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0億7,357萬元,增列:

(1)「勞務收入」1,000萬元。

(2)「銷貨收入」30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8,657萬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億9,497萬8千元,減列:

(1)「勞務成本」500萬元。

(2)「銷貨成本」800萬元。

(3)「行銷及業務費用」230萬元。

(4)「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7,867萬8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2,140萬8千元,減列2,930萬元,改列為9,210萬8千元。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08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7項:

1.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建構矯正機關商品展售商城(以下簡稱自營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自營商城網站,期藉由網路聯合展售方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資訊,便於消費者於網站上瀏覽訂購,由該網站擴大自營作業產品行銷管道,增加產品曝光度與知名度,提升自營作業成效。該商城原已規劃轉帳匯款、貨到付款、貨到付運費及自行取貨等付款方式,又為配合行政院114年行動支付普及化方案,於108年9月底完成全國各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導入行動支付app「臺灣pay」,並於自營商城增加線上支付功能。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自營商城會員人數雖呈增加,卻未帶動有效訂單數量之成長,多數會員對於自營商城之商品缺乏購買意願,自營商城之網路訂單金額占外部供銷金額之比率仍低於一成,爰建議法務部督促矯正署各矯正機關加強相關推廣行銷措施,積極開發潛在會員客戶,並加強宣傳支付便利性及增加各類產品能見度,以提升銷售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2.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3日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新增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員戒護等自主監外作業相關規定,針對即將出獄受刑人規劃提早於低度監控、無監控戒護環境下,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以協助受刑人提升就業職能,降低再犯可能。109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已放寬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之遴選條件。依此,提升自主監外作業量能,可增加其他勞務收入,亦有助受刑人提升就業職能協助其復歸社會,建議法務部矯正署各矯正機關各作業單位積極持續推動,並擬具可行方案,俾利接洽願意提供適合工作機會之廠商,謀求提高自主監外作業量能,俾增加基金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3.有鑑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至109年6月底,可用資金為37億餘元,其中將持續辦理「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編列1億3,066萬4千元,主要包括:辦理桃園監獄等9所矯正機關汰換老舊燃燒加熱設備計畫、桃園女子監獄等13所矯正機關自來水設施改善工程;及辦理台東監獄炊場整修工程等。由於部分矯正機關建築老舊,原有設備(如天然氣及瓦斯管線及鍋爐設備、自來水設施等)亟待改善或建置,為此,法務部矯正署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致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近年度用於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之經費增加。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及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確實控管工程進度,以維護收容人基本生活需求。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鍾佳濱 

4.有鑑於各監所之各項採購,多公告於各監所,然若以合作社採購為例,現行做法為各監所分區域採購,採購時間不一,且採購單位多為各監所協調訂之,此資訊落差,恐使潛在有意投標之廠商,錯失投標時間,略有失公平之嫌。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官方網站整合各監所採購資訊之相關辦法,以統合資訊,減少資訊落差,維護政府採購之公平性。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鍾佳濱 

5.受刑人技能訓練項目近年來逐漸朝向多樣化、就業導向,有助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惟受刑人出獄後之就業調查,常受限於電話錯誤、不願意回答等原因,難以取得真實數據,以108年受技訓收容人出獄就業調查狀況來看,即有22.7%去向不明之狀況。

若檢視勞動部之「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資料庫,即透過「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蒐集各校畢業生之基本資料,進一步與財政部薪資所得檔、內政部出境紀錄、軍保以及勞動各項就業投保之加退保紀錄進行串接,從而瞭解近5年大專畢業生之就業流向、全時薪資、轉職狀況、投保率等就業狀況。

故建請法務部參考前述系統,就受刑人是否於受刑期間參與技能訓練以及出獄後之相關資料庫勾稽,以掌握更生人出獄後之真實就業狀況,以協助監獄技訓方向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6.針對受刑於監獄內作業項目,主要依現行《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再依《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2項前段:「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故近年來法務部矯正署積極發展自主監外作業,以增加受刑人作業項目與社會接軌之可行性、提升受刑人作業所得。

