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為開放美國萊豬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3)

楊委員為開放美國萊豬進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係由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復依同法第4條規定,由於該標準係屬科學性、技術層面之規範,衛福部應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查。

二、有關本次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之修訂,衛福部前於本(109)年9月4日送請審議會審查後,參酌專家學者建議擬定殘留標準草案,並依程序辦理預告,將預告期間所接獲各界意見,分類並彙總回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後,方於同年月17日辦理發布作業。另因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非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之範疇,行政院農委會為維持國內畜牧產業不使用萊克多巴胺政策,前已於本年9月7日公告:「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

三、本次修訂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除維持現行有關萊克多巴胺在進口牛肌肉之殘留容許量外,主要係增訂進口豬各部位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並自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至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如規定全面禁止豬肉食品殘留萊克多巴胺,則與該標準之規定未合,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有牴觸上位法規命令之虞。

(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機器人帳號留言或AI機器人犯罪所涉之法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5)

鄭委員就機器人帳號留言或AI機器人犯罪所涉之法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網際網路具跨國性與多元開放之特性,內容異動頻繁及機動性高,民主先進國家均避免由政府以公權力直接介入,並以尊重使用者選擇權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為前提,由業界以自律方式及公民共同參與監督。有關網路平臺業者之帳號管理,係屬平臺自主管理事項,以臉書為例,該平臺業者已自行訂定社群守則,如有違反其規定者,業者將自律處理,透過移除假帳號等方式,維護用戶良好使用環境。另為打擊製造政治衝突及誤導他人之機器人等虛假帳號,臉書已於本(109)年3月公布新AI工具「深度實體分類」(Deep Entity Classification;DEC),其為一個機器學習模型,可偵測可疑帳號活動,評估帳號行為、有互動之可疑帳戶或粉絲專頁,迄今已協助阻截超過65億個虛假帳號。

二、依刑罰理論,犯罪行為人單獨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為「直接正犯」,即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行為人以自己之行為直接完成構成要件行為之正犯;「間接正犯」則非行為人直接實行構成要件,而係利用第三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第三人非犯罪行為人,其僅為被利用之一種工具。以目前科技發展而言,機器人帳號留言或AI機器人犯罪,屬人為問題,應處罰該控制機器之行為人,若未來機器人發展成熟而有行動能力,則依刑罰理論「間接正犯」之架構,利用機器人而遂行犯罪行為者,仍有處罰之依據。此外,網路內容所涉問題係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目前「中華民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加工自殺、妨害秘密等不法行為,已訂有各類處罰規定,網路世界可能涉及之言行,亦適用上開相關規範,使用機器人帳號或假帳號留言之內容如涉及違法,可依相關法令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追查,或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主張權益。

三、日前美國總統大選期間美國在台協會(AIT)官方臉書遭大量留言洗版,外交部已向AIT瞭解網民留言攻擊情形,並表達如有必要願提供相關協助;經初步瞭解,留言攻擊不少出自機器人帳號,目的可能為利用美國國內選舉製造臺美間之矛盾或國內混亂,政府已呼籲民眾理性看待美國民主選舉,並對臺美關係保持信心,勿進行非理性留言攻擊。

(三)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及第6條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5)

郭委員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及第6條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其中為民服務費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項目,係與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有關之必要費用,用途廣泛。

二、次按本條例第6條規定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係因各該民意機關職司立法,事涉專業,爰明定得遴用立法助理人數及其支給標準之上限,以提高立法品質。故補助該費用尚與為民服務費之目的有所不同。

三、有關郭委員所提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不足問題,建議通盤檢討及重新配置一節,本部將於研議修正本條例時,考量該費用與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性質、目的等因素予以檢討,研議宜否調整及如何調配等相關問題。

(四)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移工檢疫床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1)

費委員就移工檢疫床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移工入境須配合居家檢疫14日,且雇主對依法引進之移工負有生活照顧責任,須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並於本(109)年3月25日指示,自本年3月27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分流如下:

(一)居家檢疫:新聘產業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安排檢疫場所(包含防疫旅館、自有或租賃建物),並經地方政府事前查核合格後,始得引進移工來臺。

(二)集中檢疫:含新引進之社福移工及不限業別之重入境移工;另自本年8月12日起,菲律賓籍移工統一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二、另衛福部現共設置有29處集中檢疫場所,集中檢疫房計3,203間。目前集中檢疫房除提供移工使用,另需分配予來自高風險國家之菲律賓專案(包含移工、國人等所有自菲國入境者)、僑外生專案(境外生)、具風險(未經檢疫)船舶專案(遠洋漁工)、入境時有症狀之人員採檢隔離,以及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經強制送入之民眾使用。此外,亦須保留部分檢疫房供緊急時應變使用。

三、又,勞動部考量安排移工入境後之居家檢疫處所具相當急迫性,且恐有部分雇主於移工入境後無法即時提供檢疫期間之住居所,故該部前已於本年6月10日及10月22日函請衛福部增加移工入境之集中檢疫房,現計有1,500間;勞動部並於本年10月24日修正床位登錄方式如下:

(一)限縮已持有簽證之移工始得辦理。

(二)採1次性登錄。

(三)由電腦隨機抽籤。

四、截至本年12月8日止,勞動部所屬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人數約計1萬363人,入住集中檢疫房之移工人數並已達到滿床;除該部將持續尋覓適當場地擴充檢疫量能,指揮中心亦將視該部所提需求及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分配集中檢疫房。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精進更生人就業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8)

張委員就精進更生人就業輔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強化更生人就業輔導為更生保護之重要工作,而為增加更生人就業機會,本部均持續督導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將協助更生人就業列為業務推動重點,其近年提升更生人就業措施如下:

一、運用各分會委員及更生輔導員等相關資源主動開發當地產業相關企業主,充實協力廠商資料庫,提供更生人多元就業選擇機會。

二、搜集各種求才資訊,主動拜訪求才廠商,勸導接納更生人就業,提供就業機會,並以降低「缺工」問題。

三、與就業服務站相互配合,積極開發轄區內外能實質提供就業機會的協力廠商,以提升分會就業協助之能力。

四、積極結合運用政府就業服務管道協助個案就業,開立轉介就業單,並持續追蹤個案及就業服務單位就業輔導後續情形,全力協助個案就業。

五、強化與就業服務中心(站)合作共同協助更生人就業,對於已輔導就業之個案予以後續追蹤。

六、結合人力銀行或人力派遣公司,提供更生人就業。

七、開辦各地社區及安置處所多元職能訓練專班,培訓更生人一技之長,提升其就業機會。

八、督促各分會針對個案狀況做全盤瞭解,以同理心處理,主動積極多次媒合,及追蹤就業狀況,並加強其持續就業意願、導正其偏差求職心態及觀念。

九、參考民間人力銀行、就業多媽媽等相關作法,提升工作人員就業協助之知能,並於更生人到會求職時,先行過濾真正有就業意願者,瞭解其專長及需求職類並提供各項求職準備相關知識或訓練,包括面試技巧、服裝儀容、求職禮儀、注意事項、自傳及口條等事項,並由更生輔導員一路陪伴,從尋找工作、面試、錄取到穩定工作及生活。至於技能不足者,則安排參加職業訓練。

十、協調相關單位積極推動監所收容人就業講座,提供就業相關資訊、資源服務等內容,協助提升其就業能力,並落實就業媒合及輔導。

十一、設計「就業宣導回饋意見表」、「就業宣導回饋意見統計表」針對收容人出監後之就業加強宣導及瞭解就業需求,各分會轄區監所至少每季實施一次回饋意見表調查。

十二、因個人因素尚未就業個案,每月請更生輔導員關懷輔導並與家人、案主溝通勸說,鼓勵就業。

十三、針對促進更生人就業輔導與訓練等議題,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強化雙方轉介合作關係。

(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COVID-19疫苗採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3)

張委員就COVID-19疫苗採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COVID-19國際疫情持續嚴峻且不斷有復燃趨勢,疫苗對於其後我國疫情防治與國人防護是至為迫切且必要的防治策略,爰積極洽購COVID-19疫苗,以提供國內風險族群使用,強化保護力及降低感染與疫情傳播。

二、我國目前採取「國際投資」(參與WHO、GAVI、CEPI主導之COVAX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方案同時進行,以期分散風險,儘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優先提供國內風險族群使用。此外,為加速及確保疫苗取得,我國目前已透過COVAX平台簽署採購協議,另亦同步透過多方管道向國際疫苗廠洽購。

三、COVID-19疫苗均處於臨床試驗階段,候選疫苗種類多,本部與疫苗廠商洽談,均採相同協商程序進行,包含邀請專家綜整評估廠商所提供之疫苗安全性及有效性、疫苗效期、使用穩定性等資訊,同時就疫苗研發量產時程、疫苗可供貨方案及疫苗價格等進行協商;如國外疫苗廠無在台代理商,則需具備原廠正式授權文件,以為後續洽談依據。為確保疫苗品質及接種效益,本部並就國內冷鏈物流進行盤點、評估量能及因應規劃物流作業,以採購符合我國接種實務需求之疫苗。

(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我國矯正機關醫事人員、戒護人員之人力配置應加強精進規劃與評估,以確實提升監所整體人權與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6)

張委員就我國矯正機關醫事人員、戒護人員之人力配置應加強精進規劃與評估,以確實提升監所整體人權與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自100年成立以來,為應部分矯正機關新(擴)建及超額收容嚴重、戒護外醫勤務量增長等所需人力,經本院同意核增預算員額職員550人、約僱人員150人,合計700人,如下:

(一)104年增補情形:

為應接管之軍事監所難以啟用、增擴建外役分監運作艱困、戒護及教化人力不足等情形,法務部於104年3月研提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以戒護人力比提升至1:8、教化人力比提升至1:100為目標,請增預算員額3,041人。本院於同年7月2日及8月5日函復同意核給新增及擴(增)建監獄所需人力(八德外役監獄、臺南第二監獄及外役分監)員額300人(職員150人,約僱人員150人)。

(二)106年增補情形:

為應臺北監獄及宜蘭監獄新(擴)建後勤務點增加、部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及戒護外醫勤務量增長所需人力等,法務部於106年6月請增職員預算員額400人。本院於同年7月同意核給戒護人力380人及教化人力20人,其中106年核給戒護人力159人、教化人力13人,合計172名;另107年核給戒護人力221人、教化人力7人,合計228名。

(三)本院陸續核增上開矯正機關預算員額及約僱人力,惟同期中央機關係減少整體員額數,顯見在政府員額精實及控管財政支出原則下,對矯正機關人力需求實已優予考量。

二、有關醫事人力配置規劃及評估部分:

(一)矯正機關係執行徒刑、強制工作及羈押等之場所,收容對象如身體不適有就醫需求時,由矯正機關協助其於機關內門診就醫,經醫師診斷有必要時,依醫囑持續於機關內接受治療,或戒護至醫院進行診療。醫療機構係收治經醫師診察認定需住院而收治住院者,護病比則係依護理人員和其所需照顧之住院病人所定,由於矯正機關收容對象並非均需護理人員照護之病患,與醫療機構收容對象實屬有別。

(二)為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處遇,矯正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共同推行二代健保後,各矯正機關均有專責醫療機構負責提供健保診療服務,由合作之健保醫療院所提供醫師、護理師及藥師等專業人力,並由矯正機關依醫囑協助收容人就醫、轉診、住院等醫療處遇,結合地方資源推行衛教宣導業務。

(三)截至本(109)年10月底,矯正機關醫事人員計196名,併同二代健保資源,平均每月進入矯正機關進行醫療服務之醫事人員計約1,376名,共計1,572名醫事人員,醫事人力約為1:37。如以108年全國人口約2,360萬名,護理人員執業人數225,062名,經核算醫事人員與國人比例為1:105。

(四)基上,矯正機關之醫事人力比未低於整體國民,且各矯正機關均與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合作,遵照醫囑提供收容人妥適醫療處遇,使收容人不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影響其醫療權益。

三、有關戒護人力配置規劃及評估部分:

(一)矯正機關戒護人力長期不足,經衡酌為維持機關囚情穩定及運作實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總量控管限制及國家財政問題,並參酌國內學者專家建議,戒護人力比以1:8為宜。

(二)截至本(109)年10月底,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7,573人,實際收容容額58,990人,超額收容比率為2.46%。另戒護人力預算員額為5,778人,戒護人力比約為1比10.2,超額收容情形及人力配置較往年已略有改善。又107年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數計643人,108年錄取人數計514人,以及109年預計錄取200人,近3年累計錄取共計1,357人,戒護人員缺額情形已獲得緩解。

(三)戒護人力問題雖有緩解,惟距離理想目標仍存有差距。以近5年矯正機關平均收容人數62,452人及上開1:8之比率作為計算基準,戒護人力預算員額須達到7,807人,尚須增加2,029人。目前公務人員整體人力受限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總量控管限制,關於矯正機關人力缺口之改善,將再適時檢討處理。

四、矯正機關依業務現況,新增之人力需求及辦理方式如後:

(一)戒護人力配置須符釋字第785號解釋之框架性規範

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11月29日作出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服務法、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相關法令,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的特別規定,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檢討修正。

矯正署將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及權責機關所訂之相關框架性規範,凝聚同仁共識,研提具體可行之相關規範及勤務制度,並爭取人力及經費挹注,完備矯正人員勤務制度。

(二)新(擴)建工程將陸續完工,勤務崗位及業務人力需求增加:

為應收容人基本生活空間之需,矯正署賡續推動雲林第二監獄、八德外役監獄、彰化看守所等新(擴)建計畫,期程規劃分別為106至109年底、106年至111年底、107年至113年底,完成後預估可增加4,819名收容人生活空間(雲林第二監獄1,360名、八德外役監獄2,271名、彰化看守所暫定1,188名),惟各項改善工程完竣後,勢將增加業務運作所需人力,未來將視實際勤務崗位核實評估,積極規劃並提出人力需求請增報告。

(三)上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以及新(擴)建工程完工所新增勤務崗位之人力需求等,本院將俟法務部陳報人力請增之需求後,依相關規定妥適評估辦理之。

(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全國24所監獄(不含外役監獄)其中17所有超額收容之情形,桃園監獄的超收比率更高達64.8%等,應進行檢討及精進規劃,並針對舊監獄之環境、設備及人力負擔,進行增進、更新之規劃,俾有效提升監所整體人權與品質,確切符合獄政改革之目標與願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7)

張委員就全國24所監獄(不含外役監獄)其中17所有超額收容之情形,桃園監獄的超收比率更高達64.8%等,應進行檢討及精進規劃,並針對舊監獄之環境、設備及人力負擔,進行增進、更新之規劃,俾有效提升監所整體人權與品質,確切符合獄政改革之目標與願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近年來因整體犯罪案件中,特殊犯罪人口(毒品、公共危險與詐欺等)比例偏高,又我國採行寬嚴併進之兩極化刑事政策,95年刑法修正實施後,受刑人在監實際執行時間及長刑期受刑人的逐年增加,致監獄超額收容情形難以紓緩。

為紓解矯正機關超收擁擠問題,法務部除加強實行檢察及司法系統「前門政策」之轉向處遇及矯正系統「後門政策」之假釋制度以為因應外,法務部矯正署亦透過機動性調整移監,有效運用各矯正機關舍房空間,另陸續推動新(擴、遷)建計畫,經查矯正機關之實際收容人數,已逐年下滑(108年底60,956人為近年來最低,截至109年10月底止,更已降至58,990人);又核定容額逐步提升,整體超額收容比率亦隨之下降(108年底整體超額收容比率為5.88%,截至109年10月底止,更降至2.46%),顯示相關策略已發揮成效。

至於個別機關(例如桃園監獄)超額收容比率仍偏高部分,查該等監所多數興建於50至70年代,其設計理念與空間配置,實已不敷當前行刑處遇所需;又因位處市中心妨礙都市發展,實應予遷建為宜,惟矯正機關一向被視為鄰避設施,推動難度甚高;復因長期超額收容,造成衛生環境欠佳、隱私不足等問題,近年人權意識高漲,外界對於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之期盼殷切。為此,法務部矯正署每年均挹注經費,逐步辦理改善房舍之通風、照明、飲用水及環境清潔等,強化收容人之生活照護,逐步建置適性、合理之處遇空間,相關精進作為,例舉如下:

一、基於收容人權之健康照護,依本院108年5月21日核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用水改善計畫」(自109年起至113年止),分年逐步完成改善36所機關全面改用自來水,截至109年止,已辦理桃園監獄等15所矯正機關用水改善。

二、為符現行環境保護法規,汰換傳統重油燃料之鍋爐為柴油或天然氣鍋爐,減少空氣污染源,以符環境保護署於107年新修訂發布之排放標準,截至109年止,已辦理臺北監獄等18所矯正機關之傳統重油鍋爐汰換。

三、為改善收容人居住品質,確保就寢睡眠空間,依106年6月9日陳報本院「獄政改革之矯正機關擴遷改建及一人一床計畫」,逐步建置收容人床鋪,截至109年止,設置床位配置率(佔實際收容人數)已達75%左右。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防制電信詐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74)

楊委員就防制電信詐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統計,本(109)年1月至11月電信詐欺共計發生6,049件(較民國108年同期減少921件)、破獲6,163件(較108年同期減少537件)、破獲率101.88%(含積案),較108年同期增加5.76%,顯示防制電信詐騙已有成效;另警政署透過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與合作,持續加強查緝,經統計近3年(107年至本年11月)偵破跨兩岸或跨國詐欺犯罪集團共計136件、2,100人次。此外,法務部統合協調相關機關,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每季定期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並派駐短期「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建立與國際聯繫窗口;同時建立事前預警、事中逮捕拘禁、事後遣返遣送等3階段處理程序,以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能量。據統計,自105年4月至本年12月7日止,已成功接返996名我國籍犯嫌回國就審。

二、為有效打擊電信詐欺,相關機關已積極採行下列因應作為:

(一)與電信業者共同參與詐騙防制:警政署本年5月14日邀集電信業者召開「打擊詐欺犯罪電信議題諮詢會議」,會中決議請各業者落實申辦門號審核機制、稽核申辦用戶資料、依不同門市特性及規模控管抽檢等作為,以避免不肖人士利用業者門號實施犯罪。另執行智慧型手機惡意簡訊攔阻機制,協調國內各電信業者,對釣魚簡訊內容設定相關攔阻機制,阻斷用戶收發並適時通知與協助受害用戶,防止民眾受害;持續執行「猜除行動」,針對目前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數較多之「猜猜我是誰」詐欺話務,經常利用國內DMT機房、行動電話VoWifi功能與金門溢波行騙國人,結合各電信業者技術支援與國內偵查機關主動偵辦。

(二)完備相關法制,建立相關平臺:為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透過「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律之修正,使詐欺集團犯罪得依刑法詐欺罪加重條款,從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法所得亦可透過沒收新制予以澈底剝奪;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最重亦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督導各地檢署並統合檢、警、調之偵查能量,並建置「電信詐騙犯罪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高再犯風險之電信詐騙犯出境紀錄及所搭乘航班艙單等情資,且適時與外國交換電信詐騙犯之動態資訊,以打擊跨境詐騙犯罪。

