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3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3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臺灣遠洋漁船之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35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8)

陳委員就臺灣遠洋漁船之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權益保障,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一)強化船員權益:

1.自民國106年起依「遠洋漁業條例」制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休息時間、強制定型化契約保障薪資、船員簽約時錄影存證、船員保險,實施仲介管理評鑑、修正涉及人口販運通報程序,加強國內外港口檢查與船員訪查,依法懲處違規漁船經營者,持續改善外籍船員之權益與待遇,並參考「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ILO-C188)標準,滾動檢討工作條件。

2.提高檢查能量,國內外港口增加檢查人力,對所有遠洋漁船之勞動檢查率提高至每4年至少1次,另以第三方驗證查核,確保漁船遵行法規。

3.已與交通部共同規範新建造遠洋漁船之住艙空間應符合ILO-C188標準,將持續輔導新(改)建漁船;惟現有舊船無法改建符合標準者,研議減船措施等退場機制。

4.持續推動外籍船員岸上生活照顧設施,設置住宿處所、熱水淋浴間,並提供港口周邊資源與設施整合資訊。

5.配合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專線,建置相關應用程式(APP)供外籍漁工使用,並研議增加社群媒體管道與船員互動。

(二)打擊人口販運:配合內政部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於本(110)年1月發布之「110-111年反剝削行動計畫」,加速漁船上人口販運被害者之鑑別、轉介及通報程序,以利後續調查及起訴,提高定罪率,打擊人口販運行為。

(三)權宜漁船管理:權宜漁船非屬我國管轄,為防止我國人不法使用權宜漁船及管理相關漁船進入我港口,採取以下作為:

1.為避免國人利用權宜漁船以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方式降低成本以競逐漁業,已於109年12月11日修正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有涉及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情事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

2.預告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外籍漁船經營者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等情事,經國內司法機關起訴,或經國際漁業組織、外國政府通報,不予許可進港。另將協同相關部會研議建立聯合檢查機制,善盡港口國責任。

(四)推廣企業社會責任:為使業主與外籍船員建立良好夥伴關係,鼓勵我國漁船參加「海洋管理委員會」(MSC)認證或發展「漁業改進計畫」(FIP)。

(五)國際合作:協同外交部及勞動部與重要市場國(如美國)、船員來源國(如印尼、菲律賓)等溝通合作,使外界瞭解我國努力保障外籍船員權益之作為。

二、另有關境內僱用之外籍漁工,係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引進,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國內勞動法令規範,因就服法及其子法已明確規範聘僱外籍漁工之資格、條件,以及仲介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並課予雇主落實外籍漁工生活照顧服務與管理之義務。基此,為保障境內僱用之外籍漁工勞動權益,勞動部相關作為如下:

(一)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以24小時雙語免付費,供在臺工作之外國人以其母語進行法令諮詢及申訴;另該專線如接獲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申訴,將立即轉請漁政單位協處。

(二)跨部會實施聯合稽查:與漁業署自107年起已持續透過聯合稽查及規劃專案檢查等不同方式進行合作,以進一步提升監督檢查量能,並將漁業列為勞動檢查重點檢查對象,並責請地方政府於規劃一般檢查時優先選列,以督促漁業雇主遵守相關法令。

三、行政院設置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等跨部會任務編組,將持續督促並協調相關部會,以積極合作方式提升外籍漁工之相關權益。

(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調降COVID-19自費檢驗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16)

溫委員就「調降COVID-19自費檢驗費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COVID-19自費檢驗之費用,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衛生福利部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作業有所依循,已訂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其中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

二、我國目前針對SARS-CoV-2病毒之實驗室分子生物學檢驗,係以即時螢光聚合酶鏈鎖反應(real-time RT-PCR)檢測病毒基因。為針對疑似個案進行精準檢驗,每個檢體進行檢驗時,第一次篩檢至少先驗兩個病毒基因以及一個人類細胞基因,若有疑似陽性或無法判定之訊號產生,則需複驗且再加驗2至3個病毒基因,再進行結果研判。因此,依該檢驗流程估算,每個檢體所需進行之基因檢測反應數約為3-7個;由於該檢驗流程因同時檢測多個病毒基因及臨界值檢體的複驗,亦可提高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另未採行多支檢體併管檢驗(sample pooling),整體而言確能達精準檢驗之效,故具較高之檢驗成本。

三、目前全國110家自費檢驗指定醫院,常規檢驗費用約5,000到7,000元,其中有28家為5,000元,1家為4,500元。為減輕民眾負擔,衛生福利部醫院自109年11月30日起陸續調降檢驗價格,醫院及調降費用資訊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二)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四)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五)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六)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由7,000元,調降為5,000元。

(七)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由5,600元,調降為5,000元。

(八)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九)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十)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由5,000元,調降為4,500元。

四、其餘自費檢驗指定醫院,自110年起業陸續調降檢驗價格,醫院及調降費用資訊如下:

(一)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自本年3月1日起由6,300元,調降為5,800元。

(二)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自本年3月1日由6,300元,調降為5,800元。

(三)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自本年3月1日起由6,300元,調降為5,800元。

(四)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自本年3月1日起由6,300元,調降為5,800元。

(五)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自本年3月11日起針對設籍或出生地為宜蘭縣民眾由6,000元,調降為5,000元。

(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自本年3月15日起由7,000元,調降為5,000元。

五、為確保民眾權益及減輕民眾負擔,本部業於110年3月5日召開「調整降低自費檢驗COVID-19相關費用討論會議」,邀集台灣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及相關單位共同討論,積極協調醫院調降費用。本部將基於民眾權益及衡酌國內檢驗量能,持續協調自費檢驗醫院重新評估COVID-19自費檢驗收費標準,以減輕國民負擔,確保民眾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15)

溫委員就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對於COVID-19疫苗的採購佈局,係以全臺灣至少60%人口,每人接種2劑估算,預計採購至少3,000萬劑疫苗;策略上採取「國際投資」(參與WHO等機構合作主導之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三個面向同步進行,以期分散風險,儘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優先提供國內風險族群使用。

二、截至目前已簽署採購近2,000萬劑疫苗,包含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約476萬劑、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1,000萬劑及莫德納(Moderna)疫苗505萬劑,上述疫苗多已獲WHO、美國、英國、歐盟等先進國家核准緊急使用授權/有條件上市,或正進行臨床三期試驗,均有科學實驗數據證實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且於具公信力之醫學期刊公開研究成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持續視各疫苗研發進度與其他國內外廠商洽購。

三、首批透過雙邊洽購之AstraZeneca疫苗11.7萬劑,已於110年3月3日運抵臺灣,將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研訂實施對象之優先順序,首波提供專責病房、負壓隔離病房或負責採檢之醫事人員接種,並視接種情形,再依序開放其他風險等級之族群接種,其餘疫苗實際可供貨時程,仍需視廠商量產時程及航空貨運排程速率而定。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女性因經濟困頓或生活環境因素而無法取得充足且適當的生理用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19)

張委員就女性因經濟困頓或生活環境因素而無法取得充足且適當的生理用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包含現金給付、機構安置、實物給付、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等項目,低收入戶並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領有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以確保其基本生活。有關低/中低收入戶女性生理用品需求可透過按月領取之生活補助費自行購買,或由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實物給付(實物銀行)提供。

二、實物銀行所提供物資來源,多係透過捐贈、募集,再提供給有需要之弱勢民眾或家庭。

經查108年各縣市實物銀行生理用品受益人次132人次,109年至12月10日止受益人次128人次,可能係因物資提供來源較有限,或是受限於個人習慣使用問題,故非屬常態性供應物品。

三、為擴大對經濟弱勢女性之照顧,並提升各地方政府實物銀行物資供給之多樣性,本部後續將督請各地方政府將女性生理用品納入,俾是類對象不因貧窮而無力獲得所需生理用品致生活陷困或健康有所危害。

(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應氣候變遷及能源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35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5)

楊委員就因應氣候變遷及能源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2021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2021 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 CCPI)我國在溫室氣體排放及再生能源發展項目評比為「非常糟」一節:

(一)2021 CCPI係引用2018年統計資料,爰近2年(2019年、2020年)新增再生能源皆未納入,2018年我國再生能源適逢枯水期,水力發電減少9.7億度,惟太陽光電大幅成長10.4億度,使整體再生能源發電占比4.6%,與2017年持平。國際間氣候變遷評比眾多,資料統計、著重項目、評分方法及權重計算等各有不同,致評比結果差異甚大,如美國耶魯大學與哥倫比亞大學於2020年6月公布之「2020環境績效指標」(2020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臺灣在180個國家總體排名為第40名,在主要類別「氣候變遷」項下,全球排名46,亞太地區僅次於日本。

(二)我國能源轉型以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為主軸,推動迄今已有初步成果,其中2020年太陽光電發電量(60.8億度)較2018年(27.1億度)增加約124%;2020年風力發電發電量(22.8億度)較2018年(17億度)增加約34%,將逐步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目標。在推動能源轉型增加無碳能源供給下,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每度電之碳排放強度)已從2017年之0.554 kgCO2e/度下降至2019年之0.509kgCO2e/度,下降8.1%,除降低發電過程碳排放外,更可降低出口產品碳足跡,以協助國內廠商持續位居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

(三)依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統計資料,以能源燃燒所排放二氧化碳之數據來看,近13年來(以2015年為基準)我國年平均成長率約為0.2%,優於中國(4.5%)、韓國(2.2%)及新加坡(2.0%)等鄰近亞洲國家。為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工作,行政院環保署於2019年底研議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刻正持續徵詢各界意見,修法重點方向包括強化氣候治理、提升管理效能、增加收費機制及氣候變遷調適等,期強化更多管理工具及誘因制度。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設定議題涉及跨部門與跨領域之高度複雜性,包括長期能源政策、電力低(無)碳化、綠色產業轉型、運具電動化發展、低能耗建築、低碳科技研發、碳捕捉封存及自然植樹造林等負排放技術發展等面向,行政院已邀集各部會研商,相關部會亦已啟動淨零排放路徑評估工作,將持續徵詢各方意見,凝聚社會積極減碳共識。

