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秘書長:出席委員64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陳椒華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三十三案,現在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六十七案,現在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委員湯蕙禎擬撤回前提之「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撤回前提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八十八案,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八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文化部函,為廢止「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芬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愛沙尼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上萊茵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產銷履歷畜禽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大閘蟹苗進口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產銷履歷林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等4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附件一、附件三及附件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定自110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定自110年3月28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行政院函,為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行政院函,為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動產贈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旁聽規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司法院函,為「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司法院函,為「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司法院函,為「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司法院函,為「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法務部函送109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國史館函,為「國史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嘉磷塞及其代謝物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8.5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9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送「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Ast1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蝦紅素(astaxanthin)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販賣業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脂肪酸甘油酯」,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勞動部函,為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海洋委員會、國防部函,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名稱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三、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並自107年4月28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內政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六、內政部函,為修正「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附篇D第D.2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七、內政部函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需文件格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九、內政部函送「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條文及「內政部資訊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09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七、交通部函,為廢止「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一八九案至第三二○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八九案至第一九八案、第二○一案、第二○三案、第二一○案至第二一二案、第二一九案、第二二○案、第二三二案、第二三四案至第二三六案、第二三八案、第二四○案、第二四一案、第二四八案、第二四九案、第二五四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八九案、第一九○案、第一九二案、第一九九案至第二○一案、第二○五案、第二○六案、第二一○案、第二一六案、第二三四案、第二三八案、第二四○案、第二五二案、第二五四案、第二七一案、第二八三案、第二八六案、第二九○案至第二九四案、第二九七案、第三○○案、第三○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一五案、第二一六案、第二八一案至第二八三案、第二九五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一八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9年第2-3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文化部函送109年1-11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文化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9年第4季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科技部函送109年第4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科技部函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9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教育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教育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9年12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交通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9年度截至12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9年1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9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9年度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第4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9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9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09年第4季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一、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9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四、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09年第4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4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六、內政部函送109年第4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七、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9年10至12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八、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9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九、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一、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09年第4季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二、總統府函送109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二三、法務部函送109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四、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五、外交部函送109年第4季「外交部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及「109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預算支用情形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八、國防部函送「109年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九、僑務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09年10月至12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109年第4季廣告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我國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半年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推動病歷電子化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督導及改善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文化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樣態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南投縣失智友善社區改進與社區識能率提升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加強溝通凝聚共識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一、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新南向事業單位徵才資訊刊登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提出之「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高雄橋中建屋出租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推動雲林縣農業循環經濟以提升整體研發能量與地方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推動循環經濟辦理雲林所屬養豬場改建為農業循環豬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水庫設施更新改善等計畫工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推動進展及未來規劃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妥適配置僑教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研擬相關非機敏性會議紀錄及計畫管考情形上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研議如何加強僑胞國家認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九)青年海外搭僑計畫申請年齡資格限制得否彈性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四、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預備文官團」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五、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原國家考試園區)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七)及(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十二)「議事堂民主劇場建置計畫」等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九)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三十四)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各地區棚廠廳舍興建計畫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黑鷹直升機整備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賠償收入之廠商違規賠償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海洋科技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業務移撥及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我國在地海洋民俗文化資產保存具體成效與永續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工程進度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向海致敬協調溝通之會議紀錄及法規之盤點等相關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統合跨部會海洋研究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臺灣週邊海域遊憩與海域經濟活動對珊瑚之危害,研擬相關對策與法規命令的修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院長,我們要求發言。議程要停止,我們有權宜問題。)
二八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研議成立海洋產業或文化相關之地方創生工作小組或團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研擬放寬相關對象及補助上限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加強海洋三法之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加強宣傳業務成果及科學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大專院校學生專題研究相關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院長,我們要求權宜問題,要求發言。)
二八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確實辦理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管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海洋三法草案未完成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加速推動海洋三法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海洋三法及相關子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儘速將海洋三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我們要求議程暫時停止,我們要發權宜問題的提議。)
二九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加速推動海洋三法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離岸電場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六)如何減少海洋垃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七)「積極完成海洋三法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我們要求權宜問題。)
二九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八)「應參考全國民眾參與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九)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儘速提出《海洋保育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一)「海域遊憩活動法令資訊統合平臺於開放政府資訊串連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院長,我們要求處理權宜問題,權宜問題優先處理。)
三○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三)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四)「海巡署各分署港區監視系統損壞原因及修復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五)各分署耐震補強工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六)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改革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為什麼還要唸呢?)
三○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七)執法裝備盤點檢討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八)「如何提升海巡證照取得數量、提高訓練必要資源與師資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九)降低港區監視系統損壞案件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剛才大會已經同意唸到第三二○案。
三○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辦理海巡廳舍整體安全及文化風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一)118海巡服務專線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二)「鼓勵查緝人員辛勞之獎勵金說明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三)海巡艦「平戰轉換」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四)「UH-60機艦組合演練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五)「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分10年執行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六)「海巡艦平戰轉換技能之教育訓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七)「宣示我國南海主權及打造太平島為人道救援、國際運補與科學研究基地之決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八)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九)東南沙防務強化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二十)海巡署特勤隊武器裝備載具精進改善中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二十一)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報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費委員鴻泰:報告院長,我們有權宜問題!)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開會就會處理權宜問題。
休息(10時57分)
繼續開會(11時2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出權宜問題,請秘書長說明。
國民黨黨團提案: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有關國民黨黨團及委員對本院監視器換新問題提出質疑,我想我們做幾點說明:第一點、立法院在民國93年就開始建置全院所有的監視系統,並在98年也更新過一次,本院這次國會安全系統的汰換案是於民國109年12月辦理,今年3月開始進行監視器的換新工程,全案通過換新,除民進黨黨團辦公室今年溝通後新設之外,其餘所有位置全部都是照舊有的規劃來換新,那我們換新的……
吳委員怡玎:就沒有啊……
林秘書長志嘉:所以我們新機在測試的時候,總務處他們換新的作法是舊有的機器還在上面,然後把新的架設上去,等到新的架設完畢之後,就會把舊有的拿下來,並不是新增,這一點我們要特別提出。
吳委員怡玎:我們是新增喔!
