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2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2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6號)

沈委員就中國抽、運砂船違法作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國抽、運砂船經巡防機關查扣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一)考量目前我國可供查扣船舶停泊船席不足,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土石之船舶或機械設備,因噸數鉅大、難以保管或因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處理困難,本院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以及經濟部擬具之「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並函送貴院審議。

(二)相關修正草案中,供犯罪用之船舶或機械設備,若經判決沒收確定,除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外,承辦地方檢察署可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依下列方式妥速處置:

1.無償留供公用: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

2.廢棄: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

3.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

二、關於中國媒體來臺駐點等問題:

(一)政府尊重並保障新聞自由,但絕不容許中國媒體記者在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採取製造臺灣內部分化之各種作為。中國媒體記者來臺駐點,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等規定在臺從事新聞採訪,並應遵守新聞人員職業道德,秉持公正客觀原則從事採訪活動,倘經查獲相關違法情事,將依法嚴處。

(二)有關東南衛視駐點記者盧嬙、艾珂竹等2人在臺製播政論節目評論時政並擔任主持人,與政府許可中國媒體駐點記者來臺採訪之目的不符,業經陸委會會同文化部、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命其於109年7月3日離境。陸委會另於11月17日洽請文化部通知中國媒體駐點記者,轉知所屬媒體應停止以開設演播室等方式在臺錄製節目。

目前相關中國媒體均已依照主管機關要求,停止在臺錄製政論節目等違法行為。

(三)至於東南衛視與網路平臺合作製作網路節目,邀請特定臺灣人士評論時政,是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一節,陸委會將會同主管機關瞭解具體個案情況後,再進行綜合判斷,依法妥適處理,同時亦將積極檢視現行陸媒記者來臺駐點採訪管理機制,落實並適時修正相關規範,以維護兩岸新聞交流正常有序進行。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兒少性私密影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8)

楊委員就兒少性私密影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對持有兒少猥褻影片者應加重刑罰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目前係採先行政後刑罰之立法,亦即行為人首次遭查獲係科予罰鍰,於第二次遭查獲方處以刑罰,係考量實務上有些人係收到他人轉傳收而未刪除,倘因此即處以刑罰,恐有過當,爰先以行政裁罰並輔以強制輔導教育,以避免其再犯。

(二)又依本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若影像持有者有散布販賣之意圖,則依現行法亦有刑罰懲處並沒收。

(三)另考量兒少性剝削犯罪之不可容忍性及影像散布對兒少帶來之傷害,近來有民間團體就本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色情物品者,應逕科以刑事責任,並修正本條例之刑度提請討論,本部已納入修法會議研商,後續再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部會代表共同討論。

二、對於網友留言「求上車」者立法處罰一事:依本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爰若網友有求上車等留言,且因此獲得影像,散布影像者可依本條例第38條處罰,持有者則可依上述本條例第39條懲處。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現有鐵路運輸系統之監控設施及系統進行相關檢討及精進規劃,並全面檢討鐵路安全之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8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35)

張委員請本院就現有鐵路運輸系統之監控設施及系統進行相關檢討及精進規劃,並全面檢討鐵路安全之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鐵路法第57條及第70條規定,行人、車輛如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或牲畜占有人於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放牧牲畜者,可處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交通部鐵道局除請鐵路運輸機構加強安全宣導外,未來如有行人、汽車駕駛人、牲畜占有人違反上開規定,經鐵路警察或鐵路營運機構舉發,交通部鐵道局將依法裁罰。另有關民眾或動物闖入鐵道事件處理及防範說明如下:

(一)近期民眾排放線槽蓋影響鐵道安全1節,經臺鐵局通報鐵路警察為此成立「除石專案小組」,109年12月2日晚間又再度發現有人侵入鐵軌投放石塊,線上警網接獲通報趕往圍捕,將搞軌怪客羅姓男子逮捕,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臺鐵局將再強化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二)牛隻進入軌道遭撞擊1節,臺鐵局已針對沿線圍籬加強管理,有破損則立即修補,並主動調查路線鄰近區域有放養牛羊地點加裝圍籬。另已建立「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如發現牛隻接近鐵路路線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發函地方政府,加強飼主善盡管理責任,落實牛隻釘掛耳標,並將牛籍與飼主資料登入、建檔,以規範飼主,避免牛隻闖越鐵軌。

(三)交通部臺鐵局目前在平交道設置監控設施,於「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及「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分別規劃「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及「平交道防護設備更新工程」,前者於警報動作時自動偵測平交道範圍是否有行人或車輛侵入,並將相關訊息傳送至最靠近之列車以提前因應,後者於傳統平交道監視錄影功能新增車牌辨識系統。另針對違規闖越之影像監視系統,已連線至鐵路警察局以取締違法用路人,提升整體監控能力。

二、交通部鐵道局於豐原站建置之「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工程」,主要應用在於月台人員落軌偵測、人群異常停留或逗留、禁制區域闖入、遺留物及時偵測告警等,對於旅客乘車安全維護及站務管理將有助益。有關臺鐵豐原站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試辦案,說明如下:

(一)「人員/動物異常侵入軌旁」為該試辦案執行分析的11個情境之一,該情境之偵知需求為:「執行全斷面之人員/動物(體型肩高25公分以上之動物)異常侵入偵知,當有人員/動物【侵入(進入)】至『軌道區』時,系統應自動偵知及產生警報,通知站務人員」。契約規定偵知準確性需須達95%以上,經驗證結果:車站北端達97%、車站南端達99%。經評估可推展至臺鐵其他車站及需要設置地點。

(二)交通部鐵道局依據試辦成果修改「臺鐵豐原站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試辦案」第三階段成果報告,於109年5月18日定稿,報告內容包括「車站閉路電視系統攝影機設置原則」及「車站之閉路電視系統標準規範」等,定稿版文件交通部鐵道局已於109年6月1日函送臺鐵局、鐵路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參考,臺鐵局可就需要設置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之位置,參考前述標準規範加速辦理發包作業,以完善鐵路安全。

(四)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8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5號)

蘇委員就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間是否存在競合關係之問題,育兒津貼係協助家庭減輕因生育子女後,一段期間之養育費用支出;托育補助則是減輕家長因將子女送托照顧所必須支付之費用,二者本質上並不相同,尚無競合;有關實施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加碼補助是否影響家長將子女送托至準公共化服務,政府將持續關注。

二、關於鼓勵親屬保母參訓問題,衛福部於民國101年9月啟用育兒親職網行動學習平臺,內容包含「兒童發展」、「生活安全」、「親子互動」及「生活照顧」4個主題之數位及影音親職課程,推廣0歲至2歲嬰幼兒照顧與親職教養知識,提供親屬保母及一般民眾方便迅速之育兒知識及新手父母育兒與親職教養之指南。另考量e化時代,年輕家長普遍透過網路尋找育兒資訊,並規劃110年運用新媒體方式宣導,增加網站曝光度與議題討論及話題性,以提高親屬保母或一般民眾使用率,達到提升育兒親職知能之目的。

三、關於溫室氣體減量問題:

(一)我國第二期(110年至114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之部門分配,係依各部門排放現況及減碳潛力、產業發展及能源轉型進程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而住商部門減量幅度較大則因其碳排近九成來自電力使用,依經濟部所提114年電力排放係數目標(每度電產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相較108年之降幅約達24%,預期將有顯著減量助益。

(二)製造部門雖較基準年(94年)減量幅度較小(0.22%),但相較107年降幅仍有7.05%,考量國內近期重大投資及臺商回流之可能排放增量、歐美相繼提出碳邊境關稅管制、國際產業鏈自主碳中和倡議等多元趨勢發展,行政院已責請相關部會妥為因應,維持產業競爭力。

(三)行政院已邀集六大部門主政部會就我國淨零排放路徑、可能遭遇困難及建議作法等進行評估,並依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9年11月18日所提主決議,請相關部會就長期能源政策、電力低(無)碳化、工業減量及轉型、運具電動化發展、淨零碳建築、低碳科技研發、自然植樹造林、濕地固碳、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中央地方治理、投資及財務評估、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公正轉型因應等因素,持續徵詢各方意見加以評估,以凝聚社會積極減碳之共識。

四、關於氫能源等新能源之開發問題:

(一)有關氫能源等新能源方式之開發,經濟部說明如下:

1.針對廠商研發商品,經濟部工業局已編列預算於「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提供計畫補助資源,另針對氫能等符合新興產業範疇之產品與服務,廠商只要具備市場先導示範性,國內場域試範驗證與長期維運機制規劃,並透過同業或異業結合以開發產品或服務,即可申請計畫補助。

2.為鼓勵國內廠商跨界投入氫能領域之發展,廠商可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4條或「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之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提交研發抵減之申請,審查通過可取得租稅優惠。

(二)為配合我國能源轉型政策,經濟部鼓勵使用多元能源,發展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提供分散式電力來源。經濟部能源局除將持續關注氫能科技及應用發展,並已訂定「經濟部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補助要點」,補助我國業者設置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經由3,500小時以上長時間實場運轉、示範、測試,驗證其穩定性及可靠度,並提供分散式電力來源。

(三)時值新型態之能源科技崛起,科技部已適時設立儲能(含氫能)子學門,藉由學門基礎研究計畫提升我國在氫能科技之研究,厚植氫能研究實力,並培育氫能領域專業人才,為未來前瞻能源科技奠定扎實之基礎。

(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不足,以及健保應該有條件(排富)提供婦女不孕症治療補助,以鼓勵生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9)

楊委員就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不足,以及健保應該有條件(排富)提供婦女不孕症治療補助,以鼓勵生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秉持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能得到妥適的照顧、無縫銜接等三大原則,提出「育兒津貼」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並建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機制」回應社會大眾對於0-2歲兒童托育服務的需求。惟綜觀世界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僅為策略之一,仍須透過多元配套措施,始能發揮加乘效果,爰行政院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透過0至5歲全面照顧、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友善生養的相關配套措施等面向,賦予各相關部會共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之責。又進一步為展現國家共同分攤照顧責任,並落實總統「幼兒國家一起養」政見,行政院刻正邀集相關單位通盤檢討,並就政策具體內容、執行細部規劃及財源籌措等議題進行跨部會協調,於未來4年逐步提高補助金額。

二、至於建議健保補助不孕症治療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全民健康保險係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給與保險給付。如為疾病因素而導致無法正常生育(如子宮內膜異位、卵巢或輸卵管囊腫、排卵障礙、輸卵管阻塞、子宮肌瘤等原因),針對該疾病治療所需之基本醫療(如檢查、手術或給藥等)均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但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非屬給付範圍,即試管嬰兒、子宮外(人工)受孕、人工受精等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非屬健保給付範圍。另針對特定病理因素所致之原發性或繼發性不孕者、有先兆流產傾向及有流產病歷者,亦有「全民健康保險中醫提升孕產照護品質計畫」,由中醫給予適當照護,以提升受孕率及保胎率。108年服務人數6,447人,助孕成功率16%、保胎成功率71%,109年及110年均編列9千萬元預算持續推行。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止不動產炒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9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41)

許委員就防止不動產炒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金融穩定及健全銀行業務,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近期央行以座談及通函方式,籲請銀行善盡社會責任,進而引導資金配置於生產事業實質投資,以提高就業及國人所得;另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修正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進一步強化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上開措施亦為落實「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之「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要求。

二、另為健全不動產市場,防杜囤地及炒作行為,內政部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核實查定土地稅基,促進土地稅賦更為合理:已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將重新規定地價頻率由每3年縮短每2年辦理1次,且為促進土地移轉稅賦更公平合理,近年各地方政府逐年調升公告土地現值成數,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109年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已達91.94%。

(二)整合不動產市場診斷指標:協力盤點彙整各部會既有不動產相關資料庫及統計資料,勾稽整合後建立金融、市場、政策及關聯性等四大面向指標,呈現當前房市現況並進行問題診斷,以作為推行相關政策之決策參考。

(三)強化預售屋銷售稽查:與行政院消保處、公平會等相關部會成立預售屋管理平臺,不定期邀集有關機關針對預售屋交易、廣告、紅單等行為管制措施進行討論,建立有效管理及稽查措施,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持續稽查。

(四)加速實價登錄修法:推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實價登錄相關條文修法作業,目前相關修正草案業函送貴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揭露完整門牌、地號、預售屋銷售前備查、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加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屢不改正加重罰責且按戶(棟)處罰,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即時、正確。

(五)加強管控預售屋紅單銷售行為:將研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透過銷售者應於銷售前報備查、禁止保留銷售權利及禁止買受人轉讓與賣方簽約權利,建立相關管制措施,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打擊哄抬炒作。

(六)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核准制度:將研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新增私法人購買住宅核准制度,如私法人取得住宅屬合法供執行業務使用,如員工宿舍、長期出租經營、都更危老重建等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得予許可,以避免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

三、又,為配合維護居住正義政策,抑制囤房,財政部現行已有適切之租稅措施:

(一)房屋稅部分:

1.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

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目前「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亦得於房屋稅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該部已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適度提高多屋者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

2.為改善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導致房屋評定現值偏低,已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以趨近實際建築物工程造價,使房屋稅稅基更臻合理。

3.每年訂定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與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細部計畫,函送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加強落實房屋使用情形查核,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以防杜逃漏。

4.業將「合理評定房屋稅基及稅率」納入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並提高該項目配分比重,另亦將地方稅稅收徵起數,列為中央對地方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

(二)所得稅部分:

1.加強查核個人適用舊制之不動產交易及預售屋(含紅單)交易所得:該部各地區國稅局自99年起,對不動產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即紅單交易)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截至109年9月底,累計查獲1萬7,469件,補徵綜合所得稅約80.81億元。

2.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按成交價額計算所得,持有房地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有助遏止短期炒作,健全不動產市場並維護居住正義;自105年1月至109年10月底止,個人申報交易件數16萬7,302件,應納稅額206.97億元,另截至109年9月底止,該部各地區國稅局查核補徵所得稅計2萬6,018件,稅額約16.91億元。

(三)該部已啟動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計畫、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專案查核計畫及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5%自由運用資金追蹤控管計畫3大查核計畫,並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基本稅額課稅,以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

四、此外,為避免廠商於工業區囤及假借資金炒房等不合理現象,經濟部對工業區土地管理作法如下:

(一)辦理土地清查:為提高產業用地綜合利用效率,加強以實價媒合,避免土地炒作,滿足廠商需地需求,將推動全國工業區用地清查,盤點工業區內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二)「產業創新條例」罰款拍賣規定: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閒置土地之罰款、拍賣,採多元輔導措施,針對政府開發設置園區閒置3年以上之土地,優先輔導並公告限期2年內改善、倘屆期未使用,先處以行政罰鍰,再限期協商1個月,倘仍未建廠,最後採強制拍賣,以遏止廠商囤地行為。

(三)租售明訂收回:為強化工業區廠商設廠,該部所轄工業區土地出售時,明定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符者,保證金不予退還,得強制以原價無息買回。完成使用後5年內移轉申購土地,得依經價格審定機制所審定之市價優先買回,並由申請人負擔土地增值稅。

(四)運用金融控管:清查閒置工業用地,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助調查土地貸款情形,並轉送金管會控管貸款,促使強化土地利用。

(五)提供專業仲介資源:轄管之工業區閒置用地提供民間專業仲介業者資源,協助產業用地媒合,讓廠商於用地取得方面有更便民及高效率之措施,並引進符合適地化及在地化之產業類別,由專業仲介以查估市場合理價格(實價)進行用地媒合,減少漫天喊價、就地還價之地價媒合障礙。

五、至許委員所詢政府因增加對外軍購等因素致財政餘裕受限部分,過去幾年政府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財政逐步改善,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以下簡稱債務比率)由101年底高峰36.3%逐年下降至108年底29.7%,連續7年下降,累積相當財政能量。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108年規劃採購新式戰機,109年度受疫情影響,為加速防疫、紓困及振興,以及為強化投資動能,續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分別編列特別預算舉債支應,預估109年及110年底債務比率略升至31.2%及32.3%,惟尚在可控制範圍內,依110年度債務比率計算,距上限40.6%尚餘8.3個百分點,可舉債額度約1.5兆元,具足夠財政韌性支應緊急重大政務所需。

(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建議增加有效控管外籍人士的入境措施或是否優化入境防疫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8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33)

廖委員就建議增加有效控管外籍人士的入境措施或是否優化入境防疫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嚴峻,為能阻絕疫情於境外、保護同班機旅客及機組員之航空防疫安全及維護國內防檢疫措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109)年12月1日起實施「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入境我國機場或經我國機場轉機的旅客,不論身分或來臺目的,原則應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後搭機來臺,並使用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簡稱本系統)」線上健康申報,入境後應配合居家檢疫及必要之檢疫措施。

二、本系統彙整旅客登機前(或抵臺時)之健康申報資料,並串接至社區端「防疫追蹤系統」,提供第一線民、警、衛政人員關懷防疫使用。另透過電信定位訊號的「電子圍籬系統」協助落實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措施,各階段系統正確有效的銜接,以達到邊境檢疫與社區防疫一體。此外,利用系統驗證、航空公司外站人員及國際港埠檢疫人員檢核等多重把關,確認旅客申報之護照號碼、航班、電話號碼及健康資訊無誤,社區防疫端得以落實人員追蹤管理,避免旅客入境失聯而致防疫風險。本系統並配合邊境檢疫政策,持續進行功能調整及優化,目前入境旅客全面使用線上申報。

三、有關委員建議可仿效其他國家,利用入境防疫系統產生入境許可或登機許可,或由旅客上傳登機前3天的核酸檢驗報告一事,考量本系統作業程序係採兩階段管控,包括旅客需於航空公司外站(啟程地)完成申報及取得電子證明供地勤人員確認始得登機,另於抵臺時由系統自動比對旅客填列護照與內政部移民署航前資訊系統(APIS)資料,若旅客確實入境且電話號碼無誤,方能於我國機場以簡訊取得電子健康憑證並持之入境,邊境檢疫管理已相對國外嚴謹。

四、至於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檢核作業,本部已訂有檢驗報告必要欄位及填列事項說明(中英文版),供本國籍與外國籍航空公司參採,若有發現抵臺旅客出具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相關檢疫措施之情事,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6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罰鍰,以遏止旅客持偽造或變造之核酸檢驗報告入境。本部資訊處及疾病管制署將持續進行系統優化及收集國外系統作法,以強化我國邊境防檢疫措施,完備國境安全防護效益。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7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3號)

黃委員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問題:

(一)文化部自民國100年起執行「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107年開辦「文化內容投資計畫」,迄今業累計投資59案,投資標的共41家公司,引導超過48億元投資資金進入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案件包含影視音產業、數位內容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等產業別,上開方案業輔導6家被投資公司上市櫃或興櫃,對於國內文化創意企業發展及提供穩定就業機會均有明顯助益。

(二)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前開「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均要求執行單位文化部每月提供投資組合管理資訊,以及每季提供各被投資公司營業狀況報告,並請文化部每2年報告本實施方案執行成果與改善措施,以確認辦理成效。國家發展基金與文化部將持續提出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特性之執行方式及配套措施,期主動瞭解企業資金需求狀況,依實際狀況隨時滾動式檢討修正,俾使文化創意投資方式更加完善。

(三)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目前持續以國發基金投資及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作為策略性工具引導,截至109年10月底止,向該院諮詢投資案件達186件。當前投資雖以影視對接較速,惟文策院仍重視其他文化內容產業發展,並已促成國發基金投資「天使放大」(IP開發之早期投資公司),針對不具公司型態之創作者提供最初製作啟動金,涵蓋表演藝術、電競遊戲、工藝設計、文化出版、空間體驗等類別。至融資方案則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文化創意產業合約與著作權質押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期使各文化內容產業均能獲得銀行資金挹注,其他多元資金進場策略,尚包括嫁接上市櫃企業CSR贊助資金投入文化內容產業之媒合等。

二、關於流行音樂產業策略規劃問題:

(一)為優化臺灣流行音樂產業體質,文策院定期與各研究組織合作,並邀集各公協會參與諮詢,積極將研析成果即時於該院網頁「趨勢商情」及「產業報導專題研究」兩專區公告,同時反饋於該院之文策學院「音樂經紀學程計畫」,持續藉國外經紀培訓脈絡,衡量臺灣產業現況之適切課綱,109年設置相關學程,針對經紀管理部分為業者持續深耕打底,並牽線國內外業界人脈,加速促成品牌商業合作。

(二)前開學程進行六大類別正課、簡報日、交流聚會活動,並首度串連「國際音樂經紀人論壇 IMMF」、「貴人散步音樂節 LUCfest」、各音樂場域及重要業師,全面且深入傳授經紀技能,以拓展國際視野與競爭力,協助業界牽線,引進國際多元資金。學員透過文策院媒合機制,可受邀參與相關計畫(如「創意內容大會 TCCF」參展等),研習學分亦直接納入「青創貸款」資格之一。茲因業界評價正面,刻正籌備第2屆學程內容,並將評估開發其他如跨國音樂製作等範疇之可能性。

(三)另因文策院業務職掌含內容產業策進、文化金融、全球市場等推展業務,跨度較大,爰員工尚需具備文化內容開發與應用、產業產製支持、設施管理及金融業務等跨領域背景,有關影視相關背景部分,該院將持續視內容產業發展現況及趨勢,適時檢視員工背景組成,並調整員工任務及隊形,以達成內容產業策進、市場推廣、產業投融資等各項任務。

三、關於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收費問題:

(一)為訂定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收費標準,臺北市政府業參考臺北小巨蛋收費標準,並經文化部及該府文化局於108年1月24日及2月14日邀集國內流行音樂展演活動主辦單位召開諮詢會及說明會,就收費項目、檔期預約及審議機制進行說明討論,同時蒐集國內流行音樂產業意見,以納入現行檔期及收費機制規劃。

(二)目前臺北小巨蛋場地使用費為門票收入之10%,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場地使用及環境事務費略低於小巨蛋,為門票收入之7%至8%,且已包含場租、空調、水電、照明等。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收費標準已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為利場地實際營運及落實專業治理,文化部原則尊重臺北市政府及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之規劃,相關收費事項部分,將請其持續評估研議。

四、關於文化創作保障問題:

(一)「文化基本法」第7條明定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支持保障文化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向為文化部一貫之政策。因應數位匯流下之影視音產業所涉著作權益保護,文化部已不定期召會協助業者解決,該部106年5月16日會同通傳會及經濟部智慧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等機關成立OTT交流平臺,致力對影視音產業於數位發展遭遇困境及著作權保護提供意見交換及解決機制。另為尊重文化藝術創作價值,保障藝文工作者之著作財產權,文化部訂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及「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等相關配套措施,俾使各機關於辦理藝文採購時對著作權約定有所遵循。

(二)又,為強化政府機關之尊重文化創作觀念,智慧局除製作「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供各級機關參考外,每年並針對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理多場宣導說明會、提供著作權約定範本,以及製作數位學習課程。近期智慧局已致函全國各政府機關,建議以取得著作之授權利用為優先,並加強與著作人之溝通協商,期尊重創作人之著作人格權益。

(三)此外,鑑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爰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加入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之集管團體部分,須尊重其意願,茲因目前仍有許多著作財產權人未加入,故其與利用人或代理商(唱片公司、版權公司)等之使用報酬收取、分配,均係透過市場機制為之,此部分著作權專責機關尚無從主動介入。惟若上開相關費率、報酬分配等遇有爭議時,仍可依集管條例向智慧局申請循機制調解解決,以維其權益。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請交通部早日完成埔里到花蓮段的國六高速公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3)

楊委員就請交通部早日完成埔里到花蓮段的國六高速公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簡稱前國工局)於99年曾委請顧問公司辦理「國道6號南投段東延至霧社可行性研究」,依據評估結果不具經濟效益,嗣再針對霧社繼續東延至花蓮進行研究,結論為續往東延有施工技術困難、工期冗長、環境衝擊大及交通安全等議題需進一步釐清。

二、為賡續釐清,前國工局於103年度編列經費啟動先期研究,惟立法院鑑於該案對國土保育傷害至鉅而刪除原編預算,其後行政院103年2月26日召開「國土保育專案小組辦理情形」會議商討高山公路議題裁示略以:「高山公路興建除涉及對資源保育及災害潛勢等環境敏感地區之保護議題,亦須考量環境對公路之影響,在安全、共生與永續的觀念下,高山公路原則上應不再開闢,也不宜輕易拓寬。」

三、國道6號延伸至花蓮須穿越中央山脈,除施工困難、工期冗長、工程經費甚大、環境衝擊至鉅,亦涉及高山公路興建議題,考量本案具高度爭議且具指標意義須審慎妥處,爰暫緩辦理相關調查研究,尚無推動計畫。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印尼移工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5)

楊委員就印尼移工之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因應印尼COVID-19疫情狀況,且屢有發生印尼籍移工境外移入確診事件,顯示該國移工感染風險偏高,為落實防疫風險管控,指揮中心宣布印尼籍移工自11月20日起入境後全面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檢疫期滿採檢送驗為陰性才能離開。

二、另,指揮中心自12月1日起啟動「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所有移工均需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後搭機來臺,以降低疫情於社區傳播之潛在風險。若移工持偽造或變造之核酸檢驗報告入境,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新臺幣15萬元且移送法辦。指揮中心將從嚴把關,且滾動式調整入境管理措施,以杜絕此違法情況發生。

三、鑑於印尼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為阻斷印尼籍移工境外移入病例發生,指揮中心宣布自12月4日起,全面暫停引進該國移工入境來臺工作,持續監測印尼當地疫情狀況,並協請我國駐印尼代表處推薦當地優質COVID-19檢驗機構名冊,期以提高移工所持檢驗報告之可信度。未來,將在確保我國防疫安全的前提下,適時重新開放印尼籍移工引進。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7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2號)

陳委員就水情是否影響稻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水情是否影響稻作問題,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第4次工作會議決議,責請經濟部水利署及農委會農水署持續監控水情,滾動檢討110年一期稻作供灌策略,並於未來工作會報提案討論,同時請農委會及各區管理處持續加強向農民宣導說明目前水情。至食米供應部分,依據109年12月7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43次會議經濟部所報告之「旱災因應處置及整備計畫」中針對民生物資已有盤點,109年水稻二期收穫及現有公糧庫糙米約有133.6萬公噸,110年一期稻作停灌不影響國內糧食供應。

二、關於民生、農業及工業用水調度問題:

(一)農業停灌為不得已之措施,於水源不足之緊急時刻,公共給水為最優先考量:「水利法」第18條水權之優先順序為「家用及公共給水」最優先,「農業用水」其次,再來依序是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及其他用途;另「水利法」第19條規定「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18條第1項第1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二)目前已強化工業用水自主節水成效達5%以上,並以7%為目標,後續將視水情變化並逐步加大節水力道:

1.自109年10月26日執行工業自主節水,經統計節水效益已達5%至7%,並自11月25日起要求提升為7%以上,同時為落實工業自主節水,科技部、台水公司及經濟部水利署、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地區自來水用水每日達一千度以上之工業大用水戶進行專案輔導,包括製程用水減量及再利用、冷卻及空調節水、雨水貯留再利用及加強廢水處理回收等措施,以節水7%為目標。

2.前減壓供水(黃燈)地區已展開上述各項工業自主節水措施,將視水情變化滾動檢討並調整水情燈號,若後續進入減量供水(橙燈)時,將會進一步強化節水力道,包括每月用水超過一千度大用水戶之非工業用水戶減供20%、工業用戶減供5%至20%,但醫療或其他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另游泳池、洗車 、三溫暖、水療業者及其他不急需之用水,減供20%。

三、關於彰化縣興建地面水庫問題,已初步規劃於濁水溪高灘地適合地點設置濁水溪人工湖,惟須考量設置區位、土地取得、河防安全及水質水量等問題,需進一步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該調查規劃經費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建設-加強平地人工湖及伏流水推動計畫」,並獲行政院核定,預定於110年辦理,俟可行後再研提計畫據以推動。

四、關於農水路修建進度問題,農地之農路、水路遍布全臺,原屬農田水利會灌區之灌、排水路,現由農委會農水署各管理處負責維護管理及辦理改善;農路權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考量其財政負擔無法投入大量經費辦理改善,爰農委會籌編經費以分年、分期方式補助辦理。由於待改善農水路數量眾多,農委會農水署業請各管理處及各地方政府持續盤點及排序急需改善農水路之需求情形,並俟年度經費審議通過後,加速辦理農水路更新改善事宜。

五、關於全國耕地尚有37萬公頃未納灌區問題,農委會農水署為主動協助灌區外有灌溉服務需求之農地,擬定具體行動方案如下:

(一)盤點需擴大服務區位。

(二)以「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辦理灌溉取、蓄、輸水公共設施」及「提高農民田間所需管路灌溉設施普及率」等三種方式推行,逐步提供灌區外之灌溉服務。

(三)建置標準作業模式。

(四)另灌區外農地或因水源取得方式(河川、野溪、山澗水等)、農地所處位置(山區、平原、丘陵等)、農地規模(集中、零散)、農作物(蔬菜、果樹、雜糧等)等因素,其所需灌溉服務樣態甚多,為使未來可全面推廣政策,推動方式將農村產業列為優先,並結合農糧政策,以一區一亮點作為目標,以期各地方均有擴大灌溉服務區域,達到全面擴大灌溉服務推動之目標。

六、關於臺灣養豬產業轉型問題:

(一)農委會已強化跨部會與跨域合作,擴大畜牧糞尿水再利用量能,研議畜牧糞尿水法規放寬之可行性、擴大糞尿水施灌推廣、媒合工業(光電業及石化業等)推廣使用植種污泥,並結合水產養殖、植栽澆灌等方式,建立多元去化管道,以協助畜牧場去化廢水及廢棄物。另為推動養豬場沼氣再利用(發電),委託工研院成立專家輔導團隊並導入民間團體量能,提供最適化之沼氣再利用(發電)具體規劃建議與輔導,整體改善養豬場廢水處理系統以降低環境污染,對大氣環境頗有助益,亦提升養豬產業整體形象,達到綠能循環經濟之效益。

(二)另台糖公司因應政府「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中之「新農業」與「循環經濟」,於東海豐畜殖場進行改建,導入綠能設施及現代化設備,將傳統豬場轉型為綠能循環園區。為協助產業提升,已安排各地方畜牧業者至園區參訪,可透過分享東海豐實場之經驗,改變養豬產業思維,促進產業轉型提升,邁向永續發展。

七、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化問題: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自行、共同、委託清除、處理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另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二)108年事業廢棄物申報量1,985萬公噸,主要申報流向以進行再利用者(再利用流向1,667萬公噸)為最多,占總申報量之84.01%,其次為將廢棄物交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各部(會)許可之共同處理機構、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最終處置機構處理者(委託或共同處理流向246萬公噸),占總申報量之12.38%。

(三)目前全國有199家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包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共188家(甲級處理機構116家、乙級處理機構72家);共同處理機構8家;經濟部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共3家。

(四)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化措施如下:

1.輔導增加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現有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設施23家,年處理量46.2萬公噸;籌申設焚化設施7家,完工後預計再增加年處理量35.1萬公噸。

2.工業區釋出環保用地設置處理設施:目前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環保設施用地約59公頃,已釋出環保用地15.73公頃,估計增加掩埋量28.6萬噸,處理污泥、廢液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量每年28萬噸,籌設招標中有9.1公頃環保用地,其餘環保用地正規劃中。

3.推動事業廢棄物燃料化:訂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規範可做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之廢棄物種類及品質標準,讓業者及審查機關得以依循。持續輔導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設置及推動大型鍋爐業者使用固體再生燃料,並鼓勵新設固體再生燃料汽電共生廠設置。

(五)綜上,事業應透過提高物料利用效率,減少原生物料供應需求,達到「資源使用效益極大化」、「環境衝擊影響極小化」,避免廢棄物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強化回收循環體系,並確保二次料及再利用產品品質以增加使用機會。環保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持續推動事業廢棄物燃料化等資源循環措施,並滾動檢討及調整事業廢棄物分流處理推動策略,逐步將事業廢棄物朝向資源循環。

(十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嘉瑜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7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1號)

高委員就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問題:

(一)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000元,措施實施迄今,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換車意願,對空氣污染防制及車輛產業發展發揮效益。考量上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配合車輛產業發展、改善空氣品質、節能減碳等政策,財政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意見,業擬具該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實施年限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行政院刻正進行相關作業程序。

(二)另有關汽機車貨物稅稅率之檢討部分,現階段宜納入貨物稅整體稅制通盤考量,尚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個別進行檢討,以維稅制完整性及兼顧財政健全,財政部將持續檢討現行貨物稅之課稅項目,並配合國家施政方向合理調整。至推動能源稅制或碳稅制方面,因對國內景氣及油電價格將產生影響,宜審慎評估,須就國家發展整體策略、能源轉型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交通政策及租稅政策等工具整合規劃,並對能源稅之政策目的及配套措施等面向通盤檢討,以利凝聚社會共識。

二、關於檸檬車條款問題:

(一)為使實務上常見之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消費糾紛之處理有所依據,經濟部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擬具「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其整體內容已增加契約審閱期、訂金上限及檸檬車條款等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較現行規定大幅提升對消費者之保障,該修正草案業經109年12月2日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6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續經濟部將依規定辦理。另為協助經濟部有效處理定型化契約中瑕疵鑑定作業,交通部積極彙整現行有意願辦理車輛安全瑕疵檢測機構或專家學者名單,持續提供經濟部及行政院消保處參考運用,該部近期並再更新33個單位及10位專家學者名單可受理鑑定,已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公告於「車輛安全資訊網」網站。

(二)有關加強規範屢修不復之消費者保障部分,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以及衡酌我國汽車消費者之使用情形,前開修正草案已訂定新車後180日或行駛1萬2,000公里內,發生相同瑕疵屢修不復,影響消費者用車權益,明定此情形消費者可請求解約或換新車。另為平衡消費者及業者之權利義務,維修期間若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交通費之補貼,可不予計入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30日。惟該不予計入之期間並非漫無限制,爰已增修合理性要件: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俾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徵收問題:

(一)現行汽燃費徵收費率,係依據車輛排氣量、平均耗油量及行駛里程、使用率等因素推估計算,已適度考量不同車型車輛之使用差異及對道路之負荷,由車主依平均用車習慣,共同負擔道路養護基本固定成本,尚屬簡政便民且具公平性之最適選項。

(二)汽燃費隨油徵收議題,業經第41次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討論,以其未能充分顧及電動車產業趨勢,車輛耗油差異無法完整反映使用道路狀況,且不易處理「用路不用油」及「用油不用路」區分徵收對象與防止油品流用問題,恐致車輛性能提升油耗降低造成徵收財源不足,運輸業者及加油站成本亦將增加。

(三)另交通部109年10月29日經召會討論隨油徵收所面臨問題,以現行非車輛用油除農漁用油已有辨識控管機制外,其餘民生、工業用油或提桶購油,因各流向用途並非能源部門規範管理範疇,難以從銷售端區分用途予以免徵,倘為避免油品流用採先徵後退,亦有證明用途及區分辨識之困難,人力及作業成本難以預估。

(四)又,免徵汽燃費車輛存有身分辨識議題,向油品業者提油至自用加儲油設施供場區車輛使用,目前能源部門並無區分是否為免徵車輛,另營造業、工業儲油槽及不須申請之2公秉以下儲油槽,其油品後續用途流向未再規範,汽燃費實施隨油徵收易有流用可能性,將影響徵收成效。

(五)綜上,鑑於隨油徵收方式尚存在諸多無法克服解決之難題,爰未來可朝隨車重及行駛里程之方向,研議改良現行徵收標準,再適時研議推動以里程及車重計費測試與試辦計畫之可行性。

四、關於電動車相關問題: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各地方政府目前對於上述車輛均免徵使用牌照稅。惟鑑於上述實施期間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期,為瞭解其租稅減免之實施成效,財政部109年11月26日已函請經濟部評估後續政策規劃及推動作法,該部工業局亦將持續蒐集國內車輛製造業者意見提供財政部,俾作為是否推動展延電動車免徵牌照稅法規之參考。

(二)有關扶植電動車產業發展部分,經濟部為推動電動車輛發展,業積極制定基礎充電設施系統及介面相關國家標準,並規劃相關能源補充設施之計畫及補助。另交通部致力配合經濟部核發電動車輛專屬號牌、電動車免徵汽燃費、交通運輸場站設置能源補充設施、高速公路休息站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以及鼓勵地方政府增加電動車停車格位等,持續充實電動車相關基礎建設,以打造電動車友善環境。

(三)又,鑑於電動車可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問題,行政院環保署已推動綠色運具措施如下:

1.電動二輪車相關補助:108年12月12日訂定發布「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自109年1月1日起,提供淘汰96年6月30日前出廠之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或符合七期排放標準之燃油機車,最高補助5,000元,並採逐年遞減補助金額方式至110年底,以鼓勵民眾及早汰換老舊機車。統計109年1月至109年11月底止,共補助18萬9,368輛老舊機車汰舊換新。

2.推動市區公車電動化:行政院環保署與交通部等機關合作,共同推動公車電動化業務。由交通部主政,整合相關單位資源,訂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推動以電動公車取代市區柴油公車;行政院環保署配合補助購置電動大客車每輛150萬元(不區分車體50萬元、電池100萬元)與相關單位共同推動公車電動化業務。截至109年10月底止,國內登記使用電能之營業大客車輛數已達561輛。

五、關於實坪制相關問題:

(一)為推動交易資訊透明化,使消費者獲得清楚資訊,內政部針對民眾所提「實坪制計價,公設可登記」之建議,已於107年更新實價登錄網站,目前民眾可自由選擇查詢「房屋建坪單價計算」(如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停車位之面積納入計算項目),以充分瞭解相關訊息。推動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及保障民眾權益係內政部努力方向,鑑於民眾買房除主建物外,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為日常實際使用空間,關乎居住品質,為保障民眾瞭解設施內容及範圍,以便於日常管理,爰相關資訊均有維持登記之必要。

(二)另為使消費者簽約購買預售屋時有所依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業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建商於交易時應詳細揭露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停車位面積,並於上開規定第4點「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明確要求建商應詳實記載「房屋總面積」、「專有部分面積」(須分列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及「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比例」等項目。

(三)又,為瞭解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業邀集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於109年3月至7月間,針對全國50建案所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專案查核,就建商房屋面積基本資訊記載未盡詳實部分,行政院消保護處要求各地方政府命業者限期改正或依法裁罰,該處仍將不定時辦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查核,以維護消費者購屋權益及預售屋交易市場秩序。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引導超額儲蓄至實體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9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37)

許委員就引導超額儲蓄至實體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超額儲蓄率主要受民間消費支出、政府支出、實質投資等因素影響,考量我國民國109年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民間消費支出呈現衰退,且衰退幅度創史上最大,間接導致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超額儲蓄率提高至15.02%;惟我國投資率自107年起已止降回升至109年約22.93%,該總處預估110年將增至23.36%,超額儲蓄率可回降至14.39%。

二、另為加速引導國內閒置資金投入實體投資,降低超額儲蓄帶來之金融風險及帶動臺灣長期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將持續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速前瞻基礎建設:政府將投入5,100億元經費,賡續推動有延續必要之前瞻建設計畫項目,除優先支應114年可完成之重大建設外,並配合後疫情時代數位發展建設,大幅增加5G、AI及企業數位轉型等計畫經費,以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所提出之關鍵需求,為國家轉型及提升打下重要基礎,同時兼顧生態與環境永續發展。

(二)鼓勵臺商回臺與境外資金回臺:政府自108年1月起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108年至110年),以政策引導中國大陸臺商加速移回高階產能,且為照顧更多根留臺灣之臺商,同年6月再核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期能協助產業加速轉型升級,創造更好投資環境,帶動臺灣整體經濟發展。截至109年12月25日止,三大方案已吸引767家企業投資,總投資金額約1兆1,663億元,創造9萬8,133個工作機會,已成功引導臺商回臺投資,並導引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朝創新化、智慧化、高值化發展。另自108年8月15日至109年12月14日止,境外資金實質投資申請案共核准252件,投資金額約703.5億元。

(三)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為協助產業於後疫情時代之新興需求商機超前部署,政府在「5+2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以國內需求為基礎能量,加強國際合作及市場拓展,並透過國家隊建立臺灣品牌,期望臺灣未來扮演全球經濟關鍵力量。

三、又,為協助業者解決各項投資面臨之問題,吸引加大投資強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除依據業者需求提供專業服務外,並擔任廠商與各部會、地方政府溝通平臺,亦將持續提供五大優惠措施來吸引投資,包括:

(一)協助快速融資:針對興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中期營運週轉金提供專案貸款,由國發基金委由承貸銀行辦理專案貸款。臺商回臺投資如屬中小企業,以年息1.5%支付銀行委辦手續費;如為大企業,則以三級階梯式支付銀行委辦手續費,貸款額度前20億元為0.5%,逾20億元至100億元為0.3%,逾100億元為0.1%。

(二)提供土地租金優惠:提供進駐該部開發特定工業區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並優先受理符合本方案資格臺商之租地申請。

(三)加速水電取得:每日用水量300噸以上案件,由該部水利署專人主動協助,並以1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台電公司透過單一窗口及專案控管,加速重要投資計畫及公共建設之用電計畫書核供函作業時間。

(四)稅務專屬服務:由財政部成立專責小組提供諮詢服務,處理稅務疑義。

(五)引進外勞(本項僅適用臺商回臺方案):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依現有Extra制再提高15%比率。

四、此外,金管會亦積極協助將資金導入企業投資或公共建設,具體作為如下:

(一)為協助「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中小企業取得資金,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及「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截至109年10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7兆6,023億元,較108年12月底增加7,044億元;對七大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達5兆4,649億元,較108年12月底增加3,540億元,其中對綠能科技產業放款餘額逾1兆2,200億元,較實施獎勵方案前增加2,500億元。

(二)109年10月26日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允許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授信,並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資金撥付、還本付息及資本支出等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

(三)推動「獎勵本國銀行加強辦理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授信方案」,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截至109年10月底止,授信總餘額為1兆1,822億元。

五、至當前房地產市場及股市熱絡之現象,金管會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房地產部分:

1.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與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109年11月3日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要求銀行應向借款人充分揭露及確實告知利率及費用等房貸相關資訊,以協助借款人評估其還款能力及充分瞭解房貸負擔,並要求銀行覈實辦理不動產授信之徵信、鑑價、核貸等作業,以及落實貸後追蹤管理。

