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4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4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修正房地合一稅,中央決定囤房稅稅率,鼓勵地方政府提高房屋現值,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收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7)
許委員就修正房地合一稅,中央決定囤房稅稅率,鼓勵地方政府提高房屋現值,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收入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修正房地合一稅部分
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本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3月29日經大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重點包括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同時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以避免房市短期炒作,影響居住正義、產業經濟及金融穩定;又現行房地合一稅制長期自住、非自願因素交易及與建商合建,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保障人民居住權益。
二、房屋稅部分
(一)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住家用稅率維持1.2%,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目前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亦得於房屋稅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本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適度提高多屋者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
(二)為改善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導致房屋評定現值偏低,本部函請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以趨近實際建築物工程造價,使房屋稅稅基更臻合理。
(三)為敦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訂定徵收率,本部業將「合理評定房屋稅基及稅率」納入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並提高該項目配分比重,另亦將地方稅稅收徵起數,列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各地方政府評定稅基情形及本部上述督促措施,已公開於本部網站「健全房市相關措施」專區。
(四)囤房稅之推動,因衝擊層面大,且須考量實務上稽徵作業可行性,允宜審慎,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納入評估參考。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學園區的開發必須正視國土計畫,尊重地方政府,還要避免雨露均霑式的設置科學園區,以免浪費國家有限的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6)
許委員就「科學園區的開發必須正視國土計畫,尊重地方政府,還要避免雨露均霑式的設置科學園區,以免浪費國家有限的資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部考量產業需求、區域及地方平衡發展、兼顧生態保育以及永續環境規劃新設園區:科技部依據全國國土計畫(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及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評估說明書(第一次修正,行政院109年7月1日核定),對科學園區面積進行成長控管及推動科學園區環境友善措施,並持續優先檢討活化利用已劃設之工業用地,要求進駐廠商採行最佳可行技術與資源循環減量,未來園區將朝向綠色與智慧園區規劃與執行,使園區產業達到低耗能耗水、低污染排放、高資源利用率等效益目標,積極展現對環境友善而努力。
二、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面積之成長管控:科技部基於環境友善及政策明確性,考量產業需求、區域及地方平衡發展、兼顧生態保育以及永續環境,按全國國土計畫及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評估說明書對科學園區面積進行成長控管。
三、新設科學園區評估原則:為審慎評估地方政府所提新設要求,科技部依「科學園區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就環境條件、開發潛力、開發執行等三指標,確認正當性及必要性,透過遴選、籌設及實質規劃等機制,以確保環境品質並使國土資源作最有效之利用。
四、依政策環評規定推行之科學園區環境友善措施:
(一)依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及遴選作業相關規定規劃園區:未來科學園區發展以既有園區為基礎,並充分、有效利用既有園區土地,如有擴充需求將以既有科學園區周邊適宜土地為優先,新設科學園區需依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及遴選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二)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推動再生能源利用及發展,參考各地區自治條例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方向,新設園區內用電大戶需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節(儲)能設備或其他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自治條例所允許之方式(如再生能源憑證等)。
(三)推行使用5%之再生水: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的公告施行,若新設園區或新增一定用水需求之園區,位於經濟部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時,則依法請廠商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另新設園區內新設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量達一定規模時,產製5%之再生水,以作為公共用水或次級用水等使用,積極推動各項產業穩定供水策略,以確保產業水供應之穩定。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38)
許委員就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規劃於北、中、南推動新(擴)建天然氣接收站及儲槽,包含擴建既有中油公司永安與台中接收站,以及新建觀塘第三接收站(以下簡稱三接),另台電公司將新建台中港與協和接收站,以達區域供氣,相互備援,滿足國內用氣需求。由於國內現有海管之管輸能力已趨近飽和,難以供應北部電廠新增機組用氣,第三接收站完工後可就近供應大潭電廠,台電公司協和及台中港接收站亦規劃廠站合一,亦就近供應電廠用氣,降低長途管輸之風險,提升供給安全。
二、有關「興建三接破壞藻礁」一節:
(一)興建三接之必要性
1.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主要為供應台電大潭電廠新增燃氣複循環機組用氣需求,以及北部工廠改燃天然氣的需求而投資興建,是政府為達成能源轉型政策於114年燃氣發電占比達50%目標,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減少碳排及降低空污之關鍵基礎設施。
2.北部天然氣需求目前均仰賴中油公司高雄永安及台中接收站經海、陸管往北輸送,鑑於兩座接收站負載率均已接近或超過100%,且既有管線已達輸送上限,無餘裕供應大潭電廠新增燃氣機組用氣需求,有必要在北部興建國內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中油公司於103年10月完成站址方案評估,僅有觀塘工業區(港)可達成111年供應大潭電廠新增燃氣機組供氣期程,為最符合需求之方案。
3.第三接收站除提供大潭燃氣機組用氣需求,未來連接通霄至大潭的現有海管,還可讓大潭及通霄電廠之間建立起完整的「雙氣源」體系,確保天然氣穩定供應,俾在萬一單一氣源失效的意外下,大潭電廠仍然有天然氣可以維持運轉發電。
4.第三接收站和大潭電廠是提高北部供電的關鍵角色,肩負北部科學園區、各工業區及北北基桃近一千萬人之用電需求,對供電穩定至關重要,牽動台灣最重要的半導體護國群山發展,也影響整個首都圈的民生經濟。
(二)採對環保影響最小的方案
1.104年9月4日行政院同意中油公司三接投資計畫,站址為觀塘工業區,開發面積為232公頃。中油公司106年4月向環保署提送環差報告書,經3次專案小組審議及4次專家會議,為友善藻礁生態,中油公司參採環評委員、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之意見,提出「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工業區開發面積由232公頃縮減為23公頃。
2.三接採用之「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只使用既有填地興建接收站所需儲槽等設施,對於觀塘潮間帶保留現況,未新增填區,不會影響藻礁生態。
(三)三接投資計畫已合法取得相關許可,通過環評,依法施工,保留觀塘自然海岸不開發,並依環評承諾,對藻礁生態系進行環境維護及生態監測。在穩定供電及生態保護間,取得平衡共贏。
三、有關「未來興建協和接收站(四接)、台中接收站(五接)」一節:
(一)不以海底管線供氣,須興建接收站之必要性:台電公司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提高燃氣發電占比,且鑒於我國既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已有運轉率過高及安全存量不足現象,倘利用海底管線由既有接收站供氣,無法解決國內接收站運轉率過高及安全存量不足之情形,為分散天然氣供應風險、擴大我國天然氣卸收能力、維持合理之接收站利用率,提高供氣安全及供電穩定,須興建協和及台中接收站。
(二)滿足儲槽安全存量:協和接收站前期規劃先以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FSRU)臨時供氣,俟陸上儲氣槽完成後,全廠將改由陸上儲氣槽供氣,儲槽容積規劃可滿足全廠25天以上正常運轉需求。台中接收站規劃之儲槽容量天數亦在25天以上,而安全儲量均在14天以上,俾提高國內供電穩定與供氣安全。