不過,近年來農業勞動力短缺,部分農作物更因難以用機器採收,使得缺工問題相較其他農產品更為嚴重,最終導致廠商被迫購入外國農產原物料以替代國內優質農產品之情況發生。

再者,更生人出獄後因長期與社會脫節,除一般生活之外,也常有因工作適應不良,使得就業狀況不佳、經濟受影響,使得再犯風險升高。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例,為協助榮民於退役後適應社會生活,有經營許多事業提供榮民工作機會,法務部矯正署或可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洽,建構提供更生人工作之中途機構,以協助更生人適應一般社會生活,達到復歸社會之目的。

故請法務部就受刑人作業項目之發展,除商洽勞動部外,亦可就農業缺工問題商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生人工作中途機構商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7.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歷年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以供銷予矯正、檢察等法務機關之內部銷售為主,占比約七成;外部供銷予一般民眾之占比僅約三成。惟強化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外部銷售,有助於社會了解作業之教化成效、提升機關正面形象、增加社會對受刑人之包容程度,亦可提高受刑人更生後得自食其力之自信心。

又,目前法務部矯正署自營作業商品對外推廣通路主要以網路之「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為主,但網路訂單金額占外部供銷金額比率低於一成,顯見該網站對外推廣仍有得精進之處,如提升曝光度、提高商品對買家之吸引力等等。

綜上,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強化矯正機關自營作業之外部銷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劉世芳 鄭運鵬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2,462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5億4,859萬9千元,減列:

(1)「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250萬元。

(2)「校園毒品防制計畫」50萬元。

(3)「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2,300萬元。

(4)「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6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209萬9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2,397萬8千元,減列2,650萬元,改列為9,747萬8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4項:

1.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6,364萬4千元,凍結3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2.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基金來源悉數為國庫撥款,尚無其他特定收入來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所處罰鍰係為該基金法定收入來源之一,惟自該基金設立起,法務部遲未依規定酌予納編為基金收入,且迄今尚無具體改進作為,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預計短絀1億2,397萬8千元,鑑於110年度起配合行政院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2.0,相關毒品防制工作仍須賡續推動,所需經費極為龐大,為避免政府財政負擔加劇,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毒品防制基金增加其他適足財源,加強宣傳以提高捐贈收入,或積極引進民間資源,以利基金永續經營。並檢討整合各項毒品防制相關計畫及其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於108年修正通過後,賦予緩起訴更多元的處遇模式,而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前,亦應徵詢醫療專業進行評估與分流;除戒癮治療外,也可進行精神、心理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

另為改善藥癮專業服務系統的供給端專業多元性、需求端需求涵蓋性、服務即時性、可近性及便利性不足,業已推動成立「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法,訂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以因應毒品施用者之不同。

查毒品防制基金設立之宗旨,為政府於公務預算外增加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毒品防制業務,藉以更有效落實整體性、跨部會間的反毒工作,以加強各機關執行措施之銜接與合作;而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法之意旨,毒品防制基金之運用,實有補強「網絡合作暨多元處遇」之必要。

爰要求毒品防制基金就「多元處遇計畫」之補助,應優先補助「司法、醫療及毒品防制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合作之緩起訴多元處遇」模式,並提出具體推動計畫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4.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鄭姓菜鳥調查官,108年11月獨自運送海關查獲、黑市價格高達600萬元的6.5公斤安非他命至調查局本部化驗,卻在途中「不慎遺失」,事後吃案匿報長達1年,私下找尋毫無所獲,直到紙包不住火,最近才向局本部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呂文忠得知後震怒,火速開鍘4名經辦人員,人事令於109年11月18日生效。法務部調查局先對4名經辦人員進行職務調整,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主任張益豐改調桃園市調查處專門委員,航業調查處國家安全科科長林聖智改調航業調查處調查專員,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機動組長徐宿良改調調查專員,局本部督察處督察莊國僑改調台北市調查處專門委員。至於安毒去向及相關經辦人員涉及相關的刑事、行政責任,尚在調查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毒品檢驗機構檢驗出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得由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

