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星期一)9時至14時5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櫂豪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9分至下午1時13分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52分
下午2時30分至2時5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劉櫂豪 邱顯智 洪孟楷 趙正宇 許淑華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葉毓蘭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婉汝 劉世芳 莊競程 張其祿 周春米 羅明才 劉建國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洪申翰 陳柏惟 沈發惠 李貴敏 賴惠員 張宏陸 曾銘宗 高嘉瑜 鄭天財Sra Kacaw 賴品妤 蘇巧慧 鄭麗文 蔡易餘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
12月2日(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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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政務次長 |
陳彥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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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司長 |
何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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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 |
司長 |
王廷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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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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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 |
局長 |
葉協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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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吳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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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江瑞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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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李賢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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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陳劭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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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張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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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沈妙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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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科長 |
戴群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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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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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部長 |
林佳龍(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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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次長 |
祁文中(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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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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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副司長 |
韓振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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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 |
局長 |
張錫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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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局 |
局長 |
胡湘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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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 |
局長 |
許鉦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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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 |
局長 |
林國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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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研究所 |
副所長 |
陳天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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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管理局 |
副局長 |
朱來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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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鄭光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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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但昭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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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局長 |
林華慶 |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簡任編審 黃彩鳳科 長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洪翎宜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陳穎萱
12月2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三、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決議:
一、本(2)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2)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110年度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及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四、本會主審「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營業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陳召集委員歐珀及劉召集委員櫂豪出席說明。
審查結果:
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720億2,541萬4千元,增列:
(1)「勞務收入」項下「其他郵務收入」1,000萬元。
(2)「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什項營業收入」25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1,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0億3,791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607億4,566萬2千元,減列:
(1)「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700萬元。
(2)「郵件運輸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0萬元。
(3)「業務費用」1,0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5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07億1,866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2億7,975萬2千元,增列3,950萬元,改列為113億1,925萬2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66億5,806萬3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電動機車」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4,806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427萬5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1項: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66萬9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426萬2千元,合計編列793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郵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合計793萬1千元,然值此疫情期間,各國疫情仍屬嚴峻,明年尚未有邊境解封之跡象;又兩岸近年囿於政治因素,兩岸關係形同中斷,官方交流更是暫停,大陸地區旅費似無編列之必要。為撙節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爰刪減此項計畫合計編列旅費793萬1千元其中之300萬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其編列之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2,016萬5千元,主要包含國內旅費991萬9千元、國外旅費396萬元及大陸旅費366萬9千元,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國計畫多已取消或改以視訊會議進行,郵政公司110年度出國計畫及大陸地區旅運應依實際情況或改以替代方案辦理。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2,016萬5千元,其中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凍結五分之一,俟郵政公司就必要性或替代方案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3,669千元。然,目前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與相關研討會仍有待商榷。爰此,減列該項預算10%;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進行派員赴大陸地區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未來參與兩岸交流會議之相關替代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分別於「其他郵務成本─國外旅費」編列302千元、「業務費用─國外旅費」編列3,960千元,合計編列4,262千元。然目前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出國考察或參與相關研討會仍有待商榷。爰此,減列該項預算10%;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進行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未來參與兩岸交流會議之相關替代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國外旅費」項下編列396萬元,為參加國際研討會以吸取各國郵政物流業務之經驗。經查,該項預算106至108年度依序為362萬5千元(執行率85.9%)、521萬6千元(96.4%)、547萬7(83.6%),近三年預算均未足額使用,且大環境仍受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確定國際會議是否仍如期舉行。為確保預算核實編列,故凍結該項預算1/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計畫實際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6)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郵務成本」項下「旅運費」編列56萬4千元,主要包含國內旅費19萬2千元、國外旅費30萬2千元,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國計畫多已取消或改以視訊會議進行,郵政公司110年度出國計畫應依實際情況或改以替代方案辦理。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郵務成本」項下「旅運費」編列56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30萬2千元凍結二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必要性或替代方案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為辦理土地資產活化所支出之水電、維修保固、材料、租金、稅捐等相關費用,該項預算較109年度增加2,374萬8千元(增幅26.9%)。經查,該項預算106至108年度依序為3,000萬5千元、4,694萬3千元及4,642萬3千元;決算分別為5,065萬3千元(高出預算68.9%)、9,554萬9千元(高出預算103.5%)及1億973萬元(高出預算136.4%)。連年發生決算大幅超出預算之情形,且預算書中並未提及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顯見從未檢討決算較預算大幅成長之原因,為能有效控管預算編列,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增加原因及詳細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凍結1億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陳歐珀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中華郵政因保費收入減少之考量,如業務費之客服中心外包費8,203萬6千元、對外投資之委託費1,500萬元、業務宣導費3億4,491萬元5千元,以及相比109年增編之VISA金融卡製作費7,500萬元等編列皆顯過高,以致營業費用有其通盤檢討編列之必要。
爰此,刪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費用」預算5%,並另凍結預算10%,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說明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改制公司以來,人員進用制度丕變,自此分為改制後仍具公務員身分的轉調人員;以及改制後進來的職階人員(含約僱人員),兩者之人事制度迥然相異:起薪、薪級、加給、陞遷及其它權益事項如各類假別等等,皆產生巨幅變化。
為落實同工同酬,職場平等,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研擬(1)職階(含約僱)人員應參照轉調人員調整起薪、薪級、級距與職務加給等,以同工同酬為原則(2)用人費率應具彈性,研擬將用人費率與營業收入脫鉤。
爰凍結營業費用27,826,173千元之1億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開訴求進行研擬並與工會協商,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洪孟楷 陳椒華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億8,045萬9千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5億0,842萬5千元,合計編列9億8,888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邱顯智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億8,045萬9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3億4,491萬5千元,係印製各種業務宣導傳單等相關費用。經查:就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趨勢分析,郵件業務、集郵業務及匯兌業務等3項業務之營運績效均為近5年度最低,且獲利能力呈下降趨勢;國營事業應以事業本身盈餘逐年成長為目標,營運值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獲利能力衰退下降,允宜研謀提升績效改善措施。爰刪減此項計畫編列經費3億4,491萬5千元其中之300萬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強化營運績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邱顯智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億8,045萬9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3億4,491萬5千元,惟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保費收入110年度1,280億元,較109年度保費收入1,310億元,減少30億元,顯然壽險業務宣導廣告應有檢討加強之必要。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億8,045萬9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3億4,491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壽險業務宣導提出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無障礙ATM提款機,有分為具備語音系統以供視障者使用之機型,及最高按鍵以120公分為上限、供輪椅使用者使用之機型。其中,輪椅使用者使用之機型屢經民眾反映下列問題:一、螢幕上傾倒致反光,輪椅使用者難以清楚看見螢幕顯示;二、補摺機位置設置過高,取鈔口、明細口距離較遠,使用不便;三、許多無障礙提款機前設有門檻、階梯等多重障礙物或輪椅迴轉空間不足,使障礙者無法接近運用。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意旨,提升整體環境之友善性與便捷性,爰對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計畫編列之新台幣508,425千元,凍結5,000千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內政部109年5月1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發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邀集身心障礙權益相關單位共同評估,盤點現有郵政局所之無障礙環境,並提出無障礙設計之改善期程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6億5,634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項下編列6億5,634萬2千元,主要為辦理作業系統升級及強化該公司各項系統之資安防護。經查,該項預算較109年度增加6,505萬4千元(增幅11%),該公司雖於預算書中說明預算增加情形係因業務需要及持續強化資安防護,導致電腦軟體授權使用費用增加,且為配合作業系統升級,造成維護費用增加所致。惟今年度預算增加之原因與去年度預算書所提及之原因相同,卻未見其說明相對應之成效,且該項預算於106-108年度之執行率連年下滑(106-108執行率依序為87.6%、83.2%、64.1%)。鑑於資安防護之重要性甚高,為確保其經費能確實維護系統資訊安全,故刪除該項預算500萬元、凍結1/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經費增加詳細情形及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656,34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有關專業服務費用中電腦軟體服務費,雖該預算項目係因應業務需求,用以辦理資安維護、系統升級、網際網路交易支付平台、電腦授權使用等相關資訊維管費用,但經查該預算經費近幾年皆有大幅增加的狀況,110年度電腦軟體服務費,較109年度增加65,054千元,較108年度增加99,156千元。另查,整體專業服務費預算,108年度決算數為662,793千元、107年度決算數為626,904千元年,顯見該預算項目有浮編之疑慮。爰此該預算凍結60,000千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說明電腦服務費用年年增加預算之原因,及預算增列如何有效提升網路交易之安全等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劉櫂豪
6.截至109年7月底止,i郵箱實際建置2,008座,建置經費累計5億6,152萬6千元,累計收入1億4,498萬3千元,僅占建置經費之25.8%,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況上開建置經費尚不含運送及人事費等相關郵務成本,仍宜拓展通路,以提升使用率。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編列研究發展費用中之專業服務費決算僅420萬8千元,允有預算空間研議提昇i郵箱使用效率之可能。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i郵箱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7.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1億6,178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7.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中華郵政109年度及110年度的員工人數皆為27,496人,是以在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109年度編列166,722千元,至110年度卻減列為161,785千元,導致在人數雖然一致下,訓練費預算數上卻有不一致之不合理情形。
爰此,凍結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員工訓練費用」預算15%,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說明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員工訓練費用」編列161,785千元。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至109年6月底止,瑞芳郵局、高雄二苓郵局、車城郵局皆發生員工舞弊之情事,進而造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此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時有因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之案件,應儘速研擬強化內控作為,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強化公司內控機制及精進員工訓練」之相關計畫與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員工訓練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共編列1億1323萬5千元,然近日時常接獲基層員工反映,因「職能訓練」占1%之績效,多數單位都要求員工需上滿郵政E大學之時數,然而多數員工無法於上班時間進行,導致需使用自己的時間來點閱相關資訊,增進員工能力的美意,反而變成增加員工的壓力,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員工訓練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共編列1億1323萬5千元,凍結1/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職能訓練績效考核,應如何更符合基層員工需求,邀集基層員工、工會進行討論,並研商可行調整機制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8.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考量郵政窗口及行銷人員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形象之表徵,且郵務外勤人員常年在外遞送郵件,必須忍受艷陽高照及風吹雨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郵務士制服的舒適度、排汗透氣性、防汙耐磨、抗紫外線、防風保暖及安全性應加強重視,故配發換發制服確實有其必要性。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4年進行新式制服之換發,但當時基層郵務士普遍反映制服設計不佳。且另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年皆編列超過億元的服裝費用,106年度1億3,511萬7千元、107年度1億3,306萬7千元、108年度1億3,514萬2千元、109年度1億3,765萬8千元,顯見該預算經費不僅龐大,且合理性也有待評估。為監督該預算有效運用,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精進與改良制服布料材質、以符合郵務士實際需求等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9.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1億1,54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9.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由於前揭計畫招商不如預期或需求未盡明確等因素,造成計畫整體執行進度落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已研議並確定工商服務中心基地開發方向,並將全力趲趕進度。然該公司未能針對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改善,不利於工程發包、施工及採購進度。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凍結10%,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項下編列31億1,544萬8千元,該計畫係為提升我國物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建置全方位物流中心及工商服務中心、資訊中心及訓練中心等,以促進物流相關產業交流。經查,該計畫原總經費258億4,694萬2千元,預計辦理區間為103年1月至110年12月,惟因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及郵政訓練中心新建工程、機器及交通運輸設備採購及安裝等項目無法於110年底前完成,預估整體計畫總期程需延長至113年度始得辦理完竣。且因營建材料價格上漲等成本因素,造成總經費上調至283億4,694萬2千元,較原計畫高出25億元(漲幅9.7%)。顯見施工期程及經費之掌控皆有改善的必要性,為確保計畫能如期如質完工,故凍結該項預算1/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計畫執行之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115,448千元。經查,郵政物流園區113年完工方向不變,惟該計畫110年僅編列郵政物流中心預算,其餘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郵政資訊中心、郵政訓練中心、工商服務中心皆未編列預算,是否影響後續完工期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說明。再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肩負儲存、運輸國家戰備資源之責,應循國際空運協會(IATA)規範,評估於郵政物流園區內建置我國冷鏈基地示範區之可行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進度、後續規劃及我國冷鏈基地示範區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計畫」項下,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115,448千元,惟查該計畫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及郵政訓練中心新建工程、機器及交通運輸設備採購及安裝等項目,中華郵政未考量營建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致該工程無法於110年底前完成。預估整體計畫總期程需延長至113年度始得辦理完竣。本案建請凍結本預算1%。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及郵政訓練中心」工程延宕情形及如何改善工程進度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許智傑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1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0.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擴充」項下「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50,098千元,凍結100,000千元。經查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來之主要建設計畫之一,前期計畫期程為106至109年度,計畫總經費88億5,916萬9千元,規劃購置房地17處、興建局屋23處,共計40處。110年至113年再行編列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總經費共計6,411,705千元。雖該計畫為提升營業場所服務品質,但經查上一期之購置計畫辦理情況不佳,顯見中華郵政疏於事前規劃審議程序及後續列管調整機制,為監督該預算有效運用,爰刪除5千萬元、凍結1億元,俟中華郵政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以及如何加強提升事前規劃審議程序及後續列管追蹤機制,以符合資金使用效益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購建郵政局所計畫」項下編列9億5,009萬8千元,為提升營業場所服務品質、提供顧客寬敞舒適的用郵空間,購置房地1處及興建局屋12處。
經查,該計畫之前期計畫期程自106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88億5,916萬9千元,購置房地共17處、興建局屋23處,截至109年度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74億8,231萬6千元,累積執行數已達總計畫之84.5%,執行進度並無明顯落差。惟該計畫其中「板橋臺北大學郵局局屋興建」部分,購地花費共計2億5,267萬元(本案基地於89年5月以5,117萬元購入,107年1月再以2億150萬元購置鄰地),計畫曾因工程進度延遲且未督促已購用地之投資計畫效益,遭審計部查核後認為其運用效能過低。鑑於本年度為新一期計畫,為汲取過往經驗並做出更有效率之規劃,故凍結該項預算1/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計畫詳細執行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該計畫總經費64億1,170萬5千元,期程110-113年,惟前期計畫106-109年度購建郵政局所計畫因事前評估規劃審議不足,控管未落實等問題,造成部分郵局興建計畫延宕至110年度新興計畫在續行辦理,故為提升管考及預算執行率,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計畫辦理期程規劃進度以及管考作為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1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交通及運輸設備」之i郵箱編列1億7,400萬元,全數凍結,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歐珀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趙正宇 洪孟楷 李昆澤 劉櫂豪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交通及運輸設備-i郵箱」項下編列1億7,400萬元,為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用郵服務之自動化服務設施,今年度預計布建i郵箱600座。經查,i郵箱106-108年度使用率分別為48.8%、51.8%、51.7%,109年度隨著郵箱數上升至2008座之後,使用率更是降到了3成,建置數量之評估與i郵箱使用率之提升實有大幅改善空間,且考量該項預算於106-107年均有執行率偏低之情形(106年執行率73.3%、107年執行率40.6%),109年度截至七月底為止,執行率也僅有27.3%。故刪減該項預算8,700萬元,並凍結1/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i郵箱之布建提出完整建置及管考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i郵箱1億7,400萬元,預計設置600座。經查:i郵箱之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主因民眾未能周知及寄送介面缺乏親和力等情形,亟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研謀改善,以拓展通路及提高使用率,俾利回收成本及增裕收入。爰刪減此項計畫編列經費1億7,400萬元其中之5,000萬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業務之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i郵箱」編列174,000千元。經查,截至109年7月底止,i郵箱已實際建置2,008座,未含運送及人事費等相關郵務成本之建置費用,累計已達5億6,152萬6千元,然累計收入1億4,498萬3千元,僅占建置經費之25.8%,顯見收入與建置經費仍有極大落差。此外,目前國內民眾使用i郵箱尚不普及,109年1月至10月使用率僅42.76%,尚有努力空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重新評估建置i郵箱之規劃方向與宣傳策略。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0%;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升i郵箱使用率、優化操作介面與精進宣傳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i郵箱174,000千元,預計設置600座。經查,截至109年7月底止,i郵箱實際建置2,008座,建置經費累計5億6,152萬6千元,累計收入1億4,498萬3千元,僅占建置經費之25.8%,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本案建請凍結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宣傳「i郵箱服務」並有效提升使用率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6】
年度 |
建置經費預算數 |
建置經費執行數 |
i郵箱目標數 |
i郵箱實際數 |
服務量 實際數 |
使用率 |
收入 |
支出 |
105(含)以前 |
980 |
950 |
8 |
8 |
未統計 |
未統計 |
僅取件、未提供寄件 |
i郵箱係提供郵件自助取寄服務,作業方式與一般國內掛號郵件相同,建置以外成本並未單獨計算。 |
106 |
23,800 |
17,455 |
50 |
100 |
143,650 |
48.80 |
3,827 | |
107 |
240,000 |
97,430 |
600 |
300 |
804,395 |
51.84 |
26,787 | |
108 |
240,000 |
318,838 |
1,000 |
1,130 |
1,527,051 |
51.68 |
58,773 | |
109 |
464,000 |
126,853 |
1,600 |
470 |
1,643,155 |
31.94 |
55,596 | |
合計 |
968,780 |
561,526 |
3,258 |
2,008 |
4,118,251 |
- |
144,983 |
|
說明:109年度建置經費執行數、i郵箱實際數、服務量實際數、使用率及收入均統計至7月底。
資料來源:中華郵政提供。
提案人:許智傑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i郵箱1億7,400萬元,預計設置600座。查為增加郵務收寄據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年建置i郵箱,惟使用率尚待拓展。i郵箱之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主因民眾未能周知及寄送介面缺乏親和力等情形,爰「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i郵箱經費凍結10%,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以拓展通路及提高使用率)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6)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i郵箱」,編列174,000千元,凍結五分之一。經查根據中華郵政i郵箱網頁,目前共計2008個據點,110年預計投入174,000千元,新增600座據點。雖i郵箱之建置,是為了與便利商店24小時包裹寄送服務競爭,以提供民眾全年無休、自助領取、交寄包裹及退貨之服務,但根據資料顯示,從106年起,共計編列968,780千元之預算建置i郵箱,但累計收入卻僅有177,973千元,顯示該建置計畫之收入與建置費用未符合成本效益,實有檢討之必要。為督促該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五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以及如何提高成本效益、使用率、使用介面改善、宣傳等,相關該佈建計畫如何調整,以符合使用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12.民眾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提高,又因應諸如因疫情運送口罩之遞送細緻度未臻完善等情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改善,以增進顧客滿意度。【59】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拓展物流業務及配合政府金融數位化政策,推動郵件冷藏冷凍及郵保付業務,惟因專業人才及處理知能不足等因素,無法滿足客戶服務品質需求,或因服務量不如預期等因素而停辦或停止服務;基此,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業務或計畫開辦時應審慎評估,並於執行時切實研謀改善,以達業務興辦或計畫投資效益。【60】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趨勢分析,郵件業務、集郵業務及匯兌業務等3項業務之營運績效均為近5年度最低,且獲利能力呈下降趨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以達成事業本身盈餘成長之目標。【61】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5.近年面臨電子化及民營業者之競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函件營運量萎縮,另包裹及快捷郵件因定價較民間業者低或速度較快,爰近年營運量大致呈成長趨勢;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業務營業收入雖持續成長,惟仍遠低於其他主要競爭者,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業務市占率有下降情形,應積極提升競爭力以確保並逐步增加市占率。【62】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每年擬訂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有鑑於近年來有效契約保費收入逐年下降,新契約保費收入亦未及104及105年度水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俾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63】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i郵購以扶助小商及小農拓展網路商機,惟110年度i郵購之預計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顯未達以前年度實際績效,允宜參酌調增110年度相關營業收入及淨利,俾作為i郵購營運績效之努力目標;另郵購e指通屬i郵購業務一部分,其設置目的在補強實體展示限制,惟106至108年度營業額持續衰退,顯見該設施對於i郵購營業額之助益日漸下降,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改善,以提高營運收益。【64】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資金逐年攀升,預計110年度結存金額達7兆4,263億元,預計收益率1.53%;基於全球疫情蔓延,110年度投資收益率恐受影響,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精進策略,調整財務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利提高資金運用績效,增裕投資收入。【65】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間,於全國各地郵局建置188台「郵購e指通」,其觸控式螢幕之電子型錄展示平臺,主要目的是將實體代售業務轉型為自動化項目,提供之服務包括集郵、商品宣傳、臨櫃取貨付款、活動商品訂購等等。經查,「郵購e指通」105至108年度營業額分別為1億1,769萬1千元、9,729萬元、8,336萬3千元及3,525萬1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營業額為1,668萬7千元。營業額呈逐年衰減,且108年度較107年度大幅減少58%,顯示該服務平台已不合時宜,難達其營運效益,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實檢討成效、研謀改善方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中表示其願景為達成「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惟經查,於郵局施政滿意度調查中,民眾對於「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兩項服務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升高,對於郵遞服務之不滿意度由105年之4.8%上升至107年的6.6%;對於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由105年之6.6%上升至107年的7.3%。鑑於現今物流市場競爭愈發激烈,服務品質及效率可說是民眾主要選擇依據,如何針對上述事項持續改善成為民眾是否會選擇該業者之重要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加強服務品質之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達成該公司所設立之願景。【67】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我國物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以促進物流相關產業交流。惟經查,該計畫曾因期程掌握不準確、辦理預招商過程不順利、預算金額過低等因素造成多次流標,導致整體完工時程由110年延後至113年,且該計畫總預算由258億4,694萬2千元上漲至283億4,694萬2千元(較原計畫高出9.7%),完工時程及計畫成本雙雙增加。為落實郵政物流園區成為物流產業領頭羊角色之良善立意,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規劃該計畫之各項執行細節,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執行進度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年無休、自助領取、交寄包裹及退貨之i郵箱系統,近年來皆有使用率不佳之情形,i郵箱使用率自106至108年分別為48.8%、51.8%及51.7%,109年截至7月底為止,使用率僅有31.9%。經查,109年之使用率下探低點主要係因郵箱總數上升之故,實際上109年截至7月底透過i郵箱取/寄郵件數為164萬3,155件,已較108年同期有所增長(漲幅102%),惟綜觀近年來之整體使用率實有進步空間。依調查顯示,使用i郵箱之服務族群主要受其價格及速度優勢所吸引,但部分據點無法24小時使用、介面操作不直觀、無法投遞掛號及寄件尺寸受限等項目,則為i郵箱須面對之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了解自身服務優、劣勢所在,讓計畫進行滾動式修正,以確保i郵箱之使用能更加普及。【6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公司服務願景為:「全民信賴之郵政公司」,在全國有多達約1,300個營業據點,主要業務包括郵遞、儲金及簡易壽險,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
經查,中華郵政近年因業務缺失或違反法令,以及員工舞弊情事數件,包含高雄二苓郵局某經辦員涉嫌侵占儲戶定期金,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0月8日偵查終結;瑞芳郵局職員自98年起向壽險保戶收取躉繳費,並給予4%年息,將其中部分款項存入個人帳戶、人頭帳戶或購買美金保單、債券基金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截至109年9月底,待追討金額為2億2,089萬6千元。
相關情事皆凸顯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控制機制未盡周妥,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提出檢討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2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編列補助國內集郵團體舉辦郵展費用、國內集郵團體及集郵人士參加國際會議及郵展費用、補助我國集郵聯合會參加世界及亞洲集郵聯合會會費、補助集郵團體發行之會刊及會訊廣告費等預算。然集郵業務卻呈現逐年衰退趨勢,郵票專冊、郵摺發行量下降,截至108年12月,長期集郵訂戶數由2萬8,082人降至2萬2,566人,致長期集郵郵票收入大幅下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視其集郵業務,思索如何重新建置、培養集郵風氣,並強化整體行銷策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規劃購置房地及興建局屋。為避免中華郵政公司發生如興建板橋臺北大學郵局局屋計畫,卻因以前年度未能積極辦理,發生效能過低情形,影響資金有效運用之情事。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地購建案時,應加強事前規劃審議程序及後續績效控管機制,以提升資金使用效益。【72】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規定,每年擬訂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鑑於近年來有效契約保費收入逐年下降,新契約保費收入亦未及104及105年度水準,中華郵政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俾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73】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7.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可收寄出口航空郵件之國家/地區從原本123個降為25個,其中澳大利亞、捷克、瑞典、波蘭、瑞士、比利時、紐西蘭、柬埔寨、加拿大僅開放交寄國際快捷郵件,除造成民眾不便外,恐造成中華郵政公司競爭力降低。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協調,逐步增加可收寄出口航空郵件之其他國家/地區數量,以強化國際競爭力。【7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92年改制成立後,新進之各類職階人員不再兼具公務人員身分,並適用新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導致職階人員在相同的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下,與轉調人員領受不同的待遇及福利。郵政轉調人員擔任郵件投遞、收攬、運輸工作員、工作員、工作士、郵務差(工)、佐理員等非主管職務可核發職務待遇;而職階人員擔任相同工作卻無法享有同等對待,產生同工不同酬的狀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就職階人員等非主管人員比照轉調人員提出具體規劃,並邀請基層員工及工會進行研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方案。【75】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29.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考量經營轉型置物流發展所需,刻正辦理結合資訊中心、訓練中心及工商服務中心,一併打造為位在機場捷運A7站之全方位物流園區。然而,截至109年10月底時,卻因園區內郵件作業中心、郵政訓練中心新建工程之開工進度延宕,致使整體預定進度落後,不及原定之82%施工進度。為避免再度發生進度延宕之情形,致使在地生活機能、就業機會催生、產業招商等發展受到影響,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目前工期進度之督工作業,並開辦以最短每3個月之對外界施工進度公布作業,以求如期完工。【76】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0.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歷年皆編列有「郵政醫院權利金」收入,然而中華郵政公司實應在保有郵政醫院受委託辦理給員工、眷屬免掛號、診察費(仍需支付部份負擔),以及病房5折及6折的「福利給予」定位外,再另積極辦理有關之營運成效及可見度之提升,如受醫院評鑑之結果、地區醫院與診所等醫療群之民眾教育建立、含居家照護與社區照護之持續性照護功能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路等,並訂定成效落實之期程規劃,以求督管。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願景為達成「卓越服務之郵政公司」,然民眾對郵局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提高,又因應諸如因疫情運送口罩之遞送細緻度也發生未臻完善情形,如何提高服務品質及加強民眾信賴度,有效提升客戶滿意度及公司形象,是中華郵政再進步的關鍵。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改善對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俾得以突破現有經營困境,能為國家創造更佳績效。【78】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0億5,244萬2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1億0,244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9億2,430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50萬元。
(2)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維持費用」300萬元(含「服務費用」200萬元及「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費用」20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及「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4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項下「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9億1,580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1億2,813萬9千元,增列5,850萬元,改列為71億8,663萬9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1億2,682萬4千元,減列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1,682萬4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3項:
1.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4萬6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1,010萬9千元,合計編列1,28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分別於「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46萬7千元、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萬9千元,合計編列274萬6千元。然目前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與相關研討會仍有待商榷。爰減列該項預算10%;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進行派員赴大陸地區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未來參與兩岸交流會議之相關替代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010萬9千元,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879萬1千元、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53萬1千元及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8萬7千元。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勤公司及土開公司108年度國外旅費執行率分別為68.89%、76.16%及44.68%,109年度因疫情影響,國外旅費截至8月底執行數偏低或尚未執行。又目前正值疫情期間,各國疫情仍屬嚴峻,明年尚未有邊境解封之跡象,國外旅費確有撙節之空間。爰刪減此項計畫合計編列旅費1,010萬9千元其中之200萬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之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其編列之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3)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分別於「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879萬1千元、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3萬1千元、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78萬7千元,合計編列1,010萬9千元。然目前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出國考察或參與相關研討會仍有待商榷。爰減列該項預算10%;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進行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未來參與兩岸交流會議之相關替代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4)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編列1,916萬元,主要包含「國內旅費」790萬2千元、「國外旅費」879萬1千元及「大陸旅費」246萬7千元,且相較於109年度編列1,450萬2千元,增加465萬8千元。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出國計畫多已取消或改以視訊會議進行,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不減反增,實有檢討之必要。爰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編列1,91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必要性或替代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5)儘管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問世,110下半年疫情有望緩解,但110上半年之旅外業務可預見依舊受疫情影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879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20%。俟110下半年疫情明朗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確有需動支該凍結之預算額度時,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盡說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6)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879萬1千元,內容包括有配合新南向政策,前往東南亞地區考察轉投資事業相關會議,以及參加世界風能高峰會以精進離岸風電服務能力等等,由於考量疫情因素,110年度相關費用都有實際執行的困難,加上參酌109年度執行情形,爰凍結本筆預算十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7)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879萬1千元(較109年增加302.5萬、增幅52.5%),為辦理出國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等業務。經查,該項預算106-108年依序為624萬元、624萬元、764萬8千元;決算分別為538萬5千元(執行率86.3%)、568萬1千元(執行率91%)、526萬9千元(執行率68.9%),均未足額使用。且大環境仍受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確定國際會議是否仍如期舉行。為確保預算核實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計畫實際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9,624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9,624萬9千元,其主要為辦理資安防護、營運系統、行政系統等資訊系統維護費、自動化門哨管制系統維護費及購置1萬元以下套裝軟體等。經查,該計畫近年執行率不佳,107-108年執行率分別為76.5%、76.6%,109年度截至10月底,實際執行率竟僅30.6%,顯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控管能力不佳,爰刪減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10,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該計畫之執行率不佳原因進行說明,研議相關進度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2)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9,624萬9千元。經查,該項預算係作為資安防護、營運系統、行政系統等資訊系統維護、門哨管制系統軟體維護等相關費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核實編列並說明相關維護及軟體購置用途,另就臺灣港群Trans-SMART計畫之海事機器人執行成效、智慧監控管理系統應用、港區智慧交通陸運預估效益提供完整說明。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臺灣港群Trans-SMART計畫之執行成效與效益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3.有鑑於109年受美中貿易戰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率一再下修,影響全球貨櫃貿易量之增長;國際海運聯盟重組後調整航線,影響航商於國際商港之業務布局,高雄港為我國洲際貨櫃樞紐港,貨櫃轉口比率近半,首當其衝;加上鄰近中國大陸貨櫃港口崛起,競爭加劇,致高雄港貨櫃量成長力道趨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針對航商等業者實施相關獎勵振興措施,並加速辦理第七貨櫃中心興建及貨櫃碼頭續租作業等,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掌握國際海運發展情勢,持續檢討調整港口相關硬體及軟體配套措施,以提升港口競爭力。【62】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4.為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我國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合計持有近半股權,惟陽明海運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督導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善,並強化與其他相關航運網絡之合作,吸引國際聯盟航商拓展業務,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以發揮投資綜效。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公、民營企業於東南亞成立合資公司,拓展新南向市場,相關事業處於起步階段,營運規模尚待拓展,且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審慎評估國際經貿環境,以降低相關投資風險。【63】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5.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收入」編列191億1,601萬4千元,較以前年度增加,主要營運項目營運值與往年相較互有增減,惟部分經營效能指標比率,如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卻較106至108年度決算降低。鑑於未來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衡酌各項營運發展情形,積極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公司之國際競爭力。【64】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6.我國郵輪業務之發展自101年度起呈成長趨勢且以基隆港居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計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惟109年度因疫情受創,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停靠,109年7月26日起,轉而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以致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偏低。因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疫情期間應積極持續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協助提供郵輪旅客安全衛生之場站環境,並配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廣多元型態之郵輪旅遊,以達預算設定目標。【65】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7.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維持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辦理臺灣港群環境監測1,730萬元,「勞務成本」中「棧埠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委託檢驗試驗費辦理綠色港口認證331萬元,合計2,061萬元。
據悉,具備岸電設施船舶泊靠高雄港設有高壓電碼頭之岸電使用率,設定目標為100%,而107至109年度之岸電使用率分別為49.6%、48.5%及28.3%,與目標仍有差距,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我國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公司,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合計持有近半股權,惟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港務公司也因陽明海運公司獲利欠佳、股價下跌,106至108年度投資權益分別減少5,975萬7千元、3億2,269萬元及2億8,215萬9千元,109年度上半年亦減少2億3,072萬9千元,惟109年度至8月因股價回升,投資權益轉為增加7億4,463萬元,然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督導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善,並強化與其他相關航運網絡之合作,吸引國際聯盟航商拓展業務,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以發揮投資綜效。【67】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9.我國郵輪業務之發展自101年度起呈成長趨勢且以基隆港居首,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預計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停靠,109年7月26日起,轉而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然截至109年8月底,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僅占109年度預算數之16.5%,仍有努力空間。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何強化我國郵輪產業及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策略之書面報告。【68】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臺北港汽車物流使用效益,推動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未來將以智慧車輛加值轉運整合中心,以及智能電商與智慧物流運籌樞紐兩方向規劃,並預定於110年底前辦理公告招商,港務公司就此應詳加說明後續規劃內容及期程、效益評估、未來定位與策略方向、招商要求及目標等完整細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69】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為推動我國海空港聯運,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組成工作小組,以臺北港物流倉儲區4公頃用地作為初步規劃標的。惟港務公司僅說明由桃機公司主導後續推動並跟桃機公司召開多次內部討論會議,未來評估與既有港區業者合作賡續辦理等內容後,就無相關資訊。港務公司就此應詳加說明後續規劃內容及期程、效益評估、未來定位與策略方向、招商要求及目標等完整細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海空港聯運整體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2.黎巴嫩貝魯特港因存放大量硝酸銨,於109年8月4日引發爆炸,造成重大傷亡,凸顯港區危險物品管理與應變之重要性。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港區危險物品(含散貨)安全管理資訊系統、港區危險物品智能雲平台系統,進行危險物品之管理。然上述系統主要為危險物品數量、進出港之管理,港區人員對於危險物品導致公安事件之應變與專業處理能力恐有不足之處,港務公司應儘速研擬相關制度、加強港區人員應變與處理能力。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港區人員處理危險物品公安事件之應變與專業處理能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3.為國際郵輪肯定台灣防疫成果,爭相投入國內郵輪跳島及環島行程,109年7月底已有國際郵輪通過申請,在台灣展開跳島之旅,成為疫情重創全球郵輪產業以來,世界第一艘復航的國際郵輪,往返台灣本島與金門、澎湖、馬祖3個離島之間,109年10月起並已開始環島遊程;惟未來國際郵輪加入國旅跳島或環島化必成趨勢,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主動積極配合交通部及航港局加速各國際商港碼頭規劃與建設,盤點港區各項友善便利設施,並與國際郵輪業者、地方政府等溝通協調,期能串接台灣各項產業,以利民生經濟。【72】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4.為台中港105碼頭109年11月18日下午發生卸煤機突然起火,消防隊到場搶救,初步調查起火原因是維修動火作業不慎,火花引燃卸煤機輸送帶,造成此次火警事故;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屬之國際商港,皆為國家重大商貨客門戶,在各項設備設施運作管理、安全檢查與維護及人員教育與督導必定有明確準則,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109年11月18日台中港105碼頭起火原因調查及相關應變情形、與日後各項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政府監督。【73】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5.為109年11月15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15個成員國簽署協議,將涵蓋全球三分之一人口,以及全球國內生產總值GDP和貿易額的三成,但台灣未能加入,對於國內石化、鋼鐵、塑膠與紡織等產業恐受衝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商港為國際進出口重要門戶,各項航運業務亦恐受到若干衝擊,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台灣未加入RCEP組織,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營運影響情形之評估書面報告。【74】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6.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台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與臺英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其中臺灣港務公司注資28%為最大股東。該公司主要業務為制定基本安全訓練標準規範,對外開辦離岸風電相關訓練課程,並提供國內從事離岸風電工作人員完整訓練課程,未來亦將拓展其他相關海事工程認證(如潛水員訓練、水下無人機操作訓練等)。現正值國家大力推動綠能政策,尤以離岸風電產業更為重中之重,故國內離岸風電各項人才訓練及培養刻不容緩,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針對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離岸風電人才培育課程相關報告及各項投資評估書面報告,以利繼續推動國家離岸風電產業人才培訓重大政策。【75】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17.有關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因故延期5次,從預計102年12月完工延至110年12月完工,相關計畫屢屢延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實施進度進行檢討,並說明各細部工程進度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8.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招商引資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政策之一,惟近年來自由貿易港區廠商數量及土地使用率之成長均陷入瓶頸。經查,自貿港區104至108年之廠商家數僅由80家增為85家,主要係因土地使用已趨飽和,截至109年8月為止,自貿港區土地出租率已達95.64%。該公司雖持續發展自貿港區多元營運模式,如委託加工、貨物轉快遞及郵包、跨境電商等業務,以提升自貿港區量值,並持續辦理招商吸引業者進駐自由港區,惟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仍較難有所發揮,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1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行政院政策持續推動郵輪產業發展,郵輪旅遊之港埠收入自105至108年度呈現逐年成長,每年平均為港務公司帶來2.5億元之收入。惟109年度受疫情影響,雖有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試圖降低疫情帶來之衝擊,但截至109年8月底,郵輪旅遊之港埠收入仍僅占109年度預算數之16.5%、旅客數更較108年同期大減88%。鑑於疫情之影響於短期內恐難有太大改善,為確保維持郵輪產業之競爭力,應從設施、服務及行銷面著墨,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協助提供郵輪旅客安全衛生之場站環境,並配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廣多元型態之郵輪旅遊。【78】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0.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轉投資對象之一,該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轉口儲運、多國貨物集併櫃、自由貿易港區、海運快遞等新興物流加值業務。經查,港務公司對其於110年度預計之投資收益為60萬元,惟港務公司對該公司之投資總額達1億2,000萬元,若以109年度之預計收益來看,投資效益實有檢討改善空間。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期效益及後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以確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之效益。【7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1.有鑑於台中港區內於109年4月19日發生台灣電力公司廠區之火災,然在台中港務消防隊進行火勢撲滅作業時,卻發生遇到消防栓第一時間打不開情形,有幸當時消防弟兄尚未進入起火廠區內撲滅,否則將因缺水致使人員不堪災損。
經查,消防栓維護業務雖本該屬台灣自來水公司之責,然該支第一時間打不開的消防栓卻屬台中港區承租方所自行裝設,致使消防栓之業管維護方最終難以列管、維護,直至火災發生時再增加港區受火勢,以及人員受危害等風險。爰特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限期內,盤點全國港區內非屬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理維護之消防栓,並確保其運作供水無虞,以及落實維護責任之督管業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2.商港在全球經貿體系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未來貨運量預估將逐年成長,現階段貨運船舶也有大型化的趨勢,無論是船務或是港務流程,也務必提升作業效率。近年各國商港皆致力於加速提升物流系統之優化升級,透過導入5G、物聯網、人工智慧、無人載具、區塊鏈等科技,進行港口數位轉型,以打造智慧港口為目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正進行Trans-SMART計畫,部分計畫執行階段已進入尾聲,然港務公司轄下之商港目前布建5G系統的進度嚴重落後,反觀中國沿海重要商港、新加坡及荷蘭鹿特丹、德國等港口,均已完成5G布建,並持續執行「智慧港口」之相關計畫,必須加快5G布建進度,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5G系統布建之進度,儘速與相關行政單位及電信業者共同研商辦理期程,並研議提出下一階段智慧港口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許智傑 趙正宇 林俊憲
2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我國航運產業永續發展,迄109年8月底累計投資27億6,815萬1千元。經查,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陽明海運公司近年獲利衰退,106年度稅後淨利3.21億元,107及108年度稅後淨損65.9億元及43.1億元,109年度上半年亦虧損8.86億元,且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與陽明海運公司同為全球前10大貨櫃航商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與陽明海運公司股本規模相近之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獲利能力及股價表現均優於陽明海運公司。航運業雖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惟整體而言,陽明海運公司107年度以後之營運呈現虧損,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有待加強。港務公司為陽明海運公司之第三大股東,將因陽明海運近年營運呈現虧損致投資權益減少,允宜督導該公司改善。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速謀正確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發揮投資綜效。【82】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7億9,659萬8千元:
(1)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1,313萬7千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1,263萬7千元及「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萬元)。
(2)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商港服務費收入」1,00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2,313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億1,973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1億9,188萬8千元,減列:
(1)「港灣建設計畫」1,2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7,788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0,471萬元,增列3,713萬7千元,改列為6億4,184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21億1,946萬3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3項:
1.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陳歐珀 魯明哲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為辦理國際及國內商港之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非專案性之一般公共基礎設施興建、改良及維護等。經查,該計畫106-108年度預算分配數分別為26億2,039萬2千元(執行率62.6%)、18億8,145萬6千元(執行率66%)、19億4,739萬元(執行率82.2%),109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為64.9%,顯見該計畫之進度控管尚有改善空間,爰刪減該項預算2,000萬元、凍結1/10,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計畫執行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2)為維護臺北港所繫新北市八里區之地方帶動效益,考量航港建設基金在港灣建設計畫上,是為辦理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浚深、改良及維護等非專案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理應有常態之穩定狀況;然而,看到109年度編列包含臺北港在內之國際商港公共藝術270萬元預算經費,不僅已然過少,再到了110年度則僅存200萬元規模,且排除臺北港(P.19),實為不該。
此外,109年度編列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等公共水域浚挖疏浚工程7,000萬元,用以辦理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之公共水域浚挖疏浚作業,以維航道與迴船池之設計水深需求無虞,但是到了110年度同項業務預算經費卻遭大砍,僅剩4,300萬元規模而已(P.22),亦徒增臺北港公共基礎建設維護之品質疑慮,受外界所認不被重視。
爰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港灣建設計畫」預算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凍結30%,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有關「港灣建設計畫」預算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然而相關計畫長期有執行率過低導致保留款過多的問題,交通部航港局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需進行全面檢討,爰此,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有關「港灣建設計畫」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就過去計畫執行率過低之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精進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4)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15億9,507萬2千元增加1億1,702萬2千元。該計畫主要辦理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之防波堤、航道、助航設施、港區道路、自由貿易港區內等非專案性之一般公共基礎設施興建、改良及維護等。106至108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2.61%、66%及82.2%,然109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未如預期,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為64.9%。爰該項預算凍結2%,俟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該計畫執行率提出具體之檢討改進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許智傑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5)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有關「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共編列預算4億6,161萬4千元,較109年度編列之4億4,505萬元增加1,656萬4千元,較108年決算編列之3億8,597萬2千元增加7,564萬2千元,考量部分計畫執行不如預期,應有相關款項保留運用,110年度之預算應有撙節空間,爰此,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有關「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共編列預算4億6,161萬4千元,刪減1,000萬元,另凍結預算1/10,待交通部航港局於1個月內就109年度相關計畫執行辦理情形以及110年度計畫進度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6)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4億6,161萬4千元,辦理土地改良物、房屋修護、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等修護工作,較109年度增加1,656.4萬元,因包含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各港區之範圍已是固定,但又較108年度決算數3億8597.2萬元增加7564.2萬元,增幅高達16.4%,再因國庫財政狀況困窘,且又缺乏相關計畫目標與內容,爰該筆預算刪減500萬元並凍結1/10金額,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7)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7,401萬元,辦理工程及管理諮詢、委託檢驗(定)試驗認證等工作,較109年度增加3,157萬元,增幅高達18.1%,其中業務內容包含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各港區未來整體規劃,更攸關臺灣航港建設長遠發展,惟未見其上位政策考量,又因缺乏相關計畫目標與內容,且國庫財政狀況困窘,爰該筆預算刪減200萬元並凍結1/10金額,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8)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有關臺中港區之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環境影響評估暨臺中港沿岸中華白海豚族群生態環境監測及保育規劃編列1,30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2016年起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廠商進行迄今,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2016-2017年)、臺灣大學、中央研究院(2018-2021年)團隊進行相關研究,航港局應說明多年來研究成果及未來如何督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保育規劃,並評估是否開放相關資料作為我國白海豚生態研究及保育之研究參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俟交通部航港局說明目前「中華白海豚族群生態環境監測及保育規劃」之具體研究成果與後續保育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9)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之「興建土地改良物」編列7億9,638萬3千元,辦理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各港區聯外道路改善、親水護岸工程、防波堤鋪面檢修或補強等工程修護工作,較109年度增加2億3,628.3萬元,增幅高達29.7%,再因國庫財政狀況困窘,且又缺乏相關計畫目標與內容,爰該筆預算刪減300萬元並凍結1/10金額,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10)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之「購置機械及設備」,有關其他之港區水域油污染雷達自動監控偵測系統編列2,500萬元,查該計畫為110年度至111年度,為期2年之計畫,相關單位應說明此計畫,預計架設之設備內容、預期目標及效益,並提供詳盡之管考及時程等相關資訊。此外,相關單位應將計畫執行過程中可能受季節天候影響,導致工程施作延宕及額外衍生金額,進行完整評估,妥適擬定替選與應變措施,以利計畫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交通部航港局就「港區水域油污染雷達自動監控偵測系統」之相關細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之「購置交通及運輸設備」,有關其他之「智慧航安監控船舶建造計畫」編列810萬元,主要為確保離岸風場航行安全管理之責任,及通報反應風場海域內緊急海難事件,以強化海難事件之應變能力,並掌握海難殘骸移除或污染處置作業之進度。經查,該預算自110年度起規劃5年期、總預算2億6,798萬5千元,110年度編列之810萬元僅占總預算之3%,且於預算書中並未見航港局對於未來4年計畫預算如何運用。該計畫為110年度新增,預算編列需更為審慎,應充分說明計畫規劃內容及未來方向,避免預算浮編。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5年計畫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2.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7億2,300萬8千元,辦理港灣基礎設施工程、港區公共設施工程及土地購置計畫等工作,較109年度增加7,631.8萬元,但110年為該5年期計畫執行最後一年,又值下5年期(111-116年)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准,故各國際商港目前之各項建設能否順利銜接延續未來各港之建設仍屬未知,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趙正宇
3.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億6,46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是為辦理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安全之業務依據。因此,理應於確保含航行安全、影響漁場之漁獲無虞前提下,方編列預算用以執行;而非是在編列後,才來執行用以確保航行安全。更甚,間接再促使離岸風場讓漁場漁獲受影響,最終損及漁民經濟及生計;是以本項計畫,也受當前北海岸漁會所群起反彈之,擔心將藉離岸風場,逐步蠶食我國近海漁業漁獲作業之進行,造成收入與安全的雙重受損。
爰此,凍結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數30%,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64,677千元,該計畫為109年至112年之4年計畫,其內容為辦理助導航設施升級、航安基礎設施構建、海事中心相關基礎設施構建與維運等。其中,依交通部航港局說明,為在中航原地興建彰化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監控中心大樓暨中航辦公大樓,110年規劃中航暫時搬遷至臨時辦公處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堂辦公區),預估租金為320萬元(80萬元/月*4個月)。然相關單位並未詳細說明整體興建工程之期程及臨時辦公處所租金預估方式及租約期限。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興建彰化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監控中心大樓暨中航辦公大樓之相關期程、管考作為與臨時辦公處所租金預估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3)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億6,467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加5,367.6萬元,該計畫於108年2月經交通部核定,其為配合離岸風力發電開發政策,離岸風電場址主要位於彰化外海,限縮南北慣用之航道,但該航道航行密度高,臺中港、麥寮港多有達20萬噸大型船隻出入,且多乘載化學品、油氣等危險物品,且有漁船在東西向穿越,具有相當危險性;計畫中「海事中心」的建成,對於特殊、突發、緊急和重要事件處置,將可加強國內不同聯動單位之間的配合與協調,但應變體系未明確說明包含交通部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漁業署、交通部所屬臺北任務管制中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軍海難搜救單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國際商港災害應變處理中心、民間海難搜救機構等各應變指揮中心之間整合機制,實未能達到該計畫之核心項目與內容,爰凍結1/10金額,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4)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億6,467萬7千元,該計畫為4年期計畫,計畫總預算18億7,741萬8千元,然而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資料顯示,今年水路意外通報253件,成案82件,顯見相關航安並未實質改善,爰此,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有關「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億6,467萬7千元,凍結1/10,待交通部航港局於1個月內,就目前國內航安改善情形,及未來預計可達成之改善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5)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為109-112年之4年計畫,110年度編列「服務費用」185,49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57,391千元增列128,106千元,增列幅度達223.21%,相關預算金額主要為外包費大幅增列,以及新增專業服務費等支出。
據了解,109年度預算執行數截至109年8月止,僅占全年預算數之22.57%。109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110年預算又大幅增列,且未敘明計畫執行內容及增列之理由。故本項預算凍結10%,俟交通部航港局說明本項預算增列理由,以及自109年起本項預算業務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送相關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許智傑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4.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7,333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魯明哲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毒品防制之必須,交通部刻正推動海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相關作業要點及計畫,避免公路、鐵道及航空皆有相關防制法規之際,卻疏於海運之防制工作。然而110年度之航港建設基金卻未見有關業務之經費編列,實令外界擔憂船舶航行安全,將因不重視毒品防制而受侵損。
爰110年度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7,333萬2千元,凍結30%,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億8,870萬3千元,辦理水電、油電、旅運、印刷裝訂與廣告、修理保養及保固、保險、一般及專業服務、公共關係等業務,該整體計畫總預算為12億7,333.2萬元,雖比上年度減少8490.3萬元,但其「服務費用」部分,卻較上年度增加1035.9萬元,其中業務內容包含國外旅費238.4萬元、外包費1億1,601.1萬元,其中預計進用41人擔任「勞務承攬」編列2,010.6萬元、及各項委託服務等業務,因國外疫情仍未見趨緩,再因缺乏相關計畫目標與內容,且國庫財政狀況困窘,爰刪減300萬元並凍結1/10金額,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3)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郵電費」編列572萬9千元,相較於109年度預算237萬5千元,增加335萬4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125萬1千元,更超出447萬8千元。該項預算大幅增加,惟預算說明卻無新增項目,亦無詳列說明原因。爰此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郵電費」編列572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就預算增加原因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4)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旅運費」編列529萬2千元,相較於109年度預算299萬1千元,增加230萬1千元,主要包含國內旅費290萬8千元,國外旅費238萬4千元。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出國計畫多已取消或改以視訊會議進行,航港建設基金110年度不減反增,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此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旅運費」編列529萬2千元,其中國外旅費238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就必要性或替代方案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5)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38萬4千元,係考察國際郵輪港口建設及新南向政策等業務之旅費,較109年度之8萬元增加230萬4千元(增加28.8倍)。然目前正值疫情期間,各國疫情仍屬嚴峻,110年尚未有邊境解封之跡象,國外旅費確有撙節之空間。爰刪減此項計畫編列旅費238萬4千元其中之100萬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其編列之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6)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共編列2,384千元。然目前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出國考察國外郵輪港口建設及新南向政策等業務仍有待商榷,且該預算較109年編列之8萬元增列2,304千元(增加28.8倍)。爰減列該項預算10%;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交通部航港局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進行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未來參與國際會議之相關替代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7)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38萬4千元,其用途為考察國際郵輪港口建設等內容,考量受國際疫情影響,相關會議是否能夠成行尚未可知,相關會議應重新進行檢討有無必要性,並研議是否能改採視訊會議,爰110年度有關「國外旅費」預算共編列238萬4千元,凍結預算1/10,待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就相關會議在疫情影響之下是否能夠成行進行盤點評估,並研議改採視訊會議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8)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38萬4千元,主要為考察國際郵輪港口建設及新南向政策等業務之費用,該預算107-109年度分別編列11萬5千元、11萬5千元、8萬元(107-108預算均全數執行。該計畫預算數為去年之29.8倍,主要係為深入瞭解國際航運趨勢及因應離岸風電、向海致敬等相關政策需赴國外考察及參加會議,出國地點含括美國、英國、澳洲及亞洲地區,造成預算大幅提高。惟自109年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迄今非但並未趨緩,反有加劇之勢,大量跨國會議皆取消或改採線上模式,110年各項會議是否仍如期舉辦仍是未定之數,為確保預算核實使用,故凍結該項預算1/10,並請交通部航港局依後續會議實際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9)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1億3,401萬1千元,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Tnet)及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每年維護費用甚鉅,雖其提供服務對象多元,但主要使用服務者仍為航商及相關產業廠商,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避免政府圖利特定廠商之輿論,應參考國外相似之平臺,研議每年向使用系統之廠商收取使用平臺之使用費。此外,繳納單製作及遞送處理,每年須耗費將近3千萬之譜,也應研議向寄送廠商收取郵遞之費用,減少公帑之支出。爰凍結該預算10%,待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初步之研議成果後,始可動支。【43】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10)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編列209千元,較109年度編列之89千元增列120千元(增加134.83倍)。據交通部航港局說明,該預算係增加港口設施保全查核及評鑑作業車租、超重櫃、反恐業務、CIQS業務及汙染防治等涉及商港業務之車租所致。然,交通部航港局未具體說明該項預算所敘反恐業務、CIQS業務及汙染防治等涉及商港業務之車租用途。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交通部航港局說明「反恐業務、CIQS業務及汙染防治等涉及商港業務與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之關聯性與實際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5.針對商港服務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108年度受美中、日韓等雙邊貿易衝突影響及訂單移轉效應顯現等因素,商港服務費決算數優於預期,惟109及110年度實際商港服務費收入仍須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濟活動之程度而定;且自102年度起,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要求交通部應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及航港建設基金之財務狀況,確實評估各項港埠公共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以利我國商港建設之有效推動。【47】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6.針對南方澳跨港大橋於108年10月1日發生斷橋事件,將採原址重建,重建工程經費由航港建設基金編列,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代辦,業於109年10月5日舉辦祈福動土典禮。另為確保港區橋梁安全,斷橋事件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檢測團隊檢測國際商港轄內17座橋梁,其中有立即性危險之臺中港濱海橋已封閉改建,並對其餘橋梁進行橋梁非破壞性試驗、局部破壞試驗等詳細檢測及評估未來之修繕及補強方式,港務公司刻依檢測結果及修訂後之相關規範,落實檢修維護管理作業;交通部航港局亦規劃於109年10至11月間舉行監督查核作業。因此要求交通部及航港局應確實督導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並落實港區橋梁之監督管理,以維護橋梁通行安全。【48】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7.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七)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建固定資產─興建土地改良物」編列3億2,000萬元。
據監察院109年6月11日調查報告指出:「一、南方澳大橋橋梁管理機關妾身不明,致橋梁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無法落實,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航港局、港務公司(含基隆港務分公司及蘇澳港營運處)、宜蘭縣政府均有違失。……三、航港局與港務公司間就南方澳大橋管理多年權責不明,斷橋至今,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仍嚴重分歧,實有未恰。」可見相關機關,包括交通部航港局在內,對於南方澳大橋橋梁管理仍權責不清。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就該局應負之橋梁檢測、評估作業、維護權責等橋梁安全維護作業事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8.海邊垂釣意外頻傳,據交通部航港局統計,近5年來僅商港垂釣發生的意外事故就有18起,造成8死、8傷、2失蹤,其中又以臺中港的意外最多,總計2死、7傷。據報載,航港局目前已針對全國各商港劃設的14處釣點進行巡視及安全抽查,但仍未說明周邊措施及如何防護等,也未提供定期搜查之紀錄或公文。為敦促交通部航港局改善,並避免重大事故之事後賠償將損及國家財政,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9.黎巴嫩貝魯特港因存放大量硝酸銨,於109年8月4日引發爆炸,造成重大傷亡,此事件凸顯港區危險物品管理與應變之重要性。經查航港建設基金施政重點也包含加強港口安全、災害防救及污染防治業務;檢討港埠管理法規有關危險品相關規定。然經詢問交通部航港局,目前我國港區危險品之管理除有相關系統申報管理外,「商港法」及其子法目前皆無港區危險物品儲運與管理人員之證照與培訓規定。為確保港區危險物品從業人員及港區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及航港局儘速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擬定危險物品儲運與管理規範流程,增訂危險物品從業人員相關考訓制度,並將上述規範納入商港相關法規中,以全法據。【5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0.南方澳大橋於108年10月1日發生斷橋事件,後續採原址重建,其重建工程總經費10億8,000萬元由航港建設基金編列,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代辦。為確保南方澳大橋重建工程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交通部及航港局確實進行南方澳大橋重建工程督導,並於每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進度之書面報告。【52】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重創全球旅遊業、航空業外,109年2月「鑽石公主號」郵輪在返回日本橫濱港時爆發群聚感染,造成超過700人確診,國際郵輪產業嚴重受創。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2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靠泊。隨著國內疫情逐漸控制,疫情指揮中心109年6月7日宣布臺灣境內解封,目前郵輪業者申請國內跳島行程,必須準備相關營運計畫書上報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再評估船舶進港後的檢疫及消毒過程。109年7月底有國際郵輪通過申請,在臺灣展開跳島之旅,成為疫情重創全球郵輪產業以來,世界第一艘復航的國際郵輪,持續往返臺灣本島與金門、澎湖、馬祖3個離島之間,並已開始環島遊程;惟未來國際郵輪加入國旅跳島或環島化必成趨勢,爰請交通部與航港局加速國內各港碼頭規劃與建設,並本於區域均衡、雨露均霑等原則,與國際郵輪業者、地方政府、國內旅行業者等溝通協調,串接臺灣各項產業,以利民生經濟。【53】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12.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經費由航港建設基金編列,並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代辦,內容包括大橋本體及臨時道路、管制標示等附屬配套工程。重建工程已於109年10月5日舉辦祈福動土典禮,為維護橋梁通行之安全性,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確實督導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如期完工並確保工程品質。【54】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13.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億6,467萬7千元,該計畫總經費18億7,741萬8千元,自109年度起分4年辦理,109年度已編列3億1,100萬1千元。該計畫辦理期間,航安基礎設施構建及海事中心相關基礎設施構建及維運2項目項下每年之每人教育訓練經費以20萬元估算,海事監控管制業務之教育訓練固有其必要,惟允宜衡酌每年投入相同經費訓練相同人員所增加之學習效果,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遵照上述意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俾利於計畫目標之達成。【55】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12月3日(星期四)
邀請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就「一、疫後旅遊的規劃作為;二、觀光紓困補助暨春節疏運孝親專案規劃辦理情形;三、2021自行車旅遊年及2022鐵道觀光年規劃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列席。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及觀光局局長張錫聰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洪孟楷、林俊憲、陳歐珀、趙正宇、陳素月、陳雪生、邱顯智、魯明哲、何欣純、許淑華、許智傑、劉櫂豪、葉毓蘭、蘇巧慧、鍾佳濱、高嘉瑜、陳椒華、賴惠員、張其祿及伍麗華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常務次長祁文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廖婉汝、劉建國、陳柏惟、賴品妤及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有鑑於現行工程糾紛處理方式採多元途徑,不外有法定訴訟程序及訴訟外解決途徑如調解、仲裁等方式。然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糾紛,目前調解成功率已達八成以上,若機關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不只曠日廢時,也徒增司法資源的浪費;且因廠商龐大資金遭機關扣留而常引發倒閉或營運困難。爰建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所屬機關與廠商之工程糾紛,研議能以「利用調解、仲裁機制解決為原則,進入訴訟為例外」的處置原則,俾迅速有效解決工程糾紛,也避免弱勢廠商涉訟耗盡資源而陷入倒閉的危機。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洪孟楷
二、有關桃園機場跑道鋪面與工法、電力及污排水等三大系統問題,建請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09年12月15日起,每月於桃園機場公司網站公告並更新大體檢67項改善情形之進度說明,並針對67項分別羅列進度,並請於110年1月15日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俊憲 洪孟楷 陳歐珀 趙正宇 陳椒華
三、因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政府基於防疫政策包括桃園國際機場、松山、台中、高雄等航空站國際航線及金門水頭商港小三通等國門邊境關閉,造成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航站毫無營業收入,並因政府政策之情勢變更致使機場公司、航站與契約廠商嚴重虧損、經營困難,均面臨嚴重衝擊之存亡關鍵。
建請政府對國際機場暨民用航空局轄下各航空站國際航線、小三通口岸等國門獨立編列預算,專款專用支應公共服務及基本維運費用、補貼員工薪資等,以維持國際機場正常營運及國門形象。
提案人:陳雪生 許淑華 何欣純 洪孟楷 陳歐珀 陳素月 楊 曜 鍾佳濱
四、有鑑於位在新北市八里區及五股區交界的台64線觀音山隧道,是國內快速公路少數的甲級長隧道,也扮演連接臺北港及串聯西濱公路重要功能,然而因臺北港區的業務近年不斷擴大、運輸需求量日益增加,現每日交通量約可達5萬輛車次,且因配合政府東部砂石西運政策,該路段已是超尺度車輛運載貨物必經路段,往來大型車輛占比已是國內快速公路長隧道中的翹楚,實應加強養護。然而,觀音山隧道自98年通車以來,使用已逾10年以上,在機電、消防與各項安全設備已超過使用年限,本(109)年度清明連假期間也因設施老舊造成隧道停電,雖幸未釀災,但已顯見其設施妥善與穩定,將高度牽動當地交通安全,與可能之隧道事故的外部擴散嚴重性。爰建請交通部限期於1個月內,完成:(一)「台64線觀音山隧道安全性提升與設備更新改善規畫作業」,以及督導公路總局開辦;(二)「使用10年以上之長隧道全面體檢評估及設備更新改善規劃作業」,以保障民間用路安全。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五、為落實交通部鐵道局監理功能,交通部鐵道局應於每年進行鐵路機構定期及臨時檢查。惟鐵道局監理單位現應補強專業機電或鐵道(捷運、高鐵、臺鐵等)背景之專業人員協助安全檢查工作。
參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85年起逐步建立飛航安全檢查制度,聘僱有航空業現場工作經驗(曾任民用航空器駕駛並有一定飛行時數,具民用航空器維修、檢驗等工作經驗)或相關背景之人才擔任安全檢查員,進行檢查工作。
建請交通部要求鐵道局於110年增加招聘有機電、鐵道(捷運、高鐵、臺鐵等)背景之專業人員,協助鐵道安全檢查、監理工作。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俊憲 趙正宇 陳歐珀 陳椒華
六、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6至108年重大與一般事故、異常行車事故平均626件,109年統計至9月重大行車事故1件、一般行車事故47件、行車異常事件432件,其中還包含成功斷軌44公分案件,引起社會大眾再次對於鐵路運輸安全擔憂。
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將109年1月1日開始之臺鐵一般行車事故、行車異常事件之日期、事實經過、原因、處理情形公開上網,並自110年1月開始每月更新至少1次。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俊憲 趙正宇 陳歐珀 陳椒華
散會
主席:議事錄暫不確定,稍後再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費鴻泰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詢答及處理)
二、繼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
主席:因為現在提案委員只有張廖委員萬堅在場,我們先請張廖委員做提案說明,其他提案委員稍後到場再做說明。
請提案人張廖委員萬堅進行提案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席所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這是有關計程車強制投保乘客險,這也是我第二次在這邊提到將計程車的乘客險入法,上一屆我也來這邊做過說明,這是源於我一位朋友的親身經歷。他在搭乘計程車時發生嚴重的車禍,當時雖然沒有危及生命,但是因為受重傷需要比較高額的醫藥費,規定是每輛車都有強制險,他去申請的時候不足以支付,而那輛車又剛好沒有加保乘客責任險,所以他求助無門。後來我看了他的陳情,也研究了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事實上,包括飛機、火車、遊覽車或船舶,法律都規定必須投保乘客險,但是計程車乘客這部分卻沒有入法,只有加入車隊的情況下,因為行政法規管理的關係,對於入行車隊的計程車必須要投保乘客險,所以目前全臺九萬一千多輛計程車裡面,51%左右加入車隊的計程車是有投保責任險,另外將近一半則是沒有投保。也就是說,民眾在搭乘計程車時,大概有一半的機率是只有強制險的保障,他得不到乘客險的完整保障,我認為這種情況必須要改正。
我們很遺憾的是,這個案子在上一屆因為屆期不連續的關係而沒有辦法審,結果在今年7月15日,臺中港發生一起計程車墜海意外,當天因為天候惡劣,造成車輛不幸墜海,車上有司機連同乘客一共5人,只有1人生還,4人死亡。這個落海的計程車車門有貼著「本車投保兩千萬旅客責任險」,可是後來其中一名死者的兒子在處理後續理賠事宜時,才發現計程車其實只有強制險,為什麼呢?因為這輛計程車很可能是過去曾經加入車隊,當時他是投有旅客責任險,後來退出之後並沒有投保。我們發現現行法令僅對車隊的計程車有強制投保乘客險的規定,我從這個案例裡面發現,如果我們在去年完成三讀,趕快讓計程車乘客險的保障全面化,我想這樣的遺憾就不會發生,這也是本席繼續提案希望計程車乘客險能夠儘速立法的最重要理由。因為對於同樣都是搭乘計程車的乘客而言,一旦發生意外,只有加入車隊的計程車的乘客才有乘客險保障,而搭乘其他計程車者就得不到保障,我認為取決於運氣是非常荒謬的!