四、針對「天然氣高度仰賴進口容易受制」,中油公司已積極參與國內外油氣源之探勘與購併,截至109年底,於6國(厄瓜多、澳大利亞、查德、尼日、美國、印尼)經營8個探勘或開發生產礦區;另中油公司擴大及分散天然氣進口來源,及國內液化天然氣(LNG)氣源之供應,除既有卡達、巴布亞紐幾內亞、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之中、長期氣源外,亦已納入美國及東非氣源,持續與全球潛在氣源開發商接洽,分散進口來源,以確保穩定供應國內用氣需求。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市場資金滿溢的低利率環境及貨幣供給異常快速成長,應保持警戒,提防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1)
許委員就市場資金滿溢的低利率環境及貨幣供給異常快速成長,應保持警戒,提防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台灣目前景氣處於復甦回溫狀態
(一)上(2020)年下半年以來,由於國內疫情趨緩,勞動市場逐步復甦,惟尚未回復至疫情前水準,景氣處於回溫狀態。
1.本(2021)年1~2月就業者平均為1,152萬人(季調後),仍低於上年同期之1,153萬人。
2.本年2月失業率與季調後失業率分別為3.70%與3.73%;1~2月季調後平均失業率為3.74%,高於上年同期之3.72%。
(二)國內景氣增溫,反映出口穩健成長,帶動國內外廠商投資意願與消費者信心回升,加以上年比較基期較低,本年2月景氣對策信號轉呈紅燈。
(三)由於上年上半年肺炎疫情嚴峻,考量比較基期因素,似應再觀察本年下半年景氣對策信號之變化情況。
二、全球景氣復甦,原物料需求增加,推升通膨預期,公債殖利率走揚
(一)本年以來,全球肺炎疫情衝擊減緩,經濟逐步復甦,原油及大宗物資需求增加,價格走升。
(二)美國推出1.9兆美元財政激勵方案,加以國際商品價格大幅走揚,市場預期將推升通膨,美國等主要經濟體10年期公債殖利率攀升。
(三)惟美國Fed主席Powell及財政部長Yellen均表示近期美國物價走升係屬暫時性現象,主要因市場預期美國經濟復甦強勁;加以美國仍存在閒置資源與結構性因素,將壓抑長期通膨預期,實際通膨應不會持續超過長期平均通膨率之2%政策目標。
三、台灣當前通膨率溫和,預期本年通膨率回升,惟仍可控
(一)受春節落點因素影響,本年1、2月台灣CPI年增率波動較大,1至2月平均年增率則為0.59%,不含蔬果及能源之核心CPI年增率為0.84%,漲幅溫和。
(二)本年全球景氣可望復甦,原油、穀物等原物料價格回升,加以國際貨運費高漲,國內進口物價趨揚;且消費回溫,將帶動相關商品價格走高,通膨率將回升,惟展望仍屬溫和。主計總處對本年CPI年增率預測值為1.33%;主要機構預測值介於1.00%至1.59%。
四、M2成長參考區間屬於較中長期概念,若M2年增率發生結構性改變,央行將檢討並適時調整
(一)上年6月以來,M2年增率持續走升,主因銀行放款與投資年增率上升,出口商資金匯回,加以10月以後外資淨匯入金額擴大所致,央行預估本年下半年M2成長將減緩,且雖預期本年通膨率回升,惟展望仍屬溫和。
(二)過去央行在採行M2成長目標區時,曾於2008年年中調整M2成長目標區,當時係為穩定物價,並抑制通膨預期。而M2成長參考區間屬中長期概念,央行會持續密切監控M2成長率走勢,年中與年底亦會分析參考區間的合宜性;若M2年增率持續偏離上述區間或發生結構性變化,央行將進行檢討,適時調整。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西部地區多處水情吃緊,可能影響台積電生產,加劇全球晶片缺貨危機」、「臺灣要開發新水源不易,海水淡化的進展也不大,如何妥善利用現有的水資源並做好區域調度」,以及「臺灣漏水率偏高,降低漏水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2)
許委員就「西部地區多處水情吃緊,可能影響台積電生產,加劇全球晶片缺貨危機」、「臺灣要開發新水源不易,海水淡化的進展也不大,如何妥善利用現有的水資源並做好區域調度」,以及「臺灣漏水率偏高,降低漏水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有關「西部地區多處水情吃緊,可能影響台積電生產,加劇全球晶片缺貨危機」之說明如下:
一、去(109)年我國面臨56年來雨量最少,全年無颱風的嚴峻水情,政府及產業自去年年中以來,已提前啟動多項抗旱應變措施因應,包括跨區調度、緊急抗旱水井、埤塘水源、伏流水工程、緊急海淡廠、移動式淨水設備、水資中心放流水及建築工地地下水等抗旱水源,並持續滾動檢討水情,以維持產業穩定生產為最高目標,盼全民共同努力,共度旱象。
二、科學園區及工業區配合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除持續加大節水力道,由節水7%提升至11%外,亦著手整備儲水設施,部分廠商如台積電也與水車業者簽約,進行小規模載水演練,並視水情擴大載水工作,產業園區管理單位亦設有通報管道協助廠商。
三、科學園區採專管供水,如進入分區供水階段,可採取減供不停供方式達到節水15%,另外園區也設有充足儲水池可供調節,搭配水車載水等措施,將對廠商營運之衝擊降到最低,目前尚不影響生產。
貳、有關「臺灣要開發新水源不易,海水淡化的進展也不大,如何妥善利用現有的水資源並做好區域調度」之說明如下:
一、臺灣開發新水源不易
(一)為因應中長期水資源需求,本部除持續推動前瞻水資源建設及依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策略推動穩定供水方案外,並已於109年12月研提「長久水資源建設行動計畫」透過流域整體治理、系統性保水、西部走廊區域調度管網及海淡水再生水策略,從水源頭到水龍頭,全面提升水資源蓄存利用,強化供水安全。
(二)上開各項工作主要包含上游強化集水區水土保持及造林;中游強化天然水資源蓄存利用,包含擴大水庫清淤、在地滯洪兼具水資源利用、增設人工湖及伏流水等;下游強化調度管理及科技造水,增加保險水源,包含調度備援管路建置、自來水減漏、再生水、感潮河段水資源及海淡水利用等。
(三)預計120年前增加10億噸儲備水量(相當於全台3個月用水),未來如春雨、梅雨沒來,仍有保險水源,有效降低缺水風險,穩定各標的用水需求。
二、全臺海水淡化辦理進展
(一)海淡水不受豐枯降雨影響,可提供穩定水資源,過去海淡廠推動多集中於降雨條件不佳的離島地區,目前臺灣營運中海淡廠計24座。
(二)目前正在離島地區興建馬公6,000噸、七美900噸及吉貝600噸海淡廠,本島部分已完成新竹緊急海淡機組,產水最高每日13,000噸,並持續推動臺中緊急海淡機組,產水每日13,000噸,預計5月供水。另台塑公司亦自行興辦麥寮10萬噸海淡廠,預計111年供水。
(三)中長期持續辦理桃園、新竹、嘉義、臺南及高雄等地區海水淡化評估,其中新竹10萬噸海淡廠及臺南20萬噸海淡廠將俟通過環評及獲共識後推動,將全力趕辦於114年前完成並納入自來水系統,期待透過不受降雨影響的海水淡化廠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供水韌性。
三、利用現有的水資源並做好區域調度
(一)部分區域水源調度管線已完成,其中翡翠水庫支援板新地區水量已增加至每日81萬噸,石門水庫支援新竹地區水量已提升至每日20萬噸,高雄北送臺南清水由每日10萬噸提升至每日20萬噸,均為史上最高,並已於本次枯旱發揮跨區調度之功效。
(二)另曾文水庫及南化水庫聯通管將於113年完成,完成後可有效發揮區域調度功能,後續大安大甲溪聯通管也將全力趕辦,預計115年前完成,未來供水網管建設將更加完善,提升各區調度彈性及供水穩定。
(三)未來持續評估擴大北水南引,從新店溪或蘭陽溪引水到石門水庫,初步評估規劃工程技術可克服,後續辦理細部規劃、地方溝通工作,以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等,於通過環評及取得各界共識後再行推動。
參、有關「臺灣漏水率偏高,降低漏水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之說明如下:
一、台水公司降漏效率,不亞於國際標竿水務單位
(一)由於降低漏水率計畫之實施地點多在人口密集之都市地區,為兼顧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減少對都市地區經建活動及減低對大眾生活之干擾,參考新加坡、香港、英國及日本等國資料,各國多採有系統以分期分階段方式,訂定長期計畫持續推動各項降低漏水措施。
(二)以國際標竿水務單位為例,日本東京都歷經50年漏水率方從23%降至3%,顯見先進國家之降漏成效亦為長時間累積的結果。台水公司漏水率由92年底24.58%降至109年底13.9%,於17年間漏水率降幅10.68%(平均每年降幅0.628%),相較於日本東京都,其漏水率自24%降至13.7%歷時32年(平均每年降幅0.322%),顯示台水公司降漏效率並不亞於日本東京都。
二、台水公司克服環境,積極推動降漏工作
(一)汰管工程實施地點多在人口、管線密集之都市地區,因施工會對交通及民眾生活造成干擾,且近年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路平專案,交維計畫及挖掘許可之審查時程大幅拉長,可施工期程隨之大幅受限,惟經台水公司積極與各路權單位加強協商,近年管線汰換率約達1.34%,優於日本東京都(近年0.99%)及新加坡(早期1.02%,近期0.66%);另依國際水協會曾出版之自來水事業績效指標報告,國際間自來水事業每年之管線汰換率大多落在區間0.25%至1.3%,平均值0.91%,並依其營運收入評估管線更新經費比例,台水公司達成1.34%之管線汰換率,符合國際一般水準。
(二)台水公司將持續積極推動降漏工作,規劃自110年起將每年投入經費由70億元增加為80億元,目標於113年底漏水率降至12%,期能減少水源開發壓力,穩定民生及產業用水。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發會日前表示,由於投資領域增多,國際資金投入農工原料意願降低,原油及農工原料大漲而引發通膨的可能性不大。惟近月原油、農工原料凌厲走勢,行政院應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5)
許委員就國發會日前表示,由於投資領域增多,國際資金投入農工原料意願降低,原油及農工原料大漲而引發通膨的可能性不大。惟近月原油、農工原料凌厲走勢,行政院應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國內部分民生用品如油料費、麵粉及其製品、食用油、衛生紙等價格與國際原物料行情連動性高,大宗物資價格上漲,恐影響國內部分民生物資價格。
二、當前國內物價仍屬穩定,並無物價全面且持續性上漲的通膨現象。為確保攸關民眾生活的重要民生物資價格穩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責成相關部會密切掌握國際大宗物資價格情勢與國內存量變動情形,適時啟動穩定物價措施,以穩定物價情勢。央行亦將密切注意物價情勢發展,審視通膨衝擊來源,採取妥適貨幣政策維持物價穩定。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使用Travel Pass旅遊通行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0)
楊委員就建議使用Travel Pass旅遊通行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國際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GOVID-19)疫情威脅,接種疫苗是後續防治作業重要策略之一,目前各國已陸續導入疫苗接種作業,我國則自本(110)年3月22日開始推動,現階段比照歐美國家,採用中英文紙本接種紀錄卡登錄疫苗接種資料,並將資料匯入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如需查證,可連結至NIIS進行查詢或比對。
二、另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衛生條例(WHO-IHR 2005)唯一要求施打之強制性疫苗為黃熱病疫苗,前往黃熱病高風險地區之人士,於入境時需出示國際疫苗接種證書(黃皮書,紙本),且所有有效證書皆須符合WHO規定,以利確認入境者之免疫力狀態是否在有效期限內,避免個人感染及造成疫病傳播。WHO亦指出目前尚缺乏接種各種COVID-19疫苗之實際保護力及免疫力可持續時間之科學證據,且目前全球疫苗供應量仍有限,應優先提供高風險族群而非旅行者使用,並建議各國現階段暫緩要求入境旅客提供接種證明文件,且不應以接種證明取代入境管制措施。
