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5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吳秉叡  林德福  沈發惠  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費鴻泰  蔡壁如  洪孟楷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蔡易餘  陳歐珀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謝衣鳯  吳斯懷  江永昌  劉建國  高虹安  陳明文  邱志偉  王美惠  吳怡玎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處長

倪永祖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局長

姚世昌

 

內政部地政司

副司長

林家正

 

營建署

副處長

朱慶倫

 

 

組長

歐正興

主  席:曾召集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趙弘靜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及是否推動囤房稅之政策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李貴敏、賴士葆、吳秉叡、林德福、沈發惠、林楚茵、郭國文、鍾佳濱、高嘉瑜、張其祿、陳椒華、蔡壁如、邱顯智、楊瓊瓔、江永昌、羅明才、林奕華、吳怡玎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倪永祖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蔡政府於107年訂出擴大限塑項目及政策時程表:「2020內用禁用、2025以價制量限用、2030全面禁用吸管、飲料杯、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等四大類一次性塑膠製品。」,惟民間引進替代性商品後發現,竟因原料採用可自然分解之穀物等成分,被分類為農產相關製品需課徵20%之關稅,遠高於塑膠製品的5%,與政府限塑政策之立意背道而馳,爰建請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商提供民間引進或研發替代性減塑商品之賦稅優惠或政策誘因,以鼓勵民間發展限塑政策替代性產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二、有鑑於財政部對於房屋租賃市場之房東逃漏稅的情形並未有掌握,財政部應針對現行房屋租賃市場逃漏稅之情形及後續稽核之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曾銘宗  林德福

三、有鑑於財政部將精確統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情形,持續蒐集各方意見。綜上,針對財政部之精確統計,分析推動囤房稅需考量因素及可能衍生之問題,後續評估情形,財政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曾銘宗  林德福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所得稅法」6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以上3案業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在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人民請願案有關「所得稅法」3案:

()劉守恩君為建議國民年滿82歲以上,年度所得(含台銀優惠定存息)新台幣99萬元以下(排富),且已扣繳綜合所得稅14年以上者,免扣繳綜所稅等修法請願文書案。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檢討所得稅法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以利企業長期發展請願文書案。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修訂所得稅法,導入間接稅額抵扣制度,以維護租稅中立,鼓勵企業對外投資,提昇國際競爭力請願文書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安排審查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等6個提案暨人民請願案3案,我們依序請黨團代表、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首先,請民眾黨黨團代表蔡委員壁如進行提案說明。

蔡委員壁如:今天要審查民眾黨黨團所提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所以我想先說明我們民眾黨提出這個修正草案的精神。過去由於房市過熱而造成投機客炒房的問題非常嚴重,我想這是朝野的共識,今天要審這個房地合一稅的案子,我相信這也是朝野的共識,在這個共識之下,我想我們今天審查這些條文應該會順利。根據民眾黨黨團所提的修法版本,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3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3年、未逾4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4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那營利事業機構也是比照,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3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3年、未逾4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4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根據行政院院版的規定,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本席今天應該會支持行政院院版,因為我想這是一個朝野共識很高的法案,所以我很期待今天的修法可以非常的順利,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進行提案說明。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先進。事實上,我在跟財政部蘇部長對話的時候,其實就已經提出這個案子了,就是因為過去的房地合一稅獨獨漏了法人這一塊,所以我的提案內容跟原來的舊版本一樣,我很早就提出來了,就是把法人這一塊加進來,那境外的比照境內法人,這個爭議並不大。誠如剛才蔡委員所說的,其實大家今天的共識很高,我的版本跟原來舊的1.0那個版本一樣,就是規定1年內是45%,那我現在同意跟財政部的版本一樣,就是延長到2年,然後2年到5年也是35%,所以就這個部分的稅率跟財政部是一樣的。現在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會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我等一下會在審查法案的時候討論這個問題,我認為只要經總統公布施行應該就可以實施了,就是越快越好。至於起算點,那當然就是從105年實施房地合一那個時候開始。

我對這幾個方面都支持財政部,雖然財政部最後的版本對這個部分並沒有規定得那麼明確,不過我還是希望能夠能夠往這個方向走。我要再強調一遍,我已經在這裡講過好幾次,如果我們真的要實施居住正義,並不是只要課徵房地合一的交易稅而已,也應該要課徵囤房稅這種持有稅,但是因為行政院的版本還沒有送過來,所以我們就先不提,如果版本送來了,我們就一起來審查。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進行提案說明,請賴委員士葆暫代主席。

主席(賴委員士葆代):請曾委員銘宗進行提案說明。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在此謹就我的提案進行提案說明,我的提案是最早提出來的,這個會期是在2月1日開議,我在2月2日就提出來了。我分為三點說明,第一點是修正的緣由,各位都很清楚,第一版的房地合一稅是從105年1月1日實施,但是從這幾年的統計資料看到,結果搞了半天,不管是1年或2年交易的案件數越來越多,也就表示現行的房地合一稅並沒有達到抑制房價的效果,所以本席提出修正。第二點,修正的內容主要就是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未逾4年者,稅率為35%。此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我是在很早的時候提案,但是現在的情勢已經不一樣了,所以針對第四條之四課稅範圍的規定,我會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也就是從105年1月1日持有的房子都適用第二版的房地合一稅。

另外,我也贊成剛剛賴士葆委員所說的,這也是我們國民黨的立場,就是在公布後立即實施,為什麼?因為我們怕修法而引發搶售潮或搶購潮,這樣反而會造成房地市場的波動。關於修法的效益,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能抑制炒房並健全房市的發展,也兼顧租稅公平,希望能夠實現居住正義。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進行提案說明。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其實我們現在要買一棟房子非常困難,尤其是在臺北,如果以房價跟一般人的所得相比,我們可能要14年不吃不喝才有機會買到房子,這顯示房價已經遠遠超過一般國人所能負擔的價格。之所以會造成房價墊高,其實有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現在有很多法人或大戶擁有房子,而且不斷進行短期的囤房跟炒作,這就是真正的原因。事實上,根據資料顯示,擁有4戶以上的法人在1年之內即短期交易買賣的數量的竟然達到百分之五十幾,顯見有很多大戶或有心人確實都在短期之間進行買賣交易,就是囤積居奇而墊高房價。這一次我個人提出這個修法版本,就是為了跟政院的版本能夠協調,其實我也非常的感謝,因為不只是我們民眾黨自己的同仁連署了,也有國民黨、民進黨的委員幫我們連署這個法案。我們這個法案其實比行政院版再加嚴一些,簡單講,在稅率的部分,我們主張如果在3年內進行短期的交易買賣,都要課45%的稅;3年至5年是35%;5年至10年是20%;超過10年以上就是15%。基本上,我們這個版本的精神就是希望能夠抑制更短期的交易買賣,不要讓有心人進行不當的炒作。所以我們的版本整體上都跟行政院版接近,只是我們在時間上有加強、加嚴。

最後,我們必須指出,目前整個打炒房的措施不是只有重視稅率,我們在去年底已經通過了實價登錄2.0,現在央行也祭出了兩波信用管制,我們非常予以肯定,但是我們還是希望今天在所得稅法上也能取得共識,以減少這種短期交易的情況。另外,在長期上我們必須要呼籲,只有針對稅率進行調整還是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未來我們對囤房這個部分也要更加強、加嚴。包括對稅基的檢討、對持有稅稅制的改革,這可能就是最後一哩路,所以也是我們必須要做到的。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版本的說明,也希望我們今天能夠順利地針對房地合一稅完成修法,讓國人達成居住正義的訴求能夠得到回應,謝謝。

主席(曾委員銘宗):現在請財政部蘇部長報告行政院的提案內容並對黨團及委員的提案做出回應。請蘇部長報告。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日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院張委員其祿、李委員貴敏、曾委員銘宗、民眾黨黨團、賴委員士葆等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說明,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草案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背景

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個人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分別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因應近期房地產市場升溫,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問題,且該制度實施5年以來,實務上時有發現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以適用較低稅率、透過股權移轉形式而實質移轉房地及利用高報土地移轉現值增加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規避所得稅負情形,為防杜房市短期炒作,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本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10年3月11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

(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45%稅率、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

(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

(四)交易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課稅範圍,防杜藉由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三、下列情形不受修法影響:

(一)維持20%稅率者

1.個人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交易。

2.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二)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

四、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貳、各委員、黨團擬具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一、各委員、黨團擬具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主要差異在於短期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如附表)。鑑於行政院版本為避免房市短期炒作,參考日本、德國等國際間不動產交易課稅規定,將個人適用45%稅率之持有期間訂為2年以內及適用35%稅率之持有期間訂為超過2年未逾5年,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二、李委員貴敏版本將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金額上限訂為50萬元,查推計費用係在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實際交易憑證且稽徵機關未查得情況下,始推估設算其費用。行政院版本將該推計費用上限訂為30萬元,係參考不動產交易實務及內政部調查佣金行情(平均每件仲介買賣成交收取佣金約40萬元,向買賣雙方收費比率各約1%、3%)設算,使推計基礎切合實際。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費用如超過該上限,本可檢據核實認定,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參、結語

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各委員、黨團所提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均係為抑制房地不當炒作,防杜規避所得稅稅負,期能健全房地交易市場,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早日完成修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的報告。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每位出席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發言5分鐘,必要時延長1分鐘。今天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提案,請即送主席臺以便處理。

現在依登記順序,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9時21分)部長早,你在報告裡面寫的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有稅負。」,如果照你這樣講,就是以前在買賣土地的時候買賣雙方可以申報他們是用多少價格交易,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對。

吳委員秉叡:那你是不是要改變這個制度,以後一律都用公告現值來計算他們交易數額嗎?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所以以後就沒有自行申報這回事了?

蘇部長建榮:要自行申報也可以,但是有一個限額,就是……

吳委員秉叡:你是怕他在自行申報的時候自己報高,然後利用中間這個差距去省稅。

蘇部長建榮:對。

吳委員秉叡:為了避免這種不公平,你以後就是要用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這是你自己講的,那是不是就不要讓他自行申報了?因為所有土地都有公告土地現值嘛!

蘇部長建榮:對,公告現值。

吳委員秉叡:那就以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不用自行申報啊!

蘇部長建榮:我們的修法就是這樣,就是用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因為土地增值稅增加的部分可以當成費用來減除。

吳委員秉叡:那還是可以自行申報嗎?

蘇部長建榮:沒有,我請署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慈美:跟委員報告,依照土地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可以用公告土地現值或申報移轉現值來作為漲價總數額的被扣除數。如果他申報土增稅時所申報的移轉現值高於公告現值,在所得稅的部分,就是針對比土地公告現值多的那個部分按比率計算土地增值稅,這一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列支費用。以上說明。

吳委員秉叡:所以還是有維持這個制度,只是你們在課徵的時候要用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但是如果他報高了,就將所多繳的那個部分列為費用,那為什麼不乾脆就全部都以公告現值計算就好了?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土地稅法對土地增值稅……

吳委員秉叡:那個規定還沒有修,所以還是可以適用那個規定。

蘇部長建榮:他可以用申報移轉現值或公告土地現值來申報土地增值稅。

吳委員秉叡:那如果是報低,你們會准嗎?

蘇部長建榮:如果報低的話,基本上,他的房地合一稅成本就會降低,所以他大概不會……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但是有可能他之前是賠錢啊!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所以報低可以嗎?如果報低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嗎?請署長回答一下。

許署長慈美:有關低報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他只能夠以高於公告現值的移轉現值來申報。

吳委員秉叡:所以申報只能高於公告現值,不能夠報得比公告現值低。

許署長慈美:是,這是土地稅法的規定。

吳委員秉叡:瞭解。

部長,再請教一個問題,前幾天的報紙報導你們有嚴格稽查這段期間的紅單交易,並且查到不少成果,你講來聽聽看。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配合內政部查核紅單交易,事實上國稅局歷年都有查核紅單交易,但是因為最近比較嚴重一點,所以國稅局最近……

吳委員秉叡:為什麼最近會比較嚴重一點?

蘇部長建榮:因為有一些……

吳委員秉叡:我已經聽說臺南某一個建案有一千兩百多個人在排隊。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都拿紅單嗎?

蘇部長建榮:針對臺南的建案,我們當天就立即協同內政部、臺南市政府都發局及地政局一起去查核。

吳委員秉叡:我覺得這是公然在挑戰公權力,整個國家的氣氛、立法院所有委員都說要打炒房,結果它還公開、還大肆宣傳,這是公然挑戰……

蘇部長建榮:我們最近這兩天有針對這個建案持續在查核……

吳委員秉叡:你做了什麼處罰呢?

蘇部長建榮:是不是請內政部說明?

吳委員秉叡:好,說明一下做了什麼處罰?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有關臺南遠雄建設的明日……

吳委員秉叡:案子是你講的哦!

林副司長家正:我知道,之前新聞都已經有公布了。有關臺南這個案子,臺南市政府已經移送公平會查處。

吳委員秉叡:原來可以處罰的不是只有公平會吧?

林副司長家正:另外有關紅單即購買單沒有經過經紀人簽章的部分,有移請臺北市政府裁處。

吳委員秉叡:南區國稅局不能處罰嗎?你們沒有處罰嗎?

主席: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盧局長說明。

盧局長貞秀:報告委員,因為目前還沒有查到有任何移轉交易的情形,如果一旦有移轉,那他……

吳委員秉叡:如果沒有移轉交易,這一千兩百多號掛號、排隊、拿交易單、轉讓單等等,不是交易是什麼?是沒有拿到房屋交易,不是沒有拿到紅單轉讓,你已經有查到紅單轉讓了啊!

盧局長貞秀:他還沒有轉讓,如果紅單要轉讓,一定要有拿到紅單的當事人及公司。

吳委員秉叡:我記得部長在這裡跟我說過,現在預售屋的買賣是不是要登錄?

林副司長家正:報告委員,預售屋的實價登錄是在今年2.0版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內政部現在希望以7月1日施行為目標前進。

吳委員秉叡:所以現在還沒實施?

林副司長家正:現在還沒實施。

吳委員秉叡:法律是什麼時候修正通過的?

林副司長家正:是總統1月的時候公布修正。

吳委員秉叡:實施的日期是行政院訂之嗎?

林副司長家正:對,是行政院訂之。

吳委員秉叡:那你們為什麼要訂在7月呢?

林副司長家正:因為我們……

吳委員秉叡:因為你看這個擺明了就是欺負你,7月才實施,所以他們現在趕快弄嘛!

林副司長家正:因為這個部分還有一些子法及系統要處理,所以最快的時間就是以7月為目標來進行。另外跟委員報告一下,剛才提到移送公平會,是移送公平會立案調查,而不是裁處,補充說明一下,因為調查權是在公平會。

吳委員秉叡:部長,去年你來這邊報告時有說,如果查到紅單的交易也可以給予重罰,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紅單的交易屬於交易所得,照理講在年度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就要申報,如果沒有申報被查到的話就是漏稅。

吳委員秉叡:所以明年才會知道。這些有做紅單交易的事實上也沒有登錄,因為內政部說要7月1日預售屋才會登錄,所以個人與個人之間在交易的優先順序,也就是所謂的紅單,你根本無從知道他們有在交易啊!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們查到的時候就會請代銷商把交易的資料給我們,內政部也會給我們資料,我們會進行……

吳委員秉叡:有沒有對承銷的代銷商帳務詳細查核?

蘇部長建榮:這一個部分是有的。

吳委員秉叡:是哪一家代銷公司有代銷?

蘇部長建榮:你是指臺南的案子嗎?

吳委員秉叡:是啊!他自己賣,不是找代銷公司?

蘇部長建榮:他旗下的子公司。

吳委員秉叡:對啊!我覺得帳務要查清楚,有一些公司不顧社會形象,老是在出問題的都是這些公司,你沒有覺得很奇怪嗎?這幾年這個集團這邊也有事、那邊也有事,行賄也有他、亂搞也有他,這是公然挑戰居住正義的行為。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我覺得南區國稅局應該要對他的帳務很詳細的查核,不然他到底在搞什麼!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事實上南區當天就已經跟內政部及臺南市政府一起去查了,如果有相關的違法資料,明年在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我們就會列案管制。

吳委員秉叡:部長,你可不可以在這邊承諾,一定要對這個公司這樣的行為及惡劣的作法處置?他在臺灣不是只有一個建案,同時會推出非常多的建案,這一個是因為很離譜被媒體報出來,所以大家才知道,這家公司在臺灣其它地方的案場都沒有這樣搞嗎?我不相信他只有在臺南這樣搞,其它地方都不會這樣搞。

蘇部長建榮:這一部分我們會跟內政部進一步瞭解,如果真的有相關事實,基本上不會縱放。

吳委員秉叡:我個人認為其實最有效的工具是國稅局,針對他的每一個案場,你們都去瞭解稅務申報到底是什麼狀況,實價登錄的……

蘇部長建榮:這個案子我們已經發函調查了。

吳委員秉叡:不是,你剛才沒有聽懂我的話,我的意思是這一家集團在臺灣不是只有一個工地……

蘇部長建榮:我知道。

吳委員秉叡:這一個工地會這樣搞,我們可以推測他在其它的地方多少也會這樣搞,當然推測是要找證據的。你不能因為媒體有報出來,所以光是查臺南這個案場,我覺得這樣心態是不對的。加油!認真對於幾個惡劣的出頭鳥嚴加打擊之後,以後就不敢有這樣的行為。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秉叡:加油,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9時32分)謝謝主席及各位先進。請蘇部長。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賴委員好。

賴委員士葆:部長你好,我們看到國發會最近說景氣有點過熱,大家要關心通膨,以財政部的角度來看有一個數字很重要,就是外銷有沒有繼續創新高,還是有過熱或是怎麼樣?你要不要講一下外銷情況?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3月份的統計數據還沒有出來,但是1、2月份基本上都是正成長,那3月份……

賴委員士葆:你預估呢?3月份馬上就要結束了,你看一下看得到嗎?

