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1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性別平權已是普世價值,多年來臺灣社會在法令政策推動及多元對話後,性別平權普遍已經受到重視。2019年5月17日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臺灣成為亞洲人權的燈塔,不但鼓舞了其他的亞洲國家,更成為各國在落實性別平權時的典範。然而實際上在許多的法規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別偏見,事實上猥褻調戲是可能發生在任何性別之間,不分男、女,異性或同性。因此以「他人」此一性別中立的用詞取代目前現行法規中的「異性」,讓裁罰的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另外,教育與防治缺一不可,本席認為除了將裁罰的對象改為他人之外,同時增列再犯者加重處罰並接受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很可惜的是這一次這個部分並未納入修法。跟所有的平權運動一樣,性別正義不是一個有終點線的運動,而是與時俱進的目標,如同本次社維法的修法,雖然只改了兩個字,但重新定義,仍是非常極具意義的。法律難以改變人民的偏見,但是法律也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民的偏見,而因法律間接或直接的產生力量。希望藉由這次的修法去除法制面的性別偏見,讓臺灣朝向性別平等、多元尊重與社會共同對話邁進。謝謝。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
四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6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1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14日舉行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謝景旭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本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短絀30萬7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25萬5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18萬元,支出總額191萬8千元,收支相抵短絀73萬8千元,較109年度預計短絀30萬7千元,增加短絀43萬1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18萬元,照列。
(2)總支出: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3萬8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沈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18萬元,照列。
(2)總支出: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3萬8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
四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6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1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14日舉行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方仰寧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本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短絀365萬3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52萬4千元,主要係無濟助金申請案件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35萬8千元,支出總額549萬6千元,收支相抵短絀413萬8千元,較109年度預計短絀365萬3千元,增加短絀48萬5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35萬8千元,照列。
(2)總支出:54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3萬8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沈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35萬8千元,照列。
(2)總支出:54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3萬8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
四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6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2日、4日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周光宙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向委員說明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207萬4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483萬7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及部分費用尚未核銷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2億2,380萬元,支出總額2億2,200萬7千元,收支相抵賸餘179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計減少賸餘28萬1千元,主要係購建林口實驗室貸款增加,致財務費用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2,380萬元,照列。
(2)支出:2億2,20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79萬3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支出」編列2億2,20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勞務成本─委辦業務計畫」編列6,534萬1千元,其中綠建築及綠建材相關業務編列621萬6千元,預計派員出席「打擊非法伐採林木及相關貿易專家工作小組EGILAT國際會議」,惟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際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協助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編列1,512萬5千元。經查,台灣自82年2月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達7.10%),於107年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達14.56%),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臺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將由107年之14.5%,增加至154年之41.2%。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建築物勘檢件數從105年度1,381件,降至108年度之979件,減少402件,減幅29.11%;改善補助審查介於38至146件,總辦理件數由105年度之1,481件,降至108年度之1,017件,減少464件,減幅31.33%,件數均逐年下降,明顯成效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建築中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4年度、106至108年度止之決算書,於「管理費用─人事費」中皆有年度支出決算數低於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皆剩餘超過10萬元),其中106年度剩餘經費更高達200萬元,且110年度又將增幅該筆預算,恐有浮濫編列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針對「管理費用中之人事費有多年年度支出決算數低於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提出說明及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2)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0至108年度止之決算書,連年皆有總年度支出決算數高於總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其中年度之決算數皆較預算數最高為101年度之36.67%,且107及108年度皆高於30%以上。有鑑於此,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針對「連年總年度支出決算數高於總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2,380萬元,照列。
(2)支出:2億2,20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79萬3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支出」編列2億2,20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勞務成本─委辦業務計畫」編列6,534萬1千元,其中綠建築及綠建材相關業務編列621萬6千元,預計派員出席「打擊非法伐採林木及相關貿易專家工作小組EGILAT國際會議」,惟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際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協助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編列1,512萬5千元。經查,台灣自82年2月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達7.10%),於107年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達14.56%),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臺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將由107年之14.5%,增加至154年之41.2%。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建築物勘檢件數從105年度1,381件,降至108年度之979件,減少402件,減幅29.11%;改善補助審查介於38至146件,總辦理件數由105年度之1,481件,降至108年度之1,017件,減少464件,減幅31.33%,件數均逐年下降,明顯成效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建築中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4年度、106至108年度止之決算書,於「管理費用─人事費」中皆有年度支出決算數低於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皆剩餘超過10萬元),其中106年度剩餘經費更高達200萬元,且110年度又將增幅該筆預算,恐有浮濫編列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針對「管理費用中之人事費有多年年度支出決算數低於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提出說明及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2)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0至108年度止之決算書,連年皆有總年度支出決算數高於總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其中年度之決算數皆較預算數最高為101年度之36.67%,且107及108年度皆高於30%以上。有鑑於此,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針對「連年總年度支出決算數高於總年度支出預算數之情形」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
四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6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2日、4日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向委員說明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無餘絀,截至9月底止短絀79萬3千元,主要係銀行利率調降,利息收入減少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6,429萬元,支出總額6,429萬元,收支相抵無餘絀,與109年度相同。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6,429萬元,照列。
(2)總支出:6,42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3.通過決議5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勞務成本」中「五、教育、文化、歷史、人權國際交流」之「為強化與國際團體間之交流」編列相關旅運費用40萬元,係為邀請國際團體至國內、以及出國參訪交流所需經費,以促進推廣國際間人權和平教育及多元合作,並深化與國際人權團體之友好關係。鑑於武漢肺炎國際疫情尚未明朗,多國邊境管制尚未完全開放,爰此,全數凍結,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設立之具公益性質財團法人,主要辦理內政部委託計畫、經營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及續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發放等業務,惟近年來業務收支均呈短絀,106年度短絀2,380萬2千元、107年短絀921萬7千元、108年短絀830萬1千元,且預期109年度持續短絀1,349萬元,然該基金會用人費用均有寬列,110年度仍以員工人數21人編列1,800萬元之用人費用,人員卻未足額任用,該基金會應覈實編列預算,以利撙節支出,爰要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預算數 |
決算數 | |||
用人費用 |
員工人數 |
用人費用 |
員工人數 | |
105 |
16,821 |
21 |
14,694 |
16 |
106 |
16,637 |
21 |
14,485 |
15 |
107 |
17,078 |
21 |
13,686 |
15 |
108 |
17,078 |
21 |
15,399 |
17 |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依該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經查,截至109年8月底,計仍有46件、2,198萬餘元,因受難者之繼承人年久失聯、行蹤不明、死亡、遷往國外等原因,以致無法認定應繼承人或無法送達領款通知書,故暫時保留其應受分配之賠償金。
為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應持續進行通知作業,以使受難者及其家屬能於期限內辦理賠償金之申請及領取,爰要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個月內針對「辦理受難者及其家屬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取賠償金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4)根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之設立目的,以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了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為目的,另也受委託經營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等。然經查該基金會105至108年度之用人經費均編列21人,平均約1,690萬3千元,然而各年度均未足額進用,而110年度亦編列21人共1,800萬元,為使基金會之執掌能有效落實,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近年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5)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及究責,關係到轉型正義的實踐,是達成社會和解的重要基礎。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未來的工作重心,更應著重在教育推廣上,可配合中小學課程人文科領域發展,舉辦各種研習營,使台灣的教師具備瞭解二二八歷史,有更重視人權的觀念,這樣才能教導我們的下一代謹記教訓,不再重蹈覆轍,唯有這樣,社會才能真正達成和解,台灣也才能繼續往前發展。建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年度業務中將教育推廣納入,並將推廣教育規劃之業務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6,429萬元,照列。
(2)總支出:6,42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3.通過決議5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勞務成本」中「五、教育、文化、歷史、人權國際交流」之「為強化與國際團體間之交流」編列相關旅運費用40萬元,係為邀請國際團體至國內、以及出國參訪交流所需經費,以促進推廣國際間人權和平教育及多元合作,並深化與國際人權團體之友好關係。鑑於武漢肺炎國際疫情尚未明朗,多國邊境管制尚未完全開放,爰此,全數凍結,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設立之具公益性質財團法人,主要辦理內政部委託計畫、經營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及續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發放等業務,惟近年來業務收支均呈短絀,106年度短絀2,380萬2千元、107年短絀921萬7千元、108年短絀830萬1千元,且預期109年度持續短絀1,349萬元,然該基金會用人費用均有寬列,110年度仍以員工人數21人編列1,800萬元之用人費用,人員卻未足額任用,該基金會應覈實編列預算,以利撙節支出,爰要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
用人費用 |
員工人數 |
用人費用 |
員工人數 | |
105 |
16,821 |
21 |
14,694 |
16 |
106 |
16,637 |
21 |
14,485 |
15 |
107 |
17,078 |
21 |
13,686 |
15 |
108 |
17,078 |
21 |
15,399 |
17 |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依該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經查,截至109年8月底,計仍有46件、2,198萬餘元,因受難者之繼承人年久失聯、行蹤不明、死亡、遷往國外等原因,以致無法認定應繼承人或無法送達領款通知書,故暫時保留其應受分配之賠償金。
為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應持續進行通知作業,以使受難者及其家屬能於期限內辦理賠償金之申請及領取,爰要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個月內針對「辦理受難者及其家屬於期限內申請及領取賠償金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4)根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之設立目的,以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了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為目的,另也受委託經營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等。然經查該基金會105至108年度之用人經費均編列21人,平均約1,690萬3千元,然而各年度均未足額進用,而110年度亦編列21人共1,800萬元,為使基金會之執掌能有效落實,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近年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5)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及究責,關係到轉型正義的實踐,是達成社會和解的重要基礎。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未來的工作重心,更應著重在教育推廣上,可配合中小學課程人文科領域發展,舉辦各種研習營,使台灣的教師具備瞭解二二八歷史,有更重視人權的觀念,這樣才能教導我們的下一代謹記教訓,不再重蹈覆轍,唯有這樣,社會才能真正達成和解,台灣也才能繼續往前發展。建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年度業務中將教育推廣納入,並將推廣教育規劃之業務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
四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6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1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2日、4日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黃宏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向委員說明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63萬4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741萬2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尚未認列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761萬元,支出總額687萬3千元,收支相抵賸餘73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計增加賸餘10萬3千元,主要係人事費用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761萬元,照列。
(2)支出:68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73萬7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1項:
根據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決算,總收支短絀336萬5千元,另109年6月30日止短絀362萬9千元,究其原因係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轉投資之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程顧問業務投資收益減少,且部分工程顧問業務尚未請款所致。為確保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收支平衡,該社應加強轉投資公司業務督導之責,並確實掌握轉投資公司之業務收益請款,以維相關單位之業務績效。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761萬元,照列。
(2)支出:68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73萬7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1項:
根據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8年決算,總收支短絀336萬5千元,另109年6月30日止短絀362萬9千元,究其原因係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轉投資之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程顧問業務投資收益減少,且部分工程顧問業務尚未請款所致。為確保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收支平衡,該社應加強轉投資公司業務督導之責,並確實掌握轉投資公司之業務收益請款,以維相關單位之業務績效。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四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6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2日、4日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董事長沈景鵬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向委員說明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9萬5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97萬9千元,主要係委託研究及技術收入減少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億4,972萬7千元,支出總額1億4,962萬8千元,收支相抵賸餘9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計增加賸餘4千元,主要係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4,972萬7千元,照列。
