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3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亭妃
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4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4時39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陳亭妃 邱議瑩 蔡壁如 蘇治芬 鄭運鵬 楊瓊瓔 孔文吉 何欣純 蔡易餘 陳超明 邱志偉 賴瑞隆 謝衣鳯 呂玉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溫玉霞 劉世芳 葉毓蘭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洪孟楷 鍾佳濱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江永昌 陳明文 賴惠員 魯明哲 江啟臣 陳椒華 張其祿 林奕華 鄭麗文 莊競程 翁重鈞 廖婉汝 蘇震清 王美惠 鄭正鈐 吳思瑤 張育美 高嘉瑜 費鴻泰 陳歐珀 羅明才 劉建國 劉櫂豪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主 席:孔召集委員文吉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台肥公司、台農發公司(含外貿協會、中盈投資、CAS協會、雜糧基金會、全國農業金庫法人代表)及臺農投公司等3家公司董事長就「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臺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海外行銷成果不彰(含成立至今公司財報表、虧損獲利情況等)」及「農委會及農糧署對該3公司補捐助情形檢討」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陳亭妃、蔡壁如、蘇治芬、鄭運鵬、蘇震清、楊瓊瓔、何欣純、蔡易餘、陳超明、賴瑞隆、邱志偉、曾銘宗、林德福、賴惠員、呂玉玲、廖婉汝、溫玉霞、洪孟楷、謝衣鳯、孔文吉、葉毓蘭、李貴敏、鍾佳濱、陳椒華、高嘉瑜、翁重鈞及劉建國等29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散會
主席:現在人數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鄭麗文等3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場目前沒有提案委員要說明,我的部分基本上是為了讓動保權利更加完整而做一些文字修正及加以敘明而已,待會質詢時再來討論和就教。
現在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報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首先向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對本會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謹就羅委員致政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文等3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楊委員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智傑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文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羅委員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與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江委員永昌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蘇委員震清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本會回應意見,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壹、羅委員致政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鑑於特定寵物業、展演動物者均屬利用動物以營利或獲益之業者或行為人,且可能擁有或管理大量動物,對於確保動物福利應具有更高之義務;且相關法規均已要求其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動物保護相關資格、學歷或接受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相關課程訓練。因此,此類業者或行為人棄養動物之行為,其危害程度及可責難程度均較一般人為重,應加重其處罰,並令其負擔動物終養費用,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增訂第29條第2項:加重展演動物者、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棄養罰則。
(二)修正原第29條第2項:動物保護機關得沒入更多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態樣涉及之動物。
(三)增訂第29條第4項:動物保護機關令行為人負擔,有關修正草案第29第2項與第3項所沒入或收容動物之收容照護相關費用。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本會認同展演動物者與特定寵物業者應負擔更高之飼主責任義務,本案本會敬表尊重並予支持。
貳、陳委員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之立法目的,俾使動物保護法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爰此,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第1條第1項修正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
(二)第3條第10款修正為: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過於疏忽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提案符合本法立法意旨,草案第3條第10款修正增訂「過於疏忽不作為」為虐待定義之敘述,雖屬較不確定性之文字,惟仍為強化動物之保護,本案本會敬表尊重。
參、鄭委員麗文等3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鑒於動物保護法制定迄今逾二十年,虐待、殺害動物案件仍層出不窮,其中更不乏情節重大之累犯案件,顯見部分民眾仍缺乏保護動物、愛惜生命觀念。為強化法規的功能,將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須接受強制治療與輔導之措施納入動物保護法中,以遏止虐待、殺害動物犯罪者再次犯案,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25條第2項: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新增第3項: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一)草案係為達有效嚇阻虐待、殺害動物之行為,並對情節重大之累犯者給予評估,使其接受相應的治療與輔導,以澈底矯正不當行為,本案本會敬表尊重。
(二)草案規範心理治療部分,涉及心理治療專業,建議宜另洽衛生福利部意見。
肆、楊委員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為促進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法規遵循之立法目的,新增應定期公開主管機關稽查之相關查核報告。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本案為促進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規,本會敬表尊重並予支持。
伍、許委員智傑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鑒於收容動物安樂死制度廢除後,各地收容所收容動物數量增加,亟需民間收容所輔助安置收容動物,然而目前動物保護法,對於民間設置收容處所無管理規定,無法抑止環境惡劣之民間收容所,使收容動物遭虐待事件頻傳,爰新增「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增訂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民間機構或團體自行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者,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機關申請並接受查核與評鑑。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本案新增法定業務,需務實考量縣市動保機關執法人力難以負荷,且任何人飼養犬隻如涉不當飼養或虐待,已違反動保法第5條之飼主義務可予裁罰,建議無須另訂法條處理。
陸、鄭委員麗文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衡酌流浪動物存在我國社會已久,惟動物保護法制定以來,未就流浪動物予以規範,又關於寵物飼主之飼主責任規範(如寵物應登記、出入公共場所須有人伴同等)不適用於流浪動物,參酌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方法─捕捉、絕育、原地回置(Trap or Catch,Neuter , Return,下稱絕育流浪動物),並輔以施打狂犬病疫苗,作為零撲殺政策的配套,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寵物定義,並增訂流浪動物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捕捉與不捕捉流浪犬隻情形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確認流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之6)
(三)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制專業團隊執行捕捉、絕育與安置業務,規範得補助動物保護團體執行絕育與施打疫苗費用,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業務情形。(修正條文第22條之7)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一)犬、貓是否有主屬變動,政府目標應為社會再無流浪動物,方可同時保障人民並維護動物福利,以法律明定流浪動物,無益提升我國動物福利及流浪動物減量。
(二)草案規範未考量民眾公共安全需求,相關規範亦不符合國際犬隻族群管理策略,無助改善人犬衝突問題,且相關規定社會亦未具共識,本案建議不宜推動。
柒、羅委員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與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為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保護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無使用其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14條之1:刪除第14條之1主管機關許可之例外規定,提高管理強度。
(二)修正第30條第1項第7款:配合第14條之1修正,刪除第1項第7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等相關文字。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草案刪除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序文及第30條第1項第7款「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第14條之1第2項「未經許可」等文字,全面禁止使用第14條之1第1項所列7種方法捕捉動物,提高管理強度,本會敬表尊重。
捌、江委員永昌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立法委員江永昌、林宜瑾等23位委員,鑒於我國遊蕩動物主要為犬貓,而犬貓因演化上曾受人馴養,目前並無證據顯示存在完全野化、無須仰賴人類社會資源,獨立生存繁衍的野化犬貓,故有別於其他動物,遊蕩犬、貓之行為管理及數量管理有為特殊規範之必要,又現行零撲殺政策,造成實務上部分動物收容所呈現超收動物的狀態,遊蕩動物的問題懸而未決。有鑑於此,提出遊蕩動物TNR(捕捉、絕育、回置)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包含精確捕捉制及遊蕩動物餵食制度化),建立遊蕩動物數量管控模式,作為我國遊蕩動物問題的解方,爰擬具「動物保護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寵物、飼主定義,新增流浪動物與遊蕩動物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限縮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動物範圍。(修正條文第14條第1項第1款)
(三)限縮犬、貓之所有權僅限已辦理寵物登記完成晶片植入者,並另定義特定寵物。(修正條文第19條)
(四)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犬、貓無論是否有主,均可捕捉、絕育、回置。(修正條文第21條)
(五)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委託之團體或機構,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個人可以絕育為目的進行流浪動物之捕捉、絕育及回置原捕捉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捕捉、絕育與回置之執行方式與絕育手術臨時場所相關申請審核要件,且臨時場所不受獸醫師法規範。(增訂條文第22條之6)
(六)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捕捉流浪犬需經標準確認流程查核方得捕捉,且民眾通報捕犬負有舉證義務。(增訂條文第22條之7)
(七)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制定並實施流浪動物餵食照顧志工計畫。(增訂條文第22條之8)
(八)增訂捕捉流浪動物者部分飼主義務規範。(增訂條文第22條之9)
(九)配合新增特定寵物之定義,修正相關條文。(修訂第22條、第33條之1、第37條)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一)犬、貓是否有主屬變動,政府目標應為社會再無流浪動物,方可同時保障人民並維護動物福利,以法律明定流浪動物且限縮飼主認定範圍,無益提升飼主責任,並導致我國流浪動物減量控制更形困難。
(二)草案規範課予民眾通報捕捉負有舉證責任,另捕犬需經查證流程,實未考量民眾公共風險,已影響人民權利,將引發民意反彈,相關規範亦不符國際犬隻族群管理策略,無助改善人犬衝突問題,本案建議不宜推動。
玖、蘇委員震清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法緣由
為有效落實動物保護,遏阻飼主任意棄養情形,應合理規範飼主責任,並強化檢舉機制,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零撲殺政策之源頭管理工作。
二、提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飼主定義,法人依法有權利能力,亦得為動物保護法所稱飼主,並增訂飼主對於遺失動物具限時通報義務。(修正條文第5條)
(二)修正棄養動物與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罰鍰金額且應公布行為人姓名、名稱、照片、違法事實,並增訂行為人負擔被沒入動物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期間所支出之費用。(修正條文第25條之2)
(三)修正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修正草案第1項第1款、第2款與第4款動物,具危害動物福祉或公眾安全情節重大得沒入權限,並增訂行為人負擔被沒入動物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期間所支出之費用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修正草案第1項第1款、第2款行為人其姓名、機構名稱、照片、違法事實之權限。(修正條文第29條)
(四)修正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法行為經處以罰鍰者,應以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修正條文第33條之2)
三、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一)委員提案修正方向符合我國動物保護政策目標,本會敬表尊重。
(二)有關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民眾遺失犬隻48小時未通報視同棄養,且將棄養裁罰金額提高至30萬元至300萬元,似不符比例原則,建議宜具社會共識再行研議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女士、先生不吝指教,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羅委員致政進行提案說明,時間2分鐘。
羅委員致政:謝謝主席和農委會代表。本席今天主要是針對兩個部分,第一個是針對有關禁止使用的一些捕捉動物的方法,第二個是針對寵物業者棄養的刑責加重。有關第一個部分對於捕捉動物的方法,事實上,我們認為必須要符合人道的原則,任何可能造成動物痛苦或者傷害的不人道作法應該予以禁止,目前動保法第十四條之一對於捕捉動物,事實上有一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的方法,包括爆裂物、毒氣、電氣等等這些東西,但是本席認為所謂「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字眼應該要拿掉,理由很簡單,這些東西本來就不應該做為捕捉動物的方法,當然我們知道實務上目前主要是處理獸鋏的部分,既然這樣的話,我們認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這幾個字事實上可以拿掉,而且是全面禁止,我們看到農委會對這部分是表示認同的,本席也希望本委員會的所有委員能夠協助來推動立法。
第二,有關棄養的作法,事實上我們認為相關的寵物業者或表演業者、展覽業者應該有更強的動保意識,而且他們有更多的責任,因為他們是利用寵物來做相關的營利行為,對於他們產生棄養行為時,必須加重刑罰來處理,所以本席主張,對於展覽業者、特定寵物業者、繁殖場等等,如果出現棄養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他的罰鍰金額必須要提高;另外,如果這些動物被棄養之後,再交到相關的動物收容處所時,也應該由相關業者來負責相關的收養費用。同樣的,我們看到農委會表示同意這樣的修法,希望今天這兩個案子能夠在貴委員會得到所有委員的支持。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詢答前依照往例作幾點宣告:因為今天是要處理修法,除了詢答,也要進行逐條審查處理,所以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第一位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9時16分)本席針對動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的缺失和餵養流浪動物的利弊來做檢討。臺灣流浪貓狗的現況問題嚴重,其實肇因有兩個:第一,無法管制現有違法私下繁殖、販售業者,第二,業者未經合法程序就販賣,也不植入晶片和販售前沒有疫苗防護施打的作為,所以他的成本大幅降低,以低價優勢來販賣給一般民眾後,一旦棄養就無法追蹤棄養飼主的責任,雖然動保法明文禁止私下販賣的行為,但因為法令工具的缺失,所以政府無法明確將其定罪。
根據動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的規範,「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此法條規定很清楚,其僅限制標示許可證,但並未強調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都應該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號,所以造成私下繁殖、買賣、寄養問題非常猖獗。
這樣的漏洞本席建議修改為「除依法領得特定寵物業營業證照之業者外,皆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放或刊登特定寵物業的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的字號」。修正前後的差異如下:現況是,不管你有或沒有登記證,所有人都可以登廣告或宣傳,但有沒有繁殖場、買賣、寄養,都必須經查核才得以處罰,所以也就是說他不用拿到許可證也可以做販賣,你也不會處罰他;改完之後,只要你公開在本席剛才所建議條文的這些通路作宣傳或廣告,而沒有特定寵物業的許可證照,就可以直接開罰。請問副主委怎麼看這樣的修法建議?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好。我同意委員這樣的建議,基本上這是販賣業者的一個漏洞所在。
林委員岱樺:所以你也承認我們現在的修正是因為有這樣的缺失及漏洞?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有這樣的缺失。
林委員岱樺:好,我們來看餵養流浪動物利弊的檢討,根據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統計,遊蕩犬貓的來源最大宗是來自三大項:第一,最大項是出生即無飼主的流浪動物,約占47.5%;第二,是來自於飼主放任其在戶外自由行動的放養犬貓,占整個遊蕩犬貓33.1%;最後一個是遭飼主棄養及走私的犬貓,約占12.8%,這個統計當中也呈現了餵食與流浪貓狗的存在確實有正相關,所以就有主張餵食和反對餵食的兩派論述。主張餵食的有這幾個論點:第一是愛心餵:是因為對街頭動物的憐憫之心;第二是清廚餘:要丟掉不如不要浪費的心態;第三是積功德:因為宗教信仰,秉持行善動機;第四是無意餵:環境中遺留食物、剩食堆積,所以就支持餵養;第五是抓紮餵:TNR(捕抓、絕育、回置),透過餵養以利捕誘。
而反對餵養也有一些論述,包括一、「犬」被侵犯生活領域會主動攻擊,二、「貓」會獵玩各種生物,三、過於依賴群居人類生活圈,易被車禍、引誘虐殺,四、餵食者能對被害人負起民、刑事的侵權責任嗎?五、餵食後,留下殘餘變成傳染病的溫床,六、他們反對的理由是會助長自然繁衍率與存活率會更高,七、有人還說到,獼猴等野生動物不能餵,無主遊蕩的犬貓為何能餵?八、餵養增加政府無法掌握具有傳染病的流浪狗貓的風險。所以反對餵養的人是主張讓牠們回歸家庭,非任其生存於高致死率的環境,這樣兩難的問題,請問農委會對餵養流浪犬貓的看法為何?請回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想這個議題一直都是存在我們社會中兩極的問題,餵養者所持的理由……
林委員岱樺:副主委不用再贅述了,我整理得夠完整了,支持和反對餵養的都在上面,大概不出我整理的這幾項。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林委員岱樺:所以你直接回應你的主張以及主張後的相關政策作為是什麼?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認為應該是不要在街頭餵養,我們農委會也認為不應該在街頭繼續餵養,應該要給牠一個環境,即使是用捕捉的方法把牠捕捉到收容所裡面,給予適當的食物的餵養,而不是在街頭,事實上在街頭所造成的包括人身安全也是其中一個問題,因為長期來講,牠一直在外面遊蕩會有地盤關係,我們一直在外面飼養牠,牠就一直占據這個地方當做牠的地盤,很容易造成人騎車過去被追捕的現象,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朝著儘量捕捉流浪動物進到收容中心的方向努力。
林委員岱樺:好,那收容中心爆量怎麼辦?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沒有錯,我們知道目前各縣市的收容中心都爆量,而且還存在一個問題,現在有的是經費讓各縣市蓋收容中心,可是一講到要蓋收容中心,大家都知道,當地的居民就群起不願意收容中心蓋在他們的地方。
林委員岱樺:本席在數年前,現在站在你旁邊的副處長非常了解本席主張的始末,從國民黨陳保基主委時,到現在民進黨歷任的主委,本席主張針對私人的愛心流浪狗貓園區,如果他的土地是合法的情況下,如何趕快給予政府支持的經費,而且也輔導他成為專業的社團來經營流浪狗貓園區,但是這筆錢就被你們挪用了,我講的東西你可以問你們的副處長及旁邊的技師,他完全非常了解你們挪用了什麼,把這筆錢全部用在公立收容所的修建,人力輔導的部分,你們就全部了了,不知道怎麼做,完全看不出一個真的是輔導民間合法團隊的展現,請問副處長要回覆嗎?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簡單報告,委員這幾年一直關切民間的收容場所的輔導機制和用地變更的專案輔導這部分,我們還是循著節奏在走,只是你講的沒有錯,公部門和民間部門投入的資源有很大的懸殊,所以我們這部分……
林委員岱樺:所以你承認我爭取的這筆錢你們做了挪用了?多少錢?
