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5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主席: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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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葉毓蘭  羅美玲  張宏陸  沈發惠  黃世杰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林思銘  吳琪銘  陳玉珍  張其祿  湯蕙禎  管碧玲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羅明才  洪孟楷  江啟臣  陳椒華  鍾佳濱  林德福  趙正宇  吳斯懷  孔文吉  李貴敏  陳明文  廖婉汝  呂玉玲  莊競程  賴香伶  徐志榮  蔡易餘  張育美  楊瓊瓔  陳亭妃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副主任委員

范佐銘

 

     主任秘書

廖育珮

 

     綜合規劃處處長

吳克能

 

     文化教育處處長

孫于卿

 

     產業經濟處處長

江清松

 

     傳播行銷處科長

林彥亨

 

     主計室主任

曾煥棟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何金樑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員 鄧瑋宜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就「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相關計畫辦理情形;二、369客庄產業振興措施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報告;委員賴惠員、葉毓蘭、羅美玲、沈發惠、張宏陸、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林思銘、吳琪銘、林文瑞、張其祿、湯蕙禎、管碧玲、陳玉珍、徐志榮、陳椒華、李德維、賴香伶、鍾佳濱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一、針對我國客家族群遭受刻板印象及歧視問題,過去客委會曾以「發布新聞稿抗議媒體不當用詞」或「致函教育部針對學術網路平臺之歧視言論加以約束」之方式應對。然鑒於客家委員會目前於社群媒體之經營效果良好,且對於凝聚各年齡層的客家族群認同都有相當大的幫助;爰請客家委員會評估參酌相關政府機關之圖文行銷宣傳,及流行於社群媒體上之迷因(meme)圖,做為面對族群歧視之反制、反幽默方法及工具,或能將歧視轉變為增加客家族群認同之利器。

又,目前客家委員會針對「性別平等」已設立相當妥善之專案小組及相關施政計畫,且其會議內容不僅針對性別平等進行規劃,也針對高齡者之社會公共支持進行相關推動事宜。爰請客家委員會評估將之升格為「族群平等小組」之可行性,以利針對性別族群、年齡族群及客家認同族群皆有規劃推動平等之計畫。

請於三個月內針對以上兩點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第一段句末「做為面對……之利器。」修改為「以多元化形式、流行化元素,增加各族群對客家的好感度,化解族群間的文化藩籬。」及第二段句末「爰請客家委員會評估……之計畫。」修改為「爰請客家委員會評估於國家客家發展計畫推動『族群平等』相關事項」,餘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我國目前多以「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作為客家文化及產業發展之主要區域,推行多項相關計畫並投入眾多資源;然其客家人口調查係屬「抽樣調查」方式,其「估計誤差值」使部分小型客家聚落難以被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致其難以得到資源挹注。爰請客家委員會針對目前「客家人口」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認定標準及方式,檢討其增進改善之可能;並以推廣全國客家文化、發展客家產業之願景而言,評估相關資源之補助規範是否有放寬或擴大客家族群申請之可能性。請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決議:句中「屬『抽樣調查』方式,其『估計誤差值』」修改為「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及「『客家人口』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認定標準及方式,檢討其增進改善之可能」修改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外小型客家聚落,提升其資源挹注之機會」,餘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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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本日會議所列議程。

邀請內政部部長就「青年權益下修18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21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20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林奕華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教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接下來進行提案說明,請民眾黨黨團代表高委員虹安說明提案旨趣。

高委員虹安: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內政委員會的議程當中,民眾黨黨團總共有九項提案。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等世界主要國家都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和我們相近的日本也在2018年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感謝召委安排下修18歲公民權的修法會議,對我國而言,其實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的倡議在社會上已經產生相當大的迴響。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年滿16歲可以工作並合法報稅,年滿18歲必須負刑事責任、服兵役,另外也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但卻必須等到20歲才能擁有投票權,如此一來,形成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因此今年在朝野擁有共識的會期,我們非常希望讓我國年滿18歲的國民都可以真正被視為公民。

今天的修法內容包括以下幾點:按照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不論負責人或代理人都必須年滿20歲,如果未滿20歲的青年想要發起集會遊行,就必須透過20歲以上的人代為處理。保全業法就更有趣了,其中第十條之一規定未滿20歲不能當保全人員,但在我國只要滿19歲、警專畢業就可以當警察,所以現在有許多這種弔詭的情形。剛好在這個屆期朝野對於18歲下修公民權都有共識,其實本席提出三十幾項提案都與此相關,仔細觀察許多案子之後,我們發現有些弔詭的情形,真的應該在這次修法時好好改進。

本席也看了相關部會所提出來的業務報告及口頭報告,很高興看到相關部會願意支持這樣的修法,就修飾用詞而言,本席也認同在部分條文當中以「成年和未成年」的方式來取代「18歲和未滿18歲」,如果採用「成年和未成年」的方式,那麼以後只要修正成年的年齡就可以完全一併適用。剛才看了相關部會所提出的業務報告,對於部會的回應,個人表達支持的態度。以南韓、馬來西亞等其他國家的情況來看,其實在全球76個完全民主和部分民主的國家當中,現在只剩下臺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等三個國家的投票年齡是20歲以上。本席的提案有九案,我建議今天先處理內政委員會可以進行的部分,但同時本席也要呼籲針對投票權的問題,包括即將成立的修憲委員會在內,希望立法院各委員會的同仁都能趁著朝野有共識時,大家一起來努力,期盼公民權下修18歲可以真正回應社會的期待,也能夠真正推動。以上是民眾黨黨團對於九項提案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美惠: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提案,主要是因為民法在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通過,將「禁治產」用語修正為「監護」,為了配合民法的修正,本席認為應該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這是為了配合法律修正及統一法律用語。

針對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的修正,本席提出三點原因:第一,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關於第十條第一款規範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年齡資格「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第二,考量檢肅流氓條例已於98年1月21日廢止,因此刪除第四款「或感訓處分」等文字。第三,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民法總則編第十四條,將「禁治產」一詞修正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因此修正第五款規定,以符合現行法制規定。既然刑法已經規定年滿18歲必須負刑事責任,那麼我們就應該好好修正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維護年輕人參與的權利,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楚茵: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針對國籍法及人民團體法提出修正提案,將民眾參政權下修為18歲已經是舉國共識,接下來在立法院當中確實也會針對憲法的規定予以更正。我們知道,不論是民法或其他法律的修正,因為現在大家有共識,希望能夠持續進行修法,所以可能會是修正法律比修憲來得快,也因此本席針對國籍法及人民團體法提出修正草案。但是接下來有關成年年齡是不是要下修為18歲的部分,因為目前還沒有透過修憲而有整體的說法,因此本席希望能夠先以「成年」取代「20歲」的定義進行修正。

剛剛看到內政部針對本席所提有關國籍法之修正意見的看法,也就是我希望用「已成年」來取代「年滿18歲」的部分,因為先前內政部並沒有派人到本席辦公室來進行溝通,以致於本席辦公室到目前為止都還不瞭解內政部的修正意見。本席認為在修法的時候,既然提案委員有修法意見,那麼內政部就應該要先行溝通,而不是沒有把報告提前交來,然後就在委員會當中呈現,如果是這樣的話,恐怕我們的意見是無法交流的。

本席要在此提出來的是,對於「成年」這樣的字眼,其實各國或國家法律上的界定都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今天我們要進行修法,針對憲法及法律將20歲降為18歲,給予民眾更多的參政權,尤其是在行使完整的法律義務上有所限定時,我們希望先透過修法的方式,用「成年」的字眼來取代現行認為成年就是20歲的規定,尤其是在民法的部分,因為民法的修正可能相對會比較晚,因此本席才會針對國籍法,將18歲或20歲的字眼一律改為「成年」。針對這部分,其實本席的說法和作法與其他委員大概都是相同的,在此本席再次肯定內政部願意修法,但是希望內政部能夠尊重各位委員的提案,若是你們認為委員的提案和建議與行政院版本或內政部版本不同,那就請你們先行溝通,謝謝。

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委員顯智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看到內政部的報告,其實時力所提出的版本是很具體的將20歲下修為18歲,但內政部的版本卻主張改為「成年」,因為有些民法修正草案已經將年齡下修至18歲,就這部分而言,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作過黨團協商並將法案送出去,也就是針對民法第十二條的修正,將我國成年的定義從20歲改為18歲。不過我稍微有點擔心的是,這樣的修法取決於一個前提,那個前提就是民法第十二條的修法必須沒有變數,而且能夠如期修正,就現在的狀況來講,它還是一個草案,目前還沒有完成修法。如果內政部的報告是這樣的話,當然機關應該也要能夠確保民法第十二條的修正將20歲改為18歲,部長應該瞭解我的意思吧!如此一來,在相應的條文當中才能引致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其他法規範散落在今天所要修正的法案當中,包括入出國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等等,也就是這些法令規範都不必更改年齡,只要援引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就可以了。看起來各黨團委員都有提出修正草案,同時也有這樣的共識,針對民法第十二條的部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有達成黨團協商的共識,我們希望最後真的能夠促成這樣的修法。

最後是攸關最重要、需要各黨團一起來努力的,當然就是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公民權下修的部分,假設這些法案及民法第十二條真的能夠修正通過的話,那麼針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修正,因為我國修憲門檻非常高,希望各黨團都能一起來努力,早日將公民權下修到18歲,以及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的部分也能及早完成,謝謝。

主席:在請部長報告之前,在此首先要感謝各黨團同意安排這樣議程,同時也要感謝各黨團針對一些草案簽署不復議同意書,讓我們今天可以在這裡進行有關18歲公民權的修法,我相信今天的修法結果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有關18歲公民權及參政權在修憲以外,在內政委員會所屬的部分,對我們來講是一項義務,因為民法已經在11月25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修正通過,因此相關法令的配套修正,對內政部及內政委員會的委員來講都是一項義務,這是我們必須要完成的立法部分。再次感謝各黨團對於這個案子的關心及參與,接下來請內政部徐部長就今天所要審查的法案及專題一併報告。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青年是國家的棟樑,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同時也是國家的未來,為順應世界潮流,提升我國青年權益,並配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本部即配合檢視本部主管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涉及青年權益之相關規定。關於本部主管法律,配合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政策,本部相關涉及之法律,共計24案,茲就法律案修正之辦理情形,送大院審查法案及相關權益之維護,摘要說明如下:

有關法律案修正辦理情形,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而無須修正之法律計14案,因其條文係以「成年」或「未成年」等文字規範青年權益之年齡,故得直接適用民法有關成年年齡之修正規定,所以民法修正為18歲後,「成年」也會修正為18歲,因此我們認為這14部法律不必修正。

另外,有關修法配合之法律,計有人民團體法等9案,因條文係直接以「20歲」來表達成年,故須視其規範內容,配合修正為「成年」、「未成年」,這9個法律案,行政院已於10月8日函請大院審查,也就是今天審查的相關法案。未配合修法之法律案計有3案,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黨法等3案,因涉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利,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因為涉及憲法,現在修改等於有違憲問題,因此我們配合大院修憲委員會修改憲法後,再來修定相關的法律。事實上,修改憲法後,這些法律可以馬上適用,因為憲法有上位法律的問題,以上3個案子跟委員們做說明。

接下來針對9個案子簡單說明,「入出國移民法」是規範臺灣地區沒有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或定居年齡的條文用語,視其規範內容修正為「成年」、「未成年」,又為了避免外國人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因此將規範外國人的條文涉及成年年齡者修正為「18歲」,以期他們瞭解這部法律的規定,免得在引用民法時產生引用上的困難。將「保全業法」中保全人員最低適任年齡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

另外,將「集會遊行法」中應經許可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的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民防法」則是將「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再來,「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明定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規定,考量民法修正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後,將會影響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之國籍認定,爰修法認定他們仍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是為了在修法完成以後,仍然必須保障這些人的相關權利,以上國籍法的部分先跟委員做說明。另對於未婚未成年子女於國籍法本次修正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18歲者,於滿18歲前仍然可以自行申請喪失國籍,這部分我們也必須要作相關的考量。

再來,有關「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調整,將「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

最後,關於相關權利之保護,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業將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施行日期原則定為「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因成年年齡係直接適用民法之規定,所以這些修法這樣訂定,與民法具有相同的緩衝期間,也可以讓民眾能夠更加適應,亦可達到維護現行未成年人權益之目的。另外,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如經大院通過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本部相關的法規命令計36案及行政規則計28案,將俟民法及前揭9項法律修正公布後,我們會立即召開部務會議做相關修正。以上報告。

我也要向主席及委員報告,今天總統府有接見外賓行程,我必須陪同,所以接下來請次長向委員們說明,我要感謝主席及委員們准假。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部長,今天部長本來請假,因為有外賓事務要處理,非常感謝部長特地配合本委員會進行報告,我在這裡表示感謝。報告委員會,部長有跟本席請假,我准假,等一下會由陳宗彥次長備詢,再次感謝部長特地來這裡進行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7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發言截止登記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本日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上午11時。

請登記第一位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9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剛剛部長報告時有提到針對這次青年權益下修18歲,盤點出9個相關法案,配合民法修正為18歲,他剛剛提到有3個法律沒有修正,對吧?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玉珍:我們知道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所以你們修正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成年人都可以擔任負責人,沒問題嘛?

陳次長宗彥:是。

陳委員玉珍:剛剛部長提到的3個法律,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跟選舉……

陳次長宗彥:和憲法有關。

陳委員玉珍:和憲法對於選舉的規定有關。

陳次長宗彥:對,因為憲法已經明定。

陳委員玉珍:我瞭解。政黨法是由人民團體法分出來的,請問次長,擔任人民團體組織的發起人,是否可以擔任團體負責人?

陳次長宗彥:在團體成立之後,團體的會員大會選任他為負責人……

陳委員玉珍:可以嗎?修法後是18歲,沒錯吧?

陳次長宗彥:是。

陳委員玉珍:第二題,擔任工業團體、商業團體的會員代表就可以擔任理、監事,規定一樣也是18歲。請問成年人能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

陳次長宗彥:未來我們當然也會往這個方向,剛剛部長已經說得很清楚。

陳委員玉珍:沒有,他說不行!

陳次長宗彥:部長剛剛說得很清楚,因為政黨法是礙於現有憲法的上位……

陳委員玉珍:政黨法和選舉有什麼關係,可以講清楚一點嗎?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可以擔任政黨負責人,下修法律等各方面的原因都是為了要鼓勵青年從政,政黨法不修的話,會造成18歲的年輕人可以組成政黨,但是不能夠擔任負責人。

陳次長宗彥:現在不影響,因為政黨法規定,黨員本來就要滿16歲。

陳委員玉珍:你聽我講,他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就對了?

陳次長宗彥:因為目前政黨負責人的部分還是依照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陳委員玉珍:你唸一下。

陳次長宗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陳委員玉珍:這是選舉、被選舉之權。

陳次長宗彥:我說明給委員聽。

陳委員玉珍:好,你說明一下。

陳次長宗彥:政黨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所以我們認為這要符合憲法的比例……

陳委員玉珍:不對、不對,談到政黨成立的目的,假設有一群18歲的年輕人要成立清廉的政黨,我只有18歲,所以我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因為你們現在不修這個法。

陳次長宗彥:目前是。

陳委員玉珍:但是政黨負責人不一定要參選,他可以推薦20歲以上的人去參選,所以這與憲法有什麼關係呢?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陳次長宗彥:因為我們認為政黨的目的是為了要推薦候選人。

陳委員玉珍:沒錯,然後呢?

陳次長宗彥:委員也承認這是政黨的目的,所以我們認為既然政黨的目的在這裡,就應該要在憲法的基礎下來做規範。

陳委員玉珍:這與……

陳次長宗彥:所以未來只要憲法下修,我們當然就要配合,我們也同意,而且我們也認為是往這個方向修正。

陳委員玉珍:我問的是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對於政黨負責人規定要年滿20歲,剛剛你們提到修正很多法律,包括人民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等等,為什麼政黨負責人關於年齡限制的規定不一併修正為成年?

陳次長宗彥:我先述明一下。

陳委員玉珍:你說清楚。

陳次長宗彥:本部原本就認為應該整體往下修,所以我們主動配合行政院整體規劃,行政院也是這樣的概念,但是我們認為政黨負責人主要是為了推薦,假設一個18歲的人推薦陳玉珍委員,比例上就不太對。

陳委員玉珍:為什麼?

陳次長宗彥:因為政黨的候選人……

陳委員玉珍:你認為18歲的人沒有辦法推薦,所以18歲的人可以投票嗎?

陳次長宗彥:我剛剛提到……

陳委員玉珍:你這個想法很奇怪!

陳次長宗彥:沒有……

陳委員玉珍:你再講清楚。

陳次長宗彥:我一直要講清楚,委員不要急。

陳委員玉珍:好,你慢慢講。

陳次長宗彥:委員剛剛也承認政黨的目的是為了要推薦候選人,既然政黨的目的是推薦候選人,政黨負責人當然就應該符合憲法規定「年滿20歲者,依法有選舉之權」,我們是基於這樣的理由。

陳委員玉珍:我說的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那個涉及到修憲,我不管,所以先把這兩個法放在旁邊。我說的是政黨的選舉,今天如果有一群18歲的年輕人要成立政黨,當然也歡迎30歲、50歲的人參加,假設我是18歲,那我可不可以被選任為這個年輕政黨的負責人?

陳次長宗彥:現在依據憲法是不行的,因為他不能選舉。

陳委員玉珍:這跟他可以擔任政黨負責人是兩件事,雖然他只有18歲,但是他可以推薦符合規定的人去擔任候選人,比如總統是40歲、縣市長是30歲、有的選舉是23歲,政黨負責人不一定要自己去擔任候選人,沒錯嘛!可是你剛剛給我的答案,我有沒有聽錯?

陳次長宗彥:現在我們兩個講的……

陳委員玉珍:你聽得懂我的問題嗎?你剛剛說18歲的人沒有能力去推薦20歲的人,我聽起來覺得很奇怪,這不是完全違背了整個修法的意旨嗎?你聽得懂我在說什麼嗎?

陳次長宗彥:我聽得懂。

陳委員玉珍:你否定了18歲的人擔任政黨負責人,因為你認為18歲沒有能力去推薦20歲以上的人擔任候選人,你否定了他這個能力。

陳次長宗彥:我強調的是依照憲法上比例的精神。

陳委員玉珍:今天就是要修法、修憲,所以才會討論這個問題。

陳次長宗彥:修憲完成之後,我們當然就會依照……

陳委員玉珍:剛剛提到的那兩個選舉罷免法沒問題,我們修憲再一起處理,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的政黨負責人一樣下修為18歲,這也應該沒有問題,也是符合整個國家的修法方向,可是你剛剛那個不經意的發言,讓我覺得你從心裡就覺得18歲是沒有能力做這樣的事情。

陳次長宗彥:我不會,我不會這樣想。

陳委員玉珍:這樣修政黨法有什麼困難?

陳次長宗彥:我從來不會這樣想,我認為……

陳委員玉珍:修政黨法有什麼問題呢?

陳次長宗彥:我剛剛還是跟你強調,政黨的目的你也承認、也同意,既然政黨的目的是要推薦候選人……

陳委員玉珍:推薦候選人不等於他自己要去擔任候選人,雖然他們都是18歲,但是他們也可以推薦20歲、30歲或50歲,雖然年齡大,但是心理跟他們一樣年輕、有理想的人當作候選人。

陳次長宗彥:我們還是認為應該按照憲法的比例。

陳委員玉珍:他還是可以擔任政黨負責人,我覺得這個法律是可以修的,而且大家的想法應該是一致的,這沒有影響,整個修法方向應該是這樣走。這個議題我希望你們回去評估一下、考慮一下,政黨法不會影響憲法,那是兩件事情,沒有關係,好嗎?18歲一樣可以擔任政黨負責人,我覺得這個法律應該是可以修的。

另外,關於青年參政的問題,那天開記者會時,民間團體表示因為年輕人沒有辦法建立人際關係,因此對他們在地方選舉會比較不利,中央有不分區立委,所以他們提出地方議會也一樣要有不分區議員,請問次長的想法如何?

陳次長宗彥:這要去思考整個地方自治的完整性,不能只有單一面向,地方議會的不分區要涵蓋整個地方制度的完整來一併思考。

陳委員玉珍:不分區的目的不是為了當地或區域,而是為了整體的利益和想法,不分區立委存在的意義就為了婦權、環保等議題,你對於這個部分的意見如何?

陳次長宗彥:我認為這必須要綜合一起來看。

陳委員玉珍:你有沒有什麼初步的想法?

陳次長宗彥:這要綜合一併思考。

陳委員玉珍:你認為要朝這個方向,還是朝……

陳次長宗彥:這要綜合再多聽一下整個社會大眾的意見。

陳委員玉珍:關於政黨法修法和不分區議員的部分,請你們確實去做一下研究,也多聽各方的意見。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陳委員玉珍:謝謝次長。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們都來自臺南,臺南有一個特別的禮俗「做16歲」,做16歲成年禮就代表「轉大人」,這和公民權青年權益下修18歲其實有很大的連結,本席在這裡會慢慢問你,也會給你充分回答的時間。關於18歲公民的權益,事實上,其實我們都願意提供青年權益,請問次長,幾歲的公民可以承租社會住宅?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規定還是要滿20歲。

賴委員惠員:內政部未來是否會修正?