(2)支出:1億4,962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9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支出」預算編列1億4,96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配合107年8月1日總統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爰於108月11月間修正捐助章程,其中第6條修正為:「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五人,並應為單數,除應有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外,其餘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任之:……。」第8條修正為:「本院置監察人二至五人,除至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外,……」,並於第9條第3項增列:「本院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109年9月16日改選董監事後,選任之4名監察人中,僅1人為女性,尚未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為督促其依規定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擬定瀝青混凝土廠驗證制度,並於101年度開始推動。該驗證制度103年底前無廠商申請,104年度與營建署進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評鑑作業,該年度之申請檢證件數達63件、核發44件,然105年度申請2件、核發1件,106年度申請6件、核發2件,107年度申請4件、核發6件,108年度申請2件、核發2件,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申請2件、核發2件。為督促其強化推動成效及宣導推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編列「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預算3,023萬2千元,辦理各項驗證業務工作。該院鑑於國內道路工程設計多為瀝青混凝土鋪面,而瀝青混凝土的品質影響民眾行車安全甚鉅,於101年度開始推動瀝青混凝土廠驗證制度,使國內瀝青品質能符合國家標準與法令規範,並能做為工程機關審核瀝青混凝土廠之參考依據。惟查,除104年度與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評鑑作業,申請檢證件數達63件外,105至109年8月底申請驗證件數各為2件、6件、4件、2件及2件。考量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即有142位,推動成效仍待強化。由於近年多有瀝青品質不佳經使用後龜裂凹陷,引發車禍之新聞,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積極與主管機關共同研謀宣導推廣,以確保道路品質,保障交通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王美惠
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9條第3項規定:「本院董事及監事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然該院於109年9月16日改選之董監事中,選任之4名監察人中僅1人為女性,未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顯見有其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依原規定更正監察人之性別占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2)查109年8月臺南臺86線,因大雨之影響,造成近200個坑洞,相關單位表示,因大雨之關係,施工單位會以瀝青混泥土之冷料緊急處理,然因施工速度過於急迫,紮實度相對不足,導致施工成效不佳,路面坑窪。有鑑於瀝青混凝土之用料及工法,影響道路工程品質及用路人行車安全甚鉅,相關施工單位應視各地方天氣環境之關係,適時調整,且更應加強查驗道路完工後之狀況,以給予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且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於101年度開始推動瀝青混凝土廠驗證,然從105至109年瀝青混凝土驗證辦理情形僅有零星廠商申請或核發,為持續宣導推廣,以發揮優質認證與標章之品質保障功能,並提升道路品質,該院應儘速改善瀝青混凝土驗證制度之辦法。爰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提出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3)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所有目標值均遠低於108年度績效,亦與109年度截至8月底的績效相差不遠,例如工程鑑識與法務諮詢服務、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專案業務收入各為1,572萬元、2,766萬元及3,025萬元,其中工程鑑識與法務諮詢服務已超過110年度全年度之目標值1,400萬元;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專案業務額則與110年度設定2,900萬元及3,350萬元績效目標值相去不遠,顯示110年度所設定之績效目標值似屬偏低,爰要求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根據108年與109年的實際營運績效,調高110年之各計畫之目標值,並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各計畫年績效目標達成情形表 | ||||
計畫名稱 |
110年度 目標值 |
109年度目標值 |
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績效 |
108年度 實際績效 |
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 |
2,900 |
2,850 |
2,766 |
4,798 |
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專案 |
3,350 |
3,315 |
3,025 |
4,502 |
營建產業人才培訓、技術推廣等相關業務 |
750 |
800 |
518 |
780 |
營建管理相關專案 |
1,750 |
1,870 |
652 |
1,774 |
營建產業資訊諮詢服務相關專案 |
1,900 |
1,870 |
1,058 |
2,382 |
工程鑑識與法務諮詢服務 |
1,400 |
1,275 |
1,572 |
2,152 |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賴惠員
(4)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9條第3項規定:本院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但該院於109年9月16日改選董監事,選任之4名監察人中僅有1人為女性,顯未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要求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賴惠員
(5)根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設立目的,在於推動營建產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其中針對營建技術與材料之研究與服務為辦理工作之一。近期因COVID-19衝擊,在地化程度頗高的營建產業,也因為進口砂石建材貨輪的船期延誤,面臨砂石短料、混凝土無法如期供應,致使營建成本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國內每年皆產生大量的營建廢棄物(廢混凝土、廢磚瓦、廢玻璃、廢木材等)急需尋求處理或掩埋,但國內處理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的比例仍然偏低。為建立制度,加速有效處理並管理營建廢棄物,使其能夠轉變為可靠有用的再生營建材料,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加強國外循環營建廢棄物技術之研究,並研擬再生材料或建材的品質認證制度之可行性。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6)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瀝青混凝土廠驗證制度」網站,其「瀝青混凝土廠驗證(AC)合格名單表」、「瀝青混凝土廠驗證(AC)取消名單表」均未有資料呈現,除有違資訊公開原則,更可見網站更新未確實。
再者,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瀝青混凝土廠驗證辦理情形,其驗證制度於104年與營建署進行相關評鑑作業,當年度申請檢證件數達63件、核發44件,惟104至109年之每年申請、核發件數卻大量降低至個位數,至109年度僅核發57家廠商,然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總數就有142名,可見品質追蹤及相關宣傳成效有待檢討。
綜上所述,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加強資訊透明,及推廣辦理瀝青混凝土廠驗證,進行檢討及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4,972萬7千元,照列。
(2)支出:1億4,962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9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支出」預算編列1億4,96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配合107年8月1日總統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爰於108月11月間修正捐助章程,其中第6條修正為:「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五人,並應為單數,除應有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外,其餘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任之:……。」第8條修正為:「本院置監察人二至五人,除至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外,……」,並於第9條第3項增列:「本院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109年9月16日改選董監事後,選任之4名監察人中,僅1人為女性,尚未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為督促其依規定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擬定瀝青混凝土廠驗證制度,並於101年度開始推動。該驗證制度103年底前無廠商申請,104年度與營建署進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評鑑作業,該年度之申請檢證件數達63件、核發44件,然105年度申請2件、核發1件,106年度申請6件、核發2件,107年度申請4件、核發6件,108年度申請2件、核發2件,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申請2件、核發2件。為督促其強化推動成效及宣導推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編列「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預算3,023萬2千元,辦理各項驗證業務工作。該院鑑於國內道路工程設計多為瀝青混凝土鋪面,而瀝青混凝土的品質影響民眾行車安全甚鉅,於101年度開始推動瀝青混凝土廠驗證制度,使國內瀝青品質能符合國家標準與法令規範,並能做為工程機關審核瀝青混凝土廠之參考依據。惟查,除104年度與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評鑑作業,申請檢證件數達63件外,105至109年8月底申請驗證件數各為2件、6件、4件、2件及2件。考量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即有142位,推動成效仍待強化。由於近年多有瀝青品質不佳經使用後龜裂凹陷,引發車禍之新聞,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積極與主管機關共同研謀宣導推廣,以確保道路品質,保障交通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王美惠
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9條第3項規定:「本院董事及監事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然該院於109年9月16日改選之董監事中,選任之4名監察人中僅1人為女性,未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顯見有其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依原規定更正監察人之性別占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2)查109年8月臺南臺86線,因大雨之影響,造成近200個坑洞,相關單位表示,因大雨之關係,施工單位會以瀝青混泥土之冷料緊急處理,然因施工速度過於急迫,紮實度相對不足,導致施工成效不佳,路面坑窪。有鑑於瀝青混凝土之用料及工法,影響道路工程品質及用路人行車安全甚鉅,相關施工單位應視各地方天氣環境之關係,適時調整,且更應加強查驗道路完工後之狀況,以給予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且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於101年度開始推動瀝青混凝土廠驗證,然從105至109年瀝青混凝土驗證辦理情形僅有零星廠商申請或核發,為持續宣導推廣,以發揮優質認證與標章之品質保障功能,並提升道路品質,該院應儘速改善瀝青混凝土驗證制度之辦法。爰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提出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3)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所有目標值均遠低於108年度績效,亦與109年度截至8月底的績效相差不遠,例如工程鑑識與法務諮詢服務、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專案業務收入各為1,572萬元、2,766萬元及3,025萬元,其中工程鑑識與法務諮詢服務已超過110年度全年度之目標值1,400萬元;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專案業務額則與110年度設定2,900萬元及3,350萬元績效目標值相去不遠,顯示110年度所設定之績效目標值似屬偏低,爰要求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根據108年與109年的實際營運績效,調高110年之各計畫之目標值,並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各計畫年績效目標達成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 ||||
計畫名稱 |
110年度 目標值 |
109年度目標值 |
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績效 |
108年度 實際績效 |
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 |
2,900 |
2,850 |
2,766 |
4,798 |
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專案 |
3,350 |
3,315 |
3,025 |
4,502 |
營建產業人才培訓、技術推廣等相關業務 |
750 |
800 |
518 |
780 |
營建管理相關專案 |
1,750 |
1,870 |
652 |
1,774 |
營建產業資訊諮詢服務相關專案 |
1,900 |
1,870 |
1,058 |
2,382 |
工程鑑識與法務諮詢服務 |
1,400 |
1,275 |
1,572 |
2,152 |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賴惠員
(4)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9條第3項規定:本院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但該院於109年9月16日改選董監事,選任之4名監察人中僅有1人為女性,顯未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要求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賴惠員
(5)根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設立目的,在於推動營建產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其中針對營建技術與材料之研究與服務為辦理工作之一。近期因COVID-19衝擊,在地化程度頗高的營建產業,也因為進口砂石建材貨輪的船期延誤,面臨砂石短料、混凝土無法如期供應,致使營建成本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國內每年皆產生大量的營建廢棄物(廢混凝土、廢磚瓦、廢玻璃、廢木材等)急需尋求處理或掩埋,但國內處理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的比例仍然偏低。為建立制度,加速有效處理並管理營建廢棄物,使其能夠轉變為可靠有用的再生營建材料,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應加強國外循環營建廢棄物技術之研究,並研擬再生材料或建材的品質認證制度之可行性。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6)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瀝青混凝土廠驗證制度」網站,其「瀝青混凝土廠驗證(AC)合格名單表」、「瀝青混凝土廠驗證(AC)取消名單表」均未有資料呈現,除有違資訊公開原則,更可見網站更新未確實。
再者,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瀝青混凝土廠驗證辦理情形,其驗證制度於104年與營建署進行相關評鑑作業,當年度申請檢證件數達63件、核發44件,惟104至109年之每年申請、核發件數卻大量降低至個位數,至109年度僅核發57家廠商,然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總數就有142名,可見品質追蹤及相關宣傳成效有待檢討。
綜上所述,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加強資訊透明,及推廣辦理瀝青混凝土廠驗證,進行檢討及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
四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7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16日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0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向委員說明報告,敬請指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1億3,289萬9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1億3,286萬3千元,主要係都市更新案件執行進度未達預期,權利金收入減少所致。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2億4,443萬7千元,支出總額11億0,035萬3千元,收支相抵稅前賸餘1億4,408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計增加賸餘1,118萬5千元,主要係新增社會住宅興建計畫融資利息與先期規劃作業費等補助收入及執行引導多元都市更新計畫,預計收取權利金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2億4,443萬7千元,照列。
(2)支出(含所得稅費用):11億4,035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稅後):1億0,408萬4千元,照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1億3,488萬7千元,照列。
4.通過決議11項:
(1)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支出」編列11億4,035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含國外旅費全數凍結),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支出」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7,413萬3千元,其中「出租資產成本」之「出租住宅成本」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679萬7千元,查109年度同項目並未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又查110年度業務計畫,主要支應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相關費用之落實安居生活典範計畫,並未說明相關費用之支用方式,若比較109年度之社宅營運典範計畫,亦無明顯增加之業務,且揆諸其他項目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皆大幅增加,恐有浮濫編列之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住宅法」第33條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另內政部依照住宅法第33條規定所公告之「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容納人口數已達1,500人以上,應提供住宅法第33條規定中所有服務項目。
惟查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中「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類別空間,共480戶空間仍有369戶空間尚未出租運用,相當於77%的空間閒置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擔負社會住宅管理及營運責任,與中央及地方社福機關、相關組織盤點社區內及社區周邊地區需求,引導相關服務項目進駐,以發揮社區之社會福利網路、社會安全網功能;亦或廣泛引入具公益性質之相關法人、團體進駐,以使社區空間活化、功能更加活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空間活化利用,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未達預定目標,且因阻礙重重,申請件數逐年遞減,撤銷暫緩者亦所在多有,改走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賺取容積獎勵,引發外界對於公益性與公平性之質疑。110年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3億0,821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0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數編列3億0,82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用項下之獎金編列4,525萬元,惟從預算書中實難看出「業務發展獎金」、「專案獎金」、「年終獎金」、「年終考績獎金」,其發放之條件、對象、準則及監督機制,且與計畫推動之預期完成目標及效益指標等項目,應充分揭露並有更細部之說明。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3,053萬4千元,其中旅運費編列業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200萬元,惟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方興未艾,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職員211人,110年國外出差旅費竟高達200萬元,較109年150萬元高出50萬元。109年度預算審查時,已遭質疑其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單位預算,科目「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331萬6千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國際公務交流仍不樂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編列服務費用3,053萬4千元,為撙節我國國庫支出及保障我國公務人員健康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項目,編列業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預算200萬元,較109年增加預算50萬元,以該單位業務內容、人力編制及出國之需求觀之,此項經費編列有偏高之虞。又鑑於武漢肺炎國際疫情尚未明朗,多國邊境管制尚未完全開放,國外旅費增加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榷,為撙節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業務人員辦理社會住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為國家執行及研議等方案辦理國外出差。