江副處長文全:應該是優先投入政府部門的……
林委員岱樺:多少錢?在硬體的部分,從國發會核定的,你要讓副主委知道啊!
江副處長文全:這個預算,我們再來確認一下。
林委員岱樺:請你旁邊的技士講一下多少錢。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鄭科長說明。
鄭科長祝菁:我們這個計畫從103年核定,到目前累積協助各個縣市政府執行公立動物收容所的改建工程,大概約計12億元。
林委員岱樺:對,12億元全部投入公立收容所的部分,可是本席的主張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到公立收容所!副主委,我的質詢時間到了,我只是要讓你知道,因為公立收容所一定會遇到這個問題,根本收容不下,所以我才主張你們對於私人的收容所,土地合法的部分應該優先趕快來處理,它會幫助你們的,可是你們不願意啊!所以經費就這樣被挪用、花完了,所以你們現在根本沒有錢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這個部分回去之後我們再來討論。
林委員岱樺:好,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會後再跟林岱樺委員做詳細的報告。
因為在場委員已足3人,我們現在先確定一下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9時27分)謝謝主席,本席想請副主委上臺備詢。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好。
邱委員議瑩:副主委,本席今天有幾個問題要跟您請教,有關動保法的修正,其實我們一直在講,包括上一次孔文吉委員也有一個修正提案,大概有談到所謂山豬吊這件事情,不過可能因為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沒有完整的對外說明,也引起了一些動保人士的誤解。關於山豬吊這個東西,其實在山區一直不斷地被各種獵人引用,然後也造成很多動物的損傷,據我的瞭解,林務局其實曾經開發了一個所謂精準式的踏板套索,是不是?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邱委員議瑩:關於這個東西,林務局的說明是說它其實是可以防止很多的動物,或者是農民,因為不小心踩踏到山豬吊而受傷,這個東西現在是不是已經開始準備量產?或者是它要如何去推廣,讓我們山區的農民來使用,可不可以做一下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已經生產2,000具了,這2,000具……
邱委員議瑩:才2,000具啊?這2,000具是分布在哪裡?是在所有的原住民地區、山區裡頭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他們只要有那個金屬的捕獸器,就可以拿來換,我們會把這個……
邱委員議瑩:你是說拿舊的捕獸器去跟你們換新的,那你的2,000具夠嗎?是不是還要再繼續的把它產出?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如果2,000具不夠的話,我們會繼續的生產,如果他們的數量有比2,000具更多的話,我們會再製作。
邱委員議瑩:副主委,我想這樣做主要是要防止動物或農民因為誤踩了山豬吊而受傷,因此關於宣導的部分,可能還是要請林務局或農委會這邊再多做一點加強,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邱委員議瑩:第二個問題要跟您請教的是,其實我也是最近才知道的,原來臺灣有產松露,副主委,您知道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知道。
邱委員議瑩:你知道?而且是在我們高雄六龜的多納山區裡頭,聽說林試所已經成功地開發了人工培養技術,臺灣這個新生的新品種叫做小西氏石櫟松露,它已經被你們成功地開發培養了,未來如果整個技術成熟了之後,你們預計可以把它寄生在松科跟殼斗科的科目,是不是這樣?但是我比較關心的是,既然這個技術現在已經被林試所成功地培育出來了,過去我們一直在談所謂的林下經濟,如果在多納的森林裡頭有這樣一個臺灣特有原生種的白松露,跟我們過去在談的臺灣特有的原生種山茶,其實這些都是臺灣很稀有的東西,也可以為臺灣的高山,或者是你們在談的林下經濟,創造更多的經濟體。副主委,您覺得這個東西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技轉?或者是可以有更多的量產?讓我們不管是技轉給公司也好,或者是扶植原住民農民能夠來從事這一方面的行業。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關於松露這個部分,事實上,除了林試所以外,包括在新竹那一個區塊,也有一些農民說他們可以繁殖。
邱委員議瑩:可以來種?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可以種植,這些都沒有問題。
邱委員議瑩:你們這個技術已經把它轉出去了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還沒有。
邱委員議瑩:所以都還在林試所的培養階段而已?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這部分還沒有達到真正能夠量化的階段。
邱委員議瑩: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做到量化?或者預計什麼時候可以有所謂的技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今年我們可以推出來的大概就是剛剛委員所提山茶的部分,那一個今年絕對會出來。
邱委員議瑩:你說我講的山茶會推出是指什麼?把它成為林下經濟的一種品項?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成為林下經濟的項目。至於松露這個部分,可能還有一些問題,我不是那麼清楚,因為我是學動物的,我對他們的技術部分……
邱委員議瑩:所以我今天是問錯人了,找一個學動物的人來問你植物、松露的問題。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但是林務局的業務我也清楚啦!只是對於這一個技術、真正技術的部分,還是要問技術人員本人比較清楚。
邱委員議瑩:我知道林試所今天沒有來,是不是可以請農委會去跟林試所講一下?我需要一些比較完整的、關於這一方面的資料。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邱委員議瑩:包括我們過去一直在關心的六龜的山茶,如果現在能夠成為林下經濟的品項之一,這是非常好的,關於它整體的開放時程,或者是這方面的程序或目的、目標,能不能也請農委會給我一份完整的報告,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可以。
邱委員議瑩:另外,最後一點時間,我還是要拜託一下農委會,你們可能要做一些協調,因為現在進口紙漿出現了問題,我知道上個禮拜有委員在這邊也特別希望農糧署能夠來做協調,我看現在在全臺灣的農村大概都已經發生非常嚴重的紙箱短缺問題。您知道去年因為COVID-19的疫情,所以大家其實很少在外面逛街,電商平臺的商業活動非常活絡,電商平臺越活絡,紙箱的需求就越高。副主委,您大概不知道臺灣紙箱的消費量去年成長了將近10%,所以現在紙箱已經非常短缺,製作紙箱的廠商跟我講,他們根本買不到材料、根本沒有辦法做,造成農民買不到紙箱,農民去跟廠商訂購紙箱通常要等到三、四個月,甚至還有更長的。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要特別拜託農委會去跟經濟部做協調,甚至如果你們知道廠商仍有存貨,或者是合作社有存量的部分,可能還是要請農委會能夠來大力協助農民取得紙箱,否則我們現在要談外銷,或是要把蔬菜、水果從南部產區運到北部的果菜市場,如果沒有紙箱,根本沒有辦法裝貨,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知道。
邱委員議瑩:副主委,這個問題可能要請你們去協調一下,希望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提供協助,把這個事情解決,好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邱委員議瑩:謝謝副主委。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9時34分)謝謝主席,本席想請副主委上臺備詢。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早。
蔡委員壁如:副主委好,今天是要討論動物保護法修法的問題,原本我以為今天農委會主委會出席,所以想跟他討論一下「人道經濟」這本書。這本書的作者是人道協會的理事長Wayne Pacelle,他在這本書裡頭提出「活出『所有的生物都重要』的原則」,他說不管是經濟動物、展演動物,或者是野生動物或實驗動物,希望人跟動物之間要活出所有動物都重要的原則。
我知道今天要進行動物保護法的修法,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去年曾經召開記者會,他們在會中提出八大訴求,第一個是支持「動物保護」入憲,第二個是動物非物,希望推動動物傷害撫慰金的法制化,第三個是動物保護警察的法制化,看起來今天好像有些條文也要修,第四個是動物人道救援法制化,第五個是動物科學應用資訊公開與資源分享法制化,第六個是實驗動物獸醫專業養成的法制化,第七個是畜禽魚類友善生產系統的法制化,第八個是蔬食推廣的法制化,大概有這八個部分。
我想未來在經濟委員會,我們還是會一直碰到這樣的議題,今天我們先來談一下動物保護的問題,動物保護其實不只是只有貓、狗,在資策會的調查裡面,臺灣網友飼養動物的前三名,副主委,你知道是哪三個嗎?其中養狗人數是最多的,但你會想到魚類占33%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有想到。
蔡委員壁如:另外,貓占了31%,前三名大概就是以養狗、養毛小孩為主,再來就是魚類跟貓,但事實上動物跟人類是生活在同一個地球村,所以其他動物也應該要受到關注。
本席今天想跟副主委談一下兔子的問題,即便在動保法中有明定一些夜市條款,可是當我們走到夜市裡面,在實務運作上面,還是很難有效地去管制。夜市的各種活動,尤其是遊戲交換、一些活體動物的交換行為還是非常頻繁,像兔子就常常在夜市裡頭被當作是一個贈品,或者在套圈圈的遊戲中,它也是被當成一個贈品,或者是一個物品來做交易,我覺得這還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其實不只是兔子啦!我們常常可以在火車上面看到一些很不人道的活體運送,除了寵物店之外,一些私人的繁殖場,或者是網路活體業者的買賣,我們看到這些動物是透過貨運郵寄,然後就悶死了,業者還跟你說如果悶死還可以包退,其實這些問題都層出不窮,所以本席今天想要跟農委會好好討論這個問題。
根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本辦法的特定寵物類只有規範犬跟貓,其他的動物基本上都沒有被規範到,很多不肖的業者因為不想被納管,所以就把目標轉移到其他動物上面。本席在這裡要求農委會,你們應該要求業者自律,並組公會納管,這個問題等一下再請副主委回應。
兔子其實還有很多的問題,兔子到底是一個陪伴東西,還是一個經濟動物?還是它只是一個實驗動物?我們常常在學校裡頭看到,學校的體驗課程過度繁殖之後,沒有辦法好好地妥善照顧,甚至實驗兔的後續照顧,也都沒有好好的去安置或解決,這個也是在實驗室裡面常常會看到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我想跟主委討論的是動物保護入憲應該是一個世界潮流,因為動物跟人都生活在同一個地球村,其實動物的健康及福利跟人類生活、環境生態的品質,事實上是息息相關的。人類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疫情事實上是來自於人跟動物互相傳染,譬如2003年的SARS,其實它是從蝙蝠傳染到果子狸,果子狸再跟人接觸,才會有2003年的SARS。2012年的MERS也是先從蝙蝠傳染到駱駝,再傳染給人,再加上過去一年的疫情,人類的這些疾病,事實上有四分之三的疫情基本上都是來自於動物的病毒,所以人跟動物之間,我想應該要一起討論啦!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也一直在倡議健康一體跟福利一體的問題。
關於動物保護入憲的問題,我想要問一下副主委,因為全世界有一些國家大概都有基本入法,在今年的修憲委員會裡面,事實上本席也有提出動物保護入憲的條文,動物非物,享有生命的尊嚴,應該要受到法律特別的保護。相關的法律修正跟配套,民法跟動物保護法都應該一起來修訂,同時,去年蔡英文總統會見這些NGO團體時,也提到民進黨的立委應該沒有人會去反對,同時陳吉仲主委也說不是問題,而是要看條文怎麼寫的問題。本席要問副主委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動物保護法中其他動物的福利,例如兔子,或者是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犬、貓之外,是不是還要納入其他的陪伴動物,或者是其他的動物?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要納入,目前在公會那邊,也不是只有針對犬、貓啦!應該是所有動物都可以納入。
蔡委員壁如:所以農委會針對其他所有的動物,有要求這些業者都要自組公會嗎?他們都有公會嗎?第一個是要自組公會,第二個是農委會應該要求這些業者必須要自律。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目前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在各縣市跟全國的公會,在公會範疇裡面的會員,不是只侷限於犬、貓,也包括其他物種的寵物,這部分我們也會來跟業者加強宣導,讓他們更進一步地去自律,約束好他們……
蔡委員壁如:不是只有加強宣導,一定要有一些罰則,而且一定要規範他們必須自律,並且要組成公會來納管。
江副處長文全: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輔導。
蔡委員壁如:因為我們常常在夜市看到這些動物,看起來真的是很辛苦,也很可憐。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我們會跟公會那邊聯繫,希望未來他們在運輸方面都能夠考量到動物福利。
蔡委員壁如:對,夜市管理及運輸問題,還有一些在實驗室裡頭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還是要請農委會能夠提出有效的方法。
最後,還是要請副主委回應一下動物保護入憲的問題。本席的條文是寫「動物非物,享有生命尊嚴,應受法律特別的保護」,不曉得農委會認為條文應該怎麼寫?還是你們對於動物保護入憲怎麼看?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關於動保入憲這個議題,很多人都有在提啦!基本上,我們沒有說會把它排除,就是要看它入憲的條文要怎麼去處理。因為憲法的層次非常高,是不是一定要到入憲這樣的層級,這可能還要經過討論,或者是大家先凝聚一個共識。
蔡委員壁如:因為今年有修憲委員會,本席還是要請農委會嚴肅的來看待這件事情,至於其他的問題,如動物福利的問題,也要請副主委能夠去多關心。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蔡委員壁如: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9時43分)謝謝主席,本席想邀請副主任上臺備詢。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副主委好,上個禮拜臺中的動物之家正式開幕,當天處長也有出席,大家非常歡喜。我看到現場有很多相關商界的朋友,或者是愛好動物的朋友,非常歡喜看到一件事情,那就是我們不是只有收容,而是更加地做到親子教化。我們也希望一批、一批的民眾到動物之家去參觀時,能夠去瞭解怎麼愛護我們的動物,也讓我們的小朋友可以去參觀,因為暑假即將要到了,再幾個月就到了,有很多家長都非常希望能夠帶小朋友到那邊去,所以這是一個好的開始。剛剛副主委說到你是管動物的,請問你有沒有養什麼寵物?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家養多了喔!
