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5分、10時1分至12時19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0分

4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9分至11時1分、下午5時至5時6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羅致政  李德維  林德福  廖國棟Sufin.Siluko 蘇治芬  王美惠  陳以信  溫玉霞  葉毓蘭  李昆澤  張其祿  楊瓊瓔  江啟臣  洪孟楷  黃秀芳  蘇震清  莊競程  陳椒華  林思銘  吳玉琴  林淑芬  張廖萬堅 范 雲  陳歐珀  賴瑞隆  賴品妤  柯建銘  劉世芳  黃世杰  呂玉玲  吳秉叡  賴惠員  林俊憲  許智傑  賴士葆  吳思瑤  趙正宇  吳斯懷  洪申翰  黃國書  余 天  鄭運鵬  陳雪生  陳 瑩  邱泰源  高嘉瑜  蔣萬安  陳秀寳  何欣純  江永昌  湯蕙禎  蔡壁如  吳琪銘  林楚茵  沈發惠  莊瑞雄  羅美玲  林岱樺  林昶佐  蔡易餘  張育美  蔡適應  陳亭妃  郭國文  周春米  林宜瑾  蘇巧慧  李貴敏  魯明哲  謝衣鳯  許淑華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邱志偉  邱議瑩  林為洲  孔文吉  徐志榮  萬美玲  林文瑞  陳玉珍  曾銘宗  何志偉  羅明才  費鴻泰  鄭麗文  鄭正鈐  林奕華  邱顯智  廖婉汝  劉櫂豪  游錫堃  鍾佳濱  賴香伶  高虹安  陳超明  王婉諭  吳怡玎  楊 曜  管碧玲  劉建國  翁重鈞  趙天麟  王定宇  陳素月  陳明文  蔡其昌  陳柏惟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 112人

  席

院長

游錫堃(4月23日)

 

副院長

蔡其昌(4月27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4月23日上午9時至9時25分、10時1分至10時23分、11時26分至12時19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0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4月23日上午10時23分至11時26分、4月27日上午9時9分至11時1分、下午5時至5時6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椒華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湯蕙禎擬撤回前提之「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八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撤回前提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八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請查照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嗣經復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照原作決定通過,表決結果附後】

八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文化部函,為廢止「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芬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愛沙尼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上萊茵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產銷履歷畜禽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大閘蟹苗進口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產銷履歷林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等4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附件一、附件三及附件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定自110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一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定自110年3月28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函,為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函,為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動產贈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六、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旁聽規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七、司法院函,為「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八、司法院函,為「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一、司法院函,為「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司法院函,為「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四、法務部函送109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六、國史館函,為「國史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七、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嘉磷塞及其代謝物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8.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9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送「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Ast1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蝦紅素(astaxanthin)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販賣業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脂肪酸甘油酯」,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二氫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硬脂酸鎂」,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亞鐵」,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勞動部函,為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海洋委員會、國防部函,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名稱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三、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海洋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並自107年4月28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內政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

