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4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4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外停打AZ疫苗事件以及新冠疫苗是否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保障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6)

楊委員就「國外停打AZ疫苗事件以及新冠疫苗是否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保障範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際間COVID-19疫苗施打情形及各項疫苗之成效、安全性監測等資料,本部均有掌握。經查歐洲曾暫緩接種之AZ疫苗與我國進口11.7萬劑AZ疫苗,二者之批號並不相同。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補償。」並依據同條第 4 項授權規定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復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均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保障範圍內,COVID-19疫苗亦屬之。民眾如於接種COVID-19疫苗後,發生疑似不良反應事件,依法受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保障。

三、另有關詢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說明手冊未提及新冠疫苗」一事,經查目前經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之疫苗多達65種以上,因此該手冊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保障範圍之疫苗」所明列之公費及自費疫苗種類,僅為例示性質,凡民眾接種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均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保障範圍內。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治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7)

楊委員就治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檢肅非法槍械係治安維護重點要項之一,鑒於近年來市面上出現為規避模擬槍法令、俗稱「操作槍」之玩具商品流通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間,因無法可管,成為不肖分子改造槍枝之主要基材,衍生治安漏洞。為有效管制足以改造為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槍,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並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在大院大力支持下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於109年6月12日生效,從「源頭斷根」(納管操作槍)及「加重刑罰」(非制式槍枝與制式槍枝刑度一致)雙管齊下,絕不容許歹徒鑽法律漏洞。

二、修法後本部警政署已依「對外杜絕來源」、「對內全面查緝」兩大任務方向,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本部警政署訂頒之「全面檢肅非法槍彈作業執行計畫」及「警察機關查緝非法槍械工作計畫」,積極掃蕩各式非法槍彈,阻絕非法槍彈來源,防範黑幫擁槍自重,以降低持槍刑案發生。

三、另槍擊案件發生本部警政署均逐案列管,並同時成立專案小組,報請所轄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要求各警察機關迅速偵破並溯源追查緣由,務將背後主謀依法究辦,統計今年至3月21日止六都發生之槍擊案件均已破獲;與去年同期發生件數比較減少35.71%。

四、對外杜絕來源部分:

(一)境外:由本部警政署派駐於美國、日本、韓國、南非、泰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及澳門等據點警察聯絡官,擴展情報管道,傳遞交換走私犯罪情資,澈底遏阻槍械流入國內;各警察機關查獲走私槍械案件,應深入追查幕後金主及主嫌,若有涉及境外犯罪情形,則由本部警政署依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短期任務型聯絡官或依個案洽大陸公安部協助等模式,配合協調當地國司法機關查緝。

(二)邊境:本部警政署業責由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等單位,並結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分署、財政部關務署各關口,實施重點查緝、多重交叉查核,將船舶、廠商、貨物類別、性質、來源地、報關行等區分為高、低危險群,同時運用「風險管理運用系統」及「漁船安檢系統」加強過濾篩檢,嚴防境外槍枝夾藏走私入境。

五、對內全面查緝部分:

(一)以高風險擁槍分子為目標,聚焦打擊是類分子,針對具有價值之情資或須擴大偵辦者,應即報請各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期前掌握偵查關鍵線索,並指派專責人員與各地檢察官建立聯繫網,透過警察機關與檢察官相互合作,群策群力,發揮檢警團隊合作力量。

(二)要求各警察機關偵辦(破)涉槍案件,應秉持「以案查案、以人追槍、以槍追人、向上溯源、向下發展」原則,並運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有關自首報繳或供述查獲槍砲彈藥之來源及去向,得減輕或免除刑責之規定,積極追查相關嫌犯及槍械供給流向、管道及來源,並嚴防流竄犯案或偷渡出境,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三)鑒於通緝犯逃亡期間擁槍自重,深切危害社會治安,爰本部警政署依有無攜槍械逃亡、拒捕等情,區分為「經審認有持槍拒捕之高危險性」、「所涉槍擊案件仍未偵破逃亡中」、「所涉槍擊案件業已偵破,惟因司法偵審交保後逃亡」等三級逃犯,責由管轄警察局統合所屬警力及偵查能量全力查捕,從根本減少槍擊案件發生。

