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因應108課綱實施,建請本部儘速研議放寬高中職教師員額之可行性,以確保學生受教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3)

萬委員就因應108課綱實施,建請本部儘速研議放寬高中職教師員額之可行性,以確保學生受教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102年11月13日院授人組字第1020054610號函,核釋事項略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預算員額總量規模控管不再增加。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涉及員額需求,應於行政院核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內統籌調配各人力。為配合108課綱逐年實施,本部持續爭取鬆綁教師員額總量管制,回歸員額編制標準,以統籌回應學校師資人力需求。

二、本部國教署已規劃持續輔導高級中等學校透過多元管道,充實開設多元課程所需師資,並補助經費,以落實108課綱,說明如下:

(一)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

1.透過高中職優質化計畫與大專院校合作開課:108學年度辦理高中職優質化計畫290校,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1,426門課程。

2.協助偏遠學校開課:本部國教署重點協助64校(包括偏遠、非山非市53校及條件相當之私校11校),經調查及面談有開課需求43校,已提供協處,並請高教司、技職司協助媒合大學資源。

(二)推動跨校共聘師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本部業已訂定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合聘辦法,規範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開設跨校選修課程:

1.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學校開設跨校選修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2.推動現況:透過均質化計畫之推動,108學年度至少有34校參與開發77門特色課程或特色教材、單元,開放適性學習社區夥伴學校參加,共享教育資源。

(四)協助學校引進其他師資人力:

1.遴聘業師協同教學:

(1)依據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辦理。

(2)108學年度已建置「業師人才資料庫」;108學年度計185校共聘任業師891人,109學年度計181校共聘任業師935人。

2.遴聘校外兼課教師:透過多元管道宣導,鼓勵學校引進校外兼課教師開設多元課程,並補助學校新增鐘點費。

3.補助偏遠、非山非市學校遴聘編制外代理教師:

(1)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及行政人力實施計畫」,補助偏鄉與非山非市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

(2)109年1月21日核定補助偏遠與非山非市學校,每校聘用編制外代理教師1人(期程:109年2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總計補助33人。

三、本部國教署已分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108課綱第1年教師之兼課情形,掌握部分學校因有相關特殊原因,針對特殊個案情形,本部國教署也將研議給予師資或資源等協助,並持續關注教師超時兼課節數增減情形,以維教學品質。

(二)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多數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業務,影響教學品質,造成學生學習權益受損,要求教育部儘速研議補助經費予高中職以下學校聘請專業行政人員專責學校行政事務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4)

萬委員就多數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業務,影響教學品質,造成學生學習權益受損,要求教育部儘速研議補助經費予高中職以下學校聘請專業行政人員專責學校行政事務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目前高中職以下學校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另,國中小各處、室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高中則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為減少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行政工作量,本部以「競爭型與非競爭型計畫的簡化」、「各項訪視(含視導)的簡化」、「教育訓練、研習及說明會簡化」、「調查及填報資料簡化」、「宣導性或周知性公文數位化」等5大面向作為行政減量檢討之方向。在106年學校評鑑已大幅簡化成7個評鑑項目、22個評鑑指標,評鑑項目簡化度達56.25%,評鑑指標簡化度達70.66%。並於107年啟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文公告平臺」,將屬告知性之公文,由機關學校自行點閱參考,不再發文,以降低學校辦理公文數量。

三、為增進學校校務運作效率,降低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工作負擔,本部研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調降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教學節數1節。另於同法第8條增訂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得以減授節數,以降低工作負擔並兼顧學校實際教學需要,給予學校彈性因應多元化業務之裁量空間。

四、本部積極協助行政負荷較重之高級中等學校提升編制外行政人力,108學年度起補助附設國中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力每校1至2名,109年補助84校,共91人。另108學年度起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力每校1名,109年度補助35校,共35人。

五、為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減輕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已針對國小7-20班學校外加行政人力每校1名,以協助穩定推動學校行政工作。109學年度補助727校,共727人。

六、本部上述作為均係讓學校行政事務減量,並以外加行政人力方式協助學校行政處理,以減輕教師行政負擔。

(三)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108新課綱重視學生實作能力,建議教育部全面檢討高中職以下學校實習實驗費之限額,並研議補助實驗課程材料費予各校學生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6)

萬委員就108新課綱重視學生實作能力,建議教育部全面檢討高中職以下學校實習實驗費之限額,並研議補助實驗課程材料費予各校學生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實習實驗費係屬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復依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數額,係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亦即,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其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實際需求,本權責訂定實習實驗費之收費數額。另本部於每學年度公告實習實驗費之收費數額前,均有邀集各相關地方政府、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教師及家長團體代表會商,再據以研議訂定收費數額。

二、為通盤了解自108學年度起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後,高級中等學校支用實習實驗費之情形,本部業於109年5月25日調查及估算108學年度實施探究與實作課程之相關學校平均所需相關耗材費用;經調查分析後,學校普遍表示課程所需部分物品可重複使用,且歷年所收取之實習實驗費賸餘款,依規定亦可滾存運用,故本部原訂之實習實驗費收費數額,尚足支應課程所需。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除向學生收取實習實驗費,以支應課程所需之材料費外,尚得向本部申請高中職優質化、均質化計畫經費,偏遠地區學校亦得向本部申請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支持學生多元表現學習所需經費;另外,學校實施新課綱部定課程所需教學圖儀設備,亦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學校除依據相關補助計畫規定申請補助外,如因課程需要尚有需求者,本部亦將協同各該主管機關審酌個案需求予以協助。

四、本部將持續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教學之實務需求、教育資源分配、國家財政負擔、社會經濟發展等面向,審慎研議合理之實習實驗費數額,並賡續挹注教學資源予各高級中等學校,以持續提升教學品質。

(四)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研議下修召聘國防教師之班級數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5)

萬委員就研議下修召聘國防教師之班級數限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除國文科為14節外,餘皆為16節。又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全民國防教育為2學分之部定必修課程。

二、依上開綱要,若以上下學期各1學分開設課程,則學校一年級需有16班方能滿足全民國防教育專任教師之課務,不足部分,學校仍可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合聘教師。惟是否合聘教師,仍需考量各校因素(班級數、地理位置、教師意願等),並依各校及需求秉權責辦理。

三、再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10條略以,學校應按教師登記之科目及專長排定教學課程,擔任2種以上課程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每週教學節數占第2條第1項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最高為16節(例如,A師擔任專任教師,授國文8節、國防教育8節,則其每週授課節數(14*0.5)+(16*0.5)=15節,B師擔任專任教師,授體育8節、國防教育8節,則其每週授課節數(16*0.5)+(16*0.5)=16節),故學校無論一年級班級數多少,本即可自行衡量學校課務需求聘任同時具全民國防教師證與其他科教師證之教師,且不致影響全民國防教育科教師聘任權益。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新課綱師資及偏鄉師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0)

林委員就新課綱師資及偏鄉師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無科技領域,係以議題方式以融入各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中實施,本部相關措施如下:

(一)本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業於109年6月11日公布「國民小學科技教育及資訊教育課程發展參考說明」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使用。

(二)本部國教署業針對前述參考說明發展相關參考案例,依據參考說明所提示之科技教育與資訊教育課程的學習重點編寫,可應用於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彈性學習課程之「專題探究課程」,並業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所轄國小參考前述案例及參考說明發展與科技相關之校本課程。

(三)本部國教署亦持續發展國小3至6年級與科技領域相關之校本課程架構,並於109學年度就國小教師持續辦理增能研習,以提供學校實施科技教育與資訊教育校本課程之建議與參考。

二、新課綱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新增科技領域課程,本部國教署盤點全國科技領域教師數及現有科技領域教師人數,說明如下:

(一)以108學年度普通班總班級數預估至110學年度國中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各自之「應有教師數」均為1,004人。

(二)本部國教署於109年6月7日盤點全國現有生活科技教師數有1,634人,資訊科技有1,866人,現有教師數大於應有教師數,科技領域師資總量足夠因應授課所需師資。

(三)本部國教署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校盤點109學年度各校科技領域師資準備情形,各校之科技領域師資均已有妥適規劃,未來將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各校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並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亦規劃開設科技領域「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以提升現職教師科技領域教學專業知能,以因應新課綱科技領域課程內涵。

(五)承上,因應新課綱新增科技領域,本部以多項措施協助各校滿足科技領域所需師資。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除已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學校經費,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以及進用編制外兼任、代課教師所需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另已規劃持續輔導各高級中等學校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開設跨校選修課程」及「遴聘編制外教師兼課」等多元管道,充實開設多元課程所需師資,並補助經費,以落實新課綱。

四、針對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部分,本部相關配套如下:

(一)配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因此,在相關準則明定全校學生人數達31人以上之偏遠地區學校,其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公式,並於109學年度完成教師員額編制,以達成新課綱之師資人力需求。

(二)復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部分學科授課節數少且招聘不易,本部業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偏遠地區學校得依該辦法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與巡迴教師,提升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教育部應負起監督管理大專校院之責任,協調退場學校師生安置措施,確保師生權益,保障我國高等教育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2)

林委員就教育部應負起監督管理大專校院之責任,協調退場學校師生安置措施,確保師生權益,保障我國高等教育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部分學校將面臨不「轉型」就必須「退場」的風險,近年本部鼓勵私立學校透過自我檢視辦學情形,有效運用現有資源,調整現行規模及經營模式進行轉型,並委託專業團隊至學校訪視,提供學校轉型建議與協助教師轉職與培訓。

二、為避免學校無預警退場,損及師生權益,本部輔導學校機制說明如下:

(一)自102年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目前從財務惡化、欠薪、師資質量、教學品質及違法情形篩選專案輔導學校。另108年修正上開實施原則,建立早期預警機制,及早提醒學校法人或學校,整頓改善校務運作問題。

(二)本部針對每所專案輔導學校籌組輔導小組,輔導學校如有明確改善情形,將降低列管密度或解除列管;輔導學校如有影響學生教學品質、財務惡化或未達改善目標等情事,本部將提私立學校諮詢會討論停招、停辦等行政處分。

三、為維護師生權益,本部建立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

1.退場學校採逐年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或直接停辦之雙軌並行,學生如有轉學意願,本部將協助學生分發他校,視情況由承接學校施以補救教學,以利課程銜接。

2.本部將透過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學生安置所需之住宿費、交通費、教師授課鐘點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等。

(二)保障教職員權益:

1.因學校停辦而須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得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領取退休金、資遣給與及養老給付。

2.私立學校如加發資遣慰助金予遭資遣之教職員,本部將透過私立學校獎補助款酌予補助部分經費,以健全教職員資遣制度,保障其權益。

3.為協助退場學校教師工作轉銜,本部已建置「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提供教師完整就業資訊,並設置「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協助教師轉職至產業。

4.學校停辦計畫書應敘明教職員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本部除審視其規劃及內容外,並課責學校優先處理職員工權益保障事宜,亦納入學校法人申請改辦之審核重要指標。

四、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一)本部於106年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預計規模為新臺幣50億元。

(二)基金運作規劃:

1.補助:學校轉型及退場過程產生學生教學品質維護及轉學安置所需相關費用,如教師授課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本部業補助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南榮科技大學等3校停辦之學生安置轉銜學習計畫。

2.融資:學校得提出轉型或退場計畫,以支應轉型及退場過程所需教職員薪資、資遣費等;本部業核定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融資申請案,協助該法人處理所設南榮科技大學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問題。

五、本部盤整近年辦學不佳學校情況及學校停辦後所面臨問題,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該條例強化退場學校監督機制,積極維護教職員工生權益,規範學校賸餘財產之公共性。該草案業於109年9月23日陳報行政院,俟行政院審查完竣後,送大院審議。

六、少子女化係不可逆之人口趨勢,本部將持續監督大專校院辦學品質,並積極推動「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立法作業,以強化退場學校監督機制,積極維護教職員工生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有關衛福部公布青少年自殺死亡率創24年新高,顯示青少年族群心理健康問題實在令人憂心,建請教育部加強推動生命及情感教育課程,補強情感溝通與生命議題,儘早灌輸學生正向的人生觀,並教導面對逆境的能力,以利身心健康發展,強化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1)

林委員就有關衛福部公布青少年自殺死亡率創24年新高,顯示青少年族群心理健康問題實在令人憂心,建請教育部加強推動生命及情感教育課程,補強情感溝通與生命議題,儘早灌輸學生正向的人生觀,並教導面對逆境的能力,以利身心健康發展,強化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落實「生命教育」議題融入各學習領域課程

(一)自109年度委託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成立「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並與「生命教育學科中心」相關資源結合,共同與各教育階段中心學校密切合作,以研發十二年一貫教材與教師培力工作。

(二)依據108學年度起,逐年實施之十二年國教總綱,在部定課程、校訂課程中融入生命教育議題,落實課綱素養,深化自傷防治發展性工作之內涵,本部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於109年培訓種子教師計7場次、生命教育特色校園訪談計2場、疫情下的生命教育直播計5場、生命教育學習主題應用與教學直播計5場、生命教育社區廣播計8場、成果發表計2場、開發專題教學教案計12件(含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潛在課程),並建置網路資源平臺分享各領域教師參考融入,以利發展各教育階段班級經營與師生溝通課程,提升教師引導學生思辨生命課題的教學知能,並能在師生互動中涵養學生挫折容忍力與復原力;另外,培力學生同儕間敏感度及互相關懷課程,增加學校對高關懷學生之預防與篩選。

(三)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生命教育工作,如設置縣市生命教育中心學校、組織培力縣市教師學習社群、研發教學示例、辦理行政人員與教師生命教育議題專業培力課程、學生或家長生命教育多元活動等,以利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生命教育暨自傷防治發展性工作,具體協助各地方政府所屬生命教育中心學校發展自我傷害預防之發展性工作主題教學示例,如區域縣市交流訪視計38場次,並辦理各縣市生命教育教師研習計75場、培育縣市生命教育師資人才庫計84位、縣市社群教師計49位。

(四)協助地方政府組織生命教育中心學校規劃跨處室、跨校團隊、組織教師社群等,積極落實生命教育議題內涵深耕校園,作好橫向聯繫溝通,建構校園安全網並連結校外社會安全網及資源。

二、強化「情感教育」課程教學與活動

(一)完善行政規劃,將針對110年度地方政府友善校園經費補助實施計畫,增列情感教育為重點推動項目,以督導地方政府將情感教育列為年度重點工作推動事項之一。

(二)利用友善校園計畫加強學校多元宣導,讓學校結合友善校園週加入情感教育議題宣導活動,發展具情感教育相關系列校本特色活動(如講座、海報競賽、微電影拍攝等活動),並鼓勵學校於親職教育講座融入情感教育議題或發展多元性介入性輔導(如小團體輔導)進行情感教育。

(三)本部業於107年至108年間培訓性別平等教育種子教師,並規劃109年9月至12月間,安排種子教師至本部所屬學校進行宣導及分享,以增進現場教師對性別平等教育議題適切融入領域課程綱要之能力,並將情感教育相關議題列為重點項目。

(四)本部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之情感教育相關教案、教材及影音等教學資源,均放置於資源中心網站,供現場教師參考運用,並將積極利用相關會議及函文請各校善用網路平臺資源。

(五)為符合學生對情感交流需求,提升學校人員情感教育之知能,本部研習課程將以「引導、輔導學生認識及面對情感議題之情感教育培力」為主要核心,且為增加培訓學員受眾,積極將情感教育議題納入不同主題之研習課程,探討教學策略的研究與發展、課程的落實與活化、危機事件的預防與處理、個案的諮商與輔導等相關議題,擴展培力人數及對象並強化相關人員之必備知能,109年新增辦理計7場次。

三、推動「學生自殺自傷防治」之策進作為

依據本部訂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外,並分別由中央、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加強提升自殺防治工作之橫向聯繫及增進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及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縣市衛生局與教育機關之合作機制,以下說明具體改善作為如下:

(一)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針對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縣市,本部加強重點督導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縣市校園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及專案檢討會議紀錄等具體改善策進作為,並按季檢討。

(二)強化組織運作

1.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之輔導管道:學校專輔教師依學生身心狀態或適應狀態,評估轉介機制,必要時,運用轉介本部或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透過精神專業醫師進行與個案學生、家長、輔導教師等三方分別晤談及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心理師)介入,提升學校自殺防治之效能。

2.強化督導本部所屬或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針對學生自殺死亡事件回報學校處理情形,並請學校依事件檢討改善事項;另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協助學校落實三級處遇性輔導,立即啟動安心服務。

(三)宣導落實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政策

1.督導各級學校訂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設立24小時通報求助專線,制定校內危機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定期與不定期進行案例演練,期降低事件發生時之影響。

2.加強宣導學校24小時值勤服務專線及衛福部1925安心專線,除提供24小時心理諮詢服務外,透過初步關懷學生並解決心理的壓力或憂鬱,即時搶救因壓力或憂鬱的自殺企圖者,另評估有自殺意圖者,亦得迅即轉介當地衛生局或醫療機構,給予即時協助。

3.有關校長會議、輔導、學務等各主任會議、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等,加強宣導落實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政策。

(四)強化第一線學校人員對學生自我傷害之辨識及危機處理知能,以利無症狀非個案(潛在危險因子)之預防

1.培訓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40小時)及在職進修課程(18小時)、全國教師生命教育研習將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基礎培訓及課程。

2.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每年辦理「全國教師生命教育研習」課程,每年辦理2場次。

(五)其他檢視校園環境設備安全,如頂樓、加裝監視器等,避免在校園內自殺自傷。

四、綜上,本部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綱,積極落實生命教育議題內涵深耕校園及培養學生正向情感交流,並持續依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三級預防輔導工作,整合學生自殺自傷防治資源網絡及社區資源連結,強化學生自我傷害之防治,以完備學校輔導體制,健全學生身心之發展,營造友善校園的環境。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新竹市某國中棒球隊日前傳出集體性侵事件,新竹市政府認為校方管理有嚴重疏失及懲處過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6)

楊委員就新竹市某國中棒球隊日前傳出集體性侵事件,新竹市政府認為校方管理有嚴重疏失及懲處過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新竹市某國中棒球隊發生集體性侵事件,經新竹市政府初步調查認定校方在管理工作上確有疏失,對該校校長及主任分別記過處分,本部原則尊重該府調查結果及懲處權責。

二、為防範校園封閉體系相互掩蓋、避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下稱性別事件)之真相無法呈現,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獨立、公正之調查,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分之一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另倘依行為人或申請人當事人對於調查結果不服,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之規定提出申復救濟。此外,另有關各級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37條規定,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審查核備。

三、據上,學校對於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調查,經由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獨立公正調查,並設有救濟制度及主管機關審查核備之機制,業可促使調查報告具備公正性。又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遭受二度傷害,學校處置校園性別事件時應恪遵性平法之保密規定。經查性平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爰此,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後僅得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且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尚不包含事件之調查報告。

四、依性平法第21條及防治準則第16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爰此,本部國教署針對本案事件,前於109.6.5召開學校性別暨體罰霸凌事件專案督導會議,責成新竹市政府積極就案內學校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隱匿、延遲通報及其他行政違失等嚴正積極查處,並就查處結果倘確有牴觸性平法規範,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即性平法第36條規定,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為持續向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加強宣導通報之義務(含本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之參採訂定),落實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相關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季定期召開地方政府聯繫會議進行宣導,督導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依法妥處及落實重要法令、政策宣導。

(二)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各級學校校長、教務主管等會議,加強宣導依法應落實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即應進行相關通報作業。

(三)透過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法令說明會及案例研討會、校園性別事件回報管理系統教育訓練等研習,以增進相關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及通報處理知能。

(四)每年辦理各地方政府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經驗傳承研討會議,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法令宣導,以提升學校相關權責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及精進處理知能。

六、綜上,為落實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以厚植並建立友善之校園環境,本部將持續加強向主管各級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宣導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暢通通報機制,避免延遲或隱匿之情形,以維護學生之權益,落實友善校園環境之建立。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鼓勵生育政策及提升幼兒就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1)

楊委員就鼓勵生育政策及提升幼兒就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升幼兒就學機會,行政院於107年7月公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化計畫),以增加平價教保供給量為最重要目標,爰秉持「擴展平價教保」及「減輕家長負擔」兩大重點,採「擴大公共化」、「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三大策略,達到6歲以下全面照顧,為歷年來提供年輕家庭最大之育兒支持措施,辦理成效如下:

(一)擴大公共化供應量:政府向來以擴展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為施政主軸,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106至109年已增加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累計1,551班,增加超過4萬個就學名額,109學年度整體公共化供應量約22萬個就學名額;並規劃於112年提前達成增加公共化幼兒園3,000班目標。

(二)建置準公共機制:考量家長托育子女需求不能等待,除擴展公共化外,必須有多元管道共同協助達成,爰推動準公共機制,與符合六項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共同合作,增加平價教保服務;本項機制分二階段(107年8月、108年8月)實施,109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累計1,262園,可提供逾13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三)發放育兒津貼:政府同時也考量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供應量未能滿足所有家長需求,爰對於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之2至5歲(未滿)幼兒,且符合申領資格者,提供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津貼,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再加發1,000元。

(四)109學年度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合計之平價供應量已提高至58%,較105年公共化幼兒園比率成長逾20%,達到加速翻轉平價教保量能之效果。

二、總統提出之「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期許4年內就學費用再降低、津貼額度再增加部分,本部已跨部會研討相關做法中,如有具體方向將報行政院核定。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投縣境內之國中、小學校電力設備給予足夠經費改善,並於110年全面完成各學校電力系統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1)

許委員就南投縣境內之國中、小學校電力設備給予足夠經費改善,並於110年全面完成各學校電力系統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109年9月2日核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改善及冷氣裝設計畫,總經費計357.963億元,其中中央款323億元(特別統籌分配稅款93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階段經費230億元)、地方自籌款34.963億元。

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宣布於111年2月底前完成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冷氣裝設,為達成上開目標,行政院責成台電於2個月內協助學校全面完成電力盤整事宜,現刻正由台電會同電機相關專業人員、學校人員、地方政府人員,進入校園勘查盤點學校電力系統情形,勘查後將依據評估報告書辦理預算審查,並賡續辦理電力改善及冷氣裝設相關事宜。

(十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減緩機械產業因疫情所受衝擊、加速相關產業復甦,並加強產學鏈結,建議行政院籌措經費,購置國產工具機予各大專、高中職院校作為實習設備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

何委員就減緩機械產業因疫情所受衝擊、加速相關產業復甦,並加強產學鏈結,建議行政院籌措經費,購置國產工具機予各大專、高中職院校作為實習設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全球工業4.0產業發展趨勢,工具機之設計及結構日益複雜,產業須投入更多人力研發具競爭力之工具機。再者,因新冠病毒疫情對產業造成實質影響,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及本部,共同協助大專校院及技術型高中設有機械相關系科推動教學設備更新,以培育產業人才,縮短學用落差。

二、本案由經濟部擬具「工具機產業人才培育暨振興計畫」並於109年9月16日經行政院核定在案,共編列新臺幣30億元協助學校汰換或新購工具機教學設備,以達成培育國內機械相關產業專業人才及振興產業發展之雙重目標。

三、針對採購品項與規格,本部分別於109年8月26日及9月2日兩度邀集經濟部、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區工具機暨零組件工業同業公會、業界代表、學校代表等,共同研商學校採購設備之品項及規格,達成11類、58種設備規格之共識。

四、為達振興產業之成效,經濟部與本部已加速辦理各項作業;本部業於9月4日請學校依據學生培育目標、課程規劃、學校空間及設備資源等面向提出設備需求申請書,並於9月21日完成各校申請計畫審查;後續由經濟部委請臺灣銀行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招標,預計於109年11月完成設備採購事宜。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調整機車貨物稅稅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5)

楊委員就建請調整機車貨物稅稅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貨物稅具有經濟及社會政策功能,各國多有課徵,我國對機車課徵貨物稅,除財政需要外,係配合產業及環境政策,透過租稅措施影響消費行為,各國亦然,非為抑制奢侈性消費。

二、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有關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新臺幣4千元之規定,大多數民眾僅需負擔約4成貨物稅,為兼顧減輕民眾購車負擔、防制空氣污染及改善國內機車車齡結構老化與促進機車產業發展之最佳方案。

三、上開規定將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發揮其效果,本部已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擬展延實施年限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將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四、如全面調降機車貨物稅稅率,廠商未必將減稅利益全數回饋消費者,亦恐影響汰換舊車意願,降低改善空氣污染及節能減碳效果,且與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政策相違。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交通事故頻傳,甚至成為我國十大死因之首,交通部應擬定積極應對措施,保護我國各類用路人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5)

楊委員就交通事故頻傳,甚至成為我國十大死因之首,交通部應擬定積極應對措施,保護我國各類用路人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建構安全、便捷、舒適的交通環境是交通部施政的目標,各交通相關部門仍持續積極推動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近期交通部已著手加強下列作為:

(一)道路建設工程結合人行安全:交通部與內政部已協商獲致未來四年,與內政部每年將分別花費7千5百萬及1億2千6百萬元,分別對250處及420處路口進行改善之共識(總計經費為8億4百萬元,預計改善2,680處路口)。

(二)交通部及內政部於109年9月1日展開為期1個月路口安全大執法,包括加強取締車輛路口未停讓行人及行人未依規定走行穿線等,表示維護路口安全之決心。

(三)研擬「高齡者交通事故防制精進計畫」行動方案:針對高齡者的交通事故防制研擬強化教育宣導、增加高齡行動輔具使用安全、落實監理工作、加速推動高齡友善安全工程設施、智慧運輸科技-研發弱勢使用者保護服務(VIPS)、多元化大眾運輸服務型態、保障高齡者交通安全專案、高齡友善交通精進規劃及院頒考評專案等9大工作項目及22項行動方案。

二、另為提升行車安全,交通部持續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深化交通安全教育

1.交通安全列為校訂課程主題:交通部與教育部共同努力將交通安全教育列為校訂課程,並研擬法制化前的各項精進作法,教育部已整理提出「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安全教育課程規劃與實施」及「大專院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相關精進作為」,明確將交通安全列為5大安全主題之一,並計畫於110學年度實施。

2.籌辦交通安全週活動:規劃每年9月第3週為交通安全週,包括邀請各縣市首長響應路口行人安全;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響應;鼓勵各地方政府響應舉辦路口行人相關之安全宣傳活動以及鼓勵監理站所與各級學校合作加強交通教育宣導等。

(二)巡迴輔導訪視各縣市路口安全路型改善計畫

1.大數據診斷各縣市高風險路廊沿線路口之路型配置合理性。

2.推動路口影像AI科技執法。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近期發生詐騙集團利用法律漏洞,專找孕婦當「車手」領取贓款之案件,即使遭警方逮捕,亦因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無法羈押,如何遏止不肖人士利用懷孕婦女犯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9)

楊委員就近期發生詐騙集團利用法律漏洞,專找孕婦當「車手」領取贓款之案件,即使遭警方逮捕,亦因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無法羈押,如何遏止不肖人士利用懷孕婦女犯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又,羈押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即通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懷胎五月以上之女性,並非不能羈押,而是經法院裁定羈押後,若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者,法院不得駁回,此為保護懷胎五月以上婦女而設,並兼顧胎兒健康。

為降低懷胎女性遭詐騙集團利用為車手,除加強法治教育宣導並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避免淪為詐騙車手外,必須有效打擊跨境電信、網路詐欺犯罪,本部相關積極作為,說明如下:

一、召開跨部會平臺會議,研商打擊機制

為統合協調相關機關就跨境電信詐騙案件得即時進行緊密橫向聯繫及處置,本部與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每季定期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以整合各部會職權,並派駐短期「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建立與國際聯繫窗口。利用跨部會平臺機制,彙整相關部會能量資源,建立事前預警、事中逮捕拘禁、事後遣返遣送等三階段處理程序,從國際開展合作、國內強化偵辦、兩岸持續溝通等面向分境合擊,以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能量。自105年4月迄109年8月止,已成功遣返996名我國籍犯嫌回國就審。

二、完備相關法制、打擊詐欺犯罪

由於詐欺犯罪多為集團性、分工型的組織犯罪,造成的危害並不下於暴力型犯罪,為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透過修訂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律,使詐欺集團犯罪除得依刑法詐欺罪加重條款,從5年以下的刑期,加重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若依組織犯罪條例論處,最重亦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此外,詐欺集團成員之不法所得,亦可透過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以嚴懲此類不法行為。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平臺並積極查緝

(一)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為有效阻斷跨境電信詐欺犯行並追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5年4月28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負責督導各地檢署並統合檢、警、調之偵查能量,協調各公私機關協助追查罪贓,以求澈底打擊該類型犯罪。該平臺係刑案偵辦單位間為澈底打擊詐騙追贓,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成立。

(二)運用大數據資料庫進行電信詐騙情資分析:詐欺集團犯罪案件,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所轄之各地方檢察署指揮本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為預先掌握高再犯風險電信詐騙犯可疑動態,即時布建蒐證,並與外國警方交換情資,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年建制「電信詐騙犯罪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高再犯風險的電信詐騙犯出境紀錄及所搭乘航班艙單等情資,適時與外國交換電信詐騙犯的動態資訊,以打擊跨境詐騙犯罪。

四、落實開戶審核,防杜人頭帳戶

目前詐欺案件仍以人頭金融帳戶犯案者為主,如能有效降低人頭帳戶,提升犯罪成本,亦能有效遏止詐欺犯罪。本部除持續要求各檢察機關加強查緝收購或詐騙人頭帳戶犯罪外,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查核雙證件開戶審核作業,強化帳戶申辦審核機制,從源頭防杜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詐騙。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路樹的風險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

楊委員就路樹的風險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4年建立「特別照護喬木管理作業標準流程」(如后附圖),轄管喬木之傾倒風險評估及管理均係落實於日常養護中,執行原則係藉由定期檢查,發現異常情形後評估潛在及現存問題,即時進行預防及因應措施,達到風險管理之目的。