蘇部長建榮:3月份預期大概也是正成長。

賴委員士葆:也是正成長,所以外銷一路成長,你叫國發會不用太擔心,因為有基本面。

我想今天房地合一稅要過的話沒有太大問題,請問實施以後稅收大概可以增加多少?有沒有估算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們估算過……

賴委員士葆:對,大概增加多少?

蘇部長建榮:因為房地合一稅是打擊短期的炒作,上一次委員質詢時我也說明過,重點不在稅收的增加或減少……

賴委員士葆:會增加或減少多少?

蘇部長建榮:我們算過應該有些微減少。

賴委員士葆:大概減少多少?50億元?

蘇部長建榮:個人的部分大概是5億元到6億元。

賴委員士葆:那法人呢?

蘇部長建榮:法人的話稅收會增加,大概少於1億元。

賴委員士葆:所以法人增加1億元左右,自然人減少5億元到6億元。

蘇部長建榮:是。

賴委員士葆:這樣就虧錢了。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這個目的就是要打擊短期的炒作,稅收並不是重點。

賴委員士葆:哦!因為社會的氛圍不得不做啦!

那我下一題不用問了。請問現在房地合一稅有多少比例是給長照?

蘇部長建榮:目前全部都納到長照裡面。

賴委員士葆:全部都給長照,這樣一來長照就減少了,如果是第一年的話,數字減少差不多5億元左右,是每一年嗎?還是以後會增加?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是短期的大概1年,它的影響回歸正常以後就會回來了。

賴委員士葆:回歸正常以後應該會增加,錢太多啊!我前面是順著你的話講,你以為我真的附和你,當然不附和你,後來一定會上來,大家習慣了,因為口袋夠……

蘇部長建榮:沒有,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士葆:你聽我講完,不要急。現在資金太充沛、利率太低,照樣都放1年,這有什麼問題……

蘇部長建榮:不是啦。

賴委員士葆:所以未來還是會成長,穩定以後大概會增加多少?有沒有50億元?

蘇部長建榮:這個不一定,要看實際的情況。

賴委員士葆:沒辦法推估。

蘇部長建榮:像房地合一1.0的時候,第1年、第2年稅收也沒有很多……

賴委員士葆:後來增加一百多億元,現在一百多億元了。

蘇部長建榮:是,那是因為兩年過後,交易都進到兩年短期的……

賴委員士葆:是啊!兩年過後就回歸正常了。

蘇部長建榮:對,目的是要讓房地產比較穩健的發展,讓短期內激進的需求……

賴委員士葆:房地合一稅推動一段時間之後,如果炒房的情況持續,請問部長要不要那個時候狠下心來乾脆推囤房稅?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政策都有先後順序,我想我們……

賴委員士葆:我是問你有沒有可能?

蘇部長建榮:每一個情況我們會審慎評估。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可能?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可能?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

賴委員士葆:有嘛?有可能。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就是了。

賴委員士葆:不排除推動,我這樣講,對嗎?有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蘇部長建榮:就是我們會審慎評估。

賴委員士葆:所以會審慎評估,如果實施以後打炒房效果不好,視時機推出囤房稅,這樣可以嗎?

蘇部長建榮:委員,不能這樣……

賴委員士葆:不能害你就對了。

蘇部長建榮:因為房地合一稅是針對短期炒作的交易,囤房稅是另外持有的部分,兩個是不同的東西。

賴委員士葆:好啦!不想講就不要講,我都替你講了,你點個頭就好,不要回答這麼多還比較好。

蘇部長建榮:我不能隨便點頭。

賴委員士葆:這麼嚴格,不能隨便點頭很奇怪,像蚊子咬一下、蒼蠅飛一飛,就搖頭一下也可以。

那天公聽會我聽得很清楚,崔媽媽基金會提出能不能把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改成標準扣除額,這樣會強迫大家一定要扣除房租,租的人不會說因為房東比較強勢、叫他不要報,你的意見怎麼樣?

蘇部長建榮:他們是要把房屋租金支出從現在的列舉扣除……

賴委員士葆:對,改成標準扣除額。

蘇部長建榮:改成特別扣除額。

賴委員士葆:對,特別扣除額,講錯了。

蘇部長建榮:這個可能要審慎,因為……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可能性?你告訴我有沒有在評估?

蘇部長建榮:這個牽涉到所得稅的稅基問題,基本上這個還要審慎去評估。

賴委員士葆:要不要評估?有沒有在評估?公聽會開假的嗎?崔媽媽基金會代表這麼多租屋族,好不容易在這裡有這樣的機會,在召委的安排之下來這裡講話,結果你到現在為止沒有給人家回應!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扣除額的部分,特別是房屋租金……

賴委員士葆:特別扣除額。

蘇部長建榮:特別扣除額有一部分是列到基本生活費用的部分,所以……

賴委員士葆:所以暫不考慮,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也不一定每一個人都適用,所以……

賴委員士葆:暫不考慮,就是這個意思,我可以這樣講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可以來思考看看。

賴委員士葆:思考看看而已,在家裡想而已,沒有開始研究、沒有正式要求,許署長有沒有正式開始研究這個議題?

蘇部長建榮:我們還是要整體考量,因為涉及到很多扣除額的部分,還是要做全面……

賴委員士葆:簡單來講就是暫時不要就對了。

好,我們看到今天比較大的新聞,美國要向全球的網紅抽稅,這裡面牽涉到會不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等等,有一點類似「網紅肥咖條款」,等於在臺灣營業的網紅要向美國繳稅,如果是道地的臺灣人、有中華民國的國籍,為什麼要繳稅給美國?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應該是這樣,主要是網路交易如果有美國來源的所得,基本上就要繳稅。

賴委員士葆:是,等於是分潤,就是流量夠大的話有分潤,這時候是美國給錢,所以要繳稅給美國,那他直接扣就好了,現在講成這樣會嚇到……

蘇部長建榮: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也要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稅。

賴委員士葆:當然。網紅繳稅給美國是逃不掉的,因為YouTube、Google在那裡,一分一毛都逃不掉。這一個部分有沒有跟你們申報?你怎麼知道他有沒有收入?

蘇部長建榮:這一部分國稅局都會去查核……

賴委員士葆:你不知道,有去查嗎?

蘇部長建榮:對,我們會查。

賴委員士葆:會查,對網紅要查稅。

蘇部長建榮:是。

賴委員士葆:你好有膽哦!

蘇部長建榮:這個我們都會瞭解、會去查。

賴委員士葆:現在既然美國對我們這麼好,你看帛琉總統來了,美國駐帛琉大使也跟著來,這樣很讚,要趕快提出要求啊!蘇部長可以搭個便車,簽臺美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可以嗎?有沒有提出要求?

蘇部長建榮:去年我們跟美國的臺美經濟合作對話,事實上都已經有相關的……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向美國提出來?

蘇部長建榮:我們在適當的時間有把我們的意見反映過去。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提出來?

蘇部長建榮:我們在適當的時點有把我們的意見反映。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在適當時間是去年的事情。

蘇部長建榮:我們持續在進行。

賴委員士葆:已經向美國提出了沒有?我就問你這個問題,提了沒有?這個要回答。

蘇部長建榮:我們有跟美國……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說財政部已經在去年適當時機跟美國提出來,但是美國還沒有回應,這樣對吧?

蘇部長建榮:就是我們有適當的時間去提這件事情。

賴委員士葆:美國的回應呢?

蘇部長建榮:因為美國的新政府是在1月20日才上任,所以未來還是要……

賴委員士葆:繼續努力。

蘇部長建榮:在適當的時機繼續努力。

賴委員士葆:就是還沒答應,所以繼續努力。

最後一個小的點,你用30秒回答就好了,329檔期正式開打,結果臺北推案比去年增加95%,新北增加84%,桃園增加39%,臺南增加94%,嚇死人了!6都裡面的4都就增加這麼多,你們在放假期間有沒有跟內政部稽查大隊好好稽查一下?

蘇部長建榮:有,我們是配合內政部來稽查。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們沒有放假?

蘇部長建榮:我們兩個部會會合作。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家正:我們去年是會同財政部各地的國稅局一起稽查。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9時43分)部長好,我們連續兩個禮拜都在這裡,朝野各黨及部長大家一起探討、溝通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稅修正案,我印象中已經開了3、4次的會,今天正式要進入修法的程序,在修法程序之前大家來進行最後的討論。我看行政院及本院其他委員推出的版本,其實差異並不大,剛才都有講,有一些可能在持有的時間稍微有點差別、有的在增加的稅率稍微有點差別,不過本院大部分的委員目標都一致,所以也不會像菜市場喊價一樣,斤斤計較到底是2年到3年或是3年到5年、稅率是35%或是20%,我想不會在這上面爭執,基本上大家會信任財政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目前所列對於短期交易的期間以及稅率的標準,我相信今天應該是可以達成共識。但是有幾個地方在這兩三個禮拜的討論過程中,大家一直都有在跟部長討論,其中第一個是施行日期的部分,這部分我等一下再跟部長討論。另外一個就是媒體報導以及有一些委員的質疑,就是這次所得稅法修正之後,有回溯適用的狀況,上個禮拜我在這裡跟部長做了溝通,但是言猶未盡,所以今天在這裡繼續跟部長探討這個部分。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我想上禮拜部長也講得很清楚,目前所謂第四條之四的回溯,不是真正的回溯吧?

蘇部長建榮:對,在法律上叫做不真正溯及。

沈委員發惠:並不是說我們今天所訂定的這些法律,接下來的這些稅率、稅率標準、持有時間,全部都回溯到105年開始計算,並不是這樣吧?

蘇部長建榮:並不是這樣。

沈委員發惠:一般法律是以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那我們今天打破這個不溯及既往原則,做了一部分的不真正回溯,一定有它的政策目的,有關這部分的政策目的,我就要請部長講清楚這部分的政策目的在哪裡。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主要的政策目的,因為它不真正溯及,我先把這個意思說明一下。

沈委員發惠:簡短,好不好?因為時間有限。

蘇部長建榮:就是從105年取得的房子,在法案生效日後交易的話,就會適用新的稅法課2.0的房地合一稅。

沈委員發惠:對,如果不做這個不真正回溯的話,就應該是以這個新的法令公布實施之後取得的房子,才開始適用新的稅率,那這樣就沒有任何回溯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那這樣會有一個問題,就是可能會造成搶購或搶售潮。

沈委員發惠:所以這是我們的政策目的,避免搶購或搶售潮是我們的政策目的。

蘇部長建榮:對,避免造成房地產市場短期的……

沈委員發惠:那我要跟部長探討,我們今天做這樣的不真正回溯,到底是影響哪些人?其實有一些是不受影響的,有關回溯,我講白話一點,讓大家聽得懂,所謂不真正回溯就是取得房屋的時間回溯計算……

蘇部長建榮:超過5年。

沈委員發惠:我們取得房屋的時間,會回溯到105年房地合一稅開始實施的那天開始算計算,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但是交易的日期不回溯?

蘇部長建榮:不回溯。

沈委員發惠:在我們今天修法之後交易的才開始計算?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之前交易的不計算,按照舊制?

蘇部長建榮:對,所以之前交易的,我們不會去追稅、補稅。

沈委員發惠:不會去追稅,也不會說我們現在回溯了,比如你之前的交易本來只繳35%,現在則是變成45%,所以要跟你追10%,不會嘛!

蘇部長建榮:不會。

沈委員發惠:所以現在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的施行日期還沒有定,假設是在今年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那麼在今年6月30日以前把房子賣掉、處分掉,還是按照舊制,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是舊制。

沈委員發惠:我在今年7月1日賣房子,跟我在今年6月30日賣房子,就會適用不同的稅率,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所謂回溯是你取得房子的時間,你只要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然後是在今年7月1日以後交易的,就會按照新制來計算,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簡單講,今年7月1日是我們假設的實施日期。假設在今年7月1日實施,在今年7月1日實施以前交易的都按照舊制,不受新制的影響。

蘇部長建榮:對,房地合一1.0。

沈委員發惠:就是用舊制。

蘇部長建榮:1.0的舊制。

沈委員發惠:那今年以後交易的,是不是全部都會因為稅制的改變而受影響?為什麼要討論受影響?我們就是在討論所謂信賴保護。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有一些人,我們講今年7月1日以前交易的,他就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因為他信賴舊制,實施舊制,他當然受信賴保護。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但還是有一些人在7月1日以後交易,他也不受這個影響,哪一些人?就是經過5年之後,115年7月1日以後才交易的,不管是用新制或舊制,都是一樣的稅率。

蘇部長建榮:105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子……

沈委員發惠:不是,是交易的。就是你在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子,你在115年7月1日以後交易的,其實都不受影響,為什麼?因為你的房子在今年實施之後取得的,照理講就會按照新制,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現在比較受信賴保護原則質疑的,就是你在去年買房子,或者在今年110年5月買房子,或是在今天買房子,這些人的信賴保護受到影響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這些人原本想他的能力可能差不多1年可以脫手,結果現在1年的稅率變成45%,沒有辦法只能變2年,本來他計算這個房子到第3年以後就可以比較輕鬆,結果現在變成要5年,就是這些人受影響,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沈委員發惠:因為他取得房子的時候,法令還是舊制,但是他交易的時候變成新制,但是5年後,115年7月1日以後,其實所有這些取得房子的都超過5年了,交易的時間超過5年了,所以不管是新制或舊制,其實稅率都一樣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所以115年7月1日以後,他交易這些房子也不受這個追溯條款的影響了,所以其實我們的影響範圍就是這麼小,把它侷限起來就是這樣子。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那麼這樣子侷限起來,不是說這些人少,我們就不保護他,而是為什麼我們在實施日期上面,我們為什麼在取得上面要回溯,雖然他在買房子的時候不知道會有新制,但是我們還是讓新制來規範他。對於他的信賴保護原則受到侵害,你們就要講為什麼要讓這些人受到侵害,要把政策的目標講清楚。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這個部分,除了避免房地產短期內受到影響外,另外一個就是因為房地合一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顧慮到社會公義,所以超過5年基本上就不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說,即使他取得的時候是回溯的,但是他真正交易的時候,基本上還是要用新的法律來規範,因為課稅基本上是社會公益。

沈委員發惠:部長,你的思考有一點盲點,我在這裡跟你討論,這牽涉到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實施日期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你說避免造成拋售潮或房地產市場的波動,但是我們的政策目的不就是希望這些原本計畫短期交易者,趕快把房屋釋出嗎?

蘇部長建榮:對。

沈委員發惠:讓他不要再繼續進行這種短期交易、買進賣出來炒作房地產市場,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我可以跟委員這樣講,就是看我們定的日期是什麼時候,還有取得日是什麼時候,現在取得日基本上只要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就適用這個新的制度。

沈委員發惠:對,這我都很清楚,我們剛剛已經討論的很清楚了。

蘇部長建榮:但是有關生效日,比如委員提到的7月1日以後交易開始生效,這中間可能有人會短期內趕快把它拋售出去,那這樣子的話,基本上……

沈委員發惠:所以我們的施行日期沒有確定,是不是也會造成房地產的波動?因為我們現在大概知道要實施房地合一2.0了,假設是7月1日,我趕快在6月30日以前把房子處分掉,那就是適用舊制。那從現在開始到6月30日,是不是房地產的波動一樣會有拋售潮跟逃難潮?

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另外一個原因,因為我們在1.0實施的時候,剛好是所謂的特交稅轉換為房地合一稅1.0的時候,那個時候有所謂的緩衝期,大概是2年的緩衝期,會有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也是希望有一個緩衝期能夠讓……

沈委員發惠:等一下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有關實施日期的部分,可能會是大家在達成共識的時候需要討論的部分,還有剛剛我所講的回溯部分,這都是需要討論的部分。我希望你們要把理由講清楚,其實你剛剛這樣講還是不清楚,要把它講清楚,才能取得不同政黨、跨政黨同仁的理解,我相信大家的價值方向都是一致的。只要你的政策目的讓大家認同,我相信大家是可以支持的,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李委員貴敏代):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55分)部長好。我這裡有一個統計調查報告是今年3月份國泰金控的調查,民眾認為未來半年房價漲幅會超過3%的竟然高達52.2%;認為會超過10%的達11.6%,顯見民眾預期房價上漲的心理已經形成。另外五大銀行,包括臺銀、合庫、土銀、華銀、一銀新承作的購屋貸款,今年1月到2月也創歷史新高,高達957億元。根據央行的統計,1月份到2月份購置住宅貸款,到2月底高達8.132兆元,年成長率是9.07%;建築貸款是2.515兆元,成長率是18.18%。看起來2月份的成長率似乎是低了一點,但是這是因為過年期間。簡單講,它的年增率都在創歷史新高,這三張表顯示什麼?顯示房市非常熱。

簡報上是行政院送來的房地合一版本,第四條之四明文規定課稅的範圍,從105年1月1日取得的房子都用房地合一的2.0版本。部長贊不贊成?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委員好。這是我們院的版本。

曾委員銘宗:對,你支不支持?

蘇部長建榮:當然是,我們還是院的版本。

曾委員銘宗:當然!假設等一下討論,你不支持,我就要求你下台。行政院的版本、財政部版本送到立法院來,你不支持,我一定支持你,叫你下台。

蘇部長建榮:我從來沒有說不支持。

曾委員銘宗:好,太好了!如果你不支持,我今天一定讓你下台,也希望你下台。行政院版本如果部長不支持,不叫行政院長下台就不錯了,叫你部長下台已經很客氣了,所以等一下討論,希望你要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另外剛剛提到的第四條之四的實施範圍,房子是從105年1月1日取得的,這有涉及溯及既往的問題嗎?

