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9時5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蔣委員萬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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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1月18日(星期三)9時2分至17時4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申翰  王婉諭  莊競程  廖婉汝  張育美  陳 瑩  邱泰源  林淑芬  蔣萬安  楊 曜  徐志榮  黃秀芳  劉建國  蘇巧慧  吳斯懷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鍾佳濱  李貴敏  楊瓊瓔  賴香伶  劉世芳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張其祿  何欣純  林思銘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張子敬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局長

謝燕儒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蔡孟裕

 

環境檢驗所

所長

顏春蘭

 

水質保護處

處長

吳盛忠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長

蕭慧娟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賴瑩瑩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李健育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蔡玲儀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

馬念和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張順欽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

參事兼執行秘書

顏旭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委員會

參事兼執行秘書

簡慧貞

 

永續發展室

技監兼執行秘書

陳世偉

 

會計室

主任

許一娟

 

法規會參事

兼副主任委員

林芬

 

人事室

主任

張翠娟

 

統計室

主任

謝仁弘

 

秘書室

主任

梁婉玲

 

政風室

主任

廖常新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基金預算處

科長

王儷倩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薦任科員 李懿如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3,220萬元,照列。

第18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6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5項  環境保護署4,143萬6千元,照列。

第15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610萬6千元,照列。

第157項  環境檢驗所1,248萬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4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4項  環境保護署69萬4千元,照列。

第205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6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1,055萬8千元,照列。

第200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3萬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202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65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合併凍結1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考量武漢肺炎疫情短期內不易平息,世界各國對於人員進出多採管制措施,相關國際會議、交流儘量避免,多以視訊或其他方式替代。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邱泰源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504萬元,較去年預算數410萬8千元增加93萬2千元,合計20項計畫,包括開會計畫19項及實習計畫1項,其中增加7項前3年度未曾派員參加之會議及實習,宜敘明相關費用具體內容與預估實質成效。另有鑑於武漢肺炎影響,導致全球大鎖國,出國仍存諸多不確定因素,且國內財政仍有樽節經費之必要。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出國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3.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504萬元,合計20項計畫,包括開會計畫19項及實習計畫1項。惟截至109年9月30日止,美國確診新冠肺炎人數高達719萬人,死亡人數高達3萬人,德國確診新冠肺炎人數30萬人,死亡人數高達1萬人,歐美等國疫情嚴重。目前多項國際大型會議例如:亞太經合會(APEC),因為疫情多改為視訊方式辦理,新冠肺炎疫情在明年疫苗還沒有研發出來之前,勢必更加嚴重。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110年新冠肺炎國際疫情減緩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吳斯懷  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4.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項下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共計3項前3年度未曾派員參加之會議,宜敘明相關費用具體內容與預估實質成效。另有鑑於武漢肺炎影響,導致全球大鎖國,出國仍存諸多不確定因素,且國內財政仍有樽節經費之必要。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出國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5.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運作發展停擺:根據環境基本法第2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條明訂「本會設秘書處,其業務由環保署指派該機關相關人員兼辦」。第7點規定「本會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人士列席。」。國外旅費編列應考量Covid-19疫情影響:查109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國預算編列436萬2千元,惟疫情影響之因,預算執行僅41萬元,預算執行率不到一成,在Covid-19疫情影響下,許多國際會議透過線上舉辦,面臨即將來臨的新一波疫情及未來可能的「後疫情」時代,會議的形式已漸漸走向非實體化。為撙節政府支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因應疫情務實編列國外旅費,以妥善運用政府經費。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依法定期召開會議、完成新任委員聘任、啟動「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修正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6.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預算編列715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綜合計畫處雖積極推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環境相關之議題,但在疫情衝擊下,為確保公職人員之安全情況下,不宜於疫情嚴重之情況下派人赴海外參與會議,如:派員出席國際環保組織活動與雙多邊會議、出席雙邊環保合作相關議題、出席蒙特婁議定書締約國、工作小組相關會議、出席巴塞爾公約締約國、工作小組相關會議、參與歐盟執委會國家專業訓練計畫研習、邀各國或國際永續發展組織之專家學者來台訪問指導等。再者,在疫情之下,明年能做什麼,綜合計畫處亦未有清晰的政策規劃,如:推動與雙、多邊環保機構技術合作及交流活動,提升我國環保技能與實質參與。爰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7.武漢肺炎疫情發生迄今,全球疫情仍持續蔓延,感染人數屢破新高,至今全球已有破4千萬人感染,且近期更有升高之趨勢。因此,各國邊境管制仍舊持續,明年是否能夠解除仍屬未定;故此,凡政府機關必要之出國考察會議行程,應視明年疫情狀況,方得確定是否可成行。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疫情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8.查109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國預算編列436萬2千元,惟疫情影響之因,預算執行僅41萬元,預算執行率不到一成。在Covid-19的疫情影響下,許多國際會議透過線上舉辦,面臨即將來臨的新一波疫情及未來可能的「後疫情」時代,會議的形式已漸漸走向非實體化。為撙節政府支出,環保署因應疫情務實編列國外旅費,以妥善運用政府經費。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俟實際出國行程切實可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9.109年全球遭遇武漢肺炎侵襲,國際交流均暫停,尤其中國武漢肺炎的起始國,疫情嚴重不言而喻,同時目前兩岸關係緊張,中國軍機頻頻擾台,因此在明(110)年疫情尚未明朗,中國又做為疫情起始國家,目前情勢又較為緊張的情勢下,基於保障我方人員健康安全立場,明年度中國地區的差旅活動有暫停之必要。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疫情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0.查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國預算編列436萬2千元,惟疫情影響之因,預算執行僅41萬元,預算執行率不到一成。在Covid-19的疫情影響下,許多國際會議透過線上舉辦,面臨即將來臨的新一波疫情及未來可能的「後疫情」時代,會議的形式已漸漸走向非實體化。為撙節政府支出,環保署應因應疫情務實編列國外旅費,以妥善運用政府經費。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待實際出國行程切實可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1.武漢肺炎疫情發生迄今,全球疫情仍持續蔓延,感染人數屢破新高,至今全球已有破4千萬人感染,且近期更有升高之趨勢。因此,各國邊境管制仍舊持續,明年是否能夠解除仍屬未定;故此,凡政府機關必要之出國考察會議行程,應視明年疫情狀況,方得確定是否可成行。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疫情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12.查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共計22萬1千元,然今年度全球遭遇武漢肺炎,國際交流均暫緩,且目前疫情仍然沒有降溫情勢,恐怕於明年會再有一波疫情,為保障我國人員健康安全,明年度外國差旅暫緩1年,或改為邀請相關人員至國內進行會議,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疫情狀況送交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26】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3.武漢肺炎疫情發生迄今,全球疫情仍持續蔓延,感染人數屢破新高,至今全球已有破4千萬人感染,且近期更有升高之趨勢。因此,各國邊境管制仍舊持續,明年是否能夠解除仍屬未定;故此,凡政府機關必要之出國考察會議行程,應視明年疫情狀況,方得確定是否可成行。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1萬4千元、「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5萬4千元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4萬3千元,凍結1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疫情狀況,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6億7,403萬8千元,減列:

(一)本項「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24萬3千元。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

(三)第3目第2節「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600萬元(含「向海致敬」項下中「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中「獎補助費」100萬元)、「營造優質環境衛生」100萬元)。

(四)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30萬元。

(五)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0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450萬元(含「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00萬元)。

(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含「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50萬元)。

共計減列1,424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5,979萬5千元。【2.3.4.5.10.11.14.19.22.30.31.32.33.34.35.36.37.38.39.
40.41.42.43.44.45.49.53.54.55.56.57.58.62.63.64.65.71.72.73.74.75.76.77.78.79.80.81.82
.84.85.86.88.90.91.92.93.
94.95.96.97.98.99.105.106.111.114.115.119.126】

本項通過決議59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110年共有10項子計畫,惟與109年度相同內容或內容近似之子計畫共有8項,連續3年子計畫相同或相似者共有5項,其餘亦有隔年度再予以重複編列情形。又研究計畫如需跨年度方能執行完,應於預算書中明列起訖年度,然環保署皆以個別年度切割編列,顯見計畫審議不盡周延,或是欲規避立法院審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該預算皆為委辦費,宜敘明相關費用具體內容與預計成效。其中部分計畫為多年期計畫,應於說明分支計畫概況表一併敘明,以利掌握計畫內容概況。另,有鑑於武漢肺炎影響,國內財政仍有樽節經費之必要。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計畫具體內容與預估成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3.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100%,該科目計畫內容與109年度雷同,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4.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進行環境噪音暨新興物理性公害管理計畫等7項計畫。經查此7項計畫內容與109年度幾乎完全一樣,與108年以前之計畫亦多所相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說明相關計畫之性質究竟為科技計畫、例行性之業務計畫或為何種性質,並提出歷年研究成效以及繼續編列相關預算之必要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邱泰源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該預算主要任務在於訂定並完成年度施政方針,經查:1.近年來老舊環評爭議案件不斷,包括深澳火力發電廠案或新竹縣BOO焚化廠重啟案等,造成我國民眾對環評公信力的不信任。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老舊環評案件及退場機制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及作為,以避免老舊環評開發案對環境造成巨大衝擊。2.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13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比例偏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於環評個案專案小組初審階段增邀相關專長領域之女性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並於下一屆(第14屆)環評委員遴選朝性別平衡目標努力。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其中「委辦費」所辦理業務包含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擬與協調工作、法規研擬、國際交流、計畫管考等事項,均為綜計處之核心業務,但委辦費用竟達綜合企劃預算39%,恐有弱化核心職能之虞,應說明委外辦理之必要性及過往委辦之績效,以便國會審酌其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邱泰源

3.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惟查,之前新竹縣焚化爐計畫,由新竹縣政府推動,但是環評還是由新竹縣政府來審查,球員兼裁判,但是現有的環評規定卻無法處理這樣的狀況,法規規定顯有疏漏。目前的環評分工,並沒有清楚的母法授權,而且中央地方的分工,是水平分工,中央對於劃分為地方環評事務的事項,無法再有監督督導之權力,法規設計顯有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環評制度或法規,關於中央地方環評劃分的檢討報告,並提出除了要求縣市政府機關環評委員迴避在縣市主導的開發案中的環評外,中央對於地方進行環評的監督機制,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楊  曜  吳玉琴

(三)觀察各國關於採購的典範,諸如歐盟跟荷蘭已有顯著進展,包含:2013年:荷蘭政府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的轉型,並促進公私立機構在這個議題上的合作,採用綠色協議(Green Deal)方式建立了1個互相學習與合作的網絡,分享經驗、建立循環採購的知識並定期在線上發表成果。2015年:歐盟發表循環經濟行動方案,將公共採購視為促成轉型的一重要關鍵,而其中1個方式便是將循環經濟的原則融入綠色公共採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在新發表或是更新的歐盟綠色採購標準(EU GPP Criteria)更加強調循環經濟的面向。2017年:歐盟發表了傢俱類別新的綠色採購標準,與發表於2008年的版本最大不同之處,是將延長生命週期列為首要方案。其目的也從提供如何購買「新」的傢俱的標準,轉為思考採購者如何加強維修服務要求,產業加強維修、翻新的技能,因為延長生命週期可以顯著減少環境衝擊。2018年:荷蘭將綠色協議擴大進行,建立循環採購2.0(Circulair Inkopen 2.0),邀集更多單位參與,以累積更多知識、案例,擴大規模並且擴散到更多的產業類別。中央政府更期望在2020年前,循環採購在公共採購中的占比達10%。對比下來,我們能看到台灣的環保採購典範,仍停留在優先採購環保標章商品,而並未引入循環採購,促進產品使用率提升、生命延長等思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應作為執行循環採購之典範,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預算編列71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國內推動循環採購之可行性或相關作法,以書面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洪申翰

(四)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業務費」之「辦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工作會議、諮詢小組會議、相關會議及活動等」預算編列64萬6千元,合併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會議紀錄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預算編列715萬9千元,依預算說明第4點為辦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會議、工作會議、諮詢小組會議等需「業務費」64萬6千元。然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已經1年多沒開會,雖蘇貞昌院長回應因疫情衝擊,政府以身作則保持社交距離,許多會議改用線上視訊,但行政院依舊沒有回應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是否已經1年多沒開會;另如依蘇院長邏輯,則每週行政院院會亦應改為線上視訊,但行政院仍是周周召開行政院會,並未改為線上視訊,顯然行政院為掩飾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年多未開會之事實而為之詭辯。行政院既然不重視該委員會,又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相關預算,顯不適當。為避免浪費公帑,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召開第32次委員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會議紀錄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業務費」之「辦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工作會議、諮詢小組會議、相關會議及活動等」預算編列64萬6千元。經查,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最近1次召開會議為107年12月14日,主席為時任行政院長賴清德,惟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業務費年年編列,108年度編列26萬6千元、109年度編列60萬6千元,上次開會卻已距今將近2年,難謂政府對於國家永續發展之重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召開第32次委員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會議紀錄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五)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雖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但原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仍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該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故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而為了增強改善前一計畫6條重點整治河川,即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及新虎尾溪,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將於109年執行至112年。然而根據歷年環保署觀測重點整治河川之氨氮含量情形,僅有北港溪之氨氮平均含量每年穩定下降,其餘5條重點整治河川近年並未有明顯改善之趨勢。顯示政府對於改善重點整治河川仍有努力的空間。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及「永續水質推動計畫(109-112)」
重點整治河川之氨氮含量情形

單位:氨氮(毫克/公升)

重點整治河川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106
年度

107
年度

108
年度

北港溪

6.90

6.64

5.28

3.88

3.98

1.71

2.05

2.57

1.13

急水溪

3.40

3.64

3.44

3.85

4.25

2.95

3.64

5.45

4.33

二仁溪

18.36

12.32

11.06

10.00

9.63

6.03

10.47

9.09

10.02

南崁溪

14.73

11.89

11.69

9.21

8.01

5.91

6.12

6.36

6.30

老街溪

6.11

5.17

5.39

4.49

3.67

2.14

2.47

2.46

2.25

新虎尾溪

3.43

1.98

1.81

1.82

1.75

1.22

1.92

2.75

2.15

註:資料來源,環保署環境資料開放平臺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洪申翰

3.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荒野保護協會,於2020年10月5日,公布淡水河河川廢棄物的調查成果,於主要的242公里河岸進行統計,發現至少累積18萬1,825公升的廢棄物在河川裡,其中約22公里(9%)是廢棄物集中的熱點,這22公里的範圍累積整個流域約90%的垃圾。然河川廢棄物很可能會進一步進入海洋,成為海洋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最高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監督及要求各縣市政府及水利署河川局,做好河川垃圾的清除工作,目前顯然沒有積極監督相關工作。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在現有網站的基礎上,建構台灣主要河川流域的監督檢舉平台,可以提供民眾及環保團體,反應河川垃圾堆積嚴重的熱點,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各縣市政府及河川局,徹底執行河川垃圾清理工作,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工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楊  曜  吳玉琴

4.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其中「獎補助費」用以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及推動畜牧廢水氨氮收集處理與回收設施機具,鼓勵畜牧業收集他廠高氨氮畜牧廢水,設置廢水收集處理或回收設施等業務。本計畫聚焦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7條河川(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之氨氮含量,以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經查,環保署為改善水體環境品質,已於100年5月奉核定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河川(詳附表1,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復列為本計畫之氨氮削減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4.33毫克/公升,甚至較該計畫整治前之3.4毫克/公升(100年度)為高,且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南崁溪)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河川污染整治成效仍待強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提升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之辦理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28】

表1「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重點整治河川之氨氮含量情形

單位:氨氮(毫克/公升)

重點整治河川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0-108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

1.淡水河系

1.38

0.88

1.19

1.22

1.37

1.06

1.07

1.16

1.04

維持中度污染

2.濁水溪

0.11

0.11

0.09

0.12

0.13

0.14

0.09

0.10

0.10

維持未(稍)受污染

3.北港溪

6.90

6.64

5.28

3.88

3.98

1.71

2.05

2.57

1.13

嚴重污染表單的頂端

中度污染表單的底部

4.急水溪

3.40

3.64

3.44

3.85

4.25

2.95

3.64

5.45

4.33

維持嚴重污染

5.鹽水溪

8.45

6.70

4.38

5.03

5.05

4.77

4.11

3.88

3.77

維持嚴重污染

6.二仁溪

18.36

12.32

11.06

10.00

9.63

6.03

10.47

9.09

10.02

維持嚴重污染

7.阿公店溪

28.14

24.38

24.51

18.95

10.69

8.42

9.57

7.72

7.46

維持嚴重污染

8.南崁溪

14.73

11.89

11.69

9.21

8.01

5.91

6.12

6.36

6.30

維持嚴重污染

9.老街溪

6.11

5.17

5.39

4.49

3.67

2.14

2.47

2.46

2.25

嚴重污染中度污染

10.新虎尾溪

3.43

1.98

1.81

1.82

1.75

1.22

1.92

2.75

2.15

嚴重污染中度污染

說    明:1.氨氮(NH3-N)≦0.50mg/L(毫克/公升)為未(稍)受污染;0.50<NH3-N≦0.99為輕度污染;1.00≦NH3-N≦3.00為中度污染;NH3-N>3.00為嚴重污染。

2.前期計畫之重點整治河川有11條,而表內僅列10條,係因環保署環保統計查詢網中未有愛河之氨氮資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其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及推動畜牧廢水氨氮收集處理與回收設施機具。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1年至108年編列47億8千萬元推動「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整治11條重點河川。歷經計畫執行完畢,仍有5條河川維持嚴重污染,且有6條河川復列為本計畫重點河川,顯示污染河川整治仍有改善之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六)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109年6月底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8.91%,其中1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政策外,需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專案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有鑑於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109年6月底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8.91%,其中1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且縣市時常有掩埋場管理不當悶燒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政策外,需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另,近期屢屢傳出事業廢棄物棄置問題,焚化爐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導致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據統計,事業廢棄貯存量從103年的256萬噸,增加至去年的613萬噸,事業廢棄物的量沒有增加,但儲存量卻年年增加,而儲存量越大就越容易爆發棄置廢棄物的爭議,台商回流以基本金屬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等產業為主,可能會製造更多事業廢棄物,更有廠商租借倉庫棄置事業廢棄物之情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現行一般事業廢棄物治理政策,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盤點各工業區環保用地,研議開放事業單位投資,增設去化的管道。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專案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3.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允宜及早預為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台灣在20年前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時至今日,台灣再度面臨到垃圾問題,證明當初的政策方向並未徹底解決問題,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迅速訂定永續、循環的垃圾處理政策,使台灣能在垃圾及回收物處理,邁向新道路,而非一再仰賴過去「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然而即便「廢棄物清理法」給予充分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垃圾調度、區域聯防上仍然未善盡中央主管單位之職責,協調各縣市一體同心處理垃圾問題,甚至衍生縣市中有隨意找1處空地就開始堆置廢棄物、資收物等問題,爰此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辦理,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專案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4.零廢棄與廢棄物循環再利用,已為我國廢棄物治理之重要精神,然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前組成採樣及分析工作委託專案」資料,目前於一般家庭廢棄物中,仍有約30~40%的養豬廚餘和堆肥廚餘,且其中有超過八成皆為堆肥廚餘,每年徒增約近200萬餘噸養豬廚餘與堆肥廚餘進入焚化爐焚燒,儘管全台已有7縣市全面回收家戶廚餘並以生、熟兩類廚餘進行回收,但於108年仍有超過四成廚餘含於一般廢棄物中。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現行整體廚餘治理政策,研擬各地方行政區如何將生、熟廚餘自一般廢棄物中分出之治理方針,擴大設置廚餘回收循環利用設施,以使一般家庭垃圾中廚餘進焚化爐焚燒比例降至15%以下,並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5.國內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外,責任業者為節省成本,多數仍委由24座大型焚化廠或掩埋場處理,其中108年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量約1,981萬餘公噸,其中經焚化處理者121萬餘公噸,此作法並未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以一般家庭垃圾為優先焚燒之規定,且衍生排擠一般廢棄物去化問題。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現行一般事業廢棄物治理政策,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討增設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協助各類事業廢棄物有效去化,提高除焚化爐與掩埋場外,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處理量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6.全台直轄市(縣市)請領「垃圾減量回收及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補助計畫」中,108年度共21個縣市提出申請。其中應辦理項目包括建立二手物尋寶地圖、辦理二手物展售活動等等。而「擴大資源回收點」、「辦理轄內資源物變賣流向查核工作」、「評估垃圾清除處理費徵收模式」、「垃圾強制分類破袋稽查」等僅列為「選擇辦理項目」。因此,在申請的縣市中,只有6個縣市有規劃垃圾車隨車破袋稽查。另檢視「應辦理項目」之執行成效,經費補助設置之各城市二手物「尋寶地圖網」使用效率低,高雄市的地圖網不到1萬人瀏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置之「全國不用品藏寶地圖查詢網」更是僅彙整5個縣市網站的連結,其執行成效顯有改善空間。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指出,為提高應回收物品的回收比率,除了加強宣導、建置友善回收環境、並應積極推動清潔隊破袋稽查以改善民眾分類行為。因此補助計畫重點,應著重於規劃建置友善回收環境、宣導並優化資源物分類回收方式、並增加清潔隊破袋稽查比例,以促進民眾參與資源回收之意願。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109年補助計畫重點項目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7.我國一般廢棄物108年已達981萬公噸,垃圾回收率為61.3%,雖有逐年改善,然而廚餘及巨大垃圾回收率長期偏低,108年度分別為0.63%、5.53%,容有改善之空間。全國運轉中之24座焚化爐有20座超過15年,其中11座超過25年,運作效能低落,且污染偏高而發電效能低落,已難應付當前之需求。再者,焚化爐分布不均,部分縣市需仰賴其他縣市代為處理,近年屢屢爆發縣市間垃圾大戰,應即謀求解決之道。綜上,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8.我國廚餘回收率自101年度起不增反減,101年度為11.27%,108年度則下降至5.53%,108年垃圾性質採樣分析之廚餘占比仍有31.12%,雖然為近年最低,但仍有下降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核定地方政府多項廚餘回收再利用計畫,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回收垃圾中廚餘,減少垃圾中廚餘量,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9.有鑑於全台393處垃圾掩埋場,剩餘可掩埋容積不到總掩埋容量9%,24做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20座廠齡超過15年,嚴重影響國家垃圾處理能力。針對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規劃完善垃圾處理政策,以及早因應。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吳斯懷  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10.有鑑於截至今(109)年7月為止,我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中有20座營運廠齡超過15年,其中10座瀕臨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出的使用年限20年,另有10座廠齡已超過20年,顯示我國焚化廠廠齡偏高。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針對國內瀕臨上限的垃圾處理能力亦提出示警,我國現行掩埋場不足及過半焚化廠廠齡超過15年問題,恐陷垃圾危機。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及焚化廠廠齡過高之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11.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8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則於107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9項規定,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下稱調度辦法),並明定「現有大型焚化廠,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然而,地方縣市之垃圾堆積問題時有耳聞,108年地方政府轄內掩埋場暫置廢棄物量高達40萬公噸,且地方縣市更常以垃圾無法處理之名主張興建焚化爐。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在該署的「協調」下,有焚化爐縣市在能力所及,都願意釋出處理量能,協助無焚化廠縣市處理垃圾,108年全國焚化廠協助處理外縣市一般廢棄物總量計35.4萬公噸。然而,這些處理協調並非依循「統一調度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協調,未調度。尤有甚者,被調度機關不願依該辦法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調度。根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評估,於全國焚化廠升級整備期間(106-120年),111年焚化量能將抵達低點。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動針對全台廢棄物與焚化廠之「調度」,以及各執行機關是否配合「被調度」,達到焚化爐「處理量能最佳利用」更顯重要。

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縣市執行機關應檢討「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啟動門檻,所謂「必要時調度」應定義為「當有縣市垃圾開始堆置掩埋場,而需協調外縣市協助解決時」,並檢討被調度機關之獎懲管考政策,以增加被調度機關之配合意願,切實落實「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並就上述事項檢討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2.我國焚化爐營運除公辦公營政府採購法方案營運外,多數焚化爐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BOO、BOT或ROT方式營運。其營利主要來自售電分配比例及事業廢棄物垃圾收受比例。為使營利最大化,業者會盡量去找收費較高的事業廢棄物。此外,於其契約中,也會明定政府契約保證交付量。除交付給政府契約保證量外,營運業者在理性選擇下幾乎會優先選擇事業廢棄物進廠。惟「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執行機關應優先清除一般廢棄物,有餘裕處理能量後,始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根據統計資料顯示,108年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占比例達到26.24%(約170萬公噸),且同年度全國轄內掩埋場暫置廢棄物量達到40萬公噸。換句話說,若各地方焚化爐未處理事業廢棄物,或依法優先清除一般廢棄物,並不會有廢棄物暫行堆置問題。據查各地方政府焚化爐因年限老舊,陸續規劃焚化廠升級整備計畫。為確保各地方執行機關確實掌握防化爐量能,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透過相關管考機制及「焚化廠升級整備規劃方向指引」督促地方政府於焚化廠升級整備規劃,應優先採用公辦公營、政府採購法方式營運,以確實掌握焚化量能,落實「廢棄物清理法」。待上述事項檢討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3.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累計」指出,統計至103年底,全國復育掩埋場為186 處,截至108年底,共復育207處。經查5年間僅復育21處,108年甚至只活化2處掩埋場,顯見成效不彰,且成效逐年降低。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垃圾掩埋場之復育狀況及復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14.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68座營運中垃圾掩埋場之剩餘可掩埋容積為292萬191立方公尺,僅占設計總掩埋容量3,276萬7,115立方公尺之8.91%左右。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計於110年以前活化6座掩埋場,騰出90立方公尺之掩埋空間。然而108年掩埋場活化場數量僅2場,不及該年累計目標值4場,而且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於108年創歷史新高,為981萬2,418公噸,且回收績效未見顯著提升,恐有不及應付掩埋場空間不足之疑慮。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3】

年度

垃圾回收率

一般廢棄物

總計

巨大垃圾

資源垃圾

廚餘

產生量

焚化量

百分比 %

公噸

105

58.00

0.82

49.47

7.72

7,461,342

2,993,435

106

60.22

0.71

52.51

7.00

7,870,896

2,969,654

107

60.54

0.64

53.26

6.64

9,740,671

4,103,398

108

61.30

0.63

55.14

5.53

9,812,418

4,042,110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洪申翰

15.我國有2處新建之垃圾掩埋場(金門縣大洋區域性衛生掩埋場、南投縣集集區域性衛生掩埋場)因民眾抗議,迄今仍未使用;並查我國共有34處已停用及未使用之掩埋場未能發揮既定功能。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如何解決未發揮既定功能之垃圾掩埋場提出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16.政府於109年8月28日宣布,明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台灣1年回收廚餘55萬1,332公噸,其中有62%是被拿去養豬,等於每天約有近1,000公噸的廚餘拿去餵豬,另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美豬有22%使用萊克多巴胺。如果未來國內的豬吃到含有萊劑美豬的廚餘,難保不會出現台灣的豬肉會被驗出有萊劑的本土豬。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預算凍結5,0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廚餘(包括餐廳廚餘)能餵食豬隻風險評估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1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協助各縣市地方政府解決廢棄物掩埋空間不足問題,辦理「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雖於105至107年已完成活化高雄市、嘉義縣掩埋場共30萬立方公尺,但地方政府仍將一般廢棄物堆置於掩埋場上方者計16處、作為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前之暫置場所者共24處,致108年12月及109年1月,共40處掩埋場於分別暫置垃圾64萬餘公噸及61萬餘公噸,部分公有掩埋場也有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場掩埋,而轄內其他掩埋場則有堆置一般廢棄物情事。

部分掩埋場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將一般廢棄物堆置,或將已封閉復育之掩埋場重新開放使用,不僅影響環境衛生亦致復育成果盡失。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0億6,010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管控進場掩埋廢棄物種類方針,以減少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場掩埋、增加掩埋場容量之引導及管制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5,000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獎補助費」4億5千萬元,用以補助:1.民有民營焚化廠攤提建設費用(包括桃園市、臺中市、苗栗縣)及臺東縣廠緊急備用設施補助款等3億2,263萬9千元;2.南投縣、花蓮縣、新竹縣等配合焚化廠停建縣市之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及區域合作調度所需相關費用1億2,736萬1千元 。

經查,截至109年6月底,全臺393處垃圾掩埋場中,僅68處尚在營運垃圾掩埋業務,此營運中垃圾掩埋場之剩餘可掩埋容積為292萬191立方公尺,占設計總掩埋容量3,276萬7,115立方公尺之8.91%,其中17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另外,截至109年7月止,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20座之營運廠齡超過15年,其中10座瀕臨行政院92 年12 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之使用年限20 年,另10座廠齡已超過20年(包括臺北市北投廠、臺北市木柵廠、臺北市內湖廠、新北市新店廠、新北市樹林廠、臺中市文山廠、嘉義市廠、臺南市城西廠、高雄市中區廠、高雄市南區廠),顯示我國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

綜上,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由於垃圾處理設施興建計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且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除積極推動垃圾減量外,政府須對未來之垃圾處理採取更積極的作為與規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解決未來垃圾處理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截至109年10月底,全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場齡超過15年已有13座。其中5座已超過行政院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使用年限20年。然而,根據「109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總計從105年746萬1,342公噸,增加至108年981萬2,418公噸。而以焚化方式處理量來看,105年299萬3,435公噸,增加至108年404萬2,110公噸。再從垃圾回收率來看,歷年仍維持六成左右,顯見台灣廢棄物焚化需求量有增加趨勢。

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5,000萬,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垃圾減量並且宣導妥善分類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7】

焚化廠

開始操作日期
(改建後操作日期)

場齡(年)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84年3月28日

25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81年1月16日

28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88年5月26日

21

臺中市文山垃圾焚化廠

107年10月7日

2

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

109年5月1日

0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

88年9月1日

21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89年1月20日

20

新北市新店垃圾焚化廠

105年11月5日

3

新北市樹林垃圾焚化廠

106年7月5日

3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

90年10月9日

19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95年4月7日

14

嘉義市垃圾焚化廠

108年12月13日

0

臺中市烏日資源回收廠

93年9月6日

16

臺中市后里資源回收廠

90年8月15日

19

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95年3月27日

14

彰化縣溪州垃圾焚化廠

90年6月2日

19

新竹市垃圾資源回收廠

96年2月16日

13

高雄市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90年11月10日

18

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89年12月1日

19

屏東縣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90年12月22日

18

新北市八里垃圾焚化廠

96年7月17日

13

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

90年12月1日

18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

97年2月29日

12

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97年3月1日

12

註:1.資料來源,環保署

2.表內場齡數據從開始操作日期計算至109年10年31日

年度

垃圾回收率

一般廢棄物

總計

巨大垃圾

資源垃圾

廚餘

產生量

焚化量

百分比 %

公噸

105

58.00

0.82

49.47

7.72

7,461,342

2,993,435

106

60.22

0.71

52.51

7.00

7,870,896

2,969,654

107

60.54

0.64

53.26

6.64

9,740,671

4,103,398

108

61.30

0.63

55.14

5.53

9,812,418

4,042,110

資料來源:環保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洪申翰

(八)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編列2億1,409萬7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全方位體檢規劃並評估既有廢棄物處理場(廠),使其活化再利用,以因應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不足及不適燃廢棄物處理問題,並辦理場址周遭綠美化及改善環境等相關工作。

經查,本計畫累計至110年度預計活化6個掩埋場,騰出90萬立方公尺之掩埋空間,並營造6處性別友善職場環境,惟本計畫之3項績效指標之年度累計目標值,自106年起,年度目標均未達成(詳表1),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如實達成本計畫之年度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項目

(單位)

累計至

105年度

累計至

106年度

累計至

107年度

累計至

108年度

累計至

109年度

累計至110年度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完成活化場數量(場)

0

0

1

0

3

2

4

2

5

3

6

活化空間處理量(萬立方公尺)

0

0

10

0

30

31.37

40

31.37

50

44.07

90

營造性別友善職場環境(場)

0

0

1

3

3

3

4

3

5

3

6

說    明:表內109年度累計實際值為累計至8月數據。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九)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億6,000萬3千元,合併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允宜及早預為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為防治垃圾大戰再度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超前布署,尋求多元化垃圾處理方式,而非依賴過去焚化為主的垃圾去化政策,然查,環保署「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不僅未積極導入先進的垃圾處理技術,反而意欲補助焚化爐的興建,此嚴重違反多元化垃圾處理的精神。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億6,000萬3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據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台東縣政府所提之「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110年欲補助5,000萬元進行PCM廠商發包及工程施作。本計畫欲重啟台東縣焚化爐。然查:

(1)經行政院核定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補助對象為為迄至111年營運期滿20年(含)大型垃圾焚化廠為對象,進行設備體檢、效能評估等。台東焚化爐迄111年為止,並未「營運」期滿20年,也並未明列於已經核定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焚化廠升級整備清單,不符合該計畫補助對象。

(2)經台東縣政府「台東縣機械生物處理技術廠設置可行性評估報告」,台東縣未來的垃圾清運量將逐年下降。該報告預估從109年起,每年垃圾清運量將低於3萬噸。顯與「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中廢棄物來源評估量不相符。

(3)環保署作為環保業務主管機關,應整體評估並協調全台廢棄物管理政策。根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估,24座焚化廠升級整備期間,全國焚化量能最低年度為109年。據該計畫推估,該年度每日焚化量難預估不足300噸,也就是從現在到111年,是全國垃圾焚化處理量能最緊迫時間。然而這段時間,正好是台東廠更新整建期間(該計畫預計111年7月份台東焚化爐開始試運轉),而等到台東廠於111年七月開始正式營運後1年全國焚化爐餘裕量又將遠高於目前水準,屆時台東垃圾仍可透過區域合作處理,不會產生堆置問題。

為符合「預算法」編列規定、預算編制辦法、計畫目標及預算編列原則,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億6,000萬3千元,凍結2,500萬元,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協助台東縣政府進行廢棄物源頭減量、垃圾調度及底渣去化之規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十)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億6,000萬3千元,用以辦理離島地區垃圾轉運、大型垃圾焚化廠效能診斷先期評估、廚餘生質能廠興設之先期作業等相關工作。

        由於本計畫辦理焚化廠升級整備期間,將影響焚化廠之垃圾處理量能,故為降低該整備期間對於全國垃圾處理壓力衝擊,行政院於109年7月核定環保署所報「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 (106-111年)」修正計畫,在總經費不變之下,於「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工作項目,新增「垃圾掩埋場活化及相關設施改善」工作,包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工程招標與施工監造;辦理掩埋場改善工程;辦理開挖篩分或既有掩埋面整地工作、廢棄物處理工作、整建工程、綠美化工程、建置不透水布、污染防制設施、掩埋空間優化、建置倉儲及相關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等項目,冀能增加廢棄物應變空間20萬立方公尺及預定改善40 處掩埋場為目標,以因應焚化廠整備期間、天災應變期間以及其他緊急時期之廢棄物量能緩衝應變空間。

        惟開挖之舊垃圾經過分類回收後,其不可燃物仍須就地掩埋而占用活化空間,另可燃物則須移至焚化爐焚燒,或暫置掩埋場,然我國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設施老舊、效能降低,24座焚化廠中有10座焚化廠之108年度可用焚化處理量不及其設計值之八成,加以部分焚化廠兼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以致轄內掩埋場暫置廢棄物量達40萬0,784公噸 ,爰倘再加入活化掩埋場清出之可燃物,則我國垃圾焚化廠之垃圾處理負擔將更形嚴峻,亦加重掩埋場之暫置負擔。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妥善規劃掩埋場活化所篩分可燃物之去路,避免衍生垃圾無處可燒而久置掩埋場之環境衛生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500萬元,用以辦理海洋廢棄物緊急暫存掩埋場設施維護、改善及汰換等工作。

        經查,本計畫總經費3億8,074萬元,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屬跨年度連續型預算,惟檢視計畫書內容,有關環保署負責之業務,並未訂定相關管考規定,包含量化考核指標及考核項目;此外,有關濱海河掩埋場設施效能提升及海岸線維護清理之預期效果,環保署亦僅指出:「透過政府部門、企業認養及志工參與海灘清理維護工作,提供國人優質之海岸休憩空間,並提升我國海岸環境清潔。」,未對預期效果訂出明確量化指標,亦無提出分年目標與分年預算編列情形,難以追蹤計畫之後續執行成效,爰凍結是項預算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之辦理項目、具體目標與預期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因應我國邁入高齡社會及全國公廁品質有城鄉差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108年至113年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補助地方修繕或新設公廁時,應注意無障礙廁所與坐式馬桶需求問題,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並針對城鄉差異提出補助改進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2.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 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

環保署107年5月31日提出,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中第13頁內容,分年改善目標中提到,公廁達特優級109年目標為82%,然而環保署自109年8月14日至9月30日舉辦「全民綠生活 公廁評比享綠點」活動,全台共有1萬6,012座公廁被評分,其中8,554座被評為5星特優公廁,占53%,顯示出環保署的特優公廁與民眾的認知仍有極大的差距。

再者目前社區再造等地方活化政策,環保署推行公廁優美化計畫中,卻無看見對公廁翻新及維護與地區文化連結的實質要求,導致翻新廁所,無法與地方文化連結。且因應性別平等、多元尊重,在我們公廁翻新上,卻無相關的作為,例如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女廁及無障礙廁所的不足,在舊翻新的過程中,環保署如何強化女廁及無障礙廁所數?又如男廁設置尿布台等相關設計,亦無在計畫中具體去要求,導致公廁僅只是單純翻新,而無進步。

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根據環保團體研究數據指出,台灣西海岸平均海底垃圾密度為每平方公里12萬1,074件、102公斤,比鄰近的日本東京灣66.6公斤、南韓31至73公斤還高,更是全球平均密度將近1.5倍,海洋污染嚴重。海洋垃圾清運困難,治標更須至本,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計畫施行半年內之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4.台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為台灣重要資產,因此行政院提出「向海致敬」政策,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然而在「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中,有以下幾點問題:

在原「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中不僅有建構優質公廁,強化公廁,包含海岸及環境清潔維護管理,促進海岸優質風貌,然而同樣項目中,又增加了「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總經費3億8,074萬元,本年度列9,471萬在同樣項目中編列2筆同為海岸清潔項目,恐有浮濫編列之虞。

再者本計畫中含有「海河掩埋場設施效能提」,此計畫在「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亦有辦理海洋廢棄物緊急暫存掩埋場設施維護之相關經費,因此針對海河廢棄物之放置、掩埋、處理究竟是由何單位、何計畫進行處理,環保署應說明清楚,否則將使政策淪為多頭馬車,為撙節政府財源,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海灘環境清潔維護的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計畫,已有海岸清理資訊平台https://ecolife.epa.gov.tw/BeachCleanup/。但是網站簡陋,無法連結到其他相關網站,民眾檢舉海灘髒亂的功能,尚未接到任何相關檢舉。是因為台灣海灘已經非常乾淨到無人檢舉?還是因為環保署只是虛應故事,做個網站交差了事,網站觸及率及使用率極低?

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在現有網站的基礎上,推廣台灣海灘的監督檢舉平台,可以提供民眾及環保團體,反應海灘垃圾堆積嚴重的熱點,並由環保署要求各主管機關清理,徹底執行海灘垃圾清理工作,並請健全相關網站功能,應該跟環保署其他網站及環保相關網站連結,提高使用率及觸及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工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楊  曜  吳玉琴

(十三)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734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734萬9千元,用以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研修、固定污染源相關管制法規修訂等業務。

惟環境保護署預計最快於110年第一季實施之新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將現行每年第一季、第四季(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空污費率調高,第二季、第三季(非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空污費率調降,引起極大爭議。

部分環保團體指出,現行的空污費已經偏低,就連環保署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都指出,現行的空污費率應該提高4至6倍才能達到空污防制效果,如果空污費率比業者加設空污防制設備的成本還低,根本無法促進業者降低空氣污染。為弭平爭議、尋求社會共識,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召開公聽會,並於會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近年空氣品質已逐漸減少AQI值200以上之「非常不良」站日數,下一階段空氣品質目標應朝向減少AQI值100以上之站日數。然而目前我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僅有嚴重惡化情況具有強制性減排降污之措施。為了進一步推動空氣品質優化,應研擬「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預警層級之強制應變計畫,以符合民眾對空氣品質之期待。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734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前開辦法修正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十四)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702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民眾陳情噪音案件居高不下以108年為例總數達8.5萬件,占公害陳情案件31%。然而包括住宅噪音或機動車輛噪音之偵測與取締方式屢生爭議以機動車輛噪音為例環保署雖已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然而實務上要如何落實仍待釐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完善相關法制作業並與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協調改進執法品質。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70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了加強各類場所、工程及設施噪音管制,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擬定「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噪音管制」,以保護人民之聽力健康。然而根據近10年「一般地區環境及道路交通音量監測情形」,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從99年度的3.97%,上升至7.73%;至於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也從99年度0.63%,增加至108年度1.26%。環保署似乎對於各區域噪音管制仍有改進空間。

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70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之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7】

一般地區環境及道路交通音量監測情形

年度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總時段數 (時段)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數 (時段)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

道路交通音量監測總時段數 (時段)

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數 (時段)

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

99年

435

17

3.91

480

3

0.63

100年

459

15

3.27

486

1

0.21

101年

447

11

2.46

474

2

0.42

102年

453

8

1.77

477

1

0.21

103年

453

16

3.53

477

6

1.26

104年

453

20

4.42

477

6

1.26

105年

456

12

2.63

483

7

1.45

106年

453

11

2.43

477

3

0.63

107年

453

33

7.28

477

3

0.63

108年

453

35

7.73

477

6

1.26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3.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702萬4千元,有鑑於近年屢有車主不當駕駛行為或不當改裝車輛,導致車輛製造高噪音擾亂環境安寧,為有效解決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擾寧問題,環保署規劃參照測速照相執法模式,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鑑於近期警政單位區間測速照相執法包含設備對時、第三方認證等問題,使其公信力備受挑戰。環保署應加強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完善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相關法律授權及確保執法設備公信力,並請積極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以減輕地方環保局稽查人力並減少民眾質疑,以有效管控使用中機動車輛製造噪音問題。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十五)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鑑於業者為圖節省成本而任意偷排廢水之不法行為層出不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強化繞流因應對策或廢污水管理策略,有效遏止業者繞流偷排之違規行為,並防範於繞流排放行為前。隨著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普及率之逐年提升,公共污水處理廠之納管水量及污染處理負荷亦隨之增加,環保署除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公共污水處理廠之許可管制及放流水水質查驗,確保處理功能正常發揮外,亦應持續加強與內政部營建署之政策協調聯繫,針對嚴重污染關鍵測站優先開辦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截流等工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持續進行水污染防治及放流水管制,近10年來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合計污染排放量及其占廢(污)水產生量比率均已呈下降趨勢,惟其工業廢水污染排放量占比卻呈增加趨勢,允宜強化工業廢水污染排放管制,以保護水體水質。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分支計畫編列預算2,402萬8千元,用以辦理河川與水庫污染整治及提升水體水質管理工作,108年度決算數為2,335萬9千元,經查成效不彰。觀察近10年,我國優養水庫狀況未有明顯改善,從99年度到108年度,優養化甚至由占10%攀升至占25%,整體而言,臺灣本島近10年來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水庫污染整治成效成效待提升。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3.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以致離島地區多依賴地下水,在氣候變遷的挑戰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其他權責機關積極協調合作,解決離島水庫優養化問題。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7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4.查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配合編列「辦理河川污染防治管理及水體改善業務推動計畫」之「業務費」1,050萬元(含「委辦費」950萬元)以及「優化畜牧糞尿資源利用管考追蹤管理系統計畫」之「業務費」580萬元(含「委辦費」500萬元)。

      此2項業務,全進行委辦,均達八成以上辦理河川污染防治管理及水體改善業務推動計畫更達九成,然而此計畫作為水體改善的業務推動,何以委外辦理,令人費解,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為持續河川與水庫污染整治及提升水體水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定「水質保護」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然而根據「民國108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觀察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近10年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比例於99年10%,上升至108年的25%;貧養水庫比例從99年15%,下降至108年5%。此外,台灣離島水庫近10年優養化程度更加嚴重,從107年度22座優養水庫、4座普養水庫,惡化至108年度25座優養水庫、僅1座普養水庫。顯示台灣無論是本島水庫及離島水庫之優養化問題,皆有待改善。

      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

 

 

 

 

 

 

 

 

 

 

 

    ※資料來源,民國108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近10年離島水庫優養化程度表

單位:座

年度

優養

普養

未監測

合計

99

33

2

-

35

100

31

3

1

35

101

34

1

-

35

102

26

1

1

28

103

26

-

2

28

104

28

-

-

28

105

26

2

-

28

106

23

5

-

28

107

22

4

-

26

108

25

1

-

26

資料來源:各年度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6.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推動畜牧業糞尿資源化,但是養豬業部分,因為養豬業在飼料中會加入銅鋅成分,致使目前雖然理論上固液體都可以進入田裡成為肥份,但是實際上,多數都是固液分離後,只有液體進入田裡澆灌。固體部分或是沼氣發電後的沼渣部分,需要再經過堆肥處理,直接入田或是使用堆肥,農地長期會有銅鋅濃度過高的問題。環保署跟農委會,應共同研究提出根本的解決方法。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商提出豬糞尿銅鋅濃度過高問題的解決方案,包括評估目前工業上處理銅鋅離子的方法,如果應用在養豬業上是否符合經濟效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劉建國  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7.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漸上升,但年度平均查核次數呈下降趨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釐清是否因管制家數增加,導致查緝人力吃緊,如何適時增加查緝人力,否則即便加重刑責及罰則也無法有效嚇阻業者非法排放行為。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8.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我國工業廢水之污染排放量占比自99年度11.12%,上升至108年度之12.13%,顯見工業廢水之污染削減容待提增。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9.為持續辦理產業廢水污染防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定「水質保護」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經查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我國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產生量,合計廢水產生量從99年度每日2,233.51公噸,下降至108年度每日2,069.93公噸,代表環保署對於管制廢水之成效。然而就「農業廢水」來看,近年並未顯著改善水污染產生量,顯示環保署仍有改善之空間。

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9】

99-108年度我國廢(污)水污染產生量

年度    

廢(污)水產生量 (BOD5公噸/日)

總計

市鎮污水

工業廢水

農業廢水

99年

2,233.51

1,011.62

579.68

642.21

100年

2,201.86

1,008.28

545.83

647.75

101年

2,168.57

1,019.20

529.47

619.9

102年

2,148.38

1,026.77

524.6

597.01

103年

2,157.85

1,028.02

556.53

573.3

104年

2,087.39

1,032.44

485.29

569.66

105年

2,093.43

1,037.45

487.41

568.57

106年

2,075.75

1,039.18

469.87

566.71

107年

2,075.32

1,043.58

461.14

570.6

108年

2,069.93

1,042.22

453.51

574.21

資料來源:環保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10.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相關法規研議遲緩,業者偷排廢水污染水體狀況改善成效不足,為督促環保署加速水污法規的研擬,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強化廢污水管理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隨著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普及率之逐年提升,惟公共污水處理廠之納管水量及污染處理成效卻未彰顯,環保署除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公共污水處理廠之許可管制及放流水水質查驗,確保處理功能正常發揮外,亦應持續加強與內政部營建署之政策協調聯繫,針對嚴重污染關鍵測站優先開辦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截流等工程。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12.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全球資訊網」,網頁資訊貧乏,操作介面不夠便捷。且進入影音專區,環保署於2019年拍攝微電影「水聲三部曲」(看見篇、在意篇、純淨篇),均於2019年12月16日上傳YOUTUBE,然此一作法即失去三部曲的用意,且影片上架後也顯見環保署並未積極推廣,導致三部影片觀看數均未破百人,造成此三部曲影片拍攝資源嚴重浪費。    且同網站的活動照片區,竟毫無照片上傳,然而今年度環保署最重要的飲用水政策即為「奉茶APP」上架,環保署於8月16日召開盛大記者會,宣示奉茶APP正式上架,此等重要活動照片卻沒有上架飲用水全球資訊網,令人費解,亦可見環保署對於本網站如同棄站。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2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六)為推動具適燃性無法回收物質利用之固體事業廢棄物燃料化,促使事業製造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其再利用管道管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中新增「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清理計畫書審查加強注意事項及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與品質規範。

    然查「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之附表一「固體再生燃料品質標準」我國標準與歐盟及鄰近之日本、韓國相比,顯然過於寬鬆。其品質標準若過於寬鬆,將不利於其做為替代燃料業者之使用意願,並有礙於再利用管道之暢化。

    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修正「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及其附表一「固體再生燃料品質標準」,並參照國際標準,提高SRF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十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辦理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及資源循環利用措施,經查:

(1)編列642萬1千元辦理健全再利用產品管理機制、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提升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惟為避免再利用產品流向不明及掌握再利用產品使用對環境品質之影響,環保署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研擬新增應實施流向追蹤之再利用產品項目。

(2)近年非法清理廠商任意棄置廢棄物的新聞層出不窮,環保署雖與檢警啟動調查,然而不肖業者依然甘冒風險藉以牟利,傾倒於山林、農田等地方,對於土地及生態的污染影響甚鉅。雖然環保署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建有管制系統要求其流向申報,不肖清理業者承攬業務不依規定處理外,原環保廠商亦無責任及受監督,造成只需冠上再利用之名,便可自行清運而不受環保署管制,先收取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提煉其中的貴重金屬後,對於占其大部份比例的殘渣卻又缺乏去化管道,只好假產品之名再交給其他廠商,以規避「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然而實際上該所謂「產品」往往並無法真正用以製造其他商品,而是藉由不法業者之手,偷偷被非法棄置在山林之間。

爰此,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事業廢棄物處理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18年提出吸管、飲料杯、購物袋和免洗餐具等4種一次用塑膠製品之減量及限禁用時程表,分別設定2020、2025年及2030年源頭減量規劃策略及目標,預計2030年將達成「全面禁用購物用塑膠袋」、「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全面禁用一次用外帶塑膠飲料杯」、「不得提供一次塑膠吸管」。

(2)然政府自2002年開始推動限塑政策以來,成效亟待檢驗。例如:對於塑膠袋用量大的傳統市場、夜市,更有效減塑具體措施為何?民眾自備環保杯減少一次性飲料杯用量遠遠趕不上超商、飲料店銷售增加之數量,環保署針對此現況,減少一次性飲料杯數量具體政策或方式又為何?以及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民眾多選擇外帶以及外送商機快速增加,因此製造塑膠袋、塑膠包裝數量大增,環保署是否有掌握並採取因應對策?

(3)查塑膠污染除破壞環保與生態環境,更對人體生殖系統、妨礙荷爾蒙自然作用,影響免疫系統正常運作,對民眾健康造成威脅。臺灣應正視,並積極面對減塑急迫性,採取具體措施減少塑膠使用量。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一次用塑膠製品減用政策之檢討及具體改善措施與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3.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107、108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再增加為974萬0,671公噸及981萬2,418公噸,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多項源頭減量政策仍有精進之處,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4.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用以辦理強化廢棄物源頭管理、工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與管理策略檢討等工作。不肖業者任意傾倒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地下水與河川污染的事件時有所聞,近來更是接連發生如:新竹橫山鄉油羅溪污染案、台南學甲爐渣案、不肖業者跨縣市承租廠房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案例,讓民眾對於事業廢棄物之源頭管理,產生極大疑慮,後續的清運問題、配套措施與是否修法,仍有待環保署對於現行政策提出通盤檢討的具體方案,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有效源頭管理,避免事業廢棄物遭非法棄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辦理事業廢棄物管理措施,經查:因應產業發展、台商回流,產生的廢棄物應妥善處理,雖然垃圾焚化廠已幫忙處理26%事廢,但最近幾個縣市焚化廠拒絕收受外縣市的廢棄物,造成事廢去化問題,請環保署應正視問題及盡力協調,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但該規定迄今已實施10多年,仍未見全面依規定設立,因此請環保署應積極面對這問題,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事業廢棄物處理規劃,要有一套整體性想法,要求設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提升處理量能,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事業廢棄物處理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6.行政院環保署自90年代起開始納管全國事業廢棄物,迄今全台每年事業廢棄物產量約1,800萬噸,其中毒性污染性較強的有害事業廢棄物約在120萬噸上下,針對此類物品,環保署固然建有管制系統要求其流向申報,然而由於其處理成本昂貴,造成部分環保廠商不惜以身試法謀取暴利,他們只需冠上再利用之名,便可自行清運而不受環保署管制,先收取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提煉其中的貴重金屬後,對於占其大部分比例的殘渣卻又缺乏去化管道,只好假產品之名再交給其他廠商,以規避「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然而實際上該所謂「產品」往往並無法真正用以製造其他商品,而是在無人查緝追蹤的情況下,藉由不法業者之手,偷偷被非法棄置在山林之間。

故近年經由媒體報導,非法清理廠商任意棄置廢棄物的新聞層出不窮,環保署雖往往在案發第一時間就與檢警啟動調查,然而不肖業者依然甘冒風險藉以牟利,這些廢棄物往往是傾到於山林、農田等地方,對於我國土地及生態的污染影響甚鉅。追根究柢此一現象除了不肖清理業者承攬業務不依規定處理外,原環保廠商亦無責任及受監督所導致。

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溯源管理、加強稽查能量及查緝力度之改善方案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7.隨著臺灣產業快速發展,事業廢棄物也成為環保問題,據統計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快速成長,91年度為1,115萬565公噸,自108年度成長為1,984萬512公噸,為一般廢棄物2倍。近年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非法棄置農地與魚塭,5年來查獲非法棄置場址高達869件,若加計未查到之黑數,事業廢棄物污染環境情況恐將當嚴重。此外,年產近2,000萬頓事業廢棄物約84%進入再利用體系,16%以掩埋或焚燒方式處理,已然排擠到公營焚化爐現有垃圾處理量能,不利各縣市垃圾調度及處理。

是以現行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傳、清理比例偏低,已然嚴重傷害臺灣土地環境,主要原因在於現階段事業廢棄物未能從源頭減量及妥適分類回收、也未能落實查核監督機制。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期程與計畫,內容需包含:強化事業廢棄物源頭管理,落實查核監督機制,建構檢、警、環保局三方查緝平台,嚴查並重懲違法業者;倘地方政府有怠為執法,課予中央主管機關積極督促義務,必要時有代為執法權限,期保護臺灣珍貴有限之農地、魚塭不再受到事業廢棄物隨意棄置之傷害,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8.近10年來,網購商機蓬勃發展,今年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延燒,民眾在家不出門,改以選擇美食外送、網路採購用品,導致網路購物營業額比去年大增,隨之而來包裝箱、包裝袋、一次性塑膠使用量亦大幅成長。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訂定「網購包裝減量指引」及今(109)年度推動循環袋(箱)2個月試辦計畫,然屬一般指引性質,沒有強制力;強調包裝減量、回收之同時,對於包裝材質應同時注重減輕環境負荷未有著墨;對於網路包裝使用之數量、減量(回收)成果、減量(回收)比例,環保署亦應清楚說明並公告網路供外界監督及檢視;民眾對於「網購包裝減量標章」或「推動循環袋(箱)2個月試辦計畫」認識不足,應對外加強推廣與宣導;對於美食外送、外賣產生一次性塑膠垃圾問題,亦未見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跟措施。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十八)有關我國事業廢棄物處理的因應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去(108)年12月提出迄今已近1年,並對外提出5點說明:

1.盤點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尚未使用的環保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約52.3公頃,協請經濟部、科技部及地方政府加速釋出,以BOT/BOO方式招商,開放業者投資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增加處理量能。

2.107年至108年環保署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8家處理機構設立,年許可處理量增加約35萬公噸,未來3年預計可再增加10家處理機構,年許可處理量可增加約58.8萬公噸。

3.環保署與經濟部已加速推動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將廢塑膠、有機污泥、輪胎膠片等可燃性廢棄物,轉化為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並推動造紙業或紡織業等廠商,使用廠內製程的排渣、污泥等高熱值廢棄物作為廠內鍋爐的燃料,減少廢棄物產出及石化燃料的使用。

4.為推動無機粒料適材適所使用,環保署規劃分階段推動做法,短期以資源循環概念,成立推廣平台,推動焚化底渣、爐碴類等無機再生粒料作為混凝土製品、道路工程、回填料等材料使用,達到適材適所分流應用;長期則推動水泥窯廢棄物處理中心及作為海事工程填築材料,以達資源循環最大化。

5.為推動廢棄物處理價格透明化,環保署已修法要求廢棄物處理機構於108年7月1日前上網登載處理費用收費範圍,處理價格資訊已公開於環保署網站,並研訂廢棄物委託清除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供事業參考。

          前述措施實施迄今,各地仍持續發生事業廢棄物無處去化,而產生非法棄置事件,顯見所擬具措施仍有待加強,相關部會經濟部工業局與科技部等未能積極推動,且無擬出短期又有效之措施,已嚴重影響產業回流意願,造成環境污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出上開5點最新辦理進度及檢討改進專案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陳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九)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其中編列642萬1千元辦理健全再利用產品管理機制、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提升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惟再利用產品流向不明比例偏高,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掌握再利用產品使用對環境品質之影響。爰針對「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2.我國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呈倍數成長,且部分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之占比偏高,不利緩解垃圾處理危機及降低焚化廠及掩埋場之最終處理負擔,允宜強化事業廢棄物之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我國108年事業廢棄物已達1,984萬公噸,再利用率為84%,其餘318萬公噸則多數進入焚化爐或掩埋場做最終處理,嚴重占用一般廢棄物之處理量能。經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然而目前事業廢棄物除源頭減量績效不彰外,多數工業區並未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導致大量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焚化爐,108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已達總進廠量之26%,嚴重排擠一般廢棄物之處理,甚至引發各地垃圾大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與經濟部、科技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商解決之道,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4.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我國事業廢棄物總量近15年來逐年攀升且居高不下,2019年總量達到1,984萬公噸,且礙於缺乏掩埋場及焚化爐年限之關係,事業廢棄物的問題迫切需要改革。經查,經濟部台商回流之廠商清單中,多有違法污染排放及違反廢清法之廠商,又經濟部審查程序中卻未見環保署參與,環保署本應基於超前布署之理念參與審查並嚴格管理回流台商之廢棄物處理及排放措施,以避免未來事業廢棄物及污染問題更加劇烈。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事業廢棄物源頭減量作法及推動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5.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再利用及追蹤管理,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要之業務項目;然查近期以來,非法事業廢棄物傾倒於溪邊、農地甚或國有土地之案件層出不窮,僅於109年11月初,就有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中市等地查獲不肖業者非法棄置,不僅造成嚴重之環境污染,也打擊國人對政府之信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最高環保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之追蹤管理機制之精進檢討實責無旁貸,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項計畫對事業廢棄物非法傾倒問題有何改善之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二十) 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合併凍結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幾年新聞報導,還是常常出現事業廢棄物棄置及亂丟的案件,目前對於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及產品規定,仍然不夠嚴謹,致使業者利用法令疏漏處,牟取不當利益。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6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及品質管理的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劉建國  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2.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資料,保麗龍(EPS)使用用途比率經調查:做為營建建材用約50%、工業使用約25%、包裝用發泡塑膠約20%,其他用途(包含農業耕種、漁業養殖等)約5%。依中華民國保麗龍再生協會回報包裝用保麗龍回收量:106年2,368公噸;107年2,370公噸;108年2,303公噸。

單位公噸

年度

保麗龍

營業用量

營建建材用

工業使用

包裝用

發泡塑膠

其他用途農業耕種漁業養殖等

106

21,210

1,0605

5,303

4,242

1,061

107

21,455

10,728

5,364

4,291

1,073

108

18,010

9,005

4,502

3,602

900

營建用保麗龍用量約50%,但是要很長時間後才會進入回收歷程,而且回收比率應該極低。工業使用約25%,應該是進入工業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程序,但是目前也沒有回收數字。目前中華民國保麗龍再生協會只回收包裝用保麗龍,回收所使用20%中的一半左右。農漁業使用的保麗龍,在使用過後常常成為骯髒的保麗龍(C級保麗龍),難以回收。環保署作為資源回收的主管機關,應提出保麗龍回收的整體政策,並積極掌握回收數字,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230萬元,凍結6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工業、包裝及農漁業使用保麗龍及回收現況,並提出回收的建議政策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一)台積電2020年7月邀集77家廢棄物廠商,舉辦首場「廢棄物管理實務座談會」,透過內外部應用程式系統串接(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11月初打造全自動化廢棄物申報平台。整合申報資料開立、比對及確認等作業,不僅每年節省1萬6,000小時人工作業時間,清運聯單電子化更減少24萬張紙本聯單的列印需求。反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理申報,至今仍需填寫「三聯單」甚至還有「六聯單」每筆申報記錄皆須由各產源事業人工填寫,且無論是否為真的事業廢棄物均要求填報,以致每年高達200多萬筆廢棄物清運聯單申報。如此多筆的填報係無法解決事業廢棄物去化所造成非法棄置。環保署應致力鼓勵企業將事業廢棄物循環利用並將申報程序E化已避免手動誤植及遺漏的風險。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中「辦理環保許可、事業廢棄物申報及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等系統維運,並精進各項系統管理功能及提供事業廢棄物申報0800諮詢服務」預算編列572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二)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地方生活垃圾減量與回收及垃圾分類精進措施等相關工作。然查:自2012迄2019年,全國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已從7,403,948公噸上升到9,812,418公噸,上升幅度達32%;而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亦從0.869公斤上升到1.139公斤,上升幅度達31%;一般廢棄物回收率則由54.36%上升到56.27%,8年間僅提升1.91%。由以上數據可知,我國一般廢棄物之源頭減量,循環再利用之成效並不理想。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7,65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之檢討精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7】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公噸)

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

(公斤)

一般廢棄物回收率(%)

101年

7,403,948

0.869

54.36

102年

7,332,694

0.861

54.99

103年

7,369,439

0.863

55.59

104年

7,229,290

0.844

55.23

105年

7,461,342

0.867

58.00

106年

7,870,896

0.915

60.22

107年

9,740,671

1.132

55.68

108年

9,812,418

1.139

56.27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精進資源回收、再生產品再利用,推動「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辦理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研擬再生粒料環境標準等工作,然近年事業產業再生粒料仍多數無處可去,在再生粒料再利用管理制度及限制用途趨嚴下,仍有多種用途未提供使用手冊,致其使用者存有使用疑慮,導致用途受侷限,亟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精進增加無機再生粒料之運用範疇,俾利我國邁入循環經濟時代。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辦理無機再生粒料用途推廣、研擬再生粒料環境標準,以推廣再生粒料之運用」預算編列302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四)查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業務費」之「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預算編列1,350萬元。惟事廢循環經濟、再利用及後端去化仍需強化,且有很多事業廢棄物去化都有問題,甚至有非法棄置問題,請環保署應正視問題,落實循環經濟、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等相關推動工作。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事業廢棄物循環經濟及去化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五)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報告「我國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循環再利用執行成效之探討」,內容針對「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調查有「目標值設定過低,不利提升循環經濟之施政效能」、「部分目標值未達標恐增加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之容量負擔」、「部分個別性指標未達目標值,其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成效待提升」等問題,顯見循環經濟在我國推動策略顯有改善空間。

為加強循環經濟產業之活絡,提升循環物料材質之使用率,擬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蒐集循環經濟物料廠商,並建立平台公開相關資訊,以利有需求之政府部門及業者能逕行接洽。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業務費」之「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預算編列1,35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循環經濟物料平台進行規畫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六)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52萬4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網站內之各品項,包含「購物用塑膠袋」、「一次用飲料杯」、「免洗餐具」及「吸管」,網站上雖有部分項目有「管制成果」,然而其內容卻無每年推估總量、目標減量數、實際減量數,導致社會大眾難以檢視政策成果及進行相關討論。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5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一次用產品使用量調查結果並公開於網站,加強宣導源頭減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洪申翰  