因此,本席在這一屆繼續提案,也希望這次修法讓每位搭乘計程車的乘客都能夠獲得相同的保障,懇請獲得各位委員的支持,完成審查程序,順利地完成二、三讀,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沈委員發惠進行提案說明。
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所提的修正案主要是針對目前代客駕駛這個業別在公路法裡面沒有明定,我們知道社會及政府對於民眾酒後駕駛的肇事問題不斷強化執法,酒後代駕這個行業在過去大部分是由計程車來兼營,而這個行業跟一般出租汽車或計程車在性質上有不一樣的地方,相關的規範和注意事項應該比一般的計程車業更為嚴謹,因為酒後代駕的乘客可能意識不清,包括個人的財務和人身安全,甚至到府的居家隱私等等,有許多超越一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業所應該要有的規範及注意義務,而目前法令對於酒後代駕這個行業並沒有特別明文規定,因此我們希望這次公路法的修法,能夠將代客駕駛的業別獨立出來,做相關的規範。公路法裡面有許多條文都牽涉到新增業別的修訂,我們這次都一併提出來。
除了代客駕駛的乘客的清醒程度不同於一般,因此除相關的財務、人身安全及居家隱私的權益保障以外,另外還有涉及肇事損害賠償的責任釐清,因為代駕業者的車輛未必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因此相關肇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釐清也很重要,希望透過這次修法一併加以釐清。如果在公路法裡面設立了代客駕駛的獨立業別,未來對於業者的輔導與監督才能夠達成行業別的法制化。
再者,我們也看到近期一些新聞事件,就是代駕業者與乘客之間爆發衝突及產生一些糾紛等等的問題,我認為正本清源還是在公路法裡面將代客駕駛這個職業做獨立規範,我想這是必要的。因此,在此拜託委員會所有委員,透過公路法的修正,讓代客駕駛這個業別能夠在今天順利進行立法,以規範相關業者未來的責任。以上,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費委員鴻泰進行提案說明。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是針對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的修正,臺灣這些年的觀光業滿發達,外國人或是法人來臺灣玩,或者是法人租車發生了意外,這些人沒有在臺灣固定設籍,接洽很不方便,因此造成很多方面的困擾。因此,我建議針對外國人及法人租車必須從源頭開始投保第三責任險,如此對受害的國人才會有所保障。我的意見非常簡單,懇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公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案,主要是針對臺灣的人孔蓋、手孔蓋問題,在2016年本席開始推動這項法案的時候,我記得當年經過統計,包括台水、台電與各電信公司,整個臺灣大概有上百萬個孔蓋,後來我們要求要逐年下地。臺灣跟國外的道路不同,在國外絕對不會看見滿街大大小小的孔蓋,行經過去時,第一個會製造噪音,如果摩擦係數不足,對於機車騎士非常危險,也會造成開車族的車輛磨損加劇。經過這幾年,孔蓋下地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至少有4萬個必須在短時間內下地,下地之後,我們要求仍然要維持一定的摩擦係數,公總也提高了它的摩擦係數,從去年開始,摩擦係數提高到50 BPN,不過卻沒有一個罰則。
依據現行公路法規定,施做道路要檢附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及辦理修復,也就是首先重視的是施工時有沒有妨害到交通,所以要維護交通;第二個是要辦理修護,這是現行的法律條文。至於辦理修護是修護什麼?本席在第七十二條修正條文裡面加以明定,裝設新的或是維修孔蓋,必須要確實回填,而且要跟路面齊平,同時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另外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訂定,交通部現在訂定的是50 BPN。至於違法的情況呢?本席的修正條文是明定罰金由三萬元到四萬元,沒有改善得連續處罰,希望有明確的罰則,讓各地方政府在執行公權力和做出這樣的要求時,能夠有更清楚明確的依據,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提案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主要是針對駕駛人違反工時,因為過去規定是9,000元到9萬元,這個罰則顯然過輕,大家知道現在客運業者違反工時規定的狀況非常嚴重,導致司機疲勞駕駛,甚至發生重大傷亡。最近新竹監理所去檢查桃園客運,發現有兩百多件有兩個USB交替使用,以規避公路總局所規範的工時規定。可見我國客運業者的工時問題、對司機超時工作的問題,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們希望主管機關能夠就這個部分加強管制的力道。
第二個是針對第七十九條的部分,現行法的規定是司機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我們認為在目前超時工作這麼嚴重的情況之下,有必要限制不得超過8小時,因為照規定是10小時,但是加上整備時間,可能司機每日連續工作會超過11個小時,這是非常恐怖的,所以我們希望大家能夠更重視我國客運司機的工時問題。
再者本席要特別提出,這是高度仰賴國家補貼的行業,交通部公路總局每年補助給國道客運業者和市區的客運業者,事實上這些業者都是高度仰賴政府的補貼,在仰賴高度補貼的狀況之下,當然是可以要求他們進行更合理的管制,不可以一面領國家的補助,一面來壓榨這些司機員,以避免造成重大公共安全的危害。以上,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我們來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接下來請交通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沈委員發惠、費委員鴻泰、張廖委員萬堅、林委員俊憲等相關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5項修正提案,及繼續審查許委員淑華等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本人提出本部的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有關一、沈委員發惠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及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二,建議增列代客駕車服務業、代客駕車業業別及其管理處罰機制等規定;二、費委員鴻泰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建議增訂租車人非我國國民及法人者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三、張廖委員萬堅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增訂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四、林委員俊憲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管線或人、手孔蓋等相關規定;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落實營業大客車超時管理等。本人深感敬佩,惟相關條文及相關規範可酌作修正,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另外,有關許委員淑華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前業於109年5月6日貴委員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詢答,本部敬表支持,並有建議文字酌作修正,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接下來容許我請本部路政司陳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和指教。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報告。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
一、前言
謹就貴委員會審查沈委員發惠、費委員鴻泰、張廖委員萬堅、林委員俊憲等相關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5項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黨團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沈委員發惠提案修正公路法第2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第77條、第78條之1及增訂第56條之2,建議增列代客駕車服務業、代客駕車業業別及其管理處罰機制等規定:
1.針對代客駕車服務,本部已於109年6月1日公告實施「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對於消費者關心之服務費收取、駕駛資格條件及保險等均已規範,目前多為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等兼營,對於委員將本案納入公路法修正為特許經營之運輸業,本部敬表尊重。
2.考量現行從事代客駕車服務尚處發展階段,運作狀況尚稱良好,惟經營模式係提供勞務服務與本法定義之汽車運輸業未符,倘比照汽車運輸業採高度管制,除造成前開運輸業需再次取得特許,易造成偏鄉地區代駕服務之限制,對酒駕防制似無助益。建議現行宜以消保法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及業者雙方權益,且地方政府亦可依消保法規定予以監督及處罰,故委員所提事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俟未來本業發展,再行檢討納入本法規範。
(二)費委員鴻泰提案修正公路法第65條,建議增訂租車人非我國國民及法人者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保障用路人如與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之相關權益:
1.本部認同委員提案精神及目的,經參酌國際間租賃車輛租金即含相關保險,為使消費者權益保障更臻周延完備,爰建議修正小客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不論為本國籍或外國籍均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2.另考量市場仍以短期租賃小客車作為觀光、商務代步工具為大宗,且市場上各保險公司大多已提供短期租賃客車之第三人責任險產險商品,爰建議針對小客車租賃業之短租車輛先行推動。
3.另修正草案第四項後段「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一節,建議文字修正為「未依規定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俾與該項擬規範之主體相符,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議結果。
(三)張廖委員萬堅提案修正公路法第65條,建議增訂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
1.增訂「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將有助於旅客搭乘計程車能獲得健全之保障及增進計程車客運業發展,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2.「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係提供計程車客運業與乘客之媒合派遣服務,本身並無營業車輛,建議不予增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3.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並非其主管機關,提案有關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等文字建議不予增列;另依保險實務,對營業車輛投保之險種稱為「旅客」責任保險,建議一併修正文字。
(四)林委員俊憲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2條,增訂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平整度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及抗滑值規定;另並增訂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及管線機構因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之規定:
1.有關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平整度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及抗滑值規定部分,有助提升道路服務品質,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議結果。
2.管線機構因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之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中特殊需求之範圍未來係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爰有關委員條文修正對照表說明三第2項所提「前述具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包括台水、台電及電信等3項計27種得免下地之救災特殊需求內容,容留本部卓參,後續俟本條文修正公布後,本部將會商各地方政府及管線單位確定之。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7條之4及第79條,建議增訂營業大客車業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之規定,並建議增訂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
1.本部認同黨團提案精神及目的,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工作時間與各行業從業人員相同,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同法第32條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爰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關於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係建構於勞基法正常工作時間加計延長工作時間之下,為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每日駕駛時間之最高限制,屬勞基法規範勞工得延長工作時間之範圍,並未牴觸勞基法規定。
2.本部公路總局對於公路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均會同勞政機關定期查核,如查獲違法情事,均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分,並督導改善,以維勞工權益及交通安全。為落實營業大客車業工時管理,保護駕駛人之勞動權益,後續可加強稽查,督促業者恪遵法令規定。
3.我國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駕駛時間與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10小時,特殊情況得放寬2小時)、日本(採兩日平均,每日不得超過9小時)及歐盟(9小時,每週得有兩次放寬至10小時)相比並未較為寬鬆,且業者派任駕駛勤務時須同時符合勞動及交通運輸法規規定,對駕駛人而言係雙重保障,爰建議暫仍維持現行條文。
(六)繼續審查許委員淑華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建議增訂大型車輛未依規定加裝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罰則,前業於109年5月6日貴委員會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詢答,本部敬表支持,並有建議文字酌作修正,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出席委員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5分鐘。二、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三、委員發言登記在10時30分截止,如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臨時提案,請在10時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今天詢答完畢之後,我們會接續處理相關法律議案,請黨團工作人員先通知委員們預留時間。
現在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9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這些法案當然相對重要,但本席也要跟次長請教國人非常關心的議題,就是上禮拜發生的瑞芳猴硐土石流事件,還有之前臺鐵的斷軌事件。因為現場監測人員跟資深司機員的警示,讓列車跟旅客都平安無事,現在雖然還在搶修中,但大家都辛苦了,本席也要在這邊給予臺鐵所有工作同仁一個肯定。不過,本席想要確認一下,昨天最新消息指出,交通部林佳龍部長視察後表示,最快要到13日才有可能搶修完畢,恢復通車。請教次長,現在最新的進度是這樣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事件大概發生在12月4日早上,發生之後,臺鐵局相關員工就積極進行相關的搶修、搶救工作,第一時間跟大家講是4天後,也就是12月8日可以恢復單線通車,但昨天部長到達現場以後,看到當地的雨勢及土石崩落情形,還有相關工地施作的狀況,認為要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把修復工程做一個完善的處理,所以在臺鐵局相關同仁的建議下,把時間再做一個禮拜的延長。有關相關應變作為跟後續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單線雙向通行,這部分臺鐵局、交通部現正努力就搶修計畫進度進行review,一有比較明確的時間表,我們就會對外說明。
洪委員孟楷:會有比較新的消息,都會再跟外界說明?
陳次長彥伯:是的,我們會滾動檢討,而且交通部對於交通中斷,其實我們是比大家更為嚴肅的面對,所以……
洪委員孟楷:次長,我想大家都辛苦了,尤其這幾天天候也不穩定,在搶修之餘,還是要注意完全。上個會期3月16日,交通委員會曾經針對國家災防預測、監測及告、警示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報告中提到,2017年完成邊坡檢視分級列管,請問次長,這次大規模的坍方路段,當時分級列管是被分在第幾級?
陳次長彥伯:我先簡單說明,詳細部分,再請臺鐵局跟委員說明。原則上,我的瞭解他們是有分A、B、C、D等級,這次的邊坡應該是列在C級。
洪委員孟楷:C級是什麼樣的情形?
陳次長彥伯:就是相對穩定的。
洪委員孟楷:相對穩定嘛!一發生崩落後,馬上把這個邊坡段列為A級,就是明顯不穩定。請問,當初2017年列出來的報告裡,全臺灣的邊坡段有多少是屬於A級、明顯不穩定的?
陳次長彥伯:就我的瞭解,當時是沒有這樣的分級。
洪委員孟楷:次長,這會不會有一點矛盾?或者我們就就事論事,當然天災不可預測,可是2017年為什麼我們會去做整個邊坡檢視,其實就是要確認哪些邊坡比較起來明顯不穩定,哪些是相對穩定,這樣我們才可以提早因應。3年前這個路段是C級,屬於相對穩定,但還是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所以現在我們是不是要進行盤點,檢視比這個坍方路段還要更不穩定的所謂B級路段,有沒有立即性危險?
陳次長彥伯:我要跟委員報告,有關等級的分類,其實是需要滾動檢討,所以我們會透過邊坡巡檢制度,來滾動所有等級。在這個事件之後,我們已經責成臺鐵局全面檢討現行已經分好的等級,特別是希望他們能夠發掘潛在的危險邊坡,再做適當的等級分類來予以改善。
洪委員孟楷:我們現在有邊坡等級,你剛剛說沒有任何一處列為A級,而所謂B級是疑似不穩定,總共有17處,換言之,這17處有可能是下一波的潛在危險地區,尤其最近天候不穩定,有可能這17處都隱藏著危險,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臺鐵局已經identify這17個路段,他們現在已經列在所謂的六年行車安全改善計畫中,據我瞭解,這些大部分都已經發包施工在改善中,所以列為B級的路段,最快到今年年底,最慢到明年年中,大概就會改善完畢。
洪委員孟楷:這17個路段到明年年中都可以改善完畢?
陳次長彥伯:是。
洪委員孟楷:現在列為C級的部分有多少處?
陳次長彥伯:同仁告訴我大概有1,380幾處。
洪委員孟楷:這1,380幾處等於是跟這一次的瑞芳猴硐段列為一樣的等級,但其實這些都是比較出來的,請問次長,這1,380幾處有沒有相對比較危險的?你會不會覺得A、B、C、D這四個等級的區分有點太過籠統?1,381處裡面一定有哪些是比較危險,哪些是相對穩定,這樣的分級制度有沒有問題?是不是應該再做更細部的確認?在預算的編列上,是不是也應該依照危險等級,優先進行加強防護的工作?尤其次長不要忘記,上個禮拜才剛討論的2022年,交通部定義這是什麼年?
陳次長彥伯:鐵道旅遊年。
洪委員孟楷:鐵道旅遊觀光年,對不對?2021年是自行車觀光年,2022年是鐵道旅遊年,我想國人不分朝野,大家都共同期待要讓外國旅客也好、本國旅客也好,都能看到鐵道最好的一面。由於安全是最重要的,我想請教C級的部分有1,381處,目前要如何儘速加強維護或檢視呢?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責請臺鐵局就所列管1,381處的邊坡路段來進行相關的巡檢跟檢測,然後再加以評估其等級是不是應該做一些調整。
洪委員孟楷:這樣子的評估什麼時候可以出來,兩個月的時間有沒有辦法?
陳次長彥伯:因為路段很多,所以需要給他們一點時間去做。
洪委員孟楷:你們需要有更積極的態度,現在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再發生,更重要的是你們應加緊速度將這些檢測加以確認,請次長說一個時間,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我想給他們半年的時間去做一個……
洪委員孟楷:半年會不會太久?因為不知道下一次的意外會在什麼時候來臨,當然我們都不希望意外發生,這一點是所有國人的共識,但還是要有積極的作為。三個月內,好不好?以你們現行的人力,三個月內1,381處應該都可以做得到,因為2017年就已經做過報告了。
陳次長彥伯:我們再跟臺鐵局來研究,將朝三個月的時間來做一檢測。
洪委員孟楷:謝謝。最後,12月31日的鳴日號曙光列車是很夯的,但是網路上有人爆料,聽說12月31號鳴日號曙光列車有臺鐵高官用電話下令,就是要民間旅遊業者排除客戶騰出所有商務車廂座位給臺鐵長官及其親友,請教此事屬實嗎?
陳次長彥伯:我來瞭解或……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澄清絕對沒有這件事情,這是無中生有啊!
洪委員孟楷:好,鳴日號曙光專車的商務車廂有開賣嗎?
馮副局長輝昇:目前是由雄獅旅行社得標,即依照採購法得標,目前都還在規劃當中。
洪委員孟楷:會有多少車廂的座位?
馮副局長輝昇:目前他們還在規劃這個資料中,我們總共提供他們13節鳴日號的車廂。至於行程怎麼規劃及旅遊商品怎麼樣提出,這些都由他們提出來……
洪委員孟楷:您在這邊保證沒有任何臺鐵高官下令要騰出商務車廂給親友及高官來坐嗎?
馮副局長輝昇:對,我們在這裡保證,雄獅旅行社也澄清了。
洪委員孟楷:本席很希望這是空穴來風,有些時候是無風不起浪,因此本席在此再一次強調,因為這關係到公平起見,國人也都很期待,當然一定要以最公開、公正及公平的方式去販售。如果真的有這種事情的話,也絕對要嚴懲;如果沒有的話,當然是最好的,其實也不應該發生這種事情。
其次,本席還要提醒,現在看起來可能在12月31號時,說不定媒體都會去拍,不要現在說沒有,結果12月31號時,居然還有上面所說的情況,我想這樣子就會前後矛盾。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說明,交通部應該不會容許這種事情的發生。
洪委員孟楷:我想全臺灣、全中華民國的所有人都不容許任何一個人,他能用特定的權勢去做這種行為,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9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次長,為什麼現在會發生列車長,不是從裡面根據SOP來開車門,而是從外部跪在地上去開車門呢?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請馮副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樹林站到樹林調車場有做了一個小運轉的調整,我們把車掌的休息室移到樹林站,以提供更好的運轉及一個備勤的服務。依照我們規章的規定,必須由列車長來做車門的開啟,司機員沒有辦法在駕駛艙裡按規定來開啟,所以才會由車掌去扳考克把車門打開。
邱委員顯智:車掌從外部扳考克,第一個會增加他的危險,這種狀況也不止一次了,在扳開之後,第二次又要再扳回去。由於樹林站非常繁忙,如果沒有辦法靠到月臺,他就要跳下月臺!就這部分而言,次長,現在問題要怎麼解決?
馮副局長輝昇:在這裡再跟委員報告,就這部分,我們馬上瞭解狀況以後,在12月4號時,我們已經開過內部協調會,12月5號也已經提出解決方案。針對太魯閣及EMU700型車上有按鈕的部分,請司機員協助來做一個開啟,其他車種有側門的部分,也請司機員把車門打開,列車長就可以進到車廂把車門打開。
邱委員顯智:現在是叫司機員去開車門,對不對?但是你的規章沒有改嘛!司機員就說這不是他應該要做的事,而且會增加他工作上的責任。另外,你為什麼要片面去更動列車長報到的地點呢?你的目的就是要省那1公里的工資嘛!說實在是沒有必要啊!剛剛有提到瑞芳到猴硐的邊坡,也是由司機員發現,所以才沒有造成更大的傷亡及更大的這個危險。說實在的,你要去體恤員工,怎麼會片面去更動列車長的報到地點呢?這樣只差1公里而已,我當然知道你的目的是希望他的報到時間是不是可以再延後,人家也是非常反對啊!
其次,行政規章沒有改,就變成是叫另外一個人去開而已,在車掌抗議之後,就換成月臺的站務員去開門,也是一樣趴在那裡,這是不對的事情,你應該去思考及解決,到底是要安全,還是能夠省員工的薪水呢?我認為不能這樣做啊!
馮副局長輝昇:其實我們是從整個運轉及列車長的備勤環境來考量,也有做一個配套,現在不需要蹲在月臺來開車門,所以已經有做一個解決了。至於後續有關規章的部分,我們現在是在試辦期間,之後也會來做配合調整及修正。
邱委員顯智:應該從裡面來開,不然真的是很駭人聽聞。
陳次長彥伯:是,我想委員的建議就留給臺鐵局,讓他們去檢討。
邱委員顯智:如果換一個來跪的話,就不叫改善,真正的解決要依SOP從裡面去處理,而且你們的行車規章規定司機員負責開車,列車長的責任是在開車門,你不能說現在行車規章還沒改的情況之下,又叫司機員去開車門,增加他的責任,如果發生事情的時候,可能又是他來扛,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司機員當然會全力反對,所以這部分應該要澈底檢討。
陳次長彥伯:好。
邱委員顯智:再來,因為次長是邊坡專家,而公路總局也有進行邊坡的監測,像我就曾去參觀過,此外,你們還有無人機等等設備,可說是做得非常好,但臺鐵有另外一個系統,高公局也有另外一個系統,你們這三個系統有沒有去整合或是勾稽呢?
陳次長彥伯:原則上不管是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臺鐵,甚至是高鐵也好,都有相關邊坡管理的機制,委員特別提到,在這幾個機關之間應該是各有所長,之間是不是有些經驗可供他機關來學習的,關於這部分,我想在這個事件之後交通部會進行澈底的檢討。
邱委員顯智:因為公總負責的有5,000多公里,邊坡的部分應該是掌握最清楚的,像猴硐路段有不穩定的情況,交通部是什麼時候知道的?
陳次長彥伯:這個路段就我的瞭解,應該是11月30日的時候,就有發生……
邱委員顯智:但是猴硐有地質不穩定的問題,這在臺鐵局2017年針對猴硐到雙溪段提出的報告中有提到,再來,瑞芳到雙溪段,你們有一個長隧道的規劃,而且之後你們選擇的是B方案,所以其實你早就知道那個地區的地質不穩定,而且報告名稱就提到,這是宜蘭縣猴硐雙溪間線形改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且第一句話就提到猴硐地區鐵道既有路線周遭有眾多地下坑道,增添不穩定的因素,又提到猴硐地區地質確實不穩定,所以你們應該早就知道猴硐地區有地質不穩定的狀況。
陳次長彥伯:這個研究報告最主要是要解決猴硐到雙溪間線形工程的問題,倒不是……
邱委員顯智:這次則是猴硐到瑞芳。
陳次長彥伯:是。
邱委員顯智:但是猴硐地質不穩定,這應該是一個確定的事情,因為那裡有一些坑道等等的狀況存在,但是我覺得有點奇怪,為什麼猴硐周邊的邊坡還被臺鐵列為穩定邊坡?所以我要問的是,公總是不是也把猴硐周邊列為穩定邊坡?
陳次長彥伯:邊坡是否穩定,剛才有特別提到,關於不穩定的判斷,最重要的是要有相關圖資,尤其是地調所相關圖資的套疊,這是很重要的,如果它是屬於地質敏感區,或者是土石流地區,那一定不可能被列為穩定的邊坡,所以會做這樣的區別,第一個條件就是要先套圖,再來就是跟歷史致災點拿出來比對。
邱委員顯智:次長剛才提到地質敏感區,我現在要說的是,瑞芳區、雙溪區都被公告為地質敏感區,但是猴硐的邊坡又被列為穩定邊坡,但實際上雙溪到猴硐這一段,明明你在2017年的時候,就有一個長隧道方案,當然這是從另外一邊來看的,就是從猴硐到雙溪間的,現在談的是猴硐到瑞芳間的,我覺得很奇怪,明明瑞芳跟雙溪都是公告為地質敏感區,猴硐為什麼還會被列為穩定邊坡?
陳次長彥伯:其實這裡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每一個地方線形路段、區域不一樣,雖然都是叫猴硐,但是這個山坡跟那個山坡之間路線經過的地方,有可能是順向坡,所以根本就是不一樣的,所以這要看其線形之所在……
邱委員顯智:現在的狀況是,如果沒有那位司機員的話,可能會造成很大的傷亡,所以這也是很嚴重的事情,但是不是應該去清查地質敏感區的邊坡狀況,也許它是在地質敏感區,但是它現在被列為穩定邊坡,而且在這過程之中,是不是你也要定期或是很周延的去追蹤呢?甚至就是因為公總的邊坡監測可能相對來講比較詳盡,因為其長度有5,000多公里,相較於臺鐵局是1,000公里,所以在這個狀況之下,可以相互去勾稽,不管是高公局,高鐵、公總或是臺鐵局也好,去確認清楚這到底是不是屬於一個穩定邊坡。
陳次長彥伯:我簡單跟委員回報兩點,第一點,針對臺鐵這幾個部分,我剛才已經特別提到,我會請他們再去重新檢視分級的情形,在分級檢視的過程中,一定會有剛才所提的套圖去瞭解相關邊坡的情形;第二個,剛才提到交通部各機關其實都有建立邊坡分級管理制度,而且相關的經驗也都會有相關的交流,這部分後續我們會再來檢討,是否可以讓其做得更好。
邱委員顯智:要儘可能周延,因為你也要預先知道,然後能夠有所掌握,如此才能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
陳次長彥伯: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9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鐵的安全關係到非常多旅客的安全,在去年每天約有64萬人次搭乘臺鐵,今年雖然受到疫情的衝擊,但是每天仍然有54萬人次搭乘臺鐵,臺鐵對於人民的生活、交通、工作、休閒來講,都是一個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臺鐵在相關安全的掌控上,確實讓社會大眾憂心,我們看到日前斷軌、魚尾鈑事件,到現在瑞芳到猴硐之間邊坡滑動的狀況,都是靠司機的警覺性來提醒當局進行處理,我們不能說這是不幸中的大幸,可是這樣處理的狀況,臺鐵的安全狀況,真的是讓社會大眾怵目驚心。每次臺鐵的意外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不但是死傷者及家屬永久的傷痛,更是衝擊大家對大眾運輸以及觀光相關產業的發展,我想要請教一下,現在瑞芳到猴硐之間預定12月13日就可以搶通,是不是?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對,是12月13日,如果天候沒有再持續惡化的情況下,我們會努力達成。
李委員昆澤:對,我們要在天候許可的狀況之下來搶通,對於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仍然是一個最高的原則。請問,在還沒有搶通之前,對於沿路要搭車的旅客,每天大概會影響多少人次?
馮副局長輝昇:我們剛才統計了,每天大概會影響100列次,影響的人次大概是9,000人次。
李委員昆澤:過去我們交通委員會就曾要求交通部針對臺鐵或是高鐵,若是因為事故而誤點,要有相關公路公車的接駁系統,請問次長,我們相關的接駁系統目前處置的情形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剛才馮副局長有特別提到,受影響的大概有9,000多人,依照這幾天疏運的情形,我們每天加班的車輛,估計這三天總共加班了1,314輛次,所以每天大概多疏運了1萬人次。
李委員昆澤:就是多年來針對高鐵或臺鐵的誤點進行公路接駁系統的SOP……
陳次長彥伯:這次有建立起來……
李委員昆澤:希望能夠確實解決目前旅客的問題。另外,過去這麼多年來,我一直在交通委員會針對相關的預警系統,一再地督促臺鐵或以前的公路總局、高公局。現在有六年行車安全改善計畫,你們編了2.5億元作為邊坡的檢測及改善的設計,邊坡檢測就花了2.5億元,4.75億元用來做邊坡改善的工程,2.75億元要裝設邊坡的監測系統,現在C級的邊坡有1,381處。你們花了2.5億元做邊坡的檢測及改善的設計,顯然這一次在這1,381處中,瑞芳到侯硐這一段其實就出現問題,當然,這是因為連日的大雨增加土石的含水量,造成邊坡的滑動。目前臺鐵局會不會針對1,381處的C級邊坡再做系統的重新檢測?請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針對這部分,我想交通部會要求臺鐵局重新檢測,在這次的事件之後,會對於所有的分級做一些重新的評估,找到潛在的危險邊坡,進行適當的分級調整,這是會的。
李委員昆澤:交通部必須對臺鐵局嚴格督促、加強管理。從邊坡的檢測、預警的監視系統、六年行車安全改善計畫、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小半徑彎曲改善計畫,到目前的鐵軌結構安全計畫,我們一再地對臺鐵局給予經費、計畫的支持,就是希望能夠保障旅客最基本的安全。我們不能一直只靠神明保佑、用不幸中的大幸來安慰自己,繼斷軌事件、魚尾鈑事件之後,這次瑞芳到侯硐段發生邊坡滑動的事件,可能差個幾秒,就會造成重大的傷亡,我認為臺鐵局不能再這樣鬆懈下去。
另外,針對酒癮的治療及酒駕的防制教育,我想請教一下公路總局,根據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對於辦理酒駕的防制新增修訂了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的評估治療,酒駕防制教育最主要是針對酒駕拒測因而被吊銷駕駛執照者,自109年3月1日開始,如果要重新辦理駕駛執照的考領,在1年內必須要完成15小時的酒駕防制教育;另外一個是酒癮評估治療,就是遭吊銷駕照且違反酒駕3次以上的人,除了必須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之外,也必須到經衛福部評鑑合格的醫療機構接受酒癮的評估治療之後才可以考照。
我先請教一下許局長,從105年到107年這3年的數據來看,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者每年平均高達1,987人,將近2,000人,他們必須要重新考領駕照。至於酒駕防制教育的課程,目前至109年11月30日為止,酒駕防制教育總共開了36班,上課的人數是1,345人,顯然開辦的能量不足,請許局長說明一下目前處理的狀況。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鉦漳: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考取的人數是651人,相關的吊照、上課的人數跟考照的數量比較少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考照的部分,重新考取的人數是……
許局長鉦漳:651人。
李委員昆澤:從105年到107年這3年以來,每年因為酒駕而遭吊銷駕照的人平均有1,987人,但是現在酒駕防制教育的課程只能上到1,345人,也就是說,在目前公路總局能量不足的狀況之下,將近有600人還是沒有辦法去上課,目前處置的情形如何?