蘇部長建榮:這叫做不真正溯及既往,如果真的溯及既往,基本上以前課過105年1月1日以後短期交易的房子,我們還要回去追稅、補稅,但是事實上並沒有這樣的情況。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這個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就像過去遺產贈與稅的稅率從10%提高到20%,也不能說稅率提高到20%,稅率公布之後取得的遺產才算。財政部要有能力對外面講清楚說明白,這個沒有溯及既往。

另外,既然沒有溯及既往,那麼就沒有所謂利弊的問題,再跟你討教一個問題,針對實施日期,財政部的立場是希望什麼時候要實施?

蘇部長建榮:我們的草案裡面就是由行政院定之。

曾委員銘宗:對,行政院定之。我們國民黨版本是希望公布後實施,因為要看你們把房地合一稅的草案送來立法院的目的是什麼,你們是要抑制炒作,希望房市能夠穩健經營、能夠穩健發展以及能夠實現居住正義,假設定在7月1日或12月1日,我請教部長,將會發生什麼事情?

蘇部長建榮:是這樣的,不管什麼時候都會有所謂的拋售或是搶購潮這樣的情況,如果從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都適用,在生效日之前可能會有一些拋售的情況,若是如此,基本上這就要看生效日是什麼時候開始。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還是要講清楚,如果定7月1日或者定12月1日,可能會有搶購潮或者搶賣潮,萬一發生這種事,因為行政院送來的版本通過之後,讓行政院定了某一個實施日期,造成房市的波動,部長,這是你原來把修正草案送來立法院的原意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如果如果取得日是回溯從105年1月1日以後開始起算,未來不管定在什麼時候,在那個生效日之前都會有搶售的情況。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所以我們國民黨的版本要求避免搶售或搶購的情況發生,整個草案公布後立即實施,部長的看法如何?

蘇部長建榮:我想還是由行政院衡酌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狀況來決定。

曾委員銘宗:部長,因為行政院不一定瞭解,如同你講的,這會產生搶購潮或搶賣潮,這個東西會造成整個房市的波動,我覺得以你的財經素養,真的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委員,如果真的有搶售潮,這也剛好符合我們讓房價下跌的目的,所以基本上這倒不是我們所擔心的。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不擔心?你不擔心搶售潮?因為房地合一稅送來,草案說明有提到希望抑制短期炒作、希望能夠讓房市穩健經營以及希望能夠實現居住正義,這幾個目的都要達成。假設因為定的實施期間有問題,產生房市的重大波動。

蘇部長建榮:不會。如果短期內拋售,基本上房價就會往下了,如果房價往下走,那些投資性的炒作不希望被課2.0,他們就會提早出售,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就會讓他們在生效日之前趕快把房子賣掉,讓目前比較預期上漲的房地產市場能夠稍微降溫。進到2.0以後,如果真的要炒作,那麼就課更高的稅率。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覺得一定會產生搶賣潮?不會發生搶買潮,到時候真的搶買,造成短期間又拉升價格,你要怎麼辦?

蘇部長建榮:委員,你剛才也支持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都適用,所以從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基本上從生效日開始以後5年內交易都要課更高的稅率,所以基本上他不會再去買,生效日之前他是不會再新買了,因為都會進到2.0……

曾委員銘宗:不一定。部長,因為涉及到時間的適用,我可能趕快買啊!你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版本,時間更短啊!

蘇部長建榮:沒有。委員,你也同意從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方式都適用,生效日之後交易……

曾委員銘宗:部長,實施日期涉及到時間長短的計算,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曾委員銘宗:我講的情況也可能發生。

蘇部長建榮:所以基本上都要……

曾委員銘宗:你都要考慮啊!

蘇部長建榮:是。

曾委員銘宗:好。部長也知道前面五大銀行房屋貸款的金額大幅增加,這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公股銀行。部長有沒有邀請公股銀行的董總喝咖啡,叫他們不動產的貸款不要做太多?

蘇部長建榮:我想央行請他們喝咖啡已經喝很多了,因為這個是央行總體信用管制政策的一部分,所以我沒辦法,這是央行職權……

曾委員銘宗:你不請他們喝咖啡,請他們喝茶,可以吧?

蘇部長建榮:這是央行及金管會的職權,這部分我們可以提醒他們配合央行的政策,委員也知道公股行庫每一季都有一個研討會,從去年開始,我在幾次的研討會中都有提醒他們,央行所實施的選擇性信用管制,各行庫一定要配合並澈底執行。

曾委員銘宗:好。部長,最後一個問題,短期內會不會推動囤房稅?因為現在包括韓國、英國、法國、澳洲、加拿大已經實施,財政部是否了解他們實施囤房稅的情況?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了解,基本上囤房稅還是要審慎研議,委員也了解,這個還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審慎研議。

曾委員銘宗:有關韓國、英國、法國、澳洲、加拿大實施囤房稅的情況,多久可以給我們一份報告?

蘇部長建榮:上一次是不是就已經……

曾委員銘宗:多久?一個月?

蘇部長建榮:我想一個月內應該可以整理出來給財委會。

曾委員銘宗:一個月給財委會各委員一份實施報告,謝謝部長。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0時6分)部長好,因為中信金上週四在線上法說會中指出,2021年景氣復甦目前出現兩大新的變數,其一是旱災,如果限水長達一個月勢必會衝擊經濟;第二,美債十年期殖利率從0.5%上升到1.7%,可能發生通膨,請問你認為限水和通膨,哪一個對臺灣的經濟成長影響及衝擊最大?

主席(曾委員銘宗):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要看情況,限水的問題因為整個天氣的變化很難說,而美債的殖利率上升若是有通膨的疑慮,美國的聯邦準備銀行可能要準備升息,美國一升息,國際之間的資金移動就會回流到美國也說不定,是這樣的情況。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政府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並杜絕防範嗎?

蘇部長建榮:整個情況基本上都是國際資金的移動,這部分財政部當然會去注意,但整體來看,都是央行會關注的地方。

林委員德福:部長,央行24日公布2月的M1B及M2年增率續創新高,其中活期性存款餘額持續增加到20.43兆元,連續16個月創歷史新高,顯示市場資金的動能一樣十分充沛,前行政院長陳也特別針對疫情後通膨的看法有所示警,請問部長認為這有可能嗎?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央行都有在注意,特別是央行的經濟研究處,每一季央行理事會也會有相關的討論,我想屆時都會有審慎的關注。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全球性的疫情影響下,每一個國家都一樣,同時有太多貨幣,各國都儘量讓衝擊減少,請問未來如果全球快速復甦,通膨壓力加重,你認為臺灣能否置身事外?

蘇部長建榮:應該是這樣講,比如美國景氣回溫,可能有通膨的疑慮,當然在其貨幣政策和所推動的1.9兆美金財政政策及相關措施下,美國經濟復甦說不定也可帶動其他國家的經濟復甦,因為我們是出口導向的國家,這對國內來講應該相對比較有好處。

林委員德福:對,因為國際間不少經濟學家都提出通膨隱憂浮現的警告,而且近期的國際油價、原物料價格都持續上漲,讓人對未來的通膨感到憂心,對於原物料、石油幾乎都仰賴進口的臺灣,會不會有系統性風險的危機?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如果是全球性的,臺灣基本上沒辦法避免,全球性原物料上漲的情況下,臺灣進口成本相對就會增加。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如果真的發生,哪些手段和方式可以減輕最大的損害?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物價的控管從政策上來看,應該是央行針對貨幣政策要隨時與物價和通膨控管,所以這部分是屬於央行的政策,當然剛才委員所提到的貨幣M1B增加這麼多,表示外面的資金很多,也許央行可以透過緊縮貨幣供給的方式和政策來減少市面上的貨幣供給量,進而減少通膨的壓力,這也是一種方式,但這是我個人的見解,實際上,我會尊重央行在政策上的操作。

林委員德福:另外,我再請教部長,你要把房屋稅稅改列入中長期的計畫,財政部的態度是要先針對抑制短期炒作,並循序漸進推出政策,請問有辦法杜絕短期炒作嗎?

蘇部長建榮:今天大院貴委員會所審查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基本上就是房地合一稅,主要的目的就是打擊短期的炒作,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措施,讓潛在投機性的買盤能夠壓抑下來,如果真的要短期炒作,在新法實施以後就要負擔更重的稅賦,這是我們政策的目的。

林委員德福:部長,因為面對炒作下逐步墊高的房價,你認為有辦法回歸正常價位嗎?

蘇部長建榮:房價是由供需兩方決定的,我們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讓投機性的需求減少,如果是自住型或比較不是投機性的需求,若是經濟發展導致所得成長,當然也會使非投機性的需求增加,比如像臺南……

林委員德福:我知道,要是沒有辦法回歸到正常價位,大多數受薪級的民眾能夠對這樣的政策有所期待和希望嗎?

蘇部長建榮:我想我們政策的主要目的還是打擊短期的炒作,以減緩投機性的需求,讓那些不該漲的部分能夠壓縮下來。

林委員德福:部長,因為財政部表示對六種非自願賣屋情況,如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負擔重大傷病醫療費用等等,持有10年以內一律適用20%的稅率來免課重稅,請問非自願賣屋的認定,稅務機關採實質認定還是形式認定?

蘇部長建榮:我們應該都是實質認定吧!

林委員德福:實質認定?

蘇部長建榮:對。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六種非自願賣屋採認的相關證明文件,有沒有可能發生詐騙、詐偽的舉證來規避重稅的情形?

蘇部長建榮:因為我們在1.0的時候,就已經有這些條款存在了,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情況,就是偽造文書,這部分的話,基本上我們就會去查了。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如果有疑似詐偽舉證的情況又或是某一種非自願賣屋舉證數量變多,財政部有人力去查出來嗎?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會去查核,如果真的用虛偽、不正當的方法來規避的話,我們會回歸到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的……

林委員德福:那你會不會直接移送檢調偵辦?

蘇部長建榮:對,會移送檢調去偵辦他的刑責。

林委員德福:對啊!如果透過合法強制執行的程序來掩蓋規避重稅賣屋的事實,你認為稅務機關查得到嗎?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強制執行都是要經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才可以,所以也很難有這樣的操作方式。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當事人這種作法有無實益?

蘇部長建榮:應該不會、比較難,因為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價格基本上都是不可控制,有時候甚至很低,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他可能得不償失。

林委員德福:部長,我再請教你最後一個問題,房地合一加碼是不是銀行建融貸放資金會逐漸地減少?

蘇部長建榮:應該是多少會有一點效果,配合央行的加重選擇性信用管制,新一波的選擇性信用管制,基本上應該會有一些效果。

林委員德福:部長,因為近期臺股量縮,追高意願不高,而且外資大量持續地減碼臺股,今年以來外資已經賣超3,706億元,你認為銀行資金是不是會轉投入股市比較保險?

蘇部長建榮:要看各銀行他們自己的財務操作,當然除了銀行以外,還有一些比如壽險公司或是其他的金融事業整個財務操作的情況,所以這部分我很難說。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等一下在林委員楚茵發言之後休息5分鐘。

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10時18分)部長好。本席首先用一個圖表來跟你說明到底房地產有多熱,房地產在10年之前,在100年的時候,不動產業是2萬4,503家,到109年已經高達3萬6,090家,也就是說,在短短10年之內,所增加的家數達一萬多家,這10年之內增加1萬3,208家,特別是去(109)年就增加了2,036家,而資本額10年增加4,453億元,去年的部分,就增加了超過十分之一,即五百多億元。從這個數字來看,部長,你到底有沒有仔細去推估過,這麼多家房地產推出的案件所創造的金額,最後的總數目前是多少?走勢如何?部長,你有沒有特別去關心及了解?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郭委員好。我沒有特別去了解這個部分,不過,內政部應該有相關的數據。

郭委員國文:我覺得從健全房市合一小組來看的話,相關的數字不是只有中央銀行公布的那些數字、放款的利率而已,實際上在業務面的部分,我請部長要更清楚了解,才知道為什麼一定非要推動房地合一稅不可。

從今天各個委員的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本席稍微做個比較,我以行政院版本作為基底來比較,行政院版本寫得很清楚,適用房屋取得日期,而曾銘宗委員及費鴻泰委員的版本是寫為保障人民對現行法之信賴,明定課稅範圍,限於本修正草案施行後取得及交易之房屋及土地,簡單地講,它就是不溯既往原則,施行日期也是在後面。賴士葆委員的提案,還包括其他版本,都跟你們一樣,所以適用房屋取得日期唯一不同的是曾銘宗委員及費鴻泰委員的版本。適用交易的部分,基本上是新法實施後,但是還沒有確定的日期,這待會我們再來討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差別點是對象及稅率,行政院版本已經將賴士葆版本當中特赦的部分納入,也就是說,把法人的部分納入,只是差別在境內法人的時候,更寬鬆,然後行政院還有一個特殊的地方是把預售屋也納入,其他的版本只差別在年限的不同。因此,部長在捍衛你的政策的過程當中,你能不能稍微大方一點,或者是大膽一點?請教部長,所有委員版本當中,是不是行政院版本最符合目前的社會期待?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國文:你要大聲的講啊!

蘇部長建榮:因為基本上行政院的版本裡面,就是經過大家討論以後送出來的結果,也考慮到……

郭委員國文:集合你們所有相關部會過去歷年來的政治想法、經驗及智慧而提出的版本,你當然可以大聲的講啊!

蘇部長建榮:當然,這個部分因為我們也彌補過去在房地合一稅1.0相關的缺失,我們在這一次裡面都把它修正回來了。

郭委員國文:對,前朝所公布出來的缺失及缺憾,造成後來房市一樣飆漲,你應該在2.0的時候予以修正來遏止這個現象的產生,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國文:所以你要大聲的講這個政策,一來可以達到降量的效果;二來你也可能符合外界的期待,有降價的可能,你要大聲的講;三來它可能實施日期會有逃命潮,但是絕對不會有搶購潮,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因為從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子都適用,所以沒有所謂的搶購潮了。

郭委員國文:對,再拉回來講,現在關鍵就是在實施日了。以實施日來說,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是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也就是說,實價登錄1.0、2.0上路之後,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我想請問一下,現在實價登錄1.0已經開始了,現階段有沒有可以作為課稅依據的相關配套措施?已經完備了嗎?

蘇部長建榮:目前是在實際執行上來講,我們作為參考,不能直接作為課稅依據。

郭委員國文:對啊!你現在還沒有相關配套,還沒有完成,你連1.0都沒有作為參考之依據,現階段我們實價登錄2.0又要上路了,但是2.0都要上路了,還不能作為課稅依據,你根本違反整個平均地權條例的精神,對不對?

本席建議部長,關於這個實施日期,你要考量到健全房市小組其他的政策,不要造成政策沒有同步,變成有立法上或推動政策上的缺失及漏洞。我舉其一例,假設7月1日實價登錄2.0要上路,如果登錄不實,內政部是處罰15萬元到100萬元,可是價差如果大的話,他違反這個規定寧可讓你處罰15萬元到100萬元,對不對?所以真正能夠讓整個房地交易有所警惕或能夠痛,會有警覺的是什麼?就是課稅,要讓他適用於整個2.0。所以本席在這邊要請教你,未來實施上路是100年7月1日也好,或是111年1月1日也好,你相形比較之下,如果到明年1月1日,豈不是逃命潮拉長,你還讓整個制度的漏洞、政策沒有辦法同步還拉長了,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是,期間大概是9個月。

郭委員國文:理當你應該去找出一個比較適當性的日期,也就是說,你能夠同步進行,政策不應該有所落差,而不能造成缺憾的情況底下,應該是7月1日比較符合目前房市健全小組的一個總體目標吧?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最後還是由行政院定之。

郭委員國文:你們要思考一下,本席認為這樣出去的話會貽笑大方,因為一個是7月1日,另一個是明年1月1日,結果有半年的時間,這段期間不是逃命期,而是逃漏期。

蘇部長建榮:我想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未來在這個法案通過以後,行政院在定生效日的時候,我們會……

郭委員國文:另外,本席最近看到國防部賣了一塊土地,這是由國有財產署代辦,結果是拆標分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500坪以上不能標售,結果國有財產署居然幫國防部拆標分售,這塊在大安區臺灣大學對面778坪的土地,拆成兩筆都不到500坪,部長,國有財產署有沒有在助長這個歪風?我們一邊在打炒,一邊又在助炒,會不會被人家這樣說啊?

蘇部長建榮:我請署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

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因為這是國防部眷改的土地,依照眷改條例並不受國產法的管制,行政院已經在做討了。

郭委員國文:你說到眷改條例,最後一處眷村改建的軍宅已經在2016年完工交屋了,如果是這樣的話,財政部是不是能跟國防部溝通清楚,讓這個眷改條例功成身退並結算眷改基金?為什麼一國有兩法?

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國防部已經提出來,應該會在112年把所有眷改條例的……

郭委員國文:為什麼一定要拖到112年呢?明明在2016年已經完成最後一筆了,更何況這樣造成一個漏洞,變成可以拆標分售,其他的都不行。本席在這邊要講,財政部的立場很清楚,一開始的政策目標就是要雙降,降溫、降價,結果國有財產署現在代辦這個業務,到底是在降還是在升?

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因為他們確實有拿到行政院有同意……

郭委員國文:行政院有同意,你難道不能在行政院的院會裡面表示意見嗎?政府怎麼可以左手打炒、右手又助炒呢?

曾署長國基:我們也有向院裡面說明這個問題,院裡面已經有表示要檢討了,行政院最近會找國防部來談這個問題。

郭委員國文:部長,你是不是應該跟署長講要停止這個代辦業務?後面還有7批,每批都有四、五筆土地,而且都是在精華地段。

蘇部長建榮:委員,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是依眷改條例的規定……

郭委員國文:眷改條例有規定,可是這是你們在辦的。

蘇部長建榮:不是,眷改條例是國防部主政的。

郭委員國文:對,但是國有財產署在代辦、代標嘛!

