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星期四)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高副秘書長明秋:報告院會,出席委員3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3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軍事審判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國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蔡壁如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余天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促進基金設置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委員蔡壁如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及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柏惟等21人擬具「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境外敵對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番茄潛旋蛾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番茄潛旋蛾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第三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藜屬、木虌果、山葵、玉葉金花、秋海棠屬、雞冠花及馬齒牡丹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適用植物種類『印度棗』名稱為『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農田水利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事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限制輸入我國之稻米貨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澳大利亞維多利亞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荷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英國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日本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捷克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比利時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南科西嘉省及伊夫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朗德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經濟部函送「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監察院函,為修正「政治獻金查核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司法院函,為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相關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司法院函,為修正「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法務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修正羈押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行政院函,為「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制定公布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定自109年12月4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二一案至第二一九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二五案、第一二六案、第一三七案、第一三九案、第一四二案、第一四五案、第一四七案、第一四九案、第一六九案、第一七四案到第一七六案、第一八五案、第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五五案、第一六八案、第一六九案、第一七三案到第一七五案、第一八一案、第二一七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二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教育推展」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二、文化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之營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機制缺乏誘因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新北市政府三重碧華國中舊址推動長照設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新增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用多元媒體管道營造正確用藥環境計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臺南高雄水源聯合運用調度輸水工程」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水庫設施更新改善計畫等工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協助高雄市政府提出旗津海岸整治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計畫執行明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減少電力排碳係數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罐汽車駕駛員勞務外包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六、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科研成果技術移轉於產業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發生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高原民地區農機具補助額度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推動進展及未來規劃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推動進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推動進展、未來規劃方向等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水牛一號基金與水牛二號基金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相關資訊公布於網站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管理與強化公股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加速推動辦理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社會企業之業者申請率偏低及相關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重新檢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雲林毛巾產業未來發展與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收支餘絀現況暨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教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經費控管作業及檢討撙節捐補助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教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訪評計畫─會計財務項目未完全通過及連續2年未完全通過協會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文化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具體執行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7項恆春機場活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1項嘉義站及臺南站土地處分收入不足支應土地開發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4項嘉義站及臺南站土地處分收入不足以支應土地開發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7項研議加開臺北花蓮間定期列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0項舊式偵測器重新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5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7項儘速完成港區橋梁安全檢測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第4項臺灣鐵路管理局閒置或未達經濟效益之投資設備運用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爭取所屬社會福利機構以不定期契約方式進用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所屬社會福利機構用人制度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精神病人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六、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尊嚴勞動計畫」初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10項多角化商品行銷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12項避免行銷作為違反法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13項改善台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暨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第4項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三倍券推動成效不如預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分散領券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執行及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數位三倍券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紓困及振興預算不敷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計畫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三倍券綁定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利息補貼、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確保員工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政策經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三倍券綁定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印製及配送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增編經費與相關經費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紓困貸款信用保證之風險管