惟109年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國外疫情恐無減緩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外出差計畫及必要性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3億0,821萬3千元,其中「服務費用」的「旅運費」編列331萬6千元,其中業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為200萬元,惟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1日已造成約4,6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0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該中心應先確認110年出國計畫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查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8年度決算數為148萬8千元,109年度預算數增為375萬4千元,110年預算數更增為669萬2千元,惟比較109年度及110年度業務計畫,雖計畫名稱有所變更,然業務內容仍大同小異,不外乎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及公私協力推廣三大業務相關,並無因新增業務而有增列之必要性;另查該費用說明主要支出係為廣告費,然廣告費需用之業務,諸如︰公聽會、說明會、招租或招商等,於110年度之業務衡量指標,並未特別提及或相較109年度未有顯著需求提昇,且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媒體費用亦已另行編列,故本項目恐有浮濫編列之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0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3億0,821萬3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項下之委託外部單位辦理中心識別設計、業務刊物、活動企劃諮詢及APEC專案文案影片等相關費用共編列732萬元,惟從預算書中實難看出細目,計畫推動重點、預期目標及預訂效益等相關項目,均應有更細部之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0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285萬1千元,用於辦理招商、地主說明會等活動之雜支費用及全國競賽活動等工作人員餐費。惟該科目在108年的決算數為36萬1千元,109年編列預算數為92萬元,110年度則大幅編列超過3倍以上之預算,然未見詳細之預算運用說明,為撙節我國國庫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單位預算,科目「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租金與利息」編列69萬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並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90萬元,其中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編列國外都市更新相關產業、團體赴國內訪問或辦理技術研討會等交流活動費332萬元,惟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計辦理之國際交流活動具體防疫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支出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7,413萬3千元,其中「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編列9,487萬2千元,查該費用說明,其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列有聘任視障按摩師等相關服務費用69萬6千元,惟揆諸業務計畫,皆未說明何以有編列按摩服務需要,假若屬於身心障礙人士之晉用需求,則應以用人費用編列,不應以服務費用編列,恐有浮濫編列之情;另外,「用品消耗」列有董事會議及專案會議等餐點45萬元,相較109年度增加12萬3千元,惟110年度董事僅較109年度增加1名,又相關會議紀錄未公布,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法定召開會議為2個月1次,等於6次會議即編列45萬之餐費,浮濫編列之情節重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支出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7,413萬3千元,其中「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用」,編列106萬元,查該項目為參加國內外組織、學術團體等會費,惟109年度同一項目僅編列6萬元,110年度卻大幅增加100萬元,卻未有相關說明,恐有浮濫編列之情,又考量目前全球疫情仍嚴峻,何時可恢復至防疫無虞之情況仍未知,應無國際交流之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2)近年我國房屋平均屋齡已達31年,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投資性不動產」編列預算1億3,680萬元,價購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109年度原預估參與6案,到了同年9月底才完成1案,而110年度僅擬參與3案,似屬偏低。為督促其積極協助及尋求可能之個案,並提高案件量,發揮推動改善居住環境之功能,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3)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預算數編列收入12億4,443萬7千元,支出也編列11億0,035萬3千元,收入、支出相去不遠。但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居住需求,加速達成政府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住都中心預計於110年度舉借長期債務,金額高達25億7,706萬1千元(用於辦理社會住宅興建計畫18億9,014萬1千元、社會住宅土地購置計畫6億8,692萬元)。因舉債金額甚大,請住都中心審慎規劃其長期財務計畫及說明社會住宅辦理進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近期住都中心社會住宅優先執行案件表
案件名稱 |
戶數 |
預計完工日 |
預計總成本金額 |
進度概況 |
三重富貴社宅 |
172 |
113.03 |
6億9,000萬元 |
專管及監造標於109年5月13日決標,統包工程於109年9月21日決標 |
三重五谷王社宅 |
142 |
113.03 |
8億5,800萬元 | |
板橋江翠A社宅 |
114 |
113.04 |
6億2,600萬元 | |
板橋江翠D社宅 |
89 |
113.04 |
4億9,200萬元 | |
板橋江翠B社宅 |
100 |
113.04 |
5億7,100萬元 | |
板橋江翠C社宅 |
114 |
113.04 |
6億4,400萬元 | |
松山延吉社宅 |
158 |
113.04 |
7億400萬元 | |
萬華華江A社宅 |
143 |
113.04 |
8億5,800萬元 |
專管及監造標於109年5月13日決標,目前正進行研擬統包工程招標作業 |
萬華華江B社宅 |
181 |
113.04 |
9億7,600萬元 | |
內湖東湖A社宅 |
171 |
113.04 |
7億6,300萬元 | |
內湖東湖B社宅 |
192 |
113.04 |
9億6,900萬元 | |
合計 |
1,576 |
|
81億5,100萬元 |
|
資料來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4)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居住需求,實現居住正義,住宅法於106年1月公布施行,奠定推動社會住宅機制之法制基礎,同年3月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其中包括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為達成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內政部與各國營事業、國防部、財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爰籌備興建社會住宅之土地資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興辦計畫,110年度擬辦理長期債務之舉借25億7,706萬1千元,預計以社會住宅營運產生之收益及都市更新後所取得分配價值等財源償還,鑑於該中心未來將持續參與社會住宅興建計畫,允宜周妥長期財務規劃,俾提供穩定及適時之現金流量及還款財源,以發揮協助擴增社會住宅量能品質之功能,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政策未來財務規劃作業」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5)營建署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8年10月1日簽訂契約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再由該中心、公會端與業者端共同參與該計畫,首次有6個直轄市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28家業者參與,並於109年1月16日開辦。自開辦以來截至109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1,482戶次、占總核定戶數5,000戶之比率為29.64%,實際執行成效容有提升空間。另部分縣市如臺南市累計媒合戶數僅23戶次,占核定戶數600戶之3.93%,執行成效亟需改善。為改善國民居住環境,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媒合成效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執行情形彙整表
直轄市 |
核定興辦戶數 |
累計媒合戶次 | |||||||
包租 包管 |
代租 代管 |
合計 |
包租包管 |
代租代管 |
合計 | ||||
戶次 |
% |
戶次 |
% |
戶次 |
% | ||||
新北市 |
550 |
550 |
1,100 |
60 |
10.91 |
140 |
25.45 |
200 |
18.18 |
臺北市 |
550 |
550 |
1,100 |
16 |
2.91 |
252 |
45.82 |
268 |
24.36 |
桃園市 |
400 |
400 |
800 |
5 |
1.25 |
647 |
161.75 |
652 |
81.50 |
臺中市 |
400 |
400 |
800 |
37 |
9.25 |
201 |
50.25 |
238 |
29.75 |
臺南市 |
300 |
300 |
600 |
1 |
0.33 |
22 |
7.33 |
23 |
3.93 |
高雄市 |
300 |
300 |
600 |
101 |
33.67 |
10 |
3.33 |
101 |
16.83 |
合計 |
2,500 |
2,500 |
5,000 |
129 |
5.16 |
1,353 |
54.12 |
1,482 |
29.64 |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6)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及兼顧市民購屋經濟能力,爰於新北市林口區國宅用地興辦國民住宅,因適逢106年世界大學運動會於臺北市舉行,故興建完成後先供作選手村短期使用,後依立法院決議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用途包括國際創業聚落類別455戶、開放民眾申請住宅類別2,500戶、公開招租店鋪類別55戶、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類別480戶,截至109年8月底分別出租各455戶、2,266戶、51戶及111戶,尚有開放民眾申請住宅234戶、公開招租店鋪4戶、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69戶尚未出租運用。
不論民眾申請及公益社福設施出租情況皆未盡理想,建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進行檢討,是否規定及辦理手續過於繁雜,出租條件是否不合時宜,該中心未來將如何改善規劃及如何持續積極辦理招租,以提高使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7)依行政院107年8月15日召開之「地面型太陽光電推動辦理情形追蹤會議」會議決議,各部會由次長層級主持成立綠能推動工作小組,督辦轄下機關綠能推動業務,內政部業於107年9月28日、12月7日、108年3月6日、7月5日、109年8月5日召開5次綠能推動工作會議,後續針對光電推動之情形與遭遇困難持續召開會議,戮力推動再生能源之布建,以達成果之最大化。
內政部掌理推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之發展工作,並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協助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該中心現已負責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管理及營運,更肩負未來協助興辦社會住宅8年兩階段計畫之重任,對於未來協助內政部推動辦理社會住宅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設施,若能提前規劃,將對於再生能源之布建有重大成效,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個月內完成現行管理及營運社會住宅之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設施可行性評估,3個月內完成未來興辦社會住宅之總體設置可行性評估,分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8)「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6個直轄市之租賃住宅服務同業公會及業者共同參與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希望透過獎勵、補助、專業服務方式,而由租賃住宅業者居間媒合協助弱勢房客入住,但截至109年8月底為止,累計媒合僅有1,482戶次、占總戶數5,000戶之比率為29.64%: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執行情形彙整表
直轄市 |
核定興辦戶數 |
累計媒合戶次 | |||||||
包租 包管 |
代租 代管 |
合計 |
包租包管 |
代租代管 |
合計 | ||||
戶次 |
% |
戶次 |
% |
戶次 |
% | ||||
新北市 |
550 |
550 |
1,100 |
60 |
10.91 |
140 |
25.45 |
200 |
18.18 |
臺北市 |
550 |
550 |
1,100 |
16 |
2.91 |
252 |
45.82 |
268 |
24.36 |
桃園市 |
400 |
400 |
800 |
5 |
1.25 |
647 |
161.75 |
652 |
81.50 |
臺中市 |
400 |
400 |
800 |
37 |
9.25 |
201 |
50.25 |
238 |
29.75 |
臺南市 |
300 |
300 |
600 |
1 |
0.33 |
22 |
7.33 |
23 |
3.93 |
高雄市 |
300 |
300 |
600 |
101 |
33.67 |
10 |
3.33 |
101 |
16.83 |
合計 |
2,500 |
2,500 |
5,000 |
129 |
5.16 |
1,353 |
54.12 |
1,482 |
29.64 |
說明:本表為開辦以來至109年8月31日止之辦理情形。「%」欄位為相對欄位之累計媒合戶次/核定興辦戶數之百分比。
可見媒合成效欠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營建署更應積極進行檢討。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9)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補助新北市林口區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計畫,於「出租資產成本」編列「出租住宅成本」預算5億9,401萬9千元,主要為支應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水電費、保固、電梯、保險、賦稅、折舊等等各項支出,因此年度負擔沉重。該中心既然受託管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但截至109年8月底,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仍有「開放民眾申請住宅」234戶、「公開招租店鋪」4戶、「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69戶,共計607戶空間仍然空租,尚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善加運用,該中心應積極辦理招租事宜,以提高使用成效。
新北市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使用概況表
類別 |
數量 (戶) |
已使用 (戶) |
待使用 (戶) |
使用單位 |
國際創業聚落 |
455 |
455 |
0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開放民眾申請住宅 |
2,500 |
2,266戶 |
234 |
一般民眾 |
公開招租店鋪 |
55 |
51 |
4 |
一般民眾 |
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 |
480 |
111 |
369 |
新北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及非營利團體、機構 |
合計 |
3,490 |
2,883 |
607 |
|
說明:截至109年8月31日止之辦理情形。
來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10)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以行政法人角色,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並辦理各類型都市更新案件,進行中之都市更新案件,涉及公私有地主整合、歷史建築之保存或利用及部分案件流標等事項,致案件存在不確定性,允宜積極研商協調,並強化進度控管。據該中心表示現行辦理之都更案件擬於113至115年度間完成,然因部分案件涉及公私有地主整合(如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案等)及歷史建築之保存或利用(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土地開發案、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及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更案等案),或有部分案件業經流標[如臺北市信義區兒童福利中心B基地(B1-2街廓)、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等案],均使案件存在不確定性,為使都市更新政策順利推展,須密切注意案件之後續發展,允宜持續研商協調,俾使案件如期完成,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現行辦理都更案件後續進度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故我國社會住宅之興建,均應提撥百分之一經費作為公共藝術使用,公共藝術除了透過藝術及美學為社區帶來創造力及活力外,形式多元的公共藝術辦理過程,更可帶動社會對話、相互理解以及公共議題討論,進而提升社區生活品質、豐富社區居民之文化生活。
經查林口世大運社宅的公共藝術執行計畫已獲文化部審議通過,規劃於109年下半年起由藝術夥伴進駐社區執行,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及相關網站,均無公開前述公共藝術執行計畫內容;故建議該中心應公開計畫內容,使社區及國人充分了解資訊,並進而開啟相關對話討論,同時應定期將執行成果公布於官網,以提供未來其他社會住宅及有興趣了解公共藝術議題之人士,可資借鏡及研討之素材。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2億4,443萬7千元,照列。
(2)支出(含所得稅費用):11億4,035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稅後):1億0,408萬4千元,照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1億3,488萬7千元,照列。
4.通過決議11項:
(1)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支出」編列11億4,035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含國外旅費全數凍結),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支出」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7,413萬3千元,其中「出租資產成本」之「出租住宅成本」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679萬7千元,查109年度同項目並未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又查110年度業務計畫,主要支應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相關費用之落實安居生活典範計畫,並未說明相關費用之支用方式,若比較109年度之社宅營運典範計畫,亦無明顯增加之業務,且揆諸其他項目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皆大幅增加,恐有浮濫編列之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住宅法」第33條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另內政部依照住宅法第33條規定所公告之「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容納人口數已達1,500人以上,應提供住宅法第33條規定中所有服務項目。
惟查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中「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類別空間,共480戶空間仍有369戶空間尚未出租運用,相當於77%的空間閒置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擔負社會住宅管理及營運責任,與中央及地方社福機關、相關組織盤點社區內及社區周邊地區需求,引導相關服務項目進駐,以發揮社區之社會福利網路、社會安全網功能;亦或廣泛引入具公益性質之相關法人、團體進駐,以使社區空間活化、功能更加活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空間活化利用,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未達預定目標,且因阻礙重重,申請件數逐年遞減,撤銷暫緩者亦所在多有,改走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賺取容積獎勵,引發外界對於公益性與公平性之質疑。110年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3億0,821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0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數編列3億0,82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用項下之獎金編列4,525萬元,惟從預算書中實難看出「業務發展獎金」、「專案獎金」、「年終獎金」、「年終考績獎金」,其發放之條件、對象、準則及監督機制,且與計畫推動之預期完成目標及效益指標等項目,應充分揭露並有更細部之說明。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3,053萬4千元,其中旅運費編列業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200萬元,惟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方興未艾,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職員211人,110年國外出差旅費竟高達200萬元,較109年150萬元高出50萬元。109年度預算審查時,已遭質疑其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單位預算,科目「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331萬6千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國際公務交流仍不樂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編列服務費用3,053萬4千元,為撙節我國國庫支出及保障我國公務人員健康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項目,編列業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預算200萬元,較109年增加預算50萬元,以該單位業務內容、人力編制及出國之需求觀之,此項經費編列有偏高之虞。又鑑於武漢肺炎國際疫情尚未明朗,多國邊境管制尚未完全開放,國外旅費增加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榷,為撙節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業務人員辦理社會住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為國家執行及研議等方案辦理國外出差。惟109年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國外疫情恐無減緩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外出差計畫及必要性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3億0,821萬3千元,其中「服務費用」的「旅運費」編列331萬6千元,其中業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為200萬元,惟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1日已造成約4,6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0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該中心應先確認110年出國計畫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查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8年度決算數為148萬8千元,109年度預算數增為375萬4千元,110年預算數更增為669萬2千元,惟比較109年度及110年度業務計畫,雖計畫名稱有所變更,然業務內容仍大同小異,不外乎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及公私協力推廣三大業務相關,並無因新增業務而有增列之必要性;另查該費用說明主要支出係為廣告費,然廣告費需用之業務,諸如︰公聽會、說明會、招租或招商等,於110年度之業務衡量指標,並未特別提及或相較109年度未有顯著需求提昇,且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媒體費用亦已另行編列,故本項目恐有浮濫編列之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0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3億0,821萬3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項下之委託外部單位辦理中心識別設計、業務刊物、活動企劃諮詢及APEC專案文案影片等相關費用共編列732萬元,惟從預算書中實難看出細目,計畫推動重點、預期目標及預訂效益等相關項目,均應有更細部之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0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285萬1千元,用於辦理招商、地主說明會等活動之雜支費用及全國競賽活動等工作人員餐費。