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6,568萬1千元,增列「財產孳息」項下「權利金」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68萬1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0項 教育部原列3億7,410萬4千元,增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910萬4千元。
第10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4億0,106萬7千元,增列「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606萬7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28億2,241萬8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10億5,386萬5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1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50萬元。
(二)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及「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之「物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7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8億1,521萬8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三)凍結第4目「南部院區」原列8億7,498萬元之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編列「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29億1,439萬3千元,凍結363萬4千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編列8,881萬9千元,凍結10%,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編列2億3,58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根據中央研究院2020年3月5日發布之「中央研究院編制內人員性別統計表」,包含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男性佔比62%、女性佔比38%,又男性特聘研究員約近女性人數3倍,男性研究員更近女性人數4倍,然其數據表現並非代表中研院存在性別歧視,而是顯現出在學術領域中,女性工作者確實面臨生涯規劃之困境,例如追求學術成就卓越,而面臨建立家庭的困境;或是組成家庭後,面臨重返學術環境的困境。
爰請中央研究院於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中央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案「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編列61億5,066萬4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研院部分研究計畫之遴選作業尚未完成即先行編列預算,包括「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項下「子計畫8:關鍵突破種子計畫」9千萬元,新增健康長壽大挑戰計畫,尚未完成第2次徵求研究計畫之遴選作業;以及「任務型專案研究計畫」項下「子計畫3:任務導向生技研究計畫」2億元,尚未完成遴選作業。就檢視預算書均未詳述其研究目的及預期效益,編列數有容檢討,爰針對該項預算,請中央研究院審視計畫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三)凍結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原列1億8,963萬8千元之8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編列「業務費」6億8,598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查,奇美醫學中心精神醫學部與奇美博物館合作推出藝術治療課程,於2020年7至12月開辦共17堂課程提供思覺失調症病友參加,希望讓病友藉由到博物館上課,在藝術創作中得到療癒,且醫師發現經過幾堂課程,學員的認知、社交功能都有明顯進步。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最具規模的博物館,應以公部門帶領學術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模式善盡社會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上開藝術治療課程試辦計畫,並持續整合資源,提供更多面向服務,另於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規劃、執行上開試辦計畫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度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南北院區清潔與園藝(含南院玻璃帷幕外牆清洗)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編列5,037萬2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107年編列2,862萬3千元、108年編列4,198萬5千元、109年編列3,776萬9千元,然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1,260萬3千元,顯不合理,恐有浮編之嫌,為撙節公帑,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該項預算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度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794萬1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之「室內空氣頻質改善及設備維護費」107至109年度分別編列90萬元、65萬元、60萬元,然110年度編列200萬元,顯不合理;另「機電空調設施管理維護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107及108年度皆編列436萬4千元、109年編列736萬元,然110年度編列1,235萬元,較109年度爆增499萬元,前述兩筆預算數較107至109年度之預算數皆增加許多,恐有浮編之嫌,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該項預算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度預算案「新故宮計畫─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0年度編列4億8,525萬3千元,其中,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1億8,027萬8千元、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1億8,000萬7千元、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1億2,496萬8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除國寶館進度超前外,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的執行率僅23.85%、24.14%,係因承包商解約、計畫辦理修正所致,但110年度續編同規模之經費,執行情況預估恐持續落後。再者,每年投入相當資源於南院,但南院購票參觀數,從106年度33.1萬人,107年度19.8萬人,108年度更下降至10.6萬人,即使採取先入園、再入館策略,109年度1至8月僅10.5萬人,南院購票人數呈持續低迷。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編列浮濫,影響故宮整體資源配置,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教育部原列1,329億3,825萬8千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8億5,791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中等教育」200萬元、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港澳及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49萬9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49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29億3,575萬9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二),予以刪除。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九),修正為:
(九)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原列19億7,428萬3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6。
本項新增決議83項:
(一) 凍結「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編列13億8,003萬9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編列2億1,794萬8千元之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編列1億0,586萬8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編列963億8,356萬9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計畫」編列1,604萬元之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之「科技教育計畫」編列8億0,962萬2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編列4億4,004萬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 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編列13億0,130萬2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 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編列4億9,132萬8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有鑑於教育部推展樂齡學習中心與樂齡大學、銀髮族運動樂活、社區大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推動「幸福農村」等計畫,又為提升高齡者的社會參與,衛生福利部長期推展長青學苑,並積極鼓勵設立長青服務中心,可見高齡教育非但與教育部息息相關,更是跨部會連動。然而目前提供予中高齡的學習與服務類型太過模組化,缺乏多元觀點、敏感度及學習面向,又因年齡層的跨越,對於性別、文化、不同教育水準和科技能力等因素的差異考量有限,以致難以達到提升知識之目的。
台灣社會面臨高齡化暨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鉅變,老年退休人口不僅將達到高峰,退休後仍有20至30年的第3人生。然而經衛福部統計,目前中高齡族群的公民參與意識與參與極低,有參與學習活動的比率更僅有4.9%,可見中高齡人口於退休後之生活並未符合教育部推廣「終身學習」之目標,除因提供之學習類型不夠多元,亦可能受限於管道太少。
過去,教育部於107年曾以回流教育理念,具體提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規劃「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想取得第2個學士學位者,也將實施「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然未形成重點政策,實屬可惜。
為提升高齡者學習管道多樣性、專業性與普及性等面向,以終身教育理念為本,爰要求教育部突破目前以樂齡學習中心及樂齡大學等為主軸之策略,強化高齡教育與高等教育、技職教育等全面共同規劃發展,普及中高齡學習者之參與,評估學位授予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十一)教育部在推廣推動全民運動時,仍持有「重校別,輕社區」思維,以「學校」為推展單位,使校別隔閡劃分了社區運動俱樂部能量,更將學齡前兒童直接排除在外。
以體育署網站於109年12月9日公布新聞稿為例:「109學年度中等學校5人制足球聯賽參賽隊伍數破紀錄」。此次賽事報名對象為國小4至6年級學生,且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均得以單一學校組隊報名參加。報名參賽球隊可獲得5萬元以上的組訓經費補助,視參賽隊伍多寡且完整參賽球隊,最高將有10萬元經費補助。
體育署還是停留在以學校為單位,以「直接補助校園隊伍固定金額」為獎勵手段。然聘請教練、移地比賽等成本,因不同區域有所差異,對所有參賽球隊補助齊一金額,對偏鄉離外島隊伍,顯有失鼓勵意義,教育部應重新檢討、追求預算分配更有效率運用。
建請教育部研議:讓社區型運動團體,比照學校型運動隊伍,擁有賽事參賽資格;並擴大舉辦學齡前兒童賽事;檢視現行獎補助發放機制,納入偏鄉離外島等差異性設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行政院刻正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普及,各級學校與單位也積極汰換為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具有相關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因有行動支付之功能需求,有聯網與留存消費者大數據之能力。為求國內資訊安全,政府已制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等加強資安防護作為。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大專校院、國立學校及所屬機關(構),前述具電子支付功能之販賣機,是否為大陸地區產製?是否符合相關資安規定?並就清查結果與後續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
(十三)教育部110年度單位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下編列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預算1億7,417萬1千元,旨在改善大學多元入學制度,落實學生適性發展。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多年,其中涉及學生權益之重要調整項目包括學測考試由5科必考改為5科選考,及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參採學測科目數最多4科,引發個人申請篩選倍率、第二階段面試方式等爭議,且111學年度入學措施將面臨重大變革,命題方向、學習歷程之採用及大學選才標準等均為矚目焦點,允宜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加強溝通。爰要求教育部儘速研議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俾持續精進大學選才制度。
(十四)教育部110年度單位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玉山(青年)學者方案4億3,800萬元,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係教育部近年推動之重要國際攬才措施。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玉山(青年)學者方案對延攬優秀國際人才雖具成效,惟大專校院申請件數逐年減少,預估延攬人數與實際延攬人數及預算數與決算數,均出現相當落差,爰要求教育部賡續檢討對外攬才環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提升國際攬才成效。
(十五)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提出,未來4年將把每個月2,500元的育兒津貼加倍至5,000元,第二胎再加發1,000元,補助年齡由現行的0到4歲擴大至6歲,相關預算也將從目前600億元逐年增加到1,000億元,望減輕家長負擔。教育部長亦表示,目前包括育兒津貼額度的增加及就學費用逐步降低等計畫整理後,已提報行政院作最後總審視,未來將會分階段執行,行政院已在做最後的審查,110年一定會啟動。現值少子化危機,國人期待教育部提出相對應政策,爰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育兒就學費用再降低、津貼額度再增加等相關方案,以實現「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見。
(十六)校園內遊戲場對學童來說非常重要,除了是下課時間的玩樂設施之外,也是學童學習團隊合作的場所,針對那些未符合規定的校園遊戲場,應加速汰換、改善等作業,讓學童有品質更佳、更安全的成長環境。爰此,為提升國小遊戲場設施品質,教育部將投入21億元補助未符合規定之公立國小遊戲場,目前初估約有1,900多校需要改善,預計於111年8月前完成,惟因校園施工所造成之噪音常會影響課程進行,且國小學生年紀尚小,可能不會主動避開施工區域,恐增加施工危險度。惟111年8月就要完成所有學校施工,工程進度需要精準掌握,以免影響學生上課之權益,爰要求教育部做好施工期程規劃,並做好校園之安全防護。
(十七)查醫事放射師主要職責是操作各種醫療影像設備,依據醫師的醫囑進行影像檢查及負責影像處理,提供品質優良之影像供醫師進行疾病的判斷,共同守護國人的健康。
由於放射線具有一定健康風險,因此醫事放射師必須同時學習醫學、物理、化學等專業知識,經過嚴謹的學業養成教育及通過國家考試方能執行業務。
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專區資料顯示,99至108年醫事放射師證書核發人數增加為3,843人,但99至108年執業醫事放射師僅增加2,058人,數據顯示約有1,785人(46%)取得執照卻未進入職場。查醫事放射師起薪不高,業務又繁忙,必須透過加班、值夜班等方式,方能達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均薪以上,逐漸惡化工作環境讓許多年輕醫事放射師轉往外國發展,人力供過於求造成低薪、國家資源浪費以及人力出走他國等困境,政府必須重視。
爰要求教育部倘未來進行專案審定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醫事放射技術學系」,亦應納入國內執業人力評估需求,並參酌衛生福利部提供之意見。
(十八)有關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針對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爭議,建請教育部積極協助妥處,提供必要資源,以利台灣文學資料之收集、保存、應用及推廣。
同時,針對本次事件及後續整體臺灣文學史料典藏與應用之整體規劃,爰建請教育部研議以下事項:
1.建請教育部更積極協調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雙方,釐清館藏所屬,並研議提供相關預算及人力,以利相關文物之清查造冊,釐清其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以及相關文物價值,俾利後續妥善處置及利用之基礎。
2.建請教育部要求真理大學,就未來淡水校區台灣文學資料館未來規劃,相關文件之產權如何處理,以及預計如何回應張良澤先生之研究需求等,向教育部及社會提出完整說明。
並請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前述事項研議情形,本次館藏所屬及使用之爭議事件後續處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九)針對111學年度大學考招制度變革,將以「學習歷程檔案」取代目前的備審資料,日前有高中生上公民政策平台提案廢除,3天達附議門檻。
針對高中生上公民政策平台提案廢除此新制,主要有5大質疑,包括想選的課選不到,一些熱門選修課,如和當地大學合作推出微課程等,因課程數及容量的限制淪為抽籤,因此質疑學習歷程當考招備審資料恐失公平。
因為高一剛入學還在摸索不確定自己的性向,既強調適性揚才及自我探索,建請教育部再檢討是否適合要求高一生還在探索中就要逐學期上傳作業報告?而學生的能力表現不應侷限在課堂作業和成果,不宜拘泥在以校內課堂上的作品或作業為考招考核標準。
另外,以教學老師來評比作業欠缺公平和客觀性,不宜由任課老師認證上傳就達到公正公平,公立和私立高中教師們在處理學習歷程的態度及評分標準或有差異,即使同一所高中內的老師們也不盡相同,認為用學習歷程當考招備審資料恐失公平;有些私校或補習業幫學生打造(甚至造假)的漂亮學習歷程,不能反應學生真正實力。
呼籲正視高中生面對的諸多問題,倘在111學年度大學考招制度實施以學習歷程檔案做為製作備審資料來源之一,政府應透過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方式與學生及家長進行充分溝通並蒐集意見,否則可能桎梏高中生的學習自由,也呼籲政府應將資源花在豐富高中選修課程的內容及數目上,提供學生更多元學習,才是施政重點。請教育部在6個月內將意見蒐集結果及精進配套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綱,除高中端授課內容變革,高教端選才亦應進行思維及模式調整,經查,教育部進行「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計畫,目前計64校參與,爰請教育部於2022年招生前,透過專業培訓機制協助全國各大學建立從校級到系所級的選才標準作業流程,並公告於各大學官網或招生簡章,同時建立招生反饋機制。
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規劃、執行上開政策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一)經查,2020年台灣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於2021年1月13日表示,行政院近期將提出為期3年的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2期。林萬億亦表示,政府不會提供一次性的結婚或生育補助、或是用下猛藥的做法,而是會仿效歐盟國家,推動長期而有效的政策,包括提高托育公共化的比例、提高育兒津貼、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等。
林政務委員萬億指出,台灣現在的送托率大約是67%,希望能達到72%,趕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減輕家長負擔,同時又可讓父母回歸職場,兼顧就業和家庭。
爰此,為面對少子女化之困境並提高女性婚生後勞動參與率,針對國家整體預算分配,「長期而有效的政策之預算」包含提高托育公共化的比例、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等應高於「一次性直接發放津貼及在家托育之津貼之預算」,以利國家長遠發展。
(二十二)學校教學場域中,除了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學校基於需求,也會聘任代理教師,其工作性質與範圍,與學校編制內的教師相同。
然代理老師每年7月1日解聘、8月20日回聘的制度行之有年,不僅無法申請勞保生育給付等相關津貼,且期間發生意外或需要急難救助亦無協助,又,就勞保空窗期而言,教育局要花人力審核、遴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要辦理退保、加保,亦可能衍生糾紛案件,耗費行政資源。
爰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召開研商會議,並針對「編列預算補足代理老師勞保空窗期之費用」預計時程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三)為促進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教育部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然除補助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課程外,亦應從源頭培育學前所需師資、訂定專業人才之標準,以利本土語言傳承及發展。爰請教育部針對上開學前本土語言師資之培育制度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四)教育部為配合政府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於2020年10月20日預告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修正草案,擬刪除第13條第7款「幼兒園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的外語教學」之規定,引發爭議,教育部表示原條文造成外界誤解,然若造成誤解,應進行政策宣導溝通,而非貿然進行修正。
經查,上開準則於2020年12月21日預告結束,進入審議、法制作業,爰請教育部修正上開準則時應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代表,並將上開準則修正之預計時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五)經查,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大學現仍存有39個威權象徵,包含兩蔣銅像共20座、遺像1幅、空間18處,為落實轉型正義,請教育部責成各該現仍存有威權象徵之國立大學針對校內威權象徵進行由下而上之民主審議程序,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各大學就威權象徵空間的轉型等涉及校內轉型正義議題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2019年3月9日委託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辦理之「強化學生輔導體系及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之研究」結案報告,其中多項建議值得國教署作為後續擬訂政策之方針。
其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之選用方式及專業背景,影響組織整體運作及發展,若流動率高或欠缺輔導知能,容易導致輔諮中心運作不穩定。又因主任並非實缺,無行政加給,許多地區之主任更換頻繁,往往無法長期經營中心,導致許多規則、運作方式無法穩定,連帶出現各地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資源整合能力不一的問題。
此外,因現行輔諮中心為任務型編組,應研議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置於縣市教育局處轄下之業務科當中之「內部單位」,方便取得行政上資源,在人力調用上也較有彈性,又可藉由教育局處長取得政治能量上之支持,可以使學校方之配合度提升,以協助提升人員穩定性與專業性。
爰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就「調整輔諮中心主任資格,優先自現有專輔人員或督導遴聘具有諮商輔導專長及行政管理專長者,並提供主管加給,增加專業輔導人員之升遷機會及留任意願規劃、執行」,「研議將輔諮中心納入縣市教育局處轄下之業務科當中之『內部單位』可行性」上述2項議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七)經查,「全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推動觀摩暨業務聯繫會議」為輔諮政策宣導、行政溝通或各縣市交流的有力管道,惟自2018年起,由每年4次改為2次,各縣市政府反應進行行政交流機會減少,不利輔諮政策推動發展,請教育部研議提高聯繫會議頻率、時間等。
又,地方政府代表於上開會議表示,學校輔導工作成果填報系統所數據無法反映導現況,請教育部修正及更新該系統,以利實務所需。
爰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針對改善上述2項「全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推動觀摩暨業務聯繫會議」議題,提出規劃、執行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八)查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該方案辦理期程為106至114年度,惟媒合比率不高,僅約6成,且歷年退出人數近3年平均為250人,呈現連年增加趨勢。青年儲蓄帳戶方案之媒合與退出,均與職缺合宜程度成正相關,請教育部深入檢討俾作為開發職缺及強化媒合機制之參考。
(二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繼續編列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玉山學者),然而該方案自107年度執行以來,大專校院申請件數逐年遞減,且預估延攬人數與實際延攬人數及預算數與決算數均有相當大的落差。
建請教育部持續檢討對外攬才環境,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有鑑於玉山學者方案實施效益備受外界矚目及提案,亦建請定期公布成果,以促進我國學術交流及發展。
(三十)教育部推行108課綱,其中核心素養命題之定義、範圍及考試測驗之方式,教育部至今仍宣導不足且未有完整配套措施,引起教師與家長焦慮不安,尤其學測、指考命題素養化,且素養化考題敘述甚長、字數多,國文科題本恐破萬字,自然科動輒四、五千字,題數並未減少,按照現行考試時間學生能否應答完畢不得而知,為免影響學生考試權益,爰決議要求教育部配合課綱與命題方式改變,3個月內研議調整考試時間或題目數,避免衍生爭議。
(三十一)因應萊豬開放進口,教育部自110年度補助國、中小學校午餐使用「三章一Q」食材,自原本每人每天3.5元提升至6元。然部分高中職學生在校亦有辦理團膳或營養午餐,卻未同步補助,為落實高中職學生餐食之品質,應把高中職納入補助對象,比照國中、小之每人每天6元。爰要求教育部儘速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定相關辦理辦法,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之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二)查教育部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0億5,686萬6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8.78%,為提升人民瞭解委辦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教育部專區網站公布。
(三十三)教育部對社區大學獎勵經費補助之規定為:經教育部審查後,且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得視成績等第及分數獲獎勵經費。然針對優等及甲等分數範圍竟細分至小數點,且同樣的等第其獎勵金額落差甚大,引起社區大學對評分標準之公正性及所得分數產生疑慮。爰決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針對全國社區大學獎勵金額及分數區分制度,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四)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為連續型計畫,於109至113年執行,總經費為35億2,000萬元,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相關培訓設施興建計畫為執行重點,為提供運動選手科學化、專業化運動訓練場館,營造永續及穩定發展的競技環境。然本計畫之分年計畫內容、績效目標均未說明,爰要求教育部依據預算法揭露相關資訊,加強控管作業進度,督導執行單位如期完成。
(三十五)有鑑於蔡英文政府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引發社會各界疑慮,特別是學生家長質疑學校供應膳食之牛、豬肉及加工食品是否含萊克多巴胺,擔憂含瘦肉精豬內臟恐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混充學校膳食的加工食品,學校人員難以查驗食材是否含瘦肉精,影響學生健康之疑慮。教育部109年8月28日發函「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於109年12月25日國中小午餐採購完成換約全面使用國產肉品,及宣布國中小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三章一Q食材,每人每日補助金額從3.5元增至6元。但高中職、幼兒園、課後照顧班等沒有受到規範反成為食安漏洞。為維護學生健康及食用安全,爰請教育部要求高中(職)以下學校、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之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產在地認證之牛、豬等生鮮食材及其再製品(含加工品、冷凍及冷藏食品),食材檢驗不得驗出瘦肉精(含萊克多巴胺),供貨不得有混充或假冒情事,違反上述情形訂出相關罰則之規範;供膳菜單設計不使用萊劑殘留疑慮之豬內臟及再製品,訂出相關規範。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鑑於教育部108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引起部分家長和學生反彈,爭議不斷,新制度反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加深城鄉差距、軍備競賽,甚至引發高中生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網路政策平台」提案「要求108新課綱高中課程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項」,已獲8,755人連署成案。該制度實施成效之良窳,攸關當前64餘萬名高中生升學權益及其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有必要儘速針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相關缺失進行總體檢,爰要求教育部就108課綱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對學生學習困擾等缺失進行檢討,重新檢視檔案上傳作業流程、及系統設備重新檢視,提出後續改善措施,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預算為698萬3千元,較109年度同項目預算638萬5千元增加59萬8千元。係作為購置辦公物品及防疫物資所需費用,考量教育資源有限,爰請教育部就本項經費應撙節使用,不鋪張、不浪費為原則,以節省教育資源。
(三十八)110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其「業務費」,計編列8,315萬6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大專校院原資中心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業務費」,計編列3,349萬4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對特種基金之補助費為2,873萬元,較109年度同項目預算2,460萬元增加413萬元,增幅14%。係「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20條規定,補助大專校院提繳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之勞工退休金所需費用,考量兼任教師權益甚為重要,爰請教育部依大專校院實際申請情形予以補助。
(四十一)全台各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已達4萬餘人,多所校院兼任教師人數超過專任教師,兼任教師除工作權、薪資、授課權益欠缺保障外,亦無法如專任教師使用學校各項教學資源,提供學生更多課餘輔導,影響學生受教權甚鉅。為清楚呈現各校院專、兼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占比必修課程等,提供學生及家長更多選校參考資訊,爰要求教育部就前述資訊公開時程做出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私立學校屢傳專任或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高額報酬、出席費、交通費圖利,教育部雖於近日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限制董事會僅1人能支薪,然相關人等仍可利用出席費、交通費等名義自肥。為杜絕弊端,教育部應定期於網站公布各校董事會名單暨每人年度支領報酬、出席費、交通費總額,供全民監督。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鑑於高中學習歷程涉及之作業流程包括課程計畫平台、校務行政系統及學習歷程資料庫等多個系統,間或發生未順利上傳情況。高中學習歷程之建立及審查,或有軍備競賽之虞,教育部應持續優化服務平台及加強社會溝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教育部預算案第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之「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編列3億9,889萬9千元,查該筆預算之各項用途說明及所需經費,與109年度「完全相同」,顯見教育部編列該筆預算有便宜行事之嫌。
此外,108至109年度連續2年學測都發生數學滿級分人數飆升,考試題目未具鑑別度等問題,嚴重影響學生升學權益,實有檢討必要。
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要求大考中心提升命題鑑別度、強化題庫命題、加強行政檢核、增加試考生及高中教師入闈等方式,以維持近10年的鑑別度穩定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鑑於教育部108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引起部分家長和學生反彈,爭議不斷,該制度反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加深城鄉差距、軍備競賽,甚至引發高中生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網路政策平台」提案「要求108新課綱高中課程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項」,已獲8,755人連署成案。該制度實施成效之良窳,攸關當前64餘萬名高中生升學權益及其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有必要儘速針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相關缺失進行總體檢,爰請教育部進行相關檢討,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計畫內容包括12年國教課綱推動大學入學方案及銜接等工作,如題庫建置及強化素養導向命題等,然核心素養命題之定義、範圍及考試測驗之方式,教育部仍宣導不足且未有完整配套措施,引起教師與家長焦慮不安,尤其學測、指考命題素養化,且素養化考題敘述甚長,按照現行考試時間學生能否應答完畢不得而知。爰待教育部提出配合課綱與命題方式改變,研議調整考試時間或題目數,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七)教育部於工作計畫「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辦理補助食品安全人才培育相關業務。惟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將於110年進口,屆時為防範孩童於營養午餐攝取到含有萊劑之肉品,及提升國人對食品安全知識能力,亟需食品安全相關人才,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加強培訓食安人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依據108課綱強調多元課程特色,學生需製作學習歷程檔案記錄高中3年學習成果及個人多元表現,以供大學多元入學參採。然此一政策卻遭學生家長反彈甚大,可見教育部應針對教師、學生、家長等不同族群宜加強宣導,並對各項質疑提出澄清,避免扭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設立本意。爰請教育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10年度編列11億3,960萬8千元。用以設置產學高階研發創新基地、培育重點產業領域之博士級研發人才及推動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台等。惟據審計部107年度審核報告略謂,取得博士學位所費時間及資源較碩士學位多,惟就業市場對博士畢業生接納量未如碩士畢業生,未能反映學歷加值優勢;而STEM領域博士班學生數近10年大幅減少,恐肇致高階科研人才斷層危機,不利提升我國科技未來研發能量。爰請教育部提出精進報告,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教育部為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編列11億3,960萬8千元。我國人才培育時有發生學校端與產業端人力供需失衡之疑慮,2019年世界人才報告中我國排名雖大幅進步,然近年STEM領域學生人數占比呈下滑趨勢,恐影響我國未來競爭力,應隨社會發展變化適時引導修正。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教育部已著手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機制,應賡續落實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之結合,以有效提升產業研發能量。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該問題檢討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編列預算11億3,960萬8千元,本案係辦理設置產學高階研發創新基地、培育重點產業領域之博士級研發人才及推動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台等,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人才培育係提升國家競爭力重要關鍵,然據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STEM領域學生(係指就讀「自然科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科技」及「工程、製造及營建」領域之學生)人數占比呈下滑趨勢,且人才仍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顯示目前我國博士研發人力仍偏好教職或研究職,實際投入產業研究者不多,產業研發能量仍有提升空間。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提出精進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教育部於110年度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共計編列14億1,830萬3千元,計畫包含推動大學合併,協助國立大學合併後行政與教學單位搬遷、資訊及公文系統整合、硬體修繕建設及合併後競爭力提升等經費,近年來受到少子化衝擊,以及過去廣設大學的緣故,大學面臨招生危機,因此推動大學合併成為對策,然計畫推行至今,大學合併進度緩慢,且有部分合併案件具有爭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110年度教育部預算案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編列9,240萬元辦理推動大學合併相關業務。
查內政部已公布2020年人口統計,台灣人口數出現負成長,109年底台灣人口數為2,356萬1,236人,較108年底減少4萬1,885人。其中新生兒人數更創下史上新低,出生數為16萬5,249人。故此我國少子化問題持續嚴重,有鑑於近年部分大專院校招生成效不彰,急需整併或協助退場,教育部應加速推動合併,以落實高教資源充分分配。
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編列129億7,248萬元。近10餘年來教育部為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發展,陸續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推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等多項競爭型計畫,雖對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頗有助益,然過於強調績效,導致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及大學M型化發展之後遺症。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主要鼓勵大專校院整合知識、技術及資源,從在地需求出發以善盡社會責任,107及108年度分別編列12億元及11億元,惟執行欠佳,執行率僅51.56%及56.25%,執行狀況不佳,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教育部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從在地需求出發以善盡社會責任,但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108及109年度USR計畫執行欠佳,大學院校執行率僅49.21%、59.06%及89.36%,前期執行情況未整體檢討即續編110年度經費,執行率恐無法如預期。為避免預算浮編、浪費公帑,影響到高等教育整體資源配置,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我國自107年起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簡稱USR計畫),將大學的責任擴及社會參與,期望能為在地社區投入活水,解決區域內之社會問題。設定「在地關懷」、「產業鏈結」、「永續環境」、「食品安全與長期照顧」、「其他社會實踐」、「地方創生」與「國際連結」為7大議題。
各大學應在推動大學社會責任(USR)時,發揮「永續發展」之精神,參與、投資在地產業的同時,力求避免環境的破壞。過去幾年,全球各大名校如史丹佛、耶魯、劍橋、牛津皆已陸續宣示,不再投資高汙染、高碳排產業。
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已於2020年12月25日從高碳排、高污染產業中撤資。2021年校務會議中,台大校長管中閔承諾未來會積極將資金投資在關心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企業。
教育部應積極推動「大學社會責任」中「永續環境」之精神,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大學校務基金投資產業對氣候變遷之影響之書面報告。
(五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賡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及63億9,505萬5千元,合計166億4,505萬5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稱高教深耕計畫)。高教深耕計畫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且我國大學THE排名亦首次進入百大,惟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與國際接軌,以利培育及留住人才。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6億9,087萬7千元。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計畫中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為利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生涯探索,鼓勵青年藉由職場體驗、學習及國際體驗確定人生方向,教育部原定106至108年度每年新增5,000名青年職場體驗名額,然前期實際參與人數與計畫人數落差甚大,因此下修計畫人數,且據教育部提供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歷年媒合比率,106年度60.05%、107年度61.75%、108年度62.23%,雖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媒合比率不高,僅約6成。故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書面報告。
(五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項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原核定計畫總經費27億元,107年度修正總經費為7億6,600萬元,109年度間再修正為11億2,400萬元;106至109年度已編列6億0,500萬元,110年度續編第5年預算。青年儲蓄帳戶方案經多次修正計畫內容,108年度參與人數雖達成預計目標,惟累計執行比率偏低,相關推廣配套措施仍待賡續檢討。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6成,且退出人數連年增加,教育部應深入究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之「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10年度編列1億0,500萬元。查106年4月行政院原核定青年儲蓄帳戶方案總經費72億元,其中教育部負擔27億元之「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原定106至108年度每年新增5,000名青年職場體驗名額,惟106年度申請就業人數2,383名、實際就業人數744名,107年度申請就業人數3,083名、實際就業人數791名,與計畫人數落差甚大。歷年媒合比率僅約6成,且退出人數連年增加,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之「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10年度編列1億0,5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教育部110年度單位預算,「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下稱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106至109年度已編列6億0,500萬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歷年退出人數,107至109年度分別為235人、265人及272人(109年度至7月底),退出人數呈現連年增加趨勢,允宜深入檢討俾作為開發青年職缺之參考。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教育部預算案第2目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編列3億6,332萬7千元,查該筆預算除與109年度預算數相同外,且各別預算支用說明亦完全相同,顯有便宜行事之嫌;再者,根據1111人力銀行109年11月6日公布其調查指出,有將近7成3的企業人資認為人才難找,「學用落差」更是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企業面臨的最大難題,顯見教育部每年編列高額預算推動產學合作,成效卻有限,實須檢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企業人才培育及媒合機制書面報告。
(六十三)據科技部統計,我國研發經費逾8成係由企業部門執行,而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已提高逾2成,然6成以上仍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顯示目前我國博士研發人力仍偏好教職或研究職,實際投入產業研究者不多,亦反映企業部門對博士畢業生接納量未如碩士畢業生,產業研發能量仍有提升空間。教育部應賡續落實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之結合,俾有效提升產業研發能量,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教育部為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編列3億6,332萬7千元。我國人才培育時有發生學校端與產業端人力供需失衡之疑慮,2019年世界人才報告中我國排名雖大幅進步,然近年STEM領域學生人數占比呈下滑趨勢,恐影響我國未來競爭力,應隨社會發展變化適時引導修正。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教育部已著手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機制,應賡續落實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之結合,以有效提升產業研發能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編列3億6,332萬7千元。「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計畫編列1,400萬元辦理強化技專院校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等業務,然目前技專院校學生參與產學合作實習計畫工作期間權益受損等情事仍發生,學生受到不合理對待情況嚴重,學校應了解學生實習狀況,教育部更應加強保障學生實習權益的政策規劃與宣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政策改進報告。
(六十六)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其中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開設契合式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學程,與產業共同培育人才經費編列1億8,972萬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具體計畫之書面報告。
(六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職教育行政及督導─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推動技專校院國際化」編列6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訪問東南亞、南亞國家技職教育相關機構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教育部新南向人才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6年度88.06%、107年度63.28%、108年度67.7%,執行呈下滑趨勢。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Market面向執行情形,107年度預算數5億6,300萬元、執行2億6,019萬6千元、執行率僅46.2%,108年度預算數5億8,850萬元、執行2億2,692萬1千元、執行率僅38.5%,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未漸趨緩,國際交流及入出境人數預期短期內不會顯著增加,教育部有必要重新評估是否繼續辦理,爰針對該項預算,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賡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及63億9,505萬5千元,合計166億4,505萬5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稱高教深耕計畫)。高教深耕計畫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且我國大學THE排名亦首次進入百大,惟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與國際接軌,以利培育及留住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創新─鼓勵技專校院實踐大學社會責任等」編列6億元。係鼓勵大專校院整合知識、技術及資源,從在地需求出發以善盡社會責任,總經費編列6億元。但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108及109年度USR計畫執行欠佳,技專院校執行率僅53.92%、53.92%及63.44%,前期執行情況未整體檢討即續編本年度經費,執行率恐無法如預期。就檢視預算書未詳列質化及量化之績效指標、及預期目標,無法後續追蹤具體成效。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具書面報告。
(七十)行政院於第10屆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送至立法院,條例重點之一為將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然僅公開其名單並無益於改善私校辦學不佳之困境,輔導內容及成效才應是協助重點。
根據現行「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專案輔導小組為教育部部長指派之參事、督學或相關司處主管、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具實際辦學經驗之大專校院現職或退休校長及教育部相關司處代表等成員組成;且專案輔導小組之任務均僅為「建議」,並無強制力,又其小組並未明定各代表人數比例,難以確保輔導成效。
過去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停辦之際,教職員即表示,學校早在2009年開始即接受教育部輔導,但始終未能改善,後續教育部亦回應,教育部於2010年1月成立專案輔導小組,歷經10次輔導訪視,期間並專案查核該校財務情形。雙方各說各話,無助於保障教職員權利,亦非各界樂見,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評估專案輔導小組成員、任務,納入外部包含工會之成員,並明定教育部代表不應高於三分之一;另亦應將小組之決議提高強制力,確保輔導成效。
(七十一)為維護私立學校辦學公共性,私立學校法於立法院第9屆啟動修法,包含納入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教職員董事及監察人,以民主治理、強化監督、公開資訊及健全退場,保障私校師生權益。後因朝野及行政部門均未達成共識,又屆期不連續,無法完成私校改革。
行政部門於立法院第10屆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送進立法院,規定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並加派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草案第12條)。
另主管機關命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時,重組董事會成員包含原董事、專任教職員、社會公正人士(草案第14條),以加強是類學校之公益性,提高對辦學不佳學校之監督,未來可進一步檢視目前私立學校董事及監察人運作機制,研擬修法提出精進作為以強化私校公共性。
(七十二)有鑑於近年公立幼兒園,在聘用代理教師之情形總體走勢呈現不減反增,在越趨常態化之下,見有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占比自100年之26.22%降至102年之16.72%後,遂攀升至107年之24.44%,即每5位公立幼兒園教師中便有1位為代理教師。更甚,有部分縣市出現代理教師人數多於正式教師現象,考量恐對幼兒學前整合學習、依附發展之情緒穩定,以及家長互動等有不利影響之際,卻未見教育部藉110年度公務預算繼續執行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之下,而能有相關改善之可能。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改善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教育部於「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之「強化師資養成,推動精緻師資素質提升方案」,110年度編列2億0,315萬3千元。查107年12月行政院通過「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以2030年為目標打造台灣成為雙語國家,教育部同時亦訂定推動雙語國家計畫。惟據教育部統計,迄108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為3,621所,即平均每所學校可分配之雙語教學師資不到2位,師資培育數量明顯不足。另關於擴增英語教學人力資源之策略,則係由教育部辦理引進外籍教師計畫;迄113年度預計引進1,990人次外籍教師巡迴學校及540人次外籍英語教學助理。然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而言,學科知識之增進應係教學重點,外籍教師如非專精該學科或受限於中文表達能力,教學成效恐未如預期,允宜滾動檢討並審慎研擬相關教學配套措施。而前瞻計畫對偏鄉地區雙語教學多以數位方式辦理,惟數位學習成效恐難以評估,允宜妥慎規劃師資延聘之配套措施。爰要求教育部提出專案報告,於6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四)教育部因應家庭教育法,訂定第2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規劃107至110年間各縣市家庭教育之執行主軸與策略。惟於該計畫之辦理情形第15頁,宜蘭縣於「1-2-3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與大學建立合作機制,推展創新家庭教育推動方案」之執行策略下,辦理「戀在蘭陽~心心相遇成長營」活動,查其內容為單身聯誼活動,顯不符合創新家庭教育推動方案之策略主旨,教育部應強化整體家庭教育推動之規劃,並應監督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之活動係符合家庭教育意旨。
教育部施政主軸「家庭教育數位加值計畫」,委託製作「Ilove戀愛時光地圖網站」、「ICoParenting和樂共親職」、「IMyfamily愛我的家」等數位媒材,已因內容不適當而於109年10月23日下架。教育部應檢討並規劃教材委託案是否須訂有審核機制,並提出檢討報告;另外,教育部既已籌組專家諮詢會議蒐集相關意見,應提出預計召開會議及重新上架相關數位媒材之時程,俾利民眾掌握家庭教育資源。
第2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之辦理情形第21頁,提及「未來除於社群媒體、電視電臺托播、大眾運輸等管道露出,研議規劃以其它數位媒材方式宣傳家庭教育諮詢專線412-8185,以觸及更多民眾認識與運用家庭教育各項資源」。然經查,該家庭教育諮詢專線之臉書最近一次發文為2018年5月25日,已2年餘未有更新,教育部應檢討家庭教育諮詢專線之宣傳措施及成效。
請教育部針對上述家庭教育推行之缺失進行改善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編列1億8,732萬9千元。
本計畫主要目的在協助學校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然據教育部統計,108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較107年度大幅增加2至3成,教育部應督促各校或權責機關儘速辦理調查。另根據教育部統計,106至108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多呈遞減趨勢,顯示性別議題課程之開設仍有提升空間,教育部應檢討精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措施。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編列1億8,732萬9千元。主要作為強化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性騷擾及性侵害等防治工作。
查,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07年學生自傷及自殺人數高達2,780人次,且108年各級學校自殺致死人數達97人,而109年亦有上千人有自殺行為,死亡人數更已高達76人,其中台灣大學更於11月份,1週內就連續發生3起學生自殺案件,顯見教育部對於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實有加強督導並要求改進之必要。
再者,我國每年通報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件數逐年增加,從100年約2,000件、106年突破5,000件、107年攀升至5,982件、108年更高達7,361件,顯見教育部對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計畫編列1億2,940萬1千元。本計畫係屬辦理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及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109年發生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擄殺案件,校園安全漏洞出現,且馬來西亞籍學生遇害前,該校有另一位女同學差點遭歹徒擄走,事發後女同學曾向校方反映,然校方未有積極作為,釀成悲劇。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編列1億2,940萬1千元。主要作為:1.辦理維護校園安全工作;2.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
109年發生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遭擄殺案,校園安全亮起紅燈,各界檢討聲浪不斷,再依據教育部校安通報處理中心統計資料顯示,在校安通報案件類型中,「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安全維護事件」及「管教衝突事件」都有逐年攀升的問題,其中「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在105年為6,959件、106年7,756件、107年更增加為8,660件,實有檢討之必要。
另外再依據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學生藥物濫用情形,108年國小有5人、國中有184人,都較107年(國小3人、國中164人)增加,雖然增加人數不多,但仍為警訊,教育部不可不慎。
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學務與輔導」─「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編列1億2,940萬1千元,其中增列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經費954萬元。鑑於青少年吸毒年齡層下降,尤甚者新興混合式毒品於年輕族群間流通,戕害青少年健康。據教育部統計,109年1至8月學生藥物濫用較去年增長10.3%,高中職施用毒品人數增加13.8%,大專校院施用毒品人數增加37.7%,但吸食新興毒品如笑氣、複合型咖啡包,人數較去年成長3倍,顯見校園毒品氾濫嚴重,教育相關單位反毒教育政策執行成效不彰,亟須檢討。教育部應積極精進督導學校落實校園反毒及輔導,將新興毒品納入管制毒品項目,並督導學校與警政機關合作杜絕毒品入侵校園。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查教育部110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之分支計畫「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建構大學電腦網路」,編列資訊服務費2,945萬6千元,較109年度增加1,223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建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一)數位學習係未來教育發展方向,然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數位學習應用比例偏低,亟待改進;教育部每年雖編有推動數位學習相關預算,並於前瞻計畫預計編列10億元辦理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計畫,惟該計畫辦理教師數位教學能力預計培育總人次占比未及4成,為提升教學及學習成效,應儘速擬訂完整數位學習計畫方案。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鑑於教育部所訂定之公費留學簡章,對聽覺障礙學生應取得各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的語言測驗合格標準敘述不清,聽障學生學習第二外語因聽覺困難影響學習成果,學習的資源較少,與其他障礙類別明顯不同,教育部應訂定合宜的標準,考慮公平性,修正簡章內容,以鼓勵身心障礙學生出國深造,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有鑑於109年4月間中國大陸宣布暫停陸生來台就讀乙節,恐影響公立大專校院博士班及私立大專校院生源。又此次疫情使大批境外生無法返台就學,恐影響學校財務狀況;而政府對學位生學雜費損失雖已予補助,惟未能來台非學位生人數仍眾。教育部應儘速評估對學校財務及高教國際化衝擊程度,並賡續開發多元招生策略,俾有效拓展境外生新生源。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223億1,326萬8千元,除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9億2,134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服務費」46萬3千元、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3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46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3億0,980萬5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0。
