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11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屏東科學園區相關在地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67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7-80)

廖委員就屏東科學園區相關在地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未來科學園區將作為產業數位轉型及研發創新的樞紐,規劃精緻多元、優生活、低耗能之科學園區,協助在地產業軟硬加值及跨界跨業結合,鑲嵌入全球產業價值鏈,以軟硬整合的前瞻布局,落實創新科技及研發在地化之目標。

二、屏東科學園區已盤點在地產業並以上開構想打造新世代科學園區,以產業創新、環境包容及生態永續為主軸,依產業發展需求,落實創新研發在地化,並規劃引入綠色材料產業、智慧農醫產業、太空科技產業及其他新興科技產業等,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帶動地方發展,科技部已於110年10月27日將屏東科學園區籌設計畫報行政院,預計110年12月奉院核定,112年4月公共工程及廠商可同步建廠,預期將提供5,400個就業機會,每年創造360億元產值。

三、園區亦已同步推動籌設國立屏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並與地方政府協作提升生活機能,為地方帶來完善綜合的多元服務機能,未來並將配合高鐵特定區整體規劃,中央與地方協力,打造安全無虞且共榮共享的生活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不少商家並未嚴格遵守菸害防制法之規定,違法販售(菸品)給青少年,顯示目前法規執行不夠嚴謹,政府應加強稽查與防範宣導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67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7-79)

陳委員就不少商家並未嚴格遵守菸害防制法之規定,違法販售(菸品)給青少年,顯示目前法規執行不夠嚴謹,政府應加強稽查與防範宣導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部國民健康署為強化各縣市衛生局稽查及輔導業者落實上述規定,每年訂有「實地訪查縣市執行菸害防制法成效」考評指標,請地方衛生局加強禁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之稽查、輔導及處分,定期公布違法情形,並將學校周邊商店列為重點查核場所,另整合社區志工,加強賣菸商家拒售菸品予18歲以下者之宣導及檢舉,以提升該項執法成效。109年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菸品販賣場所共計30餘萬次,針對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計處罰221件,罰鍰金額逾新臺幣190萬元;110年截至10月底稽查22餘萬次,處罰124件,罰鍰金額逾新臺幣126萬元。

三、本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每年不定期以年滿18歲之工讀生穿著高中、職學生制服,喬裝測試商家是否違法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並將違規店家名單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以輔導商家並加強稽查,測試對象包括四大連鎖便利商店、連鎖超市或大賣場、檳榔攤、一般商店等。所測試各縣市結果均公開予縣市知悉,以達縣市相互競爭與改善之效。對於商家測試結果,每年也透過記者會方式發布,並邀請販賣業者參與,呼籲販賣業者遵守法規,並落實販菸人員的教育訓練,遇到身著學生制服或是需要確認年齡的顧客,落實販菸3部曲「問年齡、出示證明、告知法令耐心聆聽」,消費者若沒帶證件或不願意出示,就應拒絕販售菸品。

四、110年4月至5月間喬裝測試調查結果與109年同期調查比較,商家合計違規率由45.5%下降至30.0%,其中檳榔攤違規率由73.5%下降至36.7%;連鎖超市或大賣場的違規率由23.5%降為12.5%;一般商店的違規率由56.8%降為41.3%,唯一上升的是連鎖便利商店的違規率由28%上升至29.3%。此調查結果並於110年10月18日以新聞稿發布。

五、另於104年提供「拒售菸品停看聽一本通」手冊予各大販售業者及地方衛生局,請業者納入員工訓練教材內容,並將電子檔置於本部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健康學習資源/文宣手冊/健康手冊專區)及健康九九+網站。後續亦於提供喬裝測試調查結果給各大販售業者時,一併宣導此手冊,鼓勵業者善加運用。

六、本部正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重點包括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禁止加味菸及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等規定,於109年5月29日至7月28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同年8月24日經本部法規委員會會議審議修正,10月20日報行政院審查,現於行政院細部審查中。

(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洋蔥種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67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7-81)

廖委員就洋蔥種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內適栽品種屬短日品種(日照13小時內即可順利結球),與國際主要長日品種(日照14小時以上方能結球)不同,此為造成國內進口洋蔥品種種子貨源不足之主要原因,先予敘明。

二、有關建議政府向美國採購洋蔥種子一節,說明如下:

(一)洋蔥種子採購屬自由貿易範疇,目前恆春半島主要栽培品種為跨國種子公司產品,編號509、708、806等,取得代理權的種苗公司均有其專屬行銷管道及區域性行銷代理限制,該等公司考量臺灣市場規模、使用品種等因素,而有品種價格、品質等不同供應策略。

