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1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53分
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11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1分至4時4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李德維 邱議瑩 蔡壁如 鄭運鵬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椒華 王美惠 鄭天財Sra Kacaw 陳歐珀 林岱樺 葉毓蘭 李貴敏 李昆澤 劉世芳 林德福 湯蕙禎 吳玉琴 賴香伶 陳以信 吳秉叡 邱泰源 沈發惠 郭國文 林昶佐 孔文吉 蘇震清 黃世杰 柯建銘 陳玉珍 余 天 邱志偉 鄭正鈐 陳明文 趙天麟 邱顯智 陳素月 蔡易餘 王定宇 陳秀寳 林俊憲 吳琪銘 何欣純 羅美玲 劉櫂豪 林宜瑾 許智傑 吳思瑤 張宏陸 羅致政 曾銘宗 周春米 賴瑞隆 林楚茵 賴品妤 江永昌 林淑芬 范 雲 謝衣鳯 莊競程 陳亭妃 廖婉汝 蘇治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溫玉霞 管碧玲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賴士葆 黃秀芳 林文瑞 萬美玲 吳斯懷 陳 瑩 林為洲 魯明哲 賴惠員 呂玉玲 鄭麗文 林奕華 劉建國 何志偉 陳雪生 徐志榮 蔣萬安 費鴻泰 莊瑞雄 馬文君 陳超明 張育美 林思銘 游錫堃 鍾佳濱 黃國書 江啟臣 翁重鈞 蔡適應 高嘉瑜 羅明才 許淑華 張其祿 蔡其昌 高金素梅 楊 曜 王婉諭 傅崐萁 高虹安 楊瓊瓔 趙正宇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洪申翰 洪孟楷 吳怡玎
委員請假 3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蘇貞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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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李孟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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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
羅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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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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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潘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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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李永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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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吳政忠(請假,由林次長敏聰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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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吳密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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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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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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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王國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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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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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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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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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蔡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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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施能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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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葉虹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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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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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許銘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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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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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張子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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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教育及文化組:11月12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1分、下午2時31分至3時51分 交通組:11月12日下午4時2分至5時53分、11月16日上午9時2分至10時37分 司法及法制組:11月16日上午10時46分至11時18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11月16日上午11時23分至12時11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4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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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游錫堃(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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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1月16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1月12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5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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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1月12日上午10時1分至12時1分、11月16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11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1分至4時48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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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劉厚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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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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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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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
