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李委員貴敏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10時45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劉世芳  鍾佳濱  鄭麗文  賴香伶  鄭運鵬  吳怡玎  柯建銘  蔡易餘  周春米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謝衣鳯  葉毓蘭  江啟臣  馬文君  吳斯懷  陳椒華  孔文吉  邱顯智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林德福  林楚茵  蔣萬安  邱志偉  廖婉汝  莊競程  楊瓊瓔  高嘉瑜  張育美  何欣純  陳明文  羅明才  何志偉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

 

  副秘書長 劉文仕

 

  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蔡柏英

 

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許辰舟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Gadu

 

勞動部政務次長 王安邦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李麗芬

 

內政部常務次長 邱昌嶽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梁光中(次長請假)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曹翠英(司長請假)

 

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 陳俊宏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

 

        內政部常務次長 邱昌嶽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梁光中(次長請假)

 

        國防部常務次長 李宗孝

 

        財政部政務次長 莊翠雲

 

        教育部政務次長 蔡清華

 

        勞動部政務次長 王安邦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李麗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務副署長 蔡鴻德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Calivat.Gadu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另定期審查。

散會

主席:因為在場委員不足人數,我們待會再確定。

繼續報告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我們採取綜合詢答的方式進行。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先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請一併報告業務概況、立法計畫以及110年度預算編列的情形,發言時間6分鐘。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很榮幸應貴委員會邀請前來報告本部業務概況及110年度收支預算案,謹摘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

一、本部

(一)落實司改決議:以「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溫暖友善的被害人保護」、「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三大主軸,推動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建立檢察官透明評鑑機制、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推動矯正體系透明現代化、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健全司法早期介入兒虐防制機制等,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二)超前防疫振興經濟:提供政府及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法制意見,本部所屬5大系統共同貫徹防疫作為,另於疫情趨緩後,矯正機關協助振興三倍券分裝,辦理更生振興市集等,協助更生人共同振興經濟。

(三)司法互助合作:近2年來,與波蘭、諾魯、史瓦帝尼、丹麥、貝里斯,簽署國際司法互助協定(議),對拓展與友邦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四)健全法制作業:配合開放山林、向海致敬政策,修正國賠法及施行細則;研議下修民法成年年齡及訂(結)婚年齡;研議公益信託法制。

(五)深耕人權保障:對外發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二、檢察系統

(一)全力打擊毒品:臺高檢署啟動校園藥頭查緝行動,及第5波「安居緝毒專案」,屏東地檢署更破獲國內緝毒史上最大宗運輸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走私案。此外,109年1至9月毒品新生人口與去年同期比較下降22.4%,彰顯掃毒成效。

(二)落實營業秘密:營業秘密保護法修正施行後,建立「偵查保密令」制度;舉辦分區營業秘密保護與制度精進座談會,及外商及企業誠信論壇等。

(三)強化防逃機制:與司法院共同制訂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擴張現有「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另由臺高檢署規劃建置全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預計109年12月底興建完成。

三、廉政系統

2019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在180個參加評比的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28名,分數65分,是廉政署自100年成立以來最好的成績,贏過84%的國家。推動成立廉政平臺,推動廉潔教育向下扎根。

四、矯正系統

推動智慧監獄;放寬累犯受刑人外役監遴選資格;擴大離島或偏遠監所行動接見;完善假釋審核機制,假釋再犯微罪改為得撤銷。

五、行政執行系統

全面採通訊投標方式,增加拍定機會並提高拍定價格。擴展多元繳款便民措施,提高四大便利超商代收稅款金額上限,從原未滿2萬元提高至3萬元。

六、調查系統

成立調查局資安工作站溯源追查假訊息;連續第3年舉辦「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研習營」,臺美日澳線上研討「防制新冠肺炎相關犯罪」議題。全力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敵諜滲透、精緻重大案件調查、強化資安犯罪防制業務、提升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成效。

七、司法保護

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

貳、未來展望

一、打造科技化法務部:()AI當助理,檢察好幫手;()奈米科技,毒品快篩;()CT掃描,探求真相;()廉政辦案,科學肅貪;()執行法拍千里眼;()人臉辨識,AI巡邏;()智慧觀護,降低再犯。

二、痛打毒品犯罪不手軟:研擬「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以「減少毒品供給」、「減少毒品需求」及「減少毒品危害」為目標。

三、加速獄政改革成效:擴大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推動擴改遷建監所工程、爭取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持續推動「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活化事宜、研修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四、構築司法保護網絡:健全性侵犯監控機制、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多元宣導強化公民法治教育。

五、提升打擊犯罪量能:加重妨害公務罪刑責以捍衛執法、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修補闕漏完備監護處分法制、杜絕僥倖遏止網路賭博犯罪。

六、落實推動人權保障:修正民法贍養費相關規定、推動調降成年年齡及訂(結)婚年齡修法、辦理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前置作業、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七、提升國家清廉形象:擇定高風險業務辦理專案稽核、研修國家機密保護法。

八、實現社會公義:以限制住居、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奢命令及辦理獎勵檢舉公告等強制作為,杜絕義務人投機僥倖心態。

九、深化調查工作成效: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敵諜滲透、精緻重大案件調查、強化資安犯罪防制業務、提升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成效。

參、法務部主管業務概況及110年度收支預算案報告

一、109年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9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98億7,616萬7千元,截至109年9月底止,執行比率為103.64%。

(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9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54億1,411萬2千元截至109年9月底止執行比率為91.21%,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

二、主管預算案部分(110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10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8億7,616萬7千元,與上年度同。

(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10年度共計編列歲出預算350億9,192萬1千元,詳細編列情形請參閱書面資料。

肆、結語

本部秉持「以民為本」的核心價值,積極貫徹總統治國理念,並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在大院各位委員的督促及指教下,持續推動本部各項政策。

本部主管110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此外,已將110年度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大院審議(計有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共3個財團法人。詳細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稍後將由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為各位委員報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邢董事長報告。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本會歷年來承蒙大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給予更生保護工作的熱心指導與支持,在此表達由衷之謝忱。

有關本會及所屬各分會109年度之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業務重點、預期績效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書面資料,敬請參閱;在這邊首先針對目前業務執行情形,以精簡重點方式向大家說明。

一、109年度1-9月業務執行績效:

(一)安置處所收容輔導更生人1,449人次。

(二)辦理監所外技能訓練共計11班次,參訓學員89人。

(三)輔導就業1,408人次。

(四)核發更生人獎、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131人,新臺幣(下同)98萬7,000元。核發收容人子女獎學金161人,69萬1,000元。核發更生人子女獎學金165人,54萬元。

(五)急難救助協助705人次。

(六)追蹤輔導訪視受保護人38,331人次。

(七)資助旅費及供給車票協助1,296人次。

(八)資助醫藥費用協助111人次。

(九)創業貸款新增核准案共計31件,實際撥款共計28件。

(十)入監個別輔導1,843人次,入監團體輔導280場次,輔導11,224人次。

(十一)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監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計開辦45班次,897人參訓。

二、精進保護工作施行溫馨支持三項主軸

(一)同理心即時關懷,一路相伴

1.一縣市(分會)一安置處所

完成法務部109年研訂「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2.0版戒毒策略,一縣市(分會)一安置處所之目標。

2.申請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推動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

奉示規劃「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申請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自110年起於本會與各分會設置社會復歸專案臨時人力,進行藥癮更生人家庭關懷訪視服務,除提供藥癮更生人更生保護會各項服務措施,並新增心理諮商、心理輔導、租屋津貼等各項服務措施。另連結各項社會福利資源相關服務。

3.圓夢無息創業貸款紓困措施及幸運草振興市集

今年初起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廣泛衝擊更生人創業成果,本會為響應政府紓困政策,推出屬於更生人紓困1.0、2.0及3.0方案。經統計本會核貸件數共128件,經由前開措施紓困件數共71件,紓困金額高達868萬餘元。

隨著國內疫情逐漸趨緩,7月至8月全國分三區舉辦幸運草振興市集,協助更生人開拓消費市場。

4.持續推動幸運草網路商城

因應網購新時代,輔導更生人電子商務行銷思維,並以神腦購物網站及台新金控等企業福利網站為主要推播管道,推廣幸運草更生商品,計屏東更生晨曦工作坊及9家更生廠商上市,127項創業商品。

5.持續推行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擴大保護層面,將服務面向延伸至貧困、高風險更生人家庭及家屬。

6.「愛心協力‧守護更生家園」─戒癮安置處所支持家庭專案

為了避免毒癮者家庭陷入犯罪之惡性循環,找回支持家庭真正的力量,由原本只照顧安置處所內的戒癮學員延伸至服務其家屬,同時藉由家屬參與關懷戒癮學員,提升對毒癮更生人之保護成效。

(二)引進專業諮詢,帶動行政革新

1.為增進組織效能,導入企業營運思維,109年5月13日及19日,特別率本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全體同仁拜訪請益台新公益慈善基金會、文化藝術基金會及家扶基金會,如何提升企業形象及經營理念、公益與科技行銷等議題。

2.在行政革新上有下列四點,目前正在積極進行中:

(1)加速活化不動產。

(2)調整資金配置。

(3)配合行政革新,要如何撙節支出。

(4)對於輔導措施及場所,要如何擇優汰劣。

(三)佈局網絡資源,加強對外互動與行銷

1.發行「甦活人生」雙月刊電子報

「甦活人生」雙月刊電子報於今(109)年6月1日創刊,增進對內聯繫工作夥伴以及爭取外界的支持與瞭解。

2.利用網路直播,強化宣導效果,同時推銷更生人的產品。

3.提高機關對外識別度及曝光率

打造更生保護品牌新形象,創新規劃推出新服務標誌及幸運猴(lucky餱)吉祥物,增加本會辨識度及能見度,讓更多企業認同,社會大眾了解並支持更生保護業務。

4.啟動捐款新支付模式

現今科技發達,郵局劃撥、實體刷卡捐款模式已跟不上時代潮流,為了讓捐款更親民便利,今(109)年與銀行洽談擴增電子支付及線上刷卡機制,增加本會捐款收入。

三、有關本會110年度工作重點如下:

(一)推動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落實執行毒品更生人社區處遇模式計畫。深化個案管理及社會復歸轉銜機制,降低毒品犯再犯率。

(二)各分會與社福團體合作辦理更生人安置收容業務,落實合作契約之規範,定期查核更生人收容安置處所及強化結束安置之更生人追蹤輔導。

(三)藉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會辦理之創業貸款業務,提供更生人擁有一技之長或就業或創業。

(四)結合衛生福利部建構完善「護送─安置─醫療」體系,為更生人預作聯繫,提供安置與醫療。

(五)強化更生人家庭支持功能,為讓家庭功能穩固,擴大保護層面,延伸保護至更生人家庭及家屬。

(六)各分會適時結合合法立案之兒少安置機構,推動更生兒少安置輔導及個案保護服務。

(七)運用新服務標誌及lucky猴吉祥物,規劃作為文創行銷義賣產品,增加本會經費,降低政府補助之依賴。

(八)落實舉辦更生保護業務及成果宣導,增進社會大眾認同與支持,同心協力幫助更生人重新回歸社會。

(九)加強工作人員、更生輔導員專業知能訓練,以促進不同面向思維,激發動力,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十)招聘並主動網羅社會熱心且有經驗司法保護志工,增加輔導層面,落實貫穿式司法保護工作。

更生保護在維護社會治安占有重要角色,對社會的祥和及防衛機制是有助益的,其任務在關懷及輔導解決更生人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並依其意願、需求給予適當協助。本會在既有基礎上賡續努力,務期更生人復歸社會自立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並預防再犯。本會110年度預算案,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敬請 諸位委員支持指教。

另外,有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報告如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法務部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而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專責機構,成立21年來,各項保護服務業務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以及建言下,砥礪本會不斷努力改革進步,也承蒙大院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乃能力求精進,在此謹致由衷的感謝。

以下謹就本會「109年度業務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業務推動重點」及「110年度預算配合業務推動重點之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109年度業務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績效

本會109年截至9月底,計新收開案1,636件,較去年同期增加26%,累計目前仍開案服務中計7,279件,評估開案中957件,合計8,236件,平均每位第一線工作人員服務150件。

在服務案件上,計服務1萬8,974案件次,較去年同期增加19%)。在服務人次上,計服務6萬5,693人次,較去年同期增加24%。

今年度迄今,本會辦理之重點工作項目敘述如下:

(一)重大被害案件即時通報、關懷:設置值週人員掌握重大案件發生,並與檢察機關建立即時通報、關懷機制,例如新店隨機殺人案、臺北錢櫃KTV大火案、長榮大學女學生被害案等,皆迅速到場提供協助。

(二)被害人出庭前、中、後之一路相伴:規劃在「出庭前」準備服務、「出庭中」的出庭陪伴員訓練及「出庭後」的訴訟資訊獲知服務措施,強化本會現行的「一路相伴一法律協助計畫」。

(三)配合法務部研擬有關犯罪被害人重要法制措施:包含「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設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建構尊重而有溫度的「司法相驗制度」及「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期間管考等議題。

(四)強化與保護官之橫向聯繫:警政署於今年訂定「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本會責成分會積極與警察機關保持業務互動,建立通暢聯繫管道,並召開業務聯繫會議。

(五)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規劃建立單一窗口服務機制:本會依王婉諭委員召開公聽會結論意見,與法扶共同建置包含單一窗口、轉介通報、文件共用、專用律師及律師教育訓練措施,提供更為便捷友善的服務。

(六)建立外部督導機制:本會回應司改國是會議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期待,於今年8月1日實施「外部督導支持及培力計畫」,透過外部專家學者提供專業諮詢,厚植工作人員專業。

(七)落實專業服務訓練:今年因受疫情影響,於下半年度辦理二次在職訓練,規劃切合目前實務工作需求之課程,包含心理急救、出庭陪伴、訴訟參與,以及創傷知情等內容,全體工作人員皆已完成訓練。

(八)結合社會資源,提供專案服務:本會為提供重傷被害人多元的服務,提出服務照顧計畫,獲得台新金控贊助100萬元,推動損贈照護物資、喘息服務、環境適應及安心就醫補助等服務。

(九)配合紓困振興措施,關懷被害人需要:考量被害人家庭可能因疫情影響家計,規劃「紓困振興、我們有心(馨)」協助馨生人紓困振興措施,包含資助加碼、優先採購、物資捐贈、被害人自營產品集中行銷等方案。

(十)舉辦犯罪被害學術研討,增進理論與實務交流:本會屏東分會與屏東地檢署舉辦3場次學術研討,議題包含修復式正義、心理創傷與輔導、訴訟參與等邀請專家學者、律師、法官、檢察官參與。

(十一)發行雙月電子報等措施,加強對外互動行銷:本會於今年6月份起發行「馨希望」雙月電子報,犯罪被害人保護週期間製作海報、音樂MV等方式透過社群平台廣為轉發宣傳,大幅提升宣傳成效。

(十二)持續建構多元服務,協助被害人解決困境:本會於今年度陸續針對相關服務規範進行檢討修正,以擴大經費使用範圍及彈性,以持續深化服務內涵及提供有效的服務輸送,以貼近被害人的需求。

二、預算執行情形(截至109年9月底)

(一)收入情形

本會109年度預算,戴至本年9月底止,收入預算累計分配數1億5,274萬9,500元,累計實收數1億4,065萬5,776元,執行率92.08%。

(二)支出情形

支出預算累計分配數1億5,274萬9,500元,累計支出數9,485萬0,147元,執行率62.10%。

貳、110年度業務推動重點

一、案源不漏接:強化橫向聯繫,掌握案件來源

二、關懷要即時:重大矚目案件,同理即時關懷

三、陪伴有溫度:單一服務窗口,落實權益告知

四、處遇個別化:檢視作業規定,提供彈性運用

五、服務有專業:引進專業諮詢,擴大專業參與

六、訓練系統化:培訓專職人員,提升專業能力

七、志工專業化:精進志工知能,培育陪伴志工

八、推廣多元化:佈局網絡資源,加強互動行銷

九、行政資訊化:建置資訊系統,行政向上集中

參、110年度預算配合業務推動重點之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分:

本會及所屬編列1億9,313萬8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2億0,366萬6千元,減少1,052萬8千元,主要係本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接受政府補助收入減少所致。

二、支出部分:

本會及所屬編列1億9,313萬8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2億0,366萬6千元,減少1,052萬8千元,包括:

(一)增列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527萬8千元。

(二)減列本會所屬分會協辦各地方檢察署宣導及司法保護等業務活動經費1,580萬6千元。

對於本會110年度預算案,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林董事長報告。時間為3分鐘。

林董事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福建更生保護會謹就「近期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等兩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的報告。關於近期業務辦理情形,截至今年9月底業務執行的績效,主要是辦理監所的技訓,除了已經開辦的魚麵及手工麵線班、閩式燒餅班等繼續授課之外,今年在創辦的閩式傳統點心班,增加了更生人技職訓練的多樣性,讓他在出獄後的就業之路更加寬廣,這部分的資料請各位參閱會議資料第1頁至第3頁。

因應今年遭逢新冠病毒疫情,福建更生保護會就更生人及其家庭所遭遇的困難,主動積極關懷並全力協助資源,完成包括個案及家屬在內,總共七十餘人的關懷服務及家庭援助,這部分的資料請各位參閱第8頁。

在毒品非行少年個別諮商及成人戒癮輔導方面,推動「做自己的主人」青少年認知行為治療團體,並且極力邀請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座。另外,在成人的戒癮輔導方面,推動「有家,你不孤『毒』」等團體戒癮輔導,邀請家屬入監對話,協助更生人修復與家庭的關係,重拾親屬對更生人之信任,強化家庭支持的功能,讓家庭能夠成為更生人復歸社會的穩定依靠。

當然非常重要的是更生人的就業方面,福建更生保護會雖然規模比較小,但非常注重更生人的就業與創業,以今年開辦的閩式傳統點心技訓班而言,我們就朝著「能力培植、技能試做、就業市場競爭優勢」等3個層次來加以推動,我們除了聘請名店的老闆來傳授技巧之外,還邀請金門大學的教授來教授創意行銷,也邀請金門縣衛生局來指導食品衛生,希望讓我們技訓的產品能夠更加美觀、更加衛生安全,而且具備市場的競爭力。

除此之外,我們也一直跟地方的公益團體攜手合作,除了讓更生人在回歸社會的路上得到更多幫助之外,我們也帶著更生人一起關懷弱勢團體,像這次我們就跟地方的家扶中心合作,希望他們所製作的技訓產品能夠提供給在地的弱勢團體,也讓這些更生人能夠體驗為善時心靈上的滿足感,進而轉念,走出不一樣的人生。

第二部分是未來努力的方向,請各位參閱第17頁。我們將會持續運用個案管理的方法,提供服務效率及品質,精進藥癮及酒癮輔導措施,協助戒癮復歸社會,並遵照政府的重點政策推動援助家庭的服務,重建家庭支持功能,推動貫穿式司法保護,強化技訓及就業謀職能力,讓更生人可以重返職場,早日順利融入社會,為家庭及社會貢獻一己之力。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委員人數已足,我們先來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各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審查會委員針對今天所列預算案,如果有任何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11月20日()17時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送交本會受理,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的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主席(吳委員怡玎代):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9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檢察總長兩位好,本席有兩個大問題要請教兩位,第一個是關於毒品防制相關的編製預算,除了法務部之外,整個行政單位包括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金額是五億四千八百多萬元,我們編了這麼多預算,可是我們同時也發現,毒品防制會議從108年11月之後就沒有再開了,我不知道是蘇院長不知道應該要開會,然後兩位沒有提醒他?還是蘇院長自己決定不開會?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是由行政院負責,法務部是屬於幕僚,所以我們要規劃整個會議的內容,還有會議的時程,所以這部分我們是負責整個作業的幕僚。

李委員貴敏:法務部有沒有在每六個月要開的時候,時間到了就有送行政院?還是等著行政院通知要開會?

蔡部長清祥:都是會注意這個時間,也許是法務部主動,也許是行政院指示。

李委員貴敏:所以法務部的確有準備相關資料,也送了行政院,但是行政院就是不開,也沒有通知什麼時候要開?簡單來講是這樣子。

蔡部長清祥:都有準備好,但是開的方式不一定要全面的召集大家,也可能是小型的,行政院曾經就有關緝毒還有關於驗毒的小型會議,陸陸續續都有在開。

李委員貴敏:部長,基本上這個問題問了也是為難你,這個我也知道啦,但我只是想要知道,不是只有我而已,全民都想要知道,今天到底是什麼狀況,行政院有這麼多的會議不開,食安會議不開,治安會議也不開,毒品防制會議也不開,可是預算卻編了五億多,法務部的部分當然不是這麼多,法務部的金額其實還滿少的,調查局的部分就是三千三百多萬元,但問題是這些會議不開,如果不開的話,我相信部長也沒有辦法去跟衛福部、內政部溝通,因為都是平行單位,所以如何能夠確定毒品防制是有效?看起來好像行政院不開,各部會也無可奈何。

我要請教的是,前陣子有關毒品遺失,我想瞭解的是流程的部分,從法務部來講,對於毒品防制的部分,因為這不是第一次開會,毒品這部分的SOP到底是什麼?假設是內政部、警政署發現毒品,或是海關、海巡署發現毒品後,我們如何確定這個毒品到了庫房之後不會遺失,也不會流入市面?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在毒品防制上不一定要開這種大型的會議,我們各項的緝毒、戒毒或是拒毒,各項都有分別的小組、相關的單位一起開會。

李委員貴敏:跨部會的嗎?

蔡部長清祥:對,跨部會的。

李委員貴敏:這次為什麼毒品會遺失?

蔡部長清祥:關於毒品遺失,現在調查局也在進一步深入瞭解當中,各個流程中哪裡有疏失都要重新檢討,目前本案還在了解當中。

李委員貴敏: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毒品遺失?

蔡部長清祥:過去緝毒單位也都有發生過。

李委員貴敏:以前緝毒單位發生毒品遺失的情況,那個時候所檢討的措施,在今天又是一個新的方式嗎?