惟該科目在108年的決算數為36萬1千元,109年編列預算數為92萬元,110年度則大幅編列超過3倍以上之預算,然未見詳細之預算運用說明,為撙節我國國庫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單位預算,科目「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租金與利息」編列69萬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並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90萬元,其中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編列國外都市更新相關產業、團體赴國內訪問或辦理技術研討會等交流活動費332萬元,惟109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計辦理之國際交流活動具體防疫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支出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7,413萬3千元,其中「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編列9,487萬2千元,查該費用說明,其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列有聘任視障按摩師等相關服務費用69萬6千元,惟揆諸業務計畫,皆未說明何以有編列按摩服務需要,假若屬於身心障礙人士之晉用需求,則應以用人費用編列,不應以服務費用編列,恐有浮濫編列之情;另外,「用品消耗」列有董事會議及專案會議等餐點45萬元,相較109年度增加12萬3千元,惟110年度董事僅較109年度增加1名,又相關會議紀錄未公布,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法定召開會議為2個月1次,等於6次會議即編列45萬之餐費,浮濫編列之情節重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支出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7,413萬3千元,其中「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用」,編列106萬元,查該項目為參加國內外組織、學術團體等會費,惟109年度同一項目僅編列6萬元,110年度卻大幅增加100萬元,卻未有相關說明,恐有浮濫編列之情,又考量目前全球疫情仍嚴峻,何時可恢復至防疫無虞之情況仍未知,應無國際交流之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2)近年我國房屋平均屋齡已達31年,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投資性不動產」編列預算1億3,680萬元,價購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109年度原預估參與6案,到了同年9月底才完成1案,而110年度僅擬參與3案,似屬偏低。為督促其積極協助及尋求可能之個案,並提高案件量,發揮推動改善居住環境之功能,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3)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預算數編列收入12億4,443萬7千元,支出也編列11億0,035萬3千元,收入、支出相去不遠。但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居住需求,加速達成政府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住都中心預計於110年度舉借長期債務,金額高達25億7,706萬1千元(用於辦理社會住宅興建計畫18億9,014萬1千元、社會住宅土地購置計畫6億8,692萬元)。因舉債金額甚大,請住都中心審慎規劃其長期財務計畫及說明社會住宅辦理進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近期住都中心社會住宅優先執行案件表
案件名稱 |
戶數 |
預計完工日 |
預計總成本金額 |
進度概況 |
三重富貴社宅 |
172 |
113.03 |
6億9,000萬元 |
專管及監造標於109年5月13日決標,統包工程於109年9月21日決標 |
三重五谷王社宅 |
142 |
113.03 |
8億5,800萬元 | |
板橋江翠A社宅 |
114 |
113.04 |
6億2,600萬元 | |
板橋江翠D社宅 |
89 |
113.04 |
4億9,200萬元 | |
板橋江翠B社宅 |
100 |
113.04 |
5億7,100萬元 | |
板橋江翠C社宅 |
114 |
113.04 |
6億4,400萬元 | |
松山延吉社宅 |
158 |
113.04 |
7億400萬元 | |
萬華華江A社宅 |
143 |
113.04 |
8億5,800萬元 |
專管及監造標於109年5月13日決標,目前正進行研擬統包工程招標作業 |
萬華華江B社宅 |
181 |
113.04 |
9億7,600萬元 | |
內湖東湖A社宅 |
171 |
113.04 |
7億6,300萬元 | |
內湖東湖B社宅 |
192 |
113.04 |
9億6,900萬元 | |
合計 |
1,576 |
|
81億5,100萬元 |
|
資料來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4)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居住需求,實現居住正義,住宅法於106年1月公布施行,奠定推動社會住宅機制之法制基礎,同年3月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其中包括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為達成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內政部與各國營事業、國防部、財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爰籌備興建社會住宅之土地資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興辦計畫,110年度擬辦理長期債務之舉借25億7,706萬1千元,預計以社會住宅營運產生之收益及都市更新後所取得分配價值等財源償還,鑑於該中心未來將持續參與社會住宅興建計畫,允宜周妥長期財務規劃,俾提供穩定及適時之現金流量及還款財源,以發揮協助擴增社會住宅量能品質之功能,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政策未來財務規劃作業」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5)營建署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8年10月1日簽訂契約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再由該中心、公會端與業者端共同參與該計畫,首次有6個直轄市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28家業者參與,並於109年1月16日開辦。自開辦以來截至109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1,482戶次、占總核定戶數5,000戶之比率為29.64%,實際執行成效容有提升空間。另部分縣市如臺南市累計媒合戶數僅23戶次,占核定戶數600戶之3.93%,執行成效亟需改善。為改善國民居住環境,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媒合成效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執行情形彙整表
直轄市 |
核定興辦戶數 |
累計媒合戶次 | |||||||
包租 包管 |
代租 代管 |
合計 |
包租包管 |
代租代管 |
合計 | ||||
戶次 |
% |
戶次 |
% |
戶次 |
% | ||||
新北市 |
550 |
550 |
1,100 |
60 |
10.91 |
140 |
25.45 |
200 |
18.18 |
臺北市 |
550 |
550 |
1,100 |
16 |
2.91 |
252 |
45.82 |
268 |
24.36 |
桃園市 |
400 |
400 |
800 |
5 |
1.25 |
647 |
161.75 |
652 |
81.50 |
臺中市 |
400 |
400 |
800 |
37 |
9.25 |
201 |
50.25 |
238 |
29.75 |
臺南市 |
300 |
300 |
600 |
1 |
0.33 |
22 |
7.33 |
23 |
3.93 |
高雄市 |
300 |
300 |
600 |
101 |
33.67 |
10 |
3.33 |
101 |
16.83 |
合計 |
2,500 |
2,500 |
5,000 |
129 |
5.16 |
1,353 |
54.12 |
1,482 |
29.64 |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6)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及兼顧市民購屋經濟能力,爰於新北市林口區國宅用地興辦國民住宅,因適逢106年世界大學運動會於臺北市舉行,故興建完成後先供作選手村短期使用,後依立法院決議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用途包括國際創業聚落類別455戶、開放民眾申請住宅類別2,500戶、公開招租店鋪類別55戶、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類別480戶,截至109年8月底分別出租各455戶、2,266戶、51戶及111戶,尚有開放民眾申請住宅234戶、公開招租店鋪4戶、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69戶尚未出租運用。
不論民眾申請及公益社福設施出租情況皆未盡理想,建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進行檢討,是否規定及辦理手續過於繁雜,出租條件是否不合時宜,該中心未來將如何改善規劃及如何持續積極辦理招租,以提高使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7)依行政院107年8月15日召開之「地面型太陽光電推動辦理情形追蹤會議」會議決議,各部會由次長層級主持成立綠能推動工作小組,督辦轄下機關綠能推動業務,內政部業於107年9月28日、12月7日、108年3月6日、7月5日、109年8月5日召開5次綠能推動工作會議,後續針對光電推動之情形與遭遇困難持續召開會議,戮力推動再生能源之布建,以達成果之最大化。
內政部掌理推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之發展工作,並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協助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該中心現已負責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管理及營運,更肩負未來協助興辦社會住宅8年兩階段計畫之重任,對於未來協助內政部推動辦理社會住宅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設施,若能提前規劃,將對於再生能源之布建有重大成效,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個月內完成現行管理及營運社會住宅之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設施可行性評估,3個月內完成未來興辦社會住宅之總體設置可行性評估,分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8)「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6個直轄市之租賃住宅服務同業公會及業者共同參與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希望透過獎勵、補助、專業服務方式,而由租賃住宅業者居間媒合協助弱勢房客入住,但截至109年8月底為止,累計媒合僅有1,482戶次、占總戶數5,000戶之比率為29.64%: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執行情形彙整表
直轄市 |
核定興辦戶數 |
累計媒合戶次 | |||||||
包租 包管 |
代租 代管 |
合計 |
包租包管 |
代租代管 |
合計 | ||||
戶次 |
% |
戶次 |
% |
戶次 |
% | ||||
新北市 |
550 |
550 |
1,100 |
60 |
10.91 |
140 |
25.45 |
200 |
18.18 |
臺北市 |
550 |
550 |
1,100 |
16 |
2.91 |
252 |
45.82 |
268 |
24.36 |
桃園市 |
400 |
400 |
800 |
5 |
1.25 |
647 |
161.75 |
652 |
81.50 |
臺中市 |
400 |
400 |
800 |
37 |
9.25 |
201 |
50.25 |
238 |
29.75 |
臺南市 |
300 |
300 |
600 |
1 |
0.33 |
22 |
7.33 |
23 |
3.93 |
高雄市 |
300 |
300 |
600 |
101 |
33.67 |
10 |
3.33 |
101 |
16.83 |
合計 |
2,500 |
2,500 |
5,000 |
129 |
5.16 |
1,353 |
54.12 |
1,482 |
29.64 |
說明:本表為開辦以來至109年8月31日止之辦理情形。「%」欄位為相對欄位之累計媒合戶次/核定興辦戶數之百分比。
可見媒合成效欠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營建署更應積極進行檢討。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9)110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補助新北市林口區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計畫,於「出租資產成本」編列「出租住宅成本」預算5億9,401萬9千元,主要為支應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水電費、保固、電梯、保險、賦稅、折舊等等各項支出,因此年度負擔沉重。該中心既然受託管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但截至109年8月底,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仍有「開放民眾申請住宅」234戶、「公開招租店鋪」4戶、「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69戶,共計607戶空間仍然空租,尚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善加運用,該中心應積極辦理招租事宜,以提高使用成效。
新北市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使用概況表
類別 |
數量 (戶) |
已使用 (戶) |
待使用 (戶) |
使用單位 |
國際創業聚落 |
455 |
455 |
0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開放民眾申請住宅 |
2,500 |
2,266戶 |
234 |
一般民眾 |
公開招租店鋪 |
55 |
51 |
4 |
一般民眾 |
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 |
480 |
111 |
369 |
新北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及非營利團體、機構 |
合計 |
3,490 |
2,883 |
607 |
|
說明:截至109年8月31日止之辦理情形。
來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10)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以行政法人角色,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並辦理各類型都市更新案件,進行中之都市更新案件,涉及公私有地主整合、歷史建築之保存或利用及部分案件流標等事項,致案件存在不確定性,允宜積極研商協調,並強化進度控管。據該中心表示現行辦理之都更案件擬於113至115年度間完成,然因部分案件涉及公私有地主整合(如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案等)及歷史建築之保存或利用(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土地開發案、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及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更案等案),或有部分案件業經流標[如臺北市信義區兒童福利中心B基地(B1-2街廓)、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等案],均使案件存在不確定性,為使都市更新政策順利推展,須密切注意案件之後續發展,允宜持續研商協調,俾使案件如期完成,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現行辦理都更案件後續進度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故我國社會住宅之興建,均應提撥百分之一經費作為公共藝術使用,公共藝術除了透過藝術及美學為社區帶來創造力及活力外,形式多元的公共藝術辦理過程,更可帶動社會對話、相互理解以及公共議題討論,進而提升社區生活品質、豐富社區居民之文化生活。
經查林口世大運社宅的公共藝術執行計畫已獲文化部審議通過,規劃於109年下半年起由藝術夥伴進駐社區執行,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及相關網站,均無公開前述公共藝術執行計畫內容;故建議該中心應公開計畫內容,使社區及國人充分了解資訊,並進而開啟相關對話討論,同時應定期將執行成果公布於官網,以提供未來其他社會住宅及有興趣了解公共藝術議題之人士,可資借鏡及研討之素材。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
四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7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9日舉行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詹志宏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詹志宏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承蒙 大院邀請前來報告海基會業務概況暨明(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至感榮幸,各位委員對於本會之支持,特致上感謝之意。除書面資料外,以下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9年度收入預算編列2億6,131萬7千元,截至9月底累計分配數1億6,541萬元,依原計畫項目累計實收數1億4,971萬餘元,執行率90.51%;支出預算編列2億7,145萬5千元,截至9月底累計分配數1億9,051萬8千元,累計支出數1億6,231萬餘元,執行率85.20%。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方面,全年計編列2億6,650萬2千元,其中政府補助1億6,546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2億6,131萬7千元,增列518萬5千元,增幅1.98%。支出方面,全年計編列2億7, 551萬1千元,其中政府補助1億5,586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2億7,145萬5千元,增列405萬6千元,增幅1.49%。收入、支出相抵短絀數900萬9千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2億6,650萬2千元,照列。
(2)支出:2億7,55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00萬9千元,照列。
3.本項通過決議12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3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派員赴大陸計畫,共編列273萬4千元,因兩岸關係連年倒退,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經費共計273萬4千元。經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兩岸交流和人員往來造成了一定限制,而國際間疫情尚未趨緩,110年度是否得以照計畫赴中國仍屬未知。為撙節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武漢肺炎疫情趨緩,兩岸雙方開放交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赴大陸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文教業務」編列1,305萬2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8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文教業務」,共編列1,305萬2千元。其中兩岸文教、交通交流、聯繫與服務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派員赴中國大陸參訪或參加協商等相關會議與工作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經貿業務」編列1,236萬8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2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辦理中國大陸臺商管理講座及提供相關服務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經貿業務」編列1,236萬8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對外聯繫」編列82萬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處理兩岸事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貿業務之業務費1,236萬8千元,其中擬赴中國大陸地區參加「兩岸經貿實務研習」編列22萬元,辦理大陸臺商管理講座及提供相關服務。惟查公務出國因受疫情影響,致使民國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全世界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處理兩岸事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貿業務之業務費1,236萬8千元,擬赴中國大陸辦理「經貿交流及議題規劃與推動」配合兩岸協商議題,派員進行協商或交流活動,編列60萬元。惟查公務出國因受疫情影響,致使民國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全世界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法律業務」編列771萬6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10萬6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法律業務」共編列771萬6千元。其中「兩岸協議及議題規劃與推動」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7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派員協議主管機關赴中國大陸就協議執行等相關問題深入溝通討論之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綜合業務」,共編列1,822萬5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促進兩岸媒體、學術單位交流合作、推動兩會會務交流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停擺,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綜合業務」編列1,822萬5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對外聯繫」編列186萬9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編列150萬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編列150萬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0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辦理兩岸兩會高層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停擺,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2)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編列2億7,551萬1千元,凍結7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人事費1億4,285萬5千元,較109年度人事費增加333萬6千元。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9年、110年人員編制數皆為114員,薪資卻增加300萬餘元;此外,獎金及加班費亦較去年增加,恐有浪費公帑之虞。為撙節資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人事費增加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心業務「處理兩岸事務」預算編列僅5,286萬1千元,然「行政業務」預算竟高達7,879萬5 千元,公務車油料費平均1個月高達5萬元,還要另外僱用臨時人員等1,114萬1千元,顯過於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於104年發布官方APP,該APP名稱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然此APP可下載平臺僅Apple store數位化應用發布平臺,並無顧及Android系統之廣大用戶,且該APP在Apple store之評分僅有2顆星(五顆星為最高),顯示該APP之推廣仍須加強改善。