六、治安工作不容停頓,本部警政署將持續採取主動、強勢作為,落實執行各項檢肅非法槍彈及掃蕩非法改造槍械場所之工作,並結合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力量共同強力打擊,以維護社會安全秩序與人民財產安全。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旱情持續嚴峻,桃、竹、苗地區已實施全天減壓供水,以及科學園區、工業區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8)

楊委員就旱情持續嚴峻,桃、竹、苗地區已實施全天減壓供水,以及科學園區、工業區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去(109)年我國面臨56年來雨量最少,全年無颱風的嚴峻水情,政府及產業自去年年中以來,已提前啟動多項抗旱應變措施因應,並持續滾動檢討水情,以維持產業穩定生產為最高目標,盼全民共同努力,共度旱象。

二、110年3月3日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9次工作會報,考量新竹、苗栗及臺中地區主要供水水庫蓄水率已低於2成,為延長水庫供水期程,決定加大節水力道,並自3月3日起上述地區自來水減壓時段由原本夜間10時至隔日6時擴大為全日實施,以減少自來水使用量。另農業用水部分前因水庫蓄水量經分析結果,已無法滿足公共及農業灌溉用水需求,故已於109年11月25日、12月29日及110年1月6日分批公告停灌並給予補償。

三、為因應枯旱情況,本部水利署自109年7月13日已提前部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供水情勢盤點會議,後續再依水情變化於同年9月16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本部亦於10月1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則於10月14日成立,並適時召開應變會議(累計迄今已召開34次),並依最新水情研商相關抗旱措施,至今透過區域調度及節水措施,累計節水調度水量已達8億噸,相當於4座石門水庫蓄水量,已有效減少旱象衝擊。

四、本部近年持續加速推動各項水資源建設,包括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於108年完成,翡翠水庫水源南送板新每日81萬噸達歷史最高;臺南高雄水源聯合調度運用工程於109年12月提前完成,支援水量由每日10萬噸提升至20萬噸;桃園支援新竹幹管工程於110年2月提前完成,支援水量由每日7萬噸提升至20萬噸。此外,自106年前瞻水環境建設計畫辦理防災備援水井工程外,目前有160口井提供每日約34萬噸水量導入自來水系統,以上各項工程皆於本次旱災即時發揮成效。

五、行政院於109年11月30日核定抗旱水源緊急利用計畫投入14億元,包括抗旱水井、埤塘水源、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移動式淨水設施及新竹緊急海淡等工作,合計可增加每日78萬噸水源,均已完成投入抗旱。另為提前因應後續進入豐水期降雨持續偏少之最壞情境,必須做更好的準備,因此,本部水利署已規劃推動緊急抗旱水源2.0計畫,進一步強化整備抗旱水源,包含強化區域調度、伏流水開發、淨水場周邊水源利用、臺中緊急海淡、增設淨水處理設備、建築工地放流地下水利用等工作,預估可再增加每日16.8萬噸水源投入救旱。

六、科學園區及工業區配合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除持續加大節水力道由節水7%提升至11%外,亦著手整備儲水設施,部分廠商如台積電也與水車業者簽約,進行小規模載水演練,並視水情擴大載水工作,目前不影響生產,產業園區管理單位亦設有通報管道協助廠商。

七、科學園區為專管供水,如進入分區供水階段,可採取減供不停供方式,達到節水15%,另外園區也設有充足儲水池可供調節,將對廠商營運之衝擊降到最低。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水公司漏水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9)

楊委員就台水公司漏水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漏水率長期改善目標:

(一)漏水改善工作並非一蹴可成,以日本東京為例,亦是經過50年努力,將漏水率由1960年的23%,降到2010年的3%。

(二)本部已將漏水率納入「解決五缺-穩定供水方案」控管推動,整體目標係於120年將漏水率降至10%,另針對用水快速成長之南部區域,將集中資源加速辦理,以111年將南部區域之嘉義、臺南與高雄平均漏水率降至10%為目標。