蔡部長清祥:各種遺失的情況不一樣,有些是後來找到……

李委員貴敏:在庫房找到?還是在市面找到?流入市面……

蔡部長清祥:我的理解是有在贓物庫的角落,或是在承辦人的櫃子裡,也曾經發現疑似,但是後來找到了。

李委員貴敏:簡單來講,承辦人把毒品擺在他的櫃子裡面,有沒有符合法務部原來相關作業的SOP?

蔡部長清祥:就看它是屬於哪一種毒品,如果按照我們所訂的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屬於這個要點裡面所管制的一級毒品和二級毒品,一級毒品有9類,二級毒品有8類,總共有17類,這是一定要送到調查局所負責的毒品庫裡面來保管,其他是交由各承辦單位自己負責。

李委員貴敏:因為我們對民間的管控非常嚴格,要求他們要內部稽核等等,然後定期去查他們的inventory到底有多少。我想請教一下,對於毒品或是贓物,因為今天遺失的是毒品,我還沒有時間請教部長是否有槍枝或其他東西遺失或流入市面,所以那個SOP會很重要,對於內部稽核的部分,請問部裡面有沒有做稽核?

蔡部長清祥:有,我們有相關的規定,包括對於扣押物的管理,但是否做得很確實,這是我們需要檢討的。

李委員貴敏:你們是定期都有檢討?還是只有發生問題的時候才檢討?

蔡部長清祥:定期就有,法務部都會責令高檢署負責所屬的地檢署、高分檢,看看落實執行的情形如何。

李委員貴敏:因為禮拜四我們也排了關於這個部分的專題報告,請在事前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包括剛才詢問的那些流程,委員可能會有其他的問題。

我的第二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媒體上也有報導關於釋字第796號,就是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的時候,撤銷假釋有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也報導說檢察長研究要做非常上訴。從民眾的角度來講,媒體也有報導,在有釋字第796號解釋之後,我想請教的是,第一,法務部和司法院的看法是否一樣?再拜託兩位說明一下;第二,從民間的角度上來講,根據媒體報導,有些說是5名,有些說是3名已經釋放了,民眾就很想知道,被釋放出去的是毒販、性侵犯或是殺人犯?他是經常有犯罪傾向的累犯嗎?你把這些人放出去之後,他對治安影響是怎麼樣?

另外,現在看起來政府很多都是各管各的,譬如說萊豬進口一事,政府也不願意做任何事情,他就是說民眾要自己判斷,現在同樣的問題產生了,當這個解釋令出來之後,法務部做了一個主動審查,然後就把人放出去,對於這個空窗期,雖然檢察長有提及要提出非常上訴、要修法,但不管是非常上訴或是修法,它會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是要老百姓去承受不管釋字對還是錯,或者是它造成的影響,把這個罪犯在他沒有真正改正之前放回社會對民眾造成的影響,請問兩位對此的看法為何?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尊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本來假釋犯如果再犯罪的話都一定要再撤銷假釋,後來因為輕罪認為是得撤銷,我們尊重司法院這樣的解釋以後,本來是就個案才會有效力所及,但是法務部主動對現在所有回籠的這些假釋犯,重新對每個個案進行審查,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審查將近一百件,有10位已經釋放,我們陸陸續續還會逐案來審查。

李委員貴敏:所以媒體上面講的5位、3位都是錯的?已經有10位了?

蔡部長清祥:已經有10位。

李委員貴敏:這10位的犯罪類型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這10位的犯罪類型我們再來分析,這10位本身還是在假釋當中,只是回復到假釋的狀況,每一案是不是符合維持假釋的狀況,我們都是逐案在審查的。

李委員貴敏:拜託幕僚單位能夠及時提供這10位以前犯罪的類型,譬如說是性侵還是殺人,我們想知道這10位出去之後是不是對社會造成未爆彈。部長剛才沒有回答我,這個空窗期的成本為什麼應該由民眾負擔?

蔡部長清祥:他本來就是一個假釋犯,因為他再犯了輕罪以後撤銷假釋,所以目前只是回復到假釋的狀況,假釋犯的一些保護管束,我們都是按照既有的機制在進行,不會有空窗期。

李委員貴敏:檢察總長,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您對媒體說需要有非常上訴或者是修法,不會有空窗期,那您修法的理由是什麼?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

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是有關非常上訴的部分嗎?

李委員貴敏:不是,我剛剛問的是,您有跟媒體說對於釋字……

江檢察總長惠民:對,因為最高法院最近有一些案例,他們撤銷掉……

李委員貴敏:檢察總長認為有沒有空窗期?

江檢察總長惠民:誠如剛才部長所講的,他本來就在假釋當中,如果這邊把他放掉的時候,他們是要求要去跟觀護人主動報告。

李委員貴敏:如果如同部長所講的沒有空窗期的話,為什麼你會有需要提非常上訴,或者是有修法的必要?

江檢察總長惠民:跟委員報告,因為最高法院有兩庭的見解是,除了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之外,他連法務部的假釋撤銷也把它撤銷掉,因為法務部的假釋撤銷是屬於行政處分,不屬於刑庭的工作……

李委員貴敏:對,這就是前幾天媒體報導的司法權侵犯了法務部的行政裁量權,是不是?

江檢察總長惠民:還有一個審判權的問題。

李委員貴敏:你現在的意思是你要修法的部分是針對後面侵犯的部分,而不是針對前面……

江檢察總長惠民:我們要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其侵犯到法務部的一個裁量權,還有侵犯到行政法院的審判權問題。

李委員貴敏:另外,您想要修法的理由是什麼呢?如果沒有空窗期的話,你的修法的理由是什麼呢?

江檢察總長惠民:修法是法務部這方面的一個業務。

蔡部長清祥:在刑法上,本來假釋犯如果再犯罪的話,不管輕重都要撤銷假釋,現在我們尊重司法院的解釋以後,就是得撤銷,而有一個彈性。雖然是犯輕罪,但要不要撤銷假釋,這有一個裁量權。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時間到了,但我要拜託你會後回答我的題目是與此接續的。第一個,為什麼現行法在釋字796號出來後認為是違憲的,但你在修法之後,就可以不違憲,你懂我的意思嗎?既然現在的法令規定被認定為違憲的理由,就是剛才框出來給大家看的那個地方,在你修完之後,為什麼你會認為它是不違憲的,而理由又在哪裡呢?再拜託會後提供,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9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預算審查,本席想針對明年預算執行的幾個部分,還是要向部長請教一下。我們來看一下矯正署所屬的預算,特別是對於矯正機關的醫療及教育訓練的社工及心理人員的編制。大概有78個矯正機關,也有一億一千六百多萬元的預算,其中有一項勞務承攬的業務,我與黃署長也多次溝通過。監察院對這部分的勞務採購,尤其是自然人承攬,他們已經給法務部一個算是糾正函,希望你們能夠改善。這是3年的計畫,如果今年的預算書是這樣寫的話,我們不希望是自然人承攬,在明年的執行上,這個業務費要怎麼樣調整,或是怎麼樣執行會比較不違法,但是又可以顧及到這些社工及心理師的勞動權益,這部分有沒有計畫,署長有沒有計畫呢?可以聘用臨時人員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行政院羅政委主持召集各部會來協商過,原則上會朝向支持我們矯正署的看法,即逐步先從臨時人員或聘用人員來處理,而明天下午行政院人事總處也會到我們的臺北監獄實際去瞭解目前運作的情況。在瞭解以後,我們會再繼續做後續的討論,所以會往這個方向來處理。謝謝。

吳委員玉琴:我真的是希望朝這個方向處理,因為我已經與人總這邊做了一些討論。有關矯正署110年的施政目標,我們在去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今年將會實施,針對受刑人的個別處遇計畫,我在你們的施政目標裡並沒有看到對於受刑人的個別計畫,而在這種個別計畫裡,其實是需要社工及心理的相關人員介入。

在司改進度的一個追蹤平臺裡,我們看到你們對於處遇計畫特別訂定一般性的處遇及專業的處遇,這是符合你們的預期的目標,即未來有一般性及專業性的處遇,而這也是不同的業務,你們在人力的配置上,就是以1比300這樣來估算,這是政策的目標嗎?其實我與人總有討論過這件事,他們也會覺得為什麼是1比300,而不是1比200、1比400,這個數字是怎麼出來的呢?事實上,沒有人是很清楚的,也可能是國外的經驗,或可能算是你們粗估的一個經驗。還有一個可能,就是我上次也有問過人總,矯正署可不可以提出一個計畫去選定幾個不同類型的矯正機關,比如女子監獄、戒治所或少年輔育院等不同性質的矯正機關來做一個實驗?至於,此實驗對於個別處遇的部分,你要做到一般性的處遇及專業的處遇,即兩者有不同的強度,而在不同強度上的人力比到底該怎麼樣才是適合的呢?我認為應該要有一點點試驗及能研擬出一個好的服務模式,再來推廣這部分,矯正署對此不曉得有沒有什麼看法呢?

黃署長俊棠:謝謝。在個案個別化處理的部分,我們在7月15日就開始了,而在7月15日入所的,我們都已經開辦了;至於,前面進來的,我們也會逐一處理好,這是此一區塊裡,我們個案的管理模式。有關委員剛剛質詢的1比300,當時矯正署是初次在這個區塊爭取人力來做專業處遇,所以我們是參考國外各監獄的比例來做的。目前衛福部希望的比例可能是在1比50、1比60左右,當然這是我們期盼的目標。

吳委員玉琴:我要向署長提醒的是,因為你們所謂的收容人,其實性質差異是很大的,並不是用1比300就可以將其涵蓋完,特別是少年輔育院或戒治所,他們的強度可能就要高一點,所以就不能用1比300來配置。這部分要有一點實驗或探索一些模式,才能訂定出合理的比例,我是要提醒這一點。如果有機會可以做一個試辦的經驗,讓你們更可以向人總要人,而在要人的過程中,也可以更合理性的要到人。

黃署長俊棠:我們在這個區塊已經有擬定計畫,針對少年的或特殊的,我們會做一個試驗及試辦性的,然後再討論出一個人力比來做處理。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我們一起努力這件事。

再繼續請教蔡部長,在國民法官法通過之後,我看到明年的預算,法務部這邊只有一個考察,再來是司法官學院要辦兩場研習,這樣夠不夠呢?我也看到在9月份,你們辦了北中南東4場的說明,也在部長親自帶領出席下,將成立國民法官法的因應小組。這個因應小組看起來是希望爭取更多的專家學者,大家一起來參與相關業務的一個模擬。上次司法院在審查預算時,我也提醒過他們,他們是編了一千六百多萬元要辦國民法官的模擬。我說這個劇本不該由司法院擬,因為未來是起訴狀一本,所以這個劇本應該是法務部及地檢署這邊來擬才對。因為我們拿到手上就是起訴狀一本,即一個罪名而已,也沒有內容,所以這個版本不應該是司法院來擬,現在應該由法務部這邊來負責。未來有關這部分,你們要怎麼處理,不能只有開4場,或是只有2場研習會而已啊!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我們是因應整個國民法官法的實行,就檢察官的部分,我們怎麼樣來訓練及培養未來能夠公訴的檢察官,這與過去的公訴檢察官是不一樣的。我們很積極在處理,先辦一個說明會,然後接下來會辦研討會,還要聘請國外的專家來指導,甚至我們會邀請各種專長的老師來指導我們的檢察官,我們是一步一步在進行,所以法務部成立了一個全面因應小組,不過……

吳委員玉琴:可是看起來預算沒有很多啊!沒有看到相關預算的編列啊!

蔡部長清祥:我們並沒有特別為國民法官法編列預算,完全是用我們既有的預算和人力來處理。

吳委員玉琴:在此要提醒部長,目前偵查及公訴分由兩組不同檢察官在負責,未來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後,會不會增加公訴檢察官的負擔?針對這部分,未來有沒有可能形成team的方式?不然未來國民法官法上路之後,如果公訴檢察官沒有參與偵查的話,他們如何在法庭上辯護?

蔡部長清祥:我們內部會加以整合。

吳委員玉琴:現在只剩下兩年的時間。

蔡部長清祥:不管任何問題我們都在蒐集,我們一定會針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全力預備,我相信只要國民法官法一實施,檢察官就會讓人耳目一新。

吳委員玉琴:所以部長很有信心就對了?

蔡部長清祥:是的。

吳委員玉琴:其實我們也很期待,千萬不要發生因公訴檢察官不知道偵查的詳細內容,反而沒辦法在法庭上辯護的狀況,否則就會很可惜。針對這部分,可能要加速偵查及公訴檢察官的合作模式。

蔡部長清祥:除了法務部要努力之外,在座所有檢察長也要帶領所有檢察官一起努力。

吳委員玉琴:另外,就法務業務而言,犯罪被害補償金只編列90萬元,請問這是基於什麼理由?本席查閱了一下,發現有關被害人保護的補償金全部都編列在地檢署各項獎補助當中,請問這是分散編列嗎?

蔡部長清祥:對,各地檢署本來就有編列,如果不夠的話,才會由法務部……

吳委員玉琴:但編列時似乎是混雜在一起,包括給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經費以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全部都混雜在一起。因為最近在審查預算,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參考?也就是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詳列出來?

蔡部長清祥:好的,針對被害人補償金的部分,我們會請會計處摘要整理。

吳委員玉琴:對,請幫我們把明細表整理出來,不然我們真的看不出來。

另外是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雖然業務報告上有提到你們要修法,但是在立法計畫當中卻沒有提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進度。

蔡部長清祥:有的,我們有一個小組已經召開過將近十次會議。

吳委員玉琴:什麼時候會把案子提出來?

蔡部長清祥:關於初步的修正草案,我們內部已經有一個雛形,但是還要徵詢大家的意見。我們預計今年年底會以法務部的角度先定案,然後再看看要不要再徵詢意見還是直接報行政院。

吳委員玉琴:許多專家學者都曾在公聽會當中提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再償的性質應該要改變,請問部長同意這一點嗎?其實大家都認為這應該是國家補償的做法。

蔡部長清祥:對,這也是我們考慮的重要項目。

吳委員玉琴:所以未來會朝這個方向進行嗎?法務部提出來的版本會朝這個方向進行嗎?

蔡部長清祥:有討論過,但是我不敢確定一定是這樣子,因為目前還在徵詢大家的意見,不過我們是往這個方向在努力。

吳委員玉琴:往這個方向進行之後,我們再來爭取國家預算,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委員支持。

吳委員玉琴:謝謝部長。

主席:剛才吳委員有問到關於被害人的部分,請問邢董事長有資料可以提供給吳委員嗎?

邢董事長泰釗:有。

主席: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邢董事長提供相關資料給吳委員參考。

接下來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9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難得今天可以聽到法務部的立法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法務部除了責任重大之外,業務也越來越繁瑣,所以需要更多一線同仁戮力協助。

今年7月份本席曾赴臺南監獄視察,當時我瞭解到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那就是獄所受刑人希望能夠就學,這部分涉及有些經濟相對弱勢者在貸款方面遇到一些阻礙及困難。9月份的時候,我得知有八位受刑學員有經濟方面的困難且無法申請貸款,為此本席舉辦了一場協調會。目前的狀況我想部長應該也瞭解,問題主要是出在臺銀和矯正署及教育部之間。這所大學就是上回發生女大生命案的長榮大學,它在臺南監獄設置學程專班並授予學位,本席認為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在獄所當中卻發生某些學員的經濟有困難的狀況,銀行竟然質疑他們的還款能力不夠,所以拒絕貸款給他們。雖然矯正署很積極在協調,他們主張只要一般條件符合應該就可以貸款,也一直在向臺銀爭取,但雙方卻無法達成共識。本席到臺南之後,矯正署同仁告訴我這件事情,於是我們就開始協助並進行協調。後來協調出的結論是如果銀行對於他們的還款能力有疑慮的話,其實這些受刑學員在獄所也有從事一些工作,也就是他們有一些工作機會,也有一些收入,所以後來雙方達成以攤還的模式來處理,請問部長瞭解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這是很好的計畫,如果同學願意向上、願意就學的話,我們一定會協助他們。大學課程是第一次實施,如果成效良好的話,爾後我們會繼續推廣。

賴委員香伶:這是男子監獄的受刑學員,據本席所知,有些學員已經快要畢業了,其中有一位因為經濟上的困難,所以處於休學狀態,後來經過協調,臺銀答應貸款,矯正署和教育部應該會努力試推學程合作。請問部長,有沒有針對女子監獄推動女性受刑學員向上就學的可能性?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考慮,當然要有大學有意願,而且要就近,或是用視訊教學,這也是未來的趨勢。關於貸款的部分,我想這不是問題,如果本人……

賴委員香伶:像這樣的教學大樓設在監獄的矯正機關裡面,我自己看了也滿感動的,竟然還能在這樣的空間裡面提供受刑學員就學就業的準備,甚至在受刑期間取得學位,我想這是復歸社會前非常重要的協助,在此也要感謝部長及所有法務部同仁的努力。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及支持,其實這陣子矯正機關進步很多,歡迎委員隨時來參觀,不論要看什麼,我們都是透明公開的。

賴委員香伶:那我們下一次就來參觀就學、就業和職訓的部分。

另外,雖然許多社工專業人員在矯正機關當中不斷協助受刑學員的工作與技能提升,但經調查發現,真正能夠取得相對技能的只有第一類的自營作業,相關產品包括醬油、手工蛋捲和米粉等等,聽說手工蛋捲很夯、賣得非常好。以創業來講,他們在裡面學到這些技能之後,你們還有提供創業技巧的課程輔助嗎?他們復歸社會之後,真的會從事相關職類的工作嗎?以自營來講,這部分應該是他們的相對強項,但只有占6%,其他一般性的部分占得比較多,這和技能方面比較難鉤連,所以他們出來之後找工作的機會並不是那麼具有專業性。一般大家認為屬於技能上的,像水電班、電腦班,或是冷凍空調班等等,請問這在開班上跟現有設施上是不是有遇到困難?在矯正機關內這部分的班別是不是很難開設?

蔡部長清祥:只要能夠找到專業的教師,願意入監來教課,我們都很願意開班,同時我們要配合社會的需求,不要讓他們學到技能後,結果出去找不到工作,這是沒有用的,所以要看社會上缺什麼樣的工,我們儘量往那個方向來訓練他們的技能。另外,我們有一項很重大的措施,藉著這個機會跟各委員報告,我們有實施自主監外作業,就是他白天到外面工廠工作,學得工廠的技能,晚上再回到監所來,且若表現良好的話,廠商也願意讓他留下來,就是出獄後繼續錄用他,所以這是有相連接的,而且這個部分反應很好。

賴委員香伶:我了解,像之前去臺南,還有去外役監,都有看到這個模式,我也知道部長有更大的雄心,也要籌劃所謂的開心農場,就是能夠自營,然後做很多營業方面的調整,但終究都還是需要預算,更重要的是社會的接納度,以及社會各個企業是不是把這樣的轉銜機制能夠真的落實,所以本席建議,第一個,有關職業訓練職業類別方面,希望能夠依他們的專業或是性向開始逐項進行有計畫性的規劃;第二個,一些比較不合時宜的,像刺繡班好像還有,花燈班也有,做中國結等等的才藝班也還有,所以這方面是不是能夠暫時取消,或是做一定程度的調整,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調整,因為這有時候是同學、收容人的興趣……

賴委員香伶:藝術性的部分,我有看到。

蔡部長清祥:那我們就是維持,如果真的是技能訓練或是有什麼方面的需求,我們會考量來開班。

賴委員香伶:好。

最後,剛剛召委提到一件事,就是釋字第796號出來之後,法務部有主動進行一些專案的篩檢,剛剛聽到已有十位已經出監,我想請教一下,以假釋來講,也會做所謂的出監計畫嗎?

蔡部長清祥:會,我們是按照原來的假釋計畫來執行。

賴委員香伶:所以一定會做嘛!我想重點還是讓他們能夠轉銜,或一定程度跟我們的更生保護會聯繫,所以請教邢董事長,因為明年預算增加了大概4,000多萬元的預算,我們每年約有3萬多人出監,其中到底有多少比例會跟更生保護會接觸的?你們有沒有進行比例上的統計?我看了你們的報告,裡面提到參加職訓的有多少人、參加團體輔導的有多少人、參加相關業務的有多少人等等,可是沒有一個統計數據,就是每年出監的人數這麼多,到底有多少人會主動跟更生保護會聯繫,還是間接透過你們的訪視之後,他才會跟你們接觸,畢竟你們算是他們出社會的第一個保護傘,第一個能夠讓他們接銜各種業務的需要,或是就醫等等相關的事務,所以這個部分會後請提供相關的統計數據給本席。

主席: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邢董事長說明。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這部分監所會通知我們,我們會主動開案,而監所通知我們時會寄送更生保護通知給我們,我們會派人跟他們接洽,其他的部分,我用書面來答復。

賴委員香伶:好。而明年增加的4,800多萬元,大概是哪一項業務的調整,也請來跟我做一些說明。

邢董事長泰釗:好。

賴委員香伶:最後,想請教法務部長一個小問題,就是去喝喜酒的時候,我們常常看到新郎和新娘抱著一個寶寶,或是公公、婆婆抱著一個寶寶,請教一下,若孩子是之前生的,之後才結婚,在還沒有結婚之前,則這個孩子稱作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

蔡部長清祥:也許已經登記結婚了。

賴委員香伶:也許沒有,但在結婚場合中,也常看到很多孩子都滿大了,請問這在民法上是怎麼稱呼?