本項新增決議40項: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原列948億6,007萬5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原列948億6,007萬5千元之2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84億2,171萬6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原列184億8,220萬1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原列34億5,801萬7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下編列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390億0,642萬元,計畫期程107至111年度,係針對2至5歲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免學費政策、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及建置準公共化機制等。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7月底止,準公共化教保服務簽約率55.3%,允宜加強政策宣導,並檢視各地區教保服務之供需條件。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慎評估公共化、準公共化及私立幼兒園配比之合宜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供適足之準公共化幼兒園供民眾選擇。
(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下編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經費20億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確保國中小校舍使用安全及符合應有耐震能力標準,教育部自98年即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相關計畫,惟迄至109年7月底仍未完成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力補強及拆除作業,108學年度仍有3萬7千餘名學童係於安全堪慮之校舍環境中上課。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並協助學校解決相關採購與施工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以維護學童與教師之安全。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
有鑑於此,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相關部會共同規劃追蹤學生後續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之機制,俾利判斷原住民族教育機制之整體效益與一般教育間後續接軌之可行性,並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三)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確實檢討並規劃合理之績效與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之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教師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必要得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並於3個月內完成書面規劃報告,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四)有鑑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2億3,565萬7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7.13%,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區網站公布。
(十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編列1,062萬3千元。其中,辦理「汰換辦公室設備及事務機具」編列184萬元,查該預算自106至109年度預算數皆為184萬元,顯有便宜行事之嫌,且該筆預算108年決算數僅49萬9千元,應加以檢討並核實編列。爰此,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相關經費編列進行檢討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08課綱減少高中必修學分,增加選修課,然教育部針對學校多元選修課程規劃輔導付諸闕如,致亂象叢生,多數學校囿於資源與師資無力開課,或陽奉陰違成為必修課程延伸。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就多元選修課程實際執行情形以及對學生學習性向探索成效進行檢討,並對各校多元選修課程內容、師資、教學情況進行普查,同時了解學生需求與實際開課落差,研擬協助各校增加開設選修課程科目、內容與師資等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民國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通過,補教人員一律採「實名制」,以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補習班,同時遏止假學歷、違法兼職、逃漏稅等問題。然實施3年多來,各地方政府疏於查察,補習班未公布教師真實姓名者仍為常態,教育部委託高雄市政府建置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亦顯陽春且查無相關資訊。教育部應督導各縣市加強現場查察,並應上傳聘用教師姓名至「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於3個月內,將查察成效、上傳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針對學前外語教育,教育部表示,現行幼兒園未禁止教授外語,幼兒園如有實施外語教學之必要,須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依其專業並根據幼兒發展需求及學習特性,採統整不分科方式融入課程實施,以提供幼兒適切接觸外語之機會。
然再深究教育部所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之人數及標準,教育部則回應「現行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並無英語能力相關資格條件要求,爰無法統計具備外語能力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資料,後續將配合政策,規劃相關增能或培訓機制」。
請教育部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之標準,後續增能或培訓機制之內容、預計時程及預計成效,於6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九)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以勞資雙方協議處理為主,然事實上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無實力與雇主談勞動條件,因此2016年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時,即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勞資爭議進行討論,並爭取由公正的第三方來處理教保服務人員勞資爭議問題,但教育部與勞動部針對「教保服務人員申訴及爭訟適用法規」無法達成共識。
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研議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列申訴機制,希望能夠聚焦針對教保服務人員的申訴評議事項,儘管現有教保服務諮詢會,但仍應有更明確的功能性劃分,使教保服務人員遇到的問題能夠順利被解決,且遴選機制必須確保各方聲音能夠納入,小組會議之相關資訊亦應公開透明。
(二十)為提供幼兒健康、安全長大與學習的環境並充分完善民眾「知的權利」,教育部2020年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新增幼兒園裁罰紀錄查詢,然實務上許多違法機構於受裁罰後變更單位名稱、負責人,或停業後重新立案經營,不利外界選擇及監督,請教育部研議優化系統功能,杜絕上開作為之政策,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一)全國教保資訊網為民眾查詢幼兒園資訊主要來源之一,為優化查詢功能,教育部應定期收集民眾意見,針對使用者介面進行更新,提升使用的便利性,例如將「幼兒園查詢」項下之「基本資料查詢」、「評鑑結果查詢」、「裁罰紀錄查詢」整合,使民眾無須重複查詢;並應增加「稽查結果查詢」之標的及內容;另「裁罰紀錄查詢」亦應比照衛生福利部系統,敘明違法事由;另應增加以時間及區域搜尋,以方便查詢特定時段特定區域的幼兒園裁罰資訊;且應提供民眾發表系統改善建議等其他意見管道,使全國教保資訊網能真正有效幫助民眾,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建立定期改善全國教保資訊網使用者介面機制,並就上述功能逐步進行優化。
(二十二)鑑於教育部108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引起部分家長和學生反彈,爭議不斷,該制度反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加深城鄉差距、軍備競賽,甚至引發高中生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網路政策平台」提案「要求108新課綱高中課程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項」,已獲8,755人連署成案。該制度實施成效之良窳,攸關當前64餘萬名高中生升學權益及其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有必要儘速針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相關缺失進行總體檢,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行相關檢討,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三)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184億8,220萬1千元,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相關業務。
據悉,近年政府鼓勵台商回台設廠,多科學園區廠商大舉攬才,形成許多非直轄縣市鄉鎮,有大幅新興人口遷入,但基礎建設卻無法及時到位,依十二年義務教育之宗旨,學校建設為國人受教權之一環,許多非直轄縣市因財政拮据、教育經費短缺,無法自力建設校舍,造成民怨四起,亦嚴重影響城鄉發展與差距。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110年度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內編列經費184億8,220萬1千元,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相關業務。
內政部資料指出,103至109年5月縣市人口遷移趨勢,淨遷入累計正成長人數以桃園市、台中市、新竹縣等3縣市均超過2萬7,000人較多,尤以桃園市增近15萬2,339人最明顯。新興人口大幅遷入,國教署應於人口移入區建置新校園,提高教學品質,達作育國家棟梁之目標。然而據悉,多數地區之基礎建設無法及時跟上人口移入之速度,加上地方財政資源有限,教育經費短絀,無力自建校舍,影響我國學子受教權益,更將因資源匱缺致城鄉差距造成之數位落差加大。
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國民中小學教育」,編列24億7,972萬4千元,辦理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相關業務。
經查,老舊校舍翻新進行已數十年,至今仍有部分學校尚未完成整建,多屬非直轄縣市,財政拮据、教育經費短缺,校舍整建計畫嚴重落後,造成城鄉落差加劇。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盤整全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老舊校舍需翻修補強以及設備待充實之名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編列401億5,107萬6千元。然,目前仍存在許多未立案之幼兒園違法招生或以短期、全日補習班模式魚目混珠,以致民眾無法辨識其幼兒園之合法性,且其空間、硬體設備皆不及合法立案幼兒園,恐讓孩童處於危險之中。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取締非法幼兒園或以補習班證號經營幼兒園之具體作為與督導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依據「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指出,國內人力相關研究顯示,「工作環境條件不佳」為投入私立幼兒園者流動率偏高之主要因素,特別是待遇福利、工時工作量等方面,顯示現行私立勞動條件恐未具吸引教保服務人員投入職場意願,致人事異動頻繁,影響親師互動、幼兒教育及照顧品質。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雖於「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中明訂政策目標,要求準公共化幼兒園保障教師及教保員薪資至少2萬9,000元以上,每月總額不包含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加班費等;自2021年8月起,在園內服務滿3年者至少3萬2,000元以上,並應訂有調薪機制,然而,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2019年3月的記者會揭露,有3成教保服務人員回報月薪低於2萬9,000元門檻、更有諸多園所把獎金計入經常性月薪,已明顯違反勞基法所規定的薪水定義。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確實查核薪資條件及投保資料,與勞動部勞保投保薪資資料勾稽,建立薪資查核機制,監督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能確實達到「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明訂之政策目標。
為了改善「薪資低、福利低、保障低、高勞動、高情緒、高流動」的幼教勞動市場,使教保人員能夠有合理薪資待遇,吸引更多人投入幼教領域,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查核機制及現行查核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隨著少子女化影響,各國中小迭有教室閒置,可供擴大公共托育服務能量之用;且依據「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園(舍)空間多元活化注意事項」,活化校園餘裕空間之用途類別包含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對於優良活化案例,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資推廣。
惟經查,截至109年10月底,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場地分析,其中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興建者,除新北市有34家公共托育設施(包含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台北市有55家公共托育設施外,部分縣市僅有10家以下,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澎湖縣、台東縣、屏東縣、嘉義市,其餘縣市更全然未運用學校空餘教室,顯見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興建公共托育設施情形之城鄉差距懸殊,究其部分原因,恐係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欠缺跨部會協調整合。
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整體研究及評估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規劃興建容納0至6歲的公共托育及公幼場所之政策,並共同協調各縣市地方政府確實執行之;另外,對於目前優良活化案例,亦應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達活化空間之效果。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應包含跨部會協調之會議紀錄)。
(二十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之業務費,110年度編列9,285萬元。查教育部透過「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前瞻基礎建設之「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含營造友善育兒空間)」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規劃106至113年8年內增加公共化幼兒園3,000班,預計增加8.6萬個就學名額,並以公立國小每校有幼兒園為原則,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給量。其中「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度)」係以2至5歲幼兒入園率達6成,其中4成有進入公共化幼兒園之機會為目標。但由105至108學年度公共化及私立幼兒園園數及人數統計觀之,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占比由105學年度37%逐年增長為108學年度39%,核定人數占比則由105年度27%逐年增長為108學年度之30%,未達4成目標值,又就實際就讀人數占比觀之,105至108學年度皆為31%,尚無明顯成長。且5歲幼兒可優先入學,2歲專班僅半數幼兒園提供之現實條件下,混齡計算之入學比例統計,恐與現實不符,難作為滾動檢討政策之依據。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工作計畫「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前教育」,編列391億9,248萬6千元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相關業務。惟我國少子化成因,育兒經濟負擔太重及缺少平價優質育兒服務為箇中緣由,為提升生育率,政府推動少子女化對策,然公幼數量不足仍是事實,每到抽籤時刻便可看出現狀依然供不應求,公幼名額不足更可能造成私幼超收,影響孩童在校安全。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公幼名額不足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一)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前教育」,編列391億9,248萬6千元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相關業務。
據悉,我國少子化之成因為育兒經濟負擔太重及缺少平價優質育兒服務,為提升生育率,政府已推動少子女化對策,然公幼及準公幼之數量仍嚴重不足,日前新竹縣湖口鄉便出現公幼名額不足造成私幼超收之問題,嚴重影響孩童在校安全。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研擬相關精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經費─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第4年經費390億0,642萬元。鑑於108年8月起政府實施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據國教署資料指出,截至109年7月底止,已簽約之準公共化幼兒園計1,262園,占符合合作要件園數2,282園之55.3%,核定名額計13萬3,325人,惟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之平價教保服務仍未全面普及各縣市,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7月底,計有17市縣之172個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占其公私立幼園總核定招收人數之比率未達40%,其中,169鄉鎮市區尚有1,960間空餘教室。教育部需檢討相關方案以協助各市縣政府盤點空餘教室及協調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三十三)全國推行少子女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學教育與照顧,近年5歲幼兒入園率雖已提升,惟非自願無法入園就讀5歲幼兒情形仍待改善,俾維護其權益。另108學年度尚無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業務仍待加強推廣。此外,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服務,以克服公共資源之不足問題,為現階段學前教保政策,允宜建立追蹤機制以確保教保服務品質。爰針對教育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預算,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係強化校園安全及提升學生衛生教育。有鑑於蔡英文政府無預警於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引發社會各界疑慮,特別是學生家長擔憂含瘦肉精豬內臟恐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混充學校膳食的加工食品,學校人員難以查驗食材是否含瘦肉精,學生因此誤食影響健康。面對學校重大食安疑慮,教育部部長執意不修正學校衛生法,僅修改契約範本及要求學校換約,但是契約之效力不足以嚇阻不肖廠商,如未來發生違約學校對廠商開罰將造成爭訟不斷,耗費司法資源;雖教育部發函「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但學生家長質疑無法落實,根本源頭不應該開放進口含瘦肉精美國豬肉及內臟進口。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110年度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其中編列1億4,610萬元,預計補助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合計405輛。近年國內幼童專用車數量明顯減少,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1車型仍在販售。又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其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其中超過8成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權益,教育部應有因應措施。爰針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110年度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就偏鄉幼兒就學之權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鑑於青少年吸菸人口未見減少,吸菸年齡層下降,近年加熱式菸品於坊間販售盛行,尤甚者新興混合式毒品於年輕族群間流通,戕害青少年健康,顯見教育相關單位之菸害防制及反毒教育政策執行成效不彰,亟須檢討。國教署應完善政策規劃、落實相關措施,將新興菸品納入管理項目,進行高中(職)以下學校禁止新興菸品之法制作業,有效降低青少年學生吸菸人口,杜絕毒品入侵校園。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工作計畫「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7,000萬元辦理反毒活動相關業務。惟查,教育部校安中心學生藥物濫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1至8月藥物濫用人數共394位,與108年相比增加10.3%,其中又以第二級毒品增加181人最多。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工作計畫「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6,165萬4千元辦理促進學校學生健康計畫相關業務。依據107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學生吸菸率均有下降趨勢,然電子煙使用率卻上升至最高4.8%,推估約有3.8萬名青少年使用,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項下計畫「推動幼童車屆齡車輛新購與汰換」,編列新台幣1億4,610萬元,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於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教育推展」編列9億6,277萬8千元,其中「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獎勵金」編列30萬元,查該筆預算逐年調降,但決算數及請領人數逐年增加(如下表):
預算數 |
決算數 |
請領人數 | |
107年 |
842萬元 |
784萬元 |
1,472人 |
108年 |
302萬元 |
917萬元 |
1,625人 |
109年 |
202萬元 |
1,030萬元 |
1,775人 |
綜上所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8年度起編列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金」預算顯不足支應,有明顯預算流用甚至挪用之嫌,實須檢討說明,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0)
第3項 體育署原列42億9,728萬6千元,減列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150萬元、第3目「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36萬4千元,共計減列186萬4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億9,542萬2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 及(五),分別修正為:
(二)凍結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原列34億0,768萬5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原列6億8,304萬5千元之1,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有鑑於原住民棒球隊學生在偏鄉小校及都會區往往會因為球隊本身人數不多或是原住民學生散居不易集中的問題,難以符合「原住民族棒球隊輔導計畫」,再加上現在台灣生育率逐漸降低,面臨少子女化問題,學生人數逐年降低,更難符合上開計畫。建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修訂「原住民族棒球隊輔導計畫」學校申請資格,將門檻由球隊人數與原住民球員比例方式,參考「關懷盃」模式以實際成隊員額(11至12人),改採球隊成員中應有多少名原住民球員之方式為之。
(二)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預算案歲出42億9,72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2億2,391萬3千元,鑑於國家財政尚需支應紓困振興等急迫支出,為撙節政府開銷,教育部體育署應審慎規劃運用本項經費。
(三)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合計編列31萬4千元。惟目前全球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與相關會議仍有待商榷。爰此,請體育署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評估派員赴大陸地區之必要性與可行性並研議參與會議之替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教育部體育署於「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110年度編列32億2,017萬2千元,其中優化學生足球運動編列1億7,000萬元。查體育署自107年起推動足球六年計畫(107至112年度),並以「6年內我國世界足球排名達到100名內」為總目標,總經費約43億餘元,分列於公務預算、運動發展基金及前瞻特別預算。參酌108年運動現況調查之調查結果,我國有運動之民眾最主要從事之運動項目,以散步/走路之比例55.2%最高,其次慢跑、爬山之比例均逾1成,而足球運動為0.2%與105年度調查結果相同,顯示近年民眾對足球運動偏好並無明顯成長,體育署應逐年檢討計畫實際推展情況,適時調整配套措施,以提升我國足球運動人口及運動水準,俾達成112年度以前達到世界足球排名100名內之總目標。爰決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預算案「體育教育推展─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推動體育班經營管理與課程教學經費」1億5,235萬元。鑑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108學年度共計735校、2,059班、3萬9,979人數。106至108年體育班訪視輔導委由台師大辦理,追蹤輔導通過率偏低,部分經營成效欠佳體育班未能有效改善。109年改由各市縣辦理,體育署只針對各市縣推薦體育班績效優良學校進行評鑑訪視,致未能全面檢視各校而忽略一些經營欠佳亟待改善之體育班,何以協助輔導其改善缺失,以及如何落實退場機制。請教育部體育署協助各縣市政府體育班輔導訪視及退場機制。
(六)政府推行「開放山林」政策,加諸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旅遊型態轉變,民眾登山、溯溪、攀岩風氣盛行,並出現商業山域嚮導行為。然現行法規並未要求從事商業山域嚮導者必須具備「山域嚮導」資格,致亂象叢生。教育部體育署主管山域嚮導資格檢定並推動登山健行等運動,應積極與觀光旅遊商業行為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相關規範,以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保障山域活動安全。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與交通部觀光局完成會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1億7,730萬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0.7%,為提升人民瞭解委辦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專區網站公布。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度預算案「青年公共參與─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編列7,952萬9千元,包括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3,081萬6千元及補助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服務方案199萬1千元。鑑於青年署歷年辦理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其中,捲動志工參與服務人次,107年度15萬9,891人次、108年度驟降至9萬9,220人次;志工教育訓練人次,107年度9,135人次、108年度驟降至4,376人次,皆呈大幅下滑趨勢。補助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服務方案,107年度補助隊數499隊,108年度大幅下降至167隊,辦理成效不彰。為撙節政府支出,該預算有調整檢討之必要,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度預算案「青年公共參與─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編列7,952萬9千元。惟近年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次及自組團隊服務隊數均呈下降趨勢,未彰顯其辦理成效,青年發展署應儘速研謀改善方針。請青年發展署就如何提升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次及自組團隊服務隊數提出具體改善作為與未來青年參與公共服務之整體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青年公共參與」項下「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之「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110年度編列3,070萬元。查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係整合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學校等資源,藉由培力、參與、對話及合作機制,鏈結國內青年社會創新服務團隊,激發青年對周遭世界之覺察、對社會議題關懷與行動實踐。然近年青年志工教育訓練參訓人次及參與服務人次皆呈下降趨勢,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青年公共參與」項下「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之「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110年度編列3,070萬元,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國家圖書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近年來數位資料使用人次增加,然僅於106年辦理過一次電子書服務平台滿意度調查,建請繼續辦理數位使用者滿意度調查,以利檢討、改善並精進相關服務,滿足數位民眾之需求,也有助於數位資源之充分運用。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10年度預算「教育廣播電臺」編列2億2,206萬9千元,查教育廣播電臺受中央廣播電臺委託代為執行法國國際廣播電臺對國內部分之現場節目轉播,此合作本為增進臺、法兩國之交流,然日前因有民眾質疑法廣節目內容「揚中貶台」,教育廣播電臺於109年10月19日無預警停播法廣節目,雖於1週後(10月27日)悄悄復播法廣節目,惟此事已重傷本國作為自由民主國家之形象,實有檢討及向各界說明之必要;另教育廣播電臺之歲出規模逐年擴大,自102年度之1億8千多萬元增至110年度2億2千多萬元,現為公營電臺中歲出規模最高者,惟其收聽率卻無隨著歲出規模擴大而提升,收聽率於1.1%徘徊,實須檢討,爰要求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3個月內提出「建立節目製播品管機制及提升收聽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原列5億6,560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6,510萬3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編列編制內員工171人之所需經費1億8,921萬1千元、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22人所需經費1,234萬8千元,另於「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151人所需經費9,488萬8千元,係各類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兼任助理所需經費。鑑於國教院3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機關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另接受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卻大量自僱臨時人員辦理主要研究案,欠缺合理性及正當性。建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討編制人員、臨時人員之業務範圍及研究主題,編制人員辦理主要教育政策研究提升研究量能進行管考,自僱臨時人員名額加強控管,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本款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本款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致使國外核醫藥物供貨不足,然而查109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雖有辦理生產核醫藥物業務並供應有關病患使用,但是在110年度卻沒有將該項業務列為預期之施政績效,恐怕在疫情未歇之際,損及我國有關病患之治療權益。此外,再查原能會預算書中列109年度績效成果,指出在確保核電廠機組安全,執行核電廠運轉、核廢料處置及除役管制作業上,有所於核一廠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拆除作業之視察,以及拜訪核電廠從業人員與地方人士,就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多方聽取意見;然而,卻在110年度之預期績效載列上,該項業務有所缺漏,並沒有列為110年度預期績效。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核電廠運轉及除役之管制工作,以及穩定國內外核醫藥物供需作為,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億2,930萬1千元,減列:
(一)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輻射研究」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三)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四)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5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879萬4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依台灣電力公司低放最終處置計畫之規劃,本應於105年3月完成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惟迄今仍溝通成效不佳致未獲地方政府同意辦理地方公投,相關處置計畫選址作業遲滯不前;而高放最終處置計畫部分,已於2018年進入選址作業階段,但台電公司現地調查作業因地方政府及民眾反對而無法進行。政府重視核廢料問題,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已於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興建中期暫時儲存設施之選址作業,仍未有實質進展。
目前國內核廢處置困難在於公眾溝通及核廢場址選定的問題,沒有任何地方願意接受核廢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核能與核廢料管制的安全主管機關,應持續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選址作業,並要求台灣電力公司加強選址作業之地方政府協商與公眾溝通。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編列1,800萬7千元。其中,辦理「年輻射劑量達1至5毫西弗,且未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健康檢查之輻射屋居民健康檢查及醫療諮詢照護服務」編列350萬元,查該計畫108、109年法定預算分別編列1,000萬元、970萬元,為維護居住於1至5毫西弗輻射屋之民眾健康,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說明為何該項計畫預算於110年度大幅減少之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核一廠於108年7月邁入除役階段,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也已於109年10月完成核二廠除役計畫審查,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環評審查後,原子能委員會就可核發核二廠除役許可。核一、二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因相關審查案尚未獲新北市政府審查核定,迄今仍無法啟用,台灣電力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始終無法取得共識。乾式貯存設施是核電廠除役之必要設施,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啟用,將無法退出反應爐內之用過核燃料,以進行除役拆廠作業,將影響核一、二廠除役時程。原子能委員會作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除應持續做好用過核燃料貯存之安全管制,也應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積極推動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計畫、加強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商,以儘早啟用乾式貯存設施,順遂核電廠除役工作之推動。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核能於1950年代被視為最廉價及最乾淨的能源,政府於64至74年間陸續興建商轉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供電量根據104年統計資料顯示,3座核子反應爐的發電量,占我國發電量的19%、能源消耗的8.1%,對於穩定國內民生工業供電,引領台灣經濟奇蹟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惟國外發生核電廠事故、近期日本福島核電廠災變後,民眾對使用核能產生疑慮,103年4月行政院宣布核四封存,106年蔡英文政府宣布非核家園政策,109年間陸續將核四廠之燃料棒運送出境,但蔡政府在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過程趨近失能、進退失據,陸續發生國內核電廠違規事件持續惡化,核一廠未能按原除役計畫進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停滯不前,核一廠及核二廠第一期戶外乾式貯存場引發地方政府爭議,蘭嶼貯存場遷場計畫引起居民爭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核能管制事項無法有效監督台灣電力公司,加深國人對核電廠安全管制的擔憂。為降低民眾對核能的誤解及疑慮,加強民眾對核能安全性的正確認識,主管機關應強化對外溝通能力,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架設公開網站提供以下資訊,包括: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核四廠歷年申設相關文件、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文件紀錄;歷年核電廠核安違規事件裁處紀錄;監察院對核電廠糾彈紀錄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具體作為。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因台灣電力公司未能如期擇定低放處置候選場址,於105年6月要求台電公司將蘭嶼貯存場遷場與低放處置場選址計畫脫鉤,並於106年3月審定台電公司「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要求台電公司應於8年內完工並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3月會議決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儘速規劃辦理遷場事宜,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列管執行進度。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已於108年3月第4次會議中決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惟迄110年1月仍未見突破性進展,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恐遙遙無期,原能會作為放射廢棄物管制之主管機關,應加強蘭嶼貯存場安全管制並積極監督台灣電力公司推動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8億8,979萬5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289
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業務費」50萬元。
(二)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50萬元及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3.辦理文化設施工程協調、督導相關業務」50萬元。
(三)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500萬元。
(四)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辦理影視音相關法規修訂、政策規劃研究、影視音跨域及環境整備相關業務」100萬元。
(五)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召開相關業務審查、評核會議與各項計畫工作會議所需之學者專家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稿費、評鑑裁判費,以及辦理相關業務所需郵電、其他業務租金、臨時人員酬金、物品、國內旅費、運費及短程車資等行政作業費用」50萬元。
(六)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100萬元。
(七)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業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8億7,979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10、377。
本項新增決議38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3,641萬2千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705萬5千元之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原列7億6,691萬7千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鑑於中華電視公司「109年台語頻道節目製作─音樂綜藝」採購案,遭外界質疑:評審委員與特定廠商私下往來、特定評審對廠商評分懸殊差距、評審委員未開標前聯繫投標廠商、評選會召集人於評選過程一度要求中斷錄音、決標後未完整公開評選相關資訊等招標不公情事。108年華視獲文化部9,600萬元補助台語頻道節目製作標案,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沒有公開招標就私相授受5家公司。華視身為公廣集團之重要成員,屢次發生招標及評選弊端,有損政府形象,社會上對華視經營績效及內部管理已不信任。爰要求文化部需儘速對中華電視公司重啟行政調查,應於3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及相關懲處作為,釐清招標過程之適法性,如確有不法情事,應移送檢調機關,該標案重新招標,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中華電視公司獲文化部補助「108年度台語頻道製作節目」9,600萬元,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沒有公開招標就私相授受5家公司。近日華視「109年台語頻道節目製作」採購案,遭外界質疑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評審過程瑕疵及不公情事。華視身為公廣集團之重要成員,屢次發生招標違反法令及評選弊端,損及政府形象,社會上對華視經營績效及內部管理已不信任,其品牌形象難成為公廣集團之表率。華視占有國家稀有頻道資源且獲政府高額補助,屢次發生招標弊端,沉痾積習已久卻未見積極進行內部革新,近日華視亦爭取移頻至熱門黃金52頻道,預估社會上恐難以接受。爰要求文化部應儘速責成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重新檢視中華電視公司招標作業流程,並檢討內部管理缺失,加強採購內控機制,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六)鑑於公共電視109年11月9日召開第7屆董監事審查會議,執政黨推薦9位逕自修改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出席3/4同意」的規則適用在下次開會進行實質審查,牴觸基本法理,違反公共電視法第13條「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規定,文化部相關作業,違背行政中立原則,未盡溝通之責任。爰要求文化部督促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應依公共電視法第13條「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規定進行,文化部相關人員加強行政中立相關課程,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查文化部110年度預算中,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計畫編列5億2,114萬元,該計畫係協助公廣集團營運台語頻道及培育台語節目製播人才等,然根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該計畫106至108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中華電視公司製播台語節目對外標案黑函爭議不斷,已影響公共電視公正與獨立性。另2021年1月6日新聞爆出華視台語頻道節目招標黑箱,爰要求文化部日後相關部門等招標及審查流程,應公開透明確實監督,避免衍生爭議。相關檢討之具體作法以書面報告方式,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中華電視公司目前雖隸屬公廣集團,但因需自負盈虧,致使其經營策略略趨保守。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華視近年來多以購買境外戲劇播出或舊片重播為主,其定位「不公不民」之爭議導致經營屢出問題,節目收視率亦大幅下滑。為提升華視電視台營運績效,維護員工工作權益,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針對華視未來究竟應朝民營化轉型,由政府釋出股權;或走向公共化,由政府買回中華電視公司民股股權之評估與配套作法提出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近年來歐美與亞洲日韓等國為提升文化軟實力,厚植文化創意產業基底紛紛投入重金培育藝術表演人才,反觀我國目前「國家級」之音樂、展演團體僅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傳藝中心之國光劇團、台灣豫劇團、台灣國樂團等,但國際間重要展演組織如國家合唱團、國家歌劇團等仍未成立,不利藝文人才培育。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針對成立國家合唱團、國家歌劇團之評估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文化基本法自108年通過後,其宗旨所明定之「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仍然無法落實,近日即將啟動修法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草案,更在各方壓力下,將往前推進一步之「公益訴訟」條款刪除。
有鑑於文化資產具高度公益性,文化資產保存法納入「公益訴訟」條款將有助於監督行政機關辦理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查,落實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應享有之「文化權利」,建請文化部參照廢棄物清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現行法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於3個月內提出新增文化資產保存公益訴訟制度評估說明書面報告。
(十一)為了解不同產業之藝文工作者實務勞動樣態,以有效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爰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結束前,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透過研議可行方式更細緻認定各產業包含劇場、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影視音及其他藝文工作者身分,並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二)有關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針對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爭議,建請文化部積極協助妥處,提供必要資源,並建請研擬後續典藏所需空間規劃,以利台灣文史資料之收集、保存、應用及推廣。
同時,針對本次事件及後續整體臺灣文學史料典藏與應用之整體規劃,爰建請文化部研議以下事項:
1.對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針對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爭議,敬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優先確保台灣文學資料館中相關館藏文物,均能得到妥善維護收藏。
2.建請文化部配合教育部更積極協調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雙方,釐清館藏所屬,並研議提供相關資源,以利相關文物之清查造冊,釐清其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以及相關文物價值,俾利後續妥善處置及利用之基礎。
3.建請文化部針對台灣文學史料典藏空間,研議規劃更具規模及典藏能量之場館空間,以強化對台灣文學文化相關資料之收集、保存、應用與推廣。
並請文化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前述事項研議情形,本次館藏所屬及使用之爭議事件後續處理,以及針對整體台灣文學史料典藏空間與應用之後續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三)為健全電影產業政策,提供更完整的市場資訊,文化部於2017年12月7日起指定國家影視聽中心,每週公告1次全國票房資訊。
又根據電影法第13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0條,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指定電影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然現行國家影視聽中心公告全國電影票房資訊如何縮短公告時間,以利未來電影產業投融資專業體系建立。
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針對上開議題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四)經查,奇美醫學中心精神醫學部與奇美博物館合作推出藝術治療課程,於2020年7至12月開辦共17堂課程提供思覺失調症病友參加,希望讓病友藉由到博物館上課,在藝術創作中得到療癒,且醫師發現經過幾堂課程,學員的認知、社交功能都有明顯進步。
文化部主管之博物館應以公部門帶領學術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模式善盡社會責任,爰要求文化部研議上開藝術治療課程試辦計畫,並持續整合資源,提供更多面向服務,另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規劃、執行上開試辦計畫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五)永和社區大學舉辦的「中正紀念堂歷史小旅行─導覽員培訓」內容為以「中正紀念堂」為主題的轉型正義導覽解說,導覽培訓課程扎實,又,贊助、指導單位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國家人權博物館,文化部應善用此資源,並整合現有導覽志工培訓之內容,使中正紀念堂之導覽更為多元,讓民眾從各面向瞭解中正紀念堂之歷史脈絡。爰要求文化部會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國家人權博物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整合志工培訓內容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六)為落實轉型正義,文化部於2017年組成「中正紀念堂轉型推動諮詢小組」啟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修法作業,又,2017年底促轉條例通過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於2018年召開「中正紀念堂轉型工作小組」,並建議文化部在修法前先行進行過渡措施包含「目前常設蔣中正文物空間增設關於威權統治、台灣民主運動、人權發展歷史之常設展」、「於導覽摺頁手冊中增加轉型正義相關論述」、「停止銅像大廳三軍儀隊站崗、交接儀式」,然至今未能落實,爰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會同有關機關提出執行上述過渡措施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七)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分別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之「博物館事業推展」及「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計畫、「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及「臺灣文學館業務─博物館智慧升級」等科目新增編列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合共1億0,300萬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而後疫情時代相關博物館展覽活動所受衝擊能否回歸疫情前正常舉辦亦是未知數,爰建請文化部研議因應後疫情時代展覽模式變革應變措施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414)
(十八)有鑑於110年度,乃為文化部自100年成立以來,首次在公務預算之編列上,所相比前年度而有總歲出預算縮減情形;查110年度相比109年度比較之下,縮減逾3,000萬元以上之多。目前,各界對究竟在是何項施政計畫、子計畫或科目,有所經預算總數縮減之下的挪用而有規模上的影響,或是有所政策續辦的變動,仍尚未能妥適知悉。爰此建請文化部針對首次年度文化預算的減少一事,限期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影響所及。
(十九)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編列7億6,691萬7千元,係辦理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消防檢查、機電維護等基本維護、園區土地房舍與機具租賃、保險、修復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惟本計畫原經行政院105年12月13日核定計畫總經費65億5,943萬元,辦理期程106至115年,財務評估自償率為29.84%,預估106至115年平均每年政府須編列5.92億元,116至135年平均每年政府仍須編列1.63億元支應該園區每年之營運成本,整體計畫預估淨現值為負41億5,765萬3千元,財務內部報酬率為負6.29%,相關投入無法回收。嗣因與台鐵局針對後續土地取得、財務、合作方式之協商結果,以及博物館建置工作內容龐雜,且須同時執行文資修復設計與工程、博物館籌備、鐵道資源典藏研究、園區開放公共服務等繁複項目,執行人力與能量不足等因素,爰提報修正計畫,並於109年4月15日獲行政院同意修正。修正後,預定計畫期程不變,惟計畫總經費由原定65億5,943萬元調增至88億9,043萬元,增幅達35.54%,且財務分析自償率由29.84%降至12.30%,計畫淨現值為負108億3,102萬1千元,財務內部報酬率無法計算,相關投入在評估年期內均無法回收,且預估106至115年平均每年政府須編列預算8.89億元、116至135年平均每年仍須編列2.71億元,以支應該園區每年之營運成本,顯示計畫修正後,政府財政負擔將較原始規劃更加沉重,爰請文化部積極研謀因應對策及加強園區營運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中央政府自108年甫施行文化基本法,宣示文化施政的使命在於「文化治理」,而非「治理文化」,以「文化民主化」為核心,讓公民為主體,建立由下而上的文化治理新模式,實現「部部都是文化部」,並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權。文化部現行透過每4年召開1次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以及行政院藉文化會報之召開等,來實踐文化治理體系;請文化部應依文化基本法及相關規定,定期持續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及全國文化會議,並結合常態性文化論壇及文化政策專業論壇,以達提升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之文化施政思維,及促進跨機關共同合作推動文化政策之效益,從而強化實踐公民為主體,由下而上的文化治理體系。
(二十一)文化部110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196人及勞務承攬298人,非典型人力合計494人,相關預算案數合計2億8,590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8人,預算增加1,423萬6千元。又根據文化部107及108年度決算至109及110年度預算,文化部臨時人員人數及經費逐年遞增,妥適性及合理性容有檢討空間,為秉持撙節原則,並控管非典型人力之運用,爰要求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請文化部配合辦理。
(二十三)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調查結果,目前藝術工作者從創作、行政到技術人員,欠缺工作穩定與合理報酬之相關保障,又最低標搶標致藝術工作者權益受損。尚未落實文化基本法所揭櫫之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文化部應於110年底前透過各種行政措施及訂定相關規則,如訂定契約指導原則、推廣藝文採購制度、推動關於保障勞動權益以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知識,以確保藝文工作者合理待遇及改善藝文工作環境。
(二十四)近年,屢發生地方政府因規劃開發建設,進而審議施工範圍內可能之文化資產,並作出不具保留價值決議而引發爭議,使文資提報人、文資團體等質疑地方政府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而造成文化資產流失之缺憾。
為保存我國文化資產,文化部應針對此問題,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使涉及到地方政府主導之開發計畫所審議之文化資產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以達客觀公正之效,避免地方政府為達開發之目地而不惜犧牲文化資產之憾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避免地方政府因自辦開發而作出不公正之文資審議之書面報告。
(二十五)過往,許多發生爭議的文化資產審議案件中,檢視其審議委員名單,通常缺乏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導致審議過程無法反映民間意見,所作成之決議與長期關心文化資產之社會團體人士產生巨大落差。
文化部應針對此問題,修訂「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2項,明定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3/8,以確保外聘委員名額當中,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亦占有至少一半名額,為民間立場發聲。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研議於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中,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名額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六)全國文化會議目的為蒐集公民對各種文化議題的意見及討論,作為政府政策擬定之方針,又2019年6月5日公布施行的文化基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於2017年9月2、3日辦理完竣,共計產出226項建議、預備會議計產出200項建議,並置有建議事項後續追蹤管考機制,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管考會議並公告追蹤列管情形,然網站更新止於2019年8月,此後便未再公告追蹤情形。
又,全國文化會議將於2021年再一次召開,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盤點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產出之建議最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七)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編列預算1,403萬4千元係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計畫,本案為協助文化部文化科技發展分析及政策制訂,建置文化產業大數據,然其中建置全國藝文參與大數據儀表板作業,需收集國內藝文活動之參與者資料,內容涉及個資及隱私保障,爰請文化部執行該計畫時採去識別化、資料加密機制及強化資安措施等,並於簽訂契約時與承攬廠商簽訂保密切結書,確實依個資法與隱私權保障等相關規定妥慎訂定執行規範,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二十八)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編列1,403萬4千元,係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個案計畫,本案為110年度新增計畫。經查,該計畫資料庫建置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爰請文化部執行該計畫時採去識別化、資料加密機制及強化資安措施等,並於採購案內請承攬廠商簽訂保密切結書,確實依個資法與隱私權保障等相關規定妥慎訂定執行規範,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二十九)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數位文化內容流通機制推動計畫」編列1,740萬元,本案係辦理文化部數位內容流通規格制定與規劃、存證機制及服務推動,完善數位文化應用環境,以建構台灣標準之版權數位化機制、發展數位版權存證與認證平臺及建構文化內容授權平臺,從館藏內容前端之權利識別、認證、存證,到後端之利用、授權、分潤,預期可增進文化內容授權運用及創新加值。然有關版權認證、登錄與授權等事宜,涉及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爰請文化部執行本計畫時嚴謹建立數位內容流通之技術規範與標準,開發數位文化內容所需之底層技術、流通模組與工具,並透過區塊鏈提供存證服務,建置數位文化內容存證與驗證服務平台,輔導業者符合相關規範並取得認證標章,俾保障創作者與消費者權益。
(三十)針對文化部110年度編列「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計畫」預算共計5億5,061萬3千元,預計用於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等工作。惟該計畫經費過去年度未能有效發揮原住民族文化設施之規劃設置功效,編列顯有不當,請文化部應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設施設置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文化部推動搭橋計畫係結合臺灣文博會之文創商品與圖像授權交易展示平臺,協助業者與國際買家進行交流媒合,鑑於疫情發展之不確定性,文化部應加強應用數位科技工具,整合虛擬通路,建立線上展示與交易專區,並發展線上洽商機制,以協助業者降低疫情之衝擊並拓展商機。爰請文化部就前述內容通盤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計畫」內容包括:1.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華山2.0軟體計畫1億4,202萬元;2.新建工程2,588萬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因軟、硬體執行率均不及1成。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文化部110年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編列1億6,790萬6千元,因至109年8月底軟、硬體執行率分別為5.68%及0.24%,計畫推動大幅延宕,爰請文化部確實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針對文化部110年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中,編列輔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金額共計7億4,795萬8千元。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條,該院之業務範圍包括「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及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惟該行政法人設置近2年,對於符合前揭條文,與原住民文化內容方面之推動工作欠缺成效,未能有效協助策進原住民族文化內容產業之發展,爰請文化內容策進院就前述內容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針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條件之調查,文化部2018年時表示於2019年預算「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及跨域整合」項下,將匡列300萬元進行對影視產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之研究案。
