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為「秋冬防疫專案要求來臺或返國國民在登機前必須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檢驗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23)
楊委員就「秋冬防疫專案要求來臺或返國國民在登機前必須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檢驗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之強化邊境檢疫措施,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旅客搭機時應配合出示核酸檢驗報告;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3項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規定,請航空公司於境外旅客登機前檢查該項檢驗報告,且訂有本國籍、持有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陸港澳人士無法出示報告之配套措施。因故無核酸檢驗報告之旅客,應於徵得航空公司同意及獲安排指定座位後返臺,以避免感染同機旅客或機組員。此外,該措施可避免入境時再等待採檢而造成大批旅客滯留機場,增加傳播風險,亦避免因境外移入人數增加,升高國內社區感染風險。本專案未拒絕國人返臺,相關措施除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亦已採行有效達成防疫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同時兼顧國人之遷徙自由、確診個案之就醫權,以及所有在臺國民之健康權,符合比例原則。
二、依據入境者之追蹤及監測資料統計結果,分別約有65%、93%及96%感染確診個案,可於入境時、入境後第5天及入境後第7天被偵測發現,顯示在不區分來自國家感染風險的條件之下,於入境時進行全面篩檢,仍約有35%的感染者無法於入境時被偵測發現,即使於入境後居家檢疫第5天進行第二次採檢,則尚有7%感染個案,未能被發現及掌握。且檢驗試劑有其敏感度及特異性等限制,篩檢陰性不能代表絕對未受感染或未來不會受感染,卻會降低民眾的警覺及防護,而篩檢陽性也不能排除偽陽性的可能,造成後續不必要的醫療資源耗費。
三、為國內防疫嚴謹考量,本專案實施期間,旅客搭機前出示核酸檢驗報告,係為保護同班機其他旅客及機組員遭感染,入境後亦應配合我國檢疫措施;旅客若於抵臺前14天內或入境時曾出現疑似COVID-19症狀,須於機場(或後送至醫院)採集檢體,並至集中檢疫場所等候檢驗結果,於二次檢驗結果均為陰性且症狀緩解者,始得返家或前往防疫旅宿續行居家檢疫至期滿。爰本專案透過邊境檢疫「出示登機前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社區防疫「出入八大類場所,強制配戴口罩」、醫療應變「加強通報採檢,訂定獎勵指標」等加強措施,嚴防聖誕節、寒假及農曆春節等假期,境外移入病例數可能增加之防疫風險。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明(110)年一期作休耕停灌研擬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5)
許委員就明(110)年一期作休耕停灌研擬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經濟部109年11月25日「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3次工作會報結論七「依氣象分析嘉南地區11月降雨已無法滿足明年一期稻作供灌條件,且曾文-烏山頭水庫蓄水量已低於3成無法滿足明年一期稻作灌溉所需水量,因此為避免後續供灌水量不足影響稻作生產及公共用水,同時考量明年5月底前公共用水需求,經研商決定嘉南地區曾文、烏山頭及白河水庫灌區明年一期稻作實施停灌措施,並給予實施停灌區農民及相關產業補償及救助」。
二、本會配合停灌區補償措施如下:
(一)不種稻作,種植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綠肥、景觀或各項獎勵作物者,每公頃補償9萬3,000元。
(二)不種稻作,辦理翻耕或種植非屬「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作物(排除大宗蔬菜甘藍、結球白菜及花椰菜)或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供水養殖者,每公頃補償8萬2,000元。
(三)育苗業者:依水稻育苗業者減育秧苗數量辦理救助,減育秧苗以每箱救助8元,每公頃250箱計算,即每公頃救助2,000元。
(四)水稻代耕業者:依「曳引機」、「插秧機」及「收穫機」作業量能,曳引機每臺救助15萬~20萬元;插秧機每臺救助10萬元;收穫機每臺救助20萬元,單一業者至多申請2臺。
(五)稻穀烘乾業者:依其稻穀乾燥機總設置容量,每公噸救助3,600元。
(六)農貸寬限救助措施:本金償還期限可展延6個月,期間免收利息,由政府補貼。
三、此次停灌補償對象為公告停灌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及受影響之相關產業業者,停灌區內農民可於受理期間(12月1日起至12月20日,假日無休),攜帶並填寫: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2、印章或簽名,3、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4、切結書等相關文件至各管理處工作站申辦;至於育苗業者、代耕業者及稻穀烘乾業者,由各縣市育苗協會、農業機械代耕相關協會及米穀商業同業公會受理申請彙核後,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複審後核撥救助金額。
四、依中央氣象局資料及目前水情分析,明(110)年一期作以宜蘭、花蓮、臺東、高雄及屏東等地區,水情較為樂觀;彰化、雲林、南投等地區,經加強灌溉管理或實施輪灌,可望完成供灌;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等部分灌區,水情相對嚴峻;針對水情嚴峻地區,將評估後續降雨及各地育苗插秧時間,提供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適時作出是否供灌之決策。