(三)落實開戶審核,防杜人頭帳戶:法務部持續要求各檢察機關加強查緝收購或詐騙人頭帳戶犯罪,並要求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落實執行認識客戶、查核雙證件開戶審核作業,強化帳戶申辦審核機制,從源頭防杜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詐騙。

金管會已要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開戶作業檢核表範本」及「防杜人頭帳戶範本」等供各金融機構使用,並定期將警政署彙整之常見詐騙徵候情境、百萬財損詐騙案件及行員臨櫃關懷提問攔阻成功案例轉知各金融機構,做為強化關懷提問之參考。

(四)加強預防及宣導各項反詐騙措施,保護民眾財產安全:警政署165專線針對對國內詐騙電話實施停(斷)話及境外詐騙來電實施攔阻,本年1月至11月共計停(斷)話4,871件、境外詐騙來電攔阻668萬4,977件。另針對年輕族群,於學校、班級或社團官網、臉書專頁或社團、IG貼文,並於網路論壇、直播頻道、通訊軟體LINE群組發布訊息,進行反詐騙宣導;針對銀髮族群,利用轄區社區管委會召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社區發展協會、社團聚會等場合辦理演講性質之宣導活動,並運用宗教場合、社會局(處)或教育局(處)所屬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中心、長青學苑、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等場合,辦理互動性較高之反詐騙宣導活動;針對網路族群,運用餐飲、旅宿、服飾、書籍文具、生活用品等各類型購物社團,刊載反詐騙宣導貼文,並協請各網購平臺、網路商店等於App或網頁醒目處刊登防詐宣導圖文。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2)

楊委員就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健全相關法令機制部分:

(一)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完成全面性檢討修正,其中,修正後之規定,以獎勵明確化、擴大稅賦減免範圍及簡明都更程序等方式,增加民間整合誘因及加速辦理時效;另亦強化程序正義及政府代拆機制,以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本部並已配合修正都市更新相關作業手冊,於本(109)年3月間發布,以供各界實務執行參考。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針對合併鄰地重建需求、減輕3年時程容積獎勵屆期影響及鼓勵擴大重建整合誘因等實務需求,已分別於本年5月及11月完成修正,以加速危老建築物重建,改善民眾居住安全。

(二)鑑於歷年發生過921大地震與0206等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度不足倒塌或傾頹影響救災所致。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本部現已啟動都更條例修法作業,結合「建築法」強制拆除機制,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多數共識要都更之前提下,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程序,並提高足夠之容積獎勵誘因,協助及鼓勵民間加速重建。

二、另相關配套措施方面,為加速輔導民眾辦理都更及危老重建,減輕民眾負擔,本部持續補助民眾自主更新、辦理耐震初、詳評、擬具重建計畫、貸款利息補貼及提供重建工程信用融資保證額度。此外,本部亦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成立輔導團,提供民眾諮詢顧問、申請重建、整合、擬訂計畫等服務,後續將持續督導及追蹤地方政府辦理情形,俾達改善居住環境及促進內需經濟之綜效。

三、據統計,截至本年11月底,全國已核定81件都更事業計畫及受理1013件危老重建案申請,案件量成長顯著。未來本部將視都更及危老重建推動情形,持續檢討相關法令及健全配套機制,進而提升國人生活環境品質及居住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若只考慮以調升健保費率方式,來作為解決健保財務危機的唯一途徑,直教民眾情何以堪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9)

楊委員就政府若只考慮以調升健保費率方式,來作為解決健保財務危機的唯一途徑,直教民眾情何以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全民健保是國人最重要的健康保障,穩健經營是政府重要的施政重點。這幾年財務漸漸轉差,主要肇因於105年調降了費率,因此自106年起開始出現收支不平衡,且逆差逐年擴大。截至109年10月底止,健保安全準備總額1,271億元(約2.22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短期財務雖可維持,惟因人口老化等因素,長期將面臨嚴峻的財務壓力。健保費率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明定用來平衡財務的主要機制,健保會已於109年11月27日完成110年度費率審查,本部會在保障弱勢及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對委員關切問題審慎處理,而保險費是由民眾、雇主及政府三方共同負擔,若最終決定調整,政府會共同承擔責任。

二、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為102年實施二代健保之新制度,實施初期因本部與主計總處對法規見解差異,致相關預算編列受到影響,案經行政院主持跨部會研商後,已確立目前採行之法律見解及計算方式,部分爭議所配合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亦經立法院實質審查確定及主管機關依法發布,健保署據以計算之各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業依法由審計部完成審定,相關法制程序皆屬完備,早期因政府部門間法規爭議衍生之預算不足數,則已分年完成撥補,政府每年皆依法負擔保費收入之36%,並無撥補不足之情事。

三、依健保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雖然政府該等負擔可能超過36%,惟此情況屬政府依健保法第27條及第34條或其他法律所定之個別保費補助加總已超過36%之自然狀況;目前政府之前開個別補助總數並未達36%,因此有補足之問題,本部亦已依法編列相關預算,惟既為補足之概念,自是補足至36%。

四、另依據健保法第40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依醫療辦法及醫療服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前述之醫療服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增修訂,皆須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故現行健保給付項目皆符合醫療需求。以外界曾提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以下稱AIDS治療用藥)及「C型肝炎」口服新藥應由公務預算支應為例,有關AIDS治療用藥,係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以公務預算支應患者兩年內之相關醫療費用,兩年後之治療費用,視同慢性病治療由健保給付。另對於C型肝炎口服新藥因屬疾病治療且具療效,有助於節省後續醫療費用支出,故由健保支應符合健保給付之精神。

(十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台灣視網膜剝離比例全球居冠,孩童近視比例世界第一,請行政院正視孩童近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8)

溫委員就台灣視網膜剝離比例全球居冠,孩童近視比例世界第一,請行政院正視孩童近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學童視力健康,本部針對孩童近視防治分別從衛教宣導、篩檢,採有實證基礎之方法推動學童視力保健工作。為了解學童視力健康情形,本部國民健康署每間隔4-5年進行視力資料及監測調查研究、建置兒童及青少年視力監測計畫,辦理3-18歲兒童及青少年眼球屈光狀態調查,以更精準掌握該年齡層近視狀況,110年預計辦理「兒童及青少年視力監測計畫」以持續監測兒童視力。

二、為強化父母及主要照顧者對幼兒視力保健,於寶寶出生時即透過接生院所提供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本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兒童健康手冊,手冊中之視力保健單元,除提供兒童使用3C產品等護眼資訊(如:疑似視力不良症狀、高度近視及近視併發症資訊及護眼行動等)外,108年修訂改版,於3至7歲健康檢查紀錄新增三歲半至四歲之間應至眼科接受視力檢查提醒,並放入視力檢查表(C或E字表),提供家長教導幼兒辨認以利視力檢查。

三、提供7歲以下兒童預防保健結合視力檢查及衛教指導,由醫師提供兒童眼睛、瞳孔、眼位或斜弱視之檢查,如發現問題,協助轉介眼科進一步診查,近3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達80%。

四、為及早發現及早介入學齡前兒童近視防治,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學齡前滿4及5歲辦理視力篩檢服務,並將篩檢發現之異常個案予以轉介追蹤管理,108年共計篩檢41萬5,088人,篩檢率達100%,疑似異常個案完成確診率達99.96 %。

五、為加強幼兒園視力保健,107年8月至108年6月推動幼兒園健康促進試辦計畫,將視力保健納入推動議題之一,選擇6所公、私立幼兒園推動前驅性試辦計畫,從「幼兒園的健康政策」、「幼兒健康技巧與行為」、「家長溝通和社區資源」3大面向進行行動策略與介入活動,獲得具體成效。109年結合全國6縣市招募100家幼兒園參與擴大試辦計畫,未來將持續擴大計畫規模,期透過幼兒園健康促進計畫建立幼兒良好健康行為,進而養成健康生活習慣。

六、為強化視力保健宣導,109年設計製作「幼兒園健康促進工具包(電子版)」提供幼托園所教師推動幼兒園健康促進有所依循,辦理「有eye無礙 打造兒童新視界」網路募集活動,邀請民眾分享不使用3C產品育兒的創意妙招,共計244件投稿,作品納入書冊編輯。未來將持續設計製作宣導素材、辦理近視防治宣導活動,透過學校、醫院、社區及幼兒園等不同場域,並利用多元媒體管道包括廣播、網路、戶外媒體託播、報章雜誌刊登、車體廣告及車廂廣告等進行具實證之健康傳播,以強化國人視力保健知能。

七、學童視力保健範圍涵蓋環境、教育、軟硬體及民眾健康識能,涉及跨司署及跨部會,包括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將「視力保健」有關項目納入「托嬰中心評鑑作業」必評項目;本部國民健康署結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訂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3C產品加註警語行政指導原則」,要求業者於產品本體及說明書與外包裝加註警語、鼓勵產業界研發具警語標示的開機畫面/螢幕保護程式/或具提示用眼休息的智慧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教育部函頒「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依不同年齡學生訂定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時間、字體、照明及距離等,及推動學童下課清空教室鼓勵戶外活動,未來本部將持續跨部會合作推動視力保健工作。

(十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高中新課綱實施後,導致94%的教師授課時數大幅增加,應儘速補足教師員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9)

溫委員就高中新課綱實施後,導致94%的教師授課時數大幅增加,應儘速補足教師員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統籌回應學校師資人力需求,以落實108課綱,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鬆綁教師員額總量管制,回歸員額編制標準一案,行政院業於109年10月16日核定國立各級學校預算員額管理權責分工及籌編作業,同意本部可自行管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預算員額,本權責合理審慎配置所需人力,且為兼顧教學品質及用人成本效益,本部應通盤衡酌國家整體發展、少子女化趨勢、教育資源分配及財務自主情形等因素合理配置人力。