2.就近年金融檢查所發現之不動產授信缺失,於109年11月20日函請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確實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規劃對近2年來業務量增加較大之10家本國銀行辦理購屋及建築貸款專案檢查。

3.為使本國銀行不動產暴險之資本計提方法與國際接軌,參酌Basel III最終改革定案文件之要求,研議修正銀行不動產暴險之資本計提規範將採用貸放比率法(LTV法),預定自110年6月底起實施,並允許銀行經評估相關工作已準備完妥者,得提前於109年底開始適用。法規修正後,銀行之資本計提將更具風險敏感性,以反映其辦理不動產放款之風險程度。

4.針對部分銀行所承作建築貸款有集中度過高之情形,於109年12月15日宣布將對承作建築貸款過度集中之銀行採行風險控管措施,要求該等銀行自行提出改善計畫並落實執行,對於仍未能落實執行改善計畫之銀行,將適時採行必要監理措施。

(二)股市部分:台股基本面穩健、具高殖利率優勢且疫情控管得宜,帶動內外資投資我國股市,金管會將秉持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目標,持續推動各項措施以吸引各類投資人投資我國股市,以及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市場變化、外資進出我國股市情形及評估對台股影響性,並適時採行相關措施。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及含瘦肉精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9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39)

許委員就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及含瘦肉精美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政府針對日本食品進行相關管制措施如下:

(一)自日本福島地區發生核電廠事故起,我國始終嚴格檢驗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及查驗日本食品證明文件,以確保自日本輸入之食品安全無虞。自民國100年3月15日至109年12月止,政府已於邊境查驗日本輸入產品共計16萬餘批,輻射值均符合我國及日本之標準,故消費者皆能安心購買日本輸入食品。

(二)衛福部食藥署自105年至今,業委外辦理相關評估及研究計畫,包括105年度「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106年度「受核事故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107年度「日本食品取樣檢驗與調查研究」及108年度「日本食品檢驗與調查研究」等,相關成果及報告皆已公布於該署網站供外界參閱,並可作為後續研擬風險管理之參考依據。

(三)目前國際針對日本輻射管制措施業逐步調整,已有38個國家解除日本輸入食品輻射管制。另美國自事件發生迄今9年來,係依據日本管制措施調整99-33警示通報(Import Alert 99-33),如日本國內管制項目改變,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亦將評估後酌修;歐盟依據日本提供之監測數據調整管制措施,僅就部分產品要求提供輻射檢驗證明及/或產地證明;鄰近國家如中國大陸限制10個地方食品輸入,並要求特定地區特定類別食品檢附輻射檢驗證明及/或產地證明;韓國則限制特定地區特定類別食品輸入,或要求特定地區特定類別食品檢附輻射檢驗證明或產地證明。

(四)政府以我國邊境檢驗數據及風險評估等科學證據為基礎,輔以日本政府監測情況及國際間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管理資料;另參考國際規範、國際趨勢及國際上多數國家對日本食品之規範調整進口管制措施,並配合政府經濟及外交等政策方向,秉持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之最高原則,規劃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五)我國刻正積極爭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11個會員國及日本支持臺灣入會,各會員國皆已瞭解我國入會之決心。對於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政府將秉持「以國人健康為第一考量、參酌國際標準及科學依據」原則處理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議題,經濟部並將配合行政院食安辦及衛福部等機關妥處食安議題,以及持續與日本政府溝通,提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方案,以免單一議題影響臺日關係發展。

二、另針對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部分,政府推動情形如下:

(一)我國於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即已承諾全面開放豬肉進口,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並已於101年訂出萊克多巴胺國際標準。與我國101年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牛肉進口之標準相同,衛福部於108年經嚴謹之風險評估,依據科學證據、國際標準及國人飲食習慣,研擬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之殘留容許量,故食用符合標準之豬肉,即無安全疑慮。

(二)政府傾聽人民訴求,將以「赴美查廠、新增貨號、逐批查驗、清楚標示、嚴格稽查」為原則,強化相關管理措施並嚴格監督,全力維護國人食品安全。

(三)CPTPP會員包括日本、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重要國家,皆針對含萊劑肉品訂出容許值。政府將在確保食安及照顧產業之前提下,爭取更大之國際空間,並依循國際標準排除貿易障礙。

三、又,政府持續掌握及推動臺美合作契機,近期臺美雙方重要互動包括:

(一)即將就任美國國務卿之布林肯(Antony Blinken)於109年8月表示,與臺灣建立更強勁之經貿關係將有助民主價值及區域和平穩定,證明強化雙邊緊密合作關係已獲美國兩黨共同支持。

(二)首屆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於109年11月20日召開,由經濟部率團赴美國華府參與實體會議,會中雙方簽署一份為期5年,並得延長5年之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作為未來於華府及臺北召開高階對話之基礎。本對話是臺美間最高層級經濟交流平臺,象徵臺美在全球經濟戰略夥伴關係下,可結合彼此優勢,進行更緊密之合作,且對話內容涵蓋美國未來多項經貿戰略議題。未來美國政府將提高國內議題處理之優先性,正可凸顯臺美推動緊密合作關係之重要性,長期而言,該MOU之重要性將不亞於雙邊貿易協定(BTA)。

四、至許委員所提日韓福島食品爭端案,鑑於WTO並無判例制度,各爭端案件皆以個案方式審理,且考量訴訟中所涉事實及證據不同,倘日本就其他會員類似措施進行提告,尚無法斷定WTO裁定結果為何。

(十五)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何委員就咖啡商機無限,交通部宜與各地方政府攜手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咖啡商機無限,交通部宜與各地方政府攜手推動問題: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持續多年支持雲林縣政府辦理臺灣咖啡節活動,民國109年亦補助該活動40萬元在案。另為推行區域發展聯盟觀光圈,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協同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嘉義縣咖啡產業發展協會及235區域觀光發展產業聯盟等,於109年12月12日及13日於嘉義市辦理「2020嘉義國際咖啡文化節&遇見好咖市集」活動,共同行銷該區域咖啡,並舉辦相關培訓推廣計畫,協助業者精進栽植技術與培訓專業導覽員,提升咖啡品質及生態導覽加值服務。

(二)未來將持續協助咖啡產業觀光推廣,結合深度旅遊方式,希冀透過輔導咖啡產業提供導覽解說、體驗、產品販售及住宿等服務,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亦能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發展,進而增加地方經濟收益,並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共同行銷,以推廣臺灣咖啡。

二、關於校舍耐震補強工程,中央資源不缺席問題:

(一)考量辦理學校校舍棟數龐大,為加速執行,業採一次核定補強及拆除重建校舍名單,分3年編列經費辦理,以改善老舊及耐震能力不足問題,營造優質校園學習環境。

(二)另為提升整體進度與確保工程品質,教育部與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合作,透過制定規範及相關範本、辦理說明會及增能研習、強化有效審查機制、落實管考及輔導措施及建置資料庫等策略,協助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學校推動校舍補強及拆除重建。

(三)教育部每月均定期召開校舍補強及拆建工程進度列管會議,邀集地方政府檢討各項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並委託專案團隊提供學校所需之協助,以提供校園安全環境。

(四)考量地方政府及學校之承辦人員業務負擔及異動頻繁情形,為免經驗無法傳承影響辦理績效,爰教育部國教署亦專案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以協助所轄學校處理招標發包、規劃設計、重建或補強施工等相關問題。

三、關於推動中醫中藥長照示範區問題:

(一)長照據點服務現況:至109年11月底止,巷弄長照站布建計3,161處,包含醫事單位C據點計564處,其中由中醫醫院及中醫診所執行之C據點計6處,服務計116人次。

(二)推廣中醫參與長照服務之執行情形:

1.衛福部與地方政府透過徵求或補助研發單位發展之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其中計有14件方案運用中醫功法(如太極拳、八段錦)提供長者服務。至109年11月計有54個據點使用,服務998人次。

2.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推動中醫參與長照服務,前與衛福部長照司分別於109年1月17日及10月21日會議討論相關試辦計畫規劃,該會已提出「複雜照顧問題生活調養解決方案之專業指導」計畫書,衛福部刻正進行計畫審查。

3.衛福部中醫藥司推動110年度「建立中醫社區醫療及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計畫」,採健保六分區方式,補助地方中醫師公會、中醫相關醫學會及中醫負責醫師訓練院所組成跨專業合作團隊,建立中醫社區(含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服務模式,透過計畫執行培育中醫在地化醫療照護人才,厚植中醫服務量能,提供在地民眾多元社區醫療照護選擇。

(三)設立中醫中藥長照示範區:

1.依衛福部109年修正發布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全國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宗教組織、農漁會、文教團體、村(里)辦公處,以及醫事機構、長照機構,均可透過地方政府申請設置C據點,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及預防延緩失能服務,衛福部鼓勵符合上開資格者可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置據點提供服務。

2.台北市中醫師公會108年於大同區成立「中醫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中醫藥相關服務,衛福部將透過該部110年度「建立中醫社區醫療及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計畫」,由受補助單位,研擬於士林區設立據點,推廣中醫藥相關服務。

四、關於落實社子島居民在地安置,科技生態並存問題:

(一)有關社子島之都市計畫案業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附帶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進行區段徵收審議作業前,先行就拆遷安置計畫內容辦理聽證。

(二)臺北市政府業於108年4月13日完成聽證作業,並依聽證結果重新檢討拆遷安置辦法草案及開發範圍後,於109年6月23日函報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及抵價地比例案。案經內政部檢視並請該府補充相關資料,該府於109年11月2日檢送修正後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補充說明資料。

(三)惟嗣後該府表示目前正在檢討是否擴大受理剔除區方案等作業中,爰後續將俟該府所報剔除方案資料送請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內政部將持續審慎衡酌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期該府妥為規劃安置方案,擬訂符合民眾權益之安置計畫,以保障民眾之財產權及居住權。

五、關於商務泡泡在即,旅遊泡泡不該成泡沫問題:

(一)國際間因應疫情變化封鎖邊境,各國經濟景氣普遍不佳,為求儘速復甦觀光經濟,在國內疫情相對安全下,觀光局持續推動數波紓困方案及力推國內旅遊,積極協助旅行業者轉型,並輔導業者朝數位化發展,期望在國際疫情趨緩後,快速因應疫後世界變化,搶得先機。

(二)為期在現行邊境封鎖之困境下有所突破,觀光局積極研擬「旅遊泡泡」之可能性,在確保國內疫情不受影響、國民健康獲得保障前提下,希冀逐步及分階段開放邊境與國際接軌,建立臺灣與其他國家籌組旅遊泡泡運作標準,以為疫後開放邊境促進國民與國際旅客交流及新生活常態等相關政策規劃建立依循規範。

(三)近期觀光局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積極爭取研議「臺灣-帛琉安全旅行圈」可能性,並已初步研擬推動草案,惟外交部表示帛琉方因國內尚未形成開放共識、又囿於該國醫療量能不足,故本案經指揮中心決議暫緩推動。又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亦主動與我方提出「旅遊泡泡」合作,惟因適逢秋冬疫情緊張,指揮中心遵循「國內鬆綁,邊境風險嚴守」原則,由外交部表示「防疫是政府優先考量,會視新加坡疫情進行評估」,目前未有定論。

(四)觀光局將持續追蹤國際相關議題,為國境開放隨時妥作準備,待外交部與疫情穩定之國家取得共識,並經指揮中心同意推動後,加速吸引國際旅客來臺,以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

六、關於酒駕零容忍,生命教育不能等問題:

(一)嚴格取締酒駕,宣示執法決心: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至少2次,並要求各警察機關視轄區特性及治安狀況,妥適規劃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

2.分析近年各月份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以每年12月至次年3月為酒駕肇事死亡之高峰期,為防制酒駕事故發生,警政署已責請各警察機關針對酒駕肇事死傷人數增加部分,因時因地制宜,妥適規劃勤務部署,加強酒駕執法,另要求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增加之地方政府,確實檢討勤務規劃,分析酒駕肇事原因,並研提改善策進作為。

3.請各地方政府透過道安會報機制,藉由教育宣導、道路工程改善、車輛監理手段及執法取締作為等面向,積極整合政府資源,並透過第三方警政積極結合民間力量,共同防制酒後駕車。

(二)強化宣導工作,籲請民眾守法:

1.警政署於全球資訊網規劃「防制酒駕專區」,並建置「警政服務APP」軟體,擴大宣導效果。

2.為強化防制酒駕宣導,已請各警察機關重新檢討防制酒駕之宣導方式,應結合數位電子平臺、設備,搭配創意文案重新進行規劃,並藉由網路社群媒體,主動密集宣導,以有效防制酒後駕車。

3.配合交通部政策積極宣導「指定駕駛」、「代客叫計程車」及「代客開車」等配套措施。

七、關於國軍老舊設備汰換刻不容緩問題:

(一)國軍主戰裝備汰換時機,係依據敵情威脅、任務需求及作戰效益為考量因素,並輔以評估裝備壽期、消失性商源、後勤能量及維持成本等風險面向,妥適規劃汰換期程,滿足軍事戰略及防衛作戰需求。

(二)國軍目前使用之武器裝備均為妥善可滿足戰備任務需求,並依據技術文件規範執行維保,符合現階段作戰任務規範及確保操作安全;針對逾壽期武器裝備,由各軍種依上述考量因素檢討換裝規劃,並納入國防部聯合戰力規劃及5年兵力整建依期程汰換,以建構可恃防衛戰力。

八、關於後疫情時代,經濟外銷平臺速建立問題:

(一)為掌握後疫情時代農產外銷之新常態,農委會已分別於109年11月2日及27日邀集各產業之外銷業者、產業公(協)會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共同研商因應措施。

(二)農委會除持續輔導外銷業者拓展海外市場外,未來將加強數位行銷、海外市場資訊蒐集及調查,並強化與海外通路跨域合作,強化產業基礎,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產業形象整備等,以協助農產外銷業者面對隨時變化之新市場挑戰。

(三)政府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除扶植國內農業電商平臺跨足海外,亦規劃與日本、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當地電子商務平臺或洽商合作,以建立農產品外銷新通路。

九、關於國際生產鏈大洗牌,臺灣占先機問題:

(一)面對後疫情時代,臺灣經濟與對外貿易關係,正站在轉折點上,必須掌握戰略機運,不論產業布局或供應生產鏈重組,皆為我國重要經貿政策工作。

(二)對於全球供應鏈重組,政府將協助企業把握全球供應鏈移轉契機,利用高階製造大幅移回臺灣及外商來臺投資機會,加上高階之人才優勢,打造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高科技研發、半導體先進製程及綠能發展四大中心,亦透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積極協助臺商返臺投資;尋求大型生產基地之臺商,在新南向政策協助下前往東南亞,以分散投資風險,並與當地夥伴建立良好關係。

(三)臺灣在半導體及電子製造之優勢,讓我國在產業供應鏈更具獨立性,並占有國際關鍵地位。未來將優先從「半導體、通訊、AI等尖端科技產業」、「綠能及創新產業」、「健康戰備產業」,以及「開發全球市場」等四大面向與美國或其他理念相近國家展開合作。

(四)此次疫情更彰顯全球供應鏈過度集中特定國家之風險,而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日本皆為我國重要之經貿夥伴,雙邊經貿互動不但是國內重要研究議題,更是行政部門長久以來密切關注之重要議題,因此將持續深化臺美供應鏈合作關係,並強化與夥伴國經貿互動並建立新型態生產供應鏈,將有助於區域整合趨勢。

十、關於國家防疫能量不能少,口罩造假者最重廢照或停業問題:衛福部食管署目前已強化醫用口罩之邊境抽查檢驗、高風險業者流向管理、市場稽查及製造廠查核等精進措施,以防止不法產品流通。

十一、關於保留選擇彈性,村里長健康更全面問題:

(一)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補助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第5條附表規定,健康檢查費按年編列,每人每年最高1萬6,000元。各公所歷年均依補助條例規定,按年編列並辦理核銷。

(二)鑑於補助條例規定健康檢查費編列方式係採每年每人1次固定額度補助,縱未就核銷方式設有限制,倘村(里)長選擇每2年核銷3萬2,000元方式辦理,因涉預算編列核銷相關規定,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4日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上揭作業方式適法性疑義,以為後續辦理之參據。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8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4號)

吳委員就研議提出「國際教育專法」及後續相關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議提出「國際教育專法」及後續相關規劃問題:

(一)因應全球化浪潮,培養青年學子國際移動能力成為世界各國之共同目標,我國亦積極招收國際學生,落實在地國際化,提升國內學生跨文化認知理解能力及國際觀。

其中,教育部、科技部、外交部及僑委會等部會有關人才培育之計畫係依各部會組織與職掌之不同而制定,各計畫立案宗旨及補助對象不同,惟多能彼此區隔,且各計畫間得依申請人所具身分或求學(職)階段銜接相關補助。

(二)為配合政府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增進我國大學國際化及培養具國際視野之青年學子,教育部將盤點檢視目前既有國際教育相關政策方案,辦理專家學者座談及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就設立「國際教育專法」之立法需求與構面進行分析評估,期就下列面向精進推動國際教育相關措施:

1.建立境外生來臺先修制度:考量部分來臺就學之境外生可能因未具足夠華語能力而有課業學習及生活適應困難,將研議建立大專校院境外生來臺先修制度,搭配打工規劃,俾利銜接學位學程。

2.將境外生招生之中介機構納入控管:為避免大專校院因求快速招收境外生,透過人力仲介招收境外生來臺疑似「假留學真打工」,致學生權益及我國高等教育口碑受損,將研議將境外生招生之中介機構納入控管之可行性。

3.協助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已在臺就讀大學校院之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優質僑外生在臺工作。為吸引僑外生留臺工作,政府研議朝協助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取得永居權之方向精進相關措施,提高留才誘因。

4.提供16歲至20歲學生赴海外學習機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赴海外學習有助於開拓國際視野,惟該等學生因未成年,赴海外學習涉及經濟能力、學習輔導及生活照顧等問題。為增進學生海外學習機會,將研議高級中等學校選送學生赴海外學習之可行機制及配套措施。

(三)另科技部將透過人才生態系之相關跨部會平臺,積極參與及配合,進而提高部會各項外生來臺(Inbound)及臺生留學(Outbound)計畫之綜合成效;外交部將持續推動「外交部臺灣獎學金」計畫,吸引友邦優秀學生來臺就讀,鞏固我與邦交國關係;僑委會未來將持續突破現階段招生及相關法規障礙,為我政府攬才、育才、留才,提升並強化我人力資本,厚植國力。

二、關於儘速整合跨部會資源,提出相應之「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以填補人才缺口、改善人口結構,並充沛人力支援以達產業升級問題:

(一)本草案係於民國107年12月函送貴院審議,後因屆期不續審,國發會已於109年1月重行報請行政院審查,惟考量各界對於推動本草案仍有疑慮,重點如下:

1.本草案條文與現行相關移民法規重複性過高,質疑另立專法之必要性。

2.本草案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後,恐排擠國人就業機會,並產生外籍基層移工人數過度擴張等問題。

3.工商團體與勞工團體對於本草案規劃之薪資門檻尚無共識,部分工商團體認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薪資門檻過高;勞工團體則對以評點制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現行聘僱薪資標準(4萬7,971元)持反對立場。

(二)國發會除持續蒐集各界對於推動本草案之意見外,鑒於國際競才之迫切需求,已研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並於109年11月14日完成預告,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查。

三、關於建立跨部會平臺,整合政策資源,提升高階人才培育力道問題:

(一)依教育部統計處「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測報告」,108學年國內博士班學生人數為2萬8,510人,推估至124學年博士班學生人數將減為2萬7,548人,降幅達3.4%;另觀察107學年至124學年博士畢業生人數增減情形,107學年博士畢業生人數為3,306人,預計124學年將減至3,288人,減幅為0.5%。

(二)復依科技部「全國科技動態統計調查」結果,全國博士研發人力逐年增加,由103年4萬1,332人上升至107年4萬2,941人,近八成集中於學界與政府部門;其中,高等教育部門之博士研發人力占比雖已達六成,但近年呈逐年下降趨勢,107年較103年減少3.9個百分點,至企業部門之博士研發人力占比則穩定上升,由103年17.1%上升至107年20.4%,增加3.3個百分點,顯示政府近年鼓勵我國高階人才能量與產業連結,已獲初步成效。

(三)為厚植高階人才培育,政府刻正強化高階人才跨域對接,活絡博士人才流通機制,相關措施如下:

1.推動產學研合作資源統籌平臺:105年7月設置「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包括經濟部、科技部、國發會等各部會,積極整合產官學研跨界資源,有效鏈結學研創新研發、高階人才培育、知識移轉機制。

2.促進博士人才培育與產業連結:教育部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建立務實型博士培育模式,促使大學與優質企業或法人合作培育研發人才;科技部辦理「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獎勵優秀博士生參與研究計畫,引進產業資金挹注學術研究,充裕技術專業人力資源,並推動「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計畫」,提供博士級人才實務訓練與媒合就業。

3.鼓勵博士人才創新創業:科技部辦理「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結合學研機構研發能量,以及具國際鏈結與創業經驗之專業人士之輔導能力,促進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應用;教育部推動「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生與產業,針對「五加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與半導體等領域,共同合作研發及進行高階研發人才培育,並建構新創研發服務公司(RSC)孕育機制,以共創產業價值。

四、關於儘速提出「公立大學併私立大學」之法源及具體執行方案問題:

(一)近年來高等教育隨著少子化發展,為追求競爭力提升與區域資源整合,已有多所大學陸續進行合併;公私部門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亦是近年來之公共改革主軸與趨勢,國內專家學者及校方爰建議政府應積極推動大學公私合併。

(二)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合併模式,因公部門及私部門二者性質顯著差異,需要高度獨特、特色化之設計與發展,教育部爰委託國立中正大學進行「大學公私立整併之分析」研究計畫;該計畫研究結論如下:

1.大學整併是以提升競爭力及學術卓越為主軸。

2.國際公私立整併模式多樣化,惟皆無法完全適用我國需求。

3.公私立整併涉及法規多元且複雜,主要困難包括法人化、人事與會計制度。

4.政策建議兩種整併模式:教研精進與治理創新。

(三)教育部以研究報告為基礎,定位公私立大學整併之政策方向如下:

1.目的:提升學校競爭力以追求學術卓越,而非解決私校退場問題。

2.定義:藉由具互補性之跨校合作,漸進式進行教學與研究之資源整合,而非組織之合併。

3.合作模式(舉例):

(1)教研精進模式:學校之間破除現有組織分界,以系對系、院對院、校對校或任何適合教學研究資源整合共享之單位建立跨校合作機制,促進教師、學生、職員間之流動,彼此共同協作或建立聯盟,發展聯合課程、共同研究、合作辦學、在地服務等項目。

(2)治理創新模式:基於緊密教學與研究之需求,合作學校互推代表加入對方學校校內會議或委員會,參與對方之決策與治理;或是雙方推派代表成立共同治理委員會,共同討論商定雙方合作事項,例如:共建學院或虛擬組織。藉由共同治理與決策,齊一雙方辦學品質與標準,深化而強化實質合作關係。

五、關於鑑於連日多起大專院校學生輕生事件,應進行跨部門現況盤整與權責劃分問題:

(一)有關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促進校園心理健康方面:

1.為促進及維護大專校院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心理健康通識教育課程。

2.積極推動大專校院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自108年度起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課程與教學活動計畫,以強化大專校院學生身心教育及輔導工作之專業性,營造溫馨而健康之學習環境。109年度共補助14所大專校院辦理「心理健康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計畫。

3.為解決學生心理健康之問題及策略執行困境,已規劃強化大專校院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及促進心理健康等相關措施,包含:「推動及補助大專校院心理健康課程與教學活動」、「各級學校落實三級輔導工作」、「執行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推動及補助大專校院開設情感教育相關課程與教學活動」、「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心理健康相關活動」、「提升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健康相關知能」等,透過研擬具體有效策略,以有效解決學生心理輔導及健康之問題。

4.為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事件發生,訂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計畫」,積極督導學校執行三級預防工作,期有效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學校三級預防工作,包括「初級預防」:透過正式課程或非正式課程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免於自我傷害;「二級預防」:學校輔導單位及早辨識憂鬱自殺個案並介入及追蹤;「三級預防」:學校建置自殺事件發生之危機處理機制,以預防再自殺,並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多元輔導管道,建構輔導資源網路。

5.另為提升教育人員發現學生自我傷害之敏感度,鼓勵大專校院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預防知能,並補助各大專校院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強化教育人員專業知能與技巧,運用「1問2應3轉介」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與輔導學生,此外,為提升家長對學生自殺事件預防之敏感度,109年起鼓勵學校辦理守門人培訓時邀請家長共同參與,109年補助91所學校辦理,約計298場次。

6.為精進研習課程,透過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協助蒐集區內學校意見,並經4區大專輔諮中心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於107年8月22日發布「公私立大專校院新進專業輔導人員培訓課程」,以提升大專校院新進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整體諮商輔導工作之服務品質,強化學校三級輔導預防功能,積極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與正向發展。其中「心理健康」、「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等已列為補助大專校院辦理輔導工作計畫之重要議題,以強化大專校院輔導人員及學生知能。109年度補助「心理健康」計畫計23案、「學生輔導」計畫計35案及「性別平等教育」計畫計25案。

7.推動校園心理健康工作係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之重要策略,將持續強化各級學校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及促進心理健康措施,亦將持續與衛福部、各級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就推動校園心理健康工作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流,並持續支持辦理心理健康相關研討會,提供參與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領域人員有參與及對話之機會,以增進心理健康相關專業知能。

(二)有關衛福部應宣導自殺及心理疾病去污名化,促進國人正確理解,以及強化心理健康多元推廣方式,以建立全民心理健康基礎概念方面:

1.布建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資源,持續透過中央跨部會整合及地方跨局處宣導去污名化:

(1)持續製作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之出版品、手冊及數位課程,並彙整各地方之心理資源地圖(心據點)及建置線上BSRS-5量表供免費線上評估。民眾皆可於衛福部網站、「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臺、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網站及YOUTUBE免費閱聽相關資源。透過資源之布建,提升民眾對於心理健康、自殺防治、精神疾病之正確理解,避免因不瞭解致產生恐懼及疾病污名化之狀況。

(2)持續透過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請各部會針對青少年、學生等年輕人口群,加強推動於校園、社區、勞動職場之心理健康促進措施、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之教育訓練,強化對自殺風險之辨識及評估,以及加強連結個案所在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並應注重個案隱私保護與諮商輔導倫理。

(3)鑒於青少年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之重要性,定期與教育部召開「研商提升推動校園心理健康工作會議」,共同研議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精進各項自殺防治作為。

(4)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據「自殺防治法」第5條規定,成立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以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作;另並結合衛政、社政、勞政服務平臺,透過運用文宣、媒體及網路或其他多元管道,宣導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並辦理自殺及精神疾病去污名化活動。

2.強化心理健康多元推廣方式,建立全民心理健康基礎概念:

(1)心快活網站及衛教宣導:「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臺提供心理健康相關文章、資訊及心理健康主題課程影片,可供瀏覽、查詢;同時亦辦理分齡、分眾之系統性宣導,強化民眾心理健康概念。

(2)孕產婦、兒童及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編製「用愛教出快樂的孩子-0-6歲正向教養手冊」,提供孕產婦或其家人學習育兒教養及心理健康之資訊,增強親職教養知能、扎根兒少心理健康。上開手冊並提供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相關單位分送轄區民眾參考運用。

(3)參與衛生教育主軸計畫:除透過製播自殺防治廣告、印製海報外,亦與電視節目合作、因應世界心理健康日辦理自殺防治實體宣導活動、參與校園健康筆記節目錄製、徵求網友分享自身面臨壓力時應對方式,並製播為網路節目、製作公車車體廣告,以及大臺北地區計程車插卡廣告等多元方式,針對不同對象族群宣導。另製作心理健康、自殺防治守門人及1925安心專線等宣導短片,於社群媒體、平臺、便利超商及速食店等場域播放;透過與插畫家合作、YouTube影片宣導、懶人包等衛教素材,供民眾及各單位推廣使用,全面性建立全民心理健康基礎概念。

3.未來將持續結合各單位推動心理健康政策,期能達到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積極推動心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之世界趨勢。

(三)有關通傳會應嚴格指導要求媒體報導避免揭露個案之個人資訊與自殺方式方面:

1.我國目前對於傳播媒體之管理,係按媒體類型差異而交由不同機關管理。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廣播與電視事業進行管理;另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則依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決議通過「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由各該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2.考量廣播電視節目製播屬業者自主營運範疇,除播出內容違反法規應依法處置適當裁罰外,對於節目編排及其內容規畫,均予以尊重;惟為期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仍依法要求製播新聞之電視業者建立自律規範機制,其中包括自行遴聘委員設立倫理委員會、推動節目編審制度及內控機制等,依法獨立受理視聽眾之申訴,並將檢討報告公開上網,以接受社會監督。

3.依據「自殺防治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設國家自殺防治中心,協助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遵守自殺新聞報導原則。另據同法第16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如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等事項;如有違犯,則依同法第17條規定處罰之。

4.如若衛福部訂有自殺防治之參考或指引,即函轉廣電公(協)會或相關製播新聞頻道參考,俾以納入各該自律規範中。查109年11月間,甫轉衛福部函示「於報導自殺新聞或撰擬自殺事件時,應遵守自殺防治法規定及世界衛生組織所建議自殺新聞報導之六不、六要原則,以避免社會模仿效應」及其補充資料,提供予相關廣電公協會及製播新聞頻道計50餘單位。按查,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及製播新聞之電視業者,業已參照並分別修訂納入相關新聞自律規範中。

5.另持續辦理業者專業訓練,以協助廣電從業人員熟悉法規,增進法律及自律知能,促使善盡社會責任。查109年間,業已陸續完成如「政策法規溝通」、「媒體自律及法規介紹」及「隱私及被害人保護及司法人權」等課程,輔助廣電業者妥適製播各類報導內容,恪守相關法律及規範,共同強化對案關議題之認知,發揮服務公眾功能。至自「自殺防治法」於108年6月19日公布施行以來,尚無依「自殺防治法」裁罰案件。

6.針對避免揭露個案個人資訊,查「自殺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各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同條第2項規定,無故洩漏前項個人資料者,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上揭規定係在規範相關資訊持有者,應落實保密責任。惟為期有效預防並維護個案之個人資訊,將持續強化廣電媒體之自律規範及其內控機制,請其應審慎處理自殺事件之報導。

(四)有關勞動部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及推行「員工協助方案」(EAP)方面:

1.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已明定雇主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應採取相關安全衛生措施。為督促雇主落實規定,除訂定相關工具指引提供業界參考,並透過檢查、宣導及輔導等多元方式,協助雇主採取職場心理健康促進措施。為鼓勵企業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已訂定「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並將職場健康促進納入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項等之評審項目,未來規劃將職場身心健康納入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績效之指標,供企業參考運用。

2.另為支持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增進員工工作適應及身心健康,亦針對當前職場重要員工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教育訓練課程,並提供專家入場輔導服務,以協助中小型企業建立員工協助措施。

(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鑑於中南部水情吃緊,政府近日重提水庫計畫,以「因應氣候變遷加劇」以及「百年大旱」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4)

楊委員就鑑於中南部水情吃緊,政府近日重提水庫計畫,以「因應氣候變遷加劇」以及「百年大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新建水庫及水庫加高蓄水為多元水資源開發之一環,政府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策略,多管齊下提升供水穩定:

(一)臺灣降雨豐枯不均,需以豐濟枯調蓄水資源:臺灣年平均降雨約2,500公釐,惟因豐枯水期降雨量懸殊(8比2),且地形坡陡流急,不利於水資源之開發利用,每年降雨水源僅取用約18%,其餘多流至大海無法利用。必須設法將豐水期多餘水量加以調蓄,以供枯水期使用。

(二)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策略,多管齊下提升供水穩定:水資源穩定供應為國家發展及民眾生活之基礎,政府長期以來積極推動各項供水穩定之工作,目前已策訂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及離島地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做為執行相關水資源計畫依據,主要採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策略,各項策進作為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或產業穩定供水行動方案項下,由本部水利署及相關部會設定里程碑積極推動,內容除包含水庫新建外,尚包含再生水及人工湖等多元水源開發方案,配合加速降低漏水率、強化跨區調度(板新供水改善計畫、桃園支援新竹幹管、臺南高雄水源聯合運用、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等)及備援能力(防災備援水井及伏流水工程等)等工作,提升整體供水穩定。

二、其中,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提供產業使用之再生水為後續推動工作重點,目前水利署及營建署已與地方政府積極合作推動再生水,其中高雄鳳山溪再生水已於108年完工,可供應高雄臨海工業區每日4.5萬噸用水。目前推動中包含臺中豐原、水湳、福田再生水,臺南永康、安平、仁德再生水及高雄臨海再生水等。

三、此外,本部水利署已推動前瞻思維在地滯洪,將原本會造成聚落淹水的水體,利用週遭或上游農田,以加高田埂或農路加高來蓄洪,可減少淹水災情,同時補注地下水。另本(109)年度枯旱期間,亦已妥善利用桃園地區埤塘水源進行調配,使水資源有更為廣泛的運用,並不僅侷限於水庫建設,透過多元水源開發利用,讓寶貴水資源得以作最有效運用。

四、節水部分,本部105年起已推動節水三法強化節水,除工業用水強化使用再生水外,亦積極推動各項節水工作,其中工業用水回收率已由105年底70.7%提升至目前約72.2%,亦與農委會合作加強農業節水、水資源競用區一期作轉旱作等。另在生活節水部分,目前市面上只能販售具省水標章的馬桶及洗衣機,並透過各機關學校優先產用省水器材及節水教育宣導,擴大節水效率。並於106年訂定機關學校常態節水行動獎勵原則,透過各機關學校自主常態節水行動評比活動,以落實政府各機關帶頭節水並作為表率,使臺灣邁入節水型社會。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鑑於我國勞動基金近來又爆發官員弊案,讓全台上千萬的勞工一方面擔心基金管理官員操盤手績效差,退休金領取無望,另一方面還要擔心勞保基金收不敷出,衍生的破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7)

楊委員就「鑑於我國勞動基金近來又爆發官員弊案,讓全台上千萬的勞工一方面擔心基金管理官員操盤手績效差,退休金領取無望,另一方面還要擔心勞保基金收不敷出,衍生的破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109年截至11月底止,勞動基金在國內權益證券方面投資之累積收益為1,485億元,報酬率為18.09%,其中自營部分累積收益為802億元,報酬率為24.74%。因此,在國內股市的投資績效上,不論是整體或是自營部位,均超越同期大盤報酬率的14.38%甚多。

二、另查勞工退休金條例明定雇主必須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又為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累積退休金,勞工得在不超過每月工資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勞動基金係由勞工退休金匯集而成,攸關勞工退休生活,故運用著重於長期穩健,如勞工自選投資標的,須由勞工自負盈虧,目前各界看法仍未有共識,且開辦涉及收繳單位、保管銀行、稅賦控管、帳務整合、商品審核、自選投資平台建置及管理等作業,需投入龐大經費及管理人力,牽涉層面甚廣,仍需審慎評估。

三、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另考量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安全制度,為確保制度之穩健經營,參酌先進國家年金改革經驗,係併就收入面及給付面,採多元的開源節流措施因應。考量制度的調整涉及各方權益,為臻審慎,本部持續傾聽各界意見,就各面向作通盤評估,俟有具體內容,定對外說明,推動期程也會併作通盤規劃。

(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玉琴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10748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7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吳委員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兒少安置機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及第62條第3項規定,兒少安置期間,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於保護安置兒少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有關代行父母親權部分,係由地方政府與兒少安置機構依實際需求討論適宜分工或流程,目前各地方政府均有訂定。

二、兒少安置機構接受地方政府交付安置兒少,除由地方政府支付安置費用(支應照顧、人事及其他成本)及實支項目(如健保費、醫藥費、學雜費、註冊費、保險費及諮商費等)外,尚可申請衛福部社家署補助專業服務費及服務方案費用。依當前補助金額推算,每名兒少每月安置費用及補助金額合計約3萬1,885元,已接近106年財務查核成本3萬3,374元,未來將定期檢視安置費用合理性,滾動調整安置費用及各項補助規定,並思考善用民間量能,運用公私協力模式,共同為安置兒少提供優質照顧。

三、另鑑於地方政府與兒少安置機構簽約辦理兒少安置服務,致衍生契約內容及定位爭議等情形,為利規範其間相關權利義務,衛福部已積極就地方政府與各兒少安置機構簽訂之該等契約內容、屬性定位、代行監護權爭議及安置費用之合理性等,刻正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將持續邀集地方政府召會研商,俾研議契約範本,制定普遍性原則,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四、又,法務部與衛福部業共同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司法早期介入重大兒虐案件修法,另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法務部函頒「檢察機關重大兒虐偵辦流程」,並發布供全國檢察機關據以實施,期結合社政、醫療團隊等,致力保全相關證據,強化網絡成員間之橫向聯繫,及時提供必要之保護及救援。法務部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之司法相驗案件,業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機制」,將有效檢視、釐清兒童確切死亡原因。

五、此外,為加強遏止兒虐犯行,法務部研提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業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經貴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8日公布。有關凌虐幼童罪部分,已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另基於刑法重傷罪或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認定,與醫療輔助判斷有極大關係,法務部109年特與長庚醫院合作,舉辦全臺研習會,期藉專責醫療團隊早期診斷及傷勢研判經驗,俾利偵查作為更完整及有效率蒐證,以儘速釐清事實,為被害兒少發聲,積極為兒少權益努力。

(二十)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10688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549號 施政報告質詢8號)

張廖委員就故宮組織改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故宮組織改造問題:查故宮為整理、保管、展出歷代古文物、國寶及藝術品之博物館性質機構。世界各國主要博物館,如為政府機構多屬文化部主管,並強調專業化經營。基此,故宮定位應以專業經營之效能性考量,組織層級非考量主要因素。此項議題仍屬討論階段,尚未定案。

二、關於亞太15國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政府應積極協助企業因應問題:

(一)分析我國出口到不包含中國之RCEP國家(東協及日韓紐澳等國)之零關稅比重達77.05%,主要係銷售資通訊產品。此外,東協-中國「自由貿易協定」(FTA)(2005年)、東協-韓國FTA(2007年)及東協-日本FTA(2008年)已生效超過12年,我國產業已有調度調整,且在東協實施進口替代政策後,日韓等國均已至該地區投資,使其在東協市場之進口比重逐年下滑,而我國則因產業調適得宜,且與東協主要6國(印、馬、菲、星、泰、越)之產業具互補性,反而使我在東協市場之進口比重(Import Share)逐步成長。

(二)經濟部積極掌握產業情況並已召開RCEP產業影響座談會:

1.經濟部於簽署前即針對可能簽署情形及影響進行分析,並洽詢業者意見,即時掌握可能衝擊。

2.RCEP甫於109年11月15日完成簽署並正式對外發布文本後,經濟部利用各項活動場合,如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及車輛公會會員大會等場合,持續蒐集各公協會與業者之意見及看法。

3.經濟部並於109年11月22日邀請包括石化、機械、鋼鐵、工具機、螺絲、車輛、平面顯示器、塑膠製品、合成樹脂公會、紡拓會等公協會,召開「RCEP產業影響座談會」,並向公協會及業者代表充分說明RCEP之降稅情況。另經濟部工業局已於11月26日至29日與前述產業分別召開座談,瞭解業者因應RCEP簽署後可能面對之問題並研提協助措施。

4.業者認為RCEP自由化程度不如預期,現階段主要關切匯率問題,盼政府在匯率管控上可以有更合理之調節。另外,RCEP生效短期內對產業影響雖不大,惟仍盼政府積極促進與他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三)協助產業新南向布局,提升產業供應鏈韌性:

1.政府持續搭建雙邊產業合作平臺,例如與新南向國家之產業鏈結高峰論壇平臺,並協助臺商企業以集體優勢爭取新南向國家等新興市場商機。

2.因新南向各國之投資環境、法規、稅制、商業習慣不一,為協助業者掌握正確資訊與降低投資風險,經濟部於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印度等6國設有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提供雙向投資諮詢服務,降低海外布局之進入障礙。

3.由於國際供應鏈重組趨勢,已有許多資訊大廠積極配合新南向政策南進布局,轉向越南、印尼、泰國等東南亞國家。

(四)補助業者研發,深化技術能量帶動產品差異化,協助產業及技術升級轉型:

1.鼓勵產業投入研發創新:研發補助計畫,鼓勵業者投入研發高毛利、高附加價值之創新產品與技術,並補助企業導入既有技術,協助業者解決所遭遇技術瓶頸,開發高值化、利基型及差異化產品,加速提升產業競爭力,避免陷入價格競爭。

2.推動高階製造中心:推動高階產品回臺、主力產業完整供應鏈智慧化方式,鼓勵廠商導入AIOT、AI及5G等智慧科技,協助產業智慧化轉型,推動智慧機械產業領航計畫,囊括汽機車、航太、水五金/手工具、橡塑膠機等產業,打造智慧機械產業領航企業。

3.數位化轉型:

(1)推動中小製造業接班傳承:經濟部工業局在近年科技計畫中已持續協助業者進行技術輔導升級,其中在數位轉型方面,依據行政院規劃「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科技戰略計畫,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導入數位工具。

(2)協助產業發展數位服務平臺:因應中小企業數位化程度及資訊處理能力均不足,設計補助機制與平臺規格,輔導業者投入研發;擬針對各產業缺口,輔導資服業者發展數位平臺,服務廣大中小企業加速轉型。

(五)中長期導入法人資源擬定產業策略:部分業者希望政府可協助擬定產業發展策略,經濟部已責成工研院、金工中心、紡研所、食品所等,針對受影響產業,協助擬定中長期產業發展策略並納入管考。

三、關於應積極促使露營活動法制化,保障國人旅遊安全問題:

(一)為解決位於休閒農場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上露營設施合法化問題,經行政院109年6月29日召開會議決議,由交通部擔任召集機關,邀集行政院農委會及內政部進行會商,共同研議提出放寬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具體修法建議後報行政院,以持續研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之規定。

(二)案經交通部109年8月23日及10月7日召開2次會商會議,已有初步具體修法共識,符合朝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或變更地形地貌及可恢復農牧或林業使用等原則下進行管理。並已初步擬具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新增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刻正由交通部持續會商相關部會,俟報經行政院同意後,相關機關將儘速循法制作業,修正相關規定。

