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星期一)9時3分至17時4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主席:出席委員14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51分
109年12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0時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沈發惠 羅美玲 葉毓蘭 陳玉珍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黃世杰 湯蕙禎 林思銘 吳琪銘 張其祿 管碧玲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曾銘宗 陳椒華 洪孟楷 鍾佳濱 邱顯智 吳斯懷 李貴敏 謝衣鳯 孔文吉 廖婉汝 莊競程 楊瓊瓔 何欣純 蔣萬安 陳亭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劉世芳 張育美 劉建國 羅明才 范 雲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
|
|
12月16日 |
|
|
|
內政部政務次長 |
陳宗彥 |
|
消防署署長 |
陳文龍 |
|
災害管理組組長 |
冷家宇 |
|
綜合企劃組組長 |
張福綜 |
|
火災預防組組長 |
張裕忠 |
|
災害搶救組組長 |
莫懷祖 |
|
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 |
王怡文 |
|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科長 |
許立皓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秘書室科長 |
王聞淨 |
|
交通部交通動員委員會專門委員 |
童明慧 |
|
技監 |
張垂龍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簡任技正 |
盧家惠 |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組副組長 |
劉慧蓉 |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處副處長 |
黃俊源 |
|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處處長 |
劉維哲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簡信惠 |
12月17日 |
|
|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進勇 |
|
主任秘書 |
莊國祥 |
|
綜合規劃處處長 |
高美莉 |
|
選務處處長 |
謝美玲 |
|
法政處處長 |
賴錦珖 |
|
秘書室主任 |
蔡穎哲 |
|
主計室主任 |
劉維玲 |
|
人事室主任 |
徐秋菊 |
|
政風室主任 |
陳泰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廖玉琳 |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林佩瑩
12月16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張其祿,及委員洪孟楷、委員葉毓蘭、委員蔣萬安、委員羅美玲、委員賴惠員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報告;委員賴惠員、沈發惠、羅美玲、陳玉珍、林思銘、張宏陸、王美惠、湯蕙禎、葉毓蘭、林文瑞、吳琪銘、張其祿、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陳椒華、邱顯智、黃世杰、劉建國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尚未宣讀)
臨時提案
一、司法院大法官已於去(108)年11月作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如警消、海巡等),並未就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超時服勤補償事項等作出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中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故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三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須配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檢討修正之法規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為釋字第785號解釋所指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一,亦有義務盤整各地消防單位勤休及超時補償現況,聽取基層消防員意見,並召開會議討論出適宜的建議,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訂定框架性規範參考。
惟查,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內政部消防署至今(109)年11月始邀集各地消防機關進行意見交流,尚未召集正式會議就工時、執勤與休息(待命服勤)時數界定,及超勤補償等細節討論可能方案。爰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應於2週內完成釋字第785號解釋研商專案小組籌組並召開會議,積極為消防員權益謀取應有之待遇,同時,應邀請基層消防團體、專家學者等與會提供意見。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沈發惠 鄭天財Sra Kacaw 吳琪銘 黃世杰 張宏陸
決議:除將末段「2週」修正為「1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二、建築結構設計與工法之持續進步使建物高度持續拉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自1994年即增訂高層建築專章,其中針對高層建築救災不易,亦明定應設置防災中心,並要求其位置、面積、抗災、設備及功能之規範。
因國內高層建築數量及比例均持續提升,高層建築複合使用亦使設備日益複雜,加以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建築物所需消防偵測、受信、警報、滅火、引導逃生相關設備,及高層建築防災中心對消防安全設備之監控、通聯、紀錄等系統之整合與進步,亦成高層建築防災、自救之關鍵。
為避免高層建築災害、確保國人生命安全,近年不乏產官學界呼籲高層與超高層建築防災中心相關規範應檢討、充實與落實執行。爰要求內政部應於半年內完成高層以上建築防災中心相關規範之檢討,並對現有應設置防災中心之列管建築辦理必要合理之查察統計,以提升高層建築整體防災減災能力之完備及設備系統智慧化進展。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沈發惠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張宏陸 吳琪銘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內政部於本日報告說明已於109年6月10日邀集官學界研商決議,考量各地方政府現有消防能量及遠端訊號控制穩定度及成本效益等,由台北市等地方政府先行試辦,再研議評估於全國施行之有效及妥適性。綜上,請內政部應彙整研商意見研擬後續先行試辦方案內容、辦理期程及經費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林思銘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末句「1個月」修正為「2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四、有鑑於內政部於本日報告說明已於109年6月10日邀集官學界研商決議,考量各地方政府現有消防能量及遠端訊號控制穩定度及成本效益等,由台北市等地方政府先行試辦,再研議評估於全國施行之有效及妥適性。綜上,請內政部應積極與各地方政府合作試辦,並於各地方政府試辦完成後,將相關辦理情形彙整並提出後續推動可行性說明及規劃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利後續推動消防科技之規劃。
提案人:張其祿 林思銘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五、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2014年已廢止,當年依該條例第20條劃定之特定區域,並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進行復勘。請內政部消防署於災害防救法增訂有安全堪虞地區應實施定期普查、審查、公告及廢除等機制,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災害防救法增訂安全堪虞地區之定期普查、審定、公告及廢除相關規定」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羅美玲 王美惠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吳琪銘 張宏陸 鍾佳濱
決議:照案通過。
六、鑒於各縣市住宅消防警報器安裝率有高低差異,經查關鍵在於地方財政資源不同,有錢的縣市,如台北,是用送的;離島如澎湖,有離島建設基金補貼;反之,沒錢的縣市,要人民自費。消防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請內政部消防署針對住警器普及,積極檢討改善。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賴惠員 湯蕙禎
決議:照案通過。
12月17日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二、繼續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共2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108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1季「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議:
壹、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605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3萬1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5億1,777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08萬9千元,全數凍結,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度出國計畫共3件,「派員出國計畫」總計編列108萬9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29日已造成超過6,2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45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因此,110年出國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也應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二)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短期內似難平息。惟截至109年10月31日止,南非確診人數高達72萬人,死亡人數高達1萬9千人以上;賽爾瓦多確診高達3萬3千多人;韓國確診人數2萬6千多人以上,全球確診及死亡人數仍不斷攀升,故非必要之出國考察、訪問應儘量避免,且目前國際間會議多以視訊會議形式為之,相關出國旅費編列實有斟酌必要。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108萬9千元,合計3項計畫,包括開會計畫2項、進修計畫1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三)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08萬9千元,係為參加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之定期會議,並派員參與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專業進修。鑑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尚未趨緩,近來世界各國又爆發第二波疫情,可見110年度是否得以如期照計畫出國仍屬未知。我國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之正式會員,有保留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員參與相關國際會議進行交流進修之必要,以做為我國選務之借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四)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3萬4千元,擬派員赴韓國參加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專業進修。惟查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受疫情影響,致使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公務人員健康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五)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478萬2千元,其中「教育訓練費」編列3萬4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韓國進行專業進修,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六)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國外旅費」105萬5千元,辦理「派員參加2021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旅費」。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應盡量避免出國行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陳玉珍
(七)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項下「選舉策進」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105萬5千元,辦理派員參加2021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八)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項下「選務策進」編列478萬2千元,國外旅費即編列105萬5千元,擬派員參加2021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旅費。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至110年第2季前,可能未見趨緩,為有效撙節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九)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05萬5千元,惟109年度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流行,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110年度國際疫情似未見趨緩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05萬5千元,為派員參加2021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旅費之用。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曾通過臨時提案: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研擬邀請「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兩國際組織於臺灣辦理年會或大會,增加我國能見度。加上目前國外疫情嚴重,是否有編列此國外旅費預算之必要,實有疑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之「國外旅費」編列105萬5千元,惟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二)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共編列478萬2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05萬5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未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三)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國外旅費」39萬8千元,擬赴薩爾瓦多參加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惟查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受疫情影響,致使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又109年度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因受疫情影響,取消實體會議,且為促進各國選務經驗交流,改採視訊會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國外旅費」65萬7千元,擬赴南非參加世界選舉機關協會會員大會。惟查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受疫情影響,致使109年3月之後,赴國外參加活動幾乎停擺,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恐怕110年國際交流仍相當不樂觀;為確保我國防疫之穩定狀況及確保公務人員健康安全。又109年度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因受疫情影響,取消實體會議,且為促進各國選務經驗交流,改採視訊會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9億6,02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據內政部資料,該部規劃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暫訂於110年1月開始進行小規模試行半年,選定部分縣市,由民眾自願申請New eID,並完善資安整備工作,於110年下半年度至112年度啟動全面換證作業。如此一來,不論是選舉、罷免或公投投票時,有些民眾可能持數位身分證前往投票。
由於數位身分證並無顯示戶籍地址,因此持數位身分證如何進行身分識別仍待研議。據悉,中央選舉委員會截至目前為止,仍持續研議妥適方案中,尚未有具體結論。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數位身分證換發後對投票者身分識別」之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二)110年度我國將於部分縣市試辦新式身分證(New eID)之換發作業,數位身分證晶片作業系統、資通產品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以達「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惟中央選舉委員會似仍未研議建置數位身分證讀卡機之配套措施,恐生相關選舉之資訊安全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研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新式身分證卡片識別規劃及提升資安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三)為因應數位身分證將於110年上路,資安問題將會受到嚴峻之考驗,近年來,全球各大企業皆發生遭駭客入侵之事件,包括「Barnes and Noble」全美最大連鎖書店遭駭客入侵,個人隱私資料包含電子郵件位址、帳單與寄送地址以及電話號碼大量外洩。此類型之駭客入侵事件層出不窮,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資安系統是否能妥善保護國民個人資料,令人質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資訊安全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四)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計畫下,編列資訊服務費898萬3千元,包括辦理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業務推動及維運等費用405萬元。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5條,明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進行電子連署時,應於電子連署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自然人憑證為之。經查我國公投投票權人總數超過1,976萬人,然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發卡全國統計資料顯示,目前累積僅約760多萬人申請自然人憑證,可見擁有自然人憑證的比例不到一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登入系統,設置多元登入模式,除了自然人憑證,亦可規劃使用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方式。
鑑於以自然人憑證作為進行電子連署之單一窗口恐不夠普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上述情況重新進行規劃,並評估是否有修法之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五)有鑑於憲法第129條規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然現因原住民民意代表之選舉,其選舉人以具原住民族身分為選舉人,導致許多移居都會區原住民,每逢公職人員選舉,經常發生1投票所內僅有1至3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產生雖選票為無記名,但其投票選擇之對象完全暴露,形同記名投票,雖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15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選舉人做出調查,但僅調查了平地原住民1,808人,山地原住民1,695人,但其中平地原住民有1,165人未回復,山地原住民有1,111人未回復,回復數明顯過少,中央選舉委員會明顯不重視,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六)有鑑於我國現行投票相關流程,查驗、領票、圈票及後續計票大部分都是以人工為之,雖投票流程需嚴謹,以避免爭議,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仍應超前思考如何簡化或加速相關投票流程,以利民眾接納新的方式及踴躍投票,而我國將於110年起陸續啟動數位身分證換發及應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先行研究數位身分證相關落實於投票流程之可行性,該會目前雖已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然就投票流程當下似未見相關研究,例如就中央選舉委員會查驗選舉人身分是否可以參考各大醫療院所插卡後報到,以利簡化人工報到之程序。綜上,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相關應用進行先行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過去投票運作實務上,選務機關亦無同意以其他官方證明文件(如駕駛執照、戶口名簿、國民健康保險卡)替代,即可領取選票之紀錄。然依內政部之現行規劃,未來請領數位身分證待領取期間長達5-8日,期間僅能申請發給「臨時身分證明」一紙(效期為3個月,領證時繳回),惟「臨時身分證明」是否等同於國民身分證之效力,於戶籍法中並無明文,是否能等同戶籍法第5章之國民身分證用以領取選票,恐有爭議,為避免影響民眾選舉權行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八)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訂於110年8月28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爰新增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預算9億2,704萬1千元。經查,110年度之公民投票因新式數位身分證(New eID)之試辦及換發計畫時程,恐致使公民投票之領、投票作業流程有所變更,選務主管機關於選務作業,如人力規劃、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更應積極擬定作業時程與績效指標,俾使公民投票程序順暢,確保公民行使投票之權利。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公民投票之選務精進,包括研擬詳盡之人力規劃、教育訓練計畫及宣導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全國性公民投票」9億2,704萬1千元,其中辦理公投講習費3,771萬3千元。經查:內政部規劃之數位身分識別証(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暫訂於110年1月選定部分縣市進行半年期試行,New eID換發後,或需透過資訊設備及軟體以識別選舉人身分,領選票時之選舉人身分識別方式將因數位身分證之換發而改變,且相關措施需兼顧資安防護及領票作業之流暢度,惟中央選舉委員會截至109年9月底仍未就該項計畫提出因應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陳玉珍
(十)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費3,771萬3千元。但是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9年2月第541次會議紀錄顯示,目前正研商數位身分證取消戶籍地址外顯資料之因應措施,可能採行方式包括:利用讀卡設備或手機APP讀取或掃描戶籍地址資料等方案,但因各方案均有優、缺點,截至109年9月底,中央選舉委員會卻仍未確定辦理方式,可能導致業務窒礙難行,選務人員將無所適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9年2月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41次會議紀錄:
換發New eID專家意見摘錄表
可能方案 |
優點 |
缺點 |
利用讀卡設備或手機APP讀取或掃描戶籍地址資料,再由領票處管理員查對選舉人名冊資料。 |
對選務人員影響較小,無須使用網路,不會成為駭客攻擊對象。 |
無法識別選舉人之投開票所編號、無法儲存選舉人領票紀錄,亦無法結合投票統計功能。 |
由內政部建置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由領票處管理員輸入該選舉人NeweID統一編號查詢其投票所編號及選舉人名冊之頁次及號次。 |
無須重新建置資料庫,可透過讀卡設及APP功能設計,簡化領票程序,結合投票統計功能 |
存有網路資安風險。 |
於平板電腦或手機建置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料,透過讀卡或掃描NeweID方式,查詢其投票所編號及選舉人名冊之頁次及號次 |
|
1.需考慮資料儲存空間及資料加密機制。 2.電子設備資料刪除很難認定,需考量資料外流問題。 3.購置手機或平板電腦將成為固定成本,作業系統更新頻繁,存有下次選舉繼續使用問題 |
提案人:湯蕙禎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業務費─教育訓練費」編列3,771萬3千元。全國性公民投票已正式與大選脫鉤,並訂於自110年起,每兩年的8月第4個星期六為法定公民投票日,而內政部預計將於110年7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屆時於公民投票中將會出現新、舊2種不同身分證,勢必造成查驗上的困難,中央選舉委員會須加強相關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妥因應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十二)鑑於數位身分證預定於民國110年7月全面換發,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妥擬相關教育訓練辦法,規劃辦理相關人員選務訓練、講習等,以確保選舉公平及選務工作順遂。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教育訓練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三)為辦理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新增年度預算。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預計設置1萬7,500個投開票所,選務人員18萬3,750人,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共編列內聘講師4,605小時,惟109年度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講師鐘點費預算為563萬2千元,其執行率為55.04%,此預算數恐有浮編之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講師鐘點費有效性規畫及斟酌實際情形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三、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9億6,028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107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所需經費,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建置經費各為398萬元及247萬元,於108年度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上開系統各47萬元,迄108年度累計投入之經費各為445萬元及294萬元。
惟前2項電子系統建置完成後,不斷進行檢測及複測,中央選舉委員會也曾對外說明預計將於108年底上線,但迄今仍未落實。110年度預算又再度編列405萬元的推動及維運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預算顯力有未逮之議。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暨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二)我國現行選舉間接補助包含公辦政見發表會、政黨電視競選宣傳、印發選舉公報或選舉經費捐助稅賦優惠等,及事後之直接補助。但如英國提供候選人一定數量之郵寄宣傳品,法國補助有一定得票之候選人印刷宣傳費用;或如日本依選舉種類不同提供候選人免費之明信片、競選車輛、文書圖畫或海報標語等,以核實或實物補助方式協助候選人運用政府補助選舉資源,既可避免政府統一提供版面之成效不彰,又便於控制成本預算,並可避免事後直接補貼難以控管,我國亦應評估參酌各國選舉公共化之實務作法,研提修法或增補措施,以持續精進、落實人民平等參政之憲法權利,保障經濟資源不同之候選人有基本之競選資源。
又,因應社會傳媒形式之變遷,現今網路宣傳之重要性日益增加,各國亦有配套之選舉法規,如法國選舉宣傳管制措施已擴及候選人除建置個人政見宣傳網站外,不得購買社群網站廣告等規範;而我國就網路競選宣傳相關規範仍付之闕如,亦應參酌他國作法研提相關規制作法。
再者,我國實施公費選舉制度並配套設有選舉保證金門檻,然始終有保證金門檻過高恐致以經濟因素限制人民平等參政之疑慮,其中又以直轄市長保證金高達200萬元尤其為人詬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審酌歷屆保證金數額之實施情形、選舉種類、選舉區人口等因素,研提數額訂定調降或以連署門檻替代之檢討方向。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范 雲
(三)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99萬6千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相關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並於109年4月10日公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惟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且相關系統均未上線,允宜儘速完備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之資安防護及罷免系統作業辦法,俾早日上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107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以下簡稱罷免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以下簡稱公投系統)所需經費,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建置經費各為398萬元及247萬元,於108年度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上開系統各47萬元,迄108年度累計投入之經費各為445萬元及294萬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相關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並於109年4月10日公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惟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且相關系統均未上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上開相關作業辦法並完成上線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五)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99萬6千元,其中主要計畫內容為辦理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根據公民投票法第9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經查,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布,惟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僅進行預告作業,且公民投票及罷免電子連署系統兩者皆未上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罷免電子連署系統作業辦法,且將公民投票及罷免電子連署系統上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六)我國107年舉行之公民投票,他人抄寫及抄錄亡故者資料之連署書仍為數不少,且公務機關之查對工作耗費人力及時間甚鉅,顯見我國允應儘速推出電子連署系統。查電子連署系統自107年12月應已建置完成,至今已逾22個月餘,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完善相關法規辦法及提升資安工作,使107年後公民投票案連署及罷免工作,仍以紙本連署進行,實有改進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電子連署建制期程及提升資安工作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七)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898萬3千元,其中辦理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業務推動及維運等資訊服務費405萬元。
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於承包廠商完成源碼檢測、弱點掃描、滲透測試,修正弱點後複測通過,該會已於108年度第1季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於同年4月完成檢測及複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亦於108年5、6、7及10月進行該會網路環境資安檢測並提出建議改善事項。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7日進行稽核,待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相關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並於109年4月10日公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惟罷免系統作業辦法尚未完成且相關系統均未上線,允宜儘速完備相關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八)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辦理該會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業務推動及維運(含租賃伺服主機、網路設備、資安檢測及系統維護費用)等費用405萬元。經查,該會108及109年度預算編列系統維運等經費分別為500萬元、405萬元,惟雖編列相關預算,然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相關系統均未上線,截至109年8月底為止尚無維運經費,預算使用內容說明亦未臻明確。為避免預算資源過於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陳玉珍
(九)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起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簡稱「罷免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簡稱「公投系統」)。至108年度,累計投入之經費各為445、294萬元,如下列表:
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建置時間及經費概況表(單位:萬元)
建置完成年月 |
107年6月 |
107年12月 |
項目 |
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 |
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 |
106年度 |
398 |
- |
107年度 |
- |
247 |
108年度 |
47 |
47 |
歷年合計投入經費 |
445 |
294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可見其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業務。而且系統雖然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並於109年4月10日公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作業辦法,但另一項「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公布且相關系統均未上線、資通安全尚未通過測試等諸多問題,進度遲緩。然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又再度編列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業務推動、維運等資訊服務費405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根據移民署資料統計,截至民國109年10月底止,全臺灣新住民人口總計突破56萬,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人數達13萬0,169人。惟大多數取得我國國籍之新住民未有相關選舉投票經驗,為保障新住民之參政權,中央選舉委員會每年計畫定期舉辦投票教學,以保障其權益。
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新住民專區中的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僅更新至107年度,108年度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之相關資訊皆無公開,無法瞭解推動新住民參與投票之成效。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落實定期檢視及更新網站資訊,並將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之相關成果及未來推動政策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478萬2千元,我國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及亞洲選舉官署協會之創始會員,而A-WEB自2013年成立迄今,尚未於我國辦理年會或大會;AAEA近10年均未曾於我國辦理會員國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議;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然嚴峻,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規劃妥適之防疫措施並積極邀請上述兩國際組織以視訊方式辦理年會或大會,以期持續深化與其他會員國之交流合作,拓展與其他國家選務機關友好關係,提升我國之國際參與及能見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478萬2千元,然查我國為兩國際選舉組織(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亞洲選舉官署協會)之創始會員,應積極邀請兩國際選舉組織於我國辦理會議,以提升我國於國際之能見度和宣揚我國民主自由。然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妥善防疫之措施,並加強防疫之宣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防疫計畫及會議辦理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三)我國公民投票制度因107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投,導致動線混亂、投開票所大排長龍,甚至因為投票議案數量過多導致時間拉長,產生邊開票邊投票的情形,亂象叢生,立法院因此於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民投票脫鉤選舉日,並訂定8月第4個星期6,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兩年舉行1次,以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而我國近期為推動公民權下修18歲之憲法修正,亦需我國國民複決,而該複決是否適用公投法修正後之日程,似有疑義,雖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已說明修憲複決不受公投日之限制,然單就憲法及公民投票法之文字仍無明確之適用,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相關法律研擬相關憲法複決適用公投法之法律文字修正或完整不適用公投日之說明,以利未來相關複決案,得不受其模糊情事而引響其後續推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十四)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9億2,704萬1千元。10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通過後,全國性公民投票正式與大選脫鉤,並訂於自110年起,每兩年的8月第4個星期六為法定公投日。鑑於前一次公投出現許多阻礙,此次又為首次未綁大選之獨立性公投,為督促中央選舉委員會嚴陣以待,妥善規劃完成所有公投相關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妥完備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十五)有鑑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件量日益增加,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預算中,宣導費編列733萬6千元,將規劃製作宣導短片、廣播帶、海報等宣導素材,透過電視、網路、社群媒體、廣播及報紙等多元管道進行,宣導重點包括:1.投票日期及時間,鼓勵民眾踴躍投票;2.國民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3.投票時應注意之禁制事項,包括禁止攜出公投票、禁止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等。然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統計分析」之委託研究顯示,縣市長投票率最低者為金門縣之42.76%,最高者為高雄市之73.54%;公民投票方面,投票率最低者為第9案之金門縣35.64%,最高者為第13案之高雄市60.04%,各個公投案之全國平均投票率介於54.51%至55.89%間。是以,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各縣市之投票率均低於縣市長選舉,顯示選民對縣市長選舉之參與度高於公民投票議題。基此,為提升民眾之參與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提高公投投票率之檢討及因應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十六)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9億2,704萬1千元,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統計分析」之委託研究顯示,各個公民投票案之全國平均投票率介於54.51%至55.89%間。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各縣市之投票率均低於縣市長選舉,顯示選民對縣市長選舉之參與度高於公投議題。由於107年公投案雖涵蓋多元議題,但各公投案之縣市投票率均低於縣市長選舉,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係單獨辦理,並以1案估算編列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強宣導之廣度,以提升民眾之參與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七)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其中新增「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9億2,704萬1千元,係辦理110年8月全國公民性投票之相關選務工作,確保選舉順利完成。
經查107年公民投票綁九合一大選,導致亂象頻生,10個公民投票案不但規模為選舉史上前所未見,公民投票案自成立公告至開票結束過程耗資、耗時、耗人力,且公民投票提案和連署過程更是充滿爭議,不但公投案件內容互相牴觸、甚至有雙重否定、語意不明的狀況。
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公投案進行嚴謹的形式審查及確實舉行聽證會,避免過多不良或缺乏實質意義的公投案擾亂民眾視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如何建立良好公民投票提案及篩選機制提出檢討與改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十八)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其中「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業務費」編列「辦理公投講習費」,共計3,771萬3千元,其中包含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講習費。
鑑於數位身分證110年即將試行換發作業、7月將啟動全面換證,可見110年8月之公民投票,領選票時之選舉人身分識別方式將因數位身分證上路而有改變。現行投票作業,選舉人於領取選票時需出示國民身分證,由選務工作人員核對選舉人名冊,惟數位身分證外顯資料將取消戶籍地址資訊之顯示,屆時身分識別方式將隨之改變。
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配合數位身分證換發,儘速研擬因應方案及規劃辦理相關選務人員之講習訓練,以及評估是否有透過資訊設備及軟體以識別選舉人身分之必要,避免影響選務工作之進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與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十九)為辦理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新增年度預算9億2,704萬1千元。經查,107年度公民投票第7案至第16案平均投票率為5成5,明顯低於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惟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預算通訊費、投票通知單、宣導費等費用僅減少443萬4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加強公民投票宣導計畫及提升民眾投票率分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二十)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9億2,704萬1千元。在肺炎疫情的影響下,政府對於民眾出入公眾場所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均訂有相關防疫策略。考量我國將於110年8月第4個星期6首次單獨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為確保我國國民投票權益以及選務人員健康安全,針對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研擬防疫配套措施,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提前部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一)據公職人員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7條之規定,選舉公報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之文字得以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及中文文字。然而,據移民署至109年10月止之統計,我國外籍/外裔配偶(不含陸、港、澳)達19萬人次,已歸化我國國籍者約13萬人次,且其原屬國籍多為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地,母語大多非目前我國選舉公報編製辦法中規定之語言文字,致許多外籍/外裔配偶雖已擁有我國公民選舉權利,卻受限於語言隔閡而難以參與政治活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現行法規進行檢討規劃,並評估如何促進外籍/外裔配偶之選舉權及政治參與度,及設計「多元語言選舉公報」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二)107年全國性公投案投票率均低於地方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強宣導力道,以提升民眾之參與,且因疫情影響,應宣導防疫相關知識,以確保國人之健康。
中央選舉委員會臉書及YouTube之運作,臉書粉絲僅有3,467人,YouTube僅有3,560位訂閱者,宣導花費成效不彰,如何加強宣導力度,並推廣人民參與公民投票,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須改善之項目。
因應政府政策之發展,應加強與國人宣導改變之事項,譬如:數位身分證換發應注意事項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積極辦理相關宣導並加強人員教育訓練,以確保選舉之公平性。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廿三)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業務費」編列9億1,632萬5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於公民投票提案內容與方式之解說及宣導上責無旁貸,惟前一次即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宣導之成效不彰,各縣市之投票率均低於縣市長選舉,為使中央選舉委員會能加強宣導之成效,提高國人參與公民投票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具體檢討相關作為及研擬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廿四)有鑑於我國公民投票制度因107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民投票,導致動線混亂、投開票所大排長龍,甚至因為投票議案數量過多導致時間拉長,產生邊開票邊投票的情形,亂象叢生,立法院因此於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民投票脫鉤選舉日,以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綜上,109年8月28日為修法後,第1次公民投票日,而截至目前為止,確定成案之公投案為1案,另按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9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綜上,顯見公民投票過去即因其門檻問題而綁定大選一同舉辦,以提高投票率,然而目前將公民投票脫鉤大選,要如何使國民願意投票,顯然成為一大課題,雖然目前有將公民投票日訂為應放假日,然而讓民眾「願意為了公民投票而前往投票所」,雖中央選舉委員會預計透過各大管道進行宣導,然而如何有效鼓勵及方向仍未能知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五)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億7,777萬5千元,其中宣導費733萬6千元,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各項宣傳事宜。
據內政部移民署109年8月統計資料,目前全臺新住民人口計56萬人,其中歸化國籍的外籍人士12萬9,658人,大陸地區取得定居證有13萬3,282人,港澳地區取得定居證1萬3,954人,共計27萬6千餘人擁有投票權,對臺灣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影響力皆持續增長。
為促進新住民參政權益,使新住民對臺灣民主制度有更深認識,中央選舉委員會設有新住民專區。然專區內雖包含選舉、罷免等多語言PDF文宣,但文宣內容不僅簡陋,且作法被動,實際效益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四、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9,234萬1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職司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公投事務的全國最高機關,其雖為應「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之獨立機關,卻不受國人所信任,根據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調查資料顯示,對於國人是否相信「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不會受政治力量干預的獨立機關」之議題,有13%非常相信、25.1%還算相信、29.4%不太相信、24.4%一點也不相信,8%沒意見、不知道、拒答。由以上數據可見國人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立場相當不信任,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徹底檢討執行缺失,擬定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五、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編列120萬元,倉儲費用若以月計平均每月將耗費10萬元作為倉儲費用,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通盤檢討預算之編列,覈實預算,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六、有鑑於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為全國性選舉,其中對於原住民族立法委員之選舉,其選舉區域係全國為一選舉區,依戶籍資料區分為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是以,無論居住於任何地區之原住民選舉人,對於其所能選之候選人皆相同,另查,原住民從戶籍所在之原鄉移居都會區工作及就學之情形非常多,無論於工作地投票或於戶籍地投票,不因此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及民意代表性,為落實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且對於選舉正當性無影響之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重視原住民族參政選舉權之實行,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送內政部,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七、鑑於數位身分證預計於民國110年7月全面換發,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妥善研擬對應措施,規劃辦理相關人員訓練,以確保選務工作順利且公平進行。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八、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任務特殊,應保持行政中立,處理公民投票、罷免、地方選舉以及中央選舉應超脫政黨,然近年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言行有愧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對於對立性、政治性和中立性,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更加要求,且具有公關性質之特別費,與一般行政機關編列思維即有不同,應特別要求主任委員之公正清廉。
近期社會之重大議題,包含「公投大選同時舉行」及「反瘦肉精豬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皆已達到公投連署案第一階段連署門檻,並送至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應秉獨立機關之精神,依公正、客觀原則實施審查,而非淪為特定政黨或行政機關的操弄對象。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109年度之各項公民投票議題,形式、實質審查所依憑之基礎、程序,是否符合公平、客觀及公正立場, 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九、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而各該地方選舉委員會其職掌為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投等等事項,然查公民投票法第26條之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該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而查相關地方政府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其主管機關大多以地方政府之民政單位所主掌,也因此,地方選舉委員會在地方公民投票的定位及其工作職掌為何,似有模糊。綜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釐清未來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選舉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在於地方公民投票的界定及分工,也應加強相關合作,以保障我國國民直接民權之權利,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十、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工程」編列分攤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建設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信義區行政中心辦公廳舍工程款共計1億3,690萬4千元。此案是行政院於108年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廣慈博愛園區新建行政中心大樓之經費,行政院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督促搬遷進度,期望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前完成進駐。