2.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18年提出吸管、飲料杯、購物袋和免洗餐具等4種一次用塑膠製品之減量及限禁用時程表,並分別設定2020、2025及2030年之短中長程階段性推動策略與目標,宣示2030年將達成4類一次用塑膠製品全面禁用。惟今年擬推動的政策包括:1.購物用塑膠袋限用措施擴大適用至所有開立發票之商店;2.限制使用對象之業者於消費者內用飲食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3.強化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之自備優惠;4.餐飲業者內用飲品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同時,環境保護署於2011年統計台灣1年約使用15億個一次用飲料杯,並宣稱實施獎勵規定後1年約可減少10%的使用量,但根據環保團體推算,台灣在2018年使用了高達20億個一次用飲料杯,比2011年環保署估計還多了5億個。綜上,除原2020年政策承諾未落實,同時飲料杯之源頭減量效果令人質疑,且未見主管機關有進一步之政策成效檢討與規畫擴大實施。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5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洪申翰  

(二十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9,166萬6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2020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CCPI 2020)顯示,台灣排名第59名,全球倒數第三,台灣表現最差的為溫室氣體排放與再生能源發展,分別為倒數第二與第四(排名第60、第58名);另查,去(108)年10月監察委員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的調查報告,這份調查報告質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減碳成效不彰,進度緩慢。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9,16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及訂定氣候政策方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2.今年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全球普遍呈現能源消費減少及碳排降低的趨勢,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大部門相關部會適時檢討減碳目標達成情形,並應擴大公眾參與以廣徵意見,統整提出第2期部門行動方案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以期落實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另,今(109)年登革熱疫情高風險區位於新北市、桃園市,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協助北部縣市執行公共環境登革熱防治需求,以降低登革熱疫情風險。綜上,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9,16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二十八)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573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公共廁所的整潔與民眾生活品質息息相關,政府近雖極改善公廁整潔,並推動多項改善方法,但許多公廁乾淨度仍為民眾詬病,目前台灣公廁問題可以4大面向剖析:

  1. (1)交通方面:部分客運因維護經費不足,站內廁所常有高使用率而髒垢臭味不散,民眾僅能尋求乾淨度較高的公廁(如高鐵站或百貨公司等),解決如廁問題。 

  2. (2)觀光遊憩方面:部分風景區因地處偏遠鄉鎮且維護管理不力,致公廁年久失修,環境髒亂。 

  3. (3)辦理大型活動:辦理大型活動常因場地鄰近公廁數量之不足,需增設置流動廁所,以解決民生如廁的需要,惟因流動廁所未接水管,常髒亂令人作嘔。 

  4. (4)處偏遠鄉鎮:部分縣轄市鄉鎮因預算編列有限,致無多餘人力維護公廁,使之髒亂無比,甚有吸毒犯於公廁內吸食毒品而成為犯罪熱點。 

綜上,台灣公廁之生問題最為人詬病,並非興建不足而是應思考該如何管理,還給民眾一舒適乾淨的如廁環境,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57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在建構優質公廁時,應建置一定比例坐式廁間,以便高齡長輩使用,另應提高每年抽查頻率,確保公廁清潔品質,維護環境衛生。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57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二十九)查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國預算編列436萬2千元,惟疫情影響之因,預算執行僅41萬元,預算執行率不到一成。在Covid-19的疫情影響下,許多國際會議透過線上舉辦,面臨即將來臨的新一波疫情及未來可能的「後疫情」時代,會議的形式已漸漸走向非實體化。為撙節政府支出,環保署應因應疫情務實編列國外旅費,以妥善運用政府經費。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9萬5千元,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撙節政府公務預算。【11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三十)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592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世界先進國家如歐盟、日、韓,甚至跨國企業均陸續宣示2050年要達成淨零碳排目標;然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僅訂定2050年將較基準年2005年減少50%之目標,顯落後於國際趨勢;且我國為一海島型多天然災害之國家,氣候變遷對我國之影響甚大,然國人卻多不清楚氣候變遷對日常生活帶來之後果,顯示政府對於氣候變遷之認知推廣效益不彰。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592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溫室氣體管制目標檢討,及氣候變遷認知推廣宣導等檢討精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592萬7千元,用以辦理「溫室氣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強化與行動方案推動計畫等工作。

有鑑於歐盟已於2020年3月公布「氣候法」(Climate Law)草案,具體目標為歐盟的成員國需在2050年前實現「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即溫室氣體零排放),未來為保障歐洲各國商品保有價格競爭力,不排除針對進口商品實施邊境碳稅(carbon border tax)措施,我國若再不訂定碳交易相關措施,恐對出口業造成嚴重傷害。

環保署雖於109年10月15日提出第2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卻仍以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回到2005年的50%以下,目標過於保守,與國際趨勢不符;此外,環團批評溫室氣體減量根本問題在於缺少公民監督,6大部門若未達成目標,僅需提檢討報告,根本毫無拘束力,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政策工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三十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292萬9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314萬8千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惟環保集點Green Point APP自從更新至新版後,遭抨擊介面較舊版難用、介面更卡、頻繁有讀取畫面,造成操作上的不流暢。本項缺失自審查109年度環保署公務預算開始即已存在,至今仍未改善,顯示環保署在行政作為上,以及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另外,全球武漢肺炎未趨緩,為確保公職人員安全,不宜於疫情嚴重之情況下派人赴海外參與會議。綜上,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292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 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292萬9千元,用以辦理推廣及宣導全民綠色生活及消費、環保標章制度管理暨追蹤查核計畫等業務。經查,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有關環保標章違規公司及產品資訊,查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7日,含暫停使用、撤銷、廢止、不得申請、移送法辦,皆查無相關資訊;此外,有關綠色餐廳、綠色商店、綠色旅店等資訊,建議可與交通部觀光局網站合作,使綠色生活及消費資訊能加以廣泛運用。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綠色生活及消費資訊之推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三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579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各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位址之選定,依據108年9月9日發布之「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第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品質監測站種類、污染源分布、地形、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選定站址;又依據該準則第2條規定,各類空氣品質監測站各有其設置特性,如: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係設置於人口密集及可能發生高污染、人員曝露之平均污染濃度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係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或能反映因交通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則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或能反映因工業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

惟檢視我國各類監測站位置多座落在國中、國小及政府行政機關,故其座落位址是否符合前揭設置準則應考量因素,以及各類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設置於人口密集、高污染區、交通流量頻繁區、工業排放高污染區等特性,均有待斟酌,爰現行監測站坐落位址之妥適性,容有評估檢討之空間。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57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公布各監測站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均顯示,我國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年平均濃度概呈逐漸下降趨勢,惟現行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其設置位址是否符合人口密集、高污染區、交通流量頻繁區,以及工業排放高污染區等特性,均有待斟酌,允宜檢討空氣污染監測站座落位置之妥適性,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允當性。另,環保署編列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經費,辦理數位服務及數據驅動有關應用,目前雖已整合許多環境資料並開放資料供民間加值應用,惟因資料眾多,資料分類尚不完善,往往需費時才能找到所需資料,難以符合民眾快速查找需要。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57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三十三)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84萬7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84萬7千元,用以健全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網維運,辦理監測規劃、資料分析業務及監測品保作業與操作維護。惟現行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其設置位址是否符合人口密集、高污染區、交通流量頻繁區,以及工業排放高污染區等特性,均有待斟酌。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空氣污染監測站座落位置之妥適性,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允當性之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84萬7千元,用以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網維運、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等業務。經查,為有效監測空氣中污染物成分及濃度,環保署陸續在台灣各地區設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截至108年台灣本島及外島(澎湖、金門、馬祖)總計設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77站,各監測站依不同監測目的分為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及其他監測站等6類。

有關各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位址之選定,依據108年9月9日發布之「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第3條規定 ,各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品質監測站種類、污染源分布、地形、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選定站址;又依據該準則第2條規定,各類空氣品質監測站各有其設置特性,如: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係設置於人口密集及可能發生高污染、人員曝露之平均污染濃度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係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或能反映因交通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則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或能反映因工業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

檢視我國各類監測站位置多座落在國中、國小及政府行政機關,雖依據環保署歷年公布各監測站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均顯示,我國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年平均濃度概呈逐漸下降趨勢,惟現行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其設置位址不符合人口密集、高污染區、交通流量頻繁區,以及工業排放高污染區等特性,應宜檢討空氣污染監測站座落位置之妥適性,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允當性。

此外,有關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環保署僅能提出交流時間及次數,卻未能提供歷次會議紀錄以供檢視,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述事項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三十四)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改善空氣品,於紅害、褐害日雖已逐年改善,惟空氣品質惡化時,仍對民眾健康及生活有不良影響,環保署雖已建有空氣品質監測網,公開空氣品質與即時資訊,並提供環境即時通App供民眾查詢資訊,惟提早預警資訊尚有不足,未能符合民眾安排活動需要,當空氣品質惡化時,民眾不易提早因應。建議應優化APP,加入空污全台預報、空污現況推播等,讓民眾能迅速了解未來及現在的空氣狀況,並提供民眾應該採取的應變方式。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編列2,71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130】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五)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0,260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環保稽查人力自99年底1,569人,逐步上升至108年底2,195人,但其稽查人次卻自1,253次,下降為1,156次。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允宜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衡酌及分析民眾陳情事由之大數據庫,加強主動稽查作業。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0,26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0,260萬8千元,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108年度已高達27萬餘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分析民眾陳情事由,逐步調整公害防治政策,降低民怨,並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稽查,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3.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0,260萬8千元,當中「委辦費」係用以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計畫,以提升及維護公害陳情系統之功能,並建立大數據庫,以提供區域環境管理之決策參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99年度19萬餘件,108年度已上升為27萬餘件,增幅39.11%,其中以空氣中異味污染物(8萬9,927件,32.47%)、噪音(8萬5,457件,30.86%)、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案件(8萬1,488件,29.43%)之占比最高。然而,檢視地方環保局稽查次數,108年度稽查次數253萬6,337次,較107年度之281萬7,897人次,減少28萬1,560次,減幅9.99%。惟近10年來環保稽查人力自99年底1,569人,逐步上升至108年底2,195人,其稽查人次卻自1,253次,下降為1,156次。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衡酌及分析民眾陳情事由之大數據庫,加強主動稽查作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4.截至108年底,我國共復育207處垃圾掩埋場,其中包含盡是失火引發民怨的彰化阿寶坑垃圾場。已封閉18年的阿寶坑垃圾場,從89至109年間,疑因沼氣過剩引發火災至少3次,最長甚至14天才完全撲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垃圾場復育計畫,予以地方縣市政府補助,卻未盡督導「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責,至釀災、引發民怨、縣市政府專求補助,方積極解決民眾遭遇之環境困境。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0,26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徹查各垃圾場復育狀況、所用之經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編列100萬元「獎補助費」。然而經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決算書,該年「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數104萬元,決算數59萬8千元,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57.50%,執行率未達80%。爰此,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0,26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清楚的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三十六)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億5,002萬6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億5,002萬6千元,辦理推動環境執法、區域環境保護及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等工作。經查,近年不斷發現事業廢棄物違法棄置案件,其中不乏棄置於水源地或農者,嚴重影響水質及農業安全,然而經查獲者,往往找不到應負責人,進而影響清理之效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檢討如何有效執法,並加強從源頭管控,以杜絕非法棄置案件一再發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億5,002萬6千元,經統計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並以異味、噪音、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之陳情事由占比最高,惟期間之環保稽查人次略有下降,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允宜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衡酌及分析民眾陳情事由之大數據庫,加強主動稽查作業。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三十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00萬元,用以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計畫,以提升及維護公害陳情系統之功能,並建立大數據庫,以提供區域環境管理之決策參考。惟經統計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並以異味、噪音、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之陳情事由占比最高,惟期間之環保稽查人次略有下降,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允宜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衡酌及分析民眾陳情事由之大數據庫,以加強主動稽查作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39】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三十八)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於本世紀末前將全球升溫控制於攝氏2.0°C內,為使脆弱族群如海島國家遭受之氣候變遷衝擊降至最低,並致力將世紀末前全球升溫控制於攝氏1.5°C內。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之研究,若要達成控制全球升溫於攝氏1.5°C內的目標,全球必須在2050年前減少75%至90%的碳排放量。近來歐盟、日本、韓國陸續提出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或淨零碳排的目標,然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僅設定2050年減量目標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的50%,未來國際間經濟體若以產品製造國減碳成效作為貿易壁壘,恐影響我國產業出口表現。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我國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路徑及情境分析,應考慮因素包括:長期能源政策、電力低(無)碳化、工業減量及轉型、運具電動化發展、淨零碳建築、低碳科技研發、濕地海洋固碳、自然植樹造林、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中央地方治理、投資及財務評估、產業衝擊評估、公正轉型因應,以期符合國際減碳趨勢。【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三十九)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268萬8千元,其中「辦公大樓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業務費」編列753萬3千元,應本於撙節經費原則,並衡酌合理安全使用年限,維修相關系統或零件,維持各項設施及設備妥善,以符人員安全使用需求。【1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四十)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訊系統開發已近20年,環保統計查詢網介面之部分展示功能使用不便,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系統及程式改版升級、資安弱點修補,並提升操作介面友善性,以因應最新之資安規範及資訊科技發展。【13】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一)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例僅7%,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17】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該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故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辦理河川污染整治工作。另鑑於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垃圾處理設施之興建計畫迭有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情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允宜強化「源頭減量、提高回收」妥為因應,另資源回收誘因亦不足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調整如廢塑膠類、巨大廢床墊等不易回收,易造成焚化廠負荷之廢棄物回收獎勵制度。此外,垃圾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雖屬縣市權責,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確實督促各縣市推動垃圾處理計畫、執行掩埋場整理整頓,並請持續補助因地制宜之垃圾自主處理設施及互惠措施,解決長期依賴他縣市處理之困境。【24】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四十三)為利河川清淨,進一步改善水質現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行政院核定之109年至112年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須達成計畫改善期程目標,計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東港溪,109年至112年分年績效指標平均站次氨氮低於3mg/L站次比率(即將河川嚴重污染改善為中度污染或更好)逐年達成改善至55%、58%、64%、70%以上。【2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助台東縣解決縣內垃圾問題,在現行可行方案下,評估掩埋場擴建,MT,MBT等多元化技術,在垃圾減量前題下,資源物、廚餘分流處理,重啟焚化廠應處理台東縣內廢棄物為主,並以符合環境最新標準進行復爐修繕,以確保台東地區環境品質,妥善解決垃圾問題。

提案人:陳瑩

連署人:莊競程  廖婉汝

(四十五)台灣西海岸平均海底垃圾密度較全球平均密度高,由於海洋垃圾清運困難,爰治標更須治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監督各海岸權管機關清理時效及落實分工,另應積極加強向民眾宣傳海岸清理資訊平台,透過全民監督,加速清理維護,有效提升整體海岸環境品質。【5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四十六)110年度有鑑於地方縣市環保局針對公告列管之醫療機構,進行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稽查結果發現,不少醫療機構室內空氣品質細菌濃度超標,其不乏超標累犯。醫療機構因大量病患進出,易有細菌濃度過高問題,院內若有潮濕髒污區域,更使微生物易於孳生,對醫護人員及民眾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其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方案及專案稽查規劃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四十七)近年屢有車主不當駕駛行為或不當改裝車輛,導致車輛製造噪音擾亂環境安寧,為有效解決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擾寧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參照超速照相執法模式,推動聲照相科技執法。鑑於近期警政單位區間測速照相執法有關對時、第三方認證等問題,使其公信力備受挑戰。環保署應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完善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相關法律授權及確保執法公信力,並請研提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推動計畫,於110年4月底前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8】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四十八)隨著經濟跟產業的快速發展,人類對於化學物質的使用愈來愈多元,以化學物質的環境傳輸路徑而言,地下水通常是最終的受體。各國對於化學物質在環境中的流布及影響,都有一定的監測制度與管制標準,以確保環境的安全與民眾的健康,歐盟更是要求其會員國每6年需完成一次優良環境水體標準的檢討。10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外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全台所有檢測河段鄰近地下水井都監測出重金屬「硼」存在。在農藥監測部分,在地下水井中也檢測出禁用近40年的有機氣農藥DDT及DDE、未列入管制的有機磷農藥等等。

我國「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已經近6年未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中的農藥項目更是從民國90年法規制訂以來再也有修正。109年度預算審查,環保署曾承諾109年將檢討地下水管制標準、另擬訂「地下水污染監測/管制項目環境背景來源判定原則」、新增除草劑丁基拉草項目增為列管項目等。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補足研析資料,於3個月內依程序邀集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相關公會等召開會議,研議將丁基拉草、PFOA及PFOS納入列管之修正方向,廣納各方意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109)年度起預計辦理「智慧環保一站通計劃」,係為推動線上申辦服務、精進簡化申辦行政流程、精準提供數位服務、深化數據驅動挖掘及推動新興科技應用;由於服務型智慧政府及資料治理之核心理念為政府之數位施政重點,故相關系統之規劃、執行成果殊為重要;然預算書本項目細部說明未臻明確,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本計畫之規劃、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1】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五十)行政院於2017年核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目的主要在於將原有廢棄物處理模式,從單純的焚化、掩埋,導入循環經濟之概念,促進符合循環經濟之處理模式;為此,需升級現有焚化、掩埋模式之技術,同時朝向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動及執行各項工作內容,積極辦理並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解決台灣垃圾處理問題,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五十一)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全台有13萬家農地違章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108年修正三讀通過,既存的低污染違章工廠輔導期限延後20年,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農地工廠則「即報即拆」,地方政府可直接斷水斷電。惟查實際拆除或斷水斷電的件數寥寥可數。根據經濟部統計,截至9月底前,各縣市疑似未登記工廠勘查337家,其中有251家判定非屬新增未登記工廠,62家查處後停工,10家斷水斷電、2家拆除、1家歇業。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如何建置即時農地監測預警,盤點重要節點即時監測水質,及早預防水質惡化,並建立尋找污染行為人求償等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41】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二)根據公布的台灣海底垃圾調查報告中,發現西海岸8大外海的海底垃圾密度是全球的1.5倍,逾90%是纖維布料及膜狀塑膠。其中最髒的點位於新北市淡水河口處,海底垃圾平均密度達每平方公里268萬件;若計算8處河口外海海底垃圾平均值,最髒的則是彰化烏溪口外海,每平方公里約21萬件垃圾。另海底垃圾近60%為纖維布料,其來源為漁網、米袋、飼料袋,均由塑膠製成的化學纖維;另33%是膜狀塑膠。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一次性廢棄物如何源頭減量,如何加強攔截河川垃圾避免流入海洋等機制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42】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三)隨著臺灣產業快速發展,事業廢棄物也成為環保問題,據統計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快速成長,91年度為1,115萬565公噸,自108年度成長為1,984萬512公噸,為一般廢棄物2倍。近年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非法棄置農地與魚塭,5年來查獲非法棄置場址高達869件,若加計未查到之黑數,污染情況恐將當嚴重。

是以現行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傳、清理比例偏低,已然嚴重傷害臺灣土地環境,主要原因在於現階段事業廢棄物未能從源頭減量及妥適分類回收、也未能落實查核監督機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積極研修「廢棄物清理法」修法草案,另需:(一)簡單、方便民眾查詢之「非法棄置廢棄物廠址」與「土壤污染整治廠址」地圖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方便公民查詢及監督。(二)增加稽查管理事業廢棄物人力。(三)針對「土壤污染整治廠址」定期公布整治進度、預計整治完成日期於網站上,俾利民眾瞭解整治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五十四)我國自70年代起,為配合以掩埋為主之垃圾處理政策,中央政府陸續補助地方設置多處垃圾掩埋場,截至108年底,我國垃圾掩埋場總計393處、總面積1,633.45 公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補助地方政府就既有垃圾掩埋場使其活化再利用,且累計至109年8月止已活化3處掩埋場,共計44.07萬立方公尺。惟我國垃圾掩埋場總計393處,其中已封閉、復育、停用與未使用掩埋場達325處(復育207處、封閉84處、停用32處、未使用2處),仍在營運者僅68處。

已封閉、停用之掩埋場即便停止使用,猶對環境產生如土壤失、滲出水外溢、廢氣溢散臭,以及引發火災等環境傷害,393處掩埋場中雖有207處已完成復育,但另有84處封閉,32處經地方政府評估後暫時停用,目前多作為垃圾轉運、暫置或緊急應變場所(因應天然災害或焚化廠歲修)。

綜上,為解決國內廢棄物掩埋空間不足及另闢掩埋場不易等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垃圾掩埋場活化經費,惟目前393處掩埋場中,仍有100多處已封閉、停用,恐對區域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100多處已封閉或暫時停用之掩埋場,其後續之活化或復育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五十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2011年訂定「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以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提供「回收獎勵金」方式,鼓勵民眾自備杯子取代使用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以及將飲用過之杯子回收,逐步達到2030年全面禁用。

然根據環保團體實地調查及推算,2011年大約使用15億個飲料杯,2018年使用高達20億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數量不減反增,許多民眾表示「回收獎勵金誘因不夠」、「自備杯子太麻煩」,顯見現行減量措施成效亟需檢討、改善或提出新的計畫。例如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為減少一次性容器廢器量,日前推動「環保容器借用服務」,期望帶動減少、改變民眾使用一次性容器之習慣,值得借鏡。

為達到「2030年全面禁用一次性外帶飲料杯」之政策目標,加上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減量政策」通盤檢討,訂出減量目標之期程與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五十六)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廚餘回收量及回收率由101年度之83萬餘公噸、11.27%下降至108年度之4萬餘公噸、553%,108年度廚餘回收量甚至較107年大幅下降9萬餘公噸,顯示仍有多數廚餘未確實回收,極有可能併同一般廢棄物採焚化處理,除造成環境戴奧辛外,亦不廚餘循環資源經濟利用政策之推行。

除家戶廚餘外,國內有機廢棄物種類眾多且分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廚餘R-0106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食品加工污泥R0902屬經濟部; 釀酒污泥R0屬財政部;農業污泥R-0908屬農委會等),各項廢棄物從產生、清運、處理等法規管理辦法複雜、混淆不明,且無輔導政策,導致弊病叢生。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2019年食品加工污泥(R0902)產生量約為7萬多噸,大部分以再利用(肥料)途徑去化。但由於廢棄物管理系統無法有效運作,導致不肖產事業機構或受其委託之清除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彼此勾結,讓大量廢棄物未經處理、污染環境,以2019年在彰化芳苑鄉農地遭棄置惡臭的數千噸污泥可見一斑;此外尚有其他大量的有機廢棄物(如屠宰下腳料及動植物性廢渣等等)的去化流向需要檢視。

針對家戶廚餘及有機廢棄物應如何強化再利用政策推動、落實循環經濟施政方向,並嚴格控管廢棄物流向、避免環境污染等事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加強橫向聯繫與縱向管理,訂定相關機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4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五十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增辦理「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其中一項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濱海河掩埋場設施效能提升等工作,提升天災過後,海洋廢棄物暫置濱海河掩埋場處理備用量能,增加緊急災害廢棄物應變能力及效率,維護我國海岸清潔,但如果海洋廢棄物置放時間過長,恐造成環境問題,且需同步控管廢棄物分類、回收及去化流向問題,地方環保局是否有人力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應擬定相關計畫,並於6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海洋環境遭受2次污染。【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五十八)2020年全球遭遇武漢肺炎疫情,截至10月底造成全球至少116萬4,755人死亡,台灣在防疫優先、全民協防並超前佈署的情況下,得以控制疫情。然國內每年都會有登革熱疫情發生,境外有武漢肺炎、境內有登革熱,可謂內憂外患,因此做為登革熱防範的第一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超前佈署的作為至關重要。尤其今(109)年發現,登革熱疫情高風險區轉移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北部,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協助北部縣市執行公共環境登革熱防治需求,以降低登革熱疫情風險。並且針對各縣市清潔隊輔導、補助針對高處積水容器巡查及處置的相關器具及技術。【148】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五十九)有鑑於地方清潔隊多與相關環保設施設置在一起,致使第一線清潔隊員作業環境品質未盡良好,各級政府應該注重此議題,並著手改善作業環境品質,優化該環保設施。因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整合署內相關計畫或向行政院爭取專案計畫,逐步針對清潔隊內環保設施予以改善,尤其是財政資源不足之縣級政府能給予較多經費及協助。【149】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9億4,623萬8千元,減列:

(一)本項「國外旅費」7萬3千元。

(二)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監控與危害諮詢」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

(三)第6目「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50萬元。

共計減列157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466萬5千元。

【153.163.165.165-1.166.167.168】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計畫策劃」預算編列1,325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計畫策劃」預算編列1,325萬元,依預算說明第2點,其內容為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2日核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規定,協助行政院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強化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然依據108年6月17日所訂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本會報置委員22人至28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故行政院長為該會報之召集人;另該設置要點第6點:「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是故,行政院長不僅為該會報之召集人,更同時為會議主席。經查;109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已編列280萬經費辦理是項業務,然該會議迄今尚未召開,顯見行政院既然不重視該委員會,又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相關預算,顯不適當,109年未執行經費,應予繳回國庫。為避免浪費公帑,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說明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之設置情形、進度,於會報成立及召開第1次會議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5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計畫策劃」預算編列1,325萬元,當中「業務費」用以協助行政院設置國家化學物質會報,強化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惟查,該項目109年度已編列280萬元,110年度續編310萬元,總計590萬元。然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覆,國家化學物質會報竟迄今尚未成立,更遑論召開相關會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國家化學物質會報成立,並召開第1次會議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會議紀錄,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776萬8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計畫執行率低落(如下表),允宜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俾如期達成強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能量之預期目標。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776萬8千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4】

工作計畫名稱

分支計畫名稱

經費需求(109-112年度)

用途別科目

109年度預算數

執行數(至8月份)

執行率

110年度預算數

化學物

質評估

與管理

01化學物質登錄審查

    343,000

業務費

31,093

8,600

27.66%

38,000

0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業務費

41,950

4,662

11.11%

39,000

03環境用藥管理

業務費

5,630

0

0.00%

11,000

 小計

343,000

 

78,673

13,262

16.86%

88,000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及管理」預算編列1億0,776萬8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之相關預算。惟查,本計畫109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偏低(詳表1),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6億6,039萬6千元,截至109年度8月止執行數9,677萬1千元,執行率僅14.6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說明進度落後原因概為「購置檢測相關耗材,招標期程較長,9月始完成決標」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原物料價格波動等影響,導致工程部分之招標及撥款時程未如預期。」是以,相關檢測能量及災害防救設備與工程倘未能按進度進行。為使相關執行單位加速完成計畫分年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本計畫109年度之預算執行率達70%,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成果後,始得動支。【155】

表1  「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經費需求及預算編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

分支計畫名稱

經費需求

(109-112年度)

用途別科目

109年度預算數

執行數

(至8月份)

執行率

110年度預算數

化學物

質評估

與管理

01化學物質登錄審查

    343,000

業務費

31,093

8,600

27.66%

38,000

0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業務費

41,950

4,662

11.11%

39,000

03環境用藥管理

業務費

5,630

0

0.00%

11,000

 小計

343,000

 

78,673

13,262

16.86%

88,000

毒性化

學物質

危害防

01災害預防整備

  2,817,190

業務費

35,000

6,968

19.91%

37,000

設備及投資

30,000

2,433

8.11%

26,500

02事故監控與危害諮詢

業務費

170,123

59,651

35.06%

202,000

設備及投資

250,800

490

0.20%

192,400

03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

業務費

10,000

10,049

100.49%

10,000

設備及投資

85,800

3,918

4.57%

94,600

 小計

2,817,190

 

581,723

83,509

14.36%

562,500

 合計

3,160,190

 

660,396

96,771

14.65%

650,50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3.完善我國化學物質登錄管理制度,建立資料庫與風險評估機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主要任務;然查110年度預算書,本項工作計畫編列1億0,776萬8千元,其中9,850萬元為委辦費,佔預算額度之91%之多,顯示本項計畫之工作多為委外進行,是否有利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自身建構完整能力,未臻明確。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776萬8千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各項委辦計畫內容效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6】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4.警政機關近年於夜店、旅館等場所曾查獲多起青少年吸食毒品時,發現併同吸食笑氣助興。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0月30日正式公告將「笑氣」列管為第1個關注化學物質,除要求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應取得核可、申報交易資料外,並禁止於網購平台交易,以防堵青少年不當吸食笑氣問題。然而上路僅5天,就有網路平台違法販售笑氣,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化局督導成效有限。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776萬8千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三)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預算編列1億1,014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於108年5月核定「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以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強化我國災害防救專業能力,以維護國民健康與安全,執行期程109至112年度,總經費32億4,931萬元(另基金預算2億元),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度擬編列6億5,050萬元預算,用以辦理「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等工作計畫。

然該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6億6,039萬6千元,截至該年度8月止執行數9,677萬1千元,執行率僅14.65%,原預計執行之維持或強化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等軟硬體設施、環境污染檢測等設備幾乎均未建置完成,恐影響環境事故監控及危害專業諮詢之處理量能。

另為強化北部地區毒化物廠場之平時整備能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中增建北區移動式訓場,惟該移動式訓場場址迄未決定,恐影響預期效益達成,允宜衡酌計畫初衷,妥善評估最適場址,俾達成充實北部地區整備能量之目標。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允宜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俾如期強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能量。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預算編列1億1,014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158】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中計畫增建北區移動式訓場,惟該移動式訓場場址仍未定案,恐影響充實北部地區整備能量之目標。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預算編列1億1,014萬元,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四)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8,145萬4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8,145萬4千元,當中辦理「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相關預算5億6,250萬元,惟查,本計畫109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偏低(詳表1),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6億6,039萬6千元,截至該年度8月止執行數9,677萬1千元,執行率僅14.6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說明進度落後原因概為「購置檢測相關耗材,招標期程較長,9月始完成決標」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原物料價格波動等影響,導致工程部分之招標及撥款時程未如預期。」是以,相關檢測能量及災害防救設備與工程倘未能按進度進行。為使相關執行單位加速完成計畫分年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本計畫109年度之預算執行率達70%,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成果後,始得動支。【159】

表1  「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經費需求及預算編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工作計畫名稱

分支計畫名稱

經費需求(109-112年度)

用途別科目

109年度預算數

執行數

(至8月份)

執行率

110年度預算數

化學物

質評估

與管理

01化學物質登錄審查

    343,000

業務費

31,093

8,600

27.66%

38,000

0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業務費

41,950

4,662

11.11%

39,000

03環境用藥管理

業務費

5,630

0

0.00%

11,000

 小計

343,000

 

78,673

13,262

16.86%

88,000

毒性化

學物質

危害防

01災害預防整備

  2,817,190

業務費

35,000

6,968

19.91%

37,000

設備及投資

30,000

2,433

8.11%

26,500

02事故監控與危害諮詢

業務費

170,123

59,651

35.06%

202,000

設備及投資

250,800

490

0.20%

192,400

03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

業務費

10,000

10,049

100.49%

10,000

設備及投資

85,800

3,918

4.57%

94,600

 小計

2,817,190

 

581,723

83,509

14.36%

562,500

 合計

3,160,190

 

660,396

96,771

14.65%

650,500

說    明:表內執行數=實現數+應付數。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監控與危害諮詢」中「運輸設備費」編列4,250萬購置應變指揮車3輛及應變設備車10輛。然近年來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出勤支援事故件數呈下降趨勢,95年度出勤107件、108年度下降為50件,且因科技救災設備日益先進,倘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支援事故之出勤次數不高,而降低應變車輛使用率,恐使渠等車輛流於過時,故是否一次性購置13輛應變設備車及應變指揮車,允待斟酌。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8,145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1】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五)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監控與危害諮詢」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1億9,240萬元,其中用以購置3輛應變指揮車(750萬元)及10輛應變設備車(3,500萬元),總計13輛、共4,250萬元。惟截至109年度8月止,109年度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只增設桃園市、雲林縣等2個小組,總數達到9個分組,但原計畫預計要增加3個分組,比原計畫還少增1個分組。且考量區域調配能量,以北區共4個分組(臺北、桃園、宜蘭、新竹)為例,區位地理位址鄰近,可互相支援出勤,根本不需要1個分組需配置1台應變車輛的需求。且近年來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出勤支援事故件數呈下降趨勢,應變車輛使用率太低。另因科技救災設備日益先進,救災軟體常常需與時俱進,且需定期更新,應變車輛支援事故之出勤次數不高,車輛長期虛待,恐使渠等車輛內電腦救災軟體流於過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3】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六)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預算編列4,075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已建立跨部會化學物質雲端管理系統,惟執行以來系統功能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等情事。該局提出「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整合平台及科技化管理計畫(109至112年)」,預計於110年度持續整合各部會多元資源,以進行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維運及功能開發,提升系統效益,爰允宜殷鑑過往,縝密跨部會協商有關部會間多元資源整合事宜,俾達成經費運用之預期效益。爰此,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預算編列4,075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10年度新增「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並於110年度編列840萬元經費,以供各單位透過雲端服務、區塊練技術,快速取得地質資料服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應與地質所「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進行跨部會整合,將土地相關資料系統化、雲端化,並藉區塊練技術完整記錄,使我國土地資料更臻完善。爰就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預算編列4,075萬元,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本案與地質所進行跨部會協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3.化學雲計畫執行以來,經審計部查核結果,容有以下未妥情事: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強化化學物質管理資訊交流,已建立跨部會化學物質雲端管理系統,惟系統功能間有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與流布,且部分具食安風險疑慮之化學物質,管理強度有待研謀提升。

(2)建置跨部會化學物質雲端管理系統資料比對功能,有助於統合化學物質管理機制,惟系統功能間有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與流布,或因主管機關法令所規定須登錄欄位各異,致系統資料因欄位差異影響介接。

綜上,為強化化學物質管理資訊交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已建立跨部會化學物質雲端管理系統,惟執行以來間有系統功能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與流布等情事,該局現復提出「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整合平台及科技化管理計畫(109至112年)」,預計於110年度持續整合各部會多元資源,以進行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維運及功能開發,提升系統效益,化學局允宜殷鑑過往,縝密跨部會協商有關部會間多元資源整合事宜,俾達成經費運用之預期效益。爰就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預算編列4,075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166】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推動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系統整合服務及執行化學物質勾稽檢查計畫,其中化學雲系統應提升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功能,並將具食安風險化學物質納管。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預算編列4,075萬元,凍結2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預算編列4,075萬元,其中「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整合平台及科技化管理計畫(109至112年)」之「委辦費」,用以持續整合各部會多元資源,進行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維運及功能開發,以提升系統效益。惟查,該計畫109年度已編列預算902萬5千元,截至108年度8月止尚無執行數,且依據審計部查核結果,有以下未妥情事: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強化化學物質管理資訊交流,已建立跨部會化學物質雲端管理系統,惟系統功能間有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與流布,且部分具食安風險疑慮之化學物質,管理強度有待研謀提升。

(2)建置跨部會化學物質雲端管理系統資料比對功能,有助於統合化學物質管理機制,惟系統功能間有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與流布,或因主管機關法令所規定須登錄欄位各異,致系統資料因欄位差異影響介接。

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科目凍結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整合平台及科技化管理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以及針對審計部所提出之意見擬具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6,941萬9千元,其中辦理行政事務工作編列178萬3千元之「業務費,較109年所編79萬1千元增列99萬2千元,預算增長幅度高達125%,所辦業務隨業務量逐年巨幅遞增之公文電子或微縮處理掃描作業行政事務工作。為利預算執行效率最大化,應善用電子化流程設計以節省勞力密集作業,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持續強化機關電子公文系統相關功能。【15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八)今(109)年8月臺南爆出爐渣米事件,造成民眾心惶不安,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並未於第一時間澄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未盡督導責任,要求台南市環保局積極查辦該食安案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督導臺南市政府辦理學甲農地爐渣填埋案件之周遭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調查,避免影響食安,造成民眾恐慌。【16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執行「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年擬購置應變指揮車3輛、應變設備車10輛,應斟酌預算執行量能及救災設備之科技進步,並視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及諮詢監控中心運作需求,及各轄區毒化災應變救災支援妥善分配,以有效強化毒化災應變量能。【162】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駐地分別設於高雄及台南,然屏東縣幅員廣大,若有事故發生,技術小組相對距離甚遠,趕赴需要相當時間,且屏東縣政府人力及物力資源上相對不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予以協助並強化該地區環境事故處理能量。【163】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指定106種既有化學物質自109年起2年或3年內完成標準登錄,惟因應國際疫情,影響登錄人資料準備進程,且既有化學物質相關特性在國際間多已有相當資訊可應用評估。對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持續積極輔導國內業者,同時檢討要求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提交之內容。【17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  瑩  洪申翰

第3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0,868萬5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

(二)第3目「環境檢驗」項下「檢驗業務規劃管理」之「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50萬元。

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718萬5千元。

【171.174】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環境檢驗所預計辦理「環境污染鑑識及現場感測技術應用研究開發計畫」之「開發環境污染鑑識溯源解析技術」細部計畫,冀能運用此科技技術鑑識並追溯污染源,達成協助環境稽查取締及污染改善之目標。惟為確保鑑識技術之應用效能,允宜審慎辦理相關環境檢測數據之品保作業查核;另本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KPI)目標值設定為論文篇數、研討會場次、研究報告份數等,與所欲達成之核心宗旨未能扣合,允宜增加「細懸浮微粒多通道採樣技術」、「微區域X射線繞射分析技術」、「氮與氫穩定同位素比值分析技術」等3項檢測技術。【172】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新增編列「辦理環境檢測法規研訂與支援專案工作計畫」,因環境檢測攸關污染管制成效之判定,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爰環境檢測法令之修訂須廣納各界意見。綜上,前述計畫委辦之目的及相關內容不明,不無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3】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6,663萬4千元,減列第2目「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50萬元。

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13萬4千元。

    【176.177】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辦理之環保專業訓練,近年來各類人員之參訓人次呈下滑趨勢,不利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允宜檢討環保專業訓練之課程配置及內容,以提高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對環保專業訓練之參與度,並協助提升其專業技術與知能。爰此,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預算編列1,431萬元,凍結1/2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5】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貳、基金預算審查結果:

甲、非營業部分

  1. 壹、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1.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 (一)基金來源:原列84億1,680萬3千元,增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億元及「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之「固定污染源」500萬元,共計增列3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億2,180萬3千元。【1.2】 

      2. (二)基金用途:原列102億7,867萬4千元,減列: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23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並包含:

(1)「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6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萬元。

01「空氣品質監測」50萬元。

02「固定污染源管制」500萬元。

03「移動污染源管制」4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資源循環清運車輛汰舊換新推動計畫」100萬元及「辦理移動污染源管制及公共運輸策略成效研析、相關管制系統擴充及維運」100萬元)。

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020萬元,包含:

(1)「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000萬元,包含:

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200萬元。

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200萬元。

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300萬元。

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1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辦理輔導全國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暨成果效益評估等工作」5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320萬元,包含: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300萬元,包含:

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0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100萬元。

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100萬元。

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1,0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4.「水污染防治基金」220萬元,包含:

(1)「水污染防治計畫」中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120萬元,包含:

  1. (1)「環境教育推動計畫」100萬元。 

  2.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6.「溫室氣體管理基金」270萬元,包含:

  1. (1)「因應氣候變遷計畫」250萬元,包含: 

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150萬元。

03「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100萬元。

  1.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共計減列4,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億3,687萬4千元。【3.6.7.9.11.12.13.14.15.16.17.18.19.23.24.25.27.29.30.31.32.33.34.35.36.42.43.44.49.51.54.55.57.58.59.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7.88.89.91.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8.110.111.112.113.114.115.116.118.124.125.130.132.134】

3.本期短絀:原列18億6,187萬1千元,減列3億4,680萬元,改列為15億1,507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2項: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自107年以來,每年皆短絀,107年短絀12億餘元、108年短絀21億餘元、109年短絀19億餘元、110年度預計短絀9億餘元,至110年底基金餘額將降至37.55億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逐年快速下滑,財務負擔沉重,允宜本收支平衡原則預為因應基金財務。爰此,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53億4,336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財務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傳統空品監測站網僅仰賴國家監測站其體積大、成本高、難以大量布建,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透過與各地方政府合力規劃至109年逐步布建10,200個空氣品質感測器,協助民眾掌握空氣品質,部分地方政府間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送空氣品質感測物網前置作業及布建細部規劃書,截至108年底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已陸續布建6,050個空污品質感測器,較預計布建數(8,650個),落後2,600個(30.01%)影響整體布建進度,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運用感測資訊辦理稽查比率僅2.77%,明顯偏低,均待檢討改進。爰此,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空氣品質具有嚴重區域差異,中南部之空氣品質仍較北部差,改善程度卻也較低。空品監測為空污防制之基準,然而高屏地區手動監測站卻長年被質疑恆春站代表性不足,導致高屏地區PM2.5之平均數值有低估之可能性。為強化高屏地區空氣品質改善措施之精確性。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高屏地區手動監測測站檢討或增設規劃應依各面向之因素及相關配套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3)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內空品測站之相關設備幾已逾法定使用年限,超過年限達3倍以上者更為數不少,部分測站故障率與誤差值也偏高,其設置數量、密度及位置均有改善之空間,為強化民眾對於政府提供數據之信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檢討改進之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項下預計於109年底前布建14,300點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以台中市為例,預計布建1,400點,但截至109年10月底僅完成851點,進度恐有落後之虞。再者,設置地點大多位於工業區或工業區周遭住宅區,設置於交通要道之數量偏低,對於移動污染源之監測恐有不足。爰此,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凍結8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邱泰源

(4)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仍有14個縣市PM2.5年平均濃度,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恐影響國人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加強改善空氣污染問題,以維護國人健康。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凍結8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以及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之監測、採樣抽查等業務。惟參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我國PM2.5濃度雖自104年度之22.0μg/m3逐步下降至108年度之16.2μg/m3,仍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PM2.5為15.0μg/m3之空氣品質標準容有差距,另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仍有14個縣市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恐影響國人健康。此外,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將110年度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站年平均濃度之目標值設定為16.5μg/m3(微克/立方公尺)。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8月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109年),該計畫原設定109年度PM2.5濃度之全國年平均目標值為15μg /m3(以104年度PM2.5濃度22μg /m3為基期,扣除境內污染預計減少4μg/m3、境外傳輸預計減少3μg/m3後之目標值);又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已自104年度之22.0μg/m3逐步下降至108年度之16.2μg/m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0年度PM2.5濃度之年度目標值設定為16.5μg/m3,反較108年度之濃度16.2μg/m3為高,應針對PM2.5濃度之年度目標值研擬下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改善全國空氣品質並調整PM2.5濃度之年度目標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6)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改善空氣品,於紅害、褐害日雖已逐年改善,然而對民眾而言,紅害、褐害的減少,都比不上綠燈日的增加,對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綠燈日的增加應該更加努力,對此如何提高綠燈日,減少紅害、褐害日,應提出具體的計劃。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臭氧係一種氮氧化物、反應性碳氫化合物及日光照射後所產生之二次污染物,具強氧化力,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能引起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氣喘、頭痛、疲倦,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對於植物,包括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惟查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其中,各測站臭氧年平均濃度(O3,avg),自99年27.94ppb,上升為108年31.4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32.08 ppb最高;另各測站臭氧最大8小時年濃度(O3,8hr)亦自99年45.26ppb,上升為108年45.7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50.13ppb為最高。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6,055萬2千元。然根據108年度決算,該預算仍有13%未執行率,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專業服務費項下,委外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200萬元),及辦理提升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專責人員空氣污染防治技術(300萬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工作,並未含括人員訓練事宜。故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研習與專業訓練,容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應回歸公務預算支應。爰此,為撙節經費,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等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減量,以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檢討等業務。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最快於110年第一季實施之新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將現行每年第一季、第四季(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空污費率調高,第二季、第三季(非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空污費率調降,引起極大爭議。部分環保團體指出,現行的空污費已經偏低,就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都指出,現行的空污費率應該提高4至6倍才能達到空污防制效果,如果空污費率比業者加設空污防制設備的成本還低,根本無法促進業者降低空氣污染。為弭平爭議、尋求社會共識,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召開公聽會,並於會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4)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今年編列「辦理空品區固定污染源污染減量及六輕工業區污染改善計畫」,顯見是合併過往「辦理空品區固定污染源減量推動計畫」及「辦理大型工業區污染源調查暨減量計畫」兩項計畫,然而大型工業區應不只六輕,全國工業區都應積極進行污染改善計畫,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邏輯令人費解。另外既然計畫明確針對六輕工業區污染改善,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明確計畫,要求六輕工業區進行空污減量,並提出相關的減量目標及期程、措施。基於計畫合併,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六輕工業區VOC的具體減量計畫及期程進行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4.我國自1992年起,引入美國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簡稱HAPs)之管制概念,建立固定污染源中之HAPS管制措施。除已建立11項特定行業排放標準,並陸續於工業區建立空氣測站。然就長期以來之減量執行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計畫過去執行效益及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理辦法中,於今(109)年1月13日公告第5批應設置與連線對象,並納入石化製程,增新「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必需連線,然查「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與一般的「揮發性有機物質(VCOs)」差異在哪?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就日照後容易產生臭氧的揮發性有機物列為「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理,而揮發性有機物質則至今尚無需連線管理之項目,令人詫異。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針對「揮發性有機物質(VCOs)」進行妥善管理,並將石化製程納如監控。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石化製程VOC納入CEMS監測之問題提出檢討改進之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6.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做為環境特別公課,基金應直接使用於減少空氣污染上。今(109)年度開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淘汰且新購買機車,每輛補助3,000至5,000元。但是車主如果淘汰機車,去坐捷運,無法得到補助。如果車主淘汰機車,騎自行車,也無法得到補助,如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政策方向變成是鼓勵新購機車?這跟空污費用於減污的目的有所矛盾。爰此,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2億9,705萬元,凍結5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淘汰機車補助的政策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楊  曜  吳玉琴

7.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年空氣污染基金亦辦理相關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惟執行以來,其預算執行數偏低,107年編列預算57億2,000萬元,僅執行28億1,079萬6千元,另108及109年度亦有類此預算執行數偏低之情形,其主要原因乃政府對大型柴油車之管制,係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為主,倘車輛符合爰出場時之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無強制淘汰之規定,惟恐影響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之預期減量效益。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港區推動岸電工作,預計補助1至3期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車4,000輛,以及調修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5,000輛,另補助建置及使用船舶岸上岸電設備10座。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連年編列相關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但存在執行率偏低現象,而110年度預算又較109年度大幅增加,能否有效執行,應提出更詳細之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邱泰源

(3)根據統計,國內電動大客車數量,截至去(108)年11月僅521輛,許多業者不知道要如何選購符合經營的電動車,或是廠商說得天花亂墜,但實際採購投入營運後,電動大客車效能卻遠不如預期,導致後續不敢大規模採購,然受業者申請意願及核定數量以及請款時程不確定等因素影響,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配合交通部規劃2030年完成1萬輛公車電動化之目標,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總支出將高達150億元以上,造成財政支出擔並排擠其他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推動。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研商調整現行電動大客車補助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規劃之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4)交通部為降低港區空污問題,已規範商港推動船舶減速、船舶改用低硫燃油、擴大岸電設施及執行港區施工機具(械)減污等防制措施,其中設置高壓岸電設施係屬交通部業務,合先敘明。目前國內商港尚未達全面建置高壓岸電設施之預期目標,且已建置部分使用率亦不高,另相關法制作業研議多年,迄今仍未完成,卻於110年度基金預算中編列大幅捐助、補助與獎助獎金,顯不適宜。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管制」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6億2,155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5億1,407萬5千元,然根據108年度決算,該預算仍有62%未執行率,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1至3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進行污染 改善,截至108年底止,加裝濾煙器或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車輛數僅占1.33%,比率明顯偏低;又對於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未與交通部取得共識,交通部所屬監理機關自106年3月 24日起已停止辦理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端賴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柴油車不定期檢驗,惟檢測數僅占全國柴油車數量約1成,復為鼓勵大型柴油車車主主動進行排氣檢測,推行柴油車自主管理制度,惟納入管理大型柴油車未及2成,均影響1至3期大型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減量成效。爰此,為撙節經費,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6)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該計畫歷年預算執行數偏低,107年度編列預算57億2,000萬元,僅執行28億1,079萬6千元,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政策擬定上亟需調整。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7)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當中有16億9,750萬元用以辦理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港區推動岸電等工作,本計畫110年度預計補助1至3期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車4,000輛,以及調修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5,000輛,另補助建置及使用船舶岸上岸電設備10座。經查,近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亦辦理相關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惟執行以來,其預算執行數偏低,107年度編列預算57億2,000萬元,僅執行28億1,079萬6千元,另108及109年度亦有類此預算執行數偏低之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鼓勵業者、民眾對老舊大型柴油車更換為新車,抑或提高加裝濾煙器意願及比例之具體政策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合作補助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大客車,共同推動公車電動化,然受業者申請意願及核定數量以及請款時程不確定等因素影響,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又現行由交通部規劃推動之補助方式,針對購置電動大客車給予一次性之車體補助,倘未有持續使用該電動大客車營運提供載客服務,實難在污染減量上呈現效益,且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配合交通部規劃2030年完成1萬輛公車電動化之目標,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總支出將高達150億元以上,造成財政支出負擔並排擠其他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推動。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8.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係用於加強老舊機車淘汰,以減少使用中車輛污染排放。空氣污染治理是當前台灣重要的環境議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訊表明,移動污染源占整體空污排放量的三分之一。2019年「交通污染排放量推估與污染熱點分析」一文中針對交通污染物分析,居住於主要幹道50公尺內者,發生冠狀動脈硬化的機率較居住於200公尺外者高出63%, 主因即為汽機車排放的細懸浮微粒會影響人體心肺功能,增加罹癌風險。經查,108年度仍有14個縣市未符合PM2.5之空氣品質標準,恐影響國人健康。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編列之移動污染源相關補助,相較於PM2.5空氣品質已達標準的城市,未達標準之14縣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於移動污染源補助上進行差異化措施,恐難達成其原政策削減移動污染源之目的。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揮發性有機物、光電業及鋼鐵業管制標準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9.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8,485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8,485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淘汰高污染車輛及其設備更新等等。然其針對機車補助卻是採取油電並行,以今(109)年為例,截至目前為止,補助七期油車數量竟是電動車的4.5倍。七期車雖較老舊油車環保,但與電動車相比,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11倍、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為35倍、氮氧化物為2.2倍,對環境危害程度仍高出許多。又行政院在賴清德院長任內拍板「2035年禁售燃油機車」,現狀補助燃油機車政策明顯違背政策目標,也與世界減碳趨勢相反。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之補助計畫,並針對油電與燃油補助應建立差別費率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8,485萬元,惟查各空品區空氣品質指標情形(AQI)雲嘉南空品區(77.88%)、高屏空品區(75.19%)均低於8成。另對敏感族群、對所有族群、非常不健康與危害等級者,則以高屏空品區(24.81%)、雲嘉南空品區(22.12%)所占比重最大,造成部分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尤以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之空氣品質相對較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加強空氣污染減量效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10.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淘汰高污染車輛及其設備更新、污染改善,及使用低污染車輛」預算編列4億元,合併凍結3,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防制空氣污染,加強老舊機車淘汰並推廣低污染車輛,於108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施「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  

       雖然根據低污染車輛補助資訊網公布的機車汰舊換新數據顯示,從109年1月1日至10月14日,總汰舊量為12萬2,807輛。然而普通重型電動機車汰舊量僅1萬6,379輛,七期燃油機車汰舊量10萬1,953輛,補助的數量相差超過6倍。根據「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措施研擬專案工作計畫」,環保署推動汰購補助的七期機車,一氧化碳單位里程排放是電動機車的111倍、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是35倍、氮氧化物是2.2倍。若以整體生命週期來看,七期燃油機車污染量高達電動機車27倍。環保署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竟反而投入更多資源補助污染量遠高於電動機車的燃油機車,與其精神背道而馳。

       爰此,為督促環保署加速進程,能於法定時效內完成,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淘汰高污染車輛及其設備更新、污染改善,及使用低污染車輛」預算編列4億元,凍結3,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改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2)移動污染源對人體的暴露風險高,管制刻不容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間,佩帶微型感測器模擬民眾通勤型態進行研究,選擇進入市區的主要道路,分別透過汽車、捷運、公車及摩托車執行平均通勤距離約10.8公里的PM2.5暴露量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通勤空污平均暴露量約為22.1g/m3 ,最高暴露量的通勤工具是摩托車。機車族所暴露的PM2.5污染,最嚴重時接近紫爆等級。由於汽機車與身體會近距離接觸,對於健康的影響更不容忽視。

汰舊換新補助應差異化,不應齊頭式補車油車與電車: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補助機車汰舊換新,然而,汰舊換新的機車竟包含七期燃油機車。環保署至今年為止已補助8萬5,421輛七期油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等補助則是1萬8,753輛。七期油車補助數量是電動車的4.5倍,簡直是大走減碳回頭路。在環保署「帶動」下,今年全台有12個縣市環保局加碼祭出七期油車補助,從1,500元到1萬元不等,雙重帶動油車買氣。根據交通部最新統計,9月油車領牌數高達9.4萬輛,站上近3年新高。燃油機車成為當前汰舊換新補助政策下最大贏家,連續2個月市占規模超過九成。環保署今年編列3.55億元補助汰舊換新,但預算早已用完,光是油車就用掉4億元,明顯排擠預算!且近期國際油價下跌助長購買油車誘因,形同對油車的「隱形補貼」。環境污染、排碳成本原本應該反映到市場價格,環保署不應變相加碼補助油車換購。

空污基金短絀,應撙節並妥善運用經費:查110度基金預計收入45億3,168萬8千元,支出54億4,530萬1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9億1,361萬3千元。為撙節及平衡基金支出,應妥善運用經費,以達空氣污染防制最大效率。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淘汰高污染車輛及其設備更新、污染改善,及使用低污染車輛」預算編列4億元,凍結3,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及提出油車、電車差異化補助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1.無論是2017年「14+N空污防制策略」(加強電力設施管制、鍋爐管制、改善柴油大貨車污染排放等14項防制措施) ,或是2018年大幅修正通過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均可見到革新的企圖。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年5月底核定2020年至2023年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卻設定2023年PM2.5全國年均濃度才達標,形同宣告環保署8年前規劃的2020年達標(15ug/m3)已失敗!

據查:

(1)環保署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2018年發布的「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指出,PM2.5對健康的影響在相當低的濃度仍有作用,有些健康作用甚至在低於我國的空品標準暴露情形仍可偵測到。換句話說,15微克的標準不足以保護國人健康。如此寬鬆標準會讓國人缺乏警覺,不清楚15微克的PM2.5仍有導致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老年人肌少症的風險。

(2)WHO公告之PM2.5健康標準年平均值為10μg/m3,美國也早在2012年將PM2.5年平均值標準修改為12μg/m3

(3)國家衛生研究院於該報告中也建議,在國目前的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因此建議PM2.5標準值應修訂,並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μg/m3,年平均10μg/m3

  綜上,PM2.5的濃度與民眾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然而,環保署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品質管理計畫中,卻將110年度PM2.5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6.5μg/m3。不但高於原訂的目標值(15μg/m3) ,更高於108年度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16.2μg/m3)。因此空污基金中空氣品質管理計畫所設定之目標值,毫無企圖心與欠缺挑戰性,無益改善空氣污染狀況。為確保民眾健康,加速改善空氣污染,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5億0,490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空污基金之PM2.5績效目標及空氣污染防制方案PM2.5目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2.據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其中,各測站臭氧年平均濃度(O3,avg),自99年27.94ppb,上升為108年31.4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32.08ppb最高,其次為北部31.33ppb、竹苗31.26ppb、雲嘉南31.07ppb;另各測站臭氧最大8小時年濃度(O3,8hr)亦自99年45.26ppb,上升為108年45.7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50.13ppb最高。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5億0,490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執行檢討及臭氧防制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1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10年來臭氧年平均濃度呈上升趨勢,將影響人體健康及造成環境危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管制污染源,以維護國人健康,並需擬定如何強化相關防制措施,爰針對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凍結500萬,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110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當中有1,000萬元用以辦理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等空氣污染物成因與綜合管制計畫。按臭氧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能引起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氣喘、頭痛、疲倦,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另對於植物,包括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惟依據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近10年來(99-108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均呈下降趨勢,唯獨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其中,各測站臭氧年平均濃度(O3,avg),自99年27.94ppb,上升為108年31.4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32.08ppb最高,其次為北部31.33ppb、竹苗31.26ppb、雲嘉南31.07ppb;另各測站臭氧最大8小時年濃度(O3,8hr)亦自99年45.26ppb,上升為108年45.7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50.13ppb最高,其次為雲嘉南49.06ppb、中部46.00ppb、竹苗44.02ppb及北部43.36ppb。

臭氧之污染來源包括高空臭氧層流入,以及土壤、閃電、生物排放等自然界污染源;另有人為排放污染物轉化形成,如汽車、化學工廠、工業燃爐、煉油廠及其它污染源,爰就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改善近10年來我國臭氧年平均濃度呈上升趨勢,並加強相關防制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其中編列1,000萬元辦理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等空氣污染物成因與綜合管制計畫。經查,我國近10年來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均呈下降趨勢,唯獨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應加強管制臭氧污染源,並強化相關防制措施。「專業服務費」編列500萬元辦理空氣品質改善成效分析決策系統計畫。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次提出空氣污染改善方案之經費需求或因中央跨部會配合推動、或因地方政府協力辦理,抑或新增強化措施及延長期程等因素而增加經費需求,惟經費需求未完整規劃,不利成本效益評估。相關政策研究、策略研析等研究經費龐大,或有與公務預算重疊者,亦應詳細說明其計畫目的及內容。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4)我國空氣品質已有逐年改善之趨勢,惟今年空污季已來臨,臺灣西半部地區空氣品質再面臨惡化危機,為維護並提升國人生活福祉,現行空氣污染應變工作仍有許多進步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先協調台灣電力公司、麥寮發電廠等燃煤機組進行減排降載,提醒地方政府關注空氣品質,適時啟動預警及應變措施,特別加強轄內露天燃燒、營建工地以及堆置場等可能污染源的管制作為。爰針對110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褔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品惡化緊急應變之具體精進措施、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14.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一般廢棄物回收率雖自91年之15.55%,逐步上升至108年度之61.30%,惟巨大垃圾回收率及廚餘回收率自102年度起不增反減,102年度分別為1.14%及10.84%,108年度則下降至0.63%及5.53%。又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購物用塑膠袋循環再利用因各地方政府回收塑膠袋品項不一,缺乏誘因且後端處理量能不足,回收率仍未及1成。」是以,近10餘年來,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且部分項目之資源回收動能減弱,顯見資源回收相關宣傳工作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提高巨大垃圾、廚餘及塑膠袋之回收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近年全國資源回收場火災意外頻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各縣市市政府環保局輔導轄內回收處理業者。然經媒體報導,屢見資收業者不符消防規定,包括未設置滅火器、滅火器使用期限過期及室內消防栓故障等,形同社區未爆彈。由於資收場多存放易燃性廢棄物,一旦發生火災,很難短時間撲滅,恐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生命威脅、空氣污染。顯見環保署在強化回收處理業者的防火意識,辦理消防安全講習及演練,輔導作好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成效不彰。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資源回收場時有火災之情形,去年彰化已多次發生資源回收場火災,109年8月19日有發生彰化市塑膠資源回收場凌晨大火瀰漫臭味引起民眾抗議。對此一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正視問題及善盡監督責任,不應放任隨意堆置資收物,並應督促落實管理,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資源回收場管理方式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4)據統計,國人每年約購買600萬支手機,約有六成留在家中,換句話說,約有360萬支手機沒在使用,需要回收。智慧型手機的零件含有許多有毒金屬物質,回收若未妥善處理,很容易對環境造成污染。又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去年全台辦理超過50場次手機回收推廣活動,設80個常駐點,回收2萬3,241支手機、參與人數2萬0,319人,約得到1公斤黃金及6公斤銀,回收稀有貴金屬總價值約190萬元,顯見成效卓著。然手機目前仍非公告應回收項目,目前回收獎勵補助活動僅為單次性的活動,無法持久獎勵,恐影響手機回收成效。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研議是否將手機列為公告應回收項目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徐志榮

(5)歷年手機售出量及回收量,如下表:

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累計量

手機售出量(萬支/公噸)

735

765

820

811

902

1034

854

800

733

661

8115

手機回收量(萬支/公噸)

93

87

96

121

152

210

384

487

505

626

2760

根據綠色和平在2016年的調查顯示,台灣人平均擁有5.41支手機,從歷年手機售出量及回收量的統計數字,也可以看到售出的手機總量,只有約三分之一的手機回收。手機已經是重要的電子垃圾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更積極推動手機的回收及再利用。但查環保署在2020年10月所辦的手機回收推廣活動,回收地點只有在各縣市的清潔隊,對民眾而言並不是方便的回收地點。顯見環保署在手機回收的宣導及推廣力度不足。爰此,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提高手機回收的具體計畫及方法,並研議是否將手機納入公告應回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楊  曜  吳玉琴

(6)日本自1980年代起提倡「都市礦山」之概念,係從廢棄電子電器、及資訊用品回收後,提煉可供再利用之貴稀金屬;我國亦為一天然資源稀缺之國家,同時亦為全球資訊用品之主要生產國之一,確保貴稀金屬資源永續,提升再利用比率應為資源回收之重點;然查自2012年迄今,廢棄電子電器、資訊用品之回收量卻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廢棄電子電器及資訊用品回收提升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9】

    

電子電器物品台/公斤

資訊物品台/公斤

101年

2,454,803

3,387,706

102年

2,621,151

3,134,613

103年

2,627,279

3,843,565

104年

2,635,478

3,683,529

105年

2,565,141

2,918,817

106年

120,418,428

17,051,080

107年

127,236,726

16,459,927

108年

125,177,442

16,605,227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7)國民旅遊大爆發,媒體報導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分類未確實,廠商缺乏回收意願,究其原因為回收販賣及補貼經濟誘因不足,回收價值無法平衡轉運至本島的船運費用,又加上近幾年回收價錢降價,包含1公斤廢紙換不到2塊,回收1公斤廢鐵罐拿不到5元,寶特瓶不到3.5元等等,回收散戶忙1天買不起1個便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正視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問題。

目前國民旅遊離島都有加碼旅遊補助,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可以比照辦理,也可參考類似「振興三倍卷」方式,發行「資源回收三倍卷」,加碼專案補貼離島地區資源回收,以讓與本島價格有所區隔,促進回收誘因,有效達成垃圾減量及資源分類之效果,因此環保署不能長期漠視離島地區資源回收成效不彰問題。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15.資源回收宣傳與溝通手段無效:

查108年度資源回收宣傳透過電子報、辦理「2019資源回收大作戰-微電影創意競賽」等活動、109年度發行雙週報、加強FB宣傳等宣傳管道辦理。惟查微電影創作競賽,首獎於Youtube頻道不到200人觀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營之「資源回收大家 Recycle with us」臉書專頁每篇貼文約10至30個按讚數,顯然難以達到宣導效果。

資源回收統計資料不透明:

查環保署資源回收網及環境資源資料庫之統計資料資源回收網之統計資料竟以圖檔或pdf檔呈現,完全失去統計資料的意義。此外,該網站僅公布執行機關資源回收量、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量,及列管材質之「整體回收率」。上述數據完全無法掌握資源回收體系的真實狀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公開下列數據,以落實資訊公開。

(1)廢容器、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項目之回收率,應依不同公告回收材質項目列出,而非只是列出總項。

