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至今已施行滿一年半,雙方為我國國民之同性伴侶已取回婚姻平等權;然,部分跨國同性伴侶或外國同性伴侶於本國之婚姻結合卻仍窒礙難行。爰此,建請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儘速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加速該法修正之期程,交付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以落實本國性別平等、完善人權之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三、賴佩璇,2020。〈法官也無奈!爭取跨國同婚合法上百件個案司法緩不濟急〉,6月9日,聯合報新聞網。據報載,儘管目前我國同性伴侶已恢復婚姻權利,然礙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部分跨國同性伴侶難以於臺灣合法登記結婚,而目前已有當事人針對跨國同婚權益提起司法訴訟,並聲請釋憲。
四、依據我國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保障及規定,我國同性伴侶應享有平等婚姻自由及權利,鑑於釋字第748號已公布長達3年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已正式施行1年半,雙方為我國國民之同性伴侶已取回婚姻平等權;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若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本國法尚未將同性婚姻修正合法化,將無法於本國登記婚姻關係,致使部分跨國同性伴侶或外國同性伴侶於本國之婚姻結合卻仍窒礙難行。
五、109年11月25日,據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司法院為了解各國針對非國民之同性婚姻相關法律,已於今年8月底完成相關研究意見,10月時已與相關機關討論實務運作,且已完成針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草案的初稿。
六、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儘速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加速該法修正之期程,交付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以落實本國性別平等、完善人權之精神。
(二)本院張委員其祿,鑑於我國水肥處理一事受限於水肥廠廠數少、每日處理噸數有限,且並非每個縣市皆有設置水肥廠,致部分地區無法便捷處理水肥,水肥業者必須負擔相關運送及處理成本,甚至有不肖業者將之隨意傾倒,造成環境負擔。爰此,請行政院評估增加國內水肥處理廠廠數及分佈廠點之可能性,並針對我國水肥處理問題研擬相關規劃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內政部營建署截至109年10月31日之「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公共污水下水道全國普及率為37.63%、專用污水下水道全國普及率為9.95%、建築物污水設施全國設置率為16.55%;總體全國整體汙水處理率為64.13%。
二、陳玫伶,2020。〈嘉義縣市無水肥處理廠非法傾倒成多年問題〉,03月09日,聯合報新聞網。據報載,嘉義縣下水道普及率不高,每天約只有10公噸水肥,設置水肥處理場恐不適合,而多數業者只能將水肥運到台南處理,但水肥處理過程需排隊且運送費用高,於事業者貪圖方便選擇將水肥倒進甘蔗園、排水溝等沒有監視器的地點。
三、張裕珍、胡瑞玲、王敏旭、吳亮賢,2020。〈滿到溢出來北北桃水肥大戰〉,12月17日,聯合報新聞網。據報載,目前台北、新北及桃園三市,能處理水肥的汙水處理廠僅有北市迪化與桃園龜山汙水廠,新北境內無水肥類汙水處理廠,新北一天近四百噸水肥只能運往外縣市處理;桃園一天產出一百廿噸水肥,但龜山廠只能每日處理五十噸,七十噸得外運;北市迪化廠一天可處理四百五十噸,而北市一天產出約兩百八十噸水肥。
四、一般而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水肥處理場)的設置,考量其佔地面積大、部分地區每日水肥量低、下水道普及率不高,且為鄰避設施,因此設廠數少、多設於偏僻地區。然而,我國水肥處理一事受限於水肥廠廠數少、每日處理噸數有限,且並非每個縣市皆有設置水肥廠,致部分地區無法便捷處理水肥,水肥業者必須負擔相關運送及處理成本,甚至有不肖業者將之隨意傾倒,造成環境負擔。爰此,請行政院評估增加國內水肥處理廠廠數及分佈廠點之可能性,並針對我國水肥處理問題(如必須跨縣市運送處理、因水肥處理噸數而必須排隊處理等)進行檢討及規劃。
