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6)

高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鑑於近年解放軍在台海活動頻率增加,致使我國空軍需要執行驅離、偵查等動作,本部針對共機應處作為,說明如次:

一、針對共機頻密擾臺,國軍運用「預警雷達」全時掌握,並依「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秉「不怯敵、不挑釁」原則,派遣適當之空中兵力,同時交付地面防空飛彈及偵巡艦全程保持「追蹤監視」,採多重複式手段,聯合三軍整體防空作為,實施應處;另執勤之各型雷達均使用搜索模式,完備各項保密作為,無洩密之虞,並依「愈接近本島、愈積極反應」堅決立場,秉「不升高衝突、不引發事端」原則妥慎應處,確保空防安全,也請委員放心。

二、國軍於平時研判臺海周遭可能發生之各項突發狀況,如委員所關切:「中國軍用機與民用機一同航入限制區域之可能發生情勢」,均納入突發狀況之敵可能行動,並策訂完整的應處機制及行動準據,以妥適預應敵各種可能之威脅;另持續依敵情威脅變化及區域情勢發展,滾動修調處置規定,以為預應,堅定國家安全與主權維護之立場。

(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外界對於臺鐵的工安管理及鐵道毗鄰工地安全防護有諸多疑慮,且有許多亟待改進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7)

高委員就外界對於臺鐵的工安管理及鐵道毗鄰工地安全防護有諸多疑慮,且有許多亟待改進之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臺鐵局「0402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臺鐵局於110年4月6日針對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項下施工中的邊坡工程停止施工並全面檢視。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110年4月7日針對臺鐵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項下施工中邊坡防護相關工程辦理現勘。

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4月6日至110年4月8日陸續於臺鐵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項下施工中邊坡防護相關工程辦理現場檢查。

四、目前臺鐵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項下施工中邊坡防護相關工程皆為停工狀態,後續待檢查無虞後再行施工,惟臺中線苗栗南勢間(K145+267~K145+547)護岸基礎補強及新設工程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複查通過同意施工,臺鐵局已於110年4月12日開始施工。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範農產品種非法外流及跨國數位平臺業者壟斷線上廣告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3)

許委員就防範農產品種非法外流及跨國數位平臺業者壟斷線上廣告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防範農產品種非法外流部分:

(一)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已盤點我國目前外流至中國農產品種,分別為:鳳梨、釋迦、茶、蓮霧、芒果及棗等作物。另為因應兩岸交流頻繁,植物種子及種苗體積小,難以管控市面流通品種遭攜帶出境等問題,農委會已於本(110)年4月6日召開「強化植物種苗輸出入管制項目研商會議」,研修「植物種苗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之植物種苗品項;同時參考日本制度將相關刑責入法,於同年月14日召會研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相關修正方向。

(二)農委會將採取「禁止侵權農產品回銷臺灣」、「阻絕目標市場侵權農產品交易」、「增列動植物種苗輸出管制項目」、「研議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4項強化措施,持續防範相關非法流出行為,並於不影響合法品種權作物交易及相關技術授權前提下,維持正常貿易秩序,促進兩岸商業正向發展。

二、有關防範跨國數位平臺業者壟斷線上廣告市場部分:

(一)公平會已持續關注各國因應數位市場發展所採取之法制革新及執法動態,並成立「數位經濟競爭政策小組」,就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科技巨擘所產生之各項競爭議題進行通盤蒐集及研議;另針對具我國線上廣告市場顯著市占率之跨國數位平臺業者(如Google),是否涉及濫用其優勢地位,以不公平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等行為,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或第20條規定等情,進行專案調查。

(二)又有關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分潤規範之研議,因涉及新聞產業政策、市場競爭、智慧財產權及國家整體數位政策等領域,公平會已彙整各國制度與立法例,將於近日召會徵詢各界意見。

(四)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莊委員就槍枝檢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槍枝檢肅問題:

(一)檢肅非法槍械係治安維護重點要項之一,為有效管制足以改造為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槍,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並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自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從「源頭斷根」(納管操作槍)及「加重刑罰」(非制式槍枝與制式槍枝刑度一致)雙管齊下,絕不容許歹徒鑽法律漏洞。

(二)修法後內政部警政署已依「對外杜絕來源」、「對內全面查緝」兩大任務方向,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全面檢肅非法槍彈作業執行計畫」及「警察機關查緝非法槍械工作計畫」,積極掃蕩各式非法槍彈,阻絕非法槍彈來源,防範黑幫擁槍自重,以降低持槍刑案發生。另針對槍擊案件,內政部警政署均逐案列管,並同時成立專案小組,報請所轄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要求各警察機關迅速偵破並溯源追查緣由,務將背後主謀依法究辦。

(三)內政部警政署自本(110)年3月3日至3月10日止,實施本年度第2次「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動員全國警力1萬4,080人次,計執行到案「治平專案」檢肅目標44人,手下成員285人,查扣不法金流45萬1,000元,查獲制式及非制式槍枝共29枝、子彈351顆。

(四)治安工作不容停頓,內政部警政署將持續採取主動、強勢作為,落實執行各項檢肅非法槍彈及掃蕩非法改造槍械場所之工作,並結合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力量共同強力打擊,以維護社會安全秩序與人民財產安全,達到黑槍減少、民眾安心及警察執勤安全等目標。

二、關於網路色情廣告問題:

(一)對於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犯罪查緝部分,由該署刑事警察局所設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成立「科技犯罪偵查隊」,除接獲民眾檢舉案件,亦主動派員上網巡邏查證,透由網路偵查技巧,針對違法犯罪據以偵辦,以淨化網路環境及維護社會秩序,積極遏止此類犯罪及查緝不法。

(二)另為防止兒少接觸有害身心發展之網路內容,通傳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於102年8月29日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民眾若於網路上發現不當或違法內容,除可檢據網頁資料等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可向該網路平臺業者進行舉報。內政部警政署亦與iWIN建立通報合作管道,針對違法案件進行偵辦查處。

(三)內政部警政署將賡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網路巡查、強化蒐證能力,並與其他政府組織單位保持橫向聯繫,增進跨領域之偵查技巧,進一步提高此類網路色情詐騙犯罪之破案量能。

三、關於六堆客家庄觀光發展規劃問題:

(一)「世界客家博覽會」定位為國際級博覽會,目標係啟動客家新文藝復興運動,呈現世界客家之文化脈絡與群體面向,形塑新客家共同體,並定位臺灣為「全球客家文化新都」。其中策展規劃「臺灣客家館主題展區」,將廣邀屏東、高雄等地方之六堆客庄共同參加,透過創新展現六堆客家特色,以增益臺灣客家豐富且多元文化,並藉此向國際宣揚客家軸心地位及行銷南臺灣六堆客庄之美。

(二)另客委會為深化客家在地社區文化發展,活化各社區在地產業經濟發展,以旅遊體驗方式推廣客家文化,規劃輔導社區團隊將文化體驗作為旅遊敘事主軸,串連該區域客家文化資產與產業路線,體現客家歷史、藝術與社會經濟特徵;另協助社區團隊建立探尋(主題)、設計(路徑)、分享(遊程)、傳承(青年)之永續發展架構,奠定各社區文化重要發展基礎,並提供系統性機制,讓各社區未來可承接與不斷優化精進在地遊程。

(三)客委會業已積極輔導及推廣六堆客庄小旅行,如「高雄美濃區瀰濃社區─跟著鍾理和遊玩瀰濃─客家文化之旅、清涼消暑之旅」、「高雄美濃區獅山社區─獅山經典漂漂河─美濃可以這樣玩」、「屏東縣五溝水守護協會─漫步屏東五溝水客庄」、「屏東縣高樹鄉廣福社區發展協會─大路觀─幸福心旅行」等行程。未來將持續協助六堆客庄觀光品牌行銷宣傳,推介六堆客庄之美予國際觀光旅客,向世界展現臺灣客家新文化。

(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屏東縣境內洋蔥及芒果受病蟲害影響農民收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8)

鍾委員就「屏東縣境內洋蔥及芒果受病蟲害影響農民收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儘速啟動天然災害救助措施」一節,屏東縣芒果因110年3月高溫乾旱造成損害,本會業於110年3月29日公告屏東縣為辦理芒果110年3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救助額度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每公頃為7萬5千元,改良種芒果每公頃為9萬元。至洋蔥損害部分,本會業積極辦理各項輔導措施。

二、有關「評估開發洋蔥及檢討芒果農業保險」一節,本會辦理情形如下:

(一)有關洋蔥品項納入農業保險品項一節,經函請產險公會周知會員公司,國泰產險公司表達開發意願,本會農業金融局已於110年3月30日函請該產險公司加速規劃研議。

(二)現行芒果保單災助連結型,承保範圍涵蓋寒害、颱風、豪雨、高溫及霪雨。屏東縣芒果業經本會公告為110年3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投保芒果災助連結型之農民,倘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對象,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

(三)本會農業金融局已於110年3月30日函請產險公司評估將乾旱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所定天然災害種類,納入芒果災助連結型保單為承保事故之可行性,以符合農民需求。

三、有關「輔導洋蔥農輪種」一節,本會輔導情形如下:

(一)近年屏東洋蔥生育期時有降雨,高溫等氣候異常情形,致黃萎病、炭疽病及軟腐病等病害發生頻繁,本會將提供每公頃1萬2千元之有機質肥料補助及每公頃1萬元之氰氮化鈣(烏肥)等土壤改良資材補助,以減少病原微生物殘存田間並改善土壤環境。

(二)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將與恆春鎮及車城地區農會合作辦理水早田輪作示範計畫,於洋蔥採收後種植綠肥或採田間蓄水方式改良土質,重新建立適合屏東洋蔥之耕作制度並辦理田間觀摩會供農友參考。

(六)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5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余委員就有關因香港近年動盪,對香港人依親來臺人數驟增,有關單位應建立公開透明之審查機制,以強化我國吸引優秀香港人才來臺定居有利各行各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97號解釋,許可辦法係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所言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法律、法規及其他行政行為之內容必須明確,此原則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對於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司法機關為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機關,法院原則上具有審查權,亦許行政機關有自行決定權,具有判斷餘地。又許可辦法第22條、第30條修正案係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並於民國109年8月17日修正發布,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曾有……情形者,得不予許可」規定,符合授權明確三要素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未來許可辦法第22條亦將配合大陸政策方向研議辦理。

二、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復於「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作業規定」明定「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以最近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限」,以補法令之不足,爰以最近5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為判準,時間明確且效力精準,無行政裁量擴大之虞。至同條項款第4目「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及同條項第10款「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因其實質內容涉及國家安全,非一般性案件,應審慎為之,現行機制均依規定會商國安團隊相關機關,彙整各機關意見後予以准駁,僅身分特殊之個案不予許可,未來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將透過會商機制與國安團隊研議,以彌補不足並因應時勢法隨時轉,以維國家安全。

三、有關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關於「現(有)……情形者,得不予許可」之規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及「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現有或曾有下列情形,得不予許可」,具相同立法體例,相同敘述,且許可辦法之修正均邀集相關機關審慎研商,並經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意義非難以理解,亦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793號解釋參照)。又移民署目前對於申請案不予許可所核發之處分書,皆載有教示條款,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可透過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惟如何依許可辦法第22條審理,以免成為中國惡法惡治共犯,移民署審理申請案恪遵下列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申請案之准駁,端視系爭個案之積極條件、消極條件、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為斷,亦即,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而積極條件合致與否及有無不予許可事由,則有賴應備文件等資料加以判斷。

(二)妥適處理居留申請案件:

1.積極條件: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各款規定,香港居民得以依親居留、專業技術能力、投資600萬元以上及工作等事由申請在臺居留。

2.消極條件:

(1)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得不予許可。

(2)行政機關對於申請案之消極條件得行使行政裁量權;但須符合憲法及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

四、香港情勢持續惡化,政府堅定支持香港人民爭取自由民主,除提供香港人民必要之人道協助外,亦持續精進現有之法規及制度,透過制度性之機制及力量,給予香港人民最實際之支持與協助。香港人民如係因政治性訴求所為行為遭中國大陸或港府控罪,政府將審酌依臺灣法律是否構成犯罪,並衡酌其他情事綜合考量,亦非逕不予許可其居留申請。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5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邱委員就野蓮缺工問題仍在,農會引進農業外勞,如今剩4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高雄市美濃區外籍移工離職之空缺問題:經查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業向勞動部申請遞補,預計將補進6名越南籍移工,並於本(110)年5月份抵臺工作。另有關建議同農場安排兩位同國籍移工一節,行政院農委會將請外展服務單位,依產業需求,評估調派方式,以緩解移工壓力及情緒。

二、關於解決農業缺工問題:

(一)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前已同意行政院農委會所提引進外國人從事農業工作相關方案,由勞動部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5日及109年7月31日發布修正相關法規,開放引進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畜牧工作、農糧工作及魚塭養殖工作。目前農民可透過外展機構外展調度同一國別之外國人,協助解決季節性缺工問題;或於符合申請資格下,自行聘僱所需國別之外國人,以解決長期性或常態性缺工問題。

(二)有關建議依親打工方案:

1.依親部分:持「依親」事由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在臺本即得就業,並無簽證問題。

2.探親部分:是否開放持「探親」事由來臺之外籍人士於原停留簽證所載之合法停留期限內得從事短期藍領工作部分,因短期從事藍領工作目前非屬簽證申請事由,我駐外館處仍將以「探親」為簽證申請之審查,並依個案情形核予停留期限,停留期限不得逾法定上限180天。另持「探親」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來臺探親之外籍人士,其申請入境之文件標準、種類與居留簽證不同,尤其身分查核及無犯罪紀錄等重要審核事項,均須於境外為之,故此類人士均不得逕於國內轉換工作居留身分。

(三)有關新增專用農業簽證部分:邱委員業於本年3月29日邀集行政院農委會、勞動部、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召開協調會議,探討全面開放探親打工之短期工作簽證可行性,因涉及法制層面,相關法令須配合修正。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與各相關單位研商,並俟法令完成修正後,於該會刻正研擬中之「因應防疫探親人士滯臺期間幫農專案」草案基礎上,研擬更為詳盡之執行內容,協助探親家屬在臺期間從事農業短期工作。

(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劉委員就協助農民度過旱災難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協助農民度過旱災難關問題:

(一)民國109年係自53年以來,首次無颱風來臺,各水庫集水區降雨量為歷史平均值之二成至六成,因應水情極度嚴峻,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爰於109年10月26日成立,其11月25日第3次工作會報決定,嘉南地區曾文、烏山頭及白河水庫灌區一期稻作實施停灌措施,面積約1.9萬公頃;另109年12月29日第5次工作會報決定,頭前溪及鳯山溪部分灌區、明德水庫及中港溪灌區、大安溪上下灌區及大甲溪葫蘆墩圳與石岡壩下游5圳等灌區,一期稻作採取停灌,面積約2.8萬公頃;又,本(110)年1月5日應變中心第6次工作會報決定,桃園灌區(第1分區、第2分區)桃園、觀音、大園等及石門灌區停灌,面積約2.8萬公頃,總計停灌面積約為7.4萬公頃。

(二)實施前開停灌措施,係基於氣候變遷降雨不足之必要應變作為,為利農民度過旱災難關,行政院農委會對非公告停灌地區仍維持供灌,另依應變中心規劃,積極對停灌休耕辦理相關救助措施,以保障受影響農民及相關業者之生計,說明如下:

1.針對停灌補償部分,以農家賺款之105%作計算,並依休耕或轉作情況計算出兩類補償金標準:

(1)標準一:不種稻作,種植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綠肥、景觀或各項獎勵作物者,每公頃補償9.3萬元。

(2)標準二:不種稻作,辦理翻耕或種植非屬「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作物(排除大宗蔬菜甘藍、結球白菜及花椰菜)或由行政院農委會農水署管理處供水養殖者,每公頃補償8.2萬元。

2.針對受影響產業部分:

(1)育苗業者:依水稻育苗中心減育秧苗數量,以每公頃250箱,每箱救助8元,即每公頃救助2,000元。

(2)代耕業者:依曳引機(每臺15萬元至20萬元)、插秧機(每臺10萬元),以及收穫機(每臺20萬元)作業量能,辦理救助措施,每項代耕機具限申請1臺,單一業者至多申請2臺。

(3)稻穀烘乾業者:依其烘乾作業量能,辦理相關救助措施。

二、關於成立地層下陷防治平臺問題:

(一)為加速管控地層下陷防治成效,行政院於108年5月30日已由吳政務委員澤成主持成立「地層下陷防治專案平臺」,致力跨部會整合及督導地層下陷防治資源與成效。

經濟部並定期召開「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與行政院農委會、交通部等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召會,持續檢討各項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之推動。目前雲林地區地層下陷狀況,經長期地層下陷監測資料顯示,顯著下陷面積已由100年397.6平方公里,減少為109年103.8平方公里,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各項防治計畫下,現階段已具有成效,地層下陷情勢趨緩。

(二)另行政院109年10月23日核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二期(110至115年)」,由相關部會持續推動各項減抽地下水、增供地面水、加強管理及國土規劃等防治工作,並以雲林中部地區為優先處理地區。經濟部並辦理「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3期計畫(110至113年)」地層下陷相關監測調查、加強水井管理、強化技術與行政管理及加強地下水補注等工作。行政院農委會本年亦持續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農田轉旱作、圳路更新改善、加強雲彰地區循環水養殖技術推廣、畜牧節水計畫、強化灌溉用水管理效能等事項,以延續地層下陷防治成效,積極減緩下陷面積。

(三)此外,鑑於地層下陷成因複雜,涉及水文地質特性及地下水使用時空變化等因素,經濟部與科技部已共同簽署「尖端地層下陷防治技術研發」合作協議,期藉由科技部與學研界之研發能量,結合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實務經驗,共同推動相關研究計畫及解決方案。目前將以濁水溪沖積扇彰雲地區為其主要研究範圍,進行包含地下水環境補充調查及資料分析與應用、地層下陷檢監測技術提升、地層下陷機制分析及預警管理、海水入侵定義及範圍界定等4大議題研究,將透過科學論證及科技之導入,有效輔助地層下陷相關防治政策之擬定與推動。

三、關於森林大火監測及防治措施精進問題:

(一)經查歷年國有林地火災發生比例,以人為因素造成居多,如引火整地、故意縱火、亂丟菸蒂及紮營炊事用火不慎等,另則為鄰近村落區之掃墓焚燒冥紙、農民整地及燃燒農業廢棄物延燒所致。為加強對森林火災之因應,行政院農委會已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訂定「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致力健全森林火災防災體系,持續強化災前整備,以及災害防救及災後復建等工作,俾提升森林火災應變能力,以加速完備各項緊急應變及火災災後復原措施。行政院農委會及相關部會刻正精進各項防火對策及林火監測等積極作為,將全力保護森林資源,減少森林火災發生,並減輕相關損害。

(二)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於轄管國有林班地內已常設20處防火線及19處防火林帶,建於火災高風險地區稜線,以預防林火蔓延,另因應乾燥季節,賡續落實下列各項措施:

1.加強林地管理經營措施,辦理燃料進行移除與防火線及防火林帶之整理。

2.透過廣電、官網、臉書粉絲專頁、海報等方式宣導舉發有賞、放火有罪之相關訊息。

3.強化事故緊急應變指揮系統之整備、訓練,提高森林火災聯合防救災執行能力。

4.高風險森林火災區域水線建置,提高消防能量並適時增加林下濕度,以減少森林火災發生機會。

5.強化3D陸空聯合救災動員量能,透過直升機空中灑水及人員、物資吊掛,強化救災效能,維護臺灣山林資源。

(三)至有關森林火災危險度預警部分,林務局參考國外推估林火危險度之基本變數,業持續蒐集大氣溫度、濕度及燃料濕度,期利用回歸模式計算引燃機率,再以資料內差獲取林地燃料之引燃機率,俾供山區用火及林業管理參考,以警戒及預防林火災害。林務局未來將全面檢視高風險地區,積極評估研究增加林火氣象站,以提升整體預警精確度。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陳委員就少子女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少子女化問題:

(一)行政院業由林政委萬億透過行政院層級之跨部會運作機制,統籌督導少子女化政策方向及計畫研擬、執行、追蹤管考、滾動檢討。

(二)林政委業邀集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內政部、財政部、人事總處及國發會等部會,共同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平衡就業與家庭、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以及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主要措施包括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建置準公共化機制、擴大發放育兒津貼、友善職場之育兒措施,友善生養之住宅策略,以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同步推動多元配套措施,以發揮加乘效果;行政院跨部會層級之運作機制亦持續滾動檢討計畫執行情形、修正相關執行策略,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定期提出執行成果報告,以持續優化各項措施。

二、關於擴大天然氣發電等問題:

(一)麥寮電廠自建接收站無法做為中油三接之替代方案。因該案除工業港計畫變更後須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外,尚須辦理燃氣電廠環評等其他行政審查,時程至少需要6年以上,無法頂替大潭電廠新機組2022年底開始用氣供電之時程,且即便麥寮電廠改燒燃氣,仍屬中南部電源,無法改善國內電力系統南電北送問題。考慮到中油三接供應大潭電廠新機組發電用氣,將擔負全國供電穩定、改善南電北送問題及減污減排之任務,經濟部及相關國營事業將持續與民眾溝通爭取支持。

(二)另有關麥寮電廠燃煤機組除役後電力缺口如何遞補部分,麥寮電廠3部60萬瓩燃煤機組預計於2024年至2025年契約到期後從系統中扣除其供電能力。為因應包含麥寮電廠在內之火力電廠屆齡除役,以及未來國內用電需求成長,經濟部已規劃完整能源轉型路徑,持續擴大再生能源(以2025年太陽光電20GW、5.7GW為主力推動),並規劃新增台電公司興達、大潭、臺中、協和等燃氣機組遞補供電,倘計畫如期建置,至2025年皆可確保穩定供電備用容量率15%及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

(三)至於麥寮電廠轉型所需程序部分,目前評估至少需辦理工業港計畫變更、變更後須辦理環境差異分析、燃氣電廠環境影響評估及發電業申設等程序。麥寮電廠轉型,長期而言可進一步替代燃煤發電,有效改善中南部空污問題,並減少國內碳排放,經濟部將於接獲正式申請案後,提供必要協助,以加速行政審查流程。

三、關於落實用水正義問題:

(一)台水公司現行水費分為4區段:

1.第1區段(每月10度以下):每度7.35元,低於成本11.23元,為照顧弱勢並維持基本民生用水,此段予以優惠水價且最低廉。

2.第2區段(每月11至30度):每度9.45元,仍低於成本,一般家庭民生用水量(平均每月23度)位於此段。

3.第3區段至第4區段(每月31至50度及51度以上):第3區段每度11.55元,第4區段每度12.075元,此區段用水量較大,約占總用水量41%,多屬工商業用戶,故採分級累進差別費率。

(二)自來水事業調整水價時,依「自來水法」第59條規定,須就「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研擬「水價調整計畫」提報經濟部審查,經濟部已成立「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由相關機關代表、自來水事業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將負責審查台水公司水價調整計畫。有鑒於水價攸關產業與民生,經濟部將掌握社會氛圍,並評估社會共識後,循序推動;在審議過程中,評議委員會亦將對成本計算等予以審查,以保障民眾權益。

四、關於6大核心戰略產業問題:

(一)6大核心戰略產業係在「五加二」產業創新、AI與5G之既有基礎上推動,透過匯聚培養數位與雙語人才等共通環境措施、強化科技創新並推動產業拔尖、擴大國際合作及建立臺灣品牌、提供靈活多元之金融支援、打造安全之產業發展環境等策略,作為核心戰略產業之整體規劃。本方案由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18個部會(單位)共同推動,透過產業超前部署,期使臺灣在後疫情時代,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先機,成為未來全球經濟之關鍵力量。

(二)政府透過AI、5G協助傳統產業加速數位轉型,將以優化軟硬體整合、展示及體驗等方式,讓產業能順利導入新科技。如以挑戰硬韌難切削材料之加工技術為例,應擷取資深師傅經驗,轉化為感測之機制與決策之思維,以達到資深師傅經驗傳承,促成智慧製造之技術突破。有鑑於此,政府持續推動學界研發虛實加工與機器人系統整合,以及關鍵軟硬體整合技術,如邊緣運算、複合加工、人機協作機器人等技術議題,同時推動超高解析度之顯示技術前瞻關鍵與新興科技研發,在智慧互動與使用者體驗科技等方面多加布局與深耕,培育高階跨領域研發人才,並結合產學研及法人之研發合作,以智慧零售、移動、育樂,醫療等4大領域應用需求出發,帶入各種智慧生活場域中,促成科技創新應用。

(三)經濟部為協助傳統產業加速導入AI、5G應用,藉由訪視企業瞭解痛點與需求,協助開發所需核心技術與整合能力,共同打造創新解決方案,實證應用於在地中小企業,加速傳統產業數位轉型。例如將製程參數最佳化技術導入石化業,提高生產效率;將AI機械手臂導入金屬加工、倉儲物流業,強化產線彈性;將製程診斷與沈浸式互動技術導入扣件、製鞋、食品、紡織產業;發展鋁合金壓鑄產業之關鍵智慧技術研發與示範場域建立。

(四)為因應AI、5G、物聯網及大數據等技術快速興起,國發會已協同相關部會研擬「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2021年至2024年)」,其中「強化培育本土數位人才」策略,包括下列推動主軸:

1.擴展高等教育培育量能:

(1)擴充高等教育有關STEM(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系所每年招生名額、放寬STEM系所生師比限制,並擴增師資及教學量能,加速培育我國科技領域所需人才。

(2)鼓勵非資通訊系所開設跨領域數位科技微學程,滿足企業對跨域數位技能之人才需求。

2.促進產學共育人才:

(1)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立法,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由政府與企業共同支持長期運作經費,產官學共育高階科技人才。

(2)強化重點產業人才培育,厚植產業所需人才,以人才驅動產業成長。

3.強化企業人力資本:

(1)精進職能基準應用,強化數位人才能力鑑定,鼓勵企業優先聘用及加薪。

(2)推動企業自主投入辦理員工數位技能訓練課程,以提升員工數位能力,並強化企業整體競爭力。

(十)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蘇委員就有關臺灣農產品品種外流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灣農產品品種外流問題:

(一)有關儘速清查盤點品種外流品項方面:經盤點目前外流至中國大陸之品種作物有鳳梨、釋迦、茶、蓮霧、芒果及棗等作物。

(二)有關針對臺灣外銷主力農產品申請品種權方面:截至本(110)年2月底止,統計我於境外申請品種權373件,共取得品種權217件,其中以蝴蝶蘭為最大宗(申請312件,取得182件)。申請對象包括歐盟、澳洲、日本、美國、中國大陸、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主要以銷售目標市場之國家為主。申請種類包括花卉類之蝴蝶蘭、文心蘭、石斛蘭、木槿、麒麟花、夜來香及繁星花等;水果類之芒果、香蕉、柑桔類、梨子及棗;蔬菜類之花椰菜及大豆,木本類之紅豆杉等品項。

(三)有關如何落實執法防止外流品種方面:

1.現行防範措施與作為:

(1)育種材料保護:行政院農委會所屬試驗機構之動植物繁殖材料及動植物品種均妥善盤點及保存,未經同意不得攜出機關,重要種原/材料移至國家種原庫保存。

(2)新品種推廣:

a.行政院農委會所屬機關構育成之動植物新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取得品種權未達5年者,其種苗不得輸出。

b.行政院農委會所屬試驗機構所育成之動植物新品種,其授權須提送該會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經評估品種特性及對我國產業之影響後,決定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以及是否可境外實施。

c.新品種辦理品種授權,透過契約約束業者或農民,不得外流技術及生物材料;業者或農民基於自身商業利益,亦多加強新品種保護,因此較易進行管理,若發生外流之情形,亦較易追查可能侵權人士。

(3)種苗流通管制:針對重要農產品品項進行流通管制,依法管制豬、牛、雞、鴨等21項動物種畜禽,以及香蕉、番石榴、茶等15項植物種苗出口。

2.避免品種外流精進作為:

(1)禁止侵權農產品回銷臺灣:針對其他國家侵權農產品,屬行政院農委會育成之品種,將依法主張禁止輸入。

(2)阻絕目標市場侵權農產品交易:針對目標市場積極申請品種權,適時主張權利阻絕侵權農產品交易。

(3)增列動植物種苗輸出管制項目:行政院農委會將檢討植物種苗、種畜禽及水產種苗之輸出項目,依產業發展需求,增加必要之管制項目。未來並將持續針對具有敏感性、競爭性之動植物新品種與種原、育種繁殖技術及研究人員,予以適當管控。

(4)研議非法流出行為課以刑責:針對我國重要作物品種,參酌日本近期於「種苗法」增訂「育種者可限制登錄品種的種植地區範圍」並對違反者課以刑責或罰金之規定,研修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非法流出行為課以刑責。

二、關於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近年為進行養豬產業轉型現代化及強化養豬場落實現場紀錄,積極導入精準管理數據決策系統,已推廣至210場運用,並透過每季生產指標成果之揭露分享,強化豬場生產力目標管理;另為提升生產自動化水準,發揮省工效益,加強產業競爭力,亦於民國108年至109年間輔導養豬農民導入自動化省工設備,辦理近430場次,廣受農民佳評。

(二)未來我國養豬產業面對高度自由化貿易挑戰,以及謀求具體改善養豬對環境之負面影響,將透過本年至113年「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超前部署提升產業整體體質及翻轉產業形象,以構築養豬產業永續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協同地方政府加速推動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補助豬舍更新、新式設施(含污染防治與資源再利用)及自動化省工設備,4年累計達2,500場,並提供專案農貸免息補貼,降低豬農資金負擔;另運用專家輔導團隊,推廣批次異地生產及精準管理達4,000場,以我國平均每頭母豬年育成率增加2頭為目標,維繫自給率達9成,並策略性推動豬肉出口,確保產業永續競爭力,進而邁向國際。

三、關於合理推動太陽光電,確保優良農地保存問題:

(一)有關應從法規面及執行面上,確實檢討如何確保優良農地方面:

1.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行政院農委會農業綠能發展係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之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屋頂型畜電共生,再逐步發展地面型漁電共生。行政院農委會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已明定綠能設施得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或於地面設置,說明如下:

(1)營農屋頂型(第28條):各類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之綠能設施,如畜禽舍、溫室及室內養殖設施等,規範申請者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2)營農地面型(第29條):應位於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或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在該範圍或區位內之農漁民得申請設置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2.針對循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太陽光電案件,為避免農地任意遭變更或破碎化,減少設置太陽光電之爭議,以及社會對再生能源產生負面印象及排斥,行政院農委會已於109年7月6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限制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續於109年7月28日修正,對於2公頃以下之山坡地範圍及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除被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得變更使用外,不予同意變更;另屬低地力得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在審查程序部分,對於2公頃至30公頃屬地方開發審議案件,修正為須徵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賦予較嚴格規定。

3.再生能源係國家重要之能源政策,農業部門配合國家再生能源發展,亦被賦予於114年完成農業綠能設置目標,惟農業及農地亦肩負國人糧食需求之重任,故行政院農委會於確保糧食安全及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明定農業綠能設施之設置規範,引導農業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務實完成農業綠能目標,共享雙贏。

(二)有關地面型光電之推動,當初政府盤點可推動運用之土地設置率相當有限,以及農業以外之其他屋頂型設施之推動進度方面:

1.我國太陽光電優先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並隨時檢視推動現況務實調整配比,以期如質達成114年太陽光電20GW之目標,謹說明如下:

(1)優先推動屋頂型光電8GW(截至109年12月底止,已達4.08GW):108年底已提前達成原先設定114年屋頂型3GW目標,本年上修至8GW容量目標。推動項目包含農業設施屋頂(畜禽舍、農糧製銷儲設施及室內養殖)、工業屋頂(工業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合法及特定工廠)、學校屋頂、公有房舍、綠能營區屋頂及民間其他屋頂(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

(2)推動地面型光電12GW(截至109年12月底止,已達1.74GW):隨著屋頂型目標上修,地面型光電目標隨之調整為12GW,降低土地面積之需求量。現推動項目包含綠能營區、港口及停車場、污染土地(不利農業使用土地)、漁電共生、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已進行中之案場(如風雨球場、埤塘圳路、掩埋場等)相關場域,以維持優先土地原有使用為原則,劃設專區政府解決行政程序、業者整合土地,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達成劃設複合式專區。

2.中央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原則以土地多元利用、具社會共識及無環境生態疑慮之場域為主(如不利農業經營區、已整治污染土地、掩埋場、漁電共生等具一定規模之土地專案類型),藉此活化土地,加值使用。

3.工業部門推動太陽光電部分,就工廠屋頂容積獎勵依「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廠商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占可設置範圍50%以上者,給予2%容積獎勵,並要求用電大戶義務履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與憑證、設置儲能設備,未能完成者得以繳納代金方式替代義務。

4.政府優先推動下列具社會共識及無環境生態爭議之地面型專案場域:

(1)漁電共生:經行政院農委會盤點較無生態疑慮之養殖魚塭,由經濟部透過生態、文史及社會等多方面議題檢核後,排除環境敏感區域,擇定優先推動之區位。

(2)已整治污染土地:放寬已整治污染土地可設光電。

(3)國有非公用土地:財政部國產署盤點未出租2公頃以上土地並規劃優先推動區位。

(4)風雨球場:教育部已盤點503校訂定指引及合理回饋條件。

(5)港口、停車場:擴大盤點7處港區及243處停車場。

5.截至109年12月底止,太陽光電設置推動累計設置5.82GW,屋頂型共設置4.08 GW,其中以工業屋頂占最大量共約1.4GW,其次為農業屋頂共約1.2GW,並持續推動各類型屋頂設置。

四、關於積極協調推動番仔崙海水供應站建置問題:

(一)為健全屏東番子崙養殖區產業發展,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自103年推動「屏東縣番子崙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水供水設施」,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該區海水供水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工作及先期保護工程等2件計3,360萬元,嗣因該府對於該設施所需經費、拆管期程、備用水源、取水方式及用地取得等均未能定案解決,因此該府先推動鄰近「屏東縣下埔頭、大庄及東海養殖生產區生態景觀型海水供水系統工程」,並由漁業署補助第1年工程經費9,600萬元,視成效再逐步推廣至周邊養殖區。

(二)蘇委員震清為解決地方養殖戶需求而積極協調推動番子崙海水供應站建置事宜,前於本年3月26日召開會議協商,獲致決議略以:鑒於屏東縣政府刻正辦理三區聯合供水(下埔頭、大庒及東海)之海水供水工程,可評估未來擴充規劃幹管延伸至番仔崙養殖區,形成四區聯合供水方式之可行性。因此,漁業署近期將邀集屏東縣政府、顧問公司及相關單位討論四區聯合供水之可行性、期程及經費等相關事宜。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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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蘇委員就我國必須正視臺灣農產品品種保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我國必須正視臺灣農產品品種保護問題:

(一)建立農民正確使用農產品品種之觀念:

1.品種權為屬地主義,行政院農委會積極推動品種權保護國際合作,目前已與中國大陸、美國、紐西蘭、澳洲、越南、韓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泰國、印尼及以色列等國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品種權申請;對於目標市場積極申請品種權,將適時主張權益。

2.行政院農委會持續結合產業相關團體及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合作辦理產業及農民品種權教育講座推廣等宣導活動,強化我國農民防衛意識,勿隨意開放種苗、園區或關鍵試驗場域予外人參訪,以免關鍵品種外流。

(二)培育育種人才: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改良場所育種專家人數達202位,已育成103項動植物種類,核准取得316個新品種。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不可逆趨勢之課題,除強化育種研究人才之量能,編列充足經費,爭取建置現代化可控制栽培環境因子溫室等選育硬體設施外,並積極引進蒐集耐旱、耐熱、耐寒及耐病蟲害等相關品種(或種原)。未來或可制定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相關法規,以利發展因應氣候變遷之參與式育種。

(三)改良農業技術:面對韌性農業、智慧農業及循環農業之新時代,行政院農委會將就農業研發人員需具備跨域基礎能力(如整合行銷、環境控制及數據處理等)與創新能力,規劃我國農業人才發展策略。藉以鞏固研發基礎能量,升級人才培育機制,俾提升臺灣原本引以為傲之熱帶及亞熱帶農業技術,持續展現國際競爭力。

(四)建立臺灣外銷檢驗認證並與國外驗證系統接軌:

1.臺灣外銷農產品之輸出檢疫,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以下簡稱防檢局)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辦理。

2.以鳳梨外銷為例,防檢局會依各輸入國對我國鳳梨之輸入規定執行輸出檢疫及取樣檢查。其中為確保輸日鳳梨品質,對於首次輸日鳳梨業者、貨源非來自合格外銷供果園或農藥殘留檢測不合格仍申請出口等業者之貨物,加強抽樣查驗。另臨場檢疫如發現有害生物及品質明顯差異者,通知鳳梨品項服務團隊協助加強輔導供果園及包裝場改善。

(五)投入農產品加工,提升農產品價值及價格:

1.農產品盛產期間,依產地產銷情形,適時啟動採購加工措施,擴大加工業者採購,延長保存期限,減少產地價格波動影響農民收益。

2.持續透過科研計畫,開發新式加工技術,結合食品業者量化生產,提升產品附加價值,強化國產品市場競爭力。

3.輔導農產品加工廠增設自動化省工設備及改善加工設施(備),擴大產製量能,並結合產地契作供應,以及導入產銷履歷或有機加工驗證,以區隔產品市場。

二、關於政府應加強水資源開源節流,以因應極端氣候問題:

(一)有關全面檢視臺灣現今農水路狀況,並全面檢討修復,改善農水路破損部分,目前行政院已核定「加強農田水利建設中長期計畫(110-113年度,第六期)」之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計畫,每年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約28.46億元,每年約可完成309公里圳路更新改善,逐年改善灌溉用水滲漏及圳路設施破損、老舊之現況,未來擬持續編列經費辦理改善。

(二)有關檢討水資源問題部分:

1.為減少水庫淤積及延長水庫壽命,經濟部持續督促各水庫管理單位積極辦理水庫各項清淤及減淤工作,並加強水庫上游集水區保育治理以減少泥砂產出。

2.經濟部於民國106年提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水與發展」項下研提「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及行政院環保署共同加強辦理全國95座水庫集水區內崩塌地治理、植生復育、土砂災害防治、野溪治理、村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低衝擊開發及生態檢核等工作。截至109年底止,共同達成控制土砂量2,010萬立方公尺,削減集水區生活與農業污染已完成148處污水淨化槽或低衝擊開發設施,以減少土砂產量,改善水源水質,確保居民安全,並穩定供水,達成水資源永續之目標。