但是廣慈博愛園區整體開發計畫107年4月完成行政大樓第A標及社福大樓第B標工程發包作業,同年8月動工之後,截至109年9月,行政大樓第A標工程,預定進度為50.95%,實際進度僅僅47.84%,目前作業項目為地上層結構體、連通道結構體皆施工中,進度仍有落後。因該案原本預計110年8月須竣工、111年6月完成驗收、111年底前進駐單位完成搬遷,時間十分緊迫。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一、為因應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參建「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信義行政中心辦公廳舍」,該工程預定進度50.95%,然實際進度僅47.84%,工程進度有明顯落後之情形,就選舉業務而言,該工程預定完成搬遷之期程緊迫,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實監督該建設之安全設備和進度,以保護相關工作人員及選民之安全,並順利如期舉辦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之最高機關,執掌我國各類選舉,舉凡地方選舉、全國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業務多元、無所不包,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每次選舉後將相關選舉資訊、統計資料公告周知,不僅符合政府資訊公開、選務透明,更有利於各界取用資料進行參考研究。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建置歷次選舉結果之統計資料庫,均未能以性別、年齡區分,相關資訊顯有不足。參考日本選舉網站建置,資料以視覺化、簡單明瞭的方式呈現,用圖示、性別比例、年齡層分析作為統計的基準,此外也將選務主管機關之執行權責、候選人違規樣態、裁罰情形等公開上網。
為強化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相關選務資料以符合現代科技之方式進行統計,俾利各界更方便取得資訊,強化我國選務研究及選務資訊透明,以助於選舉公正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參考外國作法,精進選務統計資訊系統之建置,同時進行網站整體使用者介面、使用者體驗之優化,研擬改良方法及規劃具體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十三、「公民投票法」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現行第9條第6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鑑於110年8月即將舉行修法後第1次公投,中央選舉委員會則表示建置的電子連署系統已完成資安測試與網路環境全面檢測,並於8月上旬送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進一步加強資安防護,因此至今仍未將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上線。
考量公民投票若沿用紙本連署,不但增加人民的繁瑣和困難度,甚至連帶影響110年8月公民投票案成立通過的門檻。此外目前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應避免群眾接觸及群聚,實施電子線上連署不僅防疫、更能節省資源兼顧環保,亟有實施之必要。
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借鏡政府面對武漢肺炎,火速拍板實施口罩實名制電子化之模式,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妥適完善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之建置並儘快上線,俾利人民公投案之提出及連署。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盤檢討後提出具體時程規劃及訂定電子連署施行日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十四、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惟查,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之業務推動,該系統雖已於107年12月建置完成,然相關系統仍於強化資安與測試作業階段,迄109年11月仍未能上線。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9年4月10日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該辦法亦尚未實施。
另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推動「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亦早已建置完成仍未能啟用,相關之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亦未隨之修正;且上開公民投票與罷免案之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均尚未因應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之換發計畫加以修正。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與「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之法規修訂及系統測試作業、正式上線之期程進行滾動式檢討,於所屬之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及109年度預算編列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系統維運等經費各500萬元及450萬元,僅辦理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及公投及罷免雲端租金,因系統未上線,截至109年8月底尚無維運經費。綜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相關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並於109年4月10日公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但關於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且相關系統均未上線,允宜儘速完備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之資安防護及罷免系統作業辦法,俾早日上線。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六、我國過去選舉,青年(20至35歲)之投票率普遍較其他年齡層低,而青年投票率低的眾多因素中,「離鄉」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許多青年大多因離開家鄉讀書、工作,並受限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之規定,選舉人規定必須得在戶籍地進行投票,而在青年往往因為城市距離、經濟負擔等因素,減低了返鄉投票之意願。除此之外,國內外皆有研究顯示,因為參與選舉投票必須負擔時間成本及收入減少成本,因此不同選民的經濟程度、貧富差距等結構性問題,將會影響其選舉參與度。綜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提升青年投票率」、「提升弱勢群體增加選舉參與度」進行增進改善之規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十七、查108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報告(下稱考核報告),中央選舉委員會考核結果僅獲不列等,尚有進步空間,另107年地方選舉人之性別統計,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團隊以抽樣方式辦理,惟至今仍未公開;次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性別平等成果報告,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提列之目標,明列提昇女性參與機會,擴大參與管道,深化性別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惟推動成果顯然有待改善。
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考核報告建議事項,協同地方選舉委員會,加強推動性別平等觀點融入機關業務,包括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業務,以積極提昇性別平等之觀念;此外,為深化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未來辦理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除現行委託研究團隊就選舉人性別進行抽樣研究外,宜再行擴充,建立各性別不同年齡層之投票率呈現,以供未來提昇國人投票權行使政策研擬之用,並就上述事項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八、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經查相關地方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大多以各地方政府之副首長或政務官兼任之,選舉委員會做為超然獨立之機關,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然各地方政府之首長及政務官大多有其政黨色彩,似無法讓人信服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地方政府之政務官兼任能夠秉持選舉委員會之超然獨立性,且若遇到直接涉及地方政府事務之投票,例如地方公民投票及罷免等等,皆可能引發國民質疑其獨立性,綜上,中央選舉委員會在議案事項直接涉及地方政府時,是否建置相關迴避機制或是程序,以建立民眾對其選舉委員會正當性之信任感,進而強化我國做為亞洲地區民主之典範。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十九、有鑑於新聞報導指出,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109年11月24日公布有關行政院下屬之獨立機關,民眾是否相信其不受政治干預之民調,中央選舉委員會也在其中;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獨立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然據其調查結果顯示高達53.8%的民眾不相信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超然獨立且恪守中立之獨立機關,顯見民眾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及組織運作存有疑慮。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事務之重要機關,對我國民主及人民參政權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民眾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不信任感進行檢討及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二十、我國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及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之創始會員,前者為發展永續性之民主,確保世界實現自由、公平、民主之選舉;後者為促進亞洲地區選舉官署間資訊交流,致力推動亞洲民主發展。我國以中華民國台灣名義參與,此二致力於為自由民主國家永續之交流的組織,且我國在組織內頗有建樹,惟上述兩國際組織已近10年未曾在我國辦理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議,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加強拓展選務機關友好關係,及提升我國之國際能見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一、有鑑於我國於110年度開始進行新型身分證換發作業,外顯資料將取消戶籍地址資訊,可能需另透過資訊設備及軟體以識別選舉人身分,相關因應措施需兼顧資安防護及領票作業之流暢度,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儘速研妥因應方案以利規劃辦理相關選務人員之講習訓練,以免影響選務工作。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資安防護及領票作業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二、有鑑於我國現行相關投票權之行使,皆須至戶籍地之投開票所進行投票,雖未來中央選舉委員會有規劃「不在籍投票」,然而其落實的時程仍未能明確。而我國因城鄉差距之因素,導致許多國民需離鄉背井去較有工作機會之都會區,僅過年過節得以返鄉,也因此,臺灣部分鄉鎮及我國離島地區,常因交通較為不便等因素使投票率比其他地區低,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強相關投票率較低之地區有效宣導方式(例如簡訊通知選舉人等等,而非以當地之廣告投放,其效果恐不彰)或相關因應措施鼓勵民眾返鄉投票,保障我國國民之直接民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三、有鑑於我國目前提倡數位化政府,且時值今日,過去許多紙本文書方式進行處理的部分都已轉由數位化方式進行辦理,而我國選舉或公投公報為保障人民知悉之權利,並且考量數位落差之問題,目前雖仍以紙本為主,以1戶1份為原則,也盡量減少資源之浪費,且將相關公報電子檔案放置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上供民眾參閱。然就目前相關減少資源浪費、提供多元管道之方式仍有待加強,例如,若非居於戶籍地之國民可能無法返回戶籍地參閱紙本公報,進而影響該國民投票之權益。若能以兼具「數位、減少資源浪費方式又能顧及民眾閱覽公報之權益」實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思考方向,例如: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發各該選舉區或全國、地方公投之電子公報供民眾參閱或以簡訊提供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報集中網址之連結,提供在外地或較偏好電子方式閱覽之民眾能夠即時性參考各式政見及議題。綜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相關擴大電子公報落實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四、我國選舉多以單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排定為舉行投票時間,然民眾常因生活作息、行程安排及搭車返鄉等因素致投票人潮多聚集於投票日下午,常有投票時間已截止,但部分投票所前卻仍大排長龍;而過去也曾有部分投票所已執行開票程序,卻仍有部分投票所未完成投票工作之情形,其「邊投票邊開票」之情況,明顯於選舉程序中有瑕疵,恐影響選舉的公正性。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參考新加坡「指定時段投票以分散投票人潮」之方案進行評估,考量是否有納入我國選舉投票規劃之可能性;針對過去「邊投票邊開票」之情形進行檢討及改善,並評估「全國投票所皆完成投票工作後,才統一進行開票」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五、我國選舉多以單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排定為舉行投票時間,然鑒於我國選舉系統特殊,透過多名人力監察選務過程維護我國選舉公開、公正、透明之制度,選務人員不但於選舉當日應提前抵達開票所準備相關選務事宜,更必須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接連處理開票、唱票、計票等職務,單日工作時間多已超過12小時,且過去常有選務人員反映執行選務工作期間近乎無用餐及休息時間,顯見其勞動條件仍有改善之空間。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選務人員工時過長且無用餐、休息時間一事進行改善規劃,並評估增加投票所選務人力配置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六、假訊息係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的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哥德堡大學於2019年主持的「Varieties of Democracy」(V-Dem)研究計畫結果指出,在全球179個國家「受外國假訊息攻擊」的嚴重程度中,臺灣是排名第一。
事實上,假訊息長久存在於人類社會,但隨著傳播科技的進步,假訊息的傳播速度、廣度越來越快。近幾年,臺灣深受假訊息所害,尤其是在選舉及公民投票期間,透過社群媒體大量傳播,威脅我國民主發展甚鉅。110年為我國於公民投票法修法後首次獨立舉辦公民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有義務在防制假訊息業務上積極作為;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如何從法制面及公私各部門協力合作,強化阻卻假訊息擴散傳播,提供便利且即時的事實查核管道,針對媒體平臺上的假訊息建立有效率的檢舉、通報及處理程序,並透過法律工具嚇阻假訊息之產生與傳播,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項,研擬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七、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而過去針對民選首長罷免案之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曾表示:「只需罷免提案領銜人之提案日期是在被罷免人就職滿一年後即符合規定。」;於此,根據門檻低之罷免規定,選舉落選方即可於選後馬上發動連署罷免行動。世界各民主國家針對罷免權之設計,都對罷免制度設下相當嚴謹的門檻,儘管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享有罷免之權利,然仍應考量維持政府運作、持續推動國家政策之重要性。綜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配合內政部針對我國罷免制度進行相關研究、評估及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廿八、依108年修正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110年起,每兩年舉行1次。110年度將單獨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此,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9億2,704萬1千元,乃為辦理110年度之全國公民投票經費,經費已較107年度全國公民投票(14億餘元),大幅減少約4億餘元。
107年度、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預算比較表
(單位:千元)
項目 |
107年度預算數A |
110年度預算數B |
比較增減B-A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費 |
19,080 |
36,750 |
17,670 |
兼職費及臨時人員酬金 |
346 |
24,927 |
24,581 |
委託鄉(鎮、市、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經費 |
40,545 |
124,175 |
83,630 |
投開票所茶水、餐費、佈置、清潔等經費 |
47,700 |
63,000 |
15,300 |
印製公投票 |
316,660 |
32,251 |
-284,409 |
526,330 |
378,085 |
-148,245 | |
公民投票案電腦計票作業 |
42,000 |
38,000 |
-4,000 |
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電視時段費用 |
75,000 |
7,500 |
-67,500 |
公投公報印製 |
156,806 |
31,513 |
-125,293 |
投開票所所需材料、紙張、文具用品等:無障礙設施、視障者投票輔助器、紙票匭、遮屏等 |
48,068 |
43,575 |
-4,493 |
通訊費、租用臨時投開票所、公投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發費、印製投票通知單、宣導費、國內旅費及運費等 |
151,699 |
147,265 |
-4,434 |
合計 |
1,424,234 |
927,041 |
-497,193 |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投票率一覽表
縣市別 |
公民投票案別、投票率(單位:%) |
縣市長投票率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臺北市 |
57.37 |
57.21 |
57.31 |
58.13 |
58.03 |
58.07 |
58.40 |
57.94 |
57.89 |
57.65 |
65.97 |
高雄市 |
57.61 |
57.51 |
57.63 |
59.92 |
59.76 |
59.81 |
60.04 |
58.95 |
58.85 |
58.07 |
73.54 |
新北市 |
54.71 |
54.70 |
54.76 |
55.61 |
55.57 |
55.55 |
55.71 |
55.35 |
55.31 |
54.95 |
64.00 |
臺中市 |
57.46 |
57.41 |
57.43 |
58.32 |
58.20 |
58.23 |
58.45 |
58.09 |
58.07 |
57.63 |
67.46 |
臺南市 |
50.08 |
50.04 |
50.11 |
52.21 |
52.16 |
52.20 |
52.34 |
51.47 |
51.38 |
50.52 |
64.01 |
桃園市 |
51.05 |
51.06 |
51.04 |
51.85 |
51.83 |
51.81 |
51.93 |
51.60 |
51.64 |
51.23 |
60.63 |
宜蘭縣 |
54.89 |
54.84 |
54.89 |
56.08 |
55.97 |
55.98 |
55.92 |
55.54 |
55.57 |
55.10 |
69.09 |
新竹縣 |
56.11 |
56.05 |
56.05 |
57.07 |
57.04 |
57.04 |
56.71 |
56.68 |
56.68 |
56.28 |
67.95 |
苗栗縣 |
56.54 |
56.55 |
56.54 |
57.10 |
57.08 |
57.06 |
57.10 |
56.90 |
56.90 |
56.68 |
70.74 |
彰化縣 |
57.04 |
57.03 |
57.05 |
57.71 |
57.69 |
57.77 |
57.87 |
57.56 |
57.53 |
57.16 |
70.90 |
南投縣 |
57.29 |
57.26 |
57.24 |
58.33 |
58.19 |
58.29 |
58.40 |
58.16 |
58.05 |
57.47 |
72.75 |
雲林縣 |
50.85 |
50.83 |
50.83 |
52.26 |
52.14 |
52.19 |
52.59 |
51.74 |
51.75 |
51.10 |
71.57 |
嘉義縣 |
49.62 |
49.56 |
49.59 |
51.56 |
51.51 |
51.59 |
51.56 |
50.72 |
50.63 |
49.84 |
70.75 |
屏東縣 |
51.02 |
50.95 |
50.95 |
52.99 |
52.97 |
52.95 |
53.02 |
52.25 |
52.19 |
51.35 |
71.09 |
臺東縣 |
50.44 |
50.38 |
50.46 |
52.40 |
52.29 |
52.47 |
51.72 |
51.61 |
51.53 |
50.75 |
68.33 |
花蓮縣 |
51.97 |
51.94 |
51.96 |
53.16 |
53.16 |
53.23 |
52.70 |
52.64 |
52.63 |
52.11 |
64.87 |
澎湖縣 |
44.15 |
43.96 |
44.23 |
45.62 |
45.53 |
45.58 |
45.85 |
45.08 |
45.07 |
44.42 |
62.88 |
連江縣 |
51.16 |
51.15 |
51.18 |
51.49 |
51.65 |
51.44 |
51.37 |
51.40 |
51.41 |
51.32 |
71.31 |
金門縣 |
35.71 |
35.78 |
35.64 |
35.84 |
35.80 |
35.80 |
35.80 |
35.80 |
35.79 |
35.69 |
42.76 |
基隆市 |
50.94 |
50.83 |
50.96 |
52.16 |
52.01 |
52.03 |
52.03 |
51.66 |
51.58 |
51.12 |
62.45 |
新竹市 |
55.89 |
55.80 |
55.91 |
57.01 |
56.96 |
56.96 |
56.97 |
56.64 |
56.61 |
56.12 |
65.44 |
嘉義市 |
53.31 |
53.33 |
53.28 |
55.59 |
55.55 |
55.56 |
55.63 |
54.90 |
54.60 |
53.96 |
67.91 |
全國平均 |
54.56 |
54.51 |
54.56 |
55.80 |
55.73 |
55.75 |
55.89 |
55.37 |
55.33 |
54.83 |
66.96 |
110年度公民投票為單獨舉辦,但是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編列金額卻大幅降低,例如:「印製公投票」預算由3.16億元降至3,200萬元、「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預算由5.26億元降至3.78億元、「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電視時段費用」預算由7,500萬元降至750萬元、「公投公報印製」預算由1.56億元降至3,150萬元,預算變動甚大。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九、鑑於108年6月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第23條明定公投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110年起每兩年舉辦一次。因此110年8月預計舉行修法後第1次公民投票,也是公民投票與選舉年脫勾後的第1次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為直接民權之行使,亦是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然而公民投票若要通過,有其限制門檻,故提升國民於公民投票日行使表達自身意見之意願,才有助於提高投票率。經查公民投票日有部分國民因工作或其他因素無法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利,導致參與投票之國民意願不高,進而影響投票率,致使已成立之公民投票案卻無法充分表達民意,徒增行政資源之浪費,可見讓國民可以就地進行公民投票的運行實有必要。
為了落實公民參政權,透過「不在籍投票」之方式提高國人投票率,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已將「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中。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推動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以期能夠在110年公投日順利實施,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不在籍投票系統建置及法制化作業期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三十、立法院於第10屆第2會期成立修憲委員會,俾啟動修憲程序,落實憲政改革,以期鞏固民主;惟查,現行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6,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兩年舉行1次;惟立法院修憲若成案,修憲公投與大選是否可與九合一地方選舉或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以及是否修正公民投票法等,各界亦多有議論。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盤點各方意見,凝聚共識,針對修憲公民投票之相關法規與程序進行通盤檢討,適時對外說明,以強化人民對於憲政改革之正當性,以及修憲公民複決程序之共識。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9億6,028萬5千元,預計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投等相關業務。「公民投票法」於108年修正通過後,規定公民投票每兩年舉行1次並錯開選舉年,110年為該法修正後第1次辦理公民投票。
有鑑於內政部即將於110年7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將會大幅影響8月的公民投票進行。且中央選舉委員會公開之107年選務滿意度調查顯示,有近7成的民眾不滿意該年的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有近6成對於選務工作不滿意。雖然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有86%的民眾表示對選務工作滿意,但因為非公民投票,仍須謹慎評估110年公民投票的參與情形。
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繼續審慎研議換發數位身分證的因應之道、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並積極與民眾宣導,避免民眾因為不清楚新的規定,或是為了迴避人潮壅擠,而降低參與公民投票的意願。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卅二、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布之統計,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1,975萬7,067人中,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投票權人為58萬2,044人,其中6都合計39萬5,586人,占67.97%。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統計分析指出,107年10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18歲及19歲之投票率較低,約4成左右,20至50歲之投票率約在5成至5.5成之間,50至70歲之投票率最高,約6成。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考量各縣市人口結構不同,持續精進相關統計分析,衡酌公民投票案性質,探討不同公民投票議題之各縣市年齡投票情形,以深化年齡別投票統計分析,並研議建立公開之資料庫,以利各界參考及運用。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三、經查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預計設置1萬7,500個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18萬3,750人,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所需鐘點費共469萬1千元。對照109年1月辦理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計有1萬7,226個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22萬7,575人,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合共編列講師鐘點費預算數563萬2千元,決算數310萬元,但因辦理講習時所聘之講師多為內聘講師,導致執行率為55.04%;故110年度各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全國性公民投票講習鐘點費全部按內聘講師編列469萬1千元,惟仍較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講習鐘點費決算數之310萬元,高出159萬1千元及51.32%;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預計投票開所工作人員為18萬餘人,較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22萬餘人減少4萬餘人,二者同按4,605小時編列講師鐘點費預算,容有檢討空間,允宜審酌實際情形覈實編列。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四、中央選舉委員會承諾在109年初大選後半年內提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日前已將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而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則表示,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劃,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採申請制,且以國內投票權人為限,相關大方向並未更動,盼能在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然2020年美國總統大選,因疫情影響,相關不在籍投票方式使用率大幅提升,然也因此造成許多爭議出現,雖目前我國不在籍投票以公投先行試辦且以人工方式、現場投票、不開放通訊及郵寄投票方式來進行規劃,相較國外來看,似乎較無明顯之疏漏,且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臺灣目前已有特殊原因開放特殊族群不在籍投票的規定和實際經驗。然而相關國外不在籍投票之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仍須注意,並納入未來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考量範疇。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卅五、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廳舍現址前經鑑定為海砂屋,臺北市政府辦理拆遷並設置廣慈博愛園區,其中行政中心大樓預計於110年8月竣工,111年6月完成驗收,務期配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前完成進駐。經查,截至109年9月8日,行政大樓第A標工程,預定進度為50.95%,實際累計進度為47.84%,相關工程進度存有落後情形。該工程預計110年8月竣工,111年6月完成驗收,111年底前進駐單位完成搬遷,但111年將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而最近2次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均於11月下旬舉行,故就選舉業務而言,該行政中心大樓預定完成搬遷之期程相當緊迫,為避免影響選舉業務,並配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應確實積極協調督促搬遷進度,建請積極協調督促搬遷進度。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六、110年度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工程」編列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參建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信義行政中心辦公廳舍需分攤之工程款1億3,690萬4千元。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現址位於台北市信義區行政中心大樓9樓,前經鑑定為海砂屋。經臺北市政府協調辦理拆遷並設置廣慈博愛園區,容納信義行政中心原進駐機關、社福大樓及公共住宅等。其中行政中心大樓預計於110年8月竣工,111年6月完成驗收,111年底前進駐單位完成搬遷。
然而,廣慈博愛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截至109年9月8日,行政大樓第A標工程,預定累計進度為50.95%,實際累計進度為47.84%,目前作業項目為地上層3FL結構體施工中,連通道結構體施工中。是以,相關工程進度存有落後情形。
為免影響選舉業務與維繫公務人員及民眾洽公安全,配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協調督促相關單位加速工程與搬遷進度。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卅七、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廳舍現址位於信義區行政中心大樓9樓,前經鑑定為海砂屋,臺北市政府辦理拆遷並設置廣慈博愛園區,該園區包括容納原進駐機關之行政中心大樓、社福大樓及公共住宅等。其中行政中心大樓預計於110年8月竣工,111年6月完成驗收,111年底前進駐單位完成搬遷;現址於合署辦公機關完成搬遷後全棟拆除,目前已完成設定地上權招標,依地上權契約將於111年底前點交土地予地上權人。而行政院於108年10月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建廣慈博愛園區新建行政中心大樓,並請該會積極協調督促搬遷進度,務期配合111年九合一大選舉前完成進駐。查最近2次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均於11月下旬舉行(103年為11月29日,107年為11月24日),也因此,中央選舉委員會要如何在預定驗收時程及九合一大選間完成相關遷移事宜,避免111年九合一大選選務甚至近期社會積極推動的18歲公民權憲法複決案之延宕或受其影響,應先行規劃相關流程及時程,並且評估若工程延後或無法如期進駐之配套及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及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補充說明。
肆、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各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伍、討論事項二,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分別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如果提案委員有兩個以上的提案,請一併說明,因為今天的案子比較多,所以每個提案說明以3分鐘為限。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少子化是國安問題,高房價造成年輕人不敢生育,所以高房價就是政府給的避孕藥。內政部在社會住宅或是房價部分要如何修法、創造更多的社會住宅,讓民眾、年輕人敢生育,這個很重要!目前南部很慘,尤其臺南市的社會住宅是掛零的。
今天的提案是針對實價登錄2.0,時代力量黨團在本屆第1會期就提出有關實價登錄2.0的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修法。行政院終於在第2會期即將結束前送出實價登錄2.0地政三法的院版草案,時代力量黨團予以支持,也希望別再跳票,朝野各黨團對於實價登錄2.0都有共識,應該儘速於今天審議完成並送出委員會,完成立法。這次行政院敲鑼鼓大聲提出的實價登錄2.0院版草案,其實跟2018年5月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實價登錄2.0院版草案幾乎一樣。
實價登錄揭露至門牌、預售屋即時登載、政府查核權入法這三個非常基本的房市透明訴求,當時被執政黨的立委說是侵犯人民隱私的洪水猛獸,然而實價登錄資料實際上只揭露門牌、地號,並無法從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間接識別個人資料。2019年在執政黨的護航之下,最後以張委員所提的實價登錄0.5閹割版草案通過,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所提出的實價登錄2.0修正草案,毫無懸念的在院會中經執政黨多數委員投票後封殺。九百多天過去,經過不斷的倡議、督促,實價登錄2.0院版草案終於再次出爐,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也將排審各版本。
時代力量的立場沒有改變,依舊支持行政院的草案版本,我要呼籲執政黨不要再輕忽人民對房市透明的期待,不要用莫名其妙的理由讓實價登錄2.0再次胎死腹中,應儘快審議、完成立法並落實查核工作。最後我再強調,2016年蔡總統競選總統時,為杜絕房市炒作提出實價登錄2.0政策手段,我要呼籲執政黨跟行政院別再背棄承諾,不要讓蔡總統的政見再次跳票,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代表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蔡委員壁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法案,我有八個字的宗旨要送給各位準備要審的人,就是「公開透明、資訊對稱」。其實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民眾黨黨團一再要求房市一定要公開透明,再來是資訊對稱才不會讓老百姓在買房時衍生很多的問題。
2001年美國有3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都以不對稱資訊系統分析獲得獎項,他們都提到一定要在社會上倡議資訊對稱,尤其是房市。過去10、20年的房市實在是太過地下經濟,讓老百姓處於不對稱的狀態之下,就好像是砧板上的魚肉,任憑房屋業者宰割。在上個會期,其實我一上任就提出實價登錄跟囤房稅的法案,經過努力後,內政部終於也願意在這個會期提出版本來討論,本席認為內政部還是要有所作為。最後,本席還是提倡今天審查法案應該要朝向公開透明、資訊對稱的宗旨前進。
主席: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進行提案說明。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本席所提案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謂的實價登錄三法。本席僅提出三點說明,第一點是修法緣由,去年7月1日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原希望建立完整的實價登錄制度,但是預售屋即時登錄、揭露至特定門牌或地號等關鍵內容沒有及時通過,因此沒有辦法回應民眾的期待,無法達成不動產交易資訊的即時、透明、正確等目的,所以這次本席提出三個修正草案。
第二點,關於修正的重點,第一項是實價登錄資訊揭露至特定門牌或地號,並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第二項是預售屋的即時登錄,預售屋於銷售前應以書面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變更或解除契約時,自即日起30天內申報登錄資訊;第三項是依違法情狀施以不同罰則,依據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及對於實價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罰鍰額度及處罰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第三點,關於三個修正草案通過後的修法效益,修法通過後可以完善實價登錄制度,增加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度,藉由市場機制反映合理價格,進而導正房價高漲現象,落實居住正義並健全不動產的市場交易。我也利用機會跟大會及各位同仁報告,其實過去很多民眾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者去買賣房子,真的受害非常深,例如過去的舊房子要換到另外一棟房子,在賣的時候,即使是市面上生意非常好的經紀商,他會透過刻意隱瞞相關價格,或者會把它交給特定的投資客等等,這是過去在整個交易制度不正常,或者是不透明的情況底下,會傷害買賣雙方的權益,所以我覺得這個制度儘快通過之後,一方面能夠讓資訊更公開透明,也可以保障買賣雙方合法的權益,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郭委員國文進行提案說明。
郭委員國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為了實現居住正義,讓資訊透明化是今天行政院提出這個版本最主要的依據,相關委員也是依照此宗旨跟原則,提出相關的草案及內容。本席所提出的重點在於原來房屋買賣部分,增加了所謂預售屋的買賣,我們將買賣申報的主體,由代書轉化成買賣雙方,並予以課責,這個改變本席是同意的。
至於在預售屋部分,事實上還是停留在由代銷業者來負擔登錄的法律責任,我認為站在法律議題層面,應該把這個法律責任回歸到買賣雙方,即便是在預售屋部分,而不應該貪於行政簡便,就輕忽法律的一體性。所以本席跟院版的差異點是在於預售屋部分法律主體不同,也就是將代銷業者移轉到買賣雙方。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黃委員世杰代):請提案人沈委員發惠進行提案說明。
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所針對的是有關「人民團體法」部分做提案說明。「政黨法」在2017年12月6日公布實施,過去的人民團體組織法,其實是從「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在1989年訂定之後,在「團體」部分除了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外,增訂「政治團體」來規範當時戒嚴時期,在政黨成立沒有法制化的情況下,於人團法裡用「政治團體」規範政黨及社團。
在2017年12月6日公布實施「政黨法」之後,事實上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已經明定「政黨法」施行之前的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依「政黨法」規定轉換為政黨。2017年12月6日公布的兩年內,也就是去年(2019年)的12月,兩年的期限就已經到了;那時候又延長,給了4個月的寬限期,但4個月的寬限期也過了,現在已經將近三年的時間,相關法制的修法及配套,我們認為應該要一併施行。
這次主要目的說起來其實很單純,就是我們刪除「人民團體組織法」裡有關政治團體的部分,因為現在的人團法已經沒有辦法規範所有政治團體,這些政治團體都要回歸到政黨法規範,事實上現在這些條文都已經沒有適用餘地,也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們主要修正原本在第四條第三款的政治團體,把它刪除;另外在第九章從第四十四條到第五十二條,整章討論有關政治團體的部分,我們刪除整章,以符合現在政黨法的法制,讓政治團體回歸政黨法的規範。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沈委員發惠):因為其他提案人都沒有到場,我們的提案說明就到這裡。
請內政部徐部長報告。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行政院所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及第59條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大院委員、黨團所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5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3及第81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及第59條修正草案」共3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共4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共計19案,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業管相關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
壹、平均地權條例
一、行政院提案修正部分條文:
為促進不動產成交資訊更為透明、正確,修正將成交案件之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並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第47條);增訂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第47條之3);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修正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並增訂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責(第81條之2);另增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規定(第87條)。
二、支持黨團、委員提案或部分提案內容:
(一)第47條:
1.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揭露完整門牌、地號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本部敬表同意。惟就查核權部分,建議再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查核對象,以避免查核權過度擴張之疑慮。
2.民眾黨黨團提案刪除價格資訊作為課稅依據之限制部分,考量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相關配套措施已建立及完成修法,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該規定之限制似已無必要,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議結果。
(二)第47條之3:
1.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增訂自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銷售資訊報請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本部敬表同意。
2.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納入備查範圍,有助於預售屋市場管理,本部敬表同意。
(三)第81條之2: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增訂屢不改正加重處罰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與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責,本部敬表同意。惟就成屋及預售屋買賣未依限申報或申報價格不實之罰責,建議按建物戶(棟)數處罰,以嚇阻有心人士炒作。
三、建議暫不修正部分:
(一)第47條: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增訂申報登錄資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轉錄、轉售、提供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公務或學術用途資料申請減半收費;查核前應以書面附記理由通知受查核者。考量對外揭露資訊並未包含個人資料,且目前已定期免費提供Open Data批次資料以利民間加值運用;資料申請減半收費之情況於現行「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已有規定;而查核前先以書面附記理由通知,恐影響查核成效,建議免予增訂。
(二)第47條之3:
1.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增訂預售屋全面由銷售者申報。按現行規定委託銷售之預售屋,係由代銷業申報,且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專法管理;考量制度之穩定性,建議該類委託銷售之預售屋,仍維持由代銷業申報。
2.委員曾銘宗等20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增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變更、轉讓或解除亦須申報。考量買賣契約簽訂後契約變更或解除事由,並不影響成交當時雙方合意之價格與條件,且實務上行政機關不易掌握變更或解除契約行為;而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性質上為債權讓與,與一般買賣有別,將其納入申報恐成為哄抬價格工具,建議免予增訂。
3.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增訂由自售預售屋者與買受人共同申報;預售屋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權利人非原始買受人,應以其取得價格申報。考量自售預售屋者多為建築業者,而預售屋產品資訊係由其規劃與掌握,故建議由其單獨申報;而預售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最後一手取得價格申報,恐造成買賣雙方對於成交價格認定爭議,建議依現行規定以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成交價格申報。
貳、地政士法
一、行政院提案修正部分條文:
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第26條之1及第51條之1);另增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規定(第59條)。
二、民眾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及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內容,與行政院提案內容一致,本部敬表贊同。
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行政院提案修正第24條之1、第29條及第40條條文:
(一)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刪除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代銷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期間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並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成交案件之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第24條之1)
(二)依違法情節影響程度修正罰責區分罰鍰額度及處罰方式,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備查規定之罰責(第29條);另增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規定(第40條)。
二、支持黨團、委員提案或部分提案內容:
(一)第24條之1:
1.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本部敬表同意。
2.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修正代銷業預售屋申報登錄期提前至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增訂委託代銷契約應報備查;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本部敬表同意。惟就查核權部分,建議再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查核對象,以避免查核權過度擴張之疑慮。
3.民眾黨黨團提案刪除價格資訊作為課稅依據之限制部分,考量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相關配套措施已建立及完成修法,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該規定之限制似已無必要,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議結果。
(二)第29條:
1.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按違法情節影響程度修正罰責,及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罰責,本部敬表同意。惟就預售屋買賣未依限申報或申報價格不實之罰責,建議按建物戶(棟)數處罰,對於嚇阻有心人士炒作。
2.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增訂違反委託代銷契約應報備查規定之罰責,本部敬表同意。
三、建議暫不修正部分:
(一)第24條之1:
1.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報請備查及違反規定之罰責。考量該定型化契約之使用者為不動產開發業(建商),課予代銷業備查該定型化契約之義務及未備查之裁罰,恐有產業責任不明爭議,建議免予增訂。
2.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刪除代銷業之預售屋案件申報義務。按現行規定委託銷售之預售屋,係由代銷業申報,且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專法管理;考量制度之穩定性,建議該類委託銷售之預售屋,仍維持由代銷業申報。
3.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增訂預售買賣契約變更或解除亦須申報。考量買賣契約簽訂後契約變更或解除事由,並不影響成交當時雙方合意之價格與條件,且實務上行政機關不易掌握變更或解除契約行為,建議免予增訂。
4.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修正委託租賃案件申報範圍為「現況做商用辦公室使用」。考量現行由仲介業申報之租賃案件資訊,實為兼顧不動產租賃資訊透明化及實務執行可行性之權宜作法,又供商用辦公室之類型難以明確界定,恐有實務執行爭議,且難以提供民眾租屋參考,爰建議免予修正。
肆、人民團體法
一、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修正第4條及第9章,刪除政治團體相關規定:
(一)為因應解嚴及開放黨禁之時空背景,人民團體法於78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9章有關政治團體及政黨相關規定;惟其後政黨法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是亞洲地區第2部政黨專法,政黨管理自此制度化、明確化,為我國政黨政治樹立新的里程碑。鑑於人民團體法增設政治團體類別已近30年,部分規範已不合時宜,且民眾對民主制度之認識及我國政黨政治制度發展業臻成熟,人民本可透過各種管道發表自己的政治主張,不需特別組織政治團體並經政府許可;如欲角逐公職,則得組織政黨參選,是以政黨法為明定適用主體,並有效處理有關政黨與政治團體因性質重疊所產生的管理問題,故於第43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依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依上開規定政治團體不再適用人民團體法,為避免法律競合問題,並使相關規範得以順利執行,本部敬表贊同。
二、委員鍾佳濱等19人提案修正第10條條文:
鑑於現行人民團體圖記規範,係依據民國46年修訂「印信條例」第14條,由政府機關製發人民團體圖記,且對於質料、形式及尺度仍採高度管制,施行至今長達六十餘年,實有檢討之必要;另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於法明定各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符合社會潮流。有關本案所提修正內容,經評估有利人民團體自治,且節省人力、財力,實務上可行,且已有16個縣市已經在施行了。所以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因為今天的法案很多,我們恐怕需要預留一些審查的時間,所以今天的發言時間稍微做個調整,而且今天的這些相關議題,事實上在上禮拜有安排過專案報告,所以我想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發言的截止登記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本日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上午11時。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9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身體有沒有好一點?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好多了,謝謝委員關心!
陳委員玉珍:部長表現得這麼好,要為國珍重啊!
徐部長國勇:非常感謝,謝謝委員的關懷。
陳委員玉珍:部長,我想請教您關於實價登錄2.0的部分,你們提出以下四點:一、揭露完整門牌、地號;二、預售屋銷售前備查、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三、增加主管機關查核;四、屢不改正加重罰責且按戶(棟)處罰。那想請問你們這個部分如何落實查核?預售屋買賣是要定期查訪,還是用什麼方式來查核?
徐部長國勇:我們的查核可以分為好幾個部分,我們的書面查核是最重要的,當他報來以後,我們當時就提到希望能夠讓我們有查核權,可以往財政部,還有相關銀行去調取這些資料,這是一種方式,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確實登記。如果在必要的時候,當然就需要出動人力,就像前兩波我們去查紅單等,即我們跟公平會、消保處的相關人員,包括地政、營建等等相關機關一起去查……
陳委員玉珍:如果用人力,就需要比較多的人力。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在第二部分人力要比較多。
陳委員玉珍:所以我們是以書面查核為主?
徐部長國勇:基本上我們希望以書面查核來當作最基本的查核,我們還是會不定期、不通知,突襲性的去查核這些相關的……
陳委員玉珍:是指當神秘客去查核?
徐部長國勇:也可以這麼講。
陳委員玉珍:還是光明正大的去查核?
徐部長國勇:其實是這樣,我們到了當然就是光明正大,但是我們會不定期、不預警,因為有預警他就會做相關的準備,所以我們是採不定期、不預警,不過人到現場必然就公開了,這一點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玉珍:謝謝部長。請問部長,今天早上您跟唐鳳在21日要直播?
徐部長國勇:是今天。
陳委員玉珍:21日嗎?
徐部長國勇:今天是21日。
陳委員玉珍:早上您要跟唐鳳對數位身分證進行背書,因為推行數位身分證在資安問題上有很多疑慮,根據中研院資訊法中心有一個建議,對於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和身分識別政策提出3大問題:第一,對臺灣的自由民主體制帶來立即而重大威脅;第二,在現行條件下強制發行數位身分證欠缺符合憲法的法制基礎;第三,與數位身分證同步推動的跨機關業務資料共享,還有整體智慧政府計畫欠缺符合可課責性的設計與作法。這些是資訊中心所提出的建議,針對這幾點我想請問你,資料數位化與卡片晶片化會增加人民被監控的風險,我想請問使用新的eID所留下數位足跡和監控風險要如何解決?
徐部長國勇:首先我想跟委員做個報告,數位身分證是十幾年來,從馬總統時代一直到現在,這都是行政院重要的政策,行政院的重要政策當然也就是內政部的重要政策。
陳委員玉珍:我們也支持數位身分證的政策,但重點還是在風險。
徐部長國勇:我們不會去監控,我再次跟委員說明,我們內政部……
陳委員玉珍:不會去監控?