海基會於民國110年度預算內編列「兩岸青年服務APP」,然該會已設官方APP,且執行成效實屬不佳,109年度又增列相同類型之APP開發計畫,恐有浪費國家公帑之情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文教業務」,新增編列「關懷兩岸青年,深度體驗臺灣」預算72萬元,係為配合「防疫新生活運動」,辦理兩岸青年深度體驗式參訪活動,增加對臺灣瞭解。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過去皆持續辦理服務兩岸青年,透過交流與參訪促進兩岸青年雙方之間的瞭解,並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讓在臺就學之陸生可以更深入瞭解臺灣文化實力,並有助於適應在臺灣的就學生活。為撙節資源,避免計畫內容重疊有預算浮編之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關懷兩岸青年,深度體驗臺灣」之項目與過去計畫異同之處,以及如何配合防疫新生活運動之執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依據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明細表,項下「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之「業務費」於109年度編列250萬元,110年度雖已調降為150萬元,惟查108年度之決算數僅執行4萬5千元,107年度之決算數僅執行3萬6千元,仍與110年度預算數有所落差,是否仍有編列必要,不無疑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隨兩岸民間交流日趨頻繁,衍生諸多兩岸共同關切事項及民眾反映問題亟待解決,惟受國際局勢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民間交流趨緩。經查,自105年度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實際案件量呈逐年遞減趨勢,相關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之預算,其預算執行成果與目標恐有落差,允宜覈實編列預算及提升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覈實編列預算及提升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3)蔡總統就任以來,兩岸官方聯繫中斷,互動停滯,兩岸關係陷入僵局,近期兩岸不斷傳出進行軍演,讓臺灣的民眾明顯感受到兩岸不安定的氛圍,對於兩岸關係長遠發展來說,實為不利情勢。基於地緣及歷史因素,金門最適合作為兩岸和平發展的前沿基地,政府應思考以金門為支點,建立短中長程規劃,成為兩岸和平的動力和指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作為兩岸交流第一線的單位,有責任也有義務辦理對於兩岸關係具有正面效應的工作。金門在兩岸關係中具有獨特的地位,舉凡金廈交通建設、觀光文化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兩岸合作防制環境污染、金廈觀光旅遊圈、擴大民間團體文化交流等,均有利於整體兩岸情勢的改善。鑑此,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優先於金門辦理兩岸交流相關活動、論壇及研討會,以實質作為促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4)查民國107年8月1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3分之2。」意即每屆董事應有一定比例須改選。該法第67條第1項:「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第2項:「前項但書規定之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即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最晚必須於緩衝期限(110年1月31日)前,依法補正。但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連任比率竟達到76.47%,超過「財團法人法」連任上限比率,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未來予以改善,以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連任情形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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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連任情形 |
連任 比率 |
規定之 連任 比率上限 |
108年底累計 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本屆董事任期係自106年12日1日至109年12月1日,全部席次50人,扣除政府代表16人,餘34人中,本屆連任26人 |
76.47 |
66.67 |
74.66 |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5)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0條之規定,董事會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然經查該會網站,未能釐清該會是否依照章程進行相關會議,爰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將相關會議資訊主動公開於網站,以利國民瞭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業務事宜。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6)根據新聞指出,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代理董事長許勝雄預計於109年12月初舉辦董事會,討論下任董事會之組成事宜。然根據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資料,本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扣除政府代表16人,餘34人中,有26人為連任者,連任比率為76.47%,然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3分之2。」,爰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連任比率上限為66.67%。綜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董事會於討論下屆董事會之組成,應注意連選連任與女性董監事佔比,另審酌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政黨代表,以利我國對陸政策及事務匯集最有利方式及共識。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7)行政院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政策領導綱領,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如財團法人法第48條立法理由:「另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經查,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為5人,佔全體董事之10%,爰建請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8)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經查,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5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之女性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2人、0人,占全體董事29人、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0,均未符合上開原則。爰此,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相關事項進行適法性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9)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之規定,該會以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服務,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有鑑於近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及兩岸緊張關係升溫,而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有許多業務無法順利推動跟執行,爰此,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盤點現行會內業務之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0)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包括「文教業務」、「經貿業務」、「法律業務」、「綜合業務」及「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等工作,均編列「大陸地區旅費」,辦理兩岸青年交流、關懷國人在陸子女就學、兩岸經貿互訪、兩岸司法協助…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得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非必要之交流計畫研議延期方案,必要之兩岸公務行程,得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循「防疫新生活運動」指導原則,做好疫情自我保護工作。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1)110年度赴外及大陸地區之業務,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球旅遊疫情建議及相關風險評估,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與修正作業,若屆時疫情仍嚴峻,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行程,並研議以電子宣傳或視訊等替代方式辦理業務;若疫情已緩和達安全階段,經評估仍有出國之必要,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公布之相關準則,事前確實掌握目的地之疫情動向,做好充足之防疫準備,出差期間應確實掌握出差人員之健康情況,返國後應嚴格遵照防疫相關指引,以兼顧防疫作業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仁之健康權益維護。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12)鑑於110年春節將至,在中國大陸的臺商大多會返鄉團圓,然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來往兩岸除了航班有不確定之因素,在隔離措施亦要花費時間與金錢成本,恐怕很難順利成行。由於兩岸經貿往來關係密切,但目前兩岸官方協商成效不彰,政府應設法解決臺商往返的困難。而春節涉及到返臺班機的議題,牽涉兩岸互動,除了由雙方的民航主管機關視需要進行聯繫與溝通以外,政府也要隨時與臺商保持聯繫,視疫情發展與國內整體防疫能量,滾動式提出配套措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針對臺商返臺之需要,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的前提下,積極協調兩岸雙方進行聯繫與協商,爰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規劃具體協助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沈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2億6,650萬2千元,照列。
(2)支出:2億7,55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00萬9千元,照列。
3.本項通過決議12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3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派員赴大陸計畫,共編列273萬4千元,因兩岸關係連年倒退,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經費共計273萬4千元。經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兩岸交流和人員往來造成了一定限制,而國際間疫情尚未趨緩,110年度是否得以照計畫赴中國仍屬未知。為撙節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武漢肺炎疫情趨緩,兩岸雙方開放交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赴大陸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文教業務」編列1,305萬2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8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文教業務」,共編列1,305萬2千元。其中兩岸文教、交通交流、聯繫與服務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派員赴中國大陸參訪或參加協商等相關會議與工作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經貿業務」編列1,236萬8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2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辦理中國大陸臺商管理講座及提供相關服務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經貿業務」編列1,236萬8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對外聯繫」編列82萬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處理兩岸事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貿業務之業務費1,236萬8千元,其中擬赴中國大陸地區參加「兩岸經貿實務研習」編列22萬元,辦理大陸臺商管理講座及提供相關服務。惟查公務出國因受疫情影響,致使民國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全世界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處理兩岸事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貿業務之業務費1,236萬8千元,擬赴中國大陸辦理「經貿交流及議題規劃與推動」配合兩岸協商議題,派員進行協商或交流活動,編列60萬元。惟查公務出國因受疫情影響,致使民國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全世界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法律業務」編列771萬6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10萬6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法律業務」共編列771萬6千元。其中「兩岸協議及議題規劃與推動」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7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派員協議主管機關赴中國大陸就協議執行等相關問題深入溝通討論之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綜合業務」,共編列1,822萬5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促進兩岸媒體、學術單位交流合作、推動兩會會務交流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停擺,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綜合業務」編列1,822萬5千元,項下「業務費」之「對外聯繫」編列186萬9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編列150萬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8日已造成近5,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110年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編列150萬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0萬元,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為辦理兩岸兩會高層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經費。然兩岸熱線中斷、停擺,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2)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編列2億7,551萬1千元,凍結7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人事費1億4,285萬5千元,較109年度人事費增加333萬6千元。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9年、110年人員編制數皆為114員,薪資卻增加300萬餘元;此外,獎金及加班費亦較去年增加,恐有浪費公帑之虞。為撙節資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人事費增加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心業務「處理兩岸事務」預算編列僅5,286萬1千元,然「行政業務」預算竟高達7,879萬5 千元,公務車油料費平均1個月高達5萬元,還要另外僱用臨時人員等1,114萬1千元,顯過於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於104年發布官方APP,該APP名稱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然此APP可下載平臺僅Apple store數位化應用發布平臺,並無顧及Android系統之廣大用戶,且該APP在Apple store之評分僅有2顆星(五顆星為最高),顯示該APP之推廣仍須加強改善。海基會於民國110年度預算內編列「兩岸青年服務APP」,然該會已設官方APP,且執行成效實屬不佳,109年度又增列相同類型之APP開發計畫,恐有浪費國家公帑之情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文教業務」,新增編列「關懷兩岸青年,深度體驗臺灣」預算72萬元,係為配合「防疫新生活運動」,辦理兩岸青年深度體驗式參訪活動,增加對臺灣瞭解。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過去皆持續辦理服務兩岸青年,透過交流與參訪促進兩岸青年雙方之間的瞭解,並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讓在臺就學之陸生可以更深入瞭解臺灣文化實力,並有助於適應在臺灣的就學生活。為撙節資源,避免計畫內容重疊有預算浮編之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關懷兩岸青年,深度體驗臺灣」之項目與過去計畫異同之處,以及如何配合防疫新生活運動之執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依據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明細表,項下「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之「業務費」於109年度編列250萬元,110年度雖已調降為150萬元,惟查108年度之決算數僅執行4萬5千元,107年度之決算數僅執行3萬6千元,仍與110年度預算數有所落差,是否仍有編列必要,不無疑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隨兩岸民間交流日趨頻繁,衍生諸多兩岸共同關切事項及民眾反映問題亟待解決,惟受國際局勢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民間交流趨緩。經查,自105年度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實際案件量呈逐年遞減趨勢,相關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之預算,其預算執行成果與目標恐有落差,允宜覈實編列預算及提升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覈實編列預算及提升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3)蔡總統就任以來,兩岸官方聯繫中斷,互動停滯,兩岸關係陷入僵局,近期兩岸不斷傳出進行軍演,讓臺灣的民眾明顯感受到兩岸不安定的氛圍,對於兩岸關係長遠發展來說,實為不利情勢。基於地緣及歷史因素,金門最適合作為兩岸和平發展的前沿基地,政府應思考以金門為支點,建立短中長程規劃,成為兩岸和平的動力和指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作為兩岸交流第一線的單位,有責任也有義務辦理對於兩岸關係具有正面效應的工作。金門在兩岸關係中具有獨特的地位,舉凡金廈交通建設、觀光文化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兩岸合作防制環境污染、金廈觀光旅遊圈、擴大民間團體文化交流等,均有利於整體兩岸情勢的改善。鑑此,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優先於金門辦理兩岸交流相關活動、論壇及研討會,以實質作為促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4)查民國107年8月1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3分之2。」意即每屆董事應有一定比例須改選。該法第67條第1項:「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第2項:「前項但書規定之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即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最晚必須於緩衝期限(110年1月31日)前,依法補正。但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連任比率竟達到76.47%,超過「財團法人法」連任上限比率,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未來予以改善,以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連任情形表
(單位:%)
|
本屆連任情形 |
連任 比率 |
規定之 連任 比率上限 |
108年底累計 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本屆董事任期係自106年12日1日至109年12月1日,全部席次50人,扣除政府代表16人,餘34人中,本屆連任26人 |
76.47 |
66.67 |
