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如何協助高齡者免於詐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0)
楊委員就如何協助高齡者免於詐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高齡者免於金融詐騙,金管會已採取具體規範及措施,包含:
(一)請金融機構加強高齡者之臨櫃關懷提問
1.金管會前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將高齡者臨櫃(包括他人領款及陪同領款)提領現金達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或交易金額達等值50萬元等情形,納入該公會所訂之「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參考範本」,金融機構於年長者辦理臨櫃提款交易時,應詢問其辦理動機與目的,如經研判客戶顯屬遭詐騙者,金融機構將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逕向警方報案,以減少民眾財產損失。
2.最近五年(104年至108年)金融機構因臨櫃關懷提問通報警察機關而有效防止民眾(含高齡長者在內)受騙已有3,717件,有效攔阻金額達18.14億元。
(二)辦理高齡長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
1.為協助消費者建立正確之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金管會自95年起結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積極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由金融宣導講師走遍全國各地,宣導內容包含正確金錢觀、正確用卡、正確理財、正確理債、詐騙的防止與救濟及消費者金融權益須知等六大主題,宣導對象包含高齡者,以協助建立正確消費金融與理財(債)觀念,幫助民眾面對金融相關問題時,能有正確認知並做出正確決策。
2.金管會自106年起已加強辦理對高齡者宣導場次,截至109年11月底總共舉辦47場次,累積參與人次2,725人,金管會將持續辦理高齡者之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二、設定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及降低提領現金額度之說明:為配合政府防制詐騙政策,並兼顧民眾生活與金融交易之習慣與便捷性,金管會自94年6月1日起,已調降ATM非約定轉帳單日限額為3萬元,以及實施單次現金提領限額自行3萬元、跨行2萬元之規定,以降低民眾遭詐騙之財產金額。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2)
楊委員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所詢產險公司俟交通單位開立「初步分析研判表」後,才願意理賠,主管機關應建立完善機制一節:
(一)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係針對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故保險公司係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確定後,依條款約定予以理賠。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之賠償責任,係由交通事故當事人以調解、和解方式或經法院訴訟確定,而實務上針對一般案件,保險公司會協助當事人協調肇事責任、辦理理賠。
開立「初步分析研判表」之案件,多係當事人對肇事責任認定有爭議,而須進一步釐清責任歸屬。
(三)實務上,產險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會針對汽車修理廠之維修估價單所列項目詢價並覈實評估,據以給付合理理賠金額。
(四)為提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服務及完善理賠機制,金管會已責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財產保險業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自律規範」及「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以更彈性方式促進交通事故當事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俾利後續理賠進行。
二、建議於「初步分析研判表」開立前,由產險公司先向受害車主墊付修車費用,並提供無法使用車輛之通勤費用一節:因責任保險係針對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予以理賠,而交通事故當事人之責任歸屬及應負擔賠償責任程度,涉及當事人權益,保險公司需基於公平立場處理雙方爭議,無法於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確認前,先行給付理賠金。惟實務上針對肇事責任明確之案件,經被保險人委託,保險公司會協助與對造進行和解、與當事人協調肇事責任,以利理賠及早完成。至於受害車主無法使用車輛之通勤費用是否可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應按情節個案認定。
三、建議主管機關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滿意度調查,就產險公司理賠申訴情形定期公布一節:受害車主如對產險公司處理情形有爭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訂爭議處理機制申訴,或向第三方公正單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因申訴情形亦可反映民眾對產險公司之滿意程度,目前金管會已將評議中心統計之保險業申訴情形納為保險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項目,並表揚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績優保險公司,將持續督促保險公司針對理賠業務予以精進,以提升消費者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3)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有關委員關切空軍近期接續兩架戰機失事,不僅是空軍裝備和人員的重大損失,也反映了軍方整備和維修上的偌大空窗,國防部說明如后:
一、針對委員關切事項第三條有關「國軍裝備全壽期概念」,係依據本部(軍備局)令頒「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整體後勤支援教則」所訂「全壽期系統管理」策略,由各使用單位基於敵情威脅、戰訓需求、維修保養、獲得管道、國防工業能力及預算獲賦額度等整體考量下,訂定使用壽限,並據以檢討新一代兵力研製、成軍部署節點,或啟動加改裝、性能提升、延壽等作業,以維持戰力不墜。
二、另有關第四條「戰機日常保養維修」乙節,國軍目前使用之武器裝備均為妥善可滿足戰備任務需求,維護保養均依技術文件規範,執行各階段計畫性與非計畫性維保,符合現階段作戰任務規範。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大量中國抽砂船出現馬祖南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2)
楊委員就「大量中國抽砂船出現馬祖南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海洋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能有效遏止中國大陸船舶違法盜砂情事,行政院今(109)年已針對查扣大陸抽砂船及後續處置,多次召集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對策,以整合處理機制及有效解決大陸抽砂船違法盜砂問題。
二、前項跨部會議決議針對已沒收之抽砂船將以「限制條件拍賣」為優先,以防扣留抽砂船重回中方船東手中,再用以從事盜砂;如拍賣未果,將移作「靶船」、「人工魚礁」及「棄置」等方式處理;另行政院已研議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及「土石採取法」第36條,以加重其刑,並將扣留抽砂船留供其他公務機關使用,修正草案已於10月29日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將依程序函送立法院審查。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應馬祖海域大陸抽砂船違法盜砂情事,已調派大型艦船進駐支援,結合當地現有巡防艇能量,強勢取締越界抽砂陸船,108及109年在馬祖海域已扣押6艘抽砂船,均移由司法機關予以重罰,後續將持續加強盜砂重點海域之巡邏密度,執行專案取締任務,並視違法情形查扣沒收,以維護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
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門、馬祖海巡隊與陸方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均已建立聯繫管道,近3年兩岸協同執法計執行86次,於各自海域同步執法,共同打擊非法行為,109年10月27日新北艦、馬祖海巡隊10037艇、3538艇協同大陸執法船舶,分別在馬祖與福州間各自海域進行違法抽砂船取締行動,強力執行驅離及取締越界陸船。
(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消防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8)
楊委員就消防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消防人力不足問題,本部業訂定「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經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7月10日主預補字第1060101551號書函,納入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並經本部消防署納入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管制考核作業實施計畫」予以考核,自108年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一般性補助款提供地方政府經費補助,以每年增補600人,5年增補3,000人為政策目標。
二、經統計,108年已增補749人、109年已增補675人,另規劃110年預計增補709人、預估111年351人、112年346人,整體平均每年增補566人(如附表)。108年至110年已按進度落實,基於目前有9縣市消防局編制員額係滿編狀態,致111年及112年尚未能達標。惟部分消防局已規劃增加編制員額,109年金門縣消防局增加編制員額85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139人,110年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擬增加編制員額689人、臺東縣消防局增加約100人。111年、112年將依縣市預算員額匡列情形,持續滾動檢討積極增補員額。
三、又為促使各消防局積極補足消防人力,本部消防署已於108年12月訂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各項專責人力配置指導原則」,並於相關會議中宣導,未來將持續促請各地方政府依財政狀況及勤(業)務需求,積極補充人力,以達紓緩地方消防人力不足、改善消防人員超時服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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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全臺碰上56年來的最大乾旱,桃竹苗部分灌區因為缺水停灌二期稻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5)
楊委員就全臺碰上56年來的最大乾旱,桃竹苗部分灌區因為缺水停灌二期稻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由於今年為1964年以來首次無颱風侵臺,降雨量僅為歷史平均值2~6成,水情空前嚴峻。本會自7月起,即積極辦理巡查圳路、執行精確配水、實施分區輪流灌溉、啟用備用水井等應變措施,全國31萬2千公頃計畫灌溉區域,計有29萬3千公頃農田應可度過難關,剩餘1萬9千公頃農田評估無法完成供灌,爰公告實施停灌補償措施,停灌範圍位於桃竹苗部分區域。
二、面對56年來最大旱象,政府各部會除通力合作節約用水外,並致力給予農民最大的照顧,停灌區域水稻每公頃補償14萬元,完整涵蓋農家賺款的105%及農民生產成本,以確保農民生計;至於非水稻作物則依停灌區域內之作物特性及受影響程度,考量作物生產成本、特定生產階段的後續產生損失及作物收成次數等因素,訂定各類作物補償標準,讓農民得到適當的補償,穩定農民生計。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普悠瑪事故最終調查報告,臺鐵局在整體運轉管理及維修管理等方面都有缺失,建議應規劃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並積極督導臺鐵進行檢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1)
楊委員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普悠瑪事故最終調查報告,臺鐵局在整體運轉管理及維修管理等方面都有缺失,建議應規劃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並積極督導臺鐵進行檢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於109年10月19日發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交通部將督同臺鐵局及鐵道局落實改善。