二、台水公司目前推動辦理情形:

(一)台水公司積極進行自來水漏水改善,近10年之漏水率已由100年底20.19%,逐年降至109年底13.90%。

(二)為加速漏水改善成效,已依行政院指示提報修正計畫,計畫總經費將調整為1020.36億元,其中826億元辦理管線汰換與分區計量管網,預計113年底漏水率降至12%。

三、後續漏水率改善推動配套精進措施:

(一)增加計畫期程及預算:增編預算,以增加降漏相關作業執行量。

(二)擴大標案規模吸引廠商投標:主要將增加汰換管線工程之執行量。

(三)引進不同領域工法,厚植國內廠商技術能量:改進人口密集區施工方法,有利擴大施工能量。

(四)選用優良替代管種:避免球狀石墨延性鑄鐵管(DIP)產能不足,致影響工進。

(五)擴大委外作業,充裕設計監造人力:解決設計及監造作業人力可能不足問題。

(六)利用監測及大數據分析技術,提早發現漏水:應用科技技術,提早發現漏水情事。

(七)精確篩選高漏水管段,提高檢漏、管汰效率:精確找出高漏水管段,進行汰換,提升汰換管線作業執行成效。

(八)多時段的水壓調控技術推廣:利用進階水壓管理設備,進行客製化、地區性管控,降低水壓以減少背景漏水量。

(九)提供長期管材需用量供廠商擴產參考:鼓勵製造商擴廠增加產量,輔以前述選用優良替代管種措施,以滿足管材需求量。

(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外施打AstraZeneca COVID-19疫苗引發血栓事件影響醫護人員施打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5)

楊委員就國外施打AstraZeneca COVID-19疫苗(下稱AZ疫苗)引發血栓事件影響醫護人員施打意願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歐洲疑似有接種AZ疫苗後出現血栓個案,部分國家因此宣布暫停使用該疫苗,歐洲藥品管理局(EMA)與藥物主動監視風險評估委員會(Pharmacovigilance Risk Assessment Committee,PRAC)審視通報個案情形後,於本(110)年3月18日發布聲明,表示AZ疫苗之效益仍大於風險,且依截至目前之調查,尚無直接證據證實血栓和接種疫苗有關,呼籲仍可繼續接種,EMA亦會持續監測調查,經查,暫時緩打之國家已陸續開始回復接種作業。我國亦持續密切關注該事件,依科學證據進行相關評估。

二、世界衛生組織於本年3月19日發表聲明表示,依現有數據顯示,開始接種COVID-19疫苗後,血栓發生率無異常增加,且通報率並未高於預期值;預防感染及減少死亡之正面效應仍大於風險性,建議持續推行接種作業。

三、依據南韓疾病管制局(KCDC)本年3月24日監測資料顯示,截至目前南韓已接種近70萬劑COVID-19疫苗,包含64萬劑AZ疫苗及6萬劑BioNTech疫苗。接種AZ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比率為1.51%,其中有81人出現疑似過敏性休克症狀,發生比率為萬分之1.26,接種BioNTech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之比率為0.39%,其中有9人出現疑似過敏性休克症狀,發生比率為萬分之1.47,當局持續調查不良反應與疫苗接種之相關性。

四、為因應國外施打AZ疫苗不良反應事件及評估與規劃我國接種作業,「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於本年3月19日召開會議討論,決議AZ疫苗於預防COVID-19感染及感染後重症之臨床效益,大於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之風險,建議依研訂之實施對象逐序推動。會中專家表示,經歐盟檢視近期歐洲各國接種 AZ疫苗後,沒有明確的科學證據顯示接種疫苗引起血栓的相關性,但也無法完全排除疫苗可能與非常罕見的瀰漫性血管內凝固(DIC)合併血小板低下與大腦靜脈竇栓塞(CVST)之不良事件有關,因此建議民眾接種前應與醫師討論評估相關風險後再接種。本部將持續監測國內外COVID-19疫苗不良反應及安全性訊號及因應,以確保國人健康。

