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4時1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主席: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5時12分、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2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陳玉珍 羅美玲 葉毓蘭 管碧玲 沈發惠 張宏陸 吳琪銘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湯蕙禎 林思銘 張其祿 林文瑞 王美惠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郭國文 李德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洪孟楷 李昆澤 孔文吉 陳椒華 李貴敏 吳斯懷 楊瓊瓔 鄭麗文 莊競程 廖婉汝 高金素梅 高嘉瑜 張育美 何欣純 劉櫂豪 陳亭妃 陳 瑩 劉世芳 陳歐珀 林俊憲 呂玉玲 陳明文 羅明才 邱志偉 蔡易餘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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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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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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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副主任委員 |
谷縱.喀勒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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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處長 |
王瑞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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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處處長 |
楊正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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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處處長 |
羅文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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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處處長 |
宋麗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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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處處長 |
劉維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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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處處長 |
杜張梅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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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主任 |
陳玫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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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丁慧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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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主任 |
吳清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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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 |
葉傳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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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
曾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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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瑪拉歐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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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 |
瑪蓋丹 Magaitan.Lhkatafa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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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
溫英傑 Mo'o.Euc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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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 |
許韋晟 Lowking Nowbuc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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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翁燕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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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科長 |
蔡瑋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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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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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
傅瑋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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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長 |
程道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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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
文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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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
魏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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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 |
蔡誾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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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企劃組專門委員 |
廖哲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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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企劃組簡任技正 |
陳秀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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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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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 |
陳永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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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曠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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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蔡蒼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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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 |
張維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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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杜張梅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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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蔡志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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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 |
許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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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巡防組副組長 |
趙文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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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
丘樹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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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
李世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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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司法規研審處處長 |
陳子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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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
楊副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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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
吳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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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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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顧正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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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馮浩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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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
楊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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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簡任技正 |
耿 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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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簡任技正 |
游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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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公使 |
王慶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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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簡信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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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
羅育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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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專門委員 |
洪嘉蘭 |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黃昱瑞
辦 事 員 鄧瑋宜
10月21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四、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五、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六、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2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8年度第3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8年度第4季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請查照案。
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2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單位預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單位預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報告;委員賴惠員、陳玉珍、羅美玲、葉毓蘭、管碧玲、吳琪銘、張宏陸、黃世杰、林文瑞、湯蕙禎、林思銘、沈發惠、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郭國文、孔文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高金素梅、陳瑩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及所屬、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劉世芳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綜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24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7億4,119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6,91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將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主任委員亦於立法院做相同承諾。
然而,從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為止未將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明顯與蔡總統與行政院的承諾有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計畫,惟自計畫實施後,各縣市配合此計畫之牙科醫院診所普遍分布不均,以致住家附近沒有配合牙科醫院診所之長者無法就近進行裝置假牙;再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該計畫辦理並未訂定各牙科醫院診所收費方式,部分牙科醫院診所先向原住民長者收取裝置假牙全額費用,待補助核款後再退款,造成長者因無法籌措費用而不能進行假牙裝置,以致無法體現政策美意。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如何增加配合牙科醫院診所及訂定收費方式進行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提出檢討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相關補助經費,皆多年未有調整,諸如: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所獎勵補助之經費自中華民國88年6月30訂定至今皆無調增、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98年修正至今亦無調增,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主辦各項補助要點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四)有鑑於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暨複丈分割相關經費自103年編列3,765萬元、104年編列3,215萬4千元、105年編列2,073萬2千元、106年編列1,943萬2千元、107年編列1,764萬8千元、108年編列1,764萬8千元、109年編列1,577萬8千元、110年編列1,796萬3千元,自蔡總統上任後相關預算經費逐年減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複丈分割之案件嚴重不足,許多鄉親之土地遲遲未能完成複丈分割或權利回復,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及個人財產權之保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複丈分割經費提出未來編列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二、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56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起,迄今已15年餘,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9條規定,政府應訂定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我國目前雖無國家人權法案,但為實踐原住民族於教育、文化、尊嚴、經濟、健康等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制單位應即研擬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立法計畫或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草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有鑑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明文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發布「部落公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蔡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亦宣告「部落公法人已經上路了」。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迄今已逾4年10個月,蔡總統向原住民族承諾至今亦已4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仍未訂定發布「部落公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況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應完成發布。惟卻絲毫不見立法進展。此種行政不作為,不僅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更明顯有違蔡總統之承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56萬3千元,其中在「推動原住民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業務」中新增辦理建構原住民族智慧治理經費5,500萬元,惟對該計畫之詳細說明付之闕如,且多為委辦費用,亦未提供相關績效指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建構原住民族智慧治理計畫」之詳細說明及績效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四)有鑑於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實質上屬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之幕僚,其所需之經費應由總統府編列,而非原住民族委員會籌編,就預算編列上實有違誤。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111年度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相關經費籌編協調由總統府編列,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五)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習俗……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之權力。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因此船舶法第4條於107年11月6日增訂第5款條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使之不受船舶法之相關限制,並明文授權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認定原則,惟原住民族委員會迄109年仍尚未訂定相關認定原則,實屬怠於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船舶法之規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船舶法第4條第5款訂定原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六)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辦理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幕僚作業」344萬元,並註明為「業務費」,本項業務費本應由總統府預算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七)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56萬3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編列經費3,447萬2千元,辦理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推動南島民族論壇計畫……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八)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預算編列3,447萬2千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促進國際原住民族之交流,編列相關國外旅費。惟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流行期,赴外交流或考察允宜思量辦理形式與成效,如改以線上方式交流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疫情期間赴外交流或考察之形式與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國際交流仍不樂觀。為撙節國庫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湯蕙禎 羅美玲
(十一)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56萬3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編列國外旅費131萬6千元。惟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至110年第2季前,可能未見趨緩,為有效撙節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疫情緩和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十二)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31萬6千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十三)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31萬6千元,係為辦理「第8屆臺紐ANZTEC聯合委員會」、「赴新喀里多尼亞辦理太平洋共同體秘書處考察工作」、「依南島民族論壇章程,於帛琉總部召開年度工作小組會議」等業務。惟109年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十四)阿美族青年楊品驊109年9月前往中國廈門參加「海峽論壇」發言時自稱炎黃子孫,「堅決反對分裂國族的一切思想,為族人、為下一代把握正確的道路。」並高喊:「我來自臺灣的部落,我是驕傲的中國人」,言論引發社會爭議。而楊品驊實非個案。經查,中國領導人習近平108年1月2日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針對我國人民團體積極加強統戰,其中亦包括我國原住民團體。例如標榜臺灣原住民訪問團之「中華兩岸少數民族文化經貿交流協會」於108年4月赴江西參訪,在中國官方主辦的座談會中發布「臺灣原住民訪問團關於兩岸各民族團結互助一家親」倡議,將臺灣原住民自貶為中國少數民族,不僅違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原住民族地位之保障,且類似聯合倡議之行為已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值兩岸情勢緊張之時,主管機關自不應消極待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中國對我原住民族團體持續統戰作為詳實統計、分析,並就中國企圖以「少數民族」矮化我國原住民族地位,提出具體的反制行動方案,以及針對原住民團體前往中國進行交流時之涉法問題,如何強化宣導與協助等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十五)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編列「南島民族論壇」預算4,932萬6千元,多為委辦費(該計畫6年將編列7億3,978萬元)。中華民國發起成立論壇,總部卻設在帛琉,徒增行政困擾,且參與國眾多,卻由我國負擔所有人員培訓、租金、業務費用。本計畫如目的為拓展外交,理應由外交部主辦、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辦,因該計畫執行方式遭質疑,且目標、效益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十六)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超過4,000萬人確診,也導致超過100萬人死亡,我國因防疫政策得宜,國內疫情並未擴大,然國際社會疫情趨緩情勢仍不明朗,因此各國對於國境管控仍嚴格,也造成109年許多國際交流活動被迫延期或暫停。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考察7件、訪問7件及開會4件,共計18件出國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審慎評估疫情情勢,做好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人員因出國計畫而受疫情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110年度4場定期會議針對防疫措施、開會日期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三、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096萬8千元,凍結5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監察院105年曾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之原住民保留地多有違法轉讓或轉租之情事,此現象與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精神與目的相悖,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善盡管理與監督責任,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保障原住民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盤點各原住民保留地現況,提出改善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係原住民族在其生活領域內為適應週遭環境之挑戰,所產生於生物或自然環境有關之知識。然而隨著社會經濟之變遷,傳統知識面臨急速流失的危機,亟待調查及保存維護。惟該法於民國94年通過至今,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僅於民國96、97兩年度提送草案予立法院,後未見相關提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提出立法計劃及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四、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新增「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興建經費」3億5,000萬元,其興建之必要性、計畫內容、選址是否親近原鄉且就近服務原民,細節均一無所知,爰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五、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6億8,13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全體原住民族零歲之平均餘命」與「全國人民零歲之平均餘命」之差距,由105年差距8.08歲降低至108年7.76歲,雖有改善,惟仍相對顯示原住民族醫療資源之不足,以長期健康政策觀之,政府應於合法範圍內,蒐集原住民族整體之健康資料,以便進行大數據分析,制定改善原住民族醫療環境之公共衛生與醫療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準備原住民族醫療概況普查工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新增編列「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9,233萬2千元,計畫目標包括:「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之間之健康條件差距」、「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權,建立原住民族家庭支持服務」、「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等。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6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3期4年計畫」,期望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間之健康條件差距。惟依內政部統計,108年全體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73.10歲,較全國國民平均餘命之80.86歲,短少7.76歲,顯示該計畫推動3年來,全體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仍有相當之差距。
復查,106年原住民平均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749.7人,較全體國民之每10萬人口424.3人,高出77%,顯示原住民平均死亡率較全體國民高出甚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改善原住民族之健康。
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落實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之間健康條件差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三)依據歷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調查結果,原住民族之新生兒與嬰兒死亡率長期較全體國民明顯為高。檢視嬰兒死亡率數據,104年至106年之間,當全體國民嬰兒死亡率在4‰上下時,不論是平地原鄉或是山地原鄉,嬰兒死亡率高達至8.4~12.5‰之間。
新生兒與嬰兒之死亡率為衡量族群健康水準的重要指標,長期居高不下,顯見在相關公共衛生推廣上有需改進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推行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相關工作提出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湯蕙禎 羅美玲
(四)依據歷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原住民就業人口從事非典型就業者比例居高不下,106年為15.79%、107年為16.92%、108年為16.57%。相較於108年本國全體就業人口從事非典型就業者比例為7.12%,兩者間有相當大之差距。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降低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湯蕙禎 羅美玲
(五)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升原住民就業率,穩定原住民家庭經濟收入,歷年來致力於各項就業服務工作的推動,也特別建置「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利用網路的即時性,讓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更為周全。然經查該網站,除使用人數較低外,另外針對企業於該網站上所開立之職缺內容似有未完善規範、使用方式較不便利等情事,恐是造成該網站較勞動部的「臺灣就業通」及其他民間人力銀行網站使用率較低之原因。原住民委員會應精進該網站之架構及內容,以使該網站能夠真正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利,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六)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6億8,137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國內團體之捐助」150萬元,辦理參與泛太平洋區原住民醫療衛生會議……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捐助團體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六、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請該會就下列各案提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1,580萬7千元,於「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中,創造產值指標連續2年未達標,「跨域淬鍊加值」子計畫(社區組織部分)可行案源數較低,「產業供需調研」資訊系統,107、108年度及109年截至7月底止之實際執行情形均為0,110年度續編3億4,416萬2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似應先行檢討執行績效後,計畫再予以繼續執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之推動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二)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係透過「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人才培育、品牌通路建構、產業示範亮點」等4項子計畫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培養原住民族競爭優勢。經查,該計畫107、108年創造之產值均未達績效目標,且108年之產值更較107年度下降,凸顯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成效亟待改善。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辦理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三)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編列預算3億4,416萬2千元,是107至110年四年計畫。該計畫分為:4項子計畫:(1)基礎環境佈建(2)產業人才培育(3)品牌通路建構(4)產業示範亮點子計畫。其中110年「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供需調研計畫」編列2,500萬元,乃為建置「產業資訊系統」。但是,107、108年、109年截至7月,執行情形均為0。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計畫歷年執行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年-110年),計畫總經費編列24億4,383萬8千元,110年度於「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1,580萬7千元。經查「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中,創造產值指標實際執行情形於107年、108年分別為17.12億元以及16.61億元,均未達到績效目標。另外,分項計畫「基礎環境佈建」之「產業供需調研」,工作指標分4年逐步完成產業資源調查及系統建置,惟107年至109年7月止,實際執行情形仍掛0,預算書中亦未見相關成效之說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五)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之「通路品牌建構」編列1億1,765萬9千元,預計辦理城鄉通路串連等工作。然查109年3處直營據點的營運成本與每月營收數據,1至9月臺北據點營收負314萬2,735元。金門據點營收負337萬9,728元;臺東據點營收負75萬8,959元,成效有待加強。
原住民族委員會除3處直營據點外,亦於107年起投注近5億元經費於8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布建通路據點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審慎評估現行通路品牌建構的成效,以提高未來「布建通路據點計畫」的成果。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六)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之「通路品牌建構」編列1億1,765萬9千元,預計辦理數位虛實整合等工作。然查109年「Ayoi阿優依」入口購物網累計瀏覽量,從6月到9月之間,6-7月增加3萬3,172人、7-8月增加1萬3,172人、8-9月增加2萬4,198人之間,平均每個月僅約成長1萬7,635.5人。營業額部分,6-7月負成長6萬4,518元、7-8月成長2萬6,558元、8-9月成長8萬2,525元。每個月營業額僅成長1萬1,141.25元,平均月營業額為18萬3千餘元,顯見「Ayoi阿優依」網站的經營成效亟待強化,應積極檢討「電子商務平台教育訓練及提供專業諮詢」與「行銷宣傳活動」的辦理。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110年度編列預算辦理「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數位翻轉原民事業」,惟預算盡數皆為委辦費用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數位翻轉原住民事業允應扮演更積極輔導之角色,例如預先調查產業規模、數位化現況、轉型需求等,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八)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1,580萬7千元,其中「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大陸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54萬8千元,辦理考察荷蘭永續觀光暨觀光發展戰略、香港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參與2020慕尼黑國際工藝博覽會、考察南島技藝交流、考察曼谷家飾禮品展、考察東京禮品展……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九)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經費」之「大陸旅費」編列5萬1千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考量大陸地區疫情狀況較不明朗,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十)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編列「國外旅費」49萬7千元,擬赴德國、泰國、日本等地考察,有鑑於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方興未艾,應盡量減少國際旅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十一)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國際交流仍不樂觀。為撙節國庫支出,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湯蕙禎 羅美玲
