嶽: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就議程來談社會秩序維護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延續剛剛管委員針對社維法本身的精神及其立法存在的價值進行探討。大家都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違警罰法,這樣的立法例在世界各國中並不多見,可說是非常少。基本上,我們應該要讓所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以刑法或以專門的法律作特別法的規範,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的意義就很曖昧了。在此引用邱次長4年前(105年)在內政委員會的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的規範目的於各種刑罰法律、特別或專門行政罰法律之外,僅具補充、備位之普通法性質」,這是不是你講的?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是。

沈委員發惠:以這樣的性質來講,我們理論上應該要限縮社維法的適用,法律對相關行為構成要件規範不足的部分,應該要透過刑法或專門的行政罰等專門的法律去修改,而避免在社維法中擴充,任其肥大化,否則就是在走倒退的路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

沈委員發惠:今天安排社維法的修法,但我看這些要修的條文卻犯了最基本的觀念錯誤,我們不應該一直擴充社維法,讓它愈來愈肥大,而把一些應該規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道交條例裡的規範塞進社維法中,這完全就是在開倒車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完全沒有錯。社維法應該只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有任何問題應該先回歸刑法或各該專屬的法律去適用,要是都無法處理最後才會出現社維法……

沈委員發惠:這就是你所說的備位概念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

沈委員發惠:就像剛剛管委員所提的,我們未來要往限縮社維法的方向去檢討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我完全同意,尤其是拘留的制度,這是一定要廢止的。

沈委員發惠:對,沒有錯,理論上是應該要廢止的,但社會目前可能尚無此共識,很多社會大眾面對現在社會秩序的紛亂,都期待警察可依社維法把人抓起來關3天,像我們立法委員自己的提案就有「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的規定,這樣還不如乾脆斬立決或當場槍決好了。就是因為現在社會的氛圍,社會上大家還沒有達成直接廢除社維法的共識,所以無法立刻廢除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沒有錯,社會上對社維法仍有錯誤的期待。

沈委員發惠:對,就是這樣,所以再回來看今天葉毓蘭委員的提案,謠言其實是個很重大的問題,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該要符合明確性原則,要有很明確的規範,尤其條文是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還不是對言論的方法、手段、地點、時間的限制,所以應該要有很明確的法律規範,才能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沒有錯。

沈委員發惠:結果所修條文不但沒有更明確,反而是寫「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等」或「其他事項」這樣的用法就把原本還算明確的條文又變得模糊,構成要件反而不明了,所以這樣的修法是開倒車,本席在此恕不同意,如果本委員會要作成這種開倒車的修法,本席在此要表達反對的意見。再者,提案還把刑法第三百十一條阻卻違法的要件搬到社維法來,讓社維法變得肥大,這些我都反對,也跟次長探討。

另外,第八十三條的修法將「調戲異性」改成「調戲他人」我沒有意見,但這樣的修法也是在開倒車。1999年把刑法的妨害風化罪另立妨害性自主的專章,其意義就是它把猥褻這種妨害社會風化或社會秩序等屬於個人法益的行為,擴大以社會法益去規範個人性自主的權利,所以才要另立專章,回歸到個人性自主的部分去保護個人的法益。結果民眾黨現在又提案把它放進社維法裡,又把個人法益拉出來,以社會法益去涵蓋這樣的行為,這完全是在開性別平等的倒車。

然後又修法要求接受「性別平權教育課程」,這是一種完全不專業的法律用語,在法律上我完全看不到「性別平權教育課程」的用語,就算在性別平等法裡規定的也是「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而不是「性別平權教育課程」,這是哪裡來的?再者,在總則裡也沒有這樣的處罰規定,怎能憑空冒出一個接受「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作為罰則?怎麼會提出這樣的法律?我真的是百思不得其解。

在今天的這幾個修法案件中,最為驚悚的是酒駕要拘留3天的規定,拘留3天沒關係,還「禁止接見通信」,這比法院的收押禁見還嚴重,如果是「禁見」還可以跟律師接見,但拘留3天卻不行。連受刑人都不能作「禁止接見通信」的限制了,酒駕之後怎麼可以把人抓起來關3天?這完全就是民粹。現在是關3天,再民粹一點是不是要關5天?還有,它也不適用總則3天的規定,這樣的修法像話嗎?

即使是刑事案件的羈押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要在認定對方有逃脫、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等具體的條件下,經過法院裁定才可以禁止接見通信的權利。結果在社維法的提案中卻沒有,而是規定只要有酒駕這樣的犯罪行為態樣就可以「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我認為這完全就是民粹,居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到這種程度,在我來看真的是非常驚悚的立法。

內政部作為社維法的主管機關,雖然這是立法委員的提案,但若是像這樣完全違反法理,或往退步的方向修法的話,內政部是不是應該要對此修法明確表明不贊成的意見?請邱次長針對今天的修法進行說明。

邱次長昌嶽:委員的意見我們完全接受,在書面報告其實也寫得非常清楚,我們都認為這幾個條文的修正無助於事實問題的解決,而且社維法其實是個非常不合時宜的法律,它制訂於民國80年代,那個年代制訂出來的違法行為樣態有八十、九十種,以當今社會來看,有些東西真的要回歸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刑法及各該專屬的法律,譬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去處理,而不應該在社維法中規範,所以我完全贊同委員的意見,也會儘量針對這項法律進行通盤檢討,我們會儘速處理。剛剛委員也提到希望我們在三個月內完成,這件事情我回去之後就會向徐部長報告,我們會儘量朝這個方向來努力,看看有沒有可能在三個月之內完成這項工作。

沈委員發惠:最後我再提醒你,其實立法院早在105年的院會就已經通過附帶決議。105年5月13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當中就已經通過附帶決議: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也就是105年5月份之後的六個月內就要進行通盤檢討,結果這項附帶決議像是放屁一樣,根本沒有人注意也沒有人理睬,到現在已經是109年了。今天我們在這裡說希望你們三個月內作檢討,其實早在105年就已經作過院會的附帶決議,理論上我今天就可以要求你們拿出來了。

邱次長昌嶽:其實已經有內容了,只是相關機關還有很多意見。

沈委員發惠:一方面要和相關機關溝通,另外一方面也要和社會大眾溝通,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期待,要改變大家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隨時把人抓起來關三天、禁止通信、接見這種想法。一般大眾也就算了,立法委員提出這種案子真的會貽笑大方,謝謝。

邱次長昌嶽:拘留罰一定要廢止,這是無庸置疑的。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羅委員發言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

羅委員美玲:(10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有許多同仁都討論到社維法的議題,但本席還是比較關心跟騷法。我記得上個會期,也就是在4月份的時候,內政部徐國勇部長有提到內政部會在半年內提出行政院的版本,現在半年的時間已經到了,不知行政院跟騷法的版本什麼時候會提出來?進度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警政署最近已經把這項草案送到內政部來,我們預期在10月上旬,也就是在部長所承諾的半年內會送到行政院,這方面應該沒有問題。大家對於這項法令的期待很高,這一點我們都知道,我們會儘速來做。

羅委員美玲:時間已經到了,的確應該要讓我們看到這個版本了。

接下來本席想請教黃副署長,目前全國員警的員額共有多少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員額是7萬4,064人。

羅委員美玲:請問女性員警占整體警察人數的比率是多少?

黃副署長嘉祿:目前是占12.19%。

羅委員美玲:可見過去十年來有所成長,以前都是個位數,這兩、三年來好像已經突破個位數,目前已經來到百分之十二點多。

今天早上有同仁提及性別平等是普世價值,政府也持續在辦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的訓練,推動預防性別歧視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單位撰寫、統計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現在女性員警的比例逐年增加,本席曾經進到警政署的網站點擊性別主流化專區,我看到今年9月23日警政署在官網上發布關於女性錄取比率、政策推動進度等等,可是卻沒有看到警政署對於性騷、性平申訴案件的數量及處置的情況,相關統計資料在警政署的官網上都看不到,而且也沒有任何案件的分析、改善行為及會議紀錄,在警政署的網站上完全看不到這些資料。

本席拿國防部來和警政署作比較,為什麼要拿國防部呢?因為國防部和警政署一樣,都是男性員額占大多數的單位。我們來看看國防部,從國防部的官網上可以看到性別人數比例的統計,警政署有沒有?當然也有,不過對於機關內性騷概況的統計,國防部的官網寫得非常清楚,可是我從警政署的官網上卻看不到這一項。昨天本席請辦公室同仁向貴署索取相關資料,結果你們就馬上統計出來,可是這些資料是沒有公開的,這就表示資訊透明度很差,我們在官網上根本看不到這個部分。你們一直說你們很重視性平教育,可是對於這些資訊的揭露,警政署卻是做得非常差。

再來是有關性平會議的紀錄整理,本席後來有請貴署整理過去六年來在性騷方面和性平方面的申訴案件。過去六年來統計總共有94件,性騷防治的部分成立26件,性平的部分成立23件,移送司法機關有20件,這是有申訴的部分,其他因礙於工作或當事人不想透露這件事情而隱匿沒有申訴的案件可能也有很多。我們看到的是94件,可是這些資料我們在官網上根本看不到,這是本席辦公室向貴署調資料,所以你們才把這些資料提出來,而類似這樣的統計表在國防部的官網上是清清楚楚的,這就表示警政署的資訊真的很不透明。

我們再來看看相關細節,落實資訊公開我剛才已經說過了,各方面的數據都非常不清楚。國防部甚至有性平課程的統計,不知警政署是否有類似這樣的課程?

黃副署長嘉祿:有。

羅委員美玲:國防部實施性別平等課程還規定參訓率不得低於85%,請問警政署有沒有類似這樣的課程?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在平常的常年訓練當中都有安排,老師都有上課。

羅委員美玲:可是我在你們的報告裡面都沒有看到,不曉得你們有沒有進行這方面的課程?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沒有把它公布出來,我想這部分可以……

羅委員美玲:如果是有做沒有公布,那當然就是資訊不透明;如果是沒有做,那就表示你們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是不重視的。

再來還有提升性騷和性侵害防治與處理能力的部分,國防部甚至還有建立種子師資的人才資料庫,請問警政署有做到嗎?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也有建立,各警察單位都可以從這個網站當中聘請老師。

羅委員美玲:這在網站上完全看不到,為什麼我一直打問號?因為比較之後發現從警政署的網站好像看不到任何資料。

再者是建立性別平等輔導考核機制,這一點警政署到底有沒有做?你看國防部是納編各性平分工小組,然後聯合赴部隊實施輔導考核,請問警政署有嗎?你們有沒有到各派出所、分局進行輔導考核?這些資料我們都看不到。

黃副署長嘉祿:那是我們的工作重點,可能是新成立的單位,所以在……

羅委員美玲:以後這些資料是不是能公布在網站上,讓所有人都看得到呢?