(二)鑑於國內洋蔥種子農民需求仍殷,本會已輔導各產地農民團體、合作社場每年定期採購一定數量種子庫存,避免單一年度因採種及進口數量不足而影響年度種植規劃。

三、至研究或協助找出適合臺灣栽種的洋蔥品種一節,說明如下:

(一)洋蔥育種耗時較長,每一世代約需兩年,第一年需進行植株生育性狀選拔,第二年需進行開花誘導與採種作業。通常選育洋蔥新品種至少需完成6個世代選拔,耗時12年以上,且高度仰賴冷涼氣候條件配合下方能完成。若重啟育種研究對國內洋蔥產業種子近期需求恐緩不濟急。

(二)為降低洋蔥種子供貨短缺之衝擊,目前本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已組成研究團隊,針對洋蔥各主要產地進行品種篩選,已擴大篩選多個國家之品種,避免過度集中栽培少數品種,造成種子供應短缺問題。同時亦對於育苗、栽培管理及採後處理等技術進行研究,增加植株育成率、減少種子使用量。

(四)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10009666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3262號 施政報告質詢2號)

何委員就改善振興方案缺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振興方案缺失問題:

政府參酌民國109年發放振興三倍券經驗,於本(110)年推出「振興五倍券」方案,搭配各部會加碼措施及地方政府、民間業者推出之加碼方案,可有效激勵民間消費動能,確保勞工就業安定。本年度推出之振興方案較109年精進之處如下:

(一)協助導入數位工具:小商家申請裝設數位支付工具,最高可獲80%費用補助,並新增使用行動支付獎勵,夜市攤商每攤為1,800元,以及按數位普及比例提供自治會或管理會獎勵金,提高小商家使用數位券比例。另經濟部亦推動「臺灣雲市集」計畫,購買數位服務可獲補助最多3萬元。

(二)擴增商家涵蓋範圍:如文化部藝FUN券涵蓋所有藝文事業及工作者,原民會i原券適用合作社、農業產銷班等小規模商家,經濟部好食券鼓勵民眾至餐飲、糕餅店家、夜市及市場等小店家、攤商消費。

(三)帶動偏鄉人潮及商機:客庄券於全國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貼有「浪漫客庄遊指定店」標章之小型商家使用,得為當地帶來人潮及商機。

(四)國內電商平臺及外送平臺納入五倍券使用範圍:國內電商平臺須設立專區挺在地商家及小農,提供廣告優惠或減少上架費、降低手續費,另外送平臺須提供行銷優惠措施,以增加在地商家之曝光度及銷售管道。

(五)協助在地商家行銷:透過客庄券、地方創生券、i原券等加碼方案,得使民眾認識更多在地優質小型商家。另經濟部亦透過「中小企業處振興五倍券專區」整合店家及商圈資訊,協助數位行銷推廣。

二、關於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能受影響之產業問題:

(一)製造業部分:

1.國際市場重要性:CPTPP 11國占臺灣107年至109年平均貿易額之24.73%,並涵蓋日本、東協等我國主要出口市場,以及越南等加工貿易基地。我國工業產品在越南、馬來西亞、智利及墨西哥等市場面臨較高關稅,加工食品、紡織、鋼鐵金屬、建材等產業亦面臨較高關稅。

2.內需產業審慎溝通及研擬開放配套:107年至109年臺灣自CPTPP會員國進口工業產品項目中,有75%進口金額已為零關稅,尚餘25%進口金額需課徵關稅,其中關稅大於5%之金額約占總進口金額16%。經濟部已就製造業各產業辦理產業溝通會,行政院並自107年起與各大產業公會、農業、勞工團體等交換意見,並依據CPTPP之規範及成員國市場開放情形進行影響評估。

3.因應措施:除積極爭取日本、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家支持,加速加入CPTPP申請程序,經濟部亦將持續掌握產業衝擊及需求,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等新興市場。此外,該部亦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並針對中小企業加強輔導、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以及持續針對進口貨品進行監測及協助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機制。

(二)農業部分:

1.加入CPTPP有助農產品外銷及提供農業轉型契機:加入CPTPP後,我國農產品可享受會員提供之農產品優惠關稅,根據近5年農產品外銷實績,預估5年增加外銷額成長20%約300億元,加入CPTPP後,農產品出口享優惠關稅轉為外銷成長約200億元,預計加入CPTPP 5年後,外銷將增加500億元。

