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3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3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有關COVID-19肺炎篩檢、疫苗整備及百億養豬產業基金相關事項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421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553號 專案報告質詢1號)
邱委員就國營事業用人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營事業用人標準問題:
(一)各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為達成國營事業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之目的,針對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相關人事之遴薦、管理及考核,業訂有相關遴派管理規定(如「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及「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等)。
(二)各主管機關所遴薦之國營事業董事長係依各該公司業務需要,經各主管機關審查其資格條件、相關專業知能、經驗、才能、品德等因素後,選任適合人選擔任,用人唯才,適才適所,以利業務推動。
二、關於豬肉外銷出口政策問題:
(一)我國養豬產業係以「穩定國內產銷為主,策略性出口為輔」為發展政策,國產豬肉雖因飼料原料仰賴進口,生產成本較高,惟因我國防堵非洲豬瘟疫情有成且已重回口蹄疫非疫區,針對特定目標市場具地理區位佳、口感風味符合華人口味,以及可提供客製化規格具特色品項等優勢,故在調製加工肉品及特定部位冷藏肉仍具競爭力,爰此,於「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項下將透過獎勵方案予以政策引導,以開拓新市場、輸銷生鮮冷凍(藏)豬肉及特色新興品項為重點,期以差異化切入利基市場,協助業者加大原有市場通路及增闢新興市場商機,再次打響臺灣好豬名號。
(二)香港與澳門各有其所訂定之豬肉輸入規定,與中國大陸輸入規定有所差異,我國生鮮豬肉已穩定外銷至澳門,迄今已輸銷約10公噸。行政院農委會亦積極與潛力目標市場協商生鮮或冷凍豬肉之出口檢疫條件與市場准入程序,刻正積極與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及香港等市場洽談中。
三、關於百億基金應遵守財政紀律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研提「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未及將本(110)年度經費列入基金預算,爰依「預算法」規定於本年度採收支併決算辦理,111年度起即可循預算程序編列送審。
(二)本計畫本年度所需經費為28.2725億元,其中2.15億元由「農業發展基金」、8.2525億元由「農村再生基金」,以及17.87億元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應。
(三)有關經費不足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將依行政院「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6點及第27點規定,循程序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就業務需要致經費增加部分,向行政院申請專案撥補。
(四)本計畫為4年期之中程計畫,係依養豬永續發展為願景,透過與產業凝聚共識,擬定八大工作項目據以執行,包括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拓銷出口臺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與肉品冷鏈升級、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加強國內三章一Q豬肉產品檢驗與查核、鼓勵業者標示並使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等,行政院農委會將穩健推動各項工作,並於本年期間採每季提供執行成效報告送貴院經濟委員會,亦將依據產業實務需要,逐年滾動檢討調整作法及預算需求,共謀我國養豬產業之全面轉型升級,確保永續發展。
四、關於降低養豬成本問題:
(一)查我國飼料原料以玉米與黃豆為大宗,基於飼料成本考量,約95%以上皆自國外進口,雖近期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與氣候影響穀物價格與運費,但穀物供應量充足,應不致有缺貨疑慮。行政院農委會將密切注意情勢對穀物價格影響,並持續監控每日畜禽產品價格、國內外大宗穀物期貨及現貨行情、進口數量及庫存情形,必要時將啟動各項穩定飼料供應之措施。
(二)為持續降低產業生產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並將國內優質豬肉產品出口外銷至日本及其他豬瘟非疫區國家,行政院農委會已提報「豬瘟撲滅及防範重要豬病防檢疫計畫」(中長程計畫),該計畫規劃三階段達成目標,包括第1階段落實全面疫苗注射、環境監控及產業風險溝通;第2階段開始進入停止施打豬瘟疫苗評估及疫情監控階段;第3階段為申請「豬瘟非疫區」,達成撲滅豬瘟目標。目前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已持續推動執行第1階段相關工作,若風險評估許可且與國內產業達成共識,預計於112年進入第2階段,倘順利進入停打疫苗階段屆滿1年,如無疫情發生將蒐集相關資料適時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申請非疫區認定,以達成撲滅豬瘟之最終目標。上述計畫工作重點如下:
1.實施長期血清學監測計畫,監控疫苗免疫成效及野外病毒活動情形。
2.養豬業者教育宣導及養豬場生物安全輔導工作。
3.加強肉品市場及運豬車輛消毒防疫工作,降低疫病傳播風險,防範疫情發生。
4.透過產、官、學、研界共同研商撲滅豬瘟執行策略,將以哨兵豬試驗及環境監測等審慎評估風險,各項檢測結果若均無檢出豬瘟病毒,並經專家會議評估風險通過,再穩健進入停打豬瘟疫苗階段。
(三)鑑於實施屠宰場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需耗費管理成本及人力,且各屠宰場規模及市場導向不同,目前不易強制全面實施。美國及日本係以屠宰場大小規模別分階段推行屠宰場HACCP,我國衛福部食藥署推行食品工廠HACCP驗證制度,亦依工廠規模分階段實施HACCP制度,並未全面推動實施。行政院農委會將研議,依屠宰規模分階段推行屠宰場HACCP驗證制度之可行性。
(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有關COVID-19肺炎篩檢、疫苗整備及百億養豬產業基金相關事項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421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553號 專案報告質詢2號)
賴委員就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接種、研發與生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對於COVID-19疫苗之採購布局,係以全臺灣至少60%人口,每人接種2劑估算,預計採購至少3,000萬劑疫苗;策略上採取「國際投資」(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等機構合作主導之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3個面向同步進行,以期分散風險,儘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優先提供國內風險族群使用。
二、截至本(110)年3月中旬止,已簽署採購近2,000萬劑疫苗,包含COVAX約476萬劑、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1,000萬劑及莫德納(Moderna)疫苗505萬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持續視各疫苗研發進度與其他國內外廠商洽購。
三、首批透過雙邊洽購之AstraZeneca疫苗11.7萬劑,已於本年3月3日運抵臺灣,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研訂實施對象之優先順序,首先提供專責病房、負壓隔離病房或負責採檢之醫事人員接種,並已於本年3月22日開始施打,後續將視接種情形,再依序開放其他風險等級之族群接種,其餘疫苗實際可供貨時程,仍需視廠商量產時程及航空貨運排程速率而定。
四、為加強疫苗動能及加速我國COVID-19疫苗研發,在法規輔導方面,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組成「專案諮詢輔導團隊」,全力配合研發階段所需之專案諮詢輔導,提供製程開發、製造管制、非臨床試驗、臨床試驗之法規科學建議,以解決研發上之瓶頸與障礙;另食藥署亦有機動性駐廠輔導措施,以確保疫苗生產品質符合法規要求,並加速疫苗研發及量產。在審查效率方面,食藥署已建置滾動式送件及審查(rolling submission andreview)機制,廠商可於完成部分技術文件後先行送審,無須至全部技術性資料備齊,此一措施可縮短審查時間,有利於加速國內業者研發審查效率,促使疫苗及早上市提供國人使用。
五、另國內疫苗廠研發COVID-19疫苗進度,國光生技、高端生技及聯亞生技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至9月進行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高端生技及聯亞生技目前已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高端生技於本年1月22日開始進行第一劑疫苗接種,聯亞生技於本年2月26日正式開打第一劑,目標於第2季取得專案製造許可(類似緊急使用授權(EUA)機制)。本部已向該兩家國內廠商洽談疫苗採購事宜,預估採購至少1,000萬劑,以提供足量疫苗供國人接種。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議參考德國BEST計畫以區塊鏈進行能源交易發展電力市場出價系統,為我國下一階段之再生能源發展提前準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18)
張委員就建議參考德國BEST計畫以區塊鏈進行能源交易發展電力市場出價系統,為我國下一階段之再生能源發展提前準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區塊鏈是分散式架構下建立信任之技術,金融交易適合應用在沒有公正第三方或交易中心的情形,爰目前國際能源領域上主要朝向分散式能源的電力交易,例如把多的電賣給鄰居,或是微電網中的電力交易;至於國際常見之集中式電力交易市場,即電業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電力交易平台,通常由獨立調度單位(ISO)負責營運,現行我國亦採用中心化管理機制運作為主。
二、現行綠電市場架構相關說明:
(一)106年1月「電業法」修正後,基於「綠電先行」原則,開放綠電市場自由交易,再生能源業者可透過直供或轉供方式,以議約方式銷售綠電給需求者。除此之外,其他再生能源業者所生產之電能,台電公司皆須依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躉購費率全數收購。