3.研擬用水大戶或工業、商業用水增加收費方案部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現行水價採四段累進差別費率,第一段(每月用水量10度以下)屬基本民生用水每度7.35元,係為照顧弱勢並維持基本民生用水,故此段予以優惠水價且最低廉;第二段(每月11~30度)屬一般家庭民生用水每度9.45元,單價仍屬低廉;第三段(每月31~50度)及第四段(每月51度以上),分別為每度11.55元、每度12.075元,此區段用水量較大,多屬工商業用戶,故對於用水量較大者已負擔單價較高之水價。

4.有鑑於水價調整涉及民生及經濟發展,將秉持「照顧基本民生用水」、「調整高用水量費率級距」及落實「用水公平正義」,並配合經濟發展循序推動,未來將依現行四段費率再增加級距,用水量越高者,水價調漲幅度提高,以利推動節約用水政策。

5.關於地下水資源超限使用部分,經濟部已初步篩選彰化及雲林地區地下水補注可行方案,如濁水溪北岸高灘地蓄水設施等年補注量可達800萬噸、既有14座滯洪池年補注量約9,600萬噸及572公頃水覆蓋面積年補注量約4,200萬噸等,皆持續操作中,後續將評估各方案可行性後,持續推動辦理;另屏東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一期即補注湖區約35公頃,視當年度水情豐枯狀況,概估每年可補注地下水約5,250萬噸,將視地方需求,持續予以協助。

6.關於新規劃之工業區必須加強水資源回收設施之設置部分,行政院自102年起陸續核定「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推動6座再生水示範廠,於106年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再生水工程推動計畫」增加2座,109年再核定「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增加3座,共計11座再生水開發案。鳳山廠於107年8月完工,現已供應臨海工業區每日4.5萬噸,永康廠預計本(110)年4月試水、8月供水每日0.8萬噸,安平廠、永康廠、臨海廠亦積極施工中;福田廠及水湳廠即將啟動招標,餘廠陸續完工後,預計115年可供應再生水每日達29.9萬噸。

三、關於落實禽畜糞再利用及再利用設備建設問題:

(一)依據「畜牧法」規定,畜牧場於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立時,即應具有足以處理場內產生之廢水與廢棄物之設備或措施,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亦即畜牧場完成設立後,應具備有處理場內產出之廢水與廢棄物之能力,始得營運。

(二)畜牧場可採就源處理方式,於場內設置堆肥舍,自行將禽畜糞處理與再利用,或申請附設堆肥場製成肥料產品;另亦可委託禽畜糞堆肥場或肥料工廠代處理。為協助畜牧場落實禽畜糞處理與再利用,行政院農委會提供多項輔導措施,建構畜牧場禽畜糞多元去化管道,說明如下:

1.透過地方政府補助畜牧場修繕堆肥舍,或設置禽畜糞快速處理設備,協助畜牧場於場內自行將禽畜糞處理與再利用,或可將其進行前處理,俟降低禽畜糞水分與臭味後,再行委託處理,以減輕運輸過程之環保疑慮。

2.迄本年3月底止,已輔導國內設置54家禽畜糞堆肥場(含代處理堆肥場34家),並持續補助其場房與污染防治設備修繕,以及示範推廣新型堆肥處理生產設備等,提升禽畜糞堆肥場污染防治與營運效能。

3.自109年起推動雞糞加工肥料政策,開放雞糞透過高溫乾燥與造粒之加工技術產製肥料,相較於堆肥方式,可節省翻堆及發酵過程所需時間與空間,利於導入大型養雞場自場處理雞糞並產製肥料,或導入禽畜糞堆肥場提升其設備與空間之周轉率,強化禽畜糞處理量能。

4.為確保禽畜糞肥料於製成肥料產品後妥善去化,逐年協助拓銷國內外市場,補貼禽畜糞肥料產品國內施用工資或外銷運輸工資;此外,並於本年度橫向整合所轄試驗改良場所,以就地就近方式,共同推廣農友使用禽畜糞肥料產品與輔導正確施用方式,提升其田間再利用品質。

(三)另為輔導養豬場強化糞尿處理措施,已於養豬百億基金及養豬污染防治輔導計畫規劃協助養豬場自源頭節水與減廢,包括改建為高床式豬舍及設置高效能廢水處理系統等措施,並由行政院環保署成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畜牧糞尿大場帶小場之分戶收集處理或集中處理等相關措施,以協助整體養豬產業扭轉形象並減少氨氮污染河川,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配合該署推動,以共同努力完成養豬產業加值轉型及循環農業之目標。

四、關於檢討農會選舉弊端問題:現行「農會法」所定架構已行之有年,為進一步提升農會經營管理效益,強化農會服務功能,行政院農委會將於本次農會選舉工作完成後,對於引發之選舉爭議、擴大農會會員參與及組織制度面等議題,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農民團體代表共同檢討研商改革精進措施,進行全盤檢討,以維持選舉之公平性。

五、關於強化電力線沿海防護問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改善雲林沿海地區輸電線路遭受鹽害,減少配電事故停電次數,已辦理相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礙子注水清掃:每年10月至隔年3月至4月,視氣候狀況適時辦理礙子注水清洗工作,為提升供電品質,本年發包量為往年之2倍。自本年1月1日起,已每日持續針對臺西等地區實施礙子注水清掃,俾防止鹽害跳電。

(二)裝設防鹽礙子:針對鹽害地區擴大使用防鹽型礙子(如防鹽裝腳礙子或聚合礙子)範圍,以降低鹽塵附著造成斷線事故,107年至109年合計汰換7,697個。

(三)線路地下化:鹽塵害地區架空配電線路,將逐年辦理幹線地下化,俾避免因幹線事故造成整條饋線跳脫停電,106年至108年地下化實績為19.32公里。現階段台電公司將針對桿線無法強化改善、地下化設備維護無困難及不易淹水之地區,預計再辦理線路地下化工程18.5公里。

(四)辦理自動化開關設置:辦理饋線自動化及自動化開關設置事宜,以利事故發生時可偵測事故地點,加速隔離故障區間及搶修復電。

(五)為有效防範及降低鹽害所造成配電線路之危害,台電公司將持續落實辦理鹽害地區改善作業,持續滾動檢討辦理鹽塵害嚴重地區架空配電線路地下化,俾減少停電事故及提高供電品質。

六、關於擴大中部科學園區虎尾園區問題:

(一)有關釋出國防部「原空軍虎尾基地」,以擴大中部科學園區虎尾園區(以下簡稱中科虎尾園區)部分:

1.「原空軍虎尾基地」面積約240.85公頃,自87年迄今,為發展雲林高鐵特定區並促進地方發展,前已核定釋出約198.84公頃。

2.經查,國防部虎尾營區屬雲嘉地區重要大型永久使用營區,南北交通便利,就防衛作戰而言,該營區地理位置適中,極具戰略價值,戰時有利於兵力整備及調配運用,平時可提升國軍中部地區整體救災能量。為求戰力延伸,同時提升官兵生活機能,虎尾營區已保留約42公頃土地納入「興安專案」整建工程,並於109年度開案執行中,將結合軍方、眷屬人員常駐,對國防發展具重要及正面意義。

3.科學園區開發條件:產業用地之規劃,將以區域性整體產業進行規劃及分配,且科學園區開發依「全國國土計畫」及「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評估說明書」規定,產業用地需求上限為1,000公頃,本區非屬上開計畫開發科學園區1,000公頃範圍。

4.新園區開發評估:

(1)產業類別限制及土地需求:欲進駐科學園區須經嚴格審核,並符合以科學事業、研發為主之產業類別始得進駐園區,且園區土地受限於「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僅能採出租方式供廠商承租。雲林縣前三大工業主力產業多為傳統產業,廠商大多偏好以購買土地方式建廠。

(2)新設園區相關開發成本:因未緊鄰中科虎尾園區,故重要水電供給、廢污水及道路等各項公共設施無法共用,須視為新設園區重新規劃設置,大幅增加開發成本,有待評估。

(3)須開發新水源供應:雲林地區原本即屬水資源缺乏地區及供水緊迫情形,若欲開發此區,尚須確認既有水資源於短期可否容納,以及長期則可能需要開發新水源因應。

(4)位於土壤液化中潛勢區:經查新園區屬土壤液化中潛勢區,若開發,須考量基地改良及提升建廠基地高程等問題,土方來源及所需成本可能影響招商成果及防災安全。

(二)中科虎尾園區進駐現況:目前土地出租率約為81%,尚有8.02公頃土地可供出租,目前刻正興建標準廠房,預計111年竣工後可提供18個單元廠房供廠商租用,尚有空間供廠商進駐。

(三)未來開發評估:科技部將優先使用現有產業用地,本案未來有需求再列入評估,並依產業實際需求,考量評估地區進行新設擴建適宜性,以及透過與地方合作方式進行整體規劃。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農業結構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5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6-40)

許委員就我國農業結構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農業是全民的農業,兼顧國家糧食供給、農村社會安定及生態環境維護的角色,本會遵循國家發展方向,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施政原則,以提升農民所得及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目標,推動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等三大施政主軸。以下就農業結構性議題進行分析與因應措施說明,包括生產面的農地、水及人力資源之維運,與運銷及消費面的國內產銷、國際行銷與休閒產業等。

二、維護農地資源與永續經營

(一)為維護整體農業生產環境,因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及建構糧食安全體系發展之需求,本會透過農業與農地資源盤查作業,掌握農地資源利用現況,建構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機制,以因應未來國土利用與管理制度之變革,引導農地合理利用。

(二)為強化保護優良農地誘因及促進農地利用,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政策,持續輔導專業農民種植具外銷潛力或進口替代之競爭力作物,並將農業施政資源整合投入優質農業發展地區,建立安全生產基地,以維持一定數量及品質之農地資源。

(三)為避免農地遭任意轉用或破壞其完整性,影響安全之營農環境,已同時強化農地管理作為,包括檢討及強化農地變更審查作業機制;加強跨部會督導,強化農地管理查核機制,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稽查作業等措施,透過整體農地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措施並重之施政措施,以確保農地資源,達成農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四)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規定,未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須納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生活、生產、生態之再生規劃理念出發,充實生活機能設施、維護地方文化特色、營造鄉村生產經營環境、培育鄉村人力資源及建立生態網路,以協助鄉村地區永續發展。

三、增進水資源利用效率

(一)在未來乾旱日數可能增加的趨勢下,為增加水資源利用效率,本會提出十大調適策略,包含短期辦理加強農業節水技術教育訓練、推動節水示範場域及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輔導農民相關節水作為;中期以實施加強設置引水蓄水設施以增加調蓄水源,規劃實施大區輪作以減緩區域供水壓力,另調查作物生長缺水敏感時期,研議適時精準灌溉,減低缺水影響;長期部分,布建智慧灌溉系統,以適時適量灌溉,並配合加強研發耐旱品種與栽培技術管理等。

(二)自110年起開始推動稻作四選三政策,針對水資源競用區,實施大區輪作制度,鼓勵稻作兩年四期作其中一期轉作旱作雜糧等作物,除有效利用水資源,並可達平衡稻米市場供需,維護農地永續利用之目的。

四、強化人力資源之引入與服務

(一)為因應農村人口老化危機,並為持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本會協助青年返鄉從農,針對從農遭遇門檻規劃完整輔導體系,並導入農業創新思維,有效提升農業經濟產值。相關措施包括設置農民學院、見習農場及育成基地提供專業技術輔導、開辦農業公費專班培育優秀農業經營者、提供青農創業低利貸款、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推動農地租賃平臺協助媒合農地。

(二)未來將持續透過分群、分級輔導培育機制,配合青農實務需求提供多元化輔導資源,並增加多樣化之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行銷等短期選修課程,便利青年農民持續充實專業知識,進而吸引多元新農投入農業工作;本會亦已建置「青年農民輔導平臺」,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包含成功者經驗、產業特性、諮詢服務、技術協助、土地需求、資金需求及行銷通路等。

(三)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將滾動檢討對於休閒農業及青年返(留)鄉從農之輔導,持續強化並完善輔導措施,達到鼓勵青年返(留)鄉從農並帶動農村在地經濟活絡之政策目標。

五、健全農產品產銷結構

(一)為減少農業產銷問題,逐步建構蔬果產銷資訊整合平臺,結合農情調查、農情預測、批發市場價量等產銷資訊,並適時發布預警,增加產銷資訊流通及透明度,不僅輔助產業單位適時辦理產銷調節作為,更讓農友、消費者查詢公開透明之產銷資訊。惟基於自由市場機制,農民仍會依其種植習慣、技術門檻及獲利等因素選擇作物種植,且農糧產品非工業產品,產量受氣候影響致有豐歉,價格亦隨之波動。

(二)本會依產銷情勢評估,針對有產銷失衡之虞之農產品,優先辦理外銷、行銷及加工等產銷調節措施,逐漸調整產業結構,具體作法有針對重要作物輔導產銷農民團體籌組策略聯盟,鼓勵契作、參加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強化國內外銷售、加工等。

此外,更持續發展產品區域冷鏈體系及輔導農民設置採收或採後處理設備,以強化初級加工能力,提升產業自主競爭力。

六、拓展國產農產品外銷

(一)為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擴大農產品出口,全面穩定農民收益,本會結合縣市政府、外貿協會及我駐外單位,以及農民團體、產業團體及貿易業者,整合各項輔導措施及資源,提供完整產銷資訊、外銷輔導及獎勵與媒合措施,以國家隊概念協助農產品行銷,透過國家力量解決整體外銷供應鏈問題,包括生產、分級、包裝、運輸、檢疫、報關及行銷各個環節問題,協助農民媒合外銷通路,並與目標國家市場准入進行諮商。

(二)在積極拓展外銷新興市場方面,本會利用提高海外拓銷獎勵金及銷售業績獎勵金方式,鼓勵外銷業者開發新興市場,並於日本、新加坡、香港等目標市場強化辦理通路宣傳行銷活動,以擴大原有市場外銷數量。同時向農民宣導調整種植面積與品項,並輔導加工業者產製鳳梨餡料、飲品、果乾等多元產品,延長儲存期及紓緩產地供貨壓力。另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改變消費型態,已透過電商平臺加強促銷鼓勵國人消費生鮮農產品,擴大國內消費市場需求,協助農民增加多元銷售管道。

(三)我國農產品外銷面臨許多挑戰,包括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外銷供應數量與品質不穩定、面對各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等,要擴大農產品外銷品項與數量,必須拋開以往盛產時才想到要外銷的傳統觀念,針對目標市場的需要,採取計畫性外銷生產的管理,再搭配完善的採後處理與冷鏈運輸,以確保供貨數量與到貨品質的穩定。

七、發展休閒農業旅遊

(一)為引導農民於農業生產基礎上,朝二級、三級化加值發展休閒農業,並與一般觀光遊憩產業區隔,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業區之規劃與輔導、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等均有明確之規定,並透過各項產業輔導計畫輔導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內相關業者,在兼顧農業生產與場域安全下提升其經營、體驗與服務商品特色,除整合於本會建置之農業易遊網等提供國人季節限定之各式農業旅遊資訊,並透過國內外旅遊展會或推廣活動協助行銷,有意經營休閒農業業者,除有上開法令得以依循,並可依其發展階段、經營規模與需求介接各項產業輔導計畫。截至109年休閒農業旅遊人次已超過2586萬人、產值已達102億元。

(二)鑒於透過休閒農業產業輔導與行銷,確實可促進區域農業產業地產地消,帶動農村在地經濟活絡及青年返(留)鄉,為農業升級創新與重要加值服務產業,本會未來將強化跨域整合加值,並將食農教育、農村文化及綠色消費概念落實並深化農業體驗服務內涵,並積極輔導季節或區域限定之產業或主題深度農遊,打造特色農業旅遊商品。

(三)另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亦在上開原則下,依據休閒農業產業發展需求滾動檢討修正,如放寬休閒農業區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設置限制、依經營規模檢討休閒農場內各項休閒農業設施得設置面積、重大災害得公告展延籌設期限等,未來將持續進行法規調適,引導休閒農業產業健全與合理發展。

八、我國農業面臨許多挑戰,但在各界共同努力下,各項農業政策措施得以順利開展,本會持續改善產銷環境,提高農產品品質,穩定農產品價格,保障農民收入,並擴大內外銷通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進一步站穩臺灣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腳步,讓農業成為更有尊嚴、更專業的行業,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

(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請政府應盤點各伏流水之供水量,並於前瞻計畫規劃將其列為常態用水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3)

張委員就建請政府應盤點各伏流水之供水量,並於前瞻計畫規劃將其列為常態用水之可行性問題提出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伏流水係存在於河床地下透水層,因經過砂礫層過濾,水質較為潔淨,可作為原水高濁度時之備援。惟伏流水屬廣義地面水,故其取水量亦受川流量變化影響,並與鄰近取水設施(如攔河堰)取水存有競合關係,且需考量下游用水人取水權益,故伏流水原則上定位為「備援供水」。以高雄地區為例,以高屏堰、鳳山水庫、澄清湖、阿公店水庫、伏流水及地下水井等多元化水源,採取最佳調配方式以穩定供水。

二、由於伏流水具有對環境生態衝擊較小、水質經自然過濾較為潔淨及施工期短等優點,近年持續推動伏流水。伏流水開發取水方式主要分為集水廊道(屏東二峰圳伏流水)、水平式集水管(羅東堰伏流水)、寬口井(高雄寶來伏流水)及輻射井(高屏溪大樹伏流水)等4種類型,依河川流量、河床堆積之礫(砂)石沖積層厚度及透水係數等相關因素,採最佳方案開發。

三、伏流水具有水質清澈及開發成本較低等優勢,除可作原水高濁度時之備援,部分亦可作常態水源使用,如苗栗通霄溪伏流水因不影響下游用水人,故定位為常態供水,並搭配農塘達到「蓄豐濟枯」目的。本部水利署近年陸續投入經費辦理各地伏流水調查及評估規劃,已推動包括濁水溪、高屏溪大樹、溪埔及大泉等伏流水工程,目前正執行加強伏流水推動計畫,將持續評估合適開發位址,如濁水溪西螺、荖濃溪、隘寮溪及林邊溪等伏流水,並盤點各伏流水之枯豐水期所能提供之適宜水量。

(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陳委員秀寳就高中以下班班有冷氣之政策推動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中以下班班有冷氣之政策推動問題:

(一)行政院業於民國109年9月2日核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改善及冷氣裝設計畫,並責成教育部、經濟部、台電公司及行政院工程會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以如期如質推動。目前學校電力改善設計勞務標已全數決標,賡續辦理電力改善工程、冷氣裝設等相關事宜,預計111年2月前全面完成冷氣裝設。

(二)現行各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中小之水電費係依各校班級數設算,並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支應。111年2月冷氣全面裝設後,公立國民中小學冷氣增加之電費,將於111年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設算,並依班級數及使用月數、日數及時數等估算足量之電費,另基於能源永續,教育部業研訂「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草案,將配合能源管理系統,並就冷氣合理使用進行規範,以引導學校落實能源教育;另為平衡冷氣裝設所耗能源,亦同步推動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為配套措施,學校如有額外冷氣電費需求,可從太陽光電回饋金支應。

二、關於多功能學校活動中心增建問題:為維護學校師生安全,教育部工程經費以補助老舊校舍補強及拆建為優先,至有關活動中心興建需求,則由各地方政府逐年納入自有預算或一般性補助款非指定項目辦理。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林委員就中國大陸積極吸收人才,應修法保護我國重要技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國大陸積極吸收人才,應修法保護我國重要技術問題:

(一)因應美中科技戰及全球科技產業發展競爭趨勢,各國均積極吸引培育科技專業人才,我國政府亦致力強化各項留才、育才及攬才措施,期提升臺灣在世界科技技術領先及製程優越之優勢。為避免臺灣關鍵技術外流,針對在臺陸資公司挖角我高科技人才及竊取技術部分,政府除持續提醒國內企業應完善智慧財產權維護管理外,已密切關注各陸資企業在臺運作,積極落實各項查核作業,並對違反法令者,依法予以嚴懲,說明如下:

1.陸資以自身名義在臺挖角:經經濟部許可之在臺陸資事業挖角非核准業務範疇之人,或從事未開放予陸資之「人力仲介業」,經查證屬實者,可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3條規定查處。

2.陸資藉外資或國內公司身分在臺挖角:陸資規避投資審查,藉由外資、國內公司等名義在臺挖角,基於陸資未取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或投資之許可,可依違反兩岸條例第40條之1及第73條規定查處,因上開規定尚涉及刑事處分,目前經濟部並移請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協處。

3.招攬人力赴陸工作,可對仲介者處分: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國人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屬公告禁止之商業行為,仲介者無論透過人力銀行網站或電子平臺等管道仲介國人赴陸工作,勞動部可依該條例第86條規定,對仲介者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4.陸資在臺挖角如涉及竊密,可依「營業秘密法」查處:為杜絕中國大陸不法竊取我國產業之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除訂有相關加重處罰外,該法第13條之2已規定,「意圖域外使用」而洩密之行為,即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經濟部統計,自民國102年至本(110)年2月底止,地檢署偵結營業秘密案件總計863案,起訴及緩起訴234案,其中有關「意圖於域外使用」洩密案件計74案。

(二)另為維護國內營商環境、產業發展及關鍵技術之永續,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於10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第3條、第4條、第6條及該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解釋令),業強化對陸資嚴謹規範及審查,政府各部門並因應情勢變化,持續進行滾動檢討中。經濟部已積極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臺灣經濟安全及產業發展之影響,並與國安局、陸委會、調查局等相關機關跨部會合作,賡續強化陸資來臺投資審查及後續管理機制之配套,俾守護臺灣產業核心技術。

(三)又,面對紅色供應鏈之可能滲透,為確保關鍵科研技術根留臺灣,並避免臺灣科技人才外流,科技部刻正協助科學園區廠商及學研界積極因應,相關策略如下:

1.宣導營業秘密保護意識,並與廠商建立通報機制:該部配合「營業秘密法」相關措施,由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持續進行法規案例宣導,協同園區保警中隊、調查局及檢察署能量,建立專責窗口即時通報,如廠商反映人才不明原因大量流失,則主動追蹤或通知檢調單位偵察。

2.強化科研計畫資訊揭露及相關成果之管理:對學研機構強化資訊揭露之法規與機制,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將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部分加強查核。該部並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落實對學研機構執行該部科技計畫所得研發成果之管理機制。

(四)此外,為防範農業技術外流,行政院農委會已強化現有管理機制,加強資訊保密與揭露措施,管制動植物繁殖材料輸出,全力防止技術及生物材料外流。行政院農委會並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嚴審研發成果申請及技轉案件,將就國家核心科技計畫加強人員管控,對主管科技計畫之涉密人員及造冊列管出入境,涉密人員退職(休)後持續列管3年,以掌握其動態。針對強化我國農業品種外流管制部分,相關措施如下:

1.禁止侵權農產品回銷臺灣:針對其他國家侵權農產品,屬行政院農委會育成之品種,將依法主張禁止輸入。

2.阻絕目標市場侵權農產品交易:針對目標市場積極申請品種權,適時主張權利阻絕侵權農產品交易。

3.增列動植物種苗輸出管制項目:將檢討植物種苗、種畜禽及水產種苗之輸出項目,依產業發展需求,增加必要管制項目。未來將對具敏感性、競爭性之動植物新品種與種原、育種繁殖技術及研究人員,予以適當管控。

二、關於募資平臺屢見爭議,政府應保障民眾權益問題:

(一)群眾募資為近年新興之籌資型態,主要模式為「回饋模式」、「捐贈模式」及「股權模式」等,其中以「回饋模式」迭生之消費爭議為多。目前募資平臺仍可依其性質適用各現行法規,例如:有關個人資料保護,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廣告管理,適用「公平交易法」及各主管機關法規;若涉遲延給付或商品瑕疵等私權爭議,可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至「回饋模式」倘以實體商品回饋贊助者,且提案者與贊助者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規範之消費關係時,亦有消保法之適用。

(二)另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遇有消費爭議時,除得向相關業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外,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逕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之「消費爭議申訴調解」項下進行線上申訴,該系統將轉請相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處。消保法第44條並規定,倘消費爭議未獲妥適處理,亦得向各地方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查全國地方政府受理募資平臺申訴案件,自105年至109年共678件,其中109年即占569件部分,為「嘖嘖」募資平臺「雲米洗脫烘智慧滾筒洗衣機」專案衍生之爭議所致。

(三)茲以前述群眾募資平臺性質多元,如屬「股權模式」部分,則為金管會規管之範圍,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外,目前僅有證券商得建置募資平臺辦理股權募資,且證券商須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並負相關責任。金管會已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將據以規管股權群眾募資相關業務。

(四)此外,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及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就事業之不實廣告、不當贈品贈獎等不公平競爭行為已加以規範,有關募資平臺所引發消費爭議,倘涉及預購商品廣告不實部分,公平會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或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規定辦理。至有關募資平臺經營行為部分,倘涉及「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公平會亦將積極查處,並配合相關機關共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十六)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周委員就南迴線雙軌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南迴線雙軌化問題:

(一)為加速推動南迴鐵路雙軌化暨提升為快鐵計畫,本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同意本部鐵道局所陳「南迴鐵路雙軌化暨提升為快鐵計畫」可行性研究委託技術服務案。

(二)本可行性研究工作範圍以臺鐵屏東線六塊厝站至臺鐵南迴線臺東站為主,分為六塊厝經潮州至枋寮、枋寮至大武、大武至臺東等三路段,全長約140.7公里。工作內容包含基本資料調查及分析、運輸需求預測及推估、路廊方案評估及勘察、工程可行性評估、用地取得可行性評估、可行性評估地質調查、經濟效益及財務可行性評估,以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之工作項目。

(三)本案業於109年9月30日決標,預定111年3月提出期末報告,屆時由本部鐵道局審查修訂後循序陳報。

二、關於增加南迴線普悠瑪號列車行駛班次問題,經查現行南迴線普悠瑪號列車每日共開行6班次(上行3列次,下行3列次),為配合南迴線電氣化通車,普悠瑪號列車業規劃延駛南迴線,惟本部臺鐵局新購城際客車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交車期程延後一年,現有普悠瑪號列車因編組運用緊湊,多利用編組空檔延長行駛南迴線,因此南迴電氣化通車初期無法增開普悠瑪號列車,而需維持行駛部分柴油客車。未來本部臺鐵局配合新車加入營運後將優先汰換柴油客車,並依旅運需求調整時刻及列車開行計畫,研議增開南迴線普悠瑪號列車之可行性。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3號)

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公費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係經本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審酌國內外疫情趨勢及感染風險,在國內處低社區風險之前提下,研訂10大類風險對象及其優先順序,從維持國家醫療照護、防疫量能等人員循序推動。為使有意願接種COVID-19疫苗之醫護人員及民眾接受妥善之安排及接種後之追蹤照護,本部已實施相關措施如下:

(一)規劃COVID-19疫苗接種前置作業時,除辦理教育訓練強化專責醫護團隊對COVID-19疫苗之專業認知與實務技巧外,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督導疫苗接種合約醫院妥善規劃疫苗接種動線及設置接種後之休息區,並配置急救設備及訂有緊急轉送流程,以因應並即時處理接種後可能發生之立即型嚴重過敏反應,使接種者受到最好之照護。

(二)疫苗接種合約醫院於進行接種作業前,應提供及說明「接種應注意事項」及「接種須知及意願書」,內容包括COVID-19概述、疫苗接種與注意事項、接種後注意事項及可能發生之反應、接種反應發生率等資訊,並經醫師評估適合接種後再執行。

(三)另為避免醫護人員於接種後因副作用影響院內醫療業務推動,亦請醫療院所安排員工接種時,採取各部門分批接種疫苗,並請提醒醫護人員接種疫苗後如出現發燒等症狀,依照「高暴露風險族群施打COVID-19疫苗後如出現發燒等症狀之後續處理原則」進行相關處置。

(四)建立COVID-19疫苗安全監測機制,包括建置疫苗不良反應事件報告系統(Vaccine Adverse Event Reporting System, VAERS)及疾管家「Taiwan V-Watch」COVID-19疫苗接種健康回報系統等,以進行疫苗接種後之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及有效追蹤各類對象接種疫苗後之健康情形,密切掌握疫苗不良反應事件訊息,儘速因應,確保民眾疫苗接種品質安全。

(五)對於疑似接種COVID-19疫苗受害之民眾,得請求救濟補償。有關申請及救濟方式等資訊,可至本部疾管署網站「預防接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簡介及申請說明」項下,參閱流程圖、懶人包、說明手冊及海報等資料。

二、為提升民眾接種疫苗之意願並增進溝通,本部將持續蒐集掌握國際疫苗施打狀況、追蹤疫苗保護力及安全性,並宣導接種疫苗之優點、保護力及安全性等資訊,建立民眾對接種疫苗之信心,並持續鎖定大眾關心議題,如疫苗安全性、副作用、不良反應等,透過記者會,於第一時間傳達即時資訊,另製作「防疫大作戰」影片、懶人包等多元素材,提供醫療院所參考運用,並透過新媒體平臺(如臉書、Line、IG)等各種通路加強宣導,對於不實謠言立即澄清,釐清疑慮,以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三、鑒於合約醫療院所配合COVID-19疫苗接種政策,所付出之人力物力進行疫苗接種、冷運冷藏管理及接種資料登錄上傳作業等,為提升疫苗接種服務品質,基於國家政策推動之一致性,亦補助COVID-19疫苗接種合約醫院每劑次100元之接種處置費,另採購疫苗接種需用針具提供接種醫院運用。而接種醫院除不再向民眾收取接種診察費及針具費用外,其他接種作業所需之掛號費及注射費等醫療費用,接種合約醫院仍得依各地方政府訂定之收費標準酌收。

四、為鼓勵合約醫院協助辦理COVID-19疫苗接種服務,本部已訂有獎勵措施,凡國內醫院於本部指定期間配合辦理COVID-19疫苗接種工作表現優良者,將依本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提供獎勵費用,每家醫療機構獎勵上限為30萬元。

(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沈委員就國道3號是否新闢高速公路直通萬里、金山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民國109年9月11日業啟動「萬里、金山新闢道路銜接國道3號初步評估」工作,基於布設交流道合適條件及間距緣故,國道3號鄰近區位僅原七堵收費站區位可布設交流道,爰初步研擬兩路廊方案如下:

(一)方案一:採設計速率40公里/小時,並利用地方道路改善,以降低工程規模,路線總長約8公里,初估經費約156.4億元,益本比為0.56。

(二)方案二:採設計速率80公里/小時新闢道路,路線總長約8.3公里,初估經費約268億元,益本比為0.67。

二、俟經資料蒐集分析社會經濟及交通預測,初步評估目前不論方案一或方案二之效益均低,高公局本(110)年2月19日邀集有關機關進行評估結果簡報,會議結論略以,建議於後續可行性研究進行詳細交通調查,將減少肇事及救災等效益納入評估,並建議將「台2己線」銜接台2線亦納入方案考量。

三、前揭初步評估報告,高公局已於本年3月30日陳報本部核處,建議後續視為台2線或台62線分流動線計畫進行可行性研究,以辦理詳細交通調查,並將減少肇事及救災等效益納入評估,擴大研究範圍,另就提升台2線運轉績效及可能替代方案一併納入評估。

(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品妤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賴委員就捷運民生汐止線(以下簡稱民汐線)與基隆輕軌後續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民汐線與基隆輕軌後續規劃問題:

(一)交通部業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及12月23日召開北北基軌道路網政策溝通平臺工作小組第4次及第5次會議,分別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基隆市政府,就民汐線整合、基隆捷運路線規劃、興建及營運、八堵─基隆路段可行路線方案等細部規劃進行意見交換。

(二)新北市政府刻正就民汐線汐止區公所─東湖段(以下簡稱汐東捷運)辦理綜合規劃修正作業,並已於本(110)年2月3日邀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基隆市政府召開第1次工作會議,目標為本年7月完成綜合規劃報告修訂提報中央審議,並建議核定後由新北市政府自行興建,以早日完成相關建設。至汐東捷運是否延伸至SB07站(於舊宗路轉乘環狀線東環段),俟交通部、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三方規劃共識決議,並陳報行政院後,將交國發會審查。

(三)交通部已持續就前述地方政府所提各項意見整合規劃中,並預定本年上半年召開第2次相關首長溝通平臺會議協商,期與地方政府取得共識,鐵道局即依法定程序採分區、分場次於平日夜間或假日晚上以公開方式召開公聽會,將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並就公聽會經過及意見處理結果納入期末報告提報審查,俾使該等決策更為周延。

二、關於交通部臺鐵局所採購新型EMU900型電聯車應如期上線營運問題:

經查臺鐵EMU900型電聯車本年4月1日已於基隆車站辦理首航活動,業於同年4月4日起正式投入營運。

三、關於瑞芳猴硐西正線12KM233公尺處設置明隧道問題:

本案交通部臺鐵局已委請設計監造廠商辦理瑞芳猴硐邊坡明隧道規劃報告,預計本年4月底將提出報告。

四、關於臺鐵平溪線沿線雜草清除及噪音改善問題:

(一)有關平溪線沿線雜草清除部分,交通部臺鐵局已研擬將除草與伐木分開招標,並彙整業界廠商意見,作為修正預算內容參考,預計本年4月底將重新上網公告招標。

(二)有關菁桐站噪音部分,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已請交通部臺鐵局配合重新安排列車班次,原菁桐站每日折返之列車計17列次,折返時間介於7分鐘至18分鐘(其中6列次為18分鐘),經109年12月23日改點後,列車折返時間由18分鐘縮短為15分鐘以內,將可減少目前列車噪音之影響。

(三)有關支線列車採購案部分,交通部臺鐵局刻正辦理招標作業中,預定本年完成相關決標作業,屆時將規劃優先運用於平溪支線。

五、關於國道3號是否延伸萬里、金山問題:

(一)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109年9月11日業啟動「萬里、金山新闢道路銜接國道3號初步評估」工作,基於布設交流道合適條件及間距緣故,國道3號鄰近區位僅原七堵收費站區位可布設交流道,爰初步研擬兩路廊方案如下:

1.方案一:採設計速率40公里/小時,並利用地方道路改善,以降低工程規模,路線總長約8公里,初估經費約156.4億元,益本比為0.56。

2.方案二:採設計速率80公里/小時新闢道路,路線總長約8.3公里,初估經費約268億元,益本比為0.67。

(二)俟經資料蒐集分析社會經濟及交通預測,初步評估目前不論方案一或方案二之效益均低,高公局本年2月19日邀集有關機關進行評估結果簡報,會議結論略以,建議於後續可行性研究進行詳細交通調查,將減少肇事及救災等效益納入評估,並建議將「台2己線」銜接台2線亦納入方案考量。

(三)前揭初步評估報告,高公局已於本年3月30日陳報交通部核處,建議後續視為台2線或台62線分流動線計畫進行可行性研究,以辦理詳細交通調查,並將減少肇事及救災等效益納入評估,擴大研究範圍,另就提升台2線運轉績效及可能替代方案一併納入評估。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陳委員就西濱快速道路中部路段(彰化)規劃設置「服務區暨休息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西濱快速道路中部路段(彰化)規劃設置「服務區暨休息站」問題:

(一)為期能提供西濱快速道路用路人休息及公廁服務,交通部公路總局刻正研議設置休息站服務區。短期部分,利用橋下空間先行提供休息服務及推廣在地創生等目標,雲林縣口湖鄉業已試辦中,將視營運狀況再研擬於西濱快速道路適合路段之橋下空間擇優辦理。

(二)長期部分,因交通部公路總局並無相關設置服務區之案例,需就法規層面及土地適法性等進行釐清。彰化縣線西鄉設置服務區可行性評估第一階段工作已於本(110)年2月4日召開審查會,針對開發需求性、市場、土地、法令等適宜性進行評析,因尚涉及審查機制、配套措施、營運追蹤管理、退場機制等,目前修正評估中,預計本年底完成評估作業。

二、關於「彰化市鐵路高架計畫」問題:

(一)國發會已於本年2月23日召開會議研商,與會單位對本計畫與其他計畫間之競合關係、開發效益挹注及財務可行性、經費編列單價過高等部分仍有疑慮,請彰化縣政府依研商會議意見修正。

(二)目前彰化縣政府刻正依前述會議結論修正報告中,後續俟縣府提送報告書後,交通部將儘速函送國發會續行審查。

三、關於規劃國道三號南彰化聯絡道問題,貴院交通委員會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考察彰化、臺中地區交通建設」會議已獲致結論略以,有關南彰化地區銜接國道三號南雲交流道議題,請彰化縣政府先確認道路定位,並與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等協商確認方案,若有共識方案且未來將納編為公路系統,其環評及綜規案所需經費可循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申請補助,交通部公路總局將予以協助。

四、關於修整「田水路線」之八堡圳自行車路網問題: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推動「經典小鎮2.0」之漫遊觀光及提升旅遊品質,於109年至本年針對入選小鎮(二水鄉、田中鎮)挹注近800萬元協助優化景區之遊憩環境,另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近年來亦陸續投入約3,014萬元辦理二水田中一帶之轄區設施改善、景點整備及綠美化等,積極建構優質旅遊帶。

(二)交通部於109年12月29日向行政院秘書長報告「自行車路線串聯計畫」,經行政院秘書長指示分2階段辦理(經費合計約12億元),請交通部就所提改善項目,明列工程經費及主辦單位,期能於1年內或1年半內完成相關串聯計畫。

(三)行政農委會農水署配合前揭計畫改善其巡防道路以供自行車之用,目前已完成八堡一圳員林市以南至二水鄉境之改善,部分巡防道路已應地方民眾之需,供民眾車輛通行。至於後續八堡一圳防汛路段是否納入自行車路網串聯使用,相關部會將適時評估納入後續計畫規劃研處。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考招制度有關重考率過高、學測鑑別度、甄試撞期、111學年度考招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63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8-70)

高委員就考招制度有關重考率過高、學測鑑別度、甄試撞期、111學年度考招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自91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歷經多次修正,採取考招分離制度,循考試專業化及招生多元化精神,引導高中學生依其興趣、能力與性向明確程度選擇入學管道升讀我國大學,期透過入學管道的多元及不同特性,落實適性揚才的教育目的;倘遇有學生入學後志趣不合,仍能在來年透過大學多元入學管道選擇適合的大學就讀。111學年度以後招生管道維持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考試入學分發等三個管道,非應屆考生(即重考生)可循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管道升讀大學;而選擇申請入學管道升學的重考生,若未累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仍可以採現行PDF檔案方式傳送備審資料予大學校系審查,不影響其升學權益。

二、有關學測鑑別度、影響因素及因應作法,分別說明如下:

(一)學測成績運用於大學招生選才,係採級分制呈現學生在群體中的相對表現,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招聯會)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考中心)配合招生選才篩選需求,透過學測測驗考生之基本學科能力,並須對不同能力考生群發揮鑑別功能。

(二)學測鑑別全體考生的影響因素:

1.級分分布受整卷不同難度題目數量分布影響:難度低的題目越多,越能鑑別低分群;難度高的題目越多,越能鑑別高分群。

2.考生於考場作答的心理因素與時間限制:易題多,有較充裕時間驗算、思考難題解法;難題多,驗算與思考時間相對變少。

(三)大考中心透過歷年難度與鑑別度的分析與檢討,學測各考科鑑別度應以維持在過去10年的穩定性為目標,作為適當的命題規劃;持續協助大考中心提升題庫試題質量,針對考科發展試卷架構並精進命題技術,且建立題庫以提高試題信度、效度與鑑別度;本部將持續要求招聯會及大考中心加強行政檢核,以確保學測試題穩定度及鑑別度。

三、111學年度起適用的大學多元入學方案,針對考招時程之規劃需考量高中課程學習完整性、班級管理、大學招生審查作業等相關面向漸進往後挪移,以兼顧理念的落實以及實務作業上的順暢。

(一)111學年度大學考招日程(草案)在各管道招生順序不變之前提下進行各項考招作業;並自107年起每兩年將作業期程往後挪移。其各項考招作業時程向後挪移之理由如下:

1.公布個人申請一階篩選結果後,學生可依通過篩選校系的選才需求,於4月底前上傳高三的課程學習成果及多元表現,對讓學生製作備審資料更能對焦志願校系。

2.高三五月初期末考畢、五月中完成高三下成績評量後,再進行申請入學備審資料上傳作業,以維持高中學習的完整性。

3.五月下旬學生傳送備審資料予各大學志願校系後,各大學於6月進行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並保留3個周末、預留大學審查資料前置作業及錄取行政作業日期。6月下旬再依各大學申請入學甄試情形,公告統一分發結果。

4.申請入學招生作業辦竣後,保留將近一個月左右的課業溫習時間,規劃111學年度分科測驗於7月24、25日進行;後續再依學生分科測驗成績、填寫志願,預計於8月25日前完成分發作業。

(二)另在有限的時間內,除要求大學校系持續強化甄試品質外,亦請各校系妥善安排甄試,持續落實下列「分散甄選日期」彈性措施:

1.全校一致性甄試日期2天以上,適當分流甄試系組。

2.甄試日期2天以上之校系,每天提供至少1個時段梯次。

3.甄試日期只有1天之校系,則可提供上、下午至少2個或更多梯次。

4.甄試日期跨周末(即六、日其中一天)之校系,仍建議2天以上,並請參酌歷年通過第一階段篩選之考生人數,增加甄試天數或梯次。

5.評量方式具特殊性不易分次施測、招生名額或規模小等情形之校系,得不受前開規範。

6.考生遇有嚴重衝突時,請校系在甄試期間內微調考生甄試梯次或順序,盡量予以協助。

7.各校系選定甄試日期時,得透過甄選會網頁查詢其他校系之甄試日期,以免撞期。

(三)依據大考中心考試日程的規劃,以及與招聯會、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等大學招生單位多次協商,111學年度大學考招日程(草案)後續將持續徵詢社會各界看法,並交付大學考招單位共同議定,預計於這學期定案公布,屆時將以各考招單位所公告之考試及招生簡章所定時間為準。

四、有關外界針對學測鑑別度及考招制度等議題所提出之建議,各大學校系、各高中、家長、考生及社會各界,看法未必一致。本部將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請各大學、招聯會及大考中心持續與各方針對相關議題作更深入的分析、討論及評估,以凝聚共識、精進做法、降低疑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許委員就「2030鐵路網6小時環島一日生活圈」,如何帶動城鄉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全國高快速鐵路網整體規劃:在此規劃架構下,本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刻正辦理高鐵延伸屏東可行性研究、北宜直鐵替代方案(高鐵延伸宜蘭)綜合規劃及基隆捷運綜合規劃,並啟動宜花東快鐵、南迴雙軌快鐵及臺鐵海線雙軌化可行性研究等相關作業。未來全國鐵路網以「西部高鐵、東部快鐵」架構循序發展,將大幅縮短城際旅行時間,除西部走廊外,臺北至花蓮、高雄至臺東亦可縮短至90分鐘以內,達成國土計畫「提升國土機動性、可及性及連結性」之永續發展目標。此高快速鐵路網將緊密連結國土空間發展,成為促進區域均衡再發展之重要骨幹,重要車站樞紐並推動「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整體規劃,整合鐵路網與地方公共運輸網,進一步加速帶動城鄉地區交通、產業、文化及觀光之發展。

二、2022年鐵道觀光旅遊年:以「人本交通」為初衷,以旅客角度探討,從行程規劃、路線安排、旅遊主題及遊程體驗等,以鐵道為骨幹,車站為節點,串聯點、線、面打造環島鐵道觀光,並結合區域觀光資源與地方創生,帶動地區整體觀光發展。鐵道觀光發展除運輸服務導向基本本質「提升速度、空間連結,以及服務乘客」之外,更要兼顧發揮人文導向觀光資產要素「明確的主題性、便利服務設施、提昇再訪率的創意構思」,以促進鐵道觀光經濟之發展,進而帶動地方繁榮。推動鐵道觀光三大策略如下:

(一)型塑觀光鐵道特色,發展鐵道觀光:

1.運用臺灣特有在地文化與多元歷史文化之融合,提供旅客獨特之深度體驗。

2.保存鐵道文化,傳承鐵道歷史與故事,重現鐵道懷舊風情。

3.打造主題式觀光鐵道,並陸續推出觀光車隊,讓沿線風光以及獨特之「漫遊體驗」成為觀光鐵道主要之搭乘魅力。

4.導入便捷觀光接駁巴士或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串接鐵道車站與觀光景點,擴展鐵道可及性。

(二)盤點觀光資源,進行鐵道廊帶整體規劃開發,創造鐵道觀光旅遊新體驗:

1.統整鐵道廊帶觀光資源,規劃深度遊憩環境。

2.連結觀光鐵道與其他運具,擴展運輸服務範圍,提高整體效益。

3.發展遊程並結合行銷,活化觀光產業。

(三)結合地方文化,營造地方自明性,推動地方創生:

1.掌握地方文化、藝術及產業觀光特色,整合觀光產業新發展,推廣在地旅遊,使鐵道觀光與區域產業相輔相成。

2.結合地理特色與人文風情,推動地區產業經濟永續發展,創建最適合自身區域性之品牌。

3.以車站結合社區模式發展,利用鐵道串聯社區部落與生態旅遊線,帶動全新之綠色觀光發展模式。

三、臺鐵車站美學及功能提升計畫:以「車站整修」為主,並以「減法設計」理念進行規劃,透過車站站體外觀整建,將車站周邊環境接續改善,不僅有利於推動地區觀光路線之整合,亦為當地經濟發展產生相當之帶動作用,並對觀光事業之推展有極大助益,共計畫辦理16車站,說明如下:

(一)鐵道局辦理包含大武、金崙、太麻里、知本、南洲、佳冬、佳祿及內獅等南迴線8站。

(二)本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辦理包含岡山、瑞芳、鶯歌、追分、大山、新埔、日南及談文等8站。

四、鐵道觀光為臺鐵局未來發展重點,除辦理車站美學及推出觀光車隊外,亦與地方政府合作打造鐵道觀光一日生活圈;另積極辦理「鐵路法」修正審查相關作業,以提高開發自主性及鬆綁觀光票價。未來高快速鐵路網完成後,透過鐵路快速聯繫,將使各區域資源充分共享共榮,進一步帶動交通、產業、文化及觀光之發展,並提升國家經濟發展競爭力,成為區域均衡再發展之重要骨幹。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林務局森林整備應變措施及森林火災危險度預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63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8-68)

楊委員就林務局森林整備應變措施及森林火災危險度預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根據歷年國有林地火災發生原因,有高達98.1%係人為因素造成,如引火整地、故意縱火、亂丟菸蒂及紮營炊事用火不慎等;而鄰近村落之地區則常因清明時節掃墓焚燒冥紙、農民整地及燃燒農業廢棄物延燒所致。

二、本會林務局於轄管國有林班地內常設20處防火線及19處防火林帶,主要建於火災高風險地區之稜線,預防林火蔓延。

三、本會林務局森林火災災害防救,係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辦理災前整備,災害防救及災後復建等事宜。另針對乾燥季節亦每年進行下列措施,以在災害發生時,能立即進行搶救:

(一)加強林地管理經營措施,辦理燃料進行移除與防火線及防火林帶之整理。

(二)透過廣電、官網、臉書粉絲專業、海報等方式,宣導防範林火及舉發有賞、放火有罪之相關訊息。

(三)強化事故緊急應變指揮系統之整備、訓練,提高森林火災聯合防救災執行能力。

(四)高風險森林火災區域水線建置,提高消防能量並適時增加林下濕度,以減少森林火災發生機會。

(五)強化3D陸空聯合救災動員量能,透過直升機空中灑水及人員、物資吊掛,強化救災效能,維護臺灣山林資源。

四、針對森林火災危險度預警部分,本會林務局已參考國外推估林火危險度之基本變數,蒐集大氣溫度、濕度及燃料濕度,利用回歸模式計算引燃機率,再以資料內差獲取林地燃料之引燃機率,供山區用火及林業管理參考,並提高警戒預防災害發生。另相關林火氣象測站均有廠商協助校正與檢測,資料回傳若有異常狀態亦有通知機制,本會林務局未來將全面檢視高風險地區,檢討評估增加林火氣象測站,以提高預警準確度。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如何從這起慘痛的事故,構築起臺灣鐵路運輸安全第一的核心價值,並且落實至東部幹線的每一寸鐵軌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63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8-60)

許委員就臺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如何從這起慘痛的事故,構築起臺灣鐵路運輸安全第一的核心價值,並且落實至東部幹線的每一寸鐵軌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本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交通部已責請臺鐵局立即盤點全臺鐵道周邊仍在進行中之工程及工地,是否仍有類似潛在公安危險存在,並檢視易遭異物入侵之路段及持續加強邊坡監測與改善,以補強防護措施。

二、有關列車障礙預警偵測、路線及邊坡周邊監視系統等相關配置,國內已有相關之科技設備,支持臺鐵局引進最先進科技設備,優先補強,以保障司機員駕駛安全及旅客乘車安全。

三、歷經本次嚴重事故,已要求臺鐵局落實並加速改革轉型,包括強化組織功能調整、提升安全管理及營運效率、解決財務虧損等課題,找出最適合之永續經營模式,讓臺灣交通安全更好、更便利。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綠鬣蜥109年移除達1.4萬隻以上,顯見野外數量增加快速。農委會應針對綠鬣蜥的熱點區域做分布調查,並研擬多重方式之移除計畫、制定統一防治規範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4)

張委員就綠鬣蜥109年移除達1.4萬隻以上,顯見野外數量增加快速。農委會應針對綠鬣蜥的熱點區域做分布調查,並研擬多重方式之移除計畫、制定統一防治規範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移除外來入侵動物綠鬣蜥,本會除委請學者進行全臺分布調查,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以移除綠鬣蜥野外個體,108年全國移除8,068隻。109年更不預設移除數量上限,務求全力移除綠鬣蜥野外個體,全國計移除15,481隻。

二、為保護國內生態環境,本會於109年8月20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公告綠鬣蜥為「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並自同年9月1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綠鬣蜥之民眾,須於109年11月30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繼續飼養;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再行繁殖,如逾期未登記飼養或違反規定繁殖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可沒入飼養的動物。經各縣市政府統計,目前全臺灣綠鬣蜥登記隻數為723隻,後續亦將進行不定期之查核,以避免人為飼養的綠鬣蜥遭棄養或逸逃至野外。

三、自104年6月起,本會已無同意綠鬣蜥進口申請,且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規明確定有系統性管理條文。目前研議將加強源頭管制朝緊縮方向處理,針對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無法確定風險性之野生動物物種,予以管制或禁止輸入;並課予輸入野生動物物種者管理責任,針對申請者其輸入用途的必要性及管理計畫予以審酌,未提出有效管理計畫者,即駁回其輸入申請。

四、本會將持續督促地方政府依公告積極管制處理,以有效改善綠鬣蜥等外來種侵害問題,並於今(110)年4月與地方政府合辦移除訓練,藉由講習綠鬣蜥之生物學、動物福利、移除技術、安樂死及法規等課程,並配合學者監測族群移動資料,聯合進行新分布地點之移除。讓民間移除人員依循專家學者建立之移除標準作業程序,確保移除程序無不當捕捉或虐待動物之疑慮。另將持續透過網路媒體加強社會大眾保育觀念之宣導,並呼籲對野生動物生命應予以尊重。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建議政府保護我國優勢關鍵技術及人才流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8)

高委員就建議政府保護我國優勢關鍵技術及人才流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半導體設計業係屬禁止陸資投資業別項目,故陸資不得來臺投資設立IC設計公司;且為因應中國大陸對我國之技術竊取及人力挖角,經濟部亦已加強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措施如下:

(一)加強審查陸資申請來臺投資從事研發設計中心之案件,並附帶條件要求陸資投資人不得要求轉移相關專利、不得進行人才挖角及不得要求介入經營權等。

(二)定期透過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陸委會、該部工業局等執行聯合訪視,強化在臺陸資事後管理,如查獲陸資有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範疇,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裁處。

(三)就大陸人士是否涉及藉由外資、國內公司等(人頭)名義,在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從事非許可之業務或是在臺挖角活動等,因涉及司法調查,該部投審會將轉請法務部調查局查處。

(四)員工跳槽涉競業禁止條款,需由法院就個案事實認定,且轉職是否侵害營業秘密,亦需確認所使用者是否屬前僱主。該部除加強向業者宣導應強化技術及營業秘密管理外,檢調機關亦可依「營業秘密法」協助業者對陸資挖角人才等違法情況追究責任。

二、另為防止技術外流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經濟部亦加強各項科技管制措施,並研訂相關配套罰則如下:

(一)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管制:

1.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明定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均應事前報部核准許可。

2.針對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包括技術合作項目不得屬於「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負面表列」所列之禁止項目、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布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等。

3.依兩岸條例第86條規定,我國企業未經該部投審會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者,最高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營業秘密法」:

1.民國102年修法引進刑事責任,依該法第13條之2規定,營業秘密如屬意圖於中國大陸等域外使用之行為,最高可處10年徒刑。

2.109年智慧局修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檢察官可依職權核發偵保令,被害人、被告等負有保密義務,依該法第14條之4規定,違反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可避免偵辦過程洩密疑慮。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規定:

1.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貿易局訂定「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嚴格管控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其他國家地區。

2.依「貿易法」第27條,未經貿易局許可輸出入或輸往管制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罰鍰。

(四)科專研發成果技轉大陸地區規定:

1.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研發成果授權之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應報部核准同意始得為之。技轉廠商若再技轉第三人,亦應報部核准同意。

2.法人執行單位如有違反規定,得依「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7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追回補助款,並限制執行單位申請該部科技專案補助1至5年。

三、又,為防止關鍵技術及人才外流,科技部已提出因應作為如下:

(一)109年11月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範,增列對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課以應詳實揭露近3年執行計畫資訊(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有配合執行業務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如未依規定辦理得追回計畫補助款。

(二)關鍵技術管制:

1.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每年提報計畫列管,涉及技術移轉、人員公開活動均須報部管制。另上開作業手冊所涵蓋之國家核心科技項目,要求計畫主持人之所屬單位,須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就歸屬其所有研發成果,承擔管理及運用之責,並依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成果管理機制。另將依此法規,每年定期查核學研機構是否確切落實規定;違反者除要求學研單位限期改善外,亦會視情節輕重扣除部分補助或追回補助。

2.列管計畫之安全管制作法:列管計畫如有技術移轉、技術合作、出國交流及計畫人員公開活動須報部管制;另經濟部針對列管中計畫之人員及研究資料每年進行2次安全管制查核作業。

(三)科研人員移動管制:依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33條之1規定,科研人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或進行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另參與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之人員依所屬計畫等級規定,向計畫執行機關或政府資助機關提出公開活動申請,審核通過始得進行公開活動。

(四)強化科研人才培育:為厚實我國科研能量,除調高專題計畫主持人費、鼓勵更多優秀科研人才投入長期性、前瞻性研究外,並建立國際鏈結與跨世代參與之卓越人才體系,提前布局培育具潛力之優秀博士生,以及透過公私協力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導引我國博士級人才及學術研發成果進入產業,帶動企業創新發展。

四、此外,有關瀚薪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瀚薪科技)案後續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查瀚薪科技轉讓給上海瀚薪之專利係瀚薪科技後來自行研發之技術專利:

1.瀚薪科技於102年由漢民集團主導設立,工研院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技轉碳化矽(SiC)技術予該公司,該技術規格為600V平面式電晶體之製程研發方法,與廠商簽訂合約中載明不得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工研院亦同時將該技術技轉予國內敦南、強茂、全宇昕3家廠商,目前上開廠商營運及碳化矽(SiC)開發狀況均正常。

2.惟瀚薪科技產品因未通過驗證無法打入國內外大廠,導致營運困難,至108年累積虧損為2.32億元,公司淨值為負8,230萬元,且因募資不順,期間以借貸維持營運,已於109年5月轉讓36件專利予上海瀚薪,後經工研院查明該36件專利係瀚薪科技後來自行研發之技術專利。

(二)上海瀚薪如有侵權將依法提起告訴:

1.瀚薪科技已於本(110)年2月聲請解散,工研院並依合約終止並收回「非專屬授權之專利」,若經調查確認上海瀚薪有侵害該院技術之情事,將依法提起侵權告訴。

2.經濟部投審會刻正查證瀚薪公司原址成立凰騰公司是否涉及陸資人頭疑慮,並於本年3月19日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協查,後續如經檢調認定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依法移送法院起訴行為人。

(三)經濟部已同步啟動行政調查釐清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並已要求科專補助所有法人全面查核技術移轉企業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件,以利事前進行防範。

五、至強化技術外流風險控管機制部分,政府後續作為如下:

(一)為防止科研成果因技轉或衍生公司後續運用,有外流中國大陸之風險,未來將持續追蹤經濟部補助之法人科專成果後續運用情形。

(二)法人對科專成果後續運用情形有盡職調查之義務,應適時進行廠商關懷與情資彙整,瞭解其營運及投資對岸情況,科專成果相關技術如有再授權或移轉等情形,須主動評估有無外流中國大陸風險,並及早提出因應策略,降低對臺灣產業之傷害。

六、目前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除與國安局、陸委會、勞動部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跨部會合作,加強查緝陸資不當挖角之行為外,亦將持續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臺灣經濟安全及產業發展之影響,以守護臺灣產業之核心關鍵技術。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黃委員就國2甲線延伸至台61線段推動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2甲線延伸至台61線段推動進度問題:

(一)本案所涉許厝港國家濕地範圍部分,經內政部營建署民國104年1月28日公告修正,調整至台61線以西約350公尺處,對國2甲線之影響有大幅減輕。另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於106年辦理台15線至台61線路段可行性研究,基於優先路段工程完工期程需視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用地取得時程而定,爰建議參照後續整體交通發展情勢,再檢視評估本路段推動期程。

(二)嗣貴院交通委員會108年10月30日考察國2甲工程,業請高公局啟動延伸至台61線案,該局109年5月爰重啟可行性評估作業,並於本(110)年3月26日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陳報交通部,目前將俟評估報告依程序核定後,接續辦理相關綜合規劃(含環評)作業。