第一項但書與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檢驗機關(構)領用檢體之要件、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但從毒品丟失案的發生可知,現有之法制下仍有法律漏洞,蔡委員易餘要求法務部研擬修法,規定一審言詞辯論後即銷燬毒品,避免毒品再次丟失,亦減少保存毒品之開支,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鄭運鵬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0,60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9,316萬1千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試務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9,286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291萬9千元,增列30萬元,改列為1,321萬9千元。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077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及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附件六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萬5千元,照列。

()總支出:3萬5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2萬元,照列。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994萬1千元,照列。

()總支出:1,001萬8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7萬7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僑務委員會感於東南亞地區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師資待遇不高,僑校教師流動率高,致長期以來普遍存在師資不足問題,積極研擬相對應之多元方案,包括補助僑校聘用臺灣教師、遴派替代役男教學支援教學、辦理師資培訓活動等,爰於107年8月22日修訂發布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僑民學校輔助金要點,將僑校納入要點適用對象,受理民間單位捐款,以協助資源匱乏地區之僑校發展;另為加強前開教師退休撫卹機制建立,鼓勵僑校教師久任教學,以根本解決艱困地區僑校師資缺乏問題,於109年5月26日修訂發布前開要點,將僑校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亦納入要點補助範圍,並將要點名稱改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要點。查110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基金,因新增補助僑校教師退休撫卹金(輔助金)部分,致收支預算均較109年度大幅成長近一倍。依該基金設置之收入來源,主要仰賴利息與捐贈收入,為確保基金永續,請僑務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捐贈收入之具體計畫及階段目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何志偉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致政出席說明。

附件七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信託基金部分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原列4,021萬7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總支出:原列2萬3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期賸餘:原列4,019萬4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農民退休儲金係由農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按月提繳及提撥勞工基本薪資(2萬3,800元)的10%,110年退休儲金收入為31億9,872萬元。然而農民退休基金在預算編列上卻與農委會出現不同基準,農委會估算110年度參加農民退休儲金者計有5萬3,988人,以農民提繳10個月編列相對預算為12億8,493萬元;而農民退休基金則以提繳人數5萬6,000人估算提繳12個月,致兩者預算案編列之主管機關提繳儲金差異數高達3億1,443萬元,是以農民退休基金高估主管機關(農委會提撥數額3億1,443萬元),將使後續設算之本金及投資收益及後端基金淨值均有高估之虞,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週內釐清應提撥數,並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楊瓊瓔 孔文吉 

2.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23條規定,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局並得將該業務委託金融機構辦理,相關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該局擬訂,報請農委會核定。目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研擬「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並於110年1月1日施行,為避免109年勞工退休基金弊案再度發生,請農委會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需將負責農民退休基金業務的同仁,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且定期輪調,將發生大規模弊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如何積極防止農民退休基金發生弊端提出報告,確保農民退休權益。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3.農民退休基金作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於109年6月10日由總統令公布,110年1月1日開始申請,於近期詢問委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委會預估申請退休儲金農民人數於110年達6萬人,查經農民健康保險辦理成效良好,現有被保險人累積至109年10月止共有105萬3,350人,僅占其中約5%的人數,為確實推廣農民退休儲金保障台灣農民健康與退休生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續強化推動農民退休儲金辦法,並於每季提供申請農民退休儲金人數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追蹤農民退休儲金推動狀況。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蘇治芬 林岱樺 