(三)本院張委員其祿,鑑於各縣市消防局建置即時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公開火災、公安等災害案件資訊,方便報案民眾查詢消防局派遣情形。然近期高雄市通報之消防案件卻有未能即時通報執行狀況,或有通報案類、案別不符事實之嫌,顯見目前消防單位即時災情通報系統資訊登載之資訊有不夠即時、不夠透明之疑慮。爰此,請行政院就國內即時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登載資訊之即時性、透明性進行檢討,並加強督促消防單位據實登記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黃筱淇、哀招賢、徐記宏、武紹隆,2020。〈氣體外洩慢2小時才公開陳其邁致歉:檢討SOP〉,09月12日,TVBS新聞。據報載,高雄市前鎮區於9月11日發生乙烯洩漏事件,但高雄市消防局救災即時通報系統卻慢了將近2小時才上網通報災害,而高雄市長陳其邁確也坦言消防局資訊不夠即時。
二、侯昌騰、楊適群、王勇超,2020。〈局長出面致歉 高市消防派遣系統大事化小?鬥毆傷人案都變「急病」救護〉,12月23日,蘋果新聞網。據報載,高雄市街頭於12月22日深夜至23日凌晨連續發生群眾鬥毆及砸車傷人事件,然消防局即時案件系統資訊顯示卻將案別註明為「急病」救護而非「創傷」,直到媒體親赴現場查證,才知道真實情況為何。
三、綜上,近期高雄市通報之消防案件偶有未能即時通報執行狀況,或有通報案類、案別不符事實之嫌,顯見目前消防單位即時災情通報系統登載之資訊有不夠即時、不夠透明之疑慮。爰此,請行政院就國內即時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登載資訊之即時性、透明性進行檢討,並加強督促消防單位據實登記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
(四)本院張委員其祿,鑑於我國政府針對再生能源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大力推動綠色能源發展,各業者也紛紛投入資源於太陽光電產業,並將太陽能電廠包裝成小單位,於網路平台開放投資人登記認購,然各業者之經營方式及投資資訊揭露透明度參差不一,且目前仍無相關法規或配套措施進行管制,若民眾與業者產生糾紛,恐難有適當之求助管道。爰此,針對是否應研擬管理太陽能電廠相關投資平台之措施及如何維護投資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2019。〈全力衝刺太陽光電〉,10月29日。據新聞稿指出,政府修訂相關配套法規,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利發展太陽光電,推動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並期望於114年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達到20 GW的目標。
二、萬千華,2020。〈小資族瘋投資太陽能! 專家:8%收益率背後有3大風險〉,12月24日,蘋果新聞網。據報載,各太陽光電業者多將太陽能電廠包裝成小單位,藉由一片太陽能電板作為一單位,於網路平台開放投資人登記認購,並號稱投資報酬率介於4%至8%。
三、鑒於各太陽光電業者之經營方式不同,如中租控股業者屬建廠完畢、確能發電後開放認購,綠點能創業者則是以投資設廠之模式開放認購,且各平台大多必須先由投資人提供姓名、電話、身分證件或銀行帳戶之後,才得以獲取太陽光電投資之資訊,顯見其投資資訊揭露透明度仍有待加強。又,針對太陽光電投資,目前我國仍未能有相關法規或配套措施進行管制,若民眾與業者產生糾紛,恐難有適當之求助管道。爰此,是否應研擬管理太陽能電廠相關投資平台之措施及如何維護投資者之權益,行政院應提出說明。
(五)本院張委員其祿,鑑於政府為改善我國水資源品質、維護生態保育等,加強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汙水下水道等相關建設,並以維護水岸及海堤環境與生態視為計畫目標之一。然據內政部營建署之統計,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仍有待改善。爰此,請行政院就國內目前污水下水道建設工程進度進行相關檢討及精進規劃,加速推動國內汙水下水道接管率,並評估補助家戶接管汙水下水道等相關鼓勵機制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內政部營建署截至109年10月31日之「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公共污水下水道全國普及率為37.63%、專用污水下水道全國普及率為9.95%、建築物污水設施全國設置率為16.55%;總體全國整體汙水處理率為64.13%。