許局長鉦漳:跟委員報告,同仁跟我講目前大概還沒有不夠的狀況,但是因為有些人認為被吊照以後,不用再來考照,所以他就不用來參加這樣的活動。而監理所方面,只要有需求,我們在開班上一定會增加。
李委員昆澤:目前有能量不足的狀況……
許局長鉦漳:OK,我們會去瞭解。
李委員昆澤:雖然有的人沒有再重新考領駕照的狀況,但是目前的能量是不足的。
許局長鉦漳:瞭解。
李委員昆澤:你說現在沒有能量不足的問題,是因為你把接受酒駕防制教育的人員再往後排而已,這些都必須審慎處理。
另外,關於酒精鎖執行的狀況,我在這邊要再重新督促,對於酒駕的防制教育及酒癮的醫療評估都要確實地執行,以防制酒駕的再次發生。酒精鎖其實安裝的情形不佳,到109年11月30日為止,受限的駕駛人考上駕駛執照者有651人,剛才局長有說明,申請管制的車輛登記者有244人,但是已登記管制的車輛只有14輛。當然,很多人號稱自己名下無車,但是他開的可能是家人的車、太太或先生的車,對於這種漏洞,我們必須要嚴謹的處理。或是他名下無車,但是他開的是公司的車或客運的車,這如何做處理?請局長說明一下。
許局長鉦漳:跟委員報告,我們也發現有這樣的問題,但是目前的法規還沒有辦法規範到那麼嚴謹……
李委員昆澤:這個就是我們必須要去修法……
許局長鉦漳:我們準備要修法,而修法的方向,未來這些受限人一定要有相關的車輛受限……
李委員昆澤:有登記,他才可以領照……
許局長鉦漳:有登記,而且裝有酒精鎖,我們才會發照,大概會往這方面來修法。我們會建議部裡面往這方面來修法。
李委員昆澤:對,歐洲有很多國家,甚至他們的校車或大客車,都有裝酒精鎖,不管有沒有喝酒,駕駛人一定要去做酒精的測試。我們希望必須要嚴格的督促,15個小時的酒駕防制教育也必須嚴格的執行並檢討其成效,還有,酒癮的評估醫療也必須跟衛福部加緊聯繫相關的療程。以上。
許局長鉦漳:謝謝委員。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10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在這裡審查公路法的修法,本席持續關心的是路面上臺灣大街小巷看得到的人孔蓋、手孔蓋。我記得當時次長還是公路總局局長,本席在4年前、上一屆立委任期內就開始關注這一塊。我記得根據2016年的調查,當時全臺灣大大小小的孔蓋數量真的是非常可怕,瓦斯公司大概有2萬個孔,電信電話公司大概有165萬個孔,台電有94萬個孔,台水有51萬個孔,然後我們要求這些相關的公司,除了這些孔蓋有防災或者特殊需求必須要提出申請之外,否則要全部下地。各位可以去比較一下臺灣跟國外的馬路開車開起來的感覺,保證是世界紀錄啦!有幾百萬個孔蓋!這幾年來其實推動下地的速率很慢,瓦斯公司只有八百多個下地,只有4%;電信公司大概只有12%,孔蓋下地最多的是台電,台電有28%,也不到3成;台水大概只有17%。如果依照本席這樣的統計下來的話,目前瓦斯、電話、台電與台水,全國大概還有250萬個孔蓋在大大小小的路面上,我舉一個例子,曾經就有統計,好像是比賽,像臺中有一處100公尺就有二百多個孔蓋,這應該是冠軍,我還記得那張照片,大概是這個地方,我不知道次長有沒有看到?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有。
林委員俊憲:這不是只有特殊的一個巷道,臺灣像這樣的巷道不計其數,短短幾十公尺,大大小小的孔蓋數不盡,這種孔蓋的存在,第一個,行車一定危險,不管是對汽車或摩托車都會造成損害,因為路不平;同時也可能產生噪音,有很多民眾投訴,如果剛好你們家前面馬路上的孔蓋不平的話,車輛進進出出,他會一整個晚上都失眠。現在我們已經在法令上有所修正,我們也要求孔蓋下地以外,就行車安全,現在孔蓋上面的摩擦係數,交通部也已經從去年9月開始調高了?
陳次長彥伯:對。
林委員俊憲:就是原本的國家標準現在提高到50BPN?
陳次長彥伯:對,在我們相關的施工規範裡頭都是做這樣的要求。
林委員俊憲:提高摩擦係數當然就是希望增加尤其是機車騎士或騎自行車者的安全性,但是次長,我們雖然有國家標準的提升,不過它是沒有罰則的,因為按照公路總局表示,它當時說去年9月開始,如果你沒有合乎標準,那麼你這個單位以後要申請設置人(手)孔蓋,我就會管制你的數量。第二個,就是按照公路法處理,不過目前的公路法沒有罰則,我們看一下公路法目前的法令規定,寫的是只要施工單位檢附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就是你施工的時候不要妨礙人家的交通。
陳次長彥伯:那是施工相關程序的申請。
林委員俊憲:或者辦理修復,到底要修復到什麼程度?沒有規定,如果我的摩擦係數沒有達到國家標準,也沒有罰則,我覺得這個部分的漏洞我們法律上要把它補起來。
陳次長彥伯:是,委員的這個提案4年前我們支持,現在也是一樣支持。
林委員俊憲:我希望能夠貫徹執行。我再舉一個例子,臺南市前幾天有去抽查,這也是我們法令改變以後,地方政府就有法令依據可以去執行,在臺南市的永康抽查到人(手)孔蓋摩擦係數沒有達到標準,但是對於施工單位大概也莫可奈何,臺南市政府可能就是嘴巴講一講吧!但是這樣的抽查不能停,這樣的抽查很重要,我不曉得公路總局有沒有掌握到,許局長知道嗎?人孔蓋現在有多少個?多久會抽驗一次?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鉦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是管線單位要去抽驗,它完成的時候就要去抽驗,然後告訴我們它的結果。
林委員俊憲:就以我目前看到的,全國各縣市比較優先要去抽驗的或是準備下地的,大概都有幾十萬個,你這個抽驗應該要有一定的頻率、次數,或者是說沒有達到標準的部分,縣市政府執行的績效如何,你這裡知不知道?
許局長鉦漳:只要是新的人(手)孔蓋,我們規定要50BPN,它就一定要有那樣的成果來告訴我們,後續我們逐年在做評鑑的時候,當然會去做相關的抽查。
陳次長彥伯:它如果是在申請我們前瞻的提升道路品質那部分的話,我們就可以用補助款的方式來要求它要符合相關的規定。
林委員俊憲:另外依我統計的大概就是孔蓋數量比較多的,像台電、台水、電話公司、瓦斯公司等等,其實我認為還有很多單位都有,通常都是國營事業才會有這樣的孔蓋,像中油,也就是說,相關施工單位如果認為這個孔蓋的存在是有防災之必要,或者是有特殊需求,他是可以申請的,只不過這個部分,把關上要嚴謹一點,這個部分的審查是地方政府在審查嗎?
陳次長彥伯:省道的話是在公路總局。
林委員俊憲:就是各個道路的主管機關。
陳次長彥伯:委員這一次的提案裡頭,大概希望我們去定一個辦法來做相關的規範,這一部分我想我們在定辦法的時候,就會兼顧這個人(手)孔蓋下地,還有剛才講的特殊需求、防災需求,怎麼跟這些國營事業一起來訂定相關的辦法。
林委員俊憲:謝謝!另外今天我們有很多委員會的同仁大家還在持續關心臺鐵瑞芳─猴硐段通車的問題
陳次長彥伯:是。
林委員俊憲:原則上如果沒有這一次的出事,我們也不知道原來臺鐵對整個鐵路沿線這種所謂邊坡地安全掌握,我們是非常落後的,過去幾乎沒有,我記得臺鐵現在把它分成A級、B級、C級與D級,次長知不知道?
陳次長彥伯:我知道。
林委員俊憲:A級大概就是很危險?
陳次長彥伯:立即要改善……
林委員俊憲:要立即改善;B級大概有可能危險,你要去做進一步處理。
陳次長彥伯:是。
林委員俊憲:C級就是相對穩定。
陳次長彥伯:是。
林委員俊憲:D級就是很安全。
陳次長彥伯:對。
林委員俊憲:經過分級以後,第一次公布時,全國沒有一個地方是A級。
陳次長彥伯:是。
林委員俊憲:不過瑞芳出事馬上跳級為A級,這廢話嘛!
陳次長彥伯:那是必然的。
林委員俊憲:那邊出事了一定是A級。
陳次長彥伯:必然的,對。
林委員俊憲:我們不能出事以後才發現有A級的存在啊!
陳次長彥伯:對,所以現在要求他們要重新去檢視相關的分級管理。
林委員俊憲:所以有流傳一句話,鐵道人士說,邊坡的檢測「臺鐵靠肉眼、高鐵靠電眼」,你們都用眼睛看嗎?
陳次長彥伯:我想不是這這樣子。
林委員俊憲:不是這這樣子?
陳次長彥伯:它的分級有好幾種方式……
林委員俊憲:這個地方……
陳次長彥伯:肉眼是跑不掉的。
林委員俊憲:這個地方就是靠肉眼,107年以前……
陳次長彥伯:但是還是要輔予相關科技的巡檢,他們也都有這樣在做。
林委員俊憲:除了眼睛看之外,還有什麼科學的根據?
陳次長彥伯:當然有監視器……
林委員俊憲:我們希望趕快,你的監視器很少,目前的監視器你建置14處,大概只有35支邊坡檢測器,而且這裡面南迴有10個地方。這個表格我們看一下,我唸給你聽好了,目前在北迴線,還有在所謂的臺東縣才幾個地方而已,所有的臺鐵大概只有14個地方裝了35支監測器,這樣的話目前明顯不足……
陳次長彥伯:我是不是可以請……
林委員俊憲:臺鐵局局長說明一下。我們在6年安全檢測計畫裡面,你接下來要編列10億元做邊坡檢測的事情?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行也不是完全靠目測,這個要跟委員澄清一下,我們有56處的雨情監測,就是在降雨量比較強、有土石流的;然後有14處剛才委員提到的是邊坡的CCTV監測;我們還有37處的地工監測……
林委員俊憲:既然這麼厲害為什麼會崩塌?C級相對穩定,你認為應該不會出事?照理說應該優先處理。
馮副局長輝昇:這個部分我們也會來做檢測、檢討,剛才部裡面有指示,我們會來全面……
林委員俊憲:因為現在氣候異常,大概臺灣每年都會有。
陳次長彥伯:是。
林委員俊憲:現在的那種暴雨,大概每次破紀錄的雨量都會有,我記得你上禮拜不是才來委員會報告過,因應氣候變化,當然大眾運輸應該做的一些措施,這不是很諷刺嗎?才剛剛說要因應它,它馬上就垮了,這個對我們士氣打擊也很大,為什麼接二連三發生事情?對臺鐵的社會形象傷害更大,我認為後續要趕快,因為國家已經編有預算,也有計畫了,你們確實來執行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謝謝委員。
林委員俊憲: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10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臺鐵怎麼一天到晚出事情,為什麼?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臺鐵在全省各地營運,營運上不免有些……
趙委員正宇:臺灣一整圈都有臺鐵,因為它經過的地方多。臺鐵在11月30日就發現瑞芳到猴硐之間的電線桿有點移位,你們覺得很怪,馬上派人去看一下,你們有發現,也緊急處理了,請問有沒有發現擋土牆有移位的問題?
陳次長彥伯:也有,所以他們一併做處理。
趙委員正宇:我也覺得有,為什麼?你們本來要灌漿處理是不是?
你看這張圖片,崩下來了,有沒有看到?你們的補強是這個樣補的?政府機關的補強跟蓋房子的粉刷一樣,你們的邊坡補強是這樣做的嗎?你看,你們補得這麼多,這個是不是要定樁?以往政府機關在看的時候,尤其是山坡地開發蓋房子時,如果旁邊有山坡,一定會叫他做擋土牆,還要定樁,是非常嚴格的,要先經過評估,然後再施工、施作,要花很多錢。但是臺鐵做的是這個樣子!次長說明一下,為什麼是這個樣子?
你等一下再答復我。我們的六年計畫花了2億5,000萬元去檢測這些有問題的地方,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
趙委員正宇:又花了2.7億元去做這些工程,請問,這不叫豆腐渣是叫什麼?我第一次看到邊坡是這樣做的,你這個連鋼筋也沒有,擋土牆也沒有做,你看左邊的地方還做得比較紮實一點,為什麼要那樣子做?次長,你看得出來嗎?為什麼跟旁邊的補強不一樣?你看得出來嗎?這個做得比較紮實,為什麼旁邊是這個樣子,為什麼?
陳次長彥伯:那邊降雨可能比較嚴重。
趙委員正宇:對,你有沒有覺得那邊有一點像是排水的地方,那裡做得比較紮實,旁邊的擋土牆等於是抹粉一樣,為什麼?花了那麼多錢,做這個是什麼東西,請你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在11月30日發現有狀況的時候……
趙委員正宇:就是邊坡位移就開始……
陳次長彥伯:其實它是一個暫時的處置,處置完以後,他認為可以等天氣晴朗時,再做剛才說的相關……
趙委員正宇:再做加強?
陳次長彥伯:對。
趙委員正宇:你們還是一樣……
陳次長彥伯:再去做擋土牆等相關邊坡的穩固,這個在12月3日已經做完,但是12月4日就發生事故。整體來講,他們的預期跟整個研判,研判也牽涉到天候的研判,恐怕不是很精準,所以才會有……
趙委員正宇:我看有新舊交接,舊的就是下面的,你看它崩下來之後,裡面連鋼筋都沒有,上面的新補強是30日發現時的補強;你看下面的那個部分,沒有綁鋼筋,也沒有結構加強,這表示你們做事都是便宜行事。
很多人講,還有4處是比較危險、會位移的,這些沒有監測到,這表示以前就認為這個地方有點危險。但是連續降雨那麼多天,土質吸水,水分的飽和度非常高,可以看得出臺鐵做事情就是這樣,剛才其他委員也講,臺鐵是靠肉眼巡視,人家是靠電眼,你們是目視啊!我以前也待過公家機關,我們發包出去的橋梁是怎麼檢測的?我發現他們都是目視檢測,你花了那麼多錢,他們賺那麼多的錢,結果他們的檢測只能是這個樣子?
陳次長彥伯:我再次跟委員簡單報告,這裡頭你所看到的噴漿是屬於緊急處置,你剛才特別提到下面的部分,它是一個重力式擋土牆,所以鋼筋相對少,並不是它當時的設計是不安全的。
趙委員正宇:那個不是鋼筋少,我跟你講,是連鋼筋都沒有!
陳次長彥伯:這個圖不容易看到,如果有必要,我再請臺鐵局另外給委員一份比較詳細的報告。
趙委員正宇:你現在怎麼解決?還好當初電線桿移位的時候,你們還有一點預防的概念,有派人去監測,如果今天沒有看到那個電線桿有位移、傾倒的話,你們根本不會去看,將會造成更重大的災難。高速公路也有,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在相關的公路也是一樣,緊急處理之後,都會派人在那裡監看,長期復建之前都會監看。
趙委員正宇:你當過公路總局局長。
陳次長彥伯:是。
趙委員正宇:其實很多山區公路都是這樣,你對這個應該很瞭解、熟悉。你現在當次長,麻煩把你的專業拿出來,幫我們把這個做好。有人說你們以後是要改道,還是要做明隧道?
陳次長彥伯:這個都還在規劃、研究當中,請給臺鐵局一點時間,修復之後,後續到底要怎麼樣做,是改線或是明隧道處理,等他們進一步研究以後,再看要怎麼處理。
趙委員正宇:你要做長遠規劃,不是只有檢測這裡,整條路都要檢測。我認為火車跟一般車子不一樣,高速公路有一次也是走山,那時候死傷沒有很多,因為剛好沒什麼車子。但一列火車是載多少人?還好你們有監控那個地方,一看到狀況不對,馬上叫列車停下來,這一點臺鐵是做對了。
陳次長彥伯:就是因為有人在那裡監測。
趙委員正宇:臺鐵便宜行事的觀念,絕對會出事情,什麼事情都要積極,發現問題一定要去追蹤、去監看,今天臺鐵沒有出大問題,但後面還是要處理一下。
另外,關於區間測速的部分,根據ARTC指出,高速公路的定點照相有10公里的緩衝,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是。
趙委員正宇:現在區間測是正2、負4,這是怎麼來的?
陳次長彥伯:這個請謝執秘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
謝執行秘書銘鴻: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標檢局找專家學者以及參考國外的經驗做出來的指標。
趙委員正宇:我現在開時速100公里,102公里的話,是否算超速?
謝執行秘書銘鴻:在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都會有一個加減值。
趙委員正宇:都有加減值?
謝執行秘書銘鴻:對。
趙委員正宇:一定要有加減值,為什麼?我舉個例子,我們看時速錶的時候,RPL(每分鐘旋轉次數)如果是100公里的時候,有的行車紀錄器上面也是有顯示速度的,你有沒有看過?你兩個比照會有一個誤差值,大概是5公里、3公里或2公里……
謝執行秘書銘鴻:儀器都會有。
趙委員正宇:次長,本席的意思是說,這種區間測速關係到人民的荷包,不要為了一點點的差距影響到人民的權益,例如正2、負4,你們應該劃定稍微大一點的range。有沒有道理?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我們會再和內政部警政署討論,原則上速度都有10公里的寬限值,處理細則應該有明文規定,這是法規的規定。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正2範圍,我會進一步去了解這是怎麼設定的,搞不好是儀器送檢的標準規範,那部分和裝上去使用後對民眾的裁罰無關,兩者的問題是不一樣的。
趙委員正宇:了解一下你們是怎麼設定的,要說明一下,謝謝。
陳次長彥伯:是的。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0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次長,今天委員會是討論公路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修正案,本席要和你討論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交通法規問題。最近本席有接到鄉親反映,關於機車違規紅燈右轉的記點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本席也查了一下資料,應該是上一屆,本席就有提過書面質詢,所以這不是現在才發生的問題,其實以前地方鄉親就不斷地反映。
當然,我們知道交通的相關處罰條例,也希望透過法規約束駕駛人的行為,維持交通安全,這是必要的,可是執行時的處罰比重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是不是要再討論一下?關於違規記點,鄉親也有反映,像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或者是違規,在一般道路超速或是不依車道行駛,這些都是只記一點,紅燈右轉是一次就記三點,闖紅燈也是記三點。本席有詢問過監理站的主任,他說紅燈違規右轉視同闖紅燈,闖紅燈當然很危險,可是實際上紅燈右轉行為和闖紅燈還是有點差距。
這個個案是因為他連續收到罰單,第一次被開單的時候,他不知道有記點的問題,所以他第二次又不小心違規,之後就連續收到罰單,這時候才知道他要被吊扣駕照。我們也知道,臺灣一般的上班族或是鄉下的一些長輩,他們都是騎機車比較多,在這種狀況下,他們沒有機車代步就等於失去行動力,真的很不方便,所以針對紅燈違規右轉記點這個部分,我們是否可以再檢討、考量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長期以來,不管是監理法規或是大家的認知,大概都認為紅燈右轉是闖紅燈,基於這樣的理念,所以記點這個部分才會這樣處理。剛才我也特別去了解現行處罰條例的規定,對闖紅燈和紅燈右轉,它的處罰是有區別的,同仁說額度上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差距,這也剛好符合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記點三點是否可以做相對應比例的處理,這部分我們後續討論違規記點的相關制度時會加以考慮,也會做一些改變。
陳委員素月:好的。違規當然不好,我們也希望民眾遵守交通規則,只是一般民眾對這個法令不是很清楚,有的可能以為違規就是繳罰單而已,這樣他也接受啦!可是如果牽涉到記點,而且又罰的這麼重,半年內違規兩次,達到六點就要吊扣一個月,如果連續違規可能就要吊銷重考,對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來說,真的非常不方便,剛才次長也有答復,因為罰金的部分本來就有差別,所以我們希望記點的部分也可以再做檢討。
陳次長彥伯:有差別,我們可以做一些檢討。
陳委員素月:當然,宣導真的很重要,因為這位民眾說,他第一次接到這種單子時,如果警察有特別提醒他這項違規會記點,而且一次就記三點,他可能就會特別小心,所以這部分可能要同時再宣導。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請監理機關多加宣導。
陳委員素月:第二個部分,關於小貨車的定義,108年11月1日有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不修正小貨車定義的總重量規範下,規定小貨車的載重量變更登記檢驗。當然,這部分很多人都是肯定的,對小貨車的車主來說,過去因為載重的問題,常常一不小心就會被開單,這部分修正之後,肯定的聲音是比較大的,支持的人比較多。
可是今年9月4日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針對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全長逾6公尺的貨車就定義為大貨車,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到5,000公斤,車長在6公尺以下的貨車定義為小貨車。這個規定公告之後,本席接到很多車主陳情反映,他們認為這樣的定義對他們來說很不公平。
以這些小貨車為謀生工具的車主,他們可能上班時就是整天待在車上,因為要南北奔波送貨,這個車子就是他們的辦公室,所以他們一定會要求安全性和舒適性。如果用車長6公尺定義的話,購買歐系小貨車的車主就會超過這個規定,對他們來說,他不僅要重新考大貨車駕照,未來稅金也會增加,導致他的載運成本也跟著增加。
路權的部分,因為被定義為大貨車,禁止大貨車行駛的路段,例如五楊高架、機場支線或一些道路,他們就會受限,所以對他們而言,路權的部分也會衍生很大的問題。後來他們也有來陳情抗議,根據本席看到的相關報導,交通部表示會再繼續協商、溝通。針對這個部分,目前交通部怎麼處理?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是否方便請司長說明?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國內和國際對大小貨車的定義就是3.5噸,這次交通部是考量國內物流產業的需求,另外放寬為3.5噸到5噸,把車長比較短的車型歸類為小貨車。主要是因為車長比較長的,一般的小型車停車位也沒辦法停進去。另外,考駕照時,考取一般駕訓班的小型車駕照,可以去開小客車和小貨車,但是車軸比較長的,在操控和安全方面,其實是比較偏向大貨車的形式。原則上3.5噸以上的車種,國內的定義本來就是大貨車,反而是車長比較長的沒有在這次的放寬行列。
來陳情的民眾主要是銷售業者,對他們來說,原來銷售的這類車型,和已經被歸類為小貨車的車型,他們覺得競爭力比較不足。我們已經開過兩次會議,詢問相關製造進口業者是否可以再進口其他車型,也就是符合規定且競爭力比較高的,讓這些銷售車商也可以販售。目前他們已經有大概規劃,有些車型可以引進來,我們會協助他們加速辦理,如果符合車長規定,而且是屬於比較短的車型,會協助他們引進國內做為小貨車販售。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和相關公會開過兩次會,我們會盡力協助他們,加速相關行政作業程序。
陳委員素月:剛才您回復這是經銷商的陳情,可是本席接到的陳情案是車主反映的,也就是一般業者的陳情,這個部分可能要通盤徵詢相關意見。
陳次長彥伯:是。委員,這部分剛才司長有特別提到,我們會再和相關的人協調,不管是車商或是經銷商,大家要多溝通。
陳委員素月:對,還有實際的貨車業主。
陳次長彥伯:他們的訴求有一點比較困難,不管規定怎麼訂,如果車子要定義為小貨車,總要讓大家都能夠接受,假設車子很大卻說它是小貨車,這樣也不對。而且他剛才有特別提到,現在小貨車的停車格,最大的是6公尺,顯然就大家的image,小車應該有它一定的規範,這是比較困難的地方。
陳委員素月:請教你,國外可以定義為小貨車,為什麼我們不能定義為小貨車?
陳次長彥伯:很抱歉,國外完全沒有。
陳委員素月:沒有?他們說如果是購買歐系的小貨車……
陳次長彥伯:我們現行規範不會分歐系、日系、韓系,不會以這樣的定義去規範、排除,這取決於每個經銷商的車種競爭力,這些車子在國內用來做什麼,其實是有市場區隔的。剛才司長特別提到,這個車子是在做物流業,物流業者大部分是採用日系的車子,現在引進的歐系車子大多是用來做旅行車,所以他們之間的競爭是不一樣的。我們會和這些業者多溝通啦!因為他們也希望解除這些車子的使用限制,例如露營車,這些我們都可以協助他們。
陳委員素月:好的。這部分請交通部多聽取各方意見,並且做審慎評估,謝謝。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聆聽各方的意見。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質詢完畢,休息10分鐘,謝謝。
許委員淑華:(10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交通部修訂車輛安全的檢測基準,現在是規劃2021年1月1日開始讓新型的大型車上路,這些大型車要上路,必須在車上裝設數位行車紀錄器,如果未來沒有按照規定裝設就沒有辦法領牌。現在是這樣規定,沒錯吧?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檢測基準有這樣的規範,相關的道安規則也會同步配合辦理。
許委員淑華:關於這個行車紀錄器的功能,主要是希望以後司機上車後插了卡,它會紀錄駕駛的工時,還有他出發的時間等等。
陳次長彥伯:甚至他的ID也會在上面。
許委員淑華:這方面的功效,本席覺得不錯,可以避免駕駛員太過勞累。看起來這個功能不錯,如果他忘了插卡還是可以行駛,可是會警示提醒插卡。現在這樣的做法,本席覺得這是政府的美意,但是不要裝設之後,最後卻沒有好好執行。
現在這個紀錄器的功能,包括公司和駕駛的資料都能夠紀錄在裡面。例如奧萬大這件車輛事故,大家有看到,其實他的違規事件數相對比較高,我們有沒有辦法從這裡規範?如果他的工時確實已經超出規定就不能開車、不能發動,或者當他的違規數量達標時,交通部能不能相對控管或是去了解?能不能把這部分列為主要規範?
陳次長彥伯:分兩塊向委員說明,一塊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如果工時超過,或者他的違規紀錄累積太多,而且大家認為累積太多違規紀錄不可以開車上路等等,關於這種機制,現在不管是遊覽車也好,或者是客運車也好,我們有所謂的動態資訊系統,由公路總局動態管理資訊中心負責監控。裝設這個紀錄器之後會有三級制的alarm,第一級會通知業者,第二級會由監理所控管,第三級是由公路總局控管,所以各種情形都可以了解。
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現在有在控管的是屬於駕駛工時的部分,只要駕駛工時超過就會警示。還有一種更嚴重,就是車輛沒有定期檢驗,所以你現在可以發現,出事以後,沒有做定期檢驗的車輛非常少。就是因為有這個機制,只要是需要定期檢驗的車輛,但是沒有去做定期檢驗,一上路就會被逮到,監理所的同仁會找到那部車,強制他去檢驗或停駛。
許委員淑華:次長,本席相信監理站的檢驗都沒有問題,但是您剛才說到,駕駛員可能是過勞或是超過工時,本席是有點存疑啦!因為第一個,關於這個卡片,如何預防不會有人代插?假設已經具有這樣的功能,現在就不會發生那麼多駕駛人過勞的狀況。例如今年9月份桃園客運一位司機,他開車的時候發現心臟非常不舒服,但還是把車子安全開回去,後來公司把他從外勤調到內勤,薪水也從六萬多元被砍到剩一萬多元。
現在職災的判定還沒有結果,但是從桃園客運的公司紀錄可以看到,他的工時確實達到13到16小時,也就是說,雖然我們聲稱都有去稽查,可是不管是您剛才說的,現有的電腦監控或是人力稽查,實際上對於駕駛員的過勞狀況,這些措施沒有辦法完全消除我們的疑慮。所以第一個,人力稽查的部分,就本席剛才說的這個案例,現在的稽查人員,你們說已經有改善,可是實際上工會反映的這位桃園客運駕駛員還是出現過勞的狀況,而且他們的違規和事故案件確實滿多的,所以稽查有必要落實,這個個案請次長再重新了解一下。
陳次長彥伯:我相信很多客運業者大概都相同,但是因為有所謂的公路客運和市區客運,監理機關同仁在看這個部分的時候,恐怕沒有兩邊一起勾稽,所以才會產生這些問題。如果光看公路客運,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把公路客運和市區客運放在一起看,這個駕駛人的工時恐怕就超過了,這部分我也要求公路總局要去檢討相關機制,一併由相關的管理機制統合處理。
許委員淑華:是,一定要統合啦!本席剛才就……
陳次長彥伯:尤其是針對桃園客運的部分。
許委員淑華:好的。回過頭來,我們剛才探討的是現在駕駛人的過勞狀況,剛才您也提到目前既有的方式,例如從監測紀錄可以看到,可是本席現在問的是,我們明年即將要上路的這套數位紀錄器,是否也有相對應的功能可以保障司機的安全,降低他的過勞狀況?因為一旦他過勞,當他行駛在道路上時,相對的行人也會有危險。
陳次長彥伯:是。這只是一個數位式的行車紀錄器,剛才說到它會結合業者的資料或駕駛人個人的資料,這部分可以整合在我剛才特別提到的動態管理資訊中心,它可以發揮這個功能。我順便回答剛才委員的問題,就是可不可以強制讓那部車停下來?這是強制介入這個車輛結構的問題,現行法規並沒有這麼做,而且這樣也比較危險啦!可能一開始就要設計在裡面。
許委員淑華:對,因為我們現在的規定很明確,駕駛員的工時是很確定的,所以對於超過的部分,我們要怎麼去檢討,讓它上路後可以更加的安全?這部分要請次長和同仁再重新研究一下,希望明年這個政策上路之後,可以對我們的行車安全更好。
陳次長彥伯:是。
許委員淑華:我再請教一下,因為在立法院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後,經濟部也從去年開始受理實驗車牌的申請,目前臺灣已經有幾家公司提出申請,像:臺灣智駕、勤崴國際和豐榮客運,他們都有向經濟部申請實驗車牌,政府部門的工研院也有和新竹市政府合作,現在已經正式的有一臺自駕車上路了,這也是我們所發出的第一張實驗車牌,所以因應時代的變遷與智慧城市的來臨,我們的法令也應該要快速的跟上,現行法規對於車輛的操控和使用還是限制只能是人,但未來無人車上路之後,我們的法規能不能快速的跟上?我不曉得這方面交通部有沒有參考過其他國家的規定或法令,比方說:歐美國家或是比較先進已經有無人車的國家,我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考量?
陳次長彥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前些時候的無人車推動是肇因於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但現在這些系統都還在所謂的「沙盒」裡面,它還沒有從沙盒走出來在現實中營運,因為這還需要一段時間,但交通部最近已經和相關的單位針對有關的法規來做研究與調適,預計大概還要2到4年的時間,這些車輛才會走出沙盒到現實中的道路來營運,所以我們目前還有一點時間,我們會儘快的來參考國內外相關的法令。
許委員淑華:這個腳步要加快,特別是肇事時的責任歸屬,因為這方面是大家比較關注的。雖然你說還有時間,不過目前看起來,無人車進步的速度很快,而且條例通過之後,民眾也會開始要求,所以我覺得這方面應該要馬上、立即的去參考。
陳次長彥伯:其實目前這些無人載具上還是有人,雖然那個人不叫做「駕駛」,但是從某個角度來看,他就是在做風險控管。
許委員淑華:對,這個國外還有分不同的級數,有的有駕駛、有的沒有駕駛,它有不同的層級。既然它有不同的層級,那政府就應該要有不同層級的規劃,而這些現在也應該要慢慢的把它釐清出來。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針對現有的法規和命令加速的來做檢討。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魯委員明哲:(10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都很關心這次臺鐵瑞芳至猴硐間的土石崩塌事件,這次事件的嚴重程度,包括部長到現場視察後也覺得超出預期,當然,這裡面有一部分是屬於天災,但是對於這位機警的司機員跟相關的配合人員,以及現場不分日夜在搶修的人員,我覺得都應該要給他們鼓勵和表揚,這部分要先跟部長講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部長到現地時也有做這樣的表達,他希望臺鐵要給予這些同仁鼓勵和獎勵。
魯委員明哲:第二個問題,本席要再次確認一下,本來你們是預計12月8日可以搶通,但是部長到現場視察後發現這次事件的嚴重程度遠高於預期,目前你們是規劃12月13日可以搶通,所以12月13日的凌晨就可以通車嗎?