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水電用量增加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疫情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固本專案計畫對於申請廠商善盡社會責任之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設立在帝寶之企業亦可獲得電費紓困減免是否有缺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夜市研擬振興消費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我國數位經濟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補助計畫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對受補助企業事業辦理查核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是否合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防疫訊息協助播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及防疫服務平臺維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疫情防治手機、發送簡訊、門號追蹤等預算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偏遠之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旅宿業申請紓困補貼違反規定追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因應未來全球航空業再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三、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協助業者推動產業升級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加強旅館業之紓困振興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保障空廚業穩定運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執行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抽查接受紓困之社福單位是否有社工回捐薪資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一八、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是否再次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一九、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補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二○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二二○、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等11案,業經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市鎮開發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委辦業務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及『支出』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支出』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等8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調查、地價稅、招商等複委託作業費用』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及『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總務處函送委員陳歐珀等16人於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為開放美國萊豬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機器人帳號留言或AI機器人犯罪所涉之法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及第6條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移工檢疫床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精進更生人就業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COVID-19疫苗採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我國矯正機關醫事人員、戒護人員之人力配置應加強精進規劃與評估,以確實提升監所整體人權與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全國24所監獄(不含外役監獄)其中17所有超額收容之情形,桃園監獄的超收比率更高達64.8%等,應進行檢討及精進規劃,並針對舊監獄之環境、設備及人力負擔,進行增進、更新之規劃,俾有效提升監所整體人權與品質,確切符合獄政改革之目標與願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防制電信詐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若只考慮以調升健保費率方式,來作為解決健保財務危機的唯一途徑,直教民眾情何以堪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台灣視網膜剝離比例全球居冠,孩童近視比例世界第一,請行政院正視孩童近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高中新課綱實施後,導致94%的教師授課時數大幅增加,應儘速補足教師員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有計畫培養各類別、各層次人才;高職、技專也應與高中、大學並重;在教育議題及政策上,除關注頂大資源外,也應顧及私校,讓技職生有另一出頭的光譜揀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臺鐵發生列車長遭受民眾無端辱罵及毆打事件,要求對於臺鐵員工輔導、安全防護之成效及落實狀況進行加強與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兒童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鑑於近期賭博類手機遊戲廣告於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台大量放送,恐有造成學童身心健康負面影響之疑慮,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盤研擬賭博類手機遊戲廣告播放時段等相關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研議放寬旅遊及商務人士入境限制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移工檢疫床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面檢視政府基金投資運用之內控與防弊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身心障礙者口罩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人造雨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發展過度倚賴電子資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因應日本規劃核島核廢水入海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二重環狀自行車道沿線跨排水橋梁寬度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遏止炒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調漲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等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幾起思覺失調症患者因出現幻聽、幻覺等情形而產生攻擊行為,再將所有的過錯推給疾病,反造成大眾對思覺失調症更深地誤解。鄰里、警政、醫療體系以及患者家屬應一起通力合作,讓患者能穩定接受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了解未來我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質詢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161千伏東林~蘆洲線#19~#23間鐵塔下地工程案,將#19、#23設為連接站,將使鐵塔站體向外延伸,造成鄰近民眾視覺上壓力,建請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研議將#19、#18鐵塔併同遷移至堤防外,與社區民宅保持距離降低視覺與心理壓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國道五號雪山隧道不論平日或假日,都會塞車,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說,為紓解雪隧車流,尋找另一路廊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建請行政院、交通部以花蓮、南投、台中、苗栗、彰化、雲林、嘉義等縣市「一日生活圈」為考量,將國六延伸到花蓮為解決國五塞車的新路廊,並請交通部早日完成埔里到花蓮段的國六高速公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南部水情吃緊,經濟部近日重提水庫計畫,包括新北雙溪、苗栗天花湖及台南南化(第二水庫)等3座新水庫,並進行全台7座水庫壩體加高以「因應氣候變遷加劇」以及「百年大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印尼移工將暫停入境;12月4日到17日期間暫停引進印尼移工入境台灣,初估將影響千名雇主。根據統計資料,11月COVID-19境外移入案例有77例為印尼移工,仲介業者認為,當地訓練中心恐已有群聚感染,建議政府必須關注假檢驗報告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台灣的新冠肺炎防疫,最近連續受到來自印尼移工的嚴峻挑戰,引發國人關切。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代表在記者會的談話,我們驚訝地發現,指揮中心到現在似乎還把這件事當成移工勞資問題看待,而沒有依傳染病防治的角度緊急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我國勞動基金近來又爆發官員弊案,讓全台上千萬的勞工對勞動基金信心日益失去信心,一方面擔心基金管理官員操盤手績效差,退休金領取無望,另一方面還要擔心勞保基金收不敷出,衍生的破產問題,據今年11月25日勞動部公布的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已高達9.11兆元,超過我國中央一年歲入總預算(約1.9兆元台幣)甚多,政府每年至少要撥補800億至1,000億元,才能填補基金財務大洞,若不改革,勞動基金將在六年後宣告破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網路通訊科技日益發達,使用三C產品拍照及透過通訊軟體分享之情況也越發普遍,卻也衍生出私密影像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在網路上流傳的情形不斷發生,對於未來人生路漫長的兒童少年而言,其所造成的傷害及影響是很大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國發會發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報告」指出,台灣總人口將正式於今年轉成負成長,也就是出生數將低於死亡數,並且預估五年後(2025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比以往的推估提前一年到來。少子化正是高齡社會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實,台灣人口老化的速度甚至超過日本,台灣的人口出生率已經低於日本,這是一個嚴重的警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鍾委員佳濱,為防止不肖人士向地檢署申告,獲取他人個資,行再生釁端、跟蹤騷擾之實,請法務部盤點、修正相關法令要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前,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9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下列有關第9次院會討論事項進行原則如下:

(一)「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廣泛討論時,各案分別由時代力量黨團推派2人、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各保留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二)衛生福利部及農委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共9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合併進行發言,由時代力量黨團推派2人、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不再發言,針對各案依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進行各案黨團版本之處理。上述各案黨團版本處理畢,再進行各案之附帶決議。

二、各黨團同意院會處理上開議案時,不提出重付表決及點名表決之提議,於「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營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完成院會處理程序後,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衛生福利部及農委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9案,完成院會處理程序後不發言。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蘇巧慧  林為洲  

鄭麗文(代)    林奕華  高虹安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邱顯智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依上開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9時43分)

繼續開會(10時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0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1、1、1、1、1、1、1、2、2、2、2、2、2、2、2、2、2、2、2、2會期第1、2、4、4、4、5、6、6、1、1、1、2、2、2、2、3、3、3、4、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9230159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077號、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53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04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15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35號、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52號、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085號、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087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4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5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21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38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55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76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79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93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36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52號、109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80號、109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22號、109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71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1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第2次、第4次、第5次、第6次,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分別於109年10月21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11月2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21案;會議皆由召集委員萬美玲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及相關人員亦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謝衣鳯等23人提案說明:

CODEX訂定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是採取共識決,在討論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之最大殘留容許量標準時,是依JECFA評估所訂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來討論,但因各國無法形成共識,最後CODEX是以69比67的票數通過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因為票數非常相近,CODEX的萊克多巴胺標準也備受爭議。因此,在沒有一套制式化的標準流程,能判斷美豬瘦肉精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健康風險,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二、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說明:

為落實學校衛生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之促進,爰提案「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規範所禁止及不得供售之物質,再新增「電子菸」及「加熱式菸品」等條文內容,以臻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之維護。

三、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指出2019年全美約有五分之一高中生都曾使用電子煙品,各地頻傳電子煙傷肺事件,造成青少年健康爭議。菸煙中有七千多種化學物質,其中九十三種致癌成分已有十五種被國際癌症研究列為「第一級致癌物」。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國內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已由103年2%左右升高至105年4.8%,增加近一倍,顯示電子煙興起對兒童與青少年健康產生嚴重威脅,學校端應積極禁止並加強管理。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電子煙與新型態之加熱式菸品販售吸食,維護學生身心健康。

四、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學校衛生法所定之學校班級校護比,自91年制定迄今未有調整,爰此特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置護理人員之法定班級數,並新增學校不得對學校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以彌補學校衛生業務因校護不足及衍生等相關問題。

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說明:

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經驗,為強化學校防疫,確保師生健康安全,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822年公布台灣兒童體位情況調查發現,我國兒童體位異常比率隨年齡增加,國小與國中學生的肥胖盛行率最高。另針對我國青少年健康行為追蹤研究也發現,我國青少年普遍不會注意營養標示也較少喝白開水,但食用過多高油脂食物或情緒飲食頻率越高,越容易造成青少年體重過重與肥胖症。為維護就學生學童與青少年身體健康,減少肥胖症,爰提案增訂「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販售含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並協助建立健康飲食概念。

七、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職致影響本職工作,且特殊教育學校應維持合理之護生照護比;另為尊重其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及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甚或摻入毒品;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杜絕「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

九、委員溫玉霞等22人提案說明:

鑒於校園營養午餐攸關下一代健康,然政府宣布自民國110年元旦開放進口含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美豬及30月齡美牛後,引發國人食安恐懼,廣大家長更憂心低價美豬及其加工製品恐混充成為各級學校膳食食材。為降低學生食用美豬的風險,同時鼓勵營養午餐使用國產優質豬肉,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增列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加工製品,俾能為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嚴加把關。

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具有風險,若飼養過程未按照規定方式使用,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內,即使煮熟,食用後人體仍會產生心悸、手抖等不良反應。為維護學童飲食安全與健康成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學校營養午餐食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

十一、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蔡政府在109年8月底宣布將以「行政命令」開放含瘦肉精的美豬美牛一事,教育部僅以函告各級學校應用國產豬肉,為保障各級學校學童食用健康食材,並避免校園面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混充國產豬問題,對於處於發育期間中小學生產生長期影響,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學校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相關產製品,以保障學生健康。

十二、委員林奕華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學校衛生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該法迄今,歷經兩次修正,皆為因應外在環境改變。如基因改造食品出現,若無立法限制校園使用,恐不利學童健康,故透過修法方式,禁止校園營養午餐使用基改食品。如今,政府貿然於109年8月逕自宣告,將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美國豬肉進口台灣。若未及時配合修正學校衛生法,恐造成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品及其加工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影響學童健康,亦違背該法意旨。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品及其加工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以因應最新出現之食品安全問題及確保學童健康。