二、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國民健康,環保署特制定「水污染防治法」,以維護水體為價值,針對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立相關規範,避免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而受污染。
三、邱芷柔,2020。〈改善「臭」水溝屏縣內埔污水系統接管了〉,11月24日,自由時報電子網。據報載,屏東縣縣政府推動「內埔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積極鼓勵用戶接管污水管線,將家中浴廁、廚房、洗滌等生活污、雜排水,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引流至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處理,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再放流。
四、吳亮賢,2020。〈引用北大特區回收水學校年省14萬水費〉,12月01日,聯合報新聞網。據報載,新北市政府為有效利用水資源,於台北大學特定區設置全台第一座大型薄膜生物汙水處理廠,每日最多可提供5000噸回收水,每月可提供近2000噸給鄰近的桃子腳國中小使用,並以管線分流,沖廁所、澆灌及注入生態池。
五、綜上,污水下水道管線接管將能使家用廢水進行回收處理,不但減少廢水直接排入河川、海洋後造成之環境影響,也能加強水循環之利用,且鑑於德國、荷蘭、西班牙、瑞士等國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皆超過9成,鄰近我國之韓國也超過9成、日本則近8成,顯見我國污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仍有大幅進步空間。請行政院針對國內目前污水下水道建設工程進度進行相關檢討及精進規劃,加速推動國內汙水下水道接管率,並評估補助家戶接管汙水下水道等相關鼓勵機制之可行性,以達我國改善水質、維護水環境及水資源利用之願景。
(六)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教育部針對書面質詢之回覆中提及身心障礙學生每週僅發放5片口罩,顯不足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每日口罩之所需數量,衛生福利部應偕同教育部再擬定更完善之口罩系統性分配援助計畫。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本辦公室調查,身心障礙者因疾病因素須經常更換口罩,一日口罩使用平均為2片以上。
二、目前身心障礙學生每週僅發放5片口罩,顯不足以應付其需求。
三、基於秋冬防疫專案啟動,相關單位應重新擬定更完善之口罩分配援助計畫,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七)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近年多起重大死亡車禍,皆因大型車輛行駛道路轉彎時,產生視線死角,未能及時發現周邊機車、腳踏車騎士或行人而造成遺憾。為保護各車輛駕駛及行人之生命安全,爰建請交通部研擬要求大型車輛均應強制安裝具前、後、左、右車側與內輪差盲區主動預警功能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使駕駛視野更加完善,加有主動警示功能,避免將來發生憾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查政府為降低視線死角和內輪差導致的意外事故,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增列「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若未裝將限令一個月內加裝,否則可吊扣牌照,但實際上大型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仍意外頻傳。使用上因駕駛行為與法規未臻完備,有其限制。