黃副署長嘉祿: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

羅委員美玲:國防部都做得到,但在警政署的網站上竟然所有資料都看不到,一定要委員辦公室私下去調資料才知道,甚至有時候還沒有辦法提供資料,我覺得這部分你們做得非常差。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可以公布,該公布的我們一定會公布。

羅委員美玲:對啊!這有什麼好隱匿的部分嗎?我們也覺得很莫名其妙。

剛才本席曾提及你們在9月23日有提出一份報告,報告的重點只有兩個,大概是說你們有提供M號防彈衣給女性員警,再來就是女廁數量有多少,似乎這樣就算做到性平。我所無法理解的是,你們在9月23日報告的第7頁,為何會提到97年,也就是12年前對女性警員的看法呢?實在很莫名其妙!那是當時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到新莊分局、龜山分局考察時所提出的看法。讓本席無法理解的是,為何拿12年前的報告放在今年9月23日的報告裡?當中提到:第一,因為女警生理特徵之故無法負擔極端壓力與24小時值勤,所以認為女警對工作沒有認同感,成就感也不足。請你們自己去看看那份報告。第二,女警因生育與育兒等因素會產生人力排擠效應。第三,女警無法單獨處理暴力、酒醉等事件,也無法在深夜值勤,故影響整體勤務調度。第四,女警心態保守,以家庭為重,會以各種理由調往內勤。你們竟然拿12年前的報告說女警不適合擔任這份工作。第五,女警自我保護能力不足,需要男警額外撥出精力來保護。好像女警對男警來講就是一種負擔。第六,深夜值勤多排除女警,造成男警工作負擔與內心不平衡。為什麼你們會拿12年前,97年的考察報告夾在109年的報告裡?這12年來你們對女警的看法仍舊如此保守與歧視嗎?這是怎麼回事?怎麼會拿12年前的報告夾在裡面?

黃副署長嘉祿:可能是承辦人員便宜行事……

羅委員美玲:所以就直接貼上?至於正面效應是什麼?因為有女警,可以提升警察形象,工作氣氛比較融洽,請問這到底是什麼角色?這就是你們報告裡所提到的,女警的正面效應是讓工作氣氛比較融洽?到底把女警當作什麼了?還說處理婦幼案件時信任度高,意思是其他類型案件都不行嗎?又說辦理內勤業務能力佳,完全就是以沙文主義的刻板印象來看待女性的一份報告!竟拿12年前的報告直接貼在109年的報告裡!這讓我覺得很不可思議,你們怎麼會這樣?請問警政署對於性平教育到底有多重視?

黃副署長嘉祿:我們會檢討。

羅委員美玲:網站上沒有資料,現在好不容易有資料了,結果是這樣一份報告?內容充斥著對女性的保守、刻板印象與歧視,實在讓人無法接受!你們是不是應該做全面檢討?

黃副署長嘉祿:是,我們回去會好好檢討。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1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執行情形來說,請問移送的案件量有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移送的案件量可說包山包海,類型非常、非常多,只是經法院裁罰,且確定要處罰的案件非常少。

張委員宏陸:沒錯,以我手頭上的資料來說,經裁量或移送的案件數非常少,這十幾年來,當中有很多條文其實都沒用過!

邱次長昌嶽:沒有錯。

張委員宏陸:也就是缺少相關類型的移送案件,是不是這樣?

邱次長昌嶽:是,沒錯,因為行為樣態有八十、九十種,實在太多了,而當前的社會不可能出現那些實際樣態。

張委員宏陸:不可能出現?

邱次長昌嶽:是。

張委員宏陸: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違警罰法吧?

邱次長昌嶽:是,沒錯。

張委員宏陸:你認為臺灣現在還是一個警察國家嗎?

邱次長昌嶽:當然不是,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

張委員宏陸: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擴張或限縮社會秩序維護法?

邱次長昌嶽:當然是限縮。

張委員宏陸:以酒駕來說,若酒駕情節重大,法院可否裁定羈押?

邱次長昌嶽:法院當然可以裁定。

張委員宏陸:我是說情節重大時,法院可否裁定羈押?

邱次長昌嶽:這其實不合時宜,因為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舉,還是要慎重一點,最後還是應該採刑事司法程序來處理會比較妥當,不應該由警察機關直接……

張委員宏陸:我說的是現在!依現行法律來看,如果酒駕情節重大就會移送,當移送至司法單位時,司法單位是否有裁定羈押的權責?

邱次長昌嶽:可以。

張委員宏陸:現行法律可以嗎?我希望次長明確講。

邱次長昌嶽:可以。

張委員宏陸:可以,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

張委員宏陸:因此,即使不修法,就算碰到情節重大的狀況一樣可以裁定羈押?

邱次長昌嶽:是。

張委員宏陸:沒有錯?

邱次長昌嶽:過去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張委員宏陸:很多,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

張委員宏陸:先不論是否不合時宜,我認為社維法其實是從違警罰法延伸過來的,是以前警察國家授予警察很大的權力來執行,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

張委員宏陸:但其實現行法令中,很多均可對今天的提案修法內容做制裁與處理?

邱次長昌嶽:是,完全沒錯,現有法律已經足以涵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違法樣態。

張委員宏陸:都可以?

邱次長昌嶽:都可以。

張委員宏陸:次長支持回歸母法,不修正社維法?

邱次長昌嶽:我覺得要回歸母法,由各該專屬法律來處理才對。

張委員宏陸:以今天所要修正的酒駕須裁定羈押三天為例,請問要羈押在哪裡?

邱次長昌嶽:是啊!就實務而言,從警察將人員移送至法院裁定都需要30天時間,所以不可能即時處理,且需要做此即時處理的情境需求早已不存在,故這種修法無太多實益。

張委員宏陸:除了無太多實意外,我認為還有兩個重點:其一,我們到底是要走向民主自由國家,抑或警察集權國家?這是一個大問題。

邱次長昌嶽:我們當然是一個民主法制國家。

張委員宏陸:對,這是今天修法所必須考量的,這也是一個上位問題,所以一定要先考量。不能糊裡糊塗就修了,讓臺灣成為一個警察集權國家,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

張委員宏陸:我支持給警察強力權力以執行公權力,但此舉恰恰與我們追求了一輩子的目標相反!所以這是我們必須審慎思考的。

其次,酒駕須羈押三天,就實務而言,請問要羈押在哪裡?

邱次長昌嶽:警察局的拘留所。

張委員宏陸:拘留所就可以羈押三天?

邱次長昌嶽:在分局或派出所?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中國大陸是這樣做。

張委員宏陸:我們現在不管中國大陸,你講中國大陸做什麼?

邱次長昌嶽:就是分局的拘留所。

張委員宏陸:我們現在在臺灣,你跟我講中國大陸。

黃副署長嘉祿:我是說中國大陸的法律是這樣。

張委員宏陸:你要臺灣變成香港嗎?你這樣講我會生氣耶!說什麼中國大陸,本席現在只是問你在實務上,如果這個法令真的通過了要拘留三天,請問要拘留在哪裡?

邱次長昌嶽:在分局的拘留所。

張委員宏陸:拘留在分局的拘留所真的可以做到法令規定的不能見任何人、不能有任何通訊嗎?

邱次長昌嶽:不行,通訊是基本人權,連刑事訴訟法都不敢做這樣的要求。

張委員宏陸:如果這個法令通過了,你們的拘留所可以做到這樣嗎?

邱次長昌嶽:也不可能,因為相關的設備無法配合。

張委員宏陸:對嘛!而且相關的法令也沒有授權你們的拘留所可以做到這個程度,對不對?所以從法律的上位位階及實際執行面來看,本席認為這除了違反基本人權之外,在實務上也很難做到。

邱次長昌嶽:對,實際上是不可行的。

張委員宏陸:所以本席認為這個事情大家要好好思考,而且你們要勇敢說出你們的想法,臺灣不應該這樣走回頭路,這是本席特別要提醒你們的。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客委會鍾副主委,請問你認為將「得」修正為「應」合適嗎?

主席:請客委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委員。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客委會在108年向行政院提出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希望能夠依照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設立一個基金,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跟客委會說明,希望能直接將預算撥入公務預算而不要再成立基金,108年4月10日大院通過的財政紀律法也特別規範了基金的成立和相對的使用辦法,所以我們是依據這個規定,希望採取透過行政院公務預算提撥方式,這樣可能會比較妥適。

張委員宏陸:本席只是認為「得」具有彈性,「應」則為硬性規定,基金預算應該是補公務預算的不足或是有特殊需要才設立,對不對?如果是公務預算可以處理的事情,本席認為不應該逃避立法院的監督;何況設立基金還要進用新的人事和增加人事費用等等,既然是公務預算本身就可以執行的,是不是應該優先用本預算去處理?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當時是考量到基金能夠提供的相關業務範圍,基本上,我們現在推動的各項業務,無論是客家文化的推動、客家語言的傳承、客家的新創以及客家產業轉型結構的轉變,都是透過我們現有的業務去做推動,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如果客委會本身可以推動的業務就不必透過基金,因為基金可能會規避大院的審查機制,對此我們尊重張委員的見解和看法,在現階段,也許我們現行推動的業務包括業務費的使用、現行財政紀律法的規定,基金的設置可能沒有這個急迫性,但是我們答應委員,會做三年式的滾動檢討,必要時再來成立一個基金規模的。

張委員宏陸:本席個人傾向這部分不要修正,用「得」字就好了,這是用來補不足的,不要把所有預算都拿去設立基金,除了立法院不好監督之外,其實多頭馬車反而比較不好處理事情。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謝謝張委員的指正。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月5日發生白牌機車在高速公路蛇行,導致貨車追撞造成9部車的連環車禍,隔天甚至有黃牌機車也上了高速公路,使得整個高速公路都亂了。就算開罰,你們也只科6,000元至2萬4,000元的罰金,本席認為要更加嚴謹才對。你們是否應該找公路總局還是交通部研議一下更嚴謹的方式?比如直接吊銷他的駕駛執照,對這部分未來應如何防止,還請副署長費心。因為讓機車行駛高速公路而造成連環車禍的話,這對整個行車安全而言,真的是一大隱憂。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高公局對於車道有一些測定,對於不應該上卻上了高速公路的車子,他們設有相關設施;而且國道公路警察局也會按照當時狀況,以公共危險罪移辦當事人,因為他事實上阻礙了整個道路的通行,造成車禍,危害公共安全。至於該加強取締的部分,我們在各個路口都設有一些相關監視系統,會通知高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研究匝道的路況,我相信他們應該也有訊息管道,可以掌握一下,如果發現就及時處理,不要讓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

吳委員琪銘:畢竟看到有摩托車騎上高速公路,會讓全民誤以為我們警察執法是不是有遺漏之處,這就有缺失了,所以你們還是要很積極的處理,對於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該移送的一定要移送,這樣才能嚇止以後再發生這種事件,否則就會出現10月5日才出了白牌機車事件,隔天黃牌重機又上了高速公路的現象,那就整個都亂套了,為顧及整個行車的安全,警政署、高公局及交通部應該進行研議,該移送的就要移送,讓全民有行的安全。