2.加入CPTPP對農業之影響:

(1)我國目前農產品平均關稅為15.6%,實施關稅配額與特別防衛措施產品包括稻米、花生等計有20項。

(2)CPTPP各會員國農產品自由化(降稅為零)比率平均為96.2%,日本78.22%最低,加拿大則為94.19%。我國如能爭取比照日本或加拿大之農產品自由化比率,將可確保絕大部分關稅配額等敏感農產品排除降稅,避免對我產業造成影響。

3.因應措施:除談判爭取豁免及彈性,將持續運用農損基金推動因應配套措施如拓展國際市場、推行地產地消與促進市場區隔、建構冷鏈提升農產品價值、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與加速結構調整、產業六級化加值轉型、強化檢疫檢驗監控及擴大推動農業保險等,並適時辦理穩定價格與救助措施。

三、關於研議居家快篩試劑結果追蹤機制問題:

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係提供民眾居家自我篩檢之工具,以利民眾藉該產品落實自我健康管理,惟檢測結果仍應以社區採檢站或醫事機構進一步檢測結果為準。當民眾檢測結果為陽性時,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訂定之指引儘速至鄰近社區採檢院所進一步檢測。此外,衛福部亦持續透過「使用家用新冠肺炎快篩試劑注意須知」影片宣導,使民眾充分瞭解檢測結果為陽性時之因應方式。

四、關於國防部應完善軍營防疫措施問題:

國防部每週皆定期盤點、管控各項防疫物資並即時籌補,現有存量可滿足該部各項防疫任務需求;該部亦將持續滾動修正防疫措施,以確保國軍官兵健康及戰力完整。

五、關於改善紓困對象數位落差問題:

(一)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作業時,為免造成群聚,一律採線上申請。本次補貼作業除大幅簡化申請文件,專屬網站亦提供懶人包、申請教學手冊、影片及常見問答等資訊,該部並設有客服專線可逐步教導民眾操作方式,減緩數位落差情形。

(二)有關所提仍有22萬家免用統一發票店家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申請部分,經查本次紓困5人以下之小微店家已達27萬家申請、19.3萬家核准,占核准家數86.4%。此外,小商家多為自營業者,如同時符合勞動部之自營業者補貼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之紓困資格,可擇一申請,故實際獲得紓困之小型店家已超過19.3萬家。

(三)勞動部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及「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紓困計畫,係採勾稽勞、就保檔方式辦理,符合資格條件者僅須至公告網站登錄個人相關資料即可申領。其中「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亦與指定銀行合作,供民眾至ATM操作領取現金。如無法上網操作者,上述2項補貼均有紙本申請管道,該部並設有紓困專線服務電話協助民眾申請補貼。

(四)有關所提「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未申請人數比例較高部分,經查該計畫乃係依據勞、就保檔統計資料預估人數,且補貼申請資格之一為勞工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之5月、6月、7月之其中一月薪資,較4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申請者需檢附薪資減少證明予以審核。故於預算編列之初尚無法確切掌握符合資格人數。為免預算不足影響勞工權益,爰予寬估受惠人數,致未申請人數比例較高。

六、關於補助企業員工快篩試劑或檢驗費用問題:

(一)依指揮中心所訂「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抗原快篩可做為輔助監測,惟不能替代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另抗原快篩如用於低盛行率之情形,恐導致大量偽陽性結果,反造成企業營運人力及醫療資源浪費。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已明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相關防、檢疫措施,勞工非有該法規定應檢測者,雇主尚無法強制其接受檢測。

(二)衛福部現已訂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補助要點」,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對權管業務及所轄產業已採取經費補助等配套措施。基於企業快篩之規劃仍需依循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復考量現行補助對象之適用順序及認定尚有疑義,且涉及勞工個人意願,現階段爰尚不宜另行規劃補助。惟勞動部將持續向企業宣導依其產業性質及個別風險,依循「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強化職場防疫機制。

七、關於幼兒園防疫措施問題:

(一)因應國內疫情,教育部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幼兒園開學後提供服務及入園條件應依該指引規定辦理,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幼兒園如出現有疑似感染風險者,得採取預防性停課,並應通報主管機關備查,各教育主管機關亦得視疫情需要訂定預防性停課措施。

(二)另有關建議幼兒園應適度進行稽查部分,依前開指引規定,幼兒園每日進行自主檢核,並將檢核情形留存備查,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幼兒園執行情形,並在考量幼兒園實際教學現場及人力需求後始執行查核,以維護幼兒園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

