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思銘,針對衛生福利部設置「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希望幫助疫苗研發廠商在短時間內快速募集到受試者,讓國產疫苗能夠順利量產,令民眾質疑恐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於11月11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設置「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希望幫助疫苗研發廠商在短時間內快速募集到受試者,讓國產疫苗能夠順利量產。惟食藥署於2018年發文(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70014500號),依「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之規定,受試者不應假藉求職或以記者會等方式進行招募。
二、我國將實驗性疫苗,由政府開記者會公布並且幫忙建置招募平台,提供誘因鼓勵大家登記受試。然而,假如疫苗出問題,政府卻無相應措施,食藥署署長甚至於媒體表示,廠商須負責任,政府不僅帶頭違法之嫌,且罔顧民眾性命安全,殊為不妥。
三、目前國光、高端及聯亞三家廠商之疫苗研發進入第一期人體臨床試驗,第二期試驗指日可待。政府幫民間企業找受試者,令人質疑,政府球員兼裁判,有圖利少數特定廠商之嫌。是請行政院說明相關規定,釐清外界疑義。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迺文涉嫌接受業者不當飲宴及請託,指示代操券商進出特定公司股票,已被收押禁見,檢調後續並拘提寶佳資產管理公司邱裕元等人到案。對於這個或許並不該意外的案件,政府高層必須給予最大重視,一方面針對個案深入且不設上限地徹底調查,同時要立即全面檢視政府基金投資運用的內控與防弊機制是否完備、落實,並立即修補漏洞,展現除弊務盡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都是來自投保者長期從薪資中扣繳所累積,有信賴保護的契約關係,也是全體保戶與無數家庭退休後生活重要保障,政府有義務善盡龐大基金的管理保護責任,但是游迺文案卻使這層最重要的信賴關係出現漏洞。
二、勞工最大的惡夢就是擔心辛苦工作一輩子到頭來退休金縮水,甚至根本領不到,而調漲勞健保保費,則成了政府僅有的手段。然而調高保費卻又令近年來實質所得停滯的民眾痛苦指數更增,企業主也抱怨經營成本升高,因此,儘管各界都知道迫切需要改革,卻又不願、不敢也不知如何有效改革。整體勞動基金規模目前高達4兆2,854億元,這麼龐大的錢都來自勞工的血汗錢,勞金局這位貪瀆的主管拿人錢幫忙炒股已9年了,勞動部到現在才發現,不是拿勞工的辛苦錢開玩笑嗎?
三、勞動部長許銘春說,「勞動基金的投資都有機制,不是一個組長可以操控決定的」,此言似乎是要淡化游案嚴重性,也在為勞動部內控失靈洗白,但許部長也恰好說到了關鍵處,既然「都有機制」且「不是一個組長可以操控決定」,則無論游迺文的個案,或是9月鉅額虧損的責任,就不可以只視為僅是單一官員涉弊,或是基金「意外」虧損,後面隱藏的制度、結構、組織化弊端,才是真正要全面深入追查重點。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今年以來因響應「世界清潔日」活動,國內有不少團體紛紛響應「淨灘活動」,對於如此自發性,以行動「愛護海洋、珍惜環境」的公益活動,值得肯定。惟究其不論在海洋或海岸所造成的垃圾污染問題,實與政府環保政策規劃不完善,例如「全面減少垃圾桶」及部分民眾缺乏公德心有關,確實有待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一項統計顯示,平均每人、每天約製造零點八公斤垃圾,其中有八成垃圾是來自陸地。以塑膠而言,其分解時間約需四百年,日本鹿兒島大學教授研究指出,有百分之八十的海洋垃圾來自亞洲,當中有十四.一%是來自臺灣,顯示國人自己身處的環境及垃圾問題已迫在眼前,像是塑膠袋、瓶蓋、吸管等,加上信天翁、海龜等並無法辨識這些為不可吃的垃圾,經誤食後直接造成這些生物死亡,顯見海洋垃圾所造成的惡果,已從環境汙染,逐漸演變成生態浩劫,豈可輕忽?