(三)此外,行政院工程會未來就相關計畫進行審議時,亦將請交通部及內政部積極依整體性思維考量,須協調跨區域、跨部會之整合應用,俾有效提升未來各路線規劃、道路功能及其定位之可行性,另須避免產生額外之交通瓶頸路段,期發揮整體各路段計畫之推動綜效。

二、關於國2甲線至台15線段推動進度問題:

(一)國2甲線計畫原路廊範圍為台61線至國2大園交流道,因當時路線尚涉及許厝港國家濕地,且各界意見分歧,故優先推動國2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路段,至台15線至台61線路段則列為後續推動路段。

(二)另國2甲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路段,依用地取得方式分為兩工區,第一工區路段長約1.23公里,工期為950日曆天(約2年8個月),業以協議價購及公地撥用方式取得用地,於107年6月開工,並於本年1月21日完工;第二工區路段長約0.71公里,工期為用地全部交付後780日曆天(約2年2個月),因配合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時程,預計本年10月完成全部用地取得並交付施工後,始起計工期,完工期程由原108年12月修正至112年12月底。

(三)又,國2甲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工程,截至本年3月底止,全工區工程預定進度54.81%,實際進度57.93%。

三、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所轄快速公路養護及路平維護問題:

(一)公路總局所轄省道(包含快速公路)養護,係以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編列「公路養護計畫」預算支應。本年度核列66.45億元,辦理省道重點養護、一般養護、災害工程、道路交通安全工程維護、公路改善、防災整備及公路規劃等,並包含一般例行路平維護所需預算。另「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項下「路面服務品質提升與延壽」,本年度核列1.3億元,主要辦理省道老舊路段整體性改善,包含路面刨鋪、路基改善、橋梁伸縮縫整修等。

(二)公路總局所轄快速公路多屬近10年完工,初期養護成本較低,後期將逐年增加。針對快速道路之路平需求,公路總局業於相關計畫投入路面改善經費,改善後之全線整體IRI平均值,已由103年2.62下降至109年2.32,業達舒適等級。後續年度將續於既有預算經費下,依快速道路路面狀況評估養護需求,彈性調整經費辦理路面更新及伸縮縫平整改善,以提升整體路面服務品質。

四、關於台61線及台66線之主車道及側車道養護改善問題:

(一)有關台61線桃園地區部分,106年至109年投入3.5億元辦理12件路面刨鋪工程(含路基改善),以提升路面品質,路段為22.2k至34.5k主線及平面側車道段(蘆竹─大園)、37k至43k段(草漯)、46k至48.5k段(觀音)、24k至49k擇要(大園─觀音)。除上述路面刨鋪專案工程外,每年亦投入約900萬元,辦理路面局部方正刨鋪,以維持道路平整度與服務品質。

(二)有關台66線部分,106年至109年投入1.6億元,辦理6件路面刨鋪工程(含路基改善),以提升路面品質,路段為主線1.8k至9k段(觀音─新屋)、18.9k至21k段(平鎮)、24.2k至27.2k段(大溪)及平面側車道9k至12k段(新屋)。除上述路面刨鋪專案工程外,每年亦投入約600萬元,辦理路面局部方正刨鋪,以維持道路平整度與服務品質。

(三)另公路總局於「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籌列經費,預計於111年辦理台61線36.4k至37.7k北上及47.8k至48.9k路段,以及台66線16k至18k路段主線路面刨鋪工程。公路總局將密切關注台61線及台66線路面狀況,並持續辦理路面巡查及逐年籌措經費辦理改善,致力加強道路養護。

五、關於台61線及台66線交通事故檢討精進問題:

(一)為因應嚴重霧霾等導致公路能見度不佳情形,公路總局積極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已持續檢討並規範發生濃霧或嚴重霾害等路段行車之注意事項、預判部署、偵知確認、行動應變等各階段作為,另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能見度不佳時,應減速慢行、小心駕駛,拉大行車間距,該局將加強推動各項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之有效對策。

(二)另鑑於台61線全線通車後之交通管理需求,公路總局除於109年已辦理西部快速公路路網交通管理與控制策略研擬,包含路況偵測、區域協控及導引策略、壅塞事件管理、災害事件及重車管理策略等,亦正強化各類設備,將參考高速公路交控設備布設原則提升服務品質,如進行重車管理改善(動態地磅)、優化交通工程及氣象資訊相關設施等,並持續滾動檢討及致力提升各項交通資訊涵蓋率。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1.強化路況監視:增加閉路電視攝影機(CCTV)建置密度,約700公尺設置1組。

2.提升道路資訊發布能力:增加資訊可變標誌(CMS)建置密度,於各交流道出口前設置1組、各入口匝道前增設1組至2組。

3.增加主線及匝道路段路況偵知:提升車輛偵測器(VD)建置密度,主線至少每2公里1座、交流道各出、入口匝道設置1組。

4.提高車流管制能力:配合快速公路匝道管制需求,全線入口匝道增設1組。

5.交通安全設施更新:評估增設重車管理與交通工程設施更新及增設。

6.強化天候事件預警:與交通部氣象局合作於台61線增設16處氣象站,台66線等東西向快速公路亦比照辦理,設置地點以每5公里至7公里距離設置1站氣象站為目標,設置位置由雙方工作會議研商。

(三)又,公路總局於本年3月5日召開「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專案加強執法研商會議」,3月29日召開「提升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交通安全及服務水準現勘計畫總結會議」,業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沿線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加強執法,並由各監理單位會同警察單位辦理聯合稽查。目前各路段地方政府警察局值勤頻率,總計提高為每日約7次至10次,每另日平均開出約150張至200張罰單。有關加強執法作為,說明如下:

1.由公路總局於沿線路段增設測速照相設備基座,提供地方政府警察局機動移設固定式測速桿,或增設空桿以遏阻違規情形。

2.各監理單位與各警察局協調增加路檢聯稽頻率,並由公路總局監理組依據績效進行滾動式檢討。

3.地方政府警察局加強台61線巡邏頻率增加見警率,以維護行車安全與秩序,各項違規取締除固定式測速照相外,亦可利用移動式測速照相、活動式地磅等,增加違規取締之範圍。

4.中長期請地方政府警察局評估於缺乏執法設備及肇事或違規超速熱點增設固定式照相設備,並請交通部道安會評估補助經費。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楊委員就請交通部即時掌握離島班機狀況,解決澎湖居民返家一票難求之窘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請本部即時掌握離島班機狀況,解決澎湖居民返家一票難求之窘境問題:

(一)為照顧澎湖地區居民往返本島需求,本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於航空公司提報班表時,皆審視臺北及高雄至澎湖等主要航線班距,其中旺季期間班距約可在1小時以內,淡季期間則受限航空公司為因應來年旺季及春節等市場需求,須先排定航機進廠實施檢修,致所能提供運能較少,爰民航局要求淡季期間班距不得大於2.5小時,另為考量澎湖居民有赴本島就醫或洽公需求,民航局已要求航空公司澎湖至臺北、臺中及高雄航線上午9時前及下午6時後需有航班,後續將持續於航空公司提報班表時,審慎檢視其班距妥適性。

(二)因應尖峰日需求,航空公司於規劃班表時皆會於尖峰日期安排較多航班,以本(110)年4月份為例,週五、六及週一澎湖航線每日提供座位數,較民國108年4月增加23%至45%,如有特別活動者,民航局亦請航空公司參考往年需求妥適規劃運能。

(三)另民航局已實施每日訂位率監控機制,針對尖峰航班訂位率較高者,將再協調航空公司增班因應,如本年3月下旬已放大機型29班,而觀察近期高雄至澎湖航線旅客未事先訂位,直接至機場候補狀況較其他航線為多,爰4月份已再協調航空公司增開46架次(含34架次放大機型),後續將持續落實監控機制並要求航空公司持續關注旅客訂位情形,適時增班因應。

二、關於請本部擴大補助離島地區二、三級離島縣內交通船之補助問題:

(一)為協助離島政府辦理交通船之購建,本部訂有「離島購建船舶計畫補助經費申請及執行原則」,並依財主機關意見,依離島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經費,另考量本島離島間長程航線經營不易,未具自償性及財務效益,為維護離島基本民行,針對大型客貨船、航程超過70海浬,且該航線僅有公船提供服務,無其他替代船舶者,離島政府可依上開原則第10點規定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依其核定結果調整經費分攤比例;其他屬離島島際間,且已有其他民船提供服務之交通船舶購建計畫,中央屬協助補助性質,依上開原則仍需由地方政府分擔部分配合款。

(二)有關澎湖縣政府所提「新建南海之星3號交通船可行性評估暨綜合規劃計畫」,經本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於本年3月5日召開審查會議,業請縣府依委員意見辦理報告書修正,俟修正完妥後再送該局審查。

三、有關請本部緊盯臺澎輪新建進度,確保如期動工,如期完工,讓國人在往返澎湖與臺灣二地可有更多選擇問題:新臺澎輪招標案已於本年4月7日上網公告招標,預計於5月決標簽約,廠商須依契約約定於112年8月31日前交船營運,本部將督請航港局儘速完成招標作業,以如期如質完成新臺澎輪之建造,提升臺澎海運服務品質,以符澎湖鄉親之期許。

四、關於如何訂定澎湖觀光產業中長程升級計畫問題:

(一)澎湖縣因特殊之氣候與地理環境,孕育獨特之歷史人文史蹟、自然景觀及豐富之海洋、動植物等生態資源,展現多樣之風情,經盤點主要旅遊(遊憩)資源有多元地形、地質景觀、古蹟文化(歷史遺跡、傳統聚落、宗教民俗文化及歷史建築)、人文節慶活動(乞龜、蒙面女郎、褒歌文化及冬至手作雞母狗)、海洋休閒活動(海釣、水域遊憩活動、牽罟、抱礅及海洋牧場)、特色美食、生態(潮間帶、觀星、賞鷗及石滬)及文創產業(石雕、文石、畫作、攝影、藝術品及手作物)等類項,資源非常充沛。

(二)依據本部觀光局澎管處109年遊客行為及滿意度調查分析結果,赴澎湖旅遊動機主要為遊賞自然風光,從事活動主要為觀賞海岸地質、品嘗美食、文化古蹟及水域遊憩活動觀光,依上述盤整澎湖資源內容而言,澎湖遊憩資源深具景觀、文化及生態等多元價值,透過不同季節、時程、路線、運具及住宿等安排,可創造不同深度之體驗內容,而目前澎湖縣觀光各產業已與前述遊憩資源密切結合產出相關之產品及行程,為加強推動,提升其量、質產能及品質計畫,後續相關推動時程及措施說如下:

1.短期(1年至2年內實施):

(1)推動數位觀光:建置及推廣數位旅遊平臺,具有電子商務系統之旅遊專屬網頁、整合商家商品上架平臺、輔導數位轉型及電子行銷。

(2)研議燈光節活動轉型:為使有限資源更能聚焦提高效益,研議將燈光節轉型為以配合主題旅遊年為系列之秋風海洋音樂節活動方式辦理(預計1週期間)。

(3)定期辦理觀光產業人員訓練:如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服務訓練、觀光導覽解說服務訓練、自行車領騎人員訓練、星空旅遊解說訓練、優化服務形象及旅遊接待品質等。

(4)定期辦理在地特色活動:如乞龜嘉年華、吉貝石滬環境教育體驗活動、自行車領騎服務及旅遊活動、菊島跨海馬拉松及牽罟嘉年華等,增加曝光度。

(5)執行產業及機關聯繫機制:定期召開產業及行政機關聯繫溝通會議,合作推廣旅遊活動,如府處觀光聯繫會報、產業聯盟座談會及觀光活動檢討會等。

2.中長期(3年至4年內實施):

(1)推動國際市場觀光:利用數位旅遊平臺、旅展、旅遊推介會及多語化網頁行銷及運用國外旅行社、部落客、媒體、旅遊作家或網紅等踩線,提高國外能見度。

(2)拓展多元客群體驗:輔導業者軟硬體環境朝友善、通用化,增加穆斯林族群、樂齡族及親子旅遊等採線活動。

(3)優化旅遊產品之品牌:規劃建置澎湖旅遊產品服務認證標準,輔導商家認證,維持標準化服務,減低或杜絕削價惡性競爭,以永續營運。

(4)持續辦理觀光產業人員訓練。

(5)持續辦理在地特色活動。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老宅困老人」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逾七成所住的公寓或透天住宅沒有電梯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63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8-66)

楊委員對「老宅困老人」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逾七成所住的公寓或透天住宅沒有電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社會住宅政策應考量高齡需求:

(一)目前,本部依據住宅法及行政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執行各項住宅措施,其中在「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政策內涵項下,針對國人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的居住協助,包括積極實踐8年20萬戶(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的社會住宅政策,截至109年底,全國社會住宅達成數為4萬708戶,已達第1階段目標。

(二)面對第二階段,本部已提前啟動,由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盤點全國適宜土地並做先期規劃分析,邀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地方政府就承辦能量與意願分配中央及地方興辦數量與角色分工後,由主辦機關就分配之案件辦理規劃設計及招標事宜,目前規劃第二階段中央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負責興辦7.2萬戶,地方政府1.2萬戶,合力完成社會住宅政策目標。

(三)以109年底資料,全國社會住宅承租者有10.7%為65歲以上之老人,且全國逾半社會住宅提供至少1處社會福利設施,讓周圍鄰里的高齡長者共同享受社會住宅帶來的生活機能改善。

(四)此外,在各地社會住宅,本部亦與地方合作設計青創、家扶、種子戶等機制,試辦青銀共居、世代合作等計畫,並輔導托嬰托老、社會照顧、社區活動等機構進駐,提升社會住宅高齡友好度及高齡服務機能。

二、有關高齡友善住宅政策: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2月20日核定「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8至111年)」辦理具體措施2.4-2「促進民間興辦高齡友善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呼應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老齡友善住宅議題,由衛生福利部與本部主辦,從住宅層面檢討促進民間興辦高齡友善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之政策可行性,並推動試辦計畫。本部營建署於108年8月27日委託逢甲大學辦理「促進民間興辦高齡友善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策略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調查目前高齡友善出租住宅產業環境並與業者座談了解發展限制及協助需求等資訊。

(二)嗣後,本部於109年9月8日與衛生福利部等建立溝通平台,於110年1月8日召開平台會議,共同研議由社福及教保直接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社會住宅內提供社福空間,並有共識,期以社會住宅興建成果及形象為基礎,研商社會住宅與社會福利等機構間功能串接更細膩的合作機制,讓住進社會住宅的弱勢家庭更容易取得社福協助,同時也可以直接提供周圍鄰里更新更好的設施及服務,建構對於高齡族群更友善的社群新模式。

三、本部依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由本部運用住宅基金爭取經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案件。

四、110年依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依據各地方政府所提之補助需求,預計補助12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項目與數量如下:

(一)補助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12件,補助所需工程費用45%且以新臺幣216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14件,補助所需工程費用45%且以新臺幣36萬元為上限。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掌握美國拜登總統所提「美國就業法案」之基礎建設方案計畫,協助我國業者爭取商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633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8-59)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掌握美國拜登總統所提「美國就業法案」之基礎建設方案計畫,協助我國業者爭取商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基建計畫釋出之商機分析:美國基建計畫預算約2.3兆美元,其中適合我國業者爭取之商機經初步分析如下:

(一)占比最高項目之交通基礎設施預算高達6,210億美元,其中1,740億美元將投資於電動車產業,美國規劃在2030年前建立50萬個電動汽車充電站、擴大購買電動汽車之消費稅補貼以及20%校車將更新為電動汽車。

(二)在製造業預算3,000億美元中,將投入500億美元於半導體製造及300億美元於醫療產品製造,以因應美國未來應對如COVID-19疫情之發展。

(三)在先進科技研發預算1,800億美元,將用於提升美國在人工智慧、生物科技、半導體、先進計算、通信技術和清潔能源等關鍵技術領域之領導地位,並升級全國各地實驗室之研究基礎設施,包括實體設施、計算能力和網路等,此部分可能會有相關AI、半導體、通訊、綠能之採購商機釋出。

(四)數位基礎建設預算1,000億美元,預期全美國之網路覆蓋率達到100%,使每一個人都能有高速、穩定之寬頻網路,此部分可能會有5G網路之採購商機釋出。

二、綜上,鑒於臺灣在半導體高科技、資通訊、綠能、醫療、機械等產業具有優勢地位,臺灣業者商機分析如下:

(一)半導體產業:臺灣晶圓代工所生產之半導體晶片已成為各國爭取下單目標,產能已滿載,爰臺灣半導體業者可爭取參與美國基礎建設計畫之半導體製造商機外,更應爭取基建計畫之先進科技研發項目,透過與美國共同培育人才、研發、創造應用市場,藉此提升先進技術,在高科技供應鏈搶得先機。

(二)電動車產業:臺灣業者在電動車供應鏈具有優勢,電動車供應鏈包括電池、充電模組、電控系統、車用零配件等,都有臺灣業者布局,且臺灣企業一向以彈性與客製化生產受到國際買主青睞,例如我商和碩將赴美國德州設廠,融入特斯拉供應鏈,對於未來臺灣業者爭取美國電動車商機具有相當大之助益。

(三)ICT產業:美國基礎建設計畫項目之ICT產業領域,包含人工智慧、生物科技、先進計算、通信技術和清潔能源等關鍵技術,以及數位基礎建設領域,採購商機主要在於資訊、通訊、AI、5G等相關應用科技,占臺灣對美國出口產品比例高達三分之一,均係臺灣業者可積極爭取之商機。

(四)綠能產業:美國期能在2035年讓發電廠達到無碳發電,並在2050年禁止交通工具、暖氣機等使用石化燃料,推動美國成為100%採用再生能源經濟體,且拜登總統承諾重新加入「巴黎協議」,推行能源稅收減免與零碳工業等計畫,此政策方向與我國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相符,臺美雙方應有更多密切合作之機會。

(五)其他產業:除上述產業外,拜登政府欲修建公路、橋梁,以及投入醫療產品製造,故可預期鋼鐵業、生技醫療產業將有商機釋出,無論是新能源、數位基建、美國製造供應鏈,共同關鍵都是臺灣科技產業,尤其是半導體製造大廠可扮演集大成之關鍵角色。

三、本部加強臺美產業合作,爭取美國基建商機作法如下:

(一)以創新做法系統性推動臺灣與美國各州、各產業聚落、聯盟及業者共同合作:

1.結盟美方在臺重要單位(如州政府(經發/商務廳)、美國在台協會(AIT)、臺北市美國商會(AmCham)、美國各州政府辦事處協會(ASOA)、公協會等),並串連台美交流平臺(如本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產業公協會、各產業推辦、6個駐美經濟組等),運用發掘案源、媒合夥伴、協處合作、追蹤成果等方式,落實臺美產業「技術合作」、「人才交流」、「市場拓展」,建立互利互惠夥伴關係,協助臺灣業者布局美國,切入美國產業供應鏈,擴大雙向投資與合作。

2.透過臺美企業聯盟合作爭取美國商機:臺美企業聯盟成立於2020年,已有超過1,800家臺灣業者加入,且正擴大招募美商,將與AIT合作,協助我業者鏈結美國聯邦與各州政府、促進臺美交流,協助臺美企業間供應鏈合作,形成群聚效果,110年持續推動對美供應鏈布局,辦理包括美國商機日、美國光纖電纜商機座談會、半導體供應鏈合作前景座談會等活動,開拓我商與美國各州政府在綠能、基礎建設、資通訊等領域之合作機會。

