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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137795 立法院公報 第 109 卷 第 97 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 109 卷 第 97 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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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8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03 ) 楊委員就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利用科技遂行之犯罪日增,造成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之嚴重威脅。 為避免犯罪調查之方法落後於現代科技發展,造成重大犯罪難以追緝,民眾生命、財產遭受危害,並為確保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方法係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以避免對基本權之過度侵害,本部秉持人權保障之原則,並參考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及因應偵查實務需求,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以層級化之基本權保障及審查體系架構,規範科技偵查手段實施之各項程序,以確保其實施調查之合法性,及切實達致人民基本權之保障。 二、本草案之架構依基本權干預之高低,而為層級式保障與審查,對基本權干預程序愈高之科技偵查手段,其程序與發動門檻即愈嚴格。干預基本權程度輕微者,例如在公共空間之監視器拍攝、照相等,司法警察即可為之,惟仍需限制於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必要時」。干預程度中等者,例如短期之 GPS 定位追蹤,限於有調查犯罪之必要,且司法警察需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可為之。對基本權干預程度較高者,例如長期之定位追蹤、對於隱私空間之非侵入性調查(如以熱顯像儀照射住宅量測溫度),及設備端通訊監察等偵查手段,均必須事先聲請法院許可,否則即不得實施。復因設備端通訊監察對基本權之干預程度甚高,本草案更訂有嚴格之發動門檻、聲請許可及實施程序、事後通知、資料之保存及銷燬等程序限制,並採取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一致之標準。貴委員書面質詢所指「檢警調可對調查對象與接觸的家人親友監聽 Line 、 IG 、臉書等通訊軟體的通話,甚至監看訊息,不用法官同意」等,恐有誤解。 三、上開「層級化基本權干預審查機制」,係參考先進法治國家之立法例,目的在求取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之衡平,並顧及司法資源合理分配。本草案仍在蒐集各界意見之階段,並持續登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專區,供各界閱覽並開放留言。本部將以最大誠意傾聽各界建議,俾使科技偵查法立法更臻周延完備。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防制新興毒品危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8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05 ) 楊委員就防制新興毒品危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防制新興毒品之濫用及擴散,政府已從新興毒品之供給端至需求端全面進行管制、查緝及防範,行政院並已於本( 109 )年 7 月 31 日、 10 月 7 日兩度召開「新興毒品防制專案」研商會議,針對新興毒品原料供給之管制與強化 PMMA 毒品及尿液檢驗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期能自邊境管制杜絕新興毒品原料之輸入,以及加速毒品、尿液檢驗之時程,俾利追溯查緝毒品來源。另鑑於 PMMA 毒品之毒性較強,且多摻於毒品咖啡包使用,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高檢署)已採取下列防制措施: ( 一 ) 發布毒情警示及加強查緝:發布毒情警示並責成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地檢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溯源追查新興毒品;召開「強化查緝新興毒品及校園販毒藥頭研商會議」,要求各地檢署加速查緝毒品來源,減少毒品危害。 ( 二 ) 統整各地檢署查緝毒咖啡包案件情形:與查緝此類案件較多之臺灣桃園、新北、臺中、臺北等地檢署召開視訊會議及專案會議,針對 PMMA 等毒咖啡包查緝及溯源情形進行統整及協調。 ( 三 ) 建置毒咖啡包外包裝資料庫:彙整各地檢署相驗案件毒咖啡包之外包裝資料,並建置資料庫,以提供具有價值之溯源資料,作為追查毒咖啡包流向之重要參考。 ( 四 ) 強化校園緝毒:高檢署已訂定「強化校園毒品查緝執行計畫」,並於暑假期間發動 2 波掃蕩,加強防堵學生或未成年者施用愷他命、毒咖啡包、毒彩虹煙等新興毒品。 二、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法務部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訂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據統計,民國 108 年迄今各警察機關查獲特定營業場所業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罰確定者計 7 件( 5 家業者),除均裁處罰鍰外,其中 1 家勒令停業、 3 家停止營業,另有 6 家業者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另為展現政府防制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流通管道之決心,內政部警政署已規劃實施「防制營業場所毒品犯罪專案行動」,責成各警察機關加強查緝營業場所毒品案件,執行擴大臨檢勤務,結合消防、建管、衛生、觀光等第三方警政力量取締不法業者,並針對查獲混合式毒咖啡包、藥錠類毒品案等,即時辦理新興毒品尿液檢驗。此外,為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衛福部食藥署已公開「尿液中苯乙胺類之檢驗方法 ( 二 ) 」予民間檢驗機構參考,以利進行 PMMA 檢驗,截至本年 9 月底止,已公開 8 家可檢驗 PMMA 之民間檢驗機構,可接受查緝單位之委託檢驗,以防堵毒品危害,保障國人健康。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內蒜價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8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02 ) 楊委員就國內蒜價上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內 108/109 年期大蒜種植面積 4,510 公頃,較民國 108 年 4,712 公頃減少 4% ,較常年平均面積 4,346 公頃增加 3% ,預估產量 4 萬 2,665 公噸,較 108 年 3 萬 9,667 公噸增加 8% ,較常年平均產量 4 萬 2,784 公噸減少 0.2% ,產量尚在合理範圍。惟進口大蒜自本( 109 )年 4 月上旬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國封港交通受阻,造成國際蒜價上漲,目前國際蒜價到岸價每公斤約 102 元至 120 元,每公斤高於 108 年約 30 元至 48 元,導致進口減少,另本年 5 月起埃及及西班牙進口大蒜因帶土問題未通過檢疫,經退運或銷毀,致本年自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進口大蒜計 1 萬 2,433 公噸,較 108 年同期 2 萬 2,060 公噸,減少 9,627 公噸,供給減少,影響國內價格。行政院農委會已輔導大蒜業者提高進口大蒜品質以符合檢疫規定,俾充裕國內大蒜供應,穩定蒜價。近期合格率已提升,價格將逐漸恢復穩定。 二、針對大蒜盤商是否涉及聯合調漲蒜價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一節,公平會已立案調查,就行政院農委會本年 9 月 2 日函移之 28 家大蒜進口業者、國內主要盤商及下游銷售通路業者之進貨及銷售情形加以查察,其中包括量販通路業者銷售大蒜之獲利情形,以瞭解大蒜末端零售階段之價量及供應情形,並於本年 9 月 4 日發布新聞稿,就近期蒜價上漲情形嚴正提醒相關業者不得有聯合操控市場供應量及價格,亦不得有囤積居奇之行為。該會將持續查明相關業者是否有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之行為,倘查獲盤商之間藉疫情影響進口供給之際,有聯合操控市場供應量及價格之事證,將依法嚴懲。 三、至有關中南部地區大蒜盤商疑似哄抬蒜價一節,法務部調查局前於本年 9 月 11 日配合雲林縣政府農業處行政稽查,發現雲林縣某大蒜盤商疑有大量囤積不法情事,已由相關檢調機關積極偵辦,並於同月 16 日邀集行政院農委會、公平會、地方政府等機關召開專案會議,擬定偵查計畫,結合檢調及行政主管機關,以期建構消費者、蒜農及蒜商三贏之公平交易秩序。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玉珍就金門縣政府推動海洋事務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9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11 ) 陳委員就金門縣政府推動海洋事務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專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洋事務部分: ( 一 ) 海委會為促進地方政府對海洋事務之重視,自民國 108 年起辦理「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計畫」,挹注地方政府從事海洋遊憩推動、地方創生等事務相關經費,使地方政府可依業務性質適時委外辦理,以補充人力運用。 ( 二 ) 另海委會訂有「海洋委員會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海洋委員會補(捐)助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等規定,以辦理相關補(捐)助經費之申請事項、執行及核銷等作業。 二、有關違法越界大陸籍漁船沒入處理部分: ( 一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分工事項表」等規定,違法越界大陸籍漁船沒入後,係由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委託地方政府協助拆解銷毀;如有其他公務使用需求,再向該署提出申請(如金門海巡隊料羅 1 號、馬祖海巡隊福澳 1 、 2 號)。 ( 二 ) 漁業署已於本( 109 )年 4 月 8 日核定金門縣政府 37 萬 5,000 元辦理「 109 年沒入船筏及漁具處理計畫」,另針對金門地區仍有沒入大陸籍漁船 46 艘,暫時擱置料羅港及金門海巡隊部分,該署復於本年 9 月 29 日再追加核定 175 萬元予金門縣政府辦理「 109 年度金門縣政府沒入玻璃纖維船筏及漁具處理計畫」,共計 212 萬 5,000 元,以協助其處理相關漁船。 三、有關專案補助大專院校進行海洋事務研究及教學部分: ( 一 ) 海委會為利海洋事務之研究發展,已訂定「海洋委員會補捐助海洋事務研究活動作業要點」、「海洋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海洋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定,以補(捐)助國內大專院校推動相關研究活動,並補助大專校院學生進行海洋事務研究工作。 ( 二 ) 為使學術結合實務,並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其學生投入更多、更廣泛之海洋研究工作,海委會依前開規定受理相關補助申請時,均依當年度公布之重點補助研究議題,審查符合要件者並衡酌各領域衡平性後,核予補助,後續將不定期檢視相關規範,以適時滾動修正。 ( 三 ) 另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政策需求,拓展海洋新局及培育所需人才,除政府委辦事項仍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外,亦將透過相關專案型補助計畫,直接補助有意執行海洋事務之學校,以協助其特色發展。 (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施字第 1090102111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3376 號 專案報告質詢 5 號) 鍾委員就未來各類肉品及加工食品之豬肉原料來源地標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未來各類肉品及加工食品之豬肉原料來源地標示問題: ( 一 ) 目前各類肉品及加工食品之豬肉原料來源地之標示,係依據衛福部公告之「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辦理。當前國產豬隻不論是否經由肉品市場拍賣,均須進入國內屠宰場進行屠宰,爰業者使用豬肉食材屬農委會之 3 章 1Q 、具國內屠宰場屠宰證明文件或其產地標示為臺灣,即可認定為使用國產豬肉。 ( 二 ) 另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凡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係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食品,均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除行政院農委會將協同衛福部全面盤點豬肉及加工流向路徑,配合推動豬肉原產地標示及管理外,經濟部亦將協助各類廣宣,以加強相關配套作為。 ( 三 ) 鑑於含豬肉或其可食部位之食品多元,將規範之標示方式如下:包裝食品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散裝食品以卡片、標籤、插立牌等方式擇一標示;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菜單、卡片、插立牌等方式擇一標示。至標示原則部分,說明如下: 1 . 生鮮、冷藏、冷凍或經簡單切割等簡易加工程序,仍可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型者,如生鮮豬肉、豬內臟等,應標示原產地(國)。 2 . 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如醃豬肉、香腸、熱狗、炸排骨、黑白切、肉絲炒飯、爌肉、包子、貢丸、水餃、肉圓、豬脂(油)等,應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3 . 直接使用豬脂(油)之產品,需標示所使用之豬油來源產地國,如直接使用豬脂(油)之月餅、麵包等烘焙食品、泡麵油包等,以及現場烹調使用之豬油等含有真正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原料之食品,則須標示豬油之原產地(國)。 二、關於提升養豬競爭力及落實永續農業問題: ( 一 ) 鑑於民眾環保意識抬頭及對永續農業發展之重視,行政院農委會已持續爭取相關污染防治計畫經費,並精進相關污染防治輔導及改善措施,以協助畜牧業符合相關環保規範,促使其環保成本內部化。另行政院農委會積極配合推動各項畜牧廢棄物循環再利用,包含畜牧沼液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及大場帶小場或集中處理等,由該會提供專家諮詢服務及實場輔導等資源,透過所屬畜產試驗所、農業試驗所及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等單位,協助畜牧場與農田施用端之輔導,並協助土壤、地下水之監測服務,定期召開會議,以提升跨部會合作效益。行政院農委會除制定全國性補助畜牧場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中長程計畫外, 108 年至本( 109 )年並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屏東縣東港溪流域畜牧業污染改善計畫」,補助經費達 1.47 億元,該會將致力提升畜牧場排放水質,促進產業建立永續經營發展之競爭力,以符合民眾期待。 ( 二 ) 另為改善畜牧糞尿所致河川污染及鄉村臭味,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行政院環保署致力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將廢水、廢棄物轉化為資源管理,該署並與行政院農委會畜牧場沼氣發電政策合作,共同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創造水體環境、畜牧業及農民多贏機制。行政院環保署自 105 年起陸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上開措施,其中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及污染改善相關計畫部分, 105 年至本年計 10 案,經費計 1 億 1,829 萬 9,196 元,該署並補助該府辦理稽查管制計畫,經費計 1,935 萬元,另本年 6 月 11 日新增核定補助「 109 年屏東縣高屏溪流域前瞻水污染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中。 ( 三 ) 又,經濟部為加速推廣沼氣發電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爰推動「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業與地方政府持續合作,補助業者發電設備每 kw 4.5 萬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示範運行及推廣補助經費,以提升整體設置量能。有關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利用部分,行政院農委會自 106 年起即委託工研院團隊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利用,並自 107 年起併同輔導如仔豬保溫等其他形式之沼氣再利用,實地依農民實際需求提供客製化規劃,依養豬場規模提供最高每場 600 萬元之補助款,以及提供政策性專業農業貸款(最高可貸額度 1,000 萬元,利率 0.79% )。截至本年 9 月底止,全臺已累計 222 萬頭豬投入沼氣再利用(包含發電),政策已略具成效。此外,目前台糖公司東海豐農業循環園區配合地方政府,業將鄰近 3 家畜殖場豬糞尿共同納入作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並將依試驗結果,提供沼氣發電利用相關經驗分享,以作為未來推廣至民間之參考。 (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施字第 1090102107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3376 號 專案報告質詢 1 號) 王委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以下簡稱萊劑)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消費端之產地標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關於開放含萊劑之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消費端之產地標示問題: ( 一 ) 衛福部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告食品含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以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並有充分之選擇權。 ( 二 ) 標示方式包括:包裝食品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散裝食品以卡片、標籤及插立牌等方式擇一標示,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菜單、標籤、卡片及插立牌等方式擇一標示,以標籤及菜單註記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 三 ) 衛福部業製作懶人包、宣導單張及標示標籤等置於食品標示諮詢平臺,以供各界提供下載運用,另各地方政府倘自行設計標示標籤等,仍應符合前開規定。 ( 四 ) 另政府將持續採取有效且嚴謹之管制措施,透過源頭管理、輸入邊境查驗及國內市場稽查,以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與資訊揭露。 二、關於開放美豬進口,臺灣養豬產業是否崩盤問題: ( 一 ) 查美國業者歷經多年發現使用萊劑並無太大成本優勢,使用情形呈現下降趨勢,迄今僅剩 22% ,致使目前美國豬肉含萊劑與不含萊劑已幾無價差。另加拿大豬肉價格較美豬便宜約 17 元 / 公斤,爰歷經時空背景等客觀條件改變,現開放含萊劑美豬尚需與其他冷凍豬肉進口國進行市場競爭,進口量增加可能性低,而國人愛吃國產溫體肉,進口冷凍豬內臟因其外觀及口感,國人接受度不高,國內無消費市場,因此豬肝、豬腎及豬肺迄今皆無進口。在政府配合實施全面強制豬肉原料產地標示及百億養豬產業基金協助產業升級等措施下,預期可持續維繫國產豬肉 90% 之市占率,開放含萊劑之美豬進口對國內養豬產業影響相對有限。 ( 二 ) 另我國從全面防堵非洲豬瘟於境外到正式脫離口蹄疫疫區,臺灣養豬產業邁入全新里程碑,因應含萊劑豬肉開放進口,為讓養豬產業安心,相關因應作為及保障豬農措施如下: 1 . 國內養豬堅守不用萊劑,積極開拓海外市場。 2 . 妥善運用百億產業升級經費,治本推動全面轉型。 3 . 滾動檢討法令之鬆綁或調適,改善養豬經營環境。 4 . 強化國產豬肉之整體識別性行銷,做好市場區隔。 ( 三 ) 行政院農委會將透過推動前開措施帶動全國整體養豬產業轉型與升級,維持國內毛豬拍賣價格於合理區間、降低農民經營風險分擔、擴大豬肉出口拓銷、帶動屠宰場升級接軌國際、養豬場提升生產效率、提升消費信心及活絡國人對國產豬肉之消費量能,確保豬農收益不受影響,更提升臺灣養豬之永續競爭力,並邁向國際。 三、關於私立幼兒園及安親班如何把關問題: ( 一 )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應就「食品安全與衛生」訂定管理規定及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 二 ) 另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應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 ( 三 ) 衛福部頒訂「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後,教育部將強化各地方政府督導幼兒園於園中揭露或公告餐點菜單中,標示使用國產豬肉及牛肉。另基於國人對食品來源之重視,教育部業於本( 109 )年 9 月 26 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所轄之幼兒園供應膳食,應採用國內在地豬肉及牛肉之生鮮食材,協助幼兒園落實執行,方式包話: 1 . 以明顯可辨明方式揭露或公告餐點使用國產豬肉及牛肉之標示(如:於幼兒園門首公告「本園一律使用國產豬肉及牛肉食材」之文字)。 2 . 幼兒園每月(週)菜單公布時應同時載明食材來源一律使用國產豬肉及牛肉(如:於菜單表格下方標示註明)。另於幼兒園自有網站上公告;無網站者應以紙本通知家長併同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充分揭露豬肉、牛肉食材來源資訊。 ( 四 ) 教育部將督請各地方政府落實督導教保服務機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規定,就食品安全與衛生事項訂定管理規定,將使用國產豬肉及牛肉食材執行情形,納入幼兒園稽核訪視查察項目,以確保食材來源符合規定。 ( 五 ) 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俗稱安親班)之措施,教育部業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參照學校作法,供應膳食應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如有使用豬肉及牛肉之生鮮食材,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另為落實督導,後續將函請各地方政府納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視導稽查項目。 四、關於臺灣未來國際經濟貿易發展前景問題: ( 一 ) 我國對美豬制定含萊劑安全值標準,以及開放 30 月齡美牛進口一案,我政府作出此一重大決定是為展現我國遵守國際規範之決心,並可確定臺美經濟合作將進入下一階段,而「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 TIFA )會議是美國對臺重要貿易機制,雖因美國貿易代表署( USTR )掌管亞太貿易事務之副貿易代表目前懸缺,我方仍將持續與 USTR 溝通。 ( 二 ) 在後疫情時代,臺灣經濟與對外貿易關係,正站在轉折點上,我們必須掌握戰略機運,而不論是美國,抑或是其他貿易夥伴,皆為我國重要外資及技術合作夥伴,推動簽署「雙邊貿易協定」( BTA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FTA )或加入區域經濟組織,為我國重要政策工作。 ( 三 ) 美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日本皆為我國重要之經貿夥伴,雙邊經貿互動不但是國內重要研究議題,更是行政部門長久以來密切關注之重要議題,因此將持續強化與夥伴國經貿互動,更有助於我國掌握區域整合趨勢,例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等。 (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施字第 1090102109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3376 號 專案報告質詢 3 號) 蔡委員就百億養豬產業基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完善百億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以因應我國產業發展需求,自本( 109 )年 8 月 29 日起,行政院農委會透過 30 多場次座談,積極下鄉與養豬農民溝通及聆聽建言,邀集重要養豬產業團體研商,初步擬定八大工作項目,包括:「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臺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提升進口肉品萊劑查檢量能與產地標示查核」、「獎勵餐廳標示使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等內容。行政院農委會尚持續廣納各界建言中,將據以審慎擬訂各執行細項,研提為期 4 年之中程計畫,預計本年底陳報行政院,核准後於民國 110 年落實執行,將朝提高育成率、降低生產成本、強化外銷布局,以及完善產業鏈加值等實質效益邁進,有效推動我國養豬產業永續發展及全面轉型升級。 二、另為協助推動我國加工豬肉產品出口,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將循我國肉品輸銷國外既有之跨部會合作程序基礎,依權責協助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就食品業者之衛生安全事項確認,期使我國輸出食品符合各擬輸入國之管理標準及要求。食藥署將提供開立衛生證明、檢驗報告及自由銷售證明等出口證明,並協助防檢局辦理「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所需之加工衛生證明文件申請,以支持我國產業順利對外輸銷。 三、鑑於生鮮肉品由屠宰場、運輸、市場、肉品工廠,從農場至餐桌之過程,須各階段完備其溫控供應鏈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 ),衛生主管機關對食品業者於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載運過程之查核,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目前 GHP 已規範食品業者運輸管制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且運輸過程中,食品應避免劇烈溫度或濕度變動,另食品物流業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 四、為期我國產業符合良好冷鏈管理及後端運輸作業之溫度設定等規範,經濟部積極推動冷鏈物流發展,主軸為輔導物流業者,針對生鮮電商、醫材藥品等利基產品,應用冷鏈科技發展新服務模式及提升儲配效率與品質。另前開百億養豬產業基金所規劃內容,業包含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並涵蓋輔導及補助屠體運輸車輛溫控升級,致力確保國產豬肉品質及鮮度等。此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亦將設立屠宰分切冷凍廠,建立調節量能及外銷示範點,爰相關屠體冷鏈運輸車輛已包含於當前規劃方案中,政府相關部會後續均將互補支援及整合推動,共同協助臺灣養豬產業朝不斷鏈保鮮發展。 (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8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08 ) 廖委員就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避免犯罪調查之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之腳步,造成重大犯罪難以追緝,對人民生命財產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偵查機關有運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偵查犯罪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然為確保偵查機關實施此類調查之合法性,切實保障人民基本權,本部因而研擬制訂本法,最主要之目的即係規範執法機關實施科技偵查等相關作為,使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二、本法草案依對基本權干預程序之高低,有越趨嚴密之發動條件限制及法官保留密度。對基本權干預最輕微者,例如戶外之監視器,可由司法警察為之,惟仍限於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有必要時,並非漫無限制;對基本權干預程度中等者,如短期之定位追蹤,因蒐集之個人活動資訊量較小,對基本權干預程度為中等,可由檢察官核准;對基本權干預程度較高者,例如長期之定位追蹤、對隱私空間之調查或設備端通訊監察,均規定需事先聲請法院許可,始可為之,就隱私空間之調查及設備端通訊監察,更設有發動門檻,並非所有犯罪均可實施。 三、設備端通訊監察之必要性,係因現今社會許多犯罪者已大量改用通訊軟體相互聯繫以遂行犯罪,傳統電信之通訊使用大幅萎縮,若未能運用設備端通訊監察技術,將造成許多重大犯罪難以查緝,甚至錯失營救被害人之先機。使用通訊軟體之通訊,本質與傳統電信之通訊相同,僅係使用之工具不同,應可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允許傳統電信監察之方式,為通訊軟體之監察(草案第 14 條)。復因通訊軟體使用加密技術,自設備端實施通訊監察,以截取加密前或解密後之通訊內容係設備端通訊監察之唯一方式,德國、奧地利、瑞士等法治先進國家亦已立法允許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且本草案於設備端通訊監察部分,其發動門檻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同,僅限於特定罪名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且犯罪造成之危害情節重大,亦無其他方式可資調查(即最後手段性),且需事先聲請法院許可始可實施,實施方式法官亦得予以限制。此外,監察後之通知、資料保存與銷燬、救濟等程序,均與傳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標準一致,並未因此降低人權保障。貴委員書面質詢所指「政府可以肆無忌憚地透過科技工具窺視個人行動與足跡、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等,容有誤解。 四、本草案自 109 年 9 月 8 日預告以來,承蒙外界關注並提供寶貴建議,為持續蒐集各界之修正建議,本草案現已持續登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供各界閱覽並開放留言。本部將以最大誠意傾聽各界意見,俾使科技偵查法立法更臻周延完備。 (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大專校院專案教師相關規範及權益保障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9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12 ) 張委員就大專校院專案教師相關規範及權益保障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立大學校院現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據以聘用專案教學人員,查編制內、外專任教師皆為「專任」,惟編制內專任教師依大學法規定負有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義務,與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因應學校需求以教學型或研究型聘任有別,但編制外專任教師雖得有不同之授課時數基準,仍應在合理之範圍內,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薪資多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基準支給;私立大學校院則有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基準或依雙方合意契約等不同情形。 二、為落實資訊公開並揭露各校聘用專案教師情況,本部已自 107 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第一階段資訊公布,針對專案教師部分,於教職類增加「編制外專任教師數及其比率(以校統計)」及「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薪資待遇(以校統計)」,提供外界參考了解各校聘任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協助教學情形。查公私立大專校院於 107 學年度至 108 學年度聘任專任教師數分別為 4 萬 5,229 人、 4 萬 4,654 人,其中編制外專任教師數分別為 3,097 人(占 6.85% )、 3,412 人(占 7.64% )。 三、為引導各校落實教師權益保障,落實高教深耕四大目標「落實教學創新」、「提升高教公共性」、「發展學校特色」及「善盡社會責任」,協助學校全面提升大學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本部請各校於 108 年底提報高教深耕計畫第一階段成果( 107-108 年)暨第二階段規劃( 109-111 年)時,填具「提升高教公共性自我檢核表」,本部將「教師權益保障」納入檢核向度之一,檢核項目包括:「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薪資規範是否比照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薪資基準」、「教師評鑑規範是否將與教學、研究、輔導、服務較無關之事項列為評鑑必要項目」、「學校是否訂有合理限期升等規定,包括應有六年以上期限、並有完善輔導機制(屆滿前 1 年通知、 2 年以上輔導期、特殊情況寬限期)及嚴謹踐行程序(當事人陳述意見或書面說明、專業外審機制、教評會審議)、教師申訴程序等」,檢核情形並將作為本部核定 109 年高教深耕計畫補助經費參據。 四、提升權益措施說明: ( 一 ) 資訊公開: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於教職類表件「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薪資待遇(以校統計)」,原先以各校各聘任職級之編制外專任教師支給數額(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月支數額或定額)之規範與公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各職級教師本薪最低一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月支數額進行比較,為呈現各校實際支給及提供調薪情形,自 108 學年度起,前開「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月支數額或定額」皆以實際支給總額除以支給人數,以呈現各校實際支給編制外專任教師薪資情形,提供有意進入公私立學校擔任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就業薪資參考,作為應職之考量。查 108 學年度編制外專任教師薪資(全體編制外教師平均數)與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薪資比較情形,公校聘任編制外各職級教師,不低於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薪資者計有 1,029 人,低於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薪資者計有 67 人;私校編制外各職級教師,不低於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薪資者計有 1,683 人,低於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薪資者計有 633 人。 ( 二 ) 訂定規範:本部刻正研擬公私立學校聘任編制外專任教師皆適用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草案)」,規範事項包括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遴聘資格、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聘期、授課時數、送審及升等、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等事項,以保障編制外教師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農委會應建立農產品產銷完善制度,改善我國農產市場淺碟之困境,穩定農產品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7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99 ) 楊委員就「農委會應建立農產品產銷完善制度,改善我國農產市場淺碟之困境,穩定農產品價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農作產銷易受氣候影響,當盛產或次級品比例高情形,本會視產品特性及產銷發生狀況,依序啟動產銷調節措施,包括拓展外銷、國內行銷、多元加工等措施,穩定產銷。惟夏季原為香蕉消費淡季,各通路銷售數量有限,爰農民團體會視通路需求調減供貨量能,包括青香蕉分級後將次級品送給配合的畜牧場供作芻料及土壤改良使用,以穩定香蕉產銷。 二、另為減少產銷失衡發生頻度,本會已建立產銷預警制度,包括建置完善蔬果產銷資訊整合平台、輔導轉作競爭力作物、調整關稅配額機制、研發多元加工利用、建立旗艦物流及區域冷鏈系統、建立農糧產品產銷穩定機制、提升外銷競爭力、調整市場結構及通路等八大措施,以調整產銷結構,平衡供需。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鑑於 2017 年「零撲殺」政策上路,農委會卻未針對該政策提出完善配套措施,各地的公立流浪狗收容所幾乎嚴重爆籠,進而將收容的壓力轉給民間私人狗場,然而農委會配套措施不足,私人狗場合法化有其難度,導致多數私人狗場遊走法律邊緣、環境不佳,卻仍持續承擔收容責任。爰此,農委會應儘速完善「零撲殺、零安樂死」的配套措施,勿以制度殺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8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00 ) 楊委員就鑒於 2017 年「零撲殺」政策上路,農委會卻未針對該政策提出完善配套措施,各地的公立流浪狗收容所幾乎嚴重爆籠,進而將收容的壓力轉給民間私人狗場,然而農委會配套措施不足,私人狗場合法化有其難度,導致多數私人狗場遊走法律邊緣、環境不佳,卻仍持續承擔收容責任。爰此,農委會應儘速完善「零撲殺、零安樂死」的配套措施,勿以制度殺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因應 104 年 2 月 4 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修正公布,政府收容動物零撲殺政策入法並定於二年後( 106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本會強化執行相關配套措施,以源頭管理減少流浪動物來源,並協助各縣(市)政府興(改)建動物收容所擴增動物收容空間,亦鼓勵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辦理多元認養,期提升收容所周轉率,各項措施之重要執行成效,說明如下: ( 一 ) 強化寵物登記:犬隻寵物登記率自 104 年之 50.84% 至 108 年提高為 66.84% ,增加 16% 。 ( 二 ) 擴大絕育量能:寵物絕育率從 104 年之 46.63% 至 108 年提高為 61.88% ,增加 15.25% 。 ( 三 ) 嚴查寵物棄養:查緝寵物棄養案量自 104 年之 1,164 件至 108 年擴增為 2,226 件,增加 1,062 件。 ( 四 ) 強化特定寵物業非法稽查及裁處:非法繁殖、買賣特定寵物稽查數自 104 年之 14,238 件(裁處 56 件)至 108 年提高為稽查 58,931 件(裁處 92 件)。 ( 五 ) 擴增收容空間:全國同期之最大可收容動物量自 104 年之 5,147 隻,至 109 年透過收容所興(改)建工程增加至 8,854 隻(增加 72% )。 二、本會因應縣(市)動物收容管理困境,規劃推動精進措施如下: ( 一 ) 以 103 至 110 年度「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持續支持縣(市)辦理動物收容所興(改)建工程,擴增收容量,並促使收容所轉型升級為多功能園區,吸引鼓勵民眾願意參訪,各縣(市)動物收容所工程進度亦已漸進完成中,至 109 年 9 月底止已有新北市、苗栗縣、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后里主體工程)、南投縣、嘉義市、高雄市、宜蘭縣、臺東縣、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等 13 縣(市)完成收容所興(改)建工程,可較 102 年未改善前之最適收容規模增加 46% 以上飼養量,且確能透過硬體全面改善,有效提升動物福利、職場工作環境與民眾參訪意願。 ( 二 ) 擴增民間參與收容動物量能: 1 . 本會業於 106 年度起協調內政部修正非都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 1 ,自 107 年度起已放寬 0.5 公頃以下之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如動物收容處所,得申請設置於農業區農牧用地,簡化民眾或民間團體設置犬貓收養場所土地合法化程序,以利推展公私協力擴大收容量。 2 . 本會自 104 年起結合民間團體輔導並提升民間狗場之經營管理品質, 107 年度起透過民間團體辦理民間狗場訪視,並輔導其改善飼養設施, 109 年度除辦理訪視並建立民間狗場分級指標、管理不善退場機制、轉型提升等系統性輔導制度,另結合專家協助縣(市)政府,輔導民間狗場提升飼養環境及管理品質,並輔導狗場土地合法使用,鼓勵成為各縣(市)政府指定之動物收容處所,協助動物收容等相關動保工作。 ( 三 ) 強化政府與民間單位合作,以多元方式提升認養率: 1 . 縣(市)政府除自行辦理收容動物認養外,本會督導其積極與外部團隊如動物保護團體、寵物公(協)會合作辦理認養推廣工作,如結合轄內寵物店、動物醫院設置認養小站,增加收容動物與民眾接觸機會,提高認養率。 2 . 鼓勵縣(市)政府持續擴展多元送養管道,如陪伴、社區巡守、果園守護、校園生命教育等,開發更多潛在送養對象。 ( 四 ) 強化依法人道處理機制: 1 . 依動保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收容動物有下列情形,得人道處理,並請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執行: (1) 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 (2) 重病無法治癒。 (3) 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 (4) 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2 . 本會將依縣(市)政府實務問題檢討法令適用及本會 106 年度提供各縣(市)參用之人道處理判定原則,協助縣(市)政府處置不適合送養之問題行為犬隻。 (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加強人員之公共安全危機處理教育,並應研擬針對公共運輸業之可疑物品、旅客遺留無人看管之行李建立相關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9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13 ) 張委員就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加強人員之公共安全危機處理教育,並應研擬針對公共運輸業之可疑物品、旅客遺留無人看管之行李建立相關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陸運部分: ( 一 ) 台灣高鐵公司之旅客遺留行李或可疑物品之管理措施說明如下: 1 . 台灣高鐵公司已依鐵路法、民法規定,訂定遺失物處理程序,車站人員於收獲遺失物(含行李箱及包裹)時,經確認非危險物品後,將於監視攝影機可拍攝之處先行檢視遺失物是否含有可查詢遺失人之聯絡資料,並進行後續之建檔與分類保存作業。 2 . 台灣高鐵公司人員發現無人照料之行李疑似有危險物品時,將依危險物品程序配合鐵路警察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 3 . 各站區於每日營業期間,利用落地式電子看板及站區廣播持續輪播宣導公告旅客安全需知,主動提醒旅客安全注意事項,其中包含請注意若發現無人照料的行李,請聯繫站務人員處理。 ( 二 ) 臺鐵局之旅客遺留行李及可疑物品管理機制說明: 1 . 臺鐵局依據鐵路法、民法及該局自訂遺失物處理作業流程規定辦理遺失物處理,車站人員於拾得遺失物(含行李箱及包裹)時,經確認非為危險物品後,先行檢視遺失物是否含有可查詢遺失人之聯絡資料,並進行管理登錄建檔上網公告與分類保存作業。 2 . 另為維護站場公共安全,並強化車站值勤人員危安意識,若於車站發現可疑物品或旅客遺留無人看管之行李,值勤人員應以疑似爆裂物看待,通報鐵路警察協助處理並疏散旅客,宣導切勿隨意靠近及碰觸該不明物品,以免旅客及處理人員遭受傷害。 ( 三 ) 公路汽車客運業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將請各客運業者於客運車站及網站辦理「旅客如發現可疑物品及無人看管之行李,請即通知工作人員處理」之公告,並請客運公司遇有可疑情況時,應通知警方處理,以維安全。 