二、有關建議政府與產業合作推動碳中和,加速推動碳排放交易一節:

(一)經濟部工業局自2005年起輔導產業減碳,迄今共計已減量1,558萬噸二氧化碳,總投資金額達738億元;同時持續減少燃煤與燃油使用,2019年較2005年燃料油消費量減少79%、燃料煤減少19%,使用燃料造成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2019年為13%,低於運輸部門之14%。

(二)製造部門2019年GDP較2005年成長104%,能源消費量增加7%,能源密集度下降48%。

依IEA 2019年資料,我國2017年能源密集度為0.11公噸油當量/千美元(PPP),優於韓國(0.15)、中國(0.15)、美國(0.12)及全球平均(0.12)。

(三)我國為貿易出口導向國家,面對國際大廠供應鏈要求及主要貿易夥伴碳關稅課徵等挑戰,不論是碳揭露計畫、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再生能源倡議、氣候相關財務揭露等皆有業者響應,經濟部工業局亦積極盤點業者綠能需求,掌握供需現況,俾為綠能開發基礎,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及國際貿易壓力,經濟部持續與產業合作,加速推動減碳措施,短期將結合地方政府持續推動產業低碳轉型,如工業鍋爐改善汰換、推動生質能及固體再生燃料替代,並運用低碳科技應用補助,持續推動燃料轉換;中長期將以「提升能源效率」、「推動使用綠電」與「擴大低碳補助」等三方向加大減量推力,透過跨部會合作,由政府投入資源,提供經濟誘因,並完善配套措施協助產業減碳,逐步落實轉型。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有關COVID-19肺炎篩檢、疫苗整備及百億養豬產業基金相關事項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422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553號 專案報告質詢3號)

陳委員就中國片面宣布停止進口臺灣鳳梨之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委會查復如下

一、「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係提供兩岸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之聯繫溝通平臺,包含雙方農產品貿易之不合格案件通報。本會於本(110)年2月25日自前揭平臺接獲中國大陸海關總署通知自本年3月1日起暫停我方鳳梨輸入後,旋即透過該平臺向陸方溝通,說明我方已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採行輸出強化措施,且介殼蟲可以燻蒸檢疫處理滅除,並將持續積極要求展開雙方會議諮商,以解決專業技術問題,恢復我國鳳梨輸陸貿易。

二、輸出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辦理。除中國大陸外,我國鳳梨已可輸銷日本、新加坡、澳洲等國家,亦將持續輔導業者符合輸入國檢疫規定,並逐批、加倍取樣且加強輸出檢疫檢查作業,確認無罹染輸入國關切之有害生物且符合輸入國檢疫規定,始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三、為維護我優質農產品之競爭力,已請業者持續落實外銷農產品生產管理及害蟲防治,強化源頭管理,共同提升我國輸出鮮果實品質。四、針對中國大陸片面宣布禁止進口我國鳳梨,研定產銷調節措施如下:

(一)拓展外銷新興市場:

1.為降低出口市場集中風險,持續協助外銷業者與農民出口轉移至香港、新加坡等市場,並積極開發新興市場,如東南亞國家與中東;透過加強行銷推廣,加大對原有市場如日本、韓國等之外銷數量。

2.針對不同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加碼提供海外拓銷獎勵,歐美、澳洲及俄羅斯地區空運每公斤105元、海運每公斤23元;中東地區海、空運每公斤15元;其它地區海、空運每公斤12元,另對於出口達100噸實績業者,加碼提供每公斤2元銷售業績獎勵,以及針對日本、新加坡、香港、澳洲等目標市場加強通路行銷活動。

3.登錄有案外銷供果園補助分級包裝所需費用每公斤4元(外銷業者及供貨單位各2元),倘出口量較上年度增加者,就增加部分,得再補助外銷業者分級包裝費每公斤1元。

(二)國內行銷:

1.成立企業訂購平臺,強化企業與國營事業認購行銷,以實際行動支持臺灣農業。

2.發動全國各地鄉鎮農會共同協力採購。3、積極推動量販超市及電商等各大通路加強採購鳳梨。

4.加強營養午餐團膳及國軍採購。

(三)多元加工利用:

1.輔導加工業者產製果汁、果餡、果乾等加工品及擴大手搖飲業者使用。

2.加工廠商按品級向農民團體收購溯源以上鳳梨加工果,規劃酌予補助集運費或加工處理費等。

(四)補助鳳梨產業策略聯盟成員所需鳳梨削皮機,提高消費量能與利用性,推廣臺灣鳳梨品牌標章,行銷海外新興市場及國內消費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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