林秘書長志嘉:這一次換攝影機的廠商是慧友科技,也比照舊案,僅有錄影的功能,並沒有錄音,或者是其他所謂的刷臉、人臉辨識的功能,這是絕對不會有的。
鄭委員麗文:這是廠商的規格啊!
林秘書長志嘉:我們絕對不會有錄音或臉部辨識的功能,這是絕對不會有的,我們只有錄影的功能。這一點,我再三跟各位強調,還有……
鄭委員麗文:沒有這些功能還買那麼貴!
林秘書長志嘉:等一下,我還沒報告完……
主席:讓他報告完畢,好不好?
費委員鴻泰:我們要求發言!
林秘書長志嘉:再來,我們也有特別去查為什麼國民黨黨團的門口有設立監視器,這件事情我們調查的結果,國民黨黨團門口設立監視器是在101年的時候設立的,101年國民黨黨團門口監視器的設立是因為國民黨黨團有一個陳姓副主任委員,他是辦公室的幹部,他認為、懷疑有人侵入國民黨黨團的辦公室,要求總務處加裝監視器,所以總務處就在民國101年的時候加裝監視器在國民黨黨團門口,這件事情是這樣子發生的。所以我們目前所有監視器更換,就是按照既有、原有的規範來處理,我們並沒有加裝。再來,我們也絕對不會刻意要求去監視任何一個黨團或是委員任何的行為,這一點,我們可以再三的向各位保證。以上報告完畢,謝謝。
主席:好,我現在就站在主席的位子,要把話先講出來。因為國民黨黨團提出權宜問題,站在院會的立場,參考會議規範第八十四條,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的規定,本案是議場外的事宜,非屬上開所定的權宜問題……
費委員鴻泰:這是立法院的事好嗎?院長!
主席:剛才我已經有請秘書長做了說明,所以有關這個權宜問題,依照會議規範,在這邊我必須要以大會主席的身分裁示權宜問題不成立。
鄭委員麗文:議場裡面也有裝!不要裝死,不要裝瞎!
費委員鴻泰:秘書長,為什麼民進黨黨團門口沒有裝?為什麼只裝在國民黨黨團門口?還裝了四支,但民進黨一支都沒有!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不要盡是找這些理由
,民進黨現在是警察國家,監視國民黨,我在這裡向大家報告,請把國民黨黨團門口那些監視器統統拆掉,我們不願意……
主席:好,現在民進黨黨團要說明一下……
費委員鴻泰:……錄音、錄影……遠端監視……今天早上我們開了記者會,請立法院馬上把機器拿掉……
主席:報告院會,國民黨黨團的權宜問題,並非議場內所生的事件,參考會議規範第八十四條規定,非屬權宜問題,院會就不予處理。
現在休息五分鐘,大家溝通一下,如果還有意見,那就必須要表決。
休息(11時34分)
繼續開會(11時59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跟院會報告,有關本院監視器工程相關招標、設立地點、監視器功能規格,請秘書長督導相關行政單位於十日內調查釐清,向各黨團報告說明,在妥善處理前相關工程暫停進行。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報告事項。第三二一案至第三八二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三二一案至第三二三案、第三二八案、第三五七案、第三五八案、第三六七案、第三六九案至第三七五案、第三八一案、第三八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二三案、第三二五案、第三二六案、第三二八案、第三三四案、第三四三案、第三四九案、第三六○案、第三六九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七七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意義?(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三二一、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計畫之先期規劃推動及管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方案及專案稽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建置各地方政府獲配中央普通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檢索系統一案,業已完成系統上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六、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3年各地方政府閒置資產活化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之資安防護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各國營事業工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制授權子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推動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如何帶動中南部新創事業發展及如何提高新創園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查緝防制哄抬民生物資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動植物檢疫偵測犬之訓練及執行勤務管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衡平及補足相關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落後案件調查進度因應與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連繫平台與資訊整合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區間測速之路段選擇、必要性評估及速限決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與國防部簽訂正式合作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危險駕駛行為之預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重新檢討「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處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專責及常任運輸安全調查人員之建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毒駕與運輸安全的關聯與防治評估納入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視人力及法定職掌將全國性的機車交通事故納入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檢討執行研究工作提升精進調查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不適任者適時汰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及政府資源重複調查相同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鐵路、公路、水路相關事故調查分工法令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提升運輸業從業人員使用「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提供具體建議完善鐵路監理及營運管理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二)改善現行通報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三、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之「稿費及翻譯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四、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之「國內會議費」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五、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之「雜費」凍結8萬5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六、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七、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第1節「城鎮之心工程」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三五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2目第1節「提升道路品質」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三五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務及督考」之「國內旅費」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一、國防部函,為更正空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浮塢新建」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國軍新式偽裝資材(第一階段)─混合式、防紅外線偽裝網」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雙目雷射望遠鏡」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五、(密)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銳霆專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退場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凍結4,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決議(一)第2目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項下「人員維持」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3目「文物徵集與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三)「業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提升南部院區購票人數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修改現行國徽之必要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八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八三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三八五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三八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9案,業經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財政人員訓練」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57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等1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八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檢討所得稅法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以及導入間接稅額抵扣制度,以維租稅中立等請願文書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守恩君建議國民年滿82歲以上,年度所得(含台銀優惠定存息)新台幣99萬元以下(排富),且已扣繳綜合所得稅14年以上者,免扣繳綜所稅等修法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民眾黨黨團於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修正房地合一稅,中央決定囤房稅稅率,鼓勵地方政府提高房屋現值,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收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學園區的開發必須正視國土計畫,尊重地方政府,還要避免雨露均霑式的設置科學園區,以免浪費國家有限的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市場資金滿溢的低利率環境及貨幣供給異常快速成長,應保持警戒,提防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西部地區多處水情吃緊,可能影響台積電生產,加劇全球晶片缺貨危機」、「臺灣要開發新水源不易,海水淡化的進展也不大,如何妥善利用現有的水資源並做好區域調度」,以及「臺灣漏水率偏高,降低漏水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發會日前表示,由於投資領域增多,國際資金投入農工原料意願降低,原油及農工原料大漲而引發通膨的可能性不大。惟近月原油、農工原料凌厲走勢,行政院應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使用TravelPass旅遊通行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目前國內公立幼兒園兩歲專班設立不足,造成「年齡三歲」但未達「學齡三歲」幼兒很難參加幼兒園專班照顧。托嬰中心受托幼兒年齡上限「不得逾年齡三歲」之規定,研擬修改為「不得逾學齡三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身心障礙友善藥局地圖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貴敏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遊覽車業應定期評鑑及落實查核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現行規劃中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草案),其社工體系之社工「助理員」引起基層社工不同意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溫委員玉霞,鑑於台灣視網膜剝離比例全球居冠,孩童近視比例也是世界第一,政府應有具體防治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鐵路行車安全已到嚴重程度,若不有效防範,後果不堪設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遭逢56年來最嚴重的旱象,政府應從開闢水源、節約用水,雙管齊下,同時整備未來,以救大旱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我國旱情嚴峻,中南部地區實施減壓與停供手段,我國水資源運用策略必須重新檢討,尤其海水淡化廠、再生水廠興建與水庫聯通管計畫皆是我國水資源重要調度手段,其規劃時程與執行進度皆影響我國水資源後續運用,行政院應加速研議上述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現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八十八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88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8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下午12時17分00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