二、為落實各項改善作業,交通部已會同運安會成立專案小組,並分別於109年10月26日、10月28日召開2次會議,期能凝聚共識、加速辦理各項改善,以維行車安全。後續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針對調查報告中改善建議,擬具分項執行計畫,並於90天內將處理報告函報行政院。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09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疫苗採購量不足及未規劃實施分流施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4)
楊委員就109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疫苗採購量不足及未規劃實施分流施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109)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需疫苗於本年4月依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量完成採購,較108年度提早1個月完成疫苗採購作業,供應量包含計畫所需603萬4,720劑及地方委託代購8萬4,710劑,若加計其他中央單位自/代購21萬3,200劑及自費量(預估封緘量)115萬劑,本年度流感疫苗供應量(公費+自費)計748萬2,630劑,全人口涵蓋率31.7%,已為歷年最高。
二、經查本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開打初期,民眾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接種踴躍致超出原各縣市提報疫苗需求量,衛生福利部除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妥善執行疫苗調度與接種分流措施;將疫苗優先供應長者、幼兒及醫事人員等重點對象外,並提醒民眾接種前先向合約院所預約接種,以及先電話詢問合約院所確認有疫苗再前往接種,以免久候或白跑一趟。
三、另為提升65歲以上長者及學齡前幼兒等重點流感高風險族群疫苗接種率,以減低一旦罹患流感引起併發重症之風險及死亡率,自本年10月17日起暫緩無高風險慢性病之50至64歲成人接種作業,以及適度調整限縮社區接種設站,以確保長者、幼兒及高風險族群可優先接種疫苗,達成計畫推動目的。
四、此外,為順利推動計畫及因應民眾接種需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協調廠商提早疫苗供貨,並將配送頻率調整為每週配送2-3次,且較原規劃時程提前於本年11月2日全數配送完畢。另由於流感疫苗採購至廠商交貨,約需4至6個月的疫苗產製/進口及檢驗封緘等程序,目前無法於流感季前再追加疫苗採購量,惟仍積極尋找貨源,持續與國內外疫苗廠商洽談中,如可供貨,將儘速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辦理。
五、衛生福利部亦持續宣導,只要民眾配合「樂活防疫 健康生活」運動,落實佩戴口罩、手部衛生及咳嗽禮節,保持良好個人衛生習慣,也可有效降低流感及武漢肺炎感染與傳播風險。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09年7月7日,農委會主委宣布嚴格把關農地種電,轉而大推漁電共生,但漁電近年碰到許多養殖戶抗爭與生態爭議,故環團與經濟部推出「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透過資訊公開、前期公民參與等方式,事先篩除有爭議的地區,並對開發案預先提出迴避衝突或因應的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0)
楊委員就109年7月7日,農委會主委宣布嚴格把關農地種電,轉而大推漁電共生,但漁電近年碰到許多養殖戶抗爭與生態爭議,故環團與經濟部推出「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透過資訊公開、前期公民參與等方式,事先篩除有爭議的地區,並對開發案預先提出迴避衝突或因應的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推動漁電共生需有漁業經營事實,且至少維持既有70%以上產量,光電板遮蔽率40%以下,秉持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的原則推動,可增加以下效益:
(一)魚塭遮蔽40%太陽能板,夏季期間可降低水溫,冬天則可透由光電支柱架設防寒設備,降低養殖風險。
(二)推動漁電共生可協助漁民增加額外收入。
(三)目前水試所已完成文蛤、虱目魚、吳郭魚與七星鱸的模擬養殖試驗,結果均能符合40%遮蔽率下,維持80-100%產能。
二、為推動漁電共生,經濟部、內政部及本會盤點現有魚塭,依相關法令、環境等21項資訊套圖出較無生態疑慮之先行區域範圍(包括彰化至屏東等六縣市)約4,783公頃,續由經濟部辦理環社檢核議題辨識後,再由本會與經濟部依縣市別公告範圍,漁民可依意願參與漁電共生。第一階段將先公告嘉義及臺南地區。公告前,3部會副首長業於本(109)年10月22日至嘉南召開政策說明會,對外說明推動政策。經濟部於10月28日辦理嘉南先行區環社檢核議題辨識委員會,公民團體大致同意於近期公告嘉南先行區,並於公告後1個月內,續由經濟部強化環社友善措施後,始受理電業審查及容許使用相關申請。
三、鑒於漁電共生是以「養殖為本,綠能加值」原則,並在維持既有養殖事實、產量維持70%以上,同時發展綠能及增加漁民額外收益。後續由經濟部、本會、光電公協會及漁民代表等各界研擬養殖漁民與光電業者契約範本,以確保漁民及光電業者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9)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有關委員關切空軍F-5E型機意外導致飛官殉職,原本外傳該在2019年除役的F-5型機,即便昨天國防部更正說除役是2022年,但也不應等到2026年才全面汰換,國防部說明如后:
一、針對空軍F-5E型機意外事故,本部深表遺憾與不捨,國軍各項主戰裝備汰換,均周延考量敵情威脅、任務需要及作戰環境,並評估裝備壽期、消失性商源、損壞程度及後勤維保等面向,全面檢討逾壽期武器裝備現況,妥適規劃汰換期程,納入聯合戰力規劃及五年兵力整建,滿足我軍事戰略及防衛作戰需求,建構可恃防衛能量。
二、另持續配合軍事現代化,強化裝備補保作業能量並確保料件供應無虞,讓妥善之武器裝備發揮最大效能,並強化各項訓練,以確保航、飛安全,有效維持部隊戰力。
三、我國已參與F-5型機國際技術支援組織,可獲得原廠最新技術資訊,且零附件獲得管道暢通,各系統功能均符合飛行安全,空軍現依機隊壽期管理、飛機服役狀況及新一代主力戰機獲得等整體評估,已規劃於113年逐步汰換F-5型機。
四、因應本次事件空軍已展開調查,F-5型機亦同步執行各系統特別檢查,並要求所屬落實各項修護檢修作為,確保飛行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9月4日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相關內容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2)
楊委員就9月4日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相關內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109)年9月4日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討論豬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一事,共17位委員出席,並先由列席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執行風險評估之國立成功大學李俊璋教授說明,其說明並回復委員提問後,先行離席迴避。出席委員隨即就殘留容許量進行討論,經過廣泛意見交換,主席先就萊克多巴胺在肌肉、脂(含皮)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定為0.01 ppm是否妥適乙節,徵詢委員意見,出席委員均未提出反對意見。
二、會議接著討論肝、腎的殘留容許量,10位委員建議調降,經過充分討論,最後,主席綜合委員意見做出結論,對於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決定,此結論出席委員並未表示反對。
三、前述會議紀錄已公開於食藥署網站,內容包含出席委員之名單,並無隱匿專家名單之情形。且食藥署已依據109年9月28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會議臨時提案,提供去識別化之委員發言紀要供立法委員問政參考,亦無選擇性公布的情形。
四、衛生福利部於諮議會後,參酌諮議會專家學者建議,參照CODEX標準,分別訂出殘留容許量在豬肌肉及脂(含皮)為 0.01 ppm及肝為0.04 ppm,並考量坐月子期間食用豬腎之飲食習慣,訂定比CODEX更為嚴格的腎臟容許量標準(0.04 ppm),使攝食風險降低1/3(ADI降為60%以下)。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媒體報導,衛福部即將開放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材的重複使用。衛福部必須多方考慮,慎重規範,否則將來一定會發生許多醫療糾紛和賠償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1)
楊委員就媒體報導,衛福部即將開放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材的重複使用。衛福部必須多方考慮,慎重規範,否則將來一定會發生許多醫療糾紛和賠償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之醫材(以下簡稱單次醫材),係依業者申請所為之審查許可,惟因部分單次醫材價格較高,考量病人費用負擔,故部分醫院自行依據滅菌及感染控制措施重處理及使用。
二、上開單次醫材重處理及使用非我國特有,包括美國、歐盟、英國、日本、澳洲等,均訂有容許重處理單次醫材之相關規定,本部為確保單次醫材重處理及使用之安全與品質,自108年5月起,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醫療機構代表陸續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基於安全性、效能性及民眾經濟可負擔性等三項原則下,決議採分階段、漸進式管理政策,以三年作為過渡期,預定自113年起,重處理單次醫材者一律視為「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符合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之相關規定,經申請查驗登記許可後,始得執行。
三、有關單次醫材之分階段、漸進式管理政策,重點如下:
(一)過渡期(至112年12月31日止)
1.明定不得重處理及使用之單次醫材:公告下列情形為醫療法第108條第4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1)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且以侵入性治療或外科手術方式,將醫療器材之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組織器官或自然腔道內,並暫時或永久留置。
(2)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且用於血管內操作或長時間接觸血液。
(3)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且前次使用之病人為確診或臨床上合理懷疑為庫賈氏症。
(4)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且首次使用與重處理使用之醫院不同。但使用依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取得查驗登記之重處理單次醫材,不在此限。
2.申請許可制:基於個別醫院之需求及管理能力差異,除前揭公告不得重處理及使用之單次醫材類別外,醫院於過渡期間得依據「醫院重處理及使用仿單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引」,擬定計畫向本部提出重處理醫材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另考量醫院擬定計畫、申請許可尚需時日,爰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未經核准者,依醫療法第108條論處。
3.主動揭露資訊:醫院應事前主動告知病人,是否使用重處理之單次醫材及其費用價格差異,供病人自由選擇。
4.異常事件通報機制:要求醫院如發現使用之重處理及使用之單次醫材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時,應暫停使用並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單位進行調查,待完成調查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繼續使用。
(二)納入藥政醫材法規管理(自113年1月1日起)
1.重處理單次醫材者一律視同製造廠,應符合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並申請查驗登記許可後,方准執行。
2.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重處理之單次使用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技術指引」,可提供醫院或業者有意作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重處理之評估,及申請查驗登記所需檢附資料之參考。