(十二)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9萬7千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十三)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9萬7千元,然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然不明,可預期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規劃110年3月赴「荷蘭永續觀光暨觀光發展戰略推動情形」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十四)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559萬4千元,以保護原住民族各種文化表達,確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行使,賦予原住民族或部落智慧創作人格權及財產權。惟查,自104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修正後,雖已陸續補足配套辦法,然至109年9月底止,僅核發74項專用權,進度緩慢;且誤用、侵權引發原住民部落或個人法律疑慮、權益受損爭議頻傳,甚至有鎮長及原住民文化展館亦涉及誤用,推動績效猶待加強。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檢討精進,並就解決編制人力及宣導不足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七、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請該會就下列各案提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原住民委員會為深化民族教育內涵,培育原住民族各類人才,營造原住民終身學習環境。推動民族教育及文化傳播,同時辦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有關教育文化業務,建構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豐富內涵及文化主體性。經查,截至109年9月底原住民族學齡人口(3-18歲)為12萬4,352人,而原住民居住都會區比例為48%。而「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報告書中,不論辦理原住民學生暑期民族教育課程、推動沉浸式族語教學,還是補助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等教育業務,受益人數遠不及上述學生人數。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學齡孩童教育補助及重點學校推廣等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9年5月18日「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公聽會,盼各方表示意見,凝聚立法共識。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預計於109年7月提出草案版本,卻因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建構意見紛歧而無進展,亟待加強溝通。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除補助原住民教育文化學習相關事宜外,應針對原住民族學校草案之協調與溝通、修法之相關配套及具體進度提出說明,以尋求各族之共識;於修法完成前亦應檢討並加強原住民族相關之學校教育,積極發展課程模組,並就原住民族知識體系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強化瀕危語言復振,落實族語學習向下扎根,自103學年度推動「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計畫」迄今7年,目前共計51班,110年度預計編列5,900萬元賡續推動相關業務。經查,目前沉浸式族語幼兒園設置情形,計有新北市1班、新竹縣1班、苗栗縣2班、南投縣9班、嘉義縣2班、高雄市8班、屏東縣13班、花蓮縣7班、臺東縣8班,惟對比各縣市原住民族人數,桃園市、新北市、臺中市、宜蘭縣等縣市所設置之沉浸式族語幼兒園明顯不足,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推動沉浸式全族語幼兒園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四)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廣」編列22億2,63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36萬8千元,辦理考察阿拉斯加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南島民族青年學生交流、世界原住民高等教育聯盟、南島民族語言文化交流……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與捐助團體出國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五)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展」項下「原住民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6萬8千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六)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2,630萬6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6萬8千元,然因新型冠狀肺炎,考量其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然不明,可預期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規劃赴美國阿拉斯加知識體系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七)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辦理「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編列預算1億1,745萬5千元。於此項計畫下,辦理「知識建構」,擬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復振原住民族文化。「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目的為營造族語友善環境,促進族語活用,優先復振瀕危語言,建構完整族語學習體系,培育族語發展人才,發展族語學習課程教材,落實語言權基本內涵等,實為原住民族教育及主體性建構之重要基礎。
惟該項計畫將如何統合現有原住民族教育及課程研究、發展等資源單位之功能未有說明,僅於「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110年-114年)(草案)」提及將於110年度設置「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專案辦公室」,該辦公室之人員組成、職責任務、工作策略及預期效益等均未有詳盡說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羅美玲 賴惠員
(八)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78萬6千元,係辦理考察澳洲國家博物館、南島民族文化交流……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九)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國外旅費」78萬6千元。惟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國際交流仍不樂觀。為撙節國庫支出,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湯蕙禎 羅美玲
(十)110年度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78萬6千元,然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八、為推動原住民就業穩定發展,透過政府強力積極之作為,提供充足的就業資訊、臨時與長期的工作機會、職業訓練,普及教育水準,降低學用落差,以增強原住民就業競爭力。惟根據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顯示,原住民就業從事非典型就業工作比率雖逐年相比略為下降,但仍均高於全體國民平均值,且108年原住民非典型就業比率16.57%為全體國民之2.32倍,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賡續檢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推動原住民就業穩定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九、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編列6,591萬5千元,辦理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等業務。96年12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施行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子法亦於104年3月正式施行,並開始受理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
但查詢「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網」,到109年10月19日為止只核發了74案專用權,相比全國746個原住民部落仍相對稀少。若依照年份分類,106年共核發7案,107年27案,108年31案,109年到10月只有9案。且條例施行後至今發生多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相關審查,持續輔導族人申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並積極宣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使用規範,以免侵權情事再發生,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十、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有:(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八)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業務區分原則,凡涉及研究發展、非屬公權力及推廣性質等業務,應由該基金會辦理。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度已將108年度該會原有「原住民教育推展-振興原住民族語言」項下之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中心計畫、原住民族瀕危語言計畫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補助計畫等經費合計9,000萬元移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預算科目為「支出-補助費」。110年度卻又移回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分支計畫辦理。
因為該預算連動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兩單位人力配置及預算項目,若貿然又移回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恐有不利。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教育推展」項目具體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十一、基於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仍低於全體國民,原住民失能人口也相對增加。因此,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也擴大納入政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除了連結衛生福利部架構之長期照護服務模式與資源外,也考量部落地理環境、福利與醫療資源缺乏、照顧服務人力不足等不利因素,加強提供在地化部落長者照顧服務,「以原住民照顧原住民」、「在地培植原住民服務團體」為原則,保障原住民長者獲得適切服務及生活照顧,鼓勵原住民長者參與部落休閒活動,提供照顧原住民族高齡衰老、慢性病長者多功能之文化健康站服務。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至少新核定119件文化健康站,大幅提升文化健康站站數,達到432站:其中原住民族偏遠地區367站、都會區65站。因此,為充分了解文化健康站辦理情形,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辦理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十二、依現行規定,原住民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增編或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除上述嚴格規定外,另有區域之限制,僅限於原住民族地區才得以提出申請,非原住民族地區者,目前唯部分毗鄰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經核定後提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有高雄六龜區、宜蘭蘇澳鎮、屏東枋寮鄉與新埤鄉等4個鄉(鎮、市、區)。
經調查,除上述4個鄉(鎮、市、區)以外,仍有溪洲部落、小碧潭部落、三鶯部落、青潭部落……等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部落,部落族人使用土地符合「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規定,惟礙於區域之限制,無法提出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完成全國「類似使用情形」之調查,並於6個月完成增列實施地區。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陳 瑩
連署人:湯蕙禎
十三、為鼓勵原住民族返鄉參加部落歲時祭儀活動,桃園市政府自107年開辦補助交通費,補助方式以「出發站至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火車站自強號來回票價為原則」,新北市政府亦於109年5月公布實施該項補助政策。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即與地方政府協調,於110年5月前完成「歲時祭儀交通補助政策」規劃報告,鼓勵全國原住民返鄉參加部落歲時祭儀。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陳 瑩
連署人:湯蕙禎
十四、依照「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凡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之前即使用至今之土地,依規定可提起增編或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惟第4條又另有規定,若土地為「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或「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因「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依據此條文之精神,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應予補償。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不得提供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雖為考量安全因素之下,但確實明顯影響原住民使用土地之權益,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明定該限制行為應有補償。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基於上述規定,若遇無法取得所有權之情形,應於半年內研議明定以其他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補償之相關規定。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陳 瑩
連署人:湯蕙禎
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土地之政策統合機關外,亦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管理機關,惟僅有28人,需管理26萬餘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無設置所屬分支機關,組織未能比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全國各地遍設行政院所屬三級、四級機關辦理執行性業務下,導致僅能部份業務授權地方政府辦理,惟地方政府時反應礙難配合,且授權地方政府代管常惹爭議,執行成效不彰及權責不清。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處理土地管理業務上,面臨人力極度不足及組織不健全的情況之下,部份業務授權地方辦理,惟事權未能統一、專業能力不足、績效不彰、檔案不健全等情形,於原住民族土地業務推動上難獲進展,因此亟需土地專責機關(構)處理原住民族土地業務。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即研議土地管理業務單位組織改造,應改為土地專責機關(構),並於110年完成研議。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陳 瑩
連署人:湯蕙禎
十六、原住民族語為我國重要文化資產,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已嚴重流失,為求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以利族語復振的工作。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相關獎勵措施,凡考取初級以上者皆應有一定獎勵,鼓勵族人參加語言能力測驗,相關獎勵措施應於110年完成。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陳 瑩
連署人:湯蕙禎
十七、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職員,自部落經考試後離鄉背景至都會區任職,於居住昂貴之都會區生活條件之下,生活壓力亦隨之驟增,多數職員於規定期限期滿即傾向返鄉服務,居住問題為職員久任之障礙,造成原住民族委員會留才困難。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5月調查該會原住民職員申請居住單身宿舍之意願,若設有單身宿舍,有4成職員希望申請入住,顯示職員單身宿舍確有其需求。為提供安定及留才之工作環境,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尋找公有房舍及規劃執行設置該會職員單身宿舍,並於110年啟用。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陳 瑩
連署人:湯蕙禎
十八、第55屆金鐘獎於109年9月26日舉行頒獎典禮,「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得主Pagnoyod鍾家駿為表示達悟族的驕傲,以及對金鐘獎的尊重,身穿達悟族傳統慶典服飾丁字褲上臺領獎。但臺灣部分媒體無法理解及尊重達悟族人於出席國際重要典禮、政府各類重要活動,都是穿著傳統族服出席與會,以表達對於所參加活動的最大敬意,呈現莊重且嚴肅的文化意涵,而是以「屁股蛋整顆露出」、「全場最露」、「僅丁字褲光屁股」、「全場最辣」等不雅標題字眼曲解報導,歧視原住民,令社會深感痛心。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亦於事後聲明,對扭曲形容族服所欲呈現的文化意涵深表遺憾。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爾後與媒體進行委託製播節目、廣宣個案或活動合作前,應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櫫之精神,於合約中要求各合作媒體切結同意,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負起社會責任,以避免類似情況之發生。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十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自民國105年公布施行至目前可獲得之最新統計(108年8月),已累積63個議決案例。故目前已有充足的樣本數,可供原住民族委員會了解過去諮商同意權之運作狀況及樣態分析,並且進行相關研究,以利於未來諮商同意權行使及制度設計更加完善。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過去議決案例之研究調查提出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二十、食、衣、住、行係人類生活不可或缺之要素,然偏遠地區交通不易的問題存在許久,尤以原鄉為發跡地之小孩、老人,雖有大眾運輸工具,但因地處山區,地廣人稀,住家與站牌之距離更非一步之遙。山區接送居民之車輛可能因磨損率高,導致時常損壞修理,卻沒有其他車輛可以替代撥用,舉幼兒園的娃娃車為例,因受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暨新購幼童專用車要點第2條第2項10年之規定,屆時可能尚未達到使用汰換年限,便無車可用,許多幼兒園將沒有辦法再繼續提供娃娃車服務。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教育部通盤檢討提出具體改善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廿一、108年度原住民每人每月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3萬0,056元,而全體國人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4萬0,401元,兩者間相差了一萬多元;另外,原住民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的比率為48.34%,高於全體國人的32.25%。由以上數據可發現原住民的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就業輔導上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精進作為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廿二、經查,原住民高中職畢業後即外出工作,與大學以上畢業後工作的比例,皆為37%;相較於一般國人勞動力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中職為32%,大學以上為51%。由此可看出原住民有高比率面臨提前就業的問題,而這也是造成原住民族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的原因之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需加強輔導原住民族在職進修,以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現行體制,擬定相關精進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廿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1年開始建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制度」(前原住民族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原住民族委員會除應強化業務範疇及社工人力穩定外,宜就原住民族主體性與傳統照顧文化的內涵,思考如何培育具有文化敏感度、文化覺察及文化能力的社會工作者,且需長期的、有系統的培育及累積各族群的社工經驗知識,與當代社工服務專業結合,建構出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原住民社會工作者以及原住民族家庭社會工作模式,並應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討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5區專管中心功能與督導的效益,輔導過程是否提升社工員的殖民歷史與族群認同,及建構具有文化合適性的家庭與部落服務模式的知識累積。
(二)即刻召開全國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母機構及社工員代表進行該中心與地方政府家庭服務的業務分工與競合之處做檢討,並彙整基層社工員的意見提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參考。
(三)為強化原住民族家庭維繫與功能與部落的連結,應配合行政院社會安全網計畫,要普設中心並朝下列做法積極辦理。
1.普設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以1鄉鎮1區增設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都會各地區得視原住民人口數增設若干。
2.進用具有原住民身份者擔任,並強化對於所服務的地區其文化生活脈絡熟稔及認同與尊重,族語與轉譯能力,提供族人可接受性及文化合適性的專業服務。
3.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內部社工督導制度,讓資深社工員有升遷機會。
4.檢討評鑑指標,朝健全母機構體質提升母機構的社會責任外,並考評社工員專業能力與品質的呈現。
(四)研議針對原住民族社工員參與社工師考試制度的可行性,在考題範疇著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及多元文化社會工作或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等相關科目,送考選部參考。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葉毓蘭
廿四、查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4項子計畫,分別為: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人才培育、品牌通路建構及產業示範亮點等子計畫,當中產業示範亮點子計畫中的「跨域淬鍊加值」係由往年輔導成功案源中遴選經營體質優良案源,採先評估診斷,再導入輔導資源策略,以利與市場接軌並永續經營。亦即從輔導成功的業者團隊再媒合其他部會資源,讓這個業者或產業繼續發展。查107至109年1-7月每年遴選民間企業案源予以輔導之案件數,分別為10案、15案及35案,均達年度目標,惟同期間社區組織部分輔導案數分別為2案、1案及0案,均未達預期目標;查107及108年度申請案分別僅為8案及1案,審查其可行性後亦僅擇出3案「跨域淬鍊加值」子計畫通過率較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檢討相關執行策略。
提案人:林文瑞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廿五、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已通過3年了,但遲遲沒有進行修正,故無法追溯、確認當年「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的效力,導致109年原住民籍學生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狀況,持當年的升學優待語言能力證明報考公費留學考試,被教育部駁回報考申請。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或是原住民族行政特考,每年都在舉辦,為何遲至今日「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辦法」仍尚未完成配套修正?109年報考公費留學考試的原住民學生,遭遇這樣的問題,原住民的考生跟他們的家長覺得很失望、很挫折!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教育部及考選部修正相關法規,使原民考生取得應考資格。
提案人:林文瑞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廿六、有鑑於目前全國各縣市族語老師年齡大部分都超過55歲以上,而在認證上通過中高級的比例偏低,例如108年度通過族語「優級」認證去年通過才37位,「優級」認證才10位,通過「中級」認證的人數為6,643位,通過「優級」認證、「優級」認證與通過「中級」認證差異性頗大。未來5年後或10年後當這一批族語老師退休後,全臺灣原住民族語可能陷入文化與語言傳承的困境。希望藉此培養更多族人報考「高級」、「優級」族語認證,對於這些具有文化傳承族語老師給予獎勵,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相關措施培養更多優秀族語師資,俾將原住民族語言代代相傳。
提案人:林文瑞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廿七、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播近用權益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與教育推廣,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協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俾使二基金會之110年度預算之規劃與執行更臻妥善周延。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葉毓蘭 高金素梅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億8,87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0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編列1,767萬6千元,凍結6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觀人數自106年後銳減,109年度截至9月底止參觀人數僅16萬3,742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檢討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觀使用人數低落原因,並重新檢視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定位,妥適調整推廣策略,以增加該園區參觀人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如何提升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觀人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編列1,767萬6千元,其中「藝術展演業務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60萬1千元,辦理南島六年論壇、國際藝術交流-2021亞太當代藝術三年FOCUS展、南島民族國家樂舞訪查觀摩及展演交流、參與第13屆太平洋藝術節……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三)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四)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編列1,767萬6千元,其中「文化推展業務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31萬3千元,辦理南島民族博物館交流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五)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超過4,000萬人確診,也導致超過100萬人死亡,我國因防疫政策得宜,國內疫情並未擴大,然國際社會疫情趨緩情勢仍不明朗,因此各國對於國境管控仍嚴格,也造成109年許多國際交流活動被迫延期或暫停。綜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辦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國外旅費共計2件出國計畫,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審慎評估疫情情勢,並做好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人員因出國計畫而受疫情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提出110年度4場定期會議針對防疫措施、開會日期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位於屏東縣瑪家鄉,交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管理,但查「臺灣原住民族園區」歲入包括資料使用、門票收入、停車費、場地收入,但是實際執行結果,自105年後決算達成率逐年降低如下:
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如何提升經營績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三、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入館人數除106年辦理免費入園1個月激增至49萬餘人外,103年度至108年度呈緩慢增長,惟門票收入達成率由105年106.56%、106年74.8%、107年57.33%、108年49.64%,呈現逐年減少狀態,為使原住民族文化場館能夠永續經營,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研議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四、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係以「規費收入」為主要之歲入來源,惟檢視近5年規費收入之預決算數與達成率發現,規費收入自105年起逐年遞減,且109年度截至9月底止,規費收入達成率僅27.72%,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針對「提升規費收入達成率」具體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等事項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負責,該中心自106年度起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之中長期計畫,總經費為15億元,用以改善園區整體環境。該園區參觀人次從103至106年度由32萬餘人次成長至49萬餘人次,目前資料顯示參觀人數有下降趨勢,影響園區規費收入。該中心規費收入預決算之執行率從105年度的106.56%逐年下降至108年度49.64%,考量到臺灣邁入老齡化社會,65歲以上免費旅遊團增多。有鑑於該園區深具原住民族特色,優質之觀光遊憩景點值得讓更多國人同胞參觀,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盤點並檢討現有行銷推廣策略,研擬提高年輕族群參觀人次,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文發中心)負責督導所屬「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管理與營運,該園區之規費收入為歲入主要項目,包括資料使用費、園區門票收入、停車場收入及場地收入。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105至108年度預算數均編列2,730萬2千元,實際執行結果,105至107年度決算數分別為2,909萬2千元、2,042萬3千元、1,565萬3千元及1,355萬2千元,達成率分別為106.56%、74.80%、57.33%及49.64%,呈現逐年下降之勢。文發中心對此解釋,主要係因人口結構邁入老齡化社會,65歲以上免費長青旅遊團增多所致。爰要求該中心提出行銷策進方案,提升園區品牌知名度、加強館際交流、提高年輕族群觀光前往觀光及消費意願,以改善整體收入,俾維持園區之文化傳承與永續經營。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七、110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項下「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編列2億1,800萬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計畫內容包括:以現代科技修復園區傳統建築、建置友善觀光設施及重現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風貌等。
經查,該計畫經行政院於105年3月核定,截至109年累計預算數3億7,993萬5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3億0,834萬4千元,賸餘數高達7,159萬1千元,顯見該計畫執行進度尚待改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加強各子計畫之監督控管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貳、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7億7,610萬9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0億9,651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3億2,040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0億8,651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及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週轉資金問題,自民國97年起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經查,近5年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期放款比率逐年增加,109年8月之逾期放款比率高達13.72%。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放貸率增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個別)業務總支出編列23億5,988萬5千元,其中「行銷及業務費用」23億2,210萬7千元中,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2億4,175萬元;即「捐助、補助與獎助」佔業務總支出96.54%。查「捐助、補助與獎助」內四項計畫預算編列相較109、108年度預算有大幅變動,有劇減8倍、4倍者,亦有大增近1.5倍,表列如下: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就各該項計畫大幅變動原因及往年執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3.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該項費用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亦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依法循例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720萬元。經查,迄109年7月底,包括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仍有拖欠前1年度費用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1億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經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低落,105-107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8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預算執行成效低落原因,並賡續督請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針對預算執行率低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5.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4,225萬元,經查:若干縣市尚未繳納溫泉取用費,甚有迄109年7月底尚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應繳金額之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督促縣市政府儘速依規定收取溫泉取用費,並研議改善應徵收溫泉取用費之地區,如何控管收取機制,以避免基金收入短缺,並影響後續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等業務及計畫遂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針對預算執行率低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6.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旅運費」62萬元,赴日本、紐西蘭、加拿大、夏威夷等地參加活動,惟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嚴峻,應盡量減少國際交流,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7.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62萬元,辦理參加日本東京國際食品展、參訪紐西蘭Te O Ngati Tukorehe信託、參訪菲律賓國際合作社聯盟(NATCCO)、參加日本旅行博覽會、訪問加拿大第一民族銀行總部及加拿大原住民族商業委員會、設置太平洋藝術節臺灣館……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8.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該科目中主要營運計畫為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7億2,565萬5千元,係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等業務經費。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每人每月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3萬0,056元,而全體國人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4萬0,401元,兩者間相差了一萬多元;另外,原住民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的比率為48.34%,高於全體國人的32.25%。由以上數據可發現原住民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就業輔導上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擬定精進作為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9.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該科目中主要營運計畫為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7億2,565萬5千元,係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等業務經費。經查,原住民族高中職畢業後即外出工作,與大學以上畢業後工作的比例,皆為37%;相較於一般國人勞動力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中職為32%,大學以上為51%。由此可看出原住民有高比率面臨提前就業的問題,而這也是造成原住民族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的原因之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需加強輔導原住民族在職進修,以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檢討現行體制,擬定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10.「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長期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從91年開辦迄今,每年的業務費用高達7億多元,但原住民的失業率仍在4.0%上下,109年6月份的統計數字為4.13%,又比3月份上升0.18%,與全體民眾平均失業率3.96%相較,也高出0.17%。為了解該基金實際作業情形與工作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1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營運輔導等相關業務經費150萬元。經查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60家,比率約28.71%,失聯比例相當高,南投縣失聯比率超過一半,宜蘭縣甚至4間合作社皆完全失聯。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如何與地方政府落實輔導及管理,俾利原住民合作社提升經營績效,減少失聯及其他經營不善之情況發生,以有效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12.110年度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算編列有關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相關經費,提供約25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50萬元、補助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200萬元,以及提供約30家原住民合作社獎勵金300萬元,合計共550萬元。經查,依據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計有33家失聯,比率約為16.92;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家數計有60家,比率約28.71,失聯之主要原因為經營不善。「108年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原係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績效,實際執行情形卻未能符合預期效益,改善原住民之就業機會,令人失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13.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內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內「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近年均編有補助原住民合作社3千到50萬元,提供約25-30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