徐部長國勇:我們絕對不會監控,也不會留下使用的這些數位足跡。
陳委員玉珍:我就想具體的詢問這個。
徐部長國勇:內政部裡面不會有這些。
陳委員玉珍:因為你們一直說數位身分證驗證區及自然人憑證是自由決定是否開放,我想問一下,我舉幾個例子……
徐部長國勇:他可以決定要不要使用。
陳委員玉珍:我具體來問你這個問題,陳其邁前副院長有發表一篇論文,就是在防疫期間的時候,他說政府會透過電信公司的手機訊號擷取移動軌跡,以進行疫情調查,即這個訊號發在哪裡,人就在哪裡,那些訊號原來是在電信公司,而不是在政府,但那時候為了疫情的關係,政府用公共利益的名義……
徐部長國勇:這有傳染病防治法的適用,所以這是有法律的規定。
陳委員玉珍:沒錯,有法律的規定。我也想請問你們,數位身分證的這種防止侵犯人民數位軌跡,數位軌跡您知道嗎?例如使用eID上去……
徐部長國勇:我瞭解,就是在哪裡用了,到哪裡用過……
陳委員玉珍:不只是在哪裡,比如我可能常常搜尋那些資訊,例如用身分證常常搜尋戶政資訊,因為是自然人憑證可以找地政的……
徐部長國勇:就像我們常常去上網買東西,你想買什麼,就會出現廣告。
陳委員玉珍:就像我們在上網的時候,常常會有這樣的資訊,那些公司就會蒐集資料,丟給我們相關的廣告,你知道數位足跡就是這個。
徐部長國勇:我瞭解,這就是大數據分析。
陳委員玉珍:對!我想具體的詢問內政部,國外針對數位足跡的議題,就是避免政府侵犯人民的權利有兩種規範,一種是用法律直接禁止或限制數位足跡的蒐集,即禁止蒐集;第二種是如果要蒐集,你們要讓我知道哪些單位會蒐集我的資料,請問你們要用什麼方式?
徐部長國勇:第一個我們有個資法的規範。
陳委員玉珍:等一下,個資法是指去識別化啊?
徐部長國勇:其實不只是去識別化,包括在蒐集也是一樣。另外,我跟委員報告,內政部對於使用數位身分證的任何一個國民,他到哪裡使用、怎麼使用,我們這邊都沒有蒐集。
陳委員玉珍:你們都不會蒐集就對了?
徐部長國勇:也不會回傳給我們,絕對不會!
陳委員玉珍:所以這些資料是絕對不會留下紀錄,這個是重點。
徐部長國勇:對,也不會回傳給內政部,最重要的是它根本不會回傳。
陳委員玉珍:不是說內政部,而是如果我使用eID去上很多政府網站……
徐部長國勇:那是在各個機關當然會有資料嘛!我們不會有,不會回傳給我們。
陳委員玉珍:是你們不會有?
徐部長國勇:不會回傳我們就不會有。
陳委員玉珍:不會回傳到內政部?
徐部長國勇:不會!
陳委員玉珍:各個機關都會有嘛!政府有沒有……
徐部長國勇:不是各個機關都有,是你使用的那一個機關才會有。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啦!就像我們上網去搜尋資料,我想問下一個問題,政府會不會用公益之名,就像之前的疫情調查……
徐部長國勇:疫情調查是有法律規定的。
陳委員玉珍:你們有沒有直接訂法?因為你剛才提到的那幾個法令,不管是在資安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是電子交易法……
徐部長國勇:委員,這要正面表列,例如我們現在談到為了防疫需要使用健保資料,還有相關的手機訊號,這是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的規定,這是透過正面表列可以處理的。
陳委員玉珍:政府改天會不會以……
徐部長國勇:我們沒有法律依據,不會去做這些事情。
陳委員玉珍:我們當然會擔心,以法律來講,政府以國家安全之名,就像疫情這樣。
徐部長國勇:國家安全也是會有客觀標準。
陳委員玉珍:以國家安全之名,透過各個機關進行整體的資料蒐集。
徐部長國勇:內政部不會這樣,不會有這樣的事情。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在這邊是跟我們承諾,內政部不會用任何的名義,到任何機關留下的數位足跡,一個、一個的去……
徐部長國勇:我們不會!委員,因為數位足跡根本就不會回傳到內政部,所以內政部也不會知道。
陳委員玉珍:不會回傳是一回事,但它還是會留在各個機關的系統中。
徐部長國勇:我們到各個機關要資料,他們也不會給我們,因為他們也有相關法律規定,他們也不可能會給我們。譬如我現在去健保局要你的健保資料,衛福部也不可能會給我啊!
陳委員玉珍:那內政部會不會覺得在法律部分有無必要規定得再明確一點、限制得再清楚一點?讓人民比較心安啦!
徐部長國勇:現在這些法律其實是足夠了,有相關規定來發行數位身分證,如果對於自然人憑證存有疑慮,你可以不開通,那就解決了。
陳委員玉珍:還是要避免這些問題,這樣我們才能夠推行。
徐部長國勇:委員的意見我們會留意。
陳委員玉珍:數位身分證電子化想推行得好,還是需要解決人民的疑慮,這個很重要。
徐部長國勇:是!現在全世界已有128個國家在使用了,我想我們也會很注意,我們也是數位大國了。
陳委員玉珍:好,謝謝部長。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的關心。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9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身體康復了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好多了,謝謝委員關心!
黃委員世杰:我想我們先問個時事題,因為今天中午聽說您要跟唐鳳政務委員做直播?
徐部長國勇:是!
黃委員世杰:關於這個數位身分證的部分,大家都很關心,我之前也一直在委員會說明。剛剛問到的這些問題,例如數位足跡、後臺的資料管理與結合,這些其實都不是能由內政部單獨一個部會主管的,數位身分證也不是內政部一個單位的事情,這是行政院的重大政策,我們很樂見由唐鳳這位數位政委下來做整合跟溝通。我現在主要想知道的是,你們現在進行了跨部會的會議之後,因為我一直希望後面的專案報告,一定要跨部會來跟全國民眾作說明,你是否可以簡單說明,在直播之前稍微透露一點點,你們未來要進行的方向或進度?
徐部長國勇:有時候是這樣子,大家知道有直播了,當然我承認他有告訴我內容,我不能騙委員說不知道,但是如果我把唐鳳要講的內容都說完了,出去後直播就沒有吸引力了。
黃委員世杰:好,沒有關係。
徐部長國勇:這點要跟委員說抱歉。我們會將數位身分證整個的問題,包括資安及最近大家的這些疑慮,唐鳳比我專業太多、太多了,他會以專業的立場來向大家做相關說明跟回答,其實中午我比較類似是主持人,他比較像是來賓,由他來講這些相關資訊,讓大家來瞭解。
黃委員世杰:所以重點是在資安的部分,我還是要再拜託,其實剛剛提到的數位足跡,當然我們也知道資料不會傳回內政部。
徐部長國勇:是,絕對不會。
黃委員世杰:但問題不僅是這個問題,譬如大家可能最近有看到Facebook跟蘋果在打輿論戰,也是針對這個大數據的分析,他們要精準投放廣告,對不對?現在我們的數位身分證要做這樣的跨部會整合T-Road,將這些資料整合之後,後面的整個管理,他們所關心是後面這個問題,不是僅在內政部發卡端的資安而已。
徐部長國勇:委員提到的這個是重點。
黃委員世杰:我們希望不管是在直播的時候,或是後續在做專案報告,或是在跟社會做溝通的時候,能夠針對後臺部分做比較清楚的說明,我知道這不是內政部的業務。
徐部長國勇:兩點跟委員報告,第一點,內政部身分證的發行其實是相當單純,就是跟自然人憑證的結合……
黃委員世杰:對啊!所以不能叫你們砍啊!
徐部長國勇:我們卡片的資訊,其實比現在紙本身分證更好用、更少、更安全,資訊揭露的更少,譬如現在紙本身分證後面有爸爸、媽媽的名字、有太太的名字,以後數位身分證翻過來,太太的名字不會出現,爸爸、媽媽叫什麼名字也不會在上面顯露出來……
黃委員世杰:這些我們都知道。
徐部長國勇:第二點,剛剛委員提到再進一步的部分,我會跟唐鳳講說我們是不是來第二級……
黃委員世杰:OK。
徐部長國勇:不只現在一級,我們可以第二級啊!
黃委員世杰:對啊!因為難得政委都下來了,所以我們希望看到跨部會整合溝通,以及未來關於專責機關有沒有規劃後面T-Road的管理,具體的細節在資安上面的規劃,這是我們真正關心及需要知道的,我覺得這時候不是focus在這張卡本身而已,而是後端的管理。
徐部長國勇:委員,真正的重點就在這裡,我知道。
黃委員世杰:關於今天的主題,就是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2.0,這一些我們等一下在審法案的時候還會再審,我想先簡單地講一下,這幾天行政院也有報告,關於所謂紅單管理這個部分,我們要先釐清什麼叫紅單,所以我之前有稍微去看一下,其實我們現在是規定拿到建照前不能銷售預售屋的部分。
徐部長國勇:對。
黃委員世杰:拿到建照前不能銷售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是它的罰款還滿輕的,只有罰4萬元至20萬元而已……
徐部長國勇:的確是輕了一點。
黃委員世杰:所以相較於現在我們要進行的這些修法,如果有建商或代銷業者違規的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來研議加重其罰則,或是採按戶懲罰?
徐部長國勇:因為委員也是法律專家,所以你也知道,沒有取得建照之前,他是不能賣的,而他仍然賣的話,這一部分有沒有涉及詐欺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我們就會移送,那裡的罰責就重了,是20萬元至1,000萬元。當然也許構成要件比較嚴謹,是比較多的,但是在這種狀況之下,他是有可能會成立這一部分。
黃委員世杰:你剛剛有提到公平交易法,我本來也要講,是罰5萬元至2,500萬元,就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條文我覺得是我們要處理紅單的重點精神,現在雖然你們有一些規劃,但是草案還沒出來,但是我想提醒的是,因為我們有聽到說有可能用禁止轉讓或是揭露定型化契約等方式,但是這裡面真正我們要處理的是什麼?其實我們不是要處理正常的交易,我們要處理的是所謂的炒作、營造熱銷假象或者是把價格墊高、資訊不對稱、不透明這樣的情形,所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是怎麼規定的?為什麼可以處罰到2,500萬元這麼多?因為它說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這個事情就是剛剛我們講的,譬如還沒拿到建照就開始銷售,然後你騙他說你已經拿到建照……
徐部長國勇:這個就有問題。
黃委員世杰: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要件不一樣,它是說我有騙你的動作的時候,你可以用公平交易法,對不對?但是如果我現在就在賣,我也沒有告訴你我有或沒有建照,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甚至有時候明白跟他講「建照還沒有取得,你要不要買」,這些都有可能。
黃委員世杰:如果明白講就簡單,我們可以用公平交易法,但如果沒有明白講,或是像我們剛剛講的,他拿到建照之後,他可能用所謂的潛銷期,或者跟炒房團合作去做炒作的動作,其實他也是在提供虛偽不實的資訊給消費者……
徐部長國勇:的確是如此。
黃委員世杰:那內政部是不是有可能跟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是等等之類的加強這方面的查核?或是你們現在要對紅單做管制,用這個條文的精神去把其樣態抓出來,明定一些特別規定在我們的新法裡面?我想這個是一個比較可行的修法方向,而不是直接去限制交易自由,或是用其他行政管控或罰款的方式,我覺得這個重點不在罰款,而是在於強制他不能用虛偽不實的資訊來欺騙消費者,對不對?我的意思是說這個部分如果你們現在已經有成熟的案子,你們儘快來提出,如果沒有的話也請你們加緊研議。
徐部長國勇:我們在處理這些樣態的分析資料,到時候也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
黃委員世杰:OK。
徐部長國勇:感謝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審慎地把這些處理好。
黃委員世杰:好,謝謝。
徐部長國勇:感謝委員,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專委快點,跟主席抗議,我的時間已經跳了7秒,這個一定要跟你計較,因為時間變成7分鐘。部長,今天我們要審議的三個主要法案,不管是平均地權條例,還是地政士法,還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就是我們俗稱的實價登錄三法,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是,從12月7日中央銀行楊金龍總裁開了臨時記者會以來,幾乎每個部會都動了起來,甚至我們的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講房價不合理的漲跌要拿出必要的手段來遏止,他也講得很清楚,房屋不能當一般的商品來炒作,政府要拿出相對的手段來遏止炒房。那我要請教部長,行政院長做了這樣的宣示,目前在內政部可以用的政策工具裡,包括今天的法案,你認為哪一個方式是最有效的?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就像雞尾酒療法,很多的作法混合起來的話,可能會有相乘效果,所以我們不能講說單一一定會怎麼樣,但是這個雞尾酒療法應該才會是真正最有效的,所以每個部會包括財政部、金管會、中央銀行以及內政部,我們大家都一起來把這個事情處理好,就像雞尾酒療法,應該這樣才會更有效。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覺得你講得非常清楚,這個其實不是只有內政部的事務,以我個人來看,其實炒房最重要的就是你要能夠強力的遏止它,可是就像剛剛所提的實價登錄或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好像都沒有比我們查他稅來得重要。
徐部長國勇:有關紅單的部分,因為他轉讓紅單不是真的要買房子,顯然買紅單、轉讓紅單就是在炒作,就是要賺那個差價嘛!其實財政部也有說就這一部分,他們會往稅及金流方面去做相關的查核,財政部也有相關的宣示,事實上據我們的了解,他們也在做了。
賴委員惠員:可是他們是宣示。我在這裡請教你,有關囤屋的部分,我們如果來加個囤屋稅,你認為怎麼樣?
徐部長國勇:其實是這樣子,囤屋稅當然大家討論相當多,這一部分當然就要財政部來做相關的規劃,因為稅的部分當然都是在財政部,那我們大家都一起來,就像剛剛跟委員報告的,我們採取雞尾酒療法,這其實也是雞尾酒療法的一部分,如果我們這些藥都放進去了,發現這個藥再加上去會更好,或者是他的病很嚴重,再加上這個藥會更好,當然就會來處理。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跟你說,雞尾酒療法一開始的時候要吃得多一點,到後面逐漸下來的時候量才變少,所以我在這裡想請教賦稅署的專門委員,是不是可以代為回答一下?財政部部長允諾說在這一、兩年當中,如果房屋稅率調整的方案一直都不下來的話,除了我們的囤屋稅以外,我們還希望修法推動私法人購買住宅的核准制度,你認為這樣有沒有效?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洪專門委員說明。
洪專門委員嘉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今天沒有被授權來回答這個問題……
徐部長國勇:我來幫忙她回答,好不好?
賴委員惠員:是。
徐部長國勇:其實您提的這一些統統是會有效的,不是沒效,但是在什麼樣的程度、在怎麼樣的狀況之下,我們再加上這一些,譬如剛才委員提到囤房稅,事實上財政部也有考慮,並不是沒有,限制私法人這部分,如果炒作極其嚴重,而且我們現在開始在做一些統計,如果發現私法人是以炒作住宅,因為照理講,私法人除了員工宿舍是必須要的以外,若是買那麼多住宅顯然不合乎它公司設立或者這些法人設立的目的,因為一般來講,法人有兩種,分為營利或非營利,非營利也就是公益,所以這部分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再跟財政部相關單位來限制他們這部分的買賣,這部分也可以考慮。
賴委員惠員:所有的打房,其實內政部是在最後端的,在前端的時候,財政部可不可能查稅呢?這個查稅其實是大家最擔心的。
徐部長國勇:他們好像已經在查了。
賴委員惠員:他們查得是不痛不癢的,部長去查紅單時,如果把國稅局一起帶著,效果是不是更好?
徐部長國勇:我跟委員報告,其實紅單轉讓這一部分已經在查了。
賴委員惠員:對,已經在查了,那麼稅是不是也一樣要查?
徐部長國勇:它就是往這部分去查,包括金流跟稅都有查。
賴委員惠員:好,地方政府是不是帶著消保官一起去查的?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有關這部分,我們會瞭解是因為我們查到,這是由我們提供一些相關的資訊跟資料給財政部國稅局,所以我們在這部分有合作。
賴委員惠員:我們一直在講紅單轉讓的罰責太輕了,所以我們要加重。
徐部長國勇:對,如果今天修改法律把它改為按戶,一間、一間,那就不同了。
賴委員惠員:部長,有錢的還是更有錢,就算是一間、一間,其實他也沒有差別,他賺到的太多了,一戶他可以賺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是上億元,你怎麼查?反正扣個15萬、75萬元……
徐部長國勇:我們可以按次處罰,按次就不是只罰一次,可以罰三次、四次、五次,可以按次處罰。
賴委員惠員:可是游資這麼多,你認為這樣的方式還是有效嗎?
徐部長國勇:所以中央銀行為什麼會出手,包括貸款的成數等等,這一些都會做相關的規範,包括餘屋貸款等等,我想其實也就是在管制這一部分。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們換另外一個方式,如果這個房子是自住,可不可能讓它免稅?有沒有機會?
徐部長國勇:關於能不能免稅,這個問題已經超出內政部的domain,這是財政的範疇。
賴委員惠員:所以我想請財政部回答我,是不是可能讓自住的自住人持有,而他可以免稅呢?
徐部長國勇:這是重大政策,事務官可能比較難回答,這要部長才有辦法回答。
賴委員惠員:是啊!所以今天來的層級不是……
徐部長國勇:我向委員報告,我直接幫他回答,原意就是因為這是重大政策,這要財政部長才有辦法回答,否則就要政務次長,要事務官回答這個問題,他不會回答。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們會不會朝著這樣的面向進行?
徐部長國勇: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但是當然也牽涉到國家的稅金以及公平性等等,因為有房子的人相對於沒有房子的人就是比較有錢,所以課一些稅也是應該的。
賴委員惠員:沒有錯。
徐部長國勇:這牽扯到整個政策,這就要去考慮。
賴委員惠員:是不是可以雙管齊下?有錢的人,我們應該把稅提升,我們不希望他逃漏稅,而沒有錢的人,其實他一輩子只需要一棟房屋……
徐部長國勇:是的,因為一間房子就夠住了。
賴委員惠員:對啊!有沒有可能讓他免稅?
徐部長國勇:這要和財政部商量,不是我內政部可以決定的事情,因為牽涉到稅就不是我的domain了。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們希望朝著居住正義這個面向努力,讓大家有感,讓大家認為民進黨政府其實是關心居住正義的,謝謝。
徐部長國勇:當然,一定!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10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徐部長前陣子身體微恙,所以讓部長休息一下。我想請教花次長,我們這次要修正實價登錄2.0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整個資訊更加透明、更真實,讓整個市場機制更加完善,所以待會兒還是要跟次長討論實價登錄2.0。在此之前,請次長看一些資料,108年Q4,我們全國不動產買賣可說是創了新高,108年第四季我們有高達9萬2,000件的案件,比照過去105年開始到現在,這確實是一個很高的成交案件數。今年1月到8月房屋移轉的棟數也高達20萬棟,比去年多了2.5%。尤其是住宅貸款的餘額高達7.73兆元,還有建築貸款也高達2.29兆元,也創了歷史新高。
所以我想請教次長,在疫情期間這種現象是正常的嗎?相較於其他國家,其他的國家有沒有這種狀況?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就量的部分或餘額的部分,其實都還在相對健康的體質下,預估今年全年全國不動產買賣移轉的登記件數應該會在31萬棟到32萬棟之間,實質上就長期而言,這還是一個相對合理的狀況。
羅委員美玲:所以量看起來是正常的?
花次長敬群:量看起來是正常的。
羅委員美玲:可是我們發現桃園跟新竹以南的房價不斷升高,所以這正常嗎?
花次長敬群:確實這裡面就存在可能不正常的一些成分。
羅委員美玲:例如炒房這個部分?所以內政部這時候就要出手,趕快修訂實價2.0,看看能不能抑制這個房價。內政部是看到這個現象嗎?
花次長敬群:實價登錄……
羅委員美玲:我們的量其實還算是正常的,但是房價卻是不斷地在攀升。
花次長敬群:對,大概桃園、臺中、臺南最近這一年的房價確實漲幅是相對比較高一些。
羅委員美玲:所以內政部就想要積極超前部署來抑制房價,可是本席卻發現內政部這邊是很積極,很怕房價不斷地攀升,所以要採取一些動作,可是我發現央行、財政部,到目前為止,還是採比較觀望的態度。
花次長敬群:應該沒有。
羅委員美玲:像抑制房價應該不能只靠內政部。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現在各部會確實都出手了,而且央行在選擇性信用管制,其實這次出手,相對的精準度跟力道是還滿不錯的,大概各界也都予以高度肯定。
羅委員美玲:就我所看到的報導,像現在央行表示如果銀行的房貸成數超過九成,那就要來關切及勸導,他們覺得到目前為止,應該也還好;央行說逾放比到目前為止也只有0.14%,所以他們覺得這應該還算控制得很好。所以讓我覺得央行好像對這部分還在觀望當中,而財政部好像也是一樣。我所看到的資訊是來自於報導,我想報導應該也有它的真實性,到目前為止,財政部也覺得好像還沒有真正出現市場過熱的現象。
花次長敬群:其實這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從房貸市場體質的角度來看,譬如現在不動產貸款的違約,大概0.14%,其實是非常低的,所以純粹以銀行在不動產放款的現階段來看,但是我們會看到放款餘額高升,有些部分開始漲價,甚至我們擔心的是,有一些不需要急著買房,但是因為擔心房價上漲,而跳進房市提早買房的,如果貸款成數又高,可能擔心會有潛在一點點隱憂,也不一定會那麼嚴重,它有點類似多年前次貸風暴前期的那種隱憂,當然它只是一個隱憂,不是一定會發生,所以就金融體系底下,當然我們要先做預防,其實最重要的是,我們希望現階段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是相對穩定,而不要被某些人去操縱、去做一些無謂的上漲,製造更多的泡沫,這才是現階段政府出手提出健全房市方案的一個主要原因。
羅委員美玲:OK!那麼我都瞭解各部會在這方面的努力。
再下來,我們來看看我們目前的這個作法跟其他國家有沒有不一樣的地方,其實我覺得就算是我們修了法,我們各個方面還是滿寬鬆的,就像是罰款,其實之前就有委員在討論,我們修正這個罰鍰,包括登錄不實等等,罰鍰都加重到15萬元到75萬元,其實對投資客來講是不痛不癢的,他可能轉手就是賺兩百、三百萬元的差價,而像其他的國家,譬如我看過英國、德國,他們在罰責方面訂得非常嚴格,甚至有刑罰,但我國卻沒有。在英國,如果登錄不實的話,刑罰是高達十年以上徒刑、罰鍰則是無上限;而德國也是,它制訂所謂的指導價格,如果高於指導價格多少的話,就有所謂的刑罰跟罰鍰。相對臺灣來講,就算是修正之後,我們還是覺得它過於寬鬆。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這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處罰、一部分是錯誤資訊的那些個案,其實我們不會對外揭露,所以也不至於造成製造假資訊的實質效果,反而我們還要處罰,而且這個處罰……
羅委員美玲:對,我肯定啦!但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處罰,我並不是說你不用處罰,只是我們的罰鍰跟其他國家相比,我們算是比較輕的。像香港,說實在的,我們覺得實價登錄是不是真的能夠抑制房價,像香港的資訊透露到怎麼樣,連業主的資訊都透露出來,包括歷次轉手的資料全部都有,可是我們卻發現香港的房價真的非常驚人,一坪可以高達一百、兩百萬元,所以香港人的痛苦指數,很多是來自於房價,所以他們有很多的棺材房,意即廣東話所稱的「劏房」,就是很畸形的一種房型出現,所以香港都已經揭露到這個程度了,還是沒有辦法抑制房價高漲,甚至租金也都是亞洲最高,這部分臺灣都應該要引以為鑑。
花次長敬群:瞭解,其實實價登錄真實的意義就是資訊透明,它未必是要來抑制房價,那是不一樣的功能,我們目的就是資訊透明,讓市場健全。
羅委員美玲:對,我當然瞭解是資訊透明,但你要說完全沒有關聯是不可能嘛!我們還是希望讓年輕人有房、能夠抑制房價,這部分很重要,而非只是資訊透明這個部分而已,我看到香港的這個現象,也希望內政部考量看看,實價登錄是不是真的能夠讓年輕人都有房,謝謝。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希望您身體都很健康,跟我們一起打拚!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葉委員毓蘭:部長,針對本次會議排審,包括主席以及幾位同仁都提出人團法的修法草案,這是為了配合政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治團體轉型,請教部長在56個政治團體中有10個轉型成為政黨,目前還沒有完成清算程序的有幾個?
徐部長國勇:我今天沒有帶資料過來,但是現在還在打官司、還沒有轉型的政治團體,就是婦聯會,這個資料我再提供給委員。
葉委員毓蘭:是,我們知道現在婦聯會還在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內政部廢止立案行政處分。
徐部長國勇:假處分已經停止了,但現在還在訴訟中。
葉委員毓蘭:是,還在訴訟中,這個時候修法拿掉人團法政治團體的規定,請問這要怎麼樣去運作、清算?然後這些政治團體目前還是合法存在,立法院就刪掉政治團體的規定,這樣會不會有違憲的疑慮?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是依法來辦理,我們要求政治團體依法轉型,這是法律規定,意即大院通過的法律。
葉委員毓蘭:它也提出行政救濟。
徐部長國勇:訴訟是它的權利。
葉委員毓蘭:是,它還在訴訟之中,至少還是一個pending、一個未定的狀況。
徐部長國勇:我們當然尊重大院法案的審議,我們就依法來辦理。
葉委員毓蘭:政黨法第四十三條只有56個政治團體受到管制,所以我們看到這樣的立法,因為您是法律人,您覺得這樣有沒有個案性立法、立法干預行政過問個案的問題?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依法行政就有兩大支柱,一是法律優先,另外一個就是法律保留,這是我們依法行政的兩大支柱。那法律已經有了、大院通過了,我們當然就要依法行政。
葉委員毓蘭:因為它原來的訴訟還在進行當中……
徐部長國勇:另外,法律保留是關於權利義務等等,所以有關婦聯會的部分,最主要是黨產會在處理,其實最重要就是財產的問題。
葉委員毓蘭:如果這樣講起來,現在修法版本不就是針對婦聯會而來,只是因為他們不服從內政部處分、不願意轉型為政治團體,這樣針對性不是太高了嗎?我記得包括今天的主席,他也常常告訴我,不可以有針對性個案,你們現在是針對個案來立法,假借立法來褫奪個案的權利,這樣不會落人口舌嗎?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我個人認為這個都是通案,因為當時所有的政治團體都必須轉為政黨,這是所有都一視同仁,並不是針對一個嘛!
葉委員毓蘭:所有都一視同仁也只不過是56個,56個都已經轉型了。
徐部長國勇: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是所有的政治團體統統要轉型,也就是政治團體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這就是通案。
葉委員毓蘭:就算政治團隊一定要改制才能夠公開透明,為什麼不能夠讓人民,就像總統說的,多一個選擇,我們可以選擇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或者是重組之後的財團法人,為什麼一定要逼人家成立政黨?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是法律規定嘛!
葉委員毓蘭:這樣難道沒有侵犯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這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內政部必須依法來執行,我認為這是通案……
葉委員毓蘭:部長,你開口閉口都是依法,但是你這樣講就是沒有注意到廢止婦聯會的立案,你剛剛也提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已經裁定停止執行,法院也說執行處分會侵害到婦聯會會員的結社自由。
徐部長國勇:主訴訟還在進行中,我們還是根據大院通過的法律來處理,並不是我們自己裁量。
葉委員毓蘭:因為你馬上就講本部敬表同意,現在看起來行政、立法是一個丟球、一個接球已經做好準備,但是萬一本案判決出來,內政部會不會尊重司法?
徐部長國勇:我們當然是尊重司法。
葉委員毓蘭:你們會尊重啊?
徐部長國勇:我當然尊重司法,因為最後當然法院判決是每一個機關都要遵守,這是一定的!讓我解釋一下,我們為什麼敬表同意,因為這是一個通案,現在所有的政治團體都要轉變,它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葉委員毓蘭:目前我們看到只有適用少數個案……
徐部長國勇:委員提出來,我們當然都敬表同意,事實上它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當時立法的意旨就是這個意思。
葉委員毓蘭:對,其實在北高行跟最高行的裁定中,有一個論述是因為人團法還留有政治團體的相關規定,政黨法只是替代政黨規定的部分,所以政治團體仍然享有法律保障的結社自由。
徐部長國勇:因為立法院將政治團體轉型成為政黨或廢止其立案,它的目的就是要讓政治團體走向歷史,這就是當時的立法理由。
葉委員毓蘭:說實在話,現在執政黨立委的提案跟內政部敬表同意,會不會給外界一種就是故意要跟法院唱反調,這是尊重司法的……
徐部長國勇:我們是依法行政,就是我講的,法律優先跟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的兩大支柱。
葉委員毓蘭:我還是希望內政部千萬不要幫政府惹下一個違憲的罵名,因為根據本席的瞭解,世界各國憲法把政治團體跟政黨並列的占絕大多數,並沒有所謂的政治團體一定要走向歷史,我們臺灣真的是獨步全球,內政部對世界各國人民團體的制度真的有深入瞭解跟研究嗎?
徐部長國勇:因為當時立政黨法將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或廢止其立案,它整個立法理由跟目的,其實當時的立法意旨,就是有這個,所以顯然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政治團體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葉委員毓蘭:你們不可以「橫柴入灶」,總統開口閉口說,我們要跟國際接軌。我也去做了研究,事實上絕大多數都有政治團體的存在,當初政黨法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無論是當時內政部的規劃或賴瑞隆委員的版本,都是要制定社會團體法做整體的管理。現在社會團體法這一屆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單獨刪除政黨法裡面政治團體的規定,這樣是不是不合適?
徐部長國勇:其實社團法在上一屆就只差一個條文,當時黃昭順委員有一點意見,那時候沒有協商成功,所以才屆期不連續。事實上社會團體法已經在行政院了,很快就會送到大院來審議,社團法其實也有在處理。
葉委員毓蘭:是,我們何不等社團法一起送進來之後?還有,是不是等到婦聯會呢?我說你們真的是在追殺這些老弱婦孺,說實在的,會在中華民國留下一個罵名!
不好意思,我本來還有一些今天地政三法的問題要請教花次,不好意思今天花次就休息,一切都拜託了,謝謝!
徐部長國勇:委員有什麼意見,我們一樣會跟委員報告。
葉委員毓蘭:謝謝。
徐部長國勇:謝謝。
主席(湯委員蕙禎代):請沈委員發惠發言,時間7分鐘。
沈委員發惠:(10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時間只有7分鐘,我本來要就平均地權條例詢答,沒想到正好排在葉毓蘭委員後面,剛剛葉委員有這麼多指教,我好像必須要做個說明。
我認為政黨法通過是我國法制的一大進步,就人民團體組織法來講,它就是歸規範人民團體的組織,性質比較特別的就是職業團體,它跟一般的社團不同,因為職業團體有一些公權力存在裡面,所以職業團體跟一般的社會團體不一樣,大概是這樣的區分。過去因為是動員戡亂時期──葉委員你要走了?我是講給你聽的耶!先期的修法被葉委員這樣認知,讓我覺得很驚訝,其實完全不針對個案……
葉委員毓蘭:現在只剩個案!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這一切的爭議,過去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的時候,為什麼特別會有一個政治團體?它是職業團體,我剛剛講職業團體性質的特別,再來就是一般的社團,但是一般社團,為什麼它又多一個政治團體?為什麼有一個經濟團體?為什麼有一個娛樂團體、唱歌團體?每個團體都給它特別設置嗎?沒有!為什麼?那時候為什麼設置一個政治團體?就是因為戒嚴時期,這個國家體制在那時候還不承認政黨的存在,所以他用政治團體來規範,其實這種政黨的形式,它用一般社團的規定在法制上是行不通,所以很特別的一個立法例,在人民團體組織法裡面,除了職業團體的區分以外,它把社團另外專門弄一個團體叫做政治團體,所以他們沒有歌唱團體,也沒有經濟團體,沒有跳舞團體,只有政治團體,為什麼?因為那時候就是不願意訂立政黨法,所以用政治團體把它特別化,弄個專章來規範,其實是在規範政黨,這樣子的法制當然對政黨的規範不會健全,所以我們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政黨法就按照現在民主國家很多方式,把政黨的法制地位法制化,做政黨的特別規範。並且在107年立法的時候,那時候就已經在法律裡面明定兩年時間,這個政治團體要嘛就轉型為政黨,要嘛它就變成是一般的社會團體,就是這樣子,變得很單純。
其實兩年時間到了之後,還再給四個月的寬限期,也過了,現在已經三年了。剛剛葉委員所提到的個案,我想如果個案的訴訟可以影響到立法的進程,未來可能所有的立法,它會造成所有的法院爭訟不止,因為只要已經完成立法,而且它期限又到了,我有意見,我就提出訴訟,然後就說這個訴訟存在,所以你要修改變更這個相關的法制,就說這個是針對個案的干涉,這樣好像是本末倒置。
葉委員毓蘭:內政部給我們完整的資料……
沈委員發惠:我個人還是希望葉委員能夠予以支持,因為它畢竟是個法制化的過程。好,謝謝葉委員。
我剩下一分鐘的時間來談實價登錄。徐部長,時間有限,其實委員會現在只剩下兩個禮拜的時間,因為之前院會空轉,一直沒有辦法付委,今天把這個年輕人一直期待的實價登錄相關的法令排到委員會審查,希望今天能夠通過。我聽到各黨的討論過程裡面,其實大家對於目前這個三法都有高度的共識,其實共識度很高的,我希望今天能夠順利通過。但重點是通過之後,我們希望能夠達到什麼樣的預期成效?剛剛部長講說,這是雞尾酒療法,沒有一帖藥下去就有成效……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一帖藥下去要百分之百有成效比較困難。
沈委員發惠:大概只有白虎湯才有,喝下去不是活就是死了。
徐部長國勇:現在白虎湯難找。
沈委員發惠:是,但是我們修法還是要預期一些成效,因為我的時間只剩最後延長的兩分鐘,我們用兩個指標來看,一個是住宅價格的指數,另外一個是房價所得比及購屋負擔。
住宅價格指數,我這邊有一個表,我們可以看到108年第二季之後,住宅價格指數整個飆升,從107年一直到108年第二季它才101,結果108年第二季到現在,已經到105.39,這就回應剛剛其他政黨在提案說明時,指責我們民進黨在實價登錄法案時,我們是打假球,但事實上我們從住宅價格指數就可以看得很清楚,我們不是要打房地產這個產業,我們是要打炒作,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對。
沈委員發惠:我們是要打不當炒作、不當的手段,在市場機制裡面用不當的手段去炒作,這才是我們主要目標。
徐部長國勇:是,沒錯!
沈委員發惠:為什麼兩年前我們會有所猶豫?那時候我們為什麼不直接採取地政三法統統修正,因為那時候有些疑慮。為什麼今天我們要修法?就是我今天給大家看的這個表,住宅價格指數在108年第二季之後是這樣子飆升,這個飆升的過程必然有市場上不當的炒作因素,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對,委員剛剛已經把問題點出來了,事實上我們在上一屆不能說三法沒有進度,其實進度也是不錯的,至少把這種公平性先建立起來,其實每跨出一步都是一種進步!