二、再從淨灘團體所拾獲的垃圾種類中,以寶特瓶、塑膠袋、裝漁獲的保麗龍盒、漁船的浮球等為大宗,凸顯從事漁業及前往遊憩民眾的環保教育實有待加強。
三、要徹底解決海洋垃圾汙染問題,首先政府應結合學校、民間環保團體,對環境教育加強宣導,以收潛移默化之效;其次,對淨灘顯有成效的團體,建議提供獎勵金,讓其他團體有標竿學習的對象;其三,在海邊及各海岸遊憩景點,可派員不定期進行稽查,若看到民眾亂丟垃圾,直接依法開罰,以達到嚇阻之效;其四,政府相關單位應檢討「全面減少垃圾桶數量」的政策,若民眾在海邊或行進間,在各海岸景點五百公尺內完全找不到一個資源回收桶或資源回收站,造成垃圾無處可去的情況,環保單位在政策規劃上,也難辭其咎。
四、因此,要解決海洋、海岸環境垃圾汙染的問題,應從環保教育、加強稽查及全面檢討資源回收桶的設置情形,並多管齊下,才能真正達到效果。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近日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大動作宣布將於12月1日啟動「秋冬防疫專案」,要求來台旅客或返國國民在登機前必須出示3日內「新冠肺炎(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否則無法上飛機,瞬間引起不少民眾反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首先,本席想請問,要求所有來台國外旅客與返台國民都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檢驗報告」,與國民黨好幾個月以來一直要求的「入境普篩」,到底有何區別?陳時中部長當時堅決反對入境普篩,還說篩檢不能取代檢疫,為何現在又突然要求所有入境人員出示篩檢報告?更何況「新冠肺炎核酸檢驗報告」是在登機前3天得到的結果,但「入境普篩」卻能確定人員入境當天染疫與否,豈非防護力更高?但陳時中部長寧願捨近求遠,承受政府獨厚有錢人的罵名,也不願意實施入境普篩政策,除了不願意承認在野黨的建議正確、避免自己被打臉外,本席完全看不出陳時中一意孤行實施「秋冬防疫專案」的專業度與合理性到底在哪裡?
二、此外,「秋冬防疫專案」更有違憲與侵犯基本人權之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名為規定「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我國《憲法》第10條也明文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大法官解釋第558號更清楚闡明「於台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民進黨政府如此侵害人權的政策,僅用記者會與網路「公告」便貿然實施,完全沒有法源依據,而陳時中所說「為了防疫需要」的理由更是虛無飄渺。疫情指揮中心天天炫耀我國確診案例都是國外移入,完全不承認我國有疫情輸出案例,現在卻又說為了防疫需要嚴格限制入境,實在難以說服國民!防疫不一定要犧牲民主法治,本席相信入境普篩就能同時兼顧防疫與法治,民進黨請不要為了打壓在野黨,不惜侵害國民的基本人權,到最後防疫破洞仍在,台灣還淪陷為威權國家!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瘦肉精豬肉進口台灣,對人民的身體健康安全造成疑慮,在11月22日的秋鬥遊行上,就有至少六萬人展現反對瘦肉精豬肉的堅定意志。結果政府不僅不傾聽民意,就連開放瘦肉精豬肉說好的配套措施「查廠」,一個月內說法都變了好幾次,反反覆覆欺騙人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最早蔡政府曾信誓旦旦承諾,開放瘦肉精豬肉後會到國外去查廠,正如馬英九時代開放萊牛時一樣。結果就在人民展現反對瘦肉精豬肉的「秋鬥」之後,政府竟然大轉彎。就讓本席細數這段時間政府官員說過的話:衛福部次長石崇良說「查廠不是開放萊豬的必要條件」;行政院長蘇貞昌說「等疫情過後再查廠」;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更說「重大疫病才需要查廠」。原來,蔡英文政府的承諾根本不能信,因為昨天有一個說法,今天會有另外一套,這樣人民怎麼能安心?