陳次長宗彥:我們要一併考量,既然民法已經修定,我們也會配合相關的法規修訂為「成年」、「未成年」的概念,其實相關的政策當然要搭配處理。

賴委員惠員:內政部也會盤點轄下的相關辦法,並做修正,是不是?

陳次長宗彥:其實我們在報告裡面也有跟委員會說明,除了現在提出來的,現行本部主管的法規裡面有14個是用「成年」和「未成年」的概念。

賴委員惠員:剛才的報告非常清楚,可是……

陳次長宗彥:這次修法有9案,未來包括法規命令……

賴委員惠員:我要從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跟次長探討社會住宅的租金問題。

陳次長宗彥:包括法規命令還有36個案子,行政規則還有28個案子要做處理。

賴委員惠員:最近臺北市社會住宅接連爆月租破4萬元,柯文哲表示不如由中央訂定統一標準,讓大家可以共同適用,我要跟你探討的是社會住宅租金的計算,新北市政府係以一般戶市價八折,弱勢戶則是市價六四折訂定;桃園或臺中大概都是一般戶市價八折、七折,弱勢戶是市價六折、六五折。本席所在的臺南還沒有規劃,因為臺南的社會住宅還沒蓋好,臺南市政府也願意依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三條訂定價格。而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是依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條規定,一般是以一般戶市價八折、弱勢戶是市價六四折出租,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顯然有很完整的法規。次長,我要跟你探討的是,這個階段房價高到讓人承受不了,甚至連偏鄉也不放過。在本席的選區臺南,整體而言這一季的住宅價格呈現0.67%的上揚,在六都裡頭,臺南在上一季上升了1.31%,這個是非常嚴重的喔!次長,有沒有罰則?你的罰則在哪裡?顯然你的罰則過輕喔!

陳次長宗彥:就波動來講,目前還是回歸到市場的機制。

賴委員惠員:你有沒有可能再針對預售屋的建案發動聯合稽查?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都持續在做,從10月份第一次開始都有陸續……

賴委員惠員:第一次在10月底的時候就有聯合大稽查……

陳次長宗彥:然後11月份又做了一次,我們都會陸續……

賴委員惠員:11月份又做了一次?

陳次長宗彥:對,接下來還會陸續……

賴委員惠員:可是我跟你講,次長,第一波抽樣23個建案,有14個是違規的,然後第二波21個建案中,有17個是違規的,甚至有1案更誇張,連建照都還沒有拿到。在修法的過程中,平均地權條例的細節條文還沒有下來的時候,查到紅單轉讓的相關罰則要怎麼訂呢?

陳次長宗彥:我們已經配合包括實價登錄、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法律做整體配套,並儘速送到院,也已經準備要送到大院審議。

賴委員惠員:所以說還在送的過程嘛!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儘速加速推動修法。

賴委員惠員:你們稽查到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時候,罰款最低30萬元、最高50萬元,廣告不實最高罰2,500萬元,可是紅單的獲利隨隨便便都是好幾億元,顯然罰則太低,空窗期的階段怎麼辦?是不是儘速……

陳次長宗彥:我們最近還是會繼續聯合地方政府一起處理。

賴委員惠員:我希望加速。次長,再請教你一下,11月18日蔡英文總統針對數位身分證講了一個非常重的話,就是數位身分證不是找幾個駭客試一下就沒有事了。次長,數位身分證的資安跟個資疑慮是有爭議的,甚至臺權會跟司改會用立法的疑慮向內政部提告了,可是開了兩次庭,內政部都沒有派人參與,這個是怎麼一回事?可以說明一下嗎?

陳次長宗彥:沒有啦!社會有一點誤解,我們委託的律師接到開庭通知後,很早就跟法官提出請法官改期,法官也同意,也有找雙方協調改期的時間,但因為雙方無法達成改期的共識,所以法官昨天就決定針對改期進行審理,不是我們沒有到,而是我們事先……

賴委員惠員:就是說明年的1月份還是一樣會針對……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再加強跟新竹市、跟要試辦的縣市做說明跟溝通,我們最近……

賴委員惠員:你也希望試辦的城市可以是比較多的,而不是只有新竹市的40萬……

陳次長宗彥:如果能有多一點縣市願意投入示範當然是更好,我們在試辦的階段也同時會去做一些資安上的測試,讓整個社會更清楚。

賴委員惠員:次長,請教你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新的數位身分證未來上路以後,有5個元素會顯示在卡上面,是哪5個元素?

陳次長宗彥:只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還有出生地。

賴委員惠員:還有婚姻狀況。

陳次長宗彥:對。

賴委員惠員:已婚、未婚、單身。

陳次長宗彥:對,就是這樣子。

賴委員惠員:父母欄不見了?

陳次長宗彥:父母欄、配偶欄這些都不會再呈現。

賴委員惠員:那是不是會勾稽到自然人憑證的串聯?

陳次長宗彥:自然人憑證的部分,現在是讓申請人改變為自願的方式,如果願意也可以勾選同時具有自然人憑證的功能,是由他自願勾選的。

賴委員惠員:有沒有買一送一?就是你來辦了新的身分證就送你自然人憑證?

陳次長宗彥:現在是採自願制。

賴委員惠員:次長,這麼多個資的問題、這麼多資安的問題,外界有這麼多疑慮,甚至都宣示了:戶政軟體是由中華電信的子公司得標,完全都沒有問題。可是外界提出質疑,就是即使是子公司資拓宏宇公司得標,它還是承攬了中國的標案,遊走在兩岸之間,甚至它提列出10個操作工程師,完全都沒有問題,這個是檯面上的沒有問題,檯面下的怎麼辦?有沒有辦法查?

陳次長宗彥:我們現在對資拓宏宇公司有做強烈的監督跟稽核,不管是它的人員還有它的內部管理等等,我們都在進行監督跟……

賴委員惠員:次長,外界的疑慮是非常大的……

陳次長宗彥:這塊我們一定會加強。

賴委員惠員:不管空白身分證的製造基地是不是在深圳,還是製造廠商的基地是不是在亞洲……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要在這邊聲明……

賴委員惠員:還有,有沒有一個專責機構跟專法……

陳次長宗彥:空白卡片絕對不是在中國生產,這個我一定要在這邊說明,生產的過程是在……

賴委員惠員:專責機構跟專法顯然都還沒有上路,是不是儘快提供一個書面的資料給本席,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

主席: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9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議很多把成年的年齡下修到18歲的相關法案,聽取強化青年權益保障的專題報告。剛才我們聽到政府單位的報告跟很多委員的提案說明,都強調把成年的年紀下修之後可以保障青年的權益,讓18歲到20歲之間的權利跟義務不平等的狀況得到改善,我也要特別提出,因為事實上民法的初審已經在11月25日本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所以最快成年年齡的改變會在112年1月1日實施,這其實是需要配套的……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黃委員世杰:因為成年年齡的改變,除了我們心中想到好的一面,但是其實也有一些權利狀態的改變,所以我那個時候特別提民法總則施行法跟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就是要強調這個部分。舉例來講,成年年齡下修後,受撫養的權益也隨之下修,所得稅、綜所稅或是遺贈稅的扣除額,在年齡的規定變動之後也會受影響。

還有很多部分是權利義務相對的,譬如說,今天要審議的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集會結社的發起人或是負責人的年齡下修之後,聽起來很像剛剛陳玉珍委員在講的政黨法,那個其實是參政權,跟我們現在講的集會結社部分有點區隔,那個跟修憲的連結性比較強。但是即使是集會結社,當你成立這些團體,譬如說很多人主張這些法律可以讓滿18歲的年輕人在集會結社、甚至勸募等活動上更自由、更有主動性,但是同時他們也必須要認識到相關的責任,譬如說結社的法律裡面都會有關於財務的規定,甚至有些到一定規模要會計師簽證等等,或是其他相關的配套也必須要能夠同時落實,讓年輕人認識。

我們看下一頁簡報,這是一個媒體提醒的,不是只有權利而已,下修到18歲之後,這些義務都會隨之出現,像是我剛才提到的贈與稅這些,他成為一個獨立成熟的個體之後,這些東西都會有。

內政部因為當年組改的關係,102年社會司移到衛福部之後,有幾個科用籌備處的方式成立,已經7年了,因為你們掌管所有人民團體,過去叫人民團體,未來要再把它拆開來,現在工業、商業團體都單獨立法了,社會團體法還沒送到立法院,還在行政院,為什麼改到一半就停了?不管在組織面或是在法規面……

陳次長宗彥:我們都持續推動,組織法的推動……

黃委員世杰:可以問一下進度嗎?因為現在剛好面臨年齡下修的時候,其實很需要有一個比較完整的單位去做這些宣導。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雖然現在是籌備處,但已經是以司的方式完備在推動,雖然人力比較少,但是同仁都全力在處理這些事情。

黃委員世杰:我不懷疑現在同仁的能力,因為本來就要處理這個業務,當初由4個科合併進來,但是人力的部分是個問題,因為籌備跟正式成立司的差別大概就在這裡。

陳次長宗彥:當然是有差別,所以我們一直期待組織法……

黃委員世杰:你們預期的進度是怎麼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陳次長宗彥:因為組織法進度的操控不在我們手上,不過我們都一直努力,希望內政部的組織法儘速推動,因為這還是在整體政府改造的一環裡面。

黃委員世杰:本來這會期……

陳次長宗彥:我們希望能在下個會期完成。

黃委員世杰:可能下個會期會推動的所有組改裡面,有把這個包含進去嗎?

陳次長宗彥:有,我們會把整個內政部的組織法……

黃委員世杰:會同步把法案送過來嗎?

陳次長宗彥:因為內政部組織法不只是合團司,還包括其他部分的調整。

黃委員世杰:OK,所以有在這次的範圍裡面吧?

陳次長宗彥:我們希望。

黃委員世杰:我剛剛就已經有提到,我認為在民主社會裡面,為什麼這次要去修18歲?其實就是希望公民參與的年齡往下修之後,他們可以及早來處理這些,但是剛剛也講,權利義務是相對的。

陳次長宗彥:是。

黃委員世杰:因為18歲的人大概有很多是高中三年級,或是高中剛畢業的大學生,他們過去並沒有被允許做這些事情,現在開放了之後,對於參加集會遊行也就是擔任負責人這件事情,在現在的教育裡面,或是社會上所能夠提供給他們的資訊裡面,他們已經充分地瞭解到,如果要來組織這些活動,甚至發起集會遊行,我要怎麼樣處理這些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責任,所以為什麼我要先詢問內政部組織改造的進度?因為你有組織就有人力可以去規劃設計,甚至跨部會去協調來做這些事情,你們可以準備一下這個部分。

陳次長宗彥:這塊我們應該是提供一些相關的資訊給教育部,未來從國小、國中、高中階段……

黃委員世杰:這個不是只有給教育部,因為……

陳次長宗彥:因為公民課程裡面會有。

黃委員世杰:公民課程裡面會有,但是當他實際上想要做的時候,其實是超越教育,那只是幾個小時而已……

陳次長宗彥:一個資訊的蒐整……

黃委員世杰:這個資訊的提供,譬如說模擬課程,或者是像當初中選會推廣投票跟選舉權、被選舉權相關資訊時,就針對新住民做了一連串的設計,我覺得內政部也可以仿效這個方式推廣,因為這是他們主張自己的權益,然後再用自己的方式積極發聲的一個重要管道,我們要把它健全化……

陳次長宗彥:這個應該要讓更多的年輕人知道。

黃委員世杰:這是修法一定要配套做的措施,希望內政部規劃好嗎?

陳次長宗彥:好。

黃委員世杰:最後我想利用一點時間來談一下剛剛賴委員也有提到的數位身分證的問題,因為之前本委員會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有予以凍結,將來你們要來做專案報告,我們一直認為其實我們並不是要苛責內政部,雖然徐部長還有戶政同仁一直在講,這個只是一個鑰匙,都要經過洗卡,而且它的晶片製造過程等等也都會有相關的保障,可是現在我們對於資安的疑慮不是只有在這張卡片上面。

陳次長宗彥:是。

黃委員世杰:當然還有讀卡機等東西還有很多人提出質疑,這個你們必須要去釋疑,但是更重要的是後面資料的串接,後面資料的串接已經不是單純身分證明而已,不是只是單純戶政司的業務可以去回答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你們做專案報告之外,因為未來組織改造你們一定也有參與,數位發展部或是將來資安的部分,建議一併做完整的說明,才能夠完整地回答社會的疑慮,如果只丟給內政部或甚至只是戶政司作為幕僚單位來回答這些問題,我認為是超過你們的能力,你覺得呢?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這當然是整體,因為這是數位政府的一環,卡片、數位身分證只是在整個數位政府一環裡面的一部分,應該是要整體來思考這件事,而不是單一只看這張卡片,應該要整體來看待……

黃委員世杰:所以你們之前回應的方向可能有點錯誤,你們是不是要多找些幫手或是整個政府要一起回答這個問題?請你們回去再反映一下,做專題報告的時候也可以充分準備。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雖然今天部長臨時請假,不過因為您來自臺南,對於上個週末發生在臺南白河廟會遶境發生死亡車禍,次長不知道瞭不瞭解?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

葉委員毓蘭:為什麼會造成這樣子?

陳次長宗彥:這是從其他縣市來的進香團,它有一個炮車,可能在引燃的時候,或是其他旁邊的餘灰造成炮車延燒出來,非常遺憾也非常不幸的是這個小女孩就在車上,所以這是一個非常不幸的事,我們還是希望宗教團體在進行相關活動的時候,要特別去注意這一塊。

葉委員毓蘭:我今天之所以特別把這個題目拿出來討論,是因為兩位當事人都在,包括黃副署長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長任內,對於優質廟會行動都訂有公約嘛!

陳次長宗彥:是。

葉委員毓蘭:內政部又是主管宗教各方面事務以及公共安全,我覺得現在宮廟可能還不瞭解,剛剛說的炮車上面好像有坐6個人……

陳次長宗彥:這個有違反規定。

葉委員毓蘭:是,所以在這部分,我覺得未來可能要請消防署也一起……

陳次長宗彥:我跟委員說明,我在臺南的時候推動了一個叫宗教優質化的改變,跟所有的宮廟約法三章,減少炮竹量也減少在沿路施放的行為,其實得到各宮廟非常大的支持,因為這是一個好事,第一個,減少危險性,其實大家如果看最近的另外一件事,可以看到在馬路上放俗稱的連珠炮,整個施放部分跟內委會的紅地毯沒有兩樣,因為連珠炮本身就是紅色的,鋪滿了整個道路,如果按照那個炮竹量,其實一點燃之後,我親眼看過可以燃燒到三層樓之高,那是具有非常高度的公共危險,所以我們在推動宮廟優質化的時候,除了民政局以外,還要跨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及地方公所,要一起共同來合作,才有辦法做到。

葉委員毓蘭:政次,黃副署長是沒看到,因為我的簡報特別有講到,黃宗仁說廟會嚴禁黑道幫派介入、陣頭鬥毆等等,還包括您剛剛講的,警察機構當然是正義幫派,有滋事的就會嚴懲、繩之於法,且還會跟民政局、環保局、消防局及公所合作,這是很棒的臺南經驗。

不好意思,因為時間有限,我剛剛跟召委也已經報告,我今天一定會準時下台,因為耳朵不好,聽不到鈴聲,就會一直講下去。

您剛剛講的,包括連珠炮及所有的問題全部都發生在這次事件,這幾天新聞不斷播報,不只是大臺北地區的市民,還包括三重、新莊等地區,也很多人在反映太吵了,吵死人!還有這種舉行3天的活動,一直放炮到……

陳次長宗彥:其實各地方政府都有自治條例,也都明定噪音管制的時間,我所知道的是,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裡面都明定炮竹煙火施放的時間,絕大部分都是從……

葉委員毓蘭:政次,表示這個法形同虛設、束之高閣。

陳次長宗彥:坦白說是執行力的問題。

葉委員毓蘭:您剛剛提到優質的宮廟文化等等,我覺得中央主管部會就應該把臺南經驗作為參考,因為我們再回頭看剛剛講的,黃副署長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長任內說廟會嚴禁黑道幫派介入,可是我們這次看到青山王宮黑道很多啦!陣頭、鬥毆也很多。另外,我們現在啟動秋冬防疫專案,政次就是副指揮官……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有注意到這件事情,在第一天就特別再請臺北市政府提醒主辦單位要去呼籲,因為活動人潮已經很密集,不可能再維持社交距離,就必須要佩戴口罩。

葉委員毓蘭:聽說有10萬人參加。

陳次長宗彥:我們當天發現,其實就有……

葉委員毓蘭:只是勸戒而已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有告訴地方政府要趕快通知主辦單位,一定要遵守秋冬專案的規定。

葉委員毓蘭:我還是想要準時下台,所以要快點,能不能請政次針對大型宗教活動要如何管理的部分,在一個月內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謝謝。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因為我們在今年年初跟這一次都有……

葉委員毓蘭:我還有下一題,謝謝。

有關秋冬防疫部分,前兩天在檢疫所有一個可能被感染的越南移工落跑,我們動用警察跟移民人員去抓,然後菲律賓返臺的通緝犯也染疫,在這部分我很希望從今年年初開始……

陳次長宗彥:這點請委員放心,我們所有的防疫物資一定是給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一定是夠的,這點請委員不用擔心。

葉委員毓蘭:一定要到位且一定要夠。政次,因為您是副指揮官,我還是要再請命,第一線的員警有口罩卻沒有防護衣。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還是會視是否要穿防護衣或隔離衣的狀況,給予正確的指引來處理。

葉委員毓蘭:除了給予正確的指引之外,麻煩物資也要到位。

陳次長宗彥:對,當然。

葉委員毓蘭:謝謝。

接下來我要請教,因為昨天的新聞都在報,南港分局有10名警察集體喝花酒,他們的偵查隊長邱桂美遭連坐調職處分,因為他是我在警大從很年輕看到現在,他真的是一個很奮鬥的……

陳次長宗彥:其實我認為這件事情用這樣的新聞標題,在性別上有一點歧視的味道。

葉委員毓蘭:對,第一個是性別的問題,第二個,我覺得這個連坐處分來得又急又快、馬上調職,第二天就走人。可是我們看到,比如中正一分局的分局長在發言上面,可能遭到媒體的圍剿,自己是當事人卻不會有事,所以我們應該去檢討現在的連坐法,包括上個月在談的馬籍女大生命案,歸仁分局長被拉下來,後來陳委員以信也講,他看到大潭所只有12名同仁……

陳次長宗彥:這禮拜一大潭所已經增加2位員警。

葉委員毓蘭:只增加2位,變14位。

陳次長宗彥:但是我們還是會逐步……

葉委員毓蘭:還是不夠。

陳次長宗彥:當然,我們有請他協助逐步來做處理。

葉委員毓蘭:我們現在對於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第一線主官,動輒用連坐法把他們拉下來,本席認為陳子敬也是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長,您也都認識,他講連坐是封建時代的作法,我真的認為現在是21世紀,是不是能夠檢討這部分,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目前警察機關的獎懲基準跟制度確實有檢討的必要。

葉委員毓蘭:是,也請政次指導警政署,於一個月之內給我一份書面報告,謝謝。我要準時下台了。

主席:非常謝謝葉委員的配合。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10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民法將成年年齡由20歲降到18歲,我想朝野已經有很大的共識。過去我們一直在討論18歲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目前民法還沒有修正之前,18歲真的很多事情都不能做。比如早上有委員提到選舉權的部分,當然這可能要修憲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我希望民法修正之後,是不是朝公民行使權的部分來做努力?也把它下修到18歲。我們發現過去未滿20歲很多事情都不能做,除了剛才提到不能選舉、被選舉之外,小到不能飼養動物、買賣手機,當然以目前的社會氛圍來講,真的很不合理,也是滿可笑的一件事情,所以本席也認為下修到18歲有真必然性。

今天早上本席有聽到徐國勇部長特別提到,針對修民法部分,有些法其實跟新住民或外國人有關係,本席聽到部長提到這次修民法會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成年」跟「未成年」。

羅委員美玲:之前是未滿20歲,其他的法可能就會直接修成「成年」或「未成年」,可是針對跟外籍人士或新住民有關係的法,就直接規範修正為18歲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未來的修法方向也是用「成年」跟「未成年」這樣的字眼。

羅委員美玲:我今天看到你們的專題報告,專題報告裡面特別有說明,次長,這部分我想確認。

陳次長宗彥:有,「入出國及移民法」還是如此,我們主要是怕外國人誤以為跟他所屬的國家雷同,所以還是用年齡的方式,以18歲去明定。

羅委員美玲:對,專門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部分,才會把成年年齡直接修正為18歲,而不是用「成年」、「未成年」來訂定嘛!

本席也盤點出目前可能跟外國人及新住民有關的,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跟第二十三條,所以到時候在這部分可能就會變成未滿18歲,對不對?像第十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可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20歲」規定申請,直接就改成「未滿18歲」規定申請嘛!第十一條也是,我有匡紅字「但申請人未滿20歲」,所以這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就直接訂定為「未滿18歲」。

再來,國籍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對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而對於所謂的「無行為能力」部分,你們的定義是什麼呢?