沈委員發惠:對。因為時間關係,剛剛有委員發言提到稽查的部分,即使今天的修法不過,我們如何強化現行的稽查機制及相關法令?目前有一些法令沒有罰則,線上不實資訊揭露等等,有一些法規沒有罰則……
徐部長國勇:現在是這樣子,要先限期改善,然後才處罰,這個限期改善就是讓它有「抽退」的空間。
沈委員發惠:其實以代銷公司目前的炒作手法,我們法令上面都有原則上規定,但是都沒有罰則,這部分也要進行檢討。
徐部長國勇:對,這也是我們這一次檢討整個修法的重點之一。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剩下的部分,等一下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發言時間為7分鐘。
王委員美惠:(10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看到你可以在這裡接受質詢,你的身體應該是「だいじょうぶ」,很讚,沒有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だいじょうぶ」,謝謝委員關心。
王委員美惠:很平安。本席先和你探討一件事,今天中午你和唐鳳要開一個記者會。
徐部長國勇:是直播,不是記者會。
王委員美惠:現在直播比記者會還重要,因為直播的時候,只要你想看,在任何地方都能看到。
徐部長國勇:對,事後還可以再看一次,可以重複看好幾次。
王委員美惠:可以一再地觀看。本席在這裡要和你探討的是數位身分證,本席和院長在探討的時候,院長說你們討論的結果是在新竹先試用辦理,如果你們要在新竹試用辦理,請問你今天的直播是講給新竹的百姓聽,還是講給全臺灣的人聽?
徐部長國勇:全部包括在內。因為新竹有很多科技城,那些人很瞭解,他們很清楚,所以我也有遇到很多工程師告訴我,全世界有128個國家在使用,我們現在用的健保卡也是晶片,我們在用的信用卡也是晶片,他們說這個應該可以做。
王委員美惠:不用怕。
徐部長國勇:不是說不用怕,不能只說一句不用怕,這樣講就太簡化了,但我們會聽取大家的意見,看哪裡應該要加強,所以我們有賞金獵人等等,如果賞金獵人說這個有問題,我們的實施日期不一定是7月嘛!蘇貞昌院長那天有說……
王委員美惠:他說要做到最齊全的時候,才會全國都實行。
徐部長國勇:是,行政院對這個安全性很重視。
王委員美惠:請教部長,你知不知道唐鳳有說過,百姓如果有疑慮,覺得擔憂,可以在換發身分證之後把條碼貼起來?
徐部長國勇:他說的是這樣,第一,你自己如果認為有問題、有疑慮,你的自然人憑證可以不開通,實際上現在的自然人憑證應該有七百多萬張。第二,那個晶片可以貼起來。
王委員美惠:部長,因為今天的發言時間有縮短,有很多需要……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委員有什麼問題,我們都可以再溝通。
王委員美惠:因為我覺得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說法,我們要把它規劃得很安全,不是百姓覺得擔憂就拿一個膠帶貼起來,這樣是讓百姓去承擔責任。
徐部長國勇:不是、不是,委員,不是這樣子,這是給他選擇啦!要用這個角度來看。你說這是不負責任,我認為不是這樣,這是給他一個選擇,就像有人說我不要開車我要騎機車,有人說我要騎機車不要開車,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以前李敖委員說他不坐飛機,你不能說飛機不安全啊!不能這麼說。
王委員美惠:部長,就像你說的,國家越來越進步,我們要把它做好,不是做得讓百姓有煩惱。
徐部長國勇:當然,為什麼我說現在的自然人憑證有七百多萬張?就是有人不用嘛!人民有選擇的權利,應該是說讓他選擇,並不是我們不負責任,用這個角度來看可能比較健康。
王委員美惠:你應該給他選擇才對,而不是說他如果會覺得煩惱、擔憂的話,用一個膠帶……
徐部長國勇:不是,他就是要紙本嘛!因為他要紙本,所以他要選擇,用膠帶貼起來就等於形同紙本。
王委員美惠:我覺得用這樣的方式解決,不是中央政府應該要做的。
徐部長國勇:沒有,這是給人民另外一個選擇,他選擇這個,至少比現在的紙本身分證更好、更安全啊!至少比現在的紙本更安全,這樣不是更進步嗎?
王委員美惠:部長,我們可以做得更好,讓百姓可以信任嘛!
徐部長國勇:當我們做出來會比紙本更安全的時候,這就是一個進步啊!
王委員美惠:我當然知道會更好,如果沒有更好,我們花這些錢要幹什麼?
徐部長國勇:對嘛!
王委員美惠:但是在我們有疑慮,有煩惱、擔憂的時候,要怎麼樣去處理?
徐部長國勇:其實現在的紙本比晶片身分證的資訊揭露更多、更危險,所以要換發晶片身分證,你如果要貼起來也比紙本更好。
王委員美惠:當然啊!就是更好才要換。
徐部長國勇:是,所以我們要換發就是這個原因。
王委員美惠:我的意思是說,對於大家的疑慮,不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徐部長國勇:沒有,這是一個選擇。
王委員美惠:應該用更好的方式。
徐部長國勇:這是一個選擇啦!
王委員美惠:部長,在實價登錄的部分,有提到紅單的事情。
徐部長國勇:對。
王委員美惠:對於這樣的買賣,本席也有提議,是不是買的人也要去申報?你們是認為賣的人比較瞭解,代售的人也比較瞭解,但本席覺得雙方都來登錄應該會更好。百姓最煩惱的是這個紅單的問題到底到什麼程度?就本席的瞭解,你們去稽查兩次的結果,違法的案件越來越多。
徐部長國勇:其實我們這兩次不定期、無預警稽查了44案,對建商敢銷售紅單產生相當大的嚇阻效用,確實有嚇阻效用。
王委員美惠:第一次是在6個縣市稽查23案,其中有14案違法。第二次是在7個縣市稽查21案,其中有17案違法。我覺得在第一次開始稽查的時候,中央有注意到這些問題,他們應該會怕,結果不是,第二次的違法案件比第一次更多。
徐部長國勇:我們就是知道在賣的很多,為什麼會針對這44案,就是我們已經聽到風聲,有人來檢舉,所以我們知道,其實有一些是沒有違法的,要這樣想。
王委員美惠:我為什麼會提到這個?紅單的問題非常的嚴重,比嘉義市在排蛋捲還要嚴重。
徐部長國勇:不好意思,什麼是……
王委員美惠:嘉義市排蛋捲,拿椅子去「福義軒」排蛋捲,1包蛋捲一百、兩百元,大家拿著椅子去排隊,一間房子兩千、三千萬元或一千、兩千萬元,一樣在排隊,部長,這樣嚴不嚴重?炒作之後,嚴不嚴重?
徐部長國勇:所以財政部要從金流去查稅的原因也是在此。至於拿椅子排隊買一百、兩百元的蛋捲,那個是辛苦錢,我們不會去查,那個是辛苦錢。
王委員美惠:部長,你可能沒聽懂,我的意思是說,拿椅子去排蛋捲的人,很多都是在代購啦!更何況在賣房子的時候,大家拿椅子去排隊代購,我的意思是這樣。
徐部長國勇:對,我知道。
王委員美惠:不是叫你去查,可憐哦!如果政府去查一百、兩百元的蛋捲,那就「僥倖加失德」了!
徐部長國勇:不可能、不可能。
王委員美惠:我的意思是說,很多人是代購去排紅單。
徐部長國勇:對啦!因為商品的性質不同,蛋捲和房子差太多了,不能比。
王委員美惠:就是因為差太多了,為什麼有人要排隊買房子?
徐部長國勇:所以這個就是炒作,那蛋捲不會炒作。
王委員美惠:對。
徐部長國勇:蛋捲是大家要吃的,而且有保存期限,3天、5天就過期了。
王委員美惠:部長,我的時間到了,我現在是在告訴你,買一間房子要排隊,這樣子炒作嚴不嚴重?年輕人要買一間房子要排隊,問題嚴不嚴重?我的意思是這樣。排隊買蛋捲花不了多少錢,買一間房子要排隊才嚴重。以上。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我們要處理,謝謝委員。
主席(沈委員發惠):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你要和唐鳳政委直播。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是,在中午。
管委員碧玲:本席必須重申,我對數位身分證仍有疑慮,我還是希望政府緩議。我舉一個例子好了,我們常常講愛沙尼亞,愛沙尼亞在數位身分證相關產業的能力不是我們能夠比的,它的數位系統有一個資安反投射鏡,如果政府任何人存取了每一個人的資料,它會馬上回傳給當事人,讓他知道他的資料被政府某一個人存取。還有就是產業自主鏈的問題,資安產業在臺灣還沒有自主鏈,即產業自主鏈沒有形成、我們的資安產業還很弱,可是資安產業在愛沙尼亞就如同台積電在臺灣那麼強,所以有時候我們政府機關拿愛沙尼亞為例,連學術界的李教授也特別列出十大理由說不能類比。
本席今天要談的是另外一回事,與我們的產業自主鏈有關,當我們整體的資安產業自主鏈沒有成熟的時候,整個系統未來的維運,甚至於是它的設置,一定會用到國外的軟體,或者是國外的公司要來負擔某一種角色。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在2012年修正了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你看第二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特別開了一條路給他們在自由貿易港區的產品可以免營業所得稅和免所得稅,當時大概整個立法院就是我一個人反對,主要是為了國安,因為高雄港是國家很重要的國安場域。當時的倫敦金屬交易中心的遞交港要設在這裡,我們特別修法讓它免營業稅,結果後來的發展證明這真的是一個國安的問題,為什麼?因為在2000年的時候,香港的證交所合併成為香港交易所以後,它去買倫敦這個非鐵金屬交易所,什麼時候去買呢?就在我們修法的那一個月,倫敦非鐵金屬交易所就被香港交易所買走了,而這個香港交易所到2019年還想要去買倫敦交易所,那當時本席在質詢毛治國部長的時候,毛部長說我們引進這個東西是期待它未來發展成為期貨中心,你想想看,香港交易所去買倫敦非鐵金屬交易所,然後還想要去買倫敦交易所,被它整個大計畫包在裡面,甚至於我們還期待成為期貨中心的一環。
好,今天中國和香港交易所的關係是什麼?2019年當他們要去買倫敦交易所的時候,倫敦交易所董事會最後拒絕出賣,差一點賣掉,最後不賣的理由是「董事會結構受政府控制」,所以大家要知道,2012年在毛治國和江宜樺主政的時代,把高雄港畫了一塊,變成這家中國公司的免稅租界,我們那時候怎麼會想到香港與中國此時此刻的變化?當時的港資和陸資被不一樣對待,但是現在它有擁有權,所以中國在全世界併購公司,如果那個公司在臺灣沒有營業所,我們要查它是不是中資其實是很難的。當一個產業在臺灣的產業自主鏈還沒有成熟,然後你要做的又是深深關係到我們全民的資安產業的時候,如果我們相關軟體的維修公司或是該軟體的公司有一天被中國買走了,那我們將會很難控制,我只是藉這個機會讓部長知道一下,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會把這個意見帶回去。
管委員碧玲:用這個大架構去看待數位身分證的問題,請部長先休息,接下來要請教花次長。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
管委員碧玲:我們實施實價登錄9年,本席認為是有成果的,這些成果監察院也沒有意見,你看這十大成果,資訊的公開讓我們不動產的透明度被世界肯定,根據仲量聯行全球的統計,2018年我們是列世界第26名,屬於透明市場組,也是亞太地區的第6名,甚至都超越韓國了。這9年來,我們已經建立可查案達306萬件,如果今天的修法未來三讀公告以後,這306萬件也會全部揭露門牌,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是。
管委員碧玲:民眾查核的比例逐年增加,現在是到了10%,那麼裁罰也算是認真,從簡報上可以看到整個裁罰的統計。我們今天實價登錄增加了很多的罰則和樣態,基本上這次在立法院應該會通過,不過前面的部分是顯示過去的實價登錄,而現在我們漸進地弄了所謂的實價登錄2.0,但並不表示過去是打假球。
花次長敬群:當然。
管委員碧玲:事實上我們也看到了資訊公開的透明度已經是全世界第26名,但是這一、兩年房價還是炒高,所以還是本席上一次質詢你的,我認為金融手段和租稅手段是關鍵,實價登錄是配套,因為光是實價登錄,它就是用實價登錄的資料讓你知道價格降不下去,所以重點還是在金融和租稅的手段,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它能夠做得更透明。但這其中有一塊是漏掉的,就是包租代管業者,為什麼?因為我們只有修仲介條例,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管委員碧玲:包租產業就是租賃產業,最近可以說是百花齊放,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今天卻沒有修,本席認為租賃市場的實價登錄也非常重要,我們現在只修了對房仲業實價登錄的要求,我們沒有修房仲業以外其他租賃行動的實價登錄,這個部分應該要補足,但是這一次沒辦法修。
花次長敬群:基本上我們還是會要求包租代管的案件要申報,其實都有申報,只是現階段沒有納入與實價登錄做接軌,後續我們可以再來討論怎麼樣把租賃的資訊透明化。
管委員碧玲:這個部分也很重要,租賃很重要。
花次長敬群:是。
管委員碧玲:你知道我們常常看到一整條街可能有很多50年老店、100年老店,最後都變成什麼?變成財團的連鎖店,為什麼?就是租金增加讓它無以為繼啊!可是財團可以截長補短,比方說在百貨公司賺的錢可以去補在別家商店損失的錢,所以財團可以用很高的租金把傳統產業趕走,然後來這裡開它的連鎖店,而且你知道很多不同產品的連鎖店擺在一起,其實背後都是同一個財團,當你不管制租金的時候,就是坐令臺灣的租賃市場真的是讓人民租不起房子。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我們會處理。
管委員碧玲:居家的租賃更是如此,我要居家租賃的時候,當租金是雙薪家庭中一個人全部的薪水,你叫我怎麼養孩子?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現階段應該還不至於,當然剛才委員提到的住宅和商用不動產的租金,背後還是可以有不同的處理。
管委員碧玲:一間在臺北的套房租金要1萬8,000元,還有的套房是2萬8,000元,所以租賃市場的實價登錄為什麼這一次把它放掉呢?本席認為這應該是一個疏漏。
花次長敬群:租屋是一個債權契約,若要用這麼高密度的要求,要他們來做完整申報,確實有它在稽查跟執行上的難度。
管委員碧玲:但這是住宅政策裡面的關鍵。
花次長敬群:所以我們才透過包租代管的系統,讓我們也可以相當程度的掌握。
管委員碧玲:包租代管基本上將來是要推到社會住宅以外的其他部分。
花次長敬群:沒錯。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回去還是要研議,好不好?看看什麼時候來做補足。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
主席:俟鄭天財委員發言完畢,我們休息5分鐘。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在這邊也安排審查行政院版相關的草案,也特別安排了專題報告,也做了一些質詢,今天我們再檢視一下這次的打房是不是有影響到危老的都更,今年10月24日經濟日報的一個社論提到房事健康化別影響危老都更,這是在行政院版通過之前提出的,而行政院版通過之後,媒體也再次提出,當然這也涉及到央行打炒房,即媒體再次提出都更危老改建這方面的問題,事實上,臺北市跟新北市危老這方面的進度還是非常緩慢,政府雖然歷次修法,然後透過相關的法律修正,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危老的問題,但是這個進度非常地慢,部長還是次長可以說明一下現在的進度如何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更詳細的進度,因為次長兼任住都中心的董事長,所以稍後再請他說明。不過現在我要跟委員報告,其實危老的進度不錯,有在往上爬;第二個,委員剛剛講得非常好,我們在有關打擊炒房、打擊炒作上,不要因此讓都更產生進度上的遲延,就我們現在所瞭解的,中央銀行對於都更及危老的貸款成數並沒有限制、沒有影響,所以這一點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去做危老、都更等等,不會因為這些炒房貸款成數的管制措施進而被影響到,基本上是不會的,在此先就這一點來向委員報告,其他的部分,再請花次長補充說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補充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危老案推動三年以來,一共申請了一千五百八十幾案,核定了一千一百多案;都更案這三年來也核定了大概二百六十幾案,所以實質上的進度是比過去快非常多,現階段的進度並沒有緩慢下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如果我們來看臺北市,大概還要看地點,然後面積廣的,當然就很快……
徐部長國勇:對,還要看地點是蛋黃區還是蛋白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相關比較小的還是存在在那邊,所以怎麼去推動,要持續的加強,也要協助地方政府他們去處理所面臨的相關問題,其實這也就是人民所面臨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媒體也特別提到對內政部之建議,即內政部應將炒房稽查的裁處結果上網供民眾查詢,以即時揭露違法建案及不良的廠商,上次我也有提到,建商或代銷業者應申報建案銷售量,以避免灌水、哄抬價格,然後建商及代銷業者於簽訂買賣預約(紅單)7日內應申報登錄資訊,上次次長有特別提到紅單的部分在研議中,請問有沒有什麼進度?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今天這實價登錄三法若能通過,然後經大院三讀通過了以後,我們很快地就會讓他們來做這些相關的申報,委員剛才第一個說應申報建案銷售量,屆時數據就從這裡出來,都很清楚了,所以今天這三個法,其實就是委員所建議的,相關的問題其實就可以自然地解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紅單的部分還沒有解決。
徐部長國勇:紅單部分當然我們下一波會再繼續處理,現在紅單我們也有不定期、無預警地在做相關的稽查,當然以後這些買賣預約也應該要申報,這在今天的法案裡面也有,細節再請花次長跟委員說明。
花次長敬群:我們現在的修法當然是針對實價登錄,紅單的條文如果委員有支持的話進而提案的話,我們也都會進一步來處理,但是紅單7天內申報登錄的部分,這個我們可以來討論,因為現在預售屋也是30天內……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天數是不是太短或是太長,這都是可以討論的。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是法律專家應該知道,契約有預覽期間,所以若是規定7天,等於那個時間都被壓縮了,所以這個時間可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時間的部分可以討論。
徐部長國勇:對,時間的部分可以討論,因為預覽契約的時間都已經有相當的時間了,就是7天,所以這樣規定可能就會有這樣的問題,因此在時間上要再做相關的研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上次我有提到行政院版的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的修正條文固然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但是剛剛所提買賣預約、紅單的部分,請問一下這次委員的提案裡面有沒有提到這方面的版本?
花次長敬群:目前還沒有看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它的難度嗎?
花次長敬群:倒也不是,其實都可以併入一起來討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可以併入討論,當然本席也有提修正動議,但是因為這方面的條文、法案,我比較少涉入,所以我儘量提了一些修正的意見,將人民所遇到的一些問題,在此能夠儘量把它提出來,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針對現在的行政院版本,我會再另外提出修正,希望下午在審查的時候,大家能夠看看怎麼樣去落實並解決一些相關的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1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天有些年輕人跟我反映,首先,我們當然要打擊紅單等等的炒作,這個大家都很贊成,也都很希望政府能夠真正去落實,所以請教次長,政府有打房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角度上就是打炒房。
張委員宏陸:但是有一個問題可能要思考一下,如果是首購,是年輕人,然後可能是購買預售屋,但到時候有種種的原因以至於沒有辦法交屋,關於這一點,請問要如何處理?
花次長敬群:委員指的是在禁止紅單轉售過程中的狀況?
張委員宏陸:是。
花次長敬群:其實紅單是小訂,一般來講,從小訂到正式簽訂預售屋的交易契約,那個時間真的不會太長,可能半個月、頂多一個月大概就會轉成正式訂約了,到了正式訂約之後,其實他要換約,依法都是可以的,是不會被限制的。
張委員宏陸:以正常來講都是這樣,但是可能會有一些特殊的原因,可能爸爸、媽媽要給他頭期款或是怎麼樣的,你也知道,像股票可能一天可以賺好幾百元,也有可能一天可以賠很多,這是瞬息萬變的,所以我認為紅單的部分一定要處理,不能不處理,但是像這種的,我們實際上看得出來,他就是年輕人,然後是第一次購買,也有可能他買了之後,基於很多、很多種的原因,所以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可能也要去思考,在確實有這種情況之下,要如何去保障年輕人的權益,不然的話,可能會變成年輕人反而不敢去買房子,換言之,這方面的聲音我們有聽到,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思考一下,對此,次長有何看法?
花次長敬群:年輕人要成家立業、買房子都是合理、合情且值得恭喜的事情,如果今天針對紅單要全面納管,在這個納管底下多少會有一些不方便,這個我們也相信會發生,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可以反過來講,剛才提到紅單、小訂到正式訂約本質上距離的時間不會太長,所以要不要為這麼短的時間內的一些突發狀況,再定一個特別的規定,我覺得這個大家可以討論;另外一方面,年輕人若是第一次買房子,我建議大家不要去碰觸這些相對風險性較高的交易路徑,應該採用一個比較正式的路徑來買可能是比較恰當的。
張委員宏陸:重點就來了,很多年輕人第一次買房子,父母的意見也很重要,其實實際的情況就是這樣,我說的是有特別的情況發生,但可能的比例不高,但確實有這種聲音的話,我們能不能做得更完全一點,這個我覺得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反正下午還有時間,大家都可以再思考一下。
另外,除了買之外,租也是一件可以解決的事情,請問包租代管現在到底成效如何?
花次長敬群: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部分,到11月底大概媒合了1萬2,000戶,就原定的目標來講是比較落後,但是就整個運作的成績,其實已經算是不錯了,我們後續當然會有一些住宅法的修法等等,會有一些加速配套的作為來往前推動,如果修法順利完成,明年應該可以有相當大幅度的進展。
張委員宏陸:現行的狀況是,有一個問題就是發生了,因為我們的包租代管除了補貼之外,也是有成本的,像現在我這個區域的大概都是9,000元,房東可能為了配合包租代管,其實有的就故意把它提高到1萬元,就是契約訂的金額是1萬元,在這樣的情況下,會造成一個效應,本來是9,000元的,旁邊的本來沒有包租代管的也會漲到1萬元,這個部分不知道次長有沒有發現、有沒有人反映過這個問題?
花次長敬群:有,確實有這樣的現象,這也是我們一直不斷跟業者他們教育的、跟他們要求的,不可以透過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因為有租金的折扣,而去調高市場的價格,這個部分因為委員再次提醒,後續我們可能會加強這方面的稽查,或是就一些不合理狀況進行瞭解,對業者進行更深度的管制。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一點一定要處理,因為我們現在的包租代管,其實也沒有分什麼特別的區域,也沒有分這是舊大樓或是公寓等等,只要符合5萬元等等的條件即可,老實說,其實我們的條件是相當的寬鬆。
花次長敬群:按理說,我們當初的設定是因為承租雙方大家都在所謂的市場上,有市場上的相互競爭,所以這個租金租得出去背後也要有房客真的能夠認同這個金額確實是合理的,而且是有低於市場行情的,所以本來的設定是透過房客跟房東市場契約之間的協商來確保租金的合理性,但是委員所提的問題,我有掌握到,確實是有發生,所以接下來我們會加強這部分的稽查和管制。
張委員宏陸:好,反正你有發現這個問題,就要想辦法解決。
花次長敬群:是。
張委員宏陸:另外,關於包租代管,其實房東最主要目的就是把空房子拿出來讓人家承租,但其實很多房東會認為如果現在交給包租代管,可能一段期間內享有優惠,包括房屋稅、地價稅等等,但我覺得可以另外再來思考,就是給房東的優惠,比如說租稅的減免是不是可以適度的放寬,或是期限再拉長一點,我覺得這樣才能夠達到長治久安,他們也才願意把房子拿出來,不然有的房東可能會說,其實算一算就是多了一年、多了10~20萬元的收入,但是他的所得稅級距卻往上調一層,造成他就完全沒有參加的意願,所以次長知道問題出在這裡嗎?
花次長敬群:我知道,所以對於房東租金所得稅的減免這部分,我們還是可以繼續……
張委員宏陸:希望能提供更多的想法,更符合實際,同時也可以解決問題的優惠,如此這些房子才能夠把他們逼出來。
花次長敬群: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的內部部務會報,其實在上個禮拜也已通過住宅法第二十三條修訂版本,就是要增加房東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金所得稅減免規定,所以我們已經朝這個方向努力了。
張委員宏陸:對,這應該要跟綜合所得稅等等,合併來做考量,不應只有地價稅、房屋稅的減免。
花次長敬群:是。謝謝。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地政三法,雖然是實價登錄2.0,是有所進步,但是網路公開資訊是不是能夠比照英美,可以完全公開透明?像在消費者爭議調解案中,房屋買賣糾紛的數目是居高不下是;還有一些房屋瑕疵,像輻射屋、海砂屋、嚴重漏水、不是自然死亡的凶宅、違法增建等等,所以這些相關資訊的揭露很重要,買賣以後馬上來做爭議調解,像不動產的使用現況,包括租賃、閒置或自用的,稅務上的一些資訊或者不動產相關設施,像停車位的數量夠不夠、具體位置、面積跟交易的價額都沒有揭露,有的公設比很高,像這些具體的內容並沒有寫得很清楚,對此內政部推出實價登錄2.0制度,當然受到社會不少的掌聲,不過整體而言,與先進國家登錄制度相比,我們資訊透明度還是不太足夠,對此,花次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臺灣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本質上應該算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內涵上是最豐富的才對,當然實價登錄的目的是針對價格這樣的資訊,對事、對外全面的揭露,這次的修法當然把門牌明確化之後,效果一定會有大幅度的增加。另外,在一般買賣交易的過程中,我們的經紀業管理條例其實都要求仲介公司還有代銷公司要提供不動產的說明書,而這個說明書裡面,包括大公、小公、主建物面積、周圍的交通狀況、過去鄰近週邊交易價格的資訊,都會寫在不動產說明書裡,提供買方參考,所以實質上在買賣過程……
湯委員蕙禎:有罰則嗎?
花次長敬群:有罰則,但罰款的金額我現在沒有掌握住,但它是有相對的罰則,所以實質上買賣過程的資訊掌握,本質上應該是明確的。
湯委員蕙禎:好。上回本席有提到,因為過去不動產的部分,代銷業者或者營建業者自己在用紅單來炒作,像現在要打壓炒房不實登錄的部分,所採取的就是重罰,重罰沒有問題,因為大家希望可以遏止這樣一個很不好的習性,而我之前有提到,基於修法的完整性、合理性或是妥適性,因為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也提到,對不同事物做不同的處理,所以那天有提到,權利人自己去登錄1,570萬元,結果寫成1,510萬元,後來發現錯了,馬上進行修正,一修正就被送到市政府去了,結果就罰他3萬元,讓當事人覺得早知道就不要更正,因為這樣的處理完全就沒有給他任何的空間,像這種情形下,他不去更正說不定沒有人發現,然後也不會被罰3萬元,這樣一來,好像鼓勵大家反正已經不實那就算了,不要再去更正,所以針對這種特別的情形是不是可以考慮在重罰之後,還是有一個人性的作法,就是「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的三十天內自動改正者,處新臺幣八千元。」,我想這個數字的部分還是可以調整,但我的重點是這樣的完整性是可以考慮的,尤其現在是權利人去申報,不是原來的代銷業者去申報,所以我認為這部分還是應加上一個比較周全的合邏輯作法,對此,政次的看法呢?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基本上分兩個面向,您剛剛的建議當然是可以討論,剛才同仁告訴我,行政罰法已有規定,非故意或過失不罰,所以事實上這在行政罰法的系統下,我們也可以有彈性空間來做認定,所以這部分如果委員有提案,我們可以再討論,看看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可能比較恰當,因為終究實價登錄的價格資訊非常敏感,所以我們過去一直比較傾向不要給予民眾這是可以改正的模式,因為如果給他一個不用處罰的改正機會,就會淪入所謂的虛價登錄,當然委員剛才提的角度其實是一個相對比較合理的作法,因為可能是在這一筆交易資訊還沒有正式對外揭露之前,自己過來做更正,或許這是一個合理的空間,但是我覺得這部分值得大家再來多多討論,畢竟一下子我也不敢說Yes or No。
湯委員蕙禎:行政罰法還是可以有一些裁量的情況,但是我們發現這個案子在實務上並沒有給他裁量空間,還是給他罰3萬元,所以他現正在訴願當中,我手上就有好幾個這樣的案子,有的則是一上網呼籲後,就有很多人來響應,畢竟神仙有時也會踏錯步,所以這個情形為什麼不讓他有更正的空間呢?
花次長敬群:這就是我剛剛提的那條線要怎麼來處理,如果這個資訊還沒有對外發布之前,或許這麼做比較有合理的空間,一旦對外發布了,然後你又再來改,其實就會造成另外一個情況,在好幾年前也曾經因為這樣的法案,有提過復議案……
湯委員蕙禎:但這合不合理其實是可以判斷的。
花次長敬群:就是那條線、標準要非常明確,而不是大家都可以來改正,甚至已經被抓到申報不實,那就更不可能讓他要求可以限期改正。
湯委員蕙禎:如果沒有這樣的限期更正,即罰了以後就完全沒有空間,我覺得對申報人來說也是一個很不利的情況。
花次長敬群:我瞭解,這個部分可以再多討論進而予以保障。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內政委員會一個重頭戲當然就是審查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案,在進行今天的審查之前,我們也是非常肯定行政院和內政部也提出版本,就是把進度真的追趕上來,的確這也是國人關切的重要議題,所以在談這些事情之前,我們還是要談一個比較大的方向,也希望政府應該趕快來做因應,因為最近整個情勢的發展,其實已經有一點惡化的現象,而實價登錄確實也是一件絕對是要做的事情,但是我們現在還是要把整個大環境的情況再說一次。就Trading Economics調查我們從2001年到2020年的房價指數,這二十年間,其實認真講我們的房價指數非常恐怖,簡單來講,就是從SARS之後,該指數就一路上來,雖然在2008年有短暫休息一下,接著則是又大升了,從2002年的96.39是最低的,如果那個時候有買房子,現在可能就不得了;到現在2020年變成311,而且是歷史最高。
六都也不用說了,其實也是一樣的,尤其是最近這幾季,其實全國都是在漲,只是漲多漲少的問題,很明顯的就是熱錢進來了,這是一個事實。但另外一個方向是,據人力銀行的統計,今年的個人平均年薪總額只有64.1萬元,這個數值只比去年多一點點,而且連續三年都是停滯的,甚至整體調薪率只有2.92%,而且是首次跌破3%,是5年來的新低,簡單講,就是民眾在薪資所得上是倒退的。另外,最近快要發年終獎金了,國泰金經調查後發現,大部分人預期今年最多可以領一個月的年終獎金,就是對年終獎金的部分也是非常的悲觀。
此外,臺綜院創辦人劉泰英前董事長提到,這次股市、房市都是資金行情,都是被資金拉動的;中研院經濟所也提到最近有三飆的現象,包括股價、房價跟匯率三飆,我想次長也很清楚,這些價格上升的結果是什麼,就是拉出更大的貧富差距,然後很多東西就是資本市場的炒作,事實上連房市這一波的漲價,認真來說,也不是真正實體經濟帶動起來的,也是被資金拉高的,我就直說了,這整個就是所謂的經濟泡沫,所以現在政府的作為是非常即時而且是重要的,因為如果這個經濟泡沫沒有讓它緩著陸,或是沒有因應對策,其實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應該是這樣講,這次我們當然還是歡迎實價登錄等等措施終於能夠上路,因為上屆、108年的時候,認真講,那個時候的版本跟這次的版本其實是一樣的,只是這次多加了戶數的裁罰,其他應該都是一樣的,只是上一次我們還是差了一步,相信次長剛才也已經看到了那些數據,所以現在要是再不做,那就更危險了;應該這樣講,就是我們當然歡迎政府做這些事,而且一定要做,但還是有一些漏洞,比如說紅單炒作,關於這個3.0,可否就是更超前一點,就在這次來處理?因為你們現在送來的法案其實也就是108年的法案,經過這一年多的時間,尤其最近的變化就是關於紅單的部分,所以你們有沒有想過,乾脆一步到位,這次就多修一點點?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臺灣不動產資訊的揭露,在世界上的排名也不是太差,原來實價登錄的資料,雖然說它是一個區間門牌,可是民眾在使用上相對的也覺得還OK,現在我們則是把它完整揭露,特別是把預售屋的部分予以揭露,確實又讓我們加分不少,可是這一切的目的都是希望市場資訊的透明和健全,未必是為了所謂的打房或不打房,基本上這只是市場資訊的健全或不健全,當然房市最近的熱錢確實是一個問題,本質上臺灣整個實體經濟,當然也是有一定程度的成長,所以它裡面有實有虛,而這次的房價上漲是部分實、部分虛,但是虛的成分確實是不小。
張委員其祿:對,而且剛剛有提到,個人所得真的是跟不上,所以真的是拉大了貧富差距。
花次長敬群:沒錯,完全同意。
張委員其祿:講白一點,其泡沫性更高,我們當然還是希望能夠多做一點點,尤其現在針對這種操作性的,雖然我也肯定你們,即你們是打炒房不是打房,但是像這種紅單,其實真的一個無本生意,稍後在進行法案修正,我們也會再提一些建議,大家也可以再做進一步討論,包括對於債權到底是不是要這樣子做,還有要不要真的完全把它納管等等,大家真的可以思考一下,其實實際的問題應該也包括,如果處理不夠即時的話,其實也會碰到很多問題,甚至有些廠商直接就用這個當罰款來繳的意思,其實這樣也不好,所以我覺得這裡面還是有些疏漏,屆時我們還是可以同步再看一下,比如說現在即時地予以揭露,但是他覺得現在去繳一個也不是太重的罰則,到時候就用這個造出一個假的價格來,其實這還是會讓我們覺得很恐怖。另外就是紅單本身,如果要把它抑制下去的話,屆時要如何納管,就算是漸進式、一點點來做,但也還是要開始啟動才行,雖然你們說3.0的部分還要再研究。
花次長敬群:如果委員今天在實價登錄的同時把紅單納管的條文併案進來,我們會非常樂見,也希望能夠一次到位將其修法完成。
張委員其祿:OK!那太好了,我們一起努力。
花次長敬群: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法案就是為了健全實價登錄制度,也讓我們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正確,所以今天的法案基本上我都是支持的。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謝謝。
林委員思銘:上週一我們內政委員會討論居住正義的時候,因為部長身體微恙沒有列席,但現在應該已經恢復健康了……
徐部長國勇:好很多了,謝謝委員。
林委員思銘:那時候我有跟署長討論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裡面提到對於陽台、梯廳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可以不計入樓地板的面積;另外依法設置的防空避難設備、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停車空間等等,甚至於包括管理委員會使用的空間,都可以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當然這是在一定的條件之下,但是我想跟部長討論的是,因為建築技術規則的母法,就是建築法第九十七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政策。首先要請教部長的是,你以法律人的觀點,依建築法的規定,還有建築技術規則,是可以有條件地讓樓地板面積不計入它的容積面積之內,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跟第九十七條有所牴觸?也就是說,第九十七條根本沒有授權它可以訂這樣一個建築技術規則,所以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因為建築技術規則,剛剛已經提到了,有包括陽台、機電設施、梯廳還有管理室等等,當時這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有一些必要的公共設施,這些必要的公共設施可以讓我們的居住品質能夠提高,包括消防設施、梯廳等,像以前一支樓梯就可以,現在很多則是要求要有兩支樓梯,然後樓梯要有一定的寬度,我想委員想知道的是,因為這樣子在分攤上就會讓所謂公共設施分攤過高,產生所謂買到的空間並不是私人可以用的,而是大家在用的。
林委員思銘:是。
徐部長國勇:就是它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有時候可以把機電設施挪到管理室去,然後管理室後來又變成撞球室或是健身房等等,造成大家認為,如果這個是公共設施,那土地面積有沒有分攤?如果土地面積沒有分攤,是不是有一些沒有用到的人,他就可能會吃虧?或者是誤會廠商會重複賣錢等等,事實上,這些問題如果以現在來講的話,它還是有分攤土地面積,我知道委員大概想要談的是這個,而這個要不要來檢討?比如說規定機電設施如果要流用到管理室,應該要如何來做限制,不要流用到管理室之後變成好大一間,甚至還可以當成卡拉OK來使用,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做檢討。
林委員思銘:我想部長的理念也很清楚,我的重點其實是對於交易價格,我認為是有疑慮的,剛才部長也承認說,現在建商在賣房時會把這些公共設施分攤成大公、小公,即分攤在他的買賣面積之內,但是他的買賣價格就是跟室內面積是一樣的,所以可否藉由這次來達到居住正義或是讓買賣交易的資訊透明?因為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把大公、小公登記在我們的權狀裡面,但是我們消費者買的又是同樣的價格,即單價都一樣,所以這樣是否有影響公平交易的疑慮?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委員打過很多這方面的官司,但實際上並沒有改變,即總價並沒有改變,其實他們在設計的時候就有設定房子要賣多少錢,然後再倒算回來去分攤,其實很多建商都是這樣處理的,像我們以前在打這些建築官司,他們很多都是用這種倒算的方式,所以事實上如果要把私人使用的面積、專有部分,還有公共設施要把它做差價的落差,最後的總價其實還是一樣,有時甚至反而會增加計算的困難跟複雜度,若消費者的數學不是很好,反而會算不清楚,所以如果在總價是一樣的狀況之下,其實這個東西要不要這樣子做,我們可以來討論,但是在現階段來講,如果以總價來講,並沒有造成其他的問題。
林委員思銘:我還是希望交易能夠很透明,讓我們的消費者能夠跟建商他們有一個協商的空間,你剛才很清楚提到有條件容許樓地板面積不計入它的容積面積裡面,你要讓消費者瞭解,讓消費者跟建商說,這個建案的興建雖然是要錢的,但是它的容積成本很低,所以應該要用更便宜的價格來出售。
徐部長國勇:就我們所瞭解的,建商都是倒算的方法,比方說這個建案打算賺多少錢……
林委員思銘:部長,這個議題我們談很久了,其他問題我可能就沒有時間問了,所以改天我們再來檢討。
徐部長國勇:是,委員提出的,我們一定虛心接受,同時也會檢討,請放心!
