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90102381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09年8月13日經行政院第3714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09.9.24)決議審查日程按甲乙兩案及審查分配表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109.9.29)報告後決定:「併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且審查日程照黨團協商結論按甲案修正通過另同次會議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詳見表四五)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提出本案核與憲法第59條之規定相符,依憲法第63條之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審議,並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定進行審查,除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外,其餘均舉行公開會議。

貳、預算編製政策方向及原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又政府部門是總體經濟活動的一環,政府預算攸關公共資源的配置,與總體經濟的運行密不可分,因此政府所有收支的安排,必須能夠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根據行政院所送有關文書說明,雖在COVID-19疫情蔓延下重創全球經濟,惟隨各國陸續解封,重啟經濟活動,並推動大規模貨幣、財政等紓困振興政策,全球景氣可望逐步復甦。而根據IHS Markit 8月預測,109年全球經濟將衰退5.1%,短期內仍難完全擺脫疫情陰霾惟我國因疫情控制得宜及國內製造產能大幅擴充,加以受美中貿易爭端及疫情影響,全球供應鏈加速重組,廠商持續擴增在臺產能,復以國內半導體製造深具製程領先優勢,恰可肆應高速運算、5G、AI及物聯網等新興應用龐大需求,國內出口動能成長可期。至於內需,隨防疫相關管制逐漸鬆綁及政府推出紓困振興方案,民間消費力道可望逐步回溫;投資方面,國內半導體廠商之先進製程投資、電信業者布建5G網路、離岸風電等綠能投資均持續進行,將帶動整體投資穩健擴張,預期110年國內經濟表現將優於109年。

面對後疫情時代,政府將以「度過疫情,振興經濟」、「民生優先,安居樂業」等作為施政重點,除了守住疫情,聚焦受肺炎疫情衝擊的勞工、產業與企業紓困,以及加速國內經濟振興帶動內需產業發展外,亦將持續辦理育兒、長照之全齡照顧、防杜毒品危害、加速興建社會住宅等。期盼透過整體預算資源的妥善分配與有效利用,均衡城鄉發展、持續精進產業創新升級,並積極參與國際,以提升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在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基礎下,配合施政方針,參據國內外經濟情勢各項指標,與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等對舉債額度限制,妥慎檢討編製。又為嚴守財政紀律,並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要求各機關必須落實零基預算精神,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按各項計畫之優先順序配置預算,以有效使用資源。爰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並使各級政府處理預算收支有所準據,依照預算法規定及上述預算政策,訂定「一百十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其主要規定如下:

政府預算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並加強開源節流措施,妥善控制歲入歲出差短。

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

中央及地方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所規定之上限。

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編預算時,應考量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對教育、國防及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審慎規劃收支額度及中長程財務計畫,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財政之衝擊。

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與特別預算、特種基金預算及民間可用資源,務實籌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

政府公共投資應兼顧地區均衡發展,以跨直轄市、縣(市)之區域為優先投資目標。公共建設計畫應依「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辦理,強化計畫審議功能,提高執行力,並將計畫退場後資源重新安排,以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慎規劃辦理。

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規定,合理配置人力。

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

十一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之調整,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確實檢討辦理。對於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

十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參、預算重要內容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持續採行84年度起推行之歲出額度制並配合91年度起全面實施之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檢討核定各主管機關中程歲出額度,俾歲出規模妥適分配。110年度總預算案經審慎編製結果,歲入編列2兆0, 450億元,歲出編列2兆1,615億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165億元連同債務還本850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財源2,015億元,以舉借債務1,915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00億元予以彌平。有關110年度總預算案編製重點扼要說明如下:

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開創經濟發展新局

因應全球經濟的快速變遷與競爭,將賡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精進產業創新升級,結合智慧科技與生活應用,引領產業智慧化、AI化、高值化,加強扶植新創及中小企業,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同時結合半導體產業的優勢,積極投入5G、AI、物聯網、自駕車等領域,成為驅動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110年度總預算產業創新計畫編列334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290億元,合共624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40億元,約增6.8%。主要包括辦理數位經濟209億元、生醫產業58億元、亞洲‧矽谷56億元、綠能科技55億元新農業45億元晶片設計及半導體科技39億元

二、加速公共建設投資,均衡區域基礎建設

為厚植國家長期發展潛能,強化下一世代所需的基礎建設,政府除在總預算外、並在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案賡續編列以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等8大項目為主軸之經費,以期透過「加大、加碼、加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帶動產業創新發展,振興經濟創造就業,全力縮短區域落差,讓全民享有優質國家建設及生活品質,提升國家長期競爭力。110年度總預算編列公共建設計畫經費1,324億元,較109年度減少251億元,約減15.9%,主要係減列撥充農村再生基金最後1年經費276億元。惟如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1,041億元,連同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2,975億元,合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預計投入5,340億元,主要包括辦理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公路國道與橋樑興建及改善工程鐵路立體化及捷運化建設、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航空港埠國家風景區相關建設及改善停車場問題等1,686.8億元;台灣電力公司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第七輸變電、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等計畫946.5億元;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降低漏水率、鳥嘴潭人工湖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等計畫441.7億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充實全民運動環境等計畫314億元;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整體性治山防災、漁業永續經營建設、山坡地農路改善等計畫294.8億元。

三、落實氣候變遷調適,打造韌性永續樂活家園

環境是國家發展的基石,我國地理氣候條件屬災害發生頻繁的海島型國家,四周環海且地小人稠,氣候變遷直接衝擊全島之水文、水資源、農業生產與農業需水量、公共衛生及生態環境等為降低氣候變遷對生態與居住環境造成的衝擊,從治山防洪、整體流域治理,由山系、水系、國土、海域整個通盤檢討,以減輕天然災害對國土造成的危害,促進人與環境之共榮共存。110年度總預算國土保育相關經費編列426億元,較109年度減少10億元,約減2.3%,主要係內政部配合計畫執行期程核實減列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32億元。若加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編列250億元,連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台灣自來水公司、環境保護基金等編列相關經費170億元,合共編列846億元,以助益國土保育工作。

為因應全球暖化所導致的氣候變遷,未來透過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減量策略,持續引導全民邁向綠色低碳家園,並落實空氣污染防制,積極推動老舊高污染車輛改善或汰除、工業污染排放減量及改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應變。110年度總預算空氣污染防制經費編列52億元,加計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114億元,合共166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4億元,約增16.6%,主要係經濟部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台中發電廠供煤系統改善計畫及空污改善工程等62億元;環境保護署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策略、空氣品質監測、管理及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等51億元。又國內海洋資源豐富,有近2千公里的海岸線可以運用,為確保海洋永續發展,政府有責任鼓勵人民知道海洋(知海)、親近海洋(近海),透過尊敬海洋,瞭解海洋,進而運用海洋資源。110年度總預算向海致敬相關經費編列22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11.6億元、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2.7億元,合共36.3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16.9億元,約增87.2%,主要係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等辦理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5.3億元;海洋委員會辦理全國海灘安全調查及建置海域遊憩資訊安全監測系統、海難搜救裝備精進與智慧化計畫等13.6億元。

四、鞏固國防安全,加強國際參與

政府以「踏實外交、互惠互助」理念,堅持和平、自由、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持續推動踏實外交,穩固邦誼,擴大爭取參與國際組織結合民間力量人道救援、醫療援助、疾病防治等領域強化國際合作,與理念相近國家及國內外重要非政府組織(NGO)建立夥伴關係,對區域及國際社會做出貢獻。110年度外交部主管預算共編列295億元,較109年度增加14.4億元,約增5.1%,主要係增列國際合作援外經費11.5億元在兩岸關係方面,將致力維護台海穩定和平現狀,持續以「和平、對等、民主、對話」原則為基礎,維持兩岸良性互動,並適時檢討兩岸政策與相關法規,穩固兩岸有序交流。110年度兩岸交流經費共編列12.6億元,較109年度增加0.3億元,約增2.2%,主要係增列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經費0.4億元。至於「新南向政策」的賡續推動,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與新南向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深耕與新南向夥伴國在農業、醫療、觀光、災防、電子商務、工程及教育等議題上的合作關係。110年度總預算新南向政策經費編列30.4億元,如連同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7.4億元,合共67.8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0.3億元,約增0.4%,主要係增列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計畫0.5億元。

為冀國家安全及區域的和平穩定政府將透過「防衛固守、重層嚇阻」軍事戰略及「戰力防護、濱海決勝、灘岸殲敵整體防衛構想,建構可恃戰力以前瞻未來科技趨勢及聯合作戰需求,執行武力系統研發工作,戮力國防自主,提升電子暨網路戰整體戰力,強化防衛固守能力。110年度國防部主管預算共編列3,668億元,較109年度增加156億元,約增4.4%,主要係增列軍事投資、武器裝備維持及募兵制人力經費等。加計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290億元,合共3,958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396億元,約增11.1%。如連同非營業特種基金576億元,整體規模達4,534億元。

五、強化政府治理,提升行政效能

組織改造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而因應環境快速變遷人民生活型態改變對政府提供服務的質與量要求日益升高各機關為推動業務所需人力當增則增應省則省原則配置運用,110年度人力資源從組織結構、業務功能等全面進行功能性與結構性的調整,檢討多元人力運用並落實組織改造,合理配置人力,以提升政府效能。又為兼顧財務穩健及人民負擔能力,促進年金制度永續,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年改法案業於107年7月1日施行。另目前已完成24個部會組織法案立法餘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5個部暨所屬機關(構)及數位發展專責機關組織法草案,待配合施政方向與重點重新檢討後,再完成立法程序,以達到組織改造。

六、落實全齡照顧,營造安居樂業環境

為建構全齡照顧的幸福社會及營造均衡發展的樂活家園,政府加速推動長照2.0政策,布建以社區為基礎之照護資源,提供普及化、多元化及優質化長照服務,健全高齡照顧與社區預防及支持家庭照顧體系。另因應少子女化,以發放育兒津貼、托育及就學補助、提高兒童公共化照顧比率、提升優質平價教保服務量能等,營造友善生養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其中110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經費共編列529.2億元,包括總預算20.4億元(配合專款稅收挹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主要業務由該基金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9.9億元、非營業特種基金498.9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88億元,約增19.9%,主要係衛生福利部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計493.2億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安養照護服務等20.2億元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110年度編列550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5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52億元,合共607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103億元,約增20.3%,主要係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248億元、0至5歲托育及就學補助238億元及擴大公共化幼兒園量能47億元等;在食品安全方面,持續落實食安五環政策,透過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履歷、加重生產者責任及全民監督110年度總預算食品安全相關經費編列50.7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7.1億元、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4億元,合共61.8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5.7億元,約增10.2%,主要係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等機關辦理食安五環各項措施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屬學校午餐採用三章一Q食材等43.6億元;農業委員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農藥檢驗及登記管理等7.9億元;衛生福利部辦理食品邊境流通稽查、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等7.6億元。

在治安維護方面,全力抑制毒品再犯、降低毒品新生防制酒駕、打擊組織犯罪完備兒少及婦女保護措施等項,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110年度總預算治安維護相關經費編列1,134億元,加計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8.8億元,合共1,142.8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45.7億元,約增4.2%,主要係法務部執行掃黑及肅貪、推展矯正業務、辦公廳舍擴(遷)建等經費333.5億元;內政部嚴密治安防護網絡、加強犯罪預防、精進防制黑道幫派作為、提升勤務裝備及效能、落實警察教育訓練等經費269.5億元;司法院辦理司法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及整修、因應司法新制增加員額、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經費244.4億元;海洋委員會執行海域巡護、維護岸海治安、籌建海巡艦艇及強化海巡編裝等經費236.1億元。

七、發展多元教育環境,帶動科技創新研發

優秀人才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關鍵為期培育、留住及延攬符合國家經濟及社會永續發展之優質人才,政府將持續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增加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及強化準公共機制;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優質化與均質化強化產學研鏈結,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發展多元創新高等教育,推動育才、留才、攬才措施;精進數位學習環境,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尊重多元族群,鼓勵母語與文化傳承;完善樂齡學習體系,營造全民終身學習社會。110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編列數為6,832億元,再扣除國中小及幼兒園教職員薪資所得課稅配套措施經費72億元、內政部移入幼托整合相關經費36億元及原青年輔導委員會移入相關業務經費2億元,淨計6,722億元,占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6%,符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法定下限。其中110年度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編列3,356億元,主要係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522億元補助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及校務基金經費498.1億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390億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經費336.5億元、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及校務基金經費271億元、私立學校教學獎助252.9億元等。

科技實力是經濟發展重要的基礎,政府將以領先全球的半導體及資通訊科技(ICT)產業優勢為基礎,聚焦於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晶片系統及5G物聯網等關鍵技術研發營造友善研發環境、推動跨領域整合,強化卓越研究中心及研究生態體系,邁向人才群聚及強固跨域科研人才目標推動生醫產業前瞻科技、精準健康量能與智慧農業研究成果轉譯為市場需求產品;打造高科技產業優質投資環境,培育創新型高附加價值企業;拓展原子能技術跨領域應用,研發能源及核後端產業關鍵技術。110年度總預算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編列969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200億元,連同國防科技經費104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256億元,整體規模達1,529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7億元,約增1.8%。其中總預算編列數969億元,除支應中央研究院117億元及科技部424億元外,其餘機關共編列428億元,並依計畫屬性分為6個群組,包括生命科技108億元、工程科技93億元、數位科技83億元科技創新74億元、人文社會36億元、環境科技34億元。

八、厚植文化實力,促進多元族群發展

文化乃國家的氣質與歷史生命的表徵,為擴展文化的深度與廣度,政府持續深耕文化底蘊及厚植文化力,除致力保障各族群語言平等,並與地方、民間協力建構文化治理體系,鼓勵多元展能,創造優質新生力。110年度總預算文化支出編列265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54億元,以及國立文化、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與運動發展基金等編列91億元,合共410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減少79億元,約減16.1%,主要係減列文化部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47.5億元、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4.2億元增列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10億元、影音場域之5G創新應用領航計畫1.6億元等

此外為讓客家豐厚的人文涵養自然融入語言、生活與產業,帶動客家文藝復興及客庄永續發展,創造族群主流化新典範,110年度總預算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編列32.1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1.3億元,合共33.4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0.2億元,約增0.7%。主要係辦理客語深植及傳播行銷12.1億元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7.8億元客家藝文發展及文化推廣6億元。又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與居住權益,踐行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友善環境,強化原住民族產業創新,110年度總預算原住民族相關經費編列222.9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54.2億元,以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等編列68.1億元,合共325.1億元(已扣減屬重複計列之公務預算撥補基金20.1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減少23.8億元,約減6.8%,主要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90.3億元交通部公路系統興建及改善計畫、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等65.8億元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及各級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學雜費減免等38.1億元農業委員會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等14.2億元內政部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等9.3億元,經濟部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3億元。

九、保障地方財源,均衡市縣發展

為謀地方之經濟平衡發展,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並兼顧中央財政健全及充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110年度中央對地方財源協助賡續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俾達成保障地方財源之目標。又依地方制度法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110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合共編列1,893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之1,762億元,增加131億元,約增7.4%,主要係配合年金改革節省退撫給付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數額成長、退撫基金提撥率提高、國民年金調整保費補助對象等因素增加補助經費。又如連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地方政府2,973億元以及中央納編地方政府原應負擔之勞、健保保費及改制直轄市土地增值稅分成增加數等669億元,則中央對地方政府財源協助合共5,535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之5,378億元,增加157億元,約增2.9%。

十、強化離島與花東建設,增進居民福祉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推動地區產業發展多元文化特色,並維護自然生態景觀以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及福祉101年度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成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400億元101至109年度已編列144.2億元110年度賡續編列255.8億元,業全數編列完畢。主要用於辦理補助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相關建設事項與產業輔導及在地人才培育等

政府對於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相關經費之補助,110年度行政院直撥補助金門縣、連江縣與澎湖縣一般性補助經費73.3億元,連同編列在各部會與附屬單位預算補助計畫經費188.1億元,以及所獲中央統籌分配稅款42億元與菸酒稅8.6億元,合共312億元,挹注離島地區推動各項建設。

  綜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編列2兆0,450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兆1,070億元,減少620億元,約減2.9%;歲出在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穩健、妥善配置與運用整體資源下編列2兆1,615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兆0,776億元,增加839億元,約增4.0%。歲入歲出相抵差短為1,165億元,與109年度預算數賸餘294億元比較,由賸餘轉為短絀。就整體歲出而言,以社會福利支出5,594億元,占25.9%居首位;教育科學文化支出4,290億元,占19.9%,次之。總預算各項歲出優先用於公共建設投資、科技研發及產業創新、完備育兒及長照服務體系、強化社會安全網絡、優化教育培育人才、提升國防戰力等施政重點。預估在此預算施政下,國內物價維持穩定,消費者物價上漲1.1%經濟成長3.9%平均每人GDP為2萬8,758美元,期在財政穩健下,同時謀求國家經濟之發展。以下分別就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及融資財源調度編列情形加以說明:

一、歲入來源別編列情形(表一):

()稅課收入編列1兆6,719億元,占歲入總額81.7%,較109年度預算數1兆6,796億元,減少77億元,約減0.5%主要係減列所得稅232億元,增列證券交易稅81億元、增列營業稅60億元等所致。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編列2,408億元,占歲入總額11.8%,較109年度預算數2,442億元,減少34億元,約減1.4%,主要係減列中央銀行盈餘繳庫151億元,新增臺灣土地銀行繳庫10億元,增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繳庫47億元、增列交通作業基金繳庫20億元、增列航港建設基金繳庫11億元等所致。

()規費及罰款收入編列783億元,占歲入總額3.8%,較109年度預算數1,232億元,減少449億元,約減36.5%主要係減列5G行動寬頻業務釋照收入440億元。

()財產收入編列321億元,占歲入總額1.6%,較109年度預算數480億元,減少159億元,約減33.1%,主要係減列地方建設基金裁撤繳庫數228億元、減列國有不動產作價撥充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8億元,新增內政部辦理區段徵收土地售價收入10億元增列財政部土地售價收入83億元等所致。

 ()其他收入編列219億元,占歲入總額1.1%,較109年度預算數120億元,增加99億元,約增83.3%主要係新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不適用營地週轉金繳庫101億元等所致。

二、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表二),主要部分陳述如下:

(一)社會福利支出編列5,594億元,占歲出總額25.9%,較109年度預算數5,235億元,增加359億元,約增6.9%主要係新增農民退休儲金業務經費13億元增列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保費法定下限差額77.2億元、增列補助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59.1億元、增列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52.2億元、增列補助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費43.6億元、增列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2歲)41億元,減列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20.3億元。

(二)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編列4,290億元,占歲出總額19.9%,較109年度預算數4,202億元,增加88億元,約增2.1%主要係新增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12.2億元、新增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10億元,增列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年金改革節省退撫給付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教職人員)補助43.6億元、增列教育部主管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40.7億元、增列國庫增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7.9億元,減列製造智慧化與設備智能化關鍵技術躍升綱要計畫、精準治療之前瞻研究與系統建置計畫、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推動計畫、推動中小企業跨域創新加值計畫及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示範場域旗艦計畫等11.6億元(最後1年)。

(三)國防支出編列3,523億元,占歲出總額16.3%,較109年度預算數3,375億元,增加148億元,約增4.4%主要係增列軍事武器裝備等經費74.5億元、增列提升主戰裝備妥善率之作業維持費38.7億元增列招募志願役人員與軍事訓練等人員維持費35.2億元。

(四)經濟發展支出編列2,539億元,占歲出總額11.7%,較109年度預算數2,469億元,增加70億元,約增2.8%主要係新增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06億元、新增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50億元、新增國庫撥充住宅基金50億元,增列國庫增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246億元、增列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臺北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等111億元,減列國庫增撥農村再生基金276億元(最後1年)、減列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台9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及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第一階段)等122億元(最後1年)、減列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等103億元(最後1年)

(五)一般政務支出編列2,063億元,占歲出總額9.5%,較109年度預算數1,978億元,增加85億元,約增4.3%主要係新增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資源擴充計畫2.8億元新增向海致敬-海岸整體清潔維護計畫2.4億元,增列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及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23.3億元、增列國際合作援外經費11.5億元、增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6.6億元、增列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人事費5.4億元,減列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中程計畫、落實智慧國土—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等15.8億元(最後1年)、減列八德外役、雲林第二監獄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遷、整建等12.1億元(配合工程進度核實減列)。

(六)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編列221億元,占歲出總額1.0%,較109年度預算數232億元,減少11億元,約減4.9%主要係新增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123億元新增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7億元增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5.7億元減列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55億元(最後1年)、減列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5.3億元(依業務實際需要核實減列)。

(七)退休撫卹支出編列1,471億元,占歲出總額6.8%,較109年度預算數1,464億元,增加7億元,約增0.5%主要係增列考試院教育部主管年金改革節省退撫給付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41.1億元,減列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經費35.3億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核實減列)。

(八)債務支出(不含債務之還本)編列1,080億元,占歲出總額5.0%,與109年度預算數相同係減列國債付息經費。

(九)補助及其他支出編列834億元,占歲出總額3.9%,較109年度預算數741億元,增加93億元,約增12.6%主要係增列平衡預算補助25億元增列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8.2億元、增列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7.1億元。

三、融資財源調度情形(表三):

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165億元,與109年度預算數賸餘294億元比較,由賸餘轉為短絀,連同債務還本850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財源2,015億元,以舉借債務1,915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00億元支應。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經本院議事處109年9月29日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8號函請財政委員會將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並由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函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答復委員質詢及提供書面資料。本案經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外;交通委員會已提出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綜合整理,並於109年11月19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現將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外,茲有應先行說明者如下︰

一、歲入部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入總額為2兆0,450億3,345萬6千元,審查結果,增列1,750萬元(詳見表六、七),茲因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入總額暫改列為2兆0,450億5,095萬6千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二、歲出部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2兆1,615億1,707萬元,審查結果,共計減列7,220萬6千元(詳見表六、八),茲因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國庫增撥額等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出總額暫改列為2兆1,614億4,486萬4千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85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014億8,361萬4千元,以舉借債務1,914億8,361萬4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00億元支應,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四、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結果,歲入歲出總額如有差短及經常收支如有不平衡時,送院會處理。

五、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六、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表一 歲入來源別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       目

110年度預算數

109年度預算數

比  較

金額
(A)

%

金額
(B)

%

金額
(A
-B)

增減
%

合     計

20,450

100.0

21,070

100.0

-620

-2.9

1.稅課收入

16,719

81.7

16,796

79.7

-77

-0.5

 

所得稅

9,743

47.6

9,975

47.3

-232

-2.3

 

營業稅

2,475

12.1

2,415

11.5

60

2.5

 

貨物稅

1,606

7.9

1,605

7.6

1

0.1

 

關稅

1,207

5.9

1,197

5.7

10

0.8

2.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2,408

11.8

2,442

11.6

-34

-1.4

3.規費及罰款收入

783

3.8

1,232

5.8

-449

-36.5

4.財產收入

321

1.6

480

2.3

-159

-33.1

5.其他收入

219

1.1

120

0.6

99

83.3

表二 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       目

110年度預算數

109年度預算數

比  較

金額
(A)

%

金額
(B)

%

金額
(A
-B)

增減
%

合     計

21,615

100.0

20,776

100.0

839

4.0

1.一般政務支出

2,063

9.5

1,978

9.5

85

4.3

2.國防支出

3,523

16.3

3,375

16.3

148

4.4

3.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4,290

19.9

4,202

20.2

88

2.1

4.經濟發展支出

2,539

11.7

2,469

11.9

70

2.8

5.社會福利支出

5,594

25.9

5,235

25.2

359

6.9

6.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221

1.0

232

1.1

-11

-4.9

7.退休撫卹支出

1,471

6.8

1,464

7.0

7

0.5

8.債務支出

1,080

5.0

1,080

5.2

0

0.0

9.補助及其他支出

834

3.9

741

3.6

93

12.6

 

 

表三 融資財源調度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       目

110年度預算數

109年度預算數

比  較

金額
(A)

金額
(B)

金額
(A)
-(B)

1.歲入歲出差短(賸餘)

1,165

-294

1,459

2.債務之償還

850

850

-

3.尚須融資調度數

2,015

556

1,459

 (1)債務之舉借

1,915

556

1359

 (2)預計移用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調節因應數

100

-

100

 

 

表四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審查

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非營業基金別

營業基金別

內政
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信託基金: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信託基金:

莊守耕公益基金、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經濟
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7個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

 

作業基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信託基金:

農民退休基金。

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

財政
委員會

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融資財源調度。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臺灣銀行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

作業基金:

48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交通
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4個分院、20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4個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個臺灣地區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

作業基金: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毒品防制基金。

信託基金: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作業基金:

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五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提報院會後,院會將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交付財政委員會,並由議事處函達財政委員會。

109/9/29(二)以前

財政委員會通函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9/30(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公務預算部分。

10/5(一)~11/2(一)

各委員會擬具公務預算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1/9(一)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11/4(三)~11/30(一)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擬具審查總報告。

11/10(二)~11/16(一)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交印刷所付印。

11/17(二)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1/18(三)

各委員會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2/7(一)以前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各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並擬具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後,送交印刷所付印。

12/8(二)~12/15(二)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2/16(三)以前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表六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增、減列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委員會別

歲  入  部  分

歲出部分減列數

增列數

減列數

內政委員會

0

0

外交及國防
委員會

0

0

經濟委員會

0

0

財政委員會

0

0

教育及文化
委員會

0

0

交通委員會

17,500

0

72,206

司法及法制
委員會

0

0

社會福利及
衛生環境委員會

0

0

合    計

17,500

0

72,206

淨增列

17,500

註: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於審查總報告內列入該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表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按歲入來源別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原列預算數

增減情形

核列數

增列數

減列數

1

稅課收入

1,671,883,000

0

0

1,671,883,000

2

罰款及賠償收入

20,594,452

0

0

20,594,452

3

規費收入

57,698,834

11,500

0

57,710,334

4

財產收入

32,144,625

5,500

0

32,150,125

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240,793,740

0

0

240,793,740

6

捐獻及贈與收入

0

0

0

 

0

7

其他收入

21,918,805

500

0

21,919,305

 

合計

2,045,033,456

17,500

0

2,045,050,956

註: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於審查總報告內列入該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表八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按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原列預算數

   

核列數

1

總統府主管

14,317,534

 

註 

14,317,534

2

行政院主管

51,924,246

 

註 

51,924,246

3

立法院主管

3,424,609

 

註 

3,424,609

4

司法院主管

24,437,491

 

註 

24,437,491

5

考試院主管

27,791,642

 

註 

27,791,642

6

監察院主管

2,444,532

 

註 

2,444,532

7

內政部主管

66,196,406

 

註 

66,196,406

8

外交部主管

29,529,634

 

註 

29,529,634

9

國防部主管

366,800,903

 

註 

366,800,903

10

財政部主管

172,792,743

 

註 

172,792,743

11

教育部主管

261,312,779

 

註 

261,312,779

12

法務部主管

35,091,921

 

註 

35,091,921

13

經濟部主管

55,740,723

 

 

55,740,723

14

交通部主管

74,700,686

72,206 

 

74,628,480

15

勞動部主管

164,682,441

 

註 

164,682,441

16

僑務委員會主管

1,295,948

 

註 

1,295,948

17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2,498,130

 

註 

2,498,130

18

農業委員會主管

138,155,736

 

 

138,155,736

19

衛生福利部主管

248,027,762

 

註 

248,027,762

20

環境保護署主管

5,895,595

 

註 

5,895,595

21

文化部主管

18,310,342

 

註 

18,310,342

22

科技部主管

43,291,480

 

註 

43,291,480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1,575,408

 

註 

1,575,408

24

海洋委員會主管

25,075,097

 

註 

25,075,097

2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127,470,402

 