蔡部長清祥:我們請專家來解釋。

賴委員香伶:好。

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

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還沒有結婚,當然因為他不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小孩,所以應叫做非婚生子女,但是他們結婚了以後,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準正的規定,就視為婚生子女。

賴委員香伶:這不是一個很難去面對的課題,就是民法有關婚生、非婚生的部分,其實是不是可以考慮修法,因為在1998年左右,德國大概就已經將其修正完成;瑞士應該也是在2,000年的時候;而國內也有學者倡議,我今天想要問的是,在整個修法計畫中,比較大部的修法是很多,但還是有一些比較輕巧的修法,而且這是涉及大家對於子女、生父、生母等等概念上的改變,其實若要跟上時代、跟上國際立法進程的話,是不是可以考慮啟動這方面的修正?畢竟對一些人來講,婚生、非婚生還是很傳統的觀念,甚至好像還是負面的,對此,部長有何看法?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研究看看。

賴委員香伶:可不可以在下個會期,如果我還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話,麻煩部長也把這個當成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將其當作一個議題並廣泛地蒐集意見及外國的立法例。

賴委員香伶:好。謝謝。

主席:我們也拜託官員送給各委員的資料,同時也送一份給本會及本會委員。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0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現在有沒有帶身分證?如果你沒有帶,就是違反戶籍法第五十六條,身分證應隨時攜帶;萬一你出去被警察盤檢,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隨時可以把你攔下來看你的身分證。所以你沒有帶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連駕照都不用帶了。

鍾委員佳濱:可是法律規定要攜帶。為什麼國家要發給國民身分證?身分證上有哪些記載?我們來回顧一下,1947年國民身分證剛發行的時候是這個樣子,上面有17個項目,包括姓名、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年月日、本籍、職業、住址、役別、照片、字號(指的是文件字號)、公民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寄籍、指紋符號、義務勞動、戶長姓名跟教育程度等等洋洋灑灑共有17項,你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嗎?因為那時候照片不普及,所以要用其他的資料來勾稽這個國民的人別。

1965年開始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後就很簡單了,你有注意到那時國家元首身分證字號開頭是Y字嗎?在場有沒有人身分證字號是Y字開頭的?應該是沒有,如果有的話,應該是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局,因為當時陽明山是「Y」的。但自從有了身分證字號之後,人別辨識能力就大幅提升了。

到了2005年第六代身分證只剩下11項個資,未來可能推行的eID就只剩下5項個資,為什麼?因為傳統個資隨著我們科技的進步,現在有所謂的晶片、密碼、字跡簽名、掌紋、靜脈等等都可以做人別辨識,請問部長,你覺得對於人民的婚姻狀態、居住遷徙、職業選擇,國家有沒有權來審核,還是被動地接受登記?比如說我們想結婚,但它不同意,可以嗎?國家會不會對人民的結婚對象、次數加以限制?

蔡部長清祥:我想這個都應尊重……

鍾委員佳濱:所以就是不會,那會不會對搬家的地點跟搬家次數加以審核?

蔡部長清祥:不會。

鍾委員佳濱:很好、很篤定,因為憲法有保障、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請問部長,決定姓名的自由是不是在我國憲法保障的自由權範圍內?

蔡部長清祥:應該是吧!

鍾委員佳濱:很好,在1996年黃志家的聲請釋憲案,釋字第399號,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人民的姓名就如同人格的表現,所以怎麼命名是人的自由,這是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的範圍。為什麼黃志家要改名?因為從小被人家叫「黃指甲」,但是那時候內政部不認為這是粗俗不雅,不給他改名,所以他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是同意的,原因是你自己判斷,要不要改你自己決定。

關於姓氏跟名字,姓名條例第九條規定得申請改姓,其中第五款提到了「其他依法改姓」,我前面講的都是與內政部有關,接著就跟法務部有關了,法務部主管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登記後,於未成年時,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也是得變更,但是以一次為限,為什麼規定一次?剛不是說這是自由權,為什麼規定只能一次?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

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我說明一下,我們當時在修這個法的時候,總是會考慮人民雖然有自由權,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自由權其實要跟其他的公共利益做一些比較,如果改名的次數太多的話,可能也會影響一些身分安定的……

鍾委員佳濱:很好,我們來問一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才能限制之。像檢疫14天這件事情是基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請問你們基於什麼樣的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改姓的次數?從你剛剛講的理由,我聽不出符合哪一項。是妨礙了什麼公共利益嗎?還是違反了什麼社會秩序?還是基於行政成本及犯罪偵查?我看是後面這兩項吧?可是這兩項怪怪的。

我們來看一下,社會秩序?人別識別?如果只是行政考量,規費法就可以達到,規費法第七條就規定核發身分證可以收規費,只要付得起,就改嘛!科技?人別辨識?預防犯罪?現在有那麼多人更名,你們從戶政系統就可以追蹤,只要改了名字,隨時都查得出來改了幾次、之前叫什麼名字,為什麼要限制?部長,從犯罪偵防來看的話。

蔡部長清祥:如果同意他隨時再改的話……

鍾委員佳濱:也不可能隨時改,不然早上、下午不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有可能,不可能早上、下午不一樣。那有什麼差別?你查得出來。你連身分證都不帶了,我們還怕你不是部長嗎?

我們往下看有什麼問題,有一位民族學的副教授提到達悟族人的姓名怎麼會變,比如出生時叫希.優將,當母親時叫希萳後面接長子(女)名,當祖母時叫夏奔後面接長子(女)名,當曾祖母時統稱叫夏奔.辜旦(因為以前達悟族人要當上曾祖母很難),當曾曾祖母時叫希.勒給,這是達悟族人的姓名學,如果他活得夠久,一輩子要改名4次,對不對?有沒有注意到族群差異、文化差別?沒有。

說完限定次數,我們來看限定範圍。2007年我們修改了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原來的規定是母親無兄弟才能從母姓,後來改為以書面約定就可以;2010年又改了,本來子女要變更姓氏需要父母同意,後來改為本人就可以決定。所以我們看到歷史沿革、典範在轉移,本來是從父姓為原則、從母姓為例外,基於性別平權,改成以書面約定或抽籤決定;本來子女要經過父母同意才能改姓,基於個人自主,後來也改為自主同意。由上可知,我們國家從家父長的制度發展到性別平權、個人自主,所以更改姓氏限定只能從父或從母有沒有道理?我更改姓氏一定要從父或從母嗎?我可不可以從別人?部長,我更改姓氏可不可以從別人,不從父或從母?可不可以?

蔡部長清祥:不好啦。

鍾委員佳濱:怎麼會不好?你看我們蔡英文總統說他祖母是排灣人,他從小就知道自己有原住民的血統,他的排灣族名叫做Tjuku(揪谷),他可不可以從他祖母的原住民姓氏,不是從父,也不是從母?可不可以?你要想清楚。

我們想一下,假如我是小華,從小由外婆帶大,因為我很感念外婆,所以我可以從我外祖母的姓氏嗎?可不可以?臺灣是多元移民的社會,有更多的家庭樣態,主流價值規定我只能從父姓或從母姓,我可不可以從我外婆的姓?可不可以?

我跟你講一個反例。當有人從父姓改成從母姓的時候,孫子也要跟著爸爸改姓,你瞭解嗎?2005年章先生從父姓改為蔣先生,他的孩子本來姓章,後來因為父親改姓了,他的姓氏也被改成蔣,有沒有問過他的意思?有沒有問過?因為我們現在規定一家不可以有三姓,所以如果我改從母姓,我的兒子本來從我的姓,他不能跟爸爸、媽媽都不同姓,所以他跟著從我的母性,你瞭解沒有?所以從父姓、從母姓不是絕對的,也會從祖父母的姓、外祖父母的姓,但是由誰決定?不是由自己決定。

我們來看一下,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戶籍變更的時候要登記,30天內要為之,不然要罰錢。所以如果我是從父姓,我的父親改姓,我沒有跟著改就會被罰,你知道多少人被改嗎?你知道全臺灣有多少人被改嗎?你當然不知道,我今天故意問法務部的,如果是內政部就知道了。2014年到2019年有兩萬人改姓氏,因此被迫改姓的成年子女有2,761人,不知道其中是否包括蔣委員。強制改姓合不合理?還是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姓氏?部長,你覺得呢?假設你的父母親改姓氏,你是從父姓或從母姓,因著父母改姓,你就要改姓,你覺得合理嗎?請你再思考一下。

改姓氏自古就有了,古代人為了避禍、私人恩怨、避債、逃避稅務、逃避兵役、逃避戰亂,常常會改名換姓。譬如歐陽修後裔原本複姓歐陽,後來改姓歐,歐陽與歐的姓氏就是這樣來的。

接下來我想講一個真實故事。我有一位好朋友現在在某個地院服務,當法官助理,他的曾祖父姓鄭,是臺南官田的農民。他曾祖父因為兒子在空襲中統統過世,讓他很難過,於是就到官田的土地公廟拜拜,祈求再賜給他子嗣,過了幾天,他曾祖父在田裡工作時聽到小嬰兒的哭聲,他覺得這是土地公送給他的孩子,所以登記時就幫嬰兒改姓「送」。結果我這位朋友的父親及祖父都姓「送」,可是他的曾祖父卻姓「鄭」,全臺灣就他們一家從他祖父開始姓「送」。姓氏可不可以創造?可以創造。

我再談一個改性別的例子。如果性別都可以改,如果我改了性別、變性成為女性,我會改變我跟兒子的親子關係嗎?不會嘛!如果我把姓氏「鍾」改成「鐘」,會改變我跟我孩子的親子關係嗎?不會呀!所以改變性別、改變姓氏既不影響人別識別,也不影響權利義務關係。

我們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比如我先改名,從「鍾佳濱」改成「鍾台銘」;再去改姓,從「鍾台銘」變成「郭台銘」,這有什麼好處?我兒子身分證的父親欄就變成郭台銘,他以後約會的時候,如果不小心把身分證掉出來,人家看了會嚇一跳,因為他爸爸是「郭台銘」,有沒有可能?還有,有一個網紅叫鍾佳播,搞不好很多人都認為我是鍾佳播的哥哥,但是人家會誤會嗎?很容易辨別,大概沒有人會認為我是鍾佳播的哥哥,也不會因為我先改了名叫「鍾台銘」,又改了姓叫「郭台銘」,我兒子未來的女朋友就認為他爸爸是郭台銘。

最後結論是,請法務部跟內政部盤點相關法規,在兩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以因應現代科技,重視多元族群文化、不同生命樣態、自由選擇,並保障人格權、文化權。部長可不可以答應以下3個條件:一、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部分,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二、基於現代社會觀念與科技進步,法務部有什麼理由去限制人民憲法保障權利?三、請法務部與內政部合作,盤點所有跟人民姓名有關的規定。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想辦法跟內政部再進一步溝通。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記得要帶身分證。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0時2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部長的問題也是跟毒品證物的遺失有關,其實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贓證物的問題至少一、兩次了,我們看到監察院針對贓證物的調查在民國102年的時候有一次,在109年的時候又調查了一次。我知道你們明天還會有一個專案報告,我想提醒部長的是,過去這五年,你們是不是有因為監察院的調查而有任何改進?明天的專案報告可不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過去五年你們到底做了什麼改變?在預算上,你們是不是有編列任何預算做特別的設備,或是特別不一樣的流程來做這樣的規範?然後也幫我比較一下,過去的SOP跟現在的SOP到底有什麼不一樣?這樣我們才知道到底是不是做了改變,以及這樣子改變是不是真的有任何影響。

再來,我好奇的是,請問毒品是不是都歸調查局管?還是有些在司法院,有些在法務部?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毒品的部分,我們有一個規定,就是獲案毒品有專門的保管作業要點。一級毒品有九項,二級毒品有八項,總共有十七項,獲案的毒品一定要送到調查局的毒品庫。除此之外,都是由承辦單位自己的贓物庫保管。

吳委員怡玎:所以毒品也有部分會在司法院那邊嗎?

蔡部長清祥:對,起訴以後,當然會送交司法院的法院。

吳委員怡玎:請問槍枝、彈藥有集中嗎?

蔡部長清祥:槍枝、彈藥也有一個保管的規定。

吳委員怡玎:所以它也都在調查局嗎?還是看情況?

蔡部長清祥:槍枝沒有規定一定要在調查局,也是由承辦單位自己處理,到檢察機關的話,就由檢察署的贓物庫保管,起訴以後的話要送交法院。

吳委員怡玎:聽起來你們對特定的、某些贓證物其實有不一樣的SOP。

蔡部長清祥:對。

吳委員怡玎:OK,麻煩你明天也針對這個東西解釋一下,讓我們知道,因為有些贓證物確實比較有維安的疑慮,民眾也會比較想知道你們的SOP怎麼樣、是否跟其他的贓證物不一樣。

蔡部長清祥:好。

吳委員怡玎:明天麻煩你了。

接下來也跟釋字第796號有關。剛剛提到了,你們已經審了一共100多位,然後其中10位放出來了。我好奇的是,大法官是說個案審酌,我想請問一下部長,你們有沒有審酌的標準?為什麼是10位?以後都是這個比例嗎?都是大概10%嗎?

蔡部長清祥:沒有,要看個案的情節。我們有訂審酌的條件。

吳委員怡玎:你們已經訂出審酌的條件了。

蔡部長清祥:有訂出來。

吳委員怡玎:是不是可以公告讓大家知道一下?

蔡部長清祥:我們有一個表格,如果委員要知道,我們會後可以提出。

吳委員怡玎:OK,我好奇的是,你們有沒有稍微估過一年會有多少這樣比例的人?

蔡部長清祥:這是流動的。我們在大法官會議解釋出來以後,先清查目前在監的,確認因為撤銷假釋回籠的到底有多少,我們第一天就查出有905位。接下來對這905位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大法官會議解釋僅及於個案而已,不及於其他沒有聲請解釋的人,但是法務部為了公平……

吳委員怡玎:所以是法務部主動。

蔡部長清祥:為了尊重司法院的精神,我們針對905位重新進行個案的審酌。

吳委員怡玎:這個其實可以算得出來,也麻煩你們統計一下,一年平均或是過去五年每一年,大約有多少這樣的case他假釋出來,但是因為微罪又被關回去,這樣的數字應該可以算得出來。

蔡部長清祥:如果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前……

吳委員怡玎:對,當然在之前。

蔡部長清祥:被撤銷關回去有多少人,前面每一年都有數字,都沒問題。

吳委員怡玎:對,讓我們大眾知道、預期大概最多會有多少人因為大法官的解釋而被放出來。我們也知道目前大概是10%,當然之後不一定是這樣的比例,可是可以讓民眾知道。其實民眾要的只是安心,他們想知道會因為大法官解釋而釋放出來的有多少人、這些人到底是怎樣的罪刑、之前犯的是怎樣的罪、之後犯的是怎樣的罪。這樣其實是讓民眾安心而已,所以這個資料也麻煩部長準備給我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資料沒有問題,但是這個要有所解釋,不是以那個數字認定將來就是這樣,而且每一案到底要不要撤銷有裁量權。

吳委員怡玎:當然,因為你說……

蔡部長清祥:過去沒有裁量權,只要再犯法就一定要撤銷假釋。

吳委員怡玎:但是你已經有審酌辦法了嘛!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自己為了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出來,要逐案審查,當然要訂一個標準才公平。

吳委員怡玎:是不是現在就可以唸給我聽?

蔡部長清祥:有一個表,我們明天再提供及說明。

主席:沒有,檢察司司長先回應一下。

吳委員怡玎:可以的話,請司長馬上讓我們知道。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審核標準按照大法官會議第796號解釋,主要參考他有沒有可能再犯的特別考量因素,會針對他在假釋……

吳委員怡玎:再犯是指再犯輕罪還是再犯原來的那個罪?

林司長錦村:看被撤銷之後的那個罪名。

吳委員怡玎:就這樣子而已?

林司長錦村:有一個表格,第一個部分是所謂特別預防,就是考量他會不會再犯的具體情狀,第一個是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第二個是再犯的可能性,第三個是悛悔情形及假釋後的動態,第四個是考慮整個比例原則。

吳委員怡玎:OK,所以其實不是黑白的,還是有很大的灰色空間。

林司長錦村:沒有,最主要還是……

吳委員怡玎:老實說啦!

蔡部長清祥:不能說灰色啦!本來就要個案審酌啦!

吳委員怡玎:我的理解應該跟大部分的一般老百姓一樣,我還是不知道誰會被放出來。

蔡部長清祥:但是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到時候可以公開,說明為什麼這個人放、那個人不放,有可能他還有另案,那當然就不能再放。

吳委員怡玎:請問部長,你們對科偵法的態度怎麼樣?要送、要改,還是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還在徵詢外界的意見,所以我們現在還是掛在「眾開講」這個公開的園地,徵詢大家的意見。蒐集好大家的意見以後,我們還會就原來提出的草案重新斟酌。

吳委員怡玎:OK,這件事情有些東西要急,有些是不急的,比如說用GPS辦案在緝毒方面,尤其是海上走私,其實是滿需要的。我們不希望檢調人員因為辦案而犯法,所以我覺得有些比較急的你們可以考慮先送,而不是送一整部這麼有爭議的東西進來。有些很急,而且聽起來你們在辦案現場確實已經實施好一陣子了,我們希望你們不要讓這些同仁有犯法的疑慮。部長覺得這樣子OK嗎?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您的建議。

吳委員怡玎:你們先送一部分比較急的。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分它的輕重緩急,用適當的方法儘快處理。

吳委員怡玎:OK。接下來跟社維法有關,我們那一天去參觀第四局,我好奇的是,在假消息方面,只有跟刑法相關的才會由調查局來辦嗎?這樣是不是會跟刑事局有點重複?

蔡部長清祥:功能上刑事警察局跟調查局有些是重疊的,調查局當然有收到很多資訊,蒐集資訊以後會分辨哪些必須立案,立案完了以後,是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屬於刑責的,他們也會分別處理。

吳委員怡玎:請問只有有刑責的才會到調查局嗎?

蔡部長清祥:他們蒐集的資訊不限於什麼樣的,因為還沒有經過過濾或審酌,不曉得他可能犯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構成刑責。他們蒐集的情資都一樣,不限於哪一種類型,蒐集完以後會過濾。

吳委員怡玎:很簡單,我希望你們可以想想,假消息固然有危害社會安寧的可能,但是調查局如何在辦理假消息的案件時,同時考慮沒有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我覺得這個拿捏很重要,就是你們是不是可以有一個更具體的規範?因為雖然開始進行調查不一定是定罪,但是這樣其實對一般的人民就是會有阻嚇的效果,也就是等同於箝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部長,你覺得在這方面是不是有辦法能夠好好的拿捏,在防制假消息的同時也不妨礙人民的言論自由?

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就是對言論自由這部分也要嚴守,因此在辦假訊息的案件時要非常謹慎。我想他們會累積一些經驗,在個案中去歸納哪一類應該比較明確的讓外界知道,哪一類屬於言論自由,也要讓外界很清楚。

吳委員怡玎:部長,具體一點,好不好?就是你們是不是有辦法區分在某幾個法條上由調查局偵辦、在某幾個法條上由刑事警察局來偵辦?我覺得這也是分工,不會發生大家為了搶功勞,一個案子好幾個局處都跳下去的情形,也讓人民安心,因為一般人民碰到調查局敲門的時候都是比較害怕的,你們是不是可以讓人民知道你們在偵辦的是跟哪一些法條有關,其他的老實說社維法應該不是你們的管轄範圍,不然,真的是有點大材小用了。

蔡部長清祥:他們不會去管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如果過濾以後發覺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案件的話,一定會送到主管的刑事警察局去處理,他們不會再進一步去追查;如果是屬於刑責的,他們才需要報給地檢署。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們這邊只管和刑責相關的。

蔡部長清祥:對。

吳委員怡玎:OK,謝謝部長。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部長,我記得上會期調查局講第四軍所有的假訊息都是調查局管的。

蔡部長清祥:沒有,刑事警察局也負責。

主席:但是我記得上會期調查局是說所有東西就像您前面講的有overlap沒錯,可是第四軍說的假訊息,調查局統統都會管。

蔡部長清祥:沒有這樣分啦,因為他們的消息來源或資料來源都不同,誰要向哪一個單位檢舉,這我們沒辦法控制。

主席:不是,上個會期講的是所有的案件刑事警察局會管,但調查局也同樣會管,這個答案是對的還是不對的,拜託局長釐清一下。

呂局長文忠:我想這一點要補充說明一下,我上次講的是蒐集情資的部分,但是從整個情資的角度去看,因為各情報單位都會蒐集情資彙整給國安局去做分析,這跟假訊息刑事案件的偵辦,是兩個不同的區塊。

主席:所以今天部長講的才是對的,就是一旦發現跟社維法有關,你就會移交給刑事警察局?只有有刑責的部分才會留在調查局這邊,是不是?

呂局長文忠:對。

主席:好,謝謝。剛才吳委員要的資料,包括審酌的條件,可不可以在今天下班前提供?

林司長錦村:可以。

主席:假訊息的部分剛才已有口頭確認,謝謝部長。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三位都是非常資深優秀的檢察官,我想請教一下,在你們的職責或實務的工作經驗上,在刑事犯罪偵查中有送過精神鑑定的次數或案例有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有。

周委員春米:是殺人罪還是什麼犯罪?

蔡部長清祥:都有可能,那是我在當基層檢察官的時候。

周委員春米:那江檢察總長呢?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

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不太記得了,印象中好像是沒有。

周委員春米:高檢署邢泰釗檢察長,有檢察官在偵查辦案的時候就送精神鑑定的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邢董事長說明。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實務上很多。

周委員春米:好,那我請教三位,三位也可以有一致的答案,就是就現在的統計,刑事案件送精神鑑定的在審判中的占幾成?在偵查中的占幾成?三位清楚嗎?

蔡部長清祥:這個統計數字我現在手邊沒有。

周委員春米:好,檢察總長清楚嗎?

江檢察總長惠民:我不曉得在那邊看過一個資料,好像在院方審判的是九成,在偵查中大概一成。

周委員春米:好,邢泰釗檢察長呢?