五、鑑於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一期作時常面臨供水不穩定風險,為達成減低農業用水總量、提高農業用水效率之目標,經綜合考量維持糧食安全、糧價穩定與農民收益等,並緩解水資源競用造成之民生及工業用水不足問題,自107年起於第1期作由經濟部水利署綜合評估各重要水庫供水情勢及產業用水需求,試辦由該署提供節水獎勵,搭配本會農糧署既有轉旱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引導農民調整耕作制度;並自108年起由水利署擇定水資源競用之水庫灌區維持提供節水獎勵誘因,納入本會農糧署「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配合耕作制度轉型方案,推動常態性分區輔導稻作產業調整,引導農民及早因應氣候變遷,對於協助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水庫供水調度及本會農田水利署加強灌溉管理,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多所助益。
六、研析本(109)年第二期作新期稻穀價格疲軟因素,主要係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整體稻米消費,部分糧食業者仍有庫存,加上今年乾旱影響稻米品質,致業者收穀開價保守。為維護農友權益,本會農糧署前已聯絡農會及糧食業者促請提高自營新期穀收購價格,以合理反映品質相應價格。另倘穀價不理想時,農友可選擇繳售公糧以維護收益,並鼓勵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與營運主體契作,除可依契約條件販售稻穀,並可額外領取直接給付獎勵金,有助農友提高收入,穩定收益。另本會刻正規劃稻作收入保險,未來農友參加保險更可確保收益。
七、國內目前糧食自給率約為34.6%,主要係因大量進口小麥、大豆、飼料玉米等農產品所致;以國人主食稻米而言,近年我國年生產量約140-150萬公噸糙米,高於年需求量約130萬公噸糙米,自給率達100%以上,且政府為確保國內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目前儲備公糧約90萬公噸糙米,可供國人消費9個月,足以因應氣候變遷、國際疫情鎖國等影響糧食供應之挑戰。
(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多元族群文化教育推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59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184)
鄭委員就多元族群文化教育推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建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體制、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為目標,業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教育之對象自原住民學生擴大至全體師生及所有國民,各地方政府應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規劃原住民族文化學習活動,引導社會大眾認識原住民族。教育部與原民會將持續依原教法第43條規定,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另108課綱為落實多元文化教育並促進原住民族教育,特別強調各領域課程不應有對原住民族之偏見、歧視或錯誤內容,並明列促進全體學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之相關規定,奠定國民思索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必備基礎知識,並持續加強宣導多元文化素養及族群平等觀念。
二、文化部自103年5月7日起與原民會成立業務合作平臺,並設置部落文化發展、藝文發展、文創發展、文化資產保存、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語言等6個專案小組分工,以加速推動原住民族文化事務發展及相關計畫,並達成資源互通與共享。迄本年7月15日已辦理13次平臺會議,透過部會合作,將政府資源落實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具體成果簡要說明如下:
(一)透過辦理或補助原住民族文化議題,促進國人對原民文化之認識與尊重:
1.提供博物館專業協助,與在地部落連結,並以共同策劃及資源共享、保存傳統工藝及技藝,重建部落文化。
2.出版原住民族主題相關文學作品、原創漫畫等,提升原住民族文學、語言及歷史之能見度,促進正確看待不同文化、習俗及群體差異。
3.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補助原住民族團體執行,並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相關原住民族文化計畫,以增進原住民族與社會之間文化交流與對話。
4.藉由影視內容之傳播力,提升民眾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認識與瞭解。
(二)強化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提升原住民文化近用權:
1.透過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支援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2.文化部所屬16個館所及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已共同建構多元語言友善環境,於文化場所提供原住民族語服務,例如導覽、口譯服務及原住民族語志工培訓等,使其有平等之文化參與權。
3.對於提升相關族群文化近用權之規劃者,皆優先考量予以支持,以強化原住民族主體發展及文化權。