據108年度預算書說明,補助方式為「對成立未滿1年之社場給予開辦費之補助,以鼓勵原住民合作社之成立增加在地就業機會;補助成立1年以上之成長階段原住民合作社,以改善並補足其於社務及業務上之財務不足」。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底登記有案209家原住民合作社,失聯達60家;107年底登記有案195家計有33家失聯。數據顯示失聯之合作社數增加為一倍。以近5年均補助25-30家原住民合作社,如無重複補助情形,則似不應有此高比例之失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檢討歷年補助原住民合作社及失聯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14.有鑑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0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爰依上開規定,制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以輔導原住民設立合作社方式,開發各項工作機會,並協助原住民合作社永續經營,創造穩定就業市場;計畫目標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績效,增進原住民就業機會並改善生活品質。然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60家,比率約28.71%,經營不善為失聯之主要原因;依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注意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計有33家失聯,顯見僅108年度單年期間,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即成長近1倍。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二)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為16.57%,高於全體民眾之7.13%,雖較107年之16.92%略為減少,但仍比106年之15.79%高。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降低、改善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三)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經查,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多數縣市均已提繳溫泉取用費並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惟截至109年7月止,尚未繳回取用費之縣市包括:新北市政府4萬6,650元、桃園市4萬2,160元及臺中市71萬3,832元,且新北市則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取用費應繳金額。為確保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督促各該縣市政府依法提報及繳交收入。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放貸業務近3年逐年短絀,106-108年短收逾3,000萬元,又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110年度上半年暫停收取利息,為避免此業務未來恐短收更嚴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規劃更周全之撙節方案,建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研擬應對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查「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自104至109年7月底,各項貸款金額已由15億8,515萬9千元,上升至23億2,424萬5千元,但是,逾期放款金額已由1億4,485萬7千元增加至2億2,897萬6千元,逾期放款比率由9.14%增加至9.85%。而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放金額、逾期放款比率皆逐年攀升。
因此,為基金永續發展,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辦理情形及有效降低逾放比率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經費,包括:提供25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50萬元、補助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200萬元,以及提供約30家「原住民合作社」獎勵金300萬元,合計550萬元。
但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失聯家數卻有60家,比率約28.71%,「經營不善」為原住民合作社失聯之主要原因。依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注意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已有33家失聯,僅108年度單年期間,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成長近1倍。
因此,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考核「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補助原住民合作社辦理情形,以免無效補助及浪費公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總收入:4億7,415萬5千元,照列。
(二)總支出:5億6,611萬6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9,19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支出」編列5億6,61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支出」編列5億5,961萬6千元,編列「國外旅費」365萬元,辦理出席Input公視大展、imagineNATIVE電影和媒體藝術節、日本賞等國外參展,參加國外廣播電視技術交流和器材展,年度規劃參加三場國際影視節、世界原住民族廣電大會WITBN、世界原住民族聯盟WITBN年會、國際指標性文化及教育展演活動,參訪國際廣播電視設備展、新聞論壇等……等國際交流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53.3%,雖符合法定比率,但仍未達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度自訂之目標值56%。且109年度預計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分別為56%及55%,然截至109年度第2季止,整體節目族語比率為49.5%,尚未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之法定比率50%,且低於108年度比率53.3%,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族語專業人才不足且節目製作品質仍有改善空間,為提升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以符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訂定之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年度績效指標,檢視「閱聽眾對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為80%,自106-108年度連續3年均未達目標值,且105至107年度達成值逐年遞減,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針對滿意度未有效提升因素進行檢討改善。復查,原住民族電視臺108年度新播節目時數2,027小時,占總播出時數8,760小時之23%,對比同年度公共媒體首播比率,客家電視臺24%、公共電視主頻道43%、公共電視2臺39%、公共電視3臺35%及公視臺語臺49%,多數公共媒體之首播比率均高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甚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加強節目新播時數,以增進民眾收視意願。為有效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率與收視質滿意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如何提升新播節目比率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滿意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查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收視滿意度近3年未達目標值,於104至107年逐年下滑,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觀眾之收看喜好順序,調整製播節目類型,提升節目製作品質。原住民族電視臺首播率與客家電視臺、公共電視主頻道、公共電視2臺等比較後,首播率為最低,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相關改善報告,以增加觀眾觀看原住民族電視臺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撥款委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105年度至108年度為止,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首播時數比率僅介於20.24%至23.9%間。為有效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觸及率,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撥計畫有效提升節目新播及首播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原住民族群之所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支出」5億6,611萬6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其中編列節目製作費2,612萬元辦理自製節目。原住民族委員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50%。」。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8年度使用族語比率53.3%已達法定標準,惟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訂目標值56%相較尚有努力空間,且歷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均較整體比率低,建請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製播各項節目符合之族語比率於3年內逐年提升至60%以上。爰凍結該項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新聞業務」之「國外旅費」10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節目業務」之「國外旅費」10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之「國外旅費」1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行政院於106年4月10日核定,辦理廣播電臺籌設及營運業務,惟檢視該計畫執行情形,該計畫因站臺建置期程過於緊縮,且機房產權涉及不同單位、站臺空間不足等原因,導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該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執行率僅49.65%。顯見該計畫執行管控機制亟待改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檢討該預算執行效率低落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計畫進度延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廣播電臺業務」之「國外旅費」15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超過4,000萬人確診,也導致超過100萬人死亡,我國因防疫政策得宜,國內疫情並未擴大,然國際社會疫情趨緩情勢仍不明朗,因此各國對於國境管控仍嚴格,也造成109年許多國際交流活動被迫延期或暫停。綜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辦理國際新聞及專題節目等1件、參與國際展覽及活動3件、國際技術交流1件,共計5件出國計畫,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審慎評估疫情情勢,並做好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人員因出國計畫而受疫情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110年度4場定期會議針對防疫措施、開會日期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4億7,415萬5千元,其中政府捐助收入4億6,615萬5千元(占比98.31%)、自籌收入僅800萬元(占比1.69%),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入大部分來源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但是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但自104年度開始每年預決算均為短絀,且104-108年度決算短絀數由1,873萬9千元,增至8,817萬7千元,109年度及110年度預算短絀分別為9,510萬2千元及9,196萬1千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短絀逐年增加,應該積極增加自籌收入財源,並加強自籌成本控管機制。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強化財務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編列自籌收入800萬元,扣除自籌支出(業務外支出)650萬元後,自籌賸餘150萬元。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惟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未達成預計賸餘之目標,自104年度起每年之預決算均為短絀,且104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短絀數自1,873萬9千元,增加至8,817萬7千元,110年度短絀數雖略為減少,惟長期來看仍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營運績效亟待提升。
為促進該基金會財務健全,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擬年度自籌收入提升計畫,覈實編列自籌收支,充實自籌收入來源,並針對「提升基金會營運績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4.108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製節目時數占播出時間比率為各公共媒體最低,原住民族電視臺為23%、客家電視臺24%、公共電視主頻道43%、公共電視2臺39%、公共電視3臺35%、公共電視臺語臺49%,顯見原住民族電視臺自製節目量能堪憂,為培養原住民族語與文化項目健全且多元之媒體量能,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加強自製節目之量能與節目數量,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議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5.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基金會歷年均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研究」列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衡量項目及衡量標準為「閱聽眾對原民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108年度目標值80%,實際達成值77.78%。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均為80%,但是除了104、105年實際值達到目標以外,近3年度均未達目標值。
另外,原住民族電視臺108年度新播節目時數2,027小時,占總播出時數8,760小時之23%。大多數公共媒體之首播比率均高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甚多。正因為節目新播率為影響收視率之重要因素,原住民族電視臺應加強節目新播時數,以增進民眾收視意願。
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品質滿意度並提升節目新播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6.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歷年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研究」列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衡量項目及衡量標準為「閱聽眾對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108年度目標值80%,實際達成值77.78%。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均為80%,惟除104及105年度實際值達標外,近3年度均未達目標值,且105至107年度實際值逐年遞減,108年度雖較107年度上升,惟仍未達目標值,且低於104至106年度之實際值,允宜針對長期以來滿意度下降或未有效回升因素妥為檢討改善。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12月委託調查之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報告,多數受訪者期望原住民族電視臺可製作節目種類之排序為:旅遊節目、音樂資訊/歌唱節目、綜藝節目、族語學習節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參考上開受訪者喜好順序,調整製播節目類型,俾強化製播績效及自籌能力。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孔文吉
連署人: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7.根據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之發展方針及工作重點,該基金會應提高原住民廣電媒體軟實力及全球能見度。原住民族電視臺目前雖有國外新聞交換相關業務,然而110年預算中,雖有人才交流費用編列,但尚未能夠安排、規劃廣電人才交流、節目共同製作等具體的合作項目。雖目前疫情影響嚴重,但透過文化與國外交流,仍是原住民族電視臺的重要業務之一。爰請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於斟酌國際疫情情勢後,擬定與國外的合作計劃以及具體內容,且進一步擬定如何讓原住民族電視臺與其他南島語系國家有更深入的交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8.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廣播業務支出-廣播電臺業務」編列8,500萬元,為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為原住民族廣播電臺營運所需要經費。
但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修正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9.65%,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開播,但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如:產權不清、站臺空間不足等因素,以致執行進度落後而展延第1期計畫。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辦理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9.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廣播業務支出-廣播電臺業務」編列8,500萬元,係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修正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9.65%,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9日開播,惟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致執行進度落後而展延第1期計畫期程。有鑑於成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以維護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及傳承語言文化教育使命,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積極建立計畫管控機制,達成預期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肆、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至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108年度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2,000萬元,照列。(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創立基金補助)
2.總支出: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00萬元,照列。。
二、109年度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億6,475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6,89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6萬1千元,照列。
三、110年度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億3,500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3,64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9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9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勞務成本,編列研究發展業務1,050萬元、教育推廣業務9,800萬元及認證測驗業務3,200萬元,共1億4,050萬元;110年度編列研究發展業務1,296萬元、教育推廣業務3,200萬元及認證測驗業務3,834萬元,共8,330萬元。因「語言學習中心、瀕危語言及語推組織等相關計畫」之業務移回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相關業務預算較109年大幅減少5,720萬元,減幅高達41%,惟檢視該基金會之員額卻依原設置規劃編列,容有商榷之處。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檢討員額編列問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伍、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預算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109、110年度預算書案預算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玖、討論事項第六案、第七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拾、「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二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語言、文化、習俗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10月22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蔡蒼柏、國防部副參謀總長丘樹華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委員賴惠員、王美惠、沈發惠、羅美玲、黃世杰、陳玉珍、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林思銘、張其祿、吳琪銘、孔文吉、湯蕙禎、蔡易餘、葉毓蘭、陳椒華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國防部副參謀總長丘樹華、國家安全局第三處楊副處長、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公使王慶康、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杜張梅莊、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蔡蒼柏、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蔡志儒、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陳永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簡任技正耿驊、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簡信惠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文瑞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等3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
主席:針對本日議程所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收支部分之預算,各位委員如果有任何提案,請於本日上午10時之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進行彙整影印,並作為協商時之依據。
接下來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報告。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大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110年度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案,深感榮幸,懇請予以支持,並感謝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本會的協助,謹代表本會向各位委員致上最高的謝忱。
本會為落實政黨間公平競爭,保障各政黨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以健全並深化我國民主政治,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及權利回復等項工作。
本會110年度單位預算,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及業務計劃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以下謹就109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預算編列重點及預期績效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予以指教。
壹、109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預算
本會109年度歲入預算1萬元,截至109年9月底,受理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收入11萬4千元。
二、歲出預算
本會109年度歲出預算為5,204萬9千元,截至109年9月底,累計分配數3,692萬元,累計支用數3,197萬6千元(含暫付數68萬8千元),占分配數之86.61%。109年度已舉辦6場聽證,依聽證及調查結果作成第109001行政處分書共1份;預計辦理業務研討與座談會1場次;維護專屬網站,對外公告調查相關資訊。各項經費均依施政計畫及進度執行,核實支用。
貳、110年度預算編列重點
本會110年度歲入預算編列1萬元,主要係受理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等規費收入;110年度歲出預算編列5,167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列37萬5千元,主要係減列國內旅費與交通及運輸設備等155萬2千元,增列人事費、委託研究經費等117萬7千元。現就各項計畫編列概況說明如下:
一、一般行政:編列3,818萬9千元,主要係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需經費。
二、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308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業務,包括賡續處理財產申報與界定事宜;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可供調查之資訊,進行調查與處理不當取得之財產;辦理公開聽證會;維護專屬網站並公布各項調查事件等;辦理調查人員專業訓練;舉辦各類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業務研討會等。
三、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0萬元。
四、第一預備金:編列40萬元。
參、預期施政績效
一、賡續處理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等財產申報之業務:透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申報之資料,可確認申報義務人之財產取得來源與處分狀況,俾建立後續追蹤之基礎。
二、界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財產範圍: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財產範圍之界定事宜,釐清其不當取得財產之事項,以利規劃與執行各項查核計畫。
三、實施獎勵措施,鼓勵民眾舉發並提供資訊:採行獎勵方式,鼓勵民眾舉發並提供資訊,可有效確立追查之事證,俾提升調查時效。
四、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等不當取得之財產,並執行相關法制程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與程序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等不當取得之財產,達成釐清、返還、追徵及權利回復等工作。
五、維護專屬網站,對外公告調查事項:賡續維護專屬網站,對外提供調查及取回或追徵價額之進度、查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動產相關資訊,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六、辦理調查人員專業精進訓練:調查人員藉由參加各項專業職能教育訓練,以強化並提升專業調查技術,俾利執行各項查核計畫。
七、辦理各類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之業務研討:運用蒐集之相關史料,透過各類研討會與座談會及業務之推展活動,使政黨政治公平競爭之民主概念深化於民心。
肆、結語
以上為本會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主要內容,至於有關各項業務計畫編列詳細比較情形,請參閱所附歲入來源別預算表及歲出機關別預算表。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7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臨時提案的截止收件時間是11時,於討論事項結束之後處理。
接下來請今天登記第一位發言的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9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好!大律師,我覺得您太委屈了!這麼一位專業的大律師來擔任這種不要臉委員會的主委,實在是相當委屈!主委,釋字第793號解釋有不同意見書,您知道吧!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陳委員玉珍:雖然做出合憲的解釋,但是還是有包括吳陳鐶、詹森林(我的老師)、張瓊文及林俊益等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您知道他們提了什麼不同的意見嗎?
林主任委員正:有,大略有拜讀過。
陳委員玉珍:好,我來歸納幾點,也請教林主委(林大律師)的看法,其中大概有三個爭點,第一個就是你們的機關層級妾身未明,第二個就是法院已經裁判確定以及私法糾葛能不能用行政權介入,第三個就是曾經的附隨組織脫離政黨控制改從事公益後取得的正當財產是不是也可以被推定為不當黨產?對於這幾點,您有概念吧!
林主任委員正:有。
陳委員玉珍:我想跟您請教,雖然釋字第793號解釋說黨產條例沒有違憲,說你們是特別立法的立法政策,但是還是應該要明定你們的機關層級,您認為你們是哪一級的機關?
林主任委員正:一般來說……
陳委員玉珍:你們啦!不要講一般,就貴會。
林主任委員正:會認為我們是三級機關。
陳委員玉珍:你們認為你們是三級機關喔!所以您認為你們的委員還是應該由行政院長來指派喔!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依照黨產條例的規定。
陳委員玉珍:我當然知道條例怎麼規定,我是問您個人的看法覺得這樣對嗎?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我是主委,我沒有什麼個人的看法,就法制面,就法律面,黨產條例怎麼規定,我就怎麼說。
陳委員玉珍:你當然可以對自己的機關有一定的看法啊!如果覺得三級機關的位階太低,可以說要變成二級機關啊!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機關就是依照法律來設置的。
陳委員玉珍:本人都覺得不當黨產委員會叫做不要臉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成立大概和德國那個時候處理東德黨產一樣,但是德國的作法是有政黨的比例,還有經過民主的程序,我們的不當黨產委員會有經過這個程序嗎?
林主任委員正:您指的是什麼?
陳委員玉珍:你聽不懂?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經過法制的程序完全都沒有問題,我不知道您指的……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有經過立法的程序,但是我想知道……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這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啊!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這是立法院通過的嘛!反正立法院現在是民進黨完全執政以後,什麼東西都可以毀滅了,包括我們從以前所學很多的法律基本概念。我說的是當初民進黨政府說參照德國追討東德黨產的體例,而德國是用憲法位階來處理這個,對吧!您應該理解吧!
林主任委員正:您指的憲法位階是什麼?可不可以清楚……
陳委員玉珍:德國處理這個是用憲法位階……
林主任委員正:可不可以清楚說明德國按照憲法位階是什麼樣的含義?
陳委員玉珍:德國是立在憲法,他們是成立……
林主任委員正:德國是基本法。
陳委員玉珍:對。德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用政黨多元代表和民主正當性來組成,您知道嗎?應該知道吧!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有參考德國的經驗。
陳委員玉珍:對,參考,但是完全沒有比照,因為我們中華民國的立法就是完全讓行政院長來指派嘛!
林主任委員正:德國的作法和我們的不完全一樣。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不完全一樣,所以……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有一些權力比我們的大的多。
陳委員玉珍:沒錯!所以你們不要口口聲聲說你們參照德國的作法嘛!
林主任委員正:有參考啦!不是抄,是有參考。
陳委員玉珍:沒有、沒有,你們就是選擇說他們也是這樣做,但是你們完全沒有跟著做,那就不要把德國拿出來比較,這樣多丟臉啦!
另外,你們黨產會委員還轉職擔任民進黨的發言人,這樣算是……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個別委員的選擇。
陳委員玉珍:這樣算是公正的行為嗎?
吳陳鐶大法官說,私法上的糾葛應該循民事途徑解決,不能用行政命令,不然就是國家的行政機關用行政權強行介入私人的民事糾紛。他還說,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不能推翻審判機關所為確定判決的效力。您是大律師,對於這個法律見解,您的見解呢?
林主任委員正:關於這個問題,其實釋字第793號解釋文就已經告訴大家了。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我想請教您的見解嘛!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個別大法官的意見。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這是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我想請教您的見解嘛!你們是已經超越行政權、超越立法權、超越司法權的委員會嘛!
林主任委員正:沒有。
陳委員玉珍:laws above laws。
林主任委員正:沒有。
陳委員玉珍:怎麼沒有呢?你們可以強制……
林主任委員正:對於我們作成的行政處分,每一件的受處分人一樣都可以到行政法院去打官司,我們如何超越司法權?
陳委員玉珍:你們作成的……
林主任委員正:至於立法權,我們是遵守啊!我們按照黨產條例來執行職務嘛!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你們按照黨產條例嘛!這個黨產條例……
林主任委員正:說到行政權,我們本來就可以作成行政處分,所以我不知道委員剛剛說的是什麼。
陳委員玉珍:你們用行政權強行介入私人的民事糾紛……
林主任委員正:行政權就是依法制程序作成行政處分。
陳委員玉珍:介入審判機關所為確定……
林主任委員正:審判機關調查的內容和範圍、面向和我們的不完全一樣,既然事實不同,我們做不同的認定。
陳委員玉珍:所以您認為從您以前學的……
林主任委員正:但是對於這個認定,他們以後都可以到法院去爭訟,不是嗎?
陳委員玉珍:對於已經確定的東西,你們還可以再……
林主任委員正:沒有一件沒有到法院去爭訟。
陳委員玉珍:對於已經確定的東西,你們還可以再溯及既往,再往前翻……
林主任委員正:已經確定的東西並不表示就是正確的啊!我們提出我們的觀察嘛!
陳委員玉珍:照這種邏輯,已經確定的東西都有既判力……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還是會回到法院嘛!法院可以……
陳委員玉珍:還是可以再翻過來,再審一遍喔!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也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啊!
陳委員玉珍:我不是說再審那個制度,我是說很多東西已經確定了……
林主任委員正:所以委員也知道對於確定的判決,還可以提非常上訴和再審啊!
陳委員玉珍:那個是另外一件事,而這是幾十年前已經確定的東西,你們還可以翻回來再用行政權力介入喔!
林主任委員正:我剛剛說過了嘛!一再重複,如果對於我們作成的行政處分有意見,可以到行政法院去訴訟。現在就是這樣做的,所以我不知道委員指的我們超越司法權是超越在哪裡?
陳委員玉珍:你們不停地溯及既往,這個真的違背我們……
林主任委員正:釋字第793號解釋已經解釋為什麼要溯及既往了,委員應該有看嘛!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釋字第793號解釋,我也知道現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什麼權都掌握,五權的每一權都掌握了,所以也可以作出任何一個處分,包括現在就要作的違反言論自由的處分,什麼都可以做,不過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我再請教一個問題,這是剛剛請教的爭點之一,詹森林大法官提到從前的附隨組織於脫離後始取得之財產一併推定為不當取得的問題。您贊成這樣的看法嗎?
林主任委員正:黨產條例立法的時候已經顧慮到這個狀況,它的意思很簡單,雖然附隨組織已經脫離實質掌握,但是它仍然掌握了不當取得的財產,譬如中廣公司名下有很多以前國家的不動產,雖然它確實已經脫離國民黨的掌握,但是這個財產要不要拿回來呢?
陳委員玉珍:之後的呢?我舉中華救總為例,這是我們金門的例子,當初金門的砲毀民房是由救總補助,所以你們認為……
林主任委員正:救總的錢絕大多數都是國家的。
陳委員玉珍:不是絕大多數,救總累積的公益……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有調查報告,委員可以看一下。
陳委員玉珍:我有看。救總累積的公益支出有101億元,政府補助57億元……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救總自己說的,據我們的調查,不只這樣子。
陳委員玉珍:還有……
林主任委員正:救總現在還掌握了非常多以國家經費取得的不動產,我們還準備要取回。
陳委員玉珍:我說的是中間有很多跟各界勸募的、自籌的,才能完成各項人道救援與社會公益,請問這一些也算是……
林主任委員正:做公益是一回事,但是它使用的經費是國家的又是另外一回事。
陳委員玉珍:這樣從人民那裡募過來的錢也算是不當黨產嗎?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沒有這樣表示啊!
陳委員玉珍:不算嗎?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沒有說向人民募來的錢是不當黨產,而是說……
陳委員玉珍:它的公益支出是101億元,政府補助57億元,剩下的是跟人民募的,你們認為這是不當黨產嗎?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認為它收的影劇附勸這些錢是強制性的,像稅捐,這些並不是跟人民募得的,所以定義上請委員要弄清楚。
陳委員玉珍:這些加起來是72億元而已,還有30、40億元啊!
林主任委員正:詳細的內容在我們的報告都有。
陳委員玉珍:這30、40億元是救總跟人民勸募的,不是影劇附勸,還有民眾自由捐的,像我們金門很多現在國民黨黨部的土地都是民眾自己捐的喔!
林主任委員正:我不完全同意啦!
陳委員玉珍:這是事實啊!我們金門很多國民黨黨部的土地是民眾捐的……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是事實,請委員提供資料給我們。
陳委員玉珍:都寫在碑上,都在當初的碑上……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是事實,請委員可以提供資料。
陳委員玉珍:民眾告訴我們,如果今天你們不當黨產委員會要把這個收回去,我們民眾要要回去啊!如果你們……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有民眾認為他捐給國民黨不對,請他跟國民黨先要回去,這也沒有問題啊!
陳委員玉珍:不是,民眾就是要捐給國民黨,民眾不是要讓不當黨產委員會拿回去啊!
林主任委員正:委員可以提供資訊,我們可以參考啦!
陳委員玉珍:你們可以參考喔!
另外,不要沒事還在做這個大內宣,110年度你們的經費有150萬元在辦理黨產處理業務系列活動,你們一個負責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的單位還需要搞這個宣傳嗎?你們是要讓我們的民眾知道這個政府有多離譜,是嗎?
林主任委員正:去年……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這是我們立法院的決議,我是想問您……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就是遵照大院的決議。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這是我們立法院部分委員提出的主決議,但是您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大律師,根據您學的法學素養和一貫以來你相信的基本價值,對於這種不正當的決議,我覺得您還是要捫心自問想一想,你們好好做你們的事,不要沒事搞這種大內宣,不然就是坐實是執政黨的打手,好嗎?
林主任委員正:尊重委員的看法啦!
陳委員玉珍: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我是登記第一個發言,後來陳玉珍委員因為某種因素跟我調換,我也善意地讓他換了,結果他罵你是不要臉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委員,顯然讓我覺得有虧欠於你,所以我要替你平反一下。就是你們去年預算書增列了一個政策宣導的經費150萬元,其實這個很明確,就是你們的經費是不足的嘛!你剛剛太客氣了,你是很有名氣、很有學養的大律師,你更應該要回應國民黨委員,就是因為宣傳的經費不夠,所以希望給足,真正的問題在於這裡,不然都讓某個政黨一直透過新聞說我們民進黨都在欺負國民黨。沒有「欺負」兩個字,在法律之前,沒有誰可以欺負誰,這只是一個正當的論述。主委,不要客氣啦!你太客氣了!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可否讓我做一點說明?