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7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植物醫療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網際網路平臺受委託播送境外廣告或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至114年)」暨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吳健雄學術基金會108-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八、財政部函送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九、財政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43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6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三、司法院函送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成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小兒族群的藥動學試驗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於施政措施與衛教宣導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飲食營養及健康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需修正法規及目前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苗人體試驗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產檢補助金額及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偏鄉與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菸酒檳榔防制整合計畫」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發掘3歲以下發展遲緩兒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堵非食品級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下修聽力篩檢年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托育媒合平台裁罰公告未立案托嬰中心之揭露資訊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保健經費之預算使用應更謹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育兒津貼再加碼政策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滿2歲兒童照顧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落實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食品教育宣導近3年之辦理情形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肥胖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辦公房舍整修計畫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偏鄉診所服務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制度性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辦理北海岸各公所受理健保卡申辦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成效及撥付不足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成效及經費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友善生育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協調老人跨轄安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盤點各項所屬業務與民間對話之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援助老人受虐及家暴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如何達成提升公托比例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三、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紓困振興措施經費支用情形置於官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紓困振興措施經費支用與防疫績效置於官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監督綜合規劃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失業率偏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經費支用情形與防疫績效置於官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八、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移工失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員工協助方案之具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一、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評估提升國內自營股票投資部位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撙節公帑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發展預算各子計畫歷年內容近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對附近居民交通安全及環境影響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天然資源開發類型環評監督工作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污染河川整治成效不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公務預算109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八條附件二等17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越土壤及地下水保護技術暨科學合作協定」附錄影本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緩解長途駕駛至屏東之疲倦感,提升國道行駛安全性,並促進屏東在地農特產推廣,建議於國道三號增設竹田服務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公有單位防空避難設施多數做為與原核准不同目的使用,已脫離避難之用途,未能發揮避難之目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行政機關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之處罰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屏東縣境內汽車客運無障礙車輛比率長期顯著偏低,請研議改善並檢討車輛汰舊換新之補助條件,放寬車齡限制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屏東縣境內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長期顯著偏低,請調整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之預算運用方式,改善預算分配不均現象,拉近城鄉差距及兼顧區域均衡發展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防空避難設備落實及查核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前委員陳柏惟、委員李德維、賴瑞隆、邱顯智、邱志偉、王婉諭、郭國文、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思銘、林俊憲、羅致政、羅明才、林宜瑾、鍾佳濱、高嘉瑜等16人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鑑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至今,我國海外僑胞礙於疫情風險尚未解除,且在現行的防疫規定下,返國時間及金錢成本高漲,導致許多國人已逾兩年未持護照返抵國門,面臨戶籍被強制遷出的困境。