(2)公告應回收之物品,除列出各細項之回收率,應公開其營業量、廢棄量、再利用率、衍生廢棄物種類與數量等相關數據。

      爰針對110年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預算編列3,140萬元,凍結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資源回收宣傳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6.「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明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 條規定,前述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且依現行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制度,責任業者每2個月須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申繳回收清除處理費,以負起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現行營業量申報繳費基於「污染者付費」「及「誠實申報」原則執行,然而責任業者自行申報制度使各業者依其利益最大化之考量存有僥倖心態,故仍時有短漏報之情況。近期與清心合作的大隆保利龍公司,即短報回收清除處理費3億5千萬元。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委外做的調查,都找出530家未登記責任業者,未依規定合法申報!環保署雖設有「獎勵民眾檢舉責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但自98年至109年這11年間,只有226案檢舉案件。民眾做為第一線使用產品的消費者,環保署卻未善加透過民眾進行公私協力,110年度還欲降低民眾檢舉責任業者短漏報費用的預算數。短報、漏報,蓄意規避申報營業量並繳納費用的業者,對於資源回收基金體系影響重大。為健全資源回收體系與基金財務,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319萬元,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現行營業量申報制度之改善方案及針對重大、惡意短漏業者之查核方案,及檢討民眾檢舉制度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劉建國

17.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動行政院重大政策「循環經濟」的業務,偏向於補貼提升個體戶資收價格的申請,與循環經濟的政策內涵及發展方向,未有直接關係;且相關循環經濟涉及廢棄物如何減廢、減量,是以環保署應主動協助事業單位去認定廢棄物市場價值。然縱觀所推動之工作計畫,未見有相關之規劃與執行成效,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隨著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電子資訊產品民眾汰換率快速,致其廢棄物產生量不斷增加,其中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不乏含有鉛、鎘等重金屬或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倘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增加其被任意棄置之造成環境危害風險,顯然其回收工作仍有提升空間。為維護環境生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加強辦理廢電子資訊物品回收工作及積極控管廢物品流向,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徐志榮  蔣萬安

(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推動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按年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惟部分項目(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顯示有部分應回收物品似未進入回收體系,不僅降低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亦恐增加被任意處置之風險,進而影響人體健康及造成生態環境之危害,允應積極控管流向。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用以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以確保回收量及處理量之正確性,然部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有超逾1年以上仍未完成營業量或進口量登記,或部分已登記責任業者漏未申報期間達1年以上,或從未辦理申報,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6至108年度責任業者應申請登記而未登記者計2,713家,截至109年4月10日止,上述2,713家應登記而未登記業者中,仍有260家尚未完成登記,其中超逾1年以上者計108家,約41.54%。有待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輔導業者依法登記及確實申報。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5)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係用於辦理各項目之回收認證。經查,近3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包含廢紙餐具、廢PET、廢PVC及廢PP/PE,部分業者恐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繳納回收清楚處理費。此外,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項目中,近3年也有部分項目(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廢棄物如未經妥善回收,恐遭棄置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並經同意,始得動支。【66】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洪申翰

(6)近3年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情形不佳,部分項目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且應回收物品倘未進入回收處理體系,則可能造成環境問題,進而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7)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用以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以確保回收量及處理量之正確性。經查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共計13大類33項67種回收項目,近3年來(106至108年度)渠等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情形,核有部分項目(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詳表1)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顯示該等物品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重不低。然而,應回收物品倘未進入回收處理體系,則可能被棄置路邊或荒野,造成環境問題,其中如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不乏含有鉛、鎘等重屬或含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倘未進入電子廢棄物回收體系,恐增加被任意處置之風險,因而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確保應回收廢棄物品確實進入回收體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18.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計畫,近年達成目標回收率者或未及半數,抑或有下修目標值之情形。觀察近年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回收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6年度達成者10個、107年度10個執行機關達成、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有下修目標之情形。「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其中之細項為「配合本署重大政策施行」,此工作計畫下有14個細項,哪項非環保署重大政策?在預算編列上有如此計畫不明之工作實屬不妥。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近年來國人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垃圾量持續往下降、資源回收量遽增,使得各縣市資源回收車輛似有不足,甚且部分車輛已老舊達汰換年限。造成清運量能有限、民眾配合資源回收不便,維護保養費用高,嚴重影響工作安全甚至公安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汰換資源回收車建立完整的規劃,讓全國各縣市及鄉鎮區能有足夠之資源回收量能及申請汰換之依據。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計畫,惟查近年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回收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7年度10個執行機關達成、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有下修目標之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積極加強提升資源回收成效,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廖婉汝

提案人:張育美  吳斯懷  徐志榮  蔣萬安

(4)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8億9,8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惟觀察近年(105至108年度)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5年度達成者僅3個,106年度達成者為10個,107年度僅5個執行機關達成,各年度達成目標者未及半數;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南投縣)有下修目標值之情形(108年度目標回收率較107年度為低),倘比照其餘15個執行機關,係採按年緩步提升或維持其目標回收率之目標設定方式,則渠等7個機關恐未能達成108年度之目標值,而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成效,允待強化。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5)為增進全國資源回收率及輔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定「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然而根據「109年環保統計年報」,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總計從107年的974萬0,671公噸,108年增加至981萬2,418公噸,其中巨大垃圾增至15萬5,761公噸、資源垃圾則是496萬6,645公噸,顯見垃圾減量成效並不明顯。再從垃圾回收率來看,巨大垃圾回收從105年0.82%降至108年0.63%,廚餘回收率從105年7.72%降至108年5.53%,由此可知,我國巨大垃圾及廚餘回收率仍有待提升。爰此,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減少垃圾量且提升資源回收效率之作為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73】

年度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

總計

一般垃圾

巨大垃圾

資源垃圾

廚餘

公噸

107

9,740,671

4,225,338

148,979

4,771,363

594,992

108

9,812,418

4,191,968

155,761

4,966,645

498,045

資料來源:109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年度

垃圾回收率

總計

巨大垃圾回收

資源垃圾

廚餘

百分比 %

105

58.00

0.82

49.47

7.72

106

60.22

0.71

52.51

7.00

107

60.54

0.64

53.26

6.64

108

61.30

0.63

55.14

5.53

資料來源:109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資收大軍計畫立意良好,並且在疫情期間加碼推出「資源回收溫暖關懷計畫」,然而目前執行成效卻不顯著,對於個體戶的宣導不足,了解計畫的民眾少。至109年度第一季,列冊僅9,051人,如此良好的計畫,執行成效嚴重不彰,環保署必需全面檢討,並加強宣導力道,同時展望未來,徹底改善過往拾荒戶的形象,基此為督促環保署,爰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收關懷計畫執行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9.109年9月20日雲林縣斗六陸橋大火,起火原因為橋下被地方政府挪為資收場堆放大型資收物,因管理不慎導致起火,導致整個橋墩結構遭受影響,目前必需封橋整修。對此一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盡監督責任,放任地方政府隨意堆置資收物,又未督促地方政府完善管理之責任,因而致生如此嚴重意外,嚴重怠忽職守,爰此,針對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辦理輔導全國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暨成果效益評估等工作」預算編列75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場管理輔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0.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預算編列2億0,995萬9千元,用以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調查、應變及管理等業務。惟近來發生多起不肖業者任意傾倒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地下水與河川污染的事件,如:新竹橫山鄉油羅溪污染案、台南學甲爐渣案、不肖業者跨縣市承租廠房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案例,讓民眾對於事業廢棄物之源頭管理,產生極大疑慮,後續的清運問題、配套措施與是否修法,仍有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現行政策提出通盤檢討的具體方案,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有效源頭管理,避免事業廢棄物遭非法棄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1.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提高綠電比例,政府推行「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並有農地種電的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已建立平台,若地主有種電意願,而光電業者也願意投入,環保署會給予土地持有人每公頃新台幣40萬元補助。但經濟部能源局已透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補助作業」給予地方縣市政府權限,予有種電意願之地主補助。爰針對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避免重複補助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之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2)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之執行,為推動國內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業務執行,土污基金補助地方近8年預算由103年度之4億9,406萬7千元,增至110年度之6億0,783萬6千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及地下水限制使用地區者共計8,845處,解除列管場址為7,039處,其中事業場址公告為1,466處,尚未解除列管事業場址441處,尚有剩餘三成場址中列管超過5年以上仍未完成整治者多達67處,比例高達15%,其中不乏有超過10年以上未完成整治之場址,整治進度過於緩慢,該基金場址管制及整治成效有待提升。全國運作中及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已賡續進行實地調查,但仍有部分列管場址多年仍未完成整治,或實地調查比率有待提升,允宜建立監督管考機制,以利掌握污染場址改善進度。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3)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然近年(101至109年)各類型(包括農地、加油站、儲槽、工廠、非法棄置場址及其他)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其尚未解除列管場址數呈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為1,247處,109年度8月份已增加至1,789處,並以農地1,383處高居首位,且期間尚有多達3千餘處之情形,顯示該基金多年來完成整治之場址不及公告列管之數量,允宜強化各類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為確保我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安全,並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污染場址整治,環保署運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然而根據環保署近10年統計,我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從99年度的58萬7,048平方公尺,增加為108年度的243萬3,497平方公尺,成長至四倍,顯示我國主管機關整治地下水受污染之地區及相關預防之工作,成效有待提升。爰此,針對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7】

年度    

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平方公尺)

99年

587,048

100年

560,247

101年

617,332

102年

573,152

103年

581,223

104年

893,880

105年

2,404,137

106年

2,440,821

107年

2,343,777

108年

2,433,497

資料來源:環境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5)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惟查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數年有增長,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然截至109年8月止,污染列管場址中以農地高居首位達1,383處,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成效差。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農地污染改善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張育美  吳斯懷  蔣萬安  徐志榮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執行近8年,列管場址不減反增,且至109年8月止,污染列管場址中,農地高居首位達1,383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強化各類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爰針對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2.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1億7,747萬4千元,較109年度增加2,661萬6千元,然108年度決算數1億4,319萬5千元,該預算執行率僅有90%,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飲用水管理條例」自86年修正公布迄108年底止,已歷時20餘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未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公告該條文所定之「公私場所」內涵,致無法對各地方政府機關及學校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進行有效管控,允宜依法妥適處理。爰此,針對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計畫中,「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辦理河川、事業氨氮削減策略、方法與技術之研討運用,以及河川污染即時處理技術提升工作以及事業氨氮污染調查及削減示範場規劃設計、辦理畜牧業資源化利用工作,以及辦理輔導畜牧業廢水管理計畫工作等。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前期計畫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河川(詳附表1,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復列為本計畫之氨氮削減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4.33毫克/公升,甚較該計畫整治前之3.4毫克/公升(100年度)為高,且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詳表1,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南崁溪),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容待強化。

重點整治河川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0-108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

1.淡水河系

1.38

0.88

1.19

1.22

1.37

1.06

1.07

1.16

1.04

維持中度污染

2.濁水溪

0.11

0.11

0.09

0.12

0.13

0.14

0.09

0.10

0.10

維持未(稍)受污染

3.北港溪

6.90

6.64

5.28

3.88

3.98

1.71

2.05

2.57

1.13

嚴重污染表單的頂端

中度污染表單的底部

4.急水溪

3.40

3.64

3.44

3.85

4.25

2.95

3.64

5.45

4.33

維持嚴重污染

5.鹽水溪

8.45

6.70

4.38

5.03

5.05

4.77

4.11

3.88

3.77

維持嚴重污染

6.二仁溪

18.36

12.32

11.06

10.00

9.63

6.03

10.47

9.09

10.02

維持嚴重污染

7.阿公店溪

28.14

24.38

24.51

18.95

10.69

8.42

9.57

7.72

7.46

維持嚴重污染

8.南崁溪

14.73

11.89

11.69

9.21

8.01

5.91

6.12

6.36

6.30

維持嚴重污染

9.老街溪

6.11

5.17

5.39

4.49

3.67

2.14

2.47

2.46

2.25

嚴重污染中度污染

10.新虎尾溪

3.43

1.98

1.81

1.82

1.75

1.22

1.92

2.75

2.15

嚴重污染中度污染

綜上,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故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基此,針對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劉建國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9,5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作業。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陸續實施放流水氨氮管制措施,並修正法規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比率,以削減氨氮污染量排放,惟近年來部分河川之氨氮含量改善成效尚不明顯,另有氨氮含量不減反增者,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水體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資源化利用等措施。爰此,針對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水污染防治計畫」實施以來,部分河川氨氮含量改善成效仍待加強,甚至有氨氮含量不減反增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水體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資源化利用等措施,爰針對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報告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6億3,31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及推動畜牧廢水氨氮收集處理與回收設施機具,鼓勵畜牧業收集他廠高氨氮畜牧廢水,設置廢水收集處理或回收設施等業務。本計畫聚焦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7條河川(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之氨氮含量,以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

經查,環保署為改善水體環境品質,已於100年5月奉核定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河川(詳附表1,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復列為本計畫之氨氮削減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4.33毫克/公升,甚至較該計畫整治前之3.4毫克/公升(100年度)為高,且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南崁溪)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河川污染整治成效仍待強化,爰針對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之辦理成效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表1  「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重點整治河川之氨氮含量情形                                       單位:氨氮(毫克/公升)

重點整治河川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0-108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

1.淡水河系

1.38

0.88

1.19

1.22

1.37

1.06

1.07

1.16

1.04

維持中度污染

2.濁水溪

0.11

0.11

0.09

0.12

0.13

0.14

0.09

0.10

0.10

維持未(稍)受污染

3.北港溪

6.90

6.64

5.28

3.88

3.98

1.71

2.05

2.57

1.13

嚴重污染表單的頂端

中度污染表單的底部

4.急水溪

3.40

3.64

3.44

3.85

4.25

2.95

3.64

5.45

4.33

維持嚴重污染

5.鹽水溪

8.45

6.70

4.38

5.03

5.05

4.77

4.11

3.88

3.77

維持嚴重污染

6.二仁溪

18.36

12.32

11.06

10.00

9.63

6.03

10.47

9.09

10.02

維持嚴重污染

7.阿公店溪

28.14

24.38

24.51

18.95

10.69

8.42

9.57

7.72

7.46

維持嚴重污染

8.南崁溪

14.73

11.89

11.69

9.21

8.01

5.91

6.12

6.36

6.30

維持嚴重污染

9.老街溪

6.11

5.17

5.39

4.49

3.67

2.14

2.47

2.46

2.25

嚴重污染中度污染

10.新虎尾溪

3.43

1.98

1.81

1.82

1.75

1.22

1.92

2.75

2.15

嚴重污染中度污染

說    明:1.氨氮(NH3-N)≦0.50mg/L(毫克/公升)為未(稍)受污染;0.50<NH3-N≦0.99為輕度污染;1.00≦NH3-N≦3.00為中度污染;NH3-N>3.00為嚴重污染。

2.前期計畫之重點整治河川有11條,而表內僅列10條,係因環保署環保統計查詢網中未有愛河之氨氮資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3.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6,713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行政院業已依法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相關政策。107年3月經行政院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擬訂相關推動策略,提出8大政策配套及相應評量指標,包括: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109年前完成總量管制法規建置;配合國內減碳路徑,研議綠色稅費相關經濟誘因制度;109年完備促進綠色金融相關法規及配套制度之研議; 109年前完備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暢通氣候變遷資訊管道,傳遞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訊,109年辦理網路推廣累積人次達200萬人次;109年完成調查全民氣候變遷認知評析;檢討修正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法規,109年完成各部門主管機關法規盤點;健全氣候變遷減緩財務機制,109年完成可運用於氣候變遷減緩相關基金盤點。為達成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管制目標,八大政策配套主協辦機關應於109年及114年完成預定工作,始得奠基於執行成果,邁向下一階段。爰此,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6,713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8大政策配套之執行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2)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按年編列專業服務費,用於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以及勾稽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等業務,惟溫室氣體第1階段管制期限將於109年度屆期,但共同承擔減碳責任之環境、能源、農業、運輸、製造及住商等6大部門中,僅環境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呈下降趨勢,其餘部門均較104年度增加,如能源部門106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38.221MtCO2e,較104年度之37.472 MtCO2e增加,農業、運輸、製造及住商等部門亦復如是,爰各部門欲達成其109年度之管制目標,容有長足進步空間,允宜檢討強化,俾落實減碳責任。爰此,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6,713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行政院業已依法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

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拍賣或配售之所得,或依核配及交易制度收取之手續費。惟110年度溫室管理基金收入來源僅列基金孳息收入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尚未因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有收入。依據聯合國氣候變遷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提出「全球暖化1.5°C特別報告」,因應氣候變遷之黃金時期為2030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擴充財源,執行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落實環境正義。

爰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6,713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核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執行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24.「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1項「階段管制目標以5年為1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再根據同條第3項「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1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2年提出。」第1期溫室氣體管制目標之期程為105年至109年,第2期將於110年開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8年訂定第二溫室氣體管制目標及相關規劃,如今109年即將屆期。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未完成下階段研訂之法定作業。

      爰此,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進程,能於法定時效內完成,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7,739萬3千元,凍結39萬3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2月31日完成本身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25.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978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978萬元,用以辦理: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整合部會權責分工,檢修行動方案及精進策略;推動務實參與氣候公約,推展協力參與平台,掌握巴黎協定全球協商進展;建置整合評估模式,評估我國低碳路徑策略之環境效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及發布、推動氫氟碳化物管理措施研擬數據統計更新與本土化參數建立,勾稽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等業務。

有鑑於歐盟已於2020年3月公布「氣候法」(Climate Law)草案,具體目標為歐盟的成員國需在2050年前實現「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即溫室氣體零排放),未來為保障歐洲各國商品保有價格競爭力,不排除針對進口商品實施邊境碳稅(carbon border tax)措施,我國若再不訂定碳交易相關措施,恐對出口業造成嚴重傷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10月15日提出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卻仍以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回到2005年的50%以下,目標過於保守,與國際趨勢不符;此外,環團批評溫室氣體減量根本問題在於缺少公民監督,6大部門若未達成目標,僅需提檢討報告,根本毫無拘束力。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政策工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2)經查,目前114年全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之第二期(114年)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圖一),製造部門排放量目標較基準年對比為-0.22%,相較之下住商部門為-27.90%,製造部門為排碳量最大的部門,減碳比例卻太低,反觀住商部門則需要去承擔較多的減碳量,各部門排碳量與減碳量顯然不符合比例。同時,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10國將2050前達到碳中和的目標納入正式的政策議程,並且英、法、紐西蘭等6個國家已正式入法。相較之下,台灣二階段管制目標以2050年減量50%顯不夠積極。爰此,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97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碳中和規劃路徑可行性規劃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26.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預算編列2,648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係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宣導措施。依據「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2年提出。」然而,相關部會遲至2020年10月才進行階段管制目標的公聽程序,且欠缺執行成果報告及詳細行動方案內容,並不符合公民參與要求。爰此,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預算編列2,64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部會調適成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徐志榮  廖婉汝

(2)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已反映在近年來全球溫度明顯升高、造成熱害、熱帶氣旋災害之增加、海平面上升等明顯可見的影響;而氣候變遷之主因,國際共識已認為是因為溫室氣體排放之大幅上升而導致;故此,如何向國人宣導溫室氣體減緩已是刻不容緩,殊為重要。然近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第二階段溫室氣體管制目標之公聽會中,尚有意見認為經濟發展與溫室氣體減緩並不相容,更認為台灣非國際成員,本不須跟隨先進國家之管制腳步;由此可見國內對於溫室氣體之影響、及其切身性尚未有足夠之了解。爰此,針對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預算編列2,64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溫室氣體減緩宣導之辦理情況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27.餐飲業油煙對於細懸浮微粒排放量占約3.2%,後續應持續推動餐飲業污染減量,規範及推動加裝防制設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輔導與稽查以維護民眾日常生活之健康,為落實各項法制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完成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設置緩衝期限,讓業者有所依循改善。【5】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28.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其中作業基金「(三)服務費用」項下「7.一般服務費」,並且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雖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之110年度一般服務費編列801萬元,較109年度所編701萬元寬列100萬元,為有效遏止走私及處理氟氯碳化物等蒙特婁列管化學品,以維護我國積極保護臭氧層之國際形象,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協助財政部關務署銷毀去化各海關倉儲之列管化學物質。【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2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品質標準之規範,選擇全國31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作為PM2.5手動採樣監測站,惟選擇之手動監測站包含位於人為污染較少或污染較少的國家公園區,並且排除高污染的6個(鳳山、三重、中壢、永和、復興、大同)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及5個(頭份、線西、麥寮、台西、前鎮)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致未能反映全台PM2.5實況,且與民眾實際感受有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確保PM2.5自動儀器與手動採樣監測方法一致性,運用各站自動儀器強化對交通站、工業站空氣PM2.5濃度掌握,真切反映空氣品質變動,以與民眾實際感受相符。【1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0.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按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等業務,惟執行以來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空氣品質相對較差、改善程度較小,另花東空品區108年度空氣品質略為弱化,允宜持續關注改善,並加強空氣污染減量效果。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雲嘉南高屏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督導落實執行,並提出該區域AQI改善資料。【37】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1.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其中作業基金(三)「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並且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故一般服務費用除計時及計件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和體育活動費每人每年不得高於2,000元外,以不超過109年之預算數為原則,合先敘明。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編列6,610萬7千元,較109年度所編4,108萬4千元寬列2,502萬3千元,且前(108)年度決算僅2,950萬6千元,顯見預算浮編情形嚴重。另依據其計畫內容說明,預算大幅增加係因契約勞力從原本41人增加至75人,故聘用契約勞力之預算從3,939萬7千元暴增至6,441萬1千元,並無說明增加人力需求之原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一般服務費如有增列情形,應於年度預算書說明理由,俾利審查。【5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2.臺灣資源回收工作推動具有成效,但為加強清潔隊服務民眾品質及工作安全,對於老舊資源回收車仍應加強汰換,尤其對於偏鄉及原住民地區,應考量其幅員廣大,行駛路程長、道路狀況較差等因素,車輛保養不易較易損壞,其汰換標準應依實際使用狀況,優於平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訂定資源回收車汰換標準,依據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使用狀況,加強汰換偏鄉及原住民地區老舊資源回收車,以維護清潔隊員工作安全。【52】

提案人:陳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自104年以來每年決算數皆短絀,預計109、110年度將持續短絀3億7,116萬9千元及6億8,726萬6千元,至110年底基金餘額將降至14億餘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餘額逐年下滑,財務負擔沉重,允宜本收支平衡原則預為因應基金財務。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規劃及基金具體運用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4.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其中「作業基金」中「三、支出」之「(三)服務費用」之「7.一般服務費:」,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故「一般服務費」除計時及計件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和體育活動費每人每年不得高於2,000元外,以不超過109年之預算數為原則,合先敘明。「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0年度「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4,376萬9千元,較109年度所編3,364萬6千元寬列1,012萬3千元,且前年度決算僅2,822萬4千元,顯見預算浮編情形嚴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一般服務費」如有增列情形,應於年度預算書說明理由,俾利審查。【8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5.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4,376萬9千元,依其計畫說明主要係聘僱契約勞力49人,惟查109年度該計畫僅聘僱36人,編列3,169萬9千元,未見業務大幅增加,所需契約人力卻大幅增長,顯不合理,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一般服務費」如有增列情形,應於年度預算書說明理由,俾利審查。【8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6.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其中「作業基金」中「三、支出」之「(三)服務費用」之「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其中針對「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等皆要求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於預算撙節原則,確實運用,達成「旅運費」運用目標,確保土壤及地下水保護,以提升土壤及地下水品質。【8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37.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不僅危害環境安全,進入食物鏈後更危害國民之健康;查自2012年迄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數量逐年攀升,近年雖有下降趨勢,但仍維持高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辦理廢棄物棄置回溯管理機制,與強化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管制工作,為加強事業廢棄物流向管制工作及推動高科技執法工作,遏止非法棄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污染控制場址 /

總計(筆數)

污染整治場址 /

總計(筆數)

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數(筆數)

101年

總計

1,024

59

17

102年

總計

2,815

63

18

103年

總計

2,565

68

20

104年

總計

3,020

84

25

105年

總計

3,163

92

44

106年

總計

3,768

95

48

107年

總計

3,101

106

39

108年

總計

2,260

106

37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38.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經費,惟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數仍多,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截至109年8月止,污染列管場址中以農地高居首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底前,每季提送農地污染改善進度書面說明,加速農地改善。【9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婉汝  徐志榮

39.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其中「作業基金」中「三、支出」之「(三)服務費用」之「7.一般服務費」,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故「一般服務費」除計時及計件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和體育活動費每人每年不得高於2,000元外,以不超過109年之預算數為原則,合先敘明。「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水污染防治基金,110年度「一般服務費」編列437萬2千元,較109年度所編206萬8千元寬列230萬4千元,且前(108)年度決算僅168萬2千元,顯見預算浮編情形嚴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一般服務費」如有增列情形,應於年度預算書說明理由,俾利審查。【10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0.有關公共垃圾桶偶有大量堆積垃圾以及未分類之回收物,可見民眾環境意識仍有不足以及稽查人力之量能不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辦理宣導,以提升民眾環境意識【109】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41.110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億1,25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惟多數地方政府未對環境教育基金之運用進行分析比較,相關資料亦無法佐證其經費運用之關聯性,恐影響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之補助效益,爰該基金允宜督導改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對相關經費運用予以統計、分析,俾作為補助地方政府環境教育經費之參據。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9年度資料進行統計及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2.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旅運費」主要用以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大會活動及氣候變遷相關國際會議;鑑於巴黎協定談判協商持續進行應儘早投入氣候行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支用該項旅運費應撙節辦理除務實參與國際會議活動及掌握全球氣候變遷發展動態外亦應適時對外說明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行動作為並提出相關建議予相關部會據以規劃執行。【12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3.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世界各先進國家如歐盟、日本、韓國等陸續宣示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之目標;知名之跨國企業亦陸續宣布其全球供應鏈達到百分之百使用綠色電力、零碳排之目標;我國做為一出口導向型國家,對於此一國際趨勢無法自於其外,否則將嚴重影響我國競爭力。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就推動務實參與氣候公約、掌握巴黎協定進展,研擬國際接軌因應策略,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其過去研析成果及未來如何與國際接軌之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44.2020年10月,聯合國發布氣候變遷報告,在21世紀開始迄今,全球已發生7,348次重大天然災害,影響42億人口,造成約85兆台幣損失;而其中之原因,就是因為與天氣相關災害大幅增加,顯見氣候變遷已是正在發生中之事實,我國不論政府與國人,都應該對此一環境危機加強認識,並落實到低碳生活中,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氣候變遷環境教育與低碳生活推廣過去辦理之效益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3】

提案人: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4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一般行理計畫」預算編列2,711萬4千元,然查「108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決算資料」,該年「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預算執行率僅約84%,實有檢討改進空間;考量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財務健全及業務推動日益重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務實檢討,並提升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預算執行,以強化行政管理效能。【135】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46.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其中作業基金(三)服務費用7.一般服務費,並且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故一般服務費用除計時及計件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和體育活動費每人每年不得高於2千元外,以不超過109年之預算數為原則,合先敘明。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0年度一般服務費編列2,022萬7千元,較109年度所編1,558萬3千元寬列964萬4千元,且前年度決算僅1,313萬5千元,顯見預算浮編情形嚴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爾後一般服務費如有增列情形,應於年度預算書說明理由,俾利審查。【13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婉汝 蔣萬安

47.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45億3,168萬8千元,基金用途54億4,530萬1千元,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本期短絀9億1,361萬3千元。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速改善空氣污染問題,分別於106年4月13日及12月26日提出「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及「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包括輔導老舊車輛改善、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管理,及提供優惠貸款以鼓勵業者汰換高污染之老舊大客貨車等,以致空污基金用途決算數自105年度31.81億元增加至108年度之70.23億元,同期間,空污基金餘額則自105年底之94.67億元,下滑至108年底之64.40億元,另倘加計109、110年度預計短絀17.71億元及9.13億元,則110年底基金餘額將再降至37.55億元,空污基金財務負擔沉重。為使空污基金未來能達到收支平衡,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空污基金之財務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48.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7億7,544萬1千元,基金用途24億6,270萬7千元,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本期短絀6億8,726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短絀增加3億1,609萬7千元(約85.16%)。經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及用途情形,已連續5年(104至108年度)決算數呈短絀狀態,預計109、110年度將持續短絀3億7,116萬9千元及6億8,726萬6千元,顯示該基金向責任業者依核定費率徵收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不敷業務所需,基金財源有不足現象。為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未來能達到收支平衡,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49.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8億9,8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包括:充實資源回收設施;推動執行機關、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及宣導工作;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推動偏遠、離島地區辦理資源回收作業;推動訂定各執行機關目標回收率等工作。惟近年(105至108年度)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5年度達成者僅3個,106年度達成者為10個,107年度僅5個執行機關達成,各年度達成目標者未及半數;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南投縣)有下修目標值之情形(108年度目標回收率較107年度為低),倘比照其餘15個執行機關,係採按年緩步提升或維持其目標回收率之目標設定方式,則有7個機關未能達成108年度之目標值。為加強地方政府達成目標回收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協助地方政府達成目標回收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50.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按年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經費,惟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數年有增長,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然截至109年8月止,污染列管場址中以農地高居首位達1,383處。近年(101至109年)各類型(包括農地、加油站、儲槽、工廠、非法棄置場址及其他)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其尚未解除列管場址數呈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為1,247處,109年度8月份已增加至1,789處,並以農地1,383處高居首位,且期間尚有多達3千餘處之情形,顯示該基金多年來完成整治之場址不及公告列管之數量。為強化各類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加強各類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51.110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億1,250萬元 ,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惟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外辦理之「108 年環境教育法規檢討及成效彙整行政支援計畫」報告指出 :「依據縣市107 年執行成果報告分析結果發現,各縣市年度推動成果多數仍未針對基金運用進行分析比較,佐證相關資料也無法區分出經費運用的重點關連性及縣市環境教育推動相關性,建議於108 年度計畫執行初期可擬定調查表,針對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之年度運用情形進行調查,統計基金使用之類別比率、補助對象、影響人數及執行成效等,進行統計、分析,並依結果製作地方環境教育基金運用比例表,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未來推動策略及環境教育綱領、行動方案之修正參考。」

      為避免多數地方政府未對環境教育基金之運用進行分析比較,相關資料亦無法佐證其經費運用之關聯性,進而影響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之補助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定調查表,針對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之年度運用情形進行調查,統計基金使用之類別比率、補助對象、影響人數及執行成效等,針對調查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52.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編列3億3,636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4億4,033萬1千元,減少1億0,396萬8千元,約23.61%,主要係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減少撥款所致。空污基金近年來因推動多項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所需經費甚鉅,故逐步減縮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挹注,107年度空污基金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撥付比率尚達10.22%,110年度則預計降至7.41%,恐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財務健全以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推動。綜上,近年來空污基金撥付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比率逐年下降,且至114年度將停止挹注,為避免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財務健全及業務推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未來之財務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2億0,794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6億2,975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7,818萬8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6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75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89萬2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近年來清潔人員職災意外頻傳,清潔隊員為配合民眾作息、節日、活動或天然災害後環境清理之需要,工作時間常為清晨或深夜,天色昏暗之際,易遭車(酒駕)撞擊、隨車滑跌、墜落,甚至颱風過後滿目瘡痍,招牌、路樹、鷹架倒塌,清理環境更是疲於奔命,發生意外時有所聞。據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統計100年度至109年8月底止,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25件;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者24件;先行撥發先期濟助金8件,各年度之濟助支出總計4,246萬元(詳表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落實「清潔人員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等職安規定,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並補強清潔人員安全所需之反光衣、帽、手套、安全鞋、口罩等護具,以及車輛機具、反光警示貼紙、燈具等安全措施,以保護清潔隊員執行職務之安全,降低清潔人員意外事故發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降低清潔人員職災意外擬具具體措施,於1個月內提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3】

   表1  100-109年8月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案件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執行職務時死亡件數

上下班往返途中死亡件數

先期濟助金件數

濟 助 金 額

100

3

1

-

4,020

101

4

2

-

6,000

102

2

4

-

4,080

103

4

2

-

6,000

104

1

4

-

3,600

105

3

2

-

4,620

106

3

2

-

4,140

107

1

3

-

2,820

108

3

1

5

4,120

109.8

1

3

3

3,060

合計

25

24

8

42,460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吳斯懷

散會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針對「國內COVID-19疫情控制及未來發展」、「國內秋冬防疫專案」、「目前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及對外採購狀況」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鄭正鈐等24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斯懷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以上議程採綜合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人2分鐘。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王委員婉諭進行提案說明。

王委員婉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榮幸今天能夠來討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法,自從政府在今年8月28日召開記者會,決定強行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之後,時代力量便針對現在的食安法等法規或政策面不足的部分提出補強。在這次時代力量修法中,包含六個層面:第一、希望能夠明定禁止兒少機構、學校、醫院、老人福利等機構檢驗出萊克多巴胺,我們希望能夠在確保食品安全的情況下,讓這些比較高敏感族群的健康風險能夠降至最低。第二、強化國會審議程序及增訂禁止輸入食用項目,將安全容許值的標準明定應先進食品安全諮議會討論後,再進到國會審查並實質討論,希望能夠強化監督權限,並且明定內臟不得進口之規範。第三、賦予主管機關向社會及國會說明的義務,我們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與民眾溝通,並且舉辦諮詢的座談會、公聽會及聽證會等方式,我們希望能夠在聽取意見之後,再來作出明確的決定,希望將溝通的責任和義務都能夠確實做到。第四、強化食品標示,賦予民眾知情權與選擇權,目前含有萊克多巴胺的標示,其實並沒有做區別,我們認為應該在商品包裝上清楚地標示,讓民眾有知的權利,而且能夠有所選擇。第五、建立統一裁罰標準,增列主管機關在裁罰時,考量違反規定的業者在裁罰次數、資歷、危害程度及其他作為罰鍰依據考量的事實,能夠建立一套公平被檢視的標準。第六、建立違反食安法令之查詢系統,我們要求主管機關應該針對違法食品業者,除依規定裁罰之外,也應該將其資料公布在網站上,讓民眾能夠確實知道,而且促進資訊公開透明,以及威嚇不良食品業者,避免犯法。

這些方向都是我們希望針對食品安全能夠做得把關,也是現在所面臨到可能的問題,我們由衷地希望政府施政能夠考慮兩件事情:第一、政府在開放任何決策之前都應該與民眾溝通及協調,而不是為了政治利益,去要求人民必須接受一個搞不清楚方向的政策內容,而且也沒有通盤的考量。第二、推動政策前,應該檢視現行法規與制度是否完善,應該針對疏漏部分進行補破網的動作,我們希望能夠儘量避免食安危險,一起來為食品安全把關。以上是時代力量的立場,在此做以上說明,也希望各位先進及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的法案。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進行提案說明。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的安排,讓我們今天可以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正,進行法案修法討論。近幾年來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其實都非常關心,甚至希望可以參與,某種程度上甚至對於不認同的政策、或者有意見的政策,希望可以影響政府最後的決策。這也是為什麼2016年蔡總統在大選辯論的時候,針對是否開放萊豬講得很清楚,她說:「維護國人健康的基本立場,我不會退讓,豬農的利益,我也絕對不會犧牲。我們一定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讓民眾可以安心,每個生產過程都受到嚴格監督。我會跟產業溝通,我會跟人民溝通,我會跟在野溝通,我會跟國會溝通,我會跟著人民,大家一起來面對」。

這是當時她所講的,也凸顯當時蔡總統在競選的時候,她對食安問題的重視;但從8月28日開放這件事情來看,變成是一個人決定、一紙行政命令,彰顯我們在整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上很大的一個漏洞或者瑕疵。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由我跟蔣萬安等22位委員,針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我們提出修正案,因為實際上如果只用行政命令公告7天,完全排除人民參與,人民根本還來不及知道,就變成要去接受,他們完全沒有辦法瞭解、回應,甚至做出建議。

因此,我們在這次修法裡,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跟第十五條的條文修正,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也就是召開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聽證會,在此之後才能夠公告。如果此公告內容涉及到像農藥或者輻射容許值的時候,這些殘留的容許值需要經過立法院議決,才可以實施,這樣才能夠真正符合與人民健康、安全有關的決策,在形成或者是公告實施之前,公眾,也就是人民,有實質溝通、參與跟影響的機會;同時,也才能真正落實國會監督,維護人民的健康跟安全。

因為這次的案例,我想已經很清楚地告訴大家,民眾對於健康這件事情是不容許交換的,甚至是沒有辦法妥協的,也因此政府絕對不應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就算過去由於行政命令有召開所謂的公聽會,可是我們都知道公聽會實際上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找一些專家表示意見,表示完了以後,只要行政單位、行政機關繼續堅持時,其實民意是沒有辦法去影響決策的。

所以為什麼我們在此會再次呼籲,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來完成聽證程序,針對有容許值或殘留標準的部分,更應該經過國會議決後,才進行實施,這也可以讓國會議員及民意代表肩負民意的壓力,在整個決策過程裡,真正受到人民監督,反映人民心聲,也為人民健康把關,這是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法內容,敬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鄭委員正鈐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張委員育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奕華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初食安法在2012年美牛開放30月齡的政策,事實上相關法案三讀通過的時候,其實是有幾個附帶決議的。一般在立法的認知上,附帶決議本來應該是法令解釋的一部分,其中包括牛豬分離及排除內臟,但非常遺憾的是,這次行政部門、民進黨政府利用修法的巧門,也就是不顧附帶決議,只看法條,我們說是國人很廉價、健康很廉價,運用9萬9,000元的研究報告,還有幾紙行政命令,就開放了全豬,包括內臟,還有所有的牛肉都要進口到臺灣。

而現在這次的修法,我提出其中一個條文,就是希望要把這樣的巧門關起來,也就是所有的肉品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的時候,牠可能是豬,有的是牛,有的是火雞,所以我們修正食安法第十五條,每個肉品如果都想要進來時,一定要經過行政程序,必須經過國會審議,不能只按照行政部門的想法。

我們現在是民主國家,我們要法治,而不是人治,這次就被行政部門利用了當時修法的巧門,我還是必須要譴責,對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是如此地不遵守,以及不重視,甚至是視而不見。我也覺得非常遺憾的,立法委員竟然自己通過的附帶決議,自己卻認為它不重要。

再來是乙型受體素的強制標示,包括昨天的遊行,後來行政部門又出來說你們絕對會清楚標示,拜託一下!你們不要混淆視聽,現在行政部門所說的清楚標示,標示的是產地,標示產地會有什麼結果?就會像前發言人丁怡銘一樣,把美牛都當作萊牛,也會把美豬都當作萊豬,但大家都知道美牛不等於萊牛,美豬也不等於萊豬,可是因為沒有清楚標示有無萊克多巴胺,才會變成像前發言人丁怡銘一樣的狀況。我們今天希望的不是拒絕其他國家的肉品,我們要的是不要萊克多巴胺,這次在第二十二條中修正,我們希望能跟基改食品一樣,明確標示有沒有萊克多巴胺。以上,這是我的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謝委員衣鳯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鄭委員麗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魯委員明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魯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民眾黨黨團代表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民眾黨黨團代表不在場。

請提案人廖委員婉汝進行提案說明。

廖委員婉汝: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提出修正,其實在本會期當中,自從8月28日總統提出開放美豬進口以來,大家越辯越明,真的開放是變成我們放寬了容許量,本來是零檢出,但是現在卻放寬了,而且我們才知道放寬後,只要在容許量當中,很多美豬、美牛統統可以進來了,所以我們希望政府應該要為所有的民眾在健康上把關,我們希望再回歸到法條,在第十五條當中以不得檢出回歸到以人民健康為主。

我們相信大家已經聽過很多有關瘦肉精對人體的傷害,以及可能產生什麼樣的狀態,大家都知道,包括心臟也好、肌肉也好,或產生一些亢奮的情形也好。尤其毒物專家林杰樑醫師生前也講過,18個月齡以下的嬰幼兒無法代謝萊克多巴胺,所以吃到含有瘦肉精的肉粥對幼兒發育非常有影響。現在所有的法,包括在教育委員會的法當中,零歲到兩歲的幼兒很多都送到保母家,有些送到公共的托嬰中心,公托的部分或許政府能約束,行政單位一直認為私人保母家實在無法規範,這對嬰幼兒帶來的危害更大,所以我們希望針對瘦肉精的問題,第十五條是零檢出。

針對第二十二條,我們也希望有很清楚的標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在使用狀況聲明書中是禁止的,我希望食品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跟第二十二條,能得到全部委員的認同,然後我們來修法,從法律當中做規範,才不會造成很多的困擾,我想所有的爭議當中,只要這幾條法修訂之後,就沒有任何的爭議。我相信這是全民期待的,我們都要尊重人民的心聲,更期待所有行政單位不要總統一聲令下,配合修法,配合放寬制度,配合所有機制來做,但是實際上配合不出來,連標示都無法做到。我簡單講,美國都可以標示食品裡面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我們在不能標示的情況之下,政府說會放寬制度等等,我們從何而來警惕自己有沒有吃到瘦肉精,沒有辦法規範的,所以希望大家從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來做規範,確實拒絕所有含瘦肉精的豬肉、牛肉等肉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進行提案說明。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提案跟前面的委員大同小異,其實都是一樣針對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我們不希望有乙型受體素,即不要瘦肉精,這部分我就不再贅述了,前面太多委員都講過。

接下來我要提的觀點,我希望陳部長好好聽,我要引用你在中央通訊社11月12日公開講的話,要查廠,沒有達到安全標準不會准許進口,對吧!你公開講的嘛!對不對?陳部長點頭了,我沒有冤枉部長,上次衛環聯席會議次長就有講,到現在為止還沒組團去查廠,我看這樣子跟美國溝通,美國現在疫情這麼高,繼續拖下去,這個月底可能也組不成。最快月底組成好了,我提供一個數字,上一次去美國查廠美牛,是食藥署防檢局、國貿局加起來7個人,跑了11個洲,計23天,回來還有寫作業,加起來的作業時間至少30天起跳,40天要很拚。陳部長已經公開說至少美牛沒有查廠,30個月以上的老牛不可以進來,對吧!你公開講的,這裡面的數字很清楚,「陳時中:」還有你的照片,在中央社裡面,新聞這麼大。所以我在此為了全民的健康,大家都走出來,為了全民的健康,拜託陳部長趕快組團吧!連今天組團出去都太慢了,更何況今天連個影子都沒有,等一下還有時間我再質詢你,看這樣子美國還要繼續拖。

第二個,我們希望朝野有共識,這是為了全民健康,美豬比照美牛要去查廠才能進來,老實講陳部長要感謝在野黨,替你踩點煞車,真的如果明年1月1日照這樣子進來,美牛沒有查廠怎麼可以進來呢?美豬沒有查廠怎麼可以進來呢?雖然美豬沒有訂作業程序,但我們可以訂行政命令,這不是法律啊!馬上可以訂,只要朝野立委有共識就可以訂,拜託!這是健康問題,拜託!這沒有黨派之分,一起來照顧全民、我們這代、下一代跟下下一代的健康,沒有查廠,沒有進口,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鄭委員麗文進行提案說明。

鄭委員麗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我當立法委員是在衛環委員會,當時第一次開放讓30個月以下美牛進來,雖然國民黨是多數黨,我自己本身是國民黨執政的委員,但是當時國、民兩黨大家幾乎都是高度共識,所以修改食安法,要求萊克多巴胺的零檢出,尤其是美豬分離的部分。

所以今天我要講的是,很明顯當我們今天討論食安法修法的時候,已經證明蔡英文政府押錯寶,川普確定落選下臺。當時沒有任何正式的談判,這就是為什麼蔡政府堅持說是根據國際標準,沒有任何的交換。換句話說,我們雖然要進臺灣人長期以來抗拒不要吃得有風險的萊豬,但是我們並沒有換來想要的FTA,或是任何自由貿易相關啟動的協商,所以它並不是在一個正式協商的過程,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個會期吵得沸沸揚揚,不知道怎麼去查廠,只能夠標示來源地,沒有辦法標示它是不是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因為所有相關的細節,包括開放換了什麼?怎麼開放?怎麼讓老百姓安心?統統付之闕如。

它很明顯是一個非常草率、匆忙、送禮給川普選舉的政策,但沒有關係,為了臺灣的食安,我們希望套一句民進黨政府這次最愛講的話,就是時空環境變遷。川普確定要下臺,而且重點是過程因為沒有任何談判、討論,且沒有簽下任何議定書,像當年馬政府在開放30個月以下的美牛時,怎麼查廠、標示貨號,統統都要討論的一清二楚,駐美代表跟AIT簽下議定書才開始所有流程,還包括我們這邊要三管五卡等等。因為這些統統沒有討論,都沒有跟美方談,也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所以這時候就照當時蔡主席的要求,是重啟談判的最佳時機。

蔡總統的臺階在哪裡?最好的方法就是反映臺灣多數民意的國會。更何況現在時空環境改變,美國大部分因應市場的要求,有八成以上已經不使用萊克多巴胺了,只要臺灣不開放萊豬,以後只會越來越多,所以不要跟美國的消費者作對,不要跟時代的潮流作對,最好的方法就是國會議員站出來。我剛剛說民主國家反映民意,就像我們當年一樣,只要在法律裡頭釜底抽薪根本解決問題,修改食安法,百分之百要求零檢出,所有問題都解決了,蔡總統的問題也解決了,也有臺階下了,所有臺灣人也不用為了要不要給小朋友、老人、軍人、運動員吃萊豬吵翻天,一切統統都解套了。

所以我希望政府拿出智慧,執政黨拿出智慧,在這個關鍵時刻,大家一致反映,從長期以來的民調,從昨天的街頭都可以看得出來,真正臺灣的主流民意就是拒絕萊豬,或許未來或可能現在也是美國的主流民意,所以我們應該要做聰明的事,不要做笨的事,讓國會幫蔡總統解套吧!謝謝。

主席:請民眾黨黨團代表賴委員香伶進行提案說明。

賴委員香伶: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民眾黨在此很語重心長的希望各位媒體朋友,還有在座的委員,特別是陳部長,能夠真的聽進去我們的忠言,希望不要逆你的耳。

進萊豬的時間表倒數計時只剩40天,其實是39天,昨天非常多的國人走上街頭,目的是什麼?希望當蔡政府的強力後盾,希望在國際談判裡面告知美國,我們國人當然知道,在很多地方上必須由國際合作來協助,但是在食安上面,我想部長是醫界出身,所謂健康權不能交換,這件事情沒有黨派之分,所以希望部長能夠聽進忠言,不要逆您的耳。

再者,今天的修法時間非常短促,如果剩下這樣的30天、40天,無法把食安法做有效的修正,真的我們還能拿什麼來阻擋萊豬的進口,還拿什麼來跟國際上講清楚國人的食安不能等,所以我希望今天召委也能夠讓這樣的法案儘速出委員會,進入到實質修法的部分。

第三個,我想今天大家質疑的是,為什麼各版本的修法裡面,都強調其實萊劑要另訂貨號這件事情,很多人說這在國際談判上好像會造成貿易的阻礙。我想也跟陳部長說明,我們調了資料來看,即使是WTO的相關規定,在2020年國際貿易的障礙評估報告裡面,也沒有講這個東西是不行的,特別另訂貨號裡面,9到11碼部分跟稅則無關,所以根本上沒有稅則的問題,反而是WTO有講如果是可以保障各國國人的健康安全,並不是貿易歧視的問題,所以我希望王美花部長能夠比較正視各在野黨提出的質疑。

另外,我認為總體上來講,在被你們迅雷不及掩耳的突襲之後,這次國會的審議程序,最後用拉下來審議公告的部分,就是因為沒有把法條裡面的重要事項送經立法院審議,而不是由行政院告知備查而已,所以我們在相關的修法裡面,請各黨能夠支持我們在第十五條、第三十條這麼重要的立法內容跟精神。

最後,有關量刑及相關罰則的部分,民眾很擔心萬一查到不肖、誤用、混用的業者,以致造成安全的問題,在相關的罰則上面,像過去可能是行政裁量,之後我們希望能夠有重要的審議程序,讓量刑達到嚇阻的效果,以上是民眾黨黨團的修法意見,請多多支持,也希望今天能夠送出委員會。

主席: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進行提案說明。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明年就要開放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到臺灣來,本席的立場就是不論國內跟國外,國人吃到的肉品裡面是不允許含有乙型受體素,尤其是國外豬農為了降低成本,減少使用飼料,讓所有豬肉提前上市,在飼料內添加乙型受體素,以養出比較瘦的豬隻,能夠更有好的賣價。乙型受體素有40幾種,但是目前業者使用比較多的是萊克多巴胺,如果食用過量會出現頭暈、嘔吐、心悸、血壓增高,甚至神經系統受損,導致死亡,尤其風險比較高的族群使用,更會影響健康,危害他們的身體。

依據成功大學公布的資料報告中,坐月子的婦女吃了腰子,身體會受到影響,吃一副腎臟的腰子跟一副肝臟,會暴露萊克多巴胺的計量,占人體每日的容許量將近有89.9%,乙型受體素在豬肉內臟的殘餘量非常高,所以考量我們常把豬肝跟腰子等內臟作為進補之用,若是長期食用乙型受體素的肉品,會讓身體更加有負擔。

本席在此要講的是,現在美國的豬農為了生計已經都不用萊克多巴胺來飼養豬隻,而且歐盟很多國家也不用乙型受體素來飼養豬隻,也不讓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到他們的國家,為什麼臺灣人要使用?臺灣不讓我們的豬農使用萊克多巴胺飼養豬隻,豬都不吃了,人為什麼可以吃萊克多巴胺?所以希望政府一定要重視國人的健康。

本席的提案是在第十五條跟第四十一條之三,刪除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安全容許量的標準,而且在第四十一條之三規定從源頭、邊境、市場進行檢疫跟檢驗肉品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所以請大家支持本席的提案,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斯懷進行提案說明。

吳委員斯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我想要修改食安法確保國人健康這件事,我相信所有在野黨的立委,包含執政黨的立委,有很多人都支持。憲法賦予人民健康權,這是保障的,人民有知的權利,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這都是憲法層次的問題。我們回憶蔡總統在競選第一任總統的時候,她所說的話,剛才江啟臣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姑且不論你說過什麼話,昨非今是,這已經是事實存在,怎麼樣跟國會溝通、跟人民溝通,昨天街頭的聲音,我相信在座的陳部長、蔡總統、蘇院長以及民進黨的立委應該都聽到了,但是聽到聲音後如何處置。

現在強制標示的問題,在國際上許多學者專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包含對於萊劑可以容許多少,既然在國際上有這麼多的爭議,人民有這麼多的聲音和需求,為什麼不可以把它強制登記標示。入法之後,真的可以給執政黨解套,在不可以容許行政命令超越法律、法律超越憲法,我們不是一個民主進步的自由國家嗎?所以我希望從這幾個角度還給人民健康權,還給人民知的權利,還給人民自由選擇的權利,這是最卑微的需求,政府可以做得到,為什麼做不到?所以我在此誠懇呼籲所有的委員,為了國人的健康,為了我們的孩子、子孫,他們的健康攸關中華民國的生存發展,我們這裡沒有任何政治、意識型態,就是為了國人的健康,希望大家支持第二十二條修法,一定要強制標示,謝謝大家。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各項議題一併報告。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茲就國內COVID-19疫情控制及未來發展、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目前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及對外採購狀況、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等四項議題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如下:

壹、國內COVID-19疫情控制及未來發展

2019年底COVID-19疫情於大陸武漢爆發後,隨即迅速蔓延全球,我國因具備2003年抗SARS經驗,在疫情初期即秉持審慎以對、迅速應變及超前部署的態度快速應變,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防疫資源調度統籌、公告法定傳染病、果斷採取各項防疫措施,善用智慧科技及大數據分析進行病例識別及疫情控管,即時公開向民眾傳遞正確訊息。

自世界衛生組織(WHO)於3月11日宣布COVID-19進入全球大流行階段,整體疫情趨勢並無緩和跡象,隨著時序進入秋冬,國際間的疫情持續惡化,新增確診、死亡病例持續上升,歐美成為疫情中心,東起地中海,西至太平洋,多國疫情回升,部分國家已超過前一期疫情高峰,為強化國內防疫安全,我國持續保持高度警戒,在既有防疫策略之上,積極強化邊境、防疫及醫療整備量能。在邊境風險嚴管原則下,密切掌握疫情趨勢,落實邊境檢疫管制,嚴密社區防疫,強化醫療應變機制,防疫儲備物資盤點及調度,不實訊息相關應變處理,加強對民眾之風險溝通,加速快篩試劑、疫苗及藥物之研發及核准之外,並積極提升國人秋冬流感疫苗、肺炎鏈球菌疫苗之接種完成率,降低高危險族群之感染風險,維持醫療量能穩定充足。密切掌握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積極洽商可能購買疫苗種類及規劃其冷鏈系統建置與運作,持續穩健推動後續預防接種作業,以提升國民免疫力。

國內已達二百餘日無新增本土病例,疫情雖然緩和,惟國際疫情嚴峻,另春節假期即將來臨,海外返鄉人數預期增加,自境外移入及本土疫情風險均上升,將持續落實防疫整備,免除疾病威脅之使命,與民眾共同守護這得來不易的防疫成果。

貳、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

鑑於境外移入個案有增加趨勢,為降低國內社區傳播風險,以及避免造成國內醫療體系的負擔,將自本(109)年12月1日起啟動秋冬防疫專案,旨在維持現有防疫作為下,就邊境檢疫、社區防疫,及智慧醫療應變等三大重點進行強化。

參、目前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及對外採購狀況

有關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為加強國內疫苗研發及早上市,本部全力投入相關資源協助,透過密集深入的輔導機制,主動追蹤研發進度,提供即時法規諮詢及技術輔導,並於關鍵製程派員駐廠監製,協助業者於疫苗研發過程能夠符合法規要求。同時本部亦規劃研發各階段應達成的時程及指標,並編列獎勵金鼓勵疫苗研發業者,強化合作模式,持續提供專業諮詢及輔導,以加速國內疫苗研發上市。

於本部積極輔導下,目前國內已有3家業者研發之COVID-19疫苗,於109年8至9月期間進入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並依計畫期程進行受試者疫苗施打。此外,此3家業者皆已開始規劃第二期臨床試驗,期得順利於年底前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

另國際疫苗採購部分,分別採取「國際投資」、「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方案同時進行,以期分散風險,並儘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此外,為加速及確保疫苗取得,我國目前已透過COVAX平台簽署採購協議,多方管道向國際疫苗廠洽購符合我國接種實務需求之疫苗。

本部亦持續掌握國內外疫苗研發試驗及量產進度,並就可能購得的疫苗種類及其冷鏈系統規劃建置與部署,同時研定接種作業各種可行方案,以期穩健推動後續疫苗接種工作。

肆、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有關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20案,謹就委員提案修正重點,簡要回應說明如下:

一、張委員育美等17人、林委員奕華等18人、謝委員衣鳯等22人、呂委員玉玲等20人、賴委員士葆等19人、鄭委員麗文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魯委員明哲等22人、廖委員婉汝等17人、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十五條,要求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標準修訂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等規定。建議維持現行法規規定,由本部依食安法之授權,就科學證據,客觀評估後訂定。

二、賴委員士葆等22人、林委員奕華等18人、謝委員衣鳯等22人、鄭委員正鈐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蔣委員萬安等21人、魯委員明哲等22人、吳委員斯懷等20人、廖委員婉汝等17人、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要求應標示含使用乙型受體素等規定。因每日應查詢的殘留量差異大,規定標示殘留藥品實務執行上有困難,建議標示以原產地為宜。

三、江委員啟臣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二,要求公告農藥、動物用藥及幅射安全容許量之標準前,應召開聽證會等規定。食安法相關標準涉及高度專業科學知識,宜尊重現行法定專業委員會之意見,無另訂聽證會規定之必要。

四、時代力量黨團、賴委員士葆等22人、鄭委員正鈐等24人提案修正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明訂學校等機關供應膳食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之訂定,已考量特殊族群,爰就食品安全衛生之立場,無須另予限制。

五、鄭委員正鈐等22人提案修正第四條明定引發爭議之食安重大政策,應由人民公投複決等規定。公民投票法已有相關規定,無須於食安法另予規定。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十五條明定雖自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狂牛症之國家或地區進口牛肉,須由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會審查通過者,始得開放等規定。本部認為諮詢會謹提供諮詢與建議,無准駁之權力,建議應維持現行條文。

七、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四十四條要求主管機關裁處時,應審酌相關裁量基準等規定。本部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符合委員提案之意旨,建議無須再行修正。

八、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四十九條之三要求建立違反食安衛生之查詢系統等規定。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已定期揭露專案稽查結果及輸入查驗不符合資訊,已具體實踐公共監督,目前尚無另立規範之必要。

九、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三十條,要求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應獨立新增貨品分類號列等規定。依目前國際規範,未針對含有特定農藥、動物用藥或食品添加物等產品,訂定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建議不予增列。

針對以上委員提案內容,經考量食安法之立法宗旨及現行相關管理規定,應可符合委員提案精神,因此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予增修,詳細意見請參閱書面報告。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謝謝陳部長。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若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本日因審查法案,不處理臨時提案。

首先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莊委員競程:(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真正的毒是COVID-19,它沒有安全容許量,正值進入秋冬之際,應該花更多心力來推廣防疫政策。在國內疫苗部分,衛福部最高補助5億元,目前國光生技補助4.5億元,高端疫苗補助4.7億元,以及聯亞補助4.3億元,請問這是一次性撥款,還是按進度撥款?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分作二期撥款,要進入第一期及第二期試驗,開始臨床施打時,據以給予相關補助。

莊委員競程:國外政府補助經費都是幾十億美金,我們的疫苗研發補助經費規模是不是足夠?後續會不會增加?

陳部長時中:未來可能在疫苗購買方面,每個國家採取的策略不同,像美國的補助就包括購買或訂立專屬採購權等,對我們而言,在討論這個議題時,國內疫苗的研發必然是需要培植,但發展時序是否符合國內緊急需要在當時還是未定數,於是先就研發及臨床試驗方面直接補助,使其掌握最大可能成功的機會,以成為國內疫苗場茁壯的契機。未來疫苗成功時就能成為賣方市場,到時我們會購買相當的量,對他們未來發展也是正向的助益。

莊委員競程:國外大廠很多都已經進入第三期試驗,有的預估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能夠供應,反觀臺灣疫苗研發還是慢了許多,目前各家進度好像都還在第一期……

陳部長時中:目前是第一期,像國光生技是第一期兩劑都已經施打完成……

莊委員競程:年底就可能進入第二期嗎?

陳部長時中:估計12月起陸續會進入第二期,還是要看第二期提出的計畫會不會通過而定。

莊委員競程:就算進入第二期,且第二期完成的話,因為臺灣防疫做太好,國內目前沒有社區感染,如果這些公司都順利完成第一期及第二期試驗,第三期會怎麼進行?因為社區如果不存在病毒,如何測試疫苗的有效性?會跟國外合作嗎?目前會允許這種模式嗎?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依據疫情需要,第二、三期會延續來做,我們沒有採用請病人直接進入受感染的社區裡,觀察有接種疫苗和沒有接種疫苗的感染率如何?因為臺灣沒有這樣的病例,病人數很少,但是國外已有大規模的試驗數據,我們會在科學的證據下,比較國外的臨床試驗數據來看抗體的相等性,也就是我們產生的抗體和國外疫苗產生的抗體是否相等、相符或更強?若有達到效果,在比對之下,這些疫苗即符合有效性。

莊委員競程:跟國外用比對的方式來評斷我們疫苗第一、二期狀況,再跟國外的第三期比對看我們的……

陳部長時中:類似這樣的想法,是一套滿繁複的評估程序。

莊委員競程:因為國外疫情有些還是嚴重,有沒有可能把臺灣的疫苗送去該國做第三期試驗?

陳部長時中:業者有這樣的想法,為了本身疫苗發展,讓疫苗做多元驗證,我們也認為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案。

莊委員競程:看來短期疫苗取得還是以購買為主,指揮中心這幾天的記者會提到政府早已跟國外洽談投資方式,包括COVAX平台、國際大廠則以投資取得優先購買權,如果在數量有限的狀況下,臺灣第一波最少需要多少疫苗量才比較安全?若要有效防止武漢肺炎,施打量需要多少?

陳部長時中:每波施打量很難完全正確估算,因為還要考量施打意願,疫苗一向不強制施打,預估整體施打率要達到六成,才會產生社區防護能力。至於施打速度,則要考量疫苗取得速度。另外,視疫情發展情況,還有國際交流及邊境開放的需要,各方面都需要審慎考量,邊境相關事宜不難評估是因為看得到有效性,至於疫苗效期可以到多長?事實上還沒有確切的數字。

莊委員競程:基本上施打率目標要達六成以上嗎?

陳部長時中:對。

莊委員競程:疫苗量要怎麼取得,部長提到的這些影響因素都必須考慮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其實很早就用投資的方式來洽購疫苗,能夠掌握到採購量,但沒辦法掌握到進來的時序,一方面當時沒辦法掌握,另外是生產等等的配置,所以跟任何廠商洽談,唯一最難談的一點就是何時到港、到貨?時間是最困難的,大家都不願意講……

莊委員競程:衛福部還是要繼續努力。

陳部長時中:當然。

莊委員競程:昨天指揮中心初步透露未來一般民眾優先施打的順序,65歲以上老人將為首要優先接種的族群,然而不久之前出現搶打流感疫苗狀況,在武漢肺炎疫苗更有限的狀態下,是不是有所準備不讓這種情況再度發生?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會做好各種準備,包括資訊系統、各種溝通等,COVID-19疫苗就像這次流感疫苗一樣,任何事件都可能引發群眾恐慌心理,進而有搶打或不打等各種效應,很難完全避免,我們會盡力、努力做好。

莊委員競程:接下來關於秋冬防疫,入境或轉機必須要出示3日內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因為近期境外移入案例增加,國外出具的檢驗報告如何確保其正確性?

陳部長時中:確實會有國外檢驗報告的正確性及其可能不符合我們現行規定的疑義,這在疫情控制上是比例的問題,只要把這比例降低,進入到我們手上是可控的風險,這是我們在努力的。

莊委員競程:另外,因為集中檢疫隔離的場所不多,移工入境集中檢疫的空間顯然不足,是否可以讓入境者能全部集中檢疫?空間能不能再增加?因為進入秋冬季節疫情恐更嚴峻。

陳部長時中:集中檢疫的場所大致上的強度,我是說管制的強度,集中檢疫的強度大概是最強,旅館次之,家裡當然相對的就通容性高,怎麼樣讓大家能夠進到管制程度比較高,又不過度限制人身的自由,這是我們要取得的平衡,不過,我們會就一些高風險,認為需要……

莊委員競程:高風險的國家嘛?

陳部長時中:高風險國家、地區或時機等等,把集中檢疫的處所留在緊急使用時能夠很充分的調配,檢疫旅館現在也漸漸上軌道,參加間數也越來越多,這都是我們在秋冬裡面比較能夠因應的方案,目前每14天期間大概有2萬。

莊委員競程:最後一個問題,我們新公布八大場域要戴口罩,現在健身房、游泳池也要戴,像有一些訓練班、K書中心要戴,可是學校、幼兒園及補習班要不要戴等這些問題,你看健身房、游泳池要戴,可是我不知道游泳池要怎麼戴?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說可以戴的時候儘量戴,沒有辦法戴就不要戴。

莊委員競程:學校方面呢?

陳部長時中:學校因為是特定對象相關的往來,所以相關的規定,我們是宣導他們要戴,不過還是由學校來做管理。

莊委員競程:OK,謝謝部長。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0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在這裡還是要跟衛福部各位辛苦的同仁說一聲感謝,因為有各位從年初到現在兢兢業業、夙夜匪懈,所以其實臺灣在全世界比較起來,真的過得是一個正常的生活,包括週末的時候,可以辦金馬獎、可以有這麼多人上街頭遊行,甚至是百貨公司週年慶都還是大爆滿,這一點真的是要謝謝衛福部,因此,我們也更要努力把秋冬的防疫做好,部長的感想也一定是這樣吧?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防疫到現在基本上算是成功,這是全體國民的努力,大家要怎麼再加一把勁,讓這樣的成績能夠維持下去。

蘇委員巧慧:要這麼多人可以上街頭,又要安全,還真的是很不容易啊!