黃副署長嘉祿:這是應該的。

吳委員琪銘: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內政部邱次長有關危樓及都更的事情,我們的危樓在全國所占比例非常高,依據本席的資料,屋齡超過30年的就達47%,本席看過你們的資料,發現六都的危老重建推動速度雖然仍不盡理想,但還是最高,比如臺北市核准的案件有292件,新北市才227件,臺中為134件,而且都是都會區在推動,但成效還是不夠,請問你們未來預備如何積極推動?總統也說過這必須要有誘因,要替民眾排除一些困難,且政策要很明朗,大家參與都更的意願才會高,請次長就此做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教的完全正確,我們之所以會選擇30年以上的建築物進行處理,其實是以九二一大地震當時的時間點為準,從那時到現在大概是30年時間,在88年以前,六層樓以上的這些建築物大概有3.6萬件,由於並非每棟危險建築物都必須拆除重建,因此根據我們的推估,真的需要拆除重建的大概只有1%,這些才是未來我們都市更新跟危老重建相關案件中必須加速推動的,但我們發覺雖然都市更新條例上次已經修正過,可是其中還是有一些不順暢、卡卡的地方,所以我們最近也就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提出修正草案,已經送到行政院,可能近期就會送到立法院,修正內容包括結合建築法,採用自拆除一些相關的危樓建築物,同時提供比較高的容積獎勵誘因,雙管齊下,希望能讓相關的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工作推動得更順利。

吳委員琪銘:在危樓來說,地震來襲時,樓層愈高愈危險,相較來說低層還比較安全一些,你們對於危樓重建還是要有所獎勵,尤其是對小面積及低矮樓層者,這樣他們的參與意願才會高。你們的資料裡提到提高2%容積獎勵,預計今年11月就要上路,請問你認為未來小面積房舍所有者參與的意願高不高?

邱次長昌嶽:原來危老重建條例裡面的時程獎勵是逐年遞減,我們現在是比較鼓勵大規模的獎勵,但是有許多重建個案都是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的小基地,容積獎勵逐漸降低會讓我們的危老都更相關重建案件比較困難,所以我們近期可能會對鄰接屋齡未達30年的合法建築且基地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的部分,透過一些相關的修正,給予基準容積2%的容積獎勵,提高重建的誘因。

吳委員琪銘:對,一定要有誘因才能加快速度,因為民間很多危樓重建都卡在獎勵不足,以致意願不高,畢竟他們本來都住得好好的,但所居樓層又是危樓,且有些民眾的經濟能力較低,不是每個人都負擔得起,所以政府部門就應該為民眾著想,給予容積獎勵,儘量給他們便利,提高他們的意願,如此一來,推動的速度才會快。

邱次長昌嶽:一般來說,若是危樓重建的面積不夠大,的確可能對都市景觀造成一些比較不好的影響,不過論及真正危險,有時候都市景觀仍需先退位,對於那些小面積、的確具有危險性的,政府會繼續給予相關的幫忙跟協助。

吳委員琪銘:那就拜託次長替民眾解決問題了。謝謝!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1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二、三年前曾經發生香港人陳同佳與女友來到臺灣卻在殺死女友後返回香港的事件,最近有傳說他可能會於這個月來臺投案,請問次長認為這有可能嗎?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我們的刑事警察局已與香港警務處建立了一個聯繫溝通的對口單位,但是到目前為止,都只見於……

王委員美惠:有讀不回?

邱次長昌嶽:對,所以事實上……

王委員美惠:所以根本是虛設啦!本席之所以要跟次長探討這個問題,是因為全世界都認為我們臺灣的治安很好,現在如果有人來臺灣作案後出境了,且不必強迫其來臺判刑的話,這樣對臺灣來說是很嚴重的事,會對臺灣造成很大的傷害,當初大陸和我們有簽訂司法協助,通報之後也有將一些人送回來,所以本席怎麼都想不通為何香港會這樣,難道是因為香港如今在大陸手中,所以就不理睬我們了?本席覺得這當中有矛盾之處。大陸願意將我們的通緝犯送回來,但對這樣一個罪惡滔天的人,香港卻對我們所提協助的要求完全不理睬,若要如部長所說透過正常管道使其來臺,本席認為是完全不可能的。請問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強制他來臺投案?

邱次長昌嶽:報告委員,這是高度包括司法管轄權、政治問題等相關面向的考量……

王委員美惠:是因為政治凌駕司法了嘛!

邱次長昌嶽:有些問題,其實我們只能夠在不影響矮化我們國家主權的範圍內去做一個正式的主張,所以部長一直堅持要循正式管道來處理,不應該採私了的方式和思維。

王委員美惠:可是照他們的說法顯然不是如此,他們是要這個犯罪的人大剌剌的進入臺灣,兩邊的認知差距極大,如果我們不趕緊將此事處理好,本席相信香港還不知道有多少人會來臺灣做多少壞事!所以這件事必須要緊處理,能不能再和他們協調一下?

邱次長昌嶽:這件事並非內政部說了算,還包括……

王委員美惠:那是當然,這涉及多個單位,不過今天內政部有到會,你們的部長又說要他以正常管道入境,所以本席才請教你是否有更好的方法。

邱次長昌嶽:首先是當事人的意願其實還是很重要的,其次是……

王委員美惠:做了壞事的人哪會有意願說要來臺灣受審判刑?不可能吧?他也不會自動要求吧?應該只是放風聲而已。對於如此惡質的人,我們不屑談他,本席只是認為,為了防止未來再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應該有一個配套措施。

其次,今天早上阿共的飛機又飛到臺灣領域內,我們的空軍告誡他們說不能進入,結果他們居然回說我們是臺灣地區,他們是在演習,我們不能管。次長!你要知道他們是會得寸進尺的,如果讓他們一直侵入、一直侵入,到時還不知道會變得如何,這樣是會發生事情的。現在每個國家、每個地區都不願意發生戰爭,但實在不得已時,該戰還是要戰!本席要問的是如果正當本席質詢時,對方的飛機打來了,請問你們知道防空避難所在哪裡嗎?知道該去何處躲避的人請舉手。沒有嘛!次長,本席為什麼要談論這個議題?因為這個非常重要,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沒有人知道,但是目前沒有人知道我們的避難所在哪裡,你們的宣導不足。我唸國小的時候還會跑到操場旁邊的防空洞,演習時老師會說趕快進去,經過時代變遷,有些都已經清掉了。依現行建築法規定大樓地下室為防空避難所,但是現在很多大樓的地下室都用來堆東西。警政署有責任去處理這個問題,不然你們的預算是編假的、花假的嗎?請告訴本席目前你們是如何宣導?

邱次長昌嶽:有關防空避難設施的確是我們內政部民防指揮所應該做的事情,針對剛剛委員所指教的,目前在告知民眾防空避難設施方面的宣導確實不太夠,這部分我們會配合全體防衛動員的相關機制做好宣導措施,委員的意見我們會記住,會好好處理。

王委員美惠:次長,本席在此給你們一個小小的意見,我們購買防疫口罩的app做得不錯,手機拿出來就可以查詢附近哪間藥局可以購買口罩,防空避難所是否也可以朝這個方向處理?雖然有些長輩可能不了解,我們也希望家中的晚輩可以向他們說明,但是要讓一般人都知道可以躲在哪裡。次長,你覺得這個建議好嗎?

邱次長昌嶽:委員的建議很好,其次,包括村里長、網路等各方面都要擴大宣導,因為我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萬一事情發生的時候,我們要做好準備。

王委員美惠:對,這是最重要的,我們先超前部署,我們也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但是在事情還沒有發生前,我們要讓民眾知道可以去哪裡做什麼事情。我今天會提到這件事情的原因是,部長有去大賣場宣導災防、防疫購物專區,我覺得進行這些宣導雖然不錯,但是其中避難所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避難所,不管帶什麼東西都沒有用。次長,本席今天和你探討這些問題,你們要用心去處理。至於app的部分,其實我們在這方面有很好的人才,我覺得應該行得通,希望你們朝這個方向處理。

邱次長昌嶽:是,行政院的全民動員防衛會報是由院長主持,就相關防衛動員整備的問題我們都會固定在那邊說明,關於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防空避難措施宣導的問題,我們未來會加強,內政部會協助推動這方面的工作。

王委員美惠:這些年來大家都過得很平順,所以宣導較為不足,但最近「阿共仔欺人太甚、軟土深掘」,所以我們要預防,要儘快去做。

邱次長昌嶽: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是否將「得」改為「應」,本席認為還是尊重客委會用「得」。因為客委會成立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還有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我想客委會做得非常好,行政院也給予充足的經費才得以做事,所以我們尊重客委會用「得」。

主席:請客委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湯委員,關於基金會設立要用「得」還是「應」的問題,在這兩年中行政院主計總處也有和我們互相討論,決定用公務預算的方式來支應客家文化發展、傳承,尤其這兩年我們已經成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透過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推動很多客家語言傳承、客家文化的工作。

湯委員蕙禎:有這麼多單位一起配合工作,所以沒有設立這個文化基金會的必要性。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感謝湯委員的體諒,客委會在推動客家文化的過程中,如果能夠設立基金當然對我們有幫助,但是如果用公務預算的話會更有彈性。

湯委員蕙禎:有彈性比較重要。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用基金的話要避免下次審查的時候,中間不知道基金的運作,到後面預算變決算送到立法院,如此對委員也不尊重,為了尊重委員,所以還是用公務預算的方式支應,也比較有彈性,也感謝湯委員的體諒,以及一直以來對客委會的支持和疼惜。

湯委員蕙禎:接著請教次長,今天有幾位委員提出社維法的修法,社維法本來就要與時俱進,因為隨時都會出現一些新興的反社會行為,有鑑於我們的社會型態這麼多元,如同剛才管委員也是希望趕快整體大翻修。因為在法律上是先刑事後行政,常常碰到法律案件的時候都有牽涉到刑法,原則上,我相信我們的警察同仁會趕快調查好、蒐集好證據,馬上移送給地檢署。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是。

湯委員蕙禎:如果我們一直把社維法的規定層層疊疊,例如講到假訊息的問題,言論自由本來就是民主國家的價值,維護言論自由跟打擊假消息要取得平衡,過去我們一直擔心言論自由會被剝奪,所以一直要保護言論自由,但是我發現這兩年的選舉充斥著假消息,假消息的數量激增,讓民間大為反感。由統計數據可見假消息的氾濫,民眾亦認為有些爭議的消息會引起民間的恐慌,此時警察機關本來就是第一個受理機關,有時候是民眾告發,有時候是檢察機關交查,警察機關收到這些案子之後一定是先調查,若是查證的結果是假消息,有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問題,則要移送地檢署。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讓它繼續走,因為這個法律條文並沒有什麼問題,如果要再增加一些內容,反而有點畫蛇添足,感覺不太對勁。