四、另心導管之使用,因其屬於血管內操作且長時間接觸血液之醫療器材,列屬禁止重處理之單次醫材,自不得重處理使用。
五、本部訂定重處理醫材相關規定,是為確保醫院能在有限度容許範圍內執行重處理,並須在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下,自主選擇全新原價自費醫材或較低價之重處理自費醫材,是兼顧安全性、醫材效能、及病人可負擔性等三大原則下,所做之決定,本部亦將委託專業團體進行重處理單次醫材醫院之稽核及訪查,確保民眾安全及醫療品質。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中天新聞台申請六年一次換照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4)
楊委員就中天新聞台申請六年一次換照被本會駁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6年,期滿應依同法第10條、第18條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照。本會依法審理衛廣事業換照案,務求公平公正。
二、中天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執照(執照效期:103.12.12~109.12.11),經本會7位委員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8條、第19條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審查,並經踐行諮詢會議、聽證會及申請人到會陳述等程序,於109年11月1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經7位委員一致決定駁回申請,不予換照。
三、本會係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所設立之獨立機關。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依法行政並考慮比例原則,故本會審酌案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案,悉依相關法令意旨行使職權,以促進我國通訊傳播產業之正向發展。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1)
楊委員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中央與地方收入及支出相當,尚無中央集錢、集權情形:
(一)以108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入、歲出決算數據為基礎,扣除重複列支部分(即地方歲入扣除補助收入,地方歲出扣除上級政府補助支出),現制下,中央與地方之收入比重為72%:28%,支出比重為71%:29%,中央與地方收支規模相當,顯見財劃法修法前,目前中央透過補助制度,財源分配與事權劃分相當,尚無中央集錢、集權情形。
(二)108年度我國中央、地方稅收占全國稅收比重為71%:29%,與其他單一國家比較,中央稅收所占比重遠低於英國之94%、法國之80%、泰國之91%、義大利之85%及韓國77.41%,僅較日本61%為高,並無不合理現象。
二、為均衡區域發展,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本部刻研議財劃法修正案,說明如下:
(一)為改善地方財政,行政院於101年將財劃法修正草案送請大院審議,惟地方政府立場各異,未獲共識,未能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
(二)鑑於目前時空背景已有所不同,包括直轄市已由北高2都改為6都、勞健保經費自101年7月起改由中央全額負擔、及業務移撥經費未完全獲致共識;加上以往地方政府各提對本身有利指標,意見未趨一致,不易整合地方共識,且中央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少子女化對策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採取紓困振興措施等重大政策,將新增龐大經費負擔,以上因素均需併同納入考量。
(三)由於財劃法修正案攸關地方財源重分配,本部將參酌上開因素並配合行政院政策通盤考量。未來財劃法修正重點除貴委員建議之「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外、另包括「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亦將參酌近年地方政府及各界所提修正建議,納入整體規劃。
(四)在未完成修法前,中央業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搭配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如加計101年度起由中央負擔全數勞健保經費,較99年度已每年平均增加釋出新臺幣1,100億元以上,盡力協助地方財政。
(五)財劃法修正案係財源重分配之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開源節流,加強財政紀律,始利於改善地方財政。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RCEP已正式簽署,將改變原有全球經濟模式,我國產業將處於不利競爭地位,政府應爭取加入CPTPP及和其他國家簽署FTA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1)
楊委員就RCEP已正式簽署,將改變原有全球經濟模式,我國產業將處於不利競爭地位,政府應爭取加入CPTPP及和其他國家簽署FTA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對外貿易一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而區域經濟整合為全球經濟發展重要趨勢,故將持續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列為我國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政府準備工作向來積極從未鬆懈。
一、RCEP簽署對我國之影響及因應對策:
(一)我國對RCEP成員出口70%以上已享免關稅,其中除資訊科技協定(ITA)產品外,也包括其他產業之產品。RCEP對我國最大的影響來自中日、日韓二個新建立的自由貿易關係,經初步檢視降稅清單,我國所關注之機械、塑化、鋼鐵、紡織等產業,其多數產品中國大陸對日、韓均排除降稅或採10年以上逐步調降,故短期內影響不大,但仍需注意中長期的影響。
(二)因應對策:政府自本(109)年11月22日起已邀集機械、石化、紡織、汽車等產業公會及業者舉行座談,且持續與個別產業進行座談,諮詢業者意見,瞭解產業可能受到的影響及業者所需的協助;並將補助業者研發、協助產業技術升級轉型,以促進傳統產業高值化、差異化。
二、政府將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洽簽雙邊協定:
(一)推動加入CPTPP之準備工作:
1.法規調整:調整既有法規體制,現已完成9項法案修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郵政法、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目前尚有4項法案(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位通訊傳播法)待行政部門重新提案。
(1)專利法:配合專利連結制度增訂明確起訴依據。
(2)著作權法:對於特定之著作權刑事違法行為採非告訴乃論。
(3)商標法:對進口及國內使用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及包裝科以刑責。
(4)數位通訊傳播法:將立法規範垃圾郵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重新檢視該法草案。
2.對外遊說:政府持續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例如APEC、WTO等大型國際場合,廣泛與CPTPP會員說明我國準備情形並爭取支持。
3.對內溝通:持續與國內各界進行交流,並加強透過數位平臺與大眾溝通,凝聚共識。
(二)積極推動洽簽雙邊協定:除CPTPP外,政府持續爭取與美、日、歐盟及東協國家等主要貿易夥伴和新南向目標國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
(十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公告前應針對監察院「107財正20」糾正案先行改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9)
溫委員就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公告前應針對監察院「107財正20」糾正案先行改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114年再生能源占比20%之政策目標,本部持續推動各類再生能源發展,其中離岸風電規劃114年累計設置量達5.7GW,並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之三階段策略,依序透過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等推動模式,循序引導我國離岸風電發展。
二、針對監察院所提「107財正20」糾正案,本部業已回復監察院,茲摘述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4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授予本部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決定受理、暫停受理或不予認定之權利;「電業法」第14、24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授予本部對電業申請,綜合考量能源政策、電業公平競爭及環境等因素,具備准駁權利。
(二)本部基於電業管理與監督之權責,於「電業法」第24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納入「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為電業籌設或擴建許可之要件,以妥善分配管理國內基礎建設如碼頭及併網等容量資源,以及辦理財政部予本部能源局針對離岸風電需用海域土地之使用同意權限。
(三)為強化執行上開法規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核發等電業准駁權利及再生能源認定事宜之公平公正性及公開透明,本部訂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據以辦理相關細節性、程序性作業,相關程序均符合法制作業要求。
三、本部業就監察院所提糾正案內容,確認皆恪遵前揭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辦理,相關程序均符合法制作業要求,後續亦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區塊開發作業。
(十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政府除開闢水源,更應投入節水措施,建議獎勵民眾節約用水、檢修大小水管以了解漏水問題,並對大量耗水者實施合理管制等,以度過缺水危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7)
溫委員就政府除開闢水源,更應投入節水措施,建議獎勵民眾節約用水、檢修大小水管以了解漏水問題,並對大量耗水者實施合理管制等,以度過缺水危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水資源為國家經濟發展重要基礎,攸關全民安全及生活品質,為落實節約用水常態化之政策目標,本部作法如下:
(一)水利署自民國87年著手推動省水標章制度,103年更推動省水標章分級制度,使標章產品能依耗水量再細分為「普級」及「金級」省水標章,更進一步提升節水效率。
(二)為擴大省水標章之效益,相關政策逐漸改以推動立法強制使用及納入應具省水標章為主,105年度自來水法修正後,自107年4月1日起馬桶及洗衣機納入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使得販售,執行迄今市面上販售之該兩項產品均為省水標章產品,另考量「沖水小便器」因多用於公共場所,為擴大節水效益,亦於110年10月1日起新增納入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之一,本部後續將視狀況及需求,檢討訂定其他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
(三)水利署透過各機關學校優先採用省水器材產品、與各大通路商共同設置省水器材專區,及鼓勵消費者選用省水產品等方式,刺激消費並促進相關產業升級與研發更多元的省水器材產品,同時亦透過節水教育宣導及省水標章產品推廣分享交流,擴大社會整體節水效率。
(四)台水公司亦函請各縣市政府及交通部轉知所屬單位(含國內機場、飯店、台鐵車站等)協助刊登「節水宣導」,並透過結合地方活動設攤、校園教育及淨水場參訪時宣導節約用水,且主動通知用水量突增用戶,避免浪費水資源。
二、有關漏水改善部分之說明如下:
(一)台水公司於102至111年持續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計畫投入645億元,辦理汰換舊漏管線及建置分區計量管網等相關配套措施,漏水率預計由101年底之19.55%降至111年之13.45%,共計降低6.1%,計畫完成後,合計每年約可節省2.02億立方公尺水量。經查108年底漏水率已降至14.49%,漏水密度亦由101年之0.379件/公里降至108年0.236件/公里,已見改善成效。
(二)至於個別大用水戶漏水改善部分,將透過本部水利署及工業局進行產業節水輔導工作,檢視大用水戶漏水之情況,並協助改善。