十三、委員呂玉玲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人體食用過量之乙型受體素,會出現頭暈、嘔吐、心悸及血壓增高,甚而導致神經系統受損致死亡等情形,現高中職以下學校學生正值發育階段,政府務必做好校園食品安全把關,保障學齡兒童與青少年之健康飲食。爰提案「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政府將於2021年元旦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教育部雖已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函告各級學校一律使用國內優質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然現行「學校衛生法」僅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未禁止肉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顯不完善,恐有不肖廠商鑽其漏洞,供給美國等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或其初級加工品作為學校膳食,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養午餐必須一律採用「本國」食材且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以保障學童之食品安全。

十五、委員鄭正鈐等23人提案說明:

針對政府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美牛進口,有醫師表示,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對下一代神經發育有毒性風險,可能對下一代產生精神異常、自閉症、學習障礙等腦神經發育問題。若學界無法證明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無副作用前,學校午餐應避免使用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加工食品,不應讓學童曝露在食安風險下。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蔣萬安等21人提案說明:

鑑於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已通過對於牛肉及豬肉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標準,惟依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沒有檢驗登記之情況下,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不得使用於國內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又我國國小學童、國高中學生正值發育階段,國家應針對校園食品安全予以更加嚴格之規範,保障其身體健康發展。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學校供應之膳食及食材,應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維護我國學生身體健康。

十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提案說明:

鑒於目前相關研究皆無法證明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人體無害,且國人飲食習慣包含食用肉品內臟及貢丸、香腸等相關加工製品,為確保我國學生飲食安全及身心健康。爰此,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為確保學童健康,並使法令規範明確化,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賴士葆等19人提案說明:

基於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即令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外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理應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為優先且主要原則。有鑑於此,爰修訂「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明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十、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說明:

為守護校園學生及孩童的健康,考量當前規範校園衛生之法規,仍沒有禁止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法源依據。爰此,特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需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成分,及其初級加工品和產製品。

二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為確保學童健康,避免不良業者使用豬肉、牛肉引進非國內在地食材,並健全營養午餐之規範,爰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十二、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感謝各位委員對教育發展之關心,本部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為強化學校餐飲衛生安全管理機制,嗣於102年12月18日修正第22條,規範各級教育機關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抽查學校餐飲衛生,由農業或衛生單位抽驗學校食品;增訂第23條學校供應膳食應採用認證在地食材,第23條之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營養師職責,第23條之3學校膳食採購應參考中央契約範本與業者簽訂契約。104年12月30日修正第22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之頻率,由不定期增加至每學年至少1次;以及第23條之2增加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偏鄉在地食材供應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等。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學校衛生法相關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對以上草案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洪委員孟楷等17人、張委員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調整校護與學生班級數比及規範學校不得對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等,本部說明如下:

1.針對洪委員孟楷等17人提案:

(1)依現行「學校衛生法」規定,以40班為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聘護理人員5,594人,如採34班為基準,應聘護理人員5,812人,計增聘218人,每年約需增加薪資1億4千萬元至1億8千萬元(以護理師最低薪資48,075元及最高薪資62,135元,1年13.5個月計算),且目前尚有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及員額編制限制,無法落實規定聘足護理人力,爰尚須與地方政府溝通取得共識。

(2)大專校院因各校學士、碩士及博士班等規模不同,每班人數差距甚大,爰建議再予考量。另依本部108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大專校院每校均已設置專任護理人員。

(3)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環境、健康教育與活動、健康服務等面向,學校應據以執行餐飲衛生管理、飲用水管理、健康飲食教育、學生健康檢查與管理、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緊急傷病處理等工作。除「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應由護理人員或「營養師法」第12條規定應由營養師執行之工作外,前述工作仍須由學校相關單位跨處室(總務處、學務處、教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相關系所院等)通力合作推動,才能落實執行,倘規範學校醫事人員僅能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恐影響學校其他相關工作跨單位間之合作機制。

2.針對張委員育美等19人提案:

(1)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15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1人。」,據統計目前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人數平均10-11人,故特教學校學生總數與法定護理人員所需服務之照護比有相當差距,宜併予審酌。

(2)「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9項及第10項已明訂兼任之人事及主計人員,不包括護理人員。其規定略以「(第9項)……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第10項)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爰有關護理人員兼任事宜,建議循現有機制辦理。

()黃委員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學校應備適當防疫物資等,本部說明如下:

1.「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已規範傳染病監控含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之相關防疫措施: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傳染病監控措施,包括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學校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辦理傳染病通報、調查學生及教職員工出(缺)席狀況、罹病及接受治療情形,並進行環境消毒、改進衛生設備或配合採取隔離檢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蔓延。

2.學校應準備適當防疫物資,執行個案健康管理及環境清潔消毒:「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已規定學校執行傳染病防疫及監控措施,包含個案健康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等,爰學校平時即應準備適當數量之口罩、額溫槍/耳溫槍、漂白水及酒精等防疫物資。

()張委員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19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等活動,以及結合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促進活動,本部說明如下:

1.委員提案修正第19條條文,增列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等活動:

(1)健康飲食教育課程及活動推動已於「學校衛生法」及課綱規範:「學校衛生法」第16條規定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且已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及108學年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2)學校環境保護學習已納入環境教育法及課綱規範:「環境教育法」第19條已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亦將「環境教育」列為重要議題,依國小、國中、高中不同學習階段之議題內涵,發展各項環境教育學習主題活動,並已落實執行。

2.委員提案修正第20條條文,增列學校應結合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促進活動:「學校衛生法」第19條已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且於「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已有相關法令規範,且學校亦落實執行。

()謝委員衣鳯等23人、溫委員玉霞等22人、張委員育美等17人、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奕華等20人、呂委員玉玲等20人、萬委員美玲等18人、鄭委員正鈐等23人、蔣委員萬安等21人、魯委員明哲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第23條第3項增列學校供應膳食食材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鄭委員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建議第23條之3第1項增列業者應在契約中聲明未使用含乙型受體素(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等,本部說明如下:

1.針對委員提案修正第23條第3項增列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

(1)「學校衛生法」於102年修正第23條第3項條文,即要求學校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結合食農教育,使用在地食材,養成學生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另為配合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在地章Q食材試辦計畫,鼓勵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農漁畜產品標章(簡稱「三章一Q」)食材,並自107年起全面推動、持續補助學校午餐費用,以確保食材安全之地產地消、可追溯性,提升學校午餐食材品質。

(2)現行法規與機制已完備,已可確保校園供餐一律使用在地食材:

A.「學校衛生法」已規範應優先採用認證在地優良農產品;

B.本部已以行政指導方式正式行文要求學校、幼兒園、兒童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供膳採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C.已落實校園食品安全中央聯合訪視抽查、縣市主動全面督導監控、學校落實管理之三級管理機制,並強化稽查驗收工作;

D.已持續督導學校要求廠商依部訂契約規範執行,落實食材品質管制;

E.將持續落實學校食材登錄資訊透明,增加原產地(國)標示;

F.持續推動食農教育,養成學生對自然之尊重。

2.針對委員提案修正第23條之3,規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及基因改造食材:

(1)「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業規範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本部現行契約範本已規定學校供餐應優先提供在地優良農產品,並訂有違約罰則規範,學校均應依契約範本簽訂契約。

(2)另現行採購契約之食品衛生安全檢驗規定,已訂有檢出禁用動物用藥(含乙型受體素)罰則,本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強化學校驗收機制並落實執行,違規廠商記點或暫停契約,以確保食材品質及來源符合規定。

3.現行法律規範及相關機制已強化跨部會合作及三級管理稽查機制,並加強食材溯源及源頭管理,可確保學生在校用餐安全。

()洪委員孟楷等18人、林委員奕華等19人、張委員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等,本部說明如下:

1.有關電子煙防制,中央已於104年起召開「電子煙防制跨部會合作討論會議」,本部歷年均透過各項行政措施,督請各級學校將電子煙等新興菸品議題納入現行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辦理,並強化防制措施,例如辦理所屬人員衛教宣導、透過校內規範管理、將發現之電子煙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等。

2.本部已將「菸害防制」納入課綱,透過課程教學建立學生菸害(含電子煙等新興菸品)防制知能,並列為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必選議題全面推動,另透過輔導工作協助學校落實執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有關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建議回歸菸害防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現行機制已完備,將持續督導各級學校落實辦理校園菸害防制工作。

()林委員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2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禁止販售含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說明如下

1.本部已會同衛福部訂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等規定,以管理學校飲品及點心販售事宜。

2.其中「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已規範國中以下學校飲品及點心食品供應熱量、添加糖類、校園烘焙食品所含之油、糖、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等限制熱量等,且規範學校供應飲品種類;另高級中等學校亦規定禁止供應碳酸飲料等。

3.本部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管理查核,現行機制已可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販售含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

()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教育事務的關心,「學校衛生法」於102年修正第23條第3項條文,即要求學校應優先採用中央認證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結合食農教育,使用在地食材,養成學生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107年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全面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農漁畜產品標章食材;並透過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提升跨部會稽查及抽驗機制,強化源頭控管、加倍查驗,希望透過養成學生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深化食農教育之精神。

針對學校護理人員工作、學校防疫物資準備、學校營養師職責、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防制等,本部已有相關機制與政策推動,將持續督導各級學校落實執行,以維護與促進教職員工生健康。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支持及指導,謝謝各位!