註 

127,470,402

26

省市地方政府

189,332,880

 

註 

189,332,880

27

災害準備金

2,000,000

 

註 

2,000,000

28

第二預備金

7,400,000

 

註 

7,400,000

 

合計

2,161,517,070

72,206 

2,161,444,864

註: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於審查總報告內列入該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伍、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役政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移民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建築研究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海洋保育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

第1項 外交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領事事務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款 國防部主管

第1項 國防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僑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檔案管理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工業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能源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林務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水土保持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農業試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林業試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水產試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畜產試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庫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賦稅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銀行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證券期貨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保險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檢查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6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1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7款 災害準備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8款 第二預備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體育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家圖書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核能研究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270萬元,照列。

第20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4萬元,照列。

第141項 交通部1,495萬1千元,照列。

第142項 民用航空局858萬2千元,照列。

第143項 中央氣象局62萬元,照列。

第144項 觀光局及所屬3,540萬3千元,照列。

第145項 運輸研究所11萬元,照列。

第14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32億6,252萬8千元,照列。

第147項 鐵道局及所屬1,615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42億8,781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15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5,001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交通部255億0,634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3,228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78萬6千元。

第115項 中央氣象局2,595萬7千元,照列。

第116項 觀光局及所屬298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6億7,652萬7千元,增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8,652萬7千元。

第118項 鐵道局及所屬8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79萬7千元,照列。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6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萬元,照列。

第156項 交通部1,923萬元,照列。

第157項 民用航空局2千元,照列。

第158項 中央氣象局218萬8千元,照列。

第159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255萬7千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5萬7千元。

第160項 運輸研究所128萬9千元,照列。

第161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1億9,560萬6千元,照列。

第162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8,277萬5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77萬5千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交通部原列284億4,649萬4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4億7,119萬8千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71億1,946萬3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23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89萬4千元,照列。

第153項 交通部1億3,069萬8千元,照列。

第154項 民用航空局46萬5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氣象局20萬5千元,照列。

第156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400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0萬6千元。

第157項 運輸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58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1億1,136萬1千元,照列。

第159項 鐵道局及所屬46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8億7,76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2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歐珀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獎補助費」編列1億9,25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陳歐珀 陳雪生 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60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素月 劉櫂豪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7,88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5目「無障礙檢測服務」編列1,21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陳雪生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59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歲出編列8億7,766萬5千元,主管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及事業營運督管等業務。其中建構多元與普及的通傳近用環境,促進通傳服務的普及與近用為通傳會年度施政目標,藉由持續推動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置以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服務的權益。經查,通傳會109年度推動「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普及數位基礎建設計畫」,總經費為1億4,366萬元,規劃109至112年度,分4年辦理,擬擴大固網涵蓋範圍來強化在地寬頻基礎建設,惟110年度是項計畫僅以計畫預算業已編竣為由,未再編列後續經費,顯見政府政策推動並無前後一致性;又通傳會雖於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共編列14億6,921萬9千元,用以辦理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但通傳會單位預算及所屬基金預算並沒有編列配套經費,在特別預算屆期結束後,對於偏鄉特別是原鄉之數位基礎建設恐將難以為繼。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原(偏)鄉數位基礎建設辦理情形暨未來推動及所需經費籌措規劃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伍麗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因應國際通訊傳播事業之變革及新興技術之變遷,配合政策提出5年期之「推動數位經濟發展之通訊傳播匯流政策及法制革新計畫」,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60萬2千元,項下「獎補助費」編列1,499萬4千元,用於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依行政院規劃執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方案)有關「基礎建設分組」之工作,研析先進國家強化數位經濟及數位匯流基礎環境之相關政策及法規,並舉辦座談會等增進對話交流;惟近來部分議題例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治理、5G行動寬頻頻率釋出與相關應用整合或行動通訊連線品質改善等議題,均需及早完備相關監理法令政策及通傳基礎建設,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確實評估TTC所提研析意見獲政策參採之比率,加強執行成效之考核,以有效配置政府資源。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該草案第8條明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我國境內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然此條過度要求業者揭露其商業資訊,恐使國際優質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退出我國境內市場,將有礙我國文化向外發展,國人也將無法享受國際優質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基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跨部會商討對策,在權衡我國法規、業者與民眾三方權益的前提下,研擬出最佳解。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電信業者在嘉明湖的向陽名樹附近架設基地台,因設置基地台之發電機無法拆卸組裝,是以電信業者僱用揹工將重達100公斤之發電機揹負上山,此舉具高度危險性。基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促業者對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一)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升獨立機關之公正中立性,研議可否於聽證會召開前,先行公開鑑定人名單。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之交易、合併、評鑑及換照等授益性行政處分給予之附款,業者若未確實履行附款或缺乏資訊揭露,將導致社會大眾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監理效能。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視個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適時對外公開相關資訊,以昭公信。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十三)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無障礙檢測服務」編列1,218萬元,該計畫主要係配合行政院推動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辦理「行動版應用程式App無障礙檢測服務計畫」,用以促進數位平權之保障。本計畫係承續109年度研擬檢測指引及處理流程、擴充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App檢測專區功能,110年度預計檢測行政院所屬機關上架之App約200支,為真正落實App無障礙使用之數位平權,通傳會允宜公開檢測結果與改善建議,俾使App開發者積極遵循該無障礙指引進行。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之使用建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具體可行做法之檢討書面報告,俾使App開發者積極遵循該無障礙指引進行,儘速落實App無障礙使用之數位平權。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李昆澤 何欣純 

(十四)行政院組織擬議改造過程中,配合數位發展部的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業務職掌將因此調整,部分業務預計將轉移至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除了通傳會外,包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部會機關的業務,也將連動轉移至數位發展部

對於通傳會來說,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在於「監理」,據媒體披露未來組改後,通傳會將轉為「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面對可能的組改,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未來組改的方向,以及如何確保監理業務執行的獨立性,配合行政院時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劉世芳 

(十五)為落實行政院5G發展策略,打造我國5G創新運用發展環境,行政院核定「補助5G網路建設計畫」,藉以深化產業創新,提升我國數位競爭力,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而制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將於110至114年度,以5年期間共編列266億5,000萬元,補助5G網路基地台建設,部分預算已編列在前瞻計畫2.0(前瞻第三期)預算。惟為避免業者之建設僅偏重於都會區,因而忽略非都會區民眾5G服務之需求,更為加速非都會區民眾5G服務建設之時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補助電信業者建設5G基地台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大眾交通樞紐、公(火)車站、高鐵、捷運、機場、港口、知名觀光景點、大型表演展場、展覽會館、大型運動場、球場、競技場、賣場商業設施等5G服務密集地區,以及公務機關、學校、醫療院所等非營利機構等需求,構畫5G戰略服務區,以政府補助方式縮短城鄉數位建設落差,建立各項補貼機制,並鼓勵業者以區域共構或共站方式建設,以加速我國5G網路建設計畫並能普及城鄉。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十六)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無障礙檢測服務」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218萬元,其內容為辦理無障礙檢測服務,相關業務對於推動無障礙行動版應用程式(App)有其重要性,然而過去政府部門推動無障礙政策,曾發生推動之無障礙設施或措施不符合身障人士需求,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無障礙檢測服務應廣邀身障團體參與,並針對相關標準、推動進度,以及未來無障礙檢測服務之檢測結果公告之規劃辦理情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十七)有鑑於盜版網站猖獗,讓許多台灣影視創作者辛苦努力的成就,成為非法業者牟取暴利的工具。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更多盜版的網路平台出現,讓許多台灣優秀的影視創作業者幾乎血本無歸。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同相關單位打擊盜版,並促進影視創作之公平競爭環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十八)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無障礙檢測服務」編列1,218萬元,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辦理檢測人員培訓以建立檢測能量,並提供行動版應用程式(App)之檢測報告及諮詢,以促進數位平權之保障,有鑑於App使用族群廣大,公開化的檢測報告及廣泛的使用者建議對於App功能之改善愈發重要。經查,110年度預計檢測行政院所屬機關上架之App約有200支,為確保使用預算所推出之App能持續精進達到便民之本意,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擬檢測結果及建議之公開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無障礙檢測服務計畫」之良善立意落實。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十九)有關南迴鐵路沿線行動通訊品質改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督促業者配合南迴鐵路電氣化工程施工進度一併辦理,並於109年底南迴鐵路電氣化通車後一併完成。惟109年初通傳會完成5G頻譜釋照作業,電信業者已於同年7月起陸續開台,5G正式商轉,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須持續督促業者南迴鐵路沿線的5G建設應加速優先辦理,以提升服務品質,確保用戶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億9,07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1萬3千元,派員出國計畫編列868萬5千元,均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邱顯智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陳歐珀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許智傑 劉櫂豪 葉毓蘭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3,76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邱顯智 陳歐珀 陳雪生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247萬9千元,辦理運輸事故之調查與報告暨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等。依據運安會提供資料顯示,自88年至109年8月25日止,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數共計222件,其中159件已結案,尚有63件尚在調查中,然其中計有13件(占未結案件數之20.6%)已逾「運輸事故調查分級之辦理期限」規範所訂調查期程;為維持調查公正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升格而成,其預算及專業調查人力也都增加,上述調查逾期情形顯不合理,允應分析落後原因,儘速研謀因應改善對策。在未改善前,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許淑華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672萬3千元,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在「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計畫」中,訂有「建立多模組運輸事故調查能量計畫」,及建置船舶、鐵道、公路運具紀錄器解讀能量,以及如鐵道車輛系統結構碰撞之分析。

然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實應再針對公路運具中,尤以事故率較高,及較易因事故造成重大損傷之大型車輛,同樣開辦結構碰撞分析作業,並提出對我國大型車輛之車體安全改裝建議,方不負本項工作計畫之推動原意。

爰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67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之目的,係為了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模擬分析調查事故原因,進一步提升改善運輸安全措施,且除原有的飛航安全調查外,另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意外事故之模擬與調查。但目前除航空調查組的人力與調查能量較充足外,其它如水路、公路之人力配置仍有不足,經查108年調查案件無論陸海空鐵路,其實通報案件都不少,尤以水路通報案件最多。為確保各組運輸安全調查人力與能量充足,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衡平人力、補足相關人力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運輸事故調查」工作計畫中,辦理運輸事故之調查與報告暨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等。然經查88年至109年8月25日止,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尚有63件在調查中,且其中尚有13件(占未結案件數20.6%)已逾該會規定之調查期限。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調查尚未完成之案件,分析並檢討案件調查進度落後原因,針對落後情形研謀因應與改善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建置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卻未建立雙向聯繫之溝通平台,而發生未能得知其他系統通報事件,或政府資源重複調查相同事件之情形。此外,一般民眾與航空從業人員難以分辨應於何自願報告系統辦理通報作業,或可能無法瞭解從不同系統通報之差異性等。既然此兩報告系統皆蒐集可能影響飛安之風險因子,以確保飛航安全,理應確實整合資訊,達到資訊互通之實益,並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及重複調查等資源運用不佳之情形,持續落實資訊交流與分享機制,以收飛航安全更全面保障之效。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會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共同研謀相關連繫平台與資訊整合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108年6月發生直升機(NA-109)重落地意外事件,卻未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有隱匿飛安事故之虞,後經運安會主動派員前往查證,認定是項直升機重落地事故依規定尚毋須通報。而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規定,「重大運輸事故」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前開重大運輸事故之定義涉及專業認定,關於何謂「重大」,經常使相關機關(構)或人員無所適從,以致發生不知應通報或隱匿通報之疑慮,運安會應針對相關機關(構)與人員加強教育訓練,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相關機關(構)與人員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認知,以及如何確實落實事故通報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相關調查業務之遂行。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然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供之資料,該會就涉及交通部航港局、高速公路局與海洋委員會之權責,尚未建立相關聯繫作業機制,為避免事故案件發生後方建立聯繫機制緩不濟急,運安會應儘早與相關權責機關(構)建立適當之協調聯繫機制。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與交通部航港局、高速公路局與海洋委員會建立聯繫對口,並簽訂合作協議書或支援工作協議書等聯繫文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7條規定:「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自成立迄今,尚未有引用前述規定會同相關機關(構)調查案件,僅於108年12月與國防部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運安會應與國防部簽訂正式合作協議,以確保有關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發生狀況時,運安會得立刻啟動相關調查,且國防部得以在第一時間配合。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與國防部聯繫,簽訂進一步之合作協議書或支援工作協議書等正式合作文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一)目前道路危險駕駛行為,依我國「刑法」規定,恐構成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或第304條強制罪,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也針對惡意逼車或急停急煞等危險行為,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然近年來我國因危險駕駛所肇之交通事故卻仍層出不窮,除令國人憤慨難平之外,更凸顯了我國長年以來亟需解決之道路安全問題。是以,政府如何運用政策有效嚇阻危險駕駛行為,並落實處罰之執行,進而還給民眾安全回家的道路才是重點所在。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危險駕駛行為之預防向交通部提出改善建議。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十二)按「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2條規定:「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查108年8月6日臺鐵南下3231次區間車行駛至高雄三塊厝站過站未停,差近百米煞停險撞上後方129次運行中之自強號列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竟於發生1個月後始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運安會針對3231次重大運輸事故事實調查報告,查其情形係以:3231次列車於未通報調度員及行控中心之情況下,該車「無線電註冊」遭司機員解除、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又遭關閉,並加速倒車回三塊厝站。其中依照事實調查報告顯示除司機員外,均有臺鐵幹部確實知悉本事故,「綜合訪談略以,逆行車輛之駕駛室內另有一運務段車班副主任搭乘車輛……」、「司機員訪談略以,司機員曾聯繫指導主任表示自己剛發生過站不停,對方表示他會處置……」、「車長訪談報告略以,後來車子晚3至4分開,到潮州站準點。退行時在思考當下旅客處置及退行時的規章作業,急迫下沒有通報,但後來回到車班後有跟夜班副主任報告此事及需不需要寫報單,他回:『就先這樣』……」等等,均顯示臺鐵各級人員均得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知悉並得以通報。

有鑑於災害發生貴在預防,並避免事故發生之鉅額損害及賠償損及國家之財政,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重新檢討前揭「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處分,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俊憲 陳歐珀 許智傑 

(十三)有鑑於我國運輸所含面向極廣,然而在專業調查人員之人力資源卻顯有限,且並無主管機關辦理專責之養成,以致實際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半的業務執行,深需仰賴民間約聘人力,造成異於我國中央政府中其他機關之特殊結構。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會同相關機關,啟動專責及常任運輸安全調查人員之建立機制,並包含考用、培訓作業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四)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9年10月臺鐵普悠瑪翻車事故將屆滿2週年之際,逕自以避免造成罹難者家屬二度傷痛為由,臨時取消調查結果揭露之記者會,有違罹難者家屬和外界對事故真相知悉之殷切。再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同月秘密辦理普悠瑪事故家屬說明會議,更離譜要求家屬簽署「專案調查人員保密切結書」,實有違「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規定,該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為「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而上綱至罹難者家屬,且保密期間更訂為「調查中」,缺乏行政行為明確原則之落實。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內部辦法之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五)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規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的「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運安會只針對「單一」重大運輸事故進行調查,對「系統性」的運輸事故,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672萬3千元,應把有關「毒駕與運輸安全的關聯與防治」評估納入研究案,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葉毓蘭 

(十六)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規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的「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運安會只針對「單一」重大運輸事故進行調查,對「系統性」的運輸事故,例如每年造成數十萬人死傷的「機車交通事故」(註:108年造成1,695人死亡、35萬2,285人受傷,財物損害更是難以估計)才是國家的「重大運輸事故」,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視人力及法定職掌將全國性的機車交通事故納入調查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葉毓蘭 

(十七)109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839萬9千元,唯未有任何研究成果,顯未實察執行研究工作提升精進調查技術,110年度預算又編列3,672萬3千元,不無浪費公帑之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深入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葉毓蘭 

(十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組調查人員只有35人,110年度編列出國參加國際會議27場,253人天、經費407萬9千元;出國進修16項,249人天、經費460萬6千元。還有國內的各項專業訓練、講習、研究,運安會人員密集出國會議、訓練,形同訓練機構,未能有足夠時間行使職權進行事故調查,精進訓練吸收新知有其必要,但運安會進用人員應符合業務需求具有相當學經歷及工作經驗,不要讓運安會成為一個訓練機構。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確實檢覈所屬人員,對於不適任者應適時汰換,請深入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許淑華 葉毓蘭 

(十九)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為防微杜漸,自88年起著手辦理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分享親身經歷或提出工作上發現任何可能影響飛安問題之管道;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後,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第5項規定,該會亦須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鑑於運安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建置航空安全相關自願報告系統,以蒐集可能影響飛安之風險因子,但一般民眾與航空從業人員可能無法分辨應於何自願報告系統辦理通報作業,或瞭解從不同系統通報之差異性等,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研謀如何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之對策,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及政府資源重複調查相同事件等情形發生。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有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日成立至今已逾1年,而運安會之調查機制是以過去飛安事故調查為基礎,考量目前交通運輸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鐵路、公路、水路相關事故調查分工之法令規範是否應比照「民用航空法」之調查分工方式進行調整,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會同交通部進行討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何欣純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二十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官方網站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以自願性、保密及非懲罰性之原則,提供運輸業之第一線從業人員分享自身工作經驗,協助運安會找出不利運輸安全之因素,並有效提升運輸安全。然而自109年1月系統啟用至今,僅收到22案件,航空案件11件、水路案件1件、鐵道案件7件、公路案件3件。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研議提升運輸業從業人員使用「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意願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二十二)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指出,普悠瑪事故造成的原因從組織管理的缺失、監理訓練檢定未落實以及未依原廠手冊要求維護保養等,顯示臺灣鐵路管理局需從體質上全面改善著手,方能確保行車安全。惟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採購新的城際車輛、區間車等,即將陸續交車投入營運,為確保新車營運安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臺鐵新車投入營運監理上,扮演更積極角色,並依照「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協助追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相關單位改進事項積極辦理,並提供具體建議完善鐵路監理及營運管理制度,期能提供旅客更安全的行車服務。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億1,40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9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0,570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8,184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編列1,33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趙正宇 劉櫂豪 李昆澤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19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人力問題,因為牽涉到組織改造,造成非正職人員的工作一直居高不下。根據統計,工程會降低勞務承攬人數,卻大幅增加臨時人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110年度工程會計有16名勞務承攬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方式聘用,90年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決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每年裁減聘僱人數3%,3年內降低至規定人數比率之內。在立法院強力的要求之下,行政院於是擴大委外、承包或志工參與,以達精簡人員之目標。有鑑於工程會迄今仍無法完全妥善處理人力問題,為儘早獲得改善解決工程會人力問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有鑑於協調解決工程問題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施政重點,工程會針對營造業缺工缺料問題,也提出合理化外籍移工申請法規及穩定砂石供需的策略。但事實上,受疫情衝擊,全國營建缺工、缺料問題持續嚴重,當前民間房市升溫、六都住宅推案量大,加上台商回流蓋廠等需求,導致營建物料砂、石、水泥製品及磁磚等需求擴大,缺工問題嚴重。此外,109年全年還將有1,667億元招商案會釋出,營建業認為未來物料短缺、工人難找的問題恐怕持續加劇。為解除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都面臨缺工缺料嚴重的困境,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會同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找出解決之道並擬妥未來因應對策,俾群策群力解決缺工缺料嚴重的問題。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有鑑於公共工程的品質,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要任務,因此,在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淡江大橋使用設計年限提升到120年之際,建請應考量橋梁投資經費龐大及工程艱辛,並應避免短期內修復與重建之金額損耗,因此,務必落實對淡江大橋的橋梁設計施工執行以最高安全規格、最高之施工列管監辦,才能確保淡江大橋完工後使用120年的高品質、高安全狀態承諾。同時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需就列管監辦之情形,如實於機關的公開平台對外周知,以利全民督工。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督導各機關對於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主導各機關建置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事宜,並主導各機關應訂定所屬維護管理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另外,工程會也於網站建立維護管理專頁,並作為各機關公開資訊網頁的連結彙整平台。目前各機關雖已將各維護管理情形彙整至工程會建立之平台,但無論是工程會本身所建置的彙整平台,或各機關建置的公開資訊資料,對於想透過網頁查詢瞭解目前公共設施維管情形的民眾而言,除了操作使用上不夠清楚瞭解,對於各機關所建置的公開資訊,工程會恐也無法進行後續的查核、追蹤及管考。為監督該工作計畫能夠有效運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對目前網頁操作、設置提出改善,並對於往後各機關建置的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公開資訊,其後續查核、追蹤及管考,如何擬定配套機制或制定相關要點之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94年以來,共計列管425件閒置公共設施,致力推動閒置設施活化以來,列管之閒置設施持續降低,截至109年第2季為止,仍屬繼續列管者僅餘17件,顯見推動效果顯著。惟閒置設施之認定標準如無依實際情形持續修正,恐有設施實際使用率低,卻未被列入閒置設施清單之可能。爰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持續追蹤解除列管之公共設施,並依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閒置設施之認定基準,以避免活化之設施重歸閒置。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成效、維護公共建設品質並協助解決停工問題,於110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及「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共計編列867萬6千元。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衝擊全球經濟,連帶影響公共工程停工情形,截至109年8月底為止,停工中案件共計1,026件,其中屬於109年度之案件數達692件,占案件總量之67.45%,顯見疫情已對公共工程進行造成實質影響。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爰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持續加強協助處理停工案件,督促此類案件重新發包或加速復工,確保公共工程順暢進行且保有良好公共建設品質。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二)政府機關用人應秉持公開、公正及公平之精神,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計有16名勞務承攬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方式聘用,該會將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而相關工作現係由勞務承攬人力辦理,渠等人員在業務及工作環境之孰悉度上具有優勢,於人員甄選時,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甄選應注意形式及實質之公平。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三)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間函頒「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以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妥為訂定合理工期,惟該原則所定之規劃設計參考時程區間金額跨度頗大,且以平均日數作為不同工程規模之工期參考,恐不利各機關參考;108年度展延工期件數及決標金額較106及107年度減少,惟件數及決標金額仍龐大,為確實協助各機關合理訂定工期,建請上開原則應視各機關實際參考情形調整。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四)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94年間迄今,累計列管425件閒置公共設施,至109年第2季止繼續列管者17件,持續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已有減少,且解除列管之案件仍需追蹤是否有再閒置情形;惟依規定,閒置設施之認定應先檢討釐清現狀是否未達到設施開發或興建時訂定之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或差異顯著者,預期效益目標較低之設施,恐將造成實際利用率低之設施未及列管情形,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參酌實際情形檢討相關規定並督導各相關單位注意改善,以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五)現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之法令,均未對欠缺消極資格,而因故意或過失受聘擔任委員或參與評選者,明定警示或懲處機制,致曾違反相關規定之委員,除欠缺避免其違反相關規定之嚇阻機制外,事後仍有可能遭同一或其他機關聘請為採購委員。

為因應現行法規之缺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9年10月8日之業務報告中明示,其施政重點包括:於「現行評選法令之精進作為」採取「研修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增訂遭該會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除名或暫時移離者不得遴選為委員會委員之規定,以及「研修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增訂利益迴避而應予辭職或解聘之情形,及委員不得參與採購案之後續履約之規定;並於「專家學者資料庫之精進作為」,採取「研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提高推薦資格條件,明定不得推薦及不予納入資料庫或予以移離之規定,且明確「公開資料庫暫時移離或除名資訊」之作業規範等措施。

為追蹤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前開工作之作業進度,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預算案通過後,每3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工作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林俊憲 許智傑 

(十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所示,工程會應盤點低度利用公共設施,協助衛生福利、地方創生等需求,推動活化轉型。然預算書內並未提到相關辦理計畫、進度及成果,請工程會應儘速進行相關設施之盤點作業,並與衛生福利、地方創生之相關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單位,針對可活化之低度利用公設未來轉型目標及績效共同研商,尤其是兒育、高齡相關衛生福利設施的設置,未來必定有更多需求。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辦理跨部會研商,並就相關計畫辦理期程、進度及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李昆澤 

(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間頒行「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以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訂定合理工期。經查106至108年度全國逾10萬元之工程採購案件,其展延工期件數及決標金額,分別為7,322件及2,964億餘元、8,500件及2,788億餘元、7,013件及1,491億餘元(詳表1)。雖然108年度工程展延工期情形較前2年度減少,但工期延宕之件數及決標金額仍十分龐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考量該原則是否可進行更精準之調整,以利各機關確實訂定工期,並有效避免工期延宕之情況,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評估書面報告。

表1 106至108年度逾10萬元工程採購案件展延工期概況表

 

年 度

件 數

決標金額(千元)

106

7,322

296,488,080

107

8,500

278,853,892

108

7,013

149,144,612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李昆澤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274億4,734萬2千元,除第8目「營業基金」198億9,518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第4目「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25萬5千元。

()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200萬元。

()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2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2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4億4,308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預計進用一般臨時行政人員2人(137萬7千元),勞務承攬69人(3,624萬5千元),計71人,經費編列3,762萬2千元;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預計進用勞務承攬48人,經費編列2,692萬2千元。

有鑑於政府應為改善勞工權益之表率,縱使相關人員未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機關仍應秉持各該規範,照顧各該人員及勞工之精神妥適辦理。故如機關係與營利事業、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締約,應確保各該廠商與勞工之契約符合勞動法令規定;如係機關與個別自然人直接締約(即所謂之自然人承攬),契約內容應以不牴觸「勞動基準法」為基本原則,且承攬人之相關權益亦不得低於約聘(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爰110年度交通部預算之勞務承攬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3,762萬2千元,及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列2,692萬2千元,均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廠商對其員工之勞動條件之查核控管方案以及自然人承攬時,承攬人權益保障之具體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47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許智傑 

(三)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2,047萬4千元,較109年度1億1,012萬2千元,增加1,035萬2千元,增9.4%,主要係110年度「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資訊服務費」新增2,925萬6千元,然該新增計畫的辦理效益以及必要性應提出書面說明,爰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2,047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四)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0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編列2,331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李昆澤 葉毓蘭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414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李昆澤 陳歐珀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邱顯智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3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3億5,322萬9千元,有鑑於交通部規劃於110年度藉「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工作計畫賡續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新營運模式,並鬆綁相關障礙,以求提升自由貿易港區之經營效率。然查,現行海港自貿區土地使用率已達9成,如以臺北港在104至108年5年期間進駐廠商家數便達50%增減率為例,後續相關自貿港區之量值暫於未能大幅成長下,內部管理之營運模式則將「新」於何處,實令外界有感不解,並迫切欲得知悉。

復以中央政府「向海致敬」政策仍持續推動中,交通部航政司又是否就配合事項如已成立之工作小組,以及商港區域和濱海海岸線清潔維護含廢棄物清理及周遭設備整建等,皆將於110年度持續推動,亦有積極對外釋疑之必要。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1,01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編列6億4,83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葉毓蘭 高虹安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編列7,789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李昆澤     

(十一)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0,038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陳雪生 葉毓蘭 

(十二)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列10億7,352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十三)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198億9,518萬元,除「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126億0,39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外,其餘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劉櫂豪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李昆澤 

(十四)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30億4,4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陳雪生 葉毓蘭 

(十五)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編列12億5,17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十六)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1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429萬元,有鑑於交通部總務司、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航港局擬於110年度汰購電動汽車1輛、小貨車2輛及公務機車11輛,經費編列429萬元。然而,於購置新車之預算,實應盡責說明是否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且無提前情形,另是否在每一車輛單價標準範圍內執行,並無流入、流出之可能,及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皆應一併釋疑之。是以,交通部當有完善說明之責。