二、國民黨執政時期,即使開放萊牛,也頂住壓力拒絕瘦肉精豬肉,更依照法律全面查廠,毫不鬆懈;民進黨政府不僅頂不住美國人的壓力,要給台灣人餵瘦肉精,更連最基本的查廠都拖拖拉拉。藍綠兩黨政府的執政效能,高下立判!國民黨為什麼堅持牛豬分離,是因為台灣人吃豬肉比例高於牛肉,進口瘦肉精豬肉對台灣人有更高風險。因此,本席不僅反對蔡英文政府連源頭管理都做不到,對人民的身體健康不聞不問,更反對開放對人體存在健康風險疑慮的瘦肉精豬肉!
三、儘管現在蘇貞昌院長提出了「赴美查廠、新增貨號、逐批查驗、清楚標示、嚴格稽查」等5大把關機制,但人民對政府提出的作為還是非常懷疑的。之前提過的承諾都能一月數變,現在提出的口號式的把關機制能不能具體執行呢?正如蘇貞昌院長所說,美國現在疫情嚴重難以查廠,本席建議,至少我們應該將全面開放瘦肉精豬肉進口的時間,延後到美國疫情趨緩,足以讓我方人員查廠之後。當然,蔡政府能直接撤銷這道行政命令,是最符合民眾殷切期望的!
四、過去政府控管的「口罩國家隊」就曾發生過仿冒甚至造假事件,已經讓人民對蔡政府所說的把關機制失去信心。為了人民健康,即使蔡英文政府硬是要進口瘦肉精豬肉,本席也堅決反對到底!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11月18日下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式宣布,對於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一案,以7:0的比數,裁定不予換照。關新聞台,連前總統陳水扁任內都沒做到,結果蔡英文竟然做到了!當天堪稱是台灣新聞史上最黑暗的一天,言論自由是此迫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天新聞台被蔡英文政府宣布關台,等於黑手伸進了新聞自由,對第四權造成了強力傷害。而日前更傳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找中嘉高層到NCC喝咖啡,希望中嘉能「撤寰宇換上華視」。這種公開喬頻道的事情,簡直是匪夷所思!NCC已經無法無天到這種地步了嗎?
二、公開喬頻道讓華視入主52台攸關重大商業利益,是獨立機關主委陳耀祥該做的事嗎?是主委的工作嗎?更離譜的是,居然二度找中嘉高層喝咖啡阻止寰宇電視台入主52台,還表明是代表府方,是上面的意思,要中嘉「知所進退」,讓華視能順利入主52台。陳耀祥違法亂紀,本席認為必須立即公開自清,否則就坐實通傳會在「總統府通郵門」中作為執政黨及當權者政治打手的傳聞,且陳耀祥主委上任後公然介入商業利益分配已涉及貪瀆,檢調也應介入調查,陳耀祥的表現明顯不適任獨立機關的主委,或許應該說,台灣已經沒有超然獨立、公正客觀的獨立機關了!