陳部長時中:我有看到大部分都有戴口罩。

蘇委員巧慧:對啦,要上街頭還是要戴口罩,這點也是公開提醒各位國人。其實我們很期待能夠回復正常生活,這就取決於疫苗到底是不是可以順利取得,然後讓每個需要被施打的對象都能夠有,所以,我們上週五看到這樣的報導─部長說口袋裡面已經有一些疫苗了,大家都非常的振奮,其實我們最想知道的是口袋裡面到底有多少疫苗,涵蓋率真的夠嗎?可以讓國人安全嗎?你看這張圖片幫你做得多好,還笑咪咪的!

陳部長時中:買到多少,我只能說就像我講的已經有相當的量。

蘇委員巧慧:這樣好了,我換個角度來問部長,到底對臺灣2,300萬人來講,要有多少的涵蓋率,你會覺得這是夠臺灣回復正常生活?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現在學術界都認為是六成。

蘇委員巧慧:六成?

陳部長時中:超過六成。

蘇委員巧慧:所以換算起來,我看到我們準備了一個預算想要採購的數量,如果順利的話,大約是1,500萬人可以施打,大概是這個數字嗎?

陳部長時中:目標如果涵蓋率六成,當然就要1,400多萬嘛,因為大部分現在的疫苗除了很少數還沒有公開的疫苗之外,都是要打兩劑,所以基本上要接近3,000萬劑。

蘇委員巧慧:3,000萬劑大約可以有1,500萬人施打,是足以到達安全的涵蓋量,我們非常期待這個疫苗可以趕快取得,幫國人回復正常的生活,可是我也要請教部長,我們從流感疫苗來看未來武漢肺炎疫苗的施打,我想作為一個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在這裡最應該監督的是,疫苗的取得是衛福部的工作,希望你們能夠盡全力,但是如何施打在國內不會亂,這就是我們要強力監督的部分,尤其是流感疫苗剛剛出了狀況,我大概可以看到幾個問題,第一個是它配送的速度,是不是能夠這邊打完不夠了、用空了,馬上能夠順利補貨,以致於讓民眾不會覺得沒有貨了這樣的恐慌心情,這就是您剛剛在說的恐慌心情會因為單一事件的發生,可能因為小處破口而造成大家集體的恐慌,所以它的原因其實並不是真的沒有疫苗,而只是配送速率。第二個是施打,武漢肺炎疫苗施打的人員需要有專業訓練嗎?可能也要有一些吧?

陳部長時中:尤其新冠疫苗,可能更需要專業,因為它跟我們以前常規的疫苗不太一樣,它相關副作用等等的處理方式,可能比以前更沒有一個SOP,所以需要有專業的背景來監督這個事情是有必要的。

蘇委員巧慧:對嘛,所以你看從疫苗的配送速度、從施打人員的專業訓練,甚至是還有一個可能衛福部不會注意到,但是在第一線來講,通知誰是可以優先施打,比如說你剛剛列了好幾類人員,從醫護人員一直到長者,可是長者有300萬人,誰是今天應該要到醫院被施打的長者,要怎麼通知,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學問,不會大家都集中在第一天全部跑去打,結果不夠了,然後報紙就開始寫疫苗不足、搶排隊,這就是一個很大的技巧,我是覺得我們在領口罩的時候,也可以分單號、雙號身分證,我們也有口罩地圖可以告訴大家哪一區還剩多少,你有沒有考慮過通知施打的順序可以更精進?這部分有計畫了嗎?

陳部長時中:講到口罩地圖,其實也要再特別宣導,我們疫苗是有地圖,只是現在被大家所忽略,其實我們的流感疫苗就有地圖,將來COVID-19也一定會有這樣的地圖,打疫苗大概分作兩個部分,一個就是所謂主動來打,另外是我們被動計畫性的安排,儘量要把被動計畫性施打的部分擴大,至於主動要求的,當然有些分流的方法,我覺得分流的方法,因為它面對的對象將來都會是醫療機構,我們當然還會思考是不是要在社區施打,但第一波可能不會在社區……

蘇委員巧慧:我認為社區的部分真的要謹慎考慮。

陳部長時中:這次跟以前有比較不一樣,因為這次我們有很多不良的或是可能的副作用不是那麼清楚及百分之百的掌握,跟流感疫苗差很多,所以越專業的……

蘇委員巧慧:所以基於專業、安全,剛剛部長有說要施打真的是要受過特殊專業的訓練,我想大家希望整個流程能夠又快又安全,所以在真正能夠上路之前,我認為您最好是能夠有完善的計畫,而且逐步地、不停地告訴大家說,我們正在準備中,這是我們對您的期待。

陳部長時中:對,謝謝委員。計畫性施打擴大,非計畫性一定要預約,這樣才能夠讓我們的調控更完整。

蘇委員巧慧:部長,我覺得每次你說的都非常清楚,我建議衛福部能夠把你說的條列式摘錄,乾脆就放在衛福部網頁第一段,因為你講的都比這些網頁還要清楚,所以你說的這幾個條列式的重點是不是衛福部能夠考慮一下,因為接下來我要講的也是一樣有做,但是說不清楚的狀況,就是秋冬防疫專案的部分,秋冬防疫專案有兩個,剛剛莊委員也問了,其中一個是從12月1日開始,凡是返抵國門的國人必須要有這樣的陰性證明,大家就是想問這個陰性證明會不會很難拿?要去哪裡拿?拿這個證明要多久,所以要提前多久做準備?費用是多少?以及你的報告上提到如果取得檢驗報告確有困難者,登機前應通知航空公司並簽具切結書,那什麼是確有困難,我要怎麼證明?然後搭機前應通知,那是多久前要通知?所以可不可以人到現場才跟航空公司說:我要通知你,我沒有辦法取得證明。但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我登機嗎?會有很多細節的問題產生。

陳部長時中:至於哪些國家或地區,外交部以前就調查過一次,現在這次我們請他們再清楚調查哪些地方是屬於沒有辦法發給這樣的證明或是取得非常困難的。

蘇委員巧慧:等於是外交部會有一個表列,如果他在這些九成以外那一成的地方的話,等於他根本就得到了一個豁免權,可以通知航空公司,他就是在這一成取得真的很困難的國家當中,所以可以登機,那他多久前要通知?

陳部長時中:通知的時間應該是比較有彈性,應該在他訂位、劃位之前,因為他也許會訂不到位子,我們規定那個地方如果沒有陰性證明的話,在飛機上就要做相關的隔離,要跟其他有陰性證明的人區隔開來,入境之後就要自費進行PCR檢驗。

蘇委員巧慧:其實我們都是贊同要有這個規定,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全機乘客的安全,更不要說到了國內之後,如果所有人都是到了國內之後才要檢疫,坦白講,我們也有檢疫量能的問題。這些種種的政策目標,我們都表示支持,可是就如同我剛剛說的,我真的誠心建議這些資訊可以彙整在一個最明顯的地方,讓所有想要取得資訊的人可以一目瞭然地知道,我覺得資訊分享就會降低很多的紛爭,這件事可以即刻來做,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會儘快,我們現在有Q&A,將來疾管家……

蘇委員巧慧:過去的指引做得不錯,我們就比照這樣的方式,秋冬防疫也是這樣做,包括剛剛莊委員問的,游泳池要不要戴口罩,其實部長也回答過了。我覺得你講得很好,我們去KTV唱歌時,在大廳會遇到不認識、不特定的人,所以在大廳都要掛著口罩,可是進到唱歌包廂裡面以後,這5人、10人是你知道的朋友,如果你不知道的話就另當別論,這5、10人是你追得到的人,也就是疫調得到的人,因此在唱歌的過程中可以不用戴口罩,但是你一離開包廂就要戴口罩,所以原則就是可不可以疫調得到,這是部長的回答,我應該沒有記錯吧?很清楚啊!

陳部長時中:對,基本上,對於特定對象可以稍微放鬆一點,不特定對象就要嚴格,對室內不特定對象一定要嚴格執行。

蘇委員巧慧:剛剛從疫苗的施打、秋冬防疫、返國旅客以及社區要不要戴口罩的問題,其實衛福部都講得很清楚,甚至有具體的案例,我期待把它具體地放在衛福部最明顯的地方讓大家知道,甚至是電視防疫廣告,我常常看到吳署長的廣告播出,我覺得很好看,很清楚啊!這些資訊也可以拍成廣告讓大家更清楚,這是我的期待。

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把秋冬專案放在我們的防疫大作戰裡面,因為頻率滿高的。

蘇委員巧慧: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0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今年8月28日總統召開記者會宣布接下來針對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相關的事項之後,我們經歷了3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大家有非常非常多的討論,其實朝野很多委員都提出不少建設性的建議。在這段時間裡面,我也看到行政部門對於有些部分也做了一些精進的調整,但是我在這段時間感到最困擾的事情是,這些建設性的建議中間夾雜了太多讓人費解的政治上面的操作,也不是我一個人說它是政治操作,就是政治操作。我舉個例子,部長昨天有沒有看到馬英九前總統站上號稱反毒豬的遊行舞臺演講,部長昨天有沒有看到?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看到那一段。

洪委員申翰:其實我們去翻了2012年非常多的新聞或影片,我們看到當時馬前總統是怎麼跟大家說萊克多巴胺在容許量以內是安全的,但是現在國民黨站上反萊豬的先鋒位置,昨天主動搭了舞臺,馬總統也主動表達他要前往的意願,國民黨也主動邀請他上臺。這讓我感到非常非常錯亂,我不知道這些前後的部分到底要怎麼兜起來。我今天也看了很多關於食管法修法的提案,這些我都讀了,坦白說,裡面有滿大的部分是直接標註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這看起來是一個很科學的字眼。但是我也想到,如果這麼多的國民黨委員直接要求不得檢出乙型受體數的話,為什麼在2012年以後不做這樣的修法?我也想不到為什麼。

我認為這些很多都是沒有必要的政治操作,今天為什麼我們要坐在這邊討論這件事情,或是這段時間有很多人在說雙不雙標的問題,坦白說,這個問題的根源很簡單,就是誰執政,誰就要擔負外交和經貿上面的壓力,就是這麼簡單而已!在這個房間裡面有人不知道這件事情嗎?大家其實都知道!但是大家還是想辦法能夠表演的動作要表演,各種不同的事情要搞一下,其實根本的邏輯就是這件事情而已。我今天在這邊講這件事情不是我們要檢討在野黨,沒有!雖然我們現在是執政黨,但是我們還是要嚴肅地監督,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之後有什麼風險管理措施,我們還是必須嚴肅地來監督這件事情。請問部長,在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的公告之中,之前國民黨開放萊牛的時候,只有規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要納入,我們這次已經把未具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也納入了,這是做得比過去更細緻的地方,雖然有這樣的公告宣示,但是到底能不能落實是我很關心的事情。

我記得第一次衛環委員會質詢的時候我就有詢問過部長,因為我們看到很多的攤販、小商家其實心裡還是恐懼的,他們對於該怎麼標示,或是標示系統並不理想會受到處罰,他們心裡還是有很多的恐懼。我記得當時部長回答我,還在跟地方衛生局討論,跟衛生局溝通怎麼協助、輔導這些攤販及小商家,到現在已經經過兩個多月了,請問部長,這部分的進度做得如何?

陳部長時中:第一個,當年美牛是針對比較大規模的,一定規模以上的才是需要這樣標示,其實經過我們這幾年食安五環的努力,對於納入管理這件事情……

洪委員申翰:就是我們做得比過去好的地方。

陳部長時中:我們做得比較完整。

洪委員申翰:對,更細緻了,但是有沒有落實?

陳部長時中:關於落實的部分,我們現在交叉火網,衛生局一個、公協會一個、我們這邊一個,有三道去處理,我們最主要是針對這些進口肉品要隨肉發送標示,所有廠商的那一塊肉一定會有一個來源,這塊肉就會隨著一個標示……

洪委員申翰:對不起!部長,我要打斷你,我記得當時質詢有詢問到,這些末端的攤販和小商家對於風險、裁罰的承受力是最低的,可是他們卻是最有可能會面對裁罰的對象,甚至有可能很多廠商會因為中央和地方的規範不同,或是規範上的落差,造成更大的風險,他們覺得很擔心和恐懼,我記得那時候我是這樣問部長,部長表示這些問題接下來會處理,會與地方政府衛生局討論怎麼協助這些小攤販,經過了兩個月,部長做得如何?

陳部長時中:我們和衛生局已經開過9次會議不斷來溝通,但是這個問題不是操之在衛生局,這是所謂的自治條例,所以我也要呼籲,食安管理是全國一致之事項,地方、中央一定要一起合作,在這樣困難的時候不要再增加商家的困擾,讓他們比較有清楚的法規可以依循,本部一定會盡力讓大家所有的標示跟資訊都一定拿得到。

洪委員申翰:部長,你們有沒有跟這些小攤販、小商家談過要怎麼解決他們的困擾與擔憂?你們有沒有方案了?

陳部長時中:大概有幾個,一個是與提供貨品的散裝食品或包裝食品的業者談過,相關的自治會市場,市場或是攤商的自治會,我們也都有召集來問他們的需求……

洪委員申翰:所以已經有可以解決他們的困擾跟恐懼的方案了嗎?

陳部長時中:他們跟他們講了,現在是執行力的問題。

洪委員申翰:部長,所以接下來怎麼把執行力做到是很重要的,我們有看起來比過去更細膩的作法,但是重點是能不能落實,在這邊最重要的事情是到底能不能落實,如果沒有辦法落實,我們也不用在這邊講,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洪委員申翰:這是需要部長將政治上的意志、政策上的意志貫徹的地方。

接下來我想要請問部長一個問題,昨天晚上我們看到了一篇報導,這篇報導是有關於邊境、機場的檢疫問題,這篇報導上所寫的是我非常關心的事情,我們的入境檢疫系統因為只有中、英文,所以大多數的東南亞移工看不懂也不太會填寫,我想大家知道現在東南亞的疫情狀況是列為相對比較高風險的地方,對於很多移工的進出,其實也都是大家希望在防疫過程裡能夠做到更完善的部分,這裡清楚寫到,系統上的語言問題、語言障礙其實增加了很多的風險,因為有語言的障礙,很多東南亞移工看不懂中文跟英文,變成我們這邊的檢疫助理要幫他們操作他們的手機,這造成了很多接觸上的風險。另外,因為在填寫資料上可能會需要通譯,可能是透過仲介或機場的檢疫助理,但是到底是否正確填寫也是一個可以被質疑的問號。在這個環節上,其實勞動部針對這些東南亞移工各國所需要的語言,很多不使用英文的國家都已經慢慢的建立了可以讓他們看得懂的相關法規翻譯系統。部長,對於這個部分,如果我們真的覺得東南亞的疫情是我們該著重、重點來防範的部分,就應該把讓各國移工可以瞭解的語言系統建置在我們的檢疫系統裡,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陳部長時中:這樣系統會變得比較慢……

洪委員申翰:為什麼會變得比較慢?我不懂為什麼會變得比較慢。

陳部長時中:因為要轉換,其實我也真的不懂,不過我有問過,他們說會比較慢。我們現在有通譯,對於這個部分,剛剛委員提到會增加接觸的時間而造成防疫的風險,這個多少會有一些,所以我們在這方面再多加努力。

洪委員申翰:部長,其實這個事情真的很簡單,我們只要提供各國語言的版本,讓他們可以自己來填寫,不用再透過通譯或檢疫助理,可能多增加幾次的翻譯或是接觸上可能的風險,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

陳部長時中:當然,我們的執行單位以前是覺得轉過去再轉回來會有時間上的差異,不過我還是同意委員所講的,這是有努力的空間。

洪委員申翰:部長,你可不可以承諾?因為接下來要開始提出秋冬專案了,我們知道東南亞的疫情是朝向一個嚴峻的方向,你們是不是可以儘速的把各國移工們能夠閱讀的母國語言的部分建置到系統裡面,讓這個地方不要出現風險跟漏洞,好不好?部長可以承諾嗎?

陳部長時中:好。

洪委員申翰: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徐委員志榮代):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請廖委員婉汝發言。

廖委員婉汝:(10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在上個禮拜的一次講話當中提到有關進口美豬的問題時,你說不是所有的美豬都可以進口,因為有擬定安全容許量,對不對?還說沒有拿著肉要強灌到大家的嘴裡。部長,我覺得你一直是個情緒管理應該還不錯的人,怎麼會講這樣子的話呢?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指的就是說,我們准許進口並不代表大家一定會進口,進口了也不代表大家一定會吃,我只是說,在講法上,好像說准許進口就是強迫大家一定要吃,我是要講沒有這樣的情況。

廖委員婉汝:部長,今天問題出在哪裡?因為之前都是零檢出,所以沒有問題,後來自從公告之後,你們有訂定了容許量,我是覺得可能衛福部跟一般民眾的想法不一樣,因為你們平常都是在控制藥品,病人吃藥,而藥本身就是一種毒素,所以容許量是OK的,你們也不想過量,但是以食品來講,我們就儘量要避免有毒素的,所以你們訂定這個容許量,憑良心講,大家也不太願意接受。問題是沒有查廠之外,我們也沒有標示,只標示產地,但我們現在的要求是不要萊克多巴胺,不要瘦肉精,你如果能標示出來,我們就有選擇權,但是你完全都沒有標示……

陳部長時中:有標示產地。

廖委員婉汝:標示產地沒有用啊,現在只要符合訂定的容許量,美豬都可以進來啊,你後來自己承認……

陳部長時中:產地比……

廖委員婉汝:只要容許量通過,13個國家的肉品統統可以進來,但是你們只查容許量,對不對?農委會則是只查是不是有疫情的國家嘛!所以以這句話來講,你說沒有把肉強灌到大家的嘴裡,我覺得這句話你講得非常不得體。

當然,有人會說不要吃就好,我當然知道不要吃就好,在場的吳秀梅署長,還有國貿局黃萱組長及法務部劉英秀參事,我們都是女性,請問你們要怎麼選擇美豬?不吃美豬、想要預防的話,你們會怎麼選擇?如果沒有標示,只標示產地的話,是不是看到美國的就不要買就好了?你們有沒有選擇的情況?你們都是外食族吧,還是會自己下廚?要怎麼選擇?以女性來講,要怎麼選擇?

部長,既然有國際壓力,要嘛就標示含有萊克多巴胺,這樣我們就可以排除了,你不能說不要吃就好,不要吃豬肉了!我希望部長以後在講話時,不要講那些讓民眾聽不進去的話,為什麼?當然不是無條件進口,當然是有安全容許量,當然可以標示,可是你們都不願意標示,這樣就變成我們沒有選擇權了嘛!部長,你講的這句話,你覺得OK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以後要跟委員多學習。

廖委員婉汝:不用跟我多學習,我是覺得你在疫情當中一直是讓人家覺得不錯的,怎麼會講出這樣的話─我們沒有拿肉強灌到大家的嘴裡,這是非常不應該的話,這句話引起了很多的反彈,連在我們地方上都聽到一些聲音,我希望部長對這句話還是要表達一下意見,你覺得沒問題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就是要表達大家是有充分的選擇權,如果大家覺得這樣的表達方式不好,那我把它收回來,還是重新再講,就是尊重大家的選擇權,也會有原產地的標示,請大家放心。

廖委員婉汝:我們還是希望標示是標示含不含萊克多巴胺,這次我們在爭執的其中一點。

接下來請問部長第二個問題,目前總共編了115億元的武漢肺炎的預算,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疫苗預算總共編列135億元。

廖委員婉汝:總共編列135億元,其中25億元是研發?

陳部長時中:20億元是放在研發獎勵補助。

廖委員婉汝:好,20億元放在研發獎勵,你說你口袋上應該都已經買得到,請問你到底一劑買多少錢?我換算了一下,如果照我們的需求量來講,你剛剛回答委員的問題時有提到,60%的覆蓋人口大概要1,400萬左右,115億元的預算到底可以買幾劑?

陳部長時中:在編列預算時其實沒有任何一個參考價可以做參考。

廖委員婉汝:是,所以我們憂心的是,目前來講行情可能都是1,200到1,300,除非我們採購的量很多,才有辦法去談判價錢,我們只有2,300萬人口,需求量非常有限,所以這樣的預算規模我們到底可以買到幾劑?

陳部長時中:沒有,所以其中我們才編列一筆52億元的預算可以挪用。

廖委員婉汝:所以後來預算裡面藏的52億元,就是為了萬一買疫苗的錢不夠的時候……

陳部長時中:萬一價格上面不夠的時候,至少有一個彈性。

廖委員婉汝:有彈性,那52億元你的解釋是這樣?

陳部長時中:對,因為我們在編列預算當時完全無法掌握價格,任何廠商都不願意提供價格。

廖委員婉汝:之前我們知道整個武漢肺炎的疫苗,主要的來源不是COVAX就是國內研發,不然就是國外採購,之前的東洋事件就有中國代理的問題,以現在來講,我們目前主要來源是採購嗎?

陳部長時中:三方面我們都同時在進行。

廖委員婉汝:目前COVAX應該已經有……

陳部長時中:COVAX有一部分,另外一方面我們在跟廠商簽訂合約的也有一部分。

廖委員婉汝:合約就是外購?

陳部長時中:對,外購。

廖委員婉汝:國內廠商在實驗當中,可能要到明年嘛?

陳部長時中:對,大概到明年中之後。

廖委員婉汝:不論之前新聞報導的輝瑞或是其他疫苗廠,我相信很多下訂的數量都是上億劑的,美國、歐盟、日本、英國等疫情嚴重地區,大概都已經直接在整個WHO當中下了訂金,但是我們也下不了訂金的情況之下,可能要靠外購。你說口袋內有搶到一些疫苗,我們當然很高興,只是我們也希望疫苗的採購有一定的程序而不是私相授受,請問有沒有依照政府採購法呢?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有依照相關的法規,絕對不會圖利特定的廠商,但還是以我們採購的疫苗對國人能有最大的幫助、保護的方向來走。

廖委員婉汝:我覺得如果是國內研發或者採購的話,還是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的方式,它也有一些特定的規範,如果你是緊急採購或者要指定廠商的話也有一些規範,我希望在整個疫苗的獲取上還是要依法辦理,好不好?不要圖利,因為像東洋事件,其實我們知道的內幕就是因為某家廠商沒有得到,所以拒絕了嘛,好不好?另外一個問題……

陳部長時中:跟那個都沒有關係,那都是我們雙方合意的行為,因為沒有辦法談到一個合意的方向出來,加上他們的授權時間沒有辦法延長,所以在這個時間點就沒有辦法談成。

廖委員婉汝:當然德國BNT疫苗本身來講,可能是冷鏈的關係等等,還有其他因素,但實際上你們疾管局三方10月16日的會議當中已經談得差不多OK了,只是代理廠商東洋你們不爽而已嘛。

陳部長時中:跟那個毫無關係,跟那個毫無關係。

廖委員婉汝:接下來我再請教今天新聞報導的另一個問題,我們的邊境檢疫外包,怎麼搞的現在邊境檢疫變成外包廠商,外包給保全公司?就它的防護來講,那些檢疫助理連防護衣都沒有就直接接觸機場中要檢疫的人員,甚至於包括移工,他的安全防護設備,包括手套大小不合、防護衣也沒有,甚至連口罩都要12個小時才能更換,請問這種檢疫方式會不會有破口?我覺得你們要稍微檢討一下,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會,我們基本的結構、規定一定會有,但是如果已經不堪使用或是污染了,那當然隨時都可以換啊!

廖委員婉汝:對,我想邊境檢疫是現在我們最害怕的、也是最可能出現疫情破口之處,如果連檢疫都沒有專業的護理人員而外包給保全公司,又不提供充足的安全防護設備的話,未來可能會造成破口,包括他們都沒有打流感疫苗,一旦造成破口,可能帶來更大的災難。另外請教部長,現在進來的移工都是集中檢疫,是嗎?

陳部長時中:不是全部的移工,家事移工是全部檢疫,近來規定印尼進來的移工全部集中檢疫。

廖委員婉汝:全部集中檢疫,那集中在哪裡呢?

陳部長時中:集中檢疫所。

廖委員婉汝:現在集中檢疫所的場址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很多,遍布各地,現在大概有……

廖委員婉汝:遍布的?各縣市不一樣?

陳部長時中:對,都有。

廖委員婉汝:都有就是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去找的嗎?

陳部長時中:是我們指揮中心去設置的。

廖委員婉汝:集中在各縣市,然後再分配?

陳部長時中:對。

廖委員婉汝:我在基層聽到好像移工的檢疫能量不足,現在呢?還好?

陳部長時中:沒有,其實我們就是有一些在跟勞動部談的時候限制了家數什麼,但是我們還是有總量的管制,因為我們現在大概有三千多個房間……

廖委員婉汝:我不是說總量管制的問題,如果檢疫的場址不足,本席來自屏東,農委會那邊有幾個好朋友跟我講,其實農業改良場當中有很多可以作為集中檢疫的場所,因為農改場多位於偏郊地區,如果移工集中檢疫的需求增加,他們說農改場是很好的地點,這是一個退休的場長跟我建議的,如果發生疫情擴散或者移工檢疫能量不足的話,其實可以多多利用這一塊閒置的場址。

陳部長時中:不過要有一定的規格、訓練跟人員的配置,如果有,可以通報我們,我馬上去看。

廖委員婉汝:是。謝謝。提供給你參考。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1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關於秋冬防疫專案,現在規定海外國人在回國登機前必須提供三天內的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

蔣委員萬安:請教部長,此一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陳部長時中:這部分就是由指揮中心依照防疫的需要,對於邊境相關資格予以訂定公告。

蔣委員萬安:所以法源依據是什麼?是特別條例還是?

陳部長時中:傳染病防治法。

蔣委員萬安:請教部長,屆時如果國人在登機前被拒絕,請問後續他要向誰提起救濟?

陳部長時中:他在國外不能夠進來,因為沒有COVID-19的陰性報告,還是他的陰性報告……

蔣委員萬安:譬如說他認為疫情指揮中心此一管制措施牴觸憲法無效,或者他在登機前的確有提供報告,但是也許登機人員,譬如航空公司拒絕他登機,認為他提供的資料不實或是有些要求的要件不符合規定,然後有爭議,他要提起救濟,請問他要向誰提起?我先問對象,它是要向航空公司、疾管署、交通部民航局還是移民署?

陳部長時中:關於下達規定的部分,我相信如果大家在個別的單位,因為在防疫期間,其實可以直接跟我們指揮中心提出來反映,我們會做相關的安排。

蔣委員萬安:還是民眾可以直接向疫情指揮中心提告、尋求救濟?

陳部長時中:都可以,如果在法上面他覺得有其必要,那是人民的權利。

蔣委員萬安:都可以?部長,你們最後拍板定案的秋冬專案採取限制國人入境的措施,恐有牴觸憲法的疑慮,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遷徙的自由,你今天是針對國人喔,臺灣的國人,所以部長你們在開會討論採取這樣的管制措施,現場有沒有任何人提出有違憲的疑慮?

陳部長時中:提出違憲的疑慮倒沒有,沒有任何人提出來。

蔣委員萬安:沒有。

陳部長時中:是。

蔣委員萬安:所以不管衛福部或是法務部,沒有任何人提出來這有可能有涉及違憲的疑慮嗎?你今天是限制國人喔,不是針對外國人。

陳部長時中:對,對於限制國人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但至於是不是有違憲,這個倒沒有人提出來。

蔣委員萬安:部長,除了憲法有規定人民有遷徙自由,大法官釋字558號解釋也說得很清楚「……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今天你說你們的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但它的法律位階也不可以牴觸憲法。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是他有傳染病。換句話說,他沒有這樣的「陰性」證明時,就可能有傳染病,為了保護所謂的移動的安全,顧及國內醫療整體的負荷,所以我們做了這樣一個規定。至於是否合憲,我們可以再跟相關單位來請教。

蔣委員萬安:部長,如果你要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比如遷徙的自由要做相關的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有說,但是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而且要以法律明定。今天我們就來檢視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今天你們有沒有盤點或全面檢討現行的防疫措施,包括居家檢疫、回國集中檢疫所、機場採檢,這些所有必要手段都不得已,無法達成你的目的,你必須先考量所有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非不得已才能動用到較高侵害的手段。今天部長你們有去考量這些現行所有的防疫措施嗎?然後認為都不可行,你們才限制人民回國的權利?

陳部長時中:當然,我們裡面經過幾次討論跟相當程度的辯論,真的是考慮到這段時間,尤其這段時間得到印證,歐美、整體國外的疫情非常地強列。當然,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萬一有破口,這個傳染力其實非常強,對臺灣安全會造成影響。其實,一開始引起我這個概念,我已經跟大家講過很多次,我希望在國人有醫療的必要的時候能夠回來,這一次真的是很不得已才做了這樣的決定。也考量一個是移動的風險,在這樣長途跋涉裡面,是不是對同機的人會造成感染的風險。第二個,就是考慮到,一旦破口形成,國內的醫療量能也很快負擔不起,這都是我們在這段時間看到歐美在處理疫情的時候,稍微放鬆一點,馬上形成一個破口很大,這也是一個不得已的措施。

另外也考慮到,萬一有一些相關緊急情況,在國外沒有辦法醫療的時候,願意在醫療協助上面讓他們回來,只是希望他們能夠取得一個陰性證明,整個在移動控制疫情會比較有幫助。

蔣委員萬安:部長,已經有很多在國外的民眾跟我辦公室反映,當他們看到記者會上部長宣布秋冬專案,要求他們返國登機前要檢附3天內的陰性證明。你知道我們的國人在各國遍布各地,不是每個國家都可以這麼容易3天內可以取得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很多人反映,他們要排隊排很久,然後檢測報告是不是可以很快拿到,並不是這麼容易,他們何辜?我們同樣是設有戶籍的臺灣人,他們是我們的同胞,為什麼他們要受這樣的限制?在權衡考量之下,你有沒有顧慮到,如果他在該國根本沒有對無症狀進行篩檢,或者他沒有辦法如期取得3天內的檢測報告,怎麼辦?這可以歸責於他嗎?當然不能啊!這不是他的錯,這一部分怎麼辦?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我們有一些權宜措施,我們請外館也在調查,對於沒有辦法提供或無法提供的單位就不用檢附,但是進來時要自費採檢。

蔣委員萬安:所以他們還是可以登機回來?

陳部長時中:可以。

蔣委員萬安:但是要自費採檢?

陳部長時中:對。

蔣委員萬安:好。如果今天當地沒有,或者他如果無法如期在3天內拿到報告呢?也是用你們的權宜措施?

陳部長時中:那就有一點困難,除非他能夠提出特別的證明。不過現在來講,可以提出證明的國家在一開始的時候,那個時序非常的緊,現在大家的檢驗量能都比較跟上來了,這個問題現在是比較少,3天工作時間的部分。

蔣委員萬安:部長,我還是要提醒,你們還是要回去仔細地檢視,在現有的防疫措施手段上面是不是的確無法達成你們防疫的目的,否則你們採取這樣的措施,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的確是會有違憲的疑慮,要仔細慎重思考,因為這會引起後續相關救濟的問題。

其次,今天我們審食安法關於標示的問題,請教部長,我們到底有沒有就標示萊克多巴胺跟美國溝通或談判?

陳部長時中:我們在視訊會議時有提出來,事實上,美國在談判,他對我們要標產地都已經覺得好像有一點貿易傷害的形成。

蔣委員萬安:部長,今天美國豬肉已經進口了,是不含萊劑的。

陳部長時中:對。

蔣委員萬安:今天你們一直說美國認為有技術性的貿易障礙,但今天如果說不要用標示來歧視是含有萊劑的豬肉,但是你們又說,當國人看到標產地,對這個豬肉或加工食品有疑慮,包括部長、農委會主委都說:選擇吃國產豬,標示清楚,絕對不含萊劑。但同樣的,你這樣只標產地,不標萊劑,反而歧視了這些大量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你有清楚讓美方瞭解嗎?更何況現在美國從80%含有萊劑限制降到22%,為什麼?他們大量已經不使用萊劑了,這些畜牧場、屠宰場他知道未來臺灣民眾看到只標產地,他有疑慮全部選用吃臺灣豬,這些不使用萊劑的美國屠宰場,他們也被你這樣的標示作法給歧視,你們有清楚跟美方溝通跟談判嗎?

因為我的時間到了,我提醒部長,你們還是要積極跟美方溝通以外,今天美國為什麼從八成降到22%?只有22%在使用萊劑?因為歐盟、對岸、俄羅斯,廣大的市場他們到現在都是禁止萊劑的豬肉,美國都願意為他們不再使用萊劑,外銷美國不含萊劑的豬肉到這些國家,為什麼我們不能跟美國談,我們歡迎不含萊劑的豬肉進來,你大量的、八成的這些,我們歡迎你多進口,這些到底有沒有去談?

陳部長時中:有,我們也希望美方能夠明白,這樣的開放對貿易、貿易額而言,其實不見得對美方是有利的。就如同委員所講的,關於我們標產地,八成左右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揹上有萊克多巴胺的可能而被拒。

蔣委員萬安:所以就要清楚標示含有萊劑跟沒有含萊劑,你對大多數,現在美國八成多已經不使用萊劑的這些屠宰場、畜牧場的這些業者,今天你如果要開放,就清楚標示它不含萊劑,或哪些含有萊劑,對他來講,才不會有貿易障礙。我們今天修法的目的,就是清楚標示,最重要是讓民眾能夠辨識、讓民眾有選擇的權利,大家討論了很久。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也認為,可以在商業上的經濟行為裡面,要求進口商要把它標清楚。我一再強調,這樣的行為我們是鼓勵的,在經濟、商業行為買方的……

蔣委員萬安:部長,你一再強調用鼓勵,沒有法律強制要求,你期待業者含萊劑的,他會標萊劑嗎?你不會太異想天開嗎?

陳部長時中:他當然會進沒有萊劑的,他買的時候……

蔣委員萬安:你當然要用法律強制的手段,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問題,所以為什麼今天我們要修食安法……

陳部長時中:今天有一個差異在這裡……

蔣委員萬安:今天不分黨派很多委員提案,唯一阻擋的就是衛福部,國人也期待,接近七成的民眾強調,以法律要求強制標示是否含萊劑,但是就只有衛福部反對。

陳部長時中:我們認為法律要限制在安全的有必要,至於在經濟行為則應該由契約行為的買賣雙方依合意行為進行。

蔣委員萬安:部長一直說因為安全,這個到底安不安全國際間都有很大的質疑,為什麼包括歐盟、對岸、俄羅斯,這麼多國家到現在為止都阻擋、禁止?美國也好好的、乖乖的減少使用萊劑,從八成降到兩成,我們卻開放承接這兩成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這是現在豬農最不滿意的地方。

陳部長時中:因為以往在談判裡面就有大家的協議存在,所以履行這樣的協議。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

蔣委員萬安:不是說時空背景不同嗎?

陳部長時中:對,時空……

蔣委員萬安:對啊!時空背景不同你還遵守。如果你要標示就標示清楚,全部都要求標示,清清楚楚。的確現在不一樣了,國人這麼關注食安,要求標示基改、熱量,這些都標示了,萊劑為什麼不強制標示?等一下我們進入逐條審查,我還是希望衛福部站在國人關心食安的立場,嚴格把關。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1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於開放含萊劑美豬的議題其實一直都非常關心,時代力量也從上個月開始一直提到我們應該再增列貨號,比照美牛的方式進行。這部分需要跨部會的討論以及合作,但是遲遲沒有等到後續的承諾和明確的計畫。我們在19日看到院長在新聞上表示,只要是進口的豬肉,各部分的貨號都會清楚標示,以便做好源頭管理,也讓民眾可以選擇。我想請教這部分確定了嗎?未來什麼時候能夠完成這個計畫?

主席(蔣委員萬安):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在進行中。

王委員婉諭:所以美豬會跟美牛一樣,比照相同的分類方式標示嗎?

陳部長時中:這個要經過關務那邊的委員會,我們有提案。

王委員婉諭:所以會增加,但是不知道會增加多少嗎?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還要尊重委員的決議,不過我們的提案就跟這個一樣。

王委員婉諭:所以已經在進行當中。請問有沒有一個目標,什麼時候應該完成?

陳部長時中:我不知道,要看關務署的委員會是不是要開。

王委員婉諭:瞭解,這部分會再跟關務署確認。

另外,我想請教的是,大家一直擔心邊境查驗的能量是否足夠。我們知道目前邊境是81人,未來會增加人力,補足21人。這部分如果用約聘,是不是有人力流動的可能性,造成沒有辦法好好的把關,以及提升檢驗能量?

陳部長時中:檢驗能量方面,我們要五批逐批查,當然會增加這樣的量能,不過基本上,我們本來是81人,要查很多的量,現在增加大概10萬噸,這是我們在裡面非常需要密切注意的,其中1萬噸列入高度關注的對象。在人力上,我們認為現在增加21人應該有幫助,我們可以做得到;加上整個社會的氛圍,進口商在這裡面相對的批數等等,我不認為會增加很多。

王委員婉諭:您剛剛提到現在81人的檢驗量能其實已經非常多,但是不知道您有沒有看過2016年的……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他們要檢查非常多,81人真的很吃緊……

王委員婉諭:沒錯。

陳部長時中:那10萬噸其實占這個量並不是那麼大。

王委員婉諭:我們知道2016年的食安政策白皮書就已經清楚的指出,81人要檢驗現在的能量其實非常不足,我們又只增加21人,卻要增加這麼多的量能,這樣是不是足夠?我們其實非常懷疑。另外,加上剛才提到的約聘人力恐怕也有人員流動和穩定性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我們覺得可能需要更認真思考是否足夠。剛剛您也提到目前的方式是前五批逐批檢查,第二個五批會用50%的方式查驗,之後會調整成10%。如果現在的查驗率只有4%,人員有81人,增加21人之後就可能達到10%嗎?這樣的比例好像不太符合現在的理解。

陳部長時中:這個沒有問題,委員不用擔心,這件事我們會扛下來。

王委員婉諭:不是,我們想知道這個分析的數據來自哪裡。剛剛提到4%用81人,現在增加21人之後可以提升到10%,感覺這個量能其實沒有辦法等比成長。

陳部長時中:我們並不是全年逐批檢驗,是前五批,業者一年可能進一百批,其實是前五批逐批檢驗。這個東西不是查驗五批就算了,查驗都要及格才會變成50%。

王委員婉諭:我的意思是,前五批逐批沒有錯,但是後五批會變成50%,之後會調整成10%,意思是這10%的目標也會再持續下降。

陳部長時中:這裡面當然要調整的話,需要再考慮啦!不過目前要用這樣的方式來做,將來再……

王委員婉諭:對啊!所以我們提到如何增加21人就從4%提升到10%?看起來是……

陳部長時中:等於至少要增加2.5倍,是10萬噸的2.5倍,換句話說,進口25萬噸,我們增加26個人要來查驗這25萬噸,沒有問題。

王委員婉諭:所以這只有在豬肉的部分,是嗎?就是只有10%的部分。

陳部長時中:對,豬肉。

王委員婉諭:後續這10%也有可能再下降,並不是之後都維持10%來保障大家對食安的擔憂。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當然有相關的分析,如果長期符合就不需要做這樣的查驗。

王委員婉諭:這樣的政策要進口的商人一定都知道,他們一定會在前五批都使用符合標準的肉品進來,未來查驗10%的時候,如果查到不合規定的美豬會如何處理?

陳部長時中:嚴重的話我們會禁止業者進口,基本上做法就是往上,有時候就直接跳到50%,或是直接跳回100%。

王委員婉諭:所以不合格的只有禁止它進口,不會有任何相對應的罰則,或是任何處置嗎?

陳部長時中:查驗總是有不合格的。

王委員婉諭:所以只會退回嗎?

陳部長時中:要看不合格的情況怎麼樣嘛!

王委員婉諭:所以只會退回而已。

陳部長時中:對,不合格就退運、銷毀。

王委員婉諭:我們擔心的就是這個部分,我們看到2015年和2017年,其實有檢驗出五批都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結果只有退運或銷毀。如果我們的查驗能量只有4%,甚至提高到10%,業者很有可能趁這個空檔進口,因為查驗10%,所以存在不會被抽樣的機率,在這樣的風險評估下,他們願意持續進口不合規定的美豬,而我們只有退回或銷毀,如此恐怕沒有辦法為食安把關。更何況我們可以看到曾經發生過問題,即便現在已經開放,我們可以看到其中還有四批還是超過現在檢驗規範的含量。為什麼只有退回或銷毀?這樣是不是讓他們有機可乘,使他們願意冒風險進口含有超量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到臺灣來?

陳部長時中:第一個,要看他們是不是有強烈的慾望。這不是進口毒品、菸品,涉及暴利的行為,像有些毒品只要十批裡面成功一批,或者五批裡面成功一批就大賺;食品的利潤相對較低,其實退運、銷毀對他們來講傷害很大。

第二個……

王委員婉諭:但是退運之後可以再進來啊!再進來的時候沒有抽到就沒有事啦!

陳部長時中:進口的批次怎麼算?我是申請人,我的工廠是同一個,然後同一個部位,這三者算同一批。如果是同一個進口人,換了一家廠商,那就是新批次,他要重來,100%查,部位不同也是100%查。譬如說,我跟這一位進口,查驗不合格所以退運,之後又進來,這一家公司是100%查驗,因為前面資格已經不符,不會有這些抽一抽不合格,把它運回去再運回來,然後再來……

王委員婉諭:部長,我們剛剛提到前五批要逐批抽檢,我想所有的廠商都知道,他們應該不會笨到在這五批運進含有超量萊克多巴胺的豬。我們也提到未來的抽驗能量如果只有4%,他們可能就會冒風險承擔這樣的可能性。

陳部長時中:他要從哪裡進呢?要同一家工廠才算啊!

王委員婉諭:是啊!但是後續只有4%的抽驗能量啊!

陳部長時中:對,這一家工廠基本上已經沒有了……

王委員婉諭:並不是五批、十批之後完全都要查驗。

陳部長時中:不會為了能夠在臺灣偷跑進來,本來沒有餵萊克多巴胺的,故意再來餵萊克多巴胺。這是同工廠,不是不同的工廠,比如說跑到另外一家去買,這是兩件事情。

王委員婉諭:部長,這就是同一家公司,它有時候沒有含萊克多巴胺,有時候含有萊克多巴胺,當然有可能因為前5批要逐批抽檢,他會先將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之後,未來在只有抽樣的情況下,它才來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另外,如果只有銷毀或是退回,甚至只有退回的情況下,它的確有可能再進來,因為只要抽不到就可以進來了,完全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而且現實在2015年就已經發生啦!

陳部長時中:這都可能有一些相關的情況,這個百分比一定會有,但我不認為以這樣嚴格的查驗之下,他故意要來冒這個風險,其實相對而言,如果我是生意人,我當然自己要要求得很嚴格,現在契約都會訂得很清楚……

王委員婉諭:所以他在前5批的時候一定會合格,一定是到後面變成3、4%抽驗能力的時候,才會來進這樣子的美豬。

陳部長時中:他不會故意弄成不合格,因為沒有那麼大的利潤,既然能夠合格,他就繼續讓它都合格,如果您是廠商,或者我是廠商,我不會故意不合格。

王委員婉諭:如果是這樣的情況,為什麼之前會抽查到不合格的豬肉?以前也是逐批抽查之後才開始開放的。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這個不是故意的,這是在我們嚴格管制之下所查到的,剛才委員是說有人故意運用這樣的100%、50%,然後到了10%、4%的時候,故意再來進有的,那還是要查,還是可能會被查到,所以我是解釋沒有進口商會故意做這件事情,但是以後是不是沒有風險?當然也還有。

王委員婉諭:應該是這樣講,他們可能會在前5批的時候特別挑出符合規範的進口,之後就照他們的正常流程,因為有極大可能是不會抽到的啊!像現在的情況就是因為他進口之後被抽到只有退回,還是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所以根本沒有辦法來做食安上的把關啊!

陳部長時中:委員,你要知道退回的成本是很高的,成本真的是很高,有機會可以和進口商聊一聊。

王委員婉諭:好,那本席想請教,依照食安法第十五條,如果在輸入的時候有第五款的情形,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依照第四十四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但是現在的做法卻只有退回,因為他的成本已經很高了,我想這樣子的評估、這樣子的風險和這樣子的成本,其實大家都不太能夠接受,既然本來就應該有罰則,為什麼沒有辦法依照這個罰則來處理,而是選擇最輕微的退回或銷毀而已?

陳部長時中:所有在邊境的貨物我們都是這樣子做,至於進來之後,它有超標,進到市場販售超標的食物,這個是有6萬元到2億元的罰則,所以這是一系列的。今天進口商萬一有進口,然後又不當的賣到市場,連帶地把我的產業鏈整個都破壞掉,我不太可能會故意做這個事情。

王委員婉諭:我們有請教過,輸入的部分是由主管機關來認定,所以衛福部的認定是要進到臺灣市場來販售才會屬於這個規範,才願意給罰則,而在邊境的部分是採用比較寬鬆的退回或銷毀,這是衛福部對於食安的把關,以及在邊境查驗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的把關態度嗎?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在市場裡面已經有相當高額的處分,並不是全部都用處分來處理相關的事務,有時候整個管理的完整性也會讓這種事情儘量避免,當然每一個人各有不同……

王委員婉諭:所以在邊境的部分就採用比較寬鬆,只有4%的抽驗能力,然後進來之後,萬一有才來處罰。

陳部長時中:真的是向委員報告,有機會與進口商談一談,這不是高利潤、暴利的產品,退運銷毀已經是很嚴重了,光是倉儲的費用和來來去去的運費就非常高,沒有人會故意做這個事情。

王委員婉諭:但是現實狀況已經有查核到,2015年就開始查到萊克多巴胺超量的美豬進口,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站在把關食安的立場上,為人民的健康做把關,而不是只考慮到業者的成本以及對於業者的管理而已。

陳部長時中:一種是故意犯法,違害之行為,我們當然是重罰嘛!但是也不能說全部的廠商都是壞人,他們是在裡面有一些管理上的問題。

王委員婉諭:部長的意思是說,這些已經進口超量的部分都沒有關係,因為他們不是壞人,所以只要退回就好,我們可以採用比較寬鬆的態度……

陳部長時中:沒有,您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是說……

王委員婉諭:然後等流到市面上之後,我們再來做處罰,如果萬一有被查到,才來做處罰。

陳部長時中:那是一系列下來,最後的行為人我們還是會處分。

王委員婉諭:部長,本席仍然認為已經超量的部分就應該要在邊境的時候好好地來做把關,而不是流到市面上之後,再做一個……

陳部長時中:有,邊境有好好把關啊!我們的抽驗量這麼大,相對的量……

王委員婉諭:現在只有4%耶!

陳部長時中:沒有、沒有,前面就已經驗證過他的成績都合格了,最後只是隨堂抽考,這兩個情況不一樣,抽考不合格又回來大考,這有一關一關在做。

王委員婉諭:我們可以看到每次抽驗不合格比例的公斤數都非常高,都是上萬公斤或幾千公斤,在這種情況下,本席還是希望在邊境的時候,能夠更為審慎更為嚴格地來做把關和執行,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11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前面幾位委員針對美豬進口都非常地關心,大家還是希望在源頭管理標示清楚,未來在市面上只要是美豬就一定要標示清楚,讓消費者自己選擇,所以剛才在有委員提到部長說沒有強制要求民眾一定要吃美豬,我覺得部長這樣的回答,有一些人聽了可能會不舒服,其實源頭管理標示清楚也是政府應該做的,要去監督,讓民眾能夠安心。部長之前讓大家覺得你很溫暖,有時候你講出來的話可能要稍微修飾一下,不要那麼直接。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已經有說明過,在這樣的規定之下,人民還是有充分的選擇權。

黃委員秀芳:是。我想請教部長,大家在關心明年是不是可以接種新冠病毒的疫苗,以你們掌握的時程,民眾什麼時候可以真正的施打這個疫苗?

陳部長時中:時程我們儘量在爭取,但是現在還沒有把握說什麼時候。

黃委員秀芳:還不確定?

陳部長時中:對。

黃委員秀芳:我前幾天有看到新聞,部長說口袋有名單,已經和人家簽約了,是這樣子嗎?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已經有簽約了相當數量的疫苗,但是訂金還沒付,到這個時間還沒付,不過即將要付了。

黃委員秀芳:即將要付了,預計可以採購多少疫苗?如果說你們已經簽約了,未來要付訂金,這樣大約有幾劑?

陳部長時中:這個我們一向都不對外說,跟委員抱歉,因為我們還有其他廠商要談,他們也許會根據我們已經到手或沒有到手的量,在契約上面跟我們做不同的談判。

黃委員秀芳:好,明年如果可以施打這個疫苗,你們列為第一優先的當然都可以打,到時候如果有人願意自費施打,是不是也請衛福部去協助?

陳部長時中:這個我們還在討論之中,早上就有人問我自費施打的費用是多少,這個現在都沒辦法訂,目前連我們買到的價格是多少都還沒有辦法完全地確定。

黃委員秀芳:所以價格都還沒有確定?一劑是多少,那個價格都還沒有確定?

陳部長時中:對,個別的廠商到最後付定金的時候,還是會留一點彈性的範圍,再根據我們後續order的量,或是我們等等不同的要求,它都有一個彈性的價格範圍,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各種不同的廠牌到底是要均勻,還是根據不同的廠牌有不同的價格?第三個,我們允許不允許自費來打?還是要等公費的部分都提供足了才給自費?公費基本上是就整個社會的防疫目標而訂定的計畫,自費部分會變成不在我們防疫目標之內,但是他有個人的需求,這兩個孰先孰後並不是用錢就可以衡量,有社會的防疫需求及公平正義的問題。

黃委員秀芳:如果民眾有這個需求,他也願意自費來施打,我希望你們可以一併去考慮,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對,這個會考慮。

黃委員秀芳:再來,我想請教我們國內的疫苗,在緊急使用授權這個部分,其實大家會擔心,因為緊急授權是在第二期臨床試驗的時候就可以開始量產,開始量產就表示這個疫苗是檢驗合格的,對不對?萬一未來這個疫苗在施打的時候出了問題,因為臨床試驗第三期才能取得藥證嘛!萬一疫苗出了問題要如何救濟?

陳部長時中:我想委員問得很好,基本上我認為EUA使用的,我們也應該把它放在疫苗的救濟裡面,這個議題需要再稍微討論一下,不過我認為是這樣子的方向,因為既然是國家准的,我相信這後面就應該有國家的一個救濟方式進來,看是用疫苗救濟基金,或者另外用防疫的經費,這都可以來討論,不過總是國家准的,國家要負責,這是應該的。

黃委員秀芳:好,針對這個部分,如果明年可以開始施打,也許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請衛福部這邊要去討論。

另外,如果疫苗開始施打,你們也要去討論,可能會有一窩蜂的人搶在第一時間去施打疫苗,地方衛生所或者是診所,這些衛生單位的人力夠嗎?再來,這些疫苗的保存可能是零下幾度,零下20度、零下30度,甚至零下50度,地方的衛生所或衛生機構有這樣的設備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冷鏈的建立,如果我們要那個疫苗,我們就要來建立,不過必然沒有辦法有廣泛的點,而是有限的點,有限的地方,所以施打的時間就會比較短,那能夠施打的量,因為需要那樣的冷鏈技術才能做得到,所以施打的量不會高。

黃委員秀芳:所以施打的地點應該是在特定的地點,不會到各個衛生所或者是診所,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比較難,像負70度的就不會在你講的那些地方。

黃委員秀芳:如果疫苗真的出來之後,你說施打的量不會很大,到時候大家搶著要打疫苗,可能又會排很長或是等很久,所以請衛福部這邊要超前部署,第一個就是人員的布置,第二個就是疫苗的保存,或者是怎麼樣讓這個點能夠廣設,我不知道你們未來是怎麼去設這個施打的點,如果一定要有冷鏈系統的話,你們現在是不是已經在建置了?

陳部長時中:所有這些相關的,不管要打什麼樣的疫苗,其實我們的討論大概已經有兩個多月了吧!包括各種不同的冷鏈、不同的施打地點,還有就是同疫苗是不是在同地點打或不同地點打,所以我們現在要積極建立一個比較完整的資訊系統,施打了之後還有後續的跟蹤,疫苗到底有沒有效,我們也需要本土的資料,這牽涉到滿複雜的一個網絡建立,我們差不多兩個月前已經開始來做這些研究。

黃委員秀芳:好,可能也是要超前部署。

陳部長時中:對,這是我們明年最傷腦筋的問題。

黃委員秀芳:另外,12月1日要開始啟動新冠肺炎的秋冬專案,剛才有委員特別提到,國人回國需要有3天內的核酸檢測報告,我想請教的是,如果他已經買了機票,然後因為這個報告可能有問題,沒辦法及時上飛機的話,這個救濟的部分也是未來你們要去傷腦筋的,民眾要如何提出救濟?剛才也有特別提到,如果要回臺,目前機場可能是1,500或2,000人左右,與其讓他在要回來的那個國家做3天內的核酸檢測,不如讓他回到國內直接做篩檢,不知道部長怎麼想?

陳部長時中:我們這次提出PCR3天的檢驗,一方面是要減少國內醫療量能的消耗,一方面是考慮到飛機的移動風險,因為萬一有染疫的人,他在飛機上染給別人的時候,這些人縱使拿著一個PCR陰性的報告,不代表他不會被染,然後進來之後,他自以為他是陰性的,那個移動風險進而帶來社區的風險,我們這次最主要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才做了這個決定。

黃委員秀芳:對,那也有可能他做的核酸檢測是不準確的,就像之前中國的試劑,它的不準確性很高,所以也許會有這樣的風險。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只能說降低移動的風險,沒有辦法說排除移動的風險,我們每一件事情都只能降低那個百分比。至於沒有拿到PCR檢驗陰性的人,我們是希望航空公司會安排特別的一個區域,與有PCR的人稍微區隔開來,這樣對我後續的管控,效率會比較高。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1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問一下張處長,為了因應明年萊豬進口以後,可能會影響到國內養豬戶,這個部分是編了100億元還是120億元來因應?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經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養豬產業的扶植政策,目前是以養豬產業整體的轉型,編了一個中長程的4年130億元的計畫,以上說明。

徐委員志榮:4年130億元,以後不會再有第二個4年了嗎?不能確定?

張處長經緯:我們現在是以中長程計畫的方式來做預算的編列。

徐委員志榮:好,謝謝處長,你請回。

接下來要請教陳部長。部長,你辛苦了,為了明年的萊豬進口,我們真的付出太大的社會成本,也是紛紛擾擾的,不讓萊豬進來臺灣的話,第一個,總統是不是可以把8月28日的宣布收回?不可能。第二個,進口商不進口萊豬?有錢可賺也不可能,所以一些網友在閒聊中有了一個提議,我講給部長參考。

為了因應萊豬的進口,農委會編了4年130億元,下一個4年會不會再編也不知道,所以人家就建議,現在沒有瘦肉精的美豬進來也不過8億元左右,我不知道數字確實不確實,農委會編預算是因為萊豬進口會影響養豬戶,如果不進口那個錢就用不到,不如就用那一百多億元,我們每年向美國買個8億元、10億元,萊豬不用運過來了,直接把錢給人家,我覺得那樣太可惜了,可能沒有履行來臺灣的目的。後來有人說萊豬進來臺灣後就把它燒掉,我覺得也可惜了。後來我就想到,是不是我們來做個國民外交,向美方買,如果不能直接運給我們要資助的那個窮苦國家,比如說沒得吃的非洲國家有很多,大不了來臺灣再轉運給它。

如果可以8億元、10億元的買,因為4年130億元,也不能保證後面有沒有第二個4年,這樣大家不是雙贏?國人不用擔心吃到萊豬,也履行了對美國貿易的承諾,也援助了窮困國家,這個想法給您參考,看是不是有可能這樣做。除了總統收回宣布,然後進口商不進口,大家這麼團結都不進口,還有就是我說的第三個選項,看有沒有可能,搞不好是天方夜譚也不一定,可以值得思考也不一定,這個是有關萊豬的部分。

在新冠疫苗的部分,部長說我們現在是在COVAX的平台,可能還有直接對個別廠商購買,問題是時間和數量,您早上有說時間和數量很重要,在數量的部分,你們在7月6日有排了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優先順序,以你現在口袋裡的數量,第1順位的醫事人員夠用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整個醫事人員的數量,當然是沒問題。

徐委員志榮:第2順位的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的數量夠嗎?

陳部長時中:那些都會夠。

徐委員志榮:那維持社會運作之必要人員,可能是警察朋友,或者是鄉鎮市公所的村里幹事,會接觸檢疫的,那個部分也夠嗎?

陳部長時中:第一線裡面的特定對象,我們的量都會夠。

徐委員志榮:第4順位,安養、養護、日間照顧、社福等長期照護機構受照顧者、照顧者及工作人員、居服員、社工人員,也夠嗎?

陳部長時中:對,也夠。現在講夠,就是我們口袋的量一定夠這些人施打,都沒有問題,問題是時間夠不夠,那是另外的。

徐委員志榮:有確定的數量才叫做口袋哦!當然不能說我口袋有3,000萬劑,那是頭腦想而已,口袋是說真的有,你是訂金還沒付啦!我是說可以確保的。

陳部長時中:對,確保的一定夠。

徐委員志榮:那軍人呢?第5順位。

陳部長時中:20萬人,可以,夠。

徐委員志榮:65歲以上呢?

陳部長時中:那個時間會稍微晚一點,現在老年人口有三百多萬人,65歲以上人口有三百多萬人。

徐委員志榮:會往後,會比較慢。

陳部長時中:對,但是我們的量都會涵蓋這些,沒有問題。

徐委員志榮:我們想要採購的量,當然你一直排到順位9,順位9是50至64歲的,總共差不多1,350萬人,當然你是準備這樣子,但是可能到第6順位的時候,時間可能就會比前5個順位慢了。

陳部長時中:現在只能講量,量都會夠。

徐委員志榮:現在部長比較有自信的部分,累積起來差不多100萬劑。

陳部長時中:不只,比那個多很多。

徐委員志榮:但是65歲以上有三百多萬人,你剛才就不太有把握,你有把握的話,合起來是440萬劑,也OK?

陳部長時中:沒問題。

徐委員志榮:沒有問題。第7順位,19至64歲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累計起來有824萬,也沒有問題?

陳部長時中:這樣你都問完了,我們還要和其他廠商談判。

徐委員志榮:因為剛才問你數量,你沒有答出這個數量。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現在口袋的量是可以,但是接下來我們還有其他廠商要談,不管是價格、供貨的時間,還有整個量,要讓我們維持一點談判的空間。

徐委員志榮:好。有人說我們也要向莫德納這家公司買嘛?

陳部長時中:有接洽中。

徐委員志榮:甚至有說美國衛生部長阿札爾訪臺,可能也是有他幫忙,才能和莫德納談。

陳部長時中:因為他們都投資了很多。

徐委員志榮:但是莫德納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被無國界醫師組織質疑,以它目前公開的資料,沒有辦法得到94.5%的有效性。第二個,就算有94.5%的有效性,聽說它的產能也不是很大,所以剛才講的再重複一次,時間與數量都很重要。

再來一點,有關國內的部分,我們只到臨床一期、二期,這樣就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二、三期會combine做就是了。

徐委員志榮:算是沒有第三期,現在是因為指揮官的團隊,大家都很辛苦,加上國人的配合,兩百多天都沒有本土的病例,有人說因為我們的環境都沒有確診者,到底打了以後有效、沒效?測得出來測不出來?

陳部長時中:現在發展到大家都看得到有效,但是效期就很難掌握了。

徐委員志榮:你們專業講的是療效指標會變成什麼免疫延性,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你是說我們在二、三期要不要通過的時候,並沒有用實地感染的情況去測疫苗的有效性,而是綜合抗體相關的factor。

徐委員志榮:我是擔心沒有三期,然後我們臺灣的環境這麼的乾淨,沒有確診者,試驗會不會有落差?

最後,就是農曆春節快要到了,現在各個國家,像美國講12月中旬就可以開始打了,主要是很多台商要回來,所謂的台商不是大陸的台商而已,當然還包括美國的,如果台商在美國,有辦法打經過認證的疫苗,他可能也不是美國公民,我也不知道美國疫苗施打的優先順序如何,如果他回來過年,他可以縮短十四天居家隔離的時間嗎?

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做這樣的規劃,但是如果有更新的科學的證據,當然會根據那樣的有效性減少隔離的時間,但是到目前來講,沒有這樣一個規劃在。

徐委員志榮:所以部長也不妨可以考慮看看,因為我們2月過農曆年,他如果在美國可以打到,當然在大陸打,你也不會認可。

陳部長時中:沒有,沒有,這是兩件事情了,只要是有效,能夠防止,我們都願意,不在乎他在什麼地方打。

徐委員志榮:就算美國的台商打了認證過的、有效的疫苗,其實也可以考慮,不要說春節,就是後疫情時代,只要打了有效的疫苗,我們為了刺激經濟,希望可以考慮縮短14天。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這我們都在考慮中。

主席:請吳委員斯懷發言。吳委員質詢結束後,我們休息40分鐘。

吳委員斯懷:(12時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首先問一下,疫苗採購現在是國人最關心的議題,因為秋冬之後全世界疫情恐怕會更嚴峻,但是現在疫苗採購的預算編列不足,這是我們從你們提供的資料裡面看到的事實,請問怎麼樣才能夠達到群體免疫的效果?因為我們疫苗採購就只有兩項達標,第一、群體免疫的目標接種數,第二、疫苗的種類,根據這兩個標準才能夠評估,這部長應該比我清楚,可是現在據WHO估計,疫苗覆蓋率要提高到65%到70%,才可以達到所謂的群體免疫,那現在我們所編列的預算,根據大多數國內外專家的評估,要接種兩次,以你現在規劃的1,500萬劑,乘以二,需要3,000萬劑的疫苗,可是你現在編列的預算,剛才部長接受很多委員的質詢也講了,目前的價格只是你們的概估,還有很多談判的空間,我們也不逼問你到底多少錢,但是以現在預估的700元一劑,顯然距離3,000萬劑還有很大的差距,我也曉得貴部也編了52億元追加預算,還差六十多億元,在這種情況之下,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部長你自己也說過,疫苗價格是賣方市場的問題,我們只是希望這樣,能不能達到或未來有沒有可能還會增加不一定,還在談判,有那麼多不同廠商,在這種情況之下,預算都已經不夠了,衛福部是不是應該向行政院蘇院長爭取預留預算,如果價格有浮動,我們合理推斷,價格不可能往下掉,那麼預算夠不夠?不要到時候再來申請。簡單講,我幫你們衛福部爭取,你告訴蘇院長,你給我的金庫要夠,否則談判的時候萬一漲價就沒得談了,這一點是不是可以在這裡做個承諾?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們很清楚的跟行政院表達過這樣的意思,當然院長也裁示得很清楚,就以能夠保護國人安全的採購量為重,至於經費的部分,行政院會把它備足,然後希望我們在法規上能夠謹慎的研究,大概就這樣,如果在法規上、談判沒有吃虧,當然經費一定會足。

吳委員斯懷:好,這是你在這裡公開承諾,蘇院長也承諾了,預算絕對不會……

陳部長時中:我沒有辦法說,當時我有這樣報告過,蘇院長也做了這樣的裁示。

吳委員斯懷:好,院會會有正式的紀錄,我在這裡就希望院長能夠做到他的承諾,部長已經提出來了。第二、疫苗接種的速度很緩慢,我們從過去的經驗來看,最近這一次流感疫苗,我相信你們對於數據都掌握得很清楚,根據疾管署的統計,這是你們提供給我的數據,2,220個預防接種的單位,今年流感4天平均施打人數是40萬人,中間也出了一些問題,暫停又開始繼續等等;但是我們看2009年H1N1的數據就不一樣,當然有那時候的時空背景,平均每天接種五萬九千餘人。這兩個數據我們不做極端的考量,你看看,如果在這個環境之下,不討論疫苗的特殊保存環境,剛才很多委員提到冷鏈的問題,我們如果用3,000萬劑疫苗來算,請問要多少時間可以完成接種?這直接影響到邊境開放的問題,對不對?我想部長很清楚。目前媒體的報導,根據美國國家衛生院的研究,他們明年4月會開始接種,如果其他國家都可以在差不多的時間完成接種,他們就開放邊境,如果我們來不及在這個時間完成,那我們的邊境就不能開放,也就是疫情直接影響到國家未來的國際經貿發展,我想請問部長,我們已經知道我們面臨的困境,那麼「超前部署」是你們從防疫開始一直做得不錯的部分,這四個字很重要,不容易做到,怎麼樣超前部署?如果疫苗按照預估期程獲得,多少時間可以完成施打?部長有沒有一個方向?