文化部雖已於2019年執行「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非典型勞動條件型態」委託研究案,透過質性研究釐清非典型定義、勞動環境數據盤整、影視音勞動結構及工作型態;並於2020年續執行「109年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勞動情形調查」,透過問卷方式瞭解從業人員之契約、工時、薪資、保險、職災、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等內容,然因疫情影響問卷回收不易,迄今仍未有相關研究成果。爰要求文化部於2021年3月底將上開研究案結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六)經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總額3億0,583萬4千元,其中源自政府部門之補助收入3億0,061萬4千元,占總收入之比率達98.29%,另查該中心組織轉型前,109及108年度源自政府補助之收入占比分別為97.10%及96.79%,顯示該中心組織轉型後對政府挹注財源之依賴度似更加重,亟待加強提升自籌財源能力。
又,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與中央廣播電臺108年度決算皆為短絀;另109及110年度預算案預估營運結果亦為短絀。顯見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且營運績效容待提升,文化部應加強督導,以促使其提升財務自主能力。
(三十七)因應本土語言面臨傳承危機,語言保存迫在眉睫,國家語言發展法於2019年1月公布施行,2020年5月13日文化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已獲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跨部會共識,將以專業組織設立,強化國家語言研究與保存。
然2020年5月28日行政院審議時將草案退回,希望能加進「實際語言保存的方法與作為」,鑑於語言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以專業組織落實該法規定應辦事項,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及後續相關推動工作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八)文化部於2018年10月發行的文化政策白皮書中「改善藝文工作條件與職涯發展支持體系」明示,政府應協調各部會,將藝文工作者報酬或給付制度合理化,包含公部門藝文人員聘用、藝文標案、藝文相關工作報酬給付標準,應考量各類創作產製特性,根據物價指數、整體薪資狀況,建立藝文工作者勞務最低工資參考,並逐年滾動檢視。雖文化部已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權益保障」專章強化相關工作,惟鑑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牽涉勞動法制、社會福利制度所衍生之工作型態、勞動條件、保險權益等多個層面,請文化部應持續關注藝文產業整體環境趨勢,進行稅制、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勞動情形調查等議題研究,回應藝文工作者需求。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18億5,096萬9千元之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文化資產業務」預算中,編列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及活化再利用計畫計列3億0,390萬元。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請積極推動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二)文化資產局110年度預算「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之推動「公賣局第五酒廠舊區(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歷史建築及館舍活化及再利用、升級優化及修(維)復等業務」編列1億9,110萬8千元,請撙節公帑,積極辦理保存工作。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15億4,033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
(二)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業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3,923萬7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業務費」原列3,535萬4千元之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為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鼓勵輸出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演銷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原列1億1,119萬8千元之百分之五,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金鐘獎是我國對電視、廣播人員的支持及肯定,一個好的節目除了有主持人、導播、燈光、攝影與剪輯等之外,更有節目企劃、策劃或製作等幕後工作人員提供優質主題與節目腳本。然,多屆金鐘獎以來皆未設置節目企劃、節目策劃、節目製作等獎項,以鼓勵幕後企劃、製作人員。為鼓勵更多企劃、策劃、製作人員發想優質節目,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研議金鐘獎增設上述幕後人員獎項之可行性與具體鼓勵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0年度預算案「電影事業輔導─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5億1,080萬9千元,係為推動我國電影產業人才培訓、建立國家品牌及拓展國片海外市場等。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僅重創全球電影產業也影響國片行銷期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具體提出相關國際行銷與協助方案,並就如何提升我國電影產業發展與國際行銷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2020年上半年我國電影產業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遭受嚴重衝擊,後又因我國疫情控制得宜,國片票房表現亮眼,且109年國片上映數量為歷年最高,因此社會各界針對國家設置映演保護機制提出討論,又,前文化部鄭部長麗君於2020年5月12日指出,文化部在這次藝文紓困的過程中,已經跟映演業者就未來振興方向達成共識,將建立「國片映演協商機制」,待疫情趨緩後,國片排片率將從目前10%,逐年提升一定比率,3年內倍增至20%,且未來每2到3年將定期協商。
為增加國片觀賞人口,促進產業價值鏈良性循環,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國片映演協商機制」書面報告。
(六)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0年度預算「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為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鼓勵輸出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演銷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編列1億1,119萬8千元,查該筆預算為輔導我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國際及至各國參與活動所需經費,然現今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各國疫情嚴重,且全球疫情之發展仍充滿不確定性,為免業者至各國展演及參與活動時染疫,反成我國防疫破口,爰請積極規劃線上參與等可行方式,以推廣流行音樂海外能量。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美術館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計畫」原列3,100萬元之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110年度預算之「國內旅費」編列482萬元,該筆預算為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派員至國內各處洽公所需之經費,查,該筆預算105至108年度執行率均未達7成,且108年度決算數僅為385萬6千元,然110年度編列482萬元,顯不合理,請確實逐年檢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原列1,900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博物館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原列2,400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原列4,300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項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3億元之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13億2,046萬4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30億5,405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3億2,026萬4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9項:
(一)我國農漁水產之年產值至少高達5,000億元,且從業人口高達300萬人以上,屬於我國重要產業之一。有鑑於各國善用農業科學之研究結果改良優秀之農產品,致使國際農業貿易越趨競爭,故我國也應重視農業科學之發展,以增進我國農業之改良及精進,加強國際競爭力。爰此,請科技部應就加強擴大農業科學研究之發展建立完整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二)我國自1996年起即呼喊「海洋立國」之口號,認定為國家發展新藍圖,以發揚台灣的海洋地緣戰略政策,並接連於2015及2019年通過海洋四法及海洋基本法,為我國海洋政策創下立基點,將海洋經營訂定為我國重要發展政策方向之一。爰此,為擴大海洋事務之鑽研,以協助我國海洋政策之推行,請科技部應就加強擴大海洋科學研究之發展建立完整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科技部110年度預算,續編列推動5G之人才培育預算,以配合政府五大創新產業發展,推展跨領域教育基盤計畫。因應未來5G產業發展,政府透過學校課程、研究計畫、人才培植、在職訓練等管道,結合產學研能量,期培育高品質5G技術與應用人才。惟我國5G跨域應用人力短缺,人才供給不足,科技部應積極結合產學研能量培育人才,以營造5G創新創業友善環境。
(四)查科技部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77億8,406萬5千元,為提升人民瞭解獎補助費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核給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核給金額、受捐助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捐助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科技部專區網站公布。
(五)科技部推動「博士創新之星計畫」,選派具創新、創業企圖心之高階人才赴美國、法國及以色列等高科技企業、新創公司及知名學研機構進行專案合作研習1年,希望藉此開拓我國高階人才之能力與創新思維。然近期有民眾陳情關於此計畫,部分人才研習1年後並未回台,用其他方式留在國外工作及藉此移民生活,科技部對此是否有應對方式?此計畫之原意,應是為培育我國高階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進而於返國後對我國產業或學研界有所貢獻,而非讓人才流失。爰要求科技部針對博士創新之星LEAP計畫檢討及調整,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利我國外派人才實習屆滿後,皆能回國貢獻。
(六)科技部110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8,083萬9千元,辦理「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資訊管理」等事項。
惟,根據科技部日前公告之採購案件資料,110年度有多項勞務採購案,其本質皆為將原承辦公務人員之業務職掌,卻以國家公帑形式再外包給民間辦理,顯見科技部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工作管理鬆散,其將所屬業務外包,令人懷疑該職務存續之必要性。例如「推升科研管理動能方案」委託勞務採購案即是一例。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科技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8,083萬9千元,請科技部就現行「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科技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內女性計畫主持人占比績效指標,及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規劃或擬訂新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支援災害應變情資研判作業」編列1,700萬元,查該筆預算主要作為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作業任務、強化旱災與寒災應變情資服務功能等之用,然109年為我國56年來首度無颱風侵台,已造成部分地區缺水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甚至作出無預警停止灌溉用水政策,請科技部就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本筆預算之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7億2,740萬8千元,全數皆為「獎補助費」。經查:研究人力為研發型財團法人重要資產,科技部主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研究人力年齡結構趨高齡,且占比最高之年齡層高於全國平均年齡層,集中度亦較高,應督促渠等財團法人進一步評析內部單位研究人力之分布是否過於高度集中單一高齡年齡層及有無人力斷層疑慮,並預為經驗傳承。再者,未來國內科研人才供需失調隱憂漸現,已獲政府正視,鑑於科研人才之養成需長期規劃與培育,科技部應評估主管財團法人科研人力來源領域之未來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及早就我國教育體系與產業、研發法人機構,以及國際科技發展趨勢之連結,研擬策略並協調執行,以使研發能量得以延續不斷。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儀器科技發展計畫」編列3億0,117萬9千元,其中,醫材學研團隊商業加值經費2,287萬6千元、創價醫材加速器平台經費6,562萬7千元,以及「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服務計畫」編列2億7,953萬元,其中,生醫產品商品化環境建構暨國際人才培育經費3,873萬7千元。據審計部公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科技部106至109年度辦理生醫研發加值計畫總經費8億4,362萬餘元,其中,補助具商品化潛力藥品與醫材案源方面,106至108年度累計補助10案,惟因部分補助案件藥品實驗結果未如預期、或醫療器材尚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等因素,致108年度核定補助經費7,855萬餘元,僅占匡列補助經費52.57%,整體計畫實現數1億1,404萬餘元,僅占預算數2億0,152萬餘元之56.59%,未達成預期效益,執行成效低落。爰請科技部檢討前期計畫執行相關缺失,精進本期計畫產學合作流程及管控計畫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十一)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半導體技術開發與人才培育服務計畫」中「跨領域人才培育與單晶片系統技術整合」編列1億0,019萬9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科技部─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中「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計畫─辦理半導體製造、晶片設計封裝及設備軟硬體驗證等跨領域整合性半導體人才培育課程等所需經費」內容近乎一致,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編列25億1,272萬5千元,經查發現,科技部該筆預算於109年度預算編列17億9,959萬5千元、108年度編列19億8,883萬6千元,每年皆編列如此高額預算,然相關成效未明,且現今我國太空發展相關法制及管理機制尚未完備,為免因法規未完善而引起爭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編列25億1,272萬5千元,其中,增列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延續推動計畫及Beyond 5G低軌衛星─通訊衛星發展計畫等經費7億1,313萬元。據審計部公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科技部辦理太空產業領航計畫全程(106至109年度)預計完成3顆立方衛星(1.5U、2U及3U立方衛星)研製與發射,惟截至108年底止,1.5U立方衛星之搭載火箭時程延後,及3U立方衛星因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之頻率協調尚未完成等,延後遞交時程,未達成預期目標。再者,國內致力發展自製發射搭載技術及設置發射場域,惟火箭發射牽涉之安全維護及環境保護,發射場之土地使用、建物規範及相關法規涉及層面極廣,科技部至今仍未向立法院提出太空發展法相關法制,不符國家發展太空政策宗旨。爰請科技部檢討前期計畫執行相關缺失,加強太空發展相關法制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十四)科技部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110年度編列25億1,272萬5千元。查第3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目標包含以尖端技術發展為核心,帶動台灣太空產業發展等,由於我國已具研製衛星能力,惟太空法制相對落後其他先進國家,且108年底民間公司利用農牧用地建造火箭發射基地以發射自行研發之火箭而引發爭議,太空發展相關法令之研訂已屬迫切,科技部宜就相關法律、子法與配套措施及早預為準備,俾利國家太空科技之發展。爰請科技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18億2,165萬7千元,全數皆為獎補助費。經查:研究人力為研發型財團法人重要資產,科技部主管同步輻射中心研究人力年齡結構趨高齡,且占比最高之年齡層高於全國平均年齡層,集中度亦較高,應督促渠等財團法人進一步評析內部單位研究人力之分布是否過於高度集中單一高齡年齡層及有無人力斷層疑慮,並預為經驗傳承。再者,未來國內科研人才供需失調隱憂漸現,已獲政府正視,鑑於科研人才之養成需長期規劃與培育,科技部應評估主管財團法人科研人力來源領域之未來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及早就我國教育體系與產業、研發法人機構,以及國際科技發展趨勢之連結,研擬策略並協調執行,以使研發能量得以延續不斷。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科研人才之養成需長期規劃與培育,科技部應評估主管財團法人科研人力來源領域之未來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及早就我國教育體系與產業、研發法人機構,以及國際科技發展趨勢之連結,研謀策略並協調執行,俾研發能量得以延續不斷。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台灣光子原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編列3億9,945萬1千元,規劃以6年時間(110至115年)完成台灣光子源第3階段9座光束線實驗設施建置,並支援第2階段微米晶體結構解析、奈米X光顯微術等2座實驗設施完成建置,以及配合光束線建置期程擴充通用設施及輻射安全偵測系統。經查,國家同步輻射中心所建置光束線實驗設施皆由該中心採購設備與元件後,再進行製作、加工、安裝與組裝等,而所採購儀器設備常為國際採購案件,需赴國外進行實地廠測,然現今國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高科技產業之原物料供給遭受衝擊,且全球疫情仍充滿不確定性,恐影響本計畫所需零組件、元件與設備之採購,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編列330億5,405萬元,其中「創新及應用科技」編列3億9,081萬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及推廣等計畫。查科技創新為我國產業經濟之重要驅動力,政府多年持續以龐鉅科技預算資源用於科技研發,亟應充分發揮引領提升產業技術與自主程度之效,我國主要之技術輸出產業為高科技產業,其技術輸入金額高於技術輸出金額甚多,致仍有技術貿易逆差,顯示政府投入資源以期藉國家科技研發能量提升我國技術自主性之成效尚應持續強化。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330億5,405萬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所需經費35億6,998萬6千元。據審計部公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受補助赴國外研究之博士後人員,補助期滿後繼續留在國內就業比率,仍高於受延攬於國內服務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就資料指出,「LIFT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107年執行率只有32.6%,僅23人留台工作;千里馬、龍門計畫於補助結束後近2百人赴國外就業,返國就業情形欠佳。爰請科技部重新盤點國內各產業、各校各科系高階科研人才不足數據資料,補助赴國外人員或團隊具體貢獻與研究成果進行追蹤管考,檢視補助赴國外高階人員未返國之因素,研擬提高返國就業意願之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第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工作計畫「投資推廣」下,編列3,012萬2千元辦理投資推廣相關業務。
查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園區管理局為促進科學園區事業自建廠房有效運用,訂定轉租原則規定自建廠房出租廠商於轉租前,應函報管理局獲准後,始得提供租用。惟逾半數事業未獲管理局同意前即將廠房轉租,經查主要係廠商逾期申報、檢附資料須補件、函報與起租日期相近、未能於起租前完成審查所致,其中有3件竹科轉租案轉租3年多後始才函報。
依資料顯示,3園區事業截至109年7月底自建廠房尚在執行轉租計234件,其中未獲園區管理局同意即轉租廠房計120件,即半數轉租廠房前尚未經園區管理局同意,其中以竹科91件占120件之75.83%為最多。
爰請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應落實執行土地租約相關約定,並研擬建立相關檢舉通報機制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原列1億0,384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預算原列6億9,91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召集交通專家學者或相關民間團體,就「檢討目前計畫目標、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況方案、強化現行相關防制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經查,交通部每年持續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7年目標係道路交通死亡人數(30日)減少為2,650人,惟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780人;108年目標係道路交通死亡人數(30日)減少為2,500人,18至24歲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人數降至250人,惟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865人,18至24歲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人數為272人,近2年執行結果未達預計目標。且自107年起,全體、高齡者及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增加,108年18至24歲年輕族群死亡人數339人亦較107年297人增加,未見明顯改善,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爰要求交通部就區間測速之路段選擇、必要性評估及速限決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性評估方案之書面報告。
而預防吊索系統防水設施劣化及橋面端錨的鋼絞線發生鏽蝕現象,正是日常進行橋梁檢測工作要預防發生損害的主要目的。卻因種種的人謀不臧虛假作業,以及罔顧工安的犯罪行為,導致這起橋梁崩塌事故。但迄今未見相關機關就偽造橋梁檢測紀錄、非具專業橋檢資格人員進行橋檢、冒名頂替橋檢員、橋檢成果審查與橋檢承攬單位為同一批人等情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工作,並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為維護港區橋梁之安全,督促機關落實橋梁檢測工作,請交通部航港局3個月內就該弊案清楚說明106及107年進行南方澳大橋維修時,為何未處理鋼索(鋼絞線)鏽蝕問題及行政責任追究結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交通部每年持續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但近2年度執行結果皆未達預計目標,107年度道路交通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780人;108年度道路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865人,皆高於預期改善目標,爰請交通部研擬更積極有效的相關防制措施,俾利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惟有關鐵路行車事故,107年計656件及108年計714件,109年截至8月,鐵路行車事故仍有435件,顯見近年鐵路行車事故傷亡人數未有明顯改善。且臺鐵列車誤點狀況時有所聞,長期已造成民眾相當不便。
交通部編列相關計畫經費龐大,期能提升軌道結構安全及鐵路行車安全。交通部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辦理相關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並落實改革,俾利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效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又交通部「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為推動成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於107至110年度編列總經費6億1,870萬元,110年度編列6,700萬元,原預計109年完成被動安全測試能量建置,第4季公布3車型的T-NCAP評等結果,然因交通部執行力不彰,計畫一再延宕。
由此可見,交通部因不具備瑕疵車輛及車輛安全相關鑑定能力、執行量能低落,致使「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及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建立皆礙難實施,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近期接獲民眾陳情,在各縣市建置區間測速之得標廠商,疑似有採用中國設備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1.禁止採用中國相關設備,以強化區間測速之資安標準;2.針對區間測速所紀錄之數位足跡,建立相應之保存、取用、銷毀機制。
另查,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數量大增,相關交通事故數量也節節攀升,交通部已公告電動自行車領牌納管之修法草案,亦尚未送請立法院審議。
再查,近年高齡駕駛者之肇事數與肇事率節節攀升,106年7月1日前已年滿75歲之駕駛人,仍不適用3年換發1次駕照之規定,使其成為道路上的交通危險因子,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提出高齡駕駛全面換照之規劃。
爰要求行政院及交通部應儘速將輕型機車逕行騎乘規定之修正草案及電動自行車領牌納管之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交通部另應就高齡駕照全面換照之規劃,提出修法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另查前揭設置規則第182條定義之車道線、第189條定義之轉彎線,實際劃設時常造成主線直行車道突然右偏,導致用路人反應不及;正確劃設方法應結合第171條之槽化線,由主線車道分離出左轉車道。指示線、導引標線亦應配合檢討,減少路口事故。
爰要求交通部應統合檢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劃設,減少路肩之浮濫劃設,將道路空間還給機車及行人,並強化標線之間之區別,以利用路人辨識;交通部並應要求各地方政府交通局確實施工改善。前述實際作為及詳細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爰依前揭說明,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藍色公路十年整體發展規劃」之細部說明,並彙整盤點國內各港口之設備升級需求、後續預算編列及改善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為紓解擁擠人潮,改善交通出入亂象,爰請交通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研擬彰化後火車站加設出入閘門可行性規劃評估,並應善加利用彰化後火車站現有空間之利用,藉以改善目前交通亂象,維護當地居民使用權利。
(一)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編列42億1,172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又元宵節附贈之免費小提燈,其鈕扣水銀電池常因體積小、拆卸複雜,常隨一般垃圾一同被丟棄;而其成分含汞、鎘、鉛等重金屬,若和一般垃圾混合掩埋或焚燒造成汞汙染,則將對環境造成莫大傷害;其一顆鈕扣電池可汙染600公噸之水量,若以378萬顆估計,可汙染約6座翡翠水庫之量,影響甚巨。
經查,110年度之元宵節為110年2月26日,新竹市議會已有議員針對上述向新竹市政府提案,惟該市府回應110年新竹市之燈籠係由交通部觀光局所負責。
惟即便使用環保材質之提燈,仍有可能因零件分類、電池汙染源本身之特性而對地球造成環境負擔。又提燈若以生肖為主題,則將不可能使用至明年,其經濟負擔亦應考量。
據此,紀念元宵節之方式及手段並非僅有發放提燈一種,交通部觀光局應於兼顧環保與節日慶祝之考量下取得平衡。或可深思係將舊有提燈重複性使用推廣作為教育文化之一環,亦可深切考慮。
(一)澎湖縣道系統(201、202、203、204、205)長期以來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代為養護,其因在於澎湖縣政府自有財源不足、人力資源瓶頸導致養護量能不足。有鑑於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持續代為養護澎湖縣道,並與澎湖縣政府每年檢討各自養護能量,再行研議澎湖縣道交回澎湖縣政府自行養護之可行性。
(二)台8線臨37線便道為大梨山地區往返臺中市區之必要生命線,惟係臨時道路,部分路段路面狀況不佳。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當地電廠維修需求,建有可供大型車輛通行之隧道,隧道內之路況與距離,皆較現行臨37線便道為佳,當地居民多年期盼納入臨37線路線,以維護安全並縮短通行時間。惟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不符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一再抗拒,現行臨37線便道已有多路段未達交通部頒訂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仍以便道方式供民眾限定時段通行。為和平地區居民之身體、生命財產安全考量,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3個月內會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開放其所屬青山等隧道列入台8線臨37線便道,以供民眾使用。
(三)省道台8線中橫公路自921大地震中斷,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交通,造成生活與經濟上之極大不便及緊急醫療救護之不易,居民要求中橫儘早通車之呼籲不斷。交通部公路總局雖多年持續推動中橫復建,惟迄今僅停留於紙上作業階段,依照109年度最新評估,中橫復建工程最快仍需至115年方能動工,122年才能完工,相關期程與民眾期望落差過大,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研議持續精進相關規劃,縮短建設期程,並積極與地方溝通,定期舉辦會議,傾聽地方心聲。
(四)有鑑於淡江大橋完工的期程越漸接近,自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開始執行後,即將在3年內施工完畢。現考量淡江大橋完工後,主管機關對除通行效益、道路養護之外,應該再對淡江大橋有更應積極的超前部署,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於6個月內會同觀光局等有關機關,研議啟動「預備淡江大橋完工之行銷規劃」作業,並研擬搭配我國重要節慶辦理煙火施放之景點觀光推廣,俟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台9線、台11線道路拓寬改善工程陸續完成後,車輛行經部落、社區速度過快,經常造成交通事故及鄉親傷亡,急需加強設置紅綠燈,限速、測速等交通安全號誌。建議交通部研議列入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六)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其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億4,583萬5千元,列有監理所站等臨時人員,近年人數有增加情形,如屬常態應檢討組織編制,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針對其組織員額編制運用合理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關汽車燃料費改隨油徵收的議題,自105年倡議至今,但交通部及公路總局認為過往不可行的緣由,無非以汽車燃料費的費用本質是道路使用費,作為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用,且非用油車輛如天然氣或電動車將無法隨油徵收云云。
然而,既然汽車燃料費是道路使用費性質,更應隨使用里程有正相關的加油次數及油費進行徵收,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現行依照排氣量進行定額徵收,並無法反映出使用者付費的實際情形。且使用天然氣或電動車之道路使用費應如何徵收,係可透過制度性規劃處理之問題,以此為反對隨油徵收之理由,顯不恰當。
再者,現存燃料費減免制度,也導致使用道路最多的族群,反而能享受道路使用費(燃料費)的減免,明顯不合理,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汽車燃料費隨油徵收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近年因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完工,減少車輛行經蘇花公路之危險事故發生頻率,對行車安全有顯著助益,但現行僅開放小型車及大客車通行,並以單向單車道輔以緊急救援車道進行開放。日前有國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開放機車通行之提案,而交通部也因此進行「長隧道通行機車條件」委託研究報告,依前揭研究報告於109年8月21日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紀錄,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發言表示:「蘇花改淨寬7.8公尺比雪山隧道多30公分,但當時開放一車道加緊急救援車道主要是因應無專責之警政消防機關而配置;於警政消防資源未提高前貿然於長12公里多的隧道開放更多車種通行尚有很大空間須討論。」明顯表示目前並無條件開放緊急救援車道作為通行使用,即不同意將緊急救援車道開放予機車通行。詎料,近日公路總局對外界表示,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計畫將於未來連假時間開放大客車行駛蘇花改隧道的外側車道(即緊急救援車道)。僅過數月,公路總局態度轉變成緊急救援車道無淨空需求,可開放大客車行駛。公路總局如此態度轉變,是否基於「警政消防資源已提高」,公路總局並未對外界明白說明,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行駛多車種、緊急救援車道使用規劃及說明政策態度轉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原列9億2,678萬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3,500萬元,改列為9億6,178萬元。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0,811萬9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000萬元,改列為4億2,811萬9千元。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原列10億5,030萬3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3,500萬元,改列為10億8,530萬3千元。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原列10億6,685萬1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500萬元,改列為10億8,185萬1千元。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原列13億0,133萬5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50萬元,改列為13億0,383萬5千元。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原列1億9,594萬5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50萬元,改列為1億9,744萬5千元。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5,402萬3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750萬元,改列為4億7,152萬3千元。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原列2億5,007萬9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70萬元,改列為2億5,177萬9千元。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原列6億4,794萬6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000萬元,改列為6億6,794萬6千元。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2,207萬9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500萬元,改列為4億4,707萬9千元。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原列3億7,544萬6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0萬元,改列為3億8,044萬6千元。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原列1億3,134萬8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750萬元,改列為1億3,884萬8千元。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原列1億8,009萬9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600萬元,改列為1億8,609萬9千元。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原列2億0,810萬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0萬元,改列為2億1,310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9,011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8,981萬5千元。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0、15、16、18-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5項:
(一)總統府110年度「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553萬6千元,作為辦理總統決策建議之幕僚作業經費;此任務編組之設置對協助總統就國家發展議題進行政策徵詢仍待成效評估。從蔡英文105年就任總統以來,對內兩岸對立緊張衝突風險升高、少子化、居住正義、勞工薪資、對美開放萊豬等攸關民眾生活福祉之重要課題,均為國人高度關注。面對未來各種時勢變化,實應強化國政諮詢功能;且值此國家財政困頓,建請總統府秉持撙節原則,妥適運用經費,提升國政諮詢效能。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然而,從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為止均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更未送立法院審議,明顯與蔡總統的承諾有違,蔡總統亦未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依其承諾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立法院審議。而總統府109年12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910083750號函復立法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略以「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部分:尚未能完成立法主要原因為制度衝擊過大、各方尚未有共識,以及原住民社會意見分歧。」,亦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不符。爰請總統府督促行政團隊積極推動立法工作,儘速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而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2016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
然而,從蔡總統2016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均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更未送立法院審議。爰建請行政團隊積極推動立法工作,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四)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原轉會之設置目的在於「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合先敘明。
原轉會下設土地小組,任務在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真相。原轉會曾於106年12月28日第4次委員會議聽取台糖公司報告參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作情形,台糖表示會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維護其土地使用權,迄今未見規劃進度;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相關立法工作迄今未完成,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維護與保障。
有鑑於此,原轉會之功能應是儘速實踐原住民族之第3代人權,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爰請總統府滾動式檢討該會之效率與效能,儘速落實承諾之原住民族政策,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設置目標。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明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認為:「根據《公約》第6條第4項,締約國必須允許被判處死刑的人尋求赦免或減刑,以確保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給予他們特赦、赦免和減刑,並確保根據相關程序對請求赦免或減刑在未經有意義的審酌並為最終決定之前,不執行死刑。任何類別的被判刑人都不能事先被排除在這種救濟方式之外,救濟條件也不應是無效的、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具有歧視性質、或以任意的方式適用。第6條第4項並未規定尋求赦免或減刑的具體程序,因此締約國在制定相關程序時得保留裁量權。但是,此些程序應明文規定於國內法中,並且它們不應使犯罪受害者家屬在執行死刑與否的決議上發揮主導作用。此外,赦免或減刑程序必須提供某程度的基本保障,包括遵守程序的確定性和適用的實質標準;被判處死刑的個人有啟動赦免或減刑程序的權利、就個人或其他相關情況作出陳述的權利、被通知其請求將於何時審查的權利、以及被迅速告知程序結果的權利。」,且《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結論性意見》第57點亦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又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第3次國家報告第48點,就赦免法之赦免程序修正問題,相關程序制度尚在研議中。
為促使赦免程序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爰建請赦免法主管機關審慎考量國際專家與民間團體意見,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研提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精神之赦免程序。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1,001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981萬7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660萬4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2項:
(一)有關國家安全會議設置諮詢委員係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並明定人數,惟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於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規範之。國家安全會議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規定諮詢委員之遴聘、聘期與待遇位階及相關權益,惟「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係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應協請考試院及行政院等主管機關,儘速完成諮詢委員待遇法制化作業,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就國家安全事項之諮詢機關,於110年度預算案「諮詢研究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660萬3千元用於非傳統安全威脅及災害應變等議題之研究,其中369萬3千元乃用於研擬資安政策,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等。
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資通安全網路月報,近3個月來之資安監控情資及資安事件通報數統計如下表:
單位(件) |
109年9月 |
109年10月 |
109年11月 |
資安監控情資 |
55,146 |
86,880 |
97,988 |
資安事件通報 |
125 |
73 |
46 |
相比於108年同期,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隨時間發展,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
109年5月,外國資安網站揭露有超過2千筆台灣人民個資流通於網際網路拍賣,後雖經行政院回應澄清,此項個資非由政府單位流出,但仍造成社會疑慮。108年考試院銓敘部遭揭露,於110年間有公務人員個資外洩,影響人數高達24萬人。對此,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銓敘部應檢討、落實其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並充實資安人力;行政院亦應檢討各機關資安系統委外模式等。以上案例顯示,政府機關持有及利用諸多人民機敏資訊,但現行資通安全制度尚難稱完備,且各院及所屬機關間的資安資源及整備情況不一,實有賴總統跨院際整合協調之必要。
鑑於上述各項說明,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協同行政院於院會合作架構下,持續檢討近年各級政府機關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盤整各級政府機關資通設備、人員及訓練情況,並透過院會合作機制研商討論精進措施,落實各級政府資安防護作為。
第3項 國史館原列1億9,811萬4千元,減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史料編纂」中「業務費」20萬元(不含辦理台灣原住民族史專題合作計畫),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791萬4千元。
新增決議1項:
(一)國史館110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資訊業務費」323萬元,其中包含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資安教育訓練、安全性檢測、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等;亦在「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之「史料編纂」項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70萬5千元。另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總統府主管國史館於「數位建設」項下「推廣數位公益服務」也編列8,000萬元,用以辦理重大歷史事件研究展示,5G科技串聯應用計畫,建置智慧展示大平台、運用5G高速網路辦理線上推廣及提供5G應用之數位內容基礎建設…等。依國史館歷年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相關資訊業務費用,加以與前瞻預算內容與用途顯有重複,值此國家財務困窘之際,為節省政府預算資源,國史館應有效規劃預算,妥善運用政府資源,以節省公帑。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2,954萬3千元,凍結3,073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1項:
(一)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編列313萬元,凍結百分之十五,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編列154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自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推動以來,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2020年截至12月15日的山難件數,已經創下18年以來新高,將近450件,同時為2019年之2倍。因遊客量暴增及山難數的增加,造成通往山林之原住民族部落交通與生活嚴重困擾,山林主管與救難單位疲於奔命,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協助相關機關妥處其合宜的權益。
(四)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7、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依上揭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合先敘明。
惟依實務現況,原民會除政策整合性質外,尚有政策執行「部」之性質,如原民會尚需掌管治理原住民族土地之業務。就目前土地業務而言,行政院農委會身為第一大土地管理機關,不含派遣人力,每人平均管理702公頃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身為第3大土地管理機關,不含派遣人力,每人平均管理107公頃土地;而原民會身為第2大管理機關,每人平均管理卻高達1萬0,833公頃土地,而該總處在各部會人事檢討方面,未就此不合理之現象予以改正。
依憲法第7條揭櫫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惟該總處未能於相關會議清楚說明同性質之單位如:內政部地政司與原民會土地管處業務之區別或差異性,卻有非依事務性質差異之不合理之區別對待。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原住民族委員會人力運用現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政府為落實對警、消等危勞公務員照顧之美意,訂有「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肆、一、(二)之適用對象並包含「…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惟內政部移民署亦有許多執行警察職務者,方案陸、二、經費編列部分卻不含內政部移民署,致未將移民署相關人員列入適用對象,應予檢討。再者,依據方案肆、二、(一)之照護項目,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得全免掛號費,惟於非上述醫療機構就醫則仍需支付掛號費,產生不平等之現象,亦應改進。查內政部已於108年10月21日函報行政院秘書長,建請將移民署納入方案,並復於通盤檢討時研議。然而上述函報後,遲至109年審議110年度預算時,仍未納入。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內政部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及內容,提出改進措施。
(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9年1月26日公訓字第0990000960號書函表示:現職公務人員不得帶職帶薪或辦理留職停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銓敘部79年7月9日(79)臺華法一字第0434599號函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者,因其非公務人員之考試,其參加完成考試之訓練,一律不核給公假,銓敘部82年9月1日(82)臺華法一字第0893240號函重申;銓敘部94年6月15日部銓四字第0942509340號書函表示:不得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教育實習。此舉不但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來拒斥依法聘任、僱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嚴禁現職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才參加職業訓練之見解;亦見銓敘部僅以機械式之形式區分,未顧及機關受訓回任後服務機關之利益。
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量公務人員兼具專門職業及技術考試及格之優秀同仁,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宜予鼓勵、開放,增進行政機關之職能。
(七)根據目前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公務人員補休須在1年內休畢,未休畢時數,並不會另外支付加班費,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研議放寬補休年限,惟在警政、消防等單位,由於業務較繁重,因此常態超時工作之情況較普遍,若僅將補休年限放寬,恐怕對於業務較繁重之單位於事無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一套能夠解決核心問題之方案,例如引入適當之結算加班時數機制等。
鑑於結算機制與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具有相關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相關單位刻正進行之法制修正工作應儘速完成,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1.如何結算公務人員年度未能補休完畢之加班時數。2.合理之加班規定等事項,與相關單位就各機關、人員之實際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地域加給制度長期對澎湖軍公教人員的不公平對待,縱使歷經兩次調整仍與金門、馬祖有極大差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檢討制度設計。此外,地域加給制度對於國軍人員更有極不公平之對待,公教人員有年資加成,國軍人員卻無。
制度設計的穩定在於相同地區服務的各政府人員應有相同的對待,且募兵制實施之後,各地志願役駐軍人員也鼓勵久任以承擔戍守之責。據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地域加給制度進行檢討修正,國軍人員也應比照公教人員之年資加成制度,不得有差別對待,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根據109年12月30日新聞報導,近年來過勞死的職業已從科技業轉為公務員居多,109年10月發生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小編過勞猝死,12月初時也發生一名西螺分局員警在值勤時昏倒身亡的不幸事件。據統計,警界在109年下半年度更已有8人猝死。雖銓敘部於109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並自該日起生效,惟除了發布參考指引外,亦須針對現實情況進行管控。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持續宣導請各機關及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以維護公務同仁健康權。同時也應與相關機關研擬法規修正,針對各機關或主管違反相關加班規定者課以法律或行政責任,以維公務人員之勞動權益。
(十)電子資訊科技成長快速,ICT產業發展、AI、5G等新技術不斷推陳出新,除了帶來政府施政的便捷,也帶來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等新課題。我國各級政府與部門,面臨人力結構、員額限制與預算緊縮的挑戰,是否有妥善的人力規劃與預算分配以符合未來政府治理之所需?現有的公務人員職系分類與管理作為及敘薪標準,在資訊時代有沒有調整的需要?目前政府之各類人員,於資訊專業上如何不斷精進其資訊能力?以上問題,是政府面對資訊科技不斷進步下須超前部署的重大課題,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儘速就我國公務人力如何因應未來資訊科技發展,及相關改進措施,提出法制與政策面之完整因應方案。
(十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屢屢對於公務員自我精進業務能力乃採排斥的態度,令人不解。有鑑於此,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新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列6,423萬元,減列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還原歷史真相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威權象徵處理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4萬元。
(四)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重建社會信任業務」減列5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44萬元。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76、78。
新增決議2項: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研擬「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規劃被沒收財產的政治犯的賠償方式。根據草案內容,可原物返還者以原物歸還,無法原物返還者改由金錢賠償。
根據促轉會調查和國防部清查後,大約有500多筆政治犯財產在威權統治時期被充公,政府恐須支付超過新台幣百億元賠償金。財產歸還的規範對象及該如何返還或賠償,促轉會至今尚未研議出賠償細節與方案,未來金錢賠償的財源預算如何支應,亦未向社會交代,受難者團體甚至指出,促轉會所提草案空泛地以財產有「不宜」返還情況作為國家拒絕回復受難者財產的理由,非常不當,對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礎也毫無論述地直接進行折價,除了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授權,也違反損害賠償的原則;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草案中妥為規劃相關財源,並加強與政治受難者當事人及其家屬之溝通,俾利早日回復其應有之權利。
(二)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第1款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辦理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之名單以及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合先敘明。
惟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行於108年9月16日表示,略以:「…有關賠償司法不法被害者或家屬之具體方案,由於此一問題尚需考量補(賠)償之要件、程序、範圍如何設計,以及國家財政負擔狀況,本會刻正研議規劃中,俟有具體方案,將儘速對外說明」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規劃超過2年時間,仍未見所謂之具體方案,難辭其咎。
有鑑於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確實規劃本依職權即應辦理之賠償司法不法被害者或家屬之具體方案,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公布具體施行措施,俾利回復司法不法被害者或家屬應有之權利。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040萬7千元,凍結358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1項:
(一)查109年11月27日發生部分立法委員早晨5時左右搭公務車到立法院之事,然而依立法院規定,應於6時半以後始可派車。立法院各單位提供立法委員總務、庶務服務,應嚴守行政中立,避免外界有偏袒執政黨之觀感。建請立法院加強宣導委員用車之相關規定,並落實車輛出勤管理,確保車輛派用確依規定時間辦理,如有駕駛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個案違失程度研議議處機制,並於必要時於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提案討論,經委員會作成決議據以執行,以資公平並杜紛爭。
(二)目前立法院正門設有階梯,惟多數洽公或參訪民眾並不了解院區無障礙設施(設備)環境,請立法院加強宣導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情形(包括斜坡道及升降設備等)以利輪椅或電動輪椅行走方便。
(三)查提供法制、預決算諮詢服務,為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任務之一,該局及該中心亦撰寫許多專業之報告,供立法委員問政所用。然而,除重要並已經排審之議案外,立法委員亦無從掌握、得知該局及該中心會選擇什麼題目撰寫報告。建請立法院檢討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得提供個別立法委員諮詢之事項。
(四)目前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項目多元內容豐富,有法律提案及審議進度統計、法律系統、質詢系統、議事發言系統等,唯獨缺少「預算提案系統」資料庫建置。本預算計畫「國會圖書業務」為辦理立法院智庫、國會圖書館網站等立法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實有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供外界查詢之必要。
再者,提案及審查預算案、法律案,皆為立法委員職權,與立法院議事運作息息相關,政府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配合科技發展趨勢,確實需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委監督各部會成果,有助於立法院議事運作。立法院應即時提供整合性、即時性預算線上查詢與預算相關資訊服務,方能配合立法委員立法需要及各種政策推動過程的依據,以配合立法專業職能。
建請立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將委員預算提案、審查結果等全數公開上網,並提供整合性、即時性線上查詢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法委員審議預算及監督各部會成果,回應外界精進開放國會的期盼。
(五)立法權制度設計之始,係為制衡行政權,避免獨裁、保障民權。我國立法權具體表徵,即為透過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經由直接民選,選出具有民意基礎之立法委員。故,立法委員透過質詢、修法提案、預算提案等,皆視為制衡行政權之方法。今,立法院已建置法案查詢系統、委員發言查詢系統、公報查詢系統等,獨漏立法委員預算提案、預算審議查詢系統,實有必要與時俱進,以利國會公開透明。爰要求立法院於6個月內針對推動建立相關預算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工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將委員預算提案、審查過程發言、審查結果等,全數公開上網,並提供整合性、即時性之線上查詢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法委員審議預算及監督各部會成果,回應外界精進開放國會的期盼。