四、關於培育未來人才應平衡區域發展及鼓勵女性投入STEM(Science、Technology、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領域問題:

(一)有關培育未來人才應平衡區域發展方面:

1.教育部為培育能引領研究創新、國家及社會發展,帶動產業科技與經營模式創新之高階科學技術人才,並引導企業研發資源結合大學研發能量,擴增國家重點領域博士人才,以高階科學技術研發帶動產業創新發展,業提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創新條例)草案,其立法規劃說明如下:

(1)創新模式績效好,可以穩健逐年擴展。

(2)小規模創新環境,避免排擠國立大學資源。

(3)由具頂尖研究成效大學及具研發能量企業共同組隊申請。

(4)政府與國立大學共同把關,產官學共同參與。

2.創新條例俟立法通過後,後續將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共同之審議會決議國家重點領域範圍、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資格,符合前述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設立研究學院,並會請審議會針對國內大學與各地產業發展情形,讓各地區包括中部地區可逐步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藉以平衡各地區產業發展及人才需求。

(二)有關鼓勵女性投入STEM領域方面:

1.教育部自101學年度起,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高中(職)科學(技)女生教育巡訪計畫」,教導學生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相關之實驗操作,亦邀請臺灣女科學家與高中女學生分享,以激勵女學生投入科學領域,自民國101學年度至108學年度共巡訪72校次,參與學生數共計8,146人,女生占參加學生總數94%,並於109學年度增加至技術型高中,邀請傑出女工程師及各科技類科之女學生分享,以鼓勵女學生持續在科技類科中發展。

2.至技專校院學生主要來自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門學程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其分流皆於國三階段完成;國中小已設有生涯輔導機制,爰於108年至110年補助國立科技校院與部屬社教館所合作設置職業試探體驗常設展,提供國中小學生家長參觀,亦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列入未來校外參訪之地點,以促進適性學習發展。

3.透過強化各級學校教師之性別敏感度,避免複製性別刻板印象、舉辦相關研習講座,鼓勵高中及技職體系女性學生進入STEM領域,並於「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全國大學校院教務校務主管聯席會議」、「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提報作業說明」及「大學招生檢討會議」等會議提案宣導,促進各界對此議題之重視。

4.鼓勵各大學多成立女性科技社群或社團(如HITCON Girls)及鼓勵人文社科領域單一性別學生(如女性)參與跨領域計畫,故擇定「資訊安全人才培育計畫」及「議題導向跨領域敘事力培育計畫」參與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定期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報辦理情形。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10749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7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1號)

余委員建請對我國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更新等獎勵倍數、建蔽率、容積率等研擬放寬問題,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都市地區建築物老舊窳陋、耐震不足或都市景觀及居住條件不佳等問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分別訂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期透過容積獎勵鼓勵建築物所有權人積極整合進行重建,改善都市景觀環境,提升建築安全。

二、都更條例第65條及危老條例第7條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制定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規定,目前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特性及建築樣態訂有放寬標準;另依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之容積獎勵辦法提供建築物基地退縮、耐震設計、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設計等相關容積獎勵額度,以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良好之居住環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現有交通運輸系統之災害應變相關系統及策略進行檢討及精進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8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34)

張委員請本院就現有交通運輸系統之災害應變相關系統及策略進行檢討及精進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現有交通運輸系統之災害應變相關系統及策略,謹就陸運(包括高鐵、臺鐵、國道及省道)、海運及空運等業務分別摘述如下:

(一)陸運:

1.高鐵:

(1)高鐵沿線每3公里內設有緊急逃生口,如因天災狀況影響列車通行,無法在很短的時間恢復行駛時,則將由鄰近之緊急逃生口進行旅客疏散,為確保救災單位及接駁車輛在關鍵時刻迅速支援做好接駁或救援工作,台灣高鐵公司已建立緊急逃生出口圖資(預先規劃前進指揮所作業區、救護站、救災車輛停放區、緊急接駁區等),並提供外援單位參考,另針對狹小路段亦研議設置交通管制點,以確保救災救護車輛可順利進出;有關高鐵運輸替代轉乘部分,目前交通部已建有「高鐵臨時停駛緊急備援疏運計畫」,如發生高鐵營運中斷,將依該計畫進行旅客轉乘接駁。

(2)高速鐵路沿線已建有相關預警及防護系統,為確保相關系統功能正常,於緊急狀況發揮功能,平時已依維修計畫進行相關系統維護及盤點,以減少設備故障之可能性;高鐵災害告警系統除日常保養維護外,系統亦具自我檢測功能,當任何異常或是設備故障時,皆會有警訊傳至行控中心,控制員可立即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以確保營運安全。

(3)有關災害重建審慎考量原地重建問題,臺灣高速鐵路基礎建設設計年限為100年,整體設計標準高,平日維修作業嚴謹,承受天然災害之能力較其他運輸系統強,故目前仍以原地重建復原為主,並以符合政府法令且綜合考量經濟效益、生態環境等因素,進行復原工作。

2.臺鐵:

(1)天災事故造成之交通應變替代及調適方案:臺鐵局除加強鐵、公路聯運措施,以確保接駁轉乘服務之外,並同步於網頁及APP公告。另責成車站及乘務人員公告並播音,於乘務起始站、終點站及旅運量較高之車站皆加強廣播,以提供旅客接駁及轉乘訊息。

(2)為及時因應地震災害,臺鐵局與氣象局合作建置「強震觀測站」及「地震速報系統」。

(3)為及時因應異常天候災害,臺鐵局與氣象局合作建置客製化「劇烈天氣監測系統」。

(4)臺鐵局參考公路總局與高速公路局邊坡安全維護管理及分級機制經驗,擬定「臺鐵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計畫」,加強辦理邊坡全面安全檢測、維護管理、工程改善等項工作。

3.國道:

(1)高速公路主要運用主線路肩、各交流道進出、隧道內人車行連絡道、隧道洞口迴車道及服務區雙向流通等,進行災害應變之人車疏運及救援動線規劃,並利用緊鄰各交流道間之公路路網,作為替代道路使用,並密切與公路總局及縣市政府充分合作,完善防救災路網之區域聯防機制。另於規劃設計階段,優先避開各種災害高潛勢區域,並針對不易救援路段(如國1五楊高架路段、國5雪山隧道),除採取交通管制措施,並辦理緊急應變及救援動線改善計畫,如增設交流道供事故處理及救護車輛進出五楊高架道路、成立雪山隧道消防自衛編組專責消防與救災工作等。

(2)基於高速公路係24小時營運且全年無休,故採用全天候監控路段,全線佈設近2,400支CCTV,分別由4個交控中心進行24小時監控,並設置20組事故處理班即時通報及時處理各種突發狀況。另針對轄區災防熱點區域進行相關整備作業,利用防救災資訊系統,整合災害應變相關資料及應變期間預警、通報等相關功能,且每年所辦理各項防救災演練,均將示警作業及跨域聯防作為,納入重點演練項目,確保發揮各項防護工作。

(3)高速公路局近年積極辦理氣象情資預判作業,並提前進行相關部署工作,與中央氣象局合作建置天候偵測系統,即時提供高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之風、雨及能見度等氣象觀測及天氣警、特報資訊,未來將與交控系統介接,並利用高速公路沿線資訊顯示標誌(CMS)及1968APP即時告知用路人,以強化應變效能。

(4)因高速公路為防災運輸生命線,其重建之規劃設計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掌握致災原因,以恢復其原有功能為目的,對於重大山崩、重複發生之虞或高度環境敏感區域,則納入專業檢討,以分期、分階段方式辦理,兼顧重建時效與成效。故災區嚴重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設施,原則不再重建或復建;既有受損者經評估有安全之虞者,以異地重建為優先處理事項;既有受損者經評估無安全之虞始得復建,但不擴大規模或增加新的開發,避免增加環境負擔。

4.省道:

(1)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提升橋梁抗震能力,並依據「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辦理橋梁定期檢測;另依據「公路邊坡大地工程設施維護與管理規範」及「公路養護手冊」相關規定進行邊坡維護管理。

(2)公路總局建置並推動「公路防災預警機制」,於劇烈天候下藉由山區道路「風險管理」、橋梁「流域管理」以及各項預警系統做出預警決策,以避險警示來疏導民眾,截至109年底共歷經179場劇烈天候,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期間總計預警性封路封橋1151次,其中542次於封閉後發生公路崩塌等災情,因防災應變得宜,成功守護用路人安全。

(3)省道如遭遇事故、天災等事件,公路總局所轄工程處於進行事故、天災等事件內容確認後,即利用橫向聯繫通知轄管監理單位及警察單位,同時針對道路阻斷或壅塞路段規劃替代路線,並於鄰近路段資訊可變標誌CMS顯示相關訊息,同步利用線上資訊網站平台(如警廣路況通報VPN、省道即時交通資訊網、幸福公路APP等)揭露相關路況資訊。

(4)因應公路客運業者遇有非常災害、或特殊緊急需要,避免造成當地交通中斷,影響大眾運輸功能,公路總局訂有「公路汽車客運業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大眾交通應變方案」,以即時採取應變措施,維持正常運輸需要。

(5)若為其他重大交通事故需配合辦理疏運或援助者,公路總局將依「事故地及轄管地監理所重大交通事故監理運輸通報暨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及內容」,循「重大交通事故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執行相關協助疏運事項或辦理援助任務。另公路總局於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路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以及「東部蘇花段陸路運輸中斷之疏運應變標準作業程序」,配合協調公路客運業者啟動相關緊急應變程序及作為。

(二)海運:

1.航港局配合公路總局或臺灣鐵路管理局「東部蘇花段陸路運輸中斷之疏運應變方案」啟動海運備援機制,於鐵、公路阻斷、緊急封閉道路或無預警發生災情封閉蘇花公路時,提供維持交通運行。

2.有關海象不佳海運停航之應變措施:當發生海象不佳造成船舶停航,船公司即應通知已訂位乘客並將航班變動資訊於船公司網站及各售票場所公告,航港局(含各航務中心)將掌握船舶航班停航狀況,與船公司、船長保持聯繫通暢,統計搭乘人數通知民航局及各地方政府掌握船舶航班取消導致旅客滯留人數,另蒐集各航線預計復航時間及可疏運能量,依滯留旅客數量規劃海運疏運計畫且協調空運進行疏運,通知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啟動疏運機制,並請船公司整備船舶,於海象允許時儘速復航,以最快速度完成疏運任務。

3.在極端或特殊氣候所帶來的致災性之天然或複合式災害,港務公司已盤查港口面臨各項災害類型,如風災、地震、海嘯、船舶碰撞、油污染、火災、化學品外洩等,均因地制宜分別訂定相關緊急應變作業程序及防救災計畫,每2年滾動檢討修訂並於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另定期檢查及進行結構安全評估,並依檢查、評估結果,及時作必要之補強或拆除重建之處置;建立港埠設施資料庫,俾利於港埠設施定期檢查、進行結構安全評估、必要之補強、拆除重建及災害搶修、人員救護之參考。

4.港務公司亦刻正推動智慧港口為發展目標,針對緊急應變任務指揮管理,亦規劃透過資訊平台啟動緊急應變指管作業,爰辦理「智慧監控管理系統」,將事件訊息電子化紀錄、分析,將現場及應變對策相關資訊即時提供現場及決策人員,進一步達到事件提前預警、即早應變處置之目的。

5.為因應未來國際商港未來建設發展,面臨海平面上升、暴潮、暴雨等極端天候之變化與調適,港務公司致力與中央氣象局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共同努力,啟動海氣象及應變即時預警相關系統之開發與整合,包括港區海氣象即時資訊系統、劇烈天氣監測系統QPESUMS等,以取得即時風力、波浪、潮位、氣象等相關資料。

(三)空運:

1.為強化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提昇民用航空局暨各航空站(含桃園國際機場)對於災害之應變能力,減輕災害及事故損失,民用航空局暨各航空站(含桃園國際機場)已訂定風災、水災及震災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並進行教育訓練及演練,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防汛部分:於汛期前,各航空站(含桃園國際機場)辦理防汛防颱檢查,如有在建工程,將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各級施工人員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訓練,並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應變計畫進行演練及整備。另加強公共工程汛期工地之防災減災作業,以達成災害預防目的,有效確保工地及鄰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防颱部分:針對機場可能發生之跑滑道破損、空側外物入侵、航廈漏水、空橋斷裂、圍籬門窗破損等災害事件,加強佈署備援及搶修能量;針對颱風36小時內可能影響之機場,由飛航服務總臺氣象中心發布颱風警報單,於「航空氣象服務網」提供颱風相關警報及預報資料,24小時內可能侵襲者,依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要點,成立防颱應變小組進行救災應變;因受颱風影響取消之航班,提前藉由各航空站(含桃園國際機場)網頁資訊及航空公司通知告知訂位旅客,國內航線如有大量滯留旅客疏運需求,依「機場暫停起降期間旅客疏運緊急應變機制」適時啟動疏運ABC計畫;如遇低能見度或風速超限,依程序協調備降機場或鄰區機場協助航機轉降,如航機有避讓惡劣天氣需求,協調軍方使用軍方空域,另配合颱風期間空中救災及無人機勘災勤務,配合進行飛航管制。

(3)防震部分:由各航空站(含桃園國際機場)依行政院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持續進行建築物結構檢測及耐震補強,並配合行政院921國家防災日辦理震災消防救災演練或多重媒體訊息管道傳遞宣導活動。

2.因應天災事故造成之交通災害應變,各類型交通運輸系統之間的交通替代及調適方案,民航局配合交通部統整海運、陸上運輸及空運相互支援時,提供空運能量。

二、有關就現有交通運輸系統之災害應變相關系統及策略進行檢討及精進規劃一節,交通部出版之2020運輸政策白皮書,已有「運輸部門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以下簡稱調適與防災白皮書)專冊論述。調適與防災白皮書研議期間除盤點現有各交通運輸系統之預警及防護系統外,亦邀集專家學者、部屬機關及地方政府等,一同召開研商會議及產官學研座談會,凝聚共識,提出運輸部門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重要課題計25項、策略計14項,短中長期行動方案計104項。為落實防災施政成效,交通部已於109年11月18日函各部屬機關請其於公共建設、前瞻及科技計畫等報告內敘明和調適與防災白皮書行動方案之連結,並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參與計畫審議時通盤檢視計畫與行動方案之關聯性,確保交通運輸系統規劃、設計及災害應變策略之計畫與預算能和調適與防災白皮書之行動方案緊密扣合,相關精進規劃說明如下:

(一)因應天災事故將造成後之交通災害應變,各類型交通運輸系統之間的交通替代及調適方案,交通部所轄陸海空等公共運輸主管機關已訂定緊急應變的交通替代疏運方案及進行演練,以確保民眾行的便利及安全。

(二)進行相關運輸系統之規劃及設計時,考量氣候變遷造成之極端氣候現象的可能影響,加強防災系統規劃,並配合設計規範之檢討及修訂,以提升整體運輸系統因應天然災害發生的能量,降低對運輸系統之衝擊。

(三)交通部責成所轄陸海空等運輸系統主管機關定期針對現有各交通運輸系統之預警及防護系統進行資源盤點及運作演練,並就現有資源進行最有效之預防及示警系統妥為規劃,以即時採取應變措施,維持正常運輸需要。

(四)針對交通運輸系統之災害重建計畫,除審慎考量其原地重建之經濟效益外,並且針對未來原地重建之生態適宜性進行全盤評估,因應長期氣候變遷調適課題進行風險控管。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數位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6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8-236)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數位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COVID-19疫情導致全球經濟劇烈變動與供應鏈加速重組,蔡總統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就職演說宣示,將推動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在「5+2」產業創新之基礎上,透過產業超前部署,期使臺灣在後疫情時代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先機,成為未來全球經濟之關鍵力量。

二、我國半導體、物聯網裝置製造等產業在世界數一數二,具備良好硬體製造基礎,經濟部近年持續協助業者進行技術輔導升級,其中數位轉型方面,已規劃推動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輔導業者進行數位轉型及發展產業數位平臺服務,協助企業部署新市場、新商模。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以航太、扣件、食品加工、化妝品、紡織品、塑橡膠製品等中小規模較多之產業為推動重點,協助企業運用數位工具加速轉型,並透過診斷輔導、研發補助、經驗傳承、商模再造及案例宣導等作法,強化營運能力、提升客戶體驗及創新商模。另經濟部亦鼓勵實體零售與餐飲業等商業服務業者運用數位科技,進行服務加值與升級,重點內容如下:

(一)促進國內中小型零售與餐飲店家進行數位轉型,補助店家租用導入線上點餐、雲端POS、電子發票等數位服務方案,降低成本負擔,建立使用數位工具之習慣,提升服務效能及品質。

(二)輔導零售店家與國內行銷、資服業者合作,導入數位行銷及社群應用工具,協助店家招新客、留舊客,並推動補助措施,鼓勵零售服務業者與科技業者合作,建立零售場域之智慧服務應用實證示範案例,優化顧客服務體驗及企業營運效率。

(三)協助餐飲店家與電商業者合作,導入數位工具及優化點餐效能,並搭配節慶辦理餐飲行銷活動,透由社群平臺推廣,提升餐飲店家知名度及品牌形象。

(四)鼓勵中小微企業選擇適合之雲端數位工具,無須購買硬體設備,降低導入門檻,讓企業建立數位便捷營運模式、強化經營管理效率、拓展營收,養成使用習慣,逐步邁向數位轉型。

(五)輔導業者透過雲端數位服務工具,藉由營運數據之蒐集、分享與加值運用,發展新通路、新服務、新產品、新服務、新客源或新商業模式,提高整體營收與開拓海外市場。

三、有關數位醫療之推動,科技部長期支持新興感染症研究,整合國內學研團隊並持續投入科研經費,建置防疫相關實驗室或平臺,建立病毒檢疫、治療、預防之基礎能量,並培育國際知名學者,深化我國面對新興感染症之應變能量。在COVID-19疫情爆發之際,相關研究及場域驗證成果可立即運用,如成大醫院結合智慧問診、影像判讀技術等人工智慧技術,發展「智慧醫療臨床決策輔助系統」,提升臨床醫院檢疫、防疫之應變與決策。另投入「防疫科學研究中心」及「創新科技防疫場域驗證」等防疫科研計畫,其中防疫科學研究中心109年補助5項計畫,聚焦檢疫、治療、預防、公衛流病、社會影響、場域驗證及國際科技防疫合作等七大面向,以實踐跨域智慧防疫科技,培育防疫科研人才,布局對新興感染症之作戰能力;創新科技防疫場域驗證計畫藉由整合學研成果與實驗場域、營運公司及科學園區廠商等跨界合作機制,期在1年內協助防疫科研產品或服務,完成場域防疫實務驗證,並進行國內外市場推廣。上開計畫已完成計畫審查及核定作業,將補助12件產學計畫,進行6至12個月之防疫技術實務驗證,其防疫技術領域包含檢疫、藥物疫苗及公衛流病等。

四、此外,為協助企業於疫情期間訂出適合之持續營運計畫,提升因應量能,衛福部已協請台灣中油公司分享該公司持續營運計畫實際運作現況,包含行政部門、生產鏈之運作模式調整、應變機制,以及因應疫情進入社區傳播之超前部署規劃等實務運作情形,並透過具體示範,協助其他企業更容易掌握該指引之各項建議內涵,並順利內化至日常運作與異常應變。由於企業種類及營運模式差異性大,各企業仍應確實盤點核心任務,評估對於人員、業務、生產、營運之衝擊,再依據評估結果,提供因應對策之建議,據以訂定公司內部持續營運計畫,將疫情影響降至最低,俾利疫情結束後儘速恢復核心或優先項目之營運能力。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東林─蘆洲線#19~#23間鐵塔下地工程」已完工,惟因#19及#23連接站體積龐大鄰近社區,建請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研議將#19、#18鐵塔併同遷移至堤防外,與社區民宅保持距離降低視覺與心理壓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2)

林委員就「東林─蘆洲線#19~#23間鐵塔下地工程」已完工,惟因#19及#23連接站體積龐大鄰近社區,建請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研議將#19、#18鐵塔併同遷移至堤防外,與社區民宅保持距離降低視覺與心理壓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9、#18鐵塔遷移」部分:

(一)既設#18~#19區間輸電線路目前未跨越民宅,故不符合台電公司「既設輸電線路下地準則」規定,該公司暫無下地計畫,後續台電公司將視該區間未來都市發展滾動式檢討。

(二)另經台電公司評估,若辦理遷移需於堤防外淡水河高灘地新設#18連接站沉箱基礎1座,堤防內需設置工作井(用地面積15m×15m),由堤防內工作井施作潛盾洞道穿越永德橋、鴨母港截流溝、鴨母港溝護岸、永安大橋及堤防下方後銜接堤防外淡水河高灘地新設之連接站沉箱基礎,除需辦理堤防內工作井及堤防外連接站用地取得,尚需克服破堤、河水倒灌、永安南路路基下陷及截流站設施毀損等風險,需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二、至於「#23連接站遷移」部分:因#23連接站-蘆洲變電所區間附近道路管線密集無法埋設新管線,且周邊無適切之連接站用地可取得,目前線路地下化有其困難性,需配合新北市政府「蘆洲南側農業區開發案」(目前該開發案正由內政部都審中)始得辦理。

三、綜上,上開鐵塔遷移事宜,須俟新北市政府提出下地申請後,再依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陽明山國家公園牛隻於近期因營養不良集中死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7)

邱委員就陽明山國家公園牛隻於近期因營養不良集中死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壹、關於陽管處歷年編列委託調查、研究及救援計畫經費,卻對水牛群疏於管理照顧

一、擎天崗野化水牛長期存在於擎天崗地區,係屬在地自然繁衍的無主野化水牛,與野生動物一樣接受自然環境物競天擇的嚴苛挑戰,並非由本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所有或管理,管理處基於國家公園對棲地環境之保育來進行牛群數量及棲息環境進行了解。

二、106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調查野化水牛分布於擎天崗地區、頂山至石梯嶺地區及磺嘴山分別為29、19及16頭,迄109年9月擎天崗野化水牛調查之最大數量為39頭。因水牛不耐低溫,往年10月至隔年2月越冬期間,多有2至5頭因溫度變化死亡情形。109年

1.2月較往年溫暖,自然淘汰死亡數較少,11月至近日低溫且連續降雨,經調查團隊觀察牛隻仍有陸續死亡之情況。

三、為釐清水牛死亡原因,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據標準作業流程牛隻死亡即先將口鼻及牛蹄特寫照片供救傷檢疫團隊臺大動物醫院獸醫師判斷,初步排除傳染病的可能,其後牛隻仍有陸續死亡之情況,為求審慎,109年12月1日將水牛遺體緊急送往臺大動物醫院解剖檢驗,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於12月7日基於動物防疫及動物福利立即介入調查。

貳、關於是否因鐵絲網限制覓食區域使其無法取得充分食草,導致營養不良致死

一、12月8日起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持續配合雙北動保處作業程序動員人力檢體送往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進行現場牛隻遺體協助搬運、解剖檢驗。關於擎天崗水牛接連死亡,12月21日下午由臺北市動保處召開跨領域專家會議中獲得初步結果。

二、初步排除動物傳染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可能性,死亡原因應該與食物來源成分與品質不佳有關,導致長期營養獲取不均。此與目前族群數量、天候因素以及植被退化具相關性。

三、從專家解剖牛隻胃內容物有相當草料及牛死亡地點分散並非局限於圍籬內,並無因圍籬設置致使草料不足之問題。惟專家認為今年狀況特殊,審慎起見,建議於擎天崗適當地點放置內含能量、蛋白質與礦物質之舔磚或乾草等緊急營養補充。

參、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據動保處專家學者建議即啟動改善之相關作為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據109年12月21日動保處跨領域專家會議及30日召開之因應擎天崗野化水牛越冬緊急救援會議結論,積極作為如下:

(一)刺絲圍籬將進行動態管理:圍籬係為保護野化水牛棲地而設立,12月2日至31日,依舊牛路陸續打開14個連續通道,後續將依專家意見進行動態管理機制。

(二)於適當地點進行牛隻緊急營養之補充:承蒙民間團體緊急提供60公斤草料、30公斤豆科、10公斤鹽磚4塊,然基於與野生動物互動不餵食、不干擾與不接觸之原則,物資提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專家放置,避免影響環境。於擎天崗舊牛棚、頂山石梯嶺設立2處緊急營養補給點及緊急營養之補充,109年12月23日已緊急購置甜燕麥、百慕達與苜蓿等草料60公斤放置現場,

(三)109年12月24日架設自動照相機持續監測牛隻取食及觀察牛隻活動力狀態,並為後續補充之依據。

(四)每日巡查,並於109年12月30日牛棚已增加乾稻稈墊料,31日強化側風擋板以禦寒流。

(五)加強落實巡查、監測及通報機制,如發現異狀隨即通報動保處或相關單位健康判斷協處。

(六)抽樣牛隻進行健康檢查:於109年12月24日與台大動物醫院合作進行牛隻抽樣健康檢查,施打綜合維生素、口服輸液、抽血、採尿等。

(七)未來將建立長期監測機制,監測野化牛隻族群數量與棲息環境互動因素,並組成跨領域小組提供牛隻生態棲息專業意見。

(八)每日更新辦理情形:由於各界相當關心牛隻進度,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將持續於網站上每日辦理情形之最新消息讓大眾了解,避免過度擔憂。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近期高雄市通報之消防案件卻有未能即時通報執行狀況,或有通報案類、案別不符事實之嫌,顯見目前消防單位即時災情通報系統資訊登載之資訊有不夠即時、不夠透明之疑慮,請就國內即時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登載資訊之即時性、透明性進行檢討,並加強督促消防單位據實登記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58)

張委員就近期高雄市通報之消防案件卻有未能即時通報執行狀況,或有通報案類、案別不符事實之嫌,顯見目前消防單位即時災情通報系統資訊登載之資訊有不夠即時、不夠透明之疑慮,請就國內即時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登載資訊之即時性、透明性進行檢討,並加強督促消防單位據實登記災情及案件資訊系統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近期高雄市通報之消防案件卻有未能即時通報執行狀況,或有通報案類、案別不符事實之嫌,顯見目前消防單位即時災情通報系統資訊登載之資訊有不夠即時、不夠透明之疑慮,進行檢討1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TVBS新聞報載109年9月12日高雄市前鎮區11日發生乙烯洩漏,疑相關資訊不即時部分:高雄市政府回復該府事後已要求市府相關單位加強通報聯繫,當日即於該府消防局官網「即時災情連結」更版,得以即時公布相關火災、公安等災害案件最新消息,方便報案民眾查詢消防局派遣情形,同時提供媒體即時掌握報導,避免類似情事再發生。

(二)本部消防署說明:

1.各縣市消防機關之119受理案件、派遣、通報及管制等,均依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辦理,並滾動式管理以隨時瞭解、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速採取相應措施。

2.有關運用網站揭露即時災情部分,目前僅部分地方政府(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本地方自治權責自行建置「即時災情」網站機制,透過該縣市消防局官網揭露災情資訊,提供民眾查詢;另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則採須申請帳密方式,提供警消、義消及媒體使用。

二、某網路新聞報導109年12月22日深夜至23日凌晨高雄市街頭連續發生群眾鬥毆及砸車傷人案都變「急病」救護部分: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回復:該局119受理執行各項任務派遣均以民眾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針對報案細節不明確案件,119執勤員於受理報案後,為求派遣時效性,於確認地址後,點選「急病」類別,優先派遣,後續由現場救護員依傷患實際情況並於救護紀錄表勾選類別;事後為避免疑義,該府將統一以受理報案態樣紀錄。

(二)本部消防署說明:

1.本案係因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9執勤人員於受理案件時之判斷歸類及操作問題,以致該局官網「即時災情連結」資訊與事故現場情形產生差異。

2.消防署業於109年12月2至3日辦理「109年全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管會報暨勤務研討會」,邀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及某新聞主播,針對高雄乙烯外洩事件交流探討精進,以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3.消防署亦將運用110年辦理「全國119執勤人員講習」時,針對前述案例進行教育訓練及研討,以加強各消防機關119執勤人員案件快速正確之處理能力。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內目前污水下水道建設工程進度進行相關檢討及精進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0)

張委員就國內目前污水下水道建設工程進度進行相關檢討及精進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下水道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應依公告排洩於下水道內」,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19條第1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爰依下水道法應由用戶自行完成連接污水公共管網,先予敘明。

二、行政院考量政府補助污水管網建設,由民眾自行納管配合意願不高,致普及率無法提升,故將污水下水道建設之用戶接管列為公共工程建設補助範疇,由政府予以補助辦理,以加速推動污水下水道接管率。

三、另為加速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部分縣市政府已依財政情形提出鼓勵機制,如大樓改管補助、住戶私宅化糞池廢除之鋪面復原等,已推動鄰里參訪增加民眾接管意願。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至今已施行滿一年半,雙方為我國國民之同性伴侶已取回婚姻平等權;然,部分跨國同性伴侶或外國同性伴侶於本國之婚姻結合卻仍窒礙難行,請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儘速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加速該法修正之期程,交付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以落實本國性別平等、完善人權之精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2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56)

張委員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至今已施行滿一年半,雙方為我國國民之同性伴侶已取回婚姻平等權;然,部分跨國同性伴侶或外國同性伴侶於本國之婚姻結合卻仍窒礙難行,請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儘速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加速該法修正之期程,交付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以落實本國性別平等、完善人權之精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生效施行後,相同性別之我國國民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為結婚登記。惟我國國民如欲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則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及其效力。

二、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從而,我國國民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之本法第2條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參照)。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法律主管機關司法院刻正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中,法務部亦將持續關注,並適時提供法制意見。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加強印尼移工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46)

楊委員就加強印尼移工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國內防疫措施並兼顧勞動力需求,勞動部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修正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辦理方式,社福類移工及產業類移工返鄉休假再回臺,統一入住政府安排之集中檢疫場所;新聘產業類移工居家檢疫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惟須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確認後始可引進,相關管制措施並係依國際疫情發展持續調整更新。

二、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依據移工輸出國疫情狀況,宣布印尼籍移工自109年11月20日起入境後需全面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檢疫期滿採檢送驗為陰性後始得離開;針對居家檢疫完成之移工,已請勞動部通知應於翌日赴醫院採檢,並於檢驗陰性後銜接自主健康管理7日,故移工實已屬傳染低風險對象。此外,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12月1日起啟動「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所有移工均需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後搭機來臺,以降低疫情於社區傳播之潛在風險。若移工持偽造或變造之核酸檢驗報告入境,除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15萬元,並將移送法辦。指揮中心將從嚴把關,滾動調整入境管理措施,以杜絕違法情況發生。

三、又,鑑於印尼疫情持續嚴峻,為阻斷印尼籍移工境外移入病例發生,指揮中心前於109年11月30日宣布,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7日期間,暫停引進印尼移工2週;復因印尼當地疫情仍未好轉,指揮中心復於同年月16日宣布,自12月18日起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移工。指揮中心將持續監測印尼當地疫情狀況,並由我國駐印尼代表處推薦當地優質COVID-19檢驗機構名冊,以提高移工所持檢驗報告之可信度,未來將在確保我國防疫安全之前提下,適時重新開放印尼籍移工引進。

四、此外,勞動部已進行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之策進作為包括:

(一)登錄行蹤:為掌握移工自主健康管理行蹤及落實移工生活照顧,該部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建置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專區,提供雇主或仲介公司於移工入境登錄檢疫作業時,同時於網站預先登錄移工檢疫完成後執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之居住地點。

(二)回報健康情形:為利雇主或仲介公司於執行移工7日自主健康管理時確實依指揮中心所定「防範武漢肺炎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規定落實防疫措施,提供雇主或仲介公司前開網站資訊,俾供其按日回報移工量測體溫及健康情形。

(三)實地訪視關懷:為落實移工自主健康管理,該部已提供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地點名冊予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派員協助進行實地關懷訪視,訪視內容包含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地址是否與通報地址相符、通報地址是否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規定事項等,地方政府並將依訪視結果填寫「移工自主健康管理關懷表」。

(四)違規處罰:基於國內防疫安全,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未依前開新措施辦理通報,或有通報不實、居住環境未符規範、仲介公司因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勞工權益受損等情,均將依法予以處罰。

(三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應加強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之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5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0-252)

楊委員就應加強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之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重金屬之污染多係來自環境(空氣、水、土壤等),故我國對於重金屬污染物質之管理原則,與國際一致,多係針對原料訂定限量,即源頭管理之概念。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原料米已訂有鎘限量為0.4mg/kg,經評估,符合該等標準之原料米,於正常攝食情況下,尚無安全性疑慮。

二、至於專供嬰幼兒食用之穀物類輔助食品部分,由於其原料來源種類繁多,為加強管制其攝食風險,故該等產品係從嚴管制終產品。我國針對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已從嚴訂有鎘之限量為0.04mg/kg,食品業者應確認產(成)品符合規定後,始得上市販售。針對此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驗不合格之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部分,經地方衛生機關調查不符規定者,均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

三、經查我國歷年針對食米重金屬之監測資料,其鎘含量之平均值約為0.058ppm;食藥署將持續監控市售食品(包括原料米及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之含量,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應研議白米鎘容許量降至0.2ppm及訂定專供嬰幼兒食品之容許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4)

邱委員就應研議白米鎘容許量降至0.2ppm及訂定專供嬰幼兒食品之容許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重金屬之污染多係來自環境(空氣、水、土壤等),故我國對於重金屬污染物質之管理原則,與國際一致,多係針對原料訂定限量,即源頭管理之概念。針對米中重金屬之限量規定,亦為綜合考量攝食暴露風險、背景值、源頭田間監測及農地污染管制等行政資源等,據以提出,故該等涉及糧食議題之管制標準,本部均係透過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等跨部會研商後,始提出合理之管制規定;由於不同國家間對糧食政策之管理、環境污染程度及飲食文化差異等各有不同,故無法逕予比較,合先敘明。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於109年12月24日邀集農委會及環保署,召開「食米重金屬管理研商會議」,針對米類中重金屬之管理規定進行檢討,並將進一步請農委會及環保署提供源頭管理之相關資料(包括標準下修後之相關污染整治及處理、對糧食自給率之影響及農地土壤管理等資訊)後,一併評估研修。

三、我國目前已針對嬰幼兒等高敏感性族群之主食(如: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兒副食品等),從嚴管制終產品之重金屬含量,食品業者仍應確認產(成)品符合規定後,始得上市販售。至於一般家庭中自行烹調製造之嬰幼兒副食品(如:粥品、果泥、蔬菜泥等),因該類副食品種類、原料及配方(包括粥品之稀釋倍數)等皆有不同,且實務上,民眾多係使用家庭一般食用之食材,並無特別區分或販賣專供嬰幼兒食用之食材(米或生鮮蔬果等),故原則上,仍以宣導民眾應儘量購買有完整包裝、明確標示及產地來源之食品原料為宜,並且應注意分散不同原料購買來源及均衡飲食之概念。

四、至於案內所提現行標準中僅針對無機砷特別另訂「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之規定,係因目前國際間尚未針對無機砷訂有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之終產品限量標準,故該等原料之規定,可提供生產嬰幼兒穀物類食品之製造業者進行原料管理。至於鎘之限量,已從嚴參照歐盟標準訂定終產品(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中之限量為0.04ppm。

五、另外,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1條規定,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非屬依該法公告應辦理查驗登記之特殊營養食品,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依食安法第3條針對特殊營養食品之定義,係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為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或供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或提供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之配方食品。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邊境管制與入境後的追蹤需更確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5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0-253)

楊委員就邊境管制與入境後的追蹤需更確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邊境風險嚴管,強化入境旅客及航空機組員防檢疫措施

(一)因應COVID-19國際疫情嚴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為確保同班機旅客及機組員之航空防疫安全,自109年12月1日起實施「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入境我國機場旅客,不論身分或來臺目的,皆須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後搭機來臺,入境後應配合居家檢疫等必要檢疫措施。

(二)考量英國疫情嚴峻且病毒出現變異,109年12月23日起調降「英國─臺灣」往返航班數量,且旅客抵臺前14天如有英國旅遊史,入境後皆至集中檢疫場所執行檢疫14天,檢疫期滿前將進行採檢。此外,因國內109年12月30日已出現首宗自英國境外移入之COVID-19變種病毒個案,爰自110年1月1日起限縮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且提升檢疫措施,後續將視國際疫情及邊境檢疫執行狀況,適時滾動調整。

(三)至提升航空器機組員防疫管控措施部分,指揮中心已邀集交通主管機關與各航空公司研商後,自110年1月1日起對於執勤長程或入境他國之航班機組員,要求其返國進入社區前應完成7日居家檢疫且採檢陰性後,再續行7日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另已規劃透過民航局督導各航空公司,建立及落實外站、機上全程防護及持續派飛管理等查核與主動監測機制,提升機組員返臺後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強度。另亦請交通主管機關就課責航空公司落實防疫專案部分,依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及裁罰。

二、加強對居家檢疫者之追蹤關懷

(一)為落實對居家檢疫者之管理,本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合作推動智慧科技輔助追蹤管理,透過手機定位方式輔助及建置電子監控系統,協助掌握居家檢疫者之落實情形。

(二)導入與民間企業合作建置之聊天機器人「疫止神通」LINE Bot,以及施行「雙向簡訊」通報機制,讓居家檢疫者主動回報健康狀況,並取得防疫相關資訊,相關自主健康通報內容,均串接整合至「防疫追蹤系統」中,供第一線關懷人員即時掌握及瞭解,並依據簡訊回復狀況,由民政系統確實進行健康關懷,了解居家檢疫者健康狀況並登錄於追蹤管理系統;對於電訪無法聯繫者,進行家訪,如仍無法取得聯繫即送交警政系統協尋,以落實居家檢疫作業。

(三)地方政府成立關懷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提供居家檢疫者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以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亦降低民眾對居家檢疫對象的對立。另外,本部關懷中心回溯追蹤有症狀經衛生局評估未安排就醫者,於居家檢疫第13天由關懷中心進行電話關懷。如經回溯關懷仍有症狀者,將送請衛生局再次追蹤並評估安排就醫採檢。

三、至疫苗採購事宜,本部將持續掌握國際3期臨床試驗結果及緊急使用授權進度,並採「國際投資」(COVAX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多元方案同時進行,以期分散風險,洽購符合我國疫情防治與接種實務之需用疫苗。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食用萊豬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72)

楊委員就食用萊豬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在108年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進行風險評估,已經按照我國國家攝食資料庫,依據不同年齡層的民眾對於豬肉及內臟的攝食量進行分析,結果顯示,在嚴謹的情境下,假設國人食用之牛肉、豬肉及其製品與內臟來源都是進口,且全部含有萊克多巴胺,且含量達最高殘留容許量之情況下,一般民眾及高暴露族群之萊克多巴胺暴露劑量,都在我國訂定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DI)以下,風險在可接受範圍。

二、我國所訂定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已考量人體間個體差異的族群,包括嬰幼兒、兒童及青少年、肝腎功能不良者以及有心血管疾病病人等敏感族群。

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參酌諮議會專家學者建議,參照CODEX標準,分別訂出殘留容許量在豬肌肉及脂(含皮)為0.01ppm及肝為0.04ppm,並考量坐月子期間食用豬腎之飲食習慣,訂定比CODEX更為嚴格的腎臟容許量標準(0.04ppm),使攝食風險降低1/3(ADI降為60%以下)。

四、行政院已於109年11月26日提出進口豬肉之全方面管理措施,包括「赴美查廠、新增貨號、逐批查驗、清楚標示、嚴格稽查」等,由源頭到通路,守護國民食安:

(一)赴美查廠:食藥署已積極洽排赴美查廠作業,目前COVID-19疫情持續在全球蔓延,針對未曾進口來臺的肉品工廠,必須經赴美查廠程序後,方可進口。

(二)新增貨號:針對豬雜碎專屬號列,除肝、腎及豬腳外,其餘部位比照牛雜碎號列給貨號,並依生鮮、冷凍及調製等方式,給予不同貨品分類號列,已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9年12月15日公告增列豬內臟雜碎的貨品分類號列,食藥署也配合於同年12月25日公告該等號列的豬雜,自110年1月1日起,應依輸入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三)逐批查驗:自110年起,所有進口豬肉在邊境每一批逐批查驗萊克多巴胺,合格後才會放行。

(四)清楚標示:進口豬肉產品即使經分裝或再混合加工品,仍須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如業者自願宣稱「不含萊克多巴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原料須確實不含萊克多巴胺,並附有佐證資料備查。

(五)嚴格稽查:110年起如發現有萊克多巴胺殘留量超標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8款或第10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萬至400萬罰鍰。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外籍機師及外籍移工因違反防疫規定等2案,罰鍰額度不同,而認防疫裁罰規定雙重標準,及航空業機組人員防疫健康控管執行不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5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0-255)

楊委員就「外籍機師及外籍移工因違反防疫規定等2案,罰鍰額度不同,而認防疫裁罰規定雙重標準,及航空業機組人員防疫健康控管執行不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下稱本法)第71條本文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復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略以,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行政機關為處分時,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之。爰此,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裁罰時,應先經調查事實後認定,並依違法樣態、情節輕重等綜合研判處罰之。

二、有關外籍機師違反防疫規定,以及外籍移工擅離居家檢疫地點2案之裁罰情形,說明如下:

(一)外籍機師涉及違反2項防疫規定:

1.依據109年12月1日公告「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配戴口罩;未配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中,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包含「海空運航班」。

有關該名機師是否違反此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刻正進行事實調查,將於調查完成後予以認定。

2.該名機師於桃園市政府執行疫情調查時,未詳實告知接觸史及活動史,妨礙防疫措施介入時機,造成傳染他人及社區感染風險,經調查已違反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爰依據本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加重處罰30萬元。

(二)有關菲律賓籍移工在防疫旅館檢疫時離開房門一事,經高雄市政府調查後認定其行為可能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影響防疫措施推動,已違反本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居家檢疫」之規定,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處罰。依本部109年4月17日衛授疾字第1090200308號公告之違反居家檢疫裁罰基準「對於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依擅離時間裁處認定其違法行為」,因該名移工擅離時間少於2小時,該府衡酌具體違規情節後,處最低罰鍰新臺幣10萬元。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社會經濟正常運作,針對航空業機組人員採行以下防疫健康管控措施:

(一)我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之管理,依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所訂之「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機組員應加強機上個人防護及遵守外站管理規範等,如有違反規定者,由航空公司通報民航局介入調查,並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比照一般旅客實施居家檢疫14天,並要求航空公司嚴懲違規機組員。

(二)因應近期屢傳機組員違規案件,自本(110)年1月1日起已強化相關管控,執勤長程/入境他國航班機組員返國後須完成7日居家檢疫且採檢陰性後才能進入社區,且要續行7日機組員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各航空公司則應強化外站管制、機上全程防護及持續派飛管理等,並建立查核與主動監測機制,有關航空公司之管控措施落實情形,將由交通主管機關予以督導及依法裁處。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近來兒少失蹤事件頻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6)

邱委員就近來兒少失蹤事件頻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7條第2項規定,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爰現行內政部警政署已訂頒「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及相關作業規定,且每年定期召開「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邀集司法、警政、戶政、社政與各縣市政府等就辦理失蹤兒少協尋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整合,加強跨部會溝通協調。

二、依上開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協請查詢失蹤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警察於尋獲失蹤兒少後,倘發現兒少在家庭內遭受不當對待、因家庭遭逢變故或有其他不利處境,遭誘拐離家或充當不良場所侍應,應依兒少法第53條及第54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進行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介入評估及提供必要之協助等,即將前開兒少納入社會安全網中評估與提供服務。

三、另為及早協助父母處理婚姻衝突,減少父母離異對子女傷害,本部109年5月14日函頒「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實施計畫」,並建立社政與戶政合作機制,對於育有6歲以下子女之離婚家庭及早介入關懷,請戶政事務所輔導申辦離婚登記或未成年子女監護變更登記民眾填寫關懷單,由社福中心轉介民間團體提供家事商談服務,以協助其對子女照顧計畫取得合作共識。

四、綜上,現行失蹤兒少尋獲後相關評估、輔導及其家庭功能強化、親職教育等工作,已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推動,未來將持續落實執行,並與警政等網絡單位積極合作,以確保兒少安全健康地成長。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基隆市因水管管線老舊且不耐加壓供水,導致漏水情形嚴重」及「減少管線爆裂,避免影響基隆民眾居住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5)

邱委員就「基隆市因水管管線老舊且不耐加壓供水,導致漏水情形嚴重」及「減少管線爆裂,避免影響基隆民眾居住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稱台水公司)依行政院核定之「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積極辦理降漏工作,該計畫係參考國際間辦理降低漏水率之策略,藉由「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及品質」、「主動防治漏水」及「管線及資產管理」等4大策略,投資經費共新臺幣796億元(固定資產投資為新臺幣645億元,另台水公司相關費用支應新臺幣151億元,辦理地理資訊系統建置、檢修漏作業及擴大民間參與技術服務等工作),漏水率預計由101年底之19.55%降至111年之13.45%,共計降低6.1%。

二、因降低漏水率計畫之實施地點均係在人口密集之都市地區,為兼顧提高工程之經濟效益,減少對於都市地區經建活動和減低對大眾生活之干擾,並參考新加坡、香港、英國及日本等國資料,各國大多採有系統以分期分階段方式,訂定長期計畫持續推動各項降低漏水措施。

三、基隆地區因地勢陡峭,山坡丘陵地比例高,而高地區域需靠加壓供水,致該地區漏水情形相對嚴重,基隆地區漏水率預計於111年底降至22.48%,已於108年降至24.66%,達成108年底目標值24.91%。

四、台水公司已於105年10月7日委由美商及日商公司組成總顧問,目前已完成分析評估工作,提出基隆供水系統降漏計畫概要及後續規劃設計階段中可能使用之共同性技術規範,完成系統性整體研究規劃,預計於109至111年間,投入約新臺幣8億元加速降低基隆地區漏水率,包括辦理16件汰換管線工程,共汰換55.1公里管線,並就漏水嚴重之小區管網委外辦理漏水檢測,另於管網重要節點增設水壓監測設備,以利供水調配並減少因水壓起伏造成破管機率。

五、為積極改善基隆地區漏水情形,台水公司胡董事長業於109年9月9日拜會基隆市林市長右昌,專案報告基隆地區汰換工程計畫,並配合基隆市110年10月舉辦之「基隆城市設計博覽會」期程,加速推動管線汰換速度,持續推動基隆地區降低漏水率,提升民生用水安全衛生品質。後續胡董事長將於110年1月14日再與基隆市林市長持續研商降漏相關推動事宜。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業者將太陽光電包裝成小單位於網路平臺開放登記認購,然其經營方式及投資資訊揭露不透明,建請研議管理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59)

張委員就業者將太陽光電包裝成小單位於網路平臺開放登記認購,然其經營方式及投資資訊揭露不透明,建請研議管理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據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審查電業之籌設、施工及成立給照各要件,並據以核發各該行政處分。

(一)於審查過程中,均依法要求業者需檢附包含財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證明、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台電併聯審查同意書、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及與台電公司間簽訂20年之購售電合約等文件。

(二)另有鑑於發電業之經營,係影響國家電力供應之穩定與安全,主管機關應對其財務經營予以管理,爰電業登記規則明定發電業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時,應備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15%財力證明文件之規定;考量成立給照階段之營運型態與資金需求,電業登記規則亦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含太陽光電業)應檢具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18%財力證明文件;本部於核發工作許可證及發電業執照前,均依上開規定審核及把關其財務經營。

二、又為落實資訊公開,本部依電業法規定,要求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三、目前業者將太陽光電包裝成小單位販售,於網路平臺開放投資人登記認購,民眾投資前應多方比較及詳閱投資契約,並可至業者官網參閱其依電業法編具之簡明月報及年報,以獲知業者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原住民族研究領域日趨廣泛,科技部目前學門分類,恐限制學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5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0-251)

林委員就原住民族研究領域日趨廣泛,科技部目前學門分類,恐限制學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學門的成立,除考量具相當規模研究人口之條件外,科技部近年更積極鼓勵不同領域、學科間相互交流激盪,避免因為專業學門愈分愈細而導致資源運用趨於僵化。因此,除已於部分學門之下增設「原住民研究」次領域,鼓勵學者進行自由型研究;另並以專案方式推動「族群研究與原住民族研究」整合型計畫,鼓勵學者進行跨領域整合研究。

二、已成立「原住民研究」次領域,推動自由型研究

(一)科技部自106年起,經考量原住民族研究、客家研究之自主性及獨特性等需求,特於「人類學及族群研究」學門項下成立「客家研究」及「原住民研究」次領域。

(二)有關原住民族研究,目前包括「人類學及族群研究」學門有原住民研究領域,「文學一」學門中有原住民文學領域,「語言」學門中有南島語言領域,原住民族研究學者可向相關領域提出計畫申請。

(三)近3年原住民族研究之專題研究計畫件數:

1.107年:受理13件計畫,核定7件計畫(「人類學及族群研究」1件、「文學一」2件、「語言」4件)。

2.108年:受理22件計畫,核定11件計畫(「人類學及族群研究」4件、「文學一」2件、「語言」5件)。

3.109年:受理19件計畫,核定11件計畫(「人類學及族群研究」2件、「文學一」4件、「語言」5件)。

三、專案推動「原住民族研究」整合型計畫

(一)為展現對於「原住民族研究」之重視,並鼓勵跨領域研究,科技部自100年起以專案方式規劃推動「族群研究與原住民族研究」整合型計畫,鼓勵學者反思族群關係與歷史,並探討造成身分差別及社會歧視之制度沿革與現況、族群文化與空間領域之分布變遷,以及各種影響族群衝突、和諧或消長的政治經濟或文化原因等,以促進族群多元平等、共榮、尊重之實踐。

(二)研究議題:有關徵求公告之重點議題,科技部每年於3、4月間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立法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客家委員會代表等共同參與討論下一年度的研究議題,期能廣為徵詢與整合各界意見,俾使有關科技計畫能符合原住民族發展所需。110年度「族群研究與原住民族研究」整合型計畫,其中徵求有關「原住民族研究」類,共計包含10項重點議題如次:

1.原住民族方法論及知識體系

2.原住民族權利、自治、法制與法律傳統

(1)法制與原住民族權利

(2)原住民族自治

(3)原住民族法律傳統

3.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

(1)原住民族教育

(2)原住民族語言傳統與發展

(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4.原住民族土地、生態文化、韌性與永續發展

(1)原住民族土地與永續

(2)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與生態文化

(3)原住民族食物主權

(4)風險、災害、氣候變遷與部落韌性及發展

(5)原住民經濟產業與永續發展

5.部落/社區、社會連結、都會原住民

6.原住民族社會文化、健康與福祉

7.原住民、性別、階級

8.原住民族與國際連結

9.平埔族群文化與認同

10.原漢關係

(三)近3年「原住民族研究」類計畫核定情形:

1.107年:受理16組(76件)計畫,核定7組(28件)計畫。

2.108年:受理18組(74件)計畫,核定9組(31件)計畫。

3.109年:受理16組(78件)計畫,核定8組(40件)計畫。

四、強化推動「原住民族研究」

(一)依108年6月19日修正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5條,為發展及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商教育、科技、文化等主管機關,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

(二)有關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部分,本院已於109年9月26日核定原民會所報「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110年-114年)」,主要包括「知識建構」、「知識實踐」及「雲端服務」等三大面向:

1.知識建構:建構臺灣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及內容、知識盤點與徵集、知識整理及數位化、獎勵原住民族知識研究。

2.知識實踐:促進在地原住民族知識復振與實踐、原住民族教育實踐、推動課程發展、知識推廣、建立應用典範,並營造原住民族知識學習場域。

3.雲端服務:雲端資料儲存與管理、開發知識體系雲端應用服務、建置原住民族知識地圖及素材應用整合工具。

(三)上開計畫由原民會會同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等有關機關共同推動;科技部主要係協助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平台及應用服務,並將配合持續推動補助原住民族研究整合型計畫,以及匯集提供相關資源與研究成果。

五、後續研議規劃

科技部原則於每年11月公開徵求次一年度之專題研究計畫(109年11月4日已公開徵求110年度計畫),目前刻正研議於相關學門下增設次領域一事,茲考量原住民族研究與醫療健康、文化、藝術、教育、土地、法律、社會等各領域皆有相關,後續將透過學門召集人會議討論,以及由學門召集人邀集徵詢學界意見後再行研議辦理,俾利於110年徵求下一年度之專題研究計畫。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2號)

鍾委員就成立「永久屋政策評估及處理小組」,進行跨部會協調等問題,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成立「永久屋政策評估及處理小組」,進行跨部會協調問題:本案經行政院工程會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召開永久屋政策評估相關事宜會議會前會研商鍾委員等人12月4日公聽會提出之7項問題與3項要求,獲致初步共識後,行政院吳政委澤成邀請鍾委員及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國會辦公室、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於12月22日召開「永久屋政策評估相關事宜」會議,獲致處理共識,說明如下:

(一)有關全面評估原災區山林復育情形(如地質穩定度及居住安全性等),提供部落族人重返定居之選項問題:原居地應以安全為最高考量,族人如有重返原居住地之需求,可向該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原劃定機關就原劃定原因重新評估;居民於返回原居地居住後,應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予契約書參考範本(以下簡稱三方契約)規定返還永久屋。

(二)有關調整永久屋基地相關管理措施及管制法規問題:

1.三方契約非「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授權而訂,係為安置災民並使災民離開危險區域,依「民法」所訂附條件之贈與契約,由甲方民間團體、乙方地方政府及丙方受災民眾所簽之三方契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雖於103年8月29日廢止,惟與受災戶所簽三方契約依「民法」規定仍然有效。

2.三方契約第3點按當時安置原意係為使災民遠離危險區域,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規定,僅取得土地使用權,故契約約定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倘房屋毀損或無法居住,房屋所有權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故得繼續使用土地。

3.永久屋核配後不得回原居地居住或建造房屋,依安置精神,土地使用權得繼續使用,永久屋所有權人如於原房屋建築基地範圍內有增建、改建、修建及重建之需要,有土地使用權,可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符合建築相關規定。

4.三方契約效力延續,按當時安置原意係為使災民遠離危險區域,長久居住,安居樂業,故永久屋得持續世代繼承,其繼承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5.永久屋係為安置莫拉克受災戶,解決其居住問題非財產之補償,故三方契約約定永久屋僅得做住宅使用,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為使永久屋得安心居住,已於「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將永久屋列為不得處分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6.三方契約第6點僅約定限期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再回原居住地居住或建造房屋。其意旨係考量原居住地安全堪虞,爰不因特別條例廢止而失其效力。惟並未要求搬遷之民眾需放棄原有山區之土地,仍可配合原本適宜農牧使用之土地,放置農作機械器具或產物儲存等供作生產活動使用。

7.倘若永久屋核配戶選擇回原居地居住或興建房屋,依三方契約規定該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即地方政府)收回住宅,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後續備災使用,並終止丙方(即受災核配戶)及其繼承人對於永久屋坐落住宅土地使用權。

二、關於增訂「災害防救法」相關條文問題:內政部依前開會議決議事項,將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及陳瑩委員等17位委員所提「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研議檢視是否納入修法。

(四十)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防止不肖人士向地檢署申告,獲取他人個資,行再生釁端、跟蹤騷擾之實,囑法務部盤點、修正相關法令要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3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9-250)

鍾委員就防止不肖人士向地檢署申告,獲取他人個資,行再生釁端、跟蹤騷擾之實,囑法務部盤點、修正相關法令要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法務部業以110年1月4日法檢決字第10904543080號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研提意見,將俟該署回復後,儘速研議具體作法後回復鍾委員。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4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24號)

吳委員就板橋變電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板橋變電所問題:

(一)本工程基地南側既設舊圍牆已拆除,刻正進行新變電所周邊綠化工程,預計於本(110)年4月完成植栽養護及驗收後,南側綠化空間即可開放供民眾自由使用。

(二)本工程基地北側舊變電所設備及圍牆預計於本年10月底前完成拆除,屆時即可開放民眾舉辦親子活動。

二、關於北倉配水池問題:「板新24,000立方公尺清水池新建工程」(即北倉配水池)業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決標,目前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承攬商施工及品質計畫審查等開工前置作業中,預計於本年1月中旬開工,工期為500工作天(換算日曆天約為700天),台灣自來水公司將趕辦於明(111)年底前施工完成。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6號)

吳委員就健全勞動力市場供需,檢討改善移民政策吸引國際人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勞動力供給與需求預估方面:

(一)勞動力供給推估:我國工作年齡人口雖已呈遞減趨勢,惟近年在政府積極推動友善員工家庭協助措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等相關措施下,我國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比率)持續上升,勞動力仍呈逐年增加趨勢。未來在政府持續推動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相關政策,使勞動力參與率由2020年59.1%增加至2030年60.0%之前提下,預估2030年勞動力將成長至1,223.2萬人,平均每年成長0.2%,增幅較2011年至2020年之0.8%大幅降低。除上述本國勞動力供給外,目前我國勞動市場尚有外國專業人員及移工約74.2萬人,支應產業求才缺口及國人從業意願較低之工作。

(二)人力需求推估:勞動市場會隨著總體經濟成長及產業發展趨勢,而增加人力需求。假設2021年至2030年平均每年經濟成長率為3.0%,並考量數位科技帶來之生產力提升效益及人力替代影響下,2030年產業最終人力需求預估將成長至1,302.5萬人,平均每年成長0.5%,相較2011年至2020年成長1.3%減緩。

二、有關政府之因應對策方面:

(一)為強化我國勞動力結構,政府積極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並推動友善員工家庭協助措施,以促進(中)高齡者及婦女就業,提升勞動力參與率。此外,為因應勞動力規模縮減,以及產業數位化、智慧化轉型趨勢,數位人才需求遽增,政府刻正推動「精進資通訊數位人才培育策略」及「AI智慧應用新世代人才培育計畫」等政策,積極培育新世代本土數位人才,期能提升我國勞動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維持國家競爭力。

(二)為充沛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人力,國發會前曾研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於民國107年12月函送貴院審議,後因屆期不續審,國發會已於109年重行報院審查。有鑒於臺商回臺投資增加、國際大廠紛紛進駐,開啟產業發展契機,凸顯國際競才之迫切性,為強化延攬外國人才力道,國發會已研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透過放寬工作條件及居留規定,並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策略,以提高攬才誘因。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1月14日完成預告,後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報院審查。

(三)另為協助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之特定製程工作所面臨勞動力缺乏問題,99年10月經勞動部及經濟部整體考量3K行業缺工情形、產業關聯度及產業3K特性不同,並經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協商共識,調整各業聘僱藍領外國人核配比率為10%、15%、20%、25%、35%等5級制(以下簡稱3K5級制)。此外,為因應產業於國內確有招募不足,且非因薪資原因缺工之特殊狀況,勞動部業於102年3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國人數額機制(以下簡稱Extra制),雇主可於原就業安定費2,000元之下,額外付出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即可分別提高5%、10%、15%之藍領外國人比率,最高可達40%,以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

(四)為提升勞動力運用並增進就業媒合成效,勞動部現行針對國人就業已推動相關協助措施,業者如有求才需求,可逕洽勞動部勞發署各分署協助補實人力,紓緩人力需求。措施內容如下:

1.為協助事業單位儘速補充所需人力,勞動部運用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推介媒合服務,並可配合辦理單一或聯合徵才,主動聯繫適合之求職者參與面試,並由臺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及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提供線上媒合服務。

2.勞動部提供僱用獎助鼓勵事業單位僱用特定對象,增加勞動力來源,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失業勞工投入缺工產業。

(五)為協助製造業者解決缺工問題,經濟部辦理措施如下:

1.攬才:由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推動專案攬才計畫,成立「Contact Taiwan」國家級之單一攬才入口網,建立全球人才資料庫與搜尋網,並提供多國語言服務,強化就業媒合與諮詢功能。

2.留才:為協助產業留才,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500萬元限額內,得於實際轉讓時以股票「取得時市價」或「轉讓價格」孰低價格課稅,以協助國內產業因應國際競逐人才;研修「公司法」,將員工獎勵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所屬公司員工,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便利企業人才調動。

3.育才: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結合產業共同訂定人才能力規格需求(職能基準),並據以辦理鑑定考試,同時推動企業優先聘僱獲證人才。截至109年底止,已推動巨量資料、物聯網工程師等20項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累計報考超過9萬9,000人次,認同企業累計超過2,300家次(如鴻海、中華電信、啟碁、光泉、緯創資通等);另由經濟部工業局規劃「AI智慧應用人才培育計畫」,因應產業數位化、智慧化轉型之人才需求,透過開創「產業出題X人才解題」之AI實戰培訓機制,截至109年底止,已提出15個產業領域共308題,由新創、學研單位與臺灣人工智慧學校組成361組解題團隊,產出136件AI產業解題方案,並結合培訓機構培訓至少4,447位AI應用人才。

4.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為培育「五加二」產業創新方向所需人才,經濟部與教育部、勞動部成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專案媒合人力。

5.結合產業公協會促成產學合作培育:依據產業需求規劃產學合作培育作法,協助企業建立人才培育自給自足之產業特色模式。例如工具機公會促成上銀科技與臺中高工及臺科大合作,提供大四學生月薪3萬元之全年實習,考取對應證照第1年年薪60萬元起。

6.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協助企業進行內部結構調整,輔導廠商導入自動化或智慧製造,建立精實彈性生產模式等,提升附加價值及生產效率。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完善身心障礙學生口罩分配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1)

陳委員就完善身心障礙學生口罩分配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對獨居且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之關懷及照顧,衛福部社家署業督請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結合在地資源團體,主動以電話關懷瞭解身心障礙者之居住狀況,並即時提供相關資源及協助。另配合防疫作業,考量上開民眾或有臨時使用口罩之需求,該部自民國109年2月6日起,業請各地方政府除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提供關懷口罩,並透過發送口罩之時機就近加強對其生活之關心。此外,身心障礙者於防疫期間如有個別狀況難以購買口罩,將由地方政府派員訪視及評估其個別需求並媒合相關資源及服務(如連結社區志工隊、由鄰里長協助身心障礙者購買口罩等),故身心障礙學生倘係屬上開服務對象,已納入關懷口罩之配送機制。

二、考量現行國內口罩產能已大幅提升,自109學年度起,教育部暫不配發身心障礙學生防疫口罩;惟該部仍將持續關注疫情發展及口罩供需情形,以確保校園師生健康。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2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就永久屋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全面評估山林復育情形問題:

(一)「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劃定之特定區域,原係由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劃定,報請前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嗣該條例民國103年8月29日屆期失效後,內政部103年10月22日廢止前開劃定辦法,並於103年11月24日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考量依前開條例及辦法劃定之特定區域前經相關劃定機關公告在案,其係屬「行政處分」性質,是該等特定區域自應由各該劃定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廢止作業,至各地區之管理應透過各目的事業法令進行常態管理,較為妥適。特定區域業經各主管機關陸續於104年至107年間廢止;安全堪虞地區並未經公告,是該等地區隨劃定辦法廢止而失其效力。

(三)農委會於莫拉克風災後,持續本於權責辦理國土相關調查與評估,該會林務局持續運用光學衛星影像監測全島崩塌地,掌握其變化趨勢與植生復育情形;該會水保局針對具保全對象之土石流潛勢溪流進行調查,並定期新增、調整潛勢溪流基礎資料,以供國有林地及山坡地治山防災之參考。惟考量災害具再發性,永居地重建及發展利用之規劃,除國土(山林)復育情形外,仍應視個案特性進行檢討。

(四)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於109年12月22日召開之永久屋政策評估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居地應以安全為最高考量,族人如有重返原居住地之需求,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原劃定機關就原劃定原因,重新評估。

二、關於調整相關措施(包括三方契約、土地使用管制計畫及產權歸屬等)問題,依前開會議決議,就相關疑義釐清如下:

(一)「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予契約書參考範本」(以下簡稱三方契約)並非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授權而訂,係為安置災民並使災民離開危險區域,依「民法」所訂附條件之贈與契約,由甲方民間團體、乙方地方政府及丙方受災民眾所簽之三方贈與契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雖於103年8月29日廢止,惟與受災戶所簽三方契約依「民法」規定仍然有效。

(二)三方契約第3點按當時安置原意係為使災民遠離危險區域,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規定僅取得土地使用權,故契約約定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並得繼續使用土地。

(三)永久屋核配後不得回原居地居住或建造房屋,依安置精神土地使用權得繼續使用,永久屋所有權人如於原房屋建築基地範圍內有增建、改建、修建及重建之需要,有土地使用權,可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符合建築相關規定。

(四)三方契約效力延續,按當時安置原意係為使災民遠離危險區域,長久居住,安居樂業,故永久屋得持續世代繼承。其繼承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永久屋係為安置莫拉克受災戶,解決其居住問題非財產之補償,故三方契約約定永久屋僅得做住宅使用,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為使永久屋得安心居住,已於「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將永久屋列為不得處分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六)三方契約第6點僅規定限期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再回原居住地居住或建造房屋。其意旨係考量原居住地安全堪虞,爰不因特別條例廢止而失其效力。惟並未要求搬遷之民眾需放棄原有山區之土地,仍可配合原本適宜農牧使用之土地,放置農作機械器具或產物儲存等供作生產活動使用。

(七)倘若永久屋核配戶選擇回原居地居住或興建房屋,依三方契約規定該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即地方政府)收回住宅,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後續備災使用,並終止丙方(即受災核配戶)及其繼承人對於永久屋坐落住宅土地使用權。

三、至有關前瞻性修訂「災害防救法」以因應未來遷徙之風險問題一節,內政部將依前開會議決議,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等17位委員所提「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研議檢視是否納入修法。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僑胞戶籍遭遷出國外,影響僑胞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3)

邱委員就僑胞戶籍遭遷出國外,影響僑胞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針對僑胞因戶籍遭遷出可能影響事項及因應方案,茲分述如下:

一、戶籍因出境超過2年,遭強制遷出部分:

(一)按行政法院民國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考量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二)另查實務上,有陳情因疫情關係,人在國外須暫緩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亦有因疫情關係暫無回國規劃,期提前將戶籍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是以,請求暫緩或提前辦理遷出登記之國人皆有之,不宜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更易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戶籍遷出登記仍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又,依內政部移民署公布之「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目前並未禁止國人自國(境)外返臺。

(三)為因應疫情持續嚴重,僑委會已於109年12月7日函請內政部考量全球疫情持續嚴重之影響,研擬彈性因應措施,以維僑胞權益。

(四)有關出境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至當事人之健保、勞保、國保、地價稅及所得稅課徵等問題,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28日函請衛福部、勞動部及財政部研議是否採取相關因應作為,以維僑胞權益。  

二、全民健保部分:

(一)一般旅外國人: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參加健保為保險對象,故國人出境若未超過4年者,返臺後均可立即參加健保;另依同款後段及同條項第2款規定,國人出境超過4年者,於返國重新設有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亦應參加健保,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則應立即納保。現行健保納保相關規定,對旅外國人已有相當之彈性與保障。

2.衛福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亦載有各項健保詳細訊息,提供國人無國界之服務。若僑胞確有返國及健保相關疑問,衛福部已請僑委會協助向僑胞宣達,請其即早預作安排。

(二)僑生:為確保僑生109年度加入全民健保之權益,僑委會已函請衛福部轉請健保署從寬認定,獲該署回復於疫情防治期間,自108年12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間出入境之僑生,得不受出境1次未逾30日之限制。上開放寬措施,僑委會已函各大專校院、海青班、3+4僑生技職專班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教育局,以維僑生相關權益。

三、國民年金或勞工保險給付部分:

(一)國民年金為強制納保之社會保險,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納保條件之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外,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繳納保費並享有相關權益保障;亦即國保納保資格認定,係以「具備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不論是否居住在國內)」為基本要件。

(二)按「戶籍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基此,國保納保作業係依上開規定以戶籍登記為準,並非以實際入出國紀錄為憑。是以,民眾如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其他國保納保條件者,即為國保被保險人;嗣後如因出境為遷出登記者,將自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之日起喪失國保納保資格。

(三)因此,民眾如戶籍遷出國外,將無法接續納保且無須再繳納保費;俟回國設籍後如符合納保資格者,勞保局將再主動納保並寄發保費繳款單,使其可以獲得國保保障。

(四)此外,有關國民年金或勞工保險之給付,倘戶籍遷出,可檢附我駐外館處開立並經驗證之「居住證明」,連同已簽名之護照資料頁影本郵寄至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國民年金部分)或老年給付科(勞工保險給付部分),經審核通過即可續領老人年金。

四、地價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率部分:

(一)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且符合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課徵;另經核准按2‰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

(二)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109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當年仍可適用2‰,且倘於本(110)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本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三)另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進而引發依其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四)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前開相關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已於109年10月16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就個案事實從寬協助辦理,民眾可就其個案情形備妥相關事證向國稅局申請協助認定。

五、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部分:查本年無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依目前疫情評估,暫不影響權益。另本年預計將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惟因辦理時程未定,尚無法以當下疫情評估僑胞所受影響程度,將待時程明確,再行研議需否協調研議彈性因應措施。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水肥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2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57)

張委員就水肥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眾生活產生之水肥,早期存放於化糞池,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新建建築物應設置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含糞尿之所有生活污水,若建築物已完成設置管線導入公共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產生之水肥併同生活污水進入公共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由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建築物未接管者產生之水肥先留存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由民眾主動委託地方政府環保局或清除機構協助清除,清除後之水肥送往水肥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掩埋場滲出水處理場及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等處理設施妥善處理。內政部自81年起辦理第1期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刻正執行第6期,持續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逾30年,投入經費逾3千億元,截至109年11月底,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達37.77%,接管戶數逾337萬戶,該部將持續推動污水下水道相關建設,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加速用戶接管作業,俾完善水肥處理問題。

二、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4年推動「全國水肥處理方案」,具體執行措施包括提升與增加水肥處理設施、規劃跨地方清除處理、推動水肥再利用堆肥化、協調推動公共下水道系統增設水肥投入口、站等,並提出各地方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合併處理水肥及以掩埋場或焚化廠協助處理水肥等建議方案,督導地方政府妥善處理水肥,長程目標係將生活污水(包含廁所雜排水)納入衛生下水道處理系統,由污水處理廠處理。該署持續掌握各地方水肥清除處理情形,截至109年我國水肥處理設施共計16座,包含水肥處理廠2座、生活污水處理廠8座、垃圾掩埋場滲出水處理廠3座及工業區污水處理廠3座,水肥總規劃處理量為每日計2,500公噸,每年計90.8萬公噸。臺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3地方政府以推動水肥再利用堆肥化等方式處理水肥。部分地方政府轄內無水肥處理設施,則透過跨域合作處理方式,由鄰近地方政府協助水肥處理,包括臺中市協助南投縣、臺南市協助嘉義縣市、新竹縣協助苗栗縣,臺北市協助新北市之水肥處理。

三、我國之水肥處理設施量能於地方跨域合作處理原則及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納管率提升下,尚符合水肥清理需求。桃園市將於本(110)年完成設置觀音生質能源中心及評估增設投肥站,新北市亦規劃於本年完成2處投肥站設置,將有效解決桃園市及新北市水肥處理問題。水肥處理設施屬鄰避設施,各地方政府因應都市化發展及人口成長之水肥清除處理需求,仍應評估轄區處理設施量能及增加處理設施,以妥善解決水肥處理問題。環保署將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並適時給予必要協助。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9010748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4731號 施政報告質詢9號)

管委員就文化資產保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於民國105年修法後之辦理情形問題:

(一)有關修法後辦理之系統性及複合型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案例部分:

1.全國燈塔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案例,計有國定古蹟3處及直轄市縣市定古蹟9處,共計12處;原住民戰場文化資產登錄計有史蹟1處;荷清時代砲台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案例,計有國定古蹟5處及地方政府定古蹟5處,共計10處;水道系統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案例,計有國定古蹟1處、地方政府定古蹟12處、歷史建築16處及文化景觀2處,共計31處。

2.按歷史與文化是生態環境之產物,然目前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多以單一標的為之,致使歷史脈絡無法整體保存。文化部文資局(以下簡稱文資局)對於近代產業文化資產(眷村、校舍、煉油廠、糖廠、菸廠及紙廠等)已啟動價值體系調查與評估及產業文化資產系譜調查計畫,希冀逐步釐清各項產業文化之體系脈絡及價值;另於103年起進行全國燈塔系統性保存調查,避免地方政府文化機關因受限於轄區歷史之觀點,造成文化資產保存斷裂之缺憾,其保存維護更涉及中央各部會或跨數地方政府管轄之文化資產業務,需要跨領域協調與合作,方能促成整體性文化保存。

3.因應接軌世界遺產登錄保存觀念,修法後,文資法第4條新增「系統性」及「複合型」保存之規定,文資局業委託專業團隊針對該條「系統性」保存及操作機制進行研究,並規劃以法規命令規範系統性及複合型文化資產之保存方式、認定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俾利將來主管機關實務執行有所依循。

(二)有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形文化資產所有人及無形文化資產所有人,平等互惠,無償合作之優先權部分,相關案例有國定古蹟「士林官邸(正館)」及金門縣縣定古蹟「睿友學校」,另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刻正協商辦理中。

(三)有關國家古蹟保存計畫徵收用地得超越「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查目前國定古蹟共106處,共辦理9案保存計畫,涵蓋國定古蹟12處。目前辦理案件均由文化部按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與當地居民充分取得共識,故目前尚無因影響當地居民權益而有需依法辦理徵收之情事。

(四)容積轉移權益協助計算部分:文資法修法後,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古蹟容積移轉之協助計算與通知案例,計有臺北市市定古蹟景美集應廟、大稻埕辜宅、朝北醫院、士林神農宮及新北市市定古蹟永和網溪別墅、蘆洲李宅共6案。

(五)有關建立無形文化資產編號及授證制度,建立盤點機制及榮譽感部分:

1.重要無形文化資產之編號原則:

(1)重要民俗保存者採「流水號」方式,按授證時間先後排定授證號,如同一重要民俗有2位以上保存者,則取2個連續編號(如東山碧軒寺迎佛祖暨遶境,保存者東山碧軒寺為○○八號、財團法人火山碧雲寺為○○九號)。截至109年12月底止,登錄重要民俗計21項、保存者27個團體,於文資法修法前頒授證書計20份,修法後頒授6份。

(2)修法前,傳統表演藝術及傳統工藝2類別概歸於傳統藝術類別,考慮所授予榮銜之一貫性,接續原「流水號」方式及取號原則,如同一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登錄案件有2位以上保存者,則取號方式按保存者年齡排序。截至109年12月底止,登錄重要傳統表演藝術計19項、保存者28案(含團體);重要傳統工藝計18項、保存者25案(含團體);重要口述傳統1項、保存者1案。

2.授證辦理方式:

(1)為彰顯對重要無形文化資產之重視,重要民俗及重要口述傳統皆尊重並配合保存者可行時間,或於年度重要祭典儀式期間辦理授證儀式。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亦依登錄認定年度,擇期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辦理公開授證典禮。

(2)歷次頒證者有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文化部歷任部長等,以肯定藝師們長期之努力與貢獻。

(3)地方認定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總計達573案。修法後,對於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與所認定保存者,亦逐步採公開方式頒授證書,除尊崇保存者外,亦期推動無形文化資產傳習傳承意識。

(六)文資法於105年修正後,文化部於106年、107年辦理全國文化會議及全國文化資產會議,藉由多元意見理性溝通與深入交流,凝聚文化資產保存政策方向之共識,以完善文資保存機制。

二、關於國際影展交流不停歇,Taiwan can help問題:

(一)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影視產業環境深受其害,電影產製期程被迫推遲、片量銳減。然我國防疫有成,嚴格遵守相關措施,使我國依然能推動電影行銷與國際交流,例如金馬國際影展在嚴守防疫規範之前提下,規劃多樣主題單元,選入各國優質影片,提供國內民眾不同國家及文化視野之影片內容,更邀請國外影人來臺共襄盛舉,而台北電影節、高雄電影節、桃園電影節及臺中國際動畫影展等地方電影活動亦圓滿落幕。

(二)在臺灣電影海外行銷,以及引進各國電影來臺交流部分,因疫情嚴峻,各國影展、影視相關活動,如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韓國釜山國際影展及美國西南偏南電影節(South by Southwest)等,多避免舉辦實體放映,紛紛宣布停辦、縮減規模及轉為線上辦理。為因應後疫情時代國際電影交流模式之轉變,文化部將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協同文策院與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專業中介組織及駐外館所,靈活協助以線上、數位化或其他有效方式,將我國電影帶向國際,持續進行臺灣電影文化海外行銷推廣及交流,並適時說明我國優秀之防疫成就,同時配合國內影展活動連結外國電影來臺,以維持與國際電影社群之關係,持續發揮電影海內外交流效益。

(三)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及宣揚我國多元文化,為文化外交之重要工作,文化部及外交部將積極對外廣宣臺灣優質文化軟實力,協助臺灣藝文活動走向國際,亦將適時協助洽請相關駐臺機構參與,共同推動文化交流。

三、關於少子女化已成國安問題,應加強擬定移民政策問題:

(一)為提升我國勞動力量能,政府除透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推動友善員工家庭協助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婦女就業,提升勞動力參與率外,面臨勞動力規模縮減,加以產業推動數位化、智慧化轉型之數位人才需求擴增等趨勢,刻正推動「精進資通訊數位人才培育策略」及「AI智慧應用新世代人才培育計畫」等政策,積極培育新世代本土數位人才,期能提升我國勞動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維持國家競爭力。

(二)為充沛國家發展所需人力資源,國發會協同內政部、勞動部及相關部會共同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業於107年12月函送貴院審議,惟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程序。鑒於109年臺商回臺投資增加,國際大廠紛紛進駐臺灣,開啟產業發展契機,凸顯國際競才之迫切需要,為強化延攬外國人才力道,國發會已研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透過放寬工作條件及居留規定,並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策略,以提高攬才誘因。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1月14日完成預告,後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陳報。

(三)另為增進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意願,並鬆綁相關在臺居留之限制,內政部移民署將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期能吸引優秀國際人才,填補未來因少子女化衝擊所帶來之勞動力缺口。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趙委員就延長車輛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等問題,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延長車輛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問題:

(一)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000元,實施迄今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換車意願,並對空氣污染防制及車輛產業發展發揮一定程度之效益。

(二)考量前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配合車輛產業發展、改善空氣品質、節能減碳等政策,財政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意見,擬具該條文修正草案報院審查,擬延長實施期間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該修正草案已送請貴院審議。

(三)前開修正草案已明定自110年1月8日起續行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5年1月7日止,俟完成修法程序,對於110年1月8日至條文生效前已汰換舊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修正後條文規定者,應仍得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財政部將在子法規訂定是類案件申請程序,以落實政策美意,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關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應從國家戰略與經濟安全高度視之,以及超前部署保護我國產業所需之「營業秘密法」問題:

(一)依照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規定,如以竊取、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即屬犯罪,且未遂犯亦予處罰。因此,所提經濟間諜行為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營業秘密等行為,若屬上述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既遂或未遂之行為,可依「營業秘密法」予以處罰。

(二)依「營業秘密法」之刑責規定,一般侵害之行為,可處5年以下徒刑,意圖在中國大陸等域外使用之行為,最高可處10年徒刑,目前徵詢產業意見多表示保護法制已屬完備。

(三)營業秘密保護為企業營運基礎與國家發展根本,相關部會皆相當重視,除強力打擊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亦會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保護機制,以確保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競爭力。

(四)近年來我國高科技產業面臨競爭對手以高薪、高職挖角高階人才,甚而引誘、要求離職員工竊取原任職公司之核心營業秘密,嚴重侵害企業競爭力,進而影響國家安全。我國「營業秘密法」已於102年增訂刑事責任及域外加重處罰等規定,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局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企業資產與競爭力,積極偵辦侵害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以嚇阻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行為。法務部近年對於保護營業秘密之重要作為,說明如下:

1.推動「偵查保密令」之修法: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檢察官可於偵查中就應受保密之偵查內容,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該等偵查內容之人,以強化案件之偵辦效率及秘密資料之保護。

2.修正「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因應前揭「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新制,109年11月修正發布「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使檢察官能夠迅速並妥適辦理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

3.督促法院加速審理:經協調司法院,該院已將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納入「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範圍,未來此類案件之審理速度可望加快。

4.強化對企業就營業秘密要件、管理與證據保全之宣導:109年7月分別在新竹、臺中、臺南科學園區舉辦3場營業秘密座談會,對象為園區高科技產業,宣導廠商面臨之營業秘密管理與證據保全應注意之事項,並同步進行執法人員與企業之雙向交流,提升營業秘密保護效果,有助達成維護產業競爭優勢及國家經濟命脈之終極目標。

5.強化執法人員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營業秘密具有高度專業性,已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以強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官等執法人員此方面知能,例如針對109年初新增訂之「偵查保密令」新制,分別於臺北、臺中、高雄各舉辦1場「新法修正說明會」,以使執法人員可以掌握最新修法動態及最近營業秘密法議題。另自108年起,每年舉辦「司法人員營業秘密法專業課程及認證班」,由經過專業訓練且取得證照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調查人員辦理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以強化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之效率與正確性。

6.配合主管機關持續研議保護營業秘密之法制:為有效保護我國產業之核心營業秘密,將持續配合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適時研議修正符合我國產業需求之營業秘密法制,以達「超前部署」並維護我國產業命脈之目標。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20號)

邱委員就政府組織改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政府組織改造問題,為穩健務實推動組織改造作業,鑒於尚未完成組織調整機關及數位發展專責機關,業務劃分涉及層面較廣,行政院刻正配合總統政見及重大施政邀集相關部會重新檢討,相關方案仍在討論中,俟定案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

二、關於極端氣候問題:

(一)臺灣年平均降雨約2,500公釐,惟因豐枯水期降雨量懸殊(8比2),且地形坡陡流急,不利於水資源之開發利用,每年降雨水源僅取用約18%,其餘多流至大海無法利用,政府致力於將豐水期多餘水量加以調蓄,以供枯水期使用。

(二)水資源穩定供應為國家發展及民眾生活之基礎,政府長期以來積極推動各項供水穩定之工作,目前已策訂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及離島地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做為執行相關水資源計畫依據,主要採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策略,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或產業穩定供水行動方案項下,由經濟部水利署及相關部會設定里程碑積極推動,內容除水庫新建外,尚包含再生水及人工湖等多元水源開發方案,配合加速降低漏水率、強化跨區調度(板新供水改善計畫、桃園支援新竹幹管、臺南及高雄水源聯合運用、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等)及備援能力(防災備援水井及伏流水工程等)等工作,多管齊下提升整體供水穩定。

(三)經濟部於民國105年核定推動「水庫庫容有效維持綱要計畫」,納入石門、曾文及霧社等重要供水且淤積嚴重水庫,採上游保育減淤,庫區水力排砂、陸挖、抽泥及下游還砂於河等方式,以清淤最大化原則加速水庫清淤。莫拉克風災前後,平均每年清淤量僅450萬立方公尺至600萬立方公尺,經政府積極克服清淤困難,逐年加大清淤力道,近年來每年清淤量已近1,000萬立方公尺,109年全年清淤量已達1,440萬立方公尺為歷年最高,約為歷年平均值之2.6倍,可增加既有水庫蓄水功能。

三、關於屠宰場申請驗證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業於109年11月24日發布「屠宰作業準則」第2條修正案,12月15日發布「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屠宰場HACCP)實施及驗證作業要點」、「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指引」,並授權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辦理屠宰場HACCP驗證受理工作。

(二)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於108年即成立專案計畫,輔導屠宰場建立HACCP及辦理驗證等相關先期準備工作,迄今已召開3場次政策說明會及5場次教育訓練。目前該局已就有意願實施HACCP之23家屠宰場(家畜10家、家禽13家)進行輔導,截至109年12月底止,已收到3家屠宰場提出申請。依屠宰場業者配合輔導及改善情形,預估至本(110)年6月前,3家具指標性之家畜屠宰場可取得驗證。

(三)我國重回口蹄疫非疫區後,為獎勵具外銷潛力業者拓銷出口,政府已於109年訂定「國產豬肉及加工產品外銷獎勵補助要點」,透過中央畜產會就臺灣豬肉及加工產品輸銷國外市場對業者進行獎勵補貼措施。我國109年1月至11月之豬肉及相關產品(包括生鮮、調製加工及雜碎等)出口量為3,657公噸,較108年同期之2,331公噸,成長幅度達56.9%。