我們認為一切要屬於真實的價值,對於言論自由逾越還是要有一些嚇阻,這些假消息到後來不罰的件數很多,剛好也表示司法保障人權的部分,經過比較慎重、謹慎的調查結果,如果他確實沒有辨識能力,或者他也查證過了,認為他不應該處罰,我想司法單位也有盡到責任,八成不罰也是對的。

另外,對於毒駕、酒駕的問題,其實毒駕、酒駕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已經明文規定,不管是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是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在這邊就已經有所規範,已有一些道路交通的裁罰,比如罰款、吊扣駕照等。如果他已經達到某些程度的高標準而不能安全駕駛,比如酒駕,若他的酒精濃度過高,程度到了涉及公共危險的問題,這可能就侵害到社會法益,牽涉到刑法的問題,如果是致傷、致重傷或致死,那當然是刑法的問題,我們有刑法的規範,所以應該不用再修這麼多法,尤其後面還有提到拘留期間禁止通信,這個根本有點離譜,我想不用寫那麼多。

邱次長昌嶽:是。

湯委員蕙禎:另外,本來我們就不能讓毒品存在,它的存在其實比喝酒更嚴重,然而我們喝酒違規的案件太多了,雖然重罰了,但是大家還是不太怕,2019年酒精濃度超過規定的案件竟然有7萬3,000件,五年以內兩次違規的也有1萬件。對於民眾來講,我們好像很難禁止他喝酒後不上路,但上路後發生太多事故,這也是我們需要去面對的問題。我今天提出這幾件事請政次加以重視。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我想大家都很關心,包含湯蕙禎委員也非常關心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會設置這個議題,對於到底要不要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條文要用「得」或改為「應」,基本上本席沒有意見。我比較關心的是,因為當初客委會依照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去提這個計畫一定有客委會的想法,最後經過討論又把它撤回,所以我想請教為什麼有這樣的轉變?為什麼你們當初認為依照客家基本法要提出,提了之後,可能跟行政院在溝通的過程中有一些落差,結果你們主動撤回,為什麼你們要撤回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剛才副主委也說明了,現在把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部分編到一般的公務預算來執行,我想請教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跟把它移到一般公務預算來執行,這兩個部分對於客家文化的推動上會不會有窒礙難行或者不順暢的地方?舉例來說,上一次我直接請教主委有關客庄文化資源普查做了15年,到現在都還沒有完成,這項工作原本是由客委會的內部相關單位執行,前兩年把它移到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來做,但是做了15年的完成率卻非常低。我個人不禁覺得,是不是因為沒有成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造成你們的業務推動窒礙難行?

主席:請客委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委員。感謝林委員一直以來非常關心客家事務,委員也來過我們客委會,我也曾到新竹看到林委員對於客家文化的推動和傳承都非常關心,一直以來都對客家特別疼惜,今天藉此機會向林委員致意道謝。關於林委員提到的這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當初為什麼要設立基金會,後來轉變的過程為何。向委員報告,其實這個轉變的過程是,當初行政院和客委會在討論的時候認為乾脆用公務預算支應,公務預算更有彈性,因為基金有專款專用的問題,所以用基金的方式可能沒有辦法像公務預算有更多的彈性得以調整,那時候有和行政院主計總處溝通,且108年4月初大院又通過財政紀律法,財政紀律法規定基金設立……

林委員思銘:這我知道。在你們業務推廣方面,如果沒有設立客家發展基金,不是用客家發展基金來做,反而編到一般公務預算的話,在推動相關客家文化發展業務方面會不會比較不順利?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其實現在業務已經涵蓋了當初基金會想要做的事情。

林委員思銘:所以有沒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其實沒有什麼差別?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沒有什麼差別,我們想做的不管是用基金會的基金或是用公務預算都一樣,都有涵蓋在內。

林委員思銘:客委會對客家文化的推動、地方創生以及客語傳承非常重要,我希望你們推動業務在預算的爭取上要積極去作為,希望讓你們業務推動更順利一點,如果這樣的轉變會造成你的不順暢,當然你應該積極地去爭取,去推動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你剛剛講是一般公務預算會更有彈性,但事實是不是這樣,這個可能你們要想一想,好不好?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委員說的公務預算當然我們會儘量來爭取。

林委員思銘:好,我們積極來做。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我也答應委員我們會滾動式檢討,譬如3年來滾動式檢討。客委會的客語普查,我們明年會開始做,這是5年做一次。

林委員思銘:要積極去做,謝謝。

剛才很多委員也提出對這次社維法的一些問題,其實我個人的看法也是認為以現在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來看,這部法真的是警察國家所用的,所以我個人認為必須要大翻修,真的要好好檢討。這次委員有好幾個提案,不管是加重酒駕、毒駕的懲罰或居留限制人身自由,這些議題有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也不適合去做這樣子的一個限制,基本上我個人支持這個還要好好討論,否則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除了這個原則以外,我也認為社維法裡面有關於居留、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這些是由警察機關移送法院來裁定,其他的處分,像罰款或申誡則由警察機關來執行,這個也違法,變成是雙處罰主體,也牴觸權力分立的原則,造成權責模糊,我覺得這個都要修,當然還有下列的問題,就是與其他行政法規的嚴重競合,這個在你的業務報告也提出很多了,因為跟很多的行政法規,不管是消防法、交通法、環保污染的罰則、衛生法、財政法、經濟法等行政法規,在競合的時候,我們也是備位,都是由這些行政法規優先適用,所以這些相關條文、條款,顯然就好像沒有存在的一個價值。

另外,很多的處罰規定也是法規規定得非常不明確,比如第七十四條規定,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這個就很奇怪,我們現在深夜很多人自己出去7-ELEVEn買東西或什麼之類的,警察可以去盤查,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規定非常不明確,什麼叫「之虞」?這個都是非常不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也很多是屬於民事糾紛,比如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這些都是民事糾紛,我們警察要管那麼多嗎?警察真的不是只做這些事情,所以就變成是警察國的一個概念,而不是法治國的概念,這都非常不合時宜。

利用最後1分鐘時間,我要探討最重要的就是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問題,所謂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一條過去民進黨委員一直倡議謠言也是言論自由要保障,而且提案要把它廢止,所以請教次長,對於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因為現在都把它當作刑事警察局打擊假訊息的一個很重要依據,這個打擊假訊息,當然我個人認為已經嚴重地侵犯言論的自由了,政府為了顧及自己執政的利益,然後就利用這一條要刑事警察局去對於這些所謂似是而非的一個訊息說是假訊息來做打擊,我個人認為這個條文是非常不恰當,但民進黨過去他們的委員也是認為非常不恰當,我個人認為一個以法治國理念來講,這個顯然侵害了我們的言論自由,次長你認為這條是不是也要廢止?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應該還要有一些事前的監督機制、事中的機制,譬如訊息的下架等等,用這樣的一個條文來規範,才是處理假訊息的最重要的一個基本精神;第二個要跟委員報告的,就是其實我們處理任何的假訊息都要兼顧到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一個比例原則,所以這幾年來,我們實際上的執行經驗,警政署都是根據各機關所移送過來的案件先去檢討,先刑事,就是在各該刑法跟專屬法律裡面適用的先處理。

林委員思銘:謝謝次長,可是刑事警察局最近偵辦的案件突然驟升,在100年至105年依此條文移送的案件只有47件,到了今年1月至8月總共是302件,越來越多,但是被判決裁定要處罰的沒有幾件,非常少。

邱次長昌嶽:是,沒有錯。

林委員思銘:所以我的意思是,剛剛次長提到言論自由這部分移送出去,因為法院的定罪率那麼低,本席就教副署長,刑事警察局在移送這個案件的時候,是不是要特別跟警察教育說這個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要特別注意,不是動輒各機關送來的就把他移送到法院去做裁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有頒布一些應該注意的事項,比如這是有本的或是可受公評的事情等等,我們都有規範,希望辦這些案子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林委員思銘:我們不要讓民眾覺得我們現在又陷入一個白色恐怖中,言論自由受到打壓,對於公共政策或公共議題做評論,竟然會被各相關或被評論的機關說這樣是散布不實訊息而被移送,像臺南的兩位議員後來被裁定,地院判決不罰,警察機關抗告後還是不罰,所以我認為這個案例可以作為未來的一個教材。我也希望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特別要就假訊息這個議題,未來移送要特別嚴謹,否則真的會讓民眾陷入言論自由被打壓的一個情況,謝謝。

黃副署長嘉祿:謝謝。

主席:我們上午進行到林文瑞委員質詢結束後休息30分鐘,之後再繼續開會。

主席(林委員思銘代):接下來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有兩位委員提案,希望把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修正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我建議鍾副主委,我跟你不一樣,我以前是當30年的公務人員,然後提早退休來擔任立法委員,我一開始很難轉換,但是你轉換得太快了,從立法委員現在當政務官,當然還是要學習,但是同樣是客家委員會,我過去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兩相比較的話,我們真的要加油,我們兩個委員會要加油!

我先說107年1月公布施行的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之所以會訂定這個條文說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其實當初的本意就是希望設文化發展基金,但是我不確定當初的過程是不是因為大家不要硬性規定,用「應」改為「得」,有一些彈性。客家委員會你們也根據這個法提案,也提了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設置計畫,這是正確的,當然行政院會有很多的考量,經費預算啊!都是這樣,我當公務員30年,我當了原民會的副主委有六年多,常務的副主委,確實會面臨這樣的問題,但是我們也必須與時俱進,我所謂的與時俱進,因為文化基本法在108年6月5日公布施行,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特別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應」字,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當初107年的時候是用「得」字,108年(去年)既然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確是「應」,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必須共同來爭取──應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

我要跟鍾副主委說明,從過去客委會跟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直互相幫助、互相學習、互相的來爭取相關的權益,我們原住民族基本法比較早制定,民國94年2月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的立法委員爭取了很多年很多年才完成,非常、非常不容易的通過;客委會因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客委會也跟著成立,是這樣的一個過程。因為有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以也有客家基本法;像客家電視台是客委會先編列了預算,我們原民會緊跟在後,跟客家電視台同一年成立原住民族電視台,我們緊追在你們之後……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我們一起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客家電視台跟原住民族電視台,你們是先編列了經費,當然這個過程很多,我不便花時間講。像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我們有原住民文化發展中心,當初那個職等很低,是我們拜託立法委員提高那個職等,當然我那時候是當立委,我在爭取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的職等要能夠提高,後來客委會也跟進。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我跟著你。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就是這樣,所以這個部分審查的時候你不要太堅持,要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好不好?我做這樣的建議。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我尊重大院的決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我們下午會審查,尊重立法院的決議,我希望你做這樣的一個態度,請回座。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謝謝,謝謝鄭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接下來我要請教次長,還有警政署副署長,社會秩序維護法剛才我們幾位委員都提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確實應該要大翻修,沒有錯!從105年立法院就做了附帶決議,應該要6個月內完成,現在已經4年了。次長沒有講清楚,到底大翻修怎麼修?我相信、我認為,我不要說相信,我認為現在這個所謂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草案還沒有到部裡面,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已經快到了,事實上之前已經送過,我們認為有些要諮詢基層同仁的意見,所以請警政署再重新處理過,近期應該可以報上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部分我認為,內政部不要把這個退回給警政署,邱次長,你過去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瞭解,以及我們現在的部長又是律師出身,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大翻修部裡面就應該主動。我們不能太苛責警政署,因為他們是靠社會秩序維護法才能夠維護治安、社會秩序,在他們認為是這樣,因為他們無論是在警專或警察大學,他們念的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你把它拿掉,他不知道怎麼辦?當然教育訓練很重要,其他的刑法條文他們很少念啊!其實很多都在刑法裡面,更多的警察還比較習慣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概他們就是熟悉這兩個法的教育訓練,相關的這些在學校教育的時候就要開始,他們才會轉變,然後你們要很主動的,次長主動的召開會議,請相關機關、司法院與法務部強力的要求這個不用、那個不用,才有辦法啦!這個法在那邊已經有了,這一條條文在刑法已經有了、在另外一個法已經有了,他們才會知道,你叫他們自己做難啊!不然的話怎麼會拖到那麼久呢?難,次長你的看法怎麼樣?

