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星期二)11時1分至11時1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賴委員瑞隆

協商主題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謝謝。我們準時開始協商,因為院會同時在進行,還有一些表決的程序,我們把握時間,森林法在上個會期其實已經協商,但因為還有文字要再調整,所以特別安排這次的協商。

首先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因為主要是罰則,請林務局針對內容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廖副局長說明。

廖副局長一光:感謝委員,針對森林法提出適當的修正,原則上我們敬表同意,不過,上次通過的部分,有關收受贓物分項後,原條文本來有六月以上的樓地板,還有罰金三十萬元以上的樓地板,似乎有遺漏,建議加上,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在分項有關加重其刑的部分,建議把「得」字刪除,如此變成沒有彈性,就是一定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上就第五十條的說明。

第五十二條因為在第五十條把竊盜及收受贓物分項,所以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相對就漏規定「、第二項」等文字,也就是第五十條第二項依照第五十二條裁處。再來同條第一項第九款的修正內容,敬表同意,這部分本來委員的提案就已列入。另同條第二項內容「如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因第一項已就罰金的部分有所規範,所以建議參照法務部意見,將該段文字修正刪除。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豐文:謝謝主席、農委員官員。法務部對於第五十條新修正內容,敬表同意。

第五十二條提供淺見參考,第一項罰金規定「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級距過大,早期我們認為是五倍,近來也已放寬十倍。在第五十條第一項最多是二十倍,但是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已經拉距到一百倍,如此罰金的級距可能過高,所以建議是否可以考量第一項罰金的級距稍微限縮,例如比照第五十條第一項的二十倍,如果真的有必要時,把最底下的50萬元往上調,也就是最低與最高的級距建議能夠稍微縮小。

至於其他修正的部分,我們均敬表尊重,無其他意見。

主席:謝謝。第五十二條的部分,請農委會再表示意見,法務部認為級距過高,但是當時會訂5,000萬元也是因為希望能達到嚇阻效果,因為如果具有很大的商業利益,將來法官會裁量整個狀況,不訂高的話,把最高上限訂出,法官量刑裁罰只能在法的空間內,請法務部補充說明。

林參事豐文:報告主席,基本上,罰金刑本身是對行為的處罰,而對於犯罪所得的沒收,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主管機關的意思是否認為需要加重處罰來嚇阻,如果是為了加重處罰,建議乾脆把下限往上調。

主席:把50萬元往上調整,是嗎?

林參事豐文:是,往上調整,比方說,最高限還是認為要5,000萬元比較妥當時,有沒有可能把起跳改為500萬元?這樣是否妥當,不曉得主管機關的考量為何?如果為了嚇阻的話。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說明。

廖副局長一光:謝謝法務部,謝謝委員。這部分原來的規定是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建議樓地板的部分還是維持50萬元,若要考量倍數不要差距過大的部分,比照第五十條是二十倍,如果是50萬元的二十倍就是1,000萬元,是否妥當?

主席:如果是這樣,就跟當時在委員會討論能否達到嚇阻效用?建議考慮維持,因為農委會來討論過,委員會也討論過這個法案,如果維持的話,將來保留給法官裁量空間,因為森林樹種有其各方面價值,有高的額度給法官比較大的空間,如果確實很嚴重,而且是金額的部分,當獲利空間相當大時,如此才能得到比較好的效果。請法務部說明。

林參事豐文:向主席報告一下,針對不法獲利在沒收的部分已經可以處理,現行沒收是要不斷去追,即使已經轉移,我們還是繼續去追,這是新修訂的刑法規定,包括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全部統統都追,而在森林法規定,甚至連犯罪工具不論犯罪與否均要沒收,所以假設因為犯罪所得實在太高的話,我們用沒收的方式處理。

如果主席認為5,000萬元罰金有其必要性,有沒有可能把底限往上調整?這樣在理論上,差距比較不會那麼大,樓地板如果往上調,不曉得主管機關覺得妥當嗎?

主席:可以嗎?因為已經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坦白說也不輕,如果這樣的狀況下,其他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跟法務部這邊說一下,如果維持原來的50萬,因為木材有珍貴的跟不珍貴的,像紅檜、扁柏就很珍貴,一般的相思樹就很便宜,所以如果維持這樣的一個級距,會有什麼問題?

林參事豐文:跟副主委報告,如果是貴重木的話,在第二項就有規定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一加重,包括徒刑跟罰金都會加重,所以假設是貴重木的話,刑會更重。基本上剛剛講級距不宜過大是因為刑法本身本來就有一個量距,為了公平,符合比例原則,大概多少的刑度配合多少罰金刑有一定的比例,以目前來講都已經非常高了,但是傳統上來講,希望能夠在10倍以內。但第五十條都已經有20倍了,我們也是接受啦。所以我還是建議,這是不同的思考,如果是犯罪所得的話,用沒收來處理;如果是貴重木的話,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包括徒刑跟罰金都加重,所以第五十二條有沒有可能考量減低其級距?

主席:我詢問一下農委會,過去依照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最重罰過多重的?

范簡任技正宗翔:這幾年的判決大概最高到兩、三百萬元。

主席:不然,以現在最高兩、三百萬,我們是不是參考抓到50萬到2,000萬?這樣也加重了,如果將來還不夠,我們再考慮修正,好不好?至少這樣也尊重了法務部的意見,也能夠兼顧加重其刑。

蔡委員,我們剛剛在討論加重的部分,因為法務部覺得如果級距太大的話,他們有所擔憂,所以我們就建議50萬到2,000萬,一樣抓20倍。

蔡委員壁如:我沒有意見,尊重法務部,因為罰則有一定的級距。

主席:所以我們是不是就尊重法務部的建議,就50萬到2,000萬、20倍,好不好?法務部覺得可以嗎?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報告,本來我的意思是想要建議比照第五十條第一項,是20倍,如果以這一條來講,50萬的20倍是1,000萬,不曉得1,000萬的話,因為剛剛農委會的長官是說實務上是300萬,我們如果調到1,000萬的話,是不是已經有相當大的空間?如果未來實務上認為這樣還是不足以嚇阻的話,很可能50萬就要再往上修了。

主席:把低的往上?

林參事豐文:對,目前我是建議先50萬到1,000萬元,未來如果真的還不足以嚇阻這種犯罪的話,我們再把底下的50萬往上調。

主席:還是跟各位建議,我跟蔡委員的看法一樣,因為三、四百萬了,我認為就拉20倍,就100萬到2,000萬元,因為已經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了,罰100萬元應該是不過分的,這是併科的,好不好?也有嚇阻盜採珍貴樹種的作用。

林參事豐文:遵照主席和委員的裁示。

主席:好,那我們就修正為100萬到2,000萬元。

對於其他的條文,大家還有沒有什麼意見?我想這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樹木,同時也讓林務局的同仁不要那麼辛苦,因為如果有更高的罰則,這種事情的發生機率就會降低,謝謝蔡委員,謝謝大家的支持,今天協商到此結束。

散會(11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