(六)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10年度編列9,184萬7千元,係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國會頻道運作迄今,為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然目前僅院會總質詢期間,為委員質詢及行政官員答詢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其他會議程序如國是論壇、臨時提案、法案三讀、預算案三讀,立法委員於院會之登記發言等,皆未提供手語服務,縱使重播亦未有字幕服務,不利聽障人士完整瞭解國會運作,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立法院研議儘速提升國會議事轉播之無障礙服務。
(七)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觀諸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有不特定風險,且有夜間、長時間工作等危害安全及衛生疑慮,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為有效保障公費助理身心健康,建請立法院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之規定,研議修正立法院組織法,以完備公費助理勞動條件之法制。
(八)109年7月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過程引發爭論,面對在野黨杯葛抗議,立法院秘書長有違行政中立之嫌,除配合執政黨一意孤行,在人事審查前於立法院圍拒馬、警力違規監視在野黨委員、妨礙立法委員進入議場、提升院內警力維安保護特定人士、表決投票時更無視不在場委員竟可投票……等作法引發各界譁然,甚且面對各界質疑,急於整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朝野爭議答客十問」企圖向外界帶風向;各界對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議事程序效力產生質疑,連前副總統呂秀蓮更質疑立法院變成總統府的「橡皮圖章」;爰此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未來應嚴守國會議事中立,避免外界質疑最高議事殿堂的國會秘書長濫用國家權力,護航執政黨之情事再度發生。
(九)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381萬5千元,其中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經費381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係各單位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及零星軟體購置費,查立法院黨團108年換置之訊想科技晶片讀卡機係中國所製造,由於讀卡機得以讀取晶片內容之特性,恐對一級政府機關如立法院造成嚴重的資安漏洞,故立法院應儘速盤點所有相關設備,是否有類似情況或其他恐造成資安之問題所在。
綜合上述,鑑於立法院未說明和盤點所有相關設備,有資安之疑慮,敬請立法院儘速檢討補正,並於未來採購資訊電子設備應以台灣製為優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資安防護機制與盤點所有相關設備,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381萬5千元,其中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經費381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係各單位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及零星軟體購置費,查立法院黨團於109年9月3日換置個人電腦與個人顯示器,並於109年12月進行個人電腦軟體之維護及更新,惟更新完成後,個人電腦之記憶體仍不足,開啟Google Chrome瀏覽器3個分頁以上,電腦即無法運作。
綜合上述,建請立法院應儘速改善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運作不穩定之情形。
(十一)有鑑於中央政府為推動0至6歲國家養政策,各機關刻正辦理職場托育場所建置,且公、私機關皆有相關鼓勵措施,考量政府機關帶頭做起友善職場之示範,所具備之影響效力甚大,如國防部已成立幼兒園並招生,且教育部自110年度9月所辦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也將上路,立法院在106年起成立托嬰中心且成效優良連年得到5等第中最高之「優」等評鑑結果下,建請研議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據此,方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所規範之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等,皆有所彰顯。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9億2,237萬4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資訊服務費」100萬元。
(二)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5,000萬元。
(三)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5,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7,037萬4千元。
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24、152、201-1、201-2、201-3。
新增決議21項: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5億9,034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2億5,77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5億3,36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0,290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648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查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司法院協同法務部自108年間研議迄今,仍未有具體結果或提出具體期程規劃。爰此,請司法院協同法務部積極辦理,儘速完成調增作業。
(七)有鑑於司法院107年度受媒體報導已數次與法務部會商,擬就強制執行法研修,予以落實未來「法拍網拍」業務的目標,並避免有關遠地民眾參與強制執行拍賣之權益受到不便,然而後續卻雷聲大雨點小,不再有相關政策推展之成果,以及修法草案之產出,實為研修辦理之不周,亦未見110年度有所相關推動規劃。爰建請以便民原則為考量,於3個月內啟動拍賣作業擴大辦理通訊作業機制,以及研議部分拍賣標的之網拍試辦,俟後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八)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院單位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20萬4千元,係屬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相關業務,以提高司法人員素質、精進行政研究、加強學術交流等。然根據民間司改會針對「台灣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的民意反應」所作民調,竟高達64%的民眾對台灣法官的審判表示沒信心,顯見司法改革仍未達期望。爰此,鑑於司法改革不但是蔡英文總統重要政見,也是全民共識,司法院應善盡職責,妥為規劃執行各項司法新制,並透過對話讓民眾了解司法,以提升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九)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業已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惟該法並未將跨國同婚問題列入考量,故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我國人無法與尚未認可同婚國家之人成立婚姻,導致跨國同志伴侶婚姻權益受影響。
據了解,司法院院會已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草案,惟何時將該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對此仍未公布明確時程。
為保障跨國同志伴侶婚姻權益,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儘速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
(十)中國政府時常羅織罪名任意逮捕我國公民,對我國公民之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並以此侵害我國主權之完整性。
且中國司法機關係非獨立審判,於中國之政治架構上,中國司法機關仍需受中國共產黨指揮,屢屢做出離譜、偏離法治的司法判決,因此可以說中國法院,根本僅是黨意延伸的打手而已。
而且目前武漢肺炎疫情,仍是不可輕忽,再加前開理由,請司法院配合政府的兩岸及防疫政策,確實檢討大陸人員來訪以及兩岸司法交流活動之必要性。
(十一)有鑑於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故依法律扶助法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原住民族之文化、生活及語言,顯著有別於一般國人之特殊性及差異性,為免原住民族在法律訴訟上往往處於相對弱勢困境、有效提高法律扶助利用率,司法院應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考量原住民族間之特殊族群鏈結及信任,研議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及都會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分會,增加僱用第一線法務專員之比率,以有效貫徹提供原住民族專業的法律協助。請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瞭解原住民族法律服務的需求後,妥善規劃人力配置。
(十二)司法院於102年間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內含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民事等訴訟之線上起訴系統、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審理系統、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等,其目的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或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而,電子服務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據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1,592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8,361個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278個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68個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百個,仍待持續加強推廣,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欠佳,例如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一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整體使用率仍待提升。
爰此,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如何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作成決議,在短期要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具體作法是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等)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並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但司法院實際辦理情形,原民專庭法官參加原住民族專業知能課程與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之人數,仍有部分法院的參與情形並不理想。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效保障原住民族人司法權益,司法院應強化原住民族相關教育課程內容,督促各級法院原民專庭法官參與,並向立法院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十四)按監察院109年劾字第37號彈劾案文記載之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欄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扣押有「翁茂鍾記事本(資料夾)」及其他相關證據。據監察院「石木欽等司法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職務倫理規範大事記要」及報載顯示,全案計有逾200名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官員等涉接受不當飲宴招待、收受不當餽贈,情節輕重不等。
次按「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定有明文,「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及第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惟據報載,司法院僅調查20名(曾任)法官,新聞稿中並未明揭僅調查此若干人數之標準,記者會資料僅隱晦說明以「不當往來之次數、頻率」為據,與學者公開質疑之「應酬吃飯不到5次、收襯衫不到3件、高級補品禮盒不到3盒」所謂533原則篩選調查對象若合符節,報導既出,審檢辯、社會各界質疑不斷,且司法院仍未公開說明為何此等類似「量刑事由」之標準竟成為決定「調查與否」之標準,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之全體司法人員夙夜匪懈建立之人民司法信賴,毀於一夕。司法院編列1.2億元宣傳國民法官法,不如自清門戶更能有效提升人民信賴。
鑑於本案引起社會各界之質疑與批評,爰請司法院應就本案對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全部法官依法補行完整調查,並於司法院院長承諾之期限內完成調查,且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經過及內部控制、自律防範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十五)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化防逃機制之修正草案,增訂科技設備監控等數種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並於109年7月施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5項規定,科技監控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司法院已於109年8月18日會同行政院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且辦法第6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監控中心辦理。」
查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書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下「辦理審判行政」編列1億3,476萬5千元用於辦理科技監控設備相關事務。而在此刑事被告科技監控中心建置完成前,將先以法務部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暫代監控作業。
為促使科技設備監控妥適執行,爰要求司法院應就1.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情形;2.科技監控中心建置進度規劃;及3.科技設備監控適用對象類型等事項,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十六)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用意在於賦予勞雇雙方當事人程序上的實質平等,並促使司法體系重視勞動事件的公平審理。新制具體內涵包括:勞動事件審理專業化、建立勞動調解程序、強化勞工訴訟協(救)助、促進妥速審理等。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截至109年9月,各地方法院新收勞動事件已達8,009件,而新收勞動調解事件則為2,205件。
查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審判行政」工作計畫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僅編列10萬元作為勞動訴訟程序宣導經費,而「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竟編列1億2,000萬元用於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兩者相距達1,200倍。單比較兩制的每年預估案件數量,國民法官法為600件,遠少於勞動事件法的6,000至7,000件,宣導費用的比例分配顯然失衡。鑑於勞動訴訟新制攸關廣大勞工權益,但至今仍有許多勞工不了解勞動訴訟新制,司法院實應充實宣導資源及推廣力度。
又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院會處理勞動事件法之黨團協商附帶決議「司法院應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三年內,針對結案後,若屬於調解不成續行訴訟之案件類型,施做『滿意度問卷調查』,並公告在司法院網站上,供大眾瞭解及法學制度研究之用。」,惟迄今司法院尚未公告調查結果,且司法院尚未提供調解不成立後續行之訴訟統計數值。
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司法院應1.適度充實宣導經費以加強勞動訴訟新制之宣導;2.公開勞動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滿意度問卷內容、各法院實際施測與回收數量及期中統計結果;並3.就110年度勞動訴訟新制宣導規劃及滿意度調查公開時程等,於8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十七)查《勞動事件法》係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時適用之特別法令,歸納條文其中主要有7大重點,包括各級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勞動專業法庭、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的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大幅暫減免勞工起訴所需繳納的訴訟費用、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法官進行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立法目的在於消弭勞資雙方在訴訟上的實力差距,降低勞工訴訟的門檻,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惟新法上路已滿1週年,成效為何?實務執行上是否有面臨困難抑或有衍生其他問題?亟需調查瞭解,俾利產、官、學界共同商議解決。爰請司法院針對《勞動事件法》施行所進行之滿意度問卷調查,於施行滿1年6個月,辦理期中檢討分析研究報告並將之公告上網,俾讓更多人瞭解《勞動事件法》上路施行之成效,俾維護勞工權益。
(十八)110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億3,505萬9千元,其中「支援法院鑑定業務費用」經費2,000萬元。查司法院110年度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2億5,773萬5千元,較109年度增列支援法院鑑定業務等經費1,426萬7千元,惟司法院並未說明增加法院鑑定預算之原因、目的、經費使用規劃,對於訴訟被害人保護之實質落實有所疑義。
綜合上述,鑑於司法院未說明增加法院鑑定預算之原因、目的、經費使用規劃,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敬請司法院儘速檢討補正,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增加法院鑑定預算之原因、目的、經費使用規劃,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九)環境犯罪案件中,常見有確實環境破壞之結果發生,而法官判決常不符合社會期待,為求實質打擊到環保不法犯罪,以捍衛環境正義,爰要求司法院應與環保主管機關密切合作及溝通,避免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方法差異而使刑責不如預期,除此之外,請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法官對環境相關法規與審理案件之教育訓練計畫書面報告。
(二十)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均規定清算完結後,應於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並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然查,法院所為准予清算完結之處分,僅為「備查」性質,並以「函」為之,除不適用非訟事件法第93條之公告程序,亦無法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且各法院亦未必副知主管機關經濟部。致公司於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其他法院、機關乃至於第三人,均無從自網站公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管道查詢,而僅得向准予備查之法院函查,致生公文往來之不便,並增加第三人交易之風險。
爰建請司法院發函各地方法院於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時,副知主管機關,俾使其他機關及第三人可得知悉法院已備查清算完結之情形。
(二十一)司法院於110年度預算案之說明中,表示於109年度已依「清明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主動清查廉政風險人員,加強預防措施及肅貪作為;按季檢討追蹤,每年分區辦理專案會議;亦將「強化貪瀆不法案件查察,嚴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戮力維護司法風紀。」明列為110年度之重要施政計畫。然查,近年來竟有高階司法官員,涉嫌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之往來;而司法院於調查標準上,亦有輕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標準之爭議,而有斲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為使司法院得說明其辦理廉政風紀事項之努力及成效,爰請司法院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109及110年度風紀查察之成果,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三),分別修正為:
(一)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377萬8千元,凍結19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6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4項:
(一)鑑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限制公務員於私人空間下發表自己對政策之見解,蓋公務員亦為言論自由之主體,其不應因其身分而被剝奪對公共政策發表意見之權利。為積極符合憲法第11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爰建請考試院提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以符合上述意旨,保障公務員言論自由之基本權。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查考選部於102年提出本法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等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理由為提升公務人力品質、平衡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安定等,本法亦於103年1月修正通過。
惟此規定卻被形容為「公務新鮮人被強制綁約3年」。據統計,初任公務人員大多落在適婚及生育年齡區間(約30歲),其必須承擔婚育及家庭照顧責任,限制轉調制度將迫使離鄉異地任職的公務人員面臨極大生活及經濟壓力,甚或無法兼顧工作及家庭需求。此一限制帶來的結果,亦與考試院109年施政綱領中「修訂相關人事法規,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之原則有違。然而,為達「人事安定」的目的,並非僅止於強制性外部規範一途,諸如打造性別友善之職場、強化職場托育等功能及誘因亦至關重要。
本法修正迄今已達8年,鑑於實務運作之問題,而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考試院亦曾於109年11月決議,針對限制轉調之檢討,有迫切解決之必要,將成立專案小組研議。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並切實進行法規之修正,爰要求考試院就1.限制轉調制度之現狀及檢討,及2.研議其他可達成人事安定目的之職場友善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考試院單位預算案「施政業務及督導」計畫下之「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書管理製發業務」編列391萬8千元,係辦理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書製發工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試院自108年度起增列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之掃描、建檔」工作,預計以4年期程(自108年起至111年止)完成約123萬張之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掃描與建檔,總經費550萬元;是項計畫至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446萬4千元,後續待編列預算數103萬6千元(各年度經費需求及訂定工作目標值);經查該計畫辦理情形,截至108年底(第1期)委託廠商已完成35萬餘張登記卡之掃描與建檔工作,占總目標值123萬張之28.46%,相關資料檔案並匯入證書管理系統,可提供證書製發單位隨時查詢比對,爰請考試院依所訂分年目標值如期如質完成,俾妥善保存歷年重要檔案資料及提升內部行政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考試院轄下之各機關屢屢對於公務員自我精進業務能力乃採排斥的態度,令人不解。考試院貴為憲法機關應自國家整體利益之最大化統整考量,容任各據歧見,當負監督之責。有鑑於此,爰請考試院因專門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第2項 考選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為:
(二)110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276萬元,凍結80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考選部許舒翔部長在108年就任時曾公開宣示,將會與各大學合作,讓有志從事公職的青年學生們能及早受培養,是故啟動成立「預備文官團」之規劃。有鑑於如今已進入宣誓後的第3個年度,但卻仍無成果,且對於有關的規劃仍讓外界一頭霧水,也質疑在中央政府廢除考監兩院的態度下,這項政策恐會跳票,擔心考選部之行政作業將為此徒增虛功。是故,請考選部確實掌握本案相關時程,積極推動。
(二)109年律師考試之數據顯示,一試報名人數共有9,620人、二試錄取人數共有650人,故得知109年錄取率為6.75%,惟仍低於前考選部部長蔡宗珍所承諾的8%,此外,受400分門檻直接影響的二試錄取率為22.70%。相較於106年尚未改制時的二試錄取率29.19%,近乎相差7個百分點。因此,為保障考生之權益,考選部應全面持續檢視及審視現行制度,爰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109年律師考試辦理之檢討報告。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64億2,44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45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4億2,402萬2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286萬8千元,凍結1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0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人事法制及銓敘為銓敘部職掌業務,109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意研擬「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非正式公務員只需憑關係先進入公家機關,獲得3年聘任後就可晉升之構想…,惟此草案一曝光,立即引發各界強烈質疑,認為根本是破壞文官制度,若人事法規無法保障文官體系,或企圖配合讓黑官漂白,排擠公務人員員額,恐衍生更多紛爭。
爰此,請銓敘部針對「文官體制基礎下聘用人員人事法制推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目前銓敘部僅以機械式之形式區分,未能體現憲法第7條之實質平等,且未能保障公務人員增益現職實質內涵之權利,亦未能顧及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受職業訓練之機會,更罔顧受訓回任後服務機關之利益。有鑑於此,爰請銓敘部因專門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五)有關銓敘部會議決議自110年起逐年調升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1%,引發軍公教基層反彈,認為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不符程序正義、精算退撫基金結果尚未達應調整之門檻卻仍執意執行、未俟各縣市政府挹注經費情形,仍決定予以調高提撥費率,造成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繳費月月高,但退休金卻已月月減少,且認為退撫基金績效奇差,應思澈底改進,否則無底洞永無填平之日之窘況,爰此,建請銓敘部就如何拒絕政治目的之護盤,回復市場機制,積極提高退撫基金操作績效、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俟現職人員退休當年度起,始依現行所列之所得替代率逐年核計減列退休金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1節「保障業務」編列152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於108年11月29日宣告,建構24小時執勤機關(例如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移民、矯正)公務人員健康權之概念,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勤休制度及超勤補償應修法方能合憲。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曾於109年10月公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之救濟形式。然而,針對實質議題的健康權部分,僅表示與相關機關研商中。綜上所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因應24小時執勤機關健康權之修法作業,幾乎沒有進度,徒然虛耗1年,應加緊檢討。
(三)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如何保障其訓練權益,有待改進。
又查目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未能顧及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受職業訓練之機會,更罔顧受訓後回任服務機關貢獻所學。有鑑於此,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公務人員參加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訓練,因涉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配合銓敘部等機關,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惟近年來,仍有部分受委託機構績效不佳、部分資金仍有未投入運用致無收益、基金存款利率不符效益、不動產抵押債券投資收益、匯兌損失等影響整體收益情形,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第7次精算報告,公教人員基金餘額僅能維持30年,軍人基金雖暫無基金餘額不足問題,但面對未來投資環境變動快速,考量基金監理宜快速回應投資策略績效考核,檢討投資標的留優汰劣;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日前發生委託代操弊端,部分受委託代操機構,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代操投信業者相同,監委會對相關受託投信業者是否進行實地查核,並就投資流程及核決程序、停損機制等面向,審視投信業者有關基金投資運用是否依規定和契約進行,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提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精進投資績效及委外投信查核機制」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新增決議2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以保障軍、公、教人員之退撫所得,穩固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來源及強化財務結構;惟政府自106年起陸續完成政公教軍人員年金改革,各職類人員扣繳費率自110年起,自12%每年調高1%至15%,相對於改革期間公教軍人員強烈質疑之投資績效改善問題,未見具體措施,尤其近年來內外在環境受美中貿易、新冠肺炎疫情、區域經濟整合、產業供應鏈重組、貨幣寬鬆政策等諸多因素影響,投資環境無論速度或幅度均變動極大,為穩固公教軍人員退撫基金財源及強化運用績效,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精進投資績效」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惟近期勞動基金投資管理爆發重大弊案,經管人員涉嫌不法,透過基金配合操縱炒股;查參加退撫基金計有公務、教育及軍職等3類人員,整體參加基金人數超過67萬人,管理規模達新台幣6千餘億元,為確保退撫基金安全及流動,增加投資收益,避免經管人員違背職務與財產來源不明。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各組基金投資決策與經營管理等相關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及上述基金決策人員每年查核比例應達30%以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9億5,716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563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53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64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070萬3千元。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9、242。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及(三),分別修正為: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4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97萬4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3項:
(一)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787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78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物品-車輛油料費」130萬8千元及「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車輛養護費」119萬9千元,合計250萬7千元,主要係各種公務車輛用油、保養及維修費用。
經查,依立法院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及統籌調派之。惟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監察院仍未能積極規劃車輛研採統籌調度之落實方案,作業難稱妥當。另106至108年度車輛油料費、養護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且部分大客車車齡老舊,監察院應檢討辦理財產報廢之可行性,以減少不經濟支出及相關駕駛人力。
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公務車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監察院於110年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89萬2千元供監察委員調查及監督政府等相關預算。
經查,監察院於109年4月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此糾正肇生人民遭受損失仍待政府補償,建議監察院應針對調查方法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政府以「天網」手機追蹤技術監看防疫,遭質疑濫權,身為國家人權保障最高機構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進行了解是否有侵害人權之疑慮。
鑑於國人個人隱私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爰要求監察院就天網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聲請迴避事件新聞稿中明文提及「遍查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就此概念內涵全然未置一詞,但卻規範可採取非常態性的手段,干預政黨、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財產權,則法官基於法律確信,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聲請釋憲,以期藉由「憲法守護者」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予以釐清相關爭議,並使目前繫屬法院審理中為數不少的類似案件,能有明確的憲法解釋判準,不致因當事人就該條例合憲性爭執不休而延宕案件審理,避免司法資源無謂浪費,自難認系爭釋憲聲請案並無提出必要。至於聲請人主張陳心弘法官於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所陳內容,顯示其有捍衛「前政權」的偏頗傾向,顯係聲請人無法接受法官本於法律確信所提釋憲的理由,而執為聲請法官迴避的論據,其不足採,至為灼然。」。
雖本案經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惟從本聲明足以發現,我國司法系統中,有些法官對轉型正義之概念及理念,不屑一顧,甚至不將轉型正義視為具有「正當性基礎的立法理由」。拒絕適用經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具制定性、正當性之有效法律。此舉是在質疑國會立法正當性不足,這種司法權對立法形成的指責,有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架構之嫌疑。
監察院之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就司法人員推廣人權教育及轉型正義之理念,落實轉型正義在司法機構中的存在。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根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1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然,總統蔡英文於109年8月28日以一紙行政命令欲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進口,行政院卻已逾1年未召開政院層級食品安全會報,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顯示,最後一次的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是於108年6月3日召開,之後就沒有任何記錄,針對萊克多巴胺豬牛進口一事,政府未完善進行跨部會風險評估、管理措施以及稽核機制的討論,食品安全把關機制顯有闕漏,顯見有失職之疑,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將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惟在現行之憲政體制下,較缺乏制衡監察院的完善制度。
如今,立法委員提出有關廢除考試、監察兩院之修憲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業於日前成立,新任監察院院長陳菊亦提及,會在修憲程序完成前,依憲法妥善行使監察院院長職權,故監察院應儘速並妥善規劃因應之措施與計畫,以及完成轉型或轉軌的工程。
爰此,請監察院於立法院召開修憲委員會討論並通過廢除監察院之修憲案後之6個月內對此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監察院於108年6月11日第5屆第62次會議討論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並於108年6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1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8日制定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經監察院定自109年5月1日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1日起正式掛牌運作。
然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内部單位僅規劃:1.研究企劃組、2.訪查作業組、3.教育交流組,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未有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設置,恐難完善落實其成立目的,亦難彰顯其重要性與獨立性。
爰此,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研議其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惟近期社會關注多起重大事件,包括萊豬進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逾年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召開食安會報等,疑有官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均未見監察院戮力查察以釋民眾之疑慮,顯違背民眾對監察院期待與監察院的職權,基於維護國家憲政體制及促進政府善治,應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上述案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9年1月8日總統公布、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後,正式展開運作。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所涵攝範圍不僅包含各級公務機關,甚至連一般私人團體、機構,都是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具體而言,從勞資爭議、醫病關係、師生霸凌,到私人養護機構中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互動,都發生涉及工作權、健康權、受教權等人權的侵害事件。
前述事件發生時,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多已擬訂相關權益調解處理機制,如勞資爭議調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等。未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對該事件相關當事機關、當事人行使職權進行建議時,應先了解目前各機關法規與運作實況。爰此,請監察院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職權行使法規通過前,先行盤點國内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行政院主管機關以及各機關的人權相關權益調解機制之成效評估。
(十二)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包含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整體性與系統性調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以及辦理相關人權教育推廣與宣導等工作。
惟查近來不斷發生有關文化尊重爭議的新聞,如羅小雲的吼吼吼事件、大學校長失言稱400年前臺灣為衣不蔽體之的社會、雅美族青年穿著傳統服飾丁字褲領金鐘獎受到媒體不當報導等,再再呈現臺灣對於自身本土多元文化的認識缺乏及誤解,進而造成族群間之文化傷害。
有鑑於此,原住民族權益雖為第三代人權,惟相關權益之内涵與核心尚須積極之架構與實踐,我國屬於南島民族之發源地,應儘速藉由我國原住民族發展權之發展脈絡,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
據此,爰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儘速建構原住民族人權體系之討論、相關法案之研擬與人權教育之工作,澈底解決原住民族人權侵害與歧視之問題,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原住民族人權之目標。
(十三)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人事費7億0,148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員額26人之人事費等3,766萬4千元,依照監察院所提供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初期進用員額26人全年所需人事費概算」一覽表觀之,約聘員額為8人,待遇約為571萬9千元、年終工作獎金約為62萬3千元、休假補助約為8萬9千元等,合計約為804萬9千元,每1位約聘人員似用最高職等估列薪資,平均每位約聘人員年薪近百萬元。
綜合上述,鑑於監察院未說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約聘人員之薪資訂定標準與其選任標準,敬請監察院儘速檢討補正,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約聘人員之薪資訂定標準與其選任標準,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71、301-1、301-2、301-3。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修正: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824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4項:
(一)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5,57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82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長期配合法務部各地檢署辦理反賄選宣導活動,惟107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業已指出,反賄選事務非屬犯保協會之業務範疇。經查108年犯保協會配合地檢署辦理之宣導業務,其中仍見反賄選宣導活動,可見多年以來未臻改善。
現行犯保協會人力吃緊,全國第一線分會專任人員僅約56名,平均每名分會專任人員服務案量為197件,案量超載之困境,難以保障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服務品質。於上開評估報告指出,犯保協會於人力吃緊下仍從事非本職業務情形下,法務部第1397次部務會報部長仍僅指示「優先著力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行有餘力時方協助地檢署辦理法律宣導」似對犯保協會完全無餘力之情形欠缺考量。惟109年12月22日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行政院院長業已允諾,反毒、反詐騙、反賄選等宣導活動並非犯保協會之主要業務,現階段人力亦應專注於被害人及家屬之個案直接服務。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基本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正視並維護犯保協會基層人員之專業自主,使其專注於「一路相伴」之個案直接服務,並以書面報告提出具體改善及策進作為。
(四)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內編列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經費4億2,462萬1千元,辦理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等業務。
近年毒品危害益趨嚴重,104至108年毒品查獲量依序為,4,840.2公斤、 6,767.1公斤、6,449.9公斤、6,122.7公斤、9,476.5公斤,108年創歷年新高,較107年度增加3,353.8公斤,增幅高達54.78%。顯見毒品仍氾濫,不僅未改善反提升。
據統計,105至109年度第2季的新興毒品死亡案件,分別為65件、100件、45件、84件及98件,其中強力搖頭丸的死亡案件108年度第4季33件(占該季死亡案件78.57%)、109年度截至第2季則已高達74件(占第1、2季死亡案件75.51%),新興毒品的問題亦不容忽視,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防制,設法從根本解決問題,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案於工作計畫「法務行政」下分支計畫「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4億2,461萬2千元辦理相關業務。
惟查,近年毒品案件仍居高不下,108年毒品查獲量創新高達9,476.5公斤,毒品更是入侵校園、社會角落,致使青少年及國人吸食上癮,因而致死案件量逐年上升。爰此,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毒品防制書面報告。
(六)按監察院109年劾字第37號彈劾案文記載之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欄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扣押有「翁茂鍾記事本(資料夾)」及其他相關證據。據監察院「石木欽等司法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職務倫理規範大事記要」及報載顯示,全案計有逾200名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官員等涉接受不當飲宴招待、收受不當餽贈,情節輕重不等。
次按「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及第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惟據報載,法務部僅調查20名檢調人員,其標準除承辦案件及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以外,竟係以「不當往來之次數、頻率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者。」、「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為據,遭審檢辯及社會各界質疑,譏諷為55原則。此等類似「量刑事由」之標準竟成為決定「調查與否」之標準,重大斲傷國家公權力及司法威信。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之全體司法人員夙夜匪懈建立之人民司法信賴,毀於一夕。
爰此,法務部應就任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全部檢調人員補行完整調查、懲處,而非僅以「55原則」為標準,並於補行全部涉案人員完整調查後向全國人民說明懲處裁量之基準,且應要求廉政署就相關涉案之全體法官、檢調人員主動調查是否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依法處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立法院針對109年法務部單位預算曾通過有關「全國法規資料庫」決議一項,要求於資料庫中配合增加連結至「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以利民眾檢索立法或修法過程中通過之「附帶決議」。又法務部於110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中提及,將修改資料庫中法規顯示方式,於法條項次前以適當方式增冠項次編號,提升易讀性。
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民眾、專業工作者查詢中央法規、司法解釋、條約協定及兩岸協議之重要參考網站,亦為重要立法工具之一。而目前網站設計雖提供「沿革」、「立法歷程」及「附帶決議」等連結,但功能尚有不足,應予改進。比如,使用者點選「立法歷程」將連結至「立法院法律系統」首頁,而點選「附帶決議」則連結至「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首頁,但使用者仍須自行鍵入法案名稱方能查找特定法律資料。
為近一步提升全國法規資料庫之資料易讀性及使用便利性,爰要求法務部除確實辦理法條增冠項次編號作業外,並應與立法院共同協商,修正網頁設計,俾利使用者點擊「立法歷程(附帶決議)」時能在「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中自動帶入法規名稱,並呈現搜尋結果。
(八)查監察院曾於102年就司法院贓證物管理系統及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扣押沒收物控管作業等提出調查報告,指明:機關未對贓證物業務進行稽查、定期稽查流於形式、跨機關間保管字號不同、欠缺贓證物管理處分整合平台等諸多有關贓證物管理之缺失。又監察院於109年公布「刑事案件贓證物及檔卷保管」通案性調查研究報告,結論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會同司法機關運用科技通盤檢討贓證物檔卷作業流程、統一保管清理作業、建立單一證物保管機關等。
而109年11月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獲知遺失6.5公斤安非他命,初步調查為於送驗過程間丟失。而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專題報告,事發之航基站對贓物庫之管理並未依「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辦理,應予改善,且有研議擬定送驗毒品標準作業流程、加強扣案贓證物盤點查核的必要。
綜上所述,可見司法及檢察機關之贓證物管理長期存在缺失,若不予改善,將損害被告防禦權以及被害人應得的正義,更會破壞院檢體系的公信力。為保障人民權益並提升社會對司法的信任,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司法院,根據監察院歷來有關贓證物管理之調查報告建議,改進院檢贓證物管理方式,並於3個月內就1.如何以科技方法確保贓證物之同一性,含攝影比對、擴大採用RFID技術等,2.如何詳細、時序性地執行贓證物監管文書紀錄,建立證物監管鍊,3.如何統一各保管機關之間保管字號、包裝及紀錄格式,並建立數位整合追蹤及查核系統,4.如何強化上級法院或檢察署之行政監督,及5.其他策進作為等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將被逕行拘提或科處罰金。強制規定人民有作證義務,係為促進司法偵審之正確性,俾利發現真實,實現司法正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惟查法務部依據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證人及鑑定人之長途往返交通旅費僅能以「莒光號火車」報支,司法院所定之「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各級法院則允以高鐵報支,同為刑事偵審案件擔任證人及鑑定人,長途交通旅費支給規定卻有差別待遇,人民擔任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刑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同為協助司法偵審,以期發現真實,使國家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且均依刑事訴訟法訂定之行政命令,卻有不同待遇,顯違公平,亦欠妥適。
鑑於國人搭乘高鐵出差洽公已為生活常態,行政院於96年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增列高鐵為交通旅費報支項目之一,公務員若因公奉派出差得搭乘高鐵並按實報支;司法院亦已於100年修正「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點,增列高鐵為證人、鑑定人為長途交通旅費報支項目之一。
惟查法務部迄今仍未修正,證人、鑑定人之長途旅費迄今仍僅能以「莒光號火車」報支,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檢討「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修正長途交通旅費支給規定。
(十)台灣高達數十萬名不熟悉中文的外籍移工及外籍配偶,對他們而言,不懂中文拿到政府公函,無異是有字天書,即便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書,更是完全不知道上面寫什麼,一直到被通緝才知道自己被提告。而2016年涉外案件傳喚通譯協助比例約四成,對於渠等權益保障恐未周延。
完善的司法通譯制度,是國家基本人權的指標之一,亦能保障人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我國業已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便保障了任何種族、語言的人,在司法程序中都能夠使用其瞭解的語言,表達自己的權利。在法庭上,也能夠免費獲得通譯之援助。
爰建請法務部規劃並「建立通譯認證培訓制度」,並統計歷年來外籍人士成為刑案當事人之前三大國家,建置其母語之開庭通知書之例稿,俾能「發現真實」並兼顧「人權保障」。
(十一)法務部於110年度預算案中,將「執行肅貪工作」明列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然查,近年來竟有高階司法官員,涉嫌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之往來,而法務部於調查標準上,亦有「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等輕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標準之爭議,而有斲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為使法務部得說明其辦理廉政風紀事項之努力及成效,爰請法務部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109及110年度風紀查察之成果,以及關於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往來之調查情形及辦理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環境犯罪案件中,常有環境破壞之實質結果發生,而檢察官或法官常為不起訴或無罪之判決,造成不符合社會期待。為求實質打擊環保不法犯罪,以捍衛環境正義,爰要求法務部應與環保主管機關密切合作及溝通,並讓環保單位認識到於環保刑事案件上構成要件之認定與證據採證等判斷標準,避免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方法差異而使追訴情況不如預期,除此之外,更應該加強檢察官對環境相關法規與環境犯罪偵查的訓練,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檢察官與環保單位教育訓練計畫之書面報告。
(十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經歷1年多的籌備及討論,經過6次籌委會,以及5個組別,共40場分組會議,超過上百小時的討論。其中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是關於「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議題。
但近幾年在環境犯罪上,仍有許多「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之問題,許多不肖業者仍會為追求龐大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因而大規模地破壞、汙染環境,導致社會需要共同面臨環境汙染所帶來危害生命、身體及精神健康的風險與成本。目前固有相關環境法規有推定估算、核算不法利得之法源依據,惟個別法律若要逐一修正,恐曠日廢時,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之結論,並實現違法獲利掏盡追繳之目的,行政罰法之修正甚為急迫且必要。
基此,爰要求法務部,針對行政罰法應就不法利得之估算予以研擬修正,於6個月內提出《行政罰法》研修評估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
(十四)自2017年開始至今,行政院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開啟了跨部會的緝毒、防毒、拒毒、戒毒行動,值得認可。台灣每兩位在監受刑人中,即有一人因毒品入監,比例極高,且毒品再犯率相對於其他刑事案件更高,可見毒品防制之重要性。惟「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於2020年底屆期,縱近4年(2017至2020年)我國緝毒數量年年創新高,仍於2020年遭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指出,台灣犯罪集團為亞洲毒品運輸鏈之重要樞紐,且施用毒品者和死亡之黑數難以估計,故法務部應更加積極為防制工作,洗刷運毒汙名,落實毒品防制。鑑於2021年起將繼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2021至2024年)」,法務部亦編列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用於辦理多元處遇及賦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戒護治療等所需經費,共4億2,462萬1千元,惟毒品查緝與防制需仰賴各部會協力合作和國際間的司法互助,法務部應持續關注國內外毒品犯罪情事之發展,儘速研議建置反毒之具體策略,以達溯源斷根,俾有效遏止新興毒品危害。請法務部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第2項 司法官學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二),予以刪除。
第3項 法醫研究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二),予以刪除。
第4項 廉政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110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6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5項:
(一)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矯正訓練業務」編列2,58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藉「矯正業務」預算科目之編列,用意乃落實教誨教育工作,並顧及收容人身體健康,使最終收容人得復歸社會。然而,就精神病療養專區之設置上,恐因僅有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及臺中監獄所設,致使不足。並讓仍有其它精神疾病之收容人在其他收容單位中僅有藥物治療,而有心理、戒護不足情況,導致未能在最佳時機康復,落實矯正業務辦理之復歸社會順利初衷,二度造成外部社會成本,是以矯正署應改進檢討之。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於2019年底經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發布,主管機關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大法官要求於3年內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然一年過去後,法務部矯正署並未與基層獄政人員及其組織,進行任何基層研商會議,恐怕淪為閉門造車,甚或引發更大爭議。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續所可能調整之勤休制度,與基層獄政人員及其所屬組織進行研商會議,俟法務部矯正署辦理研商會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會議紀錄。
(四)法務部矯正署於「矯正業務」項下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科目中,編列1億5,832萬4千元,作為辦理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收容人假釋等業務之相關經費。
按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是悛悔實據為外役監之遴選要件。又悛悔程度有高低之分,而受刑人於犯罪後是否努力彌補其造成之傷害,以及是否已主動繳納或被動受沒收、追繳其犯罪所得,以及繳納或受沒收、追繳犯罪所得之程度等,亦為衡量受刑人悛悔程度所必要。
請法務部矯正署將受刑人於犯罪後是否努力彌補其造成之傷害,以及是否已主動繳納或被動受沒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程度等,研議列入「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之審查項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計畫項下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億1,611萬元,為辦理心理、社會專業處遇人員等相關經費,較109年度增加3,893萬1千元(增幅50.44%)。
惟查目前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170名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人力略顯不足。又心理師的部分,過去僅限於臨床心理師,卻不讓諮商心理師也能擔任此職務,更讓人力捉襟見肘。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8年起已陸續進用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人力協助專案處遇,為推動矯正業務,請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法務部矯正署於工作計畫「矯正業務」下分支計畫「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編列2億7,365萬4千元辦理相關業務。
