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8分、10時至下午1時41分
11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9分至12時33分、下午2時32分至4時7分、5時至5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廖婉汝 李德維 范 雲 廖國棟Sufin‧Siluko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林岱樺 王美惠 傅崐萁 葉毓蘭 吳玉琴 劉世芳 高虹安 李貴敏 陳以信 邱泰源 沈發惠 羅美玲 林昶佐 蘇震清 蔡適應 余 天 柯建銘 黃世杰 吳斯懷 曾銘宗 張廖萬堅 孔文吉 江啟臣 李昆澤 呂玉玲 陳 瑩 賴瑞隆 陳歐珀 林俊憲 莊競程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邱志偉 蘇巧慧 吳琪銘 張宏陸 吳思瑤 湯蕙禎 羅致政 陳明文 何欣純 林宜瑾 蔡易餘 蘇治芬 黃秀芳 陳素月 陳超明 陳秀寳 鄭運鵬 江永昌 林淑芬 賴品妤 周春米 許智傑 高嘉瑜 王定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高金素梅 賴士葆 林楚茵 鄭正鈐 費鴻泰 馬文君 張育美 管碧玲 賴香伶 張其祿 林為洲 陳玉珍 黃國書 林德福 林文瑞 魯明哲 萬美玲 鄭麗文 王婉諭 翁重鈞 羅明才 趙天麟 劉櫂豪 林奕華 謝衣鳯 徐志榮 陳亭妃 莊瑞雄 林思銘 楊 曜 游錫堃 陳椒華 鍾佳濱 劉建國 趙正宇 陳雪生 蔣萬安 郭國文 邱顯智 蔡壁如 楊瓊瓔 蔡其昌 賴惠員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洪申翰 洪孟楷 吳怡玎 許淑華
委員請假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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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游錫堃(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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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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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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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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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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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劉厚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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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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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 |
黃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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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關務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九、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都會原住民權利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
三十六、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七、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九、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雅美(達悟)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110年度及111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9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行政院函,為經濟部為辦理「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需要,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四十九、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鳳梨產銷調節與拓展外銷市場工作所需經費不敷5億5,906萬元,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分別補助農業發展基金2億2,034萬5,000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3億3,871萬5,000元辦理,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五十、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嘉南大圳水圳綠道跨河斷點優化工程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五十一、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化解人與野生動物衝突和強化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救援計畫」,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309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五十二、行政院函,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因應延長任期所需人事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辦理促進轉型正義相關業務等經費,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301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辦理「畜肉安心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8,414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五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條文,定自110年7月2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109年「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109年「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0年7月14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0年9月2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0年9月28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行政院函送110年1月至6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六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等12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中央銀行函送該行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起至111年2月26日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四、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二、第三十九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0年7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轉投資事業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外交部函送「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議」英文本暨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四、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醫療合作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第3屆臺尼(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8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事業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投資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9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一、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44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二、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6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三、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97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四、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16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五、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2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六、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28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七、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31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八、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41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九、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51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55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6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71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8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8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83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六、