(四)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防檢局及國際處共同推動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臺灣豬,積極與目標市場協商檢疫條件與市場准入程序,辦理目標市場需求與商情研析,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國家隊,由專家團隊協助輔導業者進行新品開發,積極推動海外參展及通路拓展等工作,並透過外銷獎勵補助,預計本年臺灣豬肉及種原出口產值之年成長率可達20%以上。

(五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23號)

陳委員就「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RCEP、CPTPP問題:

(一)有關RCEP簽署對我影響及我國因應對策部分:

1.對我可能影響:我對RCEP成員出口7成5以上已享免關稅,其中除資訊科技協定(ITA)產品,亦包括其他產業產品。RCEP對我最大影響來自中日、日韓二個新建立之優惠貿易協定關係。經檢視RCEP成員國之降稅清單,多數產品之降稅期程為10年至20年,最長更可達25年至36年,並有許多產品排除降稅。另外我所關注可能受關稅影響之機械、塑化、鋼鐵、紡織類產品,多數中國對日、韓均排除降稅或採10年以上逐步調降,短期影響不大,但需注意中長期影響。

2.我國因應對策:經濟部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舉辦多場整體與個別產業溝通座談會,持續蒐集業者意見與看法,包含紡織、工具機及金屬製品(手工具、水五金等)、汽機車(含零組件)及機械、鋼鐵及石化等產業,並已於12月16日向貴院提交RCEP對我經濟與產業影響評估報告。經濟部將持續協助產業及技術升級,開發差異化與高值化產品,發展臺灣成為高階製造中心;同時積極尋求加入CPTPP及與我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經貿及投資協定,爭取產業及國家利益,未來會持續掌握RCEP生效對業者之影響,研擬後續協助措施。

(二)有關持續推動加入CPTPP及洽簽雙邊協定部分:

1.推動加入CPTPP準備工作:

(1)法規調整:調整既有法規體制,已完成8項法案修法,目前另有4項法案(「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位通訊傳播法」)刻正進行研修作業中。

(2)對外遊說:政府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包括雙邊與多邊等場合,廣泛與CPTPP會員國說明我國準備情形並爭取支持。

(3)對內溝通:持續對國內各界溝通交流,並加強透過數位平臺與大眾溝通,以凝聚共識。

2.積極推動洽簽雙邊協定:除CPTPP外,政府將持續爭取與美、日、歐盟及東協國家等主要貿易夥伴及新南向目標國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

二、關於日本福島五縣食品進口問題:

(一)政府處理日本食品進口管制一向秉持保障國人健康、食品安全與安心等原則,以國人健康安全做為首要考量,同時將兼顧國內溝通與國際接軌等考量。

(二)政府將持續進行跨部會協調並與日方持續溝通,以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式,並無調整邊境管制措施之時間表。

三、關於水資源規劃問題:

(一)109年10月底前無颱風侵臺,為1964年以來首次紀錄,且各水庫集水區降雨量為歷史平均值2成至6成,水情吃緊,農委會農田水利署自109年7月起,即積極辦理巡查圳路、執行精確配水、實施分區輪流灌溉、啟用備用水井、宣導田間節約用水等應變措施,全國31萬2,000公頃計畫灌溉區域,計有29萬3,000公頃農田度過難關,剩餘1萬9,000公頃農田,經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10月14日宣布,決定於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之部分灌區實施109年度二期作停灌,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就停灌區域水稻及非水稻作物,訂定補償標準,以確保農民生計;至於水稻是否耕鋤,尊重農民之處理。

(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成立農委會農田水利署所轄管理處,辦理各工作事項並維持經費挹注,水資源用水協調及灌溉管理將更有效率。擴大灌區之推動,則依照現地水源及水量狀況進行評估,再透過「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改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外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以及「推廣管路灌溉設施」等三項方式推行擴大灌溉服務。

(三)有關未來農業用水政策,農委會研擬短中長期不同之調適策略,短期辦理加強農業節水技術教育訓練、推動節水示範場域、推廣管路灌溉設施及輔導農民相關節水作為等。中期實施加強引水蓄水設施,增加調蓄水源;調整大區輪作制度,減緩區域供水壓力;調查作物生長缺水敏感時期,研議予以適時精準灌溉,減低缺水影響,以確保作物生長。長期加強涵養山坡地水源,布建智慧灌溉系統,以適時適量灌溉。另外,研發耐旱品種、加強耐旱技術與栽培管理,並依據乾旱敏感度品項等級,滾動檢討修正農業保險補助,擴大農業保險等措施。

四、關於人口負成長問題:

(一)綜觀世界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均採多元配套措施,爰行政院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賦予各相關部會共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之責。透過0歲至5歲全面照顧、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對策、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友善生養之相關配套措施等面向之13個工作項目、75個執行措施,達到提升生育率、實現性別(平衡就業與家庭)、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等目標。

(二)衛福部秉持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能得到妥適之照顧、無縫銜接等三大原則,提出「擴大育兒津貼」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並建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機制」回應社會大眾對於0歲至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需求。育兒津貼部分,109年11月計有23萬3,446名未滿2歲幼兒受惠,公共及準公共托育補助部分計4萬6,121人受益,與育兒津貼共計27萬9,567人,占當月未滿2歲兒童(33萬2,595人)84.06%。未來將持續配合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進行滾動式檢討,與各相關部會共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五、關於地方創生補助問題:

(一)依行政院108年1月3日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經統計分析,位於非六都地區人口外流較為嚴重、地區居民經濟相對弱勢之鄉鎮,共有96處;位於六都地區者,則有38處。

(二)前述134處鄉鎮區無論位於六都或非六都,均屬「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同樣需要政府於推動地方創生時特別加以關注,惟考量非六都地區屬「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鄉鎮確實較多,因此,政府主動投入之地方創生輔導資源,將相對偏重於非六都地區,以平衡區域發展,減緩都會地區人口之磁吸效應。

六、關於自來水普及率問題:

(一)經濟部「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106年至110年)」自106年起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以來,投入苗栗縣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工程經費約9.46億元,改善7,467戶民眾用水環境。

(二)苗栗縣自來水普及率由80.68%(105年12月底),提升至84.15%(109年6月底),尚有苑裡鎮、大湖鄉、公館鄉、南庄鄉、頭屋鄉、西湖鄉、獅潭鄉、泰安鄉等8個鄉鎮之自來水普及率尚未達到75%,主要原因係山區民眾習慣自行取用方便之山泉水或地下水源,或以簡易自來水淨化方式供水。

(三)苗栗縣係經濟部推動無自來水供水改善計畫執行重點區域,目前審核評比機制已調整將8個自來水普及率較低之鄉鎮優先納入推動。經濟部水利署將再重點考量苗栗縣自來水普及率較低地區,後續倘苗栗縣有相關申請案件,將持續納入並依審核規定與評比機制加以推動,應可有效提升自來水普及率,期使苗栗縣自來水普及率尚未達到75%之8個鄉鎮,於本(110)年底前加速提升自來水普及率,讓民眾用水更便利、更安全。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5號)

王委員就F-16型機維修中心籌設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F-16型機維修中心籌設進度問題:

空軍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將「F-16型機維修中心開放式契約」陳報國防部完成聯審,該部與主辦廠商漢翔公司110年1月8日業完成簽署作業。有關技轉認證作業部分,刻由經濟部及漢翔公司運用國家團隊機制與美原廠洽談技轉中。至空軍所提193項修理需求方面,已由漢翔公司整合國內航太產業完成訪廠作業,該公司原規劃112年6月完成能量籌建,嗣經評估現階段國內修能及持續向原廠爭取技轉與認證,業朝110年底完成能量籌建進行規劃。

二、關於我國空軍於美國路克基地受訓人員及美軍校交換生健康狀況問題:

我國空軍於美路克基地第21中隊受訓人員均遵循美防疫管制中心指導,同時配合其地方政府及美路克基地56聯隊之防疫措施,落實各項新冠病毒管制作為,我國現派訓美國軍校生12員健康狀況均正常。另地方醫院及基地診療所均提供免費篩檢及醫療諮詢服務,以確保該等人員健康無虞。

三、關於國軍偵測無人機之能力與裝備問題:

(一)依國防安全研究院發表「不對稱戰:反制無人載具的途徑」之無人機種類劃分,第二級及第三級之中、大型無人機部分,因其雷達截面積較大,故國軍各式戰管、防空雷達均可有效偵蒐。至第一級之小型無人機部分,目前可運用中科院自主研發之「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進行偵蒐與攔截。

(二)另國軍針對無人機攻擊,係採「重層防禦」方式實施反制,除可運用蜂眼雷達與短程防空武器擔任外層防衛外,並可結合管式武器及人攜式刺針飛彈任內層防衛,可有效確保重要目標安全,亦可同時運用被動式防禦方式(如角反射器、煙幕、電子干擾)實施遮蔽、干擾,迷惑,藉以降低其無人機攻擊危害。

(三)後續國防部將持續蒐整各國無人機與反制系統運用與發展現況,據以精進國軍無人機反制作為及新式反制系統之籌獲與研發,俾維領空與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四、關於銳鳶無人機問題:

海軍自106年9月1日接收銳鳶無人機,迄今運用成效良好,並持續精進人員訓練,提升裝備妥善與降低飛航危安因素,俾達成聯合情監偵及支援聯合演訓任務,充分發揮其戰力。相關人員培訓及裝備妥善率現況,說明如下:

(一)人員培訓:銳鳶機操作人員培訓及簽證從未間斷,106年自陸軍接裝迄今合格外部操作手,已由9員提升至12員,合格內部操作手已由19員提升至23員,可執行全天候24小時操作。

(二)妥善率:陸軍移交海軍30架,歷年共計失事6次,計5次機械因素及1次人為因素,其中2次可回收修復,損毀4架,海軍現有26架,妥善率86.6%,中科院針對故障原因已完成改善措施,有效提升裝備系統可靠度。

五、關於中國抽砂船侵擾我方海域問題:

對於中共任何威脅與動態,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均能精準掌握並妥慎應處。目前除海巡艦艇負責第一線執法外,國軍業依「海巡護漁民、海軍挺海巡」之原則與海巡需求,積極協助海巡海域執法之任務。另國防部已通令各外(離)島防衛部,運用各監偵系統,加強越界船舶掌控,並持續與海委會海巡署聯繫及情資交換;該部並要求防區戰備部隊保持高度警覺,完成戰備應變待命應援,以確保我方海域整體安全。

六、關於近期印太戰略情勢問題:

近期中共藉經濟與軍事實力,擴張地緣政治影響力及戰略優勢,對區域形成戰略壓力,期間更頻密派遣軍機侵擾我防空識別區西南空域,企圖形成常態化軍事作為,加大對我軍事施壓力度,已對我國防形成嚴峻挑戰。美國為遏制中共軍力擴張及落實印太戰略安全承諾,除持續派遣艦、機於臺灣周邊海空域執行巡弋任務,彰顯軍事存在事實外,亦推動印太戰略聯盟,與盟邦加速建立協同作戰合作機制,展現維護區域和平穩定決心,並表達該國不受政權交接影響對印太地區安全維護之立場。

七、關於龍崎工廠土地移撥問題:

(一)108年1月龍崎工廠裁撤後,原經管91筆土地面積約280公頃,刻正依「國有財產法」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截至109年12月24日止,輔導會業提出59筆土地變更非公用財產,國產署已同意接管25筆土地,面積約110公頃,餘34筆土地部分,該會刻正配合國產署審查意見,持續辦理補件中。

(二)有關前揭待補件34筆土地,其中1筆土地面積約70.5公頃,為臺南市龍崎區衛生室部分占用,現已協調其允諾本(110)年初拆除;餘33筆土地面積約5.5公頃,預計本年下半年陸續完成補件後,將再向國產署提出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申請作業。

(三)至尚未提報32筆土地部分,面積約94公頃,囿於部分土地位於深山林間,現況未有道路可供通行,且所涉地籍書圖資料瑣碎,輔導會已積極檢索資料中,惟尚需耗費時日蒐整,該會期於本年底前提申請移交國產署之程序辦理。

八、關於亡故退員遺款繳庫執行問題:

(一)歲入預算:輔導會109年度亡故榮民遺款繳庫歲入概算,係以106年亡故榮民數乘以近10年每位亡故榮民平均繳庫金額,經財政部審核後核列為8億9,674萬8,000元,並經行政院核定。

(二)影響榮民遺款解繳國庫數之因素:

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法院聲明繼承。榮民亡故後,須俟3年繼承期限屆滿,向法院確認無人聲明繼承,始可辦理遺產繳庫作業。惟各法院函復時間常有延宕情形,致無法於期限屆滿立即辦理繳庫,影響繳庫成效。

2.榮民遺產除依法受理繼承外,其生前有處分個人財產之自由,舉凡生前捐贈、指定遺贈榮民榮眷基金會、社福團體或個人,均影響繳庫執行數。109年度亡故榮民大陸繼承人繼承案及榮民預立遺囑指定遺贈社福團體、個人或捐助榮民榮眷基金會等,合計金額為2億7,319萬8,309元,間接影響人均繳庫金額。

3.大陸來臺單身榮民日漸凋零,榮民亡故數相對逐年減少,又輔導會積極推動榮民預立遺囑交代後事及財物處理,避免糾紛,導致榮民遺款解繳國庫數大幅下降。

(三)輔導會榮民遺款解繳國庫作業,於每年度4月、8月及12月分3期辦理,109年12月所辦理第3次繳庫,業於12月24日完成繳庫金額1億9,314萬7,079元,109年度累計解繳6億7,391萬9,093元,執行率可達75%。

九、關於學用合一措施推動問題:

(一)學用合一措施,係運用各大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產學班(為學校既有招生管道之一),由輔導會積極爭取保留一定名額或優先錄取退除役官兵,以提供退除役官兵多元就學管道。目前退除役官兵各依需求及專長,選擇學校就讀入學,其符合資格及有意願者,輔導會均致力協助入學就讀。

(二)近年因新退官兵人數大幅減少,且多數具備大專學歷,致選擇再就讀大專人數減少,另就讀產學合作班,多需具備技職教育基礎,亦影響退除役官兵報名意願。輔導會為協助有意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後續將加強宣導學用合一措施,另持續協調大專校院,爭取開設適當名額或優先錄取,該會並將規劃全額學雜費補助方案,以鼓勵退除役官兵申請,俾利提升就業競爭力。

十、關於臺南榮家遷建案進度問題:

(一)本案係委託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截至109年12月24日止,執行摘要及進度如下:

1.平實R7基地:進行失智大樓2F柱、中央區1F頂板樑、A區1樓柱、餐廳廚房基礎等處鋼筋綁紮及B區1F結構混凝土澆置等。

2.網寮北基地:進行工務所機電及臨時水電施作及樹木移植等。

3.預定進度5.10%、實際進度5.86%,超前0.76%,並每月檢視工程進度。

(二)預計本年至112年工作項目:

1.本年主要工項:結構體工程、預埋管線及外牆裝修工程。

2.111年主要工項:室內裝修、消防、空調、機(水)電及雜項工程。

3.112年主要工項:工程驗收、結算點交及榮家(榮服處)啟用。

(三)全案計畫預計112年底完成。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9號)

楊委員建議農委會針對漁業魚苗復育寬列經費,以促進漁業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農委會針對漁業魚苗復育寬列經費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業就澎湖縣漁業永續經營研擬本(110)年至113年「漁業永續經營建設─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每年編列1億2,200萬元,投入澎湖縣漁業復育與發展,其中魚苗復育及人工魚礁區覆網清除均已列為重要工作項目。

(二)行政院農委會水試所本年規劃於漁業綱要計畫下執行「漁業資源放流及復育計畫」:

1.110年計畫經費預算預估為6,005萬5,000元,預定執行4年至民國113年,其主要目的為進行臺灣沿近海魚類生態及發育之資料調查並建立大洋性、陸棚性及棲地重要魚介類復育技術(包含保存種原及受精卵孵育技術),強化我國漁業重要資源物種放流,增裕漁業資源。計畫執行內容包括重要資源族群分布監測、瞭解欲放流物種生長環境與營養食性、獲得高質量種魚及量產幼苗,並在不影響當地環境之適當種類及地點進行放流以增裕漁業資源。

2.前開4年期計畫執行內容包含澎湖各重要漁業資源物種,如遠海梭子蟹及水晶鳳凰螺等種類進行種苗培育技術及放流,並針對銀塔鐘螺、長硨磲蛤、白棘三列海膽及澎湖章魚等重要棲地物種,進行野外棲地族群分布長期監測,另針對大洋性及陸棚性物種(如紅甘鰺、鬼頭刀、旭蟹等)亦將加強力道進行海洋復育,確保漁業長遠發展。

二、關於海洋復育應展開跨部會協調及加強海底沉網清除問題:

(一)海委會業建置委員會議並定期召開,此委員會議為海洋事務之統合平臺,其中行政院農委會、國發會副首長擔任委員。有關海洋環境及保育等跨部會事務可經由此一平臺,有效協調及統合,以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投入。

(二)有關加強海底沉網清除部分,澎湖縣政府已研提「澎湖漁業資源保育復育及建立澎湖沿近海漁業MCS漁業監管檢查制度計畫」,由漁業署辦理計畫審核事宜,工作項目包含對於該縣歷年投放之人工魚礁區進行海底覆網清除工作。另為推動海漂(底)廢棄物之清除,海委會海保署(以下簡稱海保署)業聯合澎湖縣環保局成立環保艦隊及潛海戰將,並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淨海活動,清除海洋廢棄物及海底沉網,另海保署透過委辦「海洋廢棄物認證可行性評估及試辦回收再利用機制」計畫,並委託地方政府試辦廢漁網回收再利用,以鼓勵回收及避免棄置,減輕海洋環境負荷,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以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並落實海洋保育政策。

三、關於行政院農委會應協助澎湖縣產業轉型,扶植養殖漁業發展問題:

(一)有關加強澎湖整體產業冷鏈設備之設置部分:為健全澎湖地區漁業冷鏈相關設備,漁業署近5年已輔導澎湖區漁會建置製冰冷凍廠及滑冰道碎冰臺設置等相關工程,約投入8,600萬元,未來將持續輔導規劃建置澎湖地區大型冷鏈及加工設備,提升澎湖地區周邊加工及凍儲效能,升級水產品產銷品質與減少耗損,進而提升澎湖地區漁產價值與安全,推動地區水產品自有品牌之創立及扶持澎湖漁業之永續經營。

(二)有關穩定水產生物飼料價格部分:漁業署長期監控水產配合飼料價格,經分析全興等7家主要飼料工廠生產之吳郭魚、虱目魚、鰻魚、鱸魚及石斑魚等大宗經濟性魚種飼料價格,近2年價格維持平穩;未來若有價格明顯變動,漁業署將主動邀集業者開會討論價格穩定方式。

(三)有關建立產銷機制部分:漁業署針對漁產品市場產銷穩定問題已建立預警監控及產銷調節機制,並召開產業會議以瞭解產銷情形,透過監控價格波動,適時辦理行銷推廣等產銷調節措施,說明如下:

1.預警監控:

(1)生產面:持續推動及辦理養殖放養量申、查報機制,藉由聘僱田間查報員實際至魚塭調查養殖戶生產資料及透過衛星及航拍技術取得陸上魚塭及海面養殖圖資,相互對照以有效掌握養殖現況資訊,並定期於漁業署網站公布全臺放養資訊。箱網養殖部分,另透由台灣海洋箱網養殖發展協會定期調查箱網養殖放養量及出貨資訊,以確實掌握產業動態資訊,滾動式調整輔導措施。

(2)市場預警:每日透過魚市場及產地價格查報,監控大宗漁產品價格,當池邊價格臨近監控價格,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即啟動產銷調節。

2.產銷調節:

(1)先期行銷:鼓勵漁民團體強化網購、團膳、廣宣、展售及促銷等,刺激市場買氣,加速產地銷售速度並平穩魚價。

(2)緊急調節:獎勵漁民與加工廠合作加工凍儲或由政府收購作公益用途,減輕漁產品賣壓。

(四)加強打擊非法魚貨走私部分:

1.為防杜漁船走私魚貨入境,海委會海巡署於109年12月3日召開「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第56次會議,提案「加強查緝大陸走私魚貨入境精進作為」,針對澎湖等重點漁港,強化情資蒐整與橫向聯繫,加強海上、岸際查緝行動及安檢勤務作為,展現政府查緝走私魚貨之決心,以保障漁民權益及國人健康。

2.走私易造成疫病傳入,打擊本土產業,漁業署將持續透過漁民集會場合,加強向漁民宣導勿從事走私魚貨等不法行為,除須接受海關或司法機關處分外,將對漁船及船長(員)核予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之處分,另漁業署亦設立檢舉走私漁產品專線電話(0800-082-594),呼籲民眾踴躍檢舉。

四、關於離島建設基金應儘速撥補問題:基於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離島相關建設應優先編列中央公務預算支應之立場,離島建設基金後續將衡酌國家財政狀況適時撥補。國發會將適時規劃基金撥補之時程,以持續協助離島地區永續發展。

五、關於電動車電池規格應統一化問題:就電動運具國際發展趨勢,動力電池之電池芯研發日新月異,單一電池芯規格及能量密度仍未達標準化,爰各車廠依據其車體設計,擇定適合之電池模組大小,尚難由政府制定規格化之電池,惟經濟部將持續關注電池技術發展趨勢,同時尊重市場機制及業者共識,待國內電動機車發展達一定經濟規模時,再行召集業者研商電池規格統一化。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本(110)年第1期作停灌研議實施類「以工代賑」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71)

楊委員就本(110)年第1期作停灌研議實施類「以工代賑」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因應去(109)年前10個月無颱風侵臺,創1964年以來首次紀錄,降雨量嚴重不足,評估水庫蓄水量無法滿足本(110)年第1期作灌溉所需用水,爰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業陸續宣布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及嘉南等部分地區本年第1期作停灌,合計停灌區域7萬餘公頃。

二、考量停灌期間適合進行灌溉及排水路之雜草清理、渠底淤泥浚渫及水利設施維護,以提高灌溉用水之輸送效率,並可減少雨季淹水災害損失。本會農田水利署刻規劃相關作業並籌措經費中,期以有效運用停灌期間停灌區內農閒農民與相關管理處既有人力。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應正視電動自行車衍生的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1075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0-254)

楊委員就政府應正視電動自行車衍生的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肇事逐年增加情形說明:

(一)電動自行車與腳踏自行車同屬慢車種類,其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輛必須設有超過最大行駛速率即自動斷電使動力無法持續輸出之裝置,必須經檢測審驗合格黏貼標章才能行駛道路。

(二)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9年5月22日提供道安平台102-108年事故資料,比較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其車輛數愈多則發生事故的件數也愈多。因此,近年隨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口持續增加,交通事故件數攀升,然而比較電動自行車這幾年的事故率(事故件數/車輛數)並未有明顯增加(平均約0.95%);而其致死率〔死亡人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未受傷人數)〕更有逐年下降趨勢(平均約為0.55%左右)。

二、為提升電動自行車之安全,交通部針對電動自行車增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許多規範與罰則,包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需依規定戴安全帽,違反規定者可處300元罰鍰;行駛速率超過時速25公里,最高可處罰1800元;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可處罰5400元並責令改正等,並已於108年10月1日修正施行。

三、另為策進管理,交通部近期針對電動自行車管理之具體加強措施,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掛牌管理

交通部針對電動自行車掛牌管理,已分別於108年6月27日及109年5月22日邀集相關公(協)會、地方政府、警政、金管會及公路監理機關研商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電動自行車牌照管理制度之掛牌 (第69條之1)、強制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第69條之1)、違規結清 (第69條之2)、牌照使用 (第71條之1)、牌照毀損、污穢 (第71條之2)、逕行舉發 (第77條之1)、牌照管理授權子法(第92條)、駕駛人年齡限制為限制14歲以上騎乘 (第72條之2)、違規時之移置保管(第85條之3)等措施,並已於109年9月14日預告前揭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推動修法,刻正續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處理中。

(二)研議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利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交通部再於109年6月20日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金管會及公路監理機關研商相關納保相關配套措施,後續將再盤點電動自行車傷亡資料,就其納保必要性再持續與金管會溝通。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年齡限制

立法院相關委員已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第72條之2規定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之最低騎乘年齡,前已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9年5月21日審查通過,待付院會二、三讀。

(四)電動自行車加強法令宣導之作為

1.108年稽查成果:

(1)業者稽查部分,總計13縣市,辦理25場次聯稽,包含76家業者(65家經銷業者、11家租賃業者及30家車輛製造廠)、31個廠牌、79個車型及127輛車。其中針對違規情節較大者(未經審驗合格車輛、疑設有速限調整裝置),車安中心已依規定進行查處。

(2)路邊稽查部分,總計13縣市,排定31班次,攔查239輛車次,其中有82輛車因未依規定黏貼合格標章,另有2輛超載而被開製宣(勸)導單,並於現場提供宣導資料執行宣導。

2.109年稽查成果:

(1)業者稽查部分,總計21縣市,辦理23場次聯稽,稽查61處場所地點(包含50家經銷業者、10家租賃業者及1處外稽移工宿舍)、32個廠牌、65個車型及118輛車。其中針對違規情節較大者(未經審驗合格車輛),已與宜蘭縣政府當場責令經銷業者不得再陳列,後續並由宜蘭縣政府交通處於109年11月19前往複查,拍照確認已無陳列未經審驗合格車輛。

(2)路邊稽查部分,總計17縣市,排定34班次,攔查170輛車次,其中有14輛車因未依規定黏貼合格標章、另有11輛車未戴安全帽,均於現場提供宣導資料執行宣導,並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處罰。

3.提升業者及民眾守法意識,擴大宣導對象:

(1)為配合108年10月電動自行車新制,特別結合網紅製作影片,並於全國最大入口網yahoo進行宣導;另製作懶人包等文宣,除透過網站及社群宣傳外,亦轉分享給各縣市政府透過地方媒體通路及活動或課程時運用,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廣電動自行車外國語版影音及文宣,另持續在警廣及12家民營廣播電台加強宣傳。

(2)108年已製作「電動(輔助)自行車行車安全宣導單」宣導資料,提供產品辨識方式、安全叮嚀、相關罰則等資訊,督促業者應提供合格之電動自行車予民眾,並宣導民眾選用合格電動自行車及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

(3)109年又製作「電動(輔助)自行車行車安全宣導單」多種語言宣導資料(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文等),針對外藉勞工予以加強宣導。

綜上,交通部將儘速辦理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法制程序,並持續關注電動自行車之事故情形及滾動檢討電動自行車之法規,提升電動自行車之行車安全,以完善整體交通環境。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文瑞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林委員就行政院農委會組織改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農委會組織改造問題:

農業部及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3日及11月8日函送貴院審議在案,惟因貴院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期不續審。為穩健務實推動組織改造作業,鑒於尚未完成組織調整機關,業務劃分涉及層面較廣,行政院刻正配合總統政見及重大施政重新檢討,相關方案仍在討論中,俟定案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

二、關於水情掌握及因應問題:

(一)茲因109年10月底前無颱風來臺,為53年以來首次紀錄,欠缺颱風所帶降雨,6月迄今各水庫集水區降雨量為歷史平均值之二成至六成,致桃園至臺南地區旱象嚴峻,水情吃緊。經濟部109年9月16日及10月1日業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10月14日亦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持續滾動檢討應變。12月7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蘇院長並要求對旱情,從管理面與調撥面,運用人力調度、輪作或輪灌等方式有效因應。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及相關機關經全力投入啟動省水、調度及加強灌溉管理如大區輪灌等各項措施,所節省水量業超過1座石門水庫蓄水容量。

另科技部及經濟部持續輔導用水大戶加強回收水再利用或應用海水淡化等科技方法,並配合節水措施,共同因應旱象威脅。各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將通力合作,針對空間及時間等多元面向推動各項措施,俾確保臺灣整體水資源應用無虞。

(二)此外,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農委會推動稻作供灌策略,均係基於抗旱過程中持續依氣象預測及現況水情之滾動檢討,農業停灌休耕為不得已措施,已保留決策最大彈性,並全力加強各項節水調度管控。109年10月中旬停灌決策時,桃竹苗地區水庫蓄存水量約剩1.2億噸,且桃竹苗地區109年二期稻作用水尚需1.3億噸,復以交通部氣象局預測短期降雨機率低,枯水期即將到來,在顧及糧食安全與社會穩定發展前提下,始停止桃竹苗部分灌區之二期稻作供灌。另嘉義臺南地區本(110)年一期稻作停灌決策部分,亦係配合農民育苗期,以利農民及育苗業者提早規劃因應,以嘉南地區109年11月降雨達本年一期稻作可供灌條件雨量之機率極低,且曾文─烏山頭水庫蓄水量已低於三成(1.7億噸),均無法滿足本年一期稻作灌溉所需水量(約2.3億噸用水量),為避免後續供灌水量不足影響稻作生產及農民收益,並兼顧整體公共用水系統至本年5月底之用水需求,爰決定嘉南地區曾文、烏山頭及白河水庫灌區本年一期稻作實施停灌措施。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2號)

黃委員就臺中捷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連接器牽引裝置軸心斷裂事件問題,本部督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如下:

(一)本部109年11月27日函請臺中市政府,就有關車輛軸心斷裂一案,請該府提出書面報告(包含列車半永久聯結器斷裂處理情形、預定恢復試營運日期、是否影響原訂通車日期等內容)。

(二)臺中市政府109年12月2日函復表示,刻正釐清故障原因,俟本事件調查完成後,再行辦理後續事宜,本部將督請市府儘速提供。

二、關於藍線計畫審查應充分考量市民建議等問題:

(一)依據「大眾捷運法」,地方政府於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將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納入綜合規劃報告書中。本部將俟臺中市政府函報臺中捷運藍線綜合規劃報告時,檢視其內容是否有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2款「計畫影響分析內容應包含召開公聽會經過及徵求意見處理結果」規定辦理,並確實將民眾意見納入規劃考量,俾使計畫周延可行並能順利推動。

(二)至有關捷運計畫中央補助金額一節,均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依各該計畫之自償率及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計算。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26號)

羅委員就評估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長之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5歲幼兒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義務教育,涉及整體教育制度變革,包括學制改變、師資培育、課程架構、教學方式、空間設備需求、財政負擔、法令競合與衝突等面向,尚須審慎評估。

二、現有教室數無法滿足一個年齡層幼兒就學所需,查民國109學年度公立國小設有附設幼兒園核定收托數約12.2萬人,整體5歲幼兒約21.7萬人,如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至少需再增設約4,480班;且都會人口密集地區學校現有空間已飽合,無法滿足1個年齡層就學需求。以新竹市為例,向下延伸至5歲幼兒,單一年齡所須增班數達183班,惟現有空間已飽合,爰再覓得餘裕空間予以增班有其困難度。

三、未來推動方向:

(一)持續以擴展公共化(公立及非營利)供給量為施政主軸,106年至109年累計已增加1,551班,增加提供超過4萬個就學名額,109學年度整體公共化供應量已達22萬個就學名額;為符應家長期待,已規劃於本(110)年至112年再增設1,449班,可提前達成增加公共化幼兒園3,000班之政策目標。

(二)基於家長托育子女需求不能等待,政府除擴展公共化外,必須有多元管道共同協助達成,爰自108年8月起全國全面推動準公共機制,與符合六項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共同合作,增加平價教保服務;109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累計1,262園,可提供逾13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三)預估至113年整體2歲至5歲整體入園率達72%,趕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平均值,並讓就學幼兒中有7成可以選擇平價教保服務之機會。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產業移工只需要進行居家檢疫,是因為『集中檢疫』的檢疫能量不夠嗎?或是有其他考量?及印尼移工禁止入境檢疫能量的壓力稍緩,且近期越南及泰國疫情惡化的情況下,是否考慮針對新進之產業移工進行集中檢疫而非居家檢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70)

邱委員就「產業移工只需要進行居家檢疫,是因為『集中檢疫』的檢疫能量不夠嗎?或是有其他考量?及印尼移工禁止入境檢疫能量的壓力稍緩,且近期越南及泰國疫情惡化的情況下,是否考慮針對新進之產業移工進行集中檢疫而非居家檢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移工入境後之檢疫措施,本部皆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示辦理。經查指揮中心歷次指示略以,自109年(下同)3月17日登機入境之移工均須居家檢疫,並自3月27日修正為社福移工及返臺之產業移工採集中檢疫,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維持居家檢疫,惟居家檢疫地點於入境前須事前經地方政府辦理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後始得引進移工;另自8月4日起,非防疫旅館之一般旅宿業不得辦理居家檢疫。又嗣因菲律賓及印尼COVID-19疫情嚴峻,指揮中心分別宣布自8月12日、11月20日起,該兩國入境移工不限業別一律集中檢疫,並復於11月30日宣布自12月4日起暫停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

二、有關產業類移工未辦理集中檢疫一節,除考量集中檢疫量能外,另係基於社福類移工雇主多為經濟弱勢,較難提供符合一人一室等合格之居家檢疫場所,且被照護者亦為長者或病人,又移工係進入家戶從事工作,如移工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恐導致社區感染,不利防疫作業。另產業類移工雇主亦較有資力得安排移工居家檢疫,故依指揮中心指示社福類移工採集中檢疫,產業類新引進移工採居家檢疫方式辦理。

三、至目前禁止印尼移工入境,檢疫量能壓力稍緩,是否考慮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皆進行集中檢疫一節,因目前僅係暫停引進印尼移工,後續將視該國疫情適時檢討。此外,產業移工辦理居家檢疫係採事前查核,雇主應先向地方政府申請並經查核通過後,始得引進移工,故產業類雇主事前已投入相當成本安排防疫旅宿或承租、建置得辦理居家檢疫之住宿地點,以辦理移工居家檢疫。基此,為確保集中檢疫所得維持一定檢疫量能,並避免一再更動檢疫方式造成雇主困擾及損失,目前仍擬維持產業類新引進移工採居家檢疫方式辦理,本部將配合指揮中心修正相關檢疫措施。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8號)

蘇委員就校園冷氣政策應有綠色思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校園冷氣政策應有綠色思維問題:

(一)有關強化多元降溫措施部分,為有效協助學校進行用電管理,減少電費支出,教育部將強化多元降溫機制,除規劃室外機裝設地點、相關降溫措施之建置外,並搭配能源管理系統之建置進行用電管理,以達智慧節能。此外,亦配合推動學校裝設太陽能板,除可增加綠電發電量,達到能源自主供應,並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外,亦可達屋頂隔熱、降溫效果,以減少空調用電量、節約能源。

(二)有關冷氣機採購部分,經評估如採租賃方式,以最低使用9年估算,將增加2成經費,約增加18.5億元。本次冷氣設備採購將採最有利標,採購規範已要求延長保固,且因冷氣設備屬耐久財產及具有設備容量規格限制,未如印表機、車輛等具完整商業模式與需求規模,目前冷氣租賃以短期展覽場、臨時辦公室等為主,尚無大規模冷氣機租賃商業模式,爰採購買機體且延長保固年限之方式較為經濟。

(三)有關促公有屋頂成公民電廠部分:

1.我國「電業法」業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已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經營型態,允許採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形態經營,如社區、水利會、農民團體、合作社等,成為地方型、分散型、社區型之電業。經濟部將持續透過上開政策導引,加速民間投入落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進而提升整體國家能源自主性及能源多元化。

2.為鼓勵更多民眾投入綠能發展,經濟部業於109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搭配推動示範獎勵措施,協助社區進行推動規劃及落實設置再生能源。第一階段補助在地宣導及規劃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第二階段補助則依據第一階段盤點及規劃之執行方案,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

(四)有關能源轉型部分:

1.能源轉型白皮書業經行政院核定,內容包括能源轉型願景與具體化目標,主要範疇包括能源治理、節約能源、穩定電力、再生能源發展及綠能科技產業等5大領域共計20項重點方案及具體推動內容,均已由各主責部會依期程持續推動執行中。

2.我國能源轉型以展綠、增氣、減煤、非核之潔淨能源發展方向為原則,針對各類能源發展已有完整規劃,可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同時兼顧降低空污及減碳。

二、關於極端氣候問題:

(一)有關國營事業或官股企業應優先採購再生能源部分:經濟部針對國營事業或官股企業,已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範,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另國營事業或官股企業如有綠電購買需求,亦可透過經濟部標檢局成立之「綠電交易平臺」來滿足其需求。

(二)有關加強植樹造林固炭部分:

1.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長期推動造林工作,並以加強森林經營方式提升老熟林之碳吸存效益,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管制目標,預期於105年至114年(第一及二期階段)造林達6,600公頃、加強森林經營撫育面積達7,977公頃。

2.行政院環保署為鼓勵事業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2條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作為審查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即為碳權)計算及核發之依據。上述認可之減量方法,已包含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減量方法,可作為事業執行造林申請碳權之誘因機制。

(三)有關建立區域尺度預估資料部分,為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行政院於108年9月9日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年至111年)」,由各部會共同合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並劃分8大領域及能力建構,提出125項調適行動計畫。其中為強化海岸調適能力,避免海平面上升影響土地利用規劃,內政部已提出「海岸防護計畫」針對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6個地方政府具有高潛勢海岸災害地區實施「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以工程及非工程措施降低致災風險,以治理及管理手段保障沿海聚落安全,並提供土地規劃參考,協調相關機關共同處理海岸災害防治。

(四)有關搶救外傘頂洲部分:

1.濁水溪口周邊海岸段為行政院專案列管之13處侵淤熱點,雲林海岸南端之外傘頂洲為抵禦波浪之天然屏障,能降低其後側遮蔽區內養殖產業及沿岸防護設施之威脅,雖沙洲近年面積有逐漸縮小且往陸側移動之趨勢,惟其屬於海岸自然沙洲,其變遷原因尚待進一步釐清,故現階段應併同上述持續監測,除海岸漂沙補注外,應避免工程措施介入,並於下一階段防護計畫通盤檢討時,再研商納入及提擬相關因應措施。

2.行政院工程會已於109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外傘頂洲沙灘流失協調會議」,該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於1個月內統籌整理外傘頂洲沙灘流失之成因、變化趨勢及因應對策,送該會辦理後續事宜。內政部營建署將儘速研擬評估建議內容,俾利後續事宜之推動辦理。

三、關於再生能源問題:

(一)有關離岸風場部分:

1.海委會已研擬「海域管理法」草案,內容涵括海洋空間規劃、資訊蒐集及海域安全三大區塊,於海洋空間規劃法規制度完成前,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計畫,將循「區域計畫法」機制進行審查與協調。

2.經濟部刻正研議離岸風電第3階段區塊開發相關機制,基於確保我國離岸風場規劃有序、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及產業量能、促進業者提早準備開發作業、有效達成我國離岸風電設置目標等考量,經濟部能源局業分別於109年6月19日、8月5日及11月9日舉辦共3場公開意見徵詢說明會,以廣徵各界意見納入政策規劃考量。

經濟部仍將持續辦理公開意見徵詢說明會充分徵詢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參酌各界意見修正推動後,再儘速辦理公告作業。

(二)有關加速在不利、不適耕作區及其他可運用場域發展太陽能光電部分:

1.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於不利農業經營區、低地力農地等不具農業利用價值土地設置太陽光電,並同步推動漁、畜電共生等複合式土地利用,創造土地加值效益。

2.目前經濟部與行政院農委會已共同公告於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6個地方政府優先推動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落實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減少在地衝擊,並強化與當地民眾溝通。

3.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太陽光電設置,積極規劃於工業廠房、農業設施及商辦民宅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並視情況滾動式調整目標。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規劃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設置太陽光電,刻正辦理標租作業。

(三)有關地熱及生質能發電部分:

1.政府對於生質能發電發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採用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架構,固定價格長期保障收購20年,提供合理利潤;且每年依生質能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滾動檢討或修正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2.有關地熱發電部分:

(1)以先淺後深為推動策略,短中期加速淺層地熱(傳統型地熱),長期逐步發展深層地熱。為提升地熱開發信心,經濟部以政策創造合理誘因,辦理「新北市硫磺子坪地熱發電示範區」招商建立酸性地熱能開發樣態;提供合理躉購費率及前高後低選項支持開發力度;放寬示範獎勵辦法門檻並提高獎勵金額上限至1億元,分擔探勘階段風險。

(2)技術面積極與國際重要研究機構合作,透過工業技術研究院與美國加州大學勞倫斯柏克萊實驗室(LBNL)合作,進行大屯山硫磺子坪探勘井資源調查,強化地熱資源掌握。至有關針對新竹苗栗地區深度達3,000公尺以上之深層地熱能開發一節,因開發技術未成熟,將持續與國際保持合作。

3.有關沼氣發電部分,經濟部已訂定「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地方政府整合其轄區內或鄰近區域之沼氣資源,包括禽處畜糞、廢水、廚餘等料源轉製沼氣,進行發電利用與示範運行,加速國內沼氣發電發展。自102年至109年12月底止,審核通過8件,裝置容量1,645瓩。經濟部亦與其他部會署合作,透過相關補助措施推動沼氣發電應用,截至109年12月底止,已完成沼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總裝置容量合計達8,678瓩,包括臺中外埔生質能中心廚餘沼氣發電600瓩。

4.有關廚餘多元去化部分:

(1)行政院環保署持續協助地方政府提升廚餘自主處理設施量能,包括設置廚餘破碎脫水、堆肥設施及廚餘生質能源廠等。此外,行政院環保署與行政院農委會亦合作推動養豬場豬糞尿資源化設施收受廚餘共消化試驗,未來將逐步推廣至其他畜牧場。

(2)另考量都會型城市有較成熟下水系統建置,行政院已於109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之「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110年至115年)」,該計畫預計於110年推動於1座污水處理廠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驗,希望透過跨部會合作建構多元化廚餘去化管道。

(四)有關成立電業管制機關部分:

1.「電業法」第3條規定有關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事項,在尚未成立電業管制機關前,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目前尚未指定電業管制機關,相關業務由經濟部辦理,現階段雖未成立電業管制機關,並不影響對相關業務之推動。

2.至於是否成立電業管制機關一節,鑒於經濟部等尚未完成組織調整之機關及數位發展專責機關,業務劃分涉及層面較廣,行政院刻正配合總統政見及重大施政重新檢討,相關方案仍在討論中,俟定案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