惟查,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矯正署所屬各監所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因勞權保障欠周,影響專業人員續任意願,不利專業人員熟悉收容人之特殊需求,及建立個案專業關係;另因雇主非矯正機關,其人員管理與專業處遇督導權責尚難釐清,亦不利於提供專業服務,連帶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
依以上所述矯正機關對其承攬人力無指揮監督之權,亦影響業務執行,且難以累積經驗和發展其專業,又自然人承攬與機構承攬之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不一,導致勞動權益糾紛頻繁,故為充實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應以規劃對收容人可行有效的處遇方案,提升教化成效,現今勞務承攬方式恐非長久之計。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改善監所計畫」科目項下共編列7億7,159萬3千元,預計辦理3項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計畫,包括:(1)雲林第二監獄擴建工程計畫5,000萬元、(2)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6億1,055萬4千元及(3)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1億1,103萬9千元。
矯正署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除推動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於矯正機關原有空間內設置合理且最多可容納之床位外,並規劃矯正機關擴遷改建計畫。宜蘭監獄擴建計畫前經修正後展延至107年底,可增加容額1,080人,惟仍遲至108年12月30日始完工落成,但目前因與廠商尚有履約爭議,須待調解及訴訟有具體結果後據以辦理後續結算作業。
目前進行中之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包含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計畫及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分別預計於110年度以後陸續完工啟用,預估核定容額可再增加4,819人,未來整體超額收容比率估計將可降至0.28%。其中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原定109年完工,因配合結案作業程序需要,報請核定展延計畫期程至110年(展延1年);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則因統包工程於108年度發生7次流標,亦報請核定展延計畫期程至113年(展延1年)。依據矯正署提供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前揭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4.93%、41.59%及8.8%,為避免工程進度落後導致計畫再度延宕,允宜加強督導辦理。
請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收容人之人權亦須獲得保障,故為提升收容人之人權,就部分建築年代久遠之矯正機關,其原有設備已不堪用或難符現代社會生活所需之部分,近年度各監所開始逐步汰換並辦理相關工程,用以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為使各監所相關設施可符合現行環境保護法規,並達成維護收容人人權及基本生活需求之目標,矯正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應就各項工程進度仍應做好監督及控管,使其如期如質完成。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獄政改革於106年起核定,時至今日進展緩慢,其中「提高工作士氣和工作尊嚴」項目中,監所管理員應有之合理工時、班制改革,仍未有明顯改善。法務部矯正署應加速改革腳步,給予監所管理員應有之工作尊嚴,才能強化我國矯正功能之發揮。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權責機關依釋字第785號意旨訂定框架性規範後,於110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智慧監獄系統被揭露出「行為偵測與人臉辨識功能」有問題,而審計部調查也指出智慧監控的問題:「該署辦理驗收方式,無法及時發現系統效能或壓力負載問題,致使用成效未如預期」、警報應變處理機制事件正確性之回報比率僅0.13%。為使智慧監獄能真正減輕監所管理人員之負擔並及早解決工程瑕疵問題,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系統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編列2,500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經費2,480萬元,其包括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739萬元,係用於智慧安全監控系統IPCAM設備等。法務部矯正署力推「智慧監獄」,希望透過人臉辨識、移動偵測等科技功能來彌補人力不足的問題。惟經查,有監視器傳回的畫素大量降低,無法確實偵測牢房的打架問題,甚至於牢房內的日常行為,即有輕易觸發警報之可能,或移動式偵測需要受刑人長時間盯著螢幕始得辨識之情況發生,法務部矯正署於系統建置上與網路傳輸上似有所不周。
綜合上述,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於系統建置上與網路傳輸上似有所不周,且有侵害受刑人權利之虞,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智慧監獄之系統建置及網路傳輸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二)近年受刑人於監所死亡之人數多,2014、2015年各有一百多位受刑人死亡,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近期,2020年7月,澎湖監獄於1個月內有4名收容人死亡。惟在監受刑人死亡之原因為何,查法務部官網有關法務統計查詢並無定期公開相關資訊,亦無自殺、自然死亡、變死、病死、他殺等之統計數據,更無死因調查之進行證明。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預防在監死亡之狀況發生,且應徹查和敘明個案,並詳實公布統計資料以利監督,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近5年在監死亡之原因人數統計與是否經死因調查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三)近年,法務部矯正署指出,全國監所總超收率為2%,其中北部監所超收較嚴重,桃園監獄、台北監獄曾分別達超收率40%及30%,台北看守所之前都在20%至30%之間,由此可見,縱宜蘭監獄擴建工程已落成,可再增收1,080人、八德外役監獄擴建工程預計2021年4月竣工,將可增收2,271人,惟部分監所超收的狀況仍有待改善,根據民間團體「監所關注小組」統計,桃園監獄即有超收四成之情況發生。109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使得密度極高之監所更有引發群聚感染之風險,且縱使無疫情,爆發流感群聚感染、交叉感染之情況亦較數據所顯示還高。且部分監所亦有水質問題、環境潮濕問題,似不宜收容人生存,有違人道主義精神。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監所超收之情形,且對於毒癮、酒癮者,應予戒護送醫治療,而非送入監所,針對全台監所皆達到一人一床之計畫,應提出具體時序排程,針對監所內水質狀況,應每月檢測,並提出安全之檢測證明結果於眾。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四)目前全球仍致力於武漢肺炎(COVID-19)抗疫,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20年3月底曾警示,除各國監獄立即採取監測疾病的措施,否則各地監獄恐因疫情出現高死亡率。台灣於本次疫情抗疫之表現,世界皆有目共睹,惟監所過於擁擠,部分監所超收的狀況仍有待改善,根據矯正署之統計資料顯示,桃園監獄即有超收四成之情況發生,矯正機關總收容人數超收3.9%。現下情況,人口密度高之監所難保持防疫規定之社交距離,且無足夠之淨水、清潔用品、消毒用品供其使用,故有引發群聚感染之高風險。法務部則於2020年2月底制定「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並提出八點具體感染管制措施,包括:1.每日量測進入人員體溫、2.加強宣導配戴口罩時機、3.進行勤洗手之衛生教育宣導、4.加強機關及接見室環境消毒、5.調查新收收容人旅遊史,必要時安排至專區觀察、6.收容出現發燒或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狀者者,發給口罩並協助就醫、7.暫停教誨志工以及外界團體申請參訪機關之行程,避免辦理大型會議及活動、8.備置口罩、消毒用品以及體溫槍等防疫物資,並妥為管控。惟至今監所仍有超收導致的環境不良,以及一般醫療的匱乏之虞,面對疫情嚴峻,疫情管理刻不容緩,應更為周密嚴實。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監所防疫情形,加強對進出監所者之掌握、提供心理支持之方案、確診個案是否有足夠隔離空間、就醫動線與分艙分流策略、引入充足醫療評估資源、保障收容人的勞動權益、檢視個人防護裝備(PPE)配給是否妥適、不應以疫情為名行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實。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所防疫之詳細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五)近年,監所長期超收,現在監所超額的情況已較2014年超收近9,000人改善不少,但總體超額比例仍達10%。而台灣戒護醫療人力與受刑人比例亦伴隨問題,更加突顯監所各項人力的不足,根據法務部矯正署2018年之年報,矯正機關編制醫事人力196人,惟實際僅聘用188人,平均每人要照顧337名受刑人,比例為1:337,可見矯正機構內醫療資源、醫事人員匱乏,亦有多起受刑人因急症缺乏及時救治而死在獄中的案例發生。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監所超收之情形,縱使監所受刑人於2013年全面納入健保、各監所紛紛與鄰近醫院簽約,由醫院每周2至3天輪派各科別的醫療小組至監所內設立門診,為受刑人提供醫療服務,仍未澈底解決矯正機構內醫療資源、醫事人員匱乏之問題。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矯正機構醫療人力比例之具體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110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執行業務」編列4,179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行政執行署107年度受媒體報導已數次與司法院民事廳會商,擬就強制執行法研修,予以落實未來「法拍網拍」業務的目標,並避免有關遠地民眾參與強制執行拍賣之權益受到不便,然而後續卻雷聲大雨點小,沒有相關政策推展之成果,以及修法草案產出,實為辦理不周,且在110年度也不見相關推動規劃。爰此,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持續與強制執行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進行研議,繼續推動含拍(變)賣功能之網路平台設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進度之書面報告,以提升執行效能。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31-1、331-2。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37項 調查局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61-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4項:
(一)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58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9億8,960萬4千元,係以促進事務管理效率、接待各界人士、加強資訊作業建檔運用,及辦理調查人員養成教育及在職專精訓練等為主要任務。根據110年1月10日新聞報導,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徵求高級資安分析師與資安分析師共10名,其中高級資安分析師條件為須有博士學位,惟調查局所提供之月薪僅5萬8千元,甚至比剛上任之調查官還少。
蔡總統上任後頻頻強調國家資安之重要性,卻在法務部調查局這麼重要單位下,高級資安分析師職位之月薪僅開設5萬8千元,雖法務部調查局出面解釋,「薪資是按照政府聘用標準,並非法務部調查局能決定」,惟法務部調查局應向其主管機關或行政院等單位陳情,積極解決所遇困境,而非僅用法務部調查局不能決定等理由推責,否則蔡總統上任後,所言之「資安即國安」恐有成為口號之疑慮。
經查,104人力銀行所開設資安人員職缺,110年1月5日更新之「資安技術經理」年薪80至120萬元;110年1月9日更新之「資深資安工程師」月薪7至10萬元,皆比調查局所提供之薪資高。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聘用資安人員上所遭遇之困境,並研議可行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587萬元,係以調查資料蒐處與運用、兩岸資料蒐集與研究、國家安全維護,及毒品犯罪防制等為主要任務。根據109年11月19日新聞報導,法務部調查局於109年11月查獲6.5公斤安非他命,卻遭案件調查官「不慎弄丟」,且相關人員隱匿此事,時隔一年後才上報。此案件之發生顯見法務部調查局內部管理及控管效能差,應提出行政檢討,請法務部調查局修訂「扣案毒品管理要點」強化毒品證物調借、返還、清點,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於2019年11月間破獲安非他命運毒案,惟爆發6.5公斤之證物遺失且隱匿重大失誤長達一年,2020年11月始將遺失證物一事呈報檢察官,僅因承辦調查官及其主管擔心遭追責而未呈報,實非妥適。爰請法務部儘速檢討補正,針對毒品防制持續研議、制定各外勤處站送驗毒品的標準作業流程(如比照運鈔車之保全方式等具體流程應明確、送驗需2名以上人員等)、盤點與核對機制(如3個月內應徹查盤點證物一次、條碼與四聯單之核對)、加強證物監管鏈之管理(如RFID的運作應納入並加以說明、GIS管理系統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與相關規定修正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3,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000萬元。
第18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473萬4千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73萬4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0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7,859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359萬6千元。
第15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4億9,123萬3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9,173萬3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5,299萬9千元,增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99萬9千元。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1億0,427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927萬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保留案號:14、15。
本項新增決議36項:
(一)有鑑於職災保險實有必要自勞保脫勾,單獨立法,並擴大納保對象、提高投保薪資、提升各項給付保障,並且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建構更完整職災保障體系,保障職災勞工的生活安全。然現行職災保險受限於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致保障不足,包括受僱勞工未全面納入,而投保薪資上限受限於勞保普通事故之限制,難以涵蓋勞工薪資水準,不利縮小職災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差距,致發生勞資爭議。惟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立法作業卻一再延宕,此為總統蔡英文的競選政見,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勞動部於2018年所公布之勞保財務精算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潛藏負債已達9.11兆元;破產年限,由原本預估之2027年提前到2026年,顯見勞保年金之改革迫在眉睫。勞動部雖分別於109年度編列200億元、110年編列22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然以公務預算撥補,僅能暫緩燃眉之急,2020年9月17日勞動部卻突然以新聞稿聲明,「考量近期社會對勞保年金改革意見分岐,差異過大,原訂最快年底前提出改革方向之規劃暫緩,目前無任何具體期程」,唯有審慎參酌勞動專家學者、產職業工會等專業意見,儘速提出長遠、穩健及公平之政策,落實提出勞保改革方案,才是釜底抽薪的根本解決之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勞工保險基金改革方案之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產業,許多事業單位紛紛因業務緊縮等原因資遣勞工,截至2020年底為止,勞動部失業給付核發金額已達114億餘元,為就業保險法開辦以來次高,僅次於2009年金融海嘯全年度發給的208億餘元,問題可謂嚴峻,但勞動部未能考量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作為延長相關規定。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查勞動部109年3至11月「失業給付情形」如下表(單位:件、千元):
月份 |
核付件數 |
初次認定核付件數 |
109年(3月至11月) |
396,828 |
86,769 |
109年3月 |
37,633 |
9,001 |
109年4月 |
38,364 |
9,550 |
109年5月 |
41,651 |
13,623 |
109年6月 |
45,175 |
12,273 |
109年7月 |
53,859 |
10,220 |
109年8月 |
44,809 |
7,918 |
109年9月 |
50,475 |
9,388 |
109年10月 |
43,144 |
7,480 |
109年11月 |
41,718 |
7,316 |
按「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惟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標準嚴苛,致主管機關從未啟動該機制。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中「撥補勞工保險基金」預算編列220億元,較109年度增加20億元,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精算報告),目前精算報告以107年12月版為最新版,係以106年12月31日為精算基準日,其精算結果較上次精算報告之主要變動內容略以:平衡費率由27.3%提高至27.94%,精算負債增加8,453億元,未提存精算負債增加7,474億元,保費收入不足支出年度由107年提前至106年,首次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值年由116年提前至115年,且截至109年7月底止,勞保基金未提存金額達10兆2,062億元。鑑於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保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且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財務缺口龐大,建議勞動部應持續與各界溝通,儘速研擬妥適的勞保年金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專案報告。
(六)近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勞動部至今未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報告(RCA) 並就基金運用之內部治理、投資與內控流程進行全面檢討,找出各環節應負連帶責任者,對勞工大眾公開。國內投資組組長同時負責自營部位與委外代操的管理,兩者之間卻未建立防火牆機制,導致風險過度集中產生舞弊之情形。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基金規模高達新台幣4.4兆餘元,其中自行運用部位高達新台幣2.2兆餘元,然而相較於金管會針對國內投信投顧公司外部查核、資訊公開與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均相對簡陋。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外部查核、內部控制以及資訊揭露均應至少不低於金管會針對國內投信投顧公司之要求。勞動部應於全案不法事證調查完結後,督導勞動基金運用局依調查結果再次檢視相關機制,使管控、防弊機制更趨嚴格完備。
(七)110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374萬8千元,係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政風業務、勞動統計工作、勞動資訊業務等。然109年11月底爆發勞動基金運用局游迺文組長涉嫌炒股弊案,政風處與勞金局早於104年12月、106年4月、107年3月、7月均收到匿名檢舉,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要求勞動部應俟檢察官偵辦結果公布,知悉新事證後,立即啟動行政調查,釐清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八)勞動部部本部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該辦公室,1年租金花費5,803萬2千元,顯有浪費公帑之嫌,以長期而論,應規劃購置,俾符合成本效益。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考量「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終屬法規命令,為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有必要立法建構最低工資制度,強化審議程序,並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此「最低工資立法」亦為蔡總統政見,社會多所矚目期待,然行政院版仍未送至立法院審議,勞動部實應加速立法推動。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立法」書面報告,且在「最低工資法」尚未完成立法前,應持續檢討基本工資,維護弱勢勞工權益。
(十)查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游迺文因涉嫌不法情事,由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1月27日聲押,經臺北地院裁定羈押,嚴重影響勞工對勞動基金運用局之信任,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課予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須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再按同條第4項後段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授權法務部訂定。按「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第18款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且非為同條第1款至17款所列之職位,可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納入。惟查,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官員,對於勞動基金之運用擁有權限卻尚未被行政院核定,為強化防弊管道,並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得維持其公廉。有鑑於勞動基金金額規模龐大,對於相關防弊措施有迫切改善之必要,實有必要由勞動部向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將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官員納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爰要求勞動部提供落實廉政倫理規範後續作為,並研擬向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將相關人員納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5,950萬7千元,係屬辦理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團體協約與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勞資對話、穩定勞資關係等。然勞動部日前發出函釋說明,「勞動檢查法」中所指「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企業工會」。對於未符合組織工會門檻之企業勞工,因該函釋限縮產職業工會協助,而無法捍衛自身權益。爰此,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邀集相關工會共同研商、聽取意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目前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有206萬人,包括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考量其在我國勞動市場之特性,其中多為基層或弱勢勞動者,未來老年經濟安全多數僅能仰賴勞保養老給付。為強化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同時減輕將來政府福利負擔,參照農民退休儲金制度(由勞工與政府共同按月提繳至個人專戶),應具可行性及具實質效益,勞動部自應參酌國家整體退休金制度之衡平性、公平性及財源負擔,積極評估具體方案。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指出,若維持現行勞保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恐將面臨破產。惟近期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曝露我國現行政府基金管理組織重大制度缺陷。國家發展委員會曾於104年委託辦理「我國政府基金管理組織整合及轉型可行性評估之研究」,指出相較於國外主要國家相關基金操作組織形態,有民間公司或金融機構、獨立政府機關、基金型準政府機關或公司法人,但皆非行政機關型態,而我國勞動基金運用局卻以行政機關運作,在人事與財務方面均明顯缺乏彈性,造成基金規模大小與操作人員配置、待遇、專業等均不成比例,亦為近期不法事件發生之原因之一。勞動部於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前,理應通盤檢討現行勞動基金運用制度之缺失,請勞動部研議勞動基金管理組織重整之可行性。
(十四)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56萬7千元,係屬辦理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健全合理工時制度、促進職場平權與落實就業平等。然我國貨運業、客運業卻頻頻發生員工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檢舉後遭公司調職記過等違反勞工法定權益之情形。爰此,鑑於勞動部落實「勞動基準法」與保障勞工權益皆亟需改善,爰請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相關政策之宣導,提升雇主及受僱者勞動法令認知,並加強客運業及貨運業之勞動檢查,避免勞動條件惡化。
(十五)有鑑於勞動部訂定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規定雖無薪假期間,雇主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然此通報非屬強制規定,無法制約如企業實施無薪假卻不通報之行為,因無罰則,僅靠業者自律恐成效不彰,導致企業多未向地方政府通報(成為黑數),間接迫使勞工須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才能取得無薪假證明來適用各類補助情形。為落實相關規範,確保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研議減班休息通報法制化事宜,以減少通報黑數,並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關注,以保障勞工權益。
(十六)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於加害人就是雇主時,調查機制不若「性別平等教育法」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要求調查。故員工被雇主性騷擾,須先跟公司申訴,但實務上加害人就是雇主時,被害人根本不敢去走内部申訴。鑑於勞動部已於109年4月6日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範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保障職場性騷擾受害員工之申訴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規定,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45萬5千元,係以勞動法制業務、訴願審議業務,及爭議審議業務等為主要任務。近來,Foodpanda、UberEats等平台外送員發生多起重大車禍,在110年1月4日,又發生一起彰化縣外送員因深夜趕單而自撞,送醫後不治的憾事。外送平台發展至今,已有多起因外送員趕單或精神不振等原因而發生重大車禍之事件。因此,根據109年12月16日新聞報導,新北市政會議於當日通過「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旨在規範外送員上線時數為每日12小時內,及業者須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險等。現行勞動法規對於外送員權益之保障雖有一定之規範,惟勞動部仍應強化宣導及輔導措施,確實實施勞動檢查,並針對違反者依法裁罰;未來亦應持續關注平台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台業者保障勞工權益。
(十八)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因變種之故,有一發不可之勢,經濟部為配合政府振興措施,援引「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向勞動部確認上述產業係處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動部於2020年3月20日復函經濟部確認其法律性質。然我國因全民防疫得當,並未對經濟秩序造成嚴重衝擊,但因此函釋已對勞動法秩序造成劇烈破壞,換言之,勞動部應固守勞工權益而非縱容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時及剝奪勞工休息權之勞動基本權利。爰要求勞動部確實向雇主宣導相關規定,落實通知工會或報送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程序,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及給予適當之休假或補假。同時要求雇主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過勞預防條款之義務,並加強法遵及勞動檢查以落實勞工權益。
(十九)據統計,原住民族人的失業率往往較全國平均失業率高,失業周期也較全國平均失業周期長。為此,國內於90年10月即公布實施「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保進原住民就業,並保障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但實施以來,105至108年度未依法僱用足額原住民之代金總額平均在3億1千萬元左右,顯見廠商寧願繳納代金而不願進用原住民;而「就業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條第3項則規定「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意旨就在針對原住民人口較多的縣市應成立針對原住民的特殊文化性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利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地區就業之工作媒合,爰要求勞動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原鄉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據點,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就業訂定整體性促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二十)查「勞資爭議處理法」於100年5月1日起施行「裁決制度」,該制度係針對雇主倘有打壓工會、拒絕協商等爭議行為,在尋求司法裁判外,另設定一個行政程序,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以保障勞工之集體勞動權,透過「裁決委員會」進行認定,一旦裁決委員會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可以裁罰、要求其停止某種行為(或不行為);或者對工會幹部、會員解僱、降調或減薪等行為者,宣告無效之效果,由於裁決程序較司法程序快,可以產生即時保護工會及勞工的效果。然而針對裁決,雇主或勞工仍得以行政訴訟推翻;在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涉及私權)」的裁決上,雇主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並不受到裁決結果之拘束。查105至109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做成件數總計為107件,遭撤銷決定之件數為5件。雖然裁決制度之運作迄今已累積一定成效,對於雇主之各種違法不當勞動行為也有發揮拘束之效果,然為協助裁決制度健全發展,俾利我國正常勞資關係之運作,爰請勞動部規劃並辦理裁決委員會與司法院或所屬行政、民事法院「定期」進行業務對話交流,並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二十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2月24日公布之「109年11月按年齡分之失業率」統計資料(參見下表),顯現20至24歲之青年失業率偏高。爰此,要求勞動部確實檢討,提出因應之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19歲 |
20~24歲 |
25~29歲 |
30~34歲 |
35~39歲 |
40~44歲 |
45~49歲 |
50~54歲 |
55~59歲 |
60~64歲 |
8.65% |
12.15% |
6.37% |
3.64% |
3.01% |
2.77% |
2.38% |
2.11% |
1.97% |
2.07% |
(二十二)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雖經勞動部認定為僱傭關係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業者不斷修改契約內容,淡化從屬性,將兩者關係導向承攬契約,意圖擺脫「勞動基準法」之規範。隨著新經濟行為日益盛行,非典型勞動行為不斷推陳出新,勞動部對於相關非典型勞動行為之適用疲於奔命。不管是派遣、勞務承攬,或數位平台經濟的產業模式,對於勞動市場及政策法令衝擊甚大,而勞動部之應變過慢,更引起眾多爭議。因此,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現有法制與政策,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關注非典型勞動關係之工作者議題,以保障渠等人員權益。並請勞動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勞動部應要求一定規模之企業訂立「員工退休準備」方案。據202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發布高齡化時程表,台灣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屆時65歲以上人口將有800萬人之多。循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受人口高齡化影響,屆齡退休人數漸增,退休員工近4年均逾10萬人,高齡及少子化的影響,將致使企業勞動力人口結構大幅改變,企業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Plan, BCP)將首當其衝,因應社會人口脈象,企業主勢必得納高齡員工相關CSR專案於公司治理的聚焦要點,新世代的高齡者將為當代企業重點利害關係人的關注對象。經統計每位員工將人生三分之一的時間奉獻於工作,然而面對退休後仍有長達30年之久的第三人生,如能提早透過系統性的協助,及早規畫,對於個人、家庭與社會,具有正面意義。作為和員工長期互動頻率高的場域及企業責任的前提下,退休準備方案的實施,應可視為企業義務之一環。為達到使超高齡社會中的退休者能有充分退休規畫,勞動部應要求具相當人數、資本額等一定規模之企業實施「員工退休準備」方案(譬如健康管理、終身學習、彈性就業、職務再設計、退休理財規劃、高齡者安養信託、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規劃未來3至5年相關法案配套修正之期程。
(二十四)住院醫師已於108年9月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並藉由專案檢查機制,提高醫療院所配合相關法規,以確保住院醫師之勞動權益;另有關主治醫師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乙節,考量衛生福利部刻正透過修正「醫療法」,保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爰請勞動部儘速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合作,協調推動受僱醫師權益保障事宜。
(二十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自108年9月1日至109年7月底為止,全國針對醫療院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計426家,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計77家,違法態樣包含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等。鑑於住院醫師於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加強宣導並搭配專案檢查機制,以利瞭解業務推動情形,另主治醫師因工作態樣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尚未取得共識,應持續溝通,以維勞動權利,爰要求勞動部加強醫療院所專案檢查並洽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我國社福類移工25萬6,218人,印尼籍為19萬7,204人,佔總數之76%,已具有指標意義,現印尼政府於109年7月宣布自110年1月起,我國引進該國移工,需負擔所有引進費用,此費用約10萬元不等,對我國移工人力勢必產生一定之衝擊,勞動部部長雖已與印尼有關部門開過2次視訊會議,然結果無法令國人滿意,爰此,要求勞動部應就印尼片面增加引進費用談判過程向國人說明清楚,並提出明確因應作法(含未來具體期程、雇主應負擔之合理費用等),及其他替代方案,以維護國人權益。
(二十七)有鑑於新經濟行為日益盛行,非典型勞動行為不斷推陳出新,如平台外送員以成為一種新興產業,自應有新興做法因應,勞動部認定食品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然平台業者藉由修改契約內容,淡化從屬關係,刻意將兩者關係導向承攬契約,意圖擺脫「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勞動部對此應變過慢,引起眾多爭議。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關注非典型勞動關係之工作者議題,並於3個月內提出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
(二十八)2017年的桃園蘆竹矽卡工廠大火,越南移工6死5傷。2018年的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2名泰國移工死亡、6名消防員殉職。2020年3月22日,台中大肚鉦偉金屬研磨工廠發生大火,3名越南移工因受困於鐵皮屋工廠上方的宿舍葬生火海。勞動部於2019年3月12日預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增加雇主聲明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廠住分離及工廠是否有危險因子等項目,業於2020年6月30日公告修正,並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針對勞動部之改正,監察院後續追蹤指出,由於單靠雇主的聲明事項,仍須系統介接建管、消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資料,掌握移工宿舍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險因子等事項,內政部亦須彙整各地工廠供勞工住宿建築物列管清冊,以利後續管理。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就與內政部完成相關資訊系統介接之運作提供書面報告,並與內政部研議按月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樣態及處分統計資料,並於2021年8月31日上線,以維護製造業移工生命安全。
(二十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男女薪資統計顯示,2019年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共計5萬3,657元,其中男性為5萬8,152元,女性則為4萬8,507元;雖近年已逐步改善拉近,但兩性薪資之差距仍達14.2%,表示女性需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相同的薪資水準。另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張晉芬之〈性別平等了嗎?男性和女性受僱者薪資差距解析〉研究指出,男性擔任主管、有進修機會、任職於大型組織的比例都高於女性;該文也強調,「除了用法令禁止性別歧視,如何從態度上改變雇主的性別偏好、女性提升自我評價、讓家務分工及養育子女的責任趨於性別平等、鼓勵組織提出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工作的措施等,都相當重要。」為提升性別平等,落實其工作權與經濟權,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有效之職場與家庭友善措施,以及相關精進改善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新勞動三法實施十週年將至,勞動部曾於2016至2017年共辦理39場次之「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針對工會籌組門檻、會務假之開放、公務員組工會、教師組企業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之規範及廢除以廠場為組織範圍的企業工會等重要議題展開討論,以作為「工會法」修法之重要參考。此外,2020年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勞資團體及相關單位進行討論。為完善工會組織之法制,提升我國工會之組織率,爰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保障之不足,協助勞工排除籌組工會之障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目前「工會法」之檢討與改善,包含簡化工會籌組流程、提升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意願,以及強化產職業與企業工會之保障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日前勞動基金爆發重大弊案,檢調單位亦已啟動搜索調查,追究相關人等之法律責任。惟就行政責任之部分,勞動部表示,依法務部作業要點,因檢察機關已進行偵查中,不再進行行政調查。查「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政風機構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已開始進行者,應即停止之。但為釐清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得於不影響案件偵查及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經檢察官同意後,依本要點進行調查,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即指明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可並行不悖。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亦於2020年12月28日函詢勞動部洽詢承辦檢察官之結果,發現勞動部竟是於28日當日始洽詢檢察官,並獲復「是否進行行政調查,均表尊重」之回應。為維護勞工退休權益,避免操作基金謀私之不法情事不斷發生,爰要求勞動部應於檢察官偵辦結果公布,知悉新事證後,立即啟動行政調查,釐清與追究相關人士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重拾國人對主管機關之信任。
(三十二)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世界經濟大受衝擊,國人出國旅遊之計畫亦只能暫緩延期。日前銓敘部做出最新規定,在婚假部分,防疫期間,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而有關勞工請婚假之規定,查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有鑑於疫情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為保障勞工權益不受損害,爰建請勞動部作成函釋,參照銓敘部之規定,因應疫情等特殊情事,適度放寬勞工婚假期間之限制,使勞工得於「疫情結束後」一定期間內,保有請休婚假之權利。
(三十三)新勞動三法實施十週年將至,勞動部曾於2019至2020年辦理「完善爭議行為工作坊」及「完善團體協商與爭議行為工作坊」共7場。為完善與促進勞工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提升我國勞資關係與勞動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保障之不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目前「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檢討與改善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據2019年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結果顯示,最近1年有員工提出減少工作時間申請之事業單位僅3.2%;提出申請調整工時亦僅1.3%。另查勞動部2019年委託研究之「事業單位提供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相關措施」報告指出,受僱者依前述規定申請之比率偏低,實行成效顯然不彰,並建議放寬申請之年限及增加減少工時時數,以「撫育未滿6歲子女」與「減少工作時間2小時」為目標。為提升受僱者彈性工時申請比例,完善家庭支持及友善就業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參考日本、瑞典及荷蘭等先進國家法制情形,研提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提出相關措施,並就相關修法期程與政策研議進度、過去宣導業務之作為與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有鑑於印尼政府於109年7月宣布將從110年起實施「移工零付費政策」,將由台灣雇主負擔移工往返機票、工作簽證、勞動契約驗證、護照更換、良民證、海外勞工社會保險等11項費用,由於印尼看護工佔市場約八成比率,為考量我國雇主的經濟負擔,爰要求勞動部協調外交部駐外館處積極與印尼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通過後,始得實施。
(三十六)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60萬3千元之科目係用於推動勞動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健全勞動法制,辦理勞動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草案之審查,以利法制之完備;辦理年度立法、法規整理計畫及管考,以利法案之推動,並檢討研修勞動基準法規,研議勞動法令疑義,健全勞動基準法制。茲因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爆發,經濟部基於配合政府振興措施,援引「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向勞動部確認上述產業係處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動部即於109年3月20日復函經濟部確認其法律性質。所謂勞動法上事變之法律性質係指因人為外力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不可抗力之非人為因素而致,惟勞動部既未考量現行中國武漢肺炎於台灣之影響較他國為緩和,且疫情蔓延至今之經濟秩序亦並未造成嚴重動盪,苟疫情仍持續至明年,則將對勞動法秩序造成劇烈破壞,足堪與「民法」之誠信原則相比,非有必要不得輕易動用。有鑑於此,王委員婉諭爰數次向勞動部長質詢,惟部長僅不斷複誦援引87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於事變之定義,卻未論證該疫情之於事變之法理論必要性與合理性。退一步言之,即便係屬事變,亦應劃設範圍界線。勞動部此舉係容認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時及剝奪勞工休息權之勞動基本權利。爰此,勞動部應基於憲法保障勞工休息權之旨趣,審視原函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研議是否廢止原函釋或另作新函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有鑑於我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9年導入第1階段TW-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Tw-DRGs)」後,在強調提升醫療服務效率、改善病人照護品質與療效,以及提供醫院品質可比較性等政策目的施展下,我國醫院平均住院日數,已呈現逐年降低趨勢。例如官方所統計的一般病床的病床別,從102年起至最新108年,平均住院日數皆逐年下降。在此之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目前藉「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才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之規定。實應在不能工作之日再有縮短,如此方屬合理,也才能落實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初衷。爰此,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數位資訊科技時代早已來臨,政府無論在公務、特別預算年年編列,投注人力、物力甚多,相關資訊預算編列名稱如雲端、大數據及資訊資料庫等等,值此國家財政拮据之時,各部會自應率先共體時艱,撙節人民血汗納稅錢,民脂民膏,公帑不應浪費。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各項資訊業務時,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確實評估相關經費,以節省公帑。
(三)有鑑於多元工作型態已崛起多年,勞動部針對新興行業之職業災害認定標準與樣態,案例如重者如社群小編猝死,輕者有「手臂頸肩疾病」、「職業性下背痛」之認定,再如「職業性精神疾病」及「職業性癌症」等系統性建置資料並未充足與齊備,且有關專家會議之召開仍不足,尚須廣納各界專家、學者之意見,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持續召開專家會議,廣納專業意見,研訂職業災害審查認定原則,及適時新增公布職業災害統計資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已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於110年1月1日起上路。為落實政府推動農民退休金制度保障農民老年生活的美意,以達到保障農民退休生活的目的。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如何提升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率,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3億2,400萬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自108年起,補助金額由每人每月新台幣10元調整為12.5元,依勞保局106至109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得知,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3.81%、43.62%、47.90%及41.6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2.91%、94.78%、93.91%及96.67%,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呈逐年下降,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鑑於勞保局110年度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金額頗鉅,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且有重複納保情形,應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0萬元。
(二)第3目「分署管理」23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200萬元及第3目第3節「中彰投分署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20萬元)。
(三)第4目「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2,320萬元。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事費」預算編列10億3,086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110年預算案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05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34人;而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非典型人力各為56人及3,178人合計3,234人,包括臨時人員1,175人及勞務承攬人力2,059人,達正式人力之3.13倍。鑑於政府機關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比例甚高,應參照先前年度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勞動部為勞動行政之最高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4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均須進用定額之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惟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依據勞動部109年度公布資料顯示,108年5月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已較往年提升,惟仍低於一般民眾勞動參與率,勞動力發展署應提供多元就業訓練機會及管道,強化協助就業措施之有效性,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輔導未足額進用單位改善及協助身障者就業相關書面報告。
(三)依勞動部109年1月15日公布之「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108年5月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為20.7%,較105及103年同期20.4%及19.7%高,已有進步,惟仍低於一般民眾108年5月勞參率59.12%。惟106至109年6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577家、1,646家、1,765家及1,754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247人、2,385人、2,532人及2,559人,鑑於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過2千人;然勞動部109年度公布資料顯示,108年5月身心障礙者勞參率20.7%,已較往年提升,仍低於一般民眾勞參率,建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宜提供多元就業訓練機會及管道,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四)據201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於2007年底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直接聘請外勞之業務,但因手續文件仍不夠簡便,透過直聘引進外勞之比例始終未超過一成,2018年則降至1.13%,顯有改善空間。查勞動部雖稱已簡化申請手續以降低雇主對仲介市場的依賴,但雇主仍認直聘有程序耗時、手續繁瑣及容易因疏忽違反法令致被裁罰等不便使用。為完善直聘中心服務功能,改善職能不彰之情況,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簡化直聘中心申請流程、其它精進作為與具體改善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國人使用之意願。
(五)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 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富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Ford、Volvo、Tesla、BMW等汽車產業;Nike、Patagonia、Uniqlo、H&M、Zara等服裝品牌;Amazon、Walmart等國際品牌大廠皆為RBA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及與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2018年,RBA曾點名台灣廠商「放任仲介移工收取高額仲介費,導致工人前兩年常為了還債而工作」,遭RBA認定為強迫勞動。RBA於2019年進一步向全球供應商發布關於「仲介費的行為準則」,以確保「所有勞工不應為了被僱用而支付任何費用,尤其是外籍移工」。國際上要求移工零付費的聯盟不斷增加,台灣電子代工廠作為美國電子業最重要的合作夥伴首當其衝。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擬輔導雇主需符合RBA行為準則,並鼓勵國內仲介公司通過RBA SVAP審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台灣於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十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089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勞動監督檢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核心業務,以保障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並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所制定之最低標準。惟查,職安署自2019年起推動「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後,致整體勞動條件之檢查量能大幅縮減,檢查場次從2018年的6.7萬場次,減少至2019年的4萬場次;檢查家次亦從2018年的5.7萬家次,減少至2019年的3.4萬家次。另外,也造成2019年專案勞檢之達成率僅有70.2%,對勞工之保障顯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2021年起,勞動條件之檢查場次不得低於法遵訪視之1.5倍,且勞動檢查場次應逐年增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實施法遵訪視前之基本檢查量能,保障勞工權益。
(二)查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2,534萬元,執行業務內容說明及預算,與108、109年度相同;考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運作,勞動部應編制定額代行檢查人力,精進代行檢查本職學能,提升檢查品質,以免危及勞工安全。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6月前,將代檢業務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之「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編列「獎補助費」1,300萬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103至107年度未加保職災死亡勞工家屬慰助金案件數逐年增加,108年度雖有趨緩,惟仍較106年度以前高,且事業單位或未依限主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或職災死亡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保險局亦未依規定落實裁罰案件,復以職安署核發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案件近年來增加不少,應加強落實是類案件調查及後續追蹤控管機制,俾利強化對勞工之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8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載述勞動檢查單位針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處分情形,其中職安署所屬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檢查廠次合計1萬4,652廠次,處分件數1,744件次,處分率11.90%。經查職安署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經移送地方主管機關未處分之案件,並無另行統計及追蹤未處分之緣由,致無法掌握其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成果全貌,亦不利檢查人員累積檢查經驗。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增進檢查效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統計與追蹤所有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移請各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於3個月內就加強管考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2021年後,審視與研究2020年相關未處分案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結果與後續精進勞檢策略之書面報告。
(五)勞動監督檢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核心業務,以保障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並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所制定之最低標準。而專案勞檢係以風險分級方式,特別針對高風險行業及單位進行檢查,例如以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違規及社會關注等面向切入,督導事業單位落實改善,以符合勞動法令之最低標準。惟查,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職安署2020年規劃之專案勞檢量能減為4,000場次,僅有2019年目標的一半。為維持專案勞檢之基本量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因疫情考量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自2021年起,專案勞檢之規劃目標不得低於5,000場次,且應逐年增加檢查量能,以維護勞工基本勞動權益。
(六)勞動監督檢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核心業務,以保障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並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所制定之最低標準。惟查,職安署自2019年提出「優化勞檢實施策略」,改以兩人一組之方式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在維持檢查量能的前提下,勞動檢查員之需求恐將大幅增加。另據職安署之資料顯示,2020年勞動檢查員之預算員額共1,033人,而實際在職人數僅917人,凸顯現有勞檢人力之不足。為維持勞動檢查之基本量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督促六都政府共同補足相關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以提升檢查之品質,保障檢查員之勞動權益,並確保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不受影響。
保留案號:80、82。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8,63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主管六大基金,包括新、舊制勞退、勞保、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另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以及衛生福利部的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單以勞保人數1,056萬人加上國保323萬人,即牽涉六成國人口袋內的錢。去年底傳出勞金局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到收押,引發國人對於勞退、勞保等基金之信心,全局喪失內稽內控機制,令人寒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持續滾動式檢討內控機制,並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基金之信心。
(三)針對110年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基金運用業務」原列974萬6,000元,有鑑於規模4.4兆之勞動基金攸關全體勞工經濟安全及退休生活權益,然近期卻爆發該局成立改制後首件弊案,1個高階官員藉勢藉端、濫用權勢,不但造成廣大勞工莫大損失,更牽動政壇、金融圈之重大弊案;基此,在勞保基金正面對改革之際,勞動基金運用情形更是為全民關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持續滾動式檢討內控機制,並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基金之信心。
(四)依據監察院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自103年2月16日成立迄108年底已逾5年,經管基金規模成長逾八成。惟該局組織編制員額180人,成立時之預算員額為136人,108年度則減至133人,顯示該局經營管理基金雖大幅成長,惟預算員額仍維持成立初期之規模。依據勞動基金運用局近期公開之資料,其國內投資組員額32人,國外投資組員額31人,共63人,若以勞動基金運用局近期自行運用之債券、權益及國外投資規模(債券:3,845億元;股票:3,668億元;國外投資:5,411億元)計算,粗估平均每人負責管理運用之金額高達205億元,業務負荷相對沉重。另以勞動基金運用局107年12月辦理國內公開招標投資信託公司所送經營計畫建議書為例,受託機構之投資研究團隊平均每人管理國內股票型基金及政府基金金額約為14億元,僅為該局平均每人負責管理運用金額之6.8%。依據監察院審計部之報告,審計部已函請勞動部協助勞動基金運用局請增員額。惟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0年預算案以觀之,勞動基金運用局110年職員人數仍維持為134人。近期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顯示,該局之專業人力不足已對其投資決策品質產生不利影響。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專業人力不足情形改善計畫。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一)第1目「公費生培育」項下「醫學系公費生培育」100萬元。