賴委員惠員:主委請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為什麼今年多編列這150萬元的宣傳費用?主要是我們蒐集到非常多的資料、檔案及史料,之前的一段時間,我們都很努力在做調查、處分,甚至是訴訟,但是我們發現多數民眾雖然知道討黨產,但是並不知道到底黨產長成什麼樣子,或為什麼會有黨產?大家都不瞭解。然後我發現問題很嚴重,除了去年審預算時,很多委員對這一點也一直提醒以外,甚至還作成決議。另外,我們看到包括行政法院的法官在聲請釋憲時,居然在聲請釋憲理由的聲請書裡面,他寫什麼理由呢?他說「轉型正義直白一點說,就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政權算帳」!這是我們法官寫的,他還說如果不是屬於侵害人權的措施,而是為財產上的掠奪,這類事務是否仍像國民無法容忍的侵犯人權事件而列為應該轉型正義的範圍呢?天啊!我們行政法院的法官完全不認同轉型正義,我覺得有點難過,但是我回頭反省我們這個單位查到的資料,連法官都不清楚,那一般人會怎麼樣呢?
賴委員惠員:在執行面上,我們需要給你更多的經費,讓你澈底去用,也能透過不同的方式去宣導,而不要陷民進黨於不義啊!這是非常重要的。當然臺灣是一個民主社會,也是百家爭鳴的,大家各有各自不同的說法,可是顯然也很遺憾,就是在檢察官或法官裡,竟然還有這種很偏頗的一個思維。
我們知道轉型正義這條路上非常的辛苦,在去年8月29日大法官已經作出一個釋憲解釋,宣告黨產條例是合憲的。然而在過去黨國體制之下的一個時空背景裡,其實還是衍生了很多不當黨產的問題,我想這次大法官的釋憲已經將我們國家推動轉型正義做了很多正向的幫助。我在這裡要請教主委,你在110年的預算裡,黨產處理業務增編一個委辦費,為什麼需要編列此一委辦費呢?你怎麼應用及預期的成效為何?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我們編列了180萬元的委辦費,大概會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雖然大法官就黨產條例合憲已經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但是我們所有行政處分所爭訟的個案,之前被停止訴訟程序,因為正在釋憲。現在釋憲結果已經有了,個案都會回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剛才我唸過一段承審法官的看法,居然是這樣的意見!
賴委員惠員:在不當黨產處理中,你希望各個案子都非常公平公正,對不對?所以你需要編這個委辦費!針對107年10月16日,國民黨因為積欠305個黨工的退休金,這些國民黨黨工委託律師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他們的債權。我以臺南地方法院接受委託查封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及新營區黨部為例,可是後來位於臺南市中西區的臺南市黨部,它是用1億0,689萬2,000元的金額拍賣給建商,等於會造成這塊土地本來應該是國有的土地,也是國有的財產,結果卻無法回收到國有。如果以新營為例的話,因為三標都流標,你怎麼樣解釋這個問題呢?
林主任委員正:委員指的國民黨財產其實是不動產,而不動產的部分,我們統統都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裡,因為國民黨積欠黨工超過20億元,包括資遣費及退休金,所以這些黨工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就去法院查封拍賣。他們依照法律去拍賣國民黨黨產,我們只能尊重。原則上,拍賣的錢……
賴委員惠員:我再請教你,如果沒有被拍賣出去還繼續在使用,當然也是合理的,等於其債權人沒有異議的話,就是合理的。問題就是怎麼有辦法在國民黨的黨部裡,即後來這幾年陸續有他們的議員進駐,然後在這裡做選民服務,你們對此提不提出糾舉呢?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很多黨部被他們自己的黨工查封,如果你問我,為什麼後來會有一些議員去,或者有一些團體進去裡面辦公,其實是做了一個租約,也是為了要對抗以後拍定的人。至於以後法制面要怎麼處理,我想就由各個法院去處理,到底如何認定租約……
賴委員惠員:我們就讓法院來裁決租約上的合法性或適法性。我們知道在這4年裡,不當黨產委員會在清查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我們在網站上也可以看到你們所有做的工作。我要請教你,你編了180萬元作為法律研究及史料研究的預算,本席予以尊重,可是在你的預算書裡也增列政策宣導費150萬元,到底都做了什麼樣的政策宣導呢?
林主任委員正:政策宣導主要是面向民眾,現在要面向民眾,其實我們是缺乏經費的,因此在下年度就正式編列這種宣傳費用。希望將我們蒐集到的資料,讓它更淺顯一點,不然的話,一本處分書有30頁,一般民眾沒有辦法讀啦!
賴委員惠員:如果要淺顯是不是要透過網路,還是透過其他的平台呢?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
賴委員惠員:在YouTube平台裡,你們使用的情形是怎麼樣呢?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之前其實有做了一些,後來我們更是在臉書成立粉絲頁,我們自己的工作人員也花很多時間來做這件事情。
賴委員惠員:不是,我知道你們這個委員會非常的辛苦,可是你沒有強力監督下面的人。我們很清楚看到,就舉一個案例,在行政院官方的YouTube頻道,還是農委會或環保署的,甚至是你自己的新媒體平台,也都已經有5個月沒有更新了,這非常嚴重,你知不知道這個問題?
林主任委員正:瞭解,我們再來加強,由於人力……
賴委員惠員:怎麼加強?已經5個月了,8支影片掛在這個地方,你不能告訴我,你的人力編制不夠,你有錢啊!
林主任委員正:我要說的是,之前的人力配置是不夠的,我們只有一個工作人員要負責所有的拍片,然後要做臉書的粉絲頁,還要做新聞回應,在人力上確實不充足,我會再來調整。
賴委員惠員:既然已經編了預算,也用了國家的預算,我希望你好好去研擬如何提升政策的宣傳,其實政策的宣傳,它需要多元及多面向的,尤其像你們這一個單位是非常艱辛的,動不動就讓國民黨認為民進黨在全面執政時,是在欺負他們啊!你看這樣講得有沒有道理呢?一點道理都沒有啊!所以在宣傳方面,你需要更多及更努力的加強。謝謝。
林主任委員正: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9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請幫我唸一下黨產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葉委員毓蘭:因為您是法界的先驅,我請教一下,這個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有沒有優先順序?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我們會去辨明及調查清楚土地,譬如是從哪裡來的,如果原所有權人是私人,當然就要還給原所有權人;如果是國有的,就還給國有,像是臺北市政府的就還給臺北市政府。
葉委員毓蘭:對,聽起來是很清楚,現在的作法感覺上有點像「博杯」或抽籤啦!為什麼?我們來講一下,今年的釋憲案釋字第793號解釋出來之後,黨產會也做了一個新聞說明,我覺得這些話也呼應剛才主委所講的,該人民的就還給人民,該國家的就還給國家,這應該就是我們所追求的轉型正義,應該沒有錯,對不對?好,但是我開始在懷疑到底婦聯會案是轉型,還是在報復?既然認定影劇票的附捐及棉紗附捐的來源應該都是私人的,對不對?為什麼不移轉回給所有權人呢?
林主任委員正:瞭解委員所說的,事實上原來捐的人到底是誰,包括相關的資料都被婦聯會毀掉了。所謂的380箱證物及其相關資料都已經毀掉了,在事後我們一直想辦法去拼回來。
葉委員毓蘭:主委以前是大律師,我覺得機關還是要負起舉證責任。
林主任委員正: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為證據滅失。
葉委員毓蘭:我們看到行政程序法裡,就講我們在做調查證據時,應該對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事項都要一律注意,我想主委也一定知道的。您剛剛在講的是調查,我也有提到影劇附捐,或者是棉紗附捐等,這些都是私人的,然而在黨產條例第十條,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但是我們講實在的,就是不可以球員兼裁判,你的調查應該按照第十一條,要恪遵正當法律程序,我相信主委應該會同意我這樣的說法。
我們來看看有沒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因為不是只有婦聯會,等一下還會再把婦聯會叫回來了。我們先看看救總,你們大概還沒有調查完就見報了,我不知道這樣子的作法,以您之前在民間司改會,我們在爭取司法人權上,對於還在調查中及還沒有認定之前,就讓媒體披露的話,你覺得這樣合適嗎?
林主任委員正:我只能說我不樂見這樣的狀況,但是事實上我們的媒體相當發達,在調查過程中我們接觸滿多的人,相關的人會傳遞訊息。
葉委員毓蘭:那我就給你看,還不只是您接觸到的相關人士,不當黨產會裡的重要官員就講出來了。我們剛剛也講到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應該要採證,但是有些證據,救總說我們提出來,主委有看到嗎?這裡是總裁批簽內容摘要,我才知道我們以前認為萬萬歲的蔣中正,他也有非常無力的時候,他在那時就講,他在這個選舉時,因為未能做有效控制,以致雷震與齊世英當選為監事,你們手上也有這份資料。
林主任委員正:在國民黨的網站上面也可以找得到。
葉委員毓蘭:這份材料不是假的吧!
林主任委員正:所以我剛剛說在國民黨黨史館的網站上面可以查得到。
葉委員毓蘭:對,那就應該是真實的。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反證,就是他是不是真正不能控制,但是黨產會居然可以作出有實質控制的……
林主任委員正:報告委員,這還有下集,他說未能有效控制,所以提出來糾正從政黨員,結果這兩個人後來就沒有辦法當監事了,就是有效控制了。
葉委員毓蘭:我只是告訴你在過程之中,他是無法從頭到尾有效控制。
林主任委員正:人有時候吃燒餅會掉芝麻啦!
葉委員毓蘭:有利及不利都要做調查。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就注意到還有下集。
葉委員毓蘭:所以你們要注意一下,是否公平公正?如果你還要再看更下一集的話,這一次對於救總案,其實泰國、緬甸政府都來函告訴我們,他們並不認為救總是政治組織。另外,還有救國團告訴我們,黨產會說救國團是國民黨和政府生的小孩。救國團沒有三百多箱證據被湮滅的這種困擾,可是他們提出的有利於救國團的文件記載,黨產會好像都不用啊!
林主任委員正:我只能說我們找到不利的比他所說有利的也多很多,所以我們一併注意了。
葉委員毓蘭:還是要捫心自問一下,是否公平公正?我只是這樣問。
林主任委員正:完全同意。
葉委員毓蘭:現在再回到婦聯會,然後出了一個文件,你們有沒有拿到?就是外貿會的一個文件裡面,特別去說明由尹仲容正式行文回覆立法院,說明勞軍捐並不是政府主辦而無案可查,你有看到嗎?
林主任委員正:有看過,我們也注意到了,婦聯會提出作為最有利他們的證據,但是根據我們調查……
葉委員毓蘭:你們就是忽略及不想承認。
林主任委員正:勞軍捐這一類的東西,政府根本管不到,可是它是強制性的。由於政府管不到,相關的官員就說這個不歸我管,並不表示這就不是稅捐。我們有太多證據證明它是強制性的,很多人民也都很清楚,做過貿易的人都很清楚,他們也為這個所苦啊!
葉委員毓蘭:您剛剛也提到媒體太厲害!媒體太厲害!當我們說10月7日才要去進行美齡樓的聽證會,這個新聞是在9月9日出現,也是黨產會的副主委孫斌接受訪問時,他直接告訴說第一部分是國民黨從軍方買到,第二部分是婦聯會以勞軍捐款給婦聯社福基金會買地蓋樓。9月9日副主委孫斌這樣子做,你覺得如何呢?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在每次聽證之前會公布調查報告,希望有更多人能夠檢視我們的調查所得對不對?
葉委員毓蘭:在我看起來,他已經有了先入為主的一個心證來主導……
林主任委員正:不會啦!我們的調查報告裡面都有附證據,所以大家來聽證時,針對我們的調查報告,如果認為有不妥的地方就可以指出來,而作成處分之後,還可以到法院去訴訟。
葉委員毓蘭:因為我認識您很久了,我知道長年以來,您都一直強調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我很希望你在這個位子上面,一定要把這個落實,如果你一開始就已經先入為主去做一個心證上的導引,我們就無法期待這個聽證會是公正的。如果只是用選擇性的採納證據或調查不公,我們剛剛所看到的及所舉的例子,不管是婦聯會、救總或救國團,其實過去幾十年來,我不知道他們當時是怎麼生出來的,但是過去這五十、六十年來我自己參加過很多救國團的活動,我相信主委應該有參加過,比如年輕的時候……
林主任委員正:很抱歉,我沒有。
葉委員毓蘭:你沒有啊!那真的非常不幸沒有參加過,否則你的人格會更完整,謝謝。
林主任委員正: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前就問過身邊一些年輕的朋友,比如大學生或剛出社會的年輕朋友,有跟他們提起不當黨產、附隨組織或轉型正義,就像剛剛主委所講的,其實我們很擔憂,因為這些孩子對這些內容其實真的不清楚,甚至大部分的孩子會回答我就是國民黨欠錢不還,黨產會就替我們討錢,他們對黨產會和剛剛我所提的這些名詞只有這樣的一個瞭解,所以為什麼剛剛我們有委員提到編列這150萬元的宣傳費,在我們來講都會覺得真的不足,有這麼多年輕的孩子對不當黨產的來源、過去的歷史脈絡是如此不清楚,只覺得就是國民黨欠錢、我們要回來這樣子,我們真的有責任義務讓這些年輕的孩子知道整個過程。
我也很希望像黨產會的調查報告也好,或者是調查的過程都可以公布在一些社群網站,尤其是年輕人可以觸及的社群網站,像上個會期3月份的時候,本席就曾經跟主委做過一個探討,像剛剛我們賴惠員委員也有提到YouTube頻道,我可能要稍微更正一下,黨產會成立四年以來,其實上架的影片有95部,之前我們也有提到,雖然上架了95部,可是訂閱數是低的,比一般來講,我們的觸及率都不高,這五個多月以來也只增加了兩部影片,增加的訂閱率也就40人,最後一次上傳影片的時間如同剛剛賴委員所講的,已經有五個多月都沒有再增加新的影片,本席會覺得這部分比較可惜,需要再做加強。因為像YouTube頻道,我們曾經看過一個數據,臺灣有七成的民眾其實每天都會上YouTube,所以這是一個很好的平台,它是屬於各年齡層的平台。過去上個會期有檢討過,這次我也必須拿出來跟主委做一個探討,讓我們年輕人更瞭解什麼叫做不當黨產、什麼叫做轉型正義,我們那麼努力在做這件事情,年輕一代也應該跟隨著我們的腳步,共同為這個部分來努力,再次給主委一個提醒。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跟委員回應一下,因為我們之前在搶時間,花很大的力氣在做調查和蒐集相關的資訊,現在大概慢慢告一段落,釋憲的結果也出來了,除了訴訟以外,其實我們下一個階段要做的就是您剛剛提到的部分,針對一般大眾的青年學子,我們要多加強宣傳我們的資訊,尤其是很多珍貴的史料,這都是千真萬確的事情,所以我們要大聲去說,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年嘗試先編150萬元的宣導費用。
羅委員美玲:對!我們看到只編150萬元,就覺得怎麼只有編這樣?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我們的預算規模只有5,000萬元。
羅委員美玲:是啊!真的是很少,人員也少,我也知道黨產會連委員和整個員額大概只有30位左右,可是我們必須要做調查、必須做訴訟,有這麼多的事情要做,我覺得大家真的很辛苦,我們很瞭解,這是非常辛苦的一個工作,所以我們也希望你們的努力也必須要讓尤其是年輕人知道,過去發生了什麼事情及為什麼現在要做這個動作,因為有時候年輕人接觸到的訊息如果是錯誤的,就是一個誤導,我們也不希望這個事情發生,所以為什麼今天本席會針對如何宣導、宣傳到年輕人能夠觸及的平台,我希望給黨產會一個建議。
不過我有進到黨產會的臉書,倒是讓我覺得非常肯定,我覺得小編真的還滿厲害的,尤其是他下的title,比如「親愛的朋友什麼時候要還錢?」這句話,就很容易讓年輕人想要去看到底怎麼一回事,為什麼國民黨欠了768億元,我們為什麼只討回了一千多萬元,大家就會去做討論。就像主委剛才所講的,也許這是一個很冗長的過程,因為還要訴訟,不是覺得這是不當黨產就判定要還錢,他們當然一定還會上訴、訴願等等,這過程很冗長,所以有時候我們跟年輕朋友在講這些事情時,不是說黨產會不積極,因為這過程真的非常繁複。像你們的臉書,我就看了好幾遍,有時候會覺得會心一笑,小編真的還不錯,有接年輕人的地氣,比如「國寶≠黨寶」,我也覺得這個還不錯。國民黨的代表曾經在他們的全代會提到故宮的這些寶物、國寶都應該屬於國民黨的,還是有這種黨國不分的思想,像這部分,年輕人就會去討論,有人說門票也應該屬於國民黨的,年輕人就會說,這樣的話,只有門票屬於國民黨,但還有支出要怎麼算呢?大家就會去討論,所以我覺得臉書的部分經營得還不錯。像之前國民黨吉安鄉黨部明明是欠黨工的錢,就把房產給標售出去,要還黨工錢,結果又賴到我們不當黨產會這邊。
林主任委員正:說我們把他們掃地出門,其實不是。
羅委員美玲:對,於是用「你累了嗎?」的標題,像這種下標,我就覺得很重要,比較接近年輕人所要的那種感覺,因為我覺得像不當黨產等種種議題對年輕人來講會比較艱澀,而且歷史又非常久遠,所以我們如何用比較活潑有趣的方式,引導孩子進入到這個領域,這可能就是黨產會要去思考的部分。
林主任委員正:所以剛才我有說因為人員實在有點少,我們花很多力氣做臉書就顧不了YouTube,因為YouTube要拍片,所耗費的資源比較大一點,所以我們選擇用臉書比較頻繁……
羅委員美玲:會比較快一點,對,當然人力如果補足的話,其實應該是多方面。
再來本席還是要給黨產會建議幾個宣傳的管道,像現在年輕人很常使用IG或是Dcard,如果是Dcard,當然可能要有學生的身分,如果我們的研究員有這種身分,其實可以經由這個管道,因為它有一個時事版,可以讓孩子在裡面去瞭解黨產會做了什麼。當然,今年是Podcast元年,目前臺灣有100萬人在使用,我們看到商周和Firstory有做過數據調查,他們很樂觀認為會有180萬人而且都是年輕人在使用,所以我們也希望黨產會可以好好利用這些社群平台,針對年輕人多做一些宣導,包括數據及我們調查的過程等等,都讓孩子們參與,對我們黨產會在做這些事情來講是很正面的。以上這幾個宣傳管道提供給黨產會做參考,這些都是我們可以經營的管道。
林主任委員正:非常感謝。
羅委員美玲:再來是我們最近有在辦研討會,我看過去107年和108年所辦的研討會,場次其實是不多的,今年度在10月27日到11月4日還有辦幾個研討會,可是因為研討會是跟民眾face to face近距離的討論,我覺得比較有機會跟民眾接近的探討,本席比較建議像類似黨產會的討論會、研討會應該多增加,當然今年可能考量到疫情的關係,所以你們挪到現在來辦,可是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常常辦理,雖然我知道黨產會的經費不足,要辦研討會其實也需要花費,剛好今年有編了180……
林主任委員正:宣導費用是150萬元,其實辦這一場活動就要花100萬元了。
羅委員美玲:這一場的活動這幾天就要花100萬元?
林主任委員正:對,上百萬元。
羅委員美玲:當然,辦活動確實是要花錢,可是我們還是希望跟民眾有一個直接的溝通,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式。以上的建議,謝謝主委,辛苦了。
林主任委員正: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第一,剛剛很多同仁有講到他們覺得你們這個單位「不要臉」,就是「袂見笑」,但成立這個單位之前,拿了不應該拿的錢是不是更加不要臉?正因如此,所以我們才成立這個單位來討回不當黨產,這樣有什麼不要臉的?這是很好的單位。第二,我身為一個「臺灣囡仔」,沒有去救國團參加任何活動,我不認為有什麼不幸,我也很快樂,因為每一個人的背景不同,有的人不用做工、不用幫家裡的忙,他可以去參加活動,可是我身為家庭困苦的人,我不一定要參加救國團的活動,我不認為這是不幸,我也過得很快樂,所以本席剛才坐在那裡,一直覺得為什麼有人會說這個單位不要臉?我怎麼想都想不透,偷拿東西的人不會覺得不要臉,卻罵要去討錢的人不要臉,實在讓人怎麼想都想不透。
主委,向您請教,我們要舉辦很多研究及座談,本席有看到你們的資料,都有邀請地方人士,本席要提供一個建議,最近不管是在野或執政黨,都希望18歲的孩子可以參與更多事務,所以我認為如果你們有辦任何活動,是不是可以讓年輕人有機會參加你們的座談會?我認為讓年輕人去參加這些座談會,可以讓他們對所有的事情更加了解,主委,你覺得我的建議可以吧?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完全同意,所以我們這次編列預算也是增加這方面的費用。
王委員美惠:算是有編列預算增加費用,如果沒有增加,這些年輕人不就沒辦法參加了?