3.與美國當地業者合作:美國政府為保障中小企業以增加國內就業率,每年聯邦政府採購單位在進行採購時,有一定比例之採購額度需向中小企業進行採購,爰本部將協助我商與美國中小企業合作爭取加入美國政府採購供應鏈。

(二)營造雙邊投資商機

1.洽邀廠商參加「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SelectUSA Investment Summit):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每年洽邀國內廠商及在美國投資臺商出席,協助臺商掌握美國最新投資商機及政策資訊。

2.舉辦實體或線上投資論壇、主題性會展、採購洽談會、各國投資商機展示攤位與一對一投資洽談會等活動,媒合產業合作商機,促進雙邊投資機會。

(三)完善投資諮詢服務

1.鏈結本部駐外單位,提供海外投資諮詢:提供美國各州投資環境簡介,協助掌握當地投資資訊、產業政策、相關法規及優惠措施。

2.協助廠商透過官方管道與美國相關單位互動:如廠商落實投資計畫過程中有需要協助事項(如:行政延遲、投資障礙排除等),本部駐外單位可協調美國政府相關單位解決。

(四)爭取美國政府採購商機

1.輔導我國廠商申請成為美國聯邦總務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GSA)及美國聯邦退伍軍人事務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VA)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資料庫(GSA Schedule、VA Schedule)供應商,進而協助我商爭取美國政府採購商機。

2.透過本部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持續蒐集政府採購商情資訊及就相關法規提供我業者諮詢輔導服務,並鼓勵臺灣廠商赴美設立據點,以直接競標爭取美國政府採購標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羅委員就清明連假疏運情況及臺鐵員工合法休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清明連假疏運情況及臺鐵員工合法休假問題:

(一)交通部臺鐵局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交通部臺鐵局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並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等相關事項訂定工作規則。

(二)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作規則」第34條規定,交通部臺鐵局有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徵得勞工及鐵路工會(含各地區分會)同意,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三)針對清明連假期間,交通部臺鐵局已成立專案小組,全程督導出勤狀況,備妥關鍵支援人力並擬定應變計畫,在清明假期成立局本部管制中心,各運務段成立區應變中心,執行各項應變計畫。

(四)另交通部臺鐵局已逐日調查統計關鍵人力,並確認清明假期當日請假及上班人數應變原則及措施,亦持續與員工溝通說明,請同仁本於責任感及責任心依班表出勤,臺灣鐵路工會宜蘭分會業於本(110)年3月29日公告撤銷行動。

二、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將修正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函報交通部,交通部業於109年7月10日召開捷運審查會議,因尚有運量預測、機廠功能、路線規劃等議題需再補充釐清,目前新北市政府修正報告中,俟新北市政府函報修正後可行性研究報告,交通部將循序辦理審查作業。

三、關於「太空發展法」草案等問題:

(一)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科技部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經行政院於本年2月19日函送貴院審議,後續科技部將會商相關部會研訂發射計畫、發射場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交通部亦將配合辦理,以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

(二)有關SpaceX星鏈計畫涉及中華電信公司部分,中華電信公司對參與國際低軌衛星發展持積極態度,將持續努力爭取與國際主流業者可能之合作機會。交通部將以中華電信公司大股東身分請該公司持續注意該議題,以把握商機,提升公司利益。另交通部現正透過本年「5G/B5G電信資源整備及通訊網路發展研究計畫」,配合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定期召開之「低軌衛星商用頻譜與電信業務管理討論會議」,研議我國相關頻率規劃及政策。

(三)至有關通傳會未來若受理星鏈計畫之申請部分,說明如下:

1.查我國開放衛星服務程序之前例,係由行政院召集跨部會協調研議,就國際發展趨勢、國內產業發展需求,考量國家安全、頻譜和諧與通訊監察等面向,核定「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與「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通傳會據此辦理後續相關事項之法規預告及受理申請審查作業。

2.我國電信市場本依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公告之技術標準,以技術中立、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多元發展,致力營造有利新興技術發展之環境。通傳會除依照行政院規劃期程進行相關服務開放作業外,亦落實督促業者資通安全、通訊監察、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規義務規定,俾確保新服務推出時,安全可靠、具有韌性,帶動產業之合作與發展,使民眾享有更便利之智慧數位生活。

四、關於旅遊泡泡及疫苗進度問題:

(一)有關疫苗施打對象部分:

1.我國公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各類實施對象及其優先順序,係經衛福部「傳染病防治組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審酌國內外疫情趨勢及感染風險,在國內處低社區風險之前提下研訂。

2.其中列為第3類「高接觸風險工作者」,業已涵蓋國籍航空機組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已於本年4月7日宣布,自4月12日起,開放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以及國籍航空機組員、國際商船船員、防疫車隊駕駛、防疫旅宿實際執行居家檢疫工作之第一線人員等高接觸風險工作者接種疫苗。

3.另自本年4月14日起,對於因外交或公務奉派出國人員、代表國家出國之運動員、選手等第4類「因特殊情形必要出國者」,開放接種COVID-19疫苗。至於出國旅遊之民眾,目前未列入ACIP建議之接種對象,指揮中心已評估國內外疫情趨勢、疫苗接種推動狀況及疫苗可供應量,自4月21日起開放有需求(商務人士、出國工作、留學、就醫等)民眾自費接種。

(二)有關旅遊泡泡之防疫安全配套措施部分,臺帛旅遊泡泡係以防疫安全為前提下,振興旅遊及經濟活動,旅遊泡泡之行程規劃必須符合相關防疫原則,已將旅遊泡泡可能帶來之感染及社區傳播風險降到最低。另依「臺灣帛琉安全旅行圈推動計畫」規定,如臺帛雙方因防疫考量認有中止臺灣帛琉安全旅行圈之必要,雙方可於14日前提前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安全旅行圈或調整配額。

(三)至有關後續可能開放旅遊泡泡之國家部分,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自109年10月起與我方溝通旅遊泡泡具體合作計畫事宜,雙方亦就邊境鬆綁及恢復互訪等議題數度交換意見並分享防疫經驗,新加坡亦已於109年12月18日起開放我旅客入境免隔離。為預期疫情穩定後邊境逐漸解封,目前正參考臺帛旅遊泡泡推動經驗,著手研擬旅遊相關規範中。另我方與關島曾就旅遊泡泡初步交換意見,將持續以防疫優先為前提商討開放模式。

五、關於中和公館路廊問題,查新北市政府已將中和公館路廊初步評估內容,納入該市府於109年10月22日提報之「新北市捷運整體路網評估報告」先期路網中。惟該報告未依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納入8大評估項目,交通部鐵道局已於109年12月14日函復新北市政府再行補充及修正。

六、關於安城快速道路問題,因屬新北市轄內市區道路,建議由新北市政府完成相關路線規劃之評估、確認道路功能及定位等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向主管部會申請補助,屆時相關部會亦將儘速配合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七、關於安坑一號道路問題,可由新北市政府完備相關都市計畫程序後,依內政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規定提出申請。

八、關於新店地區停車空間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前瞻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查新北市政府於新店區已提報「綠湖公園停車場」申請補助,該停車場之補助案業於108年8月27日核定(工程經費共4.18億元,其中中央補助經費為1.79億元)。目前停車場前瞻計畫經費已用畢,後續將俟有相關經費後並視新北市政府所提需求狀況,再檢討辦理。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趙委員就修正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相關法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修正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相關法規問題: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立法規範目的在於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方面促使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善盡管束、教養之責任,爰有關現行未滿18歲無照駕駛者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經統計民國107年至109年未滿18歲無照駕駛者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人數分別有2萬9,850、3萬1,544、3萬2,619人。

(二)前開違規行為人如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因特殊情形無法陪同參加講習課程,現行公路監理機關係以個案方式認定陪同參加之人員,俾使該等未滿18歲無照駕駛之違規人完成應接受之法治教育。

(三)另未滿18歲無照駕駛者倘於年滿18歲後方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仍須由違規時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參加,係因該無照駕駛違規行為發生於未滿18歲之時,應依違規時應受處分辦理,依法尚無得因駕駛人參加講習時已年滿18歲即可不受前開罰則之規範。

二、關於建議總結、檢討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之推行成效,並提出更明確且具有前瞻性之政策及法令規劃問題:

(一)有關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設立之網站皆應依法通過無障礙檢測,取得認證標章方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即檢測等級A)以上之無障礙檢測。另通傳會於106年8月3日已依貴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於網站新設或改版時,應依該會頒訂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檢測等級AA以上進行設計」在案,將請各機關(單位)配合通傳會規定,強化網站無障礙品質。

(二)有關加強推廣及輔導,積極協助各類非政府機構團體之網站取得無障礙標章,加速推動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方面:

1.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民營企業網站之無障礙化尚未訂定強制性要求,惟通傳會已透過拍攝製作宣傳影片,讓社會大眾及民間企業理解網站無障礙之目的與作用,並鼓勵民間企業運用檢測資源申請通過無障礙認證標章。

2.為推動民間企業積極參與,自109年起,通傳會主動針對200個民間企業網站,篩選民生日常使用,如交通、醫療、勞動、教育等類型網站,進行網站無障礙符合性評估檢測,並將網站檢測報告提供企業參考調整修正,促使企業瞭解其網站無障礙設計之符合程度,且協助企業網站申請無障礙標章,促進更多民間企業網站願意主動提供更友善、包容之無障礙化服務。

3.本(110)年亦將持續辦理民間企業網站之符合性評估檢測、定期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規範審議座談會,以確使規範要求得以因應網站開發技術之推進,並持續辦理年度推廣說明會與培訓課程,期使機關與網站開發廠商瞭解網站無障礙設計重點,擴大網站無障礙檢測對象範圍,並增進社會大眾對網站無障礙之認知與重視。

(三)有關金融友善服務專區申請事宜方面:

1.通傳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第2項規定及通訊傳播技術標準訂定之職掌,訂定「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並據以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及檢測工作。趙委員所提之金融單位專區網站,以網站技術面而言係屬獨立網站。惟此等金融單位之企業主網站目前並未取得無障礙標章,後續亦仍須以全網站申請標章檢測。

2.後續通傳會將考量積極推動金融事業單位,全面以主網站提出網站無障礙檢測申請,針對金融友善服務專區,訂定截止受理之落日條款,藉使金融服務網站可提供更友善、更全面之無障礙化服務。

(四)有關應盡速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訂完善之配套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取得公眾服務時,其包括平等權在內之基本權利皆受充分保障方面: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14款規定:「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目前通傳會發布之網站無障礙規範,業有監督、推動無障礙網站之功效。

2.惟科技有其限制,網站無障礙標準亦屬降低身心障礙者取用障礙,而非使身心障礙者能如一般人般取得網站內容,亦即屬於最大努力(Best Effort),而無最佳解決方案(Best Solution)。此外,世界各國無要求所有網站皆符合無障礙之先例,且網路無國界,我國民眾常用網站亦非皆受我國法律管轄,規定過嚴對我國國民設置網站不利,亦有礙我國新創事業之發展。爰各目的事業之網站應如何降低身心障礙者之取用困難,以及應採監督或輔導之手段以促進建置成效,仍宜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行業特性及技術限制自行決定。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大專校院之無障礙交通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57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7-52)

陳委員就大專校院之無障礙交通資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自民國104年起與教育部持續合作推動「公車入校園」計畫,透過調整既有客運路線微幅繞駛、延駛或新闢路線,聯外路線以接駁至重要場站(如火車站、捷運站)為主,並鼓勵客運業者配置無障礙公車,迄今共有44所學校通車,上開計畫亦已列入新一期公路公共運輸計畫,後續大專校院倘有相關需求,仍可透過所在地方政府或監理所協助提案申請。另有關無障礙公車資訊,除相關大專校院於校園公告外,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及部分地方政府或客運業者已於網站設置無障礙路線專區,以供查詢及預約使用。此外,交通部亦持續督導各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依無障礙相關規定進行改善,打造各族群皆可友善使用之無障礙交通環境。

二、為協助大專校院加速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教育部訂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要點」,每年編列專款改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出入口、坡道、扶手、升降設備(電梯)、走廊通路、樓梯、停車空間等多項無障礙設施,並督促大專校院規劃學校整體環境,擬訂整體及年度改善計畫,同時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含身心障礙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以分年、分期逐步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

三、另教育部委辦大專校院推動「無障礙環境資訊公開平臺」計畫,結合各校相關行政單位、學生、無障礙專家學者共同參與,逐步盤點及登錄校園內無障礙環境現況,建置無障礙設施開放資訊,並於影音平臺(Youtube)放置宣傳、教學影片,供大眾參考使用。又,教育部除藉由辦理無障礙校園環境專業研習、工作坊,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委辦之無障礙設施勘驗講習訊息外,同時於大專校院校長會議、總務長會議及相關研討會等重要會議或研習課程,安排觀念宣導課程,以提升學校相關知能。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2號)

郭委員就有關臺南捷運整體路網(南科線)規劃之中央補助興建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後,始得選擇其中最優先興建路線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提報交通部「臺南市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先進運輸系統)評估」報告書,本部鐵道局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後於本(110)年3月23日函復審查意見,刻由臺南市政府依審查意見檢討補充修正報告書。

二、至郭委員所關切行經南科之黃線及深綠線,臺南市政府業已納入整體路網綜合評估中。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歐珀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陳委員就有關核四重啟公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核四重啟公投問題:

(一)核四重啟時程難估計:

1.無法掌控4項外在因素:

(1)與奇異公司重啟合約之談判困難。

(2)安全數位儀控系統面臨汰舊更新與備品取得困難。

(3)廠址地質需重新調查確認是否符合建廠耐震設計需求。

(4)預算送貴院審查、工程施作需向地方政府申請水土保持、行政院原能會審查重啟計畫與核准建照等多項無法掌控之外部不確定因素。

2.可掌控技術面工項時程至少7年,包括福島安全強化工程、已拆卸設備回裝與試運轉測試(4年)、機組啟動測試(1年)、以及行政院原能會對各項測試之審查(2年)。

(二)為使民眾清楚瞭解核四現況與問題,將完整公開核四相關資訊:

1.核四重啟爭議,除涉及供電議題外,亦對民眾安全、能源轉型及台電公司財務息息相關,有必要於公投前釐清外界所關切之一切議題,忠實呈現,讓民眾對核四是否重啟做出理性判斷。

2.經濟部將建立核四資訊網頁,完整公開核四相關資訊,充分對外揭露。

(三)用過核燃料雖可藉由再處理製成MOX燃料(鈽鈾混合核燃料)後,再用於核能發電,惟再處理後之殘餘廢棄物仍需進行最終處置:

1.用過核燃料可藉由再處理,萃取出鈽與鈾之後製成MOX燃料後,再用於核能發電,為國際上既有之應用實例,惟再處理費用昂貴、MOX燃料需另花費高額費用製造與運輸,成本遠較全新之傳統核燃料高昂,不符經濟效益。

2.我國並無可使用MOX燃料之機組,現今亦少有國家採用,且再處理所餘之殘餘廢棄物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仍需進行最終處置。

二、關於水情吃緊問題:

(一)有關因應枯旱方面:

1.經濟部水利署已自民國109年7月13日提前部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供水情勢盤點會議,後續再依水情變化於109年9月16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經濟部亦於109年10月1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109年10月14日成立,並適時召開應變會議,並依最新水情研商相關抗旱措施,至今透過區域調度及節水措施,累計節水調度水量已達8億噸,相當於4座石門水庫,減少旱象衝擊。

2.行政院於109年11月30日核定「109下半年旱災緊急應變-抗旱水源緊急利用計畫」,經費共14億元,內容包括抗旱水井、埤塘水源、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移動式淨水設施及新竹緊急海淡等工作,合計可增加每日78萬噸水源,均已完成並投入抗旱。

3.另為提前因應後續進入豐水期降雨仍持續偏少之情境,經濟部已規劃推動「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經費共25億元,進一步強化整備抗旱水源,包含強化區域調度、伏流水開發、淨水場周邊水源利用、臺中緊急海淡、增設淨水處理設備、建築工地放流地下水利用等工作,預估可再增加每日16.8萬噸水源投入救旱。

(二)有關前瞻基礎建設預算效益方面:

1.截至本(110)年,前瞻建設項下水與發展(1-3期)共投入約603億元,已陸續完成並於本次枯旱發揮效益,如桃園-新竹備援管線於本年2月1日供水,使桃園送新竹水量由每日7萬噸提升至20萬噸。

2.伏流水開發計畫於109年完成高雄溪埔伏流水,增加備援水量每日15萬噸,防災備援水井自106年7月起整備建造160口,並納入自來水系統,每日增供34萬噸,受惠於前述建設及超前部署應變,始能延長新竹寶山-寶二、苗栗永和山及臺中鯉魚潭等水庫供水時程。

3.未來4年將陸續完成其他建設,如預計本年底南投鳥嘴潭人工湖完成第一階段、雲林濁水溪及苗栗通霄溪伏流水、永康臨海再生水廠都將陸續完工,可增加常態供水每日13.4萬噸、備援供水每日3萬噸;後續曾文南化聯通管預計113年完成後增加備援水量每日80萬噸、山上淨水廠改善預計112年完成後增加備援水量每日10萬噸、安平再生水預計111年完成後增加每日1萬噸再生水等,可再進一步強化供水穩定。

(三)有關受旱災影響營業能否減輕商家負擔方面:針對供5停2對於商家之影響,經濟部已於本年4月6日邀集中小企業處、工業局、商業司、水利署及台水公司等單位研議,對於影響營業部分是否能提出相關補償具體措施,已請台水公司評估研擬相關補償措施及經費等方案,並俟定案後執行。

三、關於捕獸夾、山豬吊等動物陷阱屢禁不止現象,以及是否設立動保警察問題:

(一)有關捕獸夾及山豬吊方面:

1.行政院農委會在97年於「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規定禁止使用獸鋏;100年修正動保法,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於109年公告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已積極管制嚴重傷害動物之捕捉器具。

2.動保法之執行為地方政府權責,行政院農委會持續督促地方政府積極查處違法販售獸鋏及使用獸鋏、山豬吊(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之行為,並要求針對五金行等可能販售來源不定期查緝,同時責請地方政府針對淺山等常發現不當設置獸鋏或山豬吊之區域,邀請當地村里長進行動保法相關宣導溝通工作,由其協助轉知民眾瞭解使用獸鋏、山豬吊除對動物造成嚴重傷害,亦無法根本防堵動物侵損農林作物,且如經查獲以獸鋏或山豬吊捕捉動物,會違反動保法第14條之1,依同法第30條,可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而如違法、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則違反動保法第14條之2,亦依同法第30條,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切勿違法。

3.另行政院農委會業與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洽商達成合作共識,並於109年12月11日函知國內各大網路購物平臺,販售獸鋏屬違反動保法行為,請電商平臺應配合儘速下架相關商品,並由各電商之管理後臺直接屏蔽獸鋏相關商品文字或圖片,以避免境外採購之商品輸入國內,有效杜絕獸鋏於網路電商平臺販售流通。

(二)有關是否設立動保警察方面:

1.依現行機制,民眾發現虐殺動物案件,向分駐(派出)所或撥打110報案,警察將依規定受理,並得通知農政單位認定協同處理,如此機制反應速度快、機動性強。反之,若設置專責動物保護警察,受限於時空環境等因素,其機動性與即時性無法與分駐派出所警力相比。另全國警察機關警力上限7萬3,727人,爰各警察機關預算員額均須在匡列上限範圍內作相對挪動調整,若再成立動保警察,勢必更加弱化警察維護治安及交通安全量能。

