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6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161千伏東林~蘆洲線#19~#23間鐵塔下地工程案,將#19、#23設為連接站,將使鐵塔站體向外延伸,造成鄰近民眾視覺上壓力,建請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研議將#19、#18鐵塔併同遷移至堤防外,與社區民宅保持距離降低視覺與心理壓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新北市蘆洲區鴨母港溝161千伏東林~蘆洲線#19~#23電塔下地工程案已於2019年年底完工,惟#19、#23鐵塔為連接站,需增設2組電纜設備平台作為固定電纜終端匣及避雷器等設施。連接站體積龐大鄰近社區,造成民眾視覺與心理壓力,期盼台電能再調整連接站設置位置。
二、鑑於其他縣市亦有將鐵塔移至堤外高灘地之成功案例,為提供民眾安心居住生活空間,建請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研議將#19、18併同遷移至堤防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國道五號雪山隧道不論平日或假日,都會塞車,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說,為紓解雪隧車流,尋找另一路廊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建請行政院、交通部以花蓮、南投、台中、苗栗、彰化、雲林、嘉義等縣市「一日生活圈」為考量,將國六延伸到花蓮為解決國五塞車的新路廊,並請交通部早日完成埔里到花蓮段的國六高速公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表示,目前規畫中的高鐵延伸或北宜直鐵等軌道運輸,完成後僅能轉移或舒緩部分旅運量,政府應正視公路運輸容量不足的問題,尋找另一路廊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並配合整體性路網規畫,才能徹底解決台北往返宜花東旅運問題。
二、從北部、中部開車到花蓮,目前只有走國五這條高速公路,國五當然會塞車。如果國六延伸到花蓮縣,從北部、中部、南部開車到花蓮,可以走國六,不必走國五,自然就分散了國五的車流量,國五自然不會塞車,國五不塞車,雪隧自然不塞車。國道六號是橫貫中央山脈的高速公路,從台中市霧峰經南投縣到花蓮縣,目前霧峰到南投縣埔里段已完工通車,埔里到花蓮縣的廿多公里路段,因有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還未動工興建。
三、瑞士花費十五年時間打通位於阿爾卑斯山、全長約五十七公里的「戈特哈德」隧道完工通車,這條隧道經過路段高山林立,地質類型複雜,但瑞士政府仍克服困難成功打造這條全世界最長的隧道。我國也有歷經十三年,貫通總長十二.三公里的雪山隧道經驗,相信貫穿隧道延伸國道六號至花蓮,在技術上必有克服之道。建請行政院、交通部以花蓮、南投、台中、苗栗、彰化、雲林、嘉義等縣市「一日生活圈」為考量,將國六延伸到花蓮為解決國五塞車的新路廊,並請交通部早日完成埔里到花蓮段的國六高速公路,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南部水情吃緊,經濟部近日重提水庫計畫,包括新北雙溪、苗栗天花湖及台南南化(第二水庫)等3座新水庫,並進行全台7座水庫壩體加高以「因應氣候變遷加劇」以及「百年大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面對氣候的變化,政府很快提出大刀闊斧的水庫建設作為開源方案,節流部分則從農業下手。10月中經濟部和農委會無預警公告停止灌溉桃竹苗地區農田,1.9萬公頃即將收穫的水稻因而枯死。極端氣候下,因應水資源短缺問題應該更多元,從供水與用水面思考,並依據「共同但有差別責任」的原則,來公平合理地在不同用水端分配責任。
二、在供水面,農業用水雖然最多,為7成,但水源的67%來自自然的河川,3成來自水庫與壩堰,其餘4%來自地下水。對照地形、糧食習慣相似的日本有將近9成的灌溉水來自河川,另外1成來自農地的蓄水池,完全不需要水庫挹注水源,或許面對農業的用水需求,改善河川水質與停止填埋埤塘是更好的方法。工業用水雖較農業少,但使用過後的工業廢水無法回歸自然。目前台灣對於工業廢水的管制僅止於設定排放標準,無法確保河川水質。前內政部長李鴻源提出興建60座汙水處理廠的願景,是產業界因應缺水應承擔的責任。民生用水方面,道路與建築的涵水潛力、公園綠地海綿化濕地化等「藏水於民」的水調適方案要被看見,對於節水家庭、公司的識別與獎勵,應該是水公司可以做的。