(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08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決算超過原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6)

楊委員就108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決算超過原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產銷調節緊急處理經費是用於農產品發生產銷失衡時,穩定市場供需及達到秩序運銷所需。農產品非工業產品,生產易受天候影響,104、105年受霸王級寒流、蘇迪勒、梅姬颱風等重大天災影響,造成農漁畜產品受損減收,故產銷調節經費支出較預期減少。108年氣候溫暖,無重大風災,除造成產期集中,亦有病蟲害或生育不良等情形,為避免量多價跌,影響農民收益,本會針對有產銷失衡之虞之農產品,優先辦理外銷、行銷及加工等產銷調節措施;另為減少不良品進入市場影響市況及整體價格,本會輔導農民團體落實農產品分級及產品分流,就次級品部分,媒合加工廠製成精油及美容清潔等加工產品,僅有少數格外品才作芻料或堆肥,預算皆係為維護農民收益及消費者權益審慎支出,支用合於規定,相關措施也確實達到以少數經費創造價格拉抬效果,已有效穩定各項農產品價格,尤其針對如文旦柚等節氣需求明顯水果,各項措施對上市初期開市、節前及節後價格發揮明顯支撐效果,穩定農友及消費者權益。

二、為穩定供銷,本會除針對重要作物輔導產銷農民團體籌組策略聯盟,導入計畫生產、鼓勵契作、參加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強化國內外銷售、加工及推動休閒旅遊三級產業外,亦持續辦理農情調查、透過農情預測及種苗供應數量等強化預警措施,並逐步結合各項產銷資訊,建置農糧產銷資訊整合平臺等資訊系統,不僅輔助產業單位適時辦理產銷調節作為,更讓農友、消費者查詢公開透明之產銷資訊。此外,更持續發展產品區域冷鏈體系及輔導農民設置採收或採後處理設備,以強化初級加工能力,並持續拓展多元行銷,以增加消費,及提升產業自主競爭力,兼顧生產者及消費者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檢討工、商業水費明顯偏低之情形外,更應積極檢討依法開徵耗水費的時程與做法;疫情期間齊頭式的水費紓困方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3)

楊委員就「檢討工、商業水費明顯偏低之情形外,更應積極檢討依法開徵耗水費的時程與做法;疫情期間齊頭式的水費紓困方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水價問題部分,台灣自來水公司水價採全國統一標準,並未以取用原水水質不同、處理過程不一或用途不同,而有不同水價。

二、台灣自來水公司現行水費價目表,已考量民生、商業、工業等不同用戶之用水習性,用水費採分段累進計價方式計收,亦即用戶類別(一般民生、商業、工業)會依用戶用水量多寡自然被區分出來。

三、有關外界對耗水費開徵方式、時機及減徵項目執行方式之反映,本部水利署已針對徵收對象召開60場諮詢座談會,各界所提建議,水利署已重新納入耗水費徵收方案研議中。針對開徵時程,因涉及整體產業發展及不同產業承受能力,必須審慎考量對產業之衝擊、開徵方式與時機。後續將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徵收方式,評估最佳開徵時機。

四、依據水利法第8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故耗水費開徵之用水大戶是指每年使用地下水或地面水水權、自來水及契約用水,合計總用水量超過一定用量者,因此一般民生用水者不會被徵收。有關耗水費費率及一定用水量之定義,目前尚在研擬規劃中。

五、本部水利署藉由大用水戶節水輔導,並提供產業節水資訊及多元水源利用(例如雨水儲留、再生水利用)等積極措施,截至109年累計辦理500案,以減低業者未來開徵負擔。