二、重點作業說明如下:

(一)首先經由轄管喬木每年之定期巡查(1次/年),輔以生長異常之判別參考(如樹洞、葉片稀疏或黃化、根部腐朽……等),對於巡查發現喬木有生長異常情形者,予以納編為「特別照護喬木」列管,須附掛標記以利識別,並於公路巡查管理系統登錄樹籍資料。

(二)受標記之「特別照護喬木」於每週經常巡查時須下車詳查,並於遇颱風來臨前後、豪雨、洪水、震度5弱級以上之地震或重大交通事故後等狀況時,啟動「特別巡查」作業;若經評估有高傾倒風險者,立即派工進行傾倒風險減低處理(如移植、移除、支撐……等);傾倒風險較低者,則施以特別照護管理(如病蟲害防治、植穴擴大、通氣……等)以助其正常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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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0)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軍護理軍官發展計畫」進度摘要報告如下:

(一)近程階段(1-3年):

1.目標: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教師參與衛勤訓練中心「專業軍官班」護理專業課程設計及授課,並增加護理學系師資人力。

2.實施進度:

(1)因應基層部隊醫療人力減少,109年1月起已由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教師參與衛勤訓練中心專業軍官班訓練課程,強化預防保健、體適能教育、優質睡眠、情緒管理、菸害暨檳榔防制、健康飲食及體重管理、疫病防制、空勤人員保健等營區健康促進計畫,增加官兵身心健康指數得以接受各項嚴格之戰演訓任務,進而提升國軍整體戰力。

(2)軍醫職類「專業軍官班」中「衛勤專業課程」(770小時),由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對有「護理」專業背景幹部加入進階軍護學程並予以授課,109年迄今完成3個班隊。

(二)中程階段(3-5年):

1.目標:發展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研究所「進階專科護理師(NP)學組」。

2.實施進度:

108年10月份由梁鈞瑜中校教師赴美聯合公職大學(以下簡稱USU)短期進修,學習NP研究所學組的課程設計;同時也邀請USU護理學研究所蒞校交流並指導「進階專科護理師NP研究所學組」成立的相關事宜,赴美進修期間,USU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全數取消學習交流行程,本部已要求持續規劃110年派員赴美短修。

(三)遠程階段(6年):

1.目標: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研究所正式開設「進階專科護理師(NP)學組」。

2.實施進度:在完整的師資結構與課程設計的前提下,取得教育部研究所學組成立之許可,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將正式開設「進階專科護理師NP研究所學組」,已規劃此學組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4學分,其中包括專業基礎科目10學分、必選修科目6學分、專業核心科目12學分(含500小時實習)以及碩士論文6學分,每年擬招收8名學生,逐年培育國軍進階專業護理人才,發展多元軍陣醫學。

(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4)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強化機敏資料(訊)作業與存管等保密安全措施,明確律定各級保密督導官(執行長)職掌,策頒「強化國軍保密工作重點要求事項」,責由各級保密督導官依「文書保密」、「資訊保密」、「會議保密」及「機具管制」等項每日完成檢查,以提升保密工作執行力度。

二、近期洩密案件雖為官兵主動檢舉反映,惟仍有少數人員保密觀念淡薄,為建立正確認知,本部辦理全軍擴大保密工作巡迴宣教計6場次,分別就強化資訊媒體管理及落實保密工作進行宣教,並邀請地檢署檢察官就洩密案件涉法層面實施專題講演;隨後由各部隊辦理擴大宣教計240場次,有效提升官兵安全警覺。

三、本部持恆要求各級主官(管)、保密督導官、政戰主管及值日官執行保密安全工作,落實內部安全巡查,置重點於休息及就寢時間,查察連、營級業務辦公處所及共用電腦,有無私自以未奉核准手機拍攝或列印機密資訊等違常情事,若肇生洩(違)密事件,將併同檢討疏責,以嚴肅保密紀律。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疫情將使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7)

楊委員就疫情將使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改善貧富差距,持續檢討提高基本工資,並保障就學權益、強化低收入者職業訓練、減輕生活負擔等相關措施,以維護弱勢家庭基本生活,建構穩定安心生活。重點說明如下:

(一)提高基本工資:近五年逐年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由105年20,008元,至110年24,000元,調幅19.95%,時薪則由120元提升到160元,調幅達33.33%。提高基本工資,將有助強化勞工基本生活保障。

(二)減輕生活負擔:透過興辦社會住宅、租屋租金補貼、建構長照服務體系,及擴大公共托育等公共服務,全力照顧老年人,減少年輕人負擔。同時,持續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扣除額及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皆有助減輕受薪階級、育兒、身心失能者及弱勢家庭稅負。藉由上述措施強化所得重分配效果,縮小所得差距。

(三)強化低收入者職業訓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等特定勞工,結合優質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全額補助100%訓練費用,加強專業知識或技能,提高其職場競爭力。

(四)保障就學權益: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及就學貸款、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及弱勢助學計畫等經濟扶助措施;引導學校啟動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鼓勵大專院校優予考量錄取具學習潛力之弱勢學生;因應武漢肺炎,調降學生就學貸款利率,由現行的1.15%降至0.9%,並放寬緩繳本息等措施,保障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有助未來工作及生涯規劃。

二、另為保障此次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行業之勞工生活,擬定一系列穩定就業市場相關紓困政策,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失業勞工、部分工時勞工、自營業者、應屆畢業生、企業等不同對象,給予補貼訓練津貼最高18,960元,失業給付補貼6成投保薪資6-9個月,以及各項協助就業及融資措施,包括:公共服務短期上工、安穩青年就業、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紓困貸款等。

主計總處公布8月失業率為3.99%,較7月微降0.01個百分點,季調後失業率為3.83%,已連三月下滑,顯示受疫情衝擊之勞動市場逐漸改善。

三、此外,政府將持續優化投資環境、並在5+2產業創新的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積極推動產業升級相關工作,藉以提高經濟成長動能,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營造促進薪資成長的良性制度與環境,促進全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青年就業不易,政府應更重視地方創生,促進青年就業在地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6)

楊委員就青年就業不易,政府應更重視地方創生,促進青年就業在地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全球疫情持續擴散,對於青年就業影響甚巨,然我國因疫情控制得宜,影響相對輕微。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統計,本(109)年7月我國15-24歲青年失業率為11.82%,較上年同月減少0.43個百分點;若與他國相較,雖高於鄰近的日本5.1%、韓國10.2%,然相對於美國18.6%、加拿大24.2%及澳洲16.3%,我國青年失業情形仍緩和許多。

二、為促進青年就業,行政院已於108年5月核定為期4年的「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趨勢、職涯規劃、技能發展及就業服務等4大面向推動48項措施,提供青年穩健的就業支持;另為因應疫情及畢業季,勞動部亦推動「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透過「衝就業」、「練專長」、「興僱用」3大策略,預計服務19萬初次尋職青年,至少14萬人穩定就業,協助應屆畢業青年順利投入職場。

三、另為促進青年在地就業,本會未來推動地方創生將更強化在地青年的主體性,在「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計畫」下納入「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並自110年起將推動設置「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支持青年留鄉或返鄉開創地方創生事業,廣泛參與在地創生發展議題,串聯地方公私部門共同推動,為地方發展帶來新動能。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全台尖峰用電量在6月24日創下今年新高,首度超越3,700萬瓩;當晚台電公司逕行將台中發電廠2號機點火,並在25日加入供電行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2)

楊委員就全台尖峰用電量在6月24日創下今年新高,首度超越3,700萬瓩;當晚台電公司逕行將台中發電廠2號機點火,並在25日加入供電行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中發電廠合法啟動2號機:

(一)台中發電廠2、3號機許可證,雖曾遭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廢止,然環保署業於本(109)年2月25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14354號函,依法撤銷環保局廢證處分,且該署另於本年6月10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41577號函釋,操作許可證係已回復至展延審查狀態,故台中發電廠依法得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並於本年6月24日啟動2號機。

(二)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就前述環保署之撤銷處分函文,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年8月7日駁回聲請,故環保署撤銷函文仍為有效,台中發電廠係合法啟動2號機。

二、台中發電廠2號機啟動正當性:

(一)台電公司於109年初表示今年度供電充裕,備轉燈號亦可維持綠燈,係以承諾台中發電廠「空污季最多8部運轉,非空污季最多9部機運轉」之情境評估,本年上半年空污季期間之實際運轉亦均未超過8部機。

(二)本年6月起因氣候異常炎熱、用電量持續攀高,考量極端高溫及突發事故可能帶來的挑戰,為提升整體系統供電能力、增加機組調度彈性,台電公司於其他機組皆已併聯發電情況下,最後方啟動台中發電廠第9部機(2號機),同時為維持機組於最佳運轉與減污效能,安排機組輪流進行檢修調校,確保機組都能運轉在最佳狀態。

(三)入夏以來太陽光電發電量日間雖可達2.5GW,惟落日後太陽光電發電量大幅減少,需增加燃氣、燃煤機組發電量以穩定供電,故為提升夜尖峰時段供電能力,台中發電廠仍需運轉9部機。

三、台電公司配合國家能源轉型及回應民眾期待,已持續執行台中發電廠自主減煤計畫:

(一)台中發電廠民國108年整廠用煤量1,264萬噸,相較103年1,839萬噸,已減少近600萬噸,台電公司仍持續以原許可量(整廠2,100萬噸)減煤4成,朝年用煤量1,260萬噸目標執行。

(二)台中發電廠自本年10月起,將執行更嚴格的「擴大自主減煤計畫」,於空污季期間至多運轉7部機組,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之發電量,故不會發生「火力全開」情況。

四、有關核能發電廠啟動緊急用氣渦輪發電機供電,係依程序書定期安排機組啟動測試,以確保核能發電廠於緊急情況下機組可正常啟動運轉。另核一廠目前已進入除役過渡階段,氣渦輪機組將於本年9月底停用拆除,為增加人員之操作實務,故在核一廠氣渦輪機組停用除役前進行運轉及測試頻率。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不顧臺中民眾反對,重啟燃燒生煤的中火二號機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5)

楊委員就政府不顧臺中民眾反對,重啟燃燒生煤的中火二號機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中發電廠合法啟動2號機:

(一)台中發電廠2、3號機許可證,雖曾遭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廢止,然環保署業於本(109)年2月25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14354號函,依法撤銷環保局廢證處分,且該署另於本年6月10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41577號函釋,操作許可證係已回復至展延審查狀態,故台中發電廠依法得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並於本年6月24日啟動2號機。

(二)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就前述環保署之撤銷處分函文,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年8月7日駁回聲請,故環保署撤銷函文仍為有效,台中發電廠係合法啟動2號機。

二、台電公司配合國家能源轉型及回應民眾期待,已持續執行台中發電廠自主減煤計畫:

(一)台中發電廠108年整廠用煤量1,264萬噸,相較民國103年1,839萬噸,已減少近600萬噸,台電公司仍持續以原許可量(整廠2,100萬噸)減煤4成,朝年用煤量1,260萬噸目標執行。

(二)台中發電廠於非空污季期間,最多運轉9部機組,於空污季期間則至多運轉8部。本9年10月起,台中發電廠將執行更嚴格的「擴大自主減煤計畫」,於空污季期間至多運轉7部機組,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之發電量。

三、台中發電廠持續推動短中長期空污改善計畫:

(一)短期─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燃煤機組降載:依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報告,台電公司於電力供應無虞情況下,調度降載台中發電廠燃煤機組減少發電,自104年起至109年8月底止,累計已執行降載1,081次。

(二)中期─機組環保設備改善及興建室內煤倉:配合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台電公司自106年起投入413億元,推動台中發電廠1~10號機環保設備改善及興建2座室內煤倉,預計將於113年底完成。其中1~4號機之環保設備已於109年完成升級改善。

(三)長期─規劃新建2部燃氣機組: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擴大燃氣發電,規劃台中發電廠新建2部燃氣機組,並於114年商轉後,將4部燃煤機組轉作備用。備用機組僅在春夏非空污季、AQI小於100、備轉容量率低於8%等條件下逐部啟用,且至多啟用2部,係扮演供電救火隊角色。

四、台中發電廠空污排放量已減半,預期114年再減半:台中發電廠108年空污排放量相較103年已減少5成,台電公司將持續依規劃執行前述各項空污改善計畫,預期至114年空污排放量將較108年再減半,與103年相比則減少近八成(減排78%)。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經濟部推動之「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提升計畫」行之有年,應重新檢討,並協助苦撐菜市場成功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0)

楊委員就經濟部推動之「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提升計畫」行之有年,應重新檢討,並協助苦撐菜市場成功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協助傳統市集改造轉型及永續發展,自100年起在「100-104年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及「105-109年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持續推動下,透過優良市集與樂活名攤輔導認證及行銷推廣之方式,已建立全國傳統市集及攤鋪自主改善模式,帶動傳統市集及攤商經營層次提升,效益相當明顯,經輔導、授證後之市集不論在市集場內、外環境及自理組織運作、特色經營、顧客經營、新科技運用等方面皆呈現出不同於以往之成效。

二、本部業於本(109)年3月13日核定辦理「110-114年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除輔導協助地方政府市場管理單位重視市場管理、環境衛生及空間規劃等面向外,並朝青創市場、產學合作、環保、即食等符合前瞻趨勢之方向推動轉型,加速攤商現代化經營的腳步,提升傳統市場競爭力。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水利署防災資訊服務網警戒資訊更新及災防資訊即時更新應提出具體落實辦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3)

楊委員就水利署防災資訊服務網警戒資訊更新及災防資訊即時更新應提出具體落實辦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下稱本系統),於本(109)年8月3日針對臺中市發布5則淹水警戒訊息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龍井站之淹水二級警戒值為1小時40毫米,當日10時50分之1小時累積雨量達43.5毫米,本系統於10時59分針對臺中市大肚區發布淹水二級警戒。

(二)橫山站之淹水二級警戒值為1小時50毫米,當日11時00分之1小時累積雨量達53.5毫米,本系統於11時09分針對臺中市西屯區發布淹水二級警戒。

(三)大肚站之淹水一級警戒值為1小時50毫米,當日11時20分之1小時累積雨量達55.5毫米,本系統於11時24分針對臺中市大肚區發布淹水一級警戒。

(四)南屯站之淹水二級警戒值為1小時50毫米,當日11時40分之1小時累積雨量達56.5毫米,本系統於11時45分針對臺中市南區發布淹水二級警戒,同時針對臺中市南屯區發布淹水二級警戒。

二、關於本部水利署對外發布淹水警戒情形,及發布後其他機關之相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淹水警戒簡訊:當本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發布淹水警戒時,本系統即同步發送警戒簡訊至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本部及本部水利署等相關長官及同仁;地方政府部分則發送給縣(市)長、副縣(市)長、水利局處首長及防災承辦人等,請相關單位即時注意淹水通報與應變,低窪地區及道路請特別注意防範積淹水。

(二)淹水警戒示警訊息:發送淹水警戒示警訊息至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該平台共提供13個單位22項示警資訊至「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LINE官方帳號」,用戶可透過即時示警資料服務,訂閱全台各縣市氣象、水文、交通、民生、地震等之即時資訊,當訂閱之主題發生示警時,用戶可即時收到推播資訊。

(三)淹水警戒傳真通報單:當發布淹水警戒時,本部水利署值班同仁會立即傳送淹水警戒傳真通報單,通知對象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河川局及水資源局,請相關單位注意該警戒地區未來有持續降雨之趨勢,依據「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撤離標準作業程序」,請警戒單位依當地實際情況準備進行勸告、疏散、撤離等保全措施,預佈抽水機組以利機動抽水,並優先掌握弱勢族群或居住地下室者之動態等。

三、本部水利署將持續精進有關災防資訊即時更新事宜,辦法如下:

(一)持續檢討更新淹水雨量警戒值:各鄉(鎮市區)淹水警戒值之檢討修訂,係依據年度各場颱風及重大豪雨之淹水警戒成效綜合評估結果,依各鄉(鎮市區)其有重複誤差之事件次數為修訂優先順序原則,綜合檢討必須修訂警戒值之鄉(鎮市區),再依水利署淹水警戒值修訂方法加以修訂。

(二)檢討調整本部水利署淹水警戒發布訊息:於颱風及豪雨應變期間,利用防災資訊服務網、簡訊、示警訊息及傳真通報單等多元管道發布及通知警戒訊息,該警戒訊息亦為新聞媒體主動報導淹水警戒即時資訊之來源。同時針對歷年來易淹水村里及道路資訊,隨著淹水資料增加和治水工程改善,警戒訊息內容亦將逐步檢討修正。

(三)雷達降雨淹水警戒機制探討:本部水利署淹水警戒系統係利用地面雨量站,配合設定其雨量警戒值作為鄉(鎮市區)淹水警戒發布之依據,惟地面雨量站往往因降雨時間、空間分布不均,常導致淹水警戒發布有誤差情形產生,因雷達具網格式雨量且空間解析度高,其空間變異代表性優於地面雨量站,本部水利署將研議應用雷達降雨進行淹水警戒,應可克服降雨空間分布不均問題,達到更好的淹水警戒效果。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目前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加速企業內部數位轉型推動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2)

楊委員就目前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加速企業內部數位轉型推動進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政府自105年起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提前部署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核心,其中「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透過將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帶動產業數位化及智慧化升級,已有階段性成果,另一方面,因應國際數位轉型趨勢,以及疫情後的新經濟型態,在行政院指導下,本部今(109)年已完成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之規劃,將自110年起推動輔導中小製造業數位轉型及發展產業數位平台服務等工作。

二、我國推動智慧機械方案協助傳統產業數位化,已有階段性成果:

(一)提升中小企業數位化能力:

1.於107至108年間透過智慧製造輔導團提供697家中小企業諮詢診斷服務,並協助145家廠商申請政府資源約9.2億元,帶動廠商投入約13.1億元。

2.另推動智慧機上盒(SMB)輔導計畫,107至108年協助金屬製品、機械設備、車輛零件、塑膠製品等10個產業,共計3,285台設備聯網。建構公版聯網服務平台,提供巨量資料儲存、設備管理、資訊可視化等功能聯網服務,加速各應用產業導入智慧製造。

(二)建立標竿企業智慧化能量:

1.由上銀科技協助手工具產業銳泰精密等推動水五金/手工具產業智慧升級計畫,加速傳統產業智造轉型,促成銳泰精密於大浦美投資8億元,導入智慧化倉儲與彈性生產線,模具更換時間減少90%(從24分減少至100秒)、加工時程縮短75%(從30天縮短至7天)。

2.透過建立智慧化大型汽車鈑金模具試模中心之服務能量,規劃打造全國產設備400噸沖壓智慧製造示範產線,並發展臺灣智慧模具雲,解決國內業者對模具開發與試模需求,提高接單能力,於108年已完成雲端營運服務平台之建置,帶動廠商投資3.5億元。

(三)協助中小型製造業導入AI應用,加速智慧升級

1.108年補助工具機、紡織、化學材料等10個產業共12家中小型製造業與上下游供應鏈業者約230家,透過SI業者協助串聯資訊系統,導入AI應用,建立彈性製造,快速反應客戶需求之能力。

2.協助中小製造業包含機器人、工具機、自行車及紡織等次產業共計14家中小企業生產線導入AI應用服務模組,促進產業投資0.612億元,加速推動產業製程設備AI化。

三、規劃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輔導中小製造業數位轉型及發展產業數位平台服務,預計自110年起推動,重點說明如下:

(一)輔導中小製造業數位轉型:以航太、扣件、食品加工、化妝品、紡織等中小規模較多的產業為推動重點,協助企業運用數位工具加速轉型,達到員工加薪及擴大外銷目標。

(二)發展各領域雲平台服務:輔導製造業者、產業公協會與資訊服務業者合作,開發符合產業領域需求之雲服務平台,降低中小企業導入門檻,帶動中小企業透過雲服務轉型新商模或新市場。

四、本部已依行政院指導,規劃推動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為疫情後的新經濟型態,投入政府資源,協助企業部署新市場、新商業模式,並且訂定產業員工薪資成長及擴大海外營收等推動目標,期能加速產業數位轉型,為我國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船公司增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0)

楊委員就台船公司增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船公司因受整體造船業景氣下滑、商船(占以往業務比重90%以上)獲利不佳,以及韓國、中國大陸等主要造船國激烈價格競爭等因素影響,自105年起開始虧損。

二、台船公司已連續4年虧損,惟虧損幅度逐年明顯縮小,目前正積極提高可獲利之艦艇造修、離岸風電業務比重,並將虧損之商船造修比例降低,更致力推動各項開源節流、組織改造方案及基隆廠財務平衡計畫等措施。

三、本部已責成台船公司公股代表鄭文隆董事長應以謀求公司最大利益之角度持續與工會協商,俾使109年營運改善方案及基隆廠財務平衡計畫能夠達成共識,提升員工向心力及士氣,共創勞資雙贏。

四、台船公司因尚處虧損狀態,導致負債比率持續升高,亟需挹注自有資金以償還銀行借款,方能改善財務結構,提高自有資本,並進行業務轉型及多角化經營,使公司得以長期穩定經營。

五、目前台船公司增資案尚屬規劃階段,然行政院已責成本部未來針對台船公司可能提報之現金增資計畫應予以審慎評估,特別應翔實盤點未來具體之獲利項目,俾增資具有效益,另應督促台船公司調整營運體質,落實內部改造及提升營運效能,期能早日轉虧為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全國虐童、虐嬰的案件多到不勝枚舉,且出現的教保人員各種虐童虐嬰的影像畫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4)

楊委員就全國虐童、虐嬰的案件多到不勝枚舉,且出現的教保人員各種虐童虐嬰的影像畫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防止托育人員虐童案件發生,已啟動以下積極作為,期降低發生機率:

(一)管制不適任人員:托嬰中心工作人員於任職前審核其有無不適任之消極資格,並透過系統資料比對,防止不適任人員於幼托機構流竄。

(二)加強訪視輔導及在職訓練:地方政府透過定期與不定期稽查、訪視輔導、評鑑及在職訓練,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同時對於有不當照顧之虞者,特別加強訪視輔導頻率。

(三)研訂「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做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之處理原則,落實爭議事件保全證據,行政處分應通知家長,俾利家長掌握資訊,達到共同監督托嬰中心效果。

(四)托育資訊公開揭露:新版托育媒合平台已於109年7月上線,將托嬰中心許可設立相關資訊公開於網頁,包括負責人姓名、核定及實際收托人數、評鑑等第、工作人員數、收退費等,提供家長作為選擇托嬰中心之參考。

(五)公布違法人員資訊:為便利家長辨識托育人員有無兒虐紀錄,責請地方政府登錄自101年起違法裁罰名冊,108年8月公告資訊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供民眾查詢。

二、又為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刻正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期在兼顧兒童照顧安全與滿足家長托育需求及機構穩健營運前提下,將現行托育人員照顧比由1:5調降為1:4,以符社會期待。此外,本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明定與政府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2萬8,000元者,110年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新臺幣2萬8,000元,且111年應全數符合規定。

三、另為強化托嬰中心負責人管理責任與揭露相關資訊及建立管控機制,已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研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審慎通盤研議中。另有關提高公共化比例1節,運用前瞻計畫積極布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含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預計至111年設置440處,連同各縣市推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屆時可提供1.2萬個未滿2歲兒童公共托育名額。109年8月已設置248處,提供8,227個收托名額。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健保財務惡化到需大幅調高保費,需從大結構開源節流討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4)

楊委員就「健保財務惡化到需大幅調高保費,需從大結構開源節流討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健保財務持續惡化、收支短絀乙節

(一)健保實施以來,因社會整體環境及人口結構改變影響,醫療支出速度遠較保險收入成長為快,致健保財務存在收支結構性失衡問題。105年調降健保費率為4.69%後,106年起即出現短絀現象,且逐年擴大。

(二)截至109年8月,歷年保險收支累計結餘1,420億元,約當保險給付支出2.5個月,尚符合健保法第78條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1至3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之規定。

(三)以目前各項條件及現行費率4.69%估算,110年底保險收支累計結餘將低於保險安全準備總額至少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安全準備亦將於111年用罄。在健保永續的前題下,健保財務改革將朝「量能付費」、「使用者付費」及「加強管理」等不同措施而努力,提出各項改革方案並凝聚社會共識,以達收支連動。

二、關於收入面改革部分

(一)補充保險費收繳狀況

自102年實施二代健保,秉持擴大費基、穩固健保財源,增進保險費負擔公平之精神下,經由收繳補充保險費的挹注,使得整體健保財務及負擔公平性確實獲得改善。截至109年6月底止,108年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約475.0億元,108年保險對象6項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中,以股利95.4億元(43.9%)挹注最多,次為獎金61.5億元(28.3%)、租金28.2億元(13.0%)、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18.2億元(8.4%)、執行業務收入7.6億元(3.5%)及利息所得6.4億元(2.9%)。

(二)關於以『家戶總所得』為計費基礎具體規劃進度及預計推動進程本部於99年推動之二代健保計費方案,原以家戶總所得為計費基礎,但因國人無所得稅資料者比率極高,輿論衍生虛擬所得及懲罰單身等批評,致無法達成社會共識。爰在既有基礎下進行改革,針對未列入投保金額之高額獎金等6項所得(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使費基涵蓋綜合所得之範圍由原先6成擴大至9成以上,以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費負擔,提升負擔公平性。

(三)關於健保停復保政策,健保開辦時考量保險對象因工作、求學等事由旅居國外,就醫可近性不若國內民眾便利,致權利義務不對等,爰訂定出國停復保規定,即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辦理出國停保,並自返國日辦理復保。惟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現行停保制度屢有質疑,102年衛福部增訂返國復保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辦理停保,近期針對健保欠費的僑民或外派人員以鎖卡限制就醫。未來研議循商業保險模式,不論停保後復保、退保後再加保等,都要追回國外期間的保費。

三、關於支出面改革部分,本部利用雲端科技及大數據,減少檢驗檢查及用藥濫用

(一)減少重複藥品開立,保障民眾安全

1.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本部健保署自102年7月將病人跨院所用藥資料整合建置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105年再升級為「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供醫師處方及藥師調劑時,可查詢病人近期用藥資料,避免不必要之處方。另自107年1月起,健保署對於重點管理藥品按月回饋「院所別及醫師別」之統計資訊,且建立高度耗用的重點管理藥品項目,以減少不必要之藥費耗用。

2.成效:

(1)近年整體藥費之半年成長率由106年下半年的8.93%下降至109年上半年的1.20%,扣除專款後藥費之半年成長率由106年下半年的5.88%下降至109年上半年的4.30%。

(2)自102年建置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後,查詢率已達89.7%。其中降血壓、降血脂、降血糖、抗思覺失調、抗憂鬱症及安眠鎮靜等六類慢性病藥品申報用藥日數重疊率103年至108年降低超過一半。推估近6年整體藥費減少近77億元重複藥費支出(以全藥類估算),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藥品處方,提升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二)管理重複檢驗檢查,減少費用支出

1.自106年第3季起,按月提供醫療院所病人跨院門診28日內檢驗檢查再次執行統計暨院所及醫師門診執行率統計資料,供醫師處方參考,並透過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供醫師查詢病人近期之檢查檢驗紀錄及結果資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電腦斷層掃描(Computed Tomography,下稱CT)及核磁共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下稱,MRI)檢查,107年起提供醫療影像跨院調閱分享機制,除可避免檢查重複,及病人到醫院複製影像之交通與時間成本,亦可強化基層診所照護能力,提供精準醫療。

2.成效:

(1)以109年列為追蹤之20類檢查檢驗項目申報點數之半年成長率由106年上半年的9.6%下降至109年上半年的-4.8%,合理區間內再執行率由106年上半年的8.38%下降至109年上半年的7.59%,皆呈現下降的趨勢。

(2)以102年至106年年化成長率推估107-108年減少重複檢查檢驗費用,以20類重要檢查檢驗管理約3.5億、以整體44類約5.3億。

(三)使用者付費

1.各國健康保險制度普遍設計有部分負擔制度,我國全民健保係由第三人提供醫療服務容易有道德風險及醫療浪費現象,現行部分負擔措施,民眾的負擔不致過大,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包括有: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門診藥品部分負擔;如果門診尚有接受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時,須多付「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如果被安排住院,於出院時須付「住院部分負擔」。

2.為避免醫療浪費及珍惜健保資源,應落實使用者付費,是以,可以進一步檢討現行西醫門診檢查(驗)部分負擔費用及高利用者部分負擔是否有調整的空間。最重要的,政府一定會加強社會各界的溝通、考量保障弱勢,不增加民眾就醫經濟負擔與院所作業,以增進醫療品質及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四、有關健保財務各項改革與規劃配套涉被保險人權益,將廣徵各界意見,於政治可行、社會公平及提升民眾自我健康管理前提下,凝聚社會共識。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中市議員張彥彤全家服用以禁藥硃砂入藥之中藥導致鉛中毒,請衛生福利部提出落實稽查相關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4)

楊委員就台中市議員張彥彤全家服用以禁藥硃砂入藥之中藥導致鉛中毒,請衛生福利部提出落實稽查相關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市售中藥監測,本部每年訂有中藥稽查計畫,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轄內中醫診所、中藥販賣業者及市集是否有使用(販賣)不法藥品情事;倘業者使用(販賣)不法藥品,即依醫藥相關法規裁處。94年至108年並未查獲非法使用硃砂禁用藥材來調製藥品之情形。鑑於本次台中中醫診所鉛中毒案,硃砂來自中藥商,未來本部將督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改善稽查方式。

二、又,本事件發生後,本部亦積極採取具體行動措施,說明如下:

(一)中醫管理:

1.強化中醫師繼續教育:宣導偽禁藥與毒劇藥品管理法規及醫學倫理。

2.啟動中醫診所行政稽查專案計畫:於109年9月1日起對109家特定診所展開稽查專案計畫,加強查察有無使用禁藥、不當市招廣告、藥袋標示、藥品明細是否完整及病歷記載是否詳實等,以杜絕不法。

(二)中藥管理:

1.強化中醫藥團體、醫療機構及藥事機構人員對禁藥及毒劇藥品管理法規宣導。

2.啟動中醫診所中藥製劑專案抽驗計畫:針對109家特定診所抽驗中藥粉末或丸劑之砷、鉛、汞含量。

3.加強硃砂、鉛丹流向調查,透過環保署、經濟部及財政部等跨部會合作,進行溯源管理。

(三)民眾衛教宣導:本部透過新聞稿、記者會、社群媒體(LINE及FB)貼文及本部109年度「中醫藥衛生教育多元推廣」計畫,向民眾加強宣導中藥正確用藥觀念。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合作,完善「偽出國」新型旅遊方式之防疫註記流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6)

楊委員就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合作,完善「偽出國」新型旅遊方式之防疫註記流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防堵COVID-19疫情擴散,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整體防疫措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彙集內政部移民署、本部疾病管制署及相關單位提供之TOCC(國外旅遊史、接觸史、高風險職業別、是否群聚)資料,於109年1月27日起陸續透過健保雲端查詢系統提供醫事機構、消防機關、矯正機關及地檢署查詢,係為疫情之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之一。

二、有關109年8月10日媒體報導民眾參加「偽出國」旅遊,誤註記為具國外旅遊史之居家檢疫個案,而影響就醫權益一案,提供入出境資料之內政部移民署已於第一時間將需更正資料送請本部健保署刪除,內政部移民署並已調整該署資料篩濾程式邏輯及加強人工比對,避免再將「偽出國」民眾資料送本部健保署註記。自109年8月初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程式調整並加強人工比對後,至今未再發生類似案件。

三、本部健保署除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各項防疫作為外,也與各資料提供單位建立良好聯繫及溝通管道,強化與相關部會之合作協調,共同保障民眾健康與權益。

(三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統計近五年委託研究中,有關兒少計畫件數,法務部、文化部等部會皆未達其總研究計畫件數一成,建請行政院相關部門應就其權責範圍配置合宜研究資源,以增進兒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8)

楊委員就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統計近五年委託研究中,有關兒少計畫件數,法務部、文化部等部會皆未達其總研究計畫件數一成,建請行政院相關部門應就其權責範圍配置合宜研究資源,以增進兒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規定,每4年進行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次查政府研究資訊系統104年至108年間本部總研究計畫件數為3,339案,其中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兒少為主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共計546件,超過本部總研究計畫件數一成。

二、委託研究案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政策需求,本於權責規劃辦理,本部未來將持續辦理兒少相關議題委託研究案,據以規劃更為妥適之兒少福利政策。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我國105年、106年嬰兒與新生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比,排名皆有退步跡象,建議強化兒童醫療照護體系,降低嬰兒死亡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2)

楊委員就我國105年、106年嬰兒與新生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比,排名皆有退步跡象,建議強化兒童醫療照護體系,降低嬰兒死亡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答復如下:

一、依據108年死因統計結果,我國新生兒死亡率(死亡人數)由107年2.6‰(474人)下降至108年2.4‰(413人),嬰兒死亡率(死亡人數)由107年4.2‰(752人)下降至108年3.8‰(671人);依2018年OECD衛生統計年報(為2017年或最近一年資料),我國新生兒死亡率(2019年,2.4‰)與OECD國家(37個國家)相比,排序第21,嬰兒死亡率(2019年,3.8‰)與OECD國家(37個國家)相比,排序第25。另自100年起至108年,嬰兒主要死因前2名為「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及「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二、為保障母嬰健康,本部提供孕婦10次免費產檢、超音波檢查及乙型鏈球菌篩檢各1次,及2次孕婦產前衛教指導(含早產防治),期及早發現懷孕可能發生之合併症,提供妥善診治與介入措施。又本部自106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原名稱: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強化弱勢族群母嬰健康、規律產檢並建立健康識能,109年由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北市、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續辦,並新增台中市及雲林縣共同參與。

三、為了解可預防性兒童死因,及落實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爰本部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CDR),在109年分別執行「強化兒童死因回溯分析醫療紀錄與資訊蒐集」、「推動縣市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計畫」及「兒童多元資料整合與死亡脈絡研究計畫」等3項計畫,預定於109年12月底前產出初步成果,將據以檢討改進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與作業流程,加強兒童死亡相關數據資料庫之整合分析應用。

四、本部已於「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0-113年),推動改善周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以在地化醫療為主,母嬰照護為核心,強化自周產期起之新生兒照護。因應區域特性,指定重點醫院擔負高危險妊娠照護與新生兒轉診(外接)任務,扮演基層與醫療中心(核心醫院)之橋樑;並指定各縣市至少一家兒童重點醫院,建立區域、資源整合之兒童緊急醫療網絡,同時建置重難罕症照護中心,提升兒童醫療診治成效、減少失能。

五、配合「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將規劃於110年起推動低出生 體重兒返診追蹤計畫」,建立全國性區域低出生體重早產兒追蹤關懷中心,發展低出生體重兒返診追蹤關懷模式,降低早產兒返家後之死亡率及合併症。藉由強化孕婦產前關懷、周產期醫療及嬰幼兒照護等策略,期能逐步降低本國嬰兒之死亡率。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08年12月31日前已收載自付差額特材之特約院所收費採極端值管理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6)

楊委員就108年12月31日前已收載自付差額特材之特約院所收費採極端值管理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各界對於原公告8類自付差額特材之核定費用案具疑慮,爰109年6月13日本部部長邀集各界代表的溝通會共識,先完成(一)優先處理極端不合理價格的特材,(二)邀集相關醫學會討論功能分類再細緻化,(三)強化醫材資訊透明公開。

二、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依上開共識,於109年6月24日及同年7月1日召開3場溝通會議,分別與骨科醫學會、神經外科醫學會、兒童神經外科醫學會、眼科醫學會、眼科學教授學術醫學會、內科醫學會、外科醫學會、心臟學會、心律醫學會、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血管外科學會、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等相關醫學會及台灣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17個公學協會,進行雙向面對面溝通,共識(一)功能/材質分類再細緻化,(二)以各功能/材質分類之院所收費價百分位,管理院所收費極端值,且未來極端值之管理方式若異動,本部健保署會再與公學協會討論,(三)將功能/材質分類及說明導入醫材比價網,以利資訊公開。爰此,極端值的管理機制,係由自付差額特材相關專科醫學會與本部健保署共同討論出來,參與討論成員均為具有學會代表性之決策者,如理事長、理監事等,而極端值為各類自付差額特材相關學會建議之數值,且均認同超出極端值之收費應該調整;前述溝通討論會議紀錄及與會人員發言實錄,本部健保署已函送相關公學協會。

三、本部健保署審慎評估後,於109年7月24公告廢止原8類自付差額特材之核定費用,並按上述會議共識,完成8大類自付差額特材之功能/材質分類,由原本24功能分類調整為31功能分類,惟特殊功能人工髖關節之功能分類依組件分5類,但因不同組件可搭配健保全額給付特材合併成整組使用,故整組人工髖關節之功能分類為25類,所以為功能分類總計為56類(含組件分類、整組分類)。後續本部健保署依各學會建議之院所收費百分位,訂定收費極端值,並於109年8月24日函知公學協會8類自付差額特材之院所收費極端值金額,請其協助輔導會員,同時函請收費高於極端值之特約院所,於同年9月30日前修正收費。

四、針對外界關心是否阻礙新醫材及新技術之引進一事,本部健保署借重醫學會之專業,將特材品項依科學性之功能/材質進行區隔,故各功能/材質分類並「非」齊頭式收費,而是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仿單確效醫材效能,再經與專業討論下進行功能/材質分類,確保民眾資訊更透明公開,在同一功能/材質群組裡,各廠牌良性競爭,民眾自由選擇。另本部健保署秉持尊重專業,未來新的醫材進入市場,仍會徵詢相關學會意見,並依程序提至相關會議進行討論,增修新的功能/材質類別,以跟上醫療科技發展的腳步,爰不影響新醫材進入市場,並在醫療品質、醫療科技發展,及民眾就醫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五、本部健保署除尊重專業外,亦兼顧醫療發展與民眾醫療權益。站在保障民眾權益之立場,政府有責任幫民眾將專業之醫材先做好分類,落實醫材資訊公開,提高民眾對醫材之了解與選擇。為此,本部健保署已完成建置醫材比價網Web,及易於民眾使用之APP,在查詢使用部分,透過舉例說明讓民眾更了解如何依照自己需求,查詢想要之醫材品項及收費資訊,並以淺顯易懂文字,說明醫材功能/材質分類之臨床意義,及健保全額給付及自付差額特材間之差異比較,藉由醫材資訊公開,讓病人與醫師可以共享決策,爰不影響民眾醫療權益。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今(109)年至5月底我國人口自然增加率及國際遷移均出現負成長,建請政府應通盤檢視生育、移民、經濟發展稅收等政策,以因應人口負成長之全面性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7)

林委員就今(109)年至5月底我國人口自然增加率及國際遷移均出現負成長,建請政府應通盤檢視生育、移民、經濟發展稅收等政策,以因應人口負成長之全面性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減緩我國高齡化速度,穩定經濟發展及稅收來源,維持國家競爭力,政府業以超前部署行動,透過提高生育率、延攬國際人才及提升我國勞動力量能等三大面向,研提並推動人口相關因應對策。

二、在提高生育率方面,政府自107年起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除從青年就業、經濟、婚配、住宅等多元面向,提供婚育支持措施外,未來將積極落實蔡總統所提「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預計至113年,育兒津貼將由每月2,500元提高至5,000元,且適用對象從0至4歲擴至6歲,更將進一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提升2-6歲幼兒整體入園率達72%,以減輕民眾育兒負擔,建構完善生養環境,提高生育率,抑制人口減少及高齡化速度。

三、在延攬國際人才方面,除自103年起推動「僑外生評點制」,雙軌併行機制擴大留用優秀僑外生外,復於107年實施「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通盤解決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遭遇的問題,友善在臺居留環境。另為加強爭取更多優秀外國人才,政府已研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將進一步放寬工作條件、鬆綁居留及依親等規定,並優化生活保障措施,同時強化延攬國際人才之各項作為,期能提升國際青年學子及專業人才來臺、留臺意願,充沛產業發展所需人力及我國人口來源。

四、在提升我國勞動力量能方面,透過持續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推動友善員工家庭協助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婦女就業,提升勞動力參與率,同時穩定稅收來源。此外,面臨勞動力規模縮減,加以產業推動數位化、智慧化轉型之數位人才需求擴增等趨勢,刻正推動「精進資通訊數位人才培育策略」及「AI智慧應用新世代人才培育計畫」等政策,積極培育新世代本土數位人才,期能提升我國勞動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維持國家競爭力。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為避免我國藥物短缺,危及國民健康與生命安全,應檢視我國藥品戰略整備與儲備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8)

林委員就「為避免我國藥物短缺,危及國民健康與生命安全,應檢視我國藥品戰略整備與儲備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藥品供應資訊平台」,當接獲藥品短缺通報後,將評估替代藥品之可行性、協助短缺品項之專案製造或輸入,以維持藥品穩定供應,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今年度雖接獲通報案件已逾一千件,通報單位包括醫院、藥局及藥商等,大多屬社區藥局通報因訂購問題無法取得藥品,重複通報之同一品項案件。接獲通報之品項數與去年同期相比,並無顯著增加,且大多有其他藥品可替代,非屬藥品短缺。針對確實缺藥的品項,皆已公開徵求,且已有部分藥品正常供貨。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台灣藥品供應鏈也受影響,並避免防疫期間藥品市場發生囤貨、供貨及分配不均之情事,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9年3月17日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藥品供應管理原則」以維持藥品供應穩定,並於109年4月13日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藥品分配不均之處理指引」以強化防疫期間藥品妥善分配。

二、有關避免台灣藥品斷鏈危機,相關作為如下:

(一)依據經濟部生技產業白皮書,我國輸入原料藥前三大國家為中國(44.87%)、日本(17.45%)、印度(8.69%),今(109)年因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皆面臨原料藥供應來源過於集中單一性,為避免缺藥危機,調整供應鏈勢在必行,為此,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提供加速審查機制,並於109年3月27日函知各藥業公協會協助轉知會員,至109年9月15日相關案件已較去(108)年增加近2倍。

(二)有關因原料來自疫區而有斷貨可能之品項,相關案件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速審查原則如下:

1.新增原料藥來源,廠商備齊資料申請者。

2.申請輸入自用原料,採線上申請且資料齊全者。

3.前述二類案件應檢附之GMP證明文件部分,得先提供原料藥廠出具與正本相符之聲明影本,並於一年內補齊相關文件。

(三)綜上,我國原料藥產業係以外銷為主,也是帶動我國製藥產業外銷產值躍升之主力,倘原料藥廠有意願生產因原料來自疫區而有斷貨可能之品項,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提供法規諮詢輔導並加速原料藥許可證審查。

三、針對戰備藥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及「物力調查實施辦法」,輔導公、民營醫院儲備戰備藥品,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所轄各公、民營醫院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管之「災害防救物資調度支援系統」提報儲備藥品之品項與數量,以利於動員實施階段進行調度作業。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純網路銀行及P2P網路借貸平臺的發展,應有正式的管理辦法予以適度監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5)

許委員就純網路銀行及P2P網路借貸平臺的發展,應有正式的管理辦法予以適度監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純網路銀行適用與現有銀行相同之法規與監理要求:純網路銀行與傳統銀行之差異在於提供服務之通路不同,其性質仍為一般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亦與一般商業銀行一致,因此純網路銀行亦面臨信用、市場、作業、流動性、信譽等各種風險,應適用與現有商業銀行相同之法規與監理要求,例如:法令遵循、客戶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防制洗錢及公司治理等相關規範。

二、P2P網路借貸業務目前非屬金融特許業務,金管會採取「鼓勵金融機構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之模式,適度降低平臺業者所面臨之相關風險:

(一)P2P網路借貸平臺主要係以網路平臺中介,為借用人及貸與人(投資人)媒合金錢借貸契約。金錢借貸屬民法規範事項,因應網路科技興起,業者藉由網路平臺方式從事不特定人間之借貸,屬新興商業型態,我國法律未禁止民間金錢借貸,亦未禁止針對民間金錢借貸提供媒合(居間)服務,故P2P網路借貸業務目前非屬金融特許業務,從事該業務之平臺業者亦非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之金融機構,在符合現行相關法規前提下,平臺業者得逕行規劃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

(二)金管會已多次發布新聞稿宣導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提供服務應符合下列情事:

1.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中介服務,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收受儲值款項。

3.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4.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催收情事。

5.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三)金管會經蒐集國外資訊,並綜合評估我國整體金融市場規模與融資環境,針對我國網路借貸業務之發展及管理,於尊重市場機制之前提下,採取「鼓勵金融機構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

1.鑑於P2P網路借貸業務之各項作業,與銀行固有授信及支付等業務相關,銀行倘能提供相關協助,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分工、互補,合作推展網路借貸業務,應可共同發展創新且具效率之商業模式,並透過銀行協助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適度降低貸與人、借用人及平臺業者所面臨之相關風險,於兼顧金融科技創新、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下,健全推動我國P2P網路借貸業務,並符合「負責任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之發展趨勢。

2.金管會鼓勵金融機構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除於106年12月1日備查銀行公會所訂銀行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外,並於109年6月29日備查銀行公會針對銀行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時,就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內部控制及防制洗錢要求之實務作業共通標準,及電子支付機構業者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由電子支付機構業者負責處理金流事宜之實務作業原則。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高雄煉油廠遷廠後相關土地利用,中油雖與地方政府、居民、公會等進行溝通說明,但仍未具體說明該方案環境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文化資產保存以及內部道路強化及合併檢討周邊發展住宅等項目,建請行政院應審慎評估開發方案,並責成相關權責機關說明,以解除民眾及相關團體之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6)

張委員就高雄煉油廠遷廠後相關土地利用,中油雖與地方政府、居民、公會等進行溝通說明,但仍未具體說明該方案環境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文化資產保存以及內部道路強化及合併檢討周邊發展住宅等項目,建請行政院應審慎評估開發方案,並責成相關權責機關說明,以解除民眾及相關團體之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規劃,將以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劃設研發專區為主軸,供材料創新研發中心、材料國際學院及中油綠能科技研究所研發大樓進駐。同時規劃中油南部企業大樓及其他提供研發專區所需相關支援服務,結合廠區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串聯後勁地區半屏山生態公園等發展進行各項都市計畫分區之劃設。

二、本案刻正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中油公司已依據「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於本(109)年8月21日辦理變更前座談會,並詳實記錄民眾意見,於9月14日併同變更都市計畫變更草案提送高雄市政府。

三、高雄市政府林副市長近期親赴高廠現勘,本部曾次長亦率中油公司李總經理等人拜訪林副市長,雙方持續就民眾意見、國家產業政策、地方政府發展需求及中油未來規劃,進行密集討論與協商,以期就各方期待尋求最適方案,並進行方案調整。未來將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將調整後之都巿計畫書圖公開展覽一個月,並再度徵求人民與團體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政策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1)

楊委員就「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政策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協助15至29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技能及經驗,增加事業單位僱用青年意願,爰針對離校青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後鑑於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對經濟活動及就業市場之衝擊,影響青年尋職與受僱機會,為鼓勵事業單位開放職缺培訓青年,遂公告於109年6月22日至110年6月30日提出申請之訓練單位,延長訓練期間及增加補助額度,以提高雇主辦訓之誘因。

二、本計畫辦理方式係結合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由事業單位依據產業技術發展及職務內容設計實務訓練課程,以先僱後訓模式辦理工作崗位訓練,安排資深人員擔任職場導師對青年進行個別指導訓練,學員自開訓日起即由事業單位正式僱用,具僱用關係。

三、本計畫係採先僱用後訓練方式,訓練後留用比例均已超過9成(108年計培訓7,934人,訓後留用率98.71%),且青年透過此計畫不僅可取得該事業單位該項職務所需之技能,更有機會續於該產業持續發展。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倉庫疑似因囤積多年的硝酸銨爆炸,港務公司應明訂貨主領取時限,並每周公告硝酸銨在港庫存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9)

楊委員就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倉庫疑似因囤積多年的硝酸銨爆炸,港務公司應明訂貨主領取時限,並每周公告硝酸銨在港庫存狀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訂定貨主領取時限之評估:

(一)貨櫃於港區內存量,因涉及國內市場原物料供需,於進儲或提領貨櫃均隨時變動,屬動態資訊,各貨櫃場之航商依貨櫃場儲放管理規定,隨時檢視貨櫃儲放時間並通知貨主進場取櫃,原則僅能短暫存放,經統計硝酸銨平均存放時間約為7日左右。

(二)有關貨主領取時間,因須考量營運管理及港區安全等因素,本案港務公司將與各航商業者、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溝通研議將硝酸銨(或其他類似性質危險物品)領取時限納入契約規範之可行性。

二、每日定時盤點港區硝酸銨數量送行政院備查:

(一)利用建置完成「港區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系統」即時掌握港區硝酸銨存放場所及數量等庫存狀況,提醒業者於存放港區內妥善保存並儘速運離。

(二)盤點各港現場貨櫃集散站及倉庫進儲硝酸銨之數量,加強監控管理。

(三)港務公司自109年8月6日起每日於港區危險品安全管理系統查詢統計硝酸銨於港區進儲數量,做成紀錄傳送行政院備查。

三、加強業者現場督導:

(一)於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儲放硝酸銨倉庫大爆炸後,港務公司已偕同航港局、港務消防隊於109年8月24日完成各國際商港港區危險品加強聯合督檢,相關缺失(如缺物質安全資料表、圖資與擺放位置不符等)並已要求改善完成。

(二)危險品貨櫃裝卸暫存期間,要求貨主或授權代理人指派人員現場警戒,並針對危險物品有劃設暫存特定區域,規劃適當隔離措施、消防及防救災設備,做好周全港口管理措施。

(三)儲放區必須注意遠離火源或易燃物質(儲油槽、燃料)等,並要求櫃場業者須加強安全防護與巡檢。

(四)依業者提報消防防災計畫落實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演練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交通部儘速完善「UMAJI APP」,並研擬提升民眾使用度之具體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1)

楊委員就建請交通部儘速完善「UMAJI APP」,並研擬提升民眾使用度之具體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行動服務(MaaS,Mobility as a Service)是2015年歐洲提出的「整合性交通服務」概念,目的在建立在地整合性的交通生態系,交通部順應以人為本出發的全世界交通發展趨勢,推動交通行動服務(MaaS)計畫之UMAJI APP,相關工作包含將交通服務數位化整合,運用資通訊技術將各個片段的運輸服務,如公共運輸、公共腳踏車、計程車、租車及共乘等加以進行服務整合,並於手持設備端單一APP提供相關服務,預期帶給使用者更便利的交通生活體驗。

二、MaaS計畫期間以臺鐵、高鐵一站式購票功能、強化骨幹軌道運輸與接駁運具的串聯、停車資訊導航、企業員工共乘服務等方向規劃,而為完善前述功能,需要各種交通工具數位化及進行系統運作整合化的開發作業。

三、交通部刻正進行多元旅運規劃、停車資訊導航功能、企業員工共乘服務等功能Beta測試,以蒐集使用者意見來改善優化服務功能,並同時與臺鐵、高鐵進行一站式購票功能,開發未來民眾可在APP旅運規劃的介面直接訂購臺鐵、高鐵座位票及相關轉乘票務,提供民眾透過APP單一平台取得更在地化之便利服務,如提供服務者各項進度順利,將預計明(110)年第一季上線提供服務。

(四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推動COVID-19衛教宣導時,多注重於個人衛生層面宣導,而忽略動員社區協助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

楊委員就「推動COVID-19衛教宣導時,多注重於個人衛生層面宣導,而忽略動員社區協助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傳遞正確與即時的疫情及防疫政策,本部疾病管制署透過直播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以利社區民眾直接獲得相關防疫資訊,截至目前已召開記者會218場及發布新聞稿共483則。

二、相關防疫政策即時更新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並製作單張、海報、懶人包及錄製防疫大作戰影片等,提供地方政府逕行下載,亦請轉知相關所轄社區單位依社區不同群體,擇選多加運用,如鄰里、社區團體等。同時函文地方政府可運用所屬各單位之跑馬裝置,進行COVID-19疫情宣導。亦有民間企業共同響應,如萊爾富臺北門市、義美門市等,請求授權使用防疫大作戰宣導影片,於門市之店頭電視播出宣導,擴大整體宣導效益。

三、未來本部疾病管制署將持續視COVID-19疫情或政策,發展製作多元宣導素材,即時更新於該署全球資訊網,並持續提供地方政府,俾利其因地制宜辦理衛教宣導。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鑑於新冠肺炎的爆發深遠的改變人類的生活,醫療產業在這一波疫情中,也產生許多新契機,各種穿戴式與居家監測設備的發展,推動數位醫療往前邁進,讓醫師在遠距也能精準掌握病患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

楊委員就鑑於新冠肺炎的爆發深遠的改變人類的生活,醫療產業在這一波疫情中,也產生許多新契機,各種穿戴式與居家監測設備的發展,推動數位醫療往前邁進,讓醫師在遠距也能精準掌握病患狀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醫師法第11條明確課予醫師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必須在「親自診察下為之」為原則。但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二、隨著科技進步與智慧醫療的發展,可應用遠距醫療的場域愈來愈廣,不僅可克服地理障礙,亦成為提升照護效率與持續性的重要工具。因此,基於醫療照護實務需要並兼顧醫療品質管理,本部107年5月11日發布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明定以下5款特殊情形之病人,亦得進行通訊診療,不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一)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服務計畫,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二)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領有該醫療機構醫師開立效期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因病情需要該醫療機構醫師於效期內診療。

(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法令規定之病人,因病情需要家庭醫師診療。

(四)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遠距照護,或居家照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收案對象,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五)擬接受或已接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境外病人。

三、本部另透過遠距醫療會診,建置區域聯防網絡,整合醫療資源,以提升偏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自109年起逐步擴大辦理遠距醫療專科診療,包含離島地區連江、澎湖(西嶼及望安)、金門、蘭嶼、綠島以及本島臺東成功及大武地區、花蓮豐濱、恆春及雲林等11處。

四、另為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本部針對遠距醫療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109年2月10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0661號函請衛生局對於配合檢疫與防治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經專業判斷,視其病情,得依下列方式就醫:

1.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2.病情穩定之慢性患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得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領取方劑,或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特殊情形病人,以遠距醫療方式提供服務。

(二)109年2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115號函送本部研擬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通訊診察參考流程」供地方衛生局參考,並請衛生局儘速建立通訊診察流程、設立防疫專線窗口及指定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含窗口專線),並無須提報通訊診療實施計畫,惟仍應遵循該辦法第7條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之注意事項。

(三)109年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228號函說明適用通訊診察治療之對象擴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應自主管理者。

五、綜上,本部亦持續蒐集目前遠距醫療在各方面推動之經驗及各界團體之建議,並委託專業團體蒐集國外遠距醫療及會診相關比較法例,供未來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參考。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解除邊境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3)

楊委員就「解除邊境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COVID-19疫情,我國已於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密切關注各國疫情發展且適時調整邊境管制措施;截至九月下旬,此全球百年最大傳染病疫情,已感染超過3,000萬人,死亡人數已近100萬人。反觀,我國確診個案僅500餘例,本土病例更低於100例,顯示我國邊境管制及整體防疫措施得宜。

二、指揮中心於COVID-19國內疫情穩定控制下,為促使民生及產業逐步恢復正常運作,大力推行「防疫新生活運動」,讓國人能安心就學、就業,及從事休閒、消費等活動;同時自六月中旬起,已陸續開放外籍人士(旅遊、一般社會訪問等除外)入境,並透過「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作業規範」方案,提供來自低風險國家(16國)、中低風險國家(3國)等商務人士,得申請縮短入境後居家檢疫天數,及有條件在臺從事各項商務洽談、經貿活動,以活絡振興經濟市場。

三、目前國際疫情持續嚴峻,且部分國家於邊境鬆綁後,疫情出現升溫情形,再次造成該國經濟衝擊及人民健康安全威脅。面對秋冬不可預測的疫情威脅,現階段我國仍採「邊境風險嚴管,國內鬆綁」原則,將在防疫量能可支持的情況下,以「外交公務」、「經貿商務」為鬆綁優先對象。另將持續透過監視各國疫情發展、防疫控制及疫情變化等情況,於進一步風險評估後,公布各國疫情等級,並適時調整邊境管制措施,以兼顧防疫與經濟發展。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社區普篩及入境普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8)

楊委員就社區普篩及入境普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疑似個案之監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並藉由「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擴大社區內監測對象。至社區普篩措施,考量檢驗試劑有其敏感度及特異性等限制,篩檢陰性不能代表絕對未受感染或未來不會受感染,卻會降低民眾的警覺及防護,而篩檢陽性也不能排除偽陽性的可能,造成後續不必要的醫療資源耗費,爰目前指揮中心仍秉持精準防疫的原則,以有症狀者為監測對象,未規劃對社區無症狀民眾進行普篩。

二、鑒於國際疫情嚴峻,指揮中心規定自國外入境旅客須進行14天居家檢疫,檢疫期滿後再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今(109)年4月3日起,旅客入境時,如過去14天內有發燒或呼吸道等症狀者,需配合於機場採檢,採檢後依指示搭乘防疫車隊至集中檢疫所執行檢疫措施,若檢驗結果為陰性且經評估症狀緩解,則返家繼續完成後續居家檢疫至期滿,其他無症狀者則直接返家進行居家檢疫。另自今年7月26日至9月23日間,針對自高感染風險國家菲律賓入境之所有旅客,實施機場採檢、集中檢疫等措施。目前未考量實施入境普篩之原因如下:

(一)依國內監測資料,針對入境時有症狀者篩檢,有35%境外感染個案未被檢出,表示若依入境篩檢結果陰性而未實施後續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恐遺漏掉約35%的病例,對社區造成風險,顯示檢疫措施之必要性。

(二)今年1到8月間,於國際機場針對有症狀旅客採檢之陽性率僅3.5%,另自今年7月26日起實施自高感染風險國家菲律賓抵臺之所有旅客機場篩檢措施以來,其中無症狀者之檢驗陽性率僅0.7%,且檢驗陽性者均為後續之檢疫及關懷機制可發現之對象,顯示入境普篩可提升之防疫成效有限。

三、台大公衛學院與彰化縣衛生局合作之新冠病毒血清抗體檢測計畫,4,841名研究對象為醫療照護防疫人員、確診個案及接觸者、居家檢疫者、居家關懷者及家屬、長照據點長者及工作人員等,多屬具有感染風險之族群,經檢測僅有4名受試者具有血清中和抗體,陽性率為萬分之8.3,顯示國內社區感染風險極低,亦可佐證我國現行對於入境者全面實施居家檢疫為有效之做法。雖可能有極少數無症狀個案未於入境時被攔檢,然經過14天居家檢疫,其傳染力已大幅降低或幾乎已無傳染力,又於檢疫期滿後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持續密切追蹤健康狀況,有症狀者皆由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檢測,如為陽性則進行隔離治療,已可有效防堵社區傳播風險。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透過入出境篩檢以加速開放邊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9)

楊委員就透過入出境篩檢以加速開放邊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國際疫情嚴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定自國外入境旅客須進行14天居家檢疫,檢疫期滿後再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今(109)年4月3日起,旅客入境時,如過去14天內有發燒或呼吸道等症狀者,需配合於機場採檢,採檢後依指示搭乘防疫車隊至集中檢疫所執行檢疫措施,若檢驗結果為陰性且經評估症狀緩解,則返家繼續完成後續居家檢疫至期滿,其他無症狀者則直接返家進行居家檢疫。另自今年7月26日至9月23日間,針對自高感染風險國家菲律賓入境之所有旅客,實施機場採檢、集中檢疫等措施。目前未實施入境普篩之考量原因如下:

(一)依國內監測資料,針對入境時有症狀者篩檢,有35%境外感染個案未被檢出,表示若依入境篩檢結果陰性而未實施後續檢疫措施,恐遺漏掉約35%的病例,對社區造成風險,顯示居家檢疫及集中檢疫之必要性。

(二)今年1到8月間,於國際機場針對有症狀旅客採檢之陽性率僅3.5%,另自今年7月26日起實施自高感染風險國家菲律賓抵臺之所有旅客機場篩檢措施以來,其中無症狀者之檢驗陽性率僅0.7%,且陽性者均為後續檢疫及關懷機制可發現之對象,顯示入境普篩可提升之防疫成效有限。

二、現行如我國實施入境者檢疫之國家,疫情多為緩和且控制良好。而採取入境普篩之國家如冰島,因國內疫情緩解,6月15日改以入境普篩取代檢疫措施,僅半個月就出現社區感染,使該國政府必須重行檢討政策;另德國針對自高風險國家入國者進行篩檢,使得實驗室的負擔驟增,且出現人力和材料不足的問題,排擠其他檢體檢測需求,後決定停止入境普篩,回復檢疫14天之措施。

三、因應部分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以及部分國家提升邊境管制,要求外國人入境時須檢具醫院出具之COVID-19檢驗陰性證明,指揮中心經衡酌國內疫情及檢驗量能,已陸續開放民眾因緊急情況、工作及出國求學等因素之自費檢測服務。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集中檢疫場所工作人員津貼補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9)

楊委員就集中檢疫場所工作人員津貼補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防治需求,衛生福利部依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下稱補償辦法),自本(109)年1月29日起陸續徵用場所設立集中檢疫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並以人員受徵調擔任之職務發給津貼補償,惟整備期間,於集中檢疫場所未收住住民時,醫事人員無執行醫療業務,爰以行政人員職務基準計算津貼,復因考量未來徵調人員之時效性及配合度等因素,故已於本年8月26日起陸續辦理上開醫事人員津貼補發作業。

二、截至本年9月24日,所有20家支援集中檢疫場所之醫院均已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受徵調人員津貼補償,共計2,225人次申請,已完成審定2,171人次,撥付審定金額共計新臺幣4,377萬6千元整,並已於公函中敘明請各醫院撥付予受徵調人員。

三、另為加速津貼補償撥付作業,衛生福利部於本年6月17日函知受徵調人員所屬單位,津貼申請及撥付程序調整為先行預撥款項,再由申請單位依審定結果撥付予受徵調人員,經查20家支援醫院皆已完成預撥程序。

四、未來衛生福利部將於函復各醫院津貼審定結果時,再度要求各醫院應儘速將津貼撥付受徵調人員,並回報撥付結果。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全球面臨新一波新冠肺炎疫情,行政院應召集各部會針對可能再起疫情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2)

楊委員就全球面臨新一波新冠肺炎疫情,行政院應召集各部會針對可能再起疫情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已達全球大流行階段,截至9月26日止,累計確診人數已突破3,200萬例,受影響國家達187國,近期疫情明顯上升且創新高,印度、美洲仍為目前疫情流行中心,歐洲及東南亞區則持續惡化。國內確診個案截至9月26日累計510例,近期疫情維持緩和,新增個案皆為境外移入。

二、有鑑於全球疫情嚴峻,部分國家於鬆綁管制措施後,確診人數呈現回升趨勢,為避免因境外移入個案引起社區感染或傳播,威脅國內防疫安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持續保持高度警戒,在既有防疫策略之上,積極強化邊境、防疫及醫療整備量能。並將在「邊境風險嚴管」原則下,持續積極辦理下列防疫工作:

(一)密切掌握疫情趨勢:運用各項監測機制與通報管道,即時掌握國內外疫情趨勢,並與國際建立疫情資訊交換窗口;諮詢專家適時修訂疑似個案病例定義及臨床醫療指引;訂定並滾動更新「各國感染風險級別」,據以調整入境管制措施。

(二)落實邊境檢疫管制:持續執行入境旅客發燒篩檢與檢疫審查,旅客入境後應落實居家檢疫;入境時有症狀者,依症狀條件採檢後,送合約醫院診療或採檢後送至集中檢疫場所;外籍人士入境須持登機前三日內陰性檢驗報告;自菲律賓入境者,均須入住集中檢疫場所,並於檢疫期滿進行採檢。

(三)嚴密社區防疫:訂有個案處置流程,持續加強社區監測方案及必要的回溯採檢,擴大對疑似病例通報及偵測;透過衛政、民政、警政體系合作,依感染風險等級訂定不同監測強度,並輔以智慧科技,落實追蹤管理;落實公權力執行,針對違反居家檢疫/隔離措施者,提高裁罰額度;訂定各項社區防疫相關指引,倡導「防疫新生活運動」,鼓勵國人將防疫作為內化成生活習慣與常規營業模式;在符合防疫目的前提下,有限度開放來自低感染風險及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之短期商務人士申請縮短居家檢疫。

(四)強化醫療應變機制:持續維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執行網區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整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盤整,以及準備清空作業;擴大全國指定檢驗機構網絡,並藉能力試驗及實地訪視,確保各檢驗機構之檢驗品質;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效率,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強化實驗室檢驗及研究人員之生物安全。

(五)防疫儲備物資盤點及調度:協調防疫物資製造廠商提高生產,並輔導其購置設備擴增產能;徵用國內口罩工廠,優先滿足國內需求,並自6月1日起採定額徵用,徵用以外口罩數量開放自由市場內銷及出口。

(六)不實訊息相關應處:由法務部調查局主動針對相關假訊息經溯源過濾,以及調查後移送地檢署依法查辦;另外,經由民眾投訴等管道提供之假訊息案件,交由內政部警政署接續查處;針對不實謠言及假訊息即時刊登新聞稿予以澄清。

(七)加強對民眾之風險溝通:召開疫情說明記者會並提供網路直播、發布新聞稿;接受國內外媒體邀訪,提升我國防疫措施於國際中之能見度;1922防疫專線提供民眾疫情諮詢;依據重點議題製作相關宣導素材,並提供多種語言版本,擴大宣導涵蓋範圍;設置疫情專區及透過新媒體平臺、頻道徵用等加強宣導。

(八)加速快篩試劑、疫苗及藥物之研發及核准:國內產學研於疫情初期即投入快篩試劑開發,配合醫療器材啟動專案核准及輔導機制,加速核准上市;產官學合作研發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及藥物,成立「COVID-19篩檢及分析技術支援平臺」,國衛院、中研院開發之疫苗,相關研究成果均已與國內廠商洽談並啟動合作,目前已有3家國內廠商獲准進入臨床試驗。藥物方面,經學研界積極開發治療藥物,國內已有經初步實驗顯示極具開發潛力之候選藥物。

三、國內疫情雖穩定控制中,但國際專家警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流感化,逐漸演變成為像流感一樣持續存在、週期循環的傳染病。因此,將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積極提升今年秋冬流感疫苗、肺炎鏈球菌疫苗之接種率,降低高危險族群感染之風險,以維持醫療量能穩定充足,除此之外,持續掌握國內外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積極洽商可能購買疫苗種類及規劃其冷鏈系統建置與運作,以穩健推動後續預防接種作業。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三倍券的使用辦法過於複雜、使用範圍處處設限等,已背離振興經濟之設計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0)

楊委員就三倍券的使用辦法過於複雜、使用範圍處處設限等,已背離振興經濟之設計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符合不同族群、民眾及店家使用需求,振興三倍券共3+1方式領取,包含紙本及行動支付、電子票證、信用卡等3種數位方式,以「好用、好領、好刺激」及「最溫暖」為原則,民眾可自行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三倍券於全國實體店家皆可使用,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二、另考量疫情期間,電商相較實體店家影響較少,爰排除電商消費,惟藝文展演、體育賽事及旅遊活動等民眾須至實體場域消費體驗等產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則可適用三倍券。

三、紙本三倍券除不得使用於繳稅、罰單、規費、菸品、保單、股票、國民年金、信用卡卡費、禮券、儲值等外,幾乎全國店家皆可以使用。

四、自109年7月15日至9月28日領取紙本或綁定數位之民眾已超過2,268萬人,其中紙本領取逾2,089萬人,數位綁定共179萬人,合計占全國人口九成五以上,顯見三倍券已受到民眾踴躍的支持。

五、另一方面,業者、商圈及各縣市政府合作推出許多加碼優惠,已有效發揮帶動消費效果。根據本部8月份統計零售業及餐飲業營業額分別為3,340億元(成長8.2%)及736億元(成長2%),均創下歷年同月新高,顯見三倍券成果快又有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振興券發放方式複雜、效益有限及是否可提升民眾對未來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

楊委員就振興券發放方式複雜、效益有限及是否可提升民眾對未來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符合不同族群、民眾及店家使用需求,振興三倍券共3+1方式領取,包含紙本及行動支付、電子票證、信用卡等3種數位方式,以「好用、好領、好刺激」及「最溫暖」為原則,民眾可自行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三倍券於全國實體店家皆可使用,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二、自109年7月15日至9月28日領取紙本或綁定數位之民眾已超過2,268萬人,其中紙本領取逾2,089萬人,數位綁定共179萬人,合計占全國人口九成五以上,顯見三倍券已受到民眾踴躍的支持。

三、另一方面,業者、商圈及各縣市政府合作推出許多加碼優惠,各地均出現觀光消費人潮,已有效發揮帶動消費效果。根據本部8月份統計零售業及餐飲業營業額分別為3,340億元(成長8.2%)及736億元(成長2%),均創下歷年同月新高,顯見三倍券成果快又有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振興三倍券預購首日,各大超商出現預購系統當機,且使用辦法複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0)

楊委員就振興三倍券預購首日,各大超商出現預購系統當機,且使用辦法複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三倍券於本(109)年7月15日開始領取,因系統後台觀察出現大量交易湧入,且有部分交易開始有逾時未能交易成功現象,爰啟動流量管制機制,暫停三倍券系統服務,進行檢查,並於問題排除後全面恢復服務。

二、為符合不同族群、民眾及店家使用需求,振興三倍券共3+1方式領取,包含紙本及行動支付、電子票證、信用卡等3種數位方式,以「好用、好領、好刺激」、及「最溫暖」為原則,民眾可自行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三倍券於全國實體店家皆可使用,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三、自本年7月15日至9月28日領取紙本或綁定數位之民眾已超過2,268萬人,其中紙本領取逾2,089萬人,數位綁定共179萬人,合計占全國人口九成五以上,顯見三倍券已受到民眾踴躍的支持。

四、另一方面,業者、商圈及各縣市政府合作推出許多加碼優惠,已有效發揮帶動消費效果。根據本部8月份統計零售業及餐飲業營業額分別為3,340億元(成長8.2%)及736億元(成長2%),均創下歷年同月新高,顯見三倍券成果快又有效。

(五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紙本振興三倍券發放首日,四大超商領取系統當機,部分郵局出現斷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8)

楊委員就紙本振興三倍券發放首日,四大超商領取系統當機,部分郵局出現斷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三倍券於本(109)年7月15日開始領取,因系統後台觀察出現大量交易湧入,且有部分交易開始有逾時未能交易成功現象,爰啟動流量管制機制,暫停三倍券系統服務,進行檢查,並於問題排除後全面恢復服務。

二、截至本年9月28日止,三倍券紙本領取2,089萬件,數位綁定179萬件,合計2,268萬人已領取三倍券,占全國人口九成五以上。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刑案及治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7)

楊委員就刑案及治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經統計109年1月1日迄9月20日,全般刑案共發生18萬7,349件,與去年同期比較呈減少趨勢(減少3.70%),其中暴力犯罪減少21.65%、故意殺人減少21.97%、強盜減少12.21%及搶奪減少18.02%,從客觀數據觀察,整體治安仍維持平穩之狀況,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轄區特性,防範可能發生之各種犯罪活動。

二、針對重大治安事件因應作為並強力掃蕩、壓制

(一)重大治安事件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力支援:對於發生之社會矚目重大暴力案件,除由各管轄警察機關立即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偵辦,並由刑事警察局派員全力支援偵辦,加速偵破,以遏止犯罪氣焰,降低對治安之衝擊,消弭治安不安定氛圍。

(二)強化「打詐、防毒、掃黑、肅槍」工作,以維護社會治安:為強化打擊詐欺、毒品、黑道及槍械犯罪查緝能量,本部警政署就上揭四項治安重點工作,研擬趨勢問題分析、偵防策略作為、績效獎勵措施等;另透過跨部會平臺通力合作,共同防制毒品及非法槍械走私入境,清查疑為地下製造毒品及製(改)造槍械工廠,阻絕毒品、非法槍械來源。

(三)持續精進各項偵防犯罪策略,確保良好的治安環境:治安維護是長期且持續性的工作,目前治安工作面臨因電信、網路及通訊技術發達之科技及跨境犯罪等挑戰,將持續精進各項偵防犯罪策略、充實科技犯罪偵查能量及強化跨國打擊犯罪合作,並持續強化打擊詐欺、查緝毒品、檢肅黑槍、掃除黑道幫派、迅速偵處暴力犯罪及查緝竊盜犯罪等重點工作,積極維護社會治安,確保良好的治安環境。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兩岸同性伴侶婚姻配套法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9)

張委員就兩岸同性伴侶婚姻配套法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52條第1項及第41條第3項規定,兩岸人民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而行為地係指臺灣或中國大陸。依兩岸條例第5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目前兩岸同性伴侶結合已有適用之法律規範基礎;惟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尚涉及立法形成方式、入境事由、面談機制、登記程序等問題,陸委會已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惟各機關意見尚待進一步整合。

二、另針對跨國(境)同性婚姻議題,尚有司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解釋之問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已有相關討論,未來陸委會將配合進行後續研議評估,法務部亦將協助提供法制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疫情(COVID-19)趨緩,大量國人前往離島旅遊,應避免離島觀光地區資源不堪負荷,並研擬分散、減緩離島旅遊壓力等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2)

張委員就疫情(COVID-19)趨緩,大量國人前往離島旅遊,應避免離島觀光地區資源不堪負荷,並研擬分散、減緩離島旅遊壓力等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觀光產業上半年確實因疫情而遭致極大衝擊,在疫情趨緩之際,為振興觀光相關產業,交通部責成觀光局研提安心旅遊補助方案,點燃國內旅遊市場動能、帶動整體內需經濟發展,自109年7月1日執行至今,無論參與的旅行業家數、旅宿業家數及參加的旅客人數,均較108年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方案有顯著成長,並獲相關產業及旅客好評。

二、除自由行及團體旅遊補助外,本次安心旅遊同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在地特色觀光活動,為適度引導旅客分流,業已請部分旅遊熱門縣市將活動延後辦理;並責成交通部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採取景點分流措施或將行銷活動延至淡季舉辦,俾疏解人潮並帶動淡季旅遊。

三、另為避免旅客影響生態,交通部將適時向旅行業者進行宣導,辦理團體旅遊時,同時呼籲旅客遵守環保法規,除避免違反法令外,更積極為生態環境盡一份心力。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養豬基金與養豬產業發展加速研議並公布內容,以兌現養豬產業升級承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5)

張委員就養豬基金與養豬產業發展加速研議並公布內容,以兌現養豬產業升級承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經積極與產業溝通並廣納建言,已擬定百億養豬產業基金之八大運用方向,包括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台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與肉品冷鏈升級、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提升進口肉品萊劑查檢量能與產地標示查核、獎勵餐廳標示使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等。

二、本會將於產業共識下,完備綜整輔導措施之細部內容及作法,研提預算額度百億之中程計畫,預計109年底報送行政院核准後,自110年開始執行,期以前開中程計畫,維持國內毛豬拍賣價格在合理區間、提升養豬場生產效率與降低成本、降低農民經營風險分擔、改善經營環境、帶動屠宰場升級接軌國際、強化外銷佈局及完善產業鏈加值等實質效益,共同構築產業永續發展及全面轉型升級。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行政院應盤點網路瀏覽器使用狀況並研擬計畫,使主流網路瀏覽器皆能使用政府網站之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1)

張委員就行政院應盤點網路瀏覽器使用狀況並研擬計畫,使主流網路瀏覽器皆能使用政府網站之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105年起即提供政府網站流量儀表板服務(https://www.webcheck.nat.gov.tw/dashboard.aspx),該服務係串接Google Analytics分析工具,以圖像方式呈現政府網站流量數據,以快速瞭解政府網站使用者行為概況。以109年9月24日查詢近30日民眾瀏覽我國政府機關網站為例,約有55.2%使用Chrome瀏覽器(47,909,455人次)、27.5%使用Safari瀏覽器(含行動設備APP內直接瀏覽網頁,計18,856,543人次)、6.6%使用IE瀏覽器(5,700,463人次)、1.6%使用Edge瀏覽器(1,459,007人次)及1%使用Firefox瀏覽器(927,541人次)等。

二、本會於106年函頒「政府網站服務管理規範」,作為各級機關開發網站服務之遵循依據。針對政府網站跨瀏覽器部分,前揭管理規範原則四即要求「政府網站服務應基於相容國際通用標準的開發建置環境」,包括指引4.1至4.3均強調政府網站應優先採用國際標準開發網站,確保使用之語法於各常見瀏覽器的最新版本及前一個主要版本皆有支援,例如全球資訊網協會W3C之HTML5標準與新版CSS標準(108年起HTML標準統一由W3C發布)、歐洲標準組織ECMA之ECMAScript標準。綜上,政府網站作為公眾服務管道,機關應符合民眾不同瀏覽器的使用需求及權益,依據上揭國際標準設計網頁,使用通用語法及常用元件開發網站,以符合多數跨瀏覽器相容性之要求,讓主流網路瀏覽器皆能使用政府網站之服務。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保年金改革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8)

許委員就「勞保年金改革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保年金改革及勞工退休金制度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所致之年金財務問題,先進國家年金改革方式,多於現制內進行各面向的檢討調整,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並搭配政府撥補穩定基金流量,採循序漸進方式規劃,逐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又制度的調整攸關各方權益,且各面向之調整具連動性,當某一面向改革幅度小,另一面向調整幅度即需拉大。因此,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參酌國外改革經驗,併同財務安全目標、各界的接受度,就各種可能通盤研議,並將政府撥補及負最後支付負責任入法明定,確保制度穩健。

(二)另查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又為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得在不超過每月工資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9年7月底,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約695萬餘人,自願提繳人數亦逐年增加,本項制度保障勞工退休後經濟生活,本部亦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說明會,鼓勵勞工自提退休金,以充裕老年生活。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日期

(一)為落實總統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之勞動政見,本部推動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108年12月4日公布,原訂109年5月1日施行,然因國內產業受新型冠狀病毒衝擊影響,現階段各部會以協助產業與勞工紓困為優先,並考量因疫情所致經濟成長率下降、失業率上升、職缺減少等環境因素恐不利本法施行,爰評估仍宜暫緩施行,俟疫情穩定後再予推行,說明如下:

1.國內產業經濟及勞動市場僱用情形仍有待觀察: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8月14日發布今年第2季經濟成長率較去年同期減少0.58個百分點,是17季以來首度落入負成長,更是2009年第4季、金融海嘯以來最差。

(2)主計總處公布我國8月之失業率為3.99%,較去年同期3.89%高0.1個百分點;另失業者478千人,較去年同期增加1萬2千人。

(3)依據本部人力需求調查結果,109年第3季人力需求較去年同季減少約8千人,截至109年8月底,通報勞雇雙方減少工時之事業家數去年同月增加819家,人數增加17,582人。

2.疫情影響致使勞動市場職缺減少,勞動力運用緊縮,僱用環境不足,本法將俟疫情舒緩、產業復甦,整體經濟與勞動環境之相應配合後施行,較能發揮政策實益及達成目標。

(二)另本法雖暫緩施行,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賡續透過300多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求職登記、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訓諮詢安排參訓等服務;補助雇主就中高齡及高齡員工每人每年10萬元的職務再設計,協助排除就業障礙,提升工作效能;運用每人每月1萬3千元,最長12個月的僱用獎助鼓勵雇主進用,另再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工作津貼協助在地就業等就業措施,並開發就業機會,每年協助近15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亦加強宣導倡議雇主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營造友善就業環境。

三、最低工資法草案是否賡續積極推動

制定《最低工資法》為蔡總統重要的勞動政見之一,透過立法改變目前基本工資審議程序,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讓制度更為健全,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以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本部已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該草案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入法,讓審議指標更加明確,並建立審議會的議事規則及設置「研究小組」先行評估,完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有鑑於勞資雙方對於參採指標仍有不同意見,本部將持續努力溝通,以臻周延。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三倍券有多少振興經濟效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2)

許委員就振興三倍券有多少振興經濟效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符合不同族群、民眾及店家使用需求,振興三倍券共3+1方式領取,包含紙本及行動支付、電子票證、信用卡等3種數位方式,以「好用、好領、好刺激」及「最溫暖」為原則,民眾可自行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三倍券於全國實體店家皆可使用,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二、另考量疫情期間,電商相較實體店家影響較少,爰排除電商消費,惟藝文展演、體育賽事及旅遊活動等民眾須至實體場域消費體驗等產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則可適用三倍券。

三、紙本三倍券除不得使用於繳稅、罰單、規費、菸品、保單、股票、國民年金、信用卡卡費、禮券、儲值等外,幾乎全國店家皆可以使用。

四、自109年7月15日至9月28日領取紙本或綁定數位之民眾已超過2,268萬人,其中紙本領取逾2,089萬人,數位綁定共179萬人,合計占全國人口九成五以上,顯見三倍券已受到民眾踴躍的支持。

五、另一方面,業者、商圈及各縣市政府合作推出許多加碼優惠,已有效發揮帶動消費效果。根據本部8月份統計零售業及餐飲業營業額分別為3,340億元(成長8.2%)及736億元(成長2%),均創下歷年同月新高,顯見三倍券成果快又有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三倍券複雜的兌換方式和使用限制,會不會讓振興美意欲振乏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

楊委員就三倍券複雜的兌換方式和使用限制,會不會讓振興美意欲振乏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符合不同族群、民眾及店家使用需求,振興三倍券共3+1方式領取,包含紙本及行動支付、電子票證、信用卡等3種數位方式,以「好用、好領、好刺激」及「最溫暖」為原則,民眾可自行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三倍券於全國實體店家皆可使用,以擴大民眾及店家參與。

二、另考量疫情期間,電商相較實體店家影響較少,爰排除電商消費,惟藝文展演、體育賽事及旅遊活動等民眾須至實體場域消費體驗等產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則可適用三倍券。

三、紙本三倍券除不得使用於繳稅、罰單、規費、菸品、保單、股票、國民年金、信用卡卡費、禮券、儲值等外,幾乎全國店家皆可以使用。

四、自109年7月15日至9月28日領取紙本或綁定數位之民眾已超過2,268萬人,其中紙本領取逾2,089萬人,數位綁定共179萬人,合計占全國人口九成五以上,顯見三倍券已受到民眾踴躍的支持。

五、另一方面,業者、商圈及各縣市政府合作推出許多加碼優惠,已有效發揮帶動消費效果。根據本部8月份統計零售業及餐飲業營業額分別為3,340億元(成長8.2%)及736億元(成長2%),均創下歷年同月新高,顯見三倍券成果快又有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交通部完整執行安心旅遊補助,避免產業衝擊、變相懲罰規劃分流旅遊之民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2)

楊委員就建請交通部完整執行安心旅遊補助,避免產業衝擊、變相懲罰規劃分流旅遊之民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安心旅遊國旅補助方案」原就「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台灣觀巴自由行優惠」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在地特色觀光活動」等各方案於總經費39億元額度內相互勻應,並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二、截至109年9月21日止,參與自由行旅客優惠之旅宿業逾9,500家已完成報名,占全部合法旅宿業者約7成5,為歷次補助最高,各縣市旅客申請自由行補助已使用補助之房間數約349.3萬間房,住宿人數約891萬人次。另參加旅行社團體旅遊之民眾亦超過78.9萬人,顯示民眾使用補助情形極為踴躍,有效帶動民眾出遊。

三、安心旅遊補助因民眾反應熱烈並踴躍參與,故面臨預算不足,經蘇院長指示,支持交通部觀光局安心旅遊補助續辦到十月底,對於預算不足所需經費約19.2億元,先行進行預算統籌調度運用,嗣整體特別預算決算前再視實際情形跨部會調整協助。

(六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交通部研擬酒精鎖完善配套,從嚴認定並強制裝設,以保障用路人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8)

楊委員就建請交通部研擬酒精鎖完善配套,從嚴認定並強制裝設,以保障用路人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落實主要管制車輛登記及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政策,對於受限駕駛人考領駕駛執照時名下有車者、考領駕駛執照後購買新車者、有登記非名下車輛為主要駕駛人或轉歸責者、名下車輛屬駕車行為被逕舉者、及被警方攔查未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積極要求受限駕駛人登記為管制車輛,並要求安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二、依據公路總局監理資訊系統統計有關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執行情形,至109年8月31日止計275人重新報考經考驗合格核發駕駛執照。其中,名下有車計138人,受限駕駛人已依法申請主要管制車輛登記共147輛。

三、對於受限駕駛人未申請登記管制車輛或已登記管制車輛遲未安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公路總局除加強宣導安裝登記義務外,並積極聯絡受限駕駛人及車主,要求受限駕駛人申請登記管制車輛及管制車輛安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以強化行政管理責任。

四、交通部除持續督促公路總局積極推動管制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外,近期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政司、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等單位開會討論,於執法面、法規面及制度面研議更精進作為。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行政院規劃設立數位治理專責機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5)

楊委員就行政院規劃設立數位治理專責機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委員會查復如下:

隨著5G及物聯網時代來臨,行政院規劃設立數位治理專責機關,統籌數位基礎建設、普及數位應用、建立數位經濟市場競爭順序,因該機關業務範疇橫跨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等五大領域,涉及行政院整體組織調整規劃,行政院人事總處等有關機關刻正配合相關組改法案審慎研議,務期機關組設之穩定性,以達成組織改造「精實、彈性、效能」之目標。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及完善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

楊委員就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及完善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衛福部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是類監護處分執行應依受處分人暴力風險程度採分流、分級處遇,經評估未具高暴力風險、非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可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收治;如具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則應收治於具司法強制力介入及戒護之司法精神醫院。考量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涉及處所地點、硬體設施、安全管理、醫療處置與費用,以及戒護人力配置等,法務部及衛福部刻正規劃研議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第1項規定,刑事被告之鑑定,係由審判長、法官或檢察官選任具特別知識經驗者,或囑託醫院、相當之機關為之。為強化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協助檢察官得以即時、迅速針對個案被告有疑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囑託精神醫學專家對被告實施精神鑑定,以確認被告是否有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法務部已於本(109)年5月28日函請各檢察署應妥適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以確保檢察官職權行使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另法務部已請衛福部提供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名單及設有精神科且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名單,並建置於檢察官網路辦案系統,供檢察官查詢使用。又衛福部已與臺灣精神醫學會合作,補助編定「司法精神醫學訓練手冊」,以提供新進醫師訓練、專科醫師繼續教育之用,臺灣精神醫學會並定期辦理精神鑑定相關訓練課程。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1)

楊委員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青年就業,行政院已於民國108年5月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趨勢、職涯規劃、技能發展及就業服務等四大面向推動48項措施,提供青年穩健就業支持。另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就業市場,影響青年尋職意願及求職機會,勞動部已推動「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透過「衝就業」、「練專長」、「興僱用」三大策略,再投入66億元,優先實施青年就業獎勵措施,預計服務19萬初次尋職青年,至少14萬人穩定就業,協助應屆畢業青年順利投入職場並穩定就業。截至本(109)年9月22日止,各計畫辦理情形如下:

(一)青年就業獎勵計畫:自本年6月15日起推動,參加人數達7萬3,239人。

(二)特定行業就業獎勵:已協助973人就業。

(三)產業新尖兵計畫及青年訓練:自本年6月30日起擴大推動,對參訓青年提供學習獎勵金,訓練人數計9,309人。

(四)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自本年6月22日起擴大實施加碼補助,訓練人數計8,077人。

二、至所提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及前瞻基礎建設,主動擴大徵才,以協助青年就業一節,為降低COVID-19疫情對經濟之衝擊,刺激景氣成長,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18日函頒實施「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及「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穩定經濟成長因應對策」,由國發會與工程會加強督導及協助各機關,採「提前發包」及「加速執行」措施,並依「分級獎勵、提升獎度、另予獎金、增加重大傑出貢獻、不重複獎勵」等原則,激勵各機關加速推動公共建設,相關措施並已促使廠商增加包含人力在內之各項資源投入,有效促進青年就業。據統計,本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約為5,200億元,截至8月底經費達成率為52.53%,較108年同期增加2.85個百分點,並以年底經費達成率超越95%為目標。此外,勞動部已與工程會、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合作,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握公共建設承包廠商及回臺臺商之用人需求,適時協助失業者媒合就業,截至本年9月23日止,計協助3,052人就業。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5)

楊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預測,全球受疫情影響,致受前所未有之經濟衝擊,本(109)年將有170多個經濟體出現人均收入下跌現象,全球經濟成長率為-4.9%;惟我國防疫超前部署,獲彭博社評比為全球第一,復以紓困、振興及時到位,經濟表現有目共睹,本年經濟成長預估如下:

(一)彭博:亞洲僅有3個經濟體仍有成長,即越南、中國大陸及臺灣,其他國家全年皆呈萎縮。

(二)亞洲開發銀行及IHS Markit:臺灣經濟成長率分別為0.8%及0.14%,居亞洲四小龍之首。

(三)本院主計總處:我國經濟成長率為1.56%,預估下半年成長2.29%,優於上半年0.78%。

(四)中央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及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等研究機構皆預測我國本年經濟成長率可達1.15%以上。

二、另為緩解全球經貿衰退對我國經濟之衝擊,政府除推動刺激內需相關措施,亦就會展、貿易等仍受疫情影響之產業持續提供紓困措施,並協助產業爭取海外訂單及數位轉型,以全面協助產業復甦;同時針對疫情後之國際經貿環境轉變,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之理念,啟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協助產業超前部署,深耕具戰略性及關鍵性之產業項目,厚植臺灣經濟及產業實力,目前推動各項具體措施如下:

(一)紓困加碼拚振興:已透過「補貼、貸款、減免」紓困措施及三倍券等產業振興工作協助企業度過難關並再創商機。

(二)推動6大核心戰略產業:在5+2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擴大創新並研發下世代核心科技,包括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戰略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以國內需求為基礎能量,加強國際合作及市場拓展,期培養臺灣成為未來推動全球經濟發展之關鍵力量。

(三)建構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及研發中心:推動「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攜手技術領先之國際大廠,深化我國前瞻技術研究能量,並優先推動新興半導體、新世代通訊、人工智慧3大核心科技,吸引國際大廠來臺成立研發中心,以結合國內產業鏈加速布局臺灣研發體系,打造臺灣成為高科技研發中心;另利用臺灣既有之製造生產能力,以及獨步全球之半導體產業等優勢,加速導入5G及AI應用,透過深化製造業軟硬整合,帶動產業智慧化、數位轉型及創新應用,打造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中心。

(四)強化經貿多元布局,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持續爭取與各國簽署雙邊及多邊經貿合作協定,以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深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以協助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同時持續與理念相近之國家共同合作,包括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臺灣與印太地區國家之合作及連結,以確保亞太區域之和平、穩定及繁榮。

(五)落實投資臺灣:截至本年9月18日,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總投資金額突破1.1兆元,預估3年內(民國108至110年)可創造1.35兆元之投資金額,吸引國外資金及人才;同時由政府帶頭提前執行公共建設及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規劃第3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加速景氣回升力道。

(六)加速能源轉型:以展綠、增氣、減煤及非核作為發展路徑,目前已務實盤點用電需求,搭配完整之電力供應規劃,預估在116年前皆可維持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之水準,同時兼顧供電及電價穩定。

四、此外,為使民生及產業逐步恢復正常運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國內疫情趨緩且穩定控制時,已推行防疫新生活運動,讓民眾得安心工作、就學及從事休閒、消費等活動,同時自本年6月中旬起,已陸續開放國際經貿活動,如推動「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方案」、開放外籍人士入境(旅遊及一般社會訪問等除外)及開放國際醫療服務等。目前商務人士如來自紐西蘭、澳門、泰國及越南等16個低疫情風險國家,或來自馬來西亞、新加坡及香港等3個中低疫情風險國家(地區),得以「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作業規範」來臺洽商及進行經貿活動。

五、考量國際疫情持續嚴峻,且秋冬疫情變化難測,各國於邊境解封時陸續發生第2波、第3波疫情,當前我國防疫政策仍以「邊境風險嚴管,國內鬆綁」為原則,逐步恢復我國經濟活動。指揮中心在確保防疫安全之前提下,已優先對於人道考量、重要經貿商務及國際醫療需求等因素綜合評估各項風險指標,研訂合宜之入境管理及居家檢疫機制,並將持續滾動調整,以確保國內防疫安全及兼顧經濟產業發展。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強化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1)

楊委員就強化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推動青少年自殺防治相關措施如下:

(一)推廣安心專線:為提升青少年對安心專線之知曉度及利用率,自民國108年7月1日將安心專線號碼改為4碼簡碼,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並宣導1925安心專線」之衛教宣導,持續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之心理諮詢服務及校園學生外部求助管道;該專線並同時對進線個案進行自殺風險評估,針對高自殺意念者適時提供必要之心理諮商及醫療相關資源;針對自殺企圖者,則轉介至地方政府衛生局,評估收案追蹤關懷。其中,108年15至24歲年齡層之服務量為8,463人次,本(109)年1至6月之服務量為5,726人次,顯見青少年對1925之使用率有增加之趨勢。

(二)連結教育機關提供可近性心理健康服務:每年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整合型心理健康工作計畫」及委託22個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另已責請地方政府衛生局明定與教育機關之合作機制,提供學校可近性社區心理諮商服務據點或接受教育機關轉介,並主動提供轄區內教育機關(含轄區內各級學校)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及轉介窗口名冊供各級學校運用。

(三)提供自殺企圖個案關懷訪視: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聘任關懷訪視員提供自殺企圖者關懷訪視,並視個案需要轉介心理諮商及精神醫療服務,預防個案再自殺。本年截至8月底止,24歲以下關懷人數計有5,635人。

(四)強化具實證基礎之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已於108年完成「0-17歲兒少自殺死亡及通報資料」之實證研究,針對上開年齡層之自殺方式、自殺原因等變項進行統計分析,並已將資料分析結果提供教育部參考運用,以強化校園自殺防治策略。

二、另衛福部未來推動工作重點如下:

(一)擴大通報,促使教職員工通報自殺企圖青少年,納入關懷訪視對象:配合「自殺防治法」施行,擴大自殺個案之通報責任人員範圍,並分區辦理法規說明會,籲請各相關單位依法通報。依據自殺防治通報系統資料顯示,本年1至8月15至24歲年齡層之自殺企圖通報達6,145人次(較108年同期上升1,438人次,增幅30.6%),關懷訪視服務4萬3,750人次(較108年同期上升1萬4,593人次,增幅50%),顯見透過立法有助讓個案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再自殺企圖。

(二)加強跨部會連結,提升自殺防治效能:鑑於15至24歲人口群自殺死亡率上升,規劃與教育部研議進行相關資料庫串聯比對及統計分析,以滾動檢討自殺防治策略。另將協助教育部強化教職員工對精神疾病之認識及處置知能,以及對自我傷害高風險學生之辨識,以提升學齡人口及青少年個案輔導、追蹤及介入關懷之成效。

三、又,教育部持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結合中央、地方政府及學校,加強提升自殺防治工作之橫向聯繫及增進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地方政府衛生局及教育機關之合作機制,並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執行情形如下:

(一)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針對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加強督導該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校園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及專案檢討會議紀錄等具體改善策進作為,並按季檢討。

(二)強化組織運作:

1.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之輔導管道:學校專輔教師依學生身心狀態或適應狀態評估轉介機制,必要時轉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透過精神專業醫師進行與個案學生、家長、輔導教師等三方分別晤談,以及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心理師)介入,提升學校自殺防治之效能。

2.強化督導所屬或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針對學生自殺死亡事件回報學校處理情形,並請學校依事件檢討改善;另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協助學校落實三級處遇性輔導,立即啟動安心服務。

(三)宣導落實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政策:

1.督導各級學校訂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設立24小時通報求助專線及制定校內危機事件處理作業流程,以及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案例演練,期降低事件發生時之影響。

2.加強宣導學校24小時值勤服務專線及衛福部1925安心專線,透過初步關懷學生並解決其心理壓力或憂鬱,即時搶救自殺企圖者;另評估有自殺意圖者,亦得迅速轉介當地衛生局或醫療機構,以提供即時協助。

3.於校長會議、輔導、學務等各主任會議、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等,加強宣導落實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政策。

(四)強化第一線學校人員對學生自我傷害之辨識及危機處理知能,以預防無症狀非個案(潛在危險因子):

1.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40小時)及在職進修課程(18小時)、全國教師生命教育研習將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基礎培訓及課程。

2.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每年辦理「全國教師生命教育研習」課程,每年辦理2場次。

(五)落實「生命教育」議題融入各學習領域課程:

1.自本年委託羅東高中成立「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並與「生命教育學科中心」相關資源結合,共同與各教育階段中心學校密切合作,以研發12年一貫教材及教師培力工作。

2.依108學年度起逐年實施之12年國教總綱,在部定課程、校訂課程中融入生命教育議題,落實課綱素養,深化自傷防治發展性工作之內涵。「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於本年培訓種子教師計7場、生命教育特色校園訪談計2場及疫情下之生命教育直播計5場等,並建置網路資源平臺供各領域教師參考。另培力學生同儕間敏感度及互相關懷課程,增加學校對高關懷學生之預防及篩選。

3.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生命教育工作,包括設置地方生命教育中心學校、組織培力地方教師學習社群、研發教學示例及辦理學生或家長生命教育多元活動等。

4.協助地方政府組織生命教育中心學校,規劃跨處室、跨校團隊及組織教師社群等,積極落實生命教育議題內涵深耕校園,建構校園安全網並連結校外社會安全網及資源。

四、此外,教育部推動未來精進作為及策略如下:

(一)中央部分:衛福部定期召開「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研議精進作為,且為掌握自殺通報個案之在學或休學狀態,將與該部研議串連相關學籍資料、中途離校資料等系統欄位。

(二)地方部分:結合地方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人情緒教育研習,邀請家長參與學習,降低親子關係緊張或衝突。另建立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轄屬衛生局、自殺防治中心等橫向網絡聯繫,以及校園、社區及醫療等合作機制。

(三)學校部分:依法通報校安系統並同步通報自殺防治系統,尋求校園輔導或各地方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介入協助,由輔導諮商中心指派駐點心理師或心理衛生中心指派自殺關懷訪視員,介入追蹤關懷輔導具高自殺風險之學生,以避免自傷自殺、或殺害他人危機發生之可能。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台股規劃於110年6月底實施股票造市制度之妥適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0)

張委員就台股規劃於110年6月底實施股票造市制度之妥適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按金管會鑑於過往外界關切台股低流動性股票(俗稱殭屍股)問題,已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分別簡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針對股票流動性低且營運不佳之上市上櫃公司,建立逐步退場機制,並已於109年4月1日正式實施;至於股票流動性低但財務面尚佳之上市上櫃公司,考量該等公司財務面尚佳,除持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積極辦理引資活動外,再督導證交所參考韓國、新加坡等交易所實務研議推動「股票造市者制度」之配套措施,預期藉由造市者持續提供合理報價,增加投資人買賣該等優質股票之成交機會,當該等標的股票流動性提升後,亦將再吸引其他市場參與者投入,帶動整體市場動能,達活絡市場之效。

二、前開股票造市者制度將同時導入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及交易獎勵參與者(積極參與交易),均由證券自營商參與,實際仍為股票交易參與者,均適用現行股市交易資訊揭露及監視制度之範疇。前開股票造市者制度上線實施後,金管會並將督導證交所定期檢討實施成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民間及立法院朝野各黨派一直呼籲儘速落實公民不在籍投票,中選會也於日前將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為了讓公民參政權落實,透過不在籍投票之方式提高投票率,建請行政院盤點相關不在籍投票系統建置及法規規劃期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4)

張委員就「民間及立法院朝野各黨派一直呼籲儘速落實公民不在籍投票,中選會也於日前將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為了讓公民參政權落實,透過不在籍投票之方式提高投票率,建請行政院盤點相關不在籍投票系統建置及法規規劃期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法律規定,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實施,須制定法律後始能採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業依上開規定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於109年5月26日陳報本院,刻正由本院審查中。該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並放寬投票所工作人員可跨縣市申請工作地投票,基於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或以線上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此制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將依據該草案本院及大院審議結果,規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後續相關選務作業。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近期離島觀光地區湧入大量人潮,致當地民生系統不堪負荷,爰應研擬促進國內其他觀光地區之行銷等計畫予以協助與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93)

張委員就近期離島觀光地區湧入大量人潮,致當地民生系統不堪負荷,爰應研擬促進國內其他觀光地區之行銷等計畫予以協助與輔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觀光產業上半年確實因疫情而遭致極大衝擊。在疫情趨緩之際,為振興觀光相關產業,交通部責成觀光局研提安心旅遊補助方案,點燃國內旅遊市場動能、帶動整體內需經濟發展,自109年7月1日執行至今,無論參與的旅行業家數、旅宿業家數及參加的旅客人數,均較108年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方案有顯著成長,並獲相關產業及旅客好評。

二、除自由行及團體旅遊補助外,本次安心旅遊同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在地特色觀光活動,為適度引導旅客分流,業已請部分旅遊熱門縣市將活動延後辦理;並責成交通部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採取景點分流措施或將行銷活動延至淡季舉辦,俾疏解人潮並帶動淡季旅遊。

三、為活絡觀光相關產業及提升國內旅遊品質,觀光局擇定東北角、參山、大鵬灣、雲嘉南、西拉雅、阿里山及日月潭等7個管理處優先推動觀光圈示範計畫,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旅遊帶的概念整合在地組織、產業夥伴,組成區域觀光產業聯盟,確定主題品牌觀光產品後,分成景區整備、國內旅遊及國際行銷等3面向執行。

四、另交通部觀光局近年持續辦理「生態旅遊年」、「海灣旅遊年」、「小鎮漫遊年」及「脊梁山脈旅遊年」,未來將持續辦理「自行車旅遊年」、「鐵道旅遊年」;除此之外,並加強各項軟硬體建設,以增進國內外旅客於臺灣旅遊之深度與廣度。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檢察官人力運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

賴委員就檢察官人力運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為「起訴法定原則」,檢察官為犯罪偵查之主體,「刑事訴訟法」設有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與職權不起訴等制度,已賦予檢察官就犯罪嫌疑已明確之案件裁量是否予以追訴。有關是否研議放寬檢察官對無追訴必要微罪之強制追訴,予檢察官不予偵查之裁量權一節,涉及微罪範圍之界定,以及不予追訴後犯罪所得之返還、犯罪被害人保護、救濟途徑等事項,影響層面甚廣,尚須審慎研酌。另為減輕檢察官新收案件量之負擔,使檢察官將心力用於處理重大犯罪,法務部已自民國108年9月起推行在全國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實施審查中心制度,將新收案件予以分流,濫訴及簡易案由審查中心結案,重大及複雜案件則交由檢察官辦理。

二、有關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推動各式專案前,是否與法務部協調一節,有關警政署各式專案之查緝計畫及具體執行措施,主要係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協調合作,法務部係就政策面進行規劃及提供檢察官辦案上之行政協助,並不介入檢察官對於個案之偵辦。為減輕基層警察同仁之工作及績效壓力,警政署已訂定「精進警察專案與評比(核)計畫執行措施」,每年邀集專家學者及基層代表召開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會議,盤點並檢討現行各項專案與計畫之評核項目、成效及賡續辦理之必要性,107年至108年計已召開3次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會議,取消52項評比計畫,改為一般考核工作。

三、有關是否仿照「法官助理」制度,增聘「檢察官助理」一節,99年4月1日施行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已明確規範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數上限,個別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之員額需求,原則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分配員額總數內,檢視所屬各機關業務消長及人力運用情形,檢討調配員額支應,並無淨增員額之空間;目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力有限,並無多餘員額可供調整支應助理員額。另偵查中之案件有其隱密性,需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法院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及當事人得閱覽卷宗之性質有異,且法官助理係採一年一聘,流動性高,不宜援引仿照。

四、有關是否仿效法院「簽准視為不延遲」,讓質量重或發展性高之案件能個案簽准延長辦案期限一節,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一般偵查案件之辦案期限係從收案日起8個月、醫療糾紛案件及詐欺、背信、侵占案件1年、重大刑事案件4個月。另法務部已於108年11月7日增訂如有娩假、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42日之情事者,得於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辦案期限。此外,依「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規定,偵查案件若有交辦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事務官者,辦案期限每次得暫時停止3個月,且最多得停止2次共計6個月。是以,目前制度所定辦案期限,就檢察官承辦案件應屬足夠,且檢察官承辦案件若有逾期未結情形,亦不扣減辦案成績(與「無故逾3月未進行」將扣減辦案成績不同),而係經由行政催辦作業促請檢察官注意,爰現階段尚無仿效法院建立「簽准視為不延遲」制度之必要。

(七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及完善監護分流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8)

楊委員就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及完善監護分流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衛福部玉里醫院民國106年「法院委託機構內執行監護處分病患之第二階段臨床分析」研究報告指出,88年1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期間,該院與草屯療養院所收治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犯罪者,其中具反社會人格特質約占總收治人數57.5%,其於結束監護處分3年內之犯罪行為,為無反社會人格特質者之4.5倍;監護處分期間曾出現違規行為者,結束監護處分3年內再犯機率,則為無違規行為者之7.36倍,顯見反社會人格特質及監護處分期間違規行為,為受監護處分者再犯之危險因子。目前各國對於是類未具可治療性且高暴力風險傾向之受處分人,多採長期監禁,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二、為有效發揮監護處分「醫療」及「保護」之雙重目的,法務部已積極檢討監護處分法制面及執行面相關問題,並提出下列精進作為:

(一)鑑定及延長機制:研擬「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第98條等修正草案,為保護社會安全,採監護處分期間延長制、每次3年、無次數限制,由法院裁定許可為之,而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又每年應經鑑定、評估,以保障人權。

(二)監護處分多元化:研擬「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修正草案,使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以依受處分人情況予以多元處遇,並得視受處分人治療、照護、輔導等情況予以彈性變更;規定多種執行方式,以供檢察官指定最符合受處分人之處遇模式,並於必要時得變更執行方式;另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內,每年應將受處分人送鑑定、評估,以審認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以使監護處分運作順暢,並維護公共安全。

(三)分級分流:受監護處分人應依其嚴重程度分流分級,嚴重者(如有嚴重暴力傾向、反社會人格、合併藥酒癮等)可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為高度化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一般者可收治於各地區之精神醫療機構,輕微者則可交由門診處置或付保護管束,使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四)流動及迴轉機制: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如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治療處遇;另應設有迴轉機制,即受處分人未定時接受門診治療時,應令其迴轉進入地區醫療機構住院,狀況變嚴重者,則可再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高密度之監督治療。

三、至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一節,衛福部已於108年12月27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是類監護處分執行應依受處分人暴力風險程度採分流、分級處遇,經評估未具高暴力風險、非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可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收治;如具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則應收治於具司法強制力介入及戒護之司法精神醫院。考量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涉及處所地點、硬體設施、安全管理、醫療處置與費用,以及戒護人力配置等,法務部及衛福部刻正進行規劃研議中。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落實無薪假訪視與協助、振興產業提高內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0)

楊委員就落實無薪假訪視與協助、振興產業提高內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事業單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事業單位得依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協商採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方式度過難關。目前勞動部每月4次(每月1日、8日、16日及24日)提供經濟部實施減班休息之企業名單,供經濟部掌握最新動態,經濟部則針對主管產業業者進行電話關懷,瞭解實施原因、實施情形及面臨問題,並視業者需求及意願,提供現場訪視服務,媒合運用政府相關輔導資源,以協助業者度過難關。另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衝擊,勞動部已提出「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等紓困措施,並主動關懷訪視及輔導,以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相關成果如下:

(一)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補助事業單位依其營運所需及減班休息時數,辦理相關訓練課程,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勞工參加事業單位自辦之訓練課程、勞動部勞發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各分署自辦、委辦之訓練課程,或居家線上課程,依基本工資時薪(158元)補助實際參訓時數訓練津貼,每月最高120小時。截至本(109)年9月22日止,申請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為604家、1萬1,746人,核定596家、1萬1,136人,核發金額1億360萬7,946元。

(二)推動「安心就業計畫」:針對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按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50%,按月發給,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截至本年9月22日止,受理人數為4萬6,211人,核發3萬9,878人,核發金額3億6,774萬4,077元。

二、為協助產業度過COVID-19疫情難關,避免減班休息及大量解僱情形發生,經濟部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推動「內需型產業紓困措施」(編列166億元,包含資金紓困、防疫千億保、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新增貸款、大型展銷活動、振興三倍券等措施)及「製造業紓困及振興輔導措施」(編列34.76億元,包含關懷協處、提高通關效率、擴大臺商回臺、加速新南向移轉、利息補貼、技術提升、研發固本、再職充電、市場拓銷等措施),合計編列200.76億元(「紓困1.0」)。

(二)推動第2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追加約775億元預算(「紓困2.0」),主要項目包含對營收受衝擊50%以上之艱困企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依業者營收下降不同程度,提供企業水電費折扣減免及緩繳措施;配合央行提撥2,000億元,提供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之承作家數,增列利息補貼經費及考量中大型企業融資額度需要,增列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為加大內需消費促進效果,於疫情趨緩後,增列111億元辦理振興三倍券等方案協助業者因應;推動工業區相關費用(租金、公設維護費及污水費)緩繳或減收、國營事業土地房舍租金緩繳減收、加工處相關費用緩徵減收等措施,協助產業園區業者減輕負擔。

三、因應國際間疫情持續延燒,歐美等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尚未解封,以出口外銷為主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仍造成影響,為持續紓困各相關產業,行政院已於本年7月23日通過「紓困3.0」追加預算案,除補足「紓困1.0」及「紓困2.0」缺口經費外,並延長辦理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企業融資貸款保證及加強推動振興三倍券等。據統計,前開各項紓困措施推動迄今,勞動部通報經濟部實施減班休息業者名單中,已媒合124家企業獲4至6月份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並取消減班休息,未來經濟部將持續觀注疫情發展及對產業之衝擊情形,並進行滾動式檢討,以即時提出因應對策,協助艱困企業度過難關,維持員工生計及社會安定。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我國禁止臺灣地區業者為大陸地區業者代理、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以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後,民眾透過網路跨境視聽消費,恐遭受個資外洩及詐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3)

楊委員就我國禁止臺灣地區業者為大陸地區業者代理、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以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後,民眾透過網路跨境視聽消費,恐遭受個資外洩及詐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於本(109)年9月3日公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業者為大陸地區業者代理、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以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惟依契約自由原則,消費者仍得自行跨境消費,通傳會建議消費者訂購大陸地區OTT-TV服務前,務必詳閱合約內容及隱私權聲明,倘無法接受其合約內容(如有無退費機制、退費機制公平性及便利性等)、隱私保護說明未充分揭露或對商品有所疑慮,應審慎考量是否訂購。如經考量後仍有購買意願,購買前應瞭解該大陸地區OTT-TV服務之客服系統運作方式及消費爭議處理流程,並評估風險,以保護自身權益。

二、至民眾透過網路跨境視聽消費,提供個人資料予境外公司並締結契約法律關係,如涉及個資外洩或詐騙等案件,有關機關將共同協力防制網路犯罪,說明如下:

(一)偵查面: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本年1月迄今尚無接獲民眾報案所註冊之境外OTT網路平臺帳號因資安問題而衍生相關詐騙案件。

2.經濟部本年9月3日公告即日生效後,相關業者在臺灣已無代理公司可調取客戶個資,倘有民眾遭受詐騙案件,警方將調閱盜刷者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位址,以及發函至該業者境外公司協請提供相關涉案人資料,俾利調查。

(二)預防管理面:整合各方資源,提升偵防能力,針對當前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手法,透過下列措施降低民眾被害風險:

1.公告高風險系統商:彙整高風險電商業者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案件,並透過官網(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臉書粉絲專頁(165反詐騙宣導)、LINE(165防騙宣導)及警政服務APP(闢謠專區)發布「民眾通報高風險賣場平臺」,讓消費者知悉,以防詐騙。

2.呼籲電商業者落實內部資安防護:出席中華民國電子商務領袖早餐會議及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公會舉辦之各類座談會,並發函相關電商公會,籲請電商業者落實內部資安防護。

3.確立事件調查聯繫窗口:倘業者質疑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員警身分真實性,將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查證,並作為他單位聯繫確認之窗口。

4.製作電商個資判決案例: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判例(勝訴及敗訴判決)製作成案例說明及圖表提供電商公會參用,由電商公會提醒所屬業者。

5.公布業者名單約束電商:針對不配合防制措施之業者,透過發布新聞稿方式,公布業者名單,期以約束相關電商業者。

6.移請主管機關辦理行政檢查作業:依個資法函請個資外洩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行政檢查、輔導加強防控資安事項;本年1月至8月共計移送54家業者(經濟部40家、衛福部8家、文化部3家、交通部2家及教育部1家)。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2歲至3歲幼兒托育銜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3)

楊委員就2歲至3歲幼兒托育銜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升幼兒就學機會,行政院於民國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增加平價教保供給量為最重要目標,秉持「擴展平價教保」及「減輕家長負擔」二大重點,採「擴大公共化」、「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三大策略,達到6歲以下全面照顧,為歷年來提供年輕家庭最大之育兒支持措施。

二、政府向以擴展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為施政主軸,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106年至本(109)年已增加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累計1,551班(其中2歲專班計340班),增加超過4萬個就學名額,109學年度整體公共化供應量已達22萬個就學名額。又,審酌家長托育子女需求不能等待,除擴展公共化外,必須有多元管道共同協助達成,爰108年8月起全國全面推動準公共機制,與符合6項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共同合作,增加平價教保服務;109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累計1,262園,可提供逾13萬個平價就學名額。經統計108學年度2歲至未滿6歲幼兒入園率已提高至67%(較105學年度提升7%),2歲入園率約23%(較105學年度提升8%)。

三、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爰托嬰中心滿2歲兒童得持續就托,至多不超過1年,以利家長有充分時間銜接幼兒園。另衛福部為減輕家庭托育費用負擔,已自本年1月1日起,滿2歲幼兒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者,延長托育費用補助至未滿3歲,以無縫銜接2歲至3歲幼兒家長之托育需求。截至本年8月底,計2萬1,289人受益,補助金額累計3億9,806萬餘元。

四、未來教育部將與地方政府持續努力,鼓勵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設立2歲專班,提升2歲幼兒就學機會,並以OECD國家2歲入園率33%為政策目標。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Podcast(網路廣播節目)是一個更自由之平臺,應明訂相關規範以保護使用者隱私與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5)

楊委員就「Podcast(網路廣播節目)是一個更自由之平臺,應明訂相關規範以保護使用者隱私與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9月26日「研商OTT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考量網際網路視聽串流服務(OTT TV)為廣義之電視視訊服務,請本會擔任OTT TV主政機關。

二、查網路廣播節目(Podcast)為隨選之音訊節目,用戶可透過行動裝置訂閱收聽,為網際網路內容之一種,非屬廣電三法及刻正研擬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之適用範圍;依據107年11月13日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第2次會議修正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我國對於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之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例如:有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之認定為衛生福利部、透過網路途徑實施之犯罪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電子商務為經濟部等。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經濟部與能源局大力推廣再生能源,卻因未通盤考量環境保護、文化保存、農糧及漁業永續發展,引發環團與地方團體抗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6)

楊委員就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經濟部與能源局大力推廣再生能源,卻因未通盤考量環境保護、文化保存、農糧及漁業永續發展,引發環團與地方團體抗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114年再生能源占比20%之政策目標,本部在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將兼顧「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四大面向的共同治理與均衡並進,以促進能源永續發展。

二、本部推動設置太陽光電時,均依相關規範排除環境生態敏感區域:

(一)推動太陽光電時,相關土地開發皆須依循「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範辦理。

(二)除先排除國家級重要濕地及環境生態敏感區域外,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之基地原則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三)本部能源局已針對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以確保兼顧整體生態與景觀。

三、本部推動離岸風電均以環境永續及漁業共榮為前提,為維護漁民權益,業請離岸風電業者依循漁業補償及漁業回饋相關規定辦理:

(一)漁業補償:依「電業登記規則」發電業申請籌設許可應備文件包含「漁業主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意證明文件」。行政院農委會業於105年11月30日公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提供業者與漁會協商補償金額之參考依據,以維護漁民權益。

(二)漁業回饋:依「電業法」第65條規定,將由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本部業於108年4月16日公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惟離岸風電部分刻正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利害相關團體積極協商以尋求共識。

四、另針對推動中個案,本部亦積極協調,茲說明如下:

(一)雲林允能離岸風場:

1.本部基於電業主管機關立場,業邀集漁業署等相關單位,多次辦理協商事宜,確保協商在具備法律基礎、正當性下進行,並已督請達德(允能)公司積極妥處。

2.本部陸續於8月28日至8月30日、9月1日查訪各單位,與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筏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等漁民會談,另於9月6日會議後取得協商方向共識,9月9日達成誤工費共識,雙方同意再針對漁業補償細節進行討論。

(二)台東知本溼地設置太陽光電,本部基於電業主管機關立場,將於施工審查作業時,併同確認部落諮商同意有效性(相關行政訴訟一審確認)後,始核發工作許可證。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應美國豬製食品進口,農委會百億養豬產業基金能否落實協助豬農及廚餘處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9)

楊委員就因應美國豬製食品進口,農委會百億養豬產業基金能否落實協助豬農及廚餘處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百億養豬產業基金:

本會經積極與產業溝通,已擬定百億養豬產業基金運用方向,將綜整輔導措施之細部內容及作法,研提中程計畫109年底前報送行政院核准,自110年依核定計畫內容落實執行,期有效發揮提高育成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經營環境、強化外銷佈局及完善產業鏈加值等效益,共同構築產業永續發展及全面轉型升級,定對全國養豬產業有所裨益。

二、廚餘養豬相關評估:

(一)未來進口美國豬製食品必須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0.01~0.04 ppm(1 ppm為一百萬分之一),已相當微量。

(二)一般而言,廚餘內容物不會全部為含有0.01~0.04 ppm萊克多巴胺殘留量之豬製食品,會摻雜其他不同廚餘成分,故含量很低之萊克多巴胺會再度被稀釋。經過上述過程,廚餘之萊克多巴胺濃度已非常低,再被豬食入後,會在幾個小時內迅速代謝掉,至豬隻上市供屠宰時,殘留萊克多巴胺機率已微乎其微。以美牛已開放多年為例,廚餘中亦可能摻雜含萊劑之牛肉,過去牧場動物監測未曾因此而被測得有萊劑殘留。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為維護食品安全與國人健康,農委會應明確規範臺豬不得使用含萊克多巴胺添加物之飼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4)