(二)為因應國內綠電需求逐漸升高,台電公司於109年4月奉准成立再生能源售電業(銷售自有綠電),以挹注綠電市場短期供給,為符合公平性,台電公司綠電僅能於標準檢驗局成立之綠電交易平台銷售,透過該局之媒合服務決定綠電購買者。惟有關台電公司自有綠電銷售規劃,將配合政策指示,待企業已善盡用電大戶義務且有進一步綠電需求時再行釋出。
(三)綜上,倘未來開放綠電買賣雙方及用電方在電力市場自由出價買賣,台電公司亦當配合相關法規,採行區塊鏈等技術,以保障交易安全與公平,並活絡綠電市場。
三、台電公司於區塊鏈相關研究之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目前推動情形:
1.建置「模擬電力交易」平台,透過撰寫智慧合約,測試買賣雙方交易結果之存證與效能。
2.蒐集國外區塊鏈於電力能源應用之案例。
(二)未來將持續發展區塊鏈之相關實證應用,包含:
1.整合現有AMI計費電表,發展電表內置模組,嘗試將電表中讀出之電量透過內置模組進行電量資料上鏈,提高電力交易之公信力。
2.在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樹林所區建置之「微電網智慧化」場域增設AMI電表,進行電量資料上鏈。另為降低上公有鏈之成本,將評估自建私有鏈之成本及可能遭遇之風險。
3.以建置區塊鏈電力交易相關應用為首要目標,進行去中心化應用程式之研發,並進行區塊鏈公開營運之商業模式評估,期能導入市場,以達到促進用戶間之自主交易市場,同時亦可提升交易透明度與可信任度,促進再生能源之普及率。
4.持續蒐集國外區塊鏈於電力能源應用案例,包括德國BEST計畫相關資訊,作為未來發展區塊鏈應用之參考。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內近年來偶有不肖人士惡意散佈他人性隱私影像,且威脅並恐嚇被害人,以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有以其影像與第三方交易且得利之情形。就現行法規對該犯罪行為僅能依刑法之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等罪名進行處置,仍未能有相對應之法規防範該類型之性犯罪,及後續針對被害人之關懷協助機制。爰此,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儘速研擬侵害性隱私之相關防治法,以確實保護被害人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20)
張委員就國內近年來偶有不肖人士惡意散佈他人性隱私影像,且威脅並恐嚇被害人,以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有以其影像與第三方交易且得利之情形。就現行法規對該犯罪行為僅能依刑法之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等罪名進行處置,仍未能有相對應之法規防範該類型之性犯罪,及後續針對被害人之關懷協助機制。爰此,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儘速研擬侵害性隱私之相關防治法,以確實保護被害人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就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部分,依個案情節不同,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第318條之1等妨害秘密罪、第358條以下等妨害電腦使用罪,如威脅或恐嚇被害人,另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如被害人屬於兒童或少年,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規定論處。
而司法實務針對「猥褻」、「身體隱私部位」等構成要件,已累積相當之實務見解,其中「猥褻」之認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在案。
二、又若被害人遭散布之客體除性私密影像外,尚包含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隱私,例如被害人曾至診所墮胎、曾罹患某些疾病等,或有關性私密影像已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程度,且依其影像內容除一般個人資料外,尚包括性生活、醫療或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時,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20條,如符合構成要件,可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有關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之行為,考量侵害之法益及行為態樣等因素,是否在刑法增訂罪名,法務部將參考外國立法例,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後,審慎綜合評估。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業者將太陽光電包裝成小單位販售,於網路平臺開放投資人登記認購,有關其行為樣態、國內相關規範,以及如何維護投資者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21)
張委員就業者將太陽光電包裝成小單位販售,於網路平臺開放投資人登記認購,有關其行為樣態、國內相關規範,以及如何維護投資者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針對發電業之籌設、施工、成立發照及日後之運轉維護各階段,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皆有審查及監督管理機制。