邱次長昌嶽:這個會議我其實已經主持過不下數次的專案小組會議,我們內容其實也都已經出來了,現在就是有些部會對一些條文內容……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會的意見嗎?

邱次長昌嶽:對,譬如像黃牛票的處理,類似等等的,希望放到這裡面去做一些處理,我們認為有些東西不應該在這個地方……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黃牛票?

邱次長昌嶽:對,類似這樣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他們放在他們的鐵路法、其他的公路法裡面對不對?這個部分我請次長提供,除了你警政署自己的,你應該要先積極協調之外,跟其他部會有關的、他們有意見的,我現在就是請你提供這個條文,哪些部會、哪些條文有意見,或是他們還要再增加的、還要加碼的,是不是你提供書面出來?

邱次長昌嶽:是,這個沒有問題,這個很清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

主席(鄭委員天財):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好,今天比較重要的大概都是在談社維法的問題,我們也由此切入來談一下。

投影片上的照片是這幾天的主要新聞,大家看到這張照片後就不想去合歡山了,結果之後才查出原來這是假消息。因此我就想問問副署長,這次會有多少人觸犯社維法?會怎麼處罰他們?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很清楚。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假訊息會以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方式處理,但要處理也必須符合3項重要的原則,雖然條文規定得非常抽象而模糊,但我們認為還是要以出於惡意、虛偽造假,或造成危害這3個要素進行判斷。

張委員其祿:請問這樣有可能被抓去關3天或拘留3天嗎?

邱次長昌嶽:不可能也不會有這種情形,因為拘留罰現在其實已經很少出現了。

張委員其祿:事實上這也是有影響的,不知道這算是好還是壞的影響,但業者反映這次假期就沒人上山了。

不過,我反而比較關切這部法確實有很多問題,相信前面很多委員都在談同樣的問題。就我們在司法院看到的統計,都是以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見的樣態實施的,因此我就想問,第十九條包括了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以及申誡6種處罰種類,請問你們有相關的統計嗎?一年拘留了多少人?這些我們都查不到。

邱次長昌嶽:被裁處拘留的嗎?

張委員其祿:對。

邱次長昌嶽:我印象中被裁罰「拘留」的人數都是個位數,甚至這幾年都沒有。

張委員其祿:鐵定是非常少。

邱次長昌嶽:對,非常少。

張委員其祿:因為拘留本身的問題就很大,稍後我會談。相關的公開資訊我們查不到,所以在資訊上也還是要給我們,甚至是給大家,讓大家知道社維法第十九條的處罰樣態。

事實上被拘留的人當然是非常少,我自己想也是這樣。有關目前拘留的概念,現在還有什麼法規會有「拘留」這種行政罰?

邱次長昌嶽:目前就我理解,就只剩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張委員其祿:所以就只剩這部法了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對。

張委員其祿:就算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也都只有管收或管束,已經沒有拘留了。因為拘留的問題還滿多的,之前李俊俋立委在最近的那次修法時就在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中「易以拘留」的問題,這個嚴重的問題當時就被提出來,因為有錢的人可以繳錢,但沒錢的人就被關,其實這些都很奇怪,所以這本來就是個大問題,對於在這裡定下3天的規定,當時就已經談到這個問題了,但我們只能說這算是開始改這部法的一小步。

因為剛剛已經把拘留講得很清楚了,並不屬於刑法的主刑,問題更大的是,行政罰法中好像也找不到。當我們把刑法中的主刑調出來,就只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這裡是「拘役」也不是「拘留」,又因為「拘留」算是一種行政罰,但在行政罰法中也看不出這種東西來。認真講「拘留」甚至都已經違憲了,雖然社維法是因為違警罰法違憲而修過來的,但現在的問題是,就算這樣拘留的疑慮也還是非常大,所以我們支持整個大翻修,因為拘留不是刑法的主刑,而在行政罰法中也看不出該怎麼做,相信調出你們的統計數據後,也很少人能真的用上這個東西,所以相關的法源依據應該是沒有什麼好解釋了嘛!

邱次長昌嶽:是,沒有錯。拘留制度嚴重地違反了民主法治人權,甚至也違反了法官保留原則,所以拘留已經是確定要廢止的了。

張委員其祿:我們必須要給內政部肯定,其實這件事實也要向社會大眾說得更清楚,也就是從違警罰法以來,拘留真的侵害了人身自由,而且方才召委也講了,它其實有警察國家還沒過度到法治國的問題,所以這點應該要認真思考並全面廢除,在此要先給予你們一些肯定。

從上次「易以拘留」的問題到現在,當時是希望部裡能做總體通盤的檢討,但是到現在也還沒看到你們端出版本,反而變成委員跑得比較快,已經先提出了一些,不過你們還是要儘快,要是不儘快的話,因為委員都提出來了,到時候又要縫縫補補地修這部法,真的沒有這個必要,我們還是建議要有一個overall的版本才比較comprehensive。

既然社維法中還是有「拘留」,在還沒完成修法之前,就還是有這個洞,對於處罰的門檻和構成要件,剛才很多委員都舉出了不少的例子,都有不清不楚的問題,不管是臺南的議員還是我先前丟出來的那一張,到了要裁罰的時候其實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而且公部門自己也是問題重重,因此相關規定雖然是有,但仍建議補正,請你們把這些要件定清楚一點,相關要件的需要是短暫的,在修法完成之前是你們就要做好的。

我們還是呼籲要有大翻修,不然直白地說,干脆就是退場嘛!認真說,其他相關的法律,就像召委剛才講的,諸如警察或交通相關的法規,不是都有了嗎?我也仔細看過今天修法的幾個版本,像是性騷擾都有性騷擾防治法可用,拘留的規定就好像開了一張空白的授權支票,所以這就是個問題。

為避免警務同仁在執法實務上發生困難,而身為學者的我們也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樣不就更折損了法律的尊嚴嗎?所以認真說,直接退場也不是不可考慮的,也不用修修補補了,把其他的法制建備好,讓執法同仁有更明確的執行方向,請問這點可以同意嗎?

邱次長昌嶽:沒問題。

張委員其祿:與其造一部拼裝車,還不如真的完整地檢討思考一番。最後再提一點小的,既然現在還是有拘留,而比較細則的辦法就放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中,其中甚至還有「禁見」的規定。其實「禁見」的規定也是一種漏洞,到底怎麼禁見?像是形跡可疑者等都規定在這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裡,另外被拘留者又要被禁見的話,其認定的單位到底是法院還是警察機關?到底要如何認定?我是幫你們爬梳出這些漏洞……

邱次長昌嶽:報告委員,目前我們對拘留者並沒有禁見的問題,人民如果想看自己的親人是沒有禁見問題的。其次,現在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移送的相關案件,法院在審查時都是站在憲法的高度去審查的……

張委員其祿:認真講,要拘留對方其實都很難了,就算是簡易庭也不願意常做這種事,更別說到後端的「禁見」了,只有重大犯罪才有可能,小的犯罪被拘留幾天,還要禁見,這樣的可能性都極低,只是我把這些漏洞都幫你抓出來,希望能一併檢討。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把一切都納入通盤檢討。

張委員其祿: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2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內政委員會要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很多委員都提出了毒駕和酒駕的相關修法,近年酒後駕車死傷很多,經過一連串的修法和宣導之後,國人對酒駕已有相當充分的瞭解,但是關於「毒駕」這個名詞的認識卻還是很粗淺,所以一般人較不熟識「毒駕」。不過我稍微瞭解了一下,這幾年包括拉K、吸安、食用FM2等已在很多縣市產生許多死亡的案件,也造成執法人員的死傷,所以我要請教次長和副署長的是,針對目前國內的毒駕,請問你們對相關法規瞭解得夠多嗎?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年所謂「毒駕」的案件,103年發生了1,877件,104年有4,056件,105年有3,655件,106年有3,410件,換句話說,104年到106年這3年間毒品駕車的狀況其實還滿多的,但是到了107年和108年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出現了,毒品駕車的狀況就減少了,所以這一、兩年的狀況是,107年為1,263件,108年為1,406件,好像有出現受到遏止的效果。不過,查緝毒品駕駛最難的狀況是,當事人是否為毒駕,我們只能從外觀去判斷,不曉得還能用什麼方式去檢測,使得警察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的確會遇到比較多的困難和問題,這部分就請黃副署長向委員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無法採尿,所以如果在車上有聞到味道,或是看到車上有毒品,我們就會問對方剛剛有沒有吸毒,如果有的話,我們才會以毒駕來辦他,因為設備無法搬到現場做檢測,所以這是很大的困難。

林委員文瑞:請問我們目前的法規有沒有辦法遏止類似的事件?

邱次長昌嶽: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毒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但其前提有個很重要的關鍵是「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這個情節尚須判斷,就像剛剛委員講的……

林委員文瑞:這也只是行政罰而已嘛!

邱次長昌嶽:也可以連結到刑法,這一、兩年在刑法上也移送了一百多件毒駕。

黃副署長嘉祿:因為毒品有時候是興奮劑,夜間開車者可能會吸食安非他命產生興奮,精神才能保持得比較好;但吸毒會不會影響到公共安全呢?當然也有可能,對方吸的如果是麻醉藥品的話,一旦睡著了問題就滿大的,所以毒品種類不一樣,產生的效果也不一樣。

林委員文瑞:我是認為刑法對毒駕刑責的規範比較輕,而且法條規定的是吸食毒品後要到達「致不能安全駕駛」,這樣的認定真的很考驗警方的執法,也真的是不可能達到,再者也還要等發生事故之後才能認定對方究竟有無毒駕。

觀諸外國的立法規範,像美國就有20州要求零檢出,日本對毒駕的處罰則是5年以下的監禁或罰100萬日元;法國查獲毒駕後是馬上監禁2年,致死就變成7年,所以我要請教次長和副署長,針對毒駕取締與事實認定的困難,內政部或警政署有沒有預先預擬修法的版本?會如何遏止或防止毒駕?