二、本部已研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員額之增補作業方式及期程規劃,逐年分配教師員額,回歸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期讓學校有充裕的師資人力落實108課綱:

(一)作業方式採逐年分配,並由學校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核定,逐年回歸員額編制標準:

1.逐年增補,穩健推動:本部經審慎評估後,為穩定調節學校進用師資期程,另考量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現有師資結構、課程及學生需求,各有不同,且逐年容有變動,故規劃逐年受理學校申請增補教師員額。

2.依法核算,兼顧現況:至於個別學校可申請之教師員額數,於各校不超過其員額編制標準下,由各校核實依其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再由本部審酌之。

3.實質審查,落實課綱:各校應提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擬具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國教署於受理各校申請後,將就各校所提進用教師人力之運用規劃、於落實108課綱之預期效益,進行審查後核定。

(二)作業期程:本部國教署業於109年12月2日行文各校受理申請,並預計於12月底前完成審查。

三、除逐年補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員額外,也將持續透過高中職均優質化等計畫專業團隊,實際進入學校瞭解教學現場所面臨之困難及問題,積極協助各校順利推動108課綱。

四、另本部國教署已規劃持續輔導高級中等學校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開設跨校選修課程」、「遴聘業師協同教學」及「遴聘校外兼課教師」等多元管道,引進校外多元、適任師資,豐富課程內涵,並補助相關經費,以落實108課綱精神。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有計畫培養各類別、各層次人才;高職、技專也應與高中、大學並重;在教育議題及政策上,除關注頂大資源外,也應顧及私校,讓技職生有另一出頭的光譜揀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6)

許委員淑華就「應有計畫培養各類別、各層次人才;高職、技專也應與高中、大學並重;在教育議題及政策上,除關注頂大資源外,也應顧及私校,讓技職生有另一出頭的光譜揀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以下就本部推動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及「各項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政策等進行說明:

一、本部為促進大學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制度創新,培育引領創新、帶動國家、社會及產業發展之高階科學技術人才,避免學術界與產業界長期存在斷層,業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簡稱創新條例),其立法規劃重點說明如下:

(一)創新條例可促使國立大學透過小規模8年至12年方式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並賦予其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培及採購等事項之彈性運作,包括產官學共同培育國家重點領域人才、放寬人事聘用資格及簡化程序,建立彈性薪資制度、自訂招生方式、修業期限等。

(二)另將透過由本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共同組成的審議會,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範圍、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未來創新模式績效好,可逐年逐步擴大國家重點領域範圍包括半導體、AI、循環經濟、智慧機械、新農業、金融等,以及參與學校,並穩健推動相關大學法規鬆綁,以更完善我國各類別、各層次人才培育。

二、此外,本部亦將持續推動各項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政策,藉以強化高中職與大專校院之連結,均衡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發展,其推動措施說明如下:

(一)在人才培育面:

1.強化高中職學生與大專校院連結:補助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建置「準大學生先修課程聯合認證平臺計畫」,整合各校教學資源,協調大學之間先修課程相互認抵學分,促進準大學生跨校修習先修課程,並有助於強化學生留臺就學意願。

2.建置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調控機制:本部每年度提供各部會重點領域人才培育建議予各校納入規劃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參考,並自101學年度起邀請各部會共同參與系所增設與調整之審核作業。

3.培育科學與工程等領域之高階人才:

(1)擴增重點產業領域招生名額:本部業於109學年度起推動「精進資通訊數位人才培育策略」,擴充資通訊領域系所招生名額至15%(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為10%;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為15%),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共擴充3,129名;110學年度將擴充名額領域由資通訊擴大為半導體、AI及機械領域,後續將視整體人才培育情形再行調增。

(2)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為協助大學校院提升博士級人才務實致用之研發能力,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資源,業推動本計畫,其辦理模式包括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博士四年研發模式及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等,本部並補助博士生每人每年20萬元獎助學金,及每案每年補助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最高100萬元。109學年度共核定補助464人。

(3)推動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引導研究中心在追求國際學術表現外,亦應鏈結產業需求,與產業建立密切產學合作機制,進行重點產業領域之研究發展,以解決產業問題,讓高階研發人才接軌產業發展。109年補助24校共65個研究中心,共計18.67億元。

4.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發揚技職教育務實致用之特色,並得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列為合作機關,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技專校院以進修學制為原則。各專班應由學校和合作廠商共同規劃課程,並由合作廠商提供業師協助。109學年度共計核定73件計畫,26所技專校院,開設高職端150班,核定4,585名學生。技專端外加名額2,731名。

(二)在公私立學校教育議題及政策面:本部為落實私立大專校院全面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健全發展及推動整體特色,縮小公私立大專校院之教育資源差距,業透過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給予其相關獎勵及補助。此外,本部亦透過高教深耕計畫補助私立大專校院經費,109年深耕主冊經費補助私立學校43.68億元,公立學校47.14億元,共計90.82億元,已衡酌公私立學校經費衡平性。

(三)在師資留才及延攬面:本部已鼓勵各大學善用高教深耕經費增聘專任教師,並透過玉山計畫、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等措施,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說明如下:

1.延攬海外優秀人才:本部業於109年投入4.5億元進行國外攬才,延攬對象不分國籍,並包括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兩類。因此,在國外工作的臺灣年輕優秀人才,將有可能藉由玉山計畫延攬回臺灣任教。

2.留任國內優秀教師:

(1)各校可運用高教深耕計畫補助款部分經費及依校內彈性薪資規定,核給校內優秀教師彈性薪資;另自107年度起,各校彈性薪資規定之副教授職級以下彈薪人數應佔一定比率,以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得彈性薪資的資源;

(2)本部業編列3億元經費,補助各校留任校內之優秀教師之部分所需經費,藉此引導學校拉開校內彈性薪資級距。又本部自109年起就剛升等教授職級5年內及副教授以下職級之教師,獲彈薪超過24萬元者,加碼補助其超過24萬元部分50%的費用。

(3)另本部業針對國立大學調增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107學年度受惠人數計8,308位教師受惠,108學年度起,納入國立大學基本需求補助;私立大學部分,則自107年起比照公校標準透過私校獎補助鼓勵,109年補助約1.12億元,受惠人數計3,029人。

(4)又為鼓勵學校新聘教師改善生師比,本部自107年起彈性放寬各校得運用高教深耕計畫補助款20%,新聘國內年輕教師。

(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臺鐵發生列車長遭受民眾無端辱罵及毆打事件,要求對於臺鐵員工輔導、安全防護之成效及落實狀況進行加強與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7)

廖委員就臺鐵發生列車長遭受民眾無端辱罵及毆打事件,要求對於臺鐵員工輔導、安全防護之成效及落實狀況進行加強與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提供員工輔導管道方面:

(一)臺鐵局運務處已於108年10月4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第一線服務人員心理衛生關懷作業計畫」,針對第一線服務人員面對非理性旅客衝突、抱怨或危機事故時,建立事前預防規劃、事中管理與協助、事後輔導與評估等心理衛生三級階段標準作業流程。現場主管及各單位關懷員依前開流程提供相關心理輔導,並協助當事人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等措施。

(二)與生命線合作,設置員工協助專線0800-800-590,提供同仁多元諮詢輔導服務,無論有心理、法律、理財、醫療等各類問題,皆可撥打專線尋求協助。

二、鐵路安全防護方面:

(一)為強化列車長面對攻擊事件之應變能力,臺鐵局於員工訓練中心運輸班開設「簡易防身術」及「從犯罪學談鐵路站車發生之治安事件與防處之道」兩門課程,並每年舉行一次自我防衛及防身器材教育訓練為因應對策。

(二)訂有「站、車危安事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若列車發生攻擊事件,車長先行通報站方尋求警力支援,同時喚起旅客注意引導疏散旅客保持淨空,並與攻擊者保持適當距離,俟警力抵達現場後再配合警務維安。

(三)臺鐵局目前於列車車長室配置防身棍,並自109年5月15日起配發水柱型防身噴霧,車長可依個人意願領用。

(四)協請鐵路警察局派員警加強列車護車勤務,提高見警率,並於尖峰時間增派警力至列車上巡視,以達嚇阻效果。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兒童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8)

陳委員就兒童犯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重大恐嚇取財及強制性交等7 類。經檢視全國近5年警察機關暴力發破狀況及犯罪率(件∕十萬人口),分為104年(發生1,956件,破獲2,008件,破獲率102.66%,犯罪率8.34)、105年(發生1,627件,破獲1,656件,破獲率101.78%,犯罪率6.92)、106年(發生1,260件,破獲1,293件,破獲率102.62%,犯罪率5.35)、107年(發生993件,破獲995件,破獲率100.20%,犯罪率4.21)、108年(發生859件,破獲898件,破獲率104.54%,犯罪率3.64,發生數及犯罪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二、臺南市近5年警察機關暴力發破狀況及犯罪率(件∕十萬人口),分為104年(發生257件,破獲256件,破獲率99.61%,犯罪率13.63)、105年(發生160件,破獲166件,破獲率103.75%,犯罪率8.48)、106年(發生98件,破獲99件,破獲率101.02%,犯罪率5.20)、107年(發生93件,破獲97件,破獲率104.30%,犯罪率4.93)、108年(發生79件,破獲78件,破獲率98.73%,犯罪率4.20,發生數及犯罪率亦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三、綜觀歷年暴力犯罪案件,犯罪發生數及犯罪率皆逐年下降,整體治安數據未有劇烈變化尚屬穩定,並呈正面改善趨勢。