爰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1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42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度藥物濫用防制指引」指出:我國目前除安非他命(甲基)、海洛因傳統毒品外,愷他命、搖頭丸(MDMA)、類大麻活性物質、喵喵、合成卡西酮類等新興濫用藥物逐漸興起。為確保各類運輸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參照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近年查緝毒品與調查新興濫用藥物變化情形,要求所屬陸、海、空運業者及相關單位,適時將特定藥物或毒品納入強制檢驗項目並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十八)交通部投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持有2,737,718千股,持股比率達35.29%,該公司13位董事中,其中8位公股董事(含董事長及總經理)係由交通部派任。惟該公司於103至105年間,發生員工與掮客、外部廠商勾結,以假交易方式詐取公司資金8億餘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該公司員工、業者與掮客計49人。爰要求交通部賡續督促公股董事強化訊息蒐集、傳遞及專業支援,協助公股董事善盡專業之注意,加強監督其財務及採購管理,落實內部控制機制,以確保政府投資權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十九)考量我國水域設置之各種航路標識,多未依「航路標識條例」規定,經交通部或航港局核准;部分機關未依「航路標識條例」規定,通知航港局發布航船布告,現行規範未考量實務作業時間,致有未及於航路標識相關作業前發布航船布告情事,增加船舶航行風險。其次,尚未參照國際海事組織發布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爰要求航行我國海域船隻應使AIS船載臺保持運行,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迄未訂定漁船裝置AIS之施行日期,致難以發揮AIS減少船舶碰撞並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功能。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二十)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T3)及第三跑道增建計畫為我國重大建設,迫切需要用前瞻角度推動其建設,以強化桃園機場國際競爭優勢,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惟上述2項計畫始終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確保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T3)及第三跑道增建計畫能儘速完工,且避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興建相關計畫,對其財務、營運造成沉重負擔,爰要求交通部針對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T3)及第三跑道建設計畫(R3)予以協助。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二十一)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續編3項建設計畫,審計部查核發現,軌道建設計畫估列之自償性財源與實際執行結果存有極大落差,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強化對各項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並追蹤各計畫自償率達成情形,以提高自償性財源之達成度。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二十二)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項下「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較109年度增加,要求交通部應妥適運用基金資源,以助於國內鐵道監理及發展。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二十三)有鑑於108年至今,已出現6次以上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為保障飛航安全並維旅客權益,要求交通部應持續強化管理及防制作業;另鑑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亦應持續研謀加強註冊管理機制,俾有效掌握應辦理註冊之遙控無人機數量,以利管理。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二十四)查108年8月6日臺鐵南下3231次區間車行駛至高雄三塊厝站過站未停,差近百米煞停險撞上後方129次運行中之自強號列車。細查情形,係以3231次列車於未通報調度員、行控中心之情況下,該車無線電註冊遭解除、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又遭關閉,並加速倒車回三塊厝站。按普悠瑪號出軌事故至今將滿2週年,前揭事故竟於發生後1個月始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實應重新檢討列車行車狀態之確保。臺鐵全日近1,000班車次之列車運行,惟查倘列車無線電註冊遭關閉,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央綜合調度所至今仍無法掌握、告警無線電註冊遭關閉暨列車運行狀況。有鑑於災害發生貴在預防,並避免事故發生後鉅額損害及賠償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前揭事項作成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五)查109年8月4日黎巴嫩首都貝魯特貝魯特港發生2起大型爆炸事故,造成200人死亡及重大財產損失。交通部航港局雖於109年8月13日展開專案聯合督導及防災應變演練,惟事後經訪視仍發現危險品督導之業務存在諸多缺失,包括:1.港區危險品督導相關作業文件欠缺各航政中心填報標準化作業及表單;2.督導項目之表單應依各督導單位權責區分予以強化;3.目前港區危險品督導缺失因未改善部分尚未訂定罰則,請交通部航港局研議修正「商港法」;4.應將危險品從業人員需接受教育訓練之規定,明定於前揭修正條文加以規範;5.應針對集散站危險物品儲放區訂定消防設備配置規範,俾利業者遵循;6.交通部航港局應督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即時危險品位置、數量、種類之資訊,俾供港務消防隊得知前揭動態資訊,俾利意外告警前之救災準備;7.請交通部航港局加強督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行人員危險品事故通報程序,以及對進出口危險品卸櫃及收櫃檢查機制。有鑑於災害發生貴在預防,並避免事故發生後鉅額損害及賠償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前揭事項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六)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0,038萬7千元,其中「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52萬元,係辦理道安資訊平台功能擴充費用,然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168交通安全入口網」之「全國統計快覽」,未提供營業用小客車、大客車、大貨車、動力機械等肇事率偏高類別之肇事率與肇事死亡人數,也未見肇事原因之分析。請交通部參考警政統計通報之「A1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與肇事者特性分析」,研議增加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之肇事統計,強化道安資訊之揭露,以利道安推展。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七)查2016年全世界各國機踏車密度,台灣以每平方公里380輛遙遙領先新加坡之201.7輛、香港之68.7輛、日本之30.1輛及美國之0.9輛,又台灣道路交通事故之死亡率亦是日本的3倍,大小車於台灣道路上同路併行,早已是台灣公民道路生活的日常經驗。惟不時聽聞大貨車、大卡車車側之「防捲入裝置」因設置離地空間捲入駕駛人倒地之事故,故早有學者倡議應研議下降大車之防捲入裝置。有鑑於事故之發生貴於預防,並為避免危害發生後之損害及賠償增加無謂之社會成本,爰要求交通部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前揭事項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八)據報載,107年10月起陸續有馬自達車主串聯反映具重大瑕疵之新車影響行車安全等問題,108年11月更有400輛汽車及逾千名車主上凱道陳抗。查108年11月1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結論要求交通部研議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委員會之可行性,惟直至109年9月17日,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召開「檸檬車配套制度各部會機關研議處理方案協調會」,交通部仍未提出瑕疵車輛鑑定方案並表示不具備相關鑑定能力。

交通部「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為推動成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於107至110年度編列總經費6億1,870萬元,110年度編列6,700萬元。若交通部不具備車輛鑑定能力,「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恐礙難執行,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車輛安全鑑定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九)依據110年度交通部預算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共有24項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47萬9千元之預算;又依據「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共有9項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40萬1千元之預算,可見赴海外交流,確為交通部之重要業務。

有鑑於近年來中國不斷加大打壓我國之力道,除經常向各國政府、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乃至於私人企業施壓矮化我國主權,亦經常以各種手段杯葛我國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例如:我國原訂109年9月27日至29日參加亞太旅行協會之旅遊交易會,惟因受到109年度贊助方中國打壓,擅將「台灣觀光局」竄改為「台灣海峽觀光協會」,交通部觀光局抗議無效後,為維護國家尊嚴,乃決定退席拒參加。故我國各政府機關亟待於參與國際交流之同時,得建立捍衛我國國家主權及國家尊嚴之應對策略。爰要求交通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就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對於所參與之國際組織及國際間(包括與中國間)之交流活動,可能面臨之杯葛打壓,研擬應對策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又如於本預算案執行之期間,遇有中國打壓之情況時,交通部並應於事發後1個月內就該案處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何欣純 

(三十)針對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新增機捷A3站預辦登機計畫,以增進新北市攜帶行李旅客至桃園機場搭機之便利性,該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109年度先行辦理經費由捷計畫保留款支應,110至111年度新增經費由公務預算籌編。鑑於106年度即開辦預辦登機服務之A1站使用率仍有成長空間,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協調增加航空公司服務家數等措施,以預辦登機使用率提升後,並考量依行政院核定函示,適時評估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可行性。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三十一)有鑑於「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有5大執行計畫,包括:因應5G時代來臨打造未來智慧交通數據資料技術與服務、國家交通核心路網數位基礎建置、營造智慧交通行動服務生活環境、營造永續與幸福運輸服務、與世界同步智慧交通新科技發展與應用。方案內容未能明確說明子計畫為何,並未設定關鍵績效指標,然全國交通建設運具多元複雜,整合不易,需耗費許多溝通成本,此計畫將於110年上路,應先做好政策規劃及設定各階段應達成目標,以避免浪費公帑。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盤點現行所有資源,擬定其可行性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何欣純 高虹安 

(三十二)有鑑於偏遠地區交通建設計畫辦理多年,然仍有須重新招標或終止辦理之情事,如金門港埠水頭客運中心新建工程遇施工廠商因財務問題,以致契約最終終止;另有因中央主導新船之興建及營運,以致於臺華輪汰舊換新計畫原計畫於109年度終止。

交通部除應強化督管外,亦允宜鼓勵本建設計畫之相關子計畫,於執行後再進一步和台灣西岸及北海岸地區之商港通行,以利離島海上交通運輸之改善落實。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三十三)110年度交通部預算「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3,135萬元,依預算案說明,本計畫期程自110至113年度,總經費46億1,600萬元,中央負擔42億8,700萬元,地方政府負擔3億2,900萬元。經查,交通部自106年度起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為延續上開計畫成果,110年度4年期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以達「政策創新引導產業發展,由產業發展改善生活環境,透過智慧運輸科技打造完整移動力生活」之願景。鑑於前期109年度預算「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執行率預計可達95%以上,部分績效目標達成狀況顯著,惟各縣市達成度有所差異,各成果亮點均有初步產出或試點辦理,建議嗣後應逐步賡續推動至全國。未來運用科技改善交通環境及便利國民交通運輸生活屬未來趨勢,允宜務實考量民眾需求,配合行動通訊、資通訊基礎建設之發展進程,建議交通部應本於撙節預算原則針對本預算採取滾動檢討,持續加強與民間合作,以發揮其綜效。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四)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投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基金」辦理「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109至114年)」編列3億5,400萬元,及續編「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31億5,900萬元。經查,交通部相關計畫經費龐大,期能提升軌道結構安全及鐵路行車安全。惟近年鐵路行車事故傷亡人數未見明顯改善,因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進行之臺鐵總體檢所提出144項改善事項,其中33項優先改善事項,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9年底前完成,迄109年9月9日已完成28項,未完成5項,鑑於距109年12月底僅數月餘,顯見該局有關安全效率提升問題仍有待加強,交通部應儘速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辦理相關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並落實改革,俾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效能。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五)交通部107年防制重點為18至24歲年輕族群及酒駕人士,108年度增加高齡者,109年度增加路口安全,以105至109年度上半年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18至24歲年輕族群、酒駕者、高齡者及路口死亡各占11%、12%、38%及43%,確為相對危險族群。近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自106年度起酒駕者死亡人數逐年減少,惟自107年度起,全體、高齡者及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增加,108年度18至24歲年輕族群死亡人數亦較107年增加,未見明顯改善,建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相關精進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六)為解決東部鐵路一票難求問題,劉委員櫂豪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爭取行政院支持辦理「花東鐵路全線雙軌化計畫」,從104年啟動可行性評估,106年納入前瞻特別預算辦理,至109年8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通過,俟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後,即可正式發包辦理。由於花東鐵路全線雙軌化攸關東部整體運能提升,且配合南迴鐵路電氣化以及臺鐵採購新型城際車輛,將能解決東部地區一票難求問題,交通部應加速辦理,期能儘速正式動工。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七)針對108年度交通部爭取到行政院第二預備金,獎勵補助大客車、大貨車加裝行車輔助視野系統,結果註銷率高達54.64%,產生極大的落差。從108年度第二預備金註銷的經費比率高達54.61%,就可見大型車輛車主選擇便宜的行車輔助視野系統安裝的情況,因此,可以預期大型車輛駕駛只是應付安裝;根據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審計部參照交通部委託運輸研究所辦理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成效追蹤評估計畫報告,顯示:大型車輛駕駛員左轉、右轉與倒車時,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車內螢幕之比率分別僅17.8%、21.6%及36.5%,使用情形欠佳,未能有效發揮輔助行車安全功能。為有效改善相關行車輔助系統經費註銷情形,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三十八)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用於道路養護,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電動車之比例逐漸提高,然而相類車種無需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未來可能發生相關費用不敷使用的狀況,爰要求交通部於2個月內就未來道路養護之費用來源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三十九)目前行駛高雄─台東間的國光客運「1778」、「1778A」2路線,行車時程高達3.5小時以上,由高雄火車站發車沿途停靠站高屏約50站,台東縣28站,主要利用客群為沿線在地居民,因此利用率長期偏低,然其因有不可替代性,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偏遠路線補貼業者持續營運。惟南迴公路拓寬改善以及森永隧道已於108年底完工通車,交通部應儘速研議開發左營站發車經南迴公路往台東之客運路線,主要規劃客群以觀光遊客為主,期能活絡台東南迴地區之觀光旅遊,爰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儘速協調相關單位及業者研議新增高雄─台東客運路線。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四十)鑑於東部交通未盡完善,國道5號與蘇花改通車後,反而引來更多車潮,實應透過鐵、公路系統相輔相成,有效提升鐵路運量來轉移過度飽和的公路車流,基此,交通部刻正建構「全國高快速鐵路網整體規劃」,以「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為主軸,未來期成為臺灣東、西部區域均衡再發展的重要骨幹。而東部快鐵興建起點為宜蘭,經宜花東至屏東,宜蘭鐵路高架化經地方長期爭取於日前通過可行性評估,好不容易通過卻有可能因地方須負擔龐大自籌款而導致工程延宕,為解除前述疑慮,東部快鐵興建已是國家既定推動政策,興建經費也由中央全額負擔,爰要求交通部協調各部會同意東部快鐵之行經宜花東核心區域15公里之高架路段經費免除地方負擔之可行性,去除因地方受限財源籌不出配合款而延宕工程的風險,俾確保全國鐵路網的規劃目標能如期如質完成。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四十一)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金門港埠建設計畫」編列2億5,500萬元及「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馬祖港埠建設計畫」編列3億1,500萬元,藉此解決離島交通建設落後問題。然從過去執行成效來看,金門、馬祖港埠建設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又交通部依每5年為1期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編列預算補助金門及馬祖商港港埠建設,迄109年7月,部分工程受多次流標及疫情影響,預算執行及計畫進度未如預期,刻正辦理第3次修正計畫中,且109年度預估預算執行率均不高,誠有深入檢討改進空間。隨著國人到離島旅遊有增多的趨勢,爰要求交通部允宜確實督促並協助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積極辦理,俾利港埠未來完善發展,有效解決離島交通建設不足問題。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四十二)台中捷運綠線於109年8月7日完成初勘,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5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規定,初勘分為機電、營運土建三組進行,另路網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台中市政府既已完成初勘,爰請交通部本於專業審查、安全無虞、加速行政流程的前提下,儘速排定履勘日程,以利大台中公共運輸之完善,並能讓市民早日使用舒適便捷的交通建設成果。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三)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5.29%持股,為最大股東,又以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書中,中華電信110年度現金股利117億7,219萬2千元,較109年度減少8億7,131萬5千元。惟國家各項產業都需要網路雲端大數據等現代科技來輔助,且中華電信對於國家通訊之公共基礎建設,攸關台灣各項政策及產業之關鍵,又值此國家開始5G基礎公共建設建置之際,應有較為樂觀之看法,但中華電信於110年度減列現金股利繳回國庫金額情事,顯示中華電信對於市場前景有所保留,恐影響國家保障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之通訊權益之資源挹注,爰請交通部協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本於國家政策持續改善國內各偏鄉通訊品質,並確保弱勢族群之各項權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四)交通部成立交通科技產業會報,其中包括設置10個產業小組,包含智慧電動機車科技產業、智慧電動巴士科技產業、智慧公共運輸服務產業、鐵道科技產業、無人機科技產業、5G智慧交通實驗場域、智慧海空港服務產業、交通大數據科技產業、自行車及觀光旅遊產業智慧物流服務產業等小組,投資金額將高達2兆元,日前又將氣象產業納入。惟各該項產業都需要網路雲端大數據等現代科技來輔助,且交通部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值此國家開始5G基礎公共建設建置之際,並給予相當經費挹注,又偏鄉交通為國家整體交通建設重要之一環,爰請交通部儘速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溝通協調,要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檢視各偏鄉通訊品質、擬定改善偏鄉通訊品質期程與方案,以投入政府經費並整合民間業者各項資源,以利交通科技產業推動與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五)交通部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每年度皆編列「加強道路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計畫」,用以提升用路安全,其包含補助直轄市政府、警政、公路單位等,辦理各項交通安全計畫,包含值勤安全設備改善、執法設備之提升、道路安全講座、交通安全措設施改善等。其中110年度新增辦理「各縣市高事故風險路廊(路口)優先改善計畫」。惟查,目前對於各縣市如何提報高事故風險路口、高風險事故之標準、如何補助、如何改善、補助項目,是否有相關作業標準或要點,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具體之方向或計畫,故為監督該預算之有效運用,以協助各縣市提升路口道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就該計畫方向相關內容與如何執行等細節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六)交通部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分4年編列6億1,870萬元,推動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T-NCAP)。參考Euro NCAP 2017年版評價測試方法,規劃分4年建置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T-NCAP),包括建置補足主動安全評價項目檢測能量,以及建置被動安全評價項目檢測能量:前方正面撞擊、前方偏置碰撞、側方碰撞、側面柱撞、行人保護、座椅鞭甩、兒童保護裝置評價及車輛安全功能評價等8項。其相關計畫進度、軟硬體設備之採購、未來如何執行等,至目前為止進度嚴重延宕,且也無法得知交通部目前的作業進度,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110年度預算書中,也未揭露該計畫之進度、方向,顯見交通部對於該計畫進度掌握與執行顯有失當。為監督該預算之有效運用,強化該預算之執行,爰要求交通部就該計畫預算執行分配、方向、進度、期程預期達到目標等詳細執行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七)有鑑於北海岸觀光發展有目共睹,金山、萬里成為北海岸新興之亮點城鎮,故每逢假日皆有大量車潮湧入,如何疏導車流,改善交通瓶頸是為當務之急。其中遭戲稱為「半套交流道」的瑪東系統交流道,因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東向往瑞芳,無法匯入國道3號南下線,而國道3號南下線無法匯入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西向往萬里,必須往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下大埔交流道(七堵交流道)再迴轉,此問題經常造成許多駕駛方向錯亂迷航,加上現行台62線與台2線基金公路交會處因路幅等因素,導致尖峰時段嚴重壅塞,用路人苦不堪言。

為使金萬地區民眾與遊客有更便利與優質的用路權益,爰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對由國道3號(原七堵收費站)或瑪東系統交流道附近,新闢高速公路直接通往金山、萬里之各項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之研究案招決標作業相關事宜。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何欣純 沈發惠 賴品妤 

(四十八)為推動國內觀光升級,營造國際魅力景區,交通部所屬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案「城鄉建設」項下「推動觀光升級」之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編列約24億元,其中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大野柳計畫」(一柳四灣)作為北海岸轄區發展目標,4年經費共編列4億5,000萬元,主要同步將翡翠灣、中角灣、白沙灣淺水灣4灣據點發展為交通轉運點,期以自行車休閒、慢活遊憩方式,增加遊客於北海岸停留時間與回頭再遊機會。

查目前北海岸自行車道尚未整體串聯之外,部分路段亦無專屬自行車道,使得自行車只能限制於一般道路與機客車行駛空間爭道,大幅增加危險性,嚴重影響自行車騎乘者權益。為提供自行車安全騎乘空間,打造一條北海岸最美「藍海自行車道」單車路線,提升地方觀光發展,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萬金石地區(台2線39K中角灣至34K水流公廟外側部分)新闢專用自行車道及防範浪襲道路之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沈發惠 賴品妤 

(四十九)基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實務上常因其他車輛干擾,導致自行車騎乘者容易疏忽與無法辨識,以致自行車事故頻傳。為增加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的可被視性與視覺延續性,大幅降低騎乘者之危險性,爰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完成增訂自行車路線指示輔助線之相關規定,並就自行車道的動線、圖示、標線及指標牌示,進行研議及提出優化等方案,以提升自行車騎乘者用路之安全。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沈發惠 賴品妤 

(五十) 20多萬汐止地區居民長期飽受交通壅塞之苦,衷心期盼政府藉完善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以儘速解決,是以基隆輕軌(捷運)、民生汐止線等重大交通建設之進度,亦為汐止居民關注且衷心盼望早日興建完工。

針對基隆輕軌(捷運)興建案,從交通部鐵道局於105年12月26日啟動「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可行性研究,接續108年4月10日行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於108年8月30日啟動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目前期末報告正修訂階段,尚未正式提出;又鑑於北宜高鐵綜合規劃將於109年底前完成提出,此將連帶牽動所有周邊軌道路網建置,故為避免路網產生競合衝突等關係,交通部將提出召開首都圈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台,對大台北地區軌道網路進行討論。

綜上,鑑於基隆輕軌(捷運)、民生汐止線、北宜高鐵任何一項交通建設的修正與變動,均會影響汐止人極力爭取捷運的權益,爰請交通部持續追蹤民生汐止線相關進度外,有關基隆輕軌(捷運)部分,仍應持續推動,依計畫時程進行,按照施工年度編足預算辦理,加速工程進度與完工,儘早確實改善及解決汐止的交通問題。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沈發惠 賴品妤 

(五十一)屏東由於地形狹長的特性,加上地處台灣最南端,鐵路、公路運輸能量明顯不足。從105年起交通部即陸續規劃臺鐵東港線復駛、恆春觀光鐵道等基礎建設計畫,希冀加強屏東交通能量,惟因政府預算考量,前述基礎建設計畫皆無疾而終,無法維護屏東居民交通權益。

另恆春半島自然景觀豐富,假日、連假期間屢屢成為民眾觀光出遊之場所,導致連結恆春半島之台1線、台26線假日期間壅塞的現象,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交通權益,嚴重時更可能影響在地居民、遊客之生命安危,顯見屏南地區確有興建快速道路之需要,舒緩現有省道車流,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屏東地區鐵路、公路未來興建規劃、計畫進度與推動時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劉櫂豪 何欣純 周春米 

(五十二)近年來大客車車禍事故頻傳,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究其原因,經常與駕駛行駛時之視線死角,所造成之迴避不及有關。目前大客車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裝設率已達99.6%,但相關行車事故卻未減少,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成效評估報告,右轉時會使用者僅二成一,許多駕駛仍不熟悉該系統,且由於該系統並無主動示警功能,故提供駕駛之警覺程度仍相當有限。此等情況顯示出大客車安裝盲點偵測系統(Blind Spot Monitoring)之必要性,透過該系統與原有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互補,方能在有危險之虞時,對駕駛發出主動示警之提醒訊號,進一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爰請交通部儘速研擬推動大客車安裝盲點偵測系統方案,並就大客車擬補助之數額提出完整預算規劃。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陳歐珀 

(五十三)屏東位處台灣最南端,地形狹長、交通不便,兼且恆春半島為國內旅遊最熱門景點,遊客眾多,若能確實改善屏東交通狀況,以多元運輸系統相互連結,建立完整的屏東交通網絡,便可提升運量,達到促進觀光、平衡發展的目的。然而近年來屏東的交通改善問題雖漸受重視,政府提出不少建設計畫,可惜基於種種不同因素,使得部分計畫胎死腹中,如:恆春觀光鐵道;又部分計畫前瞻性有限,如:高鐵南延採左營氣象測報─六塊厝路線。造成屏東交通建設缺乏整體及宏觀的視野,殊為可惜。屏東需要捷運、高鐵、快速道路互為連結,才能打通運輸瓶頸。爰請交通部盤點屏東各項交通建設計畫,就捷運、高鐵、快速道路之連結轉運,進行完整規劃與整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經費評估期程等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婉汝

第2項 民用航空局4億0,50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何欣純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361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之影響,國人出國旅遊急遽萎縮,航空業集思廣益推出類出國旅遊方案,以緩解國人需求及民航業者業務。然因礙於相關法令規定,類出國方案仍須原機場起降,對於東部市場較小的機場實不利開發規劃,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疫情尚未趨緩,國內旅遊需求仍高漲之際,研議更多元方案並鼓勵於東部機場起降的類出國旅遊行程。

提案人:劉櫂豪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增加編列預算員額87人(包含職員59人及聘用28人),所需「人事費」編列7,155萬9千元,惟105至108年度預算員額均未足額進用。近年度發生多起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安,致機場關場之情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積極辦理員額進用相關作業事宜,儘早達成行政院核定增加該局預算員額,並持續強化現階段管理及防制作業,以減緩監理能量落差。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隨科技迅速發展,遙控無人機之使用愈發普及。經查,自108年度至109年9月為止,遙控無人機影響飛機起降之架次共計47架、受影響旅客達5,929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雖已針對此類議題修正「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的規範,並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惟飛安問題動輒影響數百人之安危,絕不容許有任何管制疏漏。爰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強化管理並研議防制措施,對於規範之適用性進行滾動式調整,以保障飛航安全並維護旅客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維持」編列4億0,163萬7千元,其內容為人力之薪資、獎金、加班費、保險等費用支出。為因應民航法令須與國際持續接軌且日趨嚴謹、航空產業運具多樣化且蓬勃發展,又機場維護、建設及服務能量遽增等,為減緩監理能量落差,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員額較109年度增加87人、預算增加7,155萬9千元。惟經查該局105至108年度預算員額均未能足額進用,4年來預算員額較實際員額高出143人次、「人事費」預算賸餘數達9,765萬3千元,顯示人事事務統籌上並未做出最有效之運用,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確實評估人力分配及預算使用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有鑑於108年至109年8月底止,已出現6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不但影響機場飛機起降,更對飛安造成威脅。加以「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於109年3月31日施行後,針對遙控無人機亦訂有專章管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保障飛航安全並維護旅客權益,允應強化管理及防制相關作為;另鑑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民航局亦應研謀加強註冊管理機制,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上述避免遙控無人機影響飛安事宜於2個月內就未來強化無人機更有效管理對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之監督。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航空業罷工及集體休假之案例,肇因於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之休息時間不足,經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3條之1規定:「組員執勤期間連續三十日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小時。但因執行待命或調派勤務最多得採計三十小時之延長時間至二百六十小時。」,已明顯超過「勞動基準法」對於每月正常工時加計延長工時之上限,為敦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改善,並避免飛安危機及穩定航空公司之勞資關係,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之疲勞飛行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修正建議修文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有鑑於航空業消費糾紛及勞資爭議不斷,如中華航空與長榮航空均發生罷工事件,復興航空及遠東航空無預警停業更造成消費者及勞工權益受損,且航空業為特許行業,部分航線更負擔偏遠地區之交通運輸任務。經查「民用航空法」第49條之1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然仍難以避免上述案件發生,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之可行性,期待勞工董事之增設,使員工能有效於董事會的決策中進行內部監督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針對108年至109年10月,已發生7起(架)違規飛行直升機事件,據了解7架直升機之所有人中,有6人未取得相關證照,唯一有證照者也已註銷證照,考量違規飛行直升機除了可能造成飛安事件,對於周遭住戶也會造成嚴重干擾,爰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加強宣導,應依循合法管道取得相關證照使用合法直升機飛行,以維護飛安並保障自身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十一)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增加編列預算員額87人(包含職員59人及聘用28人),所需「人事費」編列7,155萬9千元,惟其中職員須俟修正編制員額後始得進用,又以前年度(105至108年度)預算員額均未能足額進用,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妥慎規劃辦理員額進用相關作業事宜,儘早達成行政院核定增加之預算員額,以減緩監理能量落差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十二)保障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乃我國政府施政之主要目標,然我國再生能源之計畫中,卻有意於桃園外海設置離岸風機組,此舉恐嚴重損害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之飛航安全。為杜絕相關安全疑慮,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桃園外海設置離岸風電乙事,於1個月內就飛航安全議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三)我國「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然於該法施行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並無遙控無人機之數量統計,以致民航局目前仍無法有效掌握我國遙控無人機之實際數量;鑑於遙控無人機之註冊乃為後續管理及釐清事故責任與辨識之基礎,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鼓勵遙控無人機之註冊,並加強我國遙控無人機之相關檢驗與稽查。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四)於近年來發生多起直升機與超輕型飛行器違法起降事件,除引發國人譁然外,更嚴重影響我國飛航安全,恐危及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為保障國人權益並遏止不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主動協調各地方政府、警政機關與檢調系統,針對國內直升機與飛行器之相關活動,加強監控與相關管理機制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五)鑑於近年來國內無人機之發展及其相關應用發展迅速,惟自108年3至109年8月止,國內機場曾6次因遙控無人機妨礙飛航安全,致使機場關閉事件發生,此情況除嚴重有損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外,亦顯示我國目前對於遙控無人機之飛安管理與法規宣導之不足,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強化遙控無人機相關法規之宣導作業,並於2個月內針對機場周邊如何有效防範因遙控無人機所生之飛安疑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六)隨著遙控無人機市場蓬勃發展,除了商用無人機市場相當具潛力外,其中有關災害救援用的無人機更備受注目,尤其當救難救災事件發生時,可透過無人機高空拍攝,提升搜索和救援的效率。無人機協助搜救,最大的優點是可以保障救援人員的安全,而且高空拍攝會比起地面或水面搜索來得有效率,而且空拍圖片更方便指揮官規劃現場工作,分配人員救災;且無人機亦可以掛載應急照明、擴音廣播、救生吊掛、繩索牽引運送醫療用品等,能因應災區不同情況作出協助。目前根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因應緊急應變救災狀況不同,依照不同的應變層級,若有無人機協助之需求,可以填具申請書或現場指揮官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電話方式向塔台提出申請。目前該執行方式雖已明訂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為讓無人機救災搜救等緊急應變機制功能發揮更大作用,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與地方政府宣導說明相關申請配套機制,並優化救災流程與提高災防能量,實現科技救援的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十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近年農民以遙控無人機施灑藥劑取代人工噴藥的狀況越來越普遍,再根據相關規定,只有法人身分才能執行農藥噴灑、空拍、調查等行為,操作前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且操作者須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空中施作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證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2種證書才能合法代噴。但是現行規定申請農噴需15天審核期,申請程序繁複且噴藥申請1次限期3個月,因病蟲害或天候狀況需隨時調整作業時間,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就提升農噴科技,例如加裝GPS記錄出勤及飛行軌跡狀況,並檢討能否減少農噴業務申請行政審核時程與增加核准後3個月之期限,以照顧並便利國內農民之作業。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十八)有鑑於「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八不二配合等相關規定,阻礙無人機於農業應用,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無人植保機比照農機,簡化八不二配合之申請規定、強化無人機識別及管理機制、簡政便民的線上登錄系統、建置監測站(RTK定位技術)及協助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及臺東設考場等,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議植保機管理架構,並提供管理措施修訂期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植保機比照農機管理之架構與相關措施修訂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何欣純 鍾佳濱 