二、針對已取得發電業執照之業者,本部依「電業法」規定要求其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業者將太陽光電包裝成小單位販售,屬於吸引民眾投資之商業行為,民眾若擬於網路平臺登記認購業者包裝成小單位販售之太陽光電,可先至業者官網參閱其依「電業法」編具之簡明月報及年報,以獲知業者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
三、針對尚未取得發電業執照之業者,因尚無法律上義務編具簡明月報及年報,且核發發電業執照前之審查流程尚未完成,民眾於投資前應多方比較及詳閱投資契約,以瞭解可能承擔之風險。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環境檢驗機構認證尚未有法源依據,且在法源未臻完備情況下,強制要求廠商、機構僅能委託經環保署認證之檢測測定機構作業之情形,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疑一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14)
溫委員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環境檢驗機構認證尚未有法源依據,且在法源未臻完備情況下,強制要求廠商、機構僅能委託經環保署認證之檢測測定機構作業之情形,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疑一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七「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之調查方法敘明略以「現地調查: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為之,若無則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又本署86年5月26日(86)環署綜字第29988號公告「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其中附錄一「檢測執行單位之認證資料」載明「實際執行監測工作之單位,應列出環保署之許可認證資料,以確保監測數據之公信力」。
二、本署於108年2月26日以環署授檢字第1080001171號公告「水下噪音測量方法(NIEA P210.21B)」,並自108年6月15日生效,嗣後本署於108年6月25日函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各離岸風力發電計畫開發單位依上述本署公告訂定之水下噪音測量方法且委託經本署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水下噪音測量,並於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檢附檢測執行單位之認證資料。再查,「水下噪音測量方法(NIEA P210.21B)」公告迄今業經本署認證之檢測機構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洋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永益資訊有限公司等4家。
三、綜上,為確保數據之公信力,開發單位於辦理相關環境品質調查或監測時,依前述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萊克多巴胺快篩試劑來源及品質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7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4-22)
范委員就萊克多巴胺快篩試劑來源及品質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萊克多巴胺等檢驗試劑之標示或廣告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該等產品之標示或廣告是否詳實涉及「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應由該法主管機關認定。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違反者可依同法第14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限期改者,屆期而未改正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工廠登記事宜,應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
二、基於經濟及便利性考量,食品業者得使用市售快篩試劑以因應產品自主管理需求。主管機關於執行食安法相關法規符合性查核時,依法皆應以主管機關所為之查核及檢驗結果,作為適法性判定依據。目前國內及邊境規劃抽驗生鮮肉類產品檢驗乙型受體素類(含萊克多巴胺),皆依循本部公告檢驗方法辦理,並無使用快篩試劑進行檢驗。
三、快篩試劑與公告檢驗方法之使用目的不同,快篩結果有疑義之檢體仍應送實驗室以公告檢驗方法確認並正確定量,以確認檢出值是否超出衛生標準。
(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有關COVID-19肺炎篩檢、疫苗整備及百億養豬產業基金相關事項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臺施字第110008422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553號 專案報告質詢4號)