陳次長宗彥:這跟年齡無關,而是跟法院的限制行為能力有關係。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部分跟年齡無關?

陳次長宗彥:是,這跟年齡無關。

羅委員美玲:所以真正跟外籍人士跟新住民有關的是第十條、第十一及跟第二十三條嗎?

陳次長宗彥:是。

羅委員美玲:我們也很擔心,有些外籍人士並不曉得有修法,也許他還是沿用過去的法令,比如112年元月份,如果法案通過,就要來實施嘛!我們也很擔心,有些新住民、外籍人士根本不曉得有修法這件事情,你們要如何宣導?

陳次長宗彥:我們一定會搭配現在新住民使用的主要語言,還有我們一般使用的語言來加強宣導,因為實施時間是到112年,還有2年的時間可以進行。我們除了使用影片、社群工具等來宣導,還有我們的活動,甚至他們各自的群組,都有非常多元的方式將修法的訊息傳遞出去。

羅委員美玲:OK,我們也希望內政部用多國語言來做宣導。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加強宣導。

羅委員美玲:另外,國籍法第十一條有增列最後一段,「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把整個法更加明確化,其實這段文字是不是也可以加入到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呢?

陳次長宗彥:修法的部分……

羅委員美玲:國籍法第十一條有增列最後一段文字,這部分是不是再……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統一來做定義,因為不管是針對施行日期或其他部分,我們都會依照院的相關規定一併來做思考。

羅委員美玲:因為我目前看到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草案沒有這部分,我想這部分增列進去會讓整個法令更加明確,請內政部再來確定。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我們會依照法律體例來做訂定。

羅委員美玲:OK,好。在這幾條明定過渡期的規定,會讓條文更加清楚,這是本席的意見。

陳次長宗彥:有關過渡期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加強做宣導。

羅委員美玲:OK,這部分請內政部來加強做宣導。

最後,我想跟內政部探討國籍法第十九條的部分,國籍法第十九條在2016年修訂之後,其實爭議滿大的,在修訂之前就引起很大的討論,修訂之後爭議也很大。移民署統計到今年7月底為止,因為國籍法第十九條被撤銷國籍而喪失國籍所造成的人球案例有高達51位,我想請問內政部有沒有澈底瞭解每一個案例,他被撤銷國籍的真正背後原因是什麼?

陳次長宗彥:我要跟委員說明,我們針對每一個撤銷國籍的案件都非常謹慎,因為我們有一個撤銷國籍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也是一樣由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而且裡面有非常多位是人權律師或跟人權有關的專家。其次,我們一定會讓每位當事人去做陳述,陳述完之後,如果不明確,這點我要特別先讓委員……

羅委員美玲:次長,我想請問,這條法令的意思是只要經過法院判決是假結婚、假收養,政府就可以據此終身撤銷他的國籍,不管他在臺灣已經住了十幾、二十年,還是在臺灣有婚姻狀況之下生下婚生子女,只要後續被認定是假結婚、假收養,就可能被法院撤銷國籍。可是在國籍法裡面,只要跟臺灣人結婚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後,就必須放棄原有國籍,導致他的中華民國國籍被撤銷,其原有國籍也沒有了,才造成人球的問題。像此類問題以後會一直發生,這部分要如何處理?你們是沒有期限的終身撤銷他的國籍,就算他在臺灣住了二十、三十年,只要法院認定是假結婚……

陳次長宗彥:我要跟委員說明,如果他已經結婚二十、三十年之久,其實有一個前提是被法院判決為假結婚,所以假結婚是一個前提。

羅委員美玲:法院的判決一切都是合法的嗎?像之前本席跟洪委員申翰和何委員志偉有一個提案,雖然這次沒有排審,該案提到對於喪失原有國籍的人士,在回復原有國籍之前,我們是不是不能取消他的中華民國國籍?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給他一定的居留時間。

羅委員美玲:所以變成他一直在等待回復原國籍。

陳次長宗彥:在回復原國籍的時候,因為有些國家也是單一國籍的國家,所以他雖然被我們撤銷國籍,但是可以申請回復原來的國籍,比如原屬越南籍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回復越南籍的身分。

羅委員美玲:每個國家都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都可以,只有……

羅委員美玲:國籍法第十九條有很大的爭議,這麼短的時間,沒有辦法跟次長做很深入的討論,可是這條確實有待商榷啦!我們手上接到很多陳情案跟案例。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詳細跟委員說明。

羅委員美玲:很多陳情案都跟國籍法第十九條的不合理有很大的關係。

陳次長宗彥:我要跟委員說明,每一個撤銷的案件其實都是經過非常謹慎的程序才完成,有絕大部分的案件都不是一次委員會審查完就決定,甚至是經過兩次、三次很詳細的討論之後才做的決定,這點我們一定要讓委員知道。

羅委員美玲:次長,這部分我跟內政部後續還會再做討論,謝謝。以上。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內政委員會針對青年權益下修到18歲的相關配套進行立法討論,我想是具有時代意義的。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沈委員發惠:如果今天的修法能夠順利通過,配合11月25日民法修正,法案也已經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想未來可能對很多青年的相關權益有很大的改變。先請次長說明是否有做過統計,如果修法通過之後,影響目前18歲到20歲的人口大概有多少?

陳次長宗彥:人口數嗎?

沈委員發惠:這個修法會影響多少人?

陳次長宗彥:目前我算了一下,應該是將近40萬人。

沈委員發惠:這個會影響將近40萬人,但是依照目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通過的,如果再加上2年的緩衝期……

陳次長宗彥:對,要再往前。

沈委員發惠:所以它的影響會更早,應該是現在15歲的……

陳次長宗彥:應該是從16歲到19歲。

沈委員發惠:意即2年之後他們就有這樣的權益。

這個修法確實會有很大的影響,但我認為今天要修法通過很簡單,其實包括剛剛的提案說明以及所有委員的質詢,其實大家意見滿一致的,而且為什麼要下修18歲?道理很簡單,也沒什麼好說的,所以我們應該討論的是,這個修法之後可能會造成的影響,你們做為政府主管單位應該要及早來因應。

陳次長宗彥:是。

沈委員發惠:剛剛部長所做的報告,其實也說得相當清楚,我在這邊就部長剛剛所說的,我想我們也利用這個機會來跟社會說明。剛才有委員提到,內政部這次所提出來的相關法案,這幾年18歲公民權的議題在臺灣社會震天價響,各個政黨爭相喊出這樣的口號,實際上18歲公民權的修法,有狹義的公民權及廣義的公民權,而狹義的公民權是針對參政權的部分,選舉罷免就必須要修憲,這部分剛剛已經說過了,它必須要修憲才可以進行其他相關配套的改變,目前各政黨在修憲上面的共識,其實還滿難達成的,所以一直擱在那裡,然後我們等於是超前部署將不牽涉修憲的其他公民權部分,包括行為能力、集會結社自由等,這些不牽涉憲法的部分,今天來先行修法。

我們來看外國的立法例,其實臺灣在這部分是落後了,雖然臺灣在同性婚姻上面是領先亞洲各國,但事實上在18歲公民權的部分,臺灣是落後於全球主要國家。目前參政權、公民權維持在20歲的國家並不多,甚至有國家下修到15歲,像歐美國家,法國、美國都已經下修為18歲,包括日本也在2年前下修到18歲,顯然臺灣應該要加緊腳步,至少今天跨出重要的一步,我們配合民法來做修正。但是我們配合民法修正,將成年年齡下修,等一下在委員會的討論,所有委員就必須要做一個選擇,我們是要把文字改成「18歲」或者是要按照內政部的法案,把文字改成「成年」。

陳次長宗彥:「成年」及「未成年」。

沈委員發惠:這個說起來,其實是有差別的,今天如果改成18歲,施行日期可能修法之後三讀通過,18歲就開始施行,但如果我們改成「成年」,就必須配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這兩年的緩衝期,對不對?它就必須要在2年後……

陳次長宗彥:搭配。

沈委員發惠:對,這個沒有什麼對錯,但這個是我們委員會必須做的選擇,如果修改為「成年」,當然這也是立法的經濟原則,修改為成年之後,未來如果萬一成年年齡再下修或是有任何變動,其他法律就不用再動了,只要將民法成年的定義做修正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我們這樣子的修法,那就牽涉到緩衝期的問題,所以一樣要配合民法,我們今天所修改的所有法令,都必須在112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如果我們今天直接把法令修改18歲的話,可能修改完立法通過就開始實施,所以這個是有連動的,這部分當然沒什麼對錯,但今天委員會必須做一個決定。

而18歲公民權下修之後,也勢必會產生一些影響,當然社會各界也做過許多民調,贊不贊成將公民權下修到18歲的民調,事實上是有世代差異的,在年輕人的部分幾乎是一面倒的支持,但是家長支持的比例相對是低的,也就是說,對於這個議題的認知是有世代差異,所以我們就必須要來檢視,成年年齡下修18歲之後所造成的相關影響,包括未來買手機、租房子、簽契約、銀行開戶、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申辦戶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以及集會遊行結社等,這些相關問題全部都牽涉到了。因此,這部分不只是即將面臨新的公民權的年輕人必須注意以外,內政部也應該要加強宣導,讓社會迎接這些公民新成員的參與,而原本的這些公民更應該要理解、接納與適應,未來你的小孩可能高中就有投票權、就可以自己辦卡、刷卡,因為高三(18歲)就已經是成年人,所以這個部分必須要宣導,除了針對家長宣導以外,未來孩子到了這個年紀,整個管教方式必須要做一些調適、必須要予以尊重,這部分我覺得應該要宣導。另外,以加拿大為例,他們修改18歲公民權之後,在高中教育也做了調整,直接在高中教育裡面強化高中生理解公民權利與責任,我認為我們也應該要規劃,這部分一定要加強,而且要事先規劃。我相信今天這樣的修法,在社會以及各黨派是有高度的共識,但是修法之後,就是政府的責任,關於未來的適應問題應多方宣導,也請內政部務必加油。

陳次長宗彥:是,這是必然。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的主題是關於18歲公民權下修的問題,我想社會應該是有一致的共識,只是修法內容要如何去修而已,是不是?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張委員宏陸:因為現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幾乎都是18歲就成年,在臺灣18歲可以考駕照嗎?

陳次長宗彥:18歲可以考駕照。

張委員宏陸:對嘛!18歲就可以考駕照,然後有很多事是18歲可以做的,比如報考國考,他18歲就可以去報考,就像警察……

陳次長宗彥:只要高中畢業。

張委員宏陸:18歲就可以當警察了,因為民法明定20歲為成年,所以在18歲至20歲之間的青年人,他可能可以做一些事情,但是又有一些事情,他可以做又不能有責任,有的時候責任跟義務其實是不相當的。很多國家規定18歲為成年人,臺灣現在也要這樣子,我覺得這是一個大家的共識、一個潮流。次長,你認為民法修成年比較好,還是修18歲比較好?

陳次長宗彥:我們是希望修為成年跟未成年,這以後也會跟民法是相同的步調。

張委員宏陸:你修成跟民法相同的步調,這樣好像其他的法令不用去修很多。

陳次長宗彥:這個是以後。

張委員宏陸:這是一個成本比較少的概念。

陳次長宗彥:就修法的效率來講會比較好。

張委員宏陸:會比較好嗎?如果現在就訂18歲了,馬上……

陳次長宗彥:如果是就現在來看,當然是現在修18歲立即施行。

張委員宏陸:對啊!

陳次長宗彥:如果是修成成年跟未成年,就這一次來看,配合民法的修正,兩年後施行,這樣政府機關也可以在這一段時間多加強宣導公民權下修的精神,也能讓社會更瞭解,我相信在兩年後的施行也可以穩定地上路。

張委員宏陸:以政府的角度來講,當然是這樣子的衝擊最小。

陳次長宗彥:同時也可以讓社會知道權利義務關係,因為他享受下修18歲的權利,同時也有一些義務必須要盡,這個權利義務關係,我覺得也應該要讓整個社會充分瞭解。

張委員宏陸:是啦!如果改18歲,其實法律也可以修兩年後、一年後開始施行,其實都可以寫啊!

陳次長宗彥:是,施行時間當然也可以另定。

張委員宏陸:其實要看你從哪個方向來看這個議題。我認為全臺灣,你到處去問幾乎都是共識了,也沒有什麼懸念,沒有什麼人反對,這部分等一下討論的時候,大家都可以來看,不然你看18歲在兵役法、刑法、行政法,都要付出相對的責任。像兵役法,如果沒有繼續升學的話,可能18歲就要去當兵了,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張委員宏陸:如果18歲不去當兵,就是逃兵,但現行是20歲才成年,所以我不認為權利義務有相當的比例,這點是我們今天修法要去思考的地方。

另外,這一次預售屋紅單的問題,我看你們的資料說11月底又有第二波查緝,21件建案中17案有紅單交易,是這樣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11月底是跟地方政府一起合作去做稽查。

張委員宏陸:21案裡面有17案?

陳次長宗彥:是。

張委員宏陸:這比例相當高。次長,你認為紅單應不應該存在?

陳次長宗彥:建築業應該要往正面的方向去做處理,這個當然是不應該存在的的現象,同時也造成整個消費市場一個很大的衝擊。

張委員宏陸:這是一個面向,可是我覺得我們應該還是要把重點放在,沒有拿到建照的人就去賣,這種事……

陳次長宗彥:這個是最嚴重的違規。

張委員宏陸:這個是要特別罰。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也會針對這樣的類型特別去做處理。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部分要特別去處理。

陳次長宗彥:是。

張委員宏陸:建照都還沒有拿到怎麼可以去開賣,還去賣紅單?

陳次長宗彥:還沒拿到建照是絕對不可以有任何的預售行為。

張委員宏陸:現在的法令不行,但他就是用紅單偷跑,這會衍生出很多問題。

陳次長宗彥:是,不只對消費市場產生很大衝擊,以後也會形成消費的糾紛。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消費糾紛會很嚴重,建照都沒有拿到,他怎麼知道他的建照一定拿得到?如果先賣紅單,到時候建照拿不到的話,消費糾紛就會很多。

陳次長宗彥:是。

張委員宏陸:所以你們在查紅單的時候,對於這種沒有建照就開始賣的,要特別去查。

陳次長宗彥:要視為特別嚴重的違規,這部分我們列為最重要要去處理的一塊。

張委員宏陸:對,這個我覺得你們要特別處理。

陳次長宗彥:是。

主席(沈委員發惠):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的法律是要將年齡修正,本席都支持。今天要特別跟次長、移民署及內政部法規會來探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上次我也有提過,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第二項規定,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第三項規定,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外,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基本上沒有問題,第二項規定之嚴苛,難怪相關受理的案件一件都沒有成立。我上次有跟次長提到,從98年到109年受理的案件,沒有一件有處罰的,都是申訴不成立或是不受理,只有一件撤回。我上次請你們提供這些案件的情況,還沒提供給我?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個在準備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因為第二項規定,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怎麼解釋這個第二項?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梁副署長說明。

梁副署長國輝:主席、各位委員。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就是在種族、膚色方面、職業,還有他在臺灣的生活等等,如果有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是不平等的看待,他自己感受到有不公平的時候,他可以依據我們的機制提出申訴。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按照你的說法,其實第一項就可以了,就不應該有第二項這麼嚴苛的條件,雖然沒有寫條件,但是你要證明你的權利受到不法的侵害,這個就非常非常的困難。我們來對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一條,這一條是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金額非常的低。我們再來對比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條文所規定的內容很簡單,就是只要有這種歧視的行為。

陳次長宗彥:委員,就業服務法是很明確地規定這是一個就業機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沒錯。

陳次長宗彥:這個就業機會不能因為這些理由而予以歧視,那入出國及移民法是對人,因為他們來自於不同國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也是對人。

陳次長宗彥:對,但是這是很明確的規定就業機會的平等,不能因為這些因素而不給他工作,因為是基於這種精神,所以條文的內容當然是這樣規定。關於委員所提到的第二項,它是一個很明確性的規定,因為我們對歧視的行為必須要用一些很明確的方式來加以認定,所以才會定出第二項這樣的規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業歧視的類型非常多……

陳次長宗彥:它的前提就是保障就業機會的平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應該不是這樣解讀,次長這樣講會誤導大家,今天勞動部的人員沒有來,請問法務部認為是不是可以這樣解讀?其實前半段規定是一個原則,就是「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已經僱用了,次長有沒有看到「所僱用員工」?已經僱用了,就不得有各種歧視,就是這樣,所以並不是因為機會平等,就算已經僱用了,也是一樣會有這種就業的歧視,關於這個部分,並不是像次長這樣解讀。本席要說的就是,法不是不能修,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非常、非常的重。我要強調的就是,因為這個法已經制定一段滿長的時間了,在實施10年期間都有申訴案件,為什麼沒有辦法達到立法的目的?申訴人會非常、非常的不滿,我還沒有去看實際上申訴案件的類型,但是我認為因為第二項規定「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所以其實有一定的難度,法務部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張參事說明。

張參事春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本身也是這個審議小組的成員,所以我有參與了這幾個案子,依規定要在兩個月內提出,有些案子是因為超過時間這種程序上的因素所以不能提出,有些是因為在證明上有問題。至於要件是不是要規定「權利受不法侵害」,則是在政策上要加以考量,我們對這個部分予以尊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剛剛說兩個月,其實在法條裡面並沒有這樣規定。

陳次長宗彥:對所有案件一定會有一個受理的程序,這是程序上的一部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問題就是這個程序到底是否妥適,在法條裡面規定一個期限,這當然也需要檢討。

陳次長宗彥: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現在就是在檢討這個法律,像年齡滿20歲成年的規定都可以做這麼大的變動。

陳次長宗彥:我們還是謝謝委員一直關心這個歧視的部分並提出相關意見,我們也會考量移民署分析的結果,關於這24個案件,我上一次也有跟委員做過說明,其實有很大一部分是程序上的問題,另外一塊就是在實質審理的時候,因為證據不足,所以沒有辦法去做處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其實這是很難舉證的。

陳次長宗彥:但是至少現在的規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有人每天都帶著錄音機,所以很難舉證。對於這個部分要怎麼進行調查,你們需要加以檢討,所以還是把你們受理的……

陳次長宗彥:還是要由當事人提出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把受理的案件……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當然會提供給委員參考,我們也會再來研析這一塊要怎麼讓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一直認為我們國內人民有被歧視的情形,我並不認為行政院要制定平等法,因為這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其實平等法的範圍很廣,包括憲法的平等權。我們應該要解決現況,尤其講到平等的話,如果國外的人到臺灣受到歧視,有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在臺灣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被歧視,反而沒有法律的規定,這也是一種不平等。

陳次長宗彥:所以那個平等法的精神,上一次我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

陳次長宗彥:其實條文裡面的內容就是要排除歧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它就只是部分……

陳次長宗彥:沒有,它會就各個類型去排除歧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不過它只是部分,今天因為現在時間的關係,我們下次再繼續討論。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0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討論青年的權益,要下修到14歲……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18歲。

王委員美惠:抱歉,我講錯了,應該是18歲才對。本席認為時代已經不同了,在91年有修正過,但是距離現在已經將近20年了。現在年輕人都有參與很多的活動,本席也有提出修正草案,在這裡面有很多的問題,就是民法跟刑法規定的年齡不一樣,年輕人在從事很多活動的時候,包括簽約、買賣、租賃、借貸都一定要滿20歲,像內政部有租金補貼,租金補貼也是要滿20歲才能申請。本席為什麼會很重視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時代的變化很大,有些人在18歲就出社會了,也有18歲的高中生到外地就學,如果沒有修正相關規定,我覺得對他們的權益會有很大的影響。次長,內政部有租金補貼,是不是有很多18歲的年輕人沒有辦法申請而造成他們的困擾甚至生活困難?

陳次長宗彥:法規的部分這次修法有9個法案,這9個法案修法之後,我們要配合修正的法規命令有36案、行政規則有28案,這些都是本部相關主管的,都要配合修正,也包括政策的部分,方才談到的是行政規則以及相關法規命令等等,除了要去盤點以外,包括政策的部分以及計畫的部分當然也有關於下修18歲的部分,我們也要同時去修正相關的政策。

王委員美惠:要有配套。

陳次長宗彥:是的。

王委員美惠:尤其是集會遊行法,依規定20歲才能夠提出申請,也才能去當糾察員。本席認為時代變了,因為18歲的孩子已經非常懂事了,關於這部分,我也認為成年人的部分應該要下修至18歲,因為我們要鼓勵年輕人出來參與集會遊行、參與政治。關於集會遊行法,次長認為20歲到18歲之間,他有什麼樣思維的改變?