四、分析全國兒童觸法近5年人數及犯罪人口率(人∕十萬人口)情形,自104年至108年分別為478人(犯罪率19.41)、440人(犯罪率17.93)、448人(犯罪率18.33)、383人(犯罪率15.79)、430人(犯罪率17.90),大抵呈現穩定趨勢;另臺南市部分自104年至108年則分別為27人(犯罪率14.54)、29人(犯罪率15.68)、24人(犯罪率13.02)、31人(犯罪率16.91)、53人(犯罪率29.23),於108年犯罪率提升主要係因增加竊盜18人(如在便利商店偷竊、偷牽腳踏車等),先予敘明。

五、又109年6月19日後觸法兒童回歸福利及教育體系,說明如下:

(一)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第85條之1,有關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以下簡稱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之規定,並於第87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修正公布1年後施行(即至109年6月19日起適用)。

(二)又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16次會議修正少事法之附帶決議,認觸法兒童案件,於109年6月19日後,不再適用少事法處理,而應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福權法)規定及國民基本教育與學生輔導機制處理。

(三)故觸法兒童在新制上路後並無犯罪問題,而係透過保護、教育機制進行後續輔導。本部因應修法變革,警察機關於知悉有觸法兒童案件時,應先制止,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兒童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保護帶回,對案件初步調查、紀錄後,通報教育或社政機關,結案存檔。案情特殊者(如兒少福權法第53、54條之情形),依作業程序辦理移由社政機關安置,併此說明。

(十七)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鑑於近期賭博類手機遊戲廣告於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台大量放送,恐有造成學童身心健康負面影響之疑慮,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盤研擬賭博類手機遊戲廣告播放時段等相關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5)

郭委員就鑑於近期賭博類手機遊戲廣告於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台大量放送,恐有造成學童身心健康負面影響之疑慮,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盤研擬賭博類手機遊戲廣告播放時段等相關限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及本會組織法規定,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監理機關;本會對於電視廣告之管理,係依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前揭法令均訂有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以及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及視聽權益,主管機關得對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予以限制。另「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

二、有關「賭博類」手機遊戲(以下稱手遊)廣告部分,查國內「博弈事業」至今尚未合法化,如手遊之經營者有聚集眾人共同賭博,或煽惑他人賭博的行為,即是違法犯罪行為,故只要具有賭博性質之手遊廣告是絕對禁止於廣播及電視上播送。

三、另查,目前對於手遊廣告之商品實體內容的管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13款規定,係屬經濟部工業局權責,查該局為保障兒少使用遊戲軟體之健康,依據同法第44條規定授權而訂定「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已對遊戲軟體內容分級進行管理,要求遊戲業者應依遊戲軟體內容於指定位置(如:產品包裝、遊戲下載處等)標示分級級別、情節、警語等資訊,以避免兒少接觸不適齡之遊戲。又,依前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對於「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之用詞定義,係指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者;同管理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亦規範,以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為遊戲主要情節者,應於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標示不得利用遊戲賭博、從事違反法令或其他類似行為之警語;且遊戲軟體為廣告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四、綜上,目前針對手遊之電視廣告播送係依照前述法令規定辦理,並在兼顧言論自由、創意表現及保護兒少等前提下,採取事後追懲,由業者先依據廣告內容及呈現方式,自律安排在適當時段播出,因此如廣告內容未達違法程度,本會尊重媒體業者對於廣告之時段排播;另播出之廣告內容,如可能對兒童或少年身心有不良影響之虞,本會則會函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通知所屬電視台會員啟動自律機制,對該等廣告審慎處理,安排於適當時段播出(晚間21時或23時至翌日6時)或避免於兒童頻道及兒童節目播出,以免影響兒少身心健康,並善盡社會責任。

五、至於電視廣告於播送後,如內容引起爭議,本會均會逐案審視各廣告內容,對涉嫌妨害公序良俗、兒少身心健康等涉及多元價值判斷之廣告案件,本會即循行政程序,提交由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實務工作者共同組成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進行討論,並經本會委員會議確認其違法情事,即依法予以處理。

六、針對建議賭博類手遊廣告比照酒類廣告進行時段限制部分,經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43條,明確規範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不得飲酒;因此酒類廣告除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播送外,基於兒少保護,為降低未滿18歲之兒少觸及酒類廣告,本會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授權,將酒類廣告播送時段指定為每日21時至翌日6時止;至於手遊廣告除須遵循「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播送外,對於具賭博性之手遊廣告亦禁止於廣播及電視上播送;另考量手遊種類及內容繁多,且目前對於遊戲軟體已要求分級(分為「普」級、「護」級、「輔12」級、「輔15」級及「限」級),而非全面禁止之情形下,本會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在兼顧兒少身心健康及產業發展之前提下,作為未來政策執行參考。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研議放寬旅遊及商務人士入境限制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6)

楊委員就研議放寬旅遊及商務人士入境限制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歐美等全球各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例遽增,各國紛紛以封城等更為嚴格之管制措施,試圖減緩疫情蔓延及避免失控。我國由於跨部會協力各項防疫政策,並有賴社會大眾同心配合,目前疫情穩定控制,相較各國經濟受創較輕。

二、另政府在防疫風險嚴密管控之原則下,持續活絡經濟、鞏固經貿成果,已研擬「經濟泡泡」具體方案,目前草案刻正整合經濟部意見,在符合「來臺必要性」及「動線分離」,兼顧經濟利益及防疫安全前提下進行可行性規劃。規劃作法如下:

(一)出發前7日加強自主健康管理,且需有出發前3日內採檢之COVID-19 核酸檢測(如PCR)陰性證明。

(二)入境後立即進行自費檢驗,之後每3日檢驗1次。

(三)「專機接送往返」為原則(如無法專機接送,應安排與其他旅客明顯區隔之專區座位)且「團進團出全程防護」。

(四)以防疫專車接送,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動線分流。

(五)申請廠商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人全程陪同以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六)實名制記錄每日接觸人員。

(七)事後進行消毒。

(八)確立分工、責任及回報機制。

三、又,外交部、交通部與衛福部前就「臺帛旅遊泡泡」進行規劃及評估,惟因帛琉醫療採檢量能及政治氛圍,將俟相關因素更明確時再行討論執行時程。政府亦將視國際疫情滾動檢討調整公共衛生等相關措施如下:

(一)就來源國與國內疫情規模及趨勢、監測及檢驗量能、疫情資訊透明度、所屬區域及鄰近國家疫情狀況等面向進行評估。

(二)落實邊境檢疫管制,減少病例輸入,持續執行入境旅客發燒篩檢與檢疫、外籍人士入境須持登機前3日內陰性檢驗報告等措施。

(三)整備國內公共衛生體系量能、健全監測系統以早期發現病例及其接觸者,控制疾病之傳播,並避免推動「旅遊泡泡」造成國內社區傳播風險。

四、此外,為求儘速復甦觀光經濟,交通部觀光局已持續推動數波紓困方案及力推國內旅遊,積極協助旅行業者轉型,並輔導業者朝數位化發展,期望在國際疫情趨緩後,以「觀光立國」為期許之臺灣得快速因應疫後世界變化,搶得先機;該局並將持續追蹤國際相關議題,為國境開放隨時妥作準備。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移工檢疫床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0)

楊委員就移工檢疫床位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移工入境須配合居家檢疫14日,且雇主對依法引進之移工負有生活照顧責任,須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並於本(109)年3月25日指示,自本年3月27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分流如下:

(一)居家檢疫:新聘產業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安排檢疫場所(包含防疫旅館、自有或租賃建物),並經地方政府事前查核合格後,始得引進移工來臺。

(二)集中檢疫:含新引進之社福移工及不限業別之重入境移工;另自本年8月12日起,菲律賓籍移工統一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二、另衛福部現共設置有29處集中檢疫場所,集中檢疫房計3,203間。目前集中檢疫房除提供移工使用,另需分配予來自高風險國家之菲律賓專案(包含移工、國人等所有自菲國入境者)、僑外生專案(境外生)、具風險(未經檢疫)船舶專案(遠洋漁工)、入境時有症狀之人員採檢隔離,以及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經強制送入之民眾使用。此外,亦須保留部分檢疫房供緊急時應變使用。

三、又,勞動部考量安排移工入境後之居家檢疫處所具相當急迫性,且恐有部分雇主無法即時提供檢疫期間之住居所,故該部前已於本年6月10日及10月22日函請衛福部增加移工入境之集中檢疫房,現計有1,500間。勞動部復為避免已取得簽證之移工,因多次未中籤致其簽證過期需重新辦理,基於公平考量,規劃增列同一日入境者,依其簽證日期及序號取得先後安排集中檢疫床位,俾使最早取得簽證及序號之移工,得優先安排集中檢疫房。

四、截至本年12月8日止,勞動部所屬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人數約計1萬363人,目前入住集中檢疫房之移工人數為1,443人;除該部將持續尋覓適當場地擴充檢疫量能,指揮中心亦將視該部所提需求及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分配集中檢疫房。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面檢視政府基金投資運用之內控與防弊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1)

許委員就全面檢視政府基金投資運用之內控與防弊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金國內個股投資之選股及投資價格區間,主要係由投資策略小組決定,投資決定與交易執行分工辦理,投資流程控管嚴謹,國內股票投資著重個股基本面並分批建立部位,且為有效控制風險,訂有個股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10%之規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內部設有內控、風控、政風及稽核查核等機制,外部則受主管機關、審計部等機關監督。有關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迺文涉嫌不法情事,勞動部已主動查處,經發現有異常投資情形時,即將該員調離主管職務,並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後續亦將全力配合檢調調查。另針對此案,勞動部將積極檢討相關管理機制,持續強化投資作業程序及內部控管制度,以防範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二、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係屬考試院銓敘部主管權責,行政院人事總處已於本(109)年12月4日書函轉請該部研處逕復。