第3項 中央氣象局原列22億2,371萬7千元,減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171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43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60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李昆澤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3億7,215萬7千元,除「氣象科技研究」項下「委辦費」辦理兩岸氣象科技交流經費凍結五分之一外,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何欣純 許智傑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5,927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3目「氣象測報」編列2億2,308萬2千元,將於同年度完成擴充巨量衛星資料儲存設備之5年期計畫,然經檢視該5年期計畫中預計就儲存之資料,再與國內各主要研究及學術機構合作、共享之規劃尚仍有限,實為我國氣象及地理資料運用量能之可惜。爰第3目「氣象測報」編列2億2,308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中央研究院團隊研究證實大屯火山和龜山島為活火山,立法院業於106年11月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明定火山災害為國家災害項目,以確保民眾安全。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持續觀察地殼變化,確保目前研擬之火山活動分級規劃和預警發布機制如期上路,並配合內政部推動防救災計畫。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統計,89至108年間,共發生360起瘋狗浪事件,以致589人被捲入海中,其中226人受傷、363人死亡或失蹤。現階段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雖已發布「長浪即時訊息」示警,仍無法有效達到示警作用。為減低瘋狗浪持續造成憾事發生及確保救災人員之安全,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6個月內就目前瘋狗浪預警系統規劃內容及上線期程,且如何結合防災作為與應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離岸風電為我國積極推動之再生能源技術,但必須面對建置離岸風電後,導致海域水文、地形地貌改變所帶來之影響,不僅造成海上作業風險,也將增加海象、氣象觀測作業之難度。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3個月內就精進後續海象、氣象觀測作業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颱風暴風半徑之判斷,攸關颱風警報發布與否、各縣市政府防災準備與放假與否,實為颱風預報最關鍵的參數之一。因為季節、行徑與季風條件的差異,侵襲台灣之颱風,常有不對稱結構之發展,以「正圓」描繪暴風半徑,僅利於警報發布、放假與否之行政判斷,卻不利於區域性之災防準備。近年來,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對於發布颱風警報之颱風,於警報單內標註各象限之暴風半徑,並以各象限平均作為颱風之暴風半徑,乃是兼顧行政便利與強化颱風預報的權宜之計,但仍與如實呈現颱風觀測資料(例如:投落送實測)給予精確預報有一段距離。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比較JMA、JTWC等主流氣象機構之暴風半徑判斷原則,研議採行不對稱暴風半徑之可行性,提升我國颱風預報精確性。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許智傑 

()我國媒體引用他國媒體、他國氣象機構長天數之數值預報,於颱風形成前即大肆報導;於颱風形成、接近台灣後,動輒以「恐」、「史上最強」、「超級颱風」等聳動字眼誇大報導恐嚇大眾,造成閱聽人產生不必要的錯誤印象,甚至造成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同仁遭受「預報不準」的不白之冤。

然而過去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人員多以「口頭呼籲」對媒體道德勸說,甚少見到採用「命其停止」、「限期改善」、「開罰」等「氣象法」賦予之手段予以制止。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1個月內就過去5年內對於媒體誇大不實之颱風報導,要求命其停止、限期改善或以「氣象法」開罰之清單明細與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鑑於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強化災防服務及環境監測」工作計畫新增辦理智慧海象環境災防服務計畫,第1年編列2億7,981萬8千元。本計畫總經費24億4,417萬元,期程110至115年度,係辦理精進海域海象監測、精進海象遙測監測、建置智慧海象浮標觀測網及推動智慧海象服務等。惟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顯示,前期計畫多項子計畫因遭遇民眾陳抗及用地取得問題等,致延宕執行期程,本計畫建置離岸海氣象觀測樁、沿岸地面氣象站、波流遙測儀高空剖風儀等觀測設施之土地,需與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協調取得或租借,又其中如涉及海岸地帶者,常因土地保護政策等而不易取得許可,允宜儘早規劃用地取得事宜;此外,部分氣象設施設立站址附近之居民,恐因誤會相關設施有影響健康之疑慮而進行陳抗,允宜適時妥為協調溝通,俾利計畫執行順遂。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參酌前期計畫執行落後原因及缺失情形等,妥為規劃相關前置作業,俾利本新增計畫未來執行順遂。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二)經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運用前期計畫之「強化臺灣資料浮標觀測網暨海嘯預警浮標建置」子計畫相關預算編列8,900萬元,其中臺灣西南外海浮標僅使用3個月(耐用年限3年),旋即於108年1月14日訊號中斷並遺失。建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檢討以前年度執行之缺失,納入未來浮標布放與系統異常緊急處理相關作業之規劃,俾減少不明原因浮標流失及認列鉅額財產損失之情形再度發生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三)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強化災防服務及環境監測」工作計畫新增辦理智慧海象環境災防服務計畫,第1年經費編列2億7,981萬8千元,其子計畫「建置智慧海象浮標觀測網」編列6,610萬元,規劃辦理布放海氣象資料與海嘯預警浮標、開發多功能海氣象觀測浮標及精進資料浮標作業設備等。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先前執行「強化臺灣資料浮標觀測網暨海嘯預警浮標建置」時,於107年10月1日14日完成臺灣西南及東南外海2套海嘯預警浮標系統之布設,其中西南外海浮標僅使用3個月(耐用年限3年)訊號即中斷並遺失,使用時長僅有原先預估之十二分之一,且迄今仍無法獲知其斷纜流失之原因。前述過失尚未有具體檢討改善方案,此次計畫項目亦含有建置海象浮標之內容。爰建議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提出浮標系統異常之應變措施,以免再發生年限未到設備已不堪使用之情形。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許智傑 

(十四)臺灣地形複雜、河川湍急,極端氣候對於臺灣之衝擊越趨嚴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近年來已完成北中南降雨雷達,對即時監測災害性天氣之發生,以及降低重大天災對於我國人民安全及民生經濟之危害頗有助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持續精進氣象雷達在災害性天氣監測之效能,以保障國人財產及生命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五)有關日前宜蘭東部海域發生規模5.9地震,其中新竹最大震度4級,宜蘭、雙北、桃園等地3級,並發布國家級警報,然而同樣是震度達3級的縣市,卻僅台北市收到警報訊息,依據國家級警報發布之規定為預測規模達5級以上、縣市震度4級以上,台北市震度3級以上將發布國家級警報,然而民眾對於相關規定並不熟悉,爰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針對國家級警報發布原則加強說明,並依據如何落實災防告警為基礎,針對相關警報是否應有全國一致性之標準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十六)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測報項下氣象服務業務開發與推展」編列818萬3千元,辦理氣象觀測及地震觀測業務,提供優質展示並推動氣候變遷環境教育。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關於教育推廣項目,除氣候環境變遷、氣象及地震觀測外,天文教育推廣也是值得推廣且吸引民眾興趣的活動,過去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在台東地區配合觀光活動辦理天文教育,深獲好評,爰建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強化氣象服務教育推廣,並以多元方式配合相關活動辦理,期能提升民眾對氣象之認知,同時促進觀光旅遊深度。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七)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氣象創新數位服務計畫主要辦理氣象創新服務,例如創新氣象數位資訊、智能氣象數位服務、擴展氣象跨域應用等。但檢視預算說明內容,其主要以設備及投資之硬體設備為主,且其功用仍以氣候資料網格化、開放數位化高精度衛星遙測資訊、擴增台灣海域氣候開放資料等,仍屬於專業技術導向之計畫內容,與所謂的創新數位服務顯然有落差。氣象資訊之運用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既然該計畫為創新服務,除以專業技術為導向外,也應納入民眾服務等相關網路服務內容。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就該計畫預算如何提升與民眾相關之創新服務,相關計畫如何執行分配、預期之進度期程預期達到目標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42億1,172萬5千元,減列第2目「觀光業務」300萬元(含「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之110年度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1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億0,87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之勞務承攬編列7,733萬6千元,預計進用174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9年度之164人增加10人,鑑於政府應為表率除減少非典型雇用方式外,務必保障相關人力之勞動條件,保障其工作權益,並且逐年檢討相關人力之任用狀況,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就外包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人力外包的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邱顯智 林俊憲 劉櫂豪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72萬元,「國外旅費」編列114萬1千元,共計編列186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林俊憲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李昆澤 邱顯智 許淑華 陳素月 鄭麗文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6,08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李昆澤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1億0,900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邱顯智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何欣純 陳雪生 伍麗華 洪申翰 鄭麗文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2億3,59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許智傑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何欣純 陳素月 邱顯智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而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及第27條第3項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又「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教育部並定有「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辦理山域嚮導資格之檢定事項,惟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如欲經營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或安排導遊人員等旅行業業務,仍應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辦理,始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查近年來屢有僅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除有礙旅遊消費者權益之外,對合法旅行業者而言,此類違法經營旅行業者因無需依法繳納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等,亦有不公平競爭之情況。請交通部觀光局於辦理觀光業務管理時,應加強宣導山域旅遊之法令遵循事項並積極調查及裁罰違法經營旅行業者。又為跨部會整合管理及輔導登山嚮導業者經營旅行業之相關事宜,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於預算案通過3個月內,研析為管理及輔導登山嚮導業者經營旅行業而有必要會同教育部研議辦理之相關事項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雪生 林俊憲 劉櫂豪 洪孟楷 

()近期國內旅遊蓬勃,許多國人開發之秘境景點,引起國人爭相前往打卡朝聖,然查所謂秘境景點,常缺乏安全防護或為珍稀之自然地景與生態區域,國人爭相前往,一方面造成國人生命財產風險,亦會破壞我國珍貴自然生態資源。交通部觀光局應會同相關單位盤點全國知名景點,列管且評估其安全性與自然生態特性,對於是否適合民眾前往,予以明確指引或設立相關警告標誌。為敦促觀光局研議上述措施,並避免重大事故之事後賠償將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林俊憲 

()有鑑於馬祖地區觀光發展迅速,旅行團及遊客大量進入,109年10月來馬祖觀光往返人數更突破5萬人次,創下馬祖開放觀光以來單月最高人數,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各管理站管理及服務人員明顯不足,以北竿管理站為例,短坡陣地、大坵島等新增景點到訪旅客大量增加,現有管理站管理服務能量大為不足。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儘速研擬增加管理服務人員方案,提升管理服務能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雪生 邱顯智 洪孟楷 

()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爆發肆虐全球,以致110年國人可否出國觀光仍未明朗,疫情指揮中心日前提及旅遊泡泡尚不可行,以觀光為主的旅遊泡泡計畫宜暫緩;我國亦受到疫情影響,國旅總旅遊次在109年將第3度突破2.1億人次。鑑於國際疫情目前仍未減緩,相關藥品及疫苗之研發亦未完成,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擬定因應對策加強推動國旅,整治觀光景區、整合區域觀光、打造觀光產業鏈,並輔導我國觀光業者及早規劃轉型。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較109年度有所增列,但110年度東北角風景區管理處增列1億8,327萬8千元、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增列7,606萬3千元、澎湖風景區管理處增列1億0,834萬9千元,及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增列1億0,234萬9千元之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增列額度7,841萬9千元,經相比之下經費增加的幅度實顯不足,也讓北海岸地區的觀光周邊業者擔憂,深怕北海岸地區將不被中央重視。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妥適說明,於l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一)有鑑於我國之露營拖車,經與小客車結合後得視為車輛,亦是經路政監理機關合法納管並上路之可停放公有停車格車輛,且交通部觀光局已有函示,對所轄之風景區管理處管轄之停車場,「並非禁止露營拖車停放,而係禁止於停車場搭帳露營、炊煮、烤肉等行為(「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

然而迄今多有風景區管理處傳出逕自對露營拖車認定,凡停放所管轄之停車格即屬於露營行為,或逕自推定屬停車場搭帳露營、炊煮、烤肉等違法情形,導致徒耗管理成本外,也凸顯同屬交通機關人員卻在內部法規適用有所歧異,以致合法使用露營拖車民眾之權益受損。

再者,部分風景區管理處管轄之停車場僅內部允許停放一般小型車或大客車,變相要求露營拖車需另停他處,導致合法車輛受排擠;對比露營拖車現可於國道休息區、公共道路旁停車位、國家森林遊樂區及國家公園等,皆認定「停放不等於露營」目前觀光局所轄之風景區管理處實應改造「停放即等於露營」認定之行政偏失,對該旅遊族群所具備刺激觀光經濟應速停止相關行政壓迫。

更甚有風景區管理處主張因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具備對「露營」定義,故只好引用地方政府「在戶外,以帳篷、露營車或臨時搭建之遮蔽物過住宿生活」之相關辦法內容,對於停放中央機關風景區管理處中拖車,離譜認定即屬「露營」且以中央名義開罰之,實已顯示行政開罰行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管理處停車空間露營車輛停放之書面檢討報告,進而落實該罰則當罰、不該錯枉則當積極保障之行政管理。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二)日月潭為邵族傳統領域,更是邵族生活與居住之所在地,每逢農曆8月1日前後為邵族歲時祭儀期間,雖邵族祭儀時間固定,卻仍經常發生日月潭泳渡活動與邵族祭儀時間撞期爭議,此大型泳渡活動影響邵族祭儀文化甚巨,為尊重邵族傳統文化,避免類似爭議再發生,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邵族每年固定歲時祭儀期間,日月潭不出借舉辦大型活動。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趙正宇 陳 瑩 

(十三)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編列30億元,係「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第2年由中央公務預算負擔之部分;「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4年期所需經費總計130.29億元,係「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之延續計畫,預估參訪遊客數與觀光產值均增加,惟預估20年期收支比與自償率均較上期計畫降低,主要係建設用地取得、管理事權待整合等限制所致。而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政府公共建設計畫應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故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重要觀光景點之建設投資,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及風險管理,據以訂定合理之自償率,並定期檢討營運情形與財務負擔狀況,如計畫效益或自償率較原定目標降低或難以達成者,即應提出改進措施。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措施之書面檢討報告,俾政府有限財政資源合理有效運用。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林俊憲 

(十四)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向海致敬」編列1億9,642萬5千元,用於辦理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相關計畫值得肯定,而依據相關遊客反映,部分風景區之海域為潛水熱區,然而相關海域時有垃圾漂流,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邀請相關團體,就未來如何加強清潔觀光局所轄之潛水海域進行研商,並提出因應措施。

提案人:李昆澤 邱顯智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十五)位於台2線39公里處的中角灣,為北海岸最知名的衝浪地點,已於108年12月22日正式成立中角灣國際級衝浪基地,主要期許中角灣成為國際衝浪聖地,吸引國內外的衝浪愛好者前來從事衝浪活動,作為衝浪運動專業人才的培育基地,惟近來因眾多人潮前來中角灣遊玩,以致出現停車位嚴重不足,使得車潮嚴重回堵,影響緊急救護能量。

為提升中角灣國際衝浪基地遊憩品質,讓愛好者及遊客舒適完善的衝浪、休憩及停車空間,以利推動北海岸整體觀光發展,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新北市政府同意土地使用後6個月內進行完成增設車位空間等事宜。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邱顯智 許智傑 沈發惠 賴品妤 

(十六)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訂定「大野柳計畫」(一柳四灣)推動北海岸轄區發展,其中項目之一為「持續營造北海岸萬金地區優質景觀,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帶動相關觀光產業」,故打造頂尖亮點景致,乃金山、萬里地區未來觀光發展重點建設。

查位於金山磺溪出海口區域,原屬北觀處將進行金萬自行車道優化路段,且又鄰近中角灣國際衝浪基地,故未來在磺溪出海口興建連接磺港亮點景觀橋,不僅讓遊客在景觀跨橋觀看日落海景外,亦能透過該段自行車道直達中角灣右岸,整體帶動磺港與中角灣區域的濱海觀光發展。為建構金萬地區更多元的豐富遊程,活絡地方經濟,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金山磺溪出海口興建連接磺港景觀橋之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邱顯智 沈發惠 賴品妤 

(十七)台灣山林占國土面積70%以上,不但具有豐厚的自然資源,更讓台灣擁有全球無可匹敵的特色。交通部將2020年觀光主題訂為「脊梁山脈旅遊年」,觀光局也以台灣中央山脈、玉山山脈、雪山山脈、阿里山山脈與海岸山脈等,五大山脈為架構主軸,另規劃7條高山經典路線、25條中海拔副路線,以及八條衍生路線,構築「脊梁山脈旅遊」,供國內外熱愛高山健行的遊客選擇,因109年遭遇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疫情衝擊,各國國境皆嚴密封鎖,又台灣防疫成效良好,使得國人國旅爆發,台灣山林之美廣受國人歡迎,爰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擴大辦理並規劃五大山脈延伸支脈之適當路線,以供民眾更多選擇,了解並享受台灣山林之美。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十八)交通部觀光局轄下東北角及宜蘭海岸、東部海岸、花東縱谷、澎湖、馬祖、北海岸及觀音山、參山、日月潭、阿里山、雲嘉南濱海、西拉雅、茂林及大鵬灣等13個國家公園風景區管理處,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轄下18處國家森林遊樂區、內政部營建署轄下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上述所轄管之壯麗景觀皆為國家觀光旅遊豐厚資源,觀光局法令業務明確職司發展全國觀光事業,故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於國際疫情仍未減緩,各國國境仍屬封鎖之際,更應與其他具有國家景觀管理之單位部門強化橫向聯繫,並能深化國內旅遊之能量與深度,提出令國人甚至國際旅客為之亮眼的台灣整體觀光規劃與配套,以厚植台灣觀光實力並能廣拓觀光客源。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十九)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編列「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該計畫自109年度開始辦理,以「清理」、「減量」、「去化」、「透明」及「教育」為5大政策主軸,進行國家風景區海岸之清潔維護。惟經查,109年度垃圾總量逐季成長,前2季垃圾總重依序為307.23公噸、482.19公噸,第3季截至8月底為止,垃圾總重已達2,007.51公噸,實與垃圾減量之政策方向不符。為落實海洋環境維護之良善立意,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政策進行滾動式修正,隨時調整政策執行方向以達海岸清潔維護效益之最大化。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第5項 運輸研究所原列3億9,057萬5千元,減列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295萬1千元〔含「臺灣綠色能源港智慧環境監測技術研發計畫」及「應用人工智慧於公路事件探勘與管理計畫」200萬元、「應用人工智慧於公路事件探勘與管理計畫」95萬1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762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3,79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之派員出國計畫編列8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編列1億0,28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許智傑 趙正宇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編列6,37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辦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編列710萬元。運研所雖非橋梁主管機關,惟該所自109年起應交通部要求,正式統籌辦理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檢測人員培訓等事宜,適時將該系統產製之相關資料,提供交通部及相關主管機關,以利其強化後續管理作為。108年10月1日發生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橋梁管理及維護受到國人高度關注,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也指出該次事件相關缺失,為免不幸再次發生,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允宜參酌審計部意見,持續精進系統檢查驗證及預警功能,並研議適時將該系統產製之相關預警資料,提供交通部及有關權責機關,俾利其強化相關管理作為。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中長程公共建設發展作業評估」之「委辦費」係辦理高齡者旅運需求分析與運輸服務策略,目的在於研議高齡者運輸服務策略、分析高齡者旅運特性,相關計畫立意良善,考量國內親子友善運輸欠缺通盤策略性之推廣,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議是否針對親子旅運需求進行相關策略分析研究,以利親子友善運輸之推動。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88年建置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該系統原僅納入高速公路局、公路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地方政府經管之橋梁,惟108年10月發生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後,方警覺未納入中央政府其他機關經管之橋梁,交通部於109年起正式要求運研所統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檢測人員培訓等事宜,惟審計部於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系統執行不確實以系統缺乏稽核、驗證功能,致異常情形無法即時發現,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為加強全國橋梁檢測及管理,應儘速檢討強化系統功能,精進管理作為,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108至111年度,分4年辦理「綠色運輸系統策略研究計畫」。經查,運輸部門於105至108年均已達成原訂減碳目標,且107年與108年均提前達到第1期階段(105-109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109年較94年下降2%),成果良好。惟109年8月25日行政院已協商確認溫室氣體管制第2期階段(110-114年)各部門之減量目標,其中,運輸部門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須較94年下降6.79%,較第1期階段(下降2%)更為嚴格。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2個月內就溫室氣體管制第2期階段(110-114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後續精進作為之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106至109年度,分4年辦理「離岸風電海下工程技術研發計畫」,作為離岸風電港區管理與進出基地母港船舶航行安全之參據。惟建置離岸風電後,恐導致海域水文、地形地貌改變所帶來之影響,不僅造成海上作業風險,也會影響未來港區營運及規劃配置。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於2個月內就「離岸風電海下工程技術研發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書面報告,並應持續觀測後續漂沙變化情形及進行風浪對船舶航行之影響分析。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辦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編列710萬元,惟查審計部108年度決算報告指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所屬之觀光局、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辦理管轄橋梁檢測作業;又該系統未針對已屆檢測或應修復期限而未完成檢測或維修業務者之預警提示功能,顯見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仍未完全發揮預期效果,爰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林俊憲 

(十一)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辦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經費編列710萬元,經查,運研所自109年起正式統籌該系統之維護管理、檢測人員培訓等事宜,惟預算仍由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編列,110年度起才為該所首度整合預算編列及實際執行,恐有與前述單位業務上未能交接清楚之處,導致預算編列不精確,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與使用單位密切溝通,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編列足夠預算支應執行所需費用,以利橋梁管理系統持續精進。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十二)國內道路交通事故近六成發生於路口,108年度共造成785人死亡、超過27萬人受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109年完成之「事故型態導向之路口交通工程設計範例」,可望經由交通工程改善降低交通事故。110年延續109年研究之成果,著手啟動相關推廣計畫,預計將針對中央及地方縣市道路與交通工程第1線承辦人員,以系統化課程教授其肇事診斷學等理論與技術,使研究成果能實現具體之成效。惟計畫之推動是否能確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事故傷亡人數,仍需實際數據佐證,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路口交通事故數及傷亡情形擬定預估成效,並持續追蹤,以確保落實計畫推動之目的。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十三)近年來大型車輛事故頻傳,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究其原因,經常與駕駛行駛時之視線死角所造成之迴避不及有關。為避免視線死角造成事故發生,交通部極力推動大型車輛加裝視野輔助系統,目前系統裝設率已達99.6%,惟相關行車事故卻未減少。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此情況進行研究,發現視野輔助系統裝設率雖高,但系統並無主動警示功能,且大型車輛駕駛並未養成使用輔助駕駛之習慣,造成大型車輛右轉時使用視野輔助系統比率僅約二成,為減少大型車輛事故,需有多面向同步配合。在硬體面,需配合視野輔助系統甚至盲點偵測系統之推動;在宣傳面,需倡導駕駛使用輔助系統之習慣;政策面則需要透過運研所持續追究大型車輛事故之原因,依照研究成果規劃出下一步政策推動之方向。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持續進行大型車輛輔助系統之事故防制成效追蹤,每半年更新事故防制成效數據,並進行有關大型車輛事故改善的相關研究,以助大型車輛事故數確實降低。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364億4,198萬1千元,減列:

()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2,000萬元。

()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3,0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3億9,198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編列39億6,773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趙正宇 邱顯智 陳雪生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何欣純 陳素月 李昆澤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72億8,837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陳雪生 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魯明哲 何欣純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葉毓蘭 洪申翰 伍麗華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編列240億6,886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陳雪生 許智傑 邱顯智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魯明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葉毓蘭 范 雲 伍麗華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編列50億元,其說明包括「辦理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升級優質運輸服務及改善公共運輸環境」、「建立客運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培訓公路公共運輸安全管理人才;建立客運安全管理系統及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蒐集並分析車況與駕駛行為資料」及「強化駕駛員管理及教育訓練制度─包含強化公車駕駛員履歷管理及教育訓練;強化駕駛員工時管理及疲勞駕駛預防;輔導業者進行駕駛員健康管理」等。

然近年來國道客運及市區公車業者,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以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第1款規定情事嚴重,究其原因,係因客運業者不願意增聘人力、長期實施過勞班表以及相關條文罰鍰過低。

為維護旅客權益、改善運輸安全以及避免過勞所導致之危險駕駛,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客運業者之各項補助標準是否應納入違反「公路法」之次數及樣態予以酌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何欣純 

()查104至108年間,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編列之歲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而5年平均之增減數竟達17.54億元(104年:增減數19.57億元、105年:增減數18.53億元、106年:增減數19.01億元、107年:增減數16.13億元、108年:增減數14.50億元)。公路總局應參酌前年度之決算情形,調整110年度之歲入。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分析自104年以來,預估歲入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之理由及具體之精進策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現行汽車運輸業之規範下,駕駛人如擬自備車輛參與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外,車籍登記之「車主」均須登記為汽車運輸業者;且自備車輛駕駛人與業者間之法律關係,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有就計程車客運業特為規定外,其餘汽車運輸業與駕駛人間多以僅具有相對性之契約約定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於此一規範及社會現實具有落差之狀況下,衍生諸多社會及法律問題,諸如汽車運輸業者擅將靠行車輛變賣或抵押、汽車運輸業者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靠行車輛,以及靠行駕駛人與汽車運輸業者間發生勞動關係認定之疑義等,除對自備車輛駕駛人保障不周外,此一權利義務不明確之狀況下,亦有害交易之安全。