二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以下謹就本會辦理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政策執行情形及配合教育部相關措施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本會目前辦理情形:

為照顧全國約180萬名國中小學童,行政院自106年起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政策(每人每餐獎勵3.5元),鼓勵學校採用具有機標章、產銷履歷TAP標章、臺灣優良農產品CAS標章及國產溯源QR Code等三章一Q標章(示)食材,本會配合執行學校午餐農、畜、水產食材監測稽查與抽驗以維護學生膳食安全。

本會自106年起生鮮畜禽食材每年至少抽驗800件,監測動物用藥殘留(包含乙型受體素檢測),其中豬肉食材每年約500件,合格率均達100%。另本會於畜牧場、拍賣市場及屠宰場就源頭把關,每年檢驗約35,000件,其中國產豬隻藥物殘留監控107年至今每年抽驗均達6,000件以上,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檢測結果均未檢出,顯示國產豬肉之安全性。

本會運用教育部學校食材登錄平臺資料統計,108學年度生鮮豬肉食材已有7成以上使用國產三章一Q產品,未來豬肉加工品將納入獎勵範圍,國產驗證(CAS、TAP)產品之生產與管理相當到位,可提供完整追溯資訊,確保產品安全與品質。

()本會配合教育部相關措施:

本會已配合教育部規劃,自110年起將要求學校午餐使用之食材,均需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方可請領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之補助經費。目前國產可追溯食材種類包含有機、產銷履歷TAP、臺灣優良農產品CAS標章及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等,國產可溯源食材充足,供應絕對不是問題,本會並將持續與全國團膳或食材供應業者溝通推動,以確保國中小學童吃到來源明確、優質安全的國產農產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十三條,綜合各提案後決議,保留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送院會處理。

三、第二十三條之三,經林奕華等6位委員提議採點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3人(不含主席);贊成者5人(李德維、高虹安、高金素梅、鄭正鈐及林奕華);反對者8人(陳秀寳、賴品妤、林宜瑾、黃國書、范雲、吳思瑤、張廖萬堅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贊成者少數,本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肆、21案併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謝衣等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委員溫玉霞等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林奕華等20人提案

委員呂玉玲等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提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委員蔣萬安等提案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

現行法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三十四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三十四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學校不得對前三項之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特殊教育學校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應增置護理人員一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護理人員具護理師資格者,從其資格進用之。

學校醫事人員在校不得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一、查教育部所設教育統計查詢網,「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含幼兒園)」自97學年總計60,630班級數,下降迄至最新107學年總計50,767班,明顯銳減。

二、按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條文內容之40:1班級校護比,在近二十年以來卻沒有隨著班級數變遷有所修正,顯已與學校實情脫節。

三、少子化對學校護理人力影響,致使大型學校因班級數減少不滿40班而縮編學校護理人員,導致學校環境中普遍僅存一名校護,而產生因請假、受訓等職務暫缺等人力不足困境,且因繁重業務衍生學校衛生維護未能周全風險。至於中型學校及小型學校,校護於實務中尚需負擔行政及庶務工作事項,並擔負上開非屬學校衛生事項之考績評鑑,以致護理專業未能落實在醫療、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等本職。

四、本提案將前開之班級校護比自40:1修正為34:1,並另新增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規定置護理人員,以及學校不得對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等內容。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除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尚有臨時發生之生理意外事件需處置,較一般學校之護生照護比嚴重失衡。爰參酌現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範,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特教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

二、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爰修正第三項。

三、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致影響本職工作;監察院已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爰增列第四項。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學校應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原條文僅規範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之作為,然以民國一零九年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例,自疫區返回或與患者密切接觸者,即有於校園造成群聚感染之可能。爰於第一項增訂有於校內造成傳染之虞時,以完備防疫工作。

二、疫情流行期間,因防疫物資需求大增,造成學校難以備齊。爰增訂第三項命學校應隨時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以因應疫情,並可支援平時衛生保健使用。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建立健康生活行為及環境保護等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二十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十九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綜合各提案後決議,保留委員萬美玲等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送院會處理)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與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溫玉霞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或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相關產製品