三、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剛出爐的民調,對於NCC做為一個獨立機關的信任感,有接近七成的人不相信NCC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來政治干預,這項數據凸顯出國人對於NCC的反感。如此不獨立且不專業、更不中立的「東廠黑機關」,對不起全民的授權與信賴,也辜負民主與自由的普遍原則。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85%以上都是婦女和兒童,為了保護婦幼的安全,我國《刑法》第91-1條保安處分之規定:對於經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之性侵害犯,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該項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但台灣近年來的司法制度改革,大力改善刑事被告的權益,卻讓被害人及其家人飽受委屈,被害人的人權保護,逐漸不符「比例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性侵害犯罪人中,對社會治安與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就屬高風險再犯者,因為這些犯罪人大多在人格特質、幼年發展史以及異性交往史上有明顯的異常與挫折,而產生反社會人格的問題,如果在矯正處遇過程中,只有監禁不對症下藥,出獄後再犯的風險更高,做案的手法恐怕會更殘酷,成為社會治安的不定時炸彈。
二、《刑法》對性侵害高風險再犯者要求強制治療,修法通過將近16年,可是因為行政機關執行的推諉怠惰,缺乏跨機關的整合,遲遲無法讓強制治療制度落實,不僅對再犯之鑑定與評估制度沒有建立,而且專業治療收容機構之設置,也落入「只聞樓梯響,卻未見人下來」的窘境。如今不檢討執行不完善,卻指責「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法律」違憲,這簡直是倒果為因,因噎廢食。
三、保護人民的安全是政府的天職,人身安全是基本人權,要讓婦女兒童遠離暴力,遠離性侵害。當看到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被害人父母滿懷期待送愛女到台灣來求學,如今卻撫慟愛女的冰冷屍體,這種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我們的心都糾結了,我們國家、社會又如何去彌平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呢?所以呼籲政府儘速建立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婦女兒童有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同時也要提醒大法官們,對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案進行審理時,要體察民意,做出「接地氣」的裁判。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近來發生幾起思覺失調症患者因出現幻聽、幻覺等情形而產生攻擊行為,再將所有的過錯都推給疾病,反造成大眾對思覺失調症更深地誤解。鄰里、警政、醫療體體系以及患者家屬們應一起通力合作,讓患者能穩定接受治療,才能減少暴力相向的機會,另外,勿以思覺失調之名、行暴力之實,違者應加重懲罰,才能遏止此歪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日前,新北市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的男子平常在康復之家接受照護,偶爾會請假到哥哥家居住。今年三月初請假到哥哥家,當天因為睡不著,在家提早吃藥,案發前一直聽到幻聽,走到便利商店時聽到店員要他不要走出大門,不然就要殺掉他,才會忍不住拿刀子從店員脖子砍下去;犯案後,隨後即返回住處。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逮到游男,新北地院日前也依殺人未遂罪判他兩年徒刑,緩刑五年,但男子須接受強制監護三年。
二、在台灣,思覺失調症的發生率約是百分之一,好發年齡為十五歲至三十歲,很多的患者因為受到疾病的干擾而無法完成學業或順利工作,而失去他們原有的人生。
三、思覺失調症是綜合許多精神症狀和徵候疾病的一種疾病症候群,症狀除了大眾較熟知的正性症狀(例如:聽幻覺、妄想等),其實患者也承受著負性症狀(例如:社會退縮、面無表情、消極懶散、沒有動機等)、認知相關症狀(例如:判斷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衰退等)以及情緒相關症狀(如:憂鬱、焦慮、擔心、易怒等)、解組症狀(如:胡言亂語、混亂怪異的行為)等等。
四、政府單位也應結合鄰里系統、警政單位、醫療機構等來做跨領域的合作,了解患者的活動範圍、是否有按時服藥等。思覺失調患者一定要配合醫囑,接受追蹤,家屬要密切關懷,提供支持,在穩定治療的情況下可以相信自己不會再復發,目前也有很多資源幫助患者重新出發,如職能治療、心理治療、娛樂治療、行為治療、產業治療、社會復健計劃等等非藥物治療方式。若社會大眾能給予患者更多的關懷、包容,相信會有更多的思覺失調患者能進入穩定治療的階段,以減少暴力、攻擊相關的事件發生,使他們能回歸社會、正常生活。