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109年1月立法通過法規強制要求大型車針對車側與內輪差盲區,應裝設具有主動預警功能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透過主動聲響、燈號示警等通報駕駛,降低事故率。
三、國內亦眾多業者已自主開發主動預警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專家建議,現行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法規應納入車側與內輪差盲區主動預警功能,幫助駕駛人爭取黃金時間,及早反應,避免憾事發生。
四、請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檢討精進現行規定並回復研議結果。
(八)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我國僑胞因防疫規定返台困難。然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而面臨戶籍遭遷出國外之問題,嚴重影響僑胞權益。爰建請相關單位提出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中央社數據統計,全球至少有161萬人因染疫而死,7,225萬件確診個案。台灣僑胞主要僑居地為南韓、美國及菲律賓。美國於12/15日死亡人數突破30萬、南韓與菲律賓近來每日皆破千人染疫,皆非為中低風險國家。因應防疫措施及擔心途中染疫風險,僑胞為是否返台抱有疑慮。
二、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另查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惟因應防疫措施及擔心途中染疫風險,僑胞難以返台,造成戶籍可能遭遷出國外之問題,嚴重影響僑胞在全民健保、國民年金、地價稅、選舉權、所得稅等權益。
三、請相關部會針對疫情期間僑胞於戶籍遷出國外之影響進行盤點,並研議解決方案,提交書面報告各項困境之配套措施予本辦公室。
(九)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消基會日前公布抽驗20件嬰幼兒米食副食品,發現4件重金屬鎘超標案,其中也包含了知名的米餅品牌,造成家長們人心惶惶,據查,我國對於嬰幼兒米製品的允許量是0.04ppm,但對於用於嬰幼兒食品的白米原料並未訂定嬰幼兒標準,且我國白米鎘含量標準為0.4ppm,而歐盟等國規定則為0.2ppm,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研議白米鎘容許量降至0.2ppm及訂定專供嬰幼兒食品之容許量,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鎘的限量是0.04ppm,惟消基會日前公布抽查結果,包含「義峰糙米麩」、「旺仔營養精純米餅量販包」、「三立乳兒米餅」、「喜稼園米餅(糙米)」等4件,驗出鎘含量介於0.05至0.3ppm間,最高超出標準近7倍。
二、台灣目前食米的重金屬鎘標準是0.4ppm,而歐盟現行標準則為0.2ppm,根據監測資料,台灣有99%的食米,檢出值都在0.2ppm以下,台灣出產的米,經得起更嚴格的檢測標準,且顯有加嚴相關標準的空間。
三、經查消基會此次抽查之部分產品外包裝上雖然清楚標示了「專為寶寶萌牙時期設計」之字樣,但卻因為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所定義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需事先查驗與登記,同時也不必面對後續的抽查與監測,登記查驗項目有其侷限,將難以把關食品安全。
四、檢出之重金屬值雖僅微量,但若嬰幼兒長期食用,即使是少量的重金屬,都可能對嬰幼兒發育中的大腦產生影響,且衛福部近期新增無機砷含量標準,對於用於嬰幼兒食品的白米的容許量是0.1ppm,建請針對其他重金屬含量項目均應比照無機砷,定出專供嬰幼兒食品的白米重金屬含量,儘速補足從源頭到市售端等相關規範漏洞,以保護嬰幼兒與孩童的健康。
(十)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基隆市漏水情形嚴重,高居全國之冠,主要係因管線老舊且地形高低落差大,不耐加壓供水所致。為因應氣候變遷降雨減少,以及減少管線爆裂對基隆民眾造成居住用水與阻斷道路交通之影響,改善漏水已為當務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為改善自來水管漏水嚴重問題,規劃由101年底之19.55%降至111年之13.45%及120年平均漏水率降至10%;截至108年底漏水率已降至14.49%。惟基隆地區109年仍以24.66%高居全國之冠。