六、109年在疫情緊急及情勢嚴峻下,本部針對受疫情衝擊的產業與事業,辦理水費紓困減免。

七、水費紓困係本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減輕水費負擔,並按營收減少幅度,給予不同的水費折扣(級距1【營業額減少15%以上】:10%、級距2【營業額減少50%以上】:30%),非齊頭式紓困。另依千度以上用水大戶之紓困金額占比統計,以大型醫院最高、航空及大型觀光飯店等次高,均為109年防疫之重要或受疫情衝擊較大之產業,爰應符合紓困精神。

八、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水費紓困減免期間自109年3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止;且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公布110年預測經濟成長4.64%(109全年經濟成長率3.11%),較109年11月預測3.83%上修0.81個百分點,顯示經濟景氣活絡,爰不再延長水費紓困減免。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2.0),法人地主出售其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得之房地可否排除適用短期重稅,參與都市更新者其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如何判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7)

楊委員就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2.0),法人地主出售其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得之房地可否排除適用短期重稅,參與都市更新者其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如何判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本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3月11日經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同時將預售屋及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以避免房市短期炒作,影響居住正義、產業經濟及金融穩定;又現行房地合一稅制長期自住、非自願因素交易及與建商合建等情形,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保障人民居住權益,該修正草案相關內容於110年3月29日大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二、有關法人地主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得之房地,是否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座落基地,嗣後出售得排除適用短期出售不動產課徵45%或35%之所得稅負一節,依上開110年3月29日大院財政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針對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屋之房地交易,參照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20%,本部將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完成後據以執行;另參與都市更新者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房地之日期及持有期間一節,本部將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研議增修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遵循。

(九)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建請交通部儘快把國道5號還道給用路人,「大客車專用道」改為「大客車優先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4)

費委員就建請交通部儘快把國道5號還道給用路人,「大客車專用道」改為「大客車優先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國道5號實施大客車優先通行措施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主線大客車專用道:石碇至彭山隧道南向路段爬坡道限大客車通行,該處爬坡道原本即禁止小車通行,不影響小車可行駛車道數。

(二)開放路肩供大客車通行:國3南港聯絡道至南港系統、石碇交流道南向入口至爬坡道路段及宜蘭-頭城北向路段,均利用外側路肩,不影響小車可行駛車道數。

(三)入口匝道大客車優先通行:石碇南向、頭城、宜蘭及羅東交流道北向入口,係透過調整入口匝道線型或局部拓寬,新增1車道供大客車專用,免受匝道儀控管制,不影響小車可行駛車道數。

二、高公局目前實施的國道5號大客車優先通行措施,並未影響小車可行駛的車道數,目前均利用路肩或爬坡道規劃優先路權,且部分路段(南港聯絡道)亦於尖峰時段開放小車併行,並於匯流點考量車道平衡、行車秩序與安全,則僅限大客車專用。囿於國5容量有限,需鼓勵民眾改搭大客車減少自行開車,該局將持續推動大客車優先通行措施,並持續觀察運作情形調整相關措施。

三、另反映國3轉國5標示不清,衍生違規行為部分,查國道3號南港聯絡道至南港系統路段開放路肩供大客車通行,大客車行駛路肩後可銜接南港系統入口匝道外側的大客車專用道,致少數行駛國3主線小車前往國5用路人誤駛,故高公局已設置大客車專用及開放路肩的標誌及標字,提醒用路人注意,後續該局將再持續觀察檢討。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4)

楊委員就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使我國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穩定推行,本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會議討論,AstraZeneca COVID-19疫苗於預防感染及感染後重症之臨床效益,大於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之風險,建議依研訂之實施對象逐序推動。自本(110)年3月22日起開始施打COVID-19疫苗,並由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及本部陳部長時中於開打日帶頭接種,且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以建立國人接種疫苗之信心,並鼓勵醫護人員及後續其他高風險族群積極接種疫苗,保護自己及他人健康,發揮疫苗群體免疫效益。

二、本部對於COVID-19疫苗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救濟方式,與現行各疫苗作法相同,說明如下:

(一)受害救濟基金之徵收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以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1.5元,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下稱本基金),供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予以審議及救濟之用。有關基金歷年收支情形,皆依法對外公開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可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關於CDC/政府資料公開/預決算書、會計報告及基金會計制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項下查詢。

(二)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後,如發生疑似不良反應、嚴重疾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等情況之救濟方式,可由民眾填寫申請書向疫苗接種地衛生局遞件,或利用本部疾病管制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登錄系統(https://www.cdc.gov.tw/vicp)線上登錄提出申請。收件後將由接種地衛生局進行事件調查及調閱病歷等,再送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進行初步鑑定,提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會議進行逐案審議,待完成案件審議及審定給付金額後,審定結果將以書面方式通知請求權人。

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條件者,收到審定結果即由衛生局協助撥付救濟金或醫療補助相關程序。

(三)有關申請及救濟方式等資訊,可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預防接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簡介及申請說明」項下,參閱流程圖、懶人包、說明手冊及海報等資料。

三、我國公費COVID-19疫苗之各類實施對象及其優先順序,係經ACIP審酌國內外疫情趨勢及感染風險研訂,其中第6類「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係考量機構之住民多為年長者或生活無法自理需特別照護者,且長期密集生活,易發生群聚感染,為降低該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感染風險,避免疫情擴及社區,爰將機構照顧者及工作人員納入公費疫苗實施對象。而受雇於家庭中之社福移工,其活動範疇如同家庭成員,感染風險亦與一般民眾相同,故現階段未納入公費疫苗實施對象,將視國內外疫情發展、國內疫苗接種作業推動情形及疫苗供應進展,滾動調整接種政策,以確保國人及應聘長期居留台灣外籍人士之健康。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勞保基金收支連續四年出現逆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25)

楊委員就「勞保基金收支連續四年出現逆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工保險是國家辦理的社會保險,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所致勞工保險財務問題,本部積極透過相關行政作為,搭配政府撥補,並參酌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持續研議因應對策,透過多元開源節流措施,以確保制度運作。

二、考量制度調整涉及廣大投保單位與千萬勞工給付權益,須審慎以對。目前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後續將就各種可能面向進行研議及財務估算,以利具體方案之研擬,相關推動期程也會併作通盤規劃。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蘇花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安全檢測及應檢視各類型交通執照發證訓練或交通常規宣導,在面對緊急狀況時的教育作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1)

楊委員就蘇花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安全檢測及應檢視各類型交通執照發證訓練或交通常規宣導,在面對緊急狀況時的教育作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安全檢測問題: 

(一)交通部為提升大客車行駛安全並與國際接軌,係調和聯合國UN/ECE R66車輛安全法規,於96年1月31日訂定發布「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安全檢測基準」,並自97年12月31日起實施。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法規之目的,在於確認大客車車身具備相當之結構強度,以確保發生翻覆事故時,大客車內部空間仍能保有適當之生存空間,減少乘客受車身結構擠壓而造成傷亡之可能。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除整車翻覆試驗外,依法規規定申請者可以選擇以「車身段翻覆」、「車身段靜態擠壓」、「電腦靜態擠壓計算」及「電腦模擬整車翻覆」等4種等效試驗方式替代整車翻覆試驗,我國規定作法係與歐盟、日本等國家相同。

(二)關於110年3月16日台9線114.9K發生騰龍通運股份有限公司KAA-0853遊覽車事故,本事故之確切原因仍待檢警及運安會調查釐清,交通部尊重並全力配合。交通部已啟動即時處置,顧慮車輛安全刻不容緩,交通部林部長已指示110年4月2日前(第一批)完成查驗本次名盛公司打造全部718輛遊覽車,110年4月15日前(第二批)完成107年事故358輛、109年事故113輛,合計共1189輛車的座椅固定方式及施作狀態查驗,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共同編組15組查驗人力,安排便民的查驗時間(假日)、地點,不影響營運之前提,完成座椅安全查驗。