蘇部長建榮:他們是委託我們代辦,我們會向國防部轉達委員的意見。

郭委員國文:你也可以拒絕啊!難道你們沒有Say No的權利嗎?明明左手已經在打炒了,右手怎麼還可以助炒呢?你不能踩煞車嗎?國防部有那麼缺錢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再跟國防部反映委員的意見,未來也會在行政院院會裡面……

郭委員國文:應該是在行政院房市健全小組的層級,應該要馬上停止這個標售作業啊!

蘇部長建榮:關於這個部分,如果近期有召開的話,我們會向房市健全小組反映這個意見。

郭委員國文:請部長要儘速處理。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國文:不要變成我們在這邊討論打炒,而國防部卻在助炒。

蘇部長建榮: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0時28分)部長早,關於居住正義的問題,我們在財委會其實討論了很多,可是在每一次討論的過程當中,都讓我們感覺好像中央跟地方在互踢皮球,那當然我們也不訝異,我們在詢答的時候也常常看到有部會說都是別人的錯。可是基本上居住正義是我們一定要面對的問題,我想請問部長,您在2014年到2016年期間擔任臺北市財政局的局長,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是。

李委員貴敏:您在臺北市政府的時候有囤房稅或任何跟居住正義相關稅制的規劃嗎?您現在到了中央,您覺得在這方面跟當初柯文哲市長的政策有什麼差異?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是在2014年12月25日到臺北市財政局,那個時候臺北市已經開始實施房屋稅的差別稅率,在前朝就已經定了!

李委員貴敏:你應該是不認為有錯,所以才會繼續嘛!

蘇部長建榮:在前朝就已經定了,而且是中央訂定稅率的range,所以地方完全沒有辦法改,地方只能選擇稅率的高低,而且要經過市議會的同意才可以,就是在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裡面去規定。另外,在我就任之前,臺北市已經把房屋稅稅基的評定現值調高到原來的2.6倍,所以非自住的稅基普遍調高2.6倍,那非自住的稅率也調高為1.5%到3.6%,就是看非自住的戶數是多少,最高達到3.6%。

李委員貴敏:但是這並不是我請教部長的問題,我要請教您的就是,您在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任內所執行的打房政策跟你到中央以後一樣嗎?還是你的態度就不一樣了?

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政策還是一樣,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貴敏:所以您的打房政策跟柯文哲的政策一模一樣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在我去的時候那個政策已經定了,我只是接受這個……

李委員貴敏:我懂,但是你接著做,一定是因為你認同。

蘇部長建榮:那個不是打房,那個是……

李委員貴敏:對不起,那我講居住正義,好不好?您接了這個政策之後,最起碼您是有認同,如果你不認同的話,你就應該改,但是你沒有改,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稅率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訂定,而且也經過市議會同意了,所以當初市政府也有……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要問您是認同還是不認同?是您不認同,但是因為已經定了,所以你就去執行嗎?還是您認同,所以你就繼續執行同樣的政策?這牽涉到我要請教你的問題,就是你現在的政策,因為現在把所有東西都推到地方政府,就是講地方政府的稅基,你剛剛有提到稅基,在回答時也說在臺北市政府的時候,稅率是中央訂定的。所以我現在就是想問部長,因為您擔任不同的職位,所以您的政策就不一樣嗎?

蘇部長建榮:沒有不一樣,跟委員報告,中央是訂定一個稅率的range,地方政府就是在這個range裡面訂定實際的徵收率,就是這樣的情況。那我的態度一直都是這樣子,我到現在為止也是一樣,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所定的稅率範圍內去訂定徵收率。

李委員貴敏:部長,因為我不想超過時間,所以我換個方式問,請問你認為臺北市政府囤房稅實施的成效怎麼樣?

蘇部長建榮:房價還是上漲。

李委員貴敏:還是上漲嘛!但是你在把所有事情丟到地方政府的時候說是因為大家都沒有提高稅基,臺北市的稅基提高了,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臺北市的稅基提高2.6倍,但是在後來還是有調降了。

李委員貴敏:那臺北市能夠還債是不是因為稅基的關係?

蘇部長建榮:這是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就是有很多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動輒好幾百億元。

李委員貴敏:好,所以你認為總括來講,它還是有幫助的,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房屋稅的稅收是有增加的。

李委員貴敏:你不回答我的問題,拜託你在會後還是要回答一下我的問題。然後我要請教財政部和內政部關於紅單的問題,前兩天內政部公布了,在26家代銷公司裡面就有25家有紅單,在紅單裡面甚至還有寫建商將來可以不跟他簽約或不把房子賣給他,這是透過紅單炒房營造熱銷的假象。我想請問一下,不管是財政部或內政部,在這兩、三年有沒有統計紅單實際的數字?這是很簡單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去查?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家正:關於紅單的部分,如果依照我們這三次……

李委員貴敏:你們有沒有去查?

林副司長家正:我們這三次聯合稽查有去查。

李委員貴敏:對過去兩、三年的部分都有查,那有公布數據嗎?

林副司長家正:最近三波聯合稽查都有去查。

李委員貴敏:我問你公布數據了嗎?

林副司長家正:還沒有公布數據。

李委員貴敏:為什麼?

林副司長家正:這個部分我們還在整理,我們會儘速……

李委員貴敏:你們要整理多久?現在我發現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資訊不透明,你查了紅單之後有沒有處罰?

林副司長家正:處罰的部分要等實價登錄2.0,它有兩個部分……

李委員貴敏:要等到什麼時候?你是兩、三年查還是最近才查?紅單的問題在我第8屆的時候就提到了,第8屆那時候都快八年前了,從那時候提到現在為止,內政部沒查,然後查了之後不公布數據,我們看到目前為止,很多的東西都是你的,每一個委員提出來的,甚至學者專家提出來的,我們都發現數據上是有差異跟不一致的,你不公布數據真正的理由在哪裡?

林副司長家正:紅單的數據……

李委員貴敏:不只紅單的數據,我的PowerPoint上面就有好多數據,這些數據你統統都不公布,民間的聲浪這麼大,年輕人買不起房子,你所有東西不公布,然後大家都是自己統計自己的,而你又不被說服,你還是做你自己的,你不公布數據的真正原因為何?

林副司長家正:關於紅單的數據,之前三波查獲的數量我們都有公布。

李委員貴敏:在哪裡?

林副司長家正:在我們的新聞稿……

李委員貴敏:在你的網站上?每一年都有公布?你的處罰情形?如果老百姓不知道你的處罰情形又怎麼能夠達到嚇阻的作用?處罰的數據有公布嗎?

林副司長家正:處罰的部分要等2.0……

李委員貴敏:你的意思是從第8屆開始到現在為止,紅單沒有處罰過?

林副司長家正:處罰的規定是在2.0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部長,上次我提到關於居住正義的時候,你有提到如果要做全國總歸戶的話有它的困難度,而且稽徵成本要增加,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李委員貴敏:可是我們看到央行在貸款的時候,它不是有提到貸款成數要降低,它都可以做到,為什麼財政部……

蘇部長建榮:它是用個人所謂的登錄持有的……

李委員貴敏:個人的部分都可以查得到,那我就不懂了,今天行政院版本出來之後,理論上來講,你是有你的統計資料、數據當成一個依據,你現在是告訴我你都沒有這些依據,然後就自己憑空想像出一套版本,這個到底是打假球還是真……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不是憑空想像,主要是因為房屋稅……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們節省時間,請告訴我現在的空屋率有多少?

蘇部長建榮:根據內政部的統計……

林副司長家正:營建署有做……

李委員貴敏:多少?

林副司長家正:十分之一。

李委員貴敏:空屋率現在有10%。請教部長,關於實質持有稅率,因為你所有的data全部都不出來,所以按照臺北市來算是百分之零點一多。

蘇部長建榮:非常低。

李委員貴敏:0.1294%。學者都說,相較於國際間,它的稅率是低太多了,以你來看,應該怎麼樣才是合理的?今天行政院的版本能不能夠回歸到合理的稅率?還是說還是一樣的實質持有稅率?因為這個也會納入你的囤房稅的考量,是不是?所以我剛才問你,對於柯P的囤房稅的實施效果,你是怎麼認定的?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是持有稅的實質稅率。

李委員貴敏:我知道。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要這樣講,就是除了法定稅率以外,那個稅基的調整也是非常重要。

李委員貴敏:不是啦!不要再跳到別的議題,剛才你說實質持有稅率已經很低了,相較於國際間它也很低,這個東西要改還是不需要改?

蘇部長建榮: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提高。

李委員貴敏:提高到什麼樣的程度?

蘇部長建榮:提高有兩種方式,一個是稅率調整,一個是稅基調整。

李委員貴敏:你又講到大餅了,部長,你要面對現實,我們才能解決問題,你都不面對現實,跟你談A的時候你就跳到B,談B的時候你又跳回來A,這樣永遠都無解,對不對?現在談稅率,因為談稅基你又說這是地方政府的事情,但人家談稅率的時候,你又說應該去調稅基,你不是已經講了稅基跟你無關,是地方政府的事情?那我們就管中央的部分,你認為中央的稅率應該是多少?以你的專業經驗來看,你認為……

蘇部長建榮:因為中央已經有訂定一個法定稅率的範圍,地方政府按照實際的情況……

李委員貴敏:不是啦!你現在以一個專家的立場來講,以部長的高度來看的話,你剛才自己也講了,百分之零點一二多相較於國際間……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這個百分之零點一二多是實質稅率,但國際間的法定稅率都是1%、2%左右而已,所以真正要讓……

李委員貴敏:部長,你的意思是它沒有太低?

蘇部長建榮:對。

李委員貴敏:臺北市的持有稅率並沒有太低。那法人持有餘屋率呢?你剛剛說空屋率是10%,那法人持有餘屋率呢?因為這牽涉到法人的部分到底該不該納入。

蘇部長建榮:這個目前沒有統計。

李委員貴敏:這個也沒有統計,哇!你太厲害了。我們今天在討論囤房稅以及討論房屋稅法人要不要納入,你這個主管部門居然連相關的數據都沒有統計,然後今天到立法院來討論,我佩服你。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10時41分)部長好,我今天在整理我的質詢PPT的時候突然發現今天是3月29日,當然現在沒有放假,跟我年紀差不多的應該都知道329是青年節,我們在青年節討論房市或房價的部分也是希望透過今天的修法,讓青年能夠更容易取得他們自己的房子,我想這應該是我們今天修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避免因為炒作而讓房價跟不上青年的所得收入,讓他們有機會能擁有一個自己的家。在這一陣子的討論當中,很多朋友常常會問我這個法到底要怎麼修?不是1.0才剛過嗎?現在公布的這個草案,他們看了報紙之後滿想問的是,如果回溯到2016年的話,我在2016年取得的房子,就像我剛剛講的,買房不容易,好不容易買到一個房子,要往前回溯的時候,我是不是被懲罰到了?我是在之前買的,然後你現在用這個法令來規範,所以大家就會用一個專有名詞,這是不是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部長可不可以解說一下,讓民眾知道你要回溯到2016年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在之前購買的人,現在一個新的條例下來之後,我會不會被影響到?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房地合一1.0和2.0中間的差異就是稅率的差別還有期間的長短,然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都適用,所以它還是在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之內;第二,如果買了房子然後自己住,而且是打算長期住的,基本上都不會受到影響。

林委員楚茵:因為有影響的是在交易的時候……

蘇部長建榮:短期的、炒作性的才會受到影響。

林委員楚茵:就像部長所說的,我也幫部長找了現在財政部賦稅署有關交易的部分,在109年的第4季,我們發現真的像部長所說的,自然人的部分4年以上交易的占71%,也就是說,其實多數自然人好不容易買了一個房子,並不會立刻在短期內再賣掉,因為搬家非常累,只要你有自己搬過家就會知道,那真的很辛苦,對不對?所以好不容易買了一個房子如果要立刻轉手,除非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你看一年內交易的不到10%,1年至2年交易的也不到6%,2年至3年交易的約6%,也就是說,其實多數人就會像部長所講的,都是持有4年以上的,但是問題就來了,在所謂的法人的部分,一年內的交易就高達54%,也就是一半以上、將近五成五。請問部長,我們這次的修法到底有沒有真的對症下藥?

蘇部長建榮:有,在房地合一1.0的時候,我們沒有把營利事業考慮進來,這次我們把營利事業放到房地合一2.0,如果是短期持有然後短期出售的話,原來不管他什麼時候出售,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都是20%。現在我們對於法人或營利事業的部分,短期持有、短期出售的話比照個人,在兩年內出售者課45%的稅率,超過兩年到五年之間出售者課35%的稅率,超過五年以上才課20%的稅率。基本上這次修法最主要的目的除了自然人短期的期間拉長外,另外將法人的部分也納入房地合一稅,以差別稅率課徵。從這個數據可以看出,有一部分是法人短期炒作呈現的問題,現在都沒有辦法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所以會有這樣的情況,這次我們納入之後,發現有很多本來是個人,後來集資成立一個投資公司然後變成一個法人,短期炒作、買賣都適用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次我們將這個部分修正過來。

林委員楚茵:部長言下之意是希望將想投資炒作的投資客,透過法人做巧門炒房的這扇門關起來。

蘇部長建榮:是。

林委員楚茵:這部分的重點更要被突顯出來。我拿到的數字來自財政部賦稅署,房地合一稅1.0實施後,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交易成長比例是有一些不一樣,所以這個門關起來後是不是就可以杜絕炒作,包括紅單的問題,這些部分是否可以降低?在降低的過程中,部長預期達到什麼樣的效果?民眾想問的是這個稅率改變之後,可以讓房市真的比較不會被炒作嗎?

蘇部長建榮:改變之後是希望能夠壓抑潛在的投機性需求,讓它不要進入這個市場,如果它進入這個市場做投機性的炒作,就課以更高的稅率,這是兩個目的,抑制投機性的需求,不管是已經在市場上或未來想進入市場的都能夠有所抑制。

林委員楚茵:如果是長期持有而不是短期買賣的話,我們就是拉長為兩年到五年之間,五年以上就回到原本1.0版的稅率,10年以上更是跟之前一樣是15%,這都沒有問題。至於實施的日期,剛才有委員提到要趕快執行以避免炒作,但立刻執行會不會有公告、稅務機關調整、基層查稅人員等等行事不便的問題?

蘇部長建榮:在這部分,我們還有一些行政措施、相關的作業程序要進一步的研議,比如整個申報作業、營利事業也納入房地合一2.0時,相關的作業程序也都要進一步的修改。

林委員楚茵:作業程序需要多少時間?從公告到實施需要一些作業時間,這一修改不是只有查稅的部分,包括相關的稅務機關負責基層的查稅,甚至公司行號裡負責會計、稅務的人員也要進行調整,對賦稅署來講需要多少時間?

蘇部長建榮:除了作業程序準備的時間外,應該是兩個月的時間。另外,這次修法我們也將預售屋的部分納入,因為未來實價登錄2.0會將預售屋納入,為了配合實價登錄2.0將預售屋納入,所以在期程上還是由行政院訂定比較好。

林委員楚茵:請教林副司長,我不知道為什麼329這天會要鎖定建商所謂的329檔期,我們知道內政部有針對26個建案進行稽查,你剛才說不方便公布,但就稽查的部分來看會發現紅單還是最主要的問題,當最主要問題的紅單依舊存在,內政部依舊選擇不公布的時候,原因到底是什麼?一旦你們有一定的公布──不是針對個案而是針對必要的建商公布的時候,是不是會讓民眾覺得他們推出的案子都有炒作,購屋談價錢或買賣時要小心一點,為什麼你們不願意公布呢?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家正:有關於紅單的部分,現在如果有獲益的話是透過所得稅課徵的方式。為了抑止紅單炒作的部分在這次實價登錄2.0中也已經修法了,修法後的部分,建商在賣紅單時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或有紅單轉售的情況,罰則可以處罰10萬元到100萬元,而且是按戶(棟)數處罰藉以抑制。

林委員楚茵:這樣可以追得到嗎?如果只是查到有這樣的情況但不公布,民眾會知道嗎?民眾還是不知道。

林副司長家正:這三波聯合稽查有關於紅單建案的名稱,我們都有提供給國稅局,他們現在也在做稅務稽核的部分。

林委員楚茵:所以兩邊是有合作的?

林副司長家正:有。

蘇部長建榮:內政部查到紅單後,我們會請代銷公司直接把客戶的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我們再去查核他有沒有所得稅的問題。

林委員楚茵: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0時57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蘇部長。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鍾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請問部長,國家課稅的目的是因為這是國民的義務或是為了懲罰國民?

蘇部長建榮:按稅法規定是國民的義務。

鍾委員佳濱:好,很好。所得稅法的修正可能因為不同的目的造成不同的效果,比如這次修正所得稅法,政府的稅收會增或減,而且所得稅法修正之後會改變國民創造所得的行為,你覺得會不會?

蘇部長建榮:兩個應該都會。

鍾委員佳濱:都會,這也是我們的目的,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稅收不是主要的目的。

鍾委員佳濱:但這個是,我們要談的是這個。

蘇部長建榮:對。

鍾委員佳濱:所得的類型不同,課稅的方法就不同,如果這個所得是來自於努力成分較多者,如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營利所得,改變稅率其實不太會改變國民的行為,難道因為你把我所得級距調高,我就不去賺錢嗎?我還是要賺錢,只是說我賺了錢會想有沒有什麼列舉扣除額。如果是努力成分少的,如幸運中獎、贈與或投機行為,改變稅率的方式就會改變國民從事這個行為的樣態嗎?