二、又,考量後續全球旅客往來,疫苗接種狀況可能為各國要求入境之查驗項目之一,為提升旅客通關查驗效率,WHO現已成立智能疫苗證照工作小組,建立疫苗證照之關鍵規格、標準及信任框架,確保其有效性及廣泛適用,並於本年3月19日發布「發展智能疫苗接種證明(Smart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VC)指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至本年4月12日止;國際間則有多個組織團體投入開發數位健康通行證,包括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疫苗接種證書計畫(Vaccination Credential Initiative, VCI)成員、世界經濟論壇非營利性公共信託基金、國際科技與健康及旅遊產業組織及國際商會等。其中IATA Travel Pass旅遊通行證,係透過行動裝置APP串聯旅客數位COVID-19檢疫資料(如核酸檢驗報告或疫苗注射證明)及IATA Timatic(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 Automatic)系統,該系統資料庫已建構各國對旅客之護照、簽證、健康、稅金及海關等相關規定,故航空公司或境管單位可於旅客出(入)境時瞭解其健康狀況是否符合目的地國要求,以取代目前紙本檢核之作業方式,達到減少紙本接觸、增進作業效率及避免造假文件造成之誤判風險。此外,該APP欲於各國成功使用之前提,尚涉及疫苗廠牌之認可、疫苗施打單位、採檢單位、證明文件格式及檢測標準、數位平臺建立等衛生醫療單位權責事項,衛福部將持續蒐集及掌握相關技術發展資訊,作為未來評估推動旅遊通行證之參考;至未來如有需航空公司配合之事項(如要求旅客提供COVID-19檢測或疫苗接種數位資料等),交通部民航局亦將轉請航空公司配合辦理。
(八)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目前國內公立幼兒園兩歲專班設立不足,造成「年齡三歲」但未達「學齡三歲」幼兒很難參加幼兒園專班照顧。托嬰中心受托幼兒年齡上限「不得逾年齡三歲」之規定,研擬修改為「不得逾學齡三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51)
費委員就目前國內公立幼兒園兩歲專班設立不足,造成「年齡三歲」但未達「學齡三歲」幼兒很難參加幼兒園專班照顧。托嬰中心受托幼兒年齡上限「不得逾年齡三歲」之規定,研擬修改為「不得逾學齡三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分齡照顧適性發展:有關托嬰中心主要提供0至未滿2歲兒童照顧服務,而幼兒園主要提供2至6歲兒童教保服務,考量幼兒不同階段照顧需求,以利其能適齡適性成長與發展,故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及人員資格與幼兒園均有差異,並視兒童年齡提供不同的教保內涵與服務項目。
二、托嬰中心業務屬本部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又第5條第2項規定,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1年。此係考量幼兒園招收兒童採學期制,為配合開學時程給予過渡階段讓孩子逾2歲得暫留托嬰中心,以利轉銜到幼兒園,實務上已調整相關法令規定。
三、幼兒園業務屬教育部權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爰教育部已放寬幼兒園入園年齡規定,幼兒園若有缺額即可招收就學當月滿2歲的幼兒。
四、彈性調整轉銜合宜場所:政府基於兒童身心發展與適齡適性成長,分別規劃托嬰中心與幼兒園不同年齡階段兒童之合宜送托場域,其中2歲以上兒童原則應送幼兒園學習與同儕互動及適應團體生活,並接受學齡前教保並重之之服務,始較妥適。另兩部均已考量實務需求,故彈性調整相關法令規定,以利滿2歲未達3歲之兒童得以順利由托嬰中心轉銜至幼兒園,讓其在符合兒童適齡適性的教保環境中接受服務,更有助兒童成長發展。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身心障礙友善藥局地圖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9)
陳委員就身心障礙友善藥局地圖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掌握目前具有無障礙藥局之現況,已於109年請藥局自行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填報是否具有相關無障礙設施,統計至110年3月15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共6,628家,填查家數1,154家(17.4%),其中具有無障礙通路(室內通路)、不同障別溝通服務、設置無障礙廁所、設置無障礙服務窗口任一項服務之健保藥局計540家(8.1%)。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將具有無障礙藥局之清單,置於開放資料網站(http://data.fda.gov.tw)供外界以Opendata形式加值利用。清單同時提供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路徑: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院所查詢/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及「健保快易通APP」,民眾可透過篩選無障礙服務條件,查詢符合需求之特約藥局,該資料未來將每季統計更新一次。
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與地方衛生局合作,於推動藥局無障礙環境期間,鼓勵藥局提供身心障礙者送藥到宅服務,並請衛生局製作服務藥局清冊或建置服務專線,供身心障礙者查詢使用,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所需藥品,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46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0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蘇委員就循環經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行動倡議及經濟策略發展情勢,我國刻由產、官、學、研致力循環經濟之推動,除民間扮演關鍵角色外,政府並持續建置跨領域合作整合平臺,經濟部已成立「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提報「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整合相關部會政策,並建立「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推動平臺」,定期邀集相關議題部會研議循環經濟與產業協調事宜,以積極提供各類資訊及資源,促進產業鏈結整合。另鑑於近期歐盟、美國及日本陸續宣布國家淨零碳排目標,大型國際企業亦加入綠色倡議行列,經濟部與各產業已密切合作,加速推動如再生能源、循環經濟、低碳生產等綠色轉型政策,期打造綠色供應鏈及更具氣候韌性之產業生態,說明如下:
(一)再生能源: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民國108年已修正建構完整之推動機制,將以合理電能躉購費率及保障收購期間之獎勵誘因,有效提升設置量以達成推廣目標,逐步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目標,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二)循環經濟:將循環經濟理念與永續創新融入各項經濟活動,推動產品綠色設計之源頭減量,精進材料再利用技術,推動低污染、低廢棄、高值材料之產業,輔導業者進行產品循環設計,達到循環經濟產業化。另導入區塊鏈、人工智慧及物聯網等創新資通訊技術,建置循環物料驗證與媒合平臺,進行循環物料驗證管理,完成循環物料盤點篩選與媒合機制,以協助大宗循環材料去化,進而協助建立循環材料市場規模。
(三)低碳生產:深化我國產業因應氣候變遷技術能量,投入因應氣候變遷之創新研發,輔導企業導入低碳技術,推動綠色轉型,透過產、官、學、研跨域合作,培育及延攬人才,並藉由製程設備改善、汰舊換新、低碳技術導入及低碳燃料替代措施,促成產業低碳永續發展,加速落實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二、另行政院環保署參考歐盟綠色政綱「潔淨能源、循環經濟、韌性建築、低碳運輸、創新研發、永續金融、健康環境、綠色生活」等8大面向,持續邀集各部會研商我國綠色振興轉型,並致力研提我國推動「綠色轉型方案」之低碳政策建議。前開「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已涵蓋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業納入從生產、消費、廢棄物管理及二次料市場等4大面向,擬定12項策略,將跨部會共同推動93項措施及循環經濟廢棄物資源化。行政院環保署並積極媒合相關產業組成聯盟,期以資源循環角度,與民間促進廢棄資源之再生,逐步提升我國循環經濟量能。
三、至有關減塑政策部分,行政院環保署91年即推動包括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產品包裝、飲料杯等多項一次用產品之減量措施,108年7月1日起並對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內食餐飲,規定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8月8日並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行政院環保署109年7月與地方合作進行全國22處夜市或商圈環保改造,推動可重複清洗餐具、自備餐具優惠措施及餐具租賃服務,宣導民眾自備飲料杯、餐具,打造「減塑、低碳、清新」環保夜市。本(110)年行政院環保署仍將通盤考量食安及民眾習慣,據以檢討擴大管制範圍,期循法令管制、經濟誘因及循環經濟模式,引導業者發展對環境友善產品,並積極建立我國民眾減塑消費之生活習慣。
(十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4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0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鍾委員就發展太空,打造護國群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鐵延伸至屏東問題:
(一)交通部鐵道局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將高鐵延伸宜蘭案之綜合規劃報告函送交通部審議,交通部本(110)年2月9日函請該部鐵道局再就宜蘭端設站位置詳加分析,該局刻就宜蘭端各站址方案周邊之土地開發規劃及效益深入評估中。
(二)行政院已於109年12月10日核定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案,同意進入綜合規劃,交通部鐵道局預計本年上半年啟動規劃作業,111年底完成綜合規劃報告,並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將綜合規劃送行政院核處。
二、關於屏東設園區等問題:
(一)有關未來屏東科學園區產業規劃部分:
1.屏東科學園區產業規劃:未來科學園區將結合在地連結全球發展,作為產業數位轉型及研發創新之樞紐,規劃為精緻多元、優生活、低耗能之科學園區。園區發展定位朝精緻、智慧、永續園區規劃,已盤點屏東周邊產業資源,如食品飼料、電力、汽車零件、火箭發射場域等,強化發展既有產業基礎,並納入園區規劃考量,後續將依未來產業發展需求,以軟硬整合之前瞻布局,落實創新科技及研發在地化之目標。
2.預計於本年12月報行政院審查:科技部已主動評估屏東新設園區之可行性,將結合重大交通建設,以全球視野在地創新評估環境條件、開發潛力及開發執行條件,預計於本年12月完成可行性評估及籌設計畫報行政院審查。
(二)有關各部會編列太空發展預算部分:
1.科技部「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執行期間10年(108年至117年),預計投入251億元。計畫目標為持續精進本土太空技術,將運用產業優勢,建立臺灣衛星元件供應鏈,協助本地廠商形成全球太空產業研發與製造之重要基地。同時透過Beyond 5G低軌衛星通訊關鍵系統開發與地面通訊設備研製,協助業界切入低軌通訊衛星蓬勃發展之國際市場。
2.經濟部工業局配合推動衛星地面設備與促進國際供應鏈媒合,已著手規劃相關推動措施,包括輸出貸款(加速衛星產業輸出)、主題式研發補助(鼓勵產業升級)及行銷推廣(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期能促進產業能量升級;經濟部技術處主責研發低軌衛星通訊地面設備核心技術,主要開發核心基頻、射頻、天線及網路管理技術,並採用國內業者(如:耀登、南亞、台揚、芳興、康舒等)零組件、模組、元件,進行地面通訊設備系統研製,以期建立低軌衛星地面設備產業技術能量,提升太空通訊科技發展。
3.教育部配合推動太空產業發展人才培育相關措施,自107年度起推動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持續強化大學研究能量,並培育重點領域國際人才。109年補助國立中央大學「太空科學與科技研究中心」5,000萬元。
4.行政院已將「太空發展法」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明定得以專責法人推動太空發展業務。隨著預算、法律、人才、產業鏈、推動機構,皆逐步到位後,科技部、經濟部、交通部與國防部等各主管機關將積極合作,共同打造太空經濟,成為新護國群山。
三、關於國際數據港等問題:
(一)有關西部光纖廊道部分:
1.交通部臺鐵局刻正於環島鐵路沿線兩側各布放1條96芯光纜(海側已於108年12月竣工,山側預計於111年3月竣工),該2條96芯光纜係為取代既有使用逾齡、逐漸劣化之12芯、24芯、30芯及48芯等所有交通部臺鐵局行車旅運、票務、電力、號誌等專用光纜。臺鐵東部鐵路沿線兩側空間有限,若局外單位有布放光纜需求,在不影響臺鐵正常營運及行車安全下,應另案布放為宜。
2.交通部目前正推動「台灣光纜通道計畫」(預計114年8月完成),使用交通部主管之路權(公路、高鐵、高速公路),於臺灣西部自新北市八里至屏東枋山增建或整備管道,供業者及政府機關等租用布放光纖(維持電信中立),除可作為租用單位備援或建置網路使用,降低被破壞而癱瘓網路之機會,亦可吸引國際雲端業者等建置資料中心。
(二)有關東部戰備道部分,國軍現已運用光纖及微波建構環島光纖骨幹網路,如西部光纜通道與東岸光纖廊道接合,更能構建更具靈活彈性之軍民共用資通基礎環境,提升戰場系統存活率。
(三)有關擴充海纜登陸站部分:
1.布建光纜線路如供出租,屬於「電信管理法」之公眾電信網路,業者布建後需經通傳會審驗合格,方得出租(轉售)給其他業者;而管道之使用則受管道之管理單位規管。
2.目前國內有5個國際海纜登陸區域分別為金門、頭城、枋山、淡水及八里,通傳會對於擴充國際海纜登陸站及廣納國際海纜業者,秉持樂觀及開放原則,鼓勵相關業者多加建置。
3.為瞭解國際業者需求,提供政策誘因,促進國際海纜業者投資及登陸臺灣,擘劃相關產業發展策略,目前通傳會委託研究單位進行相關研究,以塑造良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國內電信業者與國際業者合作。
四、關於巡護隊機問題:
(一)海委會已於109年10月14日將「籌建空中能量」評估報告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109年11月25日及本年1月25日召開跨部會議研商,有鑑於籌劃海巡空中能量牽涉重大政策,應將政策利弊分析等面向再妥慎研議,已請海委會賡續邀集相關部會周延研討,提出確切可行方案。
(二)海委會刻積極針對各方案進行務實探討及具體利弊分析,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俟完成後再函報行政院審查。
(十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4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0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管委員就文化資產保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文化資產保存問題:
(一)為落實「厚植文化力,帶動文化參與」核心理念,文化部提出「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除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活用工作外,更強調從歷史與文化記憶出發,將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之歷史文化記憶整合,並帶入文化治理及區域治理作為,促成地方文化經濟之整體發展。
(二)有關「見城計畫」及「興濱計畫」執行情形部分(民國106年至109年),文化部業於106年度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其中「見城計畫」總經費5億3,671萬5,000元(該部補助3億7,570萬500元),「興濱計畫」總經費3億3,755萬元(該部補助2億3,628萬5,000元)。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見城計畫」:左營舊城建城迄今近200年,為全臺相對完整保存城牆,以再現「臺灣第一石城」歷史場景為目標,透過「重建臺灣第一石城」、「縫合龜山串接蓮潭」、「歷史堆疊城市考古」、「舊城門戶重塑再造」、「貫穿古今散步舊城」等5大計畫執行,跨域結合文化與科技,重現舊城之人文地景。截至109年12月底止,已完成舊城考古調查及文資普查、推廣出版計畫、舊城行腳活動、見城大戲環境劇場、舊城百年論壇等軟體項目,以及見城工作站整建、見城館VR/AR設施、馬道崩塌修復工程、南門口公園、東門景觀照明、護城河通水工程等硬體項目。另刻正辦理空中馬道規劃設計、歷史遺跡公園工程、西門鐵工段修復,預定可於本(110)年底完工。
2.「興濱計畫」:哈瑪星地區為現代化高雄之起源點,其街廓紋理設計與運輸緊密結合,為臺灣海陸聯運歷史重要見證,業循「山、港、鐵、町」4大主軸,並以文化意識為基底,逐步再造哈瑪星歷史場域等,推動城市空間變化。截至109年12月底止,完成哈瑪星地區相關文資調查及影像紀錄、數位保存、展示推廣計畫、興濱行腳活動、國際論壇等軟體項目,以及興濱工作站整建、登山街60巷景觀改造、哨船頭歷史空間再現、歷史街區立面整建、愛國婦人館修復、哈瑪星貿易商大樓修復工程等硬體項目。另刻正進行新濱町連棟紅磚街屋、雄鎮北門、北號誌樓修復工程等,預定可於本年底完工。
3.又,高雄市政府為延續前述左營舊城及哈瑪星地區文化資產修復之活化再利用,已於109年10月16日提報「左營舊城見城計畫第二期」及「興濱計畫─旗鼓鹽文化廊帶再造」,以申請文化部本年至113年計畫經費補助。文化部109年11月18日完成上開兩案之初審,本年3月27日並已召開複審會議,後續將積極協助該等延續計畫之相關作業。
(三)有關「牡丹社事件之相關空間與設施」部分,其區域內「大日本琉球藩民五十四名墓」、「西鄉都督遺蹟紀念碑」、「忠魂碑」、「明治七年討番軍本營地」等,業經屏東縣政府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至其相關空間與設施是否登錄為史蹟,文化部文資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轉請地方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審酌辦理。另文化部文資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持續輔導屏東縣政府進行上開區域之文化資產整體規劃,107年並核定補助該府1億1,150萬元,辦理「牡丹社事件、羅妹號事件再造歷史場域計畫」,透過歷史研究及場域調查分析相關資源,刻正進行研擬「羅妹號事件」及「牡丹社事件」歷史範圍及歷史場域之再造方案,期修護並活化歷史場域風貌。後續屏東縣政府亦將依相關調查結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
二、關於原住民傳統智慧之保護與推展問題:
(一)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制度之目的,一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歷史,保護其傳統智慧創作,避免遭其他群體不當之文化誤用,次為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並明定合理使用範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傳智條例)於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為世界上極少數以法律位階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法之一,立法精神並非限制大眾使用原住民族文化元素,而係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表達,期相關元素使用前,應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授權及正確使用。原住民族或部落所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依傳智條例應設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健全相關運作機制,原民會將定期輔導訪視及辦理檢討會議,並規劃蒐整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授權成功案例,置放該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以利各界洽談專用權授權使用。原民會積極協助輔導族人處理授權事宜,另為建置合乎各族群傳統慣習之智慧創作授權使用判斷基準,亦視整體機制進展,持續研提相關精進作為,俾符合傳智條例立法目的及原住民族需求。
(二)為致力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存、傳承及弘揚,原民會依傳智條例,積極保護及發揚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現。另文化部與原民會已會銜發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規範與原住民族有關文化資產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等事項,均應充分尊重原住民族之參與及知情同意。上開辦法第13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前經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認定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者,其保存者以該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為優先」,旨在使受益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原住民族創作者,可積極參與文化資產之登錄過程與後續保存維護工作。文化部與原民會已設有共同推動業務合作平臺,業就原住民族具登錄、指定潛力之案件,建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模式,未來亦考量將已取得文化資產身分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登記者之輔導推廣模式納入跨部會合作事項。