八、關於打造安全校園及確保校園防疫物資供應無虞問題:

(一)有關各級學校運動場館整建及修繕部分,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訂有「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學校得依該原則規定填具相關申請表件向該署提出補助申請。體育署依上開原則規定聘請體育及工程專家籌組之學校運動場地輔導團,並參考行政院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價格,擬訂學校運動場地之成本造價估算經費表,按學校所提需求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將作為核定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有關確保校園防疫物資供應無虞部分,考量各級學校規模及防疫物資需求不一,教育部以各縣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教職員工人數為設算經費基礎,已於本年8月16日核定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相關防疫物資及用品,補助經費計3億444萬5,500元。又110年學年度共採購22萬4,560瓶酒精,計556萬5,665元,且已向衛福部申請兒童口罩450萬片作為備用,俾供各地方政府適時運用。

九、關於促進中西醫跨科別合作以完善長者照顧問題:

(一)為促進中醫參與長照服務,在預防醫學及延緩失能照顧部分,衛福部於106年委託辦理「中醫預防醫學健康管理模式發展評估計畫」,107年補助辦理「推動發展中醫預防醫學計畫」,結合醫療院所、學校及社區活動中心資源設計課程,向長者講授中醫養生觀念,並由中醫師指導中醫養生功法,提升長者睡眠品質並改善體質。另該部自105年迄今辦理「建立中醫參與長期照顧制度模式計畫」,透過太極拳及中醫養生功法等,改善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不同長照場域之長者健康情形,增加長者健康餘命。

(二)在居家醫療照護部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業於108年納入中醫服務,中醫師、西醫師及藥師等各類醫事人員可共同提供民眾居家醫療服務。此外,衛福部亦於109年起辦理「建立中醫社區及居家醫療服務網絡計畫」,輔導健保六分區內之地方中醫師公會、中醫相關醫學會及中醫負責醫師訓練院所組成團隊,發展社區醫療(含預防醫學)及居家醫療照護服務模式,並鼓勵各團隊至原鄉或偏鄉提供中醫醫療照護。

(三)衛福部未來除延續中醫社區及居家醫療照護計畫,以提高中醫照護於長照服務網之密度外,並將評估攜帶式簡易醫療器材、中醫養生功法及具中醫特色之遊戲APP等器材或軟體用於長照據點、社區及居家醫療之可行性,以及發展相關模組,以科技結合中醫現代化發展,俾提供民眾優質之醫療照護服務。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000966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3262號 施政報告質詢1號)

邱委員就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問題:

(一)教育部國教署係透過「行政協助」方式,委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協助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訊系統相關作業,惟嗣後發生少數硬碟設定及承攬業務單位人員操作失誤,致部分學習歷程檔案無法連結。經查本次學習歷程檔案事件,係過程中未落實系統變更計畫檢核及資料備份機制,系統於更新後重啟時,因硬碟設定錯誤導致部分檔案遺失。

(二)教育部已就高中學習歷程檔案系統積極補強相關精進作法,包括加強有備份機制、專人定期檢視備份作業、提高資料備份頻率、建立備援系統團隊、強化機房管理及系統向上集中作業之多重檢核管理,並將透過第三方監督機制,進行資訊安全相關作業檢核等。基於落實資安管理規範可降低資安事件發生風險,為避免教育體系再次發生類此事件,行政院將致力督導教育部改善各項高風險資訊系統之資安防護韌性,俾使相關管理更周延。

(三)又,前述學習歷程檔案機制目前仍有助提升備審資料數位化、系統化、認證化之品質優化,並利於個人申請時有效展現個人學習軌跡、成長潛力、探索熱情及學習態度。惟教育部均尊重學生之自主選擇,學生如未上傳學習歷程檔案,或學生因故無法使用,或選擇不運用學習歷程檔案,仍可採現行PDF檔案制度上傳備審資料。

二、關於國軍後備動員問題:

(一)我國官士兵退伍後,即依法列管、選編、訓練至除役。為維持部隊精壯,以「退伍後8年內」人力優先選用,仍不足,則擴大選充。國防部每年均對後備軍人預先寄發「動員召集預告書」,使其瞭解動員召集相關資訊,期養成後備軍人「聞令報到」習慣。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國防部將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告動員召集命令生效,並由各縣市轄區警員將動員召集令交付後備軍人,另各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於鐵、公路末站,開設服務臺協助後備軍人依指定時間及地點完成報到。