蘇部長建榮:通常會,加重課稅就會。

鍾委員佳濱:對於投機行為,尤其是一種無須信賴保護的投機行為,我們透過稅率或稅級的改變就是這次財政部修法的目的,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鍾委員佳濱:提高房地合一稅的稅級就能夠遏止投機炒作的行為,這是財政部的目的吧?

蘇部長建榮:是。

鍾委員佳濱:我想這也是社會絕大多數人支持的原因,包括我個人,因為我也反對投機炒作,但我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這樣有沒有效果?財政部說有效果。第二個問題是會不會傷及無辜?我們來看它的類型:第一級特重45%、第二級加重35%、第三級一般20%、第四級優惠15%、第五級自用10%,這五級在1.0版時特重是一年內再交易者,加重是超過一年未達兩年者,一般是超過兩年未達10年者,優惠是超過10年者,自用者在1.0版和2.0版都是設籍超過6年,這點並沒有改變。改變的是2.0版兩年之內者統統是特重,5年以內超過兩年者統統是加重,5年到10年者才改成一般,超過10年者沒有改變,很顯然的是財政部認為房屋炒作必須鎖定在5年內有交易的,這就是我們要打擊的對象,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鍾委員佳濱:財政部又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要保障的對象有四種交易不受影響,其中最明顯維持最低20%是個人非自願因素,如果在2.0版發生時,適用的稅率超過20%,只要能證明非自願就可以維持1.0版的稅率。是不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不是維持1.0版的稅率,而是排除適用累進稅率,即排除適用比較高的稅率,就是20%的稅率。

鍾委員佳濱:對,排除適用比較高的稅率,如果原來是20%,後來變成35%,你們認為只要是非自願的還是維持原來20%的稅率。

蘇部長建榮:對。

鍾委員佳濱:設籍超過6年的自用者完全沒有改變,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鍾委員佳濱:財政部很清楚地說,雖然要遏止、打擊投機炒作,但不要誤傷無辜,對於這種非自願者要給予保護,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鍾委員佳濱:請問所謂的回溯,房地合一2.0版上路之後出售的房地要適用新制,有沒有溯及過去已經交易的案件?

蘇部長建榮:不會,已經交易課稅的案件,我們不會再補追。

鍾委員佳濱:稅級的改變會有信賴保護的問題,我們來看何謂稅級的改變,比如我上次說過的萬丹媽媽,她的孩子在2017年上大學,她打算在臺中買個房子等到孩子畢業後再賣掉。在1.0版時她因為持有超過4年未達5年,可以適用20%的稅級,但新制實施之後,她超過4年未達5年賣掉房子,她要適用35%的稅級,是不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是。

鍾委員佳濱:這就是我的問題,這些人跟那些非自願的行為一樣,但他們不是非自願的,他們是有計畫的,他們打算持有4年後賣掉,他們在1.0版適用一般的稅率20%,但稅級改變後他們被當做投機炒作的對象,要被課到加重稅級的35%,你覺得這樣對他們而言是不是有點冤枉?他們是自願而不是非自願的。

蘇部長建榮:她還是可以維持自住,5年後再賣。

鍾委員佳濱:她的孩子已經畢業了,你還叫她維持自住,她就是打算賣掉,搞不好孩子換個地方念書。

蘇部長建榮:她重購可以享有退稅的機制。

鍾委員佳濱:她有沒有辦法重購享有退稅是另外的個別差異,但她是不是我們要打擊的投機炒作對象?她是不是?這個個案算不算?我覺得這個個案應該不是我們投機炒作的打擊對象,家長因為孩子念大學幫孩子買個房子讓孩子住4年很常見。因為房子可以保值又可以增值,住了4年後賣掉,這樣可以省房租,是非常好的投資理財方式,很多家長都會這樣做,這樣計畫型的自住者顯然不是投機炒作。我們來看一下,本來1.0版是一年內、兩年內、兩年以上未達十年。改成新制後,2年到5年的這一批從一般稅級20%變成2年到5年的加重稅級35%,這個區段的自宅者從20%跑成35%,多了15%,真的會睡不著。她在1.0版期間購屋,設籍未滿6年,沒有人規定房子要住多久才叫自住,雖然設籍滿6年視同要永久自住,不列入投機炒作的打擊對象,但不能說一定要住滿6年才叫做自住,事實上住了3年、4年、5年並沒有要透過交易牟利,這也是自住。她在1.0版期間購屋而且有設籍但未滿6年,她並沒有要適用最低10%的稅率,她在購買的當下不曉得會有2.0版,也沒有意圖要適用第五級的自住稅率,她登記設籍純粹只是反映自住的事實,並不是為了要節省錢、節省稅金才去設籍,因為設籍沒有超過6年不適用自用稅率,沒有意義。她打算住個4年或5年,設籍只是表達自住的事實,她也不曉得今天會有2.0版,2.0版上路後,這些設籍2年到5年者適用的級距將由第三級的一般稅率變成第二級的加重稅率,財政部是不是可以考慮讓她比照非自願性者維持原來20%的稅率?可以嗎?

蘇部長建榮:這可能要再評估一下。

鍾委員佳濱:我已經講得這麼清楚了,這樣的人是計畫型的自住者,她沒有設籍到達六年,不適用自用稅率,她在1.0版期間就購屋,購屋的當下也知道要適用20%的稅率,她願意也設了籍,只是保持自住的事實,她是不是打擊投機炒作的對象?你覺得是不是?是或不是?

蘇部長建榮:我想她投機的成分比較少。

鍾委員佳濱:對嘛!你們今天要把她排除,比照非自願的狀況予以排除,其實這也很好認定,比如在1.0版期間今年3月30日以前已經設籍者,在2.0版實施後、未來交易時,2年到5年者是不是可以維持20%的稅率,就跟非自願交易的情況一樣?你再想想看,這樣的人有沒有很多?這樣的人有沒有違反打擊投機炒作的初衷?比照非自願性的優惠,不要說是優惠而是給與豁免,有沒有違背這次房地2.0版打擊投機炒作的目的?有沒有?

蘇部長建榮:如果有個案時我們再來討論。

鍾委員佳濱:不能等到個案,已經有很多個案了,非自願性也有很多個案了,你們不是會用特別的方式……

蘇部長建榮:因為我們……

鍾委員佳濱:你告訴我哪裡有問題?

蘇部長建榮:我們不希望因為另外一個規定而造成規避的管道。

鍾委員佳濱:她怎麼規避?你決定時她必須已經設籍,來得及嗎?她設籍來得及嗎?她不可能在2.0實施前設籍,有沒有因為知道你要這樣做故意去設籍的?你可以抓這個日期去判定她有沒有可能故意去設籍?事實上她不可能搭便車,這是非常具體而明確的,部長不能承諾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評估一下。

鍾委員佳濱:你先告訴我,這樣的人有沒有可能搭便車?我舉的這種情況有沒有可能搭便車?過去的事情不可能改變,你設定一個生效日期、日出條款,他不可能改變過去,這樣不會有搭便車的效應。部長同不同意?

蘇部長建榮:我瞭解,但我們還是要再評估一下。

鍾委員佳濱:我希望對於類似這樣的情況,你們的功課和準備要充足,很多民眾都支持這次打擊投機炒作,但他們都怕自己成為無辜的被傷害者,我強調的是目前1.0版、2.0版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就是2年以上未達5年的這些人,他們從原本一般稅級的20%跳成35%,這些人如果有設籍,設籍的事實不可能用時光隧道去改變,給這些人比照非自願因素以適用原本20%的稅率,這應該不會違反我們的初衷,部長同不同意?

蘇部長建榮:我們再來評估看看。

鍾委員佳濱:真的講得很累,我尊重你,但我要表明,這些人特別需要我們關照,因為這些人也是這次新制爭取的對象,不要把這些本來會支持打擊投機炒作的自住型的屋主變成反對這次2.0版的反對者,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余委員天發言。(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9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張委員好。

張委員其祿:部長好。今天當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我們在談如何讓房地合一稅更前進一些。國泰金之前公布了國民經濟信心調查,有六成民眾認為還會漲;前兩天又出來一個永慶房屋的趨勢報告,甚至提到有55%的民眾認為第一波健全房市方案沒有讓房市降溫,我們應該這樣講,要是政府現在做的這些事繼續讓民眾無感的話,反而會對政府的威信造成很大的折損,所以我們必須真的把它做到位。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是。

張委員其祿:當然本席同意做這些事情並不容易,我們還是非常肯定政府最近在談、在做的這些事情。我之前也論述過,我們要打炒房,整個房市要健全、居住正義,其實是需要很多的單位,簡報上所羅列的都需要,從實價登錄,甚至未來談不談實坪制,包括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到財政部要做的稅制改革,還有央行的信用管制等,其實這些全部都是,不管是垂直的、水平的,包括與地方之間,當然這並不全是財政部的工作,但是真的需要整體性,要加在一起才行。

針對這一次的房地合一稅2.0,我們還是去釐清幾個狀況,其實剛才有好幾個委員也在垂詢這件事情,就是這到底算不算是追溯?會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我想部長今天已經回答很多次了,我們也不用再多談,這個當然不是,很明顯就不是,為什麼?其實之前在遺贈稅法第十五條修正的時候也發生過,部長,當時是不是也是這個情況?

蘇部長建榮:是。

張委員其祿:所以這個並不會真正發生所謂追溯的概念。如果以法律的觀念來看,我再幫你補充一點,所謂的構成要件事實已經全部終結,比如2016年我已經買了,而且這個過程中我並沒有買賣,其實就沒有這個事實,如果在2016年之前就取得房子,而且有買賣,比如他適用1.0……

蘇部長建榮:對,已經課了我們就不會再徵收。

張委員其祿:對,他已經完成了,這個叫做構成要件事實全部終結,我們不會再去追這種已經課過稅的,沒有這件事嘛!所以我們先在法律上把它搞清楚。對於2016年以後取得,而且在修法之後還沒有移轉的房地產,就是代表還沒有完成全部事實要件,現在發生了才會再課這個稅,構成要件才會出來,所以在法律上已經講得很清楚,這並不是真正的追溯,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蘇部長建榮:所得稅基本上是所得發生時才課稅,所以在2.0生效以後,你的交易就是所得發生時,如果你的房子是在5年內取得,因為你是在生效之後交易,發生所得就用新的稅率來課徵,這個不是真正的溯及。

張委員其祿:所以這不是真正的追溯,就算我們用法律來就法論法也是站得住道理,這一點必須講清楚。當然,我們對於日期的訂定也是很關切,它的影響和效用為何?其實剛才鍾佳濱委員談的也是一個狀況,反而這些才是我們要多加考量的地方,因為這種追溯不叫做追溯啦!比如說他在1.0時代買了,那他現在碰到這個問題,我覺得這個影響真的確實需要去談一下。

蘇部長建榮:是。

張委員其祿:你們現在可能要分階段的把這個成果向社會大眾說明。

其實這次修法的目的,我們還是回到源頭,它真的就是為了短期的,我覺得很多數據就不用再說了,或者等一下我們也會談。這些法人常常都是在短期之間,一年之內拿出來交易的就占了55%,明顯是在炒作,所以針對的就是他們,本來就應該要這樣做。至於適用的日期,當然好多位委員也在垂詢,我也和你們溝通過,我知道你們的概念是有逃命潮也不錯啦!既然他知道有這件事,他要逃命就會把量放出來,當然這也是一個想法,我承認這是一個想法,但是不是真的要這樣做,還是說會不會有這個逃命潮,這反而是部裡面可能要想一下的。

蘇部長建榮:關於這個部分,因為草案裡面就是由行政院定之,我們會跨部會來討論,在適當的時機生效。

張委員其祿:而且我必須這樣講,在實務上他能不能逃得掉也是問題,除非他降價,我覺得你們可以去想這個論述啦!

蘇部長建榮:如果他真的不是投機客,基本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張委員其祿:真的、真的。其實說白一點,就算他丟到市場上,現在房價那麼高,他逃得成逃不成也是大問題,而且我覺得他丟了也不是壞事,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就是量增嘛!

蘇部長建榮:是,房價會往下。

張委員其祿:對,就是量增價跌嘛!所以這些事情我們還是要想一下。

我們非常支持針對於法人的部分,另外一個就是預售屋,我們認為應該放進來,這是沒有錯的,為什麼?因為預售屋如果沒有放進來,我們到下午真的要修法的時候,它要是合在一起算的話,其實這是不公允的。因為很多預售屋也蓋了滿長的時間,所以我們真的是支持你要用兩次的時間來算,就是預售算一次,成屋之後再算一次,這樣是滿合理的。

蘇部長建榮:這兩個事件是互相排斥的,如果預售屋賣掉就沒有成屋的問題。

張委員其祿:沒有錯。

蘇部長建榮:預售屋不賣的話,才會有成屋持有年限的問題,所以這兩個是互斥的,有人說最長是到8年、7年,這個不對。

張委員其祿:當然不是這樣,因為他在預售中賣了,就那一次……

蘇部長建榮:就沒有後面成屋的問題。

張委員其祿:對,就不會有後面了嘛!所以我們覺得這是正確的,預售到交屋有2次起算的概念是正確的,我們應該往下繼續做。

另外,同樣的事情,剛才談到的法人,直白說啦!從數據來看,之前炒房的問題很多都是出在法人,不管是在短期內快速的交易買賣,甚至是用股份出資的方式進行這種規避的交易,或者是用土地漲價總額去減除。他們規避的方式有很多,所以真正應該要遏阻的歪風是在這個地方。

蘇部長建榮:是,這個也是我們在房地合一1.0所發現的漏洞,因為漏洞有很多,所以我們這次在2.0就把它補回來,在法人的部分。

張委員其祿:本席希望在下午修法的時候能夠按照這樣的精神。

最後我要提一點,還是回到老問題,我們今天做了就是前進了一步,但是我必須要說明,這一步還是沒有完全到位,為什麼?我們光講現實的環境,現在的利率真的很低,雖然我們可能逼著他好像短期內沒辦法交易,可是會不會有一個情況?請部長想一下。反正真的交易不出來,就繼續囤著,因為持有稅很低啊!現在持有一間3,000萬元的房子,甚至比持有一台進口轎車的牌照稅、燃料費還低,所以他乾脆就繼續囤著。這是可能會發生的現象,既然不好賣了,賣不出去就放著,以後墊高價錢再賣或怎麼樣,這不是不可能發生,所以這個問題還是要再次的思考。

接下來要談的一樣還是老問題,就是囤房稅的部分,其實與部長也溝通過很多次,現在在技術上有很多的限制,可是如果不往這個方向的話,今天光打短期的炒房是沒錯,這個我們肯定,但是長期呢?他會不會覺得放著、養著就好?請部長回應一下。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想居住正義是大家共同的目標,那怎麼去做,在財政部來講有政策先後次序。剛才委員提到房地合一稅2.0會不會造成囤房的問題,因為央行已經有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對於所謂的多戶會縮減貸款成數,所以這是一個配合性的措施。

至於房屋稅的部分,我在上禮拜的公聽會說得很清楚,大家的目標一樣,但是要共通的……

張委員其祿:好,最後一句話,其實包括稅基的部分都是財政部的權責,還是希望你們精進,研擬出一個可行的囤房稅,好不好?如果覺得我們提的版本不太可行或太複雜,那你們就去對應你們可行的,包括稅基的改革要持續精進,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張委員其祿: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1時20分)部長好,這次的房地合一稅原則上大家都有共識,也都非常支持,但是在例外的部分,包括非自願因素的交易,財政部提到其中有離職或者是其他的因素,可以先讓我們知道財政部認定的非自願因素有哪些狀況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大概有幾個,我請署長向委員報告,比如非自願性的離職或是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類似這些。

高委員嘉瑜:因為認定的機關也是財政部,那這個部分會不會成為修法的漏洞?他只要出具非自願離職的證明書就可以規避房地合一稅,會不會有這樣的狀況?

蘇部長建榮:在房地合一1.0的時候就已經授權由財政部公告,以目前實施1.0的經驗來看,基本上是沒有多大的問題。我向委員報告,第一個是調職或非自願性離職。第二個,因土地遭他人越界建築而必須出售。第三個,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第四個,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比如可能有家人生病,沒有辦法負擔醫藥費,短期內必須出售房地。第五個,躲避家暴保護令相對人。

高委員嘉瑜:所以這些都是過去曾經發生的例子,你們所同意的。

蘇部長建榮:對。還有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房地,比如說有一個共有的房子,那其他共有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把房子賣掉,像這種情況,基本上我們都會排除在外。

高委員嘉瑜:好。因為1.0有一些漏洞,可能在這個部分有一些非自願因素,所以會有例外,那到了2.0本來要把漏洞補起來,但是這個非自願因素如果放得太寬的話,我們擔心它會成為另外一個缺口,所以這個部分也請財政部注意。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高委員嘉瑜:就是這個標準不能放得太寬啦!

蘇部長建榮:對。

高委員嘉瑜:另外,我們發現法人囤房的狀況非常明確,所以這次要把它堵起來,根據資料顯示,擁有4房以上的法人占的比例高達11.96%,比自然人的1.46%多出了將近10倍,法人持有一年內出售的比例也高達54.51%,很明顯這些法人持有多戶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規避房地合一稅和炒房嘛!針對法人持有多戶的狀況,財政部要怎麼處理?我們認為目前除了抑制炒房的現況之外,對於囤房的狀況,其實以法人居多,未來是不是應該要針對法人囤房炒作的狀況有一些特別的處理?

蘇部長建榮:這次的房地合一稅有把營利事業納入差別稅率,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會排除建商,就是短期買賣的……

高委員嘉瑜:我們是針對囤房稅的部分,你說自然人是因為繼承或等等的因素,但是法人囤房的目的就是為了炒作房子嘛!他們的囤房比率有4房以上的占了11%,短期出售比例也最高,所以我覺得囤房稅可以先針對法人這個部分來做一些處理,讓房市能夠回歸自然。針對法人囤房的亂象,財政部是不是應該要做一些修法或是處理?