陳次長彥伯:12月13日早上5點可以單線通車。
魯委員明哲:好,我相信,現在要往東部的交通、尤其是北迴鐵路,大家都非常期待它能夠恢復通車,畢竟鐵路是平價又穩定的軌道運輸,但安全第一,目前現場預估大概還有一萬多立方的土,加上現在大雨不斷,所以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和施工的進度,我希望你們都要確實的掌握。
第三個問題,你們現在把鐵道邊坡的危險程度分成4個等級,A級目前是0,0的原因是因為你們不可能讓它存在,這一類現在都不能通車,一定要馬上處理,所以處理完之後就沒有A級的,我懂這個意思。B級則有17處,而這次坍方的這個地點你們是將它列為C級,C級大概有1,381處,我覺得這樣的分級制度有點像是施工的標準,這對於真正的危險風險程度、我覺得在預警分級上,你們應該要再做考量,因為C級有1,381處,C級太多了,這不合理,C級一定要細分,我建議就分成:C1、C2、C3,你們可能是把80分到50分都放在同一類,但是當這一類太多時,它就完全沒有優先順序,我覺得這樣不太合理,這個制度一定要檢討,C級一定要細分。當然,D級是你們覺得沒有問題的,現在D級有2,655處,所以現在C級才是重點之重,你們現在的重點就是要全面的去盤點C級。另外,目前C級有1,381處,這麼大的量體,你們應該要再把它細分為:C1、C2、C3,你們可不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
陳次長彥伯:委員的建議,我會請臺鐵局考慮,其實最近我們已經有請臺鐵局要就邊坡的分級重新的來做檢視,檢視的重點就是希望他們能夠發掘有潛在風險的邊坡,然後再針對它的等級來做適度的調移。
魯委員明哲:好,因為C級……
陳次長彥伯:就像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可不可以將C級再細分為:C1、C2、C3?其實就某個角度來看,它必須要能夠identify不同的風險。
魯委員明哲:次長,也許臺鐵局的任務並不歸你分管,但今天是你來接受質詢,你就要把這件事情帶回去,因為你們把這1,381處都列為C級,沒有細分,這樣是不對,也是不行的,也無法因應現在極端氣候的變化。如果我現在問你C級裡面有哪幾個地方情況比較嚴重?請你挑100個出來,你可能還要再重新研究,這樣是不行的,所以我建議這個一定要做,為什麼呢?因為除了這次這個事件之外,事實上,幾年前、民國105年10月的時候,南迴鐵路4天4崩塌,當然,那也是天災,是氣候的問題,可是當我們一樣回過頭來檢視它的分級制度時卻發現,原來南迴鐵路那4個不同地點所崩塌的邊坡都是屬於C級的,而且同樣都沒有裝設監視器與預警系統。所以我現在要提醒你們,不要每次都等C級的崩塌下來之後,我們才要來設置預警系統,這樣就沒有超前部署與超前規劃了,因為當初南迴鐵路所崩塌的那4個點都沒有裝設監視器與預警系統,所以後來我們還編列二億多元要開始來設置,西元2020年會完工,結果現在那個點預警好了,但這邊卻崩塌了,所以我才會說C級至少要再細分成四類,就算要猜題,你們也應該要從C級開始來猜,不要等它崩塌變成B級後,你們才要開始來設置。我並不是要你們1,381處都設置,而是對於C級裡面最危險的那一群,好歹前10%要設置,你們應該要朝這個方向來規劃。
陳次長彥伯:好,委員的建議我們會請臺鐵局來研究看看。
魯委員明哲:好。再來,本席擔心的原因是,因為今天已經是12月7日了,今天下午2點一邊正舞龍舞獅的在慶祝鐵路觀光年正式啟動,但另外一邊卻是灰頭土臉的在邊坡搶修中,當然,這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但是我們真的要思考一件事情,那就是當你在啟動旅遊的時候,因為旅遊分成兩類,第一類是以旅遊地點為主的遊覽型旅遊,就是花蓮和日月潭都一定要去,而另外一類則是具時間性的任務型旅遊,這兩種旅遊的嚴謹度不太一樣。如果是地點型的旅遊,如果時間上有差,不好意思!下個禮拜我們再帶你環島,我告訴你,這沒差。但如果是任務型的,而且又跟鳴日號的訂名有關係的,因為它是要帶大家去看2021年的日出,它是這個火車命名的基礎,而且它是任務型的旅遊,如果當天它不能到達,我跟你講,那鳴日號就會變成明日號或明年號,明是明天的「明」,所以這個時間點你們可能要思考一下,我們也不希望這麼倒楣,但南迴鐵路過去就曾發生過類似的事情,現在是換北迴鐵路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我建議你們應該要有備案,不然萬一鳴日號的首發變成明日的「明」,那將會讓很多人失望的,次長,你們有沒有想過備案?這個有沒有備案?像這種任務型的旅遊,時間一旦過了就沒有,你們不能到時說:拜託!請換看1月2日或1月3日的日出,這樣是不行的,因為這是任務型的旅遊,所以你們有沒有什麼備案?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上一頁的簡報有提到今天下午臺鐵局要召開記者會,但現在因為北迴鐵路還在搶通中,所以這個記者會就暫時取消了。
魯委員明哲:這個本席知道。
陳次長彥伯:至於鳴日號的首發是不是會繼續?這個問題我請馮副局長來說明。
魯委員明哲:好啦!我跟你們講,你們真的要想一些備案,因為像這種有時間性的任務型旅遊,本身挑戰就非常大,現在有很多東西你們又沒有辦法可以控制,所以你們應該要有備案,而這個備案是不是就像林佳龍部長所講的,你們會改用客運?所以你們是不是會再弄一個鳴日號遊覽車,然後再用鳴日號機車和汽車一起來接駁?我講這個的用意是,因為鐵道觀光首重鐵道安全,如果邊坡是重災的重要指標,那你們在一開始的分類就應該要做好預警,這是我要給你們的良心建議,希望你們都能夠做到。
陳次長彥伯:是,有關委員所特別提到的邊坡安全,這個臺鐵局一定會積極的來改善與檢討。至於鳴日號後續要如何推出?這個臺鐵局也會審慎的來檢討,畢竟這種旅遊和坐巴士旅遊的設計理念不同,互相為用恐怕會有困難,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11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交通最重要的就是順暢和安全,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智傑:那順暢的部分,國道有沒有可能可以有大客車專用道?你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陳次長彥伯:我先簡單的說明一下,待會再請趙局長來補充。有關國道專用道的部分,這個要整體的來看,像國五就有大客車專用道,據我所了解,西部部分的路段也可以考慮用路肩的方式來做處理,但整體上是否可行?這恐怕還要詳細的規劃,所以這部分可否請趙局長來說明?
許委員智傑:國五現行的狀況,請局長先跟大家報告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國五南下的部分,我們在南港系統的匝環道有設置一個大客車專用道。
許委員智傑:那個我知道,效果怎麼樣?是不是可以跟大家報告一下?
趙局長興華:它的效果還算相當不錯,但這是在不影響到小客車的容量下來做的規劃和設計。爬坡車道的部分,就是在國五的石碇到彭山這一段,我們是將爬坡車道改成大客車專用道。
許委員智傑:所以請次長和交通部及局長思考一下,因為國五就是現行的案例,為什麼國五的大客車會有市場?第一個,因為它便宜;第二個,它比較快。因為它有符合人民的需求,所以大眾運輸才做得起來,如果它不符合人民的需求,那大客車恐怕就不見得可以做得那麼順暢。現在全世界都在節能減碳,所有的國家都在鼓勵大眾運輸,如果我們可以讓大眾運輸更順暢與安全,如果這部分顧得住的話,那我們的大眾運輸是不是就可以推得更好?
陳次長彥伯:是,那是當然的,因為它的運具有競爭性。
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我希望交通部可以做這樣的思考,我們查過資料,到目前為止,美國、加拿大、中國和韓國都有在高速公路設置大客車專用道這樣的實際案例,尤其是逢年過節時,當然你也可以分平時和節日,但這部分要如何去思考?我希望交通部和高公局都可以做這樣的思考。剛才次長提到的是整體的,可以整體的去思考很好,但有時候整體會影響到整個交通,所以這恐怕不是最好的方法,所以我思考的是局部,這個局部可以是局部的時段或局部的路段,如果這個局部交通部或高公局可以做更仔細與精確的研究,那是不是就有機會可以解決逢年過節的交通問題,不知道這部分交通部或高公局有沒有什麼樣的思考?
陳次長彥伯:讓年節期間返鄉車潮的交通可以順暢是交通部的職責,也是我們必須要做的,所以針對委員剛才所特別提到的,我們可不可以在既有的高速公路上,在特殊的路段或時段來設置所謂的大客車專用道或優先道?我們有沒有這樣的條件?這個我會請高公局來做相關的檢討。
許委員智傑:本席就簡單的舉一個例子,目前比較容易塞車的路段,像五股到林口這個路段就很塞,對不對?
趙局長興華:是。
許委員智傑:另外還有機場到中壢、楊梅到新竹、彰化到員林,以及高雄仁德等等,這幾個路段都特別的塞,除了節日之外,假日可能也會塞。如果交通部在思考時可以再更細膩一點,因為你們每次都是思考整體性的,所以每次都不能做,雖然這麼做政府單位會比較辛苦,但卻可以讓人民達到順暢和安全的效果,所以有關這個部分交通部是不是可以考慮著手來做規劃?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如果要做大客車專用道的話,我們就以北部大客車最多的林口到臺北這一段,它最高量的時候,一小時最多也只有二百多輛車,但是我們一個車道一小時可以有二千多輛車在上面跑,所以時間上,如果我們把這個容量或空間拿出來做大客車專用道的話,那就會限縮到小客車的容量。
許委員智傑:當然,我不是說……
趙局長興華:我們現在是在比較有需求的地方,像國三的土城和中和,現在就有實施大客車專用道,我們是將路肩拓寬來讓大客車優先使用,所以我們已經有針對局部的地方在做處理了,但有些地方是因為條件不允許。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我剛才提到的是思考和概念的問題,因為國家要時常的去思考這些問題,這樣我們才能夠解決更細微的問題,現在這部分其他國家已經有現行的實施狀況,而本國有在實施的就是國道5號,剛才次長和局長也提到這個效果不錯,我的意思就是說其他國家有在做,臺灣也有在做,目前我們做的是國道5號,有些時候上下班時間也有開放路肩行駛,我們可以做更仔細的思考,即區分路段,如果有大眾運輸的替代方案可以推起來,一來可以紓解交通而不是讓交通更壅塞、更混亂,這當然要詳細的評估。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們用整個思想和概念來思考全國高速公路的狀況,在哪些路段、哪些時段、哪些節日,可以有這樣變通的方案出來,當然公務員會比較辛苦,但受惠的是人民,這部分是否請交通部和觀光局著手規劃進行?
陳次長彥伯:關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責請高公局研究,看是否在特定時節、連續假期的時候在特殊路段、時段實施。
許委員智傑:我有跟高公局做一個預告,我每次質詢幾乎都會提到這點。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好好研究。
許委員智傑:可不可行、哪個路段可行、哪個時段可行,這個部分讓你們專業的人來做評估,這個思想和概念對於解決交通的順暢和安全的確很有幫助,對不對?
趙局長興華:目前我們在評估的就是林口路段的部分,那個路段最大的車流量是一小時兩百多台車,如果有將近一千多輛車的話,它的車道容量這樣跑的話,我們不要說劃個公車專用道,但是沒有車在跑……
許委員智傑:當然,這是你們專業的評估不是我的評估。
趙局長興華:每個路段我們都會思考。
許委員智傑:這個問題就交給高公局思考,我舉個例子,大眾客運運輸車塞車超過10小時,怎麼辦?
陳次長彥伯:在相關規定裡有不可抗力排除的規定。
許委員智傑:這點請你們要研究一下,不然有些客運車會反映就是塞車的問題,但是現在勞基法就是要罰。
陳次長彥伯:是,有工時上的問題。
許委員智傑:這部分要怎麼處理?如果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我們就不能怪人家,民眾不守法的話,我們要要求,民眾守法但有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時,交通部要協助他們排除困難,對這部分,我希望大家一起思考、努力。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協助。
許委員智傑:以後如果高公局再來列席,我會再問你們規劃得怎麼樣?這樣才會有具體的成果呈現。
主席(許委員智傑代):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1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2月4日臺鐵猴硐路段因為豪雨的關係發生重大崩塌事件,不幸中的大幸是司機員處理得當而沒有造成任何人員的傷亡。不論是臺東往北到臺北或往南到臺南,因為地形關係有許多有邊坡的地方,這個事件的發生有幾個問題要思考。鐵路局所做的邊坡檢測分為A、B、C、D幾個等級,也就是以有沒有急迫性做分類,有急迫性的優先處理,一種是判斷為安全的,另外就是疑似不穩定和C級的無明顯的不穩定,這次事件更讓我們認為這個問題要非常嚴肅的面對。這次事件發生的路段被歸類在C級的無明顯的不穩定,這個路段被歸類為C級卻發生崩塌。被歸類為C級無明顯不穩定的地方總共有1,381處,它被歸類為C級卻發生崩塌,而且要到12日、13日才能通車,災害的狀況超過我們的預期,超過預期有兩件事:第一個是原本我們認為它沒有明顯的不穩定,也就是說我們認為它應該是安全的;第二個是修復的進度原本預估12月8日可以單線雙向通車,現在卻要延到12日。我們並沒有要急就章的完成這個工程,而是要以安全為第一考量,鐵路局對這次事件的因應方法為何?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因應的方法就如委員特別提到的,第一就是搶修,我們有搶修的管控表,部裡和局裡正在會同檢視,看是否有可能在安全的情況下儘早恢復通車。第二是分級處理的部分,我們會責請臺鐵局做分級的處理。
劉委員櫂豪:我請臺鐵局說明一下,我的重點是在目前被評估為C級的總共有1,381處,問題是這次發生重大危險事故的地段就是被歸類為C級的地方,當然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天災,短時間的降雨量超出預期,但我們要未雨綢繆,超出我們的判斷,原本有1,381個地段被認為是安全的,雨大或天災地變的時候可能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評估A、B、C、D等級時要做全盤性的考慮。另外就是監測系統,這次是司機員經驗老到發現有異狀,要是沒有人發現異狀,直接把車子開過去,後果不堪設想。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11月30日我們就發現有滑動的現象,現場實施了24小時的監測,所以是司機員和現場監測同時都在進行把關。其次,委員關切的C級,根據106年到108年我們做的監測評估,它屬於不在潛勢地點,不是在地調所的地質潛勢地區,也不在農委會土石流的高風險地區,以前沒有致災過,按照這三個條件,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評估為無明顯不穩定地段。這次致災原因如委員所提的,這次整個深度達到100米,而且它處於山坡稜線附近,岩盤比較破碎,連日大雨造成岩盤之間嚴重的滑動,導致大面積的崩塌,這是目前查到的崩塌的原因。
劉委員櫂豪:監測員和司機員在30日就發現有異狀,所以你們做了臨時處理,路過時也特別小心的監測。現在除了對A、B、C、D分級做全盤的檢討之外,監測其實是一個大學問,當然無法每10公尺就設置一個監視器,實際上有困難,但如何做監測這件事情,我們可能無法憑以往的經驗處理現在的監測,尤其強降雨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過去沒有發生過災害的地方,這次就發生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是上天給我們警訊,提醒我們。臺鐵全長是1100公里左右,只有14個地方35支監視器,其他的地方要靠什麼?靠人員去巡視嗎?
馮副局長輝昇:目前氣象局有一個QPESUMS,我們針對56個雨量較大有土石流的潛勢地區都有設置,C級也有設。其次就是14處有監視器,那是針對有落石、土石流的地方,另外我們自己還有地工的監測,有37處,地工監測包括傾斜儀,水位計、水壓計,每週都會有資料送回來,這是目前的三個部分。我們在行車安全6年計畫也編列了經費要建立落石預警系統,大概是25處,部裡已經指示我們做全面的檢視。
劉委員櫂豪:藉由這個事件我們要做全面的總盤整、檢測,絕對不能讓這樣的事件再發生。這次是天災,沒有人員傷亡令人感到欣慰,但是如何疏運,臺東、花蓮搭火車的人一定要靠客運接駁,或者從南邊繞,大家都很辛苦。這是12月4日臺東一位老師的貼文,他還幫你們講話,他一開始還鼓勵臺鐵人員,他搭了477班次的列車,這一、兩天你們處理得很好,但他寫出當天477班車處理的狀況。他12點鐘到宜蘭,到的時候最後一班接駁車已經開走了,沒有任何加班車,搭那班火車的乘客沒有任何車子接駁到宜蘭,根據你們的說法,你們轉運站設在羅東,但這台車有沒有停在羅東?
馮副局長輝昇:有,羅東站也有停。
劉委員櫂豪:局裡面對這樣的事情,大家都很辛苦,但如果要求得更好一點會讓民眾更有感受,顯然在火車裡面廣播提醒大家在羅東下車的這件事情沒有落實,大家理所當然的想,坐到宜蘭下車會有轉運公車可搭,結果你們轉運站設在羅東,你們考量的是腹地較大、調度比較方便,這也OK,但問題是一定要充分的讓乘客知道這件事情。我現在舉的是12月4日的狀況,出發前確認、火車上也確認,結果下車後477班列車的乘客發現沒有任何加班車在等他們。
馮副局長輝昇:感謝委員提示,事實上部裡也要求把鐵、公路聯運做好。
劉委員櫂豪:我相信你們4日、5日這兩天都處理得很順暢,但事發當下的處理在平常演練當中就應該落實,不然可惜政府在做,大家搶救得很認真、很辛苦,轉運也很辛苦,結果卻讓乘客找不到,喪失了原本的美意。
主席(劉委員櫂豪):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11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之二條規定:營業大客車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令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一、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第二、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不得少於15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45分鐘;第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為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8小時以上,一週以2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次長是公路總局的老局長,你覺得這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這樣的規定是跟業者討論多次的結果,另外還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參酌了國外很多相關的規定,所以才會有相關的但書規定,考量業者實際上開車的長度會超過等等。
陳委員雪生:我是要你說明有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現在這些大客車業者執行的狀況都很好嗎?有沒有辦不到的事情?
陳次長彥伯:唯一比較困難的是具有連續性或交通壅塞的時候會有超過工時的規定,這部分我們也和各監理機關做了討論,可以做例外的處理。
陳委員雪生:超過規定的話是不是要開罰單?
陳次長彥伯:法條是這樣規定沒錯,但遇有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可以另外處理。
陳委員雪生:次長在公路總局待很久了,第十九之二條訂定多久了?我告訴你,訂了二、三十年了,那時候的高速公路,從臺北到高雄只要4個小時,現在8個小時還到不了,為什麼還不修正?本席在過去的8年任期內不只提了3次以上,你們都沒有修正,本席建議你們要正視這樣的問題。早上許委員智傑也提了要設大客車專用道,怎麼可能?國1、國3能夠比照國5嗎?國5路面很寬敞,沒有這個問題,不可能在國1、國3設大客車專用道,有高乘載管制加上大客車專用道,小客車都不用走了,剩下腳踏車和摩托車去走好了,這怎麼可能呢?公路總局針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之二條要加速檢討。你們跟業者不是溝了一次、兩次,業者每次都向委員陳情,我們也不堪其擾,你們又不解決問題,只是說視狀況而定、少開一點罰單,誰叫你們少開罰單了?制度面是這樣,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陳次長彥伯:委員特別提到安全是很重要的……
陳委員雪生:運輸安全第一,現在從臺北到高雄,8小時還到不了,駕駛人怎麼辦?
陳次長彥伯:委員講的是連續駕車,但其實很多車輛在中途會有休息時間。
陳委員雪生:早上許智傑委員說到整個新竹路段或是哪裡,因為塞車,走了5個鐘頭才到臺中。
陳次長彥伯:剛才有特別說明過,那是法條之外一般的通則,是行政程序法上本來就有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對於委員特別提到對此規則要進行檢討的部分,我們會去檢討。
陳委員雪生:這個法律制定了20年,已經不合時宜了,本席已經提過很多次,你們卻還是不檢討,難道要本席到下一任期再來質詢你們嗎?我的年齡已經很大了,還不知道能活多久,請你們儘快。
陳次長彥伯:應該是不需要啦!我們會儘可能與相關業者討論。
陳委員雪生:業者之所以會抗議,一定是不平則鳴嘛!而且還不止一家,全國也只有3、4家業者,結果4家業者都有聲音,然後還要看你們的臉色商量說這個月開5張、下個月開10張的,該開100張罰單就開嘛!
陳次長彥伯:不會啦!他們不會這樣開罰,最主要是與駕駛工時有關,這對業主來說……
陳委員雪生:要本席去調查公路總局嗎?那這些公務員怎麼辦?你們應該依法行政,沒有所謂的私人感情問題,法令就是法令,如果法令行不通,就改嘛!立法院就是負責制定和修正法令的嘛!
陳次長彥伯:我會責請他們辦理。
陳委員雪生:許局長剛上任,應該有點魄力,請就本席剛才所言說一下你的看法。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鉦漳: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既然法令是這樣規定,我們當然一定要遵守,目前我們的作法是第一、要求業者排班時要避開可能的壅塞狀況,第二、我們要求若真的有壅塞狀況產生,下一班司機需特別注意相關狀況。至於法規的部分,目前都是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委員建議我們可否做得更好,對此我們會再檢討。
陳委員雪生:相關法規綁得死死的,讓人家無路可走嘛!就以星期六、日前往花蓮一定塞車來說,昨天我們幾個朋友聊天時還提到為什麼公務員不能調整為星期四、五放假,這樣一來,星期六、日的交通就不會這麼堵啦!問題就在於還涉及孩子和家庭的問題,這當中的彈性當然就沒辦法那麼周延。
陳次長彥伯: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未來會檢討。
陳委員雪生:請問你們對於猴硐事故中那位鐵路駕駛給予何種獎勵?會不會只是給個嘉獎或發2,000元獎金就算了?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還在搶修過程中,所以我們只是表達對他的嘉許等等,事後會給予相關的獎勵。
陳委員雪生:你們對外說會給他獎勵,難道是假新聞嗎?
馮副局長輝昇:我們會給他獎勵,正在研議中。
陳委員雪生:另外是日本在二戰之前,將臺灣列為日本的一個外島,視為他們的國土,當時日本人在這邊開墾就是沿著蘇花公路這條線,那時候也經常坍方,目前猴硐沿線還有17處被你們列為危險地段,因為那些地方的落石情況確實非常嚴重,所以你們要如同巡山員一樣,每個月或是隔一段時間就沿路檢查過去,看看有無坍方狀況,而非等事故發生後再檢討。
陳次長彥伯:他們會依照巡檢相關規定,定期依照A、B、C、D不同等級進行不同的檢測。
陳委員雪生:說真的,本席很替鐵路局員工講話的,裡面的員工一點士氣都沒有,財務虧損那麼嚴重,我在前幾年都質詢過這個問題,他們沒有高鐵那麼幸運,還可以緩過來,現在走路都威風凜凜,鐵路員工卻一副老態。
陳次長彥伯:不會啦!臺鐵的員工每個都士氣高昂。
陳委員雪生:前幾天記者還來找本席做專訪,說是臺鐵又出事了,問我要不要說點什麼,但本席真的不想漏他們的氣!我對公務員只有鼓勵,所以本席認為你們要對臺鐵這位司機從重獎勵,至少記大功一次,快要過年了,也發點獎金給人家嘛!不管他是不是運氣好,起碼他有特別注意情況。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從優考量。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1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費委員鴻泰所提「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租車人為非我國國民或法人者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交通部在報告第2頁第1點的說法是「建議修正小客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不論為本國籍或外國籍均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第2點則稱因為考量市場上仍以短期租賃小客車用於觀光、商務代步工具為大宗,市場上各保險公司大多已經提供了相關產品,故建議只針對小客車租賃業短期車先行推動,請問這是否意味其他部分就不推動?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先簡單跟委員說明一下租賃車市場的狀況,其實租賃車分成兩種,一種是短租,比較類似平常想去觀光或旅遊就去租一部車的概念,也就是一般在國外我們稱為租車的行為;一種是長租,租期大概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大部分都是當成公司的交通車,或是公司老闆、CEO的長期用車,這其實與大家認知的旅遊市場或一般租車要規範的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報告中特別提到「針對短租的市場」,是租賃業的短租市場有這樣的需求,而且據我們的瞭解,現在租賃公司大概也都有納入第三人責任險,因此在我們詢問過後認為其實沒有必要區分外國人或本國人,只要是辦理短租的租賃業都有納入。
李委員德維:其次要請問的是公路總局有一個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但之前發生桃園客運詐領相關補助款1,244萬元事件,請問你們根據這個作業要點整體發出去多少錢?補助了多少家業者?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鉦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的數字比較複雜,請容我們會後再提供。
李委員德維:目前出事的是桃園客運這家公司,全臺灣你們到底補助了幾家客運業者?你們先給本席一個數目,比如10家、20家甚或100家,數字不用很精確。
許局長鉦漳:目前各縣市政府都可以提出相關的汰舊換新補助,現在約有50多家客運業者,每家的補助狀況都不大一樣,現行規定是對10年以上或是12年以上的才會給予相關補助,至於詳細資料,容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德維:在發生桃園客運這個事件之後,請問你們或交通部有無追蹤其他業者的補助狀況?這些補助款是直接交給各家業者抑或是撥給各縣市政府再由各縣市執行?其實本席要問的很簡單,第一是出事後你們有無追究其責任?第二是你們的運作模式是否有需改進檢討的必要?第三是你們對於補助時產生的問題如何追蹤?
許局長鉦漳:桃園那部分是由各縣市政府提出來的,所以目前是由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對於其未按照規定辦理的部分,我們已要求桃園市政府去處理,將給予補助但車輛未按年限使用的部分繳回,相關處理現在正在進行中。有關制度的部分是否要再加以精進,我們會進行研議。
李委員德維:桃園客運這件事是出包了,但可能有些業者也有此情形,只是沒有被抓到而已,所以本席要建議交通部,應該對這些出事的縣市政府加強要求,甚至減少給他們的補助,你們一定要有一套相關的作法,如果就算出事,還是好官我自為之,好像沒有事一樣,僅把東西追回來就算了的話,本席認為這對全民來講是不公平的,對於守法的縣市和守法的業者來講也是不公平的。請問次長對本席上述所言看法為何?
陳次長彥伯:如何透過這次類似的事件對相關補助進行考核或檢討,我們交通部會來持續進行。
李委員德維:麻煩局長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許局長鉦漳: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教運研所林所長,2007年的一個新聞報導提到高鐵通車衝擊了國內的航空業,因此不再需要很多航空站,航空公司的班機也空在那裡,資源閒置,連臺鐵也受到影響,請問運研所在2007年高鐵開通之前有做過類似的評估嗎?
主席:請交通部運研所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在通車前當然是一個預估,但是通車以後我們也有仔細觀察。
鍾委員佳濱:許局長在11月21日向蘇院長做簡報時提及我們屏東最關心的高屏東西第2快速公路,請問許局長,你認為這個第2快速公路的目的、定位和功能為何?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鉦漳: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提供屏東地區屏北的部分能更方便快速地連接國3和高鐵。
鍾委員佳濱:局長講得非常完整,該條道路主要是為了屏東地區能夠快速地連接國3到國1以及高鐵,但簡報中還指出可以解決省道1號及88號快速道路的壅塞,並由國10、國3、88快及部分國1形成環狀路網,同時還能分散鼎金系統的負荷,請問為什麼要用這條第2快速道路路廊分散鼎金系統的負荷呢?
許局長鉦漳:因為目前來說,走國10還是要到鼎金系統才能轉到高鐵,但若走高屏東西第2快,不需經鼎金系統即可直接到達高鐵站。
鍾委員佳濱:目前國7還沒有做,國10接國1南下這個路段則是東西向概念,但有些人到了國1後要往北去高鐵站,所以你們現在的構想是南下的就順著國10接到國1,要往北的則到了仁武交流道後,就改走第2快這個路廊前往高鐵,所以環狀的橫向既要進行綜合規劃又要進行可行性研析,原本的可行性研析是東西向,從屏北的國3接到國1,但未來如果國7施工完成,國3、國10、國7及88快就形成真正的環狀網絡,可以從國10的仁武經過國7接到88快,也可以經東西向第2快速公路連接到國1再接到88快,這樣一來,這裡的交通量就紓解了,這一段的國10就成為東西向的延伸,所以一旦國7完成,東西向第2快速公路仁武到國1這一段的需要性就下降了,何況將來高鐵會延伸到屏東,屏東的人要搭高鐵不再需要到國1轉接,所以高鐵軌道運輸的替代性及未來國7完成後的環狀網絡運量分流方式其實是不一樣的。
另外,原本的可行性研究之後,因為綜合規劃的關係,你們增加了國3系統交流道等3個施工項目,又為了避開攔河堰集水區、國防部營區等而路線北移,導致經費增加、期程拉長,然後又增加了從仁武到鼎金這一段,可是增加的這一段不是屏東而是高雄方面的需求,至於鼎金系統的負荷,在未來國7完成之後,在高鐵進入屏東之後,這個東西向就不需要分流到高鐵了,次長以前擔任過公路總局局長,對此應該很瞭解。本席想請問的是,你們有就路線北移一事與地方討論過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針對路線北移,其實我們是有跟……
許局長鉦漳:我們有將路線方案正式送給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也正式回文給我們表示同意。
鍾委員佳濱:可是那天潘縣長在蘇院長面前表示不能理解為什麼路線要如此北移,因為路廊在南邊這個可行性研究是比較符合屏東方面需要的,而且因為路線北移,經過的私有地增加了,再加上鼎金系統這一段,致使高雄端施工和土地取得困難,導致整個期程都延宕了。原來的期程是2017年進行可行性研究,2019年提出綜合規劃期末報告並獲通過,結果是現在等著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預計2025年做建設計畫,到2032年才能完工,但若按照原來的可行性研究,應該2029年就能完工。我們再來看看原本2029年會發生什麼事,今年(2020年)行政院正在審核高鐵到屏東的可行性研究,到2029年就完成了,如果高鐵已經在2029年進入屏東,請問2032年還需要分攤東西向去搭乘高鐵的車流嗎?這條高屏東西第2快速公路為了避開軍事及水利設施,往北調整,增加了很多施工項目,因此院長指示由交通部與國防部和水利單位進行研議,設法克服施工技術,縮短期程,請問次長,你們與國防部和水利單位的研究結果如何?
陳次長彥伯:行政院吳政委已邀集相關單位就剛才特別提到的大樹北營區、攔河堰集水區部分的問題進行相關的探討,同時也對用地的取得部分做了分析,應該是沒有增加。
鍾委員佳濱:是指時程不會增加?還是2032年完成嗎?
陳次長彥伯:我是說私有地不會增加。
鍾委員佳濱:私有地不會增加,但工程還是到2032年?