三、至健保費調整一節,我國全民健保財務係採「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民眾、雇主及政府共同負擔保費,當期即用來支付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78條規定,安全準備總額以1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據統計,截至本年10月底止,健保安全準備總額1,271億元(約2.22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短期財務雖可維持,惟若依現行費率(一般4.69%,補充1.91%),預估明(110)年底安全準備總額將低於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最低法定標準。為利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全民健康保險會依健保法第24條規定,已於本年11月27日召開臨時會,審議明年度費率,並獲致2項建議費率,分別為甲案4.97%及乙案5.47%至5.52%。衛福部將秉持保障弱勢及兼顧公平等原則,審慎處理健保費之調整。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身心障礙者口罩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2)

陳委員就身心障礙者口罩分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內口罩產能提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已將國內口罩改採定額徵用,其餘產能開放自由買賣,並與實名制雙軌併行販售口罩。指揮中心考量不易自行購買口罩之獨居長者、身心障礙者,以及行動不便、遺失健保卡之遊民仍有口罩使用需求,已提供各地方政府「關懷口罩」,由各地方政府派員發送予列冊關懷且經評估有需求者,其中身心障礙學生亦為關懷口罩發送對象。

二、另考量特殊教育學校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體質較弱,且上下學多搭乘學校專車或復康巴士,需每日配戴口罩,故衛福部參考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配送身心障礙學生所需口罩;教育部已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以每生每日上學1片、每週5片核計方式,配發全國28所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共4,726名特教學生防疫口罩,並配合實名制由衛福部健保署進行領用註記。109學年度並將視疫情發展情形,於需求提升時再予配發。

三、又,截至本(109)年12月9日止,指揮中心已撥配約4千2百萬片口罩予教育部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使用;一般學校特教生如有需求,除可依實名制購買口罩外,學校亦可提供防疫備用口罩;至特教生購買口罩如有困難,教育部亦將請學校優先協助,以確保校園師生健康。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人造雨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9)

許委員就推動人造雨作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內統整推動人工增雨政策迄今已逾15年,現今兩大作業平臺,一為統整主要水利單位(含地方政府、農田水利署、台水公司及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水庫)進行地面燃放暖雲焰劑、二為協調國防部於空中潑灑清水,皆係透過國內人工增雨專家(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進行相關研究與操作驗證後所建議進行人工增雨作業。目前全臺共有14個地面人工增雨作業站,包含北部(翡翠、石門及寶二)、中部(永和山、明德及鯉魚潭)、南部(仁義潭、曾文、南化、烏山頭、月眉取水口、阿公店、甲仙堰及牡丹等水庫),其中本(109)年經會勘後新增翡翠水庫及月眉取水口為地面人工增雨作業地點。

二、另目前國內人工增雨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統籌規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則提供適合人工增雨天氣條件與氣候統計資料,協助該署進行人工增雨作業站選址。並藉由氣象衛星、氣象雷達等遙測設備取得對雲與降水回波大致結構觀測資料,提供人工增雨作業參考。交通部民航局亦對於經濟部水利署每年提出之「人工增雨作業實施計畫」,協助空中人工增雨作業之航管空域申請事宜。

三、又,依研究顯示,臺灣人工增雨在冬季較適合於北部施作,春、秋二季則以鋒面或厚實雲層區域為主,夏季豐水期則各地均有較佳條件可供施作。在各種作業平臺中,由飛機掛載催化劑至目標雲下施放,是最直接且範圍較精確之方法,在空中撥灑清水之效果次之,地面作業雖較簡便,但易受環境影響。經濟部水利署於本年5月5日、11日、12日均視適合施作增雨條件下啟動人工增雨作業,並由專業氣象團隊每日24小時守視增雨條件, 9月3日起持續啟動人工增雨作業,下半年迄今已啟動17次增雨作業,而增雨作業前均有研判增雨成效,以降低汛期時增雨致災之風險。

四、此外,臺灣施行人工增雨已有超過50年歷史,近年來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學界進行雲微物理觀測實驗,以及大規模測試實驗後,已逐步擴建增雨作業網。目前該署正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合作研發國產高空增雨焰彈與無人機應用增雨,已有初步成果;亦積極透過駐外單位與學界,聯繫國際間執行空中增雨有成國家(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南韓等),以獲取更多實務經驗,檢討改善國內作法。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發展過度倚賴電子資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3)

許委員就經濟發展過度倚賴電子資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內經濟韌性,政府自民國105年起打造以「創新、就業及分配」為核心之經濟發展新模式,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政策,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同時亦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與經貿法規調適,吸引臺商回流及外商加碼投資臺灣,並透過多元經貿布局,發展內外需並重之雙引擎成長模式。

二、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全球,相較多數國家陷入經濟負成長,我國抗疫有成、紓困及時到位,經濟表現穩定,依經濟部統計處發布之本(109)年10月份外銷訂單統計,除資通訊產業受惠於新興科技應用與遠距商機需求強勁持續表現亮眼外,傳統產業亦隨全球市場需求逐步回溫,接單持續回升,基本金屬、機械、塑橡膠製品等產業皆有兩位數成長之好表現。本年上半年扣除電子資訊產品之美元計價商品出口較上年同期縮減13.1%,第3季減幅縮小至7.7%,10月轉為年增1.0%,11月續增4.5%。

三、又,上市櫃公司獲利狀況亦呈普遍改善態勢,本年前3季我國整體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營業利益約1.4兆元,年增21.6%,加計匯兌等營業外損益後,稅前淨利逾1.7兆元,年增8.2%,其中第1季共計615家公司稅前虧損,占比約3成6,使整體公司稅前淨利年減19.9%;第2季起營運顯著改善,虧損家數縮減至459家,第3季再降至366家,加上整體公司毛利率逐季提高(第1至3季分別14.4%、15.9%、16.6%),有助於抵銷新臺幣升值造成匯損之負面衝擊,致整體公司第2季稅前淨利轉為年增14.2%,第3季續增23%。

四、此外,針對仍受疫情衝擊之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政府持續提供紓困措施,並協助產業爭取海外訂單及數位轉型,提供企業即時性技術輔導,協助業者解決迫切技術瓶頸,同時補助傳統產業、中堅企業及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強化研發固本、深化研發能量,以全面提升疫情後之產業成長動能。政府亦運用資源協助產業進行升級轉型,推動迄今相關成功案例如下:

(一)為改變過去石化產業值低且製程不環保之刻板印象,經濟部工業局積極協助廠商發展高端新材料,如協助石化原料業者建立自主TPV合成研製技術,突破依賴國外進口困境,有助國內產業鏈往高值化方向健全發展,並提供國內汽車工業、消費用品及電子電器等領域所需彈性體材料,提高產品性能,不僅大幅增加出口產值,亦補足國內供應鏈缺口。

(二)為協助成衣產業快速開發符合終端需求產品,輔導業者在設計運動機能服飾導入數位設計能量,解決設計人力缺口,打版打樣溝通時間減少20%,應用3D設計元件打樣時間縮短50%。

(三)金屬製品業者多屬中小企業,面臨少量多樣、大量客製化時代來臨,須將傳統生產製造系統升級為智慧製造系統,透過導入AI應用、智慧機械及開發高值產品,以因應快速轉變之市場需求,如推動航空零件製造業者開發航太引擎螺栓,建立引擎螺栓高溫鍛造關鍵製程技術,不僅提高技術能量,更擴展航空應用市場。

五、面對美中貿易衝突、COVID-19疫情影響,為強化我國經濟應變能力,因應後疫情時代產業數位化加速推進,以及國際經貿趨勢發展,政府將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2.0,掌握疫情帶動之遠距應用、供應鏈重組及在地化契機,加速智慧化及數位轉型,協助廠商連結國際、多元布局,並串聯5+2產業創新2.0、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兆元投資計畫等,同時優化國內產業發展環境,據以吸引更多國內外投資,讓臺灣產業發展更為多元。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因應日本規劃核島核廢水入海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92)

林委員就因應日本規劃核島核廢水入海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日本政府對福島核電廠輻射污染水之處理,行政院原能會已於本(109)年3月成立跨部會合作平臺,並於同年3月24日至9月30日期間召開4次會議,以協調相關部會運用現有監測資源,持續進行臺灣海域輻射狀況基本調查,並已建立海水中氚輻射分析技術及量能,執行臺灣海域沿岸及離島地區之海水氚輻射背景調查,目前監測結果皆屬正常。

二、另「台灣海域氚輻射背景調查計畫」係由行政院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海委會及中山大學共同執行。其中海委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輻射監測調查計畫之取樣工作

1.民國108年起協助辦理海水及岸沙取樣作業,全年度共計取樣54次海水及12次岸沙,並於本年度持續協助,在航安無虞及不影響勤務運作前提下,繼續配合辦理。

2.本年5月起,每半年度執行1次,協助提供臺灣及離島近海海域計18個取樣監測點之水樣,由行政院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提供欲揭露之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等資料,由該會海保署協助公開。

(二)提供技術交流與合作

1.行政院原能會核能所規劃與交通部氣象局及該會國海院等研提「海釋放射性物擴散趨勢預測及台灣海域深度防禦技術建立」跨部會合作計畫,期以該所在核種特性、關鍵核種研究之專業,結合該會國海院海洋擴散模式及生物調查監測,並整合交通部氣象局預報系統建置及海流史數據等,預測海洋釋放射性物擴散趨勢及防禦因應策略。