楊委員瓊瓔:養多了?養什麼?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養貓,都是流浪動物跑來的。
楊委員瓊瓔:你說養多了,請問你養幾隻?你怎麼會說養多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8隻到10隻左右。
楊委員瓊瓔:哇!都是持續如此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進進出出。
楊委員瓊瓔:進進出出,都是維持8隻到10隻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楊委員瓊瓔:這真的是太感謝了,我們也希望大家一起來愛護動物,每次在暑假期間就是挑戰期,很多小孩都很希望要養一隻,但是到了正式開學的時候,又不知道要送到哪裡去,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這樣讓大家去瞭解這個觀念,不是只有玩賞,而是要真正愛護牠。我接下來要請問一個問題,依法不可以用山豬吊,但是被抓到都會說沒有彈簧,所以我們相關單位沒有辦法處罰,這該怎麼辦?因為只要動物被山豬吊卡住,就一定會掙扎,在掙扎之後,四肢就可能會受傷,甚至會骨折,那要怎麼辦?雖然我們的法令目前有規定,但實際執行上卻是如此,要怎麼處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林務局現在有開發出一種比較小型的捕捉器,那些大動物就不會踏進去,基本上,就是把含金屬材質的捕捉器排除掉。關於這個部分,只要老百姓有這種含金屬材質的捕捉器,就可以拿到林務局更換。
楊委員瓊瓔:那你們要呼籲啊!否則誰知道呢?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
楊委員瓊瓔:現在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啊!就不要用彈簧夾,這樣就不構成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金屬當然就不可以。
楊委員瓊瓔: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關於這個方面,要改用比較人道的捕捉器,只要老百姓拿來換,我們就會換給他。
楊委員瓊瓔:你知道現在實際的數量有多少?換了多少個?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在最近兩個禮拜已經換了兩百多具。
楊委員瓊瓔:對呀!不要等發生問題以後才要來解決,請詳細說明,你願意說才說。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有一個輔導團隊在原住民地區去進行輔導。
楊委員瓊瓔:本席希望你們儘量用比較可以讓人民容易瞭解的方式去告訴人民,要不然民眾都不知道可以向政府換新的捕捉器,看到有動物受害,我覺得很難過,所以請你們全面去推動,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非洲豬瘟的問題,日前在本島發現海漂豬,經檢測確認為非洲豬瘟陽性,我方對於這個首例要怎麼處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基本上,我們認為這一頭豬是從對岸漂過來的,從4月6日到昨天為止,我們對全國六千多個養豬場全部都清查過一次,都是安全的,並沒有這方面的疑慮。
楊委員瓊瓔:都是安全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都是安全的。
楊委員瓊瓔:對這個真的要很小心,到目前為止有15件海漂豬陽性案例……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那都是在金門跟馬祖。
楊委員瓊瓔:首次發生在本島,讓大家都嚇死了,怎麼會如此?所以你們一定要好好的嚴防。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我們都非常謹慎,我們甚至在上個禮拜請中央氣象局研判洋流流動的方向,看是不是有可能從對岸漂到臺灣來,據他們研究的結果,確實有這個可能性。
楊委員瓊瓔:如果是因為洋流的關係,那我們要怎麼防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在海防這方面……
楊委員瓊瓔:要從根源圍堵,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就是從海岸線這邊去圍堵。
楊委員瓊瓔:對,一定要注意,因為如果到本島來,那真的會嚇死人,這六千多個養豬場就要「掣咧等」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大概是一千多億的產值。
楊委員瓊瓔:對啊!所以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應該要從根源圍堵。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楊委員瓊瓔:請你們全力以赴。接下來我要問紙箱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因為紙箱缺貨,光是要叫貨就要等3個月、4個月甚至5個月,農委會有一個政策,就是有公版,可是你們有沒有想到?每一種作物的型態不一樣,如果裝不一樣的內容物,紙箱的規格也要不一樣,那要怎麼辦?應該怎麼處理?在種出農作物以後卻沒有紙箱可以裝,根本沒有辦法宅配,沒有辦法請貨運業送貨,那要怎麼辦?如果放上3個月、4個月才有紙箱可裝,農作物早就爛掉了,怎麼辦?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這個問題應該已經出現一段時間了。
楊委員瓊瓔:這個問題很嚴重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知道。
楊委員瓊瓔:要怎麼處理?請告訴我處理的方法,好不好?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黃副組長說明。
黃副組長瑞呈:缺紙箱的問題應該就是因為原料缺少,因為去年……
楊委員瓊瓔:你們都很清楚,那我們要怎麼應對?
黃副組長瑞呈:剛剛委員也有提到,第一個就是用公版的紙箱來因應,再來就是……
楊委員瓊瓔:可是公版不足以因應,因為內容物不一樣啊!
黃副組長瑞呈:是。
楊委員瓊瓔:既然有公版,就一定有來源啊!那為什麼要讓農民痛苦呢?
黃副組長瑞呈:是,我們現在已經有跟很多地區的紙廠聯絡,最主要是在嘉南地區的正隆紙廠跟國美紙廠,如果是個別的農民或青農有需求,數量在1,000個紙箱以上,他們就會優先提供我們農業來使用。
楊委員瓊瓔:我們講到這個問題,既然有公版,就一定要有來源,那你們應該去統計,因為面積是固定的,所以都不會超過這個面積,有基本的需求量,政府就應該去跟業者談,因為這有一種連鎖效應,我今天種下去了,而且已經生產出來,要裝箱運送時竟然沒有箱子可以用,真的會欲哭無淚啊!對不對?所以政府應該要有guts,要好好的統計我們到底需要多少紙箱,再跟業者談判,對不對?
黃副組長瑞呈:報告委員,都已經有準備好公版了,並不是現在才要生產……
楊委員瓊瓔:不是啦!剛才本席就說過了,有很多農作物沒有辦法使用嘛!你應該要接地氣,要瞭解農民種出來的作物,像芋頭是什麼樣子、木瓜是什麼樣子,不同作物的樣子都不一樣嘛!對不對?不同的作物要用不同規格的紙箱,是不是應該要這樣?
黃副組長瑞呈:對每種作物都有不同的公版。
楊委員瓊瓔:副主委,要用政府的力量去跟業者談判,都已經生產出來並採收了,卻沒有辦法運出來,只能放在倉庫裡面,而且還要多花電費,農民真的是欲哭無淚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如果公版的紙箱不符合老百姓的期待……
楊委員瓊瓔:你們應該會知道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今天晚上會開一個會議,我們和業者協調溝通,看能不能依照不同的標準來修正,好不好?
楊委員瓊瓔:對,你們要去做,這樣才會有效能,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楊委員瓊瓔:拜託副主委告訴本席你們開會的結果是怎麼樣,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楊委員瓊瓔: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9時53分)副主委好,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主題是動保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現在保護流浪犬對社會造成一個衝擊,我們在2017年修法前推動了零安樂死,在修法之後,現在整個政策的方向就是保護並輔導地方政府安置、收容流浪犬。事實上,有很多數據都告訴我們,在2017年零撲殺制度上路之後,地方政府捕捉的數量逐年減少了,根據本席的資料,從2016年到2018年減少了36%,到現在當然又更少了。目前臺灣總收容的流浪犬大概是5,286隻,我們來看另外一個更多的數據,就是在各縣市遊盪的犬隻數量,看起來在都市的數量相對比較少,在越鄉下的地方流浪犬隻就越多,初步估算在2018年就有14萬隻,和2015年相比有大幅度的增加,對流浪犬零撲殺的政策會造成這個數字增加,並衍生新的社會問題,這些流浪犬可能會攻擊人類、造成交通事故或是攻擊一些家畜,所以在很多地方就開始有很多聲音跑出來了,就是對於流浪犬提出抗議,希望地方政府能夠有所作為來減少流浪犬,我想副主委也都非常的清楚。你們告訴地方現在就是採所謂的TNR政策,包括捕捉、絕育跟釋放,但是TNR目前還沒有法制化,所以還是希望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去達到這樣的目標,這就是TNR的部分。第二個問題就是總是會有愛心人士去餵養流浪犬,這樣會造成環境問題,而且會讓流浪犬繁殖變成越來越多,甚至會有一些比較負面的新聞,包括流浪犬咬人、咬死石虎,在石虎旁邊有很多狗飼料,表示有人在餵養這些流浪犬。副主委,在這種狀況迭生的情況之下,現在農委會的態度到底是怎麼樣?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以流浪犬來講,我們並不認為在街頭餵養的這種方式能夠解決問題,我們希望還是要有一個收容所來收容被捕捉到的流浪動物。
蔡委員易餘:但是沒有辦法啊!這個剛剛都有講過了,地方基本上也沒有辦法很積極地在每個地方都建置收容所。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
蔡委員易餘:這有現實上的困難嘛!與其講這個根本就還遙不可及的收容制度,總是要有一個做法,你們現在要怎麼做?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基本上,目前我們還是認為TNR制度的「R」這個部分有很大的爭議,「T」、「N」是沒有問題,可是如果還是放回到原來的地方,這樣問題可能還是很大,為什麼?因為還是會引起很多老百姓的……
蔡委員易餘:就是地方不要嘛!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大家都不要。
蔡委員易餘:就是既然已經捕捉到了,就要找個地方來收容啊!這是一種很單純的想法,民眾會質疑政府為什麼做不到而引發民怨。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儘量朝收容的方向來做,包括公立的收容所還有私人的收容所。
蔡委員易餘:副主委,這樣聽起來就是你們現在還沒有想出一套方式,這確實充滿了整體價值的衝擊跟矛盾。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蔡委員易餘:我們都希望好好的保護動物,但是因為狗很容易繁殖,所以我們還是希望真的要落實節育這件事情。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要提出一個具體的主張,事實上也已經有這樣的條文了,就是我們要對這些餵養流浪狗的人課予法定責任,我們先不說要處罰他們,我列舉幾點,第一,餵養者有維持環境衛生的責任,如果要餵養就不能弄髒環境;第二,如果要養這些狗,就有資訊通報的責任,你要餵這些流浪動物,就必須告訴政府你有在這裡餵養流浪動物,讓政府知道你有在這裡餵狗,你自己要講出來;第三,如果這些狗可能有攻擊性,那這個餵養的人就要負協力捕捉的義務。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想餵養本身還是要有地域的選擇,如果一定要餵養的話,我們認為不應該在大家進出頻繁的地方餵養。
蔡委員易餘:對啊!可是副主委講的這些並沒有形諸於文字,本席直接主張,你必須確保所餵養的犬隻是經過節育的,如果你餵養沒有經過節育的流浪狗,就應該要被處罰,對不對?副主委,我們總是要有一個態度嘛!不然我們要做動保,然後又要處理流浪犬的問題,並在兩者之間取得衡平,可是一直都做不到,本席現在只是很單純的希望,至少流浪犬的節育是我們要做的方向,所以一旦餵養沒有節育的流浪犬,就應該要被處罰,好不好?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鄭科長說明。
鄭科長祝菁:我想委員提出來的方向是一個非常先進的方向,那我們對這個部分可以在後續跟相關團體溝通對這方面立法的可能性。
蔡委員易餘:這並不是我先進,我的想法也沒有那麼超前,我只是要跟你們講清楚,因為整個地方政府並沒有能量去面對這麼多的流浪犬,我們也希望牠們有一個很好的生活環境,不過因為牠們繁殖的速度太快了,如果我們可以做好管理的話,流浪犬也不至於被人家討厭嘛!是不是這樣?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來研議。
蔡委員易餘:不只是要研議,如果我這個建議是正確的,你們就要來推動,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蔡委員易餘: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0時1分)副主委辛苦了,我剛剛聽到你在備詢的時候說你有動物方面的專業。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是獸醫師。
鄭委員運鵬:你長期都在農委會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我以前任職於家畜衛生試驗所,前後總共31年。
鄭委員運鵬:那你管動物管了一輩子,副主委應該知道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沿革。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鄭委員運鵬:這個法是在民國87年制定的,你對當初行政院版說明裡面的第一句話還有沒有印象?就是民國81年間國內發生數起犬隻咬人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就是因為狗咬人的事件太多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鄭委員運鵬:所以那時候才開始有一種動物保護的觀念,但是也隔了六、七年才通過立法,以動物保護法來規範對寵物、經濟動物跟實驗動物的管理,而野生動物又是另外一塊,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鄭委員運鵬:所以動物保護法看起來是很進步,可是發展到現在,我們去看之前14次的修法,其實行政院只提了4次,你有沒有印象?如果我們去看這部法律,可能一開始在87年通過之後就算很完整了,因為對象清楚,就是經濟動物、實驗動物跟寵物,而且是脊椎動物,其他的就不管了。像有人是養昆蟲,我也有養過甲蟲,我們對其他的動物就不太管了,沒有錯吧?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鄭委員運鵬:本來就滿完整的,所以如果以實驗動物的管理來看,應該還算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鄭委員運鵬:在經濟動物方面,可能對畜產的管理也算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鄭委員運鵬:現在就是寵物越來越多元,甚至有些動物在走私進來以後數量變很多,最後還變成寵物,這個很難管理,所以我們才開始考量動物權的問題,應該就是這樣。因為臺灣現在經濟富裕,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所以大家開始去考慮動物的權利是什麼,像剛才蔡易餘委員在質詢的時候也有提到,在2017年的「十二夜」那部電影改變了動物保護的觀念之後,你會發現我們根本就執行不下去,地方政府乾脆就不捕捉了,讓流浪犬在外面沒有事情,可是在捕捉回來以後要養牠一輩子,這樣反而對這些動物不好,是不是變成這種狀況?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鄭委員運鵬:你們要怎麼解決?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在捕捉回來以後,收容所也沒有那麼多的空間。
鄭委員運鵬:所以就變成民間來做,請副主委看一下這個去年的新聞,我們是亞洲第二個零撲殺的國家,第一個是印度,老實說,雖然印度是第一個零撲殺的國家,但是他們也不會做得比臺灣好。請你看一下去年的新聞,臺北市還算資源比較多,但是動物之家大爆發,1個人要照顧45隻流浪犬,副主委說你有養過10隻,我小時候也養過2隻流浪動物,就是1隻貓和1隻狗。政府大概就是因為人力有限而沒有辦法,所以就乾脆不捕捉了,而且臺北市的收容所都超收,已經很願意去捕捉並飼養,可是到最後負擔不起,這樣對這些動物也不好,因為就像監獄一樣,狗滿為患、貓滿為患,他們真的也負擔不起,到最後動物的生活品質更差,既不能放掉,也不能撲殺,政府又沒有錢。如果地方政府沒辦法執行的話,這個TNR制度就根本沒辦法執行。既然政府沒辦法做就民間做,結果180家沒有一家是合法的,現在還是這個狀況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些比較好一點。
鄭委員運鵬:好一點是多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就最少沒有……
鄭委員運鵬:環境好一點,但還是沒有執照、沒有合法。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有輔導少數幾個民間收容所作為示範個案,比這個照片的狀況好一點。
鄭委員運鵬:試辦完之後,它的成本是不是會增加?