(二)為結合政府「簡政便民」政策指導,國防部於民國108年建置「召集查詢系統」,可供後備軍人即時查詢年度動員召集相關資訊。目前「動員召集預告書」均提供QR Code,供後備軍人即時連結上開系統查詢。針對未領取教育召集令之後備軍人部分,以「輔助通知簡訊」提醒至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領取,自107年至110年10月止,教育召集通知簡訊計發送1萬7,432封,教育召集人員報到率自107年98.81%,提升至110年99.47%。

(三)另為執行前述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訊息,國防部得將合法蒐集之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應受召集人員部分,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其客戶後,對其發送簡訊,此係輔助提醒教育召集相關事項,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屬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關於中國大陸限電危機問題:

(一)近期中國大陸因面臨燃煤供給短缺,「能耗雙控」政策造成近多省市大規模、民生及工業產業限電及限產,無預警「拉閘限電」措施,凸顯其投資經營環境高度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測性之風險。臺商聚集之江蘇及廣東等地區,相關產品如電路板、被動元件、手機與筆電組裝、石化、水泥、紡織、製鞋、電線電纜、橡膠等部分廠區停產,業者已改以自有發電機加速處理部分急單,或以現有庫存,改由其他地區出貨等方式因應。政府持續關注當地限電相關發展變化,並密切觀察對臺商生產及各產業供應鏈之影響。

(二)為協助在陸臺商產業,經濟部因應措施如下:

1.持續鼓勵臺廠分散布局:避免廠商依賴單一生產據點風險,經濟部以「民間主導、政府支持」原則,支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辦理「產業鏈結高峰論壇」,與新南向國家建立產業夥伴合作關係,促成產業實質合作,透過多元國際鏈結與新南向政策,協助臺廠分散布局,建立強韌供應體系。

2.鼓勵臺商回臺投資:訂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包括滿足用地、充裕人力、穩定水電供應、協助快速融資等面向措施,並以經濟部投資處及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臺商服務之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投資諮詢服務,協助廠商生產基地移轉。有意願回臺發展者,經濟部優先協助回臺投資;有意願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或其他地區者,則搭建臺商網絡並透過駐外經濟組、臺灣投資窗口,促成合作商機。

3.提升產業競爭力: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我國半導體等ICT優勢產業為基礎,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由中央、地方及國際團隊共同合作,引進高階人才及技術,帶動產業全面創新。在5+2產業創新有基礎上,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超前部署,協助國內產業多元創新發展,掌握供應鏈重組先機。

四、關於中國大陸禁運我國農產品問題:

(一)臺灣農產品過往出口市場長期集中於中國大陸、日本及美國,占比達約50%,於外銷市場及品項過度集中,已增加我農產品出口風險。近來中國大陸單方面禁止臺灣鳳梨、釋迦及蓮霧輸入,背離兩岸互利和諧精神,不僅未循正式機制協商,亦不符國際貿易慣例,我國將更積極分散市場風險,持續開發外銷新市場通路及新品項,特別將加強降低對中國大陸之貿易依賴,以拓展臺灣農產品出口,維護農民收益。

(二)為開拓新興市場,擴大出口量值,行政院農委會已積極向目標國家加強雙邊農業,並排除檢疫及檢驗等非關稅貿易障礙,該會並導入科研技術,選育適合外銷品種及改善長程運輸保鮮條件,擴大可出口國家範圍。行政院農委會已致力改善外銷產業鏈各個環節,強化外銷冷鏈設施與檢疫設備,並輔導外銷業者及農民拓展新加坡、馬來西亞與汶萊等新南向國家,同時開發中東、穆斯林等新興市場,強化全球布局。

(三)針對魚類產品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加速拓展外銷市場,輔導產業取得ASC、BAP驗證及清真認證等,並就世界其他各國進口規範,開發對應之多元加值加工產品與產品規格,爭取國際商機。例如針對歐美國家目標市場,以多元形式加工生產去刺石斑魚魚片及其他冷凍調理食品,成功拓展美國市場,109年冷凍石斑魚產品出口美國金額成長43倍,110年1月至8月再持續成長1.5倍。行政院農委會亦輔導辦理水產品清真認證輔導計畫,開拓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印尼及馬來西亞市場,我國魚類產品外銷正逐步擴展中。