邱次長昌嶽:其實關於毒品駕車的問題,在行政院不管是在毒品會報還是在治安會報中,都多次被提出討論,行政院蘇院長也非常關心。目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幾個單位都在發展各種毒品的試劑,這些都會慢慢出來,不過由於成本很高,就我目前的理解,好像只有K他命的已經出來了。

林委員文瑞:用試劑是最快的。

邱次長昌嶽:唯一的方法就只有透過呼吸或血液的方式去檢測才是最快的方法,即使是尿液也都還要請對方到旁邊,等幾天後結果才出來,所以委員剛剛講的並沒有錯,通常都要等到發生事情之後才知道是毒駕。

林委員文瑞:修法的版本要儘早送來立法院審查,這對國人行的安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是安全的問題。又因為毒駕有篩檢和查緝的困難,就像方才所言,毒駕就是要等到已經發生後才知道是毒駕,或者對方吸毒致神智不清,我們才能以目視而有所覺察。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行政罰,但力道是一定不夠的,外國吸毒的情形比我國更嚴重,國外相關的罰法也比我們更有經驗,所以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要搭配一併修正才能有效遏止心存僥倖的駕駛。

針對毒駕,我認為內政部和警政署,對於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要在修法上修出更適合執法者的法規,如此執法者才比較容易在第一時間遏止憾事的發生。

都已經中午了,因為我覺得這部分比較重要,會影響到所有國人的安全,也是任何人都無法預測的,尤其是毒駕的部分是大家比較不瞭解的,所以我才比較重視這件事,在此請內政部和警政署要針對毒駕預擬修法,以維國人的安全。

邱次長昌嶽:感謝委員的意見,我會和法務部及交通部好好商量,看這兩部法律有哪些不周延之處,尤其是在執行查緝毒駕的過程中要如何瞭解是不是安全駕駛,對於在方法上和執行上的困難,在法律上有沒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處理,我們也會提供建議,謝謝。

林委員文瑞: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3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明才、孔委員文吉、陳委員椒華、謝委員衣鳯、陳委員亭妃、廖委員婉汝、呂委員玉玲、馬委員文君、林委員俊憲、陳委員明文、李委員德維、楊委員瓊瓔、李委員貴敏、高委員嘉瑜、何委員欣純、莊委員競程、劉委員世芳、邱委員志偉、陳委員歐珀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

現在質詢完畢,所有登記發言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答詢結束;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或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現在進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的審查,請宣讀所有提案的條文,還有修正動議的條文。

壹、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委員廖婉汝等18人提案

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

現行法

 

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有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五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

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委員廖婉汝等18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 有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前項行為處罰完畢後三個月內,再違反前項行為者,除加重處罰一倍罰緩外,並應接受六小時性別平權教育課程。

前項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八十七條 有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修正動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未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犯罪行為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與律師之接見通信,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條 有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葉毓蘭  林文瑞  

貳、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

委員呂玉玲等18人提案

現行法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協商,我先講第一個,客家基本法107年當初是用「得」字,但是文化基本法在去年(108年)通過公布施行,文化發展基金是用「應」字,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所以客家基本法是不是也要比照來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因為原來是「得」,不過客委會當初提應該也是想要設,看各位委員的意見?

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我表示一下意見,主席應該最清楚,原住民基本法裡面的基金是寫視需要得設置,它比得還要再多,還要再視需要,然後才得設置,這是第一個。比照原住民基本法跟客家基本法,其實是可以對照的,客家基本法也是用「得」這個方式。

第二點是,我們原住民發展基金除了第十五條這樣寫,視需要「得」之外,另外第十八條規定,就它的基金來源,這個基金都有法定基金來源,包括中央政府循環預算之撥款、住宅出租相關業務、原住民族土地賠償等這些收益,也就是它有一個固定的基金來源;但是客委會本身沒有這樣子的財源,你現在硬要它成立一個基金,本來「得」他們是說假設未來他們有可能發展什麼、有自有財源的話,他們就可以設置,但是在目前是沒有,在沒有的狀況下變成年年都是要由公務預算下去編列。這個基金做的事情跟現在客委會做的事情一模一樣,我們硬要它成立一個基金會做跟自己原來業務一模一樣,又沒有自有財源,又是公務預算挹注,這個已經違反我們財政紀律法裡面有關基金設置的這些條件喔!所以我是建議,這個部分雖然說只有一個字,但是修改下去茲事體大,他們變成非得這麼做不可,而且以後基金的業務跟公務預算的業務完全重疊,是不是我們還是先保留這個「得」字,讓客委會與未來客家文化發展到有一定的孳息或其他的這些固定財源之後,我們再來設置基金?這樣比較妥當。

主席:好,謝謝!你剛剛提的原基法是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是視需要得設置基金,當然這個當初也是因為行政院希望這樣的文字,到現在為止這個基金都沒有成立。然後剛剛講的原基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為是「應」字,所以有設。

沈委員發惠:它在法律裡面就有清楚規定它的基金來源,我們這樣修改一條,如果客家基本法是改這個字,沒有任何基金來源,說起來是滿不負責任的立法。

主席:文化發展基金也是,文化基本法也是一樣,也是沒有基金財源,也是政府編列公務預算,然後去撥補,好,還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請客委會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孔炤:這部分我請主計總處跟委員來做一個說明。

主席:主計總處他們一定是「得」……

翁專門委員燕雪:跟各位委員報告,這件事情我想從兩個面向來說明,第一個就是法制面,剛剛沈發惠委員講得非常清楚,我們在去年通過財政紀律法,這是立法院主動幫我們提的法律,裡面的確有規定若要新設基金,就要有自有財源,而原民綜合基金是在財政紀律法之前通過的,它的確也有自有財源,就是有一些房屋租售的收入;還有原住民就業基金等等,所以它在運用上比較沒有問題。

現在以客委會來講,它全部的錢的確都要靠公務預算來挹注,所以真的很明顯的就是跟財政紀律法不符。另外,現在立法院針對基金設置數量太多一事,很多年下來都有向我們提出相關的意見,要求予以整併或裁撤,若現在要再設新的基金,則我們就會比較謹慎一點。

第二個就是業務面,其實「得」也是如沈委員所言,其實這對客委會來講比較好,也比較有彈性,因為現在的確它的業務重疊性非常高,去年提報要設立的時候,就是發現它業務重疊性太高了,我們一般會認為設置基金的方式比較有彈性、比較好用,可是實際上並沒有,因為設置基金跟公務預算兩個是不同的財務個體,變成將來要做兩套帳,基金若是有賸餘的話,當然它可以超支併決算,但這樣可能會被立委覺得這樣有點在規避監督;如果錢不夠,我們也沒辦法挹注它,而大家一直認為設置基金最大的好處,就是有剩錢可以留著自己用不用繳庫,可是因為它是一個政事型的基金,就是通通靠公務預算來挹注,公務預算在隔年撥補的時候,其實我會去看基金餘額到底還剩多少,並不會每年固定就給它多少億元,所以這種政事型基金的成立,對客委會來講並沒有比較好,我覺得以客委會的立場,最重要的應該是錢有沒有拿到,有沒有錢做事比較重要,所以用公務預算或是基金的方式老實說沒有那麼重要。

以客委會的預算來講,107年到110年每年的預算都是成長的,甚至它97年的預算只有16.1億元,短短幾年內,其預算已經double了,明年有32.15億元,這是總預算的部分。此外,它還有基金、特別預算,這些部分並沒有加進來,所以主委想要做的事情,院長、主計長也都很支持,我們還是會給他預算,不會因為沒有設基金就不給他,將來如果像剛才委員講的,時機成熟了,覺得應該要獨立有一個基金來運作,我們也是會支持的。

主席:好,你講的我以前都有聽過,我當公務員的時候常常聽。

好,文化部的文化發展基金有在文化基本法裡,這樣好了,因為這個案子提案人不在場,我們就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總之,不能因為客委會就有不一樣,要有所謂的一般性,客委會可以更好!一定要為你們爭取!

現在就請客委會先離開,跟客委會有關的主計總處也可以離開,大概就是這樣。

我們現在繼續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葉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大家按照順序來發言。

葉委員毓蘭:首先,我要非常感謝民進黨委員努力在擋這條的修正,我也不瞭解,為什麼民主要進步有這麼的困難,因為我們現在要修的是戒嚴時期就已經訂定的法律,而且內政部政務次長──我講的是陳宗彥,不是古時候中國國民黨的那位。總之,他說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對假訊息是有所規範的,但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其明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導致實務上法律適用之困難。為此,內政部參考行政院假訊息的定義及法院裁判見解的通說,刪除該條文規定並增設社維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以其實大家的動機是一樣的,我今天只不過是幫許許多多警察在實務上所遭遇的困擾,做了一些綜整,當然這在文字上容或還有一些改進的空間,比如說,我就非常感謝司法院的顧法官,他的意見可以讓我們做得更周延一點,但是這些要件的明確化絕對是很重要的,因為管太鬆其實真的對我們人權有侵害的疑慮,即這會讓人民有這樣的疑慮、恐懼,好不容易經過這麼多年的努力,警察成為全國民眾最信任的公務員,所以也請執政黨一定要善用人民對警察的信任,不要讓警察因為有這個而讓人覺得他們是打假的,讓他們還要背上政治打手的惡名,所以我希望幫警察把頭上的緊箍咒拿掉。謝謝。

主席:對於第六十三條有沒有委員有意見?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針對葉委員提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關於第二項「前項第五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關查證者,不罰。」,我認為當中的「不罰」會造成很多錯誤的印象,當然民進黨是最支持警察的,警察就是在第一道防線,維護整個國家的秩序,所以我認為不罰會造成很多的後遺症,造成很多社會秩序的混亂,所以我個人認為這樣規定是不妥的。以上,謝謝。

葉委員毓蘭:我再補充說明一下,我剛剛唸的那段是陳宗彥政務次長2018年、民國107年12月6日在國家中央廣播電臺所作的陳述,我相信他應該不至於像我年紀這麼大會記憶斷片,剛剛賴委員所提的善意,我剛剛已經講過了,這些其實到最後都還是有法官保留的,但當這個條文入法之後,至少就不至於如此了。剛剛賴委員陳述了很多,我認為我們執法者的眼睛真的只有是非黑白並沒有顏色,更沒有政黨,甚至沒有種族、宗教等等,所以這些法官保留他們會做裁決。謝謝。

沈委員發惠:葉委員,我們來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同時就法論法,你發言時扯民進黨如何如何,說實在的大家也都是就法論法……

葉委員毓蘭:OK啊!就指著我說,說我對法律……

沈委員發惠:我指著你講是就這個法來講,你為什麼要扯到這個呢?