4.依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預計平衡表所列,迄110年12月31日基金淨值預計數為32億3,365萬元,包含農民退休基金本金31億9,352萬8千元及基金收益4,012萬2千元,惟所估列主管機關相對撥繳數15億9,936萬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提繳數12億8,493萬元間,有3億1,443萬元之差距,恐有高估基金淨值之虞。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規定,農民提繳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其提繳之數額,按月提繳相同金額,爰農委會110年度以提繳10個月編列預算數: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農民退休儲金係由未滿65歲實際從農之農保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於其在勞保局設立之個人專戶,提繳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目前2萬3,800元)乘以提繳比率(上限10%)計算,農民提繳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撥繳相同金額。準此,農委會估算110年未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為41萬人,預估參加農民退休儲金者計5萬3,988人,以目前基本工資及提撥比率上限10%計算,該會每月將相對提繳1億2,849萬餘元,然因主管機關需俟農民實際繳納後再提繳,爰該會110年度以提繳10個月計算並據以編列獎補助預算12億8,493萬元;農退基金則以提繳人數5萬6,000人且110年度主管機關提繳12個月計算,編列主管機關提繳數15億9,936萬元,兩者差距3億1,443萬元。主管機關提繳數額之多寡,將影響農退基金對本金及投資收益預計數之設算,高估之本金恐致所估列基金淨值未臻合理:依110年度農退基金預計平衡表所列,迄110年12月31日「農民退休基金─本金」31億9,352萬8千元,係以農民及農委會各提繳15億9,936萬元再扣減預估支付退休儲金519萬2千元(本金部分)而得;「農民退休基金─收益」4,012萬2千元,則係以110年度農退基金平均餘額13億2,950萬元,存放於銀行定存及投資國內權益證券各半之基礎下估算總收益4,021萬7千元,再扣除投資業務成本2萬3千元及支付退休儲金7萬2千元(收益部分)計得。是以,農民退休基金在高估主管機關提繳數額3億1,443萬元下,其所後續據以設算之本金及投資收益均將使其110年度之預計基金淨值未臻合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5.為增進農民退休保障,我國於109年6月10日制定公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並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迄109年10月5日止尚未公布,惟依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預算案所載,預計於110年1月1日施行。鑑於該基金運作在即,相關辦法允宜儘速完備,俾利遵循。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全文33條所定,尚須擬訂之相關規定及辦法包含:農民退休儲金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農退基金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農退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資料,其迄109年9月14日之研擬進度:1.農民退休儲金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等發給之計算基礎: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5條規定,農民退休儲金每月發給之金額,係按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並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為基礎計算所得,其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擬訂報農委會核定。目前勞保局刻正依內政部於109年8月5日公告108年之國人平均餘命擬訂年金生命表等,報該會核定。2.農退基金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等規定: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23條規定,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局並得將該業務委託金融機構辦理,相關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該局擬訂,報請農委會核定。目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研擬「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草案,將報請農委會核定。3.農退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24條規定,農退基金之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等相關辦法,由農委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會已於109年7月1日預告「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草案,目前預告期滿,將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該基金預估運用淨收益4,019萬4千元,預期報酬率3.03%,惟尚乏相關運用、經營及管理之規定,可投資標的尚無依循準據:依110年度農退基金預算案所列,預估農民自願提繳及政府相對提撥之農民退休儲金為31億9,872萬元,以當年農退基金平均餘額13億2,950萬元計,預計資產配置於銀行存款及國內權益證券各為50%,且其預期報酬率分別為0.45%與5.60%,預估總收益為4,021萬7千元,扣減投資業務成本2萬3千元後,較當年度以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7858%計算之保證收益1,047萬7千元,高出2,971萬7千元。上開投資於國內權益證券之預期報酬率設定為5.60%,然因目前對投資運用之標的與範圍尚缺乏相關規範。綜上,上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中所規定應擬訂之相關辦法及規定等,均為未來農民退休基金營運之準據,應請加速完備相關規定之法制作業,俾利遵循。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6.截至110年12月31日農民退休基金─本金31億9,352萬8千元,是農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提繳15億9,936萬元,再扣減預估支付退休儲金519萬2千元(本金部分)而得。農民退休基金─收益4,012萬2千元,則是以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平均餘額13億2,950萬元,存放於銀行定存及投資國內權益證券各半的基礎下,估算總收益4,021萬7千元,再扣除投資業務成本2萬3千元及支付退休儲金7萬2千元(收益部分)計得。因此,農退基金在高估主管機關提繳數額3億1,443萬元下,其後續設算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均將使110年度之預計基金淨值不合理。綜上,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估列主管機關提繳儲金數額與農委會所編列預算間有3億1,443萬元之差距,恐導致農民退休基金自儲金本金設算、後續衍生之投資收益,甚至後端的基金淨值均有高估之虞,允宜妥適處理。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林岱樺 陳明文 