林委員思銘:第二個問題,關於預售屋買賣契約,依照今年10月的一則報導,有92%的建商都沒有依照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版本去出售,就是不合格率高達92%……
徐部長國勇:大部分都是保留款,比方說將5%改成5萬元等等,這種偷吃步的方式是不行的。
林委員思銘:這次比較遺憾的是,沒有看到院版對所謂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納入備查的範圍內,但是不管是民眾黨、時代力量或是我們國民黨,都有將其列入……
徐部長國勇: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接受。
林委員思銘:這個部分請一定要加進去。
徐部長國勇:委員的建議都很好、都不錯。
林委員思銘:屆時這麼高的不合格率才能有效的遏止。
徐部長國勇:是的。謝謝。
主席:我們先宣告一下,今天上午會議到中午12時先休息,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因鍾委員佳濱已到場,所以質詢到鍾委員佳濱後就休息。
接下來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全世界都一樣,長期以來國人「有土斯有財」的心理根深蒂固,所以會想到要置產、買屋,而這也的確是一個很好的方式。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的確,有土斯有財!
林委員文瑞:這對年輕人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選擇,但因房市交易具有資訊不對稱,市場交易有不公平、不合理、不適當等不確定性,造成購屋糾紛層出不窮,因而催生出實價登錄。但是實價登錄自2012年8月實施至今,8年以來始終無法彰顯政策效果,使得國人常常都有一些批評、指責,尤其是時間性與房價變動而言,與一般民眾預期落差甚大,導致內政部2018年原推出的實價登錄2.0修正版未通過立法,反被形容這是「實價登錄0.5」。
本席知道這次修法透過「揭露完整門牌或地號」、「預售屋全面納管並即時申報」、「增加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屢不改正加重處罰」等方式,都是希望能夠提供更透明、即時、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以上都是這次修法的重點。
徐部長國勇:是,公開、透明、即時讓民眾可以了解,也是讓房市健全一個很重要的措施。
林委員文瑞:是。但我發現市面上很多建案,頭期款只要10%,比方說1,500萬元的房子,可能準備150萬元就可以買房。
徐部長國勇:比較健康的方式是準備二成至三成,若是一成且碰到收入不太穩定,可能就比較麻煩了。
林委員文瑞:收取10%有時可能會碰到有心人士故意操作房價,在首賣的前幾案都登錄高價,成為「指標價」,這樣一來之後賣的房價也被墊高,目前內政部推出的新修法案,有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墊高房價行為?
徐部長國勇:這就是所謂的雞尾酒療法,若只靠內政部,可能力度是不夠的,所以央行才會規定像這樣貸款成數要降低,像委員剛才提到10%,其實要準備二成至三成才比較健康,而且有的只準備10%是為了要炒作來賺取差價,所以財政部也會採取調查他的金流、稅金等等的措施,以上這些措施就像是雞尾酒療法,多管齊下的效果應該比內政部單獨來做都要來得好。
林委員文瑞: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的罰責只有3萬元至15萬元,難怪有些當事人冒著被罰的風險,浮報登錄價格,來拉高貸款額度以反制目前央行限縮不動產貸款政策,甚至可能藉以拉抬未來的售價以圖利。
徐部長國勇:委員點出的這個問題很好,對此我們不是沒有對策,比方說一看是被拉高的,我們就將其剔除。這次修法後我們就有查核權,中央有權去調出貸款契約及買賣契約等等的資料,然後跟財政部的資料進行核對,若確定有問題,就可以處罰,而且修法後還可以連續處罰、按戶處罰,不像以前是以建案數來處罰,現在則是按戶、按次處罰,而且罰金也提高到15萬元至75萬元,如此才能發揮嚇阻的作用。
林委員文瑞:應該施以較重的處罰,才能有嚇阻的作用。
徐部長國勇:若他們在沒有建照前就違規了,我們就會移送法辦。
林委員文瑞:因為這可能會導致實價登錄失真。
徐部長國勇:是,所以我們要想辦法防止,這次修法有查核權的用意就是在這裡。
林委員文瑞:主管機關可能會疲於奔命。
徐部長國勇:是。
林委員文瑞:再來,預售屋完工移轉登記交屋之前,可能經過多次的買賣……
徐部長國勇:就是所謂的紅單。
林委員文瑞:可能先買了一間,然後在30日內,在登記之前與第三人交易,不管那時是賺錢還是賠錢,反正就是想要早點脫手,依據第四十七條之三,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是申辦實價登錄之買賣,似乎僅限第一手交易,所以申報實價登錄時,是以第一手與建商的交易價格,還是最後一手與前手的交易價格?
徐部長國勇:以第一次為準,即實際上以第一次交易的價格跟條件等等來進行登錄,當然之後可能會轉賣,所以第一次的登錄就應依據法律的規定,於30日內登錄,這個部分並沒有改變,就是依此來辦理。另外,若是以違法的手段進行,就像委員剛才說的,本來是可以貸七成,但用不當方式將價格拉高,變成可以貸到九成,像這種我們會進行查核,若有違反公平交易,就會送給公平會處理,所以法律如何規定,我們就依其規定來處理;若有偽造情事,我們就依偽造文書罪來法辦。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還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人民團體法等等,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紅單的問題,不過我還是很肯定,希望這些修正草案能夠趕快送出委員會,因為現在的民眾,尤其是年輕人,很多人都買不起房,這是社會存在的問題,為了讓資訊更透明而來實施實價登錄,所以今天我們就針對相關的問題進行討論,就我對地方的瞭解,如何防止紅單炒作,讓投機客消失、讓市場正常化,其實這個很簡單,關於防止紅單的炒作以及相關的遏止措施,有人建議執照出來後才能紅單交易,但其實每家建商都是執照出來後才敢推動預售,所以為了遏止不當的炒作,其實可以在紅單上註記要購買者的名字、號碼、坪數、價格,這可說是非常的透明。如此一來紅單又不能轉售,因為名字已經寫上去,畢竟要鼓勵年輕人,讓他們有房可住,實現居住正義,但如果想把房子給他們的小孩,這也合理啊!所以你們可以規定只限直系血親來做限制,像一般做生意一樣,訂金給了後若是最後沒有買,等於就退訂,這很正常啊!所以紅單我們就是這樣來予以遏止,就是不能轉單,若是要給直系血親的話,那也是合理的,所以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修改。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都是非常正向的納管方式,我們會朝委員建議的方式來處理,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是完全的認同。
吳委員琪銘:這樣就可以完全的遏止,不要讓社會大眾或是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甚至質疑政府推動實價登錄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我是很佩服次長,因為至今你的名下都還沒有房子,上個禮拜你提到你們夫妻名下都沒有房子,像這種情況臺灣人會說真是可憐啊!
花次長敬群:不會啦!我活得很快樂!
吳委員琪銘:在此對次長表達肯定及佩服!
花次長敬群:謝謝。
吳委員琪銘:針對那些買不起房子的,政府推動這些相關法案,也許次長的立場會更客觀、更正確,的確現在很多地方房價飆高,看到一些高房價的房子,都會讓一般人不禁要問他們怎麼買得起,甚至這樣一來讓很多年輕人不敢結婚、生子,因為自己都可能無法溫飽了,對於這些狀況,如果政府解決了紅單的問題,接著給他們居住正義,包括推動社會住宅,千萬不要像臺北市的明倫社區的租金竟高達4萬元,讓很多人覺得這是要圖利有錢的人,而不是要照顧辛苦的人或是沒有房子可住的人,所以未來中央推動社會住宅,一定要就市場上的價格再來打折。
花次長敬群:是。
吳委員琪銘:打折之後,鼓勵這些無房的年輕人來承租,以減輕他們的負擔,相信他們絕對很樂意,也看到政府真的是在照顧年輕人,的確,現在房價飆高,他們真的壓抑很久了,時間久了最後可能就是走上街頭,抗議政府沒有照顧他們,基本上,政府應該要照顧這些辛苦的人,這是一個重點。
花次長敬群:沒有錯!社會住宅就是幫助年輕人或是經濟弱勢的家庭,能夠住得比較安穩,負擔減輕一點,這個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儘量讓那個量可以出來,以幫助更多的人。
吳委員琪銘:本席還有一個建議,目前網路上的資訊都比較透明,所以很多人都會看591房屋資訊網,而我們內政部也有內政部的資訊網,可是一般的民眾都不了解,這就是你們的宣傳不夠,不然照理講你們是公家單位,公正性跟透明度應該會比他們高,但是為什麼民眾都還是在591裡面去找資料、找價格或是找某個範圍的價格?所以這就是公務部門該去討論、該去檢討的地方,這個部分絕對是你們的宣導不夠。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我們來努力,其實內政部的實價登錄平台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一億六千萬、七千萬的查詢次數,也是使用得相當兇,當然我們還要再進步,在使用上的便利性或是那種感覺,確實還不如民間商業用的版本,這部分我們後續會再努力,特別在這次修法完成之後,我們應該會再做一次比較完整的改版。
吳委員琪銘:如果以民眾的接受度跟591相比的話,真的差太多了。
花次長敬群:是。
吳委員琪銘:所以這就是你們的廣告……
花次長敬群:我們的使用量還是最大的,不過我們會再繼續求進步。
吳委員琪銘:好,這部分請再努力。
花次長敬群:是,感謝委員。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2時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援例請部長坐著聽就好,請次長上臺,結論的時候再請部長上臺做結論,上一個這樣待遇的是我們的蘇院長。請問次長,這是什麼號碼?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統編。
鍾委員佳濱:誰的統編?
花次長敬群:抱歉,我不知道。
鍾委員佳濱:這是總統府的統一編號,是我們賴副總統為了買地方特產餽贈外賓之公務使用及支持地方創生,因公使用打上統編當然沒問題。請問次長,為什麼用數字編碼,不直接寫中華民國總統府?
花次長敬群:數字編碼使用的……
鍾委員佳濱:怕人家知道這是總統府嗎?當然不是啦!因為以前發票是用手開,現在發票都直接打,上面也沒有機會寫總統府這三個字。
花次長敬群: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時代在進步,過去如果有三個人都叫郭台銘的話,那怎麼辨別誰是誰?
花次長敬群:應該就用身分證字號。
鍾委員佳濱:對,沒錯。1965年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你知道這一張天字第一號的身分證是誰的嗎?Y10000001,請問阿拉伯數字Y是哪一個縣市?
花次長敬群:陽明山。
鍾委員佳濱:厲害,對,沒有錯。
花次長敬群:我太太也是Y。
鍾委員佳濱:士林官邸是陽明山管理局。往下看,請問蔡英文理事長是哪一個協會的理事長?
花次長敬群:文化總會。
鍾委員佳濱:上面有很多文化總會,哪一個是?
花次長敬群:H。
鍾委員佳濱:H?也是很厲害,次長果然很厲害,這幾個協會只有I是我們蔡總統擔任中華文化總會,但是這些社團都存在。數位時代的人別識別,內政部要推eID,我們看到2005年第六代身分證只剩下11項個資,未來我們要推的eID只剩下5項個資,這是基於個資隱私考量,所以個人身分證我們都在推動數位化,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鍾委員佳濱:那請問你一下,社會團體的隱私要求有比個人高嗎?人民團體的隱私要求有比個人高嗎?有沒有?
花次長敬群:應該……
鍾委員佳濱:應該沒有嘛!所以我們現在怎樣辨別社會團體、人民團體呢?內政部主管全國人民團體,你看一下印信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所以人民團體法第十條規定規定,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請問人民團體在互相行文的時候,會把立案證書附在附件裡面嗎?
花次長敬群:不會。
鍾委員佳濱:他蓋圖記嘛!
花次長敬群: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圖記就是人民團體的身分證明啊!而且第十四條規定還要政府製發喔!由內政部製發,或由地方縣市政府製發,對不對?全國性的人團資料的圖記,一年要花多少錢?不多啦!今年到目前為止,也不過發出1,600組,一組260元很便宜,3年也不過153萬元,但是重點不是花了多少公帑,現在什麼時代了,連銀行都用電子數位簽名了,但我們的人民團體還用印章來辨識,人民團體沒有統一編號、沒有電子條碼,那政府如何盤點統計它的業務往來跟補助狀況呢?次長,您覺得人民團體是不是比國民個人更直接需要有一個統一編號?您同不同意?
花次長敬群:這確實是值得思考、值得討論的議題。
鍾委員佳濱:好,你覺得應該往這方向推動。那再往下看,電子簽章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電子教育的普及化,要促進電子化政府和電子商務。電子簽章法第二條規定,可以辨識跟確認簽署人的身分資格和電子文件的真偽,還有數位簽章簽、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請問目前有用電子簽章的有哪些?請問內政部有沒有?
花次長敬群:自然人憑證。
鍾委員佳濱:那是自然人憑證,行政機關也有電子憑證,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在2004年成立,國發會是主管機關,任何的政府機關(構)都可以去申請,它可以用來取代簽章用跟加密、解密的憑證,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內政比較熟悉的是自然人憑證,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政府機關可以向國發會申請IC卡,可用來做簽證及加解密,也因此可以來行電子公文,請問一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跟內政部行文,是用電子公文嗎?
花次長敬群:有一些職業團體……
鍾委員佳濱:職業團體有它的編碼,那一般的協會──社區發展協會不可能是全國性的,我最近都在推動成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我也沒有一個編碼啊!我要怎麼行文?用紙本公文嘛!所以,要麻煩部長您了,因為最後只剩幾分鐘,非常感謝內政委員會對非委員會的委員最友善,只有少一分鐘而已。您覺得如果我們來推動人民團體的統一編號電子化,甚至未來人民團體跟中央政府及政府機關行文都可以用電子公文,您覺得對提升效率有沒有幫助?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可以來考慮,很多人民團體差不多都有統一編號,因為他們有一些報稅的要用……
鍾委員佳濱:對,他們有報稅……
徐部長國勇:其實統一編號可以跟這個來做整合,可以考慮做整合,因為人民團體本來就是資訊公開,跟我們的身分證號碼涉及個資不太一樣。
鍾委員佳濱:對,沒錯。
徐部長國勇:所以這可以整合……
鍾委員佳濱:內政部當領頭羊,先給全國性的人民團體……
徐部長國勇:他們的統一編號……
鍾委員佳濱:他們有在報稅,但是很多人民團體是沒有營利需求……
徐部長國勇:他們沒有營利需求,但是有抵稅之類的需求。
鍾委員佳濱:當然。
徐部長國勇:所以他們還是有編號。
鍾委員佳濱:是部分,大多數都沒有。
徐部長國勇:所以這個可以考慮。
鍾委員佳濱:內政部可以對全國性的人民團體先來編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建議的這個很好。
鍾委員佳濱:好,我再講一個,2020年6月因為疫情的關係,日本考慮廢除印章,所以請部長承諾會盤點修正人民團體法跟印信條例的相關法規好嗎?
徐部長國勇:我們來研究,我請我們……
鍾委員佳濱:日本人連個人的印章都不使用了,像公司有營業登記、國民有身分證、公務機關有GCA的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以推動統一編號後面才能做電子簽章、簽證及科學統計管理。
徐部長國勇:我們來研究,因為這個還要跟經濟部、合團司共同來研究。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別人都上太空了,我們還在殺豬公。最後,數位時代人民團體的辨識方法應與時俱進,請部長承諾推動人民團體統一編號後續的電子化,並且盤點跟修正人民團體法跟印信條例,兩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可以嗎?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我們會來研究,但不要兩個月啦!
鍾委員佳濱:不然要多久?主席都站起來了,你還沒說一個時間。
徐部長國勇:我們來研究,看什麼時間……
鍾委員佳濱:大概是多久?你也要給我一個時間啊!如果是3年後,我不一定還是立法委員……
徐部長國勇:這可能還是會牽涉到營利事業團體,所以可能要請政委來處理,這樣會比較好一點。
鍾委員佳濱:這樣我去跟院長建議,由政委來處理。
徐部長國勇:對,就算我現在跟你講需要幾個月,到時候跳票就……
鍾委員佳濱:你們的部分先給我好嗎?你們先做研究……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研究。
鍾委員佳濱:然後我再跟政委來拜託。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有跨部會,還是要讓政委來處理……
鍾委員佳濱:我會跟院長報告,部長建議由政委來處理,謝謝。
徐部長國勇:對,這樣可能會比較好,謝謝。
主席:我們有準備便當,現在發下去。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跟委員會報告,部長還在處理事情,有跟主席先請假,等一下會趕回來,但現在趕不回來,不過我們就繼續質詢。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3時3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早上有提到,房價已經變成是一個國安的問題,年輕人買不起、也不敢生,所以這是一個國安問題,那次長知道還有什麼是國安問題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國安問題還滿多的……
陳委員椒華:安全、糧食,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椒華:安全、糧食是國安問題,我想次長高居天下第一大部的內政部次長,你的責任重大。次長知不知道鎘米的標準,原料米的鎘的標準是定多少,你知道嗎?
花次長敬群:我不是很清楚。
陳委員椒華:0.4ppm。現在農委會有查,有百分之七不合格,全臺灣各縣市也有標準,也有做調查,其中桃園最嚴重,好像平均是0.35ppm,因為這是平均值,所以有的比這個高,有的比這個低。次長未來可能也會升部長……
花次長敬群:沒有,不敢。
陳委員椒華:所以要提醒次長,現在的農地違章工廠或者是違章建築,它的污水排放會污染土壤,甚至污染地下水,已經造成糧食問題了,你知道以你的體重來講,如果是0.4ppm,你一天只能吃多少白米嗎?
花次長敬群:不知道。
陳委員椒華:本席告訴你,你不能超過一碗半。
花次長敬群:好。
陳委員椒華:對於1歲至3歲的小孩子,如果我們的米出問題,就不能超過十分之一碗的米,所以這個就是很嚴重的食安問題,這個真的是比萊克多巴胺要嚴重許多,因為我們每天都要吃米,那現在米的問題已經造成國安問題,所以還是要拜託次長,除了斷水、斷電之外,還是要拆啦!你不拆的話,它很容易就復水、復電,然後以後新的工廠還是又會出來……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其實內政部在農地違章工廠的處理,我們也會希望農委會未來拿回來的回饋金,第一個工作就拿來作為灌排分離最重要的資金來源,避免這個問題。
陳委員椒華:但是本席還是希望次長趕快從源頭去遏止新的。
花次長敬群:是,當然,這個要一起努力。
陳委員椒華:你要宣示斷水、斷電跟拆,2016年520之後的還是要拆啦!因為現在食安問題出來了。
花次長敬群:了解。
陳委員椒華:這也是本席常年在提醒的。
花次長敬群:我們了解。
陳委員椒華:現在這個問題的確是很嚴重。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椒華:那實價登錄也非常重要,如果是AB合約或定錨價不實,或者是以後即使法通過了,那要怎麼去落實稽查呢?
花次長敬群:現階段我們對於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有各種契約源頭的查核,當然這還可以加強,後續我們也會發展出更成熟的電腦大量估價的方法來掌握……
陳委員椒華:本席是建議要有糾察隊,就是未來他是不是真的是實價登錄?還是他是假的,然後他故意去說價格是多少,再誘導客戶去買?那是不是真的實價或者是已經交易完成的實價,也拜託內政部要定好查緝的相關管理辦法。
花次長敬群:是,這個我們會努力。
陳委員椒華:再來是社會住宅是不是可以免除地價稅跟房屋稅,是否會修法?
花次長敬群:其實現在的住宅法就是讓社會住宅免除房屋稅和地價稅的……
陳委員椒華:已經有了,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對,已經有了。
陳委員椒華:那為什麼臺北市又把房屋稅跟地價稅加進去?
花次長敬群:因為現在的立法例及所謂納稅者權益保障法的要求,對於減稅要明定時間,我們現在是定5年,然後再加5年就是10年,時間到了我們就要再修法再往後延。
陳委員椒華:不瞞次長,我的孩子也都要租房子,真的是買不起,所以怎麼樣讓更多年輕人在買不起房子之前,他們有便宜的社會住宅……
花次長敬群:當然,這個就是我們在努力的。
陳委員椒華:本席早上也說了,南部的臺南是零耶!拜託次長要再加油。
花次長敬群:臺南其實有,現在已經在興建當中。
陳委員椒華:蓋多一點嘛!
花次長敬群:是。
陳委員椒華:再來是重劃的問題,目前重劃出包,譬如灌人頭等等,不只是重劃,區段徵收也有很多問題,所以市地重劃的退場機制什麼時候會出來?
花次長敬群:其實市地重劃裡面大概是自辦重劃的問題比較多,我們現階段也在做一些檢討,未來對於這些灌人頭的事情大概都會……
陳委員椒華:退場的檢討什麼時候可以出來?一個月?
花次長敬群:倒不是退場啦!我想重劃是一個必要的制度,所以重劃不會退場。
陳委員椒華:但是市地重劃的機制要嚴格去檢討,避免去危害到人民的權利。
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當然我們都有在做,後續應該也會跟土徵條例一起做整體性的討論,因為這部分涉及到非常多的溝通和對話,所以真的麻煩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
陳委員椒華:本席最後再提醒次長,內政部對於現在年輕人的住、吃及食衣住行,其實都是息息相關的,相關的這些部分還有對人民的權利,包括重劃或徵收,拜託次長一定要好好地來檢討,可以修的就趕快來修,可以嗎?
花次長敬群:是,我們一定會努力做,謝謝委員的提醒,謝謝。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們再來討論實價登錄2.0,究竟要如何來精進。首先,因為這涉及到不動產交易透明化,讓買的人跟賣的人都能清楚知道交易內容的透明,過去次長有講說這個其實沒有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但是有一些民代或民眾認為會侵害隱私,其實現在也有多家房仲業者已經揭露到門牌,所以次長是不是可以再重申一下,就是實價登錄揭露到門牌到底有沒有隱私的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沒有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問題,然後這個資料也加以保護,絕對不會把個人資料跟這些資料連接起來對外揭露,絕對不會。
邱委員顯智:因為這個是門牌,並不是個人隱私或其人格權的問題。接下來要請教次長,現在的揭露率差不多是多少?就是實價登錄的揭露率。
花次長敬群:因為都在變化,我要再了解一下。
邱委員顯智:2019年的資料請次長看一下,大概是97.7%,地政司的王司長在2019年說買賣案件的揭露率是92%,但如果把墳墓和靈骨塔的用地物件也揭露的話,則將近98%,所以大概差不多就是98%左右。第十二條規定,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去除掉這些,差不多就是這樣,但現在問題來了,各縣市有一致嗎?又何謂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是不是要公布標準?
花次長敬群:確實各縣市可能標準未一致,以我們的瞭解,過去公布的揭露,大概都是針對高總價、高單價的,我們把它視為異常,其實這並不是我認為的概念。
邱委員顯智:對!但現在的問題就是異於市場高的價格或低的價格,是這樣嗎?
花次長敬群:過去都是用總價的概念,或者真的是特殊的豪宅,當然這個我們也跟地方政府討論過,大家都知道那個邏輯,但實質上確實還值得再討論。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我們就是希望要有一個標準,而不是流於各自的差異,因此是不是可以公布篩選的標準?因為法定的要件是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實際上你們也一直在做篩檢,這很辛苦,但應該可以公布這個標準,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請委員給我們一段時間,我們重新建立這些遊戲規則後再來公布。
邱委員顯智:好,第二項就是剛才提到的特殊交易資訊,請問它包含哪些類型?這部分應該也要公布出來,這樣大家對實價登錄系統就會有信心。
花次長敬群:沒錯。
邱委員顯智:就這部分,也請次長再努力一下。另外,希望能定期公布全國、六都、各縣市實價登錄揭露率,內政部公布的揭露率是98%,但也許各縣市有不一致的狀況,你把它公布出來之後,大家才知道可能有些地方做得還不夠,有的已經做得很好。
花次長敬群:是。
邱委員顯智:接下來想跟次長討論有關公設的部分,其實這個問題之前我也跟你討論過,因為要求不動產交易要透明化,但交易的內容有很多項,包括有主建物、陽臺、雨遮,及共同使用的部分,但本席認為公設部分的區分可以再細緻一點,就是大公、小公是不是應該明確的標示出來?
花次長敬群:可以。
邱委員顯智:這個次長應該很清楚,往這個方向去努力,像小公也許只是部分住戶部分負擔就可以,這部分希望可以明確標示。再來就是必要公設和非必要公設,是不是可以明列其面積?必要公設可能有法律規範,譬如消防法等等,都有相關規定,但是非必要公設部分,譬如設個咖啡廳、游泳池、健身房等,是不是也應該明列其面積,讓買的人可以更清楚?
花次長敬群:「非必要」這三個字可能不是很恰當,因為可能管理室、管理員、管理中心是必要的。
邱委員顯智:對!但我的意思是,除了法規範、法定的之外,如果能夠再區隔開來,可以讓買的人更清楚。
花次長敬群:他要蓋的話,一定是依法能夠蓋的部分。
邱委員顯智:對啦!但也許那是他額外提供,類似這樣的狀態。
花次長敬群:這個我們再討論,好不好?我瞭解委員的意思,其實房子蓋出來的所有樓地板面積,都是依法可以蓋的。
邱委員顯智:對!我指的是共同使用的部分,但是這個部分就會有很多紛爭,也許不一定是買方或賣方的問題,但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我舉比較實際、常見的例子,就是車道,如果沒有購買車位,但車道面積紀錄為大公,虛增公設的坪數賣給未購車位的人,次長覺得這樣合理嗎?
花次長敬群:這確實是一個不合理的方式,但這背後有一個前提,在於現階段我們把法定停車空間定為防空避難室,而防空避難室依法就是要變成共有,這是法制上現在的困境,就是被逼著要成為共有,我們也正在檢討如何把它轉換過來。
邱委員顯智:對!這是可以檢討的,因為現行預售屋買賣契約,要求說明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和面積計算公設,這個如果沒有做到,我發現罰則都非常重,有的甚至罰上千萬元,但相關的法規並沒有禁止把車道面積計入大公,這點是不是可以檢討?我認為車道面積如果計入車位面積,應該是最好的作法,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對!沒錯!這樣比較合理。
邱委員顯智:或者是至少計入小公,如果計入小公的話,可能沒有買車位的人也還可以接受。
花次長敬群:現在其實修法的方向已經討論得差不多,接下來就會開始處理。
邱委員顯智:好,就這個部分,希望能夠再繼續努力,杜絕公設虛灌坪數的部分。謝謝。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3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房價的問題,我們知道次長一直很關切,而社會大眾也都能感同身受,覺得非常重要,所以今天本席想就這個部分和次長繼續探討。首先主計總處的資料有關消費者物價指數──房租類型指數可以看到,租金指數是每年不斷上升,這個部分次長是不是也很清楚,這可能是年輕人在房價上非常有負擔的一部分?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其實主計總處的租金指數,長期以來一定是持續上漲,它有點像CPI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概念,這個部分微幅上漲,其實也反映了整個國家的經濟水準逐步攀升,我們要關心的是它有沒有過度不合理上漲,以最近這十年的數據觀察,平均每年漲幅大概在1%上下,實質上比CPI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漲幅來得小,甚至差不多或略低一點點,所以就這個數字本身而言,並不是很離譜的漲幅,當然我們知道現階段市場上,特別是都會區,房東開始呈現比較投資客化,就是過去的房東就是一般人……
王委員婉諭:次長,沒有關係,先到這邊。在你看來,你認為1%其實並不是非常嚴重,可能也不會造成太多的負擔。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婉諭:但我們知道在不同的統計base之下,其實會顯示不同的狀況,我們過去的租金指數是比較針對1,200戶的部分作持續觀察,但如果我們回到家庭收支調查方面來看租金的上漲,其實是非常明顯的,比如以十年來看,漲幅高達10%;以三十年來看,大約漲了三倍,而這部分也比較符合我們在現狀上的瞭解,所以其實是有很大的落差。當然,資訊方面要更加透明,我們希望這點能夠一併討論,未來在實價登錄部分,是不是考慮把租金透明化一併來呈現?我想這樣的方向,不管是學界或業界都很支持,我們看到某不動產業者專案經理曾經提到,如果用租金指數來換算的話,十年漲幅只有6%,但民眾如果有租屋,可能感受到非常強烈的上漲。之前邱委員也曾經提供相關數據及廣告供你參考。另外,在學者部分,也認為相關資訊應該更清楚呈現,這樣才能掌握較多的資訊,也才有機會來討論相關的政策。在此請教次長,這部分未來你們會不會處理?包括實價登錄部分,是不是會有所調整?
花次長敬群:確實這是一個值得大家再多討論的議題,因為租屋跟買賣房子的差別是租屋是債權契約,買賣是物權契約,要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所以民間的租屋行為,並沒有一定的模式或管道可以讓政府很明確的掌握,如果我們強制租屋全數要實價登錄,基本上,在所謂的行政管制上的成本會非常高,所以這個問題要如何操作,真的要謹慎討論。我們現在的作法是透過仲介公司,我們都會要求仲介公司代為登錄,另外在租賃專法裡,也規定針對包租代管物件,相關業者要向政府申報,在這樣的過程下,實質上也能掌握到相當比例的租屋資訊,來做更多的分析和……
王委員婉諭:當我們要查實價登錄資料時,現在的作法是透過仲介,希望他們來登載,可是我們實際上使用,以新北板橋地區為例,三個月才只有21筆查詢資料,相對於591租屋網站上所呈現的,大概有一千三百多間房子正要出租,相對之下,板橋三個月才21筆資料,你認為這樣的比例是可以理解的嗎?也是便於你們掌握的資訊嗎?
花次長敬群:實質上,我們在包租代管那個系統另外又掌握了相當的數量,所以不是只有實價登錄這個部分,而且他們面對的市場特質也不大一樣,仲介業那邊實價登錄的租屋會是比較市場性高的高總價或高單價的租屋標的,而我們包租代管這個系統掌握的,會是比較中間水準或中間以下的標的,後續我們會針對這些資料進行更完整的評估,看看它能夠反映多大的市場訊息,但我要強調的是,強制租屋的實價登錄,在執行面上,整個稽查成本或代價是非常高的,所以在推動上,我們會比較謹慎的來看待這件事情。
王委員婉諭:我們仍然覺得這樣的資訊呈現其實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因為對於使用者、希望租房子的人,以及所有業者來說,都是比較清楚的資訊,如果這個地方的資訊能夠呈現出透明情況,讓資訊可以被大家掌握,我想大家才有辦法來探討這樣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婉諭:剛剛次長提到在強制上恐怕會比較困難,但是我們也理解到,我們的規定是不動產權轉移時,才需要強制登記,但其實這部分的政策推動,絕對有相當的工具去執行,如果不是透過稽查方式,或許可以要求用備查方式來推動。另外次長在11月時也提到,未來租賃專法也會做一些修正,有沒有可能在這個部分同時處理和要求?
花次長敬群:租賃專法在這個部分本來就已經有要求業者要申報,他們現在也都有照規定申報,這都有在執行,因為它是申報,不是揭露,所以現階段當然還沒有對社會大眾揭露。
王委員婉諭:我的意思是除了業者之外,其實很多部分是民間互相租賃的部分,這部分也需要確認資訊的透明和掌握,這樣才有機會看到我們的房市問題,不只是買賣部分,在租賃部分,其實也是讓很多年輕人可以得到一個住的地方的很好方法。
花次長敬群:實務上,政府未必要把租屋資訊全面掌握在手上,才能知道市場發生什麼事,以我們現在的實價登錄或租賃專法申報制度,政府也會針對民間租屋平臺的資料進行分析,所以現階段以這些資料源來做市場掌握,其實已經相當充足,倒也未必一定要建立到所有租屋資訊全部登錄,政府完整掌握後,我們才知道市場發生什麼事,應該還不至於啦!
王委員婉諭:我們也很希望在租屋部分,政府能夠清楚告訴我們掌握到多少資訊、未來的方向是什麼,讓大家都能有所依據。
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及林委員奕華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3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紅單炒房,是大家非常痛恨的,紅單炒房其實發生在某些建商跟少數投資客,他們都是團進團出,利用這樣的一個空手入白刃方式,幾乎是沒有代價的不斷炒高房價,這次修法,當然我們希望遏止這樣的現象,可是大家在意的是執行面上,類似這樣的執行面,到底要怎樣落實?如果紅單沒有辦法實價登錄的話,以這樣的方式轉手,我們也很難去稽查,雖然有相關法令規範,但執行面上可能會成為空談,所以在這次的修法,我們也特別提出版本,希望把紅單交易列入實價登錄,從一開始的銷售就應該向內政部登錄,這部分內政部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紅單我們現在採取納管方式,而納管方式當然包含三個主要的重點,第一,紅單的內容該寫什麼樣的內容……
高委員嘉瑜:定型化契約,要向內政部報備?