委員林奕華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

委員呂玉玲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且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優良農業產品,並以在地優先為原則。

前項農業產品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蔣萬安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或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及其產製品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如使用豬肉、牛肉之相關產製品,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洪孟楷等17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成分與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初級加工品及產製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CODEX訂定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是採取共識決,在討論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之最大殘留容許量標準時,是依JECFA評估所訂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來討論,但因各國無法形成共識,最後CODEX是以69比67的票數通過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因為票數非常相近,CODEX的萊克多巴胺標準也備受爭議。因此,在沒有一套制式化的標準流程,能判斷美豬瘦肉精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健康風險,禁止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溫玉霞等提案:

一、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二、本條文字只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及禁止「含基因改造」食材及加工品,並未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

三、爰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將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加工製品與基改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食品,同列為禁止進入校園的項目。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具有風險,若飼養過程未按照規定方式使用,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內,即使煮熟,食用後人體仍會產生心悸、手抖等不良反應。為維護學童飲食安全與健康成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學校午餐食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

民眾黨黨團提案:

新聞指出,過去有研究發現,豬隻服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後導致心悸及高血壓;此外,豬在吃了瘦肉精後,藥物主要累積在豬肝、內臟器官肌肉等處,人類若過量服用,恐引發心悸、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或者出現手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現今國內對乙型受體素之使用與風險,仍欠缺足夠之風險評估與長期性研究證明其安全性。

再者,國小、國中、高中學生正值成長發育時期,需食用對身體有益之健康食材。政府需對校園食品及食材應更加嚴格把關,以保障學生食品安全,並落實照顧學齡兒童的健康飲食。

爰提案明確規範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相關產製品之必要。

委員林奕華等20人提案:

一、學校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該條文係為預防基因改造食品入侵校園,爰立法要求基改食品退出學校營養午餐,以維護學童健康。

二、然,因政府於109年8月底,貿然宣布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美豬進口,卻未對校園營養午餐進行相關配套,恐造成含瘦肉精之肉品、加工品大舉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與原先立法保障範圍,顯有極大差異。

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主要係以豬肉為大宗,爰立法新增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品及加工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以符合整部學校衛生法,立法促進學生健康之意旨。

委員呂玉玲等提案:

一、第三項修正。

二、萊克多巴胺食用過量會出現頭暈、嘔吐、心悸及血壓增高,甚至神經系統受損導致死亡;尤其患有交感神經功能亢進者,例如高血壓、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更易發生健康危機。此外,氣喘者若長期過量食用,將產生耐受性,降低支氣管擴張的正常用藥。爰修正本條,明定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以維護學童之健康飲食。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一、鑒於政府將於2021年元旦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教育部雖已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函告各級學校一律使用國內優質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然現行本條文僅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未禁止肉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顯不完善。

二、為保障學童之食品安全,爰修正本條文第三項,將「優先」刪除,明定學校提供膳食只能以「本國」優良農產品作為食材,並保留在地優先原則。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學校供應膳食之生鮮食材,禁止含有「乙型受體素」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一、雖然政府說瘦肉精要吃大量才會有危害,事實上有醫師表示,長期低劑量的接觸更危險,不僅影響生殖力、癌症轉移風險提高,也會導致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加重,目前美國還有孕婦食用瘦肉精生出自閉症孩子的訴訟在進行,長期低劑量攝取萊克多巴胺,可能透過孕婦胎盤進入胎兒腦部,這部分若無完整評估,無法教人放心。

二、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對下一代神經發育有毒性風險,可能對下一代產生精神異常、自閉症、學習障礙等腦神經發育問題。

三、若學界無法證明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無副作用前,學校午餐應避免使用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加工食品,不應讓學童曝露在食安風險下。

委員蔣萬安等提案:

國小學童、國高中學生正值發育階段,國家應給予更加嚴格的規範,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學校供應之膳食是我國學生重要的營養來源,儘管Codex已於2012年訂出萊克多巴胺之國際標準,但為避免學生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食用到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學校供應膳食之食材,增加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以保障學生身體健康。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一、乙型受體素種類繁多,現今國內對其風險危害評估不周且缺乏長期性研究以證明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人體無害,為保障學生飲食安全及身心健康,應明訂禁止學校餐點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