江副處長文全:基本上它面臨的困境跟公立收容所遇到的困境是一樣的,只是民間的收容所可以透過募款的方式來維持營運。
鄭委員運鵬:就要募款嘛!而且很多動物保護團體很關心,包含桃園的團體,會打電話或用Email等各種方式跟我說公立的環境不好,他們也會關心這些被抓來飼養的動物權,所以地方政府變得很為難。如果在12月通過動保法修法,在法律上看起來很尊重動物權、很人道,但事實上根本不人道,請問有辦法解決嗎?你有辦法透過再立法、再修法的方式解決嗎?我認為沒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還是做不到。
鄭委員運鵬:沒辦法,對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表達反對,但是地方政府現在的財力不足以支應、人力也不足以支應,我剛剛查過全臺灣的動保處編制,加起來大概不到200人,可能是160人左右,這是全臺灣喔!動物保護法裡面有這麼多種的動物,不是以萬計而已,可能是以百萬計的,真的沒辦法處理!這樣修法有用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目前的修法,大概還是沒有辦法完全把後面的問題……
鄭委員運鵬:這個必須要承認,不是修法修得一副很漂亮,也符合這些團體的要求,但結果比較人道嗎?不會,反而更不人道。這個觀念必須要講出來,臺灣很特殊的狀況是還有放生的觀念,我們一直在宣傳不要放生,大家以為放出去是勝造七級浮屠,結果反而害了這些動物、害了生態,現在又要讓牠節育、結紮,任何人都可以去抓無飼主的動物,事實上這也做不到,法律上看起來很厲害,但我覺得做不到是更不好的,回過頭來,大家反而變成更肆無忌憚的飼養循環,大家也不通報,結果變得更慘。以觀念上來說,如果沒有能力就儘量不要養寵物,你去看動物園就好、看別人養就好,自己不要養,是不是應該這樣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鄭委員運鵬:所以我認為TNR制度讓地方政府用自治條例處理就好,中央要立法卻做不到、也沒有經費可以給,可是地方政府不養人也不行,我建議能不修法就不要修法。最後,我跟黃副主任委員請教一下,請問綠鬣蜥算不算是你們認為的寵物?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當初也是。
鄭委員運鵬:現在不是?他是脊椎動物。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現在有些跑到野外了。
鄭委員運鵬:但是臺灣本來沒有綠鬣蜥,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沒有。
鄭委員運鵬:現在很多新聞在報導綠鬣蜥,獵人抓到以後就煮,請問這樣有沒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也不能收容嘛!收容不是只有犬、貓嗎?也不能零撲殺。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沒有收容。
鄭委員運鵬:這要怎麼辦?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就是捕抓後處理掉。
鄭委員運鵬:我們先確認有沒有違法,不然新聞常常在報導,我不曉得綠鬣蜥的撲殺行為、烹煮行為跟食用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請畜牧處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如果是野外捕捉的綠鬣蜥,因為牠不是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所以不是目前動保法的適用管理對象。
鄭委員運鵬:但牠一開始是寵物……
江副處長文全:如果是有人養的,就會適用動保法。
鄭委員運鵬:牠一定是寵物,之後才跑出去的,狗、貓也是一樣。
江副處長文全:可是跑出去後變成無主的狀況,這部分就不視為人為飼養跟管領,所以應該不違反動保法。
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認為這樣是動物晶片加上無主就對了,是不是?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綠鬣蜥現在由林務局在處理。
鄭委員運鵬:現在要處理了,不要變成錯誤觀念或違法觀念,這要分清楚,不然你又沒辦法撲殺,狗、貓不能變成這種循環,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謝謝。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10時9分)黃副主委早,今天的動保法修法,我認為在於定義的問題,也就是文字。有關於動物的保護,我們主要是要讓法律更完整而且更明確,所以現在大家都會談到所謂的動物福利部分,我們希望既然動保法在過去沒有這個概念,現在有這個概念之後,就要把「增進動物福利」加入條文第一條的定義,這應該是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另外在第三條部分,關於「虐待」這兩個字,大家在文字上會覺得好像是對動物的不尊重或是做出比較強制性的動作,但是其實「虐待」還包含一些疏忽而不作為的部分,也就是故意疏忽、明明可以做而不做,導致動物疏於被照顧、忽視或是受傷,甚至病急的狀態,所以第三條有關「虐待」的環節,我建議文字要更清楚地敘明。我剛剛有聽到黃副主委說,對於這些文字的修正基本上沒有意見,對不對?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陳委員亭妃:因為這都是站在動物的立場。為什麼我會提這個案子?我們看近三年虐待動物的案件,這是有通報的部分,2020年是2,138件,2019年是2,498件,2018年是1,826件,其實我們一直在呼籲、宣導,但是2018年到2019年的虐待動物案件還是增加,雖然2019年到2020年的數字有稍微降一點,可是定罪率是增加的,也就是整個罰鍰或是判刑的件數是增加的。因為「虐待」的概念愈來愈被加強、愈來愈被注意,所以定案率就會慢慢增加,既然在一般法律上慢慢有這樣的概念,我們當然就要將動保法做更好的修正。
在農委會的動物福利白皮書中,大概有三大施政主軸,一是建立全民尊重生命的價值觀,也就是不只尊重人,動物也是如此,二是落實動物保護法的精神,三是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並改善所有動物之動物福利。所以大都是針對動物福利白皮書的概念,再去做修法的處理,但是我必須先瞭解負責執行動物保護法的人力,包括動物保護檢查員跟公立收容所的駐場獸醫師跟管理人員,請問你們有沒有去瞭解人力數目是否增加?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增加,但是非常有限。
陳委員亭妃:對,非常有限。所以其實人力還是嚴重不足的狀態,我們要怎麼因應?副主委,我們有調出你們的一些資料,但是有些資料我們實在看不到,例如從2020年就看不到實質的人力調查統計,請問有2020年的所有人力調查數字嗎?我看到的資料是2019年3月份,全國的專職人員總共有76人,兼職是60人,這是各縣市的資料。我只有調到2019年3月的資料,請問2020年呢?增加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2020年應該是有增加,因為我們在每年的5月都會調查一次。
陳委員亭妃:2020年的5月有調查一次,這個數字拜託再補給我們。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陳委員亭妃:我要看這個比例到底是多少,現在可以讓我知道2019年到2020年增加多少百分比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在專職部分,委員的統計資料是76人……
陳委員亭妃:一個是專職,一個是兼職。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這邊的資料是77人。
陳委員亭妃:增加1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增加1位而已。
陳委員亭妃:請問兼職呢?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兼職是34位,但是委員的資料是60人。
陳委員亭妃:60人還比較多!變成是減少。如果是這樣的數字,農委會要自我檢討一下,因為這是保護檢查的人力,也是一種保護的機制。依照這樣來說,平均每人要辦理的案件是3,111件,他要怎麼辦?以2018年總共有36萬0,975件的檢舉跟稽查案計算,這些辦理人員要如何處理?這麼多的案子!人力比例不足,而且比例差別過大。有關各縣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的管理人員,這也是2019年3月的資料,我說真的,在農委會看不到這些相關的資料,我覺得資訊要公開、農委會要檢討,應該在網站上不斷更正數字,醜媳婦還是要見公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同意。
陳委員亭妃:不足的部分還是要自我檢討。公布後,即使被罵也要自我檢討,這樣才有所警惕,所以在管理人力部分就教黃副主委,請問2020年我們調查出增加多少人力?我的資料是全國的專職人員總計,2019年是243人。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的專職人員……
陳委員亭妃:這是收容所的管理員喔!專職的獸醫是81人,請問2020年的調查結果呢?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調查結果出來了,專職人力是281人,原來是243人,我們去年統計是281人。
陳委員亭妃:增加將近40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兼職只有13位,因為兼職的流動率非常高。
陳委員亭妃:所以專職跟兼職的人數加起來,其實並沒有增加很多。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
陳委員亭妃:請問駐場獸醫師呢?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駐場獸醫師人數是111人。
陳委員亭妃:請問是專職111人,還是專職加兼職全部加起來是111人?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專職是77人。
陳委員亭妃:所以都是減少的!如果依照你們現在的數字都是減少的。沒關係,請副主委回去看看這些詳細的數字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這些資料都是公開的、查得到,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陳委員亭妃:為什麼農委會的數字沒有升、反而降?這個要檢討。依照數據,收容所的總共在養量有6,948隻,每位獸醫師要照顧60隻,管理人員要照顧26隻,請問這有做到友善動物的環境嗎?並沒有。我們要去面對,既然已經有所謂的白皮書,我們就要做得更好,因為動物們好,我們人類也會更好。謝謝黃副主委,再拜託一下。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謝謝。
主席(陳委員亭妃):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0時18分)黃副主委好,我現在要討論一件事情,就是農委會對於整體循環經濟的目標。有關於飼養禽畜的糞便是不是可以作為農作物的肥料,如果我們不處理,這些就是廢棄物,若是處理好,它就變成可以再利用的肥料,這樣對環境也好,對整體的農產品永續也很好。但是,目前彰化縣每天有2,000公噸的雞糞,處理2,000公噸的雞糞要經過曬乾,可是曬乾的過程就會發出味道,居民就會覺得惡臭難以忍受,後來就去檢舉,如果他們沒有辦法利用曝曬的方式,請問農委會可以做什麼協助?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想委員很清楚,這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雞糞、一個是豬糞,雞糞的……
謝委員衣鳯:我們今天先談雞糞,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雞糞部分,目前大概已經有百分之九十幾都在循環經濟再利用,也就是變成肥料,這是沒有問題的。
謝委員衣鳯:你們目前已經達90%嗎?
江副處長文全:對,90%。
謝委員衣鳯:可是根據業者的陳情,他們現在每天有2,000公噸,乘以365天就等於每年有73萬公噸的雞糞。再依據農委會所說,你們有輔導54家的家禽畜糞堆肥廠,最大的處理量是43萬8,000公噸,就連整個彰化縣所產出的雞糞都沒辦法處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請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目前雞糞分成三個部分處理,第一個就是輔導民間在地設置所謂的生物處理機,做自家的處理,第二個就是用集運的系統,透過堆肥場處理,第三……
謝委員衣鳯:他們跟我說,他們覺得是不是因為經濟部開放進口的雞糞肥,導致國內的農民不願意使用我們生產的雞糞肥。我也去查經濟部國貿局的資料,在2020年只有進口538公噸的糞肥,糞肥中有些是雞、有些是其他動物的糞便,所以根本也沒有這麼多雞糞,為什麼我們的雞糞肥沒有辦法再循環運用作為農作物的肥料?黃副主委是這方面的專家,你說再利用是90%,但是目前我們看起來並沒有達到90%。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關雞糞肥,農糧署已經把它登錄為可作為肥料使用,所以只要經過加工、乾燥、造粒的處理之後,事實上使用到農地是可行的。
謝委員衣鳯:今天農糧署有沒有人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
謝委員衣鳯:請問農糧署,我們的農民使用雞糞肥的比例是不是不高?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黃副組長說明。
黃副組長瑞呈:雞糞做成有機質肥料是可以使用的,我們農糧署是使用已經……
謝委員衣鳯:對,我是問農民使用的比例為何?
黃副組長瑞呈:因為是資材組的業務,我瞭解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謝委員衣鳯:所以今天關於農用的紙箱議題,你也沒有辦法做具體的回答,是不是?你剛才也有回去,有沒有再詢問紙箱的部分?
黃副組長瑞呈:是,紙箱部分其實是個大趨勢,以前是三、五天可以供貨,現在要延長一點,如果設廠時是透過農會的,我們可以協調紙廠優先供應農用。
謝委員衣鳯:所以紙廠現在願意嗎?
黃副組長瑞呈:有好幾家紙廠是願意的。
謝委員衣鳯:願意是嗎?
黃副組長瑞呈:是。
謝委員衣鳯:農委會是不是應該要儘快告訴農民如何跟紙廠索取?或是透過合作社、農會等方式供應農民所需要的農業紙箱。
黃副組長瑞呈:是,除了這些方面,我們有跟經濟部聯絡進口紙漿的情形,在哪裡有多少的庫存,現在在瞭解,目前還沒有回應……
謝委員衣鳯:對,目前我們的紙箱外銷增加20%,對不對?內銷雖然只增加18%,可是外銷增加20%,如何讓這些外銷暫緩,先供應國內的農作物紙箱?因為農作物有一個成熟期,成熟的時候就需要這些紙箱,是不是?
黃副組長瑞呈:是。
謝委員衣鳯:有關這部分,我希望副主委回去的時候要儘速做聲明,告訴農民如何處理農用紙箱。還有雞糞肥部分,我認為你們應該要想出一個妥善處理的方式,第一個,這會牽涉到環保的問題,你應該要協助雞農將這些糞便作循環,只要減少了這些,也是減少我們農業的廢棄物,你們就不用處理這些廢棄物,反而把它做成有用的東西,是不是?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謝委員衣鳯:以目前你們的方式、流程,並沒有辦法讓這些雞糞有效地回到整個農業循環系統,希望你們可以再檢討,再想出一個更精確的流程出來,讓農民願意採納臺灣自己生產的雞糞肥。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有關雞糞的部分,我們回去會再檢視現在從雞場出來變成肥料的過程,到底有哪個地方不順暢?
謝委員衣鳯:是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這個我們會檢討。
謝委員衣鳯:因為這個還牽涉到跨部會的問題,還有環保署的問題,地方環保……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地方環保局。
謝委員衣鳯:對,地方是環保局,好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可以。
謝委員衣鳯: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所有委員質詢完畢後再行休息,然後進行逐條審查。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0時26分)副主委早,本席於3月22日在經濟委員會重新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最主要希望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正能兼顧原住民的傳統文化,還有文化的狩獵權,也能夠兼顧動保團體所提生態保育的平衡。事實上,當天審查很順利,審查到第十九條時增列一個但書規定,就是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這是增加的序文。再來在同條第六款還是不得使用陷阱、鋼製吊索,還有獸鋏及特殊獵捕之工具,針對鋼製吊索,當時有幾位委員都很堅持,我也做了讓步,就是不得使用,所以鋼製吊索是明文禁止,只有原住民的傳統獵具不在此限。第二個比較重要的修正條文,是第二十一條之一的條文,就是針對非營利自用,自用的部分不能販售、販賣,尊重原住民的部落自主管理等,這部分有通過。
事實上,野生動物保育法是我於6年前在經濟委員會也曾提出,後來因為動保團體的反對,所以沒有通過。當時經濟委員會已經一讀,但是要到二、三讀時,動保團體全部站出來,說有虐待動物的疑慮,但是對修正的內容,我也做了讓步,就是鋼製吊索、陷阱是禁止。我希望這次修正,能夠兼顧原住民傳統狩獵的權益及生態保育的平衡,希望能達到雙贏。因為原住民獵人碰到的問題,像王光祿這件事情是在2013年捕捉山羌及山羊,為了媽媽懷念山珍野味才狩獵,後來經過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有違憲之虞,所以提出特別上訴,直到大法官做出解釋後再來審理,大法官於3月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目前最高法院的見解是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沒有考量原住民的特殊情形,也沒有依據原基法檢討修正,不符合兩公約規定,應事先與原住民部落諮商獲其同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該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發展意旨。
我覺得最高法院的見解完全符合現在原住民狩獵的權益及主張,也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林務局應該是內部會議討論過,我也做出讓步,希望這個條文能達到雙贏,林務局聽說是明天要跟動保團體溝通,希望上次通過的修正條文能夠兼顧原住民狩獵的權益跟野生動物生態保育平衡,即動保團體所主張的,副主委,您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想這個條文這次修正的地方,比如說非營利自用的部分,基本上目前已經這樣實行,是原民會跟農委會早在106年6月8日已經發布會銜令執行,基本上爭議性比較小。
孔委員文吉: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上面這條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不受野保法限制的部分,原則上應該也是沒有改變。
孔委員文吉:謝謝副主委。我們真的必須要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沒有修正,才衍生出像王光祿事件,還有很多像臺東、花蓮布農族跟阿美族的獵人,也是這樣被判刑、被罰鍰,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能夠跨出一步,動保團體的主張、今天每個委員所提到動物保育法的審查修正條文,我全部支持,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部分,大家能夠將心比心,當然傳統文化基於需要,原住民要慶祝豐年祭、射耳祭,能夠上山打獵,平常時不得販賣,非營利自用在原基法都通過了,像王光祿所碰到的事情就是非營利自用,屬於平常打獵的部分,還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制式獵槍還是不准許,警政署還是很堅持,我們原住民只能使用土製、自製的傳統獵槍嗎?這也要兼顧原住民打獵安全的問題,槍砲彈藥條例就制式獵槍的部分,還是沒有通過。所以這兩個,一個在內政委員會,一個在經濟委員會,拜託動保團體能將心比心,不要讓原住民因為傳統文化季需要打獵,反而被判刑,像王光祿就是典型案例。最後,聽一下法務部的意見,好嗎?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豐文:主席好,委員好。請問委員有什麼質詢問題?
孔委員文吉:就是你對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原住民打獵修正的部分,有什麼看法?