依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地方性選舉必須在當地設籍滿四個月的規定,可能導致配合國境管制措施在兩年內無回到國內的僑胞,喪失二○二二年縣市長及地方民代選舉的投票權。為保障我國國民權益,請內政部與相關單位研議於疫情期間暫停對國人「出境超過兩年,遷出戶籍」的限制,或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公民投票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110年全國韻律體操錦標賽,賽事場地設備草率,練習場地不具安全防護護墊,不符賽事標準,致使參賽選手頸椎受傷,賽制規劃、計分等與國際分歧,未能妥善銜接國際賽,導致我國選手訓練落差,無法有一貫標準,同時評審培育量能不足,全國大賽由選手教練兼任等,皆易造成爭議,教育部體育署作為主管機關,應要求運動賽事落實設備防護,建立查驗機制,研議我國與國際通用之體操賽事準則,提升體操項目評審培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目前AI人工智慧科技發達,尤其「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成為犯罪工具,除了用來犯罪以外,利用Deepfake技術製作假影片可能散布不實消息,這類擬真技術可以任意變造政治人物說詞,誘導民眾相信,更甚者可能引發國安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世界各國逐漸朝向「與病毒共存」的目標陸續開放邊境,部分國家採取疫苗護照方式放寬隔離條件限制,然而我國目前尚未有「疫苗護照」推行時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新冠疫情發生至今,在朝野各黨極力呼籲和爭取下,國內疫苗覆蓋率逐步提升,目前第一劑的疫苗接種率約七成,第二劑疫苗接種率也將近四成。已有縣市率先建置「健康數位通行證」,待中央同意即可上路,惟部分民眾因身體因素可能不適合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此舉恐變相限制人身行動自由。故本席要求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相關單位,儘速引進並普及唾液快篩,讓尚未及無法施打疫苗之民眾,可透過快篩結果證明自身健康無虞,自由進出各場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甫出爐之111學年大學招生簡章中,囿於新制分科測驗取消數乙、國文與英文等共同科目,而過去普通高中普遍以自然組與社會組做學科分類,造成校系採計新科目因應新制,全國考試分發參採科目組合暴增1倍多,從76個增為163個,商管類群出現採計數甲與公民。多數學生選課無法符合這些採計類別,造成學生權益受損,學校也無所適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蔡英文總統宣布110年1月1日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美國豬肉及三十月齡以上美國牛肉,蔡英文政府為了換取不確定加入CPTPP的外交利益,犧牲國人健康作為交換條件,政府各部會未做好評估前就貿然開放進口。專家指出學童及幼兒長期食用瘦肉精將影響身體發育,學生家長憂心忡忡含萊劑肉品很可能混入營養午餐,進口萊豬根本是棄學童及幼兒健康於不顧。政府更將進口萊豬後果的責任轉嫁到學校和膳食業者,教育部109年8月28日雖然發函各級學校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以採購契約範本規範廠商,但卻反對學校衛生法禁用萊豬之修法,教育部只契約規範廠商採用國產在地三章一Q產品,然而對於萊豬可能透過各種管道入侵校園,卻沒有強而有力的立法限制;而且含萊劑的肉品和內臟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充混營養午餐,相關單位人員查緝有限,防不勝防,無法確實全面防堵萊豬入侵校園。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學校膳食禁用萊克多巴胺肉品,教育部應落實各級學校膳食檢測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政策,並於每一個月定期公開學校膳食是否含萊克多巴胺的查核結果,以安家長及學子之心。」,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月7日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5,835件,其中死亡達1,043件,已超過國人染疫死亡人數。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制度精神,在於藉對個人補償,以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此次各國為防止新冠病毒(COVID-19)擴散而生產製造之疫苗,獲史上最快速度研發速度,並容許採用緊急授權方式上市,但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有更大未知風險。然政府掌控疫苗施打相關資訊,接種者則處於絕對資訊不對等地位。爰此,為保障民眾生命權,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政府應針對疑似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之申請救濟者,於進行審議時,由行政機關負起舉證責任,提出疫苗接種後發生之傷害或損害與預防接種無關之積極證據,否則即屬無法確定或相關,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以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精神與立法目的,並確保接種疫苗受害者之權益。」,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安全及強化輸入豬肉產品之邊境查驗措施,衛福部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之規定執行邊境查驗,以逐批查驗(100%)進行查驗,查驗結果符合規定後,始予放行輸入。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衛福部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針對可輸入之豬肉產品,不分國別,均採逐批查驗。倘查驗結果有不符規定情形,除命業者辦理退運或銷毀,亦應對外公布不合格資訊,以保障國人食用之衛生安全。」,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桃園大潭藻礁是我國珍貴的自然資產,並經國際知名海洋保育組織「Mission Blue」列為全球希望熱點之一,具有世界級自然遺產價值,政府有責任給予完整保護。然蔡政府卻因能源政策過於躁進,強推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隨著該工程進行所帶來的汙染及淤積沙,已對藻礁造成永久性傷害,保育團體及學者雖不斷進行陳抗,但蔡政府只是虛與委蛇,最終逼使逾60萬人挺身連署「珍愛藻礁公投」成案。蔡英文總統曾表示:「若中油第三天然氣會危害藻礁生態,不會貿然進行這個選項,有關召開聽證會將研究可行性」,行政院及經濟部亦曾表示「溝通不拘形式,是否舉辦聽證會可以討論」,執政黨看似願意廣聽民意,積極回應民間倡議訴求,然而身為海洋保育主管機關的海洋委員會至今拒絕召開聽證會,亦無意啟動自然地景審議的態度,證明蔡政府不演了!因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案恐將犧牲富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海洋生態景觀,相關爭議有待釐清。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免錯誤政策官逼民反,行政院應責成海洋委員會就中油三接案於兩周內邀集專家學者舉行聽證會,透過公正、公開、民主的程序,讓事實攤在陽光下,以強化行政決定之正當性基礎。」,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地面型光電開發在政府大力支持下,為加速推動而省卻程序,其應實施環評標準太高,導致多數光電開發案不須環評而衍生各種衝突。以石頭營光電開發案為例,即發生民眾參與、生態保育、文化資產與水土保持衝突,至今尚未停歇。在光電開發應實施環評標準尚未修正之前,經濟部能源局已在推動的環境與社會檢核(簡稱環社檢)卻仍僅止於漁電共生,其推廣普及的速度遠不及光電開發速度,而導致衝突不斷。為減緩甚至避免光電開發與環境社會持續衝突,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一個月內針對地面型光電開發提出加速推動環社檢之具體時程與預期擴及範圍之書面報告,並納入明年度預算執行重點,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公投第17案(核四啟封商轉)之主文及理由書於109年即遭環保團體指出內容有誤,並控告中選會,且原能會於110年11月8日函告中選會核四重啟公投理由書內「2014年,核四已完成試運轉測試」及「二年內可以放燃料發電,三年內做完熱測試就可以商轉」的敘述不實,核四的試運轉測試有32項未通過原能會審查,且評估無法於二年內發電及三年內商轉。