三、關於是否設立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問題:
(一)李前總統登輝為我國第7任副總統及第7任至第9任總統,任內積極推動民主及憲政改革,先後完成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國會全面改選、地方自治法制化,北高兩直轄市長及臺灣省長直接民選、總統直接民選、精省等重大政策,於國際間享有「民主先生」之名,109年7月其因病逝世,蔡總統除頒發褒揚令外,並發布追思文感念。
(二)為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我國於93年1月20日特制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直屬總統府之國史館為主管機關,並規定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該館管理;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亦應交該館管理。該等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至已卸任之總統、副總統部分,亦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
(十三)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何委員就提升自來水管線降漏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升自來水管線降漏目標問題:
(一)台水公司於臺中地區降漏效率,相較日本東京都並無遜色:
1.由於降低漏水率計畫之實施地點多在人口密集之都市地區,為兼顧工程之經濟效益、減少對都市地區經建活動及減低對大眾生活之干擾,參考新加坡、香港、英國及日本等國資料,各國多採有系統以分期分階段方式,訂定長期計畫持續推動各項降低漏水措施。
2.以國際標竿水務單位為例,日本東京都歷經50年漏水率方從23%降至3%,顯見先進國家之降漏成效亦為長時間累積之結果。台水公司於臺中地區漏水率由民國101年底之25.55%降至109年底之16.83%,於8年間漏水率降幅8.72%(平均每年降幅1.09%),相較於日本東京都,其漏水率自26%降至16.9%歷時21年(平均每年降幅0.43%),顯示台水公司於臺中地區降漏效率,相較日本東京都並無遜色。
(二)台水公司將持續積極推動臺中地區降漏工作:
1.為進一步強化臺中地區降漏成效,台水公司已委託美商與日商公司組成總顧問技術團隊,預計於109年至111年間,於臺中地區投入約20億元加速降低漏水率,輔以相關降漏措施,改善漏水狀況。並規劃將既有10年降漏計畫延長2年,其中臺中地區目標於113年底漏水率降至14.36%。
2.另台水公司自本(110)年起推動「備援調度幹管工程計畫」,規劃於臺中地區投入約47億元辦理4件增設幹管工程,除可提高供水穩定外,亦可加速辦理大管徑舊漏管線汰換或更生,以加速降低漏水率。
二、關於抗旱2.0計畫問題:
(一)109年為56年來首次豐水期無颱風帶來降雨,造成新竹至嘉義地區水庫集水區降雨為歷史最低。為因應旱象,109年11月行政院核定抗旱1.0計畫,其中於本年2月臺中地區已完成整備56口抗旱水井,可增加每天13.2萬噸水源納入自來水系統供應,提升臺中地區供水韌性。
(二)依據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本年4月至6月降雨仍屬正常偏少機率高,須持續針對水情燈號黃燈以下地區擴大推動緊急抗旱水源。經濟部已研提推動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其中與臺中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1.伏流水開發:大安溪及烏溪伏流水擴大利用,預計4月底增加每日2.5萬噸、5月底再增加每日2萬噸,合計增加每日4.5萬噸水源並納入自來水系統供應。目前已完成細部設計。
2.淨水場周邊水源利用:預計4月底完成新鑿抗旱水井30口、5月底再完成10口,合計增加每日4.5萬噸水源並納入自來水系統供應。目前已完成鑿井點位評估。
3.增設緊急海淡:臺中緊急海淡預計5月中旬完成,每日產水1.3萬噸並納入自來水系統供應。目前已完成發包,並於4月1日進場測設。
4.淨水處理設備擴增及運用:已於3月底完成既有機組搬遷至臺中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增加每日500噸水源供產業及民眾次級用水使用。
5.建築工地地下水利用:預計5月中旬增加每日0.9萬噸水源。目前已完成水質調查,並持續評估併入自來水系統或增設取水站。
6.適時動員國軍及民間支援:已盤點軍方及民間可支援運補船、水車及淨水設備,將視需求船運載水。
(三)另因應臺中水情不佳,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裁示自4月1日起,工業節水率由目前11%調升為13%。此外,福田、豐原及水湳再生水廠均已加速推動中,預計115年完成後可增供每日8.8萬噸水源;大安大甲溪聯通管工程亦推動中,114年完成後可增加每日25萬噸水源,進一步提升臺中供水穩定。
三、關於台農發公司整體策略問題:
(一)為把握外銷供應量,台農發公司積極整合生產端,輔導小型生產農戶轉型為共同契作之合作生產模式,再藉由國外穩定訂單支持該契作模式,並完善從生產端、集貨端、物流端到銷售端之「供應鏈體系」,以期創造供應穩質、穩量之「臺灣精緻農(特)產品」國家品牌形象。
(二)為確保穩定外銷農產品到貨數量及品質,台農發公司自107年起運用行政院農委會開發之「臺灣農業區塊鏈系統平臺」,針對鳳梨、香蕉及芒果外銷供應鏈,運用該系統搭配之環境偵測技術強化品質管理,並利用區塊鏈技術導入供貨者提供之產銷履歷資訊,逐步建立外銷標準作業。此外,台農發公司亦於同年底參與冷鏈公司增資案,透過該冷鏈公司全臺佈局完整之冷庫與低溫物流中心,未來在外銷供應鏈上,讓各地農產品得延長保鮮期、確保品質、減少損耗,落實擴大臺灣農產品行銷海外之目標。
(三)台農發公司持續致力於臺灣生鮮蔬果之外銷,出口品項包括香蕉、鳳梨、鳳梨釋迦、芒果、結球萵苣及胡蘿蔔等,並著重開發新產品、新市場及新通路,例如雲林縣麥寮鄉結球萵苣原提供日本麥當勞業務用,由台農發公司成功打進日本超市通路;另與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合作進行鳳梨釋迦儲運技術研究,成功銷售至馬來西亞通路。此外,該公司自109年7月新團隊上任起,除推動既有香蕉及鳳梨外銷至日本新超市通路,持續增加外銷量,以及擴增契作產地,並新增文旦柚首度輸銷日本;同時台農發公司更積極拓展新南向市場,成功將蜜棗、椪柑、栗南瓜首次出口馬來西亞,以及於本年3月底首度將鳳梨輸銷至澳洲,並已洽定臺灣鳳梨出口汶萊、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以及持續與加拿大及中東地區洽談訂單。
(四)台農發公司109年營收較108年度成長6%,新團隊上任半年多來已縮減公司赤字達三分之一,未來將持續配合政府政策,擴展外銷業務。
(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貴敏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4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086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李委員就有關防疫政策是否涉及歧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防疫政策是否涉及歧視問題:
(一)2019年底不明原因肺炎疫情自中國武漢市爆發後,短時間內即蔓延全球,當時因疫情源於中國,該國及其他國家官方與媒體均以「武漢病毒性肺炎」或「武漢不明肺炎」(簡稱「武漢肺炎」)稱呼該疾病。其後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axonomy of Viruses,ICTV)依據病原體研究實證,調整為SARS-CoV-2(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世界衛生組織」(WHO)並於2020年2月11日將其定名為coronavirus disease 2019,簡稱COVID-19。衛福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已公告該疾病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以利國內防疫及醫療相關人員進行疑似個案通報,且在正式法案上,亦以此命名,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惟名稱較長,爰初期採用「武漢肺炎」進行疫情防治宣導及管制,避免防疫相關資訊及媒體報導時混淆,並無歧視及污名化之意,目前與國際、機關、民眾溝通皆使用COVID-19。
(二)依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惟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有鑑於COVID-19自中國武漢市爆發後,疫情隨即迅速擴散全球,短時間內即超越SARS發生規模,基於該國之疫情資訊透明度有限,且有低報感染人數情況下,經考量我國公共利益、整體國家安全、人流移動存在之染疫風險、防疫量能等因素,爰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對兩岸人員往來採取較高密度管理措施,係為防疫目的,並無歧視之意。
二、關於行政院院長是否能指點國防與兩岸問題:
(一)按「國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體制,其架構如下:一、總統。二、國家安全會議。三、行政院。四、國防部。」第10條規定「行政院制定國防政策,統合整體國力,督導所屬各機關辦理國防有關事務。」故行政院得依法制定國防政策,統合整體國力,督導所屬各機關辦理國防有關事務。
(二)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陸委會為行政院下設委員會,院長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率領行政團隊遵循總統揭示原則及政策主張,依法推動與政府兩岸政策相關之工作與執行。
三、關於是否進行政治監聽問題: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5條第2項規定,通訊監察書,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之,是司法警察機關聲請通訊監察,需經檢察官核復許可聲請後,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二)依法務部就通訊監察書聲請案件檢察署核復及法院核發情形之統計,109年度檢察官許可聲請通訊監察之件數總計為1萬2,989件,未許可聲請件數為339件,另部分許可聲請件數為208件;經法院准予通訊監察之件數則為9,786件,駁回聲請之件數則為3,132件,另部分准予通訊監察者為242件。如以線路數區分,則109年檢察官許可聲請通訊監察之線路數總計為2萬5,241線,未許可聲請線路數為829線,經法院准予通訊監察之線路數則為1萬8,692線,駁回聲請則為6,490線。至通訊監察之期間,依通保法第12條規定,每次不得逾30日。相關統計資料業經法務部於本(110)年2月25日函送貴院。