(二)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300萬元(含「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250萬元及「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50萬元)。
(三)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7千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51億4,193萬6千元。
保留案號:98、188、189、190、191、192、193。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五),修正為: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預算編列33億2,975萬2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二),修正為: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9億3,537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16項: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4,247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7億0,598萬2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編列2,859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990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6億3,843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3,057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億1,58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8億0,207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8億0,2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有鑑於健康平均餘命代表個人處於完全健康、無失能或疾病的期望歲數,我國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雖大致同步延長,然不健康存活者或失能病患多由家庭成員協助照顧,國內每4位失能者之主要照顧者中,即有1位對照顧工作感到有壓力性負荷。衛生福利部及所屬職掌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惟近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民眾年老臥床失能時間反而增長,107年度國人不健康存活時間較101年度增加5.5個月,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整體醫療保健政策及其有效性,以落實促進全民健康。
(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5年重啟公費醫師培育,以充實基層及偏遠地區醫師人力。惟衛生福利部於105至109年度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預計每年招收名額100人,5年共計500人,依招收情形,各學年度註冊人數分別為87人、97人、109人及106人,均未能足額招生,截至109年7月底止,實際招收重點科別公費生399人,累計在學人數僅359人。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提升公費醫生培育招收成效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查衛生福利部辦理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107年度至109年度規劃培育各115名公費生,惟按105學年度至108學年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招收情形觀之,各學年度註冊人數分別為87人、97人、109人及106人,顯示各學年度均未能足額招生,且截至109年7月底止,實際招收重點科別公費生399人,而累計在學人數僅359人,亦較累計註冊人數減少40人。爰建議衛生福利部調整研修現行公費醫師培育與其權利義務相關規範,以加強報考意願;又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之培育情形及在學人數未如預期,檢討醫學系公費生培育制度並提升計畫之執行成效,以充實基層與偏遠地區醫師人力。
(十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7億0,598萬2千元,係屬辦理科技發展工作、推動衛生福利政策相關科技研究、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永續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等。然近期發生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偷闖跨年晚會,被衛生福利部的電子圍籬2.0定位警告,此事遭監察委員提醒有侵害人權之虞。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電子圍籬涉及個資問題進行妥適規劃。
(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6,301萬6千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預算執行期間為110年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99萬元,110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強化執行,並於第1年執行完畢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果書面報告。
(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80萬元,因應計畫第1年執行,請衛生福利部應進行整體規劃及相關工作協調整合,加強管考,強化執行計畫效益。
(十六)有鑑於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6億2,377萬元,預算以捐助方式捐予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該院再對外徵求計畫。惟相關計畫成果應能介接媒合至產業,發揮研究效益。然針對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對國人健康風險評估未做相關研究報告,僅有針對2005年到2008年檢驗國人尿液裡面含有瘦肉精的成分之報告(此報告,外界多不知)外,9年來,未見任何相關研究報告可供國人健康維護之參考,有違2012年7月25日立法院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附帶決議規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相關機關(構)應加強對國人的健康長期監測。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含研究計畫期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編列2,859萬8千元,係為辦理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宣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一般行政及研究規劃、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等。然衛福部自105年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款支應國民年金應負擔之四成保費,導致國保基金缺口恐上看515億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就國保基金之財務機制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訂有停復保制度,惟查其母法並未有相關法源依據,長期遭社會各界質疑並要求廢除。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復保後1年內再次停保者約有9.5萬人次,其復保期間實繳保費雖與所使用之醫療費用相當,惟將近七成之醫療費用為3個月以內再次停保者所使用,顯見有諸多停保者於返國復保使用健保資源後,短期內即再次停保。觀日韓等鄰近國家健保制度,均以設有戶籍者作為強制納保對象,戶籍遷出國外者即應退保,未有出國得以暫停保險效力免除繳納保費義務之停保制度。為避免部分旅外國人於有醫療需求時返國復保繳納少許保費,即得與其他國人同享健保醫療服務,易生義務與權利不對等之行為,與產生不必要之污名化,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具體改革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九)根據健保現行規定,出國超過2年至4年的旅外國人,雖會遭戶政機關除籍,但若在第4年前回國設籍,即可立刻復保,並自加保日繳納保費即可;惟出國超過4年以上的旅外國人,回台後仍須等待6個月才能重新加保。查前述「除籍退保、返國加保就醫者」之醫療利用狀況,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統計資料指出,2018年平均保費收入為2.09億元,醫療支出則為2.29億點,以固定點值1點1元計算,其整體醫療支出大於保費收入。日前衛生福利部公布2021年起調漲健保費率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亦談及擬修正除籍者回台後之加保規定,顯示改革之必要性。為健全公平繳納保費與醫療利用之合理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除籍退保、返國加保就醫」規定研議具體改革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急難紓困及脫貧自立方案」編列預算2億7,636萬9千元。鑑於近年社會重大殺人、家庭暴力或兒虐致死及殺子自殺等事件頻傳,政府雖已設置相關服務機制提供協助,卻難以避免憾事發生。據衛生福利部107至109年7月底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進用社工人力情形,有部分偏遠、離島地區社工招募不易,及部分縣市政府面臨社工人力流動率高等情事。鑑於人力遴補程序需一定時程,允宜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俾提升計畫辦理成效。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4億9,813萬7千元。目前,跟蹤騷擾專法、性私密影像外流防制專法均為社會關注議題,亦在立法院有立法委員提案、審查,此種業務傳統上認定多屬社會工作師之業務,然而上述專法倘若通過,第一線受理報案之員警對有關業務,也需有相當認識方能妥善處理。衛生福利部應妥善規劃相關教育訓練,並會商內政部警政署要求一定比例員警接受相關訓練,以使相關事件被害人於報案時就受到支持、理解,並能適切轉介相關資源。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針對新興網路犯罪案件賡續強化有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二十二)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包括「推展性別暴力防治」、「推展兒童保護及處遇輔導」及「強化保護服務及推展兒保醫療中心」等3項分支計畫。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年性侵害通報件數有9,183件,較2018年1萬1,458件下降,通報件數雖為近10年新低,但若以年齡來分析,2019年性侵受害人中超過60%為未成年人(64%),將近有一成受害人更是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三級預防機制,並優先補助苗栗縣政府相關業務經費及賡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二十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990萬8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00至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數自2萬8,955件遽升為7萬3,973件,增加4萬5,018件(增幅155.48%)。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至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自311人增為711人,增加400人,其中以女性被害人約占九成為主。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達711人,創歷史新高,較107年之488人遽增223人。近年來因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影響家庭樣貌、內涵與功能,同時嚴峻之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問題,致家庭之支持系統與因應能力,變得更加單薄與脆弱,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強化兒少保護之處遇工作,加強協調教育、勞政等相關網絡資源,並輔導地方落實。
(二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990萬8千元。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至107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由311人增至488人,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更是創歷史新高,高達711人,較107年之488人,1年內劇增223人,增幅45.70%,反映近年兒童及少年暴露於性剝削之風險逐年提高,衛生福利部於法制研修、調查評估、家庭處遇、網路及媒體安全推廣教育等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治之工作,仍有不小改善精進空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並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二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保護服務及推展兒保醫療中心」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4,382萬2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查,109年爆發嚴重社工人員回捐薪資案件,依全台社工工會做出之調查,除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外,仍有其餘機構要求社工每月回捐,金額為3千至8千元不等。基層社工為助人專業最前線,理應受到良好薪資保障,現實狀況卻是高工時、高危險、高案量與低薪資,如此造成高流動率,留不住人才,並影響我國社福產業。衛生福利部應監督地方政府針對補助或委外案件,確實查看勞動契約、薪資條和存簿,確認社工薪資如實入帳,如有發現或接獲檢舉回捐案件,應落實違約處置,以防委外社福機構強迫社工人員回捐薪資。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改善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二十六)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9台灣各縣市衛生所統計年報」,全國374間衛生所中,有14縣市、64間衛生所無醫師,比例最高者依序為雲林縣、高雄市、苗栗縣。
縣市別 |
衛生所數 |
無醫師登錄的衛生所數 |
無醫師登錄之衛生所 |
臺中市 |
30 |
6 |
神岡區、大安區、西屯區、外埔區、烏日區、南區 |
臺南市 |
37 |
6 |
楠西區、下營區、北門區、柳營區、南區、北區 |
高雄市 |
38 |
17 |
大社區、小港區、岡山區、湖內區、新興、楠梓區、鼓山區、旗津區、鳳山區第二、彌陀區、三民區、三民區第二、鳥松區、苓雅區、橋頭區、左營區、鳳山區 |
宜蘭縣 |
12 |
1 |
員山鄉 |
新竹縣 |
13 |
2 |
湖口鄉、寶山鄉 |
苗栗縣 |
18 |
7 |
苑裡鎮、銅鑼鄉、卓蘭鎮、公館鄉、大湖鄉、三灣鄉、頭份市 |
彰化縣 |
27 |
1 |
鹿港 |
雲林縣 |
20 |
10 |
台西鄉、莿桐鄉、褒忠鄉、東勢鄉、斗六市、虎尾鎮、斗南鎮、大埤鄉、元長鄉、口湖鄉 |
嘉義縣 |
18 |
2 |
朴子市、大埔鄉 |
屏東縣 |
33 |
7 |
屏東市、潮州鎮、東港鎮、長治鄉、內埔鄉、新埤鄉、崁頂鄉 |
臺東縣 |
16 |
2 |
卑南鄉、關山鎮 |
花蓮縣 |
13 |
1 |
豐濱鄉 |
基隆市 |
7 |
1 |
信義區 |
新竹市 |
3 |
1 |
北區 |
偏鄉地區對基層衛生所仰賴度高,但衛所公職醫師缺乏,難以留任。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優先補助苗栗縣偏鄉衛生所,以提升醫師留院意願。
(二十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為勉勵醫護人員冒自身生命、健康風險,肩負起抗疫責任,守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對照顧確診和疑似案例醫護人員給予補助及獎勵。惟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截至109年12月31日之統計,109年第3季(7至9月)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津貼發放情形,共170家醫院申請,但完成撥款僅111家醫院,仍有19家核准撥款中,39家醫院補件中,未符合申請資格1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醫護人員秉持醫療熱忱,扛起第一線抗疫工作,衛生福利部應體恤醫護人員之辛勞。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研議加速辦理並督導醫院確實發放津貼,待109年第3季(7至9月)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津貼發放全數撥款完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有鑑於我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護病比過高問題,因護理人力不足工作負荷過重、壓力大,且薪資待遇與勞力付出有不成比例之現象,導致護理人員勞動環境不佳,以致出走或無法留住人才,偏遠地區尤甚。依據國外醫學研究顯示,國際認定最佳護病比為1:6,然根據109年8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於VPN登錄之全日平均護病比顯示,花東地區之醫院: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護病比1:12.7、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護病比1:12.9、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護病比1:11.3、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護病比1:14.1,皆超過護病比標準值的2倍。以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溪口分院為例,目前有500多位精神病患,卻只有20多位護理人員輪班照顧,造成護理人員怨聲載道。台灣醫療環境長期血汗,影響所及,除醫病、護病關係普遍緊張,已有影響病人安全之虞,而護理人員薪資待遇及人力短缺事項更關係到醫療照護品質,而醫護工會表示,人力吃緊狀況未有效改善,每年都有2%護理人力流失,面對護理人員短缺,各國皆以高薪、優渥待遇吸引人才,惟對於花東、離島等偏遠地區,更應增加相關加給費用以徵得並留住人才,惟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政策主管機關,其所屬衛生福利部醫院卻無帶頭示範,給予偏遠加給,降低護病比,反而造成醫護短缺。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改善所屬衛生福利部醫院醫護人力及研議納入偏遠地區加給,以解決花東地區衛生福利部醫院醫護人力不足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醫療資源分配極為不均,行政院雖核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並自108年開始執行,然而,109年1月全國各鄉鎮別之醫療資源,仍有嘉義縣大埔鄉、金門縣烏坵鄉、連江縣東引鄉等3鄉無醫師,且新北市坪林區、新北市石碇區、臺中市大安區、臺南市龍崎區、高雄市田寮區、高雄市桃源區、新竹縣峨眉鄉、苗栗縣三灣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延平鄉等10個鄉各僅有1位醫師;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布107年度統計資料比對,僅減少新北市石門區1個,餘15個不變,甚至增加新北市石碇區、新竹縣寶山鄉、新北市萬里區、新竹市香山區、彰化縣田尾鄉、新北市坪林區、苗栗縣三灣鄉、金門縣烈嶼鄉等8個鄉鎮,顯示近年部分鄉鎮之醫師人力資源未增反減,有惡化趨勢。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新增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8千元 ,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惟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108年度出生人數17萬7,767人,較107年度減少3,834人,為歷年次低紀錄,且據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衛生福利統計資料,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36個會員國比較,106年我國嬰兒死亡率4.0‰排名第28位,新生兒死亡率 2.5‰排名第22位,屬中後段成績,顯示我國嬰兒死亡率較高,且與105年相較,排名更分別下滑2名及5名,基於兒童醫療體系完善乃降低嬰兒死亡率之關鍵要素,此亦反映我國兒童醫療照顧似有不足問題,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討並擬定相關計畫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三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3億4,657萬元,經查行政院於109年2月14日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總經費 27億9,439萬8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我國經濟與衛生環境於全球皆名列前茅,然與OECD 36個會員國相比,106年我國新生兒死亡率為2.5‰、相較於同為東亞先進國家的日本0.9‰、韓國為1.5‰,台灣新生兒死亡率偏高,於36國排名中第22名,位居後段班,實有待檢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新增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8千元 ,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惟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卻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且近年各縣市間嬰兒及新生兒死亡率之差距皆呈擴增情形,亦存有城鄉落差問題,亟待積極辦理110年度新增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及早建構與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嬰兒死亡率偏高之縣市及鄉鎮縫補兒童醫療網絡與支援系統」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5月委外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組織職能評估之研究」報告,其研究發現指出「心理健康與口腔健康組織職能檢討,發現二者不宜放在同一單位」,理由之一為組織適當性問題:違反組織再造整合與精簡原則。包括1.違反組織基準法。2.違反相近業務一起原則,口腔業務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事司相近。3.違反 WHO 對口腔健康歸屬的建議:WHO 建議口腔健康擬與一般慢性病業務一起為佳,以利整體預防的工作,如我國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按10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時將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合併成司,係因當初2項業務規模尚待發展,人力尚須補足,業務內容尚待擴充,係具有階段性使命之決策。建議衛生福利部盤點各單位業務項目、業務規模及人力配置,評估組織架構合理性,並提出組織調整方向。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整體考量內部政策及業務分工進行綜合評估,在110年底前送行政院。
(三十四)有鑑於長期以來,精神醫療資源短缺與社區精神醫療支持不足等困境導致相關重大社會事件層出不窮,已引起國人心裏莫名的恐慌,精神衛生的破口,嚴重衝擊我國社會安全網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的研議設置牛步化,此等現象如無法有效解決改善,將不斷侵蝕我國司法與社會信任之基石,最終導致相關患者受社會排斥之結果。衛生福利部已提出發展病人社區照護及危機處理小組與護送就醫24小時諮詢服務,未來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推動以「連續性治療」為核心之社區精神之個案管理,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含具體時程)書面報告。
(三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6億3,843萬7千元,經查我國社區關懷員人力缺乏問題嚴重,多年始終僅由99位一年一聘之社區關懷員負責4萬多位被列管之思覺失調患者的訪視工作,不僅平均每位社區關懷員之個案量過高,政府更因人力不足,將社區關懷業務與自殺防治業務合併,加重社區關懷員之負擔,衛生福利部已積極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爭取關懷訪視人力,並持續續爭取補足人力,提升社區精神病人之照護品質。
(三十六)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三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4,012萬6千元辦理相關業務。焦慮、憂鬱、恐慌、人際關係問題、家庭問題或生活壓力龐大,皆可能為國人無法維持生命進而自殺之成因,惟查,近5年自殺粗死亡率雖維持16.0至16.4不等,無上升卻也無下降趨勢,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檢討如何精進國民心理健康計畫,提升國人對自身心理健康之重視,以期在身心狀態跌落谷底前,能有機會尋求資源,提供治療處遇。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規劃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精進各項心理健康工作,加強宣導心理健康資源,以供民眾運用。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874萬4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查,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藥物濫用人數總體有漸進降低趨勢,惟獨學生族群濫用人數增加。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落實行政院110至113年新世代反毒策略,配合教育部強化反毒宣導,以有效降低學生吸食毒品人數,及結合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防制新興毒品之崛起。
(三十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最後1年預算續編列3億5,585萬7千元 ,用以捐助未滿6歲兒童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等。惟依歷年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兒童齲齒狀況仍偏高,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5顆,仍屬偏高,且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討並擬定相關計畫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說明,積極辦理各項政策,促進國人口腔健康,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預算編列3億5,585萬7千元,經查106年行政院核定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主要在提升兒童口腔健康及衛生,然我國兒童口腔健康情況雖有改善,卻仍未達國際標準。106至107年度調查指出,我國5歲以下兒童齲齒率為65.43%,與WHO建議5歲兒童齲齒率低於10%的目標相差甚遠;12歲兒童恆牙齲蝕指數部分,亦未達WHO所訂少於2顆之目標。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各項政策,促進國人口腔健康。
(四十)有鑑於勞動部統計,105年底看護工為24萬8,209人,到109年10月底看護工已成長至25萬1,598人,台灣仰賴外籍移工協助長照的情形越來越嚴重,已有違勞動部將此外勞政策定位為補充性人力,且長照2.0宣稱要推動家戶照顧,減少外籍看護工、提高在地長照產業之類的願景,此問題若無法盡速改善,恐陷入惡性循環。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含期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億1,581萬5千元,係以辦理企劃重要政策、政策推展、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及衛生服務業務協調等為主要任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身心障礙者福利,內含各式統計資料,例如:身障者人數、縣市別、福利機構概況,及生活輔具統計等資料,惟上述統計資料中,皆未對於身心障礙者發生意外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我國投保率於108年底達到約250%,平均1人超過2.5張保單;108年底全台有118.6萬名身心障礙者,壽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有效契約件數為20萬2,004件,平均每人不到0.2張保單。多數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分而遭拒保,在沒有任何風險評估、精算身障者發生意外之統計數據的情況下,被貼上身障者是危險族群的標籤,實屬歧視。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部會,共同進行身障者發生意外之數據及比例,以利身障者風險評估之相關統計數據之進行。建議衛生福利部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部會研議,提出完善身心障礙者保險所需相關統計計畫。
(四十二)有鑑於內政部公布109年人口統計,去年1至12月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109年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7,907人,年自然增加率為負千分之0.34,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衛生福利部自106年1月賡續推動長照10年計畫2.0,其中為落實社區老化、在地老化之目標,推動所謂「ABC社區整體照顧體系」,長者之認知比率僅22.81%,該比率甚低, 顯見大多數長者未知悉該政策,亟待加強宣傳。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宣導,增進民眾對於長照服務資源之熟悉及使用。
(四十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畫業務計畫」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經費」預算編列407萬2千元。惟該項經費於開放美國萊豬進口議題方面,並未真實呈現萊豬進口對國民健康福祉之相關影響,影響國民健康甚鉅,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預算編列1億2908萬5千元,係以辦理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雙邊國際衛生合作及交流、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及新南向醫衛合作等為主要任務。台灣疫情雖控制得宜,邊境管制仍然嚴格,但若無疫苗可施打,邊境管制即難解封,恐對我國經濟等方面造成長遠影響。且我國疫苗政策問題頻傳,美國、英國等國早在109年12月就已開打,而我國疫苗開打期程仍遙遙無期,無法定案。109年11月23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至立法院會備詢時,詢問衛生福利部有關疫苗的相關談判過程及結果,皆未得到衛生福利部的正面回應。有關「國際衛生業務」,請衛生福利部應本樽節精神及實際需求確實編列相關經費,並提升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彰顯我國醫衛軟實力,尋求突破外交困境。
(四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950萬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並提升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彰顯我國醫衛軟實力,尋求突破外交困境。
(四十六)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越演越烈,一時間,東南亞國家多呈(半)鎖國狀態,國際交流活動幾近停擺,針對「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7、108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78%、87%,不到90%,為免預算超額編列,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110年度「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訂定KPI,落實計畫審查及成果評估,並於一國一中心之當地國設置負責窗口、人員或辦公室,提昇績效。
(四十七)110年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1億0,183萬9千元,較去年109年預算9,335萬7千元無端增加848萬2千元,為免有浮編公帑之嫌,爰請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訂定合理KPI,落實計畫審查及成果評估,並於一國一中心之當地國設置負責窗口人員或辦公室,提昇績效。
(四十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福行政資訊服務」預算編列1,436萬2千元,惟該項經費為該部用於辦公室自動化服務,爰請主管機關應加強執行效率,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四十九)據統計,原漢平均餘命差距從90至105年的15年間只縮短了1歲。雖然政府「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於107至109年共投入40億6,175萬元,而在「前瞻基礎建設畫—整建部落文健站空間及充實設備」部分則投注近10億元,但在沒有適足公務預算挹注與穩定政策支持下,並無法有效提升原住民族人的健康。原鄉具有不同的地理環境條件,原住民族人在文化及社會經濟條件上與一般漢人也有所差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健康業務的規劃與執行、健康指標與防治方案之調查研究,實應依據原漢差異針原住民族健康發展提出不同的法令、制度、規劃與政策,並建議應有適足預算予以支持,爰建議衛生福利研議部就原住民族健康發展戰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據統計,107年全國長照服務人數計13萬9千多人,其他原住民計5,084人、占3.6%,顯示台灣失能人口數一方面逐年增加,但另外一方面原住民族人使用長期照顧比例仍然相對偏低,而如以107年度原住民族人失能推估人口1萬4,242人計算,更還有很大比例的原住民長者是落置於長期照顧體系之外。雖然政府推動有「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提供原鄉長者簡易健康照顧、營養餐飲及生活與照顧諮詢等服務,但囿於原鄉地理環境因素的影響,致使原鄉不良於行的長者不容易到達原鄉文健站據點。現衛生福利部針對步態緩慢、行動需要人或工具輔助之長者提供有租賃電動代步車的補助,卻未能考量到原鄉原住民長者所面臨的特殊地理環境與需求,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改「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考量就原鄉長者提供電動代步車購置補助。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7年度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行計畫」,以鼓勵相關機構在經過輔導後,在現有文健站或文健站附近成立微型日照中心並提供相關長照服務,但在實際推動上通常未能考慮原鄉特殊的地理環境與原住民族人特殊的長照服務需求。如原鄉建物常因地理環境與法令因素使其整建修繕而有所限制,致使原鄉在現行長照機構設立相關標準下想要設立相關長照服務機構就面臨極大的困難,另外包括長照人員進用、長照服務提供的項目與方式等,都與原住民族人慣習與需求有極大差異。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行計畫」目前辦理情形提出法令限制、人員進用、族人實際長照需求落差等之檢討報告,並建請就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編列預算進行研究以為未來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基礎。
(五十二)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調查,屏東緊急傷患急救成功率僅16.3%。屏東縣因幅員狹長,急症醫院資源少,重大外傷病患常要轉至他縣,致使偏遠地區遇急重症送醫所需時間長;另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事故傷害造成國人生命損失最多,尤其是交通意外,為評估各區域及提升外傷照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外傷照護系統網路,做為政府相關機關(如交通道路及號誌之規劃或改善、長期照顧等)施政之參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家級外傷登錄資料庫之評估」書面報告。
(五十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2017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12歲以下兒童齲齒率已有明顯改善,12歲學童恆齒齲齒經驗指數從89年3.31顆下降至109年2.01顆,已接近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2.0顆目標。然而,進一步細分年齡層分析3至6歲齲齒率仍維持40%,與WHO所訂2025年時應降至10%以下,仍有差距。另依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年我國0歲孩子高達80%以上沒有塗氟,1歲與2歲幼兒有30至40%未塗,3歲幼兒約20%,4歲幼兒超過10%,但5歲幼兒又增加至超過20%沒有塗氟。然而,學齡前兒童口腔保健的習慣及行為養成甚為關鍵,為有效改善學齡前幼兒齲齒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0-6歲幼兒口腔健康照護試辦計畫」並優先納入托嬰中心、幼兒園,擴大辦理牙醫師至幼兒園塗氟計畫。
(五十四)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衛生福利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網計畫所需經費共計7億3,205萬元,其中衛生福利部7億1,617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353萬1千元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34萬5千元。惟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4縣迄今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為利政府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上該4縣研議急重症資源改善方案。
(五十五)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9年1月全國各鄉鎮別之醫療資源,嘉義縣大埔鄉、金門縣烏班鄉、連江縣東引鄉等3鄉無醫師;且新北市坪林區、新北市石碇區、臺中市大安區、臺南市龍崎區、高雄市田寮區、高雄市桃源區、新竹縣峨眉鄉、苗栗縣三灣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延平鄉等10個鄉各僅有1位醫師。顯示近年部分鄉鎮之醫師人力資源未增反减,有惡化趨勢,我國醫師人力城鄉落差及分布不均情形仍待改善。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以縮短城鄉醫療資源落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具體改善措施。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8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惟由全國各鄉鎮近年嬰兒死亡率高於10‰者觀之,105至106年度有33個鄉鎮,於107至108年度增為36個鄉鎮,且屬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地區者分别為27個鄉鎮及29個鄉鎮,比率均逾八成,顯示我國嬰兒死亡率存有城鄉落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針對嬰兒死亡率偏高之縣市及鄉鎮,儘速縫補兒童醫療網絡與支援系統。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最後1年經費1,416萬元,預計辦理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醫藥研究合作、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與維護、中草藥工作坊或國際交流研討會、參加傳統醫藥研究交流與合作會議等事項。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自108年度起新增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並已與印越等國之傳統醫藥產官學研進行交流及簽訂MOU,初步展現辦理成效。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允宜研擬於110預算年度後,持續發展長期的合作交流機制,擴大與新南向國家研究俾建立穩固之關係,擴大研究及交流成果。
(五十八)依内政部統計資料,我國108年度出生人數17萬7,767人,較107年度減少3,834人,且為歷年次低紀錄;據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衛生福利統計資料,106年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嬰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曁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比較,分居中、後段成績,且排名退步。更具體來說,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却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且近年各縣市間嬰兒及新生兒死亡率之差距皆呈擴增情形,亦存有城鄉落差。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檢視問題癥結,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預算編列122萬7千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查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104至108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1件,且有部分基金會連續2年未將募得款按月存入專戶等缺失,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此外,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應檢討該條例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以保障捐款人權益。
(六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86億2,914萬元,用以辦理醫療、保健等相關業務,較109年度增加3億6,103萬7千元(增幅4.37%)。然自71年起癌症即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108年仍居首位,癌症乃國人健康之最主要威脅,且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均呈成長趨勢,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以落實達成「癌症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並維護國人健康。
(六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預算編列6,918萬8千元,其中「辦理捐助公費醫師留任計畫」6,831萬8千元,預計捐助期滿公費醫師50至100名留任,以挹注偏遠地區醫師人力。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除宜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與支援設備外,端賴長期且穩定之醫事人力。惟一般公費醫師及地方養成醫師之留任意願有待提升,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謀增進留任率,並儘速完成「公費醫師期滿留任獎勵計畫」相關配套與公告事宜。
(六十二)現行公費醫師培育制度之權利義務差異頗大,恐影響報考意願,基於衡平合理性,建議調整研修現行公費醫師培育與其權利義務相關規範;又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之培育情形及在學人數未如預期,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檢討醫學系公費生培育制度並提升計畫之執行成效,以充實基層與偏遠地區醫師人力。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7,669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9,661萬6千元,衛福部及所屬各編列6,301萬6千元、840萬元、2,100萬元、420萬元。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建議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研議自110年度起新增辦理為期5年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應以具體數據之量化指標,呈現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之成果,以利未來評估計畫之執行成效。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及所屬職掌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惟近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民眾年老臥床失能時間反而增長,107年度國人不健康存活時間較101年度增加5.5個月,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檢討整體醫療保健政策及其有效性,以落實促進全民健康。
(六十五)全民健康保險乃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永續經營是全民共同期待,惟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最近期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若維持現行費率4.69%,安全準備將於110年全數用罄,且以健保連動機制推估,保險費率須於110年調升至5.51%,始能維持財務健全。未來伴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健保財務缺口恐持續擴大而損及安全準備,肇致財務隱憂,亦恐對健保之永續經營產生負面影響,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持續檢討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以利健保永續經營。
(六十六)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衛生福利部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惟當前我國偏鄉離島地區之醫師人力、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醫療網相關計畫,並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以縮短城鄉醫療資源落差。
(六十七)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衛生福利部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新制,惟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僅依醫師對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鑑定結果為據,造成有實質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因無法跨過鑑定門檻或囿於障礙等級,無法取得所需之福利資源或接受適當之支持協助;另衛生福利部對於鑑定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作業品質之督導,側重於醫院完成鑑定天數,對於鑑定正確性及實質品質付之闕如,亟待改進。
(六十八)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8年4月增修,明定主管機關應針對6歲以下兒童建立死亡原因調查機制,現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考相關委外研究計畫並逐步推動中,惟衛生福利部推動7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有關兒虐事件之驗傷診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兒少死因鑑定案件之量能與品質,及2部會共同發展兒虐事件之臨床法醫等均有待提升,以系統性減少兒少類似死亡事件再發生,改善我國兒少健康與福祉。
(六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預算編列2億5,179萬8千元,係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第2款第6目規定,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然近年衛福部每年皆向財政部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惟指標型計畫與主軸計畫之經費多用於補助健保欠費,且主軸計畫分配予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金額及比率呈增加趨勢。鑑於民眾就醫需求與日俱增,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妥善調整分配對象及項目,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七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80億4,230萬4千元,其中編列於衛生福利部86億2,914萬元、疾病管制署53億5,186萬6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23億2,816萬7千元、國民健康署15億9,719萬7千元、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3,593萬4千元,用以辦理醫療、防疫、藥品、保健、公共衛生等相關業務。惟就近年國人平均餘命資料觀察可知,由101年度之79.51歲上升至107年度之80.69歲,同期間健康平均餘命亦由71.56歲增為72.28歲,不健康存活時間由101年度之7.95年增至107年度之8.41年,亦即國人年老臥病失能時間大約拉長5.5個月,衛福部應檢討整體醫療保健政策及其有效性,落實促進全民健康。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衛福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網計畫所需經費共計7億3,205萬元,其中衛福部7億1,617萬4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1,353萬1千元及國民健康署234萬5千元。惟依衛福部109年8月12日公告資料,於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4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重度級與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多位於西部都會區,整個東部地區亦僅3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顯示緊急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衛福部對此應進行討論及研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衛福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網計畫所需經費共計7億3,205萬元,其中衛福部7億1,617萬4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1,353萬1千元及國民健康署234萬5千元。惟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最近期公布之107年度統計資料可知,偏鄉及離島地區之醫療機構數量約占全國6%,分布密度偏低,且部分鄉鎮僅得仰賴診所,甚至無任何醫療機構,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衛福部應對此儘速進行研討並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七十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為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之品質與可近性,歷年來中央政府持續辦理各項醫療促進或改善計畫,衛生福利部110年度編列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四期)預算1億4,903萬5千元、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開業240萬1千元、捐助公費醫師留任計畫6,831萬8千元,惟近年執行結果成效不彰: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機構數量僅佔全國6%,醫師人力、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迄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重、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多位於西部都會區;109年1月仍有3鄉鎮為無醫鄉,且山地原住民鄉、離島地區及高偏遠地區之平均每萬人口醫師數均未及全國平均值之五成;又與107年度相較,部分偏鄉離島鄉鎮之醫師人力未增反減,呈惡化情形。衛福部允宜研謀提升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並賡續檢視偏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及癥結點,精進相關計畫,以平衡城鄉醫療資源不均,並確保偏鄉離島地區民眾就醫之可近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除宜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與支援設備外,端賴長期且穩定之醫事人力。惟一般公費醫師之留任不易,留任比率低於二成,且整體地方養成醫師及公費醫師之留任意願有待提升,加以近年各縣市公費醫師需求缺口皆逾七成,108年度更攀升至八成,整體培育分發數相較所需醫師人力之差距頗大,允宜研謀增進醫師留任率、醫療院所及醫師於該等地區提供醫療服務或開業之對策,俾確保偏遠離島地區長期穩定之醫事人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研謀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精神疾病患者就診人數逐年上升,107年已經超過270萬人,相當於平均每9人就有1人就診過精神科。然而,精神疾病的形成是生理、心理與社會因素共構而成,其治療除了藥物,往往也需要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的介入。目前全民健康保險僅給付心理治療,且對於「深度心理治療」給付點數僅有1,203點,對醫療機構而言,執行健保給付心理治療性價比過低,營運上往往不敷成本。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統計,107年僅有2萬1,117人,占當年度精神疾病患者就診人數不到1%。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如何提出精神疾病患者之心理治療方案,以補足健保未能涵蓋範圍,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同時研議避免發生精神疾病患者隨機傷人事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查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公告「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協助招募國內疫苗受試國人,協助廠商進行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觀其宣傳內容受試者除了有車馬費、營養費補助,萬一施打後身體出問題,也將無條件治療並有保險賠償,且在招募平台上放上倒數計時器,隱含「即將截止」之意。然依照「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明定招募廣告需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始得刊登,且不可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不可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也不能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然衛福部之平台、網路分享圖片或宣傳,沒有看到任何醒目警語,提醒民眾「人體試驗風險」以及「試驗可能存在的危險」,未來廠商如果比照辦理,衛福部將如何自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一事於110年6月前召集專家學者釐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七十七)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交參與及自立生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等相關規定,鼓勵身障福利機構提供住宿、日間服務和福利服務中心等各類服務模式。該項政策立意良善,陪伴障礙者及其家庭,面對成長過程中的多元需求。然現行針對日間服務機構中的「日間」定義,要求機構對服務使用者以日托8小時內提供服務,而日間服務不等於日托,且依障礙類別和需求,所需的服務時間和頻率也不同,如此一體適用的規定,在第一線的服務現場,嚴重阻礙不同障別障礙者無法使用服務,抑或非營利機構提供滿足個別性的服務之後,因服務時數不符規定而無法申請合理的服務補助。政策的美中不足,間接增加符合資格的障礙者或其家庭,必須放棄使用服務或增加經濟負擔。再者,障礙者為兼顧其就學、就醫或就業等其他自立生活的安排,無法於日間8小時使用服務,連帶導致前端的公費早療需求評估系統,也屢見被拒之例。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召集相關會議,收集第一線服務的困境,以障礙者使用服務的便利性出發,修正日間服務機構的服務標準。另外,針對早療需求評估及早期療育機構中社工專業服務費用的核定標準,亦應一併檢討修正,並應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3C產品、生活噪音等皆是累積聽力損害之因素,聽力受損之年齡層不斷下降,遑論老年人聽力障礙之比例極高。台灣高齡化社會結構,老年人口除「高失智比例」外另有「高聽障比例」之現象。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65歲以上長者每3位即有1位受到聽力障礙之苦,又據內政部2019年底統計,65歲人口超過360萬人,然申請並持有聽力障礙之人口卻不到9萬5,000人,可見政府並未正視該問題。目前衛生福利部除就四大癌症、心血管疾病及C肝推動政策性篩檢外,雖有提供65歲以上民眾1年1次免費聽力篩檢,然因聽損年齡層不斷下降,如能比照上述政策性篩檢之策略,下修聽力篩檢年齡,可達預防醫學促進健康之積極效益。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引入並試辦世界衛生組織(WHO)長者整合性照護評估,聽力面向之評估結果僅給予衛教及轉介之建議,並未加強宣導聽力篩檢之重要性,篩檢後聽損者亦未受到完善照顧,諸如專業人員的陪伴與協助配戴助聽器,並透過評鑑加分政策鼓勵醫療院所重視及提升聽力檢查項目,完善聽力篩檢之配套措施。根據研究指出,聽力損失與諸多慢性疾病皆緊密相關聯,長期資訊接收落差,罹患失智症風險比例與糖尿病機會遠高於一般人,因此聽力受損嚴重影響民眾的身心健康。據此,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以下事項作為策略研議及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1.下修免費聽力篩檢年齡至50歲。2.多元宣導聽力篩檢預防政策,協助民眾進行聽輔治療、佩戴相關集音或助聽器。3.鼓勵醫療院所提升聽力檢查之篩檢率,並列為醫院評鑑加分項目。
(七十九)電子煙與加熱菸雖進入我國多年,然缺乏實質法源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5月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直到今日仍卡在行政院院會,尚未送交立法院進行法案排審。然現今許多新興菸品於通路上流竄甚至於大街小巷開設專賣店;社群媒體平台亦有創作者拍攝電子煙品開箱影片,並於資訊欄標示專賣店地址,形同變相行銷電子煙,與我國禁止菸品廣告之政策有所牴觸。且依據國民健康署107年所做的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目前至少3.8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為預防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成癮,進而使用傳統菸品,造成對其健康之危害,且科學上也不乏電子煙對人體傷害之研究。衛生福利部雖不只一次對外表示,禁止電子煙與納管加熱菸之必要性,倘若無法從法制上予以規範,恐對政府管制菸品政策造成阻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於3個月內就未來管制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政策規劃與修法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八十)查蔡總統105年所提之原住民族政策中尚有「原住民族健康法」之立法,惟截至今日,衛生福利部未提出任何版本,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而不論朝野之立法委員皆有提出相關版本,以維護原住民族之權益。惟身為全國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卻至今未有相關規劃與內容,恐影響原住民族健康權甚鉅。爰請衛生福利部確實規劃辦理期程,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並提出相關法案送立法院併案審查,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八十一)為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之品質與可近性,歷年來中央政府持續辦理各項醫療促進或改善計畫與方案,近年編列預算數皆逾30億元。惟近年執行結果,部分未達預期目標或參與情形不高,且偏鄉離島地區之醫師人力、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且偏鄉及離島地區之醫療機構數量僅占全國6%,分布密度偏低,部分鄉鎮僅得仰賴診所,甚或無任何醫療機構。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賡續檢視偏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及癥結點,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精進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實施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9年度開始擴大癌症篩檢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與口腔癌服務,期望透過篩檢工具,早期發現疾病給予適時治療,以降低死亡率。近年來四癌篩檢服務量雖有成長,惟部分癌症篩檢率呈下降趨勢,且部分區域特定癌症風險較高,尚有約四至六成符合資格民眾未定期接受篩檢服務,篩檢率仍待提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精進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實施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據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媒體合作所進行「2020年中醫醫療認知與行為調查」之調查統計顯示,國內1年內看過中醫者達八成,其中每月都要看中醫至少1次者超過三成,不但看中醫的原因愈來愈多元,而且認為現代化之後的中醫更科學專業。而台灣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已經制定「中醫藥發展法」以為中醫藥發展法源,但政府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之藥用植物如何扶植與培養,仍然沒有提出具體有效的辦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台灣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藥用植物之盤點、藥典納入、藥用植物彙編出版、種植輔導獎勵與補助、種植技術指導、產銷履歷建、醫療知識庫設置及原住民專業研究人員培養等,提出推動與發展計畫,並建請編列適足預算以利計畫推動,且就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藥用植物發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於109年1月起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近1億人確診也讓全球經濟受其極大影響。而109年起,個人防疫物品如口罩、酒精等等成為重要民生物資,而我國為有效防疫並且確實分配物資,故徵用相關防疫物資業者,組成防疫國家隊,而在過去1年,政府及業者之配合也讓我國防疫成功並且在國際上讚譽有加。然而109年9月起,發生有國家隊業者以MIC混充MIT而使國家隊信譽大打折扣,而後亦接二連三發生許多國家隊業者不肖行為,例如私設地下工廠製售醫療口罩或私設產線牟利等等。而在疫情期間內,網站上電商也常有各式各樣的口罩在販售,然而各大通路所販售之口罩是否為具備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級口罩或是非醫療級口罩,似無法有效得知,導致不肖店家或人士,從中不法獲利,相關新聞屢見不鮮。綜上,國家隊之協助在我國防疫上其功績不可沒應無疑義,然而部分不肖國家隊業者或網路上不肖人士之行為,而造成國家隊的努力被民眾忘卻,令我國防疫實績大打折扣。面對英國變種病毒的出現,且疫苗於我國也尚未正式實施,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相關防疫物資業者之稽查並且確實將相關不法業者移送法辦,以嚇阻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另請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八十五)兒童遊戲場對孩子來說非常重要,各地、各機構都設有兒童遊戲場,包含:公園、校園、體育場、百貨公司,及醫療院所等地,衛生福利部訂有「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根據該管理規範第7點第2項,「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三年內檢具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規定遊戲場設施應於3年內完成備查手續,惟有許多業者反映,「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應採「區分類別管理」,例如,分成非營利性質及營利性質,再細分其為教育機構、公共空間,或百貨公司等,並依場域區分類別,訂定自主管理及檢驗簽證之時間。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採取「區分類別管理」之可行性。