五、另外,勿以思覺失調之名、行暴力之實,違者應加重懲罰,才能遏止此歪風。
(九)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新式戰機採購案在立法院、行政院皆有成立F16亞洲維修中心之期許。立法院更在審查《購機特別預算條例》時,作出成立F-16亞洲維修中心之附帶決議。然據報載大韓航空與美國國防部將共同簽署長達10年維修合同,內容為部署在日韓兩國F-16戰隼戰鬥機的整備,維修與翻修(MRO)項目。恐有侵蝕我國F-16維修中心訂單之疑慮。爰此,針對各國F-16的維修、翻修等項目行政院應制定完整計畫研究如何爭取F-16亞洲區維修、翻修訂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附帶決議「國防部本次採購66架F16-V,數量及金額為近年來軍購最多,且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目前已經通過,本次軍購應要求國防部將本次採購之F16V相關零組件在中華民國生產並移轉關鍵技術,並在交機後逐步成立F16機隊亞洲維修中心。
二、在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口頭報告中指出,漢翔公司與洛馬公司簽署策略合作協議書,未來將促使臺灣成為F-16戰機亞太地區的維修中心。
三、在F-16維修中心成立時漢翔總經理馬萬鈞表示,維修中心現階段重點工作是解決F-16系統零件交期長、價格高、使用頻率高等「三高」問題。「先把自己的空軍做好,就沒有理由不去爭取國外訂單」。雖然該廠有其發展不同階段規劃,但既然朝野對F16亞洲維修中心皆有期待,應制訂完整規劃計畫,明確發展方向、強化競爭優勢,落實F-16亞洲維修中心設立價值。
(十)本院張委員其祿,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明確規定公民投票日及其為應放假日,然倘若該年未舉行公民投票,當日是否仍屬放假日,仍待釐清;又,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針對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期間工作一事各有不同之規定,故公民投票日是否應為放假日之解釋,將影響國內勞動市場之人力規劃。爰此,為確實明瞭公民投票日之規定內涵,請行政院就公民投票日之規定進行統一解釋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二、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三、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四、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六、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七、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九、本席於109年11月30日於本院內政委員會質詢時,向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提出相關問題,然就主委回答之內容,似未能全盤釐清相關公民投票日之疑義,為保障民眾權益,期行政院及中選會應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更詳盡之書面說明,並確保未來有類似情事發生時,社會大眾都能有所依循。
(十一)本院張委員其祿,鑑於蘇格蘭議會於11月24日以「全票通過」之壓倒性票數推動各級教育機構與公家機關建築物應免費供應生理期用品之相關法規,以減緩及消弭婦女因經濟困頓所產生之「月經貧窮」現象。爰此,請行政院評估「各級教育機構與公家機關建築物提供免費生理期用品」之可能性,並將其納入我國推動性別平等政策之考量,以全面提升婦女權益,落實性別平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曾惠敏,2020,〈蘇格蘭立法創全球紀錄生理用品免費供應〉。公視新聞網,11月25日。新聞報導中提及:「蘇格蘭議會以全票通過的壓倒性票數,正式通過了全球首創的生理用品免費供應法案,從新年度開始,蘇格蘭各級學校還有公家機關,都必須要免費提供生理用品」、「蘇格蘭各地方政府有義務讓每一個需要的人,能夠以相對容易、具有尊嚴的方式,取得衛生棉和衛生棉條等各式生理用品,至於具體施行方式,將由蘇格蘭32個區議會決定。」。
二、「月經貧窮(Period Poverty)」意旨女性因經濟困頓或生活環境因素而無法取得充足且適當的生理用品之現象,於此,許多女性無法定期使用、更換生理用品,不只對其生理健康造成危害(如尿道炎),更會加劇心理問題(如感到自卑)或遭受性別歧視。而月經貧窮現象不分國界,為世界各國皆需面對之婦女權益問題。