林參事豐文:是,基本上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立法政策決定,當然我們也支持應該在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之下,保障原住民狩獵的自由及文化,當然農委會這裡有一些相關立法政策,我們都予以尊重。
孔委員文吉:好,大家能夠互讓一步達到雙贏,讓原住民傳統文化能夠維持,生態保育平衡也能夠維持,這是兩全其美,好不好?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0時35分)謝謝主席,請農委會副主委。副主委,我們今天談的是動保法,該法是針對有人在飼養的動物,沒有人飼養的動物就是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但是很多保護動物的團體都提出很多建議,因為我看到很多新聞發現社會上有虐待及虐殺動物的情形,尤其是最近的綠鬣蜥,這個綠鬣蜥很大,你知道牠長怎麼樣嗎?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好。照片有看過。
呂委員玉玲:很大哦!這個綠鬣蜥不是有人飼養的,所以不適用動保法的規範,又不是野生動物保育的動物,所以也沒有辦法去規範。地方政府還有用補助的方式請民眾自己去捕捉,可是在捕捉的方式裡,我們發現有人抓到綠鬣蜥的時候用弓箭射殺,或是抓到後死掉掛在樹上,而且還有在牠嘴巴裡塞鞭炮的虐待行為,在社會教育方面是很令人擔心的部分,因為我們要尊重動物的生命、保護動物。這種情形農委會的態度是怎麼樣?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以不當的行為虐待動物,我認為都不對。
呂委員玉玲:都不對,可是我們沒有法律的規範,只有宣傳而已,有什麼規範?因為有很多這種虐待動物的個案都是累犯。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當然農委會要移除綠鬣蜥,應該就是要用人道的方式移除,而不是用剛才委員所談到的針對這些動物用虐待的方式,我們希望……
呂委員玉玲:綠鬣蜥只是舉例而已,也包括沒有人飼養的貓、狗,或是像前幾天在臺大醉月湖的鵝,這個鵝可能原本有人飼養,後來被放養了,結果有校外人士到校園裡非常殘忍的獵殺,這就是我們很擔心的,這個問題沒有強制規範的條例,牠們既不適用動物保護法,也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所以要怎麼樣去善意對待這些外來種、沒有人飼養或不是保育類的動物?不是說這些動物不能殺,像鴨、雞、鵝、牛或豬這些經濟的動物可以殺,但是我們不贊成的是用殘忍的虐待、虐殺的方式,所以想知道的是農委會到底用什麼態度建立這個規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沒有錯,委員講的這個部分,目前對於虐殺的,比如說以綠鬣蜥來講,這一類動物不受到動保法的保護,所以我們會來……
呂委員玉玲:副主委,你都沒有認真聽本席提出來的議題做回答,綠鬣蜥是舉例,但是我說我們概括來看所有沒有被保育、沒有飼主、沒有人飼養的動物,我們反對虐待、虐殺這些動物……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沒有錯。
呂委員玉玲:所以你在這兩個法沒有辦法規範的時候,要有一個法來做約束。像我們看到很多數據,近年來從107年的一千八百多件到109年的兩千四百件,虐殺的機率是愈來愈高,我們認為社會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擔心下一代是不是會尊重動物的生命、保護動物。萬一有很多累犯的情形發生的話,未來會造成一些社會的動亂,比如說情緒管理不佳的人在未來會發生更大的風險,所以對這個累犯是不是要有強制的治療及輔導?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有關貓、狗的部分是受到動保法的保護沒有問題,我剛才講的綠鬣蜥是沒有涵蓋在裡面,所以……
呂委員玉玲:副主委,我已經提到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知道,我們會來考量……
呂委員玉玲:現在是動保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在沒有適用這兩個法的時候,是不是要新增什麼法律去規範?不要讓虐待動物的累犯一直發生,造成未來更大的風險。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我們會來考量、評估這個部分。
呂委員玉玲:所以本席擬具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希望能夠做好未來的防範措施,我也希望農委會要有一個積極性的態度,這個問題愈來愈多了,你看所有的數據,從107年到現在只有增加沒有減少,甚至有拿BB槍在打這些貓或狗,所以不只是要對動物保護及尊重生命,我們也要有社會教育,教育我們的下一代尊重生命,我希望農委會一定要更積極來規範,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呂委員玉玲:好。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10時42分)感謝主席,有請黃副主委。很快地問一下,醉月湖的鵝被擄殺,到底是用野保法還是動保法?臺北市是說用動保法,動保法是針對人為飼養管理的動物,所以要先確認臺大醉月湖的鵝是有人飼養。目前到底是要用野保法還是動保法?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委員剛才的見解沒有錯,先要確認那隻鵝是不是有人為飼養或管理,如果確定為人為飼養管理的話就適用動保法,這個個案由臺北市動保處正在查。
邱委員志偉:如果牠不是人為飼養,也不是保護自然環境下的野生動物,因為醉月湖是非自然環境,所以不適用動保法也不適用野保法,獵殺鵝的事件根本就無法可罰。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目前是這樣子。
邱委員志偉:這樣不就是助長犯罪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所以我們希望接下來農委會應該要針對這個部分來……
邱委員志偉:地方政府是執行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合理、適合的法律來規範所有不法行為,所以你們法律有漏洞。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
邱委員志偉:他可能有研究這不是野保法也不是動保法可以規範的,所以才來虐殺、殺掉這隻鵝,這可能沒辦法罰他,是不是這樣?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目前是。
邱委員志偉:法律上有不足的漏洞可能要馬上補足。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邱委員志偉:另外HACCP推動的情形,全臺的屠宰場有一百多家,有多少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有一百多家。
邱委員志偉:一百七十幾家,獲得HACCP認證有幾家?
江副處長文全:報告委員,目前防檢局的認證5月份會有1家,是第1家。
邱委員志偉:全臺的屠宰場總共有一百七十幾家,現在只有1家有HACCP?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因為剛推動。
邱委員志偉:以後日本要求要輸入到日本一定要有HACCP認證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5月開始。
邱委員志偉:這是自願制的,還是未來會強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自願制的。
邱委員志偉:自願制,HACCP要……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所以未來如果肉要加工的話,全部要經過這個屠宰場。
邱委員志偉:是啊!但是現在只有1家有經過HACCP認證。要獲得HACCP認證一定要有必要的成本嘛!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邱委員志偉:沒有強制性的話很多就不願意去做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所以我們目前已經接受大概十幾家屠宰場,他們表示要進行輔導。
邱委員志偉:要輔導啦!或者是在預算上去補助、在設備上去協助,讓他們自願或者是有意願,也或許你們要施加必要的強制性,否則明年6月底日本將宣布輸入之生鮮或加工肉品須出自取得國際HACCP認可的屠宰場才可以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今年6月。
邱委員志偉:今年6月嘛?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邱委員志偉:所以現在只有一家獲得認可,我覺得不夠啦!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政府也有補助另外兩家在做改善,他們的速度比較慢。
邱委員志偉:這些是比較老舊的屠宰場,你們應該要與時俱進地予以更新。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邱委員志偉:農委會對這部分責無旁貸。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邱委員志偉:接下來是有關非洲豬瘟的狀況,你們現在查了幾家養豬場?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到昨天已經查了六千四百多家,全部都是安全的。
邱委員志偉:全國都查了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總共六千五百多家,應該今天會全部完成。
邱委員志偉:都沒問題?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都沒問題。
邱委員志偉:養豬產業是臺灣農產品單項產值最高的產業……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邱委員志偉:所以要料敵從寬、禦敵從嚴,絕對不能有任何閃失。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邱委員志偉:另外是收容所的部分,這和動物權有關。目前全臺灣有幾家民間收容所?
江副處長文全:根據我們的調查,目前大概是220家左右。
邱委員志偉:公立的有多少家?
江副處長文全:全國大概有32家。
邱委員志偉:大約是民間的五分之一或六分之一左右對不對?
江副處長文全:是。
邱委員志偉:好,現在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的收容狀況是怎麼樣?都爆滿耶!不管犬或貓,都是大爆滿。
江副處長文全:對,目前幾乎是滿載的狀況,大概是最大收容量的80%到90%。
邱委員志偉:在臺北市,犬的收容比率是156%,嚴重超載耶!
江副處長文全:對,臺北市是超載最嚴重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有時候他們沒辦法收容,就送到民間收容所,可是民間收容所缺乏相關的輔導機制,人力也不足。有些學者提出安樂死的建議,請問有這個可能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不可能。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要宣示不可能執行安樂死嘛!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的。
邱委員志偉: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要怎麼改善民間及公立收容所的收容情形?其實就是政府投入的資源不夠嘛!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事實上政府經費是有啦!但是要去蓋的話,地方上老百姓都不願意。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不是不願意,而是你們要去跟地方溝通。請問你們要如何輔導民間收容所,讓其合法化?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民間收容所的部分,我們會針對品質比較好的進行輔導。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輔導多少家?他們目前沒有一家合法喔!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目前雖然都不合法,不過透過輔導團隊的輔導,大概有十幾家的水準比較好一點,我們會持續來推動。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民間和公立收容所都有超出收容能量的問題?主要原因是什麼?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因為不能安樂死,捕捉的量又持續在增加,而民間收養的量則持續在下降。
邱委員志偉:那麼有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最大的關鍵是源頭的部分沒有減量,包括棄養和絕育部分的強度要加強。
邱委員志偉:源頭要教育、後端要結紮嘛!對不對?
江副處長文全:沒錯。
邱委員志偉:前端和後端都要做好,才不會形成惡性循環嘛!
江副處長文全:是的。
邱委員志偉:那你們有在做嗎?
江副處長文全:目前我們是大量透過地方政府在推動絕育和教育,不過城鄉差距還是滿明顯的。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投入預算、增加人力、加強推廣啦!否則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嚴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的。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10時49分)謝謝主席,本席要請教黃副主委。最近臺灣旱災嚴重,對農作物所造成的影響具有一定的急迫性,目前農損已經破4億元,特別是屏東芒果的問題已經顯現出來了。從整個氣象預測看來,4、5月的水情大概也都不容樂觀,請問農委會有沒有對此做一些因應和規劃?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早。基本上我們已經在盤點可能會受災的種類和面積。
賴委員瑞隆:大概有哪些種類可能受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接下來會受到影響的除了芒果以外,應該是荔枝和龍眼,但是龍眼的影響會比較小,另外是對茶葉的影響可能會滿大的,因為茶葉也需要大量的水,所以大概是對芒果和茶葉……
賴委員瑞隆:所以你們有在做準備。那到時候也會全力予以協助吧?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我們會全力協助。
賴委員瑞隆:我看到2019年的農損高達47億元,有時是因為寒害,有時是因為颱風造成的水災,這次光是旱災就造成了相當的影響,我希望農委會及早做一些準備和因應,減輕農民的損失。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我們有在盤點。
賴委員瑞隆:其實你們3月26日就發布乾旱因應措施,根據當時的評估,高屏的芒果還處在低度敏感的狀態,為什麼當時的估算和現在有這麼大的落差?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以芒果而言,事實上中部地區的結果率算是非常好的,主要是南部那邊的結果率比較差。
賴委員瑞隆:所以根據你們掌握的狀況,芒果只有南部的比較嚴重,中部的還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南部比較嚴重,中部看起來還好。這次供水有問題的當然是臺中、新竹、苗栗等地最為嚴重,再來就是嘉南和屏東,所以新竹以南整個區塊大概都會受到影響。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你們料敵從寬、禦敵從嚴,還是要審慎因應,因為4、5月份的水情並不是那麼樂觀,現在當然是中部看來比較明顯,但是南部其實也有一定的壓力,中南部都是我們農業的首要地區,希望農委會能針對這一塊加速做一些準備和因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可以。
賴委員瑞隆:接下來是南部香蕉的價格問題,3月份上價還有20元,但是到了這個月就降到10元,幾乎跌了一半,請問主委,這是什麼因素造成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最主要是量的問題。容我請農糧署黃副組長來回答。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黃副組長說明。
黃副組長瑞呈:謝謝委員關心我們香蕉的產銷情形。目前是冬蕉和春夏蕉交接的時間,而水果都有替代性。其實黃香蕉和青香蕉的價格不一樣,因為香蕉採收之後還要經過處理,催熟之後才是上市的黃香蕉。目前青香蕉的價格上品還有10元到12元,算是有符合正常的標準;價格比較低,也就是品質比較差的大概有6元或5元,可是加上成本的結果,目前的香蕉大概都是18元或20元,並沒有上次說的那麼便宜的情形。現在很多承銷商或團體都在反映:報紙寫得那麼便宜,你們怎麼還賣這麼貴?事實上這樣的訊息對農民和消費者都是不正確的。
賴委員瑞隆:這個部分農委會也要積極對外說明,同時也要準備做因應。其實市場上整個上品的價格還是相當不錯,所以這一塊農委會還是要積極去做,因為接下來的量還是有可能持續增加,還是要積極做一些準備,不要產生價格的重大影響而影響到農民的權益。
黃副組長瑞呈:是,因為臺北果菜市場的香蕉價格大概都還有20元左右,我們會一直關心價格的問題,如果再持續有下跌的情況,我們會啟動相關的加工或是傾銷措施。
賴委員瑞隆:我再請教一下副主委,現在我們是用苗去控管它的數量,對於二代苗、三代苗等等的狀況,農委會有沒有什麼作法?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香蕉苗嗎?
賴委員瑞隆: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香蕉苗……
黃副組長瑞呈:香蕉現在大部分都是用主培苗,細芽或是其他的樹根栽培是占少部分,現在主培苗的那些廠商每個月都有跟我們通報,我們最主要是控制其種植的情形。
賴委員瑞隆:對,我還是希望要控管這樣的狀況,因為有好的控管狀況,未來的整個收成跟價格就比較好掌控。至於很多人講的二代、三代這種狀況,我覺得農委會還是要有一些機制去做一些處理,特別是不要讓一些價格、品質比較不好的去影響到香蕉的整體價格,好不好?請副主委跟農糧署再繼續努力。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賴委員瑞隆: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57分)副主委好。我在上禮拜的質詢,有請主委要舉辦藻礁公投的類聽證,那他有答應了,但是今天沒來,不知道副主委知不知道這個事情?農委會什麼時候可以來做排定呢?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這個……
陳委員椒華:這個你不清楚?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不是很清楚。
陳委員椒華:好,沒關係,那再麻煩副主委轉告主委。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陳委員椒華:就是4月底前舉辦類聽證這個部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陳委員椒華:剛剛賴委員也提到蕉價慘跌,目前產銷失衡看來已經是事實,我們臺灣現在面臨到這個問題,在2018年監察院就有要求要落實產銷穩定措施、完善產銷資訊、建置完善的蔬果產銷資訊整合之查詢平臺。農委會有承諾提前一年做作物的預警,請問是不是有落實?成效如何?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黃副組長說明。
黃副組長瑞呈:謝謝委員關心香蕉的議題,剛剛除了回應賴委員有關蕉苗的管控情形之外,事實上我們現在比較大宗的作物大概就是香蕉,再來就是鳳梨,再來就是甘藍……
陳委員椒華:請問一年的預警有沒有落實?因為時間很短,有沒有?有沒有落實提前一年的作物預警?