為明確汽車運輸業及靠行駕駛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避免相關紛爭,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汽車運輸業之靠行關係之法制化事項,且應優先研議駕駛人自備車輛之車籍登記及權利保障,並於110年預算年度內,每4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雪生 洪孟楷 

()查台62線快速道路西起基隆市安樂區大武崙,向南行經七堵區後轉東經暖暖區至新北市瑞芳區瑞濱,因地處台灣東北角,全年常有一半時間因東北季風之影響氣候陰雨,又因快速道路蜿蜒行經山區,且出入基隆港,常有大型拖運貨櫃之曳引車因天雨路滑自撞或追撞他車,造成來往瑞芳居民或東北角遊客民眾之車流回堵,嚴重影響大眾行車安全並造成行車返家或觀光行程之延遲。

前揭快速道路因往來瑞芳區九份、金瓜石、水湳洞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等,除過往假日國外遊客如織,更是國內民眾假日及北台灣平日出遊之首選。為有效疏導民眾及遊覽車業者之用車情形,應於假日加強「CMS布告欄」、協請通知警察廣播電臺疏導車流或發文宣導遊覽車業者改走其他出口。

為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改善前揭路段之行車安全及交通疏導,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何欣純 劉櫂豪 

()日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109年10月16日修正「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於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4目明定,「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該標準並將於110年1月1日施行,如未經檢驗即使用執法,中央將依度量衡法規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仍不停止或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然查各縣市目前皆已停止區間測速之使用,唯獨新北市政府置相關規範於不顧,仍持續於4處地點實施區間測速並開罰。

另查,區間測速器係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針對:1.新北市政府使用之區間測速儀器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是否有經過經濟部標檢局之檢驗、是否仍得逕行開罰等問題;2.110年區間測速正式上路後,於網站上公布全台區間測速之設置地點、路段、起點終點座標值及該路段事故量與事故率之預期規劃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9款規定:「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然而何謂不透明反光紙,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各國皆有前風擋、前側窗透光率須大於70%之規定。然交通部公路總局與交通部路政司從未明確規範前風擋、前側窗透光之透光率,僅以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汽車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70%」回應民眾質疑,從未提及貼上隔熱紙後之可見光透過率規範,造成相關監理莫衷一是,甚至形同放水的情事一再發生。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針對汽車貼膜(隔熱紙)後之可見光透過率該如何定量規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且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之考照,持有普通小型車以上級數之駕照者,可免考筆試。上述規定推斷,具備駕駛小型車能力者,即具備駕駛輕型機車之能力,且小型車之道路行駛規範、路權觀念,皆與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相同。然而我國現行之機車路權、行駛規範,觀諸兩段式左轉、機慢車專用道等規定,皆與普通小型車多有不同,目前規定之推斷,顯有不足之處。主管機關應朝「全面路考、重新筆試」研議,積極保障輕型機車駕駛與各類用路人之道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持有普通小型車以上級數之駕照者,可免考普通輕、重型機車筆試」之規定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十一)日前台74線增設草湖交流道工程已經動工,隨著草湖匝道的增設,將帶動大里、霧峰地區的發展,尤其是有大里軟體園區,配合中山路延伸,以及高架橋下道路的打通,將促進屯區未來上下台74線及連接國道更方便。另外,北台中之公路網及幾項重大工程將陸續完成,包括國道4號豐潭段、國道1號連結台74線匝道,已規劃完整,未來北台中交通將可完整串聯,十分方便順暢。惟南台中大里太平屯區方面,雖有新增草湖交流道、十九甲北出匝道,可串聯當地交通路網,但仍未具完整的交通網絡,尤其南台中的台74線與國道3號、國道6號、台63線接近,應朝向打造大台中高快速路網,進而帶動中彰投的區域均衡發展之方向進行整體路網規劃。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擬國道3號銜接台63線系統交流道可行性評估計畫,以促進打造南台中完整交通路網,帶動中彰投的均衡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十二)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工程處,平時皆常態性的受理來自民間或公營事業等挖掘公路作業申請,並訂定有受理作業程序;然而考量便民與工程效率提升之所需,交通部公路總局理應就此作業程序,再辦理針對各工程處之考核及評鑑排名,這樣才具備有行政精進之促進效果,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完成有關作業之推動及施行研擬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三)當前民間產險業者刻正對具有良好駕駛習慣的車主,試辦車險保費可減免(打折)之「動態定價車險(UBI)」。本於推廣促進交通安全之執掌,監理業務理應積極配合,協助倡導與藉由監理資訊完善駕駛行為之安全評定,落實強制險享折扣與優良用路行為之雙贏,然而迄今卻未見積極推動,故允宜精進,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改進,於109年底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四)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藉110年度預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將辦理第8年之「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110年)」編列2億5,800萬元,且將在以後的111至113年度,再預計編列26億4,765萬元。

然而110年度預算編列的2億5,800萬元,相比109年度的11億2,000萬元編列規模,已出現落差甚大的預算縮減,使外界擔憂「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會否失去應有之工程進度、品質等建設重視。

況且在111至113年度預計共編列26億4,765萬元之情況下,將使111至113年之3年度平均每年編列達8億8,255萬元,對比110年度僅編列2億5,800萬元,亦存有最後關頭才支出重大經費,徒增延宕之風險,更恐有違交通部長林佳龍多次親口道出,淡江大橋於113年前一定如期完工的允諾。

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的總經費,掌握編列及使用進度的規劃,以確保工程如期進行,並於1個月內針對113年度前經費之編列及使用計畫,以及工程如期進展之確保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五)有鑑於監理業務之推展,交通部公路總局已陸續在109年為上班族及學生等洽辦監理業務的需要,因此推出「假日門市」供考照及洽公,另外也還包括「行動監理車」,以及結合地方區公所之「幸福監理公事包」等便民服務;然而有關便民的措施多屬各分區監理所的個別推動,迄今仍未見公路總局以通盤考量,訂定有關便民業務績效供考核,以及與各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的規劃,實應再精進,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改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六)台灣目前已有超過百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士,其中約37%是肢體障礙者。加以台灣正邁入高齡化社會,年長者乘車之安全與便利刻不容緩。但截至107年年底,全國無障礙公車比率僅約45.8%,一般公路客運與國道客運的無障礙公車比率僅約9.5%、8.8%。此外,無障礙市區客運多集中在直轄市等都會,例如台北市比率占83.9%、台中市占73.4%;反觀台東縣、新竹縣、苗栗縣及南投縣的低底盤公車數,卻分別僅有2輛、3輛、4輛、4輛。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研議無障礙公車之配置,公路客運和國道客運無障礙公車之增加及無障礙乘車環境之規劃。

提案人:趙正宇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李昆澤 劉櫂豪 

(十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運輸營運業者與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近年來交通部公路總局透過相關計畫補助,積極推動無障礙車輛及場站之無障礙設施,惟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仍不及5成,其中公路汽車客運該項比率更僅有11.64%,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落實,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研擬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加速推動大眾運輸之無障礙建設。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十八)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編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中「獎補助費」之推廣危險駕駛行為偵測及先進車輛安全輔助系統計畫,內容包含建置車輛安全性及危險駕駛行為自動診斷警示系統、研擬及導入主動式先進車輛安全系統等。鑑於大客車內輪差及各式交通事故造成死傷頻傳,雖有日漸普及之車輛主、被動防護系統及大客車視野輔助系統期能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性,惟部分突發意外仍難預防。因此該計畫對於危險駕駛行為之偵測益顯重要。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該計畫之預估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確實依預估之成效落實計畫項目。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九)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編列245億元,該計畫分4年期,110年度為第1年,內容包含宣導並改善大眾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品質,提供民眾更為安全、便利及人性化之公共運輸服務。鑑於該計畫金額極高,為避免預算空白授權且能有效助於公共運輸環境安全及品質之改善,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確保預算編列精確及使用效率良好,應隨時依執行狀況採半年進行滾動式檢討,以落實計畫之良善立意。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二十)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中「獎補助費」之推廣電動大客車,計畫內容為推動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及智慧營運監控平臺、辦理電動大客車購車與維運補助計畫等。鑑於過往不斷發生不肖業者由中國進口大陸製車身5大部件(包括前圍、後圍、左右兩大側圍、走道平台圍、天花板圍等)在台組裝企圖冒充台灣製,申請驗車領牌並享有電動及柴油大客車之補助,導致嚴重影響國內相關業者生計之情形。為確保補助核發之公平性並落實政府於106年12月22日明文公告禁止中國大陸製的車身進口之規範,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強化補助申請之檢驗,拒絕大陸車體蒙混過關,以確保國內相關業者之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35億8,028萬5千元,減列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7,028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編列3億8,420萬4千元,考量交通部鐵道局為國家鐵道業務之主要監理機關,而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調查報告,針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道局、交通部共提出22項改善意見,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相關意見之改善辦理情形提出說明,爰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編列3億8,420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調查報告所提3項改善意見之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8萬6千元,「國外旅費」編列124萬8千元,共編列14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2億7,78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邱顯智 陳椒華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7,747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陳雪生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20億2,03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何欣純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李昆澤 劉櫂豪 

()有鑑於淡海輕軌藍海線第一期(淡水漁人碼頭站至台北海洋大學站)已由交通部進行履勘完畢,並藉履勘及演練提出部分精進建議項目。爰要求交通部應以110年度前通車為目標,加強與地方政府會同就履勘結論,辦理精進作業,以落實淡海輕軌藍海線第一期全線長約2.4公里在交通上的便利通暢。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交通部鐵道局全國高快速鐵路網規劃報告,以「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為目標,預計119年完成6小時全台環島鐵路網,打造「環島一日生活圈」。然整體相關進度都未明確,北宜高鐵計畫仍未定案,請交通部鐵道局提出規劃期程、目標等資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107年造成18人死亡、數百人受傷之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提出最終版之調查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交通部鐵道局被點出之改善項目包含:「明訂機車駕駛室內安裝具備防撞及防火功能之聲音影像紀錄器,紀錄器至少應有連續錄音、錄影2小時之能力,紀錄內容僅止用於事故調查,公開及發布應有適當的限制規範」、「強化鐵道從業人員技能檢定規範,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及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相關規定並落實執行」及「修訂鐵路相關法規,明確訂定我國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系統組成要素與指導文件;發展與建置鐵道安全管理系統之評估工具與能量;要求鐵道營運機關(構)建置安全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等3項。惟除運安會提出之建議外,各部會更需確實研擬改善措施之執行方式並加以落實,方可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上述3點建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執行措施,以確實完成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所提出之改善建議。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鐵路建設計畫」項下「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含左營及鳳山)」編列1億0,990萬元,該計畫總累計執行進度目前為89.26%,略低於預定之89.41%。惟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續編另外2項「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項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及「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其進度均已超前,應可作為鐵道建設計畫執行之參考範例,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於「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含左營及鳳山)」之執行參考上述2項計畫,力求鐵道建設計畫之執行皆能如期完工。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南迴公路拓寬改善通車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正研議以觀光為主之公路運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配合未來觀光客運之規劃,研議整合觀光旅宿、高鐵、客運之套裝行程,期能促進台東南迴地區之觀光發展。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鑑於日前南鐵地下化之拆遷作業,遭民間團體激烈抗議,然部分交通部鐵道局職員面對陳抗民眾與學生時,不僅未與之積極溝通安撫,而竟以拍打怒罵等不當方式要求其離開現場,此舉除嚴重減損政府應有之愛民惜民形象外,更牴觸政府施政應以民為本之中心思想,爰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上述不適行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十二)民生汐止線於98年第一期汐止到東湖的新北端通過環評,二期環評於109年4月29日經第3次小組會議審議,建議修正後通過,同年7月31日終於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完成綜合規劃報告修訂作業後,將提報交通部審議,待中央政府核定最快2年開工、9年完工,第1階段路網汐止至內湖。交通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北北基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台」會議,會中達成2項共識:

1.民生汐止線和基隆捷運將在大同路的平行段進行整合,解決龐大量體的問題,也更便利民眾轉乘。

2.民汐線東湖─汐止區公所路段(汐東捷運)將與基隆捷運計畫整合,社后機廠就可共用;而汐民線大稻埕─東湖路段,由臺北市政府繼續推動。

民生汐止線目標111年開始動工,請交通部、鐵道局務必盡力達成,且目前計畫整合後,務必要縮短交通黑暗期,並請交通部儘快和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後續期程與規劃,並確實和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有關單位都做好溝通,確保地方建設的期程如期進行,早日讓汐止民眾享受便捷的交通。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賴品妤 沈發惠 

(十三)為縫合宜蘭鐵路造成東西發展之阻隔,宜蘭縣政府從97年起爭取宜蘭鐵路高架建設,惟可行性評估多次被交通部退回,108年11月6日終獲審查通過。只是交通部要求必須針對場站開發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再協商,109年3月臺灣鐵路管理局同意,交通部於同年5月提報行政院核定審議,宜蘭人爭取12年的鐵路高架建設終於在109年10月26日獲行政院核定。接下來的行政流程將進到下一階段的綜合規劃,由於這次核定的宜蘭至羅東優先施作的鐵路高架路段,對宜蘭整體交通發展至關重要,爰要求交通部協同鐵道局儘速啟動綜合規劃作業,儘可能縮短行政作業的期程,讓宜蘭鐵路高架建設早日動工完成,解決宜蘭地區交通阻隔的問題,符合宜蘭民眾多年的期待。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有鑑於台南鐵路東移地下化案中,針對黃春香家強制拆除之問題,為符合具適足居住權及人性尊嚴之保障,交通部鐵道局必須以「最小侵害性」與「必要性」為考量,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區分)地上權的方式,或者透過其他方式,評估台南鐵路東移地下化工程與樓梯並存之可行性。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許智傑 陳雪生 林俊憲 陳椒華 范 雲 江永昌 邱臣遠 蔡壁如 

(十五)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路事故調查報告」,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鐵道局及交通部共提出22項改善建議,鑑於鐵道局依組織法負責鐵路監理工作,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該等改善建議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何欣純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櫂豪、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國史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懲戒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法官學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考選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銓敘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司法官學院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法醫研究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廉政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最高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7項 調查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勞工保險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疾病管制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環境檢驗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1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主席:請交通委員會劉召集委員櫂豪補充說明。

劉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通委員會)(二讀)

主席:現在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270萬元,照列。

第20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4萬元,照列。

第141項 交通部1,495萬1千元,照列。

第142項 民用航空局858萬2千元,照列。

第143項 中央氣象局62萬元,照列。

第144項 觀光局及所屬3,540萬3千元,照列。

第145項 運輸研究所11萬元,照列。

第14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32億6,252萬8千元,照列。

第147項 鐵道局及所屬1,615萬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42億8,781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15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5,001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交通部255億0,634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3,228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78萬6千元。

第115項 中央氣象局2,595萬7千元,照列。

第116項 觀光局及所屬298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6億7,652萬7千元,增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8,652萬7千元。

第118項 鐵道局及所屬8萬3千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79萬7千元,照列。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6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萬元,照列。

第156項 交通部1,923萬元,照列。

第157項 民用航空局2千元,照列。

第158項 中央氣象局218萬8千元,照列。

第159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255萬7千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5萬7千元。

第160項 運輸研究所128萬9千元,照列。

第161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1億9,560萬6千元,照列。

第162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8,277萬5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77萬5千元。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交通部原列284億4,649萬4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4億7,119萬8千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71億1,946萬3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23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89萬4千元,照列。

第153項 交通部1億3,069萬8千元,照列。

第154項 民用航空局46萬5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氣象局20萬5千元,照列。

第156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400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0萬6千元。

第157項 運輸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58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1億1,136萬1千元,照列。

第159項 鐵道局及所屬46萬9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8億7,76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2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歐珀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獎補助費」編列1億9,25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陳歐珀 陳雪生 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60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素月 劉櫂豪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7,88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5目「無障礙檢測服務」編列1,21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陳雪生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59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歲出編列8億7,766萬5千元,主管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及事業營運督管等業務。其中建構多元與普及的通傳近用環境,促進通傳服務的普及與近用為通傳會年度施政目標,藉由持續推動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置以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服務的權益。經查,通傳會109年度推動「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普及數位基礎建設計畫」,總經費為1億4,366萬元,規劃109至112年度,分4年辦理,擬擴大固網涵蓋範圍來強化在地寬頻基礎建設,惟110年度是項計畫僅以計畫預算業已編竣為由,未再編列後續經費,顯見政府政策推動並無前後一致性;又通傳會雖於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共編列14億6,921萬9千元,用以辦理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但通傳會單位預算及所屬基金預算並沒有編列配套經費,在特別預算屆期結束後,對於偏鄉特別是原鄉之數位基礎建設恐將難以為繼。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原(偏)鄉數位基礎建設辦理情形暨未來推動及所需經費籌措規劃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伍麗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因應國際通訊傳播事業之變革及新興技術之變遷,配合政策提出5年期之「推動數位經濟發展之通訊傳播匯流政策及法制革新計畫」,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60萬2千元,項下「獎補助費」編列1,499萬4千元,用於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依行政院規劃執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方案)有關「基礎建設分組」之工作,研析先進國家強化數位經濟及數位匯流基礎環境之相關政策及法規,並舉辦座談會等增進對話交流;惟近來部分議題例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治理、5G行動寬頻頻率釋出與相關應用整合或行動通訊連線品質改善等議題,均需及早完備相關監理法令政策及通傳基礎建設,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確實評估TTC所提研析意見獲政策參採之比率,加強執行成效之考核,以有效配置政府資源。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該草案第8條明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我國境內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然此條過度要求業者揭露其商業資訊,恐使國際優質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退出我國境內市場,將有礙我國文化向外發展,國人也將無法享受國際優質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基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跨部會商討對策,在權衡我國法規、業者與民眾三方權益的前提下,研擬出最佳解。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電信業者在嘉明湖的向陽名樹附近架設基地台,因設置基地台之發電機無法拆卸組裝,是以電信業者僱用揹工將重達100公斤之發電機揹負上山,此舉具高度危險性。基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促業者對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一)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升獨立機關之公正中立性,研議可否於聽證會召開前,先行公開鑑定人名單。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之交易、合併、評鑑及換照等授益性行政處分給予之附款,業者若未確實履行附款或缺乏資訊揭露,將導致社會大眾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監理效能。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視個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適時對外公開相關資訊,以昭公信。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十三)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無障礙檢測服務」編列1,218萬元,該計畫主要係配合行政院推動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辦理「行動版應用程式App無障礙檢測服務計畫」,用以促進數位平權之保障。本計畫係承續109年度研擬檢測指引及處理流程、擴充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App檢測專區功能,110年度預計檢測行政院所屬機關上架之App約200支,為真正落實App無障礙使用之數位平權,通傳會允宜公開檢測結果與改善建議,俾使App開發者積極遵循該無障礙指引進行。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之使用建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具體可行做法之檢討書面報告,俾使App開發者積極遵循該無障礙指引進行,儘速落實App無障礙使用之數位平權。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李昆澤 何欣純 

(十四)行政院組織擬議改造過程中,配合數位發展部的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業務職掌將因此調整,部分業務預計將轉移至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除了通傳會外,包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部會機關的業務,也將連動轉移至數位發展部

對於通傳會來說,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在於「監理」,據媒體披露未來組改後,通傳會將轉為「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面對可能的組改,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未來組改的方向,以及如何確保監理業務執行的獨立性,配合行政院時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劉世芳 

(十五)為落實行政院5G發展策略,打造我國5G創新運用發展環境,行政院核定「補助5G網路建設計畫」,藉以深化產業創新,提升我國數位競爭力,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而制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將於110至114年度,以5年期間共編列266億5,000萬元,補助5G網路基地台建設,部分預算已編列在前瞻計畫2.0(前瞻第三期)預算。惟為避免業者之建設僅偏重於都會區,因而忽略非都會區民眾5G服務之需求,更為加速非都會區民眾5G服務建設之時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補助電信業者建設5G基地台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大眾交通樞紐、公(火)車站、高鐵、捷運、機場、港口、知名觀光景點、大型表演展場、展覽會館、大型運動場、球場、競技場、賣場商業設施等5G服務密集地區,以及公務機關、學校、醫療院所等非營利機構等需求,構畫5G戰略服務區,以政府補助方式縮短城鄉數位建設落差,建立各項補貼機制,並鼓勵業者以區域共構或共站方式建設,以加速我國5G網路建設計畫並能普及城鄉。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十六)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無障礙檢測服務」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218萬元,其內容為辦理無障礙檢測服務,相關業務對於推動無障礙行動版應用程式(App)有其重要性,然而過去政府部門推動無障礙政策,曾發生推動之無障礙設施或措施不符合身障人士需求,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無障礙檢測服務應廣邀身障團體參與,並針對相關標準、推動進度,以及未來無障礙檢測服務之檢測結果公告之規劃辦理情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十七)有鑑於盜版網站猖獗,讓許多台灣影視創作者辛苦努力的成就,成為非法業者牟取暴利的工具。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更多盜版的網路平台出現,讓許多台灣優秀的影視創作業者幾乎血本無歸。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同相關單位打擊盜版,並促進影視創作之公平競爭環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十八)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無障礙檢測服務」編列1,218萬元,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辦理檢測人員培訓以建立檢測能量,並提供行動版應用程式(App)之檢測報告及諮詢,以促進數位平權之保障,有鑑於App使用族群廣大,公開化的檢測報告及廣泛的使用者建議對於App功能之改善愈發重要。經查,110年度預計檢測行政院所屬機關上架之App約有200支,為確保使用預算所推出之App能持續精進達到便民之本意,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擬檢測結果及建議之公開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無障礙檢測服務計畫」之良善立意落實。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十九)有關南迴鐵路沿線行動通訊品質改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督促業者配合南迴鐵路電氣化工程施工進度一併辦理,並於109年底南迴鐵路電氣化通車後一併完成。惟109年初通傳會完成5G頻譜釋照作業,電信業者已於同年7月起陸續開台,5G正式商轉,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須持續督促業者南迴鐵路沿線的5G建設應加速優先辦理,以提升服務品質,確保用戶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億9,07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1萬3千元,派員出國計畫編列868萬5千元,均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邱顯智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陳歐珀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許智傑 劉櫂豪 葉毓蘭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3,76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邱顯智 陳歐珀 陳雪生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247萬9千元,辦理運輸事故之調查與報告暨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等。依據運安會提供資料顯示,自88年至109年8月25日止,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數共計222件,其中159件已結案,尚有63件尚在調查中,然其中計有13件(占未結案件數之20.6%)已逾「運輸事故調查分級之辦理期限」規範所訂調查期程;為維持調查公正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升格而成,其預算及專業調查人力也都增加,上述調查逾期情形顯不合理,允應分析落後原因,儘速研謀因應改善對策。在未改善前,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許淑華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672萬3千元,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在「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計畫」中,訂有「建立多模組運輸事故調查能量計畫」,及建置船舶、鐵道、公路運具紀錄器解讀能量,以及如鐵道車輛系統結構碰撞之分析。

然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實應再針對公路運具中,尤以事故率較高,及較易因事故造成重大損傷之大型車輛,同樣開辦結構碰撞分析作業,並提出對我國大型車輛之車體安全改裝建議,方不負本項工作計畫之推動原意。

爰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67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之目的,係為了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模擬分析調查事故原因,進一步提升改善運輸安全措施,且除原有的飛航安全調查外,另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意外事故之模擬與調查。但目前除航空調查組的人力與調查能量較充足外,其它如水路、公路之人力配置仍有不足,經查108年調查案件無論陸海空鐵路,其實通報案件都不少,尤以水路通報案件最多。為確保各組運輸安全調查人力與能量充足,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衡平人力、補足相關人力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運輸事故調查」工作計畫中,辦理運輸事故之調查與報告暨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等。然經查88年至109年8月25日止,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尚有63件在調查中,且其中尚有13件(占未結案件數20.6%)已逾該會規定之調查期限。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調查尚未完成之案件,分析並檢討案件調查進度落後原因,針對落後情形研謀因應與改善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建置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卻未建立雙向聯繫之溝通平台,而發生未能得知其他系統通報事件,或政府資源重複調查相同事件之情形。此外,一般民眾與航空從業人員難以分辨應於何自願報告系統辦理通報作業,或可能無法瞭解從不同系統通報之差異性等。既然此兩報告系統皆蒐集可能影響飛安之風險因子,以確保飛航安全,理應確實整合資訊,達到資訊互通之實益,並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及重複調查等資源運用不佳之情形,持續落實資訊交流與分享機制,以收飛航安全更全面保障之效。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會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共同研謀相關連繫平台與資訊整合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108年6月發生直升機(NA-109)重落地意外事件,卻未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有隱匿飛安事故之虞,後經運安會主動派員前往查證,認定是項直升機重落地事故依規定尚毋須通報。而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規定,「重大運輸事故」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前開重大運輸事故之定義涉及專業認定,關於何謂「重大」,經常使相關機關(構)或人員無所適從,以致發生不知應通報或隱匿通報之疑慮,運安會應針對相關機關(構)與人員加強教育訓練,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相關機關(構)與人員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認知,以及如何確實落實事故通報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相關調查業務之遂行。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然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供之資料,該會就涉及交通部航港局、高速公路局與海洋委員會之權責,尚未建立相關聯繫作業機制,為避免事故案件發生後方建立聯繫機制緩不濟急,運安會應儘早與相關權責機關(構)建立適當之協調聯繫機制。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與交通部航港局、高速公路局與海洋委員會建立聯繫對口,並簽訂合作協議書或支援工作協議書等聯繫文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7條規定:「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自成立迄今,尚未有引用前述規定會同相關機關(構)調查案件,僅於108年12月與國防部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運安會應與國防部簽訂正式合作協議,以確保有關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發生狀況時,運安會得立刻啟動相關調查,且國防部得以在第一時間配合。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與國防部聯繫,簽訂進一步之合作協議書或支援工作協議書等正式合作文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一)目前道路危險駕駛行為,依我國「刑法」規定,恐構成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或第304條強制罪,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也針對惡意逼車或急停急煞等危險行為,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然近年來我國因危險駕駛所肇之交通事故卻仍層出不窮,除令國人憤慨難平之外,更凸顯了我國長年以來亟需解決之道路安全問題。是以,政府如何運用政策有效嚇阻危險駕駛行為,並落實處罰之執行,進而還給民眾安全回家的道路才是重點所在。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危險駕駛行為之預防向交通部提出改善建議。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十二)按「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2條規定:「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查108年8月6日臺鐵南下3231次區間車行駛至高雄三塊厝站過站未停,差近百米煞停險撞上後方129次運行中之自強號列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竟於發生1個月後始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運安會針對3231次重大運輸事故事實調查報告,查其情形係以:3231次列車於未通報調度員及行控中心之情況下,該車「無線電註冊」遭司機員解除、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又遭關閉,並加速倒車回三塊厝站。其中依照事實調查報告顯示除司機員外,均有臺鐵幹部確實知悉本事故,「綜合訪談略以,逆行車輛之駕駛室內另有一運務段車班副主任搭乘車輛……」、「司機員訪談略以,司機員曾聯繫指導主任表示自己剛發生過站不停,對方表示他會處置……」、「車長訪談報告略以,後來車子晚3至4分開,到潮州站準點。退行時在思考當下旅客處置及退行時的規章作業,急迫下沒有通報,但後來回到車班後有跟夜班副主任報告此事及需不需要寫報單,他回:『就先這樣』……」等等,均顯示臺鐵各級人員均得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知悉並得以通報。

有鑑於災害發生貴在預防,並避免事故發生之鉅額損害及賠償損及國家之財政,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重新檢討前揭「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處分,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俊憲 陳歐珀 許智傑 

