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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0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115日(星期五)上午91分至922分、102分至126分、下午230分至619

119日(星期二)上午91分至1210分、下午150分至153分、231分至57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德福  邱臣遠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陳椒華  林岱樺  蘇巧慧  孔文吉  湯蕙禎  王美惠  溫玉霞  李德維  陳以信  廖國棟SufinSiluko 葉毓蘭  陳玉珍  林昶佐  鄭運鵬  蔡壁如  賴香伶  高虹安  廖婉汝  羅致政  賴瑞隆  邱志偉  蘇震清  羅美玲  沈發惠  吳琪銘  賴士葆  劉櫂豪  林宜瑾  吳思瑤  林楚茵  李昆澤  陳亭妃  張廖萬堅 郭國文  許智傑  蘇治芬  陳秀寳  江永昌  吳秉叡  邱泰源  陳歐珀  何欣純  余 天  吳玉琴  莊瑞雄  范 雲  管碧玲  黃世杰  陳素月  陳雪生  高嘉瑜  林為洲  蔡易餘  張宏陸  鄭麗文  王定宇  趙天麟  林俊憲  周春米  蔡適應  王婉諭  何志偉  柯建銘  邱顯智  陳 瑩  黃國書  曾銘宗  馬文君  費鴻泰  呂玉玲  游錫堃  鍾佳濱  蔡其昌  楊 曜  劉世芳  趙正宇  吳斯懷  羅明才  傅崐萁  萬美玲  陳超明  張其祿  林淑芬  張育美  劉建國  李貴敏  謝衣鳯  鄭正鈐  高金素梅 翁重鈞  徐志榮  黃秀芳  邱議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莊競程  蔣萬安  魯明哲  江啟臣  賴品妤  許淑華  林思銘  楊瓊瓔  林奕華  賴惠員  

委員出席 109

請假委員 洪申翰  吳怡玎  陳明文  

委員請假 3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羅秉成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太三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外交及國防組)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請假,由田次長中光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邱國正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童振源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馮世寬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龔明鑫(請假,由游副主任委員建華代表列席。)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鎂


(財政組)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教育及文化組)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


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請假,由林次長敏聰代表列席。)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列席時間:內政組:115日上午91分至922分、102分至1114

外交及國防組:115日上午1118分至126分、下午230分至33

經濟組:115日下午39分至619分、119日上午91分至1210分、下午231分至247

財政組:119日下午252分至413

教育及文化組:119日下午419分至57分)


主  席

院長

游錫堃(115日下午230分至619分)


副院長

蔡其昌(115日上午91分至922分、102分至126分、119日上午91分至1210分、下午150分至153分、231分至57分)

列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15日下午230分至619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15日上午91分至922分、102分至126分、119日上午91分至1210分、下午150分至153分、231分至57分)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8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國際教育及海外學習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未經同意侵害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