二、主要原因為基隆市三面環山,很早就開發供水系統,因此管線老舊漏水率高,加上地形高低落差很大(基隆因丘陵地形占94%),多靠加壓供水,過去每月破管維修次數曾破百,情況嚴重。以108年基隆地區率水率28.82%計算,單是1-10月份漏水就高達3,353萬立方公尺,相當於3.3座新山水庫蓄水量,相當於基隆市一年的家戶總用水量。若以供水成本每噸11.23元來換算,等於去年因為漏水,就浪費了3億7千多萬元。
三、台灣自來水公司為了降低基隆市漏水率,預計今年起3年內投入約8億元辦理管線汰換工程,目標是完工後每年約可減少1,059萬公噸的漏水量,相當一座新山水庫蓄水量,相當於只解決108年三分之一的漏水量。換言之要全部解決,全部工程進度至少要花9年以上的時間,全部的經費預算將超過20億元。
四、解決缺水問題,改善管線漏水率是政府無法迴避的關鍵課題。針對基隆市自來水的高漏水率,要有系統性的檢查與規劃,爰請主管機關針對改善基隆地區漏水問題提出系統性整體研究規劃,提高改善計畫目標至全國水平,並請於二個月內回復規劃辦理情形。
(十一)本院邱委員臣遠,鑑於本國兒少失蹤案件屢見不鮮,今年已發生5,156位兒少失蹤案件,同時失蹤兒少被找回後,有將近一半的兒少會再離家一次,此外離家兒少會面臨嚴重的生存風險。由於我國出生率持續降低,根據國發會統計2020我國人口已提前發生負成長,預計至2054年我國人口將減少600萬人,因此如何保障兒童安全健康成長相對重要,政府應該要重視兒少失蹤問題的嚴重性,爰請衛福部社會安全網納入兒少失蹤與兒少離家防治工作,並應全面檢視法律疏漏,妥慎研擬相關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今年1月至10月間,全台共有高達5,156位兒少被通報為失蹤人口。這段期間,本國亦發生多起重大兒少案件,8月一名14歲高雄少女離家66小時遭歹徒挾持藏身於夾層處;11月一名16歲彰化女子遭殺害後,屍體遭灌強酸、封水泥;12月,則有一名23歲的彰化女子,在失蹤12年後才被找到。
二、根據兒童福利聯盟統計,在全部離家出走的兒少中,有82.7%的離家動機為「家庭因素」,而離家三個主要原因中「與家人吵架」比例最高占44.4%、其次為「愛玩及尋求刺激」占40.8%、第三為「在家感受到不被重視或不被了解」占37.7%,其中第一及第三項因素,都與家庭有關。此外,離家後有94.9%的兒少曾面臨「生存危機」、43.4%曾遇「健康危機」、35.9%曾面臨「觸法危機」、22.3%曾遇「安全危機」,包含離家後被限制行動、被迫使用毒品、被迫進行性交易等。
三、另據警政署防治組組長黃勢清表示,目前找回失蹤兒少的比例將近9成,其中近5成5是重複的,亦即有近一半的失蹤兒少在被找回後會再次離家;警政署另表示找回失蹤孩童不是難題,重點是找回兒少後如何加強輔導、親子教育。
四、據學者分析,父母離婚與感情不睦亦是造成子女離家的原因之一,而台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惟目前並沒有明確法律規範離婚家長須繳交子女照顧安排計畫書。參考新加坡、香港之離婚作業,離婚呈請書須一併提交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陳述書,應可提供我國參考。
五、綜上,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失蹤案例一再發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爰請衛福部將兒少離家與失蹤防治工作納入社會安全網,並全面檢視現行法律疏漏,妥慎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提交書面報告予本席辦公室。
(十二)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牛隻於近期因營養不良集中死亡,其中單是12月死亡頭數即高達23頭。而陽管處長期未對野化牛群投入管理照顧,並針對擎天崗族群以鐵絲網限制覓食區域,使其無法取得充分食草,導致長期營養不良致死,實有虐待動物之嫌。相關單位應立即對牛群進行救援並全面檢視其生存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12月起集中死亡23頭牛隻,本年度累計死亡共29頭。以族群區分,擎天崗死亡21頭、石梯嶺死了6頭,磺嘴山死2頭,經台北市動保處檢驗結果證實為長期營養不良致死。在三個野化族群中,僅有擎天崗區域牛隻以鐵絲圈養於40公頃範圍內,致擎天崗牛群長期覓食受限,才是造成營養不良的主要原因。
水牛族群 |
106年數量 |
109年數量 |
109年 死亡數量 |
活動範圍 |
磺嘴山 |
16頭 |
未調查 |
2頭 |
未限制活動區域 |
頂山石梯嶺步道 |
19頭 |
39頭 |
6頭 |
未限制活動區域 |
擎天崗 |
29頭 |
39頭 |
21頭 |
限制於40公頃範圍 |
