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星期五)10時55分至11時1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協商主題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草案」。

主席:現場各位委員及出席的所有官員,我們現在開始協商。

今日協商議案是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共有三個部分:第一個、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個、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個、民眾黨提案經院會逕付二讀,跟相關提案併案協商,這部分即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我們審查會對於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有甲案跟乙案,現在是不是請在場委員先提出意見,好不好?任意發言,看你想說什麼?

邱委員顯智:在第五十七條的部分希望能夠保留公調,以免有狀況的話,沒有一個調解的機會,如果公調沒有辦法成立,那可能再去做強制執行等等之類的措施,因為如果一次把私調及公調都拿掉,我們覺得這對要被拆除的人來講,可能是有點過苛的狀況,所以在兼顧被拆除人的權利及進行都更的效率之間,儘量去求取一個平衡。在第六十五條部分也是,到底要不要給予容獎?如果在給予容獎的情況之下,這個都市能否有這樣的承受力,或者是在相關的配套上,包括下水道、停車場等等能不能夠承受這樣的負荷?基本上我們也是覺得要保留啦!第二個就是涉及氯離子的部分,我們是希望中央能夠有統一訂定的作法,以免各縣市有標準不一致的狀況。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召委。我們民眾黨先簡單報告一下,就是逕付二讀的版本跟上次委員會所審查的,基本上是可以協調啦!我們大概只是在文字上,上次也要謝謝管委員有幫忙我們,如果是按照這個版本通過的話,我們本來就想把它寫清楚一點,因為我們是按照危老的寫法,就是所謂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的字眼,當然它看起來比較贅字一點,我們再看看怎麼融入委員會通過的版本,大概這個精神是沒有問題。

另外,我們在此再次提出來,在第五十七條是不是需要有一個公聽會?如果大家還可以再多討論一下,我們黨團對這個地方有點建議,我們到時候整個弄完,是不是還可以有機會陳述最後一次意見?是一個這樣的想法。此外關於市價跟補償金抵扣的地方,好像已經跟主管機關有談過,沒有問題,這部分我們可以接受委員會的版本,就是我們不堅持一定是這種市價,或者是補償金抵扣,我想這部分比較單純,大概就是文字上調一調,應該跟現在委員會的版本沒有什麼太大衝突,對這兩條大概就是如此,以上。

主席:管委員有無意見?我們現在是不是請行政部門表示意見?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相當支持我們的版本,當然對剛剛邱委員提到的,第一個是這個案子走到要拆除,其實在前面已歷經過非常完整的都更審議程序,和至少八成以上、一般可能到九成以上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為基礎,所以它的方向上,大家其實就是期待能拆除重建,它背後已經有這樣一個概念。

現在當然差別就在於原來的拆除,我們在之前的方式還有公調和私調,如果在拆除上大家還有爭議的話,還有公調和私調,但這次的修法其實就是把最後的公調、私調程序再次簡化,主要是針對經過評估之後,真的是極度危險的高樓層集合住宅,我們把它排除掉,其實省下來的時間,如果純粹就程序而言,過程大概就是幾個月,如果大家覺得要再加回去,就變成好像沒有修正的必要,因為這背後大概就是有各式各樣原因的不同意戶,這些在都更審議過程底下,都更審議委員會其實都經過了好幾次的處理,其中該有的聽證會、公聽會在那裡面都辦過了。

我們才會說基於危險,我們期待不要讓事情一再延宕,因為再加上公調及私調,好像又會變成再繼續拖延的一些可能,所以我們才會傾向請委員支持,能夠不要再把這些程序加回來,反而是在我們的標準上要非常有說服力,即對危險的標準必須非常有說服力,科學的標準、必要的審查方法及標準程序都要具有,我覺得可能會是比較重要的。

邱委員顯智:我們今天的主張有兩個,一個就是我們同意將私調拿掉,但可以保留公調,這樣做一個折衷;另外一部分,在第五十七條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判定的部分,希望能夠由中央來認定。

管委員碧玲:對啊!這個沒錯啊!