陳次長彥伯:對,至於整個工程的期程,本來就是可以全線核定、分段分期施工。
鍾委員佳濱:高屏地區的規劃包括國道7號、高屏東西第2快以及高鐵到屏東,這三個都是交通部目前在做的,結果,你們有沒有去評估你們的東西,即圖上的第二塊,有沒有評估到應該考慮未來國道7號之後的分流跟疏運?有沒有考慮高鐵延伸到屏東之後,你們的東西特快還需不需要從仁武系統去接鼎金系統?這個部分有沒有一個交通流量的分流替代性分析?
陳次長彥伯:這個在綜合規劃裡面就一定要去考慮,相關建設中或即將要建設的,都要納進去。
鍾委員佳濱:好,請把這部分的資料給本席,也給我們委員會,好不好?不然我們不能理解為什麼屏東縣長說你們要北移,聽不懂,為什麼高雄端一定要從仁武系統到鼎金系統去解決高雄段的壅塞?而這個壅塞在未來國道7號完成、高鐵延到屏東之後,根本就是不太需要的一個問題,好不好?可以嗎?
陳次長彥伯:可以,我們會把資料提供給委員。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
剛剛本席原已經宣布中午12點休息,但因為鄭天財委員比較特別、比較遠來,因此,本席鄭重宣布:鄭天財委員質詢完畢後再休息。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1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的提案,即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的修正,本席剛才已經說明過,就是因為現在計程車的乘客險只有半套,在民國96年12月20日公路法通過了遊覽車除強制險之外需強制投保乘客險,但計程車沒有納入,只有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裡面,當時為了要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就是申請車行、車隊的時候,第十七條才有規定說要投保乘客險,你知道這個是什麼時候訂的?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應該是我當司長或副司長時候訂的。
張廖委員萬堅:從施行到現在,次長知不知道現在全臺灣有多少輛計程車?
陳次長彥伯:將近九萬多輛。
張廖委員萬堅:九萬一千多輛,這裡面統計起來,有加入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也就是這個車隊或車行的大概是51%,占一半、一半,計程車客運業沒有加入車隊的占49%,換句話說,一半有強制,讓乘客有這個責任險,除了強制險之外,還多了一個乘客責任險;而個人計程車的,因為沒有強制,有的有投保,多半幾乎都沒有投保,所以我們乘客在路上攔計程車的時候,很可能有一半的機會攔到的只有一般的強制險而沒有所謂的乘客險。我在早上提過,我大概4年前就提過這個案子,這是我遇到的一件服務案件,有一位民眾到高雄去參加兒子的喜宴,宴席結束之後去搭計程車,結果發生了嚴重車禍,因為強制險的醫療險有一個上限,他認為保障不夠,變成要去告那個司機,才有辦法,於是纏訟許久,所以我覺得這個就變成一樣是路上的計程車,乘客在搭的時候卻是兩樣情。
其實我提這個修正案一方面保證乘客多一層保障,一方面對司機也有保障,否則司機挨告的話,他個人得去賠償。所以,我很高興得到交通部的正面回應。我也要告訴次長,感謝你,我知道你在修法的時候提到說,既然已經要用強制險,那是不是也應該要有罰則?我現在直接講,我贊成要有罰則,當時我在修的時候並沒有去注意到這個部分,在我們的法條裡面,公路汽車客運、市區的汽車客運業和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若沒有投保,他是要被罰10萬到50萬元,其實我們要想一下,如果只是罰個人,因為個人計程車沒有去投保,如果對個人也科以這麼重的罰則,我覺得有點違反比例原則,我覺得比較像的應該是中間值,我們個人開車也要去投保強制險,汽機車都有強制險,機車沒有投保強制險是罰1,500到3,000元,汽車若沒有投強制險而違規是要罰3,000到9,000元的樣子,還是15,000元?我是覺得因為客運業或車行大概都是公司,你重罰公司強制它,我是覺得有道理,可是如果我是個人計程車,我可能忘了去辦,你就罰個5萬元、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我覺得這個有點違反比例原則。當時你們修正我的案子時,把它納入第三項,我認為其實這部分應該做一些區隔,次長,你覺得呢?
陳次長彥伯:其實有一種處理的方式,就是現行如果還是放在10萬元到50萬元,跟著其他的客運業者,因為後續會有所謂的裁罰基準,那裁罰基準可以針對計程車,就是看大家怎麼去界定。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後來把它降到5萬元,如果是針對個人不是公司,……
陳次長彥伯:一種是把10萬元到50萬元調降。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建議的案子就是改5萬元。
陳次長彥伯:另外一種是如果我們認為不管什麼車輛只要沒有投保,就會產生一定的衝擊度的話,那其實可以維持10萬。
張廖委員萬堅:計程車最多載一人到三、四人,客運、火車比較多人,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我是建議從1萬到10萬作為罰個人的裁罰基準,我覺得這樣比較剛好。我剛才提過,小客車沒有投保個人強制險罰3,000元到1萬5,000元,介於客運之間,不然,如果計程車司機忘了投保,結果一罰就罰5萬元、10萬元,我覺得可能會造成另外一個民怨。我覺得這個保障的立意絕對是好的,對司機個人有保障,對乘客有保障。
陳次長彥伯:我想處罰額度只要符合相關比例原則,尊重委員會最後的決定。
張廖委員萬堅:好,謝謝。我想這是一個要補漏的法案,我也希望儘快讓它三讀通過,本來去年就要修了,結果臺中港那個4死的案件產生了很多爭議,現在還在協調中,所以希望趕快讓它完成二讀、三讀,趕快上路,希望我們同仁在一讀會能夠有共識,讓它趕快完成一讀,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花蓮、臺東的鄉親非常關心猴硐到瑞芳這一段的邊坡滑動事件,真是不幸中的大幸,沒有發生任何人員傷亡,列車也沒有受損,這個真的要感謝上天。但是我們看你們在去年就完成了533公里的檢測,查出有17處B級的不穩定邊坡,然後推動高風險路段改善工程,猴硐到瑞芳這個路段發生這麼嚴重的崩塌,看你們之前所作的邊坡檢測沒有A級的,如果以現在的狀況來看,猴硐到瑞芳這個路段應該是哪一級?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把它改列為A級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怎麼樣去檢測、精進確實需要再加強。
陳次長彥伯:我們要再檢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以現在的科技應該可以做到,當然這個我們也很難想像,因為也不算豪雨,其實是小雨。
陳次長彥伯:應該是說雨還滿大的,而且是長時間下在那個地方。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看這樣的情形,事實上你們的資料顯示11月30號就有發現邊坡滑落,本席12月2號星期三白天還在立法院開會,開完會就往花蓮,然後晚上8點7分從光復搭乘45車次的列車,那天快要到猴硐還是瑞芳的時候,列車就停下來了,就廣播說有路況,也造成了嚴重的誤點。當時無論是11月30號或12月2號,尤其是12月2號,你們都知道列車整個都受影響了,後來調查的結果怎麼樣?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馮副局長說明。
馮副局長輝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11月30日就發現電線桿傾斜、邊坡滑動,所以12月1號凌晨我們就封鎖路線,再去做緊急的邊坡處置作業,因為它上面滑動量還滿大的,所以我們先做土方紓壓,12月1號清晨土方已經先做部分的清除,然後我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那時候已經有土方滑落?
馮副局長輝昇:對,我們有把它挖下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比較少量?
馮副局長輝昇:對,所以2號的時候,委員那一班車事實上是單線雙向運轉,所以延誤了一些時間,這也跟委員致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這個不是人為的問題。到底要怎麼去改善?交通部林佳龍部長說增列一億元預算,擴大行車改善計畫,由臺鐵局朝明隧道的方向來規劃,打造邊坡示警系統,是針對這個路段嗎?
馮副局長輝昇:對,我們現在在行車安全六年計畫裡面預估編列一億元,部長也有指示,我們會來做長期的改善工程,預計在三個月內完成評估、設計,然後後續來開始加速進行改善工程作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到底是要做明隧道還是要評估改線?因為現在交通部跟臺鐵局的說法不太一致,臺鐵局工務處陳仲俊處長說宜蘭龜山到外澳2公里左右的路線要花19億改善,然後說可行性研究已經完成,目前正在做綜合規劃,希望明年底可以核定,核定3年後完工;然後猴硐到雙溪10公里左右的路段預計花95億元改善,也做了可行性研究,這兩個到底有什麼不同?
陳次長彥伯:請委員看一下這大概就是猴硐往南一直到宜蘭外澳那裡,這個路段是屬於路線的改線,就像公路的改線一樣,那部長提到的那個是在致災點是不是可以有一些相關的改善工程、可不可以仿照做明隧道的方式,這兩個其實是不相違背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不同的路段。
陳次長彥伯: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猴硐到瑞芳這一段就是要做明隧道?
陳次長彥伯:正在研究是不是採用明隧道,這也是選項之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什麼時候會做決定?
陳次長彥伯:他們原則上在三個月內會提出評估報告,然後對外說明要怎麼改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加油!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主席:12時50分繼續開會,也請助理聯絡各委員,我們下午質詢完畢之後繼續處理議案。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2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國道6號延伸到花蓮,交通部林佳龍部長今年3月4日在本委員會答復傅崐萁立委質詢時承諾未來要推動國道6號埔里─花蓮段的可行性研究,這個研究現在到哪裡了?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不是請趙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行政院在103年宣布了不再闢建高山公路的政策,為了國道6號能不能辦,交通部有正式呈報行政院,希望行政院同意來辦,我們要等行政院同意以後才可以來做這個評估。
孔委員文吉:請行政院同意?
趙局長興華:有公文報院了。
孔委員文吉:你們的公文是怎麼樣?是委託研究計畫的公文?
趙局長興華:先做地質調查的部分。
孔委員文吉:過去國道高速公路已經有做一個規劃了,是不是?
趙局長興華:民國85年有做第一次的可行性評估,後來國工局接手也辦過一次評估,當時評估的結果有一些問題存在,所以沒辦法辦理,就是有地熱、岩爆這些相關問題。
孔委員文吉:上次調查是說地下有很多湧泉、地質脆弱,可能不建議辦,現在是要委託研究什麼?
趙局長興華:現在還是要先做地質調查,因為上次地質的部分本來……
孔委員文吉:你們上次不是已經做過了嗎?
趙局長興華:沒有,那時候編預算到立法院,也被立法院刪除了。
孔委員文吉:現在還是要重做地質調查?
趙局長興華:院裡要先同意我們可以辦,若同意後,我們會編預算送立法院,立法院同意後,我們就會來處理,地質調查一直還沒辦過。
孔委員文吉:這個研究行政院還沒有核定?
趙局長興華:還沒有。
孔委員文吉:開始要做研究還要花一點時間,現在行政院還沒有同意是嗎?
陳次長彥伯:因為行政院曾經宣示過這條道路不再辦,所以現在要在這個路廊上做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之前要做相關的地質鑽探調查,所以我們就是先請示一下行政院,就整體上是不是……
孔委員文吉:你們應該報很久了吧?從今年3月4日報了之後,一直到現在行政院還沒有回文。
陳次長彥伯:我們是6月多才報的。
孔委員文吉:現在已經12月了,已經快半年了。
陳次長彥伯:恐怕行政院有相關的程序。
孔委員文吉:你們再催一下,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我們再去瞭解一下。
孔委員文吉:還是說行政院已經有定見了?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們來瞭解一下,因為行政院還沒正式核覆相關的公文。
孔委員文吉:次長,我看了前瞻計畫還有非都市計畫生活圈的道路,非都市計畫生活圈道路是牽涉原鄉的道路,交通部過去都是尊重縣政府,縣政府這邊會排列優先順序,可是排列優先順序之後,我們原住民鄉鎮都分不到,不管是仁愛鄉、信義鄉或臺東縣海端鄉的,除非是我們原鄉的交通被縣長列為前三名才有機會,所以每次非都市計畫生活圈都是各鄉鎮競爭型的計畫。但是我看沒有一個縣長會把原鄉道路放在前三名,所以非都市計畫生活圈道路,我們原住民鄉鎮幾乎都沒有分配到,這個要怎麼改進?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樣一個尤其是公路系統的生活圈、非都生活圈是run了好幾年的計畫,委員長期擔任立委也很關切,對這個制度上的設計應該很清楚,我們對於原鄉地區生活圈的改善,其實都非常重視,只要它列在裡面,我們大概都會從優來核定。
孔委員文吉:你們從優核定,可是你們還是會聽從縣長來排列優先順序。
陳次長彥伯:我們有一個審查的機制,在審查的機制中,我們會綜合來考量,委員的意見在其中也算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孔委員文吉:我最主要是要強調,我們原鄉的公路真的是需要中央跟縣重視,特別是國道6號不要前面講了之後,又沒有在進行可行性研究。
陳次長彥伯:好,我們來追蹤一下。
孔委員文吉:因為這是連接南投縣仁愛鄉和花蓮縣秀林鄉、中部跟東部的一條非常重要的公路,這是東部、中部民眾的心聲。
陳次長彥伯:我們來追蹤一下行政院的處理,謝謝。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是唸瑞芳國中的,我們學校前面就是瑞芳、猴硐這一段鐵路,事發點應該是比較靠近猴硐,因為我是瑞芳人,所以對這件事是滿有感受的,感謝臺鐵同仁搶救的辛勞,也請交通部務必注意工安。我們知道邊坡穩定不管在公路或鐵路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交通部出的邊坡穩定的相關規範,本席之前關心國道7號、關心國1甲也都研究了不少,但是很遺憾,我們看到環評好像也都沒有很注意,因為那邊沒有相關的專業機構去審核邊坡穩定,交通部在送環評的時候也沒有很嚴謹的去做好邊坡穩定這部分。現在來談國7或國1甲,因為國7是沿著旗山斷層或龍船斷層興建的,然後國1甲是南崁斷層,現在就是要建高架,興建的地點很可能是地層破碎帶。在這裡要跟次長講,從這一次猴硐、瑞芳崩塌點,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先做好完整的邊坡穩定分析,去算地下水跟係數,未來這個部分還是有可能發生事故,更何況旗山斷層、南崁斷層也沒有完全排除是非活動斷層,尤其這些是潛移性的活動斷層。次長應該也知道高鐵、88或國道10都有經過這些斷層,但是因為它們是垂直經過的,在經過點接隙的地方常常有在維修,但是國7是沿著斷層帶,我請教斷層專家臺大陳文山老師,他們是不建議沿著斷層帶興建。當然現在在二階環評,就是剛剛本席跟次長說的,相關的評估並沒有很嚴謹,所以如果可以的話,請次長一定要好好注意這件事情,可以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可以,我想也稍微簡單回應一下,就是委員特別提到的國7等等,相關設計的時候,都會去做沿線的調查,尤其是有邊坡的地段。
陳委員椒華:那我可以告訴你,我看了這個報告,很多都沒有,因為本席之前都有參加國7範疇界定會議,我每次都有去,我也有研究,所以才要跟次長說這個部分真的很嚴重。
陳次長彥伯:是,我瞭解,我們再責請高公局特別重視……
陳委員椒華:你們一定要做,因為這是高架,高架的危險性更大。
陳次長彥伯:我們看可以如何補強。
陳委員椒華:另外,瑞芳─猴硐間這一次的事故讓我們知道監視器的重要,多位委員也提及應重新盤點,到111年底前只有35支監視器,不知道數量是否足夠?另外,目前邊坡分為A級、B級,不穩定的有17處,是不是真的只有17處呢?未來要如何更積極調查?臺鐵從108年6月完成分級,今年4月才開始發包,13處還在設計,明年才會完工,這樣的進度是不是太慢?大家也很擔心,從這幾次的事故可以看出目前監理的部分也未臻充分,交通部是不是可以儘速進行相關的監測,並再重新評估是不是只有這些檢測點?
陳次長彥伯:我簡單回應,這個事件以後,交通部已責請臺鐵局對於邊坡重新檢視,尤其是在分級管理上要重新做一些檢視,如果比較有潛在危險,就要做分級的調移,這是第一個。另外,對於已經存在的17處B級邊坡,必須進行相關補強的部分,我們也會要求臺鐵局儘速完成。至於整體還有一個行車六年計畫,那個部分我們也會督請臺鐵局確實執行。
陳委員椒華:針對重新評估這25處邊坡預警的檢測點是否不足,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報告?另外,對於這些辛苦的臺鐵員工,是不是可以提升他們的待遇?還有前面說的國7跟國道1號,次長是不是可以請相關的承辦來本席辦公室報告,關於這些工程的規劃是如何提出每一個監測點邊坡穩定的安全係數,可以嗎?
陳次長彥伯:可以,那就麻煩高公局趙局長率相關同仁向委員說明,還有臺鐵的部分也是一樣。
陳委員椒華:也請交通部來跟本席報告相關的問題,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3時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今年4月彰化西濱段區間測速出包,彰化縣警察局停用,撤銷3,627件罰單,當時陸陸續續有些縣市停用,目前有12個縣市還在使用中,6月1日交通部道安會也定調西濱段出包為個案。然而,我們也要求標檢局能夠制定區間測速的執法標準,這個部分到底什麼時候會確定?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請標檢局來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標檢局邱科長說明。
邱科長秋國:主席、各位委員。區間測速技術規範已經在10月20日公告,整個區間測速會在1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高委員嘉瑜:110年1月1日要適用,請問次長,你認為區間測速的準確度應該要達到多少?
陳次長彥伯:標檢局有一個檢測的規範,設備一定要符合標檢局的國家標準。
高委員嘉瑜:準確度應該要達到多少?
邱科長秋國:到時候會有一個時間的誤差,就是在正負百分之多少以內。
高委員嘉瑜:現行的這些區間測速器,在這個誤差裡面的準確度是多少?你們有去瞭解嗎?
邱科長秋國:到時候就是各縣市向我們……
高委員嘉瑜:因為目前的爭議在於還有12個縣市還在使用,問題是這些使用中的區間測速在標檢局的公告出爐之前,到底它所開出的罰單算不算數、要不要撤銷?在今年3月,法院已經撤銷了自強隧道的一些罰單,因為法官認為有64%的資料不準,他認為雷射測速器應該至少要有98.7%的準確度,但是在自強隧道的區間測速系統裡面,車速的準確度落差非常大,50筆資料中只有18筆達到98%,其他資料在86.8%到100%之間。因此,法官認為區間測速這個部分是有疑慮的,所以爭議的罰單應該要撤銷。對此,交通部的態度是什麼?你們知道這個判決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我看過這個報導,我個人認為那是一個個案,就是有爭議的罰單,民眾有權去爭取……
高委員嘉瑜:目前你們會不會撤銷法官判決的這些自強隧道的罰單?
陳司長文瑞:主要是看當地的縣市警察局,如果他所開出來的罰單是有爭議的話,民眾可以去申訴。
高委員嘉瑜:法官已經打臉交通部……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原則上交通部尊重法官的判決,但是這個判決,不管是民眾或者是裁決的機關都可以依照法院判決的結果做相關的抗告……
高委員嘉瑜:現在問題就是交通部對於這些大家過去所詬病的,區間測速並沒有完全準確,沒有辦法做執法工具,現在法院判決也認為連雷射儀器的準確度都不足,64%的資料是有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之下,請問你們現在要求的準確度要達到多少?這部分你們有沒有訂一個標準?標檢局對於區間測速應該要達到的準確度有沒有一個標準?
陳次長彥伯:有關區間測速在去年發生議題的時候,我們大概採用兩個方式處理,一個當然是要透過標檢局訂出國家標準,在這之前,我們也有相關的一個……
高委員嘉瑜:法官認為至少要98%,你們認為是百分之幾?
陳次長彥伯:我剛才特別提到,法院的判決原則上我們尊重,但是對於……
高委員嘉瑜:雖然你們尊重,但是不理?
陳次長彥伯:因為法院的法官對於個案本來就有他裁決的……
高委員嘉瑜:你們認為準確度要達到百分之幾?法官認為雷射儀器等等的精準度至少要98%,所以他認為未達98%的都不及格,請問你們認為精準應該達到多少?
陳次長彥伯:這是法院……
高委員嘉瑜:區間測速明年1月1日要上路了,標檢局的檢驗標準也出來了,到底交通部認為標準是多少?準確度要達到多少?
陳次長彥伯:有國家標準出來以後,我們交通部當然是尊重國家標準……
高委員嘉瑜:但是國家標準沒有出來以前,你們就在開罰啦!法官就已經告訴你準確度是有問題的。
陳次長彥伯:因為所有這樣的執法是地方政府在處理……
高委員嘉瑜:請問次長,現在平均區間測速的準確度是多少?你們有去瞭解嗎?這個判決出來之後,交通部應該全面檢討現行區間測速的準確度是達到多少,有沒有符合我們的標準。
陳次長彥伯:他們在設置區間測速的時候,一定有準確度驗收的標準……
高委員嘉瑜:不符合的罰單是不是應該要函文地方政府交通局全面撤銷?我告訴你,不只西濱段出包,今天出包的自強隧道同樣是這家東山科技所建置,全部都來自於同一家,這也是一開始我質疑的重點,當初交通部的一個科長得意洋洋說首創區間測速,就是找這家東山科技來做,同樣的,測試的檢驗機構都是中山科學研究院,這個同樣的組合一而再再而三出包,可是卻完全沒有標準,包括系統矯正的SOP,有的是10分鐘校正一次,有的是每分鐘校正一次,經費預算也完全沒有一個標準,有的400公尺要400萬元,有的5公里才600萬元。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交通部在執行區間測速相關的設置跟標準上,沒有一個依據,也沒有一個標準,導致民怨沸騰,因為沒有一個依法行政的標準,導致這些罰單爭議不斷,當今天法官打臉你們,要求你們撤銷罰單的時候,你們就應該重新檢討過去的這些罰單,如果準確度跟標準都沒有一個明確規範的時候,到底你的執法依據還存不存在?我希望交通部就這些事情能夠趕快讓民眾清楚知道,到底目前我們的區間測速能不能信任、能不能作為開罰的依據?且法官所要求的準確度是98%,到底現行區間測速的準確度是多少?你們多久之內可以提供這個資料給我們?
陳次長彥伯:有關區間測速的議題在去年發生以後,其實交通部在道安委員會上對於這類的問題有訂定相關的處理原則、做一些處理,所以並不是沒有規範……
高委員嘉瑜:我不知道原則在哪裡,今天法官跟你說98%,我現在問你是百分之幾,你也答不出來。
陳次長彥伯:我們把相關的規範或處理提供給委員。
高委員嘉瑜:第一個你們要求的準確度是百分之幾,第二個,沒有達到98%,或是現在平均的準確度是多少,請你們提供資料,還有針對過去有爭議的罰單要怎麼處理,就以上的事項,你們多久內可以提供報告?
陳次長彥伯:委員關心的事項,我們在一個月內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
高委員嘉瑜:一個月?
陳次長彥伯:是。
高委員嘉瑜:這個事情已經發生很久了,我們也希望你們能夠儘快提供,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
高委員嘉瑜: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莊委員競程、呂委員玉玲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3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臺鐵發生的一些事件也算滿嚴重的,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其實我們交通委員會就已經召開過一次專題會議,是關於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那個時候就是在講這件事,沒想到現在真的就發生了。這一次臺鐵在瑞芳到猴硐段的問題,當時其實已經有一些徵兆了,你們才會採24小時監測,那時候就是這樣的概念。當然我們也很肯定司機員,因為他當時先看到,也做了不錯的應變處置,可是我們反而要問,因為這個也算是我們運氣很好,若是那天是晚上,司機員過去時也沒辦法用肉眼看,而且你們的監控措施還停留在人工監測,我們不知道人工是怎麼監測,請次長簡單說明。
主席:請臺鐵局工務處古副處長說明。
古副處長正育:主席、各位委員。在11月30日以後有擠壓的跡象,電桿有些移動,之後我們有做一些補強措施,因為還是有安全的疑慮,所以之後我們24小時都有派員。
張委員其祿:你們那時候派員是在旁邊?
古副處長正育:對,工務段在旁邊24小時輪班監視。
張委員其祿:如果是晚上的時候呢?
古副處長正育:也是人在那邊監看,我們有用探照燈照射。
張委員其祿:你們現在的措施還是停留在比較人工監測,我們當然也不希望有任何意外,司機員應變得也很好,因為先是他用肉眼判斷,他覺得一直在噴,所以就即時做了處置。但我們還是要問這個問題,你們也已經編了10億元邊坡改善的經費,但是現在這種意外頻繁發生,尤其是連日豪雨,甚至這幾天還發生撞死牛隻的事情,所以我們還是要問,你們有沒有比較系統性正本清源的處理方式?我知道現在你們在全國有認定這些區塊,但是現在都好像很驚險,我不知道在系統性的方面你們怎麼做,而且現在已經編列10億元,這部分的大方向是要怎麼做?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10億元是六年行車的改善計畫,其中第一塊是有關邊坡的調查,所以剛才特別提到現在有A、B、C、D等級的邊坡,當然現在的分級讓人家有一點擔心,因為這個發生的地點是列為C級,怎麼不是在A級,所以現在首先就是要再檢討這樣的分級制度。另外,分級制度檢討出來以後,就有邊坡要改善的部分,因此有17處B級邊坡要立即改善。
張委員其祿:這個大概要多久?因為當時這一塊本來沒有認為有這麼危險。
陳次長彥伯:這17處的邊坡有15處都已經發包,大概只有2處還在設計或上網發包的過程中,最晚大概在110年的年終就會結束。
張委員其祿:我們應該還是要有一個整體的預警系統,因為我們還是覺得這次很驚險,他就真的差了一點點,而且還好是在白天,既然你們也在做了,應該去想像整個預警系統,包括不要只是人工監測,能不能有個新的想像?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們會來做,我剛才有講第一塊、第二塊,還有第三塊是有關落石告警系統,也是在行車六年保安計畫中。
張委員其祿:我最後只是提一個建議,這些事情有時候也要認真想,要進行整個盤點,有些區塊如果真的已經不適宜了,它既然發生那種事,我們是不是還要繼續走那個路線?我覺得這個要從重新思考清楚。
最後,東部這是老問題了,而且最近實在發生太多次了,從當時的普悠瑪一路到斷軌,都發生在這附近,我覺得整個東部的交通是國人最關切的,交通部還是要給東部整個改善計畫一個大想像。
陳次長彥伯:這裡包含東部的鐵路,現在有所謂的高鐵是不是延伸到宜蘭,臺鐵有雙軌化等等,公路現在也有一些蘇花改後續的工程都會在這裡進行,這代表……
張委員其祿:因為這一次的案子馬上就造成葛瑪蘭客運爆量,所以你們要去思考應變措施,因為這邊若是A出事,B那邊就會癱瘓,所以要有應變的處置,不是只有臺鐵本身,可能包括公路客運的應變等等,要做集體系統性的思考。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3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時間有限,我們來探討有關網約車,也就是多元化計程車的一些問題。現在大家叫車的習慣,除了一般在路上招攬之外,大概有很大部分的人會運用app進行網約車、多元化計程車的服務。第一個先就它的分類來看,次長應該很清楚這兩者的差別,是在修法之後才能夠用紅色車牌來確定其為多元或是計程的性質,但是前提還是以車輛的顏色來分類,黃色就是我們一般認知的黃色計程車,網約車大概就不問車的顏色,但是可以從車牌辨認,這沒有錯吧?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原則上都會比較傾向叫它多元計程車。
賴委員香伶:多元化計程車,不叫網約車。
陳次長彥伯:當然他們都透過app在叫車。
賴委員香伶:消費者可能都是簡稱,但我知道這個叫多元化計程車。我們往下再看兩邊的差別,多元化計程車在修法之後只剩下用app叫車,沒有辦法路招,或者是到一般的醫院外面、特定地點排班,為什麼當初要做這樣的分類?
陳次長彥伯:我們當時就是希望它是利用科技的方式,而且車子不用這樣到處跑,某個角度來講也是節能,而且在調動上也比較有效率。
賴委員香伶:其實這個平臺的發展已經到一個程度,可以透過使用app,需求者、市場消費者跟供應者之間已經達成某種供需的叫車模式,這已經很成熟了,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而且個人化或精準服務也都可以在此提供。
賴委員香伶:在管理的法規上兩者之間,基本上有沒有什麼特別不一樣的地方?
陳次長彥伯:當然我們都有計程車相關管理的規定,在管理規定上如果是針對多元化,我們當然會有些放寬,譬如剛剛說的車身顏色、外觀……
賴委員香伶:這是外觀嘛!我所講的是服務費及費率的問題。
陳次長彥伯:費率是有彈性,但是它還是要符合一般的……
賴委員香伶:我想次長對這個內容可能沒有很熟悉,如果司長或局長有在,我們重點是要談多元化計程車司機,他們一直有聲音在說很多透過app叫車的業者,可能會有些打折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持續叫他們的車子,所以可能會發生一個現象,會不會因為打折吸引很多乘客之後,反而將這些成本轉嫁到網約車司機的身上,我們所看到的數據中,網約車總體數量大概有沒有4、5萬部?包括一般大車隊網約車的車數?總數有沒有統計?
陳次長彥伯:多元的大概……
賴委員香伶:多元的總數大概是多少?你知道嗎?
陳次長彥伯:多元的大概是1萬2,000部、1萬3,000部。
賴委員香伶:計程車司機也可以加入網約的車隊嗎?
陳次長彥伯:當然,它也可以變成……
賴委員香伶:但是它的車子顏色不一樣,還是黃色的啊!
陳次長彥伯:它可以去做調整。
賴委員香伶:整體來看,我們發現有很多人跟我們陳情,這些多元化計程車司機認為平臺業者抽取的服務費成本是不是過高,甚至他們沒有議價能力,造成即使用打折消費讓乘客願意叫多元化計程車或Uber,可是一定的費用好像又轉嫁給司機。我們大概計算了基本成本,以台灣大車隊司機為例,如果每個月做25天,1天10個小時,1小時300元,大概1個月的營收是7萬5,000元,可是在扣掉成本之外,像行費、油資、保險、停車費等,大概可以賺到3萬7,000元左右。
如果又加上抽成處理,其實他們的收入非常低,我們整個算下來,有些是低於基本工資的;如果抽成到25%,其實僅收到1萬8,000多元,以一個司機來講,跑25天,1天跑10小時,1個小時300元,也不夠讓這些平臺業者去抽成,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在這項上我們看了幾個大車隊,也做了一些調查,他們基本上是同意部分的抽成要訂上限比例,例如台灣大車隊、TaxiGo等等,大概都是10%到15%,可是有一家抽到非常高,就是Uber,網約車每趟大概抽25%,而且他也反對訂定抽成的上限。
最後我想建議次長或司長能否針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對於平臺抽成的上限訂立範圍,遏阻他們利用低價給消費者綁定的優惠,轉嫁給這些多元化計程車司機。我想未來越來越多人利用這樣的平臺,更加會造成抽成上限的惡性競爭,最後受害的還是司機朋友們,在這部分次長可不可以回應一下?
陳次長彥伯:有關抽成部分應該是服務費,而不是抽成,在我們看起來比較像是每個人的手機,你是加入哪家電信業者,其實會有不同的收費方式及收費標準,這是由計程車駕駛朋友自己去選擇的。剛剛前面幾頁簡報大概有說,如果加入抽成高的平臺,薪資結構會比較低,我想多元計程車的選擇本來就是多元的,假設抽到25%的……
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們還是不願意在第十三條條文裡,針對收取服務費基準要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我們上去看了,你們還推給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我們也會上去查。我想終究還是要請次長或司長去面對整個經營派遣的部分,在大者恆大的情況下,司機朋友們或Uber Eats的司機們能夠去進行協商的能力是非常薄弱的,組成工會也處處受阻,所以我希望在這部分路政司或者次長,將上限的問題找業者來確認一下。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將委員今天所提到的問題,認真進行研議及考慮,看用什麼方式做處理。
賴委員香伶:就是不要一直轉嫁給司機朋友,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尤其是整個消費性的條件及勞動市場。
賴委員香伶:是。麻煩一個月內給我一份報告,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
賴委員香伶:好,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3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想跟次長聊一下,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最大的差異性是在哪邊?還是公路總局能夠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在速度及設計標準是不一樣的,在收費上分為有收費跟沒有收費。
蔡委員易餘:還有一個,就是高速公路可以設立休息區,快速道路則不可以,這是為什麼?