二、陽明山國家公園四年花費近四百萬,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內野生動物進行五項委託研究案,應已能確實了解當地野生牛群之管理模式。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未對牛群投入管理照顧,反而向外界撇清聲稱對牛群無管理責任;另雖已簽訂救援與照護之開口合約,於媒體揭露前卻遲未主動要求台大醫院進場救援。
三、爰請陽管處應立即依照台北市動保處建議啟動相關改善作業;並立即依開口合約啟動牛隻全面性檢視與救援;另請陽管處應因應牛群繁衍擴大、超出環境負荷,研議適當之移地安置作業;此外針對保障遊客安全所設之鐵絲圍籬,已不當限制野化牛群覓食區域,亦請立即撤除。
四、請陽管處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改善情形,提交書面報告予本席辦公室。
(十三)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桃園市繼107年4月28日敬鵬工業平鎮三廠大火之後,109年12月20日蘆竹區旭富製藥公司工廠再度因處理有機溶劑回收作業不慎引發火警,並引發廠內其他有機溶劑及超量儲放1,280公斤鈉金屬等相關易燃危險物品相繼爆炸燃燒,造成1死1傷且波及鄰近4家工廠之重大災害,有關我國危險物品之管理法規是否完備及管制作業是否落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查敬鵬工業平鎮三廠於大火發生時,工廠內存放高達2,400公升柴油和大量強酸鹼物質導致火災後一發不可控制。而此次富旭製藥公司於大火發生時該公司申報的金屬鈉儲放數量僅為200公斤,惟實際卻儲放竟達1,280公斤,已達消防法第三條附表一管制量的128倍,不但造成火災後續連鎖爆炸反應,也讓未掌握現場實際危險物品數量的災害救災人員陷於危險情況之中;再者爆炸現場產生的強鹼物質NaOH後續處理及鄰近民眾如何防範,均未見說明及宣導;另查現場有機溶劑等化學物品也是此次火災擴大的導火線,有機溶劑等危險化學品回收作業與儲放作業均應有標準作業流程及員工工業安全教育訓練,其落實與否應有相關檢視機制。
二、次查2015年8月12日中國天津濱海新區危險品倉庫爆炸案後,交通部航港局曾研議訂定港區危險物品設備配置安全措施規則,最後卻不了了之。2020年8月4日再度發生貝魯特港區2,750噸化學品「硝酸銨」發生大爆炸後,台灣港務公司於黎巴嫩爆炸案後清查國內港區仍有53個貨櫃存放硝酸銨,其中基隆港存放11個貨櫃量(約為220噸)、台中港存放28個貨櫃量(約為560噸)、高雄港存放14個貨櫃量(約為280噸),均遠超出消防法規所規定50公斤之管制量,其潛在風險令人不寒而慄。經國內專家學者檢討我國現行商港法錯誤援引適用規範船舶之IMDG Code管制標準,造成港區危險品風險控管之重大漏洞,爰建請比照日本不分港區、內陸全國一體適用消防法規規範,方能確實降低港區及周邊地區風險,維護公共安全。此外,貨櫃為一密閉空間,於夏天經陽光照射後內部溫度高,是否適合用於存放硝酸銨等危險品,亦是政府應深思檢討改善之議題。
三、再查我國並曾發生氰化物中毒事件,有載運丙烯腈的槽車於台中發生外洩事件,而丙烯腈是一種無色有刺激性的易燃液體,當揮發後被吸入人體3~4小時,便會在體內產生弱酸性劇毒物「氰化氫」。因此搶救與救治的重點就在於透過藥劑進行酸鹼中和,避免引發二次傷害。凡此種種化學災害案例,均應請主關機關充分蒐集分析運用,對於危險物品可能危害超前部署。
四、我國對於危險物品之分類及管制規定,係依據消防法體系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辦理,針對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表,共分六大類69種類危險物品;另亦正面表列四款8種具危險性的可燃性高壓氣體。
五、經查環保署設有「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共登記列管57,969家廠商,104,420項化學品,惟針對危險物品之管理是否落實?相關查核作業頻次如何?均應滾動檢討適時修法。以硝酸銨為例,目前共有58家申報,年度總使用5,539公噸,換算平均每月每家使用7,958公斤(相當於每天每家使用約22公斤─管制量為50公斤);另外金屬鈉目前共登錄有12家,每年總使用304公噸,平均每月每家使用2,111公斤(相當於每天每家使用約70公斤─管制量為10公斤)。惟其資料運用之橫向聯繫仍有待加強,務使消防機關能即時充分掌握,便於規劃查核與災害防制工作。