(八十六)新聞指出,衛生福利部為落實總統提出「0到6歲國家一起養」育兒津貼再加碼政見,行政院正邀集相關部會通盤檢討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並就政策具體內容、執行細部規劃與財源籌措等議題進行跨部會協調,待計畫修正完成後,將由行政院統一對外說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政策內容,包含政策方案、執行細部規劃、財源籌措等方案,以落實總統政見。
(八十七)鑑於生物醫學藥品與醫材之創新研發為政府一貫大力支持與鼓勵之事業。惟當生物醫學藥品與醫材之創新研發之產品獲得國家認證同時,實有賴政府及相關組織以實際行動表達貫徹政府之堅定支持,使研發之投入可以更踴躍且造福國人。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獲得國家認證同之生物醫學藥品與醫材之創新研發之產品增列為醫院評鑑項目並從重計分之可行性評估,以表示政府支持之最大誠意。
(八十八)有鑑於目前長照及早療資源分布不均,實有多位家長陳情,政府投入早療資源較少,孩童只能透過使用長照資源來輔助成長或學習,惟因各縣市政府照顧輔導員認定個案狀況不一致,或各地方據點使用長照方案或資源不同調,致孩童無法有效獲得政府資源協助。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盤點各縣市早療資源需求,及研議擴大長照服務於早療照顧服務上,以均衡各地長照資源使用,避免早療家長奔波各地或求助無門。
(八十九)國民年金經常受質疑為「弱弱互保」,即為未被納入勞保、軍保、農保、公教保之無收入者納保,然而許多人無法負擔保費,造成被保險人數近323萬人,而實際繳費之核付人數仍不及六成,現行國民年金制度殊值檢討。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5條第1項第6款明定國民年金局為衛生福利部之次級機關,衛福部為法定之國民年金主管機關,然而該條第2項又規定「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依「國民年金法」第4條目前國民年金業務係委由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100年審查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法案時曾探討國民年金局設立時機,時任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曾表示「在行政院內部討論時,曾考慮國民年金才剛開辦,要累積一定的經驗,是不是要跟其他的社會保險進一步的整合。」云云。然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隔年即97年10月1日開辦迄今已逾12年之久,似已累積足夠經驗得以考慮與其他社會保險之進一步整合,衛福部應承擔國民年金無法提供國人一定程度的保障之責任。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對於設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局及我國社會保險整合為類似日本之「大國民年金」制度之研究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社會保險之內涵。
(九十)108年12月6日「中醫藥發展法」三讀完成,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以及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但衛生福利部迄今對中醫藥發展,還沒有具體成效。僅組成1個諮議委員會、公布了2個子法、未來5年發展計畫還在研擬中。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中醫藥發展及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一)社福、長照機構員工回捐之問題普遍存在,回捐形式多元,如給付全額給員工,再要求員工以「現金」方式回捐給機構;或高報、浮報社工薪資,讓社工拿到的薪水和政府補助有落差。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協助改善,包括公開要求回捐之機構資訊以示警、督導各縣市政府善盡稽查、糾舉責任,以及明定違規機構之退場機制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二)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會負有審議保險費率與給付範圍、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等重要任務,掌理7千多億健保預算總額;另同條第3項規定,健保會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後10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查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目前已將相關委員會議之議事錄上網公開,提供國人檢視,值得肯定。惟相較其他政府重要會議,仍有加強資訊公開透明之空間。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例,另有上傳公開其會議實錄錄音檔,完整揭露會議討論過程與實況。再比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之環評會議,在民間團體的要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日前決定將所有環評會議進行直播,並將影片留存於網路平台,讓民眾隨時觀看瞭解。有鑑於健保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為落實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除詳實記載與公布會議發言紀錄外,建請研議另以直播或上傳錄影錄音之方式,公開全民健康保險會之會議實況之可行性。
(九十三)日前內政部公布最新人口統計資料,2020年我國出生人數約16萬5,000人,創下歷年新低,死亡人數則約17萬3,000人,超過出生人數,台灣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有鑑於少子女化已成為嚴重之國安危機,為儘速搶救生育率與減緩人口結構失衡之現象,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日前表示,將提出為期3年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第二期計畫」,擬仿效歐盟國家,推動長期而有效的政策,包括提高托育公共化之比例、提高育兒津貼、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等。為儘速展開社會對話,有效達成政策目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6個月內就未滿2歲兒童照顧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2019年9月私立醫院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正式公告上路,惟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部分住院醫師,及所有主治醫師與研修醫師尚未適用,仍欠缺相關勞動權益保障規範,整體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比例,不到十分之一。查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確保病人安全與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已於2019年4月另行研議於「醫療法」中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並已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但近2年過去,法案卻遲未送交至立法院審議。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之修法進度與期程之書面報告,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九十五)行政院院會曾於2017年4月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達成規範醫療財團法人之動產捐贈、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與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等重要改革任務。惟遺憾第9屆立法院因故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因屆期不連續原則,相關議案須重新提出,再次討論審議。為使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好醫療法人之法制環境,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商「醫療法」修法進度與期程之書面報告,於1年內預告該修正草案,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九十六)近年來臺灣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在各方努力下,整體利用率已有所提升,使用率仍僅達七、八成;為落實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及提升服務品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的可近性,以期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及服務品質。
(九十七)近年來臺灣兒童接種的疫苗時有短缺現象,例如B肝疫苗、五合一疫苗等,部分可能是因開發中國家在世界衛生組織的推動及慈善機構資助下開始大量購買兒童疫苗,而疫苗供應在短時間難大量提升。目前臺灣雖已有兩家本土疫苗製造公司,但國內疫苗自給率僅8%,遠低於同屬亞洲的日、韓。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訂定明確的國家疫苗產業政策與疫苗自製計畫,以因應可能的疫苗短缺現象。
(九十八)臺灣早年在疫苗接種政策與執行上向與全球各先進國家齊步,然而,近10幾年來我國在疫苗製造與新疫苗引進部分已趨於落後。「全球免疫願景和戰略」(Global Immunization Vision and Strategy GIVS))為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攜手推動的全球疫苗推展願景與策略計畫,目的在推動疫苗接種、引進新疫苗與技術、整合疫苗與其他重要醫療資源、制訂疫苗策略等。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持續與國際接軌。
(九十九)「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在於維護「兒童的最佳利益」。兒童醫療系統亦應依「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以「兒童的最佳利益」捍衛孩子的健康。規劃有效且優質之兒童醫療系統,並由兒童疾病治療的概念變成積極的兒童健康促進觀念。為有效使用醫療資源,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依兒童醫療難度與病兒數量之綜合面向來規劃優質兒童醫療系統,以提供有醫療可近性且有效率之兒童醫療系統。
(一○○)對兒童罕見遺傳疾病來說,分子診斷能縮短其診斷等待期,改善疾病管理,確保選擇生育的同時,也推動疾病再發風險的遺傳諮詢。這些具挑戰性的診斷成功與否,取決於罕見疾病相關基因與機制發展,因此更需要繼續研究發現更完整的疾病相關基因與變因。為了改善兒童遺傳醫學,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協助推動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技術來確認罕見疾病的潛在診斷、預防和治療機會,為兒科病童提供精準醫療。
(一○一)國內目前已有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NHRI)成立的台灣肝癌網(Taiwan Liver Cancer Network),及中央研究院(Academia Sinica)成立的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兒癌檢體庫之建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可參考此兩大生物資料庫經驗,研議是否規劃檢體收集的標準作業流程(SOP)與生物資料庫設立。
(一○二)兒癌治療策略與預後,如果能藉癌症分子診斷,讓醫師根據癌童治療後每一階段的血液中殘存癌細胞數量(MRD),採行標準化治療策略,並適時適度調整治療計畫,例如加重或減輕後續治療,不但可有效提高治癒率,減低併發症及死亡率,並可避免過度醫療,減少醫療浪費。然而,目前兒童癌症分子診斷檢驗技術在國內並未建立統一標準,由於每年兒癌新生病例僅約550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成立中央標準化兒癌檢驗實驗室,接收全國各大醫學中心兒癌檢體進行檢驗,並提供獲國際認證之檢驗報告,供兒癌醫師在疾病分類及治療策略判斷上之參考依據。
(一○三)例如5歲以上孩童,cisplatin 所造成的不可逆聽力喪失和 TPMT rs12201199 和 COMT rs9332377,而 LRP2 rs2075252 則與腎毒性發生相關。Anthracyclines 類藥物如 Doxorubicin,對孩童和老人容易造成不可逆的心毒性,甚至是致命性傷害;研究顯示 SLC28A3 rs7853758 對於該類藥物所造成的心毒性具有預測的效力。Methotrexate 最常用於治療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但該藥物易造成肝腎毒性,藥物基因學研究發現,有很多基因和 methotrexate 所引起的不良反應有關,其中 GGH T16C 和 methotrexate所引起的肝功能異常相關性最高。藥物過敏也是很大的問題,多個 HLA 基因被證實和特異性藥物過敏相關,例如常用於治療兒童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asparaginase,在帶有HLA-DRB1*0701個體中容易引發過敏反應。此外,帶有1個和2個ADRB2R16/G的氣喘孩童,對於albuterol反應較不帶有該基因型的氣喘孩童分別高出2.3和5.3倍。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小兒族群的藥動學試驗基準」,以供建立國人新生兒、嬰兒、幼兒、兒童和青少年藥動學資料參考。
(一○四)有鑑於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的布建設置,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4年來的努力下,至109年度原鄉部落及都會區已設433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惟原住民族有700多個部落,另有46%的原住民設籍都會區,顯示原鄉部落及都會區仍急需增設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為籌措增設文化健康站所需經費,經持續協調衛生福利部於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已增加編列文化健康站所需經費。因此,請衛生福利部繼續支持原住民族委員會增設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
(一○五)查衛生福利部於105至109年度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5年共計500人,惟截至109年7月底止,實際招收重點科別公費生399人,而累計在學人數僅359人,較累計註冊人數減少40人,在學人數未如預期。再查,臺灣人口總數已於109年開始邁入人口負成長,即便為改善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採取增設醫學系(或公費醫師)名額之作法,不去改善偏鄉執業醫療工作環境及待遇以留任公費醫師,不但是本末倒置,恐治絲益棼,永遠無法解決偏鄉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切實檢討改善;並與醫師公會、公費醫師團體開會討論,研議積極改善公費醫師面臨的執業困境;進行國內執業人力評估需求並提供教育部參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及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一○六)現行外籍看護移工申請資格,需經醫療團隊評估24小時全天候照護或巴氏量表35分以下,方能通過。然對於行動自如但仍需要照顧之癌末病患,無法適用。雖我國有長照資源可以申請運用,然而現有之長照服務及量能,對於癌末患者仍緩不濟急。爰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共同會商,從癌末患者之需求、現行長照資源是否足夠、外籍移工政策等通盤考量,研議是否放寬巴氏量表之分數,並將研議結果以書面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兒童乳齒平均6個月大開始萌發,約2至3歲乳齒列萌發完成。2011年我國3歲兒童齲齒率攀升至61.55%,顯示兒童3歲前就需重視口腔保健,各年齡層乳齒齲齒盛行率並非逐年下降,2011年調查數據亦高於2006年。兒童6至12歲為混和齒列,乳牙陸續替換為恆牙,12歲時恆牙齒列有28顆,恆牙萌發完成。我國12歲兒童恆牙齲齒顆數2.5顆,高於亞洲鄰近國家,僅次於菲律賓3.3顆與柬埔寨3.5顆。根據學生健康資訊系統102學年度全國平均齲齒經驗分別為1年級67.2%、4年級66.5%、7年級57.7%。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建立兒童口腔健康監測資料庫,落實各級學校與學齡前兒童口腔篩檢與口腔檢查一致性,並持續收錄兒童口腔健康資料,如齲齒、牙周病登記資料庫及健保資料庫,補足我國每5年進行1次口腔調查之不足。
(一○八)建請衛生福利部盤點現有身心障礙兒童的服務方式,彌補各制度的漏洞:考量身心障礙兒童就養、就醫、就學、就業與社區參與需求,結合對照顧者的身心支持,需要現行醫政系統與社政系統早期療育、教育系統、勞政系統的就業輔導、加上全年齡長期照顧制度銜接整合,使資源能有效利用,也避免服務重複資源。
(一○九)建請衛生福利部建構兒童長期照顧制度及多元化服務系統,父母可針對需求申請照顧服務,由長照中心的照顧管理專員轉介專業團隊方式,依據身心障礙兒童失能狀況,擬定照顧計畫,提供失能身障兒童與家庭長期照顧需求評估與後續服務。
(一一○)國家衛生研究院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於105至107年間透過多場專家與焦點團體會議,歸納出七大偏遠地區兒童健康重要問題,包括:兒科偏鄉定義不明確、兒童預防保健無法落實(資源不足且利用率偏低)、兒童醫療可近性差(如急診服務與早期療育等)、孕產期健康照護不易、高風險家庭難以發現且追蹤、兒科醫事人力分布不均、以及支援偏鄉兒科醫療院所困境等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以改善偏遠地區兒童醫療與健康照護需求。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共同參與「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衛福部應思量基因檢測、基因定序資料與健保大數據所提供的真實世界數據,對於民眾疾病治療上是否能整合應用,以達到精準醫療。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人體試驗資料庫與健保資料庫整合,以及如何應用真實世界證據作為精準醫療依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共同參與「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衛福部分工為精準健康大數據治理、法規導引及醫療科技評估、人才培育與跨部會協調精進,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建構真實世界大數據法規導引及納入醫療科技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三)查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9億6,190萬7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6.23%,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衛生福利部專區網站公布。
(一一四)有鑑於「中醫藥發展法」自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實施,已屆1年餘。然,檢視政府相關部門之政策執行與措施甚少,僅聊勝於無。而「中醫藥發展法」是衡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之規定,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2014至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傳統醫藥之建議,並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增進全民健康所訂定。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須因應「中醫藥發展法」公布實施,重新修正每5年訂定之中醫藥發展計畫,應會同教育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於每年度預算中匡列一定比例之預算與工作項目,落實「中醫藥發展法」立法意旨,依據「中醫藥發展法」條文之政策意涵編列預算科目,用以提升中醫藥科學之發展並促進全體國人之健康。
(一一五)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就醫需求與一般國人有所差異,然相關醫療資源分布,卻明顯仍因城鄉而有所差異。我國於69年即已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期間雖歷經18次修正,但至今仍無法完善身障者就醫權益保障。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牙醫身心障礙服務計畫資料為例,雖官方資料顯示全台各縣市服務量能充足,然實際卻是多數服務量能均僅能做輕度身心障礙者門診,若患者為中、重症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則仍須轉往其他縣市治療,不但損及身障者權益,亦造成照顧者嚴重負擔。爰建議衛生福利部6個月內研議全台各縣市身障者就醫資源(含特殊需求牙醫),以1縣市至少1地區醫院、提供1身心障礙病患專責門診為目標,積極提供資源以提升身心障礙病患相關就醫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六)有鑑於108年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自爆發以來,全球確診人數已正式突破1億人,在如此嚴峻的狀況下,衛生福利部執行之「秋冬專案」,恐再延續。現今台灣在境外本土新冠疫情夾擊下,陳時中部長已宣布「鎖國」政策延續,然桃園部立醫院疫情令國人越來越擔憂,台灣能否守得住「防疫下半場」將取決於新冠疫苗能否順利取得。然新冠疫苗在全球瘋搶情況下,陳時中部長於109年底表示對外採購疫苗預期的3,000萬劑,然實際上,相較日、韓、新加坡已取得疫苗並於110年陸續開放施打,台灣遲至今日卻連1劑都未拿到,顯然向國外採購疫苗遇到重重困難,尤其在國內廠商研發疫苗進度緩慢之際,防疫問題愈發艱困。今全球半導體爆發缺貨潮,美國、德國汽車大廠各自透過關係,希望我國政府協助採購台積電晶片,有鑑於我國對外採購疫苗談判不順,衛生福利部應協同相關部會透過經貿談判機制與結合民間企業力量,持續對外採購疫苗之談判,並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及工作人員,讓抗疫再添一層保障,以安民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四),修正為: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42億8,787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848萬2千元,係屬辦理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防疫雲3.0計畫、新興生醫臨床試驗提升計畫、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等。然109年4月卻發生疑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69名公務員的電子郵件帳號密碼被駭客竊資事件,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資安防護工作。
(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84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69萬元,110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之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預防接種資料自動介接,完善預防接種數位化作業管理及服務品質與效能。
(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增辦理「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7,669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疾病管制署編列第1年經費840萬元。鑑於民眾陳情個人病歷並未能於各醫療院所中互通,造成就醫不便及重複的醫療費用支出。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積極推動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預防接種資料自動介接,完善預防接種數位化業務管理及服務品質與效能。
(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42億8,787萬3千元,其中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總經費78億8,236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5億0,988萬9千元,本科目編列15億0,877萬9千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總經費10億1,154萬7千元,分4年辦理,110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2億3,809萬1千元,本科目編列2,360萬9千元。並未提供以前執行成效,及未來是否繼續執行相關計畫,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確實執行新南向計畫,以提升區域傳染病聯防量能,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並將「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賡續辦理「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用於辦理國際港埠邊境檢疫、港區檢疫相關資訊系統維運管理、購置港埠偵檢耗材及實驗室相關設備、檢疫人員隨身裝備及偵檢採樣設備、建立旅客檢驗資料自動回饋作業流程與設施、檢疫人力進用規劃及建立檢疫官培訓制度等相關業務。惟近年我國邊境攔檢敏感度下滑,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皆未及六成,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妥善規劃執行「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增強傳染病防治各項應變作為,以期發揮本計畫之最大效益,提升國境防疫及國人安全。
(六)有鑑於新冠肺炎全球肆虐,各國紛紛提出自救之道,然查我國邊境攔檢敏感度近年來有下滑趨勢,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皆未及六成,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以達成提升邊境檢疫量能,阻絕傳染病於境外。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妥善規劃執行「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增強傳染病防治各項應變作為,以期發揮本計畫之最大效益,提升國境防疫及國人安全。
(七)邊境檢疫乃預防境外移入傳染病之重要防線,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近5年臺灣國際港埠與指定港埠檢疫站之入境攔檢率及邊境攔檢敏感度資料,入境人次由104年約2,360萬人次,逐年成長至108年之2,903萬人次,同期間攔檢旅客人次大致隨之增加,104至108年每10萬入境人次中分別攔檢75、100、101、96及94人次,攔檢旅客確診境外移入傳染病人次各為177、201、194、170及289人次,而入境前有症狀旅客邊境攔檢敏感度由104年之58%增至106年之65%,惟107及108年下滑至59%,亦即106年邊境攔檢可偵測六成五入境時有症狀之法定傳染病個案,於107及108年減少至五成九,連續2年未及六成,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並宜由近年新興傳染病疫情汲取經驗,及時檢討與調整邊境檢疫相關措施,期達成提升邊境檢疫量能,阻絕傳染病於境外之施政目標。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妥善規劃執行「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增強傳染病防治各項應變作為,以期發揮本計畫之最大效益,提升國境防疫及國人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紐機外籍機師因未遵循相關防疫規範,導致防疫缺口,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遂於1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機組人員檢疫規定,包括增加居家檢疫天數、強化自主健康管理的限制、禁搭大眾運輸工具、新增檢體採驗、設立電子圍籬系統等諸多手段,然部分手段疑有侵害人權之疑慮,未將機組人員在反覆「執勤-隔離-執勤-隔離」之循環中,所可能導致之身心問題進行考量。另一方面,國內航空公司基於商業經營之考慮,於2020年10月開始恢復機上熱餐,提供杯裝飲料(非密封狀態)等服務流程,使得病毒傳播之風險大為提高。在國內疫情控制得宜良好之狀況底下,絕大多數之感染病例係境外移入,國內航空公司基於商業經營之考慮,相關做法未必能夠符合防疫原則,將機組人員及國人健康置於風險之中。基於邊境防疫之考量,建議應與航空公司及機組人員所屬工會進行防疫工作之相關檢討會議,避免僅因航空公司片面說法,導致防疫出現缺口。爰建議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全面重新檢討相關防疫措施,協助交通主管機關建立查核與主動監測機制,以提升防疫績效,並持續與民航局進行檢討,視機組員落實執行情形,滾動調整居家檢疫時間等檢疫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及「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編列所需經費,分別為續編最後1年(第6年)經費2億0,506萬7千元及第3年經費10億4,850萬6千元,各用於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及補助疫苗基金辦理疫苗(含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然107至108年流感季全國流感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較前1個流感季增幅逾六成,為近3個流感季最高紀錄,且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107年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尚未達成接種涵蓋率目標,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研謀強化防治應變措施與效能,以落實國人生命健康之維護。
(十)近年我國結核病新案數及發生率逐年下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已初見成效,並預計自110年度辦理第二期計畫,基於山地原鄉為我國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且108年度山地原鄉結核病發生率與全國之差距達2.7倍,部分地區尚有發生率上升現象,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妥謀善策,提升篩檢普及性與可近性。
(十一)邊境檢疫乃預防境外移入傳染病之重要防線,惟近年我國邊境攔檢敏感度下滑,107及108年連續2年皆未及六成,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由近年新興傳染病疫情汲取經驗,及時檢討與調整邊境檢疫相關措施,期達成提升邊境檢疫量能,阻絕傳染病於境外之施政目標。
(十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營建工程」項下,新增辦理「衛生福利部防疫中心興建工程計畫」,總經費上限40億6,800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6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80萬元,用以支應辦理歷史建築測繪、規劃設計等相關作業。疾病管制署自110年度起新增辦理為期6年之防疫中心興建工程計畫,該興建基地上既有建築物「南港衛生大樓」業經公告屬文化資產之歷史建築業,鑑於本案涉及歷史建築保存規劃事宜,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儘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1目「科技業務」1,07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550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150萬元、「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150萬元(含「辦理跨部會資訊系統勾稽比對,防堵逾期之原物料及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智能監控高風險目標」5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20萬元)。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
(三)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1,505萬元,包含:
1.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755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200萬元、「食安新秩序」項下「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555萬元(含「加強消費者食品衛生教育」項下「辦理消費者食品衛生教育媒體宣導通路業務、食品廣告監控及統計、分析、為民服務專線」中「業務宣導」15萬元、「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項下「辦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律服務研析工作、食品輸入業者法規溝通與第一級品管輔導、食品非預期反應評估研析及衛教、提升民眾食品安全之能、強化小型食品製造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通路商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輔導等計畫」中「業務宣導」40萬元))。
2.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750萬元(含「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50萬元、「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500萬元、「毒品防制」100萬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6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3,723萬6千元。
保留案號:327、346、378-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一),免予凍結,修正為: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7,115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等業務。依據日前行政院宣布之萊豬進口5原則,衛生福利部提出進口萊豬部分改為逐批查驗,從110年1月1日起,所有進口豬肉、不分國別都要「逐批查驗」,並且查驗的頻率在1年內都不會降低,以109年外國豬肉4千多批、外國豬內臟1千多批,總計6千批,全數檢驗也沒問題。惟109年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查驗正式人力僅有81人,即便未來增聘21人,也難以在110年1月1日以前全數補齊。且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108年度進口肉品報驗批數為40,958批,抽驗批數僅1,585批,抽驗率僅3%,以108年6,200批進口豬肉來說,僅抽驗186批,如將來對於進口豬肉實施逐批查驗,需要多少人力?爰針對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邊境查驗措施及人力需求評估提出詳細評估計畫與說明,於109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新增決議26項:
(一) 有鑑於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預算編列2億0,892萬4千元,經查科技業務中,有關法規研擬、研究、或建置之相關計畫(含持續性計畫),外界卻無法得知相關委辦研究或建議是否可參採或落實,另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機制仍未臻完善,尚難督促業者確實掌握原料藥品質,顯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藥品追溯及追蹤申報機制尚未健全。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已建立藥品原料藥品質及溯源管理措施,仍應持續精進我國藥品全生命週期管理暨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機制,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二)截至108年為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統計規定申請登錄之食品業者計47萬5,763家次,其中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業者僅有1萬0,099家次,亦即約僅2%食品業者須建立追溯追蹤系統,此種成效,無怪乎,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3年陸續擴增規範應辦理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逐步擴大管理對象,但卻未積極主動掌握及督管各相關業者落實執行情形,以致難以達成法規範目的。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精進與落實追溯追蹤制度、強化食品追溯追蹤制度查核,達完善食品安全源頭管控之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查核成果。
(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2,10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69萬元,110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之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妥為利用經費,加速建構各類案件線上申辦系統,提升數位轉型服務,促進國內生技醫療產業發展。
(四) 有鑑於審計部108年度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提出食品安全管理部分資料即時性不足及品質欠佳,難為後續分析運用,亟待分析資料實際需求,重新審視及檢討欄位定義及資訊內容,以提升資料可用性。綜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研討精進作為,戮力建構更完善之食安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5,094萬2千元,查,該筆預算用以辦理「食品安全數位創新加值管理計畫」,以強化食品追溯追蹤電子化作業,運用巨量分析科技結合跨部會資料,強化食品源頭控管原料流向,以有效控管化學物質。惟審計部108年度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提出食品安全管理部分資料即時性不足及品質欠佳,難為後續分析運用,亟待分析資料實際需求,重新審視及檢討欄位定義及資訊內容,以提升資料可用性。綜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研討精進作為,戮力建構更完善之食安環境。
(六) 有鑑於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亦指出食品安全管理仍有源頭監控、查驗登記及風險偵測等問題待克服,以及食品科技發展迅速,食品種類推陳出新,導致風險來源日趨複雜,進而增加食品源頭安全之不確定性,且產銷鏈改變與多變之違規態樣,皆提升產品源頭、邊境查驗與市場控管之難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需精進源頭管理及後市場稽查運用之風險預警效能,有效發掘非食品級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發揮逐年以高額歲出預算建置、維護軟硬體之效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精進源頭管理,提升後市場稽查運用風險預警效能,落實追溯追蹤制度,以利事件發生前可運用此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堵非食品級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之情事發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有鑑於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議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表示一定會逐批查驗、嚴格檢驗、明白標示,豬肉儀表板每天都會詳細呈現,現遭民眾踢爆儀表板已失靈,另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有關「逐批查驗」規定有如下:(1)連續查驗批5批均合格,且總進口量為上1批不合格產品進口量至少3倍以上,才可降為加強抽批查驗。(2)除查驗費外,要繳納抽樣檢驗之費用。(3)抽樣後,符合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者,要繳納保證金,始核准具結先行放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考量基準為何?之前,從抽3批又改抽5批,現雖已逐批,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落實邊境管理及豬肉儀表板資訊公布清楚,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有鑑於110年1月1日蔡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及內臟進口,然先前衛生福利部從未對22家現行可開放進口之業者進行過系統性實地查核,僅進行書面審查,此次同時開放美豬內臟進口,更增加國人的疑慮,美國未有食用豬內臟之習性,致使國人對於美豬內臟處理及保存之安全衛生條件存有高度疑慮。基於法規規定,也為了消除國人疑慮,政府理應赴美針對牛肉及豬肉實地查核,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落實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的食品安全。
(九)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及第9條有關「逐批查驗」之規定有如下:1.連續查驗批5批均合格,且總進口量為上1批不合格產品進口量至少3倍以上,才可降為加強抽批查驗。2.除查驗費外,要繳納抽樣檢驗之費用。3.抽樣後,符合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者,要繳納保證金,始核准具結先行放行。過去抽驗5批現在改抽驗3批,除了簡化流程外,改抽驗3批的參考基準到底為合?又,自抽驗3批改為抽驗5批,政府政策反覆不定,為撙節預算。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上揭查驗辦法規定,確實執行邊境查驗工作,為國人食用安全把關。
(十) 在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說,進口豬肉品不但有經濟部貨物的批號,還有所有相關的檢驗程序,以後都逐批查驗,標示跟著貨品走等政策方向後,相關人力與設備少如何負荷相關繁重的檢驗業務,令人質疑,以目前全國第一線邊境查驗正式職員只有81人,明顯無法負荷龐大的工作量,後續增添查驗人力何時到位?會不會到位?均需衛生福利部對外清楚說明。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邊境稽查人力需求,積極辦理,以落實進口豬肉逐批查驗。
(十一)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9,195萬元,係屬辦理醫療器材及化妝品查驗、市售藥物化妝品品質調查、違規廣告監控、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之防治等。然近期流傳市面的彩色口罩,卻遭爆出使用致癌的「偶氮色料」,且食品藥物管理署竟沒標準規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醫用口罩製造廠做好原物料之源頭管理,落實進料管制,以確保醫用口罩之品質與安全。
(十二) 有鑑於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及根據「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明定,招募廣告需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始得刊登,且不可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不可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也不能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然衛生福利部在109年11月11日例行記者會中宣布,「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即起正式上線,協助招募國內受試者,以求加速國產疫苗開發。目前新冠肺炎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應儘速通過IRB,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整個登錄平台上,僅有「疫苗有您疫苗有譜」的消息,沒有任何警語,提醒民眾「人體試驗風險」以及「試驗可能存在的危險」。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998萬5千元,有鑑於隨著時代進步及消費的多元化,近年來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總以多樣化的廣告促銷產品,藥粧產品廣告經常發現有誇大不實,由於宣傳手法不斷翻新,致違規廣告事件仍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107及108年藥物廣告違規案件皆超過1千件,迄今似乎仍未減少;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加強廣告監控管理,並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落實違規廣告查處,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者權益。
(十四)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08萬5千元,主要係協同專業機構執行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廠GMP及QSD審查,以確保醫材製造場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推動並確保國人醫材品質,撙節經費。
(十五)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7,122萬2千元,有鑑於近年來國內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之通報量持續增加,惟查「醫療器材管理法」業於109年1月15日公布迄今,其最後生效日期至今未定,部分條文尚待醫緊器材管理相關子法制定完成才會生效,致醫療器材之管理制度至今尚無法健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推動「醫療器材管理法」,完備醫療器材管理相關子法規定,以健全醫療器材之管理制度。
(十六) 有鑑於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增「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計畫」,經查此計畫內容多為過去研究之綜整,未見其精進管理作為何在?且與「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106年開始4年已執行畢,其具體成效何在?)頗多重複,顯為預算而編預算,爰此,針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預算編列1億2,851萬5千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落實該計畫之精進管理與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管理藥物生命週期第一期的成果書面報告。
(十七)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預算編列1億2,851萬5千元,查該筆預算用以監管藥物上市後品質安全、藥物及化粧品安全品質監控管理、精進管制藥品流通管制及追溯追蹤機制之規劃與推動、強化查處偽劣禁藥、不法藥物與偽劣禁藥之監測及藥物化粧品稽查專案及違規廣告監控等工作,然據衛生福利部之資料指出,藥品檢查暨查獲違法家數卻逐年上升,自94年660家至108年高達1,541家。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精進藥物上市後品質安全管理、不法藥物監測及違規廣告監控等工作,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十八)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精進食品雲分析技術,導入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演算法,結合統計科學及大數據分析方法,開發邊境管理智能監測模組,提升抽驗不合格命中率,及邊境管理風險預警效能,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仍有待進一步擴大風險因子分析資料範圍,以有效增進風險判讀能力;另檢驗資料介接尚有即時性不足、定義不明、資料缺漏或錯置等品質欠佳情事,致食品雲資料分析仍欠缺農產品源頭管理資訊可資應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謀強化食品雲資料分析來源及資料可用性,精進後市場稽查應用之風險預警效能,以有效發掘非食品及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發揮食品雲建置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九)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1,066萬7千元,係為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方案,以強化源頭管理、重建生產秩序、增進查驗量能、精進預警功能、健全食品業者管理及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構築食品安心消費環境,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另於「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5,094萬2千元,辦理「食品安全數位創新加值管理計畫」,以強化食品追溯追蹤電子化作業,運用巨量分析科技結合跨部會資料,強化食品源頭控管原料流向,以有效控管化學物質。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食安五環」政策,自110年度起持續推動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鑑於現行食品安全仍有涉及源頭監控、查驗登記及等相關問題待克服,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精進接續計畫相關措施,以健構完善之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及建立消費者信心,進而提升臺灣食品產業品質與競爭力。
(二十)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7,115萬1千元,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追蹤檢驗及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所需經費。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下,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數量逐年增加,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嚴格執行查驗措施,並參酌歷年來輸入品項來源、檢驗情形、進口食品輸入政策及國際食品警訊等適時調整查驗率,以防範問題產品輸入,確保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
(二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7,115萬1千元,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追蹤檢驗及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所需經費。鑑於落實食品輸入及製造源頭管理,並維護民眾之知情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於食品衛生稽查檢驗中,一旦受驗食品中檢驗出豬肉製品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不符規定,一律上網公告業者名稱暨該品項名稱。
(二十二)石綿已經國際標準認定為致癌物,我國自2018年起禁止進口石綿原料。目前國內針對可能含有石綿產品有擬訂專案抽驗與檢查,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建築板材抽驗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7年與108年皆有持續進行化妝品中石綿成分的監測計畫,進行市場抽驗,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然而,2020年12月24日商家具店爆發珪藻土製品疑似含有石棉事件,日本官方已宣布下架回收。目前日本自主回收23項,總計355萬件商品。初步推估恐商品於中國製造時遭石綿污染,但污染原因尚在調查中。由於珪藻土製品多為生活用品用途廣泛,經濟部標檢局已啟動珪藻土地墊、杯墊市場購樣監測計畫,惟珪藻土製品尚包含湯匙、防潮塊、防潮袋等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等,則受「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綜合上述,為確保國人使用珪藻土製食品器具之安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研議針對珪藻土製品之食品器具,執行市售購樣監測計畫。
(二十三)我國已確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之政策,並於2021年1月起開始實施。惟中央政府邊境查驗之量能與預算長期不足,為因應上述開放政策,衛生福利部日前已向行政院爭取相關員額與經費,但仍不見具體核定之計畫,經發函詢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表示:「有關爭取之補助衛生局稽查人力,原則獲行政院同意,為期1年(110年)。另專案聘用本署邊境人力預算員額案,刻正爭取中。」為保障國人之健康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我國中央邊境查驗與地方政府稽查量能與經費之強化作為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該開放政策之因應配套措施能有效落實。
(二十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明定,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又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項裁處罰鍰基準」,有關資力加權部分,資本額達10億元以上者,僅加權3倍。為提升事業單位與雇主對於食品安全衛生法令之重視,強化我國法規之嚇阻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酌予提高相關加權倍數之可行性。
(二十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明定:「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另「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將相關諮議會之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公開上網,惟各諮議會會議紀錄之揭露程度,明顯存有不小落差。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關注之重要議題,為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上網公開相關諮議會之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其紀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出席人員名單、議程事項及決議內容,並研議公布相關諮議會之發言紀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查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10億6,407萬2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55.79%,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區網站公布。
保留案號:391。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1,224萬5千元,其中「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4,399萬1千元,而辦理AI健保資料應用加值服務等計畫編列1億3,115萬元,惟近年來政府資安事件頻傳,為期5年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除與健保資料之運用及應用有關外,尚涉民眾之就醫隱私、投保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事項,必須加強資訊安全之管控及防禦力,並於執行過程定期監測,以採行必要之資安作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資安管控。
(二)為解決偏鄉民眾就醫困難之困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獎勵開業計畫(下稱本計畫)」,目的為鼓勵西醫醫師到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促使當地民眾都能獲得適當醫療服務,並由102年起本計畫獎勵期間修正為3年,以期診所在地生根持續於當地服務,體現落實偏鄉在地醫療,消弭偏鄉無醫村之理念,維護當地民眾就醫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增修本計畫管理原則,調整第三級地區參與診所須於開業第4個月起達到每診次平均3人,否則不予支付獎勵費用,第7個月、13個月及第25個月診所須達到醫療費用核定點數門檻,否則將依規定折付獎勵費用。然現今面臨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民眾就醫習慣,全台醫療院所門診人數減少,造成偏鄉診所服務人數難以達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台灣防疫有成,數位技術動員自有其成效,109年跨年夜衛生福利部首度出動的天網「電子圍籬2.0」,於跨年會場揪出或勸離數十名自主健康管理者,更令國人印象深刻,再者109年10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決定開放350萬身故者的健保資料,包括病史、就醫紀錄、處方箋等,供學術單位及企業研究。然此監控是否「超譯」原有法律授權?監控數位足跡,是否用在感染性低的自主管理者,符合比例原則嗎?及部長宣稱「所有防疫隱私資料都在廿八天後銷毀」,如何監督此項承諾?為防政府對數位人權的漠視,慎防政府變身為「數位巨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開放350萬死亡者健保資料時,應兼顧隱私保護與資料利用之衡平,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規範。
(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計畫總經費7億2,025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4,405萬元,分配於「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1億4,399萬1千元及「一般行政」項下「研發替代役」5萬9千元。鑑於民眾陳情個人病歷並未能於各醫療院所中互通,造成就醫不便及重複的醫療費用支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擬「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納入提升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效能暨資安防護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4,399萬1千元,有鑑於該計畫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7億2,025萬元,然查該大數據計畫為涉及應用與民眾相關之健保資料,更涉及上至總統、重要政府官員等全國民眾之就醫隱私、投保等個資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雖已進行相關資安管控及防禦,惟對該計畫之資安作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提升防禦力並加強資安管控。
(六)為落實民眾知的權益,作為就醫選擇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014年6月建置「自費醫材比價網」。中央健康保險署雖已將全國數萬多筆自費特材品項名稱、價格、占率、許可證與院所等資料,上傳至該網,但除了價格資訊以外,其他關於民眾自費醫療相關資訊,卻須連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健保服務>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特殊材料>健保特材品項查詢>健保自付差額(差額負擔)才能窺知,且比價網內容多專業術語,不利民眾善用政府公開資訊,輔助醫療決定。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日前針對533位近3年有過自費醫療經驗的民眾進行民調,發現僅5.3%的民眾曾經使用過比價網,半數的民眾甚至沒聽過這個已推行6年的措施,亦可見該網可近性與普及度不足,雖立意良善,但實有改善必要。然自費需求與爭議增加快速,現今每4個人就有1個人有自費醫療的需求,網站設計應以使用者觀點為出發。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研議精進醫材比價網之查詢功能,增加自付差額特材之民眾易讀性、可用性及落實民眾知的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在辦理中央健康保險業務上,存在有不重視新北市民眾之嫌,查目前服務據點管理上分為臺北業務組、北區業務組,用意是為服務北臺灣地區,並且目前已在臺北、基隆、宜蘭、中壢、桃園、新竹市及新竹縣等皆設置聯絡辦公室,並可供民眾進一步辦理各類健保業務。然而,查新北市在具備了全臺最多的400萬人口情況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卻毫無服務據點建置,實在讓人有感太誇張,導致如北海岸及淡水一帶民眾連補辦健保卡,都還必須耗費3個小時通行時間前往外縣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3個月內加強辦理北海岸各公所受理健保卡申辦業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資料,減少民眾舟車勞頓。
(八)有鑑於日前爆發自付差額特材上限與極端值事件風波,徒增民眾自費醫療疑慮及恐慌;且多次爆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自付差額特材價格登錄錯誤,民眾往往無從得知政府網站提供的價格資訊是否正確,是否會影響民眾即時使用新式醫材的可近性,並降低民眾對官方網站的可信度。為維持政府網站之公信力,確保資訊正確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自付差額特材院所收費之抽查監控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健保已連續4年收支失衡,111年底之虧損將超過771億元,安全準備金已低於1.5個月,達到了調漲健保費之標準。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訂出之「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1.5個月保險給付支出時,啟動保險費率調漲機制。其調漲以當年起(含)第2年年底可維持2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於是宣布健保費率將從現行4.69%調高至5.17%,補充保費費率連動調整從1.91%漲至2.11%。惟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若只靠調漲健保費率恐難以因應人口快速高齡化伴隨龐大之醫療支出,健保財務缺口將持續擴大。為確保健保財務穩健,健保運作永續發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於3個月內,針對健保制度性改革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推動醫療資訊共享,減少不必要之重複用藥及檢驗(查),自2014年起運用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獎勵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之外,即時上傳檢驗(查)結果及醫療檢查影像(報告)等醫療資訊。惟查基層醫事服務機構因資訊能力較為不足,醫療資訊上傳執行之結果不盡理想。檢驗(查)申報案件較多之西醫基層診所及檢驗所等,2019年各季檢驗(查)結果上傳率分別僅約一成、二至三成左右。另醫療影像檢查申報案件較多之西醫基層及牙醫診所,上傳率亦未及申報件數之1%。為有效推動醫療資訊共享,減少不必要之重複用藥及檢驗(查),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提協助與改善措施,提升各級醫事服務機構上傳資料之可近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明定,有關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共同擬訂會議,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惟前述二會議就會議內容實錄部分之資訊公開透明程度存有落差。查醫療服務共擬會所公開之會議紀錄,包含相關資料與發言實錄,但缺乏錄影錄音形式之呈現;而藥物共擬會則公布會議錄音檔與會議紀錄,但其中並無明載與會人員之發言紀要,顯示相關會議皆仍有加強資訊公開透明之空間。有鑑於健保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為落實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共同擬訂會議之資訊公開程度,研議詳實記載與公布會議之發言紀錄,並另以直播或上傳錄影錄音之方式公開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實況之可行性。