(三)透過跨部會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深化對原住民族等多元文化之認同及包容:
1.協助地方政府發展以原住民族特色為基礎之多元文化活動。
2.推動原住民族藝文教育扎根,促進國人重視及瞭解原住民族文化內涵。
3.重建及保存原住民族生活藝術與物質文化發展軌跡,向大眾推廣與普及原住民族文化內涵。
三、至日前媒體扭曲形容族服所欲呈現文化意涵一節,原民會將協請通傳會引導媒體注意族群議題用詞之妥適性。此外,鑑於新媒體平臺(IG、FB及Youtube等)傳播速度快速且片面,為加強國人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認識與尊重,並真正展現我國原住民族文化特質與精髓,原民會亦將請相關部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宣導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於活動規劃階段,邀請具原住民族身分、長期研究原住民族文化之工作者及熟稔原住民族文化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前期規劃及意見諮詢,或擔任審查委員,以確保原住民族文化不被誤用。
(二)得視活動辦理規模聘請專業藝術總監,就原住民族樂舞、表演藝術、服飾穿(配)戴、傳統文化等進行整體規劃,以增進國人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認識。
(三)如活動內容涉及原住民族文化,包括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形式與種類文化成果之表達,應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規定,應先諮詢使用之所屬族群意見或取得其授權及同意,以避免展演內容未能正確表達原住民族文化。
四、另客委會依「客家基本法」第6條之規定,刻研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期以族群主流化為核心,追求族群平等為導向,研訂促進族群平等相關政策或措施,促使各級政府各項法令、計畫、政策及措施中建立族群敏感度,並與相關機關共同推展,建立跨族群公共領域。
五、為提升公務人員對於原住民、新住民及客家族群文化之理解與尊重,行政院前於105年12月14日核定自106年起,將多元族群文化課程納入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必須完成課程範圍,並於同年月19日函知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總處亦將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必須完成課程達成率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以鼓勵各機關辦理相關課程。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公民投票日是否為放假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29)
張委員就公民投票日是否為放假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民國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2年1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公民投票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爰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查上開法條立法意旨,係為便利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明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倘該日並未辦理公民投票,自無該法條放假規定之適用。
二、另勞動部業於107年11月8日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公民投票日當日,依該法規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至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該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又,上開所稱放假「1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思銘就衛生福利部設置「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協助疫苗研發廠商於短時間內募集受試者,質疑恐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20)
林委員就衛生福利部設置「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協助疫苗研發廠商於短時間內募集受試者,質疑恐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平台之建置目的,係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流行,且近期歐美疫情再起,台灣並屆秋冬季節,考量疫病之急迫性、嚴重性、傳播迅速及廣泛性,加以可供治療之藥品種類仍有未足,且有效疫苗亦未正式問世,爰為加速國內疫苗之研發作業,衛生福利部方予建置推動。
二、「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蒐集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個人「意向」之基本資料,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於本平台完成意向登記者,並不等同成為臨床試驗之受試者。國內疫苗研發廠商仍須提交COVID-19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計畫資料,經衛生福利部及IRB核准後,始能申請取得平台相關資料,供後續評估及聯繫,屆時需取得登記者同意加入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才可加入試驗。