7.依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預算案所列,預估農民自願提繳及政府提撥之農民退休儲金為31億9,872萬元,以當年農退基金平均餘額13億2,950萬元計算,預計資產配置於銀行存款及國內權益證券各為50%,且其預期報酬率分別為0.45%與5.60%,預估總收益為4,021萬7千元,扣減投資業務成本2萬3千元後,較當年度以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約0.78%計算之保證收益1,047萬7千元,高出2,971萬7千元。然而目前對投資運用之標的與範圍尚缺乏相關規範,該投資報酬率之預估恐欠缺依循之準據。綜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應擬訂之相關辦法及規定,作為未來農民退休基金營運之準據,應請加速完備相關規定之法制作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林岱樺 陳明文 

8.經查,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農民退休儲金係由未滿65歲實際從農之農保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於其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個人專戶,提繳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目前2萬3,800元)乘以提繳比率(上限10%)計算,農民提繳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撥繳相同金額。準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估算110年未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為41萬人,預估參加農民退休儲金者計5萬3,988人,以目前基本工資及提撥比率上限10%計算,該會每月將相對提繳1億2,849萬餘元,然因主管機關需俟農民實際繳納後再提繳,爰該會110年度以提繳10個月計算並據以編列獎補助預算12億8,493萬元;農退基金則以提繳人數5萬6,000人且110年度主管機關提繳12個月計算,編列主管機關提繳數15億9,936萬元,兩者差距3億1,443萬元。依110年度農退基金預計平衡表所列,迄110年12月31日農民退休基金─本金31億9,352萬8千元,係以農民及農委會各提繳15億9,936萬元再扣減預估支付退休儲金519萬2千元(本金部分)而得;農民退休基金─收益4,012萬2千元,則係以110年度農退基金平均餘額13億2,950萬元,存放於銀行定存及投資國內權益證券各半之基礎下估算總收益4,021萬7千元,再扣除投資業務成本2萬3千元及支付退休儲金7萬2千元(收益部分)計得。是以,農退基金在高估主管機關提繳數額3億1,443萬元下,其所後續據以設算之本金及投資收益均將使其110年度之預計基金淨值未臻合理。綜上,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估列主管機關提繳儲金數額與農委會所編列預算間有3億1,443萬元之差距,恐致本基金自儲金本金設算、後續衍生之投資收益,乃至後端之基金淨值均有高估之虞,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預為妥適之處理,以確保基金營運,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陳明文 

9.依110年度農民退休基金預計平衡表所列,迄110年12月31日基金淨值預計數為32億3,365萬元,包含農退基金本金31億9,352萬8千元及基金收益4,012萬2千元。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規定,農民提繳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其提繳之數額,按月提繳相同金額,爰農委會110年度以提繳10個月編列預算數。惟所估列主管機關相對撥繳數15億9,936萬元與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編列提繳數12億8,493萬元間,有3億1,443萬元之差距,恐致本基金自儲金本金設算、後續衍生之投資收益,乃至後端之基金淨值均有高估之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為妥適之處理。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臣遠 陳亭妃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瑞隆出席說明。

附件八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246萬6千元,照列。

()總支出:120萬4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126萬2千元,照列。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252億1,819萬2千元,照列。

()總支出:12億7,861萬6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239億3,957萬6千元,照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及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主席: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呂召集委員玉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經濟委員會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劉召集委員櫂豪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李召集委員貴敏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先進行第一件彙整報告,請宣讀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甲、經濟部主管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接第二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