(十二)乳癌自88年起即高居女性癌症發生率之首位,根據106年癌症登記報告指出,女性乳癌發生率飆升最快,20年來,從每10萬人口30人左右的發生率(0.03%),飆升到每10萬人口78.9人的發生率(0.0789%),新發病例高達1萬3,965人,換算起來每天有38位婦女受到乳癌的威脅;同時,乳癌死亡率也呈現上升趨勢,每天約有7人因乳癌失去生命,是女性癌症死因排名第3位。而所幸乳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治癒率相當高,0期到2期乳癌的5年存活率,超過九成,但若至第4期才發現,則治療存活率僅為34%。而治療乳癌,常常將手術、化學治療與放射治療等治療方式合併使用,尤其是合併放射治療。例如根據107年度的癌症登記報告,有3,733位患者採取乳房保留術合併放療與內分泌治療、有1,832位患者採取乳房保留術合併化療、放療與內分泌治療。不過,乳房手術後傳統的放射治療的療程通常需花費5至7週,每天1次,每週5次,每次治療約5至10分鐘,若含報到、姿勢擺設等時間,約半小時。這對患者和家屬的生活會造成一定的不便,尤其對住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或行動不便之患者有可能因無法接受放射治療而被迫選擇接受全乳房切除手術。所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在109年8月1日修訂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目的就在於發展具有確保醫療品質機轉的乳癌症支付制度,創造合理的醫療環境,讓醫療服務提供者可以有效的幫助乳癌病人,同時又可達到控制醫療費用與確保醫療品質的目的,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研議推動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提出健保資料AI應用加值服務、健保資料數位服務應用之精進與推廣、智能科技提升健保為民服務、加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運用服務效能等分支計畫,110年度共編列1億4,405萬元。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思量透過資料庫驗證,參考真實世界數據,研議新科技納入健保給付,以增進民眾對新醫療科技的可近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針對健保資料庫整合與真實世界證據作為健保給付進行研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 有鑑於國民健康署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已於109年起暫停母嬰親善醫療院所之認證辦理作業,致使母乳哺育業務推廣成果恐受連動影響,且加深台灣產婦於產後6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自105年後逐年下滑之趨勢。復以目前在檳榔戒除之推動業務上,並未相比戒菸業務有戒菸專線等一致之重視,恐於110年度公務預算執行之際,檳榔戒除之辦理成效仍有所不彰。再者,目前因應新興菸品如加熱菸及電子煙興起,但在戒菸作業上之菸癮評估,仍慣以採用傳統紙菸之吸食模式來斷定菸癮(詢問多久吸食一根紙菸、一天吸食幾根紙菸等),實在已經跟社會吸菸狀況脫節。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母乳哺育、降低檳榔健康危害、新興菸品防治之精進作為的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新增6項計畫預算編列1億2,301萬6千元,屬於全人健康促進政策研究之新增子計畫,其新增之科技發展計畫於綱要計畫書所列之績效指標,預期效益皆缺乏具體數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1億2,301萬6千元。查部分縣市政府失智服務據點數量偏低,如基隆市及嘉義市分別僅有3處及5處據點,低於人口數較少之金門縣5處及澎湖縣6處,另全國尚有96個行政區未設置失智服務據點,亟待加強布建。參據各縣市統計數據,涵蓋率最高之3縣市依序為彰化縣45.65%、花蓮縣33.14%及宜蘭縣27.05%,涵蓋率最低之3縣市依序為臺北市8.83%、臺東縣11.05%及澎湖縣12.54%,顯示失智照護資源仍有分布不均,且部分縣市失智服務量能不足等情形,允宜加強推動並研謀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佈建失智服務據點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科目分別編列126萬4千元及461萬7千元,共計588萬1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0年起推動健康體重管理,為帶動規律運動及健康飲食風潮及協助民眾維持健康體重,編列肥胖防治與相關研究經費,然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自105年起,呈現增加趨勢,顯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歷年之研究並未能形成肥胖防治之政策。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營造身心健康支持環境,增進全人全程健康促進」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年度施政目標。然近10年健保成本支出以平均每年約5%的成長率快速成長,國人醫療需求增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負起責任,秉持延長全民健康餘命之理念,採取更積極之作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2億8,857萬4千元,其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5億7,161萬7千元,辦理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等業務,惟政府補助的產檢預算及產檢項目都不足。另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編列6億7,476萬9千元,惟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僅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爰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提高產檢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持續提升偏鄉及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以及提高成人保健利用率等進行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7,978萬7千元,目的係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然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又其中女性利用率大於男性,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以提升民眾預防保健知能。爰此,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降低非傳染病發生之風險,持續辦理菸酒防制、身體活動及均衡飲食等健康促進措施,然依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仍有電子煙及家庭與室外非禁菸場所二手菸問題漸趨嚴重,107年女性家庭二手菸暴露率達24.1%,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45.6%亦高於97年之36.2%, 107年國、高中生吸食電子煙比率各為1.9%及3.4%、難以有效阻絕未成年人接觸酒類訊息、國人健康飲食及勞動族群規律運動習慣不足,增加罹病之風險等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儘速提送「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將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管制,配合修法逐步擴大禁菸場所範圍,並與教育部合作制定學童及幼兒營養基準,宣導健康飲食概念,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進度報告。
(九) 依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1年起補助菸、酒、檳榔高盛行率及相關癌症發生率暨死亡率較高之市縣辦理「菸酒檳榔防制整合計畫」,提供弱勢族群較低年齡或縮短間隔之預防保健服務,以縮小國人健康落差。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促進年報統計,106年18歲以上國人吸菸率計有18個縣市較102年下降,惟仍有臺東縣等4縣不減反增,最高與最低者落差達13.9個百分點;18歲以上男性人口嚼檳榔率雖較102年下降,然最高與最低者尚有16.1%之差距;另部分縣市106年18歲以上民眾每日攝取3蔬2果人口占比及108年13歲以上國人規律運動率與全國相較落差逾2個百分點,顯示部分縣市菸酒檳榔、飲食及身體活動等重大致病因子,與全國相較仍有落差。為縮小區域及族群間之健康不平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督促強化相關防制作為,持續補助嚼檳榔率及口腔癌發生率較高之縣市,辦理菸酒檳榔防制整合計畫,並強化民眾健康意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十)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預算編列126 萬4 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惟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最新調查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上升,從98年38%成長至108年47.97%,創下近年來新高,接近每2人就有1人過重及肥胖,國人體位危機不得不重視,與先前調查資料相比,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自105年起,呈現增加趨勢,而造成肥胖主因,除遺傳外,主要為熱量攝取高於熱量消耗,其備也影響因素包括飲食、身體活動、生活型態、社會環境因素等。肥胖為罹患非傳染病之重大風險因素,鑑於我國成人過重或肥胖比率較高,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研議相關對策,協助國民預測未來肥胖風險,檢視及改善日常生活相關場域之致胖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 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2019年國人10大死因與慢性病息息相關,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事故傷害(7)慢性下呼吸道疾病(8)高血壓性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慢性病防治,預防重於治療,惟台灣洗腎比率為全球第一,每年洗腎病人約9萬人,且洗腎人數仍持續增加中,負責慢性疾病預防醫學與社區健康,提高國人餘命的國民健康署,責無旁貸!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慢性病防治規劃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 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石化工業區、半導體工業、燃煤電廠及鋼鐵業發展等之特殊工業區鄰近居民逐步進行加強流行病學調查及健康識能、民眾衛教及風險溝通,並定期公布,以了解工業區設置後居民之健康受影響情形,並建議研議全國等工業區之影響。
(十三) 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未來可針對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對國人健康風險評估進行相關規劃研究,包括幼兒、學童、年輕人、中年人、老年人、育齡婦女等不同族群,以了解進口萊克多巴胺豬肉品及內臟後對國民健康之風險。
本項新增決議16項:
(一) 有鑑於110預算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總歲出公務預算,相比前1年度編列增加有43億6,929萬5千元之多,深受各界期待在該年度將有更優異之施政落實。然而,查有關年度施政目標內容,卻僅在公務預算案中僅列不到1頁篇幅的內容(P6),有悖預算編列之際應盡之詳實說明責任。爰此,特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度所編列的公務預算,照顧到支持家庭的初衷,研議把育兒津貼從現行每人每月2,500元提高至5,000元,並從第2胎開始加碼1,000元;托育補助則從現行每人每月6,000元加碼補助1,000元,亦從第2胎開始加碼1,000元,並需自110年度起4年內落實逐步完成。另外就執行規畫相關內容,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822萬2千元,係以辦理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會、新增社福資料分析模型,及新增老人福利服務需求資源盤點等為主要目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所推出之「托育媒合平台」,目前設有裁罰公告,裁罰對象包括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並且可依各縣市、日期等類別查詢。該網站看得到各縣市的狀況,惟各縣市的資料不太相同,以網站首頁(桃園)為例,目前雖有托嬰中心欄位,但是未立案、沒地址,有無招牌亦未顯示,民眾該如何得知,這家托嬰中心在哪裡?再者,表格上有托嬰中心欄位,但未標示名稱,卻在違法事由欄位有標記?該網站之內容是否屬實,及該網站之標示方式恐有不夠嚴謹之疑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改善方案。
(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預算編列510萬元,然該計畫109年度亦編列984萬3千元,而本計畫並非跨年度計畫,卻連續2年編列,其必要性及計畫成效多有疑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7,669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編列第1年經費420萬元。鑑於民眾陳情個人病歷並未能於各醫療院所中互通,造成就醫不便及重複的醫療費用支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擬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納入建構病歷雲端化可行性方案暨資安防護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42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預算案新增辦理,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69萬元,本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之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14億7,820萬元,其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143億9,567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列41億0,098萬7千元,包括「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2歲嬰幼兒照顧總經費610億7,6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492億2,900萬元,分5年辦理,本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143億3,870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列41億0,119萬7千元。惟與蔡英文總統競選政見中之「全齡照顧政策-幼兒(0 至6 歲)國家一起養」,其中準公共化部分,提高托育補助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6,000 元,加碼至7,000 元、育兒津貼部份,由現行每人每月2,500 提高至5,000 元;然相關計畫迄今付之闕如。為提高我國出生率,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並督促行政院儘速公布少子女化計畫之政策內容,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正式上路,修正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制度不得低於3萬4,916元,並提高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以保障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惟社工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未有改善之跡象,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查為因應社工新制之施行,部分政府機關及社福機構巧令職稱名目,另設「社福宣導員」或要求社工轉任「教保員」,試圖規避社工相關薪資制度,漠視與踐踏社工專業。為維護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單位進行通盤調查,研提具體改善之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450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用以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等相關工作,我國自103年12月3日起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應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作業之法定期限業於108年12月3日屆期,但現今尚有58部法令未配合修正,經查,截至109年7月底,尚有法規13部及行政措施32個未完成修正,合計45部,包含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19部(個)及出現歧視性文字26部(個);另經第2階段全面檢視須修正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計有90部,包含法規57部及行政措施33個,其中尚有法規11部及行政措施2部,合計13部未完成修正,為落實公約精神,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450萬1千元。我國自103年12月3日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應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作業之法定期限業於108年12月3日屆期,惟尚有多部法令未配合修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促請各法規主管機關積極配合辦理,以落實公約精神。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近10年來,台灣總生育率則在1至1.2人間徘徊,且育齡女性人口逐漸減少,109年國內死亡人數已超過出生人數,人口自然增加轉為「負成長」,若加計每年平均1萬2,000至1萬3,000人的社會增加數,台灣110年已達到人口「零成長」的時點,7年後台灣老年人口佔比將超過二成,邁入「超高齡社會」;且少子化影響未來育齡婦女數減少,將讓少子化出現「不可逆」的趨勢。然蔡總統競選政見中之全齡照顧政策─幼兒(0至6歲)國家一起養,其中準公共化部分,提高托育補助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6,000元,加碼至7,000元、育兒津貼部份,由現行每人每月2,500提高至5,000元;然相關計畫迄今未詳見,儼然政見跳票。為提高我國出生率,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67萬7千元。查「0至2歲嬰幼兒照顧」奉行政院109年3月2日核定,總經費610億7,6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492億2,9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7至111年,107至109年度已編列268億0,728萬1千元,110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143億3,870萬7千元。截至109年6月底,各縣市居家托育(社區保母)與私立托嬰中心加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情形,部分縣市簽約情形有待提升,包含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以上為居家托育),與臺中市、高雄市、南投縣、雲林縣及新竹市(以上為私立托嬰中心)等縣市之簽約率低於全國平均,甚有部分縣市簽約率僅50%及60%,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該等縣市政府瞭解原因,俾利計畫滾動檢討。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鑑於我國自107年起開辦少子女化對策政策,雖就擴大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已有初步進展,然而統計至109年9月30日止,「全國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分布圖」資料顯示全國1,230處托嬰中心中,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托家園合計僅252處,相比之下私立托嬰中心規模達978處,私立占比近八成,公共及準公共化比例仍屬偏低,且對比離島縣市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內皆至少有一處或一處以上之公共托育設施,而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內竟僅設有私立托嬰中心,而完全無公托或準公托設施,造成該特定縣市父母若有使用托嬰中心資源之需求時,只能選擇較昂貴之私立托嬰中心,否則必須選擇鄰近縣市之公托或準公托設施,造成許多不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之服務似仍有改善空間。就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均衡各縣市之托育公共化比例,以免排除特定縣市使用公托資源之權利,以利我國各縣市間均衡發展,並就上述3縣市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計畫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老人福利法」第1條揭櫫制定之目的係:「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故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除現行之長照與供餐服務外,更應觸及長者各項食衣住行育樂之需求,使其老得健康快樂有尊嚴。且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獨居人數逐年變多,主管機關應超前部屬,建立獨居老人照顧機制,而非流於現金給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0年度之施政,乃以「最值得民眾信賴的部會」為願景,理應妥適辦理有關業務之行政管理,以及政策推研擬之作業。爰此,特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盤點各項所屬業務與民間對話之作業,以增加對話、下由上之建言采集等辦理,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十五)衛生福利部現今有13家公立社福機構,受限於員額編制,需用勞務承攬遞補人力缺額。鑑於勞務承攬引起之勞資糾紛、侵害非典型工作者權益等爭議在所多有,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整未來該等機構人力政策,保障在原機構服務的照護人員之工作權益。為維持機構養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評估對於長期在機構服務之照護人力,參照資歷與職務,給予相對級距待遇。同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預先研擬、公告在政策銜接期之銜接制度,避免因資訊不透明造成承攬業者與照護人員恐慌,影響後續年度招標,進而造成養護機構服務空窗。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我國自107年起開辦少子女化對策政策,雖就擴大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已有初步進展,然而統計至109年9月30日止,「全國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分布圖」資料顯示全國1,230處托嬰中心中,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托家園合計僅252處,相比之下私立托嬰中心規模達978處,占比近八成,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中心比例仍屬偏低,似有改進空間,由此亦可知何以少子女化對策之政策開辦至今,我國總生育率及新生兒人數不增反減,甚至來到歷年新低,已經成為重大的國安問題。為求國人尤其是女性能安心生育,免因擔心私托昂貴而不考慮生育或生育後必須全職育嬰育兒而放棄工作,得以在家庭與工作間達到平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就未來1年全國預計達成之公、私立托育目標比例及如何達成提升公托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6億7,403萬8千元,減列:
(一)本項「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24萬3千元。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
(三)第3目「綜合計畫」800萬元(含「綜合企劃」100萬元及「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600萬元(含「向海致敬」項下中「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中「獎補助費」100萬元)、「營造優質環境衛生」100萬元))。
(四)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30萬元。
(五)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0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494萬6千元(含「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00萬元)。
(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含「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50萬元)。
共計減列1,56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5,834萬9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七),修正為: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53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4,280萬5千元,凍結1/20 (扣除人事費),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7,021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諾就「噪音防制法」之施行,再啟動夜間噪音加重罰鍰之法制修正作業,並再以行政院所提之法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與關心相關噪音防制等多部修正草案一併審查;然而,相關法制作業卻缺乏對於期程設定之掌握,恐讓外界關心者無止盡的等待,允宜檢討。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邀集各縣市政府針對夜間噪音加重罰鍰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該預算雖皆為委辦費,然未見歷年研究成效以及繼續編列相關預算之必要性,再者110年共有10項子計畫,與109年度相同內容或內容近似之子計畫共有8項,連續3年子計畫相同或相似者共有5項,重複編列情形嚴重,該計畫顯有審議不盡周延,而欲規避立法院審議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本項計畫執行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係屬辦理提升環境影評估審查效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工作、充實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功能、落實發揮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功能、提升我國環保技能等。然近期發生環評委員竟兼任風能協會理事長一事,因環評委員對規模龐大的開發案開發與否,具極大影響力,理應做到利益迴避,以示環評超然立場與獨立公正。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檢討委員利益迴避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環評公正性。
(六)有鑑於現有的環評規定仍無法處理中央與地方在環評審查上的分工,導致新竹縣焚化爐計畫,竟由新竹縣政府球員兼裁判既是推動者又是審查者。如何強化環評程序,補強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中央/地方環境評估相關權責劃分予以檢討及檢視迴避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七)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連續2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僅1人,比例嚴重偏低且失衡,有違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任一性別應逹全體委員1/3之原則」,且違反性別主流化之政策,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遴選環評委員缺乏性別平等意識。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全台共有3萬4千名清潔隊員,每天負責清運2萬6千多公噸家戶垃圾及回收物,卻因清潔隊員大多站在垃圾車車斗後方、隨車移動沿街收垃圾,從後踏板、工作車上摔落而死傷頻傳。經統計,自2009至2018年,清潔隊員工殤意外造成普通傷害6,205人、全殘6人、因公死亡52人,悲劇不斷上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表示,清潔隊員於收運垃圾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遭撞約占三成最多。台北市自2002年起採「定時定點定線、設專區收垃圾」,有效減少清潔隊員職災件數。而台北市以外縣市,仍在「便民」要求下,垃圾車大街小巷沿線收,至清潔隊員於高風險工作環境之中。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於7縣市規劃執行「推動都會區垃圾定時定點專區收運試辦計畫」。惟實際推動僅13條路線,平均一縣市2條路線,改變幅度微乎其微,且部分路線為新開發路線,並非民眾原本熟悉丟棄垃圾路線,造成民眾實際使用情形不佳。109年統計至5月止,「109年垃圾定時定點專區收運試辦計畫」也僅核定22條試辦路線。為有效降低清潔隊員職災發生頻率、維護職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推動定點定時定線,台北市以外五都,自110至111年逐步提升清運路線採「定時定點定線、設專區收垃圾」試辦路線數量,並針對試辦路線、停留地點、停留時間、規劃期程積極與工會溝通,廣納基層員工意見,於4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1至108年編列47億8,000萬元推動「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整治11條重點河川,但計畫執行完畢仍有5條河川維持嚴重污染,且有6條河川復列為重點河川,顯示污染河川整治成效不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河川整治改善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台灣在20年前就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106年全台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剩餘率12.04%,109年6月底僅剩8.91%,其中1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如何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將是第一要務,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具體期程)。
(十一)有鑑於台灣1年回收廚餘55萬1,332公噸,其中有62%是被拿去養豬,等於每天約有近1,000公噸的廚餘拿去餵豬,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台灣的豬肉被驗出有萊劑的本土豬的風險增加,國人甚有疑慮,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二)有鑑於台灣現有24座公有焚化廠,多在2000前後完工,平均壽命20年,將進入衰老期,如中央與地方垃圾處理不當,垃圾大戰勢所難免,經查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有「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明定「現有大型焚化廠,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地方縣市之垃圾協調處理已出現問題,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積極作為。要求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具體對策及期程)。
(十三)有鑑於寒流一波接一波,帶動民眾對暖暖包的需求大增,但因暖暖包屬複合性材料,多數人直覺要丟到垃圾桶,然暖暖包沒有回收機制,被視為一般廢棄物,將進焚化爐處理,但經解離、焚燒後會產生氯,易與苯結合成為致癌物戴奧辛,其中鹽分也會減短焚化爐的壽命,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處理之工序)。
(十四)有鑑於焚化廠應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為原則,但歷年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頗高,甚至排擠到一般廢棄物進廠,以108年為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約170萬噸,高達26.24%。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焚化廠營運契約保證交付量和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之相關管考機制,納入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項目,並據以調整補助金額,一般事業廢棄物收的愈多,補助愈少,並督促地方政府,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動逾3年,各縣市廢棄物處理問題仍待解決,甚至部分縣市已開始有垃圾堆置問題出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有協調無焚化爐縣市處理垃圾之責,但有被調度機關不願依「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調度,加上多座焚化爐即將進入整改階段,垃圾大戰恐一觸即發。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之啟動門檻,並加強被調度機關之獎懲管考機制,提升被調度機關之配合意願,與部會和地方整合協調區域合作與處理設施調度,落實中央調度權責,並應將廚餘處理設施餘裕量也納入調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734萬9千元,係屬辦理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及相關子法、檢討修訂固定污染源相關法規、加強固定污染源管制及改善、辦理交通工具污染管制法修訂、辦理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檢討修訂交通噪音相關法規等。然110年上路的聲音照相取締噪音,在苗栗縣台三線因背景聲音干擾,即便測到多次超過90分貝標準,也難以當場舉發。爰此,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政策執行上存有盲點,故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全面進行學校區域電磁波監測作業,以維護學童健康,並逐步完成全國電磁波區域性監測作業。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學校區域電磁波監測計畫。
(十八)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係屬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措施、配合國際趨勢調整我國事業廢棄物管理、強化廢棄物源頭管理、檢討廢棄物管理制度與規範、強化廢棄物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然我國共有24座焚化爐,竟有半數超過20年的使用年限,且因爐體老舊,也減少垃圾處理量能,導致我國垃圾危機迫在眉睫。爰此,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善盡設備汰舊換新,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爐整備改建規劃書面報告。
(十九)查全國24座垃圾化廠,其中19座廠齡超過20年,其餘5座廠齡也已超過15年,整備改建的問題已迫在眉睫。傳統焚化爐燃燒溫度約800到1,000度,燃燒後仍留有18%至25%的飛灰與底渣,部分並含有重金屬與戴奧辛,去化方式與掩埋場地又形成另一難題。目前歐美國家採取高於1,300度的垃圾氣化技術,可分解較多物質,並替代部分原料和燃料,達成循環經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做出政策指導,導引各垃圾廠整備改建方向,以符合下階段國家發展之需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屬辦理精進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效能、重大開發案專案環評監督、辦理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處及訴願之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然我國天然資源有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應加強該類型開發案件之環評監督管理之工作,並輔導業者務必符合各項環評承諾事項,以避免對環境生態造成不良影響;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做好內部控管深刻檢討改進。
(二十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億5,002萬6千元,係以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及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等為主要任務。惟根據109年10月30日新聞報導,彰化縣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造成許多當地及附近縣市之污染,不僅影響彰化本身,該計畫也是南投縣最大的營建疏浚污染源,烏溪河床被大量開發,再加上砂石車、挖土機等設備在當地進出,讓南投縣當地居民擔心交通安全和環境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時刻檢視所執行計畫造成之影響,並研議如何改善對附近居民造成之影響。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研議就如何改善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對附近居民及環境造成之影響,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計畫」編列500萬元,查該筆預算用以提升及維護公害陳情系統之功能,並建立大數據庫,以提供區域環境管理之決策參考。然經統計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自99年度19萬餘件至108年度27萬餘件,增幅39.11%,其中以異味、噪音、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之陳情事由占比最高,且期間之環保稽查人次略有下降,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109年陳情案件滿意度統計結果,並持續妥善處理民眾陳情案。
(二十三)為順應環境永續之國際潮流,我國垃圾處理政策自70年代「掩埋為主」,逐步演變成80年代「焚化為主、掩埋為輔」,近年則倡議資源循環零廢棄目標。另為執行垃圾處理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陸續投入約1,087億餘元經費興建垃圾掩埋場(約206億餘元)及垃圾焚化廠(約881億餘元)。由於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而垃圾處理設施興建計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且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是以,政府除倡議資源永續零廢棄目標,並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方案外,允宜及早研謀因應,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四)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辦理對受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府辦公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m2以上未滿2,000m2之運動健身中心等,列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所擴大管制之對象。然而,查有關之管制辦理作業,出現有未妥適與民間對話之情形,以及未盡然對受管制對象上皆以所容納人數為標準等致生疑有不公之爭議。爰此,特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妥適辦理與民間對話之機制,並滾動增加所計畫辦理之公聽會場次數,需待相關研議對話作業及公聽會程序完備後,方可進行管理對象之變動,另並限期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啟動輔導設置事宜。
(二十五)為解決國內廢棄物掩埋空間不足及另闢掩埋場不易等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垃圾掩埋場活化經費,惟目前393處掩埋場中,已封閉、復育、停用與未使用掩埋場達325處,南投縣境內掩埋場有12處,營運中只有1處,8處復育中其餘為停用、封閉、未使用各1處,目前南投縣每天產生的垃圾量為230噸,但每天外運去化的量,頂多只有140噸,根本無法消化。雖然其它縣市還有餘裕可以處理,但協調困難使得問題越來越嚴重,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將焚化爐收歸國有。
(二十六)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爰各地方環保機關均實施全天候24小時接受公害陳情報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建立多元化陳情服務管道以服務民眾。經統計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並以異味、噪音、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之陳情事由占比最高,惟期間之環保稽查人次略有下降,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衡酌及分析民眾陳情事由之大數據庫,加強主動稽查作業。
(二十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84萬7千元。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公布各監測站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均顯示,我國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年平均濃度概呈逐漸下降趨勢,惟現行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其設置位址是否符合人口密集、高污染區、交通流量頻繁區,以及工業排放高污染區等特性,均有待斟酌,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空氣污染監測站座落位置之妥適性,以提高監測數據之允當性。
(二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按年編列預算用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策略檢討及推動相關工作,以加強產源管理、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再利用措施。惟我國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呈倍數成長,且部分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之占比偏高,不利緩解垃圾處理危機及降低焚化廠及掩埋場之最終處理負擔,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強化事業廢棄物之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持續進行水污染防治及放流水管制,近10年來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合計污染排放量及其占廢(污)水產生量比率均已呈下降趨勢,惟其工業廢水污染排放量占比卻呈增加趨勢,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強化工業廢水污染排放管制,以保護水體水質。
(三十)為因應焚化廠整備期間、天災應變期間,以及其他緊急時期之廢棄物量能緩衝應變空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修正計畫,以增加「垃圾掩埋場活化及相關設施改善」工作。惟垃圾掩埋場活化所篩分之可燃物,仍須移至焚化爐焚燒,或暫置掩埋場,顯加重垃圾焚化廠之處理負擔及掩埋場之暫置負擔,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妥善規劃掩埋場活化所篩分可燃物之去路,以免衍生垃圾無處可燒而久置掩埋場之環境衛生問題。
(三十一)為因應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不足及不適燃廢棄物處理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5至110年)」,惟執行以來,該署增加經費以辦理垃圾掩埋場之鄰避設施效能提升工作,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避免大量堆置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符合本計畫係為提高天然災害廢棄物處理備用量能之初衷,並應妥善維護及管理廢棄物暫置於垃圾掩埋場之公共衛生問題。
(三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5,000萬元,其中用以補助南投縣、花蓮縣、新竹縣等配合焚化廠停建縣市之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及區域合作調度所需相關費用1億2,736萬1千元。然日前南投縣草屯鎮垃圾場109年11月20日火警,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下,由外縣市焚化爐協助處理南投縣垃圾最近垃圾。不過,每處理1公噸垃圾,要回運1.67公噸底渣,短短幾天底渣已達600公噸。這批底渣將送再利用處理廠固化,用於公共工程使用。但全縣垃圾全數移除,未來底渣數量更驚人,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協助降低底渣比例,以免南投縣無法負擔。
(三十三)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7至111年)」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6,1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長期而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及垃圾分類回收措施已具成效。惟近10年來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明顯下降,且巨大垃圾及廚餘之回收動能減弱,另購物用塑膠袋回收率偏低,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精進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冀達成不缺氧、不發臭之願景目標,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該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故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持續強化。
(三十五)廚餘係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查我國廚餘回收率普遍不超過10%,同時垃圾中的廚餘類含量卻近40%,最後除了掩埋便是進入焚化爐處理,然而由於熟廚餘中鹽與油之成分,一旦進入焚化爐燃燒便容易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不僅造成空氣污染,當垃圾混雜廚餘造成燃燒不完全時,將影響焚化爐底渣的品質不一,若底渣後續採傾倒、掩埋方式處理,可能造成臭味、滲水、重金屬殘留等問題,有毒物質亦將藉由土壤、水源滲入動植物體內,透過食物鏈重新回到人的餐桌上。然我國為防範非洲豬瘟已經禁止養豬戶使用廚餘餵豬參考國外處理廚餘模式家戶多半設置廚餘處理機器,生熟廚餘均經絞碎脫水加工後成為堆肥,有效解決廚餘廢棄物問題。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未來是否編列預算推動中央各部會研習中心或員工餐廳使用廚餘堆肥處理機,在我國廚餘回收率不佳的情況下,政府應更積極尋求多元之廚餘處理管道,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歐盟、日本與韓國都在近日宣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碳中和)的深度減碳目標,中國大陸也宣布要在2060年達成。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相關部會針對減碳路徑、方法與情境,例如能源部門的減碳或農業部門的固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與分析之整體規劃報告。
(三十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4億6,657萬7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91%,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區網站公布。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7年9月、2019年3月2次預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擬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以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減量,保護民眾健康。查最新預告之草案版本,預計訂定共72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並考量不同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建置需求,訂定三階段施行。惟據該草案之規劃,第一階段之管制於發布日施行;第二階段則應於2021年1月起新增管制13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但時日已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部仍在進行法制作業,有礙落實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減量目標。為保障國人之健康安全,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與環保團體討論溝通,儘速完成公告程序,並於3個月內就實施納管之期程與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畫於2030年達成全面禁用包含吸管、飲料杯、購物袋及免洗餐具等4種1次性塑膠之減塑目標。惟日前民間團體綠色和平針對我國限塑政策之成效進行調查指出,有八成民眾不瞭解我國2030年全面禁用1次性塑膠產品之目標,更有85%民眾認為應加速推動禁用政策之期程,顯見國人環保意識抬頭,減塑意願快速上升。另綠色和平比較2009年與2019年經濟部產銷統計後發現,塑膠袋、塑膠餐具、紙容器10年間之用量皆不減反增,總用量增加近23%,凸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政策倡議與推動成效,仍存有不小的努力空間。為有效達成環保永續之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通盤檢討現行減塑政策之力度,就擴大限塑管制範圍、強化減塑誘因和提出其它措施等層面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透過與地方政府合辦建置智慧城鄉感測點,規劃至2020年逐步布建1萬0,200個空氣品質感測器(微型感測器)。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2019年中、高污染告警事件數計2萬4,738次,惟各地方環保局運用感測資訊辦理稽查家數685家,僅占2.77%。為發揮建置環境物聯網平臺之效能,強化追查不法污染等行為,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地方環保局善加運用建置環境物聯網平臺感測告警資訊,並輔導建立因地制宜之風險評估項目,有效提升運用之比例,並於3個月內就上述問題之檢討與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建置有「環境資料開放平臺」及「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8年後所登載之列管及裁處資料查詢,以利民眾查找與應用。惟查相關裁處資料之查詢功能,係架設於「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內,而非建立獨立違反環保法令之查詢系統,不利民眾清楚認知與使用。為便利一般民眾使用查詢,提升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之力度,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優化「環境資料開放平臺」及「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方式,以方便民眾查詢資料並可全方面掌握其許可申報及裁處相關資訊,減省於不同資料系統查詢操作之困擾,有利民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9年5月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針對公部門、學校、百貨公司、連鎖速食店等4大場所,規範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惟經認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物可分解塑膠」,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不在該公告所定一次用塑膠吸管之限制使用範圍內,使PLA等材質之生物可分解吸管得繼續使用。日前張子敬署長於委員會備詢時表示:「其實對於PLA,我們也持續在檢討,它對環境是友善的......但它必須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分解。」並指出「當初是過渡,避免衝擊太大,所以讓大家有一個替代方式,如果現在有環保材質的產品可以替代,我們可以去檢討那個部分是不是要繼續維持。」有鑑於PLA之分解條件須發生在60℃以上高溫高濕和具有厭氧菌之環境,分解實屬不易,且我國尚未建立PLA之回收機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PLA吸管之例外使用政策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政府所推動之汽車汰舊換新政策,當初目標係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有助於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然而目前推動汰舊換新之措施僅限購買新車者能申請之貨物稅減免,導致購買符合政府最新排放標準的中古車消費者,卻無法取得相應的補助。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3條中,即有汰舊換新且同時得以選擇購買新車及中古車之相關規定。根據歷年來小客車之新車領牌數及中古車過戶數比較,中古車為國人換車之大宗選擇(2020年1月至11月統新車領牌數為35萬6,290、中古車過戶數為69萬1,160),如以節能減碳為政策出發點,理應規劃相對應之獎勵措施。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財政部,共同針對未來推動汽車汰舊換新之政策進行規劃,讓汰舊換新之節能減碳政策得以兼顧同樣符合標準之新車及中古車,並於110年4月底前,針對政策達成之污染減量效益及財務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有鑑於空污費率長期偏低,未充分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反應成本,亦未發揮經濟誘因機制,致使部分業者仍未加強污染防制以減少空污物之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目前固定污染源NOx、SOx、粒狀污染物和VOC等空污費徵收遭詬病費率過低之現況,研議將目前費率調升。所有收費調整之相關規定及配套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有鑑於空污費徵收之費率長期偏低,未充分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反應成本,亦未發揮經濟誘因機制,致使部分業者仍未加強污染防制以減少空污物之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各種污染物全國前100大固定污染源檢討其減排成效,並研議針對近年減排成效不彰者,如4年內減排比例不到20%,應優先調漲其空污費率費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四十六)南投草屯、雲林崙背等垃圾場大火,凸顯中部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問題嚴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鄰近縣市焚化廠代燒,卻排擠了原本的垃圾去化管道,而興建焚化廠之聲浪再起,這將使我國未來垃圾焚化量、焚化底渣與有害飛灰有增加之勢,嚴重背離零廢棄政策與目標。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資料,2019年台中須處理垃圾中廚餘佔比高達37.21%,南投佔比亦達34.07%,彰化高達39.99%;總計中彰投3縣市被當成垃圾燒掉的廚餘每天共1,020噸,可見其廚餘回收潛力巨大,然其公辦廚餘處理設施於今年初的餘裕量共僅約有50噸/日,遠不及送往焚化廠燒掉的廚餘量,可見中彰投3縣市缺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為廚餘處理設施;其他地區情形也一樣。我國每日有4、5千噸廚餘當成垃圾燒掉或掩埋,不僅是暴殄天物,也是解決垃圾危機重大關鍵。爰此,為解決南投等無焚化爐縣市垃圾危機,及舒緩既有焚化廠負擔,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各地廚餘、市場產生動植物廢棄物、禽畜糞...等各種生物質廢棄物產生情形、處理需求及既有生物質處理設施量能與餘裕情形,整體規劃生物質處理設施興建營運方案。且應結合相關部會之經費,如台糖、台肥及民間相關業者之資金與技術,編列足夠預算與誘因,大力推動由國家監督、管控,但有民間專業團隊參與經營之區域型及地區型生物質處理設施之建置。以6年內新增2,000至2,500噸/日的生物質處理量能(處理半數遭焚化之廚餘),12年內達成廚餘等生物質全回收,不再進入焚化爐之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完成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計畫專案報告。
(四十七)「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2020年3月施行公布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經濟部目前掌握之違章工廠數量至少有3萬5千家,除了2,500家疑似新增違章工廠,依法應予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3萬餘家既有違章工廠則進入最快2年、最慢20年之輔導或納管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業者若未依照環保法規處理廢水、廢氣,將直接衝擊鄰近農用土地及農產品安全。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工廠資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針對3萬5千家違章工廠分佈地區,依污染潛勢,分年評估中高污染趨勢風險,佈設農地土壤及農業灌溉用水定期監測,並對外公布監測數據,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後續新增舉報或國土監測之變異點資料,亦應比照進行相關土水環境監測。
(四十八)行政院108年10月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其中計畫面積共301公頃,大林蒲土地154公頃,既有填海造陸土地147公頃。「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第一階段包括大林蒲遷村及「填海造陸」。其中「南星計畫中程計畫」土地至今疑尚未依照環評填築完成7公尺高,此為因應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所必要執行的工程。但是在101、102年間高雄市環保局尚未填築完成,便移轉土地給高雄市海洋局、港務公司進行開發環評。多年來,居民與環保團體陳情,南星計畫初期原填築新生地堤防均有侵蝕大蹋陷裂溝現象,顯示此區不宜開發。又因為填築土源為爐渣丶轉爐石、灰渣,非常不穩定。該填海造陸地區不僅填築未達7公尺高,許多土地至今仍在海平面以下,沉降監測則大部分於海堤上,未在海堤內平均分布。為維護環境穩定,應繼續進行監測、在海堤內平均分布、記錄沈陷速度。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針對上述南星計畫土地、新材料循環經濟園區之掩埋高度不足海平面以上7公尺高程部分,依地方政府職權妥處。
(四十九)由於垃圾掩埋場可用空間日減,且多座垃圾焚化廠即將進行整改,多縣市面臨垃圾處理量能不足問題,且因網購、外送盛行,一般垃圾量持續增長,造成當前垃圾處理困境,實應以雙北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之經驗,透過以價制量的經濟誘因,用制度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改變民眾行為。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研議評估檢討「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協商直轄市須實施垃圾費隨袋(量)徵收制度。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商目前尚未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直轄市(尤其台中市已經是全國第二大城市),以分區逐步實施方式,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
(五十)為解決南投與雲林垃圾處理量能不足的燃眉之急,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積極協調縣市政府協助去化南投與雲林之垃圾,並協助中部於2年內設置2座以上日處理量各為30噸/日的廚餘再利用處理設施,由中央評估實際需求補助其設置經費。
(五十一)鳥嘴潭人工湖工程係為提供飲用水之水利工程,為維護飲用水質安全,理應不得使用再生粒料,但經濟部水利署卻在湖區工程使用焚化爐底渣等再生粒料。然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由於鳥嘴潭人工湖因尚未完工,無法公告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即並未違反前開辦法,但鳥嘴潭人工湖完工後即應依法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現在即應視為準保護區,比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之相關規範,不得以再生粒料作為填料,以保證飲用水安全。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缺漏,並與經濟部水利署協調停止使用再生粒料用於鳥嘴潭人工湖湖區工程之填料,對已使用再生粒料之部分應予已挖除,改用天然粒料取代,以維護飲用水安全。
(五十二)近年來離岸風力發電案場紛紛進入施工階段,然而我國海洋基礎科學研究資料尚未足夠,其中以離岸風機開發對於海洋生態影響甚鉅,應持續積極監督廠商是否符合環評承諾。鑒於水下聲學量測設備、資料判讀方式都會影響報告結果,為了增進我國海洋基礎科學資料、協助國內外專家學者檢視離岸風機施工環境影響減緩措施之成效,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請離岸風機業者主動公開相關水下噪音檢測數據,以供國內外專家學者可就相關數據進行研究,確保風機施工對於生態與漁業環境之最小衝擊。
(五十三)隨著西部沿海可建置陸上風力發電機之場域逐步開發完竣,陸上風機設置將越來越接近社區範圍,施工與未來營運階段恐造成社區民眾之反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僅規範風力發電機距離住宅250公尺內才需要進行環評,可能造成風機與住宅之距離比風機與風機之間的安全距離還短的狀況,未來恐造成更多糾紛與社會抗爭,不利我國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年之內,研議檢討岸上風機與民宅安全距離之規定,並研擬適當修正,確保再生能源與社區權益共贏。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各工作計畫列有「臨時人員酬金」5,723萬9千元,經費偏高達「法定編制人員待遇」60.89%,查108及109年均編列相同金額,顯示該專業人員僱用已成常態;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正式人員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3個月內,針對其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3億8,518萬5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3.71%,編列費用逐年增加,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議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區網站公布。
(三)行政院於108年5月核定「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執行期程109至112年度,總經費32億4,931萬元(另基金預算2億元),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經費需求為31億6,019萬元,該局110年度擬編列6億5,050萬元預算,用以辦理「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等工作計畫。然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議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以如期達成強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能量之預期目標。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