二、海運部分: ( 一 ) 海運客運航線含國際航線、國內航線、小三通及兩岸直航等四種類型,其航經之港口客運場站計有臺灣港務公司營運管理之國際商港(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及國內商港(布袋港、澎湖港)、地方政府營運管理之國內商港(連江福澳港、連江白沙港、金門水頭港、金門九宮碼頭)及漁港(澎湖車船處第三漁港南海觀光碼頭、屏東東港漁港、屏東塩埔漁港、屏東小琉球白沙漁港、屏東小琉球大福漁港、臺東富岡漁港、臺東綠島南寮漁港、臺東蘭嶼開元漁港)、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營運管理之觀光遊憩港(澎湖南海遊客中心、大鵬灣遊艇港遊客服務中心),場站權管單位合先明。 ( 二 ) 為維護海運客運航線船舶與場站之公共安全,交通部於船舶法、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規定旅客不得攜帶危險品搭乘載客船舶,海巡署於國際及國內商港均設有 X 光機,執行旅客行李查驗,以避免旅客誤攜危險品登船,另商港港區及候船室並有港務警察作安全維護,至其他海運客運航線之交通船則由海巡署與地方警力於碼頭與候船室共同維護,以確保公共安全。 ( 三 ) 有關旅客不慎遺留之行李,船方人員發現旅客遺留行李先交海關或警察處理,並在售票窗口或網站公告周知外,目前係於各港區、觀光遊憩港及交通船碼頭集中管理,讓旅客領回。為強化管理,交通部航港局將函請臺灣港務公司、交通船碼頭所在之地方政府及觀光局等相關單位建立相關管理作業,並參照民航局之作法,加強宣導民眾倘發現遺失或無人看管行李及可疑物品,應立即連絡駐地之警力、海巡及場站管理與服務單位派員處理,以降低公共安全風險,保障旅客安全。 ( 四 ) 交通部航港局為加強提升海運客運場站公共安全與營運服務,於每年連續假期前均實施客運場站聯合督檢,邀請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會同督檢。後續將就無人行李加強督檢。 ( 五 ) 港務公司刻正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已規劃於旅運中心大廳、候船室等地方,設置智能辨識鏡頭,偵測旅客動態及行李異常遺留狀況並以輔助人力巡查作業,如系統發現現場有遺留物品時,監控中心將通知現場人員偕同港務警察及港務消防隊前往確認,以維護旅客及工作人員安全。另依據港口設施保全及災害業務防救等作業計畫,擬訂海運旅運場站發現可疑物品 SOP ,從遺留物風險評估、緊急應變通報、旅客疏散流程、防爆裂物處理等建立管理要點。 三、空運部分: ( 一 ) 為強化民眾自我安全防護意識,並提供民眾如遇可疑人事物或需要協助時之應處資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依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指示,於網頁建置「民眾安全自我防護」專區,可由各機場網站連結至專區;另各機場亦已於緊急求救鈴旁張貼求救鈴操作指示標示,並利用機場廣播系統、跑馬燈或多媒體螢幕等設施,進行相關安全宣導,提醒大眾發現可疑人事物,儘速通知機場服務台、保全及航警等人員處理。 ( 二 ) 我國各機場依據「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持續推動保安管理系統,以賡續建立機場保安文化,俾提升機場內相關作業人員保安意識;另航警局亦已對我國各機場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進行保安概念訓練,要求相關人員應提高警覺,如於機場發現可疑人事物時,應立即向機場管理單位或航警局通報,以達「全員保安」之目標,降低可疑人、事、物對機場可能造成之危害。 (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院臺施字第 1090102110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3376 號 專案報告質詢 4 號) 賴委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百億養豬產業基金問題: ( 一 ) 為完善百億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之經費用途,切中產業需要,自本( 109 )年 8 月 29 日起,農委會透過 30 餘場次座談,積極與養豬農民溝通及聆聽建言,並持續邀集重要養豬產業團體共同研商,迄今已擬定 8 大工作項目,包括「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臺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提升進口肉品萊劑查檢量能與產地標示查核」、「獎勵餐廳標示使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等。 ( 二 ) 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將持續廣納各界建言,審慎綜整擬訂工作項目之細部內容及作法,研提為期 4 年之中程計畫,預計本年底報送行政院核准後,自民國 110 年起落實推動執行各項工作,期以上開中程計畫,有效發揮提高育成率、降低生產成本、強化外銷佈局,以及完善產業鏈加值等實質效益,共同構築產業永續發展及全面轉型升級。 二、關於毛豬拍賣監控價格制度問題,農委會為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將透過源頭調節及總量管理、國產豬肉多元推廣等,維持國內毛豬拍賣價格在合理區間內,並將視飼料成本漲跌情形,機動調整合理價格區間。 三、關於強化養豬場排污設備問題,農委會業推動措施如下: ( 一 ) 成立技術輔導團隊:委託專業環保顧問公司,優先協助受環保機關裁罰或鄰近重點河川流域之畜牧場進行廢水處理效能提升。另由農委會畜試所成立技術輔導團隊 8 處,就近提供農民輔導資源。 ( 二 ) 推動畜牧場污染防治改善措施:持續透過地方政府輔導畜牧場提升廢水處理系統效能、強化污泥清理再利用、臭味防制、糞便處理及申請畜牧糞尿水再利用等。 ( 三 ) 提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依據「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提供畜牧場或申辦畜牧場中,購置相關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最高可貸額度為 1,000 萬元,利率為 0.79% 。 ( 四 ) 輔導及推動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自 106 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成立專業團隊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並自 107 年起除持續輔導沼氣發電外,亦併同輔導如仔豬保溫等其他形式之沼氣再利用,結合產業團體輔導量能實地訪場,依農民實際需求提供客製化規劃,迄本年 9 月底止,全臺已累計有 222 萬頭豬投入沼氣再利用。 ( 五 ) 有鑒於民眾環保意識抬頭與法規日趨嚴苛,農委會將持續爭取相關污染防治計畫經費,以及精進相關污染防治輔導及改善措施,以協助畜牧業符合相關環保規範,另將加強宣導畜牧業者應將環保成本內部化,善盡產業社會責任,以符合民眾期待,並推動畜牧廢棄物循環再利用,促進產業永續經營。 四、關於解決斃死豬化製問題: ( 一 ) 我國畜牧場產生之死廢豬隻每年約 3 萬公噸至 3.2 萬公噸,現有主要再利用機構(化製場)約 8 家,每年最大可處理總量約 15 萬公噸,其可處理量為全國死廢畜禽產生量之 3 倍以上,爰尚無處理量能不足問題。惟化製場多集中於雲林及屏東縣,且死廢豬隻隨死亡時間、貯存條件或運輸路程不同,如未能妥善處理,易衍生死廢豬隻去化與環境污染等問題。 ( 二 ) 為強化畜牧場場內自主處理死廢畜禽,農委會已於 108 年及本年補助約 150 場畜牧場設置自場死廢畜禽生物處理機,以協助畜牧場多元去化死廢畜禽。 ( 三 ) 另為協助地方政府建立死廢畜禽共同處理中心,農委會於 108 年及本年陸續補助苗栗、新竹、彰化、南投、臺東、高雄、嘉義及花蓮等地方政府,規劃設置區域性自主處理死廢畜禽體系,協助處理死廢畜禽。 五、關於營養午餐食材溯源、稽查管理及補助問題: ( 一 )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供應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已串接智慧農業 4.0 共通資訊平臺,藉由有機、產銷履歷、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CAS )及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等溯源系統,即時驗證食材來源,掌握食材供應資訊。 ( 二 ) 為達到學校午餐安全、衛生及品質提升之目的。教育部已建構校園食品 3 級管理機制,對供膳學校、午餐廠商採中央聯合訪視抽查、地方全面監控及學校落實管理 3 級機制。 ( 三 ) 為落實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自 107 年度起,全面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三章一 Q ),經費納入中央對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農委會已針對本次開放之豬肉及其加工製品,合理估算其價差,未來每人每餐由原補助 3.5 元,增加 2.5 元,調整為每人每餐 6 元,預估每年約需增加 8 億元。 六、關於爭取臺美貿易關稅談判問題:放寬美豬牛進口並非與美國做交換,係基於我國整體經濟利益及總體戰略目標。歷任政府皆積極推動洽簽臺美雙邊貿易協定( BTA ),為我政府一貫目標。政府將以國家整體產業作為考量,爭取國家整體最大利益,協助業者走向國際。 七、關於擴大發展我國在美市場問題: ( 一 ) 2019 年臺美雙邊貿易總額超過 2.43 兆元,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 13.18% ,為我國第 2 大貿易夥伴,美商亦為我國第 3 大投資來源。臺美長期經貿關係緊密,且我國於因應美中貿易戰及肺炎疫情表現亮眼,美中貿易戰導致中國大陸投資環境惡化,促使臺商回流(迄今 203 案,共投資 271.7 億美元)或轉往第三地投資布局,且臺灣抗疫成效良好,並與美國攜手合作研發疫苗與交流物資,臺美關係達到數十年來最好之狀態,美國從國會至企業界,均明確期待臺灣與美國有更廣泛及深化之經貿往來。 ( 二 ) 經濟部歷年皆與外貿協會、美國在臺協會( AIT/T )、美國各州辦事處協會( ASOA )合作辦理美國商機日,邀請美國買、賣主及各州經貿官員來臺參加活動,並舉辦美國投資商機說明會,促成雙方企業合作,深化臺美雙邊經貿夥伴關係;並籌組企業領袖訪美團參加由美國商務部主辦之「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 SelectUSA Investment Summit ),藉邀請全球企業、美國各地方政府經濟發展部門及相關單位共同協助企業在美投資。 八、關於臺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FTA ),以及擴大臺美政治、經濟及軍事合作之可能性問題: ( 一 ) 近年來在臺美共同努力下,雙方互信基礎穩固,溝通順暢,且持續深化在政治、安全及經濟等各領域之交流合作。蔡總統上任以來,美國政府多次重申恪守「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對我之安全承諾,並已 7 度對臺軍售,以實際行動反映美方對臺灣安全之一貫堅定支持。此外,美方近期派遣衛生部長阿札爾( Alex Azar II )及國務院主管經濟成長、能源與環境次卿柯拉克( Keith Krach )等政府高層訪臺,充分彰顯美國對臺灣之堅定支持及臺美緊密友好關係。 ( 二 ) 我政府宣布進一步放寬美牛、美豬進口限制後,已獲美國副總統彭斯( Mike Pence )、國務卿龐培歐( Mike Pompeo )、商務部長羅斯( Wilbur Ross )及農業部長普度( Sonny Perdue )等單位行政首長及官員公開肯定,有助深化臺美經貿關係。 ( 三 ) 國會方面,繼 108 年 12 月美國聯邦眾議院 161 位跨黨派議員聯名致函美國貿易代表賴海哲( Robert Lighthizer );本年 10 月亦有高達 50 位美國聯邦參議員聯名致函賴海哲貿易代表籲請啟動臺美 BTA 談判,該函指出,臺美是長期經濟夥伴及安全盟友,如今臺灣已鬆綁美國肉品進口限制,雙方應開啟 BTA 協商,並稱臺美 BTA 對分散美國供應鏈至關重要,有助建立自由及開放之印太區域,促進美國、臺灣及整個印太區域之安全及經濟成長。 ( 四 ) 產業方面,美臺商業協會( USTBC )及臺北市美國商會( AmCham Taipei )亦組成「臺美 BTA 聯盟」,並發布官方聲明指出:「 BTA 將協助臺美在互信、共享價值及產業互補之基礎上延續並強化雙邊關係」。 ( 五 ) 臺美關係持續升溫,我國政府將掌握時機,持續以務實態度,秉持互信、互惠及互利之原則積極與美國各界溝通協調,並透過多方管道,籲促美國貿易代表署與白宮、國務院、商務部等各相關部會對臺美洽簽 BTA 達成共識,儘速與我方展開雙邊貿易協商,並尋找更多合作機會,一步一腳印,穩健深化臺美雙方在各領域之全球合作夥伴關係。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208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3-106 ) 楊委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進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拓展我國際經貿空間,並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未來戰略考量,政府依據科學證據及參採國際標準訂定萊豬政策,其中衛福部食藥署業於民國 108 年委託成功大學進行「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針對不同年齡層之民眾及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及老人,以及育齡及坐月子之婦女。結果顯示,一般族群(不同年齡層及性別)與高暴露族群(坐月子婦女)即使全數食用進口牛、豬肉及其製品與內臟〔且均含有萊克多巴胺達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所建議之最大殘留容許量「肌肉及脂(含皮) 0.01ppm 、肝 0.04ppm 、腎 0.09ppm 」〕,萊克多巴胺最高 95% 之暴露劑量皆在我國訂定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以下。 二、另前開 ADI 值之評估,係由前衛生署食藥局於 101 年 4 月 11 日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決議將萊克多巴胺之 ADI 訂為 1 微克( μg ) / 公斤體重 / 天,已可作為我國對食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依據,理由包括: ( 一 ) 萊克多巴胺係使用於動物之動物飼料添加物,根據國際評估含藥物動物添加物之規則,與會專家學者均認為萊克多巴胺之動物毒理試驗完整,包括口服單一劑量毒性試驗、體外及活體基因毒性試驗、每日連續口服最長一年之重複劑量毒性試驗,以及致癌性研究試驗與針對心血管反應之特殊毒理試驗等。 ( 二 ) 1 微克 / 公斤體重 / 天之 ADI 值已考量人體間之個體差異族群,包括葡萄醣醛酸代謝功能尚未成熟之小於 18 個月嬰幼兒、大於 18 個月之兒童及青少年、受乙型受體基因多型性影響之高藥物反應者,以及有心血管疾病病人等敏感族群。 三、又,國人喜愛國產豬肉,臺灣豬肉市占率達 90% 以上。為順應國人消費習慣並強化市場區隔,行政院農委會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本( 109 )年 9 月 7 日公告「乙型受體素( β-agonist )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與養豬業界共同堅守國內絕不生產含萊劑豬肉,並將積極推動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目前美國豬肉市占率約 1 至 2% ,未來如開放含萊劑之美豬進口,仍將回歸我國冷凍豬肉進口市場之競爭機制。 四、此外,除本次開放萊豬進口之行政法規已由貴院決定改交審查外,衛福部食藥署亦將持續落實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稽查,就法規制度、業務執行及人力運用等面向檢視,依業務實際需求彈性調整,並積極爭取相關經費獎補助地方衛生機關及委辦計畫,鼓勵地方落實食品稽查業務,以及運用經費聘僱臨時人力協助執行食品稽查管理及相關聯繫事宜,透過中央與地方跨域分權合作,提升食品稽查管理效能,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十五)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敏感族群醫療團膳業者建立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8 ) 鄭委員就敏感族群醫療團膳業者建立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經過嚴謹的風險評估,依科學證據及考量國人飲食習慣,訂定萊克多巴胺在豬的殘留容許量,只要食用符合標準的豬肉,不會有安全疑慮。 二、衛福部為使供餐之團膳業者,能了解豬肉及其製品之法規及落實選用符合法規規範之豬肉,已製作相關宣導單張、海報、問答集、懶人包等,並透過相關部會、各縣市地方衛生局等加強宣導與輔導。相關宣導文宣及資訊,亦置放於食藥署網站之「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http : //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1348> )。 (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近期幼兒誤食強烈磁性巴克球( Buckyballs )意外頻傳,多國已開始禁止販售。為強化管理,避免不符規定之玩具產品肇生孩童危害,以維護兒童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0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18 ) 鄭委員就近期幼兒誤食強烈磁性巴克球( Buckyballs )意外頻傳,多國已開始禁止販售。為強化管理,避免不符規定之玩具產品肇生孩童危害,以維護兒童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本部標準檢驗局對「巴克球」商品之管理作為如下: 一、啟動商品風險評估及強化市場購樣檢測管理: ( 一 ) 107 年下半年啟動市場購樣檢測計畫,購樣 42 件各廠牌 / 類型之「巴克球」商品,檢驗均未符合 CNS 4797 玩具安全標準。 ( 二 ) 108 年 1 月邀集產官學界召開評估該商品風險會議,決議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進口及國內生產之玩具商品皆須經檢驗符合規定,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並就後市場訂有年度市場購樣檢測及檢查計畫,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論處。 ( 三 ) 列檢後( 109 年上半年)再次啟動「磁性玩具」市場購樣計畫。其中未符合標準之「巴克球」商品,經調查皆為列檢前進口之商品,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命報驗義務人於 1 個月內自市面上回收或改正,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同法第 58 條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四 ) 明( 110 )年度持續辦理市場購樣檢測,強化該商品管理。 二、強化網路電子平臺查核: ( 一 ) 請國內各大網路電子平臺針對不符合規定「巴克球」商品下架:於 109 年 9 月 21 日啟動市場檢查計畫,加強各大網路電子平臺檢查,並於 109 年 10 月 6 日函請各大網路電子平臺業者,要求銷售之「巴克球」商品予以移除 / 下架,倘需重新上架,業者須檢附符合檢驗程序之文件,始得上架銷售;查奇摩、蝦皮及露天等主要網路電子平臺業者已將涉「巴克球」、「巴克磁球」等關鍵字之商品,自平臺移除下架。 ( 二 ) 執行網路電子平臺清查:至於有零星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刊登於網路平臺之情形部分,仍持續辦理逐筆清查,並依前揭規定針對未檢附檢驗程序文件之商品,請電子平臺業者下架,以維護消費者選購合格商品權益。 三、加強宣導:本部標準檢驗局於 109 年辦理消費者宣導活動、說明會等,加強宣導「巴克球」商品須符合商品檢驗規定,以及選購具有商品檢驗標識之玩具商品,以保護兒童安全。 (十七)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反而使原本按電錶計費的房東有調漲收費的藉口,罔顧租屋族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0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16 ) 鄭委員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反而使原本按電錶計費的房東有調漲收費的藉口,罔顧租屋族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 109 年 9 月 1 日實施的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目的係提醒房客留意台電夏月及非夏月電費算法,並防止房東收取不合理電費,以保障房客權益,說明如下: ( 一 ) 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並非制定電費收取之上限且非固定費率:由於租賃標的型態多樣,有為一般建物(透天厝)或區分所有建物,租賃範圍有為全部亦有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分租套房或雅房),故不同住宅型態及租賃使用範圍而連帶產生的電費不同。若是房客租用一般建物(透天厝)或整層住宅者,電費依台電公司於每戶設置的電表帳單金額繳交;若是租用雅房或套房者,房東為方便也較為公平計算每位房客不同用電狀況,會於每個房間裝設獨立分電表(非台電安裝),惟台電公司係以 1 戶之用電總量計算電費,度數是各個房間及公共區域用電(例如水塔的抽水馬達、樓【電】梯間、走道等)之加總,所以房客支付之電費,除了自己房間之使用度數外,尚須分攤公共區域用電,因此民眾租屋之電費單價,會隨著出租房間多寡、房客用電習慣等因素而不同。為規範房東應合理收取電費,房客於簽約前宜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並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 ( 二 ) 保障房客權益:為防範房東超收電費,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已有明確之規範,若房東所使用之住宅租賃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對超收金額部分不負支付義務,本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如未經載明於租約中,仍構成契約的內容。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房東如有向房客收取不合理之電費或有租賃糾紛,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尋求協助解決。 二、本部將賡續與各地方政府透過多元管道辦理住宅租賃約之宣導作業,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各縣市政府未依照新修訂之工廠管理輔導法更新其裁罰基準,導致各地方政府標準不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0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15 ) 鄭委員就「各縣市政府未依照新修訂之工廠管理輔導法更新其裁罰基準,導致各地方政府標準不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各縣市政府查處未登記工廠,依行政程序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先處分裁罰及勒令停工。本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1 條及第 28-3 條於 109 年 3 月 20 日公告「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當未登記工廠未依處分停工時,縣市政府據以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二、各縣市政府勘查後,確認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範疇之案件,皆會平行通報地政、建管等單位,依其相關法規執行裁處。