邢董事長泰釗:我手上沒這方面的資料。

周委員春米:我手上的資料就如同檢察總長講的,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委託的大概是低於一成,然後九成是法官送鑑定的。我想這個重點主要是,臺灣社會這幾年一直因為這種最後精神鑑定沒有識別能力所以沒有責任能力而判無罪的案件,紛擾、爭議不斷,動盪不安。今年從臺中這個到牙醫診所去殺了牙醫師,到6月中的嘉義殺警案,到最後桃園的弒母案,在在都引起社會很大的爭議。我要問的就是,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有沒有可能其實已經意識到了?我認為應該有非常大的可能,因為他是在最接近案發的時間、最接近被告,所以他可以看得出來被告的精神狀態到底需不需要送鑑定,或者是辯護人聲請送鑑定的時候,檢察官有沒有去送鑑定,而不會把最後全部的鑑定責任,或者鑑定的踐行調查程序委由地方法院來做,部長,你的看法呢?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我們也看到這個問題,所以法務部也會跟司法院、衛福部討論這個問題,怎麼樣提早來做司法的精神鑑定,如果在偵查當中就能夠做的話,也許更接近事實發生的狀況,所以我們在研究如何讓司法精神鑑定更方便、更確實。

周委員春米:部長,除了研究之外,可能還要研究方法。檢察官客觀性的義務是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都要注意,當然他的責任能力,我們不能去定位說這是對被告有利的,但是這是針對整個案件、整個事實有必要去調查真相的責任,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是最早、最早、比法官還更早接近被告和相關人證、事證的,人證、事證在這個時候也比較少受污染,所以其實應該在這個時候啟動。請問部長,這部分你們編列的鑑定經費大概是多少?

蔡部長清祥:這個經費應該是編在各地檢,因應他們偵辦案件的需要。

周委員春米:大概比率是多少?應該不多。

蔡部長清祥:如果不夠的話,再向高檢署申請。

周委員春米:所以還是有一定的機制,不會說用經費去限縮檢察官辦案調查的職權。但是我們實際上去想像檢察官要在偵查中就要發動鑑定被告的精神狀態,我不知道怎麼去評價,但是最後的結論是少的,畢竟在相關案例當中,我們看不到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送鑑定,如果他一開始送鑑定,那時候認為沒有這樣的問題,然後到院方的時候,院方再送鑑定,這時就會有不同的鑑定報告,大家可以針對這些鑑定結果做法庭上的詰問,而不會都取決於院方所送的鑑定。你們在這部分的攻擊、防禦方法,本席覺得比較保守一點,而且不太盡責。部長,你認為呢?

蔡部長清祥:委員說的方向是對的,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希望儘快做鑑定,所以當然要克服經費不足及鑑定機關是否足夠、普遍的問題,如果都集中在某一個醫院或是單位的話,也會造成時間上的困擾,因為檢察官辦案有期限的壓力,我們要克服他們尋找相關機關的問題。

周委員春米:本席聽到部長的答案了。檢察總長應該不反對剛才部長的意見吧?邢泰釗檢察長呢?如果偵查的時候需要鑑定,檢察官就必須踏出這一步,因為你們最接近案發時間點,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鼓勵,甚至要制定相關的細則、要點,要求、督促檢察官盡到這部分的調查責任。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是怎麼鑑定,現在法務部和衛福部好像都往成立鑑定委員會的方向走。部長,是不是?

蔡部長清祥:我們和衛福部有在討論改用小組的方式,而不是由單一的精神科醫生做獨立鑑定。

周委員春米:就是鑑定結果不要只取決於單一的鑑定人,是不是?

蔡部長清祥:對。

周委員春米:請教部長,將來到法庭上怎麼就這樣的鑑定報告做詰問呢?誰要出來接受這樣的詰問?

蔡部長清祥:就看這個小組怎麼形成這份鑑定報告,若是團隊……

周委員春米:但是小組的結論是用委員會的方式討論,如果他自己不是做這樣的結論,將來卻由他代表接受詰問,你覺得他要如何去回答這個鑑定報告的結論?或者我們怎麼再去發現真實,或者發現鑑定報告裡面需要攻擊的地方?雖然鑑定人不是證人,不是要他說出所見所聞,但還是要他去親身鑑定,如果鑑定報告要由一個委員會產生,本席覺得這部分真的需要好好考量。

當然,今天法官、檢察官坐在這個位子上,我們念法律的,就要承受大家沒有看到的責任,因為我們要用法律來辦案、審判。相同的,如果今天鑑定人是一個專業的醫師,既然擔負這個鑑定責任,他就要接受這樣的詰問,接受這樣的責任承擔。大家不能因為這是個人所做的鑑定,覺得這樣可能不是很準確,然後就要成立一個委員會,因為將來的審判是在法庭上進行,要透過詰問的程序發現真實,了解這個證據可不可採,鑑定結果可不可採,而不是像醫療糾紛只要採醫師審議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就準了,所以本席希望部長要好好掌握這個分際。

由單一鑑定人進行鑑定,如果大家認為有爭議,我們就在法庭上攻防,把他問到倒,之後再請另外一個鑑定人來鑑定,鑑定人可以有很多組,辯護人可以申請鑑定,檢察官、法官也可以申請鑑定,最後大家在法庭上透過自己的攻防能力、詰問能力定真章,依據事實判斷證據,這才是法院審判的重點。你不能把這樣的鑑定意見交給一個委員會,我們不要說可能會出現妖魔鬼怪啦!到時候由誰代表在法院接受詰問?他有沒有辦法、有沒有能力捍衛他們的鑑定結果?本席覺得這是非常需要深思熟慮的,以上是本席今天質詢的重點。第一個,法務部、最高檢、高等檢必須要求所屬檢察官,該做精神鑑定的時候就要做鑑定。至於鑑定的方式該怎麼做?本席認為還是要透過鑑定人,不要透過委員會來分擔責任、轉移注意力,因為這個委員會沒有辦法在法庭上接受詰問,謝謝。

主席:拜託三位,因為我們下下週會開始審預算的細節,請在這個禮拜五下班之前,把剛才周委員提到的,各單位、各地檢署編列的鑑定預算統合一下,讓我們了解總共編列多少經費。禮拜五下班前可以嗎?各單位可以嗎?來不及嗎?下禮拜五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下禮拜以前。

主席:下下禮拜我們審預算,你們要讓委員有時間看。下禮拜三以前,可以嗎?各單位編列鑑定部分的預算金額是多少?讓我們看一下法務部及所屬單位有多少這方面的預算,謝謝。

鄭麗文委員質詢之後,我們休息10分鐘,謝謝。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0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的主要重點大概集中在法務部的預算,有些爭議的部分要請教部長。最近法務部好像透過行政院和監察院互相溝通,有關司法高層涉及石木欽案的事,你們的調查報告沒辦法在兩個月內出爐,但是期限已經到了,所以請求展延。請教蔡部長,展延的主要原因是什麼?第一個,你們說因為時間久遠,尚待仔細勾稽相關資料,現在仍在進行調查中。

當然,我們調查的對象不在法院,而是與法務部相關的幾位前檢察長,或者是前檢察官、前法務部參事、調查局前主任,本席想知道現在蔡部長的態度是什麼?現在稽查的進度如何?是否需要廉政署協助?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如果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有關的話,都是由我們政風單位和檢察機關……

劉委員世芳:但是這些人都退休了,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對。

劉委員世芳:請你看一下名單,這裡面有些人聯繫不上,他們出國了嗎?所謂的聯繫不上是指電話打不通嗎?家人也聯絡不到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的部分應該都有聯繫上。

劉委員世芳:這麼簡單的行政動作都沒有辦法做好,表示你們不夠積極,所以才會透過行政院向監察院要求展延時間。你們還要展延多久?兩個月?兩年?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的部分應該都有聯繫上,其中有一些是司法院的人。

劉委員世芳:你們的部分都有聯繫上,不像報紙寫的沒聯繫上?曲鴻煜或羅榮乾都有聯繫上?

蔡部長清祥:對,都有聯繫上。

劉委員世芳:完成調查報告了嗎?

蔡部長清祥:報告還沒有完成,但是有聯繫上,有約時間談話,或是請他們說明。

劉委員世芳:等於是約談啦!在約談的過程當中,如果他們真的有涉及石木欽案,的確是不當飲宴或者涉及相關法律,接下來怎麼偵辦?或者因為這些人是你們的前任同事、前輩,所以大家都客客氣氣地,就這樣沒事了,是不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就我們所屬的單位人員……

劉委員世芳:本席是指標準的SOP,你們聯繫上這些人,取得他們的說法之後,不管有沒有事證或罪證,或者完全不用再追查,相關的報告、進度什麼時候會提出?

蔡部長清祥:現在正在進行中,原本是希望二個月能完成。

劉委員世芳:什麼時候可以提出?總共四個人而已。

蔡部長清祥:不只。

劉委員世芳:法院的不算,只算法務部的系統。總共幾個?這邊寫的就有五個。

蔡部長清祥:名單中的人,我們都有儘量和他們聯繫。

劉委員世芳:總共多少人?哪一位知道?時間先暫停。現在在調查的對象,原本隸屬於法務部所屬的行政單位,總共多少人?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因為現在都委由他們全權處理。

劉委員世芳:本席是問現在調查的對象有幾位,本席並沒有問他們是否被定罪。

主席:等一下,因為現在時間暫停。檢察司司長知道答案嗎?

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收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之後,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函給高檢署進一步清查。

劉委員世芳:本席只是問一下,現在法務部負責的對象有幾個人,你們就答不出來。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委由政風單位和檢察機關處理。

劉委員世芳:因為他們退休了,所以本席不想找政風室,政風室應該是針對現任者吧?除非你們還可以溯及既往。到底有多少人?你們連多少人都不清楚。

主席:現在委員問的只有多少人。

蔡部長清祥:會後再詳細報告。如果我現在隨便說一個數字,萬一和事實不符的話,又會說我回答的不對,所以我一定要回答正確的數字。

主席:對啦!部長這麼說也有道理。

劉委員世芳:本席同意你這樣的說法。這是報紙11月17日的報導,就像你們說的來不及辦完,是因為行政怠惰呢?還是真的找不到人?所以本席才會問你到底有多少人。您剛才很明確的告訴本席不只四個,表示你知道有多少人嘛!所以第一個,會後請你們告訴本席有多少人?現在到底是誰在偵辦,是法務部的政風單位呢?還是委由高檢署、地方檢察署在偵辦?請你們提供詳細流程給本席,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的。

劉委員世芳:因為主席說話了,所以本席就先放你一馬。這是很重要的事,因為這些事情會影響到法務部或司法院的形象,所以我們才會基於監督的職責請教你。

蔡部長清祥:好的,我們會很嚴謹的處理。

劉委員世芳:好的,謝謝。再來本席要請教和毒品有關的問題。關於毒品防制的部分,現在施用年齡好像往下降,本席也看到法務部提出的毒防基金預算,但是108年的決算執行率非常低。部長,請你看一下本席羅列的部分。毒防基金的預算執行率只有46%,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只有8.47%,這是108年的決算。

還有,社福毒品防制計畫是28.8%,校園毒品防制計畫只有7.66%,社會維安的部分只有1.26%,就業促進的部分是0.08%,一般行政的部分就不管了。怎麼這麼低?本席現在說的是決算。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沒辦法處理嗎?可是我們不能因為疫情的關係就減少毒品防制的工作。

蔡部長清祥:毒防基金是放在法務部,但這筆預算是發到各單位,所以各單位執行的情形如何,要等他們匯報給我們,我們才會知道。

劉委員世芳:你們要監督啊!毒防不是你們負責的嗎?還是誰負責的?教育部?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彙整啦!如果這個數字太低……

劉委員世芳:本席現在問你的是,第一個,我們今天談的是法務部的預算,請問毒防基金的預算是否屬於法務部的預算範圍?

蔡部長清祥:是的。

劉委員世芳:所以我們一定要看到成果。現在要我們同意讓你們110年的預算同樣編列那麼多,可是你們108年的決算執行率只有46.07%,未免太少了吧!需要省這些錢嗎?這表示什麼?表示在毒品防制方面,不管是社會面,或者是一般教育文化類最擔心的校園,其實都沒有執行的很好,對不對?怎麼會發生這個問題呢?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督促,因為執行面還包括其他機關及一些民間團體。

劉委員世芳:部長,你們當然要督促啊!本席要請您慎重考慮一下,和毒品防制有關的,其實重點不是在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是負責抓人,和防制有關的可能是社會面,例如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教育局或其他教育單位。否則你們這部分的執行率這麼低,坦白說,這樣的數據送到主計處,他們會給你們那麼高的預算嗎?108年決算的執行率不到50%,結果109年還給你們四億多元,110年又給你們四億多元,你們的關係實在是太好了,但本席覺得毒品防制工作是不及格的。

另外請問臺灣更生保護會的董事長,對現在的業務功能,你同意嗎?你滿意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邢董事長說明。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在持續努力,希望讓它更進步。

劉委員世芳:其實大家都不是很同意。請教蔡部長,大家都知道要檢討啦!你知道「更生人」或是「更生」的英文怎麼說嗎?

蔡部長清祥:Rehabilitation。

劉委員世芳:但是臺灣更生保護會是寫「Taiwan After-care」,本席很少看到機關寫After-care,這樣好像是Babysitting。你覺得要不要改一下?而且更生保護……

蔡部長清祥:外文是有After-care這樣的用法,就是說……

劉委員世芳:本席知道,但是如果你們所謂的更生保護是屬於復健,或是協助曾經因為毒品、酒癮或是犯罪而受到懲戒的人回到社會上的話,你們用After-care,我們必須Care他一輩子嗎?不用吧?對不對?我們是不是應該著重在防護方面?尤其我知道會造成再犯率最高的主要原因是在於就業率,所以如果未來更生保護會仍然放在法務部的話,是不是應該結合勞工單位或教育單位,讓他可以重生?我們希望讓他重生,而不是一輩子保護他。

一般社會大眾會覺得,犯罪者受到懲罰後回到社會,我們為什麼要繼續保護他?但是因為他的社經地位不及於一般人,所以需要接受保護,這些保護包括就醫、就學或其他方面,但是本席剛才也和部長提到,如果他再染毒,其實這樣的更生保護是沒有用的。本席看過你們更生保護的很多措施,其實都是在做文宣上的努力,比較努力的單位大概是宗教團體或是公益團體。如果未來更生保護會或是相關的毒防基金會能夠容納更多非法律人,讓更多社工、志工,甚至是退休的大學社福教授等等加入,把很多經驗都容納進來,把他們的實務經驗帶過來,這樣會更好。就本席接觸到的個案,他們是屬於更生家庭,幫他們最多的,其實是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或者是家扶基金會、家扶中心、展望會,很少有人告訴本席更生保護會幫他們什麼事。部長,你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蔡部長清祥:更生保護會是一個協調的機制,真正在做的都是社工,還有這些熱心的民間團體,其實他們都有結合,只是更生保護會沒有站在第一線,功勞還是在真正做這些事的社會團體身上。

劉委員世芳:本席知道。它的董監事是哪些人?

蔡部長清祥:各分會是各檢察長,他們也幫忙結合地方資源,還有地方的熱心人士及民間團體。

劉委員世芳:所以他們也是站在第二線啦!本席建議多邀請地方熱心人士加入,例如本席剛才提到的退休社福教授等等,請他們多協助,好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歡迎。

劉委員世芳:你看,光看毒品防制基金會的決算,就覺得你們的執行率很低,更生人保護協會的部分還沒有拿出來說,其實都不是很好。

蔡部長清祥:甚至我們覺得由曾經犯過罪的更生人現身說法,效果會更好。

劉委員世芳:也可以啊!既然部長有這樣好的idea,也應該讓地方分會一起來執行,而不要空有這個殼,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

劉委員世芳:有關石木欽案的部分,麻煩你們給本席詳細的資料,好嗎?也謝謝主席幫忙。

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1時0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調查局呂局長,明天有專案報告,我們也會繼續關切,但今天本席會先問。明天的專案報告是針對這次航業調查處基隆站所發生的重大疏失,高達六公斤多的毒品居然下落不明,而且已經被吃案一年。這件事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到目前為止,最新的調查進度究竟是什麼?你們應該向國人報告,讓國人知道,因為已經被吃案一年,接下來的調查更要透明化。第二個,相關責任的追究,以及你們整個制度到底是哪裡失靈?哪邊出了問題?這些都要提出檢討報告。相關的這些部分,我們希望明天都能夠看到。

本席今天想要先請教的是,最新的進度到底是什麼?因為昨天新聞報導相關的4位主管已經先被調職了,其實大家現在最關切的是,丟失的毒品份量這麼大,真的是相當罕見,它不是一小包而已,所以現在毒品的下落呢?其中最關鍵的人物就是這位鄭姓的菜鳥,因為這批毒品是由他負責押送的,但是這批毒品只有他一個人押送嗎?只有他一個人的責任嗎?現在毒品下落為何?本席想要知道的是,目前你們對於這位鄭姓菜鳥調查員的調查進度到哪裡了?有沒有相關的突破?還是他依舊堅持他原本的說法,說他也不知道毒品為什麼不見了?目前有沒有最新的進度與突破?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航基站遺失六點多公斤的毒品,我們對此非常的痛心與遺憾,我們上個禮拜二、第一時間知道這件事情之後,我們就馬上組成專案小組來啟動調查。

鄭委員麗文:對,但現在已經超過一個禮拜了。

呂局長文忠:初步調查之後,我們是先將相關的主管調離現職來接受調查。

鄭委員麗文:遺失一年都沒有通報,這個疏失很明顯,所以你們才會立即的把他們給調職了。

呂局長文忠:是。

鄭委員麗文:有關這位鄭姓的菜鳥呢?

呂局長文忠:有關他們後續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其實禮拜天我們就已經先將刑事的部分移交給北機站來偵辦,並且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來指揮偵辦。

鄭委員麗文:現在這位鄭姓菜鳥人在哪裡?現在是誰在負責偵辦?他人現在在哪裡?

呂局長文忠:鄭姓菜鳥還在航基站。

鄭委員麗文:他在哪裡?你講話大聲一點。

呂局長文忠:他還在航基站。

鄭委員麗文:他還在上班?

呂局長文忠:是,他還在上班。

鄭委員麗文:他還在上班?

呂局長文忠:是。

鄭委員麗文:他不是應該要被抓去調查和偵訊嗎?

呂局長文忠:這些當然都有。

鄭委員麗文:所以都問完了?問完後他就沒有事,可以回去正常上班了?

呂局長文忠:因為我們還沒有掌握到他有涉犯到什麼刑事責任,如果他有涉及到刑事責任,譬如:這個毒品是他……

鄭委員麗文:你剛才講他是被誰偵訊?

呂局長文忠:北機站跟桃園地檢都有。

鄭委員麗文:是由北機站和桃園地檢來負責偵訊的,那為什麼把他放回去了?

呂局長文忠: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掌握到這批毒品是被他侵占,或是他有涉犯到什麼刑事責任。

鄭委員麗文:現在航基站集體的說法是,這位鄭姓菜鳥也不知道為什麼毒品就遺失了,什麼叫做「不知道為什麼毒品就遺失了」?本席覺得應該沒有人可以接受這種說法,這麼大包的毒品,又這麼重,有六點多公斤,連本席都扛不動,怎麼可能會從車上掉下去、掉在路邊?還是他們搬的時候不見了?怎麼可能呢?像這樣的說法,當航基站的主管發現事有蹊蹺的時候,他們竟然還接受鄭姓調查員這樣的說法,然後找了一年還是找不到,本席就先不講他們是不是吃案?是不是串供?是不是串通?但像這樣的調查局,誰還敢相信調查局的辦案能力?結果你現在竟然還告訴本席,這位關鍵人物你們已經偵訊完畢,他已經回去正常上班了,那本席接下來就要問了,如果這中間有任何的隱情或犯罪,因為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一年了,他們早就串供好了,雖然現在這4名主管已經被調職,但這只是行政懲處,因為事態明確,所以被調職的這4位主管現在也還在上班?

呂局長文忠:是,他們只是調離現職。

鄭委員麗文:所以他們調職後,現在也還是正常上班?

呂局長文忠:是。

鄭委員麗文:那你們是在調查什麼?他們有沒有可能的刑責?未來會不會起訴這些人?

呂局長文忠:除非我們已經掌握到明顯的證據,確定他們有涉及到刑責,如果檢察官認為有需要做強制處分或羈押,那他們當然就不能上班。

鄭委員麗文:這就是本席現在要問的問題,為什麼沒有羈押他們?

呂局長文忠:因為我們目前還沒有掌握到明確的證據。

鄭委員麗文:現在聽起來,因為這件事情已經事隔一年,就算有證據也早就湮滅了,而且這些毒品搞不好都已經被吸完了,而本席剛才說到的這些人,他們都是在調查局上班,他們又不是一般的犯罪集團,搞不好他們早就串供好了。對於他們的說法,本席第一個感覺就是,他們都已經吃案一年了,如果沒有人發現最好,對不對?結果被發現後,最輕的說法就是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不見了,因為這樣頂多是被調職而已,現在果然就是這樣,但這樣社會大眾怎麼可能會接受呢?萬一事情到最後沒有辦法真相大白,然後就照他們所編的故事接受,讓他們被調職,繼續在調查局上班,你認為這樣社會可以接受嗎?

呂局長文忠:我們不會照著他們說的故事來處理,因為他們已經把這件事情掩蓋一年了,時間也隔很久了,所以我們現在就全力、透過各種管道……

鄭委員麗文:好,那本席請問一下,報載你們也不排除要驗尿與測謊,那現在有測謊嗎?

呂局長文忠:這些我們都會做。

鄭委員麗文:有驗尿嗎?

呂局長文忠:這些我們都會做。

鄭委員麗文:是做了還是還沒做?

呂局長文忠:驗尿的部分已經做了。

鄭委員麗文:但他們有這麼笨嗎?他們會把毒品放在家裡,然後直到現在都還在吸毒的被你們驗出來?但你們還是要驗,那有測謊嗎?

呂局長文忠:測謊目前還沒有做。

鄭委員麗文:為什麼這些動作都還沒有做完就把他們放回去?本席覺得這樣很誇張,這些主管和鄭姓菜鳥現在都還正常的在上班。

呂局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涉及刑事犯罪而需要羈押他們,依照公務人員的相關保障,我們還是得讓他們繼續上班。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現在只能選擇相信他們的說法,相信他們是無辜的,他們也不知道毒品為什麼會憑空蒸發。

呂局長文忠:我們不是相信他們的說法,我們一定會全力的來調查,等到調查有了一定的結果後,我們就會依照相關的辦法來處理。

鄭委員麗文:請問當時毒品不見的時候,航基站去詢問調查局本部為什麼鑑定報告還沒有來,這時他們才發現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根本就沒有收到這份毒品,然後他們就決定要吃案,那為什麼調查局本部的鑑識科學處在發現有人來問了這麼奇怪的問題後,他們也當作沒有這回事,電話掛斷就算了嗎?為什麼現在被調職和調查的只有航基站,沒有局本部,有局本部嗎?