陳次長宗彥:其實現代的資訊是非常豐富的,所以我們的孩子從小所接受到外界給他的資訊非常多,管道也很多,不像以前,以前我們要找一個資料,可能要去圖書館找三、四天,也不一定找得到,現在只要拿起手機,只要他願意去找資料,3秒鐘就可以找到了,所以時代已經改變、不一樣了,現在的孩子的成熟度也相對提高了,他所知道的事情也增加許多,他可以學習到的東西也愈來愈多,所以我相信現在的孩子的判斷能力比起以前是相對進步的,而且是進步很多,以這樣來看,18歲到20歲其實沒有很大的改變。

王委員美惠:本席要建議次長,今天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要非常慎重,要做好配套。方才你在答詢時曾提及,如果可以適用是差不多16歲至18歲、19歲,這中間會適用到,但是有很多大人會覺得如果下修到18歲的話,擔心他們在不懂事的情況而亂做一些事,所以就像剛才召委所講的,我們要進行宣導,我們要去講清楚為什麼成年人的部分要從20歲下修到18歲。本席想請教次長,對於方才本席所講的,未來你要如何去宣導,讓全臺灣人知道我們的用心,為什麼要從20歲下修到18歲?

陳次長宗彥:在下修之後,其實年輕人是得到權利,當他拿到權利後之他也要去思考未來他相對要盡的義務與責任,所以這個當然需要跨部會來做相關的宣傳,這不是單一部會就可以處理的,也就是說,包括教育、社會、社團裡面等各種管道,應該要讓現在的年輕朋友了解,你現在享受這些權利,同時也要擔起責任,你也有你要盡的義務,這些都是相關部會要做完整的規劃來做宣傳。

王委員美惠:次長,本席跟你探討這些問題是希望在修正之後能夠讓社會更好,不是讓社會更亂。我認為在學校、在社團宣導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時候孩子會覺得很高興,他可以在18歲參與很多事務,不過,比較不懂事的孩子可能就會想,如果我18歲就可以去辦卡等等,所以我們要很用心去宣導下修到18歲之後他的責任為何,不是說讓他覺得很有趣、很高興,這樣事情就大條了!

陳次長宗彥:我們要提早讓孩子知道,本來是在20歲以前讓他知道,現在變成在18歲以前就要讓孩子、年輕朋友知道,未來他會享受到一些權利,但是相對的,他要負的責任以及他要擔起的任務,都要讓他清楚知道。

王委員美惠:請問次長,今天要修的相關條文能否在111年1月1日實施?有沒有可能?

陳次長宗彥:只要大院通過了,因為社會上、朝野各黨都已經有相當共識了,所以我認為整個推動應該是朝樂觀的方向。

王委員美惠:次長,因為還有將近2年的時間,所以我們要把它做好,該宣導的就好好宣導,讓孩子們知道修正後的好處、壞處為何、他要如何承擔相對的責任,而不是「喊高興的」。

陳次長宗彥:是的。

王委員美惠:因為我們的時間還很充足,所以我們一定要處理好。以上。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是保障青年的公民權,目前不分黨派大家都有共識,當然要啟動修憲這個議題,我們也都是贊成的,今天本委員會要審查涉及青年權益下修的各項法案,我個人也是贊同,就是表示支持,但是其中有兩個法案,我覺得我們可能要特別慎重來處理,就是針對保全業法以及民防法,將保全、民防這些工作也開放到18歲的年輕人得以從事,我擔心的是訓練的問題,就是會不會訓練不足,反而使這些青年面臨危險之中,尤其是保全業,假設18歲到20歲的年輕人提早就業、加入這個行業,或者提早加入民防社團,我們知道保全業滿特殊的,以銀行的保全為例,銀行的保全有時候會面對突發狀況,這些18歲到20歲的年輕人要怎麼去面對?或者是在運鈔的過程中要怎麼樣去面對突發狀況?我想都要做教育訓練。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專業訓練一定要很落實,出任保全人員不管是18歲或20歲,其實幾歲都一樣,對於專業訓練的落實跟未來在職訓練的延續,我們會更監督保全業要落實這一塊。

林委員思銘:謝謝。我的意思是,現在的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二規定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的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相關法律都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我們現在要修法放寬為18歲以上就可以從事保全人員,所以我特別希望是不是能針對18歲到20歲的這一批年輕人再施予更多時數的教育訓練?

陳次長宗彥:報告委員,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二是一般性規定,因為保全業還有細分更專業的保全,不同的專業保全有不同的專業訓練時數,這只是一個基礎。

林委員思銘:當然是在這些基礎之上,我的意見是希望未來訂定相關配套措施的時候,是不是能針對18歲到20歲的這批年輕人再給予更多的教育訓練,否則面對這些危險的工作……

陳次長宗彥:當然,我們一定會一併做考量,我們會讓他有更紮實的訓練。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否則搶奪案件真的滿可怕的。

陳次長宗彥:臺灣治安還是很好。

林委員思銘:是還不錯啦!我剛才特別強調的是若有突發狀況,還是要讓他們能夠應變。

陳次長宗彥:對,讓他們在從事專業任務的時候有自信也有足夠的專業知能可以去應變處理。

林委員思銘:是,所以針對修法我們是採正面支持的看法,只是希望配套能夠做得更好,包含民防法也是一樣,我想這些都是……

陳次長宗彥:謝謝委員對於這些行業的關心。

林委員思銘:謝謝,第二個問題要詢問次長有關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戶政司106年到108年總共花費2.8億元在執行這個計畫。

陳次長宗彥:報告委員,因為這是國家非常重要的一塊,我們的戶役政系統從一開始納入電腦化系統,再加上103年整個戶役政系統做的大改變,其實每年都要維護,有時候還必須做一些系統更新。

林委員思銘:我現在不是指更新的問題,而是針對今年6月底上線之後發生多次的大當機。

陳次長宗彥:報告委員,因為我們就是發現到這個不正常的狀況,這顯然不應該發生,部長也很重視,因此我們請戶政司、資訊中心,也找了外聘專家做整個系統的檢核,我們希望全面將系統的問題找出來,雖然早在103年就開發直到現在,但是我們也認為這幾年都有一些系統上的問題,我們希望一次把它找出來之後確實去做改善。

林委員思銘:改善當然是必要的,但是我現在意思是,在改善的過程中我們無法預期未來會不會再次發生,我現在重點是放在廠商,因為我們的計畫給它那麼多錢,但是違約的罰則……

陳次長宗彥:我們都依照契約做處罰。

林委員思銘:我們在7月份的時候有裁罰它302萬元嘛?

陳次長宗彥:對,我們陸續對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罰。

林委員思銘:在發生好幾次當機之後,除了罰300萬元以外,我們還有沒有另外再罰?針對後面10次的當機有沒有再處罰?

陳次長宗彥:是,對每個事件我們陸續都有在罰。

林委員思銘:都有陸續罰他們?因為我上次在聯席會詢問時好像說沒有。

陳次長宗彥:不只是處罰而已,因為它每一季都有維運……

林委員思銘:次長知道昨天12月8日又處罰它嗎?

陳次長宗彥:應該是在前幾天就已經核定要處罰。

林委員思銘:對,所以我們就去裁罰它。

陳次長宗彥:不只如此,這部分我要跟委員說明,除了對每一個事件究責以外,我們也針對廠商每一季請款維運,在上一季的部分先行暫停。

林委員思銘:好,其實我意思是我們只要……

陳次長宗彥:我們要展現這個……

林委員思銘:對,對於廠商不斷發生當機事件,我們一定要做要求,如果沒要求,它會有草率的心態。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會要求它,這件事系統公司這樣的處理態度,我們表示非常不滿。

林委員思銘:好。我個人建議,我們給它2.28億元這麼龐大的預算,但是在7月第一次裁罰它302萬元、這次罰291萬元,共計大概600萬元,我認為罰則可能太低了,所以感覺廠商好像漫不經心。

陳次長宗彥:我們還有扣款,並會展現在其他方式上。

林委員思銘:好。我認為未來簽訂契約的時候,在罰則部分可能要提高,若是沒有提高好像會一直發生,如果再發生,戶政司不曉得要做怎樣的解釋。

陳次長宗彥:是。

林委員思銘:好,第三個問題就數位身分證事宜就教次長,這次我們是要在明年1月試辦,我聽說試辦的縣市本來有澎湖、金門,現在只剩下新竹市,是不是?

陳次長宗彥:沒有,原來就只有新竹跟澎湖。

林委員思銘:現在縮小到只有新竹市而已,而且要自願參加?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也希望澎湖可以持續,我們就讓市民自願換發。

林委員思銘:因為現在是採自願,你們有評估過採自願參與可以收到試辦的效果嗎?

陳次長宗彥:我相信還是可以達到。

林委員思銘:次長有信心,但是新竹市有出現聲音喔!

陳次長宗彥:我們知道。

林委員思銘:雖然我來自新竹縣,我也有關心新竹市,因為新竹市議會好像要求市府回絕內政部的試辦計畫。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持續跟地方政府溝通,我們這段時間也一直在讓地方更充分瞭解,其實從去年開始我們有一個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是跨機關、跨部會,也涵蓋地方政府。

林委員思銘:好,換發eID的規模滿浩大,我上次有問過部長,這涉及到資安及隱私的問題,是不是等到數位部成立之後再來執行eID換發或試辦?現在試辦,未來的成效會不會產生一些問題或疑慮?

陳次長宗彥:整個換發數位身分證的計畫很完整,這段時間社會上陸續提出一些看法跟意見,我們也都有將這些看法跟意見做內部討論。

林委員思銘:我們還是希望內政部能夠做好。

陳次長宗彥: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內政委員會的重點主要是關於青年權益下修18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以及一些相關的修法。蘇院長在主持院會的時候也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把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到18歲,連同相關的38個法案一併送立法院審議,我非常予以肯定,我想這可以說是立法院本屆會期不分黨派共識最高的一件事,裡面也涉及一些比較複雜的情況,有的部分涉及修憲才能做,比如兩個選罷法和政黨法;有些則是依民法中「成年」和「未成年」的規定;抑或是直接把20歲下修為18歲,主要大概是討論這些,其他的法律大概就是一些適用的問題。原則上民眾黨也都有提出版本,我們基本上都完全予以支持,也希望能儘速達成。

今天有一些要討論的問題,我們也爬梳了一些相關的法案,在修法的過程中還是會碰到一些邏輯上的問題,我們在此先提出來,讓內政部先有個準備或瞭解,基本上這樣的修法在整個大方向都正確、沒有問題,但可能還是會碰到一些細節性的問題,這部分我們一起討論一下。比如政黨法,這個已經有委員提出,目前看起來反而是要把負責人的年齡提高;又比如菸害防制法,他們希望從18歲拉高到20歲。不知道對於這一類的法案,你們到時候要怎麼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政黨法的修正還在審查討論階段,其實現在是維持在20歲,並不是提高到23歲。

張委員其祿:但是維持20歲好像又不符期待,我們更大的期待是18歲成年就可以。

陳次長宗彥:政黨負責人的年齡限制現在還是維持20歲,這樣概念是根據憲法的精神,目前先等同,到時候我們會配合憲法再一併處理。

張委員其祿:我等一下要談的幾個例子,這也不能說是錯誤,比如政黨負責人的年齡是不是要修訂為20歲?至於吸菸的年齡這件事,我們當然希望晚一點比較好,因為這關乎健康。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在成年之後好像做什麼事都可以,可是有一些事我們又覺得好像不適宜。

陳次長宗彥:所以剛才我有說明下修為18歲是一個共識,我們也相信臺灣的年輕人其實已經具備這樣的能力,但是我們也要提醒,當你享受權利、接受權利,那你就有義務跟責任。

張委員其祿:這是沒錯。我們再看這個例子,比如軍人撫卹條例本來也是以20歲為成年的概念,撫卹是一個福利給付,以前因公戰死者的子女撫卹給付可以到20歲,亦即國家幫忙到20歲,可是修法以後會不會變成只能給付到18歲?因為如果一體適用的話就會這樣,這是福利面的事。

我再講個例子,比如18歲能買大樂透、20歲才能買運彩,為什麼當初有這個設計?很簡單,因為運彩可以連續下注,我們覺得這有點危險,而大樂透是一注、一注購買,我們覺得還好,可是運彩有特殊帳號後就可以自己連續下注,其實風險很大,我的意思是要不要都把成年改為18歲?其實之前鄭委員也有講到一個概念,這是一個要被討論的邏輯,他認為是不是先修憲、再修非民法類、最終才修民法,為什麼?因為民法一修訂就是定死了,如果民法將成年年齡修訂為18歲,那麼剛才講的撫卹條例,以前可以領到20歲,結果未來只能領到18歲;又或者菸害防制法,我們覺得最好20歲以後再抽菸,結果修正後18歲就可以抽菸;再或者運動彩券,我們覺得玩運動彩券的風險比較高,應該要等心智年齡成熟一點。對於倒過來的這一個面向,不知道你們未來是如何想像?

陳次長宗彥:委員是考慮到所有面向都要環環相扣,不過還是如剛才所講,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之後,你享受到權利,但相對的責任跟義務會同時出現,我覺得委員提到的這些給了社會一個很好的思考面向。

張委員其祿:我們都希望往公民權增加的方向,可是有時候涉及福利的減損,或者在某些事項上可能要稍微管制嚴一點,所以這部分就可能有些特例。我們現在修法當然要很嚴謹,我們要有overall的盤點,那些可能減損福利的我們不希望減損,而某些事態比較嚴重的可能更需要管制,這些也許我們還要再想一想,我提供這樣的想法給內政部在全面修法的時候參考。而正本清源之道還是涉及最後的修憲,若是到時候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都修正了,最後反而是修憲沒通過或是公民權下修沒有達成,其實也是滿矛盾的。我必須直說並呼籲,這也是游院長的希望,希望這屆會期能夠完成,因為選罷法、政黨法等如果因為沒辦法修憲而不能通過,那就很可惜了,到時候也許民法或相關法律都下修為18歲了,結果反而投票還是不適用,這樣不好。這是一個呼籲,你不需要回答。

最後,我覺得有世代溝通的問題,這邊有個民調,剛才總召也有提到,有很多事確實是需要說明,就如同當年修性平法的概念一樣,其實還是需要很多的教育,尤其是當新一代有了這些權利之後,上一代可能會擔心他可以辦卡、可以提前做什麼事,對於父母的這種擔憂我覺得要透過教育的過程解決,他們在做這件事時,也就是當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之後,到底公民之間要怎麼去溝通?這要讓他們知道。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這部分是學校內的討論跟家庭的討論要多一點。

張委員其祿:是,這個真的需要,說不定內政部也要有一些相關作為,就像剛才講到要告知他,有些事情他可以做了之後要怎樣讓社會安心、讓上一代安心,而關於權利義務部分,也要讓他瞭解得到新的權利也同時增加很多義務。

最後總結我們剛才所講的,不管是福利減損、是否要管制等等,都需要比較高一點的強度,這些在修法上我們還是期待要有整體的思考,免得以後掛一漏萬也不好。

陳次長宗彥: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辛苦了!我們很習慣20歲為成年,而現在整個趨勢都在談要下修到18歲,關於到底幾歲可以自行找工作、訂僱傭契約,其實勞基法第四十六條很早就規定18歲就可以自己去訂,因此很多工讀生可以自由尋找想要的工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也規定滿18歲就可以參加考試,就是要讓資質不錯的年輕人可以提早考上公務人員,或者讓因家庭生計需要就業的18歲的孩子可以直接面對工作,這些都是很好的規定,可以說早就看到18歲少年的需要。

另外,內政部有推動「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現在的規定是20歲到40歲才有資格接受這個補貼,但有很多18歲孩子高中畢業後沒有繼續升學而去上班,他們也需要找到住的地方,我們應該要考慮到他們事實上有這個需要。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剛才跟委員說明了除了現在修法的9個法案外,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都要一併檢討,當然也要涵蓋未來有些政策及計畫的內容要搭配起來做盤點和處理。

湯委員蕙禎:這些都是要深入檢視和檢討的。

我們看看法務部做的一覽表,在成年年齡調整前後有哪些項目會引起大家的憂慮,比如說辦戶籍謄本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很多年輕孩子需要取得戶籍謄本時可以直接前往,他們應該也有辨別能力,所以這方面沒有什麼問題。在訴訟方面,很多是由父母代行,因為孩子有訴訟的資格,未滿20歲者家長要做法定代理人,這方面我覺得還好。至於商業的部分,20歲都被嫌太年輕,18歲的話更令人擔心,因為很多滿20歲的年輕人被當做人頭,一輩子都沒辦法解除他們金融信用的問題,我覺得這部分需要考慮。

而18歲到19歲大概是高中三年級到大學一、二年級的階段,他們很可能因為實務上的需要而要做很多獨立的事情,所以希望能將成年年齡降低到18歲,可以方便他們在外面的生活。

陳次長宗彥:我相信當民法修正完畢後,我們的年輕人就會學習到自己在享受這些權利時要怎麼盡責任和義務,這是讓他們學習提早做理財和投資的規劃,他們要學會這件事情,做了這件情相對的就要負起責任,他們會提早認知到這點。

湯委員蕙禎:除了教育之外,在跟這些滿18歲、未滿20歲的年輕人做因應的時候,可能要說明白、提示很多事項讓年輕人瞭解以後才讓他們去做這件事情。現在台灣少年權益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臺大學生會、青年民主協會等團體一直在爭取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你們有沒有去瞭解、調查過,有哪幾項權益是18歲到20歲年輕人碰到的年齡障礙,而這些權益也是他們最想要趕快爭取的?

陳次長宗彥:這一塊部裡沒有特別做調查和研究。

湯委員蕙禎:決定18歲到20歲年輕人有沒有辦法因應成年年齡下降的問題的都是我們這些成年人,由我們來決定,很多父母都很擔心孩子太年輕,18歲就有婚姻的能力,大人都是放不開手,但很多都是事實,這些年輕人心智已經到那裡了,身體也算是成熟了,有的甚至已經懷孕了,如果還不讓他結婚實在說不過去。青少年的煩惱就是他們想做的事我們說不能做或禁止他們做,他們就越愛做,年輕人就是這個樣子。聽說黃花崗72烈士中滿20歲的不多,都是20歲以下的人,這些人沒有想到家裡還有老婆,除了林覺民會想到老婆之外,其他人不會,就是往前衝。年輕人真的想要做很多事情,但我們擔心他們會被出賣、當人頭,所以我們不讓他們做,其實20歲才能做的事情,很多人到了50歲還是沒有辦法做,這都需要一直在教育或一直提醒的。

全世界以18歲為成年年齡的國家有125個,跟我們一樣以20歲為成年年齡的國家只有5個,本來我們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現在看到有這麼多國家是以18歲為成年年齡,我們也在因應,心態上也要再調整。

陳次長宗彥:我們要相信我們的世代,我們應該放手讓他們去學習享受權利,但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該盡起責任和義務。

湯委員蕙禎:對,要讓他們知道權利、義務的關係,不是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

現在已經是普遍晚婚的時代,所以對於早婚也不必特別限制,18歲可以結婚,這是結婚年齡的部分。

現代資訊非常發達,小小小朋友都很會玩手機,他們接收的訊息非常快、非常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是OK的,問題是在如何保障,就是現在的成年人都很容易犯的錯,我們還是要給他們一些保障。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的主題,剛才黃委員世杰、張委員其祿及湯委員蕙禎都提到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時,權利和責任是一體兩面的,我們必須讓年輕人同時承擔,但幾位委員也都提到,在義務和責任的部分要仔細的盤點分類,是要在這個時候同時加重他們的責任,或者是在盤點之後有可以另予考量的項目,對這個部分我是贊同、同意的。不過,我要再補上一個特別的觀念,權利和義務的總體面最終真正的權利還是要還權於民、真正的權利是公民權,比如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在修憲的層次,因此在公民權還拿不到的時候,現在要課以他們的責任和義務,應該容許做不同的考量,而不是一體適用的給予某些權利的同時就下修所有的義務,這部分要仔細的盤點。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好。

管委員碧玲:今天的議題主要的負責人可能是花次長,我們本來以為部長要列席,但我還是希望跟你溝通。

陳次長宗彥:好。

管委員碧玲:在抑制炒房的部分,院長做了這樣的宣導,其中抑制房價在內政部也是一個重頭戲,實價登錄和社會住宅兩個重要課題就是在內政部,目前實價登錄擬定的改革就是按門牌號碼的實價登錄、預售屋納管的實價登錄以及政府有調查權的實價登錄制度。社會住宅方面就是包租代管的部分有減稅的誘因。目前進度為何?