(三)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就刑事案件聲請通訊監察,應符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經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始得實施。如違法實施通訊監察,依通保法第19條及第24條規定,需負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如係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違法實施,則國家亦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通訊監察之聲請、核發等,通保法均有嚴謹規定,且法務部向來嚴予要求所屬檢察機關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並公正執法。
四、關於臺灣是否政治仇中、經濟傾中,中國是否經貿報復,以及陸生來臺人數問題:
(一)有關臺灣是否政治仇中、經濟傾中方面: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是雙方共同之責任。政府呼籲中國充分理解兩岸制度、價值觀之差異,放棄強加臺灣之政治框架及對抗舉措,尤其是停止在臺海周邊之軍事威脅,正面積極看待兩岸關係發展;相互尊重、務實對話解決問題;為開展交流作出相對之調整,進一步解除此前單方交流限制。
(二)有關中國是否經貿報復方面:
1.近期中國禁止我國鳳梨進口,為避免農民權益受損,協助產業度過難關,竭力將中方片面宣布鳳梨暫停進口之衝擊降低,行政院農委會亦加強辦理下列工作:
(1)擴大鳳梨原有其他市場外銷數量,並開發新興市場。
(2)加強鳳梨行銷,增加國內消費需求。
(3)協助鳳梨農民媒合多元銷售通路。
(4)宣導調整鳳梨種植面積或轉作其他農產。
(5)輔導鳳梨加工與加工原料多方利用,穩定市場鮮果流通量。
2.政府樂見兩岸正常經貿與交流,而維繫兩岸穩定之投資活動與農產貿易,需暢通雙方協商管道與落實正常貿易機制,並呼籲中國依照「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等正式機制,展開協商對話,按國際慣例與標準作業務實解決鳳梨暫停進口問題,謀求兩岸人民共同福利。
(三)有關陸生來臺人數方面:中國大陸於109年4月9日片面宣布暫停當年度陸生來臺就學,為保障在臺陸生就學權益,我方大學校院招收中國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持續與中方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溝通研商後取得共識,爰該會於同年4月21日發布109年持有臺灣大專校院學歷之應屆畢業陸生及設籍京、滬、蘇、浙、閩、粵、鄂、遼8省市者可申請繼續在臺就讀碩博士班。109學年度陸生新生人數為576人,研修生因疫情影響尚未開放入境,陸生學位生總就學人數為6,032人。
五、關於經濟成長率是否為大內宣問題:
(一)主計總處於本年2月依最新資料,初步統計109年經濟成長率為3.11%,並依當時國內外經濟情勢,預測本年國內經濟成長4.64%,其中第1季為6.20%。根據目前已發布最新統計實績,出口方面,受惠於5G通訊、高效能運算、車用電子等新興科技應用不斷擴展,宅經濟與遠距商機延燒,加上傳產貨類景氣接續回暖,本年累計1月至2月美元計價之商品出口較109年同期增23.2%,剔除物價因素後,整體實質出口量成長20.3%;民間投資方面,由於半導體設備購置推升,累計1月至2月資本設備進口增19.3%(以新臺幣計價增12.9%);民間消費方面,累計1月至2月股票成交值年增1.3倍、汽車新增掛牌數及非營業用電量亦分別增17.4%及7.0%,相關指標均顯示當前國內經濟相當強勁。
(二)前述內外需求指標係按預定時間發布之統計事實,並非宣傳資料。主計總處將持續關注最新情勢,於本年4月30日發布第1季經濟成長概估統計,5月下旬更新全年經濟成長預測。
六、關於投資臺灣問題: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引導廠商投資執行情形(截至本年三大方案預計可落實投資約1兆元),謹說明如下:
(一)歡迎臺商回臺方案:通過資格審查210家,總投資約7,943億元,增加本國就業機會6萬5,659人,截至本年預計落實6,985億元。
(二)根留臺灣方案:通過資格審查100家,總投資約1,826億元,增加本國就業機會1萬3,598人,截至本年預計落實1,388億元。
(三)中小企業方案:通過資格審查535家,總投資約2,261億元,增加本國就業機會2萬1,275人,截至本年預計落實1,640億元。
七、關於出口大幅成長,臺灣經濟是否進一步倚賴中國大陸問題:
(一)臺灣對中國大陸出口比重高,係因臺商赴陸投資早,雙方已形成緊密供應鏈關係,產業分工密切,我國出口中國大陸之貨品,多數以供應臺商電子廠之半成品,加工製造後出口至全球,隨中國大陸成為世界組裝工廠,以及新興科技發展下,中國大陸對我國電子零組件需求呈現成長,我國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比重維持四成上下。
(二)我對中國大陸出口以記憶體及積體電路等高科技中間產品占多數,對中國大陸出口增加,係反映在我國技術優勢下中國大陸對我國產品之需求,以及中國大陸為供應鏈中消費產品組裝地之定位。當美方及陸籍客戶下單需求增加時,我國廠商當然隨之增加出貨,故兩岸貿易實為互惠互利。
(三)因應國際情勢,各國業者皆在調整供應鏈,政府已密切注意供應鏈移轉情形,並透過投資臺灣3大方案加速引導上中下游臺廠回流,讓臺灣產業鏈更為完整,加上高階人才優勢,可望打造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高科技研發、半導體先進製程及綠能發展四大中心,奠定未來經濟發展深厚根基。
八、關於40年前政策與現今短中長期政策問題:
(一)自42年起,國發會(及其前身)持續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秉持宏觀格局及前瞻視野,衡酌國內外發展趨勢,依據總統治國理念與政府施政重點,規劃國家未來中長期發展方向及策略,以因應國家發展各階段需要,循序推進國家發展。
(二)現行「國家發展計畫(110至113年)」為第18期計畫。面對美中貿易戰、科技戰延燒、COVID-19疫情等國際局勢挑戰,以及臺灣面臨之工業4.0智慧化、國際產業鏈少量多樣化、國家角色強化等發展契機,政府除推出疫情紓困及振興方案等短期措施,紓解肺炎疫情衝擊,使經濟早日回復常軌外,並持續進行國家中長期建設工程,提出「創新成長、投資就業、青年分配」之經濟發展新模式2.0,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打造2030雙語國家、實施前瞻基礎建設第2個四年期計畫、下階段DIGI+、長照2.0升級計畫等,以推升整體國力,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經濟之關鍵力量、亂世中之福地。本計畫已送行政院,俟核定後將儘速全文公布。
(三)「國家發展計畫(110至113年)」涵蓋下列四大政策主軸:
1.數位創新,啟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
(1)在「五加二」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同時,優化人才、法規、金融、臺灣品牌等共通基礎環境。
(2)持續推動產業創新優化轉型、精進新創發展環境、發展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打造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打造2030雙語國家、培力新世代優質人力等。
2.安心關懷,營造全齡照顧之幸福社會:
(1)完善長照服務體系,強化幼兒托育服務、解決青年低薪與投資青年。
(2)落實居住正義、建構穩定安心生活、深耕文化底蘊與文化力、推升體育運動發展,以建構安全且可信賴之生活環境。
3.人本永續,塑造均衡發展之樂活家園:
(1)建設人本交通與觀光網,強化前瞻基礎建設,推動均衡臺灣發展計畫及地方創生。
(2)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完備國土災防,打造韌性永續樂活家園,促進人與環境之共融共存。
4.和平互惠,創造世代安居之對外關係:
(1)推動國防事務改革,加速不對稱戰力部署,並落實國防自主。
(2)持續秉持互惠互利精神,推展踏實外交、擴大爭取國際參與、強化對外經貿連結及深化推動新南向政策。
(3)推動和平、不挑釁及不冒進之兩岸政策,堅定捍衛國家主權與臺灣民主,維護臺海和平穩定現狀。
九、關於缺水、缺電、缺人才(工)、缺地、缺資等之因應問題:
(一)有關缺水方面:
1.政府積極推動各項供水穩定工作:目前已策訂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及離島地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做為執行相關水資源計畫依據,主要採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策略,各項策進作為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或產業穩定供水行動方案項下,由經濟部水利署及相關部會設定里程碑積極推動,內容主要包含再生水及水庫或人工湖等多元水源開發方案,配合加速降低漏水率、強化跨區調度及備援能力等工作,提升整體供水穩定。
2.針對109年以來降雨不足採取抗旱措施:
(1)截至本年4月6日止,水情黃燈(桃園、彰化南部地區、雲林、南投及連江)、橙燈(新竹、嘉義、臺南及高雄)及紅燈(臺中、彰化北部地區及苗栗)已分別實施自來水減壓供水、減量供水,以及分區供水或定點供水。
(2)持續召開會議盤點應變作為,並透過各項重大水資源工程上場救旱,如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於108年底完成提升北水處支援板新地區每日81萬噸;中庄調整池於106年底完成,提供備援水量約505萬噸,桃園支援新竹幹管工程於本年2月完成,增加桃園支援新竹每日20萬噸。
(二)有關缺電方面:
1.已有完整電力規劃,穩定供電:
(1)政府已規劃完整電源開發路徑,除再生能源太陽光電20GW、風力發電6.9GW目標外,2020年至2025年燃氣機組約有9.5GW新增裝置容量,燃煤機組則不再規劃新增。
(2)109年台電公司通霄義和345kV輸電線工程完工,加上通霄燃氣複循環新3號機(89.3萬瓩)商轉,備用容量率實績值達16.4%(高於法定15%),每日備轉容量率亦高於10%目標,供電情勢穩定。
(3)達成非核家園是我國「環境基本法」規範,因此政府必須訂定計畫努力達成。
2.長期政府將依據能源轉型政策方向,持續擴大再生能源設置,並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大潭、興達、臺中及協和等電廠高效率燃氣機組更新計畫,可維持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穩定供電目標。
(三)有關缺地方面: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及12項具體作法,如出租優惠方案(前2年免租金)、閒置土地強制拍賣、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前瞻計畫補助在地型園區、與台糖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等,預估自106年至111年可提供用地約1,827公頃,加速解決產業缺地。
(四)有關缺人才(工)方面:
1.創造「留才、攬才、育才」友善環境,並配合「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改善對策,如推動AI智慧應用新世代人才培育計畫以培育數位人才、辦理「產業創新條例」員工獎酬股票規定以留才攬才,以及成立人力供需平臺、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2.為補充產業用人需求,勞動部每年依產業發展、就業市場需求特性及訓練資訊蒐集及評估結果,規劃辦理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措施,提供近5萬名失業者參訓機會,訓後就業率達80%以上,並針對缺工產業,推動客製化職業訓練,依企業需求為企業量身訂做訓練課程,以符合業界用人需求。
3.勞動部向以維護國人就業權益為優先,透過各項就業協助措施,優先媒合國人投入缺工產業,運用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據點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求職者就業媒合服務,並辦理徵才活動,主動聯繫適合之求職者參與面試,另運用僱用獎助、就業獎勵津貼、跨域就業補助等就業促進措施,吸引求職者投入缺工產業。
4.針對缺工開放移工部分,基於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引進係採補充性原則。移工開放須提送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討論,作為移工政策之參據。並為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工程,針對公共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規範已作適度調整,勞動部於109年3月及7月修正刪除公共工程總計畫100億元限制、放寬個別工程金額門檻由10億元調降為1億元,5,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等規定。
(五)有關缺資方面:政府積極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截至本年2月底止,累計投資金額近1.2兆元,109年政府公共建設投入經費超過5,000億元,若再加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合計約6,500億元,對帶動內需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效果都相當顯著。
十、關於兩岸關係惡化問題:中共不放棄對臺武力威脅,迫我接受單方設定之政治主張,是造成兩岸關係不穩定之主因。政府捍衛國家主權、民主與維護民眾福祉之政策立場一貫,近期依據疫情科學指標、兩岸情勢發展,評估「分階段」循序恢復人員及運輸往來等事宜,亦正檢視法規與配套之完備性,以保障民眾權益、交流秩序與國家安全。
十一、關於法規僵化問題:
(一)為因應產業數位化發展之需求,協助企業面臨全球經濟情勢劇烈變動之挑戰,建立有利產業發展之法規環境,國發會自106年10月起,推動法規鬆綁工作,積極協調各部會主動檢討鬆綁管制性之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並推動「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業者解決新商業模式所涉法規適用疑義,以降低法規遵循成本。迄今,各部會已完成提高行政效率229項、賦予企業經營彈性173項、促進金融產業發展114項及完備租稅法制環境104項等,共777項鬆綁成果。
(二)此外,國發會擔任在臺外國商會及國內企業團體所提建言之跨部會處理協調窗口,持續針對業界關注議題,強化跨部會協調,以提升建言處理成效。
(三)法規之鬆綁與調適一直是政府重要施政項目,國發會將秉持去管制化精神,持續推動各部會積極傾聽各界建言,鬆綁阻礙經濟發展之行政法令,協助企業排除經商所遇法規障礙,為產業發展提供便捷效能之法制環境。
十二、關於一例一休缺失問題:105年「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之修法,對於勞工權益保障確實已發揮積極且正面之效用。為使相關規定更符合勞動實務現場,政府於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後,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於107年1月31日再度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並自同年3月1日起實施,除將休息日出勤時數改採覈實計算外,另增加「3個月加班時數總量管制」、「例假(七休一)調整彈性」、「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調整彈性」、「特別休假遞延運用調整彈性」等規定,務實給予勞雇雙方安排最適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如對於法令規定或排班方式有疑義,得洽地方政府協助。勞動部亦將持續蒐集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之意見及建議,審慎研議。
十三、關於如何鼓勵產業創新問題:為鼓勵產業創新,政府自105年起推動「五加二」產業,並以此為基礎,自本年起積極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以加速國內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以「五加二」產業創新奠定基礎:
1.為協助國內產業創新升級與結構轉型,政府自105年起,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透過「連結未來」、「連結國際」、「連結在地」三大策略,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做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以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2.「五加二」產業創新推動至今已獲階段性成果,如促成臺灣物聯網產業、機械業產值自107年起連續2年破兆;吸引Google、亞馬遜AWS、微軟、思科、生醫大廠AstraZeneca等國際大廠來臺設立研發或創新中心;邀集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openhagen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CIP)、西門子歌美颯等風電國際開發及系統商來臺,並與國內廠商如台達電等逾85家業者合作開發風場,提升臺灣離岸風電技術;完成首架自研自製高教機-勇鷹號,提升臺灣國防自主能力;整合25家人體生物資料庫,創建「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Biobank)整合平臺」,並加值應用於檢測試劑或防治醫藥產品等;推動智慧機上盒及公版聯網服務平臺等,協助中小企業進行生產線聯網,升級為智慧製造等。
3.此外,新創參與亦是產業創新之重要動能,為活絡國內新創發展,做為產業創新轉型之根基,政府已積極投資新創,如創業天使投資方案通過131家新創、投資額19.28億元,帶動投資50.48億元,COVID-19新創投資紓困專案通過181家新創、29.4億元;透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吸引國際人才,截至本年3月底止,已核發逾2,200張就業金卡(首張核發予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已回臺協助新創發展);鏈結國際資源,於臺灣科技新創基地、林口新創園引進如Techstars頂尖加速器,並協助新創赴外參展(如107年至109年率158家新創赴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爭取20億元訂單)。
(二)在「五加二」產業創新基礎上,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1.近年面對美中貿易戰、肺炎疫情衝擊,不僅使全球供應鏈與產業分工產生改變,亦影響生活與工作型態,且隨著AI、5G等數位科技廣泛應用,已讓零接觸經濟蓬勃發展,衍生出嶄新之服務體驗與商業模式,為後疫情時代之全球經濟復甦與數位轉型帶來重要契機。
2.為積極掌握發展契機,蔡總統於109年5月就職演說時指示,在「五加二」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推動「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期使臺灣成為全球經濟之關鍵力量。各核心戰略產業推動策略摘述如下:
(1)資訊及數位產業:推動三大策略,包括:研發新世代半導體技術;促成AIoT應用場域;整合國產5G Open RAN解決方案,期使臺灣成為貢獻全球繁榮與安定之數位基地。
(2)資安卓越產業:推動三大策略,包括:強化新興領域(如半導體、5G與AIoT等)防護;打造高階實戰場域;各核心產業導入資安,期打造世界信賴之資安系統。
(3)臺灣精準健康產業:推動四大策略,包括:建構基因及健保巨量資料庫;開發精準預防、診斷及治療照護系統;開發精準防疫產品;拓展國際生醫商機,建構臺灣成為全球精準健康及科技防疫標竿。
(4)國防及戰略產業:
A.航太和船艦產業:推動三大策略,包括:F16戰機自主維修;軍民合作;完備航太船艦產業供應鏈,推動國防自主,使臺灣成為全球航太船艦產業重要供應鏈。
B.太空產業:推動四大策略,包括:精進遙測衛星技術;建立B5G通訊衛星技術;提供太空產品檢測驗證;行銷太空國家品牌,期使臺灣成為全球太空產業重要供應鏈。
(5)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推動四大策略,包括:建構產業專區及研發基地;健全綠電參與制度;打造離岸風電國家隊;切入亞太風電產業鏈,以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綠能典範。
(6)民生及戰備產業:為確保臺灣關鍵物資無虞,將完備五大民生相關供應鏈,包括:穩定能源自主;優化糧食安全;強化民生物資;完備醫療物資;健全救災及砂石水泥調度。並掌握產業重要物資,包括:半導體材料及設備;車用電池;原料藥;15項重要工業物資(鋼鐵、製銅、製鋁、造船、機械、電機、汽車、通信電子、食品、水泥、化工原料、橡膠、塑膠製品、日用品、航空),以提升國家戰略物資儲備或生產能量。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遊覽車業應定期評鑑及落實查核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1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5-32)
楊委員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遊覽車業應定期評鑑及落實查核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自106年蝶戀花事故後,外界及學者專家均期盼未來評鑑除具鑑別度外,應可併同發揮「獎優汰劣」、協助優質業者建立「市場品牌」效果。交通部公路總局即著手對於評鑑作業進行通盤檢討,除於106年4月以小額採購方式委託顧問公司辦理委外研究外,自106年11月起持續就評鑑內容、作業方式及實務可行性等議題進行研議。
二、由於遊覽車業非屬「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政府應定期辦理評鑑之對象,僅係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監理需求及各方期待下自主辦理之考評業務。且因遊覽車產業組成複雜,倘未經溝通而由主管機關逕行訂定相關規定或要求,即會引發業界多方反彈。因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於研擬評鑑架構後,仍歷經多次與學者專家、產業界及監理機關討論、反覆溝通後始凝聚各界共識據以推動。