(三)本次座椅安全查驗重點為相關座椅的固定方式及是否固定在骨架上,如與檢測認證規格不一致,將要求業者依規定召回改善。截至110年4月6日統計資料,自110年3月26日起累積已查核1181輛車〔第一批:716輛(另報廢車1輛、事故車1輛);第二批:465輛(另報廢車2輛)〕,達成度99.7%。

(四)交通部調和聯合國R80車輛安全法規發布訂定「座椅強度」檢測基準,明定座椅本身及座椅安裝強度,以確保座椅可牢固安裝於車輛上不輕易脫落,與國際標準一致。運安會發布本案事故期中安全通告建議全面檢視遊覽車及國道客運車之乘客座椅安裝及固定方式,交通部將督同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公路總局及相關單位通盤檢討座椅安裝及車體打造相關動態檢測、定期檢驗項目等精進作為。

二、有關檢視各類型交通執照發證訓練或交通常規宣導,在面對緊急狀況時可摩擦山壁的教育作法,是可以通案執行的作法,還是有個案排外條件問題,說明如次:

(一)查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除應領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外,如受僱於遊覽車客運業,相關教育訓練包含甲(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遊覽車駕駛人職前專案講習、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及業者所辦自主訓練等大客車從業人員訓練,其涉及山區道路駕駛之課程內容中,訓練大型車輛於山區駕駛不可超速行車,行經彎道或坡道時更需減速慢行,避免車輛失控。尤其下坡路段應於下坡前先排入低速檔,並配合煞車輔助系統以降低車速。行駛山區道路過程若遇主煞車(腳煞車)異常情形,可善用道路輔助設備如減速標線、減速丘或彎道緩衝坡等以利將車輛安全停妥後,再行檢修;若下坡過程中發生腳煞車(主煞車)失靈現象,訓練內容包含駕駛應先確認車輛是否已使用低速檔行駛並已開啟煞車輔助系統,再搭配駐車煞車降低車速。

(二)對於車輛仍無法減速,且有衝撞車道中其他車輛之危險情形,雖於實務上可能尋求以車身側面摩擦紐澤西護欄、山壁或其他可供減速物體,以減少直接衝撞後造成更重大影響之不得已方式,惟確實做好車輛各項保養及駕駛人正確操作車輛方是確保行車安全之道,爰公路總局仍持續透過加強訓練課程教導落實車輛保養及養成正確駕車技術,避免造成行車煞車失靈等情形,維護遊覽車行車之安全。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應積極推動提升薪資成長措施、加速打造適宜居住環境及協助減輕居住負擔,以減緩臺灣房價上漲壓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3)

楊委員就政府應積極推動提升薪資成長措施、加速打造適宜居住環境及協助減輕居住負擔,以減緩臺灣房價上漲壓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提升國內薪資水準,政府自2016年5月以來,除逐年調漲基本工資外,亦促進企業薪資透明化,鼓勵企業加薪、調高個人所得稅相關扣除額,以及推動產業創新,創造優質高薪就業機會等相關措施。具體作法如下:

(一)連年調漲基本工資:為保障弱勢勞工的基本生活,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購買力,政府已連續5年調漲基本工資,讓月薪自2015年的新臺幣20,008元調至24,000元;時薪亦由120元調至160元,照顧大多採時薪制之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就業者。此外,政府正致力推動《最低工資法》,希盼透過最低工資法制化,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

(二)促進企業薪資透明化,鼓勵企業加薪:政府已持續透過資訊揭露、溝通宣導等方式,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包括編製及推廣「臺灣高薪100指數」及「薪酬指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包含全時員工之薪資平均數與中位數等,未來將持續落實推動。

(三)調高個人所得稅相關扣除額:政府持續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等,皆有助減輕受薪階級、育兒、身心失能者及弱勢家庭稅負負擔。