陳次長宗彥:現在已經在行政院院會,這週會審議。

管委員碧玲:院會還沒有排入,本席希望進度能快就快,如果在本院本會期結束以前送來,在臨時會來得及討論的話也是各方的期待。

很多事情你們做得不錯,但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精益求精,第一階段社會住宅4萬戶已經提前達標,但我們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能夠更精益求精的去看問題。雖然總體4萬戶已經達標,但依所得和房價比的角度來看,有些縣市特別需要,其目標值卻差很遠,你們要加強督導。以六都的房價比來看,臺南市和臺北市的房價比在這一年內上升了5%,上升了5%的意思是這一年內在臺北市買一間房子以平均中位數來講要增加82萬元的支出,以臺南市來講要增加28萬元的支出。以各縣市來講,房價都上漲得很高,除了新北市,以平均中位數來講,新北市反而是下跌的。以所得房價比和社會住宅的成績兩相比對,有幾個縣市真的要加把勁喔!我就不特別點出來,你們要做好監控,好不好?很清楚!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會加強跟地方聯繫。

管委員碧玲:以第一階段已經完工的部分來看,總共有綠建築20案、智慧建築23案、耐震標章7案,你會看到這些都大量集中在中北部都會型的幾個城市,至於南部,這種好的建築沒有表現在社會住宅成為它的品質,這是因為我們給予的資源,導致它的房價比較低的結果,還是因為地方政府的疏忽所致?這個部分你們在第二階段要全部改進,本席希望在第二階段最好是3個標章都有,至少也要有2個以上的標章,這要精益求精。

陳次長宗彥:是,好。

管委員碧玲:包租代管方面當然要努力,現在有租稅減稅的誘因,希望藉由這個誘因讓房東願意把房屋釋出,我們希望修法後包租代管的戶數能增加。

租金補貼的部分,目前我們是期待能夠加倍,現在核准的三種類型的租金補貼總共有7萬8,061戶,我們希望能夠達到12萬戶,也就是倍增的意思。倍增很好,那是一種進步,但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精益求精,怎麼樣精益求精呢?我們要通盤檢視對人民利益癥結的部分,我舉一個例子,譬如租金補貼申請的條件都有「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其中一項是去年9月公布實施、今年要開始試辦的,就是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弱勢學生提供校外租金的租金補貼,這樣他們會變成家庭成員中有接受租金補貼的對象,他們的家庭會因為他接受了這個補貼……

陳次長宗彥:這應該要分割開。

管委員碧玲:對,目前沒有分割開,我說的精益求精就在這裡,就像是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一樣,哪些義務要先不增加、哪些義務在這個時候可以加諸在年輕人身上,你們要精益求精的去細膩的盤點。同樣的,政府的很多政策也必須精益求精的去盤點,像這件事情就被漏掉了。我們很希望住宅租金補貼要有除外的資格,但這個除外的資格,在原住民就全部被除外了,像學生他只不過接受你一千多元的租金補貼,然後他整個家庭的租金補貼消失了,這是不好的,希望你們回去馬上改,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

管委員碧玲:本席今天有提一個臨時提案就是針對這件事。

最後,柯市長希望中央對租金公式訂定統一標準,中央會訂定統一標準嗎?

陳次長宗彥:地方政府都有訂定了,除了臺北市和另外一個城市還沒有訂定外,以六都來講絕大部分已經定有自己的租金標準,這些縣市的租金標準和內政部訂定的社會住宅租金標準很接近。

管委員碧玲:這次柯市長這樣講,我們不要當他是耍賴,我們就當做是他對中央的依賴,他對中央的依賴其實還是有個依據,我們的規定是兩年內應該要制定可負擔計算基準,但這個可負擔計算基準並沒有制定出來,所以柯市長才會說中央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不過,我們要瞭解的是這個可負擔計算基準到底是什麼?從柯市長的論述看來,他的意思好像是臺北市的所得水準高,可負擔計算基準就高,所以租金4萬元不算高,隱含有類似這樣的概念在內,但本席要確認的是這個概念容或是不對的,因為雙北就業的薪資水平高,生活水平負擔也高,兩者加總以後就是所謂的可負擔計算基準。

陳次長宗彥:這兩個應該是一個比例值。

管委員碧玲:對,並不必然在臺北賺的錢多,社會住宅租金就要比較貴,這是你們制定可負擔計算基準的時候要注意的,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

管委員碧玲:這到底會不會如期制定?

陳次長宗彥:我會請營建署和住都中心儘速處理。

管委員碧玲:一定要做到合理、有效再拿出來,好不好?這個很重要。

陳次長宗彥:好,我們會請營建署儘速研擬。

主席:我們先處理一下時間。今天上午就先進行到現在在場的賴委員士葆質詢結束後,我們休息,下午再繼續詢答以及進行法案的審查。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公民權下修為18歲的議題,其實18歲的公民權也是時勢所趨,全世界民主自由的國家,包括英、法、德、美的公民權都已經是18歲,隔壁的日本也在2014、2015年修改國民投票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投票年齡調降至18歲,所以青年參政的聲量也日益升高。反觀國內,各政黨也不是沒有聲音,其實我國自2005年以來,有一些社運團體及各政黨也都朝著這個目標進行,但最主要是在討論降低選舉權行使年齡的過程當中,大致提出幾項理由,包括要符合國際趨勢、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後的衝擊、反映社會的實際狀況以及改善選風提高投票率等等。

根據今年6月1日TVBS所公布的民調顯示,有42%民眾表示贊成、不贊成者則有44%,另有15%民眾表示沒有意見,比對104年的調查結果,不贊成者占53%,相較於5年前的民調減少9%,而贊成者則維持42%左右。針對這9%的變化,其所顯示的意義,次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這表示有些人已經調整思想,雖然未表示贊成,但是沒有意見,這代表他們已經重新思考這件事情了,如果按照該民調數據顯示應該可以如此解讀。

林委員文瑞:照我看來,現在已經少子化,所以贊成者大多是年輕族群,而不贊成者則是較高齡者,當然他們有各自的理由,包括經濟能力以及對社會政治判斷能力等等,這也顯示高齡者的擔憂。再者,過去這五年持反對意見的人可能也已經升天,差不多就占9%,總之,反對者是沒有變化。次長,為何贊成者沒有增加?因為少子化嘛!所以呈現沒有增加的狀態。

對於降低公民權年齡的這件事情,就剛才談到的這些因素,請教內政部是否應該向民眾加強說明,因為僅靠政黨的支持是不夠的,所以我們一定要向社會大眾說明為何要降低公民權的年齡,讓社會大眾得以瞭解,尤其是針對高齡者,以減少世代的衝擊,未來的高齡化及少子化議題,這算是很極端的情況,相信次長也很清楚。對此,本席請教次長,未來在修憲過程當中,包括後續還要公投,內政部將採取什麼對策來向國民進行說明及解釋,以獲取他們對公民權年齡降低的支持度?

陳次長宗彥:如果配合民法修改的實施時間是2年後,我們是有相當的時間來宣傳,讓社會大眾理解這件事情。我相信在這段時間內,同時對修憲部分也有所影響,也會改變社會大眾的想法,所以民法修改將於2年後實施,同時搭配修憲部分來做相當的宣傳,我相信都會有所影響。

林委員文瑞:因為後面牽涉到臺灣人口比率的問題,我國65歲以上人口的比率,在30年前是4.29%,現在已增加4倍為16%,所以老化情形是非常嚴重。在這個過程當中,這幾年來所有的政策都偏重於老人照護與長照部分,所以我們一方面要降低公民權,將年齡下修至18歲,但是未來也會影響這些年輕人的權利,這有世代正義的問題,包括他們是否具有經濟能力,因為後續將產生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形成不合理的現象。本席在此請教次長,內政部是否與其他部會共同盤點,18歲至20歲的國民就業與就學的人數、年收入狀況以及是否具備獨立的經濟能力等基本資料?

陳次長宗彥: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全國調查時都有相關資料。

林委員文瑞:好,如果有相關的書面資料能否提供給內政委員會。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可能不在內政部,但是我們可以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瞭解一下,他們是否有相關資料,好嗎?

林委員文瑞:好,畢竟這部分是針對青少年的政策議題,這些基本資料是不可或缺的,當然本席也贊成將年齡降至18歲,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務必要做好,謝謝。

陳次長宗彥: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內政部陳次長,今天大家討論青年權益下修到18歲,我們大家都知道一些年輕人18歲,不管是媒體,不管是網路,各種資訊都認定18歲已經真正的成年。我們有的法令還是規定20歲才成年,本席在這邊也提出民防法第五條的修正,就是二十歲降為十八歲。現在我們的公投也都18歲,但是18歲的成年還有很多法令上的限制,包含我們的服兵役問題,包含我們民防法裡面的規定,參與民防以及各種民間的組織還是限制在20歲,未來是不是整套的修訂都能比照18歲,符合成年,不管是銀行,不管是簽約,很多關於過去限制要20歲才成年的,是不是一併做一個討論?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次下修18歲的部分,行政院是跟所有各部會都一併一起來做處理,行政院一起送到大院來做審查的總共是38個法案,這個是綜合各部會有關下修18歲的部分

吳委員琪銘:因為還有很多受到過去20歲才算成年的限制,像我所提出的民防法第五條,就是參與一些民間組織還是限制於20歲,所以這一次我提出修法,就是要求大家都可以比照20歲下修到18歲,才符合年輕人他們的期待,這一點是我們整個配套都要下去修正的。

其次,像過去很多先進國家,他們本身都已經納入18歲屬於成年的階段,我們整套配套的實施要點,是不是在內政部這邊一定要統籌各部會的法規,包含服兵役,服兵役現在還是20歲嘛!你要全部都下修到18歲,18歲這樣的服兵役年齡是國防部這邊的統籌,目前他們應該也是會比照18歲吧?

陳次長宗彥:這個就是綜合我剛剛跟委員說明的,這一次下修18歲的部分,行政院是盤點各部會一併去做處理。

吳委員琪銘:要實施的話,就一定要全部都比照18歲。

陳次長宗彥:是。

吳委員琪銘:次長請回座。接著我來請教刑事警察局局長,局長剛好有來,因為今天也是我們青少年的問題,現在我看我們的毒品,本席這邊有一個數據,近來新興的毒品像是糖果類真的非常多,都是一些新興的毒品。一些年輕人吸食毒品的問題,現在我看這個數據,歷年來在我統計出來,今年1月到7月就有114件因為新興毒品而死亡,這個新興毒品未來本席比較怕是校園的問題,校園的問題我們要怎樣去防範?怎樣去嚇阻這個毒品?這個是不是請局長來做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尤其少年或者青少年,像這些毒品大概比較流行在青少年這個階層,在因應校園毒品部分,警政署也推了幾個方案,第一個,就是無毒校園警力的投入,580位投入到縣市警察局,這是從保一、四、五這邊的警力抽調出來,專責在防制校園毒品。

第二個,我們也推動群聚──就是學生、少年這些群聚圈的挖掘黑數,就是他們在臨檢盤查的時候,有列管的這些特定吸毒的學生或少年,跟他群聚在一起的這些學生會給教育體系去做後續的追蹤,驗尿結果是不是有吸食毒品?再把它界定在特定的人員裡面,再繼續挖掘,讓這些群聚的人慢慢產生黑數的部分,把它找出來,就是要防制它擴散的一個情形。

另外針對吸毒的熱區,經統計以後,常為吸毒的場所會列為重點巡邏、盤查的一個處所,有這幾項工作都一直在進行中。

吳委員琪銘:本席在這邊看了數據,在107、108、109年,我看今年1月到7月攀升的速度最快,這一點你們一定要去瞭解。

黃局長明昭:是。

吳委員琪銘:尤其我們關心的是校園,校園學生群聚的問題,因為群聚他們容易碰到毒品的機會特別多,這個部分包含很多在校園旁邊,不管是宗教寺廟很多的活動都是青少年,這個部分一定要加強,包含校園的輔導,包含在外面群聚的部分,這是警察方面一定要加強取締、輔導,才能遏阻。不然你看這個數據,今年1月到7月攀升到114件;108年才84件;107年才45件。看到這個數據,值得我們謹慎應付。

黃局長明昭:是。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局長!

黃局長明昭: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2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刑事警察局黃局長,我們黨團的總召林為洲委員前幾天聚眾去告蘇揆違反食安法、違反社維法,請問這個案子進度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由中正一分局在受理偵辦中。

賴委員士葆:因為你過去定義沒有案子,社維法你是吃案的,食安法你們沒有辦法吃案,因為食安法是食安法,這個案子你不會吃案吧?

黃局長明昭:這個案件已經繫屬在中正一分局。

賴委員士葆:不要說約談啦!因為他貴為院長,也有這個權力,你們可以另外找地方或者到他辦公室去偵查,什麼時候會有詢問的動作?什麼時候會有?

黃局長明昭:偵辦案件都有一定的程序。

賴委員士葆:大概兩個禮拜有可能嗎?

黃局長明昭:這個我沒有辦法跟委員這樣子報告,因為程序要走,包括……

賴委員士葆:程序有什麼?程序已經不重要,狀子拿到了,看你案子要不要處理,要走什麼呢?要走給你批,請問中正一分局要請教蘇院長要經過你同意嗎?要不要?

黃局長明昭:不用。

賴委員士葆:不用嘛!你自己講不用,Just do it!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同意吧?

黃局長明昭:當然,依照程序來走。

賴委員士葆:依照程序,你也不要干預,你也不要吃案喔!因為你已經有不良紀錄,你對丁怡銘的社維法是吃案的,這個案子我希望你不要吃案……

黃局長明昭: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士葆:大家眼睛這麼大在看。

黃局長明昭:社維法和刑事法是刑事優先,所以有食安部分當然是用食安法優先……

賴委員士葆:對。

黃局長明昭:我不可能會吃案。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食安法不會吃案,社維法會吃案?

黃局長明昭:刑事法如果不罰才就行政法,法律的優先順序是這樣走。

賴委員士葆:食安法一定不會吃案,社維法有可能吃案。

黃局長明昭:要刑事先行,這個道理不叫吃案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好,刑事先行,你的意思白話文就是說,食安法先走,食安法走了以後,說不定社維法就是善意非惡意,就不要處理了,有這個味道是不是?

黃局長明昭:法律的優先程序是這樣沒錯。

賴委員士葆:社維法你怎麼處理?

黃局長明昭:刑事法如果不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接著行政的部分社維法就要進行。

賴委員士葆:食安法是刑事,不可能直接吃案,不可能嘛!好吧!我也不為難你,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蘇家軍,原來你是他的部屬,所以……

黃局長明昭:我不是什麼軍,我是一個公務人員……

賴委員士葆:現在你也是他的部屬,以前臺北縣的時候也是部屬。

黃局長明昭:當然。

賴委員士葆:你請回座。

黃局長明昭:謝謝委員!

賴委員士葆:接著我要請教內政部次長,次長我請問你,實價登錄2.0是不是明天要確定?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就我的瞭解會儘速排會來做審查。

賴委員士葆:明天會確定嗎?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要確認一下,明天的行政院院會……

賴委員士葆:新聞寫這麼大,你沒有看?打炒房現在央行開始是整個配合的,內政部也要盡你們的功用,實價登錄2.0週四拍板……

陳次長宗彥:因為這是一個重要的政策……

賴委員士葆:人家寫這麼大……

陳次長宗彥:這個重要的政策,當然是會儘速來做處理。

賴委員士葆:這一條新聞對不對?確定不確定?

陳次長宗彥:我在不確定的狀況下……

賴委員士葆:不確定你也不知道,如果你也不知道等於告訴人家說打房是假的?打炒房不要打……

陳次長宗彥:委員這樣的詮釋不好,因為我現階段在這邊不能確定,我很誠實的回答你。

賴委員士葆:明天會不會開會?

陳次長宗彥:明天行政院院會當然會開啊!

賴委員士葆:會不會拍板這一條?

陳次長宗彥:我要確認後再跟委員說明,對不對?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以確認,現在不能確認?

陳次長宗彥:我現在站在這邊跟委員在做詢答,我怎麼做確認呢?

賴委員士葆:照理講你應該有準備來的,你等於沒有準備?這麼大的事情對不對?奇怪呢!

陳次長宗彥:委員在詢問行政院院會的議程,我當然要確認再跟委員做回答嘛!對不對?

賴委員士葆:你講這個是官話啦!照理講你要準備……

陳次長宗彥:這怎麼會是官話?我是誠實地面對你。

賴委員士葆:這兩天央行大動作打炒房……

陳次長宗彥:但是我要跟委員講……

賴委員士葆:當然大家都要配合對不對?打炒房大家都贊成……

陳次長宗彥:是,我也跟委員說明,這件事情各部會都很重視,我們也是儘速去推動……

賴委員士葆:實價登錄3.0就是預售屋以及紅單是不是……

陳次長宗彥:我們跟地方政府已經執行在做稽查,也已經在執行了。

賴委員士葆:次長我提醒你,紅單其實是非法的。

陳次長宗彥:是啊!這個我們清楚。

賴委員士葆:要取締啦!紅單……

陳次長宗彥:這個已經在做了,委員,這個已經在做了……

賴委員士葆:要取締啦!

陳次長宗彥:而且已經跟地方政府共同打擊了。

賴委員士葆:要取締啦!

陳次長宗彥:我們跟地方政府已經共同打擊了。

賴委員士葆:來,我告訴你,次長你不敢講,我替你講,雖然我們兩個位置不一樣,我現在告訴你,已經確定行政院明天地政三法,就是實價登錄2.0排入明天的院會議程。

陳次長宗彥:是嘛!所以有確認我們再說對不對?

賴委員士葆:你居然都不知道,我還知道,奇怪!你做官,不是我在做官,我是民意代表。

陳次長宗彥:院會的議程常常都是在最後的時候,今天下午才會做最後的確認。

賴委員士葆:現在早就確定了,你這樣亂「糊弄」!

陳次長宗彥:我不是「糊弄」你,我不是「糊弄」你……

賴委員士葆:不必怕啦!次長。

陳次長宗彥:是。

賴委員士葆:我沒有挖陷阱給你跳,是持平跟你對談。我們再看下一個──社會住宅大家關心,你們怎麼選擇?應該考慮交通問題,因為常常……

陳次長宗彥:當然區位……

賴委員士葆:我就告訴你……

陳次長宗彥:這個區位一定要共同去考慮。

賴委員士葆:我就告訴你,你們現在怎麼選址,因為你們底下有一個叫城鄉發展署,叫城鄉什麼署,有沒有?

陳次長宗彥:是。

賴委員士葆:他們就配合國產署,因為政府要8年20萬戶,其中12萬戶是蓋的,8萬戶是租的,所以這裡面它就去匡,一匡起來那個地點變成大家都不能碰。

陳次長宗彥:不是。

賴委員士葆:次長,你先聽我講完,我現在就告訴你實質的問題,因為我是地方的民意代表,我很清楚地方,引起不少民怨啊!大家沒有反對社會住宅,因為社會住宅現在愈蓋品質愈好,大家有意見的是,那裡交通已經很擠了,又放進來交通更擠,交通問題拜託你!

陳次長宗彥:這個開發跟交通的衝擊一定要一併去做評估的。

賴委員士葆:交通擁擠不是你們坐在家裡、在冷氣房來做決定。

陳次長宗彥:當然,所有規劃的同仁都是要到現場去……

賴委員士葆:我在這裡公開場合確定一點,留下紀錄,你可不可以答應,在確定社會住宅地點跟週邊相關的里長有過正式的溝通會議才確定?可以嗎?就這一點你要回答我。

陳次長宗彥:委員,你這樣子說我覺得要深思一下,因為你每一個個案……

賴委員士葆:地方先問里長啊!

陳次長宗彥:不是。

賴委員士葆:你設在我的里,當然要跟里長溝通,不用嗎?

陳次長宗彥:你這個溝通是什麼樣的溝通?

賴委員士葆:就是坐下來談一談。

陳次長宗彥:我相信我們住都中心在規劃的每一個案子,其實都會詳細地跟地方去做溝通。

賴委員士葆:我就告訴你沒有,我的選區好幾個地方就沒有,事後引起很大的反彈。

陳次長宗彥:委員可以告訴我說哪幾個案子?

賴委員士葆:有喔!文山區很多,好幾個,我去開了一個協調會。

陳次長宗彥:是不是可以請委員等一下給我?

賴委員士葆:可以啊!我就告訴你。

陳次長宗彥:我們來瞭解一下,那些地方是不是沒有實際的溝通。

賴委員士葆:你們的行政命令規定要跟相關週邊的溝通,結果都沒有,不是都沒有,很多沒有,引起很大的民怨。

陳次長宗彥:是,所以委員是不是你等一下可以給我詳細的案子?

賴委員士葆:好,詳細可以,我就告訴你……

陳次長宗彥:哪幾個案子沒有去做溝通,我們來瞭解,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我們不反對社會住宅,但是我們反對你們坐在冷氣房裡面做決定……

陳次長宗彥:這一點我……

賴委員士葆:沒有考慮交通的衝擊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所有的規劃同仁不會坐在冷氣房,他們都會到第一線去。

賴委員士葆:事實就是如此。最後一點,其實要解決社會住宅有一個良方,也不是你們要發包、要蓋,明年1.5萬戶,太辛苦了!現在少子化很多學校都空著,包括大學也有私校要退場,國中小老實講可以合併啦!因為都愈來愈少人,以前每年出生40萬人,現在出生不到20萬人,減少一半,有沒有可能「小學校」?我的選區就有兩所小學挨得很近,把它合併一下,另外一所空出來就做社會住宅了,稍微做整修就可以當社會住宅。

陳次長宗彥:不過委員應該很清楚,那個分區不一樣。

賴委員士葆:不是。

陳次長宗彥:還要去做都市計畫變更……

賴委員士葆:那個都簡單,要不要做而已,只要你們要做,地方政府絕對配合,因為空著也是空著,而且不要再花這麼多錢去蓋……

陳次長宗彥:分區的變更還是要有一定的時程……

賴委員士葆:不要再蓋,我強烈地跟你建議,請你聽一下、聽進去,我們現在少子化,有太多的學校……

陳次長宗彥:土地慎選是重要……

賴委員士葆:太多的學校是空的,它可以做社會住宅,不用再去蓋,就可以有很多戶,聽進去好不好?聽進去、聽進去……

陳次長宗彥:不過還是跟委員說明,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內政部次長,次長,我想先跟你請教,我們現在在防疫期間秋冬專案從什麼時候開始?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12月1日。

洪委員孟楷:疫情指揮中心這邊也都有通知各部會嘛!