三、有關大用水戶在旱季缺水時之管制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部依據「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就旱象之程度採取適當之限水措施,於第一階段減壓供水,進入第二階段限水時,則針對每月用水超過一千度之大用水戶,採取減量供水,非工業用水戶減供20%,工業用水戶減供5%至20%,但醫療或其他因性質特殊減量供水將造成公眾重大損失之用水者,不在此限;游泳池、洗車、三溫暖、水療業者及其他不急需之用水者,亦減供20%。
(二)為確保大用水戶落實節水,除每週責成相關部會追蹤其轄管之用水大戶用水量,並加強宣導節水外,本部水利署亦與台水公司會同派員現場查勘用水量,對於用水量不減反增者,將要求各該管主管機關採取適當作為,敦促廠商自主節水。
(十八)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離岸風電產業如何輔導專業技師投入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工程設計及建造,以及水下基礎工程銲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8)
溫委員就離岸風電產業如何輔導專業技師投入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工程設計及建造,以及水下基礎工程銲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108年4月15日修正發布「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將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工程納入設計及監造範圍,明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已考量現行離岸風機設計監造之技術及管理尚待提升,宜給予適當之因應及準備時間,以累積經驗與能量,方能配合政策之推動。另本部能源局108年4月19日修正發布「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規定風機支撐結構需我國技師簽證,開發商申請竣工查驗應檢附技師簽證之相關文件,並由簽證技師出席相關審查會議及回復審查意見。
(一)針對110年後完工併聯之離岸風場,於辦理竣工查驗作業時均會查驗技師簽證文件,包括: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風機支撐結構(塔架、基礎)設計報告、詳細圖說及計算文件等,相關業者應依其規劃時程辦理。
(二)該局研擬於「電業登記規則」施工許可階段納入風機支撐結構相關設計文件,已分別洽商大地、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相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離岸風機產業後,研訂「離岸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相關設計文件項目」,置於網頁俾利外界參考。
二、有關離岸風電水下基礎之製造,國內水下基礎製造商之銲接初期導入學習銲道品質問題,目前已找到解決對策,並要求供應鏈落實製造程序、增加監工生管管理及加強生產人員之守規性,以改善銲裂問題之發生。
(一)國內水下基礎製造商已委請國外技術合作廠商提供技術支援,目前已有西班牙商Nervion與新加坡商Keppel的高階銲接、塗裝、檢測技術等人員駐廠指導,針對品管人力、銲接守規性、品質文件可追溯性、非破壞檢測管理機制等四大面向,提出精進改善方案,工程進度持續精進。
(二)因應2025年5.5GW離岸風電在地化產業需求,針對水下基礎在高度品質認證與施工條件下,相關傳統鋼構產業高階6G/6GR銲接技術人員需求,已規劃推動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金屬中心)擴大訓練場域及專業高階銲接人才訓練能量,培育離岸風電水下基礎之製造人才:
1.金屬中心已於本(109)年協助訓練20人次,並已規劃另增加10人次,預計本年可協助訓練共30人次。
2.中期規劃部分,金屬中心將成立產業輔導團,協助水下基礎供應商精進銲接技術、品質管理制度,突破技術障礙與國際接軌。
3.長期則結合既有訓練體系,其中金屬中心110年至113年針對高階銲接訓練長期每年穩定完訓40人次,協助業者爭取更多訂單或因應人才流動之人力來源。
(十九)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6)
溫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所律,各級主官負有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責,故應運用組織分工、掌握機先,執行單位軍紀工作,並積極主動協助官兵解決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另軍隊是組織文化的群體,教育官兵守法守紀,防範違法犯紀,透過幹部落實關懷僚屬、走動式管理、塑建上行下效,以建立軍人榮譽信念,始能讓國軍提升整體戰力為其目標。
此次改革作法,主要勉勵各級幹部做好知官識兵、照顧官兵、關懷部屬,發掘問題、適時協處,解決窒礙。針對肇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等事件,經檢討確屬人為因素,可防範而未採至當措施,按情節輕重,檢討各級督管違失之責,以符「分層負責」及「一級督導一級」原則,絕非連坐懲處。
非常感謝溫委員玉霞的提點與指導,「軍紀安全維護」是持續性且全面性的工作,本部將鍥而不捨持續精進國軍各項軍風紀安全維護工作,也請委員繼續對國軍給予支持與鼓勵。
(二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軍M41A3戰車使用已逾50年,應即淘汰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8)
溫委員就國軍M41A3戰車使用已逾50年,應即淘汰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各項主戰裝備汰換,均周延考量敵情威脅、任務需要、作戰環境,並依據裝備壽期、消失性商源、損壞程度及後勤維保等面向,全面檢討逾壽期武器裝備現況及汰換規劃,以納入聯合戰力規劃及五年兵力整建,滿足我軍事戰略及防衛作戰需求,同時提升不對稱戰力,建構可恃防衛能量。
二、另持續配合軍事現代化,強化裝備補保作業能量並確保料件供應無虞,讓妥善之武器裝備發揮最大效能,並強化各項訓練,以確保航、飛安全,有效維持部隊戰力。
三、有關陸軍金防部烈嶼守備大隊戰車連M41A3戰車,陸軍司令部已完成汰換規劃,現依進度管制執行。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政府應加速布建長照機構,吸引年輕人加入長照產業,擴大長照量能,以解決日益迫切的長照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9)
溫委員就政府應加速布建長照機構,吸引年輕人加入長照產業,擴大長照量能,以解決日益迫切的長照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住宿式機構服務資源布建
(一)本部為因應高齡社會失能需照顧人口數逐漸升高之現象,現依一鄉鎮一住宿為規劃目標,期能均衡各地民眾取得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之可近性,截至109年7月30日止,全國各地方政府已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數總計1,663家,總供給床數為107,322床,平均收容率85%。
(二)有關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布建,本部依續於106年起推動「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107年度辦理「獎助布建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試辦計畫」及108年度辦理「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等計畫,期提升長照住宿式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量能,因應未來大量成長之床位數需求,截至目前,已有49家機構申請補助計畫,合計5,515床刻正布建中,服務範圍涵蓋46個資源不足鄉鎮區。同時,為持續資源布建,本部於109年10月21日第三次公告「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於10月31日第一階段受理截止,刻正辦理審核作業中,並將於110年1月4日至2月9日受理第二階段申請,以強化完全無住宿資源地區之資源發展。
二、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及賦稅優惠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於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本部考量特別扣除額對於較低所得者無法受益或受益較少,故設有所得稅率未達20%之排富條件,此賦稅優惠對象包含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
(二)查目前老福機構、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等住宿式機構住民約10萬名,為緩解使用住宿式機構者及其家屬之照顧及經濟負荷,已有近7成入住住宿式機構者獲得政府相關補助,說明如下:
1.對於經濟弱勢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依法提供安置費用補助,最高每人每月2萬1,000元至2萬2,000元,截至目前為止補助者達3萬多人,占機構住民人數約33%。
2.為減輕中重度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保障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針對入住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不含安養)、全年實際入住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且稅率級距未達20%、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提供每人每年最高6萬元補助。截至109年6月底止,22縣市民眾申請案件數已達3萬9,664人,符合推估資格人數達79.39%。
三、為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本部建立各項誘因:
(一)改善薪資所得:推動給付及支付制度,將過往補助以「時」計價模式改以照顧組合(即服務項目)計算支付金額,同時對於照顧困難個案額外支付費用,除藉以提供民眾多元服務外,並藉此去除「鐘點工」負面刻板印象,提升照顧服務之專業形象,給予服務單位充足成本為照服員調薪;另針對居家式照服員,明定月薪至少3萬2千元或時薪至少200元。
(二)強化職涯發展:已於相關法規或政策明定具一定服務年資之照服員,可擔任居家服務督導員、A單位個案管理員或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之規定,促進晉升管理階級,或鼓勵創業。
(三)提升職業尊嚴:持續透過臉書、微電影等多元宣導管道,增進社會大眾對照服員之正確認識,積極提升照服員專業形象。
(四)具體成效:經本部委託調查107年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平均月薪已達38,498元,採時薪制者每小時平均時薪亦達223元;年資未滿一年的新進照服員中,有1/5具大學以上學歷,足見年輕族群及高教育程度者投入照顧工作趨勢已逐漸提升。另依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產出居家及社區單位(不含C據點)照顧服務員登錄之學歷分布,具大專以上學歷者占27.9%。截至109年7月底實際投入長照服務之在職照服員人數達64,609人,較107年底35,081人增加29,528人(成長84%),更較105年(長照1.0期間)成長156%。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臺北市內湖區發生未立案的安養中心火警,造成3死不幸,暴露我國老人安養機構嚴重不足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0)
溫委員就臺北市內湖區發生未立案的安養中心火警,造成3死不幸,暴露我國老人安養機構嚴重不足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規劃我國公立安養機構體系乙節,按老人福利法(以下稱老福法)規定,老人福利機構類型依服務對象失能程度分為安養型、養護型及長期照顧型等,安養型老人福利機構(下稱安養老福機構)之服務對象為健康老人,按老福法規定及在地老化政策目標,已不鼓勵興建安養老福機構,健康老人應由社區照顧資源提供所需協助,儘量留在熟悉的家和社區安享老年生活。又,安養型以外之老福機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等,其照顧對象為需要較高程度之全時照顧、醫療照護及管路照顧等需求者,且現行長照政策推動方向係就具上開一定失能等級族群之需求進行資源布建,先予敘明。
二、有關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規定及長照法人化之原因,說明如下: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22條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有提供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應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若為長服法施行前(106年6月3日)已依現行法規設立從事本法所定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樓地板面積增加)或遷移之情事,可逕以現行法規存續,無須依長服法規定轉型。