74.66 |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5)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0條之規定,董事會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然經查該會網站,未能釐清該會是否依照章程進行相關會議,爰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將相關會議資訊主動公開於網站,以利國民瞭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業務事宜。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6)根據新聞指出,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代理董事長許勝雄預計於109年12月初舉辦董事會,討論下任董事會之組成事宜。然根據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資料,本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扣除政府代表16人,餘34人中,有26人為連任者,連任比率為76.47%,然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3分之2。」,爰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連任比率上限為66.67%。綜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董事會於討論下屆董事會之組成,應注意連選連任與女性董監事佔比,另審酌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政黨代表,以利我國對陸政策及事務匯集最有利方式及共識。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7)行政院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政策領導綱領,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如財團法人法第48條立法理由:「另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經查,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為5人,佔全體董事之10%,爰建請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8)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經查,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5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之女性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2人、0人,占全體董事29人、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0,均未符合上開原則。爰此,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相關事項進行適法性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9)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之規定,該會以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服務,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有鑑於近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及兩岸緊張關係升溫,而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有許多業務無法順利推動跟執行,爰此,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盤點現行會內業務之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0)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包括「文教業務」、「經貿業務」、「法律業務」、「綜合業務」及「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等工作,均編列「大陸地區旅費」,辦理兩岸青年交流、關懷國人在陸子女就學、兩岸經貿互訪、兩岸司法協助…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得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非必要之交流計畫研議延期方案,必要之兩岸公務行程,得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循「防疫新生活運動」指導原則,做好疫情自我保護工作。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1)110年度赴外及大陸地區之業務,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球旅遊疫情建議及相關風險評估,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與修正作業,若屆時疫情仍嚴峻,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行程,並研議以電子宣傳或視訊等替代方式辦理業務;若疫情已緩和達安全階段,經評估仍有出國之必要,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公布之相關準則,事前確實掌握目的地之疫情動向,做好充足之防疫準備,出差期間應確實掌握出差人員之健康情況,返國後應嚴格遵照防疫相關指引,以兼顧防疫作業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仁之健康權益維護。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12)鑑於110年春節將至,在中國大陸的臺商大多會返鄉團圓,然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來往兩岸除了航班有不確定之因素,在隔離措施亦要花費時間與金錢成本,恐怕很難順利成行。由於兩岸經貿往來關係密切,但目前兩岸官方協商成效不彰,政府應設法解決臺商往返的困難。而春節涉及到返臺班機的議題,牽涉兩岸互動,除了由雙方的民航主管機關視需要進行聯繫與溝通以外,政府也要隨時與臺商保持聯繫,視疫情發展與國內整體防疫能量,滾動式提出配套措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針對臺商返臺之需要,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的前提下,積極協調兩岸雙方進行聯繫與協商,爰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規劃具體協助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九案。
四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17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1月9日舉行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代理董事長邱垂正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代理董事長邱垂正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陸委會陳主委、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前來 大院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業務重點、工作成果、預算編列情形,簡要提出報告,尚祈各位委員指教。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9年度預算共編列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其中大陸委員會補助400萬元,本會自籌80萬元,多項活動因受年初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均規劃在第4季辦理,目前主要支出包括:舉辦董監事聯席會議、文化合作委員會相關會議及維繫辦公室日常運作等。109年7月1日起為協助政府執行「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增聘工作人力、辦公室租金、協助港人在臺就學、就業之生活照顧及輔導業務。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般行政業務:編列新臺幣966萬3千元;臺港交流業務:編列新臺幣3142萬元;資本設備:編列新臺幣8萬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4,133萬7千元,照列。
(2)支出:4,10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5萬4千元,照列。
3.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支出」預算4,108萬元,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港版國安法爭議造成香港人民移民臺灣人數增加,且不乏因政治因素有意來臺尋求協助或定居者,大陸委員會亦責成該會港澳處委託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執行「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政府捐助數較上年度增加3,704萬1千元,成長926.03%。經查,針對「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該會所屬網站未於明顯位置揭露專案訊息及聯繫窗口,恐影響專案之執行成效,且未昭示相關法規及政策說明懶人包以強化溝通,網站整體內容因循經貿文教,迄未呈現港版國安法後,臺港澳情勢變遷之新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改進並研議網站改版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為因應「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也落實總統及行政院院長政策指示,推動及建立專責機制,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自109年7月1日正式營運,而110年度於其他業務支出編列3,142萬元執行相關計畫,然查相關計畫之說明僅以係經貿文化交流及協助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等費用,其使用方式及科目無法釐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經費執行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為推動臺港經貿文化交流及執行人道援助關懷專案等計畫,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於香港舉辦或推動交流活動,並透過專責辦公室、網路媒介推廣臺灣形象及發展經濟,該會110年度預算略有所增。惟該會官方網站內容似未及時更新,恐不利香港民眾了解其業務,影響推動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就提升官網內容,以利增進與香港民眾交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於專項業務編列46萬元,擬赴香港參加第11屆港臺文化合作論壇,增進臺港文化交流。惟查公務出國因受疫情影響,致使民國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09年世界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待全世界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湯蕙禎
(2)為因應中國大陸之港版國安法變局,行政院於109年6月核定「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由大陸委員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下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並於109年7月1日正式營運,因此,該會收支大幅成長。110年度預算編列收入4,133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429萬6千元增加3,704萬1千元(增幅862.22%),乃增加大陸委員會補助款;支出編列4,108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491萬8千元增加3,616萬5千元(增幅735.36%),主要是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日常運作經費,以協助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另外,110年度該會員工人數11人,較109年度(1人)增加10人,主要為「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業務所需人力。因「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預算、員額已較前一年度大幅成長,爰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每季配合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提出績效執行報告。
109、110年度預算、員工比較表
(單位:千元)
項目 |
109年度預算 |
110年度預算 |
比較增減 | |
金額 |
比率 | |||
收入 |
4,296 |
41,337 |
37,041 |
862.22% |
支出 |
4,918 |
41,083 |
36,165 |
735.36% |
餘絀 |
-622 |
254 |
876 |
- |
員工人數 |
1 |
11 |
10 |
1,000.00% |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沈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一)「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4,133萬7千元,照列。
(2)支出:4,10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5萬4千元,照列。
3.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支出」預算4,108萬元,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港版國安法爭議造成香港人民移民臺灣人數增加,且不乏因政治因素有意來臺尋求協助或定居者,大陸委員會亦責成該會港澳處委託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執行「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政府捐助數較上年度增加3,704萬1千元,成長926.03%。經查,針對「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該會所屬網站未於明顯位置揭露專案訊息及聯繫窗口,恐影響專案之執行成效,且未昭示相關法規及政策說明懶人包以強化溝通,網站整體內容因循經貿文教,迄未呈現港版國安法後,臺港澳情勢變遷之新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改進並研議網站改版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為因應「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也落實總統及行政院院長政策指示,推動及建立專責機制,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自109年7月1日正式營運,而110年度於其他業務支出編列3,142萬元執行相關計畫,然查相關計畫之說明僅以係經貿文化交流及協助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等費用,其使用方式及科目無法釐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經費執行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為推動臺港經貿文化交流及執行人道援助關懷專案等計畫,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於香港舉辦或推動交流活動,並透過專責辦公室、網路媒介推廣臺灣形象及發展經濟,該會110年度預算略有所增。惟該會官方網站內容似未及時更新,恐不利香港民眾了解其業務,影響推動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就提升官網內容,以利增進與香港民眾交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110年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於專項業務編列46萬元,擬赴香港參加第11屆港臺文化合作論壇,增進臺港文化交流。惟查公務出國因受疫情影響,致使民國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09年世界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待全世界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湯蕙禎
(2)為因應中國大陸之港版國安法變局,行政院於109年6月核定「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由大陸委員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下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並於109年7月1日正式營運,因此,該會收支大幅成長。110年度預算編列收入4,133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429萬6千元增加3,704萬1千元(增幅862.22%),乃增加大陸委員會補助款;支出編列4,108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491萬8千元增加3,616萬5千元(增幅735.36%),主要是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日常運作經費,以協助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另外,110年度該會員工人數11人,較109年度(1人)增加10人,主要為「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業務所需人力。因「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預算、員額已較前一年度大幅成長,爰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每季配合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提出績效執行報告。
109、110年度預算、員工比較表
(單位:千元)
項目 |
109年度預算 |
110年度預算 |
比較增減 | |
金額 |
比率 | |||
收入 |
4,296 |
41,337 |
37,041 |
862.22% |
支出 |
4,918 |
41,083 |
36,165 |
735.36% |
餘絀 |
-622 |
254 |
876 |
- |
員工人數 |
1 |
11 |
10 |
1,000.00% |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案。
五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2、1會期第1、3、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9410075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39號、109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45號及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58號等3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第3次、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10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就前述等3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主任委員馮世寬提出報告,另請國防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一、委員羅致政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一)輔導會為順利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榮譽獎勵。(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促進長期穩定就業,得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並明定文定就業方案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對有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給予協助,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為提升就業競爭力,並滿足退除役官兵參訓需求,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中職業訓練課程,並於參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具關聯性者,輔導會得予補助,以鼓勵退除役官兵參訓。(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為落實退除役官兵醫療照護,退除役官兵至榮民醫療機構就醫可免費或減費治療,至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得予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為避免就養給付遭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而無法落實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之立法目的,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為提升退除役官兵專業學能及就業競爭力,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以鼓勵就學,中低(低)收入戶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為增加募兵誘因,鼓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其住宅自用所需水電得予優待。(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九)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委員林奕華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一)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已明定,為增加募兵誘因,並鼓勵優秀之國軍官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對於長期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宜基於「全人生」規劃,由國家提供渠等家屬妥適照顧,以慰渠等長期為國犧牲奉獻之辛勞。
(二)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後失效,原條例第五條所提供榮眷水電半價補助部分,亦同時失效,致使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之福利措施受到影響,特於第二十四條新增本條文。
(三)退除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事項屬現行執行之福利措施,極具有宣示性效果。然,相關福利措施僅限於家屬,若家屬先於退除役軍人離世,則相關補助亦同時停止,失去由國家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立法本意,顯不合理。故本條例略為修正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將退除役官兵本人納入水電補助範圍。
(四)本條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規定之範圍,僅增加保障退除役軍人本人之權益。
肆、主管機關報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馮世寬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之修正,主要係因應「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將於今(109)年12月31日屆期,本會將暫行條例內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水電優待等措施納入規範,以完備法律依據。同時明定開立就養給付專戶之作法,避免年長榮民奔波法院救濟程序。接續,由本會綜合規劃處代理處長陳靜如針對法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導及支持。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綜合規劃處代理處長陳靜如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以下謹就本修正草案之修法歷程、修正重點、法案影響評估擇要報告,並就立法院委員相關提案說明研析:
(壹)修法目的
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暫行條例於109年底施行屆期,本會依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檢討退除役官兵有關條文執行成效,銜接納入輔導條例,以制度性保障渠等權益,併同現行業務實需,擬具本修正草案。
(貳)修法歷程
一、104年陳報行政院後暫緩推動修法作業
暫行條例104年9月30日制定公布後,本會即擬具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年12月9日函陳行政院,惟相關部會建議應參酌募兵制推動成效再行檢討納修,爰暫緩辦理修法作業。
二、本次修正草案作業歷程
本會復於107年研處輔導條例修法事宜,除將暫行條例相關條文檢討納修外,併同盤點業務實需。經跨部會研討、草案預告及法規審議等法制作業程序,108年11月14日函陳行政院,109年9月10日行政院第3718次會議通過,109年9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8條條文,摘要如次:
一、銜接暫行條例相關措施計7條文
(一)擴大推介安置單位,增列機構、團體、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之獎勵。(修正條文第5條)
(二)將現行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款等規定,修正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修正條文第11條)
(三)擴大本會訓練課程委託對象,並增訂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修正條文第13條)
(四)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修正條文第19條)
(五)增訂退除役官兵眷屬住宅水電優待規定,並在維持一個供水(電)戶前提下,增列退除役官兵本人為適用對象,避免單身榮民無享優待。(修正條文第27條之1)
(六)各項規定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如第11、13、19及第27條之1),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33條)
(七)修正條文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及第27條之1,自110年1月1日施行,以為銜接。(修正條文第34條)
二、本會現行業務實需措施計1條文
就養榮民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直接保障就養給付免為強制執行等標的,使就養榮民得免奔波法院辦理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16條)
(肆)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相關配合法令計8項,請參閱下表
辦理 項目 |
輔導 條例 |
項 目 |
修正/廢止期程 |
修正 |
第5條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
輔導條例修正公布後,依法制程序辦理草案預告,預計110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 |||
第11條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
第13條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 ||
第19條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
第27條之1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 ||
廢止 |