陳次長宗彥:是。

洪委員孟楷:我們看到日前有臺北市青山宮繞境,這當然是一年一度的宗教盛事,但是它的辦理期間其實是超過12月1日;在今年4月的時候我們也有一個一年一度的宗教盛事──大甲鎮瀾宮,當時也是疫情嚴峻,所以我們內政部就有主動來協調說,大甲鎮瀾宮這邊是不是可以不要辦理這個大規模的遶境,後來也促成暫緩。這一次的青山宮為什麼會有雙重標準呢?

陳次長宗彥:不是雙重標準,這一點要跟委員說明,當時因為整個疫情都不明的狀況,我們也希望大型的宗教活動可以暫停,那時候我們也跟幾個宗教團體做了一些溝通,也得到他們的支持。

洪委員孟楷:我只請教這一次青山宮……

陳次長宗彥:因為現在我們指揮中心有集會活動的指引,也非常的清楚,這個指引也清清楚楚地讓社會知道,只要你不能維持社交距離,那你就要戴口罩,不管室內或室外。這次不管是12月1日的秋冬專案,或者是之前的,我都有……

洪委員孟楷:這次青山宮遶境,你看到很多民眾也都沒有戴口罩,這是不是會變成防疫的一個破口?

陳次長宗彥:那一天我們就趕快請臺北市政府、主辦單位要嚴守活動指引,這顯然是沒有辦法維持社交距離,所以他們務必要……

洪委員孟楷:可是沒有喊卡嘛!

陳次長宗彥:是,大家必須要配戴口罩。

洪委員孟楷:顯然沒有辦法維持距離,但是也沒有喊卡,就讓他們3天的活動辦完嘛!網路上也有很多在地的民眾抱怨說半夜放煙火,而且長達非常久的時間,有噪音污染等等問題,甚至傳出地方的員警連續服勤22個小時。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要瞭解一下。

洪委員孟楷:這個不用瞭解,今天已經確定了,萬華分局這邊就已經證實在6日那一天有員警連續服勤22個小時,而且有六十多位員警。依照員警的服勤規定或辦法,服勤時間能夠連續這麼長嗎?

陳次長宗彥:是不應該讓員警服勤這麼地……

洪委員孟楷:這樣子的話,我們應該要怎麼樣來……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會來瞭解。

洪委員孟楷:是地方政府沒有溝通好,還是這個活動失控,或者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你們沒有去督導?

陳次長宗彥:宗教活動的部分主要還是在於地方,這一點我也要先讓委員知道。臺灣的宗教活動,當然我們還是希望主辦單位自己要事先做一些詳盡的規劃。

洪委員孟楷:我們都尊重宗教的活動,但現在已經有這個離譜的狀況。根據地方員警的說明,應該是連續那幾天,徐國勇部長有出席,蔡英文總統也有出席,所以是不是因為連政治人物、國家元首都前往,以致於造成警力的不足,變成是有些員警必須要連續服勤22個小時?這個需不需要檢討?

陳次長宗彥:地方政府面對大型的活動,尤其像宗教的這種大型活動,主辦單位這邊,一般人都會跟……

洪委員孟楷:這都已經過去了,我們只是想要請教,面對現在的狀況,中央有什麼樣的檢討或是改善督促的措施?

陳次長宗彥:分為不同的面向,就疫情的部分我們還是重申,如果有類似的宗教活動,地方政府一定要給予輔導及協助,希望大家嚴守這個指引的部分。

洪委員孟楷:連續服勤22個小時是事實,有沒有應該要懲處的部分?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會來瞭解。

洪委員孟楷:應該要查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一個狀況,該嚴處的就予以嚴處。另外也要確認,到底是為什麼會讓第一線員警那麼地辛苦、連續服勤22個小時,是警力不足還是當初沒有分配好,這一點中央機關責無旁貸,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是。

洪委員孟楷:就詐騙案件的掌握狀況,今年1月至11月投資詐騙共發生1,561件,較去年同期增加30%,又以投資靈骨塔塔位為最主要的類型。今天刑事局局長也有過來,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是,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局長,這在本席的選區淡水也有發生,媒體都報導了,就是靈骨塔投資的重大詐騙。目前你們防範的措施和方法為何?

黃局長明昭:在宣導部分,當然持續在做宣導,讓民眾知道什麼樣的方式是屬於詐騙。

洪委員孟楷:你們怎麼宣導?

黃局長明昭:像民眾聚集的地方,尤其老人聚集的地方,我們都請轄區分局去做一個說明。

洪委員孟楷:本席有看到,所謂要製作懶人包,但您剛剛也提到,重點在於這個投資詐騙通常是鎖定老人家居多。老人家要怎麼樣去防範,你覺得做懶人包給老人家,這是最合適及最有效的方法嗎?

黃局長明昭:這是可以做,但到老人集會的處所去做一個說明會比較直接。

洪委員孟楷:局長提到重點了,除了網路上的手法以外,最重要的,還是要用最簡單有效、直接的方法來告訴這些年長的長輩。

另外,本席也要跟局長、次長說明,最近詐騙集團真的很猖狂,我問過幾個立法院的同仁,大家辦公室都有接到電話,最近又在辦公室接到電話,打電話來說中央健保局提醒欠費,所以要斷健保資格,就這句話你覺得有沒有什麼問題?

陳次長宗彥:斷健保資格就是有問題。

洪委員孟楷:對啊!最主要是現在已經沒有中央健保局,升格變成健保署了。本席的助理回答詐騙集團說:現在沒有健保局,而是健保署,你這是詐騙電話,不要再打來了。沒想到反而讓詐騙集團惱羞成怒,1個小時內又打十幾通來騷擾。本席也問過,這不是個案,而是通案,大家都知道立法院的電話開頭為2358,後面4個號碼就是各委員辦公室的分機。現在都有這樣的狀況,層出不窮,根本就是陳年手法,這代表我們還是沒有辦法根本防制,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重視?

陳次長宗彥:這都是列為重案,所以也都列為主要的打擊對象。

洪委員孟楷:那要怎麼打擊?這才是重點。你們列為打擊,但重點是要拿出方法,而非每年都只是列管,但無法有效嚇阻。而且明年1月如果還是要換發數位身分證的話,是在新竹先行實施,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洪委員孟楷:那會不會也變成是詐騙集團犯案的一個破口?我覺得就這部分內政部要好好地宣導,並結合相關的單位以根本嚇阻,不要讓詐騙集團一而再、再而三地捲土重來,這樣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是,當然。詐騙一直都是刑事局主要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次長、局長。

主席:報告委員會,下午1點半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3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您好!上次討論警察權益時,我們就約定,1月中旬左右你們要提出那個方案,我們只是再確認。

接下來本席要特別針對本席和謝衣鳯委員所提法案質詢。我們認為18歲的青年已經可以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責任,並有服兵役的義務,現行民法規定成年為20歲儼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現今社會現象和生活需求,將修法降為18歲,會員代表的年齡必須年滿20歲也應該一併修正降為18歲,所以我們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教您的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就是支持這件事……

楊委員瓊瓔:全力支持,好!

陳次長宗彥:所以和行政院共同提出這個修正方案。

楊委員瓊瓔:好,所以本席今天下午心情特別歡喜,因為很難得行政部門和立法委員不分政黨大家所提都一致……

陳次長宗彥:這件事應該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不分朝野都有共識。

楊委員瓊瓔:對,這是非常非常歡喜的一件事情,也就是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未來成年要從20歲下修為18歲,不管民法、刑法等各種法律,都要同步修為18歲,如果大家討論成功,就要同步從年滿20歲下修為年滿18歲。

陳次長宗彥:是。

楊委員瓊瓔:這是非常難得有共識的,包括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的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年齡一樣修為必須年滿18歲,教育法的團體會員代表年齡也一樣修為必須要年滿18歲;換句話說,所有相關法條都同步修為……

陳次長宗彥:是,行政院彙整各部會的相關法案大概有38個。

楊委員瓊瓔:對,這38個觸及到的相關法案都由原本年滿20歲下修為年滿18歲,是不是?

陳次長宗彥:是。

楊委員瓊瓔:好,我們就趕快讓這些大家有共識的修正條文通過,讓我們接地氣。

接下來本席要和您討論的是陽明山擎天崗六頭水牛接續暴斃的事情,這是你們內政部所管,這該怎麼辦?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當天……

楊委員瓊瓔:國家公園管理處相關法規第二條明文規定,你們掌理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現在你們怎麼造成步道周邊到處血水,嚇死人!怎麼辦?

陳次長宗彥:當天六隻水牛發生這樣的狀況時,我們也立即通知防檢單位先初步判定,看看是不是有其他傳染病……

楊委員瓊瓔:對,民眾覺得非常恐怖。

陳次長宗彥:我們先初步從外觀上個別認定,結果暫時認定沒有任何傳染病,我們有後續處理……

楊委員瓊瓔:還好。

陳次長宗彥:但是我們還是請防檢局要採集檢體送驗,只是這需要一段時間,我們已經有請農委會防檢局加速這個檢驗,也讓我們知道結果……

楊委員瓊瓔:跨部會協助……

陳次長宗彥:是……

楊委員瓊瓔:本席也具體建議……

陳次長宗彥:同時因為陽管處的範圍不是只有擎天崗這一處,還有其他地方,所以我們也有請同仁都要去巡視。

楊委員瓊瓔:本席也具體建議,因為民眾每天都在那裡運動,這是我們國家非常重要的資產……

陳次長宗彥:是、是、是。

楊委員瓊瓔:所以也請跨部會儘速釐清,知道答案之後,告訴社會大眾……

陳次長宗彥:這樣才會讓民眾安心!

楊委員瓊瓔:對、對、對,對於今天我們的第二個議題,大家都有共識。知道答案之後,召開正式的記者會也好……

陳次長宗彥:當天我們就很正視這件事情。

楊委員瓊瓔:把訊息告訴社會大眾,讓大家不要憂心。

陳次長宗彥:是,當然、當然、當然。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和你討論一件事情,因為本席對員警非常、非常重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月底公布人事異動,有71名中高階警官升官或平調,可是發生他明明升官考績卻拿乙等的事情,大家覺得這很重挫所有警官的士氣。依照規定,你們每一年都會在11月30日前進行調動,11月30日前調動的話,是由新單位打考績,如果12月以後調動,必須要由原單位打考績。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你們明明每一年都在1月和7月處理,今年是怎麼回事,為什麼一定要拖到9月才公布?導致臺北市政府警局要延宕到11月才公布,為什麼?你們這樣處理,連動到整個警察鏈,導致地方警察局的警察升官時,卻很難過年,他明明升官,幹嘛要拿乙等?而且這段時間不管是疫情或各方面,景氣也不好,地方糾紛更多,員警的壓力是大得不得了!你們為什麼要延宕這個時間?還要固定多少名額一定要打乙等?

第二個,假設員警都那麼優秀,就因為你們控管多少名額一定要打乙等,所以他們有些人一定要拿乙等,警察的工作和一般公務人員的工作不一樣,上次我們討論過了,他們的本俸低,加班時數減低,加班費又沒有和勞基法一樣,第3個小時以後就1.66倍,沒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們是不是要考慮和人事總處討論?你們應該要拿出來討論啊!不然,他們明明表現這麼好,你們卻一定要有多少名額打乙等,他們離開後,還要由原單位打考績,這個邏輯不是很奇怪嗎?次長請說明。

陳次長宗彥:我相信委員很清楚,考績、人事考評這一塊都是人事總處及銓敘部主管的……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們要提出啊!併上次我們說的議案一起討論。

陳次長宗彥:包括比例等等,都是他們所訂定。至於打考績,一整年下來,還要經過機關的考績會,大概都可以依照時程完成,不過最終的考績還是要送到銓敘部,由銓敘部核定……

楊委員瓊瓔:對於這個過程,本席非常清楚……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相信委員清楚……

楊委員瓊瓔:你們明明有這個困難……

陳次長宗彥:長期以來我們就員警的權利義務都一直有和人總及銓敘部溝通與處理……

楊委員瓊瓔:次長,您這樣講,我就要說,你們部長不受關愛喔!

陳次長宗彥:沒有啦!你不要這樣講……

楊委員瓊瓔:沒有得到關愛的眼神喔!不然,長期以來你們都沒有解決問題啊!你們的答案還是一樣啊!

陳次長宗彥:這是跨院、跨部會的事情……

楊委員瓊瓔:要怎麼辦?要怎麼辦?

陳次長宗彥:我們都還是持續……

楊委員瓊瓔:不能像王美花部長說的,要將心比心。我將哪一個心,比一個心,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這是委員的關心,我們都可以理解,我們也感同深受……

楊委員瓊瓔:為什麼要拖二個月之後才公布?導致這種痛苦!他明明升官,還要被打乙等。請說明。

陳次長宗彥:當然我們以後也會注意到這個流程和時效,我們都會持續來做……

楊委員瓊瓔:次長,你這樣回答,本席還稍許可以接受,但是不滿意,因為你們不必要這樣嘛!你們就照正常在1月和7月處理,對不對?為了什麼原因,對於這71個,你們要這麼做?

陳次長宗彥:是,我也要跟委員講,我們也很重視警政單位實施獎懲的時效問題,因為有些獎懲……

楊委員瓊瓔:嚴格管控,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

楊委員瓊瓔:第二個,對於特殊狀況,你們和銓敘部……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持續溝通。

楊委員瓊瓔:為什麼一定要有幾個要打乙等?他明明很好,為什麼要這樣呢?

陳次長宗彥:關於這個部分,我們要持續溝通。

楊委員瓊瓔:因為警察的工作特殊,和一般公務人員的不一樣。

最後,有關爆竹的問題,這幾天電視一大堆新聞都在報導,12月5日臺南市白河發生這個事件,車上6名大人緊急跳車,女童卻因逃生不及而喪命,我難過得不得了!我們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於這個情況一直發生要怎麼辦?員警也沒有美國時間一直去取締,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沒錯、沒錯、沒錯。

楊委員瓊瓔:應該要怎麼做?本席具體建議,用獎勵方式替代你們目前的執行方式,我看宮廟買一臺炮仔車也沒有多少錢,而且現在誰要放鞭炮?頂多用環保鞭炮,你們就買炮仔車,借給他們,我不知道一臺要多少錢,你們是不是可以用這種鼓勵方式,對不對?因為照我們的習俗,沒有炮仔聲的話,不熱鬧,所以你們是不是看看要怎麼樣獎勵,是你們買炮仔車或是用怎麼樣的方式……

陳次長宗彥:地方政府有在鼓勵。

楊委員瓊瓔:你們要鼓勵啊!地方政府沒錢啊!

陳次長宗彥:有啦!有啦!

楊委員瓊瓔:不是有啦!有在哪裡?

陳次長宗彥:這是地方政府的權責……

楊委員瓊瓔:不要當阿公,只喊口號,不出一毛錢,不可能的啦……

陳次長宗彥:委員很清楚嘛!該地方政府……

楊委員瓊瓔:你們要專案……

陳次長宗彥:有的事情要由地方政府擔啦!

楊委員瓊瓔:這要擔什麼?哪有什麼要擔?安全是全國的啊!

陳次長宗彥:是啦!

楊委員瓊瓔:本席具體建議,因為內政部是規管我們的廟宇輔導嘛!

陳次長宗彥:我們輔導宗教。

楊委員瓊瓔:對啊!所以你們應該去盤點,用鼓勵去取代,我們不希望憾事再發生,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當然、當然。

楊委員瓊瓔:你們用鼓勵去替代責備,效果一定會更好!

陳次長宗彥:這要有一些綜合的,還有……

楊委員瓊瓔:本席具體要求,你們去盤點,你們宗教科也看看可以怎麼樣協助地方政府去鼓勵,好不好?不希望這種憾事再發生,拜託!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委員的指導。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3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我對次長比較抱歉!問到其他領域的專業,但是我想今天你都沒問題。今天我們有11條法律要修改,都和18歲有關,你知道本席是主張哪一個嗎?保全業啦!

請教次長,你知道可以當警察的最年輕年齡是幾歲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18歲。

鍾委員佳濱:對,差不多18歲,如果是警察專科學校的,18、19歲就當警察。

陳次長宗彥:因為是高中畢業。

鍾委員佳濱:你知道保全要幾歲才能當?

陳次長宗彥:現在是20歲。

鍾委員佳濱:對,20歲才能當保全,可是18歲就可以當警察。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18歲、20歲年齡的法律用語,我們看到規定20歲的有43部法律,規定18歲的有38部,還有規定成年、未成年、行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等,總共有235部法律要修改,其中文字型的有154部,數字型(就是20歲、18歲)的有81部。

有關法律的文字與定義,有的是社會賦予,有的是生理發展,有時不同法條用同一個用語時,它的定義和概念不太一樣,舉例說明,當我們用「成年」這個用語時,它的定義有可能是A完全行為能力或B有獨立謀生能力或C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這三個不同的定義都用同一個用語「成年」,而不同的用語也可能指涉同一個定義,比如用「成年」這個用語時,某些法條是指有完全行為能力,用「20歲」這個用語時,某些法條也是指有完全行為能力。目前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產生這個問題,而用數字規定的多是生理發展的,用「成年」規定的多是社會賦予的。再舉一例,同樣使用「成年」這個用語,它不是指法律訴訟、意思表達能力,而是指有無謀生能力、是否列為受撫養親屬,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來看,其中規定「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這裡的「成年」是指有謀生能力,對不對?但是早年我們的升學率低,小學畢業就去工廠,現在廣設大學,大學畢業後念研究所,25歲才去找工作,所以用20歲來指有沒有謀生能力的話,當下修為18歲,就是認定未來他18歲就有謀生能力,這樣可能和事實恰恰相反,現在的年輕人可能要到23、25歲才能定義為有經濟上的獨立能力,所以年齡20歲下修不見得對當事人是一種保障。從這裡來看,我覺得要探討各個立法的本意,不然我們表面上是讓年輕人本來20歲才能享用的權利在18歲就可以享用,有時反而傷害年輕人,讓他本來可以享用到更大年齡的福利提早消失。

再來,談到長期和短期規劃,有關短期規劃,我希望這次內政部處理成年相關議題時要和各部會溝通,瞭解法律使用這個文字、數字的定義和概念到底是自我判斷能力、生理健康發展,還是就業謀生能力;至於長期規劃,就不是內政部可以處理的,我們要建立科學、進步的法律系統,歸納既有法條的用詞定義,未來立法時,一併加上定義、標籤,保留立法者原意。怎麼講呢?以用語「成年」來講,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等談的是訴訟能力;平均地權條例、所得稅法、國民年金法談的是謀生能力,規範的是受撫養親屬;精神衛生法、語言治療師法、公證法、人體研究法談的是完全行為能力。舉例說明,請問次長,我們是幾歲才能抽菸?18歲還是20歲?

陳次長宗彥:現在是……

鍾委員佳濱:我跟你說,關於使用菸品,有兩個法律,定義完全不一樣,一個是菸酒管理法,它管買賣、使用,另一個是兒少福利法,它管的是不能抽菸,這二個法律對於買賣菸品及使用菸品的定義完全不同。

至於未來法律修正的需求,以用語「身心障礙者」為例,當年當第三屆國大代表時,我們把「殘障福利法」改成「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80年叫「殘障福利法」,同樣的法到1997年叫「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後來連「保護」都覺得不應該,「保護」好像是他們很可憐的意思,但是那是他們應有的權利,所以我們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我們看一下這個運作邏輯,以這個法來講,當「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法條修正,更改法律用語把「殘障」改為「身心障礙」,這時我們的系統就要逆向找出含有同樣標籤的用語,比如聾、啞、盲啞、瘖啞人等,這些雖然不是「殘障」,但是它的意思和「殘障」是一樣的,所以我們不要只是單純把「殘障」改為「身心障礙」,而忽略這些條款要同時修改,從法律用語逆推找出含有同樣標籤的用語,結果有哪些法要改?有法院組織法、軍事審判法、刑法。雖然這三個法都不是內政部管的,但是我是提醒,在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注意到,不只著眼於「成年」這二個字,要從成年的概念出發,如果有用別的用詞來形容這件事情,相關法條也要改,所以用語相同定義不同的當然不予修正,但是用語不同定義相同的也要予以修正。

請問次長,你認不認為應該擴大到這樣的範圍來思考?我們對於18歲公民的權益要保障,修改法條時,我們應該注意到,尤其很多不是法條,是你們的行政規則,對不對?可不可以去查一下?