林主任委員正:已經有在做了,只是希望更有效率。
王委員美惠:好。本席差不多在3月時有向你質詢有關嘉義市將近300筆的不當黨產,在種種過程當中,請教主委,到目前為止,照理說嘉義市有多少黨產,你有統計過嗎?因為這是依編號所統計出來的,我那天聽完之後,有很多人說沒有這麼多,如果沒有這麼多,請教主委,在本席今天來質詢前,你們網站也沒有更新,我也覺得有需要,因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該還人家的要還人家,該是不當黨產的部分,就要一清二楚列在網路上。本席請教主委,到目前為止,嘉義市差不多有多少不當黨產?
林主任委員正:跟委員報告,經過我們查詢國民黨不動產的部分,土地的部分全國有125萬平方公尺,現在賣到剩4萬,所以我們把這125萬平方公尺土地的背景統統去了解,所以做了這個網站,每一筆我們經手過、確認是國民黨以前處置又賣掉的部分,我們將其還原……
王委員美惠:本席說的是今年3月我在這裡質詢關於嘉義市不當黨產的問題,到現在你認為嘉義市有多少不當黨產?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我們有清查出來,我們就會列在網站上。
王委員美惠:這樣是表示現在網站是沒有錯誤、相同的?
林主任委員正:有錯誤歡迎指正。
王委員美惠:好。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將已經調查過、有把握的部分就放上去,國民黨也可以指出錯誤,只要拿證據出來,我們就會看,結果他們也不曾指出哪裡有問題,但是我不能說這是百分之百正確,我也希望如果有錯誤,歡迎提供資料。
王委員美惠:若有錯誤,歡迎拿資料給主委。
林主任委員正:這就是公開透明的意思。
王委員美惠:對啦!當然要公開透明,他們拿走時很不應該,但我們要查辦時就應該公開透明,不是民進黨現在執政就可以亂搞,我們講求轉型正義,就是無論任何人執政都要公平、公正,才會有這個單位存在。
本席再請教主委一個問題,有關嘉義市的中影,大家差不多都知道嘉義戲院就是國民黨的,國民黨大部分黨員早期都會拿到電影票,在我小時候,也很羨慕他們可以分到電影票去看電影,可是輾轉過後,今年2月全國中影的資產經過訴訟已經確定了,主委,你認為這件有翻案的可能性嗎?
林主任委員正:您說的確定是指什麼事情?
王委員美惠:就是中影這些資產已經沒執行了。
林主任委員正:沒有,目前我們針對中影只認定為附隨組織,只是凍結這些財產,再來針對這些財產要拿回多少的部分並未開始處分。
王委員美惠:未來你們要如何處分?
林主任委員正:未來就是針對哪一些是不當取得的部分要收回來,我們還在努力。
王委員美惠:還在努力?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他們有轉手,所以我們附隨組織的處分被行政法院停止進行,所以我們現在無法……
王委員美惠:他們就是趁等待的時候,左手拿、右手賣,賣給第三者。
林主任委員正:所以我們要爭取時間,就是顧慮到可能脫產。
王委員美惠:所以今年8月28日,大法官第793號解釋已經說得清清楚楚,所以這些事情要趕緊處理。
林主任委員正:是,我們現在也很著急。
王委員美惠:真的很著急,我相信全臺灣的人都在看,看轉型正義的問題到底處理得如何,不要「說的嚇死人、做的笑死人」,說是有七百多億元,結果才討回來一千多萬元。主委,本席剛才有向你請教嘉義市有將近300筆的不當黨產以及中影所有的財產要如何處理,這兩件事情麻煩於一週內將資料提供給本席。以上。
林主任委員正:沒問題。
主席:接下來張委員宏陸及本席發言完後,休息5分鐘。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在報章雜誌有看到,國民黨說要把不當黨產捐出去做慈善,我們也跟他們協商過。主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規定他們可以捐出去做慈善嗎?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是。我們當然有跟他們接觸過,接觸的結果就是他們堅持那個不是不當取得的財產,他們要捐作公益,就這一點,其實雙方意見就差別很大。我們要去認定,認定以後要拿回來給國家,我們的主要原則大概是這樣子。如果他們的財產都不是不當取得,我覺得這個事情就有點談不下去了。
張委員宏陸:對,而且依照法律的精神……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是沒有什麼捐不捐的問題。
張委員宏陸:對,我就是要主委這句話,他們有什麼權利去捐,對不對?他們沒有啊!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可以建議國家收回以後有什麼好的用途,如果提供意見,我們當然就是傾聽,但是不是他們捐。
張委員宏陸:對!我的意思是,他們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利去捐,依照所有條例、所有法令的精神,他們是完全不可以有主動權的。
林主任委員正:正因為他們現在這樣主張,所以所謂的和解就談不下去。
張委員宏陸:而且我認為這個要大聲說出來,讓全國人民知道他們根本就沒有資格說要捐。好像是他們去偷了別人的東西,現在又說要做善事,要把這件事模糊掉。就法律的精神層面這一點,我覺得我們有必要大聲說出來,讓全國的人知道他們沒有資格說要捐。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的立場其實很清楚。
張委員宏陸:對,你們的立場很清楚,但是我覺得很多人還搞不大清楚,以為他們要捐好像也是一件好事,但我覺得就法律層面、就整體來講,他們沒有資格說這種話吧!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了解。
張委員宏陸:然後現在釋憲也有結果了,我不知道在釋憲有結果的情況之下,我們要如何積極地趕快去做?
林主任委員正:現在就是釋憲有結果之後,原來在高等行政法院裡面訴訟程序被停止的個案目前還有三十、四十件,大概都可以開始啟動,但是因為這個時程不是我們在掌控的,我們要等到法院個別的案去開庭,除非對方要撤回,不然的話,就是訴訟繼續打下去,這就是我們現在重點的工作。
張委員宏陸:所以我們現在也是只有等法院而已?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就已處分的部分,至於還沒有處分的部分,像最近我們做了救總附隨組織的處分,其實其他的調查我們也還在進行,我們也做了婦聯會美齡樓的聽證,我們還在繼續推動。
張委員宏陸:我的意思是,還沒有完成的,我覺得還是要儘快。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
張委員宏陸:要快一點來做,好不好?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之前在釋憲的過程裡面,其實要進行這些程序也受到很多攻擊,在釋憲有結果之後,我們會加快腳步。
張委員宏陸:在釋憲之前當然有很多不同的聲音,甚至我們也知道有一些法官還主動提起釋憲等等,但那個都已經過了,我覺得那個部分辛苦的時間已經過了,現在要加緊速度趕快來處理。
林主任委員正:是的。
張委員宏陸:雖然要加緊處理,可是我覺得有一件事我們必須再多多琢磨。事情不只要做好,還要做得更精細、更正確。主委,你們有一個不當黨產的電子地圖,剛剛好像也有委員問到。
林主任委員正:有整個網站。
張委員宏陸:剛剛主委說這個都公開透明,我知道這個都公開透明,但公開透明也要符合現在的狀況。舉例來說,我在這個電子地圖裡面看到,南京東路五段算是臺北市的精華地段,但是你們標出37坪的土地是384萬元。
林主任委員正:應該是用公告現值。
張委員宏陸:對嘛!你們是用公告現值。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自己去用其他的數字……
張委員宏陸:不是,另外同一個地點,7.3坪,你們只有標9萬4,000元。
林主任委員正:這要看它是什麼地目,委員的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我們可以來查證……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認為南京東路五段不會有農地。
林主任委員正:應該不至於。
張委員宏陸:絕對不會有農地。我的意思是,你們很認真把這些資料找出來,可是這樣子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我們是一間公司,人家欠我們錢,我們應該會把它弄得很詳細。其實我覺得也不難,找一個比較有這個經驗的公司等等,我相信會有滿多人想要義務、不收錢幫你們概估價值有多少,對不對?這樣就可以原原本本地呈現出現有的價值,不然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值多少錢,全世界永遠沒有一個人說得清楚,對不對?我相信主委可能也搞不清楚。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光是不動產的估價,就有各種不同意見,我們現在的呈現大概是用公告現值。
張委員宏陸:因為資料太多,裡面又有很多太複雜,而且又不是只有不動產,但是我覺得不動產的部分可以做得更精確一點,對不對?如果把這些不動產全部列出來,我覺得不會比一間壽險公司的財產少,如果是一個壽險公司,也會評估公司的價值到底有多少,我覺得全臺灣的人也有權利去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我覺得用公告現值來公告,可能搞不好有的是以當時國民黨向你們申報的取得成本,你們就這樣寫上去,但我覺得應該把它做得更精細一點,至少在這個電子地圖後面用括弧說明現值是多少,這樣你們也可以知道以後追回來的錢到底有多少,對不對?上面的資料是不是應該再多一點?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畢竟是一個公務機關,我們要去公布土地的市價有多少,其實是困難的,現在我們公布的資訊就是用公家定的價錢,讓大家知道。至於有不同的意見,有人會說很多,國民黨會說很少,那個都……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如果你們要以公告現值來公布,也要統一。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應該沒有什麼市價的資訊。
張委員宏陸:你們如果要公布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是多少,其實這兩個又不一樣,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是。
張委員宏陸:你們至少要統一吧!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是。
張委員宏陸:你看我剛剛舉的同一地點,雖然兩個的價值都很低……
林主任委員正:南京東路,我們還要再確認一下。
張委員宏陸:但是另外一個又低得離譜了,對不對?不然你們就統一用公告現值,好不好?
林主任委員正:了解,謝謝。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黨產會在目前的法制之下,包括預算規模、人員編制其實都非常不足,今天我們委員會的會議室冷冷清清,從黨產會來的工作人員跟其他部會比起來,讓我們深刻地感受到黨產會的預算及員額確實是不足的,有關這部分,我們來努力。
從第2屆黨產委員會到現在,根據我看到的資料,黨產會的目標是要追討768億元,但是到目前為止,好像只追回1,200萬元。
林主任委員正:應該是一千四百多萬元,有一筆新的……
沈委員發惠:768億元跟1,400萬元,我想黨產會運作這段期間,已經歸還的黨產比例才萬分之一點五六,當然這不不能說黨產會不努力,因為畢竟司法卡關……
林主任委員正:是。
沈委員發惠:除了司法,很多地方機關的配合都很消極,再加上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很多民眾不瞭解,對於黨產會的工作並沒有支持的熱情,這些可能都是目前在追討上面的問題。當然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這些政黨的附隨組織負隅頑抗,我們看到婦聯會、救國團、中影透過各式各樣的方式,過去整部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黨產處理條例也被聲請釋憲,因此很多的司法訴訟就卡在釋憲案,不過這個釋憲案終於在今年6月出爐……
林主任委員正:8月底。
沈委員發惠:8月底釋字第793號解釋出爐,清楚地闡明所有的不當黨產條例及相關的法規都是合憲的。由於明年度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已經完全解決,因此我們預期未來一年司法的相關爭訟應該會比過去有更快的進度,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就是全力去維持我們的行政處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沈委員發惠:對,每一個案子都被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一個案子會躺在那裡隨便你們處理,他們對每一個案子都一定要……
林主任委員正:都要進入法院。
沈委員發惠:對,都在法院。我知道過去很多案子都是因為釋憲案而被卡住,就在等待……
林主任委員正:現在只能說他們不會再用這個理由把它卡住,但是至於訴訟的速度會多快,我就不曉得。
沈委員發惠:對,這是當然。
林主任委員正:我自己是律師,我也知道這是法院的職權。
沈委員發惠:對,這當然是法院的職權,但是我們可以預期,過去很多卡在釋憲案的部分,現在釋憲這座大山已經解決掉了,所以我們可以預期明年的追討進度應該可以有所突破。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會加速,儘速達成大家的期待。
沈委員發惠:我希望你們要加速,因為畢竟釋憲過了最大的意義就在這裡。但是即使釋憲案通過了,我看到你們明年度的預算裡面卻沒有呈現要加速來追討,我看你們的工作七大績效跟去年都一樣,並沒有因為今年情勢改變之後提出新的計畫,甚至在預算上面反映出你們要在今年有所突破的決心,我好像沒有看到。
林主任委員正:我剛剛也一再重申,我們過去花很多時間在調查、作處分,接下來下一階段就是訴訟,第二個就是讓更多民眾瞭解,因為讓更多民眾瞭解其實對訴訟是有幫忙的。
沈委員發惠:沒有錯,那是當然。
林主任委員正:我剛剛也舉例說明,連法官都講那樣的話,我們的訴訟還有機會嗎?我自己也很擔心。
沈委員發惠:而且要求你們宣傳是本院通過的預算主決議,所以你們非做不可。我看到現在這幾個大案子,譬如中投、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舊黨部出售的尾款、救國團、中影、忠孝大樓、中廣、救總,這些案子現在全部都卡在司法,我們希望在釋憲案通過之後,今年能夠有所突破,你們也要更加積極,好不好?
林主任委員正:是。
沈委員發惠:但是現在還是遇到一個大問題,就是我剛剛提到這些附隨組織的負隅頑抗,除了婦聯會的動作很大,聽說你們明天開始辦活動,他們要去現場……
林主任委員正:歡迎他們來。
沈委員發惠:他們要去踢館。你們辦宣傳活動,希望不要辦成反宣傳活動,黨產會的立場要非常清楚,你們事實上一切都是合法合憲,證據也都調查相當清楚,而且婦聯會過去滅證的事跡歷歷在目,我們不能夠讓這樣的事情黑白顛倒,讓這個社會大家看不清楚,以為好像是民進黨與國民黨在吵架,就各打五十大板,這樣不行,黨產會的立場要很清楚。
接下來我們看救國團,黨產會已經認定它是附隨組織了,雖然現在還在訴訟中,但是它很活躍,照理講,附隨組織被你們凍結財產,它的財產到底是屬於社團的還是國家的,目前都還在訴訟中,我們認定它就是國家的財產,結果它現在很活躍,現在全臺灣的運動中心就被它包了多少?從109年7月到現在才幾個月?他們的標案就這麼多,這些標案都要經過你們同意,不是嗎?
林主任委員正:是,現在我們要去釐清哪個部分是不當取得、哪個部分可能證據上……
沈委員發惠:我看你們的處理都很簡單,都是「洽悉」,他們的公文一來,你們就回以「洽悉」,意思就是「我知道了」。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現在的講法很簡單,就是他們有一千、兩千個員工,在這段期間這些員工都還要生活,所以如果我們沒有進一步認定的時候,就讓他們繼續原有的業務。
沈委員發惠:原有的業務應該不包括這些新標的業務吧?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的業務裡面其中有一塊很大的,就是運動中心,他們有一個部門就是運動中心。
沈委員發惠:好,先不提運動中心,他們也有很多OT案,像彰化縣社頭鄉的OT案,雖然他們現在不標了,但是當初他們報100萬元保證金,你們也同意讓他們繳交保證金啊!
林主任委員正:我簡單說明一下,救國團的業務分作3塊,一個是補習班,一個是活動中心──就是我們大家知道的各地活動中心,一個就是運動中心。運動中心是他們比較新的業務,而且是還有盈餘的,他們的活動中心其實是虧錢的,所以他們的意思很簡單,就是如果他們再繼續把運動中心的業務再擴大的話,他們會倒。
沈委員發惠:但是他們現在新的申請都是新的業務,清水岩溫泉區OT案……
林主任委員正:所以他們就是從這邊賺錢來補他們的活動中心,現在活動中心已經沒有人了,業務在萎縮。
沈委員發惠:這些新的標案都很奇怪,因為你們認定他們是附隨組織了,他們的財產還不還給國家!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依照各地方政府招標的規範去投標。
沈委員發惠:沒有錯,他們如果不符合地方政府招標的資格,連投標都不能投標,問題是黨產會要負責的就是認定救國團這個組織是附隨組織,但是這個附隨組織現在仍不斷地在營利……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也覺得很怪,但是問題是他們如果沒有做這些的話,他們的現金流動會不夠。
沈委員發惠:他們的現金流動不夠,最後如果還給國家,就用國家預算去補貼啊!
林主任委員正: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在加速了。
沈委員發惠:是,至少要加速,而且……
林主任委員正:之前都動不了,連訴訟也動不了。
沈委員發惠:而且不能讓他們現在這樣子,什麼案子都是他們在標。現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創新前瞻青年菁英領袖營的標案又是他們標的,以附隨組織來講,太活躍了吧!
林主任委員正:各級機關有很多可能……
沈委員發惠:這些都是經過你們同意的,都是你們「洽悉」的,都是你們知道了,但是你們無能為力。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就是在訴訟的部分趕快進行。
沈委員發惠:我們希望黨產會還是不能夠讓附隨組織毫無限制地參與政府相關的標案,繼續從國家搬運財產。
林主任委員正:我完全同意。
沈委員發惠:除了這個以外,剛剛我們提到婦聯會用兩個禮拜的時間銷毀所有的公文、相關的證據、滅證的過程……
林主任委員正:檔案資料。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不當黨產條例及促轉條例都有類似的規定,就是必要的時候可以封存、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一、兩個禮拜前促轉會去政大封存了一批資料,主委知道這件事情嗎?
林主任委員正:知道。
沈委員發惠:促轉會做過這樣的事情嗎?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也做過。
沈委員發惠:去哪裡?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曾經去婦聯會,把他們剩下的資料都搬回來。
沈委員發惠:所以是你們動作太慢就對了?
林主任委員正:不是,他們老早就已經毀掉了,後來我們就把剩下的資料再搬回來,所以我們在跟時間賽跑,就是這個原因。像救總的資料,我們也是把它搬回來,已經都搬回來了。
沈委員發惠:黨產條例第十一條就有賦予你們這樣的權力。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調查權的根據。
沈委員發惠:你們可以封存相關物證、攜去、留置全部或一部,所以我們現在在跟時間賽跑,這些證據都是歷史的證據,被銷毀掉就沒有了,最後受損失的是國家及人民,所以請黨產會要積極。以上。
林主任委員正: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沈委員發惠):繼續開會。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0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雖然認為黨產條例合憲,但是我還是要提出我個人的看法,我想在法哲學上每一位大法官都有他的價值判斷,也有他自己特定的立場,其實我個人並不期待蔡總統提名的這一屆大法官會依照法治國的基本原理原則,做出黨產條例不合憲的判斷。我跟主委一樣都是法律人,很多法律學者也跟我有同樣的看法,就是這一號解釋的釋憲理由,不管是在憲法保護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規範性明確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還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其實都沒有辦法讓學界很多的法律學者滿意,甚至有4位大法官表示不同的意見。其實我個人認為大法官這次對不當黨產條例的解釋還是有很多都沒有講清楚、說明白,我想這涉及大法官個人的價值判斷,當然這就留待歷史來見證。我個人認為,這次15位大法官的態度、價值、立場非常清楚,11位同意的大法官幾乎都是蔡總統提名的,另外4位就是馬總統提名的,我們可以從他們同意或不同意看出端倪,所以我在大法官做出這一號解釋之前就已經沒有很大的期待。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提醒委員一件事情,就是黃虹霞大法官支持黨產條例合憲。
林委員思銘:是,所以我剛才是說幾乎,我沒有說全部。
林主任委員正:黃大法官也在他的意見書裡面說得很清楚,希望大家不要用這樣的眼光或是用這種解釋的觀點,他講了很多這方面的意見,他在沒有當大法官以前是一名律師。
林委員思銘:我瞭解,他們都是我們的前輩,我想這是每個人的價值判斷,但是總的來講,我們從客觀來看的話,大部分都是蔡總統提名的大法官,所以我對這個釋憲案也沒有什麼期待,我認為大法官心中的一把尺或天平還是沒有很獨立。主委,你過去是民間司改會的執行長,我想你一定非常支持司法獨立、司法不受政治干預,我們絕對不能接受行政權干預司法權。但是在7月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十條的時候,在我們國民黨要提出釋憲案的前一天,爆出蔡總統曾召見呂太郎大法官,呂大法官沒有很超然獨立,就去了總統府,根據媒體報導,呂大法官在公民團體面前被蔡總統怒斥一頓,不過我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事實。我剛剛一直強調,大法官應該要很超然的依他自己的看法做出解釋,可是從這件事情,我們就覺得大法官好像沒有依照自己的身分來拿捏分寸,因為在已經榮任大法官之後,竟然還進總統府去跟總統聊一些有的沒有的,我覺得這非常不合乎我們的憲政體制。主委,因為你個人過去是司法改革的先驅,所以我想請問你對這件事情有什麼樣的看法?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我們現在聽到的都是傳聞,事實到底是怎麼樣,我並沒有看到直接的說法,都只是聽到一些轉述。我所知道的就是,當時總統請呂太郎大法官去,其實要問的是跟大法官職掌無關的事項,因為他之前是擔任司法院的秘書長,所以是要問他司改國是會議執行的狀況。
林委員思銘:是,我瞭解。
林主任委員正:至於他是否適合以大法官的身分去跟總統見面,關於這件事情,我覺得大家可以表達意見。
林委員思銘:是啊!