黃副組長瑞呈:每年種植作物的生產目標,我們都會有檢討,然後對於大的種植戶,我們也都會管制其種植面積……
陳委員椒華:現在就是預警很重要,監察院也提出來了,那現在怎麼辦呢?就是我們知道香蕉從2019年就開始需求大於供給,在去年2020年產銷失衡時也啟動了3次的香蕉去化收購,已經有3次了,那這個問題是不是出在我們的消費量預估高估了,還是產量預估低估?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產量夠高。
陳委員椒華:所以產量就是太高了,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陳委員椒華:所以沒有去高估消費量?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最主要是因為連續這兩年來都沒有颱風,所以他們的……
陳委員椒華:就是產量高於需求?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產量高於需求。
陳委員椒華:今年我們預估的產量還會比去年高,今年預估會有36萬噸,預估會比去年高4.45%,那農委會要如何來因應呢?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對於下級品的話,我們大概還是會去調整……
陳委員椒華:去化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去化下級品的部分,讓品質比較好的能維持在一定的價格之上。
陳委員椒華:但是生產的預報、預估,是不是要跟蕉農說不要再種了?或是提高加工技術產品的研發?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通常都有在提醒老百姓,譬如以高麗菜來講,我們幾乎每年都會依照……
陳委員椒華:但是因為今年又比去年多了這麼多,那再拜託農委會要趕快做因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
陳委員椒華:免得蕉農那麼辛苦,價格又這麼低。今天有關動保法的修正動議,時代力量有提一個有關騷擾的定義,就是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動物之行為。還有虐待的定義,我們有把長期疏忽或者是嚴重的情形有納進來,也請農委會來支持,可以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謝謝。
陳委員椒華: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秀寳、李委員德維、鄭委員正鈐、李委員貴敏、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張委員其祿、周委員春米及何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11時2分)副主委好,今天委員有提出動保法的修法,但是我看修法裡面的條例,包括修法的精神,在修法的精神上來講卻是為了要保護動物,解決流浪狗的問題。有關精神的層次,這一次在一些委員提出的修改法案中,我們是看到有進步的一面,但是我們要解決流浪狗的問題,今天假設沒有這些修法的條例,業務單位可不可以做?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可以做。
蘇委員治芬:還是可以做。那為什麼坊間或是民間的流浪狗問題還是層出不窮?當然有些民間的動保人士也有提出一些對策,那我就想請問副主委,到底我們流浪狗的問題,就行政體系而言,我們處理的能量到底是在哪裡不足?我們的政策面哪裡有缺憾的地方?因為根據農委會的資料顯示,98年的時候,全臺的流浪狗數量大概有八萬多隻,到了107年,大概經過9年左右,已經到了14萬隻,所以流浪狗倍增的數量很快。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
蘇委員治芬:流浪狗在我們生活的圈子也看得到,也有層出不窮的一些傷害的案子。流浪狗也有一些會讓動保人士覺得很捨不得,或是有被虐待的狀況,所以不管是正的或是負的,我們都有看到一些新聞。但是當流浪狗以這麼驚人的速度在增加的時候,我還是想聽聽行政機關,就是中央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以及未來你們要採取的策略。我過去也在雲林縣政府待了9年,我在縣府的9年也有碰到流浪狗的問題,像我們那裡的老人比較多,他們會騎腳踏車,如果是一隻流浪狗追他們,那不會怎麼樣,但如果一隻在追的時候,往往就會引來第二隻、第三隻,因為他們會群聚,我就親眼看過兩三隻狗在追騎腳踏車的老人,真的是非常危險。我自己本身有碰到,我住的巷口就有人在飼養流浪狗,流浪狗還不是關在他們家的院子裡,他就在門口養流浪狗,連流浪狗吃的東西都丟在路邊,真是非常骯髒啊!他有一個很大的庭院,卻不讓流浪狗進他的庭院,所以流浪狗就在巷口。我的一位助理也被狗咬到,還趕快去打針,我覺得這是有問題的,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蘇委員治芬:如果流浪狗是有問題的,我們政府該怎麼做?然後地方政府處理的能量也不夠,中央及地方到底要怎麼樣合作及配合,或怎麼樣奧援去解決流浪狗的問題呢?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以目前的一個狀況,因為在不得安樂死以後,增加的數量是滿大的。在不得安樂死以後,一定要考量的就是收容,而收容的部分以目前全臺灣而言,大概就是公立收容中心的建構以外,也有一些品質比較好的私人收容中心,可是這些收容中心的量都不足以應付目前的狀況。事實上,政府也有編列足夠的經費想蓋及增加收容中心,但是只要我們公布要在哪裡蓋收容中心,大概老百姓就會去圍,所以也不可能去蓋。至於縣市政府也有很大的困擾,就是到底要蓋在哪裡,以雲林縣來講,目前就沒有公立收容中心,我們也期待雲林縣能夠蓋,可是就是有很多方面的問題在。以現階段來講,我們只能針對熱區,譬如哪些地方已經有群聚現象,也已經讓老百姓有安全疑慮時,我們會針對那些熱區去處理。這兩年來,有關熱區的處理,事實上已經將人犬衝突的部分大幅下降了。
蘇委員治芬:你的大幅下降有沒有數字?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
蘇委員治芬:副主委剛才提到收容所,現在我要講結紮的速度,我記得以前在縣政府時,我們也發生過人力不足的問題,那時候他們向我建議,就是先從公的開始處理,不然人力真的會不足。由現在看起來,流浪動物增加的速度真是太快了,所以公的及母的結紮速度可能要加快。如果結紮速度不夠快,又沒有一個策略性的話,比如你從熱區去計算牠們的量,或是哪一個縣市當地流浪狗的數量,從策略上而言,結紮的速度要快,否則你蓋一座收容所不夠用,就是蓋二座也會不夠用。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蘇委員治芬:因為數量太龐大了,我覺得在源頭的部分,結紮是一個關鍵點,這方面的速度要加快,當然我知道收容所也是必要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如果要結紮的話,有一件事情就是一定要抓得到狗,現在我們的畜牧處也開始在訓練那些抓狗的技術,我們已經從今年度開始在推動,就是訓練這些捕犬員。
蘇委員治芬:副主委,你意思是今年你們農委會才開始在訓練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本來有一些就在抓了,但是因為沒有形成一個規模,今年我們希望能夠從各縣市形成一個捕犬團隊的方式,而且要去強化。
蘇委員治芬:民間有在抓黑狗吃,民間有抓狗能力的人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我們是用民間的力量去訓練成一個團隊,然後去捕抓,如果抓不到狗要如何結紮,當然就沒有辦法去處理啊!
蘇委員治芬:第一是如何抓狗,第二是結紮,這也一定要專業人士才能結紮。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結紮本身比較是第二線的,我們會協調具有資格的獸醫師去做結紮的動作。
蘇委員治芬:所以你要有策略,也要訂出一個目標,以每一縣市而言,你要慢慢去減少,當然你就要去盤整,譬如我問你雲林縣現在大概有多少條流浪狗,你們有這個數字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
蘇委員治芬:有盤整出來嗎?
主席:請農委員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我們有定期在調查,所以各縣的部分都有。
蘇委員治芬:各縣市都有,你們可以訂出目標值及策略,如果目標沒有訂出來,你們就不知道要請多少抓狗的人,也不曉得需要多少第二線的結紮專業人士來與你們配合。我今天有提一個提案,希望能夠看到你們要如何具體去推,而每個縣市也都要有一個目標,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這部分我也請畜牧處把它作成一個案子來持續推動。
蘇委員治芬:好,謝謝副主委。
主席:謝謝蘇治芬委員的質詢,也謝謝副主委。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1時11分)謝謝召委,還是請副主委。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委員好。
何委員欣純:今天是動保法的修法,我們就來談動保法,而保護動物為我們的精神及價值,但是保護動物真的不是只有用口號說:我們尊重生命這樣子而已。就是要學習如何去尊重動物的生命,而學習及尊重也是動保法裡最主要的規範,希望不能有虐殺、不能有其他虐待動物的作為、也不能有什麼什麼什麼等。這些都在法令的規範裡面,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沒有錯。
何委員欣純:從農委會的動保法裡有找到一個數據,既然我們要尊重動物的生命,我們也要學會尊重、學會如何照顧牠們,農委會最近一次的統計是在108年,全臺灣的家犬是150萬7,740隻,家貓則有76萬3,771隻,當然這是舊的數字,我相信農委會有更新的統計。你們更進一步統計,即家犬平均每個月讓飼主花費2,017塊,家貓平均每個月讓飼主花費大概1,783塊,主要是用於動物的食品、用品,還有醫療費用等等。現在就來討論動物的食品及藥品,相關的法令規範,你們要宣導讓飼主好好照顧家貓及家犬,還有其他的寵物動物等等,所以在網路上不可以買賣藥品,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何委員欣純:那食品也不可以稱有療效,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
何委員欣純:沒錯,但是我們從很多新聞網上面看到,不知道是你們的宣導不周,還是一般民眾在飼養動物時,可能不太清楚法令的規範,現在我們還可以在網路上看到,比如高雄市曾經去稽查,也去開罰。那還有呢?我們看到也有透過新聞告訴大家,任意販賣寵物保健藥品會觸法,最重開罰45萬。甚至我們看到一則新聞,人妻網賣貓狗補品強調療效,還沒有賣半瓶,然後就被罰了10萬。這表示沒有錯,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可能有在稽查,然而我認為你們在稽查及開罰之前,你們是不是應該更大力宣導、宣傳及輔導呢?甚至讓一般的飼主及民眾瞭解動物食品與藥品,到底在現在的法令上有什麼樣的規範,副主委同意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同意。
何委員欣純:好,我給副主委看,我們隨便google,也是這兩天才google到的,包括觀賞魚治病、犬貓驅蚤等等,我們在網路上隨便google,就可以看得到這些統統都有在販賣,不管是魚、貓或犬隻,甚至還有簡體字,因為網路無國界,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製品都可以在網路上購買。相信副主委應該也同意按照目前法規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所有動物用藥都必須經過獸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使用,即使是領有動物用藥藥品販賣業許可的獸醫診療機構及公司行號也不能用網路來販賣動物用的藥品對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何委員欣純:既然領有動物用藥販賣許可的診療醫院、機構及公司行號也不可以在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那為什麼網路上還有那麼多?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些網站是境外的,不過雖然是境外的,他們在臺灣應該也有配合的……
何委員欣純:是啊!他們雖然是境外網站,但在臺灣卻有配合的業務,所以消費者才能取貨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會請防檢局針對這部分再予以強化,就好像當初爆發非洲豬瘟時,曾針對販售中國產品的部分加以處理,現在對於……
何委員欣純:針對犬、貓、觀賞魚的中國藥品,一定不可能有臺灣的藥證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不可能,這是違法的。
何委員欣純:那我們有什麼自主性或積極性可以處理這件事情?可不可以要求這樣的網頁下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可以。
何委員欣純:那就請你們趕快去做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的。
何委員欣純:我們希望能夠維護飼主和動物的權益,在網路上販售這些沒有藥證的動物用藥或動物食品是違法的,你們應該要求這些電商平台下架,這是能夠做得到的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我們可以做得到。
何委員欣純:如果政府不做這個動作的話,一般飼主或民眾根本沒有辦法分辨,他們上網看了之後就直接下單,在這種情況下,請問飼主是不是也有違法之虞?本席認為這方面應該要加強宣導,教導飼主購買合法的動物用藥及動物食品,這些都是為了保障飼主及動物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是的,沒有錯。
何委員欣純:針對這個問題,並不是只有要求電商的網頁平台下架,另外還要宣導。現在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大家都直接上網採購、下單,甚至還有揪團團購的,對於揪團團購的網頁,我們可不可以要求它下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可以。
何委員欣純:有一則新聞報導人妻自行販賣、轉售,請問這樣可不可以?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不可以。
何委員欣純:一般飼主或民眾可能因為不瞭解法令而誤觸法令,其實我們並不是以開罰為最終目的,而是希望能夠保護動物,當然飼主對於自身的權益也應該有所認知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
何委員欣純:本席認為農委會應該加強宣導,在開罰之前應該要先宣導。你們應該展現積極性與自主性,主動要求這些電商平台的網頁如果違規、違法的話就必須自行下架,我覺得這是政府應該要做的事情,這樣才能保障飼主和動物的權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的,我們會來做。
主席:今天中午不休息,延長開會時間至議程處理完畢。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明文及李貴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議程: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擴充公私立收容量以及加強推動TNVR
主委,隨著生活水準提升,大家對生命關懷與動物保護意識抬頭,公立動物收容所的管理問題也逐漸受到重視。2017年2月,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上路,但民眾棄養寵物的情況並未減少,加上認養率不高,不少動物收容所都出現「爆籠」問題,其中又以流浪狗為大宗。
為了紓解狗滿為患的壓力,部分收容所開始進行野放,也因此讓這些流浪狗陷入另一場苦難。像是新竹縣動物收容所的空間有限,又因狗滿為患,每個月都會固定野放十多隻流浪狗到山區,有的流浪狗甚至被抓又被野放了4次,曾經有愛狗人士向收容所反映,但所方只強調「位置滿了就會野放,狗的死活,他們管不了」,這樣的流浪動物悲歌要繼續下去嗎?動保團體主張「精準捕捉」。不抓無攻擊性的流浪動物,能解決這樣的問題嗎?
主委,根據2021年1月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情形統計,(犬)在養占可留容比例,其中超過100%的台北市156%、台南市123%、高雄市114%、新竹縣120%、雲林縣115%、澎湖縣107%,收容所的籠舍如果過度擁擠會造成狗兒緊張,容易打架、互咬,白天時還能靠工作人員嚇阻,但夜晚就沒人制止,隔天總是能看到狗兒身上出現打架造成的新傷痕,對於這樣的狀況,農委會能夠怎麼解決?
還有各縣市的收容所流浪動物死亡率差異也非常大,2021年1月雲林縣收容了10隻動物,結果8隻死亡,死亡率8成,其他縣市的收容死亡率大多在10%以下,甚至是個位數,這樣大的差異,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農委會可不可以派人到現場了解,督促雲林的收容所進行改善?
主委,2015年12月8日農委會修正「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明定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應提供每隻動物「5平方公尺」以上的活動空間,依其收容量每100隻動物置獸醫1人以上,每40隻動物置工作人員1人以上,以維護動物收容業務品質。
而從收容率跟死亡率來看,我們可以了解到公立收容所都在超負荷照顧流浪動物,農委會有給予足夠的支持嗎?還有在繼續補助地方政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或獸醫師嗎?本席多次接到陳情,表示各縣市政府的動保基層人力長期不足,在業務繁雜、收容超量的情況下,基層人力流動頻繁,像是去年北部某直轄市,高普考分發了5人,但是到今年4月初就離職了2人,部分組別還一直有固定加班的情況,卻因超時加班而被約談,這種人力長期不足的問題能夠擱置不處理嗎?
主委,自從2015年立法確定將實施「零安樂死」後,各縣市收容所都紛紛祭出各項配套措施,希望降低貓狗進入收容所的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TNVR」。
TNVR是指絕育放養,包含捕捉(Trap)、結紮(Neuter)、施打疫苗(Vaccinate)、原地放回(Return)4個步驟。由執行TNVR的愛心志工或動保團體為流浪狗、流浪貓進行結紮並施打疫苗,在確保不會生出更多毛小孩、也不會傳染疾病的情況下定期餵養,讓他們與人們共同生活在街頭,最後自然凋零。
TNVR好處良多,由於貓狗本來就有地盤觀念,因此原地放回,維持某個地區一定數量的貓狗,可以防止更多的流浪貓狗不斷進入,控制當地流浪動物的數量。
再來就是結紮後牠們不會發情了,貓不會在半夜「貓叫春」擾人,公貓也不會再亂噴尿標示地盤;而公狗也不會因為爭奪母狗而打架,標示領域的大小便和因發情而生的情緒性攻擊都會顯著的減少。
更重要的是,原地放回不必把他們送到資源不足而容易生病、打架致死的收容環境,可以緩解「零安樂死」政策施行後收容所的照顧壓力。
主委,TNVR策略目前執行成效如何?在推動這個策略時面對的困難有哪些?農委會能不能在加把勁推動?