呂局長文忠:我們都有調查,局本部的部分我們也有調查。

鄭委員麗文:那為什麼局本部的鑑識科學處到現在都沒有任何的行政懲處?

呂局長文忠:因為我們局本部的實驗室是經過ISO認證的,所有的檢驗程序都非常的嚴格。

鄭委員麗文:但就是漏掉了啊!人家打電話去問它有沒有收到毒品,它說沒有收到,但它也沒有去追問原來有一批毒品要來,因為當時它也不知道有這麼一批毒品要來,是後來人家問它為什麼報告還沒有出來,它才說根本就沒有這份毒品,然後電話掛斷後它就沒有任何的責任?這是什麼SOP?結果你現在卻告訴本席它是有經過認證、很優良的。

呂局長文忠:委員剛才所講的是航基站同仁事後的說法。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現在是告訴本席,他們根本就沒有打電話去問過局本部?根本沒有這件事情?

呂局長文忠:他們是有問,他們在毒品……

鄭委員麗文:他們到底有沒有問過?

呂局長文忠:他們在找不到毒品的時候,曾經有打電話到鑑識科學處去問這批毒品有沒有送來。

鄭委員麗文:對,所以是有嘛!鑑識科學處有沒有接到過這個詢問?

呂局長文忠:有接到。

鄭委員麗文:那你現在是在跟本席講什麼東西?本席現在的問題就是,他們都已經接到這個詢問了,就是該來的毒品沒有來,他們也不知道有沒有毒品要來,但是當人家跟它要報告時,它都不用再去追查、追問和瞭解?這些都不用?然後你跟本席講這些都很合理,但怎麼會合理呢?

呂局長文忠:所有的毒品都是由各單位自行送來的,因為我們所受理的毒品鑑定不是只限於我們調查局,還包括海巡署和警察局,所以我們每天要鑑定的毒品很多,而各單位所保管的毒品要不要送來鑑定,是由各單位自行去決定,我們鑑定科學處不會再去問他們……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覺得局本部沒有任何的責任就對了?你們現在的調查結果就是局本部沒有任何的責任,就算鑑識科學處有接到一通這麼奇怪的電話也無所謂?

呂局長文忠:目前我們初步的調查結果是認為鑑識科學處……

鄭委員麗文:如果鑑識科學處有警覺的話,那他們就沒有辦法吃案一年,不是嗎?本席不知道他們接到這通電話時,這件事情已經拖多久了?應該已經拖一陣子了,因為他們要的報告遲遲未送回基隆,所以他們才會去問,對不對?但鑑識科學處卻沒有任何的警覺,你也覺得鑑識科學處沒有錯,所以都不需要檢討。你剛才還跟本席說他們沒有問題,但這樣對嗎?你們明天要這樣報告嗎?

呂局長文忠:我們有做初步的調查,我們認為鑑識科學處在程序上是沒有責任的。

鄭委員麗文:局長,你明天要針對這件事情來做專案報告,還好本席今天有先問,如果你明天專案報告是這樣的話,那我們是萬萬沒有辦法接受的,你告訴我們局本部統統都沒有問題,所以也不用檢討,因為沒有漏洞,而航基站也只有行政疏失而已,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們有犯罪,你們也沒有辦法調查,那為什麼那4個人要被調職,而這位鄭姓菜鳥卻沒有任何的懲處?為什麼?

呂局長文忠:後續我們還是會懲處的,因為……

鄭委員麗文:但是你們昨天只有宣布這4位主管調職,沒有他!

呂局長文忠:我們是先針對主管的部分將他們調離現職。

鄭委員麗文:那你們還在等什麼?為什麼他沒有被懲處?

呂局長文忠:其他的部分我們要等調查較為明確之後,才能來釐清他責任的輕重,然後再做行政的懲處。而且懲處有一定的程序,還要經過考績會的討論。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認為這位鄭姓調查員的嫌疑最高,這4位主管並沒有任何的嫌疑,他們只有行政疏失,因為他們沒有把這件事情往上呈報,所以只要調職?

呂局長文忠:我們沒有排除……

鄭委員麗文:要不然為什麼這4名主管不能等調查結果出來之後再調職?這個標準在哪裡?所以你認為他們和鄭姓調查員並沒有任何的串供?他們沒有任何的嫌疑?

呂局長文忠:我們並沒有排除任何的可能,主管的部分是因為……

鄭委員麗文:不是,因為你現在對這4名主管的處理和對鄭姓調查員的處理就不一樣啊?

呂局長文忠:主管的部分,因為我們認為他們監督不周,所以局長可以先針對這部分來做處理。

鄭委員麗文:那鄭姓調查員把毒品運送不見了,這部分你不能先做處理嗎?你不能先處理這個部分,然後再繼續調查與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

呂局長文忠:對他的行政處分要先經過調查後,我們才能確認他所要負的責任輕重,比如:記兩大過免職或是記一大過,因為這要看他涉案情節的輕重而有不同的處理。

鄭委員麗文:好,因為本席的時間有限。本席本來還要問其他的題目,還好剛才劉世芳委員已經有問了本席想要問的問題,但現在其他的問題本席也沒有時間問了,本席想要講的是,從本席今天的詢答,大家都非常的擔心,因為今天調查局是不是只有基隆站官官相護?到底他們是發生了什麼狗屁倒灶的事情沒有人知道,這件事情都已經發生一年了,他們都是專家,現在證據也不見了,說詞要串供也早就串供好了,而有關調查局本部的調查,你們究竟是會掩護自己人,把大事化小,還是會真的調查到底?你們的態度本席到現在都還是非常的質疑。

呂局長文忠:我跟委員保證,我們絕對會全力的來清查,並嚴格的來追究他們的責任。

鄭委員麗文:不是,現在本席感覺上就是怪怪的,還是你們是為了避免社會大眾嘩然,你們的壓力會太大,所以就先將這4位主管調職再說?本席希望這件事情到最後不要因為時間的關係就草草了之、真相不明,結果這些人還是繼續的在調查局上班,只是被懲處、記過或調職而已。本席要先告訴你,這樣社會大眾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主席:因為明天是專題報告,所以要拜託局裡或是部裡在今天下班前給本會你們的SOP,包括贓物的部分你們是怎麼運送的?從哪個單位到哪個單位?你們的流程是有分毒品、槍枝和其他的,還是都一樣?還有你們是怎麼定期做稽核的?這些資料都請在今天下班前提交給本會和本會委員,拜託!謝謝。

呂局長文忠:好。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接任法務部部長之後,外界對你的評價都還不錯,法務部是行政司法的單位,所以我們希望你的心中和眼裡都不要有顏色,就依法論法和依法就法。我們來看最近吵翻天的丁怡銘案件,它被刑事警察局吃案,外界高度的質疑,因為刑事局局長黃明昭以前當過臺北縣刑事警察隊的隊長,他是蘇貞昌的老部屬,所以當他看到這是老長官的案子,他當然就不敢辦了,馬上就結案了。他結案的理由是什麼?他認為這個沒有「惡、假、害」,即他沒有惡意、不是假的、也沒有受害者,所以他不受理。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來看,當南部的議員質疑有假的三倍券時,蘇院長馬上就說要查辦,對質疑三倍券的議員來說,他是酷吏;但是對於他的愛將丁怡銘來說,他是暖男,他願意為了丁怡銘的事情道歉3次,卻不願意為了進口萊豬而造成的社會爭議道歉。其實蘇院長也很天才,你不要看他好像很兇,本席知道他對這種事很兇,但是蔡部長,蘇院長有沒有對你很兇?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賴委員士葆:你還沒有反應過來,他一般都很兇,他沒有對你很兇就代表你是他的愛將,因為他愛恨分明,如果他不喜歡你,你不是他的愛將,他連看都不願意看你,所以他應該有時常在看你吧?

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做的都是對的事情。

賴委員士葆:你真敢講話。本席請教你,像這樣的事情是不是刑事警察局吃案?

蔡部長清祥:這個我沒有辦法認定是不是吃案。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做「沒有辦法認定」?你是法務部長。

蔡部長清祥:因為他們有他們的處理程序。

賴委員士葆:社維法第六十三條把SOP規定得很清楚,就是要通知嫌疑人,但是刑事警察局連SOP都沒有走完,它連叫丁怡銘來問一下,聽一下丁怡銘會講些什麼都沒有,就直接結案了。正常的SOP應該是要通知嫌疑人,然後移送簡易法庭來做認定。本席剛才講到的那幾個市議員就因為三倍券的事情被警察移送簡易法庭,最後簡易法庭是判定無罪不起訴。所以本席一開始就請你不要有顏色,而且現在看起來,蘇貞昌應該也不討厭你,所以你就講真話,請你按照你的法律素養來教教我們一般市井小民、老百姓,這個有沒有吃案?這麼簡單的事情,法務部長,他們這樣難道沒有吃案嗎?

蔡部長清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它是由刑事警察局來主管的,如果是刑責的話,則會由我們檢調來負責。檢調在處理案子的時候,如果該案「顯然無犯罪嫌疑」,我說的是刑責的部分,那我們就不會去傳喚被告或被害人,這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如顯然無犯罪嫌疑就不需要傳喚。

賴委員士葆:他已經造成臺灣牛肉業者損失六成到七成,南部是七成啊!大家聽到以後都不敢吃牛肉麵了,這顯然有害,怎麼沒有害呢?顯然是假的,人家明明沒有萊劑,他說有萊劑,怎麼會這樣呢?部長,你不要官官相護,枉費我一開始還誇獎你。

蔡部長清祥:我是就事論事,就法言法。

賴委員士葆:如果就事論事,那我就問你是不是一定要通知嫌疑人?

蔡部長清祥:不一定,因為在刑事訴訟法上就有「顯無犯罪嫌疑」之規定,要不然很多誣告的、濫告的……

賴委員士葆:這個行政裁量權很大喔!這個行政裁量權太大了,大到已經接近不是民主國家了,那就警察國家了,由警察直接認定你有沒有事。同樣一件事情,已經有臺北市議員和新北市議員一起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了,今天北檢檢察長有出席嗎?沒有來嗎?

主席:應該都有。

賴委員士葆:這個案子你們受理了嗎?

主席:請臺北地檢署周檢察長說明。

周檢察長章欽:主席、各位委員。已經正式受理、分案了。

賴委員士葆:開始偵辦了嗎?

周檢察長章欽:開始了。

賴委員士葆:不要吃案喔!不會吃案吧?

周檢察長章欽:不敢。

賴委員士葆:不會像刑事警察局這樣吃案喔?

周檢察長章欽:不會、不敢。

賴委員士葆:好,那你就是承認刑事警察局吃案了。謝謝啦,你講真話。

最後一個題目要請教部長,你們原來講的科技偵查法,讓臺灣進入「全民公敵」的境界,這個案子還要搞嗎?

蔡部長清祥:全民公敵絕對是錯誤的,這是為了案件偵辦的需要,我們是回應一些司法警察機關的需求,他們向我們反映刑事訴訟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夠,所以我們才會考慮要不要另立專法,這個當初也是一個草案……

賴委員士葆:已經有通保法了,有個別的法你可以加強去保護、去強化就好了,如果再立一個法,蔡部長,你的一世英名就毀掉了!如果蔡部長任內通過這個法,在法通過的那一日,臺灣的法務部就可以改名叫司法東廠部,就從蔡清祥開始,你要慎重、注意啊!

蔡部長清祥:不會啦,因為很多司法警察機關或老百姓也是支持的,偵辦案件的時候,在現行法律不夠之下,當然要再立法。

賴委員士葆:因為他不瞭解當這個法通過之後,他跟任何人的通訊會統統在你們掌握裡面,他無意中跟犯罪嫌疑人通訊的紀錄,也會統統在裡面,就會被「lock到底」、被鎖定了。

蔡部長清祥:我們都有嚴格的限制,絕對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

賴委員士葆:而且最可惡的是,現有的通保法是我監聽你之後,事後我還要告訴你我監聽了多久,但你們這個法都沒有!真的,權力大的不得了,你們裡面沒有這項規定!所以如果這個法按照你們的草案過了,法務部真的可以改成司法東廠部了,謝謝。

蔡部長清祥:委員誤會了,你是斷章取義。

賴委員士葆:沒有誤會。

蔡部長清祥:我們的法是很完整的,而且我們正在蒐集各方的意見當中。

賴委員士葆:千萬「母湯」!

主席:請法務部在今天或是在禮拜五之前,把剛才提到的有多少案件是沒有傳喚就用「顯無犯罪嫌疑」結案的,請統計一下。就是有多少案件是在瞭解之後,連查都沒有查,就用「顯無犯罪嫌疑」結案的。這禮拜五可以提供嗎?還是下禮拜?

蔡部長清祥:如果每個案子都要調出來看,恐怕有事實上的困難。

主席:這樣子好了,你們多久可以知道哪些案件不管是告發或是告訴,是連傳喚被告都沒有就結案的?

蔡部長清祥:我們做一個粗略的分析原因,好不好?

主席:好,做一個初步的。禮拜五可以嗎?還是要一個禮拜?

蔡部長清祥:一個禮拜。

主席:好,下禮拜三下班之前提出粗略的估算,到底有多少……

蔡部長清祥:數字可能很難,因為必須每個地檢署都要把所有的卷宗調出來看。

主席:是不是一個常態?

蔡部長清祥:我們以我們的經驗來分析說,可能這樣處理的原因是什麼,讓委員知道。

主席:好,我們先看看大家的報告,謝謝。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1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部長說,你都是做對的事情,所以蘇貞昌院長沒有對你很兇。但是我很遺憾,賴士葆委員對你那麼兇。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還好啦。

鄭委員運鵬:我們都不會對你那麼兇,但是賴士葆委員對你那麼兇,跟他換時間我覺得有點被騙了。

主席:鄭委員,不要這樣子,因為賴委員不在場。

鄭委員運鵬:開玩笑的,我會跟他講,賴委員是個可敬的對手,我跟他沒有兇不兇的問題。不過做對的事情很重要,立法委員要監督政府、監督官員,所以立法委員如果亂來,我們在這邊質詢就會沒有公信力,這點你可以贊成吧?

蔡部長清祥:是。

鄭委員運鵬:調查員、調查局負責監督政風,如果調查局行不正,我相信公務人員讓你們調查,也會覺得這個是亂來的,部長,沒有錯吧?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調查局也要政風單位。

鄭委員運鵬:調查局要比一般被調查的公務員更「正」,沒有錯吧?因為立委可能沒人監督,調查員則要到另外一個層級再監督,這樣就沒人管了,今天的毒品案件跟明天的專案報告就是這樣。所以我跟部長說你做對事情,剛才呂局長在說明的時候,我聽了覺得很遺憾,你們沒有官官相護,主管都調職了,部長,這沒有錯吧?你有聽到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是。

鄭委員運鵬:但是承認最後毒品在他手上不見的那個調查員,現在還在原職,這我沒辦法接受。部長可以接受嗎?

蔡部長清祥:我覺得應該也要處理。

鄭委員運鵬:也要處理嘛!在公務人員的保障之下,你們要怎麼調動我沒有意見,但我相信沒有人可以接受他還在原職,他就沒有辦法辦案了,他承認他的東西丟掉了,以後誰還敢把案子交到他手上?所以部長是不是可以承諾,既然長官都調離了,這位鄭姓同仁也應該要調離原職務,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

蔡部長清祥:我想調查局會處理,如果不適宜在原職上,應該調離原職來等候調查。

鄭委員運鵬:其實對他也是痛苦,畢竟他現在被調查,所以局長不把他調動實在交代不過去,我先跟你講。發生這個毒品遺失的事件是不是代表臺灣現在毒品很多?本席作為區域民意代表、區域立委,我們的選民常常會告訴我們,他以前隔壁的在吸毒,要我們去處理一下。我會問他,在哪裡?現在已經抓完了。這一、兩年其實毒品查緝的很多,處理成效很好,所以並不是有這個案件就表示我們毒品處理不當,而是處理得當之後,價格飆高,現在變奇貨可居,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有問題。

去年(2019年)4月28日的時候,因為查緝得太嚴格,從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直查下來,搖頭丸在去年4月就已經從400元飆到750元,所以很多人跟我反映毒品的時候,我就跟他說:你去問問看,隔壁都已經被抓光了,外面的毒品漲了好幾倍。漲好幾倍就表示買不到嘛!奇貨可居才會漲價嘛!奇貨可居漲價之後,變成供需失調,毒品的來源就出狀況。部長,這個邏輯你可以理解吧?合理對不對?換句話說,因為毒品查緝得好,大家「想空想縫」,問題就出來了,我很懷疑這個案子是這樣。所以緝毒成效好,價格飆高,警察沒有事情,我卻很意外調查員丟包6.5公斤的毒品。以媒體報導的案情來講,這個6.5公斤的案件是用郵寄的,因為沒有收件人、沒有貨主,所以一路交給林姓副主任、詹姓調查官到最後的菜鳥鄭姓調查官,部長覺得這個流程有沒有錯?因為媒體的報導不一定對。

蔡部長清祥:他們還在檢討當中。

鄭委員運鵬:我剛剛講從職務上面和案情上面,不要因為姓鄭的就給特別待遇,不需要!

蔡部長清祥:如果按照這個圖來看,不是由林副主任交給調查官,而是承辦的調查官委託鄭姓調查官,林副主任是督導,也許是後來發生事情之後才跟他報告的。

鄭委員運鵬:我可以接受。部長知道6.5公斤有多大包嗎?就像我手上這麼大包,我就拿你們的預算書來比喻,我今天就提那麼大一包來。6.5公斤用郵寄,沒有收件人、沒有貨主,貨主可能在國外,你查也查不到。6.5公斤耶!我手上拿的是書本,如果是粉狀的話,可能會更大包。部長,這很不合理吧!沒有收件人,沒有收件人會到哪裡去?如果看這個流程,部長認為沒有收件人會到哪裡去?

蔡部長清祥:不過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走私反而少了。

鄭委員運鵬:這是去年的案件,都一年多了,當時哪有疫情?沒關係,可能因為質詢,部長時間上沒有搞清楚。這麼一大包,你們說不見,說不過去吧?想不到會到什麼地方,如果是粉狀,體積可能是兩倍大,用郵寄的沒有貨主,部長,照這個流程來看,最後會交到誰手上?會交到調查員手上。所以如果你合理懷疑,會不會這個收件人跟收貨人就是調查局、調查員,有沒有可能?我就寄一個不明包裹,毒品這麼大包,價格很高,市價可能被估到1,000萬元,沒有收件人啊!誰會查?調查局查,調查員拿走了,有沒有可能?所以你覺得這個整串體系下面,當然我可能過度引申,你們再去查,反正已經移送法辦了,但是社會難道不會懷疑調查局就是收件人嗎?調查局可以出這種問題嗎?部長,我這個邏輯推演沒有錯吧?如果這是一個超完美的運毒管道,我怎麼可能讓它繼續發生?部長,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我分析一下為什麼它是一個超完美的運毒管道,第一個,這個不屬於「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裡面的規範,本來你們都要統一集中保管,但是它是二級的,所以不在這裡面,不在調查局保管專庫統一集中保管範圍之內,對不對?因為第二級毒品的定義中沒有安非他命。第二個,它也不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之犯罪證物,因為它不是犯罪證物,它沒有收件人,這就像路邊撿到的,它是一個無主郵包裡面放了二級毒品,所以也不是第二個。第三個,它也不是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的第三、四級毒品,這個都還有保管規則,但是它是第二級毒品。在這3個漏洞之後,最後3個人交一交就不見了,部長怎麼說明這個狀況?安非他命就在這個漏洞裡面!怎麼辦?你說所有經手的人還可以在原職嗎?

蔡部長清祥:不過這個情節也許是委員的想像。

鄭委員運鵬:當然是我的想像,我剛剛有講了,但看起來這個情節最合理啊!

蔡部長清祥:但是也不排除啦。

鄭委員運鵬:對,在你們集中保管的射程範圍之外,它就會落到調查員手上,他還是菜鳥,沒人認識他,部長知道「無間道」吧?如果不要讓公務員和調查員被污名化,你們就要做出最嚴格的處分,不然枉費政府緝毒成績這麼好,讓毒品漲價成這個樣子。我是可以這樣去懷疑,但是不要讓人有這樣懷疑的空間嘛!所以你們一開始就說什麼行政疏失、行政處分,OK!局長說已經有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是你們有沒有對外說明說:好啦,他有可能的刑事責任在哪裡?是哪幾條?是吸毒、販毒、貪污或哪幾條?重罪拿出來看看啊!對其他案件,你們給媒體的資料都是從嚴去爆料,那這個案件呢?如果他只有行政疏失,但最後這筆查出來是貪瀆的話,這筆就真的夠了!不能這樣吧?

蔡部長清祥:所以如果有涉及到刑責,調查局也交由北基站報由地檢署來指揮偵辦。

鄭委員運鵬:部長,報一個可能的刑責是什麼?講最重的就好,不是針對當事人,我不是說這些人都有刑責。

蔡部長清祥:他如果運輸二級毒品的話,罪責是很重的,到無期徒刑。

鄭委員運鵬:販賣、運輸都有嘛!所以大家要看的官官相護都已經調職了,但是最後這個調查員、這個年輕人,當然有可能是真的衰,那你們趕快幫他找出來,證明真的不是這麼回事啊!所以部長,如果今天我的質詢是幫大家找到一個有可能「無間道」的運毒漏洞,你們要趕快補起來。

我給幾個建議,第一個,你們要修正我剛剛講的作業要點,納入安非他命跟k他命。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寫進條文就可以了。第二個,請法務部主政,把我剛剛講的非屬「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的其他毒品,制定統一的流程管制。第三個,如果因為人力,使得第三、四級毒品必須要由查獲機關自行處理的話,也要納入法務部流程督導會的監督範圍內,且一年至少兩次外部稽核。這3點建議應該可以做到吧?