本部定期與各縣市政府開會檢討最新之查處情形,並向各縣市政府重申確認為新增未登記工廠,應依照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據以執行裁處。 三、目前已有縣市與本部開會討論修正其裁罰基準,待其修正完成後,本部也將提供各縣市政府作為修正其裁罰基準之參考,以符合新修訂之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計畫之「建構長照衛福據點計畫」、「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應優先補助新北市五股區與蘆洲區長照日間照顧與公共托育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8 ) 林委員就前瞻計畫之「建構長照衛福據點計畫」、「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應優先補助新北市五股區與蘆洲區長照日間照顧與公共托育設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 ( 一 )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社區式長照機構布建,本部業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公有閒置空間或土地,以改建、重建或增建方式,活化設置為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查前瞻計畫第一期及第二期( 106 年至 109 年)經費均已全數核配,其中新北市政府補助設置日間照顧中心 6 處,考量地方政府需求殷切,本部賡續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並初步獲核配第三期經費,惟第三期經費核配情形,尚待立法院審議。 ( 二 ) 惟考量社區式長照機構布建相關前置作業,需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源盤點、用地取得或都市計畫變更等籌備程序,本部前已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計畫內容,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行以轄內尚未設有日間照顧服務中心之國中學區為範圍,盤點範圍內可利用之公有閒置空間或土地,以預為準備,俾利加速後續相關申請及審查流程。 ( 三 ) 關於新北市五股區成州派出所新建 5 層樓建築中之 4 樓日間照顧樓層,及蘆洲區永蓮寺公益大樓 2 樓設置日間照顧中心,如符合轄內尚未設有日間照顧服務中心之國中學區範圍,可由新北市政府統籌納入整合型計畫提出申請,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係採競爭型方式辦理,本部將由專家學者完成審核程序後,擇優予以補助。 二、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經查前瞻基礎建設第 2 期( 108 年至 109 年)補助新北市政府設置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8 處。為利地方政府積極布建公共托育設施,本部業以 109 年 9 月 24 日衛授家字第 1090018969 號函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 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 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為準備 110 年以後規劃布建;又因前瞻計畫屬競爭型計畫,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俟本部函報行政院備查修訂本計畫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後,即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申請計畫,並依規定召開審查會議,盡力支持地方政府布建。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經濟部水利署應儘速規劃蘆洲北側堤防河川區之水環境改善計畫,以保障該河川區私有土地權利人權益及水環境改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5 ) 林委員就經濟部水利署應儘速規劃蘆洲北側堤防河川區之水環境改善計畫,以保障該河川區私有土地權利人權益及水環境改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水利署業已完成淡水河蘆洲北側堤段相關防洪工程,目前暫無辦理防洪治理需求之用地取得規劃。 二、「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係以跨部會協調整合,擴大資源成效,積極推動結合生態保育、水質改善及周邊人文地景的全域水環境改善,主要透過評核機制補助地方政府以加速改善全國水環境。依據行政院核定計畫書所揭,地方政府提案計畫,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一 ) 符合本計畫目標、適用範圍,已有完整計畫或有具體構想,惟需各部會協力推動。 ( 二 ) 安全無虞或已完成防災改善,或已核列後續治理工程擬併辦環境營造之區段。 ( 三 ) 無用地問題者。 三、經查「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業於第四批次核列「淡水河五股蘆洲沿岸水環境整體改善計畫」,補助 420 萬元規劃設計費,由新北市政府整合蘆洲、五股、八里、淡水等地區之特色景點,串聯親水遊憩廊道,並以結合在地文化特色之方向來辦理水域環境改善。目前該案刻正辦理規劃設計中,預計於本( 109 )年底前完成初步規劃設計內容。 四、因「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無補助用地徵收相關費用,本部水利署將請新北市政府評估盤點「淡水河五股蘆洲沿岸水環境整體改善計畫」內所涉及之私有土地範圍,並請該府本權責儘速辦理相關土地取得作業,俾利銜接後續工程之推動。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健保財務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8 ) 楊委員就健保財務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截至 109 年 9 月底,健保收支累計結餘約 1,378 億元(約 2.42 個月保險給付);若依現行費率(一般保險費費率 4.69% ,補充保險費費率 1.91% ),預估 109 年底以前安全準備總額,尚可符合 1-3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法定範圍,惟因人口老化等因素,而財源增加有限,致收支逆差逐漸擴大, 110 年起將面臨財務壓力。然二代健保實施後,已建立收支連動機制,未來如預期發生財務缺口,可透過該機制,檢討保險給付與保險費率,以確保財務平衡。 二、委員所提應評估借鏡商業保險之收費模式,給予部分未就醫者健康獎勵之建議,或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就醫,惟我國實施全民健保之目的是為了減少民眾的就醫障礙,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考量現行健保部分負擔制度之設計,已可相當程度避免民眾過度使用醫療資源,如再仿效商業保險之精神,將保費負擔多寡與醫療利用相互連結,恐另形成經濟弱勢者之就醫障礙,有違全民健保開辦之宗旨。健保永續經營是國人共同的目標,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就各項制度進行檢討改革,以建構更完善之健保財務制度,委員所提寶貴建議,亦將納入未來政策研議之參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請政府應研擬「地熱能專法」以加速發展我國地熱能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0 ) 張委員就建請政府應研擬「地熱能專法」以加速發展我國地熱能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現階段以推動淺層地熱(傳統型地熱)為首要目標,採集中式與分散式開發併行積極推動。長期將逐步發展深層地熱,作為我國地熱能發展策略。 二、為建構地熱能開發法制面之友善環境,本部業與行政院環保署協調並放寬地熱發電應實施環評之門檻為 10MW (含)以上;另為兼顧溫泉產業發展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探勘階段以「溫泉法」及「原住民基本法」規範,於開發電廠階段則依據「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利我國地熱發電推動,並兼顧環境永續發展及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現階段地熱能開發得依前開相關法制程序辦理,長期則朝制定地熱專章為目標,俾加速地熱能之推動進程。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近期發生未申請立案的安養中心發生嚴重火災,造成三位長者傷重不治,引發出弱勢家庭的無奈、長照機構設置數量與稽查能量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2 ) 高委員就近期發生未申請立案的安養中心發生嚴重火災,造成三位長者傷重不治,引發出弱勢家庭的無奈、長照機構設置數量與稽查能量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住宿式機構服務資源布建 ( 一 ) 本部為因應高齡社會失能需照顧人口數逐漸升高之現象,現依一鄉鎮一住宿為規劃目標,期能均衡各地民眾取得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之可近性,截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全國各地方政府已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數總計 1,659 家,總供給床數為 107,680 床。 ( 二 ) 有關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布建,本部依續於 106 年起推動「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 107 年度辦理「獎助布建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試辦計畫」及 108 年度辦理「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等計畫,期提升長照住宿式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量能,因應未來大量成長之床位數需求,截至目前,已有 49 家機構申請補助計畫,合計 5,515 床刻正布建中,服務範圍涵蓋 46 個資源不足鄉鎮區。同時,為持續資源布建,本部已開始第三次「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公告徵求。 二、長照機構管理與稽查 ( 一 )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評鑑,復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 3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據此,本部依序公告「 109 年度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基準」及「 109 年度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期透過各級主管機關施行機構評鑑程序,瞭解機構服務品質、績效及機構經營問題與困境,提升機構服務品質及保障機構住民權益。 ( 二 ) 另本部為遏止疑似未立案住宿型機構違法提供服務,保障住宿型機構之住民安全照顧環境與優質服務,刻正研擬查核機制,提供地方政府參考並因地制宜發展地方之查核作業機制。同時,為了解地方政府現行受理及處理轄內未立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部業於 109 年 9 月 30 日請各縣市政府函復未立案機構之查核狀況。 ( 三 ) 又,為強化各地方政府落實未立案機構查核,本部於 109 年 9 月 29 日召開「 110 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指標(長期照顧業務)草案」說明會,並將未立案機構查核機制納入其中二指標,包括「行政配合案件處理效率」及「多元宣導長照」,以提升地方政府辦理查核作業之行政效率及加強宣導轄內民眾,如有長照需求時,應選擇使用合法立案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資源。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蒜價飛漲,上好蒜飆到每公斤 430.4 元,普通蒜 350 元,應徹底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3 ) 溫委員就蒜價飛漲,上好蒜飆到每公斤 430.4 元,普通蒜 350 元,應徹底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 108/109 )年期大蒜種植面積 4,510 公頃,較去( 108 )年 4,712 公頃減少 4% ,較常年平均面積 4,346 公頃增加 3% ,預估產量 42,665 公噸,較去年 39,667 公噸增加 8% ,較常年平均產量 42,784 公噸減少 0.2% ,產量在合理範圍。 二、查大蒜進口管道一向通暢,但本自( 109 )年 4 月上旬起因新冠肺炎肆虐,各國封港交通受阻,造成國際蒜價上漲,目前國際蒜價到岸價每公噸約在 3,400-4,000 美元之間(約每公斤 102-120 元),高於去年 1,000-1,600 美元(約每公斤 30-48 元),導致進口減少,另本年 5 月起自埃及及西班牙進口大蒜部分因帶土問題,未能通過檢疫需退運或銷毀,致本年自 1 月 1 日至 10 月 20 日進口大蒜計 13,130 公噸,較去年同期 23,968 公噸,減少 10,838 公噸,造成國內蒜價上漲。 三、為儘速平穩大蒜價格,本會已輔導大蒜進口業者提高進口大蒜品質以符合檢疫規定,俾充裕國內大蒜供應,穩定蒜價。近期合格率已提升;另已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查明蒜商是否有聯合漲價行為,並依法查處。本案法務部雲林地檢署分別於本年 9 月 16 日及 9 月 30 日由檢察長召開 2 次「偵查重大民生經濟專案會議」,本會農糧署均派員出席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偵查。 四、經採行上開措施,國內大蒜產地批發價格,由本年 9 月中旬 330-380 元 / 公斤(國產); 333-367 元 / 公斤(進口),回穩至 10 月下旬 133-150 元 / 公斤(國產); 180-220 元 / 公斤(進口),後續蒜價將持續回穩。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辦理商業服務業紓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9 ) 陳委員就「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辦理商業服務業紓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辦理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無法持續受理至 7 月 31 日之原因: ( 一 ) 開辦補貼時,因疫情險峻,無法預估疫情何時趨緩及企業申請情況,爰於申請須知明定,且廣宣時皆強調補貼內容及收件期間會視疫情及經費運用情形調整。 ( 二 ) 復因國內疫情穩定,民眾已恢復消費信心,內需型商業服務業景氣回溫,且政府已採取振興三倍券等振興措施;原預算編列 182.3 億元,截至 7 月 13 日已申請補貼金額者為 168.73 億元,如持續受理至 7 月 31 日,已無法撥付,爰本部商業司推動之今( 109 )年第 2 季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提前於 7 月 15 日截止受理。 ( 三 ) 惟因國際疫情尚未舒緩,本部貿易局第 3 季將持續對會展產業並納入進出口貿易服務業推動紓困 3.0 ,對艱困企業持續補貼;原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中之批發業,如符合條件者仍得向貿易局申請。 二、本補貼 7 月 14 日及 15 日申請案不予補正之說明如下: ( 一 ) 自 7 月 13 日公告調整收件日期之後, 7 月 14 日及 15 日,僅短短 2 天,申請案件數高達 2 萬 1 千件以上,遠高於過去之每日申請量約 1 千餘件;累計總申請金額高達 208 億元,遠超原編列預算甚多。 ( 二 ) 將經費補貼給申請資格符合且文件齊備者,已恐有所不足,故再通知文件不齊者補正,亦無實益。基於政府資源有限及審查公平性,故均逕以駁回處理。 ( 三 ) 駁回申請均有正式處分公文書,民眾如有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雙十國慶前夕,金門發生不幸的演習事故,瞭解原來除了部分經過性能提升的 M41D 仍在服役外,竟然還有少量的 M41A3 尚未退役之情形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0 ) 楊委員就雙十國慶前夕,金門發生不幸的演習事故,瞭解原來除了部分經過性能提升的 M41D 仍在服役外,竟然還有少量的 M41A3 尚未退役之情形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陸軍金防部 M41A3 戰車事故,本部深表遺憾與不捨,已於 109 年 10 月 12 日由總長主持,召開「逾壽期主要武器裝備檢討暨汰換規劃」研討會,重要管制事項如后: ( 一 ) 國軍各項主戰裝備汰換,均周延考量敵情威脅、任務需要、作戰環境,並依據裝備壽期、消失性商源、損壞程度及後勤維保等面向,全面檢討逾壽期武器裝備現況及汰換規劃,以納入聯合戰力規劃及五年兵力整建,滿足我軍事戰略及防衛作戰需求,同時提升不對稱戰力,建構可恃防衛能量。 ( 二 ) 另持續配合軍事現代化,強化裝備補保作業能量並確保料件供應無虞,讓妥善之武器裝備發揮最大效能,並強化各項訓練,以確保航、飛安全,有效維持部隊戰力。 二、國軍常備部隊「數位迷彩服」於 107 年全面完成換裝,原「舊式迷彩服」撥交後備部隊使用,以達物盡其用、撙節預算之目的,後續依「舊式迷彩服」耗用情況及「數位迷彩服」籌補裕度,編列相關預算籌獲「數位迷彩服」,並依部隊編成期程,自 111-115 年起逐年分批撥交編成部隊使用;另為改善後備部隊防彈背心及鋼盔老舊問題,採建案籌補方式於 111-115 年分年獲得換裝戰鬥個裝,優先撥發第一類型部隊使用。 三、 T91 步槍、 65 系列步槍及 105 榴砲均屬國軍現役武器裝備,現國軍常備部隊 T91 步槍主要撥發地面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及外(離)島地區單位,其餘單位及後備部隊均使用 65 系列步槍,另陸軍常備部隊配賦 105 榴砲單位計訓練中心、測考中心、地區指揮部、混砲營及外離島地區等單位,妥善率均達部頒標準;針對國軍各式火砲及輕兵器裝備,陸軍兵整中心及各級保修部隊均具備完整修能,可有效維持裝備妥善,發揮戰力。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流感疫苗需求比往年高且施打踴躍恐供貨不足問題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5 ) 楊委員就流感疫苗需求比往年高且施打踴躍恐供貨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年度公費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需疫苗採購量,係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委員建議各類實施對象之人口數及往年各類對象之接種率 / 數估算,再依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量進行採購。 109 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需疫苗已於 109 年 4 月完成採購,較 108 年度提早 1 個月完成疫苗採購作業,疫苗供應量包含計畫所需 603 萬 4,720 劑及地方代購 8 萬 4,710 劑,若加計其他中央單位自 / 代購 21 萬 3,200 劑及自費量(預估封緘量) 115 萬, 109 年度流感疫苗供貨量(公費 + 自費)達 748 萬 2,630 劑,全人口涵蓋率 31.7% ,已為歷年最高。 二、因應民眾接種踴躍,超出原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量,衛生福利部已積極協調廠商提早疫苗供貨及增加配送頻率,並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妥善執行疫苗調度與接種分流措施。另為提升 65 歲以上長者、學齡前幼兒等重點族群之流感疫苗接種率,發揮疫苗最大效益,於 109 年 10 月 17 日起暫緩無高風險慢性病之 50 至 64 歲成人接種作業。 三、由於流感疫苗採購至廠商交貨,約需 4 至 6 個月的疫苗產製 / 進口及檢驗封緘等程序,無法於流感季前再追加疫苗採購量,惟衛生福利部仍積極尋找貨源,持續與國內外疫苗廠商聯繫額外再供貨之可行性。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鑑於近期社會上時有發生無照保母、嬰幼兒於保母照顧下受到不當管教甚至是暴力相向等問題,應加強研擬相關應對措施以避免幼兒受到不當對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5 ) 廖委員就鑑於近期社會上時有發生無照保母、嬰幼兒於保母照顧下受到不當管教甚至是暴力相向等問題,應加強研擬相關應對措施以避免幼兒受到不當對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加強宣導家長運用政府托育媒合平台:本部自 101 年已建置「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網」可供家長運用尋找合格登記保母,並責請全國 22 個地方政府建置 71 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協助媒合登記保母。 二、管制不適任人員:居家托育人員於任職前審核其有無不適任消極資格,並透過系統資料比對,防止不適任人員於幼托機構流竄。 三、強化輔導強度:地方政府透過定期與不定期稽查、訪視輔導、評鑑及在職訓練,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同時對有不當照顧之虞者,特別加強訪視輔導頻率。 四、規範在職訓練:為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要求托育人員每年完成 18 小時在職訓練課程,其中托育人員自我成長與專業發展課程類別如何覺察壓力來源並求助、職場紓壓與調理等課程,協助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方法以維身心健康。 五、托育資訊公開揭露:新版托育媒合平台已於 109 年 7 月上線,增加居家托育人員首次取得登記證書日期、常用語言、收托費用、收托狀態等資訊,並依法應公告之違法情事予以納入,提供家長作為選擇居家托育人員參考。 六、運用外部管理機制: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透過資訊系統勾稽查詢托育人員有無消極資格,避免其擔任兒童托育照顧工作,藉此積極防杜兒虐事件。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建議儘速審議「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21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6 ) 林委員建議儘速審議「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辦理「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前經交通部於本( 109 )年 7 月 2 日核轉行政院審查,因本案於路線規劃、設站必要性、財務計畫及用地取得等仍有待酌之處,且後續如經檢討仍擬銜接至桃園機場捷運輔大( A5a )站,應俟增設 A5a 站可行性研究案核定後,再將本案報核;爰行政院已於本年 9 月 21 日函復交通部,請該部督導新北市政府重新檢討修正。