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臺灣經濟發展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價穩定基金之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推動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歷年目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設置目標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歷年執行成果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政策強化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因應中歐投資協定降低對台灣商品出口排擠效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我國廠商分散出口市場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行銷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褒忠產業園區朝向循環經濟產業園區方向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製造業轉型與升級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捐助之財團法人是否嚴格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訂定光電開發審查機制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發展高雄新興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一般民眾工業管線災防演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借調、借用或支援人力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政策分散出口貿易對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製造業轉型與升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計畫與方案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陽光電近5年執行計畫缺失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大社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增加原住民族就業機會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地區之土地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積極研擬活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活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桃竹竹苗未來發展方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輔導優先推動地區推動地方創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OVID-19疫情對我國經濟之衝擊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地方創生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強化我國農產品自給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強化及落實產銷預警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保障桃竹苗二期停灌區農民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二)檢討漁業發展基金收入來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十)充實有機統計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十三)「草食家畜產業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十四)建置我國完整農業資料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十二)農水路新設或更新改善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二)農業綠能政策相關爭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三)擴大灌區服務相關配套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一四)提升有機耕作比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十)檢討國有人工造林經營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十六)國家森林遊樂區內露營野炊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二十二)「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十三)辦理產銷履歷相關計畫及業務費預算明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十四)農產品產銷調節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十八)針對嘉南地區一期稻作停灌進行補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十三)淡水第二漁港水環境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二十六)外籍漁工管理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二十九)改善遠洋外籍船員工作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東洋藥品公司涉嫌壟斷治療大腸癌藥品價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KY公司監理之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足投資型保單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人對風險控管教育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微型保險目標族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房地交易逃漏稅查詢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得稅每年近百億元明顯稅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研擬簽署赤道原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股民營事業董事性別比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改善精進釀酒廢棄物清運處理採購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遭占用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出租農(耕)地遭占建工廠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文化資產認養及標租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遭占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九)加強宣導統一發票自動化兌獎平台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十六)加強宣導統一發票自動化兌獎平台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協調財金資訊公司調降手續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推動電子發票效能過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加速輔導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不法境外集運業者有效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國際貿易通關區塊鏈系統之運用現況與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0至2歲及0至6歲幼托花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中央政府作業基金公庫撥補款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各作業基金預算之覈實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短絀之特別收入基金督促研謀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特別收入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適足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查核各政府機關廣告行銷費用執行是否符合預算法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資訊職系人力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創用CC之資料分級分類完整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對曾領取消費合作社盈餘之員工進行盈餘返還意願徵詢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積極辦理策展及建置線上影像資料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南北院區清潔與園藝等勞務承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數位教推與服務維運」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提升各個教育型數位影音之線上使用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六)「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八)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應用執行目標與預期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二)院內安全維護管理與防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性考試試題疑義公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普及中高齡學習者之參與學位授予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冷氣裝設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性別平等及人權教育議題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口成長重劃區興建國中小之校舍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山域觀光旅遊活動品質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技專校院發展多元特色與接軌國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技專校院合併政策及教學設備汰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疫情影響下之國際體育交流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校園內編制外運動教練之爭議事件處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學前教育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情影響選手基礎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整考試時間或題目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之