報告事項第88案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溫玉霞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棄權: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致政
變更議程(10-3-9)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 |
2 |
(1)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請審議案。 | |
(3)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 |
(4)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5)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6)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7)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8)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9)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10)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 |
3 |
(1)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 |
(3)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4)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5)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6)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因為方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之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已定,因此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接續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的提議。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9)次會議建請將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9)次會議建請將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蔡委員易餘、林委員岱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提議都已經處理完畢,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9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9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6、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045008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4號、110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1號、110年4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4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附件)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9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及第7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分別於110年4月7日、4月8日及4月14日、4月15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及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除於首次會議列入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范雲等19人提案,嗣後又於第2次會議增列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先後將前揭3案提出審查。會議均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邀請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提案委員列席說明立法要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教育部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勞工保險於三十九年開辦,係綜合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制度,勞工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不得選擇性分別辦理。惟施行以來,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因受限於普通事故保險財務、加保範圍、投保薪資上限及給付水準等因素,致無法單獨調整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之保障。
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一年施行,該法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津貼補助外,亦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所需經費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提撥專款及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財源並不穩定,且多以年度計畫方式辦理,對於專業人力之培養及業務之永續經營亦有不利。
鑒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又係補充性立法,各界屢有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之建議,除於職業災害發生時,以保險給付儘速提供勞工補償,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亦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俾完整保障勞工權益。經參照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並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返回職場,以建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制度,爰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保險基金管理、保險業務監理及爭議事項處理。(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本保險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加保方式。(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四)投保單位有辦理保險手續、備置及於一定期間保存表冊之義務;不同加保方式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五)本保險保險費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十六條)
(六)月投保薪資之申報及申報不實之處理。(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情形、繳納方式、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暫行拒絕給付之情形;本保險之保險費與滯納金優先受償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
(八)本保險保險給付之種類、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九)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僅得擇一請領。(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不符規定參加本保險及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之處理方式;不補具應繳證明文件及未依規定接受醫院或醫師檢查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十一)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所需必要資料之範疇。(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二)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及不符請領條件領取保險給付之扣減方式。(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十三)保險人核付保險給付之期限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草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
(十四)投保單位未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於該保險給付範圍內,保險人應令該投保單位限期繳納金額。(草案第三十六條)
(十五)醫療給付之給付內容、支付標準、就醫方式、醫療書單之開具、緊急傷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及填具醫療書單資料不實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
(十六)傷病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基準。(草案第四十二條)
(十七)失能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基準、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失能程度減輕或加重之處理方式、審核失能給付之複檢及保險人逕予退保之條件。(草案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
(十八)死亡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種類、發給方式及停止發給之條件。(草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
(十九)失蹤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基準。(草案第五十五條)
(二十)年金給付之申請、發給及查證程序。(草案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十一)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者,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減額調整。(草案第五十八條)
(二十二)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基金之用途及限制。(草案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
(二十三)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之經費來源及辦理事項。(草案第六十二條)
(二十四)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申請條件。(草案第六十三條)
(二十五)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草案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二十六)職能復健服務及職能復健津貼之請領條件。(草案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
(二十七)雇主協助經醫療終止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以及提供必要輔助設施之義務。(草案第六十七條)
(二十八)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之補助。(草案第六十九條)
(二十九)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成立之依據及其經費來源。(草案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
(三十)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草案第七十二條)
(三十一)經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傷病診治之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草案第七十三條)
(三十二)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得洽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提供罹患特定疾病者之資料。(草案第七十四條)
(三十三)申請職業病鑑定之時機、鑑定會之組成、受調查對象之配合義務。(草案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三十四)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業災害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草案第七十七條)