陳次長彥伯:目前的法規是沒有啦!從某個角度來看,也是因為以往大家對高速公路設計的時候,就有休息區或服務區的規劃,快速道路平常都是省道,這是公路總局的……
蔡委員易餘:就是由公路總局負責嘛!
陳次長彥伯:對!以往同仁在設計上或選線上,大概就是在那一條路線、路權上沒有想到這個問題。
蔡委員易餘:對!因為快速道路大概都沒有像高速公路這樣做完整的規劃。
陳次長彥伯:而且也比較貼近住家的地方。
蔡委員易餘:可是我要說有一條快速道路事實上不一樣,就是台61線。
陳次長彥伯:我知道委員要講台61線。
蔡委員易餘:台61線大概大家都知道是西部濱海快速道路,整個台61線已經一段、一段的接……
陳次長彥伯:接起來。
蔡委員易餘:北從……
陳次長彥伯:北從八里的……
蔡委員易餘:從沙崙到青草崙整段都已經接起來。
陳次長彥伯:是。
蔡委員易餘:這條西濱快速道路大概是濱海很重要的一個南北縱貫公路,也一直在提高整個運輸的狀況,過去很多斷節的地方也一個、一個接起來,如果以整體運輸的功能,從南到北也是將近有301.834公里,在這麼長的運輸系統中卻沒有休息區,這讓我們覺得很可惜,因為我們一直在強調,事實上濱海高速公路所帶有的意義,除了是中山高速公路跟福爾摩沙高速公路之外,另外第三條縱貫線。
陳次長彥伯:第三條的縱向貫線。
蔡委員易餘:它所代表的又是整個臺灣濱海地區,尤其我們都知道整個臺灣的海線是屬於臺灣整體發展比較落後的地方,如果我們也希望帶動臺灣海線的發展,台61線快速道路具有不可磨滅及很大的未來性,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在此具體跟交通部建議,如何透過辦法的修正,至少讓台61線也可以納入、可以去設立所謂的休息區,正確的名字應該叫做設置服務區,次長,這方面有可能做到嗎?
陳次長彥伯:我想如果以台61線上要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我相信這是交通部也好,或是公路總局也好,積極要去做的。
蔡委員易餘:對!
陳次長彥伯:當然要設置服務區,先決條件就是要有那一塊地,現在沿線上用地的取得確實有困難,目前我的瞭解,公路總局會先利用台61線高架下面,是不是有足夠的空間去設計簡易型的休息站,大概會採用這種方式來處理。
蔡委員易餘:我想大概沒有這個地方,因為過去沒有規劃,過去就很單純,只是一個快速道路,但總是在快速道路周邊會有一些土地,尤其過去在海線本來就是發展比較落後,所以它的國有地是多的。事實上我們在上禮拜的時候,部長跟許局長也有到嘉義布袋進行現地會勘,我們也匡列出一塊完整的土地,它是屬於嘉義縣政府所有,基本上是公有地。我認為這樣完整的土地正好在台61線周邊,跟台61線幾乎可以接在一起,旁邊又正好是布袋第三漁港及遊艇港,像這樣的地方就很有潛力,如果未來可以規劃成服務區,除了提供用路人休息的空間之外,更可以進一步帶動整體地方發展。
我覺得次長在未來考量的時候,這是一個不錯的考量地點,但首先還是需要完成一些辦法的修訂,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加速來研議呢?
陳次長彥伯:對。剛才委員特別提到服務區,或是像這類的區塊,我們也樂觀其成,至於相關辦法的修正,現在公路總局其實也有一個委託研究案正在辦理,就是在省道或快速公路上設置服務區的相關辦法,其中如果牽涉到要修改相關規定,一併做處理,我想可以朝這個方向,最重要的還是如何取得土地,才有可能做後續的規劃。
蔡委員易餘:是啊!地方政府也要努力,但我認為整個辦法的修訂是第一步,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也請交通部加速進行?
陳次長彥伯:好,我們加速辦理。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何欣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
議題一:
◆去年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累犯或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自109年3月1日起,對於酒駕行為受吊銷駕駛執照者,強制規範其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後1年內,於道路上駕車,僅能駕駛已裝置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之汽車,違者依處罰條例第35條之1「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也就是說,酒駕累犯重考照後,1年內須駕駛有裝設酒精鎖的汽機車才能上路,未安裝或找人代吹氣可罰6千至1萬2千元。
1.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以修法前後來做比較,今年7月剛好屆滿一年,取締酒駕違規8萬5,764件,較修法前(107年7月至108年6月)減少1萬1,006件(-11.37%),移送法辦5萬627件、酒駕拒檢(測)5,140件,分別較修法前減少4,669件(-8.44%)、4,175件(-44.82%);酒駕肇事傷亡人數5,056人,也較修法前減少174人(-3.33%),修法已初見成效。另外去年也明訂酒駕累犯重新考照,其駕駛之車輛需安裝酒精鎖才能上路。雖然,酒駕案件確實減少,但酒精鎖的執行卻不如預期。該政策已經上路10個月,目的就是希望透過監理單位,從源頭進行管理讓喝酒的人沒辦法開車。結果,目前需裝設的車輛駕駛人竟然只有5.7%,不到一成的人進行安裝,如此的源頭監理成效,等於讓政策形同虛設。接下來,檢視實際的執行成效,根據公路總局提供資料,截至11/30日止,受限駕駛人考上駕駛執照共有651人(包含機車280人,汽車371人),申請管制車輛登記共244人(包含機車120人,汽車124人),目前已登記管制車輛中,共計14輛(包含機車4輛,汽車10輛)安裝酒精鎖。酒精鎖實際執行統計,安裝車輛不到一成。酒精鎖的執行成效低落原因,其實並非無相關法源,而是公路總局未積極從源頭進行管理,公路總局對於需加裝酒精鎖的車輛監理根本太為鬆散。現行監理單位以發文的方式要求這些車主進行臨時驗車,請他人代為辦理檢驗,但當這些車輛回監理單位進行檢驗時,若該車仍未安裝酒精鎖,監理單位卻無法註記為檢驗「不合格」,這些車輛反而還因為在時間內回監理單位進行檢驗,不會被開單。於是,監理單位與這些須安裝的車輛就在發文與檢驗之間不斷來回。也就是說,監理單位發文催促辦理檢驗,但當發現這些車輛未安裝酒精鎖時,卻仍無法責令改善?只能再行通知回來檢驗?無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二項─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而且透過不斷發文的方式,而完成安裝的僅13輛。
2.以大型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例,於109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一,已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未符合規定者將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責令1個月內加裝,覆驗仍不合格將吊扣牌照。大型車的視野輔助系統的加裝,僅是透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達到監理的效果。反倒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為母法依據的酒精鎖,竟然無法在檢驗發現未安裝時,就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責令加裝並開罰。而且,一般車輛驗車規定,依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17條規定,一般車輛不依規定進行驗車,若驗車未過,未依規定於一個月覆驗通過,就會吊扣牌照。結果,須加裝酒精鎖車輛的監理強度竟比一般車輛還不如。因此,強制要求配置酒精鎖的監理強度並非無法提升,只要比照大型車裝置視野輔助系統的執行模式來辦理,就可以有效提升強制力。建議交通部應修正相關管理規定,在通知回監理單位檢驗時,若該車輛仍未安裝,應直接註記為不合格,責令1個月內加裝完成改善。或調整為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並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已完成安裝酒精鎖始得領照。如此,才能展現我們防制酒駕的積極決心,而非受限於執行上細節規定,讓這些駕駛存有僥倖心態而繼續上路。
議題二:
問題:
1.國內每年交通A1事故(30天內死亡)逾2,000人,去年全年有2,865人,達五年來新高。今年1到9月全國交通A1事故人數就有2,213人,比去年同期增加6.3%,事故總件數也比去年同期增加5.4%。政府年年宣導交通安全,也採取不同的改善措施,但A1事故仍居高不下,路口事故也層出不窮。以今年為例,交通部主要訴求即以「路口停讓行人」為題,希望教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時停讓行人,不管行經號誌化或非號誌化路口,遇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過。交通大執法雖可收短期治標的效果,但一旦執法強度降低、執法周期一過,難保部分民眾又恢復原來的用路習慣,那交通事故的風險可能無法有效降低。因此,各種交通安全宣導與執行,包括路口停讓行人的交通大執法,必須是有策略且持續性的推動,且善用媒體與網紅等管道,策略性與階段性的推廣交通安全觀念,進一步內化到民眾生活素養的一部分,以建立優質的交通安全文化,才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肇事率。
2.不僅整體交通事故傷亡件數未降低,大型車輛的肇事率也比去年提升。根據最近一期國情統計通報,今年1到8月道路交通事故率,大型車事故案件頻傳,與其他車種相比,肇事率居高,大客車、大貨車分居前兩名,分別為每萬輛319.8件、157.4件,均高於小客車之每萬輛107.6件。
◆109年1到8月道路交通事故統計:
(1)109年1-8月道路事故率,大客車、大貨車分居前兩名。
(2)事故率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14.3%及17%。
◆然而今年1月起,已將視野輔助系統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所有大型車輛都必須安裝,但是從上面的數據看來並未收到成效。而且以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來看,與去年同期相比,大型車輛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事故死亡人數並未明顯降低,仍造成107名機車、自行車騎士或行人死亡,只比去年同期減少1位死亡人數。
◆公路總局在8月時針對新聞稿表示,近期調查大型車輛駕駛人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情形,8成受訪駕駛人表示會經常性使用,9成認為能減少行車視野死角,顯示大型車輛強制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已有初步提升道路安全成效。但是,根據道安資訊查詢統計數據發現,實際上,109年1到9月的大型車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的死亡人數就已達106人,還比去年同期增加1人,顯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8月所稱,「經統計107年至109年1月至5月同期,大型車輛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事故死亡人數分別為32人、29人、24人,有逐年降低趨勢,顯示大型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發揮初步成效。」這樣的調查與實際結果相違背,數據資料也不知從何而來。相關單位應該正視這樣的數據警示,瞭解大型車駕駛為何沒有善用、不去使用、忽略輔助系統的警示,否則將失去防止事故善良立意。
議題三:
問題:
1.根據瞭解,今年(6/1)行政院公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正式上路,代表代客駕車行業已被政府所認可,可進一步推廣。「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的上路,讓消費者以及駕駛都更有保障,可以依據定型化契約的內容,釐清過去最令人憂心的消費糾紛。其中大家最關心的「人車安全」及「車輛安全」,都在契約中明定,以「人車安全」來說,業者所指派之代駕人,必須具備有職業駕照,且無犯刑事犯罪紀錄;另為維護消費雙方權益,消費者必須意識清楚,如意識不清,則必須有意識清楚之人陪同。雖然已這樣明定,但是,實務上很難界定消費者是否意識清楚?上車後,難保會發生糾紛。另外,雖代駕人無犯刑事犯罪紀錄,但消費者酒後行為能力可能變差,此時,代駕人的素質相對重要,如何確保代駕人能夠比照例如計程車駕駛採高度管制確實是交通部相關單位須進一步研擬的方向,不應該僅以定型化契約來規範。
2.另外,既然交通部於109年6月1日正式公告實施,表示代客駕車,是提供消費者酒後代步一項新的選擇。在此同時,交通部也應負起責任,讓民眾清楚知道如何選擇合法的代駕服務業?消費者與代駕人之間有何權益與義務?碰上消費糾紛應如何處理?尤其現在年底將至,尾牙、聚餐將會持續增加,應該要讓酒駕防制其中一環發揮功效,同時也提供使用者最安心的選擇。
3.目前公共運輸交通工具,舉凡公車、客運、捷運、台鐵、高鐵、飛機與客船均有法律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險或乘客險,卻獨漏計程車,對於搭乘計程車之乘客保障不周。根據現行規則,若隸屬於「車隊」的計程車,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應替乘客投保每人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保費由車隊負擔,每輛車一年保費約1千~2千元左右。但如果屬於「車行」的靠行計程車,則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規定不受限制。為了保障乘客權益,同時也可以降低計程車發生事故時的賠償負擔,讓雙方都獲得健全保障,並增進計程車客運業的發展,應該比照其他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投保旅客險或乘客險。
委員陳歐珀書面質詢:
一、請教交通部林部長及公路總局許局長,近日連日豪雨,蘇花公路台9丁線2.7公里坍方落石阻斷交通,另在38.4公里武塔路段,12月1日下午發生路基掏空,路面破個大洞,畫面相當驚悚,現場險象環生!這次蘇花路面破大洞,所幸無人傷亡,否則人、車直通太平洋真的掰掰了!部長及局長,這次事件的發生原因是否已查明?是天然災害意外?還是道路養護不周存有缺失?本次台9丁線38.4公里處路基掏空,出現驚悚直通太平洋的「天坑」,這非常嚴重,未來要如何確保行經該路段的行車安全?目前蘇花改南澳至和平段,僅開放小客車、大客車通行,這次危險事件公路總局是否會評估開放機車、大貨車提前通行蘇花改?
二、再來請教林部長及台鐵局張局長、高公局趙局長,受連日豪雨災害影響,台鐵瑞芳─猴硐間出現邊坡滑動的情形,原先3日已恢復雙線通車,但4日清早又出現大規模落石崩落,幸好當時監測人員立刻發現落石讓兩輛經過的區間車停下,落石距離火車僅僅不到30公尺,險些釀成大禍!這個突發事件嚴重衝擊不完善的東部交通,往東部路線中斷,列車停駛,讓前往東部的旅客塞爆客運轉運站,目前有何因應措施?台鐵坍方公路總局雖然協調客運支援,但昨日國五北向「紫爆」了,宜蘭往頭城時速剩19公里,大量車潮讓東部交通雪上加霜!國道5號平時就塞爆,這次事件恐怕會讓國5更塞,會啟動相關的管制措施嗎?讓本席疑惑的是,台鐵表示,事故路線過去被認為是穩定邊坡,卻發生憾事,是否表示現有監測機制大有問題?甚至涉有弊端?台鐵在行車安全6年改善計劃中,對邊坡編列10億元預算,老是花大錢有用嗎?有關未來的改善之道,交通部將增列1億元擴大改善,由台鐵局朝明隧道規劃,並建立智慧化監控機制,真的有效嗎?台鐵工務處表示,明隧道只是短期加固作法,長期而言仍會啟動改線評估。這也凸顯北宜高鐵的重要性!未來是否會加速興建來導入先進工法?讓憾事不再發生。以上相關問題,請相關單位查明,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席提出書面說明報告,以利後續之監督。
三、接著請教交通部林部長及經濟部標檢局局長,區間測速推出短短2年,國內即有新北、桃園、高雄等9個縣市、18處路段實施,但今年初台61西濱公路彰化段區間測速才上路1個多月,就被駕駛人揪出測速失準,顏面盡失,已開罰單全數作廢。目前除新北市仍執意執法外,其餘8縣市全數喊停,坐等中央區間測速標準出爐。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參考英國、德國、荷蘭等國際標準並與各單位討論後,已在9月訂出區間測速國家標準,打算明年1月1日新標準實施。新標上路後,地方縣市區間測速儀器即可重新送驗,通過後才能在道路正式執法。目前是否都按預計進度進行?本席想了解的是,區間測速裝置預計明年一月一日納入檢定,明年起檢定能量是否足夠?有多少檢定機構向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提出申請?目前幾家通過評鑑?
四、最後,請教交通部林部長、公路總局許局長、運研所林所長,交通部鑑於大型車「內輪差」車禍頻傳,規定今年大車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未安裝無法通過驗車,但車禍仍不斷?有查明相關原因嗎?在台灣,每年都有許多民眾因內輪差跟大貨車擦撞,命喪黃泉。台科大林其禹教授發現,若將大型車側邊防捲入裝置離地高度從離地40公分下修至20公分,「底盤夠低」,人就不會被捲入車底,頂多被撞倒後卡在防捲入裝置外被車推開。林教授多次闡述想法,至今未見修法進度,質疑交通部怠惰?據本席了解,交通部政次王國材表示,交通部也認為大貨車防捲入裝置值得檢討,因設計實驗情境有難度,但近日終於找到美國有計算公式,預計12月將開會研商。目前的進度如何?前述學者提的防捲看法有機會採用嗎?但就本席了解,車輛工業同業公會、車體工會同業公會等單位都認為,造成車禍的三要素是「人、車、路」,人、路不改變,光要求車一再改「有用嗎?」,似乎也有不同看法,未來交通部打算怎麼做?有關內輪差肇事不斷的防範,其實交通部應訂定出更嚴謹的作法,這方面擔任智庫角色的運研所是否有相關政策研究及建議?未來要如何做得更好?讓民眾的生命安全更受到保障!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的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同時進行協商。
如果有委員對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補簽,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謝謝!
一、黨團及委員提案: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六、代客駕車服務業:指以提供代理駕駛自用汽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十、代客駕車業:在核定區域內,以經營代理駕駛自用汽車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代客駕車業。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四、經營代客駕車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二 為確保乘客權益,經營代客駕車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駕駛資格條件、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代客駕車服務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代客駕車服務業者經營代客駕車服務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委員費鴻泰等24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代客駕車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七條之四 營業大客車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六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或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客駕車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營業大客車業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二、委員林俊憲等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
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
一、修正本條文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 二、修正本條文第三項,明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者,應於設置或維修後修復並確實回填路面。並明訂路面平整度標準,為改善機車因行駛道路標線處發生打滑之問題,授權交通部訂定抗滑值係數基準,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三、修正本條文第四項,明訂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得免於下地。 前述具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包括: (一)台水公司制水閥及地下式消防栓具有消防救災搶修及供水調配之緊急性啟閉特殊功能需求。 (二)台電公司配電線路位於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配電設備引出第一孔、變電所出口200公尺範圍內、特殊區域(如沼氣、加油站、工業區、橋樑管路引接處)及69kV以上輸電電纜線路人手孔等,具有停電緊急搶修救災、孔內巡檢維護及減少特殊氣體危害風險等需求。 (三)電信幹線引出人孔及其引上第一座手孔、電信光化箱纜線引進及引出第一座手孔、人行道及街巷弄上人手孔、每間隔6座之人孔(平時維護檢修用)政府機關、金融、軍事、學校、交通站、特殊區域(如加油站、工業區、橋樑管路引接處)等週邊200公尺範圍內人手孔、十字路口與丁字路口內及其週邊30公尺範圍內人手孔、客戶配線引進點第一座手孔。 (四)中油公司所設置人手孔均有搶險防災等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如天然氣管線人手孔均屬天然氣事業法之防災設備,作為緊急遮斷用途。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條第(六)項第2款亦有免除地下化相關規定,中油公司人手孔蓋建請納入排除下地。 以上內容應列入施行細則,於立法公布後6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之修訂。 四、依據監察院104年度財正字第0003號監察案,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加強地下管線資訊橫向聯繫,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與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為避免高雄氣爆類似公安災害案件重演,修正本條文第五項,明訂管線機構因設置或管理違失造成用路人損害者相應之處罰,並限期改善。 五、修正本條文第六項,補充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指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 六、據上,為加強管線機構對於維護公共安全意識,修正本條文第七項,明訂因違反上開規定,造成重大災害者得加重處罰,以維民眾安全。 |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陳雪生
三、委員高嘉瑜等臨時提案:
(進行協商)
主席:我說明一下,因為沈發惠委員動到的條文比較多,我們還是依序審理下去,委員所關心的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我們當然還是會審理,依序處理才不會亂掉。提案委員還沒有來,有來的就請他說明。
現在大家請看手邊的資料,第二條沈發惠委員等人提案要增列第一項第十六款增加「代客駕車服務業」。我們請在場委員先發言,再請行政單位來做回應。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路政司說明。
陳司長文瑞:跟召委及委員報告,代客駕車其實在今年的6月1日我們已經修改了,依照消保法制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之事項,也就是代客駕車幫民眾開車,對費率、駕駛資格相關的規定,這部分都有公告,而且在消保法都有相關規範了。而沈委員主要是想再成立一個行業,因為公路法中汽車運輸業都是管車,代客駕車是管人,屬於服務、勞力的,一般代客駕車在國內已經有幾家公司,他們在商業登記上其實都可以,如果變成管車,單位要做很高的管制,管制如果太高,在偏遠地區要成立這樣的公司,有時候其實不是那麼容易。
我們覺得代客駕車目前是提供勞務的人力,所以跟汽車運輸業管理一大堆車輛是不一樣的,而且在今年6月1日實施後,對於代駕或酒後代駕,這些勞務公司跟消費者其實都有一個很好的消保法規範了,讓代駕的公司都可以提供服務,不需要像汽車運輸業特別做那麼高的管制。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我歸納你們講的,你們認為得藉由消保法現在的規定及定型化契約來做約束,因為公路法規範的是汽車或道路,所以增加這部分可能……
陳司長文瑞:它是勞務。
主席:勞務啦!等一下,我們還缺一位委員,他會來嗎?如果保留,等會仍是要解決的。
陳次長彥伯:其實這是我的補充說明,沈委員早上在臺上有講,現行是沒有規定的,所以在他研議這個法條的時候,當時是沒有規定的,他不知道我們正在研議定型化契約,因此,他所要規範的東西,其實在定型化契約中都有規範。
主席:所以在6月1日已經開始施行相關法規,有代客駕車服務業的定型化契約了?
陳次長彥伯:對!這些其實都已經在做了,而且另外是在體例上,真的不是很恰當。
主席:好。
陳次長彥伯:至於要規範這些事情,我們是沒有反對,但是這其實已經有規範了。
主席:我們還是等一下,因為我們還少一位委員到場,才可以進行後續的處理。沈委員的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都是一樣的,如果待會沈委員到場沒有其他意見,我們還是維持現行法條。
接下來第六十五條,我們先來做說明,好不好?因為在質詢的時候,剛剛張廖委員也說明很多了。
陳司長文瑞:對!
主席:我們就請路政司直接來回應。
陳司長文瑞:第六十五條就是將費委員鴻泰跟張廖委員萬堅的提案做整合,所以交通部提出的對案版本,就是在第三項將計程車客運業也要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加進來,因為原來的處罰是10萬元到50萬元,而原來這些客運,包括公車、遊覽車等,因為載的乘客比較多,所以它罰得重,但計程車載的乘客比較少,若也是罰10萬元到50萬元,是不是有所謂比例不相當,所以我們把下限做一個調整,也有跟委員辦公室溝通過,最後下限的部分建議就是1萬元,就是改成1萬元到50萬元。另外,最後一項除了小客車租賃業外,有委員建議再加上小貨車租賃業,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乘客,就是載客的,但小貨車租賃業主要是在載貨不是載客,所以我們原則上是先從小客車租賃業來著手,是不是可以請委員支持交通部的對案版本,就是我們的對案版本,只是下限就是改成1萬元,以上報告。
主席:小貨車還是有可能,即萬一發生碰撞,除了乘客以外,對第三人還是可能會發生責任,所以你們考慮的點是什麼?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條文的立法例大概是這樣來的,因為一開始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然後認為不夠了,因為會載到旅客,不管是車上旅客或是對方,所以才會有旅客責任險之類的,就是這樣一直延伸過來的,所以它其實還是與載客、旅客有關的,剛才召委特別提到事故還是可能會包括第三個他人,但是如果要這樣規定的話,就會變成所有的貨車、什麼車都可能會發生,如果我們要這樣強制來規定,會不會又變成一個類似強制什麼保險,我覺得……
主席:我知道,你們第三項有一個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所以就限縮在這裡,然後你們提的對案版本再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那個只有處罰計程車司機個人,所以個人的部分如果罰5萬元的話,真的有點不符合比例了。
主席:第四項就是把「小貨車租賃業」拿掉,沒有錯吧!
陳司長文瑞:原來的版本就只有小客車租賃業而已。
主席:第四項也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這樣嗎?第四項沒有修吧!因為第四項是針對業者。
我再整理一下,因為大家都有充分的溝通,原則上這個方向大家都同意,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的下限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四項就照交通部路政司所提的對應版本,就是「小客車租賃業除……」,即把「小貨車租賃業」等字拿掉。
張廖委員萬堅:另外,因為這個法公布後就要施行,但很多計程車是個人經營的,所以需要一段時間來調整,還有包括保險公司的保單設計,所以這個法條修正公布後是不是應該在半年或是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裁罰,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有一個配套?
主席:路政司你們具體要怎麼做呢?
陳司長文瑞:如果委員認為施行的時候,要有一個期間準備……
主席:一定要有。
陳司長文瑞:我們就在條文的施行日期上,就是給它一個……
主席:你們想一下、擬一下好了。我們先請李昆澤委員發言。
李委員昆澤:關於第六十五條張廖萬堅委員的提案,就是增訂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投保乘客責任險,我支持這樣一個提案的精神跟內容,這跟過去一樣,就是大客車之前其實也沒有規定要投保乘客責任險,但因為當初高雄鼎金國小發生梅嶺車禍後,我才去提案並且獲得通過要投保這樣一個旅客責任險,那時候是稱為乘客險,而張廖委員萬堅的提案內容是保障乘客,也保障駕駛,相關細節的文字要怎麼調整,剛才召委裁示請交通部做一個調整,稍後大家再來做一個確認,以上。
主席:我們先保留下來,請他們擬一下具體的文字,就是施行日期的文字請他們擬一下,若我們沒有意見,就把這樣的修正訂定下去,好不好?
我再宣布一下,因為沈發惠委員版本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七十七條還有第七十八條之一,都是有增訂代客駕車服務業,就是在公路法中來規範這個項目,對此,路政司跟交通部已經做了說明,因為代客駕車服務業主要是規範人的部分,而今年6月1日消保官已經訂了相關的定型化契約,然後已經開始在做相關的規範,換言之,因為體例上公路法是規範汽車及道路,規範人的部分在體例上比較沒有多所著墨,所以現在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交通部表示現在已經有定型化契約,但定型化契約畢竟是一個民事關係,即這是屬於代駕者跟消費者兩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定型化契約,如果可以用定型化契約來取代管理,我們為什麼要管理計程車?搭乘計程車也是定型化契約,你說這部法只規範公路,但是裡面也有提到公路經營業、汽車電車運輸業,這個也是所謂的業別啊!為什麼我認為應該要把代客駕駛服務業這項業別列在公路法裡面,今天早上提案說明的時候,我就提到代客駕車服務業,事實上對它的規範應該要強於現在既有的計程車,因為搭乘者的精神狀態,還有代駕者跟消費者之間的信任關係必須要更高,比一般的計程車還要更高,所以照理講這部分政府應該要介入管理、輔導的,而定型化契約並沒有辦法取代政府對這個行業的管理。
陳司長文瑞:謝謝委員的指導,其實在定型化契約的部分,因為它的法律位階是在消保法上面,如果代客駕車業者違反這個定型化契約內的相關規定,其實依據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也會要求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則會罰得更高,即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跟委員報告,就是在定型化契約上……
沈委員發惠:那其他的部分你們為什麼要管?你全部都用定型化契約來處理就好了。
陳司長文瑞:代客駕車主要是提供勞務、人力,就是去幫人家開車,就是酒駕時代客駕車回去,這跟我們公路法在管理電車、管理其他的汽車運輸業,其實它都有車輛的規模在那裡,而一般的勞務服務,像目前各地的汽車代駕公司,其實大概就是做一般的商業登記後,他們就可以經營,可是他要遵守我們消保法所謂定型化契約……
沈委員發惠:你講的這個就是胡扯,像小客車租賃業也在這裡面,它規模很大嗎?你們就是不想管嘛!
陳次長彥伯:有關代駕這件事情,其實一開始討論的時候並沒有相關的規定,立法院很多委員也都認為要訂定相關的規定,但是代客駕駛比較像是提供勞務服務,所以一般來講大概都是地方政府在管理的事項,後來因為大家也認為酒駕的防制上交通部應該扮演積極的角色,所以我們主動依照消保法相關規定訂定所謂定型化契約,其實在定型化契約當中,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像機車租賃這樣的事情,我們也是用定型化契約來規範,所以並不是用定型化契約規範在相關的管理上就會比較不足,因為這裡面委員特別提到的,尤其是要訂定的相關事項等等,在定型化契約裡頭也都會有,因為它有應記載跟不得記載事項,所以如果認為一定要讓代客駕車的人來遵守,其實我們就可以訂在裡面變成應記載事項,所以我想這一部分是不是請委員來支持?
沈委員發惠:支持什麼?
陳次長彥伯:支持這個部分是不是就回歸在定型化契約,因為第三十四條有特別提到,希望增加一個類別,這其實是最基本的,就是說我們在這裡可以看到,不管是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或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都是以某種運具來提供相關的服務,以之來定義它的業別,而代客駕車其實是去幫別人開一部車,提供這樣一個勞務,所以是不是可以支持我們提案的意見,而且關於代客駕車,現在除了有代駕的公司在經營之外,其實也有很多是計程車客運業的朋友在提供服務,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其實也可以請他們把這樣的事情,列為他們一個經營的事項,這樣其實也就是一併納管了。
沈委員發惠:現在代客駕車服務業跟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事實上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還要緊密,代客駕車服務業雖然是一個勞務代理,但代理之後,這個車輛就是上路了,車輛上路之後,就是你們應該主管的事項。
陳次長彥伯:在公路法中,不管是汽車路線或汽車貨櫃,因為是把這樣一個汽車當成貨運業來經營,所以才會變成我們要管理的一個事項,而代駕只是提供服務去駕駛別人的車輛,跟這部法裡頭特別提到的,包括貨櫃的車輛或者是貨櫃路線,或是市區公車等等還有計程車的部分,這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認為把它訂在這裡,是不是可以請委員再做進一步考量?
