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24分、10時24分至12時4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2分

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至4時3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為洲  邱臣遠  林岱樺  溫玉霞  劉世芳  莊競程  楊瓊瓔  葉毓蘭  陳歐珀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陳以信  吳玉琴  李貴敏  柯建銘  洪孟楷  邱泰源  李昆澤  管碧玲  蔡壁如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謝衣鳯  鄭麗文  孔文吉  陳亭妃  邱志偉  許智傑  高虹安  張其祿  賴瑞隆  賴香伶  趙天麟  湯蕙禎  吳秉叡  吳琪銘  余 天  高嘉瑜  鄭運鵬  林宜瑾  何志偉  羅美玲  何欣純  吳思瑤  陳明文  陳秀寳  范 雲  林楚茵  邱議瑩  黃秀芳  洪申翰  張宏陸  黃國書  陳素月  王美惠  賴品妤  羅致政  林俊憲  蘇巧慧  江永昌  陳柏惟  張育美  廖婉汝  吳怡玎  吳斯懷  林思銘  呂玉玲  陳玉珍  翁重鈞  林文瑞  費鴻泰  周春米  游錫堃  鍾佳濱  蔡其昌  林淑芬  郭國文  蔡適應  王婉諭  林奕華  曾銘宗  沈發惠  魯明哲  羅明才  許淑華  陳椒華  林德福  萬美玲  徐志榮  賴士葆  邱顯智  江啟臣  趙正宇  黃世杰  賴惠員  楊 曜  張廖萬堅 劉建國  馬文君  蘇治芬  蔣萬安  蔡易餘  鄭正鈐  劉櫂豪  莊瑞雄  陳雪生  王定宇  林昶佐  

委員出席 107人

請假委員 高金素梅 陳 瑩  

委員請假 2人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並答復質詢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龔明鑫

 

(列席時間:10月6日)

二、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答復諮詢

列席官員

審計部審計長

陳瑞敏

 

(列席時間:10月13日下午)