楊委員就為維護食品安全與國人健康,農委會應明確規範臺豬不得使用含萊克多巴胺添加物之飼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109年8月28日預告草案文字在預告期間造成外界解讀疑慮,為避免困擾、確保食安及養豬產業競爭力,故本會已於109年9月7日修正公告「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本會管理規定及政策從未改變,即國內維持禁止動物使用乙型受體素。

另本會公告同(7)日亦於本會網站發布新聞稿周知,且各大媒體已有相關報導。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爭取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回饋金作為裝設南投縣中小學冷氣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1)

許委員就爭取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回饋金作為裝設南投縣中小學冷氣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查行政院已核定統籌分配稅款及前瞻基礎建設第二階段計畫總經費323億元,推動高中以下學校電力改善及冷氣裝設,並宣布「全國不分城鄉加裝冷氣,111年夏季前完工」,讓學生有安全及舒適的學習環境。全國預計10.3萬間教室新增裝設20.6萬台冷氣機,預計國中小學冷氣裝設率將由現行37%提升到100%。裝設經費大部分由中央支付,少部分由地方支付,以降低地方財政負擔。

二、本部水利署執行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係行政院個案核定土石收入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水資源工程,於施工階段已與南投縣政府及草屯鎮公所合作,俾利工程順利推動。其中為地方政府協助推動工程配合敦親睦鄰需求,係依據「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及執行管考要點」(以下稱管考要點)編列公益支出預算(依砂石實際標售結果編列,預估約4.7億元)。

三、本計畫係重要水利設施,後續營運階段仍將依前開管考要點規定,依據各年度決算數業務收入總額7%及業務賸餘10%合計額度(視實際用水狀況而定)內編列公益支出經費協助地方辦理相關公益活動。

四、綜上,前開管考要點規定適用全國重要水資源工程,本計畫施工及營運階段回饋地方經費均依該規定辦理。相關公益活動係由地方統籌運用。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公務部門所採興利策略,應以提供友善、前瞻的經營環境為主,並應落實施政理念,營造正向循環的治理新境界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0)

許委員建議公務部門所採興利策略,應以提供友善、前瞻的經營環境為主,並應落實施政理念,營造正向循環的治理新境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係金管會職責,該會並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爰自成立以來,始終致力於發展健全、公平、效率及國際化之金融環境與市場,以做為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權益保護、金融業永續發展及協助產業發展之基礎。

二、金管會近期推出六大興利方案(重點內容詳附件),期導引金融市場具備韌性、充滿創新、發展永續及落實普惠金融,以利健全發展,並開創新局。謹就該等方案如何提供友善、前瞻的經營環境,並營造正向的治理循環,說明如下:

(一)信託2.0計畫,營造信託業與社會大眾互利雙贏的環境:信託功能十分廣泛,運作上亦深具彈性。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推動信託2.0計畫,期許業者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爰本計畫將促進信託業務充分發揮功能,為高齡社會提供多元化信託服務,營造信託業與社會大眾互利雙贏的環境。

(二)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營造更友善創新的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環境: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蓬勃快速,業者勇於創新除需仰賴新科技應用外,更需與時俱進之機制與規範協助業者發展,跨域合作。金管會於109年完成利害關係人訪談與座談會,並參酌國際趨勢,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透過資料分享、法規調適、能力建構、數位基礎建設等基礎工程,擴展創新園區生態系、發展監理科技及開拓國際市場等應用,並由金管會擔任單一窗口溝通平台、協調協力,期於未來3年逐步營造更友善創新的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環境,以提升我國競爭力及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有效率、品質的數位金融服務。

(三)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營造健全ESG生態體系:為因應資本市場環境快速變遷,加速推動我國公司治理,並掌握全球發展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趨勢。金管會召開公聽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凝聚共識,以3年為期推動公司治理3.0,期帶動企業積極落實與提升永續發展,促進產業轉型,並引導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良性發展與互動,營造健全ESG生態體系,以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達成企業、政府、投資人及社會多贏的目標。

(四)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營造正向循環的永續金融生態圈:永續發展係當前全球及我國重視的核心價值,而金融機構集結社會大眾資金加以管理及投資運用,係引導整體社會重視永續發展的關鍵力量,金管會參酌國際作法及外界建議,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在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之基礎下,持續引導及支持實體產業發展並兼顧低碳轉型,驅動一個正向循環的永續金融生態圈,創造金融、實體產業與社會環境三贏的局面。

(五)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堅實金融資安聯防體系:金融業是高度利用資訊科技的產業,營業模式也因電子化、數位化、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運用而改變,客戶因科技創新發展而享有極大便利。但隨著資安威脅日益嚴峻,金融資安防護思維亦須更快調整因應,金管會爰參酌國際情勢及監理趨勢,訂定金融資安行動方案,作為金融業檢討資安策略、管理制度及防護技術等遵循的指引,期強化業者資安防護能力,達到金融服務安全、便利、不中斷的目標。

(六)保險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堅實保險業風險承擔能力:保險業資產規模日益龐大且商品種類多元發展,為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及提升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金管會參考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2.0推動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增強保險業風險承擔能力及健全體質,以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金融穩定。並持續引導業者銷售利率敏感度較低之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提升高齡社會下國人應有保險保障並降低保險商品儲蓄比重方向發展。

三、上開方案公布後,金管會將遵循所訂時程,逐項按年執行,期間並將持續追蹤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市場反應,與時俱進,滾動檢討方案內容,以符合發展及民間需求,落實大眾對金融市場在穩健的基礎下永續發展,提供創新、便利、安全普惠的金融服務。

(八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萊豬進口影響學童營養午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7)

楊委員就萊豬進口影響學童營養午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應優先採用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是為達校園食材溯源目的,教育部及農委會已自民國106年開始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政策,確保國中小學童食用來源明確、優質安全之國產農產品。為解決因採購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而增加成本之問題,行政院已自107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使用食材倘符合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規定,即可領取每人每餐3.5元補助,該政策推動迄今,學校午餐使用之生鮮豬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比率已達7成。

二、政府已落實中央稽查、地方政府督導監測、學校驗收自主管理之三級管理機制,並結合食安五環政策執行學校午餐抽驗工作。如農委會為確保學校午餐使用畜禽食材之品質,執行相關抽驗計畫,每年共抽驗800件,其中豬肉產品約占500件,合格率均達100%;另教育部持續督導各級學校採購食材應優先採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具農(畜、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標示之溯源農產品等,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各供應餐食之學校(或廠商)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以利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每學年辦理抽查。

三、為因應110年1月1日起,開放美豬進口之政策,教育部已於本(109)年8月28日通函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產豬肉及牛肉食材,並刻正修訂學校供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規範供應學校午餐食材一律採用國產豬肉牛肉,以及訂定罰則;另主要食材採用「三章一Q」食材每人每餐獎勵費用將由3.5元提高至6元,預計增加8億元經費。教育部將配合原料之原產地標示等規範,繼續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2.0,並請各地方政府督導學校營養午餐避免使用加工食材等方式,確保學童食用來源明確、優質國產農產品。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萊豬進口影響人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3)

楊委員就萊豬進口影響人民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衛福部於民國108年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李俊璋教授進行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針對不同年齡層之民眾及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之婦女。經嚴謹科學評估之結果顯示,一般族群(不同年齡層、性別)與高暴露族群(坐月子婦女)即使在全數食用進口牛、豬肉及其製品與內臟(且均含有萊克多巴胺達最大殘留容許量)之情況下,萊克多巴胺之最高95%暴露劑量仍於我國訂定之萊克多巴胺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以下簡稱ADI)範圍內。

二、前開ADI值之評估,係依原行政院衛生署前於101年4月11日邀集專家學者研商之決議,將萊克多巴胺之ADI訂為1微克(μg)/公斤體重/天,已足可作為我國對食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之依據,其理由如下:

(一)國際間資料完整:根據國際上評估含藥物動物添加物之規則,與會專家學者均認為萊克多巴胺動物毒理試驗已相當完整,包括口服單一劑量毒性試驗、體外與活體之基因毒性試驗、多種實驗動物物種,每日連續口服最長一年之重複劑量毒性試驗、二世代生殖毒性試驗、致癌性研究試驗與針對心血管反應之特殊毒理試驗等。

(二)ADI值之擬定,已考量年齡發展及個體差異:包括葡萄醣醛酸代謝功能尚未成熟之小於18個月嬰幼兒、大於18個月之兒童及青少年、肝腎功能不良者、受乙型受體基因多型性影響之高藥物反應者,以及有心血管疾病病人等敏感族群。

三、另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109)年9月7日修正相關公告文字為:「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亦即國內仍維持禁止動物使用乙型受體素,有關管理規定及政策從未改變,該會並將持續與養豬產業團體溝通、凝聚共識,並確立百億養豬產業基金之運用方向,以保障豬農收益及提高養豬產業競爭力,未來並將藉由臺灣豬識別標章,使消費者可清楚選擇與支持國產豬。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連假期間國道及省道塞車、臺鐵一票難求等問題,建議建置大眾運輸和觀光旅遊的整合平台及建立「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環島一日生活網的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3)

楊委員就連假期間國道及省道塞車、臺鐵一票難求等問題,建議建置大眾運輸和觀光旅遊的整合平台及建立「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環島一日生活網的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連假期間國道及省道塞車、臺鐵一票難求等問題,建議建置大眾運輸和觀光旅遊的整合平台,摘述如下:

(一)國道部分:

1.經檢討高速公路端午節疏運情形,自今年6月新冠肺炎疫情解封後,但境外仍維持管制,民眾轉向國內旅遊,尤其又以宜花東為熱門景點,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資料顯示,花東地區於端午連假訂房率最高達91%,故從連假前一日上午9時國5湧現往宜蘭方向車潮,並持續至連假第一天,造成國5較長時段壅塞情形。

2.經請教專家學者意見,本次中秋及國慶連假高速公路優先推動匝道封閉及調整高乘載時段路段,中秋連假首2日及國慶連假首日0-12時實施國5石碇南入匝道及坪林南入匝道封閉措施,同時實施石碇南入匝道至烏塗管制站大客車優先措施,國1、國3及國5南向高乘載管制時段則均提前1小時,引導用路人分散出發時間並改變行車動線,以改善尖峰時段車流過度集中於高速公路情形。

3.本次亦加強連假國道交通資訊發布,參考氣象局預報方式進行路況預報,並進行高速公路1968App改版,強化國5路況資料及替代道路資訊。連假前交通部將再參考氣候及訂房率資料,加強疏導及應變措施,並於節後檢討成效,持續推動各項改善措施。

(二)省道部分:

1.考量近年前往東部地區旅遊的車輛增加,並且在連續假期產生壅塞現象,其中又以進入蘇花路廊前後路段之壅塞情形最為嚴重,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減少壅塞之苦,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本次中秋節暨國慶日連續假期,已在南下蘇澳地區及北上崇德地區規劃大客車優先道措施,搭乘公共運輸的民眾,於南下壅塞時將較自行開車的民眾約可節省35分鐘,北上壅塞時則可較自行開車的民眾約可節省15-20分鐘,民眾可多加利用公共運輸規劃遊程。

2.為鼓勵民眾於連假期間多使用公共運輸,公路總局於中秋及國慶連假期間自109年9月30日0時起至10月4日24時止、10月8日0時起至10月11日24時止提供公共運輸優惠,另針對宜花地區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推出各項公共運輸優惠及配套措施:

(1)宜花地區國道及市區公車資訊整合:透過公路總局公路客運乘車資訊查詢系統(https://www.taiwanbus.tw/)及下載「iBus公路客運」App,民眾可查詢到公路、市區客運相關資訊。

(2)宜蘭市區客運班次增加:協調市區客運「幹線公車(紅線)」及「景點接駁公車(綠線)」班次機動加班,提高便利性。

(3)國道客運與在地租賃業者合作優惠:民眾持國道客運票根向宜花地區指定租賃業者(宜蘭11家、花蓮18家)租車也可享優惠。另乘客持北宜線或北花線之同一客運公司之購票證明及租車憑證,回程客運可再退200元(租汽車)或100元(租機車)。

(4)花蓮地區飯店接駁路線:除現有花蓮客運【1123】路線提供飯店接駁營運路線外,另統聯客運「飯店接駁線」【308】市區客運路線將於109年9月28日正式通車。

(5)客運業者呼應公路總局各項優惠措施,再加碼搭乘北花線送咖啡並延長北花線來回票價400元優惠至10月底。

3.為因應假期帶來的返鄉與出遊人潮,公路總局與高速公路局攜手合作進行資訊交換,可於公路總局的「幸福公路App」即時掌握國道5號道路資訊,提供國道5號道路資訊(如:旅行時間、排隊狀況等)。

(三)臺鐵部分:

1.交通部臺鐵局因應連假期間花東旅運需求,除持續辦理連假花東實名制列車外,並以專列方式配合花蓮及臺東縣府開行「返鄉專車」,以符花東民眾返鄉/返工需求。同時,臺鐵局於連假期間亦加開北花優惠區間快車/復興號,並加開紅眼列車,紓解尖峰時段旅運需求,並機動加開列車或加掛車廂,以提升東部幹線整體運能。

2.臺鐵局自105年端午節連續假期開始,為旅客返鄉需求,逢3日(含)以上連續假期自強號(含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不受理團體票預約,週休二日自強號(含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團體票比例由25%降至20%,並自108年5月2日起開放全線新自強號每列發售120張無座票,以提升東線運能。

3.臺鐵局刻正辦理新車購置計畫,新購之城際列車600輛預計自明(110)年起逐年分批交車,東部幹線柴油自強號及莒光號將逐漸以新車編組替駛,同時部分傾斜式列車亦會以新車編組替駛,臺北=花蓮自強號平假日運能預估可分別提升36%、43%,臺北=臺東自強號平假日運能可分別提升41%、54%。而未來花東鐵路全線雙軌化完工後,路線容量將提升,臺北=臺東間運能平日將可再提升48%,假日可再提升50%,較現況平日運能提升89%,假日運能提升104%,預期能有效加強臺鐵局花東鐵路運輸能量,滿足民眾返鄉及觀光需求。

4.臺鐵局第四代購票系統於108年4月23日全面啟動,新票務系統導入智慧配座機制,在長途車票售完後,可自動分段找空位媒合,讓座位利用更有效率。另為防止駭客或軟體搶票,新系統導入Google的CAPTCHA識別機制,提高訂票效能。 

(四)觀光部分:

交通部觀光局於連假前均就各縣市辦理旅宿業訂房率調查,相關資訊均揭露於觀光局台灣觀光資訊網專區,俾供民眾出遊前規劃旅遊行程之參考,及道路機關辦理交通疏運預判。為鼓勵遊客多利用大眾運輸出遊,俾降低道路壅塞,觀光局規劃45條「台灣好行」利用電子票證享半價優惠,及73條「台灣觀巴」安心旅遊2人同行1人免費等誘因外,另於109年9月30日起舉辦為期3個月之「台灣好行環島輕鬆趣」活動,鼓勵民眾利用大眾運輸轉乘「台灣好行」景點接駁公車,即可獲得抽獎機會。

二、有關建立「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環島一日生活網的政策:

(一)花東鐵路雙軌化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經環保署109年8月12日第381次環評大會審查通過,綜合規劃配合環評通過時程,已提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審議。依目前規劃成果預計核定後7年完工,本計畫通車後將可提高花東間鐵路路線容量,提升區內與聯外運輸運能,並縮短旅行時間提升運轉效率。

(二)「北宜直鐵計畫」可行性研究經行政院秘書長函復請整體分析各項可能方案再提綜合規劃報告,循程序報院核定。交通部除審慎評估原直鐵方案外,經衡酌現階段高鐵已通車營運且經營績效良好,其系統運能、速度亦均優於直鐵方案,爰將高鐵延伸宜蘭納為北宜直鐵案綜合規劃作業替代方案,鐵道局已於108年11月22日啟動高鐵延伸宜蘭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後續將與北宜直鐵方案綜合比較評估,據以決策推動方向。

(三)另鐵道局已於109年9月啟動辦理「宜花東地區鐵路提速計畫可行性研究」,未來若搭配「高鐵延伸宜蘭」計畫,移轉臺鐵往宜花東列車班次,將可有效減緩臺鐵七堵─樹林間瓶頸路段容量不足之現況,縮短臺北至花東地區旅行時間,改善花東一票難求問題,以滿足東部居民及觀光旅次的基本運輸需求,提供更佳軌道運輸服務。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農遊券執行成效質詢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88)

楊委員就農遊券執行成效質詢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影響,為提升國人認識國產農產品以增加銷售並振興休閒農業旅遊產業,登記抽籤發送500萬張農遊券(每張面額250元)。於109年7月9日至18日計512.75萬國人上網登記,共抽出500萬人並以簡訊傳送票券驗證碼,憑券可至農遊券合作業者處消費抵用門票、農業體驗、田園餐飲、農特產品伴手等項目,登記抽籤之農遊券與振興三倍券同步於109年7月15日啟用,使用期限至109年9月17日止。

二、截至109年9月17日止,登記抽籤發送之農遊券已消費抵用440.86萬張券(約11.02億元),使用率達88.17%。已使用之農遊券有72.31%用於購買農特產品,以每人消費500元估算,帶動消費效益15.93億元;其餘27.69%用於農業旅遊消費抵用,以國人每次平均旅遊支出2,320元估算,帶動消費效益為28.32億元,合計帶動總體消費效益估計為44.25億元以上,有效提升國產農產品銷售及農業旅遊商機,增加農產品通路及農遊場域能見度,並吸引不同族群或年齡層之消費者進入農業相關場域。

三、休閒農場、特色農遊業者、休閒農業區、觀光魚市及森林育樂場域等農業旅遊場域之消費服務型態多為複合式,而農遊券可供消費抵用項目包含農特產品或伴手、體驗活動、餐飲、場內行程及門票等,經統計分析2,786家農遊券合作業者提供服務之項目,其中2,496家(占全部89.6%)有提供農特產品或伴手服務、1,287家(占全部46.2%)有提供體驗活動服務、1,056家(占全部37.9%)有提供餐飲服務、691家(占全部24.8%)有提供場內行程服務及605家(占全部21.7%)有提供門票服務,顯見近9成業者均有販售農特產品或伴手項目,與實際消費抵用該項目之比例有相同趨勢。

四、透過推動農遊券措施,整合都會及農村區域農業相關業者,由都會區業者串連全國優質農產品整合行銷,提供國人認識且便利選購國產農產品之都會通路;農村區域業者則運用在地農產業特色發展獨特商品,深化產地意象並促進地產地消,有效吸引帶動農村旅遊,已具成效並達政策目標。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毒品防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

楊委員就毒品防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毒品為當前危害社會治安最大之威脅來源,為有效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毒品增加,行政院自民國106年5月11日提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之「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擬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調整過去僅偏重「量」之反毒思維,改以「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並以「量」為目標消弭毒品存在,迄今已展現下列具體成效:

(一)毒品人口明顯下降:108年各級毒品施用人數經案次還原,人數總計5萬264人,整體施用人數較104年之6萬1,058人減少1萬794人,下降17.6%。

(二)毒品新生人口大幅降低:108年各級毒品第1次施用者計1萬117人,整體毒品新生人口較104年之1萬7,895人減少7,778人,下降43.2%。

(三)擴大查獲毒品量能:108年國內各級毒品查緝量總計9,476.5公斤,與104年之4,840.2公斤相較,整體查獲量增約兩倍。

(四)強化查扣沒收效能:108年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查扣金額計1億2,508.5萬元,與104年之6,500.2萬元相較,整體查扣沒收金額增約兩倍。

二、另為因應毒品犯罪國際化及防制新興毒品擴散,政府持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2.0,重新整合及加強「緝毒、驗毒、戒毒、識毒」四大區塊任務,統合檢、警、調、憲兵、海巡、關務等六大緝毒系統力量及跨部會資源,投入4年150億元預算,全力達成「減少供給、減少需求、減少傷害」之三減政策。相關重點如下:

(一)緝毒方面: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國際緝毒案件之整合聯繫窗口及情資協調機制,提高緝毒案件之國際合作、國內溯源及阻絕境外之獎金,並優化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海委會海巡署之查驗工具,提高邊境防堵毒品之效能。另全力執行「安居緝毒專案」,提升檢驗量能,即時溯源毒品來源,建立校園友善反毒通報機制,壓制境內毒情。

(二)驗毒方面: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經濟部工業局及關務署共同於邊境防堵毒品,強化關務風險管制作為。食藥署擴增拉曼光譜分析儀之圖譜品項數,已由1,688項增列至2,008項,強化邊境快篩量能;另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建置新興毒品質譜圖庫資料,俾利各毒品檢驗機關執行新興毒品之檢驗,並同步提升民間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驗量能,輔導民間檢驗機構由16家次增加至36家次。

(三)戒毒方面:提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比率至28%,並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法,增加緩起訴多元化處遇方案;強化美沙冬治療便利性,持續推動跨區給藥及偏鄉設置給藥點,並推廣丁基原啡因(三級管制藥品)作為替代療法藥物;深化戒癮個案管理機制品質,提升藥癮個案就業媒合率至35%,並加強矯正機關毒品收容人出間轉銜服務。

(四)識毒方面:加強宣導PMMA及混合性毒品(咖啡包),並清查校園毒品情形;強化輔導在學與未在學少年輔導資源連結、追蹤及轉介,藥物濫用個案輔導中途離校轉介後,由校外持續追蹤。

三、此外,為防制毒品進入校園、軍隊,避免青少年遭受毒害,並落實取締施用毒品後駕車等危險行為,相關機關已積極辦理下列工作:

(一)為防制新興毒品進入校園,教育部已將藥物濫用防治教育納入12年基本國民教育健康領域之正式課程,且持續結合家長團體培訓反毒志工入班宣導,並與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多元反毒宣導;綿密毒品防制通報網絡,建置學校周邊高風險場所熱點巡邏網,與警察機關針對高風險場所加強宣導與清查,並每月與警察機關之涉毒犯嫌資料進行學籍勾稽,找出潛在學生通報與輔導;提高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量能,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調查局協助檢驗新興毒品;強化藥物濫用及高關懷學生輔導,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落實中輟預防及高中學生穩定就學相關措施;完善藥物濫用之個案輔導及追蹤網絡,針對藥物濫用熱區內之私立高中職校以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清查與輔導必要資源,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針對藥物濫用個案及高關懷學生,規劃探索教育、體能活動、職業試探等課程,以強化學習動機,避免涉入不當場所。

(二)為精進軍中各項反毒作為,國防部自107年起於北、中、南、東及澎湖等地區舉辦「識毒─你所不知道的毒品真相」反毒特展,使觀展官兵更深刻認識毒品,進而拒絕毒品。另國軍各類法治教育均已納入毒品防制課程,並透過多元方式廣為宣導,同時要求各單位利用離營教育等時機加強宣導,強化反毒意識;杜絕毒品進入營區,各級單位均依「國軍特定人員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實施尿液篩檢,並加強內部安全檢查及營區巡檢之密度、頻次,以達嚇阻及掃毒之效果。

(三)為落實執行取締施用毒品後之駕車行為,內政部警政署已訂頒「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要求各警察機關應將相關蒐證資料(全程蒐證畫面、測試觀察紀錄表等)提供檢察機關,以完備案件舉證程序。另運用「素材製作推播」及「辦理宣導活動」兩大面向進行各類反毒宣導活動,未來將引進新科技建置「新式反毒多媒體教材整合平臺」及「新式反毒教育教材」,以提升反毒宣導成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藝文團體貸款及營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6)

許委員就協助藝文團體貸款及營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我國產業之影響,我國已於本(109)年2月25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編列預算協助辦理紓困,紓困規模達1兆500億元,教育部及文化部亦針對主管產業訂定相關紓困振興辦法,提出各項紓困措施,包含紓困振興貸款方案,以協助與支持藝文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

二、金管會鼓勵全體本國銀行積極辦理各部會之紓困振興貸款方案,包含教育部及文化部對藝文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之貸款,亦鼓勵銀行自行辦理各類紓困振興貸款。該會並已訂定「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分別就金額、件數、效率三面向分組進行評比,並於本年7月29日對辦理紓困振興貸款績優銀行給予表揚獎勵。

三、「紙風車文教基會」為避免年輕學子受毒品誘惑,自民國101年起主動發起「青少年反毒戲劇工程─拯救浮士德計畫」,利用戲劇演出方式將反毒觀念傳遞予全國學生,該劇獲得學生好評與肯定,教育部於104年起與該基金會合作,補助其反毒戲劇校園巡演部分場次,截至本年9月止,已完成680所國中演出,超過47萬人觀賞。同時自104年起,教育部依「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及各分組進行審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規定,補助110個民間團體活動計畫,期能透過社區力量協助青年學子遠離毒害;另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鼓勵民間團體推動學校一般藝術教育與社會藝術教育,並考量因疫情影響造成受補助團體無法進入學校展演,得以調整採視訊等替代方案實施。

四、為協助業者取得經營所需資金,文化部自100年起開辦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提供年利率最高2%、最長5年之利息補貼,現已交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接續辦理,文策院本年並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合作開辦「文化創意產業合約與著作權質押貸款」,給予9成信用保證。另文化部已請文策院規劃於本年底前以專款與信保基金合作,建立文創產業信用保證專案機制,擴大納入非營利登記之演藝團體為保證對象,協助文化藝術產業健全發展。

五、又,文化部刻正推動100億元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貸款,首度攜手文策院、信保基金及10家銀行共同合作,提供文創青年專屬服務,由信保基金提供貸款保證,俾利業者取得創業融資,並爭取到立案之演藝團體亦可申貸。此外,考量藝文產業之特性,該部已於文創產業青創貸款申請表格增加納入「曾獲相關獎項」、「曾獲政府獎補助」及「事業體或負責人之智財權授權/交易記錄」等要項,佐以證明其過往實績及未來發展性,以利銀行核貸及核貸後由文策院接續輔導。

六、至有關建置藝文領域專屬之核貸指標一節,考量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本於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審核原則核貸,以促進經濟發展及達到資金合理分配目的,並由銀行依授信原則自主決定。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目的,對特定產業訂有融資獎勵措施或利率補貼辦法者,金管會將協助函轉銀行,於符合徵授信原則之前提下評估辦理。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9)

許委員就協助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全球經濟受疫情擴散影響,各國封鎖措施導致經貿往來中斷,嚴重衝擊全球經貿動能。

為緩解全球經貿衰退對我國經濟之衝擊,政府先前已提出總預算600億元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以下簡稱特別預算)及1,500億元之追加預算案,本院並於本(109)年7月23日提出包含防治經費383億元、紓困振興經費1,717億元,合計2,100億元之第2次追加預算。如再加計各部會移緩濟急及基金、央行及各公股行庫貸款金額,紓困振興預算已逾兆元。此外,為提振內需消費,政府已於本年7月15日發放振興三倍券,有效發揮點火效應,零售及餐飲業營業額年增率自7月轉為正成長2.8%及0.2%,8月增幅更提升至8.2%及2%,顯示振興三倍券確有激勵民間消費動能之效果。

二、另面對疫情後之國際經貿環境轉變,政府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之理念,啟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協助產業超前部署,深耕具戰略性及關鍵性之產業項目,厚植臺灣經濟及產業實力,具體推動措施如下:

(一)推動6大核心戰略產業:在5+2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擴大創新並研發下世代核心科技,包括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戰略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以國內需求為基礎能量,加強國際合作及市場拓展,期培養臺灣成為未來推動全球經濟發展之關鍵力量。

(二)強化經貿多元布局,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持續爭取與各國簽署雙邊及多邊經貿合作協定,以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深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以協助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同時持續與理念相近之國家共同合作,包括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臺灣與印太地區國家之合作及連結,以確保亞太區域之和平、穩定及繁榮。

三、又,為協助產業調整結構及規劃對外貿易長期發展策略,經濟部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於本年4月21日起,針對商業服務業營收衰退50%之艱困事業提供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措施,以穩定企業經營及員工就業。經統計,本措施共協助6萬家商業服務業者及38萬員工度過難關;惟因國際疫情尚未紓緩,該部貿易局於本年第3季將持續針對會展產業及進出口貿易服務業推動紓困3.0措施;原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中之批發業如符合條件,亦得向貿易局申請補貼。

(二)另因應中大型企業資金需求,紓困振興2.0方案增加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供中大型企業融資運用,且為配合中大型事業融資需求,中小企業振興資金貸款融資額度由原先2千萬元提高至1.5億元,非中小企業融資額度則由8千萬元提高至5億元。

(三)其他資金紓困措施包括提供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營運資金(薪資及房租)10成保證及利息補貼、防疫千億保(含受影響中小及非中小事業)及寬延退票等措施,其中資金紓困振興措施對象涵括中小及非中小事業,且不分行業別,已兼顧各種規模及商業模式之業者。

(四)政府將透過推動亞洲高階製造中心及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相關策略,奠定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之基礎,以維繫臺灣競爭力並搶占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相關作法如下:

1.推動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中心:

(1)受美中貿易衝突及疫情衝擊影響,現有更多高階產品選擇移回臺灣製造,政府將積極協助產業加速導入5G及人工智慧(AI),透過深化製造業軟硬整合,帶動產業智慧化、數位轉型及創新應用。

(2)集結產業公協會能量,協助盤點產業需求、建立示範,並擴散示範案例,齊力實現產業鏈智慧化。

2.推動臺灣成為半導體先進進程中心:

(1)我國半導體產業產值全球第二,預估民國119年可成長至5兆元,政府將把握契機完整半導體在臺供應鏈,確保臺灣作為全球「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之地位。