(六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貴敏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4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7010號)

李委員就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109年12月11日貴院本會期第7次會議,李委員對本院長 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經濟部王部長美花及國發會龔主委明鑫即席答復外,有關如何因應中國大陸制裁導致之衝擊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如何因應中國大陸制裁導致之衝擊問題:

(一)民國109年以來我對中國大陸出口金額持續上升,主要係美國制裁華為禁令帶動對我電子零組件之採購備貨需求,加以中國大陸全力研發自製晶片、扶植半導體政策,大舉添購生產設備,亦帶動我對陸機械出口擴增。顯示目前中國大陸在高科技產品仍相當依賴臺灣供應鏈,因此,中國大陸若對我出口制裁,不僅不利兩岸關係維繫,亦傷害自身產業發展。

(二)兩岸經貿是臺灣對外經貿重要之一環卻並非全部,政府將持續關注趨勢變化,以積極、主動態度審慎因應。具體作法如下:

1.積極爭取參與雙邊經濟合作及區域經濟整合,分散出口市場,協助廠商多元布局: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與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及經濟合作協議(ECA);並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避免依賴單一市場之風險。

2.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2.0:面對疫情後之國際經貿環境轉變,政府將啟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協助產業超前部署,全力、全方位投入供應鏈重組,串聯「五加二」產業創新、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兆元投資等計畫,並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以及跨部會能量,讓臺灣成為全球供應鏈不可或缺之關鍵力量。

二、關於回臺投資何處及相關數據問題:

(一)有關臺商投資建廠、新增產線及採購設備方面:

1.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辦理情形:

(1)截至110年1月8日止,已帶動782家企業投資約1兆1,750億元,預估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9萬8,238人。

(2)落實成果:108年已落實投資約2,519億元,109年底落實約3,787億元,總計108年至109年臺商投資落實約6,306億元。

2.109年動土廠商代表:國巨、同欣、康舒、勤誠興業。

3.已完工廠商代表:智邦、慶豐富、啟碁、緯穎。

4.回臺投資六都最有感:六都投資金額前3高以桃園市2,379億元,其次為臺中市2,075億元,高雄市1,983億元。件數排名依序為臺中市165件、桃園市114件、臺南市113件。

(二)有關帶動高階製造產業鏈在臺群聚效應方面:美中貿易戰與疫情衝擊,已澈底重整世界產業鏈,掀起一波產業結構改造潮。臺商持續調整全球投資布局以因應歐美客戶要求,加速中小企業與根留臺灣企業為主之第2階、第3階供應商陸續在臺投資,已帶動伺服器、網通設備、自行車、電動車、半導體、綠能等產業鏈在臺群聚效應。說明如下:

1.伺服器供應鏈案例:廣達電腦帶動機殼廠勤誠興業投資,廣達是高階伺服器產業鏈中龍頭大廠,因應美國客戶要求回臺生產,加上近期疫情使「宅經濟」商機大幅度刺激筆電、伺服器市場需求成長,帶動下游電源供應器、機殼、印刷電路板廠商陸續返臺投資。例如伺服器機殼大廠─勤誠興業加速將產線移回臺灣,投入逾22億元於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建新廠,是成軍37年在臺首度最大投資。

2.特斯拉供應鏈案例:特斯拉在臺29家供應商,約占75%關鍵零件,包含車電、馬達、電池、車身及充電等系統。臺灣廠商擁有IT產業製造背景、具彈性化生產製造、創新能力等特色,超越其他國家競爭對手,打入特斯拉國際供應鏈。近半數申請通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擴大投資臺灣,其中最大投資廠商為群創(702億元)、其次為和碩(149億元)、同欣電(97億元)、巧新(92億元)。

(三)有關20年來臺商最大投資潮已反映在臺灣出口值、外銷訂單、股市等屢創佳績方面:

1.已開發國家中唯一經濟正成長:主計總處109年11月27日公布臺灣第3季經濟成長率3.92%,預估全年經濟成長2.54%,保持亞洲四小龍第1名,是疫情中唯一經濟正成長之國家。其中投資臺灣三大方案109年落實約3,787億元,挹注GDP 1.7個百分點。

2.109年11月外銷訂單「連9紅」:109年11月臺灣外銷訂單達1兆6,667億元(577.8億美元),不僅連續9個月正成長,亦再次創下歷史新高,與108年同期相比,更大幅成長29.7%。其中受惠於遠距商機、手機等電子新品需求大增,帶動高科技業出口揚升,資通訊、電子產品接單亦呈現雙位數成長,創下歷年單月新高。不僅電子業,金屬、機械等傳統產業接單,亦逐步回溫,多呈正成長。此外,來自美國、歐洲之訂單,亦創下歷年單月新高,出口表現在亞洲國家中一枝獨秀。

3.109年11月批發、零售、餐飲營業額均創歷年同月新高:面對全球仍然嚴峻疫情,109年11月餐飲業營業額達到644億元、零售業則是3,524億元、批發業更達到9,420億元,均創下歷年同月新高。顯見臺灣經濟逆勢成長,防疫有成,不僅出口表現亮眼,國內景氣亦同步走揚。

4.臺股屢創新高:股匯齊飆,代表各國資金及訂單對臺灣安全之信心。

5.失業率創新低: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2月24日公布臺灣11月失業率為3.75%,為近8個月新低。

6.投資風險評估評比,臺灣蟬聯全球第三、亞洲第一: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於2020年第3次(12月)「投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指出,臺灣投資環境風險評比排名居全球第3名,在列入評比全球50個主要國家中,次於瑞士、挪威,與南韓同時為亞洲第1名。

三、關於兩岸政策持續仇中或如何調整問題:

(一)中共長期以來不放棄武力犯臺,對臺進行文攻武嚇及統戰滲透等強制性作為,迫我接受其錯誤及片面之政治主張,此乃造成兩岸情勢緊張之主要原因。根據陸委會109年11月民調,八成至九成民眾反對中共武力威脅臺灣(90.3%)及「一國兩制」(86.7%)。

(二)政府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及民主制度之政策立場一貫且明確,獲致臺灣主流民意支持。維繫兩岸良性互動是雙方共同責任,呼籲北京當局與我在「和平、對等、民主、對話」基礎上,化解政治分歧,推動兩岸關係正向發展。

(三)兩岸經貿本質是互利互惠,政府致力維護其有序發展,惟兩岸經貿僅是臺灣對外經貿之一環,近年政府亦積極拓展對外多元經貿關係,並在全球供應鏈扮演日益重要之角色,爭取參與雙邊經濟合作及區域經濟整合,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避免依賴單一市場之風險。

四、關於「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對我國影響及政府因應作法問題:

(一)有關RCEP方面:

1.分析我國出口到不包含中國大陸之RCEP國家(東協及日、韓、紐、澳等國)之零關稅比重達77.05%,主要係銷售資通訊產品。

2.此外,東協-中國自由貿易協定(FTA)(2005年)、東協-韓國FTA(2007年)及東協─日本FTA(2008年)已生效超過12年,我國產業已有適度調整,且在東協實施進口替代政策後,日韓等國均已至該地區投資,使其在東協市場之進口比重逐年下滑,而我國則因產業調適得宜,且與東協主要6國(印、馬、菲、星、泰、越)之產業具互補性,反而使我在東協市場之進口比重逐步成長。

3.鑒於國際經貿情勢瞬息萬變,行政院成立「經貿談判辦公室」,專責擬定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推動新南向政策、洽簽雙邊協定、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策略,以及處理多邊、雙邊經貿事務,並由政務委員督導,視案件需求邀請部會立即進行討論,隨時就各議題召會研商;並不定期由政務委員、副總談判代表率同仁拜會我業者,作為政府研擬政策與因應策略之參考。

4.RCEP成員國多係我「新南向政策」目標國,我政府將持續關注RCEP發展,並加強提升及拓展我與新南向國家之合作。此外,將持續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多邊(「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場域,強化與RCEP成員之關係。更重要的是,完備國內經貿自由化之條件,於必要時鬆綁法規,以及持續與產業界溝通。同時透過下列輔導措施,協助廠商提高出口競爭力:

(1)整體措施:

A.持續關注RCEP可能影響、提供廠商因應措施。

B.協助廠商拓銷海外市場、分散市場風險:成立國際行銷諮詢服務中心;提供輔導資源及深化全球商機拓展。

C.協助廠商強化國際競爭力、開發差異化利基產品。

D.推動臺灣成為高階製造中心、導入產業智慧化。

E.協助臺商轉移生產基地、強化投資保障,包括投資保障之強化及投資服務之深化。

(2)個別產業協助措施:

A.鋼鐵產業:協助廠商開發出口國未生產之新產品,以爭取免稅進口優惠;透過拓銷團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分散市場。

B.石化塑橡膠:以推動產業鏈整合方式,發展高附加價值產品並開發差異化產品市場;配合新南向政策,協助拓展東南亞市場。

C.紡織:協助國內業者持續投入利基型與差異化產品研發;協助國內業者以上下游策略聯盟方式進行整合;協助國內業者持續投入差異化產品研發。

D.機械:協助國內業者升級轉型;提高產品之性價比。

(二)有關CPTPP方面:

1.近年各部會均全力以赴藉由持續調整法規體制、更新影響評估、做好國內溝通及對外遊說等四面向,爭取加入CPTPP。其中,前3項均屬對內之整備工作,已具相當成果。謹說明如下:

(1)調整法規體制:

A.針對龐大之協定內容,政府各機關即時地翻譯、檢視並比對國內法規與協定內容之差異,提出相關之國內法規修訂,如今已經有所成果,亦在貴院獲得支持。

B.目前已向貴院提出之12項修法草案,其中已有8項完成修法(包含「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投資經管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藥事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郵政法」等),另4項因屆期不續審,尚待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貴院審議(「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3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新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2)更新影響評估:

A.根據我國投入產出模型(Input-Output Model)之量化模擬結果顯示,臺灣加入CPTPP後,對我總體經濟效果有助益,GDP將至少成長0.52%。且該正面效益尚不包含非量化經濟外溢效果。

B.創造更優良之投資環境吸引臺商或外資在臺投資;融入全球或區域供應鏈;促進公私營企業公平競爭;強化政府規範之透明與反貪腐;協助中小企業融入國際市場;擴大對環境之保護;提升對勞工之保障等。

C.爰應可預期臺灣在加入CPTPP後,所獲得之正面效益將會更高。

D.整體而言,加入CPTPP對農、工部門有正面效益,即使受到衝擊,政府亦有相應之配套措施以為因應。

(3)國內溝通:經濟部持續辦理針對國會、產業、校園、勞工及一般大眾之溝通活動,並加強利用CPTPP專網等數位平臺,以凝聚共識。

2.未來工作規劃:

(1)政府將依據CPTPP加入程序與成員國接觸,取得各國對我國加入之共識後,遞交正式之加入申請書。

(2)CPTPP協定生效後,成員國於2019年1月18日至20日舉行第1次協定執行委員(部長級)會議期間所公布新加入國程序文件(Accession Process),我國之申請案亦將依據該文件內容推動。

(3)依據加入程序文件,一旦申請國申請加入案被接受,並進入入會工作小組階段後,申請國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A.國內法規符合CPTPP所要求之規範。

B.提出農工產品、服務業、投資、金融服務業、政府採購、政府控制事業及商務人士短期進入之高標準市場開放承諾,促使區域內貿易、投資與經濟成長,以及促進效率、競爭及發展之同時,達到有意加入經濟體與其他成員之雙贏。

C.CPTPP原始簽署國在削減貨品關稅及其他關於貨品、服務貿易與投資等非關稅貿易障礙所提出全面市場開放承諾之目標,可作為有意加入經濟體提出市場開放承諾之指標。

(4)鑒於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已於2020年APEC之經濟領袖會議中公開表達願意積極考慮加入CPTPP,且英國亦明確表示計畫於2021年遞交正式申請文件,我方與各國之非正式接觸將持續加速推動。具體作法如下:

A.已生效國家(為我國接觸之主要對象,包括墨西哥、加拿大、日本、澳洲、新加坡、紐西蘭及越南):

a.持續針對CPTPP之執行運作、針對新入會國之相關討論及協定內容等,與該7國進行對話保持動能。我國並已準備詳細之國內法規現況,說明我國如何達到協定之高標準。

b.運用既有之雙邊經貿對話機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日本),持續就我加入CPTPP案納入議程,維持我案之能見度。

c.針對簽有經濟合作協定之國家(新加坡、紐西蘭),透過協定既有之委員會議機制,就與CPTPP協定亦相關之領域進行交流。

B.尚未生效國家(包括智利、秘魯、馬來西亞及汶萊等4國):

a.密切注意該4國推動該協定於其國內生效程序之動態。

b.於國際場域如APEC等相關會議進洽該等國家意向,維持動能。

c.委託智庫或公關公司協助規劃如何進一步與該國決策層級接觸,強化關係。

五、關於面對產業結構始終無法調整之困境,政府具體方案措施為何問題:

(一)在目前國際市場挑戰及國內市場產業問題下,臺灣產業發展定位必須具備可行性,以因應未來發展趨勢,維持國家永續發展與成長,同時達到人民、企業、環境、社會、國家五贏。為配合政府「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新經濟發展模式」,將我國產業發展由「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以創新來強化產業競爭力,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二)我國在半導體等ICT產業擁有雄厚製造基礎,「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即是以此優勢產業為基礎,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藉由中央、地方與國際團隊三方共同合作及高階人才、技術之引進,帶動產業全面創新,透過計畫之推展,惠及行業廣泛,不僅強化臺灣產業創新群聚與系統整合量能,更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推動迄今已獲得許多具體成果,相關措施與成效說明如下:

1.透過引進國際企業研發資源,深化我國企業與海外創新能量之連結,逐步提升國內企業創新研發能量。如微軟來臺設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與物聯網創新中心,與臺灣產業夥伴合作並協助提出物聯網之解決方案;Google擴大在臺投資,臺灣成為Google亞太最大資料與研發中心,將培養出大量之人工智慧及數位行銷人才;Amazon與經濟部在林口新創園區共同成立聯合創新中心,輔導我國企業鏈結國際、培育雲端人才並加速創新數位轉型。

2.智慧機械方面,為協助產業智慧化升級轉型,政府透過智慧製造輔導團提供中小企業諮詢診斷服務;推動智慧機上盒(SMB)輔導計畫,讓更多企業設備進行聯網,推動產業囊括金屬製品、機械設備、車輛零件、塑膠製品等11類產業;為輔導供應鏈導入AI應用,補助中小型製造業與上下游供應鏈約百家業者,包含工具機、紡織等多達15個產業,透過協助串聯資訊系統,導入AI應用,建立彈性製造,快速反應客戶需求之能力。

(四)為協助調整產業結構並加速產業轉型升級,政府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未來經濟部將配合國發會,遵循總統就職演說宣示,在「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既有基礎上,加速發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持續以創新為驅動力來發展產業升級,以因應當前快速變遷之國際經濟情勢及臺灣未來發展需要,爭取臺灣在國際間扮演關鍵角色之機會。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建請交通部研擬要求大型車輛均應強制安裝具前、後、左、右車側與內輪差盲區主動預警功能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2)

邱委員就建請交通部研擬要求大型車輛均應強制安裝具前、後、左、右車側與內輪差盲區主動預警功能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7年間進行大型車輛裝設安全設備成效追蹤,因當時才剛開始要求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駕駛人尚需適應新興設備,且觀察樣本數僅50輛大型車,小樣本調查有其侷限性,所以統計成果或不如預期。但使用率並非要追求100%,且駕駛人會優先用眼睛直接察看或透過照後鏡察看,當已有足夠視野時,便毋需使用系統,運輸研究所的研究發現確實有駕駛人因使用系統而避免碰撞行人的案例。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在109年起大型車輛全面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亦有進行使用成效追蹤,自109年5月至6月間調查大型車輛駕駛人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情形,3,387份中有2,945份(約9成)受訪駕駛人認為各式照後鏡等間接視野裝置輔以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可消除行車時視野死角,另有2,707份(約8成)大型車輛駕駛會經常性使用該系統查看留意行車時視野死角之狀態情形,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確實可協助行車安全。

三、經統計107年至109年1月至5月同期,大型車輛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事故死亡人數有逐年降低趨勢。109年1月至7月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分別為23人、5人、4人,較106年與107年同期之平均值減少5人(-16.4%)、2人(-28.6%)、4人(-50%)。合計減少比例自下降22%再下降至25%。

四、為釐清大型車輛交通事故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關係,交通部運研所刻正進行大型車輛輔助系統使用之事故防制成效追蹤,將透過蒐集、整備與分析大型車輛之交通事故資料,掌握大型車輛安裝輔助系統的實際安全效果,以定期更新事故防制成效數據,繼續精進改善大型車輛交通事故。

五、為提升大型車輛駕駛人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成效,交通部公路總局全面利用多管道於監理所站及轄管代檢廠在執行檢驗業務時、駕訓班辦理大型車輛駕訓課程、執行路檢聯稽業務時針對大型車輛駕駛人加強宣導及訓練,並要求運輸業者落實對所屬大型車輛駕駛人自主訓練,至109年底已達成訓練人數100%之目標,於經常辦理相關運輸業者座談會持續加強宣導,完成多元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新版教材,並研議將該等設備之使用,列入大型車輛考驗項目,以提升行車安全。

六、有關大型車加裝主動預警輔助系統,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接軌國際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交通部將持續觀察國際盲點資訊系統等相關安全法規修正發布情況,並適時召會討論以檢討導入國內實施。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完備危險物品管理法規及落實管制作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8)

邱委員就完備危險物品管理法規及落實管制作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地方政府掌握管理區內工廠危險物品,俾利救災時能即時掌握相關化學品及機械設備配置資訊,維護救災人員安全並降低工廠財產損失,經濟部已於「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資料應包括「工廠危險物品配置圖」及「工廠機械設備配置圖」,並由工廠負責人於每年1月及7月定期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另為加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流向,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統整相關部會蒐集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建置「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臺」(以下簡稱化學雲),上開2項申報資料已介接至化學雲,供消防救災機關查詢運用,且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119指揮派遣系統已與化學雲介接相關搶救資訊,並每日更新1次,確保資料之即時性,未來將持續依地方消防機關之使用回饋情形,滾動檢討化學雲之資訊內容,提升運用效能。此外,環保署化學局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342種,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以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管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及廢棄等運作行為,並須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及按月申報,強化流向管理。又為強化業者危害預防、應變量能及善後處理,環保署已完成修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等12項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相關子法,其中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前組設聯防組織、提報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投保責任保險、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運作時須依危害預防應變計畫內容實施、維持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運送前須申請運送表單,並由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車輛運送;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如遇事故發生,應最少於30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二、有關研議訂定港區危險物品設備配置安全措施部分,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頒布「港區危險物品作業手冊」,並納入港區危險物品設備配置安全措施,以供業者參照辦理。另為落實港區危險品管理,臺灣港務公司已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法落實危險品申報、裝卸及儲存管理:

1.載運危險物品之船舶到港前24小時,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系統」掌握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性質、數量及聯絡資訊等資訊,提前做為儲位規劃。

2.執行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於卸船後24小時立即運離港區。

3.依經營港區危險物品業者訂定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落實管理。

(二)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港區危險品督導:

1.與航港局組成「危險物品作業安全督導小組」,每半年至少辦理1次督導,督導項目包含廠區危險物品管理與教育訓練、危險物品事故通報、各項設備(施)檢測、危險物品之管理、消防設施(備)與防火區劃及污染防制(治)。

2.港務消防隊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儲存場所及儲槽位置、構造、設備等檢查。

3.依環境污染防治、港區安全及碼頭營運設施等相關業務,由各單位安排不定期巡查。

(三)辦理危險品事故緊急應變措施及設備盤點:

1.訂定各種災害應變作業規定,每2年檢討修正。

2.每年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配合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3.定期盤點危險品存放種類、業者緊急聯絡人資訊、聯防組織及防災設備等。

三、至所提「商港法」錯誤援引適用規範船舶之「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管制標準,以及貨櫃是否適合存放硝酸銨等危險品,分別說明如下:

(一)查IMDG Code係針對船舶裝載危險物品或有害物質之國際規範,危險物品卸船後儲放港區倉庫,均應依IMDG Code規範及消防法規辦理。航港局已於109年9月2日召開「港區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精進作為討論會議」,並決議要求港區倉庫儲放公共危險品者,均須符合消防法規之規範。

(二)硝酸銨係為IMDG Code規範之危險物品。考量硝酸銨在常溫常壓下保存為相當穩定不易燃燒之物質,惟其受溫度高於其熔點170℃時,將發生物質分解氧化反應,為確保貨櫃存放硝酸銨安全性,現行危險品貨櫃均有特定儲放區位,並依IMDG Code規定隔離,另航港局已規劃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規範商港區域危險物品裝卸、存放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始可從事危險品裝卸、存放作業,以確保危險物品儲放區安全。此外,行政院已於109年8月19日召開「研商國內易爆物儲放與管理作為會議」,請各機關遵循「系統性全面掌握」與「系統性有效管理」之原則,盤點建立硝酸銨等易爆物質數據資料及管理機制。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臺灣豬標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73)

楊委員就臺灣豬標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衛福部公告規定,自本(110)年1月1日起,無論包裝、散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之所有含豬原料食品,均應標示使用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可處3萬元至3百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可處4萬元至4百萬元罰鍰。另針對食品業者所採用之標示方式,可使用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供之標示範例,亦可自行製作標示,僅需讓消費者清楚易懂、簡單明瞭,並誠實標示即可,且為落實食品產業界對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產地標示,食藥署已辦理多場標示法規說明會、製作標示自學影片、宣導單張海報、標示貼紙範例、問答集等相關資料,亦將標示貼紙範例置於該署網站供業者下載使用,食藥署將持續稽查抽驗,比對肉品來源資訊,確認標示正確性,以達「源頭管理、明白標示」。

二、又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推廣臺灣豬肉,強化國產豬肉整體識別性行銷,委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畜產會)推行臺灣豬證明標章,依「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規定,取得畜產會核發標章之相關業者,販售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皆須全數來自國內飼養豬隻。農委會已要求畜產會加強訪查,倘發現業者使用進口豬肉,即取消其使用臺灣豬證明標章資格並收回該標章,另就標示不實情況,移請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查處及罰鍰。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29號)

賴委員就偏鄉教育師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偏鄉教育師資問題:

(一)為協助穩定教育現場師資,政府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解決偏鄉師資不足及提高教師服務之偏鄉誘因,具體說明如下:

1.訂定正式教師留任年限:規定透過公費生分發或經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錄取者,應服務滿6年以上(育嬰或徵服兵役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年)始得介聘。

2.保障並培育公費生名額:為落實地培、地用之精神,各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一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名額供偏遠地區學生就讀,並得依學校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開設師資培育專班,讓在地人回鄉服務,減緩流動率。

3.訂定彈性之代理及專聘教師制度:偏遠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2年。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專聘教師取得第二專長。

4.提供校長、教師特別獎勵及久任獎金:針對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給予特別獎勵;另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相關人員,提供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5.配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因此,在相關準則明定全校學生人數達31人以上之偏遠地區學校,其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公式,並逐步於民國109學年度達成合理教師員額編制,以符應偏遠地區學校之師資人力需求。

(二)另有關提高「偏鄉教師加給」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謹說明如下:

1.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第13條及「教師待遇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衡酌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行政院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簡稱地域加給表),其中山僻地區之支給對象係按步行路程及海拔高度為支給級別之劃分準據。

2.為適度解決地域加給表按步行路程及海拔高度劃分級別在部分實務執行上所衍生之爭議,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核定修正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以下簡稱合理化方案),自109年1月1日起,本島地區各地方政府得審酌轄內機關學校實際情況,以會計年度為基準擇選適用地域加給表規定或合理化方案,選擇合理化方案者得因地制宜擇定適合當地指標及設定權重後規劃支給級別,中央並就地方政府執行合理化方案所需經費相當比率,納入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設算補助。是以,地方政府已得依地域加給表及合理化方案相關規定,考量實務運作需求,彈性規劃轄內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情形。

二、關於臺南市112年全運會場館修繕經費問題:

(一)教育部體育署於109年9月14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受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提案,臺南市政府於109年9月30日提送「改善既有運動場館設施、興(整)建風雨球場」案。

(二)因臺南市政府已確定承辦112年全國運動會,為利賽會順利舉辦,教育部體育署於109年11月11日函請該府儘速確認所需賽會場館及整修項目,並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提出因應賽會所需之場館整建申請計畫,俾利併「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既有運動場館設施、興(整)建風雨球場」各提案續處。

(三)臺南市政府於109年12月14日函報申請計畫,惟尚有學校運動設施需整建且未列入全國運動會整修計畫範圍,教育部體育署已於109年12月7日函請該府於本(110)年1月15日前完成場館盤點作業,俟該府提報整修計畫到署,將依規定續處。

三、關於「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計畫」籌建進度問題:

(一)預定建設總經費及期程:總經費計42億8,207萬7,000元,以4年(107-110年)分期辦理。

(二)目前進度及後續期程規劃:本案新建工程於108年8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26日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目前國家圖書館業完成檢討修正招標文件,本案因用地之市有土地撥用問題尚待臺南市政府評估確定報行政院政策決定,俟完成市有土地撥用程序後,續行辦理工程招標及計畫期程變更等事宜。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0號)

張委員就協助新北市政府加速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協助新北市政府加速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問題:

(一)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辦理前瞻基礎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經費已審議用畢,該局業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函知各地方政府,後續將檢視各地方政府工程執行情形,倘有經費結餘再行檢討辦理審議事宜。

(二)目前公路總局已核定新北市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補助停車場興建工程案22件,總工程經費為94億8,764.5萬元,中央補助經費為38億8,408.8萬元,其中尚未完成發包案(共9件),經該局於109年10月23日檢討執行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年完成發包案,新北市政府表示該項尚未完成發包案係因專案管理(PCM)及統包工程分別歷經數次流廢標,該府刻正趕辦統包規劃並檢討各案工程預算。

(三)公路總局後續將持續追蹤並檢討辦理進度,並於每月會議邀請新北市政府共同針對工程進度進行檢討,並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期能有效掌握工程進度並協助儘速執行。

二、關於協助新北市政府確實評估「泰山板橋輕軌」之在地需求及運輸效益綜合問題:

(一)查新北市政府於109年10月22日將「新北市捷運整體路網評估報告」提報本部審查,該整體路網報告經本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函請相關單位審查後,因報告未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納入8大評估項目,爰鐵道局於109年12月14日函復新北市政府再行補充及修正。

(二)有關所提泰山板橋路廊之在地需求及運輸效益等建議,後續將配合納入審查作業時參考,俾使新北市政府規劃路廊,以符合多數民眾期待。

三、關於完善臺鐵路網監測系統問題:

(一)本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自102年起陸續建置14處36支邊坡監視器,並於105年擬定「臺鐵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計畫」,針對全線邊坡進行調查檢測及分級作業,107年6月開始陸續針對C級邊坡位於地質敏感區、災害潛勢區及致災高風險區等路段須監測位置,總計37處、119個位置進行地工監測(含水位計、水壓計、傾度管、荷重計、傾斜儀、水位觀測井、裂縫尺及裂縫儀等)至今,定期回報資料。同時另針對有落石及土石流等風險之邊坡,已規劃設置共25處自動化監視預警系統。

(二)後續臺鐵局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體檢小組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邊坡分級制度,針對C級邊坡將依地質敏感區、地錨、監測、地質鑽探及衛星影像等篩選災害潛感因子進行災害潛勢分析,重新檢視評估邊坡分級標準,經專家學者檢討完成後,再依據分級成果調整巡查頻率,並增設邊坡地工監測及告警系統。

(三)網路即時監測系統部分,已納入邊坡預警系統統包工程內一併建置管理系統,系統預計本(110)年開始建置,111年底前完成。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41號)

羅委員就身心障礙者退休權益保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身心障礙之勞工退休權益保障問題:

(一)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經濟生活安全,應從前端促進就業相關措施著手,使其能適性就業,充分參與並融入社會。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有各項權益保障及推動職業重建服務機制等措施,勞動部提供包含: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提供個別化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及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等,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續留職場。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60歲,即得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請領退休金,另考量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需求,同條例第24條之2規定,未滿60歲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或非屬前開被保險人但符合得請領失能年金或給付之失能(障礙)種類、狀態及等級之身心障礙者,可提早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並無年齡限制。

(三)對於身障者提前退出職場之年金保障,「勞工保險條例」已有明文規定,於失能年金給付部分,被保險人經審定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但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基本保障及加發眷屬補助。又考量身心障礙勞工有提前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需求,已定有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老年年金之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提前退出職場之基本生活。

(四)勞保為社會保險,保險基金為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相關給付請領條件應有一致性及公平性,故老年給付非以特定身分或個別被保險人之平均餘命差異作為請領年齡之基礎。此外,基於基金負擔考量,放寬給付請領條件須兼顧財務負擔之可行性。

又勞保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促進,需由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勞工退休金、職業重建及醫療保險等多面向提供完善之協助。

二、至有關羅委員就「公教人員保險法」所提相關建議一節,係屬考試院銓敘部權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總處給字第10900486652號書函轉請該部參考。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1號)

邱委員就台86線快速公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86線快速公路問題:行政院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核定「台86線向東延伸至台3線新闢及改善道路工程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計畫經費99.65億元,交通部公路總局即接續辦理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預計本(110)年2月底前公告招標。

二、關於國7環評10年未定案問題:

(一)「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2年10月3日公告審查結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規定提送範疇界定資料至該署,該署依法召開範疇界定會議,並已完成。

(二)本案後續行政院環保署將俟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完備本案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並由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署後,儘速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三)交通部高公局刻依範疇界定會議結論展開各項調查評估作業及撰寫環評報告書,已於109年12月30日將環評報告書陳報交通部核處。本計畫俟二階環評順利審查通過,以及建設計畫函報行政院核定後,賡續展開工程設計、用地取得及發包施工等作業。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品妤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6號)

賴委員就協助臺鐵瑞芳─猴硐坍方疏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協助臺鐵瑞芳─猴硐坍方疏運問題:

(一)為因應臺鐵猴硐至瑞芳間大規模坍方導致營運中斷,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臺鐵路線中斷當日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密切監控北宜、北花間14條國道客運路線疏運旅客情形,並隨時督導客運業者視人潮狀況機動加開班次疏運,統計自12月4日至24日止,已協調客運業者疏運臺北往返宜蘭、花蓮國道客運總計開行3萬3,110班(含加開5,105班),疏運62萬8,691人次。

(二)針對瑞芳往返猴硐間之區間運輸需求,交通部公路總局亦協調基隆客運市區公車「【808】瑞芳-猴硐」及「【846】瑞芳-平溪」配合協助疏運,並預備4輛公車視乘客人數機動加開班次,統計自109年12月4日至24日止,總計開行882班,疏運4,654人次。

(三)自臺鐵於109年12月14日搶通東正線,恢復單線雙向運行後,國道客運往返北宜、北花間旅客數已恢復穩定,惟在臺鐵恢復雙線正常通車前,交通部公路總局仍將持續注意臺北、宜蘭及花蓮等地各重要轉運站人潮,並督導業者因應人潮狀況機動加開班次疏運。

二、關於疏運汐科通勤人潮,未來臺鐵EMU900型上路時間問題:

(一)交通部臺鐵局新購EMU900型編組較EMU800型增加2個車廂,10輛車為一編組型式,該編組為動力分散式電聯車編組,可提升整體運量。

(二)另交通部臺鐵局新購EMU900型現正進行運轉測試中,預計本(110)年春節前完成測試投入營運,惟確定日期仍以最後測試結果核定時間為準。

三、關於臺北捷運民生汐止線(以下簡稱民汐線)2022年應如期動工並每月回報進度問題:

(一)民汐線與基隆捷運均規劃於汐止大同路段平行,與現有臺鐵形成3種軌道系統,6股道併存之龐大量體,影響沿線居民生活品質,爰交通部於109年10月13日邀集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召開「北北基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臺起始會議」,就二系統整合達成共識如下:

1.基隆捷運與民汐線於大同路平行路段,民汐線與基隆捷運將整合,俾縮小結構量體並便利民眾轉乘,可解決兩線於汐止大同路段平行併存之龐大量體。

2.民汐線東湖-汐止區公所路段(汐東捷運)應與基隆捷運計畫整合,社后機廠可提供汐東捷運與基隆捷運共用;民汐線大稻埕-東湖路段由臺北市政府本於權責適時推動。

(二)109年11月17日賴委員與沈委員發惠共同主持「汐止民生線與基隆輕軌後續規劃座談會」,建議在不影響既有推動期程下,依原本民汐線第1階段止於SB07站(舊宗),未來可銜接轉乘環狀線東環段方式辦理,業已納入109年12月4日北北基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臺工作小組第4次會議研商,初步共識:「汐東線延伸至SB07或繼續延伸,請新北市於規劃時邀請臺北市政府參與討論」,後續並將提報4首長溝通平臺會議確認。

(三)為釐清2計畫後續期程及規劃,交通部鐵道局於109年12月17日邀集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召開「研商民生汐止線與基隆捷運整合後續工作規劃」,會議結論:「汐東段之綜合規劃及環評已有共識由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工作規劃,請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評估過程中,請邀臺北市政府及鐵道局共同參與討論」。

(四)新北市政府已啟動民汐線東湖-汐止區公所段綜合規劃修正作業,後續將俟新北市政府提報後,交通部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配合加速審議程序,並於核定後,即由新北市政府啟動設計及施工,以符地方期待。交通部將責成鐵道局每月提供予賴委員最新進度,並適時派員說明。

四、關於前瞻第三期5G數位建設應將偏鄉4G涵蓋率納入考量問題:通傳會於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經費中,規劃補助電信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考量未來5G將與4G並存數年,5G基地臺將與現有4G基地臺共站共構,故偏鄉地區之補助,以5G基地臺為原則,無4G基地臺之地區則得補助4G基地臺之建置。

五、關於「猴硐牡丹雙百年環線整合計畫」問題:

(一)「猴硐牡丹雙百年環線整合計畫」內容主要包含新北市瑞芳區(猴硐)及雙溪區(牡丹)等周邊區域觀光旅遊環境之整合,並以「淡蘭古道」及「瑞三煤礦鐵道」為旅遊路線主軸,該計畫係由新北市政府提案辦理,該府並將提報內政部營建署「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110-115年)」申請經費補助。

(二)交通部觀光局已於109年12月13日辦理「大東北角觀光圈」成立大會,該觀光圈邀集新北市(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及宜蘭縣(宜蘭縣10鄉鎮)區域內各觀光產業相關公協會及食、宿、遊、購、行各行業者共同參與,以利整合資源共同行銷該區域觀光;新北市瑞芳區(猴硐)、雙溪區(牡丹)為大東北角觀光圈成員,且瑞芳區及平溪區亦入選觀光局經典小鎮,後續交通部觀光局將透過該觀光圈平臺串聯旅遊行程,持續推展該區域旅遊觀光。另有關該區域之各觀光景點建設發展,新北市政府後續仍可在交通部觀光局「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及「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等計畫內爭取硬體經費補助,以持續提升遊客遊憩服務品質。

(三)為使鐵路與觀光互利共榮,交通部已成立「鐵道觀光推動小組」,同時規劃2022年為臺灣「鐵道觀光旅遊年」。另民間業者已於109年7月13日成立「台灣鐵道觀光協會」,盼藉由鐵道串聯觀光、文化與美食等相關產業,共同推動鐵道觀光,讓旅客能以郵輪式列車或沿線中途下車方式,深度體驗臺灣在地文化,再創臺灣觀光新魅力,提高觀光鐵路整體綜效。後續交通部將偕同觀光局、臺鐵局及鐵道局等所屬相關機關(構),與地方共同合作,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打造2030新北旅遊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品妤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28號)

賴委員就中國教育文化領域之統戰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國教育文化領域之統戰手法問題: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7條規定,中國圖書、出版品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臺發行、出版或銷售。有所提中國童書「等爸爸回家」一書,因未依規定經文化部許可,文化部已發函要求臺灣出版業者不得發行。

(二)另針對現行法規規範不足之處,文化部將以「精準規範、低度管理」啟動修法,初步方向為明確規範中共或解放軍所屬之出版品,其餘免申請。文化部後續將邀集出版公協會、業者等,諮詢各界意見,儘速研議修法。維持必要範圍之申請許可,展現民主防禦機制,避免他國惡意利用臺灣之民主自由,進行文化侵略。

(三)又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教育部已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及108年5月14日分別函轉陸委會函示及通函,籲請相關人員從事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辦理,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

二、關於加強扶植臺灣動漫畫遊戲產業發展問題:

(一)有關研議設立動畫、漫畫、遊戲(ACG)產業之專責單位部分:

1.ACG產業涵蓋動畫、漫畫、遊戲等領域,各領域間之專業及生態各有不同,惟國內個別原創內容之質與量,相較於國外作品,皆有待提升,原創內容跨域發展亦尚在萌芽階段。故以當前ACG產業之現況,應加強原創內容開發之質與量及跨域發展,文化部將持續透過漫畫輔導金支持優質原創漫畫內容,並透過影視劇本開發及製作補助等方式協助原創動畫內容開發。

2.現階段仍宜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輔導,並以文策院作為產業串連平臺,開放更多國內外組織共同聯手合作,期望成為推動整體內容產業之關鍵趨動力,讓臺灣之ACG產業走向國際市場。

(二)有關動畫產業補助機制部分,文化部影視局輔導電視內容製作業產製多元類型節目,其中「新媒體跨平臺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案」及「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案」皆補助製作動畫節目。此外,亦鼓勵戲劇節目申請者選擇我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改編,展延作品價值及閱觀人口,以期共同帶動動漫產業發展。

(三)有關增設動畫類多元獎項部分,動畫節目除可參加金鐘獎之「動畫節目獎」外,亦可參加「節目創新獎」,以及「聲音設計獎」、「燈光獎」及「美術設計獎」等個人獎項。目前動畫節目參賽件數每年約10件左右,文化部影視局將逐年檢視動畫產業發展趨勢及參賽件數,研議是否新增動畫相關獎項。

(四)有關增加原創動畫節目保護時段部分:

1.通傳會為促進多元及維護本國文化、提升本國自製節目之質量,已訂定發布「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下稱衛星頻道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其中衛星頻道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範本國自製兒童、戲劇、電影(含紀錄片),以及綜藝節目於指定時段播送比率至少應達25%,兒童節目之類型即包含動畫、戲劇、綜藝及知識性等不同類型。

2.通傳會訂定衛星頻道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旨在提供本國節目播出通路及露出管道,惟仍需考量業者產製能量。該會將持續觀察產業動態,瞭解業者動畫節目製播情形,納為研修本國節目相關政策及規定之參考。

(五)有關培養職業動畫及特效人才部分,教育部業設置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將請該平臺與科技部所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先行接洽,分析相關資訊連結廠商後,媒合設有相關科系之學校,經學校實習培育人才鏈結職場,加速培育動畫產業之特效人才。

(六)有關建立先進平臺與實證場域部分,科技部所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中心)長期推動之算圖平臺與特效技術服務,已積極鏈結產官學之各多媒體、影視、動畫及其他視覺創新應用領域,成為我國發展特效與影視業者之重要基盤,將以「虛實並進,科普為先」及「技術深耕,滋養產學」二大策略,擴散及提升技術能量。國網中心將持續精進平臺服務效能與特效應用技術,以促進我國動畫影視產業之發展。

三、關於推廣運動選手科學化訓練問題:

(一)科技部推動「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期程自107年11月至111年7月,每年約6,000萬元,補助8個研究團隊,4年總經費預估2.4億元。

(二)未來規劃合作與成果推廣應用:

1.有關研究成果擴大輔助各項運動選手部分:

(1)科技部係以研究發展前瞻技術為主要任務,本專案計畫以優秀運動員為主體,瞭解其需求及協助解決選訓困境瓶頸,其研究成果可協助訓練歷程紀錄、輔助疲勞監控與恢復、心智訓練、營養控制回饋等研究,以達成提升運動競技表現成績,並以智慧化科技,建置傷害大數據資料庫與監控系統、科技輔助運動訓練、動作與姿勢自我監控系統、運動員傷後回場機制等研究,以協助提升運動員體能及傷害防治;開發戰情技術分析軟體及技戰術即時回饋等之科學技術研究,進行戰情資料蒐集與分析,協助教練及運動員進行戰術決策運用。

(2)科技部業於109年10月13日邀集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計畫團隊研商合作,未來將研發成果落實於國家隊選手之運動訓練,並與教育部體育署合作推廣國內運動科學運用、支援非職業球隊及全國重要球場之運用。

2.有關研究成果延伸至校園輔助運動隊伍部分:教育部體育署為發掘、培訓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經選定重點運動項目,設立基層選手訓練站,包含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三級訓練站;補助訓練器材及設施環境改善,並辦理區域對抗賽等工作。同時,教育部體育署並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強化運動科學功能,設置運動科學處及運動醫學團隊,支援長期備戰奧、亞運會之國家培訓隊,期能建立各運動國家隊優秀選手內外在生理醫護等相關資料,以及參賽過程資訊資料系統。未來可提供有關研究成果延伸輔助校園之運動隊伍,以擴大計畫效益。

(三)本專案計畫後續擬將研發技術轉化至產業並商品化,建立運動科研技術產品商轉模式,以應用於實際場域及社會大眾。未來,在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之成果基礎上,可將運動科學訓練、體能恢復與傷害防治,以及技戰術分析之技術與產品延伸至臺灣優勢競技運動種類,例如:高爾夫、游泳、網球、射箭、射擊、技擊運動(空手道、跆拳道、拳擊、柔道),或應用在全民各年齡層之運動領域。

四、關於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聘任問題:

(一)有關法定應聘人數部分:

1.依「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5項規定,學生1,200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1人;超過1,200人者,以每滿1,200人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為原則,未滿1,200人而餘數達600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1人。108學年度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總人數為123萬2,643人,152所公私立大專校院已聘966人(含專任793人及兼任服務時數折抵為專任173人)。

2.為協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法增置專業輔導人員,教育部已訂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以部分補助之方式,協助學校依法完成增置。