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大學建立選才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加入學生代表之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園藥物濫用防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開發多元招生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放寬學生學習成果上傳檔案容量」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兼任教師權益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STEM領域高階科研人才培育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STEM領域人才培育與產業創新結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STEM領域產業研發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培育STEM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合併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宣導108課綱、學習歷程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私校學輔校安人力經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培育產業高階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各校增加開設選修課程科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碩士教育學用合一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學校開設多元選修及指導自主學習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學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青少年學生吸菸人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校園安全維護,杜絕性侵案件肇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教師數位素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1學年度學測命題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足球6年計畫推動成果及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空中大學使用者介面與開課需求調查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落實三級輔導及專業合作與分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教深耕計畫提升國際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教深耕計畫強化高教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化學習歷程檔案平臺並加強社會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學測鑑別度之檢討與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家庭教育規劃及推動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代理教師未參加勞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積極開設性別議題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情感教育教材之盤點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開放山林政策及配套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六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產業合作與培育創新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推動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培訓食品安全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大學考招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合併及私校轉型退場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及補助體育團體、學校合作推展體育運動文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體育運動文化及設置體育名人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真理大學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後續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生權益保障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園藥物濫用防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110年度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派員赴大陸地區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推動原住民族棒、壘球輔導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設立運動產業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建立節目製播品管機制及提升收聽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六、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項決議(二)及(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9年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勞動情形調查研究結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博物館「研議適度調高票價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文學館張良澤文物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三、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美術館近年行政運作缺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四、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活動法規研擬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五、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強化我國技術自主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研發獎助預算減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七、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跨領域人才培育與單晶片系統技術整合計畫」與「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計畫」之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八、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培育我國半導體人才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太空發展相關法制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勞務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一、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厚植基礎研究,促進科技發展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二、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強化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三、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園區用地與建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四、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運用科學園區事業自建廠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五、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園區事業自建廠房有效運用及強化轉租管理機制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醫研發加值計畫執行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七、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灣光子源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八、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案於專區網站公布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研究人力延攬傳承及長期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跨部會協調培育財團法人高科技科研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備我國太空發展相關法制及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科技發展相關法律、子法與配套措施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四、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發展法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五、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強化研究人力並預為經驗傳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籌組科普國家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數位典藏及國際行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7至108年度)」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該部查核報告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爰依決算法第28條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三一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該部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與非營業部分)等5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爰依決算法第28條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三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6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案等8案,均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案等