蘇部長建榮:關於法人持有房屋這個部分,未來我們在房屋稅的改革上面也會納入檢討。

高委員嘉瑜:好。就法人這個部分,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炒房,我們應該要針對這個部分來處理,其實是會適度地去幫助房價。

再來,實施房地合一稅1.0之後,數據顯示房價持續地攀高,這部分也和您討論過,而且以六都房地合一稅的交易稅金來講,從2017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到2020年,全國房地合一稅的收入從11.9億元暴增到119億元,暴增了10倍,原因在哪裡?

蘇部長建榮:因為1.0是2年內用比較高的稅率,那經過2年以後,很多交易已經都進到房地合一的範圍裡面,所以只要是2年過後的短期交易,基本上都是進到房地合一稅1.0的情況,所以稅收自然就會增加,件數相對增加。

高委員嘉瑜:也就是說過了閉鎖期之後,大家紛紛開始出售,因為過了閉鎖期之後獲利增加,所以出售的量數和金額就明顯的暴增,這也凸顯了房地合一稅不管是1.0或2.0,對這些投資人來講,短期炒作只是時間拉長一點而已,只要過了閉鎖期,投資效益浮現之後,這個交易量還是持續地增加,金額還是持續地上漲,其實無助於遏止高房價的現象,也無助於遏止現在炒作的現象,因為畢竟房價趨勢就是上漲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現在的房地合一稅只能抑制短期的現象,這就是我們一直在討論的,而且在公聽會上,學者也就囤房稅是否有助於遏止高房價的議題,認為財政部應該來做一些考量,那財政部怎麼來看這個現象?

蘇部長建榮:短期炒作基本上我們是首要的目標啦!要打擊短期炒作,所以我們把法人的部分納進來,同時也把短期的時間延長,本來是只有2年,延長變成5年內,讓這個期間拉長,這樣子的話,基本上……

高委員嘉瑜:但是數據就是告訴你,只要過了5年,過了這個閉鎖期就會開始有大量的交易,從2017年1.0實施,到2020年暴增了10倍,這代表房價的高漲,也代表交易量的浮現,其實也顯示光是房地合一稅的收入,對這些投資者來講,絕對是利大於弊啊!對他們來講,房地合一稅根本不痛不癢啊!

蘇部長建榮:不過因為我們把時間拉長了,所以他相對的成本就會增加。

高委員嘉瑜:只能相對成本增加,但是這些成本相較於投資報酬率來看,其實現在的問題就是資金浪潮嘛!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超額儲蓄的金額已經超標了,在這種情況之下,這些錢就會湧入房市,那湧入房市之後,就會導致房價高漲,所以目前所做的事情沒有辦法去遏制嘛!超額儲蓄的變化到現在已經達到歷史新高,3.17兆元全部都湧入房市,卻沒有其他公共建設可以去投入……

蘇部長建榮:也未必啦!因為超額儲蓄不一定全部都進到房市,也有到股票。

高委員嘉瑜:對啦!但是你要適度的引導,當投資房市的報酬比投資其他來得高的時候,房價自然還是節節攀升嘛!部長,您在當學者的時候,在2012年曾經針對稅基的部分提出很多的建言,您當時認為我們的稅基過低,也提出如果稅基不調整的話,調高稅率也沒用,那您現在當了部長之後,稅基如何調整呢?

蘇部長建榮:我們內部已經開始在研議未來怎麼去規範地方政府稅基調整的問題,這個也是我一直在講的,稅率和稅基必須同時考量,所以未來在房屋稅的改革裡面,我們會審慎地來規劃。

高委員嘉瑜:因為部長每次說要改革的事情,後來都無疾而終……

蘇部長建榮:不會啊!

高委員嘉瑜:不管是財產持有稅或是囤房稅,您都說過要改革,後來都無疾而終啦!關於稅基的改革,我們已經談一、兩年了,從您當學者的時候所提出的資料來看,當時您也提出要做稅基的改革,包括公告現值的評定委員都是地方的民意代表,或者是它的組成都不具有專業的背景,所以這樣的稅基改革與市價是明顯悖離的。針對這個部分,從你當財政部長到現在也沒有一些明顯的作為,財政部到底有什麼手段可以來處理?

蘇部長建榮:就我的瞭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現在很多都是專業性的委員,已經有比較多專業性的委員。

高委員嘉瑜:這個部分我們有提出修法,因為現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很多都是地方民意代表和地方人士,其實這背後就是您所說的,受制於組成份子的複雜性與政治性,欠缺客觀與科學性的依據,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引入專業的鑑價人員,這樣才會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財政部應該會支持。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們會來檢討。

高委員嘉瑜:對,希望能夠檢討,包括稅基和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評價等等,這些都應該要整體的考量。針對稅基的部分,財政部一再強調地方政府不改也沒辦法,但是你們又拿不出辦法來,你們從去年就已經跟地方政府在討論了。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找地方政府來討論這件事情。

高委員嘉瑜:去年也是這樣講的啊!去年10月、11月就說要找地方政府討論,到今年已經3月你還在找地方政府討論!討論了幾次?開了幾次會?討論出了什麼?

蘇部長建榮:我們討論的內容不一樣。

高委員嘉瑜:那你們還要討論多久?

蘇部長建榮:針對不動產評議委員會,我們會再和地方政府來討論,因為地方政府在落實上面還是有一些問題,我們希望它在執行面比較有可行性的時候……

高委員嘉瑜:稅基評定的部分呢?你們和地方政府討論,從去年到現在。

蘇部長建榮:不會啦!因為它是每3年評定一次,每一個地方政府重新評定的時間都不太一樣,未來我們也考量……

高委員嘉瑜:現在稅基評定還有下降的,除了之前講的臺中,還有哪些縣市政府?

蘇部長建榮:像彰化是二十、三十年都沒有動,那臺北市對稅基也有調降的情況。

高委員嘉瑜:對啊!如果是這樣子的狀況,代表這個稅基倒退啊!不增反減,這個情況其實是惡化的,如果中央沒有拿出具體的配套,這個部分根本沒有辦法落實嘛!才會導致持有稅偏低,大家才有炒作的空間,你光是修一個炒作的房地合一稅無濟於事啊!你根本的改革都沒有做到啊!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高委員嘉瑜:這個部分財政部要怎麼做?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努力來做。

高委員嘉瑜:要怎麼做啊?你如果不做囤房稅,這個稅基的改革也要優先來做啊!

蘇部長建榮:是。

高委員嘉瑜:你什麼時候要做?

蘇部長建榮:我們目前已經在找地方政府談這個問題。

高委員嘉瑜:地方政府就是不甩你啊!你找它談有什麼用?

蘇部長建榮:不會啦!

主席:請部長書面答復高委員。

高委員嘉瑜:好,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33分)部長好,最近密集地在討論房地合一稅,今天我們也要來討論所得稅相關的修正,再加上大家希望囤房稅趕快提出修正,如果現階段只有提出房地合一2.0,你覺得可以有效的打炒房嗎?你認為這樣就足夠了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房地合一稅是針對短期的炒作來課徵重稅。

陳委員椒華:針對短期的炒作,你認為這樣足夠,是嗎?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要配合央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減少他的貸款成數,這個是很多政策一起來配合,還有內政部未來7月份開始實施的實價登錄2.0。

陳委員椒華:假如我們實施囤房稅是要去除租金上升的問題,是不是可以將租金支出研議列為特別扣除額?因為現在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所稅的時候是有列舉這個部分,但是依賦稅署相關資料,每年將租金支出列入扣除額之個案數不高,108年只有2.7萬戶,如果將租金支出申報列入扣除額之個案數相對於整體租屋市場之規模顯得少的時候,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研議改列為特別扣除額?

蘇部長建榮:因為這涉及到所得稅稅基的增減,我們會審慎來思考。

陳委員椒華:因為這個部分應該是可以去除之前不實施囤房稅可能的問題。

另外,之前本席也提過,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是以獲利級距來實施量能課稅,價錢賣得高的課的稅就比較重。部長,你認為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納入考慮來修正?

蘇部長建榮:我們今天主要還是以院版來做主軸,那委員所建議的,按照交易獲得的利益高低適用不同的稅率,這個相對的會讓稅制比較複雜。在短期交易的部分,一般來講,我們都是用這個……

陳委員椒華:本席是希望部長能夠考慮啦!如果這樣實施對於有效降低房價是有幫助的,也請部長能夠審慎評估,把它納入。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的建議。

陳委員椒華:現在有很多豪宅,豪宅是不是真的有課到稅?以現在的房地合一稅來看,是不是可以涵蓋所有類型的不動產買賣?如果透過境外公司來持有不動產,或者是境外公司持有本國公司,現在要進行移轉,簡單來說,譬如A公司是海外公司,它持有100%的B公司股權,而B公司有一棟高價的不動產,那C公司買下海外的A公司,C本身也是海外公司,這樣子的買賣是不是就不會課到這個稅了?即使是院版的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修正條文,也沒有辦法去課到這樣的情形。

蘇部長建榮:因為A公司是100%持股,這個100%基本上在新的房地合一2.0裡面,我們就會納入課稅的範圍。

陳委員椒華:但是它是海外公司。

蘇部長建榮:一樣。

陳委員椒華:海外公司現在很多是持有豪宅,那這樣查得到嗎?如果是海外公司,你有辦法查得到這樣子的交易方式嗎?

蘇部長建榮:因為它要移轉登記。雖然是股權交換,但是它的財產還是要移轉登記,在移轉登記過程中,我們就會透過內政部……

陳委員椒華:但是它是在境外的移轉登記,並沒有在境內。

蘇部長建榮:沒有,因為它的不動產是在我們境內,所以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會在境內發生,我們就可以按照它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情況來納入房地合一稅。

陳委員椒華:所以部長認為這樣子的修正是可以查得到、課得到這樣的稅?

蘇部長建榮:對,因為它是100%持股,海外公司100%持股。

陳委員椒華:好,本席希望我們的房地合一2.0能夠真正的去課到該課的稅。

蘇部長建榮:對,因為這次我們把法人都納進來了,境外法人也用比較高的稅率了。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1時39分)主席、各位出席列席官員,大家好。部長,你好。房地合一稅大概在106年就提出了第一版,也實施了好幾年,在同樣一個時間,內政部這邊也在講居住正義這些議題。我想請教一下部長,有關房子的政策和房價的漲跌,主管機關究竟是誰?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住宅政策基本上是內政部,至於房價的漲跌,大概跟內政部還有相關部會的政策都有關係,就財政部來講,基本上就是所得稅這部分。

羅委員明才:所以主辦的話,政策方向是由誰負責?

蘇部長建榮:整個住宅政策,包括維持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基本上都是內政部在負責。在政策上面,比如這一次的房地合一稅,主要是對短期炒作進行政策上的調控,包含央行及金管會,都有相關的政策。

羅委員明才:現在針對短期炒作的部分就是要雷厲風行,要抓就對了?

蘇部長建榮:也不是雷厲風行,我們希望能夠減少投機性的炒作。

羅委員明才:所以現在財政部的立場就是要對短期炒作的部分大開殺戒。

蘇部長建榮:課以重稅。

羅委員明才:好,課以重稅。請問部長,對於中期的炒作、長期的炒作,你們……

蘇部長建榮:長期的不會受影響。

羅委員明才:那中期的呢?

蘇部長建榮:比如說他持有5年以上,基本上就是和1.0一樣。

羅委員明才:10年以上的稅率更低嘛?

蘇部長建榮:10年以上是15%。

羅委員明才:對啊!更低嘛!

蘇部長建榮:對。

羅委員明才:5年到9年這個部分是算中期嘛?稅率比較低一點。

蘇部長建榮:那個是20%,現制也是20%。

羅委員明才:那個部分不碰就對了?

蘇部長建榮:不會受影響。

羅委員明才:財政部這個做法是要打擊短期的投資,中期和長期投資就不打了?

蘇部長建榮:不會,還有自住的也不會。

羅委員明才:這樣聽起來,這個居住正義的對策可以說是沒有什麼主軸和方向,因為真正要落實居住正義的是內政部,它應該要像新加坡那樣的方式,市場有自由經濟,真正要解決的是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的問題嘛!怎麼會變成社會上一有輿論壓力的時候,相關部會才動起來?這是錯誤的啊!你們從6年前就應該要好好來思考年輕人需要幫忙的是什麼,應該要以新加坡為範例,多多來提供組屋,要買要賣都可以,創造出來的房子就是堅固耐用、整齊清潔、美觀大方、治安好、交通方便,你應該是大量推出這種組屋的概念嘛!怎麼變成很多事情好像做都做一半?像囤房稅現在要不要推?稅的部分是財政部,囤房稅現在要不要推?

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在上禮拜的公聽會裡面就提到了,實現居住正義是大家共同的理想,但是居住正義有房屋供給需求的問題。在稅的部分,我們除了用房地合一稅來抑制短期的炒作以外,另外就是房屋稅的改革,我們會審慎來研議。

羅委員明才:不是,囤房稅現在推不推?

蘇部長建榮:房屋稅就是……

羅委員明才:囤房稅。

蘇部長建榮:房屋稅的改革就是在這部分。

羅委員明才:哪一部分?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的來研議。

羅委員明才:什麼時候會推出?

蘇部長建榮:中央會再和地方政府來……

羅委員明才:部長,現在推出的房地合一2.0版,你覺得能不能有效遏止房價的飆漲?

蘇部長建榮:我們對於短期炒作的抑制,再加上中央銀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降低貸款成數,我想應該會有一些成效啦!還有未來實施的實價登錄2.0,這些都是……

羅委員明才:部長,你的短期有效是指什麼?現在329不是要大推案嗎?你的短期是打329這一波,那請問半年以後有沒有效?一年以後有沒有效?

蘇部長建榮:不是打329這一波,我們是整體房市的政策。

羅委員明才:房市的什麼?

蘇部長建榮:政策。

羅委員明才:好,房市的政策這樣打下去的話,大概會影響多少買盤?成交量會影響多少?

蘇部長建榮:我們實施房地合一1.0的時候,交易量是下降,第一年下降百分之三十幾。

羅委員明才:大概百分之三十幾,所以部長覺得這一次房地合一2.0版本推出以後,會有效打壓大概30%的購買力,是不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我們這一次把短期交易的期間拉長,我想跟1.0實施的情況差不多啦!它的效果至少……

羅委員明才:不是,往前做,很多人都在看,然後正面期待,可是大家更期待的是落實居住正義,你用這個方法來做,連你都沒有信心說可以有效遏止房價飆漲啊!

蘇部長建榮:沒有,我剛才就講了,在1.0的時候,這個交易量降了……

羅委員明才:30%嘛!

蘇部長建榮:對。

羅委員明才:好,現在329這個檔期推出來,大家就拭目以待,你說買盤再縮30%,可是房屋的需求問題,重點不是在這裡嘛!如果未來臺灣成為亞太的營運中心,臺灣的經濟更自由化,取代香港的地位,那臺灣的房地產還是要飆漲啊!所以重點不是這個問題,而是供需的問題,加上投資沒有標的嘛!部長,你知道現在外面的游資有多少嗎?

蘇部長建榮:好幾兆元。

羅委員明才:有好幾兆元,超過十幾兆元。

蘇部長建榮:沒有,超額儲蓄大概三點多兆元。

羅委員明才:現在臺灣民眾的錢沒有地方去嘛!不是去房市就是股市,所以政府開始打壓房市,錢就流到股市,其實很多學者看到這個都覺得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針對重點啊!到最後游資進來,大量外資進來,所有華僑的資金再進來,資金還是沒地方去,所以本席一直在主張,你提出來的方案讓年輕人失望啊!你要做的應該是給年輕人100萬戶居住正義的青年宅,在捷運旁邊……

蘇部長建榮:這是社會住宅的部分。

羅委員明才:社會住宅也好,反正就是買得起、住得起、租得起,有良好的環境,這個是現在必須做的。我們回到今天的主題,這個案看起來勢必會通過,可是通過以後呢?年輕人不禁在問,請問蘇部長,通過以後,明年我們買得起房子嗎?我還是買不起啊!你們買得起嗎?還是沒有真正落實居住正義啊!

蘇部長建榮:不會啦!委員……

羅委員明才:所以外界都在說這樣的方法只是做三分之一,做四分之一,問題還是沒解決啊!

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們打擊短期炒作就是讓房價不會因為短期炒作更加地上揚,讓房地產市場更穩健地發展。

羅委員明才:部長,我請教一下,以空軍總部來說好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那邊有一大片的地,請問旁邊的房價1坪大概多少錢?

蘇部長建榮:空軍總部現在是文化部和經濟部在……

羅委員明才:在帝寶附近。

蘇部長建榮:可能要一百多萬元。

羅委員明才:多少?

蘇部長建榮:一百多萬元。

羅委員明才:部長,你吃米不知道米價,怎麼可能只有一百多萬元?

蘇部長建榮:1坪。

羅委員明才:臺北市在101旁邊都有人喊到1坪800萬元,你說一百多萬元,那是不是大家來跟你登記,你負責讓大家可以買得到?

蘇部長建榮:那個是土地吧?