六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破產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預算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行政院函請審議「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分送有關委員會併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函,為交通部為賡續辦理110年度防疫車隊、航空業(含國際機場業者)及旅行業紓困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經濟部所列經費支應343,646萬元。茲檢送跨機關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4案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措施,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9,1465,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規定及其附件三之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區間測速儀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強化各項捷運建設計畫評估及審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國際交流活動面臨杯葛打壓應對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參與國際組織遇有打壓情況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高海拔氣象站禦寒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六)高乘載管制偵測儀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七)偏遠地區儲匯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九)路肩設置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劃設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十七)積極推動無障礙車輛及場站之無障礙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十七)汽車燃料費改隨油徵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盤點全國知名景點安全性與自然生態特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露營車輛停放之管理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八)遙控無人機影響飛安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督促電信業者對僱用揹工揹負超重物料上山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三)資安業者參與5G應用場域實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美政府交流互動新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國際媒體來臺駐點之申請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美教育倡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反制中共認知作戰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火工作業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海軍艦保存維護暨德陽軍艦永續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期程與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訂定境外網路心戰作為之守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開睦鄰審議委員名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水下噪音監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國軍單身退員宿舍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敦睦支隊防疫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備指揮部「作戰綜合作業」檢討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就業率及穩定持續就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清境農場南商圈攤販集中區景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學用合一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七)(六十一)(六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精進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清查作業」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親等關聯資料之法令與實務」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魚路古道明確路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查獲各類毒品情勢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訂定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修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研議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一三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濫用救護資源罰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二十一)濫用救護資源罰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二十三)濫用救護資源罰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防火科技自動偵測及回報機制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山域事故救援案件大幅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公務機關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公共保母及公托家園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五、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海洋研究船造船及工作港口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六、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鼓勵公務機關使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推動性別意識培力情形及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三)「政府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四)「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五)協助公部門設置托育設施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22條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三、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經罷免投票通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1101028日起解除職務,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禮讓陳柏惟委員參加「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改推派蔡適應委員參加,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因應半導體產業挑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對第10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115日:內政組由委員孔文吉、高嘉瑜、黃秀芳、管碧玲、李德維、鄭運鵬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陳椒華、吳斯懷、羅致政、湯蕙禎、溫玉霞、張其祿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曾銘宗、陳椒華、邱臣遠、陳亭妃、黃國書、賴士葆、吳怡玎、陳素月、李貴敏、張宏陸、陳雪生、謝衣鳯、鄭正鈐質詢。

119日:經濟組由委員羅明才、翁重鈞、徐志榮、黃秀芳、林昶佐、洪申翰、廖婉汝、陳超明、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蘇治芬、王定宇、劉櫂豪、楊曜繼續質詢。

財政組由委員曾銘宗、鍾佳濱、張其祿、李貴敏、余天、江永昌、劉櫂豪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鍾佳濱、江永昌、羅致政、莊競程、王婉諭、蘇巧慧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教育及文化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臨時提案,關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海事工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請行政院研議責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開放再生粒料或製品用於填海造陸、港區填築、消波塊、沉箱等海事工程前,須先經實驗室試驗、現地試驗及通過環評,並制定使用手冊、經海洋保育署確認無虞,且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相關再生粒料產品之施工綱要規範,方可納入相關行政法令明訂開放再利用於各類海事工程,以維護海洋海岸環境生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鑒於物價指數歷年持續上漲之現況,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績效尚有待改進,因而使退休軍公教之財產相較於物價,被政府愈管愈少;而年金給付調整機制制度,相關指標設計不當;均有待檢討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0年家庭收支總平均為新臺幣18,465元,108年已上漲到新臺幣22,881元,消費支出不斷上升是定事實。然而自民國85年至109年,25年裡基金經營之績效,10年無法達到績效設定標準(歷年約設定在5%以下),總平均收益率約為3.73%;以加拿大安大略教師退休計劃為例,自1990年以來31年收益率約為9.6%。除基金績效之問題外,參照加拿大、荷蘭、瑞典、丹麥、澳洲作法,各國政府均退出親自管理年金基金,改以公司化的方式經營。行政院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對提升績效責無旁貸。爰提案請行政院研處下列事項:一、建立機制,使退休軍公教年金給付,得因應物價指數、通膨調整,相關規定之物價指數標準,應合乎實際民生經濟情形。二、研擬改善軍公教退休撫卹基金績效長年不彰之改善方案。三、於現職及退休(伍)人員待遇調整機制,均納入軍公教相關團體代表參與決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及考試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江啟臣、楊瓊瓔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台灣預計2025年將近入超高齡社會,屆時每5人就有1人是超過65歲老人,長照需求迫在眉睫。過去衛福部雖推動長照2.0,規劃以長照ABC之方式分層照顧,但實際上三者卻是疊床架屋,難以分工。而為了推動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導致資源過度集中於居家服務,多數照護服務提供者以都會區為服務據點,居家地點分散的偏鄉離島老年人口則無法使用,長照資源與服務嚴重傾斜。此外日照中心的人員訓練、住宿機構者照顧品質提升等,都是長照2.0推動至今的諸多問題。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檢討,同時針對各項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方能迎接超高齡社會的挑戰,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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