一六六、內政部函,為修正「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附篇D第D.2 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七、內政部函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需文件格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九、內政部函送「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條文及「內政部資訊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09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八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七、交通部函,為廢止「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9年第2-3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文化部函送109年1-11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文化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月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9年第4季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科技部函送109年第4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科技部函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9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教育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教育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9年12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交通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交通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9年度截至12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9年1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9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9年度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第4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9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9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09年第4季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9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四、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09年第4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4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內政部函送109年第4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9年10至12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八、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9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九、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09年第4季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二、總統府函送109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二三、法務部函送109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四、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五、外交部函送109年第4季「外交部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及「109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預算支用情形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八、國防部函送「109年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九、僑務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09年10月至12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109年第4季廣告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我國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半年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推動病歷電子化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督導及改善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文化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樣態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南投縣失智友善社區改進與社區識能率提升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加強溝通凝聚共識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新南向事業單位徵才資訊刊登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提出之「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高雄橋中建屋出租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推動雲林縣農業循環經濟以提升整體研發能量與地方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推動循環經濟辦理雲林所屬養豬場改建為農業循環豬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水庫設施更新改善等計畫工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杉公司推動進展及未來規劃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妥適配置僑教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研擬相關非機敏性會議紀錄及計畫管考情形上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研議如何加強僑胞國家認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九)青年海外搭僑計畫申請年齡資格限制得否彈性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四、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預備文官團」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五五、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原國家考試園區)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七)及(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十二)「議事堂民主劇場建置計畫」等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九)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三十四)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各地區棚廠廳舍興建計畫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黑鷹直升機整備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賠償收入之廠商違規賠償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海洋科技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業務移撥及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我國在地海洋民俗文化資產保存具體成效與永續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工程進度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向海致敬協調溝通之會議紀錄及法規之盤點等相關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統合跨部會海洋研究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臺灣週邊海域遊憩與海域經濟活動對珊瑚之危害,研擬相關對策與法規命令的修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研議成立海洋產業或文化相關之地方創生工作小組或團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研擬放寬相關對象及補助上限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加強海洋三法之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加強宣傳業務成果及科學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大專院校學生專題研究相關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確實辦理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管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海洋三法草案未完成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加速推動海洋三法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海洋三法及相關子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儘速將海洋三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加速推動海洋三法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離岸電場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六)如何減少海洋垃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七)「積極完成海洋三法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八)「應參考全國民眾參與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九)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儘速提出《海洋保育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一)「海域遊憩活動法令資訊統合平臺於開放政府資訊串連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三)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四)「海巡署各分署港區監視系統損壞原因及修復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五)各分署耐震補強工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六)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改革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七)執法裝備盤點檢討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八)「如何提升海巡證照取得數量、提高訓練必要資源與師資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九)降低港區監視系統損壞案件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辦理海巡廳舍整體安全及文化風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一)118海巡服務專線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二)「鼓勵查緝人員辛勞之獎勵金說明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三)海巡艦「平戰轉換」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四)「UH-60機艦組合演練