林主任委員正:現在從綜合的資訊來看,似乎不是在談與大法官職掌有關的事項。
林委員思銘:可是這樣就是會有點瓜田李下,因為他本身是現任的大法官,然後他去接受總統召見,我個人認為就會讓人家質疑,才有這樣的聲音出來,因為主委在過去是司法改革的先驅,所以我才會問你這件事情。
另外,剛剛有委員提到一個問題,我在這邊也要提醒主委,就是權力的傲慢會讓你認為別人的批判都是不對的,像這幾位聲請釋憲的行政法院法官,你認為他們的見解好像是……
林主任委員正:不是,那是他們聲請釋憲的理由,聲請書是白紙黑字,不是我聽別人說的。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
林主任委員正:既然他們寫了,那就表示大家可以看。
林委員思銘:可是你剛才有批判他們。
林主任委員正:我是說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對轉型正義這麼不認同,那我們就會擔心。
林委員思銘:是嘛!對於他們聲請釋憲的理由,我覺得你是在批判他們都是不對的,而且認為他們連對黨產條例都好像不甚瞭解。
林主任委員正:不是,我是說他們對整個轉型正義的……
林委員思銘:轉型正義?
林主任委員正:我要不要再念一遍這些法官說了什麼?
林委員思銘:請你再念一遍,我想聽一下。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是說:「轉型正義直白點說,就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政權算帳」、「如非屬侵害人權之措施,而是為財產上的掠奪,這類事物是否仍像國民無法容忍的侵害人權事件,列為應轉型正義範疇……」,由此可知他們對整個轉型正義的體制很不認同。
林委員思銘:是,所以在黨產條例的釋憲案裡面……
林主任委員正:現在釋字第793號解釋是完全肯定轉型正義這個體制。
林委員思銘:是,我知道。
林主任委員正:我是在提醒這些法官:你們跟大法官說的差這麼遠,幾乎是相反的。
林委員思銘:是,主委,我剛剛一直跟你強調,我認為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每位大法官的價值判斷,雖然我們在體制上要遵守大法官的解釋,但是我想這還是容許批評的。
林主任委員正:在學術上我沒有意見,但是他們是執法的法官,而且已經聲請釋憲了。
林委員思銘:我瞭解,但是他們在聲請釋憲的時候當然可以去做這樣的批判。
林主任委員正:對,那我只是提醒……
林委員思銘:如果大法官做出解釋了,當然大家在體制上就要遵守。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也認為應該是這樣。
林委員思銘:你剛才批判這幾位行政法院的法官,我還是要提醒你……
林主任委員正:我只是要提醒一件事情,這些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轉型正義是不是真的很不瞭解,所以我們要儘量去宣導,因為如果連有法律專業的法官都是做這樣的判斷,那一般的人呢?
林委員思銘:主委,你說法官的判斷不對,其實我認為這是你個人主觀的判斷,而且我認為這是你權力的傲慢,行政法院的法官當然可以針對法律提出自己的看法跟見解,你照你的看法去批判他們,你的說法是你可以這樣,但是你去批判他們,我也想要提醒你,請你反過來看自己,依照你所學習到的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的原理原則,你認為他們說的沒有道理嗎?
林主任委員正:今天有一個重點就是他們是執法者。
林委員思銘:可是他們聲請釋憲,他們就可以……
林主任委員正:他們是執法者。
林委員思銘:對啊!他們是在聲請釋憲的理由裡面做這樣的表述。
林主任委員正:我只是要提醒這些法官他們自己也是持這樣的意見。
林委員思銘:好,沒關係,我只是要聽聽看主委的意見。另外,黨產會110年度編列的預算是多少?
林主任委員正:大概5,000萬元左右。
林委員思銘:金額是5,167萬元,黨產會從105年以來每年都大概編列五千多萬元,到現在大概燒了我們國家的預算兩億多元了,其中人事費所占的比例非常高,一年就有三千多萬元,我想請問主委,黨產會總共有多少員工?
林主任委員正:應該有將近30位。
林委員思銘:根據我拿到的資料,應該是25位。
林主任委員正:還有一些是調派的人員。
林委員思銘:是約聘人員嗎?
林主任委員正:是從其他機關調來的。
林委員思銘:主委,黨產會的工作花了那麼多錢,編了那麼多預算,所以我希望每一位委員都很誠心、誠懇地做好工作,應該要很敬業。可是我看到竟然有人上網與國民黨考紀會在臉書上對嗆,像這樣的工作態度是否敬業,顯然值得檢討。
林主任委員正:那是私下的態度。
林委員思銘:我希望主委能夠對他們稍微約束一下,謝謝。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主委說執法者,你就是執法者,請你別忘了你是執法者。我們來看歷史,蔣中正於1949年1月22日引退總統職務,由副總統代行,這是摘自民國38年1月22日的總統府公報。在蔣中正引退之後,他是中國國民黨的總裁,對不對?這沒有錯吧?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沒有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後來發生國共內戰,國共內戰在歷史上是事實,對不對?在1949年到1950年二次國共內戰末期,中國國民黨軍隊先後退往廣州、重慶、成都、西昌等地,最後撤退到臺灣,這沒有錯吧?當時蔣中正是中國國民黨的總裁,他帶領著中國國民黨的軍隊,歷史都是這樣寫的,國共內戰的「國」是指國民黨……
林主任委員正:是國民黨的軍隊,不是國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我剛剛一開始就講了,蔣中正引退了。
林主任委員正:那軍隊是國家的還是黨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引退了,等一下我們可以談這個部分。你還記得嗎?我上次跟你講過,從民國39年初開始遷臺,然後因為動員戡亂時期,所有的立法委員都沒有改選,一直到民國80年12月31日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由130位增額立委行使立法權,開始符合憲政。在之前都不符合憲政,你上次也承認了,然後各院院長、各部部長都是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發布之後才就任,這是歷史的事實。所以你剛剛說是中國國民黨的軍隊,這是事實,歷史的事實就是這樣。
好,我們來看黨產會主管的法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有規定得更明確。上次我有跟你提到中華民國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完全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可是你好像並不願意去處理。我上次是從原住民族的土地去切入,我今天還是要講原住民族的土地,我要特別跟主委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我上次是談1947年臺灣省政府的「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我今天要跟你談台糖公司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這個邏輯從你對救國團、婦聯會到之後對救總都是一貫的脈絡,而且符合法律的規定,你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我也認為符合法律的規定。政府接管日產其實就是中國國民黨接收日產,然後成立台糖公司,44年8月2日經濟部訂定及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範本,這個範本的內容是:「查○○製糖株式會社所有全部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光復後,確經依法接管、清算,列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而為該公司所有,特為證明。」,其中「○○製糖株式會社」就是指日本的株式會社,在日本敗退離開臺灣之後就沒有了,因為是日本成立的,所以解散了。因為有發了一個證明,所以台糖公司在45年根據這個證明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它的財產。我為什麼要談這個部分?剛才我已經講了,44年8月2日經濟部訂定及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範本,台糖公司就是根據移轉證明書把土地登記為它的財產。台糖在花蓮、臺東、屏東都有土地,尤其台糖在花蓮、臺東有非常多的土地都是我們原住民的土地。主委,你可能不知道,我告訴你,台糖是早期出租給原住民,什麼叫早期出租?早期出租的意思就是說,在臺灣光復之前日本株式會社所使用的這些土地,台糖接收之後就出租給我們原住民,我們要繳租金,這是我們自己祖先的土地,被日本政府劃給日本的株式會社之後,日本敗戰解體,土地沒有帶走,土地還在臺灣,然後台糖把它接收,根據經濟部發的一個證明書範本就接收我們的土地,然後我們還要繳租金,從民國38年繳租金繳到現在。台糖公司確實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它所有的人事、財務,我剛剛講到財務,經濟部弄了一個範本,經濟部部長是誰指派的?當時的經濟部長是中國國民黨在中常會通過指派的,當時的行政院長是中國國民黨在中常會裡面通過,然後就任,這是事實,上次我把這些資料都給主委看了,所以台糖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這些土地,我們原住民到現在還在繳租金哦!就是因為根據一張證明書範本,我們要繼續繳租金到現在,主委,這個要不要處理?
林主任委員正:您提到這個應該是跟原住民族土地相關的議題,台糖公司現在是一個國營事業,所以我們現在大概不會去考慮……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附隨組織只有民營的?
林主任委員正:是跟政黨相關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它是依公司法,它是後來依公司法……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你要這樣說的話,那台電也是,因為台電……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台電沒有占用到我們的土地,所以我不談,我從原住民族的角度來談,如果它有占用到我們的土地的話,但是它沒有。
林主任委員正:現在附隨組織優先處理的順序就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順序的問題,你不能厚此薄彼……
林主任委員正:國營事業就是在國家的掌控之下,暫時就不會去動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不能對原住民族不重視!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您認為台糖公司是,歡迎您把資料提供給我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要去調查,誰提供給你?都是你主動去調查的,不是嗎?我要請你去調查,好不好?上次我質詢的,你也要去調查,謝謝。
林主任委員正:好,我們會檢視一下。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0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就教主委的還是關於黨產會目前的業務狀況,首先我想詢問目前總體業務的執行狀況如何?我想這個大家都滿關切的,目前最大的困境為何?還是訴訟的部分嗎?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因為8月底大法官的解釋才出來,所以所有個案現在又回到承審法官的手上,接下來就是會有大量的訴訟要進行,當然我們手上還有其他調查的業務。
張委員其祿:之前都是卡在訴訟,現在樂觀嗎?
林主任委員正:不敢樂觀,因為今天早上我一共讀了兩遍承審法官對轉型正義的意見,其實我不敢樂觀。
張委員其祿:所以也是要碰運氣了,目前黨產會最大的問題就是這個,今天我要談另一個問題,你們可能也要留意一下,以你們的組織架構來看,你們有兩個調查組,剛才鄭委員質詢時提及有很多事情要調查,目前你們有調查一組、調查二組,最主要就是靠他們來獲取不當黨產的資訊,他們是你們內部本身的人員,請問有沒有外部的資訊?
林主任委員正:外部的部分就是其他機關的協力了,通常我們跟其他機關的請求就是跟他們調取以前相關的檔案。
張委員其祿:剛才鄭委員說台糖的部分是不是要順便檢討一下,我不知道這算不算……
林主任委員正:委員有意見,我們就去看一下。
張委員其祿:你們除了內部有兩個調查組之外,你們也有鼓勵民眾來做這件事,甚至以發獎金的方式來鼓勵民眾,如果能成案還不得了,最高獎金甚至可以達到1億元,依比例分成,有1%的獎金。請教主委,目前有沒有發出過獎金?
林主任委員正:沒有。我先跟委員報告一下,105年度8月底成立這個單位,當年度我們接到263件檢舉,經檢視、判斷後,有效資訊只有14件,106年接到194件檢舉,有意義的檢舉是26件,107年有110件,有意義的剩下1件,108年有接到35件,有意義的也只剩下1件。
張委員其祿:為什麼愈來愈少?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大家重複在講同樣的事情,所以總量會慢慢減少,其實原來有意義的數量就不多,因為很多民眾是把以前的剪報,在報紙上公開登過的東西寄給我們。
張委員其祿:後來大家也看了黨產會的運作,其實很多事情也不是說它可以成案,甚至要經過訴訟,而且你們這個概念是要行政處分產生後……
林主任委員正:可能會收回……
張委員其祿:主要都是查國民黨的嘛!當然他們就會訴訟,訴訟之後要成案了,等於成功了才會發,簡單來講,以目前這種狀況來說就是沒辦法發出去。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訴訟還不確定。
張委員其祿:對。其實現在大家也看懂了,所以現在這個機制是不是已經開始變成沒有用了?也就是說,實質上,雖然我們想要發獎金、給予鼓勵……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這是法律規定在那裡,實質上是不是有調整的空間?我認為也許有吧!
張委員其祿:你們真的要重新思考發獎金的方式,因為提供誘因也是不錯,應該要這樣做,但是最後大家覺得它可能不是誘因的話,那就沒有效果了,這是本席想要建議的,你們要想清楚,真的要有一個有效的誘因,而不是說這個方式搞到最後大家反而是看得到、吃不到,等於有談跟沒談一樣,所以這是一個問題,這部分請你們再思考一下。
第二個問題,目前僅有3個案子算是成功的,追回16億元,但是實際取回的價額只有1,400萬元左右,所以本席想請教主委,怎麼會有這樣的落差?看資料上是刑事訴訟確認,已經追回的有16億元,請問實際上這中間的落差是什麼?
林主任委員正:應該是說行政訴訟因為之前的釋憲,所以案件被裁定停止,在裁定停止之後,有些是被停止執行,有些處分被停止執行,所以原來有去查封要拍賣的就因此停下來,這就是為什麼只收到一千四百多萬元,還有一些已經拍定了,現在大概有6,000萬元被提存,還沒有辦法收回。
張委員其祿:確實就是因為現在有些沒有拍出去等等,未來會不會讓這個基金能夠成立?最後成立這個特種基金有可能嗎?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有可能,因為釋憲已經有結果了,不管是贏是輸,行政法院總要給個答案,它必須要往前走。
張委員其祿:目前還沒有看到這個基金,因為現在你們只有1,400萬元。
林主任委員正:本來去年就準備要成立了,這個是促轉會的職權,當時他們邀集相關單位去談,行政院的意見是,因為目前的金額還很小,等到有一個規模的時候……
張委員其祿:大概要到什麼樣的規模才可能……
林主任委員正:這個應該是主計總處的判斷,倒不是我們來判斷,整個特種基金也是促轉會……
張委員其祿:為什麼這件事要在這裡談?因為這個基金還涉及其他事情,比如說轉型正義中要做什麼、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福等等,本來是希望有這樣的錢來做這些事,因為目前沒辦法成立這個基金,所以後續所講的那些事情就沒辦法順利運作,就是剛才講的,本來按照促轉條例第七條是希望還要再做這些事,不過目前這些事情就達不成,甚至直白一點說,今天樓上還要審促轉的預算,搞不好他們以後連錢都沒有了,因為他們都希望從你們這邊取得不當黨產最後這些錢,然後變成他們的基金,才有後續。其實這也有個矛盾的點還是要來談一下,就算能夠成立,未來能不能運作?這個基金到底由誰來管?我想剛剛主委已經講了是促轉會在管,但是促轉會管這件事,我們也要問未來它是不是一個矛盾?因為明年5月底促轉會就要結束了,要是這個基金又成立,到時候誰來管這件事?這怎麼辦?
林主任委員正:這個當然要問促轉會,事實上我的瞭解,雖然現在特種基金還沒有成立,但是相關細則已經在擬定,到時候這個基金應該就是讓行政院決定要怎麼辦。
張委員其祿:反而是你們沒有落日,有這個想法嗎?雖然現在都沒發生,但事實就是以後你們真的追到錢,錢變成基金,基金是由促轉會管,問題是促轉會又要落日,所以我們現在就不知道這個……
林主任委員正:這恐怕行政院要傷點腦筋,看後續怎麼安排。
張委員其祿:你們自己有沒有再跟促轉會協調一下?
林主任委員正:在籌設階段我們當然都有參與意見,但是促轉會目前大概還沒有提到落日以後要怎麼辦,這個我不清楚,恐怕樓上在審……
張委員其祿:主委,您是否覺得既然是你們找到的錢……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當然希望這個錢以後可以好好運用。
張委員其祿:基金應該是你們自己管才對。
林主任委員正:而且可以監督。
張委員其祿:是啊!
林主任委員正:要讓它公開、要透明,如果真的我們處分的金額可以入帳的話,那是很大一筆錢。
張委員其祿:認真講,在體制上黨產會跟促轉會的性質有接近性,但是現在你們分立了,反而造成這個體制的扞格與矛盾,因為你們找到的錢是他們管,結果他們又落日了,最後這個基金要跑到哪去都有問題。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應該是我們要認真思考好,到底中間要怎麼樣轉。剛剛在促轉條例裡面也講了一些事情,包括後續的長照、人權教育、社福、轉型正義等等這些事情,好像就沒有辦法銜接,就是說你們這兩個體制……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大家現在漸漸都發現這個問題了,我們覺得這個終究要解決,所以應該是行政院要……
張委員其祿:行政院這邊當然一定是由會裡面和促轉會去協調提出一個共同版本,但有沒有可能你覺得這件事能夠解決?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當然希望當初的立法目的能夠達成,有助於這個立法目的我們就去努力,我目前只能這樣說,因為我還沒有接到相關訊息,就是特種基金如果成立,促轉會落日以後會怎麼樣,目前這個假設性的問題……
張委員其祿:是。
林主任委員正:雖然大家看到也許會發生。
張委員其祿:對,其實它可能即將就要發生,而且另外一邊因為是5月底就落日,所以認真講也沒有多少時間了,在實務技術層面,我是非常悲觀的,現在已經年底了,講白一點,那邊也只剩下半年,所以雖然我們剛才已經討論了一輪,但是這個基金有沒有可能真的成立?還是你們現在應該先讓它再上個路。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有各種變數,原來主計總處的意見是說目前這個錢有點少,假設半年、一年以後錢入帳比較多了……
張委員其祿:因為我們很怕基金都還沒成立,他們就已經先關門了,就是這個問題。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會關注這個事情。
張委員其祿:結果關門之後就真的不知道這個能不能再設,因為我們覺得這個基金的成立也是重要的,因為既然黨產會做了這些事情,我覺得就是應該把基金這個體制建立起來。
林主任委員正:完全同意。
張委員其祿:沒有的話,你們現在不設,到時候隔壁的主管機關先關門,那就根本不可能了,雖然到時候你們會說不是你們主管的,但還是請你們主動把它提出來,好不好?
林主任委員正:瞭解,謝謝。
張委員其祿: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謝謝您做的承擔,這是一個不容易的承擔。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管委員碧玲:就像您今天在這裡總共得到來自於國民黨委員的三個評價,一個評價叫做不要臉委員會,另外一個評價是因為沒有參加救國團,所以人格好像可以更健全。還有一個是被林思銘委員說有權力的傲慢。這三個評價加在你的身上,我在這裡要給你慰勉。我們面對的是臺灣的現狀,我們很無奈,因為臺灣的政黨或者是臺灣的人民還有兩種人,他們活在兩個時代,他們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價值觀。有一個政黨跟他們的追隨者活在舊時代,他們對歷史沒有檢討,對人民沒有歉意,他們活在過去,還在跟黨國體制擁抱,他們對獨裁麻木,他們跟做為一個黨國體制的獨裁政黨──準列寧式政黨的過去該切割而不願切割。更可怕的、怵目驚心的是,我們竟然還有法官可以主張竊國者合法,我實在是感覺到傷痛。我也在這裡要提醒全國人民,民主政治光有政治制度是不夠的,它的背後需要一個很強的民主自由文化體系來支撐,而我們還沒有,當這個文化體制很堅強健全的時候到來,民主才是鞏固。今天如果只是一些少數個人完全不知道民主是什麼,他們完全不知道黨國體制的可怕,他們完全不懂什麼叫轉型正義。再其次,問題是臺灣是有一個政黨還這樣,臺灣有一個政黨還停留在不知道對黨國體制有反省,我們對民主政治逆轉最重要的就是藉由這種反省、藉由民主的文化基礎,我們要去防止民主逆轉,我們要去防止一個民主國家會用民主的手段再度回到威權,我們在做的是這個防線,我們在打造的是這個工程。怎麼一個政黨可以不懂?一個政黨看歷史、看人類的發展、看自己的過去,應該反省卻不反省,該懂卻裝著不懂,我實在是很震驚。到今天了,在這裡我們還看到活靈活現展現擁抱黨國體制而不知反省的現象仍然如此存在,而整個黨對黨產的追討就是頑抗。主委,頑抗的結果受害的會是誰?