花次長敬群:它沒有到定型化契約,因為它就是小訂,紅單其實就是小訂,所以那個小訂訂單上的標的物、價金、訂金等等,當然都要標示清楚,這部分未來會明確規定。另外,對於紅單可不可以保留出售或者簽約的權利?這部分我們會限制不得保留,重點是之後我們要禁止紅單轉售。我跟委員特別強調,紅單其實在市場上存在的時間很短,大概就是半個月到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因為它是小訂,勢必要轉成正式的契約,所以它存在的時間不長。
高委員嘉瑜:紅單就是一個權利、一個預約,就如你所說的,在契約自由行為之下,如果沒有如你所說的這麼明確的內容,這樣的形式算不算紅單?這可能就是另外一個法律上的漏洞或脫法行為,只要它不是你所說的形式上的紅單,那還是有可能有一個預約的權利去做轉售,而這個可能,可能又是另外一個業者看到的法律漏洞,然後有可能又會產生另外一種交易行為……
花次長敬群:如果修法通過,有這種東西,我們就會裁罰。
高委員嘉瑜:如果是事後裁罰、禁止轉售,可是它明確定義是在紅單的範圍時,其實也會產生漏洞,所以我們才希望從一開始的銷售,不管是什麼形式,應該在紅單的價格上就要做實價登錄,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人都沒有投機的可能,只要沒有做實價登錄,就有開罰的依據,不管你用什麼樣的行為,所以我們希望紅單也要列入實價登錄納管。
花次長敬群:其實實價登錄的重點是預售屋,我們在意的是預售屋正式簽約的那個價格是多少,這才是實價登錄的重點,而紅單只是一個預約,而那個約還沒有正式簽,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認定那個價格的市場意義是什麼,所以你要求它實價登錄,其實反而造成另外一種炒作價格的機制,這也未必是一個理想的方案。
高委員嘉瑜:可是現在沒有預約就已經在炒作,就是他用比較便宜的價格,然後不斷去炒作、拉抬。
花次長敬群:所以我們要掌握的是紅單問題的發生,而並不是價格資訊的問題,它是……
高委員嘉瑜:一旦紅單實價登錄,你要去炒作,就有交易稅的問題,這樣就很難炒作,因為任何的交易,我們都要課稅,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沒有辦法實價登錄,你後面要去稽查、開罰,難度其實是非常高的,因為舉證的過程可能就會產生問題。
花次長敬群:不會啦!因為我們會要求納管,納管就是如果要做銷售紅單,就必須事先讓地方政府知道。
高委員嘉瑜:這個部分是我們、很多學者,大家都認為可以討論的。另外,關於預售屋買賣契約違規,大家也都認為罰則過輕,只有三萬元到十五萬元的罰則,對建商來講根本不痛不癢,或是對於多數炒作房子的人來講,也沒有什麼影響,所以我們希望提高罰鍰為六萬元到六十萬元,甚至最高到三百萬,這個部分是我們提出來的。
花次長敬群:委員,我們當然同意裁罰可以加重,內政部現在的態度是不要罰三次仍未改正才加重罰,而是只要一次裁罰後未改正,就提高它的罰則,至於罰金部分,等一下就看委員們的討論結果。
高委員嘉瑜:內政部的版本並沒有規定按次加重處罰,而我們提出的修法版本是希望可以逐次遞增,最高可以處罰到三百萬元,甚至更高,在這種情況之下,因為現在違規銷售的樣態不多,對建商來講,包括違反保固期限及範圍、驗收規定、房地標示、停車位規格等等,隨便可能一個違規態樣,建商就可以獲利非常多,在這種情況下,以現在的罰則來講,實在是非常輕。
再回過頭來談剛剛大家討論的實價登錄,確實如大家質疑的,如果我們要及時掌握房價的訊息,是不是實價登錄訊息也應該及時更新?以美國、英國、香港為例,他們都是每日更新,臺灣現在是一個月更新三次,更新效率實在太慢,內政部針對這個部分,未來是不是會把更新的頻率增加?
花次長敬群:其實每日更新或每十天更新一次,就資訊的價值而言,並沒有太大差距,對我們來講,我們的重點在於因為要三十天後才申報,這中間我們要確認、檢視那些資料的正確性,這些都還要花一點時間,如果資訊一進來馬上公布,反而讓那些製造虛假價格的人,更有機會去塑造虛假價格,所以我們需要一點時間來做double check。
高委員嘉瑜:對!問題就如你所說的,我們有在做一些篩選,譬如特殊交易會去識別化等等,問題是大家現在質疑特殊交易,或者是怎麼回歸到市場機制,又或是真實認定,在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政、沒有統一標準的情況之下,讓外界質疑過於主觀認定,甚至確實也發生實價登錄成為定錨價,甚至發生建商刻意透過實價登錄炒高房價這樣的問題。內政部在這個部分到底……
花次長敬群:或許少數有這些問題,實際上各縣市都有相關的標準,讓他們去篩選。針對這部分,我們還是可以再精進,絕對沒有問題。
高委員嘉瑜:這個部分到底要怎樣落實?因為以現在各地方政府的作法,大家還是有所質疑,包括裝潢費用是不是墊高房價等等。另外,關於租金的問題,剛剛也特別提到租金指數逐年攀高,以六都的租金所得比來講,臺北市高達58%。大家對於租金要不要納管或是實價登錄也有意見,尤其是對於所謂的自行租賃要不要納入申報的範圍,因為條文規定的是仲介業務,但是透過仲介的租賃只占10%而已,大部分都是自行租賃。這個部分在租屋市場現行的狀況之下,還是必須落實健全的登錄系統。到底內政部現在的作法是怎樣?只要這10%登錄就好了嗎?其他90%、占租賃市場大部分的自行租賃都不用登錄嗎?
花次長敬群:剛剛接受其他委員質詢其實已經有回應了,這個部分本質上要全面把租賃的部分納入實價登錄,在行政成本或計價成本是非常無法掌握的狀態,所以我們現在掌握的資訊相當程度上已經可以掌握市場的狀況。
高委員嘉瑜:我希望租賃市場的實價登錄搭配的配套措施能夠落實,包括持有稅及囤房稅,只要落實到租賃的話……
花次長敬群:那是不相關的事情!
高委員嘉瑜:這些稅負可能可以減輕或者就不算是囤房等等,讓這些空房可以釋出,這個也是你們可以想辦法落實的配套。我希望內政部、財政部都可以動起來,就健全租屋市場部分,能夠真正做到落實實價登錄,並且把這些房子釋放出來。
主席:未及答復部分,請內政部以書面答復。
高委員嘉瑜:好,謝謝主席。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4時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我進行提案說明的時候,提及我們今天審法案的最大宗旨就是公開透明、資訊對稱。本席一直想要強調的就是公開透明、資訊對稱,近年來一些諾貝爾經濟學得主都以研究資訊不對稱而得獎,所以資訊不對稱這件事情在我國社會,事實上是非常普遍地存在,而在房市就會特別嚴重,因為每次都是一大筆的金額,不管是買房或者是租房子。特別是在房屋市場,民眾都沒有辦法很清楚地得到一些購屋的資訊,就好像砧板上的魚肉,任憑這些房屋業者宰割,所以我希望等一下要審的這個法案可以朝著變得公開透明、資訊對稱來進行。
接下來,這是行政院前一、兩個禮拜提出的健全房市市場方案,早上我特別問財政部部長一個問題,而剛剛高嘉瑜委員跟我應該都問同樣的問題。我剛剛說現在的租屋是黑市已經檯面化,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地下經濟,租賃資訊也應該要公開透明。至於如何誘導房東誠實申報,早上財政部長回答我「公開透明、資訊對稱」、「租賃市場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請次長回答。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同。
蔡委員壁如:你要如何誘導房東誠實申報?
花次長敬群:作法上,第一個,現在當然包含了對於仲介租屋的部分有實價登錄,我們對於包租代管,包含社會住宅跟非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都有要求業者要申報,這個部分也都有完全申報。
蔡委員壁如:包租代管部分基本上還是少數,其實最大的還是有一部分的黑市,根本就是地下經濟!剛剛財政部跟內政部……
花次長敬群:租金補貼有十幾萬個契約也進來,所以現階段政府掌握到的……
蔡委員壁如:本席了解,內政部及財政部對租賃市場這個很龐大的地下經濟,到底要如何聯手來做這一塊?
花次長敬群:現階段有27萬個租賃契約是政府有掌握到的狀態,以市場上現在約100萬租屋狀況而言,大概將近三成是政府有掌握到的狀況。
蔡委員壁如:就是政府只掌握了三成。事實上,有三分之二……
花次長敬群:這是很高的掌握率,連日本政府也頂多掌握到六成而已。
蔡委員壁如:是,但我們還是希望它能夠公開透明。
花次長敬群:當然,所以我們希望對房東或房客,如果能有一些進一步的誘因來鼓勵他們,讓稅的系統能夠掌握得更完整,我覺得這也是值得努力的地方。內政部該努力的,我們絕對做。另外,就稅的部分,我當然不敢說太多,例如現在房客每年有12萬元的租金扣抵額,如果可以完整、百分之百都扣抵,房客報租金扣抵的意願會提高很多,透過這個系統幾乎可以掌握絕大多數的租屋資訊。
蔡委員壁如:早上財政部長回答我,他希望房客去檢舉。我想還是要有一個完善的制度。
花次長敬群:我們一起努力!我們跟蘇部長的溝通都非常好。
蔡委員壁如:這件事情還是要道德勸說,我覺得政策沒有掌握在自己手上會很辛苦。
花次長敬群:要掌握租屋市場的真實樣貌未必要百分之百掌握所有資料,才能掌握它的真實樣貌。以我們現在掌握的涵蓋率,其實已經可以掌握租屋市場大致上的狀況。
蔡委員壁如:要讓整個資訊透明,是因為租房子很多根本就是賣方市場,有時候年輕人一時之間買不起房就必須租房,可是租屋市場根本就是地下化,完全沒有……
花次長敬群:臺北市賣方市場比較嚴重,離開臺北市,本質上還是買方市場為主。
蔡委員壁如:這個就是都會型的租屋型態。
花次長敬群:所以臺北市政府也要幫忙一起努力。
蔡委員壁如:有一直在努力,但是內政部跟財政部要一起拿出辦法。最後我想問一下,我大概看了今天的審查,因為台灣民眾黨有提出增訂預售屋的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報請備查及違反規定之罰則,但是內政部明白表示建議暫不修正部分,所以我上內政部的網站查了一下,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我覺得這個部分等一下可以好好來討論。
花次長敬群:我們絕對支持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先報請備查,內政部絕對支持!
蔡委員壁如:所以決定是支持的?
花次長敬群:絕對支持!
蔡委員壁如:可是你們上面寫建議暫不修正部分,我想等一下應該好好來討論。因為還是要落實內政部訂頒的這些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該來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花次長敬群:了解,這個部分應該的。
蔡委員壁如:次長,這個等一下就麻煩你多多注意了。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婉汝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14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就教房市的專家──花次長,這次有關實價登錄法律責任的主體,很清楚地在成屋的部分,由代書(地政士)轉化成買賣雙方。本席不解的是預售屋自行銷售的部分,責任的主體一樣是買賣雙方,為何在預售屋的部分還是停留由代銷業者來承擔責任?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第一,因為預售屋還不是正式的物權契約,所以它的掌握不像要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那麼容易掌握,一般消費者的申報能力有限。另外一個概念是,預售屋的銷售是一對多,就是賣方(建商)是一對多,所以賣方(建商)完全掌握所有的資訊,申報的時候我們不要他一筆、一筆來報,而是一個月、一個月;一批、一批來報。基於這些原因,我們認為還是由代銷或者建商來擔任申報義務人會比較恰當。
郭委員國文:就你剛剛的回復,有兩個問題可以討論。第一,基本上你認為它還不是一個很清楚的物權,如果它一旦完成了一個定型化契約之後,理當就可以轉賣。既然在可以轉賣的情況底下,它應該就屬於可以轉售的物品,已經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商品。這是第一點。我認為如果可以簽署定型化契約、可以轉售的時候,就應該得予讓買賣雙方自行承受。否則的話,如果假設A買到了,然後他轉換給B,B的價格可能或上或下,登錄的價格就變得會有不一定的波動。在不一定的波動情況底下,又由代銷業要承受,這是第一個可能性。第二個可能性是,業者通常會施壓,如果他要拉抬價格,他會施壓給代銷業者,代銷業者比較會聽業主的話,一旦為了某部分未來買賣承攬關係的情況底下,做了這樣的行為又是他在承擔,結果不是買賣雙方在承擔,而是代銷業者承擔。我認為第二個不公平的地方在這邊。
花次長敬群:了解。
郭委員國文:第三,你說在行政作業上有狀況,行政作業在某個程度也是一批、一批處理,除非房子一次蓋500、600戶,但有時候一個月就clean了,一樣是一批就結束了,對不對?我覺得行政作業的部分根本不用考慮到一對多的情況,我倒是覺得要考慮到整個事實的登錄價格以及責任的承擔,還包括法律的一體性,這很重要!
花次長敬群:委員剛剛特別提到責任的承擔,第一個,整批的建商或者代銷業者要掌握全部,因為他是專業的,所以由他來承擔登錄錯誤該有的懲罰,如果把買方也包含進來,連買方都要承擔資料登錄錯誤的責任……
郭委員國文:本來其他的狀況也是如此!
花次長敬群:因為預售屋本身是一個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所以它的關係會是比較能從建商或代銷的手邊掌握全面的資訊。您剛剛有特別提到……
郭委員國文:定型化契約之後呢?
花次長敬群:它是一個契約,可以轉售給另外的人。這個轉售叫做換約,基本上,換約不在實價登錄現階段所設定的範圍之內,也就是我們對於預售屋的實價登錄所要登錄的是,賣方第一次賣給第一手買方的那一個價格,我們基本上只要登錄這個部分。至於後面的部分,因為已經跟建商之間的關係不一樣……
郭委員國文:已經解除了,不一樣。
花次長敬群:因為那是乙方跟丙方,而不是乙方跟甲方的關係,所以這個部分實質上是稅的問題,他有沒有獲益、有沒有逃漏稅,這部分應該是從查稅的方式來處理。但是這個部分比較難納入實價登錄,因為納進來,一方面可能製造炒作價格的另外一種機制,另外一方面則是換約這樣的事情,可能對於價格的掌握更不容易,因為它又是另外一個債權契約再往外的債權契約,所以在管制密度上難度確實非常高。這部分我們會請財政部一起來合作,反而是由他們來查稅。
郭委員國文:可是在A變成B、B變成C的交易過程當中,你只處理A跟B之間的交易變化,卻不處理B跟C之間的交易變化。
花次長敬群:沒錯。
郭委員國文:可是我覺得如果是這樣,它的轉換次數就很少,前面就很單純了。既然是在前面這種單純的情況底下,也應該列為買賣雙方的責任,不應該列為代銷的責任,他畢竟是一個代售業者而已!
花次長敬群:如果建商沒有委託代銷,當然就是建商的責任。如果建商委託代銷,通常是在委託契約裡面就應該包含了服務費用和服務成本,因為代銷在第一手掌握資料。
郭委員國文:倘若是如此,你也應該設防如何讓委託代銷業者的時候,在施加不當壓力造假的情況底下,責任的歸屬也要釐清。
花次長敬群:我了解,確實。
郭委員國文:因為臺北市跟內政部最近搞得很不愉快,關鍵在於定價過高與坪數過大的問題,內政部已經在2017年公布社會住宅的興辦辦法,原則是一般戶市價八折、優先戶六四折。可是訂立租金的部分,到底地方政府需不需要經中央審查或報備?
花次長敬群:不用。
郭委員國文:第二,興建社會住宅的房型規劃需不需要中央審查或報備?
花次長敬群:不用。
郭委員國文:如果在現階段都沒有的情況底下,爾後會不會再發生爭議?
花次長敬群:其實一直都沒有爭議,其他縣市也都沒有爭議。
郭委員國文:明倫住宅就有爭議!
花次長敬群:這件事情的爭議本質上應該不是中央和地方存在爭議,而是市府內部可能有不同的標準而產生的改變。
郭委員國文:他就一下子蓋到44坪,所以造成這種狀況,你不稍微行政指導一下嗎?雖然你不必審查,但你至少給他指導一下,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我們有發公文給他們。
郭委員國文:問題很多,沒有辦法一一問完。
花次長敬群:了解。
郭委員國文:我再用書面質詢剩下的部分,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4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次長再一次說明白,社會住宅到底要不要繳房屋稅跟地價稅?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是免房屋稅、免地價稅。
江委員永昌:這一條出現在哪一個法律?
花次長敬群:住宅法。
江委員永昌:可是住宅法應該是在第二十二條當中,有五年再加五年,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是。
江委員永昌:本來公有公用在國產法中的定義就不用稅,可是問題在於如果有收租的行為,就變成要繳稅,依照住宅法提供社會住宅卻又來個五加五,所以這樣前後是連貫的,突然跳一句出來的話,就讓大家都搞不清楚而誤會。回頭來看,我早上才在財政委員會問過,因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有關租稅的優惠必須訂定年限,要有稅式支出的報告。可是我跟財政部部長說你們要參考這個概念,租稅減免底下要有租稅優惠,我覺得這個比較像是經濟類別的,比方貨物稅等等,甚至有時候是跟外國的租稅協定而租稅減免。如果是對弱勢的這一塊,不應該把它叫做租稅優惠,應該叫做非租稅優惠,這樣的話就可以不用卡在一定要訂定年限,如此一來會不會比較釐清一點?根據這樣的想法,即使不修法,我們應該把住宅法的五加五、一次為限直接拿掉或者不要限次數,你認為呢?不要跟地方一直在這裡糾纏不清!
花次長敬群:如果財政部認同這樣的方式,我們當然樂見其成。
江委員永昌:所以你也是同意?
花次長敬群:是。
江委員永昌:所以一起來推動,我在這邊講得很清楚了。所以你贊成把那個年限拿掉?
花次長敬群:是。
江委員永昌:接下來,依據住宅法第十一條,內政部要公布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法定的期限是2018年12月23日,再過兩天就兩年了,超過這麼久了!什麼叫做負擔基準?
花次長敬群:當然就依照家庭人口數、所得,例如我們訂定家庭總所得的三成當作住宅支出的上限。
江委員永昌:也就是今天社會住宅要出租給他,我還得看他能不能負擔得起?
花次長敬群:某種程度上,這也是一個角度,沒錯!
江委員永昌:因為世界各國是將能夠負擔的租金拿來作為租金定價的基準。你們到現在就慢了兩年,所以我現在要問你,這個辦法什麼時候出來?因為後面又跟著一個補貼金額,補貼金額是什麼意思?
花次長敬群:補貼金額就是反算,當然我們計算租金補貼的時候,他在外面租房子跟他的負擔能力中間的落差,其實就是理論上該補貼他的租金補貼金額。
江委員永昌:你不覺得如果這個辦法趕快訂定出來,臺北市就沒有什麼好講!既然臺北市沒什麼好講,其他各縣市就有一個遵循。
花次長敬群:兩年前我們都已經作出版本,但是各地方政府基於各種原因反對我們推出的版本,當時連臺北市政府也反對我們推出的版本。
江委員永昌:那要把這個說明白,但我是勉勵你要繼續努力,不可以因為有草案……
花次長敬群:我們新的版本已經做出來了!
江委員永昌:他們當時不願意,現在又回來一直講這個東西,導致社會住宅居然有高價出租的,搞得社會大眾譁然。雖然那個有出租出去,因為有些人有不同需求,可是我們要照顧的人不是能夠租得起高價屋的那些嘛!
花次長敬群:了解,新的版本已經做完了!地方政府也都同意了,我們預計明年就要來實施。
江委員永昌:明年什麼時候?
花次長敬群:應該7月份開始,我們會對明年度的租金補貼開始做。
江委員永昌:我認為要再快一點。
花次長敬群:其實這個部分並沒有用在社會住宅,也就是說,我們對於租屋者的協助有三種方式──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以及租金補貼三個類別,如果要用負擔能力,我們必須要掌握到每一戶的所得,第一個,所得不一定能夠這麼深度的掌握;第二個,如果真的用家庭所得的三成當作他的支付能力,其實會有一些本來領得到補貼的變成領不到補貼。
江委員永昌:但是既然有這個辦法和這個計算方式,你就得面對它。
花次長敬群:沒錯。
江委員永昌:我希望能夠再快一點,不是說明年7月啦!
另外,現在各縣市都在哀哀叫,我現在都以臺北市為例,是因為比較好舉例,不是一定是臺北市。你們有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這裡面到底他們自己花了多少錢?比方說,據我現在手上的資料,先不管他們蓋了幾戶或是幾戶正在進行中,臺北市給我的資料顯示,他們已經花了1,326億元,我統籌了一下,發現中央給它的補助包括土地補助、工程補助以及非自償性補助八千多萬元,這樣加起來也不過給它四十億多元,這樣地方當然會覺得財政壓力非常大,所以常常在這個議題上跟中央槓起來。
花次長敬群:其實臺北市如果把房屋稅、地價稅等成本拿掉,臺北市的社會住宅自償率是超過百分之百,本質上是不需要中央補貼的。
江委員永昌:你說把什麼拿掉?
花次長敬群:把房屋稅和地價稅等成本項拿掉的話,其實臺北市的社會住宅自償率應該是超過百分之百。
江委員永昌:那就是把稅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是。
江委員永昌:另外,不只是針對社會住宅,現在要針對打炒房的議題。對於房屋稅,財政部老是說,萬一在財政部那裡,中央把房屋稅最高稅率從3.6%拉高4.8%,財政部就說:不用嘛!有些地方都還沒有用到最高3.6%的級距。這部分你怎麼看?
花次長敬群:其實囤房稅終究只是各種可能抑制炒房或是健全房市裡面的一環,它不是主要的政策,所以我覺得這個議題可以討論,重點在於,並不是取名叫做囤房稅的建議案就是好的囤房稅機制,我們現在有一點點混亂……
江委員永昌:不是,我現在只是問你,如果地方政府覺得它到3.6%用不夠,它要用到4.8%,你的看法如何?因為這就是很直接的請求。
花次長敬群:我覺得3.6%的名目稅率已經是非常高的名目稅率了,就世界上來看,3.6%已經是非常、非常高的名目稅率。
江委員永昌:因為早上還有一個更錯愕的講法,關於房屋稅,全國本來是限3戶住家用房屋,有些人還說,我們先加重有很多房屋的,提高他的房屋稅稅率,來去彌補只有一戶自己在自住的,甚至把自住的1.2%降到0,但這樣財政部就會說,如果將1.2%的房屋稅降到0,地方就會有稅損,中央還找不到錢去挹注它,這個相當……
花次長敬群:其實這是非常政治的考量,純粹都是為了選票,我很不樂見這種建議,因為這種建議是在破壞整個房屋稅制度。
江委員永昌:以你來看,像建商蓋好還沒賣出去的空屋,這種房子應該課什麼樣的房屋稅?
花次長敬群:本質上這個部分比較像存貨,但是確實可以給他一定的責任、給他一定的稅負壓力,但是我覺得這必須要均衡,這需要好好討論,而不能說他就是囤房,我覺得絕對不能用「囤房」兩個字來概括他,因為它本質上就是存貨,所以我認為這需要討論。
江委員永昌:好,如果你當它是存貨,他也不可能免房屋稅嘛?
花次長敬群:當然不可能免房屋稅。
江委員永昌:那你覺得這個存貨要課怎麼樣的稅比較適宜?
花次長敬群:就現階段的角度,當然他是以基本的房屋稅稅額,我們要給他一定的時間,超過一定時間之後,可能就用比較累進的稅率來課徵,我覺得這是OK的,只是那個時間大家可以好好討論一下。
江委員永昌:我就先質詢到這裡。
花次長敬群:是,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競程、羅委員明才、何委員欣純、曾委員銘宗及劉委員櫂豪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4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全國住宅價格季指數今年達到105.39,較去年同季上漲了3.74%,不但已經連七季上漲,還六都齊漲。值得注意的是,房價成交價格指數本來從2015年第一季歷史高點100.77到2019年第二季,其實都還維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高檔,雖然是高檔,但還相對穩定。但是我們看到今年已經暴增了,我要跟你講的是,不只是竹北,我有一些朋友想說,去年的時候房價都來到相對平易可近的價格,而且是小坪數,他們覺得很OK,結果要去買的時候,卻四處買不到房子,是真的買不到房子喔!他們去蘆洲看,發現每一間都賣完了;去三重看,也是都賣完了,我是覺得很訝異。央行有坦言,他們現在管制房市是透過銀行信用管道去管制,其實是沒有辦法約束到利用自有資金的投資大戶,也沒有辦法處理預售屋交易炒作。我知道我們提出了一個行政院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在平均地權條例裡面,我們希望透過市場交易的資訊公開透明,管制預售屋的銷售紅單轉讓出售的行為。請教你,本席提了一個修正版本,最主要有兩個地方跟你的不一樣。第一,我們設立檢舉查獲違反第四十七之三條前幾項規定的要設檢舉制度,你支不支持?同不同意?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還是讓委員討論,原則上我們不特別支持也不反對。
林委員淑芬:我為什麼要講檢舉的獎勵辦法呢?因為預售屋有兩個議題,一個是還沒有取得建照就向民眾銷售建案,收取紅單費用,一個是紅單不斷的轉售等問題。但我們發現這是一個市場,這個市場有市場的自由,所以大多數很多案件,特別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還沒有領到建照不得辦理銷售,這件事情都是靠檢舉發現的。
花次長敬群:沒錯。
林委員淑芬:新竹買賣紅單也是靠檢舉,市場裡互相你賣給我、我賣給你,我們不說沒人會知道,沒有人檢舉的話其實是很沒辦法的。
花次長敬群:我不會反對,如果能建立起來,我覺得這是個好事情。
林委員淑芬:好。第二,你們修正版本的罰金對於沒有去登錄,或要求不能轉售於第三人,但他卻去轉售,也不去登錄,你的罰金從第一次的3萬元以上……
花次長敬群:是6萬元到30萬元。
林委員淑芬:好,6萬元到30萬元,但我們隨便查閱報紙或google一下,大家要賣紅單,如果不賺個50萬元、100萬元算是「頇顢」的,隨便去google新聞都看得到賺100萬元、200萬元的,你罰6萬元根本就沒有用!如果獲利的預期比你這6萬元罰款處分還要高的話,他幹嘛要誠實申報?幹嘛要遵守法律?因為賺的錢去繳罰款都綽綽有餘,還可以賺很多。所以我建議處分要有其約束性,如果罰則對於你要約束的行為沒有效力的話,法律就形同虛設,你覺得呢?
花次長敬群:如果待會兒委員有認同或有共識的話,內政部都樂觀其成。
林委員淑芬:好。我再跟你講第三項,紅單的約束是說不可轉售於第三人,但如果你簽了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就要去登錄,但登錄以後想賣房子可不可以?
花次長敬群:可以。
林委員淑芬:所以訂定定型化契約之後就可以自由買賣,沒有限制,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沒有。
林委員淑芬:在你的登錄裡我們看不出來,如果他有買賣變更、解約或賣於第三方,我們看不出來這跟建商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在登錄裡沒有註記變更或解除紀錄,因為現在只約束簽訂的時候要登錄,若解約再賣給第三人,你看到的也是登錄,根本看不出來轉了幾手,即便房子也還沒蓋好。所以會不會變成紅單階段就去轉售,如果不行他就做一個假的定型化契約,再從定型化契約去轉售,那叫換湯不換藥。沒關係,我們沒本事管理這個市場,市場本來就是商品買賣,但我們就要做到真正的公開透明,我們要讓登錄制度看得出來,定型化契約在房子還沒蓋好時,已經變更幾次,是否解除過契約?還是後來再去買賣第二次、第三次?你覺得都不用透明嗎?透明之後才知道這就是炒作。
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涉及到的是查稅的問題,您剛剛講的狀況叫換約,建商把房子賣給甲,甲再把房子賣給乙,甲和乙之間叫換約,他們兩個換了約之後,乙與建商簽契約的價格跟甲與建商簽契約的價格是一模一樣,因為中間的價差是甲、乙之間已經結算,所以建商不管換了幾手,契約的價格永遠不會改變。
林委員淑芬:但我現在不是在說建商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所以那個問題是查稅的問題,不是實價登錄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說的不是查稅的問題,而是要讓其他消費者看得到,這間房子還沒建好,已經換約換兩次了,就是你要註記。
花次長敬群:基本上這也是市場自由,本身並沒有好與不好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沒有啊!不然你對於紅單的買賣變成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之後再來買賣,這一樣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所以你有一個管理,我就有一個應付之道,這都不用去管?
花次長敬群:他會被註記……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查稅是另外一回事,我只要求你要註記而已,不然也可以在哪裡做個約束,正常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房子還沒蓋好就換約啊!
花次長敬群:可以呀!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我是說正常人不會啦!這當然可以。我的意思是,在你的登錄裡是不是可以註記是否換約過?
花次長敬群:這不是實價登錄,這是在換約的約裡會被註記。
林委員淑芬:好,你要讓大家看到在約裡被註記變成私人的約,那個contract沒有人看得到,只有雙方約定、三方約定才看得到,別人是看不到。我們在說價格公開透明、交易市場資訊公開透明,說的是要給眾人都看得到。
花次長敬群:有時候看得到反而是炒作。
林委員淑芬:你要約束沒辦法全部約束,因為這是個市場,我知道很困難,但我們要窮盡一切方法,我最後只問你一件事情,不好意思!主席。有些人會講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你要怎麼管制人家買賣紅單?你要去查建商的帳,建商自然不敢亂來,這句似是而非的話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這個邏輯不成立?為什麼你還是要修法管制紅單轉讓和出售?為什麼不是像他們講的去查建商就好?
花次長敬群:其實紅單有時候不是建商發動,而是外面的人在發動。
林委員淑芬:我再問你一句話,你可以「無風、無影、無搖」、沒有任何違法的事證跟跡證,就直接去發動搜索與查帳?有辦法嗎?