邱委員顯智:這是我們的提案,現在是由地方,而這是乙案,我們是認為應該由中央來訂定,比較不會這樣……

管委員碧玲:標準是他們訂定,但執行是在地方。

邱委員顯智:不是,現在這部分是由地方訂定,就是在氯離子的部分,這樣會變成有寬嚴不一的狀況。

花次長敬群:現在海砂屋大概只有臺北、新北跟少數的直轄市、縣才會有案子,大家現在的標準雖然有差,但是差異其實極小,而且長期以來執行得還滿順利的,這麼多年來,沒有人去質疑地方政府在海砂屋的認定有什麼問題,基本上完全沒有發生過,而且他們的差異又很小,由我們去訂定,對沒有規定的縣市好像也用不到,我們感覺在這部分就實務上是沒有問題,而且合理,我們建議就讓它依照現行方式順順的執行應該就可以了,拜託委員支持。

主席:邱委員,除非你有特別要解決哪一個部分啦!不然現在在執行上好像也沒有什麼不同的聲音,這部分是不是可以……

邱委員顯智:沒有啦!但是中央如果有個統一的標準,法律當然是向未來嘛!未來這個狀況也可以有個鑑定機構等等,要怎麼樣循著這個辦法去規定。至於公調與私調的問題,我是覺得私調比較不需要,因為確實很難達成協議,但是在實務上就會面對一個被拆遷的人身處那個處境的情況,那是非常殘酷的處境,也許公調還可以調解出一個結果,因為走到那個程序的時候,多數人可能是同意的,但是如果有不同意的人的時候,要怎麼樣去兼顧他的處境?

花次長敬群:實務上到後面要拆除時,其實就會把拆除的程序排出來,什麼時候要清空、什麼時候要開始進行拆除等,會有一個時間表,並不是通過後隨時都可以拆除,不會這樣。就都更條例現在的作業來說,其拆除還是要有一個程序,而公調、私調在調的其實是這個拆除的程序,我們現在的法也是在處理這一塊,所以實質上,政府部門當然會排出一個合理的拆除程序。

吳署長欣修:應該這麼說啦!當這個案子是地主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其實整個都更事業計畫在送進去審查時就會有聽證、公聽,而且現在的規定是,只要公聽會上有提出任何意見,一經採用,就是直接送到都更審議委員會,那個審議委員會也包含了爭議處理。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當中,會有聽證、公證跟爭議處理三道程序,你的意見其實在這個過程中都已經有做處理了。而且爭議審議委員會針對這個部分通常不會只開一次會議,一定會儘可能的去處理。就像我們講的,第一個,當進入最後的階段,如果你還要再去做公調,其實效力不會比爭議審議委員會來得好,為什麼?因為爭議審議委員會有很多外聘的專家學者,他們會關注這件事情,他們也在協調這件事情。過去大家會覺得很痛苦的是,私調、公調對他們來講,其實也不過就是把前面的程序再演一遍,對於很多行政部門來說,當然會覺得整個過程中就是一直不斷的在重複這件事情。事實上,現在各縣市政府在做的時候,感謝各位委員之前在都更條例給我們加很多中間的審查過程,這些審查過程都是在防堵這些可能沒有被處理到的部分,既然有這樣的程序,我們才會認為,當又有一個危險性存在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考慮不要讓這個事情再繼續重複了。所以這一點要再特別拜託委員,考量真實的狀況確實是這樣的。

邱委員顯智:說實在的,這差不了多少時間啦!少了公調也差不了多久,在時間上面,你說要提升效率,但我覺得差不了多少時間嘛!私調已經拿掉了,公調就應該予以保留,因為他們不一定會達成共識嘛!當然不一定會達成共識,包括拆除的程序要怎麼進行,這也是很重要的價值,如果能夠談妥的話,這也是一個重要價值……

吳署長欣修:我來說明一下,爭議處理委員會最後要作成通過時,其實對於拆除程序、時間,政府部門就會開始通知,也會讓你瞭解,不會說今天委員會處理完以後都不讓當事人知道,不會這樣做啦!第二個,從實務上來講,每多一道程序,對行政部門而言其實就是多一道阻力與程序,必須考量……

邱委員顯智:對,但是你的考量不是只有行政效率,對不對?考量是多元的,我為什麼會在這個點上提到那個界線到底要拉在哪裡的問題?本來是有公調跟私調,讓他們有更多程序的保障,現在要把這個部分拿掉,這當然是一種選擇。我自己是覺得,你就把私調拿掉,然後公調留著,當然,調解就是要雙方歡喜甘願才算調解成功嘛!到最後當然也有可能會破局,但是假使可以調解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式的話,當然這是一個最小侵害的手段嘛!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委員的意思,但是……

邱委員顯智:主席,你瞭解我的意思嗎?這是界限要拉在那裡的問題嘛!你是要保障效率比較多,還是要讓被拆遷者的程序比較多,界線要拉在哪裡,採取一個比較和緩的方式,假設你的界線能夠拉在既不會妨礙到太久的時間,然後又能夠是最小侵害的方式。