(2)持續推動半導體「設備」外商來臺設立製造據點,同時輔導國內零組件供應業者提升製造技術,以符合外商品質規格,並逐步建構半導體零組件國產供應鏈。

(3)在半導體材料部分,除推動建構國際級半導體「材料」應用試驗驗證平臺協助國內業者開發材料,以利用該平臺加速通過終端廠之品質驗證;另藉由上下游需求整合,建置共通驗證能量,解決材料驗證及製程評估問題。

(五)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擬訂出口拓銷策略及推動作法如下:

1.出口拓銷策略:

(1)出口市場多元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及業界需要,協助廠商布局全球市場,除加強拓展新南向市場外,並兼顧先進國家、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市場拓銷。

(2)出口產品多元化:針對5+2產業、6大核心戰略產業、具出口競爭力之優勢產業及其他具發展潛力產業,依各產業之需求及特性訂定適地化拓銷作法。

2.推動作法:

(1)密集辦理海內外拓銷活動:透過籌組海外參展團或拓銷團、辦理海外通路行銷活動及運用臺灣貿易總入口網站─「臺灣經貿網」進行推廣,並與國際知名電商平臺如Amazon、eBay合作協助廠商上架銷售,以開發海外市場潛在買主、爭取交易機會及布建行銷通路。

(2)建構廠商出口能量:培育及媒合國際行銷人才、提供出口融資及保險優惠等貿易金融支援、運用大數據分析精準掌握市場機會,強化廠商出口競爭實力。

(3)提供行銷諮詢服務:成立國際行銷諮詢中心,針對廠商所面臨之海外拓展問題,由專家顧問群提供客製化專業諮詢,推薦最適切之拓銷資源予廠商運用。

(4)提供海外據點服務:透過該部及外貿協會海外逾120個駐點,提供當地市場資訊及服務,如海外商務中心、杜拜中東市場行銷育成中心及臺灣商品行銷中心等,協助廠商開發新客戶、深化與買主關係及深耕布局市場。

(5)提升臺灣國際形象:於新南向國家舉辦臺灣形象展,展現我國在文化觀光、教育、農業及產業等領域之軟硬實力;選拔臺灣精品作為推廣標的,運用多元整合行銷傳播工具提升我國產業國際形象。

3.針對疫情之因應作法:

(1)於疫情期間提供數位行銷諮詢輔導、擴大辦理視訊採購洽談、增設線上防疫產品專區及推動實體展覽改為線上展覽,另協助業者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規劃提供定額輔導款協助業者上架國際電商平臺、開辦數位貿易學苑加強培訓產業所需數位行銷及電商人才。

(2)俟疫情緩和後,除擴大洽邀買主來臺採購及搭配國內外活動進行國際廣宣,並補助展覽主辦單位於我國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深化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四、此外,為逐步恢復國際經貿交流、促進經濟復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已自本年6月22日起開放來自低感染風險及中低感染風險國家或地區之短期商務人士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透過嚴密管制及防疫配套措施,降低因縮短居家檢疫可能對社區帶來之風險;惟全球疫情嚴峻,有鑑於多數國家於管制措施鬆綁後,確診人數呈現回升趨勢甚至屢創新高,指揮中心持續保持高度警戒,積極提升防疫整備量能,並依「邊境風險嚴管」原則審慎評估開放對象,以兼顧經濟振興及防疫安全。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保護兒童青少年免於菸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77)

萬委員就保護兒童青少年免於菸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宣導電子煙對人體之危害與加速追緝不肖業者,藉此降低青少年吸菸率,衛福部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一)結合多元傳播媒體進行反菸及電子煙宣導:

1.於菸害防制館電子煙專區編有多元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如電子煙懶人卡、遠離菸害看漫畫長知識、電子煙&加熱式菸品你應該知道的30問等,並因應青少年使用網路及社群媒體習慣,藉由青少年族群喜愛之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網路、官方網站及Facebook等社群網站及多元媒體,加強電子煙之危害宣導。

2.本(109)年針對新興菸品議題規劃於yahoo奇摩搜尋引擎站點,以「贏得人緣和健康專家提醒別碰這個」為主題,建置新興菸品危害資訊專區,擴大相關訊息露出,並持續進行相關資源蒐集、更新及刊登,導正新興菸品危害網路資訊,幫助民眾破除減害迷思,建立正確菸(煙)害知能。

(二)加強電子煙查緝作業:

1.含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以藥品列管,須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屬同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偽禁藥,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違反同法第82條、83條規定移送司法單位偵辦。另未含藥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倘宣稱醫療效能,亦涉違反同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處。

2.為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藥政與菸害防制人員相關查緝作業,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落實「藥事法」執法,若查獲電子煙產品含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卻宣稱醫療效能,則依「藥事法」處辦;若含毒品成分,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另於同年11月11日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電子煙網路及實體店面稽查,落實「菸害防制法」執法工作。針對電子煙若似菸品形狀,以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辦,本年1月至8月共稽查21萬1,297次,其中針對電子煙產品處分74件,計罰鍰13萬3,000元。

3.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從邊境攔檢、溯源追查、流通稽查、監控管理、宣導傳播及戒治輔導等全面防制電子煙之危害,查緝成果摘要如下:

(1)法務部:本年1月至6月偵查新收件數206件、偵查終結共224件,其中共起訴38件,緩起訴處分66件;執行裁判確定人數20人,其中有罪19人。

(2)內政部:本年1月至6月查獲電子煙案件並依違反「藥事法」移送者計161件,均為無含毒品之電子煙案件。

(3)財政部:本年1月至6月共查獲電子煙286案,含電子煙3,816支、煙油補充液2萬6,869瓶及相關零組件3,986件,其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82案。

(4)海委會海巡署:本年1月至6月於國內商港區域實施安檢時查獲電子煙2案。

(三)督導地方政府以自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方式加強電子煙管理:已於108年12月2日檢送各地方政府「○○縣(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範例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供訂定自治條例之參考。目前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宜蘭縣及高雄市已通過自治條例;臺北市、新北市等通過市政會議,送議會審議中;桃園市辦理草案預告中;臺南市、屏東縣、新竹縣研議草擬中。各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條例除嘉義市有禁止廣告外,餘僅皆限制未滿18歲者使用電子煙,未有禁止廣告之規範,管制電子煙之幅度有所限制。

(四)「菸害防制法」修法前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已於本年2月17日函知各地方政府,基於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及其相似物造成肺傷害及死亡案例,衛福部認定其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虞,即日起地方政府查有任何人為該等物件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提供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截至本年6月30日止,全臺電子煙實體店面計239間,稽查次數522次,已有實體店面10家停止營業。

(五)網路廣告監控:本年1月至6月底共計監看網路1,152次以上,查獲電子煙相關廣告計96件,其中1件違反「菸害防制法」裁罰結案,1件行政指導結案,2件經查證無違規,47件處辦中,15件查無行為人資料,20件查詢行為人資料中,6件移送檢調單位處辦。另於疑似違規案件中,前3名分別為「露天拍賣」、「商店街!個人賣場」、「蝦皮購物」。為防範業者持續透過網路販售電子煙,已函請網路購物平臺業者於權管網站或APP建置商品篩選管控機制,禁售電子煙及煙油,並提供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有關違法廣告銷售電子煙之業者名單及網址,通知教育部及中華電信,透過色情守門員等軟體防護措施,將其設為黑名單,以有效防止兒少接取不當網站(頁)資訊。此外,亦進行網路監測電子煙販售及電子煙實體店鋪之臉書粉絲專頁,對網路監測及民眾檢舉之電子煙販售案件,除請網購平臺業者下架外,並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取締。

二、另為加強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及校園防制作為,教育部國教署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一)菸害防制議題納入課綱: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皆列有菸品危害及避免使用等學習內容。

(二)菸害防制納入「學校健康促進計畫」議題推動:將菸(含電子煙)害防制列為學校健康促進計畫,國民中學以上必選議題、國民小學自選議題,並配合辦理「校園菸害防制及檳榔危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畫」,將電子煙防制課程納入增能重點,強調電子煙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強化校園預防電子煙之危害。

(三)進行高關懷學校輔導工作:辦理「送愛到校」活動,聘請專家學者及教育經驗豐富之教育行政人員擔任輔導委員,針對高關懷學校,依個別需求及問題,到校協助制定有效防制策略等,並加強防範電子煙危害;108學年度共輔導計29校,109學年度持續辦理。

(四)增進學校師資團隊知能:將電子煙辨識與危害防制列為增能重點,以情境教學、案例分析等課程或透過備課、觀課、議課等實體活動,提升教師專業能力;108學年度辦理菸害防制主題之教學觀摩計6場,109學年度持續辦理。

(五)提供學校宣導教材資源:107學年度研發菸害防制教材,包括戒菸教育互動課程模組3組、「菸、檳危害防制」宣導繪本1本、「如何與孩子談菸、檳:親子共學手冊」電子書1本及創新發展3DVR戒菸教育互動體驗教材,另建置「菸檳危害防制教育資源網」,透過單一網頁入口,即可搜尋適合教材;均於108、109學年度持續推廣。

(六)依法推動菸害防制工作: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規定,利用教學及相關活動、集會、親師聯繫等方式,提醒吸食菸(電子煙)品有害健康。

(七)將電子煙納入校規管理: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提供菸害防制教育、營造無菸環境及戒菸教育之實施策略,並督導學校落實執行,108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已全面將電子煙納入校內規範管理。

(八)溯源追查:要求地方政府及學校,如發現學生攜帶、吸食或販售電子煙,應將電子煙函送地方政府衛生局追查其來源;若吸食成分含有毒品或尼古丁者,則比照「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計畫」辦理或轉介接受尼古丁戒治輔導。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兒少網路使用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9)

林委員就兒少網路使用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避免學生誤觸網路危險,甚而遭有心人士誘惑而做出自我傷害之行為,針對保護兒少網路安全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一)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分別以研究發展、強化組織運作、課程推動、培訓防治人才、推動與實施防治計畫及自我傷害防治之社會宣導教育等6項推動策略,落實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期有效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發生。

(二)落實「各級學校學生安全健康上網實施計畫」,提升家長資訊倫理、安全健康上網及網路使用不當行為預防知能,並教導孩子正確使用網路,109學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康上網,幸福學習」學校計畫,補助經費總計655萬5,547元。

(三)持續充實「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https://eteacher.edu.tw/)及「全民資安素養網」(https://isafe.moe.edu.tw/)資源,將「網路交友」、「網路遊戲」、「網路沉迷」列為教育宣導與推動主題,提供親師生運用,並提供網路使用問題處理求助管道資訊。

(四)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與通傳會、衛福部、內政部、經濟部及文化部共同委託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藉由擬定及推動業者自律標準、建立及推廣防護機制標準、宣導教育民眾、兒少正確觀念及受理民眾申訴並協助處理網路不當內容。另內政部警政署及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業與iWIN建立聯繫窗口,對iWIN通報有涉違反刑法第275條第2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情事,即依法偵辦。

(五)透過教育宣導、相關文宣、課程融入教學等,不斷提醒學生網路交友應注意事項,包含:小心謹慎登入交友網站、避免洩漏個人隱私資料、留意自身言論、避免單獨邀約及留意手機定位功能。另教導學生莫因討好對方而勉強答應對方過分之要求,以避免憾事發生。同時,與警察機關共同宣導學生避免參加來路不明遊戲,以「不接受不明群組邀約、不上傳個人私密照片、不透露個人資料」等三不要原則保護自身安全,如有發現是類血腥暴力或教唆死亡遊戲相關資訊,應於第一時間向學校老師反映,並報請警方處理。如遇他人教唆、威脅利誘,要求拍攝或傳送兒少性私密影像,即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各警察機關將依權責查辦;且警察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脅迫觀看血腥暴力之恐怖影像或要求自傷自殺等行為,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處。

(六)製作網路使用素養宣導海報、辦理網路活動及提供家長網路素養手冊,協助家長認識並關心青少年之網路世界。

二、教育部將積極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加強自我認同感,避免受到網路上不當訊息誘惑,亦藉由提升家長資訊倫理、安全健康上網及網路使用不當行為預防知能,教導孩子正確使用網路並鼓勵多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亦將「資訊倫理」列為家庭教育宣導重點,利用社教機構提醒家長要多關心孩子使用3C產品之狀況。

三、教育部將持續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三級預防輔導工作,強化第一線導師或學校人員對學生自殺自傷之辨識,提升校園危機事件之知能並透過防治網路成癮、預防學生自我傷害之課程,提升學生自我保護因子,促進學生增進心理健康、健全發展,有效降低憾事發生機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及轄屬學校,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使用手機情形,確保兒少權益及保障兒少網路安全無虞。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政府推動區塊鏈應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6)

鄭委員就政府推動區塊鏈應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區塊鏈之技術特性,在於可信賴資料透過「存證」與「追溯」服務,獲得多方認可而產生價值,目前相關技術應用尚處於發展初期,爰部分機關先由「存證」與「追溯」入手,並透過區塊鏈技術縮短行政流程,提升行政效率。以衛福部「照護資訊整合平臺」為例,運用區塊鏈智能合約,共享授權資訊協議,民眾可透過區塊鏈帳本,以手機授權調閱本人於醫院之病歷資料,俾利醫護人員提供更好之照護服務;而民眾亦可以隨時修改授權內容,調整授權資料之種類與時間,亦可直接終止授權關係,擁有更大醫療資料自主權。另政府推動智慧政府衍生大量資料交換需求,區塊鏈技術可有效降低集中式資料庫被駭客攻擊或人為錯誤之風險,提供信賴且安全之資料共享與管理模式,提升整體政府機關資料治理之品質及行政作業效率。

二、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投入區塊鏈等新興技術之運用,規劃及審議過程均嚴謹把關,務求發揮預算最大效益。未來隨著資料來源更為多元且數位化後,政府部門將能提供更多符合區塊鏈特性之整合應用服務,而相關機關與民間區塊鏈業者亦將持續透過「臺灣區塊鏈大聯盟」溝通平臺,充分交流合作,共同建構更適合區塊鏈技術之應用情境。

(九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保戶之保單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業保單印製作業委外廠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5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2-97)

陳委員就保戶之保單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業保單印製作業委外廠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為防範保戶保單個人資料外洩,業就督導保險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訂有相關規定,包括: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7條第1項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會依該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明定包括保險業及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及保密機制,亦含括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其中第10條第3項亦規定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並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二)另「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明定保險業資訊系統之內控制度應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防範之控制作業,以及「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5條明定保險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特種個資,應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保密機制,並依個資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至保險業將保單印製作業委外廠商部分,說明如下:

(一)保險業依金管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及放款業務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交寄、保存及銷燬作業」得委外辦理,主要係考量保險業非核心競爭力的業務委外交給專業廠商來處理,將內部資源用於發展重要業務,可致力於提升核心業務競爭力及消費者服務品質,如將相關作業限制於公司內部之空間場域執行,可能將提升保險公司軟硬體資源支出,以致減少經營效率及增加營運成本。

(二)鑑於保險業對於委外事項之注意程度應與其自行從事該項作業之注意義務相同,為落實資料安全保密,加強保險業重視消費者保護機制,金管會業於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應就委外事項積極監督管理,並負授權人之責任,並於第6點明定保險業作業委外就消費者資料安全保密之注意義務及相關配套作業程序,並訂定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處理時限,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受理消費者之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依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第7款規定,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受委託機構就受委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金管會得依前開規定瞭解保險公司之受託機構作業品質,並督導保險公司強化對客戶權益之保障。

(三)針對陳委員建議事項,基於保戶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要性,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應確實評估作業委外各項風險並能有效控管,以確保對保戶之服務品質及權益保障。

三、另就所附21件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裁罰案件,經查主要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金管會依保險法處以罰鍰或予以糾正等行政處分,因涉及個資外洩(非因作業委外)而處以罰鍰者僅有1件(108年3月14日裁罰臺灣產險60萬元),餘均為該等公司內部相關作業不甚完備而予以糾正,併予說明。

四、綜上,現行個資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已有要求保險公司應訂定客戶個人資料保護機制,及客戶個人資料被竊取或洩漏之處理方式,且應注意事項亦訂有相關控制規定,以減低保險公司委外作業可能造成之風險,金管會並於日常督導保險業落實上開機制,未來並將持續配合保險實務發展需要,適時檢討相關規範。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推動「以人為本」交通文化及友善行人交通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57)

楊委員就推動「以人為本」交通文化及友善行人交通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行人路權,營造友善、人本、安全之交通環境,交通部近年來已分別從推動修法、交通工程、教育、宣導、執法等面向,積極增進行人交通安全,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一)修法加重處罰額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已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對汽車不讓行人之行為大幅加重處罰額度,由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提高至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持續研議提高罰鍰、增加記點、參加道安講習、吊扣(銷)駕駛執照等處罰之可行性。

(二)交通工程:由各交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道路交通環境,檢討人行道空間設置及使用;辦理「加強並擴大檢討路口路型改善計畫」,包含行人穿越道線退縮、設置行人庇護島及縮短行人步行距離、行人號誌秒數調整、減少轉彎視野死角、檢討車道配置及寬度等,期透過路口及路段相關設施之改善,降低行人於路口處發生事故之機率;與內政部共同合作,未來4年每年將分別針對250處及420處路口進行改善,並巡迴訪視各地方路口安全路型改善計畫,以大數據診斷各地方高風險路廊沿線路口之路型配置合理性,推動路口影像AI科技執法。

(三)教育:與教育部共同合作,將交通安全教育列為校訂課程,教育部已提出「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安全教育課程規劃與實施」及「大專院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相關精進作為」,明確將交通安全列為五大安全主題之一,並計畫於110學年度實施。另籌辦交通安全週活動,規劃每年9月第3週為交通安全週,邀請各地方政府首長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響應。

(四)宣導:利用各平面、電子、電視、廣播等媒體及各項交通安全宣導活動,宣導「駕駛人路口慢看停」、「行人優先行」、「車輛路口停讓行人」等用路觀念,維護行人交通安全。

(五)執法:與內政部於本(109)年9月1日展開為期1個月之「路口安全大執法」,包括加強取締車輛路口未停讓行人及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等,以維路口安全。

(六)防制高齡者交通事故:推動「高齡者交通事故防制精進計畫」各項行動方案,有效防制高齡族群交通事故之發生。

二、為建立「以人為本」之交通文化,內政部營建署已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公益團體、交通部、衛福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共同研商推動「友善行人環境指標」計畫,針對各種友善行人之交通工程、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執法等層面,訂定相關友善行人環境指標,以落實用路人守法觀念,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另警政署自本年9月1日起執行「路口安全大執法」,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共規劃1,366處路口加強執法工作,自9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總計取締13萬1,620件,平均每日取締6,581件,較108年取締138萬1,063件,每日平均3,783件,增加2,798件,增加73.96%;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每日平均死亡人數1.3人、受傷384人,相較本年1月至7月發生日平均數死亡人數3.04人、受傷714人,平均死亡減少1.74人、受傷減少330人,減少死亡59.23%、受傷46.21%,路口受傷平均數持續趨緩,顯見路口安全及行人路權等觀念,已獲重視與改善,未來亦將持續加強執法與宣導,確保路口通行安全與順暢。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原住民族中小學生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47)

楊委員就原住民族中小學生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106學年度至108學年度全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中輟生通報總數分別為473人、502人及483人,已較100學年度803人大幅減少。此外,因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持續提供多元學習課程,以108學年度為例,尚輟人數僅66人。至原住民學生輟學原因,以108學年度為例,包括個人因素(如生活作息不正常)占50.93%、家庭因素占29.40%、學校因素占8.70%、社會因素占9.52%、其他因素占1.45%。

二、為加強各網絡單位整合運用,共同協助原住民學生穩定就學,教育部辦理原住民教育及輔導措施如下:

(一)加強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措施:

1.建立三級預防輔導機制:

(1)掌握中輟原因,早期發現有中輟之虞學生,及時介入輔導,強化中輟生通報及協尋,當學校通報原住民中輟學生時,除請學校函文轄屬強迫入學委員會外,亦函文至當地原民局(處)以提供中輟個案協助,由原住民族服務員介入個案家庭,運用部落力量與原住民資源共同協助個案復學輔導。另與衛福部「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臺」資訊介接,落實整合高風險家庭之中輟學生資料,並由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協助。

(2)復學後如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可選擇就讀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包含:慈輝班(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2.訂定「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強化策略」:每月彙整地方政府中輟人數消長情形,要求當月中輟人數較上個月且較去年同月上升之地方政府召開中輟專案檢討會議,並將相關紀錄函文教育部國教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備查;由該署每半年召開「中輟業務聯繫會議」,並督導地方政府所屬輟學人數多、輟學率高之學校加強掌握學生狀況,即時追蹤、輔導,以針對不同輟學原因之原住民中輟學生採取不同輔導措施。

3.增加補助原住民學生中輟復學輔導經費,提供多元彈性興趣課程,維護原住民中輟生就學權益。

(二)辦理學習扶助:

1.訂有相關補助規定辦理原住民族學生就學補助,補助項目如下:

(1)針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每生每學期補助伙食費1萬500元;另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助3,500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助4,100元為限。

(2)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獎勵學業成績優良及特殊才藝表現優異之學生。

2.學校支持系統加強: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協助原住民族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所需,鼓勵都會區原住民族學生之學校,安排族語及文化課程老師,強化其多元文化意識及知能之課程,鼓勵成立原住民族社團,協助保障原住民族兒少求學之權利。

(三)提供原住民族個案到府親職教育個別化親職教育:

1.為強化家庭功能,針對不同發展階段與型態之家庭需求,建立在地化家庭教育學習資源及創新推展策略,每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又為協助父母扮演適當親職角色,針對有需要服務之家長提供親職支持及輔導工作,於上開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個別化親職教育」工作項目,由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分別以電話訪問、家庭訪問及到校訪問等方式進行服務。倘國中及國小階段兒少有中輟之虞、或經常性中輟者,學校可請求家庭教育中心共同提供家庭訪視與輔導。

2.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可與家庭教育中心合作,加強橫向資源連結,鼓勵原住民中輟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中心辦理之相關成長團體或工作坊。

(四)推動原住民族家庭教育地方政府試辦計畫:

1.計畫推展型式:以「家庭─學校─社區」之協同合作概念:由試辦之地方政府轄屬家庭教育中心與原住民重點學校、社區(部落)或原住民團體等單位合作,結合人力、物力等相關資源網絡,共同發展並執行試辦計畫。

2.計畫執行與推展得採多元形式辦理,例如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家庭教育議題結合學校課程、體驗學習活動、講座、成長團體、工作坊等,並應融合原住民族部落文化特色。

3.參與人員以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

三、另為擴大培育原住民學生知能,並強化原住民學生家庭功能及培育原住民人才等計畫,原民會策進作為如下:

(一)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訂有「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提供全國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家戶所得總額在40萬元以下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截至本(109)年已補助14萬9,288人。

(二)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業務:為強化政府資源投入運用,共同推動原住民學生中輟預防工作,截至本年已補助13個地方政府,結合38個立案人民團體,共同推動設置63處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聘用212名社工員,提供輔導與預防性服務,主動連結服務地區社政、勞政、衛福、教育及警政等相關資源網絡單位,建立合作機制。

(三)辦理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學習型活動:補助地方政府及15處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辦理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辦理親職教育主題系列活動。另培訓原住民族退休校長、主任、教師、公務員、神職人員、社工人員等人擔任原住民族親職教育種子教師,並自主於社團、部落組織活動、教會主日崇拜之後時段等辦理親職教育、父母效能訓練、閱讀教育、親職讀書會,以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經營知能,促進家庭和諧。截至民國108年共辦理1,474場次活動,受益人次計2萬7,866人。

(四)提供課後照顧及學習管道:

1.辦理鼓勵原住民學生發展多元智能補助計畫:提供培訓經費及優質學習環境,補助國民中小學招收原住民學生開辦藝術、音樂、舞蹈及體育社團,以激發原住民學生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之優異潛能,截至本年已補助894校次。

2.辦理部落學童遠距伴讀計畫:以部落學童課業學習為服務核心,招募大學生以遠距伴讀模式,擔任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學童課後輔導導師,配合各培育對象之學校學期,每學期至少安排8週、每週2次進行1對1課業輔導(每學期至少進行16次),提升部落原住民學童學習興趣,強化部落國中小原住民課業知能與數位學習。另創造部落在地就業機會,就地培育部落之駐點輔導老師,落實人力資源運用在地化,激活部落教育在地生根。本年已補助14部落辦理,連結222名大專校院學生,受益學童計143人。

3.辦理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補助政府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招收原住民國小學生,以課業輔導、多元智能學習、生活教育為主要項目,提供講師鐘點費、文具教材費及餐點費,陪伴原住民學生進行課後輔導,解決隔代教養等問題。截至本年已補助378班次,受益學生計7,750人次。

四、未來相關部會將加強整合原住民族相關資源,督導地方政府落實追蹤輔導原住民中輟學生,針對學生問題類型,引進不同網絡資源,研擬具體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穩定就學,共同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農地遭非法掩埋廢棄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1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64)

楊委員就農地遭非法掩埋廢棄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永續利用,農業用地應以作農業使用為原則,且不得填放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如爐碴)等;倘有填放、堆置上開物質情形,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規定外,亦屬土地違規使用事件,地方政府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裁處。

二、另農業用地遭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由環保機關針對受污染土壤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並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該農地強制停耕以待整治。又上開受污染農地由環保機關整治,並進行地力回復,經整治完成後,公告解除管制,恢復一般農地使用,嗣由農政機關依「農作物重金屬等污染監測管制作業程序(SOP)」進行該農地上食用作物污染監測管制作業,以確保農糧產品安全品質。

三、為強化廢棄物管理,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因應對策如下:

(一)加強產源責任:已修正公布廢清法,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已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明定應置或非屬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應採取之管理措施,且受託者基於契約規定,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於清理附表之廢棄物時,應配合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情形,以強化產源之連帶責任。

(二)暢通廢棄物處理管道:民國107年至本(109)年6月間,輔導共計12家處理機構申設完成並取得許可,總處理量約40萬公噸/年;持續追蹤輔導目前申設中之處理機構計7家,如均同意設置,總處理量可增加約53萬公噸/年。另協請經濟部持續推動「全國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第二期北、中、南區綜合處理中心,將年增29萬公噸處理量能及25萬公噸掩埋容量。

(三)擴大列管清運機具:已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針對清運易遭棄置之污泥、營建廢棄物、廢塑膠等21項廢棄物之清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規劃取得許可營運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全數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自108年至111年分4階段全面納管,第一、二階段分別於108年6月30日及本年6月30日完成,第三、四階段推估約2,600輛清運車輛安裝(各階段推估量依序為1,400輛、1,200輛)。

(四)強化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管理:已依廢清法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指定煤灰、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廢鑄砂等3項廢棄物特定用途應追蹤至最終流向;經濟部亦配合訂定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強化流向管理。

四、為加強稽查管制,環保署因應對策如下:

(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強化再利用機構產品使用及流向查核,並針對其收受來源、製程、質量平衡、勾稽比對分析,確實掌控產品及廢棄物之去化情形。

(二)橫向聯繫經發、地政及農業機關加強農地使用及變更查核,倘發現有違反環保法規之虞者,儘速通知環保機關。

(三)為預防廢棄物污染農地,刻正研議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強化宣導,以供農地租賃及買賣交易使用,並提醒土地仲介業者及代書,協助農民注意防範。

五、至臺南市學甲區大灣段(以下簡稱大灣段)土地遭非法掩埋爐碴一節,調查情形說明如下:

(一)104年8月11日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臺南市環保局)配合嘉義縣調查站查核明祥馨公司疑違法回填爐碴情事,環保署同年月17日會同臺南市環保局查核,發現該公司違反廢清法規定,將爐碴再利用產品級配回填農業用地。

(二)104年9月3日環保署再派員督察明祥馨公司運作情形,同年月8日會同臺南市環保局開挖大灣段1754、1764、1765及1769等4筆地號農地,經採樣級配、土壤樣品送驗重金屬、戴奧辛均未超過相關標準。

(三)臺南市環保局105年期間責成明祥馨公司挖除大灣段1754、1765、1769等地號級配5.52萬餘公噸,貯存於明祥馨公司二場。

(四)108年11月 21日臺南地檢署邀集環保署及相關機關至大灣段1746、1747及1748地號等3筆土地會勘後立案偵辦,本年3月17日環保署會同地主代表律師至該土地現勘,臺南市環保局開挖採樣,檢測結果回填廢棄物pH及重金屬(TCLP毒性溶出試驗及全量分析)皆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檢測報告已送請臺南地檢署參辦,目前仍由該地檢署偵辦中。

(五)明祥馨公司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之再利用用途使用,由臺南市環保局依廢清法告發處分,並於本年8月責成挖除大灣段1746、1747及1748地號回填物,總量預計3.3萬公噸,挖除後暫置於明祥馨公司二場,迄本年9月24日已清除874公噸。

(六)環保署本年9月7日函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案相關協調會議結論辦理,針對周邊土壤、地下水污染狀況,將依臺南市環保局評估結果,依法協助進行相關調查監測工作。

(七)涉及農業用地違反使用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年9月30日函請臺南市政府依法查處,並應通知地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罰,以遏止違規使用情事發生。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區間測速造成撤銷罰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27)

許委員就區間測速造成撤銷罰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舉發機關得以科學儀器舉證舉發違規,其所指科學儀器,並未限定需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機關得選擇舉發之儀器種類。區間平均速率系統為國內新式執法器具,對於該系統作為公務檢測裁罰使用,各界對列檢需求均有共識。交通部於本(109)年8月12日召開區間平均速率執法系統實施成效與問題檢討會議並獲致結論,建議檢定合格後再恢復執法;但現況若經第三方驗證通過後,可依各地方之交通安全需求,決定持續執法。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養護工程處針對自建及委託代辦案件(包含台61線桃園路段、台61線苗栗路段、台61線臺中南下路段)已辦理甲方第三方驗證,驗證報告準確無疑義,將提供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作為恢復執法之參考。另經濟部標準局已研議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等相關法規,增列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為法定度量衡器,以確保警察機關執法之公信力,預計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