主委,根據農委會的統計,全台共有15萬隻流浪狗,數量還在攀升中,我們要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需要農委會投入更多資源在擴充公私立收容量以及推動TNVR上,也希望大家一起推動流浪動物認養,多管齊下才有機會將問題解決。
二、加強外來物種管理
主委,「放生」行為往往成為民眾棄養寵物行為的藉口,其實寵物放生的結果,會對社區製造公共安全和衛生問題,還會造成自然生態的浩劫。尤其很多民眾喜歡飼養新奇寵物,導致進口大量外來生物,破壞本地生態平衡,引起的問題日趨嚴重。
來自中南美洲的綠鬣蜥,過去因為電影「侏羅紀公園」而掀起一陣飼養風潮,但隨著綠鬣蜥體型越長越大,飼主的新鮮感也逐漸退去,就將牠們帶到野外棄養。
由於綠鬣蜥在台灣沒有天敵,繁殖能力更是驚人,雌蜥平均每次可以產40到50顆卵,使得族群數量能在短時間內快速成長,除了壓縮本土物種的生存空間,吃掉農民辛苦栽種的作物,還會在土堤及河岸挖洞,影響水利安全。
主委,民眾為了減少綠鬣蜥的數量,時常自發性的捕捉,但是民眾自行捕捉綠鬣蜥,反而可能加速他們向外擴張。因為綠鬣蜥大多棲息在河邊的樹上,而且會游泳,如果民眾捕捉失敗的話,綠鬣蜥很有可能會跳河逃生,並隨著河流尋找下一個棲身之處,進而產生新的群落。
主委,是不是應該確定對策,只由專業團隊進行抓捕,地方政府自行鼓勵民眾抓捕的部分,要暫停才對?不然好心做錯事,反而會讓綠鬣蜥更加抓不勝抓。
主委,像是魚虎、福壽螺、小花蔓澤蘭等都是繁殖力極強的外來種,現在又加上綠鬣蜥,對於台灣生態已經造成嚴重破壞,但是外來種成功移除的案例非常少,政府在外來種移除的態度上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拜託農委會一定要嚴肅面對。
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
主席:現在休息,休息之後開始宣讀條文,宣讀完畢之後開始進行逐條討論。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已經詢答結束,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一併宣讀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委員提案部分:
委員羅致政等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方式、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七、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前項第一款之行為人為展演動物者、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時,其罰鍰金額得加重至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行為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一項第一款被棄養之動物及前項被沒入之動物由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者,收容期間所支出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負擔。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第 一 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過於疏忽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委員鄭麗文等提案: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第十四條之三 民間機構或團體自行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之單位申請核發設置許可,並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設置完成經勘驗核可後,發給動物收容處所登記證書。
經前項申請核可之民間收容處所,應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之單位定期評鑑,評鑑方法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委員楊曜等提案: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提案: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十四、流浪動物:指無飼主之犬、貓。
第四章之二 流浪動物之管理
第二十二條之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標準確認流程認定流浪犬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且有移置必要者,得捕捉流浪犬隻:
一、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二、有事實足認顯有發生前款情形之虞。
捕捉前項流浪犬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民眾通報主管機關捕捉第一項流浪犬隻,應提供必要資訊。
第一項之標準確認流程及前項必要資訊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專業人士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確認流程,無法確認有第一項所列之事實時,應予結案,不予捕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救援為目的捕捉犬隻,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之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降低流浪動物數量,並編制專業團隊,捕捉流浪動物予以絕育、施打疫苗後安置之方式行之。
前項安置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專業人士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補助合法立案動物保護團體實施流浪動物絕育、施打疫苗及部分執行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第六項業務,並按月公布直轄市、縣(市)執行第一項、第六項絕育、安置之流浪動物之數量。
委員羅致政等提案: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為人所有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十四、流浪動物:指無飼主之犬、貓。
十五、遊蕩動物: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由行動之特定寵物或流浪動物。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七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特定寵物之取得及轉讓,非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不生效力;其出生、遺失及死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第一項所稱之特定寵物為:
一、犬。
二、貓。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
特定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特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
飼主放任未絕育之特定寵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由行動者,任何人皆得以絕育為目的捕捉之,並於絕育後將動物回置於原捕捉地點。
前項實施方式,依第二十二條之六規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四章之二 流浪動物之管理
第二十二條之六 (流浪動物之捕捉、絕育及回置)
為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委託之團體或機構,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個人得捕捉流浪動物進行絕育並注射狂犬病疫苗。為絕育之目的而捕捉之流浪動物,於目的完成後應回置於原捕捉地點。
前項任務之執行,得搭配犬(貓)籍登記制度並植入晶片。
第一項絕育手術之實施應符合獸醫師法之規範,惟實施地點得於經登記之移動式醫療設備,或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臨時手術場所為之,不受獸醫師法第七條限制。
前項移動式醫療設備之登記程序,臨時手術場所之申請程序及審核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回置地點,應排除機場、高速公路等有發生交通事故之虞之區域及野生動物保育區。無法回置之流浪動物,應收容於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
流浪動物捕捉、絕育及回置之其他應遵循事項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流浪動物之捕捉、絕育及回置。
第二十二條之七 (流浪動物之精確捕捉)
流浪動物經標準確認流程認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且有移置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民眾通報捕捉並收容之:
一、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二、有事實足認顯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虞。
三、持續性製造噪音妨害他人安寧,並屢經通報。
前項民眾通報應提供之資訊及標準確認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確認流程,查無第一項所列之事實時,應予結案,不予捕捉。
第二十二條之八 (流浪動物餵食照顧志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制定並實施流浪動物餵食照顧志工計畫,協助前條第一項流浪動物之捕捉,及追蹤照顧回置後之流浪動物。
前項計畫之實施辦法,包含志工之培訓方式、志工資格取得及喪失條件、獎勵辦法、志工應遵循之流浪動物資訊通報、協助捕捉、餵食及照顧流程及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九 (捕捉、絕育及回置實施者部分飼主義務之準用)
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一項之實施人員,於捕捉動物後、回置動物前之期間,準用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一項之實施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動物受傷或罹病者,應負第十一條第一項義務。違反前開義務者,準用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特定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五、從事第十條各款之一所定行為。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意宰殺動物,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宰殺犬、貓或經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沒入動物。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講習;其方式、內容、時數、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委員蘇震清等提案:
第 五 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飼主飼養之動物遺失者,應於知悉遺失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向遺失地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通報;屆期未通報者,推定為前項所定棄養。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名稱、照片、違法事實: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停止營業,屆期未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第一項第二款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不問屬於何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一項第一款被棄養及前項被沒入之動物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者,收容期間所支出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負擔。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而經營展演動物業。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六、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涉動物,危害動物福祉或公眾安全情節重大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前項被沒入之動物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者,收容期間所支出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負擔。
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機構名稱、照片、違法事實。
第三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違反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按季彙整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匯總前項資料,按季提供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收容處所,以作為拒絕或同意認養,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之依據。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該違法行為經處以罰鍰者,應以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修正動議部分:
委員陳亭妃(陳椒華)等修正動議:
主席:我們開始逐條討論。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針對第一條,本席等人的提案條文主要是增加「增進動物福利」等文字,請問各位委員及農委會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一條就照修正的部分通過,「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在第一條第一項的部分做這樣的修正。
再來是第三條的部分,我跟委員會報告一下,因為鄭麗文委員及江永昌委員所提的第三條條文有涉及到後面新訂的第四章之二,是不是把第三條先暫行保留下來,等到第四章之二討論完之後,我們再回來討論,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待會再討論,這樣才能夠比較完整一點。
第五條的部分,大家有沒有意見?請農委會畜牧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經緯:有關第五條的部分,本會的建議是,因為它有提到飼主於知悉動物遺失起,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就要向遺失地警察機關通報的責任,但由於考量我們現有國內飼養犬隻的環境跟現況,事實上有很多所謂的半野放家犬,牠長期在外面遊蕩,且三十萬元到三百萬元這樣的罰則,其實也不是符合比例原則,我們建議這一條是不宜修正。
主席:第五條嗎?
張處長經緯:對,因為我們有非常多的半野放家犬,遇到發情或……
主席:有跟蘇委員討論過?
張處長經緯:我們會再加強跟蘇委員溝通。
主席:你們有跟他溝通嗎?因為剛剛農委會說有跟蘇委員溝通,你們再繼續溝通,我們暫時先把它保留下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先保留,這個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三十萬元到三百萬元,即使是虐待的話,也沒有這麼高。
主席:好,這一條就暫時先保留下來。
處理第十四條。
張處長經緯:有關第十四條條文的細項,因為它有非常多相關的連動條文,在這個連動的部分,跟我們後面TNR的相關法令,還有無人伴同的部分,我們也建議不予修正,我們也會積極跟江永昌委員溝通。
主席:好,我們還是暫時先保留下來。
處理第十四條之一。羅致政委員針對第十四條之一有做了修正的部分。
張處長經緯:跟召委報告,這一條我們同意。
主席:這一條同意,就照羅致政委員的修正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之三。
張處長經緯:有關第十四條之三,因為本案新增了一個法定的業務,也要考量到目前各縣市政府動保機關的人力,尤其在農業縣市,現在其實有非常多的防疫人力沒有辦法去兼顧動保的需求,所以我們覺得人道飼養、不當飼養,或者虐待的部分,在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的部分,就已經有明確飼主義務的定義,所以這一條不需要再另定,那我們是建議不修正、不推動。
主席:第十四條之三,你們也是跟許智傑委員再繼續溝通,先暫行保留。
處理第十九條。
張處長經緯:第十九條的部分,本法第二十二條是管理特定寵物販賣的行為,而第十九條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來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種類,所以它的管理範疇跟第二十二條,兩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不太一樣的,我們現行公告應辦理登記的是犬,所以我們建議這一條包括辦理登記的時候,就應該要植入晶片,故我們建議這個草案是不宜修正。
主席:你們是不是一樣繼續跟江永昌委員溝通?
張處長經緯:是,遵照辦理。
主席:這一條暫行保留。
處理第二十一條。
張處長經緯:因為這一條就是連動前面的條文,所以我們如果授權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共場所隨意捕捉犬貓來做回置的話,其實這也涉及到TNVR的部分,所以也是建議不修正,我們也會一併來跟江委員溝通。
主席:第二十一條也是對於修正部分仍先暫行保留,繼續溝通。
處理第二十二條。
張處長經緯:第二十二條也是一樣的情況,也是一個連動的條文,我們也是建議不予調整。
主席:第二十二條也是一樣,先暫行保留,因為這都是連動的,所以一樣繼續跟江永昌委員溝通。
處理第二十二條之一。
張處長經緯:第二十二條之一,我們同意。
主席:第二十二條之一,就照楊曜委員的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章之二。
張處長經緯:有關流浪動物的管理,因為臺灣現在的現況,犬、貓是不是有主,其實有時候是很容易變動的狀況,他可能購買了以後,非常喜歡這隻狗,但是當牠可能患了疾病或有一些不當行為的時候,可能又丟棄,導致主權的屬性會很容易變動,而我們立法的目的是希望我們的社會不存在有流浪動物,所以我們不建議去明定流浪動物法源上的依據,因此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不予推動。
主席:這個提案委員鄭委員麗文有在現場,你的意見如何?
鄭委員麗文:這部分如果沒有一個專章規定的話,事實上,因為這是我們跟幾乎是全臺灣關心流浪動物的團體,以及相關專家們所共同研議提出的,他們長期在關心流浪動物的問題,而且也長期在協助我們的主管單位如何改善,所以這其實是大家共同都覺得如果沒有一個專文規範的時候,農委會在推動要落實到各縣市政府還是有非常高度的困難,再加上對於如何處理流浪動物的問題,其實它是非常專業的,有些錯誤的觀念,尤其是縣市政府的主管單位,他們對這個東西的認識還是有限的,如果沒有一個專法規定的話,長期以來的問題,一直沒有辦法得到很好的改善,所以我們還是覺得應該要訂立專法,這也是這些長期關心流浪動物的朋友們,他們覺得如果不設專門條文的話,很難在很多的議題上面去推動。
在農委會的主管單位裡面,本來就是人力有限,我覺得對於這件事情不需要去迴避,你不寫,難道它就不存在嗎?它長期一直是存在的,你說希望有一天在臺灣是零流浪動物的存在,當然是這樣啊!我們也希望臺灣沒有殺人犯的存在,難道我們就不規定刑法來規範殺人犯嗎?所以我覺得這不是理由,理由是這麼多年來這個流浪動物的問題,如果不是跟這些民間團體及所有專家、動保團體們的合作,我們根本很難有所進展。雖然今天跟以前相比,已經有進步,但還是有很多的問題、很多需要努力的方向,我覺得應該還是要很務實地去面對臺灣流浪動物的部分,這個東西真的是動保團體長期以來的一個期待,所以我也希望農委會能夠正視這個問題,然後直接有專法的法源,對於推動很多的業務來講,其實是非常必要的。謝謝主席。
主席:請農委會說明。
張處長經緯:跟召委報告,也感謝鄭委員的指教。有關這個部分,在鄭委員召開公聽會的時候,我們大概也明確知道動保團體的訴求,確實有一個流浪動物專法的修訂,我們當初也承諾說我們願意跟動保團體繼續來對話……
鄭委員麗文:你的意思是說你們想要專法,不要放在這裡?
張處長經緯:那時候我們跟委員報告,我們願意跟動保團體及委員繼續來對話,但是在現有的動保法裡面,其實我們還是希望明定飼主的責任,也要考量到流浪動物訂定下去之後,衍生公共安全的疑慮。我們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假如驟然把它放到目前的動保法的話,第一個,無助於現在飼主責任的推動,也會讓現有的流浪動物管理有一些問題。
鄭委員麗文:對不起,主席,我可不可以補充一下?如同剛剛說的,我們有召開過公聽會,如果能夠訂專法的話更好,這樣就不需要訂在這個法裡面。另外立一個專法的話更好,當時農委會有承諾往這個方向,所以我剛剛才很快問說,當然如果要另外立專法的話,那就不在這邊規定,而是另外立專法,可是剛剛他們的同仁在搖頭。雖然在公聽會時他們有答應我,但是是不是真的有立專法?我很擔心最後的狀況。我剛剛說了,他也知道,全國的動保團體、流浪動物團體都在,如果現在這個撤了,結果又沒有專法的話,就變成什麼都沒有了。除非農委會很明確的答應我,說現在要往專法的方向,那我OK,可是如果沒有往專法的方向,這個也沒有,我就變成兩頭落空,動保團體就會覺得他們被騙了。謝謝。
主席:其實流浪動物的問題,我想每個委員都有共同的想法跟責任,這個部分到底是立專章、專法,或是用什麼樣的方式,是不是農委會繼續跟動保團體溝通,也繼續跟委員溝通,研議到底怎麼做才是最好的?
孔委員文吉:我支持鄭委員的版本,因為流浪動物可以說是存在的,幾乎都在外面跑。事實上,每個地方都有流浪動物,飼主不負管理、養護責任,這個流浪動物是什麼情況我們也掌握不清楚,可能會危害人的生命、身體。這個事情我們不要這邊訂了,然後你們又不訂專法,這樣還是沒有處理流浪動物。所以我覺得除了溝通之外,是不是先把這個條文──流浪動物的這個部分訂進來?