(二)承上,長服法施行後,規範住宿式長照服務應長照法人化之原因,係由於長照服務需求者具失能且需他人協助生活照顧之特性,且需要全日型照顧之住宿式長照服務,多為失能程度較高,相對較為弱勢之族群。基此,為保障住民接受照顧服務之權益,並使機構得穩定永續經營,爰長服法第22條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範有關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必要財產等,以維護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使用者得享有高品質之長照服務,維護其生命安全。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退輔會)依據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養、就醫、就學、服務照顧救助等權益,有關就養部分自106年2月起已提供部分床位開放民眾自費入住,不宜改變為全民安養機關,說明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款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二)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退輔會設置榮譽國民之家,安置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之退除役官兵,另於第17條規定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為擴大政府資源共享政策及呼應民眾需求,退輔會自106年2月起開放榮家餘裕床位供65歲以上民眾自費入住,迄109年8月已收住民眾475人。
(三)退輔會所屬榮家除平時之安養照顧外仍負有戰時收容復員之任務,本質上與一般安養機構並非相同,尚不宜全面轉為全民安養機構。
四、綜上所述,統計全國已設立之住宿式機構資源數(盤點機構類型包含養護型老福機構、長期照顧型老福機構、一般護理之家、榮民之家(養護型),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等),截至109年7月30日止,總計1,663家,總供給床數為107,322床,平均收容率85%。針對住宿式長照資源布建,公部門已補助109年至113年期間布建共計5,515床。為持續資源布建,衛福部再次於109年10月21日第3次公告於無住宿床位區域「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以均衡供應住宿式長照需求。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內政部87年8月19日修正公告「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有違法之虞,建請廢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7)
溫委員就內政部87年8月19日修正公告「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有違法之虞,建請廢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並無違法
(一)查為辦理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事宜,本部85年7月23日台(85)內消字第8584102號函訂定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以下簡稱暫行須知),暫行須知第9點規定:「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5,000人之翌年6月30日止。」上開「消防設備師滿500人」、「消防設備士滿5,000人」係評估執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與「裝置、檢修」所需之人力,並邀集考選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及職業訓練局、本部營建署、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縣(市)消防局及消防、建築、電機、土木、冷凍、空調、工礦安全……等相關公會及機關(構)共同開會研商,其間歷經85年4月16日及85年6月11日召開2次會議後達成共識而函頒暫行須知。
(二)又針對前揭暫代人員落日期限之認定,建築師等團體認應以「執業證書」作為人數計算基準,消防設備師士團體認應以「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案經本部104年7月3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1號函說明二、(一)略以,消防法第7條第2項及暫行須知第9點所定「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 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人」人數計算以領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人數扣除現職公務人員及死亡者,作為認定基準。經統計至109年9月30日止,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為1,707人,扣除現職公務人員(435人)、死亡者(22人)及重複請領證書註銷者(2人)為1,248人;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為6,022人,扣除現職公務人員(1,604人)、死亡者(79人)及重複請領證書註銷者(1人)為4,338人,尚未達前開規定所定之暫行期限。
二、「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立法進度
(一)行政院自88年起將「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囿於各方公會團體對於執業權益持不同立場,期間歷經本部、本部消防署及立法院黨團多次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前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因屆期不續審,第6次由行政院105年7月19日函知本部經立法院同意全案退回。
(二)本部105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執業範圍及方式協商會議與各公會團體之共識決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規範,有關執業爭議之條文則不納入規範,回歸消防法辦理」。
(三)本部業依前開共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於108年1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年2月14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俟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提報立法院審議。
三、行政院108年2月14日審查通過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進行規範,並無執業爭議之條文,故為確保建築物之消防安全及建立消防專技人員之管理規範,將積極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立法。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儘速規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運動場地整修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5)
林委員就儘速規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運動場地整修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所主管高中、國中及國小之興辦及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且相關體育設施損壞應屬多年之累積造成,地方政府應編列經費辦理,並瞭解損壞原因,依地方政府維修之責,予以整修建,如屬天災損害部分,歷年來行政院均專案予災後復建補助。
二、若地方政府經費有所不足予支應所屬學校整修建運動場地時,可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提出申請補助。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規劃新北市學校興建自設廚房工程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7)
林委員就規劃新北市學校興建自設廚房工程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配合食安五環政策,於106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精進午餐廚房要點」擴大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學校午餐廚房,即以自設廚房或集中式廚房(以1校自設廚房供應鄰近學校之供餐中心方式)辦理學生午餐,補助新增改建及改善學校廚房所需,促進供餐安全衛生,並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提高學校廚房數之比率。據調查,108年度全國3,460校,有20%學校以外訂盒(桶)餐辦理學生午餐,有80%以上約計2,770校(其中供應他校集中式廚房約計355校)由學校廚房供餐。
二、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改善及精進學校午餐廚房相關設施設備,提升學校廚房安全衛生,本部於109年以「公立國民中小學午餐廚房精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向行政院申請動支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並獲行政院109年7月1日核定新臺幣(以下同)12億5,000萬元,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三、本計畫爭取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經費,推動改善及精進學校廚房相關項目措施,為鼓勵學校自設廚房供餐,補助原以團膳廠商供餐學校新整建學校廚房,並兼具健康飲食教育示範中心功能,所需硬體及設施設備;改善既有學校廚房硬體及設施設備急需修繕及汰舊換新;強化環境衛生安全及午餐管理資訊化,補助購置資訊及消毒設備等,另補助供應他校廚房設備需求,應增加保溫飯菜箱、不鏽鋼餐具(盤)清洗機、特色餐食烹調等設備,以提升學校廚房安全衛生,並有效解決長期以來學校廚房經費不足之困境。
四、經查本部業於109年以本計畫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教育局8,366萬9,373元,共計補助97校,其中已包含補助集中式廚房(供應他校)32校。
五、有關學校午餐管理人力,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40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統籌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學校衛生、健康促進、健康體位、健康飲食教育等業務。
六、本部國教署為強化學校供餐安全衛生,於107年9月13日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補助法定人力及充實40班以上無營養師學校1人所需經費,補助進用之營養師人力,除負責本校校內相關工作外,得由地方政府秉權責訂定合法適當的人力統籌運用計畫,協助支援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或40班以下無營養師的學校。經查新北市法定應聘營養師34人,109年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補助進用11人,本部國教署依前開要點補助進用19人,執行膳食管理工作,並督導校園飲食衛生安全。
七、本部將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輔導各校設置自設或集中式廚房,改善午餐廚房設備,並賡續補助營養師人力,提升學校午餐品質,維護莘莘學子的飲食安全衛生。
八、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學校午餐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故本部尊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校午餐供應之後續規劃。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規劃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110-111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6)
林委員就規劃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110-111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109年9月2日核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改善及冷氣裝設計畫,總經費計357.963億元,其中中央款323億元(特別統籌分配稅款93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階段經費230億元)、地方自籌款34.963億元。