(三十五)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申請失能或死亡津貼之條件;被保險人申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之條件;未加入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相關補助之條件。(草案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
(三十六)請領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各項津貼或補助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草案第八十二條)
(三十七)主管機關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協助職業災害勞工之義務。(草案第八十三條)
(三十八)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間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雇主發給職業災害勞工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基準。(草案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
(三十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職業災害未認定前之請假方式;事業單位與各承攬人之連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雇主請求抵充之權利;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草案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
(四十)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九十二條至第一百零一條)
(四十一)本法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事項。(草案第一百零二條)
(四十二)本法施行後與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關係。(草案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七條)
四、委員范雲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勞動場域及樣態日漸多樣化,職業傷病的保險、預防、研究及重建制度更為重要。我國現行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法規繁複且散落各處,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且未完整覆蓋,職災勞工無法獲得完整保障,雇主也承擔過高的職災補償責任,造成職災發生之後勞雇爭議不斷。復以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不同,職業災害保險具有雇主之責任保險性質,然而現行職業災害保險受限於勞保框架,難以完善其體質。為提高對職災勞工的保障,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之外,並整合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構包含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整職業災害保障體系。茲說明如下:
勞工保險於三十九年開辦,係綜合保險制度,勞工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不得選擇性分別辦理。惟施行以來,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因受限於普通事故保險財務、加保範圍、投保薪資上限及給付水準等,難以單獨調整,致無法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之保障。
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一年施行,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津貼補助外,亦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所需經費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提撥專款及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財源並不穩定;而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多以年度計畫方式辦理,亦不利培養專業人力及業務永續經營。
鑑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補充性立法,且各界屢有建議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除於職業災害發生時,以保險給付儘速提供勞工補償,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亦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故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乃參照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及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措施,建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保障體系,以完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爰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共分六章,計一百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人、保險基金管理、保險業務監理及爭議事項處理。(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分為強制加保、自願加保及特別加保。(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四)保險效力起訖期間、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手續之義務及其應備置表冊。(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五)保險費率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十七條)
(六)月投保薪資之申報及申報不實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七)保險費之負擔比例、繳納方式、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方式、暫行拒絕給付之情形、優先債權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保險給付之種類、保險效力、保險事故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九)同一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處理,及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僅得擇一請領。(草案第三十條)
(十)為不符規定者加保及不補具應繳證件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一)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調閱資料之權限。(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二)保險給付之權益保障、開立年金專戶,及不符請領條件領取保險給付之扣減方式。(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三)保險人核付保險給付之期限及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草案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
(十四)投保單位未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於該保險給付範圍內,保險人限期命該投保單位繳納金額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五)醫療給付之給付內容、支付標準、就醫方式、醫療書單之開具、緊急傷病之處理方式及填具醫療書單資料不實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十六)傷病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內容。(草案第四十三條)
(十七)失能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內容、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失能程度減輕或加重之處理方式、審核複檢及保險人逕予退保之條件。(草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
(十八)照護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內容、發給方式及停止發給之條件。(草案第五十條)
(十九)死亡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內容、發給方式及停止發給之條件。(草案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
(二十)失蹤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內容。(草案第五十七條)
(二十一)年金給付之申請、發給及查證程序。(草案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
(二十二)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者,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減額調整。(草案第六十條)
(二十三)保險基金之來源、投資運用及用途。(草案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
(二十四)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之經費來源與辦理事項。(草案第六十四條)
(二十五)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申請條件及內容。(草案第六十五條)
(二十六)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內容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之規劃。(草案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
(二十七)雇主或勞工申請職能復健服務,及職能復健津貼之請領條件與給付內容。(草案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條)
(二十八)雇主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之義務及得申請輔助設施補助。(草案第六十九條)
(二十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得予以補助。(草案第七十一條)
(三十)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之依據及其經費來源。(草案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
(三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草案第七十四條)
(三十二)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傷病診治之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病通報。(草案第七十五條)
(三十三)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得洽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提供罹患特定疾病者之資料。(草案第七十六條)
(三十四)申請職業病鑑定之條件、鑑定會之組成、鑑定之調查與配合義務。(草案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
(三十五)於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業災害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草案第七十九條)
(三十六)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之醫療、失能或死亡津貼、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及未加入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規定。(草案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
(三十七)為加入本保險且為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之外籍勞工,其職災墊償制度相關規定。(草案第八十三條)
(三十八)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各項津貼補助之請求權時效。(草案第八十四條)
(三十九)主管機關發現疑似身心障礙者之職業災害勞工,其主動通報轉介機制。(草案第八十五條)
(四十)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間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及職業災害勞工請求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規定。(草案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
(四十一)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職業災害未認定前請假規定、事業單位與各承攬人之連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雇主請求抵充之權利,及有關職業災害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草案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