管委員碧玲:我想是這樣啦!邱顯智委員關心的,我們都很清楚,就是最後沒有協調完成的這些人,我實在不好意思說這是什麼釘子戶,但就是最後沒有辦法同意的不同意戶啦!確實是需要更進一步、周全的來保障他們,但是我認為這是在常態模式之下我們要來考慮的,所以才會把重點擺在這裡。我的理解,我們現在這樣修並不是在修常態模式之下的事務,而是在修危機性高的領域的問題,經不經得起一次大地震,如果該拆的拆不掉,公共安全受到影響,然後才回過頭怪說為什麼延宕不拆、拆不掉,我們是在處理這一塊啦!在處理這一塊的時候,想要保障誰,議題就會被代換掉了,你是要保障相對法益裡面的公共利益,還是要更澈底的去保障這幾個釘子戶而再增加程序?

一開始我的想法是,許多委員的意見都跟邱顯智委員一樣,我們都覺得還是要更周延,所以張其祿委員的文字加進來,我們覺得好像比較長以後,把那個精神植入了,就是明顯危害耶,明顯耶,已經是明顯危害了耶。如果已經限縮到明顯危害了,我本來是想說明顯而立即,但是立即部分確實比較難認定,我們也不知道明天會地震還是今天會地震,這樣怎麼去認定立即,所以我們就只能當作隨時會地震,所以就是明顯危害嘛!已經是明顯危害的模式了,不是常態模式之下的程序啦!

邱委員顯智:這個就是界線要拉在哪裡嘛!如果是從被拆除人的角度出發的話,這部分其實大法官也有解釋,這不是只有財產權的侵害,這個甚至有生命或人性尊嚴等等居住權的侵害問題,所以才會有那麼多號解釋,包括709、739等解釋一直在講都更條例或市地重劃等等,在怎麼樣的狀況之下要如何有一個保障。其實增加調解這個程序並不是要去影響,因為本來有私調、公調,現在我的主張是保留公調,並沒有要在實質上去影響他的這個決定,而是當你在面對要拆除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有一個機會,在機關的主持之下去談到底要如何來處理這個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最小侵害的手段,也能夠達到公行政的任務,到最後還是可以達成公行政的任務,你瞭解我的意思嗎?你說這個有危害,但你還是達成公行政的任務啊!

吳署長欣修:我跟委員說明,我們為什麼一開始定義就是這種有公共危害性的,換另一個角度講,就是在災害可能發生的狀況下少了這幾天、多了這幾天,大家都在賭這幾天中間會不會發生事情,若是發生事情,大家的責任都很難……

管委員碧玲:這就是我剛剛說的明顯危害。

吳署長欣修:明顯危害在先,所以我才建議委員換一個角度想,就是因為有災害的可能性,我們才會在這種樣態下儘量縮短行政程序,如果是常態的模式,不會有人主張縮短時間,因為大家都希望對人權的危害最小化。但是在發生這樣的樣態下,我建議是不是考慮縮短時間會比較好。

邱委員顯智:應該要縮短行政作業流程的時間,而不是縮短被拆遷人的最後調解程序。

吳署長欣修:沒有錯,但是現在多一個程序,你又跑出去……

邱委員顯智:如果這樣講,為了快速起見,前面的聽證等等都不要做嗎?也不能這樣說啊!

吳署長欣修:不會,因為大家會儘可能在這個時間中,中間也不是沒有協調過,我以災害的角度來講,既然前面的程序都已經儘可能完成,後面的程序是不是考慮儘可能縮短時間,減少萬一中間出事的狀況。

邱委員顯智:我覺得你當然是站在公行政的角度出發,但是另一面向是被執行人的部分。

吳署長欣修:我真的是站在災害可能發生的角度之下。

邱委員顯智:對,你是站在災害可能發生的角度嘛!但總是有另一面的考量,法律就是要設計、思考最極端的狀況,你剛才講的是災害發生的最極端狀況,但是另一面是被執行人的最極端狀況,譬如他被拆房子後覺得尊嚴受到侵犯、沒有協調好,這在過去都發生過,所以你也要設想到這個狀況,這也是一種法意。有關氯離子部分,我認為現在的問題不會因地制宜,地方跟地方之間不會有差別,地方制度法的考量是屏東的氯離子跟新北、臺北也許會不一樣,但是我們討論的這題沒有這個問題,所以我覺得這題的合理事權分配是在中央,這樣比較合理,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主席:好,不然這樣,邱委員提出的意見也都言之成理,他有他的考量面,行政部門提到法意的全面性,其實也有考慮到如何會更周延,但是我們為了尊重邱委員,這部分請院長在院會再協商,因為現在院會要表決,我們要去現場。謝謝今天列席的機關首長、各位官員,謝謝大家。

散會(11時18分)