另查機場捷運建設計畫增設三重博愛站( A2a )及 A5a 站之可行性研究,前經新北市政府與桃園市政府協商確認由機場捷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提報計畫,桃園市政府已於本年 8 月 17 日函報交通部,刻由該部積極審查中。 二、本案現由新北市政府修正報告中,俟該府重新提報交通部後,將循序儘速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三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 109 年度公費流感疫苗應儘快向國際增購或自產疫苗以超前部署第二波新冠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1 ) 楊委員就 109 年度公費流感疫苗應儘快向國際增購或自產疫苗以超前部署第二波新冠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 109 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需疫苗已於 109 年 4 月依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量完成採購,較 108 年度提早 1 個月完成疫苗採購作業,供應量包含計畫所需 603 萬 4,720 劑及地方代購 8 萬 4,710 劑,若加計其他中央單位自 / 代購 21 萬 3,200 劑及自費量(預估封緘量) 115 萬, 109 年度流感疫苗供應量(公費 + 自費)計 748 萬 2,630 劑,全人口涵蓋率 31.7% ,已為歷年最高。 二、 109 年度因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民眾防疫意識普遍提升,致開打初期民眾接種踴躍,超出原各縣市提報數量,除幼兒族群外其餘對象之接種率皆較 108 年度提升。為提升 65 歲長者及幼兒等高風險族群重點實施對象之流感疫苗接種率,以降低一旦罹患重症之死亡率,於 109 年 10 月 17 日起暫緩無高風險慢性病之 50 至 64 歲成人接種作業,另積極協調廠商提早疫苗供貨及增加配送頻率,以及請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疫苗供貨時程調整接種作業分流規劃及研擬疫苗控管措施。由於流感疫苗採購至廠商交貨,約需 4 至 6 個月的疫苗產製 / 進口及檢驗封緘等程序,目前無法於流感季前再追加疫苗採購量,惟本部疾管署仍積極尋找貨源,持續與國內外疫苗廠商聯繫額外再供貨之可行性。 三、衛生福利部將持續以多元管道宣導民眾除接種疫苗外,應配合「樂活防疫 健康生活」運動,落實佩戴口罩、手部衛生及咳嗽禮節,保持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有效降低流感感染與傳播風險,以及流感與武漢肺炎之雙重衝擊。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今年臺灣降水量偏低,政府部門應嚴肅面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3 ) 楊委員就今年臺灣降水量偏低,政府部門應嚴肅面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今年氣候極端異常,致水庫蓄水量偏低:今( 2020 )年是 1964 年以來首次沒有颱風侵臺的一年, 6 月迄今全臺平均降雨為 1947 年以來第 2 少,其中桃園至嘉義地區水庫集水區降雨量更為有紀錄以來最低,本部及相關單位雖已採取各項措施,但因水情嚴峻,致目前主要水庫蓄水量仍較歷年同期為低。 二、目前民生及產業方面尚能正常供水,農業已採取相關措施: ( 一 ) 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地區已於 10 月 14 日起調整水情燈號為「減壓供水」黃燈,考量枯水期自 11 月起至明年結束前仍有相當長的時間,需加強抗旱措施審慎因應,避免後續降雨不如預期對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爰於 2020 年下半年旱災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第 2 次工作會議決定,在兼顧糧食安全及社會穩定發展前提下,停止桃園、新竹及苗栗三縣市二期稻作部分灌區供水。 ( 二 ) 彰化至高雄地區也在 10 月 26 日將水情燈號轉為「水情提醒」的綠燈,以共同抗旱節水,提前相關部署。至今年二期稻作供水,會以供應到收成為標準。 三、透過中央、地方攜手合作,密切監控水情,審慎調度因應: ( 一 ) 自 7 月起即提前部署抗旱應變:本部水利署及相關單位自 7 月即提前部署應變迄今,並持續採取強化區域調度、水庫總量管制、加強灌溉管理、施做人工增雨等措施,總計已節水約 2.8 億噸,跨區調度 1.1 億噸。 ( 二 ) 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審慎因應:水利署及本部已分別於 9 月 16 日及 10 月 1 日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於 10 月 14 日成立旱災中央災害緊急應變中心,由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攜手抗旱,並持續日日監看水情變化,召開水情會議滾動檢討應變措施。 ( 三 ) 掌握即時氣象資訊與機動調配支援:本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與中央氣象局已成立工作小組,於未停灌地區持續視實際降雨狀況調整灌溉水量,另透過彈性調度及區域支援,維持民生及產業穩定供水。 ( 四 ) 黃燈減壓供水配套措施:自 10 月 14 日起,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實施自來水減壓供水黃燈,已請台水公司針對實施黃燈減壓供水影響高地或管末地區,適時設置水車及供水站,降低減壓供水對民眾影響。 ( 五 ) 產業自主節水及部分農業灌區停灌:已要求各科學園區及用水大戶啟動工業自主節水 5% ,並向園區廠商說明目前水情及所採取相關因應措施,同時加強宣導節約用水。另桃園、新竹及苗栗三縣市部分農業灌區停止供灌,行政院農委會已針對停灌區農民損失提出適切補償方案。 ( 六 ) 積極施做人工增雨作業:為增加降雨機會,並為水庫集水區挹注更多水量,本部水利署與中央氣象局、國防部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積極配合氣象預測情資,加強執行增雨作業,截至 10 月 26 日已施做 22 次人工增雨作業,未來將持續視氣候條件積極辦理。 ( 七 ) 研提緊急抗旱水源整備及行動方案:已完成備援系統盤點,並研提緊急抗旱水源行動方案於 10 月 23 日呈報行政院,包含已盤點桃園埤塘共計 52 處,其中 3 處( 15 萬噸)至 2020 年 12 月中可併入供水系統,另抗旱井合計 1,250 口,抽水量每日約 192 萬噸,其中臺中以北抗旱井至 2020 年底前可併入供水系統,每日增供 9.3 萬噸,另已研議新竹地區設置海淡機組,並將設置 20 部移動式淨水處理機組( Qwater ),供生活雜用及產業用水。 四、加強節水宣導:本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局、北水處、台水公司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已積極辦理電視節水影片製作及宣導,以及網路、廣播、報紙、戶外媒體節水影片宣導與各級長官節約用水媒體專訪等作業,透過宣導作業共同呼籲社會大眾珍惜水資源,攜手共同減少缺水衝擊。在大家共體時艱下,今年 6 至 9 月用水量也創下近 15 年來最低紀錄。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訂定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國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3 ) 林委員就訂定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國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為加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第 11 點增訂賣方保證建造預售屋不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惟經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反映,現行並無混凝土中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之國家標準及檢測方法,因此多數業者無從出具品質保證文件,並建議上開定型化契約規定宜予暫緩實施,以免衍生交易糾紛,爰行政院工程會、經濟部及內政部多次召開會議研商。 二、為落實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不得用於建築結構物之規定,內政部於 108 年 9 月 9 日續商「混凝土粒料中有無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方法及標準等相關執行事宜」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儘速研訂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爐碴(石)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研訂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並規劃檢測人員之培訓,透過建築施工管理,引導混凝土相關業者自主管理,以強化建築物混凝土工程品質。 三、營建署依前開決議,經 108 年 12 月 19 日及本( 109 )年 3 月 11 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公會或團體共同研商取得與會各界共識,於本年 4 月 24 日訂定發布「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明定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爐碴(石)檢測方法之認可、檢測人員之培訓、檢測之頻率等相關規定。 四、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東公司)嗣依前開實施要點提送檢測方法予內政部審查,營建署於本年 8 月 10 日召集國內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公會或團體共同研商,並給予建議修改事項,惟亞東公司及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就上開建議事項各有不同看法及意見,營建署已針對疑義逐一釐清及協調。 五、至為維持不得損及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目標,經濟部標準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分別於 105 年 11 月 4 日及本年 10 月 15 日邀集產官學研代表召開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討論「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方法」,決議略以,由於目前國際標準 ISO 及美國 ASTM 標準、日本 JIS 標準等先進國家標準中,並無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爐碴之檢測方法,因此現階段尚無法訂定該檢測方法之國家標準,最有效之方法仍須從粒料源頭管理。 六、綜上,鑑於現今科學檢驗方法無法直接檢驗出砂石細粒料成份是否含有電弧爐碴(石),亞東公司所提之檢測方法係以間接試驗方法進行驗證,作為判斷砂石細粒料之待測樣品是否含有電弧爐碴(石)之可能,又本案之執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相對急迫,內政部在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前,將積極協調相關單位,以業界共認且專業方法來執行此任務,標準局亦持續蒐集國際間相關資料,俟內政部認可之檢測方法執行一段期間且成熟後,再研議轉訂為國家標準之可行性。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4 ) 林委員就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兒童使用遊戲場設施之安全,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 4 點規定,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兒童遊戲場依其所在場域,分別依其類別而明定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以提升輔導與管理之近便性。 二、按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為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權責事項,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基於對都市公園綠地建設管理業務中央督導權責,依據行政院訂頒「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督促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依衛福部訂頒「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規定,遵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642 、 CNS12643 等兒童遊戲設備之安全準則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設置管理所轄兒童遊樂設施,並指派專人依上開規範之安全檢查表、安全稽查查核表等,經常辦理安全查核作業,並配合提報辦理成果彙整送衛福部專案會議報告。 三、另有關公園設置體健設施一節,教育部依據「國民體育法」授權訂有「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作為各級政府執行依據,營建署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依上開辦法規定,落實公園場域設置體健設施管理維護作業。 四、又為推動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建置,營建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2 款規定,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作為各地方政府辦理所管都市計畫劃設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改善依據,並自 105 年起以 2 年為 1 期辦理各地方政府執行相關業務成果考評工作,尚無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園翻新及共融遊戲場。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有關外來種生物綠鬣蜥在臺灣野外族群擴增,壓縮本土物種生存空間,認為動物保護法第 8 條應比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7 條加入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輸入之動物,發現有影響國內生態環境之虞時,即應進行預防或補救方案,以維護我國生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0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17 ) 鄭委員就有關外來種生物綠鬣蜥在臺灣野外族群擴增,壓縮本土物種生存空間,認為動物保護法第 8 條應比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7 條加入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輸入之動物,發現有影響國內生態環境之虞時,即應進行預防或補救方案,以維護我國生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移除外來入侵動物綠鬣蜥,本會除委請學者進行全臺分布調查,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用於移除綠鬣蜥野外個體, 108 年全國移除 8,068 隻。今( 109 )年除持續執行監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移除經費,更不預設移除數量上限,務求全力移除綠鬣蜥野外個體,今年截至 10 月下旬已移除 10,316 隻。 二、為保護國內生態環境,本會於 109 年 8 月 20 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1 條公告綠鬣蜥為「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並自同年 9 月 1 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有綠鬣蜥之民眾,須於同年 11 月 30 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繼續飼養;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再行繁殖,如逾期未登記飼養或違反規定繁殖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並可沒入飼養的動物。 三、本會自 104 年 6 月起已不再同意綠鬣蜥進口申請,且已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規明確訂有系統性管理條文,本會將持續督促地方政府依公告積極管制處理中,以有效改善綠鬣蜥等外來種侵害問題。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農民需負擔自行鑿井抽水等費用,對農業用水水權等相關行政規費,請經濟部研擬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7 ) 陳委員就農民需負擔自行鑿井抽水等費用,對農業用水水權等相關行政規費,請經濟部研擬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地下水及水井管理依水利法規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申請人於申請水權登記時,依「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所繳納之費用屬於規費,為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作業成本,收取後並由其納入公庫;另外目前政府並未開徵水權費,合先敘明。 二、為確保糧食安全政策並照顧農民,本部已於 109 年 10 月 19 日發布修正「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八條」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第二條所定各款(登記費、履勘費及權狀費)費用。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道 1 號應該加速興建后彰高架,以解決中部地區長期以來的塞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4 ) 楊委員就國道 1 號應該加速興建后彰高架,以解決中部地區長期以來的塞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道 1 號后里至彰化路段高架化議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辦理「國道 1 號臺中至彰化路段興建高架道路之先期評估」。 二、本評估報告經陳報交通部後,交通部於 108 年 9 月同意該局繼續進行下列作業: ( 一 ) 辦理國 1 后里至大雅路段拓寬可行性評估作業,於 109 年 3 月 4 日展開評估,預計 110 年 4 月底提出評估報告後,依評估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 二 ) 目前已優先就國 1 彰化路段瓶頸路段辦理 3 座跨越橋改建作業,於 109 年 3 月 14 日展開設計作業,預計 110 年初發包施工,另針對交通瓶頸且未涉環評部分將以交通工程檢討辦理改善事項。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自傷自殺狀況之校園安全防制政策,檢討現行作法及研擬改善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2 ) 楊委員就因自傷自殺狀況之校園安全防制政策,檢討現行作法及研擬改善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防制策略:本部訂定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計畫,請各校據以訂定校園安全防護機制相關措施,包括:校園門禁管理、巡邏強度、繪製校園安全地圖、檢視監視與緊急求助系統、校園安全檢測規劃及落實執行重大人危災害演練…等,並與警政單位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以完善整體校園安全防護及自殺防制。學校輔導諮商單位亦針對事件之屬性,擬訂適性教育輔導措施,提供當事學生心理諮商服務、加強學生情緒管理技巧訓練、建立輔導機制及諮商支援網絡等作為。 二、業務權責:本部為有效整合教育資源並協助各級學校執行校園安全工作,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統籌規劃校園安全法令、政策及協助大專校院推動相關工作,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則負責督導業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工作執行與事件處理;另為擴大防制能量也與其他部會(如衛福部、警政、法務等單位)聯繫合作等事宜,以形成綿密整體防制網絡。 三、現行具體作法 ( 一 ) 採行校園安全三策略: 1 . 事前預防:為建構安全、友善、健康之校園,本部依「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及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函頒「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等規定,籲請各校做好預防措施,防患於未然。 2 . 緊急處理:本部訂有「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各級學校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等各項災害防救、校安通報等規定及處理流程,提供各級學校防範及緊急處理機制,同時為確保校園及學生安全,重大校安事件皆於第一時間加派人力予以應變。 3 . 外部支援:本部已依「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規定,請各校與轄區警察分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大專校院均與轄區警察分局完成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事宜,以完善校園安全防護工作。 ( 二 ) 自殺防治作為:本部為預防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發生,已訂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計畫」,協助各級學校建立三級預防模式;學校執行三級預防工作,包括「初級預防」:透過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及潛在課程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增加保護因子,減低危險因子,使學生免於自殺、自傷;「二級預防」:及早發現高關懷學生,並及早介入輔導及追蹤,降低事件發生;「三級預防」:建置自殺事件發生後之危機處理流程,以及結合衛政、社政資源提供多元輔導管道,建構輔導資源網路,以預防再自殺。 ( 三 ) 落實校園安全通報機制: 1 . 本部建置「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系統)」,核發全國各級學校、幼兒園及館所每校 1 組帳號及密碼,可由網路 24 小時即時通報校園安全事件。 2 . 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知悉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系統之通報。 3 . 每年均針對前一年校安通報,委請專家協助撰寫校園安全事件統計分析報告,並於翌年公告,除提供參考運用外,亦符資訊公開與提請各界關注校園安全議題之效。 ( 四 ) 校安人力執行狀況: 1 . 教官離退校園之人力缺額,係依「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遞補學務創新(校安)人力,以推動學務工作之盤整與創新,營造友善安全的校園環境及培養學生新世紀所需核心能力。 2 . 爰上,所屬人員皆隸屬學務處軍訓室或相關單位,各校整體規劃部分仍有各單位主管主責。 ( 五 ) 師資職前教育: 1 . 為強化師資生事故傷害(如水域、交通、遊戲、人身等面向)之安全教育之概念,以備未來進入校園因應事件之能力,本部訂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其中規劃專業素養指標「 3-4 掌握社會變遷趨勢與議題,以融入課程與教學」,以明確規範各校將重大教育議題(含安全教育)融入課程規劃,增加師資生接觸各項議題之機會,以培育可掌握社會變遷趨勢,且能於教學現場適時運用多元議題知能處理事件之未來教師。 2 . 108 學年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安全與防災教育」相關課程,計有 26 所師培大學 35 系所開設共 105.5 小時, 3,630 人次師資生修習;另有選修課程,計有 37 所師培大學 131 系所開設 439 門相關課程,共 4,203 人次師資生修習。 ( 六 ) 校園安全檢核指標:依據本部訂定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及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為維護校園安全,均針對自我防護與保護、警監系統、門禁管理、安全巡查、聯繫合作、緊急應變及其他安全作為進行檢核,以確保校園安全。 四、本部策進作為: ( 一 ) 強化防制自傷預防策略:學校之建築係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並應符合學校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本部為協助學校加強校園高樓安全管理,精進作為如下: 1 . 督導各級學校將「高樓層危險區域」納入校園安全地圖檢核,以完善校園整體安全維護。 2 . 本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自殺、自傷防治訪視,已建議學校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及設施之安全性,可於頂樓、高樓層及室外樓梯減少攀爬點、加裝安全防護或緊急求助設施;另亦請各校強化校園境教功能,建議在校園及學生宿舍,可透過綠化、正向鼓勵標語及溫馨的交流區等方式,建立具支持系統的友善校園。 3 . 本部編製「大專校院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輔導案例彙編」,其中亦有強化校園環境防治內容(如女兒牆安全防護網、高樓監視器、高樓防護網),以提供學校作為檢視校園安全空間之參據。 ( 二 ) 及早進行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本部每年將及早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通報事件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及建議。 ( 三 ) 強化校安主管人力整體規劃統整人力:本部賡續辦理校園安全理論與實務等相關研習,除提升校園安全人員與主管應變知能外,亦提升主管整體統整能力。 ( 四 ) 每年持續宣導追蹤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安全與防災教育」相關課程情形。 五、代結語:非常感謝委員關注之校園安全問題,本部會持續努力、再精進、檢討與盤點各項妥適之執行方案與計畫,落實執行防制校園安全策略,也期盼校長、教師、家長、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及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面對、預防及處理校園安全事件,一起來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校園禁用含瘦肉精食材及其罰則納入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9 ) 楊委員就校園禁用含瘦肉精食材及其罰則納入修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結合食農教育,使用在地食材,養成學生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本部已於 109 年 8 月 28 日發函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產豬肉及牛肉食材,落實採用國產在地農業產品。 二、本部現行規範與機制已完備,已可確保校園供餐一律使用國產豬肉及牛肉食材: ( 一 ) 優先採用在地食材: 1 . 本部業於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第 8 條規定,肉類與蛋類應優先採用具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 )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國產生鮮禽肉溯源、台灣雞蛋溯源或國產洗選鮮蛋溯源之產品。 2 . 中央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三章一 Q ),落實採用具國產生鮮追溯標章之生鮮畜產品,自 107 年度全面推動,經費納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農委會已針對本次開放之豬肉及其加工製品,合理估算其價差,未來每人每餐由原補助 3.5 元,增加 2.5 元,調整為每人每餐 6 元,預估每年約需增加 8 億元。 ( 二 ) 規範學校應登載食品資訊: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供應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本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 三 ) 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衛生三級管理及抽驗機制,並強化稽查驗收機制:為達到學校午餐安全、衛生及品質提升之目的。本部已建構校園食品安全衛生三級管理機制,對供膳學校、午餐廠商採中央聯合訪視抽查、縣市主動全面督導監控及學校落實管理三級機制;並結合食安五環政策,依「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1 . 中央聯合訪視抽查: 本部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2 . 縣市主動全面督導監控: (1)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 (2)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會同衛生福利及農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學校午餐供餐之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每學年應至少稽查轄區內辦理學校午餐之團膳廠商一次。 (3) 持續督導學校要求契約廠商確實依午餐採購契約履約,審慎辦理午餐食材驗收、留樣。 (4) 依校園食品及午餐衛生安全事件即時輔導訪視學校。 3 . 學校落實管理: (1) 落實運用午餐供應會、膳食相關會議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嚴格控管校園食品及學校午餐供應品質。 (2) 查訪團膳廠商或食材供應商。 (3) 確實辦理食材或外訂盒餐團膳驗收、留樣及留存完整紀錄。 (4) 確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5) 即時查明、妥處及通報校園食品及學校午餐衛生安全事件。 三、本部後續規劃 ( 一 ) 配合衛生福利部包裝、散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增加「原料原產地(國)」必填欄位,供家長及民眾查詢。 ( 二 ) 持續督導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依衛福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方式規定,於校園中揭露或公告餐點菜單中標示使用國產豬肉、牛肉。 ( 三 )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學校營養師依專業開立菜單,少用加工品。 ( 四 ) 修訂學校供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規範供應學校午餐食材一律採用國產豬肉牛肉,並訂定罰則。 ( 五 ) 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強化學校驗收機制並落實執行,學校驗收人員依照現行午餐查核機制,檢視食材包裝原產地標示形式,並確實紀錄於驗收紀錄表單,並由中央及地方農業及衛生單位抽查其真實性,減輕學校行政負擔。 ( 六 ) 透過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進行跨部會執行學校午餐抽驗工作及盤點檢驗量能,本部將與農委會及衛福部共同研商,由二部會增加抽驗件數及頻率,以確保食材來源符合規定。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近年來房價飆漲,而諸多建商均以公共設施之「虛坪」混充實際居住面積「實坪」售予民眾,放任業者灌水,民眾承擔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6 ) 鄭委員就近年來房價飆漲,而諸多建商均以公共設施之「虛坪」混充實際居住面積「實坪」售予民眾,放任業者灌水,民眾承擔損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積極推動交易資訊透明化,讓消費者能獲得更清楚的交易資訊,已針對民眾所提「實坪制計價」建議,於 107 年更新本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新增「建坪單價試算」選項及提供「主建物占建物移轉總面積之比例」資訊,讓民眾更完整了解不動產資訊。 二、上開「建坪單價試算」選項,將建築物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停車位面積分列,民眾可依需求自由選取適當建物面積組合計算單價,即可獲得扣除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停車位後之實際居住坪數單價。 三、本部並已修正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屋買賣契約內容必須詳細列出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及停車位面積,預售屋另須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讓購屋民眾能清楚掌握其購買房屋之詳細內容。 四、為促進不動產資訊更為透明,本部將持續精進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讓民眾買賣房屋有更充分、完整的資訊。 五、建築技術規則所定免計容積項目,係為強化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提高公共空間品質、提供公寓大廈管理事務所需,或配合其他法令規定設置。另建築法規係基於維護安全及公共性之基本需求,不宜限制人民追求更高環境品質之需求,爰不宜於建築法規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共用部分之上限比例。 六、至建築法規免計容積項目中,最名不符實的問題主要出現在機電空間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空間,疑有過量設計以致日後移作他用的現象,如何降低設置非必要之設置面積 1 節,本部營建署近期將再邀請專家學者繼續研商。 (四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少子化、超高齡化及我國未來兵力、兵源之整體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7 ) 鄭委員就少子化、超高齡化及我國未來兵力、兵源之整體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穩定我國人口結構,維持國家競爭力,政府業以超前部署行動,透過提升生育率、強化勞動力結構、高齡化調適等三大面向,研提並推動人口相關因應對策,說明如下: ( 一 ) 在提升生育率方面,自民國 107 年起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除從青年就業、經濟、婚配、住宅等多元面向,提供婚育支持措施外,並積極落實蔡總統所提「 0 至 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預計至 113 年,育兒津貼將由 2,500 元提高至每月 5,000 元,且適用對象從 0 至 4 歲擴至 6 歲,更將進一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提升 2 至 6 歲幼兒整體入園率達 72% ,以減輕民眾育兒負擔,建構完善生養環境,提升生育率。 ( 二 ) 在強化勞動力結構方面,面對少子高齡化衍生勞動力規模縮減,加以產業對數位人才需求擴增等趨勢,將強化育才攬才,推動「精進資通訊數位人才培育策略」等政策,積極培育本土數位人才,並研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進一步放寬工作條件、鬆綁居留及依親等規定,爭取更多優秀外國人才,以提升勞動生產力。 ( 三 ) 在高齡化調適方面,除持續充沛長照 2.0 服務資源外,透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推動友善員工家庭協助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就業。另刻正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秉持「自主、自立、共享、共融」的精神,強化老人經濟安全、完備生活照顧,並促進世代融合;並積極推動長照十年計畫 2.0 ,擴大服務對象、擴增服務項目、發展創新服務、提高服務時數,以積極回應民眾需求,提升服務涵蓋率,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 二、另為因應高齡社會挑戰,衛福部積極建構友善環境,支持老人自立生活,讓老人發揮社會力,促進社會良性循環,讓社會更進步;亦同步強化家庭與社區照顧及健康體系、保障老年經濟安全與促進人力資源再運用、提供高齡者友善之交通運輸與住宅環境、推動高齡者社會參與及休閒活動、完善高齡教育體系等對策,公私協力落實「在地老化」之政策目標。 三、又,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徵兵及齡男子應就戶籍地,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後入營服役,徵兵及齡男子為該年新增可徵兵源。隨著我國人口出生率降低,徵兵及齡男子人數已由 100 年近 16 萬 7 千人逐年減少,至 110 年為 12 萬 8 千餘人,預估至 119 年將降至 10 萬人左右。 內政部配合國防部兵役政策,就現有兵源徵集役男入營服役,致力滿足國防兵員需求與撥補平衡。 四、此外,國軍於本( 109 )年底達成 90% 志願役人力計畫目標後,自 110 年起每年招募員額由原 2 萬 2 千餘員,將下修至 1 萬 2 千餘員;未來隨科技發展及武器效能提升,國防部將適時滾動修正兵力結構,以塑建「量適、質精、戰力強」之精粹勁旅。目前常備及後備部隊人力充足,募、徵兵併行制執行順遂,可達成「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用兵需求。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4 ) 溫委員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之評估作為: ( 一 ) 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民國 108 年 3 月已完成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係依國家攝食資料庫之國人牛、豬肉及其製品與內臟之攝食量,以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建議牛、豬之最大殘留容許量,並假設民眾食用之肉品與內臟來源均為進口,且全部含有萊克多巴胺,以及含量達最高殘留容許量之嚴苛情境下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所有年齡層之暴露劑量都在每日可接受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之風險範圍內。 ( 二 ) 基於前開科學實證,衛福部以最嚴謹之假設條件評估健康風險,研擬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品之殘留容許量草案,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送請專家諮議會討論後,始於本( 109 )年 9 月 17 日辦理「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發布作業,該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為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屬全國一致性規範。 二、有關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之因應措施: ( 一 ) 為重申國內禁止動物使用乙型受體素之政策,行政院農委會已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本年 9 月 7 日公告:「乙型受體素( β-agonist )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 ),不在規範之列」。 ( 二 ) 對於國外進口豬肉,政府將持續落實源頭管理、邊境查驗及後市場抽驗之機制,以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規定,針對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並將嚴格查處,相關措施如下: 1 . 食藥署將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執行食品輸入查驗作業,倘產品經檢驗不符合規定,除命業者退運或銷毀外,並針對該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號列之產品提高查驗強度,最高可採 100% 逐批查驗,以確保輸入產品之衛生安全。 2 . 所有食品業者不分業別規模,皆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 5 年。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肉品輸入業,以及工廠登記且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HACCP )之肉品製造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蹤追溯資料。食藥署及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可透過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現場查核等方式,比對資料,確認業者申報正確性,並掌握產品流向。 3 . 110 年 1 月起,無論進口肉品或國內之零售市場、夜市、商圈及餐廳販售散裝及包裝之食品,以及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等,都應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並列為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加強稽查之重點。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防制毒品氾濫與軍中毒品問題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2 ) 溫委員就防制毒品氾濫與軍中毒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毒品是當前危害社會治安最大威脅來源,反毒是政府重要施政項目,加上現今社會經濟生活演變及科技發展,毒品犯罪推陳出新,政府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反毒,行政院自民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提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之「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擬具「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至本( 109 )年已展現具體成效。 又因應毒品犯罪國際化及防制新興毒品擴散,政府繼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期能從整體性方面解決毒品問題,說明如下: ( 一 ) 「新世代反毒策略」之成效:「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一期工作,調整過去僅偏重「量」之反毒思維,改以「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並以「量」為目標消弭毒品存在。同時強化跨部會功能整合,提出政府具體反毒行動方案,增加預算資源與配套修法,期有效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毒品人口增加,獲得下列具體成效: 1 . 毒品人口明顯下降: 108 年各級毒品施用人數經案次還原人數總計 5 萬 264 人,與 104 年之 6 萬 1,058 人相比較,整體施用人數減少 1 萬 794 人,下降 17.6% 。 2 . 毒品新生人口大幅降低: 108 年各級毒品第 1 次施用者計 1 萬 117 人,與 104 年之 1 萬 7,895 人相比較,整體新生人口減少 7,778 人,下降 43.2% 。 3 . 擴大查獲毒品量能: 108 年國內各級毒品查緝量總計 9,476.5 公斤,與 104 年之 4,840.2 公斤相比較,整體查獲量增加約兩倍之多。 4 . 強化查扣沒收效能: 108 年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查扣金額計新臺幣(下同) 1 億 2,508.5 萬元,與 104 年之 6,500.2 萬元比較,整體查扣沒收金額增加約兩倍之多。 ( 二 ) 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工作,加強反毒工作:在「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一期工作基礎下,繼續推動第二期工作( 110-113 年),以跨部會、跨地方及跨領域之合作方式,重新整合及加強「緝毒、驗毒、戒毒、識毒」四大區塊任務,統合檢、警、調、憲兵、海巡、關務等六大緝毒系統力量,結合教育部及衛福部資源,並投入 4 年 150 億元之預算,全力達成「減少供給、減少需求、減少傷害」之三減政策。