花次長敬群:應該是不好。
林委員淑芬:有這種法律工具嗎?所以我現在要跟大家說的是,查建商的帳當然很好,但如果他沒有違法,要怎麼發動程序去翻公司的帳目?不可能嘛!所以我為什麼說似是而非做不到啦!我再跟你強調與拜託,檢舉是最有效的,檢舉要有獎金跟被保護,不然檢舉也是形同虛設。真正落實與透明到讓人家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再來就是罰款要有效率,罰得不痛不癢,他賺了200萬元還怕被罰30萬元嗎?這是不行的,再次請求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易餘不在場。
今日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本次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另以書面答復。今天法案等一下就開始進行審查,因為條文以及相關修正提案與修正動議相當多,所以這邊跟委員會宣告,今天的會議進行到所有議程、法案、審議結束才散會。宣讀可能就要滿長的時間,我們進行法案討論之前,先休息五分鐘。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審查,宣讀所有提案條文及附帶決議。
一、「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提案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
說明 |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二項受理及第五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陸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應提供公開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應提供公開查詢。 經公開之申報登錄資訊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轉錄、轉售、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機關或學術機構基於公務使用或學術研究用途,經檢附相關文件且獲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減半收取費用。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於核實申報登錄資訊正確之目的範圍內,應以書面並附記理由,通知前項應配合查核之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配合查核。查核機關於查核結束時,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 第二項受理及第八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業已修正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爰現行第二項後段有關上述條文不予適用之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目前申報登錄資訊除供政府機關利用外,對外揭露資訊以三十號為區間提供查詢,外界認為仍不夠透明,宜比照英國、澳洲、美國及香港等不動產交易透明度高之國家,揭露詳細門牌(地號)。我國土地登記採公示原則,為保護個人資料,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原任何人皆可申請揭示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及住址之第二類謄本,已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呈現,故如揭露個案完整門牌或地號,尚無從透過謄本間接識別該個人財產資料。為揭露完整門牌(地號)以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並考量既有資料揭露完整門牌(地號)對於增進交易資訊透明化之公共利益及整體揭露資訊格式之一致性,爰修正現行第四項文字並移列至第三項,另增訂第九項有關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揭露資料重新提供查詢之規定。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至依本條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仍應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併予說明;另現行第六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修文字。 五、為加強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真實性,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以確保資訊正確性,避免投機炒作情事,爰增訂第六項。 六、主管機關查核權之行使,應以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之目的為限,例如向金融機構要求查詢、取閱之有關文件,應以與不動產交易價格相關之資訊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七項。 七、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申報登錄資訊查核作業,爰將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項並酌修文字。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實價登錄查核作業,爰將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七項並酌修文字。 二、目前實價登錄資訊除供政府機關利用外,對外揭露資訊以三十號為區間提供查詢,外界認為仍不夠透明,宜比照英國、澳洲、美國及香港等不動產交易透明度高之國家,揭露詳細門牌(地號)。我國土地登記採公示原則,為保護個人資料,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原任何人皆可申請揭示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及住址之第二類謄本,已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呈現,故如揭露個案完整門牌或地號,尚無從透過謄本間接識別該個人財產資料。為揭露完整門牌(地號)以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並考量既有資料揭露完整門牌(地號)對於增進交易資訊透明化之公共利益及整體揭露資訊格式之一致性,爰修正現行第四項文字並移列至第三項,另增訂第八項有關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揭露資料重新提供查詢之規定。 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於相關配套措施建立並完成修法後,已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已無實益,爰予刪除。至於本項刪除施行前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其運用仍應受現行條文之拘束。 四、為加強查核實價登錄資訊真實性,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以確保資訊正確性,避免投機炒作情事,爰增訂第五項。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之行使,應以確保實價登錄資訊正確性之目的為限,例如向金融機構要求查詢、取閱之有關文件,應以與不動產交易價格相關之資金流向及貸款金額等資訊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六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房市交易資訊公開透明,攸關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乃是不動產交易改革之根本,更為未來實現承諾、邁向實價課稅所不可欠缺。在世界各國建立之實價登錄平台,揭露地址係基本功能;同時,此項改革,更有近八成消費者支持地址全揭露、將近九成四的消費者支持預售屋交易30日內揭露。由此可見此資訊的確為消費者所需,且資訊透明有利市場交易活絡。爰修正第三項規定,除涉及個人資料不提供查詢外,應提供透明之交易資訊,將舊法之區段化、去識別化刪除。 二、此外,為避免登錄造假之情事,主管機關必須具備查核比對的權力,因此於四十七條第六、七項,賦予主管機關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一、為健全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確保不動產交易標的及價格資訊之透明,俾提供做為交易決策之重要參考,以減少交易糾紛,故在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安全之前提,特於本條第三項規範應提供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供公開查詢。 二、經公開之申報登錄資訊,係基於健全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之政策任務需求,申報義務人亦是基於法令及政策公益性而配合退讓個人財產交易之個人資訊權益等,故應予保護並尊重;為維持本條文立法政策公益性及個人財產交易資訊法益,故於本條第四項規定禁止他人未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藉此公開之申報登錄資料牟利。 三、本條新增第五項規定係為鼓勵機關或學術機構投入研究健全我國不動產市場發展,就其基於公務使用或學術研究之所需,經其檢附相關文件且獲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減半收取查詢所需支付之費用。 四、第六項係配合前項新修文字進行項次與文字內容調整。 五、為確保申報登錄資訊之正確及可信性,授予地方主管機關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進行查核權力,受有查核之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為保護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之私密性及法益,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及查核浮濫,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前,應以書面並附記理由,通知受有查核之相關機關(構)及對象等,並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有查核案件之權利人及義務人。 七、為健全申報登錄資料之交易資訊完整,故對於此次修正前已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所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要求依新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地政三法同時修正,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後段不予適用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目前申報登錄資訊除供政府機關利用外,對外揭露仍以區間提供查詢,外界認為不夠透明。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並考量既有資料揭露完整門牌(地號)對於增進交易資訊透明化公共利益及整體揭露資訊格式之一致性,爰修正現行第四項文字並移列至第三項,另增訂第九項有關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揭露資料重新提供查詢之規定。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現行第六項移列至第五項。 五、為加強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真實性,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以確保資訊正確性,避免投機炒作情形,爰增訂第六項。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之行使,應以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之目的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七項。 七、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申報登錄資訊查核作業,爰將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項並酌修文字。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鑒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實價登錄)買賣案件申報責任,已改為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應連同修正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關於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申報之規定,而非不予適用,爰刪除第二項後段。 三、現行實價登錄已成為我國不動產市場最重要之交易參考資訊來源,惟目前實價登錄資訊除供政府機關利用外,對外揭露資訊以三十號為區間提供查詢,外界認為仍不夠透明,宜比照英國、澳洲、美國及香港等不動產交易透明度高之國家,揭露詳細門牌(地號),爰刪除第三項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供查詢之文字。我國土地登記採公示原則,為保護個人資料,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原任何人皆可申請揭示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及住址之第二類謄本,已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呈現,故如揭露個案完整門牌或地號,尚無從透過謄本間接識別該個人財產資料,合先敘明。 四、為加強查核實價登錄資訊真實性,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以確保資訊正確性,避免投機炒作情事,爰增訂第六項。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之行使,應以確保實價登錄資訊正確性之目的為限,例如向金融機構要求查詢、取閱之有關文件,應以與不動產交易價格相關之資金流向及貸款金額等資訊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七項。 六、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實價登錄查核作業,爰將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項並酌修文字。 七、為揭露門牌(地號),以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並考量既有資料揭露完整,對於整體揭露資訊格式之一致性及資訊透明度均有所提升,爰增訂第九項有關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揭露資料重新提供查詢之規定。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業已修正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爰現行第二項後段有關上述條文不予適用之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目前申報登錄資訊除供政府機關利用外,對外揭露資訊以三十號為區間提供查詢,外界認為仍不夠透明,宜比照英國、澳洲、美國及香港等不動產交易透明度高之國家,揭露詳細門牌(地號)。我國土地登記採公示原則,為保護個人資料,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原任何人皆可申請揭示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及住址之第二類謄本,已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呈現,故如揭露個案完整門牌或地號,尚無從透過謄本間接識別該個人財產資料。為揭露完整門牌(地號)以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並考量既有資料揭露完整門牌(地號)對於增進交易資訊透明化之公共利益及整體揭露資訊格式之一致性,爰修正現行第四項文字並移列至第三項,另增訂第九項有關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揭露資料重新提供查詢之規定。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至依本條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仍應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併予說明;另現行第六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修文字。 五、為加強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真實性,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以確保資訊正確性,避免投機炒作情事,爰增訂第六項。 六、主管機關查核權之行使,應以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之目的為限,例如向金融機構要求查詢、取閱之有關文件,應以與不動產交易價格相關之資訊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七項。 七、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申報登錄資訊查核作業,爰將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項並酌修文字。
|
第四十七條之三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除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以外不在此限。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向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預售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自行銷售預售屋行為,落實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制度之推動及查核,於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應於自行銷售預售屋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等資訊,以書面報請備查。又目前預售屋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自行銷售者尚未納入申報登錄制度範圍,社會各界迭有反應預售屋交易資訊不足且資訊揭露未具時效性,易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影響消費者權益,為促進預售屋交易資訊更臻透明、即時,爰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一併納入申報登錄制度範圍,由自行銷售預售屋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至於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如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預售屋,則由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辦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免於銷售前報請備查及申報登錄資訊,爰以第一項但書排除之。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將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納入申報登錄制度範圍,爰規定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提供查詢、第四項有關價格資訊用途限制、第六項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預售屋交易資訊更臻透明、即時,爰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一併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由自行銷售預售屋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辦理實價登錄。至於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如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預售屋,則由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辦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免於銷售前報請備查及辦理實價登錄,爰以第一項但書排除之……」。 三、為避免消費爭議及加強預售屋買賣契約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加建商銷售預售屋時應辦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申報備查,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應申報備查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原規定預售屋係待代銷業者結束代銷合約時才必須登載,然而合約往往長達三至五年,甚至業者為規避登錄而技術性延長合約,導致登錄時與交易時程差距長達三年以上;此外,預售屋時有哄抬炒作的狀況,無法透過「業者自律」有效改善,實有建立制度之必要。有鑑於此,爰明定預售屋交易30日內即登錄,大幅縮短登錄時程,才能有效改善資訊不即時之問題,消費者也方利用這些資訊來避免業者哄抬。 三、各地方政府所揭露「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違法不合格的比例極高,然而各地方政府就此處理之積極程度不一。爰特別針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賦予政府查核權並課予業者登錄義務,以完備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核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權力,提供消費者必要之保護。 四、銷售預售屋者所登錄之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之相關規範,包括應提供查詢、價格資訊用途限制、及遵守主管機關查核之權利及查核範圍,及第五項地方主管機關所訂定的事項。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少預售屋交易糾紛,增益交易資訊之透明度及即時性,俾利交易市場需求方決策,避免價格虛漲,特針對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所自建自銷之預售屋納入實價登錄適用範圍,是以特明定此類預售屋交易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即行登錄,俾供市場需求方查詢,以即時做為交易決策之重要參考。 三、針對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所自建自銷之預售屋,其交易應申報登錄資訊管理,準用第四十七條之規範條文內容辦理。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預售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預售屋銷售行為,落實預售屋申報登錄制度之推動及查核,於第一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等資訊,以書面報請備查。又社會各界迭有反映預售屋交易資訊揭露不足且未具時效性,容易早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影響消費者權益,為促進預售屋消費資訊更透明、即時,規定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應申報登錄資訊。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將銷售預售屋部分納入登錄制度範圍,爰規定第二項準用四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查詢、第四項有關價格資訊用途限制、第六項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預售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自行銷售預售屋行為,落實自行銷售預售屋實價登錄制度之推動及查核,於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應於自行銷售預售屋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等資訊,以書面報請備查。 三、目前預售屋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辦理實價登錄,自行銷售者尚未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社會各界迭有反應預售屋交易資訊不足且資訊揭露未具時效性,易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影響消費者權益,為促進預售屋交易資訊更臻透明、即時,爰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一併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由自行銷售預售屋者簽訂、變更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辦理實價登錄。 四、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如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預售屋,則由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辦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免於銷售前報請備查及辦理實價登錄,爰以第一項但書排除之。 五、配合第一項規定將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爰規定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提供查詢、第四項有關價格資訊用途限制、第六項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預售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自行銷售預售屋行為,落實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制度之推動及查核,於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應於自行銷售預售屋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定型化契約書及建造執照等資訊,以書面報請備查,俾使預售屋應備查之資訊更臻完備。 三、又目前預售屋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自行銷售者尚未納入申報登錄制度範圍,社會各界迭有反應預售屋交易資訊不足且資訊揭露未具時效性,易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影響消費者權益,為促進預售屋交易資訊更臻透明、即時,爰增訂第二項,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一併納入申報登錄制度範圍,由自行銷售預售屋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應由銷售者與買受人共同申報實價登錄資訊。而預售屋買受人及承受人再轉讓、變更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亦應比照第一手買賣,共同申報實價登錄,俾使歷次交易得以連貫且透明。至於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如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預售屋,則由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辦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等免於銷售前報請備查及申報登錄資訊,爰以第二項但書排除之。 四、非預售屋之原始買受人於申報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申報實價登錄之交易價格,應以其受讓取得價格為申報登錄價格,俾能存真,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配合第二項規定將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納入申報登錄制度範圍,爰規定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提供查詢、第四項有關價格資訊用途限制、第六項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
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而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八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三、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而將已公開之申報登錄資訊予以轉錄、轉售、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位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
行政院提案: 一、為避免包含多戶(棟)建物之買賣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僅以一行為處罰,影響裁罰公平性,定明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應按戶(棟)處罰;另考量實務上確有申報登錄義務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炒作哄抬,為遏止此類情事,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自行銷售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致交易單價計算錯誤者,對於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應逕予處罰,並處較高之罰鍰金額;及為避免包含多戶(棟)建物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僅以一行為處罰,影響裁罰公平性,定明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應按戶(棟)處罰;另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爰修正第二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 三、增訂第三項第一款有關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及第二款有關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未報請備查之裁罰規定。 四、考量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其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應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並處較低之罰鍰金額,爰修正現行第三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移列至第四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增加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申報備查規定,爰於本條第三項第二款增加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備查罰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配合四十七條、及四十七條之三修正法條,訂定相關罰責並配合連續違反者之加重處罰。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一、為落實申報登錄資訊之管理及端正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之政策目的,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應於期限內辦竣申報登錄資訊者,若一再經地方主管機關命其改善及處罰後,仍一再未予改正者,顯然惡意重大,故應予加重處罰,除期達成罪責相當之外,並儆後效。 二、為確保申報登錄資訊之正確性,避免虛偽詐誤資料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對於應申報登錄資訊有登載不實以及預售屋相關資訊登載不實者,課予處罰。 三、針對依本法經受有查核機關通知應受查核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未於銷售前完成應有之備查者,以及將公開之申報登錄資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以各種形式牟利者,課予必要之處罰,以端正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 四、針對申報登錄資訊以外之其他提供不實資訊行為,基於維持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確保交易雙方與相關人等之誠信及信賴之保護,對於惡意提供其他不實資訊者,課予處罰。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一、考量實務上確有當事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炒作哄抬,為遏止此類情形,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銷售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致交易單價計算錯誤者,對於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應逕予處罰,並處較高之罰鍰金額,及為遏止當事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爰修正第二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 三、增訂第三項第一款有關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及第二款有關銷售預售屋前未報請備查之裁罰規定。 四、考量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其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應經限期改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並處較低之罰鍰金額,爰修正現行第三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移列至第四項。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一、鑒於申報登錄資訊罰則應區分各違反之態樣,爰針對違反實價登錄制度核心事項,如價格資訊、交易面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三次仍未改正者,加重處罰,以達嚇阻效果;另針對業者規避相關義務、未於銷售前將預售屋相關資訊報備查,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非核心事項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依情節輕重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 二、實價登錄資訊內容包括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等,考量買賣案件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自行銷售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致交易單價計算錯誤者,對於實價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應逕予處罰,並維持現行罰鍰金額;因實務上確有當事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為遏止此類情事,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第一款有關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及第二款有關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未報請備查之裁罰規定。 四、對於買賣案件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者,其對於實價登錄制度影響程度相對較輕,仍維持現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之規定,並改處較輕罰鍰,爰增訂第四項。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為避免包含多戶(棟)建物之買賣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僅以一行為處罰,影響裁罰公平性,定明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應按戶(棟)處罰;另考量實務上確有申報登錄義務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炒作哄抬,為遏止此類情事,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自行銷售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致交易單價計算錯誤者,對於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應逕予處罰,並處較高之罰鍰金額;及為避免包含多戶(棟)建物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僅以一行為處罰,影響裁罰公平性,定明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應按戶(棟)處罰;另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爰修正第二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 三、增訂第三項第一款有關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及第二款有關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未報請備查之裁罰規定。 四、考量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其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應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並處較低之罰鍰金額,爰修正現行第三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移列至第四項。
|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六個月內施行。
|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六個月內施行。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院提案: 立法院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三讀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明定本修正案之施行日期。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 為本次部分條文修正,訂定生效日期。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立法院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三讀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鑒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實價登錄相關子法、作業系統等相關事項,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利實務運作需要。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立法院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三讀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二、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
委員郭國文等16人 提案 |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
民眾黨黨團提案 |
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
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
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
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院提案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
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應提供公開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現況做商用辦公室使用之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銷預售屋之買賣契約後,原委託人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變更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報備查、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未依限申報、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六個月內施行。
|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 |
委員鍾佳濱等19人提案 |
第四條 人民團體分為下列二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
|
|
第十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 |
第九章 (刪除) |
|
第四十四條 (刪除) |
|
第四十五條 (刪除) |
|
第四十六條 (刪除) |
|
第四十六條之一 (刪除) |
|
第四十七條 (刪除) |
|
第四十八條 (刪除) |
|
第四十九條 (刪除) |
|
第五十條 (刪除) |
|
第五十條之一 (刪除) |
|
第五十一條 (刪除) |
|
第五十二條 (刪除) |
|
五、附帶決議: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歷史性的協商,在程序上,因為地政士法比較單純,只有2條而已,沒有修正動議,它與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也比較沒有連動關係,所以地政士法的2條就先討論,再回到平均地權條例、再回到不動產經紀、再處理人團法,今天的審查順序大致就是如此。
因為案子實在是太多,而且每一位委員的提案焦點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條法條,但是焦點都不一樣,為了便於我們的討論,已經整理了一份書面資料並交於大家手上,最左邊圈起來的這份資料是內政部針對原本的行政院提案與各位委員的提案做了一些整合,也就是說,對於他們可以接受的就先納入這個法條。各位提案委員以及提修正動議的委員就稍微看一下,如果已經在裡面的就是被整合進去了,至於沒有在裡面的就提出來與內政部進行討論,我們這樣進行會稍微有效率一點。
首先從最單純的地政士法開始,地政士法有3條修正案,都很單純,請大家先參考今天早上發的條文對照表,第1頁就是地政士法的部分。
處理第二十六條之一,分別有行政院的提案、郭國文委員的提案、曾銘宗委員的提案及民眾黨團的提案,內容都一樣,配合申報登錄義務人的改變,把原本的一、二、三項刪除,因為原本的一、二、三項是要求地政士登錄,現在已經變成買賣雙方登錄,所以這個部分的一至三項刪除。再者,現行法的第五項也是針對原本地政士登錄的規定,所以這一項也予以刪除。最後,保留現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的第四項。所有的提案都一樣,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郭國文委員的提案、曾銘宗委員的提案、民眾黨團的提案通過?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一條之一,這一條是屬於罰則的部分,因為他們的登錄義務已經刪除,罰則的部分也配合登錄義務的刪除而隨之刪除,所以本條文就完全刪除。由於地政士已經沒有登錄的義務,第五十一條之一就全部刪除,而且4個版本都一樣,我們就照這4個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十九條,這一條是關於施行日期的規定,基本上,大家的版本精神也都是一樣,只是文字使用上有點出入,不過,行政院的提案、曾銘宗委員的提案及民眾黨團的提案是一樣的,我們是不是就按照這3個提案條文修正通過?無異議,通過。
地政士法的部分審查完竣。
接下來是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請大家參照最左邊第一欄的內政部建議再修正條文,就是左上角打一個圈圈的這份資料。
處理第四十七條,請各位委員參照內政部建議再修正條文,這個部分已經整合了幾個版本,簡單講就是內政部將各位委員的意見認為可行的部分先納入行政院版,請各位提案委員花個時間看一下,自己的提案是不是有被納入,如果沒有被納入的話,現在就與內政部這邊進行溝通,至於已經被納入的就沒有問題了,而且不必再宣讀,因為每一條都宣讀就要一個小時。
針對第四十七條,大家有沒有要提出說明的?我們就先請花次長就如何整合大家的版本提出說明。
花次長敬群:關於內政部再修正版第四十七條,第一個,請看到第1頁,我們把現行條文關於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也就是地政士現在已經不負實價登錄的義務,所以把那個文字刪除掉,這是第一個,第二項的末段。
再來是第四項「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供查詢」的文字也刪除掉,把「去識別化」刪掉之後就變成是完整門牌揭露,所以這個部分也是刪除。
在這一條中有些是項次改變,所以內政部的建議再修正版就會做一些項次的改變。
再來是第2頁,這個就牽涉到行政院版查核權的部分,我們現在把查核權分為地方查核權與中央查核權,地方查核權是針對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的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是針對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的查核權。在這個部分就是查核權入法,也就是第2頁上面的這一項,當然有些確認,就是前項查核不得逾越確保實價登錄的正確性。
最後一項就是實價登錄的門牌揭露溯及既往,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幾年修正之前,以區段化、識別化提供查詢的登錄,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完成揭露。
第四十七條大概就是把門牌揭露、查核權及溯及既往的部分完全放入。以上說明。
主席:基本上,內政部是針對查核權的部分,把地方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查核權限範圍做個區別,大家看看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另外就是最後溯及既往的部分,針對原本去識別化時的那些登錄,各位委員有沒有不同的意見?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我們現在是一起講,還是要一條、一條來?
主席:一條、一條來,本席再說明一次,張委員,我們有一本……
張委員宏陸:本席知道。
主席:大家還有沒有意見?看起來,大家的版本應該都是差不多啦!現在是審查第四十七條,請大家看自己提案的版本與內政部整合的建議再修正條文,如果你的修正案沒有被納入,而你覺得有意見的話,現在就趁這個機會溝通。有的修正案的意見雖然項次不同、條次不同,但是已經被納入內政部的建議再修正條文。
張委員宏陸:在本席的第四十七條提案中,有一個除涉及個人資料外,應提供公開查詢,本席是特別強調這個資訊要排除「涉及個人資料外」這幾個字,不知道內政部的看法如何?
花委員敬群:其實,早上在部長的書面報告資料中已經有特別針對張宏陸委員的提案做出說明,基本上,我們的資料本來就是open data,而且不涉及個人資料,所以這個文字實際上並不需要加在條文裡面,應該在實質上就已經做到了。
主席:目前規定要揭露的資訊並不牽涉到個人資料的部分。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這是第三項,與張宏陸委員提到的第三項一樣,前項資料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本席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內政部會有、申報時也會有,但是能夠查詢的就是個人資料以外?
花次長敬群:是。
曾委員銘宗:好,OK。
主席:張委員,經過這樣的說明,內政部的版本應該是可以了。
張委員宏陸:應該是差不多啦!只是本席特別提出「提供公開查詢」,內政部只有「得提供查詢」,本席的是「提供公開查詢」,有提到「公開」,內政部則是「得提供查詢」。
主席:查詢就是公開了,一個是「應提供公開查詢」與「得提供查詢」,兩者之間……
王司長成機:在這裡就「應」與「得」來講,「得」就像有些異常的就不會馬上揭露,一定會等到查完之後才去揭露,所以就這邊來講,「得」就是用來控制那些異常的資訊,過高或過低的要等到查完之後才會公布。
張委員宏陸:為什麼特別要這樣?
主席:就是怕炒作。
花次長敬群:對。
張委員宏陸:我們就是要公開透明,如果他有異常,你都還要罰他……
主席:在罰他之前就公開,怕會變成一種炒作工具,應該是這個意思。
花次長敬群:是的。
張委員宏陸:這個就是會變成有時間差,假設我是檢舉人,如果你們這邊都不公開,對於你們的操作當然會比較方便,但是會有時間差的問題,本席不知道大家的看法是如何?
主席:請花次長回答。
花次長敬群:在早上質詢時也提過,我們的揭露率已經差不多達到98%了,當然我們後續還會再加強。其實我們擔心的是資料一來就揭露反而會讓真的要炒作者達到目的,對於有問題的資料我們會再做一次double check,甚至他是講假的,我們就先罰他,而不揭露他的資訊,對於這個制度而言反而會是一個比較好的執行方式,所以真的也要拜託委員支持現在這個機制!未來在查核的部分,我們也會再加強,在加強之後,我們的揭露率或是揭露的速度才可以再往上提升。
張委員宏陸:所以你們會先罰?
陳委員椒華:像張委員講的,應公開查詢,可以嗎?
花次長敬群:這樣就會出現即使是假資料,我們還是會先公開。
主席:還是必須要公開。
花次長敬群:就必須要公開。
陳委員椒華:差別在這裡。
主席:張委員,我們就按照內政部的版本,好不好?針對第四十七條,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七條就按照內政部建議再修正條文通過,也就是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三。這一條最主要就是關於今天大家討論的紅單的部分,原本行政院送進來的版本並沒有處理紅單的部分,因為它是打算在第二階段再處理,但是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以及2位委員都提出了修正動議,針對紅單轉讓等等相關的規範一次放在第四十七條之三中規定,因此,在這裡要徵求大家的意見。現在有2個處理方式,第一個方式,因為今天我們就是要設計這整個制度,雖然大家所提的制度可能也有相當的差距,不過我們還是依照各個委員及各個黨團所設計的制度直接修法。一個方式就是我們做一個決議,要求行政院在多久之內提出行政院版,到時候有關紅單轉讓的部分就配合行政院版一起修正,這是第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我們就不管行政院的部分,今天就開始進入討論,直接針對這個紅單轉讓的相關制度一次修法。
現在要徵詢大家的意見,請大家表示意見。
曾委員銘宗:應該先請主管機關說明,為什麼這一次沒有提出來?為什麼本來要分階段?這一次假設我們一起把它修了,有沒有重大的後遺症?本席認為我們恐怕──因為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在實務上比較清楚。
主席:好,請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謝謝各位委員。當然法案我們是有準備,那這一次大概就是把大家的意見跟我們準備的法案再做一次融合,提出今天第四十七條之三的版本,本人現在就跟委員報告它的架構,它的第一項其實就是預售屋的申報,這裡面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提前備查的這件事情也將之納進來規定在第一項中,所以這裡加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要先經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到時候預售屋申報的動作是這樣:業者這個案子要賣預售屋,他要跟地方政府講他要賣,所以這是一個備查;第二個是他的定型化契約要讓地方政府先看過,地方政府看過之後,表示這都是照規矩來的契約,這裡的好處是什麼?好處就是說如果未來這個契約還有一些亂訂的,後續被抓到就直接開罰了,因為你已經跟我提出備查,經過我確認過,你該改的都叫你改過了,所以說這是兩個動作。
再來就是第二項的「銷售預售屋者應於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登錄」,這是實價登錄,預售屋的實價登錄,就是這裡的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等等規定,就是預售屋相關的這些處理就是跟前面的即時揭露等等,都完全比照成屋的完整揭露的一系列的事情,這個項次改變。
至於第五項規定銷售預售屋或委託經紀業向買受人收受訂金,這是紅單的處理,對於紅單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就是紅單的內容要包含你要買的預售屋是哪一戶,賣多少錢,這些都要先講清楚,再來是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或保留簽約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買受人的權利,就是說簽了紅單有另外一個對消費者保護不周全的地方,就是說雖然建商跟你簽了紅單,但是建商到時候可以不賣給你,不跟你簽契約……
王委員美惠:這個要弄掉。
花次長敬群:那我就把這個部分寫進去,規定紅單不可以做出這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限制,你既然已經跟人家簽訂金了,就必須要有能夠賣給人家的這個前提。
最後一項是規定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於第三人,就是禁止紅單轉售。大概是這樣的架構。
王委員美惠:主席,剛才花次長有提到這部分,本席最近接獲選民陳情,他在簽立紅單之後,他是個年輕人,他在那裡一直等著,等到現在他可能覺得建商不會賣他了,就像花次長說的,建商寧願將簽訂契約時收到的那些錢還給買屋人,因為現在一間房子差價100、200萬元,本席相信很多同事也應該有接獲這種案件,所以本席要拜託花次長,我們要訂定比較嚴格的規定,不要讓年輕人覺得他們有心與人簽約,拿到一張紅單回來,結果建商卻事事「占贏」,縱使雙方簽約後價格調漲,建商也應該將福利給這些與你簽約的年輕人才對,哪有什麼都「占贏」!
賴委員惠員:主席,本席要發言。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本席針對紅單轉讓的處理請教花次長。我們是朝向取締的規定還是效力的規定?這個是有差異的。
花次長敬群:對,報告委員,這是納管。就是說你要賣紅單,你要先讓地方政府知道,而且你要照我所規定的內容來簽紅單的項目,而且不可以做不公平的條約,現在的機制就是那樣,你違規的話,你沒有來申報就賣紅單,那我可以開罰,後面會有罰則的配套規定,或者是紅單轉售,一定會有罰則,這都搭配在後頭一起來做,所以不是完全禁止紅單,而是納管,就是我要管你。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這裡提到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也就是這個是紅單的內容,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對。
曾委員銘宗:但是紅單的內容是不是只有這兩項?或者是紅單的應記載事項要不要讓它更清楚,授權內政部來訂定,要不要這樣做?本席就只請教這個問題。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確實如此,因為紅單雖然真的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但是紅單終究是一個小定,它其實就是一個小定,所以說我們對於一個小定契約單或訂金的單據,在某種程度上確實還不需要到定型化契約那麼高規格的管制,我們覺得是這樣。那它一定會有買賣雙方,縱使是小定,還是有買賣雙方,這本來一定就會在上面,所以我們就不寫,我們只寫出兩個一定要有的東西,就是標的物是哪一個標的物、要賣多少錢,這要講清楚。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謝謝,本席覺得前面的那幾項都覺得都好,但是你最後規定: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於第三人,只有寫這麼簡單的話,本席怕到時候會有實際上執行的狀況,比如說我們兩夫妻可能這樣子,先生之後的貸款本來用先生的,但先生覺得老婆的貸款會更高,那要怎麼辦?這好像沒有辦法解決……
花次長敬群:這不是轉售,這是是夫妻彼此之間……
主席:轉讓的問題。
張委員宏陸:本席的意思是說,你如果只有寫這樣的話,你規定不能轉售於第三人嘛!對不對?那他要登記,或者他是父母親,是他買的,那到時候要用誰的名字什麼的,本席是會比較建議「不得轉售於不相干的第三人」,或者是怎樣的修正?
曾委員銘宗:不、不,這更不清楚。
張委員宏陸:本席覺得如果單純只有第三人,到時候你的問題會發生。
王委員美惠:不行。
主席:我們先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其實本席這邊本來也已經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就是針對第四十七條之三,其實精神上,本席剛才對了一下,應該是跟內政部這邊是差不多的,所以基本上本席會支持內政部這邊,就是我們原則上針對預售屋的實價登錄、即時揭露,還有不得轉讓這些,本席想這個方向上是沒有大問題的,就是說本席這邊會給予支持,當然如果大家覺得要細一點的話,我們這邊的修正動議版本是有一些比較細節,就是關於內容上到底要註明、載明哪些事情,這邊是有寫。當然原則上,其實那幾個大方向是沒有問題,我們給予支持,就是如果今天能夠就這個部分有點突破的話,就是比我們原先預期的部分能夠先做一些超前的話,我們會認為說這可能是會更好一點點。
主席:謝謝。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謝謝主席。我們一下子看到這一個,我們有幾個疑義:第一個就是你們這邊對於這個書面契據,你們寫了它應該記載的事項跟不得約定的事項,但是它是不是定型化契約?如果它是定型化契約,他就會連結到消保法裡面一些關於效力、審閱等等的規定,但是現在看起來不是,那不是的話,第二個問題就是它是不是民法上的強行規定?如果違反了記載,比如說你規定不得記載的事情,他還是照寫了,寫了之後這個約定有沒有效?你們有規定行政處罰是沒錯,但這跟效力是兩回事。還有不得轉售的部分,什麼叫做轉售?如果照剛剛張宏陸委員講的,他下定的時候用先生的名字,簽本約的時候用太太的名字,那算嗎?本席覺得不清楚。然後如果他真的轉售了,就賣給不相干的第三人,後來第三人再去跟建商或代銷簽的本約有沒有效?這些問題好像都不清楚,而且沒有寫在立法理由裡面。本席的意思是說,現在看起來只是單純想要用行政罰款的管制方式去做,那接下來就會遇到今天有委員質詢的時候提案的問題,那我們罰的金額合適嗎?就是說如果他賺的錢比你要罰他的錢還要高的話,他根本不會理你這個罰則,這個其實都有很多的問題,這還包括說因為我們要處理的是炒房的問題,所以就是在簽紅單──因為紅單的價格比較低,對不對?他還沒有支付整體的買賣價金,所以他利用在這個很短的時間裡面大量去處理,將價格墊高,偽裝出市場的需求面將價格墊高,這是不實資訊的問題,可是我們現在卻用禁止交易跟行政處罰去管理這件事情,這是有效的方法嗎?還是其實要請你們回再去思考一下,關於紅單的管制我們真正要處理的現象是什麼?不要沒有處理到炒房的現象,結果卻害到正常下定買賣的一般消費者,造成後面很多不必要的爭議,本席覺得這個問題會比較大,所以請你們再想一下這件事情。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本席的問題跟黃委員世杰的問題類似,就是最後一項: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於第三人。你說「不得」,那轉售之後它的法律效果是怎麼樣?是無效還是有效……
王委員美惠:還是有效。
曾委員銘宗:還是怎麼樣?你不能只規定這樣子,後面有行政處罰,那它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如果有效,那後面的罰則恐怕已經沒辦法規範到原來的目的。
主席:請花次長說明,剛剛所提的這幾個問題都滿關鍵的,請你說明:第一,他剛剛講說它不是定型化契約,所以如果違反這一條,除了後面的罰則以外,它的本約到底有沒有效?這是不是一個有效力的小定紅單?這是第一個本約的效力部分;第二個,就是不得轉售,現在只有罰則,若真的轉售要怎麼辦?既然不得轉售,那可不可以贈與?可不可以借貸?這個可不可以作為一個標的……
花次長敬群:瞭解。
主席:目前看起來,好像它的法律效力不明。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的意見指教。我想我再加強說明一下,首先第一個先強調,紅單這個預約單實質上它的存續期間不會太長,因為下了小定之後大概1個月之內都會簽訂正式契約……
王委員美惠:但是沒有一定。
花次長敬群:對,沒有一定,但是絕大多數是這樣,我說絕大多數就是這樣,我先強調這是第一個,它的正常狀況是這樣,而且簽小定的目的大概就是為了簽大定、簽正式契約,它的目的是以這個為主,而我們要來防的就是對這個行為,我們現在對於市場亂象就是有人簽了小定之後,再賣小定……
曾委員銘宗:對啦!
花次長敬群:這是亂象,所以我們對這個事情要來管,大家要來討論的就是我的管制密度要到多強,所以才會涉及到說──對,他如果說真的轉售或沒有按照應記載、不應記載的那種方式去寫,到底我們是要將之視為契約無效還是只是行政罰?那我們在分寸的拿捏底下,我們比較傾向是契約有效,但是要罰,OK,是以這樣的一個角度來管制,所以它的管制密度不是到定型化契約那個強制……
主席:那本席告訴你,你就是要解釋剛剛另外的問題,就是說那你這樣子會不會形成你處罰時那些真正在炒作的人不怕你罰,而那些真的是小定付不起的小消費者,他卻受到影響?變成規定是來管制這些小消費者,真的炒作者跟他罰個30萬元,他卻賺200萬元……
花次長敬群:如果說他繳不起費用,所謂的繳不起,因為小定定完就沒有往下要繳錢了,除非要正式簽約,他簽了約之後繳不起後面的簽約金,他被沒收,這背後就是他在某種程度上有點倉促或不當的決策所致,本來民法就是這樣規定,我不定,民法也是這樣定,也是這樣處理。那我們現在是說不得轉售,所以說如果是自己的親戚,如老公繳了小定,最後簽老婆或孩子的名字,他不是轉售,所以說他就可以,這個就是這樣,爸爸幫兒子下了小定,就帶著兒子來簽約,因為他不是轉售,所以說並沒有違法,並沒有違反我們最後一項的規定,他是OK的,他是可以被接受的,所以我們要處罰的是投資客賣掉……
主席:那哥哥可不可以?
花次長敬群:哥哥?這個其實在法都有它的空間……
主席:是阿伯。
張委員宏陸:男女朋友只有訂婚還沒結婚的……
花次長敬群:對,所以我剛剛講說這只是一個大概持續1個月左右的狀態,他進入到正式的契約之後,一切回歸到正式的狀態了。另外大家可能擔心的在於這裡面的轉售會不會真的賺很大,我們現在罰太輕的問題,有關這個部分我覺得說如果大家覺得罰則太輕,我們可以來討論罰則該怎麼樣來定,而不是在說因為我後面罰則太輕,所以前面不能定,因此我想這是一個低密度的管制,並不是一個高強度的禁止紅單轉售,OK,就是這樣。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花次長,本席想請教一下你剛才所說的所謂的轉讓,轉讓的對象有沒有明訂是誰,這才是問題所在。你說像太太、兒子……
花次長敬群:這不是轉讓,太太不是轉讓。
羅委員美玲:你這是轉售。像剛才召委有提到,像兄弟什麼的這些對象是可以的嘛!因為你這個很模糊,你這個範圍可以到多大,我們不是很……
主席:法律的要件好像有點不明確。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這個會有問題,「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你沒有確立買賣雙方當事人,而且買賣雙方沒有確定,那你怎麼說不得轉讓第三人?你這樣會有問題!
花次長敬群:我剛剛的意思就是說,按理說這個小定上面本來就一定會有買賣雙方,所以我沒有特別去寫他……
曾委員銘宗:OK。
花次長敬群:不然他就是一個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的契約。
曾委員銘宗:OK,因為那一定會有。
花次長敬群:一定會有。
曾委員銘宗:OK,好。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其實就像各位委員一樣的意思,本席是覺得這樣子寫有點含糊,是不是要把它寫得更清楚一點?比如說幾等親之內的或是類似什麼的,類似的部分我們把它寫清楚一點。另外本席會建議就是加入時間的限制,其實紅單一定要有一段時間才能夠有獲利,現在的情況是根本還沒開賣,有的就開始買紅單了嘛!
花次長敬群:這個少啦!