第5條 |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暫行條例失效後,依法制程序辦理相關廢止作業。 |
第27條之1 |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
輔導條例修正公布後,依法制程序辦理相關廢止作業。 |
(伍)經費影響評估
修正條文第5條、第11條、第13條及第19條皆為依據暫行條例施行之現行輔導措施,相關經費皆已編列年度預算,或由本會安置基金編列支應。修正條文第16條、第33條及第34條無涉經費增減。修正條文第27條之1增加退除役官兵本人為適用對象,查目前退除役官兵有喪偶且無其他家屬、離婚後子女已成年或仍維持單身未婚者,人數約為1萬8千多人,輔導條例修正通過後,預算推估將增加6,400萬餘元。
(陸)立法院委員相關提案
一、林委員奕華等19人提案輔導條例第24條、第34條修正草案
(一)委員修正重點:現行退除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僅限於家屬,建議將退除役官兵本人納入水電補助範圍,爰提案修正第24條修正條文;另考量暫行條例109年12月31日施行屆期,提案修正第34條修正條文,訂定第24條生效日期。
(二)本會意見:本修正提案與行政院立場一致,建議酌修文字與條次。
二、羅委員致政等20人提案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5條:
1.委員修正重點:增列推介安置單位,並依暫行條例第11條增訂機構、團體、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之非獎金性質獎勵。
2.本會意見:
(1)委員版獎勵方式僅保留非獎金性質之榮譽獎勵,與行政院版包含獎金之獎勵,兩者略有差異。又企業獎勵109年預算820萬元,區分4級分別給予10、15、20、40萬元不等之獎勵金,對中小企業仍有誘因,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2)委員版之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與行政院版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兩者不同。考量本條涉及行政院權責,業經行政院召會逐條審查,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二)增訂條文第5條之1:
1.委員增訂重點:對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得發給相關穩定就業津貼。
2.本會意見:行政院109年4月22日審查會議決議略以,「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再試辦3年,視成效納修輔導條例,建議維持現狀。
(三)修正條文第11條:
1.委員修正重點:修正舉辦小本貸款及洽請金融機構低利貸放等規定,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2.本會意見:
(1)委員版較行政院版增列「貸款人為所創事業負責人」及「已申請其他法令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補貼者,不得重複領取」等文字,與本會現行作法並無二致,本會尊重委員提案。
(2)委員版之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與行政院版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兩者不同。因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涉預算金額不高(約每年35萬元),又本條涉及行政院權責,業經行政院召會逐條審查,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四)修正條文第13條:
1.委員修正重點: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並於參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具關聯性者,得予補助。
2.本會意見:
(1)委員版增列「並於參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具關聯性者」等文字一節,勞動部同性質之就業讚、就業新尖兵等補助方案,均無限制就業與職業訓練職類關聯性,為保障個人職業選擇自由,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2)委員版之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與行政院版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兩者不同。職訓補助預算由本會安置基金支應,又本條涉及行政院權責,業經行政院召會逐條審查,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五)修正條文第14條:
1.委員修正重點:退除役官兵至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本會得予補助。
2.本會意見:本次輔導條例修正有急迫性,考量本條非暫行條例相關措施,為免影響整體修法進度,建議維持現狀。
(六)修正條文第16條:
1.委員修正重點:就養榮民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相關資料報輔導會核可。
2.本會意見:就養給付金之審查、核定、溢發款項之追繳,為榮服處及榮家之權責,既已核定就養並每月將就養給付撥入帳戶,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事宜應無需報本會核可,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七)修正條文第19條
1.委員修正重點: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2.本會意見:委員提案條文與本會推動立場一致;惟委員版之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與行政院版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兩者不同。就學補助及獎勵預算由本會安置基金支應,又本條涉及行政院權責,業經行政院召會逐條審查,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八)增訂條文第27條之1:
1.委員增訂重點:退除役官兵或眷屬住宅水電優待規定。
2.本會意見:委員提案條文與本會推動立場一致;惟文字部分,依法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未包含眷屬,行政院版條文文字排列將水電優待補助對象及條件,前後予以區隔,條意較明確。
(九)修正條文第33條:
1.委員修正重點:各項實施辦法除另有規定外,授權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定之。
2.本會意見:委員提案各項實施辦法,除另有規定外,授權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定之,將造成修正條文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及現行條文第23條及第25條等相關辦法之核定權責機關與現行作法不同。考量本條涉及行政院權責,業經行政院召會逐條審查,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伍、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者2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保留,送院會處理之條文(含各該條文之修正動議),計8條:
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含委員林奕華等擬具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次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一,併本條討論)。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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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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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或其他非獎金性質之獎勵,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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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
行政院提案: 一、為符合實務執行需要,將現行條文後段所定介紹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之對象,由現行之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輔導會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並授權輔導會擬訂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為順利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二、現行第一項所載「介紹」修正為「推介」;又配合實務需要,將第一項所定推介安置之單位,增列「機構」、「事業」,並將「社團」修正為「團體」。輔導就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三、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暫行條例之立法體例,爰於第二項增訂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退除役官兵或協助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榮譽獎勵。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應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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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新增)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長期穩定就業,對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得發給相關穩定就業津貼。 前項穩定就業津貼之申請相關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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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及臺北市政府所訂「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增訂得發給相關津貼之規定。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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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貸款人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已申請其他法令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補貼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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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
行政院提案: 一、因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規定,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又為鼓勵退除役官兵之創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將現行條文之「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規定,修正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使用,修正舉辦小本貸款及洽請金融機構低利貸放等規定。 二、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爰於第一項增訂對創業之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使用,爰增訂第二項。 三、創業輔導措施、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增訂第三項。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應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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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並於參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具關聯性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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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及公私企業代為訓練。 |
行政院提案: 一、為使各種訓練課程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需要,並擴大就業所需各種訓練課程之委託對象,於第一項增列「機構」,並將「公私企業」修正為「事業、團體」。 二、因募兵制實施後,退除役官兵人數增加,輔導會職訓能量不足,且開辦職類班別受限,無法全面滿足退除役官兵參訓需求,並為提升就業競爭力,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經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通過之民間訓練機構所辦訓練課程,以鼓勵退除役官兵參訓,養成專業技能,並能儘速投入職場與順利就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告之職業訓練班相關事項之辦法。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輔導會為使訓練課程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需要,第一項增列代為訓練之「機構」、「事業」、「團體」,並將「公私企業」刪除。 二、為提升就業競爭力,並滿足退除役官兵參訓需求,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經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通過之民間訓練機構所辦訓練課程,並於參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具關聯性者,輔導會得予補助,以鼓勵退除役官兵參訓,且參訓與就業職類具有關連,養成專業技能後順利就業,爰增訂第二項。 三、補助相關規定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增訂第三項。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應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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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療機構免費或減費治療之;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輔導會得予補助。 前項減免及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條件、補助範圍、金額、項目、作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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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應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院免費或減費治療之。 |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考量退除役官兵至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時,輔導會得予補助所需費用,爰增列第一項後段,以符實需,並將「榮民醫院」,修正為「榮民醫療機構」。 二、減免及補助費用之相關補助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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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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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安置就養之適用對象、申請、區分、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之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輔導會核可後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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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
行政院提案: 一、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一項授權輔導會擬訂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之適用對象及申請等相關事項之標準。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避免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所領取就養給付,經匯入其存款帳戶後,遭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而無法落實第三項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之立法目的,爰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增訂第四項規定,俾有效保障渠等退除役官兵之基本經濟安全。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為避免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所領取就養給付,經匯入其存款帳戶後,遭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而無法落實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之立法目的,爰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明定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俾保障就養退除役官兵基本經濟安全。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安置就養之適用對象、申請、區分、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就養給付領受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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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發給就學生活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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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現行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為提升退除役官兵專業學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外,並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爰於增訂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以減輕就學之退除役官兵生活負擔,使能專心向學。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應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
(條文及委員呂玉玲等7人、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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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其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二十四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及其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二十四條 (刪除) |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推動募兵制,增加募兵誘因,鼓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對於長期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應由政府提供其眷屬妥適照顧。鑒於現行水電優待係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且以退除役官兵之眷屬(含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為適用對象,而未包含退除役官兵本人,以致於退除役官兵發生喪偶且無其他家屬、離婚後子女已成年或仍維持單身未婚等情形,即無法享有水電優待,為符實需,參酌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於維持一個供水(電)戶之前提下,明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依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係配合推動募兵制,增加募兵誘因,鼓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一、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已明定,為增加募兵誘因,並鼓勵優秀之國軍官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對於長期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宜基於「全人生」規劃,由國家提供渠等家屬妥適照顧,以慰渠等長期為國犧牲奉獻之辛勞。 二、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失效,原條例第五條所提供榮眷水電半價補助部分,亦同時失效,致使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之福利措施受到影響,特於第二十四條新增本條文。 三、退除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事項屬現行執行之福利措施,極具有宣示性效果。然,相關福利措施僅限於家屬,若家屬先於退除役軍人離世,則相關補助亦同時停止,失去由國家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立法本意,顯不合理。故本條例略為修正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將退除役官兵本人納入水電補助範圍。 四、本條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規定之範圍,僅增加保障退除役軍人本人之權益。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呂玉玲等7人、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委員林奕華擬具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次修正為第二十七條之一,併本條討論。 三、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等7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人員,其子女教育所需費用,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應予優待;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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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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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經檢討第二項概括授權規定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所定相關實施辦法授權由輔導會或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文字,以臻明確。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依行政院104年2月24日院臺綜字第1040124753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共同事項)」,除有上表所列應報院核定事項外,各機關應持續適時檢討現行法規報院核定之需要性。 二、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應由行政院核定者有: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等。 三、配合上開修正,本條第二項末段有關報請行政院核定通則性規定,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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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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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後相關規定之銜接,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一、公布施行日期。 二、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失效,為免修法後重複立法之問題,故增訂第二十四條之日出條款。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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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7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強化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就學、就養、就業及職訓輔導等應享權益,並提高輔導具原住民身分退除役官兵就業之人數,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二、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自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惟為配合兵役政策轉型,並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實際需求,將現行條文所定之安置單位,由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主管機關擬訂輔導就業之相關辦法,以提高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