賴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資訊公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COVID-19疫苗資訊公布問題:
(一)我國針對COVID-19疫苗之採購布局,係以全臺灣60%以上之人口,每人接種2劑估算,預計採購3,000萬劑至4,500萬劑疫苗。目前確定已可獲得之國外疫苗約2,000萬劑,包含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約476萬劑、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1,000萬劑及莫德納(Moderna)疫苗505萬劑。國內現階段已有兩家業者研發COVID-19疫苗獲有條件核准執行第2期臨床試驗,預計本(110)年下半年可量產提供國人接種,衛福部業與國內廠商洽談疫苗採購事宜,預估採購至少1,000萬劑。
(二)截至本年3月16日止,全球已有25種COVID-19疫苗進入第3期臨床試驗階段,我國採購或洽談中之疫苗均係獲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英國、歐盟等先進國家核准緊急使用授權/有條件上市,或正進行臨床第3期試驗,具有科學實驗數據證實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並於具公信力之醫學期刊公開研究成果。各種COVID-19疫苗尚持續於不同國家進行大規模臨床試驗,以追蹤其保護力及安全性,故試驗數據亦不斷更新累積,政府將視其研發進度進行相關洽購。有關疫苗採購及接種規劃之資訊,政府已透過記者會及新聞稿適時向民眾說明,並置於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公布,未來仍將持續以多元管道進行宣導。
二、關於拓展我國豬肉出口及提升食品安全問題:
(一)為保障國人食品安全、提升產業競爭力及拓展經貿關係,近年來政府積極輔導國內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推動肉品市場冷鏈現代化,強化豬肉溫控供應量能,提升國產豬肉品質及衛生安全,以建構豬肉外銷供應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原料、製程或成品等均訂有標準,業者除應符合該法衛生管理規定,如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實施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等外,針對外銷食品之品質、檢疫或衛生安全等規範,業者亦應符合各擬輸出國之管理標準及要求。目前政府亦持續強化肉品查驗及市場稽查,規範豬肉及其產地清楚標示,每日並於部會網站公布「豬肉儀表板」,公開臺灣豬與進口豬占比、來源地及檢驗結果等資訊,致力揭露食安資訊,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有關推動屠宰場現代化部分,考量實施屠宰場HACCP需耗費大量成本及人力,且我國各屠宰場規模及市場導向不同,故現階段尚不易強制全面實施。惟鑑於美國及日本係以屠宰場大小規模別,分階段推行屠宰場HACCP,且我國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推行食品工廠HACCP驗證制度,亦依工廠規模分階段實施HACCP制度,並未全面推動實施,爰行政院農委會將參考食藥署做法,依屠宰規模分階段推行屠宰場HACCP驗證制度。
(三)有關推動豬瘟撲滅期程規劃部分,豬瘟撲滅為我國防疫目標,國內現階段豬瘟防疫係採取強制疫苗免疫措施,且疫苗效果良好,自民國95年迄今,未有通報案例。行政院農委會已提報「豬瘟撲滅及防範重要豬病防檢疫計畫」(中長程計畫),該會防檢局已推動執行第1階段疫苗注射、環境監控及產業風險溝通相關工作,預計將於112年評估進入停止施打豬瘟疫苗評估及疫情監控之第2階段,倘停止施打疫苗階段屆滿1年且無疫情發生,第3階段將蒐集相關資料,適時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申請「豬瘟非疫區」認定,俾達成撲滅豬瘟之最終目標。
(四)109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爰改採線上參展團、食品節、座談會、各採購洽談會等多元數位措施推廣臺灣豬肉,另於高雄國際食品展中設置「健康臺灣豬肉及其製品採購專區」,以及建置「線上臺灣食品展覽會肉製品專區」等。本年經濟部仍配合行政院農委會與各國洽談進度,加強協助業者拓展海外市場,說明如下:
1.搭配臺灣國際食品展辦理臺灣豬肉採購專區:本年6月23日(臺北場)及10月28日(高雄場)舉行臺灣食品國際採購洽談會。
2.提供買主客製化採購服務:加強洽邀買主,並依其需求辦理全年度豬肉製品一對一線上採購洽談會。
3.補助公協會或廠商參加與食品相關之國內外海外實體或線上展覽。
4.蒐集市場即時資料:依行政農委會與各國談判進度加強蒐集市場商機,如辦理新南向市場說明會,以提供第一手資訊,按業者需求辦理相關規劃。
5.俟疫情和緩及我國與各國邊境管制措施解除後,將邀請國際媒體來臺採訪及報導。
(五)至有關香港及澳門倘禁止輸入臺灣肉製品之因應部分,說明如下:
1.轉移市場:陸委會已透過駐館關注當前港澳對輸入臺灣肉製品之相關措施,俾即時提供行政院農委會參考,以維我方權益。另行政院農委會加強行銷推廣,積極提升原有市場(如日本)外銷數量,並與新加坡、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市場洽談,持續就各潛力目標市場協商生鮮或冷凍豬肉之出口檢疫條件及市場准入程序。
2.鼓勵國內消費:我國豬肉產品仍係以供應國人內需市場為主,面對港澳消費市場之可能變化,行政院農委會已積極鼓勵國人消費,並透過電商平臺加強促銷,加強網購供應鏈通路,運用疫情後網購消費蓬勃發展契機,擴大國內豬肉消費市場。