(十三)有鑑於我國運輸所含面向極廣,然而在專業調查人員之人力資源卻顯有限,且並無主管機關辦理專責之養成,以致實際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半的業務執行,深需仰賴民間約聘人力,造成異於我國中央政府中其他機關之特殊結構。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會同相關機關,啟動專責及常任運輸安全調查人員之建立機制,並包含考用、培訓作業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四)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9年10月臺鐵普悠瑪翻車事故將屆滿2週年之際,逕自以避免造成罹難者家屬二度傷痛為由,臨時取消調查結果揭露之記者會,有違罹難者家屬和外界對事故真相知悉之殷切。再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同月秘密辦理普悠瑪事故家屬說明會議,更離譜要求家屬簽署「專案調查人員保密切結書」,實有違「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規定,該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為「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而上綱至罹難者家屬,且保密期間更訂為「調查中」,缺乏行政行為明確原則之落實。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內部辦法之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五)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規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的「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運安會只針對「單一」重大運輸事故進行調查,對「系統性」的運輸事故, 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672萬3千元,應把有關「毒駕與運輸安全的關聯與防治」評估納入研究案,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葉毓蘭 

(十六)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規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的「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運安會只針對「單一」重大運輸事故進行調查,對「系統性」的運輸事故,例如每年造成數十萬人死傷的「機車交通事故」(註:108年造成1,695人死亡、35萬2,285人受傷,財物損害更是難以估計)才是國家的「重大運輸事故」,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視人力及法定職掌將全國性的機車交通事故納入調查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葉毓蘭 

(十七)109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839萬9千元,唯未有任何研究成果,顯未實察執行研究工作提升精進調查技術,110年度預算又編列3,672萬3千元,不無浪費公帑之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深入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葉毓蘭 

(十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組調查人員只有35人,110年度編列出國參加國際會議27場,253人天、經費407萬9千元;出國進修16項,249人天、經費460萬6千元。還有國內的各項專業訓練、講習、研究,運安會人員密集出國會議、訓練,形同訓練機構,未能有足夠時間行使職權進行事故調查,精進訓練吸收新知有其必要,但運安會進用人員應符合業務需求具有相當學經歷及工作經驗,不要讓運安會成為一個訓練機構。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確實檢覈所屬人員,對於不適任者應適時汰換,請深入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許淑華 葉毓蘭 

(十九)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為防微杜漸,自88年起著手辦理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分享親身經歷或提出工作上發現任何可能影響飛安問題之管道;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後,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第5項規定,該會亦須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鑑於運安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建置航空安全相關自願報告系統,以蒐集可能影響飛安之風險因子,但一般民眾與航空從業人員可能無法分辨應於何自願報告系統辦理通報作業,或瞭解從不同系統通報之差異性等,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研謀如何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之對策,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及政府資源重複調查相同事件等情形發生。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有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日成立至今已逾1年,而運安會之調查機制是以過去飛安事故調查為基礎,考量目前交通運輸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鐵路、公路、水路相關事故調查分工之法令規範是否應比照「民用航空法」之調查分工方式進行調整,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會同交通部進行討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何欣純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二十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官方網站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以自願性、保密及非懲罰性之原則,提供運輸業之第一線從業人員分享自身工作經驗,協助運安會找出不利運輸安全之因素,並有效提升運輸安全。然而自109年1月系統啟用至今,僅收到22案件,航空案件11件、水路案件1件、鐵道案件7件、公路案件3件。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研議提升運輸業從業人員使用「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意願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二十二)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指出,普悠瑪事故造成的原因從組織管理的缺失、監理訓練檢定未落實以及未依原廠手冊要求維護保養等,顯示臺灣鐵路管理局需從體質上全面改善著手,方能確保行車安全。惟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採購新的城際車輛、區間車等,即將陸續交車投入營運,為確保新車營運安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臺鐵新車投入營運監理上,扮演更積極角色,並依照「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協助追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相關單位改進事項積極辦理,並提供具體建議完善鐵路監理及營運管理制度,期能提供旅客更安全的行車服務。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億1,40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9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0,570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8,184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編列1,33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趙正宇 劉櫂豪 李昆澤 

()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19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人力問題,因為牽涉到組織改造,造成非正職人員的工作一直居高不下。根據統計,工程會降低勞務承攬人數,卻大幅增加臨時人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110年度工程會計有16名勞務承攬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方式聘用,90年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決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每年裁減聘僱人數3%,3年內降低至規定人數比率之內。在立法院強力的要求之下,行政院於是擴大委外、承包或志工參與,以達精簡人員之目標。有鑑於工程會迄今仍無法完全妥善處理人力問題,為儘早獲得改善解決工程會人力問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有鑑於協調解決工程問題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施政重點,工程會針對營造業缺工缺料問題,也提出合理化外籍移工申請法規及穩定砂石供需的策略。但事實上,受疫情衝擊,全國營建缺工、缺料問題持續嚴重,當前民間房市升溫、六都住宅推案量大,加上台商回流蓋廠等需求,導致營建物料砂、石、水泥製品及磁磚等需求擴大,缺工問題嚴重。此外,109年全年還將有1,667億元招商案會釋出,營建業認為未來物料短缺、工人難找的問題恐怕持續加劇。為解除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都面臨缺工缺料嚴重的困境,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會同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找出解決之道並擬妥未來因應對策,俾群策群力解決缺工缺料嚴重的問題。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有鑑於公共工程的品質,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要任務,因此,在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淡江大橋使用設計年限提升到120年之際,建請應考量橋梁投資經費龐大及工程艱辛,並應避免短期內修復與重建之金額損耗,因此,務必落實對淡江大橋的橋梁設計施工執行以最高安全規格、最高之施工列管監辦,才能確保淡江大橋完工後使用120年的高品質、高安全狀態承諾。同時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需就列管監辦之情形,如實於機關的公開平台對外周知,以利全民督工。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督導各機關對於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主導各機關建置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事宜,並主導各機關應訂定所屬維護管理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另外,工程會也於網站建立維護管理專頁,並作為各機關公開資訊網頁的連結彙整平台。目前各機關雖已將各維護管理情形彙整至工程會建立之平台,但無論是工程會本身所建置的彙整平台,或各機關建置的公開資訊資料,對於想透過網頁查詢瞭解目前公共設施維管情形的民眾而言,除了操作使用上不夠清楚瞭解,對於各機關所建置的公開資訊,工程會恐也無法進行後續的查核、追蹤及管考。為監督該工作計畫能夠有效運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對目前網頁操作、設置提出改善,並對於往後各機關建置的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公開資訊,其後續查核、追蹤及管考,如何擬定配套機制或制定相關要點之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94年以來,共計列管425件閒置公共設施,致力推動閒置設施活化以來,列管之閒置設施持續降低,截至109年第2季為止,仍屬繼續列管者僅餘17件,顯見推動效果顯著。惟閒置設施之認定標準如無依實際情形持續修正,恐有設施實際使用率低,卻未被列入閒置設施清單之可能。爰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持續追蹤解除列管之公共設施,並依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閒置設施之認定基準,以避免活化之設施重歸閒置。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成效、維護公共建設品質並協助解決停工問題,於110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及「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共計編列867萬6千元。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衝擊全球經濟,連帶影響公共工程停工情形,截至109年8月底為止,停工中案件共計1,026件,其中屬於109年度之案件數達692件,占案件總量之67.45%,顯見疫情已對公共工程進行造成實質影響。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爰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持續加強協助處理停工案件,督促此類案件重新發包或加速復工,確保公共工程順暢進行且保有良好公共建設品質。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二)政府機關用人應秉持公開、公正及公平之精神,110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計有16名勞務承攬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方式聘用,該會將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而相關工作現係由勞務承攬人力辦理,渠等人員在業務及工作環境之孰悉度上具有優勢,於人員甄選時,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甄選應注意形式及實質之公平。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三)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間函頒「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以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妥為訂定合理工期,惟該原則所定之規劃設計參考時程區間金額跨度頗大,且以平均日數作為不同工程規模之工期參考,恐不利各機關參考;108年度展延工期件數及決標金額較106及107年度減少,惟件數及決標金額仍龐大,為確實協助各機關合理訂定工期,建請上開原則應視各機關實際參考情形調整。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四)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94年間迄今,累計列管425件閒置公共設施,至109年第2季止繼續列管者17件,持續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已有減少,且解除列管之案件仍需追蹤是否有再閒置情形;惟依規定,閒置設施之認定應先檢討釐清現狀是否未達到設施開發或興建時訂定之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或差異顯著者,預期效益目標較低之設施,恐將造成實際利用率低之設施未及列管情形,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參酌實際情形檢討相關規定並督導各相關單位注意改善,以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五)現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之法令,均未對欠缺消極資格,而因故意或過失受聘擔任委員或參與評選者,明定警示或懲處機制,致曾違反相關規定之委員,除欠缺避免其違反相關規定之嚇阻機制外,事後仍有可能遭同一或其他機關聘請為採購委員。

為因應現行法規之缺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9年10月8日之業務報告中明示,其施政重點包括:於「現行評選法令之精進作為」採取「研修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增訂遭該會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除名或暫時移離者不得遴選為委員會委員之規定,以及「研修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增訂利益迴避而應予辭職或解聘之情形,及委員不得參與採購案之後續履約之規定;並於「專家學者資料庫之精進作為」,採取「研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提高推薦資格條件,明定不得推薦及不予納入資料庫或予以移離之規定,且明確「公開資料庫暫時移離或除名資訊」之作業規範等措施。

為追蹤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前開工作之作業進度,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預算案通過後,每3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工作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林俊憲 許智傑 

(十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所示,工程會應盤點低度利用公共設施,協助衛生福利、地方創生等需求,推動活化轉型。然預算書內並未提到相關辦理計畫、進度及成果,請工程會應儘速進行相關設施之盤點作業,並與衛生福利、地方創生之相關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單位,針對可活化之低度利用公設未來轉型目標及績效共同研商,尤其是兒育、高齡相關衛生福利設施的設置,未來必定有更多需求。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辦理跨部會研商,並就相關計畫辦理期程、進度及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李昆澤 

(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間頒行「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以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訂定合理工期。經查106至108年度全國逾10萬元之工程採購案件,其展延工期件數及決標金額,分別為7,322件及2,964億餘元、8,500件及2,788億餘元、7,013件及1,491億餘元(詳表1)。雖然108年度工程展延工期情形較前2年度減少,但工期延宕之件數及決標金額仍十分龐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考量該原則是否可進行更精準之調整,以利各機關確實訂定工期,並有效避免工期延宕之情況,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評估書面報告。

表1 106至108年度逾10萬元工程採購案件展延工期概況表

 

年 度

件 數

決標金額(千元)

106

7,322

296,488,080

107

8,500

278,853,892

108

7,013

149,144,612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李昆澤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4款「交通部主管」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274億4,734萬2千元,除第8目「營業基金」198億9,518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第4目「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25萬5千元。

()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200萬元。

()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2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2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4億4,308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預計進用一般臨時行政人員2人(137萬7千元),勞務承攬69人(3,624萬5千元),計71人,經費編列3,762萬2千元;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預計進用勞務承攬48人,經費編列2,692萬2千元。

有鑑於政府應為改善勞工權益之表率,縱使相關人員未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機關仍應秉持各該規範,照顧各該人員及勞工之精神妥適辦理。故如機關係與營利事業、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締約,應確保各該廠商與勞工之契約符合勞動法令規定;如係機關與個別自然人直接締約(即所謂之自然人承攬),契約內容應以不牴觸「勞動基準法」為基本原則,且承攬人之相關權益亦不得低於約聘(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爰110年度交通部預算之勞務承攬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3,762萬2千元,及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列2,692萬2千元,均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廠商對其員工之勞動條件之查核控管方案以及自然人承攬時,承攬人權益保障之具體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47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許智傑 

(三)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2,047萬4千元,較109年度1億1,012萬2千元,增加1,035萬2千元,增9.4%,主要係110年度「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資訊服務費」新增2,925萬6千元,然該新增計畫的辦理效益以及必要性應提出書面說明,爰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2,047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四)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0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編列2,331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李昆澤 葉毓蘭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414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李昆澤 陳歐珀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邱顯智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3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3億5,322萬9千元,有鑑於交通部規劃於110年度藉「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工作計畫賡續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新營運模式,並鬆綁相關障礙,以求提升自由貿易港區之經營效率。然查,現行海港自貿區土地使用率已達9成,如以臺北港在104至108年5年期間進駐廠商家數便達50%增減率為例,後續相關自貿港區之量值暫於未能大幅成長下,內部管理之營運模式則將「新」於何處,實令外界有感不解,並迫切欲得知悉。

復以中央政府「向海致敬」政策仍持續推動中,交通部航政司又是否就配合事項如已成立之工作小組,以及商港區域和濱海海岸線清潔維護含廢棄物清理及周遭設備整建等,皆將於110年度持續推動,亦有積極對外釋疑之必要。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1,01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編列6億4,83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葉毓蘭 高虹安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編列7,789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李昆澤     

(十一)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0,038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陳雪生 葉毓蘭 

(十二)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列10億7,352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十三)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198億9,518萬元,除「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126億0,39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外,其餘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劉櫂豪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李昆澤 

(十四)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30億4,4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陳雪生 葉毓蘭 

(十五)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編列12億5,17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十六)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1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429萬元,有鑑於交通部總務司、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航港局擬於110年度汰購電動汽車1輛、小貨車2輛及公務機車11輛,經費編列429萬元。然而,於購置新車之預算,實應盡責說明是否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且無提前情形,另是否在每一車輛單價標準範圍內執行,並無流入、流出之可能,及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皆應一併釋疑之。是以,交通部當有完善說明之責。

爰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1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42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度藥物濫用防制指引」指出:我國目前除安非他命(甲基)、海洛因傳統毒品外,愷他命、搖頭丸(MDMA)、類大麻活性物質、喵喵、合成卡西酮類等新興濫用藥物逐漸興起。為確保各類運輸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參照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近年查緝毒品與調查新興濫用藥物變化情形,要求所屬陸、海、空運業者及相關單位,適時將特定藥物或毒品納入強制檢驗項目並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十八)交通部投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持有2,737,718千股,持股比率達35.29%,該公司13位董事中,其中8位公股董事(含董事長及總經理)係由交通部派任。惟該公司於103至105年間,發生員工與掮客、外部廠商勾結,以假交易方式詐取公司資金8億餘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該公司員工、業者與掮客計49人。爰要求交通部賡續督促公股董事強化訊息蒐集、傳遞及專業支援,協助公股董事善盡專業之注意,加強監督其財務及採購管理,落實內部控制機制,以確保政府投資權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十九)考量我國水域設置之各種航路標識,多未依「航路標識條例」規定,經交通部或航港局核准;部分機關未依「航路標識條例」規定,通知航港局發布航船布告,現行規範未考量實務作業時間,致有未及於航路標識相關作業前發布航船布告情事,增加船舶航行風險。其次,尚未參照國際海事組織發布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爰要求航行我國海域船隻應使AIS船載臺保持運行,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迄未訂定漁船裝置AIS之施行日期,致難以發揮AIS減少船舶碰撞並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功能。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二十)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T3)及第三跑道增建計畫為我國重大建設,迫切需要用前瞻角度推動其建設,以強化桃園機場國際競爭優勢,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惟上述2項計畫始終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確保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T3)及第三跑道增建計畫能儘速完工,且避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興建相關計畫,對其財務、營運造成沉重負擔,爰要求交通部針對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T3)及第三跑道建設計畫(R3)予以協助。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歐珀 

(二十一)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續編3項建設計畫,審計部查核發現,軌道建設計畫估列之自償性財源與實際執行結果存有極大落差,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強化對各項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並追蹤各計畫自償率達成情形,以提高自償性財源之達成度。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二十二)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項下「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較109年度增加,要求交通部應妥適運用基金資源,以助於國內鐵道監理及發展。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洪孟楷 

(二十三)有鑑於108年至今,已出現6次以上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為保障飛航安全並維旅客權益,要求交通部應持續強化管理及防制作業;另鑑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亦應持續研謀加強註冊管理機制,俾有效掌握應辦理註冊之遙控無人機數量,以利管理。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二十四)查108年8月6日臺鐵南下3231次區間車行駛至高雄三塊厝站過站未停,差近百米煞停險撞上後方129次運行中之自強號列車。細查情形,係以3231次列車於未通報調度員、行控中心之情況下,該車無線電註冊遭解除、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又遭關閉,並加速倒車回三塊厝站。按普悠瑪號出軌事故至今將滿2週年,前揭事故竟於發生後1個月始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實應重新檢討列車行車狀態之確保。臺鐵全日近1,000班車次之列車運行,惟查倘列車無線電註冊遭關閉,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央綜合調度所至今仍無法掌握、告警無線電註冊遭關閉暨列車運行狀況。有鑑於災害發生貴在預防,並避免事故發生後鉅額損害及賠償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前揭事項作成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五)查109年8月4日黎巴嫩首都貝魯特貝魯特港發生2起大型爆炸事故,造成200人死亡及重大財產損失。交通部航港局雖於109年8月13日展開專案聯合督導及防災應變演練,惟事後經訪視仍發現危險品督導之業務存在諸多缺失,包括:1.港區危險品督導相關作業文件欠缺各航政中心填報標準化作業及表單;2.督導項目之表單應依各督導單位權責區分予以強化;3.目前港區危險品督導缺失因未改善部分尚未訂定罰則,請交通部航港局研議修正「商港法」;4.應將危險品從業人員需接受教育訓練之規定,明定於前揭修正條文加以規範;5.應針對集散站危險物品儲放區訂定消防設備配置規範,俾利業者遵循;6.交通部航港局應督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即時危險品位置、數量、種類之資訊,俾供港務消防隊得知前揭動態資訊,俾利意外告警前之救災準備;7.請交通部航港局加強督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行人員危險品事故通報程序,以及對進出口危險品卸櫃及收櫃檢查機制。有鑑於災害發生貴在預防,並避免事故發生後鉅額損害及賠償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前揭事項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六)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0,038萬7千元,其中「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52萬元,係辦理道安資訊平台功能擴充費用,然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168交通安全入口網」之「全國統計快覽」,未提供營業用小客車、大客車、大貨車、動力機械等肇事率偏高類別之肇事率與肇事死亡人數,也未見肇事原因之分析。請交通部參考警政統計通報之「A1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與肇事者特性分析」,研議增加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之肇事統計,強化道安資訊之揭露,以利道安推展。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七)查2016年全世界各國機踏車密度,台灣以每平方公里380輛遙遙領先新加坡之201.7輛、香港之68.7輛、日本之30.1輛及美國之0.9輛,又台灣道路交通事故之死亡率亦是日本的3倍,大小車於台灣道路上同路併行,早已是台灣公民道路生活的日常經驗。惟不時聽聞大貨車、大卡車車側之「防捲入裝置」因設置離地空間捲入駕駛人倒地之事故,故早有學者倡議應研議下降大車之防捲入裝置。有鑑於事故之發生貴於預防,並為避免危害發生後之損害及賠償增加無謂之社會成本,爰要求交通部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前揭事項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八)據報載,107年10月起陸續有馬自達車主串聯反映具重大瑕疵之新車影響行車安全等問題,108年11月更有400輛汽車及逾千名車主上凱道陳抗。查108年11月1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結論要求交通部研議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委員會之可行性,惟直至109年9月17日,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召開「檸檬車配套制度各部會機關研議處理方案協調會」,交通部仍未提出瑕疵車輛鑑定方案並表示不具備相關鑑定能力。

交通部「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為推動成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於107至110年度編列總經費6億1,870萬元,110年度編列6,700萬元。若交通部不具備車輛鑑定能力,「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恐礙難執行,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車輛安全鑑定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九)依據110年度交通部預算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共有24項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47萬9千元之預算;又依據「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共有9項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40萬1千元之預算,可見赴海外交流,確為交通部之重要業務。

有鑑於近年來中國不斷加大打壓我國之力道,除經常向各國政府、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乃至於私人企業施壓矮化我國主權,亦經常以各種手段杯葛我國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例如:我國原訂109年9月27日至29日參加亞太旅行協會之旅遊交易會,惟因受到109年度贊助方中國打壓,擅將「台灣觀光局」竄改為「台灣海峽觀光協會」,交通部觀光局抗議無效後,為維護國家尊嚴,乃決定退席拒參加。故我國各政府機關亟待於參與國際交流之同時,得建立捍衛我國國家主權及國家尊嚴之應對策略。爰要求交通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就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對於所參與之國際組織及國際間(包括與中國間)之交流活動,可能面臨之杯葛打壓,研擬應對策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又如於本預算案執行之期間,遇有中國打壓之情況時,交通部並應於事發後1個月內就該案處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何欣純 

(三十)針對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新增機捷A3站預辦登機計畫,以增進新北市攜帶行李旅客至桃園機場搭機之便利性,該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109年度先行辦理經費由捷計畫保留款支應,110至111年度新增經費由公務預算籌編。鑑於106年度即開辦預辦登機服務之A1站使用率仍有成長空間,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協調增加航空公司服務家數等措施,以預辦登機使用率提升後,並考量依行政院核定函示,適時評估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可行性。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三十一)有鑑於「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有5大執行計畫,包括:因應5G時代來臨打造未來智慧交通數據資料技術與服務、國家交通核心路網數位基礎建置、營造智慧交通行動服務生活環境、營造永續與幸福運輸服務、與世界同步智慧交通新科技發展與應用。方案內容未能明確說明子計畫為何,並未設定關鍵績效指標,然全國交通建設運具多元複雜,整合不易,需耗費許多溝通成本,此計畫將於110年上路,應先做好政策規劃及設定各階段應達成目標,以避免浪費公帑。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盤點現行所有資源,擬定其可行性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何欣純 高虹安 

(三十二)有鑑於偏遠地區交通建設計畫辦理多年,然仍有須重新招標或終止辦理之情事,如金門港埠水頭客運中心新建工程遇施工廠商因財務問題,以致契約最終終止;另有因中央主導新船之興建及營運,以致於臺華輪汰舊換新計畫原計畫於109年度終止。

交通部除應強化督管外,亦允宜鼓勵本建設計畫之相關子計畫,於執行後再進一步和台灣西岸及北海岸地區之商港通行,以利離島海上交通運輸之改善落實。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三十三)110年度交通部預算「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3,135萬元,依預算案說明,本計畫期程自110至113年度,總經費46億1,600萬元,中央負擔42億8,700萬元,地方政府負擔3億2,900萬元。經查,交通部自106年度起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為延續上開計畫成果,110年度4年期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以達「政策創新引導產業發展,由產業發展改善生活環境,透過智慧運輸科技打造完整移動力生活」之願景。鑑於前期109年度預算「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執行率預計可達95%以上,部分績效目標達成狀況顯著,惟各縣市達成度有所差異,各成果亮點均有初步產出或試點辦理,建議嗣後應逐步賡續推動至全國。未來運用科技改善交通環境及便利國民交通運輸生活屬未來趨勢,允宜務實考量民眾需求,配合行動通訊、資通訊基礎建設之發展進程,建議交通部應本於撙節預算原則針對本預算採取滾動檢討,持續加強與民間合作,以發揮其綜效。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四) 110年度交通部預算「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投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基金」辦理「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109至114年)」編列3億5,400萬元,及續編「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31億5,900萬元。經查,交通部相關計畫經費龐大,期能提升軌道結構安全及鐵路行車安全。惟近年鐵路行車事故傷亡人數未見明顯改善,因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進行之臺鐵總體檢所提出144項改善事項,其中33項優先改善事項,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9年底前完成,迄109年9月9日已完成28項,未完成5項,鑑於距109年12月底僅數月餘,顯見該局有關安全效率提升問題仍有待加強,交通部應儘速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辦理相關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並落實改革,俾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效能。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五)交通部107年防制重點為18至24歲年輕族群及酒駕人士,108年度增加高齡者,109年度增加路口安全,以105至109年度上半年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18至24歲年輕族群、酒駕者、高齡者及路口死亡各占11%、12%、38%及43%,確為相對危險族群。近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自106年度起酒駕者死亡人數逐年減少,惟自107年度起,全體、高齡者及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增加,108年度18至24歲年輕族群死亡人數亦較107年增加,未見明顯改善,建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相關精進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六)為解決東部鐵路一票難求問題,劉委員櫂豪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爭取行政院支持辦理「花東鐵路全線雙軌化計畫」,從104年啟動可行性評估,106年納入前瞻特別預算辦理,至109年8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通過,俟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後,即可正式發包辦理。由於花東鐵路全線雙軌化攸關東部整體運能提升,且配合南迴鐵路電氣化以及臺鐵採購新型城際車輛,將能解決東部地區一票難求問題,交通部應加速辦理,期能儘速正式動工。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三十七)針對108年度交通部爭取到行政院第二預備金,獎勵補助大客車、大貨車加裝行車輔助視野系統,結果註銷率高達54.64%,產生極大的落差。從108年度第二預備金註銷的經費比率高達54.61%,就可見大型車輛車主選擇便宜的行車輔助視野系統安裝的情況,因此,可以預期大型車輛駕駛只是應付安裝;根據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審計部參照交通部委託運輸研究所辦理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成效追蹤評估計畫報告,顯示:大型車輛駕駛員左轉、右轉與倒車時,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車內螢幕之比率分別僅17.8%、21.6%及36.5%,使用情形欠佳,未能有效發揮輔助行車安全功能。為有效改善相關行車輔助系統經費註銷情形,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三十八)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用於道路養護,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電動車之比例逐漸提高,然而相類車種無需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未來可能發生相關費用不敷使用的狀況,爰要求交通部於2個月內就未來道路養護之費用來源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三十九)目前行駛高雄─台東間的國光客運「1778」、「1778A」2路線,行車時程高達3.5小時以上,由高雄火車站發車沿途停靠站高屏約50站,台東縣28站,主要利用客群為沿線在地居民,因此利用率長期偏低,然其因有不可替代性,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偏遠路線補貼業者持續營運。惟南迴公路拓寬改善以及森永隧道已於108年底完工通車,交通部應儘速研議開發左營站發車經南迴公路往台東之客運路線,主要規劃客群以觀光遊客為主,期能活絡台東南迴地區之觀光旅遊,爰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儘速協調相關單位及業者研議新增高雄─台東客運路線。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四十)鑑於東部交通未盡完善,國道5號與蘇花改通車後,反而引來更多車潮,實應透過鐵、公路系統相輔相成,有效提升鐵路運量來轉移過度飽和的公路車流,基此,交通部刻正建構「全國高快速鐵路網整體規劃」,以「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為主軸,未來期成為臺灣東、西部區域均衡再發展的重要骨幹。而東部快鐵興建起點為宜蘭,經宜花東至屏東,宜蘭鐵路高架化經地方長期爭取於日前通過可行性評估,好不容易通過卻有可能因地方須負擔龐大自籌款而導致工程延宕,為解除前述疑慮,東部快鐵興建已是國家既定推動政策,興建經費也由中央全額負擔,爰要求交通部協調各部會同意東部快鐵之行經宜花東核心區域15公里之高架路段經費免除地方負擔之可行性,去除因地方受限財源籌不出配合款而延宕工程的風險,俾確保全國鐵路網的規劃目標能如期如質完成。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四十一)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金門港埠建設計畫」編列2億5,500萬元及「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馬祖港埠建設計畫」編列3億1,500萬元,藉此解決離島交通建設落後問題。然從過去執行成效來看,金門、馬祖港埠建設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又交通部依每5年為1期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編列預算補助金門及馬祖商港港埠建設,迄109年7月,部分工程受多次流標及疫情影響,預算執行及計畫進度未如預期,刻正辦理第3次修正計畫中,且109年度預估預算執行率均不高,誠有深入檢討改進空間。隨著國人到離島旅遊有增多的趨勢,爰要求交通部允宜確實督促並協助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積極辦理,俾利港埠未來完善發展,有效解決離島交通建設不足問題。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四十二)台中捷運綠線於109年8月7日完成初勘,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5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規定,初勘分為機電、營運土建三組進行,另路網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台中市政府既已完成初勘,爰請交通部本於專業審查、安全無虞、加速行政流程的前提下,儘速排定履勘日程,以利大台中公共運輸之完善,並能讓市民早日使用舒適便捷的交通建設成果。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三)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5.29%持股,為最大股東,又以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書中,中華電信110年度現金股利117億7,219萬2千元,較109年度減少8億7,131萬5千元。惟國家各項產業都需要網路雲端大數據等現代科技來輔助,且中華電信對於國家通訊之公共基礎建設,攸關台灣各項政策及產業之關鍵,又值此國家開始5G基礎公共建設建置之際,應有較為樂觀之看法,但中華電信於110年度減列現金股利繳回國庫金額情事,顯示中華電信對於市場前景有所保留,恐影響國家保障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之通訊權益之資源挹注,爰請交通部協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本於國家政策持續改善國內各偏鄉通訊品質,並確保弱勢族群之各項權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四)交通部成立交通科技產業會報,其中包括設置10個產業小組,包含智慧電動機車科技產業、智慧電動巴士科技產業、智慧公共運輸服務產業、鐵道科技產業、無人機科技產業、5G智慧交通實驗場域、智慧海空港服務產業、交通大數據科技產業、自行車及觀光旅遊產業智慧物流服務產業等小組,投資金額將高達2兆元,日前又將氣象產業納入。惟各該項產業都需要網路雲端大數據等現代科技來輔助,且交通部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值此國家開始5G基礎公共建設建置之際,並給予相當經費挹注,又偏鄉交通為國家整體交通建設重要之一環,爰請交通部儘速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溝通協調,要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檢視各偏鄉通訊品質、擬定改善偏鄉通訊品質期程與方案,以投入政府經費並整合民間業者各項資源,以利交通科技產業推動與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五)交通部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每年度皆編列「加強道路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計畫」,用以提升用路安全,其包含補助直轄市政府、警政、公路單位等,辦理各項交通安全計畫,包含值勤安全設備改善、執法設備之提升、道路安全講座、交通安全措設施改善等。其中110年度新增辦理「各縣市高事故風險路廊(路口)優先改善計畫」。惟查,目前對於各縣市如何提報高事故風險路口、高風險事故之標準、如何補助、如何改善、補助項目,是否有相關作業標準或要點,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具體之方向或計畫,故為監督該預算之有效運用,以協助各縣市提升路口道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就該計畫方向相關內容與如何執行等細節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六)交通部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分4年編列6億1,870萬元,推動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T-NCAP)。參考Euro NCAP 2017年版評價測試方法,規劃分4年建置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T-NCAP),包括建置補足主動安全評價項目檢測能量,以及建置被動安全評價項目檢測能量:前方正面撞擊、前方偏置碰撞、側方碰撞、側面柱撞、行人保護、座椅鞭甩、兒童保護裝置評價及車輛安全功能評價等8項。其相關計畫進度、軟硬體設備之採購、未來如何執行等,至目前為止進度嚴重延宕,且也無法得知交通部目前的作業進度,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110年度預算書中,也未揭露該計畫之進度、方向,顯見交通部對於該計畫進度掌握與執行顯有失當。為監督該預算之有效運用,強化該預算之執行,爰要求交通部就該計畫預算執行分配、方向、進度、期程預期達到目標等詳細執行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四十七)有鑑於北海岸觀光發展有目共睹,金山、萬里成為北海岸新興之亮點城鎮,故每逢假日皆有大量車潮湧入,如何疏導車流,改善交通瓶頸是為當務之急。其中遭戲稱為「半套交流道」的瑪東系統交流道,因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東向往瑞芳,無法匯入國道3號南下線,而國道3號南下線無法匯入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西向往萬里,必須往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下大埔交流道(七堵交流道)再迴轉,此問題經常造成許多駕駛方向錯亂迷航,加上現行台62線與台2線基金公路交會處因路幅等因素,導致尖峰時段嚴重壅塞,用路人苦不堪言。