(四)此外,中國大陸陸續推出所謂之「惠臺措施」,多屬「口惠而實不至」,自其可猝然暫停我國釋迦、蓮霧、鳳梨之進口,足為明證。故目前無論福建省政府「促進閩臺農業融合發展若干措施」,或國臺辦公布「農林22條」,目的均在磁吸臺灣農業技術、人才及資本赴陸,以協助中國大陸振興鄉村及解決農業發展困難,臺商若因此前往投資種植,恐損及自身,亦不利於臺灣。為免衝擊臺灣農業發展,政府相關部會將持續關注上開措施,並滾動檢討現行規定,加強臺灣農業技術研發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並適時提醒國人赴陸投資風險。

五、關於北戴河會議及中共人事安排問題:

(一)中共之中央決策機構向循例以小組領導機制運作,其高層政治權力具高度封閉性,有關中國大陸各項人事布局對兩岸關係之可能影響,陸委會均密切關注,將審慎因應。鑑於中共從不承諾放棄武力犯臺,針對臺海周邊共軍活動狀況,國軍亦嚴密適切掌握。我方政府期盼中國大陸在追求現代化及綜合實力轉型時,應進一步推動政治改革,使其權力遞嬗更加透明及制度化,實踐主權在民,讓中國大陸人民真正當家作主。

(二)近來中國大陸加強行業監管整治,提出反壟斷、共同富裕、三次分配政策,已陸續引發其自身各項社經治理問題,大幅推升經濟金融風險,對在陸臺商產生高度不確定性。例如三次分配即要求企業負擔非自願性之慈善捐助,恐使企業主心生畏懼,造成極大投資風險。針對中國大陸制定促進共同富裕行動綱要,推動配套基礎制度性安排部分,我方政府已密切注意共同富裕政策及相關公益捐款稅務法令實施情形,加強聯繫臺商,提醒可能風險,因應後續情勢發展,並將依臺商需求研議必要協助。

(三)又,臺灣藝文人士之各項表意及創作自由,係我國憲法所保障,民主自由環境為臺灣文化蓬勃發展之沃土,政府呼籲中國大陸減少意識型態審查或任何政治意識形態介入藝文活動,使文化內容產業回歸藝術創作自由。陸方大動作整肅演藝圈,或縱容網民以特定政治意識形態對包含臺灣藝人在內之過往言行獵巫,或強迫政治表態,只會凸顯兩岸對民主及威權之價值差異顯著,政府將持續提醒臺灣藝人倘欲赴陸發展,務必考量當地影視環境及相關風險,審慎評估,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此外,文化部已致力完善臺灣影視音產業政策,積極透過經費挹注,獎勵或補助臺灣影視業者及從業人員,整合跨部會資源及文化內容策進院量能,提振文化內容產業發展,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及因應全球市場趨勢,陸續推出「我們與惡的距離」、「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誰是被害者」、「做工的人」等作品輸出至國際OTT平臺,已獲國際肯定,成功打造臺灣戲劇品牌,強化我國文化傳播權。文化部將持續打造藝人良好發展之本土環境,推動我國影視內容再創佳績,共創臺灣影視產業榮景。

六、關於統籌分配稅款問題:

(一)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係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併同考量,因應五都改制,100年度業大幅增加對各改制直轄市之財源挹注,且自101年下半年起,為解決勞健保費非設籍住民爭議等問題,該等保費改由中央統一支付,並於相同基礎下持續增加挹注金額。另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直轄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數(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等指標權重分配;縣(市)部分係採基準財政收支差短(85%),以及營利事業營業額(15%)計算,尚非僅以人口數作為分配指標。經查高雄市100年度至111年度整體獲配財源介於517億元至616億元間,均較高雄縣市改制前(99年度)之421億元為高。以111年度單一年度為例,高雄市獲配財源與99年度五都改制前相同基礎相較,大幅增加約200億元,顯示中央盡力挹注高雄市財源。

(二)有關強化地方招商誘因部分,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將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納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並按地方政府招商增加之稅收及其衍生之污染,適度回饋地方。針對未來統籌分配稅款是否採區域聯合治理方式處理,尚須考量行政區域治理規劃、事權劃分、地方制度等前置研議作業,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機制調整方面,財政部將適時配合政策研議辦理。至營業稅及所得稅之中央與地方可支用比例,或工業等外部負擔是否納入統籌分配指標等,基於中央目前仍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少子女化對策及疫情紓困振興措施等重大政策,爰俟未來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將依地方共識及行政院整體政策,通盤予以考量。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政府應為後疫情發展預做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000967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7-82)

溫委員就政府應為後疫情發展預做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自本(110)年5月中旬進入疫情第三級警戒後,經濟活動受到衝擊,失業率於5月攀升至4.11%;惟隨政府控制疫情得宜,就業市場持續回溫,失業率於6月達到高峰後即開始下降,至9月為3.96%,失業人數亦持續下降。