三、世界氣象組織表示,2015年到2020年「可能分別都是紀錄上最熱的6年」,極端氣候的未來已經來臨。首當其衝的水利部門也許更需要提早因應做個具有氣候視野的機構,不能再以大建設,甚至是傳統的水庫建設思維應對氣候變遷的衝擊。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印尼移工將暫停入境;12月4日到17日期間暫停引進印尼移工入境台灣,初估將影響千名雇主。根據統計資料,11月COVID-19境外移入案例有77例為印尼移工,仲介業者認為,當地訓練中心恐已有群聚感染,建議政府必須關注假檢驗報告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了台灣的防疫安全,12月4日到17日期間將暫停印尼移工入境台灣,18日開始視印尼當地疫情,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評估是否減半每週入境人數;11月份印尼移工週入境平均人數為677人,減半後上限將設定為339人。
二、就業服務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杲傑認為,近來多起印尼移工染疫案例,恐在當地訓練中心已經有群聚感染發生,倘若入境台灣後成為老人家、失能者等主要照顧者,成為家庭傳染源,後果不堪設想。
三、防疫中心要求入境台灣必須附上核酸檢驗報告,卻又有多起印尼移工確診案例,恐需考量印尼當地有假報告、假文件的問題,建議由我方外交部和印尼政府交涉,限定僅認可指定醫院所發的核酸檢驗報告。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台灣的新冠肺炎防疫,最近連續受到來自印尼移工的嚴峻挑戰,引發國人關切。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代表在記者會的談話,我們驚訝地發現,指揮中心到現在似乎還把這件事當成移工勞資問題看待,而沒有依傳染病防治的角度緊急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指揮中心說,最近連續被驗出確診的印尼移工有兩批。一批是900多人,一批是600多人。這大約1600名印尼移工當中,被驗出確診的有90多人,目前都送到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治療中。指揮中心承認,這1600名移工以及90多名確診者,對國內的集中檢疫所及醫院都形成相當大的壓力。這樣的壓力在台灣萬一爆發社區感染時,必然會排擠或壓縮到國內染病民眾合宜就醫的權益。
二、這些以專案申請入境的印尼移工,大部分是家庭看護工,少部分是工廠作業工,絕少是漁船上的漁工。不論是何種移工,雇主都是透過仲介引進,都繳了仲介費,全權委託仲介公司把移工找來。在移工交到雇主手上之前,雇主幾乎沒有管控移工行止的能力。
三、指揮中心的勞動部代表認為,移工搭機一進入台灣,雇主就要負擔責任,這是不符合責任分擔的實情,這樣的說法不僅會陷全台雇主於不義,也有推拖自己防疫不周責任的問題。萬一有哪個移工入境後,把疫病傳染給社區,這個責任自當由指揮中心來負擔,不能推給那些都還沒見過移工的雇主。而且印尼移工經過14天集中檢疫後,住到宿舍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7天期間,宿舍是否有合宜的環境,讓移工真正做到防疫上的自主健康管理,指揮中心的認事用法似乎還停留在一般期間的移工住宿環境的管理,用《勞基法》來處置,並沒有從疫情期間的防疫需求,以《傳染病防治法》去應對。
四、近期印尼移工入境後,幾乎是集體性的被驗出確診,顯示印尼移工用來登機的陰性核酸檢驗證明有大量造假的嫌疑;再加上印尼入境移工被驗出確診的比率相當高,已經造成台灣醫療體系極大的壓力,指揮中心應速做決定,把禁止印尼移工入境的期限再拉長。同時,已入境移工在集中檢疫14天後,即使採檢是陰性,也應要求進行7天的居家隔離,而不是自主健康管理,而且居家場所也要合乎防疫需求,不能有3個房間住48人的情形,移工的防疫漏洞必須儘快補救,以免毀了台灣的防疫成果。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我國勞動基金近來又爆發官員弊案,讓全台上千萬的勞工對勞動基金信心日益失去信心,一方面擔心基金管理官員操盤手績效差,退休金領取無望,另一方面還要擔心勞保基金收不敷出,衍生的破產問題,據今年11月25日勞動部公布的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已高達9.11兆元,超過我國中央一年歲入總預算(約一點九兆元台幣)甚多,政府每年至少要撥補800億至1,000億元,才能填補基金財務大洞,若不改革,勞動基金將在六年後宣告破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日本央行,今年在三月時因為武漢肺炎造成的股票下挫期間,加碼押注ETF(ExchangeTradedFunds,指數化基金)而大賺五百六十億美元(約為新台幣一點六兆元),日經指數上(十一)個月創下二十九年來新高,從今年最慘的谷底翻轉大漲六成,操盤獲利也創下紀錄,但台灣勞退基金委由專業官員代操,但人謀不臧,竟在多頭行情反而虧錢。