3.宣導調整養殖:推動本年至113年「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並協同地方政府加速推動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補助豬舍更新、新式設施(含污染防治與資源再利用)及自動化省工設備,4年累計達2,500場,以及提供專案農貸免息補貼,降低豬農資金負擔。另運用專家輔導團隊,推廣批次異地生產及精準管理達4,000場,以我國平均每頭母豬年育成率增加2頭為目標。
4.輔導加工增闢高值化通路:以市場導向輔導進行相關加工與調理作業,使產品供應多元化及高值化,擴充國內市場及其他國外市場。行政院農委會將妥適規劃獎勵方案進行政策引導,以開拓新市場、輸銷生鮮冷凍(藏)豬肉及特色新興品項為重點,期以差異化切入利基市場,致力推展臺灣好豬名號。
(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實施後衍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42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3-17)
張委員就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實施後衍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供民眾登山事前準備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已設有「臺灣登山申請整合資訊網」(<https://mountain.cpami.gov.tw/ParkInfo.aspx>)供民眾查詢各登山路線相關資訊及宣導民眾投保登山險等事宜。另營建署刻就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園區內之登山步道(路線),根據其難易(風險)程度進行分級,俟徵詢山界意見確定後,將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共同研議統一登山步道(路線)分級標準,未來民眾線上申請入園或山屋時,即可線上查詢。
二、另因應登山活動成長,營建署持續加強宣導登山安全事宜,強化避難山屋、步道、指示牌示、危險牌示、手機可通訊牌示等安全或防迷措施;教育部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訂定「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規定登山服務業者、職業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應協助有意願投保相關保險之登山者及相關人員投保適當之保險;林務局自109年起持續推動下列管理措施:
(一)積極宣導登山安全:
1.實體課程:舉辦登山安全及無痕山林運動教育宣導活動,完成巡迴講座宣導45場次,計有2,431人次參加。於高山山屋舉辦駐點課程665場次,計有2萬541人次參加。
2.網路宣導:於官方臉書專頁登山安全相關宣導貼文105篇、觸及量達231.1萬人次;與民間社群網頁合作加強網路揪團、單攻、獨攀等新型態登山活動安全宣導,貼文66篇、觸及量達238.3萬人次。
(二)更新強化登山資訊網頁內容:
1.改版「臺灣山林悠遊網」於109年12月22日上線,更新轄管148條自然步道資訊,除提供交通方式、海拔高度、長度、路面路況之基本資訊,另依使用困難度分級,並提供地圖及軌跡下載功能。
2.為協助民眾充分瞭解山區風險,除於轄管步道現場設置各類指標牌示外,並於「臺灣山林悠遊網」揭露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範圍相關資訊,供民眾線上查詢。另每年公開山域事故熱點,作為民眾規劃登山行程之風險參考。
3.於山屋申請系統宣導提醒投保登山保險事宜,協助登山民眾注意風險分擔事宜。
三、至其他山林解禁政策實施後衍生問題及因應對策,內政部說明如下:
(一)部分山友違規脫序行為增加,影響登山秩序與環境:
1.持續辦理登山安全、無痕山林、山屋禮儀、正確排遺處理等登山與環境教育宣導,深化民眾正確登山觀念:
(1)透過新聞稿、臉書粉絲專頁與國家公園官方網站提供登山安全與環境教育宣導。
(2)辦理登山安全講座或訓練。
2.改善高山廁所設施:
(1)國家公園現有高山廁所29處,其中27處位於山屋旁,2處位於步道旁,已配合「國家公園山屋整體改善計畫」,持續改善廁所設施與管理,截至109年底,已完成現有山屋整建(含附屬廁所)10座。
(2)宣導將衛生紙帶下山及以貓洞掩埋等正確排遺處理觀念,並在中霸山屋、圓峰山屋及哭坡觀景臺等地點提供鏟子供民眾正確使用。
3.大型山屋(三六九山莊)將俟完成整建後,參照排雲山莊模式,委外常駐經營,並統一供餐,減少廚餘。
4.持續辦理入園查核與步道巡查護管,取締不法行為。
5.已與協作團體業者溝通,宣導共同負起環境維護責任,妥善處理營帳搭設及廚餘垃圾,共同維護山林清潔與登山秩序。
(二)部分山友因登山經驗不足,或登山知識、技術、裝備、體能與應變能力等準備不夠,導致山域事故大幅增加:
1.針對最常發生之迷途、墜落、高山症等事故原因,持續辦理登山安全教育宣導,並提醒投保登山綜合保險。
2.透過臉書粉絲專頁、官方網站等,提供最新山域環境資訊供山友參考。
3.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登山行前注意事項給許可入園者。
(三)目前消防機關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後,相關救援資訊將提供給山域管理機關,就所轄山域評估是否為高風險山域,進行策進、預防、管理及宣導等作為。未來內政部消防署將持續公布相關山域事故案件統計分析資料,提供各山域管理機關及該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作為業務策進規劃所用。又,現行空勤總隊執行救援案件均未有收費規定,119救護車亦僅部分縣市針對濫用者訂定罰則,基於空中執行救援任務不但風險高,且直升機救援成本所費不貲,為避免濫用,空勤總隊將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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