6案,均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十三)及(十四)『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凍結8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等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於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歐珀等47人於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於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管委員碧玲,針就111學年度起大學入學考試將依據108課綱命題,大學入學考試之命題方向與108課綱訂定之授課主軸恐有落差之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廖委員婉汝,鑑於電動車成為未來主要交通工具已成為國際趨勢,政府應就國產電動車開發、充電站設置與規格標準化,及電動車廢電池回收等,提出具體規劃與達成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CPTPP第19章勞動專章五大規範「結社自由及有效認可之集體協商權」、「消除一切形式之強迫或強制勞動」、「有效廢除童工、禁止最惡劣形式之童工,及其他對兒童及未成年勞工之保障」、「消除關於就業及職業之歧視」以及「最低工資、工時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之可接受之工作條件」,我國僅在「廢除童工」項目符合CPTPP勞動專章規範,為使我國與CPTPP會員國談判條件更堅固,爰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提出「提升我國針對CPTPP成員國勞動權益談判條件報告」、並針對「越南CPTPP談判策略」提出書面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軍事院校學生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而提前退伍之人員,應予賠償。惟根據現行辦法,國防醫學院畢業生須賠償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之四倍金額,高於其餘軍事院校畢業生之兩倍。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指政府之行政作為,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針對國防醫學院畢業生訂定較高倍數賠償金額,正當性及合理性有待釐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為洲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24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犯罪防制法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七)案均逕付二讀,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至(5)】;時代力量黨團彙整版本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及(7)】;另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之統計及公佈」文字修正為「案件之統計及公布」,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14項附帶決議:1.為落實跟蹤騷擾防制工作,確保民眾人身安全、隱私權等基本權益,內政部應立即設立跟蹤騷擾防制推動諮詢小組,定期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審議、諮詢、推動跟蹤騷擾防制作為,俾利防制工作之推動,並完善跟蹤騷擾被害人之保護服務。2.「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之相關事務」,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1)人身安全保護。(2)必要之醫療協助。(3)通譯服務。(4)法律協助。(5)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6)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7)必要之經濟補助。(8)其他必要之協助。3.「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其立法說明也敘明:「各機關應發揮專業職能,依相關法規規定執行被害人保護扶助、行為人心理健康支持或精神疾病治療、防制教育推動等保護措施,以有效防制跟蹤騷擾行為」,顯見各相關機關皆應納入跟蹤騷擾防制之偕同範圍。故為完善防制及補足核心之被害人保護,請各相關機關配合推動及辦理以下業務:(1)主管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規與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執行、跟蹤騷擾犯罪之調查、被害人人身安全維護及緊急處理,並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等相關事宜。(2)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相對人處遇等相關事宜。(3)教育主管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及相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等相關事宜。(4)勞工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跟蹤騷擾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5)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4.「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為使本法通過後確實可行,避免因警力不足或專業不夠而導致基層員警過勞加劇、案件漏接、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等問題,請內政部:(1)於本法通過三個月內通盤檢視現有警政業務及本法通過後所增加之業務量,考量合理化之警政工作負擔,一年內增補所需警政人力與資源。(2)於本法通過三個月內,邀集跟蹤騷擾防制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擬定具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之專業培訓課程,並於一年內完成相關警政之培訓。5.「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為有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及補足核心之被害人保護,應包含:(1)督導及推展跟蹤騷擾防制教育。(2)協調被害人保護及相對人處遇計畫。(3)建立並管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予以保密。(4)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5)對於跟蹤騷擾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人身安全保護及庇護。必要之醫療及諮商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其他必要之協助。6.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為確保個人之人身安全與日常生活,以及使人民免於遭受跟蹤騷擾之侵害、維護個人人格尊嚴。鑒於跟蹤騷擾之行為多樣,隨著時間、科技技術之進展,人與人之交往方式之轉變,可能衍生目前跟騷行為定義外之行為樣態。故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五年,針對跟蹤騷擾之定義、行為樣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情形進行統計及研究,以利後續之法規檢討以及修正。7.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法各項工作,得按權責與實際需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8.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之相關事務」因中央主管及地方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事項龐雜,應可採公私部門合作之方法,以擴大可運用之資源及社會參與層面,俾利防制工作之推動,爰要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被害人下列協助:(1)人身安全保護。(2)必要之醫療協助。(3)通譯服務。(4)法律協助。(5)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6)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7)必要之經濟協助。(8)其他必要之協助。9.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主管機關權責應包含: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研究、規劃、訂定、解釋、推動、監督、執行、被害人人身安全維護及緊急處理、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等事宜。10.為利本法通過後之警方實務執法,落實保障被害人權益與人身安全,請本法主管機關後續訂定本法施行細則、相關子法、辦法、程序、指引及專業培訓課程等內容時,應邀集跟蹤騷擾防制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針對前開事項之進度,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本法通過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本法之有效施行。12.「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四條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之調查、核發書面告誡等事宜,為減少社會疑慮、警方執法之模糊,以及完善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其執行應依循下列規範:(1)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或知有犯罪嫌疑者,無論被害人提告與否,皆應即開始刑事調查。(2)經調查確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並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無論被害人提告與否。其中犯罪嫌疑係指初始犯罪嫌疑,僅需達到非單純臆測而有該犯罪可能之心證程度即屬之,確認後警察機關便應即發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不可拖至調查終結、即將起訴時才核發。(3)警察機關應設立申訴管道,提供被害人針對不發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之救濟管道。13.為促使國人人身安全及行動自由進一步獲得保障,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完成後,主管機關於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邀請專家學者、婦女團體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討論,藉由提供被害者服務之實際經驗及處理建議,以確實掌握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及提出防制措施之研訂參考。14.(1)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主管機關……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應包含:督導及推展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協調被害人保護及相對人處遇計畫。建立並管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予以保密。(2)因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事項龐雜,為擴大可運用之資源及社會參與層面,俾利防制工作之推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法各項工作,得按權責與實際需求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被害人下列協助: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必要之經濟補助。