蔡部長清祥:這3點建議我們會立即來檢討。

鄭委員運鵬:我不相信剛才呂局長講的什麼ISO,ISO對政府機關有什麼用?如果ISO是這樣的結果,那也只有挨打而已。部長,我很嚴肅地跟您討論這個議題,結果我發現整個流程狀況好像你們都搞不太懂,請把這個納進去,謝謝。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11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調查局丟失毒品這件事情,真的讓調查局這塊招牌「落漆」,你同意我的說法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深切檢討。

陳委員明文:調查局在臺灣人民的印象中是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招牌基本上是非常雪亮的,但是今天你們竟然會毒品丟失一年,然後調查局內部本身不知道,一年以後才察覺,而且到今天為止,整個案情還是沒有辦法給社會一個交代。部長做過調查局局長,呂局長也到任那麼久了,部長不認為整個調查局內部發生嚴重的失控嗎?

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這是非常嚴重的事件,所以我們很積極地在瞭解、在檢討,看流程是否還有要修正的地方。

陳委員明文:我想朝野對調查局大概是失望的,我只是要提醒部長和局長,社會大眾對調查局都非常期待,部長上任以來,不管你做局長或是部長,辦案都不手軟,誰都一樣,但是內部的管理事實上是發生問題的,講實在話,就是調查局本身螺絲鬆了。我也曾經在這裡提出調查局內部的管理,事實上現在非常的鬆散,對自我的要求也已經沒有了。對於調查局整體上上下下,社會都睜大眼睛在看,本來大家對調查局這個機關是多麼的期待,以為能夠帶給社會一個好的成績,但是現在看起來卻不是這樣,現在調查局打擊犯罪的力道完全沒有了。坦白講,不要說遠的,就以嘉義為例,你看現在每一個據點都已經淪落到什麼情況,每一個調查員現在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我想這個你們內部應該要去瞭解、要去懲處,該做的工作沒有做出來,調查局內部出這樣的事,我真的是替你們感到難過,這件事情我要特別提出來。

不過既然大家都認為部長上台以後,你辦案是不手軟的,但是我要告訴你,其實民進黨上任到今天為止,我們要利用我們的公權力給人民喝采的事項,坦白講還沒有打動人心,這一點我必須在這裡提醒。舉個例子,你們在掃毒、掃黑的部分,我是給予肯定,但是對地方惡霸的鏟除,基本上是沒有的。部長知道什麼是地方惡霸嗎?你知道惡霸的定義嗎?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組織犯罪的成員,在地方……

陳委員明文:黑道組織犯罪,這個我們都很清楚他是黑道勢力,但是地方惡霸,惡霸的意思就是,你在地方有一定的勢力,包括你有檢、警、調等地方的勢力,甚至於地方的政治力,甚至於媒體的力量的一個結合,然後做一些犯罪的事實,而且一直隱藏很久,大家都拿他沒輒,這就是地方惡霸勢力的形成。我相信現在各縣市都有,但是都沒人敢去碰,這就是我覺得現在檢警調墮落的情況。就我看來,各縣市一定都有地方的惡霸勢力,但是沒有一個單位敢去鏟除、敢去動手的,也可以說警察被綁架光光了,檢察官也都被綁架光光了,但是對於地方這種惡霸的剷除,都沒有一個決心。

既然部長對檢警生態那麼清楚,我希望你能夠成立一個除暴專案,除暴專案的意思就是,我希望你能夠責成全國各縣市的檢警調好好地去剷除地方惡霸勢力,只要你能剷除地方惡霸勢力,臺灣人民一定會對你喝采,這樣才是真正在打擊犯罪、在安定社會,我覺得這個才是你的重責大任,否則說實在話,大家都想當太平官,所以我希望你能夠挑戰現在社會的黑暗面,好好地去做。我相信每一個縣市的調查站基本上都可以掌握,但是單靠一個調查站或警察機關還是不足,我們還是希望檢警調能夠聯手,這樣才能鏟除地方的惡霸。部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關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進一步統合檢警調等相關單位一起來努力。

陳委員明文:我告訴你,所謂的地方惡霸有別於地方的黑道勢力,我覺得地方惡霸比黑道勢力還要嚴重,所以我特別希望部長能夠展現魄力,能夠好好地做,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今天上午會議會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1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先唸一段有關假訊息及言論自由要如何認定的說明資料,這是過去刑事警察局提供的。他說:依據行政院研訂之「惡、假、害」的定義判斷,除明顯係個人對相關公共事務之評論或質疑,無涉虛假訊息或危害之情形外,均依所涉違反法令進行偵處,惟警察機關並無最後案件偵結權。你懂這個意思吧?這裡寫得很清楚,惟警察機關並無最後案件偵結權,而且必須依法調查,並將結果移送或函送管轄地檢署或法院後續偵審。也就是說,針對民眾檢舉丁怡銘發言人一案,為什麼警察機關可以不偵辦就直接宣布結束?同樣是針對假訊息的部分,不是其他案件,這是警察機關自己的說明,那為什麼針對此案就是這樣子?

我再講另外一案,那時候發三倍券,臺南市議員出來警示三倍券有造假的情事,結果行政院只直接說那是假訊息,政府發三倍券難道就不是公共政策嗎?這時候蘇貞昌院長出來講了什麼話?他說民意代表在還沒有開始兌換三倍券以前就虛構事實,顯然是釋放假訊息,公眾人物不能帶頭作亂,移送法辦剛好而已,然後你們就將他們移送。到底法務部檢調是聽誰的?這兩者都涉及假訊息,民眾檢舉你不辦,蘇貞昌說是假訊息你們就辦,就是這樣啊!

社維法的部分就更不用講了,前兩年社維法的部分大量增加,高達九成都是警政署相關機關主動移送,最後司法機關裁定的差不多有兩成,很多都是你們送的,而現在民眾檢舉你們就說不用辦!是不是長官交辦不要辦?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依法行事,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

江委員啟臣:依法行事,照這個標準來講是要辦的啊!

蔡部長清祥:是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的權責。

江委員啟臣:所以跟法務部沒有關係?

蔡部長清祥:如果涉及刑責的話才會移送到檢察機關,所以是權責分明的。

江委員啟臣:照這樣的狀況,所以你認為警察機關可以決定、有偵結權,是這樣嗎?他們說自己們沒有偵結權,偵結權實際上是在司法機關。

蔡部長清祥:要講偵結的話,如果涉及刑責,當然最後的決定權不在他們,在於檢察官。而如果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話,最後的決定權可能是在法官。

江委員啟臣:對,是在於法官嘛!

蔡部長清祥:如果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異議的話,是由法官裁定。

江委員啟臣:那為什麼民眾的檢舉這一個案子,刑事局就可以對外說此案與假訊息「惡假害」的本質不同,然後就不偵辦,而其他案子就要偵辦?你身為法務部部長,從檢調偵查的角度來看,這樣子合理嗎?這樣子公平嗎?為什麼蘇院長講了「這個移送法辦剛好而已」這一句話,之後就移送,而對於民眾的檢舉,警察機關就出來說這個沒事、不辦,我們的司法、警察以及檢調機關到底還有沒有中立可言?這樣民眾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的耶!

蔡部長清祥:警察的部分不在法務部主管的……

江委員啟臣:警察的部分你沒辦法回答,但從調查和司法的角度,你難道不能夠有意見、質疑這個案子是可以這樣處理的嗎?這個涉不涉及吃案?如果涉及吃案,請廉政署回答這樣要不要查?這也是法務部的權責。我請教一下,這樣子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該有的義務,有沒有吃案、要不要查?長官交代了就辦,長官沒交待的不辦,是這樣嗎?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鄭署長說明。

鄭署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廉政署是配置在各個機關,我們就聽機關首長的意見來處理。

江委員啟臣:所以是聽機關首長的意見?

鄭署長銘謙:因為我們是根據設置的……

江委員啟臣:機關首長說違反廉政的話才是違反廉政?你們不是獨立的……

鄭署長銘謙:因為政風是配置在各個機關裡面,在行政調查這部分是要陳奉機關首長同意。

江委員啟臣:對啦!我剛剛是這樣問嘛!刑事局是負責犯罪調查跟社會維護的部分,根據過去的說明,像這類的假訊息就應該移送地檢署或法院。這一次他們逕自認定不違反,跟過去都送法院裁定的說法明顯相違背,顯然有縱容犯罪,而且是自損機關的公信、有直接吃案的嫌疑。所以在這種狀況底下,對於警方故意違法失職,或者只聽從行政院院長的命令而違反行政中立,廉政署要不要查?廉政條例相關規定都規定得很清楚,就是公務人員應該做什麼事。

鄭署長銘謙:關於廉政署主政的是辦理公務員肅貪及貪腐相關的犯罪,至於一般犯罪,我們都是按……

江委員啟臣:所以他有沒有違背公務人員該做的義務,包括行政中立、瀆職的問題,這都不是你們廉政署管的?

鄭署長銘謙:瀆職這部分是我們的法定職掌,但行政中立……

江委員啟臣:怠惰、瀆職、行政不中立,當然就行政不中立的部分你會推給人事總處,但人事總處又推回來給你們啦!我看到的就是推來推去,比如11月16日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蔡碧仲次長,那時候我也要求廉政署去查梗圖的事情,蔡次長當場還說:你送資料來,我就來查。我把資料給你們了,你們有沒有查?我是在11月5日質詢蔡碧仲次長,之後你們不但沒有查,11月16日在內政委員會提出的報告就直接講了,就我們所說的行政院梗圖案,你說這個應該沒有違反行政中立之虞,所以我都沒有看到你們在查,然後你們就講他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我想請教,如果那個梗圖沒有違反行政中立,為什麼他不署名?那個梗圖做出來以後,第一個,發布單位不叫行政院,為什麼不署名?署長、部長,不署名的文宣叫黑函耶!不是嗎?我們在選舉的時候能不署名嗎?那都涉及到攻擊,都是在攻擊別人、攻擊組織、攻擊單位,而且不署名。不署名但又沒有違反行政中立,你們到底在幹什麼啊?然後你跟他說這個應該OK、沒有問題、沒有違反行政中立。

所以我就講了啊!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那個梗圖不署名呢?你們要我送案,我辦公室也有發文給你們了喔!蔡次長說:你把資料送過來。11月5日我質詢完畢之後,我們馬上發文過去啊!你們查了什麼?你們沒有查,在內政委員會就直接說這個「無代誌」、沒事!

鄭署長銘謙:委員辦公室的來函部分,廉政署有處理,因為蔡次長有承諾,就是要我們再做一個……

江委員啟臣:對啊!那有沒有處理嘛?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我們研究過,當然是針對我們的法定職掌加以研析。

江委員啟臣:針對你們的法定職掌?就是判定他沒有違反行政中立之虞,也沒有違反廉政的任何規定嘛!可是你們的廉政相關規定明明就寫得很清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一點的內容是什麼?「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請問他有依法行政、公正無私嗎?他沒有耶!對不對?以不署名的文宣、拿公帑,這還涉及貪污、貪瀆,你們居然不查、放縱!倫理規範第三點是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他圖利誰?他圖利民進黨。我可以在這邊講,他圖利執政黨、拿公帑,請問這些所謂的小編是什麼人員?你要跟我講他們叫機要人員,對不對?有沒有公務人員?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尊重那個……

江委員啟臣:又是「尊重」,你們要查辦,不應該叫做尊重,如果你們什麼事都予以尊重的話,那要你們幹什麼!法務部要幹嘛、廉政署要幹嘛?因為他是你們的長官,你們就不敢查,是這樣嗎?

鄭署長銘謙:行政中立的法定主管機關是銓敘部,所以……

江委員啟臣:又扯到銓敘部去了。

鄭署長銘謙:是否有違反行政中立之任何的函釋,是由銓敘部主政的。至於個別的案件是不是有違反行政中立,應該由各個機關依照銓敘部的函釋加以判定。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到底是誰……

主席:等一下,我先請問法務部,拜託回答一下,上次開會的時候,蔡次長的確是有講他拿到資料之後就會處理,江委員要問的是到底你們分案處理了沒有?有還是沒有,這應該是很明確的,請檢察司司長答復。

江委員啟臣:我再補充一點,其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裡面,檢察官對於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刑事犯罪嫌疑者就應該偵查,然後廉政署就派有檢察官,有沒有?

鄭署長銘謙:有駐署檢察官。

江委員啟臣:有駐署檢察官嘛!你們可以查案的啊!

鄭署長銘謙:我們非常重視委員的意見,所以回去有做一個研析,就委員所關切的問題我們認為是沒違反公務員的倫理規範。

江委員啟臣:違反倫理規範啊!

鄭署長銘謙:這個沒有。

江委員啟臣:違反倫理規範,那就是你們要負責查辦的啊!

鄭署長銘謙:委員有講到假借權力、機會的不正方法,因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主要是在規範公務員的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的相關規定,這部分違反的話,如果還結合了像委員關切的第四點、第三點之假借權力、方法……

江委員啟臣:對,圖利啊!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有連結的話,才有行政懲處的問題。

江委員啟臣:這個不就有連結嗎?

鄭署長銘謙:不代表這就涉及瀆職、是貪瀆。

江委員啟臣:那有沒有涉及到圖利,利用他的職務行使……

鄭署長銘謙:這個沒有,我們有研析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主要是規範公務員在飲宴、應酬、受贈財物、請託關說的一個處理原則而已,並不是說違反這個就涉及到貪瀆。

江委員啟臣:它不涉及貪圖,那它涉及什麼?

鄭署長銘謙:如果違反這個倫理規範的話,還有一些結合到第四點、第三點的行為,涉及第三人,即意圖不正之利益者,才有依公務員相關的獎懲規定,比如……

江委員啟臣:什麼叫不正之利益?這個範圍很廣,不只是他有沒有貪瀆、貪取不法所得的問題,這已經涉及到他不當運用其權力的問題。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我們近日會函復給委員辦公室。

江委員啟臣:你們有去偵查嗎?你們有沒有去偵查這些做梗圖的人?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沒有立案,但是北檢就這部分已經有送偵辦……

江委員啟臣:我請教一件事情,你們有沒有去偵查這些做梗圖的人,他們不該查嗎?為什麼不查哩?

主席:回答一下委員的詢問,有還是沒有?

江委員啟臣:你們有駐署檢察官。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沒有立廉查案。因為北檢……

江委員啟臣:你們沒有查,直接就說沒有問題嘛!我們不服的地方就在於你們根本沒有查出事實是什麼,至今你還沒有告訴我個作梗圖的人是誰,以及他是用什麼名義做的、他拿誰的薪水、他是什麼身分,你們統統沒有給我交代,你們說要去查,查在哪裡?

蔡部長清祥:我跟委員說明一下,這部分有告發,臺北地檢署也分案在查,所以現在是在偵查當中。

對於行政的部分,廉政署剛剛也清楚說明了,如果是屬於行政中立的部分,那是銓敘部主管;如果是屬於廉政倫理規範,是廉政署主管。

江委員啟臣:其實都涉及。

蔡部長清祥:如果涉及刑責的話,臺北地檢署已經分案了,這個都很清楚。

江委員啟臣:其實都涉及,你剛剛講行政不中立,他也涉及;你剛剛講到廉政,他也涉及。公務人員的要求本來就是這麼高,你們不要降低了公務人員的水準,也不要降低了自我的要求。廉政署成立之目的就是做這些事情,不能因為是誰主政、因為他是誰辦公室的人,你們就不敢查,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你們也失職!而且我們是公開提出來要求要查,你們也答應要查,至今查了什麼?就連他們是誰,你們都沒有告訴我們,到現在你們自己也不去查,你們搞不好都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臺北地檢署有在查。

江委員啟臣:那請問他們是誰、他們是以什麼身分?

蔡部長清祥:最後會有一個結果。

江委員啟臣:他憑什麼拿我們的資源、拿納稅人的錢在那邊做梗圖,攻擊在野黨、攻擊跟他意見不同的人,他憑什麼!他這樣還沒有違法嗎?你們還不辦嗎?民眾統統都有事,而院長講一句「送法辦剛好而已」你們就送法辦,我們那3個臺南市的議員就是這樣啊!蘇貞昌出來說了製造假消息送法辦,你們就把他們移送,一切都是蘇貞昌講了算嘛!他是誰啊!這是令人家不服的地方啦!你們說要收案去查,到現在有什麼結果?沒有,我只看到你們的報告是說應該沒有違反行政中立。

主席:廉政署是不是把你的回函,還是要回給……

鄭署長銘謙:我們現在簽辦……

主席:什麼時候回函?

鄭署長銘謙:我們近日回。

主席:「近日」是什麼時候?

鄭署長銘謙:明天。

主席:明天把你們的……

江委員啟臣:我必須正式地告訴法務部部長,包括你們,你們這樣子的態度其實已經引起廣大的不滿,你們可能不知道,網路上罵成一片,大家想說原來這樣子就可以不用偵辦了!這樣的事情上面交代一下,警察機關就不用偵辦了耶!大家都傻眼了。這是現在的狀況,你不要等到大家整個都反起來,到時候你就知道!司法不公正、檢調不中立,這是一個國家民主的最大危機啊!

主席:謝謝江委員。我先請教一件事情,地檢署周檢察長,那個案件已經分案處理了嗎?

周檢察長章欽:這件案子,臺北地檢署已經根據告發正式分案,我們會請檢察官去查清楚。

主席:謝謝檢察長的確認。

廉政署的部分,關於行政懲處部分的理由,明天就會給委員嘛!

鄭署長銘謙:對。

主席:好,謝謝。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2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想請教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問題,依據今天所提出來的報告,犯保協會服務的人次、案件也滿多的。有關法扶跟犯保的律師人數,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願意加入的律師有4,345位,而犯保加入的律師有205位,為什麼差距會那麼大,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犯保協會所扮演的角色不只是在法律的諮詢而已,還有一路相伴……

邱委員顯智:對,還有代理嘛!

蔡部長清祥:還有很多的項目,所以不像法扶那麼單純。

邱委員顯智:過去我同時擔任法扶律師跟犯保的律師,我想請教部長,法扶是直接就派案,而依據犯保「新進服務律師的資料表」的規定,義務服務項次數每年大約4次。4次之後就再進行派案,對不對?這會衍生一個問題,今天統計出來有這麼多的案件量,一個犯保的律師從年初開始,經過1次、2次、3次、4次,比如到11月,現在總算犯保會派給他一個案件,司長,你知道這個案件酬金大概多少?代理的費用,你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玉垣:主席、各位委員。抱歉。

邱委員顯智:你不知道?大概兩萬多元。等於是說,如果除於5的話,每次大概5,000元,所以在你的報告裡面沒有講的是什麼,事實上這個體系是依靠著許多像這樣的律師強烈的自我犧牲嘛!他有可能一年就是這樣義務服務,到12月、1月的時候,甚至到年底的時候,犯保也不會派給這個義務律師任何一件,有可能啊,因為你要服務4次嘛!

部長,就這部分可否檢討降低或取消義務服務的次數,提高犯保律師的獎勵,因為這個體系看起來,你所謂的績效很多都是仰賴這205位願意加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扶助律師的自我犧牲,而且在這個報告裡面沒有呈現出來這一點。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蔡部長清祥:是,我想鼓勵律師做公益來協助被害人,我們是非常感謝,如果我們有所限制,這不宜的話,我們就來修正。

邱委員顯智:不要說法扶啦!人家已經領了這麼低的酬勞的情況之下,人家願意來,至少要有酬勞,你不能連酬勞都沒有,法院的義辯案件一件還有1萬9,000元,但你這4次卻是零!!他要寫書狀、接待當事人,還要瞭解案情,而且是死亡、重傷、性侵害的案件,這不得了的事情,所以部長可否去檢討這個部分。

蔡部長清祥:是,當然我們還是鼓勵……

主席:邱委員,你要不要請犯保協會邢董事長也出列確認?

邱委員顯智:好。

董事長,就這部分能夠稍微檢討一下,有一些獎勵或者是鼓勵律師的措施?

主席:請犯保協會邢董事長說明。

邢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是。

邱委員顯智:再來,就是漏接的部分。部長、司長及董事長,也可以參考一下。就這部分,因為你今天有提到犯保的開案統計,108年度致死、致重傷是1,802件、性侵害是289件,可是光是偵查終結起訴,致死、致重傷就有4,767件、性侵害是1,526件,所以漏接的狀況是非常嚴重。部長,你瞭解意思嗎?光是起訴的案件跟犯保開案的案件比起來,差距就非常大,特別是性侵害的部分。性侵害部分,起訴就1,526件,開案才289件,所以是不是應該去檢討這個通報制度?

蔡部長清祥:除了檢討通報制度之外,這個數字到底有沒有落差……

邱委員顯智:對。

蔡部長清祥:原因在哪裡,我也會檢討。

邱委員顯智:好,會後可否給我們一個報告。

再來,跟部長討論軍法官轉任檢察事務官的部分,現在一直在做,現在部裡面大概有幾位?

蔡部長清祥:15位左右,但他不是轉任,還是原職,調到我們的檢察機關來擔任檢察事務官的訓練。

邱委員顯智:沒錯,所以我現在就問你這個問題,關於借調軍法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他是執行文官還是武官的職務?文官嘛!這沒有問題,他是領是檢事官的俸給,還是軍法官的薪餉?

蔡部長清祥:還是軍法官的薪餉。

邱委員顯智:是啊!然後他的考績是在地檢署,還是原單位進行?