陳次長宗彥:甚至不只是行政規則,包括擬定的政策、計畫也會涵蓋,所以都要一併盤點和檢討。

鍾委員佳濱:好。本來今天要質詢部長,因為部長本身是律師出身,我本來想部長應該趁內政部主導盤點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相關法條的機會,不只給法務部建議,也要給行政院建議,怎麼建議呢?第一個,成年年齡下修應與各部會溝通,探究立法本意;第二個,同時注意到,應該改的就一併改,不該改的就要優化用語、給予保障;最後,希望你們跟行政院建議,趁這次大幅修法,將近有235部法律要修改,我們同時建立科學、進步的法律系統,以後類似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新立法的專有名詞要定義,設定標籤,未來立法或修法時,只要是同樣定義的名詞,標籤自動跳出來,這樣就可以便於系統性的修法。請問次長,諮詢過法律專家之後,對於本席這樣的建議,您願不願意向行政院反映?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委員所提的建議值得各部會一起去思考,不過我們會跟院裡反映今天在委員會中委員所提出的這個部分。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次長、召委,召委也是法律專家。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想跟你討論禁止紅單轉讓的問題,我看到報導是寫:「內政部官員表示,未來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新增條文禁止紅單轉讓,以抑制炒作,若查到有轉讓紅單情形,未來將會有罰則。」,這部分未來是怎麼規劃?在平均地權條例裡面要怎麼修正?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研訂,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禁止的,當然我們會搭配相關的規範去做處理。

邱委員顯智: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你們要修正哪一條,有概念嗎?

陳次長宗彥:詳細的條文,可能我再跟委員做說明。

邱委員顯智:那我再請教,要修成是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這是不一樣的,取締規定的話,那就是違法,但民法上轉讓的買賣還是有效。如果是效力規定的話,原則上這樣的買賣是無效的。未來內政部是要怎麼修法?

陳次長宗彥:會後我再跟委員做說明。

邱委員顯智:好,這兩者還是有差異。

第二個問題,你剛才說有罰則,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陳次長宗彥:目前應該是朝行政罰的方向去做處理。

邱委員顯智:應該是行政罰啦!可能要注意的是,如果他同時觸犯刑法,比如逃漏稅罪,應該是採刑事優先原則。

陳次長宗彥:是。

邱委員顯智:第三個,有無搭配民事規範(例如消費者解約權、求償權),處理建商、掮客的經濟誘因?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會一併考量。

邱委員顯智:應該儘可能地周延。

陳次長宗彥:是。

邱委員顯智:否則的話,有修正但沒有達到效果,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陳次長宗彥:還是要有實質效果。

邱委員顯智:第四個,徒法不足以自行,很多法規範都定了,但都沒有去落實。稽查的具體方式為何?假設修了平均地權條例,新增禁止紅單轉讓的規定,那要怎麼樣稽查?

陳次長宗彥:實際的稽查還是在地方政府,主要是他們掌管建管部分,建造有沒有合法其實地方政府最清楚,他們的巡查員是不是可以具體去瞭解,因為每個基地報開工會有一定的時間……

邱委員顯智:但內政部還是可以跟他們進行聯合稽查嘛?

陳次長宗彥:是。

邱委員顯智:對啊!部長的說法是禁紅單轉讓,將無預警查訪建商。

陳次長宗彥:這就是不定期的,隨時會去做抽查。

邱委員顯智:所以會無預警去查訪建商?

陳次長宗彥:而且我們一定要跟地方政府搭配,實際上才有效率。

邱委員顯智:我之前有個建議,張金鶚教授當臺北市副市長時也邀請國稅局的人員一起前往,所以聯合稽查應該也可以考量嘛?

陳次長宗彥:財政部也會願意一起搭配來做。財政部最近對於這個部分,在稅制上也都提出了一些作法。

邱委員顯智:這個具體的作法也應該要落實。

陳次長宗彥:是。

邱委員顯智:再來請教次長,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相關數值,有無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列管?這個不動產資訊平台是非常重要的。

陳次長宗彥:我們統計處都會隨時統計相關的數字。

邱委員顯智:但我要說的是,如果統計處把它列為公務統計方案的話,就會列管,甚至會預先提出期程為何。現在的問題在於,不動產資訊平台並未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跟統計處來做處理,我想這個有必要。

邱委員顯智:我認為這是非常有必要的。

陳次長宗彥:我們統計處這幾年也都不斷地在研發新的統計方法,包括統計歸納的方式,結果出來後可做為社會上評量的基礎。

邱委員顯智:房價負擔能力、住宅價格指數,問題就是它沒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列管,所以並沒有表定的發布時間,對不對?如果把它納入公務統計方案列管,而表定發布時間遲延的話也要公告。問題就出在這裡,很多專家學者認為,沒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裡面,首先是到底要不要公告?什麼時候要公告?而公告如果遲延的話,什麼時候要再公告?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請統計處做一下盤點,也會研析看看在怎麼樣的時間點,或者適不適合、什麼時候做公告,這個我們會來研究一下。

邱委員顯智:譬如民政,多少人出生、多少人死亡、戶籍等等都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列管,對不對?這是內政部此一機關的任務,但發展到現在的這個狀況,就住宅需求的調查,不動產資訊平台也是內政部很重要的一個業務,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請地政司跟統計處共同研究看看。

邱委員顯智:應該要思考是不是往這方面去做。

另外,有關不動產資訊平台,現在大家都在講政府應該open data,統計出來的結果應該供大家使用,結果你們的這個資料不是用csv檔案格式。

陳次長宗彥:要用最原始的檔案,在使用上才能讓業界、社會各界去做不一樣的分析。

邱委員顯智:沒錯。你們現在還在用pdf檔案格式,導致人家要再進一步去運用、分析的時候,天啊……

陳次長宗彥:要用原始檔。

邱委員顯智:對啊!所以你們應提供csv檔案格式,進一步去看能不能檢討,因為這個不難嘛!

陳次長宗彥:對啦!因為這樣子比較符合我們government的原始檔案……

邱委員顯智:房價負擔能力的統計,這個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學者專家才可以進一步去分析,對不對?

針對不動產資訊平台的統計,我們的建議是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列管。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會來研析。

邱委員顯智:第二個是明定發布時間,因為現在你們沒有明定發布時間,大家沒辦法預測啦!你們就是要有一個plan,看計畫是在什麼時候,計畫公布的時間若有延遲應於「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公告,我相信這也不太困難。

第三個就是剛剛提到的,提供csv檔案格式供社會各界下載應用。

再來最重要的是,每季發布應該改成每月發布。現在已經是二十一世紀、2020年了,每一季發布的話,天啊!一年才發布4次。

陳次長宗彥:我覺得每一季跟每一月各有其使用的類型,因為統計數字在季跟月會有不一樣的呈現,這個我們來討論一下。

邱委員顯智:應該是說,當然每季有它的功能,完全保留沒有問題,但也應該有每月的,各類型的統計,現在其實不只你們在做,也有其他的智庫在做,人家都已經把它細分到幾乎是每月統計了。在過去,我們可以說古早時代的資訊統計等比較不發達,現在不會有這個問題,而且內政部不是說不動產交易的透明化,所謂的實價登錄3.0也要推出了嘛!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希望能夠趕快推出。

陳次長宗彥:我們回去檢討一下,針對月統計與季統計的差異。

邱委員顯智:希望能夠調整為每月發布。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4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也是提案人之一,上會期在修的時候我有提案,就是民法的年齡下修至18歲為成年,同時也提出人團法的部分。相對的,我們必須要檢視所有跟成年有關的法律,希望能夠在後年1月1日依民法新規定正式降為18歲。當然人團法不一定要配合民法的施行日,這部分到時候大家在審法案的時候可以做討論,因為現在18歲也可以當公務人員了嘛!人團法的部分是不是一定要配套到民法下修為18歲,我倒覺得這部分可以等到討論法條之時再來講。但目前所看到的是,所有的法律,在立法院進行的時候它比較好處理,所以現在反而是修憲,對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很多人也提案,希望18歲就可以投票;20歲可以當被選舉人,這件事情當然大家知道要經過修憲程序,一定要經過立法院的門檻,再經過複決,所以你會不會擔心其他部分都通過了,反而在修憲這一關有所阻礙?以內政部來說,有沒有相對考慮在這段時間進行相關社會溝通活動?因為這個終究還是要經過全民複決,你們有沒有想過在修憲之前,當然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進到正式討論,但各黨之間其實對這部分基本上沒有什麼共識上的差異,所以有關於這個部分,內政部有沒有想過先開始進行一些社會溝通的活動?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民法的修正就是一個社會溝通的開始,因為這個概念……

林委員奕華:是有關,但我覺得不完全有關。

陳次長宗彥:這個概念跟權利義務有關係,透過這樣的修法,其實社會就會有一些討論,也會影響未來在修憲議題上,可以讓社會更理解。

林委員奕華:可是太消極了,你這樣的說法有點消極。

陳次長宗彥:不是!因為我沒有完整說明。其實我們上午都已經有說過,民法修正完之後,接下來的時間,我們會進行宣導、宣傳,讓社會更了解。

林委員奕華:我們希望可以更積極,如果等民法修正通過,然後後年1月1日開始實施,如果中間配合民法修正再去做一些相關的……

陳次長宗彥:這就是一種社會溝通。

林委員奕華:對!進行社會溝通,我覺得應該要比較積極,不能說修民法就是一種跟社會的對話,其實有很多民眾覺得不應該下修,這時候如果沒有一些對話,就會一直有這樣的聲音存在。

剛剛講到投票,有一個現象已經發生很久了,就是一些本來找不到的人或因特殊原因,會把自己的戶口放到戶政事務所,就是所謂的逕遷戶,這個現象臺北市就有過,甚至一個戶政事務所高達一萬人,請問他們是真的住在戶政事務所嗎?

陳次長宗彥:當然不是。

林委員奕華:當然沒有嘛!有沒有辦法找到這些人,了解他們到底住在哪裡?

陳次長宗彥:其實這個議題在臺灣一直存在。

林委員奕華:對!一直存在,但也一直沒有解決啊!

陳次長宗彥:對!不過出現像委員所關心的這個個案的狀況,其實……

林委員奕華:這不是個案喔!

陳次長宗彥:我是說選舉產生的這個狀況,其實是一個個案,因為普遍在臺灣每個戶所都會有逕遷戶……

林委員奕華:每個戶所都有,但人數有多少之差,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這個議題、課題,其實部裡及地方政府都已經有一些討論。

林委員奕華:對啦!地方政府都希望可以解決,但因為牽涉到選罷法跟戶籍法,就變成兩邊推來推去。以選罷法來講,選委會說他們不能篩選,只要設籍四個月以上,就必須要讓他有投票權;回到戶籍法來講,事實上他們並沒有居住事實,這可能牽涉到選舉的大小,對立委、總統大選及市長選舉可能沒有影響,但對村里長的選舉,影響就很大,甚至議員選舉也會影響,現在議員選舉有時候只差幾十票,只要一成的人出來投票,就有可能影響選舉結果。以這件事情來講,我知道問題存在很久,但是你們一直沒有解決,而事實上這也牽涉到公平性的問題,他人根本不住在那個里,為什麼可以投票選舉那個里的里長或那個區的議員?

陳次長宗彥:有沒有住在那個里是不確定……

林委員奕華:幾乎沒有。

陳次長宗彥:是個不確定的概念。

林委員奕華:幾乎沒有,甚至有些人是住在外縣市,但為了社福或其他因素而把戶籍遷在這裡,不過這會有影響……

陳次長宗彥:有些逕遷戶是找不到人的。

林委員奕華:但還是有很多找得到,就是因為你們沒有落實戶口查訪,所以沒有辦法讓他們真正遷回去他住的地方,像這次為了紓困發600元,戶籍就還是繼續放在戶政事務所,這是事實的狀況,但你們從來都不去解決,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

陳次長宗彥:這個課題其實中央和地方一直都有在討論。

林委員奕華:臺北市政府之前不是行文給你們,希望解決這個問題,但你們一樣沒有解決啊!請問,這部分到底要怎麼解決?是不是能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該修法就修法,不能就這樣停在那邊不處理啊!我也曾經約你們來討論,但一樣就是推來推去,還是沒有結果。

陳次長宗彥:我們一直有在思考戶政機關要如何針對這些逕遷戶進行稽查,這也是一種……

林委員奕華:好,請你們一個月內給本席一個書面說明,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

林委員奕華:再來我想關心這次陽明山水牛暴斃的事件。針對這個問題,前陣子我也曾協助議員處理,我覺得陽管處非常消極,他們說這是牛隻因為越冬而死亡,可是我想次長也清楚,2月也許可以說是冬天,但是從今年10月開始到現在,已經死了15隻牛,你們用越冬來講合理嗎?12月死8隻,現在才8日,等於每天死1隻耶!

陳次長宗彥:當天死6隻時,陽管處有請動檢單位進行外表初步的判定,我們也趕快請防檢所來化驗,並協調防疫所協助,希望可以加速檢驗結果……

林委員奕華:你們現在是有點丟臉,現在反而是由臺北市動保處介入,這裡是國家公園,是中央陽管處管轄的地方,他們到底有沒有動保觀念?

陳次長宗彥:有啦!這個陽管處當天就有作相關的處理。

林委員奕華:你不能說當天,10月14日開始就發生問題,到現在死16隻,結果媒體採訪,他們還說是因為越冬關係,我覺得這是推卸責任,從10月開始就沒有關心這個議題。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詳細了解相關死亡原因。

林委員奕華:本來就必須要了解,不能因為這些牛是野放,就不受動物保護觀念的保護?難道應該物競天擇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一定會詳細了解牛隻死亡原因。

林委員奕華:應該要去了解,積極一點,拿出動保應該要有的觀念,陽管處還是要有動保觀念啦!

陳次長宗彥:是,這一點我們請陽管處一定要積極處理。

林委員奕華:一有答案,一定要告訴我們。

陳次長宗彥:這個會讓社會知道。

林委員奕華:還必須了解要如何防止,死亡的牛隻頭數已經超過三分之一了,以後擎天崗有牛不要變成是歷史啊!

陳次長宗彥:是,這個我們一定會請陽管處積極來了解。

林委員奕華:另外,有關警修廠部分,大家都知道現在非常缺公幼和非營利幼兒園,中央各單位也都儘量想辦法設立幼兒園,像國防部就跟臺北市合作非營利幼兒園,而警政署本來在大安區有一個警光幼兒園,結果我那天突然想到,如果警修廠那個地方可以比照國防部,和臺北市政府合作推出非營利幼兒園,不是一個很好的構想嗎?但是次長、副署長,你知道現在這個地方被拿來做什麼用嗎?當檔案室耶!就是當檔案室,我去看了嘛!真的很可惜!這麼好的地方被拿來當檔案室!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宗仁: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啦!檔案室是剛蓋好,那是在……

林委員奕華:不是!你沒有去看啊!二樓就是檔案室,那已經很久了,一樓剛剛蓋好,檔案還沒有進來,你們一、二樓都當檔案室,我要拜託次長和副署長……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去了解空間的使用。

林委員奕華:這麼好的地方,大家都希望要增加學前教育,尤其這是中央政策,是不是可以重新檢討?

陳次長宗彥:只要有這個機會跟空間,我們當然會往這個方向規劃。

林委員奕華:重新檢討,這個問題我會再跟次長討教。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詳細了解這個空間的使用情況。

林委員奕華:我會再跟你討教,謝謝。

陳次長宗彥: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4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今天要修正的這些條文,包括民法,有的是修為18歲,有的修為成年,是這樣的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只有入出國及移民法是往18歲的方向處理,其他本部主管的法律,都會以成年來修正。

陳委員椒華:為什麼會這樣?

陳次長宗彥:因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主要是避免外國人誤以為這個成年跟他們國家的成年一樣,因為有些國家成年跟未成年的定義是不大相關的。

陳委員椒華:他們是用18歲?

陳次長宗彥:有些是,有些不是,每個國家狀況不一樣,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認知,所以入出國及移民法還是維持……

陳委員椒華:其他的修正就是維持成年和未成年?

陳次長宗彥:是。

陳委員椒華: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有好幾個版本是建議18歲,請你們參酌其他政黨及委員的意見,如果18歲是多數所支持的,請內政部也來支持。

另外,上次我跟次長提到未登記工廠的問題,目前我們知道在農地的違法工廠,依照工輔法、建築法,還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相關規範都應該要拆除,這是多年來社會對政府施政的期待,我想這個期待還是要讓內政部知道,大家希望有完整的農地,然後對政府施政的魄力也有所期待,但是我們也知道現在是有法卻沒有執行,譬如工輔法規定要立即斷水斷電,農委會也說年底至少兩百家以上要斷水斷電,我在經濟委員會質詢時,部長也答應至少兩百家以上要斷水斷電;另外主計總處也表示,如果地方沒有預算或議會沒有通過預算,假如經濟部、內政部還有農委會願意提出計畫,主計總處會考慮給予預算。農委會在2018年有一個新增違規建築拆除專案計畫,主計總處也通過了,所以這是有先例的,本席質詢主計長時,他也說請相關單位把計畫提出來,如果地方政府沒有錢,可以直接跟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緣由是這樣,請問工業局代表,你知道部長有這樣回答過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產業政策組曹專門委員說明。

曹專門委員素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是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業務,所以這部分我不清楚。

陳委員椒華:好,沒關係。次長,農委會在2018年就有訂定這個行動方案,主計總處也通過了,後來為什麼沒有執行?就是因為工輔法通過。工輔法通過到現在,經濟部還是一直認為到年底會有兩百家以上斷水斷電,但本席認為,政府施政的魄力,應該要維持糧食安全、維持農地完整,如果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願意提計畫,而地方政府沒有經費拆除,你們應該讓他們有機會來申請,這樣的嚇阻效果應該會比實質拆除更好。我們知道政府不是有責任要出錢拆除,理論上應該是違法者要自行拆除,但這樣的嚇阻效果其實比實質行動大很多,這樣就可以遏阻想要違法的人再繼續蓋違法工廠。本席前幾天遇到內政部徐部長,他私底下也說沒有反對,今天本席就再次質詢,希望次長這邊能夠積極處理。

陳次長宗彥:我們來了解農委會的計畫內容。

陳委員椒華:是,但是也請內政部支持。我們知道民進黨從草創到現在,現在是執政黨,然後國會又過半,也就是民進黨在中央還有許多縣市都是執政者,農地違法工廠一直沒有辦法有效遏止及拆除,這是施政上的一個瑕疵,不論藍綠執政都要面臨這個問題,現在既然有這樣一個處理方式,就請你們積極來做,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誠如我剛剛跟委員說明的,我們會來了解農委會當時提這個計畫的內容到底是怎樣,我們來了解。

陳委員椒華:希望看到內政部積極進行這個施政作為,讓農地維持完整。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4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今天早上10點在立法院有一場由人權公約監督聯盟協同四十七個公民團體所召開的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記者會,而我們今天委員會也在討論青年權益下修18歲的問題,這是在了解所謂的成年跟未成年的定義,也就是他是不是社會福利的依賴者,或者他已經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主體,取得了成年的這個權益之後,代表我們對這一個主體的信任。其實各個族群對於成年、未成年各自有不同的定義,我這邊特別要介紹我們排灣族,我們排灣族針對每一個年齡層都有不同的任務,像0歲到5歲的孩子,我們叫他是「從夢」的年齡,也就是要多聽一些神話故事,讓他對世界有一個想像;5歲到15歲叫做「從腳」的年齡,意思就是這個階段要當傳令兵、跑腿,就是服務的角色;但是到了15歲以後,他有很長的時期叫做「從手」的年齡,這個手的意思就是要開始從事生產、生計,也就是要開始負擔對整個部落、家庭的責任,因此這樣的年紀我們就視他為成年,是對於一個主體的信任。

今天早上我的群組裡傳來一個訊息,我覺得滿開心的,因為這一次林務局巡山員的甄選,有一個很年輕的孩子高中畢業來報考,他有筆試、口試,這是年齡最小的孩子,裡面提到他是一個魯凱族高雄萬山人,他說他喜歡山上的工作,騎排檔機車對他也不難,在心智方面他也提到,他發現只準備考古題不夠,他把森林法、文資法及保安林相關法規都熟讀,最後終於通過考試。他又提到他的技術範圍,他覺得過去因為在山上長大,關於林地的調查、超限利用、如實造林、山區崩塌地調查以及古蹟勘查,他說他也有經驗,一點都不難,甚至是在更高的層次。他說提高待遇當然可以提高誘因,但是他是真的喜歡在山上工作,他真的喜歡保護山林。這是一個很年輕的孩子,我覺得很棒!這是山上的孩子。

為什麼我要在這邊提呢?因為今天早上我參加國際審查報告的記者會,裡面也提到關於我們的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對於未滿20歲的年齡限制,報告有特別提出來,不過我在這邊要非常肯定內政部,因為在報告書裡面提到配合的9案修法,其中集會遊行法跟人民團體法,內政部都有列入,針對這部分,我們予以肯定,而且對於很多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內政部的報告書裡面也提到非常的贊同、配合立法委員的提案。再來我們看到報告書提到18歲公民參政權仍然獨缺最重要的一個東西,可是今天的報告書裡面也提到沒有辦法配合的3案修法是因為涉及憲法,所以並沒有辦法配合修法。我查閱了一下,這個會期截至目前為止,應該是39案,關於修憲跨黨派提案,目前總共有39案,最多的就是下修18歲公民權,一共有10案,其中民進黨6案、國民黨3案以及民眾黨1案,但是在連署方面,我發現很特殊的情形,都是跨黨派連署。所以我在此特別要請問次長,對於這次關於下修18歲修憲成功的評估,你的評估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我當然是樂觀看待立法院對於修憲的結果,我看立法院朝野各政黨其實對於下修18歲公民權的部分,也都有一定的共識,我們期待這個修憲往這個方向可以順利成功。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次長只是期待,對不對?其實有風險,因為變因很多。

陳次長宗彥:我們是樂觀看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只能夠樂觀看待,對嗎?為什麼我這樣提?關於18歲投票權到底能不能成功,事實上內政部在2011年時也辦過座談會,當時我們看到很多的學者其實是提出一些比較積極性的見解,怎麼說呢?他們對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提到的「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他們認為其實這只是保障而非限制,也就是它代表著國人到20歲一定會有投票權,但不表示一定要到20歲才能有投票權,有很多學者做這樣的建議。所以在這裡,我其實是要提在全球的民主國家當中,大家不斷在講,我們也已經都倒背如流了,我們慢人家20年,甚至30年,關於18歲投票這件事,我們是民主國家的末段班,而且這是屬於普世價值,也是國內的全民共識、跨黨派共識,不過我們一提到要用修憲當作理由,那麼難以期待,只能樂觀看待,非常難以期待,因為我們都很明白在這當中,可能會有很多的因素干擾,所以內政部如果只能夠以等待修憲來作為回應,不曉得次長覺得如何?