四、受試者於臨床試驗期間之救濟,則依醫療法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如因參與試驗發生不良反應,疫苗研發廠商應負必要之補償或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本平台係國家為因應公共衛生緊急情況,而保障人民健康之保護措施,不僅非為招募廣告,亦與招募廣告有明顯之本質差異,更未涉及臨床試驗執行程序及相關事宜。
(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議評估各級教育機構與公家機關建築物提供免費生理期用品之可行性,並納入推動性別平等政策考量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30)
張委員就建議評估各級教育機構與公家機關建築物提供免費生理期用品之可行性,並納入推動性別平等政策考量所提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性別平等處查復如下:
一、現行公部門提供生理期用品做法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因應衛生用相關消耗品,係由各該機關視需要於年度相關經費調整支應。
(二)學校部分:
1.依「學校衛生法」所訂定「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已建議各級學校視實際狀況購置衛生棉,並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倘需長期免費或置於學校相關建築物提供學生使用,容易有濕氣、髒污等情形,致使衛生棉有感染之虞,仍應以安全衛生之存放方式及地點提供學生使用。
2.教育部國教署業以民國109年11月函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中心提供備用衛生棉,亦請各地方政府輔導所屬學校健康中心提供備用衛生棉,強化學生取得之可近性,學生有需求時,均可至健康中心領取。
(三)至低收入戶女性生理用品需求,目前可透過按月領取之生活補助購買,或由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提供實物。經查108年各地方政府實(食)物銀行生理用品受益人次132人次,109年至12月10日止受益人次128人次,可能係因物資提供來源較有限,或受限於個人習慣使用問題,非屬常態性供應物品。
二、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健康、醫療與照顧篇」強調女性健康問題需全方位改善規劃政策、協調機構並統整資源,建構以人為本且具安全、效率、效益及公平之健康照顧體系。本處將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揭示內涵,研議減緩及消弭婦女因經濟困頓所產生「月經貧窮」之策略,並落實性別平等與健康公平之公共衛生政策。
(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污水下水道工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7-232)
張委員就污水下水道工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預防下水道工程職災,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已編撰「106-108年下水道工程職災案例彙編」,並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分送至全國各地方政府,供其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使用,要求就下水道相關在建工程、修復工程及維護工程等,確實依照職業安全相關法規辦理,並針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職業安全衛生之宣導與教育訓練;該署亦於相關督導、抽查及評鑑,加強職安衛生之考評。
二、另營建署除定期召開工安會議外,自100年起,每年錄製下水道工程工安、施作工法教育宣導影片,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工安宣導,截至109年已錄製逾10部;為方便工地現場施工人員能隨時利用手機觀看,該署亦將影片上傳至該署之「下水道教育網」YouTube網站,藉由宣導影片以提升相關人員工安及施作工法之觀念與認知,降低施工環境之危險性。
三、此外,營建署於109年10月19日已函請全國各地方政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落實下水道設計及施工階段之職安衛風險評估,於設計階段應針對工程可能危害狀況辨識、可能風險及風險對策等內容進行評估,以及於施工階段應針對高風險項目訂定安全作業流程、安全作業項目及安衛設施設置計畫等以進行職災預防,並納入工程督導或抽查作業辦理稽查。
四、又,鑑於近期下水道工程陸續發生職災案件,營建署已邀集全國各地方政府於109年12月17日召開「109年度如何加強與精進下水道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經驗交流會議」,並請109年發生職災之有關單位,針對其職災案件之「致災原因」、「事故發生後之矯正及預防措施」及「精進作為」等進行報告,以供各地方政府借鏡參考,避免類似工安意外重複發生。