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宣布於111年2月底前完成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冷氣裝設,為達成上開目標,行政院責成台電協助學校全面完成電力盤整事宜,本部現刻正辦理各縣市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算審查及核定,並將賡續辦理電力改善及冷氣裝設相關事宜,預計111年2月前全面完成冷氣裝設;查新北市所轄學校業全面完成電力盤點,本部刻正核定補助該市辦理後續電力改善等相關事宜。
三、基於能源永續,需引導學校兼顧舒適與節能,刻正研訂「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草案)」;另,經濟部能源局與本部合作盤點有條件裝設太陽光電學校,也將督導其佈設太陽光電屋頂,以期減輕校園電力負擔,發揮節電效果。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提出運動中心2.0計畫,請體育署補助相關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4)
林委員就新北市提出運動中心2.0計畫,請體育署補助相關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本部體育署已於109年9月14日函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計畫,並發布執行注意事項在案,其中包含參照以往國民運動中心推動模式,補助興(整)建全民運動館,設置資格如下:
(一)人口數達7萬人以上,或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800人之行政區,並擇定交通位置便利之基地設置。
(二)鄰近2~3個行政區(車程15分鐘)加總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可合併提出申請,並決定設置之行政區。
(三)以轄內未設有國民運動中心或大型綜合體育館(委外經營提供民眾使用)之行政區為優先。
(四)如因考量區域運動發展需求而需設置室內溫水游泳池者,設置資格比照國民運動中心選址條件:所在行政區域(鄉、鎮、市、區)人口數須達15萬人以上,並擇定交通位置便利之基地設置。
二、全民運動館申請提案之受理期限至109年11月30日,目前尚未接獲新北市政府提案,該府如有需求,可於本部體育署受理期間內依規定提出申請計畫,該署將採競爭性原則續處。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建請經濟部礦務局應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礦權範圍與礦業用地範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1)
林委員就建請經濟部礦務局應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礦權範圍與礦業用地範圍資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礦務局自民國101年起於內政部「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公開現存礦區及礦業用地範圍圖之圖資服務,並提供自動介接更新資料服務,以確保公開資料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且使用者可免費下載。
二、本部礦務局將於109年12月底前將礦權範圍與礦業用地範圍資料,以開放資料格式上架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與本部礦務局官方網站,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促進公民參與之願景。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新款機車強制安裝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前後連動煞車系統(CBS)政策,補助2020年底即將結束,再度加重民眾負擔,建議機車強制安裝剎車系統等規定應再通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3)
郭委員就新款機車強制安裝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前後連動煞車系統(CBS)政策,補助2020年底即將結束,再度加重民眾負擔,建議機車強制安裝剎車系統等規定應再通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無論國外進口或國內製造之各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行駛道路。而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相同,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
二、交通部為持續提升國人使用機車安全,避免騎乘時因過度煞車致使機車車輪打滑或方向失控,造成滑倒、甩尾或翻車等危險,前於10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四十三之二、防鎖死煞車系統」,規定新型式126CC以上機車新車自108年1月1日起,各型式126CC以上機車新車自110年1月1日起應安裝防鎖死煞車系統(ABS),至於新型式51CC至125CC機車新車自108年1月1日起,各型式51CC至125CC機車新車自110年1月1日起可安裝連動式煞車系統(CBS)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以提高行駛安全性。後來考量機車為國內民眾普遍使用之交通工具,提升機車安全宜採漸進式作法並同時兼顧民眾負擔,交通部已於108年1月7日修正刪除各型式機車新車110年1月1日起強制配備ABS或CBS之規定在案(即僅新款新機車才有強制配備ABS或CBS,舊款新機車已無強制配備ABS或CBS規定)
三、為鼓勵民眾購買安裝ABS或CBS較具安全性之新機車,藉由該等安全設備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並結合政府與業界力量共同減輕民眾負擔,行政院於108年1月10日核定「125CC以下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ABS)、連動式煞車系統(CBS)機車新車補助宣導計畫」,該計畫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民眾購買125CC以下配備ABS或CBS機車新車(新舊款均適用),配備ABS者每輛補助新臺幣4,000元,配備CBS者每輛補助1,000元。截至109年10月31日止,各公路監理機關已受理配備ABS煞車系統新機車申請補助件數為30萬141件,配備CBS煞車系統新機車申請補助件數為31萬755件,合計申請補助件數共計61萬896件,累計申請金額為15億1,131萬9,000元。
四、鑑於交通部已取消舊款新機車強制裝設ABS或CBS規定,亦給予國內業者相當時間緩衝對應調整,在ABS或CBS已有國產化產品及業者擴大採購數量應可降低採購價格情形下,已減低對民眾之衝擊,在政府有限財政資源下,機車ABS補助原則將於今(109)年底如期退場,回歸正常市場機制。
(三十)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疫苗接種補助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7)
郭委員就疫苗接種補助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深刻瞭解亦極為重視醫界對於預防接種工作之付出,並全力爭取經費額度,逐步擴大補助合約院所接種公費疫苗處置費,107年起,已涵蓋所有兒童常規疫苗及75歲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每劑均補助處置費100元。
二、本部疾病管制署108年起依疫苗基金三期計畫核定原則,補助合約院所接種處置費之公費疫苗項目共11項,包括9項兒童常規疫苗、流感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接種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另亦納入母親為s抗原陽性嬰兒接種之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108-109年執行前述政策之處置費平均約需8.2億元,佔疫苗基金用途2成以上。由於疫苗基金108年已呈現收支短絀,108-109年平均短絀達5億元,須由疫苗基金累積餘額支應,而基金累積賸餘款,僅能勉強支應至110年,111年延續接種政策所需經費,已面臨無以為繼困境,仍待尋求其他財源因應。
三、審酌現行疫苗基金財務龐大缺口,尚待設法尋求財源因應,以能維持接種工作;爰此,待疫苗基金經費獲得挹注,且疫苗基金收支回復平衡,在經費允許範圍內,再通盤研議調漲公費疫苗接種處置費之可行方案。亦期合約院所與政府協力為公共衛生與社會責任共同努力,勉予賡續協助各項疫苗接種作業,共同保護國人健康,維護國家防疫安全。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教育部及各級學校應針對學生於校園內輕生之事前預防措施、硬體防護措施,以及心理輔導系統進行全面性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0)
高委員就教育部及各級學校應針對學生於校園內輕生之事前預防措施、硬體防護措施,以及心理輔導系統進行全面性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近日發生多起憾事,本部已透過校安通報發布,提醒各校加強關懷學生及強化校內輔導機制,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教師主動關懷多與學生見面談話,設置學生求助管道,協助處理有自殺、自傷傾向學生之諮詢服務,使學生可獲得協助之資源,同時請各校提供教職員工心理諮商協助資訊。
(二)請學校主動提供並宣導心輔中心提供之服務,讓有緊急需求的同學於上班時間是可以直接尋求協助,必要時夜間可以聯繫校安中心,緊急事件可以聯繫校警隊。亦可尋求校外資源(24小時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1995或1980、警消110或119)。
(三)近日事件可能會誘發維特效應(模仿效應),請通知導師主動關懷近日有顯著情緒變化學生。
(四)請學校宣導及避免轉傳相關新聞與訊息,尤其是顯著負面渲染的部落客或網路貼文、相關圖片。
(五)積極推動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以強化學生身心教育及輔導工作之專業性,營造溫馨而健康的學習環境。
(六)請學校討論如何擴大及健全學生關懷網絡,如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計畫,將家長納入。
(七)落實校園安全檢核、校園安全地圖及相關安全防護機制與措施。
(八)請強化各校(館)舍頂樓管制,建議高樓層加裝符合消防規範之門禁管制系統及警報感應設施。
二、本部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輔導工作: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依據「學生輔導法」完備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強化三師三級輔導網絡合作及提升教育人員輔導知能等,使輔導專業化及專職化,以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效能,健全校園輔導體制。
三、本部為避免學生自殺自傷,自96年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從研究發展、強化組織運作、培訓防治人才、課程推動、推動與實施防治計畫以及自我傷害防治之社會宣導教育6面向,推動校園學生自殺、自傷防治,推動工作及精進作為如下:
(一)研究發展:定期辦理「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分析及防治策略」,探討校園自殺、自傷暨自殺行為現象,如發生率、方法及地點等,校園自殺、自傷的可能相關因素,以及校園自殺、自傷事件的危機處置機制與流程的現況等,以作為推動相關工作之參考依據。
(二)強化組織運作: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於教育局(處)長會議及學校各主管會議,持續落實宣導,另於每半年辦理「全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推動暨聯繫會議」將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課程,以強化學校輔導人員輔導知能。
(2)將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與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聯繫會議課程。
(3)針對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政府,加強重點督導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校園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及專案檢討會議紀錄等具體改善策進作為,並按季檢討。
(4)成立「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與「生命教育學科中心」共同與各地方政府生命教育中心學校密切合作,研發教材示例與教師培力工作,109年辦理生命教育培訓種子教師計7場、生命教育特色校園訪談計2場、生命教育直播課程計10場、生命教育社區廣播計8場、成果發表計2場、開發專題教學教案計12件,並建置網路資源分享平臺提供各領域教師參考融入課程教學。
(5)協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生命教育中心學校跨處室、跨校團隊、組織教師社群等,積極落實生命教育議題內涵深耕校園,作好橫向聯繫溝通,建構校園安全網並連結校外社會安全網及資源。