我接下來要談一個問題,我最近看了一個紀錄片,當東西德統一的時候有一個接管局,你知道第一任接管局局長的下場是什麼?1991年狄列夫.羅威德被暗殺了,他接管東德非常、非常多沒有效率的國營事業,他在整理這些國營事業的時候會帶來失業,因此有非常、非常多人民在新的接收過程當中無所依怙,還沒有準備好,可是整個清查過程引起非常大的反抗,在這種狀況之下,就在沸沸揚揚的氣氛之下成為一個歷史公案至今仍未破案,他在自己家裡窗前的書桌前被一個專業狙擊手就這樣暗殺,至今無法破案。主委,我要說的是國民黨的責任感,未來收歸國有以後,我們確實需要面對收歸國有之後的配套,對不對?如果現在不去面對,將來受害的會是誰?一個就是政府承擔,一個就是人民受害,如果它現在肯去面對這個過去,不要頑抗,可以跟黨產會共同好好的協商未來的處理,譬如救國團、救總,確實有很多員工,其他附隨組織也確實有很多員工,此時的營運策略應該是什麼?未來的接管、安置應該怎麼樣?不是現在就應該要啟動嗎?不是現在就應該面對去處理,來保障人民的利益嗎?很多員工其實也是受害者啊!過去的竊國行為,他們無關,在這個體制之下,他們不是決策者,這些員工將來如何處理?現在的黨產體質跟未來員工的安置,這些問題我們要在這個時候就開始來討論,國民黨的頑抗就是讓這些問題持續被掩蓋啊!對不對?所以,主委,我覺得你們編這麼少的錢去做研究、去做文宣,真的是不夠,今天如果還要在這裡阻擋這筆錢,我認為真的是高度的缺乏責任感,這個是我個人今天一個很深的感觸。
本席在這裡有幾個要點想跟主委分享,目前我們界定為附隨組織,應該收歸國有的,還有一些其實有它的社會功能,像救總、救國團,目前黨產會至少讓他們正常營運,我知道的是救總確實照顧了在泰北異域的國人,而救國團無論如何的擁有特權,如何又如何,但是它有某種程度的社會功能在,對於這些附隨組織,在國民黨頑抗的時候,黨產會的態度我想應該是這樣,如果我們允許他們正常營運,我們要讓他們知道三個不能:第一,不能與民爭利;第二,不能再享特權;第三,要健全體質,不能成為國家的負擔。我們在面對他們繼續營運的過程之中要掌握這三個「不能」。在這個過程之中,有很多的員工需要我們去討論、去思考未來的配套,有一些雖然有它的歷史,但是有一些社會功能,確實也是正面的存在,有關這個部分,我也希望個人的尊嚴要尊重,社會的功能要承認,未來的權益要思考,好不好?「三不三要」作為今天我對主委的提醒。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我們現在進行的許可業務大概就是按照剛才提到的這幾個原則。
管委員碧玲:我再重複一遍,「三不」是不能與民爭利、不能再享特權、健全體質不能成為國家的負擔,這是國民黨的責任;「三要」是我們的責任,我覺得個人的尊嚴要尊重,因為很多人他們是無辜的,其次是社會的功能要承認,因為有一些是正面的,另外是未來的權益要思考。你們要趕快啟動,未來如果真的因為釋憲結果司法的訴訟加快,在這過程之中,收歸國有的案子可能一夕之間全部冒出來,我們要做這種超前部署,你們要開始思考一些配套應該要如何去進行,好不好?
林主任委員正: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世杰、林委員文瑞及湯委員蕙禎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2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接任黨產會主委多久了?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三年多了。
吳委員琪銘:本席大致上看到一些資料,請問你對三年多所做出來的成績滿不滿意?
林主任委員正:不敢說滿意,我們只能繼續努力。
吳委員琪銘:對,主委,其實這個職位真的是吃力不討好,受到的質疑也非常多,但是為了國家,為了讓社會大眾還原真相,黨產會同仁在主委的帶領下其實都很辛苦。本席看到你們的預算,金額真的少得可憐,但是你們還是持續在推動,這是本席非常肯定的。在這三年多來,畢竟社會大眾都在看,黨產會還是要拿出一些成績,雖然很多都在地方法院審理階段,但是很多還是大眾也不能接受,你身為主委,未來要怎樣積極的去推動,讓成效出來,讓社會大眾可以看到黨產會的成績?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之前行政法院的承審法官聲請釋憲,光這個程序就花了一、兩年的時間,今年8月底大法官釋憲結果出來,相信大家都看到了,就是他們認定黨產條例合憲的,既然法律是合憲的,法官就沒有道理再繼續拖延下去,他們就會開始進行審理,所以下個階段我們就會進入大量訴訟的階段,訴訟有結果之後,如果樂觀來說,也許我們收回的腳步就會加快,當然也有可能不順利,如果不順利,當然我們自己就要想辦法去做準備。
吳委員琪銘:因為當初反對的人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本席這邊的資料顯示今年8月底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合憲,那這樣你們應該士氣大振啊!應該可以趕快加緊腳步,雖然預算金額不夠,但是最主要就是鼓勵民眾提供資料的誘因不夠,我看這個資料,黨產會所花費的非常少,少得可憐,是不是針對這個部分,你來補充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有關於調查和後續進行訴訟,下個階段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工作,就是我們手上的資料應該要多讓社會大眾瞭解,包括年輕人,我剛剛有提過兩、三次,就是連承審法院的法官對於轉型正義,我要講一句不客氣的話,其實都是不認同的,那我們的個案在他手上,你想我們樂觀得起來嗎?我們也不敢樂觀。但我覺得畢竟法官也在這個社會當中,如果多數的民眾認為轉型正義、查黨產這件事情是一個重要的價值的話,就像大法官說的那樣,那麼這些普通行政法院的法官也不能自外於這個社會。所以我們除了要提醒這些行政法院法官,大法官現在已經表示意見,你們要遵照大法官的意見去做以外,同時我們也要讓多數的民眾能夠多瞭解,因為不瞭解,其實那個支持力量是大不起來的。除了正面去推動業務以外,其實還要從側面開始花點力氣推廣,做一些普及性的動作,所以我們才編了業務宣導費、委託研究,都是在做這方面的事情,金額當然都還很小,因為我們整個預算才5,000萬元而已,實在是沒有辦法再擠出比較大規模的預算了。
吳委員琪銘:我看到你們的預算,真的是非常少,包括獎勵的預算也很少。
林主任委員正: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檢舉的資訊對我們來說是有意義的,因此我們收回不當黨產,當然發給獎勵。現在我們每次作成的處分都進了法院,就卡在那裡,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收回,那個獎勵自然就發不出去,所以有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會卡在那裡。
吳委員琪銘:經大法官釋憲也都合法,我看你們就所有的案件還是要再積極些,不然的話達成率也真的是有點低。我們都能夠體會,畢竟這是過去的歷史問題,你們要還原整個事實讓社會大眾瞭解,現在社會大眾都在關注你們處理的情形,你還是要加緊腳步,好不好?
林主任委員正:是。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主委。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德維、羅委員明才、林委員德福、高委員嘉瑜、李委員貴敏、郭委員國文、廖委員婉汝、陳委員以信及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主委,今天跟您談一下「附隨組織如何定義?」。最近釋字第793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提到,被聲請釋憲的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政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您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法律規定的。
鍾委員佳濱:就他認為的實質控制、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直接或間接控制,這些部分你也覺得是很清楚的?
林主任委員正:很清楚。
鍾委員佳濱:我們從這個概念出發,什麼叫實質控制?讓你參考一下,美國國務院2月18日宣布,將新華社、中國環球電視網、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國日報以及人民日報等5家中國主流官方媒體機構認定為「外國使團」,視作中國政府的一部分。這是根據他們的代理人法所作出的,在2018年的認定書指出,「善意的新聞或新聞活動」不受法令的影響。外國媒體被認定為是代理人,不取決於報導準確性或表達的觀點,而取決於是否有意影響美國公眾和決策者。新聞工作者沒有報導其他觀點的自由的話,你認為這個媒體有新聞自由嗎?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沒有。
鍾委員佳濱:所以受到外國政府實質控制其人事、決定其經營的話,就像我們剛剛談到附隨組織,這樣的媒體實質上在美國的法律上已經不是一個新聞媒體,而是外國政府的代理人,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是。
鍾委員佳濱:這裡所說的直接控制、間接控制、實質控制的區分,以蔡大法官的說法,這只是我的舉例,假如在臺灣目前根據法令申請換發許可執照的新聞媒體,若長期收受境外政府贊助,且在播報新聞時,旗下的新聞工作者沒辦法在他們的新聞當中播報多種觀點,這算不算實質上被境外國家或政府、政黨「直接控制」、「間接控制」或「實質控制」?您覺得有沒有趨近於這樣控制的可能性?
林主任委員正:如果證據可以支持,當然可以認為是實質控制。
鍾委員佳濱:也就是說,如果這個特定媒體的資金受到其他境外的官方或者特定政黨的資助,足以證明其經營者在實質決定經營的內容上,而且旗下的新聞工作者未報導多元觀點的新聞,那麼您認為這跟剛剛所說的那兩個例子已經很接近了,一個是蔡大法官對附隨組織的定義,一個是美國政府對於外國政府代理人的定義,是不是這樣?
林主任委員正:我想定義上不會有問題,我是支持的,現在還是要有充足證據。
鍾委員佳濱:認定上要有證據。今天我的詢問很簡單,接下來,依我們所蒐集的資料,中國旺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天框架廣告發布協議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0年3日31日止第一季度之廣告發布費用分別為……,均並無超出相關曆年之年度上限。」,請問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我們有辦法看出來這些費用的提供都是來自於境外特定的政黨或受操控的政府組織,您覺得這樣構不構成間接或實質、直接的操控?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我們在調查附隨組織的時候也是找類似資訊。
鍾委員佳濱:您舉個例子讓我們聽聽看。
林主任委員正:譬如早期的中廣公司,它沒有收外面的廣告,全部的錢都來自國家預算的補助,像這個後來就被我們認定為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就很清楚了。
鍾委員佳濱:很清楚?
林主任委員正:但我們的證據是很清楚的。
鍾委員佳濱:所以根據你們認定中廣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您認定它主要的財務收入來源是來自於中國國民黨提供的,這已足以認定它是附隨組織。如果以美國的例子來講,差不多就等同於是受操控了。當然,現在中廣已經是民間所經營的一個公司。
從實質上來看,這個可能你可以不用特別地去做專業評論,2019年4月五大電視臺總統候選人新聞比例統計,有一個特定的電視臺對於特定的候選人特別地偏愛,某個程度上我們也合理認為該電視臺的新聞從業人員沒有新聞工作自由,因為在公司的抉擇之下,他們不同觀點的新聞內容沒辦法呈現在電視臺的播報頻道當中,您覺得有沒有這個可能性?
林主任委員正:有,吾人的生活經驗裡面有碰過。
鍾委員佳濱:從生活經驗中可以判斷。如果一個電視臺的新聞播報有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推論這個電視臺的新聞從業人員並未享有新聞自由,因為他們報導多元觀點內容的決定權已經被新聞集團的主管或掌權人所封殺掉了,是不是這樣?對於一個不讓自己媒體當中的工作人員享有新聞自由的媒體,我們就很好奇,他們如何主張自己要求新聞自由?就直接控制、間接控制、實質控制而言,假設境外敵意政府補助15億元給一個跨國企業,這個跨國企業花1.5億元框架廣告費用給某個國家的新聞媒體,這個媒體獨厚報導特定的候選人,您覺得像這樣的狀況接近於哪一種控制?
林主任委員正:這個很難跟黨產條例的狀況來做比較,我們只是提出第二個例子,就像中廣公司,它早期不接受外面廣告收入的時候,就是全部……
鍾委員佳濱:如果它有接收外面的,可是比例很少……
林主任委員正:因為國民黨執政,所以它的錢統統從國家那邊來。國民黨執政,所以有辦法讓國家的錢進入中廣。
鍾委員佳濱:瞭解。
林主任委員正:等於就是實質控制,而且是完全控制。
鍾委員佳濱:對,那有沒有比例的問題?如果說它的錢少少地來自於廣告、多多地來自於政黨的挹注,那你覺得也算是有一點控制的意味?
林主任委員正:當然這個都要到……
鍾委員佳濱:法院?
林主任委員正:NCC應該要去判斷。再來對方會爭訟、進法院。
鍾委員佳濱:當然,如果經主管機關判斷,不服的話可以去爭訟。
過去黨產會所認定之附隨組織有簡報上的這些,其他的還包括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等等。除了處理黨產取得的不正義,更要解決運用的不公義。譬如人家偷了贓車送給我,我把這部贓車做為私用,贓車不是我偷的,但我在使用的時候也算得上是不公義。
林主任委員正:那當然是不公義。
鍾委員佳濱:所以取得時候不公義是一種,對不對?錢是從不義取得的是一種,交給第三方沒有做合乎公義的使用,這也是不公義,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其實這種方式來的錢為什麼要要求一定要做公益呢?
鍾委員佳濱:當然啊!
林主任委員正:不見得一定要做公益啊!
鍾委員佳濱:有人主張只要後面做公益,前面就不管了,偷來的贓款拿去做善事就算沒事?也不是嘛!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兩回事。
鍾委員佳濱:但是如果時序上我們要解決不公義,不只要解決當年取得的不公義,也因為現在繼續使用有不公義,所以我們要將附隨組織的財產收回給國家。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一直主張這些本來應該回給國家的錢有做公益,並不能豁免附隨組織的責任。
鍾委員佳濱:對。
林主任委員正:還是該交給國家,因為這個錢本來就不應該是你的。我舉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婦聯會,不能因為婦聯會現在都在做公益,就不應該把錢收回去,我們認定這是不當取得,要還給國家,至於要做公益,國家也會做公益啊!
鍾委員佳濱:好,所以簡單講,拿贓車去送牛奶給低收的小朋友不算做公益,拿贓車去做案更應該要處罰,對不對?
林主任委員正:是。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主委,謝謝您的高見。
主席:在此先作宣告,上午就進行到質詢結束,因為議事人員需要時間整理編排預算提案,等一下詢答結束之後就休息,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預算。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會期我有跟主委詢問過有關中油三接在桃園觀塘工業區的開發,今天我要請主委調查陽明山有一個鄒梅基金會,他們在民國95年以每平方公尺4萬2,000元的成本取得開發範圍兩公頃多的土地債權,那裡本來是保護區,後來變成住宅區,同時國防部軍備局也取得5.6公頃。現在這個問題就是,鄒梅基金會所取得的土地是不是跟國有財產轉黨產有關係?這部分要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鄒梅基金會是社福基金會,不過它在全國法人社福基金會評鑑資料裡僅有3名行政人員處理會務,沒有其他約聘人員,也沒有運用任何志工人力,他們就是坐擁超過1.86億元不動產。在97年、100年、103年的評鑑結論也只說這個基金會難有效推展社會福利慈善業務,董事會都在討論土地的處理。現在問題是鄒梅基金會的土地到底是怎麼來的?那些土地在日治時期的名字叫山豬湖,最初是日產,屬財團法人臺北州教化聯合會所有。民國40年9月土地由中華民國政府接管,然後再由省公產管理處管理,52年的時候中華民國政府再把這塊一公頃多的土地給當時在賴比瑞亞的鄒梅,這就是鄒梅農場的前身,最後到了78年又贈與4.2752公頃土地給鄒梅基金會,現在的爭議就是為什麼國有地會轉給這個基金會?請主委調查。現在因為是鄒梅基金會做重劃會的頭,所以要在這裡開發。當初在95年的時候,每平方公尺土地是4萬2,000元,現在雖然價值有增加,但是我們知道如果在陽明山開發土地,用100坪左右的土地蓋一棟別墅,該地的發展或者所創造的利益會非常大。我們知道國民黨早期許多外圍組織目的為幫黨員謀福利,所以用成立基金會、公司或財團法人等等形式,把一些土地轉給這些單位。現在我們看到圖面上劃一格、一格的就是要開發為住宅區、別墅區,因為是山坡地,大概五分之四以上左右都是坡度30以上的坡地,開發會有土石流或者是其他危險,所以關於土地的部分,主委是不是可以調查?
林主任委員正:我們可以瞭解一下,但是1個月的期限恐怕沒有辦法。
陳委員椒華:那要多久?
林主任委員正:這是民國40年開始的,從公產變成私產。
陳委員椒華:2個月可以嗎?
林主任委員正:可以先給我們3個月嗎?因為資料年代很久了,我們先瞭解一下是什麼狀況。
陳委員椒華:因為這個部分很重要,要跟主委說明……
林主任委員正:特別保護區要變更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這是陽明山,從80年間不只6-6這個地方,還有6-5、6-4、6-3、6-2、6-1……
林主任委員正:整個區域變更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都轉為住宅區,因為這個地方的環評還有很多爭議,現在就是要重做環評。不過,我想土地的取得問題,也就是為什麼78年的時候鄒梅基金會會被贈與這麼大的土地?當初這個土地可能沒有那麼多價值,但是現在的價值非同小可,1.86億元變成186億元也有可能,所以在這裡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能夠儘速調查。
林主任委員正:就我們相關職權的部分,我們努力看看。
陳委員椒華:好,3個月,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湯蕙禎、黃世杰及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委員湯蕙禎書面質詢:
議 |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 |
一、<Q>國民黨早期接收日產,因此,問題錯綜複雜,黨產會能不能每半年提供黨產調查進度給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考?
二、<Q>目前黨產會和國民黨雙方協商中止,中止關鍵點何在?
三、<Q>國民黨宣示將黨產捐給「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勞退基金」,但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明文規定,由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用於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用途。因此黨產應還之於民,由政府善用,國民黨不能指定黨產未來用途。另外,黨產會申請釋憲之法官迴避遭到駁回,會不會延緩訴訟進度?能不能提供目前訴訟案件進度資料?
委員黃世杰書面質詢:
一、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統計,已經調查確認並以行政處分追繳應返還國家之不當黨產總計已超過768億元,然至今僅追回1,425萬元,追回率僅0.0186%,進度緩慢。雖多數處分仍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惟除經裁定停止執行確定者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仍應積極推進行政執行之進度,以期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
二、不當黨產的列舉,尚有許多待進一步調查始能確認者,亦須由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動深入調查。黨產會應進行全面性釐清,並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等機關竭力合作,以加速徵集證據資料或啟動政治檔案法相關程序,俾能達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三、目前黨產會設有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藉由提高資料透明度,強化民眾閱覽的自由。除將資料公開上網外,網頁亦應強化互動性,研議數值和非數值資料的視覺化設計,增強使用者感知,達到縮短查找時間、加深印象而誘發探究動機的功能,促使全民共同揭露關於不當黨產的神秘面紗及黑箱,迎向公平正義的未來。
綜上,請黨產會就如何加速追徵不當黨產,與研議強化網站資料之互動性,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委員林文瑞書面質詢: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財產查核業務-獎補助費」編列1,050千元。預算說明此筆款項係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編列相關獎勵金1,050千元。
然經查往年均依法編列舉發獎勵金,然參據不黨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各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106年度至108年度分別編列預算300萬元、150萬元及105萬元,惟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且109年度預算亦編列105萬元,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執行數亦為0元。請不當黨產委員會具體說明,有效舉發資訊情況、處分案件處理進度以及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需求。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財產查核業務─委辦費」編列1,800千元。預算說明此筆款項係為委託辦理黨產條例行政訴訟法律問題研究及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史料研究所用,然查往年預算皆無編列此一項目,不當黨產委員會亦無說明本筆預算之必要性、具體研究方向及預計取得成效。
爰此,請不當黨產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具體說明之。
主席: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現在休息,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請宣讀預算數及委員提案。
壹、預算部分
一、
款 |
項 |
目 |
節 |
科目名稱 |
預算數 |
3 |
|
|
|
規費收入 |
|
|
14 |
|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10 |
|
|
1 |
|
使用規費收入 |
10 |
|
|
|
1 |
資料使用費 |
10 |
7 |
|
|
|
其他收入 |
|
|
22 |
|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無列數 |
|
|
1 |
|
雜項收入 |
無列數 |
|
|
|
1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二、
款 |
項 |
目 |
節 |
科目名稱 |
預算數 |
2 |
|
|
|
行政院主管 |
|
|
17 |
|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51,674 |
|
|
1 |
|
一般行政 |
38,189 |
|
|
2 |
|
黨產處理業務 |
13,085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00 |
貳、委員提案部分
一、提案部分
二、主決議部分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黨產會的相關提案總共有55案,我們照慣例逐目來處理。
歲入部分,委員無相關提案,就預算照列。
歲出部分,也沒有相關通案的提案。
處理第1目,第1目有關一般行政,總共有7個提案,有沒有委員要說明?這裡減列的有3案,一案是陳玉珍委員的減列300萬元;另外有林思銘委員的提案減列三分之一;有張其祿委員的減列30萬元;後面葉毓蘭委員的提案全數減列;其他有凍結案的部分。
王委員美惠:主席,以我的意見感覺,如果你要整個刪減,等於這個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主席:是。
王委員美惠:我會提案第16案和第17案,是因為……
主席:我們還沒有處理到第2目,現在處理第1目一般行政的部分。
王委員美惠:第1目喔!
