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一)本院管委員碧玲,針就111學年度起大學入學考試將依據108課綱命題,大學入學考試之命題方向與108課綱訂定之授課主軸恐有落差之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依據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民國108年9月發布「111學年度起適用之大學入學考試「考試說明」」,大學入學考試調整「學科能力測驗」,以及「分科測驗」兩方式。

二、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發布之「學科能力測驗考試說明」表示11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將跨學科知識整合命題,以測驗學生整合各學科方法進行探究的能力。考量各學科命題教授的專業領域與跨學科命題範圍不一而足,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應確保整合題之命題教授了解108課綱內各學科之課程內容及範圍,以免其命題有超綱之疑慮。

三、「分科測驗歷史考科考試說明」,表示「時序」乃歷史學科之基礎,亦是主要測驗目標之一,惟歷史科的部定課綱以「主題」劃分其課程內容,與過往以時序為主之課程內容有明顯差異,故分科測驗亦應隨部定課綱定之邏輯命題,確保主題式課程安排與分科測驗歷史考科命題方向無歧異之處。

四、108課綱以核心素養為主軸設計,作為學生未來進入各種專業領域學習的基礎,涵蓋更加寬廣且多元的教育內涵,提升學生探究、參與、實踐、反思及創新態度與能力。111學年度將首度完全以108課綱的內容作為大學入學考試的命題範圍,面臨108課綱帶來的新挑戰,茲請教育部責成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掌握大學入學考試之命題方針,確保其合乎108課綱之精神。

(二)本院廖委員婉汝,鑑於電動車成為未來主要交通工具已成為國際趨勢,政府應就國產電動車開發、充電站設置與規格標準化,及電動車廢電池回收等,提出具體規劃與達成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2050「淨零排放」是全球目標,研究指出期程之一為2030年全球電動車佔比必須達到60%,可見電動車已成為新趨勢。

二、經濟部施政方向之一是要厚植產業實力,並要加入全球電動車發展行列,但卻是以打入Tesla、BMW、GM及Nissan等歐美日車廠供應鏈為切入點,對於協助國內廠商開發電動車缺乏規劃。

三、電動車充電站是否足夠、設置地點是否平均配置、充電效率與供電是否穩定,都會影響國人使用電動車的意願。

四、隨著電動車逐漸成為潮流,隨之而來的廢電池處置問題也應預作準備。

(三)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CPTPP第19章勞動專章1五大規範「結社自由及有效認可之集體協商權」、「消除一切形式之強迫或強制勞動」、「有效廢除童工、禁止最惡劣形式之童工,及其他對兒童及未成年勞工之保障」、「消除關於就業及職業之歧視」以及「最低工資、工時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之可接受之工作條件」,我國僅在「廢除童工」項目符合CPTPP勞動專章規範,為使我國與CPTPP會員國談判條件更堅固,爰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提出「提升我國針對CPTPP成員國勞動權益談判條件報告」、並針對「越南CPTPP談判策略」提出書面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安局副局長陳進廣昨日(11/08)在立法院報告中指出,CPTPP會員國中,越南對於我國加入立場保留或尚未表態,顯示我國與越南在CPTPP談判上需要強化談判策略。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2 109年底我國產業移工以越南籍占最多數,約為20.6萬人,占產業移工總人數的45%,顯示越南移工勞動條件係可能影響CPTPP談判條件因素之一。

三、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48條係我國童工相關法律,達到CPTPP勞動專章「有效廢除童工、禁止最惡劣形式之童工,及其他對兒童及未成年勞工之保障」之要求。

                

1經濟部國貿局,CPTPP勞動專章,

https://cptpp.trade.gov.tw/Files/Pages/Attaches/276/%e7%ac%acl9%e7%ab%a0%20%e5%8b%9e%e5%b7%a5.pdf,110年11月9日瀏覽。

2國家發展委員會,移工人數-按國籍別分,

https://www.ndc.gov.tw/Content List.aspx?n=421CCO712EC314BD,110年11月9日瀏覽。

(四)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軍事院校學生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而提前退伍之人員,應予賠償。惟根據現行辦法,國防醫學院畢業生須賠償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之四倍金額,高於其餘軍事院校畢業生之兩倍。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指政府之行政作為,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針對國防醫學院畢業生訂定較高倍數賠償金額,正當性及合理性有待釐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三項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任官服役滿一年,提出退伍申請,並應人事評審會審定核定退伍且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之人員,應予賠償。具體之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則授權國防部訂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加以規範。

二、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3條則規定賠償比率原則為受領總金之兩倍,軍醫官科人員應按招生簡章所訂之賠率賠償,又國防醫學院之招生簡章則加以定為四倍並保管專業執照(扣照)。

三、憲法第15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防部就軍醫官科畢業生及其餘軍事院校畢業生設定不同之賠償倍率,應有正當之論據,並合乎比例原則。上揭辦法第三條之立法說明雖指:「國防醫學院畢業生為國軍基層醫官人力補充唯一來源,且軍醫人員負有平時提升部隊戰技,戰時維持部隊戰力,及推動各級部隊戰演訓緊急醫療救護等功能,考量軍醫人員之去留對部隊戰力維持影響甚大。」惟單以人才難以短期獲得或對戰力影響等理由,而非以原始人才培訓成本設定賠率,其適當性仍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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