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五)「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分10年執行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六)「海巡艦平戰轉換技能之教育訓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七)「宣示我國南海主權及打造太平島為人道救援、國際運補與科學研究基地之決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八)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十九)東南沙防務強化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二十)海巡署特勤隊武器裝備載具精進改善中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決議(二十一)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報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一、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計畫之先期規劃推動及管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方案及專案稽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建置各地方政府獲配中央普通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檢索系統一案,業已完成系統上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六、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3年各地方政府閒置資產活化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之資安防護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各國營事業工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制授權子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推動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如何帶動中南部新創事業發展及如何提高新創園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查緝防制哄抬民生物資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動植物檢疫偵測犬之訓練及執行勤務管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衡平及補足相關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三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落後案件調查進度因應與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連繫平台與資訊整合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區間測速之路段選擇、必要性評估及速限決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與國防部簽訂正式合作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危險駕駛行為之預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重新檢討「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處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專責及常任運輸安全調查人員之建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四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毒駕與運輸安全的關聯與防治評估納入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視人力及法定職掌將全國性的機車交通事故納入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檢討執行研究工作提升精進調查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不適任者適時汰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避免相關人員通報困擾及政府資源重複調查相同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鐵路、公路、水路相關事故調查分工法令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提升運輸業從業人員使用「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提供具體建議完善鐵路監理及營運管理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二)改善現行通報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三、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之「稿費及翻譯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四、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之「國內會議費」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五、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之「雜費」凍結8萬5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六、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七、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第1節「城鎮之心工程」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三五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2目第1節「提升道路品質」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三五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務及督考」之「國內旅費」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六一、國防部函,為更正空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浮塢新建」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國軍新式偽裝資材(第一階段)─混合式、防紅外線偽裝網」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雙目雷射望遠鏡」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五、(密)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銳霆專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退場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六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凍結4,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決議(一)第2目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項下「人員維持」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3目「文物徵集與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三)「業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提升南部院區購票人數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修改現行國徽之必要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八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八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9案,業經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財政人員訓練」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57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等1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八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檢討所得稅法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以及導入間接稅額抵扣制度,以維租稅中立等請願文書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守恩君建議國民年滿82歲以上,年度所得(含台銀優惠定存息)新台幣99萬元以下(排富),且已扣繳綜合所得稅14年以上者,免扣繳綜所稅等修法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民眾黨黨團於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修正房地合一稅,中央決定囤房稅稅率,鼓勵地方政府提高房屋現值,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收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學園區的開發必須正視國土計畫,尊重地方政府,還要避免雨露均霑式的設置科學園區,以免浪費國家有限的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市場資金滿溢的低利率環境及貨幣供給異常快速成長,應保持警戒,提防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西部地區多處水情吃緊,可能影響台積電生產,加劇全球晶片缺貨危機」、「臺灣要開發新水源不易,海水淡化的進展也不大,如何妥善利用現有的水資源並做好區域調度」,以及「臺灣漏水率偏高,降低漏水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發會日前表示,由於投資領域增多,國際資金投入農工原料意願降低,原油及農工原料大漲而引發通膨的可能性不大。惟近月原油、農工原料凌厲走勢,行政院應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使用Travel Pass旅遊通行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目前國內公立幼兒園兩歲專班設立不足,造成「年齡三歲」但未達「學齡三歲」幼兒很難參加幼兒園專班照顧。托嬰中心受托幼兒年齡上限「不得逾年齡三歲」之規定,研擬修改為「不得逾學齡三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身心障礙友善藥局地圖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貴敏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遊覽車業應定期評鑑及落實查核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現行規劃中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草案),其社工體系之社工「助理員」引起基層社工不同意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溫委員玉霞,鑑於台灣視網膜剝離比例全球居冠,孩童近視比例也是世界第一,政府應有具體防治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鐵路行車安全已到嚴重程度,若不有效防範,後果不堪設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遭逢56年來最嚴重的旱象,政府應從開闢水源、節約用水,雙管齊下,同時整備未來,以救大旱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我國旱情嚴峻,中南部地區實施減壓與停供手段,我國水資源運用策略必須重新檢討,尤其海水淡化廠、再生水廠興建與水庫聯通管計畫皆是我國水資源重要調度手段,其規劃時程與執行進度皆影響我國水資源後續運用,行政院應加速研議上述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9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范雲等提案第十一條、第二章第四節第五款款名、第五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節名、款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0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工地工頭所僱之臨時工、雇工等,在本草案中屬第十條特別加保對象,需由其自然人雇主自行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實務運作上,恐仍因疏漏或無人願負名義上之雇主責任,而生渠等雇工未納保之情事。為確實保障在營造工地勞動、承受高職災風險卻未納保本法職災保險之勞工,請勞動部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金管會等,於半年內研擬各式營造工地需強制投保工安意外相關保險之規範制度。2.