主席:有7個提案而已。
王委員美惠:不好意思。
主席:不會,現場張其祿委員是不是要說明一下?
張委員其祿:主要我這邊比較希望的概念是,因為過去黨產會這邊有一些問題,主要是執行率上,當然我這邊不會很堅持啦!基本上就是希望它把加強執行率的問題能夠解決的話,我們就做一個書面的或者是先凍結部分,然後把執行率提高的這個方案能夠跟我們一些說明之後,我想我們這個地方就可以解凍,這樣子。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針對人事費用這部分,我早上質詢也問過了,總共人事費高達3,000萬元,人員只有25位,平均薪資高達120萬元;黨產會的用人標準又不明,而且立場都滿偏頗的,所以我是建議減列三分之一的預算,另外凍結三分之二,向本委員會報告用人標準,經過委員會同意之後始得動支。
主席:其他提案委員不在場,我們來處理,人事費的部分,因為現在黨產會人實在已經夠少了,以一個中央部會來講,人才二十幾個,是不是人事費部分我們還是不要去減列?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今天早上我有跟黨產會這邊討論所謂的人事費,他們真的人是非常的少,整個只有30位,你看他們真的要做調查、負責訴訟等等,你自己本身也是律師,你也知道,這是一個非常繁複的工作。對我來講,我覺得人事費方面是不是就不要凍結,讓他們好好做事情。
林委員思銘:當然大家的看法不一樣,我看業務報告裡面,就是去年度整個黨產會所辦的業務執行方面,實際上好像也沒有那麼繁複,這樣好了啦!減列人事費用,如果委員大家認為還是有必要的話,那我就不予減列,我改凍結好了,那個凍結我就改成三分之一好了,等到跟委員會報告的時候,始得動支。
主席:感謝林委員!減列的部分就先不討論。
林委員思銘:是。
王委員美惠:主席,如果要叫他們做好事情,早上大家質詢都認為,人員不足,宣傳也不夠,做的工作說實在的人事也非常重要,所以我主張減為三分之一。
主席:凍結?
王委員美惠:應該給他們做,我覺得這個會沒有分什麼黨派,這是政府要處理的,我剛剛聽到說不分黨派,對他們也不好。以上是我自己的意見。
主席:黨產會不分黨派啦!
王委員美惠:對,對啊!
主席:今天早上你們副主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小英之友會是負責組織,先列入調查,可見不分黨派。
王委員美惠:對啊!不分黨派,該做的時候也要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大家都說它人力不足,事實上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要該做的沒有去做,中華民國政府之所以成立這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大家都非常、非常清楚,就是為了中國國民黨的黨產,這是事實嘛!所以黨產會你就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好好的調查、好好的處理,其他的已經很早、很早以前還沒有,它不是為脫產,不是處理委員會成立之後,它才依其他的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的法律去成立,不是啊!它很早、很早以前就依人民團體法去成立,現在你還在繼續追殺它,對不對?就像我如果按照這個條文,我跟主委質詢過2次了,上一次跟這一次,誰是附隨組織其實很清楚,如果要用那個標準的話,那個議題在第2目。但是我的意思是說,這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你就針對當初設定的目的,就針對中國國民黨,如果你真的要去談附隨組織,然後你這樣子認定,真的沒完沒了,給你1萬個人也不夠,好不好?以上。
黃委員世杰:我想這個題目大家各有意見,不過我是比較支持剛剛王美惠委員講的,我們希望黨產會儘速來完成它的立法目的,在我們目前看來進度是有一點不盡理想,當然這個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很多事情還是需要透過訴訟的澄清跟釐清。
其實在調查跟聽證的過程中,黨產會已經滿用心的,我是認為人事費用的部分,如果我們希望它儘速完成,甚至有人提到說,希望它在網站跟宣傳上面可以讓一般民眾加強瞭解;甚至我也看到後面有委員提案,認為關於獎勵民眾參與來檢舉、釐清、提供資訊的部分,希望它做得更好,這樣的話,我是認為在人事的部分,總共也才五千多萬元的經費,實在沒有什麼理由去刁難、減列;凍結的部分,我也覺得不宜太多,因為這個本身的量體已經很小了,凍結的比例太高,其實也造成他們運作上的困難,尤其8月份大法官解釋才剛釐清,這個條例認為它是合憲的,現在正是業務推行的時候,在這個時候我是建議,現在是不是給它照列?感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其實我很節制,我知道行政人員還是有一般的行政費用,所以我並沒有去處理、去凍結他們的一般行政上面所需要的費用,雖然我看起來很可怕,說把教育訓練費用全數減列,不過那只有3萬3,000元。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現在黨產會的職員都是借調或約僱,不需要一般的教育訓練,否則你們如果要我退讓,我可以把它凍結,但是你要交一個書面報告,告訴我們教育訓練的內容項目等等。
另外一個就是,因為黨產會是非常特殊的,它的調查應該要公正廉明,公關費用就是我們一般行政單位首長的這種公關特別費,所以我把它的特別費15萬8,000元也略微減列,這部分就是為了要凸顯這是一個非常獨立的、比較不需要去跟人家應酬這樣子一個特色,好,就這樣子。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其實大家對黨產會覺得它的速率、效率可以再高一點,可是我覺得,大家參考一下,如果要效率高,其實你去凍結它的人事費用,我覺得比較不好說;如果以它的業務費用,大家有要凍結或什麼,逼他們快一點來專案報告的話,我覺得比較有道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給各位委員參考。
主席:好,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召委,我再講一下。其實我已經把減列刪除改成凍結,我主要的用意就是,大家也覺得黨產會現在整個執行的效率能夠高一點,不過既然是這樣的用意的話,當然用人的標準就要特別注意。我的提案表是主張,等黨產會將他們所聘用的人員名單、背景、專業提供給本委員會之後,並向委員會報告用人標準,就可以動支了,我現在就是同意把它刪掉,就是只要跟我們委員會報告它整個所聘用人員的名單、背景、還有專業,提供給我們內政委員會就OK了。
另外就是第7案的特別費部分,我跟葉毓蘭委員一樣,主委為什麼要編列特別費?這部分的業務是不是有交際應酬的必要?這部分我也主張減列,就是看主委這邊表示意見之後,我們再來做其他的考量吧!好,謝謝!
主席:我們大家意見表示得差不多了,是不是我們就整目來處理?至於裡面有什麼部分我們希望他提出書面報告的,我們都要求了,凍結一小部分。在這個處理之前主委要不要回應一下?特別是有關特別費的部分。
林主任委員正:特別費就依規定編列,尊重大家的意見,因為特別費主要使用在同仁身上。另外人事的部分,確實我們全部主要都是約聘人員,所以現在大家看到的人事費用就是大家的薪水,其實以推動業務來說是直接,包括連凍結對於一般的同仁來說,我覺得不太公平。
主席:這樣子啦!因為它這個量,剛剛黃世杰委員有講,整個總體的這個預算規模非常小,不像其他單位凍結十分之一,對他們來講凍結十分之一這個單位就差不多了,就半條命,這一目總共3,818萬元,我們凍結100萬元好不好?書面報告包括林思銘委員所提的這個用人標準,你們要提;還有教育訓練的部分,葉毓蘭委員所提的教育訓練的書面報告;還有張其祿委員所提的執行率,提這幾個部分的書面報告到本委員會之後,始得動支。這樣好不好?凍結100萬元,這3個書面報告送來本委員會好不好?
第一案是陳玉珍委員的,她要求什麼報告?她要求減列,沒有要求書面報告,這3個案我們就併案處理,我們整目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送到本委員會來始得動支。
接著我們處理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第2目案子就比較多了,從第8案到第31案,現在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王委員美惠:主席,在這一目我有提出第16案、第17案,第16案就是獎金,我要請教主委,我們要協助你們,到目前為止,你們的獎金據本席所瞭解的你們都沒有發;第17案是我覺得疫情的關係,出國報告我覺得這個有一些問題。本席想要請教主委,這兩個提案你有什麼意見?我的意見是,獎金到現在都沒有頒發過;第17案是關於疫情出國,可能實情也無法出國。以上。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我針對的就是那個全數凍結的17項,在這一段期間出國考察適不適合?顯然是不太適合,不管說去葡萄牙還是西班牙,當然我們知道這兩個國家其實在處理轉型正義這方面,是黨產會在業務上可以學習的目標,可是我認為在這段時間還是暫時把這42萬元全數凍結,等到武漢肺炎的影響性降低了以後,我們再把它解凍。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主席,我在這一目有幾個案子,請各位先翻到第11案,是針對財產查核業務的預算,我是提案凍結50%,今天早上吳委員怡玎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促轉會有關黨產的問題,促轉會表示他們有調查過新境界,沒有聽證,但是本席辦公室在跟黨產會接洽的時候,黨產會說因為自行申報,所以沒有進行後續的財產查核,所以我希望他們至少要有書面的報告,讓我知道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到底是怎麼回事、到底有沒有查核或是怎麼樣,這個凍結不管是50%、甚至於降為10%我都願意,但是就是要有一個專案報告,好不好?這是第一個案子。
第二個案子是在第18頁,我主張凍結律師費30%,主要的原因是我覺得黨產會的業務相當單純,它發動的時候就可以預見會有一些訴訟,而且主委本身就是一個很厲害的訴訟專家,他是大律師,所以我認為至少會內就應該要有一些類似訴訟代理人的人員,這一部分我提案凍結30%,但是我一樣不反對變成10%,只要提出專案報告,我願意降到10%。
第19案是政策宣導費,我本來是要減列的,後來變成凍結的原因是這是政策宣導經費,我覺得黨產的處分到目前為止一件也沒有判決定讞,現在去辦理宣導活動,其實一直讓人民在質疑,反而是傷害司法的公信力,所以這個案子,我等一下聽主委的意見,我是希望要有專案報告,至於凍結多少%,看主委能夠接受多少,如果要我支持,只要你們提專案報告,我也同意。還有出國考察費用是全部減列,就這樣,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我也簡單說明一下我的三個提案,第一個是第14案,這部分跟沈召委的案子是一樣的,不過我的錢比較少,關於設備及投資的費用,我只是希望黨產會能夠講清楚,這些設備還有這些軟硬體到底要做什麼用,因為我們只看到名目,不知道它的作用。我的提案比召委仁慈一點,只有凍結7萬元,召委是凍結70萬元。
另外一個提案是第26案,其實就是出國費用,這跟剛才賴惠員委員講的是一樣的,我就不多囉唆了,當然還是可以編,但是就是未來實際有用的時候,給我們書面報告就可以動支了。
最後一個提案是第31案,這個部分我今天早上有質詢,主要也是獎補助的問題,其實目前看起來這個獎補助並不是真的能用到,因為過去決算出來,都是零,講白一點就是沒辦法發出去,但這部分也有好幾個委員都跟我一樣,當然我沒有全數凍結,我只是凍結部分,比較少一點,其他的委員可能還更多一點,還有減列。我這邊就是凍結52萬元,就是希望黨產會說明獎補助機制到底要怎麼弄,因為目前看起來就是每次編了但發不出去,是不是給我們一個報告,說明你們改進的作法到底是什麼?如果OK的話,那我們就可以解凍。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主席,我的第20案其實跟葉委員的第19案是一樣的,就是有關於政策業務宣導經費,我想這一部分是110年度新增的,請問做政策宣導的目的是什麼?我想等一下也聽聽看主委的說法,然後我再來決定。基本上我是認為沒有必要,請主委待會跟我們提一個報告。
另外第22案也是針對出國費用,我想這部分也可以不減列,就是先全部凍結,視疫情再予解凍。
另外就是第28案,我主張減列二分之一和凍結二分之一,是針對獎勵費的部分,因為我們在106年度編了300萬元,107年度編列150萬元,108年度編了105萬元,但從106年到109年的8月整個決算數實際執行數皆為零,而且黨產會接獲各界陳情舉發件數逐年下滑,105年度雖然有35件,但是實際有效件數只有一件,顯然成效不是很好,所以今年再編150萬元的話,是不是有浮濫之嫌?這部分我主張要減列一半、凍結一半,也請主委詳細說明之後,我再來做決定,謝謝。
主席:我跟各位委員先說明,就是我的案子剛剛他們都講過了,有一個是跟林思銘委員、張其祿委員的案子一樣的,一個是設備,一個就是獎金,但我跟大家說明,其實不是黨產會自己愛做宣傳,而是因為內政委員會去年審預算的時候有作成主決議,要求他們進行宣傳,要不然民眾都不瞭解黨產會在做什麼,所以他們今年才增列宣傳費用。至於其他部分是不是請主委說明一下?包括獎金、今年增列的設備費,還有出國跟律師費用。
林主任委員正:好,我統一說明一下,可不可以先講一下律師費的問題?跟大家報告一下,到目前為止前前後後已經有超過60個案子在法院,而我們只有不到30個人,然後這30個人裡面真正從事調查跟法律相關工作的大概不超過10個人,如果不委任律師,我們就其他事情都不要做,整天都要去法院開庭了,所以這部分真的沒有辦法。而且也許去年比較有可能,因為釋憲的關係,法院都裁定停止,沒有在動,但是現在釋憲的結果已經出來了,所以法院將會全面開動,如果我們不委任律師,可能完全沒有辦法做,就會辜負很多人的期待,這點我真的承擔不起。
葉委員毓蘭:你要說明一下。
林主任委員正:好,瞭解。然後那個設備是因為我們這個機關4年了,依規定我們要汰換資訊設備,所以有一筆70萬元的預算,就是依照規定要汰換的經費。檢舉獎金事實上也跟訴訟有關係,因為檢舉獎金發放的程序是等到實際上收回不當取得財產之後才能發獎金,現在因為我們處分了之後,所有案件進入法院,案件卡在法院,我們的執行也因此被停止,所以當然收不回來,收不回來自然沒有辦法核發後面的獎金,可是依黨產條例,我們又依法必須發,所以我們必須依法編列這筆預算,如果沒有用當然就繳回了,不會有浪費的問題。
葉委員毓蘭:那新境界呢?
林主任委員正:關於新境界,我不知道同仁怎麼跟委員辦公室說明的,但是新境界是自己申報說它是附隨組織,我們有經過一定程度的查核,初步看起來它沒有來自公家的錢或財產,我們過去查核附隨組織,包括跟國民黨相關的也一樣,主要先看財產是來自哪裡,如果是一般人捐贈,我們通常就先擱置,我們會先查有沒有從公家來的財產或補助,新境界沒有這個部分。
葉委員毓蘭:主委,那就給我們一個報告,因為主委在這邊說明的跟我們問來的有落差。
林主任委員正:抱歉!是我們說明不夠清楚。
王委員美惠:出國呢?
林主任委員正:出國當然跟疫情息息相關,但是為什麼說要去西班牙、葡萄牙,因為他們跟東歐的狀況不太一樣,東歐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但是西班牙、葡萄牙是資本主義,其實他們跟我們非常接近,所以我們才說有必要去看,但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沒有人願意去冒這個風險,這時候你叫我去,我還不敢去,也是要等到疫情……
葉委員毓蘭:先凍結。
主席:設備的部分因為是依規定辦理,每四年要汰換,這是他們算出來的結果,那我就撤案,也不凍結。有關出國的費用,我看到大家共識滿高的,我們就全數凍結,等待疫情緩和之後,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那其他減列的部分,我們就都不要減列了,好不好?因為剛剛他說明得很清楚,包括律師費、獎金,獎金也不會浪費,不會因為編列了以後國家就會損失,所以減列的部分是否就都不要減列了?是不是整目做一個凍結?剛剛大家所提出的疑問,都等到黨產會向本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之後,始得動支,好不好?這一目的總數是1,308萬5,000元,我們按照比率凍結50萬元。
葉委員毓蘭:太少了啦!100萬元。
主席:100萬元是十分之一。
黃委員世杰:3,000萬元凍100萬元。
主席:剛剛3,000萬元凍100萬元,這裡1,300萬元凍這樣好嗎?重點是他們的書面報告,凍結只是要逼他們把書面報告交來而已。好,那就這樣,所有的案子都併進來。
賈專門委員北松:國外旅費42萬元。
葉委員毓蘭:國外旅費就42萬元了,另外再50萬元,因為國外旅費不能算在這裡。
主席:好啦!你們書面報告好好做啦!那就是除了國外旅費42萬元以外,再凍結5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3目。大家手上那一本上面有漏列,第3目是「一般建築及設備」,委員無相關提案,所以就都照預算數通過。
處理第4目「第一預備金」。張其祿委員有一個提案。
張委員其祿:這樣好了,既然前面已經這樣了,本來我提案的目的也很簡單,就是看到之前整個預算的執行率並不好,預備金也一定用不到,所以才會提出這個提案。
主席:這一案就撤掉,因為執行率的部分,他都會提書面報告來,預備金凍結也沒什麼意思,那第一預備金就照預算數通過。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因為主決議部分,黨產會應該有跟大家溝通過了,所以如果沒有問題,我們就照案通過。
第33案賴惠員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34案黃世杰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35案沈發惠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36案賴惠員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37案有修正意見,經與委員溝通將第二段文字修正為:「但截至108年年底,黨產會查出中國國民黨、婦聯會及中廣公司應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之價值已超過768億元,黨產會卻僅追回1,425萬元」,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文字通過。本案就照修正意見通過。
第38案羅美玲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39案管碧玲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0案賴惠員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1案王美惠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2案張宏陸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3案王美惠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4案羅美玲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5案張其祿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6案羅美玲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7案湯蕙禎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8案王美惠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49案湯蕙禎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50案賴惠員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第51案王美惠委員提案有修正意見,原本要求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改成3個月,多給他們1個月,本案照修正意見通過。
第52案張其祿委員提案有修正意見,本案的「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盡速研商」改成「應促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因為這是他們的業務,第52案照修正意見通過。
第53案有修正意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第53案是召委的提案,我認為是逾越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因為依法救國團現在還可以處理它的資產,本案要求它不要再進行公共採購,等於是現在就要消滅它,現在整個法定程序還沒有完成,所以這個部分,主委,你是律師,請召委……
主席:這部分我作文字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
主席:我作文字修正,因為我有跟他們溝通過,作文字修正之後就沒什麼問題了,就是請他們提書面報告,他們可以提出報告說這個沒有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樣是不是符合政府府採購法,那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而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我們可以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預算提案,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我可以作文字修正,不過這個案子我是滿堅持黨產會必須要作說明,今天早上我質詢,整個9分鐘都在講這個,就是我個人認為已經認定它為附隨組織之後,它還參與這麼多政府的標案,你問工程會,它一定說沒有問題,因為對工程會來講,就是認定其法人資格,附隨組織的部分,確實是黨產會在認定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法律有沒有限制附隨組織或政黨不可以?如果有,那當然就依法,如果沒有限制,而且這些還在訴訟中的話,對此我是建議……
主席:這樣好了,我就再改。因為你剛剛對「爰要求黨產會於三個月內瞭解該等附隨組織參與公共採購之現況」這句話有意見,那我就將這句話改成「爰要求黨產會就本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可不可以?我們想瞭解這個案子,這樣好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
主席:就本案我們作此文字修正。
第54案撤案。
第55案照案通過。
各位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上臺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協商完畢,宣讀協商結論: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歲入部分預算照列;歲出部分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第2案及第4案,均將「促轉會」三字訂正為「黨產會」,提案第1案不予處理,第2案到第7案併案處理,凍結100萬元,提書面報告;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第13案及第14案撤案,其餘各案併案處理,除凍結國外旅費42萬元外,另凍結50萬元,均提出書面報告;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照列;第4目「第一預備金」,第32案提案委員撤案,預算照列;主決議部分,第54案撤案,第37案、第51案、第52案及第53案以外各案均照案通過;第37案提案第二段文字「但截至108年年底」以下修正為「黨產會查出中國國民黨、婦聯會及中廣公司應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之價值已超過768億元,黨產會卻僅追回1,425萬元」,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第51案句末的「於2個月內」修正為「於3個月內」,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第52案句中將「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盡速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盡速研擬」修正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促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儘速研擬」,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第53案句末文字修正為「爰要求黨產會就本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文字通過;第54案撤案;第11案中將倒數第二行「完成調查認定程序後」等文字修正為「完成調查程序後」,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
預算審查完畢,作以下決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今日會議無臨時提案,本次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