陳部長時中:在這裡大概不用3,000萬算,應該是用1,500萬人,就像委員所講的,我們用已有的最高數據,其實一開始在打流感疫苗時第二天就高達43萬人,所以在一天打43萬人,也快要到我們負荷的極限了,當然因為COVID-19,我們特別呼籲大家先把其他的挪開……

吳委員斯懷:你預估一下大概多少時間可以完成。

陳部長時中:大概要40天,如果能夠在30天把這1,500萬劑打完,那已經是不得了的速度了。

吳委員斯懷:實際上是很困難的。

陳部長時中:很困難。

吳委員斯懷:你不能太樂觀,說40天或一個月。

陳部長時中:以流感的經驗,兩個月600萬劑打完就算不錯了。

吳委員斯懷:這要考慮到城鄉差距、民眾的意願,所以我建議部長不要太樂觀的評估。

陳部長時中:我不敢。

吳委員斯懷:你要超前部署。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也要建立一個資訊系統,讓打的時候評估不要佔用太多時間,蒐集資料也能夠很快速,這些我們都已經在做準備了。

吳委員斯懷:我現在的問題就接著剛才的問題下來,就因為我們的時間很急迫,會影響整個國家的邊境開放跟經濟發展,而疫苗價格、疫苗採購時間因為有很多主客觀因素,我們沒辦法掌握,但是接種的能量、預算、接種的速度、涵蓋率是衛福部可以做的事。

陳部長時中:對。

吳委員斯懷:現在我們所知道的是,監察院今年5月糾正了你們公衛護理師的服務人數過多,也就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只有醫生及護理人員可以施打疫苗,那現在明顯這個能量是不夠的,就是人數跟數據搭不起來,那可以參考一下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這些國家的作法,他們在法制上允許藥師可以做這件事情,雖然現在我們的法沒有,但是你們可不可以引用?因為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我們有三萬五千多名藥師、有六千多家社區藥局,部長可不可以考慮依據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還有前瞻特別條例第七條的授權,用個案的方式將藥師納入這個作業能量,以充實人力?部長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當然我曉得其中牽涉到很多利益的問題、未來處理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有,因為美國有部分州是這樣子做,不過在臺灣目前的時空下,我認為會有一些問題,這可能會很久,不過,委員所指導的就是怎麼樣安排適當的人力、整個流程的效率化,這我們會努力來做。

吳委員斯懷:部長,我的建議很具體。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

吳委員斯懷:你現有的醫師跟護理人員人數實際上就不足以支撐你前面所說的,如果順利把價格談好,把疫苗引進來,我們開始施打,你的人力恐怕沒有辦法支援你在40天甚至一個月之內完成這件事。臺灣的作法跟歐美國家不一樣,我們有我們的侷限性,例如城鄉之間的差距、老人接收訊息緩慢,這個請你慎重思考一下,如果人力不足,其他都是假的,我們用數據來解決這個問題,不要到時候因為人力不夠跟全民道歉,說很抱歉!我們恐怕要三個月甚至更久,因為人力不足,排隊就慢慢排,又造成過去口罩事件重演。請部長慎重思考能不能將這件事情納入個案處理,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我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這個新的疫苗一定有一些不良反應的報告或副作用多,所以我們只敢用醫療體系作為前端,因為這樣可以覆蓋到後面有這種報告時處理比較容易,如果讓額外的人力進來,就怕萬一人一多,前端沒有處理,所以我們會好好來部署。

吳委員斯懷:部長,因為額外的人力也是合格藥師,別的國家也在用,所以請你思考一下,這是給你一個解套的方案。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好。

吳委員斯懷:最後,健保費率的問題,我們不能只開源,只搞漲價,其他結構性、制度性、法制面問題都不考慮,這是一個大哉問,雖然上個禮拜你們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但是我建議從節流方面、從結構性、從制度面一起考量,不是只用漲保費這一個方案來解決。健保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不能只用開源來解決,所以我建議通盤考慮各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這樣才是可長可久解決問題的辦法。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我們除了調整費用之外,現在開始訂定五年計畫,希望五年計畫配合財務改革,能夠讓健保更精進。

吳委員斯懷:希望你們開的會是有效的,多聽聽學者專家的意見。

陳部長時中:沒問題。

主席:張委員育美及時趕到,我們讓張委員質詢完再休息。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12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誠如今天部長的書面報告所提到的,國際疫情持續嚴峻,不但有復燃的趨勢,部分國家已經進入一波又一波的疫情高峰,對於將來疫情的發展,我們絕對要從嚴以待,正因為如此,才有所謂的秋冬專案,就是要防範秋冬所面臨的流感流行,還有COVID-19疫情的雙重負擔。我們從秋冬專案的內容可以發現,強化醫院感染管制與通報採檢是面對秋冬疫情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對於醫療機構的這種管控、防疫的準備乃至於相關物資的儲備,醫療機構從今年疫情發生以來都沒有鬆懈的空間與時間,正因為醫療機構長時間的努力,奠定了非常紮實、穩定的抗疫基礎,部長,你說對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整體醫界都非常努力。

張委員育美:部長,過去幾期的紓困預算都有編列給予醫院、診所防疫的獎勵、績效的獎勵等等,因為目前都還未看到疫情的終點,在這個馬拉松般的抗疫過程中,衛福部對於目前醫療機構有沒有規劃新的獎勵措施?

陳部長時中:相關的一些獎勵,我們持續都在規劃中。

張委員育美:知道了。除此之外,我們知道上半年是疫情期間,健保點值的結算,目前是傾向上半年採半年結算,下半年就回復到按季結算,也就是說當上半年點值結算完成,確定點值之後,就要開始進行暫付款的追扣,醫院診所都很害怕。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追回。

張委員育美:一樣,但我們從數據上看來,上半年在疫情的衝擊下,部分診所、醫院營運狀況相當不樂觀,一旦面臨龐大的追回壓力,是不是會成為壓垮診所、醫院的最後一根稻草?我們必須要審慎以待。請問部長,對於疫情期間業績大幅衰退的診所、醫院,目前沒有規劃藉由紓困預算給予支持?

陳部長時中:有,我們對於診所、醫院,只要今年1月到8月它的健保總收入跟去年的健保總收入不到八成,我們補到八成。

張委員育美:對於上半年追扣的分期償還,你們有沒有預做什麼樣的規劃譬如12期零利率等來幫助診所、醫院?這個都是衛福部應該預做規劃的,有嗎?

陳部長時中:這些都有跟相關的醫療院所在談,基本上大概是以一年的分期為基本,但是對於特殊的情況,我們會專案考慮。

張委員育美:是零利率嗎?

陳部長時中:12期基本上是零利率。

張委員育美:這樣診所、醫院應該會稍微安心一點。部長,我國因為地理位置的關係,過去國際間的商業交流頻繁,但是因為國際疫情持續嚴峻,而且有復燃的趨勢,邊境管制、入境隔離的措施,從防疫的角度來看我們的確沒有鬆懈的本錢,而且我們做得還不錯,不過14天的隔離事實上對跨國的商業活動有相當大的影響,防疫固然目前是第一重要,不過要如何維持和國內經濟活動兩者之間的平衡是很重要的,所以指揮中心也要思考,不是只有防疫而已,還有經濟活動是連掛的。請問部長,現行短期商務人士入境居家檢疫,至少是要隔離5天,對於商務活動進行還是有些不便的地方,請問指揮中心目前規劃假設各國的疫情自費採檢機制符合那一些條件之後,你們就可以考慮放寬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的隔離措施呢?

陳部長時中:第一個,現在就已經有了相關的方案,對於防疫裡面要縮短時間,基本上要由他的業務主管單位來衡量他的必要性、急迫性跟不可取代性。第二個,由邀請單位提出他的防疫計畫書跟連帶的法律責任,第三個,我們審慎檢視他的防疫計畫書,並協助他來執行,在這樣的條件之下,可以專案辦理。這是目前已經因應特別的情況,對於有必要性、急迫性跟不可取代性者,我們不會讓他因為防疫而斷了這條路,但是一定要有一個防疫計畫書、一定要有人負責,也一定要經過防疫專家的審查,那麼才可以成行。至於未來,未來大家打了疫苗之後,是不是有各種可能的方案,當然這在我們研議的範圍內,到目前為止,抗體的檢測,也許有些部分的可靠性還沒高到那樣的成果;另外就是現在定性稍微比較好,可是定量沒辦法做,所以有打過疫苗,身體是否維持有效的抗體,這是我們要來考慮的,但是現在進步很快,

張委員育美:我知道了,謝謝你,你有滾動式的修正,真的很棒、真的有做事。最後我要問部長,11月11日指揮中心是以記者會的方式宣布啟用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會中鼓勵符合條件者而且有意願之受試者多多登記,這樣的作法在立法院還有學者專家之間都引起非常大的討論,在過去食藥署對於人體試驗的管理向來都認為招募廣告必須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亦即所謂的IRB核准後才能刊登,同時不應以記者會方式招募受試者,但是這次的意向登記不僅未經過IRB,而且是採取記者會的方式進行,這個關鍵就在於意向登記和所謂的召募廣告之間要怎麼去做區隔呢?

陳部長時中:這裡面因為還沒有經過IRB,所以就不是受試者招募,這是一個前提,那麼再過來……

張委員育美:意向?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是調查一個意向,平常政府也不會做這件事情,接下來就是要通過IRB,再由廠商跟相關實驗的單位去做招募,可是大家都是一樣的想法,在我們國內發展疫苗,我們絕對不會因為行政程序上面的延宕,而讓我們的國產疫苗晚了兩、三個月出來,甚至晚了半個月,我們本來就可以讓這個時間變短,它有沒有需要性,其實公道自在人心。在IRB沒有通過之前,它不算招募,我們是調查意向,因為有了意向,讓IRB通過之後,招募能夠快,坦白講,我認為是對臺灣的貢獻,因為沒有人會同意我們因為這樣的關係而讓整個試驗延緩三個月到半年,這是一個很清楚的事情,當然有一些人有他的相關意見,我們都尊重,但是在這樣的疫情期間,發展國內的疫苗,讓國人及時取得安全的疫苗,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事情。

張委員育美:部長說對了,其實疫苗的研發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都不希望只講求效率,但是在防疫的過程,卻犧牲民眾健康把關,或者是拋棄人體試驗的基本原則。部長,我這樣建議,你覺得對嗎?

陳部長時中:講得很好,但是我們沒有一樣會少,跟委員所期待一樣,IRB通過以及通過之後的人體試驗,我們一樣都不會少,就是幫大家把可能的人選先找出來,讓大家可以快速的去招募,至於知情同意、相關的檢查、隨時終止等各方面,這都是跟人體試驗完全一樣。

張委員育美:謝謝部長,希望你說我講得好,你也要做得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4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宣告,我們預期大概4點半會進入逐條審查。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3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首先謝謝主席關心COVID-19現在跟未來各種防治相關的工作,我們都知道疫情中心宣布要強化防疫工作,秋冬專案即將啟動,其中一個是「強化醫療應變,加強醫院醫療院所通報採檢」。部長,這個專案出來之後,你有沒有要交代醫療院所特別關心、注意什麼事情?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醫療院所在這段時間,真的要謝謝他們,他們也非常的辛苦,但是就目前來講,大家認為採檢有一點趨嚴,在檢驗時,大家因為是慎用經費,所以採檢趨嚴,現在國際上也有滿多令人詬病的情況,所以也要鼓勵醫療院所在查驗時,只要有相關的症狀,儘量通報採檢,對我們防疫的量能可能會比較好。

邱委員泰源:好,謝謝部長的交代,我想醫療院所很感謝部長的提醒,我們大家一起讓醫療院所做得更好,來協助政府防疫。請部長放心,你有一個醫界最好的後盾,其實對於所有的健康問題,我們臺灣的醫療核心價值就是一定站在第一線,守護人民的健康,所以疫情中心一定會擁有最堅強的醫界當靠山跟後盾,我們都知道當然要配合疫情中心的各種指令,昨天我們在醫師公會開全國聯合會理事會的時候,大家也討論到這個主題,也特別期待不管是在各級醫院或診所,一定還是要很謹慎,這跟部長所交代的是一樣的,關於這個部分,請部長安心,我們一定再努力。

最近以來,大家覺得有幾件事情是未來的工作重點,尤其是在醫療界,我在這邊跟部長報告,大家看看有沒有可以一起協助的。針對這部分,我想還是要特別感謝過去這一年來政府機關及立法院很多委員同仁非常關心醫療量能的維持以及防疫設備的能力,所以大概都慢慢的有共識,形成未來可以建立一個更堅強的醫療防疫及全民安全的體系。最近大家整理出來幾個重點,第一、要拜託行政院,尤其是衛福部特別來幫忙,怎麼樣保障未來各級醫院在防疫設備方面的物資能夠持續充分無虞,比如口罩、防護衣等各方面的發放情況或有沒有預算,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譬如醫院一直跟我反映他們的手套好像成本太高,這個部分也拜託部長。當然,手套的原料在別的國家,我們很難控制,但是可能要跟大家說明,價格貴沒關係,至少讓他們可以用、可以拿得到,這個部分要拜託一下。

第二、我知道部長也很努力,我在這裡講這些都不是為了要幫醫療院所爭取什麼利益,而是希望他們在醫療院所能夠運轉得更順暢,才能夠守住第一線,醫療人員在醫療院所裡面工作也能夠更加的安全,所以我才提出這樣的建議,我知道部長很關心,在疫情的期間,收入的確都減少得較多,成本要增加,其實很多運作都有困難,所以還是要拜託部長在特別預算方面能夠多多考量,我記得在條例在第一次要通過的當時,我們民進黨黨團都認為這跟醫療比較相關,一直要我上去講話,那時候我常常跟蔣萬安召委各別苗頭,互相說明對未來的一個方向,所以那時候大家真的很關心怎麼讓醫療能夠順暢,包括健保給付等等,當然都有相關的措施,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也要趕快提出一個具體的結論,我也知道部長在稅負方面,不管是成本的處理,甚至是醫院因為防疫物資方面的特別扣除額這部分,其實可以從我兩年前在財政委員會提案通過的一些條例裡面去擴大解釋,可能會比較快,幫助大家減輕成本,這個部分也拜託部長這邊,是不是先就這兩部分,請部長幫我們釋疑?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首先我要陳述,整體在防疫裡面,我們今天能夠到一個相對成功的情況,當然全民的配合以及各個行業,大家都付出很多,醫療這一塊尤其是我們防疫裡面重要的一個堡壘,我們必須要把它保護好,並不是現在確診的個案少,這個堡壘就不必要了,隨時還有可能會爆發,尤其是看到國外這些經驗,提醒我們注意,引以為鑑,當疫情再爆發,除了開始、社區,之後就是醫療的崩潰,醫療一崩潰,整個疫情就會失控,這是我們必須要非常非常注意的一環,所以在其他相關的PPE方面,我們當然一定會持續的供應,現在應該可以說請委員不用擔心,但是關於手套這部分,確實製造廠跟原料都在國外,所以我們有一個穩價的方案,透過我們國家來做比較大量的承諾購買,然後不足的部分再來補齊,但是沒辦法將這個價格完全壓低下來,但是穩定供應,這是我們現在在努力的方向。

至於整體成本的增加,確實在醫療院所很多成本的增加並不是用數目可以算得出來的,所以必須要對成本做一些特別的考慮,蘇院長對這個問題也非常的關心,他也請我們再跟財政部一起研究,基本上以現在來講,一個費用率,事實上是代表一個成本增加,所以相關費用率的提升,我們跟財政部已經有共識,現在我們在行文,做最後的確認。有關特別扣除額,因為那必須要修法,目前恐怕有一點困難,時間可能趕不到。

邱委員泰源:謝謝。剛剛有提過兩年前修法其實有一個特別扣除額,在醫服等各方面,其實可以先去看看有沒有辦法擴大解釋,往這個方向,也許是也是一條路,沒有關係,這個建議提供你們參考。

今天早上部長提到現在國際疫情的嚴峻,所以我們也非常支持趕快去搶購疫苗,買得到最好,但是我們該做的事情還是要準備,比如我要講的重點三,怎麼樣在社區建立一個分級分流的體系,讓醫療可以繼續,防疫能夠完整,我們也希望永遠不要有疫情,但是假設有疫情,或是碰到下一波的疫情或是其他的病毒,我們也建構好了。我想部長很清楚,我們今天有這樣的一些成績,也是植基於過去SARS很多的經驗累積下來,大家一起打拚。我也拜託部長關心這個議題,如何在社區建構分流、分工,我們一起來建立這個體系,迎接一個未來醫療防疫安全的網絡。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3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要請部長上台,我有點不好意思,因為最近你太辛苦了。今天大家都在討論即將到來的春節,有關於防疫工作相關的準備,我國旅居國外不管是經商工作或求學的人數,至少有幾十萬人,每年春節期間入境人數也高達數十萬人不等,特別是2020年,包含旅客大約就有81萬人,當然因為今年疫情的關係,預期接下來回台過節的人數可能會降低,雖然是這樣預估,但是我相信人數還是不少,還是會比平日還要多。你們有沒有預估大概會有多少人回來過節?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過節,我想流動量會比較少,但是一定比平常高得非常多,所以基本上我們不管是在集中檢疫所、防疫旅社或相關居家檢疫的一些宣導,我們都持續在進行,以因應這一波大量進來的人員。

陳委員瑩:有沒有具體預估人數會落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就我們設在中國的相關單位的預估,他們預估會少,但是現在也沒有辦法就完全掌握,因為現在直接通航的運輸點,還維持是五個點,所以不見得會……

陳委員瑩:OK。依照上個禮拜我們辦公室跟你們確認的資料來看,目前261家的防疫旅館大概有1萬4,000間左右,雖然回台的國人可能有一部分會因為符合居家檢疫的條件,而不用到防疫旅館,但是我們不免還是會擔心1萬4,000個房間這樣的防疫能量,到底是不是足夠可以因應回來過春節的國人需求?

陳部長時中:因為春節回來大概都是國人返鄉,所以居家檢疫的使用量應該是會比較高,他們符合在家裡面檢疫,除了沒有個別的房間跟單獨的衛浴,所以要強制到旅館,其他都可以在家裡。

陳委員瑩:所以部長認為1萬4,000個房間是足夠的量能?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希望能夠稍微多一點,才能調配得比較安全,不過現在很重要的是在居家檢疫時,家人在相處的時候,不要因為在家裡就鬆懈了,反而這個宣導是更重要的。

陳委員瑩:對啊!所以我們回顧之前,也發生過吃火鍋的事件,關於這個部分,我只是提醒衛福部,雖然是返家過節的人較多,但是防疫旅館的部分,你們還是要好好掌控數量比較好。

陳部長時中:好。

陳委員瑩:另外想要請教部長,今年疫情剛開始時,我曾提醒過各位,之前也質詢過,特別要注意隔離者心理層面的問題,但是後來發生被隔離者輕生的案例,大家看一下這些案例,特別是現在又進入秋冬的氣候,所以在春節又是冬天,在這樣的節氣之下,經常會使人心情比較低落,再加上又要隔離兩個禮拜之久,所以在這邊要特別提醒衛福部,有關於心理層面的部分要特別注意,也想請教目前有哪些比較積極主動關心的作法?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本來就有LINE等等相關通訊,以及里長、里幹事的關懷,更重要的是我們中心的關懷專線,針對大概第8天左右的受檢疫者,我們會再次去check他們心理情況,如果有需要,我們請心理諮商師或心理師跟他做進一步的討論。

陳委員瑩:好,這個部分再麻煩你們特別加強注意?

接下來,我們看一張照片,這張照片是上個禮拜蘋果日報的頭版,畫得還蠻像的,部長應該有看到,大家關心健保費率要從現在的4.69%,到底是要提高到多少,是5%、5.17%,還是5.47%?依照上個禮拜健保會的資料,若按照裡面的數據去推算,費率如何調整到5%,如果調整到5%,健保大約每年可以增加400億的收入,但是針對健保的財務狀況,其實我是想討論另外一個大家可能比較沒有注意到的問題,亦即高薪低報的問題,當大家都在思考要調漲的時候,但是卻忘了這個問題,其實你們每年都有針對高薪低報的問題進行查核,表示你們早就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是請部長看一下這樣的績效,去年查到的金額大約10億元,而且越來越少,部長覺得高薪低報的情形有變好嗎?還是高薪低報只是你們查到的這個樣子而已嗎?

陳部長時中:我想高薪低報的人數應該是比這多一點,基本上我們覺得情況是在好轉中,因為確實是往上,我們把它往上走,所以越來越接近比較合理的值。

陳委員瑩:我們稍後再來看一下一個圖表。部長覺得高薪低報的可能只有高一點,我們可以從這個圖來對比,我不知道部長之前有沒有看過類似的圖表,實線的部分是勞保投保資料分布,虛線是受僱就業者的收入,虛線的部分明顯高於實線,也就是其實很多人的實際薪資都高於投保薪資,研究試算的結果,勞保每年因為高薪低報的問題,短收大概360億元,因為勞保的費率比較高,所以如果以健保費率來計算的話,大約也有200億元左右,而且健保投保薪資的天花板比較高,所以健保因為高薪低報的問題,每年短收的金額絕對不只200億元。如果這些錢都可以收到、都可以查得到,搞不好健保保費可以不用漲,就算要漲可能也不用漲那麼多,只要漲一點點即可。關於查核的部分,部長的看法呢?

陳部長時中:查核應該加強,但是數目不會差這麼多。這個資料是勞保的資料,還是我們健保的資料?

陳委員瑩:還是部長覺得你們的查核……

陳部長時中:這應該是勞保的資料,因為勞保才有4萬5,800的上限。

陳委員瑩:這是一個推算的數據。

陳部長時中:因為健保現在15萬了。

陳委員瑩:但是部長你覺得不會那麼高就是了?

陳部長時中:對,因為健保的查核效率一向滿高的,現在健保保費提高不是因為受薪者的問題,受薪者當然有,但基本上還是資本利得的問題比較大。

陳委員瑩:因為有人做出這種統計數據的建議及提醒,我也在這邊提出來,跟大家討論,做一個提醒,這個部分的推算也提供給衛福部參考。我想查核的部分是這樣,如果我們可以在源頭不要讓高薪低報的狀況這麼多,可以把那些錢追回來,衛福部也應該會同勞動部、財政部一起好好研議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如果部長一直覺得數字沒有這麼高的話,是不是也請你們提供給比較詳細的查核資料給本辦公室參考?

陳部長時中:好。

陳委員瑩:雖然是希望讓雇主可以盡到應盡的責任,因為勞工所負擔的比例比較低,影響不大,但就我們的理解,高薪低報也是一個滿嚴重的問題,所以請衛福部也特別針對本席提到的這個部分再重新檢討。

陳部長時中:可以,沒問題,我們會提供有關健保的相同分析給委員。

陳委員瑩: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過去我們也曾查獲含有萊劑的豬肉進口到臺灣,早上也有談到我們的處理方式是銷毀,但是並沒有處罰。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的處罰就是退運及銷毀。

邱委員顯智:但是其實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有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根據第四十四條這樣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鍰。所以過去沒有處罰的作法是不是值得商榷?

陳部長時中:也許我們跟法規會再看看,以前我們是針對進到市場直接販售這部分。

邱委員顯智:對,但是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事實上不管是在國內或是從國外輸入都一樣,所以這個可能你們要再商榷,因為大家也希望機關能夠為國人的健康把關,這是最重要的。

陳部長時中:當然。

邱委員顯智:部長回去以後可能要再研究一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如果沒有處罰,只有銷毀跟退運,能否有效的嚇阻作用值得思考,而且這跟法規範的意旨不太一樣。

自12月1日開始,我們的政策是不分本國籍和外國籍,或來臺目的不論是求學或工作不等之類的,都必須提出COVID-19的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陳部長時中:對。

邱委員顯智:連國人也包括在內嗎?

陳部長時中:國人及有居留證者都包括在內。

邱委員顯智:針對國人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個在法治國上面可能會比較有問題,因為不管是根據我國相關的法令也好,或是大法官解釋,對國人要入境這件事情,事實上不需要許可。中華航空在法蘭克福的辦事處也有貼文,貼文的內容規定,從12月1日開始要入境我國,就必須取得這個陰性的報告。可是事實上是不是也有一些例外?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的說法,雖然原則上是這樣,但有一成的國家外籍旅客要取得新冠肺炎陰性證明有困難。部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雖然原則如此,但是不是有一些例外的情況?

陳部長時中:對,有一些檢驗的量能確實很少,有一些是規定不給所謂的自費篩檢,一定要合於他們防疫措施的篩檢,跟我們之前有點像。

邱委員顯智:對,我們設想,我們的留學生或是國人在某些國家很難取得這樣的檢驗證明,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請外交部及衛福部研議要怎麼處理。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調查出來之後,就會准許這個地方不用提出PCR陰性證明即可登機,不過入境時馬上要自費採檢。

邱委員顯智:我現在擔心的是,像中華航空在法蘭克福的公告,完全沒有提到有一些例外情況,我的意思是,在衛福部或疾管署的規劃裡面還是有一些例外的狀況,但是這個例外狀況也要公布,否則看到的人認為自己無法取得,就會覺得自己沒辦法回來。第二個,他有提到,無法取得但有回國特殊需求,如:返家、奔喪等等理由的人,應該也可以另案處理?

陳部長時中:對,很臨時,但確實有必要,這種我們還是會讓他進來。

邱委員顯智:第三點,自費採檢陽性者,可用專案申請返臺就醫等等,沒錯嘛?

陳部長時中:對。

邱委員顯智:我要請部長思考,假設有一些經濟弱勢的國人有這樣的狀況,他沒有辦法取得檢驗的機會或負擔費用,就這個部分可能要提供一些協助,或者是對此要採取什麼作法?第二個,有很多的法學者在討論是不是有一些替代的措施?這個目的是非常好的,部長一直到現在為止也非常辛苦,臺灣也守得非常好,為了保護國人,這個目的是非常好的,但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目的正當、手段也要正當,那麼這個手段有沒有一個更輕微的替代措施?比如限定搭乘特定航班、入境實施檢驗與隔離等等,這些都有在做,就是有沒有一個更輕微的手段可以達成保護國人的目的?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委員的意見也很好,我會和專家一起研究,因為這要朝著最少損害來做,全部的我們當然要一起規定,但是對於有一部分有特殊需要的人是否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達成,我們再研究看看。

邱委員顯智:早上蔣委員也有提到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這個大法官解釋認為,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國,無待許可。這也是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因為過去臺灣在海外黑名單等等的部分,有很長一段的歷史涉及到這個問題,所以不管是大法官也好,或是憲法規定也好,還有相關法學者的研究也認為,這可以限制,但是要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也要非常的注意,因為他不是外國人,如果是外國人的話是另當別論,但是他是本國人,在他要回來的情況之下,是不是能夠對他做這樣的限制?第二個,在公政公約中也有返國權,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移民法的規定是,臺灣人要回來不須申請許可,隨時可以回來,我們國家非常歡迎;第三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針對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等等,其例示性的應該都是進來之後,我們要怎麼處理的問題,並不是說他在法蘭克福,或是他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他要上來,但我們不讓他上來。

就這個部分法律有無授權禁止登機,甚至入國?部長可能要思考到底這個規定有沒有合憲或合法。我的想法是,應該儘可能周延,這個目的很好,但在目的與手段之間,目的要正當,手段也要正當,所以就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跟外交部或是法務部等等相關機關做通盤的討論,並提供書面意見給立法院參考?因為限制國人這個部分可能真的是茲事體大。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我們一週內就提出來。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3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部長也有看到昨天的遊行,其實還是有非常多的國人對於萊豬1月1日進到臺灣有非常多的疑慮,部長在19日承諾元旦前一定會派員赴美實地查廠,請問這個進度沒有問題吧?假如是1月1日要開放,在這之前應該可以完成查廠吧?有問題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持續在跟美國談判中,不過我已經講過,一定要符合我們衛生安全的標準,我們才會讓它進來。我們可以准,但並不表示我們通過這個東西,大家就都可以進來,它要符合我們的標準才可以。

李委員德維:當然,所以在12月底以前應該不會不能完成查廠吧?您有這個信心嗎?

陳部長時中:如果沒有辦法完成,我們自然有因應的作法。

李委員德維:這部分你們還是要小心。鄧振中政務委員說,美方關切萊豬標示的議題,憂心標示萊豬而非原產地將是技術性的貿易障礙。請問部長,到底是我們臺灣在憂心,還是美方關切?160個國家禁止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尤其是歐盟,為什麼這些國家就沒有所謂的貿易障礙,而我們有呢?

陳部長時中:他指的是,如果今天要標萊克多巴胺的話,就會被視為是一種貿易障礙。

李委員德維:外交部當時也講了,其實這件事情我們沒有怎麼跟美國人談,所以美國人有這個要求嗎?開放萊豬的部分,到底是我們自己要開,還是美國人要求開,現在已經有點是打混仗了,您不覺得嗎?所以到底是誰在關切?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跟相關農業部有在做這樣的談判。

李委員德維:另外,鄧振中先生也說,日本到現在都在關切福島食品的進口問題。前面我們開放了美國萊豬即將在明年1月1日進來,請教部長,是不是我們接下來就要開放日本的核食進來?

陳部長時中:我們到現在為止沒有這樣的規劃。

李委員德維:是沒有接到這個通知吧?

陳部長時中:不能說是通知,一直沒有這樣的正式談判。

李委員德維:因為開放萊豬也不是你的規劃,是接受蔡總統的通知、行政院的通知,跟你無關啊!

陳部長時中:也不能說跟我無關,我負責安全這條線,如果安全不能達到,我們就不會同意。

李委員德維:本席想要請教,講實話,萊豬進口讓大家非常錯愕,也延伸出非常多問題,假設如鄧振中先生所言,因為日本又再關切福島食品進口,我們真的很害怕,過兩天蔡總統又宣布要開放日本的核食進來。針對這個部分衛福部可不可以超前部署?部長可不可以承諾,假如這種核食要進來,你接下來要怎麼管制?要怎麼樣規劃相關的措施,你可不可以超前部署?

陳部長時中:評估的話我們大概都有在評估。

李委員德維:當然你會評估,本席現在的重點是什麼?就像你現在開放萊豬,因為開放萊豬你也要評估,當然上面的政策決定了,你就非開不可,你只能做收尾工作,你只能做些其他相關的部分,就是要檢測人員、要錢、要人、要怎麼檢驗這些東西,所以本席要求的是,針對日本核食準備進來的話,對於一些相關的措施,衛福部可不可以先做準備?部長可不可以來思考這個部分?

陳部長時中:思考是一定要的,國家的事情、任何的可能性我們都要做一些思考。

李委員德維:因為上面要進來,你就非得接受不可。

陳部長時中:有關於「核」的部分,我們一直都有檢驗,這跟這次的萊克多巴胺又不太一樣,關於日本的相關食品,我們都有驗它的輻射值。我記得去年蔣委員有要求我們要去那邊採樣,我們也做了。

李委員德維:瞭解。

第二個,有關於秋冬方案,今天早上蔣萬安召委及剛剛的邱委員都講到,由於人民回國有憲法上的保障,所以在這個部分部長可不可以承諾一個時間,什麼時候可以研究好,可以來做這個決定?因為這個東西真的非常的嚴重,牽扯到憲法的保障部分,因為一旦這個規定出去,你要違反憲法的話,接下來衛福部所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高,所以這個部分部長可不可以承諾什麼時候可以給大家一個答案?因為所有的人出去也好,或者現在在國外的僑民也好,回來時他都必須預先去做準備。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指教,剛剛邱委員在詢問的時候,我也答應一個禮拜以內我們把報告提出來,我們來研議,雖然有防疫的需要,可是憲法有規定,應該朝向最小損害的方向,可以做的都要做。

李委員德維:本席還要請教部長,您現在是指的是所有的人離境以後,回來時都必須要拿到三日以內的的檢測報告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目前是規定,除了一些例外……

李委員德維:12月1日以後離境的人?

陳部長時中:沒有,12月1日要登機的人。

李委員德維:就是12月1日開始登機的人。

陳部長時中:登機前就要交陰性的報告,否則不准登機。

李委員德維:再請教一下,你們承認哪些國家的檢疫報告?你們有不承認的,還是都承認?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基本上都承認,不過有些沒有辦法開的國家,我們現在請外館在做相關的調查,因為這個規定是要降低可能,雖然並沒有辦法阻絕境外,但是把可能性將降低一些。前一段時間有一些國家入境的,其實他們都有提一些陰性的報告,可是其中沒有繳陰性報告跟有繳陰性報告被驗出確診的比例幾乎差不多,表示裡面真的有很多的變數,不過外館已經幫我們查好哪些國家是可以的。

李委員德維:春節會有大量臺商返臺,部長表示目前沒有規劃所謂的春節泡泡,請教部長,相關的藝文、外交、經濟都有這些泡泡,但只有臺商不能,這樣會不會讓人家感覺你是崇洋媚外,甚或只會欺負臺灣人?

陳部長時中:沒有,全世界的臺商都是一樣的,並沒有針對中國臺商有特別嚴格的規定,沒有。

李委員德維:到時候可能回來的數量會很驚人,這點請部長要好好思考。

最後請教部長有關疫苗國產的問題,在你的報告中提到現在有三家,你有信心國產疫苗是OK的,明年可以上市?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是期待啦!

李委員德維:期待?

陳部長時中:因為這是科學,我們也不能說為了要讓它上市,而讓有效性或什麼打折扣,這是不允許的。

李委員德維:指揮中心說一劑的金額大概七百元左右,金額確定了嗎?因為一個人要打兩劑,現在指揮中心這種講法,民眾會以為以後要施打疫苗的話,如果是自費,很可能只要七百塊,但要是本席沒有聽錯的話,其實一個人是要打兩劑,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對!而且絕對不是七百塊,因為當初編列預算時,全世界都沒有任何一個價格出來,所以我們是約略概算,保留了52億作為疫苗採購的預備金額,這點實在很抱歉,因為沒有辦法掌握得很清楚。

李委員德維:另外,12月1日開始要讓50到64歲的民眾施打流感疫苗,請教接下來的數量供給會不會有問題?

陳部長時中:就是打完為止,不過,在我們的預估裡,到現在是打了558萬劑,目前手上有大約45萬劑,扣掉已經計畫性要施打的部分,包括國小、國中學生,這部分幾乎已經快達標,高中大概還少兩成,把這個部分和老年人還需要施打的數量扣掉,我大概抓還要25萬劑,然後50歲到64歲的民眾大概是520萬人,現在施打率達到14.7%,預計要達到18.5%,差了將近5%,這部分最多是20到25萬劑,所以目前的量是足夠的。12月中我們會再進6萬劑,給一些想要打的民眾可以補上來,不敢保證每個人都可以打到,但以現在的計算跟速度,應該可以符合大家的需要。

李委員德維:好,了解,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3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楊委員瓊瓔:昨天凱道上人民的聲音,你有沒有聽到?

陳部長時中:有。

楊委員瓊瓔:你的感受怎樣?

陳部長時中:我想每一個有爭議的議題,人民展現的聲音,我們都必須要尊重。

楊委員瓊瓔:有要做什麼樣的調整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把現在有做、要做的計畫落實,確實把它做好。

楊委員瓊瓔:所以還是要進?1月1日還是要進?

陳部長時中:應該說這個標準如果大院審查通過,我們就照計畫進行。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人民的聲音你還是沒有聽到很多!

陳部長時中:有啦!

楊委員瓊瓔:你會會心一笑,表示你還有良知,因為我是很敬佩你的,你是願意努力做事的部長。

接下來我們討論實質問題。標示產地可以讓消費末端知道是不是萊豬、有沒有含萊克多巴胺嗎?

陳部長時中:可以分辨有沒有這個可能性。

楊委員瓊瓔:可能性而已嘛!所以還是無法確認嘛!

陳部長時中:譬如國產豬的可能性就幾乎沒有。

楊委員瓊瓔:對!所以還是無法確認!

陳部長時中:但是它範圍比較大,如果民眾不想吃到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就避開這些可能的國家、產地。

楊委員瓊瓔:部長,昨天人民的聲音就是希望知道,但是我們要怎麼標示,可以讓他們知道有沒有含萊克多巴胺?本席再重複講第三次,之前我有跟你討論過,你說願意做,在豬肉的樣品貼有沒有含萊克多巴胺,這點本席希望落實,不要只標示產地,因為產地不可能明確知道是否含萊克多巴胺,我們一定要讓人民安心、讓消費者安心,我想這是你的目標,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在安全部分另外有法律規定,下面則是一個交易行為,所以我們會鼓勵進口的廠商,儘量標示清楚。

楊委員瓊瓔:請問要如何鼓勵他們貼上沒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標誌?這樣才能一目了然啊!

陳部長時中:他們都非常樂意這樣做。

楊委員瓊瓔:誰?誰願意?

陳部長時中:進口商。

楊委員瓊瓔:進口商在我們的超市裡可以這樣做嗎?他們進口以後還要分裝啊!

陳部長時中:我相信進口商是願意做的。

楊委員瓊瓔:我們要實質討論的是末端,當消費者拿到豬肉時,要知道那個mark是表示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這個你看要怎麼做?

陳部長時中:就是有進口商想要這樣做的話,我們會儘量協助他們來做。

楊委員瓊瓔:不是儘量協助,而是你們自己要推動,我們這個已經是第三次討論,對不對?你也認同我們貼上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mark,是嗎?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主動標示很好。

楊委員瓊瓔:對啊!所以你要鼓勵啊!好不好?你來鼓勵,好不好?讓民眾、消費者可以安心,這樣你耳朵就聽到昨天凱道上的聲音了。

陳部長時中:我們就是儘量協助讓民眾安心,我們儘量做,但是也要稍微顧慮不要被人家指責為貿易障礙,在這兩者之間,我們一定要取得一個平衡。

楊委員瓊瓔:你的本分就是把安全顧好,不要扯到旁邊,所以請你來推動,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安全量以下的一定是安全的。

楊委員瓊瓔:另外,過年快到了,大家都很歡欣,希望有所謂的春節泡泡,現在臺商要回來,你說要有登機前三天的核酸檢驗證明,當然這是針對我們的健康,大家都歡喜,可是這也牽涉到憲法人民有自由遷徙權的規定,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目前全世界有多少國家是沒有辦法取得相關證明的,比如美國,雖然可以取得,但不像臺灣這麼方便,他們至少要一個禮拜以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外僑或臺商要回來,至少還要隔離十四天,兩邊就是二十八天,如果在他登機以前有所困難,我們要如何協助他們?

陳部長時中:第一,以美國來講,可能要提早十天做準備,趕快預約,美國雖然慢,但在預約體系上,時間大概是可以掌握的。至於中國部分,中國規定出境者都要交PCR陰性證明,所以基本上那邊也沒有什麼問題,不會跟我們的規定相牴觸;其他國家有些是沒辦法提供的,我們也有例外規定,現在也請外館在調查中,如果沒有辦法提供,基本上他們就可以免交。

楊委員瓊瓔:如果這個國家沒有辦法提供,就可以免附帶證明?

陳部長時中:對!但是在機上要做適當的防護跟隔離,進來之後要做自費PCR採檢,然後再隔離十四天。

楊委員瓊瓔:現在有很多人希望過年可以回來跟家人團聚,所以你應該去普查一下,哪些國家有什麼樣的情況,到底要怎麼做,是不是可以做一個統計表出來,讓國人了解要怎樣才能回來,這樣民眾才會安心,然後你們在正式的記者會上告訴人家,不要讓大家一直質疑春節泡泡到底要怎麼泡,加精油、加檜木精油也沒有辦法泡出來啊!

陳部長時中:我在第一時間就有講過,當然這都有滾動檢討的空間,目前我很清楚的講,就是要居家隔離十四天。有時候我們反過來想,大家其實也不想把國外的病毒帶回國內,讓家人受到感染。

楊委員瓊瓔:這當然啊!但是我們還是要有所作為跟應對,對不對?部長,前幾天我聽你說口袋裡已經有疫苗的採購,足以應對我們全國民眾……

陳部長時中:沒有!是有相當的量,但還沒有到全國的量。

楊委員瓊瓔:預計什麼時候可以讓國人施打?你已經有採購的量數,那時間點呢?

陳部長時中:這些東西變數非常多,真的是沒辦法回答委員這個問題。

楊委員瓊瓔:這些疫苗都是國外的嗎?

陳部長時中:對!都是國外的。

楊委員瓊瓔:這些都是國外的,但還不足以應對我們全國的人民,時間點也還沒有辦法告訴國人,但是你的口袋夠深?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夠深、相當深。

楊委員瓊瓔:你的夠深就是足以應對,是不是可以這麼解讀?

陳部長時中:對,應該是。

楊委員瓊瓔:那國內的部分呢?

陳部長時中:國內在明年中之後,應該就陸陸續續會生產,當然我們現在就是儘量幫忙,不管是審查、查廠、資料的檢驗或是招募的意向平台等,為的就是希望讓疫苗能夠快速出來,接上我們的需求,未來如果可以常態化,那國內疫苗廠就能供應我們國內使用。

楊委員瓊瓔:本席可以感受到你的超前部署,在還沒有完成之前,你們開始徵求有意向的人進行臨床試驗,這是對的,但本席最後一個問題請教你,在口袋深的這個部分,會不會比國內疫苗更快取得,讓國人施打?

陳部長時中:應該會比他們更快。

楊委員瓊瓔:國內大概是明年中、6月左右?

陳部長時中:如果都成功的話。

楊委員瓊瓔:國外的部分,是比明年6月還要超前?

陳部長時中:對!有可能。

楊委員瓊瓔:一起加油,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14時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討論秋冬防疫專案,大概可以從邊境檢疫、社區防疫及醫療應變三個方向來討論,請問部長,在秋冬防疫專案中,為什麼必須要檢附登機前三天的核酸檢測證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在邊境上第一個要思考的是,整個國外疫情其實非常嚴重,比起3、4月時,他們是五個禮拜內就增加一倍,顯然國外疫情非常險峻,要如何讓國外疫情不要影響國內過於厲害,第一個要考量的是移動的風險,另外則是進來之後的風險。進來之後我們本來就規定要做居家檢疫,所以如何強化居家檢疫的管理、服務跟關懷,讓他做的更確實,這是一部分,這部分我是覺得有再精進的空間,但本來也做得不錯。另外則是國外進來時,會產生兩個問題,一個是確診人數太多,可能坐飛機時會影響到同機的人,致使他們有感染的可能性,所以要把這樣的移動風險降低,希望他們在登機前有個PCR證明,雖然這個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精確,但起碼是篩選過一層;然後如果確診太多,短時間內大量進來,也許會讓國內醫療量能垮掉,所以我們要做這樣的篩選,希望讓移動風險降低,讓醫療負擔減輕到我們可負擔的範圍之內。

楊委員曜:所以檢附核酸檢驗,最主要是在控制移動中的風險?

陳部長時中:對!還有邊境。

楊委員曜:邊境風險,還要控管國內的醫療量能。另外,如果申請回國的國人很多,可是他的核酸檢驗呈陽性,這時要怎麼處理?

陳部長時中:這部分我們考慮症狀比較輕微的,可能比較沒關係,就讓他就地休養、醫療,但如果嚴重的話,也可以用醫療專案把他送回來。

楊委員曜:核酸檢驗呈陰性者,進來還是要隔離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要。

楊委員曜:這點還是要對外說明清楚。

陳部長時中:那個篩檢只是先篩選,把有可能者先剔除掉,但裡面可能有偽陰性者。

楊委員曜:再請問一個問題,旅外國人前往核酸檢測,會不會反而增加染疫的風險?就是他在旅居地做核酸檢測,他去篩檢時,會不會讓染疫的風險增高?

陳部長時中:現在的情況跟剛開始比起來是比較好的,3、4月時情況非常混亂,尤其到醫院篩檢,我們就很怕在那邊染疫,現在經過這段時間的演練,各國要檢驗的話,感染控制已經相對進步,所以相對可能性是降低的。

楊委員曜:春節的人潮會比較多,像媒體報導11月初成田機場航站內就已經有PCR的檢測中心,我們有沒有可能跟交通部研議也來設立?

陳部長時中:這就是兩難的問題,我想委員應該還記得,之前民眾出境到日本被驗出很多,因為日本做的是抗原的檢驗,準確度相對低,大概只有70%左右,所以我們這邊15個被驗出來的人,事後再驗都變成陰性,因為機場人數眾多,要做到精密檢測不太可能,所以時間短、大量篩,不準確度就相對高,這就變成是各國的政策選擇,他們的作法會讓偽陽性變高,但他們認為偽陽性變高沒有關係,只要把這些人都關起來就好,所以在第一篩時放出七成的人,另外三成的人就被留下來。我們的戰略是希望比較精確一點,所以我們是全部的人都關起來,這兩個戰略各有不同,這部分可能要等到疫情漸漸明朗,大家事後檢討各國防疫政策時,再來比較相關效果,這時才比較可以看得出來誰比較對,誰比較錯,現在則很難去評估。

楊委員曜:我們在政策的判斷上,目前是不會跟日本做相同的處置,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我們覺得那樣的風險太高。

楊委員曜:因為這涉及專業判斷,所以還是要相信衛福部的判斷。

陳部長時中:謝謝。

楊委員曜:另外,我們現在把高感染傳播風險的場域,做了一定的規範,但學校跟補習班並沒有納入,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學校、補習班是納入他們自己的個別管理,我們當然希望他們都能戴口罩,但因為他們的主要特定對象都是熟識的人,所以我們就對……

楊委員曜:針對熟識的人,是在感染以後,我們做疫調比較容易,但並不代表他感染的風險低啊!

陳部長時中:委員這樣說也對。

楊委員曜:他們群聚的狀況,其實是比其他場所更……

陳部長時中:對!就是有一個人中,其他也就容易中,的確是這樣。

楊委員曜:但要求學生一直戴口罩,好像也……

陳部長時中:這就是一種決定,學校教育單位認為這麼久以來,他們這樣做都能保護學校的安全,譬如在校門口量體溫等等,這些他們都有在做,他們認為這樣就可以控制住,畢竟國內也真的沒有本土社區傳染的案例,在這個情況下,目前我們是同意他們這樣做。

楊委員曜:所以這個部分現在暫時不納入?

陳部長時中:是。

楊委員曜:講到學校,我請教一個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的問題,現在有很多公費施打對象,像高中職以下的學生有納入,但教師並沒有,為什麼不考慮把他們納入?

陳部長時中:其實是可以考慮,但畢竟這些學生並不會跟老師們玩在一起……

楊委員曜:可是他們在教學的接觸上,其實也很頻繁,而且總數量也不多,這部分能不能考慮把他們直接納入公費施打對象?現在已經有10個縣市用縣市自主財源支付這筆錢,表示大家覺得有需要,那為什麼只有這10個縣市有?其實並不是只有這10個縣市認為有需要,而是各縣市的財政能力不一樣,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

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跟流感諮詢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其實有討論過,他們認為這些教職員不算是高傳播對象,但如果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由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比如由教育單位編列預算,然後我們再協助他們進行採購。

楊委員曜:所以要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周署長志浩:其他單位……

楊委員曜:像國防部就是用國防部的錢對不對?

周署長志浩:國防部有編啊!

楊委員曜:一般官士兵都有施打了嗎?

周署長志浩:對,是國防部編列的預算。

楊委員曜:也是公費,但預算是由國防部編列對嗎?

周署長志浩:對。

楊委員曜:所以要接種沒有問題,只是預算來源必須由教育部編列,意思是這樣對不對?

周署長志浩:是的。

楊委員曜:站在專業的立場,你認為高中職以下的教師需不需要施打?

周署長志浩:我們鼓勵他們施打,但目前並不是在公費當中所排的優先順序……

楊委員曜:也就是你們沒有強制,可是你們覺得他們應該要施打對嗎?

周署長志浩:最好是可以施打。

楊委員曜:你必須這樣講,然後我們再去跟教育部協調,這樣速度才會快啊!因為已經有十個縣市是自行編列預算,這就表示大家很重視這個問題,至於其他沒有編列預算的縣市,我想應該是像澎湖、臺東、花蓮等財政比較困難的縣市,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14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想與部長討論國人最關心的武漢肺炎疫苗採購及國內疫苗研發的情形,最近國際疫苗研發接連傳出好消息,包括輝瑞藥廠及英國牛津大學所研發的疫苗。我們都很關心臺灣是否買得到疫苗,從部長的回應來看應該是可以買得到,但本席想要請教部長,我們的民眾何時可以施打第一波疫苗?美國表示在明年春天,日本則說在明年中旬可望全民施打,請問臺灣民眾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打得到第一波疫苗?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不過我保證當我們一旦能夠確定,那我們就會向社會公布。

賴委員惠員:之前你曾提及第一劑應該有機會對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大家都有機會,如果做得出來……

賴委員惠員:所以是大家有機會、個個沒把握?

陳部長時中:在第一劑之後,陸陸續續有一些疫苗大概就能查驗通過,那時候當然就有那樣的可能性。不過臺灣到底什麼時候要打下第一劑,其實沒有人會知道這件事情的答案,縱使美國他們掌控了這麼大的資源,他們投資購買的量很大、他們是最大的股東,但EUA什麼時候要通過他們也不知道,到底EUA能不能通過也是一個問題,所以大家都不知道。

賴委員惠員:部長的意思是說大家都沒有把握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我相信現在沒有人敢講,除了一、兩個國家敢講之外,其他大概都不敢講。

賴委員惠員:如果我們使用輝瑞的疫苗,他們特別強調必須存放在零下70度的環境,請問我們是不是有足夠的冷鏈設備可以提供相關運送及出廠?你們有沒有盤點過目前有多少醫療單位具有相關設備?本席必須提醒部長,偏鄉地區如果沒有大型醫院的話該怎麼辦?以本席的選區來講,新營區只有兩所大型醫院,如果是住在最北邊的東山,這些偏鄉大都是老人,如果他們要到大型醫院來的話,車程要花上一個小時,在這種情況下,衛福部有沒有什麼好的配套措施可以幫助偏鄉老人或需要施打疫苗的人呢?

陳部長時中:以負70的冷鏈環境來講,那麼布的點就不可能太多,雖然它的速度快,可是冷鏈的限制、分布點和施打效率都是問題,其實幾個月以前我們開始在討論洽購時,就已經把這些問題放在心中。如果只有輝瑞的疫苗,那我們可能就會布比較少的點,目標是在區域級以上的醫院布點,否則儲備及施打之後的狀況我們都很難控制。我們當然希望儘量朝向正常的存放方式,也就是和流感疫苗一樣存放在2到8之間,按照流感疫苗的規模來施打,這樣是最安全的。

賴委員惠員:如果可以存放在2到8之間,那麼我們希望基層醫療院所也能一起協助。就疫苗的採購而言,你們可能會比較偏向於一般性的疫苗,而不是像輝瑞這樣的疫苗是嗎?

陳部長時中:是的,不過這些都是很困難的決定,目前看起來幾個談判的點都還算成功。

賴委員惠員:所以你們的口袋裡頭是滿滿的?

陳部長時中:應該還算可以,目前還在繼續採購中,現在的目標朝向能夠越快給我們疫苗的,我們就越快向他們訂購。

賴委員惠員:當然我們也知道這是一個很大的困境,你們一直在困難中尋求比較好的方法。

另外,12月1日就要正式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延續方才楊曜委員的講法,針對教育學習的部分,包括學校、補習班等等,如果沒有納入強制配戴口罩的範圍之內,有沒有比較積極的方式可以處理?還是要等到有狀況的時候才要處理?

陳部長時中:目前進學校之前必須量體溫,如果有病症發生時就要請假,所以我們希望相關請假規定不要那麼嚴格,這是我們目前的規劃。

賴委員惠員:游泳池、三溫暖和健身房該怎麼稽查?是由健身房的員工負責稽查?還是由衛福部不定時稽查呢?

陳部長時中:可能要靠大家勸導及通報。

賴委員惠員:靠大家通報?

陳部長時中:對,如果勸導不聽就通報。

賴委員惠員:所以還是要由現場人員進行通報是嗎?

陳部長時中:對。

賴委員惠員:你們不出去稽查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也會稽查,我們會評估量能、針對重點,這些我們都會去做。

賴委員惠員: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4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前一陣子曾經對外說明,你說如果國人要出國旅遊,最快也要到明年底,美國疫情專家佛奇也認為整體疫情紓緩必須等到2022年。請問部長,國人什麼時候可以回復正常生活?2023年還是2024年?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不認為必須等到2023年那麼久,就像現在大家所預測的,我認為如果樂觀一點,未來時程都會稍微往前挪,因為不管是在病毒藥物或疫苗方面,發展到目前為止,看起來都是往樂觀的傾向在走。

曾委員銘宗:所以2022年下半年人民的生活就會慢慢恢復正常?這樣的說法正不正確?

陳部長時中:那時候應該是可以。

曾委員銘宗:快的話就是2020年下半年……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2021年,現在已經是2020年,我是說明年的下半年……

曾委員銘宗:屆時就可以恢復正常?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如果樂觀一點,委員剛才說樂觀一點是在2020年下半年,而我說不會是2020年……

曾委員銘宗:所以明年底之前國民的生活可以慢慢恢復正常?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可以樂觀這樣想,因為目前看起來科技、生技的發展是樂觀的。

曾委員銘宗:你似乎比美國疫情專家佛奇還要樂觀,他的說法是整體疫情紓緩必須等到2022年,而明年也不過是2021年而已。

陳部長時中:美國的疫情比我們嚴重許多,目前感染者……

曾委員銘宗:如果國外疫情嚴重的話,還是會有境外輸入的個案啊!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的邊境要守好,其實這當中還牽涉到後遺症的問題,包括確診之後住院、醫療機構的恢復等等,相關量能是非常大的,臺灣的負荷相對比較小。

曾委員銘宗:所以中華民國國民大概在明年下半年就可以慢慢恢復正常生活,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努力,我想應該是有希望。

曾委員銘宗:另外,剛才部長提到近期國外疫情更形嚴峻,所以近期從境外輸入的個案也大幅增加。請問部長,年底國內會不會發生本土型確診案例?

陳部長時中:希望不要有,但要叫我保證一定不會有,我真的不敢保證,因為國外疫情一直在延燒,而國際流通也算多,目前每天有將近一千五百人至兩千人入境,所以我不敢保證,但是我想大家把口罩戴好,這對於社區防疫應該是有效果的。

曾委員銘宗:根據部長的講法,本席解讀為即使有也可能是少數的本土型案例,而不會有大規模的本土型案例,請問這樣解讀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這是我……

曾委員銘宗:你的期待?

陳部長時中:應該做得到才對,不過這是很大膽的講法,從各項數據來看,還是有一些零星的案例,我真的不敢講絕對沒有,但我不認為會有大規模的案例。

曾委員銘宗:昨天部長對外說明從國外購買疫苗的情形,初步計畫是一個人打兩劑、六成民眾施打,請問為什麼美國是每一個民眾都施打,而我們只有六成民眾施打?

陳部長時中:美國是這樣對外宣稱,因為美國人施打疫苗的遵從度很低,委員知道我的意思嗎?即使他們宣稱每一個民眾都要施打,但我相信施打率也不會到達五、六成。

曾委員銘宗:假設到時候2,300萬民眾都要施打,你們有沒有做好這樣的打算?經費夠不夠?其實經費應該沒有問題,如果到時候要追加,我相信立法院朝野都會支持你,本席的問題在於只要六成的民眾施打就足夠嗎?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的目標是要達成社區的防護,所以完成率必須到達六成,這是基本的目標。如果要更多,我們當然也不反對,在疫情期間,設法讓民眾有一個更安心的選項,這方面我們會儘量努力來做。

曾委員銘宗:最近美國機場有快篩,登機前15分鐘確定沒有問題就可以登機,請問我們會不會引進這樣的措施?

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這樣的打算,我們還是要採取比較嚴格的篩檢,病例少的國家都會採取像我們這樣的方式,病例多的國家就會嘗試比較大規模的篩檢方式。

曾委員銘宗:最後一個問題是有關東洋公司代理疫苗的問題,後來林全董事長出來召開記者會,他認為內部人可能不會有內線交易,但是他說外部人有可能涉及內線交易,所謂的外部人可能就是遙指衛福部。請問部長,對於林全這樣的講法,你有沒有什麼評論?

陳部長時中:我想他大概沒有這樣的意思,我們這邊一定不會有這樣的情況,這是我有把握的,我們忙著防治疫情都來不及了,哪裡有時間去看股票?

曾委員銘宗:衛福部有沒有清查過?

陳部長時中:我覺得我們這邊不需要清查,調查單位如果認為有必要要來查的話,我們都歡迎。

曾委員銘宗:本席對衛福部相關官員很有信心,我也希望檢調單位調查之後真的沒有,不要像林全董事長所講的出現外部人,就他所謂的外部人所參與的過程,其實衛福部有十個人,另外還有一個委員會,當然也有可能是會計師或律師。基本上,我對衛福部的同仁,尤其是事務官,都很有信心,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4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有委員詢及國產疫苗竟然在尚未取得藥證之前就可以量產並施打到人民身上,你認為如果發生問題的話,國家應該是可以救濟的,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如果經過相關程序所核准的,當然國家要負責。

林委員淑芬:我們認為國家要負責就要負責到底,為什麼這樣說呢?2009年的流感疫苗也曾發生過問題,殷鑑不遠,既然國家要負責,那就真的要負責,你知道哪裡要負責嗎?為了因應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EUA)的指引,我們都認為因為緊急狀態,所以我們同意緊急授權使用的狀況應該可以放寬,因為美國這樣做,所以臺灣就跟進,同時也在10月14日召開專家會議,參考美國指引訂出臺灣本土疫苗的EUA條件。但是大家不要忘了,美國是因為疫情嚴峻,它和臺灣的狀況不一樣,美國一天的確診數可能高達近20萬人,而臺灣除了境外移入的個案之外,幾乎是零人確診的狀況。美國在疫情如此嚴峻的狀況下,他們疫苗研發的速度也非常快,第一期臨床試驗大概是四十人至六十人,第二期則是四十人至五百人,但是在美國的EUA指引當中,要求第三期臨床試驗的人數至少要達到三千人,且打完第三劑之後必須追蹤兩個月,確保其安全性即可授權量產,也就是他們必須做完三期。臺灣不用做第三期,在第二期就準備要讓它量產,美國則是要求必須做完三期,而且美國要求第三期至少要達到三千人以上。在臺灣的EUA指引當中,只要第二期的受試者有三千人,且打完針之後持續追蹤一個月沒有不良反應並掌握血中抗體狀況,確認安全及有效性之後就可以授權量產。對此你們加上一句話,你們說如果臺灣的EUA指引外國可以認同的話,那麼臺灣的藥廠就可以將疫苗賣到國外。本席想請教部長,包括輝瑞BNT、阿斯特捷利康、莫德納等國外藥廠,他們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大概做了多少人?

陳部長時中:輝瑞的第三期臨床大概做了三萬人,AG做了四萬多人,至於莫德納我就不知道了。

林委員淑芬:Moderna,根據一位前CDE副執行長的資料,他們的臨床試驗人數超過3萬人。本席現在要告訴你,他們都做三期,臺灣只規定做兩期就可以,國外規定第三期至少要試驗3,000人,可是你剛才也說過,這幾家大藥廠的試驗人數都超過3,000人,總數都在3萬人以上。

這些疫苗廠還聯合國際八個疫苗大廠發表一篇聯合聲明,包括輝瑞、嬌生、莫克、莫得納、莫德納、諾瓦瓦克斯,英國的葛蘭素史克、阿斯特捷利康,還有法國的賽諾菲等等,這幾家藥廠聯合發表聲明,新冠肺炎疫苗應該進行第三期臨床試驗,以確認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而且這九大疫苗廠誓言會堅持、堅守這樣的原則。

本席為什麼說這些呢?疫苗的研發為什麼要做三期臨床試驗?即便在EUA的緊急授權狀態之下,疫情這麼險峻的歐美國家仍然嚴謹的處理這個問題,而我們只要通過第二期臨床試驗就可以授權量產,試驗人數只需要3,000人,但國外這些疫苗廠的試驗人數都是3萬人以上。部長,這樣能確定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嗎?

陳部長時中:雖然規定是3,000人,但不表示只做3,000人,也可以理解為試驗人數如果不到3,000人,根本連提都不用提。

林委員淑芬:做第二期臨床試驗就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這是專家的決定。因為臺灣在……

林委員淑芬:本席知道他們還沒有拿到藥證。臺灣仍然維持每天零確診,比起美國一天20萬人的確診數,我們的疫情相對的沒有那麼險峻,對疫苗的需求也沒有那麼急,在這種狀況之下,你們說要比照美國的EUA,其實這個說法也是錯的,事實上我們的規定比美國的EUA指引還要寬鬆,美國規定要做三期臨床試驗,我們只需要做兩期。

陳部長時中:對,因為我們有……

林委員淑芬:美國大廠的試驗人數都是數萬人,但你們說我們只要試驗3,000人。其實疫苗最重要的,除了有效之外還要安全,不然誰敢施打?請你看這份美國和我國的EUA指引對照表,你們最後都有加一個備註,這份資料是衛福部提供的,上面寫我國疫情控制得當,受試者在幾乎不會受到感染的狀況下,在國內執行的療效確認性試驗可行性低。

療效的部分是你們自己說的,我們來談談安全性,這部分你們也有註記,人數和追蹤時間和美國的標準幾乎相同,但是因為國內疫情控制得當,難以執行療效確認性臨床試驗,也不容易在臨床試驗中評估受試者發生COVID-19重症案例的相關風險。我們規定通過第二期臨床試驗就可以,第二期打完第二針以後,我們只追蹤一個月,這部分至少要經過3,000人試驗。美國則是接種最後一劑試驗疫苗後,至少追蹤一個月的安全性。美國的EUA指引是第三期的臨床性安全數據要包含全數的受試者,接受疫苗後,追蹤時間中位數至少二個月。

陳部長時中:和臺灣一樣啦!

林委員淑芬:哪有和臺灣一樣?

陳部長時中:都是取中位數兩個月。

林委員淑芬:他們是全數追蹤,你們並不是,請你們看清楚,你們只規定追蹤一個月。你們是接種最後一劑試驗疫苗後,最少追蹤一個月,從第一期到第二期,試驗中所有受試者的追蹤時間……

陳部長時中:不是第一期、第二期,是試驗期中,所有受試者追蹤的中位數,至少二個月。

林委員淑芬:上面寫的一個月是什麼意思?

陳部長時中:一般大家都是指最後施打的那一位,因為有的人比較早施打,有的人比較晚。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是在開玩笑嗎?這是你們CDE前副執行長林志六的報告,你知道為什麼是一個月和二個月的差別嗎?