其他必要之協助。(3)鑑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多樣,且常隨著科技發展與人們來往方式而變化,為利本法通過後警方實務執法及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爰請本法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針對跟蹤騷擾定義、行為樣態、本法施行情形、犯罪數量、被害人保護扶助需求、相對人處遇等項目進行持續統計及研究分析,以利主管機關三年後啟動之本法檢討與改善。〕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名稱、第一條及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及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至(13)】;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並通過16項附帶決議:1.根據審計部查核意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3至109年度得標廠商間,計有36家得標廠商之董監事人員,與該院35名現職員工互為配偶或一等親之親屬關係。前開現象易衍生重大弊端,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杜絕弊端之具體措施,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2.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部分研究單位之離職員工,於離職2年內,即創設新公司承攬中科院購案或轉任與中科院有交易往來之廠商董監事職務,明顯存在離職員工利用任職期間所獲資訊或人脈,從事不公平競爭之風險。為確保國家權益,請中科院針對離職員工研訂旋轉門機制,並於111年6月底前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3.經審計部調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作業有分批採購、未落實拒絕往來機制及緊急採購未依規定簽准等缺失,亟待研謀改善。為督促中科院審慎面對改善,並利立法院監督,請國防部每年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事宜辦理專案查核,並將查核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扮演我國國防安全重要角色,該院人才遴選任用卻以自辦方式為之,迭遭外界質疑其人事進用存有特權利益,公信力明顯不足,嚴重戕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廉正形象。為健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用人制度,提升組織信任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採公開、公平、公正辦理人才之甄審進用,並將後續辦理情形報告,於111年6月底前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5.鑑於特別預算以舉債方式採購多項新型國造武器系統,惟國防戰力之維繫不僅賴於新式武器之取得,也需注重針對武器後勤保修之「全壽期成本」進行評估,尤以飛彈等高精密武器系統,若要長期服役,仍須納入「中壽期性能提升」成本之評估,根據國防部目前所提供資料,並未見有縝密之維修及性能提升規劃,爰要求國防部於預算審查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說明「全壽期成本」之估計數,包括購置成本、服役年限、服役期間之維持成本及「中壽期性能提升」成本。6.鑑於國防戰力之維繫,除包含新式武器採購,亦需有專業操作人員,目前計畫採購之項目內容,許多項目經國軍接收後,需擴大其有編制,惟擴編單位、擴編員額及人員獲得等資訊,仍未見有細部規劃,爰要求國防部於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時,一併提供上述規劃(除海鋒大隊配合岸置反艦飛彈第二階段執行期程於112年底前提供),涉及機密部分,則以機密報告形式進行。7.為利國會有效監督「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請國防部將上一年度之預算執行進度,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本特別預算於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應就其執行成效完成書面總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以落實國會監督之效果。8.本次列入「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之國造武器系統多數已長年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並按期執行,現改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修改籌獲期程,雖可加速武器取得,但亦可能造成後續執行項目及各案預算額度之不確定性,爰要求國防部就本條例所列各項系統之整體規劃、執行期程、分年項量、各年需求預算推估,及各案改列特別預算之必要性、評估過程,提出具體說明,俾利國會審查。9.國防部部長邱國正表示:「共軍目前已有犯台能力,但要付出成本;2025年成本將更為降低,並具備全面犯台能力。」「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第8條明定條例施行日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邱部長所提中共具備全面犯台能力之2025年存在至少1年時間落差。國防部於110年10月6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之報告資料說明,「經模式模擬評估,8項裝備全數獲得後,將有助於提升國軍整體戰力,可增加敵犯臺行動與決策之難度」。為使國家安全獲得保障之同時,降低民間憂慮,請國防部評估上開至少1年之戰力落差如何縮小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鑑於行政院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第1條明白指出:「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且於審查及通過條文時表示將在特別預算採購計畫將最大程度採用國造產品,爰要求國防部於有外購項目時,向本聯席會具體說明理由,涉及機密部分則以機密會報形式進行。11.鑑於行政院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僅於第4條以概括方式說明提升計畫採購項目名稱,又8項籌獲項目中有7項專案以「系統」為名,且根據國防部10月6日所提出之書報,亦僅於附件提供概略之「特別預算釋商額度及產業分類表」,不利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議特別預算之「緊急」必要性,爰要求國防部具體說明採購計畫中「系統」所涵蓋之範圍,涉及機密部分則以機密會報形式進行。12.根據審計部查核意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3年至109年度得標廠商間,計有36家得標廠商之董監事人員,與該院35名現職員工互為配偶或一等親之親屬關係。前開現象易衍生重大弊端,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杜絕弊端之具體措施,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備查。1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部分研究單位之離職員工,於離職2年內,即創設新公司承攬中科院購案或轉任與中科院有交易往來之廠商董監事職務,明顯存在離職員工利用任職期間所獲資訊或人脈,從事不公平競爭之風險。為確保國家權益,請中科院針對離職員工研訂旋轉門機制,並於111年6月底前送立法院備查。14.經審計部調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作業有分批採購、未落實拒絕往來機制及緊急採購未依規定簽准等缺失,亟待研謀改善。為督促中科院審慎面對改善,並利立法院監督,請國防部每年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事宜辦理專案查核,並將查核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備查。15.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2014年轉為行政法人起,辦理採購案脫離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甚至脫離工程會主管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使用獨立的採購資訊網。經查,工程會主管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建有警示機制,針對「近一年以底價得標件數達30件以上廠商」、「近1年同一外聘委員參與同一得標廠商之採購案評選會7次以上」等基準,向招標機關顯示警示訊息,並自動通知監督機關作為抽查參考。又查,中科院現有之相關措施乃於管考會議中以個案進行,為促進中科院之業務效率,中科院應參考政府電子採購網,將警示納入中科院之商情管理系統,並每月以書面通知採購監督機關,俾利抽查與稽核參考。爰要求中科院針對警示機制之建置,於一個月內提出進度規劃,並於六個月內完成建置。16.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對於其參標廠商皆有進行國家安全查核,以防止具中資背景之廠商得標。經查,此查核機制乃為中科院透過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協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進行調查,此外,為防止重複核查之資源消耗,國防部與投審會已達成共識:已通過查核之僑外資廠商,除有轉為中資廠商之情形投審會應主動通知國防部外,不須再次核查。另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9條,僑外資廠商轉為中資廠商者,應主動進行申報。意即,現行國防部及中科院對於僑外資廠商轉中資廠商之安全機制,有賴於廠商的主動申報,一旦廠商刻意不報或疏漏未報,投審會、國防部及中科院將無法進行管制,情節嚴重者更將危害我國軍備安全。爰要求國防部會同中科院及投審會,針對安全查核機制於一個月內進行改善。〕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法增訂第二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土地法增訂第二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增訂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條文;刪除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附表至第七十五條及附表、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予以刪除;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及附表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司法院於《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7條之4及《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僅規定特定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就特定個案定審判權之歸屬。惟同類案件審判權衝突之通案性解決,尚須充分運用現制已有之大法庭制度統一審判權衝突爭議、並強化其認定之拘束力,就此制度有研議之必要,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二案均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民事訴訟法刪除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並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二條第十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訴訟法刪除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並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及第二百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臨時提案,關切喘息服務使用率與需求服務量的落差,以及喘息服務「跨縣市申請」之資源整合與執行情況,請衛福部會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資源盤點,並就「跨縣市」申請情況、人力資源、機構的可近性與品質等進行評估,共同研擬一份標準作業程序,以提升喘息服務的使用率及普及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蔡政府施政失序,拿國人健康換取一黨利益、為堵民意把公投關進鐵籠、寧為碳排能源扼殺千年藻礁、滿嘴空談能源布局卻無視全台缺電事實,導致民怨四起,各界進而發起連署四項公投,藉以凸顯民進黨執政以來,在執政經驗和應變能力均不足下,只會透過高壓手段打壓在野黨、以金錢操弄公共輿論,尤其是號稱『很窮、沒有黨產』的民進黨,為了此次公投竟要辦2100場說明會,錢從那裡來?