2.另行政院農委會配合民間團體倡議,已於109年度成立「動物保護警察機制設計及可行性評估」專案計畫,經邀集動保團體、地方政府、警政機關及政府人事主管機關等進行座談及會商,期就設立動保警察之實務需求與可行性進行客觀分析,於現行基層員警職務工作已繁重狀況下,依各項設立動保警察之推動方案,均建議需在提撥或增編人力員額前提下方可行。

3.行政院農委會爰於109年12月25日將上開專案計畫結果於「動物保護諮議小組諮詢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會中共識係務實採行精進各地方政府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之執法專業度,並強化農政、警政雙方合作機制為重點,在現有公職人事架構下建構更有效受理及調查動物虐殺傷害案件之執法體制。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5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邱委員就「岡山路竹鐵路高架化案」等4案,交通部應協調高雄市政府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岡山路竹鐵路高架化案」方面:

(一)為整合都市發展及土地開發,發揮鐵路立體化效益、合理化鐵路營運機構財務結構,依本部「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鐵路立體化案件應先由地方政府評估該地方都市發展及交通環境後,再提出鐵路立體化計畫可行性研究。

(二)依據前開要點規定,將由高雄市政府從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進行鐵路高架化之可行性評估,若該府有辦理可行性研究之經費需求,依前開要點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本部將協助補助可行性研究經費。

二、有關「國道1號路竹段以南拓寬或興建高架道路案」方面:

(一)有關國道1號路竹段以南路段,本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已辦理國1雙向岡山至楠梓路段開放路肩、國1楠梓至五甲系統路段車道調整、國1北上轉國10西向鼎金系統匝道拓寬工程、國1南向九如及瑞隆路出口拓寬工程、國1北上三多及中正出口開放路肩、國1北上三多路出口匝道拓寬、國1北上九如及建國交流道匝道儀控改善工程等多項作為。

(二)經查相關工程改善後,前揭路段於上、下午尖峰時段之服務水準約為B至C級,惟因高雄都會區內匝道出口常受地方道路號誌及車流運行影響,致部分時段速差較大,進而產生事故或壅塞情事。雖地方道路屬地方政府管養,惟高公局仍將持續觀察協調可能改善方案。

(三)另查本路段目前尚有增設岡山第二交流道、高鐵橋下道路、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橋頭科學園區聯外道路及高公局代辦之3座穿越高速公路橋涵等工程,相關工程完竣後高速公路路幅寬度將可增加,對車流量亦有分流效果,應有助疏解周邊交通壅塞,高公局將視前述工程完工後之交通運轉情形再審慎研議拓寬改善措施。

三、有關「國道1號高科交流道闢建東向聯絡道至國道3號案」及「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聯絡道往西延伸至彌陀區案」方面:

(一)「國道1號高科交流道闢建東向聯絡道至國道3號案」案,本部109年12月28日交路(一)字第1098600775號函略以:「宜請道路權責機關高雄市政府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適時辦理可行性研究,就道路規模、經濟效益、需求性及必要性研議妥處。」

(二)至「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聯絡道往西延伸至彌陀區」案,本部109年12月28日交路(一)字第1098600776號函略以:「宜請高雄市政府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適時辦理可行性研究,就道路規模、經濟效益、需求性及必要性研議妥處。」

(三)前揭兩案屬高雄市政府權責,本部將請該府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辦理可行性研究,就道路規模、經濟效益、需求性及必要性研議妥處,並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予邱委員參考。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614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2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許委員就完善產學合作制度,由公部門做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經濟部作為方面;

(一)為充裕產業所需人才,經濟部賡續辦理下列產學合作培育措施:

1.針對5G、人工智慧、智慧機械、精密機械、智慧聯網、紡織等產業,辦理5G+產業生態鏈推動計畫、跨域數位人才加速躍升計畫、推動智慧機械與智慧製造產業發展計畫等多項計畫。

2.媒合產業與大學校院共同規劃專題課程、投入業師、辦理實習等,培育學士、碩士、博士等階段學生,強化前瞻實務、跨領域能力,以利契合產業升級轉型所需。

3.經濟部與教育部、勞動部共同推動「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以下簡稱人力供需合作平臺),依據產業需求,透過產業公協會專責窗口及相關交流會議,彙收重點產業人才需求,轉由教育部等媒合產學合作人才資源。

(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均積極落實辦理政府產學合作政策:

1.經濟部所屬台糖公司、台電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及台水公司等事業機構,為響應政府產學合作政策、培育青年學子及促進地方就業等,自民國103年起陸續於高雄、臺南、屏東、花蓮與臺中等地,與當地學校合作辦理循環經濟、商業經營、園藝、農業機械、森林、化工、機電等產學合作專班。

2.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各產學合作專班除課程設計結合理論與實務,安排寒、暑假至事業機構見習外,並提供優秀學子獎學金及鼓勵畢業後參加各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之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以培育當地年輕學子並回饋地方鄰里。

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積極落實政府產學合作政策,依各事業廠所所在地及業務特性已陸續於臺灣中部、南部及東部等地成立產學合作專班,並將依辦理實績評估續辦之可能性。

二、有關勞動部作為方面:勞動部為紓緩學用落差,協助青年提升技能以促進就業,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參考德國雙軌訓練制度,由學校與事業單位共同培訓,參訓青年每週2日至3日於學校進行學科教育,3日至4日於事業單位進行工作崗位訓練,訓練期間2年至4年。

(二)產學訓合作訓練:由勞動部勞發署各分署,提供參訓青年最長1年之技術訓練並輔導考照,結訓後安排合作事業單位正式僱用進行工作實務訓練,並於訓練期間利用夜間或假日完成學校教育。

(三)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針對畢業前2年在校生,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引進業界專業師資及企業資源,開辦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強化青年軟實力,增進職場溝通力及培養工作態度。

三、有關教育部作為方面:

(一)教育部為配合社會與產業發展及人才需求,業推動各種型態之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方案,期透過學校與企業共同甄選、規劃實習、專題製作等實務課程訓練,落實產學合作與應用,強化人才培育制度。具體內容說明如下:

1.培育產業基礎人才部分:

(1)建教合作班: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並分為輪調式(3個月在場、3個月在校)、階梯式(高三至機構進行職業技能訓練)、實習式、其他式模式。目前產學合作以前開4種實習模式為主,透過跨部會協力與國營事業、在地產業合作辦理。

(2)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營事業合作辦理產學專班:國營事業得與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或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另基於配合產業界人力培育需求,國營事業亦可規劃辦理契合式專班,由學校及產業雙方共同規劃最可行合作方式,報教育部國教署核定辦理。

(3)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結合技高、技專及產業界,由學校與企業共同規劃契合式人才課程,技高學生畢業後成為合作廠商正式員工,並透過甄審升讀合作技專校院,於技專校院在職進修,兼顧學生就學就業需求。

2.培育中階專業人才部分:

(1)產業學院計畫:對焦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以就業銜接為導向,擇定優質合作機構,媒合產學雙方以客製化模式共育人才,讓學生畢業後立即就業,經合作企業擇優留用之學生,將提供優於同領域、同職務畢業生之平均起薪,有效提升整體產業實務人才培育質量。另鼓勵學校與產企業共同精進教師實務創新及教學質量,並提升中小企業技術及研發能量,擴大產學合作面向。

(2)五專展翅計畫:自106學年度試辦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計畫,107學年度擴大辦理本計畫。配合12年國教免學費政策,五專生前3年免學費,後2年每月另有企業贊助至少6,000元生活獎學金或實習津貼,畢業後就業獲正式職缺,讓學生安心就學。

(3)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鼓勵技專校院配合新南向國家產業發展,辦理客製化產學合作專班,藉由專班規劃一定比例實作(含校外實習)課程之培訓模式,企業藉此培訓未來員工,外籍學生亦可提升實作技術能力,提前適應臺商企業文化,而優秀畢(結)業生亦可返回母國企業(以臺商企業為主)或留任實習廠商就業。

(二)促進在地技職學校與產業產學合作接軌,共同育才:

1.教育部透過技術型高中產學鏈結資料庫資訊平臺機制,建立在地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就業媒合平臺,並以各地區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為主軸,整合當地教育、經濟發展、勞工、文化、農業等局處資源,培育在地產業所需人才,提供學生適性就學、就業機會,並向上銜接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兼顧升學就業。

未來將盤點其相關群別相關科別量能,輔導學校與在地優質廠商,共同簽署合作意向書。

2.另教育部自107年起建置「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以下簡稱育才平臺),以掌握產業發展趨勢,分析人才需求,鏈結技職學校(技術型高中與技專校院),促成前開教育部各種型態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方案、客製化產學合作專班、學生實習及教師赴產業研習等媒合,以強化產學交流合作,共同培育產業所需專業技術人才。

(三)強化產學交流合作,建立跨部會產學合作機制:

1.教育部與經濟部、勞動部共同推動之人力供需合作平臺,辦理跨部會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及蒐集各產業人才培育需求,並於會後透過教育部育才平臺進行人才需求媒合事宜。

2.另教育部自102年度定期辦理「勞動部、經濟部與教育部跨部會小組」會議,針對共同性之人才培育議題,如教育部及勞動部勞發署「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計畫」等合作機制精進方式、教育部建置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IPAS)」實作考場等議案,皆已透過本會議充分進行溝通及協商,提升產業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之能量。

(四)策進作為及未來規劃:

1.培育產業基礎人才部分:未來規劃推動在地產業與學校成立畢業即就業人才培育專班,課程規劃兼顧專精技術養成與產業教育薰陶;在技術養成方面,結合業師指導及產業實習,將業師之實務經驗融入教學,以培養學生就業為導向;以3年為期程培育學生取得高職畢業資格及學習成為「技職達人」能力,創造專業技能、技術證照、穩定就業、進修學位之四贏契機,達到「畢業即就業」之學用合一目標。

2.培育中階專業人才部分:

(1)擴大育才平臺服務範圍:規劃與跨部會「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連結合作,充分利用兩大平臺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之資源,共同拜會重點產業領域公協會,探討產業共同性需求或特殊產業需求,開發新培育產業人才模式。

(2)設立「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依據產業聚落專業技術人才需求,整合學校、產業及法人等資源,建置實作產線、產學合作課程開發、師資培訓,並推動客製化產學合作學程或專班,提升學生技術能力。

(3)結合產業職能基準及職業證照:依產業人才職能基準,檢討更新課程設計,並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引導技專校院持續提升學生專業實務技術能力,鼓勵學校發展職能導向課程及協助學生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證照,培育具備深厚技術實力之專業技術人才。

(五)有關許委員請相關單位盤點可提供產學合作人力需求之各政府事業單位,並研議結合各縣市在地技職學校提出產學合作計畫一節,教育部將俟勞動部、經濟部盤點產業人才需求後,透過教育部技術型高中產學鏈結資料庫資訊平臺、育才平臺,促成技職學校與國營事業、產企業合作申請教育部各類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方案,並追蹤後續介接、媒合情形,以完善產學合作制度,落實技職人才培育。

四、有關科技部作為方面:在政府相關部會間,科技部推動產學合作之角色與定位,是以厚植基礎科學與應用科學能量之角度出發,透過導引業界有效運用學校創新研發能量,加強跨域與加強產業鏈結等方式,強化學研成果轉化至業界之進程。科技部長期推動產學合作,向為技職與高教體系並重,然近年來,技職校院除遇少子女化挑戰,導致許多產業面臨專業人力與技術養成斷層問題外,加上技職學校學生畢業後就業,仍有學用落差之情形。因此,科技部透過研發產業前瞻技術之產學大聯盟計畫、發起與產業界建構技術合作之產學小聯盟計畫,以及鼓勵技專校院從事實務型研究之專案計畫,以加強連結產業與技職教育之實務合作機制,強化實作增進學生技術能力,為企業引導提供產業需要人才。具體措施及成效說明如下:

(一)產學大聯盟計畫技職參與率達五成:

1.產學大聯盟執行成效:產學大聯盟旨在透過「業界出題、學界解題」之模式,匯聚國內頂尖產學能量結盟,聚焦產業下世代前瞻技術研發。自102年起推動至110年3月,已累計補助計畫12案,合作廠商有台積電、聯發科、長春集團、廣達電、中華電信、中鋼等,均為國內具代表性之業者,其研究領域涵蓋半導體、鋼鐵製程、綠色化工、無線/寬網及行動通訊技術,累計廠商投入研發經費達25.89億元,協助研發成果申請專利達561件,培育碩博士生3,483人次,促進畢業後投入相關領域業界者1,210人。

2.技職參與情形:本計畫運作方式為由主導之大專校院及學研機構領銜,集結研究主軸所需之學界研發能量,組成研發團隊後提出申請。因此,產學大聯盟除有臺大、清大、交大、成大等一般大學參與外,實際上亦含有技職校院重要研發能量,如臺科大、高科大、雲科大等就參與其中6件計畫,顯示技職參與率已達五成,並皆在計畫中負責相關領域之關鍵技術研發。

(二)產學小聯盟技職補助經費比例成長至34%:產學小聯盟計畫是以鼓勵學校運用實驗室既有之研發成果或核心技術,協助產業精進技術能量,以及解決問題;並以著重輔導產品或技術升級實績,諸如產品創新、製程優化、良率提升、創新營運、拓展市場等以能夠顯著增加會員廠商成長及持續創新為優先。本計畫自推動以來(102年至109年),已投入逾15億元,成立249個聯盟,目前累積吸引逾1萬2,000以上家次廠商,創造聯盟收入達36億元以上。推動領域扣合「五加二」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屬性,涵蓋半導體、5G、AI、智慧製造、精準健康、新農業、經營管理、創新服務等重點範疇,累計核定712件計畫,其中技職校院共計173案(占24%),而近5年經費補助比例亦成長至34%,顯示投入該類案件補助已逐年加重擴大,技職相關執行績效情形如:輔導廠商會員超過5,600次,共同開發422件創新產品,520件新技術,技術移轉7,400萬元、衍生產學合作金額高達4.5億元。整體來說,技職聯盟輔導會員技術創新,更加凸顯小聯盟技職成果貼近產業實務應用,發揮技職聯盟之價值與優勢。

(三)技專計畫擴及全臺六成以上技職校院:技專計畫自107年累計補助615件,超過六成技職校院參與,每年培養約600名學生共同參與。本計畫將持續推廣及協助導入外部資源,使技專校院教師獲得更多機會與資源從事與產業或社會應用等相關之實務研究,強化技術創新與傳承,同時帶動學生務實致用之能力,為我國培育產業所需專業技術人才。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000857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10070100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余委員就跨部會綠能推動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達民國114年再生能源占比20%之能源轉型政策目標,經濟部持續推動各類再生能源,其中離岸風電規劃於114年累計設置量達5.7GW,並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之3階段策略,依序透過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等推動模式,循序引導我國離岸風電發展。

二、關於行政院農委會要求風電開發商提供漁業補償與轉型計畫問題:

(一)由於離岸風場開發限縮傳統漁業(如刺網、拖網等)作業空間,為減輕對漁民之影響,爰行政院農委會邀集開發商及漁會座談後,訂定「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供開發商與漁會作為協商基準,該基準公告後,計有示範及潛力風場共8件開發案與漁會完成漁業補償協議。

(二)依經濟部離岸風場規劃現況,相關地方海域風場密布,將長期擠壓漁民作業空間,尤以傳統家計型之漁船筏為甚,無法單靠一次性補償緩解影響,基於漁民生計與綠能開發共存共榮前提,經濟部及開發商支持在建置風場海域進行棲地營造、增裕魚源及受影響漁業轉換等共榮措施,行政院農委會刻正研議建立開發共榮機制,以利離岸風電與漁業共榮之推動。

三、關於交通部民航局之離岸風機對航空器之風險評估問題:

(一)依經濟部「電業登記規則」,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申設業者於籌設階段,應檢附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礦業權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意證明文件,爰業者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設離岸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風機)時需繳交交通部民航局之意見書或同意證明文件。復依經濟部能源局「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所公布之潛力場址相關說明,已指出所公布之潛力場址為專業機構之初步研究結果,不等同具有技術上之可行性,亦不代表相關法規與行政上之障礙已全數排除,申請人規劃場址時,仍應考量風場地質、底質、地形、風能等條件,評估其技術上及財務上之可行性。

(二)交通部民航局基於民航專業評估風機對飛航作業之影響,說明如下:

1.風機為突出於地表/海平面之障礙物,因風機扇葉旋轉之特性,對以電波形式傳導之無線電通訊、助導航設備訊號及雷達等監視訊號會產生程度不一之干擾。由於通訊、導航及監視設施之效能直接影響飛航安全,爰「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定即使風機位於禁限建範圍之外,民航權責機關仍應評估其對無線電、助導航等設施之影響。

2.另依風機設置之位置及高度,可能對機場及附近低高度之起降航機及目視飛航航空器造成負面影響,相關影響亦須納入考量。國際間皆以個案(case by case)方式進行風機之影響評估,交通部民航局亦係依個案之條件,逐案進行評估。

(三)交通部民航局基於配合經濟部第1、第2推動階段獲取之相關經驗,業於經濟部召開之第3階段區塊開發相關會議中,提議排除條件不宜設置風機之桃園、高雄兩國際機場參考點10浬半徑範圍內之區域,以避免業者耗時進行無效之相關規劃,並避免政府機關浪費行政資源。至其餘地區之風機申設案件,交通部民航局仍將基於一貫原則,以個案方式,就風機對「障礙物」、「通訊、導航、監視等設備訊號」及「飛航作業」相關面向之影響進行評估。

四、關於財政部國產署要求光電開發商新增環境敏感報告問題:

(一)依109年11月30日財政部綠能推動工作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為避免光電申請開發案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後,因涉環境生態保護議題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爾後光電申請開發案,應請業者檢附向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臺,或各項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申請提供開發之國有土地是否涉及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查註結果文件,倘經查註位於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則不予提供申請開發。

(二)依前開會議決議,於光電申請開發案要求業者先行提供一級環境敏感文件,可避免業者取得申請開發同意書後,始知涉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有助於業者儘早得知申請土地之區域屬性,避免投入成本而日後無法施作使用,亦可減少社會對立議題、環境破壞爭議,兼顧綠能政策推動。

(三)至於財政部國產署要求業者應於30日內辦理補附一級環境敏感文件一節,係考量多處國有土地有多家業者重複申請,經按受理案件先後順序依序審查,又內政部營建署發給一級環境敏感查詢文件所需時間約為2週至3週,為加速案件審辦以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爰限期業者於30日內補正。

五、關於綠能融資風險管理問題,本國銀行業對離岸風電業之暴險尚在可控制範圍內:

(一)整體暴險尚在可控範圍內:截至109年12月底止,全體銀行業已完成簽約之5家離岸風電業者融資額度合計新臺幣(以下同)2,429億元,占全體銀行業放款總餘額33兆4,616億元之0.73%,占全體銀行業淨值4兆6,452億元之5.23%,顯示銀行業對離岸風電業之暴險尚在可控管範圍內;且上述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案件均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之官方輸出信用機構(ECA)或外國銀行提供專案融資額度約5成至7成之保證。

(二)金管會已督促銀行業加強風險管理:鑒於銀行承作離岸風電等綠能產業之融資,多採專案融資之方式辦理,金管會已督促銀行公會建立銀行辦理專案融資之原則性規範,以協助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及內控作業。銀行公會並已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之1,規範銀行承作專案融資之遵循原則,例如辦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風險分攤機制、貸後管理等。

六、經濟部刻正規劃離岸風電第3階段區塊開發草案,將持續徵詢各相關部會及利害關係人,場址備查、選商機制及相關時程等,俟凝聚各界共識後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