(二)有關兼任人力比例部分: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依「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5項規定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應以專任為原則,若學校應置之專業輔導人員未達3人者,應以專任為之;應置專業輔導人員人數達3人以上者,其中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所累計之時數折抵計算,1年累計達576小時,得折抵為1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另各校得視學生需求,聘任適當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法」對其人數並無要求,藉此彈性規定,提供各校配置專業人力之自主性與規劃性。

五、關於未升學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

(一)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資源:

1.衛福部目前已督請各地方政府積極於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設置據點,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服務;並已規劃於4年(110年至113年)內於全臺新增布建53處編制有心理師、心理衛生社工及個管師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提升青少年於社區獲得心理健康資源之可近性。

2.持續製作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相關之出版品、手冊及數位課程,並彙整各地方政府之心理健康資源地圖(心據點)及建置線上BSRS-5量表供免費線上評估。

民眾皆可於衛福部網站、「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臺、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網站及YOUTUBE免費運用相關資源。透過資源之布建,提升青少年對於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之正確理解。

(二)擴大自殺防治通報,將自殺企圖青少年納入關懷訪視對象:配合「自殺防治法」施行,籲請各相關單位及責任通報人員依法通報,提升社區15歲至24歲人口群之自殺關懷訪視服務效能。讓有自殺企圖之青少年個案,無論是否在學中,均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再自殺企圖。

(三)持續宣導及強化安心專線功能:為提升青少年對安心專線之知曉度及利用率,安心專線號碼已自108年7月1日起改為4碼簡碼(1925),衛福部並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與1925安心專線之衛生教育宣導,強化安心專線之知曉度,以持續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之心理諮詢服務,建立青少年於校園以外之求助管道。

(四)與媒體建立溝通機制,避免模仿效應:另媒體報載校園自殺事件,標題內容聳動且詳細描述細節,易造成青少年恐慌及引起模仿效應。衛福部與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定期召開「自殺防治與新聞媒體聯繫會議」,促使媒體瞭解其角色對於自殺防治之重要性,並籲請媒體於報導時應遵守「自殺防治法」之規定,以及遵循「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六不、六要原則。該中心持續監測媒體報導,適時溝通協調報導原則,避免青少年模仿效應。

(七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5號)

李委員就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觀光策略應滾動檢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觀光策略應滾動檢討問題:

(一)有關國內業界亟需活水部分:

1.自「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貴院審議通過後,本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完成撥補紓困3.0第3季(民國109年7月至9月)觀光產業員工薪資補貼紓困方案,刻正受理紓困3.0第4季(109年10月至12月)員工薪資補貼中。

2.觀光局將依執行情形及產業現況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研議向行政院提出持續補助「有轉型作為旅行業者」之方案,以曾參與安心旅遊補助、冬季旅遊補助或旅展等「有轉型作為旅行業者」為補助對象,穩定員工就業,以利未來復甦後得以延續觀光產業生機。

3.積極執行觀光產業相關紓困及振興計畫,透過各項紓困措施適度緩解業者負擔,後續將滾動檢討相關紓困預算之執行成效,再視疫情發展及相關政策研議紓困振興因應措施,以有效協助觀光產業業者於疫情期間鞏固體質,維持產業永續經營環境。

(二)有關春節疏運孝親專案規劃部分:

1.為達春節疏運並兼顧紓困之目的,爰推動「春節疏運孝親專案」,將全臺22個地方政府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等5區域,並以各區域109年第3季觀光旅館住用率較108年同期住用率衰退逾三成之「區域」為此次專案實施範圍,符合條件之區域為北部區域,故規劃以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等6個地方為實施住宿優惠之區域。

2.另為達到紓緩農曆春節過往大量南返車潮之交通壅塞之目的,爰透過補助55歲以上本國民眾向參與本活動之旅行社購買「春節疏運孝親專案」套裝產品,推動鼓勵北部家庭將其他區域長輩接至北部過年之住宿優惠措施,嘉惠中南東部及離島地區出發前往北部過年之長者及其家人。春節疏運孝親專案之相關產品刻正規劃及行銷販售,預計提供約13萬個房次住宿優惠補助,期有助於紓解北部旅館業困境及推升國民旅遊內需消費,並協助紓緩部分南返之車潮。

(三)有關2021年臺灣經典小鎮遴選方式部分:

1.2021年臺灣經典小鎮係由地方政府及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薦,再由專家學者擔任秘密客進行實地現勘審查,後經召開會議綜整各委員評分,並考量各地方行政區劃分多寡,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因轄區幅員小,其轄區內已有分區分別進入小鎮1.0及2.0經典小鎮,由觀光局協助行銷推廣。嘉義市東區及西區2個行政區前皆已獲選,爰本次無獲選。

2.另考量均衡區域發展,觀光局於2020年配合脊梁山脈旅遊年遴選出之小鎮多為山城小鎮,致使許多具特色海洋小鎮成為遺珠,為求山海均衡,爰將諸多濱海地區小鎮納入。而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則是以旅遊線通盤考量為出發點,原則上,因離島在遊程安排上均會順遊周邊小鎮,例如到馬祖南竿旅遊亦會併入北竿遊程,離島旅遊並非只有單一小鎮,而是全區域,一個小鎮會帶引全區域之觀光,故仍以歷年離島入選小鎮為中心,共同發揮,以帶動小鎮觀光。

3.觀光局推動各項觀光發展措施將持續朝向均衡區域發展,後續並運用觀光圈及整合部會挹注資源協助各地小鎮發展其在地特色,將整體資源投入發揮最大效益。

二、關於因應極端氣候,應全面盤整交通運輸系統安全問題:

(一)臺鐵邊坡全面重檢,從C級邊坡開始:本部臺鐵局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體檢小組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邊坡分級制度,針對C級邊坡將依地質敏感區、地錨、監測、地質鑽探及衛星影像等篩選災害潛感因子進行災害潛勢分析,重新檢視評估邊坡分級標準。經專家學者檢討完成後,再將原邊坡調查成果重新以新版邊坡分級進行分類,再依據分級成果調整巡查頻率、地工監測及告警系統設置,未來仍持續滾動檢討分級作業,以臻完善。

(二)公路系統加強檢視邊坡安全:

1.為因應極端氣候,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依不穩定徵兆明顯性將轄管公路邊坡「定性」分為A、B、C、D級4個等級進行管理,並依養護手冊規定持續辦理各級邊坡相關巡查及檢測作業,日常巡查為每週1次,並於颱風、豪雨、地震或重大交通事故後辦理特別巡查,定期檢測為1年1次,特別檢測則為必要時,各級邊坡等級係依巡查及檢測結果滾動檢討調整,以及據以辦理維護、補強或整治事宜。另因應臺鐵邊坡崩滑事件,公路總局轄屬工程處已加強轄區C級邊坡巡查作業,並依巡查結果進行維護作業,該局並定期彙整邊坡等級滾動檢討調整成果。

2.本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除於每年汛期前完成國道邊坡之定期巡查作業及滾動式檢討邊坡分級外,並藉由監測儀器隨時監控邊坡之穩定狀態與利用無人載具針對路權外不易到達區域進行空拍與調查,另針對達豪雨以上等級之降雨事件,配合啟動邊坡特別巡查作業,以掌控轄區邊坡安全穩定;高公局已於107年及108年完成國道第2次邊坡總體檢作業,主要項目包含:地錨檢測與邊坡全面安全檢視,並因應災害發生能在最短期間內完成修復,制定「邊坡修復標準作業程序」;高公局鑒於臺鐵邊坡崩滑事件,已規劃於本(110)年2月底前完成轄區C級邊坡定期巡查作業及其分級檢討,並同步針對邊坡與排水設施之巡查缺失進行立即性維護作業。

(三)持續加強公共運輸修復與預警監測:

1.公路總局研議試辦落石告警系統之建置,已依現況需求,於108年完成13處系統設置,109年完成設置1處,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並再視需求設置。

2.高速公路採用全天候監控路段,全線布設近2,400支CCTV,分別由4個交控中心進行24小時監控,並設置20組事故處理班即時通報,以及時處理各種突發狀況。

另針對高速公路災防熱點區域進行相關整備作業,利用防救災資訊系統,整合災害應變相關資料及應變期間預警及通報等功能,並且於每年所辦理之各項防救災演練中,將示警作業及跨域聯防作為納入重點演練項目,以確保發揮各項防護工作。

3.高公局近年積極辦理氣象情資預判作業,並提前進行相關部署工作,與交通部氣象局合作建置天候偵測系統,即時提供高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之風、雨及能見度等氣象觀測及天氣警(特)報資訊,未來將與交控系統介接,並利用高速公路沿線資訊顯示標誌(CMS)及1968 APP即時告知用路人,以強化應變效能。

4.公共運輸修復重建之規劃設計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掌握致災原因,以恢復其原有功能為目的,對於重大山崩、有重複致災之虞或高度環境敏感區域,以分期分區方式辦理重建。倘災區嚴重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設施,原則不再重建或復建,既有受損經評估有安全之虞者,則以異地重建為優先處理方式;至於既有受損經評估無安全之虞始得復建,但不擴大規模或額外進行開發,避免增加環境負擔。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7號)

陳委員就苗栗縣交通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苗栗縣交通建設問題:

(一)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通霄鎮五北里銜接台1線聯絡道: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業請苗栗縣政府將本案納編為公路系統(或承諾納編為公路系統),並循生活圈計畫(公路系統)申請經費補助。茲以苗栗縣政府在地方配合款部分,仍與中油及台電協調中,故截至目前為止,該府尚未提報工程案件申請補助。

(二)台13線造橋鄉至明德路段(17K+940至22K+350)道路拓寬工程:設計部分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啟動,因涉單側拓寬、用地徵收、房屋拆遷及研擬適合之道路線型,公路總局已多次召開會議檢討最適宜方案,後續將加速辦理相關設計作業,工程經費業列入省道改善計畫(108年至113年)辦理,全路段預計111年6月完成用地徵收及發包,造橋鄉部分預計112年底拓寬完成,全部工程預計113年底完成拓寬。

(三)苑裡鎮縣道140線2K+750至5K+450道路拓寬工程:公路總局109年9月18日召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審議協調小組」會議審議,審議結論同意補助,惟尚有應釐清調整部分已請苗栗縣政府依審查意見補正後送公路總局(該府109年10月19日業提送修正計畫書),該局俟彙整各地方政府修正計畫書報本部核定後,將據以辦理補助事宜。

(四)國道3號連接72號快速公路再銜接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台72線快速公路延伸銜接台61線」可行性研究經公路總局109年12月21日召開期末報告修正審查會,刻正補正資料中,預計110年3月陳報本部。

(五)台13線銅鑼至三義路段拓寬工程案:「台13線三義路段拓寬工程」可行性評估,業經本部109年10月13日原則同意,刻正辦理綜合規劃作業中,公路總局預計110年5月提送期中報告。

(六)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苑裡交流匝道案:苗栗縣政府109年1月26日向公路總局申請本案增設匝道及提送可行性報告,該局109年12月24日已函復審查意見,該府修正中。

(七)白沙屯拱天宮建置南側聯絡道路堤:本案經陳委員國會辦公室109年12月16日辦理現勘,結論略以:請苗栗縣政府工務處儘速提出本案聯絡道路(含新闢跨越橋)可行性研究計畫,並依據生活圈程序申請先期作業補助,並請公路總局全力予以協助。截至目前為止,苗栗縣政府尚未提報計畫書至公路總局申請先期作業經費補助。

二、關於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於竹南試辦休息站問題:

(一)為期提供台61線用路人休息及公廁服務,公路總局刻正就短期及長期兩部分研議設置休息站服務區。短期部分利用橋下空間先行提供休息服務,業研擬推動試辦計畫中,長期部分因涉適法性等議題,刻正辦理可行性評估工作中。

(二)另公路總局轄管道路並無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之案例,因涉法源依據,爰須就法規層面及土地適法性進行釐清,該局刻正辦理「台61線快速公路增設休息服務設施整體可行性研究」,將就相關法令依據、修訂建議、營運模式、盈虧處理等內容予以專章研究。

三、關於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竹南至後龍段尚未高架化問題:

經查台61線全線尚存23處平交路口(新北市2處、新竹市9處及苗栗縣12處),多數路口並無重大交通安全問題,經評估其現況及目標年(130年)之交通服務水準同屬良好,茲因高架化亦有影響整體沿線海岸景觀改變之疑慮,故針對未來應如何強化該等快速公路整體運輸效益部分,行政院及本部已持續滾動檢討,並將通盤予以考量。

四、關於苗栗地區海線鐵路尚有部分路段單線運行問題:

(一)本部考量臺鐵海線自11年通車以來,目前仍有談文至大山、白沙屯至新埔、通霄至苑裡、日南至大甲及清水至追分等5路段尚未完成雙軌化,單軌區間除造成海線列車排點缺乏彈性,列車運轉亦受交會待避作業影響,導致班次數較少,影響民眾搭乘意願,長遠下來造成海線地區之發展相對落後。

(二)本部鐵道局已於109年6月11日啟動臺鐵海線平面雙軌化可行性研究,預計110年6月10日完成期末報告初稿,後續將循序報院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27號)

陳委員就「運動i臺灣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帶動國人運動風氣,達成「自發、樂活、愛運動」目標,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自民國105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運動i臺灣計畫」,內容包含4大專案、17項子計畫,審查作業係依「運動i臺灣計畫專案申辦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由地方政府依轄下各申辦單位所送計畫內容進行初審,再提送體育署複審,並經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核定補助經費後執行。108年計辦理逾2,000項次、約4萬5,000場次活動,參與人次數逾230萬人次,對促進國人參與體育運動相關活動及養成規律運動習慣具相當助益。

二、另為確保「運動i臺灣計畫」活動之核實性及在地參與發展,計畫辦理迄今除每年均由中央、地方訪視委員及秘密客進行輔導訪視外(108年訪視逾1,500場),體育署於109年10月16日業召開「110年運動i臺灣計畫縣市申辦說明會」,向各地方政府宣導計畫辦理應符合「在地參與」與「在地發展」精神,以落實體育運動活動在地化發展目標。未來針對計畫申辦、審查、執行、輔導訪視及經費核結等各項事宜,體育署仍將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確依相關申辦原則妥處。

三、至有關應加強避免「運動i臺灣計畫」補助款遭濫用部分,計畫執行過程中,倘查有任何不法或未核實情事,體育署將依「運動i臺灣計畫專案申辦作業原則」規定追繳補助款項,並依法秉公處理,決不寬貸。另法務部廉政署已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強化各公務機關同仁守法觀念,並專案清查,若受補助單位以不實資料提出補助申請,冒領補助款,將有偽造文書或詐欺等罪嫌,或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機關承辦單位對未符標準或規定之請領個案,若逕予審核通過,除有行政違失外,亦涉有刑事責任。法務部針對補助款申請及審核程序發生之貪瀆不法情事,將持續檢討現行規範,俾訂(修)定周延防弊措施,以協助機關完善作業流程,同時發揮興利防弊功能。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競程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79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25號)

莊委員就大專教師升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大專教師升等問題:

(一)鑒於各大專校院辦學特色差異,尚難以通用之教師資格審查制度因應各校需求,爰本部自95學年度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逐步分階段推動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促使學校建立符合本身需求之教師審查制度。另為使學校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過程遵循正當合理程序及審查方式得以預見,避免人為介入等,本部另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規定學校應將明確之審查程序、審查方式及審查合格基準等納入校內章則,並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明定學校辦理外審程序及疑義處理方式,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

(二)此外,為把關學校辦理審查程序之合宜性,本部亦藉由定期之訪視評核,針對辦理不佳學校,邀請學者專家共同前往實地查核,提出改善建議,輔導增強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知能;學校如有嚴重違失,本部亦得廢止其自審權,以維護教師權益。

(三)有關大學辦理外審之爭議頻傳部分,本部刻正進行研修「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針對現行規定未足之處,將透過明確化學校教評會審查程序及原則,供學校遵循,並可衡平教師權益。

二、關於專案教師問題:

(一)大專校院基於實務需求,以契約方式增聘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即專案教師),非全然為取代常態性之教學人力,現行雖無聘用人數上限或比例規定,惟考量學校係基於專業特殊性及產業實務經驗,配合及時之實際教學;或預為因應未來系所整併及教師離退之短期教學需求;或先聘任為專案教師並觀察其教學或研究表現,進一步聘為編制內教師等各種不同樣態,學校應在有助於師資強化及校務發展之前提下審慎聘任,不應以取代編制內專任教師或為節省學校財務支出為考量。

(二)為引導各校落實教師權益保障,落實「落實教學創新」、「提升高教公共性」、「發展學校特色」及「善盡社會責任」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四大目標,協助學校全面性提升大學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本部請各校於民國108年底提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階段成果(107至108年)暨第二階段規劃(109至111年)時,填具「提升高教公共性自我檢核表」,本部將「教師權益保障」納入檢核向度之一,檢核項目包括:「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薪資規範是否比照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薪資基準」及「教師評鑑規範是否將與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較無關之事項列為評鑑必要項目」,檢核情形作為核定109年補助經費參據。

(三)專案教師基於其特殊聘任目的,所負擔教學或研究之義務與編制內專任教師有別,其薪資待遇係採雙方合意議定為之。惟公立學校多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基準支給薪資,私立學校受限財務現況或工作內容考量,有低於公校情形。為保障專案教師工作權益,本部刻正研擬「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草案,以規範公私立學校之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遴聘資格、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聘期、授課時數、送審及升等、差假、薪酬(明定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薪資應不低於該校編制內各該職級專任教師支給薪資)、考核、福利、退休及保險等事項。

三、關於私立大專校院鐘點費問題: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5項規定,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係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惟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仍不得低於該辦法103年8月1日施行時之數額。

(二)為積極引導私立大專校院保障兼任教師權益,本部於105年度起,於「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等相關規定,增訂申請獎勵經費條件,私立大專校院調整兼任教師鐘點費至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授課鐘點基準者,納入本部獎補助款核配之參據,以額外核給獎勵經費。

(三)本部將持續宣導,並研議相關引導措施,促請私立大專校院注意兼任教師工作權益及學生受教品質。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籍畢業生因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滯臺之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03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2-11-269)

邱委員就外籍畢業生因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滯臺之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教育部統計資料,民國108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計13萬417人,其中來自新南向國家者計5萬9,720人(學位生3萬6,073人;非學位生2萬3,647人),畢業生人數為5,718人;另109年各類境外生統計將於本(110)年1月底公告。因部分國家如越南之防疫規定,來臺就讀學生畢業後欲返國,目前依其母國規定須先向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登記班機候位,待辦事處安排後即可搭機返國。配合國際航班,擬搭機返國學生雖偶有等候時間較久之情形,惟皆能順利返國,並無須長期滯留在臺之情形。此外,學生在臺等候返國航班期間,教育部持續督導學校關懷輔導畢業學生,由學校視校內情形提供宿舍續住等必要協助,同時洽聯各該國駐臺代表處(機構)等共同合作,協助境外生平安返國。

二、目前針對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因航班限制無法如期離境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延長離臺期限,且無申辦次數之限制。經查109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來臺就學之新南向國家(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印度、緬甸、寮國、柬埔寨及汶萊)學生畢業後,其居留證到期尚未離臺者計499人,其中已辦理延長離臺惟尚未離臺者計195人;另未辦理延長離臺者計304人,渠等屆時出境倘經出具並確認係因疫情所致無法離臺者,移民署將不予裁罰,協處出境事宜。

三、現階段因疫情影響致各國邊境嚴格管控或封閉,為因應境內防疫政策,移民署查處工作以防疫為優先,採取柔性作法,鼓勵逾期滯臺者自行到案,避免大規模強勢查緝,致使逾期滯臺者更加躲藏於我國社會,造成防疫破口。俟國際疫情和緩,遣送作業恢復順行後,該署將推動執行全國聯合查察勤務,加強查察外來人口易聚集處所,同時加強查緝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以遏止外籍滯臺人士從事黑工之誘因。

四、至外籍學生滯臺可能需要更多收入,是否考慮延長學生工作時數一節,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統稱僑外生),其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6個月,另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上開規定乃基於僑外生來臺係以就學為主要目的,在學學生應以課業為重,以兼顧僑外生修習學業及減輕在學期間生活經濟負擔。惟鑑於僑外生因疫情影響留臺並未變更在臺居留事由而改變身分,現行仍宜依上開規定在臺從事工作,勞動部將持續滾動檢討僑外生在臺工作事宜,以保障其就學及在臺工作權益。

五、另因疫情影響,外界反映於我國就讀之外籍生畢業後得留用於國內就業,以及來臺之外配親友於在臺期間得以從事農業工作之相關訴求,勞動部已於109年12月15日召開跨部會會議,研議僑外生、海青班畢業學生、產學專班外籍生及依親居留之外國親友,能否在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刻依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中。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42號)

邱委員就持續推動社區醫療群家庭醫師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持續推動社區醫療群家庭醫師制度部分:

(一)本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自民國92年起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其特色係鼓勵同一地區5家以上基層診所與合作醫院共同組成「社區醫療群」,以群體力量提供服務,提供周全性、協調性且連續性之社區醫療服務。

(二)109年計畫編列專款35億元,用於提升照護品質及獎勵偏遠地區醫療群,109年參與計畫之社區醫療群達622群,收案會員達574萬人,占總納保人口數24.0%;參加診所數達5,407家,占基層診所51.3%;參加醫師數達7,307人,占基層醫師人數44.9%。

(三)近年為更落實醫療群提供穩定且具連貫性之家庭醫師服務及強化醫療體系間之合作,精進計畫執行內容,說明如下:

1.強化社區醫療群組織運作及增列參與計畫基本要求,新增社區醫療群執行中心應辦理之核心業務及其內容項目,且強化24小時接聽人員專業能力。

2.社區醫療群與合作醫院間進行實質合作及提供主動電訪(Call out)服務,並與一般診所建立差異化之服務模式。

3.調整收案會員及名單交付原則,期使較需照護之個案分派於最常就醫之主要照護診所。針對收案對象中慢性病個案其會員收案期程以3年為原則,以利收案對象之長期經營。

4.新增「多重慢性病人門診整合費」,由收案診所提供多重慢性病人門診用藥整合,以減少家醫會員於不同院所就醫及重複用藥情形。

5.增列品質提升費用之計畫評核指標特優及平均每人實際申報西醫門診醫療費用(AE)與以風險校正模式預估之西醫門診醫療費用(VC)之間差值大於275點之支付方式,以獎勵績優之社區醫療群。

6.推動雙向轉診,提供跨院際合作加值服務,落實社區醫療群與合作醫院間實質照護,以加強個案健康管理。

7.持續檢討評核指標,期反映整體照護成效及落實分級醫療之雙向轉診及共同照護。

(四)未來健保署將賡續辦理家醫計畫,持續與醫界合作共同提升家醫計畫執行成效及照護品質,並依各界建議修訂計畫,期透過組成社區醫療群,建立診所及醫院合作模式,建立本土化之家庭醫師制度。

二、關於社區診所協助國家防疫工作之角色為何問題:

(一)大部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個案臨床僅出現輕症或無症狀之情形,通常就近至基層診所就醫,顯示基層診所於發現疑似或確診個案之重要性。為強化基層診所與社區採檢院所醫療合作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訂有「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若個案前往非指定社區採檢院所之基層診所就醫,則由基層診所開立轉診單,轉介個案儘速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二)為擴大醫療服務量能,落實適當病人安置,並兼顧離島地區之採檢需求,已指定社區採檢院所計163家,包括151家醫院及12家離島衛生所,提供社區民眾有採檢需求時,可優先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並建置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地圖,以利民眾前往鄰近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採檢。

(三)落實分級醫療,引導穩定慢性病人至基層診所就醫,減輕醫院門診負擔,有效運用醫療資源。對於長期固定領取慢性病用藥之病人,為降低其進入醫療機構,降低交叉感染機會,本部建議病人拿藥方式如下:

1.依各院所規劃感染管制措施之分艙分流就診動線進出。

2.至醫院垂直整合策略聯盟診所及基層診所看診,後續就近至社區藥局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用藥。

(四)病人如確有開立處方箋之就醫需求,得依「醫師法」第11條規定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所定之特殊情形,經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之通訊診察醫療機構辦理。

(五)指揮中心發布「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基層診所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以下簡稱措施指引),強化病人分流看診及工作人員健康監測,並制定基層診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三、關於協助提供社區診所防疫風險保障及防疫設備需求部分:

(一)本部循指揮中心指示,依醫事管理系統全國執業登記於診所之西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人數撥發徵用外科口罩、N95口罩及隔離衣等防疫配備,並就風險較高專科別額外撥發(如兒科、牙科及耳鼻喉科等),後因國內疫情較為緩和,暫停基層診所N95口罩及隔離衣之撥發。目前防疫物資供應情形如下:

1.額溫槍:經協助聯繫廠商,請廠商優先儘速分梯提供,目前供應無虞。

2.口罩、N95、防護衣、酒精:口罩、N95及防護衣部分,依診所醫師及醫事人員數無償提供,採定期或不定期配送方式發放;至於酒精需求部分,請臺灣菸酒公司及台灣糖業公司等酒精製造廠優先供應,目前供貨無虞。

3.乳膠手套:與經濟部合作,已於109年12月16日建置「乳膠檢診手套供應資訊平台」,提供可供貨廠商、可供應品項、價格及數量等資訊並通知三層級醫院協會及三個類別醫師公會全聯會,轉知所屬會員,社區診所如有採購需求,可逕至該網站洽詢。截至109年12月23日止,8家廠商可提供21萬900盒乳膠檢診手套。

(二)為避免基層診所發生疾病傳播,措施指引之相關建議包含病人分流看診、工作人員健康監測、執行常規醫療照護、個人防護裝備、手部衛生、儀器設備、環境清消及接觸者匡列等,以利基層診所提供相關醫療照護時依循辦理,保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及病人之安全。

四、關於編列預算協助維持醫療院所順利運作問題:

(一)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業訂有「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二)就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依前揭辦法第9條規定,本部以特別預算提供醫療院所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醫療(事)機構如受書面通知停業致業務中斷、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連續6個月(3個月)較前1年同期減少15%(30%)以上或其他經專案認定之特殊狀況者,得申請員工貸款(最高2,000萬元)及短期週轉金(最高500萬元),本部補貼其貸款1年利息。

(三)本部提供醫療院所獎勵措施,說明如下:

1.設置專責病房、採檢站及防疫門診:醫療機構設置專責病房,經醫策會輔導通過並報衛生局核備後,每間病室獎勵10萬元;另每月依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人個案數及占床率,每間獎勵1萬元。

2.設置採檢站及防疫門診,每家機構獎勵20萬元,日間採檢每件獎勵500元及夜間採檢每件獎勵700元,每月另依採檢總數量獎勵最高20萬元。

3.醫療機構對於評估後應檢驗SARS-CoV-2之個案,安排轉檢並完成通報者,每件獎勵200元。

4.績效獎勵:醫院配合辦理防疫工作績優者,將依據防疫績效,發給100萬元至1,000萬元獎勵費;診所依診治腹瀉或呼吸道疾病之情形,每月發予獎勵金1萬元至3萬元。

(四)健保署辦理109年1月至8月提升暫付金額方案,提供健保特約院所108年同期核定金額予以維持院所營運,目前各總額依照各該總額研商會議決議半年結算(如:醫院、中醫、牙醫及門診透析總額部門)或全年結算(如:西醫基層總額部門)沖抵後,若仍須還款之院所辦理還款或分期攤還作業。

(五)為減輕健保特約院所營運負擔,並減輕院所返還提升暫付款金額之負擔,本部已陳報行政院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新增下列補貼:

1.補貼健保特約院所申報109年1月至8月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前1年同期80%之差額。

2.以紓困基金補貼健保特約院所辦理前開分期攤還金額所生之利息。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8號)

劉委員就資通安全人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已於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須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編制適當資安專職人力,不足人力應分年逐步補實:

(一)短期人力來源可由資訊職系公務人員調整因應、另行延攬約聘僱資安專職人力或委外人員擔任。「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後,各機關應優先於總員額內配置資安專職人力,惟為解決機關短時間調配問題,並配合數位專責機關籌設,如暫無缺額人力可支配,先以約聘僱或委外人員擔任,至本法施行4年後(111年底),再以正式人員配置。

(二)中長期則建議資訊業務規模較小之機關,可考慮將資通系統及資源向上集中,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減少機關自行維運之負擔;並研議向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權責機關協調增加資安人員晉用管道(如增列資安職系)之可行性。

二、為因應國家發展資安需求與國家科技政策,以「完善基礎環境、打造智慧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為願景,因應企業數位轉型產生之資安人才需求,配合第五期「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06年至109年)」、「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年至2025年)」、行政院五大產業創新「國防產業─資安」等政策,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籌規劃國家科技資源分配,從106年到109年,透過各種科技計畫(如:資安旗艦計畫)投入相關經費,透過政府部會(教育部、科技部、經濟部等跨部會)計畫串連合作、產、研之資源整合,以建構資安人才優良健全培育環境為目標,強化資安專業人才培育之質與量,並配合各產業資源之投入培育資安人才,提供我國各產業之所需。

三、自本(110)年起,配合第六期「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本年至113年)」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資安卓越產業」,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除延續資安旗艦計畫(本年起延續計畫為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人才培育方向外,更開始規劃臺灣資安卓越深耕一系列計畫以求擴大整體資安人才供給來源,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執行之資安卓越中心計畫,以設立資安卓越中心為核心,負責培訓我國具資安潛力菁英,藉由挑選產學政軍之人才進行高階培訓,搭配工控場域實習,養成實戰型頂尖資安人才。前揭人才除可部分協助政府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II)資安防護,填補公部門及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人才需求外,更可投入業界促進資安產業發展。

(二)科技部執行之學術型資安研究計畫,經由研發技術及場域實戰淬鍊過程,培育資安技術研發人才,並藉由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擴散資安研發能量,帶動國內資安技術升級與生態系建立。

(三)教育部執行之擴增資安師資計畫,將規劃由教育部提撥各大學資安專任師資員額,4年共80名,並加碼彈性薪資補助,每年最高以每名教師120萬元為額度,強化大學資安師資環境。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3號)

羅委員就中和公館路廊(原南北線部分路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和公館路廊(原南北線部分路段)問題:

(一)查新北市政府已將中和公館路廊初步評估內容,納入該府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提報之「新北市捷運整體路網評估報告」先期路網中,該整體路網報告經交通部鐵道局函請相關單位審查後,因報告未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納入8大評估項目,爰交通部鐵道局已於109年12月14日函復新北市政府再行補充及修正。另就中和公館路廊,若新北市政府列為優先推動路線,則應由該府循相關程序啟動可行性研究,俟完成後提報交通部審查。

(二)有關羅委員建議中和公館路廊段規劃再延伸到新店安坑線K8站一節,將適時請新北市政府納入可行性研究予以評估。

二、關於安城快速道路問題:

(一)國道3號行經新北市人口密集區有新店安坑、中和南勢角、土城及三鶯地區,其中安坑至土城交流道長年交通壅塞,又限於該區沿線地形多為山脈,國道3號拓寬可行性低,替代路廊及分散車流成為評估選項之一。新北市政府目前闢建之安坑一號道路,已可從安坑交流道通達安泰路,整體計畫預定延伸至五城附近。

(二)有關建議闢建自五城向北延伸至土城之快速道路,因屬市區道路安坑一號道路之延伸,且安坑與土城均為新北市轄區,屬地方道路,宜由新北市政府辦理。

三、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前於109年4月14日修正後函報交通部審查,經交通部於109年7月10日召開審查委員會議審查後,結論因計畫尚有運量預測、機廠功能、路線以供給導向之規劃是否實際等議題需再補充釐清,爰請新北市政府依委員及各單位所提意見檢討修正報告提送交通部後,接續辦理審查作業。

四、關於疫苗進度與旅遊泡泡問題:

(一)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執行進度方面:我國目前採取「國際投資」、「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方案同時進行,以期分散風險,儘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優先提供國內風險族群使用。有關三方案說明如下:

1.國際投資:衛福部已與「全球疫苗免疫聯盟」(GAVI)簽署採購協議,透過「新冠肺炎疫苗全球取得機制」(COVAX)平臺獲得COVID-19疫苗,後續將依GAVI提供時程辦理疫苗廠牌選擇事宜。

2.國內自製:

(1)國內目前有3家疫苗研發業者,國光公司、聯亞生技公司及高端疫苗公司之第1期臨床試驗分別於109年8月20日、9月24日及9月30日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執行。

(2)國光公司、聯亞生技公司及高端疫苗公司皆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COVID-19疫苗第2期臨床試驗,刻正審查中。

(3)針對COVID-19疫苗研發及輔導,衛福部食藥署及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每週與廠商召開討論會議,採滾動式審查機制,提供最即時之法規及技術諮詢輔導,縮短審查時程。該署並針對重要關鍵製程(如細胞最終培養、蛋白質純化、調製及充填等階段)指派資深稽查員駐廠監製,提供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相關輔導及管理建議,同步監控並確保疫苗品質符合法規要求,以加速國內疫苗研發上市。

3.逕洽廠商購買:截至109年12月22日止,全球計有61種疫苗進入人體臨床試驗,其中16種疫苗正執行臨床第3期。由於COVID-19疫苗均處於臨床試驗階段,候選疫苗種類多,各疫苗廠尚無法提供疫苗安全性與有效性等具體完整資訊及研發量產時程、疫苗可供貨方案等,而為能及時掌握取得可用疫苗,衛福部同時積極透過多方管道密切洽商,並就可能購得之疫苗種類及其冷鏈系統建置與運作,統籌規劃研定可行方案。

(二)有關開放各類對象縮短或免除居家檢疫規劃方面: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鑒於全球疫情益趨嚴重,且COVID-19疫苗對防止傳播及免疫力持續性尚不明確,故當前防疫政策以「邊境風險嚴管」為原則,仍維持所有自國外入境者,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目前並無國人返鄉或施打COVID-19疫苗後可縮短居家檢疫之規劃。

2.指揮中心為促進經濟復甦,並兼顧國內防疫安全,目前開放來自低/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之短期商務人士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簽報指揮中心有條件縮短居家檢疫,須由在臺申請公司或機關(構)全程負責監督,並落實嚴密防疫配套措施,以降低因縮短居家檢疫可能對社區帶來之風險。此外,指揮中心業依據「外交泡泡」管理原則擬定「經濟泡泡」具體方案,將視全球疫情狀況及經濟部彙整專案申請案例後,評估通案開放經濟泡泡之可行性,未來執行「經濟泡泡」或「經濟專案」時,將落實「主管機關依必要性、優先性及不可取代性進行審核」、「主管單位必須全程陪同監督」及「國內申請公司需負連帶責任」等三大原則,同時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經濟持續發展。

(三)有關「旅遊泡泡」方面:

1.國際間因應疫情變化封鎖邊境措施已持續近1年,各國經濟景氣表現普遍不佳。為求儘速復甦觀光及帶動關聯產業經濟,在國內疫情相對安全之狀況下,交通部觀光局持續推動數波紓困方案及力推國內旅遊,積極協助旅行業者轉型,並輔導業者朝數位化發展,期望在國際疫情趨緩後,以「觀光立國」為期許之臺灣得快速因應疫後觀光旅遊需求,搶得先機。為期在現行邊境封鎖之困境下有所突破,該局積極研擬「旅遊泡泡」之可能性,在確保國內疫情不受影響、國民健康獲得保障前提下,希冀逐步、分階段開放邊境與國際接軌,建立臺灣與其他國家籌組「旅遊泡泡」運作標準,以為疫後開放邊境促進國民與國際旅客交流、新生活常態等相關政策規劃建立依循規範。

2.為使國內衛生、經濟取得平衡,先前國內疫情相對平穩時,外交部即與指揮中心爭取與疫情相對安定之國家洽談「旅遊泡泡」可能性,交通部觀光局並配合提供初步研擬推動草案。除帛琉因自身醫療及防疫量能考量暫緩外,該局仍隨時關注國際疫情變化,並研議與疫情相對趨穩國家合作之可能性;惟時值秋冬之際,疫情又遇嚴峻考驗,因確保國人衛生安全仍係國內目前首要目標,爰相關推動計畫又告暫緩,僅新加坡提供對我入境免隔離之單向「旅遊泡泡」。惟為促進旅遊業景氣復甦,該局將隨時掌握國際動態,在相關變數較緩和後,持續就相關議題提予指揮中心及相關機關評估,力求不論何時邊境開放,皆能妥作因應,以加速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振興國內觀光經濟。

3.另有關春節期間國際及兩岸航班部分,交通部民航局已持續關注相關航班狀況,經洽航空公司瞭解,目前多數航點訂位率皆不高,仍有剩餘座位,若春節期間旅運需求突然增加,業者尚可透過現行航班放大機型或增加載客航班之作法因應,該局將持續瞭解航班狀況及市場需求,並請航空公司依市場需求適時增班。

五、關於國旅大爆發,協助國內觀光旅遊產業升級問題:

(一)有關各項旅遊營造計畫補助方面:「猴硐牡丹雙百年環線整合計畫」係由新北市政府提案辦理,該府並將提報內政部營建署「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110-115年)」申請經費補助。另「坪林區金瓜寮觀光景點改善工程」等觀光建設提案,新北市政府可在交通部觀光局「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及「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等計畫內爭取硬體經費補助,以整備景點及旅遊品質。

(二)有關新店碧潭自行車道往上延伸至烏來觀光區方面:新店碧潭自行車道若有延伸需求,建議新北市政府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至涉及周邊景點觀光建設部分仍可循交通部觀光局「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及「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等計畫內爭取硬體經費補助。

六、關於新店地區停車位供不應求亟待解決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前瞻基礎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於108年8月27日核定補助新北市新店區「綠湖公園停車場」1案(工程經費4.18億元,其中中央補助經費為1.79億元),目前該前瞻計畫經費已用畢,後續將俟相關工程有剩餘經費後再檢討辦理。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湯委員對新式身分證換發及資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式身分證換發及資安問題:

(一)有關民間3項訴求,說明如下:

1.應保留「無晶片身分證」選項部分:按國民身分證為政府核發重要身分證明文件,具高度公信力,不宜同時發行晶片與無晶片雙版本之身分證,以避免造成辨識困擾。對於不願使用晶片功能之民眾,業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卡面資料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不得強制要求讀取晶片資料、卡片序號及其條碼。另可使用戶口名簿影本或New eID晶片資料清單搭配New eID作為佐證資料。民眾在申請New eID時,並可選擇是否附加自然人憑證,民眾若不重設用戶代碼並據以設定密碼者,即無法啟用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功能,充分尊重民眾資訊自主權。

2.應暫停既有換發作業,先就資安及隱私風險,進行立法或修法部分:按各國對於規範eID之法制不同,我國採分散立法於「戶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電子簽章法」規範New eID製發、隱私保護、資安及數位簽章,同時依「戶籍法」之授權另訂「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明訂晶片各區密碼配發及設定、各資訊系統在儲存、傳輸或運用晶片資料時之安全保護等事項,保護強度不遜於專法。次按各機關讀取新式國民身分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為蒐集或處理。並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而利用。

3.政府應有獨立之隱私保護專責機構部分:目前各公、私部門仍應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所蒐集之個資,妥善管理,避免資料遭竊錄或個資外洩情形,如有違反法律規定,應負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是否設立獨立之隱私保護專責機構,尚需審慎研議。

(二)有關新式身分證之晶片設計、設備生產及應用軟體存在嚴重國安風險部分,說明如下:

1.依職責分工管控作業權限:為降低資安風險,採職責分工方式,所有作業人員依照職務給予不同之帳號權限進行控管。建置廠商無法任意接觸民眾個資,團隊成員亦須簽署保密切結書,且定期辦理廠商權限管控、維運連線側錄、日誌紀錄管理及資安外部稽核作業,以強化廠商監督與稽核管理。

2.嚴禁大陸人士及陸資參與:eID廠商之團隊成員須經查核不可為大陸人士外,軟體開發及程式都不可使用大陸團隊及程式碼。系統建置委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辦理,據旗下資拓宏宇國際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資拓宏宇公司)提供股東名冊,並無陸資成分,且團隊成員均為本國人。該公司已發布聲明,強調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客戶資料保密協議。另PC晶片卡及印製設備委由中央印製廠辦理,該廠於民國109年9月2日發布聲明,採購案招標、審標及決標過程皆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3.晶片具軍事機密等級,且以密碼保護:晶片已通過國際安全認證標準CC(Common Criteria)安全評估等級達EAL5+以上,具軍事機密等級。另為強化資安,公開區讀取碼為卡片序號後6碼;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目前預設僅能插卡讀取。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密碼分別為6碼及8至12碼,避免設定相同密碼,且密碼輸入錯誤達3次,將自動鎖卡。

4.晶片具加密傳輸技術,管控讀卡機側錄風險:讀卡機規格須符合PC/SC 1.0版以上或更新版本標準、通過CNS13438或FCC或CE等認證與標準等,倘讀卡機遭植入惡意程式,由於New eID晶片具加密傳輸功能,於資料傳遞時會建立一次性安全通道(Secure Channel)加密傳輸,縱使在傳輸過程被側錄,亦是無法解讀之亂碼。

5.民眾之數位足跡,唯有民眾知悉:eID晶片內已存有個人基本資料,無須連回內政部取用個資。New eID戶籍地區與公開區採用之「無線射頻感應功能」(RFID),只有在數釐米內才能進行感應,且若以強波器強制讀取晶片,則晶片會自動關閉。而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預設關閉RFID功能。

6.各機關資料庫各自獨立:各機關受理業務讀取晶片,直接由晶片內讀取個資,不會連回內政部或其他機關,內政部不會保存紀錄。各機關資料庫各自獨立,由各機關依法控管或加密存放。有附加自然人憑證之New eID,其自然人憑證之使用與現行自然人憑證採相同驗證方式,非直接進入各機關資料庫,而是由各機關服務程式進行網路身分識別後,由該服務程式提供相對應之服務或資料。民眾以自然人憑證至各機關資料庫取用相關服務,運行17年來,未有不良之資安紀錄。

7.違法相關處罰規定:eID將國民身分證卡面個資揭露最小化,晶片資料採分區加密保護,使用時須民眾同意並輸入讀取碼或密碼,方能讀取晶片資料,資料外洩風險較紙本低。若遭不法攻擊或惡意使用,依其不法行為態樣,可分別依「戶籍法」或「中華民國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等規定進行處罰。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第22至27條亦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均應就資料之保存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府應執行非公務機關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分別依「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關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原設計師為中國上海工程師之調查進度,是否已釐清當機真正原因問題:

(一)內政部業函請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協助查明資拓宏宇公司負責內政部戶役政專案成員是否具大陸、港、澳籍,業經國家安全局函復以,資拓宏宇公司負責內政部戶役政專案成員均為國人,另法務部對本案刻正積極調查中。

(二)釐清當機真正原因部分,說明如下:

1.戶役政系統設備自99年購置,因設備老舊,且部分設備原廠已不提供支援,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及強化資訊安全維護,同時減輕戶所同仁對於設備維護之負擔,乃將各地方政府機房分階段移轉至內政部集中管理,以節省公帑及強化運作效能,爰自109年4月起,戶役政資訊系統陸續將各地方政府機房分階段移轉至內政資料中心資源池集中統一管理,並於6月29日完成移轉上線,將原來之44個機房整併為2個機房,各地方機房在移轉時之過程順利,至於最後中央系統轉移部分,要從實體環境轉移到虛擬化環境,較為複雜,因系統環境不同,於過渡時期,陸續出現系統不穩定情形,需進行相關參數調校。

2.戶役政資訊系統自109年6月移轉上線後所發生之問題,如應用程式執行效能不佳、程式對資料庫資源控制不周全、虛擬主機資源不足、網路檔案服務元件服務異常及磁碟效能等問題,廠商已對系統軟硬體之維運作業,分別經由調整運算資源、優化資料庫及應用程式、提前執行系統備份、增加資料庫空間及改善磁碟效能等方式逐一解決。

3.內政部為澈底解決系統異常情形,業從服務監控與健診機制、加強廠商履約管理及擴大系統維運人力等面向強化管控作為,並於每週召開戶役政系統安全穩定管控會議,邀集中華電信公司、資拓宏宇公司、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商,就現有問題改善項目逐一落實檢視,並加強整體架構調整、系統監控、緊急應變及增加專業人員等,俾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三、關於公務機關普遍忽略資安問題現象,未來如何嚴加管控問題:

(一)禁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資通訊服務:為降低機關採購案之資安疑慮,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進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行政院持續加強宣導禁止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完成檢討及擴大「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適用範圍,後續機關採購涉及上開範疇之資通訊服務時,可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含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外,機關並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進而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並可依據行政院工程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排除適用於我國之相關協定或條約,並針對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包含廠商國籍、資本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國籍及資金來源等,另廠商如有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機關可採不予決標或終止/解除契約等方式,並追償損失。

(二)避免採購具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為使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於109年8月7日召開109年中央及地方政府資通安全長及資訊主管會議,業要求各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並不得採購大陸品牌產品。另於12月18日函各機關,重申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1.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四、關於民間團體反映客家政策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全國客語生活學校總間數逐年減少部分:客委會自93年起辦理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為提升客語教學計畫之質量,於106年起首度與教育部會銜擴大推辦「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實施計畫」及於107年起首次辦理「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實施計畫」,掌握幼童學習語言黃金期,從幼兒園持續延伸至國中及高中階段,在校園內營造自然使用客語溝通及教學環境,落實客語向下扎根政策。學校得視自身教學能量及狀況,選擇較合適之計畫辦理,以提升學童學習客語之品質。相關客語教學計畫如下:

1.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營造校園客語學習環境,利用學校朝會、課間廣播、課餘(後)活動時間,鼓勵師生、同儕在校園自在講客。

2.客語沉浸式教學:在幼兒園及中小學階段,將客語融入課程或主題教學,以客語為教學語言方式,讓師生逐漸沉浸於客語環境。

3.客語結合12年國教校訂課程實施計畫:於中小學彈性課程時間,藉由整合跨領域之學習重點,發展學生之核心素養及落實學生客語學習,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師生接觸客語頻率,創造都會區及其他各族群學生學習客家文化機會。

(二)有關客語深根服務計畫及沉浸式教學停滯不前部分:

1.客語深根服務計畫: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營造親子共學,讓客語學習家庭化,提升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鼓勵各地方政府及大專校院開辦親子共學課程,客委會辦理「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109年與桃園市等13個地方政府及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共計開辦約750班,較108年度12個合作單位(約624班)提升,對於促進地方攜手傳承客家語言文化及落實客語向下扎根,深具意義。

2.客語沉浸式教學:

(1)客語沉浸式教學實施方式為在校(園)至少50%以上之時間,以客語與幼兒進行溝通及互動為原則,教師在日常生活作息上,以客語為主要溝通語言,所帶領之領域教學課程中,以客語進行或循序融入客語,輔以手勢、表情及情境引導,協助學生瞭解內容及意義,以建立學生學習及使用客語之信心。

(2)另依據班級教師與偕同老師或陪伴員,實施客語教學能力之需求,規劃相關培訓、輔導及增能研習,以及透過親師座談會、訪視輔導、客語闖關、客家日、客家藝文競賽及語言認證等活動,促進學校、家庭及社區使用客語表達及溝通,以營造學用客語之環境及氛圍。

(3)客委會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從106學年度有9個地方政府參與(計77校園、168班、3,605人)至109學年度11個地方政府參與(計100校園、248班、5,384人),整體而言,效益已有所提升。

(三)有關各社區客家山歌班學生普遍流失部分:客家歌謠是客家文化中重要之傳播媒介,不僅多元多采,更貼近民眾生活風貌,客委會多年來持續扶植山歌班,藉由歌謠傳唱保存及傳承客家語言,108年補助193案,109年亦補助181案,並透過舉辦歌謠觀摩賽方式,鼓勵歌謠班繼續招生,並提高客家歌謠傳唱比率。

(四)有關報名客家學院學生人數驟降(含研究生)部分:因應少子女化因素導致之客家學院學生人數減少,客委會針對客家學院學生提供全時博士生、博士後研究人員及暑期工讀等相關獎助或工讀計畫,希冀於提升入學率之同時,讓已於客家學院就讀之學生或畢業於客家學院並有志於客家學術者,能安心就學及研究。

(五)有關客語老師授課意願降低部分:客語課程推廣須從學生、家長及教師等面向考量,因學生來自不同家庭,學習動機及語言程度有所不同,家長之配合與支持態度更是關鍵因素,且教師在教學內容及時間規劃上,應符合學生之生長脈絡與需求,才能引起共鳴與學習動機,親師與學校各方面如能攜手合作,以肯定、支持與協助之態度幫助學生學習客語,方能突破客語開班之困難。為增加學童學習客語之興趣,並翻轉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模式,客委會全新編製國小客語數位學習教材(包含電子書、動畫及遊戲等),透過師生互動創新改革模式,強調學生自主及同儕學習,讓客語學習不僅發生在教室內,亦可在教室外,甚至延伸到家庭,以增加學習客語之誘因。

(六)有關全面啟動客家法人革新,應全力與客家語產業建立伙伴關係而非競爭關係部分:

1.客委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傳會)於108年10月始設立登記,客傳會除承接講客電臺營運外,規劃透過客傳會扶植並與客家廣播媒體合作,辦理廣播補助案,引領客家傳播品質之提升。考量客傳會係獨立自主執行客家公共傳播業務,客委會未來將監督其運作情形,惟不介入媒體經營及節目產製。

2.客傳會業規劃召集客家及傳播媒體等領域專家學者與民間業者諮詢意見,並擬於110年2月1日召開年度諮詢座談會議,以帶動客家公共傳播體系之精進。

3.客傳會基於公共傳播經營立場,結合市場模式投資產製客家影視內容,兼顧客家語言腔調及在地特色,挹注提升客家能量,將全力與客語產業建立伙伴關係。

(七)有關客家音樂著作權問題部分:將研議運用市場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同時將針對政府委託製作作品朝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共享著作財產權方式辦理,另期透過客傳會之運作,凝聚客家音樂創作人共識,促成客家音樂集管團體成立,建立客家音樂資料庫,增加客家音樂之使用率,並提高客家音樂之普及度,以提升客家音樂產值。

(八)有關各地之客家文化活動中,客家元素空泛部分:為推動客家語言與文化永續傳承,客委會鼓勵辦理客家文化活動,亦請各單位於辦理活動時使用客語主持及播音,除鼓勵參與者說客語,請其將活動情形錄製影像上傳至YouTube,並於成果報告書中載明,客委會將做為爾後補助之參據,以讓客家活動更符合客家主題。

(九)建議凡領有客家機關補助案件之活動,希冀有關單位制訂良好之講客語規範,做為客語推廣示範部分:

1.客委會定期檢視客傳會所屬講客廣播電臺之補助案及委製案節目整體客語使用比例及狀況,以作為製作與改善之參據,目前節目整體客語使用比例達八成以上,保障客家鄉親客語媒體近用權。相關補助案及委製案於申請及投標時,優先將良好客語主持人及客語內容企劃列為加分項目,俾利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另客家電視節目客語露出比例亦達九成以上。

2.另「客家委員會客家多元影視傳播內容製作補助作業要點」業將客語呈現比重納入審查評分項目,於審查時要求申請補助之單位,節目須有一定比例之客語露出,並持續藉由高知名度之主持人於節目中自然講客語,行塑「樂說客語」之風氣。

(十)公廣集團轄下之臺語電視臺沒有任何客家之元素或節目部分:客委會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客家電視頻道提供暨節目製播業務,「臺語」電視亦由公廣集團經營,目前如有節目需求,係透過向客委會申請授權之方式,播出客家電視相關節目,而客委會皆請申請授權單位應儘量以客語原音播出,以利推廣客家語言。未來將參考湯委員意見,規劃請客家電視尋求跨頻道合製節目之機會,讓客家、閩南及原住民等語言皆可出現於各頻道。

(十一)希冀客語薪傳師亦可以納入修教育學程之資格部分:

1.「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1年。因此,客語薪傳師若符合上揭法律規定資格條件,即可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有關國立中央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開設客家語教育學程招生條件,係屬學校招生之規定,為大學自治範疇,將建議學校未來可將客語薪傳師納入招生資格。

2.經教育部、客委會及相關師培大學協商溝通後,於109學年度起正式啟動客語師資培育(包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目前計有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屏東大學辦理,另國立中央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及國立聯合大學等3所大學,亦規劃舉辦相關培育課程。

(十二)桃園市尚無學校辦理客家腔調5+1腔教學部分:考量桃園市客家民眾以使用四縣腔及海陸腔為主,學校大多開設四縣腔及海陸腔課程尚符實需,惟為保障學童選習客語各腔調之權利,客委會將建請桃園市政府提供必要資源及經費,並確實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應以高誘因政策,讓客家庄重點鄉鎮所有中小學開設客家話課程部分:為讓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提高教學品質,客委會依據相關獎補助計畫給予申請計畫之校園補助,並於客家重點發展區學齡前及國民教育中,強化實施「客華雙語教學」或「客語沉浸式教學」,以普及客語學習。

(十四)客語競賽之朗讀篇目及客語演說題型,應循序漸進,由簡入繁,多考慮客家文化階段性之考生程度為何部分:

1.全國語文競賽係由教育部、客委會及原民會共同辦理,其中客語朗讀文章來源為教育部辦理「徵稿活動」及「主動邀稿」所得,然為期全國語文競賽客語學生組朗讀文章更貼近學生生活經驗,客委會自107年起持續建議教育部廣徵生活化及現代化之客語朗讀文章,並留意其難易度。復於110年全國語文競賽籌備會議期間,建議教育部爾後辦理徵稿或審稿時,得由相關部會提供學者專家建議名單或朗讀文章供挑選納入文庫,以增加貼近生活經驗之客語朗讀文章篇幅。

2.至客語演說題型部分,教育部於109年試辦「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希冀透過改變競賽方式,引導本土語文教學正常化,鼓勵學生活用本土語文,以落實母語應用於日常生活中,並於110年正式納入競賽項目。客委會將持續關心全國語文競賽客家語各項競賽命題情形及命題範圍。

(十五)提供適當之資源,讓客家文化團體或個人獲得合理之資源補助,以利整體客家文化發展部分:

1.客委會為推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及落實客語向下扎根,提升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與「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推辦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課程、培訓或活動等,結合客語薪傳師傳習延續客語及文化,促使客語學習更生活化,亦更深入家庭及社區領域,以營造全方位學習客語之環境。

2.另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卓有成效之學校及幼兒園,及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業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期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並增進莘莘學子「講客」之自信與榮譽感,進而傳承客家語言文化。

3.客委會為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促進客家創新加值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特訂定「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其中「研發培力類」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輔導、人才補助培育(包含客語遊程導覽、產品故事解說、客語服務等)、觀摩、研習及有助帶動青年返鄉創(就)業機會等計畫,有助於留住客庄產業人才。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宜瑾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33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031號 施政報告質詢22號)

林委員就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問題:

(一)經查著作所涵蓋之內容相當廣泛,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區別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非僅以圖文、音樂、影視等藝文產業所產出者為限。著作權與經濟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目前國際間愈加重視智慧財產權之布局,並以其作為整體經貿戰略一環,基於增進國家競爭力考量,現行由經濟部掌理並無不妥,實務上均運作良好,尚無業務改隸之必要性。另世界各國對於著作權業務之主管機關亦無一致做法,並非僅有我國將著作權主管機關歸屬於經濟部。

(二)自民國88年「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並納入著作權業務後,智慧局即掌管著作權、專利、商標及營業秘密等業務,利於推動智慧財產權整體之對外諮商,並有助與各國洽簽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相關議題在智慧局掌理下,自98年迄今均未被列入美國特別301案之「優先觀察名單」及「一般觀察名單」,99年並簽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另因應近來新興科技型態之行動載具及串流平臺走向多元發展,各種科技應用推陳出新,智慧局將積極推動各項跨部會合作,持續促使著作權相關規範措施更臻周延。

二、關於解決南部缺水問題:

(一)茲因109年10月底前無颱風來臺,為53年以來首次紀錄,欠缺颱風所帶降雨,6月迄今各水庫集水區降雨量為歷史平均值之二成至六成,致桃園至臺南地區旱象嚴峻,水情吃緊。經濟部109年9月16日及10月1日業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10月14日亦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持續滾動檢討應變。12月7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蘇院長並要求對旱情從管理面與調撥面,運用人力調度、輪作或輪灌等方式有效因應。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及相關機關經全力投入啟動省水、調度及加強灌溉管理如大區輪灌等各項措施,所節省水量業超過1座石門水庫蓄水容量。另國發會、科技部及經濟部輔導用水大戶加強回收水再利用或應用海水淡化等科技方法,並配合節水措施,共同因應旱象威脅。各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將通力合作,針對空間及時間等多元面向推動各項措施,俾確保臺灣整體水資源應用無虞。

(二)行政院已核定各區水資源經理計畫,並策訂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4項穩定供水策略,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及相關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項下推動執行,將由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科技部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積極落實,趕辦各項水資源建設,以加速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開源:持續透過多元水源開發,增加供水能力,現已完成臺南曾文水庫加高蓄升(增加水源每日15萬噸)及高雄鳳山溪再生水(增加每日4.5萬噸),持續趕辦臺南安平、永康、仁德及高雄臨海再生水,另白河水庫更新改善等工程計畫均正施工中。中長期水資源計畫,包括南化水庫溢流堰加高、臺南大湖、臺南海淡及曾文溪與高屏溪感潮河段水資源利用、南化二庫等,將持續規劃評估或辦理環評審查作業,積極與地方溝通推動。

2.節流:持續對各標的加強節水,並推動自來水減漏,致力於111年前將南部地區平均自來水漏水率降至10%(預估每日節水16萬噸水源),以達先進國家水平。

經濟部與行政院農委會積極合作加強農業節水,推動老舊圳路改善、省水管路推廣及一期作轉旱作等,另工業用水回收利用率,預計120年前由現況70%提升至80%,並加強產業節水輔導工作,協助產業盤點用水設施及操作流程,改善用水效率。

3.調度:透過輸水管線設施提升區域水源調度支援能力,並趕辦臺南高雄水源聯合運用輸水管工程(截至109年12月底止,高雄北送臺南調度能力已提升至每日18萬噸),以及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等(預計113年完成,增加調度能力每日最大80萬噸),完成後將可提升南部區域水資源調度能力,供水更加穩定。

4.備援:已完成高雄大樹及溪埔伏流水(增加每日25萬噸),並持續趕辦大泉伏流水(預計109年底完成,可增加每日15萬噸),另完成屏東備援水井每日增加水源3萬噸,以及持續趕辦臺南山上淨水場供水系統改善(預計112年完成,可增加每日10萬噸),以提升南部區域水資源應變備援能力。

(三)因應南部農業用水需求,行政院農委會業研擬短中長期不同之調適策略:短期辦理加強農業節水技術教育訓練、推動節水示範場域、推廣管路灌溉設施及輔導農民相關節水作為等。中期實施加強引水蓄水設施,增加調蓄水源;調整大區輪作制度,減緩區域供水壓力;調查作物生長缺水敏感時期,研議予以適時精準灌溉,減低缺水影響,以確保作物生長。長期將加強涵養山坡地水源,布建智慧灌溉系統,以適時適量灌溉,另研發耐旱品種、加強耐旱技術與栽培管理。此外,將依據乾旱敏感度品項等級,滾動檢討修正農業保險補助及擴大農業保險等措施。

三、關於陸資企業來臺設立IC設計公司將竊取我國科技及挖角人才問題:

(一)依據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半導體設計業屬我國禁止陸資投資之業別項目,爰陸資係不得來臺投資設立IC設計公司。為維護國內營商環境、產業發展及關鍵技術,經濟部已會同相關機關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強化對陸資之嚴謹規範及審查,並按情勢持續滾動檢討中。針對投資積體電路製造、半導體封測、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金屬切削工具機、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等案件範疇,現皆附帶條件要求陸資投資者不得要求轉移相關專利、不得進行人才挖角、不得要求介入經營權,經濟部並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密集聯合訪視,強化對在臺陸資之事後管理,若查獲陸資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裁處。

(二)有關防範在臺陸資公司竊取我國科技及挖角人才部分,因應美中科技戰及全球科技產業競爭,政府已積極提升我國產業整體技術及留才環境,鑑於我高科技產業頻遭挖角人才及竊取公司核心營業秘密所擾,「營業秘密法」102年已增訂刑事責任及域外加重處罰等規定,致力避免國內企業之關鍵技術外流。另109年1月「營業秘密法」並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更有利檢調機關強化偵辦效能,將依法協助業者追究責任,俾及時打擊、嚇阻不法侵害行為。為增進企業對營業秘密要件、管理與證據保全之認知,法務部109年7月已於新竹、臺中、臺南科學園區舉辦營業秘密座談會,宣導營業秘密管理與證據保全應注意事項,並進行執法人員與企業雙向交流,提升營業秘密保護效果。目前政府對陸資企業在臺運作情形均嚴加關注及查核,倘涉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行為,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局均將積極偵辦,俾維護國家安全,並保護我國企業資產與競爭力。

(三)至有關我國人民如轉職至陸資在臺投資之企業工作,恐將經由香港取得薪資而涉逃漏稅部分,茲因我國人民均有依法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已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以,個人若受僱於上開公司,並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則無論其給付地係在我國境內或境外,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例行辦理相關資料蒐集及函查,俾積極查核逃漏稅捐情事,倘有違反「所得稅法」申報及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補稅及處罰。

(八十)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40號)

張委員就落實多元電子支付方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落實多元電子支付方式問題:

(一)為因應金融科技趨勢,並配合行政院數位國家方案與普及行動支付政策,財政部已督導公股銀行配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共同推動「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以下簡稱「台灣Pay」),期以標準化規格,推動資訊互通共用之行動支付交易機制,並整合公股及民營銀行資源,積極建立優質之共通金流平臺,刻正朝持續擴大其應用場域辦理。

(二)另國發會108年4月9日召開「政府規費導入行動支付會議」,列管各機關所掌收費項目,會議決議以部會為單位,統籌所屬機關規費項目進行整體評估及執行,現階段並於「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提供資訊中介,已列示各機關服務及其所提供繳費機制,可供選擇之電子支付方式包含金融帳戶轉帳、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等。

(三)又,為便利民眾繳納健保費,衛福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除提供全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ATM、臨櫃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等繳費管道外,業透過「全民健康保險行動快易通APP」及「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專區」,連結「e-bill全國繳費網」,提供網路ATM及活存帳戶繳費,另亦連結國發會「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提供網路信用卡繳費服務。健保署並將洽「台灣Pay」建置機構財金公司,以研議各項優化及連結事宜。

(四)此外,勞動部積極推動該部所掌各項費用之行動支付上線,輔導協助所屬與銀行端及行動支付業者之系統介接,該部除109年11月20日前全數導入行動支付外,業賡續優化各項多元繳費機制,針對「e-Bill全國繳費網」及「台灣Pay」行動支付繳費部分,將配合建置機構財金公司提供之功能,於該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官方臉書及各項繳款單背面等說明管道向民眾加強宣導。

二、關於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前提下,外籍看護工及外籍家庭幫傭係採補充性原則適度引進,俾協助國內失能者之基本照顧需求,以及補充本國勞動力之不足。另上開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得持憑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嗣後如獲展延其聘僱許可,亦得於居留效期前,向該署申請延期居留,保障其繼續在臺工作與居留之權益。

(二)因應我國高齡化、少子女化趨勢及長照體系建置過程所需照顧人力,業由勞動部會商衛福部依長照發展情形,先後於101年9月放寬80歲以上重度依賴照護需求者,以及104年8月放寬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需求者,均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民眾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接受專業評估,醫療團隊除依巴氏量表評估個案自身狀況外,尚依「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評估個案整體狀況是否符合全日照護,經各項佐證後,醫師即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三)目前失能者若符合前開資格,或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或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項目之一,經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仍無法滿足需求者,均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外籍看護工係屬長照補充人力,國人照顧需求仍應優先由本國長照資源滿足,勞動部將持續配合衛福部長照2.0政策規劃進程及本國照顧人力培育情形,滾動檢討相關政策。

(四)另為減少我國被照顧者對外籍看護工之依賴,衛福部持續透過各管道,宣導鼓勵使用多元且近便之長照資源。衛福部109年7月31日發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到任前銜接長照服務處理流程」,已請地方政府督促所屬外籍看護工申審人員,主動向民眾介紹長照服務,針對有意願或需求者協助轉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並積極安排服務需求評估,個案如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級至8級者,即可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使用長照服務(含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等)。

(五)至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部分,因我國家事服務業發展成熟,且從事家事清潔服務、幫傭及保母多係須負擔家計之中高齡婦女,為避免衝擊本國就業,爰勞動部過去係開放家庭中有3歲以下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子女,或家庭中直系血親(6歲以下小孩及75歲以上老人)之累計點數滿16點等特殊需求者,經進行國內招募程序,無適當人力提供時,始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嗣為營造我國友善托育環境,勞動部109年1月20日經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規定,業調整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已朝減輕扶養多名子女家庭負擔辦理,未來該部亦將持續滾動檢討相關政策。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43號)

王委員就印尼籍移工來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印尼籍移工來臺問題:

(一)我國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國,為期兼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安全及國內勞動力需求,勞動部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修正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辦理方式,社福類移工及產業類移工返鄉休假再回臺後,統一入住政府安排之集中檢疫場所;新聘產業類移工之居家檢疫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惟須事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確認後,始可引進移工。鑑於近期印尼COVID-19疫情嚴峻,該國來臺移工確診風險顯著偏高,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宣布印尼籍移工自109年11月20日起入境後全面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檢疫期滿採檢結果為陰性始得離開檢疫場所,以維防疫安全。

(二)另指揮中心於109年12月1日業啟動「預防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規範所有自機場入境旅客,不論身分或來臺目的,均須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嗣經考量印尼籍移工境外移入病例仍持續發生,已造成我國醫療及財政嚴重負擔,爰指揮中心已宣布自109年12月4日起,全面暫停引進該國移工入境來臺。指揮中心並協請我駐印尼代表處推薦當地優質COVID-19檢驗機構名冊,以提升印尼籍移工所持核酸檢驗報告檢測品質之可信度,並將持續關注印尼當地疫情狀況,滾動調整相關入境管理措施。至來臺移工若持偽造或變造核酸檢驗報告入境,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15萬元,並移送法辦。

(三)茲因目前印尼籍移工來臺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為減少被看護者家庭之衝擊,勞動部已鼓勵雇主改聘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來源國移工,推動措施如下:

1.請各來源國協助:該部已聯繫越南、菲律賓、泰國之駐臺代表處,針對由印尼變更為引進其他國家移工之雇主,給予專案協助,加速勞動契約驗證程序,縮短引進移工之行政流程。

2.專案延長許可入國引進效期:為協助雇主改聘其他國籍移工,針對雇主所持引進許可函部分,如為109年12月16日至本(110)年3月16日期間內效期屆滿者,均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無須再由雇主提出申請延期,以利雇主有充裕時間改聘越南、菲律賓或泰國籍移工。

二、關於失聯移工滯臺問題:

(一)為完善移工來臺工作相關規範,內政部、外交部及勞動部已透過跨部會合作,持續滾動檢討入境前之簽證審查與核發,以及入境後之居留管理與聘僱許可等管理機制。現適值COVID-19防疫重點期間,宜以柔性措施鼓勵逾期滯臺者自行到案及自行出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持續鼓勵逾期停(居)留者主動出面投案,該署將依防疫相關指引,初步調查相關工作史、接觸史及進行適當處置,並密切追蹤其動態,協助辦妥旅行文件等相關手續,以利儘速返回母國。

(二)另因各國加強對COVID-19防疫,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致來臺移工有無法出國情形,為避免其滯留國內淪為行蹤不明或黑工,勞動部配套措施如下:

1.工作年限已屆滿者之延長聘僱:移工聘僱許可於疫情期間屆滿法定12年上限(家庭看護工為14年),得由雇主申請自聘僱許可屆滿日再延長6個月許可,該部並將視疫情持續檢討。

2.滯留移工得申請轉換雇主:移工聘期屆滿,因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回國,自109年11月23日起得申請轉換雇主,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使移工重新取得聘僱許可,移民署將配合核發居留證,延長移工合法居留期間,以減少黑工人數。

(三)又,為防杜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藉我特定產業缺工需要,滯臺成為黑工,內政部及勞動部將持續改善查處量能及源頭管理,並積極協調其他機關建立長遠對策,務求降低失聯移工滯臺人數。目前勞動部已透過社群媒體,加強法令宣導,與來源國共商對策,致力從源頭改善,並將研議修法加重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罰則,俾使整體移工管理之預防面、查處面及法制面更臻完備。另俟未來COVID-19疫情緩解及各國邊境解封,遣送作業恢復順行後,內政部將加強掃蕩作為,並推動專案查緝。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1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9號)

范委員就民國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修法後之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108年少事法修法後之配套措施問題:

(一)有關「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引發之各界疑慮方面:

少事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後,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即邀集司法院、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共同召開研商會議,內政部警政署為本辦法法制幕僚機關,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後擬定草案,於109年6月3日辦理預告,預告期間經民眾提供諸多意見據以修正後,109年8月21日報院審查。針對委員意見說明如下:

1.將兒童準用本辦法係因偏差行為成因多元具延續性,「兒童權利公約」針對兒童之定義係未滿18歲之人,且兒童仍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曝險行為及其他偏差行為,而當時在修正少事法時,未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等相關法律併同修正,僅能暫以本辦法將相關預防及輔導規定明確化,完備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

2.本辦法將兒權法相關規範者納入規定,係基於現行法體系之一致性;至兒權法規定是否妥適,衛福部於行政院相關專案會議已預計將研修兒權法,惟法律修正過程需經嚴謹程序,為避免法律真空,暫以本辦法辦理。

3.又「偏差行為」在少事法、兒權法、「學生輔導法」均未定義,隨著文化及社會變遷考量偏差行為態樣。為避免第一線人員混淆,協助兒少保護業務之推動,乃彙整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及參照援引現行法規機制,將偏差行為明確定義,相關預防及輔導則仍參酌行為態樣與家庭、學校、社區輔導功能,令其轉向至家庭、學校或社區福利及教育體系進行保護,回歸兒權法、「學生輔導法」等社政及教育法規,並非標籤化。

4.綜上所述,本辦法係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11點之精神,同時兼顧少事法修正意旨,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二)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現有人力資源嚴重缺乏及未來規劃方向方面:依據前揭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邀集召開之跨機關研商會議,內政部警政署盤點現行各地少輔會組織架構、人力配置運作模式,並蒐集國內外、專家學者意見,預定於112年7月1日正式上路。行政院近期已於109年12月17日召開專案會議,將於本(110)年3月再次召開會議研議。針對委員意見說明如下:

1.針對少事法第18條第7項少輔會設置及實施辦法(暫名),內政部已委託專家學者研擬草案,刻正盤點資源並研議相關具體問題及配套措施。

2.就少輔會現行人力資源規劃,連江縣業於109年10月成立少輔會,故現行全國皆已設置少輔會,內政部亦持續透過社會安全網及毒品防制基金充實少輔會人力及資源,若相關補助人力到位後,預估未來少輔會人力為220人。

3.就少輔會主管機關部分,基於現行少輔會仍屬警政體系,故內政部仍會積極持續規劃,惟警察機關本不具有輔導少年之專業素養,警察屬廣義司法警察機關,易產生標籤污名化;且現行體制運作因警察組織內無社工編制,致少輔會人員無對應之升遷管道,流動率及離職率高,少輔會續由警政體系辦理仍有其困境。考量修法後行政先行輔導未具強制力,僅為福利服務性質,且曝險行為之原因時常與家庭功能缺損有關,個案處遇亦需使用個案管理、資源整合之方法、技術及專業人力來進行,故仍須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所屬相關部會協力統籌社會福利資源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完善少輔會行政先行機制。

(三)有關現行學校三級輔導機制方面:

1.因應少事法修正附帶決議,教育部於109年8月27日函發「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縣(市)○○學校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及「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予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及國立國小,提供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之依循。

2.前開流程圖教育部規劃強化學校管理系統與支持機制,並透過需求評估等會議,連結學校人員(校長、教務、學務、輔導及導師教育人員代表)、學生家長、輔諮中心、警政人員(少年隊)、少輔會、社政人員、衛政人員、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司法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擬訂個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強化網絡之轉銜合作。

3.學校三級輔導機制能量部分,教育部已增列下開輔導資源:

(1)寬列專輔人員,持續挹注各地方支持資源:

A.提升專輔人員久任性,以利健全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工作:

a.教育部每3年調查各地方校數及班級數,據以調整補助專輔人員聘用人數,倘期間因校數或班級數下降,致使該地方應聘專輔人數減少,教育部仍依原核定人數予以補助。檢討期程以101年至103年,每3年類推。為因應少事法修正,完善輔導銜接及健全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與輔導,現行以107年至109年應聘數推估本年補助各地方政府專輔人員補助員額數,以降低少子女化衝擊,以及提供適切專輔人員資源予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b.配合行政院核定衛福部「公部門社會工作人員薪資調整案」,自本年1月1日起調升專輔人員薪點折合率,由124.7元調升至130元,每位專輔人員年薪可增加2萬1,181元至3萬3,777元不等。

c.另為鼓勵各地方政府採計年資晉薪,教育部國教署於109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提高每年每位專輔人員最高核定計畫金額上限,其計畫金額上限範圍涵蓋至督導人員及專輔人員職等晉級上限(8等7階)之人事費,以共構專輔人員完善薪資結構。

B.研擬輔導人力合聘制度,提供地方政府配置彈性: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專輔教師配置自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考量小班小校短期無設置專輔教師,以及因應少事法修訂,學校有偏差行為學生問題輔導需求等議題,教育部國教署刻正邀集地方政府共同研議合聘跨校及跨教育階段輔導教師相互支援之可行作法,並據以修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C.結合學務創新人力之協助,強化輔導系統:教育部國教署已規劃強化各地方校外會功能,研擬修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創人力要點」,以利即時通知學校依相關規定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2)增列各項計畫編列經費,完善偏差兒少輔導資源:

A.教育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鐘點費、專輔人員人事費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經費。109年補助21億6,667萬元;本年預計編列23億509萬6,000元;增加1億3,842萬6,000元,穩定地方輔導工作之推動。

B.其他各項相關計畫預計編列經費: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教育部轄屬國中小及高中職,可連結民間團體與社會資源,提供高關懷學生、中輟及中離學生,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含慈輝班與資源式及合作式中途班)及適性教育課程等工作,協助學生穩定就學。109年補助1億1,429萬4,000元;本年暫列數額1億1,712萬5,000元;增加283萬1,000元。

(3)提升導師及學務人員對於曝險兒少之知能部分:

A.為增加教師對輔導管教學生之知能,教育部國教署於109年度辦理2場次「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參與人員(以導師為主)約240人,課程內容包含班級經營、兒權法,另有學生情緒辨識及生活適應、情感教育等主題,以利學校資源能積極介入、輔導,並給予學生關懷跟協助,引導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之軌道。

B.為提升學務人員對於正向管教之知能,教育部國教署於109年10月20日、21日(北區場)及27日、28日(南區場)2場次辦理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工作會議,參與人員計489人,會中宣導請學校加強教師及其以外之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等)之正向管教宣導;另於會中宣導防制校園霸凌事項,以提升學務人員校園霸凌防制知能,減少校園霸凌事件肇生。

C.教育部國教署於補助各地方政府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其中基礎輔導知能研習,課程規劃已包含「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教師及學輔人員針對重大偏差行為兒童輔導專業增能」等,另亦建議地方政府成立輔導管教輔導團及甄選彙編正向管教範例,藉此引導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研習,增加導師及學務人員之知能。

D.另為提升教師及各地方政府瞭解少事法修法之內涵精神,以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教育部國教署於109年6月15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在國立嘉義大學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兒童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說明會」。其他輔導人員相關研習,亦有納入少事法修法之內涵與精神(如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工作會議等)。

(4)依據「家庭教育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以提供初級預防教育為定位,學校針對觸法少年案件,依三級輔導處遇機制,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家庭教育中心為連結或轉介單位之一,如因觸法少年家長,致有家人關係、經營或教養問題,家庭教育中心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提供有關家人關係經營及資源管理等家庭教育課程或諮詢服務,提供支持性及預防性服務。

(5)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自107年起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本年規劃增置183位偏遠地區專輔人員,針對偏鄉學校提供三級輔導服務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調派功能,提升服務效能,提供偏鄉兒少必要之支持與保護,完善跨網絡系統合作,提升學校輔導與教育功能。

(四)有關社政體系能量嚴重不足方面:為因應少事法之修法,針對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列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曝險少年及觸法兒童,須建立輔導轉銜機制及盤整服務資源,並就觸法少年強化與司法單位之合作等,行政院召集司法院代表及相關部會,由林政務委員萬億定期督導召開「偏差行為少年之預防及輔導機制專案會議」,迄今共召開5次會議,以研商因應修法後之配套措施,相關成果如下:

1.盤點及充實兒少預防輔導資源:

(1)訂定「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內政部業已研擬「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重點包含:列舉偏差行為樣態、中央及地方如何協力、各主管機關之分工與權責等,行政院刻正辦理會銜司法院之程序。

(2)強化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單位之聯繫:本次少事法修正重點,其一係針對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應強化與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爰經召開3次專案會議,司法院業於109年8月訂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相關重點包含:處理少年事件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少年法院/調查官/保護官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協助或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必要時得召開個案協調會議、少年法院應與轄內各地方政府建立聯繫機制並定期召開會議、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建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並定期召開會議等。

(3)建構偏差少年跨網絡預防輔導資源:針對社政、少輔會、教育、勞政等主管機關,請其加強布建偏差少年輔導資源,社政部分包含:補助地方政府充實偏差行為少年及家庭輔導及同儕支持資源、擴充機構式安置量能、開發社區安置治療資源、強化少年安置後追服務、強化藥癮戒治服務資源及宣導等。

2.完成觸法兒童轉銜與建立輔導機制:

(1)針對109年6月19日仍於司法繫屬中、應轉銜由行政體系輔導之觸法兒童,教育部訂有「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處理未滿十二歲兒童偏差行為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則將其納入社會安全網兒少案件服務系統,並積極與教育、警政等網絡單位協力輔導。

(2)據統計,各地方法院轉介觸法兒童人數計254人,轉介人次計262人次,其中轉介社政118人次,經評估開案人數70人、轉介教育服務人數33人、其餘15人因家庭無相關需求故未開案。

二、關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防制專法立法進度問題:

(一)關於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之防制,現行刑法第235條、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均有相對應之刑罰規定,並非無法處罰。

(二)內政部警政署除積極規劃相關偵防與婦幼保護工作外,現階段更於109年5月13日函發彙編「婦幼人身安全宣導參考資料」,強化「防制散布網路性私密影像」宣導作為,並於11月20日函文重申各警察機關應落實受理查辦「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網路霸凌」案件。此外,擬在現行辦理之專業講習(如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基礎班、進階班);科技犯罪偵查教育訓練),將是類犯罪之防治與查緝工作納入課程內容,以及透過相關教育訓練或工作會報等場合,重申要求各單位受理與查辦是類案件敏感度,熟悉相關查處流程,以維護被害人法律權益。

(三)另為保障兒少上網安全,通傳會業依兒權法第46條規定,召集衛福部、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及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委託民間團體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供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不當內容,亦包括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相關類型之案件。因網路散布兒少性私密影像屬iWIN受理申訴案件中之「重大案件」類別,該機構將於1日內立即處理,請網際網路業者先行移除相關內容,並且保留相關資料與事證,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至成人之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主要涉及刑法之各項罪責,iWIN如接獲相關申訴,亦將快速通報警政單位處理,並為必要之協助。

(四)教育部辦理專案防治計畫(如丹麥保護傘計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活動納入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及研發相關教案與教材,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知能。

(五)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為行政院重點工作項目,業由羅政務委員秉成召集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通傳會及內政部等,分別於109年2月18日、10月14日、11月23日召開防治策略研商會議在案,11月23日會議並請各權責機關針對新興之「未經同意而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行為,先行研議修訂各該業管法規,同時就貴院委員所提專法草案預為研析,於下次會議中進行討論。另法務部業於109年7月8日綜整相關部會意見,提出書面報告予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院臺施字第11000808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267號 施政報告質詢34號)

吳委員就土城司法園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土城司法園區問題: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內政部擬重新回復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規劃以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方式,協助中央政府取得建設所需用地,並適時協助地方政府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以通盤檢討辦理市地重劃等工作。該部已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5條規定,研擬「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立計畫書」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函報行政院,行政院109年12月3日召會研商決議,原則同意該部平均地權基金恢復設立,嗣後該部將循程序辦理相關作業。

(二)內政部目前已將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業務規劃納為前開平均地權基金業務範圍之一,109年12月12日該部召開研商「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案」開發事宜會議,會中決議,為加速用地取得時效,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開發主體後續將從新北市政府改由該部擔任,並由該府協助相關作業。內政部本(110)年1月13日已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新北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案」開發作業會議,會中確認各項開發作業分工及預計開發時程,後續將由相關機關積極趕辦上開作業。

二、關於三峽河整治及長福橋改建問題:

(一)長福橋為三峽地區通往清水祖師廟及三峽老街之人行橋梁,位於三峽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屬公路系統橋梁,無法通行車輛,僅供行人通行。為推動三峽河整治及清水祖師廟周邊水域環境改善,並確保河防安全,長福橋經治理計畫檢討確有其改建實需,爰經濟部水利署已提報本年度「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先期計畫,109年11月3日、11月4日及12月21日經該署完成工程勘評與審議通過,後續將依程序核定後推動辦理。

(二)現階段經濟部水利署109年4月27日已完成三峽河長福橋段環境改善工程(第1期),刻正進行第2期工程部分(預計本年3月17日完成),後續俟前開長福橋改建案配合推動完成後,整體三峽河將能有效兼顧防洪、交通、休憩及景觀要求,並達成營造優質河岸環境之願景目標。

三、關於三峽觀光宣傳及停車場興建問題:

(一)為持續建構臺灣區域觀光版圖,並整備北、中、南、東及離島(金馬澎)等五大區域之觀光圈及旅遊線規劃,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考量均衡區域發展及營造魅力景點,業遴選新北市三峽區入選為臺灣經典小鎮3.0─30個經典小鎮之一。觀光局109年12月4日辦理「臺灣經典小鎮3.0授證」記者會,其中三峽區以藍染、三峽茶等特色展示,廣獲電子媒體報導,表現亮眼。

(二)另觀光局將製作小鎮漫遊護照3.0,推動集章活動,並規劃邀請知名網紅至三峽推展觀光及撰寫深度旅遊專欄,新北市政府亦可透過該局「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及「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等計畫,爭取相關經費補助,以加強行銷推廣三峽觀光,並持續提升三峽景點整備及旅遊品質。

(三)至有關三峽地區停車問題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辦理前瞻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案,目前已補助新北市政府22件停車場工程興建案,總工程經費94億8,764.5萬元(中央補助經費為38億8,408.9萬元),茲因該前瞻計畫經費已用罄,爰公路總局將俟相關工程有剩餘經費後再檢討辦理。

四、關於北土城交流道問題:

(一)本案刻正辦理規劃及環評作業,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預計於本年2月及4月研提建設計畫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交通部將俟審查完竣後陳報行政院與行政院環保署審核。

(二)茲因本案陸續仍有建設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水土保持、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等事項須審議核定,爰高公局已加速作業中,並將持續滾動檢討執行進度,朝116年底完工目標辦理。

五、關於捷運萬大線二期問題:

(一)針對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工程部分,行政院107年10月17日已核定財務計畫暨期程調整案,計畫總經費由385.93億元調整為555.3億元,完工年期為117年,計畫期程至119年。

(二)另臺北市政府已接續辦理細部設計,嗣考量高架之LG11站與地下板南線土城站結構衝突、避免徵收私地,以及維持站內轉乘功能等因素,爰微調LG11站址至金城公園,並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本案經行政院環保署109年12月16日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略以,LG11站體位置、周邊噪音與振動、建物安全,以及生態影響等議題尚須釐清,故決議請臺北市政府補充修正後再審。交通部將持續督請臺北市政府儘速補充修正,俾利趕辦相關設計及施工招標作業。

六、關於捷運三鶯線問題:

經查新北市政府刻正辦理捷運三鶯線工程之設計及施工作業中,預計112年底完工。本計畫截至109年11月底止,預定工程進度47.23%,實際進度達47.22%,交通部將持續督請新北市政府加速工程進度,俾如期如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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