(6)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諮詢輔導計畫」,針對學校輔導工作提供諮詢輔導,透過推動輔導團諮詢輔導等服務,深入瞭解並協助受諮詢輔導學校改善問題與強化學校輔導工作能量。
(7)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之輔導管道,學校專輔教師依學生身心狀態或適應狀態,評估轉介機制,必要時,運用轉介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透過精神專業醫師進行與個案學生、家長、輔導教師等三方分別晤談及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心理師)介入,提升學校自殺防治之效能。
2.大專校院:
(1)於各學校主管會議,督導各大專校院落實校園學生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加強自殺、自傷高風險學生之辨識,並列冊持續關懷,適時提供輔導服務,以及依校內學生結構或特性分配輔導資源,以積極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2)運用四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及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3)推動生命教育中程計畫,以「政策發展與推動」、「課程教學與師資培育」及「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三大層面執行,結合品德教育、服務學習及體適能活動等相關方案共同推動,與國際化、全球化的脈動結合,以永續發展與推動。
(4)鼓勵大專校院將學生輔導中心(組)設置於學生便於求助之處,並強化宣導正確的求助觀念及建立明確的求助流程,使學生瞭解可獲得協助之資源,並透過主動求助過程獲得解決問題。
(5)督導各大專校院針對學生自殺死亡事件進行檢討改善,以預防事件發生。
(三)培訓防治人才: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自殺、自傷防治議題列入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及在職培訓課程,以及每年辦理「全國教師生命教育研習」課程。
(2)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其中包含「促進心理健康相關活動」、「學生生命教育體驗與服務學習活動」、「生命教育典範學習3Q達人、生命鬥士巡迴演講」、「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生命教育及校園自我傷害防治、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知能培訓」等活動,108年度共計1,012場次。
(3)持續增加情感教育議題課程,納入不同對象辦理之研習、工作坊、研討會、教學觀摩、案例研討等活動,如性別平等教育增能培力工作坊、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及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職前研習,以「引導、輔導學生認識及面對情感議題之情感教育培力」為主要核心,擴展培力人數及對象並強化相關人員之必備知能。
2.大專校院:
(1)補助各大專校院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計畫以提升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對事件預防的敏感度,或透過學生幹部訓練、班級輔導等,教導學生得知同學有透露自殺訊息應如何處理,或透過導師會議強化導師與學生互動時適時提供學生協助,108年補助78所學校;109年補助91所學校。
(2)提升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自殺防治知能,落實自殺防治工作之人力培訓機制,108年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實務增能工作坊;另將自殺防治輔導知能研習納入教育部四區大專校院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年度計畫,以持續強化大專校院自殺、自傷防治知能,108年度辦理自殺防治或相關輔導議題之專業輔導人員知能研習共計4場;109年辦理2場。
(3)結合馬偕紀念醫院自殺防治中心辦理辯證行為治療技巧訓練,提升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處理學生的情緒與人際係困擾、衝動行為控制問題,109年辦理1場。
(四)課程推動: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108課綱在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與潛在課程中融入生命教育議題,其五大學習主題有哲學思考、人學探索、終極關懷、價值思辨與靈性修養等,蘊涵全人關照、生命意義思考及情緒挫折、復原力與智慧的修養等,培育學生具有互愛、助人、同理、寬恕及感恩之心。
(2)將情感教育相關指標納入或融入課程綱要,並積極提升教師課程教學之專業能力,及進行相關教材教法研發,以強化自殺、自傷防治之發展性工作。
(3)利用友善校園計畫加強學校多元宣導情感教育議題,發展具情感教育相關系列校本特色活動(如講座、海報競賽、微電影拍攝等活動),並鼓勵學校於親職教育講座融入情感教育議題或發展多元性介入性輔導(如小團體輔導)進行情感教育。
2.大專校院:
(1)鼓勵各大專校院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以強化大專校院學生身心教育及輔導工作之專業性,營造溫馨而健康的學習環境,109年度補助14所學校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課程與教學活動計畫」;109年辦理2場。
(2)此外,強化情感教育及情緒管理,透過補助持續鼓勵大專校院開設情感教育相關課程,並依據「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相關法令規定,大專校院之課程規劃係屬自主權範圍,因此教育部鼓勵學校開設情感教育議題相關課程,並利用大專校院相關主管會議加強宣導。
(五)各級學校執行三級預防工作:
1.初級預防:請各級學校訂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並設置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推動小組,由學校校長主導整合教務、學務、總務單位資源,透過課程、校園宣導活動、校內安全維護各項工作落實,以增進學生心理健康預防自我傷害。
2.二級預防:鼓勵學校規劃合適之高關懷學生篩檢方法,以提供高關懷學生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輔導、建立檔案及定期追蹤,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理及結合校外專業人員到校服務,以減少自我傷害事件發生(國中、小部分為預防殺子自殺、兒童少年保護,則請配合衛生福利部強化高風險家庭評估);並提升教育人員之自殺風險度之辨識與危機處理能力,以協助觀察辨識;並對所發現之高關懷學生提供進一步個別或團體的心理諮商。
3.三級預防:針對自殺未遂與自殺身亡學生,建立個案關懷流程啟動個案輔導機制,以避免維特效應自殺模仿效應,並對自殺者親友辦理哀傷輔導,預防自殺未遂者與自殺身亡學生周遭親友模仿自殺,及自殺未遂者的再自殺;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自殺防治通報進行通報,以結合校外資源提供關懷服務,另針對自殺死亡學生之處理情形填具「學生自我傷害狀況及學校處理簡表」回報本部。
(六)自我傷害防治之社會宣導教育:將自殺防治議題納入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之重點議題,以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學校人員或家長為對象之生命教育及自殺、自傷相關活動。
(七)強化學生之家人的防治知能,建立學校與家庭的夥伴關係:
1.提升家長對學生自殺事件預防之敏感度,擴大補助大專校院學校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計畫,將家長納入培訓對象。
2.持續依法督導各地方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含偏遠地區學校),以加強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組織功能,協助學校、家庭、社區輔導資源整合,以利橫向連結校園輔導工作之支援。
四、把關各大專校院輔導工作量能,持續辦理輔導評鑑:
(一)大專校院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評鑑係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
(二)為落實了解各大專校院輔導工作辦理情形,本部業於107年辦理「107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另針對「未通過」及「有條件通過」之受評鑑學校,本部亦於108年至109年辦理「108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評鑑」,以落實對上開學校之追蹤與輔導。
(三)另配合學生輔導法落實,就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應有細緻規劃,本部另同步於109年委請專家學者就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各面項進行研議及檢討,以確保評鑑品質與效能。
五、強化學校硬體防護措施:
(一)督導各級學校將「高樓層危險區域」納入校園安全地圖檢核,以完善校園整體安全維護。
(二)辦理大專校院學生自殺、自傷防治訪視,已建議學校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及設施之安全性,可於頂樓、高樓層及室外樓梯減少攀爬點、加裝安全防護或緊急求助設施;另亦請各校強化校園境教功能,建議在校園及學生宿舍,可透過綠化、正向鼓勵標語及溫馨的交流區等方式,建立具支持系統的友善校園。
(三)編製「大專校院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輔導案例彙編」,其中亦有強化校園環境防治內容(如女兒牆安全防護網、高樓監視器、高樓防護網),以提供學校作為檢視校園安全空間之參據。
(四)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檢視校園環境設備安全並補助學校裝設校園安全裝置,如頂樓、加裝監視器等,以避免在校園死角處自殺、自傷。
(五)近期本部依各校回報之校園安全防護作為、學生提供安全死角具體意見、與警政單位建置之巡察熱點,規劃辦理大專校院校園安全訪視;另再加辦3區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知能研習,以增進大專校院校園安全防護知能。
六、自殺事件無法單一歸因,本部將持續依據「學生輔導法」完備學校三師三級輔導體制,並依「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整合學生自殺、自傷防治資源網絡,督導各級學校落實三級預防工作,避免學生自殺、自傷發生。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之臺鐵普悠瑪翻車出軌事故最終調查報告,指出臺鐵未能提供司機、檢查員及調度員完整的訓練手冊以及危機處理程序,也未能提供完整檢定制度及未訂定自動列車防護系統(ATP)規範管理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6)
高委員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之臺鐵普悠瑪翻車出軌事故最終調查報告,指出臺鐵未能提供司機、檢查員及調度員完整的訓練手冊以及危機處理程序,也未能提供完整檢定制度及未訂定自動列車防護系統(ATP)規範管理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於107年10月21日普悠瑪出軌事故前,均以乘務員平日營運運轉方式為訓練主軸,提供訓練手冊、危機處理程序及技術檢定要求,亦以一般乘務及維修故障為主。有關委員提供JR東日本鐵道公司訓練、證照、成效評測及訓練回饋方式等,臺鐵局將在既有訓練基礎上,已實施者,繼續維持加強現有模式,至於尚未做到者,亦會在未來員工訓練中心升格及設備提升後,積極參考與仿效。
二、臺鐵局於本次事故後依據行政院事故調查小組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函請應辦及建議事項,將訓練、危機處理或維修技術要求,著重於各態樣事故之防範,並加強故障時通報、監控等機制。除已完成自動列車防護系統(ATP)遠端監視系統優化外,若司機員關閉ATP卻未通報調度員,調度員將得知並主動詢問司機員關閉原因,若無故關閉即記大過處分。另亦針對ATP隔離(關閉)速控方面,與中科院研究開發並裝置於列車上ATP備援系統,確實達到監控列車速度之營運安全措施(ATP關閉時將強制監控速度於60km/hr)。
三、另在制度的配套措施方面改善計有:
(一)運轉管理:對司機員從報到至行駛終了,訂定6項標準作業程序。
(二)維修管理:對車輛維修及供料訂有3項標準作業程序,其中各段檢修標準作業程序預計109年12月底完成。
(三)組織管理:
1.建立專責安全管理組織:臺鐵局於107年12月11日成立營運安全處,專責處理行車安全事務。
2.推動安全管理系統(SMS):107年成立安全管理系統(SMS)推動小組,導入安全管理系統(SMS)。目前已完成SMS手冊撰寫與初步成果報告及完成第二階段「落差改善及執行計畫」,刻正執行第三階段-「有效性提升階段」。
3.成立3個改革小組,分別為「安全管理改革小組」、「組織管理改革小組」、「營運財務改革小組」,針對行政院總體檢144項改善事項定期研討改善。目前已完成114項,達成率約80%。
4.研擬將員訓中心升等為員工訓練所,以落實並改善各項訓練功能。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第一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應落實強化監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4)