陳部長時中:只是抓一個時間,確信疫苗的相等性是不是能夠維持一定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答案就在這裡,你沒有看。這是你們CDE藥品查驗中心出版的刊物內容,它是依據美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方案,在2017年的疫苗傷害表寫到,免疫反應引起的罕見疫苗不良反應,通常在接種後六週之內發作,所以接種之後追蹤至中位數兩個月以上,這是最低的安全性要求,因為新的疫苗會有不良反應,差不多都是六週之後才會發生,所以最少要追蹤六週,這是最基本、最低的安全標準、要求。

陳部長時中:這個在安全性的部分早就說明過了。

林委員淑芬:CDE前副執行長有一篇paper,「美國FDA之新冠肺炎新疫苗研發指引─兼論臺灣新冠肺炎疫苗」,這裡面就寫到,允許在特定狀況下進行緊急授權,因為有緊急需要,所以跳過查驗、登記程序,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使用,但是它會有很多問題。EUA固然可以讓產品提前上市獲利,但也會提高產品的責任風險,所以要確認臨床試驗獲得足夠的療效安全資料,其實有時候是不容易的。

他評論臺灣的試驗人數,提到我們的標準和美國相比實在太低了,他也提醒這個部分要小心,否則會陷入2009年H1N1新流感大流行之疫苗緩打事件的覆轍,所以他也認為有很多問題。在臺灣的第三期臨床試驗,我們本來說疫苗的樞紐試驗應該採前瞻性、隨機分配、雙盲和良好的對照設計,第三期是做雙盲或對照,如果新疫苗執行臨床試驗時沒有適當的同類疫苗可以比較,可以採用安慰劑。

現在問題來了,臺灣不需要用安慰劑,因為現在不管是莫德納或輝瑞BNT,或者是阿斯特捷利康,你說我們已經採購到一些疫苗,所以如果要執行臨床試驗,已經有確認療效和安全性相似的抗原疫苗。這裡面有說到,可以採用該疫苗為活性對照組,注意是否同時設置安慰組,以做為內部的確效。如果沒有別國的疫苗可以選擇、做對照,我們沒話說,因為臺灣沒有感染者,也沒有社區傳染,所以我們試驗時會有先天的侷限,你們才會改為只要做第二期臨床試驗就好。

但是現在有進行第三期臨床試驗的空間,因為有同類疫苗可以比較,所以不需要採安慰劑對照,可以拿這些同類疫苗做比較,進行第三期臨床試驗。在這種狀況下,IRB林綠紅委員也說到,治療藥物可以在緊急的狀況下簡便處理,是因為有時候沒有路可以走,像伊波拉病毒就需要這樣做,但疫苗是用來預防的,因為疾病和疫苗不一樣。

藥物是為了治療疾病,在無路可走之下可以這麼做,但疫苗是用來預防的,即便不施打疫苗,還是有其他預防的方式,這一年來,我們不就是因為沒有疫苗,所以政府、人民對預防措施都配合得相當好。我們必須做嚴謹把關的原因就在這裡,如果不嚴謹把關的話,根據他們的說法,施打疫苗出現的後果搞不好比疫情還嚴重。

所以我們要提醒部長,我們不能一方面要考量臺灣疫苗研發的狀況,一方面又說安全、有效性才是食藥署的考量點,事實上你們對疫苗廠商的EUA指引嚴重放水,雖然號稱和美國的指引一樣,其實比美國寬鬆很多,在這種狀況下,難怪政大的劉宏恩教授會投書,他說美國的標準是要求廠商要進行到第三期臨床試驗,要做期中分析,還要提出有效性、安全性,並進行二個月的安全性和不良反應追蹤,這樣才可以申請緊急授權。

而臺灣只要做完第二期就可以直接量產,出事再向國家申請救濟。臺灣的疫情不像歐美這麼嚴重,你們為什麼把EUA的指引訂得這麼寬鬆,對它的安全性、有效性採這樣寬鬆的做法,這樣的決策邏輯,以及在醫療上的必要性,你們都要做充分說明,如果真的要放寬,哪些項目要放寬到什麼程度,你們也需要公開說明。

我們要再次提醒部長,即便像歐美疫情這麼嚴重,而且川普在選舉前還要求要再放寬EUA,可是美國、歐洲這些大疫苗廠仍然堅持做完三期的臨床試驗。相對疫情沒那麼嚴重的臺灣,有什麼道理比世界各先進疫苗廠,以及疫情最嚴重、感染數最多的美國、歐洲還要寬鬆,你們真的有義務好好說明,謝謝。

陳部長時中:EUA是來申請的標準,但我們不見得會讓它通過,會根據國內疫情的需要做綜合考量。

林委員淑芬:你這個說法就和招募平台一樣,只是單憑意向,還沒有通過倫理審查,對方也沒有申請第二期,你們就先做意向招募,又說這只是意向招募而已,不是真正做臨床招募。請問你,如果是這樣,以後業者是不是每件都可以要求先做意向平台的招募?廠商能不能這麼做?

陳部長時中:如果有COVID-19的類似疫情,我們當然要儘量協助,平常我們不會這樣做啦!

主席:時間到了,請部長會後補充說明。

林委員淑芬:有COVID-19的狀況下,美國也沒有這麼做。部長,美國、歐洲這些比我們疫情嚴重的國家都沒有這麼做。

陳部長時中:因為我們控制得比他們好。

林委員淑芬:就是因為我們做的比他們好,所以我們沒有那麼急啊!為什麼我們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把關比他們更寬鬆?我們沒有那麼急,防疫做這麼好,為什麼要這麼寬鬆?

主席:謝謝林委員,謝謝部長。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4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我們取得疫苗有沒有譜?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江委員啟臣:請教一下,預計明年幾月會開始全面施打?有沒有規劃?依照你們理想的期程,如果有譜的話,應該……

陳部長時中:如果拿到當然要趕快施打,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何時可以拿到。我們只要確定可以取得疫苗……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現在是確定取得,還是確定什麼時候取得?

陳部長時中:我們確定會取得,但是沒辦法確定什麼時候取得。

江委員啟臣:所以時間還不確定?

陳部長時中:對。

江委員啟臣:這樣聽起來,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這些國家,有可能比我們早施打,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在美國,尤其是Moderna和BioNTech這兩個大廠,因為他們是採用大股東的概念投資,所以會擁有最先分配權。

江委員啟臣:當初美國衛生部長來臺,他也表示疫苗這件事情會以他們的需求為優先嘛!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

江委員啟臣: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看樣子美國有可能優先施打。請教部長,到時候國人到美國施打的話,算不算有施打疫苗?

陳部長時中:如果他有施打疫苗,當然就算,不過到時候還要討論怎麼證明。

江委員啟臣:到時候對於在境外施打的部分,你們怎麼規範?回來之後能不能算有施打疫苗?

陳部長時中:現在我們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

江委員啟臣:是以疫苗品牌為主?還是以國別、地方為主?

陳部長時中:我們對國別、地方都不在意,主要是有效性和效期。現在上市的疫苗,有效性大概都沒有問題,施打之後一段時間……

江委員啟臣:所以上市的疫苗都沒有問題?

陳部長時中:我相信現在科學的嚴謹性,不會有問題。問題是效期是多久?是一個月、兩個月?或三個月、半年、一年?因為大家追蹤的時間不夠長,所以沒有人敢說這個答案,隨著時間增長,例如施打後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都有效,我們必須根據這些新的科學數據規劃……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現在還不確定到底要怎麼認定?

陳部長時中:全世界都沒辦法確定。第二個,如果要確認是否有效就要做抗體檢測,另外還要看施打量是否足夠,現在定性……

江委員啟臣:各國標準會不會不一樣?

陳部長時中:我相信各國對這方面的資訊交接非常密切,大家會互相參考。

江委員啟臣:部長,為什麼本席問這個問題?因為本席希望你們提前思考,這會涉及之後邊境解封的問題,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有的,對。

江委員啟臣:很多國家可能會用施打疫苗與否,決定是否讓你進出。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

江委員啟臣:假設現在美國優先施打、全面施打,請問你,會不會有很多國人跑到美國施打?

陳部長時中:也有可能。

江委員啟臣:一定有。為什麼?因為到美國不用隔離,沒有14天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

江委員啟臣:施打完,如果臺灣採認的話,他回來之後也不用隔離,所以是不是很多人會去施打?這個狀況是可能發生的。因此你們必須預想,這樣的狀況發生之後,到時候怎麼採認?你剛才提到地點不是問題,疫苗才是問題嘛!

陳部長時中:對,要看疫苗的有效性和效期。

江委員啟臣:所以將來疫苗證明會變成travel文件,你的travel document有可能是你接種了哪一牌的疫苗,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這是有可能的。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真的要先想好。因為以國人的需求,尤其很多需要在國際上往來的人,他們有可能做這樣的事情。

陳部長時中:對。

江委員啟臣:這對我們整體防疫和將來邊境解封會有關鍵性的影響,你們可能要先思考,而且這會涉及和其他國家之間跨境合作的問題,在這個人入境時,如何在travel文件中馬上呈現他打過什麼疫苗,我們的人出去,別人是否認同他施打的疫苗,這些你們都要先想好。

陳部長時中:會的,我們一直在想,謝謝委員提醒,這也是我們現在一直在討論的問題。

江委員啟臣: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人在思考,因為大家已經被這個疫情關到覺得很不方便,等疫苗上市之後,本席覺得這個問題就會出現。

第二件事,請教部長,日本核災食品解禁這個問題,你到底有沒有被告知要做準備?

陳部長時中:沒有。

江委員啟臣:不要到時候你又比別人晚知道,例如日本派一位部長來和總統說一說,總統就出來開記者會說我們要開放,你又是最後才知道,每次都被放冷箭。

陳部長時中:沒有。

江委員啟臣:部長,現在就有萊豬這個案例,如果衛生單位是第一時間被告知,或者你有參與決策過程,本席認為今天更應該修這個法令。例如在行政程序中,你們今天要用行政命令解禁,在這個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聽證,本席相信你們不會拒絕啦!因為讓人民參與是好事,對不對?人民參與了,你們也好做事,不是嗎?你也不用一天到晚在這邊被罵。

讓人民參與,經過聽證的過程,大家同意、有共識了,對你們衛生單位來說,這也是正面的、是好事。為什麼今天我們提案修法?就是希望當涉及到與民眾有關的事情時,尤其是藥劑殘留的問題,例如殘留量多少,應該經過聽證的程序,甚至是經過立法機關、國會同意,這樣程序會比較完備。否則以現在的狀況來說,本席覺得就算部長在這邊打包票,這個程序還是有瑕疵,而且也不符合所謂的程序正義。所以本席剛才才會問,核災食品這件事情,你知不知道?

陳部長時中:目前不知道。我也很清楚江委員的立場,因為以前我們談其他事情的時候,你就提醒過我是不是要開聽證會。

江委員啟臣:對啊!本席之前就提過了。

陳部長時中:那時候我們有研究過,因為聽證是行政程序法裡面……

江委員啟臣:本席是什麼時候提醒你的?就在4年前。

陳部長時中:那時候你有說過,我記得有這件事。

江委員啟臣:那時候因為可能會開放核食,所以你們辦了10場公聽會,但本席認為光辦公聽會是不夠的,應該要召開聽證會,所以本席上一屆……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那件事之後,你有和我說過一次。

江委員啟臣:那件事情之後,本席也有提案修法,很可惜上一屆並沒有處理,現在同樣的事情又發生了,只是這一次的案件是萊豬。本席一直認為要讓這個過程法制化、制度化,以後不管誰執政、誰做這個決定,都能夠考慮到民眾的參與,本席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要讓這個過程制度化。否則的話,面對上面的決策時,外界會覺得衛福部是先射箭再畫靶,目標就是那樣,只是想辦法讓它合理、合情、合法,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

陳部長時中:不會這樣啦!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次的修法,本席希望衛福單位開放一點。經歷這件事情之後,你們要開放一點,不要老是制式回答,給我們的答案就是不需要、沒有必要,我們的規定就是不需要這麼做,尤其是這些事又涉及雙邊談判。部長要知道,很多國家涉及雙邊條約談判時,他們非常重視國會的意見,甚至在一些條約中,不管是經貿也好,外交談判也好,一旦同意你們去談,每三個月或每幾個月要回國報告,國會有准駁權,准或者不准你們繼續談,甚至你們談了某個條件之後,國會可以直接否決,這就是國會代表民意的重要性。

所以修這個法,本席認為反而是保障行政機關,讓行政機關在面對各種壓力時,有一個後盾、憑據,所以你們千萬不要抗拒這樣的修法,因為抗拒對你們沒有好處。這也不是要限縮你們的行政裁量權,實際上反而是在強化你們所做的行政決定,這樣你們也有後盾可以和別人談判,同時也滿足食安法的規定,當初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求食安管理措施要符合國民享有的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還有資訊的透明原則。

所以部長,這部分可以修法吧?請你們彈性一點、開放一點,open mind一點,不要老是制式回應我們,以前都沒有這樣,所以我們現在也不需要這麼做。就是因為以前沒有這麼做,造成現在很多困擾,所以我們才希望透過修法確認必須經過聽證的過程。部長,好不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的,我們會思考,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4時5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昨天民間團體發起的反萊豬活動,在野黨也有參加,現場人數不算少。你看到了吧?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多重議題的活動。

賴委員士葆:主要還是反萊豬啦!其他的只是穿插而已。昨天本席也有參加,當時有看到一幕,就是大家喊下台七人組的時候,第一個是蔡英文,第二個是蘇貞昌,再來就是你和陳吉仲,總共是四位行政官員,你覺得自己該不該為這件事情下台?

陳部長時中:現在還沒有看到這個必要性。

賴委員士葆:昨天的遊行,民間的聲音已經發出來了,消基會的反萊豬連署超過13萬人,你們說要謙卑的回應、要傾聽,結果都沒有啊!到目前為止,你們的回應就是顢頇、高傲、理都不理。不管昨天是幾萬人參加,有人說6萬人,有人說5萬人、3萬人,就算是3萬人也好,這麼多人走上街頭反萊豬,負責食安的主管到現在為止還是一樣顢頇。昨天本席就在隊伍裡面,聽的很清楚,喊到你的名字時,聲音很大。

本席今天confirm他們的想法,真的,你是應該下台,他們沒有冤枉你,因為你一點也沒有傾聽民意,我們要的,你通通打回票,蘇貞昌也是一樣。他說的是什麼話!他可以為丁怡銘個人做錯事情一天道歉三次,而萊豬這麼大的事情、這麼大的爭議,道歉會怎麼樣嗎?只要道歉,他就可以上台報告,發揮身為律師的本事繼續拗,但是他不要。陳部長,你要不要替他道歉?因為這件事引起社會的不安,你會不好意思嗎?

陳部長時中:我沒有辦法代表蘇院長。

賴委員士葆:你自己呢?這件事情發生後,每天都到這裡被罵,你心裡會不會覺得很鬱卒?會不會很不安?

陳部長時中:我們還是要儘量溝通。

賴委員士葆:但是你們到現在為止並沒有來溝通。就是查廠,現在也還搞不定,請問你們開始規劃了嗎?什麼人去查廠?過去是防疫局……

陳部長時中:現在還在和他們談判中。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結果?什麼時候有結果?

陳部長時中:目前時間還沒辦法確定。

賴委員士葆:月底會不會有結果?

陳部長時中:我不知道,因為這是談判,是由雙方決定。

賴委員士葆:你們和美國進行談判了嗎?

陳部長時中:有的,我們相關單位有在談。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談?每天談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啦!沒有每天談,上個禮拜有談過。

賴委員士葆:上個禮拜談過一次,但是不了了之,對不對?沒有答案。癥結點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因為在疫情期間,他們全國都沒有在做查廠這件事,他們國內……

賴委員士葆:昨天才有美國官員來這裡,但我們現在也有疫情。Alex Azar II之前有來,Keith Krach也來了,很奇怪,說不定過兩天川普也會來。為什麼他們可以來,我們卻不可以去查廠?這就是刁難嘛!這叫做非技術性或者技術性刁難。

陳部長時中:經濟部陳正祺政次也率團到美國了。

賴委員士葆:是啊!陳正祺都可以去,為什麼你們的人不能去?比照上一次的規格,了不起才7個人,包括防檢局、食藥署、國貿局,總共去看11個州,花了30天。部長,本席覺得你在有意無意的配合美國唬弄臺灣老百姓,本席嚴正警告你,你不要用這麼高傲的態度面對國會,我們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程序規定的很清楚,這是食安法授權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果,不要說美豬、美牛,現在新開放的30月齡以上老牛就一定要查廠,對吧?

陳部長時中:議定書中並沒有說到這個部分,那時候沒有談到年齡。

賴委員士葆:這是以前沒有開放,現在要開放的,是新的開放項目。

陳部長時中:在牛肉的議定書裡並沒有提到年齡,是一視同仁的。

賴委員士葆:你上禮拜在這裡備詢不就說假的?或是現在說假的?上個禮拜你就說過,今天的新聞還有刊登,11月12日你就在這裡回答過蔣委員。

陳部長時中:說什麼?

賴委員士葆:你說如果沒有查廠完畢,美牛不會進口。

陳部長時中:我指的是美豬,當時討論的議題是美豬。

賴委員士葆:你是說美豬還是美牛?

陳部長時中:美豬。

賴委員士葆:所以美豬沒有查廠不能進口?

陳部長時中:美豬要符合我們的安全衛生規定,我們才會同意進口,雖然法律規定可以進口,但並不代表一定會進口,必須符合我們的標準才可以。

賴委員士葆:本席沒有聽懂你的意思,你是說美豬要查廠以後才能進口嗎?

陳部長時中:就看我們怎麼規定。

賴委員士葆:奇怪!現在是本席問你,你怎麼反過來問本席?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看法律怎麼規定,依照法律行事,准駁是在我們。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規定一定要查廠?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要保留談判的空間。在法律上,像美豬這樣的屬於例行性查廠,根據我們對風險等各方面的評估,可以決定是否查廠。

賴委員士葆:所以美豬查廠也是必要的措施,是不是這個意思?

陳部長時中:沒有,是由我們決定是否查廠。

賴委員士葆:美牛的部分,查廠是不是必要措施?

陳部長時中:在系統性查核的時候,剛開始美牛的部分都有查廠。

賴委員士葆:本席要向你強調,30月齡以上的老牛以前沒有開放進口,現在要重新開放,部長,你們不能再嘻皮笑臉厚顏回答,明明你們11月12日就說過,現在又推翻11月12日的說法,到底哪一天的答復才算數?

陳部長時中:那天談的是美豬。

賴委員士葆:美牛啦!標題就是卡在查廠,你怎麼亂說一通!當時是主席問你。

主席:部長,你談的是美牛喔!我們審查的行政命令就是針對美牛。

賴委員士葆:就是美牛!因為美牛這次也要開放進口,你不要這樣亂說一通。部長,你今天秀逗了嗎?

陳部長時中:美牛是每一年例行性查核時都有在查。

賴委員士葆:你不能一副吊兒郎噹的樣子,感覺官員好大喔!難怪昨天叫你下台的聲音那麼大聲。昨天看到大家一直叫你下台,本席還有點同情你,今天和你這樣對話後,本席要收回當時對你的同情,你真的該下台,因為說話不算數。當時是主席問你,談的就是美牛,因為30月齡以上是新開放的進口項目,所以主席才會問你是否查廠,你說沒辦法查廠,可能卡住了。請你確定一件事,如果在開放之前,美牛查廠完成不了,你們是否會同意美牛進口?請你給本席一個確定的答案。

陳部長時中:美牛的部分,我們現在是做例行性的查廠。

賴委員士葆:30月齡以上新開放的部分,如果沒有完成查廠,可不可以開放進口?請你說美牛的部分,不要說美豬。

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這個規定,不過我們可以研究一下。

賴委員士葆:怎麼會沒有這個規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程序規定的這麼清楚,要完成查廠,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怎麼可以這樣呢?竟然傲慢到這種程度!

陳部長時中:我們研究一下相關規定,再向委員答復。

賴委員士葆:你這麼說真的會氣死人!11月12日你在這裡接受蔣委員質詢,當時說的清清楚楚,標題就是美牛進口會卡在查廠這個部分,因為美國唬弄你們,你唬弄老百姓。美國是刻意刁難嘛!簡單說就是這樣,美國刁難你們,是不是?

最後一個問題,臺灣人到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施打疫苗,只要是WHO認證的,你們都接受,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只要有相關的免疫效力,我們當然都承認。

賴委員士葆:如果大陸開始施打,他們施打的疫苗,你們是否承認?

陳部長時中:我剛才說了,是效力的問題,不是國家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對,和國家沒有關係。所以用白話文說,如果有人在大陸施打疫苗,而且有效果,你們是承認的?

陳部長時中:要有效果。

賴委員士葆:這樣就有一個問題,你看,陳正祺去美國了,美國的大官也來臺灣,所以很多老百姓問本席,為什麼大官可以進來3天就走,他可不可以比照?本席查了一下,經濟部有一個叫經濟泡泡的措施,雖然他們不喜歡這個名字,通常都是叫專案審查。有人想要來臺灣投資,進來之後停留的時間非常短,只有3天而已,談完之後就出境,這部分可以向經濟部專案申請,而且經濟部也准了。所以就有人向本席反映,他也想回臺灣投資,可以3天或5天就出境,原本是專案審查,能不能變成通案?

陳部長時中:目前還是用專案型態辦理,主管單位要審查他的必要性、急迫性,以及是否有可取代性,如果符合條件,必須提出防疫計畫書和法律連帶保證,我們這邊會審查防疫計畫書,並確定他有沒有做好。

賴委員士葆:陳部長,你說過一句話,大家聽了都會吐血,因為是美國大官,所以就讓他進來,現在經濟部因為來投資的是大商人、有錢人,所以同意讓他入境,也不用隔離,停留3天就出境,但是其他小老百姓都不行。接下來春節要到了,臺商、臺幹今年整年都沒有回來,快要衍生出家庭問題了,請部長從人道角度體恤一下這些人,既然美國大官、大商人都可以,為什麼小老百姓不可以?比照辦理「人道泡泡」,可不可以?

陳部長時中:因為防疫,我們必須稍微注意細節,這樣的要求,我認為我們防疫的量能承擔不起,所以大家還是稍微忍忍,還是要居家隔離14天。

賴委員士葆:但是大官就可以啊!那位大官入境停留3天就出境,經濟部也有大商人申請,一樣入境停留3天就走。

陳部長時中:兼顧臺灣的經濟發展也是國人的期待。

賴委員士葆:話不是這麼說的,本席發言時間到了,就不要再廢話。部長,你今天是代表整個蔡政府,對於昨天的事,你們的態度就是傲慢以對,真是令人遺憾、痛心。

主席:部長,關於查廠這件事,我們必須說清楚,包括前幾週審查這八項行政命令,大家談的很清楚,甚至單獨提出某條行政命令討論,部長也有具體承諾,進口30月齡以上的牛肉時,如果是新廠,你承諾一定會去查廠,我們也同意,請你們積極和美方溝通、談判,這些行政命令,你坐在這裡和我們一起審查過多次。就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第一項飼育屠宰階段的第六款,我國於開放牛肉及其產品進口前,應由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邀集農委會防檢局、畜牧、獸醫及食品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組團赴出口國。

部長,我們談了很多次,包括詢答、包括審查行政命令,立法院公報白紙黑字記錄得很清楚,剛才你回答賴委員時,怎麼會突然改口不承認,說當時談的不是牛,是豬?部長,你一整天的詢答都很穩健,但就這個議題上怎麼突然迴避改口?說詞不能顛倒反覆。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我會再去查,但是我們……

主席:部長,這很清楚,而且絕對不是所謂的例行性查驗。新廠的部分一定是依法規定,派員組團並邀集專家學者實際查訪。例行性查廠是就過去已經查過,為USDA系統認證過廠家,才叫做例行性查廠。對於新開放30個月齡以上牛隻的畜牧場、屠宰場,我們從未看過,就一定要去查廠,這是法的規定。

部長必須嚴正說明清楚,你在此承諾過的就一定要去做。今天若沒有針對這些30個月齡以上牛隻的新廠,甚至朝野都認為開放豬隻的部分,特別是內臟,因為外國不吃內臟,他們取出後就丟在一旁不處理,我們要去看其處理方式,有沒有符合我們的衛生安全標準及法律的規範。所以這是一定要去看,絕不容退讓,而且依法也必須去做。無論美方有什麼藉口或以疫情為理由,我們可以等疫情趨緩,實際看過之後再開放,為何非要我們1月1日就開放?

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5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針對剛剛提到有關疫苗的研發,國內現正進行第一期與第二期的臨床試驗,是否確定會進行第三期的試驗?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到時會根據我們EUA的申請,大約3,500人的實驗做完後可以提出,屆時我們會依整體的需要與完備性進行檢查。

陳委員椒華:本席仍建議衛福部應考量疫苗的安全性,而非僅遵循EUA,畢竟我們沒有像歐美的熱點,亦無這麼多的感染人數。而且我們知道紓困計畫有投入疫苗的研發,所以給國人一個安全的產品,我想這也是衛福部要幫我們把關的,期待這部分還是能有比較完整臨床試驗。

請教部長,待到疫苗研發完成後,你會不會施打?

陳部長時中:哪一個疫苗?假設性的問題,我不再回應。

陳委員椒華:未來進口國外所謂合格疫苗的產品,你會不會率先去施打?

陳部長時中:我不回答這個問題,到時又會有我為疫苗宣傳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我是想問你個人有沒有施打的意願?是否願意施打疫苗?本席想說的是,因為COVID-19是一個新的病毒,其疫苗也是新的。目前莫德納(Moderna)公司生產的疫苗成本,每劑可能在700元到1,000元之間,如果2,300萬人都施打,預計需要230億元。

本席也不認為每一個人都要打,我們可以先觀察國外施打的情形再做決定,這是本席的看法。畢竟我也做過相關的實驗,個人認為大家不用急於施打,確定疫苗越安全後再來考量,而且以後的價錢可能會比較便宜。因此也請部長考量,要讓國人施打的疫苗,當然要注重安全,這部分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都會經過專家的討論,取得一個平衡點。

陳委員椒華:好,說到專家的討論,請問部長,目前針對敏感族群,我們有經過專家的討論嗎?敏感族群的健康風險評估,從8月到現在做了沒?

陳部長時中:我們已經再三報告過,原來報告中已經包含敏感族群,不會有問題。

陳委員椒華:那就是還沒做,有做關於豬隻內臟對於敏感族群的健康風險評估嗎?本席不認為有看到……

陳部長時中:你指的是豬的內臟,就懷孕婦女……

陳委員椒華:對,關於安全容許量,是否有做過敏感族群?包括幼童、重症病患。部長到下午是不是累了?衛福部並沒有做,你為何說已經有了?

陳部長時中:我們上次就跟委員報告過,在評估報告中就包含相關年齡層的……

陳委員椒華:報告中並沒有針對敏感族群提出安全的評估。

陳部長時中:安全評估就是各個年齡層都有列入。

陳委員椒華:但是沒有敏感族群啊!

陳部長時中:您指的是哪一個?是心臟病和高血壓的族群嗎?

陳委員椒華:請部長回去再確認,我說的是敏感族群。

陳部長時中:哪一種敏感族群?疾病的敏感族群?是腎臟病,還是高血壓?

陳委員椒華:敏感族群有定義啊!敏感族群就是小孩、老年人、重症病人。

陳部長時中:這些都有啊!

陳委員椒華:我們對這些人要給一個安全的評估,才可以聲稱該劑量是安全的,但現在衛福部並沒有做敏感族群的健康風險評估。如果部長還沒確認沒關係,請你回去再確認。

本席要說的是,倘若衛福部沒有告知敏感族群哪一個是安全的,現在是用產地標示,部長方才回答委員的質詢,也表示不反對進口商主動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我認為衛福部可以補足現在這個漏洞,針對敏感族群,他們就是希望能吃到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或內臟。當進口豬的價位低於臺灣豬時,民眾可能會選擇不含萊劑的一般進口美豬和內臟,或是30個月齡的牛肉,因為進口者也有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產品。本席建議衛福部,可以多鼓勵這些進口的產品主動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部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陳部長時中:我一向不反對,這是商業行為,他們願意標示,讓顧客更清楚很好。

陳委員椒華:我希望部長能夠鼓勵。

關於2015年到2017年,衛福部在海關查驗到5件含有乙型受體素的不合格案件。這5例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應該依照食安法第四十四條,開罰六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的罰鍰,但是衛福部都沒有罰,食藥署在這部分顯然有縱放與圖利。部長,這個部分很嚴重,若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即違反第四十四條,是要開罰的,然而食藥署竟然只做銷毀也不開罰,未來若食藥署還是這樣的作法,等於是縱容這些不法業者進口超標肉品。部長有何說法?食藥署為何如此縱放圖利?

陳部長時中:我請法規單位說明一下法律的適用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陳參事說明。

陳參事信誠: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食安法是這樣規定,但先前查到時,不僅是含萊克多巴胺的案件,是按照之前的處理模式,就是要求廠商退運銷毀,而沒有去針對……

陳委員椒華:食安法不是你講的這個規定,食安法第十五條之一不是說銷毀,而是依第四十四條處罰六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的罰鍰。我今天想和部長說明的是,我們發現食藥署之前的作法是不對的,倘若在海關發現相關違反標準之行為,依食安法第四十四條就是要開罰。部長,你能答應去確認一定要做到嗎?

陳部長時中:關於食安法第二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的競合問題,我回去會請法規單位做統整的書面報告後跟委員說明。

陳委員椒華:因為第二十四條與第十五條不同,第二十四條是說已經進來了被查到,如果你已經進來了,查到後才是依第二十四條去銷毀。現在不是進來後查到,而是符合第十五條,在海關就查到了,你們就要依第四十四條去罰嘛!這樣才可以杜絕源頭有更多人去鑽這個漏洞,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我認為關於杜絕、警告、警示的懲罰效果,退運銷毀的手段其實是夠的,不過政府單位還是要依法行政,這幾條法律的競合關係到底何者正確,我會請法規單位儘快研究出來。

陳委員椒華:本席並不是非要部長追求之前的不當,而是我們現在又將開放美豬和美豬內臟,一定要嚴格執法,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好,幾條法律的互相競合關係,我們會弄清楚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椒華:部長還是沒有答應本席的建議。

陳部長時中:有,就是依法行政,我們會弄清楚。

陳委員椒華:依法行政就是第四十四條,你就說依法行政啊!還推說要去看看法規。

陳部長時中:我對法律沒有那麼內行,要請法規人員給我建議後才會清楚。

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5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辛苦了,質詢前我還是要呼籲一下,社環委員會今天最重要的工作,還是稍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整體修法。我們當然是期待能夠趕快修訂送出,因為距離萊豬的進口,從昨天秋鬥完到今天,已經不到40天了。我們還是希望整個法治上要能夠到位,如果法治上不能到位,我想執政黨也很難對國人有所交代。

關於疫苗的問題,正常的狀況下是要有動物實驗,接著還要再三期的臨床人體實驗。我想部長也是專家,我也不用多囉唆。剛才幾位委員一再垂詢關切的還是老問題,就是我們唯獨對國光生技採用EUA的概念,到底是為什麼?因為我們更有急迫性,還是未來可能還可以外銷?根本的原因到底是什麼?現在衛福部協助的功能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協助的功能是,倘若未來有可能成功,我們讓它在時序上不要delay,時效上會比較好。但是所有關於安全有效性的實驗與認證,都是不可少的。

張委員其祿:現在如果用EUA,當然還是有些要件,如此是可以更快速,甚至能夠外銷,但現在我們幾位委員關切的問題是,和外國相比,雖說在防疫上,您是成功的,但為何我們在疫苗上反而是寬鬆的?我們不知道為何如此?

另外我也直說,先前的國光生技,當然不是現在的COVID-19,而是流感疫苗,不良反應其實也蠻多的,事實上就是國光疫苗自己最多。之前的流感疫苗可是經過三階段全部都有,仍會發生這些事,如此我們如何確保,現在為了新的COVID-19疫苗,我們只有兩階段,會不會比之前的風險更高?也發生不良反應,怎麼辦?

恕我直言,如果我們的國光疫苗只走兩期,現在我們也買到國外的疫苗了,到了明年中旬也可能進來,屆時我們到底如何分配?要打國內還是打國外的?國人可以選擇嗎?

陳部長時中:列在防疫計畫的公費疫苗一般是不開放選擇。

張委員其祿:對,一般都是沒有選擇,打到什麼是什麼,但是問題來了,其實我看數據並不是很好,而且國人到時可能會擔憂,國內的國光疫苗只有兩階段就出產。國外的因為先前的標準都寫明了,都是走完三階段才生產。如此是否又造成國人的恐慌?我們現在是預告部長有這些情況,未來真的碰上時該怎麼辦?

陳部長時中:首先我們還是要強調,可以提出EUA的申請,但准駁權還是在我們這邊。相對的安全性有效性,還是要專家認可才可以。

張委員其祿:你們要把關這個部分。

陳部長時中:當然,我們的責任就是制定辦法和把關,我們要負起責任,因此壓力是非常大的。另外關於國光的流感疫苗,這是一個不良反應,其實不能算是直接的副作用,只是被通報的數目。

張委員其祿:當然,我們也知道這不是COVID-19,我想說的是,因為我們現在仍有時間,如果已經能買進國外的疫苗,他們又是三階段比較成功的話,只要衛福部能把關好,其實我們不用那麼急。

再來是先前幾位委員也有關切過,國人在外染疫的問題。我只是要提醒衛福部,你們要看一下大法官的解釋令,事實上在當時都有提出來,我們不得將國民排除於國家疆域之外,還有應用時的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58號都有談到這些問題。我必須實話實說,未來你們在執行秋冬防疫的措施時,有可能會違憲。雖然現在是說用專案或者在外醫好了才能回來,卻會造成同是自己的國人卻有著差別待遇。他也不是自願在國外染疫,卻因在國外染疫就回不了國門,我不知道此種狀況,到時你們在法律上是否會站不住腳?

陳部長時中:對,這確實是大家指出的問題,所以我今天早上也回答過大概需要一個禮拜,我們會就其適憲性以及最小傷害性,如何做到比較符合大家的需求與合法,我們將於一週後提出檢討報告。

張委員其祿:我們的建議還是對國人不要太嚴厲,尤其是我們的國人如果並非刻意,可能只是剛好有事出去,卻不幸染疫需要回來,我覺得我們不應該太嚴。認真講,他們也是我們的國人,在可考量範圍內,其實應該要保障他們的權利。

關於中國大陸的疫苗,因為他們現在已經開始施打了,到時候非常有可能會發生,他們打完之後拿相關的證明過來。所以現在還是一樣的問題,就是我們如何看待中國疫苗?當然剛剛部長已經講了,要以有沒有效果來做認定,但是我不知道現在你們如何看待所謂的有效?或者你們與中國還是能夠溝通嗎?

陳部長時中:首先當然還是要看這些疫苗的臨床實驗報告內容為何,再者我們希望屆時我們對於抗體的檢測,不但能夠定性,也能定量,能瞭解所謂的抗體有效性,執行起來也會更安全。

張委員其祿:我們還是希望健康福祉這些無關政治,就是我們也不喜歡搞這些政治,我們還是希望就是實事求是,就是說如果中國他們的OK的話,其實本席覺得也是無妨的。

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沒有問題。

張委員其祿:它只要是真的有效,也拿得出證明的,本席覺得我們就應該做,總之這件事還滿嚴重的啦!就是說這個疫苗的設計不管會不會碰到違法的問題,有沒有危害我們人民的權益及安全,本席覺得這些都是部裡面可能要好好的加以斟酌及掌握的,那就請部長多多做。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我們在溫委員玉霞質詢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

高委員虹安:(15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以就延續剛剛張委員所說的,就希望說今天我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主要的訴求是可以在今天出委員會,因為如果今天不送出委員會的話,其實我們是趕不上立法進程,所以本席在這邊再次呼籲。

今天我們談到疫苗相關的事情,有關疫苗採購的部分,目前我們在書面報告裡看到有提到三項方案,包含我們的國際投資也就是COVAX的部分,還有國內自製,這剛剛其實張委員有提到國光生技的疫苗,還有第三個是逕洽廠商購買。首先想要跟部長談一下在COVAX的部分,我們之前如果說按照臺灣進去簽約的狀況,依照人口比例,我們確實是可以被分配到,但是最近其實有一些在COVAX的部分,醫療倫理學者有提建議說,應該要依據醫療倫理優先分配給可以降低最多過早死亡的國家,如果是按照這樣的方式,因為臺灣目前看起來是防疫控制比較相對好的國家,那我們就有點擔心臺灣是不是要等到第二階段才可以獲得COVAX的分配?這個部分不知道部長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裡面跟COVAX第一個階段在談判的時候,基本上是要靠大家所訂購的比例去分配,當然他不會全部都給你,但我現在提的就是說,也許我們以前就說比如10%全照著分配,他現在可能減少一些……

高委員虹安:所以之前我們本來是說依照第一階段有3%的人口的這個方式去做分配嘛,那量的部分目前如果按照這個新的狀態來講,這個倡議本席不確定是不是部長已經掌握到?這個倡議是否真的會進到去修改COVAX的分配原則?如果按照這樣的話,我們的量會減少多少?

陳部長時中:因為現在沒有正式看到有這樣的訊息……

高委員虹安:原本沒有修正之前,你預估大概我們分配到量是多少?以及如果真的按照目前的這個走向的話,可能會降低多少?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據我自己的判斷,因為我們事先有一些律師幫我們在定這個合約嘛,所以那個基礎量我認為不會變,但是後續量肯定就會提供一些比較多高風險的……

高委員虹安:你說的基礎量是說我們在第一階段原本簽訂的簽約量是不會改變?不會因為醫療……

陳部長時中:簽約的最基本那個量……

高委員虹安:最基本的量……

陳部長時中:簽約的最基本的那個量是不會變的,第一季要提給我們的……

高委員虹安:那您目前預計大概是多少?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不方便來講這個,不過我認為大概是這樣,當然後續的量也許會分梯次進來,他可能就會把後面的量可能給刮掉,那個是有可能的,畢竟這次疫情差太大……

高委員虹安:因為不方便講這個,那本席就會比較擔心,因為您其實今天早上在答詢時,也有特別提到算了一個數字是我們目前大概需要的,你先抓3,000萬劑……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現在以這樣方向努力……

高委員虹安:這樣的一個數量,那當然您不方便提到COVAX到底我們目前可以分配最能夠掌握基礎量,這個部分如果後面有辦法就是說真的比較能掌握到訊息的時候,請務必還是要提供給我們這個資料。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一點,大家好像都誤解說好像我都不願意講,其實我真的……

高委員虹安:本席給你一個機會澄清一下。

陳部長時中:不是不願意講,而是因為今天我們在這裡講這個東西,那我們在個別洽商就出問題……

高委員虹安:現在是講COVAX的部分?

陳部長時中:對,他認為說我們在COVAX已經拿多少了,他們這邊就會說這些不賣我,他們要賣到別處,我就說我CureVac已經拿很多了,COVAX就說你們慢一點,因為你們在CureVac那一家已經拿很多了,所以我們必須稍微讓這個不是那麼明確……

高委員虹安:瞭解,瞭解,其實只是因為有看到這個的一個走向,這確實會讓民眾有點擔憂,認為會不會因為醫療倫理的關係而造成我們分配不到,那剛剛其實部長有提到我們還是會有基礎量,那本席想這個至少是讓民眾感覺到安心的部分。

那再往下的話,其實剛剛我們有三個規劃疫苗取得的方式,除了方才我們講的COVAX看起來也會有一些擔心,其實本席覺得最重要還有一個是衛福部現在需要去努力的,就是逕洽廠商購買的這個部分,那有看到您在這個媒體上面有特別提到,就是說我們其實口袋裡面已經有一些疫苗簽約,本席想要請教一下部長,目前您的這篇新聞或是相關的發言本席看過,本席是覺得好像介於有說跟沒有說之間,就是講的東西好像也還沒有……就是訂金的部分其實可以付訂金,但數量也還不確定,有關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是跟您剛剛講的狀態是有點像呢?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不過我跟大家證實,就是說確實是有。

高委員虹安:是,因為這個本席覺得是有一點好像就是量也不知道,然後跟哪幾家也不知道,其實好像有點有說跟沒說一樣,有點好像不太知道想要表達什麼意思,所以希望部長以這樣的新聞來講,不要造成民眾好像看了其實反而更加地困惑,不知道我們現在疫苗的採購進度到底是如何。

那最後一個小小問題,這是天下雜誌製表的部分,也是來自於WHO的數據,目前有看到我們4款的候選疫苗,其中當然有3款也是我們目前有在跟COVAX談的部分,那它的儲存運輸的冷鏈需求目前看起來是零下70度,然後也有到零下20度的需求,有關這個其實在我們看起來是一個相對比較昂貴的冷鏈運輸,比較高規格的需求,那這部分不知道衛福部是否已經開始去進行這樣的準備了?

陳部長時中:這些準備都有進行,但這些要買的話,像BioNTech買的量不可能大,因為打的速度會跟不上來,跟不上保存的時間,可能保存時間到了,我們還沒有打完……

高委員虹安:所以您的意思是說……

陳部長時中:所以這個比較困難。

高委員虹安:可能主要會以零下20度的這個保存的莫德納(Moderna)的這個部分來做比較大量的……相對大量……

陳部長時中:20度就相對輕鬆很多……

高委員虹安:本席想說主要是零下70度的部分在目前衛福部的掌握……

陳部長時中:70度很困難,因為我們……

高委員虹安:所以有可能會因為零下70度冷鏈的運輸,我們相對比較困難而改……

陳部長時中:那個我們有準備,但我沒有辦法鋪到全國那樣細的點,但結構的點,我們是可以鋪得到。

高委員虹安:好,那這個部分需要就是進一步的瞭解,就是說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零下20度的這些疫苗是不是就能夠符合國人量的部分的需求,這個部分我們後續會再追蹤瞭解。

陳部長時中:比較大的量,我們會朝向-20以上的,少量的部分……

高委員虹安:那真的是談判的部分還滿重要的,希望部長能夠繼續努力,加油。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5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休息一下好了,周署長,本席要來跟你討論一下有關疫苗政策跟預算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

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好。

吳委員玉琴:因為看到我們公費疫苗的費用的趨勢,本席看了從1998年的3.1億元到現在有36.5億元。

周署長志浩:對。

吳委員玉琴:可是明年卻變成34.4億元,為什麼明年的預算變少了?

周署長志浩:因為今年我們還有另外再買流感疫苗或等等的部分,這些……

吳委員玉琴:這個還沒有算進去是不是?

周署長志浩:是,對,對,是算在今年的。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個是放在明年的預算,可是那是獨立出來的預算?

周署長志浩:那是疫苗基金。

吳委員玉琴:對,本席現在在講的是疫苗基金的部分。

周署長志浩:是。

吳委員玉琴:就是這個趨勢上我們看到已經成長了11倍、12倍,可是明年的預算在公費疫苗的基金上面卻少了。

周署長志浩:對,因為今年我們有最追加買流感疫苗。

吳委員玉琴:今年有再追加?

周署長志浩:對、對。

吳委員玉琴:動用的是什麼錢?

周署長志浩:也是通通都算在這裡面。

吳委員玉琴:通通都是疫苗基金的錢是不是?

周署長志浩:對。

吳委員玉琴:好,本席要看的就是這幾年其實從2018年就已經開始有負數,就是基金剩餘有負數,那今年預計要支付5.54億元,明年也是負數,那以這個情況看起來,這個赤字是這幾年都一直呈現的,當然要跟部長請求啦,其實這些疫苗的施打是預防,我們的健保基金已經到7,000億元了,可是我們疫苗基金預算其實是非常低的,應該是預防的工作要先做才對,所以應該是要增加疫苗基金才對,可是看起來長期雖有成長,但成長很慢,本席要問的是,明年如果各國或本國的新冠肺炎疫苗可以完成,要施打了,那這個錢要用哪個錢?

周署長志浩:我們另外有一個就是今年的特別預算。

吳委員玉琴:特別預算?

周署長志浩:對。

吳委員玉琴:那未來呢?未來如果成為常態性的話,那這個錢要從哪邊籌劃?

周署長志浩:一樣,我們疫苗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兩塊……

吳委員玉琴:菸捐對不對?

周署長志浩:一個是菸捐,另外一個就是公務預算。

吳委員玉琴:菸捐就占了6、7成了。

周署長志浩:另外還有公務預算……

吳委員玉琴:公務預算,所以還是要靠公務預算的挹注是不是?

周署長志浩:我們還是會努力爭取公務預算。

吳委員玉琴:你每次都講努力爭取。

周署長志浩:事實上是有爭取到。

吳委員玉琴:爭取到的很少!比如肺炎鏈球菌,你這幾年雖然有爭取到,可是還是微幅成長……

周署長志浩:不是,是這樣的……

吳委員玉琴:是很辛苦。

周署長志浩:我們公務預算在過去幾年的話,有維持好多年的7.3億元。

吳委員玉琴:是。

周署長志浩:在今年還是去年的話,我們公務預算有多爭取到大概3、4億元。

吳委員玉琴:是,還是很少。

周署長志浩:繼續努力。

吳委員玉琴:還是很少,本席跟部長陳情,本席還是覺得太少,疫苗的施打真的是能夠預防於先的話,可以讓醫療成本下降。

周署長志浩:對。

吳委員玉琴:好,所以這部分我們希望在公務預算的部分能夠增加,不能一直靠菸捐這個不穩定的財源。

周署長志浩:當然。

吳委員玉琴:那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這是本席看到的各國流感疫苗接種率有關臺灣跟各國的比較的部分,像65歲以上我們大概是50%左右的施打率,可是美國到68%,韓國、加拿大都7成、8成,看起來是比我們高很多,只有日本跟我們差不多一樣。那50歲到64歲的部分,我們18%,看起來美國是47.3%,我們這幾年大概成長率也沒有高到哪裡去,因為是從105年我們才開始針對50歲到64歲的成人來施打流感疫苗。有關職業醫療人員的部分,也看得出來我們大概是跟英國差不多,但跟美國比起來還是低,美國是9成,所以這部分看得出來就是說,我們臺灣對於流感疫苗的施打率到底我們期待的所謂的群體免疫力要達到多少?因為看起來全國的涵蓋率,上次在看新聞報導時,部長也陳述大概是25%左右,這是我們全國的涵蓋率,到底這樣夠不夠?因為你在最下面的那一欄裡可以看到美國是62.6%,韓國是44%,加拿大是42%,荷蘭是49.9%,所以像這種流感疫苗的接種率,就您的專業,我們到底目標有沒有可能再提升?或是25%就夠了?

周署長志浩:我們現在努力在提升,是希望越高越好……

吳委員玉琴:所以表示是預算卡住了我們提升接種率的需求?

周署長志浩:預算當然會卡住我們的……

吳委員玉琴:對嘛!所以本席才擔心,剛剛一直在談錢的問題就是在這裡……

周署長志浩:但是接種率不能只靠公費預算,我們還是要鼓勵民眾自費施打。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還要鼓勵一些自費施打的部分是不是?

周署長志浩:對。

吳委員玉琴:那你有宣導嗎?

周署長志浩:有。

吳委員玉琴:因為我們每次看到疫苗的施打會受到影響是哪裡?基本上大部分看到的就是有一些狀況,像今年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所以大家都急著去打,這個就是一種大家想要防護自己的心理。

周署長志浩:是。

吳委員玉琴:可是開始出現了有些不良反應,還有韓國的案例,這個又下降。

周署長志浩:會影響。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個部分可以看得出來,就是在公費施打的政策裡面,施打意願還是受到疫苗的品質及風險的影響,因為會受到影響,會影響他們的施打率,有關這部分你們要怎麼去提醒跟宣導?

周署長志浩:影響最大的還是在這些事件上,當發生這些事件的時候,在我們來講就是說我們越快速、越透明,而且跟醫界一起合作來對民眾快速地說明,這對處理這些影響最有效。

吳委員玉琴:本席最後還是要提醒,我們對75歲以上的長者要「左流右肺」,就是左邊打流感疫苗,右邊打肺炎鏈球菌,因為這部分本席覺得對我們長者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候宣導就加強鼓勵高風險的長者出來施打的時候,一次就打兩劑,讓他們可以很安心地度過這種流感疫情的期間,所以加強相關的宣導好不好?

周署長志浩:好。

吳委員玉琴:謝謝。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15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站了一整天。部長,昨天有美國行政專機來臺,那早上有委員問你說你知不知道他是誰,你說你可以不用知道,因為這是行政,比較重要。那本席想請問一下,我們不知道是誰沒關係,那我們知不知道有多少人進來臺灣?這架行政專機有多少人進來?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2加5。

溫委員玉霞:有7個人?

陳部長時中:是。

溫委員玉霞:這些人他們都有受過3天之前的核酸檢測?

陳部長時中:到機場還是要再檢測。

溫委員玉霞:進來以後就不用檢測?

陳部長時中:進來的時候還是要,而且要實施「外交泡泡」,就是要動線隔離這樣的一個行動。

溫委員玉霞:那本席再請教一下部長,只要有「外交泡泡」就是免隔離,只要循外交管道的話就免隔離,那下一個月……

陳部長時中:那也要看他來的時間,如果時間太長,我們還是要他隔離。

溫委員玉霞:那下一個月惠勒(Andrew Wheeler)要來的話,那他是不是也循這個管道?

陳部長時中:對,我要看看他的防疫計畫,我們都是就個別計畫去審查,他如果來的時間很短,當然是比照。

溫委員玉霞:他不是來3天而已?

陳部長時中:他來3天是循著這個一樣的形式。

溫委員玉霞:本席要再請教部長,「外交泡泡」比我們一般的還高嗎?為何我們的國民回國時都需要檢測,「外交泡泡」卻不需要?甚至說我們的「經濟泡泡」,我們的「經濟泡泡」是不是經過經濟部核可,然後還要再經過防疫中心?

陳部長時中:對,都要,這兩邊都要,「外交泡泡」也一樣。

溫委員玉霞:所以是「外交泡泡」不用,「經濟泡泡」要?

陳部長時中:要,「外交泡泡」也一樣,也需要外交部來審查他就必要性、急迫性跟需要性再說……

溫委員玉霞:所以像這一次……

陳部長時中:外交部就要負責……

溫委員玉霞:沒有……

陳部長時中:這些都有說過。

溫委員玉霞:外交部都有說過。

陳部長時中:對。

溫委員玉霞:所以萬一「外交泡泡」出狀況的話,是外交部負責?

陳部長時中:外交部要負責。

溫委員玉霞:外交部要負責,外交部的權限沒有比衛福部大。

陳部長時中:不,這是互補不足之處,就像經濟部,他們只要核准了,他們就要有一個相對應的廠商來提出來,然後他要負連帶的法律責任。

溫委員玉霞:那我們現在來談「春節泡泡」,因為現在的「經濟泡泡」也是要14天的隔離,那最少5到7天是「經濟泡泡」嘛,那現在春節的時候,如果有些臺商要回來,這些臺商要多少天?如果他有核酸檢測通過的話……

陳部長時中:都要,全部的人都要,還是14天。

溫委員玉霞:也是14天嗎?

陳部長時中:對,也是14天。

溫委員玉霞:為什麼我們的國人是14天?就是我們所有海外的僑民、僑胞好似學生一樣,回來都要14天,為什麼「經濟泡泡」裡面的人員,他就只有5到7天?為什麼我們國民反而比外國人還更……

陳部長時中:因為我們也是要兼顧國內一些經濟發展的必要性,若有臺商回來是用「經濟泡泡」,如果他有這樣的相關貿易投資,有相關的單位幫他提出申請,他一樣可以用現在的「經濟泡泡」專案申請的方式。

溫委員玉霞:都用經濟部的經濟專案?

陳部長時中:如果沒有用專案申請的方式,就是一起了……

溫委員玉霞:只有中華民國的護照,也可以用「經濟泡泡」申請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可以,他可以來簽什麼約啦什麼的,那當然是可以。

溫委員玉霞:好,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如果有檢測的話,就可以用「經濟泡泡」的方式,那就是5到7天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就是要有一套系統,有人幫忙保證,有人幫忙看著,來時要做的事情足夠重要……

溫委員玉霞:對,防疫是很專業的事,因為「外交泡泡」等於就是政治凌駕在專業之上,本席覺得這個可能要……

陳部長時中:有時候政治也是很要緊,要跟世界來往……

溫委員玉霞:因為你看這個外國人進來都不需要隔離……

陳部長時中:沒有,外國人都要,那個是特別的……

溫委員玉霞:沒有,你們特別這樣。

陳部長時中:他們是特別的……

溫委員玉霞:此外,本席請教你,現在大陸的疫情是不是比較平緩了對不對?等於說比較……

陳部長時中:最近又有點怪怪的,前段時間確實看起來是平穩。

溫委員玉霞:所以大陸的國民要回來的時候,大陸的臺商要回來的時候,是5到7天?還是14天?本席想請問一下。

陳部長時中:14天。

溫委員玉霞:還是要14天?

陳部長時中:對,都是14天。

溫委員玉霞:如果他有核酸檢測通過,是陰性反應呢?

陳部長時中:都是14天。

溫委員玉霞:那他能不能申請5到7天的這種「經濟泡泡」,可不可以?

陳部長時中:那必須要有經濟的需要性,他要來投資或是開工廠,還是要往來……

溫委員玉霞:因為你之前有講過,你要嚴格把關,絕不放寬。

陳部長時中:哪一個?

溫委員玉霞:你之前不是有講過?你之前講過說你很堅持,不會放,所以本席想再瞭解一下,想要向你確認一下。

陳部長時中:因為有人一直以為春節期間是不是就將時間縮短,我不敢做這種事情,因為風險太大。也有人說如果檢驗結果陰性,是不是也可以縮短?我也不敢。還有人說是不是都要關在檢疫旅館內?我也說沒有這樣的事情,都是回家做居家檢疫。大概是如此!

溫委員玉霞:談到檢疫,目前國內核酸檢測自費大概在4,000元至1萬元間,我有很多朋友去做檢測,費用大都落在6,000元或7,000元,聽起來應該是合理的價錢,但本席還是不了解,為何會這麼貴?在臺灣一劑到底是多少錢?我們給檢測人員多少錢?

陳部長時中:我們公費大概是3,000多元。

溫委員玉霞:本席不是說公費,本席問的是核酸檢測的篩劑,它的成本應該很便宜吧?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都是醫院自己……

溫委員玉霞:我知道是醫院自己定價,問題是他們怎麼去定這個價格?

陳部長時中:價錢不一樣,跟時間會有一點關係……

溫委員玉霞:臺南成大醫院的5,000元是最便宜的;一般都在6,000元左右,如果當天上午篩檢,下午就要看到結果的話,收費7,000元。我們看其他國家的費用,印尼大概是台幣1,820元,孟加拉瓜是1,500元,非洲是1,500元,香港最近是883元,洛山磯是4,170元,德國漢堡機場快速檢測費用是139歐元,一般檢測是59歐元,這中間的價差真的很大,我們的費用為何就比別人要高出這麼多?我們比較有錢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的檢查比較準確。

溫委員玉霞:沒有這回事!難道美國的檢查就不準嗎?

陳部長時中:就委員剛剛提到的幾個國家,我們不指明哪一個,根據我們的監測,他們進來490多人中,有380幾個人……

溫委員玉霞:你們所有的……

陳部長時中:委員請聽我說,就了解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他們有400多人進來,有390幾人交了PCR陰性證明,聽起來很理想,結果這300多人驗出了5人有陽性反應,其餘不到100人裡面驗出6人,有驗過跟沒有驗過的結果差不多,從這裡就可以看出檢驗品質差異很大!

溫委員玉霞:有可能他在3天前檢驗,後來又被感染,這也不一定,我是這種解讀的;但不論如何,篩劑差不多是那個價錢,為什麼我們的就要特別貴?我們國人就要付出特別多?部長應該去查看一下,不應該讓國人花費這高。我有朋友來跟我說,有的醫院收7,000元,有的醫院收6,200元,為什麼其他國家都不像我們收得這麼高?美國那麼有錢,也只收4,000多元,不像我們收得那麼高!

陳部長時中:美國的那個價錢,我是有一點懷疑,我再查一下,是不是有那麼便宜。

溫委員玉霞:部長要為國人爭取,不要讓國人傻傻的花錢。

陳部長時中:有些便宜的檢驗,沒病驗到有病……

溫委員玉霞:我想篩劑應該都差不多啦,就只是人工的部分,我們的人工又不比美國貴,不比歐洲貴!

陳部長時中:但是這樣對感染的控制比較好,有些地方去做檢驗,沒病都被驗得有病!真的是這樣!我也最怕這樣!價錢的部分,我們會再去查訪。

溫委員玉霞: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6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陳部長有關秋冬專案的部分,因為您在11月18日公布,任何人來臺之前要檢附3日內的核酸檢測報告,很多委員都接到電話,大家都在反映這件事情,因為是不分身分,意思是也包括本國籍在內;但我們覺得這個宣布應該有違憲之虞─怎麼把國人阻擋於境外?他有回國的權利,怎能因為他沒有核酸檢測,就不讓他搭飛機回來?我們有這個權力嗎?就算部長今天是指揮官,你的權力大到可以超越憲法?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沒有什麼權力,我們是服務,是從防疫做思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這樣做。今天也有好幾位委員垂詢到這個問題……

林委員奕華:對,因為我們很多人都接到相關的陳情……

陳部長時中:對於它的合憲性還有最小損害的這兩部分,我們會在一週內提出報告。

林委員奕華:所以等於我們會再檢討?當然這個不能這樣比擬,不過之前我們在處理國際移工時,大家反映的一點,就是你們要求要拿到4天內的檢測報告,然後要3天……

陳部長時中:等於3天有效的就可以……

林委員奕華:但那個時候就已經被詬病了,那部分還是對外國人,現在針對的是本國人,而且你說要拿到幾天內的核酸檢測報告,大家的反映是,醫院並非我們可以去控制的,之前還說10天,我們不知道說10天的是哪一家醫院?還是大家都這樣?

陳部長時中:可能它的排程要排到7天,所以時間就要稍微拉長一下……

林委員奕華:檢查完還要拿報告……

陳部長時中:所以要儘早跟醫院聯絡,了解……

林委員奕華:但你也知道這種事情變因太多,所以我想大家的心情都一樣,為什麼很多委員會質詢這個問題,因為難得這個時候國人要回來,我們當然要站在防疫的角度,但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界線在哪裡,因為都是本國籍的國人,這部分可否再多做考量,所以一個禮拜之內會有新的宣布,或是……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會做……

林委員奕華:就是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討論。謝謝。

再者,針對今天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有關標示的部分,本席今天在做提案說明時也有講到,如果我們不去標示有沒有萊克多巴胺,會變得跟這位前發言人一樣,大家看到標示地是美國,不管是牛肉或豬肉,應該都不會吃,未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會有多少人真的誠實標示?這樣一來,反而對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外國肉品不公平。牛肉的部分,大家還有選擇,因為紐澳的牛肉是沒有含有萊克多巴胺,因為我上次曾問過……

陳部長時中:澳洲沒有……

林委員奕華:應該是紐澳有,我講錯了。所以,未來大家在這個部分的選擇上,看到標示國家的時候就會有這樣的問題;你們一直說這個屬於經貿問題,可是經過釐清之後,我們也都知道,之所以會開放是因為我們主動釋出善意,中間並沒有經過任何談判……

陳部長時中:那是長期以來,美方在……

林委員奕華:這個我知道,但都沒有經過任何的談判,是我們主動釋出善意嘛!既然這樣,從人民健康權來做著想,我覺得標示有沒有萊克多巴胺這件事情可以先做,要不然一直用「可能會」,「可能」二字對大家來說,都太沉重了。我就舉個例子,當初像「酒」或「藥」,提出之後若真的有意見,自然就進入相關的國際談判裡面,如果我們今天都沒有經過這樣的談判,就說這有可能會是我們經貿談判的障礙,我真覺得這對國人健康太不公平了!如果今天非開放不可,若可以幫民眾把關,我覺得這也是衛福部應該要幫民眾做的事。至於是不是經貿談判的障礙,假如後面有提到,再去協調、談判,但你不能在沒有任何談判之前就說這個會有所影響;而且照你這個邏輯來推估的話,就WTO來說,不都是比照本國?如果都比照本國,那麼現在國防部說軍人不吃,警政署說警察不吃,甚至學校也說學生不吃,可是照你的邏輯來推的話,那都不對啊!

陳部長時中:照我的邏輯,他的那個採買行為是我們要尊重的……

林委員奕華:這樣講的話,那就是一場謊言,我現在就戳破它!為什麼入不了學校衛生法,只入在契約,學校衛生法是保留,只是優先,到後來會不會根本就是一場謊言?因為照這個邏輯來推論,這些都不對。你說都尊重,既然學校可以用國產,軍人可以用國產,警察也可以用國產等等,我們覺得今天當然也可以標示萊克多巴胺,標示產國,我們當然可以這樣做!如果真的需要談,我們再來談,我們不能什麼事情都不堅持,就說有可能會是談判的障礙,臺灣人不需要讓自己變成次等世界公民!

陳部長時中:委員這樣講,有委員的道理;不過我們現在還在談判中……

林委員奕華:如果像你這樣講,歐盟他們長期不吃,也沒有什麼談判的障礙,他們甚至都不用進來,臺灣也長期都沒有進來,不是嗎?所以今天就不要再用所謂的談判障礙在這裡誆大家,好像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每個臺灣人都應該犧牲自己的健康!本席真的聽不下這樣的話,拜託大家今天在修法的時候……

陳部長時中:我沒有要讓大家犧牲自己……

林委員奕華:我還是希望這部分能夠順利,也希望衛福部不要像今天這樣,對每一個都說「不用、不用,按照原來就好」。為了這件事情,我們都要往前邁一步,這不只是立法委員的責任,也是衛福部應該要有的責任。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6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跟部長談一下健保費漲價的問題,我想應該是漲定了;但本席要先介紹兩個單位,一個是國民健康署,它在網站上面寫著:國民健康署從子宮到天堂……促進健康;另外一個單位是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是我們的健保署。健保署說它的使命跟願景就是要促進健康。我們的國健署要促進健康,健保署也要促進健康,可是我們每年的健保費用越來越高,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

蔡委員壁如:到底這兩個單位,誰要對促進人民的健康負責任?國健署說從子宮到天堂,要促進健康;健保署說它的願景是要促進國民的健康,可是我們醫療費用的支出越來越高,到底是誰讓我們的國人一直在醫療裡頭花錢?

陳部長時中:醫療科技在進步,另外就是平均餘命也在增加,救命的工具多了……

蔡委員壁如:所以我們的國健署是不是要加油?因為我們每年的健保費用越來越高,如果這兩個署要讓部長打分數,你覺得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

陳部長時中:你說越來越健康?

蔡委員壁如:不是,不是,是我們每年的健保費用已經越來越高了,你覺得是國健署沒有盡到責任,來促進國人的健康,還是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到底是健康保險,還是疾病保險給付?不用我解釋,部長應該也很清楚!我們是不是應該改個名字?下一頁……

陳部長時中:委員不是要我評價一下?

蔡委員壁如:好,就我們每年支出這麼多的健保費,部長覺得國健署跟健保署,哪個署該負的責任比較大?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說他們盡忠職守,各司其職了……

蔡委員壁如:所以健保費就越來越高?

陳部長時中: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講,費用為什麼越來越高……

蔡委員壁如:我想部長瞭解,我也瞭解啦!我只是點出這兩個署,我覺得……

陳部長時中:就像我在幾年前裝了支架,這部分要花錢,那個時候如果我沒有裝設支架,我就翹掉了……

蔡委員壁如:部長,因為給我的發言時間只有5分鐘,如果給我50分鐘,我就好好跟你討論這件事情……

陳部長時中:再讓我說1分鐘就好;因為我沒有翹掉,接著就要吃藥,那些藥費可能比我繳交的健保費還要貴,用醫療來維持我們的生命,這就是有效醫療,否則我現在就沒辦法在這裡活跳跳!

蔡委員壁如:國健署要能夠告訴國人,它從子宮到天堂,到底哪裡促進了我們國人的健康,而不是讓支出疾病的給付越來越多,我想這兩個署應該是要互相合作。

還是回到我們的主題─健保漲價是漲定了!部長,我們來看一下健保每年的費用,保險收入每年大概增加4.21%,但是我們的保險成本大概是4.81%,所以你看到大概這三年就開始赤字了,我們1.5個月的準備金也不夠了。如果依健保法來講,該漲就漲,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沒有錯。

蔡委員壁如:我想很多制度建立在那裡,該漲的時候就應該要漲,而不是還要看什麼時間─選舉前猛漲,選舉後再怎麼樣。所以我們應該訂一個比較好的規矩,在準備金低於1.5個月的時候,該漲就要漲了,這是有關費用的部分。至於調費率,目前的短絀金額已經高達671億元,本席在來開會之前,曾與健保局前總經理張鴻仁先生談到此事,他說5年要對健保財務精算一次,每次精算要算到25年,本席就問他為何每次精算都算得不準,既然是每5年就要精算一次,何以僅僅3年就發現財務赤字,又要漲價?