主席:流浪動物的部分,我想剛剛農委會也有說出他們的疑慮,是不是這個部分也繼續保留在委員會,這樣才不會像麗文說的兩頭空?現在我們就不要處理撤不撤案,這個東西你說用表決或不用表決的方式,畢竟這是大家都關心的,所以這個也不需要。續留我們的委員會,然後農委會繼續溝通,好不好?請商討出最好的方式。
孔委員文吉:流浪動物不是打狂犬病疫苗就解決了,我們要抓,免得牠在路上使人被咬,我們常有這種事情發生。
張處長經緯:是,報告委員,我們非常認同,現在對於流浪動物的管理,確實我們都希望牠能夠重新回到家庭,重新回到飼主責任的架構之下。目前做到的方式,當然節育、結紮跟打預防針來預防一些人畜共通傳染病,那個是必要的作為。當然不是只做到這樣就好,我們也願意再往下做,做到讓每一隻狗最後都能夠回歸有主人的狀態。
鄭委員麗文:對不起,請教一下主席,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因為這個茲事體大,依他們現在的態度,可能也不是在委員會裡頭可以有結論,我只是要處理,我不是說一定要放在這裡,如果有專法當然更好,就像我剛剛說的,這是所有動保團體的期待。我們是不是可以把它保留出委員會,然後到時候協商,如果他們有確切的承諾,說未來怎麼樣訂定專法,或許就從這裡拿掉,或者他們覺得還是訂在這邊比較好?我可以請求保留到協商嗎?
主席:你也知道,基本上,協商之後如果沒有辦法有共識就是表決,這種問題表決我覺得沒有意義。有可能有些條文如果繼續全部保留……
有些條文其實都沒有爭議,是動保團體關心的議題,所以這樣會互相綁住。這個大家還要繼續溝通,我們繼續保留在委員會,沒有爭議的就先出委員會,那個就可以馬上通過,這也都是動保團體關心的,是不是這樣子處理?否則會整個綁住,變成協商後如果這個條文不過的話,整個是綁在一起的,這個反而對動保議題不好啦!
鄭委員麗文:我現在只是請求第二十二條之六、之七,我跟江永昌的版本,就這兩條。
主席:對,但是如果你要個別條文送協商的話,它必須整包,我有問過主秘,是不是請主秘解釋一下?議事程序說整包出去,如果到時候……
鄭委員麗文:我的意思是不能拆嗎?
主席:沒有,不是不能拆,而是今天如果保留協商是整包,是大家的案子整個結合,送一包出去。
鄭委員麗文:我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沒有,送協商就會這樣。請解釋一下。
黃主任秘書素惠:跟委員會報告,江永昌委員的提案有涉及,有第二十二條之八、第二十二條之九以及其他條文;鄭委員的條文有第二十二條之六跟第二十二條之七,跟江永昌委員有重疊,所以如果要通過的話,可能江永昌委員的也要一起出去,因為涉及其他條文,會比較複雜,報告完畢。
主席:這個我一個早上都在跟主秘溝通,瞭解整個議事的狀況,其實我們都希望動保的議題,大家可以協助前進一步的儘量前進一步,但是我們都怕會彼此牽扯,是這個問題。
我們休息3分鐘,請議事人員跟鄭委員還有國民黨黨團先瞭解、溝通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麗文委員,請黨團幫你擬還是要請農委會幫你擬?
鄭委員麗文:農委會……
主席:請農委會擬一下附帶決議,待會回到第三條的時候,剛好就可以一併討論,這個附帶決議出來之後我們再處理,基本上我們就暫行保留下來了。第二十二條之六也一樣,都是一樣連貫的,還有第二十二條之七,包括鄭麗文委員跟江永昌委員的都是一樣,江委員還有第二十二條之八、第二十二條之九,還有鄭麗文委員的第二十五條之一,這個部分都一樣,暫行保留下來。再來是第二十五條之二,是蘇震清委員的案子。
張處長經緯:跟召委報告……
主席:第二十五條之一一樣嗎?
張處長經緯:對,第二十五條之二……
主席:第二十五條之一不是一樣連帶,跟剛剛那個是……
張處長經緯:是的,我們解釋第二十五條之二。
主席:對,第二十五條之二。
張處長經緯:第二十五條之二的部分,委員建議將棄養的裁罰金額調高到三十萬元到三百萬元,以這樣的罰則來講,甚至比一些虐待或者其他行為還高,我們覺得不太符合比例原則,我們建議宜再研議啦!因為這個金額有點太高了。
主席:金額的部分有跟蘇震清委員溝通了嗎?這部分你們再跟他溝通,因為罰鍰金額確實要再好好的討論一下。
張處長經緯:好,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還有第二十九條,有蘇震清委員及羅致政委員的版本,蘇震清委員的第二十九條涉及第五條的修正,因為蘇震清委員的第五條暫行保留,所以蘇委員的第二十九條也一併暫行保留在我們委員會。請針對羅致政委員的部分說明。
張處長經緯:羅致政委員的這個部分,是希望將修正條文的裁罰金額由三萬元到十五萬元萬提高到三百萬元。我們也覺得這個東西不太符合比例原則,是不是建議再跟委員研議看看?
主席:好,這個部分初步提高罰則大家沒有意見,因為我們都希望大家能夠慢慢尊重動物、保護動物,製造保護動物更好的友善空間。這個罰則到底要訂到哪個部分,我們請農委會繼續溝通。
張處長經緯:好。
主席:第二十九條我們暫行保留。
羅致政委員的第三十條呢?
張處長經緯: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好,第三十條遵照辦理。
江永昌委員的第三十三條之一呢?
張處長經緯:第三十三條之一也是一個相關條文,建議不予修正,所以我們也建議這個條文不予調整。
主席:這個也跟前面連動,既然前面都暫行保留,這個部分也暫行保留在委員會。
還有蘇震清委員的第三十三條之二。
張處長經緯:也是一樣。
主席:蘇震清委員這個,針對他個人修法的部分,因為都有連動的部分,前面幾個條文都已經暫行保留了,這個部分也暫行保留在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是江永昌委員的提案。
張處長經緯:這一條也是連動的條文,建議不予修正,我們會跟委員溝通。
主席:我們先暫行保留在委員會,請農委會繼續跟委員溝通。
我們現在回到第三條。本條有一個陳椒華委員的再修正動議,這個部分我的修正動議是增加……
張處長經緯:委員是針對第十款「過於疏忽不作為」。
主席:對,虐待的部分。
張處長經緯:剛才也有跟陳椒華委員溝通,是不是把第十款虐待的部分做一個定義?條文如下:「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過於疏忽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主席:好,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這邊說明一下,野保法在第三條第十款有騷擾的定義,騷擾的定義如同我的修正動議這邊寫的,就是「以藥物、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動物之行為」,在野保法有這個定義,而動保法這邊沒有這個定義,但是在動保法第六條有提到騷擾。如果在動保法要比較完整,可以比照野保法,把將騷擾的定義放進來,所以我提出再修正動議的理由是這樣。剛剛農委會有說明他們很難認定騷擾,如果真的很困難,我可以接受在虐待這個部分把「器物」放進來,也聽聽大家的意見。
主席:好,謝謝陳椒華委員的說明。我跟委員會報告一下,第三條大概有陳亭妃委員、鄭麗文委員跟江永昌委員的提案、修正動議,還有一個再修正動議,關於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因為鄭麗文委員等23人的提案及江永昌委員等人的提案,第三條條文涉及到第四章之二的修正,也就是流浪動物的部分,這個是不是我們的附帶決議?寫好了嗎?
鄭委員麗文:還沒,等一下。
張處長經緯:目前在跟提案委員溝通。
主席:好,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謝謝召委,等待附帶決議的時間,我再確認一次,因為我手上拿的是整理出來的合併版,羅致政委員有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手上拿到的紙本,農委會支持認同所謂展演動物者跟特定寵物業者要負擔更高的飼主責任義務,你們表示尊重並予以支持。可是剛剛我們講到第二十九條時,對於這個版本,農委會是希望保留,我不知道這個轉折點到底是怎麼樣?因為羅致政委員之所以提出這個修法版本,應該是在於之前有很多類似私人動物園或是私人飼養的業者虐待動物或棄養動物,所以被沒入了,現在針對沒入之後動物的收容費用必須要跟他求償,而不是由全民來負擔,我想飼主應負的責任本來就應該加重,所以第二十九條羅致政委員的版本,農委會是不是再表達一下態度,好不好?因為我覺得怎麼跟紙本寫的是不一樣的。
主席:請農委會說明。
張處長經緯:謝謝召委。跟委員報告,因為法令的部分,他是說要加強特定寵物業、展演動物業者權利義務的關係,我們當然支持,但是我們剛剛持保留意見是因為他將裁罰金額從現有的3萬元至15萬元,一下提高到300萬元,針對裁罰金額將近20倍以上的調整,我們是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再研議,因為我們還是希望罰款的金額比例跟他的行為要有一個相對等的比例原則。
何委員欣純:你們收到羅致政委員的版本之後,以你們的研議,你們認為所謂的比例原則應該是要提高,請問要提高到多少?因為你們同意要提高雇主的責任義務,而且他惡意棄養,把後續收容的這些費用轉嫁到政府單位,也就是全民買單,關於這個部分,在原條文裡面是沒有的,我是看到羅致政委員的版本,事實上我想大部分的委員,甚至我們國人看到這個版本也應該都會表示同意,既然你們都已經事先拿到羅致政委員的版本,你們總是可以提出你們認為符合比例原則的罰款金額啊!
張處長經緯:是,跟何委員報告,我們是建議這樣,如果裁罰金額直接定300萬元,入法就要這樣執行,但是我們比較支持委員原來提的,針對棄養動物的行為人以及動物的管領人,他相對應給付給指定場所……
主席:處長,你簡單說,你們針對條文沒有意見,而是對羅委員提案的處罰罰則300萬元有意見……
張處長經緯:但是委員是把金額直接寫在條文裡面。
主席:對,那麼你們認為提高到多少金額是可以的?我們可以提再修正。
何委員欣純:是啊!我現在要問的是,既然你們已經支持要提高這樣惡意的這些業主的責任,我們要追究,甚至要加重,而你們也同意,雖然你們可能覺得金額不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你們拿到這個修法版本也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農委會的態度跟立場是什麼,我們可以像召委所講提出再修正,不然大家都認為應該要支持的一個這麼好的草案,你一句因為罰則太過於高,不符比例原則,這個又保留不予修正,我覺得農委會的態度及立場應該要拿出來。
張處長經緯:是。報告委員,我們會裡當初討論的裁罰金額,我們建議是不是照我們原來的罰則大概再增加二分之一的額度,以做為後面裁罰金額的建議。
主席:25萬元再加一半?
張處長經緯:報告委員,我們希望上限就是到30萬元,也就是增加一倍。
主席:30萬元不是增加一半啊!
何委員欣純:對啊!30萬元不是增加一半。
主席:如果你說25萬元的一半,再加25萬元,加起來是……
張處長經緯:我們修正,是增加一倍。
主席:對啊!原來是15萬元。
張處長經緯:報告召委,我們具體建議將罰則提高為5萬元到30萬元,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裁量範圍。
主席:所以條文為「其罰鍰金額得加重至新臺幣三十萬元。」?
張處長經緯:是。
主席: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有無意見?
何委員欣純:我不知道現場其他各位委員的看法如何,但是我覺得提高到30萬元,其實對一個業者來講,雖然比15萬元增加一倍,但是30萬元的金額真的也是不痛不癢。
張處長經緯: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業者真正被責付的重點還是在後面,沒入的動物由動物收容所跟指定處所來做代收容時,期間所衍生的任何費用,這個行為人還是要負責支付,所以他不只是罰了罰款就好,這些動物繼續照養的開銷,還是要繼續責付。
何委員欣純:你們有跟提案委員羅致政委員溝通過嗎?
張處長經緯:我們會再加強跟羅委員溝通。
主席:因為羅委員本人也沒有在現場,所以我們是不是把它保留下來,因為我們有很多條文保留,保留在委員會,所以勢必下次一定還要再開一次,只是因為動物保護的議題一定要一步、一步往前進,至於一步、一步往前進可以前進多少,我們就前進多少,我們也不要否決掉任何一個案子,起碼都保留在委員會,隨時我們都可以拿出來再進行討論,我們是不是這樣處理?這個案子就先保留在委員會,你們要趕快跟羅委員溝通,因為這一次的動保法,雖然我們上個禮拜才通知要開會,可是問題是法案進到委員會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農委會拿到案子也有一段時間,其實應該是事前要去溝通,不是到了立法院要排案時才要溝通,這個態度是有問題的。
張處長經緯:是,我們虛心檢討。
主席: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再積極溝通,我認為這個部分不要送出委員會去協商,到了協商就是一翻兩瞪眼,這都是不應該的。我覺得就是保留一個空間繼續協商,隨時協商完之後,我們隨時就把它拿出來,讓動物保護權利能夠一步、一步往前進,這是我們所有委員共同的目標。
陳委員椒華:召委,第三條的部分是不是這樣確認了?
主席:對,就這樣確立。
陳委員椒華:好,就是加上「器物」?
主席:第三條條文,我們目前修正的是第十款「虐待」的部分,條文為「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物、器物、過於疏忽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陳委員椒華:好。
主席:我們先來讀附帶決議。內容為「鄭委員等23人提案:有關流浪動物管理條文之法源,後續持續動保團體及提案委員溝通,朝專章立法研議,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是不是再加上江永昌委員的版本?因為他們兩個的方向是一樣的。所以附帶決議是不是修正為「鄭委員及江委員等人提案有關流浪動物管理條文之法源,後續持續與動保團體及提案委員溝通,朝專章立法研議,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豐文:報告主席及委員,有關第十款的「虐待」,我建議把「過於疏忽」這4個字刪掉,因為「過於疏忽」太過不明確,在執行上容易產生很多的問題,而且在民法上也只有所謂的「重大過失」這種概念,是不是可以把它拿掉?
主席:所以保留「不作為」是不是?
林參事豐文:對,就是「器具、不作為」這些都可以保留。
主席:也就是「以暴力、不當使用藥物、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
林參事豐文:是。
主席:好,我OK,因為還是要符合目前法律文字的意涵。
第十款原條文的「不當使用藥品」在頓號後面加上「器物」,再來是「、不作為或其他方法」。
另外,附帶決議這樣OK,鄭麗文委員及江永昌委員的第三條保留,我們就照這樣通過。
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討論事項所列九案協商結論:第一條照委員陳亭妃等人提案通過;第三條,陳亭妃等人提案修正第十款,句中「不當使用藥品、過於疏忽」修正為「、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其餘照案通過,另委員鄭麗文等人及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第三條均暫行保留;第五條委員蘇震清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十四條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十四條之一照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通過;第十四條之三委員許智傑等人提案暫行保留;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第十九條暫行保留;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暫行保留;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暫行保留;第二十二條之一照委員楊曜等人提案通過;第四章之二委員鄭麗文等人提案及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均暫行保留;第二十二條之六委員鄭麗文等人及委員江永昌等人分別提案均暫行保留;第二十二條之七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均暫行保留;第二十二條之八、第二十二條之九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二十五條之一委員鄭麗文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二十五條之二委員蘇震清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二十九條委員蘇震清等人提案、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均暫行保留;第三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通過;第三十三條之一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三十三條之二委員蘇震清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三十七條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暫行保留;第二十二條之七委員鄭麗文等人提案保留。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照剛剛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第二案、第四案及第七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不須)討論事項所列議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本席說明。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的第一案、第三案、第五案、第六案、第八案及第九案,另定期繼續審查。通過條文之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所列議程處理完竣,4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8分)
附錄:
附帶決議
鄭麗文委員等23人及江永昌委員等20人提案有關流浪動物管理條文之法源,後續持續與動保團體及提案委員溝通,朝專章立法研議,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邱議瑩 鄭麗文 蔡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