2.蒐整所涉國際海洋法及相關法規、國際協商機制等資料,包括「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聯合國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公約」、「核能安全公約」、「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及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廢棄物於海上處置之適當性評估報告等相關法規與機制,提供行政院原能會作為與日本政府溝通及交涉之參考。

(三)本年4月7日及9月30日與行政院原能會共同辦理2次日本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跨部會因應平臺會議進行意見交流。

三、又,為確保國產水產安全,消弭國人對水產品輻射污染疑慮及提升水產品風險管理,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該會漁業署自100年3月24日起針對我國沿近海捕撈之洄游性魚類及每年6至11月於西北太平洋公海捕撈返臺之秋刀魚產品進行抽樣檢測人工核種「銫-134」及「銫-137」,至本年11月30日止,共檢測2,142件(沿近海漁獲1,623件,秋刀魚519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未發現有輻射污染情形。

(二)該會漁業署及水產試驗所已於本年與行政院原能會,針對臺灣海域環境輻射背景調查預先布局並納入監測計畫,由該署協助採樣魚體及水產試驗所協助採樣表層及深層海水樣品,送行政院原能會進行更精密之放射性灰化濃縮分析;另行政院農委會已建立預警機制,將蒐集相關資料,以利採取防範措施。

四、此外,行政院原能會將依據監測數據檢測分析之結果,定期邀集海委會、外交部及行政院農委會等,召開跨部會平臺研討會議,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精進鄰近海域輻射調查具體作法,一旦知悉日本政府對含氚廢水排放規劃與期程資訊(日本福島核電廠從政府決策確定至實際啟動排放,約需12至18個月之準備期),該會將召開臨時平臺會議,討論如何加強臺灣海域之輻射監測,以保障國人環境輻射安全。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二重環狀自行車道沿線跨排水橋梁寬度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68)

林委員就二重環狀自行車道沿線跨排水橋梁寬度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淡水河畔由忠孝橋至成蘆橋間,沿線自行車道計有3處跨排水橋梁寬度不足部分,該自行車道為二重環狀自行車道,屬地區性河濱自行車道,係由新北市政府管養,交通部已函請該府協助改善,並由該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納入研議。

二、又,教育部「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執行期程自民國106年9月至110年8月止,其中子計畫「營造友善自行車道計畫」,總經費12億元,屬競爭型補助計畫,有關自行車道經費已分配完竣,本案跨排水橋梁拓寬工程非屬補助範疇。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遏止炒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53)

楊委員就遏止炒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房市過熱,央行近期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109)年11月邀請14家辦理房貸主要銀行來行座談,就房市景氣及銀行不動產貸款等議題交換意見:

1.11月13日:針對銀行辦理投資戶購屋貸款、購屋貸款授信條件、建築貸款、餘屋貸款4項業務重點,籲請其持續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

2.11月19日:重申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重點內容,並籲請銀行應兼顧企業社會責任,引導資金投入實質投資,勿將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放款。

(二)除前開道德勸說外,並啟動實地查核:

1.派員實地瞭解銀行對投資戶購屋貸款及建築貸款承做情形。

2.查核項目包括授信風險控管措施是否落實差異化管理,以及購地貸款案件是否嚴格執行借款人動工興建時程與貸後管理等。

(三)採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

1.考量銀行過度集中不動產授信,本年10月底銀行不動產貸款占總放款比重為35.9%,接近歷史高點之37.9%,加以自然人多筆購屋貸款與公司法人購屋貸款部分案件,以及餘屋貸款案件有授信條件過於寬鬆等現象,為避免借款人利用銀行資金進行養地、囤房,實施「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並自本年12月8日生效:

(1)新增全國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第1戶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第2戶(含)以上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均無寬限期。

(2)新增全國自然人第3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無寬限期。

(3)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最高貸款成數為6.5成,並保留其中1成俟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4)新增餘屋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

2.本年12月9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針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向金融機構申請之貸款案件,係以借款戶申請時點為基準,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1)金融機構核貸程序不一,爰給予相關作業緩衝。

(2)鑑於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避免衝擊借款人原財務規劃。

(3)本規定旨在控制金融體系健全穩定,不溯及既往。

(4)以申請時點為基準,不影響本規定執行效果與政策目的。

3.另於全球資訊網開設「央行辦理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專區」,彙整相關作業規定、問與答,以及銀行連繫窗口等資訊,提供民眾查詢與參考。

二、為落實居住正義政策,推動房價合理化,內政部持續辦理穩定房市相關業務,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推動住宅資訊透明化,成立不動產資訊平臺,以利民眾查詢住宅相關訊息: 民國101年11月2日整合「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不動產價格e點通」、「住宅e化網」及「住宅統計資訊網」等4大網站,建置完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截至本年10月中旬,累計瀏覽已達2,800萬人次。

(二)推動社會住宅,協助國人居住需求: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積極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其中直接興建目標值為12萬戶,並分為2階段推動,第1階段目標(106-本年)為4萬戶,第2階段(110-113年)為8萬戶。在中央與地方努力下,截至本年11月底,全國已完工、施工中及已決標待開工之社宅戶數為4萬715戶,達成率為101.8%,已達成第一階段4萬戶目標,本年年底預計達成率可達103%。

(三)積極推動包租代管政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設計係引導民間房屋參與,轉租給一定所得以下之社會或經濟弱勢家庭,具有隨到隨辦、因地制宜、各取所需及數量充足等優勢,在社會住宅起步階段提供多元化之居住選擇,發揮散居及融入社區效果,藉此擴大社會住宅供給,並與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輔相成,扶植住宅租賃市場與產業發展。

(四)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為提升國人居住品質,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自96 年起實施「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自96 年度至108年度,計有61萬餘戶家庭獲得協助。自本年度起,租金補貼戶數由過去6萬餘戶調高至12萬戶,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亦放寬至最低生活費之2.5倍並取消設籍限制,以減輕弱勢族群之居住負擔。

(五)又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即時、透明、正確,已推動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相關法律(含「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修法作業,修正重點包括:預售屋申報時機提前並將自售預售屋資訊全面納入、成交案件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調整罰則區分輕重等。上開相關法律修正案前經行政院於107年5月7日函送貴院審議,惟未於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嗣於本年1月8日將法案重行陳報行政院,並經本年12月10日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同日函送貴院審議。

(六)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為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稅基計算基礎,自106年5月10日「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修正公布後,已將公告地價辦理頻率由每3年1次增加為每2年1次,以即時反應市價之變動,該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核實評定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促進土地稅賦公平合理。

三、為抑制囤房及短期投機炒作,財政部依現行租稅措施規定,配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房屋稅部分:

1.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房屋法定稅率維持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住家用徵收率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桃園市為2.4%,新竹縣為1.6%,新北市等17個直轄市、縣市為最低稅率1.5%。

2.依本年度房屋稅籍資料統計,目前個人或家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歸戶約有8成5至9成為持有2戶以下房屋。依本年期房屋稅開徵891萬件,住家用767萬件,其中非自住住家用72萬件,占住家用比率僅9.36%。

3.為改善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導致房屋評定現值偏低,房屋稅負未盡合理,已有20個地方政府逐步調整房屋標準價格,合理化房屋稅負。

4.每年訂定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與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細部計畫,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加強落實各類房屋適用稅率之查核,以防杜逃漏。

5.賡續敦促地方政府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法定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按其地方情況,就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及調整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或地段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二)所得稅部分:

1.為解決房屋、土地分開課稅之相關缺失,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按成交價額計算所得,持有房地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有助遏止短期炒作,健全不動產市場並維護居住正義。

2.為遏止房地炒作、減少房市投機,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自99年起,對不動產短期頻繁交易、大額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即紅單交易)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該部將督促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成屋、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稅查核作業,以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調漲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等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7)

溫委員就調漲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等費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部分:

(一)為減輕民眾保費負擔,國保採「部分提存準備」之財務處理機制,「國民年金法」第10條並明定國保費率原則採階梯式自動調整機制,每2年微調0.5%至上限12%。

(二)依勞動部勞保局本(109)年9月完成之國保財務精算報告(精算評價日為民國108年10月1日),國保最適費率為20.24%,目前基金存量3,653億元,顯不足以支應未來20年之保險給付9,262億元,依法應調高費率。衛福部已於本年11月11日依法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將調高國保費率至9.5%,以確保基金財務健全並兼顧世代公平性。

(三)國保費率調高0.5%,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自付比率30%至60%)每月增加27元至55元;政府補助保險費(補助比率40%至100%)亦相對增加為每人每月37元至92元,國保基金每年收入約增加16.9億元,將全數作為未來保險給付之用。另針對弱勢民眾,國保現具提高保險費補助、分期延期及緩繳保險費之機制,衛福部將加強宣導相關措施,避免影響被保險人繳費能力及意願。

二、另有關健康保險部分,全民健康保險會已於本年11月27日召開臨時會,審議明(110)年度費率,並獲致兩項建議費率,甲案:4.97%;乙案:5.47%至5.52%;此為該會成立8年來,首度針對費率定出兩案併陳之結論。衛福部將在保障弱勢及兼顧公平之原則下,對委員關切問題審慎處理,且健保費係由民眾、雇主及政府三方共同負擔,如最終審議結果確定調整,政府亦將共同承擔調整結果。

三、又,針對勞工保險部分,「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所定之費率調整機制,係考量年金給付所須成本遠高於原一次給付,為健全相關制度,故自98年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時即已明定。因此,明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費率由11%調整至11.5%(含就業保險費率1%)係依法調整,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得以穩定運作。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幾起思覺失調症患者因出現幻聽、幻覺等情形而產生攻擊行為,再將所有的過錯推給疾病,反造成大眾對思覺失調症更深地誤解。鄰里、警政、醫療體系以及患者家屬應一起通力合作,讓患者能穩定接受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27)