為確保高齡退休勞工之工作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已提供多元加保管道,屆時勞工得依勞動關係參加職災保險,於發生職災時,獲得給付保障。另勞動部已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定相關子法,以提供僱用高齡勞工之獎助、補助或協助措施。爰請勞動部考量雇主僱用高齡勞工之勞動成本負擔(例如保費),研議前開補助機制,以保障渠等退休勞工再投入職場之權益。3.有鑑於醫師之執業態樣多元複雜,實務上存有僱傭、委任、合夥等情形,查2014年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函釋:「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保障其工作及生活之安全,得比照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以該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為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後,相關從事工作者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勞動部應於本法施行後,相關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以保障是類人員之工作安全。4.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合撰,勞動部發行之《台灣勞工季刊》第六十三期〈數位浪潮下各國零工經濟勞動者保護機制轉變之啟示〉一文中,曾深入探討各國如何完善零工經濟勞動者之勞動權益與職災保護制度,對類似外送員等實際從事工作者建立合理及適當之保護措施。該文認為,「因應數位科技的發展,當前勞務給付趨向多元形態,要認定勞務提供者之從屬性而歸類其屬僱傭關係更顯複雜與不易」,並建議政府對受僱者之基本保障範圍應擴大到所有勞動者,亦即不限於傳統的僱傭關係,「只要有勞動付出的事實,就應該享有基本的權益保障」,以避免落入僱傭關係的有無來決定全有全無的勞動保障。爰此,勞動部應於本法施行後,加強宣導外送員,應就其勞動關係依本法辦理加保。5.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合撰,勞動部發行之《台灣勞工季刊》第六十三期〈數位浪潮下各國零工經濟勞動者保護機制轉變之啟示〉一文,建議政府對受僱者之基本保障範圍應擴大到所有勞動者,亦即不限於傳統的僱傭關係,「只要有勞動付出的事實,就應該享有基本的權益保障」,以避免落入僱傭關係的有無來決定全有全無的勞動保障。查法務部矯正署於2017年6月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讓符合資格之受刑人可至監外之合作廠商從事農業採收、老人長照、食品包裝、鋼鐵塑形加工、機台操作等作業,並給予是類人員投保勞保。惟2019年因勞動部認受刑人之勞務作業,為公法上必須接受之強制勞務作業,且受刑人與合作廠商間並無僱傭關係,非屬適用勞保之對象,而後法務部則改以商業保險保障之。然此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之際,勞動部應跳脫典型僱傭關係之框架,並以實際從事勞動之事實與安全需求,作為勞動者得否享有基本職災保障之準據。另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實務運作亦無全然否定具公法關係或非屬僱傭關係之勞動者之加保作業,與前述勞動部之見解似有歧異。爰此,法務部應會同勞動部就依「監獄行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羈押法」之相關規定從事作業者,得否適用本法之職災保護進行研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有鑑於學校校外實習課程樣態多元,教育部現正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依實習學生身分類型界定為「校外實習一般型」或「校外實習工作型」,以保障學生基本勞動權益。為保護與分攤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因提供勞務或從事實際之工作所致之職業災害風險,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針對實習機構應為實習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職災保險、就業保險等之實習生類型進行討論與擬定具體認定標準,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本法施行後,將是類實習生納入本法強制納保之範疇,予以保障。7.有鑑於2016年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討論年金制度「特殊對象」議題時,會中多位委員針對「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資格部分,主張應予檢討,將受僱於4人以下工廠、公司之勞工納入勞保強制納保對象,以強化勞工之年金保障。而此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之際,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擴及受僱於僱用勞工4人以下之雇主及事業單位,預計增加33萬人被保險人,提升受僱勞工工作安全之保障,亦展現政府保護勞工權益之決心。為使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能廣納所有勞工,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勞工保險條例」之被保險人資格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修法將受僱於4人以下雇主與事業單位勞工,納入強制納保對象之可行性,以保障勞工之生活與福祉。8.為鼓勵雇主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重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同時增進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投保單位投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措施及強化職業健康管理之誘因,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將投保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情形,及特定高風險行業投保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評核分級等指標,納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9.我國已施行「行政法人法」,且本法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係執行特訂定公共事務。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盡速三讀施行,並兼顧執行政策性任務及行使低度公權力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之組織法制最適性,爰要求勞動部於本法施行5年內完成研議本法之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是否、如何改制行政法人及作業時程。10.現行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樣態多元,學生至實習機構修習課程,相關課程規劃及學生保障機制如無明確規範,可能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尤其實習機構可能安排學生進行實務訓練與學習。故對於大專以上實習學生之學習與勞動權益,請勞動部會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保障專科以上實習生於校外實習場所遭受災害時之權益。11.鑑於「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尚無法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給付。基於人道考量,勞動部應研議是類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致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應給予必要之補助。12.鑑於大部分職業病之審定已可透過職業病種類表判定,但針對非表列疾病與因傷致病,尚有賴個案審查認定。為建立職業病審查科學化、社會化、透明化,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研議規劃下列措施:(1)建立專業調查與審查程序:勞工保險局於受理申請,如遇個案暴露資料不完全或因傷轉病,無法確認職業病時,應委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被保險人職業病調查及評估。(2)爭議審議審定應透明化:爭議審議審定應於去識別化後,上網揭露審議進度及審定書,其內容並應包括醫理見解。經職業病鑑定者,該鑑定結果另應於去識別化後公開。(3)特殊職業病審定程序:考量非表列職業病、文獻不足或多因子貢獻等特殊案件,為提高職業病發現率,勞動部應建立委託研究機制,如研究認定為職業病,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再提出申請。13.醫療復健為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黃金時期,勞動部現行計畫型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轉型為接受政府補助之「認可醫療機構」,除現有職業醫學科提供之服務外,尚需進一步整合院內各科資源,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通報、個管、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社會重建等整合性服務,必要時整合院外復健機構、職業重建資源。鑑於醫院職業醫學科為弱勢科別,整合各科困難,請勞動部將醫療機構院內整合計畫、區域服務網絡整合計畫,及是否置適當層級之人統籌協調,納為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醫療機構之審查要項。14.於本法施行前,請勞動部召集衛生福利部、國防部、教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鼓勵協助各級醫院可成為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認可醫療機構(特別針對竹苗等職醫較稀缺之縣市),並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進度報告。15.「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針對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例訂有相關規定,為兼顧整體財政資源分配及被保險人保費負擔,建請勞動部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會同相關單位,適時研議檢討負擔比例規定之合理性及衡平性。16.考量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醫療機構通報或發現或經職業病鑑定結果之警示型個案為新興職業病,為增進職災勞工權益保障,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國內外新興職業病研究及發展,滾動式檢討增列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之類型。17.為提供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更周全的工作安全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渠等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提供簡便加保措施。未來立法施行後,為落實該等勞工的加保權益,勞工保險局應設計多元且具可近性的簡便加保方式,以確保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的勞工,都可即時且方便的辦理加保。18.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為提出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得持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證件訪視工作場所。雇主或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前段醫師之詢問,應提出說明或相關資料佐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陳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增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訪視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報告。19.有鑑於勞工基於經濟因素而須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如於其中一份工作發生職業傷病而無法從事工作時,依本法規定僅能請領單一職災投保單位薪資計算之給付,將導致勞動所得填補不足。考量是類勞工可能於複數單位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亦可能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爰基於保障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勞工相關權益,請勞動部於6個月內邀集相關社會保險主管機關就涉及同一保險事故請領給付相關規定予以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考量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雖已就其醫療給付定有支付標準,並針對重大傷病者,提供免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之補助措施。惟為加強保障被保險人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認診斷為職業病者之醫療權益,請勞動部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就退保後始確認診斷罹患職業病,無法獲前開健保補助措施者,研議提供醫療相關補助。〕