(四)推動產業創新,創造優質高薪就業機會:政府持續優化投資環境,並在5+2產業創新的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積極推動產業升級相關工作,藉以提高經濟成長動能,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營造促進薪資成長的良性制度與環境,促進全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二、在協助減輕居住負擔方面,政府整合多元住宅補貼資源,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並持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等,減輕民眾購屋負擔。此外,政府亦積極興建社會住宅,擴大提供國人安全有品質之居住空間,以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另行政院已於109年12月3日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由相關部會據以落實,積極推動多項措施,以防止房市炒作,穩定市場發展。

三、另為營造幸福宜居環境,政府前瞻未來臺灣發展需求,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透過盤點地方建設需求,優先執行配合區域聯合治理之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投入不足、發展相對落後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藉以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未來將戮力落實,以持續提升地方政府交通、環境整備、教育社福等基礎設施水準。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保基金收支失衡急遽惡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4)

許委員就「勞保基金收支失衡急遽惡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工保險是國家辦理的社會保險,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所致勞工保險財務問題,本部積極透過相關行政作為,搭配政府撥補,並參酌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持續研議因應對策,透過多元開源節流措施,以確保制度運作。

二、考量制度調整涉及廣大投保單位與千萬勞工給付權益,須審慎以對。目前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後續將就各種可能面向進行研議及財務估算,以利具體方案之研擬,相關推動期程也會併作通盤規劃。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組織再造推動,應維持科技會報辦公室,並將科技部和經濟部合併成科技經濟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39)

許委員就本院組織再造推動,應維持科技會報辦公室,並將科技部和經濟部合併成科技經濟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本次推動之組織調整法案,均攸關組織效能、產業發展,其中數位發展部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也是許多立法委員所關切應優先成立之專責機關。未來該部將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等,期能達到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之目的。另將科技部改為具統合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新增預算分配研訂及科技研究整合應用等業務,以強化國家科技發展之整體規劃。

二、又本次相關組織調整規劃業經相關部會研商,並擬具數位發展部及科技部暨所屬機關(行政法人)等組織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會議討論通過後,於110年3月25日函送貴院審議。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新冠肺炎疫苗採購合約應訂有排佣條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50)

林委員就新冠肺炎疫苗採購合約應訂有排佣條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採購足敷國人所需之COVID-19疫苗,我國採「國際投資」(COVAX機制)、「國內自製」及「逕洽廠商購買」等多元方案同時進行,以期分散風險,儘早取得疫苗。目前已透過COVAX平台簽購約476萬劑疫苗、臺灣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公司簽購1,000萬劑疫苗及Moderna公司簽購505萬劑疫苗。

二、查上開COVAX機制係由WHO、GAVI、CEPI主導之疫苗採購平台,其餘已採購之國外疫苗均由本部直接向原廠或其臺灣分公司進行洽購,至國產疫苗部分,亦直接向國內疫苗廠商洽談,故本部無委聘代理人及支付第三方佣金之情事。

(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思銘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院臺施字第1100008546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0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16號)

林委員就新竹地區之人口快速增加,學校量體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10)年3月16日貴院本會期第3次會議,林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教育部潘部長文忠、經濟部王部長美花、行政院農委會陳主委吉仲、內政部徐部長國勇及海委會李主委仲威即席答復外,有關要求各機關政策宣導經費編列須詳實,以利監督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查貴院審議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作決議略以,103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

二、為使各機關遵循前開決議內容,本總處業於102年2月22日將前開貴院所作決議事項函知各機關依規定辦理,並於「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以下簡稱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明定各機關預算涉及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貴院審議參考,並須詳細列明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規定。

三、各機關依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應於單位預算書妥適列明政策宣導業務經費編列情形,並配合其政策宣導業務之不同執行方式,預算編製即按照執行所衍生之費用,歸屬於適當用途別預算科目。

四、貴院審查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以各機關政策宣導經費編列、項目及金額表達方式不一,致各界對各機關執行媒體廣告與政策宣導經費產生極大疑慮,爰此,提出資訊應更加公開透明之相關決議,本總處刻依貴院所作決議,研議於111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納入相關書表格式,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以表列方式呈現政策宣導經費之預算科目、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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