李委員昆澤:等一下也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一下,過去我一直在推動代駕的制度,我們也看到在日本跟韓國,其實代駕已經成為他們國民所採納的一種方式,尤其韓國在假日期間,使用代駕的則是高達百萬人次,這在過去的質詢中,我與公路總局也有進行過相關的討論。沈發惠委員的提案是用心良苦,看得出來他非常認真,主要就是要落實酒後的代駕制度,過去交通委員會也是一直在督促交通部推動及落實代駕的制度,但成效上我們是不滿意的,因為就推動的效果跟用心的程度,跟我們的期待有著一段很大的差距,沈發惠委員的提案就是要落實酒後代駕制度並且將這個制度法制化,稍後先請交通部說明一下日本跟韓國推動酒後代駕制度的執行狀況。還有,他們是採用定型化契約,還是採用法制化的方式?目前交通部採用定型化契約來規範,其實是一種過渡的性質,沈委員的提案非常明確,就是相關規定應該要到法律位階的層次,至於如何落實法制化,交通部其實可以跟各業別進行溝通,我想交通部有疑慮的關鍵可能在於各業者的意見跟反彈,我相信沈委員推動酒後代駕也是為了落實所謂國民的交通安全。其實本案我認為可以送朝野協商,同時也可讓交通部趕快去研擬相關的版本,讓我們進一步來做討論,以上。
主席:請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繼國:針對李委員所提,確實之前運研所有在進行有關代客駕車制度的研究,我們有蒐集、瞭解日本跟韓國他們實施的經驗,日本的做法比較屬於高度管理,也就是制定專法,但它產生的現象是,因為這是特許管制,因為它整個法規的要求是必須要有跟車,也就是要有第二輛車跟著第一輛車,所以造成整個服務的價格就會比較高,民眾在使用這個服務時,相對要付出的費用就會比較高,因為它的成本比較高;韓國則是比較屬於低度管理,採用稅務營業登記的方式,所以產生的結果就是市場蓬勃發展,業者非常的多,當然對於消費者來講,就是服務的費用相對比較低,但是有消費紛爭的時候,就是走消費相關的處理程序,對消費者的保障,當然就跟日本採用專法管制的效果有差別,所以當時我們在經過這樣的瞭解後,基於國內整個代客駕車服務市場剛起步,我們建議先採用類似韓國的低度管理模式,用消保法來規範,透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方式,等到市場發展到一個階段以後,我們再考慮是不是要用特許方式,不管是用專法還是納入公路法規範的方式來做一個處理,所以當時我們是把這樣的結論跟建議報到部裡面來做後續政策上的考量,以上報告。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你剛才提到日本跟韓國的立法例,韓國的部分,它的條件比較低,但是事實上它也是要登記的,也不是用定型化契約來解決,它一樣是法制地位,即它必須登記……
林所長繼國:它沒有透過類似像日本……
沈委員發惠:日本的代駕是立一個專法,韓國雖然沒有用專法,但還是納入法制化,只是用專法或是不用專法的差別,而且它對於代駕業者要求的強度,日本要求的強度比較強,比方說必須要跟車,所以今天我們用專法的話,也可以不用要求要跟車,這是兩件事,對不對?這跟現在我們談的是兩件事,就是目前我們規範的強度比韓國更低,我們是用定型化契約之後,用消費者保護法來予以保護。
林所長繼國:我跟沈委員報告,部裡今天所提出來的,就是已經過行政院消保會討論、審議,部裡在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所謂代客駕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事實上這裡面包括業者的申請資格、提供服務者(代駕人)的資格、費用等相關資訊的揭露、保險,還有萬一發生爭議或是有一些交通違規該怎麼處理等等,事實上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已經明確要求了。
沈委員發惠:但它還是定型化契約……
林所長繼國:它是走消保法的方式。
沈委員發惠:它是用契約,然後再來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去規範,這就比韓國更低度管理了,韓國至少是業者去登記……
林所長繼國:那是稅務登記,只是因為他要經營這個事業,要予以課稅,所以事實上他並沒有像我們還另外納到消保法裡來要求,即對一些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同時把它界定得非常清楚。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你也提到日本的做法,就是讓這個行業特許化,我的整個提案,就是希望代駕必須走上特許化,為什麼呢?因為酒後代駕並不是隨便就可以代駕,乘客的清醒程度,還有我們對於代駕者相關的要求,在我看來應該要比計程車還要高。
林所長繼國: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在目前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裡面,對業者還有包括實際提供服務駕駛者的資格條件,至少就我看起來跟規範計程車駕駛的職業登記是一樣要求的……
沈委員發惠:主席,就送朝野協商好了,就是照李昆澤委員的意見,不然好像是我在跟交通部爭論,這個應該是你們委員會討論我們來提供意見才對。
主席:兩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交通部確實要做好檢討,我想不管是陳彥伯次長、許局長或是運研所所長,都應該知道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屢次在交通委員會提出要求落實酒後代駕制度,並且要確實的去落實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相關施行、運作,也必須要確實符合相關的狀況,剛才我們提到日本的作法是朝向訂定專法的方式,韓國是採取相關比較低度管理的模式,不管是立專法,或是低度管理的模式,都可以看到日本跟韓國都很用心地在推動酒後代駕的制度,跟我們臺灣交通部心態是不一樣,交通部必須要自我檢討,推動酒後代駕,我認為交通部是處於怠惰的狀況,交通部必須要檢討,剛才我們提到沈發惠委員很用心提出落實法制化這樣的方向,交通部必須著手研擬相對應的方案,或是確實做一個相關資料的蒐集以及推動法制化方向的思考來跟交通委員會提案的沈發惠委員作說明。剛才我也提到我們還是先送朝野協商,必須確實保障酒後代駕消費者的權益,也避免產生相關的爭端,這是很重要的,其實我們看到臺灣目前的酒後代駕制度使得消費者跟代駕業者間發生許多衝突,這些都必須要檢討,所以我建議送朝野協商。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我也同意送朝野協商,因為我相信現在代駕業務應該是越來越蓬勃發展,我看現在國民大概也比較有不能酒駕的意識,所以這個行業,我看在很多國家已經是很多人在使用的工具,至於如何去管理?目前我們相關法令都跑得比社會發展還要慢一步,至於未來到底要如何管理,其實我們最主要是要保障用車人,包括代駕者本身也是,應該有更明確的法令可以加以規範,其實我覺得未來一定會有這樣的需要,如果交通部跟我們委員這邊的意見還不是很完整一致的話,我們就送協商。
主席:我建議交通部,其實把代駕業者規範進去,你們不要把他想成是密密麻麻的高強度管理,其實有時候資訊公開也是一種管理,管理也不一定就會變成一個規模很大的代駕公司,個人其實也可能是一個代駕業者,但是資訊公開讓乘客可以去選擇合法的代駕業者,這也是一種管理,你不要想成是規模很大的才叫做代駕業者,因為還有私人代駕業者,只要他符合規定,比如說沒有前科、素行良好等,然後他就可以去做登記並經過基本的審查,政府就發給他一個代駕業者的執照,且資訊是公開的,在地方人民需要做選擇時,他就可以上網去找經過一定認可的代駕業者,這樣消費者也有保障,所以我覺得就在剛剛大家討論裡面,其實大家不要把它想成是一個……
只要把它定義清楚,不一定就是代表很繁瑣或很高強度的規範,至於這裡面要如何規範,我們大家可以再來討論,那我就綜合大家的意見、沈發惠委員相關代駕業者的定義跟規範,就是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就送朝野協商,好不好?好,提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接下來回過頭來剛剛討論的第六十五條,這一條當然事先大家都有溝通過,朝這樣的方向等等是大家贊成的,因為這條條文如果通過之後,計程車業者,無論他是隸屬於公司還是私人,反正我認為其實如果是大的車行,他也是會轉嫁給計程車司機,你們交通部是否粗略算過大概一年的保費?因為到最後的投保金額是行政機關要訂定的,行政機關訂定一名計程車業者一年要負擔多少保費,也要先……當然我知道這部分還要經過細算,不過你們心裡面應該有這個譜,當然我沒有要求你們馬上要細算出投保金額來,不過你們心裡面大概要有一個譜吧,因為之後還要進行宣導等等,我們立意良好,希望能夠保障乘客,萬一發生事故的時候,用大家的力量來分攤計程車司機的負擔,但是保費畢竟還是他要出,所以大家要想一下保費要負擔多少?有辦法算得出來嗎?
李委員昆澤:現在計程車車隊,基本上都有旅客的責任險,因為要加入成立計程車車隊必須要有500萬元的資本,而且必須要有停車場,必須要有旅客服務專線、申訴專線,然後也必須要有旅客的責任險,現在加入車隊的大概有一半左右嘛,那就有一半是個人計程車乘客,我們希望不管是搭乘車隊或是個人的計程車的乘客都要有基本保障,其實這對駕駛也是一種保障,但是有關保費的多少,以及沒有參加投保的話,相關的宣導及相關的期限必須要明確做處理,這樣一個重大的相關政策,即使一開始業者都反彈,誠如我過去推動大客車的乘客險,一開始遊覽車業者也處在不太能理解的狀況,並且非常反彈,經過實施說明之後,他們才清楚這對大客車、遊覽車業者是基本的保障,同時對於乘客也是一項重要的保障,以上。
主席:這個方向,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支持與贊成,目的在保護乘客,萬一發生事故時其實也是分攤司機的負擔,所以通過之後的宣導跟說明是非常重要。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經過我們大概瞭解,如果提高保險額度大概150萬元的話,駕駛人的負擔一年大概增加1,500元到2,000元。
李委員昆澤:一年差不多1,200元。
陳司長文瑞:有關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的話,我們會來訂定,而且會跟計程車各公工會大家來溝通一下。
主席:你們現在公布是從法令修正後6個月?
陳司長文瑞:就看委員是要6個月,還是要1年?
主席:1年好了。
陳司長文瑞:要不然我們就在條文第三項的最後面加「計程車客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日起一年後適用之」,這樣所有的條文,至少有一年的宣導時間。
主席:一年我覺得可以,讓他們先宣導一下。
林委員俊憲:張廖委員提案的意思,當然也是必須有一段時間讓社會瞭解,讓當事人、關係人能夠瞭解,有一個宣導期間,這也符合提案委員的精神。
主席:好,那我念一下:第三項修正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客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日起一年後適用之。」
李委員昆澤:剛才我跟張廖萬堅委員還有林俊憲委員以及劉櫂豪召委有一個初步的討論,認為投保旅客責任險應該要有一年的宣導期,剛才我們4個人有再重新做一次確認,希望這樣有一個比較好的宣導過程。
主席:好,第三項就照上述文字作修正。
第四項就照交通部的修正建議條文……
陳司長文瑞:跟召委及委員報告,剛剛金管會是建議最後一項「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之車輛外,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亦即「第三人責任保險」才是正式的名詞。
主席:針對交通部建議條文第四項,我們再作修正內容如下:「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之車輛外,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那我們就照剛剛念的再修正條文通過。
剛剛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俊憲、劉櫂豪委員以及張廖萬堅委員有提出一項附帶決議,因為決議內容我們已經規範在條文裡面,所以我們就不處理了。
第六十五條處理完畢,繼續處理林俊憲委員的第七十二條。
剛剛第六十五條就通過,不協商了,直接出委員會。
處理第七十二條。
林委員俊憲:本條文的修正,我有跟交通部做過充分的溝通,剛剛本席也提了一個修正臨時提案的補充,在會議資料第12頁最右邊的說明欄主要是造成人(手)孔蓋的單位漏掉了中油,所以我現在提臨時提案修正,把中油補進去。亦即第(三)點是電信,第(四)點我就列中油,亦即「中油公司所設置的人(手)孔均有搶險防災等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如天然氣管線人(手)孔均屬天然氣事業法之防災設備,作為緊急遮斷用途,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條第(六)項第2款規定亦有免除地下化相關規定。」,也就是准許中油,針對有防災或特殊人手孔蓋,他可以申請免除下地,我把這部分補充在我的修正動議第(四)點,所以這樣的話,原來第(三)點後面的「以上內容應列入施行細則……」就移到第(四)點後面。
主席:我再確認一下,你是在說明欄裡面作變更?但是你的提案法條沒有變更?
林委員俊憲:沒有變更。
主席:請國營會作說明。
邱組長萬金:針對林委員俊憲所提第七十二條的修正,非常感謝林委員,其實林委員長期一直關注路面回鋪的平整度,還有孔蓋的防滑係數,以及孔蓋下地的議題,他一直有跟我們經濟部的國營事業針對他們執行的需要進行溝通,所以今天通過林委員的這條條文,其實大家都談好了,基本上我們都可以配合,但是另外有兩點,早上有稍微跟委員提了一下,希望貴委員會予以考量,就是道路挖掘回填以後,我們通常是用AC來回填,AC基本上是柔性的路面,他跟一般所謂的混凝土不一樣,久了以後,因為車流量以及使用期間的關係,甚至車輛載重的關係,還有原來路基的條件不一樣,可能過一段期間,就會有一點點下陷的情況,那另外有些時候路權機關會整個再重新刨鋪過,不過這部分不能完全歸咎於管線單位的責任,所以早上有跟林委員特別報告過,管線單位基本上在把道路交給路權機關兩年內,我們可以擔負整個道路平整的責任,這是第一點報告。
第二點就是希望如果發現有道路不平整,或是抗滑係數不符合規定的話,應該事先限期改善,我們的目的是要趕快把它改善好,而不是一發現就馬上加以處罰,如果他限期仍不做好改善,就這部分如果予以重罰,我想大家都沒有意見,所以經濟部特別在剛剛給委員會的資料中於倒數第二行黃色畫線部分,特別加了幾段文字,亦即「於路權接管日起二年內」我們管線單位都可以負全責,第二段文字是「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的話,再來做處罰」,這個基本上包括經濟部、台電、中油、台水公司管線單位都願意一起來把這個道路平整度,甚至孔蓋的防滑係數部分做好,希望委員會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我綜合國營會的意見,他們是建議希望在第三項能夠增列「於路權接管日起二年內」,這等於我們買東西保固期間內的概念,而且規定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加以處罰,後面的第五項也一樣增列:「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路總局有沒有意見?
許局長鉦漳:跟委員報告,感謝國營會這邊對於道路人(手)孔蓋的平整度很用心在做,但是如果說這個人(手)孔蓋,做了過兩年以後,他們就不去檢查,也不去管這個0.6公分的部分,也不做相當的改善,那相關用路人還是有安全上的問題,所以只要是他們做的部分,還是要他們逐年去做相關的檢討改善,如果像國營會說的,後面有相關的工程進入,並已經蓋過它原來的工程,那當然是後面的工程要去做處理,我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不用加?我們當然原則上都會按照責任的歸屬,如果是他做的,他的責任就大家一起共同來負,我建議照這樣修正。
主席:目的是要鼓勵,所以「於路權接管日起二年內」的文字刪除,但是「限期改善」的文字,我覺得可以納入,因為我們的目標是要整平,不是見面就要處罰。
林委員俊憲:我同意召委的修正建議。
主席:最後的結論是將國營會建議的「於路權接管日期二年內」的文字刪除。第三項維持國營會建議的「違反者應於期限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等等這些文字;第五項一樣加「改善……」等文字。
林參事豐文:法務部報告,對於處罰的文字,建議有幾個部分酌修一下。剛才國營會建議的條文中,第三項處罰的規定裡,我們建議「連續」二字拿掉,因為現在的法制體例用語……
主席:本來就可以連續?
林參事豐文:就是「按次處罰之」。
主席:按次處罰?
林參事豐文:「連續」就不要了。
主席:對,「按次」就是連續的意思了。
林參事豐文:對。
主席:第五項一樣,「連續」拿掉?好。
林參事豐文:一樣。再來,「並得繼續限期改善」的「得繼續」是否有需要,因為他如果屆期沒有改善,除了處罰鍰之外,主管機關還是要限期改善,而不是「得」。「得繼續」這3個字是不是有需要?因為他如果沒有改善的話,只有罰鍰的話,就還沒有一個限期改善的命令,「得繼續」這3個字有沒有需要留著?還是請大家考量一下。
主席:我懂你的意思,你是認為那個不用寫,本來就可以叫他繼續改善。
林參事豐文:對,他本來就要繼續改善的。
主席:這部分是否尊重法務部的建議?我再修正一下,「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得繼續」刪掉,後面第五項一樣修正。第七十二條就做這樣的修正。
葉科長信宏:針對第七十二條的修正,內政部營建署第一次發言。基本上我們是表示支持,因為畢竟用路人的安全非常重要,如果工程單位路面修復的施工品質不良,的確也該受到相對的裁罰。但我主要是針對第四項說明的部分,剛才林委員有提到,他補充了「中油」,目前總共有台水、台電、電信以及中油,就是有救災或特殊需求的人、手孔蓋得免於下地,因此,我們建議下水道的部分可不可以增列?
理由有兩點,第一,基本上,下水道污水會產生沼氣,如果沒有全部下地,沒有適當地宣洩,容易造成局部區域的沼氣濃度高,會有氣爆及公安的疑慮。第二,下水道其實也會產生硫化氫的氣體,這種氣體其實對於管線是有腐蝕性的,如果沒有辦法定期做TV檢視,即時預防,容易造成管線破損。如果地下水入滲,會造成路面的掏空,容易造成天坑,也會影響用路人的安全。基於以上兩點理由,懇請委員能把下水道也納入,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表示意見。
陳次長彥伯:我想簡要吸納營建署的意見,請教林委員是否可以這樣處理?剛才林委員特別提到加進中油的部分,其實在今天的書面報告說明欄有特別提到,條文中很重要的是第四項,希望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有關救災特殊需求的免於下地等等。其實說明欄的內容大概都是各單位所提出來的,所以我們才會提到這些是留供參考。大家不需再爭論這些文字,爭論越多,第四點好像又是白訂的了。
林委員俊憲:這個我也同意,因為或許也有些有設孔蓋的單位沒有在這裡,未來就授權交通部……
陳次長彥伯:是,授權我們大家參考。
主席:我再次說明,第一,除了林俊憲委員增列的說明第四項之外。第二,條文就以國營會建議的修正條文,參酌法務部的意見再做修正,剛才我有宣讀過的,是不是這樣?沒有錯吧?我要通過了哦!
許局長鉦漳:委員,我可不可以再說一下?說明欄裡面有提到路口、範圍等,是不是就不要限制那麼多,只需再做相關規定就好了?因為很多路口的地方其實是特別危險,那些地方一定要下地,是比較好的,如果不需要下地,可以提出相關的請求,我們當然會同意。後面有關於路口週邊200公尺範圍等等,是否可以容我們後續做調整?只有說明欄的部分。
林委員俊憲:這是當時在協商的時候,台電所提的。
陳次長彥伯:我們認為到那個地方再去討論,在這裡真的一時也討論不清楚。
主席:可以嗎?慢慢來,我們把它修好。
林參事豐文:我想請教交通部一個問題,第五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是一個要件;「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又是一個要件;「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又是一個要件,等於有這三種情形是可以裁罰的。
第一個條件「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跟第三個要件「致人體損傷」,意思是不是重複了?我不太瞭解。因為第一個條件就是「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第三個條件是「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人體損傷和生命、身體受損害的意思是不是有重複?
主席:請說明。
邱執行秘書銘堂:我是交通部法規會參事,剛才法務部所詢問的部分,我想原來提案委員的意思,「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是指巡查時發現回填不確實或者有致人體損傷之虞,應該不是實際發生,前面那個是指實際發生,不曉得林委員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再加二個字就會去除那個疑慮……
林委員俊憲:我同意,這個部分可以修正一下。
邱執行秘書銘堂:「或有致人體損傷之虞之違失」,是「之虞」的意思。
主席:你們意見有沒有溝通好?可以嗎?
林委員俊憲:你說前面有「之虞」就是可能發生,後面是有實際發生?一個是還沒有發生,一個是實際發生?一個是已經發生,後面是可能發生,恐怕會造成危險?好,我同意。
主席:為了慎重起見,剛才……
林委員俊憲:因為後面是「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巡查發現」大概就是指還沒有發生。
主席:林委員,為了慎重起見,我怕這樣講了後,他們記錄也會亂掉。比較有關係的是國營事業還是交通部?法條本身比較簡單,我們已經唸過了。剛才所討論的都是大家對說明欄的意見,請把我們剛才討論的具體文字,最後final的決定列出來,我再宣讀一次就通過,好不好?第七十二條先這樣處理,我們等文字出來之後再討論。
接下來因為時代力量邱顯智委員說還有一些意見要溝通,所以他同意擇期再審,你們認為呢?
林委員俊憲:撤案。
主席:另定期再審?
李委員昆澤:另定期啦!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交通部,大家都支持需要保障大客車駕駛的勞動權益,駕駛的工時確實是會影響旅客的安全,所以我們都一直要求交通部跟勞動部要緊密地合作,以保障駕駛的權益。
不過我看到勞動部提供近3年來有關客運及遊覽車勞動條件的專案檢查結果,106年到108年進行了5次專案檢查,總共裁罰122家業者,違規、違法的狀況相當嚴重,所以不管法案怎麼調整,交通部都必須加強督導業者,保障駕駛的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主席:我們現在審理第七十七條之四。
林委員俊憲:沒有,本席補充第七十二條說明欄的部分,除了我剛才提案補充的中油,這是之前我們跟台電、電信公司、台水開公聽會、協商會議時所決定的,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參照他們的意見為原則,如果有發現沒有包括在說明欄裡的事項,再去加減,要變更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這個部分我已經和台水、台電、電信公司溝通很久了,當時次長也有參加啊!
我的意思是以之前已經達成共識,就是以現在說明欄的這些內容為原則。
陳次長彥伯:我們是可以以這些為原則,但是請他們來開會時,也會再來協商啦!
林委員俊憲:我的意思是不要到時候開會開到……
陳次長彥伯:我瞭解。
主席:關於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部分,因為邱顯智委員不在場,我們待會再來處理。
先處理道交第十八條之一。
陳司長文瑞:對,審查過,因為交通部也提對案版本了,就是交通部的建議條文。
主席:你們的罰鍰也沒有增加,只是文字上稍微修正。
陳司長文瑞:對,就以許淑華委員的提案版本稍做文字修正而已。
主席:好,大家看一下道交第十八條之一的修正條文,許淑華委員提案之後,交通部有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其實內容是差不多,文字上做一些調整修正。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道交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就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不需協商。其實罰款等的內容都一樣,只是做比較詳細的文字修正。
李委員昆澤:請召委裁決,謝謝。
主席:等你們說明欄的具體文字修正好了,我再來唸。
現在我先唸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第五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虞,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連續」也拿掉。這樣沒問題吧?
陳司長文瑞:沒問題。跟召委及委員報告,在林委員的說明欄部分,因為第六項是補充前面第五項,所以第六項的最前面是不是加一個「前項」?因為「管線或其他設施」是指前項即第五項的事情。林委員在第六項說明欄是有寫了,所以是否在條文上把第六項前面再加二個字變成「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
主席:我懂你的意思,第六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前面再加上「前項」二字。
剛才第二項「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並得限期改善」的「得」刪除,這個沒有裁量空間,剛才的宣讀多了一個「得」。說明欄的文字修改好了嗎?
我們先處理高嘉瑜委員的臨時提案,你們有研究過嗎?交通部有沒有意見?
陳司長文瑞:我們有跟提案委員報告過了。
主席:你唸一下。
陳司長文瑞:提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並依調查結果要求和泰汽車依規定實施……」等文字,我們有跟高委員溝通了。
主席:提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並依調查結果要求和泰汽車依規定實施安全……」修正後通過。
我唸一下林俊憲委員修正動議說明欄增列的第四項,大家聽一下,我們剛剛已經通過林俊憲委員第七十二條提案的條文內容,現在針對說明欄增列的第四項,第三大項增列(四)「中油公司所設置人手孔均有搶險防災等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如天然氣管線人手孔均屬天然氣事業法之防災設備,作為緊急遮斷用途。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條第(六)項第2款亦有免除地下化相關規定,中油公司人手孔蓋建請納入排除下地。」
次長,接下來這段話要加在哪裡?
陳次長彥伯:增加(五)。
主席:交通部建議說明欄第三大項增列(五)「有關委員說明欄內提供各管線單位人手孔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之防災設備,可免除下地,以此為基準,並提供交通部邀集各單位協商時,併案討論。」
請問林俊憲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問國營單位、法規單位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俊憲:台電、中油或台水有沒有代表在現場?這樣寫可以嗎?
主席:這個是說明欄,在(五)寫「有關委員……」好像怪怪。
陳次長彥伯:修正為「以上……」。
主席:這個文字出去是白紙黑字,所以我們要仔細一點,不能漏氣,林俊憲委員那個部分比較沒有問題,現在針對交通部建議增列的部分,國營單位及法制單位有沒有意見?
請經濟部國營會邱組長說明。
邱組長萬金:謝謝交通部,剛剛他們對於管線也很關心,未來依照母法規定,交通部還是要找管線單位、地方政府大家一起協商,基本上,林委員說明的這些問題大概都是之前談過的……
主席:你同不同意這個文字?
邱組長萬金:剛剛提到的「救災及特殊需求」這幾個文字要加進去。
主席:有啊!
邱組長萬金:好,謝謝。
主席:我再唸一次,說明欄第三大項(五)「以上說明欄內提供各管線單位人手孔屬具救災或特殊需求之防災設備,可免除下地,以此為基準,並提供交通部邀集各單位協商時,併案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一、今日協商結論免於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二、交通部、經濟部國營會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三、委員修正動議列入公報紀錄。
一、交通部建議條文:
交通部建議條文 |
黨團及委員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六、代客駕車服務業:指以提供代理駕駛自用汽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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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一、增列第十六款關於「代客駕車服務業」之定義,以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範內容之具體、明確。 二、考量具有代客駕車需求之乘客,往往陷於如酒醉不能自理、精神不濟、身體微恙等不應駕駛車輛之情況,故代理駕駛人需要因應此種特殊情況之能力,同時注意乘客之安全與隱私維護。另考量代客駕車涉及代理駕駛乘客之車輛,行車間若造成事故,將衍生更為複雜之任歸屬與賠償事宜,故駕駛人對於道路安全規則之遵守,行車路線之熟悉,須負擔更高之注意義務,故有制定專門規範之必要。 三、考量代客駕車之目的,主就一般自用汽車之駕駛人陷於不應駕駛狀況下,所尋求之服務;復考量營業汽車之營運路線或區域,另涉及主管機關准否問題,故提供代客駕車之服務業,應以代理駕駛自用汽車為限,方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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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十、代客駕車業:在核定區域內,以經營代理駕駛自用汽車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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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一、現行條文並無關於代客駕車業之定義,故增列第一項第十款關於「代客駕車業」之定義,以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範內容之具體、明確。 二、考量具有代客駕車需求之乘客,往往陷於如酒醉不能自理、精神不濟、身體微恙等不應駕駛車輛之情況,故代理駕駛人需要因應此種特殊情況之能力,同時注意乘客之安全與隱私維護。另考量代客駕車涉及代理駕駛乘客之車輛,行車間若造成事故,將衍生更為複雜之任歸屬與賠償事宜,故駕駛人對於道路安全規則之遵守,行車路線之熟悉,須負擔更高之注意義務,故有制定專門規範之必要。 三、考量代客駕車之目的,主就一般自用汽車之駕駛人陷於不應駕駛狀況,所尋求之服務;復考量營業汽車之營運路線或區域,另涉及主管機關准否問題,故代客駕車業應以代理駕駛自用汽車為限,方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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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代客駕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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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並無納入代客駕車業,故增列「代客駕車業」之文字,明列經營者之資格,並調整標點,俾使文字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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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四、經營代客駕車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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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並無納入代客駕車業,故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明列經營代客駕車業,申請核准籌備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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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二 為確保乘客權益,經營代客駕車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駕駛資格條件、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代客駕車服務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代客駕車服務業者經營代客駕車服務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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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列代客駕車服務業管理相關辦法之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另,參考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規定與日本之制度,針就乘客對代客駕車服務需求之特殊性,明列駕駛之資格條件屬應訂定之內容,以強化乘客權益之保障。 三、第二項明列代客駕車服務業得以合作社組織型態經營者之管理辦法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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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委員費鴻泰、張廖萬堅等提案再修正如下: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之車輛外,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委員費鴻泰等24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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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委員費鴻泰等24人提案: 一、鑑於外籍人士依交通部觀光局統計,2019年來台旅客破1,184萬人次,且約73%為自由行旅客。外籍人士來到台灣,目的多為業務、觀光、探親、會議、求學、展覽、醫療。外籍人士在台期間,難免遇到需要使用汽、機車代步的時候,萬一發生車禍,強制車險可以提供的保障非常的有限,若致人受傷或身故,受害人或家屬常無法確保求償的權益。 二、國人發生交通事故意外,雙方除強制險或超過保險相關之賠償,尚能透過民刑事訴訟,有效的向肇事方爭取賠償及相關權益。反之,短期旅台的外籍人士,留台時間實短,且國外的習慣常於租賃車輛時價金即含相關保險,意外事故時不論人損、車損均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但這方面在我國的法規上卻不然。加上外籍人士,無固定設籍、接洽溝通不易、認知落差,甚至外籍駕駛離境後即無法順利聯繫等,常造成事故多方極大的困擾、或求償無門。 三、現狀,國人若不幸遇到相關事故,為爭取完整的權益,只能請求法務部保護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跨海訴訟,委任當地律師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向該國法院聲請確認判決效力,並請求法院查扣肇事者的財產。但通常緩不濟急、或因為缺乏司法互助,案件無疾而終。 四、爰此,提出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針對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租賃的源頭即協助投保,給外籍駕駛人自己最好的保障,更能維持不幸受傷之傷者基本求償的權益。 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鑒於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一、維持服務品質。二、提供專業訓練。三、確認已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四、解決消費爭議。」,意即現行交通部已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百分之五十一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仍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乘客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使所有搭乘計程車民眾都能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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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委員提案條文。 |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違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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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 二、修正本條文第三項,明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者,應於設置或維修後修復並確實回填路面。並明訂路面平整度標準,為改善機車因行駛道路標線處發生打滑之問題,授權交通部訂定抗滑值係數基準,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三、修正本條文第四項,明訂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得免於下地。 前述具有救災或特殊需求之人、手孔蓋包括: (一)台水公司制水閥及地下式消防栓具有消防救災搶修及供水調配之緊急性啟閉特殊功能需求。 (二)台電公司配電線路位於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配電設備引出第一孔、變電所出口200公尺範圍內、特殊區域(如沼氣、加油站、工業區、橋樑管路引接處)及69kV以上輸電電纜線路人手孔等,具有停電緊急搶修救災、孔內巡檢維護及減少特殊氣體危害風險等需求。 (三)電信幹線引出人孔及其引上第一座手孔、電信光化箱纜線引進及引出第一座手孔、人行道及街巷弄上人手孔、每間隔6座之人孔(平時維護檢修用)政府機關、金融、軍事、學校、交通站、特殊區域(如加油站、工業區、橋樑管路引接處)等週邊200公尺範圍內人手孔、十字路口與丁字路口內及其週邊30公尺範圍內人手孔、客戶配線引進點第一座手孔。 以上內容應列入施行細則,於立法公布後6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之修訂。 四、依據監察院104年度財正字第0003號監察案,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加強地下管線資訊橫向聯繫,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與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為避免高雄氣爆類似公安災害案件重演,修正本條文第五項,明訂管線機構因設置或管理違失造成用路人損害者相應之處罰,並限期改善。 五、修正本條文第六項,補充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指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 六、據上,為加強管線機構對於維護公共安全意識,修正本條文第七項,明訂因違反上開規定,造成重大災害者得加重處罰,以維民眾安全。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代客駕車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異動。 二、參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規定,代客駕車服務業亦應遵守相關規定,遂增列第四項明列違反規定經營代客駕車服務業之處罰。 三、原第四項至六項移列第五項至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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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增訂。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七條之四 營業大客車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六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或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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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現行法第七十七條之罰鍰過輕,爰借鑒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於業者違反工時規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視情節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形,得加重之,或吊扣牌照,或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營業執照及吊銷牌照,以維護大眾交通運輸之品質及安全。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客駕車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並無納入代客駕車服務業,故增列「代客駕車服務業」之文字,明列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代客駕車服務業之行為,納入現行之相關檢舉及獎勵辦法,俾使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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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營業大客車業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法對於營業大客車業之駕駛人工時管理,原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之,然而前開規則對於工時之規範已嚴重背離產業現況,原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合計工作時間已達十一小時,且駕車前後整備車輛之時間尚未計入工作時間,若計入整備車輛時間,依前開規則之規範,駕駛人之正常工作時間已超出每日十一小時以上,已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因此,爰於本條新增第六項規定,明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於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駕駛人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以保障駕駛人之勞動權益及有充足的休息時數,維護大眾運輸交通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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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一、討論事項第一之(一)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二、討論事項第一之(二)至(四)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四、院會討論時,均由劉召集委員櫂豪補充說明。五、討論事項第一之(五)案,另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均處理完畢,散會,謝謝。
散會(14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