主席:我們就來看條文怎麼修會比較好。

沈委員發惠:你若是要講的話,我就來跟你講,你說這樣子有更明確嗎?我告訴你,這是更不明確,為什麼?你的條文提到「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這個「等」指的是什麼?「等」就是全部,所以要有一點法律素養嘛!還當什麼教授咧!

葉委員毓蘭:你要這樣人身攻擊,我們也可以來對打。

沈委員發惠:現在就是在討論,你為何談政黨怎麼樣呢?

主席:我們就條文來討論。

沈委員發惠:我今天在發言的時候就有提到,整個社會秩序維護法基本上是一個備位的法律,而且是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它是從違警罰法來的,我們要避免讓社會秩序維護法愈來愈肥大,不要把一些東西全部都加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畢竟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手段跟其他法律是不一樣的,包括拘留等等,這些都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才有的,所以我們要避免用這些行為規範,比方說有關社會經濟的散佈謠言,就應該在社會經濟的專法去規範;對公共衛生、對醫療有影響的,就應該在公共醫療等專法去規範,而不是全部通通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我不是反對修法,而是修法的結果並沒有比較明確,一樣是以「等事項」就包含了,而且原來規定的「影響公共之安寧」比這個「等事項」還要明確,況這樣是越修越不明確,所以我覺得不好。

再來是有關阻卻違法要件的部分,刑法中阻卻違法要件本來就存在了,我們在這裡卻再增列「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關於「依行為人之能力」的部分,法律要怎麼去評估這個人的能力,然後能夠經相當查證?什麼樣叫做有相當查證或是什麼樣叫沒有相當查證?本席認為,多列出這些阻卻違法要件,並沒有改變現在警察的執法現況,也沒有達到葉委員所希望達到的目的,所以稍後的討論中,我還是站在一個立場,即我們應該限縮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範圍,而不是去肥大、擴張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管制的範圍。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想葉委員原始修法的意向,其實也是有他的初衷,因為他就是覺得原來這個部分,還有就是我也同意剛才召委另外提到的,就是這個法真的是破口很多、漏洞百出,這個法其實真的是不好,其實我們質詢時就已經談了很多,它整個就是破破爛爛,所以我們現在做的都是在縫補中,甚至認真來講這個法還要不要我們都是可以好好思考的。

因為現在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其實都還有很多相關專業的法規,這些規定全部都存在。再來,目前這個法律也真的是漏洞百出,就以葉委員要修第六十三條關於「謠言」這件事,原來的文字是更為差勁,就是「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裡的謠言要怎麼認定等等,其實我們都不知道,即我們根本沒有辦法認定,其實剛才沈召委說的也對,就是這些觸法的條件是什麼,其實這種條文完全就是空白授權,或者到最後也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天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提到,到底有多少人會被適用到這部法,尤其到拘留那一段,基本上其實也沒有幾個,其實搞到最後都是告不成,或是沒辦法認定,所以這才是真實的問題。

現在就是兩個觀點,一個觀點就是到時候全面性檢討到底要不要這個法,或是整個大方向上是不是還要調整,因為本法現在已經沒有辦法好好的修補了,其實這裡面的漏洞一大堆,當然就細項來說,也確實如此,就像葉委員想修正散布謠言的部分,如果能夠給其比較精密的用詞,把它訂在特定的範圍裡面,當然是會更好一些,不過整體來講,確實這個法現在要修是困難的,所以我們必須承認。謝謝。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我想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最主要是讓警察在受理的時候,至少有個小門檻,當他一看到可能是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所以此時最主要就是調查證據,然後決定要不要移送給法院地檢署,我想這就是一個門檻而已,並沒有那麼嚴重,不必再分門別類很多種,因為再怎麼補充也沒辦法涵蓋,所以我想這個部分可以不用修。

另外第二項不罰、免責的部分,應該是一開始總則的部分就可以看得出來,就可以適用那幾條所謂國王條文就可以了,不需要在這邊再寫一次。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席: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大家都認為要大翻修,但是從105年立法院做過附帶決議之後,已經過了這麼多年,顯然內政部跟相關的部會仍然難以達到共識,以至於都還沒有送到部務會議,連內政部的法規會都還沒有機會審,所以我們現在只能就我們所發現的社會現況,或是目前所看到的,看看怎麼樣去減少它對人民的不利,我想大家的提案的意思是這樣,就是怎麼樣對一般的社會秩序,比較能夠減少對它的不利,因為司法院今天也有表示意見,所以司法院是不是請你們針對第六十三條,看看文字上怎麼樣定能夠比較精準的,然後也不是變成予以擴大、然後確實也是比較精準的?因為以現行條文「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其實也規定得很寬廣,所以請法官說明一下。

顧法官正德:謝謝召委,若是要提供一個具體的文字,我們是不敢的,但我們可以提供一下我們的法律意見,第一個,修法究竟要維持原本規範的一個密度,還是要擴大或縮減?聽了剛才各位委員的意見,應該是希望限縮它的範圍,這是第一個可以確定的。第二個就是它的打擊面不要擴大,然後能夠更明確?如果照這個條文來看,是把原本的「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把它修成「有關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事項」的這種公共之安寧,所以我們必須要先確認一下,這個「等」跟原本的條文有沒有畫上等號,還是它是限於這三種情況,我想這個部分可能要先做一個釐清。換言之,這是指要把這個「等」字劃掉,然後只限於這三種,如果是這樣的話,當然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決定,就是如果這種謠言會影響到這三種情形,我們才做移送,請法官來做裁罰,那這個部分則是屬於立法的權限,我們是予以尊重,可是如果特別修法之後,這個「等」字還維持在上面的話,可能就變成移送的人也好,或者法官在裁罰也好,可能就不太瞭解這樣規定的意思究竟是要擴大、縮減還是維持原本的範圍,所以第一個應先做個釐清。至於第二項是有關阻卻違法事由,我並不是反對訂這樣的法,只是如果要訂,必須要在條文甚至立法理由中加以說明何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何謂「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因為「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現在並不是一個法律用語。目前大法官的解釋是樹立一個叫做合理查證原則,當然透過解釋也可以看說依照具體個案,什麼樣的查證是合理的,我想可能實務上運作目前是這樣,如果要規定依其能力為相當查證,這個部分可能必須要再進一步的在立法理由中加以說明,如此執法者也能有所準據。以上。謝謝。

葉委員毓蘭:其實在不同的狀況之下,譬如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散布假消息罰得更重是300萬元以下;然後像現在的肺炎特別條例也都有規範。不瞞各位,我其實就是準備要把第六十三條這一款,我的初衷是想把它刪除的,因為我覺得其他很嚴重的徦消息,有產生嚴重後果的徦消息都有更明確的特別法來處理,如果可以把這一款廢除,我覺得更好。所以顧法官講得沒錯,我後來折衷的原因是希望在那個狀況之下,還沒有到傳染病時期等等的,但的確產生怎麼樣明確的不好的影響,所以才會提出社會經濟、民生、醫療這三個事項,至於後面的「等」字,若您認為不用,那我們也可以刪除。本來「等」這個字,在法界人士可能會認為要類似這樣、相當的,就是要補救原來思慮不及之處,如果將其刪除也可以,也沒有什麼問題,因為法律千萬條,還有其他的可以治。至於所謂的「善意」、「查證」,如果我只是把「經相當查證」改成「經合理查證」,也就是引用大法官原來對於言論自由保障的解釋,用「合理查證」會不會比較好一點?我覺得這些都可以討論的。我們大家也都認為當這個條文太寬鬆的時候,其實是有侵害人權之虞,警察已經敲鑼打鼓去了,大部分的老百姓已經有收到被恫嚇的效果了。至於會不會免責或是免罰,其實我比較主張到最後還是由法官來裁定,就好像臺南市議員王家貞說坊間有假的三倍券,行政院長說法辦剛剛好而已,可是還好法官判定免罰,因為一方面他是民意代表等等,所以我覺得「法官保留」這個也應該,這個精神也可以放入條文內,如果打假消息的條款仍然還要存在的話,我建議要更明確,不要變成很空泛,變成一個管很大、很寬鬆的條款,讓大家有太大的想像空間。謝謝。

主席:委員提到是不是就刪除這一條,請問內政部的意見?刪除有沒有問題?

邱次長昌嶽:報告委員,葉委員的用心我們也很肯定,他是想讓假訊息的處理,相關的構成要件更明確化。但是就我們現在的理解,第一個,社維法正在做通盤檢討,這個條文到底要不要存在,甚至文字上要怎麼修正,是不是容許等待未來通盤檢討的時候再一併處理,包括刪除也是一種選項,我們都不排除。第二個,因為目前各領域,包括食品安全、傳染病或災害防救等部分,也許都有一些假訊息的處理機制存在,但是最後處理不了的還是會跑到社維法這邊,所以若把它刪除,反而可能讓我們社會對假訊息的處理出現一個破口,我覺得還是先留著,等到通盤檢討案送進來之後再一併處理。

主席:這一條文就另定期繼續審查。葉委員,可以嗎?不是、不是,我們這個不列入紀錄,就是要等它的通盤檢討案那部分不列入紀錄,我們只說這個條文保留在委員會,另定期繼續審查,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意見,下次也可以提出修正的動議。

接下來處理第八十三條。

邱委員臣遠:針對社維法第八十三條,民眾黨團的提案基本上跟其他委員的版本相同,主要是以「他人」此一性別中立的用詞來取代原本條文中的「異性」,將同志社群甚至性少數也納入。另外,本席認為教育與防制缺一不可,因此除將裁罰對象改為「他人」之外,同時增列再犯者的加重處罰,並且明定應接受性別平權教育課程,這是跟其他版本比較不同的。我們的條文因此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內容分別為「前項行為處罰完畢後三個月內,再違反前項行為者,除加重處罰一倍罰緩外,並應接受六小時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前項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是民眾黨團的版本跟魯明哲委員及廖婉汝委員的版本差異較大之處,希望大家支持。以上。

主席:有關第八十三條,廖婉汝委員等提案第三款中的「異性」改為「他人」,魯明哲委員等提案亦同,將「異性」改為「他人」,民眾黨團提案也是一樣,把「異性」改為「他人」,這部分大概比較有共識。至於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的部分,內政部或司法院有什麼建議文字嗎?