五、至為強化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勞動部與營建署合作,列管全國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及施工廠商名冊,督促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事項,要求監造及工程單位加強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廠商落實採取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另為提升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能,該部除要求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教育及訓練外,亦藉由多元宣傳管道及辦理相關減災宣導會,透過職業災害案例原因分析及改善對策之宣導說明,提升勞工危害辨識之能力及認知。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多邊貿易體系及進口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0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6-210)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多邊貿易體系及進口美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臺美合作契機並與國際接軌,本(109)年11月20日透過實體及視訊方式在華盛頓舉行之「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為臺美經濟合作夥伴關係深化之重大里程碑。本次對話在美國國務院主管經濟成長、能源與環境次卿柯拉克(Keith Krach)及行政院政委鄧振中率領下,雙方就科學及技術、5G及電信安全、供應鏈及全球健康安全等議題進行討論。雙方並簽署一份為期5年,並得再延長5年之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作為未來輪流在華府及臺北召開年度高階對話之基礎,促進雙方進行更深化及廣泛之經濟合作。
二、另針對亞太地區15國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對我國之可能影響及因應對策如下:
(一)可能影響:我國對RCEP成員出口7成5以上已享免關稅,包括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產品等,故RCEP對我國最大影響來自中日及日韓2個新建立之自由貿易關係,經初步檢視降稅清單,我國所關注之機械、塑化、鋼鐵及紡織類產品,多數中國對日、韓均排除降稅,或採10年以上逐步調降,短期影響不大,惟需注意中長期影響。
(二)因應對策:政府已邀集機械、石化、紡織及汽車等產業公會及業者舉行座談,除將持續與個別產業座談並諮詢業者意見,以瞭解產業影響及業者所需協助;另將補助業者研發,協助產業技術升級轉型。
三、又,政府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洽簽雙邊協定辦理情形如下:
(一)推動加入CPTPP準備工作:
1.法規調整:為符合高標準貿易體制,政府調整既有法規,已完成8項法案修法,餘4項法案尚待重新提案:
(1)「專利法」:配合專利連結制度增訂明確起訴依據。
(2)「著作權法」:對於特定之著作權刑事違法行為採非告訴乃論。
(3)「商標法」:對進口及國內使用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及包裝科以刑責。
(4)「數位通訊傳播法」:將立法規範垃圾郵件。
2.對外遊說: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包括雙邊及多邊等場合,與CPTPP會員說明我國準備情形並爭取支持。
3.對內溝通:持續與國內各界溝通交流,並透過數位平臺加強與大眾溝通,以凝聚共識。
(二)積極推動洽簽雙邊協定:除CPTPP外,政府將持續爭取與美、日、歐盟及東協國家等主要貿易夥伴,並與新南向目標國洽簽貿易及投資協定。
四、此外,蔡總統於本年8月28日宣布,在保障國民健康前提下,依據科學證據及國際標準,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值,衛福部亦已依上開原則辦理相關評估如下:
(一)該部食藥署於民國108年委託成功大學進行風險評估,業按我國國家攝食資料庫,依據不同年齡層民眾對豬肉及內臟之攝食量進行分析。結果顯示,在嚴謹之情境下,假設國人食用之牛肉、豬肉及其製品與內臟來源皆為進口,且全部含有萊克多巴胺及含量達最高殘留容許量之情況,一般民眾及高暴露族群之萊克多巴胺暴露劑量,皆在我國訂定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以下,風險在可接受範圍。
(二)我國所訂定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已考量人體間個體差異之族群,包括嬰幼兒、兒童及青少年、肝腎功能不良者,以及有心血管疾病病人等敏感族群。
(三)參酌諮議會專家學者建議,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分別訂出殘留容許量在豬肌肉及脂(含皮)為0.01ppm、肝為0.04ppm,並考量坐月子期間食用豬腎之飲食習慣,訂定較CODEX更為嚴格之腎臟容許量標準(0.04ppm),使攝食風險降低1/3(ADI降為60%以下)。
五、為自源頭到通路守護國民食安,政府已於本年11月26日提出進口豬肉之全方面管理措施如下:
(一)赴美查廠:衛福部食藥署已積極洽排赴美查廠作業,目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全球蔓延影響,如確實無法於110年1月1日前完成查廠作業,針對未曾進口來臺之肉品工廠,則須經赴美查廠程序後始可進口。
(二)新增貨號:新增豬雜碎專屬號列,除肝、腎及豬腳(主要輸入品項)外,其餘部位比照牛雜碎號列新增,如豬舌、豬耳及豬心等,業由衛福部函請經濟部國貿局續辦。
(三)逐批查驗:自110年起,所有進口豬肉將於邊境逐批查驗萊克多巴胺,合格後始將放行。
(四)清楚標示:進口豬肉產品即使經過分裝或再混合加工品,仍須標示豬原料原產地。
(五)嚴格稽查:110年起如發現有萊克多巴胺殘留量超標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標示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或第10款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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