六、綜上,台灣地狹人稠,如果發生嚴重的化學災害,恐怕全島都會淪陷成為劇毒物的污染區,面對此種環境浩劫又禍延子孫的危機,相關廠商與政府機關都應有最正確的認識與責任。請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危險化學物品於工業製程之申報、儲放、使用、回收及運輸,務需適時滾動檢討修訂相關規定及標準作業流程及查核落實情形;另對於危險物品之災害預防與搶救,主管機關亦應落實員工與民眾教育,並儘速建立有效的整合性管理系統,包含機關間之橫向協調、救災需求之統整,面對媒體與受害者家屬的說明……等等,第一線的指揮系統與相關主管機關,務須參考國際上對危險物品或化學物質的災害搶救SOP─「HAZMAT」(緊急應變卡)危害物質應變程序,充分演練,以便於發生事故時能即時有效發揮搶救功能。
七、請主管機關就上開各項於一個月內確實檢討並回復辦理情形。
(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2016年啟動新南向政策後,東南亞國家來台就讀學生大增。然今年受疫情影響,不少原定畢業返國學生滯台至今,得靠短期工作或朋友接濟,甚至打黑工謀生,有的則申請延畢求生存。其中,人數高居首位的越南生處境最艱難,因越南鎖國防疫,有人畢業後投靠朋友家,半年還等不到機位。目前有多少畢業生滯台,教育部、移民署都未掌握確切人數。就學校而言,學生畢業學籍消失,歸移民署管轄;移民署則說,已讓畢業生延長簽證居留,如要工作,雇主會幫忙申請工作簽證。這群在台完成學業卻回不了家的學生,儼然成被放生的一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外籍移工滯台事宜由勞動部管理,在學外籍學生則由教育部主責,然而外籍畢業生或短期語言班之學生(並不具學籍)之滯留問題由誰主責?教育部或移民署?是否有掌握人數?
二、現有暫緩出境之申請制度為30天到期後可以繼續申請,並不具上限。請問移民署是否考慮天數上限?移民署表示基於人道考量而不設限制,然而外籍滯台人士無工作許可,出現學生打黑工或非法移工等問題,請問相關單位如何改善現有制度之弊病?
三、依據《就服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籍學生工作時數現為每星期最長20小時,然而因為疫情關係,外籍學生滯台可能需要更多收入,勞動部是否考慮延長學生工作時數?
(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我國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4個國家。為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國內勞動力需求,勞動部自本年3月27日起修正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辦理方式,社福類移工及產業類移工返鄉休假再回臺,統一入住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場所;新聘產業類移工的居家檢疫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但須事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確認後,才可引進移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入境的社福移工及返台之產業移工進行集中檢疫,然而新進的產業移工只需要進行居家檢疫,請問勞動部是因為「集中檢疫」的檢疫能量不夠嗎?或是有其他考量?
二、在印尼移工禁止入境檢疫能量的壓力稍緩,且近期越南及泰國疫情惡化的情況下,是否考慮針對新進之產業移工進行集中檢疫而非居家檢疫,避免產生檢疫破口?
印尼 返國/新進社福勞工 |
一律集中檢疫 |
越南、菲律賓、泰國 返國/新進社福移工 返國產業移工 |
集中檢疫 |
新進產業移工 |
居家檢疫即可 |
(十六)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因水情持續緊張,農委會於本月29日宣布竹、苗、中明年1期作停灌與影響面積,除提供停灌補償,敬請農委會研議於明年2到5月實施類「以工代賑」計畫,讓停灌農民協助清水溝、淤泥、水路的雜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今年是我國56年來首度汛期無颱風,加上明年為反聖嬰年,嘉南與桃竹苗地區水情極為吃緊,農委會11月25日宣布嘉南地區明年1期作停灌,12月29日進而宣布竹、苗、中旱情未見舒緩,明年1期作也將宣布停灌。
二、建議農委會應趁停灌時加強水路修繕,並讓受停灌影響的農民有薪來協助清水溝、淤泥、雜草,在停灌的2月到5月的4個月期間,協助清除灌區內渠道雜草、淤泥、清潔,由農委會給付協助的農民1天6小時1000-1200元的獎勵金。
三、過去由於1期、2期作輪作,灌區內可進行水路修繕的時間僅有2個月,但因受停灌影響,將有過去2倍的修繕時間,透過農民參與修繕,在明年汛期前保證渠道保持暢通。