三、為提高原住民身分之退除役官兵就業人數,特增訂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針對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之績優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等,應予以獎勵,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鄭正鈐 洪孟楷 曾銘宗 陳以信 徐志榮 廖婉汝 魯明哲 溫玉霞 吳斯懷 李德維 林文瑞 林德福 謝衣鳯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應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
一、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及第三項。 二、為符合轉介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實際需求,特將現行條文後段所定之安置單位,由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主管機關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之辦法。 二、為提高原住民身分之退除役官兵就業率,增訂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針對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之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勵相關辦法。 |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兩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一案。
五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943008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5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3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9年5月27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代表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民進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配合考試院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修正施行之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已無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說明如下:
一、依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本院修正施行之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已刪除原該院組織法第二條後段,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權之規定,現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組織法第一條第二項,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之規定,應予刪除。
二、人事總處組織法第六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蘇俊榮報告:
今天很榮幸應邀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以下簡稱本總處組織法)第1條及第6條修正草案代表本總處進行報告。
108年12月10日大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修正為「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刪除該院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並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茲因考試院組織法業刪除該院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之監督權,大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本次提案刪除本總處組織法第1條第2項「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之規定,並於第6條增列第2項「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總處支持此一修正。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均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周春米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民進黨黨團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
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公布施行之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刪除該院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權之規定文字,爰本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審查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增訂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周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周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9年12月29日(星期二)中午11時30分
貳、地 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黨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第一條及第六條,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周春米
協商代表:林為洲(代) 林奕華 鄭麗文(代)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陳椒華 莊瑞雄 鍾佳濱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高虹安(代) 柯建銘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修正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二案。
五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9年12月29日(星期二)中午11時30分
貳、地 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黨團擬具「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第十七條,照審查結果予以刪除。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周春米
協商代表:林為洲(代) 林奕華 鄭麗文(代) 蔡易餘 鍾佳濱 吳玉琴 柯建銘 莊瑞雄 陳椒華 劉世芳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高虹安(代)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第十七條刪除。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監察法第十七條條文,予以刪除。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三案。
五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943006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39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9年4月22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李貴敏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李貴敏等31人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早已背離現實生活且嚴重損害經濟弱勢之權益而亟需修正;又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爰修正「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以保障經濟弱勢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並說明如下:
一、參酌現行銀行週年定存利率約為百分之一左右,以高達二十倍之利息作為「利息上限」顯不合理。何況,國際實務(例如:美國多數州均限制「利息上限」在10%以下,而美國信用卡之約定利率亦在12~15%之間,而遠低於我國銀行信用卡約定利率之18%至20%),另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而有修正利息上限之必要。
二、現行實務判決認定: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經給付,則不得請求返還,以及債務人如同意債權人將利息混入本金,則債權人仍得就超過之利息請求等情,茲為保護經濟弱勢,而有必要明定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應予返還之義務。
三、又為避免債權人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利息上限」,而有明文禁止該等規避行為,並明定違反效果之必要。
參、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報告: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提供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民法第205條適用範圍廣泛,允宜保留一定彈性,容許當事人以約定利率合理控制其金錢債權風險
(一)民法之適用範圍廣泛,第205條係適用於所有基於契約而生之金錢債務,而金錢債務人並非必然為經濟上弱勢,且各種金錢債權之風險程度不一,應容許債權人以約定利率合理控制其金錢債權之風險,故就民法而言,關於約定利率上限之管制,允宜保留一定彈性,不宜過低。
(二)是以,觀察外國立法例,並非各國民法均有約定利率上限之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及法國民法即無約定利率上限之規定)。而參考定有約定利率上限之其他立法例,我國現行條文所定20%並未明顯過高,例如:
1.日本「利息制限法」第1條規定,本金未滿10萬日圓者,年利率20%;本金為10萬日圓以上未滿100萬日圓者,年利率18%;本金為100萬日圓以上者,年利率15%。
2.韓國「利息限制法」第2條規定,最高利率限制為週年利率25%,但本金小於100,000韓元之借貸契約及信貸業者不適用之。
3.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超過24%之部分,不得向法院請求;超過36%之部分,利息約定無效。
4.新加坡「信貸業法」第22A條授權政府公告約定利率上限,目前為月利率4%。
二、民法第205條之調整影響層面深遠,相關機關仍持保留態度:
有關約定利率上限是否調降一事,本部前於109年3月13日以法律字第10903503720號函詢相關機關意見,相關機關仍持保留態度,茲簡要分述如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鑑於本案茲事體大,宜審慎為之。雖然近十年來全球似有朝向零利率趨勢,惟考量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延燒不斷,已衝擊部分產業與勞工,若再將利率限制予以調降,恐有限縮金融機構與民眾借貸資金流動性之虞,建請宜有配套措施為妥。
(二)中央銀行:法定利率上限調降後,金融機構基於「客戶風險」及「合理利潤」之考量,或將降低貸款予弱勢民眾之意願,如何避免弱勢民眾轉向地下經濟借款,造成對弱勢民眾更形不利之處境。利率如反轉上升,調降後之利率是否適足以反映社會需求;併宜參酌104年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關於信用卡循環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之規定加以規範。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蓋民法為規範一切民事契約之普通法律,為因應社會經濟變化對利率波動之影響,宜有充分之彈性。復依中央銀行76年至102年間定期調查之民間借貸利率(即以融資性票據或信用借款方式向企業及個人借款利率)顯示,平均民間借貸利率介於年利率18.48%至34.08%間。民法約定利率上限不宜因市場現況及其他短期經濟因素而修改,且若調降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除該利率上限將難以適應產業經濟變化對利率波動之影響外,亦恐將緊縮弱勢族群信用之取得,弱化普惠金融之推行。另為因應疫情影響,政府各部會已提出多項紓困措施,以中央銀行提出之2,000億元轉融通資金為例,利率最低為1%。
(四)財政部:依行政院核定107年7月1日實施「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略以,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退休金,於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維持按13%計息;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利率分6年半逐年降至6%;另現職員工尚有13%定額儲蓄優惠存款。提案條文將影響國營銀行依據改革方案中所列之員工權益甚鉅,相關調整涉及勞動條件變動,於修法前宜與工會協商。
三、如有特殊需求,得由特別法(如銀行法、當鋪業法等)另為特別規定: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復按當鋪業法第11條規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第1項)。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30%(第2項)。」故特別法對於最高利率亦可能有所規範,倘認為於特定貸款或信用供給領域之最高利率有再調整之必要,宜考量逕行檢討修正特別法,無須修正民法。
四、現行司法實務已有相關機制保障債務人
(一)提案條文修正理由說明三所援引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532號判例,業經最高法院91年11月5日91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理由係因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限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最高法院91年台簡抗字第49號判例同此意旨)。
(二)又按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既規定為無請求權,自難謂為包含在內,亦不得僅執該條規定,遂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102年度台上字第809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參照)。換言之,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如已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因債權人就該超過部分之利息並無請求權,倘若債務人不願給付該部分利息,其所提出之給付於抵充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後,應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原本,故現行司法實務已有相關機制可保障債務人。
五、本部建議
(一)可考量將第205條之「無請求權」修正為「無效」
因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亦即利息債權仍有效,僅是無請求權),故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如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約定利率上限之管制效果,並優先保護債務人,建議可考量將第205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從而,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者,構成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應負返還予債務人之責任,則提案條文第2項即無再明定之必要。
(二)第206條已可涵蓋提案條文第3項規範意旨,應無重複規定之必要
按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則當事人將借貸關係所得獲取之對價(即利息),改以其他形式為約定而超過民法第205條之限制,使之成為有請求權,無異助長脫法行為,自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參照)。提案條文第3項僅列明遲誤費、手續費等,反易掛一漏萬,且相關費用是否確係為規避法定利息之限制,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而非僅依據費用名稱判斷,鑑於現行民法第206條已定有巧取利益之禁止規定,應已可涵蓋提案條文第3項之規範意旨,應無重複規定之必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肆、司法院書面報告:
今天貴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意見如下:
一、民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效果為「無請求權」,修正草案同條第4項規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兩者法律效果似有不同,建請釐清。
二、提案說明理由中所述我國信用卡利率,依104年增訂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已就現金卡及信用卡之約定利率規定上限為週年利率15%,銀行法與民法之關連性及約定利率上限之差異,建請斟酌。另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532號判例,業經最高法院91年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第二百零五條(含委員蔡易餘等3人、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李貴敏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李貴敏等31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條文及委員蔡易餘等3人、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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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債權人如已受領該超過部分之利息,應立即自債務人當時積欠之本金中扣除,並返還債務人超收之餘額。 債權人不得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本條規定者,其規定無效。 |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一、中華民國18年11月22日訂定本條規定時,其立法理由明載係為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以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而特設最高利率限制等。 二、參酌現行銀行週年定存利率約為百分之一左右,高達二十倍之「利息上限」已顯非合理。又參酌美國利率,各州利率限制雖有不同但多數州更在10%以下;而美國信用卡之約定利率亦在12~15%之間,而遠較我國銀行信用卡之18%至20%為低等情;又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實有修正「利息上限」之必要。 三、實務判決(例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例」)認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雖無請求權,但如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經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而「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532號民事判例」亦認定:債務人於利息到期後,如同意債權人將利息(包括:超過限額部分)混入本金,則債權人得就超過限額之利息部分請求,而有必要明定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應返還之義務。 四、又為避免債權人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本條規定,而有明文禁止該等規避行為之必要。 五、另參酌德國民法第246條規定「以法律或法律行為規定支付利息之債務,如無其他規定,年利率為4%」,如為商業行為依該國商法典第34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6%;以及德國學說及法院實務均認為約定利率超過上開利率一倍以上者,該約定將違反德國民法第138條第1款違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而無效。爰增定第四項。 審查會: 一、條文及委員蔡易餘等3人、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委員蔡易餘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利息、約定違約金及各種名義之費用,其合計總額,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超過部分,債務人如已為給付者,視為抵充原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二項、三項。 二、實務上常見債權人以形式上巧立名目、惡性催債手段促使債務人自動清償或設計各種名目之費用(諸如手續費、設定費、滯納金、帳戶管理費、服務費等)獲取超限利息之空間,導致債務人之債務永無清償之日明定債務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如已為給付者,視為抵充原本;且明定利息、約定違約金及各種名義之費用,其合計總額,準用約定利率上限之規定,倘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亦無請求權。」 三、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五者,超過部分無效。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無效部分,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得抵充原本,或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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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貴敏補充說明。
李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李貴敏
協商代表:賴香伶 劉世芳 邱顯智 曾銘宗 張其祿 高虹安 鄭麗文 林為洲 林奕華 吳怡玎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百零五條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民法修正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