沈委員發惠:對於新增列的兩項,我認為立意良好,但是它會遇到一個法律上的問題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當中所規定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並不包含教育這件事。法條中規定的有拘留、罰緩等等,就法論法,總則中明定的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做的行政行為項目並不包括可以強迫接受教育課程這一項。也許這一條若列入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就有依據,但是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就會碰到這個問題,亦即法律並未授權進行總則所規定的行政行為以外的行政行為,因此這兩項可能逾越了本法的結構。

顧法官正德:調戲這部分,我想大家沒有意見,至於增列第二項明定的「處罰完畢」,比較精準的法條用語應該是「執行完畢」,所以建議將「處罰完畢」改為「執行完畢」。本院行懲廳也提出一個意見,就是依法免於執行這個部分要不要列進去?就是依法免予執行後三個月內如果再犯的話,這個部分是否需要再處罰?因為依法免予執行是指之前曾經有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後來經過裁處之後三個月內未執行,就是免予執行,如果免予執行後又再犯,是否要加重處罰?這個部分也可再做思考。另外,除加重處罰一倍罰緩外,並應接受六小時性別平權教育課程這部分,剛才有委員提到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並非法定處罰事項,如有必要修正,就必須連帶修社維法有關處罰種類的條文,例如接受法治教育或性別平權教育,當然這部分是立法技術上的問題,我們表示尊重。另外,關於加重處罰一倍罰鍰這部分,因為社維法沒有其它類似的規定,所以我們還是必須釐清什麼叫做處罰一倍罰鍰,它可能有幾種解釋,這樣規定可能會讓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認知,所以這部分可能也要特定下來。謝謝。

主席:內政部是否有意見?

邱次長昌嶽:謝謝民眾黨邱委員的意見,所謂「調戲他人」這樣的文字,其實跟性騷擾防治法幾乎相同,目前已經有處理的機制,最近我們幾乎沒有用社維法這個條文去移送處理所謂調戲他人的案件。換言之,性騷擾防治法既然已有規定,在通盤檢討的過程當中,這個內容我們本來就決定要刪除,就不讓它存在了,其實真的沒有必要,也跟委員說明清楚,最近我們真的也沒有用這個條文來處理相關的案件。第二個,剛才沈發惠委員講得很清楚,有關性平教育的問題,社維法明定只有六種處罰選項,根本沒有什麼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另外,目前的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也沒有性別平權教育這樣的課程,如果真的要訂,我建議邱委員是否將它放在性平三法當中去處理會比較好。

主席:是不是第二項跟第三項就不增訂?既然「他人」這部分現在大家沒有意見,在你們大修之前,我們能修的就先修,不然我們今天不通過的話,會讓社會以為我們要繼續維持「異性」。因為警察同仁基本上都是看社會秩序維護法,他比較沒有去看性平法,這是基本的,一般是這樣。

第八十三條現行條文「有左列」部分改為「有下列」;第三款中的「異性」改為「他人」,這樣好不好?好,第八十三條照上述修正通過。

第八十七條剛才發言的時候都有提到,我也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大家可以一併來看。先請司法院說明。

顧法官正德:我們在書面報告中已經提到,不管是酒駕或是毒駕,在行政罰的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較重的處罰規定,社維法的部分並沒有比較重,這個規定似乎不具效果,所以我們建議此案是否有制定的必要可做個考慮。另外比較大的問題是,它在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我們認為禁止接見通信這部分,可能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虞,建請斟酌。以上,謝謝。

主席:就是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比這個還嚴嘛!對不對?那是不是要刪除呢?可以刪除嗎?

邱次長昌嶽:維持原條文。

主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沒有提到處三日以下拘留?

邱次長昌嶽:沒有。

主席:是啊!所以我的意思是,我們乾脆就把它刪除啊!就把第八十七條刪除,反正現在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去處理。

賈專門委員北松:還有前面三款。

主席:問題是那個也要處三日以下拘留,那現在都有這樣做嗎?

邱次長昌嶽:我們很少在用這個條文了,非常少用。

主席:那你們都用什麼呢?其實有別的法嘛!

邱次長昌嶽: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主席:不是,我是說那個。

賈專門委員北松:一款到三款,前面三款,互相鬥毆那部分。

在場人員:有,鬥毆有。

主席:你們是用這個嗎?還是用其他刑法?

鄺科長慶泰:跟主席報告,原來我們的第八十七條裡面是沒有毒駕跟酒駕的,這次是要增修。

主席:我是說前面三款。

鄺科長慶泰:前面三款常常在用,因為它是打架的,如果他們不互告,又沒有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或第一百五十條的話,我們就會用這個。

主席:常常在用?那我們可不可以把處三日以下拘留那個拿掉?

鄺科長慶泰:我們將來會把所有分則的拘留罰都刪除。

主席:不是,我說現在,我們現在既然已經在審了,因為你們通盤檢討很久了,那部分很難啦!除非次長每天開會才有辦法啦!我以前當副主委的時候就是這樣,每天開才有辦法。

好,那就維持。

葉委員毓蘭:因為今年已經修過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跟第一百五十條,所以現在警察針對聚眾鬥毆大部分會引用刑法。

鄺科長慶泰:跟主席報告,關於第八十七條,去年(108年)有裁定拘留的總共有20個人,法院裁定拘留的有20個。

主席:是依第八十七條嗎?

鄺科長慶泰:對。去年一整年。

葉委員毓蘭:那今年呢?今年開始……

鄺科長慶泰:今年會比較少一點,但因為司法院的統計也還沒有出來,這都是年報,司法院年報裡面的數據。

主席:我們今天既然討論了這個條文,我們容或不同意後面新增的條款,但是我們要繼續保留這個處三日以下拘留,如果其它法令已經有了,我的意思是這部分是否就刪除?

鄺科長慶泰:跟主席報告,因為今年已經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跟第一百五十條條款可使用,所以很多案件都歸到刑法去處理,至於我們將來的修法方向就是把拘留罰刪除,如果現在就把它提早刪除,其實也跟我們原來的方向是一致的,應該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主席:所以可以刪?

鄺科長慶泰:順便跟主席報告,如果把拘留罰刪掉之後,那它的裁罰權就回歸到警察機關,就不用送到法院去了,單純處罰鍰的話,就是由警察機關來裁處。

主席:所以有另外一個法了嘛!對。這個條文就刪除啦!

沈委員發惠:條文還是要在,只是把拘留拿掉。

主席:拘留拿掉是嗎?好。稍有進步這樣。

葉委員毓蘭:既然拘留已經拿掉了,那罰鍰的部分要不要提升?你知道現在打架造成我們警察丟官的很多咧!

鄺科長慶泰:其實我們將來修法再處理,那是受限於現在的準則有上限,所以沒有辦法把它拿掉。

主席:第八十七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下面三款就維持照列,這樣可以吧?好!本條文修正通過。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此外,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併案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句首「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第三款中「異性」修正為「他人」,其餘文字照現行法條文文字。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第八十七條條文,第一項句首「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將「三日以下拘留或」等字予以刪除,其餘文字照現行法條文文字通過。

主席: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一、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委員,這是否需要黨團協商?不需要,好。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謝謝。討論事項三另定期繼續審查。

客家基本法部分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四另定期繼續審查。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四案,請宣讀臨時提案。

1、

警政署「無毒校園」專責警力應為專責防治校園毒品之專責警力,警政署應保障支援警力執行相關計畫,並明文規定支援警力專責辦理少年毒品案件,並嚴格要求縣市警局落實計畫,針對不當挪用支援警力將議處,落實與定明其政策目標。而對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超勤加班費等問題,警政署應研議關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方案,保障該相關警力之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2、

根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政府持續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之訓練及預防性歧視相關工作,要求各單位撰寫與統計相關婦女保障政策,消除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

查內政部警政署性別政策推動情形,雖有女性錄取比例等政策進度,但未見警察機關性別申訴案件數量、處置情形與會議紀錄等統計資料。相關資訊透明化程度與國防部相較,有所落差。

此外,根據警政署今年9月23日公布「警察性別政策」推動情形報告,整理出對女警相關意見,仍援引12年前對女警性別刻板印象之見聞,內容不僅具強烈歧視性且保守,更顯見警政署整體之性別意識與教育仍須加強。

爰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之性別教育,具體落實對性別平等之尊重。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3、

本院於105年5月13日作成之附帶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戒嚴時期之違警罰法而立,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而時值今日,已過四年有餘,建請內政部與警政署加速研擬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並送交行政院審議,俾利後續草案送交本院審議,儘速落實人權之保障。另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將該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盤檢討之目前進度、期程及修法方向,三週內提出書面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委員預先了解相關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羅美玲  吳琪銘

4、

一、因為警察消防人員工作特殊屬危勞職務,警政署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警察消防人員因公傷亡可根據本辦法申請補助。

二、因上項慰問金發給對警消之保障不足,因此,警政署另辦有「全國警察機關自費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350萬元,員工自付保費每年1,395元,現投保僅2萬4,000人,僅佔所有員警數7萬4,000人之32%;新竹縣警察局警友會贊助為所有新竹縣員警投保意外險,意外死亡130萬元,疾病死亡65萬元。其他縣市則沒有類似的保險。員警認有必要再自費辦理其他類別意外保險。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應編列預算支應「全國警察機關自費型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讓警察消防同仁能有多一份保障。「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慰問金者,應予抵充之規定顯不合理,亦應修正刪除。

四、警政署、消防署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回復本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陳玉珍  王美惠  湯蕙禎

主席:關於臨時提案第一案,行政部門跟提案委員有做過溝通,倒數第三行「超勤加班費等」刪除,倒數第二行修正為「建請警政署協調直轄市政府研議關於專責警力之繁重加給方案,保障該相關警力之權益」,我們就這樣修正。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關於臨時提案第二案,行政部門跟提案委員也做了溝通,我念一下修正的文字:從倒數第三行開始「爰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以下的文字刪除到倒數第二行「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以下文字保留,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

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部會性別平等資訊的揭露,國防部跟警政署是不同一個層級,剛剛羅委員所提的要求,有關於性別平等相關資訊要在網站裡做完整的揭露,在部本部的網站裡其實都有,這部分是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我是覺得可以不要這樣寫,因為有時候警政署可以提供的資訊沒有那麼多,建議是不是寫參考國防部的方式?就是倒數第三行「比照國防部」修改為「參考國防部」,每年公開這些相關資訊,其他部分沒有變動。

主席:修正為「參考」。

臨時提案第三案也做過溝通,倒數第二行末段「期程」改為「過程」,倒數最後第一行修改成「三週內提出書面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各委員預先了解相關資訊」。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臨時提案第四案。

沈委員發惠:我們看到提案中原來的第四點改成第三點的部分,「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應編列預算支應」,這個會有疑義,建議改成「建請」,第一個字加上「建」,因為這個是增加預算的決議,這樣不行,所以建議修改為「建請」研議。

葉委員毓蘭:謝謝沈發惠召委,我本來就想在這邊加上「建請」研議,另外其實也想請警政署跟消防署,因為這是跨黨派支持的,但是因為在這部分可能還有其他部會,例如我們剛剛也找到在考試院銓敘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裡,如果我們研議幫他們保險的時候,也應該建請他們修改辦法中的第九條,將警消人員也列入不在此限的例外條款裡面,所以這些相關的事情要請內政部警政署跟消防署一起研議,好不好?謝謝!

主席:好,我們將所修正的部分,宣讀一下:原來提案中的第三點刪除,然後將第四點修正為第三點,文字改為「三、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研議編列預算支應」;第五點改為第四點,改為「四、警政署、消防署將辦理情形與3個月內回復本院內政委員會」。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已經處理完畢,本次議程結束,我們現在散會。

散會(14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