(四十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民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草案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三條)
(四十三)本法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事項。(草案第一百零四條)
(四十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本法申請給付與補助及職業疾病認(鑑)定之過渡規定,及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除另有規定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草案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八條)
(四十五)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草案第一百零九條)
五、委員許淑華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鑒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又係補充性立法,各界屢有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之建議,除於職業災害發生時,以保險給付儘速提供勞工補償,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亦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俾完整保障勞工權益。經參照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並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返回職場,以建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制度,爰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保險基金管理、保險業務監理及爭議事項處理。(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本保險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加保方式。(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四)投保單位有辦理保險手續、備置及於一定期間保存表冊之義務;不同加保方式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五)本保險保險費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十六條)
(六)月投保薪資之申報及申報不實之處理。(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情形、繳納方式、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暫行拒絕給付之情形;本保險之保險費與滯納金優先受償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
(八)本保險保險給付之種類、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九)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僅得擇一請領。(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不符規定參加本保險及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之處理方式;不補具應繳證明文件及未依規定接受醫院或醫師檢查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十一)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所需必要資料之範疇。(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二)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及不符請領條件領取保險給付之扣減方式。(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十三)保險人核付保險給付之期限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草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
(十四)投保單位未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於該保險給付範圍內,保險人應令該投保單位限期繳納金額。(草案第三十六條)
(十五)醫療給付之給付內容、支付標準、就醫方式、醫療書單之開具、緊急傷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及填具醫療書單資料不實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
(十六)傷病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基準。(草案第四十二條)
(十七)失能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基準、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失能程度減輕或加重之處理方式、審核失能給付之複檢及保險人逕予退保之條件。(草案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
(十八)死亡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種類、發給方式及停止發給之條件。(草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
(十九)失蹤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基準。(草案第五十五條)
(二十)年金給付之申請、發給及查證程序。(草案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十一)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者,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減額調整。(草案第五十八條)
(二十二)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基金之用途及限制。(草案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
(二十三)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之經費來源及辦理事項。(草案第六十二條)
(二十四)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申請條件。(草案第六十三條)
(二十五)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草案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二十六)職能復健服務及職能復健津貼之請領條件。(草案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
(二十七)雇主協助經醫療終止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以及提供必要輔助設施之義務。(草案第六十七條)
(二十八)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之補助。(草案第六十九條)
(二十九)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成立之依據及其經費來源。(草案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
(三十)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草案第七十二條)
(三十一)經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傷病診治之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草案第七十三條)
(三十二)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得洽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提供罹患特定疾病者之資料。(草案第七十四條)
(三十三)申請職業病鑑定之時機、鑑定會之組成、受調查對象之配合義務。(草案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三十四)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業災害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草案第七十七條)
(三十五)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申請失能或死亡津貼之條件;被保險人申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之條件;未加入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相關補助之條件。(草案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
(三十六)請領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各項津貼或補助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草案第八十二條)
(三十七)主管機關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協助職業災害勞工之義務。(草案第八十三條)
(三十八)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間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雇主發給職業災害勞工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基準。(草案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
(三十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職業災害未認定前之請假方式;事業單位與各承攬人之連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雇主請求抵充之權利;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草案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
(四十)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九十二條至第一百零一條)
(四十一)本法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事項。(草案第一百零二條)
(四十二)本法施行後與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關係。(草案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七條)
六、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提出報告及說明如下:
現行勞工保險採綜合保險制度,包含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保障目的不同,職業災害保險受限於綜合保險體系,難以單獨調整其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致難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適切保障。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補充性立法,雖有補充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制度之不足,惟因財源不穩定,預防、重建業務多以計畫方式辦理,致難以培養專業人力及永續經營業務等問題,各界屢有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之建議。
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保障,本部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整保障體系。
以下謹就行政院與委員所提草案,提出報告:
(一)行政院版重點
本草案計6章109條,重點內容如下:
1.擴大納保範圍(草案第6條至第15條)
(1)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雇主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
(3)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
2.保險費率(草案第16條)
施行前3年依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目前平均0.21%)計收保費,第4年起依經驗值之精算結果調整,每三年調整一次。
3.提高投保薪資(草案第17條)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2,800元,涵蓋9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4,000元),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4.增進給付保障(草案第38條至第58條)
(1)擴大醫療給付範圍,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授權勞工保險局得會商中央健康保險署另訂,將規劃全民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等,納入支付範圍。
(2)提高傷病給付基準,兩年均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3)增列部分失能年金;失能年金不以年資計,按失能程度,依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70%、50%及20%發給,可避免年資較短之職業災害勞工保障不足問題。
(4)勞工加保期間死亡,遺屬年金不以年資計,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不符遺屬年金條件者,發給遺屬一次金。
(5)為兼顧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與分攤雇主職業災害補償風險,針對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
5.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草案第62條至第72條)