為使金萬地區民眾與遊客有更便利與優質的用路權益,爰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對由國道3號(原七堵收費站)或瑪東系統交流道附近,新闢高速公路直接通往金山、萬里之各項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之研究案招決標作業相關事宜。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何欣純 沈發惠 賴品妤 

(四十八)為推動國內觀光升級,營造國際魅力景區,交通部所屬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案「城鄉建設」項下「推動觀光升級」之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編列約24億元,其中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大野柳計畫」(一柳四灣)作為北海岸轄區發展目標,4年經費共編列4億5,000萬元,主要同步將翡翠灣、中角灣、白沙灣淺水灣4灣據點發展為交通轉運點,期以自行車休閒、慢活遊憩方式,增加遊客於北海岸停留時間與回頭再遊機會。

查目前北海岸自行車道尚未整體串聯之外,部分路段亦無專屬自行車道,使得自行車只能限制於一般道路與機客車行駛空間爭道,大幅增加危險性,嚴重影響自行車騎乘者權益。為提供自行車安全騎乘空間,打造一條北海岸最美「藍海自行車道」單車路線,提升地方觀光發展,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萬金石地區(台2線39K中角灣至34K水流公廟外側部分)新闢專用自行車道及防範浪襲道路之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沈發惠 賴品妤 

(四十九)基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實務上常因其他車輛干擾,導致自行車騎乘者容易疏忽與無法辨識,以致自行車事故頻傳。為增加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的可被視性與視覺延續性,大幅降低騎乘者之危險性,爰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完成增訂自行車路線指示輔助線之相關規定,並就自行車道的動線、圖示、標線及指標牌示,進行研議及提出優化等方案,以提升自行車騎乘者用路之安全。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沈發惠 賴品妤 

(五十) 20多萬汐止地區居民長期飽受交通壅塞之苦,衷心期盼政府藉完善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以儘速解決,是以基隆輕軌(捷運)、民生汐止線等重大交通建設之進度,亦為汐止居民關注且衷心盼望早日興建完工。

針對基隆輕軌(捷運)興建案,從交通部鐵道局於105年12月26日啟動「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可行性研究,接續108年4月10日行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於108年8月30日啟動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目前期末報告正修訂階段,尚未正式提出;又鑑於北宜高鐵綜合規劃將於109年底前完成提出,此將連帶牽動所有周邊軌道路網建置,故為避免路網產生競合衝突等關係,交通部將提出召開首都圈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台,對大台北地區軌道網路進行討論。

綜上,鑑於基隆輕軌(捷運)、民生汐止線、北宜高鐵任何一項交通建設的修正與變動,均會影響汐止人極力爭取捷運的權益,爰請交通部持續追蹤民生汐止線相關進度外,有關基隆輕軌(捷運)部分,仍應持續推動,依計畫時程進行,按照施工年度編足預算辦理,加速工程進度與完工,儘早確實改善及解決汐止的交通問題。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沈發惠 賴品妤 

(五十一)屏東由於地形狹長的特性,加上地處台灣最南端,鐵路、公路運輸能量明顯不足。從105年起交通部即陸續規劃臺鐵東港線復駛、恆春觀光鐵道等基礎建設計畫,希冀加強屏東交通能量,惟因政府預算考量,前述基礎建設計畫皆無疾而終,無法維護屏東居民交通權益。

另恆春半島自然景觀豐富,假日、連假期間屢屢成為民眾觀光出遊之場所,導致連結恆春半島之台1線、台26線假日期間壅塞的現象,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交通權益,嚴重時更可能影響在地居民、遊客之生命安危,顯見屏南地區確有興建快速道路之需要,舒緩現有省道車流,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屏東地區鐵路、公路未來興建規劃、計畫進度與推動時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劉櫂豪 何欣純 周春米 

(五十二)近年來大客車車禍事故頻傳,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究其原因,經常與駕駛行駛時之視線死角,所造成之迴避不及有關。目前大客車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裝設率已達99.6%,但相關行車事故卻未減少,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成效評估報告,右轉時會使用者僅二成一,許多駕駛仍不熟悉該系統,且由於該系統並無主動示警功能,故提供駕駛之警覺程度仍相當有限。此等情況顯示出大客車安裝盲點偵測系統(Blind Spot Monitoring)之必要性,透過該系統與原有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互補,方能在有危險之虞時,對駕駛發出主動示警之提醒訊號,進一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爰請交通部儘速研擬推動大客車安裝盲點偵測系統方案,並就大客車擬補助之數額提出完整預算規劃。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陳歐珀 

(五十三)屏東位處台灣最南端,地形狹長、交通不便,兼且恆春半島為國內旅遊最熱門景點,遊客眾多,若能確實改善屏東交通狀況,以多元運輸系統相互連結,建立完整的屏東交通網絡,便可提升運量,達到促進觀光、平衡發展的目的。然而近年來屏東的交通改善問題雖漸受重視,政府提出不少建設計畫,可惜基於種種不同因素,使得部分計畫胎死腹中,如:恆春觀光鐵道;又部分計畫前瞻性有限,如:高鐵南延採左營氣象測報─六塊厝路線。造成屏東交通建設缺乏整體及宏觀的視野,殊為可惜。屏東需要捷運、高鐵、快速道路互為連結,才能打通運輸瓶頸。爰請交通部盤點屏東各項交通建設計畫,就捷運、高鐵、快速道路之連結轉運,進行完整規劃與整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經費評估期程等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婉汝

第2項 民用航空局4億0,50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何欣純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361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之影響,國人出國旅遊急遽萎縮,航空業集思廣益推出類出國旅遊方案,以緩解國人需求及民航業者業務。然因礙於相關法令規定,類出國方案仍須原機場起降,對於東部市場較小的機場實不利開發規劃,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疫情尚未趨緩,國內旅遊需求仍高漲之際,研議更多元方案並鼓勵於東部機場起降的類出國旅遊行程。

提案人:劉櫂豪 陳素月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增加編列預算員額87人(包含職員59人及聘用28人),所需「人事費」編列7,155萬9千元,惟105至108年度預算員額均未足額進用。近年度發生多起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安,致機場關場之情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積極辦理員額進用相關作業事宜,儘早達成行政院核定增加該局預算員額,並持續強化現階段管理及防制作業,以減緩監理能量落差。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隨科技迅速發展,遙控無人機之使用愈發普及。經查,自108年度至109年9月為止,遙控無人機影響飛機起降之架次共計47架、受影響旅客達5,929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雖已針對此類議題修正「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的規範,並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惟飛安問題動輒影響數百人之安危,絕不容許有任何管制疏漏。爰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強化管理並研議防制措施,對於規範之適用性進行滾動式調整,以保障飛航安全並維護旅客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維持」編列4億0,163萬7千元,其內容為人力之薪資、獎金、加班費、保險等費用支出。為因應民航法令須與國際持續接軌且日趨嚴謹、航空產業運具多樣化且蓬勃發展,又機場維護、建設及服務能量遽增等,為減緩監理能量落差,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員額較109年度增加87人、預算增加7,155萬9千元。惟經查該局105至108年度預算員額均未能足額進用,4年來預算員額較實際員額高出143人次、「人事費」預算賸餘數達9,765萬3千元,顯示人事事務統籌上並未做出最有效之運用,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確實評估人力分配及預算使用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有鑑於108年至109年8月底止,已出現6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不但影響機場飛機起降,更對飛安造成威脅。加以「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於109年3月31日施行後,針對遙控無人機亦訂有專章管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保障飛航安全並維護旅客權益,允應強化管理及防制相關作為;另鑑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民航局亦應研謀加強註冊管理機制,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上述避免遙控無人機影響飛安事宜於2個月內就未來強化無人機更有效管理對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之監督。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航空業罷工及集體休假之案例,肇因於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之休息時間不足,經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3條之1規定:「組員執勤期間連續三十日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小時。但因執行待命或調派勤務最多得採計三十小時之延長時間至二百六十小時。」,已明顯超過「勞動基準法」對於每月正常工時加計延長工時之上限,為敦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改善,並避免飛安危機及穩定航空公司之勞資關係,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之疲勞飛行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修正建議修文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有鑑於航空業消費糾紛及勞資爭議不斷,如中華航空與長榮航空均發生罷工事件,復興航空及遠東航空無預警停業更造成消費者及勞工權益受損,且航空業為特許行業,部分航線更負擔偏遠地區之交通運輸任務。經查「民用航空法」第49條之1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然仍難以避免上述案件發生,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之可行性,期待勞工董事之增設,使員工能有效於董事會的決策中進行內部監督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針對108年至109年10月,已發生7起(架)違規飛行直升機事件,據了解7架直升機之所有人中,有6人未取得相關證照,唯一有證照者也已註銷證照,考量違規飛行直升機除了可能造成飛安事件,對於周遭住戶也會造成嚴重干擾,爰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加強宣導,應依循合法管道取得相關證照使用合法直升機飛行,以維護飛安並保障自身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十一)110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增加編列預算員額87人(包含職員59人及聘用28人),所需「人事費」編列7,155萬9千元,惟其中職員須俟修正編制員額後始得進用,又以前年度(105至108年度)預算員額均未能足額進用,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妥慎規劃辦理員額進用相關作業事宜,儘早達成行政院核定增加之預算員額,以減緩監理能量落差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十二)保障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乃我國政府施政之主要目標,然我國再生能源之計畫中,卻有意於桃園外海設置離岸風機組,此舉恐嚴重損害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之飛航安全。為杜絕相關安全疑慮,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桃園外海設置離岸風電乙事,於1個月內就飛航安全議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三)我國「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然於該法施行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並無遙控無人機之數量統計,以致民航局目前仍無法有效掌握我國遙控無人機之實際數量;鑑於遙控無人機之註冊乃為後續管理及釐清事故責任與辨識之基礎,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鼓勵遙控無人機之註冊,並加強我國遙控無人機之相關檢驗與稽查。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四)於近年來發生多起直升機與超輕型飛行器違法起降事件,除引發國人譁然外,更嚴重影響我國飛航安全,恐危及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為保障國人權益並遏止不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主動協調各地方政府、警政機關與檢調系統,針對國內直升機與飛行器之相關活動,加強監控與相關管理機制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五)鑑於近年來國內無人機之發展及其相關應用發展迅速,惟自108年3至109年8月止,國內機場曾6次因遙控無人機妨礙飛航安全,致使機場關閉事件發生,此情況除嚴重有損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外,亦顯示我國目前對於遙控無人機之飛安管理與法規宣導之不足,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強化遙控無人機相關法規之宣導作業,並於2個月內針對機場周邊如何有效防範因遙控無人機所生之飛安疑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六)隨著遙控無人機市場蓬勃發展,除了商用無人機市場相當具潛力外,其中有關災害救援用的無人機更備受注目,尤其當救難救災事件發生時,可透過無人機高空拍攝,提升搜索和救援的效率。無人機協助搜救,最大的優點是可以保障救援人員的安全,而且高空拍攝會比起地面或水面搜索來得有效率,而且空拍圖片更方便指揮官規劃現場工作,分配人員救災;且無人機亦可以掛載應急照明、擴音廣播、救生吊掛、繩索牽引運送醫療用品等,能因應災區不同情況作出協助。目前根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因應緊急應變救災狀況不同,依照不同的應變層級,若有無人機協助之需求,可以填具申請書或現場指揮官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電話方式向塔台提出申請。目前該執行方式雖已明訂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為讓無人機救災搜救等緊急應變機制功能發揮更大作用,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與地方政府宣導說明相關申請配套機制,並優化救災流程與提高災防能量,實現科技救援的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十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近年農民以遙控無人機施灑藥劑取代人工噴藥的狀況越來越普遍,再根據相關規定,只有法人身分才能執行農藥噴灑、空拍、調查等行為,操作前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且操作者須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空中施作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證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2種證書才能合法代噴。但是現行規定申請農噴需15天審核期,申請程序繁複且噴藥申請1次限期3個月,因病蟲害或天候狀況需隨時調整作業時間,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就提升農噴科技,例如加裝GPS記錄出勤及飛行軌跡狀況,並檢討能否減少農噴業務申請行政審核時程與增加核准後3個月之期限,以照顧並便利國內農民之作業。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十八)有鑑於「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八不二配合等相關規定,阻礙無人機於農業應用,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無人植保機比照農機,簡化八不二配合之申請規定、強化無人機識別及管理機制、簡政便民的線上登錄系統、建置監測站(RTK定位技術)及協助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及臺東設考場等,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議植保機管理架構,並提供管理措施修訂期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植保機比照農機管理之架構與相關措施修訂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何欣純 鍾佳濱 

第3項 中央氣象局原列22億2,371萬7千元,減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171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43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60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李昆澤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3億7,215萬7千元,除「氣象科技研究」項下「委辦費」辦理兩岸氣象科技交流經費凍結五分之一外,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何欣純 許智傑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5,927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何欣純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3目「氣象測報」編列2億2,308萬2千元,將於同年度完成擴充巨量衛星資料儲存設備之5年期計畫,然經檢視該5年期計畫中預計就儲存之資料,再與國內各主要研究及學術機構合作、共享之規劃尚仍有限,實為我國氣象及地理資料運用量能之可惜。爰第3目「氣象測報」編列2億2,308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中央研究院團隊研究證實大屯火山和龜山島為活火山,立法院業於106年11月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明定火山災害為國家災害項目,以確保民眾安全。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持續觀察地殼變化,確保目前研擬之火山活動分級規劃和預警發布機制如期上路,並配合內政部推動防救災計畫。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統計,89至108年間,共發生360起瘋狗浪事件,以致589人被捲入海中,其中226人受傷、363人死亡或失蹤。現階段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雖已發布「長浪即時訊息」示警,仍無法有效達到示警作用。為減低瘋狗浪持續造成憾事發生及確保救災人員之安全,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6個月內就目前瘋狗浪預警系統規劃內容及上線期程,且如何結合防災作為與應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離岸風電為我國積極推動之再生能源技術,但必須面對建置離岸風電後,導致海域水文、地形地貌改變所帶來之影響,不僅造成海上作業風險,也將增加海象、氣象觀測作業之難度。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3個月內就精進後續海象、氣象觀測作業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颱風暴風半徑之判斷,攸關颱風警報發布與否、各縣市政府防災準備與放假與否,實為颱風預報最關鍵的參數之一。因為季節、行徑與季風條件的差異,侵襲台灣之颱風,常有不對稱結構之發展,以「正圓」描繪暴風半徑,僅利於警報發布、放假與否之行政判斷,卻不利於區域性之災防準備。近年來,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對於發布颱風警報之颱風,於警報單內標註各象限之暴風半徑,並以各象限平均作為颱風之暴風半徑,乃是兼顧行政便利與強化颱風預報的權宜之計,但仍與如實呈現颱風觀測資料(例如:投落送實測)給予精確預報有一段距離。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比較JMA、JTWC等主流氣象機構之暴風半徑判斷原則,研議採行不對稱暴風半徑之可行性,提升我國颱風預報精確性。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許智傑 

()我國媒體引用他國媒體、他國氣象機構長天數之數值預報,於颱風形成前即大肆報導;於颱風形成、接近台灣後,動輒以「恐」、「史上最強」、「超級颱風」等聳動字眼誇大報導恐嚇大眾,造成閱聽人產生不必要的錯誤印象,甚至造成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同仁遭受「預報不準」的不白之冤。

然而過去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人員多以「口頭呼籲」對媒體道德勸說,甚少見到採用「命其停止」、「限期改善」、「開罰」等「氣象法」賦予之手段予以制止。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1個月內就過去5年內對於媒體誇大不實之颱風報導,要求命其停止、限期改善或以「氣象法」開罰之清單明細與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鑑於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強化災防服務及環境監測」工作計畫新增辦理智慧海象環境災防服務計畫,第1年編列2億7,981萬8千元。本計畫總經費24億4,417萬元,期程110至115年度,係辦理精進海域海象監測、精進海象遙測監測、建置智慧海象浮標觀測網及推動智慧海象服務等。惟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顯示,前期計畫多項子計畫因遭遇民眾陳抗及用地取得問題等,致延宕執行期程,本計畫建置離岸海氣象觀測樁、沿岸地面氣象站、波流遙測儀高空剖風儀等觀測設施之土地,需與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協調取得或租借,又其中如涉及海岸地帶者,常因土地保護政策等而不易取得許可,允宜儘早規劃用地取得事宜;此外,部分氣象設施設立站址附近之居民,恐因誤會相關設施有影響健康之疑慮而進行陳抗,允宜適時妥為協調溝通,俾利計畫執行順遂。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參酌前期計畫執行落後原因及缺失情形等,妥為規劃相關前置作業,俾利本新增計畫未來執行順遂。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二)經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運用前期計畫之「強化臺灣資料浮標觀測網暨海嘯預警浮標建置」子計畫相關預算編列8,900萬元,其中臺灣西南外海浮標僅使用3個月(耐用年限3年),旋即於108年1月14日訊號中斷並遺失。建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檢討以前年度執行之缺失,納入未來浮標布放與系統異常緊急處理相關作業之規劃,俾減少不明原因浮標流失及認列鉅額財產損失之情形再度發生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三)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強化災防服務及環境監測」工作計畫新增辦理智慧海象環境災防服務計畫,第1年經費編列2億7,981萬8千元,其子計畫「建置智慧海象浮標觀測網」編列6,610萬元,規劃辦理布放海氣象資料與海嘯預警浮標、開發多功能海氣象觀測浮標及精進資料浮標作業設備等。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先前執行「強化臺灣資料浮標觀測網暨海嘯預警浮標建置」時,於107年10月1日14日完成臺灣西南及東南外海2套海嘯預警浮標系統之布設,其中西南外海浮標僅使用3個月(耐用年限3年)訊號即中斷並遺失,使用時長僅有原先預估之十二分之一,且迄今仍無法獲知其斷纜流失之原因。前述過失尚未有具體檢討改善方案,此次計畫項目亦含有建置海象浮標之內容。爰建議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提出浮標系統異常之應變措施,以免再發生年限未到設備已不堪使用之情形。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許智傑 

(十四)臺灣地形複雜、河川湍急,極端氣候對於臺灣之衝擊越趨嚴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近年來已完成北中南降雨雷達,對即時監測災害性天氣之發生,以及降低重大天災對於我國人民安全及民生經濟之危害頗有助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持續精進氣象雷達在災害性天氣監測之效能,以保障國人財產及生命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五)有關日前宜蘭東部海域發生規模5.9地震,其中新竹最大震度4級,宜蘭、雙北、桃園等地3級,並發布國家級警報,然而同樣是震度達3級的縣市,卻僅台北市收到警報訊息,依據國家級警報發布之規定為預測規模達5級以上、縣市震度4級以上,台北市震度3級以上將發布國家級警報,然而民眾對於相關規定並不熟悉,爰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針對國家級警報發布原則加強說明,並依據如何落實災防告警為基礎,針對相關警報是否應有全國一致性之標準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十六)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測報項下氣象服務業務開發與推展」編列818萬3千元,辦理氣象觀測及地震觀測業務,提供優質展示並推動氣候變遷環境教育。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關於教育推廣項目,除氣候環境變遷、氣象及地震觀測外,天文教育推廣也是值得推廣且吸引民眾興趣的活動,過去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在台東地區配合觀光活動辦理天文教育,深獲好評,爰建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強化氣象服務教育推廣,並以多元方式配合相關活動辦理,期能提升民眾對氣象之認知,同時促進觀光旅遊深度。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七)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氣象創新數位服務計畫主要辦理氣象創新服務,例如創新氣象數位資訊、智能氣象數位服務、擴展氣象跨域應用等。但檢視預算說明內容,其主要以設備及投資之硬體設備為主,且其功用仍以氣候資料網格化、開放數位化高精度衛星遙測資訊、擴增台灣海域氣候開放資料等,仍屬於專業技術導向之計畫內容,與所謂的創新數位服務顯然有落差。氣象資訊之運用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既然該計畫為創新服務,除以專業技術為導向外,也應納入民眾服務等相關網路服務內容。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就該計畫預算如何提升與民眾相關之創新服務,相關計畫如何執行分配、預期之進度期程預期達到目標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42億1,172萬5千元,減列第2目「觀光業務」300萬元(含「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之110年度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1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億0,87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之勞務承攬編列7,733萬6千元,預計進用174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9年度之164人增加10人,鑑於政府應為表率除減少非典型雇用方式外,務必保障相關人力之勞動條件,保障其工作權益,並且逐年檢討相關人力之任用狀況,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就外包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人力外包的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邱顯智 林俊憲 劉櫂豪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72萬元,「國外旅費」編列114萬1千元,共計編列186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林俊憲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李昆澤 邱顯智 許淑華 陳素月 鄭麗文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6,08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李昆澤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1億0,900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邱顯智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何欣純 陳雪生 伍麗華 洪申翰 鄭麗文 

()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2億3,59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許智傑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何欣純 陳素月 邱顯智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而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及第27條第3項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又「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教育部並定有「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辦理山域嚮導資格之檢定事項,惟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如欲經營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或安排導遊人員等旅行業業務,仍應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辦理,始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查近年來屢有僅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除有礙旅遊消費者權益之外,對合法旅行業者而言,此類違法經營旅行業者因無需依法繳納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等,亦有不公平競爭之情況。請交通部觀光局於辦理觀光業務管理時,應加強宣導山域旅遊之法令遵循事項並積極調查及裁罰違法經營旅行業者。又為跨部會整合管理及輔導登山嚮導業者經營旅行業之相關事宜,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於預算案通過3個月內,研析為管理及輔導登山嚮導業者經營旅行業而有必要會同教育部研議辦理之相關事項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雪生 林俊憲 劉櫂豪 洪孟楷 

()近期國內旅遊蓬勃,許多國人開發之秘境景點,引起國人爭相前往打卡朝聖,然查所謂秘境景點,常缺乏安全防護或為珍稀之自然地景與生態區域,國人爭相前往,一方面造成國人生命財產風險,亦會破壞我國珍貴自然生態資源。交通部觀光局應會同相關單位盤點全國知名景點,列管且評估其安全性與自然生態特性,對於是否適合民眾前往,予以明確指引或設立相關警告標誌。為敦促觀光局研議上述措施,並避免重大事故之事後賠償將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林俊憲 

()有鑑於馬祖地區觀光發展迅速,旅行團及遊客大量進入,109年10月來馬祖觀光往返人數更突破5萬人次,創下馬祖開放觀光以來單月最高人數,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各管理站管理及服務人員明顯不足,以北竿管理站為例,短坡陣地、大坵島等新增景點到訪旅客大量增加,現有管理站管理服務能量大為不足。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儘速研擬增加管理服務人員方案,提升管理服務能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雪生 邱顯智 洪孟楷 

()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爆發肆虐全球,以致110年國人可否出國觀光仍未明朗,疫情指揮中心日前提及旅遊泡泡尚不可行,以觀光為主的旅遊泡泡計畫宜暫緩;我國亦受到疫情影響,國旅總旅遊次在109年將第3度突破2.1億人次。鑑於國際疫情目前仍未減緩,相關藥品及疫苗之研發亦未完成,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擬定因應對策加強推動國旅,整治觀光景區、整合區域觀光、打造觀光產業鏈,並輔導我國觀光業者及早規劃轉型。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較109年度有所增列,但110年度東北角風景區管理處增列1億8,327萬8千元、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增列7,606萬3千元、澎湖風景區管理處增列1億0,834萬9千元,及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增列1億0,234萬9千元之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增列額度7,841萬9千元,經相比之下經費增加的幅度實顯不足,也讓北海岸地區的觀光周邊業者擔憂,深怕北海岸地區將不被中央重視。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妥適說明,於l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一)有鑑於我國之露營拖車,經與小客車結合後得視為車輛,亦是經路政監理機關合法納管並上路之可停放公有停車格車輛,且交通部觀光局已有函示,對所轄之風景區管理處管轄之停車場,「並非禁止露營拖車停放,而係禁止於停車場搭帳露營、炊煮、烤肉等行為(「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