羅委員明才:沒有,我是說房價,你們幕僚人員要給部長一些充分的資訊。今天房地合一2.0的版本會通過,但是通過之後,部長,我跟你打賭,明年年輕人還是買不起臺北市的房子啊!我說的對不對?所以我們做很多的事情,我一直在想……

蘇部長建榮:房價是由很多因素決定的。

羅委員明才:從幾年前就開始討論,有很充分的時間,我們真的要找到一個好的方式,不要每次都是擠牙膏,壓力太大的時候就擠一點、擠一點,我覺得有點可惜啦!我倒是建議部長,我們可以加開會議,開晚一點都無所謂,開一個與房地相關、年輕人未來居住正義社會宅的國是會議,連續開個7天7夜,把真正的方法、好的方法提出來,這樣才能解決嘛!不然的話,再過N年,再過3年,再過2年,在同樣一個地方又要提出房地合一,又要開始講打房的事情,等過了3年、5年,情況會怎麼樣?年輕人還是買不起房子,居住正義落實了嗎?沒有!部長,我跟你打賭,還是沒有!因為每次在這邊都是討論這個問題啊!結果還是無解啊!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11時51分)部長,為了要抑制短期的炒房,行政院現在通過了房地合一稅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今天已經送到立法院來審查,大家討論的重點最主要還是2年賣房過去要課稅45%,現在是延長到5年內,沒有錯嘛?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1年內45%,2年內35%,現在改成2年內45%,3年至5年是35%。

陳委員明文:3年至5年、未逾5年是35%。還有一個就是追溯條款,沒錯吧?

蘇部長建榮:這個也不是真正的追溯,從105年1月1日以後,房地合一1.0實施以後取得的房子,在新的法規生效後交易的,就適用新的法規。

陳委員明文:部長,其實我對這一條是比較有意見,當然這個是見仁見智,有人主張應該要追溯,有人認為不應該,那我是站在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立場。譬如2019年3月30日買房子的人,怎麼可以預見到我們在2021年3月29日說要改變稅率?事實上這是很難讓民眾去接受的,突然就要提高到45%,這個會嚴重影響到民眾原來的財務規劃,而且是政府對人民財產的侵害,所以這一點我是沒有辦法接受。我希望部長也要很清楚,應該要瞭解立法精神之所在,這一點我要特別提出來。

因為我們是在抑制短期炒房,所以打炒不打價啦!我們要打炒房,但是不能夠去打房價,因為本來就有城鄉差距,像臺北這種房價怎麼打?臺灣所有重大的經濟建設、重大的公共建設,所有政府的經費不是都投注在臺北嗎?興建一條捷運要花掉幾千億元,臺北的土地不漲才奇怪啊!不然你把這些重大的建設搬到嘉義來,如果嘉義的土地不漲,我就隨便你。南北的差距這麼嚴重,剛才說臺北的信義計畫區1坪要八百、九百萬元,要上千萬元,我嘉義呢?1坪才多少錢?這就是很清楚的一個重點嘛!政府的重大經濟建設投入在什麼地方,那個地方的土地自然會漲,我講的這個還是交通系統便捷的建設。光是在臺北隨便興建一條捷運,沿線的土地不漲才奇怪,對不對?今天我是這樣想,財政部長的角色定位很清楚,你是在稅則方面要去抑制房價上漲,這個是要打炒,不是在打價啦!你不是在打擊房價,這樣不對。

蘇部長建榮:我主要是抑制投機性的需求。

陳委員明文:我告訴你,現在在講這個,大家要針對問題來處理,像台積電現在在臺南要興建2奈米廠,你看鄰近鄉鎮的土地漲成什麼樣子?這是一個期待、一個居住的需求嘛!有這個需求,自然房地產就會上漲,對不對?這個和炒作有關係嗎?我問你,這個和炒作有關係嗎?

蘇部長建榮:如果他去買南科附近的房子來自住,他長期居住的話,基本上不會受到房地合一稅2.0的影響。

陳委員明文: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台積電要在臺南設廠,在南科設廠,鄰近的所有房地產都在上漲,這是炒作的行為嗎?這不是炒作行為,這是助燃耶!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蘇部長建榮:我知道,要看情況。

陳委員明文:我是在告訴你,炒作有炒作的行為,地方的建設發展會有它助燃的現象產生,不然你告訴我,像永康這個例子都是在炒作嗎?是因為大家都在買紅單才漲價嗎?也不是耶!這是大家的期待耶!有一天我嘉義變成農工大縣,我的土地在上漲的時候,這是炒作的嗎?這是地方在發展耶!問題是你們現在一個法律通過以後,在南北是有差異的喔!我只是在告訴你,我站在嘉義縣的立場上,我要讓你清楚地瞭解,很多的立法不能夠一體適用,這會打到我嘉義,會打到我們南部人哦!你是在打臺北炒房,結果影響到南部的房價,這是不公平的啦!我希望你們不要每一件事情都是從臺北看天下,好不好?南部地區長期以來,從過去國民黨執政就是重北輕南,南部都被輕視,如果有一天民進黨政府突然開始重視嘉義的建設,嘉義的房地產上漲,你卻跟我說這叫做炒房,這樣對嗎?我希望你們真的要注意一下。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我們的用意不是在這裡。

陳委員明文:我只是站在南北城鄉差距的角度來提醒部長,而且我也不認為這個追溯條款是合理的,我希望你們好好去思考一下,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明文:從南部的角度,不要常常用臺北看天下的方式來處理,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好。

陳委員明文: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1時59分)部長早。部長,有關去年公股行庫訂定KPI來處理紓困貸款,以及強迫行員三倍券綁定台灣Pay的部分,當時部長的態度是,這個沒有懲處、不會強迫,只有鼓勵。現在的態度應該也是這樣子嘛?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現在也是這樣。

邱委員顯智:對,因為這涉及到,如果你有懲罰或者是勉強的話,可能本來應該得到貸款的人接受不到政府的良法美意,不應該得到的卻反而得到,所以不應該有懲罰性的KPI,現在部長的態度也是這樣嘛?

蘇部長建榮:我之前跟委員報告過,都是一樣的態度,我們是鼓勵。基本上金管會對於紓困的部分,比如去年的紓困金管會有一些評比。

邱委員顯智:我現在就是要問你青創貸款的部分,八大行庫到底有沒有下KPI,部長知道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財政部沒有下KPI。

邱委員顯智:但兆豐在這邊是寫「青創貸款屬政策性貸款……達標情形績優及未達年度目標之營業單位將進行管理考評加、扣分」,所以他們又再附帶懲處規定。基本上,好像跟去年是一樣的狀況。再來是「四、……()同一客戶因資金需求,向本行及其他銀行申請青創貸款。」,一件事情除了跟兆豐也可以跟其他的銀行申請,那也就算了,接下來是「()同一客戶先後以事業體及負責人名義申請青創貸款。」,一魚兩吃,可以用事業體申請、也可以用負責人申請,這樣各算一件,達到目標戶數如簡報所示。

蘇部長建榮:我們是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的房屋貸款部分,青年創業貸款不是財政部推的,這個應該是經濟部……

邱委員顯智:當然這有一些政策性的目的,現在就是八大行庫還在下這個啊!兆豐……

蘇部長建榮:沒有,跟委員報告,財政部沒有對這個下任何的KPI。

邱委員顯智:那部長可不可以去瞭解一下?這就是兆豐銀行嘛!

蘇部長建榮:各行庫如果有訂定一個指標,我們就尊重各行庫的規範。

邱委員顯智:不是,基本上八大行庫去做這個事情,就財政部的態度,你已經說不要再做這種懲處的KPI嘛!那怎麼又說尊重他們?到底你的……

蘇部長建榮:今天如果他們是因為沒有達標,所以被記警告或怎麼樣,這個當然我可以……

邱委員顯智:他們這邊有寫要扣分。

蘇部長建榮:但這是加、扣分,基本上就是績效的評比,也不是懲罰,因為在業務上他們一定要這樣做。

邱委員顯智:這八家有沒有一起評比?之前也有講過嘛!這八家也在評比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是不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這個要配合經濟部,經濟部有沒有……

邱委員顯智:不是嘛!部長要瞭解實際上的狀況,你看他們又寫了,華南銀排名最後一名:「本行一直屈居公股首末」,之前我們就講過八大行庫的狀況可能不太一樣,不要八個一起做比較嘛!「溺沉漩渦、力盡淪喪,本行在各項重要會議中,招牌光芒續失一角……期超越兆豐銀躋入第四名。」,部長看一下嘛!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我想各銀行都有其公司治理的部分。

邱委員顯智:對嘛!你剛剛也有講,第一個,不應該下懲罰性的KPI;第二個,之前也講過,八家行庫各自的狀況不一樣,不應該把這八家放在一個基礎上比較。否則的話,像華南銀行就說他們推青創貸款是最後一名,壓力就來了,所以「要請經理人2月份全力以赴做完……」之類的。

蘇部長建榮:財政部沒有做類似的評比。

邱委員顯智:實際上……

蘇部長建榮:可能是經濟部那邊政策上……

邱委員顯智:因為是八大行庫,財政部去瞭解一下,給我們一份書面資料,說明到底是怎麼回事,這樣可以吧?

蘇部長建榮:這個業務基本上各有公司治理……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但你三令五申嘛!

蘇部長建榮:連這個基本的要求,就是評比分數的加分、扣分如果都不行的話,那大家都不要做業務了。

邱委員顯智:但這是八家一起喔!

蘇部長建榮:沒有,本來就是彼此之間的競爭,這個本來就要……

邱委員顯智:青創貸款,或者是八家行庫承載的任務……

蘇部長建榮:公司如果沒有辦法訂定KPI,那大家都……

邱委員顯智:至少你給我們一個理由,部長沒有下這個KPI……

蘇部長建榮:民營事業也是這樣子做。

邱委員顯智:財政部沒有下這個KPI,但去調查一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蘇部長建榮:我們沒有做這樣的KPI,但民營事業也是一樣,都訂有KPI。

邱委員顯智:其次,上個禮拜你回答我的質詢時,對於囤房稅會不會轉嫁到租金上面,你提出一個契約範本,裡面是寫「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應為承租方)負擔」,以此證明這樣會轉嫁到承租方嘛!其實按照我們的租賃專法規定,這樣的約定根本是無效的啊!

蘇部長建榮:我知道,但實務上就是有這樣的情況。

邱委員顯智:實務上是有這樣的狀況,所以你在告訴大家說,有這樣一個違法租約的存在,這樣約定是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耶!那你要告訴大家,說大家應該去做違法的租賃契約嗎?

蘇部長建榮:所以,委員,後面我應該補一句話,應該用內政部所做的契約範本。

邱委員顯智:對啊!內政部契約範本裡面的約定,針對住宅租賃有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不得約定事項四規定「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負,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對吧?

蘇部長建榮:是。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家正:另外我們也規定……

邱委員顯智:對啊!除了內政部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租賃專法第五條也規定,如果有轉嫁給承租人的約定,是無效的嘛!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你怎麼可以拿這個來舉證證明囤房稅會轉嫁,這不是很離譜嗎?那你是不是要公開告訴大家,如果有做這樣的約定,其實這個違法的租賃契約是無效的?

蘇部長建榮:當然。

邱委員顯智:對啊!所以基本上你不可以……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我們也看到有這一種現象存在,不能否認,但是我們希望,未來新的租約就用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邱委員顯智:本來就不可以約定轉嫁,對不對?部長,如果有這樣的租賃契約存在的話,應該要去檢舉,你怎麼可以說這個違法的事實存在,然後舉證證明囤房稅就會轉嫁呢?這是法令所禁止的行為啊!

林副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內政部現在要求坊間用舊式的部分要下架,不要再……

邱委員顯智:沒有嘛!所以你其實非常清楚,內政部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租賃定型化契約裡面就不可以做這樣的約定。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怎麼會拿此一租賃契約來證明囤房稅會轉嫁呢?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知道這個意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2時9分)謝謝主席,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午安。蘇部長,網路上有人向我反映,苗栗、臺中從下個月開始可能會限水,對於一些行業,舉例而言像美容院、小吃店還有便當業者,甚至是洗車業者,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對他們課稅,是不是請你們先未雨綢繆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上個禮拜五何欣純委員針對這個議題質詢院長,院這邊也交辦我們。事實上我們會考量,因為這些都是小規模營業人,未來核定營業稅的時候,我們會適當地去考量。

費委員鴻泰:很好,未雨綢繆一下,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是。

費委員鴻泰:都是做小生意的,針對他們的房屋稅、地價稅、營所稅什麼的,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營業稅的評定……

費委員鴻泰:好,謝謝。今天謝謝召委排了這個案子,去年乃至於前年年底,房價確實是有往上爬升,爬升的原因當然跟疫情也有關係,外籍移工沒辦法再進來,所以現在缺工的狀況非常嚴重。這幾個月,我也請我們辦公室的同仁透過他們認識的人去問,包括建商、代售業者、營建業者等,缺工的情況確實嚴重,增加了成本,這個報紙也有登。

蘇部長建榮:是。

費委員鴻泰:再加上這兩年,臺商匯回來的錢確實也多了很多。

蘇部長建榮:是,回臺投資。

費委員鴻泰:造成大家去搶購,因為當錢多的時候,他們總要買一些保值的財產,對不對?這些我們都知道。我們今天談這個案子是針對住宅……

蘇部長建榮:短期的。

費委員鴻泰:我們不希望有人把錢拿去炒作住宅,住宅的房價一旦上漲,對於受薪階級,尤其是還沒有買房子、想要買房子的人來說確實會造成影響。

蘇部長建榮:是。

費委員鴻泰:下面請教部長幾個問題,第一個,你的房地合一2.0版,針對抑制房價,我們就講打炒房好了,你覺得這會有多大的效果?

蘇部長建榮:根據房地合一1.0的實施經驗,第一年的交易量就大概減少了34%左右,它的效果是這樣。我們這次把營利事業也納進來,又把短期的期間拉長,這個效果……

費委員鴻泰:肯定的嘛!我給你們肯定。

蘇部長建榮:是。

費委員鴻泰:央行針對融資方面,減少其成數,你覺得會不會有效果?

蘇部長建榮:應該會有效果。

費委員鴻泰:效果有多大?

蘇部長建榮:特別是對多屋以及法人的部分,從原來的六成還是多少降為四成,這部分是非常大的一個……

費委員鴻泰:我相信也是有效果的,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費委員鴻泰:曾銘宗委員跟我們提的囤房稅,你覺得會不會有效果?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要看情況。

費委員鴻泰:你看看!你這個人,我前面誇獎你那麼多,都是白誇獎了。我誇獎你房地合一2.0有效果,央行的融資限制也有效果,其實你們是想打、想要推出囤房稅。就我所瞭解的,柯建銘把你叫到立法院來以後,你就開始改變主意了,我說的有沒有錯?

蘇部長建榮:沒有啦!

費委員鴻泰:是第一線的人、跟你談的人,其中有一個人跟我講的,還會有錯嗎?部長,你身為政務官,服從執政黨的一些政策,我可以理解,可是我覺得你該據理力爭。針對打炒房這件事情,三管齊下,舉例而言,你們的房地合一稅2.0版有效,央行的限制融資額度有效,但是沒有辦法形成一張網,如果加上囤房稅,曾銘宗委員所提的已經很客氣了,我跟他所提的,持有4戶不多耶!可是加上這個以後,那個網就形成了,效果是一加一大於三的。把它量化的話,如果你的政策可以抑制買賣達20%,央行方面可以抑制20%,加上囤房稅能再抑制20%,那就有60%,效果就是如此!當然你們可以用很多理由解釋,針對其分割、繼承什麼的,這些特例都可以用但書的方式把它排除。

部長真的很認真,我想你也是學租稅的學者,長期以來你們對這個也都很清楚,憑良心講,院版推出來的有沒有效?有效。央行的行政命令有沒有效?有效。但如果再加上曾銘宗委員及費鴻泰委員的提案,我跟你講,會更有效,邏輯就是如此。不要聽柯建銘的,柯建銘純粹從選票上考量。我的情報不會有錯,當天你跟哪幾個人談,我是不好意思講,講那麼多的話,人家就知道是誰跟我講的了。不要收腿,今天我們這個法案,我在這邊喊話,希望財政部、行政院不要去反對,我也請民進黨認真地思考這個問題,三者都同時推出來,會更完善打炒房的效果,不要為德不卒,部長,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費委員,就囤房稅我會儘快排審,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壁如、楊委員瓊瓔、洪委員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廖委員婉汝、林委員俊憲、管委員碧玲、劉委員世芳及莊委員競程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2時17分)部長,政院版的房地合一稅2.0有納入預售屋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有。

江委員永昌:條文寫得很簡單,政院版的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就是要納入房地合一稅。但如果只有這樣寫的話,事實上不夠清楚,因為預售屋是債權,那你不能講它叫做持有,因為依據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範的都是「持有房屋」,所以條文上你要不要更清楚地敘明?比方預售屋契約簽訂之後到轉讓契約,這段時間也叫做持有,不然的話這個債權跟房屋權的持有不一樣,條文這樣寫會不會太簡單了?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蘇部長建榮:如果委員有一些修正的意見,我想意義是一樣的,就是針對預售屋的買賣、簽約。

江委員永昌:文字不可以太簡陋,反而意思上……

蘇部長建榮:如果是這樣子,也許我們在作業要點裡面去說明、規範。

江委員永昌:好。此外,在公聽會的時候你也講了,預售屋要算一次,到第一次產權登記時再重新起算,條文裡面看不出來有兩段啊!那是不是也要在條文裡面再把這個補充進來、說明清楚?

蘇部長建榮:預售屋是預售屋,取得房地是取得房地,這兩個是分開的。

江委員永昌:要寫清楚一點。

蘇部長建榮:如果出售預售屋的話,基本上即沒有取得房地……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那你覺得現在的草案就已經很清楚了,你的意思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好,假如你覺得清楚,也覺得不用再加文字,我們大概知道就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預售屋,第二階段從登記之後又開始重新起算。

蘇部長建榮:但是如果你沒有出售預售屋,就沒有這個問題。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那麼我要問重購退稅的問題,預售屋有沒有重購退稅?