(1)於年度應收保險費20%範圍內編列經費支應,成立專責財團法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2)明定重建業務範疇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相關重建資源,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重建措施。
(3)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另為提升勞資雙方參與之誘因,發給勞工職能復健津貼,及提供雇主獎勵措施。
(4)提供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並針對已離職勞工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6.強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機制(草案第73條及第76條)
由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病通報,以提升職業病發現率;並調整職業病鑑定為中央單軌一級制,及保險人審核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申請鑑定。
7.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草案第77條至第91條)
(1)提供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診罹患職業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貼。
(2)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
(3)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與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及傷病假等權益。
8.罰則(草案第92條至第101條)
為有效督促投保單位依法為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提高各項罰鍰額度,以落實本法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相關規定。
(二)委員提案重點
對於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草案,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1.草案第6條將受僱於家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勞工納為強制納保對象,及第10條規定實際從事工作者得自行辦理特別加保部分
受僱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之勞工,如納為強制納保對象,實務上保險人無從勾稽催保,難落實強制納保立意外,倘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後續罰鍰及追繳保險給付,易生爭議。另因應部分短暫臨時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目前無加保管道,乃規劃渠等由雇主為其辦理加保。若允勞工個人加保,除與職業災害保險採團體保險作法不符,事涉雇主補償責任之落實,亦恐生雇主規避或轉嫁勞工負擔,及後續實務認定等問題。為兼顧制度及實務可行性,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2.草案第11條場所責任附加保險部分
考量草案已提供多元加保管道,勞工應按其就業型態,依相關規定加保,獲得工作安全保障,若再採社會保險方式另設場所責任附加保險,除致保險費雙重負擔外,亦將衍生給付金額計算與重複保障等問題。實務上營建業者已可透由商業保險購買相關工程保險,本部亦持續針對高風險工作場所,加強勞動檢查,以落實職業災害預防,爰建議免予訂定。
3.草案第39條其他醫療必要費用由本保險支付,第43條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及第80條退保後醫療津貼部分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除按全民健康保險標準支付外,已有膳食費等補助,未來亦將提供特殊材料自付差額補助,基於醫療專業及資源有效運用,行政院版本已規定必要時得由保險人會商中央健康保險署另訂標準,強化被保險人醫療權益。所提醫療必要費用,仍須兼顧社會保險有限資源配置之可行性。另傷病給付基準須考量保障適當性及避免影響勞工重返職場意願,行政院版本已將第2年由原本投保薪資50%提高為70%,相較日本、韓國分別為60%、70%,應屬適當。
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保險給付,惟考量部分職業病潛伏期長,乃針對保險有效期間曾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始確診罹患職業病者,提供失能及死亡補助。至是否增列醫療津貼,考量各職域工作者退出職場後,已由全民健康保險涵蓋其醫療需求,針對重大傷病及身心障礙者亦有相關協助或補助措施外,仍須衡酌社會保險有限資源配置。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4.草案第50條照護給付部分
基於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現金給付均按投保薪資據以計算發給,與補助定額看護或長照服務之費用有別。另行政院版本亦已針對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者,提供照護補助,未來並視其需求定補助標準,以減輕照護需求負擔,爰建議免予訂定。
5.草案第83條針對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之移工職災墊償制度部分
查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已明定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於我國境內工作;至依法來台工作之外國人,嗣後行蹤不明,雇主若容留該等人員工作,亦屬違法。所提基於人道考量,建立渠等遭遇職業傷病後之墊償制度,除國家資源有限,並將衍生變相鼓勵雇主使用非法外籍勞工之虞,建議免予訂定。
為勞工朋友建構完善的職業災害保障體系,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使命,未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通過後,可提供勞工更全面完整的保護,亦可有效分攤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讓每一個勞工朋友,都能在充實完善的保障體系下,更安穩、安心、安全的工作。
七、與會委員於首次會議第1日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於第2日以行政院提案為準,併入委員吳玉琴等4人所提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等3人所提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賴香伶等4人所提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吳玉琴(王婉諭)等4人所提第一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等3人所提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泰源等3人所提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吳玉琴(范雲)等4人所提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吳玉琴(林淑芬)等4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瑩等3人所提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動議進行逐條審查,因尚有保留條文,會議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另於第2次會議併入委員洪申翰(王婉諭)等4人所提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賴香伶等3人所提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瑩等3人所提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進行首次會議保留條文之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節節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節節名、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四節節名、第一款款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款名、第三款款名、第四款款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款名、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款款名、第七款款名、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第五節節名、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六十三條、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第四章章名、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六章章名、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九條。
(二)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
1.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2.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3.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4.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6.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但有下列情形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各款所定期日起算:
一、勞工於其雇主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前到職者,自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起算。
二、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自該公告指定日期起算。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之當日通知保險人者,自通知當日起算。
二、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之當日通知保險人者,自通知翌日起算。
下列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一、本法施行前,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受僱於符合第六條規定投保單位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前到職,未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二項勞工之保險效力之停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退會、結(退)訓之當日通知保險人者,於通知當日停止。
二、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退會、結(退)訓之當日通知保險人者,於退會、結(退)訓當日停止。
三、勞工未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於通知當日停止。
依第九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準用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及前項規定。」
7.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8.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二種。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其後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第二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由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之。
前項實績費率計算、調整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第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前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10.第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11.第二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保險人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投保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投保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12.第二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四、其他法律有關消滅時效規定。」
13.第二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第一項職業傷病之職業傷害類型、職業病種類、審查認定基準、類型化調查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15.第三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醫事服務機構、醫師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各該受洽請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陳述。
前項所定資料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出勤工作紀錄、病歷、處方箋、檢查化驗紀錄、放射線診斷攝影片報告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二、被保險人作業情形及健康危害職業暴露相關資料。