二、另為降低疫情對國內產業衝擊並穩定勞動市場及促進就業,政府已提出各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辦理各項產業紓困及穩定就業措施:包括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穩僱用計畫及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等,並針對受疫情衝擊產業提供各項紓困措施及貸款補助,協助事業單位維持營運及穩定就業。

(二)協助應屆畢業青年順利投入勞動市場:推動「110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於青年求職3個月內分階段提供2,000元至1萬元之尋職津貼,使其安心求職並順利就業;另為鼓勵青年提早就業,推動「110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針對本年9月底前受僱並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青年提供就業獎勵金最高3萬元。

三、又,為加速臺商及境外資金回臺投資,並提供在地優質就業機會,辦理「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年11月5日,3項方案總投資金額約1兆4,029億元,預估可創造本國就業機會約11萬5,675人。

四、至溫委員所提興辦0至6歲育嬰、育幼體系、全民養護體系及規劃農業生產體系等建議,政府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0至6歲由父母與國家共養共育:為落實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目標,行政院已於本年1月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衛福部亦針對0至未滿2歲嬰幼兒照顧規劃如下:

1.擴大托育量能:

(1)公共化部分:爭取本年至民國113年前瞻計畫2.0預算,持續布建公共托育設施,預計增加公共托育設施242家、共增加7,384個收托名額,預計至113年可達555家以上,可提供1萬7,556個收托名額。

(2)準公共化部分:預計113年簽約之居家保母超過2萬2,045人,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超過1,059家,可照顧超過5.2萬人,全國家外送托率預計113年提高到23.16%。

2.育兒津貼倍增及托育補助加碼:

(1)提高每月發放金額,自本年8月起各調高1,000元(育兒津貼3,500元、公共化托育補助4,0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7,000元);111年8月再調高1,500元(育兒津貼5,000元、公共化托育補助5,5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8,500元)。

(2)提前自第2名子女加發,擴大展現政府對育兒家庭之支持。

(3)擴大發放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育兒津貼之規定。

(二)建構平價養老及養護體系:

1.我國建置以居家、社區為主之長照2.0體系,截至本年9月,已服務37萬2,186人,涵蓋率為55%,另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數統計至本年8月底止,包含一般護理之家、輔導會榮民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不包含安養床),全國總計1,664家,總供給床數逾10萬9,504床,服務使用率為85.8%,尚有1萬5,527床之空床可使用。

2.長照服務採部分負擔制,並設有依使用者經濟條件調降部分負擔比率之機制。另衛福部配合「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依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上開扣除額之受益人數約為34萬人;以及自108年起規劃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針對入住7類住宿式機構累計達90天以上使用者,按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採階梯性補助,1年最高可領取6萬元;對於身心障礙者及經濟弱勢失能老人,依法據個案及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失能程度,最高每人補助每月2萬1,000元、2萬2,000元,109年度已有9萬7,172人、87.85%住機構者獲得相關補助。

3.針對全國完全無住宿式機構資源之鄉鎮區,衛福部透過公私協力推動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布建計畫,如「獎助布建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試辦計畫」及「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等,同時持續結合地方政府盤點在地適宜設置之閒置空間,積極整備持續布建,期均衡各地民眾取得平價、優質且接近住家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

(三)規劃農業生產體系:

1.農業紓困4.0,協助農漁民挺過疫情:

(1)因應本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警戒提升,迄今農漁民生活補貼已發放148.83萬人、176.05億元;娛樂漁船已發放365家、2,148萬元;休閒農場核撥385家、5,511萬元;補助批發市場花卉供應人管理費1,651萬元、花農1萬2,807人次。舊有專案農業貸款及109年紓困貸款均免申請且免息至本年底,約18萬戶受惠;新貸款戶免息至111年6月底,核准新貸2.7萬件、157億元,充裕所需資金。

(2)「臺灣農產嘉年華」網路購物已整合90家電商平臺業者、5萬項優質國產農漁產品,本年每月銷售額達1.1億元以上,本年10月啟動「農遊券888、農村好禮週週發」,透過146萬份農遊券結合振興五倍券運用,讓民眾感受農業好玩、好買、真優惠,增加農民收益。

2.完備農民福利,鼓勵青年從農:

(1)落實農民「三保一金」,積極推動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災保險、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等四大福利措施,本年9月10日起亦將「職業病」正式納入農民職災保險給付範圍。