爰此,提案要求中選會於收到三日內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9條,通知該公投案領銜人於三日內更正此顯然之錯誤,避免錯印公投公報浪費公帑與資源,且形成政府為提案人傳播假訊息,誤導選民投票意向,影響公投結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2人臨時提案,目前內政部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緣起為蔡英文總統於107年6月15日警察節宣示,加強員警健康照顧,後續將諸多高危勞執法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輪值,因此職業有潛在傷害健康風險之人員,均納入照顧。而且,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針對24小時輪班制之公務員健康權,要求框架性修法保障,解釋範圍也包含矯正人員。舉例而言,109年之勤休實際情形,為每人每月值勤164.7小時、加班9.4小時、備勤93.1小時,備極辛勞,矯正人員實應該納入前述方案中。另110年11月10日至1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察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臺東地區矯正機關,諸多矯正人員亦均反映有此需要,基於立法院傾聽民情,應適時反映,請行政機關研處。爰提案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等有關機關研議處理,將矯正人員納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11月12日: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林奕華、林宜瑾、黃國書、張廖萬堅、林為洲、鄭正鈐、廖婉汝、管碧玲、李德維繼續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邱臣遠、高嘉瑜、賴惠員、李昆澤、魯明哲、陳雪生、林宜瑾、謝衣鳯、張廖萬堅、趙正宇、孔文吉、陳素月、林為洲質詢。
11月16日:交通組由委員許淑華、羅明才、陳超明、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繼續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賴香伶、湯蕙禎、楊曜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吳斯懷、莊競程、賴士葆、賴香伶、吳怡玎、賴惠員、陳亭妃、王婉諭、張宏陸、蘇巧慧、李昆澤、林奕華、魯明哲、溫玉霞、邱泰源、林昶佐、洪申翰、蘇治芬、鄭運鵬、林淑芬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26案,討論事項4案,其餘議程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6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法 案 名 稱 |
|
1 |
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7案(詳如附表)。
附表
議 案 名 稱 |
|
1 |
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內 容 |
|
1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團法人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9案(詳如附表)。
附表
案 名 |
|
1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蔡英文總統宣布110年1月1日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美國豬肉及三十月齡以上美國牛肉,蔡英文政府為了換取不確定加入CPTPP的外交利益,犧牲國人健康作為交換條件,政府各部會未做好評估前就貿然開放進口。專家指出學童及幼兒長期食用瘦肉精將影響身體發育,學生家長憂心忡忡含萊劑肉品很可能混入營養午餐,進口萊豬根本是棄學童及幼兒健康於不顧。政府更將進口萊豬後果的責任轉嫁到學校和膳食業者,教育部109年8月28日雖然發函各級學校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以採購契約範本規範廠商,但卻反對學校衛生法禁用萊豬之修法,教育部只契約規範廠商採用國產在地三章一Q產品,然而對於萊豬可能透過各種管道入侵校園,卻沒有強而有力的立法限制;而且含萊劑的肉品和內臟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充混營養午餐,相關單位人員查緝有限,防不勝防,無法確實全面防堵萊豬入侵校園。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學校膳食禁用萊克多巴胺肉品,教育部應落實各級學校膳食檢測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政策,並於每一個月定期公開學校膳食是否含萊克多巴胺的查核結果,以安家長及學子之心。」,請公決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先行處理。予以通過。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月7日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5,835件,其中死亡達1,043件,已超過國人染疫死亡人數。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制度精神,在於藉對個人補償,以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此次各國為防止新冠病毒(COVID-19)擴散而生產製造之疫苗,獲史上最快速度研發速度,並容許採用緊急授權方式上市,但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有更大未知風險。然政府掌控疫苗施打相關資訊,接種者則處於絕對資訊不對等地位。爰此,為保障民眾生命權,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政府應針對疑似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之申請救濟者,於進行審議時,由行政機關負起舉證責任,提出疫苗接種後發生之傷害或損害與預防接種無關之積極證據,否則即屬無法確定或相關,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以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精神與立法目的,並確保接種疫苗受害者之權益。」,請公決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先行處理。予以通過。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安全及強化輸入豬肉產品之邊境查驗措施,衛福部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之規定執行邊境查驗,以逐批查驗(100%)進行查驗,查驗結果符合規定後,始予放行輸入。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衛福部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針對可輸入之豬肉產品,不分國別,均採逐批查驗。倘查驗結果有不符規定情形,除命業者辦理退運或銷毀,亦應對外公布不合格資訊,以保障國人食用之衛生安全。」,請公決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先行處理。予以通過。
(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桃園大潭藻礁是我國珍貴的自然資產,並經國際知名海洋保育組織「Mission Blue」列為全球希望熱點之一,具有世界級自然遺產價值,政府有責任給予完整保護。然蔡政府卻因能源政策過於躁進,強推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隨著該工程進行所帶來的汙染及淤積沙,已對藻礁造成永久性傷害,保育團體及學者雖不斷進行陳抗,但蔡政府只是虛與委蛇,最終逼使逾60萬人挺身連署「珍愛藻礁公投」成案。蔡英文總統曾表示:「若中油第三天然氣會危害藻礁生態,不會貿然進行這個選項,有關召開聽證會將研究可行性」,行政院及經濟部亦曾表示「溝通不拘形式,是否舉辦聽證會可以討論」,執政黨看似願意廣聽民意,積極回應民間倡議訴求,然而身為海洋保育主管機關的海洋委員會至今拒絕召開聽證會,亦無意啟動自然地景審議的態度,證明蔡政府不演了!因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案恐將犧牲富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海洋生態景觀,相關爭議有待釐清。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免錯誤政策官逼民反,行政院應責成海洋委員會就中油三接案於兩周內邀集專家學者舉行聽證會,透過公正、公開、民主的程序,讓事實攤在陽光下,以強化行政決定之正當性基礎。」,請公決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先行處理。予以通過。
三、民進黨黨團提議除報告事項、增列報告事項及增列討論事項4案外,其餘議程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予以通過。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