三、據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翁仕賢指出,女性平均初經至停經年齡為12歲至50歲,約400多次之月經週期,一次月經週期約持續5天,且為避免陰部感染因要定期更換生理用品(約二小時一次);而據內政部於2015年之統計,我國女性一生多花費9.12萬元於生理用品。
四、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2018年之調查統計,我國性別平等程度為亞洲之冠,顯見我國性別平等之推動已有初步成果,然為持續達成性別平等之目標與願景,請行政院參酌此次蘇格蘭立法之經驗並評估於我國施行之可能性,以利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之推動。
(十二)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自七月底時印尼政府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出國工作的移工不再負擔任何費用,即外界所稱之「零付費」政策;另於今年11月13日,越南國會也立法通過2022年比照印尼這項政策。在東亞步入高齡化的狀況下,日、韓、台在國際移工的需求日漸增加。爰此,勞動部應儘速針對台灣移工結構進行研究,將調整移工引進機制、改善臺灣仲介費用、優化移工再就業環境、直聘制度的改善計畫等因應對策提出方案並公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2020/11/26自由時報報導指出印尼為臺灣社服移工最大來源國,有19萬多人,而第二、第三名的越南與菲律賓皆不足3萬人。在移工最大來源國制度上變更規定,影響族群面積極廣,因盡早提出應對方案,並檢討在移工的待遇、環境、法規及引進機制上該如何改善。
二、2019/10/8監察院新聞稿表示,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秘書長達當先生拜會監察院時雙方就移工之仲介超收費用及監督機制、建立直聘機制等問題等議題討論。希望我方能健全直聘機制,同時表達受續聘之印尼勞工被收取高額買工費的問題嚴重。
三、根據報導者2020/11/13報導「國際勞工組織(ILO)2017年調查國際移工數據,全球約兩成移工集中在亞洲,約3,300萬人,其中從東南亞移往東亞國家,包括日本、韓國、台灣,是勞工遷移最主要的路線之一。對於東亞的搶工大戰韓國採國對國的直聘制度,已陸續和16個勞工來源國簽署雙邊合作協議;日本仲介則至越南尋找仲介合作設立語言學校,並在日本實施「特定技能」簽證制度後更有競爭力,於2018年超越臺灣成為越南移工最大輸出國。近年臺灣對移工的依賴加深,供需卻不斷擴大。」應檢討現行移工相關制度,提出改善計畫報告,以強化我國引進移工的競爭力,避免在相對應的產業上勞力匱乏。
(十三)本院張委員其祿,鑑於我國為改善環境衛生,自民國81年起即持續推動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然數十年來,全國各地污水下水道工程工安意外頻繁發生,常因工程作業未能符合安全程序,如施工處通風不良、作業時未事先檢測下水道氣體濃度或安全裝備不全等,而致工人送醫甚至喪命。爰此,請行政院針對我國近年來下水道工安意外進行全盤性檢討,評估將過往案例經驗作為規範下水道作業之可行性,並加強相關工安系統、訓練及宣導之政策,以確實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蘋果新聞網,2020,〈下水道2死|工人妻崩潰搥胸痛哭事故原因曝光!雇主最高罰30萬〉。12月02日。據報載:「高雄市水利局外包商2名工人昨(1日)在鹽埕區大公路清淤下水道,結果暈倒死亡。」、「市府勞工局今天深夜1時許指出,初步調查,意外原因是侷限空間作業未實施通風換氣,及未實施氣體偵測(人孔內硫化氫,經消防隊灑水後濃度仍有2.6ppm)。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1至第29條之7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將處30萬元罰鍰。勞檢處已勒令現場停工,釐清追究肇災責任,並協助辦理相關慰助事宜。」。
二、據營建署108年8月27日「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推動方向之探討」報告,針對下水道工程所面臨之挑戰及困難,指出我國缺乏備援系統及防災演練,應建立備援系統以減少系統風險,且國內未曾做過污水下水道防災演練,地方缺乏緊急應變經驗。爰此,行政院應將之納入改善下水道職業安全之評估。
三、據營建署「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110至115年度)」核定本,針對污水下水道工程之職業安全,營建署已針對施工廠商於開工前進行危害宣導及教育,並購置相關安全防護設備,並拍攝工安宣導影片及製作職災案例彙編,強化雇主與勞工對職災風險辨識及熟悉防止對策。然而,其針對施工廠商之宣導及教育,是否能傳達並落實於負責作業之基層勞工,仍須適時檢討;又,營建署預計以拍攝影片之方式宣導下水道之作業安全,然據以往政府拍攝影片宣傳之點閱數及討論率,其效益仍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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