二、(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十案均逕付二讀,因本次會議業已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故不再處理。)

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鑑於國內飛航服務量能遽增,機場建設不斷精進快速發展,對於民航局監理能量不足,機場管制與輪值服務人力配置壓力過大,造成飛航安全及營運秩序常有隱憂。為確保飛航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及民航局應加強監理量能、改善員工疲勞、健全組織人力,本法修正後應儘速完成人員招聘,並加強訓練,以減少飛安隱憂,並依照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員工健康權之意旨,解決現有人力負荷、工時過長衍生疲勞之問題。)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針對飛航管制人員工作事涉飛航安全,其須具備耐高壓、多工處理、判斷果決之獨立作業之能力,為保障飛航安全,民航局應嚴格執行實務訓練計畫,落實相關考核。)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鄭麗文委員等23人及江永昌委員等20人提案有關流浪動物管理條文之法源,後續持續與動保團體及提案委員溝通,朝專章立法研議,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臨時提案,鑑於近來美容產品消費糾紛爭議不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雖訂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惟該類消費爭議迄今仍一再發生。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特殊交易態樣雖訂有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然不肖業者以促銷、體驗或試用方式誘使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規避消保法規範,亦難構成刑法之詐欺,導致消費者事後難以解約退費,衍生爭議不斷。爰請行政院檢討現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適用範圍,並就美容產品消費爭議問題提出具體因應作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臨時提案,因應中部水情吃緊,近日中央將在台中地區開鑿88口井,抽取地下水以供應民生、工業用水所需。有鑑於事態緊急,無法鑽取完整岩心進行地質分析,且並非台中全區皆為卵礫石地質,而鑿井地點等相關資訊並未在經濟部或台灣自來水公司官網公告,亦未通知附近居民,罔顧社區知情權,因而引發居民憂心抗旱井是否會超抽地下水,引發地層下陷而影響民宅安全,擔心造成不可回復之後果,且將來求償無門的問題。雖然經濟部稱抗旱過程抽水期間已密切監測地下水水位變化情勢,未來亦將持續監控與掌握豐水期地下水位回升情形,並審慎評估其對環境的影響,但目前並無抗旱井相關資訊公開,難以取信於民。爰此,建請經濟部和台灣自來水公司應公布所有抗旱井位置及鑿井規劃,並於一週內通知抗旱井周邊500公尺住戶,同時在每一口井裝設具有傳輸功能的水位計,每日監測及自動上傳水位資訊至官網公告,供居民及國人監督水位變化,以化解居民對抗旱井恐造成地層下陷的疑慮,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吳玉琴等15人臨時提案,行政院蘇院長已宣布台灣高鐵南延屏東六塊厝,指示規劃高鐵特區未來發展構想,請以TOD模式規劃車站與周邊地區整體構想,以帶動大屏東地區繁榮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6人臨時提案,針對日本排放核廢水,嚴重威脅海洋生態、衝擊人類生存安全、影響漁民生計至劇,我駐日代表謝長廷不但不對日方立即提出嚴正交涉,竟然還有空在臉書發文說:「我們原子能委員會承認我們核能廠的爐心冷卻水,也是排放入海,…… 」,不為台灣爭取利益也就算了,還拖台灣下水!替日方說項?實在有辱國格、莫此為甚!謝長廷這種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真是強詞奪理,有辱身為駐日代表的資格!政府不能坐視不管、置身事外,爰提案要求政府要以最嚴肅態度處理謝長廷代表不實發言,不能在臉書把台灣核能專業拿來糟蹋。原子能委員會要發出聲明,向外界說明是否有將核能廠的爐心冷卻水,也是排放入海?並要求外交部撤下謝長廷臉書發文,追究謝長廷代表發布假消息的法律責任,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5案及第56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出權宜問題「針對本院近期於國民黨黨團辦公室前新裝設帶有視頻分析及音訊收集功能之監視器,未取得國民黨黨團書面同意逕自施工安裝,表達強烈抗議。」經主席宣告,本案非屬權宜問題,不予處理。(另有關本院監視器工程相關招標、設立地點、監視器功能規格,請秘書長督導相關行政單位於十日內調查釐清,向各黨團報告說明,在妥善處理前相關工程暫停進行。)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11案。

附表

議案名

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案。

2

(1)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予以通過。

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不再處理。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報告事項第八十八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溫玉霞

反對者:47人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