張委員就第一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應落實強化監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審查上市(櫃)申請案時,已借重會計師、承銷商及律師等專家職能,瞭解並評估外國發行公司主要營運地之財務業務情形;上市(櫃)後,除要求外國發行公司應在國內設置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強制設置臺籍獨立董事外,於上市(櫃)後二年內及募資時,應洽外部專家協助公司進行法遵及出具相關查核意見。另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年對外國發行公司進行財務報告實審及內部控制查核,並要求其每年來臺舉辦1次法人說明會及鼓勵邀請機構投資人或媒體實地參訪公司之主要據點。
二、金管會業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9年8月27日至28日邀集各證券商及會計師就外國發行公司之監理研議強化措施,已規劃四大面向,包含增加法人說明會召開頻率及加強審計委員會職能、強化會計師函證及客戶信用狀況調查等財報審計程序、強化承銷商委任期間之輔導機制、建立資訊通報機制及擴大企業信用外部資訊蒐集管道等。
三、金管會將督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參酌實務執行情形,研議強化財務業務資訊公開及相關監理機制。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第一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應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5)
張委員就第一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應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市(櫃)公司之資訊公開,已訂定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明確規範上市(櫃)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或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事項及發布時程,上市(櫃)公司發生該處理程序所訂事項時,均應依該規定為資訊揭露。另為強化外國發行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或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之即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金管會業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強對第一上市(櫃)公司進行宣導。
二、為進一步提升資訊揭露品質,金管會已督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蒐集資訊揭露缺失案例研修重大訊息問答集,並適時修正相關規定,俾供上市(櫃)公司依循。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部應持續關注及健全不動產稅制,以維房地市場健全及避免房市過度炒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2)
許委員就財政部應持續關注及健全不動產稅制,以維房地市場健全及避免房市過度炒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維護居住正義政策,抑制囤房,現行已有適切租稅措施
(一)房屋稅部分
1.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目前「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本部亦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適度提高多屋者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
2.為改善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導致房屋評定現值偏低,本部函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以趨近實際建築物工程造價,使房屋稅稅基更臻合理。
3.本部每年訂定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與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細部計畫,函送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加強落實房屋使用情形查核,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以防杜逃漏。
4.為敦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訂定徵收率,本部業將「合理評定房屋稅基及稅率」納入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並提高該項目配分比重,另亦將地方稅稅收徵起數,列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
(二)所得稅部分
1.加強查核個人適用舊制之不動產交易及預售屋(含紅單)交易所得:為遏止房地炒作、減少房市投機,本部各地區國稅局自99年起,對不動產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即紅單交易)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截至本(109)年9月底,本部各地區國稅局累計查獲1萬7,469件,補徵綜合所得稅約新臺幣(下同)80.81億元。
2.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為解決房屋、土地分開課稅之相關缺失,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按成交價額計算所得,持有房地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有助遏止短期炒作,健全不動產市場並維護居住正義;自105年1月至本年10月底止,個人申報交易件數16萬7,302件,應納稅額206.97億元,另截至本年9月底止,本部各地區國稅局查核補徵所得稅計2萬6,018件,稅額約16.91億元。
二、影響房價因素眾多,租稅非主要因素,房地市場價格取決於供需及預期心理,亦涉及相關成本(如資金)等,房價合理化有賴相關部會合作,共同妥適研議多元可行措施。因應近期部分涉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問題,相關部會已研議盤點各項可行措施,分短、中長期規劃,其中本部已啟動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計畫、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專案查核計畫及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5%自由運用資金追蹤控管計畫3大查核計畫,並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基本稅額課稅,以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
三、有關自住房屋戶數降為2戶、按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課徵契稅、房地合一課徵不動產持有稅及調整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結構等建言,涉整體不動產稅制改革,並將衝擊影響地方財政及地方稅稽徵作業等,尚須蒐集各界意見凝聚共識,並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協商研議其可行性,允宜從長計議。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極重症身心障礙學生提供之在家教育等適切之教育支持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3)
陳委員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極重症身心障礙學生提供之在家教育等適切之教育支持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3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是以,各縣市政府對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極重症身心障礙學生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切安置,並提供適切之特殊教育支持與服務。
二、查依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略以,特殊教育學校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目前我國計有27所特殊教育學校設有高職部。故極重症身心障礙學生為其招生對象,給予適性之教學輔導與支持服務。另所提各直轄市、縣(市)對於高級中學教育階段重症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有不同作法,本部後續將邀集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妥為處理。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固殺草作為紅豆落葉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9)
楊委員就固殺草作為紅豆落葉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農委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動物毒理及安全評估與國際權威機構一致,且已充分評估攝食安全,將採滾動方式持續檢討:
(一)依「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有效成分於登記上巿前,業者須繳交安全評估資料,以證明該項產品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無任何明顯危害之整套科學數據文件始核准其登記販售。本會進行受理農藥毒理安全評估,除審查申請者提交之完整毒理試驗報告資料外,亦蒐集國際上不同權威風險評估單位之最新報告,或其他期刊發表資料,以免評估資料過於單一。又本會為訂定具可靠性之管制標準值,所依據之數據來源資料,均須符合人類常態暴露途徑、依相關國際毒理試驗指引執行,以及具備如「優良實驗室操作」(GLP)等規範之完整毒理試驗報告資料,並與先進國家及國際權威組織,如「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農藥殘留聯席會議」(JMPR)之審查評估流程一致。
(二)本會之固殺草安全性風險評估除引用研究資料外,另依「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評估指引與參考「歐盟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5年與2012年相關固殺草之毒理安全與環境影響資料,就攝食暴露評估。我國目前採用所有長短期試驗中最嚴格之「無可見毒害劑量」(NOAEL)值1 mg/kg bw/day,訂出人體「每日可接受攝食量」(ADI)值0.01 mg/kg bw/day之管控值,可保護所有風險族群(包括引起生殖與神經毒性影響劑量之族群)。
(三)另農藥使用具因地制宜特性,因栽培管理模式、評估制度及農藥施用情形而有不同,目前固殺草除歐盟「未再核准」(not approved)不能使用外,國際間如在美國、日本及澳洲等仍普遍使用,本會將持續關注固殺草最新之相關研究議題及國際間使用情況,滾動檢討修正。
二、為提供農民安全且多元之藥劑,本會持續收集相關建議:
(一)開放固殺草作為紅豆植株乾燥使用,係以安全為前提,增加氯酸鈉及壬酸之外,多一種選擇得以掌握採收時機及紅豆收穫品質。其相關田間試驗、人體健康及環境風險,均經防檢局農藥技術諮議會審查通過,確認依核准使用方法,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無虞,並經衛福部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通過及訂定「殘留容許量」(MRL)。
(二)為進一步收集各方意見,除於「眾開講」平臺徵詢意見外,另持續邀集產業及消費者團體座談溝通,業於本(109)年10 月中旬起於高屏等紅豆產區辦理 10場次座談會,以瞭解農民使用需求及產業意向。
(三)已持續透過政策引導,鼓勵農民減少用藥。包括通過產銷履歷之農民給予環境獎勵每公頃 1 萬5,000元;不使用紅豆落葉劑者則由原補助每公頃6,500 元調升為 1萬元;另使用氯酸鈉者,補助每公頃 6,500 元;以及免費以無人機施用壬酸等方案,供農民選擇。
三、至有關「法國食品環境安全與職業健康署」(ANSES)所提固殺草之暴露風險部分,為維護使用農藥者之施藥安全,農委會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5條規定,明定使用農藥者應遵守施藥時應依農藥標示記載,穿戴適當之防護設備以降低農藥曝露風險,加強農藥使用管理以降低農民使用固殺草之暴露風險,並持續辦理相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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