   席

副院長

蔡其昌

   席

副秘書長

高明秋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鄭麗文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三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三十四、本院委員張其祿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9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3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9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5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3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原生植物保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19家財團法人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0家財團法人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財政部函送「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實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與附件「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條款」英文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各黨團於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三、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勞動部函,為「基本工資」調整,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業務經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技術合作支出」項下「能力建構」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投融資計畫監督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投融資業務支出」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委辦計畫支出」項下「業務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管理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技術合作支出」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項下「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項「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3項「金融保險成本」中「各項提存」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4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5項臺銀人壽「員工訓練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土地使用效率不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自有水源開發暨水資源調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廣貿易基金國外旅費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場銷貨成本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試驗所「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6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0項「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項郵政商城之營運成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項「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凍結十分之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6項「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教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代理(辦)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失智照顧量能長照忘我園區中程計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特種作戰突擊艇及硬殼充氣艇籌建案」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劍龍級潛艦戰鬥系統提升案」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進口白肉雞標示屠宰日期如何法制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6至107年度)」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等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等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派組成「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詢事項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農委會今年收購連三波,繼鳳梨、芭樂後,近日又收購香蕉。端午過後,香蕉價格一路走低,產地價從每公斤10元跌到每公斤2元。爰此,農委會應發揮其功能,建立完善制度,改善我國農產市場淺碟之困境,穩定農產品價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2017年「零撲殺」政策上路,農委會卻未針對該政策提出完善配套措施,各地的公立流浪狗收容所幾乎嚴重爆籠,進而將收容的壓力轉給民間私人狗場,然而農委會配套措施不足,私人狗場合法化有其難度,導致多數私人狗場遊走法律邊緣、環境不佳,卻仍持續承擔收容責任。爰此,農委會應儘速完善「零撲殺、零安樂死」的配套措施,勿以制度殺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實施將滿一年,全台展演動物場所通過許可僅六家。根據調查,全台約四十家展演場所,通過許可僅六家,其原因為業者不諳研擬營運計畫書、政府申請規定過於複雜嚴苛,導致申請程序頻頻卡關。爰此,本席建請農委會增加專責人力與專業訓練,協助輔導業者完成申請及後續營運,以改善動物福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今年七月起國內蒜價居高不下,與年初相比,已相差一倍之多,恐有囤積哄抬之虞。據查,近期檢調單位接獲線報,發現中部地區蒜頭盤商林姓男子等兩人,疑似操縱國內蒜價飆漲。有鑑於蒜頭為我國重要民生食材,檢調單位應嚴謹查辦。爰此,本席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積極稽查,嚇阻蒜價持續飆漲,以避免造成民生問題和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法務部推動科技偵查法立法,將擴大檢調與司法警察科技偵查可使用之工具範圍,檢警調不需經過法官核定,即可利用GPS或植入木馬程式,掌握調查對象行蹤,監聽通訊軟體的通話甚至監看訊息,顯有侵害憲法人權之虞。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政府不應帶頭開民主倒車。爰此,本席建請法務部審慎研擬科技偵查法必要性,不應為偵查便利而侵害人權、違背憲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近日發生南投大觀水力電廠武界壩六號閘門異常開啟,導致四名下游河床野外露營民眾死亡。根據台電初步判斷,事故因傳輸電纜絕緣老化,誤啟動閘門開關,故未能及時發布廣播警報通知下游居民疏散,因而發生意外。爰此,本席建請經濟部就完善疏洪警報、確實試探排水研擬落實方案,以確保憾事不再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新興毒品氾濫,高檢署將查緝新興毒品列為重點工作。