二、至所提民眾因欠繳一萬八千元交通罰單,房子竟遭法拍,經揭發諸多執行程序失當一節,查該案件法務部執行署(以下簡稱執行署)宜蘭分署(以下簡稱宜蘭分署)執行人員於107年4月27日至現場執行查封時,確有張貼封條於義務人系爭不動產大門門板上,當場並以手機拍攝當日照片。另該案件撤銷不動產拍賣之原因,乃因宜蘭分署於義務人聲明異議程序中,依執行署指示重新調查事證後,發現原拍賣之木造房屋已於查封、拍賣前滅失,故主動依法撤銷該不動產拍賣程序。本案因相關承辦人員確有疏失,宜蘭分署已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並由法務部督飭執行署確實檢討下列改進作為:

(一)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小額案件執行不動產檢視原則」,將執行之必要性、處理程序,做出原則性之提示規範,要求執行同仁確實遵守。

(二)訂定相關執行行為標準作業流程(SOP)檢查表,以利第一線同仁於外出執行時遵循,提升執行品質。

(三)要求各分署落實核判審稿決行機制,針對小額案件不動產進入拍賣程序,應經第一層決行,各分署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對於相關案件執行作為,須斟酌相關法定程序、人權保障,恪遵比例原則,審慎依法執行。

(四)本年6月24日、7月1日及7月8日於北、中、南三區安排教育訓練,分別調訓各分署執行同仁,落實相關執行步驟與規定。

(五)加強執行同仁對弱勢義務人之協助與關懷,由執行署與所屬13個分署第一線執行同仁舉行檢討座談,以本次案例提醒同仁對弱勢義務人應主動關懷協助,並於執行過程中符合比例原則。

(六)在符合相關規範下,審慎發布相關執行案件之新聞,以兼顧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及維護義務人相關權益。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推動經濟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3)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推動經濟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疫情導致全球經貿變局,政府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之理念,持續落實防疫新生活並大力振興經濟。本院除延續及擴大既有之建設及成果,並深耕具戰略性及關鍵性之產業項目,推動各項具體措施如下:

(一)落實6兆投資:適逢數位經濟發展帶來挑戰及契機,政府積極推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包括鼓勵臺商加速回臺及境外資金回臺、加速前瞻基礎建設、推動能源永續轉型(離岸風電及光電),以及促進產業〔半導體及人工智慧物聯網(AIOT)、5G建設及金融服務等〕重大投資,為臺灣經濟持續挹注成長動能。

(二)建構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及研發中心:推動「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攜手技術領先之國際大廠,深化我國前瞻技術研究能量,並優先推動新興半導體、新世代通訊、人工智慧3大核心科技,吸引國際大廠來臺成立研發中心,以結合國內產業鏈加速布局臺灣研發體系,打造臺灣成為高科技研發中心;另利用臺灣既有之製造生產能力,以及獨步全球之半導體產業等優勢,加速導入5G及AI應用,透過深化製造業軟硬整合,帶動產業智慧化、數位轉型及創新應用,打造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中心。

(三)設立「國家融資保證機制」:針對國家重大經濟發展項目成立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提升國內金融服務專業能力,並引導國內豐沛之金融資金參與國內重大經建計畫,達成我國能源轉型及落實各項重大建設之目標。

(四)發展臺灣成為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政府透過法規鬆綁,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投資管道等策略,發展臺灣成為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以提升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五)強化經貿多元布局:持續爭取與各國簽署雙邊及多邊經貿合作協定,以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深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以協助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同時持續與理念相近之國家共同合作,包括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臺灣與印太地區國家之合作及連結。

二、另交通部民航局業於疫情期間推出多項措施協助業者營運,包括協助業者客艙載貨、引進貨機、濕租集團航空器飛航國內線及機師執照與體檢展延等,在政府多項措施及業者努力下,國籍航空公司營收表現相較國際大型航空公司顯得極為亮眼,如本(109)年第2季全球獲利之航空公司僅有4家,中華及長榮航空公司即為其中2家。另立榮及華信航空公司亦因國內疫情控制得宜、政府積極推動國旅,已自本年7月起轉虧為盈。此外,為因應各國解除邊境管制之後疫情時代,該局除已實施各項營運保障措施,包括保障業者航權及國際航班時間帶等,以利社會經濟活動恢復、旅運需求回升時,航空公司可立即投入市場外,並將輔以下列措施協助業者恢復營運:

(一)積極拓展國際航線市場:在後疫情時代,我2大國籍業者有機會搶攻體質脆弱之航空公司縮減規模後所留市場,爰將適時輔導業者提前準備、瞭解不同市場變化,並重新審視航網、調整機隊運能,在最短時間內積極拓展市場。

(二)航空貨運需求預期持續暢旺:貨運收入挹注對於航空公司財務顯有助益,目前業者亦把握此趨勢,評估調整貨機機隊規模中。

(三)持續加強國內航線之營運:搭配拓展國際航線市場及配合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措施吸引外籍旅客來臺,並持續推動國旅,以活絡國內航線市場。

(四)提供場站費等優惠措施:持續提供場站費等優惠措施,鼓勵業者多開航線及航班。

三、又,交通部因應疫情所致全球經貿產業鏈重組,將強化航港資源整合、提升離島海運服務能量,賡續建構我國海運產業實力,相關作法如下:

(一)擘劃藍色公路10年計畫,推動「升級海運客運服務,強化觀光遊憩功能」、「國際多元行銷宣傳,開發跳島藍海市場」、「健全遊艇發展環境,港埠轉型招商引資」及「藍色公路貨運發展」等4大政策,達成離島接待國際化、海運服務智慧化、遊艇旅遊大眾化、海洋品牌產業化及環島海運高效化等5項目標,並營造友善海運環境,鼓勵民眾親海、愛海。

(二)本院已於本年9月30日核定修正「因應全球航運景氣衰退航運業獎勵振興暨促進產業升級措施方案」,擴大適用對象並展延實施期程至110年底,其中上市櫃9家航商中業有7家已累計盈餘,期藉此持續改善航商營運狀況及提升我國航運產業服務品質。

(三)提升離島海運服務品質,推動汰換離島老舊交通船,協助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辦理相關事宜,促進離島海運發展及強化離島地區客船航行安全。

四、此外,交通部觀光局除積極執行產業紓困補助相關作業,並持續協助業者鞏固體質,推動疫後臺灣觀光轉型:

(一)打造魅力景點:盤點臺灣整體觀光資源,訂定區域旅遊主軸並打造標竿景區、優化地方景點品質,促進旅遊永續發展及提升旅遊品質。

(二)整備主題旅遊:開發特色主題旅遊產品包括推動生態、海灣、小鎮及山脈2.0等主題年活動,並推廣自行車、鐵道、跳島旅遊及戰地觀光等主題,以及加強與跨部會間有關美食、客家、教育及運動等項目之合作,建立觀光主流化。

(三)廣拓觀光客源:視疫情發展逐步調整各市場之宣傳步調,優先以復甦來臺旅客人次為目標,後續追求穩定成長並爭取高消費目標客群,以及強化區域觀光行銷效能及國際行銷夥伴關係。

(四)優化產業環境:提升觀光產業創新服務、優化產業經營環境並設置專責研訓機構,培養專業觀光人才。

(五)推展智慧體驗:建構觀光資訊科技及提供完善旅遊數位體驗服務,便利自由行旅客暢遊臺灣。

五、鑑於疫情爆發喚醒各界對數位科技運用及強化供應鏈韌性之重視,並衍生對資通訊產品及應用之龐大需求,經濟部將持續掌握資通訊及數位產業技術及產品,同時強化資安產業能量、提升國內數位實力並掌握數位商機等,包括:

(一)發展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推動半導體先進製程、設備材料自給率、人工智慧及Micro LED等關鍵新世代研發技術,提升國內數位實力。

(二)接軌國際大廠,擴大智慧製造、智慧交通、智慧醫療或智慧展演場域應用,帶動數位創新及拓展國際數位商機。

(三)強化供應鏈韌性,協助大型企業建置智慧化全球供應鏈管理系統,並協助中小製造業接軌全球供應鏈,打造全球高科技基地。

(四)推動資安卓越產業,發展新興應用領域如5G、AI及物聯網(IOT)之國際級資安解決方案,並以成為亞太高階資安人才及技術創新基地為目標,打造世界信賴之資安系統及產業鏈。

(五)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之方式推廣我國產品,並持續協助業者數位轉型,以協助廠商透過多元方式拓展海外市場。

六、至所提「信用保證」警訊問題,經濟部亦將持續督導信保基金並強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以降低信保基金之代償風險:

(一)定期統計新發生逾期率及逾期保證金額偏高之主要產業資訊,提供審查部門核保參考。

(二)針對每一送保戶之保證融資金額進行歸戶控管,並定期對融資餘額較大之企業進行關懷訪視。

(三)持續監控保證資產品質,依據各銀行送保品質及企業之信用風險調整保證成數。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生醫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34)

許委員就協助生醫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因應生技醫藥產業研發期長、投資金額高及相關法規遵循要求強等特質,廠商在產品研發上市過程中,需要政府積極協助。因此,政府將採宏觀角度依未來生醫產業需求進行布局,規劃相關鼓勵機制,俾激勵廠商持續投入研發、提升技術能量,促進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持續發展。其中有關「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生技條例)之修法,經濟部主要著重於擴大適用範圍及延長租稅優惠措施,研議方向說明如下:

(一)擴大適用範圍:

1.再生醫療:因應全球先進國家皆積極發展再生醫療產業之應用科技,衛福部除於民國107年9月6日修正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允許國內醫療院所將細胞治療技術列為可選擇之治療策略項目外,並積極推動「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之立法,為從事再生醫療製劑開發之廠商提供法規依循;故為鼓勵產業界投入再生醫療產業之研究發展,增訂「再生醫療」之適用範圍。

2.精準醫療:全球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等積極推動精準醫療,其目的係透過基因定序及檢測技術等創新性產品或技術,提供個人化之資料分析,針對疾病進行精準預測、預防、診斷及治療,以提升用藥之安全及療效,同時對未滿足醫療需求之重大疾病提供治療機會;故為推動我國精準醫療產業發展,鼓勵產業投入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增訂「精準醫療」之適用範圍。

3.數位醫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於2017年提出「數位醫療創新行動計畫」(Digital Health Innovation Action Plan),讓病患與消費者藉由數位醫療得到更好之醫療服務及健康管理;我國有優質之醫療照護能量、與完整ICT產業生態鏈,具發展數位醫療所需之基磐環境,衛福部已於本(109)年9月11日公告「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之醫療器材軟體查驗登記技術指引」,提供廠商研發製造數位醫療之醫療器材軟體評估及申請查驗登記之參考;故為鼓勵我國廠商朝向數位醫療發展,以達成提升或輔助醫療診斷與治療之創新產品或技術,增訂「數位醫療」之適用範圍。

(二)延長租稅優惠措施:生技條例係透過技術、人才及資金等租稅優惠,進而加速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如研發支出抵減、人培支出抵減、股東投資抵減、技術股緩課及認股權緩課。此外,考量生醫產業特有之長期研發特性,為提供該產業穩定之租稅誘因,並擬延長生技條例之租稅優惠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另「醫師法」第11條明確課予醫師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必須在「親自診察下為之」為原則,惟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衛福部基於醫療照護實務需要並兼顧醫療品質管理,於107年5月11日訂定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明定5款特殊情形之病人,亦得進行通訊診療,不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並透過遠距醫療會診,建置區域聯防網絡,整合醫療資源,以提升偏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自本年起逐步擴大辦理遠距醫療專科診療,包含離島地區連江、澎湖西嶼及望安、金門、蘭嶼、綠島及本島臺東成功及大武地區、花蓮豐濱、恆春及雲林等11處,該部亦將持續蒐集目前遠距醫療在各方面推動之經驗及各界團體之建議,並委託專業團體蒐集國外遠距醫療及會診相關比較法例,供未來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參考。

三、又,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衛福部推動遠距醫療相關措施如下:

(一)本年2月10日函請衛生局對配合檢疫及防治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經專業判斷,視其病情,得依下列方式就醫:

1.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2.病情穩定之慢性患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得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領取方劑,或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特殊情形病人,以遠距醫療方式提供服務。

(二)本年2月19日函送「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通訊診察參考流程」供地方衛生局參考,並請衛生局儘速建立通訊診察流程、設立防疫專線窗口及指定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含窗口專線),並無須提報通訊診療實施計畫,惟仍應遵循「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7 條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之注意事項。

(三)本年2月26日函說明適用通訊診察治療之對象擴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應自主管理者。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於農地等影響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0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

賴委員就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於農地等影響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內目前太陽光電系統設置之面積總數,以及設置於農業用地部分:

(一)面積總數:截至本(109)年7月,太陽光電裝(設)置容量已達4.7GW(4,769MW),其中屋頂型為3.7GW(3,762MW)、占比約79%;地面型(含水面型)為1GW(1,007MW),占比約21%。以1MW設置面積1公頃估算,地面型(含水面型)設置面積總數約為1,007公頃。

(二)設置於農業用地數: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已排除國家及重要濕地、一級環境敏感區域,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太陽光電設施亦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行農業用地含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設置容量為233.73MW(估算面積約234公頃),其中91.51MW(估算面積約92公頃)屬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二、有關環境敏感區域及生物棲地保護部分:

(一)針對各主管機關依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農委會皆基於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嚴格禁止其範圍內之光電開發行為,以避免重要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另行政院環保署已參考日本及其他國家對於光電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納入後續光電設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規範之修法考量。

(二)至於尚未依法劃設之生物重要棲地部分,農委會依「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生態保育計畫),已盤點相關棲地圖資與生物資料,包括鳥類、哺乳類、爬行類分布圖層產製,整合生物分布點位、預測分布圖,產生重要生態保育潛力區域或熱點資料,後續將透過整合、建置、維護國土生態綠網相關圖資平臺,以確認生態環境敏感區位及野生動物重要棲地,提供各項開發建設選址之評估參據。如石虎議題,農委會已於「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提供「石虎重要棲地評析與廊道分析」等資訊,並確立開發案件之審理原則如下:

1.避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內開發。

2.對石虎潛在棲地範圍之開發案採現地測勘,倘經評估開發,因苗栗縣淺山地區為生態保育計畫之關注區,亦有其他多種保育類動物及瀕危植物分布,將課責業者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應落實生態調查工作及因應保育對策。

三、有關可耕種之良田保護部分:為避免可耕種良田因發電系統之設置而被占用或破壞,農委會已於本年7月28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加嚴農地變更條件,以達保護可耕種良田之目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避免農地破碎化:增訂第7點之1規定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修訂審查程序:增訂第13點第1項第2款但書,明定自本年8月1日後地方政府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地方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徵詢農委會審查同意之程序規定。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南投大觀水力電廠武界壩六號閘門異常開啟,建請經濟部完善疏洪警報、確實試探排水研擬落實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102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3-104)

楊委員就南投大觀水力電廠武界壩六號閘門異常開啟,建請經濟部完善疏洪警報、確實試探排水研擬落實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水庫閘門異常啟閉情事再發生,本部水利署及台電公司已研擬相關防呆機制,不僅改善武界壩並平行展開至所轄水庫,相關說明如下:

(一)現行機制部分,為避免人為誤觸開啟閘門,武界壩現場閘門控制盤已上鎖,且控制室之閘門遙控開關已加蓋。

(二)為避免非人為操作之異常開啟再度發生,台電公司已於本(109)年9月13日完成閘門動力電源平時管控隔離。

(三)台電公司刻正申請增設國家防災細胞廣播,另俟檢察官完成武界壩事故調查並同意施工後,將增設閘門異常動作連動廣播系統及含聲光之警報。

二、為避免值班人員有未依正常程序操作之行為,台電公司已於本年9月22日訂定「武界壩閘門異常開啟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標準」,且大觀電廠武界壩值班人員亦於同日及9月24日分兩批完成緊急應變訓練。

三、落實宣導避免民眾進入危險區域遊憩,台電公司已於本年9月24日完成設置武界壩下游沿岸共14站廣播站,其中靠近本次事發地點附近有6站廣播站;另武界一線天地區,增設廣播站1站及加大功率2站,經測試在河床可清晰聽見廣播聲可達60分貝;並於9月29日完成增設告示牌11座(河床邊緣高灘地)及大字警示牌2座(過河段)。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打包機相關機種研議納入相關農機補助方案的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102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3-107)

郭委員就打包機相關機種研議納入相關農機補助方案的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輔導農糧產業規模化及專業化經營,藉由農業機械與自動化設備之導入,充實產銷設備及機械化生產,降低人力成本及提升經營效率,以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及經營規模擴大化,提升整體競爭力,依年度預算辦理輔導農糧產業機械化省工、小地主大專業農、大糧倉及農糧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計畫,輔導農民購置耕作所需各項農機設備,以提升農業生產作業效率,協助改善農業勞動力短缺問題。

二、有關建議將「打包機」納入補助機種一節,農民倘有補助需要,可依小地主大專業農、大糧倉等產業輔導計畫,由本會產業單位評估需求予以協助。

(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要求政府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清楚強制標示「來源國屠宰日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102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3-110)

廖委員婉汝對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要求本部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清楚強制標示「來源國屠宰日期」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101年起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製造或販售牛肉之食品,均須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另自110年1月1日起,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二、我國已訂定萊克多巴胺於豬、牛原料的最大殘留容許量,及食品含牛肉、豬肉、牛可食部位或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輸入食品亦應符合安全容許量且應清楚標示。

三、我國對食品不論國產或輸入均採一致性管理,輸入食品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規定標示及申報「有效日期」,以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之食品業者」規定,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肉品加工食品輸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並將相關資料上傳非追不可系統。

四、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安全、品質及健康之前題,透過輸入前源頭管理、輸入時邊境查驗與輸入後市售產品稽查等三階段管理,確保肉品之食品安全與衛生,以及標示正確性,並適時滾動精進管理措施,建構更完善的食安環境。

(一○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兒少食安完善保護相關配套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102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3-114)

高委員就兒少食安完善保護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本部已於109年8月28日發布新聞稿及發函,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產豬肉及牛肉食材,落實採用國產在地農業產品。

二、本部現行作為

(一)優先採用在地食材:

1.本部業於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第8條第34款規定,肉類與蛋類應優先採用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國產生鮮禽肉溯源、台灣雞蛋溯源或國產洗選鮮蛋溯源之產品。

2.中央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三章一Q),落實採用具國產生鮮追溯標章之生鮮畜產品,自107年度全面推動,經費納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農委會已針對本次開放之豬肉及其加工製品,合理估算其價差,未來每人每餐由原補助3.5元,增加2.5元,調整為每人每餐6元,預估每年約需增加8億元。

(二)規範學校應登載食品資訊: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供應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本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三)強化稽查驗收機制:為確保校園食品安全,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透過跨部會合作,落實中央聯合抽查、地方政府督導監測、學校落實管理之三級管理機制,結合食安五環政策,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1.中央聯合抽查:

(1)本部聘請衛生及營養專家,結合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衛生福利及農業主管機關進行各級學校、團膳廠商及上游食材供應商聯合稽查工作。

(2)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每學年抽查所轄各級學校餐飲衛生至少1次,覆蓋率達100%。

2.地方政府督導監測:

各地方政府每學年至少抽查辦理午餐之學校、稽查轄區內各團膳廠商1次,依稽查意見檢討改善。

3.學校落實管理:

(1)學校責由專人管理,並確實督導廠商依採購契約履約,查訪團膳廠商,每日辦理食材驗收、留樣,每週檢查餐飲場所至少1次。

(2)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控供應品質。

三、本部後續規劃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包裝、散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增加「原料原產地(國)」必填欄位,供家長及民眾查詢。

(二)持續督導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依衛生福利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方式規定,於校園中揭露或公告餐點菜單中標示使用國產豬肉、牛肉。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學校營養師依專業開立菜單,少用加工品。

(四)修訂學校供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規範供應學校午餐食材一律採用國產豬肉牛肉,並訂定罰則。

(五)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強化學校驗收機制並落實執行,學校驗收人員依照現行午餐查核機制,檢視食材包裝原產地標示形式,並確實紀錄於驗收紀錄表單,並由中央及地方農業及衛生單位抽查其真實性,減輕學校行政負擔。

(六)透過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進行跨部會執行學校午餐抽驗工作及盤點檢驗量能,本部將與農委會及衛福部共同研商,由二部會增加抽驗件數及頻率,以確保食材來源符合規定。

(一○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展演動物管理辦法實施將滿一年,全臺展演場所通過許可僅六家,其原因為業者不諳研擬營運計畫書,政府申請規定過於複雜嚴苛,建議應增加專責人力與專業訓練,協助輔導業者完成申請及後續營運,以改善動物福利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2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3-101)

楊委員就展演動物管理辦法實施將滿一年,全臺展演場所通過許可僅六家,其原因為業者不諳研擬營運計畫書,政府申請規定過於複雜嚴苛,建議應增加專責人力與專業訓練,協助輔導業者完成申請及後續營運,以改善動物福利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業於去(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依據該辦法第3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申請動物展演之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展演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經許可者,由地方政府發給許可證。

二、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案件審核,本會業於去年11月19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905號函送動物展演許可營運計畫書審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以供其遴聘專家作為辦理動物展演許可營運計畫書審查過程,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之參考。

三、為強化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案件審查之知能,本會業於109年上半年邀集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完成教育訓練與案件研析。另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已完成轄內業者之宣導教育,以輔導業者瞭解申辦動物展演許可之相關規定與流程。

四、至地方政府動物保護法執法人力,係屬地方政府人事員額主管權責,本會爰無管轄權限,併敬予敘明。

(一○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延長安心就業計畫實施期間,並延長補貼減班休息勞工期間等進行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2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3-109)

廖委員就「延長安心就業計畫實施期間,並延長補貼減班休息勞工期間等進行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就業市場之影響,協助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穩定就業,本部實施「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以下簡稱充電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以下簡稱安心計畫),相關適用資格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充電計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等事由,而與受僱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作時間,經事業單位通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者,得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補助訓練津貼,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新臺幣(以下同)158元發給,每月最高為120小時。

(二)安心計畫: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全時勞工或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與雇主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者,按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減班休息協議書所載減班休息期間每月薪資差額50%,按月發給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核發1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計畫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09年12月31日。

二、是以,如已請領安心計畫6個月薪資差額補貼之勞工,倘有持續減班休息之情事,仍可依充電計畫規定,利用減班休息時段參加訓練課程及領取訓練補助,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有關所囑評估延長安心計畫實施期間及補貼期間,本部將審慎研議評估。

(一○四)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30個月以上美牛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15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2-98)

高委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30個月以上美牛進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依據國家整體政策方向,在維護國民健康優先之前提下,基於科學實證,以最嚴謹之假設條件評估健康風險,據以訂定豬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及開放30個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輸入,並配合全面清楚標示、加強資訊公開,使民眾得輕鬆辨識、安心選擇。其中該部辦理食用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之安全性評估如下:

(一)該部食藥署於民國108年委託成功大學進行「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針對不同年齡層之民眾及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及坐月子之婦女。結果顯示,一般族群(不同年齡層及性別)與高暴露族群(坐月子婦女)即使全數食用進口牛、豬肉及其製品與內臟(且均含有萊克多巴胺達最大殘留容許量),萊克多巴胺最高95%之暴露劑量皆在我國訂定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以下。

(二)前開ADI值之評估,係由前衛生署食藥局於101年4月11日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決議將萊克多巴胺之ADI訂為1微克(μg)/公斤體重/天,已可作為我國對食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依據,理由包括:

1.萊克多巴胺係使用於動物之動物飼料添加物,根據國際評估含藥物動物添加物之規則,與會專家學者均認為萊克多巴胺之動物毒理試驗完整,包括口服單一劑量毒性試驗、體外及活體基因毒性試驗、每日連續口服最長一年之重複劑量毒性試驗,以及致癌性研究試驗與針對心血管反應之特殊毒理試驗等。

2.1微克/公斤體重/天之ADI值已考量人體間之個體差異族群,包括葡萄醣醛酸代謝功能尚未成熟之小於18個月嬰幼兒、大於18個月之兒童及青少年、受乙型受體基因多型性影響之高藥物反應者,以及有心血管疾病病人等敏感族群。

二、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福部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該部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該署並將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執行查驗作業,倘產品經檢驗不符規定,除命業者退運或銷毀外,並針對該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號列之產品提高查驗強度,最高可採100%逐批查驗。

三、又,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是政府首要考量,政府將確實進行各項查驗工作,除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同時要求進口時必須核對各項證明文件、明確標示產品資訊、開箱嚴密檢查及確保資訊透明。本(109)年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查驗正式人力計有81人,流通稽查正式人力計有83人,地方政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正式人力計有457人,後續亦將依業務實際需求彈性調整及積極爭取相關人力,以確保國人食用肉品安全無虞。

(一○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院臺施字第10901021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3376號(專案報告質詢2號)

邱委員就開放美豬進口對臺灣豬農之產業衝擊相關安全評估與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委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未來經濟戰略考量,本於科學證據及國際嚴謹標準,在確保食安及照顧產業之前提下,配合實施豬肉產地清楚標示及百億養豬產業基金協助產業升級等措施,以減低本次開放政策可能造成之影響或疑慮,期深化臺美雙邊經貿關係。

二、本會為完善百億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之經費用途,能治本切中產業需要,自本(109)年8月29日起已透過30餘場次座談與產業共同研商,迄今已擬定8大工作項目,包括「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臺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提升進口肉品萊劑查檢量能與產地標示查核」、「獎勵餐廳標示使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等。另將審慎綜整擬訂工作項目之細部內容及作法,研提為期4年之中程計畫,並自民國110年落實推動執行各項工作,並將持續蒐集產業意見及執行成效,以逐年滾動檢討調整作法及預算需求,共築產業永續發展。

三、本會評估推動前開輔導措施之效益為帶動全國整體養豬產業轉型與升級,相關工作將於各地方政府逐步展開,預期可維持國內毛豬拍賣價格在合理區間、降低農民經營風險分擔、擴大豬肉出口拓銷、帶動屠宰場升級接軌國際、養豬場提升生產效率、提升消費信心及活絡國人對國產豬肉之消費量能。

四、另「現代化養豬場」之具體參考標準,則以朝向加強養豬場生物安全、提升精準生產管理、推動省工經營及提升生產效率等面向為目標,近年已推動各項養豬場現代化作法,包括推動養豬批次或異地分齡生產模式、導入精準數據管理及決策系統運用、補助豬場導入自動化省工設施(備)、鼓勵改建新式密閉水簾光電之循環綠能豬舍等,皆具相當正向成效。

五、至國產豬肉產能未來能否滿足國內消費及須否提升一節,我國養豬飼養規模係考量國內環境負荷及維繫豬肉自給率而定,以充分供應民生需求為前提;鑒於國內民眾環保意識持續高漲,對養豬產業存有負面印象且視為鄰避設施,倘須提升國內養豬產能,本會定會結合跨部會與民間力量,推動養豬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生產效率,做好糞尿資源多元再利用與臭味處理,解決空水污負面影響,以謀求產業永續競爭力。

六、針對屠宰場升級及人員訓練是否有擬訂具體時間表一節,辦理情形及相關規劃如下:

(一)查108年起迄今,本會防檢局業(以下簡稱防檢局)已辦理5場次「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屠宰場HACCP)教育訓練;另已訂於本年10月21日、22日及23日,辦理屠宰場HACCP教育訓練,並於7月至8月間召開家畜禽屠宰場座談會及專家會議研訂「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草案及提供範本資料,以協助屠宰場業者導入屠宰場HACCP及提升人力素質。

(二)防檢局預定於本年10月預告修正「屠宰作業準則」第2條以推動屠宰場HACCP驗證制度,由屠宰場業者實施自主管理降低屠宰流程中可能造成屠體及內臟危害之風險,提供下游加工及零售業者優良之國產畜禽產品,並提升國產肉品之內、外銷產業競爭力。

(三)防檢局將持續對於申請及實施屠宰場HACCP之業者辦理現場輔導及人員教育訓練,以期相關法規公告實施後,屠宰場業者可儘速取得屠宰場HACCP驗證,以完成屠宰場升級。

七、就國產豬肉推動外銷策略部分,本會刻正積極與潛力目標市場協商檢疫條件與市場准入程序,另同步輔導業者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推動導入屠宰場HACCP驗證制度以接軌國際,符合輸銷國家地區對我國豬肉產品之要求。另透過目標市場需求與商情資訊研析,以市場導向輔導業者生產符合外銷規格品項,優化具臺灣豬肉特色品項,並透過外銷獎勵、舉辦促銷活動,輔導畜產品相關團體加強廣宣,提升在目標市場之知名度,拓銷海外市場。

(一○六)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院臺施字第10901021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3376號(專案報告質詢6號)

何委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針對未來美國豬肉及牛肉標示來源之裁罰基準與稽查人力疑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公告食品含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以增進民眾知的權益,並讓民眾有充分之選擇權。

二、市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如經抽驗萊克多巴胺超過安全容許量,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授權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三、針對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六、原產地(國)。」或第25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第2項:「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之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另標示不實者,涉違法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之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五、有關標示不實及未依規定標示產地等裁罰,目前已由中央就全國一致事項制定法律,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查處時按個案事實情節輕重裁量,部分地方政府並已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依其責任實施自治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加強管理。

六、衛福部食藥署為提升食品稽查管理績效,持續就法規制度、業務執行面及人力運用面等多方檢視,依業務實際需求,彈性調整運用,並積極爭取相關經費獎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及委辦計畫,鼓勵地方落實食品稽查業務並可運用經費聘僱臨時人力協助正式編制人員執行食品稽查管理及相關聯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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