三、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事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四、其他與本保險業務或保險爭議事項相關之文件及電子檔案。
第一項所定提供機關(構)已建置前項資料電腦化作業者,保險人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拒絕。
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16.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17.第三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四條 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
前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18.第三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前項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19.第三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0.第三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1.第四十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於事後補具。
二、於我國境內遭遇職業傷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三、於我國境外遭遇職業傷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2.第四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提供被保險人之醫療不屬於本保險給付範圍時,其醫療費用應由醫院、診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第一項情形,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投保單位限期返還保險人支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醫療費用之相同金額。」
23.第四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24.第四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病之傷病給付。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評估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第四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五條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者,認為其失能程度減輕,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改按減輕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其失能程度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第一項之審核,保險人應結合職能復健措施辦理。」
26.第四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基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基準。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或再遭遇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失能年金。但失能程度仍符合原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繼續發給原領年金給付。
前四項給付發給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第五十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條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28.第五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29.第六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預防。
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三、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
四、職業災害勞工重建。
五、捐(補)助依第七十條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
六、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委辦或補助其他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第一項第五款與前項之補助條件、基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第六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
一、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
二、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三、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31.第六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全國性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建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服務資料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通報及轉介機制,以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訊,並應置專業服務人員,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適時提供下列服務:
一、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
二、職業災害勞工家庭支持。
三、勞動權益維護。
四、復工協助。
五、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六、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32.第六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六條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33.第六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前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34.第六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一、依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
二、依第六十六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津貼之請領日數,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十日。」
35.第六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九條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
二、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或津貼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6.第七十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條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7.第七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一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第六十二條規定編列經費之捐(補)助。
二、政府機關(構)之捐(補)助。
三、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設立基金之孳息。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之收入。」
38.第七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二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產管理、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及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應定期實施查核,查核結果應於網站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勞工團體代表、雇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
39.第七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三條 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
二、整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病,提供診斷、治療、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務。
三、建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適時轉介。
四、提供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必要之追蹤及轉介。
五、區域服務網絡之職業傷病通報。
六、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之醫療保健相關事項。
前項認可之醫療機構得整合第六十六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整合性服務措施。
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機構。
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第一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職業傷病通報、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之辦理方式、補助基準、廢止與前項通報之人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40.第七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工作,得洽請下列對象提供各款所定資料,不得拒絕: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依法所蒐集、處理罹患特定疾病者之必要資料。
二、醫療機構所保有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41.第七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五條 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為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
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第七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六條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43.第七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八條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發給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申請補助。」
44.第八十條修正如下:
「第八十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45.第八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八十一條 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6.第九十條修正如下:
「第九十條 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
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47.第一百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條 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三)不予採納:委員范雲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第二章第四節第五款款名、第五十條、第八十三條。
(四)通過附帶決議20項:
1.有鑑於工地工頭所僱之臨時工、僱工等,在本草案中屬第十條特別加保對象,需由其自然人雇主自行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實務運作上,恐仍因疏漏或無人願負名義上之雇主責任,而生渠等僱工未納保之情事。為確實保障在營造工地勞動、承受高職災風險卻未納保本法職災保險之勞工,請勞動部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金管會等,於半年內研擬各式營造工地需強制投保工安意外相關保險之規範制度。
提案人:莊競程 邱泰源 吳玉琴 范 雲
2.為確保高齡退休勞工之工作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已提供多元加保管道,屆時勞工得依勞動關係參加職災保險,於發生職災時,獲得給付保障。另勞動部已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定相關子法,以提供僱用高齡勞工之獎助、補助或協助措施。爰請勞動部考量雇主僱用高齡勞工之勞動成本負擔(例如保費),研議前開補助機制,以保障渠等退休勞工再投入職場之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蘇巧慧 莊競程