二、對此,我們知道投資本就有輸有贏,而勞保破產問題如何解?最簡單的做法應是仿效私校退撫基金改革,改變勞保和勞退新(舊)制基金的結構,若擔心幅度改變太大,那麼開放勞工自提退休金、可自行選擇投資平台,也是好方法,別在強求勞保費用要由政府管理代操,將勞動基金開放兩種選擇,一種是讓一般不喜歡風險者,用年定存利率百分之二領用退休金,另一種則是買台灣追蹤指數型的ETF。
三、「勞退自選」民間始終倡議多年,政府卻依然毫無感覺,導致勞工提繳退休金人數,截至二○一九年底只有六十幾萬人,情況若再不改善,勞工未來退休年金肯定提早破產;從委外代操的弊端,到操盤卻發現官員收賄案件,更加凸顯出勞動基金經營績效不彰後面的問題需要正視,我們呼籲政府,勞動基金真正的主人不是政府,而是等著拿退休金、以及正在繳交勞退、勞保的勞工們,政府官員別在裝睡了!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網路通訊科技日益發達,使用三C產品拍照及透過通訊軟體分享之情況也越發普遍,卻也衍生出私密影像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在網路上流傳的情形不斷發生,對於未來人生路漫長的兒童少年而言,其所造成的傷害及影響是很大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網路上「獵童」問題越來越嚴重,根據統計,臺灣平均每天有二點三八件兒少私密影像被散布,而成人私密影像被散布的新聞亦時有耳聞。自一○六年一月一日實施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來,全年一千餘件兒少遭受性剝削的報告案件中,屬於「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的樣態高達五十三%。進一步分析這類案件,其中五十%的私密影像遭到外流,散布者有七成是被害人熟識的人,分別是同學、網友、男友或前男友。另外,外流的私密影像,四十六%是兒少自拍所產生,六十六%兒少是在被引誘或被脅迫的情況下自拍照片後傳給加害人。
二、網路傳播的快速及便利使得網路資訊轉傳風甚囂塵上,被害人性隱私被迫公開審視,無限放大,所面對的不僅是加害者以此做為威脅、恐嚇或報復所造成的傷害,還有網路上排山倒海而來的議論,諸如指責或嘲諷被害者拍攝的行為,歸責被害者行為不檢點,甚至在性私密影像散布被報導或被害人上網求助的時候,往往也有網友留言「求上車」、「求傳送門」等助長加害者的犯罪行為及責難被害人的社會氛圍,導致許多被害者不敢對外求助,而身陷加害者予取予求的威脅當中。
三、呼籲行政院相關單位應研議修法,針對持有兒少猥褻影片者應加重刑責、嚴厲懲之、勿縱容;對於有網友留言「求上車」者也應立法處之,才能遏止助長歪風。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國發會發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報告」指出,台灣總人口將正式於今年轉成負成長,也就是出生數將低於死亡數,並且預估五年後(2025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比以往的推估提前一年到來。少子化正是高齡社會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實,台灣人口老化的速度甚至超過日本,台灣的人口出生率已經低於日本,這是一個嚴重的警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世人都知道日本是全世界人口老化最嚴重的國家,日本人為了扭轉人口老化的嚴重程度,在內閣設立「少子化對策大臣」,以中央政府特別擔當部會的層級,來試扭轉少子化的趨勢。我國政府在民國一○七年七月也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七年至一一一年)」,這是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國發會等跨部會共同提出的政策。檢視這一個對策計畫,其中分析了我國少子女化的根本原因,也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政策主張,試圖改善少子女化。然而我們看到台灣這幾年的出生率持續地下降,人口老化的速度越來越快,趨勢不禁令人憂心忡忡。