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持續規劃推動各項防制毒品犯罪策略及工作,不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品專案行動,同時深化跨部會、跨機關及跨領域之合作,近年查獲毒品量增加,為全力投入緝毒之成果,具體緝毒措施如下: ( 一 ) 國際合作:積極與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對於未派駐警察聯絡官之國家(地區),藉由案件協查、共同偵辦,或指派短期任務型聯絡官,尋求合作契機。 ( 二 ) 邊境防堵:邊境緝毒方面鎖定走私、製造毒品案件之幕後主嫌(金主),進一步掌握國內外毒梟之聯繫脈絡,找出運輸毒品之管道與模式,有效阻絕毒品於關口。 ( 三 ) 境內查緝: 1 . 全力溯源阻斷供給:修訂相關計畫,置緝毒工作重點於向上溯源追查供毒來源,並配合增訂行政敘獎及公開表揚,提升員警榮譽感,鼓勵員警積極查緝。 2 . 情資整合協作查緝:彙整各警察機關提供之毒品犯罪情資,透過協作平臺整合各警察機關偵查能量、運用現有資源共同協辦,利用協作平臺進行協調及整合,將查緝能量最大化。 三、又,依前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緝毒策略之分工,軍中毒品及擴散源之查緝,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主辦,該策略執行方案包括: ( 一 ) 國防部與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建立查詢、通報及查緝機制。 ( 二 ) 完整掌握國軍涉毒人員,提供檢警毒品犯罪情資。 ( 三 ) 各憲兵隊建立與轄區內各軍事院校通報模式。 ( 四 ) 於全國及區域聯防藥頭查緝行動共同合作,打擊侵入或供毒予軍中販毒網絡。 ( 五 ) 對涉毒案件積極執行溯查毒品來源,以確保軍事院校之純淨。實務運作上,各地方檢察署、憲兵、警察、海巡、海關及調查等 6 大體系,為共同合作關係,彼此溝通情資、聯合查緝,以阻絕毒品上、下游之供應鏈。 四、此外,針對防制軍中毒品部分,說明如下: ( 一 ) 嚴格軍中毒品查察: 1 . 各級部隊依「國軍特定人員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實施尿液篩檢,篩檢人員除軍職外,尚包含文職、軍校學生及聘僱人員,檢驗量自 105 年 105 萬 5,507 人次、 106 年 109 萬 1,079 人次、 107 年 132 萬 5,947 人次到 108 年 143 萬 5,392 人次,檢驗人次逐年上升,顯見國防部為防杜毒品進入軍中,不遺餘力進行尿液篩檢;另要求各單位幹部貫徹知官識兵,期從官兵日常生活舉止,觀察有無「施用毒品嫌疑行為表徵調查表」之異常徵候,適時啟動尿篩作為。 2 . 運用憲兵隊緝毒犬,支援營區門禁查驗及內部安全檢查,士林憲兵隊緝毒犬分組於本年 1 月 1 日正式編成,現有 4 隻緝毒犬正在服勤中,自本年 2 月 7 日至 8 月 31 日止,已執行各軍事單位嗅聞勤務計 88 場次,勤務人力 616 人次,出勤 352 犬次,展現國防部深度嚇阻及全面掃毒之決心。 3 . 國防部已會銜法務部、內政部、海巡署訂定「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凡警察機關查獲國軍人員涉毒,即通報憲兵隊查詢確認,俾得即時溯源追查;另函請警政署督飭各警察機關,凡查獲涉毒嫌犯,應先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證是否為現役軍人身分後,務必以紙本通報憲兵隊協助偵辦,並轉報單位掌握列汰,藉此複式身分篩濾方式,無縫掌握涉案官兵,避免反毒罅隙。 4 . 為嚴懲不法並即時汰劣,國防部已與法務部、警政署分別建立定期查核機制,全面清查軍人涉毒行政裁罰及刑罰紀錄,杜絕涉毒隱匿情事,確維部隊純淨。 ( 二 ) 強化官兵識毒知能: 1 . 國防部與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共同舉辦「識毒─你所不知道的毒品真相」反毒特展,自 107 年起,每年(本年因疫情緣故,尚未辦理)在北、中、南、東及澎湖等地區巡迴舉辦,透過毒品氣味模擬、實際吸毒者面容變化圖像、更生人影音暨相片分享等互動體驗與心靈感受模式,使觀展官兵可透過實境、實物、實人之真實感受,清楚認識毒品種類、深刻瞭解毒品危害,進而強化拒毒、反毒意識。 2 . 國軍各類法治教育均納入毒品防制內容,擷選實際案例撰寫教案,內容除介紹施用、運輸、販毒者之刑責外,亦對毒品殘害個人身心、戕害家庭幸福、危害社會治安,涉毒將遭汰除而失去工作、入監服刑等嚴重後果多面向宣導,本年度(統計至 9 月 30 日止),計實施毒品防制教育 3,599 場次,宣教 39 萬 8,024 人次,藉持恆教育,深化官兵反毒意識。 ( 三 ) 多元方式活化宣導:律定新進人員須實施 8 小時法治教育,其中反毒課程須達 2 小時,俾入營起即建立官兵反毒觀念,單位法務部門每週撰製宣導教案,供連級以上主官(管)於集會時宣導;另為提高宣教頻次,每月製發反毒專文通報全軍,並要求每季結合旅(群)級召開兩性平權座談時機,辦理法治座談,不間斷提醒官兵反毒之重要性,更結合各民間反毒組織、縣(市)毒品防制局(中心),創設「反毒走廊」、「反毒皮箱」、「反毒行動巡迴車」等多元方式宣導毒害,深厚官兵反毒信念。 ( 四 ) 落實區域聯防緝毒:各憲兵隊全力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安居緝毒執行計畫」,於 107 年 6 月起迄今已執行 5 波次全國同步查緝行動,針對「校園及社區藥頭」執行完畢計 85 案,查獲嫌犯 292 人(含軍人 7 人),國防部將督促憲兵指揮部賡續強化執行聯合緝毒工作。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學校以兼任教師取代專任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4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50 ) 高委員就學校以兼任教師取代專任教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師資聘任兼任教師,係為因應部分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訓練之特殊需求,或為支援特殊類科(如藝術或戲劇)及專任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時數,聘用符合教學需求之兼任教師,以增加課程實務技能、多元性,惟常態性之師資仍應以專任教師為主,不應以兼任教師取代或為節省學校財務支出做思考。本部透過以下措施鼓勵學校聘任專任教師: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 4 條附表 1 明定本部所定各校生師比值; 4 名兼任折算 1 名專任,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 3 分之 1 ,超過者不予列計。 ( 二 ) 為改善私立大專師資結構,本部自 109 年起調整私校獎補助款的核配經費項目中教師數計算公式,將「 4 名兼任教師折算 1 名專任教師」之規定取消,改以實際專任教師人數來核配獎補助款,鼓勵學校藉此調整和強化師資。 ( 三 ) 本部 107 年起推動高教深耕計畫補助大學聘任教師,學校得於人事費至多 20% 之額度內新聘專任教師, 109 年起「教師權益保障」機制納入高教深耕提升高教公共性之檢核項目,本部並依學校落實情形核予獎勵補助經費。 二、考量兼任教師之必要性,本部協助兼任教師之保障方法: ( 一 ) 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維護兼任教師權益:考量兼任教師性質,於 106 年 5 月 3 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除原對兼任教師之資格、聘任、權利義務等予以規範外,擴大兼任教師權益包括請假、鐘點費按月發給、勞保、就業保險及健保不中斷、明定聘期以學期制或學年制;擴大兼任教師針對學校所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待遇、請假及退休金等措施之救濟管道。 ( 二 ) 提高公立大專校院鐘點費基準,引導私校提升教師待遇:本部於 105 年度起私校獎補助增訂申請獎勵經費條件,私立大專校院調整兼任教師鐘點費比照或高於公立學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基準,納入本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款核配之參據,額外核給獎勵經費,以積極引導私校調漲兼任教師鐘點費,並改善兼任教師授課待遇。 ( 三 ) 宣導學校維護兼任教師工作權,共享校內教學資源:本部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通函各大專校院,聘任兼任教師應以教師專業能力、課程需要及學生受教權益等為主要考量,不得任意不續聘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以及於 107 年 11 月 30 函請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契約規範,維護兼任教師享有使用校內教學資源的權益。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因應軍情變化,儘速研擬各項應變處置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1 ) 高委員就因應軍情變化,儘速研擬各項應變處置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當前中共敵情威脅,臺海周遭活動之機、艦等所有動態,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均能有效精準掌握;另研判可能發生之各項緊急狀況,均已納入想定計畫,並策訂相關應處機制及行動準據,以妥適預應突發狀況發生。 二、另如共機以繞行或入侵我防空識別區等方式擾臺時,國軍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秉「不挑釁、不怯敵」及「越接近本島,越積極反應」之原則,以無線電廣播示警,同時派遣適當之空中兵力,實施警戒、識別或驅離等手段,並交付陸基及偵巡艦防空飛彈全程追蹤監視,聯合三軍整體防空作為,以有效應處共機擾臺威脅,確保我領空及國土安全。 三、此外,針對防空避難設施宣導周知及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 一 ) 現行作法: 1 . 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公開揭示」機制,因全國數量多達 11 萬 7,669 處,警察機關多年來係以「標誌牌」張貼於建築物門牌或出入口明顯處供國人得以直接目視方式揭示知悉。現行建築法令,警察人員並無賦予得檢查建築物(地下室)之公權力或逕予裁罰之強制力,僅得以宣導、柔性溝通方式提醒所有權人(住戶)避免堆積雜物或阻礙避難等違反建築法規之行為。 2 . 每年均配合國防部於萬安演習時運用媒體(新聞、官方網站、 FB 、微電影、跑馬燈)宣導。 3 . 內政部已於民國 108 年 7 月 26 日修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該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同步配合增訂「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計畫」,其中有關向民眾宣導方式如下: (1) 明定員警得至管委會、區權人大會、聯合辦公大樓、公司(廠區)、社團、校園、航空站、國道服務區、車站等各項集會、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處所,以「言詞」、「電子化推播」或「書面張貼海報」方式向民眾指導防空疏散避難知識。 (2) 倘聞防空警報聲響或遇防空演習時,地下室管理人應立即配合開放地下室供實施疏散避難。 ( 二 ) 策進作為:為達防空疏散避難位置網路化之目標,除考量網路平臺數據載量外,亦須隱蔽房屋所有權人(住戶)個資,將朝以下三階段、雙工合作(中央與地方)方式辦理,各階段執行成果,國人均得以透過電腦、平板及手機上網查詢知悉鄰近周遭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1 . 第一階段:函請警察機關於官網設立「防空疏散避難專區」,並以「里」為單位,公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位置(僅顯示地址、容量)。 2 . 第二階段:於前開「防空疏散避難專區」內,公告各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位置圖。中央由警政署及內政部資訊中心合作,將全國位置上傳至內政部「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 TGOS )」公布瀏覽。 3 . 第三階段:由警察機關將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料上傳所屬官方 APP ;後續俟警政署研議相關技術整合方案,評估於網站、警政 APP 等便於閱覽方式呈現,供國人下載查詢。 ( 三 ) 現行應變要領: 1 . 依「民防法」第 22 條規定,戰時為防護空襲,防空警報發放後,國防部得命令國人疏散避難、交通管制、熄滅燈火(關閉門窗)等強制作為。 2 . 次按歷年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函頒萬安演習訓令、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函頒萬安演習實施計畫等規範,其要領謹依「人員」、「交通」、「燈火管制」分述如下: (1) 人員應變要領: A. 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關閉門窗、水電、瓦斯並熄滅燈火,立即進入所屬建物或鄰近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進行避難。 B. 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之行人,應聽從憲、警、民防人員指示,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進行避難。 C. 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學生,應由民防人員或管理者引導,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進行避難。 D. 在郊外之人員,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2) 交通應變要領: A. 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B. 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立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C. 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立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靠,若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D. 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E. 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及各高架道路匝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下交流道(匝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F. 鐵路、捷運系統禁止或限制營運。 G. 國內各民用航空器禁止或限制起降。 H. 停泊各港口之船舶一律禁止航行,航行中船舶應加速離開航道,並航向最近港口停泊。 (3) 燈火管制要領: A. 警報發放後,車輛應靠邊停放並關閉車燈。 B. 所有住戶、商店、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一律關閉室內(外)電燈及廣告招牌燈、霓虹燈、造型燈。 C. 如特殊工作或緊急狀況需要室內照明時,應將光源調弱並做適當阻隔,以光線不外露為原則。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因學校相繼發生校園性騷擾偷拍事件,有關校園安全防護之成效及公民與道德落實狀況進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6 ) 廖委員就因學校相繼發生校園性騷擾偷拍事件,有關校園安全防護之成效及公民與道德落實狀況進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有關防制性騷擾偷拍之策略 ( 一 )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發生,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之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1 . 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安全規劃之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2 . 學校並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該檢視校園危險空間之改善進度,並應列為學校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 二 ) 另本部訂定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請各校據以訂定校園安全防護機制相關措施,包括:校園門禁管理、巡邏強度、繪製校園安全地圖、檢視監視與緊急求助系統、校園安全檢測規劃及落實執行重大人危災害演練……等,並與警政單位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以完善整體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輔導諮商單位亦針對事件之屬性,擬訂適性教育輔導措施,提供當事學生心理諮商服務、加強學生情緒管理技巧訓練、建立輔導機制及諮商支援網絡等作為。 二、公民與道德教育落實狀況 ( 一 ) 本部訂定「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及「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從課程教學、師資發展、普及宣導等層面落實推動公民與道德教育,並能深耕校園,培養學生具有品德、重感恩、懂法治、尊人權之現代公民素養: ( 二 ) 品德教育促進方案:以創新品質、民主過程、多元教育、全民參與、統整融合及分享激勵為原則,培訓品德教育種子教師與行政團隊,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各領域及科目融入「道德實踐與公民意識」核心素養的重要內涵,大專校院開設品德教育議題相關課程,並創新品德教育教學方法,辦理研習活動,增進教師相關知能,能將該議題融入教學之實踐方式。 ( 三 ) 本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以「系統性、整合性、全面性、實踐性、延續性、前瞻性」為實施原則,透過「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與之友善校園環境」、「發展並落實人權及公民教育課程與教材」、「加強教師專業倫理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普及宣導人權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 4 項策略、 23 項工作指標,整合政府、社區及民間團體等多元資源,建構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人權及公民教育氛圍。 三、本部策進作為 ( 一 ) 強化性騷擾防制策略:學校辦理上開安全規劃工作屬法定事項,業由本部及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透過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成效書面審查、訪視或視導(各級教育主管均已將本安全規劃事項列入考核指標),檢核各級學校各項校園安全規劃工作之辦理情形,據以督導及協助學校落實維護校園安全,防範校園中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 ( 二 ) 加強檢討校園安全作為:為確保校園安全狀況,本部將持續加強並督促學校校園內易發生校園安全之地點進行盤點並加強巡邏防範、加強設置監視系統及緊急求助鈴等措施。 並針對校園廁所內防制校園霸凌及性騷擾事件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三 ) 強化學生公民與道德:本部將持續推動「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及「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以多元教學方法、學校落實推動、教師典範學習、品德向下扎根為重點,並能建立學生安全意識與被害預防觀念,整合校內外資源,結合課程、生活教育及課外與社區服務等多元活動,從尊重與包容、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觀念的引導,培養學生展現自尊尊人的品德,提升公民與道德教育實施之深度與廣度。 四、代結語:非常感謝委員關注性騷擾偷拍事件所衍生之校園安全問題及公民與道德教育落實,教育部會持續努力、再精進、檢討與盤點各項妥適之執行方案與計畫,也期盼校長、教師、家長、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及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面對、預防及處理,一起來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蘆洲及五股抽水站機組老舊建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1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27 ) 林委員就新北市蘆洲及五股抽水站機組老舊建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就轄區抽水站更新案於本( 109 )年 8 月 6 日函請內政部 110-111 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申請補助,林委員關切蘆洲地區、五股地區抽水站機組更新案件,其中五股區工商路抽水站已列入並於本年 8 月 31 日完成現勘並納入評比,至該區域其他抽水站將俟該府依程序提報視預算編列額度審核後酌予補助,並送至經濟部辦理後續複核評定作業。 二、另本院本年 9 月 26 日核定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次修正)(核定本),已將淡水河流域抽水站維護管理工項納入,並由內政部自 110 年度起編列預算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主動盤查全台各地之石滬群,並研議相關維護計畫與辦法提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3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49 ) 高委員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主動盤查全台各地之石滬群,並研議相關維護計畫與辦法提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查全國已登錄之石滬文化資產:七美雙心石滬(文化景觀)、吉貝石滬群(文化景觀)、吉貝保滬隊(保存技術)、三芝新庄里石滬(歷史建築)、後龍外埔石滬群(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文化景觀)、三芝後厝里石滬(歷史建築)。 二、查本部文化資產局歷年( 105-109 年)補助各縣市石滬案,補助總經費達 1,670 萬 1,290 元,包含相關調查研究計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法技術傳習推廣、技術人才培育及出版等。 三、本部文化資產局亦於 95 年進行《石滬文化資產普查計畫》及 106-108 年進行《石滬文化資產普查計畫》(第二階段),以台灣本島為主要範圍再次進行詳細的地毯式勘查,找出具代表性之石滬,研判其文資價值;針對有文資保存價值者,則釐清整體保存範圍,作為未來石滬具全國性文化資產價值之登錄基礎資料。 