3.有鑑於醫師之執業態樣多元複雜,實務上存有僱傭、委任、合夥等情形,查2014年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函釋:「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保障其工作及生活之安全,得比照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以該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為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後,相關從事工作者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勞動部應於本法施行後,相關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以保障是類人員之工作安全。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蔣萬安 王婉諭
4.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合撰,勞動部發行之《台灣勞工季刊》第六十三期<數位浪潮下各國零工經濟勞動者保護機制轉變之啟示〉一文中,曾深入探討各國如何完善零工經濟勞動者之勞動權益與職災保護制度,對類似外送員等實際從事工作者建立合理及適當之保護措施。該文認為,「因應數位科技的發展,當前勞務給付趨向多元形態,要認定勞務提供者之從屬性而歸類其屬僱傭關係更顯複雜與不易」,並建議政府對受僱者之基本保障範圍應擴大到所有勞動者,亦即不限於傳統的僱傭關係,「只要有勞動付出的事實,就應該享有基本的權益保障」,以避免落入僱傭關係的有無來決定全有全無的勞動保障。爰此,勞動部應於本法施行後,加強宣導外送員,應就其勞動關係依本法辦理加保。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蔣萬安 王婉諭
5.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合撰,勞動部發行之《台灣勞工季刊》第六十三期<數位浪潮下各國零工經濟勞動者保護機制轉變之啟示〉一文,建議政府對受僱者之基本保障範圍應擴大到所有勞動者,亦即不限於傳統的僱傭關係,「只要有勞動付出的事實,就應該享有基本的權益保障」,以避免落入僱傭關係的有無來決定全有全無的勞動保障。查法務部矯正署於2017年6月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讓符合資格之受刑人可至監外之合作廠商從事農業採收、老人長照、食品包裝、鋼鐵塑形加工、機台操作等作業,並給予是類人員投保勞保。惟2019年因勞動部認受刑人之勞務作業,為公法上必須接受之強制勞務作業,且受刑人與合作廠商間並無僱傭關係,非屬適用勞保之對象,而後法務部則改以商業保險保障之。然此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之際,勞動部應跳脫典型僱傭關係之框架,並以實際從事勞動之事實與安全需求,作為勞動者得否享有基本職災保障之準據。另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實務運作亦無全然否定具公法關係或非屬僱傭關係之勞動者之加保作業,與前述勞動部之見解似有歧異。爰此,法務部應會同勞動部就依「監獄行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羈押法」之相關規定從事作業者,得否適用本法之職災保護進行研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蔣萬安 王婉諭
6.有鑑於學校校外實習課程樣態多元,教育部現正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依實習學生身分類型界定為「校外實習一般型」或「校外實習工作型」,以保障學生基本勞動權益。為保護與分攤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因提供勞務或從事實際之工作所致之職業災害風險,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針對實習機構應為實習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職災保險、就業保險等之實習生類型進行討論與擬定具體認定標準,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本法施行後,將是類實習生納入本法強制納保之範疇,予以保障。
提案人:賴香伶 洪申翰 莊競程 王婉諭
7.有鑑於2016年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討論年金制度「特殊對象」議題時,會中多位委員針對「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資格部分,主張應予檢討,將受僱於4人以下工廠、公司之勞工納入勞保強制納保對象,以強化勞工之年金保障。而此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之際,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擴及受僱於僱用勞工4人以下之雇主及事業單位,預計增加33萬人被保險人,提升受僱勞工工作安全之保障,亦展現政府保護勞工權益之決心。為使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能廣納所有勞工,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勞工保險條例」之被保險人資格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修法將受僱於4人以下雇主與事業單位勞工,納入強制納保對象之可行性,以保障勞工之生活與福祉。
提案人:賴香伶 洪申翰 莊競程 王婉諭
8.為鼓勵雇主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重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同時增進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投保單位投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措施及強化職業健康管理之誘因,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將投保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情形,及特定高風險行業投保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評核分級等指標,納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
提案人:賴香伶 蔣萬安 洪申翰 范 雲
9.我國已施行「行政法人法」,且本法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係執行特訂定公共事務。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盡速三讀施行,並兼顧執行政策性任務及行使低度公權力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之組織法制最適性,爰要求勞動部於本法施行5年內完成研議本法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是否、如何改制行政法人及作業時程。
提案人:賴香伶 蔣萬安 洪申翰 范 雲
10.現行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樣態多元,學生至實習機構修習課程,相關課程規劃及學生保障機制如無明確規範,可能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尤其實習機構可能安排學生進行實務訓練與學習。故對於大專以上實習學生之學習與勞動權益,請勞動部會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保障專科以上實習生於校外實習場所遭受災害時之權益。
提案人:莊競程 吳玉琴 洪申翰 蘇巧慧 林淑芬
11.鑑於「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尚無法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給付。基於人道考量,勞動部應研議是類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致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應給予必要之補助。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吳玉琴 范 雲
12.鑑於大部分職業病之審定已可透過職業病種類表判定,但針對非表列疾病與因傷致病,尚有賴個案審查認定。為建立職業病審查科學化、社會化、透明化,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研議規劃下列措施:
(1)建立專業調查與審查程序:勞工保險局於受理申請,如遇個案暴露資料不完全或因傷轉病,無法確認職業病時,應委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被保險人職業病調查及評估。
(2)爭議審議審定應透明化:爭議審議審定應於去識別化後,上網揭露審議進度及審定書,其內容並應包括醫理見解。經職業病鑑定者,該鑑定結果另應於去識別化後公開。
(3)特殊職業病審定程序:考量非表列職業病、文獻不足或多因子貢獻等特殊案件,為提高職業病發現率,勞動部應建立委託研究機制,如研究認定為職業病,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再提出申請。
提案人:賴香伶 吳玉琴 洪申翰 林淑芬
13.醫療復健為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黃金時期,勞動部現行計畫型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轉型為接受政府補助之「認可醫療機構」,除現有職業醫學科提供之服務外,尚需進一步整合院內各科資源,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通報、個管、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社會重建等整合性服務,必要時整合院外復健機構、職業重建資源。鑑於醫院職業醫學科為弱勢科別,整合各科困難,請勞動部將醫療機構院內整合計畫、區域服務網絡整合計畫,及是否置適當層級之人統籌協調,納為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醫療機構之審查要項。
提案人:賴香伶 黃秀芳 吳玉琴
14.於本法施行前,請勞動部召集衛生福利部、國防部、教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鼓勵協助各級醫院可成為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認可醫療機構(特別針對竹苗等職醫較稀缺之縣市),並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進度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邱泰源 賴惠員 黃秀芳 吳玉琴
15.「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針對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例訂有相關規定,為兼顧整體財政資源分配及被保險人保費負擔,建請勞動部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會同相關單位,適時研議檢討負擔比例規定之合理性及衡平性。
提案人:賴香伶 邱泰源 吳玉琴
16.考量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醫療機構通報或發現或經職業病鑑定結果之警示型個案為新興職業病,為增進職災勞工權益保障,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國內外新興職業病研究及發展,滾動式檢討增列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之類型。
提案人:賴香伶 邱泰源 吳玉琴
17.為提供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更周全的工作安全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渠等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提供簡便加保措施。未來立法施行後,為落實該等勞工的加保權益,勞工保險局應設計多元且具可近性的簡便加保方式,以確保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的勞工,都可即時且方便的辦理加保。
提案人:賴香伶 吳玉琴 蘇巧慧
18.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為提出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得持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證件訪視工作場所。雇主或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前段醫師之詢問,應提出說明或相關資料佐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陳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增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訪視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賴香伶 黃秀芳 蘇巧慧 吳玉琴 洪申翰 莊競程
19.有鑑於勞工基於經濟因素而須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如於其中一份工作發生職業傷病而無法從事工作時,依本法規定僅能請領單一職災投保單位薪資計算之給付,將導致勞動所得填補不足。考量是類勞工可能於複數單位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亦可能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爰基於保障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勞工相關權益,請勞動部於6個月內邀集相關社會保險主管機關就涉及同一保險事故請領給付相關規定予以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吳玉琴 蘇巧慧 莊競程 洪申翰
20.考量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雖已就其醫療給付定有支付標準,並針對重大傷病者,提供免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之補助措施。惟為加強保障被保險人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認診斷為職業病者之醫療權益,請勞動部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就退保後始確認診斷罹患職業病,無法獲前開健保補助措施者,研議提供醫療相關補助。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蘇巧慧
(五)審查結果之立法說明如附件。
八、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