陳部長時中:一個是因為科技進步得很快,再者是因為我們人民對於納入新科技的需求也很高。

蔡委員壁如:你的意思是健保署或是衛福部的人不精進?既然科技進步了,衛福部在每5年精算時也應該更為精進的去計算你們的財務啊!可是看起來算得都不準。

陳部長時中:這都是算得出來的,也算得很準,所以委員問到時我才說非調不可。

蔡委員壁如:98年時,差不多是6年才要調漲一次,可是現在卻差不多3年就要調漲一次,所以本席認為衛福部應該對5年精算25年這件事要好好精算一下。對於健保費率的調整和永續經營,請問部長認為這次要調漲多少費率才能夠達到永續經營的概念?還是不管了,隨便挑一個?

陳部長時中:首先我們要尊重健保會的意見,所以我們不會說有什麼既定立場,以免影響他們對整個健保財務的想像,讓他們獨立去討論。

蔡委員壁如:照部長的想法是應調整5.17%還是5.52%?

陳部長時中:我不敢在這裡說,屆時外界會說就照這個數字,我的意思還是讓他們好好討論。這個問題的確需要花很長時間討論,委員若有興趣,我可以自己去和委員討論。

蔡委員壁如:本席今天想跟部長討論的是落實分級醫療這件事,部長可以說明一下健保已經實施25年了,為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一直無法落實施行?請問原因為何?本席雖明知原因,但希望部長能在此大聲說出來,讓全國百姓都知道。

陳部長時中:原因很多,不是我不敢大聲說出來,而是這是20多年來都沒有人做得到的事,我也想看看有誰比較能幹可以做得到。

蔡委員壁如:健保要永續經營,但我們也希望健康能永續。本席將在12月4日下午2時於立法院針對健保的開源節流舉辦公聽會,在此誠摯地邀請部長參加,一起來討論健保該如何開源又該如何節流。好嗎?

陳部長時中:如果沒有特別的事情,我一定會參加。

蔡委員壁如:當天沒有開委員會啊!

陳部長時中:我要查一下行程,如果沒有特別的事情,我一定會去,大家好好討論一下。

蔡委員壁如:我們可以花上50分鐘甚至500分鐘好好地討論一下。

陳部長時中:要跟我討論當然沒問題,這個事情講起來很長,就算花比較多的時間也可以。

蔡委員壁如: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6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蔡委員提到會召開與健保相關的公聽會,我們對此非常慎重,大家都說我們在全世界最為驕傲的就是臺灣的健保制度,所以真的很希望部長可以出席12月4日的公聽會,請問部長可以來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已經說過,如果行程上沒有特別安排,我一定會去。

賴委員香伶:如果那個時間部長不能來,我們也願意配合你的時間再辦一場,因為這是一件需慎重對待的事情。

陳部長時中:我很樂於參加,這個問題真的需要很廣泛地討論。

賴委員香伶:蔡委員壁如也對醫療方面非常熟稔,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希望部長能參加,不要如同舉辦有關美豬的座談會一樣,你沒來也沒有派人到場。

陳部長時中:當時尚未準備好,不敢去,而這個題目,我長期都有在準備好了,去參加當然沒問題。

賴委員香伶:本席知道部裡對健保這方面也已經研議很久了,所以希望一定要有人出席,最好是部長能參加。

今天談的是秋冬專案的部分,整個規劃大概是從12月1日到2月28日,可是我們今天看到機場的防疫助理爆出勞動環境條件及物資上的問題,猶記得當初徵聘防疫助理時,還說國家需要他們因應武漢肺炎的問題,根據今年2月報紙的報導,徵才時甚至有千人來應徵,當時有這麼多年輕優秀的人才進來擔任防疫的第一線工作者,請問為何現在要轉成用保全來做?這明明不是保全業務,為何要給保全公司來承包?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

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那時候是以臨時約僱人員方式進用,我忘記是因為什麼,但後來是不得不以這種方式才能夠繼續進行下去。

賴委員香伶:防疫高峰時因為確實一時之間缺乏人手,所以你們當時徵聘的是助手,簽的是6個月的定期契約,條件也比較鬆一點,給的薪資還不錯,大概是從3萬4,000元起跳,大夜班還可以領到4萬多元,11、12月正是開始啟動防疫秋冬專案之際,此時因為人次量的增加將導致工作量也加重,可是他們現在卻變成承攬業務的保全人員,本席認為這在心理上與認知上是個很不好的名稱,請問署長有考慮再調整一下嗎?

周署長志浩:我們再評估看看。

賴委員香伶:不論是當時的物資或你們要求的一線服務水平,如果你們是直接雇用這些人,即便是定期的,你們都可以管理、指揮、調度及做一定的教育再訓練,但是若改為承攬,你們也知道這些保全公司會有成本考量,屆時就會有12個小時1天的長工時問題,如果工作不嚴謹的話,又可能會在檢體方面出現問題,雖然你們說一線的助理做的是比較低專業性的工作,但大家也會擔心會在運送檢體時出現誤差等問題,因此請署長再對此檢討看看。

周署長志浩:我們會再評估一下。

賴委員香伶:有些人談到因為秋冬專案,現在可能有些國人無法入境的問題,本席聽到部長說已經有做一些調整,請問調整後的政策是否為即便國人在國外沒有辦法拿到登機前3天檢驗陰性報告,還是可以想辦法讓他們回國?

陳部長時中:政策上是只要他們提出困難之處就可,不過他們回到臺灣之後還是要自費採檢。

賴委員香伶:你們所謂的資料和佐證是什麼?根據我們的查證,在美國做一次檢驗大約需美金100多元上下,我們在海外的國人可否以沒有經費做檢驗為由,用切結的方式回國?

陳部長時中:若是在美國,以此為由我們恐怕不會接受。

賴委員香伶:但有些國家並沒有做這方面的檢驗。

陳部長時中:這種我們一定接受。

賴委員香伶:是否可以讓有這兩種情況的國人都能回國?因為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比例性原則,其實是不能拒絕國人回國的,這是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

陳部長時中:今天在立法院對此議題也討論得滿多的,我們也承認需在合憲方面多做一些討論,若確實合憲,當然就要尋求最小的損害,我們會對這兩者進行檢視,並在一個星期內提出報告。

賴委員香伶:本席認為部長這個觀念是正確的,就防疫角度而言,國人若有這樣的風險,家人一定心急如焚,我們救他、讓他趕快回來接受相關照護都來不及了,所以還是要在最小損害的原則上讓國人都能順利回到國內。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時的思考是讓病況嚴重、當地醫療有困難的回來,但對於輕症者,我們希望能減少移動的風險。

賴委員香伶:但是這樣的思考就可能有違反釋字第558號的問題,所以本席認為以「國人也一樣」的規定拒絕之,這樣的文字是傷害國民感情的,希望部長可以處理這樣的差異。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檢討此事。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6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昨天的秋鬥遊行,民眾黨很明確的表達了我們對萊豬議題的訴求,就是「明白標示、源頭管理」,而今天審查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其實主要也是針對這部分設立貨號及商品標示進行探討。本席要請教部長的是,萊豬這個議題已經吵了幾個月了,在源頭管理方面,針對含萊劑豬肉另設貨號到底有無可能?全面標示真的有這麼困難嗎?經濟部及行政院鄧政務委員說另設貨號和商品標示是貿易歧視和設立貿易障礙,但我們認為並非如此,因為經濟部陳正祺次長現正在進行臺美經濟對話,也簽訂了MOU,感覺好像獲得了相當實質的肯定,但我們知道MOU只是一個意向書,針對萊豬進口到底我們有無交換到什麼貿易紅利,其實目前尚未可知,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尤其是中國領導人習近平也在APEC會議上提出積極加入CPTPP之意,對我們而言,這也是個威脅,因為我們已經因為政治因素無法進入RCEP,現在殷殷期盼的就是加入CPTPP,如果還是進不去的話,可能真的會變成雙頭空,這當中不僅有政治問題,還涉及經濟問題,但最重的還是食安問題。

其實美國國內針對含萊劑的豬肉商品是有標示的,很多委員也曾就這個問題請教過部長,部長的答復則是「鼓勵廠商標示」,但本席認為這屬於內部管理,政府還是要擔起相關的責任,用比較誠懇務實的態度來呼籲。至於是否真的會涉入貿易障礙,我們也曾就此做過調查,發現根據美國今年發布的2020年各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第461頁敘述的內容可知,雖然美國對臺灣以新增貨號的方式落實源頭管理有疑慮,但仍在其貿易障礙報告上指出這樣的情況至今未造成任何貿易障礙,因此新增貨號第9至11碼且未更動影響稅率、形成貿易壁壘的話,以第6至8碼的方式落實源頭管理,其實並未違反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反而符合WTO架構底下的GATT 1994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例外規定。可見只要沒有影響到關稅,其實新增貨號並不是影響WTO貿易協定的重大改變,僅是在國內進行源頭的分流管理,以保障國民的健康。其實國民要的非常簡單,我們一直強調「源頭管理、明白標示」,本席不懂的是這明明是國內可以做的方式,不僅衛福部一直無法進行,經濟部也諸多推託,希望部長能很誠懇的對此做個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貨號部分,若要對萊克多巴胺另立貨號,似乎世界各國均無先例,至於對部位另立貨號,我並不反對。

邱委員臣遠:之前我們提出要對部位另立貨號時都沒有人理,最近大概有點鬆口了,所以對部位另立貨號大概是沒有問題了,但大概只能區隔到內臟跟一般的肉品,當然內臟在殘留上可能比較危險,但是我們現在要強調的是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隻,其實政府只要做好源頭管理就可以了,因為進口豬肉的大盤供應商大概就是那幾家,都是可以掌握得到的,所以本席認為不論是新增貨號或是其他特定的源頭管理辨識方式,政府要把這幾家大盤商的流向掌握好並非不可行,而不是把這些管理的責任下放到基層和地方政府甚至是業者,民眾黨的態度是「明白標示、源頭管理」,我們的訴求是要明白標示萊豬而不是反萊豬,可是本席個人的立場是能不進口就不進口,而且我還幫農委會宣傳臺灣豬標章,在基隆舉辦相關座談會,協助攤商進行申請作業,因為我們的民眾和人民關心的非常簡單,那就是不要影響到他們生計和健康。

針對萊豬進口的部分,本席也幫你們整理了一下,看看從源頭到餐桌,臺灣到底準備好了沒有?包括風險評估、法制作業、臺美經貿進度等,其實目前看來是都還沒有任何進展,包括赴美查廠,現在可能因為疫情關係無法成行,還包括停藥期的談判無規劃、邊境的檢驗人力僅81人嚴重不足、檢驗設備跟試劑未知是否齊全、1月1日就要開始的臺灣豬標章目前還沒有列印、CCC貨號是我們認為目前可行的,亦尚未獲得正面回應、市場稽查人力不足、食品食材的「非登不可」和「三章一Q」的完成率差、校園團膳換約僅有北市主動宣告有338份契約全數完成換約,其他縣市進度猶未可知等等。所以對這樣一個中央地方不同調、民意溝通不足、民意代表也都不支持的政策,本席認為還是要回歸到理性務實的討論,如果你們不知道怎麼做的話,本席準備了一張表,你們可以照表進行,雖然這其中有些是屬於農委會的業務,但本席還是希望部長能認真思考,昨天有5萬人走上街頭,對於這些人民的心聲,我們希望執政黨可以回到2016年小英總統當選之夜所說的「謙卑!謙卑!再謙卑!」的態度,謙卑地傾聽人民的聲音,做出理性務實的回應,而不是任這樣一個似是而非的狀況讓國人無所適從。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指教,不過其中有些是已經在進行中了,首先是我們已經提出風險評估報告,並已獲諮議會同意;赴美查廠其實是有規劃,問題是目前正在談判中;邊境檢驗人力已新增21人;設備試劑應該沒有問題;至於臺灣豬標籤,農委會一定會在時限內完成;有關CCC貨號,我們已經在進行部位的部分。

邱委員臣遠:僅有部位貨號其實無法反映民意的需求。

陳部長時中:我的意思是我們有在進行,並不是沒有做。市場稽查人力目前有457人,現在會增加126人;在登錄的部分,「非登不可」已完成2%,那是指小家數,大盤商並未在內。

邱委員臣遠:這是廠商主動登記而非強制性的,所以應該加強輔導。

陳部長時中:在一定規模以上是強制性的。

邱委員臣遠:本席說的是不具一定規模的中小型商家,你們還是要要求,而現在會受到傷害的其實也是中小型商家,他們是第一波受到市場消費者信心影響衝擊的,因為一般消費者是只要不能確定就寧願不吃,而不吃的第一選擇大概就是這些小型的攤販和小吃業者,所以還是要請部長注意這個部分。

陳部長時中: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洪委員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楚茵、鍾委員佳濱、謝委員衣鳯、鄭委員麗文、羅委員明才、林委員為洲及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現在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6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陳部長休息一下,本席先請教衛福部法規會陳參事。參事是學法律的吧?所以你是法律人?

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陳參事說明。

陳參事信誠:主席、各位委員。是,可以這樣說。

劉委員建國:我請教你一個有關法律的問題,也希望你就專業簡潔回答。第一個問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第一、查驗申請書;第二、產品資料表;第三、進口報單影本;第四,衛福部、FDA指定之文件資料。本席依據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文件資料,建議衛福部應要求賣方應一併檢附每批肉品中萊克多巴胺含量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這樣的源頭管理會比現行方式更有效,這是我一直維持的看法,就你法律人的立場來看,這種要求是否符合法律內的規定?

陳參事信誠:委員所指的賣方是指美國?

劉委員建國:對。

陳參事信誠:是飼養方還是?

劉委員建國:不管是飼養方還是哪一方,反正是賣到我們臺灣來的,不管是美方的貿易商還是飼養方。

陳參事信誠:依照這個要求,具備的大概就是法定這幾個文件,如果我們有特別的要求,就要由我們去指定,指定的話,當然要公告,比較清楚。

劉委員建國:是。我是簡單說,要求賣方應一併檢附每批肉品中萊克多巴胺含量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這樣有符合我們的法律吧?

陳參事信誠:政策上評估如果需要的話,當然可以依照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來辦理。

劉委員建國:所以基本上就是法律內嘛?

陳參事信誠:對。

劉委員建國:可以這麼認定嘛?沒問題吧?

陳參事信誠:是。

劉委員建國:可以嘛?

陳參事信誠:是。不過我們政策的制定在實務上可能會有困難。

劉委員建國:在第四點中有特別提到,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文件資料,所以只要是FDA指定文件就可以,應該是這樣,對不對?

陳參事信誠:從法律上規定看起來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看起來是這樣嘛?

陳參事信誠:對。但是實務上、操作上可能會有困難。

劉委員建國:實務上有困難這句話應該是署長來答,怎麼會是你來答?他都沒有答有困難,怎麼會是你一個法律人從法律角度來看,回答實務上有困難?我一直強調,要求賣方提供這樣的檢驗報告,基本上應該符合法律內的規定,至於實務上有沒有困難,應該不是參事你來答復我,我也沒有問你實務上有沒有困難。所以法律內應該沒問題嘛?

陳參事信誠:依照這個規定,是可以公告相關的資料文件。

劉委員建國:對嘛。所以我在10月15日、10月29日、11月11日都有提五個建議,你再看一下好不好?這五個建議分別是:一、要求賣方應一併檢附每批肉品中的萊克多巴胺含量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二、賣方所提供的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須註明檢驗單位、檢驗批號、檢驗日期、肉品部位、檢驗方法、偵測的極限值、檢驗結果等可供追溯的訊息。三、檢驗方法的偵測極限,應足以正確檢測其檢品的含量,例如:規定萊克多巴胺含量低於0.01ppm時,則檢驗方法的偵測極限須小於0.01ppm,且應於檢驗報告中明確標示其偵測的極限值。四、如果賣方無法提供檢驗報告書,則應請我方政府取樣檢驗後,由賣方負擔檢驗費,再封緘轉交由官方認定之檢驗機構檢驗,俟核可後始准出關。五、如果自市面上稽查抽驗,經檢驗不核可者,該商家五年內不得進口,處以重罰。就你一個法律人的素養,看到這五項,你認為這五項有沒有逾越法律的規定?我請教你,你先不要去思考食品組的實務面,我講的這五項有沒有逾越法律的規定?

陳參事信誠:它是一個技術性的,所以我們的政策單位如果有需要,可以定相關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對,如果現在就是政府去定五個這樣的規範,有沒有逾越法律?請參事就你的法律經驗、素養來看,沒有吧?我只是期待源頭管理更慎重,這樣的源頭管理比查驗……

陳參事信誠:這些都符合我們現在要公告的標準值。

劉委員建國:在你們即將要公告的標準裡面嘛?

陳參事信誠:對。

劉委員建國:如果符合你們即將要公告的標準,基本上就是沒有逾越法律,也是屬於法律內,對不對?

陳參事信誠:不過這涉及到買賣雙方的約定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如果從嚴來看待這件事情,基本上也沒有逾越法律。你不要再考慮實務方面的問題,好不好?實務方面等一下我會請教署長或部長。參事,你不要因為署長站在你旁邊,你壓力就很大;還是擔心部長坐在下面,眼睛一直瞄你。我是說,你以你的法律經驗、法律素養去看我這樣的建議,我希望源頭管理可以更慎重、更嚴謹,就這樣而已,應該沒有逾越法律,我的問題就這麼簡單而已,你又回答我幾項公告的內容,我就是沒有逾越法律啊,這麼簡單,你沒有辦法答復我?你新來的?

陳參事信誠:沒有,在食藥署一段時間了。

劉委員建國:可不可以快速答復我?謝謝。

陳參事信誠:委員剛剛講到的第四條規定……

劉委員建國:第四條規定怎麼樣?如果賣方沒有辦法提供檢驗報告書,應請我方政府取樣檢驗後,由賣方負擔檢驗費,再封緘轉由官方認定之檢驗機構檢驗,俟核可後始准出關。這有逾越法律嗎?賣方沒有辦法提供檢驗報告書,難道我方政府不去採樣檢驗,就讓它進來?

陳參事信誠:現在實務的做法,依照法律的授權,是國對國的協商,由政府出具衛生證明,沒有辦法由輸入商去提供證明。

劉委員建國:你已經逾越你答復我的權限了,我是問你有沒有逾越法律,至於國與國的談判,不是參事你要答復我的問題,因為我沒有問你這樣的問題。

陳參事信誠:剛才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如果依照第四條去處理,我們是可以公告需要的文件。

劉委員建國:我們可以公告需要的文件,不需要包含提供檢驗報告書,是這樣嗎?那就很寬鬆了,就不是從嚴,不是更嚴謹。你要代替衛福部答復我這些問題嗎?那你會壓力很重。我只是一再強調有沒有逾越法律,是不是在法律許可範圍內。

陳參事信誠:就是剛剛跟委員報告的,第四條有規定,就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陳參事信誠:對。

劉委員建國:好,請你先回去休息。

如果參事已經這樣答復我,基本上我的建議應該都沒有逾越法律,其實我已經提示第四次了,我只是希望衛福部或FDA針對慎重處理這件事情,能不能依照我的建議,更嚴謹地處理萊牛、萊豬進口的方法?就這樣而已。請部長回答。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委員已經講過很多次,我認為這個案子是可以研究的,現在整體的方法還是要看和美國的談判,再進行我們行政的作為。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在11月11日回答我:現在我們的態度還是一樣,這是在法律之內執行的方案,如果是在法律之外提出相關要求,我們要做相關的溝通,去跟進口商討論。本席剛才請教參事,如果都是在法律內,基本上就不會發生你說的第二種狀況,除非是在法律外。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可以指定,但是政策在執行上講求smooth,所以在溝通、協調、談判的結果,都是在我們的考慮之內,如果沒有講好就做下去……

劉委員建國:部長,之前我就說過,你防疫做得這麼好,很公開,適時開記者會,有時候這種工作也要用類似的方法去處理,我們越嚴格,越公開,在固定的時間向百姓報告整個進度,對照過去開放萊牛,現在開放萊豬比以前更嚴,百姓就聽得下去。現在你這樣答復我,有時候百姓會認為,如果更嚴,又沒有逾越法律,基本上就應該照這樣去執行。不然你答應我在一個禮拜內去做,我也接受,你做出相關的討論,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就應該朝建議的方向去思考和處理?這是要不要做的問題,剛才在野黨委員和執政黨委員都有特別提出相關建議。坦白講,要做標示沒有這麼簡單,我曾經問部長,如果夜市裡店家掛著標示寫有賣美豬、加拿大豬或其他國家的豬肉,可是端出來的肉看不出是哪一國的豬肉,部長也答復我說這個問題其實也滿複雜的,要去查也不是這麼容易。我講一個實務的現況,國稅局在查沒有營利登記證的小攤販,絕對不會漏掉,連檳榔攤都不會漏掉,即使沒有營登,也一樣可以課到營業稅,再怎麼小的規模,國稅局要查稅,絕對查得到。我今天只是強調,當很多人在質疑衛福部未來可能在查核標示時須動用很多人力、財力時,我認為這是政府必須面對的問題,政府要有很強烈的決心,要去查核,絕對可以針對人力、財力來編組,比照國稅局查稅,違規的人是逃不掉的,只要有賣萊豬又標示不清,衛福部就抓得到,不管在哪一個層級,就一定抓得到。現在從源頭管理,比過去的源頭查驗方式更嚴謹,我提出這五項建議,給衛福部及FDA參考,這才是執政黨應該有的決心和意志,我強調的是這個,請部長三思。如果可以做,就在一個禮拜後把你們討論的結論給我,我已經說了快兩個月。謝謝。

陳部長時中:10天啦!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6時5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財政委員會和社環委員會聯席,衛福部次長來答詢,我們問了半天都問不到答案,比如次長說現在跟國際取得疫苗有多重管道,部長口袋裡有一些疫苗,可是接下來就不知道,只有部長一個人知道,衛福部其他人都不知道,所謂多重管道是哪多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目前疫苗取得還是有很多不確定性,所以我們開始準備得很早。

江委員永昌:你有講你有多重管道,包含COVAX、單一廠商和國內廠商,就三種而已,還有哪裡?就沒了。

陳部長時中:未來什麼時候可以打、有效性和效期現在都還是未知數,我們自己沒有辦法掌握什麼時候會進來,我們現在可以確定的是,我們有一些已經簽約的合約,有一定的量。

江委員永昌:COVAX的部分是共同簽約,好像OK了,可是大問題來了,其實是很多人共同投資,你也付了定金,可是廠商會看,大概會提供給有投資的國家達到20%覆蓋率的疫苗數量,那只是第一階段,後面廠商會看該國疫情嚴不嚴重,會按風險來排供貨順序,以臺灣來講,到時候一定是排在後面,其他國家可能會先取得,我們就沒有優先權了,那怎麼辦?定金付了多少?

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不可以先保留相關數目不說?就像委員講的,現在有人開始倡議,我們透露我們已經很多了……

江委員永昌:但是這是有付定金的部分,不方便講。

陳部長時中:對,到時候人家就會講臺灣已經有了,不要再跟他們買,這種情形很多。

江委員永昌:你說的多重管道的第二重,就是直接跟對方談,跟對方協調的,這部分到現在都沒有付定金嘛?

陳部長時中:有一家就要付了,今天正在最後……

江委員永昌:單一的廠商總共談了幾家?我不是說國內,我知道國內有三家。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有簽約的就是一家,還有三家正在談。

江委員永昌:所以所謂的多重管道第一重是COVAX,第二重就是單一廠商三家,第三重就是國內這三家。

陳部長時中:對。

江委員永昌:現在有個問題,我剛才已經講了,COVAX可能會根據各國疫情來供貨,所以它不一定會先給臺灣。另外,疫苗的缺點也很多,輝瑞的需要冷鏈,連美國最好的醫院也說他們不一定有技術,那臺灣怎麼辦?如果是牛津的話,腺病毒載體以前也沒有做過,而且效果不大。以上這兩個問題怎麼處理?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RNA疫苗都不穩定,對於疫苗本身,我們在求快,並不在求多,因為保存時間、運送方式都有相當的困難,所以對於這個疫苗,我們想求快,而不想求多。在腺病毒疫苗和RNA疫苗以外,對於AZ的疫苗,我們在看它的臨床試驗相關報告,決定它的有效性,讓專家來研判效果到底如何,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效果還不錯。J&J的疫苗是這些疫苗中唯一只要打一劑就可以的,好處是在時間上和追蹤上會相對簡單。Moderna和BioNTech都是RNA的疫苗,不過它們穩定度比較好,只要保存在-20即可,所以在我們的考慮中,Moderna的疫苗會散得比較廣。

江委員永昌:我猜是因為有很多人問你,所以你背得這麼熟,這段聽起來,跟我前面聽的差不多一樣。我現在問你,你現在有沒有準備?你說要用到冷鏈的這種疫苗,你們只是求快,不一定求多,大家都聽到這句話,就是說,疫苗並不能滿足多數的需要,如果以1,500萬人來算覆蓋率,如果需要打兩劑,就要到三千多萬劑,不買又不行,雖然你剛才講得很有信心,但是如果又像這次流感疫苗在新加坡、韓國出問題一樣,民眾又不打了,那你怎麼說服國人?你有沒有部署和準備?你現在都講好了,聽起來好像滿愉快的,可是事實上未必會這麼順利。還有,賽諾菲供貨是以美國為主,因為美國經費挹注比較多,投資了三千多萬美元,所以會優先供貨給美國,這些問題你都沒有回答。

陳部長時中:賽諾菲和GSK所要做的疫苗在這些疫苗中,可能是相對穩定的,不過要到第三季才能夠提供,實際上我們認為稍微晚了一點。

江委員永昌:你說明年第二季可能開始供民眾施打,說不定只是求快,只是拿到部分的量,給你設想的1,500萬人在9個區位打完,可能是到明年第三季。有可能喔!

陳部長時中:當然任何情況都有可能,我們只能盡力為之。

江委員永昌:大的嚴重問題就在這裡,明年第四季又有明年的流感疫苗要打,今年衛生所護理人員有安排到社區施打,搞得人仰馬翻,萬一明年要打兩種疫苗,而且新冠肺炎疫苗要打的劑數是流感疫苗的五、六倍以上,你們又才剛被監察院糾正,說你們從89年以來衛生所員額設置基準及規程參考基準有問題,你們現在該不會還沒有跟縣市政府想好怎麼樣解決屆時施打疫苗人力、物力配合的問題吧?我上午問次長,聽起來好像是陽明大學做出一個報告,給監察院回覆一下而已,沒有真正去協調地方,部長,你要注意,你自己說肺炎疫苗施打可能不走社區,那你有沒有算過,流感疫苗施打的時候,走社區是多少數量?走醫療院所是多少數量?社區不打,全部收回來,由醫療院所來打,醫療院所能不能承擔,衛生所人員要不要去輪流幫忙?這些都還沒有考慮到。

陳部長時中:這些都有考慮到了,很多都是動態的考慮,譬如說,醫療機構來執行或不要,或更多人來參與,要看疫苗的安全性和副作用如何。今年的流感疫苗在韓國發生狀況,新加坡停打,馬來西亞停打,可是事實上現在都恢復施打,沒有證明之前的狀況和施打疫苗有直接的關係。未來疫苗當然是新的疫苗,不良反應的事件當然會很多,副作用也可能會很多,但我們必須面對這些問題,不能因為有這些問題就不做了,我們要仔細地去面對這些問題。我們現在在準備,在建立疫苗施打的資訊系統,希望充分利用資訊系統,在跟催、跟蹤等方面的效率能夠提高,這些事情我們都在準備。至於地方,我們長期在施打流感疫苗和各類疫苗上,和地方的衛生單位有很好的溝通協調,未來我們希望計畫型的施打能夠變得比較多,如果其他型的施打比較少,儘量用預約的方式來做。

江委員永昌:可是人數還是非常多。

陳部長時中:當然是困難,我常常講,這是我們嚴重困難的工作。

江委員永昌:有關於疫苗的採購,我們都容許你有所保留,讓你能夠更加發揮,為臺灣採購到更多、更好、更棒的疫苗。

另外兩件事情,第一,武漢肺炎疫苗到時候要施打,量絕對超過每年的流感疫苗非常多倍,你們人力、物力如何調配?你至少提一份書面出來,否則你剛剛說你已經準備好了,到目前為止,你去看各縣市政府,你去問他們,沒有人答得出來,可是你到時候不可能不用這些基層人力,到時候不可能不用醫療院所和衛生所的人,他們現在完全不知道,沒有部長講得那麼輕鬆,請你把相關書面整理出來。第二,因為監察院對你們的糾正,你們寫了基準,但是地方根本不按照你們的基準去配置衛生所的人力、物力,也請部長快跟地方政府協調。

陳部長時中:對,衛生所的人員這麼久以來都是一個問題,是長期以來累積的問題,歷年來也只有我們面對這個問題,處理這個問題,這裡要一步一步來做,也牽涉到地方經費的分配,但我們有決心把這件事情做好,因為這是重要的事情。

江委員永昌:好,我就跟部長講,今年防疫,基層衛生所人員平均領的獎金是多少錢,你知道嗎?不到1,000元。為了防疫所領的加班費,只有三千、五千而已,他們有受到重視嗎?很多都沒有看到額外的支出,他們也是如期把各上面各署、各司交付的任務達成了,趁這次監察院的糾正,也趁這次準備施打新冠肺炎疫苗,我們期許衛福部能夠跟地方政府一起,好好就這方面來改進。

陳部長時中:好。

主席:好,謝謝江委員。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林楚茵、林德福、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根據聯合新聞網2020年11月23日報導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現將部分檢疫工作外包給某保全公司,桃園機場第一與第二航廈超過一百多名檢疫助理均由保全擔任,不僅工時長、未接種流感疫苗、無法視需要更換口罩,甚至連手套尺寸也不符合,著實令民眾感到憂慮。

本席想向衛生福利部請教,現今機場的檢疫助理其工作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為何?針對這些身處防疫第一線的檢疫助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福利部這邊,是否有提供足夠的防護設備、消毒設備給予檢疫助理?另外,本席也憂慮,保全工作的專業是否與檢疫助理所需求的技能相符?若不盡相符的話,這樣子的安排是否係將機場保全人員推入火坑?且無法達到在邊境第一線即時檢測出武肺確診民眾?

另,根據監察院於2020年5月所提之糾正報告,高雄市三民區平均一名護理人員須提供醫事服務48,702人次,對比日前公費流感疫苗施打混亂之情形來看,本席擔心未來若武漢肺炎(COVID-19)疫苗研發完成,台灣民眾可以陸續接種時也會產生相同的現象。又,武肺疫苗若要達到「群體免疫」,疫苗覆蓋率須達到六成人口,本席初步估計至少1380萬人次須施打武漢肺炎疫苗。請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這邊是否針對武肺疫苗的施打作業研擬計畫?針對相關人力、物力及地點硬體等資源,是否足夠應對?

以上書面質詢,請有關單位於兩週內給予書面回復。

委員林德福書面質詢:

問題一:強制戴口罩時程太晚?

針對海外國人春節返鄉需求,陳部長說:病毒沒有假期!回國都需要14天的居家檢疫。

那既然病毒沒有假期,為什麼要等到12月1號才要啟動「秋冬防疫專案」,進入8大類場所將強制戴口罩,不是就應該現在開始嗎?

部長:現在既然推出秋冬防疫專案,就是希望呼籲大家要超前部署,減少到人多的地方,形成防疫破口,對吧?

但是交通部規劃「春節孝親補助方案」是不是跟指揮中心的防疫管制,政策是互相衝突的?

問題二:

還記得今年清明連假,國旅爆發時,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示」細胞簡訊,搞的民眾人心惶惶,那如果明年春節出遊人潮眾多,會不會也發布細胞簡訊?有沒有預計到達甚麼標準時,就會發布?

就像台北市宣布:每週新增個案超過15例,跨年晚會將改採線上直播或是停辦,那交通部的國旅補助,指揮中心有沒有設下一個停辦的標準?有沒有跟交通部溝通過?

今年流感季10月到現在,還沒有流感併發重症病例出現,表示民眾的防疫有落實,但是如果流感數字再增加,是否會再強化防疫管制?

問題三:疫苗之亂

美國輝瑞藥廠和德國BNT合作的新冠疫苗傳出好消息時,衛福部封殺了東洋,讓台灣錯失了這支疫苗,部長:你後悔嗎?

衛福部堅持東洋要有「直接授權」,不能經由大陸的代理商間接取得,是不是「反中」遠比全民免疫的健康問題重要?

衛福部似乎把所有籌碼都押在COVAX的分配上,其他管道,都消極傲慢。先前衛福部還宣布我國疫苗將採「國產、外購、授權生產」三管齊下,部長,這三管做得怎樣?有成績嗎?

現在連最簡單的外購,都做不好,臺灣採購的數量本來就不及其他大國,現在還要跟國外疫苗大廠大殺價,這樣誰要賣你?

輝瑞、莫德納、牛津疫苗這麼多家疫苗廠,哪一家有認真去談?有沒有一點眉目?萬一疫情重來,台灣要如何面對買不到疫苗的危機?將來要怎麼跟世界接軌?

委員呂玉玲書面質詢:

一、防疫秋冬專案啟動

部長,因應疫情的變化,衛福部啟動了防疫秋冬專案,根據衛福部的報告,在國內防疫部分,12/1將強制要求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機關(構)」等八大類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COVID-19之室內場所)應佩戴口罩。消息傳出,很多民眾很擔心,因為正逢年底,各式喜宴、尾牙、團體聚會(宗親會、團體協會)早早就訂好餐廳,現在指揮中心指令一出,他們擔心會不會到時候取消大型集會,都來向我陳情,餐旅業也很擔心,好不容易國旅復甦,撐了大半年的觀光寒冬,會不會又再次出現,是不是能請部長說明,大型聚會未來會不會取消?

其次,為加強航機防疫安全,也要求自12/1起,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或來臺目的(包括國人及具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等),均應於登機前出示3個工作日內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旅客如因緊急協處事件(如奔喪、探視重病親屬)及航機啟程地國家無法提供COVID-19篩檢等取得核酸檢驗報告確有困難者,登機前應通知航空公司並簽具切結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於抵臺後依指示至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院所進行檢驗。也就是說,12/1以後,入境台灣需有新冠肺炎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沒有報告的話,是不是不能登機?

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仁祥昨天指出,如果未持陰性證明不會遭原地遣返,但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本席看了一下傳染病防治法,比較相關的是在58條的部分,第二點明定:「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在71條也提到:「違反第58條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但沒有提到具體罰則,請教如果沒有持檢驗核酸證明登機,要怎麼罰?

外交部調查,無法提供自費採檢的國家約有一成,調查標準為該國「不提供無症狀感染者篩檢」或「不提供登機篩檢」,雖然不包括「無法如期預約採檢」但現今國外疫情嚴重,很多國家醫療機制幾乎人滿為患的情形下,要預約檢驗難上加難,納你又要求他一定要提出陰性證明,沒有又要開罰,國外班機預定不易,為了要坐上飛機,他得先面臨被開罰繳罰款,再坐上飛機,部長,這有點不太合理,他不是不願意,是他沒辦法,這樣你要先開罰他,他也只能接受,對不對?因為他要回來啊!如果他是未染疫者,豈不是很無辜?你的替代方案是什麼?

這個方案公佈之後,其實很多旅外國人都很憂心,像是求學的,即將面臨寒假,可是預約不到檢驗,或是要排隊(3個月到半年),他們也擔心,即便指揮中心說不會原地遣返,但航空公司可能會拒收,因為沒有檢驗陰性證明,航空公司擔心影響同行旅客與機組員,就不讓你登機,這個部分是有去請交通部來協調,尤其我們國籍航空?

本席在今天衛福部提供的報告裡有看到,在疫情爆發之後,我們有鼓勵及輔導快篩試劑的研發,目前是否已經確定完成?

因為目前各國在邊境及醫療管制措施都不同,考量到他的確是需要有檢驗,未來入境也需要持相關檢驗報告,如果可以用快篩來做檢驗的替代方案,也就是說,提供駐外館處一定數量的快篩,開放旅外國人做檢驗,他去一樣要簽切結保證書,回台也需再自費做檢驗,並遵循相關隔離措施,這樣的方案可不可行?這可以去避免開罰的狀況,也可以在讓整體機組員與隨行旅客有個安心依據,部長,您的看法?

另外,有專家建議,因應返鄉人潮和秋冬專案的實施,可想見在機場也會有更多人需要篩檢,應在機場入境處設置快篩儀器,現場做,30分鐘就能有結果,部長認為是否可行?

再來,就是有關染疫國人返台的問題,根據衛福部的報告,染疫國人返台須專案申請,目前的規劃為何?政府會開放染疫國人回台嘛?

部長曾經說過,希望能夠把生病的國人接回來好好照顧,現在染疫國人希望回到台灣來接受治療,當然我們就有要準備相關機制,在交通上面,是否會研議用包機形式,搭配評估染疫情況,如果允許,是否讓他用包機形式回台接受治療。

衛福部公布秋冬防疫專案,當然是因應疫情的再度爆發所做的準備措施,這個用意是好的,但是必須做好規劃,評估各種可能性,我們不會放棄我們的國人,因時間在即,希望指揮中心與衛福部盡快有個明確方案,同時加速宣導,以安國人的心。

二、萊豬議題

部長,本席有提案修正今天要審查的食安法,本席立場就是,不讓萊豬進口、國內外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但蔡政府還是執意要開放,所以本席以下針對若要開放萊豬,會面臨的問題來提出質詢:

1.赴美查廠

部長,上週你宣布在明年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前,食藥署會派人前往美國查廠,沒有完成查廠,就不開放進口,對不對?目前跟美方協調相關事宜,進度到哪了?預計哪時候出發?像美國衛生部長阿札爾來台灣一樣,用外交泡泡的方式嗎?有誰會去,署長會不會去?部長你說會去幾個進口量比較大的廠勘查,這數量大概是幾個?到時候查廠完,會用甚麼方法讓民眾知道結果?能不能公布一下,因為目前本席都沒有收到相關的訊息。

全民都關心這個議題,畢竟豬肉幾乎每天都會吃,食藥署完成查廠,希望用公開資訊的方式,看是要開記者會、把資料放上官網,還是來立院專報都可以。

部長,本席希望食藥署出去這趟是有達成依法規定要查廠的目的,因為部長你應該知道美國在動物用藥管理是相當鬆散的,美國核准了四百多種動物用藥,但他們農業部的食品安全稽查服務(以下簡稱FSIS)常規檢查項目只有一百多種,也就是說,還有數百種的藥劑逃過了常規的檢驗。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國的法律會這樣規定在進口前一定得查廠,美國產地本身沒有做好把關,至少我們要為自己的國人當個盡職的守門員,到時候查廠結果不符台灣的標準,就要請部長和農委會再向美方溝通協調,態度要堅決強硬,切記,國人的食安永遠是擺在第一順位的。

2.標示問題

接下來要詢問部長關於標示的問題。本席不諱言,明年萊豬進口之後,不管菜市場或賣場將上演一場「標示大戰」。因為蔡政府執意要強制標示產地,而不是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所以我們以香腸舉例,假設攤販賣的香腸用的是A廠商的肥膘(豬脂肪)、B廠商的絞肉,這是最簡單的狀況,那依照政府新政策規定,只要把肥膘跟絞肉的原產地標示出來就好了,然後你就會看到一個攤販上面有很多的標示牌,一家店如果賣10樣豬肉產品,他就要標示至少10個原產地,民眾則要在標示牌上看清楚原產地有「台灣」這兩個字,才能放心購買。

再來如果B廠商的絞肉混有CDE三家的豬肉呢?光一個香腸可能就有5個產地需要標示,你要一個攤販怎麼處理他整家店的東西?標示完之後,重點來了,如有不實或根本沒有標示清楚,你們檢驗人力補幾個?地方補126人,中央補21人,編列3億3千萬預算,還是一樣查不完啦。另外部長,你有沒有想過萬一民眾打電話檢舉呢?你們有多少人力去負荷接電話?民眾萬一覺得吃下這口豬肉不對勁,店家也沒標示清楚產地,電話一來、好幾十通上百通,你們打算又增額補人嗎?

先前發生的冠軍牛肉麵事件,要不是店家自行檢驗證明店裡牛肉未使用萊克多巴胺,他們很難平反回來。所以政府強制標示產地,之後難保不會發生同樣的事件,用國家來區分豬肉可不可以食用,對所有的豬農都不公平,也限縮民眾選擇的空間。本席依然秉持立場本來就不該開放萊豬進口,若逼不得已要開放,強制規定要標示的應該是「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

3.萊豬進口國

(農委會)主委,明年開放進口萊豬,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沒有指名是哪個國家,意思就是不管是誰都可以進口,對吧?

農委會目前有沒有收到除了美國的其餘國家來和我們接洽,想要出口萊豬到台灣?有掌握多少國?預計萊豬數量多少公噸?後續你們打算如何因應?

雖然農委會一直宣稱國人愛吃台灣豬,進口萊豬不會對產業有多大的衝擊,但農委會的數據顯示,今年美豬的進口量又增加68.25公噸,所以還是要告誡農委會千萬不能掉以輕心,仍要腳踏實地針對可能發生的狀況列出應對方案,趁尚未開放進口的時候超前部署,以防屆時措手不及。

主席:先作以下決定: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在此先宣布,本日會議延長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

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提案的條文內容。

委員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委員呂玉玲等20人提案

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提案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委員鄭正鈐等23人提案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委員鄭正鈐等24人提案

委員廖婉汝等17人提案

委員吳斯懷等20人提案

委員廖婉汝等17人提案

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議會委員議事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前項管理措施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引發爭議之食安重大政策,應由人民公投複決之。針對公投結果,政府應接受,並成為政府政策。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議會委員議事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之一 下列場所提供之飲食,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教保服務機構。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四、各級學校。

五、醫療、護理機構。

六、老人福利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八、軍事機關、部隊。

九、各級警察、消防機關。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食品安全需求之場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安全容許標準有制定、修正或廢止之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審議同意,報請院會存查後,始得公告實施。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前揭國家或地區三十月齡以上牛隻,其肉品及相關產製品,非經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會審查通過者,亦屬之。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所訂定,並經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決議通過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前段但書規定,豬隻之內臟器官、腦、脊髓、其他非屬肌肉、脂(含皮)之可供食用部位及相關產製品,不適用之。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且經行政院核轉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安全容許標準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導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經立法院議決後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欲公告前項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及販售,並令其市售產品二十四小時內下架、三日內回收;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牛肉及其相關產製品,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委24995):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牛肉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牛肉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牛肉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呂玉玲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如發生食用違反前項規定之含有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牛肉及其相關產製品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委25181):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但學校供應膳食仍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鄭正鈐等24人提案: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含各級學校學生膳食及國內傳統肉類加工者使用材料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委員廖婉汝等17人提案(委25291):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之二 第十五條第五項之安全容許標準訂定前,主管機關應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並以舉行諮詢座談會、公聽會或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有乙型受體素。

十一、為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三十月齡以上牛隻,其肉品及相關產製品。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原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使用狀況之聲明。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應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委24971):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委24994):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乙型受體素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鄭正鈐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十一、含有乙型受體素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明顯字體,標註在食品或食品原料品牌名稱下方。其產品銷售陳列,陳列位置應有明顯告示牌、字體標示,含有乙型受體素。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吳斯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廖婉汝等17人提案(委25292):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使用狀況之聲明。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第九款及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含乙型受體素、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及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委員呂玉玲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不得檢出之項目,於源頭、邊境及市場進行檢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一項、第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者之違法次數、資力、危害程度及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事實,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一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者之違法次數、動機、行為、預期不當利益、資力、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危害程度、持續期間、所得利益、是否配合調查及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事實,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一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九條之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分而移轉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者,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

主管機關依本條沒入或追繳違法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九條之三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令查詢系統,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條文、裁罰法條、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進入逐條審查時,與條文內容無直接相關的部會代表,可以先行離席。

現在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每位委員手邊都有無線麥克風,直接舉手發表意見就可以。原則上我們就是照條文順序一條一條來表達意見。

大家手上都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我們先進行第四條,先請行政單位說明。

吳署長秀梅:報告召委和各位委員,有關第四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為公民投票法已經有相關規定,不需要在食安法裡面另外規定。

主席:第四條有兩個提案,可能要請食藥署再做完整說明,一個是關於公投,另外一個是江啟臣委員所提,是關於行政程序的。請一併說明。

吳署長秀梅:江委員所提到的有關行政程序的部分,由於重大突發性事件都有時效上的急迫性,如果辦理聽證的程序,時間可能會拖比較久,就不符合立法的目的。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劉委員建國:沒有。

主席:我先提一下,江委員今天質詢時有特別就這個部分詢問部長,條文內容提到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前項管理措施前,應經過聽證程序,如果這裡寫「前項」,就會像署長講的,前項是指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當然有相關的預警、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然後就會採取以下措施,第一款就是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第二款下架、封存等等,江委員指的可能是包括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說,這次宣布開放萊豬以後,依法應該召開相關的食品安全諮議會,如果要變更管理措施,比如說,這次衛福部僅召開一個營養諮議會,江委員提案的原因應該是要求,如果有這樣的變更,應該要經過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讓公民參與,這樣也是給予行政部門一個後盾,避免未來貿然改變相關的管制措施,反而造成民眾不滿,所以他希望經過聽證程序。如果他是指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管理措施進行變更前,應適用聽證程序,食藥署的態度如何?

吳署長秀梅:依照江委員所提的,我認為他說的是食安法第四條規範的事項,依照這樣的話,我們覺得真的有悖我們立法的目的,所以還是希望可以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沒關係,這一條就先保留,有沒有委員有意見?

廖委員婉汝:先保留。

主席:好,我們先保留,進行第下一條。

進行第十四條之一。

吳署長秀梅:報告各位委員,這一條是新增的條文,行政單位的立場是建議不予增訂,因為我國依照食安法的授權,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已經依照全年齡層的全體國人膳食習慣來做風險評估,對特殊族群也已經有考量了,而且都適用,所以就食品安全衛生的立場,無須另予限制。

主席:在場委員或提案委員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婉諭:時代力量的版本是因為看到這次美豬及萊克多巴胺的問題,希望教育部能夠嚴格把關,所以才要求依照合約一起來處理,希望一律禁止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一律使用臺灣的豬肉。既然如此,我覺得不只在合約上要處理,在法源上更應該要有所依據,所以不只是國小學童的部分,在各級學校及公立學校低年齡層的部分及兒童福利機構,應該一併把關,以及針對原本就知道是高風險族群的部分,像醫療院所、護理機構等等,都應該避免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對於這些,國人應該都有共識,而且看得出來教育部也願意支持,是不是該修訂法源,讓他們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才有機會選擇健康飲食及把關?謝謝。

主席:好。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

署長,時代力量就是針對這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關於學齡前及學齡後的孩童,主管機關包括衛福部和教育部都不反對,所以他們也都有相關政策,我相信提案委員也是希望這幾類族群能夠入法,其實並不違背目前政府的政策,包括衛福部跟教育部的政策。教育部禁止瘦肉精豬肉,也就是禁止乙型受體素進入校園,教育部長很明確表示還包括安親班、課後輔導、補習班,更別說是一般校園及各級學校,我認為提案委員是希望能夠明文入法,將規定寫清楚。

鄭委員運鵬:我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一下,今天審查的條文都是要求在食安法裡處理乙型受體素,包含個別委員跟黨團意見。民進黨黨團的建議是,目前大家有各自不同的理路,源頭管理跟安全標示也還在各委員會討論方法當中,所以我們能理解剛剛召委所說的方向,我還是建議今天的條文可以討論,但都保留到院會協商,好不好?

主席:沒有,我們還是一條、一條來討論,現在還是要進行新增的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補充?

請廖委員婉汝發言。

廖委員婉汝:其實我提的是第十五條的零檢出,而時代力量黨團提的第十四條之一所列的這幾項規定,都在委員會跟相關單位討論過,但在嬰幼兒部分好像有疏漏,能不能補足?例如保母及公私立托嬰中心這些部分,如果要單獨拉出來的話,我認為從嬰幼兒階段就要列入。

主席:行政部門要不要針對廖委員提到的嬰幼兒部分做說明,包括托嬰中心跟居家保母?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做的風險評估是針對各個年齡層都做了,包括0到3歲、3到6歲、6到12歲、12到18歲、18歲到65歲、65歲以上,所有的年齡層都已經考慮。這份風險評估非常完整,甚至從原先的ADI值就已經考量到特殊族群,若要在此特別立法做限制,我們認為其實是不需要的。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剛剛吳署長提到風險評估做得非常完整,但是在食品安全諮議會中,恐怕有些專家學者認為這份評估報告並不完善,裡面很多資料都是舊的,所以並不是比較完整的評估。我覺得吳署長這樣的說法,並不能讓大家相信政府有把握做好食品安全把關,更何況風險評估報告還提到長期用藥且本身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是有高風險,既然如此,我們認為應該在法規上明定醫療及護理機構等等應受到保障,其飲食不能檢驗出乙型受體素。

主席:請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秀梅:我們在訂定ADI值時,就已經把動物到人除以一次10;在人的族群裡,從很強壯到很虛弱的人,又除以一次10,所以我們是很嚴謹在計算ADI值,也有考量到這些特殊族群。這份風險評估是由一位很專業的教授所執行,各位不能這樣批評,如果對於哪一點有意見,可以提出來討論,但是我們現在真的是涵蓋所有的年齡層,所以行政單位認為不需要再另外增訂這個條文。

主席:吳署長剛剛說這份報告已針對所有年齡層及各個族群進行評估,不管是否為敏感族群,在你們的安全容許量範圍下都是安全無虞的,所以沒有訂定這個條文的必要性,但是教育部說要禁止瘦肉精進入校園,國防部跟其他部會也說要禁止軍人和體育選手食用,為什麼你們沒有表示這些政策沒有必要性?這是前後矛盾的。如果安全無虞的話,這些部會跳出來不讓發育中的孩子、軍人、運動選手、榮民跟年長者食用瘦肉精豬肉,他們的說法跟吳署長是完全矛盾,因為你們認為安全無虞,所以根本沒有必要立法保護這些需要被保護的族群。

吳署長秀梅:其實在我們的MRL之下,它真的是安全的。每個部會有自己的選擇,但我們一直強調,只要不超過我們的MRL就是安全無虞。

主席:如果每個部會都有選擇,同樣的道理,立法院在立法政策上認為應該要予以保護,這跟其他部會的政策方向是一致的,也沒有矛盾。

吳署長秀梅:站在食安法的角度,我們就是要檢視是否符合安全性,當在安全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就不需要再訂這個條文。

主席:剛剛王委員已經提到,大家對於是否安全的認定有所爭議,也討論很多,即便你們說安全,但教育部認為不安全,所以要保護孩子,國防部也跳出來說話。行政部門應該是行政一體,各部會要橫向聯繫,你們不一致的話,怎麼讓民眾信服?衛福部說是安全的,可是教育部、國防部、體育署、退輔會跟警政署都認為對人體有疑慮,所以禁止進入校園、軍隊等等,政府說安全無虞,但有部會說要保護這些特殊族群,這樣民眾會很困惑。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讓我有發言時間。我不是要跟主席辯駁,不過從我接收到的資訊,不管是從媒體還是從部會,教育部跟國防部等部會並沒有說禁止使用萊豬。教育部一向都是用正面表述方式,他們是鼓勵使用國產豬肉及國產農產品,甚至有三章一Q的標準,如果學校提供的營養膳食符合三章一Q標準,補助金額會從每位學童3.5元增加6元,教育部是用這個方式達到農民、學童以及畜牧業者三贏的局面,這就是我所接收到的資訊。教育部沒有禁止使用,國防部也沒有使用「禁止」這個字眼,大家可以從白紙黑字、從各部會首長答詢過程做出公評,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正,這部法一共有六十條條文,大家都是為了國人健康及國家的發展進行討論,坦白說,討論時間已經是用月計數,而不是今天的幾小時而已。如果各自有不同立場,我想提供一個新方向讓大家討論,就是從法律角度來看這部法,食安法這六十條條文規定的面向非常廣泛,而且都是原則性的規範,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業者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食品標示、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查核等等,都涵蓋在六十條條文當中,等於是用一部六十條的法律將國家食品安全做原則性規範,也就是說,當原則規定下來以後,才授權主管機關做各子法或行政命令的細部規範,這是這部法律的位置,也是它的精神。雖然今天從早上到現在,甚至過去也有多位委員會用基改食品作為比擬,但是我們來看,基改食品在定義上是規定在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的第十一款,第十一款對基因改造的定義,其實是很大的面向,絕對不是單一藥種,所以在一部對食品安全做原則性管理的法律當中,突然插入單一藥種,各位試想市面上、坊間上、社會上有多少種藥品,難道都要一一規範嗎?不會有掛一漏萬的問題嗎?現在我們正在討論的第十四條之一是以年齡層來做規範,其實就是發生類似狀況,如果是就嬰幼兒、學齡兒童、老年族群等去規定,那我們要不要從0至5歲訂一個階層、5至10歲訂一個階層,另外還有10到15歲等等,到底要怎麼訂呢?根本不可能細部去訂,所以這部法原本就是原則性的規範。

在此再次提出本席的論點,這部法是食安的原則性法律,它已經規範得相當完備,就算要修法,也不是照今天現有的版本,就各個單一藥種,如乙型受體素,甚至是萊克多巴胺這樣的方式來訂定,這樣會破壞法律現有的精神。因此本席認為不管是現在討論的第十四條之一,或者是後面所有的版本,都應該保留送協商。本席不敢說自己一定對,但這個爭議顯然也不可能在今天有結論,所以建議全部保留送協商。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剛才蘇委員提到的,就法的定性及總體評估方面來看,當然是重要的,我們希望訂出一部可以執行的法,對食安做有效的管理並達到源頭標示的目的,各黨版本大概都是從這點出發。另提醒在場的執政黨委員,你們並沒有在這裡提出法案,審理時不要越俎代庖幫別人的版本做說明。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確實提到這個月以來討論的重點,包括衛福部長、農委會主委及教育部長都有特定要保護的對象,所以他們都說這裡吃不到、那裡吃不到、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大家可以安心,既然如此,那麼我認為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第十四條之一只是把各政策政務官的承諾放入法條,這並不是剛才蘇委員所說用年齡層來規範,而是就機構性及高風險群來規定。

接下來,今天審查法案既然大家有機會坐下來談,你們認為標示萊劑跟一百多種農藥相關用藥都很難標示,但我們提的是列出貨號,可惜這件事情一直沒有得到答案。我們認為將此放在立法條文中,讓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防檢局、農委會及經濟部一起確認貨號是可行的,因為法律上有要求,我相信這樣的源頭管理標示並不會影響或阻礙談判的進程。今天柯總召沒出席,劉委員建國暫時離席,我很認真的爬梳,在101年至105年間,執政黨有很多優秀的委員也提出類似的修法目的和方向的法案,請大家放下情緒性的發言,朝向如何讓管理上是有效的方面來討論,標示本身不是你們所認為會阻礙貿易談判,應該要放下這樣的預設立場,以上是我的建議。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其實我想要釐清一個邏輯上的問題,第一,條文處理的是安全問題,也就是判斷安全的主管機關確實是衛福部食藥署,其他部會並不是主管安全與否這個科學上的問題,如果要針對衛福部或食藥署所認定安全的標準有沒有問題,當然可以進行討論或專業的辯論安全的認定是否具專業上的正當性,與其他部會用想不想吃來判斷或認定是否安全,我認為是兩個不一樣的邏輯。也就是如果要挑戰食藥署認定的劑量安不安全這件事情是可以被討論的,可是因為目前食藥署及食安法處理的是安全辨認的問題,跟其他部會主觀上覺得該不該吃、想不想吃、有沒有疑慮、安不安心來做判斷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我只是想在邏輯上做個釐清。如果要處理安全的問題,就衛福部安全上的判斷夠不夠solid、夠不夠專業做更多專業的討論,我覺得是OK的事情,可是跟其他部會做安全與否的判斷不是等價的層次或情境,這部分在邏輯上應該先拿出來討論。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大家都很用心的在各方面來討論,都是為了保護人民的健康,讓國家發展的更好,也是大家的共識。這段期間討論這麼多、提出那麼多提案,我覺得沒有辦法有整體性,應該要有更宏觀的討論,才不會東補西補。我們能在這裡討論是很好,過去已經討論非常多,我也聆聽很多、學習很多,是不是整個保留交付協商,也許會做比較宏觀、完整的處理?反正屆時大家也會一起討論,以上是本席的意見。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再補充說明剛才蘇委員提到教育部用鼓勵的方式來做,其實並不是,函示上已經明訂一律使用在地豬,所以絕對不是以鼓勵使用本土農產的方式處理。第二個部分是衛福部提到這是選擇權的問題,當然我們也同意,既然這樣,在機構裡的孩子、剛生產完的婦女以及病患,他們在飲食上沒有自主選擇權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要一併做保障才是比較嚴謹和比較負責任的作法。

主席: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莊委員競程:本席想表達的是我尊重各委員提案,大家都是為了尤其是高風險族群的安全。我在想一個邏輯,今天不知道大家在提案過程中有沒有評估現在國內外養豬到底使用多少用藥?含幾種用藥?這些用藥有沒有安全的殘留值或安全的容許量?如果都有的話,是不是所有品項都要列在這裡面?這樣的話也不對,一定會列不完,如果是為了安全和安心,回到洪委員提到的邏輯,安全是要做專業的討論,安心則是各委員會要訂出誰吃或誰不吃,那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我相信很多養豬戶有使用其他的用藥,我們一定訂有最低殘留值或安全容許量,這些是否都要列入食安法?食安法的立法目的是安全,將安全容許量及殘留量明訂到食安法去禁止、零檢出,這樣邏輯好像怪怪的,因為我們對養豬戶給予安全殘留量,如果食安法却規定必須零檢出。我相信這個議題可以多方面討論,養豬的用藥不是只有乙型受體素,所有的用藥對於高風險族群、嬰兒族群、老人族群的風險,我們一併評估,再來討論這些用藥要怎麼入法,因為這個法就像蘇委員講的,它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如果你要把所有的種類都納入這個法,我相信會討論不完。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我想剛剛雖然是談第十四條,但是跟第十五條後段相關聯,所以我們一併來面對這個問題。剛剛提到這些高風險的族群,包括這裡列出來的老福機構、兒少機構等等,不是說安全容許量這件事情定了就不會出事,我們可以看第十五條的第五款等等,都已經明白標示乙型受體素本來就在食安法第十五條裡面,它沒有新增一個號碼,也沒有一個新的品項,那為什麼當時會把乙型受體素列入?就是跟2012年的美牛進口,大家對乙型受體素和萊克多巴胺有疑慮有關,該條文才會規定即使是在安全容許量下,導致中毒案例時,還是可以立即停止這樣的肉品進口,同時國家還要要求廠商賠償。剛剛其他委員提到,也許我們現在都認定,可能各種萊克多巴胺的殘留代謝快速,可是為什麼當初在食安法就已經明定了?這是我們必須要先面對的客觀存在的法律嘛!再者,這一次進口美豬雖然含萊劑的美豬比例沒有很高,最後未必一定會進口這麼多含萊劑的美豬,但是我們講的是在國內食用量上牛跟豬的比例又有大概六、七倍的差距,所以才會希望法律明文禁止,讓特殊的族群例如兒少等比較需要保護的對象不要有吃到的可能。這樣的修法立場跟方向,我認為沒有違背整個食安法六十幾條的規範,所以我覺得大家應該不分黨派來支持第十四條之一的版本。那後面的第十五條雖然還沒有談,也涉及到程序的問題,這一次8月28日總統說明這樣的政策之後就只有公告7天,所以在場的委員才會不分黨派同意在立院審議,要求把這個審議程序定在食安法裡也沒有違背總體宏觀的規範,所以前幾條希望各黨都能夠支持。

主席:請廖委員發言。

廖委員婉汝:其實我剛剛講的內容主要也是跟賴委員提到的一樣,因為第十五條第五款就有殘留農藥及動物用藥含量的容許標準,一般在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當中都有訂定,可是因為之前開放美牛的關係,所以在最後幾項的風險評估當中訂定了安全容許標準,包括如果超標引起中毒的話,政府要有附帶責任。因為豬是我們食用的主要肉品之一,而且食用量滿大的,所以當初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才特別把牛豬分離,現在就是因為豬肉的關係,所以我們才要把它分得更細,連帶的王委員才提出第十四條之一。我相信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本身來說,不應該分得那麼細,我們當然也同意,但是問題出在我們開放豬肉後引起大家爭議的點,其實就是不放心,包括很多委員提出來的標示問題,政府沒有辦法承諾明確標示進口肉品當中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如果能夠標示,我們還有選擇權,如果連標示都標示不出來,我們怎麼有選擇權?

農委會畜牧處處長也在場,第十五條第五款對於動物用藥、殘留農藥都有規範,可是為什麼獨獨同意豬可以使用乙型受體素,而其他的動物用藥就用容許的方式?其次,我們也覺得很奇怪,平常在檢驗用藥時並不是每種藥都有檢驗,只有疫區的動物肉品進口才會檢驗,現在你特別用行政命令規範在所有的動物用藥當中唯獨乙型受體素可以使用;還有一點很奇怪,豬不可以使用瘦肉精,但是我們卻可以進口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這就是國人覺得非常奇怪的地方,也憂心我們從出生到老年以豬為主要肉品,要怎麼樣來預防這些影響健康的肉品。尤其是在世界一百六十幾個國家還拒絕接受含有乙型受體素的肉品時,我們為什麼要接受?所以才希望在各個年齡層當中有這樣的規範。

本席認為正本清源就應該禁止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8月28日總統一聲令下,我相信衛福部也是因為要進口才去定容許量,這個容許量是怎麼來的?我們也不知道。你們說是用CODEX的標準來定,以前沒有、現在有,所以我們容許,那為什麼世界一百六十多個國家都不願意接受CODEX這個標準?就是因為他們還是存疑。所以我是覺得我們不用跑那麼快,我們接受美國進口的豬肉,但不見得要接受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這是我們的意見。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對於時代力量提案第十四條之一的部分,我要表示贊成,因為這個案子事實上很多人都有志一同,只是修法的地方不一樣,有些是提兒少法和幼照法的修法,今天能夠統整在食安法,我想這也是非常明確的作法。

其次,明列出來需要保護的族群都是我們認為的敏感族群,因為現在從整個世界各種的paper看起來,還無法確定乙型受體素對人體沒有傷害,所以我們要保護、照顧敏感族群,包括從嬰兒開始的小孩、老人和身障朋友等等,對此我都表示支持。唯一希望的就是能夠再納入教保服務機構,這指的是托嬰中心,因為這段時間包括協會、家長其實都非常希望把居家式托育也納入。像昨天在遊行時我碰到有媽媽帶著孩子出來,他就提到如果在保母的部分沒有辦法確定,他們會覺得是一件很擔憂的事情。所以這部分我唯一希望的就是能夠再加入教保服務機構及居家式托育的部分,其他的我們都覺得應該要整體列入食安法。

主席: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魯委員明哲:「根據最新民調,有超過七成國人反對含有瘦肉精豬肉進口,新政府不應漠視,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豬肉食用習慣與牛肉不同,對民眾健康衝擊、影響甚大,再者,基改食品已禁止進入校園營養午餐,國人對於食安之要求甚高,建請政府應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這112個字我念得很慢,因為這是我們最近找到的民進黨委員105年5月2日在衛環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中的提案,當時的主提案人包括現在衛環召委陳瑩委員。我當然支持這樣的一個提案,我也希望民進黨還能夠維持當時的理想。我認為不管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的內容,現在跟這個法條最大的關聯是,國防部部長說軍人不吃,學校說學生不吃,各種類別的職業不管是國軍也好、體育選手也好、甚至是退輔會的榮民也好,都有一個主管出來扛這個責任,讓相關的人員不用吃,那麼誰幫人民扛?本來應該是小英總統,本來應該是行政院院長,本來應該是衛福部的陳部長,可是因為你們不扛,所以沒有人讓民眾能夠安心,也沒有人願意幫他扛,如果有人扛下來,不進美豬,問題就解決了,但是你要進,所以才促成今天要堅持最後最重要的防線,必須把相關條文入法。因此,我支持所有保障人民不吃到含有萊克多巴胺,尤其是美豬的這個部分能夠入法,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意見?好,終於可以換我發言,剛才委員都有發表意見,我簡單總結一下,並做一些回覆。基本上衛福部認為,經過你們的風險評估報告、委託專家做了一份研究,認為是安全無虞。我們會討論到其他部會的政策的原因在於,今天不管是農委會、教育部或國防部,其他部會之所以會站出來推相關的政策,是因為他們不相信今天衛福部對外宣稱的安全容許量安全無虞,所以他們要透過三章一Q、非登不可、營養午餐或者是透過很多的政策,甚至是預算從8億元變12億元,每人每餐從3.5元變6元,就是要防堵或避免與他們業務相關應該被保護的族群吃到乙型受體素的萊克多巴胺。當這些部會、政府單位都不相信或對於你們訂的安全容許量有疑慮的時候,民眾當然可以有疑慮,甚至我們國會議員代表這麼多民意,當然也不相信,所以今天的立法政策我們才會要求入法,要保護人民,站在人民這一方,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剛有委員提到有很多動物用藥,我請教食藥署,上次我也問過,你們說願意提供,但過了一個禮拜你還沒提供給我,你們說大概有145種動物用藥,請問有哪一種在國內全面禁用?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其實……

主席:署長,請問145種中有多少在國內全面禁用?