二、隨著醫療科技的不斷進步,人們平均壽命持續延長,是必然的現象。另外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不婚和晚婚成為普遍的趨勢,這才是影響出生率的最重要的根本原因。此外,少子化的原因分析,還包括年輕人收入不足,不敢生育、養育小孩,公共托育的補助不夠等等因素。若是按照目前的少子化的趨勢持續下去,那麼我國社會老化的嚴重程度將會越來越快,人口紅利也會提早消失,整個社會必然陷入生產力不足,國力衰退凋敝,社會將越來越失去活力。也就是說,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對於少子化的對策,仍然是嚴重地不足,勢必還有一些我們該努力的空間和方向。對於生育的補助,我們以前是在生育的時候一次性補助,現在除了生育,還有養育的補助。許多歐洲國家對於養育子女的津貼,甚至給付到子女十六歲。我們目前的政策,對於三歲以內子女的父母,雖有六個月的育嬰有薪假,相較於許多歐美先進國家的育兒津貼,我們政府投入的資源其實還是遠遠不足。另外,對於托育補助,最近政策上雖然逐漸加碼,對於雙薪的年輕夫妻,托育的費用,仍然是一筆很沉重的負擔。
三、以醫學的角度而言,婦女過了三十五歲以後,受孕的機率就會陡然下降。既然晚婚是社會上很難改變的趨勢,那政策上應該考慮幫助晚婚而導致不孕症的婦女,接受不孕症的治療。目前健保的規定,不孕症是排除在全民健保的給付範圍之內。如果國家認為生育子女是當前重要的國家政策,那麼健保是否應該考慮有條件(排富之後)補助不孕症的婦女去接受不孕症的治療。
(九)本院鍾委員佳濱,為防止不肖人士向地檢署申告,獲取他人個資,行再生釁端、跟蹤騷擾之實,請法務部盤點、修正相關法令要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法務部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如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第69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二、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並指出:「除應遵守前揭規定外,如發現相關資訊之記載,可能導致當事人間再生釁端或個人資料遭濫用等情,宜斟酌個案情節對該等資料予以適當方式隱蔽,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訊,以防當事人間再生釁端或個人資料遭濫用。我國明訂如遇特定狀況,需隱蔽當事人個資。」
三、除上述法條外,當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事件時,亦有不肖人士以訴訟方式,蒐集他人個資,進行後續跟蹤騷擾行為。
四、法務部若能統整實務經驗,整理出易再生釁端、跟蹤騷擾之案件類型。並明文規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主動詢問告訴人/被告是否有隱蔽個資之必要,將可強化人民權益保障。
五、建請法務部於兩個月內研擬下列事項,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1.統整各檢察署實務經驗,歸納容易再生釁端或個人資料遭濫用,或引起後續跟蹤騷擾問題之案件類型(如: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案)與相關法條。
2.在對告訴人∕被告的權利義務說明文件中,明確註明案件若涉及上述法條,當事人可以請求隱蔽個資。
3.盤點《法官法》、《法院組織法》、《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注意要點》《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守則》等相關法令、行政要點,明文規定當案件涉及上述法條時,檢察官應主動詢問告訴人∕被告是否有隱蔽個資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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