根據台灣高檢署統計,今年截至七月止,已有114人因吸食新興毒品死亡,其中施用二級毒品副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死亡高達84人,與去年人數相比,驟升兩倍多,顯見PMMA毒害未獲控制,應積極壓制新興毒品擴散。爰此,本席建請法務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提高特定營業場所通報責任,加強查緝相關場所,並擴大檢驗量能,以遏制毒品戕害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日前蔡總統以行政命令宣布明年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美牛進口,引發各界爭議。根據台灣公共衛生促進協會於109年9月10日聲明,政府對瘦肉精含量之健康風險欠缺完善評估,且食安人力與經費嚴重不足,平均每位國民可分配之食品管理經費僅31.36元。爰此,本席建請衛生福利部、農委會慎重審酌進口萊豬可行性,莫讓國人喪失食物主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郭委員國文,鑑於農業人力缺乏的問題,期盼透過導入自動化的生產模式,舒緩農村的人力需求,並促進現代化農業的技術提升。農委會現有祭出相關農機補助方案,然而,對照農事現場的實際需求,該補助方案仍有未盡完善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廖委員婉汝,鑑於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民眾恐慌及法界人士高度質疑。法務部應思考該法可能對人權及隱私侵害,並傾聽社會廣泛意見,懸崖勒馬,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及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廖委員婉汝,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國內產業及就業市場受到嚴重衝擊,且新冠疫苗上市仍遙遙無期,可預見短期內疫情不僅不會結束,更存在再次發生大流行的可能性。為穩定產業信心,並照顧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政府應適時調整勞工相關補助計畫,就延長〈安心就業計畫〉實施期間,並延長補貼減班休息勞工期間等進行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廖委員婉汝,針對政府宣布將於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雖然衛福部食藥署立即公布20項農畜禽散裝食品標示新規定,強制規範所有食品販賣業者必須在商品上標示「原產地(國)」的資訊,否則將予以開罰。惟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美國肉品的屠宰和加工都因此延緩,導致之前賣不掉的已屠宰的肉牛與肉豬堆放在冷藏室內,而通常在被屠宰前數周才被餵食含萊克多巴胺飼料的豬牛,體內殘留的萊克多巴胺量也變高。如我國貿然開放進口,加上運送時間也意外延長,難保國人不會因此食用到屠宰日期較前的美國肉牛與肉豬,對國人食安將產生「立即危害」。爰要求衛福部除應建立強制標示來源國產地標示外,更應該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清楚強制標示「來源國屠宰日期」證明。在維護國民健康的前提下,於相關配套機制還沒有完整建立起來之前,政府應禁止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及開放30月齡以上的美牛進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陳委員玉珍,鑑於開放海洋是全民期待,行政院業已宣布「向海致敬」鼓勵人民「知海、近海、進海」,各部會與各地方政府也積極推展海洋事務,拓展海洋新局。金門雖四面環海,但因受戰地政務管制使得人民親近海洋資源比本島緩慢,復以地方人力吃緊、沒入大陸船隻長期擱置岸際及海洋事務研究申辦繁複等,皆仰賴行政院整合各部會統籌以謀求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教育部於107年9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保障專案教師權利,具體方式包括,資訊公開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人數及薪資待遇情形、研訂專案教師薪資待遇與其他權益保障事項、政策引導規範學校聘任專案教師數量等。但時至今日已逾兩年多,卻石沉大海、失信於民。由於教育問題影響巨大且深遠,行政院及教育部應審慎面對,儘速公告專案教師相關規範及權益保障之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過去國內曾有多起嫌犯於臺鐵引爆爆裂物,造成多名乘客受傷之事件,且曾有多件行李箱長期被放置於臺北車站大廳無人管理之情形。爰此,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加強人員之公共安全危機處理教育,並應研擬針對公共運輸業之可疑物品、旅客遺留無人看管之行李建立相關管理辦法,以維護國人之公共運輸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高委員虹安,含萊豬肉與三十個月以上美牛將於明年一月一日開放進口,兒少為易感族群,政府應該要優先關注並嚴格把關。然教育部僅以一紙公文要求學校必須要優先採用本國食材,顯然未考慮現況落差與執行可行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校園食安為重大議題,行政院應先盤點相關檢驗能量,包括人力、檢驗試劑等物資,並進行相關配套修法,方能使兒少食安受到更完善保護,避免混充肉品進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共軍連續15天派軍機擾台,運八反潛機侵犯我國西南防空識別區(ADIZ)飛航;為恫嚇台灣,大陸外交部甚至對外宣稱不存在所謂「海峽中線」,使台海成為軍事衝突熱點;朝野各黨團共同呼籲中共必須自我克制,停止一切挑釁行為,蔡政府宜儘速重新開啟對話,以緩解兩岸衝突,莫使台海緊張局勢再升溫;長久以來,美國一直是台灣軍力堅實後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第209條款支持美國與台灣間政治、經濟及安全的合作,規定「美國總統應依來自中國之威脅而定期對台軍售」;為強化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及完善國防戰備,使台灣海峽現狀不因一方採取任意行為而改變,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蔡英文政府應積極說服美國政府依照其《台灣關係法》之精神,一旦中共有明顯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時,在我國政府請求下,將前述中共舉動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並以外交、經濟與安全防衛等方式協助我國抵抗。」,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蔡英文政府應積極說服美國政府依照其「臺灣關係法」之精神,一旦中共有明顯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時,在我國政府請求下,將前述中共舉動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並以外交、經濟與安全防衛等方式協助我國抵抗。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在近期2個月內接連派出衛生部長阿札爾、國務次卿柯拉克訪台,並宣布對台多項軍售。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今年9月16日對外表示,美國「正在推動台灣重返聯合國」,強調川普政府一直希望深化美台關係;美國聯邦眾議員帝芬尼(Tom Tiffany)已提出決議案,要求美國與台灣恢復正式邦交關係。近年美國對台灣的支持日益提升,陸續通過《台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19)等對台友好法案,在在顯示台灣與美國關係緊密。美台關係突飛猛進之際,外交部對美應積極尋求全面的外交關係;1979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以來,提升中華民國與美國雙邊關係一直是朝野的共同目標,為提升中華民國之國際地位並拓展對外關係,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蔡英文政府應以美國與中華民國回復邦交作為對美外交目標,並積極推動。」,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蔡英文政府應以美國與中華民國回復邦交作為對美外交目標,並積極推動。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10月6日)