(十七)本院楊委員瓊瓔,在立法院執政黨委員席次優勢的表決下,進口萊豬9項行政命令全數過關。面對明年元旦即將登堂入室的美國萊豬,我們還是要問:食用萊豬真的安全嗎?雖然,蘇偉碩醫師以引用論文數據誤植為由,將萊劑毒性從搖頭丸的「250倍」下修成「4分之1」;但社會大眾擔心的是,即使是含有4分之1毒性的萊豬,長期食用是否存在不良後遺症的隱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照理來說,進口美豬若能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劑,即可確保消費者選擇拒食萊豬的基本權利。遺憾的是,政府卻以避免貿易歧視為由,堅持萊劑標示不入法;陳時中部長甚至表示,市場會自主標示萊劑,不需法律規定。但自主標示並無強制效力,況且考慮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心理因素,通常肉品業者應無標示萊劑的意願,致使民眾誤食萊豬機率大增。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相關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由此規定可知,即使食用符合安全容許量劑的萊豬肉品,仍然存在中毒的風險。其實民眾消費肉品的基本立場,應該是希望政府給予食安無虞的保證,並非付出健康代價獲得損害賠償或照護。
三、從過去消保團體提起黑心油損害賠償事件的經驗來看,法院通常會要求消費者提出健康受損是直接來自廠商違法添加物的因果關係證明;但因消費時間久遠或其他食品可能有添加物等因素,致使實際舉證工作困難重重。
四、雖然,2014年《食安法》修法,新修第56條第1項「舉證責任反轉」規定,要求廠商必須證明食品無害或已善盡注意義務,始得免責。不過,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案件,而在政府許可進口或加工符合安全容許量劑的萊豬肉品中毒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消費者仍須承擔因果關係舉證困難的挑戰。
五、在萊豬開放進口後,政府若有事前完善的食安把關措施,即可避免民眾事後求償的困難。因此,行政院應落實《食安法》第2-1條食安會報規定,加強全國對萊豬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等工作。否則,如果發生萊豬中毒事件,相關政府部門可能難免《國家賠償法》第2條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的賠償責任。
(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日前滷肉飯業者「鬍鬚張」被爆出販售含西班牙豬肉的紅麴燒肉便當,卻已在店門口貼上「台灣豬識別標章」,引起在野黨抨擊農委會縱容商家「超前部署」張貼標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鬍鬚張貼上主管機關為農委會的「中央畜產會」認證核頒的「台灣豬標章」,目前對民眾的食品安全衛生並不會造成損害。但鬍鬚張的作為卻預告了在萊豬進口以後,這些只註明生產地的標章或貼紙,既缺乏公信力,且還因式樣繁多,讓消費者仍難以辨識其真偽。
二、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雖曾表示,農委會製作的台灣豬標章需店家「百分百」使用國產豬才可申請,且需經審核通過後才會發放,但此保證已被鬍鬚張給戳破。儘管陳吉仲解釋,這個標章明年起才生效,但過幾天這個標章生效後,難道其他店家就不會像鬍鬚張一樣,掛上了標章卻仍販賣進口的存貨?
三、陳吉仲主委說,日前立法院通過的9項萊豬行政命令中,有一個是針對豬肉與豬肉製品須清楚標示的相關規範,若貼了台灣豬的標章卻不是國產,「被農委會查到,依據衛福部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不實處罰新台幣4萬到400萬元罰鍰」。再者,對於上述產地標示不實的罰款,為什麼政府對人民給予不利益處罰的規定,竟可用行政命令規範,而非在法律中明定?更何況,這項關乎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事項的法案,是在缺乏討論與溝通的情形下在立法院強行表決過關的,人民還不清楚內容,過幾天就要開始施行了。
四、現在除了農委會推動的台灣豬標章外,衛福部食藥署是製作貼紙的「中央廚房」,其網站提供9款可下載運用標示原產地的貼紙,以及使用各國進口豬標示的定制版和手寫版貼紙等。可想見未來市場上,將充斥各樣式的「台灣豬便利貼」,但民眾仍無從辨識是否為萊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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