此外,更明目張膽動用行政資源宣講,不僅中油用公帑招標刊登不實廣告淆亂視聽,甚至在銓敘部要求公務員在公投程序中應恪守行政中立規範下,仍默許下屬在工作場合製作公告宣傳,在本黨揭發後,中油發文推說係以工會名義自主表達支持,卻也承認有違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諸多行政不公、國庫通黨庫的作為罄竹難書。此次四項公投延期舉辦,美其名是考量防疫,但實則是為避開民眾對政府防疫不滿而醞釀的報復性投票,再加上蔡政府執政傲慢變習慣,根本罔顧國人權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承認施政失當,停止所有劫國濟黨的不中立作為,同時全面停止錯誤的政策,並向全體國人道歉。』,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蔡總統以政治凌駕專業,鼓勵國人施打高端疫苗,自8月23日起,國人於疫苗空窗期間,無奈地接受成為高端實驗場的白老鼠,迄今11周,僅141萬人注射,最後3周僅2萬人注射高端疫苗。加上接種高端後死亡人數高達30人,每10萬人死亡率為2.1人,專家學者早有呼籲應停打高端重新檢視,導致國人施打意願及信心低落。全球近200多國家中,高端疫苗僅獲2個國家認可入境,一夕淪為國際『棄兒疫苗』,網民譏稱台灣將變成全球唯一的『四劑帝國』,成為國際笑話。500萬劑高端疫苗將有近360萬劑疫苗恐將過期報廢,以1劑881元計,約31億7000萬元因蔡政府錯誤的政策,讓民脂民膏一夕間化成烏有,為挽救國庫損失,爰此,要求院會作成如下決議:『政府應依與高端採購契約之規定,調減價金,將高端疫苗購價減半,為國人搏節近15億8500萬元,如此方符合妥善運用疫苗資源,發揮最大效用。』,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參、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13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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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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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為洲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24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犯罪防制法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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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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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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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法增訂第二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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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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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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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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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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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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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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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林文瑞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羅明才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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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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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建請本院作成決議:建請行政院審慎評估,注意國際抵制2022年第24屆北京冬季奧運會局勢,並在適當時機做出正確回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5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6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4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2)「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5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4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3)「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5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魯明哲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4)「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10
贊成者:59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張廖萬堅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0人
棄權者:10人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5)「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5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張廖萬堅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2人
林思銘 葉毓蘭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6)「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時代力量黨團彙整版本第五條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37
贊成者:4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反對者:54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37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7)「討論事項第一案跟蹤騷擾防制法時代力量黨團彙整版本第十四條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9
贊成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6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9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8)「討論事項第三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2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陳明文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三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2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三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陳椒華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2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1)「討論事項第三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1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2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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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討論事項第三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5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13)「討論事項第三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1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2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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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討論事項第三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5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5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張宏陸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15)「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3
贊成者:31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3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16)「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7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楊 曜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3人
陳秀寳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