(由委員陳柏惟、陳椒華、蔡壁如、洪孟楷、范雲、謝衣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孔文吉、林楚茵、鄭天財Sra Kacaw、湯蕙禎、周春米、廖婉汝、何欣純、劉世芳、羅明才、羅致政、黃國書、林思銘、邱志偉、莊瑞雄質詢。)

決定: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7年度至108年度)」審核經過並答復諮詢。(10月13日下午)

(由委員賴香伶、林為洲、蔡易餘、邱顯智、賴士葆、范雲、劉建國、曾銘宗、莊瑞雄諮詢。)

決定:一、「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7年度至108年度)」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諮詢函送審計部,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諮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50案,討論事項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24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案名

1

委員鄭麗文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三條條文草案」。

2

委員鄭麗文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四條條文草案」。

3

委員鄭麗文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五條條文草案」。

4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8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9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1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2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13

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4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15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6

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17

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8

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19

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20

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21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22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23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24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8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內容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7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8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如下:

1.本院委員張其祿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3.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4.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4案(詳如附表)。

附表

 

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共軍連續15天派軍機擾台,運八反潛機侵犯我國西南防空識別區(ADIZ)飛航;為恫嚇台灣,大陸外交部甚至對外宣稱不存在所謂「海峽中線」,使台海成為軍事衝突熱點;朝野各黨團共同呼籲中共必須自我克制,停止一切挑釁行為,蔡政府宜儘速重新開啟對話,以緩解兩岸衝突,莫使台海緊張局勢再升溫;長久以來,美國一直是台灣軍力堅實後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第209條款支持美國與台灣間政治、經濟及安全的合作,規定「美國總統應依來自中國之威脅而定期對台軍售」;為強化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及完善國防戰備,使台灣海峽現狀不因一方採取任意行為而改變,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蔡英文政府應積極說服美國政府依照其《台灣關係法》之精神,一旦中共有明顯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時,在我國政府請求下,將前述中共舉動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並以外交、經濟與安全防衛等方式協助我國抵抗。」,請公決案。並於行政院院長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前先行處理。予以通過。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在近期2個月內接連派出衛生部長阿札爾、國務次卿柯拉克訪台,並宣布對台多項軍售。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今年9月16日對外表示,美國「正在推動台灣重返聯合國」,強調川普政府一直希望深化美台關係;美國聯邦眾議員帝芬尼(Tom Tiffany)已提出決議案,要求美國與台灣恢復正式邦交關係。近年美國對台灣的支持日益提升,陸續通過《台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19)等對台友好法案,在在顯示台灣與美國關係緊密。美台關係突飛猛進之際,外交部對美應積極尋求全面的外交關係;1979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以來,提升中華民國與美國雙邊關係一直是朝野的共同目標,為提升中華民國之國際地位並拓展對外關係,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蔡英文政府應以美國與中華民國回復邦交作為對美外交目標,並積極推動。」,請公決案。並於行政院院長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前先行處理。予以通過。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並於質詢事項進行前先行處理:

本院於第十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期間,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之規定,對監察院第六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之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並行使同意權,後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因被提名人全體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本院乃依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咨復總統。惟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至十六日之臨時會期間,因在野黨佔領全院委員會會場,而未開始進行審查與詢問程序,且經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於同月十六日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提案:「本案停止說明及詢答,並作成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而於表決完後經本院院長游錫堃宣布該提案通過,乃於未進行說明與詢答程序之情況下,即逕為咨請同意案之表決,並將表決之結果咨復總統,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本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就監察院第六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之被提名人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並行使同意權所生之疑義一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請公決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貳、109年10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0月16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將「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彙整後,於10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10月21日(星期三)協商之進行。

四、各黨團同意定於10月2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上開預算案,完成三讀程序,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三十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3

贊成者:36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61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3人

蔡壁如  張其祿  賴香伶

(2)「報告事項第三十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3

贊成者:36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61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3人

蔡壁如  張其祿  賴香伶

(3)「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27

贊成者:14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張育美  陳玉珍  廖婉汝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反對者:56人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27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吳斯懷  費鴻泰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