吳署長秀梅:因為臺灣的飼養方式,所以我們沒有使用到萊克多巴胺,那是我們飼養的技術,今天臺灣沒有使用這樣的……

主席:145種裡面有多少種在國內是禁藥?

吳署長秀梅:國內沒有使用的有幾項……

主席:幾項?現在能不能提供大概有幾種?

吳署長秀梅:有幾項國內沒有在使用,但是國內有MRL的。

主席:有幾種?我說的是國內全面禁用,即沒有發藥證或是禁止使用的。

吳署長秀梅:像這樣子列的主要還是萊克多巴胺,最主要是因為我們的飼養方式,我們可以直接養……

主席:所以只有萊克多巴胺,對不對?

吳署長秀梅:其他的我可能要再看看。

主席:145種裡面只有萊克多巴胺在國內禁用,是農委會不發藥證的,所以國人當然對於萊克多巴胺有疑慮,政府都有疑慮,所以在國內全面禁用,結果衛福部去訂安全容許量,然後告訴國人是安全無虞,這人民能接受嗎?

吳署長秀梅:日本、韓國也都有訂。

主席:所以我們站在民眾的角度認為要把它標示出來,這合情合理啊!是不是,署長?

吳署長秀梅:我們依照我們風險評估的方式訂出MRL,這個真的是一個要依據科學,很專業的……

主席:我知道,這你重複說了很多次,我就請問你,你們都說有145種動物用藥,沒有辦法一一標示,沒有辦法一一單獨挑出來立法,但是你現在告訴我只有萊克多巴胺是國內全面禁用的,是國內的禁藥,就只有這一項。我們之所以不會把其他全部入法,是因為國內也不會把它列為禁藥,不是嗎?

吳署長秀梅:因為農委會那邊不用,他們當禁藥,但是今天我們去看一下其他國家的使用,也不代表都沒有在使用,日本、韓國也是。

主席:我不是要看其他國家,我看國內,我看臺灣。

吳署長秀梅:那一樣啊!

主席:因為明知道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有害,所以國內全面禁用,145種中只有萊劑國內全面禁用,不發藥證,是禁藥。

吳署長秀梅:其實召委去想一下,101年的牛也是這樣子訂的。

主席:你又要跟我扯牛,我們在談豬。

吳署長秀梅:我們不是在扯牛,但是萊克多巴胺是一樣的東西。

主席:署長,你要跟丁發言人一樣,拿牛打豬,是這樣嗎?

吳署長秀梅:你們從以前就是……

主席:不是,我現在很單純的問你,你們一直講一百多種,請問有多少種在國內是禁藥?是不是只有一種?是哪一種?就是萊劑,對不對?

吳署長秀梅:因為飼養的時候不需要。

主席:是不是嘛?署長,你只要回答是,還不是。

吳署長秀梅:對啊!所以他們不用。

主席:是,所以今天國人對於萊劑當然有疑慮,所以不要再扯說有一百多種動物用藥,你們沒有辦法一一標示,或是把任何一種單獨挑出來,歧視其他一百多種動物用藥,不要再用這個話術。

吳署長秀梅:但是對於動物用藥,這樣子應該是一個正常的管理方式。

主席:請問為什麼在國內要把萊劑列為禁藥,全面禁用?

吳署長秀梅:因為產業上面不需要,飼養的時候不需要用。

主席:我把農委會今年9月2日的新聞稿唸給署長聽,行政院農委會重申國內均不會核准使用乙型受體素,此立場從未改變。是為了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所以不要再欺騙民眾,今天你們說是因為要增加本國豬的競爭力。白紙黑字,你們禁用、不發藥證,是因為要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是食安啊!署長,你對不清楚的業務,我建議你不用回答,也不需要站出來辯護。

吳署長秀梅:我只是講我們訂MRL的情形,就是我們對萊克多巴胺訂MRL……

主席:現在事實很清楚,145種動物用藥只有萊劑是國內全面禁用,衛福部食藥署應該站在國人食安的立場把關,結果你們偏偏去訂安全容許量,告訴國人是安全無虞,難怪會有七成的民眾無法接受。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這一百四十幾種中可能萊克多巴胺比較特殊,大家覺得在特殊性上是在法律上另有規定,不過食藥署的立場是,因為在農委會的公告裡面是國內禁止使用、輸入、輸出,然而後面它有一個但書,在國外的飼料中使用,不在規範之內。因為它不在規範之內,我們就必然要訂一個安全容許量,不能因為它不在規範之內,就完全沒有規範,要訂是因為它不在規範之內,所以我們必須要訂一個安全容許量,這跟當年美牛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請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香伶:剛剛署長講那個,我不曉得您是無奈,還是你真的相信,因為從101年到現在,其實當時很多執政黨委員的版本裡面都還是在強調,這個萊克多巴胺、瘦肉精對人體試驗只有6位,對於豬隻本身造成的影響,也不是零的狀況下,我覺得你剛剛捍衛的本身並沒有站在食藥署的立場上,第一,當時立法時提到全世界只有24個國家有發萊克多巴胺藥證,這是陳瑩委員當時提案的資料,到目前好像也只增加兩個國家而已,所以萊克多巴胺、瘦肉精本身的疑慮是沒有被消除的,站在食藥署立場上講這樣的話,我覺得很遺憾。第二,剛剛提到容許量、MRL部分,也提到標示萊劑,你認為這會阻礙談判,但我認為這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今天我們訂定安全容許量,希望民眾在相關機構裡不會吃到,但這不是只標示產地就可以解決的疑慮,你們所持的理由不外乎是:沒有一個國家使用這種方式、代謝很快就可以處理掉了,剛剛部長竟然還說難道一百四十幾種農藥都要標示嗎?我今天聽到部長好幾次用這個方式來回問委員們,但我覺得今天終於真相大白,在這一百四十五種其他動物用藥農委會並沒有禁的情況下,只禁萊克多巴胺,不管是臺灣的歷史現實造成的,還是國際上對於萊克多巴胺本來疑慮未解,這就是事實,也請你們本於真實回應委員的質詢。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剛剛聽完說明,當然官員是辛苦了,因為總統說要開放,變成大家都必須這樣去辯護,其實剛剛召委、主席做了很清楚的詢問,而這其實跟我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詢問一樣,為什麼不能入法?就把那一百四十五種農業用藥都抬出來講,而我們的說法也都一樣,就只有一項,叫做萊克多巴胺的,在臺灣是禁藥,所以不要再用這個東西來混淆視聽。我們希望這些禁藥能夠很明確的在法規裡規範清楚,而且本來在食安法裡,乙型受體素這個名詞就已經入法了,所以並沒有突然多一個名詞進到法裡面的問題。其實針對剛剛提到的禁藥問題,之前我們也有質詢過農委會主委,結果農委會主委自己也承認豬吃的時候,會有焦躁或容易死亡等等症狀,這些他都承認,所以他最後加了一句話:「所以臺灣的豬不吃」,這就代表為什麼萊劑在臺灣還是禁藥,而他也知道這對豬不好,更不要講對人了,所以請衛福部不要再幫忙硬拗這個部分。

剛剛我又仔細把第十四條之一讀了一下,除了我剛剛講的居家式托育之外,又看到包括軍事機關、各級警察、消防機關都有列進去,如果這個法條要持續討論下去,除了剛剛提到的居家式托育外,我希望還要增加體育選手部分,因為我覺得體育選手的保護也非常重要。以上,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謝謝召委。我先說明一下,有些動物用藥或農業用藥或添加劑,是臺灣可以用,其他國家不能用的,所以我們出口一些農產品到其他國家時,他們會說他們那邊不能使用,就是可能以前可以,現在被擋了,我不講這些用藥添加劑的名稱是因為怕我們的產品會被誤會,所以這也是雙向的,萊克多巴胺臺灣的豬農不需要使用,剛才署長也講了,我們的豬農不需要使用萊克多巴胺,國人食用我們的豬肉都很放心,日本也是這樣做,這是我們國產豬才有的競爭力,但因為貿易關係,我們要開放美國牛肉可以使用萊克多巴胺,但這不代表我們國內畜牧的農業、養豬戶就要用萊克多巴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時候我們用的藥,雖然訂有安全容許值,但如果要出口到其他國家,他們說不行,那我們就會被擋在外面,這一定是雙向的,國際貿易在農產品上,就會有這樣的規範,所以剛才召委的提問,萊克多巴胺是有它的特殊性沒有錯,而我們的添加劑跟用藥到其他國家也有這種特殊性,這個我補充說明。

廖委員婉汝:請問農委會代表,我們國人養豬曾經用過萊克多巴胺嗎?十幾年前有沒有用過?之前我問過黃副主委,他說十幾年前可以用,後來才禁止。

林副組長志憲:報告委員,我們從來沒有准過。

廖委員婉汝:沒有准過,但是有人用。

林副組長志憲:那是偷用。

廖委員婉汝:只是後來你們才列為禁藥。

林副組長志憲:之前是違法使用。

廖委員婉汝:那為什麼禁,你們應該心知肚明啊!以前沒有明列為禁藥,所以有人用,對不對?十幾年前都有在用。

林副組長志憲:從來沒有准過這樣的藥證,所以以前是違法使用。

廖委員婉汝:有哪一種藥是准的,你有直接標示嗎?

林副組長志憲:動物用藥必須要核發藥證才可以使用。

廖委員婉汝:對啦!核發藥證當然可以使用,但現在地下多少藥你們有准過?過去的豬農都有用萊克多巴胺,後來你們列為禁藥……

林副組長志憲:不是都用,是偶爾有用。

廖委員婉汝:有少數在用。

林副組長志憲:但是我們有在查緝,如果查到,就會依法裁處。

廖委員婉汝:後來為什麼不用?就是因為我們禁止,並進行稽查啊!

林副組長志憲:後來是因為國內要有所區隔,所以就不用,剛剛鄭委員也有提到。

廖委員婉汝:對!有在稽查……。

林副組長志憲:罰得很重。

廖委員婉汝:而且有很多後遺症。

主席:好,第十四條之一保留。

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總共有13個委員提案,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有關第十五條修正條文,行政單位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為針對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這件事情,事實上依照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是依照科學證據,然後在客觀評估後,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的,如果我們在食安法中明定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那其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制定的程序就不一致,我國對於一個法規的制定沒有依照科學依據,其實是不符合先進國家作法。

第二點,我們對於一些法規命令的審議,本來就是依照立法院職權來行使,所以這些規定其實不需要在食安法裡另外再做相關的規定。

第三點,有關聽證的意見,剛剛也有提過,因為有關農藥殘留等等的訂定具有非常高度的專業,應該尊重專業委員會的諮詢意見後,由主管機關來作出決定,不需要有另外訂定聽證會規定的必要。

另外,對於牛肉進口的申請案,涉及BSE狂牛症國家,現行機制都是將相關資料送給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會來討論,提供諮詢意見以後,由主管機關作成決定,諮詢會本身並沒有准駁權利,所以應該維持現行條文,以使他們的權責相符。

有關MRL訂定時風險評估部分,還是要再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已經依照全牛的年齡層,以全體國人膳食習慣來做風險評估,這個部分其實我們都有完整考量,所以在食安法立場上,不需要予以限制。以上。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CODEX只有對豬隻的肌肉、肝、腎、脂肪訂定萊劑的殘留容許量,但衛福部公布的殘餘標準卻擴及了肌肉、肝、腎、脂肪,還有其他可供食用的部位,甚至比美國本土只針對肌肉、肝訂定殘留容許量還要寬鬆,所以我覺得執政黨、衛福部不顧國人飲食習慣,不願正視國人有食用內臟的習慣,相較於美國、CODEX,採取的是全豬開放,這種做法的風險在國際間是沒有比較立基的。我認為應該刪除但書,改為「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另外,本席也認為如果發生食安問題,主管機關應該負起回收的責任,所以本席要求若發生瘦肉精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瘦肉精的肉品進口及販售,並令其市售產品二十四小時內下架、三日內回收。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針對第十五條本席也有提案,這次我要先譴責行政部門用當初修法的巧門,在未經立法院同意的情況下,直接以行政命令開放全豬及30月齡以上的牛肉進口。如果回歸檢視2012年的修法,即使不是法律系學生,只要稍微具備基本法學概念的人都知道,一項法律案的附帶決議及當時討論的過程都是解釋法條時所應該要遵循的,其實當初在立法院通過的法條非常明確,至於當時為什麼沒有把牛豬分離入法,而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其實理由也很清楚。如果我們回頭去看當時的狀況,當時的在野黨是連牛肉都不願意讓它開放進來的,附帶決議當中不僅有規範牛豬分離的部分,包括排除內臟也有在附帶決議裡面規定,照理說,今天要開放豬肉進口,怎麼可以不經立法院同意?今天執政黨就是利用這項法令的漏洞,不尊重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而想要硬闖過關。

在此要拜託各位,這真的是立法院尊嚴的問題,如果對於立法院所通過的附帶決議,行政院完全不管,而立法委員自己也覺得可以接受,那麼以後所有的附帶決議,恐怕行政部門都沒有人要理會了,因為是我們自己承認修法時所作的附帶決議,行政部門可以不用理、可以直接硬闖。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以後立法院和行政部門之間還能對等、還有尊嚴嗎?對於行政部門鑽漏洞、不尊重立法院所通過的附帶決議,在此本席要提出最嚴正的譴責。

基於這樣的狀況,我認為應該把這個門關起來,什麼叫做把門關起來?因為會用萊克多巴胺、乙型受體素的肉品,包括牛、豬、火雞等等,任何一項要開放進口都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因此我把原本通過的部分入法,也就是說,包括豬肉在內,未來任何一項要開放進口,都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才可以處理,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硬闖過關。在此要拜託大家,這真的不是分朝野的問題,而且當初的附帶決議也是朝野共同通過的,所以我覺得今天朝野有共同的責任,必須為了維護立法院的尊嚴來把關。如果不行的話,就把第十五條的門關上來,如果要開放,就必須經過立法院修法才能通過。以上就是本席提出修法提案的原因,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針對第十五條,時代力量黨團也有提出我們的版本,在2006年及2012年的附帶決議當中,其實都有提及如果要開放更多的豬肉及內臟進口,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剛剛署長也曾提到,相關單位原本就有這樣的權責應該要進行審慎評估,我們不確定行政部門究竟是不小心忘記還是刻意忽略這樣的決議?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將這部分入法,清楚明定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之後才能公告實施,這樣才是比較合理的流程,也比較能符合當初所作附帶決議的條件。

另外,有關風險評估的部分,目前風險評估的物質或安全容許量雖然有經過諮議會或專家諮詢會討論,但是目前看起來只有諮詢的狀況,並沒有效力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如果請專家學者來討論之後,卻完全不尊重他們的意見或專業,其實這樣的諮議會形同虛設。我們主張應該要經過諮詢會或諮議會的流程,並且經過他們審查之後才能開放。

再者是有關內臟的部分,大家都知道內臟的殘留值是比較高的,就國人的膳食習慣而言,臺灣人對於這部分的使用量相較於其他國家是相對比較高的,也因此我們認為對於內臟的進口應該要更加審慎,而不是在跳過原本附帶決議的情況下直接開放。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這幾個部分都應該在第十五條當中予以修正,讓法令的明確性能夠更加清楚,而不會發生不小心忘記或刻意跳過的情況,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民眾黨也有提出第十五條的修正版本,在此呼應方才幾位委員所言,針對第十五條,當年在討論牛豬分離的時候已經研議過一次,附帶決議當中規定在開放其他品項時,應該更嚴謹的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我們的修法版本和其他委員從101年到現在陸續提出的版本很類似,就是希望在開放之前,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點在於必須根據國人膳食習慣進行風險評估。很遺憾的是,我們透過質詢發現在衛福部本身的諮議委員會當中,反對票和贊成票並不是像你們對外所說的全數同意,可見這方面的資訊是不透明的。我們並不是懷疑行政部門的專業,而是擔心行政部門在承擔方面有所壓力時,就可能會發生像這次諮議委員會決議的狀況,我們覺得這樣非常不應該。而且行政院食安會報也沒有召開,如果全部都授權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自行研議、自己覺得可行,那麼請問這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何時被告知要開放含有萊劑的美豬進口?他們何時得知另列貨號是否可行?你們內部並沒有針對橫向之間的權責進行把關,其實衛福部本身對於兒少、銀髮族的食安也應負起相關責任,包括軍隊、警察等等,你們有問過內政部和國防部嗎?並沒有!都是在訊息放出來之後,因為委員們擔心並提出質詢才發現這些問題。

我們認為第十五條必須另列兩個項目的修正,一是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風險評估進行評議,之後再由行政院函轉至立法院進行實質審議。在這種情況下,安全容許量的訂定也不需要由陳部長一人承擔,而是經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的層層研議,並送至立法院處理。

最後我必須慎重提出一個問題,其實這次反彈最大的是地方政府,到目前為止,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都是規定零檢出,我們真的不知道到明年1月1日之後,行政院和衛福部要如何撤銷他們的地方自治條例?現在中央和地方不同調、中央和地方不溝通,到現在只剩下39天的時間,我們希望署長和部長能夠慎重回應這些修法提案的方向,讓未來的食安管理能夠更周延,特別是不要造成中央和地方的衝突與矛盾,謝謝。

主席:好,還有沒有在場委員要發表意見?我簡單說一下,對於衛福部提的書面報告,特別是第十五條的說明,包括剛剛署長提到,如果照我們這樣修法通過,恐被質疑訂定法規未考量科學依據,不符先進國家作法。我覺得這樣的說法並不適當,包括現在歐盟非常多的國家、俄羅斯,還有對岸,他們到現在不僅沒有訂定安全容許量,還全面禁用,所以不應該說我們這樣的修法是不符先進國家作法,書面報告有這樣的用字不妥適。

另外,針對很多黨團及委員提案希望在整個審議程序上,不管加上聽證或者是明文規定送立法院專案報告,審議後始得公告等等,衛福部回應的書面報告第3頁說,包括農藥殘留容許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等,涉及高度專業科學知識,仍宜尊重專業委員會之諮詢意見,再由主管機關作出決定。但是剛剛賴香伶委員也提到,這一次你們所召開的諮議會總共有15位專家學者,我們統計有11位,即多數是反對及持保留意見,但最後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還是執意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進來,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在整個審議程序加上國會的監督,並明文規範要求,不管經過聽證或者送立院委員會審查。我覺得衛福部書面回應的這些理由,基本上都不成立,所以還是希望接下來各委員不分朝野,未來對於訂定容許量或是要做一些放寬的規定,仍然要經過國會監督,這樣才符合國人的期待,我們也才能代表民意,對政府重要的食安相關決策把關,而不是未來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就可以隨意開放或訂定相關的安全容許量。

好,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既然沒有,第十五條還是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十五條之二,總共有1個提案,是時力黨團的提案。我們先請行政部門回應。

吳署長秀梅:有關新增第十五條之二,行政單位的立場是建議不予增訂。因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涉及高度專業知識,所以應該要尊重專業委員會的諮詢意見以後,由主管機關來作出決定,不需要另訂定聽證會規定。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時代力量對於第十五條之二,就是希望依據第十五條安全容許值的部分進行補強。因為我們認為應該要有安全諮議會以及為立法院的實質審查,但是也應該要有更進一步對產業的影響評估以及民眾的憂心與擔憂的事項,向受影響的這些人溝通、說明,所以包括公聽會、聽證會的程序都應該邀請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共同來深入探討,這樣才有助於政策推動,並且保障人民權益。我們新增第十五條之二就是希望能夠跟行政部門一起來食安把關,也能夠善盡溝通,有利於政策推動。

主席:好,還有沒有委員要補充說明?請林奕華委員發言。

林委員奕華:我們表示對這條法條增訂的支持。因為我們都知道這次整個開放過程都沒有跟所有利害相關人舉行任何的公聽會或是座談會,就單方面宣布,所以這真的是一個非常粗暴,不符合民主國家在行政程序上的作為。因為食安終究是民眾最關心的事情,所以把它入法之後,才能夠按照這樣的程序,未來不至於發生像這次的狀況,也能夠真的讓各種相關人在事前就能夠表達意見,更能夠讓相關政府決策可以更加精準,所以我們表示支持。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我也支持這一條的提案。我請教一下農委會,這次開放萊豬進口,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先訂安全容許量,你們再擬後續的相關政策。農委會有做過任何產業衝擊評估嗎?

林副組長志憲:這部分我們有跟產業界溝通。

主席:有產業衝擊評估報告嗎?

林副組長志憲:沒有很完整的報告,但是後來有評估因為這樣可能會受影響,所以有提一個4年期130億元的計畫。

主席:對,我知道你們有提這個百億計畫,但這個也不知道是不是會長期編列。

林副組長志憲:目前就是4年期……

主席:4年之後呢?

林副組長志憲:會視需要的話,再……

主席:這個對豬農來講會覺得很沒有保障!因為未來一旦開放對豬農產業的衝擊很大,所以你們才會趕快編列預算,利用基金給予協助。就現在看來只是4年短期的計畫而已,至於後續是不是會持續編列,因為這不是一筆固定在公務預算裡面的經費,所以這個對他們來講是很嚴重的。為什麼這一條有訂定的必要?未來一旦你們對於任何農藥或動物用藥要開放或是訂定相關安全容許量,除了能夠跟產業溝通以外,還要做相關的產業影響評估,讓所有利害關係人能說明,你們才瞭解後續該怎麼因應這樣的衝擊。譬如現在你們沒有做任何產業衝擊評估報告,就像很多人會有疑慮,尤其是豬農朋友。明年1月1日要開放,現在你們一直說美國豬肉只會占一成的進口量,但未來開放的是含萊劑的豬肉,不管是價格在市場的競爭力,或者未來把它作成加工食品,整個進口量會不會增加、趨勢又是如何,或是豬價會不會有變動,這些都是豬農朋友關心的,你們有沒有進行預測或評估?沒有!

林副組長志憲:站在農委會的立場還是鼓勵大家使用臺灣豬,所以希望能夠以130億元這樣的預算,提升臺灣豬的競爭力。

主席:這是大家都希望也期待的,但這不是我們可以片面希望或期待的,而是要很專業的評估,既然農委會是農業的主管機關,應該就要做,現在你們卻沒有做。因為總統說了,你們也只能倉促、趕快訂定相關配套,所以你們當然來不及做。因此,我們希望能夠入法,未來可以協助、幫助你們依法必須進行相關的衝擊評估,跟產業溝通、就產業的影響瞭解,向利害關係人說明,此舉反而是幫助你們行政部門,否則大家會苛責農委會,或者是1月1日之後,未來我們每一季來檢視。你們現在口口聲聲承諾豬農,未來豬肉進口量不會增加,屆時如果增加呢?或是未來進口的瘦肉精豬肉價格很便宜,或與國產豬的價差是拉開的,屆時他們是把箭頭指向農委會嗎?沒關係,我相信陳吉仲主委都回答了,你們的確沒有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所以我還是呼籲這次的修法有必要。

好,有沒有委員要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之二保留。

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總共有10個提案,先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針對食安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行政單位的立場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原因是因為國際之間都沒有要求食品標示含有殘留動物用藥的名稱,或是曾經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資訊的規定,所以我們覺得是不需要的。另外,為了要透明資訊,方便民眾選擇,衛福部也在109年9月17日公告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從明年1月1日開始,這些含有豬肉及其可食部位的食品,不管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部分,這些都需要依照規定來做標示,以上。

主席:好,現在請在場委員或提案委員有意見可以發表。

請吳委員斯懷發言。

吳委員斯懷:這一條修法的建議,在野黨都全力支持,有這麼多委員連署提案,只是維護憲法賦予人民安排自己健康的權利,這是憲法的層次,這麼小小一個食安法,這段時間以來爭議這麼多,要讓人民有知的權利嘛!我要知道它有沒有,目前所有提出的八、九個提案就是希望萊克多巴胺要納入管制,但是不管是源頭或貨號,統統沒有得到一點點回應,不是這個有困難、那個做不到,或是影響國際關係又如何如何,但這只是要你強制標示而已,有這麼困難嗎?那麼多委員連署,人民要有知的權利,人民要有自由選擇,你標示清楚了,我才有可能選擇要吃還是不吃,你連標示清楚都不敢入法,即使我們有這些作法也毫無意義!

這麼簡單一條法,如果行政部門還認為不需要,我覺得你們的態度跟心態,真是不足以對人民負責,這麼小小的一條,你們都不能接受。我們今天花了那麼長時間到現在耗在這裡,每一條你們都不同意,每一條你們都有意見,對國會的尊重在哪裡?我們這麼多立法委員、在野黨這麼多人連署,不是代表了多數人的心聲嗎?

昨天在街頭五、六萬人的心聲,你聽到沒有?你看到那些年輕的朋友們帶著他幼年的孩子、推著娃娃車,你看到心中沒有一點感受嗎?所以我覺得這一條行政部門應該要尊重這麼多在野黨、這麼多立委連署,趕快同意,不要再堅持,那是毫無意義的事情,憲法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人民要有知的權利,人民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就這麼一條,你們都不願意讓步,看不出來你們的心態在哪裡?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這是有關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能夠標示相關的註記,剛剛署長提到好像沒有一個國家用殘留動物用藥的名稱來標示食品,那我們拿到這個在美國超市上面看到的標示是什麼呢?大家都知道在美國的超市,如果要買肉品的話,確實是可以在標示上面註記萊豬與否,雖然之前署長、部長都說那是廠商的良心,可以鼓勵廠商自己去做,然後你要用獎勵的方式,讓他去標記,但如果這樣,是不是造成很多的源頭管理上面的問題,有人有標示的,他會說他很倒楣,標了就會賣得不好,有人不用標示,因為法律上沒有強制,所以有人標了,是有良心的,但是他一定賣得很不好,然後沒有標示的讓大家認為可能沒有,反而賣得不錯,這樣一個逆向性市場的混亂,以及管理上面的問題,才是這次我們認為應該讓它入法的一個前提,而不在於你剛剛說全世界沒有人做到,好不好?我想剛剛對於這個修法的意見及各版本的目的初衷,也都只是在這裡。

另外,我看到有一些委員甚至提到應該要加註警語這件事情,我記得當時大家在修有關菸害防制的時候,也特別提到要在外包裝上用足夠大的字體,甚至還要標示相關的照片,這也都是衛福部的職掌,你們對於菸害的部分已經願意做到標示,然後明確的警告,這個部分當然就是你們在修法裡面應該要主動提的,可是現在聽起來倒過來是沒有一條你們可以接受,沒有一個標示你們願意嘗試,我覺得這才是今天在這個地方談法律會沒有進展的一個最大的阻礙。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第二十二條之所有這麼多政黨及委員們提出版本,就表示在這個商品標示部分其實是很有共識的,這也代表人民的期望,但很可惜,我們看到的仍然是說其他國家沒有標或是違反國際貿易的規範,顯見賴委員剛剛也有提到在美加部分其實都有這樣標示,為什麼就沒有違反國際貿易的規範呢?這部分我們一直沒有聽到清楚的陳述。

另外一個部分就在於我們過去質詢的時候,也聽到如果只標產地,我們在查驗的時候,其實是沒有辦法查到它是不是符合事實的,也就是說,它如果是標來自臺灣,但實際上來自美國,並沒有辦法從查驗及檢驗來知道,我們能夠檢驗的只有有沒有含萊劑的部分,既然如此,我們就認為這個標示的部分也應該要跟檢驗的內容能夠符合,才有辦法做稽查、才有辦法來保障。所以我們依舊主張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肉品進到國內市場,只有標示產地是不夠的,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保障人民飲食的知情權,主管機關應該要區隔是否有含萊劑的部分,讓人民可以在選擇之前有充分的資訊,未來在把關及查驗的部分也能夠一併相符,這樣才有機會能夠做到真正食安上的把關,所以在這部分,我們仍然希望各位能夠支持第二十二條的修正。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針對這個條文我也有提修正,其實大家的方向及內容都是一樣的,最近每個民意代表都一樣有在跑地方、跑團體,大家都聽到如果萊豬非進來不可的話,最大的底線就是標清楚有沒有含萊克多巴胺,其中我連包括遇到一些可能不是支持我們的民眾也跑來跟我說:現在因為外交的關係,所以需要開放進口,你們也不要怎麼樣,到時候標示清楚就好了。那我就問他說:你知道到時候標示清楚是只寫產地是美國或臺灣?他回答說:寫這樣不行啦!所以只寫產地是不行的,他們說如果真的非進來,你知道連願意接受現在民進黨的這種意見說一定非進來,基於什麼理由,不管是經貿等等,他願意犧牲自己,但他們的底線都是只要把有沒有萊克多巴胺標清楚,讓大家可以選擇,大家都覺得對一般民眾來說,這是他基本知的權利、基本判斷的權利、基本可以選擇的權利,因此,我覺得這個條文真的是非常非常的重要,不要再拿可能會造成貿易障礙當理由,因為我們不能犧牲臺灣人民的權益,所以我覺得這是絕對不能去妥協的一個底線,就是只標國家。

我再說一次,昨天遊行完,行政院就說我們會標示清楚,我覺得不要用這種模糊的字眼來混淆民眾的視聽,你的標示清楚是只標示國家,可是民眾要的是標示有沒有萊克多巴胺。還有如果真的對這些國際貿易好,反而標了之後,像美豬也好,加拿大也好,其他國家也好,這些23個能夠使用萊劑的國家,如果都有機會豬肉進到臺灣來,你只要寫沒有萊克多巴胺,我們也願意吃啊!對不對?但你不寫,以後大家就對於美國或是哪裡的肉,大家都不敢吃,就像丁前發言人一樣,會認為美豬都是萊豬、美牛都是萊牛,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我覺得反而會對於美國的貿易造成一個更高的障礙,就是因為我們全部都拒吃。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標明有萊克多巴胺,那才是我們要的。

關於這個條文,我們聽到行政部門,尤其是出自於衛福部之口,我必須說我很不能接受,因為你是要來保障人民的健康,大家期待父母官要保障人民的健康,可是卻連這樣的一個基本權利都不給民眾,我真的覺得衛福部並沒有辦法盡到自己的責任。

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第二十二條是關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部分,本席在這邊也有提一個修正案,剛剛賴香伶委員有幫我特別提到,就像警語一樣,我們希望含有乙型受體素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和外包裝應該有明顯的字體標註在食品或食品原料品牌的名稱下方。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在產品銷售陳列時,也應該要有明顯的告示。針對這部分,只有原產國這樣的一個標示,我們覺得沒有辦法讓民眾有足夠的訊息去判斷及選擇。剛剛林奕華委員還有提到,對於國際貿易,如果一個訊息不夠完整時,其實反而不利於民眾做選擇。我們在地方上跑,坦白說在這個萊豬的議題,真的是不分黨派,我相信包括時力、民眾黨,我們碰到好多的朋友,甚至包括民進黨基層的一些朋友,我們堅持這個點,他們都非常支持的。所以也希望衛福部能夠順應民眾的意見。謝謝,以上。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我請教一下衛福部,關於這個標示的問題,因為衛福部一直都說如果標示萊劑會有歧視的問題,是這樣嗎?

陳部長時中:主要是在相關的談判中,代表傳來的意見裡面認為對於要求標示個別藥品的殘留容許量可能會有形成貿易障礙的顧慮。

主席:是說對於萊劑嗎?還是萊豬?

陳部長時中:就是動物用藥特別去標的話,因為現在用產地標示其實是大於萊劑的標示,經過各委員的指教,我們也非常明白用這樣的標示法,事實上未來在美豬的交易量可能就會往下降。剛剛委員也有提到,這樣是不利於雙邊的貿易,也希望我提醒美國,讓他們注意到這一點,在程序上這樣的一個作法與實質的貿易進展,到底是孰輕孰重?我們在談判中也會提出相關的見解。以目前來講,標示美牛的話,可能含有萊克多巴胺,也可能沒有,對國人的健康保障應該是沒問題,但對雙邊的貿易而言,貿易額可能會往下降,這是美國他們要去考慮的事情。

主席:我比較不解的是,因為衛福部在之前幾次詢答都說,如果特別標註萊劑的話,會有歧視的問題,但是一方面衛福部又說安全容許量的範圍內萊劑是安全無虞的,所以你就會讓大家覺得很錯亂。第二個,部長剛剛提到,為什麼我們會希望政府能夠就標示的問題跟美國談判,因為如果今天只標產地,不標是否含有萊劑,反而對於絕大多數八成已經不使用萊劑的美國豬肉商是歧視,反而是一種技術性的貿易障礙。我覺得這一點你們要提出來跟美國積極地交涉跟談判。第三個,國人絕大多數、近七成民眾都期待,甚至要求政府要標示是否含萊劑,這是你們去談判很大的一個後盾,再加上國會絕大多數立法委員都提案要求要標是否含萊劑。這一點如果都做不到,我不清楚為什麼還要開放?

陳部長時中:談判都還在進行中。我剛剛講到實質的貿易額會不會降低,我們會跟經貿辦公室來談,大家應該把事情談清楚。第二,剛才有提到美國裡面都有標,為什麼我們這邊不能標?美國並沒有立法強制標,他都做得到,我們可以學習他的作法,一樣這樣子做。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剛才部長說到他也願意提醒美方,不同標示的作法上預期可能會產生各種影響,我很支持部長應該要跟美方做這樣的提醒。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因為有提到貿易障礙部分,大家都知道如果真的要的話,WTO本來就有一個解除爭端的機制,像我們看到有一些部分,就可以去WTO爭端解決機構。剛才我覺得陳部長講的算很老實,他說可能會有貿易障礙的疑慮,並沒有說一定是這樣。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剛才召委說將近七成的民眾不贊成萊豬進來,可是如果今天問把萊克多巴胺標示清楚,我覺得民調應該會更高,我是沒有看有沒有人特別針對這點去作民調,我相信會非常高。我剛剛說的真的是實話,聽下來不管今天是哪一黨的支持者聽到,都希望要標示清楚有沒有萊克多巴胺,包括民進黨的支持者在內。我剛剛講的那位,他就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他來跟我說他是要來吐槽我的,意思是我們這樣好像會影響到臺灣的利益,他說標示清楚就好啦!我就說但是你知道只標國家,他才驚覺怎麼會是這樣。

這件事情如果按照剛才部長的回答,我覺得應該可以接受立法院通過這個條文的空間,而且我也希望可以這樣子來做。如果真的非要這樣不可,一個最大的底線,我們保障人民選擇的自由嘛!他如果今天覺得吃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都是沒關係的,那他就會選擇;他如果覺得對健康有疑慮,他就不選擇。這才是回歸民主國家人民才是頭家的概念,我們不能幫大家決定要不要吃什麼,民眾應該有自己選擇的權利。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好,第二十二條就保留。

處理第二十四條。先請行政部門回應。

吳署長秀梅:食安法第二十四條規範的是食品添加物。要先跟各位報告的是,其實萊克多巴胺不是食品添加物。針對食安法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條文,行政機關的立場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理由也一樣,因為我們不會在這些相關方面去標示含有殘留動物用藥的名稱,或者是其他像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等等的相關資訊,其他對於相關的標示其實都有要求,所以我們透明資訊、方便民眾選擇,對於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的標示都有相關的規範。以上。

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王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覺得可能要先做個釐清。剛剛署長提到第二十四條,說是食品添加物才需要做這樣的標示,我覺得這樣的理解和說明恐怕並不正確。原因在於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就已經規定,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都應該要有標示,並不是只有食品添加物才要標示。所以剛剛署長以萊克多巴胺並非食品添加物、不需要標示來說明,我覺得是非常不妥的。而且現行條文除了原則的規定,也明確規定標示內容包括品名、產地、淨重、容量等等,這些都不是食品添加物!所以並不是因為萊克多巴胺非食品添加物就不宜納入。我覺得應該是相對應的,只要是和食品相關的資訊都應該清楚揭露,這樣才有辦法做到院、部所提到的讓人民有選擇權。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其實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差不多。剛才很多委員,包含在野黨的委員也有講到,我們不大可能明知道會有WTO上面的衝突,還去弄一條來說大家到那邊去仲裁看看。所以在執政黨的立場來看,既然第二十二條保留,第二十四條就一起保留好了。

主席:還有沒有在場委員有意見?

我回應一下,除了鄭委員有提到,包括衛福部的書面報告也說,如果強制入法,後續可能發生國際貿易爭端,不管是WTO的仲裁或爭端解決機制等等。但是就像前面講的,我們還是希望政府能夠就標示的部分積極跟美國談判、交涉,這也是國人的期待,國會也會做為後盾來支持,陳時中部長剛剛也說願意和美方溝通、談判,我們都很樂見。

同樣的,我覺得事實上也不必然會發生國際貿易的爭端,或者是送交WTO爭端解決機制我們就一定會敗訴。為什麼歐盟這麼多國家,包括俄羅斯都不訂安全殘留標準,而是根本就到現在都禁止?難道他們有跟美國發生任何貿易爭端或提交仲裁嗎?所以,我覺得書面報告採用這樣的說法其實並不是很妥適。

最後再談一下清楚標示為什麼那麼重要。除了剛剛談到的可以是積極和美國談判的一個籌碼,我們也談到很多對於本國養豬產業的影響。如果國人對於無法清楚標示的豬肉加工食品有疑慮,譬如未來民眾看到標示為美國豬或加拿大豬的加工食品,感到有疑慮、無法辨識的時候,除了像政府所說的選擇食用本土豬之外,有些民眾也可能會基於經濟因素、方便性或本身體質的考量,無法或不願意選擇本土豬,那麼當他對進口豬的選擇有疑慮的時候,可能就會改變飲食習慣,改食用雞肉、魚肉,難道這樣對本土養豬產業好嗎?我覺得這點其實農委會也要評估。

總之,我們提出這些也是要讓政府有一些籌碼去跟美國談判,告訴他們臺灣民眾的疑慮在哪裡、為什麼要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劑。以上是本席所提出的幾點看法。

請問在場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奕華:我覺得召委講得很好,就是那也不一定會發生嘛,這部分他已經做了很多分析。

另外我也想請問,如果大家一直怕貿易障礙的話,那麼現在教育部說學生不吃,內政部說警察不吃,還有軍人不吃等等,如果要這樣講的話,這些說法應該都不行才對啊!按照執政黨這個邏輯去推的話,不就是這樣嗎?因為按照WTO的精神就是要完全比照國產嘛!如果你一定要把WTO搬出來說的話,可以吃國產的當然就一定可以吃。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既然我們可以這樣,就代表沒有問題,也就是說,我們自己來討論要不要標示有沒有含萊克多巴胺並不會有問題!因為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這個怕、那個也怕,那就不要怪我說原來軍人不吃、警察不吃等等會不會只是一個緩兵之計!就和學校衛生法不能入法的原因一樣嘛!沒有這樣講的嘛!也就是剛剛講的,沒有不行的啦!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

好,第二十四條保留。

繼續處理第二十五條。先請行政機關回應。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有關食安法第二十五條的修正條文,行政單位的立場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要去標含乙型受體素,同樣的,因為國際上大家都不會在食品的標示上面,將殘留動物用藥的名稱,或者是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等等標在上面,所以我們並不建議這樣做。另外,其實也是為了透明資訊、方便民眾選擇,對於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的標示,我們目前都已經依照規定在進行。以上。

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這一條也是關於標示,然後是針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包括餐廳、夜市及攤販。

賴委員香伶:請問農委會代表,你們正在推臺灣豬標章,比如說販賣烤香腸或小籠包的小攤商,如果使用的豬肉來自美國,他們要怎麼標示?

林副組長志憲:臺灣豬標章的部分是針對一些攤商業者跟我們申請,如果是在……

賴委員香伶:如果使用臺灣豬,就可以跟你們申請,如果用的是美國進來的豬,在外包裝不能,在直接銷售的場所也不能,要是他們標記有用到美國豬的內臟混製成香腸,這樣標記就是你們認為的原來法律上的原則嘛?食藥署跟你們這邊不讓我們用有萊豬的方式來標記是這個意思嗎?

林副組長志憲:我們這邊就是原則上假設他是使用臺灣豬,當然就可以跟我們申請標章,如果有使用進口豬肉的話,因為它有來源國的標示,這部分就依照衛福部的相關規定來標示。

賴委員香伶:所以比如烤香腸的小攤就要標註使用的豬肉或部位是美國的產地嗎?

林副組長志憲:要。

賴委員香伶:所以現在有標註產地、有部位,就等於可以確認它有萊或無萊嗎?署長,沒有吧?所以終究回歸到我們希望入法的目的,就是我們知道它是美國豬的內臟,但是並不知道其中有無萊,所以加一個有無萊,有什麼困難?這一條就是寫成這樣,你們當然說都不要寫,我現在已經知道了,你也不用特別再解釋一遍,從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到第二十五條都是這個概念,所以我們提案入法,就是希望大家知道吃到的香腸是來自美國豬,或者是由美國豬的肝或腎等等內臟混製的,然後裡面有無萊,這就是我們修法的目的而已。

陳部長時中:說真的,其實我們的概念上沒有差很多,只是我們標的範圍比較大,我們標產地,委員認為要直接標到藥物。事實上今天大家有爭議,如果我們今天標的範圍比委員要求的要小,我覺得我們要檢討;如果我們標的範圍比委員的要求要大,其實對於本國已經達到保護的目標,但是對於貿易上面也會造成一些困擾,所以我們的討論應該是標得大對安全是比較好的。

至於要怎麼標,像那天我有去攤商看過,有些攤商就說他們標得很清楚,譬如他賣的是香腸,肉是國產豬的肉,腸衣是美國豬,他就很清楚地標出來。我也有問一些自己做食物的商家,他們雖然是小攤商,可是對於自己的食材有信心,願意對顧客負責任。

我要再強調,今天我們的爭議其實不大,標示清楚、尊重選擇是大家相同的主張,但是委員比較希望能夠很特定地標到某一樣殘留的藥物,而我們希望標的是產地,當然是因為有很多相關的顧慮,最主要是我們的範圍比委員要求的範圍要大,所以對國人的保障應該跟委員心裡的想法是一樣的,但在貿易這一端就會有一點點誤傷無辜的情況。

主席:我回應一下部長的說法。部長幾次都說你們標產地、標比較大,我一開始還聽不懂什麼是標比較大,後來我瞭解,就是你是說你們的範圍標比較大,我們要求標萊劑當然比較小,但是今天不是標比較大就比較好……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安全一樣有保障。

主席:那不一定,就像今天很多委員提出很多,我就不再重複,重點是民眾有沒有辦法辨識,這才是關鍵。假設你標更大,全部都標成進口豬,也不需要標國家,而是標更大,這樣比較好或更安全嗎?不是呀!今天我們在意的、民眾關心的是我們有沒有辦法辨識裡面到底有沒有萊劑,所以今天明確標示才是重點。你們也不必說國外都沒有做這樣的標示,我仔細想,有哪一個國家有像臺灣食用內臟這麼多量?我還真想不出來,唯一想到的就只有對岸,但是對岸現在是全面禁用,所以這個是有一定特殊性。

第三個,我想請教衛福部,我還是很關心,如果加工食品未來是混用的,譬如本土豬混加拿大豬,你們要怎麼規範?怎麼標示?

吳署長秀梅:它也是一樣全部要標示,由含量的高到低,比例不用標出來,但是要依順序來標示。

主席:不用標比例,那要標……

吳署長秀梅:因為標比例涉及商家商業上的機密,所以我們不會要求標比例,但是要依照含量的多到寡去標,假設美國最多,西班牙第二個,臺灣第三,就是這樣標。

主席:所以它會標……

吳署長秀梅:美國、西班牙……

主席:後續你們怎麼稽查?

吳署長秀梅:其實我們到現場看商家的進貨量,然後依照他的處方,我們就可以瞭解。

主席:所以他要保留進貨單……

吳署長秀梅:一定要,這是食安法裡面都有要求的。

主席:他要保留多久?

吳署長秀梅:5年,這個也是我們修法的。

主席:先請洪委員發言,再請賴委員發言。

洪委員申翰:剛剛在討論標比較大、還是比較小的問題,其實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邏輯問題,坦白說,剛剛部長也說美方確實會在意是不是要標萊劑的問題,我是說這件事情是他確定的,可是當他在意這件事情或他希望不要標的時候,我覺得他自己要付出一個代價,就是沒有萊劑的美豬有可能會被誤傷。我們今天標美豬、很確定標產地,我想大家在這段時間裡面可以跟社會大眾清楚講,如果不想要吃到萊豬,就不要買美豬,這樣就很清楚。有些民眾來跟我說,我就跟他說,如果不想要吃萊豬,就不要買美豬。最後的結果反而是那些沒有使用萊劑的美豬可能會被誤會,可是這沒有辦法,這是美國自己要去承擔的事情,是美方自己要去承擔的問題。我想這段時間大家在社會上有這麼多的討論,很清楚,如果不想要吃到萊豬的,就不要買美豬,如果大家以這個邏輯去做購買的行為的話,他們其實不會吃到萊豬,所以這還是一個邏輯上面子集合與一個更大的集合的問題,所以我是從這個角度在講這件事情。

我覺得這裡面誤傷的部分是美方自己要來承擔,像這樣子,可能大家會有誤會,或者是誤傷的成果,這是美方自己要承擔的。但就臺灣本身的利益,如果一般的社會大眾秉持著如果不想要吃萊豬就不要買美豬的概念,他們其實不會買到萊豬,也不會吃到萊豬。

主席:我還是提一點,剛才洪委員或是部長剛剛講,你們現在要標美國,民眾如果無法分辨,就去選擇吃本土豬,不要吃美豬,你這樣會犯了跟丁發言人一樣的錯誤,這樣才是歧視,因為讓民眾沒辦法分辨,所以就會歧視到不使用萊劑的豬肉,所以這個是部長要積極跟美國交涉跟談判的地方。

洪委員申翰:剛剛在講的狀況其實很簡單,就是要用美豬的廠商、進口商或美方,確實在這個狀況之下,都必須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為他可能會承擔的風險有可能會讓他更不想要用美豬,他覺得他用的美豬雖然是零檢出或不是萊豬,可是他可能會承擔被誤會的風險,也因為會承擔被誤會的風險,也許他就更不想要用美豬,反而更容易用國產的豬肉,所以如果你從更大程度的臺灣的本土利益來說的話,其實我們並沒有在利益上面的損失。

我要說的事情是,我主張我們應該更積極地跟社會大眾說,如果不想要吃萊豬,就不要買美豬,我們更清楚地跟社會大眾傳達這個訊息。我覺得就我們的利益來說,只要大家照著這個做,沒有太多損失。

主席:就像我講的,其實未來本土豬的價格是比較貴的,所以一定有臺灣民眾基於經濟因素的考量,沒有辦法使用到純本土豬的豬肉或加工食品。這些民眾可能是基於經濟因素考量,或是身體具敏感性,屬於敏感性族群,即便是少數,我們都不應該忽略,他們沒有辦法選擇,如果只能在進口的時候考量比如成本低、價格便宜的,不管是基於經濟能力考量或方便性考量,更甚者,若進口豬做成加工食品的話,那就更無法清楚辨識了,所以為什麼要讓他有這樣的疑惑?他就是沒有辦法全部吃本土豬啊!他就是有經濟困難處,或有體質考量,或為了方便性起見,故而我們才說要清楚標示,如此才能知道是否混用國外進口豬!即便政府告訴他安全無虞,而他也相信安全無虞,但或許因個人體質關係,或許是敏感性族群,有人就是連一點點都不願意沾到。這會造成什麼?既然有疑慮,那何不乾脆改變飲食習慣,改吃雞或吃魚,這對國產的養豬業者來說好嗎?我認為這些都必須通盤考量進去。

洪委員申翰:這是不同層次的邏輯問題。如果今天我們要求標示的,是在萊豬子集合裡比他小的話,那我覺得我們要求標示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會有一些標示範圍以上的萊豬可能不會被辨識出來。若我們今天要求的比他大,那麼中間就會出現模糊空間,這模糊空間可能會造成風險,而這風險由誰承受?現在問題就在於風險由誰承受!如果美方在跟我們貿易談判時,主張要這樣標,那麼就由美方承受。你剛剛講的我覺得很好,可是依照這個邏輯來看會出現好幾個問題,那就是萊豬可能會比非萊豬便宜一點,再往下溯,實則加拿大豬比美豬來得便宜,這就是實際狀況。如果國產豬價位比較高,有人吃不起國產豬,也許就選加拿大豬,況且現在加拿大豬也比較大宗,就比較可能成為大家的選擇。畢竟現在市場上並不是只有美豬與國產豬兩種選擇,還有更便宜的加拿大豬,所以就真實狀況來說,就進入邏輯的情況來說,如果你秉持剛剛的原則……

陳部長時中:加拿大豬進口時就有自己的標示,進來我們一樣查。

主席:維持其標示?加拿大豬自己自主標示是否含萊劑?

陳部長時中:他們的自主管理就是沒有含萊劑才會出口,所以具有價格優勢,品質也還……

主席:未來有沒有可能出口臺灣含有萊劑的豬肉?

陳部長時中:機會很小。

主席:機會很小?就還是有可能啊!

林副組長志憲:如果有民眾因經濟因素無法買臺灣豬肉的話,剛剛洪委員也提到,現在加拿大豬一公斤進來的報價是五、六十元。以之前對美豬的評估來說,沒有用萊劑的一公斤大概79元,有用萊劑的話是78元,仍舊是比加拿大豬貴,這是我們之前查的報告。為什麼加拿大豬的進口市占率占三成以上?因為加拿大豬……

主席:那是因為現在進口的加拿大豬不含萊劑,但我想知道有可能進口含萊劑的加拿大豬肉嗎?有這樣的可能嗎?屆時價格就會跟現在不一樣,未來就價格上有競爭力……

林副組長志憲:現在不用萊劑,一公斤才五十幾元!依照大家的邏輯,如果用了萊劑,可能會更便宜。但基本上,加拿大豬出口不需要含萊劑,因為加拿大豬在國際上已經很有競爭力了,而且他們的生產模式就是這樣,所以我不認為……

主席:雖然生產模式已經定下來,但也不能排除因為臺灣突然開放,在考量市場因素的前提下開始進口!所以這些都必須做通盤評估,如此始能推算政策是否可能對國人及養豬產業造成影響,可見農委會的產業影響評估很重要!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對於是否標示萊克多巴胺讓民眾選擇,基本上,這是對一般大眾而言!但對外食族,或對加工品、再製品來說,我認為若不標明清楚,甚至只講產地的話,那麼問題會更大,所以應該要標示清楚。

其次,我今天才看過一份資料,當中所講的加拿大豬和美國豬的進口價,跟剛剛農委會所講的不大一樣。依農委會的說法,有無使用萊劑價格才差一塊錢,既然如此,那麼農委會就要掛保證,因為我不相信只差一塊錢,否則又何必使用萊劑?若真的只差一塊錢,其實也就不需要使用了!所以我看到的數字不是這樣,即便我現在手上沒有資料,但我還是要打一個大問號!你們的這種說法,不管是為了幫萊劑護航也好,是為了解除大家對萊劑的疑慮也罷,一切終究要回歸科學,對不對?況且價格問題是可以查清楚的,不正是因為含有萊劑,所以價錢低很多,所以才會進口啊?也因此,未來的市占率會越來越高,不是這樣嗎?這是我的質疑。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談到標萊劑這件事,我想在第一線供應的場所才是最重要的,但目前聽起來你們似乎並不接受!請教部長,口罩為什麼要雙標?既要MIT,又要MD,為什麼?因為MIT就是國家產地,MD就是醫用專屬代表號,由於擔心混用混製,以致日前有好幾家工廠因為口罩規範被停線,甚至裁處高額罰金,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品質與產地,也才需要雙標。至於美豬,大家並非不吃美國進口豬,而是不要吃美國進口的萊豬!我想澄清到這地步,應該可以知道我們的意思。

以美豬來說,若要雙標,標示為美國製(MIU),那麼萊劑就是屬於醫療的MD概念,這樣就可以理解我們的意思。源頭管理如能這樣做,後續才有標示或臺灣豬的差別,這樣一來,大家就不至於很擔心,畢竟這是流量控管問題,所以我希望部長慎重考慮這概念。

主席:請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我一開始就向委員報告過,其實我們的概念沒有差很多!也就是為了維持大家的健康,故要有清楚標示。就以法律來規定這點,若是基於安全之必要性,則以法律訂定;至於交易行為,則屬經濟之必要性,為合意行為,而我們有很多手段可以兼顧安全並達到雙標,故規定要標產地。再回頭來說,美國這東西沒有入法,也一樣做得到,而我們的作法跟美國一樣,所以臺灣也做得到。即便我們不以法律訂定,也能和美國一樣做得到!美國沒有用法律訂定也做得到,也能讓民眾更清楚。

賴委員香伶:當年基改、非基改也是入法後才能清楚標示,所以部長還是要回去研議。

陳部長時中:我們大家的想法並沒有差很多,只是技術上大家覺得要更嚴密,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的。

鄭委員運鵬:本席就比喻上來說明一下。剛剛賴委員拿口罩的雙鋼印來比喻是不太對的,因為口罩是有用納稅金去徵用,所以當然要符合國家標準,因為我們跟廠商訂有契約,這不是仿冒的問題,所以跟你講的是不一樣的事情,不能說這是衛福部的業務,你們就說衛福部對口罩可以這樣用,而對萊豬不能這樣用,其實這兩個是不同概念。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針對用大的來框小的這樣的說法,我覺得不只是美國應該要考量到自己的損失或是有關於選擇的情況,身為民意代表,我們還是要考慮民眾的選擇權,剛才提到如果有不同的來源,比如說這家廠商有美豬、也有臺灣豬,如果民眾要選擇臺灣豬恐怕也會有一些擔心,因為他根本不知道廠商會不會騙他有兩種豬肉,或是會不會給他美豬而告訴他這是臺灣豬,所以就會導致民眾可能要捨棄這家廠商或攤商,我覺得這樣對民眾的選擇權是極度限縮的,其實並不宜。

另外,剛才也有委員說到吃不起豬肉就吃雞肉或是吃素,我認為這樣的說法很不為人民負責,人民的選擇權還是我們要顧慮到的,要人民吃不起豬肉就吃雞肉,吃不起雞肉就吃素,恐怕會落入以前我們在談少子化問題所講的:買不起房子就不要生、買不起車子就不要生!我覺得這是一個很不負責任的態度,所以特別提出來說明。

剛才也有提到加豬比較便宜,加豬也不含萊劑,如果你不能吃美國豬,你希望買便宜一點的豬肉,那就應該吃加豬。再者,剛才農委會提到豬肉含不含萊劑其實在價格上差不到一塊錢,這個部分我們在上上個禮拜就提出質詢,想知道這個評估是怎麼做出來的,是指現在還是指未來?因為開放含萊劑的豬肉是在未來才會提出來。農委會也提到這部分有做過評估,就是一塊錢價差是有根據的,會儘快提出報告,但是半個月過去了,我們還是沒有拿到相關的資訊,所以我們也很期待這個資訊能夠儘快出來,讓大家有所依循。謝謝。

主席: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第二十五條,大家都充分發言了,第二十五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三十條,民眾黨黨團有提案,先請行政部門回應。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對於食安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行政機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這是針對海關有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所提出,事實上,為利國際商品貿易順暢,財政部關務署遵循國際關貿組織的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及貿易局的相關規定,所以依照各項輸入商品的性質、成分、原理、結構、加工、用途等等,將商品的合規特定貨品分類號列,依照目前的國際規範,沒有針對特定的農藥或動物用藥或食品添加物等產品有訂定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所以建議不予增列。以上。

主席:請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香伶:在文件上看到你們的意見跟不予增列的理由,我們在10月6日也親自發函給經濟部國貿局,其實增列貨號這件事情本身是為了貿易管理跟統計的需要,基本上並沒有太多貿易障礙上的大問題,所以當時有一些同業公會也試著想要增列貨號,也送件到國貿局,就是為了管理上的問題。現在看起來,你們沒有回應國貿局當時為什麼會有進口關稅則,可見橫向之間並沒有統整好。

為什麼我們認為另列貨號可以達到源頭把關的目的?基本上現在的貨號大概是10碼,最後加一碼叫檢查碼,我們認為貨號本身如果動到9到11碼,跟6到8碼稅則之間是不連貫的,所以6到8碼的稅則才會造成你們認為的貿易障礙或貿易衝突,9到11碼並沒有。所以我覺得財政部、經濟部和衛福部真的可以認真面對,做這樣的貨號另列不至於造成貿易上的衝突,也可以回應國人要求對於萊豬有一個清楚的識別區,這樣到下游之後的管理會更順暢,也不太需要地方政府動輒要這麼多人去做市場稽查,這樣的正本清源既可以節省行政成本,在管理上也很精準,由衛福部、經濟部跟財政部共同承擔,這是我們的修法目的,希望其他政黨也能支持。

我們回到源頭來講,真的沒有人用動物用藥或食品添加物作為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嗎?在全世界都沒有嗎?我們真的非常疑惑,如果有相關的調查資料或統計資料,請提供給本黨或是貴委員會。以上。

主席:部長要先回應一下?

陳部長時中:委員要求,我們還是蒐集相關的資料跟委員做報告。

主席:第三十條保留。

接下來的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第四十九條之三及第五十二條都是關於罰則的訂定,我們就一併發言討論,先請行政部門回應。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是配合第十五條的修正,行政機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也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提到罰鍰的裁罰標準,我們已經有相關的標準,所以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二也是配合第十五條的修正,行政機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三也是建議不予增訂,因為這也是配合前面的條文。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也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這也是前面修訂所做的修正,所以都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以上。

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相信部長和署長都很清楚,其實行政機關都知道,一個裁罰的基準如果在法規上沒有很明確,包括你們所寫到的,過去可能基於危害程度可以用違法的次數或者是以資力來做,可是我們這裡提出的,包括它可能有預期不當利益,比如說他就是黑心的,或者是他的營業狀況造成的危害程度過大,其實我覺得裁罰基準的項目如果有更多項因子的話,對你們設定比如裁罰金額最低到最高數字中間的range是可以作為管理工具,所以希望你們不要對每一條都不予增列、不予採納,其實這一條是給你們很好的管理工具,包括時代力量黨團或是我們黨團提到的裁罰部分,希望你們對這個部分可以做更深入的研議,在未來協商的時候提出來說服國人,你們真的在為食安把關,在裁罰上你們是有更多的力道可以處理。以上。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們對第四十四條的意見跟賴委員是相同的,我們認為過往裁罰機制並不是這麼明確,往往有裁罰不穩定或是混亂的情況,所以我們認為這個裁罰基準,應該要給予法律上的依循、給予清楚的明定,包括違法次數、財務資力及危害程度或其他罰鍰等參考事實訂出一套可以公平檢視的標準。

另外,我覺得更重要的就是第四十九條之三,即違反食安法的查詢平臺,這部分剛才食藥署的回覆是,這跟新增的第十五條有所連動,其實並不然,原本的條文中就有規定許多違法事項的裁罰,所以我們希望不只是違反乙型受體素的部分,其他違反的樣態也都應該公布,才能避免過去像黑心食品的部分,可能需要靠媒體的揭露,才有辦法知道情況、知道詳細的細節,所以我們很希望透過這樣資訊平臺的公開,能夠讓人民有所選擇,然後真正瞭解到我們吃的東西是什麼,也瞭解到哪些是比較常違法或是比較黑心的廠商。也就是除了裁罰之外,也能夠透過人民的選擇、人民的知情權來達到讓這些業者不敢違反法令的目的,所以我們認為,這條不完全是跟第十五條的修訂有所連動,其實原本第十五條就算不修也是可以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總之,我們希望能夠把裁罰相關事項公布在網站上,包括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的條文及罰鍰金額等等,如此才有機會讓人民的選擇也來做一個食安上的考量。謝謝。

主席:請陳部長時中說明。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關心,關於裁罰基準,其實我們現在都有;另外,公布的平臺也是有的,不過,我們應該跟委員做個說明,所以之後我們單位會就這兩項跟委員詳細的說明,若覺得還有未盡事宜的話,我們就來檢討改進。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補充說明一下,我剛才所提違反食安平臺查詢的部分,過去的情況都是以專案的方式,以一個一個pdf檔的方式來做呈現,其實對民眾來說,根本就沒有辦法查詢,因為必須要逐字、逐檔案的閱覽,才有辦法清楚知道,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採取類似公共托育平臺的方式,讓民眾能夠有所查詢、有所依據,其實才有辦法、有機會更加瞭解到他們選擇的是什麼樣的商品、選擇的是什麼樣的廠商,所以這部分我覺得不只是現在的公布方式,我們要求的是還要有一個清楚查詢的平臺和資訊公開的平臺。謝謝。

陳部長時中:我們還是會先跟委員就現有的作法來做個報告,如果委員覺得還有一些沒有想好的或是民眾覺得不方便的,我們都可以來檢討改進。

王委員婉諭:既然現在都已經有這樣的資訊,而且也都有在做的話,其實再增加法源依據並沒有什麼違背之處,所以我們也不知道你們為什麼沒有辦法支持。

主席:我也覺得第四十九條之三滿好的,就是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令的資訊建置一個查詢系統,裡面包括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等等,將這個系統建置起來,讓國人很清楚知道哪些事業單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令、違規幾次,然後有沒有改善等等,其實這是一個滿好的條文。

陳部長時中:我們還是願意跟委員來做一個報告,讓委員瞭解現在的一些做法,大家一起來研議看看,如果有好的意見,當然我們可以來修訂。

王委員婉諭:剛剛提到的這個部分,還是希望能夠審慎考慮,因為第四十九條之三不完全跟美豬、美牛議題一起連動,我們希望能夠予以公開,其實在其他法規上也都已經有了這樣的條文,包括勞基法的違法樣態也都是以第八十條之一來做清楚的呈現。基本上,把違法資訊揭露應該是朝野各黨共識,也是希望努力推動的方向,所以我們希望衛福部能夠考慮直接來進行,而不是說已經在做了,所以不需要有法律規定。換言之,我覺得應該是一併來努力才是一個比較積極的作法。謝謝。

主席:好,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沒有。關於罰則部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第四十九條之三及第五十二條就保留。

現在作以下決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文修正草案等二十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9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