蘇部長建榮:沒有。

江委員永昌:所以我剛剛就跟你講,持有預售屋的買賣契約跟持有房屋是兩個不同的觀念,像預售屋就沒有重購退稅,還是要以產權登記那天起算,對吧?現在不算房屋持有的預售屋要納入房地合一稅差別稅率的重稅中,它的重購退稅這裡也沒有、那裡也沒有,你們的意思就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重購退稅主要是針對自住的房屋,預售屋這個部分跟自住完全是不一樣的,它只是一個物權交易的所得,這是對於它的權利短期交易課以重稅的情況。

江委員永昌:它在退稅或什麼的時候不適用,但是要課重稅率的時候,就是要把它抓進來,你的意思就是這樣而已啦!

蘇部長建榮:因為主要的目的是避免透過預售屋的炒作把房價炒高,如果你真的要買房子,就是先買預售屋,等到產權登記以後再來處理。

江委員永昌:本來營利事業有排除這個差別稅率,而現在的2.0版中,自然人差別稅率的重稅期間從兩年增加到五年,同樣的,他如果是自有土地跟營利事業合建分回,那就適用20%,而不適用兩年至五年的重稅。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可是你的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第四項寫的是「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這聽起來比較像你把營利事業納進來,但是你只排除建商,如果我是營利事業,但我不是建商,是以我的自有土地跟人家合建、參與都更,甚至是重劃的土地,針對這些部分原本自然人有排除,但你將營利事業納進差別稅率,只排除建商,營利事業如果不是建商,而是有我剛剛所講的自有土地去合建,分回房屋再去銷售的部分,你要不要把它排除?

蘇部長建榮:我們也瞭解這個問題,好像有委員已經提出修正動議。

江委員永昌:我的版本是有啦!但是現在是在潤飾你的版本,還是你要同意我的版本,把它納進來?

蘇部長建榮:等一下委員會審議的時候我們會尊重。

江委員永昌:修正動議又是我拜託其他委員共提的。我跟你講,你可以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它排除5種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後第一次移轉的情況,你可以把那個精神納入,但是我比較主張在母法裡寫清楚,不要後面又規定在細則中。

蘇部長建榮:如果委員有修正動議的話,基本上我們會尊重,並納入母法中。

江委員永昌:是,否則銀行取得不良債權,或是也有做不好的營利事業,它的房屋被法拍,或是因為企業併購而產生移轉,這些都會出現問題。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接著我要問有關於不真正溯及既往,我們現在推行房地合一稅,其實房價要緩漲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打擊買氣,請問加重稅率會不會打擊買氣?

蘇部長建榮:會。

江委員永昌:對還沒有進場的人來說,他如果進場來買,到要出售獲利的時候,稅這麼重,所以會打擊買氣。你要推2.0版,並且把期間拉長,這點我覺得好像大家意見都一致,可是有一個問題,對於現在已經持有滿一年者,適用35%的稅率,或是現在持有期間已經滿兩年者,他現在賣可以適用20%的稅率時,他本來要釋出了,但因為你要溯及到105年1月1日為取得日,如此則會導致釋出變少。我們打擊買氣有助於房價緩漲,增加供給、增加釋出也能夠讓房價下跌,這是供需問題。你明明可以設定在今年7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之後開始交易的,如此不但可以有效打擊未來還沒有進場者的買氣,對要釋出的人持續釋出也是有效,可是你現在要溯及既往到105年,對於現在要釋出的人反而會逼迫他不釋出,你理解本席的意思嗎?

蘇部長建榮:我瞭解,但基本上院版就是設定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在法案生效日以後交易的,就用新的稅率。

江委員永昌:比方我現在已經滿兩年,就進入到20%,你這個法案進來以後,我反而變成要適用35%,我本來要釋出房屋,釋出更多房屋會讓房價往下,結果你反而讓已經持有房屋的人不願意釋出房屋……

蘇部長建榮:未必啦!

江委員永昌:這有兩個,一個是買氣,一個是賣壓。

蘇部長建榮:我知道,基本上我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抑制房市。

江委員永昌:主要你是要打擊買氣啦!

蘇部長建榮:對。

江委員永昌:可是這樣會形成本來有賣壓的沒賣……

蘇部長建榮:打擊短期炒作啦!

主席:請部長再向江委員說明。

江委員永昌:主席,我再講一句話,麻煩你去統計一下,根據你這個版本會影響多少人,就是他本來要滿一年、滿兩年適用比較低的稅率,因為你的版本調整之後要適用比較高的稅率而受影響的戶數有多少,讓大家瞭解。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蔡委員易餘、李委員德維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現在詢答完畢,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含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以及人民請願案3案等相關內容,預計宣讀時間約50分鐘,宣讀完畢後,預計下午1時10分進行協商,謝謝。

 

 

行政院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年○月○日起交易房屋、土地,且該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年○月○日以後取得,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已簽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費鴻泰  林德福

 

行政院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第四條之五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四條之五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四條之五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未逾四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四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滅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李貴敏

委員江永昌等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已簽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第十四條之六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六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六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計算其費用,並以五十萬元為限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額數。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五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未逾四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四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稅率,如為房屋起造人交易房屋暨其基地土地者,不適用之。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額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李貴敏

委員江永昌等修正動議:

委員吳秉叡等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張其祿等17人提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

人民請願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處理第四條之四,有本席、李委員貴敏及張委員其祿的版本,還有賴委員士葆的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四是否照行政院版通過?

賴委員士葆:可以。

主席:第四條之四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條之五,有張委員其祿版本、李委員貴敏版本,本條無修正動議。

請問各位,第四條之五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意見?若無意見就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之四,有本席所提版本、李委員貴敏版本、張委員其祿版本、民眾黨版本及賴委員士葆、江委員永昌的修正動議。

請問各位,第十四條之四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意見?若無意見就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之五,有行政院版本、張委員其祿版本及李委員貴敏版本。若是財政部有修正動議的話,請提出來。

請問各位,第十四條之五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意見?若無意見就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之六,有張委員其祿版本及李委員貴敏版本。

各位有無意見?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之所以建議以五十萬元為限是有原因的,也不是隨便調的。第十四條之六講的是個人部分,若是公司行號,本就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所以這樣會有一個比較不公平的情形,也就是個人的部分自己要作帳的機率其實比較低,而且都從5%降至3%了。今天早上部長有提到一點,我雖然沒有反駁你,但我還是覺得有點不合理,畢竟要考慮到的因素很多!這裡雖然提到五十萬元,可是實際上還是由你們來核定,又不是喊五十萬元就能五十萬元,對不對?既然百分比都降下來了,對象又是老百姓,加上並非絕對就是五十萬元,實際上還是由你們核定,而且規定五十萬元為限,並不是就是五十萬元。如果降下來……

主席: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蘇部長建榮:這是我們根據實際上的統計資料所計算出來的,我們瞭解委員的意見,也知道每個地區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我們希望可以維持行政院版。我們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民眾取得憑證,若是三十萬元且取得憑證的話,也能核實認列費用。

李委員貴敏:我再說明一下為什麼要提,部長買過房子,對不對?前面也說是依照實際的數據,但其實買賣房子的花費絕對不只這個價額,因此我才說不是寫五十萬元就是五十萬元!仍然必須依照實際的情況核定,這五十萬元只是上限!都從5%砍至3%了,所以這裡應該要給公平的對待!況且買房子所花費的絕對不只三十萬元!

主席:各位有無意見?若無意見,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之五,本條為此次修法重點,以哪個版本為主?目前有賴委員士葆、江委員永昌、吳委員秉叡的修正動議。財政部有無底線?是否彙整出條文了?你們拿出條文來審是最快的。

蘇部長建榮:我們建議參照吳委員秉叡的版本,因為營利事業已經納入房地合一2.0中,但一些例外條款在個人時有,在營利事業時沒有。吳委員的修正動議第2頁有「()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這點即是因為個人有但營利事業卻沒有列入,所以增列第四目、第五目,()是「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

主席:這是本來就漏掉的?

蘇部長建榮:對。

主席:本來是營利事業與營利事業合建?

蘇部長建榮:對。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若無意見,我們就依照吳委員秉叡的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一百二十六條,與實施日期有關。賴委員要不要講一下?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不可以總統公告後就實施?要不要說明一下?其他的案子都是總統公告後實施,為什麼本案會空白留給行政院訂定?你們說明一下理由吧?

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早上這問題我就教過部長,我覺得應該跟實價登錄2.0一同上路,所以是7月1日。如果我們的意見與賴委員不同,那就保留送政黨協商。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今天早上詢答時曾就教過部長及賦稅署署長一個問題,也就是在實施過程中,基層稅務人員一定需要準備時間,且若要與實價登錄2.0一起上路的話,部長說至少需要兩個月時間,因此不像其他法令可以公告即實施。我同意郭委員的看法,如果與賴委員版本意見相左,那麼本條就送朝野協商。

主席:請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們為什麼會規定由行政院定之?主要理由為實際登錄7月1日才上路,而行政院會衡量整體情況後再決定實施日期,也可以讓政策生效日具有彈性,所以我們才會希望由行政院視實際情況決定。剛才已經說過,在修法通過後,國稅局的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要點均需要一點時間調整,若是總統公布後隨即實施,將在實際作業上產生很大的問題。

主席:謝謝部長的說明及各位委員所提意見。

國民黨的版本堅持公布後實施,既然要實施房地合一稅,那就儘快實施,不要引發逃亡潮,否則反而會造成房市動盪不安!相信這絕非行政院或財政部把案子送到立法院審查的原意!這是國民黨的第一點意見。其次,我們也擔心萬一因我們堅持而送朝野協商,這樣一拖不知道要拖到何時!說不定還會比原來所預定實施的日期更慢。也就是我們堅持,你們說送朝野協商,搞了半天卻不拿出來協商,或拖延很久,這樣所造成的結果是一樣的。

郭委員國文:不用講那麼多!

鍾委員佳濱:今天朝野各政黨對本案的共識度很高,都希望能儘快實施,因此主席說要儘快實施,避免社會大眾產生觀望心態,甚至心存他想,這樣可以杜絕外界質疑我們打炒房的決心。但剛剛部長說的也有道理,畢竟很多配套都還不足,也需要時間去作業。在過去幾次會議中,很多委員包括本席在內都曾經提出個案,這些未來在施行時財政部應該儘速同步蒐集案例,推出Q&A與非自願案例,這樣實施時才不會造成民眾更多的恐慌!我完全支持主席儘快實施的意見,至於實施的時機點,若是現在堅持用哪一個版本,這樣恐怕是治絲益棼。因此,我贊成郭召委的意見,若是政黨對於實施日期、時間有不同意見,那就送朝野協商!但朝野協商的目的不在於協商實施與否,或何時實施,而是看如何能將副作用減到最低!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謝謝主席。本席一直提到要落實居住正義,有賴內政部與行政院擴大供給面,建立供需關係,像新加坡一樣蓋更多組屋。今天雖然跨出一步,但是是緣木求魚,政策上還有很多不周延之處,因此實施日期交由財政部自己訂定,本席就不背書了!因為最重要的解決方案還是擴大供需面!我們幾位委員聊到,今天所通過的只是短期方案,過幾年我們再回來立法院,說不定又是在談居住正義、談修法!所以本席就不背書了!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同仁。這次修法,主要問題在於大家對於施行日期意見不一,至於其他部分共識度極高。行政院將案子送到本會審查後,我們可以理解何以行政院會在此處空白,並希望能由行政院定之。這絕非為了拖延,相信這點大家都很清楚。這個案子拖得越久,外界罵得越慘,如果今天通過公告後實施的話,我想在野黨也就沒什麼好罵的!行政院何以要留下這樣的考量?坦白說,除配合相關作業程序外,還要考慮到副作用問題。如果要溯及既往的話,何時交易的房屋才能適用新制?這才是實施日期的問題所在,與何時取得房屋無關,何時交易才會受到影響,而實施日期影響最大的也就在於此!對此,我想還是讓行政院來做考量,相信行政院不會拖太久。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召委。本席所提的版本與行政院版相同,會給他們一點時間做這件事。至於召委的版本是公布後立即實施,對此我也不反對,畢竟能儘速實施也不是壞事,這個當然要考量大家是否有共識。本席之前在辦公室與財政部溝通過,財政部認為需要花點時間,所以可能7月1日或相隔半年實施,這樣或許會引發逃命潮,卻也不一定是壞事,因為這樣能把量釋出來,價可以再下修一點,這也是大家可以考量的點,並不是一定不行,本席並沒有特別堅持。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大家對這個案子幾乎從頭到尾都有共識,就只剩下最後一條。財政部代表行政院,所以要找誰來幫你決定?找蘇院長決定?還是找政務委員決定?這都不對,財政部是主管單位,財政部決定就好!財政部可以訂出時間的話就無須協商,只要大家同意就可以送出去,所以財政部訂出時間就好。

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之後請蘇部長答復。

郭委員國文:謝謝召委。對於本案的修正,大家都有一定程度的誠意,都想儘速通過,曾召委早上的發言我有聽。既然如此,那就不要拖延,若是大家討論後,決定採行我早上說的7月1日施行,那麼以本會期在5月底結束來看,其實只剩下一個月時間而已!真的不需要急成這樣,這是第一點。第二,剛剛賴委員說部長講了算,但這個議題已經提升到院的層級,到健全房市小組了,不是部長講了就算!所以送行政院討論是一個方法,若是真的不行,那就送政黨協商了。

賴委員士葆:我再補充一點。我知道部長心裡有難處,我也不堅持,既然有人提7月1日,那就7月1日,然後把案子送出去,若是各黨團有意見的話,再拉下來協商,對不對?我們就隨你們了,7月1日可以嗎?不要協商了!

沈委員發惠:7月1日……

主席:請部長說明。你們反對郭國文的意見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之所以寫由行政院定之自是有理由,我剛才提過,這次把預售屋、營利事業都納入,因此後續的相關作業程序還需要一段時間。在作業程序準備完備後,還要與內政部討論,畢竟有部分與內政部相關,這些都準備好以後再上路會比較好,否則上路後若是有訴願案件或訴訟案件產生的話,這也不是我們所樂見的,所以我們希望把整個作業程序完整規劃,由行政院定之,這樣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請教部長,這些相關子法規的公告或是研擬的時間大約要多久?兩個月?那就跟7月1日差不多啦!

蘇部長建榮:整個還是要報院……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部長和其他委員的意思,既然今天大家對這個都還是覺得怕怕的,我們就保留協商,這個案子就出去,這一條保留協商。

主席:其他不行,只有這條,好。

張委員其祿: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我是財委會的新兵,我請教一下,在版本上,我們多數都是按行政院版,因為我自己的提案除了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第二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不一樣之外,其他都跟院版一樣,所以我們就是併在一起嗎?

賴委員士葆:當然,你的名字都會在上面,你放心。

張委員其祿:謝謝召委。

主席:處理附帶決議,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張委員其祿:剛才部長來溝通是說,這個分配是由主計總處來分,但是我還是想請教一下,因為這是從所得稅來的,我們在這個地方能不能……

蘇部長建榮:我說明一下,最主要是倒數第三行「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更為妥善運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課稅收入進行社會福利政策的調配」,這部分因為在所得稅法裡面是用在社會福利支出跟住宅政策上面,這個分配不是在財政部,是行政院和主計總處,主計總處今天也沒有來,運用上則是衛福部負責,衛福部對這個可能也有一些意見,所以這部分是不是……

張委員其祿:我也補充一下,這個地方是民團所提出的,他們發現過去這邊的撥入好像都只用在社福上,真正用在住宅部分的反而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才會希望說我們來……

主席:加個「建請」的文字,變建請案,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對啦!加「建請」兩個字就好了。

鍾委員佳濱:其實本來我也一度考慮要連署張委員的意見,但是我在質詢時就提到,不是只有社會住宅跟社會福利,我甚至認為應該給地方政府一個返鄉建設公債,我還記得那時候部長的答復是,因為在法律條文上面就是兩個部分,一個住宅、一個社會福利。這裡改為建請案我沒有意見,但如果這個部分可以建請調整的話,我也覺得要把返鄉建設公債拿來研究。

主席:在「爰此」的後面加上「建請」,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好,謝謝委員。

賴委員士葆:向主席報告,我們立法院有立法院一定的立場跟尊嚴,其實立法要立法院通過,我覺得盡可能不要寫生效日期由什麼定之,就由我們來定,這一、兩個禮拜的時間你趕快去講一講,你講好了,生效日期由立法院來定,不要給行政院定,好不好?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法案的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六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十四條之五照吳秉叡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一百二十六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針對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請願案等3案均已由主管機關查復在案,所請已於修法時納入考量,是否均不成為議案,依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理?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宣告結論通過。

報告委員會,針對本日議程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四、請願案等3案均不成為議案,並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申請人。五、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條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如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

委員余天書面質詢:

本院余委員天對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報告,特向財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1.此次所得稅法修正案,主要以延長個人持有期間之最高稅率,另外對營利事業修正為同樣採取三級制以持有時間長度分之。惟新增對預售屋於一定條件下視為房地交易,則此修法有不合理之處。因為,預售屋之買賣為一權利之約定,並非實際房屋買賣,亦未有一般常見約定施工期程對應之支付價款等合約條件,故而,對預購房屋買賣之約定,即所謂紅單,新修法採取一定條件認定,則此條件應符合租稅法定與公平原則。請財政部說明該原則為何?

2.另財政部對房屋交易所得免稅額訂為400萬元,然而所得最低稅負制下免稅額度為670萬元,累進所得級距舊制45%以上課稅在所得1,000萬元以上部分課稅,顯見房屋交易之所得免稅額訂定似有未盡公平之處,請問財政部是否就此部分研議調高?

3.以上請書面答覆本辦。

主席: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