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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委員發言紀錄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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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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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頁次: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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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游錫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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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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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所得稅法修正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六、第二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44-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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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游錫堃(主席)、曾銘宗、蔡壁如、陳椒華、郭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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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緬甸軍方持續以武力強勢鎮壓緬甸示威抗議民眾,造成嚴重傷亡,其暴行已引起國際社會震驚、關注及譴責。美、英及歐盟等與我國理念相近國家,皆已對緬甸軍方表達嚴厲譴責並採取相關制裁措施。臺灣為愛好民主、自由、和平的國家,無法接受緬甸軍方對平民動武及踐踏人權。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一、本院支持國際社會為恢復緬甸民主、保護人權的相關決定與行動,並呼籲緬甸軍方勿以武力攻擊和平示威民眾,應以和平、理性對話的方式化解對立情勢,以及早恢復緬甸的民主政治。二、目前在緬甸臺商約數百名,我國政府應加強保僑護民相關作為,與在緬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及時提供當地重要資訊及必要協助。三、我國政府基於人道考量,在緬甸情勢緩解前,對於滯留在臺的緬甸人士應視個案情形放寬在臺停居留期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緬甸於今年2月1日政變以來,軍警大規模殺害抗議民眾,迄今已造成440名平民死亡。尤以日前3月27日緬甸軍人節(Armed Forces Day)為惡,緬甸軍政府以戰爭武器殺害婦孺百姓更逾百人,引發美、英、德、日等12國國防部長聯合聲明,譴責緬甸軍方的殺戮行為。針對緬甸軍事政變以來急遽惡化的情勢及軍政府違反人道的屠殺行為,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一、緬甸軍政府以軍警武力屠殺抗議民眾,造成平民大規模死亡,本院全體委員提出強烈的譴責與抗議,並嚴正呼籲緬甸軍政府應即刻停止暴行與社會展開和平對話。二、民主轉型不易,支持緬甸民主體制,要求緬甸軍方即刻釋放總統溫敏、國務資政翁山蘇姬及其他政要。三、目前在台緬甸籍人士已近兩千人,我國政府應研擬相關專案,對於因政治情勢返回緬甸恐遭危害之居民,提供合法延長停居留方式,並給予適當之關懷與援助。對於遣返緬甸恐遭危害的緬甸籍收容人,依相關辦法暫緩遣返。」是否有當?請公決案。─通過─ (頁次:139-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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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游錫堃(主席)、陳椒華、洪申翰、蔡壁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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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黨團協商─ (頁次:14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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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游錫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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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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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185-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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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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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199-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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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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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第二十九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20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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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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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法」廢止案─通過廢止─ (頁次:20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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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吳玉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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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215-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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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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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23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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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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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238-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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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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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24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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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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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修正第七十二條條文─完成三讀─ (頁次:257-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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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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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黨團協商─ (頁次:264-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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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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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協商後處理─ (頁次: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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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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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黨團協商─ (頁次:279-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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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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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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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頁次:284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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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
蔡其昌(主席)、陳椒華、羅明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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