四、依前述石滬普查、歷史調查、文化資產細部調查等基礎資料,進行保存現況、文化資產價值之研判,已於《石滬文化資產普查計畫》(第二階段)提出全國石滬整體保存建議,作為未來全國性或跨縣市石滬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參考;且針對已搜集之資料,已提供予各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登錄文化資產時價值評估之參酌依據。 五、除石滬相關調查研究計畫外,本部文化資產局亦辦理石滬修造技術口述歷史採集計畫、石滬漁業發展文獻蒐集計畫等,針對石滬建造形式、保存修滬方法、推廣石滬漁業及修築等予以推動,促使石滬保存技術向下紮根,並建立在地社區團體參與巡滬、建立修滬人員名冊及任務分工、石滬損壞管理(自然災害颱風或人為破壞)及建立監管通報程序等,讓石滬保存管理與社區總體營造相結合,俾使石滬文化世代傳承。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中國欲以千人計畫吸納我國學術研究人員,為免我國學術研究成果遭其竊取,或有涉及國安與機敏性技術外洩之虞,我方應研議充分防範對策,藉以提升科研資訊之保護」問題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0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19 ) 郭委員就「中國欲以千人計畫吸納我國學術研究人員,為免我國學術研究成果遭其竊取,或有涉及國安與機敏性技術外洩之虞,我方應研議充分防範對策,藉以提升科研資訊之保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部掌握千人計畫情形 ( 一 ) 科技部主要是補助國內學研人員從事研究,業依大陸委員會提供之名單,針對獲科技部補助執行之計畫進行清查案內計畫主持人有無參與千人計畫或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108 年先就陸委會提供之 43 名人員進行查察,並就於 104-108 年曾執行或正執行科技部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之 5 名現職人員,函請執行機構進行查處,查處結果為:案內計畫主持人執行科技部 104-108 年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於國內均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 二 ) 陸委會日前再提供另 29 人名單,經查現為受補助機構之現職人員有 5 人,併同前揭 5 人,合計 10 人,業已函請執行機構就渠等近 5 年獲科技部補助執行之計畫進行上述情事之清查,刻正查處中。 ( 三 ) 經查科技部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所列管之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無上開 10 人所執行之研究計畫。 ( 四 ) 科技部後續將運用資訊科技,強化補助計畫管理,並規劃要求計畫主持人應揭露 3 年內曾執行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所有計畫;審查端則於審查人資料庫標註提供警示功能。 二、科技部補助計畫之成果歸屬及運用管理 ( 一 ) 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執行計畫之研究發展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應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各款研發成果管理機制,包括研發成果授權、讓與及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以及落實人員、文件、資訊等保密措施,並訂定當事人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 二 ) 科技部每年會定期查核學研機構是否確切落實上開規定,要求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或審議作業之人員,就涉及未公開研發成果,應與廠商簽署保密契約,妥善保存機密文件,以及對於所屬實驗室之機密資料做好保密措施,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 倘未依規定落實辦理,除要求學研單位限期改善,亦會衡量情節輕重扣除部分補助或全部不予補助。 三、有關國家核心科技資料之保護 ( 一 ) 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科技計畫如經認定屬於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應與執行計畫之學校簽署保密協定,以明定懲處規範;而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參與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 二 ) 科技部依上開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要求執行計畫之學校,應就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及資料加以管制;計畫之相關機關或人員欲主動或被動從事該計畫科技研發成果及資料之公開活動,亦應同受管制,並建立安全管制制度及通報系統,以防止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及資料之不當外流。 ( 三 ) 另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26 點第 3 款規定,研究計畫經科技部審查,列為敏感科技(註)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科技部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科技部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註:科技部於 108 年 5 月已函頒修正「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名稱為「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手冊」,該要點與手冊相關之文字後續將配合修正。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柏惟就高屏地區相關計畫工程進度與規劃期程問題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0 ) 陳委員就高屏地區相關計畫工程進度與規劃期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行政院已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核定其可行性研究,嗣高雄市政府於本( 109 )年 3 月 31 日將綜合規劃報告函報交通部審議,交通部已於本年 10 月 12 日函復意見,請高雄市政府檢討修正。本案俟行政院核定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即可接續辦理設計施工,所需工程經費將滾動式檢討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及報核進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4 、第 5 期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編列支應,不會導致地方建設延緩。 二、有關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第二階段),「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第二階段)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因路線所在之省道台 1 線路竹市區段現有路幅寬度侷限,高雄市政府爰將計畫分為第二 A 階段( RK2 岡山農工站至 RK6 南路竹站)與第二 B 階段「 RK6 南路竹站(不含)至 RK8 大湖站」,並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縮減計畫開發規模為第二 A 階段且經環評審查通過,嗣高雄市政府於本年 10 月 20 日將第二 A 階段綜合規劃報告函報交通部審議,以利先行核定施工;至第二 B 階段將俟省道台 1 線路竹市區段拓寬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高雄市政府函報第二 A 階段綜合規劃報告內容如下: ( 一 ) 計畫自償率 17.44% 、本業經營比 1.07 ,符合「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 二 ) 規劃未來捷運紅線班班可達 RK1 站,但約 2 班中有 1 班可往返至 RK6 站;本計畫規劃調整與計畫路線重疊度較高之公車路線、新增接駁公車路線,並闢駛 RK1 至 RK6 之先導幹線公車路線。 ( 三 ) 因應捷運紅線營業里程增加,將有增購列車需求,高雄市政府將配合第二 A 階段運量預測結果,檢討營運班距與列車採購需求。 三、有關高鐵延伸屏東案,交通部已於 108 年 11 月 7 日將「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報告」函報行政院審查,其初步規劃高鐵屏東車站特定區將配合屏東國土計畫產業發展目標導入相關優勢產業,並服務高鐵設站所吸引人流衍生之居住、觀光、商業發展等需求。高鐵屏東車站周邊目前已有屏東縣政府「屏東運動休閒產業園區」案、經濟部「屏東加工出口區擴區」案等推動中之計畫,高鐵延伸屏東如經行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將於後續規劃階段會同相關計畫主辦機關研商高鐵屏東車站周邊整體發展方向,俾擴大計畫綜效。 四、有關「東快鐵」之規劃,為提升鐵路運輸服務效率及滿足區域發展需要,交通部鐵道局刻正辦理「南迴鐵路雙軌化暨提升為快鐵」可行性研究委託技術服務,研議臺鐵屏東線及南迴線全線雙軌化暨提升營運速度之可行性。另高鐵延伸屏東案規劃配合遷建臺鐵六塊厝站與高鐵屏東站共站,可提供高鐵屏東站之轉乘接駁服務,臺鐵六塊厝站未來並做為「南迴鐵路雙軌化暨提升為快鐵」可行性研究委託技術服務規劃之端點站,兩計畫將建構「西高鐵」與「東快鐵」銜接之樞紐,串聯高鐵與快鐵,將高雄至臺東之旅行時間縮短至 90 分鐘內,促成兩地一日生活圈發展。此外,針對「西高鐵」與「東快鐵」於臺灣南部銜接位置之選擇,臺鐵西部幹線左營至鳳山段間於「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推動後,為強化服務中短途之都會區運輸需求,已新增 7 座通勤站並增開區間列車,通過列車行駛時間均有增加;又「東快鐵」以左營起始之規劃經檢視受上開臺鐵西部幹線左營至鳳山段捷運化降速路段影響,無法達成環島高快速鐵路網以高、快鐵快速聯繫臺北 / 花蓮、高雄 / 臺東鐵路旅行時間至 90 分鐘以內之政策目標,爰規劃結合高鐵延伸屏東與南迴鐵路雙軌化暨提升為快鐵兩案,將高快鐵南部銜接樞紐定於屏東。 (五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院臺專字第 109010322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2-4-131 ) 溫委員就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推動青少年自殺防治相關措施如下: ( 一 ) 持續設立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自民國 94 年底起持續委託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歷年成果包括:依據全體民眾、高風險群及自殺企圖者等不同對象,推動全面性、選擇性及指標性自殺防治策略;發展自殺防治個案關懷模式並推廣至各地方政府;辦理自殺行為實證研究,提供自殺相關統計資料作為政策研擬參考;發展自殺危險性評估工具;編訂資源及衛教手冊;辦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協助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落實自殺防治事項;促成國際交流合作等。 ( 二 ) 成立跨部會及跨局處之自殺防治溝通平臺: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4 條規定, 108 年 7 月 2 日函頒「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跨部會之自殺防治諮詢會;地方政府亦須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5 條規定,成立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以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作。 ( 三 ) 持續協助教育部於各級學校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相關措施:定期與教育部召開「研商提升推動校園心理健康工作會議」;另考量青少年族群主要自殺原因之一為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故協助教育部強化教職員工對精神疾病之認識及處置知能,以及對自我傷害高風險學生之辨識。 ( 四 ) 擴大自殺通報,將自殺企圖青少年納入關懷訪視對象:配合「自殺防治法」施行,除教育人員已納為責任通報人員,該部並分區辦理法規說明會,籲請各相關單位及責任通報人員依法通報。依據自殺防治通報系統資料顯示,本( 109 )年 1 至 8 月 15 至 24 歲年齡層之自殺企圖通報達 6,145 人次(較 108 年同期上升 1,438 人次,增幅 30.6% ),關懷訪視服務 4 萬 3,750 人次(較 108 年同期上升 1 萬 4,593 人次,增幅 50% ),顯見透過立法有助讓個案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再自殺企圖。 ( 五 ) 持續宣導及強化安心專線功能:為提升青少年對安心專線之知曉度及利用率,自 108 年 7 月 1 日將安心專線號碼改為 4 碼簡碼,並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及 1925 安心專線之衛教宣導;該專線同時對進線個案進行自殺風險評估,其中 108 年 15 至 24 歲年齡層之服務量為 8,463 人次,本年 1 至 6 月之服務量為 5,726 人次,顯見青少年對 1925 之使用率有增加之趨勢。 ( 六 ) 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事項,並持續與媒體召開聯繫會議:每年召開「自殺防治與新聞媒體聯繫會議」,使媒體業者瞭解其角色對自殺防治之重要性。另委託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持續進行媒體監測(網路及報紙),若有違法情形,除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外,並請該中心適時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澄清,避免模仿效應。 ( 七 ) 持續監測自殺通報及自殺死亡趨勢,滾動檢討自殺防治策略及措施:截至本年 7 月 31 日止之「 109 年 1-5 月自殺死亡人數」初步統計數, 15 至 24 歲人口群自殺死亡人數已相較 108 年度減少 39 人(下降幅度 31.5% )。 二、另教育部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業依據「學生輔導法」完備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強化三師三級輔導網絡合作及提升教育人員輔導知能,同時持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如附件),以及參酌「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諮詢會」對兒少族群自殺防治之全面性、選擇性及指標性策略建議事項,辦理相關工作及精進作為如下: ( 一 ) 研究發展:定期辦理「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分析及防治策略」,探討校園自殺、自傷、自殺行為現象與其可能因素,以及相關危機處置機制及流程現況等。 ( 二 ) 強化組織運作: 1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於教育局(處)長會議及學校各主管會議持續落實宣導,每半年辦理「全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推動暨聯繫會議」,將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課程。 (2) 將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各地方政府聯繫會議課程。 (3) 針對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具體改善策進作為並按季檢討。 (4) 成立「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及「生命教育學科中心」,與各地方生命教育中心學校密切合作,研發教材示例及教師培力工作。本年辦理生命教育種子教師培訓,計 7 場、生命教育特色校園訪談,計 2 場等,並建置網路資源分享平臺,以提供各領域教師參考。 (5) 協助各地方政府設置學校跨處室、跨校團隊之生命教育中心,積極落實生命教育議題內涵深耕校園,建構校園安全網並連結校外社會安全網及資源。 (6)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諮詢輔導計畫」,深入瞭解並協助受諮詢輔導學校改善問題及提升學校輔導工作能量。 (7) 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之輔導管道,必要時透過精神專業醫師進行與個案學生、家長、輔導教師等三方分別晤談,以及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心理師)介入,提升學校自殺防治效能。 2 . 大專校院: (1) 督導落實校園學生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加強自殺、自傷高風險學生之辨識並列冊持續關懷,以及依校內學生結構或特性分配輔導資源,以積極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促進全人發展。 (2) 運用四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及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3) 推動生命教育中程計畫,以「政策發展與推動」、「課程教學與師資培育」及「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三大面向執行。 (4) 鼓勵將學生輔導中心(組)設置於學生便於求助處,並強化宣導正確之求助觀念及建立明確求助流程。 (5) 督導針對學生自殺死亡事件進行檢討改善,以預防事件發生。 ( 三 ) 培訓防治人才: 1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初任輔導主任、組長、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及在職培訓課程,以及每年辦理之「全國教師生命教育研習」課程。 (2) 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 108 年共計辦理 1,012 場次。 (3) 持續增加情感教育議題課程,納入不同對象辦理研習、工作坊及研討會等活動,以「引導、輔導學生認識及面對情感議題之情感教育培力」為主要核心,擴展培力人數及對象,並強化相關人員必備知能。 2 . 大專校院: (1) 補助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計畫,提升教師、職員及學生對事件預防之敏感度, 108 年計補助 78 所學校、本年補助 91 所學校。 (2) 提升專業輔導人員自殺防治知能,落實自殺防治工作之人力培訓機制;將自殺防治輔導知能研習納入該部四區大專校院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年度計畫, 108 年辦理自殺防治或相關輔導議題之專業輔導人員知能研習共計 4 場、本年辦理 2 場。 (3) 結合馬偕紀念醫院自殺防治中心辦理辯證行為治療技巧訓練,以提升專業輔導人員處理學生情緒及人際關係困擾、衝動行為控制問題等,本年辦理 1 場。 ( 四 ) 課程推動: 1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 108 課綱業於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及潛在課程中融入生命教育議題,培育學生具有互愛、助人、同理及感恩之心。 (2) 將情感教育相關指標納入或融入課程綱要,積極提升教師課程教學之專業能力,進行相關教材教法研發。 (3) 利用友善校園計畫加強學校多元宣導情感教育議題,發展具情感教育相關系列校本特色活動,並鼓勵學校於親職教育講座融入情感教育議題或發展多元性介入性輔導。 2 . 大專校院: (1) 鼓勵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 108 年補助 12 所學校;本年辦理 2 場。 (2) 透過補助持續鼓勵開設情感教育相關課程,並利用相關主管會議加強宣導。 ( 五 ) 推動及實施防治計畫:學校執行三級預防工作,包括「初級預防」:透過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及潛在課程增進學生心理健康,使學生免於自殺、自傷;「二級預防」:高關懷學生辨識、介入及追蹤;「三級預防」:建置自殺事件發生後之危機處理機制,以預防再自殺,並結合衛政及社政資源提供多元輔導管道,建構輔導資源網絡。 ( 六 ) 自我傷害防治之社會宣導教育:將自殺防治議題納入該部補助民間團體之重點議題,以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學校人員或以家長為對象之生命教育及自殺、自傷防治相關活動。 ( 七 ) 強化高樓空間安全管理: 1 . 督導各級學校將「高樓層危險區域」納入校園安全地圖檢核、完善校園整體安全維護。 2 . 建議學校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及設施之安全性,並強化校園境教功能,透過綠化、正向鼓勵標語及設置溫馨交流區等方式,建立具支持系統之友善校園。 3 . 編製「大專校院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輔導案例彙編」,提供學校作為檢視校園安全空間之參據。 4 . 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檢視校園環境設備安全,並補助學校裝設校園安全裝置。 ( 八 ) 強化學生家人之防治知能,建立學校及家庭之夥伴關係:提升家長對學生自殺事件預防之敏感度,擴大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計畫,將家長納入培訓對象。另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含偏遠地區學校),以加強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功能,協助學校、家庭及社區資源整合。 ( 九 ) 強化學校人員對精神疾患之認識:加強大專校院學務、輔導主管對精神疾患之認識及處遇知能,並將精神疾患輔導納入新進專業輔導人員培訓課程。另為加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教師、輔導主任、專輔人員處遇精神疾患之專業知能,持續辦理學生相關情緒管理及精神疾病處遇研習課程。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委員范雲、邱顯智、林岱樺、林為洲、楊瓊瓔、邱志偉、莊瑞雄、黃世杰、何欣純、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0 人對「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院授主預彙字第 109010292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3466 號函) (續接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