楊委員就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幾起思覺失調症患者因出現幻聽、幻覺等情形而產生攻擊行為,再將所有的過錯推給疾病,反造成大眾對思覺失調症更深地誤解。鄰里、警政、醫療體系以及患者家屬應一起通力合作,讓患者能穩定接受治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醫療及社區支持相關措施

1.本部依精神病人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提供精神醫療門診、急診、全日(急、慢性)住院、日間留院、社區精神復健及居家治療等不同之照護方式,並已建立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護送就醫、嚴重病人通報、病人出院準備及社區追蹤保護等連續性服務機制。

2.為強化精神醫療機構與公共衛生體系之結合,本部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督導精神醫療機構,落實病人出院準備計畫,並於病人出院時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以利後續之社區追蹤保護,並適時輔導個案規律就醫。

3.針對不規律就醫,精神狀況不穩,而有自傷、傷人行為或之虞之個案,如符合嚴重病人且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拒絕接受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及申請強制住院,經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審查許可,可使精神病人得以接受妥善之治療,兼顧精神病人之人權及醫療權。

4.為減少社區精神病人因不遵醫囑而有疾病復發情形,除現行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制度外,本部自105年起補助辦理「醫療機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照護品質提升計畫」,鼓勵醫療機構針對社區高風險之精神病人,提供主動式社區照護,積極介入治療及追蹤,並引導病人規律就醫及協助家屬處理緊急或突發狀況,使其接受醫療照護並減少傷害行為的發生,同時減少家人照護壓力,提升高風險精神病人於離院後之社區照護品質。未來將持續擴大辦理,充實精神病人社區照護量能。

(二)推動社區精神病人追蹤訪視制度

1.為提供社區精神病人追蹤照護,本部訂定訪視要點,推動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依分流(有無合併家庭暴力、兒少保護或性侵害等暴力案件)及分級(精神疾病病情穩定度、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照顧態度及暴力風險等級等)方式,由心理衛生社工、社區關懷訪視員及公共衛生護理人員追蹤個案定期就醫及規則服藥情形,必要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

2.為減輕公共衛生護士對轄區精神病人追蹤保護之關懷訪視工作負荷,本部持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聘用關懷訪視人力,並年年爭取擴編預算,以期逐年降低案量比,提升訪視品質。另考量各地方政府社區關懷訪視員人力、專業知能,難以因應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加害人合併精神病者之複雜問題及多元需求,已自107年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分年補助地方政府心理衛生社工(含督導)人力,針對社區精神病人中,暴力風險較高之個案,提供全面性評估及整合性服務,以降低個案之暴力風險。

(三)試辦「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留觀服務試辦計畫」,透過專線諮詢,由資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提供24小時線上諮詢服務,協助警察、消防人員於第一線處理疑似精神病人送醫之疑義,並提供處置建議,以提升護送就醫處理效率,並掌握個案後續資源連結情形。

(四)本部將持續積極結合民間團體,發展多元之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布建及普及社區服務資源,提供從醫療、出院準備、居家治療、社區復健、關懷訪視、自立生活、居住或安置等連續性服務,並提供家庭支持及照顧者的喘息服務,以整體提升精神病人的照護品質,減少精神病人因病情不穩,造成疾病復發或暴力之風險。

(五)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以減少對精神病人之污名化,以及對情緒∕行為問題之危機處理能力,並鼓勵有心理困擾或精神問題民眾及早就醫。

(六)偕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各傳播媒體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及在發生社會治安事件時,避免於無充分證據下,揣測嫌犯之精神狀態,以落實精神病人人權保障,避免汙名化精神病人及對病人家屬造成更大照顧壓力。

二、未來工作重點

(一)積極布建多元社區服務資源,包括積極規劃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預計於113年於全臺布建53處。每中心均置有心理師與心理輔導員,並由關懷訪視員、心理衛生社工及督導進駐,以就近提供個案照護,適時提供資源轉介。

(二)為建構更完善之關懷訪視體系,提升精神病人照護品質,本部已規劃於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分年爭取補實關懷訪視員(含督導)人力,以及服務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者之心理衛生社工(含督導)人力。

(三)建立疑似精神病人初篩轉介機制,針對經協助就醫符合精神照護收案條件者,轉由衛生局收案服務,並透過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主動積極提供外展服務,以強化社區精神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危機事件之處理。

(四)持續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以減少對精神病人之污名化,以及對情緒∕行為問題之危機處理能力,並鼓勵有心理困擾或精神問題民眾及早就醫。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了解未來我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06)

鄭委員為了解未來我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為有效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及建立合理的回收管道及市場制度,自87年7月1日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截至目前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共13大類33項。依本署108年3月14日環署廢字第1080017159號公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一,其中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2大類係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電風扇、可攜式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供應器、機殼、顯示器、印表機、鍵盤等13項,依現行回收基金運作方式,已有相關回收處理法規,並建置完整回收處理管道與基金補貼機制。

二、參考歐盟WEEE收集率目標,在西元(下同)2016~2018年為歐盟會員國內前3年電子電機產品年平均銷售總重量的45%,經統計106年及107年我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率分別已達61.57%及64.44%,108年回收率則為64.07%,皆已超過WEEE指令2018年目標值及歐盟德國2017年回收率45.1%。另歐盟電子產品再利用率,2015年前大型家電產品循環再利用(recycled)需達75%,資訊設備循環再利用(recycled)需達65%,我國目前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規範,自103年12月起已由原先70%提高至75%,107年我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處理廠整體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約84.61%,108年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處理廠整體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約84.71%,皆超過WEEE指令之目標值。

三、近年來本署為持續強化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回收成效,陸續辦理各項回收措施,包括:

(一)辦理資收關懷計畫回收加碼活動:針對電風扇、可攜式電腦、鍵盤等廢物品,辦理回饋加碼亮點活動。

(二)提供多元回收管道:結合責任業者、販賣業者、回收機構等辦理回收活動。

(三)強化宣導回收作業:加強對清潔隊宣導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運及貯存等作業,並要求提高回收廢電風扇交付處理廠數量。

(四)輔導增設受補貼機構:加強輔導處理業申請為受補貼機構,擴大稽核認證體系,據以提升整體回收處理量能。

(五)責請受補貼機構強化回收來源,並加強提升回收處理量。

(六)強制規範受補貼業者回收認證廢電風扇最低處理量及修正擴大可攜式電腦主軸元件種類認定。

四、鑑於國外處理技術日益精進,增訂機械處理系統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已有業者自國外引進自動破碎之機械處理系統設備,並輔導其完成申請審查,目前加入認證補貼體系運作,將可降低處理成本,提升回收處理量能。

五、另持續責請各地方環保局配合加強廢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回收作業,並申報回收數量及交付流向,且納入資收關懷及資源回收工作計畫,並給民眾及清潔隊就回收率低材質之補助,提高整體回收成效。

六、今(109)年度更結合責任、販賣及回收處理業者主動參與回收,除了有超商辦理回收折抵活動外,本署另有以物理破壞資訊物品資料銷毀方式試辦回收活動,減少個資外洩疑慮,提高消費者對於之報廢資訊物品回收意願,並提供民眾多元且便捷之回收管道,鼓勵民眾進行回收。

七、截至109年1~8月電子及資訊類廢物品整體回收量共計9萬9,877公噸,較108年同期(8萬9,591公噸),增加1萬286公噸;另109年1~8月廢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回收率為67.74%,已較108年度(64.07%),增加3.67 %。

八、未來持續輔導後端處理技術提升及再生料高值化,以增加處理量能;並與責任業者、販賣業者及回收處理業者締結長期合作機會,推廣業者企業社會責任及業者主動參與回收工作,暢通後端回收及循環再利用管道,以有效增加整體回收量。另歷年來本署皆持續篩選各項廢電子電機產品,研析其組成分、有害物質、市場銷售情形、回收處理技術及去化管道等因素,以評估納入公告應回收之可行性及適切性。

(三十)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質詢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28)

張委員質詢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遵大院第9屆第8會期附帶決議及第54次軍事會談「成立F-16型機維修中心,提升機隊妥善」指導,本部配合經濟部盤點國內產業能量,以不重複投資原則,輔導國內航空產業整合分工,同步挹注政府資源,於109年7月15日選定漢翔公司為主辦廠商,並於8月28日由總統主持揭牌儀式,開始運作。

二、全球計新加坡、南韓、荷蘭、挪威及以色列等國,依機隊規模、國防產業能量及美國地緣戰略等因素,獲F-16型機原廠不同程度廠級維修能量授權,均以能即時滿足機隊妥善及作戰需求為優先考量目標。我國兼具機隊規模大及位處亞太地區樞紐等優勢,故維修中心應優先確保空防戰力,再逐步吸納亞太訂單,提升整體效益。

三、現階段,空軍將優先建立送美回修組件廠級維修能量,已檢討高故障、高單價、長交期等三高品項,由主辦廠商漢翔公司整合華航、長榮、亞航、晟田、寶一及駐龍等26家民間產業共同籌建能量,期縮短維修期程,滿足空軍機隊需求,確保空防戰力不墜。

四、未來,在經濟部主導下,本部全力配合國內軍民航空產業整合,共同完成F-16型機維修中心建置,期以在地產製維修,縮短交期,降低成本,提升機隊妥善,以鞏固空防戰力;後續由經濟部協助廠商加入全球供應鏈,持續擴大能量,吸納亞太地區同型機訂單,逐步達成F-16型機亞太維修中心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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