陳次長宗彥:因為憲法的層次,我們也無從去做適當的解釋,所以剛剛委員提到的另外一個觀點、論點,我覺得值得思考,可是關於那個部分,我們還是要……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麼我們就請內政部加把勁好不好?我們已經落後30年,居於民主國家的末段班,甚至可能會倒退50年也不一定,這對於我們在國際之間的形象真的非常不好,一起加油。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次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競程、陳委員明文、高委員虹安、周委員春米、謝委員衣鳯、蔡委員壁如、曾委員銘宗、陳委員柏惟、邱委員志偉及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陳委員柏惟所提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委員陳柏惟書面質詢:

案由:除了《民法》成年年齡及各種公民權下修至18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選舉權、罷免權年齡亦應有下降至18歲可能,請內政部研議。

說明: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今(2020)年11月25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將現行《民法》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待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最快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於當日委員會審查時,作為《民法》主管機關之法務部指出,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的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的能力,已不同以往,社會各界也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的倡議。法務部也表示,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例如日本於2018年6月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而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年齡,也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避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的感覺,經審慎研議後,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2.《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也有學者指出,根據過去制憲史,1936年「五五憲草」即有人民選舉權規定,而1929年公布實施《民法》總則第十二條為「滿二十歲為成年」,是故,《憲法》將選舉權年齡定在20歲,不無可能係因當時《民法》對於成年年齡之認定。當然,相關制憲史是否可以做成此項因果連結,需要更進一步考證;惟若能深究並得出這項因果關係,方可能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修選舉年齡,而不需修憲。

3.《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的年齡,對於罷免權的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包括《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前段:「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制度上投票採「對人」(選舉、罷免)及「對事」(創制、複決)之區分,亦為實務上罷免權年齡直接準用選舉權年齡之原因。如上所述,「五五憲草」即有人民選舉權之規定,若能考證1929年公布實施《民法》總則第十二條為「滿二十歲為成年」,《憲法》將選舉權年齡定在20歲,係因當時《民法》對於成年年齡認定;則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罷免年齡下修為18歲即為可行之政策方向。

4.是故,雖上述相關考證作業及權責仍需跨部會釐清,亦需要本院修憲委員會召開時進一步討論,惟為了解內政部之立場,請內政部對於下列事項提出報告,並於一個月內回覆本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1)選舉權和罷免權之行使下修至18歲。

2)考證上述《民法》制定時成年年齡和五五憲草之選舉權年齡之關係,作為下修選舉權及罷免權年齡之可行方式。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開始進行今天的法案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14時3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提案條文及附帶決議。

行政院及委員提案部分: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十五、經中央勞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十五、經中央勞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十五、經中央勞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十八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十八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十八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二、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鍾佳濱等17人提案

委員謝衣等18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十八歲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十八歲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三、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王美惠等

19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

提案

第十條 有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第十條 有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 有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第十條 有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吳琪銘

等21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五、六、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

提案

委員林楚茵等

17人提案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已成年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七、八、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20人

委員謝衣等18人

委員林楚茵等18人

委員蔣萬安等20人

委員林奕華等25人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提案第24434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提案第25492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25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提案第24434

第六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25人提案:

第六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九、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謝衣鳯

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並以成年為限。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十、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

提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已成年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十一、教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附帶決議:

1、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內政部主管相關之法規命令計36案及行政規則計28案,俟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下修之法案修正公布後,建請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修正,以同日施行並完備對青年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制。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張宏陸  沈發惠

2、

針對十八歲公民權與降低成年年齡之相關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第十條修正草案、民防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教育會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等修正草案,不僅為提升青年參政、保障青年權益之重大法制里程碑,且修法之內容影響民眾權益甚廣。其中,由內政部主管之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亦將隨修法通過而有一併檢討修正之必要。

爰此,內政部就所主管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變動者,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並規劃相關宣導作為,俾使法案修正通過後順利施行。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王美惠

主席:所有提案條文及附帶決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要審查的法案很多,但是內容單純,為了提高協商的效率,我們是不是先進行綜合發言?先把一個問題予以確定,也就是有的法案是修正為「滿十八歲」,有的是修正為「成年」,這個部分大家先做個確定,後面有很多法條就可以不用討論了,除非有特別的意見、反對的意見。因為採用「滿十八歲」跟採用「成年」會牽涉到法令的生效日期,如果我們採用「滿十八歲」,就是修法通過之後就開始施行,如果我們採用「成年」,那就是配合民法有二年的緩衝期,所以這部分請各位委員先綜合討論表示意見。

王委員美惠:主席,我是覺得以「成年」、「未成年」來規定比較合適,這是我個人的意見,我尊重大家的看法。

主席:現在是先就這個問題大家先來進行綜合討論,討論之後再進行逐案逐條的討論,因為很多修正條文都只有這個問題而已,這樣等一下的協商就會比較快。有個比較特殊的是,入出國移民法比較特殊,這是怕外國人……

羅委員美玲:現在是針對入出國移民法……

主席:沒有、沒有,現在是綜合討論,你有意見都可以表達。

賴委員惠員:主席,我個人支持成年就是十八歲的這個論述,今天不管是入出國移民法或其他條文的修正草案,我是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今天要審議的是內政部盤點的9項法案以及青年權益下修到十八歲的相關的法案,整體而言,我認為公民權利下修到十八歲已經是人民的共識,上述法案的修正原則都是為了因應民法將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的規定,所以我也認同為了讓各項法條可以順利地接軌,應該要進行修正,原則上本席對於這些法案的修正都是支持的。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早上我們有提到,為了讓外籍人士跟新住民可以更加瞭解這個草案的修正,所以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部分,我們是用「十八歲」,明確用「十八歲」的文字,至於其他的修正案則是用「成年」、「未成年」嘛!可是我剛剛有稍微看了一下入出國移民法的修正條文,我不曉得之前我們所提到的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或以下的這個部分要改成「成年」、「未成年」還是要明確訂定「年滿十八歲」?我舉個例子好了,修正案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還是維持「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並不是「滿十八歲以上之子女」,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修正?這跟早上的講法不太一樣耶!類似這樣的規定,我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面看到很多,當初說要明確規定「十八歲」,但是現在還是用「成年」、「未成年」來訂定,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處理?不只第九條,我看到每一條都有這樣的狀況,你們要說明一下嗎?

主席:請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來說明。

林組長澤謙: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九條到第十一條,包括剛剛羅委員所提到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因為這個涉及到無戶籍國民,如果是國民的部分,就統統改為「成年」……

主席:本國人的部分是用「成年」、「未成年」,牽涉到外國人的部分就用「十八歲」?

林組長澤謙:對。

主席:這是一個原則就對了?

林組長澤謙:是。

羅委員美玲:我還是講一下這個部分,很多新住民之前用依親的方式,就是用未滿十八歲子女的依親方式,我想移民署也知道我在講什麼,可是如果現在用「成年」,因為我們是為了方便讓……

陳次長宗彥:那是針對無戶籍國民……

羅委員美玲:那我誤會你們的意思了,我以為所有的法條,為了讓新住民或是外籍人士瞭解這個法條,所以所有的「成年」、「未成年」都改成「十八歲」,不是這樣子嘛!你們是跟根據當事者……

主席:對,針對外國人的規範,我們就採用「十八歲」,針對本國人的規範就是採用「成年」、「未成年」,他們的原則就是這樣。

賴委員惠員:主席,有關政黨法的部分,我在這裡要特別提醒內政部,是從人民團體法分出來的,在政黨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的這個資格限制,若是相關法律不修正的話,未滿二十歲者就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這個要特別提醒一下陳宗彥次長,不然以後陳玉珍委員看到你也會一直提出這個問題。

主席:因為要修正政黨法必須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我們不能自己審查,所以今天沒有安排政黨法修正案的審查。

賴委員惠員:對啊!所以我提出這個提醒,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們民眾黨多數的提案,基本上都是支持採用「成年」,這個沒有什麼大問題。當然這樣修正後,未來在民法修正之後就有一個緩衝的概念,其實也不是壞事。因為今天早上在質詢的時候,有很多的相關部分還是需要有一點點時間去讓大家知道,尤其是經濟行為上的那些變動或什麼的,我們覺得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如果現在很倉促的立刻就馬上生效了,可能會出現不少的問題,所以基本上我們支持採用「成年」這個概念,這樣是沒有問題的。

陳次長宗彥:單獨外國人……

張委員其祿:對,除了幾個特別的部分,到時候再來談。

主席:如果改為「十八歲」就是立即生效吧?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

陳次長宗彥:對於生效時間,如果大家認為……

主席:我們另外做成決議?那就特別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部分……

陳次長宗彥:要讓它一致性,我們就一致性;要讓它立即生效,我們就讓它立即生效。

羅委員美玲:不是啊!立即生效的話,就會有損他們的權益。

主席:我們可以做成決議。

羅委員美玲:對啊!所以我為什麼早上說要加速,就是第十四條還是後面那個註記,他們有增加那個條例,那時候我有提議是不是每個都增加上去,就是從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而不是說立即生效。

陳次長宗彥:實施日期可以另定……

羅委員美玲:對嘛!這個「十八歲」的部分你說立即生效,那就不對了啊!

梁副署長國輝:對,大概有二年的緩衝期。

主席:這個部分等一下看要怎麼做成決議,最後再來處理。請問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表示意見?

有關這個部分,我個人也是支持用「成年」、「未成年」,因為這樣整個一致,才不會有的已經實施了,有的還要二年後實施,徒增法律實施的困擾,也造成人民的混亂、紊亂,所以我支持都用「成年」、「未成年」,也就是支持行政院版的這個原則。

以上綜合討論,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開始逐案進行處理。

第一案是「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共有三個提案。有關第九條的部分,第一項第四款將「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子女」;第十一款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勞工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主管機關」;另外,因組織名稱改變,所以第一項序文、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之「入出國及移民署」都修正為「移民署」。

有關第十條的部分,第一項序文、第五項及第七項也一樣將「入出國及移民署」都修正為「移民署」;第一項第二款「……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修正為「……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有關第十一條的部分,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也一樣將「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第一項第八款「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在此限」修正為「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序文將「入出國及移民署」改為「移民署」;第一項第一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修正案將「勞工」改成「勞動」,這是配合行政院組織變遷;第二款將「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也就是根據剛才提到的原則,針對外國人不用「成年」與「未成年」,而是規定「未滿十八歲」;第三款也是將「勞工主管機關」改為「勞動主管機關」;第五款中「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改為「外國公司」,也就是刪除「經依公司法認許之」等文字,改成「外國公司」;第二項將「入出國及移民署」改為「移民署」。

第二十五條也是將「入出國及移民署」改為「移民署」、「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改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二十歲以上」改為「十八歲以上」,因為也是針對外國人;第二項原本只規定「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也就是排除第四款,現在改為「符合前項各款」,也就是符合前項各款的情況都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第二項同樣將「入出國及移民署」改為「移民署」;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都一樣,將「入出國及移民署」改為「移民署」;第八項「未成年子女」改為「未滿十八歲子女」。

對於以上各條之修正,各位有無異議?有無與行政院版條文不同的意見要提出?如果沒有,就依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接下來第二案是「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十條之一原本的規定是「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行政院提案將其中的「未滿二十歲」改為「未成年」;其他提案中有些是改為「未滿十八歲」,我們剛才討論過了,原則上就用「未成年」,所以本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另本條刪除現行法第一項第五款,也就是檢肅流氓條例部分。原本第五款規定「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全款刪除,因為現在已經沒有檢肅流氓條例了。請問各位,有無不同意見?如果沒有,就依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第三案是「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總共有四個提案。第一項序文之「左列情形」修正為「下列情形」,因為過去條文是直列式,現在都改為橫書,所以把「左列」改為「下列」;第一項第一款「未滿二十歲」改為「未成年」;第五款原本是「受禁治產宣告」,但由於「受禁治產宣告」侷限在民法禁治產部分,現在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現行法第四款是「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但現在已經沒有感訓處分,所以把「感訓處分」刪除。請問各位有無不同意見?如果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他版本都不一樣。

第四案是「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項第四款「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國民」,本條只有此處修正。如果大家沒有特別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第五案與第六案是「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共有三個修正提案,另有委員只針對第三條提出修正案。現針對整個國籍法修正案,也就是第五案與第六案一起討論。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二項將「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改成「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原本規定「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修正案將「年滿二十歲」刪除,改為「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這是第三條修正之處。

第十一條第二項將「未婚未成年子女」中之「未婚」二字刪除;增列第三項:「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此處應該就是指這次修正,所以時間後面會以三讀日期補上,再接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是公布實施日,另增加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這是為了配合民法的緩衝期。

羅委員美玲:施行日期沒有馬上需要吧!

陳次長宗彥:施行日期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七條已明定由行政院定之,所以本條施行時間一併配合。

主席:了解。

張委員宏陸:第二條最後為什麼是「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你們可能是擔心在八十九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之人,有兩年空窗,對不對?你們應該是這樣想。可是有特別需要強調這點嗎?最後的第二十三條還是有實施日期啊!

蘇科長誌盟:因為在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國籍法修正時的成年是指滿二十歲,也就是說二十歲以下之人可以回溯認定,如果媽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小孩子也都可以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現在配合民法把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的話,十八歲至二十歲之人如果媽媽是本國人,爸爸是外國人,就沒辦法再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

張委員宏陸:今年已經2020年了耶!民國89年是公元2000年耶!再怎麼樣,現在都超過年齡了。

蘇科長誌盟:本人固然可能已超過這樣的年齡,但當時若未被認定,其下一代或下下一代也沒辦法因著他被認定有中華民國國籍。

張委員宏陸:對啦!但是在民國89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之人現在早已超過二十歲,也都超過十八歲了。

主席:但在條文修正當時,如果無法取得國籍,現在他的兒子也沒辦法取得國籍,不只是他本人。這主要是立法技術問題,當初原本是修正公告,但因為條文現在又修正了,所以此處日期一定要改,不然就變成以這次修正為主。

針對國籍法,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至於第三條,林委員楚茵提案條文也一樣嘛!對不對?不一樣?好,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案與第八案都是「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案,總計九個提案。行政院提案第八條第二項序文將「須年滿二十歲」改為「須為成年」;此外,所有現行條文各款中的「者」皆刪除;由於現在已無感訓處分,第二項第二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中的「或感訓處分」刪除,其他部分就是將「者」依照現在的立法例全數刪除,沒有這個字,這是配合現在的立法技術,所以將「者」全部刪除。

針對第六十七條,行政院沒有提案,但時代力量黨團與民眾黨黨團有提案。本條是規範本法之實施日期,其生效時間應該是為了配合民法緩衝期的問題。但這次修正是修正為「成年」,本條就不需修正了,所以本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

處理第九案「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修正案比較單純,第十六條原條文是「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為限」,現在改為「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也就是把「以……為限」改成「應為」,變成正面表列;此外,原條文「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改為「且以成年為限」。

管委員碧玲:「成年」之後沒有「人」字耶!是「成年者」還是「成年」?

陳次長宗彥:現在全部都這樣規定。

管委員碧玲:好。

在場人員:前面條文已經有「人」了,例如「負責人」、「經理人」、「職員」,都已經有「人」了。

主席:所以「人」都已經在前面定義了?好。

管委員碧玲:文法上是要啦!但法律如果要這樣寫,就這樣寫。

主席:行政院提案與民眾黨黨團提案有「且以」與「並以」之不同。

管委員碧玲:是「已成年」還是「以成年」?

陳次長宗彥:可能是登打錯誤。

主席:不是「已成年」,而是「以……為限」,所以還是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案「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商業團體法的修正部分與剛才處理的工業團體法一模一樣,是完全一樣的條文,所以就比照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一案「教育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條文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修正案是改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大家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大家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法案就作如上處理。

另有兩項附帶決議。第一案是王委員美惠提出的附帶決議,是配合民法,要求於六個月內完成相關行政規則,也要完成配套。

陳次長宗彥:我們有提出文字修正,也與委員溝通。

主席:有做文字修正,已經溝通過了吧?

陳次長宗彥:是。

主席:好。

附帶決議第二案也是一樣的案子,就是相關行政命令必須通過,也做了文字修正,本來是要求你們於六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現在修正增加「上開法律修正後」,也就是法案通過之後六個月,而不是從今天起算的六個月內,再給你們一點時間。本案修正通過。

另有臨時提案一案,現在順便先討論一下。這是管碧玲委員等所提之臨時提案,是針對有些學生在領取租屋津貼之後,就沒有辦法得到其他中低收入的補助,這個部分要請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來研議,於二個月……

管委員碧玲:這是其中之一啦!二個月的期限則是要請他們針對所有的情況去檢視一遍。

陳次長宗彥:相關政策跟計畫要檢討。

管委員碧玲:對啦!

主席:好,要全部檢視一遍,好不好?這個內政部也同意,臨時提案就照案通過。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協商到此結束。

(協商結束)

主席:感謝各位委員,這是歷史性的案子,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教育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附帶決議第一案: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第二案:倒數第二行末句文字修正為「應於上開法律修正後六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並規劃相關全宣導作為,俾使法案修正通過後順利施行。」,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通過。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主席:補充宣告:委員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委員劉世芳書面質詢:

有鑑於新式數位身分證(New EID)為內政部重大政策,但從政策規劃伊始,社會各界便疑慮不斷。內政部空泛之解釋,不僅無法說服相關領域專家與民意,更導致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民團體對內政部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尤其,內政部原規劃明年一月將於新北市、新竹市、澎湖縣試辦,因試辦縣市民意的反對,昨天內政部改採縮小試辦區,以新竹市為試辦點,並以「自願換證」方式進行。此與內政部以往推動新式數位身分證政策的立場、態度,截然不同,試辦效益與參考價值亦極低。據此,就教內政部下列問題,惠請釋疑:

一、內政部原規劃試辦縣市縮小至新竹市,而依戶籍法第59條第3項,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具強制性,為何不僅縮小試辦區且改為「自願」換發?請內政部說明政策改弦更張之具體緣由。

二、為因應新式數位身分證施行,內政部曾聲稱將研修「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範各機關於執行業務時,查驗卡片資料即可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或個人身分,不得強制要求讀取晶片、機讀碼或卡片序號,甚至民眾得以貼紙方式遮蔽晶片、卡面條碼及機讀碼三區域,使用時即類同無晶片之國民身分證。就此而論,從身分識別的角度來看,施行新式身分證,無異於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三、內政部近來多次聲明,依據戶籍法第59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換發新證之目的即為取代舊證,故全面換證結束後,自應公告舊證失效日期。據此,今若採「自願換發」,即意味內政部同意「新、舊證並存」之情況,則內政部過往聲稱「新、舊證無法並存」之「戶籍法第59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顯無理由。

再者,新式數位身分證(New elD)資安風險警示,諸如網路連結、系統到資料庫的銜接均有遭滲透風險,過去駭客擬盜取國人個資必須一次一次分開竊取,但New elD的整合卻可能讓駭客「偷一次就解決」。內政部卻未對各端點的資安風險進行評估?亦未提出完整方案告訴國人如何防止各滲透?

綜上所述,新式數位身分證之推行,於法理上恐有不自洽之疑慮,於身分識別與辨別真偽上,似無必要性;於施行上,因得「自願換發」。顯無急迫性。爰此,要求內政部於二週內提出暫緩施行換發新式身分證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主席:針對今日審查之法案,作以下決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九個法案,均各自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請問在場委員,上述法案是否須經黨團協商?

王委員美惠:不用啦!

主席:好,今日審查之法案均不須經黨團協商。

在這裡要特別感謝內政委員會的各位委員,我們今天通過有關十八歲相關公民權的修正提案,在這裡感謝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也感謝各黨團予以支持,我相信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法案,也希望能夠儘快在院會獲得支持,再次感謝大家。

報告委員會,本次議程全部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5時26分)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