然而迄今多有風景區管理處傳出逕自對露營拖車認定,凡停放所管轄之停車格即屬於露營行為,或逕自推定屬停車場搭帳露營、炊煮、烤肉等違法情形,導致徒耗管理成本外,也凸顯同屬交通機關人員卻在內部法規適用有所歧異,以致合法使用露營拖車民眾之權益受損。

再者,部分風景區管理處管轄之停車場僅內部允許停放一般小型車或大客車,變相要求露營拖車需另停他處,導致合法車輛受排擠;對比露營拖車現可於國道休息區、公共道路旁停車位、國家森林遊樂區及國家公園等,皆認定「停放不等於露營」目前觀光局所轄之風景區管理處實應改造「停放即等於露營」認定之行政偏失,對該旅遊族群所具備刺激觀光經濟應速停止相關行政壓迫。

更甚有風景區管理處主張因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具備對「露營」定義,故只好引用地方政府「在戶外,以帳篷、露營車或臨時搭建之遮蔽物過住宿生活」之相關辦法內容,對於停放中央機關風景區管理處中拖車,離譜認定即屬「露營」且以中央名義開罰之,實已顯示行政開罰行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管理處停車空間露營車輛停放之書面檢討報告,進而落實該罰則當罰、不該錯枉則當積極保障之行政管理。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二)日月潭為邵族傳統領域,更是邵族生活與居住之所在地,每逢農曆8月1日前後為邵族歲時祭儀期間,雖邵族祭儀時間固定,卻仍經常發生日月潭泳渡活動與邵族祭儀時間撞期爭議,此大型泳渡活動影響邵族祭儀文化甚巨,為尊重邵族傳統文化,避免類似爭議再發生,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邵族每年固定歲時祭儀期間,日月潭不出借舉辦大型活動。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趙正宇 陳 瑩 

(十三)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編列30億元,係「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第2年由中央公務預算負擔之部分;「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4年期所需經費總計130.29億元,係「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之延續計畫,預估參訪遊客數與觀光產值均增加,惟預估20年期收支比與自償率均較上期計畫降低,主要係建設用地取得、管理事權待整合等限制所致。而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政府公共建設計畫應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故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重要觀光景點之建設投資,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及風險管理,據以訂定合理之自償率,並定期檢討營運情形與財務負擔狀況,如計畫效益或自償率較原定目標降低或難以達成者,即應提出改進措施。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措施之書面檢討報告,俾政府有限財政資源合理有效運用。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林俊憲 

(十四)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向海致敬」編列1億9,642萬5千元,用於辦理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相關計畫值得肯定,而依據相關遊客反映,部分風景區之海域為潛水熱區,然而相關海域時有垃圾漂流,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邀請相關團體,就未來如何加強清潔觀光局所轄之潛水海域進行研商,並提出因應措施。

提案人:李昆澤 邱顯智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十五)位於台2線39公里處的中角灣,為北海岸最知名的衝浪地點,已於108年12月22日正式成立中角灣國際級衝浪基地,主要期許中角灣成為國際衝浪聖地,吸引國內外的衝浪愛好者前來從事衝浪活動,作為衝浪運動專業人才的培育基地,惟近來因眾多人潮前來中角灣遊玩,以致出現停車位嚴重不足,使得車潮嚴重回堵,影響緊急救護能量。

為提升中角灣國際衝浪基地遊憩品質,讓愛好者及遊客舒適完善的衝浪、休憩及停車空間,以利推動北海岸整體觀光發展,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新北市政府同意土地使用後6個月內進行完成增設車位空間等事宜。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邱顯智 許智傑 沈發惠 賴品妤 

(十六)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訂定「大野柳計畫」(一柳四灣)推動北海岸轄區發展,其中項目之一為「持續營造北海岸萬金地區優質景觀,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帶動相關觀光產業」,故打造頂尖亮點景致,乃金山、萬里地區未來觀光發展重點建設。

查位於金山磺溪出海口區域,原屬北觀處將進行金萬自行車道優化路段,且又鄰近中角灣國際衝浪基地,故未來在磺溪出海口興建連接磺港亮點景觀橋,不僅讓遊客在景觀跨橋觀看日落海景外,亦能透過該段自行車道直達中角灣右岸,整體帶動磺港與中角灣區域的濱海觀光發展。為建構金萬地區更多元的豐富遊程,活絡地方經濟,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金山磺溪出海口興建連接磺港景觀橋之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邱顯智 沈發惠 賴品妤 

(十七)台灣山林占國土面積70%以上,不但具有豐厚的自然資源,更讓台灣擁有全球無可匹敵的特色。交通部將2020年觀光主題訂為「脊梁山脈旅遊年」,觀光局也以台灣中央山脈、玉山山脈、雪山山脈、阿里山山脈與海岸山脈等,五大山脈為架構主軸,另規劃7條高山經典路線、25條中海拔副路線,以及八條衍生路線,構築「脊梁山脈旅遊」,供國內外熱愛高山健行的遊客選擇,因109年遭遇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疫情衝擊,各國國境皆嚴密封鎖,又台灣防疫成效良好,使得國人國旅爆發,台灣山林之美廣受國人歡迎,爰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擴大辦理並規劃五大山脈延伸支脈之適當路線,以供民眾更多選擇,了解並享受台灣山林之美。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十八)交通部觀光局轄下東北角及宜蘭海岸、東部海岸、花東縱谷、澎湖、馬祖、北海岸及觀音山、參山、日月潭、阿里山、雲嘉南濱海、西拉雅、茂林及大鵬灣等13個國家公園風景區管理處,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轄下18處國家森林遊樂區、內政部營建署轄下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上述所轄管之壯麗景觀皆為國家觀光旅遊豐厚資源,觀光局法令業務明確職司發展全國觀光事業,故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於國際疫情仍未減緩,各國國境仍屬封鎖之際,更應與其他具有國家景觀管理之單位部門強化橫向聯繫,並能深化國內旅遊之能量與深度,提出令國人甚至國際旅客為之亮眼的台灣整體觀光規劃與配套,以厚植台灣觀光實力並能廣拓觀光客源。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十九)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編列「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該計畫自109年度開始辦理,以「清理」、「減量」、「去化」、「透明」及「教育」為5大政策主軸,進行國家風景區海岸之清潔維護。惟經查,109年度垃圾總量逐季成長,前2季垃圾總重依序為307.23公噸、482.19公噸,第3季截至8月底為止,垃圾總重已達2,007.51公噸,實與垃圾減量之政策方向不符。為落實海洋環境維護之良善立意,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政策進行滾動式修正,隨時調整政策執行方向以達海岸清潔維護效益之最大化。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第5項 運輸研究所原列3億9,057萬5千元,減列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295萬1千元〔含「臺灣綠色能源港智慧環境監測技術研發計畫」及「應用人工智慧於公路事件探勘與管理計畫」200萬元、「應用人工智慧於公路事件探勘與管理計畫」95萬1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762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3,79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之派員出國計畫編列8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編列1億0,28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許智傑 趙正宇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編列6,37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辦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編列710萬元。運研所雖非橋梁主管機關,惟該所自109年起應交通部要求,正式統籌辦理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檢測人員培訓等事宜,適時將該系統產製之相關資料,提供交通部及相關主管機關,以利其強化後續管理作為。108年10月1日發生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橋梁管理及維護受到國人高度關注,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也指出該次事件相關缺失,為免不幸再次發生,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允宜參酌審計部意見,持續精進系統檢查驗證及預警功能,並研議適時將該系統產製之相關預警資料,提供交通部及有關權責機關,俾利其強化相關管理作為。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中長程公共建設發展作業評估」之「委辦費」係辦理高齡者旅運需求分析與運輸服務策略,目的在於研議高齡者運輸服務策略、分析高齡者旅運特性,相關計畫立意良善,考量國內親子友善運輸欠缺通盤策略性之推廣,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議是否針對親子旅運需求進行相關策略分析研究,以利親子友善運輸之推動。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劉櫂豪 林俊憲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88年建置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該系統原僅納入高速公路局、公路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地方政府經管之橋梁,惟108年10月發生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後,方警覺未納入中央政府其他機關經管之橋梁,交通部於109年起正式要求運研所統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檢測人員培訓等事宜,惟審計部於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系統執行不確實以系統缺乏稽核、驗證功能,致異常情形無法即時發現,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為加強全國橋梁檢測及管理,應儘速檢討強化系統功能,精進管理作為,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108至111年度,分4年辦理「綠色運輸系統策略研究計畫」。經查,運輸部門於105至108年均已達成原訂減碳目標,且107年與108年均提前達到第1期階段(105-109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109年較94年下降2%),成果良好。惟109年8月25日行政院已協商確認溫室氣體管制第2期階段(110-114年)各部門之減量目標,其中,運輸部門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須較94年下降6.79%,較第1期階段(下降2%)更為嚴格。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2個月內就溫室氣體管制第2期階段(110-114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後續精進作為之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106至109年度,分4年辦理「離岸風電海下工程技術研發計畫」,作為離岸風電港區管理與進出基地母港船舶航行安全之參據。惟建置離岸風電後,恐導致海域水文、地形地貌改變所帶來之影響,不僅造成海上作業風險,也會影響未來港區營運及規劃配置。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於2個月內就「離岸風電海下工程技術研發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書面報告,並應持續觀測後續漂沙變化情形及進行風浪對船舶航行之影響分析。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辦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編列710萬元,惟查審計部108年度決算報告指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所屬之觀光局、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辦理管轄橋梁檢測作業;又該系統未針對已屆檢測或應修復期限而未完成檢測或維修業務者之預警提示功能,顯見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仍未完全發揮預期效果,爰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林俊憲 

(十一)110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辦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經費編列710萬元,經查,運研所自109年起正式統籌該系統之維護管理、檢測人員培訓等事宜,惟預算仍由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編列,110年度起才為該所首度整合預算編列及實際執行,恐有與前述單位業務上未能交接清楚之處,導致預算編列不精確,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與使用單位密切溝通,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編列足夠預算支應執行所需費用,以利橋梁管理系統持續精進。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十二)國內道路交通事故近六成發生於路口,108年度共造成785人死亡、超過27萬人受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109年完成之「事故型態導向之路口交通工程設計範例」,可望經由交通工程改善降低交通事故。110年延續109年研究之成果,著手啟動相關推廣計畫,預計將針對中央及地方縣市道路與交通工程第1線承辦人員,以系統化課程教授其肇事診斷學等理論與技術,使研究成果能實現具體之成效。惟計畫之推動是否能確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事故傷亡人數,仍需實際數據佐證,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路口交通事故數及傷亡情形擬定預估成效,並持續追蹤,以確保落實計畫推動之目的。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十三)近年來大型車輛事故頻傳,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究其原因,經常與駕駛行駛時之視線死角所造成之迴避不及有關。為避免視線死角造成事故發生,交通部極力推動大型車輛加裝視野輔助系統,目前系統裝設率已達99.6%,惟相關行車事故卻未減少。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此情況進行研究,發現視野輔助系統裝設率雖高,但系統並無主動警示功能,且大型車輛駕駛並未養成使用輔助駕駛之習慣,造成大型車輛右轉時使用視野輔助系統比率僅約二成,為減少大型車輛事故,需有多面向同步配合。在硬體面,需配合視野輔助系統甚至盲點偵測系統之推動;在宣傳面,需倡導駕駛使用輔助系統之習慣;政策面則需要透過運研所持續追究大型車輛事故之原因,依照研究成果規劃出下一步政策推動之方向。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持續進行大型車輛輔助系統之事故防制成效追蹤,每半年更新事故防制成效數據,並進行有關大型車輛事故改善的相關研究,以助大型車輛事故數確實降低。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364億4,198萬1千元,減列:

()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2,000萬元。

()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3,0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3億9,198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編列39億6,773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趙正宇 邱顯智 陳雪生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何欣純 陳素月 李昆澤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72億8,837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陳雪生 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魯明哲 何欣純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葉毓蘭 洪申翰 伍麗華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編列240億6,886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陳雪生 許智傑 邱顯智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魯明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葉毓蘭 范 雲 伍麗華 

()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編列50億元,其說明包括「辦理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升級優質運輸服務及改善公共運輸環境」、「建立客運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培訓公路公共運輸安全管理人才;建立客運安全管理系統及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蒐集並分析車況與駕駛行為資料」及「強化駕駛員管理及教育訓練制度─包含強化公車駕駛員履歷管理及教育訓練;強化駕駛員工時管理及疲勞駕駛預防;輔導業者進行駕駛員健康管理」等。

然近年來國道客運及市區公車業者,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以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第1款規定情事嚴重,究其原因,係因客運業者不願意增聘人力、長期實施過勞班表以及相關條文罰鍰過低。

為維護旅客權益、改善運輸安全以及避免過勞所導致之危險駕駛,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客運業者之各項補助標準是否應納入違反「公路法」之次數及樣態予以酌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何欣純 

()查104至108年間,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編列之歲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而5年平均之增減數竟達17.54億元(104年:增減數19.57億元、105年:增減數18.53億元、106年:增減數19.01億元、107年:增減數16.13億元、108年:增減數14.50億元)。公路總局應參酌前年度之決算情形,調整110年度之歲入。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分析自104年以來,預估歲入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之理由及具體之精進策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現行汽車運輸業之規範下,駕駛人如擬自備車輛參與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外,車籍登記之「車主」均須登記為汽車運輸業者;且自備車輛駕駛人與業者間之法律關係,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有就計程車客運業特為規定外,其餘汽車運輸業與駕駛人間多以僅具有相對性之契約約定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於此一規範及社會現實具有落差之狀況下,衍生諸多社會及法律問題,諸如汽車運輸業者擅將靠行車輛變賣或抵押、汽車運輸業者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靠行車輛,以及靠行駕駛人與汽車運輸業者間發生勞動關係認定之疑義等,除對自備車輛駕駛人保障不周外,此一權利義務不明確之狀況下,亦有害交易之安全。

為明確汽車運輸業及靠行駕駛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避免相關紛爭,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汽車運輸業之靠行關係之法制化事項,且應優先研議駕駛人自備車輛之車籍登記及權利保障,並於110年預算年度內,每4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雪生 洪孟楷 

()查台62線快速道路西起基隆市安樂區大武崙,向南行經七堵區後轉東經暖暖區至新北市瑞芳區瑞濱,因地處台灣東北角,全年常有一半時間因東北季風之影響氣候陰雨,又因快速道路蜿蜒行經山區,且出入基隆港,常有大型拖運貨櫃之曳引車因天雨路滑自撞或追撞他車,造成來往瑞芳居民或東北角遊客民眾之車流回堵,嚴重影響大眾行車安全並造成行車返家或觀光行程之延遲。

前揭快速道路因往來瑞芳區九份、金瓜石、水湳洞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等,除過往假日國外遊客如織,更是國內民眾假日及北台灣平日出遊之首選。為有效疏導民眾及遊覽車業者之用車情形,應於假日加強「CMS布告欄」、協請通知警察廣播電臺疏導車流或發文宣導遊覽車業者改走其他出口。

為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改善前揭路段之行車安全及交通疏導,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何欣純 劉櫂豪 

()日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109年10月16日修正「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於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4目明定,「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該標準並將於110年1月1日施行,如未經檢驗即使用執法,中央將依度量衡法規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仍不停止或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然查各縣市目前皆已停止區間測速之使用,唯獨新北市政府置相關規範於不顧,仍持續於4處地點實施區間測速並開罰。

另查,區間測速器係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針對:1.新北市政府使用之區間測速儀器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是否有經過經濟部標檢局之檢驗、是否仍得逕行開罰等問題;2.110年區間測速正式上路後,於網站上公布全台區間測速之設置地點、路段、起點終點座標值及該路段事故量與事故率之預期規劃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9款規定:「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然而何謂不透明反光紙,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各國皆有前風擋、前側窗透光率須大於70%之規定。然交通部公路總局與交通部路政司從未明確規範前風擋、前側窗透光之透光率,僅以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汽車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70%」回應民眾質疑,從未提及貼上隔熱紙後之可見光透過率規範,造成相關監理莫衷一是,甚至形同放水的情事一再發生。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針對汽車貼膜(隔熱紙)後之可見光透過率該如何定量規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且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之考照,持有普通小型車以上級數之駕照者,可免考筆試。上述規定推斷,具備駕駛小型車能力者,即具備駕駛輕型機車之能力,且小型車之道路行駛規範、路權觀念,皆與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相同。然而我國現行之機車路權、行駛規範,觀諸兩段式左轉、機慢車專用道等規定,皆與普通小型車多有不同,目前規定之推斷,顯有不足之處。主管機關應朝「全面路考、重新筆試」研議,積極保障輕型機車駕駛與各類用路人之道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持有普通小型車以上級數之駕照者,可免考普通輕、重型機車筆試」之規定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陳雪生 劉櫂豪 

(十一)日前台74線增設草湖交流道工程已經動工,隨著草湖匝道的增設,將帶動大里、霧峰地區的發展,尤其是有大里軟體園區,配合中山路延伸,以及高架橋下道路的打通,將促進屯區未來上下台74線及連接國道更方便。另外,北台中之公路網及幾項重大工程將陸續完成,包括國道4號豐潭段、國道1號連結台74線匝道,已規劃完整,未來北台中交通將可完整串聯,十分方便順暢。惟南台中大里太平屯區方面,雖有新增草湖交流道、十九甲北出匝道,可串聯當地交通路網,但仍未具完整的交通網絡,尤其南台中的台74線與國道3號、國道6號、台63線接近,應朝向打造大台中高快速路網,進而帶動中彰投的區域均衡發展之方向進行整體路網規劃。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擬國道3號銜接台63線系統交流道可行性評估計畫,以促進打造南台中完整交通路網,帶動中彰投的均衡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十二)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工程處,平時皆常態性的受理來自民間或公營事業等挖掘公路作業申請,並訂定有受理作業程序;然而考量便民與工程效率提升之所需,交通部公路總局理應就此作業程序,再辦理針對各工程處之考核及評鑑排名,這樣才具備有行政精進之促進效果,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完成有關作業之推動及施行研擬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三)當前民間產險業者刻正對具有良好駕駛習慣的車主,試辦車險保費可減免(打折)之「動態定價車險(UBI)」。本於推廣促進交通安全之執掌,監理業務理應積極配合,協助倡導與藉由監理資訊完善駕駛行為之安全評定,落實強制險享折扣與優良用路行為之雙贏,然而迄今卻未見積極推動,故允宜精進,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改進,於109年底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四)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藉110年度預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將辦理第8年之「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110年)」編列2億5,800萬元,且將在以後的111至113年度,再預計編列26億4,765萬元。

然而110年度預算編列的2億5,800萬元,相比109年度的11億2,000萬元編列規模,已出現落差甚大的預算縮減,使外界擔憂「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會否失去應有之工程進度、品質等建設重視。

況且在111至113年度預計共編列26億4,765萬元之情況下,將使111至113年之3年度平均每年編列達8億8,255萬元,對比110年度僅編列2億5,800萬元,亦存有最後關頭才支出重大經費,徒增延宕之風險,更恐有違交通部長林佳龍多次親口道出,淡江大橋於113年前一定如期完工的允諾。

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的總經費,掌握編列及使用進度的規劃,以確保工程如期進行,並於1個月內針對113年度前經費之編列及使用計畫,以及工程如期進展之確保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十五)有鑑於監理業務之推展,交通部公路總局已陸續在109年為上班族及學生等洽辦監理業務的需要,因此推出「假日門市」供考照及洽公,另外也還包括「行動監理車」,以及結合地方區公所之「幸福監理公事包」等便民服務;然而有關便民的措施多屬各分區監理所的個別推動,迄今仍未見公路總局以通盤考量,訂定有關便民業務績效供考核,以及與各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的規劃,實應再精進,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改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十六)台灣目前已有超過百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士,其中約37%是肢體障礙者。加以台灣正邁入高齡化社會,年長者乘車之安全與便利刻不容緩。但截至107年年底,全國無障礙公車比率僅約45.8%,一般公路客運與國道客運的無障礙公車比率僅約9.5%、8.8%。此外,無障礙市區客運多集中在直轄市等都會,例如台北市比率占83.9%、台中市占73.4%;反觀台東縣、新竹縣、苗栗縣及南投縣的低底盤公車數,卻分別僅有2輛、3輛、4輛、4輛。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研議無障礙公車之配置,公路客運和國道客運無障礙公車之增加及無障礙乘車環境之規劃。

提案人:趙正宇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李昆澤 劉櫂豪 

(十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運輸營運業者與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近年來交通部公路總局透過相關計畫補助,積極推動無障礙車輛及場站之無障礙設施,惟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仍不及5成,其中公路汽車客運該項比率更僅有11.64%,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落實,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研擬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加速推動大眾運輸之無障礙建設。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十八)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編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中「獎補助費」之推廣危險駕駛行為偵測及先進車輛安全輔助系統計畫,內容包含建置車輛安全性及危險駕駛行為自動診斷警示系統、研擬及導入主動式先進車輛安全系統等。鑑於大客車內輪差及各式交通事故造成死傷頻傳,雖有日漸普及之車輛主、被動防護系統及大客車視野輔助系統期能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性,惟部分突發意外仍難預防。因此該計畫對於危險駕駛行為之偵測益顯重要。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該計畫之預估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確實依預估之成效落實計畫項目。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十九)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編列245億元,該計畫分4年期,110年度為第1年,內容包含宣導並改善大眾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品質,提供民眾更為安全、便利及人性化之公共運輸服務。鑑於該計畫金額極高,為避免預算空白授權且能有效助於公共運輸環境安全及品質之改善,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確保預算編列精確及使用效率良好,應隨時依執行狀況採半年進行滾動式檢討,以落實計畫之良善立意。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二十)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中「獎補助費」之推廣電動大客車,計畫內容為推動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及智慧營運監控平臺、辦理電動大客車購車與維運補助計畫等。鑑於過往不斷發生不肖業者由中國進口大陸製車身5大部件(包括前圍、後圍、左右兩大側圍、走道平台圍、天花板圍等)在台組裝企圖冒充台灣製,申請驗車領牌並享有電動及柴油大客車之補助,導致嚴重影響國內相關業者生計之情形。為確保補助核發之公平性並落實政府於106年12月22日明文公告禁止中國大陸製的車身進口之規範,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強化補助申請之檢驗,拒絕大陸車體蒙混過關,以確保國內相關業者之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35億8,028萬5千元,減列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7,028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編列3億8,420萬4千元,考量交通部鐵道局為國家鐵道業務之主要監理機關,而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調查報告,針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道局、交通部共提出22項改善意見,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相關意見之改善辦理情形提出說明,爰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編列3億8,420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調查報告所提3項改善意見之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8萬6千元,「國外旅費」編列124萬8千元,共編列14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林俊憲 何欣純 李昆澤 趙正宇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2億7,78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邱顯智 陳椒華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7,747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陳雪生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20億2,03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何欣純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李昆澤 劉櫂豪 

()有鑑於淡海輕軌藍海線第一期(淡水漁人碼頭站至台北海洋大學站)已由交通部進行履勘完畢,並藉履勘及演練提出部分精進建議項目。爰要求交通部應以110年度前通車為目標,加強與地方政府會同就履勘結論,辦理精進作業,以落實淡海輕軌藍海線第一期全線長約2.4公里在交通上的便利通暢。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交通部鐵道局全國高快速鐵路網規劃報告,以「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為目標,預計119年完成6小時全台環島鐵路網,打造「環島一日生活圈」。然整體相關進度都未明確,北宜高鐵計畫仍未定案,請交通部鐵道局提出規劃期程、目標等資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107年造成18人死亡、數百人受傷之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提出最終版之調查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交通部鐵道局被點出之改善項目包含:「明訂機車駕駛室內安裝具備防撞及防火功能之聲音影像紀錄器,紀錄器至少應有連續錄音、錄影2小時之能力,紀錄內容僅止用於事故調查,公開及發布應有適當的限制規範」、「強化鐵道從業人員技能檢定規範,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及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相關規定並落實執行」及「修訂鐵路相關法規,明確訂定我國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系統組成要素與指導文件;發展與建置鐵道安全管理系統之評估工具與能量;要求鐵道營運機關(構)建置安全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等3項。惟除運安會提出之建議外,各部會更需確實研擬改善措施之執行方式並加以落實,方可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上述3點建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執行措施,以確實完成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所提出之改善建議。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鐵路建設計畫」項下「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含左營及鳳山)」編列1億0,990萬元,該計畫總累計執行進度目前為89.26%,略低於預定之89.41%。惟110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續編另外2項「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項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及「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其進度均已超前,應可作為鐵道建設計畫執行之參考範例,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於「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含左營及鳳山)」之執行參考上述2項計畫,力求鐵道建設計畫之執行皆能如期完工。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南迴公路拓寬改善通車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正研議以觀光為主之公路運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配合未來觀光客運之規劃,研議整合觀光旅宿、高鐵、客運之套裝行程,期能促進台東南迴地區之觀光發展。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鑑於日前南鐵地下化之拆遷作業,遭民間團體激烈抗議,然部分交通部鐵道局職員面對陳抗民眾與學生時,不僅未與之積極溝通安撫,而竟以拍打怒罵等不當方式要求其離開現場,此舉除嚴重減損政府應有之愛民惜民形象外,更牴觸政府施政應以民為本之中心思想,爰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上述不適行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十二)民生汐止線於98年第一期汐止到東湖的新北端通過環評,二期環評於109年4月29日經第3次小組會議審議,建議修正後通過,同年7月31日終於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完成綜合規劃報告修訂作業後,將提報交通部審議,待中央政府核定最快2年開工、9年完工,第1階段路網汐止至內湖。交通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北北基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台」會議,會中達成2項共識:

1.民生汐止線和基隆捷運將在大同路的平行段進行整合,解決龐大量體的問題,也更便利民眾轉乘。

2.民汐線東湖─汐止區公所路段(汐東捷運)將與基隆捷運計畫整合,社后機廠就可共用;而汐民線大稻埕─東湖路段,由臺北市政府繼續推動。

民生汐止線目標111年開始動工,請交通部、鐵道局務必盡力達成,且目前計畫整合後,務必要縮短交通黑暗期,並請交通部儘快和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後續期程與規劃,並確實和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有關單位都做好溝通,確保地方建設的期程如期進行,早日讓汐止民眾享受便捷的交通。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賴品妤 沈發惠 

(十三)為縫合宜蘭鐵路造成東西發展之阻隔,宜蘭縣政府從97年起爭取宜蘭鐵路高架建設,惟可行性評估多次被交通部退回,108年11月6日終獲審查通過。只是交通部要求必須針對場站開發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再協商,109年3月臺灣鐵路管理局同意,交通部於同年5月提報行政院核定審議,宜蘭人爭取12年的鐵路高架建設終於在109年10月26日獲行政院核定。接下來的行政流程將進到下一階段的綜合規劃,由於這次核定的宜蘭至羅東優先施作的鐵路高架路段,對宜蘭整體交通發展至關重要,爰要求交通部協同鐵道局儘速啟動綜合規劃作業,儘可能縮短行政作業的期程,讓宜蘭鐵路高架建設早日動工完成,解決宜蘭地區交通阻隔的問題,符合宜蘭民眾多年的期待。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有鑑於台南鐵路東移地下化案中,針對黃春香家強制拆除之問題,為符合具適足居住權及人性尊嚴之保障,交通部鐵道局必須以「最小侵害性」與「必要性」為考量,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區分)地上權的方式,或者透過其他方式,評估台南鐵路東移地下化工程與樓梯並存之可行性。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許智傑 陳雪生 林俊憲 陳椒華 范 雲 江永昌 邱臣遠 蔡壁如 

(十五)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路事故調查報告」,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鐵道局及交通部共提出22項改善建議,鑑於鐵道局依組織法負責鐵路監理工作,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該等改善建議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何欣純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