二、我國國民飲食習慣包含食用肉品內臟及貢丸、香腸等相關加工製品,為確保學生誤食含有乙型受體素之相關產製品,應於條文中明訂禁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又教育部於2020年8月28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令規定各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二、為確保學童健康,並使法令規範明確化,爰修正第三項。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一、「瘦肉精」或「瘦體素」,是對數種主要用來增進家畜增長瘦肉的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Beta- adrenergic agonist)動物用藥俗稱,簡稱「受體素」,人類大量食用瘦肉精含量超過標準值的食品,可能會立即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另外,瘦肉精同樣是一種體育禁藥(興奮劑),運動員如果誤食含有瘦肉精的肉製品,可能會導致尿檢呈陽性。鑒此,基於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即令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

二、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外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爰於本條第三項增修,明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

委員洪孟楷等17提案:

一、校園學生及孩童,多屬生理機能正在成長與發育階段,實應考量其身體健康依法受保障,不過量攝入管制物質之必需。此外,查「萊克多巴胺」是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管制殘留容許量之物質,加上成長和發育階段者較不具有與成年人一樣健全的毒物代謝能力,是以本條文具急迫修正之必要。

二、復以教育部已明確對外宣告,在校園膳食政策上,指導原則便是為禁止爭議肉品進入校園,以及優先採用不以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飼養之國產肉品;因此,為給上開政策在中央法源依據能有所授權出處,亦是為本提案提出之考量。

審查會

綜合各提案後決議,保留委員萬美玲等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送院會處理。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確保學童食品安全,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一項所規範之菸品物質,含電子菸、加熱式菸品,及其附屬零配件。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禁止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其他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和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一、加熱式菸草產品(Heat not burn tobacco product)是使用特製加熱器加熱菸草柱(非燃燒方式),由使用者經口吸入含有尼古丁和其它化學物質氣霧的一種菸草製品,故具有成癮性。另根據菸草控制期刊(Tobacco Control)近期研究報告指出,加熱式菸品在一般使用條件下,90時即會釋出急毒性物質:甲醛氰醇(formaldehyde cyanohydrin),在低濃度下即具有高毒性;另外由於加熱式菸品設備的使用性質,可能會導致吸食的時間間隔減少,從而可能增加使用者對尼古丁和其他有害化學物質的攝入量。

二、電子菸除含有有礙健康的尼古丁外,仍有甲醛、乙醛、亞硝胺等多種致癌物質,菸霧中含有重金屬(如:鎳、鉻、銅、鉛、鋅、砷、硒等)同樣導致二手菸危害。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18年1月23日提出「

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

」報告,指出電子菸產品可排放出大量潛在危害物質,並具有爆炸、中毒、燒傷等危險。另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檢驗結果亦顯示,約有8成電子菸含有尼古丁,會造成使用者成癮,也可能導致藥物濫用。

三、美國FDA已要求電子菸商應對防止未成年使用電子菸提出對策;南韓報告指出學生吸食電子菸導致氣喘盛行率及到校缺課率增加。香港亦於2018年10月10日宣布全面禁止電子菸和加熱式菸草產品的進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根據國民健康署最新108年4月26日「國高中生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我國現今總計約有3.8萬青少年正使用電子菸。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有鑑於現行條文僅規範菸品,然對於使用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等電子煙品或新型態菸品未有規範,然電子煙與新型態菸品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更大,應以法律規範禁止販售與吸食,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等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之「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

二、電子煙非菸品: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所稱「菸品」。

三、按所謂「煙」乃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而「菸」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二者定義不同。

四、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若排除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也曾經使用過水菸、雪茄及菸斗等菸品者,其盛行比率為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5.5倍。

五、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

六、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

七、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禁止販售含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並應加強學生健康飲食概念。

前項食品與飲料含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調查青少年若攝取過多高油糖鹽類食物或含糖飲料可能造成體重過重或肥胖症問題,且該類食物不僅營養成分不足,食用過多也容易增加學生腸胃負擔,影響學習注意力無法集中。尤其國高中學生面臨升學壓力,可能出現情緒飲食情況,藉由食用高鹽糖食物或含糖飲料減輕壓力,為維護就學中學生身心健康,爰增訂本條文,全面禁止高中以下學校販售高鹽、高油、高脂與含糖飲料,並應加強學生健康飲食概念。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供應膳食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不得再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又教育部於2020年8月28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令規定各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三、為確保學童健康,加強對於業者違法行為之嚇阻,以適當裁罰彰顯學童食品安全健康之價值宗旨,爰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違反規定者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則不得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阻嚇不良業者引進非國內在地豬肉及牛肉食材進入校園,並健全營養午餐之規範。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