蔡部長清祥:應該都有。

邱委員顯智:我現在就告訴部長,你看一下,他是領軍法官的薪餉沒有問題,但由國防部辦理獎懲及考績,它上面有規定。他的身分是現役軍官,依照國防部處理法務部借調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作業規定,他是現役軍官。但問題來了,大法官釋字第250號解釋文也寫得非常清楚,該解釋文提到「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所以這個會不會有問題,你瞭解我的意思嗎?他是軍人,然後他在做文官的工作。

蔡部長清祥:法律上的解釋,我們再詳細研究,不過那個政策是好的。

邱委員顯智:政策是好的嘛,所以我的要求也是儘速會同國防部修正這個作業辦法,你必須要去處理這個問題,否則的話這個狀況是一個現役軍人兼任文官,然後是違憲的狀況。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提醒,不過這個制度好的話,我們還是要繼續推動。

邱委員顯智:但是你要怎麼去調整嘛,不能夠讓它跟憲法牴觸,更何況這只是一個辦法而已,它竟然跟憲法明文規定牴觸。部長,會同國防部看看要怎麼修正這樣的辦法。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檢討有沒有牴觸、有沒有需要補充的。

主席:謝謝邱委員顯智。

犯保協會,拜託!你那個數據什麼時候會出來?就剛剛邱委員提到漏接的數據相當龐大,今天可以把實際的數據提報出來,以及為什麼會漏接的原因,今天也可以出來嗎?好,謝謝。除了給邱委員之外,也給本會委員以及本會。

接下來,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直接跟您請教,從你2018年7月16日上任到現在,法務部有沒有做過任何的文宣、廣告、宣傳沒有署名法務部?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自己本身的廣告的話……

洪委員孟楷:有或沒有?

蔡部長清祥:我們沒有做所謂的廣告。

洪委員孟楷:你們沒有做所謂的廣告?

蔡部長清祥:法制宣導或法制教育當然都是法務部做的。

洪委員孟楷:我只是要問,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文規定,政府部門辦理政令宣導,用公家機關預算的錢,一定要載明單位名稱或是機關名稱。我請教從你2018年7月16日上任到現在,法務部有沒有做過任何的宣傳、文宣、廣告沒有署名法務部?

蔡部長清祥:我要問我們負責……

洪委員孟楷:還要問?

蔡部長清祥:當然我不可能每個廣告都還檢查……

洪委員孟楷:所以法務部有可能違法?

蔡部長清祥:我們不曉得每一項廣告到底是怎麼樣來製作。

洪委員孟楷:不是,部長……

主席:等一下。

部長,現場哪一個單位知道答案?

洪委員孟楷:哪一個單位可以告訴我們的大部長,法務部有沒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白清楚規定,哪個單位可以告訴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綜規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麗瑩: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是法務部所製作的對外文宣、宣導跟影片,都會標明是法務部製作的。

洪委員孟楷:為什麼?

林司長麗瑩:因為就如同剛才委員……

洪委員孟楷:因為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白清楚寫著,任何機關政策宣導一定要有機關名稱或是單位名稱,對不對?

林司長麗瑩:是的。

洪委員孟楷:如果沒有的話就是違法,對不對?至少違反預算法嘛!

林司長麗瑩:我們請會計組長……

洪委員孟楷:感謝。

部長,本席剛剛聆聽你跟江啟臣委員的詢答,本席想說,即使是公務人員也好、廉政也好、行政不中立也好,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在這一次行政院的梗圖事件,行政院秘書長都已經公然講說,這個是行政院所做沒有錯,而且也講說這個是政令宣導,因為要溝通政策。本席也很好奇,行政院秘書長承認,過去到現在至少他上任以來有上百張、數百張梗圖出去,那些都沒有單位名稱跟機關名稱,是不是應該要查?是不是應該要調查?所以,本席也鄭重的跟部長講,我相信法務部應該不會犯這種錯誤,法務部也不會違法,但是現在有個機關公然違法了,拜託部長一定要好好的查。

部長,本席再請教,您今天報告裡面有提到揭弊者保護法,但到目前為止揭弊者保護法的進度為何?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本來上個會期我們就已經完成報行政院,而且行政院也報到大院來,但是後來因為屆期不連續,所以又回到法務部,我們再重新來報院。

洪委員孟楷:上一屆啦,不是上個會期!

蔡部長清祥:對,上一屆。我們這一次也已經報到行政院。

洪委員孟楷:是。本席有看到,你們9月20日報到行政院院會,一個是2月22日出到行政院又回來,然後9月22日又報到行政院會,目前到現在11月了,這兩個月過去到底卡在行政院院會的理由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行政院還在審查當中,不過要我們補充資料,所以我們也按照行政院的要求將補充資料送到行政院。

洪委員孟楷:部長,這個會期有沒有信心能夠通過行政院院會?

蔡部長清祥:我跟行政院來報告儘量儘快。

洪委員孟楷:好,為什麼本席那麼關心這個部分?從過去防疫的時候有康軒吹哨者風波,到臺鐵斷軌也有吹哨者風波,這些不管是私人機關或是公家單位,都因為沒有所謂的揭弊者保護法,而讓吹哨者受到很多行政或是內部的壓力。明年1月1日政府要開放瘦肉精豬肉進來臺灣,而現在的稽查人力明顯嚴重不足,如果揭弊者保護法能夠有效立法宣示保護的話,讓一些餐飲業者或相關業者,如果他的老闆是不良老闆或者是進貨商標示不清、標示不明的話,就很有可能來吹哨或是揭弊。從101年廉政署成立時宣示要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但是快十年過去了,到目前為止仍躺在行政院還沒有出來,所以部長您認不認為這個揭弊者保護法非常重要?是不是應該要趕快來推動?您剛剛說今年年底有辦法可以送到行政院、出行政院院會嗎?

蔡部長清祥:行政院如何決定日期……

洪委員孟楷:這不是你能控制。

蔡部長清祥:我來反應啦!把委員的意見……

洪委員孟楷:不是本席的意見而已,重點是您的態度,您的態度有沒有辦法積極推動、push,該改就改、該過就過,趕快讓這個出委員會送到立法院,本席也承諾我們一定會提出相對應的版本,並且共同來支持,趕快讓揭弊者保護法上路,這樣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的態度很清楚,我們上個會期就已經送了,因為屆期不連續……

洪委員孟楷:上一屆啦,不是上會期,現在已經是第2會期。所以,部長,你的態度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的態度已經很清楚了,所以我們還會積極的推動。

洪委員孟楷:所以它會是法務部最優先的法案之一。

蔡部長清祥:對,我們列為最優先的法案。

洪委員孟楷:好,本席希望部長有這樣的精神跟態度,本席也一定會提出相對應的版本,我們也希望現在的行政院會及相關部會一定要趕快讓這一個保護法可以出行政院院會,這樣子才可以保障,當然本席的立場自始至終都不希望瘦肉精豬肉進口,但是如果有這樣的保護法,我相信可以杜絕非常多社會上的弊端,您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盡我們的責任,該要推動……

洪委員孟楷:您不同意我剛剛講的話?

蔡部長清祥:我做我們該做的事,好不好?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部長。

主席:廉政署署長,在今天下班之前把行政院要你們補充什麼資料列出來,我們要判斷一下,到底行政院花了兩個月的時間要你們補充什麼資料。

請法務部廉政署鄭署長說明。

鄭署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跟主席報告,我們會把這個期程,我們做了哪些就書面報告……

主席:沒有,現在洪委員要知道,為什麼行政院那邊會遲延?

鄭署長銘謙:行政院那邊是沒有遲延,因為我們彙整……

主席:對,沒有關係,你就把資料……

鄭署長銘謙:是,我們會整理書面資料。

主席:他要求你補充什麼資料,在今天下班之前把那些資料列出來,謝謝。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不在場)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法案或者是這個協會,請教過您很多次,也討論過很多次,今天想要就補償審議的部分來做討論。首先,我們看到犯保法第十條寫到,有下列任何一款情形者得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分,其中第一項是在於被害人有可歸責的事由,第二項是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我們想請教這樣子的論述,其實過於空泛又或者是在實務上未有具體規範或要件的情況下,是否會造成行政裁量權過度擴張的可能性,第十條是不是有調整的必要性,不知道部長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個案都有個案的情節,法條不可能把各種情況都列舉得很清楚,所以有一個彈性來判斷,它要補償的金額是多少,是要全部還是一部,我想留待一個彈性的空間,這樣的法條設計是比較好的。

王委員婉諭:我想有彈性沒有問題,但是我們質疑的是在被害人可歸責事由或是一般觀念的定義上恐怕是非常模糊也非常空泛。我舉兩個實務上發生的案件,請部長評估看看這樣是不是妥適。其中一個案件就是審議委員向我們陳情的論述裡面提到,在性侵案件的討論過程當中,就有檢察官提到,我們應該來看一下被害人當下是否穿裙裝,或者是被害人過去是否有蹺家、逃學的行為,而導致性侵害案件發生,這樣是不是依照一般社會觀感應該要來審酌是否要有補償或減少補償的部分,所以想請教像這樣的一般社會觀感的討論是合理的嗎?您覺得是妥適的嗎?

蔡部長清祥:如果單純如委員所述,我是覺得有需要檢討的空間。

王委員婉諭:我們覺得非常有需要檢討的空間,因為我們認為說這個補償,既然它是補償,就不應該變成檢討被害人或是對被害人再次造成傷害,所以這是第一個案件。第二個案件,有一個人跟他的朋友一起出門,他的朋友因為一些意見跟其他人發生語言上的衝突,最後導致行為上的衝突,而這樣的情況發生了,引發激烈衝突之後,不只是語言上挑釁的這個人,以及我們剛剛提到這個人和他的朋友,兩者都受到重傷的情況下,我想請教如果照這樣的案件來看,挑釁的人是在於他的朋友,而不是當事人本身,所以想請教如果是可歸責事由,應該是由哪一位來處理?哪一位來承擔這個可歸責事由?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個案的情節,我很難判斷是誰,因為我沒有看到全卷,也沒有看到它敘述的前後文字,所以我想可不可歸責……

王委員婉諭:照我們的描述,就是A和他的朋友出去,然後朋友有挑釁的行為,導致引發肢體衝突,但兩者皆受重傷的情況下,希望來申請補償金,是否兩者都應該有可歸責事由或者是其中之一位有可歸責事由?

蔡部長清祥:因為可歸責的話,有時候有輕重,作為判斷他補償的金額多寡,一部或全部,這個都是要按照當時的狀況來……

王委員婉諭:我現在描述當時的狀況給您聽,所以您覺得是這位挑釁的人有可歸責事由,還是跟他同行的這個人而已?我們想提到這件事情,其實兩者都有可歸責事由,但是我們看到的是,這個受重傷的人沒有任何的語言衝突,他卻被打成重傷的情況下,而認為他有可歸責事由,只因為他跟他同時出門,同行就算是可歸責事由的情況下,而沒有申請到這個補償金。後來,經過提出覆議之後,補償金被扣減非常多的比例,當然可以透過行政訴訟再來處理,但是其實非常勞師動眾也非常耗時,所以家屬和當事人並沒有繼續訴訟下去。從這兩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可歸責事由以及一般社會觀念上,其實都有很大的空間需要來做檢討與改善。我們可以理解補償金要有個範圍、有個彈性沒有問題,但是在具體的事由上可能也必須比較嚴謹的對待,而不應該這樣空泛的討論,尤其是第一案的部分,光是穿裙子都會被檢討,我覺得非常荒謬,也非常沒有性平觀念,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部長能否同意,在這部分應該要有所調整?

蔡部長清祥:如果法條不做調整,我們就從個案上搜集資料,然後做分析,如果哪些是不妥的,我們也可以做一個例稿,還是做一個參考資料,像這種情況就不宜做為考量,至於什麼情況應該要考量,我們可以做所有案例的分析供給各地的補償委員參考。

王委員婉諭:所以您認為法條恐怕沒有一定要調整的必要性?

蔡部長清祥:我認為法條的調整沒有必要,但是個案如何認定得更加精確,這可以檢討。

王委員婉諭:根據我們索取到的資料來看,回報個案標準的認定有8點,但是我們先回到源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已經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指的是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所以主要是來自於補償的概念,但是在這個認定標準的8項裡面,我們列舉了其中3項不太合理的地方,也可能淪為主觀道德的審查,而再次是檢討了被害人、再次傷害了被害人。第一點是被害人有不當的行為自行招致或提高受害風險之舉者,包括剛剛提到的穿裙裝或選擇了不當的友人同行,我認為這是非常荒謬的。第四點提到,如果被害人具有相當之財產經濟足以生活者,在這個認定標準上也會有所折扣、打折的情況。剛才提到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希望能夠補償被害人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失,跟被害人的財產資力、經濟資力其實並不直接相關,所以為什麼會做這樣的認定?剛剛部長提到,你們用認定標準來採納、評估、做規範,顯見這部分其實不可行,因為你們的認定就是這麼的模糊而且這麼的荒謬。

蔡部長清祥:這個確實是實務上的困難,不過未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也可能做一個定額的修改,這樣實務上認定的困難就會減少。

王委員婉諭:瞭解。我們想提到的是這部分真的應該要好好來審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要來保護被害人的,不是再次檢討被害人、再次傷害被害人的,我覺得這部分也很有必要檢討。

另外,就這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來討論,我們希望能夠理解被害人在經濟上、財產上或精神上損害的補償,但是我們卻在組成委員會上面看到,其實絕大多數都是由檢察官組成,這樣子恐怕沒有辦法具有足夠的公正性及專業性,我們認為應該考慮借重法律、醫學、社會工作、心理學等等專業人士來做判斷和協調,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們同意增加更多的一些專家一起來參與、審查,各地方有不同的組成成員,所以也許委員看到的是臺北地檢署的例子,其他地檢署也許有律師、心理學家、當地的士紳等等,各地方的成員都有可能不同。

王委員婉諭:部長,你們要不要先調查一下各地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再來回答這個問題?

蔡部長清祥:好。

王委員婉諭:就我們的理解,恐怕不是這樣子,絕大多數都是由檢察官占多數的比例所組成的,所以我們提出的犯保法修法版本裡面有提到,這個委員會的組成應該要審酌並且明定各界專業應該占多少比例的原則,才有辦法針對被害人不論是心理或生理受傷的狀況做評估,也懇請法務部能夠採納這樣的意見。

最後,我們想請教,不論是司法改革會議或是民間團體,一直都在倡議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部分,部長也多次提到這是你們的權責,也應該要擔起這樣的責任,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明確的修法期程,以及什麼時候會提出這個法案,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明確的計畫提出來?

蔡部長清祥:我們內部有一個研修小組,都已經開了10次以上的會議,初步的條文大概都已經擬好了,還要對外徵詢意見,我們會儘快完成。

王委員婉諭:預計什麼時候開始會對外徵詢意見?因為有很多民間團體在詢問我們,法務部一直說有動作、開了很多次會,所以他們一直詢問我們什麼時候可以開始討論,好像都還看不到時間。

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們一直在修改,我們也尊重很多提供意見的專家學者,所以我們的期程預訂是在今年年底整個完成,但是會不會順利?會不會真的屆期完成?我也不敢說百分之百,不過我會盡力,我們原來預訂就是今年年底……

王委員婉諭:我覺得恐怕要肯定一點,因為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已經獲得跨黨派、超過30位委員連署支持,就表示大家都很理解這部分有必要儘快地進行。而且從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結束到現在已經經過很多年,我覺得法務部真的不應該只是口頭說你們要盡責,但是在法案的提出上面、修正上面或是很多具體作為上面,都看不到很明確的進展,很希望法務部真的能夠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王委員婉諭: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很關心信託法修法的進度,我今年也有詢問過,到目前為止,信託法的修法雖然被列為優先法案,立法的進度卻還是非常地慢,請問部長,現在還在行政院中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高委員嘉瑜:原因到底在哪裡呢?對這個部分,財政部跟法務部目前有共識嗎?

蔡部長清祥:還在協調。

高委員嘉瑜:所以目前財政部跟法務部還沒有共識。我想要請問部長,目前信託法最大的爭議在哪裡,您知道嗎?

蔡部長清祥:大概就是稅的問題。

高委員嘉瑜:就是假公益、真避稅,成為富人逃稅、避稅的工具。實際檢視現行的公益信託制度,爭議非常多,包括監督機制不彰、資訊不透明、淪為富人節稅的工具。剛剛有一則今年最新的新聞報導,林堉璘基金會拿公益信託的基金去投資5G,過去也有信託基金去投資電視臺、入主中嘉等等爭議。到目前為止,對於這些為了規避稅務而進行變相控股投資的事情,法務部有任何的法令可以去開罰或追稅嗎?

蔡部長清祥:稅的部分是屬於財政部主管……

高委員嘉瑜:對,就是因為遲遲沒有修法,所以這部分一直沒有辦法防堵,成為一個漏洞。

蔡部長清祥:癥結所在就是……

高委員嘉瑜:所以從85年信託法立法到現在,公益信託一直成為一個漏洞,既然大家都知道有這麼多的爭議,為什麼修法進度還這麼緩慢?把這個漏洞補起來有這麼難嗎?

實際上我們看一下目前前三大的公益信託基金,其總資產高達233億元,但是過去9年來的慈善支出只有8,142萬元,其他全部都是把錢從左手轉右手,不管是買自己家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捐給自己的基金會,或是把公益信託控股化去投資電視臺,變相地成為另外一個投資工具。

我們可以看到,公益信託資產最多的宏泰集團林堉璘基金會,基金規模達300多億元,法務部在2018年要求該基金公開慈善支出,到現在它也只公布了這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支出,而這3年的支出都是寥寥可數。更離譜的是,王雪紅、台塑家族的相關基金會在2015年沒有捐款,2016年捐300萬元,2017年損300萬元,這些都跟我們要求公益信託的本質不同。我看到法務部的修法裡面,最具爭議的就是你們還是以總支出的50%要求來做公益的慈善使用,這部分就引起爭議,也就是說,在年度的支出裡面,如果它只支出300萬元,只要有150萬元做公益信託就好了,這是一直以來大家所爭執的重點。國外對於公益信託的基金會都要求每年至少要提出5%做公益信託,而我們要求在公益信託的部分,至少應該以總資產的百分比來要求做公益信託,可是現在這個修法顯然還是在助長公益信託違法使用,並沒有辦法去防堵這個漏洞,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因為大家還是有不同的意見,目前信託法的修法草案是在行政院審查當中,包括財政部主管的稅的問題、公益支出的問題,還由行政院在審查、政務委員在統合,如果形成共識以後,我想很快就會……

高委員嘉瑜:財政部的要求是希望比照財團法人,公益信託的支出要60%以上才能免稅,我相信這應該是比較符合多數人的期待,也比較符合公益信託的目的,可是法務部所提出來的是公益信託的總支出要有50%以上用於信託,差一個字就差很多了,一個是總支出,另外一個是公益支出要60%以上才能免稅。所以法務部如果繼續用總支出的50%以上,大家當然會覺得法務部並沒有真實地面對、處理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的問題,信託法就算修了也是修假的,為什麼法務部一直以來都是用這樣子的態度?

蔡部長清祥:其實我們的態度是沒有固定哪一案,我們也提出了收入的總額,不是只有支出的總額,我們也提出兩案供行政院參考,所以我們沒有堅持……

高委員嘉瑜:收入總額的多少?

蔡部長清祥:有分級,依照收入總額是多少,有60%,有70%,也有80%的,所以我們不是堅持只有用總支出來算它的公益支出。

高委員嘉瑜:好,法務部現在提出的修法版本是總支出的50%,當然,我們期待信託法能夠進一步地落實在公益信託,因為現在以慈善為名但實際上卻在做私人的投資是現行的弊病,我們希望趕快把這個漏洞堵起來。上一屆立法院其實已經有黨團協商,甚至也有初步的共識,但是到這一屆又重新再來,所以我們希望這一屆能夠讓信託法真實地到立法院做審議,法務部對於這個進度可以承諾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把這個意見反映給行政院,我們也儘量配合,一定要儘快送到大院來。

高委員嘉瑜:對,部長今天講很多都是這樣,但是我們希望這部分是關於公益,不管是剛剛提到的揭弊者保護法案、王婉諭委員關心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或信託法,都跟社會公益息息相關,應該列為優先法案來處理,也希望法務部能夠更積極,才能夠福國利民。我們也希望行政院能夠加速地協調,防堵假公益、真逃稅的漏洞,謝謝部長。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部長,請教一下,你們是什麼時候送給行政院的?5月就已經送給行政院了。高委員,法務部都送出去了,是行政院delay。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提到的信託法如果不趕快修,其實對法務部的信譽其實也是有損的,可能就會被貼上圖利財團的標籤,當然,你們的修法草案好像去年就送了,已經超過1年了,行政院還讓案子躺在那邊,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草案是今年送的。

陳委員椒華:可是在上個會期就關心這個案子了,上個會期已經說……

蔡部長清祥:上上會期就已經有……

陳委員椒華:對,去年就送了,不是今年5月才送。

蔡部長清祥:這一屆的話是今年5月才送。

陳委員椒華:好,希望整個問題趕快處理。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陳委員椒華:本席關心鍇霖這個案子,部長知不知道屏東鍇霖掩埋場案?

蔡部長清祥:個案不一定都會報到法務部來,法務部不一定知道……

陳委員椒華:這是很大的案子,部長,你不能不知道,現在這個問題很嚴重。

蔡部長清祥:好,我來瞭解。

陳委員椒華:本席希望部長知道,環團是說:檢察官眼睛瞎了嗎?他們是用這樣形容。這張圖片是我在上禮拜六去現勘這個土資場,你看這個土資場整山都是有害廢棄物,環保單位驗了3次,是有害廢棄物,第4次說不是,檢察官就信了。本席去看了,那邊有好幾百袋以上的有害廢棄物、這麼大包的太空包,但是檢察官就不起訴,說這些是資源化產品;事實上,每一包上面都沒有標示產品,就這樣亂丟。所以本席很心痛,是不是檢察官真的像環保團體說的眼睛瞎了一樣?

現在整個環保調查就是桃園市政府鄭文燦市長核可這個有害事業廢棄物變成產品,就從桃園送到屏東去堆置,上面沒有寫產品,但是用有害事業廢棄物去驗,就驗出是有害事業廢棄物。我在這裡要提醒部長,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而且不只是發生在屏東,現在連臺中、各地都有發生這樣的情形。所以我要拜託部長,目前這些不起訴的調查非常草率,也會影響到法務部的信譽,部長可以好好地來調查嗎?

蔡部長清祥:對於環保犯罪,我們非常重視,我也要求高檢署要統合各地的……

陳委員椒華:不要說高檢署,請要求屏東地檢署好好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對於屏東地檢署,高檢署、高雄高分檢會來督導,我會請他們進一步地督導。

陳委員椒華:本席未來這幾年會好好努力去監督。再來,我們知道法務部有訂酷刑罪,我們知道監察院對於邱和順案也有調查報告,現在法務部認為危害人權的酷刑是要改善的,研擬要訂酷刑罪的相關法條。為了避免冤案,邱和順案是不是可以重啟調查?