張委員宏陸:但是確實是有這種情況,我們要不要去思考說紅單在多少的期間之內要將之轉成正式的約,這也是一個思考的方式。
主席:現在這樣子,本席想大家剛剛經過一輪討論,大概爭點都滿清楚的,這個就是選擇的問題,就是說我們要不要選擇踏出這一步,就是不得轉售於第三人的這一步將之立法進去,現在是不是說在我們立法的過程裡面可以加入什麼樣的條件來讓……
花次長敬群:加一個2.0……
主席:對,我們也不要讓它的法律概念太過不明確。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本席講一下這個轉售的問題,因為本席剛剛聽到花次長這樣講,本席就覺得漏洞非常大,因為你現在講的是不得轉售第三人,你方才逃脫大家對你質疑的方式就是說,那不是賣,如果簽小定時的名字跟簽本約的名字不一樣,這不叫賣,對不對?試問你怎麼知道?因為這個時候你沒有辦法去確定那個範圍到哪裡,對不對?而且你強行去規定一個六親等的範圍,本席也不認為那是合理的,這樣子的話就會變成很容易逃脫,會有一個大漏洞,今天他只要沒有被你抓到真的有一個金流交易的事實,其實你根本抓不到他……
花次長敬群:OK。
黃委員世杰:你知道嗎?那我們現在不希望的是短期的炒作,但是這個短期不一定像你講得這麼短,有時候其實也可以再辦,因為他們現在都用潛銷期去玩,真的會這樣子玩的,他其實不一定會這麼短,你現在講的1個月到3個月是正常買房子的流程,小定到大定,今天如果炒房團要來炒作這個的時候,它的時間甚至就像剛剛張宏陸委員所講的,它會刻意拉得比較長,因為它要讓消息散布出去,它要讓這個市場上覺得這個建案超棒的,這麼多人來買,所以過去趕快搶,因此才有紅單轉售這麼高價差的機會,所以真正要做這件事情的人,不是你用正常的流程去想他,所以我們現在要思考的是有沒有更完善的方案可以讓你們去提出來?因為本席不覺得這個東西是我們現在坐在這裡立刻可以腦力激盪(brainstorming)就想出來的東西,但是如果我們今天就這樣定下去,本席會覺得問題很大,到時候執行不良時問題會更多。
王委員美惠:我們是不是再研議一下?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本席是支持現在內政部再修正的這個條文。本席先講,他說不得轉售第三人,其實你去定親等或不定親等都很複雜,因為本席就是說,張宏陸是建商,這是比喻……
張委員宏陸:花次長是建商……
江委員永昌:這個關係回到本席跟他下定,本席不要再轉售給曾銘宗,那如果本席的家人、親屬,不管是本席的爸爸、媽媽、兄弟姐妹或者誰,這個訂金來來回回就是在本席跟建商當中,如果沒有這個條文,就會變成說本席不用跟建商談,本席就直接轉售到第三者,就是把那個路絕掉而已……
花次長敬群:對。
江委員永昌:你真的去跟建商講的時候,就說本席要跟本席的太太定,跟本席的爸爸媽媽定,你都要回頭去跟建商談這個短期之間這個小定。至於未來民法上萬一真的有訴訟糾紛的買賣官司,那法官他自己會去看那個樣態長得怎麼樣。本席跟大家講,這個小定、紅單之後,接下來是什麼事?開始要定期繳納這些分期貸款的金額,我們就是希望從小定,然後到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大家可以看它裡面,在第二十條就有規定最後的時候當他全期繳納都完成的時候,那時候建商是不能夠沒有任何理由就特別去反對,因為這個契約是可以再去轉賣給其他人,那時候的轉賣再流到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條文當中去處理,所以這樣其實應該滿清楚的,不致有太多的疑問。
主席:好,我們大家這樣子討論,內政部今天既然他們願意在目前紅單炒作的法制化上面走出第一步,那我們委員會是不是先給予支持?未來如果說在整個執行的過程中,真的有什麼樣的問題,我們內政委員會儘快地來針對執行上面的問題我們再來做法律上面的補救。
陳委員椒華:好,同意。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召委,照召委的處理方式本席覺得沒有關係,但是本席是說因為這部分到時候還要協商,要不要?應該會……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異議,就不用協商。
王委員美惠:不用嗎?
張委員宏陸:不用嗎?
主席:對。如果大家今天都沒有異議,就不用再走協商。
張委員宏陸:本席是說在三讀前如果內政部他們還有想到更好的辦法,其實在協商的時候就可以放下去。
陳委員椒華:請問現在OK嗎?
主席:對,如果大家對這一項有異議,說要保留協商,那就這一項保留協商;如果沒有,我們就不協商了,本席是建議不要再保留協商,單獨把這一條保留協商,這個出去大家又有爭議……
王委員美惠:又亂掉了!
主席:對。
王委員美惠:不用協商了啦!
主席:對,我們就先……
陳委員椒華:我們就是先走下去。
主席:先走下去。那我們大家是不是就是支持內政部的這個版本?我們就先支持內政部的這個版本,第四十七條之三按照內政部建議再修正條文,這個條文好像就是你們再修正,有沒有跟……
王委員美惠:等一下!法務部要說話!
主席:法務部有意見。
張參事春暉:報告主席,我們都尊重主管機關的條文內容,只是剛才委員有提到,我們是建議在說明欄裡一定要說明它跟民法之間的一個關係,因為民法本身就有一個規定,我看這個紅單看起來就像訂金,我付訂金你給我一個證明、一個收據,這個東西我再去轉賣,其實這時候它涉及到跟民事之間的一個關係,尤其最後一項「不得轉讓」,到底轉讓的時候它會不會影響到民事的法律的效果?假設依照內政部的說明,說這只是純粹行政罰的一個管考,跟民事是無涉的話,我們是建議你要在說明欄將它跟民事之間的關係加以說明,否則到時候會……
主席:是不是可以拜託你稍微幫忙?法務部稍微把你們的想法擬個文字給內政部參考,我們等一下就把它列入說明欄裡面,好不好?
張參事春暉:就是那個……
主席:本席知道你的意思,就是它未來的法律效力,它等於是無涉民事,他的轉讓還是有效的……
張參事春暉:對。就是在最後一項再訂定就好了。
主席:所以債權轉讓還是有效的。
張參事春暉:就是說本條的規定僅屬於一個行政管考,這個……
主席:好,那我們請內政部來請教法務部,我們把文字擬好,等一下把它放進說明欄裡面,這樣說明比較清楚。感謝法務部這邊的補充。
張參事春暉:謝謝。
王委員美惠:你們自己也要……
主席:他們現在馬上寫,我們等一下。
王委員美惠:現在沒寫,等一下說一說又……
花次長敬群:不會。
張參事春暉:我寫一下給他們看一下。
王委員美惠:現在就寫一寫……
主席:第四十七條之三按照內政部修正意見通過。
王委員美惠:好。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好,接下來是第八十一條之二。請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成機:跟委員報告,第八十一條之二主要是涉及到罰則的部分,以第7頁這邊來講的話,主要的罰則部分原來的行政院的版本、我們送進來的版本,事實上主要是按戶(棟)來處罰,我們原來是寫處罰三次,如果還不改正的話,我們才加重處罰,但是我們今天綜合大家的版本之後,則為限期改正一次,限期改正的時候不改,我們這個時候就開始,也就是第二次我就開始加重處罰,這個主要是針對申報資訊的部分,在未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的這個部分的規定。第8頁也是一樣,我們一樣將那個三次的部分拿掉,我們只給一次機會,之後我們就開始按戶棟來做加重處罰的動作,其他的部分……
主席:有關預算屋的……
王司長成機:有關預售屋的部分,應該是在第9頁的部分,就是所使用的契約,我們剛剛為什麼會把預售屋的部分拿來作備查?就因為我們這次在查核過程當中,發現很多建案的預售屋銷售都是不符合內政部所訂頒的定型化契約,然後在罰則裡面就變成都是限期改正之後再來處罰,建商根本就沒在怕,代銷業者也不怕,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就是這個預售屋如果經過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以後,我們再去看,如果你的契約不符合內政部所訂的定型化契約的話,那就直接開罰,就沒有給他有限期改正的機會,這樣子他才不會存有僥倖心理,心說反正就是用那個不合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去處理,所以預售屋的部分就是如果查到不符合的話就直接開罰,這個是主要的差異。
陳委員椒華:會不會罰得太輕了?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本席是覺得罰6萬元好像太少了,就是說是不是再加重一些?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主席,這個部分本席的意見跟陳委員一樣,本席覺得罰得太輕,是不是能將這個罰則的重度再提高一點?本席覺得這樣的罰度他應該不會怕吧?好嗎?
主席:你們所說的就是現在要新增的銷售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罰則……
王委員美惠:對,對。
主席:對,就是這個,其他的就是OK,就是針對這個新修訂的罰則。這就看大家的意見,還是請花次長……
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罰則有好幾個……
張委員宏陸:召委,本席要發言。
主席:請稍等,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不好意思,今天內政部的這個規定,就是第二次就加重處罰,這跟原來的是不一樣,原來是有三次,原來三次的規定就是考量到人難免都會有疏失之處,因為有時候量大難免都會有所疏失,所以給三次機會,那本席的版本內容是照原來的,就是說你們給三次的機會,但是之後本席就將15萬元調高到30萬元,本席覺得他第一次犯錯也有可能,可能因為手誤或什麼原因,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他連續三次那就絕對不是說是疏失造成的,那絕對是故意的,對,所以你們原來規定三次之後那就是故意的行為,就這個故意的部分你們只罰15萬元,本席覺得如果是三次以上、故意的話,本席的修正是處罰30萬元以上,加倍處罰到30萬元,本來本席的提案是這樣,因為本席知道之前內政部你們仍然考量這部分有可能在書寫等等或一些書面的資料有可能有錯誤,有可能他一次就送了2件、3件來,那就超過了,所以本席本來是支持你們的,就是三次,但本席覺得三次以上罰15萬元太輕,所以本席的提案就是三次以上要罰30萬元,本席覺得這就是故意為之,如果是疏失,本席覺得還可以給機會,但故意的我們就要加重處罰,本席的立法精神是這樣,不一樣之處在這裡。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罰則規定在第9頁的最後,預售屋買受人,就是那個紅單轉售,第六項有啦!但是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這對紅單的處罰會不會太輕?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大家都表示意見後,花次長再一次回答。
葉委員毓蘭:謝謝主席,在這一條上面,本席針對最後一個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第八版本。其實本席的意旨跟張宏陸委員是很類似的,因為我們看到這一些買賣土地的部分,其實有很多大戶他們獲利之高動輒以千萬元計,我們只是小罰一下15萬元,根本就是無關痛癢!所以對於哄抬物價的部分,我們應該要以哄抬物價來作為處罰計算的一個對象,然後以等比例地調升房價標的者違法的成本,就是要把他的違法成本調高。其實本席的修正動議的最後有提到檢舉人條款的原因在於,因為現在這個申報義務者都是買賣雙方,所以我們為了避免他們亂報,自己在那裡哄抬價格,報來報去,所以本席覺得應該要有一個檢舉人的機制來避免買方或賣方利用申報價格任意調整,這就是本席的修正動議。
主席:瞭解。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關於罰則其實本席自己也有修正動議,當然就是跟前面幾位委員的意見差不多,就是說這種罰則如果按目前現在這樣的版本,其實真的算是廣告費了,坦白講,要是本席是重要的建商,本席要做一些什麼?本席乾脆就來繳罰款好了,對不對?因為這只是廣告費,其實也不多,本席就是創造幾個高價的,然後就說本席登錄錯了,於是本席就被罰錢。本席這裡的修正動議等於說他這邊都是75,本席那邊大概就是直接加300,變成375,大概都是這個概念,雖然這也不是最進步的立法,坦白說應該是以他這個建物的什麼、什麼那個概念來分層地來算,但是也沒關係,其實我們還是要把它提高一點,這樣總比不提高要好。謝謝。
主席:好,最後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花次長,本席今天早上其實有個問題一直想要問,就是說我們修正之後,將買賣案件提前到申請買賣移轉登記的時候要併同辦理嘛!還有預售屋的部分,也是在這個買賣契約書簽訂之後的30天內逐案申報,我們是這樣子,那本席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們所謂這些資訊的更新頻率並不是每天,我們是一個月三次……
花次長敬群:十天一次。
羅委員美玲:十天一次,也就是說,其實他就算登錄了,也不是馬上看到這些資訊,是不是?
花次長敬群:是。
羅委員美玲:也可能十天之後才看得到嘛?其實你還是有資訊落差,像英國、美國、德國、香港、日本等其他的國家,他們是每天都在更新,我們做不到這一點嗎?其實你還是有資訊落差,你至少有十天的資訊落差。
花次長敬群:它有它的正確性。
主席:等一下一起回答好不好?
羅委員美玲:OK,本席的疑慮是在這裡。
主席:我們請花次長回應一下,針對這個罰金的金額,你們當初是怎麼樣的想法,還有剛剛羅委員美玲最後所提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是,謝謝委員。我想我們還是要把它拆開來就不同議題來討論會比較容易分清楚。第一個可能是說,我們假設實價登錄錯誤、不實,那你是第一次,就是3萬元到15萬元,因為一般來講第一次我們大概都罰3萬元比較多,再來就是第二次,因為罰了第一次讓他改,那到第二次是不是開始要加重?當然這邊的加重我們本來設計是從15萬元就開始用在第二次上面,因為本來有改三次,我們後來有修正不要改三次了,第二次可能就到15萬元,他再不改,可能他再1個月還是不改,處罰可能就變得30萬元至45萬元,一路往上走這樣子,我們設計是這個邏輯。當然有委員認為說,我還是讓他改三次,但是那三次是在3萬元到15萬元的過程裡面去加,第三次之後才從15萬元開始往上跑,這當然就是另外一個角度。剛才張其祿委員提到的是可以更高,到三百多萬元,當然我覺得這是一個議題,就是登錄不實的罰則更改的過程。
另外一個議題就是紅單轉售要罰多重的議題,這跟登錄不實是兩件事,我們要拆開來看,如果大家覺得登錄不實,因為登錄不實的這個資料如果真的被我們抓到,我們是不會揭露出去的,所以不會讓他去影響市場的市價,而我們就繼續罰,罰到他改到對為止,所以我說這個部分大家可以討論一下,其實我會覺得說我們現在這個作法是OK。另外我們搭配的是什麼?我們搭配的是,如果你是個別的成屋買賣,就是買賣雙方,另外如果是建商預售屋,這是整批的,雖然是按戶、按契約數罰,今天預售屋一次報30案出去,都不實,因為這是大批的,地方政府可能不會從3萬元來罰,可能直接就是15萬元一筆,30案乘以15萬元,就450萬元就罰下去了,你又不改,下一次就是從15萬元到75萬元的那個級距裡面去找一個數字乘上你的所有的案件數,所以我們的設計是以這樣的方式來設計,所以我會覺得說其實我們現在設計的金額和方式應該是OK的啦!我的感覺應該是OK的,就是你一批30個案子通通不實,那可能就是15萬元乘上30,就是450萬元就開罰下去,大概是這個意思。當然紅單轉售的那個部分,大家如果覺得我們現在訂定的好像真的不痛不癢,我就請委員給我們建議,我們就來配合委員的意見來修改,這沒有問題。以上。
王委員美惠:主席,我認為那個紅單的罰金太少,應該要罰重一點──6萬元到30萬元。
張委員宏陸:召委,我們是不是先把這兩個議題分開討論,一個個討論完,不要混在一起?
主席:好,我們先討論登錄不實的部分,是否按照內政部建議的兩階段,只有一次的補正機會?或是按照現行法他有兩次的補救機會,第四次才提高罰金?大家的意見如何?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我主張對處罰兩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申報登錄價格十分之一以上罰金,所以價格越高者就要越謹慎,前面的兩次就按照內政部的建議;因為他賣的價格越高,他的利潤可能也越高,所以他在登錄的時候,就要更加謹慎,是依等比例來處理,如果用喊價的方式,不論是375或258,也都怪怪的。
王委員美惠:本席認為補正一次可以了,因為這個數量很多,金額也很大,都已經說了很多次,還沒辦法改正,我覺得就有點故意了。
主席:現在是對登錄不實的部分。
王委員美惠:人有時候會疏忽,一次錯誤,我不能說那不可能發生,但若是要到了三次才開罰,就枉費我們大家在這裡修法,所以我還是主張照剛剛的說法,第二次就開罰。
主席:就是第二次就要重罰了。
張委員宏陸:登錄不實有很多種情況,像整棟登錄不實是一種情況,或是一般的、小的也可能會有這種情況,並不是只針對建商,一般的代書也可能會有這個問題;如果是針對一整棟大樓,我覺得給他一次補正的機會就OK,第二次就重罰,這個我也同意;但若是一般代書,可能因為資訊上的疏失,我覺得經過兩次,第三次就可以重罰。因為實際運作不是只有一整棟大樓那種整批的,也有個別的,希望大家思考一下。但若是到了第三次如果只罰15萬元,我覺得還是太少,應該從30萬元起跳,他可以犯一次錯,但如果犯兩次,那就有點故意了,這部分也請大家思考一下。
主席:張宏陸委員的意見是要將原本的三次的寬限改成兩次,即登錄兩次錯誤,第三次就要重罰,原本是第四次才要罰;而且把第三次處罰的罰金從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到多少的上限,原本是75萬元……
王委員美惠:到100萬元啦!
張委員宏陸:75或100,我都沒意見,但底價一定要調高。
主席:底價不是隨便喊的,主管機關應該要有個比例,還是任由我們訂定?
曾委員銘宗:法務部對它的底限跟上限有一定的比例。
主席:我記得是有一定的比例,不能讓裁量的範圍太大。如果是30萬元以上,可以多少萬元以下,應該有個比例,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張參事春暉: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因為我們在訂定行政罰時,的確要有一個底限跟上限,否則行政罰裁量的差距會太大;至於底線要到哪裡……
主席:現在底線如果是30萬元的話,它的上限要到哪裡?
張參事春暉:那個沒有固定的行情,像有些特別法有時候可能會訂到8,000萬元或是多少;如果是30萬元以上可能70萬元或100萬元,是比較妥適的一個級距。第二點,等將來這些行政罰鍰的金額都確定之後,我們在立法技術上會將罰鍰重的訂定在前面,就是先重後輕。因為我剛剛看到後面有幾項的罰金比前面還重,所以條次上可能要再調整一下。謝謝。
主席:有關登錄不實的部分,罰金部分就是30萬元至100萬元,請將文字修改之後,等一下我們再做確認。
繼續討論預售屋紅單罰則的部分,現在是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大家剛剛的發言,普遍認為罰得太輕。
曾委員銘宗:本席建議30萬元到300萬元,再看大家的意見。
主席:這個部分我們再衡量一下,因為我們在整個立法過程中是把它定義成違反行政法的行為,甚至連民法上的效力都沒有,一個違反行政法的行為,罰則訂定到300萬元,相對於前面的登錄不實,在立法精神上面,是不是……
黃委員世杰:對於這個部分,我還是要再次提醒大家,我們現在處罰的對象就是你不希望他寫的東西,他寫了;你不希望他轉售而他轉售了,但這並沒有達到我們認為要重罰的那個炒作行為,還有我們的法律定下去之後,資訊真能夠散布到什麼程度?到時候還是會有人按照以前的交易習慣就賣了,賣了之後,他要面臨這樣的重罰,這就牽涉到比例原則的問題,因為現在處罰這個行為的對象,不直接是那個炒房者,而是你希望他不要轉賣,他轉賣了,他可能只是單一戶的問題,如果我們現在把它定得這麼高,處罰的時候會不會有過酷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還無法在條文裡面,很明確的將我們覺得惡性重大的炒房行為定義出來,現在條文所描述的行為,就只是單純的違反行政管制規定而已,你的罰則可以罰多高?其實前面那個條文也是一樣,你現在所描述的,就是違反行政法上的作為義務而已,而我們心中想的都是很可惡的操縱價格、炒作行為等等,但我們條文描述的並不是那些行為,條文描述的只是沒有去申報或申報資料內容有錯誤,他不一定是報高或報低,都在這個條文涵攝範圍裡面。
所以,我覺得大家在討論這部分的時候,不是在喊價,還是要回到條文所描述的這個行為惡性有多大。我們當然可以給你一個裁量空間,如果你們抓到真的是惡性比較大的那一種,你可以直接罰得比較高;但你也要留個空間給那些只是單純違反行政法上的作為義務,並沒有炒房具體行為的這一種。所以我比較支持今天內政部提出來的再修正版本;我也不覺得原來第一次的3萬元到15萬元有需要再調高,至於後面部分要調高,要不要給兩次,我都覺得沒有關係,我只是把我們剛剛討論的這個邏輯,還有預售屋紅單轉售的部分,請大家再想一下,因為我不覺得這個行為描述已經很精準。
主席:黃委員講得很有道理,但我怕你今天出去,會有人在網路上說大家都說要重罰,就黃世杰委員說不要,你會被人修理。
黃委員世杰:沒有關係,我們要講道理。
主席:對啦!我們修法就是要……
王委員美惠:還是要提高一下啦!罰則6萬元的部分要再提高啦!
王司長成機:林淑芬委員這邊提到的罰則是15萬元到75萬元,不曉得各位的意見?
花次長敬群:這裡面有幾個版本,一個是林淑芬委員的版本,我們剛剛講到惡性比較大的,就是你寫錯了,叫你改,還不改,兩次之後罰30萬元到100萬元,這也是另外一種比較基準,大家看看要用哪一個。
陳委員椒華:我建議就是處30萬元到100萬元,15萬元還是太輕了一點。
張委員其祿:本席這邊也建議30萬元到100萬元,其實就是給行政單位可以對惡性的部分保留一個裁量的空間,因為態樣有時候真的會不一樣,至少要讓行政單位有一個比較高的空間。
邱委員顯智:大家的共識應該是要提高,因為現在的狀況根本就不關痛癢,我們說30萬元到100萬元,因為行政機關也還要有一些裁量的空間。剛剛提到有些狀況,也許並不真的合乎本法規範的規定,也會有是否適用本法規範的問題。
主席:邱委員,我們剛剛有討論過這個禁止轉讓的規定,它其實只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並不影響到本約的效力,黃世杰委員剛剛是就法律面來講,因為一個違反行政法的行為……
黃委員世杰:我再講一次給邱委員聽,因為我們都是律師。因為它現在直接規定紅單禁止轉售,這個規定其實是滿模糊的,並不影響它的民法上效力,因為這裡只有罰款;可是大家認為罰這麼低,比起他的炒房成本,根本就沒有嚇阻作用;但是我們要反過來想,現在所描述的行為只不過是法律說你不能賣,而你賣了,並沒有描述到炒房的行為。所以會進入到這個法規涵攝範圍內的行為,它其實是很寬的,並不是你被抓到我這個集團來炒房的,才會被這一條罰到,而是將來我每抓到一件,就要用這條來罰,最低是30萬元,你覺得每一件行為都應該罰到30萬元嗎?我的意思是,我們可以把這個range拉高、拉大一點;我也知道在實務上,行政機關第一次抓到都是罰最低的,其實在裁罰基準裡面,抓到什麼樣行為,可以自己去斟酌裁罰,這個可以在裁罰基準裡面由主管機關去訂定,不一定要在我們這邊用這麼粗糙的方式,喊個多少以上,大家才覺得爽,我覺得這樣會比較細緻。
因為主管機關可能比較了解,若只是單純違反不得轉售規定的單一個案──他可能不知道這個規定,然後就轉賣給他親戚;但若是你抓到的是一個集團,由集團去炒作,然後再轉賣給不相關的人,其實你可以在這個range裡面去做不一樣的裁罰,這在裁罰基準裡面是可以訂定的。我現在要講的是實務上,行政機關都比較偷懶,它會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方式去訂定裁罰基準。其實裁罰基準可以再加一些要件進去,並非只能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這樣去訂定。所以我是做這樣的建議,並非要大家不要去提高這個罰則。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有時候雖然可能會被罵,但還是要稍微釐清一下。我跟黃世杰委員的看法一樣,回到這一次的實價登錄2.0,我們真正要做的目的是揭露到逐門牌,並不是過去沒登錄,如果內政部覺得過去在辦理登錄的時候,常有人登錄不實、延後登錄,或變更的時候也不來講等等,而去加重的話,你就要說明;否則我們這次要做到的是逐門牌來揭露訊息。所以在這當中,我們已經額外去增訂了幾個東西,就是你跟金融機構的這個契約,主管機關可以去函要求提供;還增訂了紅單不能轉售、預算屋定型化契約要送縣政府備查,不備查的話要受處罰,額外加進來這三項。所以,大家想一下,原本我們這次的修正是為了實價登錄逐門牌的這個理念跟想法的話,除非你們說原本的登錄常出狀況所以要加重,如果內政部沒有這樣提出來的話,那麼在登錄不實或變更登錄當中有疑慮的部分,要在這次來加重處罰,好像會跟我們原來推動這次修法有所差距。以上。
主席:針對登錄不實部分,大家剛剛已經達成共識;現在是針對這個轉讓……
邱委員顯智:現在應該是紅單轉讓要訂定什麼樣的罰則,這當然是一個買賣契約,就是我付了一個訂金,然後再轉讓給黃世杰委員,它雖然是買賣的關係,但在許多法規範裡面都有對這個行為做處罰,因為這就是黃牛!對於賺取差價的這個行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本來就有一些規範,假設在這個規範裡面,這個買賣是被禁止的,那麼它就設了一個取締規定,這個取締規定並沒有涉及到該契約的效力問題,而是這個機關想要透過這樣的取締規定去抑制這一個買賣價差的行為。所以不會因為它是一個買賣關係,就沒有可責性。
至於罰則到底要訂多高,這個問題又回到我們到底要責難這樣一個買賣預售屋的紅單到何種程度?有很多可能的狀況,比如它根本都還沒有取得建照等等,到底要課責它到什麼樣的程度?我覺得這個可責性是高的,因為有一些歐洲國家,基本上也認為炒作房地產、炒作不動產是不應該做的。所以,這部分就取決於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可責性到底有多高。基本上,我認為這個可責能性是高的。
黃委員世杰:不好意思,對於這個部分,我就要馬上講話。因為你講的可責性是炒房,這個部分沒有人有意見;但是你現在定的這個行為是紅單轉讓,假設沒有炒房行為,我用訂金預約之後,取得一個先買權,然後轉給第三人,請問這個可責性在哪裡?連預備炒房都稱不上……
邱委員顯智:透過這樣的手段在炒房。
黃委員世杰:它是一個手段而已,問題是,現在可能單件都要被拉進去。
王委員美惠:主席,我們也要考慮到萬一罰到一些無辜者,罰金30萬元,是不是妥適?本席認為15萬元至75萬元是最妥適的。
主席:因為大家看到6萬元到30萬元都覺得太低,認為如果真的是炒房行為,罰個6萬元到30萬元可說是不痛不癢,誠如張其祿委員說的,這個會被當作成本,當作廣告費;但是就黃世杰委員跟江永昌委員剛剛所講的,在法理上就行政罰的部分,我們以自己的價值判斷將行政罰的額度提高,那也不合法理。因為我們是第一次針對紅單這個事情予以法制化,是不是就按照林淑芬委員的提案,將下限6萬元提高到15萬元、上限7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江委員永昌:可否下限不動、上限拉高?
邱委員顯智:就是下限不用那麼高,但上限可以拉高,也許上限會有一些特殊狀況,可責性比較高的也可以包含到。
陳委員椒華:下限15萬元還好啦!這樣比較有嚇阻效果。
主席:我們就按照林淑芬委員的版本──15萬元到100萬元,未來開始實施之後,如果真抓不到炒房者,抓到的都是個別買房的小市民,我們再來檢討我們的立法,並做調整。第八十一條之二就按照林淑芬委員的版本、張宏陸委員的版本還有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八十七條有關施行日期的部分,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照剛才的協商內容通過。
另外,法務部剛剛對第四十七條之三所提立法理由:「以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之說明增列一項,文字為:『本條之規範僅屬行政管理範疇,至於交易所涉之民事關係,仍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併此敘明。』」,也就是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它的法律位階說明清楚。
繼續處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請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成機:針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內政部今天有一個建議再修正版本,主要是綜合行政院送立法院的版本。
主席:我們以內政部提出的再修正條文作為討論的基礎。請內政部說明。
王司長成機:我先說明一下,主要是在第二項:「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另外請委員看一下第2頁主要修正部分,我們增訂了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查核權,以及中央針對登錄價格不實的部分,可以向有關機關跟金融機構查詢;其餘部分都一樣。以上是第二十四條之一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簡單跟委員說明,這一條本質上跟平均地權條例一樣,都是預售屋的登錄查詢,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裡面有代銷業要代為登錄,所以我們針對代銷業的部分把平均地權條例裡面的規定再重新表達一次。
主席:我們剛剛對平均地權條例這部分的條文是照內政部的條文通過,都沒有修改,根據的法律統一原則,第二十四條之一就照內政部建議再修正條文通過。
本席再重複宣告一次,今天的會議處理到全部議程都結束之後再散會。
繼續處理第二十九條,請內政部說明。
王司長成機:針對第二十九條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是經過三次的機會才加重處罰,我們今天提出來的是只改一次,就要加重處罰,如果要跟張宏陸委員前面提的──改兩次,然後才加重處罰,處罰金額跟平均地權條例一樣的話,這邊就直接……
主席:就照剛剛的討論,也就是張宏陸委員的版本……
王司長成機:對。
主席:第二十九條罰則的部分,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相對應條文的修正,將原本的三次改成兩次,罰金15萬元改為30萬元、75萬元改為100萬元。
葉委員毓蘭:本席今天對第三案的第二十九條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原則上我也同意剛剛講的提高罰則,但因為這部分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本席覺得應該要加強對他們的內控及外控機制,所以除了罰則之外,如果第三次仍然犯錯,本席認為應該處分停止營業一個月,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停止營業三個月,也就是除了罰錢之外,再用非金錢的方式來增加管制,避免相關規範淪為經濟獲利或違法成本的議題,也對一些高投機收益者有一個規範跟嚇阻的作用。
主席:請內政部針對葉委員所提再增加停業的行政處分,做一個說明。
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對於經紀業這部分的違規,其罪行還沒有嚴重到讓它停業,因為停業是非常高度的懲罰,甚至會引發員工失業等問題,所以還是請委員支持我們用行政罰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懲罰的密度應該是夠的,不要再用到停業這樣的處理。謝謝。
主席:還請葉委員支持,因為相對應於平均地權條例,我們對建商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對代銷業或仲介業的懲罰比建商還要高的話,也不太合理。第二十九條就按照內政部的建議再修正條文通過。
黃委員世杰:等一下,剛剛在平均地權條例是規定兩次、30萬元,所以這裡的文字是不是要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再調整一次?
主席:對,剛剛修正過了,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繼續處理第四十條有關施行日期的部分,大家都沒有問題,通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按照剛才協商的結論通過。
現在休息5分鐘,稍後再處理附帶決議及人團法兩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共4案。
第1案是張其祿委員的提案,經過溝通之後,有一文字修正,將審核機制改成規劃方向,第1案照修正文字通過。第2案是高嘉瑜委員的提案,本案經過溝通之後,有一文字修正,原本是請內政部督導各直轄市,現在加「於修法施行後再」督導,將時間確定,然後「並研議以電腦估價模型計算合理房價」,請他們研議這件事情,本案就照修正文字通過。第3案也是高嘉瑜委員的提案,經過溝通之後,照原案通過。第4案是本席的提案,業已撤案。第5案的專題報告改成書面報告,照修正文字通過。
繼續處理人民團體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案分兩個部分,一是鍾佳濱委員的提案有關第十條的修正,鍾委員今天質詢時提到,過去這幾十年要求人民團體要有印信,並要將印信送主管機關備查,事實上印信的部分,包括自然人的印章,現在大都以簽名來取代印章……
葉委員毓蘭:主席,我可不可以做程序發言?
主席:可以。
葉委員毓蘭:我們今天已經完成一個歷史任務,主席真的已經功德圓滿;現在人民團體法的這個案子,我們沒有看到院版,內政部的版本還沒有送來,是不是可以稍微緩一下?我聽內政部的同仁說他們的版本已經到行政院,所謂事緩則圓,是否等院版送來,我們再一起審?因為過去也有好多法案都是等院版來了,再一起討論。畢竟大家從早一直撐在這邊,現在又要看這麼多的條文。
主席:人團法沒有院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以後是要用社會團體法。
葉委員毓蘭:對啦!就是等社會團體法一起……
陳主任秘書茂春:如果社會團體法通過的話,人團法有關社會團體的部分就不適用。
主席:那是社會團體的部分,其他的呢?
陳主任秘書茂春:其他像職業團體還沒有立法之前,人團法還是要存在。
黃委員世杰:職業團體法還沒有立法嗎?不是有那麼多商業公會等等都有法了嗎?
陳主任秘書茂春:跟委員報告,政黨法在106年12月通過,接下來是社團法,最後職團的部分會另外……
葉委員毓蘭:所以社會團體法已經快要完成了?
陳主任秘書茂春:案子在行政院。
葉委員毓蘭:講實話,早上我在質詢的時候,部長說到底還有多少政治團體在清算他不清楚,但是有一個團體就是婦聯會還在打官司中。我想,連判死刑的死刑犯,我們都不能夠剝奪他的人格權,更何況他們還在爭訟之中,對於它的法人格權,我們現在把它的這個政治團體修掉,萬一他們將來勝訴,就無法回復,所以我覺得我們作為立法委員真的要比較謹慎一點,到時候他們回來真的會找不到自己的窩。所以我覺得稍微緩一下,其實我並沒有……
主席:我知道啦!葉委員,但是跟這個個案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我們的法律已經修掉了,而且法律已經失效了,現在這些都是無效的法條。婦聯會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因為政黨法通過,而且政黨法把……
葉委員毓蘭:他們還在爭訟……
主席:爭訟跟政黨法無關,一個是立法權,立法權裡面政治團體已經失效了。
王委員美惠:主席,讓承辦單位說明,我認為都已經沒命回中原了,還要多浪費時間,就繼續審下去啦!
陳主任秘書茂春:跟委員報告,根據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它規定得非常明確,現在從109年4月總共有42個政治團體已經全部廢止立案。以上報告。
主席:婦聯會遇到的是政黨法修改的問題,政黨法修法把政治團體拿掉。
葉委員毓蘭:主席,本席要求我的修正動議併案送政黨協商。
主席:好啦!但是我剛剛念的第十條鍾佳濱委員所提的印信條例有關規定,那部分沒有爭議,與婦聯會無關,其實整部都跟婦聯會無關,不過第十條印信的部分要不要先通過?
王委員美惠:好啦!
主席:鍾佳濱委員所提的印信部分就通過?好,第十條修正通過。
第四條、第十條、第九章全部以及第四十四條到第五十二條送政黨協商,這樣OK?好。
葉委員毓蘭:修正動議?
主席:都一併送政黨協商。鍾佳濱委員所提部分,不用協商,就照案通過。第十條照案通過。好,我們來宣讀結論。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照各提案條文通過;第五十一條之一,照各提案通過予以刪除;第五十九條照行政院、曾銘宗委員及民眾黨團提案通過。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七條之三修正為:「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第八十一條之二,照張宏陸委員修正動議為基礎修正文字如下:「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數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數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二、預售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第八十七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句末,修正為:「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附帶決議部分:平均地權條例附帶決議共4案,第一案,提案中「之審核機制」,修正為「之規劃方向」,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通過;第二案,於第五行「爰請內政部」後,增列「於修法施行後」等6字,倒數第四行「並以電腦估價模型」,修正為「並研議以電腦估價模型」,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文字通過;第三案,照案通過;第四案,句末「專題報告」,修正為「書面報告」,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通過。
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兩案分別處理。委員鍾佳濱等19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併案處理,均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另外,剛剛有一個地方宣讀有錯,我們補宣讀一下。
更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句末,修正為「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作以下決議:一、平均地權條例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須經黨團協商?(不須)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二、地政士法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須經黨團協商?(不須)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須經黨團協商?(不須)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四、人民團體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討論事項六、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與修正動議併案送黨團協商;討論事項七、委員鍾佳濱委員等19人提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今天還有一個臨時提案,那是葉毓蘭委員的提案……
王委員美惠:委員不在現場。
主席:好,這案就不予處理。
本次會議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7時44分)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