三、考量新式評鑑與過去已有相當大之差異,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8年評鑑作業修正草案定案後,即要求所屬監理機關邀集轄管業者辦理說明會。自108年9月至12月,逐月進行試評提供業者參考,讓業者提前熟悉,以追求更高評鑑成績。
四、評鑑作業原定109年1月展開,惟適逢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遊覽車產業每日出車數從單日最高12,000餘輛,驟降至單日最低出車僅1,800餘輛,為避免無法反映真實狀況,爰暫緩評鑑作業。至疫情趨緩確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即於109年8日25日發布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自109年10月開始辦理,預計110年6月底可先公布不列等業者(成績未達乙等之業者),7月底前公布甲、乙等業者,年底前公布完整評鑑結果。除進行評鑑作業外,該局亦訂有「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由監理機關同步針對駕駛人、車輛及公司治理3面向落實查核,以維遊覽車客運業者營運安全,俾使業者提供國人安心搭乘遊覽車之環境。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吳委員就土城變電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土城變電所問題:
(一)土城變電所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板橋一次變電所」,屬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公展編號變17案,係台電公司規劃將4.75公頃工業區,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約2.64公頃)、商業區(約1.48公頃)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用地(約0.63公頃)。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6年3月21日第896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俟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簽訂都市計畫協議書及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後,該部再予核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請該府辦理發布實施。至捷運萬大線第二期LG09站所涉土城變電所部分,其內容業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2月8日第982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將由新北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等程序。
(二)有關台電公司配合捐贈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用地,以及電力事業專用區開發須於基地東側至少退縮留設20公尺寬之通道接至金城路,供公眾通行,並應綠化及供緊急救災使用等相關部分,目前基地南側既設舊圍牆,該公司已拆除,刻正進行新變電所周邊綠化工程,預計本(110)年7月底前完成植栽養護及驗收作業,南側綠化空間即可開放供民眾使用;另基地北側舊變電所設備及圍牆,該公司將配合線路改接逐步拆除,預計本年10月底前完成拆除,屆時即可開放民眾舉辦親子活動。台電公司及新北市政府後續將依案內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趕辦相關作業,俾提供土城當地居民優質之生活環境與充足開放空間。
二、關於北倉配水池問題:
為加速北倉配水池之興建,台水公司已推動辦理「板新24,000立方公尺清水池新建工程」(北倉配水池),業於本年1月18日開工,並陸續進行樹木移植及臨時倉棚架設等作業,該公司將積極趕辦相關進度,期於111年底完工。
(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5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羅委員就有關研議以法律規範「新住民」定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議以法律明確規範「新住民」定義、保障新住民權益問題:
(一)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是以,新住民為來自世界各國之婚姻移民。婚姻移民近年來臺人數雖大幅成長,惟與有相同血緣、語言或文化之原住民或客家族群並不相同,而是來自世界各種族。
(二)新住民在臺身分,於取得國人身分前之入出國境、移民身分及權益等事務,多制(訂)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其設籍後身分即轉換為國人,在臺之權利與國人相同,各項照顧措施可由各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依業務職掌以公務預算支應。為落實照顧新住民,其設籍前之補助缺口由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支應。
(三)經蒐集國外立法例及執行方式,目前並無針對外來移民制定類似「新住民」基本法;對於新住民相關政策之推動,目前係藉由召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及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機制,研議對新住民權益之保障與協助,並由各單位就其業務權責辦理,以有效統籌運用跨部會之行政資源。
二、關於研議統一部內各機關之通譯分級制度、評鑑制度及通譯酬勞問題:
(一)有關通譯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方面: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自民國98年委外建置資料庫,供相關機關、團體查詢使用,期以適時協助外籍人士通譯服務。為深化及擴大本資料庫服務職能,提供更多即時且正確之通譯相關訊息,爰進行系統平臺優化改版,已於109年7月1日上線運作,截至本(110)年2月底止,資料庫通譯人員提供之通譯語種包含英語、日語、德語、法語、越語、泰語等20種語別,共計898名通譯員。
2.提供之通譯服務內容主要有8種類型,包括衛生福利、關懷或就業輔導、家暴及性侵害案件、警政調查、陪同偵訊出庭等面向。109年系統優化後,新開發需求單位與通譯人員間專用APP,由需求端線上尋找所需通譯,即時發出邀約通知及訊息交流等,並增加通譯之經歷、服務次數,以及對通譯滿意度回饋等功能,有助於各使用機關單位運用平臺以更精確找到所需之通譯人員。
(二)有關通譯人員培訓課程方面:
1.為強化通譯人員相關專業知能及服務倫理,俾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維護通譯服務品質,移民署於99年至103年辦理4次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初階及進階培訓課程;本年為擴大培訓效益及增加移民輔導通譯人員數量,已申請新住民基金補助委外辦理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規劃辦理初階及進階訓練各4場次計約200人,預計安排含括多元文化、性別敏感度及同理心、外籍人士停(居)留、就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相關規定、司法制度與常用法律辭彙介紹、通譯人員角色、專業倫理及實務演練等專業課程,期能提升資料庫服務量能。
2.另移民署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新住民翻譯人才培訓及運用,對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等機關、單位,以地方政府衛生局為例,107至109年共計補助輔導52案,金額達6,677萬餘元,辦理內容包括透過新住民通譯員協助衛生所護理師提供生育保健服務、促進新住民醫療利用、提升新住民健康照護品質等。
(三)有關通譯人員分級制度方面:
1.移民署服務站之移民輔導通譯人員經費來自新住民發展基金,另移民署專勤隊之移工案件經費來自就業安定基金,非移工案件則來自公務預算;目前通譯費支給標準統一為日間時段每小時300元,夜間時段(22時至翌日6時)每小時600元,交通費用則按實報支,已有統一支給標準。
2.我國通譯人員需用機關係依各自業務職掌,針對通譯人員具備之專業知能及語言等訂有標準,並給予相應費用,如司法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務部「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等。考量各機關業務屬性不同,案件繁簡程度不一,尚難訂定一致性規範,允宜尊重各機關規劃及實務需求。
3.針對我國通譯制度及相關措施,行政院將適時邀集相關機關持續研商,逐步提升我國通譯量能,保障外來人士在臺相關權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現行規劃中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草案),其社工體系之社工「助理員」引起基層社工不同意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5)
范委員就現行規劃中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草案),其社工體系之社工「助理員」引起基層社工不同意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同步規劃逐年增加公部門社工人力,並且補助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聘任社工人員,以減輕社工負荷,強化跨體系、專業合作,以及公私協力服務。另本部109年度起實施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同步提升公部門及民間單位受政府委託、補助社工人員薪資條件。本計畫依實務需求規劃社工專業人力聘用制度,增設資深社工人員,將社工專業人員,分為社工人員、資深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每5名社工人員配置1名資深社工人員,依其職務及資歷核予薪資,以利社會工作人員進用及專業久任。
二、增聘助理係為使社會工作系所學生於就職前於實務場域工讀,增進其職場見習與實務體驗,以期未來能投入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以提升本計畫人力進用及專業傳承。
三、本計畫規劃助理之任用資格為國內大學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大學部4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採工讀,得以兼職或全職方式進用,需在專業社工人員之指導、監督下執行各項社會工作實務,並支援專業社工人員所辦理之相關會議、教育訓練、宣導活動及相關行政庶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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