蔡部長清祥:首先說明,酷刑罪並沒有要另外再訂,因為現行刑法就有凌虐人犯罪,酷刑罪是因為……

陳委員椒華:沒有要訂,好,沒關係……

蔡部長清祥:沒有要另外訂,但是公約……

陳委員椒華:你重視酷刑罪,現在本席問你,如果為了避免冤案,邱和順案是不是可以重啟調查?

蔡部長清祥:邱和順的個案現在到底有沒有非常上訴或再審的理由,分別由……

陳委員椒華:請部長再去評估是不是可以重啟調查,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一直對於這個案子表示重視,而且也去審查有沒有再審的理由、有沒有非常上訴的理由……

陳委員椒華:好,請部長1個月內給我相關的說明,好嗎?是不是可以重啟調查?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把這個案子後續處理的情形……

陳委員椒華:再來,針對檢察官職務評定,目前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進行初評,再列冊送法務部核定,為什麼法務部出一個函文表示這樣子的核定也可以讓高檢署去審核,因為這涉及重大人事權的問題,這樣子是不是太草率?部長,請你說明一下。

蔡部長清祥:這個都有法律的規定,職務評定辦法……

陳委員椒華:你們只是出一個函,沒有法律規定。你們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蔡部長清祥:就是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陳委員椒華:這個評定辦法沒有規定可以讓高檢署再去復核。

蔡部長清祥:本來高檢署就是要督導各地檢署,所以地檢評定的結果如何也要高檢署來表示意見……

陳委員椒華:高檢就有可以再去加註意見的權利,影響人事嗎?可以這樣嗎?你們的法源依據是什麼?你想一下,不可以亂講哦。

蔡部長清祥:站在督導的立場,高檢署本來就可以表達意見。

陳委員椒華:就可以嗎?你現在這樣回答,沒有法就可以這樣嗎?就可以去加註意見嗎?怎麼可以這樣草率呢?

蔡部長清祥:沒有草率,就是因為慎重,所以法務部也有請高檢署再表達意見……

陳委員椒華:那你修法啊!你去修評定辦法,修好之後再來講,再來做這樣子的人事干預。

蔡部長清祥:這不是干預,這是督導。

陳委員椒華:督導你可以用很多方式,你不要去針對評比、評定去影響他們的人事權,你要重視檢察官的人權。

最後再請問,假冒律師事件頻傳,法務部要如何避免、如何加強管控?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用各種方式,如果是假冒的話,我們將來會設一個平臺,律師到底有沒有受過懲戒,我們會讓當事人能夠透過這個平臺了解,至於他是真的律師還是假的律師,也可以在這個平臺上……

陳委員椒華:當事人是指誰?就是去申請律師的當事人嗎?

蔡部長清祥:就是想要了解的人都可以。

陳委員椒華:是這樣嗎?宣導就可以了嗎?有沒有其他更具體的辦法?

蔡部長清祥:不是宣導而已,我們會建立一個平臺。

陳委員椒華:為什麼會假律師事件頻傳?再請教,剛剛所談的「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是行政命令嗎?

蔡部長清祥:是。

陳委員椒華:此事涉及重大人事權,請問法務部是何時發函說高檢署可以審核地方機關首長評定檢察官的人事考核?這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委員講的是哪一個個案或是哪一個情形,我們可以來檢討。因為法務部本身在人事或是行政上就有督導的責任,那我們因為高檢署……

陳委員椒華:你不知道嘛!現在有陳情,部長,請你回去調查,然後一個禮拜內給本席書面報告。

蔡部長清祥:好啊,你告訴我是哪一個檢察官他陳情。

陳委員椒華:你回去問嘛!你回去問一下這個函,我剛剛問你法務部什麼函讓高檢署可以去審核,我問你,你怎麼回答說什麼事,我是說法務部發什麼函可以讓高檢署去審核地方的人事評定,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我來了解。

陳委員椒華:這個當然是細節,部長不一定完全清楚,但是因為此事攸關檢察系統整個人事權的問題,好不好?不要草率說隨便,高檢署又可以去改他的考績或是加註意見等等,好不好?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也拜託委員不要完全聽信一個檢察官個人的意見,我想在座很多檢察長他們都知道,他要善盡督導的責任,我的要求是很嚴格的,所以委員如果你有個案,我可以親自跟你說明。

陳委員椒華:沒有,我剛剛是問你什麼函。好,部長,我請問你,這個不是……但是我剛剛問你什麼函,你都不知道啊!不是這樣草率的啦!

蔡部長清祥:一點都不草率,非常的嚴謹。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李委員德維、楊委員瓊瓔、莊委員競程、何委員欣純及林委員為洲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3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整個上午大家都在問,這一次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遺失安非他命的狀況,討論的方向也都在圍繞在到底我們毒品的保管責任以及目前是如何運作的,這部分可否請部長再說明一次?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訂一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所有緝獲毒品案件的司法警察都要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獲案毒品,要點裡面規定一級毒品有9類,二級毒品有8類,總共17種毒品要集中送到調查局的毒品庫來保管,除此之外,都由各個承辦單位自行負責保管。

蔡委員易餘:所以有規定這些類別的毒品都要由調查局集中保管?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你們保管的時間點是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

蔡部長清祥:就是查獲以後就要儘快地送到毒品庫。

蔡委員易餘:查獲以後就送到毒品庫?

蔡部長清祥:對。

蔡委員易餘:那保管終止的時間點呢?

蔡部長清祥:在辦案完畢銷毀之前都在毒品庫裡面。

蔡委員易餘:那現在銷毀是指三審定讞嗎?

蔡部長清祥:對。

蔡委員易餘:針對毒品我們還要設一個證物庫,然後把它保管到三審定讞,我們知道很多案件雖然還在進行中,但是基本上二審跟三審已經很少接觸證物了,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也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換言之,根據法律規定,在法院判決前也可以銷毀,只是必須保留部分的取樣。比如查獲10公斤的毒品,可能只要保留幾公克,剩餘的部分都可以提早銷毀,條文的規定是這樣講,沒有錯吧?

蔡部長清祥:這一次的修法也規定可以提前銷毀,否則所有毒品都要等到判決確定、定讞以後才銷毀,那數量會非常多,所以感謝大院支持這樣的修法。

蔡委員易餘:沒有錯,而且事實上也沒有必要花費預算去保管那些毒品,基本上沒有意義嘛!因此在修法完成後,法務部現在有訂出相對應的辦法,未來你們要如何作業可以提前把這些毒品銷毀?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一定要很嚴謹,因為判決尚未確定前怕會有變化,我們是不是保留部分樣品,其他可以事先銷毀的,我們就透過全程錄影或是用其他方式來保存相關的證據。

蔡委員易餘:目前銷毀是統一銷毀嗎?

蔡部長清祥:銷毀都是統一銷毀,但指的是調查局毒品庫保管的這17項。

蔡委員易餘:取樣的過程必須全程錄影嗎?

蔡部長清祥:未來如果要提前銷毀的話,一定要做很嚴謹的程序規定。

蔡委員易餘:部長,我認為從這次的經驗中,我們也察覺到保管毒品的責任,當然這一次遺失安非他命的相關調查一定要查出來,尤其如果其中涉及到有人違法,這件事我想不會有人接受的,我想部長你也不可能會接受你的下屬有人在這部分有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我們單從條文的規定來看,依我判斷,只要一審調查證據完畢,你們就可以取樣並且把其餘的大部分銷毀,就沒有必要再保存了。部長,我這樣的建議,你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非常同意。

蔡委員易餘:好,如果同意,那請部長趕快去訂定相關的辦法,因為我們沒有必要設置那麼大的毒品保管庫去保管那些毒品,甚至我聽到很多同仁還跟我反映,他們光進去毒品保管庫中吸到毒品的揮發氣體,對他們的健康也是不好的,所以我認為這部分你們可以訂一個合理的時間,該銷毀的毒品就把它銷毀,這樣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

蔡委員易餘:再請教部長,上個禮拜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6號,針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假釋撤銷的規定,大法官認為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一律撤銷其假釋的規定違憲失效。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後,未來針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的修正,你有何種方向?

蔡部長清祥:我們也提出一個修法的建議,讓執行單位有一個裁量權,受假釋之人如果再犯的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就可以不撤銷他的假釋,這部分要從條文上提出修法的建議。但是在修法之前,因為大法官會議已經做出解釋,我們必須按照他的解釋來處理,所以法務部主動針對現在被撤銷假釋回籠的受刑人進行審查,他到底還有沒有其他的犯罪必須要繼續執行,如果沒有,屬於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若合乎這個條件,我們馬上就釋放。

蔡委員易餘:部長,如果照你的說法,只要屬於六個月以下的輕罪,你們未來希望就是不撤銷他的假釋,是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是,但是也要個案去審酌。

蔡委員易餘:還是要視個案的情況,但是修法的大方向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部長,部長請先回。

接下來要請教江總長。監察院對於一些已經確定的判決會提出調查報告,這些調查報告無非是針對法院的審理或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瑕疵的話,監察院會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基本上作用不大,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很重要,因為陳情的當事人好不容易拿到監察院的一紙調查報告,就是希望總長可以發揮刑事訴訟法賦予你的非常上訴的權力,替這些認為有冤案的人去提起非常上訴。但是我看起來,如果以數據來說的話,基本上今年度,我們就講今年就好,今年度監察院到目前向總長建議有4件可能需要非常上訴,但是總長你每一件都沒有同意,在去年跟前年來說,前年(2018年)監察院建議8件,你也是每一件都不贊成。當然總長你有自己的法律判斷,但是我想請教總長的是,你在判斷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時是否漠視了監察委員所提出的調查報告?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

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監委對媒體說的事情跟我們調出來的數據不太符合,105年他們大概總共轉來81件個案,我們提起2件,被最高法院駁回1件、撤銷1件;106年轉來96件,我們提起4件,也是被駁回4件;107年他們轉來132件,我們提起4件,最高法院駁回3件;108年他們送了124件進來,我們提起4件;109年1到9月他們轉了81個案子過來,我們就提起4件,就數據上來看,從過去到現在是一致的,並非在我任內就漠視他們。

針對非常上訴,不單是監察院很關心,訴訟當事人也經常要求我們提起,我們發現確實對被告有不利的,我們也都勇於提起,比例也都還滿高的,甚至於有些我們在挑戰最高法院既定的見解,有些是成功,有些是失敗,站在維護人權的角度上,只要有違背法令的地方,我們都勇於嘗試提起。

蔡委員易餘:總長,我相信展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客觀性義務最佳的方式就在於非常上訴的提起,因為非常上訴就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在審理過程中的瑕疵足以影響判決的成立與否。我希望最高檢察署在面對這種狀況時,既然當事人有辦法向監察院提出具體的陳情,監察委員也聽得下當事人的意見,而且最後還提出調查報告,站在總長的立場,即使你幫他提出非常上訴,也不代表非常上訴最終就會成立,但是要讓這些覺得自己受到冤案的人,他們就是希望有一個管道可以幫助他們疏洩他們受到的不公平,結果後來好像全部都卡住了,如果這樣會令人覺得比較遺憾。所以我希望總長未來在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的審酌上可以更站在陳情人的立場,去思考為什麼他在已經窮究三審的救濟途徑之後仍然覺得不甘願,背後一定有更多當事人想要表達的,希望總長在這方面可以更站在陳情人思考的邏輯去判斷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好嗎?

江檢察總長惠民:是,我們了解委員您的關心。我也利用這個機會跟委員報告,很多轉過來的陳情案件或調查報告所講的論點,大部分都在最高法院或歷次的判決中已經駁斥過,我們也嘗試過幾件,包括邱和順案件,我們也提起過非常上訴,但是一樣被打回來,甚至於還被指責說我們對法律不夠專業等等,所以我想我們要……

蔡委員易餘:總長,你就站在你的角度,大家都是法律人,對不對?縱然司法院講這麼不客氣的話,站在你的角度,你還是要繼續挑戰他啊!

江檢察總長惠民:是,我們一直在挑戰……

蔡委員易餘:假如多個不同的單位普遍大家都認為某個案件好像真的有冤情,我覺得你就是要勇敢的挑戰司法院嘛!

江檢察總長惠民:對,我們是朝這個目標……

蔡委員易餘:一次一次地挑戰它,這也是應該的啊!

江檢察總長惠民:我們的目標跟委員您的目標是一致的,只是我們要提出的話,我們希望更有專業的理由來說服最高法院,否則的話都打空包彈,他們理都不理我們的話……

蔡委員易餘:總長,就專業性來講,我百分之百信任你們,如果我們能夠多替當事人再想一下,再替他打拚一下,我覺得這樣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感、滿意度都會提升。當然民眾對於司法的滿意度並不只有法務部的問題,司法院也占很大的責任,但是我還是希望總長能夠替這些人發聲、出一口氣,這樣好嗎?

江檢察總長惠民:可以,謝謝委員的關心,我們一直朝這個目標在努力,事實上我們有很多非常上訴的案件,我自己認為很精彩,可惜有時司法院、最高法院那邊不見得會買單,但是我們還會再努力。

蔡委員易餘:這個我可以體會、理解,也希望總長再加油。謝謝。

江檢察總長惠民: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3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之前我要再次重申關於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被檢舉一事,其實這件事刑事警察局不應該自行預作判斷,剛才已有幾位委員垂詢,地檢署也說明此事已經在分案進行,我們希望應該循正當法定程序來判斷丁怡銘前發言人這件事,既然有人檢舉,就應該走這個程序才對,而不是當時警察單位自己說沒有惡、假、害等等,不應該這樣,對不對?應該是像現在這樣已經分案,按照這個程序走下去才對,這個才是正常的程序嘛。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尊重委員的看法。

張委員其祿:謝謝。我就是再次重申此事,因為我們也有程序上的……沒關係,檢察長可以先回。

主席:檢察長,您沒有反對意見嘛?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

張委員其祿:這才是正常的程序嘛,對不對?不是由刑事警察局自己去決定的,我們再次重申這件事。另外,本席就以下幾個問題跟部長請教,當然我們有看到法務部的努力,不過對於你們的一些建置如「一人一床」、4年零超收等獄政,我知道這是困難的任務,請教目前的進度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們一直在執行一人一床,現在可以達到75%以上。至於零超收,我們也很努力,現在只超收不到2%,有時候稍微超過一點,不過也低於2%,就歷年來說,從來沒有這麼好的狀況。

張委員其祿:那麼這邊的數據是怎麼回事?就是桃園監獄等的超收比率。

蔡部長清祥:當然個別監獄會有不同的狀況,我剛剛講的是總平均,桃園監獄因為轄區廣、人口多,案件都集中在那邊,我們也一直想辦法解決桃園監獄超收的問題,那其他監獄也有負的,就是根本還有空的,我們希望能夠舒緩。

張委員其祿:平均當然是以總體來看,這邊是有幾個指標看得特別明顯,我覺得這些應該要做好規劃跟善後,像桃園監獄是64.8%,這已經非常大了,其他像高雄第二監獄是百分之三十多,這幾個可能是重點,我覺得還是應該要有一些想法。其實這是老問題,你們還是要解決才對。

除了硬體部分之外,我們再來看戒護人力比,光看數據也不好看,尤其跟各國相比的話,比如我們的戒護人力比是1比13,醫事人員比是1比337,這也是針對全部的部分。所以其實不是只有硬體,人力配置方面也要提升。

蔡部長清祥:確實戒護人員很辛苦,能夠補充的員額有限,不過我們儘量爭取,目前應該是降低了,應該是1比10,我們的目標是1比8。

張委員其祿:我們跟其他先進的國家比,我們不要比太厲害的,像新加坡或香港都比我們好很多,我們當然也會支持你們把人力補上。尤其是醫事人員的部分,特別是醫師只有兩個,是1比數萬的極大差距,這個好恐怖,我把這些數據調出來,部長,你們自己要想一下。

繼續本席要問的是,現行的矯正制度真的能夠幫助更生人重返社會嗎?當然你們是有做這件事,本席是提供幾個比較前瞻性的想法,因為多數更生人所從事的還是營造工程或是製造業,其實可以有更多一點的想像,就是你們的規劃不要只限制在這些行業,現在有一些類型是滿缺人的,譬如長照、農業都是明顯缺人的,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往這個方向思考?

蔡部長清祥:有,我們也往這方面努力,除了在監給他們的技藝訓練要配合社會需求,另外我們也提出自主監外作業,就是還在監獄的受刑人,他可以白天到附近的工廠工作,可以增加收入,而且學習一技之長,同時也解決工廠的缺工問題,晚上再回來。

張委員其祿:是,這是好的方向,我想要談的是,其實還是有很多缺工的產業,所以你們的內部規劃跟外界的實際需求要做更好的介接,由你們內部自己做這件事也比較好。

總之,希望你們做這些事情要能夠跟外界聯絡,而不是你們只做該做的事,但卻跟外界的實際狀況脫鉤,以致更生人出去找不到工作,這才是問題,所以還是要往能夠跟外界協調、符合外界實際需求的方向來前進,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

張委員其祿:那就請部長加油。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依照指定期限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會。

林委員為洲、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為洲書面質詢:

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因牛肉麵風波請辭獲准,有民眾向內政部檢舉,指丁怡銘說台北牛肉麵節冠軍得主使用「萊劑美牛」,但店家出示零檢出證明;丁怡銘有散布假訊息的嫌疑。不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卻表示,此案與假訊息本質不同,警方並未分案偵辦。但依食安法第46-1條規定丁怡銘的行為就是公然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法務部應該介入調查。

問題

Q1:刑事警察局表示此案不符合社維法假害惡三要件,法務部看法為何?「假」的訊息、「惡」意轉移萊豬焦點、「害」店家生意掉好幾成,請問法務部,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Q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規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問法務部,丁前發言人在行政院記者會的發言是否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構成要件?11月16日已被正式告發,請問法務部是否已介入調查?

請法務部針對以上問題回答,並將相關說明於一星期內繳交書面報告送交司法法制委員會。

行政院發言人室小編被媒體抓包在上班時間製作梗圖攻擊在野黨後,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也因為指台北牛肉麵節冠軍使用萊牛,引爆牛肉麵之亂,之後請辭下台。而前天(16)的內政委員會進行「行政院運用國家資源製作文宣攻擊在野黨,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專案報告,法務部的書面報告卻指「銓部屢屢通函各機關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在執行職務時,務必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行、政治中立;有關機關發言人,如是為機關澄清不實訊息者,應無違反之虞。」

問題

Q1:法務部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管機關,報告為何可以斬釘截鐵地說沒有違反行政中立?請問法務部的評估理由為何?

請法務部針對以上問題回答,並將相關說明於一星期內繳交書面報告送交司法法制委員會。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本席邀請法務部。法務部的業務和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息息相關,法務部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務。法務部是我國民主法治重要的關鍵,本席對於法務部向來都是尊重,也肯定各所屬機關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的工作。關於最近發生的幾個社會關注事件,本席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一、週一的時候內政委員會邀請法務部及法務部廉政署就「行政院運用國家資源製作文宣攻擊在野黨,嚴重違反行政中立」進行專案報告,法務部在報告裡寫,有關機關發言人為澄清不實訊息,應無違反行政中立之虞。本席請問部長,發言人為澄清不實訊息沒有違反行政中立,那「散佈不實訊息」,算是沒有違反行政中立嗎?如果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嗎?還是現在行政院發言人也享有言論免責?針對運用國家資源製作文宣攻擊在野黨,根據媒體暴露的畫面,本席也算是文宣的主角之一,如果說行政院小編是在幫本席的歌喉打廣告,也沒有把圖片給本席,本席想請教部長,法務部報告裡提到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公務員使用公家經費所製作的圖文不是先給行政院用,給其他團體使用,還只傳到行政院跟民進黨團的群組,行政院是民進黨的行政院不是全民的行政院,這樣不算違反行政中立嗎?維護臺灣的民主法治是法務部重要的工作之一,民主法治同時也是臺灣的驕傲,希望政府機關不要帶頭違法,讓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

二、法務部為建構無毒家園,由檢察機關結合警、調、海巡等單位嚴厲查緝毒品,上個星期調查局才開記者會表示破獲跨國走私12公噸,市值將近200億的K他命,寫下台泰合作的最高記錄,毒品走私問題嚴重,能有此重大成果本席對前線人員的辛勞表示肯定。不過就才短短幾天,竟然爆出調查局去年偵獲一起安毒案件時,竟搞丟6公斤毒品,本席嚇到不確定是隔了一年才調查這件事比較令人吃驚,還是搞丟6公斤毒品比較讓人心驚。依照辦案程序,航業調查處基隆站將扣案毒品送到新北市新店區的局本部化驗,航業調查處基隆站因遲未收到鑑定報告,向調查局化學鑑識科詢問才發現6.5公斤安毒遺失,請問部長,平均而言鑑定報告多久會出爐?航基站是何時發現毒品遺失?怎麼會是今年才開始調查呢?運送過程是否出現疏漏?或是其中是否有牽涉其他弊案的可能性呢?毒品遺失應該積極追查下落,法務部緝毒就是為了杜絕人民接觸毒品,結果好不容易抓到了,竟然還搞丟,追查毒品下落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法務部應該檢討流程中出現哪些應該調整改進之處,不要讓前線工作人員的辛苦白費。

三、剛剛也提到台泰共同查緝毒品的成果,國際與兩岸之間司法互助也是法務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兩岸於98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之間因為語言相通,距離也近,許多犯罪或者走私貿易經常發生在兩岸間,以毒品走私為例,108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最大宗係來自中國大陸,高達2,902.5公斤(占比30.63%),近期大陸抽砂船前往馬祖海域作業破壞海洋環境跟自然生態,也都是相當重要的議題,請問部長,目前兩岸關係持續惡化,司法互助的部分有受到影響嗎?兩岸簽了司法互助協議後,自98年起已經接返19名受刑人回台,不過從105年之後數字一直掛零,請問部長,這個情況跟兩岸關係沒有改善有關嗎?

主席: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所列兩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