(2)已與嘉義縣、臺南市及高雄市等14個地方政府合作辦理人力團50餘團,招募約2,000人力,行政院農委會並提供農業技術訓練及就業獎勵金,含就業獎勵金每月至多8,800元、交通津貼每月1,300元,依實際上工情形核發,具體改善缺工成效超過50%。

(3)培育新農民,推動百大青農輔導共5屆589位,建立在地青年農民交流服務平臺,累計成立17個聯誼會、5,768位青年農民,帶動群聚合作;建置新農民育成基地,辦理設施養液栽培及菇類產業人才培育。109學年度與6校合作推動農業公費專班,累計培育827名公費生;持續辦理獎勵高中生從農方案,計有35校91班學生參與職涯探索。109年下半年起推動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措施,提供最高2年36萬或72萬元,已有235位新進農民。

3.創新重大施政,提升產業競爭力:

(1)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課題,積極研議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緩工作,持續提升農產品價值及競爭力,期透過各項基礎建設及跨域合作,引導資金、人才投入農業,加速產業轉型。

(2)本年至113年預計投入84億元建構農產品冷鏈體系,完善產地至消費端冷鏈運銷體系,穩定供貨品質;4年投入128億元輔導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及54億元全力協助養殖漁業振興;111年至114年預計投入437億元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農作產業結構,提升國產糧食供應,並維護農地資源及促進友善環境耕作,以及投入92億元推動農業機械化、自動化,結合智慧農業朝循環經濟發展,促進農業升級。

(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提高國民薪資所得及興建社會住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000967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7-83)

溫委員就提高國民薪資所得及興建社會住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提升國民薪資水準,改善國內薪酬待遇,使勞資雙方共享經濟成長果實,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連年調漲基本工資:為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自民國105年5月,已連續6年調漲基本工資,即使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仍提升勞工薪資收入,月薪由104年2萬8元調升至明(111)年2萬5,250元,時薪由120元調升至168元,以照顧大多採時薪制之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就業者。

(二)呼籲獲利成長企業率先加薪,帶動企業加薪風潮:持續透過資訊揭露、溝通宣導等,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編製及推廣「臺灣高薪100指數」及「薪酬指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包含全時員工之薪資平均數與中位數等。近期亦有石化公會、電電公會、鋼鐵公會、工業總會等陸續響應政府加薪政策,規劃調升員工薪資。

(三)調高個人所得稅相關扣除額:持續推動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等,皆有助減輕受薪階級、育兒、身心失能者及弱勢家庭稅負負擔;其中,本(110)年每人基本生活費再提高1萬元,調幅為歷來最高,民眾在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減稅。

(四)推動產業創新,創造優質就業機會:持續優化投資環境,並在「5+2」產業創新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積極推動產業升級相關工作,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營造促進薪資成長之良性循環制度與環境。

二、內政部刻依行政院106年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積極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規劃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民間住宅。中期目標至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長期目標預計至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供給量。目前推動進度如下:

(一)第1階段(106年-109年)直接興建4萬戶目標,已於109年底如期達成;截至本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提報之社會住宅興辦案件,計有有6,436戶、新完工1萬2,329戶、興建中2萬639戶及已決標待開工8,915戶,合計4萬8,319戶(達成率40.3%)。

(二)第2階段(110年-113年)直接興建8萬戶目標,除地方將賡續推動約1.2萬戶外,內政部自107年起即於各地方盤點適宜興建社會住宅之用地,目前已盤點出209處基地足供興建7萬戶社會住宅,將由住都中心分年分期推動,以補足地方量能不足,落實政府照顧青年及弱勢安居之目標。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我國僑胞因防疫規定返國成本高漲,然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而面臨戶籍遭遷出國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6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9-84)

林委員就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我國僑胞因防疫規定返國成本高漲,然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而面臨戶籍遭遷出國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考量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當事人已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二、目前本部移民署於其全球資訊網之「境管防疫及振興專區」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依該表之記載,並未限制國人入境返臺,戶籍遷出登記仍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

三、倘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防疫情形,決定戶籍遷出登記之期限,恐造成遷出期限不明確且處於未定之狀態,除造成戶政事務所執行上之困擾與爭議外,也易遭民眾質疑,引發民怨,嚴重影響戶籍制度的安定性,與戶籍登記之目的不符。以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例,各國疫情控制狀況不同,相關的防疫及境管措施也不盡相同,在判斷不一情形下,恐易引發民怨。

四、有關出境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戶籍被遷出者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倘國人戶籍因出境2年以上,經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者,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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